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行业问题调研

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22-02-21 13:59:35|浏览次数:

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福信

在我国招标采购领域现行两套法律体系,分别是招标投标法系列和政府采购法系列。2015 年之前,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资格。2018 年之前,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015 年,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财政部令第77 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 61 号),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实施,宣布正式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

2018 年 3 月 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宣布正式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经了解,截至 2020 年 12 月,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 3000 家,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 800 多家。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即可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监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限制。资质的取消,市场的无序竞争,监管的不到位等种种因素造成了现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乱象丛生。

一、招标人(采购人)方面

现在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已经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还给招标人。实践中,面对社会上数量巨大、水平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如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成为了行业的首要难题。一是取消招标资质后,行业中没有一个权威的评价体系,从企业实力上、人员上对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排名,没有为招标人推荐合格代理机构的组织或者部

门,招标人自身更没有甄别和选择优秀代理机构的能力和精力。二是部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看实力,首先考虑的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能通过各种程序操作,来确保自己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三是 2016年发改委发文废止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后,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作废。部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通过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方式来选取,造成了招标代理费低价恶性竞争。还有一部分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负责人员私下约定过高的代理费收取,再给予回扣或好处的方式,来承揽招标代理项目。

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方面

随着资质取消,招标代理行业可以说是没有任何门槛。招标代理公司不再把原来取得资质所需的人员、业绩、注册资金、财务报告、信誉等作为工作的重点,大部分代理机构的内控、廉洁、自律制度建设更是无从谈起。承揽招标代理项目不再是靠企业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更多的是依靠人际关系。

随着全国统一的招标师职业考试取消,作为招标采购行业唯一的业务人员资格证书也面临尴尬境地。招标代理业务发展过快,相关人才供不应求,放低了从业准入门槛,导致从业人员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力更是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来源鱼龙混杂,法治意识淡薄。如今招标负责和管理人员受利益驱使从各行各业转到招标上来,有的来源于设备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宾馆或酒店服务业,更有甚者来源于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因其违法违规而解聘或开除人员。招标从业人员跨行转业毫无经验可谈又缺乏必须的学习和培训,对招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不掌握,引用或适用法律错误,会给招标工作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有些代理机构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招标人多年来只承揽到一个项目,交易或招标的流程往往不熟悉,服务质量无法保证。更有不法的代理机构,私下与投标人串通,勾结评委,违背招标人的招标要求,私自“出售”中标成果,不考虑承担法律制裁和损失,即便事情败露,也可以快速更换地区或更换“门庭”继续承揽招标项目。

三、投标人(供应商)方面

多年来招标领域一直存在着围标、串标问题。如何开展招标投标环节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清理整顿,重点整顿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成为了需要监督部门常抓不懈的监管重点。

投标人提前“公关”招标人,引导招标人评分办法为某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做,或设定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参数描述指向某特定品牌。上述种种操作,产生了不正当竞争性,破坏了市场环境,滋生了腐败,浪费了资金。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垄断整个地区某种行业采购项目现象。例如某地区信息产业局出资与个人成立的股份企业,参加本地区各种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代理公司操作全部中标,形成了地区或行业垄断。中标单位的背景,既是中标人又是发

包人,排斥市场正常竞争。

四、评标专家方面

评标专家经验、能力、水平不一,职业道德也是有高有低。监督部门对评委的违法犯罪惩罚和打击不够,造成了评委的各种违法操作层出不穷。实践中,专家不“专”问题严重。有些评委有职称,无专业能力,甚至连实践的经验也没有,要么草率打分只顾拿取评委费,要么私下询问招标人按其授意进行盲目打分。某些社会评委背景复杂和投标人有实际控制或关联关系,却没有在评标现场回避,严重影响整个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日常中在地区某种行业的评委私下里建立微信群或 QQ 群联系,一人偶然获得项目评标信息在整个圈子里互通有无,提前接受投标人的巨额利益好处,评标时为其打高分或者挑拣出竞争对手投标文件中的微小瑕疵对其废标。在公共资源抽取评委时,造成了例如物业招标项目的评审不敢抽物业行业的评委,空调招标项目的评审不敢抽空调行业的评委的奇特现象。

五、其他方面

一是实践中,招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滞后,制度建设跟不上招标行业实际的需要,更跟不上“投机者”的各种违规操作,无法及时封堵行业漏洞,无法对不法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是交易平台系统建设滞后,系统软件研发人员对招标行业不熟悉,开发的系统架构无法满足招标行业科学、高效、便捷的实践需要。

三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贯穿于整个招标流程中,只是针对发生投诉项目进行事后管理。针对大多数“控标”项目,由于投标人“知趣”而放弃投标,最终导致只有招标人内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从表面来看整个程序合规合法,也没有质疑投诉事项发生,监督部门针对此类项目就没有任何监管和约束行为。

综上分析,面对招标行业种种乱象和问题,亟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整的招标代理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流程,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综合选评管理。组织招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工作水平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确保招标市场竞争秩序的制度措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激发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活力,确保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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