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2-09-25 11:15:12|浏览次数: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司法厅 鲁建法字[2012]2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颁布施行重要意义的认识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近几年,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发展,城乡规划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城乡规划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1991年8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对我省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该《办法》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当前形势和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适应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条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办事程序、加强政务公开、严查违法行为的立法原则,对深化细化规划管理程序、严格城乡规划修改条件、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民主决策、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合理安排各项建设、推进城乡统筹、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抓出实效。 二、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行为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 提高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批级别。《条例》创设了"县城规划"概念,规定县城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既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编制体系作了衔接,又符合我省县城的区划情况和规划管理实际。为提高县城的规划建设水平,《条例》规定,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 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明确了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三) 加强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条例》创设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规定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为促进各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依法编制和逐级落实。《条例》规定在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时,应当同时编制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域、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并作为下一级规划编制的依据。 (四) 明确了城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县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 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条例》规定,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六) 充分发挥近期和年度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超前指导和调控,《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条例》同时规定,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七) 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条例》规定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并规定要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做好规划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 (八) 加强批后管理,规范规划技术服务工作。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施,《条例》细化了开工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的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职能和作用。 (九) 完善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明确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程序和分级管理要求。二是对划拨和出让用地规定了不同的规划许可程序。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三是细化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条例》规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必须进行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四是规范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 (十) 加强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了建筑用途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二是建立了省城乡规划部门对各市县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和通报制度。三是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 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在《条例》实施前后,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还要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领会《条例》内容,提高科学规划、依法建设、规范管理的水平。同时,积极向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进行宣传,努力形成全民关注规划、尊重规划、依法实施规划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准确学习理解《条例》,省里正在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条例》释义,将于9、10月份集中进行系统培训,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加。 为宣传贯彻好《条例》,经研究确定,今年11月份在全省开展 "城乡规划月"活动。省里将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拉开"城乡规划月"活动的序幕。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板报、墙报、橱窗、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上下联动,努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为《条例》的施行打好基础。 四、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当前,在集中抓好《条例》学习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按照《条例》授权,抓紧制定有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工作程序,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各地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无资质单位承揽规划编制业务、擅自调整法定城乡规划、违规变更规划许可内容、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责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情况,请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关 川、姜国栋 联系电话:0531-87087037、87080835 附件:《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标语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标语 1、热烈祝贺《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 3、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4、统筹规划城乡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倾力打造"阳光规划" 7、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促进规划科学民主决策 8、科学编制规划,依法审批规划,严格实施规划 9、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城乡统筹长远发展 10、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11、认真落实《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1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