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http://www.sdjlxh.com 请用一段语句通顺的话来描述您的网站定位,字数不超过200字。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协会职能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 2020年6月8日更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是山东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下的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2006-2011年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多次受到主管部门的表扬,并在2019年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现有会员单位600多家,专业覆盖到了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有理事205人,常务理事77人。理事长由山东建筑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教授徐友全同志担任,副理事长分别由陈文、林峰、李世钧、付培锦、许继文、张恒等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同志担任。第六届监事会由5家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监事长由范鹏程担任,监事分别由艾万发、赵于平、郭宏锐、陈晓东等同志担任。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教育信息部、行业发展部、招标与咨询部四个部门。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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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是山东省区域内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构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多次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评估等级为“AAAAA社会团体,协会党支部被评为党建工作示范点、5星级党支部以及优秀党支部。目前有会员单位800多家,专业覆盖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石油、轨道等13个工程建设领域。

协会第七届理事会有理事259人,常务理事89人。会长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同志担任,副会长分别由张恒、李世钧、曹美香、王胜涛、张锐、刘岩田、游林、谢永刚、张济金、曹金采、王华、李军、毕京松、杨华文等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山东建筑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教授曾大林同志担任。第七届监事会由5家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监事长由林峰担任,副监事长由薛军担任,监事分别由郭宏锐、吕涛、班韬等同志担任。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教育培训部、行业发展部、招标与咨询部四个部门。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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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鲁建培注字〔2023〕2号)、《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试行)》(鲁建培注字2024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培注字〔2024〕5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s://117.73.255.95:8081/const/certInquiry)查询真伪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中查询真伪。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监护要求,发现无证、证书过期、持假证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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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7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分析形势、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动员全系统全力抓好当前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各项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省住建系统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深刻认识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强调,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形成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一要全力做好城市防汛应对,发扬连续作战、敢于拼搏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薄弱环节排查整治,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持续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切实提升城市防汛应急处置水平。二要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结合暑期汛期特点,严格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管控,加力推进燃气管道设施排查、燃气用户端整治提升等“十大攻坚行动”,深化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强化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审验专项治理,坚决筑牢安全屏障。三要毫不放松抓好信访维稳,聚焦保交房、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房屋质量等重点领域,做好预判和应急处置。强化舆论引导,妥善处置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及时发布权威消息,防止问题发酵引发负面社会影响。要敞开门热情接访,做到群众随到随接、随接随处理,压实首接首办责任,对重大紧急敏感信访事项,全程跟踪督办,推动及时就地解决。

会议要求,住建系统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强化责任担当,严明纪律作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1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各单位相关主管科室(处、站、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所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共计3100余人参加会议。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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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培训班在威海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7月18日-1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威海荣成举办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培训班,邀请5名质量安全专家开展了辅导授课,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宣贯解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开班式并讲话,荣成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宋伟锋致辞。



  王润晓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站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坚持监管行为标准化、监管内容精准化、监管手段信息化、监管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要将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本领,深入推进强基转型年活动,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廉洁自律,维护好担当作为的住建行业形象。



本次培训聚焦解决质量多发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防范,详细解读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系统宣贯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和新修订起重机械相关的6项地方标准,深入解析了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标准规范体系,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升监管工作效能,提高工程品质,守牢安全底线。

厅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主管科(处)室、监督机构负责同志约80人参加培训。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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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副厅长到威海调研住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718日上午,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带队到威海市调研住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工作,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调研活动,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陪同。



王润晓一行参观调研了盛德·万禾书院项目现场,详细了解项目在延长质量保修期、高品质住宅建设、住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等方面落实情况并召开座谈交流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王润晓强调,住宅质量事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事关人们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好住宅质量关,就是守好人民群众的幸福门。要深入治理渗漏、开裂等住宅质量多发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要加快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让人民群众住得安心、舒心。要进一步丰富居住理念,加快推进智能化、数字化的技术应用,满足人民群众环保节能、健康舒适的多样化居住需求。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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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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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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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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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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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Company Profile


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二月。现为山东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监事长单位、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单位等。

公司现有资质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并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工程检测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资质。形成了以工程监理为主导,以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服务及工程造价服务为辅助的多资质、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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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构

Corporate Culture


公司机构设置齐全,设有工程部、总工办、经营部、招标代理部、人力资源部、造价部、驻外部、办公室、财务部等部室,并分别在济南、烟台、淄博、东营、泰安、潍坊、威海、滨州、日照、济宁、枣庄、临沂、聊城及安徽、四川、重庆、青海、内蒙古、新疆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完整,制度完善,运行畅通,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确保了公司对外服务业务的开展。


公司的员工

CULTURE

公司拥有稳定、高水准的骨干队伍。现有注册人员共200余人,其中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191人,水利部注册类工程师30人,交通部注册监理工程师9人,注册一级建造师40人,住建部注册造价师29人,注册勘察设计类工程师10人,注册咨询工程师8人,注册安全工程师6人。


公司的管理

CULTURE

公司严格规范的管理、优质的工程服务质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及认可,被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评为AAA信用企业、山东省诚信示范企业、青岛市精神文明单位、五星级基层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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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视监理工程现场管理,监理过的工程荣获3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30余个、泰山杯等省、市获奖工程近2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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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企业愿为业主提供更广泛、更优质的服务,努力做到承揽一批业务,赢得一片信誉,结交一方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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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项目展示

Business Introduction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博物馆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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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与中心综合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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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新城大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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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第二中学迁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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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小学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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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改造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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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山东青岛)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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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单位,同时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荐单位。公司拥有建设监理行业最高资质-综合资质,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多项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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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众多具有丰富设计、咨询、施工经验的高、中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包括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功勋人士1人、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1人、中国建设监理大师1人、山东省金牌总监3人。公司成立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建设监理先进监理单位、山东省先进监理企业、山东省5A监理企业和青岛市先进监理企业,同时也荣获山东省、青岛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青岛市文明单位等社会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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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以来陆续监理了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青岛大剧院、青岛西海岸医疗中心、跨海大桥、世界园艺博览会、青岛市地铁、青岛胶东国际机场、青岛上合国际会议中心、上实钓鱼台美高梅酒店、青岛虚拟现实产业园等一系列标志性建筑。累计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90项,其中鲁班奖12项、詹天佑奖3项,省级优质工程奖项305项,获奖数量在山东省监理行业内领先,彰显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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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公司始终遵循以优质的监理服务创建行业管理品牌的发展思路,秉承客户为先、团队协作、执着奉献、回馈社会的价值观,持续打造客户导向、卓越服务的组织能力。通过绩效管理创新、人才培育机制变革、过程监管创新及品牌战略的实施,构建起了稳健、高效、前瞻的企业生态体系,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技术服务类行业,企业一直以来积极引导从业人员研究专业,学习标准,在公司内、在行业内倡导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现场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以专业的精神和标准的流程去管控现场,稳步提升了监理咨询队伍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经过多年的打造,高园建设咨询的品牌化管理深深植入每一位员工的思想,通过395项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创建逐步树立起了高园建设咨询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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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促进工程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建立完善的监理管理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开展行业课题研究和团体标准建设作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公司作为课题组组长单位主持了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多部省级标准的编制工作,先后参与了《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等十余项国家和省级标准、教材的编制工作,为行业的理论研究和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通过标准的发布实施,提高了监理从业人员现场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使从业人员能够以专业的精神和标准的流程去管控现场,为工程品质的提升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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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年来结合市场化进程和行业发展方向坚持创新驱动,加快了转型升级步伐。首先公司积极布局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发展,参与了众多大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以项目管理为主线,立足管理平台,统筹组织各阶段的咨询服务,从全过程、宽领域提升了工程管理水平;同时公司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的实施,2021年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经验交流会议上公司做了经验分享;另外积极研究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TIS服务,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TIS服务协议;2023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潍坊市举办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会议,公司总裁李世钧代表青岛市监理行业在会议上做了“提升品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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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事终一生,做中国工程建设的守护者。面对行业发展新格局,我们将坚持“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人才优先、技术领先、规模化”的发展战略,通过转型升级实现服务业态的延展。聚焦管理创新,推动专业精神和流程优化;深化数字赋能,实现基于数据的监理精准决策;提升员工站位,打造“齐鲁建造﹒人民监理”的咨询品牌,继续为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和城市高品质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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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94年6月,座落于国家级经济新区-青岛市西海岸经济区,是一家集团化、综合性的工程管理企业,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单位。

集团下设工程管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招标代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咨询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乙级、水利工程乙级监理资质、水土保持监理乙级、人民防空监理乙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监理乙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甲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资质具备建设工程全链条服务能力,能够为房建、市政、电力、水利、交通、港航、能源、铁路、化工石油、通信、机电等各个领域提供分阶段、菜单式、全过程的专业咨询服务;公司于2001年2月16日通过ISO9001 质量、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体系认证。

公司拥有固定资产 6000 万元,注册资金1000 万元,流动资产3171万元,年均上缴利税800万元以上;具备承担大、中型基础设施、工业与民用建设等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成功经验,通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形成卓有成效的运作模式,建立了标准化的工作制度与管理流程,搭建了数智化管理平台,建立了体系化、标准化、数智化的管理体系。

公司拥有稳定、高水准的骨干队伍。现有注册人证296人,其中住建部注册监理师183人,水利部注册监理师16人,交通部注册监理师24人,注册一级建造师39人,住建部注册造价师7人,水利部注册造价师1人,注册建筑师1人,注册结构师1人,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注册咨询师12人,注册安全师3人,招标师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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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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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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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通自成立以来,先后为近5000 多个项目提供了工程咨询服务,通过为业主与社会提供的增值服务,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公司多个项目评为鲁班奖、国优、泰山杯、标准化示范项目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为“国家先进监理企业”、“全国 3A 监理企业”、“山东省优秀监理企业”、“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 5A 企业”等先进称号,连续多年被区市评为“先进监理企业”、“先进代建企业”、“先进招标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省工商局评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集团成立以来,一直秉承“至诚至信、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无微不至,又红又专” 的服务理念,“激情、团结、务实、高效”的企业精神,致力于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形成了完善的科学化运营模式,率先在青岛地区组建了具备工程全过程综合管理能力的集团公司,按照党的十四五规划要求,实现了信息化、平台化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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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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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绩


青岛董家口大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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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院士港研究院南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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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庙旧村安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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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新兴基础交叉学科研究大楼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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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庄、林家庄、蒋家店子村庄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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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未来城博士邨全过程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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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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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理念,将技术研发放在企业发展第一位,先后获得国家相关从业资质,并先后参加过董家口安环一体化监理监理服务、青岛市大数据中心监理服务;始终将提供最专业化的技术服务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公司不断提高培训力度与科技投入,员工技术素养不断提高,公司科技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包括:

1、与青岛理工大学、石油大学、山东科技大学进行产学研合作,成立学生实训基地,定期进行人才交流学习培训,对工程存在的技术难题、管理难题、发展前沿课题进行专题研讨并发表多篇专题论文;

2、紧紧围绕国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前沿,率先行动,大胆改革重组,组建了具备全项资质、全过程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团队,并积极引导区全咨行业发展,积极促成与承揽多项全过程咨询业务,为我市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成功的案例与模式,得到了省主管部门的肯定与表彰。

3、积极与广东世纪信通、广联达等业内一体化管理平台集成商进行深层次业务合作,不断进行平台内容与服务水平升级,将 C3PM、广联达一体化平台深层次应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提高了项目的协同、一体化管理水平,项目智能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4、积极采用无人机、单兵数据终端、智能监控等物联设备参与现场协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数据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的提质增效,公司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压力得到进一步释放;所有数据与一体化平台的协同传输与存储,同步提高了公司档案信息化与科技化水平。

5、积极采用 BIM、AR 技术,与北京百慕设计咨询公司合作,以公司 BIM 中心、设计咨询中心为依托,成立数智化项目部,积极推进项目可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为我市智慧化管理提供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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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C3PM项目一体化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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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项目施工进度节点航拍图

(1.地下车库施工、2.主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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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社会责任与担当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发扬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与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疫情期间、项目攻坚阶段、危机与责任面前,建通党员在支部的统筹协调下,勇于担当、冲在前面、无私风险,不断谱写着朴实而坚定的奉献华章,体现着建通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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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方针,不断引进优秀人才,加强过程培训,培养适应企业发展的“建通”特色人才队伍。公司始终坚持“人才兴企”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执行力,团建、职工篮球赛、节日慰问等活动贯穿企业发展。一支朝气蓬勃,凝聚力强,知识密集,结构合理的员工队伍成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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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副会长单位,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理事单位。
本公司拥有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交通运输部核准的水运甲级监理资质,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查具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条件和经山东省人防办核准的人防乙级监理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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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始终坚持以高质量的服务为核心,注重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了“管理科学规范、监理质量优良、服务业主满意”的质量目标和“尊重科学、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以优良的工作质量,实现优良的监理任务”的质量方针,逐步形成了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项目管理和监理模式。公司现已取得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4001-2016/ISO 9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45001-2020/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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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始终坚持以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为宗旨,在数十年的监理工作中坚持职业道德,恪守行业宗旨,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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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成立30年来,已承接各类工程监理项目4200多项,工程总投资额3600多亿元。所监理的各类工程项目竣工后90%以上被评为优良,有540项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奖项。其中,获得建筑业最高奖项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8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8项。因监理业绩突出,公司先后被授予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先进监理企业,中国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先进单位,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山东省5A级会员监理企业和青岛市先进监理企业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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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合之珠国际博览中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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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会议中心工程(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主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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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运会青岛国际帆船中心水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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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健身中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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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湾大桥青岛端接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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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名人岛珊瑚贝桥及直立式护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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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博物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

本公司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先进,具有良好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公司现有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220人,交通部注册监理工程师28人,一级建造师62人,一级注册造价师20人,IPMP(国际项目管理)1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340人,主要从事工民建、道路、桥梁及港口航道工程、基础工程、管道燃气与热力输配、建筑暖通、污水处理、暖通空调、电气(强弱)、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预(结)算以及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工作,并长年聘请各有关专业的专家参加监理及工程咨询工作。
公司坚持“信誉为本、质量第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竭诚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的前期策划、设计及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后期评估、招投标咨询,进行项目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为实现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公司全体同仁将团结一致,努力工作,以内增凝聚力、外增吸引力、提高向心力、发展生产力为目标,把我公司建设成为管理科学严谨、经济效益优良、具有高度文明形象,较强可持续发展力,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智能型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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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历经三十年发展,已跻身于行业前列,发展成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BIM咨询、工程设计等为主业的大型综合性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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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现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监理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理事单位。公司先后获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3A级信用企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3A级信用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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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已服务工程项目5000多项,总投资近6000亿元,业务涉及全国十余省及山东省各地区。先后荣获鲁班奖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7项,中国钢结构金奖2项,国家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奖2项,省、市级各类奖项三百余项;做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累计实施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42余项;自主研发的“全过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可视化动态工程管控,其中,烟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全咨询(含监理)荣获“山东省建设科技(BIM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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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秉承“科学、规范、缜密、诚信”的宗旨,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执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执业管理法律规定,遵从工程管理咨询的国际惯例,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把工程项目管理和咨询服务的理论、方法、执行规程有机整合,提升工程管理服务功能,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我们将继续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一流的质量、优质的服务、扎实的业务技能和强烈的事业心,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我们自信:将以“诚信与实力”全力打造泰和品牌,用我们的智慧和热情真诚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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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是济南首家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单位,同时还具有造价咨询甲级、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和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与工程咨询资格,是一家以工程监理为主,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于一体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监事长单位,山东省民防协会副会长单位,济南市建设监理和咨询协会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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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员工1800余人,注册监理工程师360余人,注册建造师120余人,注册造价工程师37人,注册咨询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60余人,2人获得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一流的办公环境和设备,一流的人才,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构筑了全省一流监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截至目前,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山东省十六地市及北京、天津、江苏、海南、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西等省市,济南监理以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成为众多业主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荣誉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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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三十余年的高质量发展,公司管理工程建筑面积达3000余万平方米,道路总里程2000余公里,工程总投资约2000亿元,其中多项房建工程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泰山杯”;多项市政工程荣获“鲁班奖”、“国家市政金杯奖”及“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奖”。卓越的工程业绩得到了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认可,公司先后被授予全国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中国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 全国抗震救灾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先进单位、山东省创建住宅无质量通病先进集体、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山东省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等荣誉称号。

业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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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淄博工程承包总公司)始建于1988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之一,于2004年改制,现注册资本20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政府采购(含中央投资)、地质灾害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人防监理、第三方服务、BIM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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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现拥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专业资信、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格、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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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人才智库汇聚了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了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专家委员会,其中持有国家执业注册证书的近400人次;具备中、高级技术职称的逾400人。山东同力紧盯市场需求,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持续推动科研开发与技术成果的转化,取得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02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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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前期咨询、过程管理到最终交付的一站式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已覆盖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在蒙古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服务的项目获数十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国家级奖项。

工程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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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临沂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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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淄博市文化中心C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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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世博国际高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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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淄博市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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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淄博高新区先进陶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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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周村区人民医院迁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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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太平洋在线服务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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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淄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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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张店区妇幼保健院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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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淄博市委党校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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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滨州市中医医院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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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齐文化博物院

代表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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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

考工路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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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印尼宾坦200万吨氧化铝和北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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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淄博火车站北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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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山东建筑大学产学研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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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淄博快速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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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内蒙古达茂巴音200MW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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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新疆新冀能源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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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哈密润达嘉能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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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

淄博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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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招标

淄博市中润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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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

祥瑞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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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应用技术


凭借稳步提升的综合实力,山东同力先后荣获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振兴淄博劳动奖状、援建北川先进集体、山东省工人先锋号、先进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先进单位、造价咨询先进单位、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先进企业、城市品质突出贡献企业、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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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持续优化管理体系,完善标准制度,先后出台40余项工作标准,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设立业务督察组,进行现场、线上督查工作及专项检查;坚持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总公司三级管控机制,确保各级之间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各级人员尽职履责;结合行业特性,推行三级培训管理体系,融合线上与线下培训方式,确保全员分批参与培训;定期举办项目研讨会和现场观摩交流会,以构建学习型组织,并加强团队间的协作能力;利用先进的自有系统,对项目进展实施精准管控,确保项目得到及时、有效的督导;配备先进的工程检测设备和测量仪器,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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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现有7个党支部,党员近80名,各党支部坚决贯彻落实坚持以党建统领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坚持围绕社会责任抓党建及着力打造“同心协力”的党建品牌,以党建品牌建设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三个坚持、一个品牌”党建部署。每年举办年会、表彰大会、文体活动、拓展训练、健康体检、外出游学等活动,多方面、多角度关心员工成长,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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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山东同力一直将企业发展融入社会和谐之中,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同力力量。先后参与上海世博会建设、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山东省双百扶贫、抗击新冠疫情行动、黄河滩区重建、省市区各级慈善、教育、助残捐助等大量社会和公益活动,被评为山东省双百扶贫先进单位、山东省抗击疫情先进监理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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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秉持技术为基,诚信为本,正沿着成为建设咨询服务领域杰出领导者的愿景,稳步前行,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这一崇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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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12f12b20c3e074a836d472c1a3202a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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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限有公司)成立于1953年,是原煤炭工业部部属设计院之一,现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下属企业。先后承担完成了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规划和设计矿井160 余座,年综合生产能力超过16000 万吨,设计各类电厂及光伏电站100 余座,总装机容量超过3000 兆瓦,是国内煤炭设计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为国家能源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拥有采矿、电气、建筑、环保、机械等近30个专业的技术人员,先后培养出国家工程设计大师1人、中国工程监理大师1人、煤炭行业工程设计大师3人、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人、济南市高层次人才100余人次,具备17类国家注册师资格300余人次,技术队伍齐整。

二、资质情况

公司持有工程咨询、煤炭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勘察等14项甲级资质,市政、电力、环境工程等23项乙级资质,1项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以及压力管道资质等2项其他资质,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可承担工程咨询、工程勘察、测量、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工程总承包、设备系统集成、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服务,具备为工程建设和运营提供全方位、全产业链条的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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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奖证书

作为国家首批高新技术企业、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公司始终坚持“科技立企 质量立命”的经营理念,依靠科技创新圆满完成了一系列国家重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科研任务。公司主编、参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27项,其中主编7项。在矿山、建筑、勘察设计、节能环保、智能化、绿色低碳等领域取得国家专利164项,其中国家发明专利30项。公司先后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特等奖1项、金奖3项、银奖8项、铜奖4项,国家优秀工程质量奖鲁班奖7项,获得煤炭行业优秀工程“太阳杯”奖48项,省部级奖励30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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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业绩及项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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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昊集团”)成立于2007年10月,注册资本5250万元,是一家综合性工程管理服务商,业务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现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工程监理行业百强企业、中国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百强企业、中国工程造价行业百强企业、中国AAA级信用企业、水利建设监理AAA级信用企业、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等。

目前,中天昊具有工程咨询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设备监理甲级、建筑设计甲级、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城乡规划乙级等20余项资质(资信),能够为房建、市政、机械、电力、冶金、水利、水运、公路、化工、铁路等20多个行业提供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PPP项目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预算、标底编制、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国际机电招标;工程规划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EPC工程总承包服务等综合性、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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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占比60%以上。以上专业人员均为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业界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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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规范的管理、优质的工程质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及认可,多次被授予“中国监理行业优秀企业”、“中国监理行业先进企业”和“中国监理行业最具成长力50强企业”、“全国先进化工监理企业”、“山东省先进监理企业”、“第九届中国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评为AAA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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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封一封四.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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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封一、封四.jpg目录1.jpg1721611734556.jpg封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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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山东省)信用初评结果的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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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等三个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和晋升申请。因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暂停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二)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解释并明确要求。

  1.第3项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指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取消收取“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第4项材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监理工程师”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4年6月(含6月)以后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3.第5项材料,“近三年”指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应将工程规模或工程等级证明文件作为附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4.首次申请提交第1至4项材料,晋升申请提交第1至5项材料。

  5.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的其他有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4年9月21日至9月27日(中午11点30分截止)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也可到线下服务窗口(地址附后)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水利部在法定时限内(行政许可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公示5个工作日,组织听证〔如有时〕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对申请单位确认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监理业绩情况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在线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时,“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五、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情况一览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单将通过调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自动生成,申请单位应当从中勾选申请资质所需的人员。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三)监督举报电话:12314

水利部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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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建筑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b46080c34a0e3f87b95dbc4348d82b1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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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7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主持会议并讲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高益民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省联调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上半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和法院前期推进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省房地产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同志汇报了今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思路。



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进的住建领域“总对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当事人说事”“行业专家说理”与“法官说法”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激发人民法院、住建主管部门的联合治理效能。



会议强调,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落实工作紧迫感,结合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确定“路线图”、绘好“时间表”,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压实条线监督指导责任,将国家和省关于住建领域诉调对接试点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位,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要及时总结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对住建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着力减少诉讼案件发生。山东作为全国试点省,要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高效推进,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住建领域诉调对接齐鲁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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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7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分析形势、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动员全系统全力抓好当前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各项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省住建系统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深刻认识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强调,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形成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一要全力做好城市防汛应对,发扬连续作战、敢于拼搏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薄弱环节排查整治,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持续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切实提升城市防汛应急处置水平。二要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结合暑期汛期特点,严格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管控,加力推进燃气管道设施排查、燃气用户端整治提升等“十大攻坚行动”,深化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强化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审验专项治理,坚决筑牢安全屏障。三要毫不放松抓好信访维稳,聚焦保交房、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房屋质量等重点领域,做好预判和应急处置。强化舆论引导,妥善处置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及时发布权威消息,防止问题发酵引发负面社会影响。要敞开门热情接访,做到群众随到随接、随接随处理,压实首接首办责任,对重大紧急敏感信访事项,全程跟踪督办,推动及时就地解决。

会议要求,住建系统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强化责任担当,严明纪律作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1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各单位相关主管科室(处、站、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所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共计3100余人参加会议。

(摘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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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我部对2023年全国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总体情况

  2023年,全国共有19717个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参加了统计,同比增长21.2%。其中,综合资质企业349个,同比增长19.1%;甲级资质企业5833个,同比增长13.3%;乙级资质企业12623个,同比增长30.6%。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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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3年,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年末从业人员210.8万人,同比增长9.2%。其中,正式聘用人员124.8万人、占59.2%,临时聘用人员86万人、占40.8%;工程监理人员为86.3万人、占40.9%,其他人员124.5万、占59.1%。

  年末专业技术人员123.7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58.7%,同比增长5.0%。其中,高级职称人员23.9万人,中级职称人员50.8万人,初级职称人员26.3万人,其他人员22.8万人。

  年末注册执业人员为71.4万人,同比增长19.0%。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33.9万人,占47.5%,同比增长17.7%;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37.5万人,占52.5%,同比增长20.2%。

  三、业务情况

  2023年,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承揽监理合同额2024.2亿元,同比减少1.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其它业务合同额8198.5亿元,同比增长21.0%。

  四、财务情况

  2023年,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全年监理收入1676.4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其它业务收入5007.8亿元,同比增长19.7%。其中,45个企业监理收入超过3亿元,101个企业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87个企业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基本持平。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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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七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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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暨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季度专题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7月8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暨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季度专题会议,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办主任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近期对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指示以及对湖南岳阳洞庭湖一线堤防发生决口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了全省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集中观看了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传片,通报了近期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燃气安全、自建房安全等有关情况,研究部署了近期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三季度历来是事故易发多发期,安全风险更加集聚,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警觉警醒起来,发挥连续作战的作风,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抓紧、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当前正值夏季,各类项目施工进入高峰期,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意愿强烈,高温、暴雨、台风等灾害随时可能发生,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各有关处室、单位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逐条梳理、全面复盘,确保年度任务目标按时高效完成。



会议强调,有关处室、单位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任务,重点强化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监管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深化城乡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城市防汛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强化住建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等六项工作。尽快印发城镇燃气、城乡房屋、城市运行、消防审验四个领域方案,形成住建系统治本攻坚“1+5”体系。持续向基层传导压力,切实解决“上热下冷”问题督促各级住建部门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进一步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安全发展观,树立一盘棋意识,强化协调联动,把各项专项整治融合推进,加强对市县的指导落实力度,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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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1720146287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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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 “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国办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

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整、建、促”)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三)标准建设

1.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逐步形成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修订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使用绿色包装。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领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3.分类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便利性。

四、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

(一)支持科技创新

1.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逐步实现业务范围双向拓展,吸纳除现有地区外的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企业成为供给方,面向除采购人外的单位工会、社会公众等更广大需求方,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财政部要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本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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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4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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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公开。

第二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3类,具体如下。

(一)项目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图审查结果、开工手续办理结果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结果。

(二)建设管理信息: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履行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合同变更事项等〕。

(三)竣工验收信息:验收组织单位名称、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等。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其单位网站公开。建设单位没有开办网站的,应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

第七条 招标投标信息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公开。

合同履行信息还应按施工标段在施工现场公开。建设单位可统一格式,监督施工单位在其驻地、桥梁、隧道和车站等工点树立信息告示牌予以公开。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从业业绩等。

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记录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

4.信用评价信息:按照铁路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制度开展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总体、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隐去出生日期关键信息)等内容。

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记录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

第十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其中,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项目所属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查验填报信息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在公开前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查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在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记录认定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填报、更新并公开;由于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对变更、撤销、按规定修复失信、公示到期后的项目信息或信用信息,应及时从公开媒介上变更或者撤除。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严禁利用公开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中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员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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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注册类型及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四种类型。

(一)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是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首次申请注册或注销注册后再次申请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相关工作,可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三)变更注册。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类别注册在同一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两个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不改变注册有效期。

(四)注销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对于逾期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注册的,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1.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按类别分别组织。

2.已注册一个类别的监理工程师,通过第二类别考试后可申请将第二类别注册在同一单位,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类别准予注册的,单独计算有效期。

3.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社保缴纳单位应当与拟注册单位保持一致,存在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册流程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可在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查询。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可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t.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予许可的颁发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式样见附件5。

(三)申请人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注册结果,接收电子注册证书。

四、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一)《办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完成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的人员,按照《办法》申请相应类别的初始注册。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办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已完成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的,《办法》施行后,社保缴纳单位与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单位一致的人员,在注册系统内上传制作注册证书所用照片及有关信息,许可机关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社保缴纳单位与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申请初始注册。

(三)《办法》施行后通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注册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开展。

(四)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式样见附件6。

(五)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公路水运工程咨询、评估等领域执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继续教育

(一)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方式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其中,公需科目学时可以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以及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监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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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技术规程》等3项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7/T5283-2024、《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DB37/T5286-2024、《建筑施工操作平台与运送设备组合系统技术规范》DB37/T5024-2024等三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于2024年08月01日实施。

规程聚焦施工升降机与建筑施工操作平台等施工中的关键设施设备,在已有标准的基础上,面对建筑施工机械化水平提高和建筑产业化的新发展形式,对施工升降机和建筑施工操作平台的安装、使用、评估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规程实施对施工升降机与建筑施工操作平台技术更新、经济和安全性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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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同志为全厅党员干部讲授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7月1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以自律如钢、担当如铁的实际行动奋力推动住建事业走在前、挑大梁”为主题,为全厅党员干部作专题党课辅导,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推动全厅党纪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




 任海涛指出,5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山东视察,围绕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让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到,遵规守纪、担当作为是总书记对干部队伍建设最鲜明的要求、最殷切的期望。全厅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坚决落实,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任海涛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到新阶段。我们要把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纪律处分条例相贯通,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政治性、系统性、人民性、严肃性,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任海涛要求,要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政治性,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价值追求上发力,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政治定力;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系统性,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治病强身相结合,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纪律定力;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人民性,坚守道德高地、践行为民初心、争做自律表率,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道德定力;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加强不能腐的约束、涵养不想腐的自觉,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抵腐定力,争做既要干净,又要干事的党员干部。




 任海涛强调,全厅党员干部要担当实干、积极作为,争当时代先锋,努力成为民族脊梁的一分子,凝聚强大合力走在前、挑大梁,不负时代、不负重托,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要树牢忠诚于党、为民造福、高质量发展、打基础利长远、加强党的领导的政绩观;要在对党的创新理论真学真信真用中,在对工作目标的要求追求渴求中,在对履职本领的锻炼历练淬炼中,在对心态心志的自砺砥砺磨砺中不断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要大力弘扬主动担当、勇于担难、一担到底、风雨共担的好作风;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培养与帮带相贯通、实绩与选用相统一,着力营造催人奋进的优生态,积极引导全厅党员干部站好排头兵、争当顶梁柱,稳扎稳打、踏踏实实,担当作为、狠抓落实,以优异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向伟大祖国75岁生日献礼。(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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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发改公管〔2024〕4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


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规范招标投标秩序,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影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补齐制度机制短板弱项,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扰乱市场秩序、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机制短板弱项、交易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通过限期整改、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持续纠治各类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交易市场秩序。

──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制定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在线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评价、多点分散评标、智慧辅助评标、小微工程规范招标投标等政策标准,解决交易重点环节中介乱象、人为干预等问题。

──完善有效运行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闭环;建立行纪、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移交、查处工作链条;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发挥警示震慑效应;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升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提升招标投标服务效能。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场所服务能力;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智慧辅助评标等做法,提升招标投标智慧化水平;优化招标投标在线监管系统,提升预警监测能力,实现全省监管“一张网”。

二、治理内容

聚焦2023年12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或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虚假招标,或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弄虚作假投标。

3.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4.“陪标专业户”不以中标为目的,“抱团”投标,非法围标。

5.招标代理机构拉拢评标专家、乱收费、价外加价、不及时支付专家费用等。

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索取不合理评审费用等。

7.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违规插手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8.恶意投诉举报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未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取得本地业绩或者奖项,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2.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不合理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投标产品的产地、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设置差异性得分;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3.开展信用评价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未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三)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编制招标文件质量不高,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组织审查,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没有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没有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异常情形和问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复核和纠正;受理异议渠道不畅通,异议答复不及时;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招标人代表业务不熟悉,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言论等。

2.限制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3.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影响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落实。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四)监管执法机制短板弱项。

1.在监管执法流程上设置不合理政策措施。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在交易环节监督缺失,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置;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未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未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举报处理机制。

3.乡镇小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

(五)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在保证金上设置不合理限制。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2.在服务流程上设置不合理限制。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3.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欠缺。不能有效发挥见证作用,对应当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现,对应当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没有及时移交;服务缺位,对其他地区的项目、目录外项目拒绝进场;场所不能满足评标需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和效率不高,人手不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能满足交易、监管和远程异地评标等技术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统一部署、持续推进、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原则,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以9个月为一轮,分2轮持续进行,每轮按照“动员部署、问题排查、整改提升、总结通报”四个阶段压茬推进。第一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同时对2023年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第二轮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同时对第一轮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1个月)。召开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研究细化实化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

(二)问题排查阶段(时间2个月)。实施自查、抽查、核查、互查、督查“五查”衔接,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流程检查,做到问题底数清楚、定性准确。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梳理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治理范围内项目进行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开展市际交叉互查,通过异地检查推进整改、交流学习;省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

(三)整改提升阶段(时间5个月)。针对摸排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纳入专项治理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做到问题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时限化,进行对账销号管理,并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

(四)总结通报阶段(时间1个月)。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系统总结本地、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全面梳理问题和整改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全面进行总结,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

四、治理方式

专项治理坚持治标与治本、传统手段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持续查问题、纠偏差,重打击、强震慑,严督导、促整改。

(一)精准发现问题。开展项目抽查,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受理投诉举报,对通过全省各级公布的招标投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办理;进行数据分析,利用“云智”监管系统等大数据预警分析功能,进行大数据比对,筛查问题项目,纳入核查范围。

(二)依法处置问题。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公安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短板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线索的,要做好问题线索衔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对治理力度不大、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省相关部门(单位)重点进行督导。

五、制度机制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基础上,针对共性或影响长远的问题,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管根本利长远的制度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在线服务制度,完善线上服务系统,实现在线服务,做到全程留痕;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评价制度,实行信用评价,加强行为监管;建立多点分散评标制度,完善线上评标系统,实现评标专家就近到交易中心独立席位在线评标;建立智慧辅助评标制度,发挥信息化手段作用,增强系统自动评标功能,减少人为干预,促进公平公正;建立小微工程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范交易流程、方式和行为。建立行纪、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移交、查处工作链条,发挥协同效应;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发挥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常态治理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在专项治理结束后,进行常态化、长效化整治,持续抓、反复抓,切实防止问题反弹。在日常监管中,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协调会商、投诉处理、线索发现、转办反馈、信息共享、联动处置、联合惩戒7项机制,实现招标投标领域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研判-移交-会商-办理-反馈”闭环;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完善省“云智”监管系统功能,打通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数据链接,实时监测预警,实现全省监管“一张网”;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予以修订或废止,实现制度规则的常态化清理规范。

七、组织保障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专项治理作为今明两年重点工作任务来抓,聚焦聚力,持续发力。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各市政府负责本地专项治理工作,省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对不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对组织有力、治理力度大、整改效果好的,将进行通报表扬。

附件:1.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分工表

                     2.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

                     3.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台账

                     4.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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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立项研技术 数智协同创未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开题会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6月26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开题会在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课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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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邀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副会长兼专委会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刘伊生,行业发展部主任孙璐等领导专家组成审查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陈文、秘书长曾大林、副秘书长陈刚,北京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黄强、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史红、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会长汪成庆、中国监理大师、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龚花强,以及山东、广东、湖北、重庆、陕西等地的20余位专家线下线上参加会议。会议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陈文会长主持。

课题组代表陈刚同志首先汇报了前期研究情况和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可行性分析、理论研究现状等,并系统阐述了研究内容、技术开发路线、时间安排、团队分工、经费配置情况、预期成果和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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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伊生副会长对开题报告作了点评,强调了课题定位的准确性、范围的聚焦性、内容的具象性和成果的明确性。他指出课题应引导行业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研究要深入具体,成果应包括数智化监理工作清单、功能需求分析报告和开发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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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强调了课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要按照专家的意见完善课题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聚焦数智化现场监理工作,借鉴建筑行业数智化发展的领先做法,广泛调研,深入研究,争取圆满完成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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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早生会长总结讲话,强调改革发展要全面,本次课题应实现重点突破,提出“减员提质增效”的要求指出监理的数智化和智慧监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应积极向信息化建设有一定成果和成效的单位学习,推动工程与IT深度融合,为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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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文会长向出席本次开题会的领导和专家表示诚挚的感谢,提出将认真听取专家和领导的意见和要求,以全新视角聚焦课题核心,打破思维局限性,积极学习和广泛借鉴先进省市和企业经验,力争在12月底高标准的完成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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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会议,课题组对监理工作数智化的方向和实施路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会议成果必将对监理行业的数智化研究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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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单鹏宇等2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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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 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6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胡晓祥等625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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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5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培刚等740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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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素养传播精彩 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通讯员培训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6月20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讯员培训会议在济南顺利召开。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秘书长曾大林出席会议,会议特邀省住建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耿庆海和大众日报融媒中心部门主任王础授课。来自市地监理协会、省协会通讯员、会员单位宣传人员等80余人参加会议。省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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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发表讲话,指出此次会议是省协会首次围绕宣传工作召开的重要专题会议。他强调,党中央对宣传思想工作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等党组织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宣传工作者要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建国75周年这一主线。对于行业宣传工作,陈会长提出几点认识和建议:一是坚定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二是强化担当意识,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三是明确宣传目标,立足省市协会等,宣传相关政策、行业动态等;四是构建大宣传格局,形成全员参与的态势;五是宣传工作要面向基层、会员和社会;六是加强资源整合,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七是注重宣传实效,加强团队建设。陈会长表示,做好宣传工作是长期艰巨的任务,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推动行业宣传工作迈上新台阶,打造高效、专业宣传队伍,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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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厅长凭借其多年从事通讯工作的丰富经历和实践经验,紧密结合建设监理行业,详细讲解了作为通讯员应如何捕捉前沿信息,怎样将普通的文字转化为富有感染力、引人注目的优质报道,并分享了“真办实事、善办新事、能办大事、敢办难事”的人生感悟;王础主任以《新闻宣传报道及摄影技巧》为题,与通讯员深入探讨了新闻报道在选题、论据、逻辑、表达等五个层面的写作方法,并现场示范和讲解拍摄技巧与视频剪辑等内容,授课内容丰富,令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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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曾大林秘书长从省协会建立一刊一网一平台、不断壮大通讯员队伍以及灵活运用新媒体等方面,全面汇报了开展行业宣传工作的具体情况;李虚进副秘书长宣读了《通讯员管理办法》。潍坊市建设工程咨询协会、日照市建设监理协会、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宣传工作经验交流。耿厅长和曾秘书长向通讯员代表颁发了聘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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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标志着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在宣传工作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加强通讯员素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行业宣传工作质效,提升行业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省协会通讯员将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携手共绘宣传新蓝图,推动行业宣传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监理与咨询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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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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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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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一、项目名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U202404067

三、公告时间:2024年5月20日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2024年6月13日09时30分

2.开标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层2110会议室

六、中标结果

1标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信息化系统

中标单位:浙江天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陕西合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济南灵境数智咨询服务中心

2标段: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信息化系统

中标单位:同炎数智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浙江天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广州数建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七、本项目公示期: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0日

八、发布媒介

本次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sdbidding.org.cn/)、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官网(http://www.sdjlxh.com/)、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d-bid.com/)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联系人:孙建辉

联系电话:0531-87068216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楼2101室

联系人:张一凡  杨慧芹

电话:15318801900  0531-87087173

电子邮件:sdjzzyf@163.com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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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14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一)优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改进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建筑业综合发展水平

(四)集聚建筑业发展优势。对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城市、县和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外出施工等领域的建筑业企业予以评价,大力营造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科技创新技术应用力度大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与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建立挂钩联系机制,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综合评价工作方面,赋予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与设区的市同等推荐权限。在城市更新、智能建造等项目申报方面,对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予以重点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创优示范、信用评价等因素,培育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揽的专业分包、主体工程主要劳务分包业务可作为企业投标业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绩录入平台管理。实施分级培育,推动企业资质晋级扩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建筑业总部招商引资。推动优质建筑业企业在山东落地总部,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聚焦金融支持、产业支撑、政策赋能,坚持注重实效、守信践诺、互利共赢,吸引优质建筑业企业在鲁投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力度,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已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鼓励银行机构合理让利,引导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融资相关费用支出。(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引领

(八)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及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绿色建材。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九)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头雁引领和生态主导优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智能化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领域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培育认定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省级“专精特新”政策,并支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编制,支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智能建造基地,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积极培育智能建造领军企业。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工程质量监管格局,夯实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配齐配强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扎实推进延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实施动态管理。推行优质优价,支持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积极参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领域评优树先。省市县三级对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工程予以评价,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十二)加强建筑业企业推介合作。鼓励支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境外优质市场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助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承接央企等大型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建材产品集中采购、建筑劳务队伍分包等,与省内大型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省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外埠市场开拓。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信用评价和创优评选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尽职调查、招标投标以及工程施工的,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外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减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严格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违背参建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银行或企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大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优先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培育、引进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加大金融支持

(十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鼓励各地通过财政、国有投资平台等,采用直接投资参股、应收账款保理、工程建设保理等方式建立助企纾困基金,主要支持山东省内生产经营困难且风险可控的建筑业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适合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额度、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惠企的产品和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支持。(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继续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加强信息共享,优先保障绿色建筑信贷投放,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利率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信用传导作用,切实减轻中小供应商和工程分包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各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贷款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二十一)加大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级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能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师队伍培育。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可按照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关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增加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供给,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加强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开展“齐鲁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行动,为建筑业企业“量身订造”技能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鲁建发〔2021〕2号文件中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首次获得施工特级资质企业的有关财政奖励政策不再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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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4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之政等3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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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3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周晓乐857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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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2024年5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中,共查处11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违规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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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中监协〔20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工程监理人员系统学习和掌握行业技术标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拟定于2024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以熟练掌握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为目的,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四部通用规范作为本次竞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3.《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二、组织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可组织其会员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学习活动,营造工程监理行业学习氛围。通过组织选拔赛等方式推选所在省或所属行业、分会的中监协会员单位人员参加全国知识竞赛。

  三、竞赛分组

  竞赛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青年员工三个组别,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可推选中监协会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全国知识竞赛,每个组别最多可报10人参赛。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组及总监理工程师组的参赛人员应为中监协个人会员;青年员工组参赛人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2年以上工程监理从业经历。

  四、征集题库

  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四类题型征集竞赛题,审查后发送至中监协培训部邮箱,邮件名“XXX协会+2024竞赛题+联系人+联系方式”。征集的竞赛题汇总后将形成全国知识竞赛备选题库。中监协将从全国知识竞赛备选题库中遴选形成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题。

  五、时间安排

  1.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收到本通知后,可将选拔组织计划于2024年6月30日前报中监协培训部,格式参考附件1。

  2.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可于2024年10月15日前提供全国知识竞赛备选题,备选题目格式见附件2。

  3.全国知识竞赛具体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

  六、表扬

  1.个人:根据参赛成绩每个组(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青年员工)分别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和优胜奖(超过及格线),并颁发证书。

  2.单位:对参赛成绩优异的中监协会员单位(至少有一名参赛人员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颁发“优胜单位”证书。

  3.团体:对选拔组织出色、参赛总成绩(所有参赛人员成绩之和)优异的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颁发“优胜团体”证书。

  4.全国知识竞赛表扬名单将在中监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七、其他

  本竞赛活动不收取费用,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不得以组织选拔名义收取费用谋求利益。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宋雪文  王  婷  刘淑同

  联系电话:010-68346982

  邮    箱:zjjxpxb@163.com



  附件

  1. 选拔组织计划(XXX协会)

  2. 报送全国知识竞赛题目格式要求

   关于举办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预通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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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暨枣庄市住建系统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6月6日上午,山东省暨枣庄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枣庄市云溪嘉园B区项目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活动并讲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并宣读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枣庄市委副书记、市长翟军,省应急管理厅总工程师崔志胜出席活动;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中建二局三公司等五家协会、企业负责人发出安全倡议。




王玉志在讲话中强调,全省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强化政治担当,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抓紧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紧盯房屋市政施工关键环节安全,聚焦危大工程,严格执行预防高坠、坍塌等规定,严格动火审批,严防违规电气焊等常见隐患,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组织监管力量下沉一线,严格管控风险隐患集中的项目和环节,强化网格化监管,重拳打击虚假招标、层层转包、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防范燃气、公园、防汛等重大风险护安全,扎实开展燃气安全专项行动,抓好管道设施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定期排查城市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设施设备,保证游客安全。深刻认识防汛、防台风严峻形势,持续开展隐患排查,“一点一策”加快整治,扎实开展培训演练,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要补齐房屋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短板弱项促安全,按时完成自建房分类整治,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排查治理占堵消防通道问题,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加强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建立房屋体检、养老金、保险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夯实基层基础强安全,强化“人防”,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深化“技防”,及时更新工艺技术设备,加快数字住建和智慧工地建设。优化“管理防”,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要狠抓落地落实保安全,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常态化开展督导帮扶,在严格监管执法的同时,多为发展想办法、为企业助把力。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久久为功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和应急能力,守好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在活动现场,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安全生产宣传片,高处作业、电气焊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现场演示,集中观摩了项目现场。省、市、县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行业协会、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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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引导检测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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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4年“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2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紧密结合省住建厅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枣庄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于6月份在枣庄市举办2024年“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讲座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协办单位:枣庄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二、时间及地点

时间:6月13日,上午8:30-12:00。

地点: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第一会议室(枣庄市滕州市善国南路威尼斯商务大厦20层)。

三、培训内容

1.质量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

2.应急管理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监理工作。

四、参加人员

1.枣庄市内省、市协会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参加线下现场培训。

    2.其他会员单位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在线上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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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1.本次为公益性讲座,不收取任何费用;

2.参加现场培训的会员单位限报5人以内,请于6月11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发至邮箱179453217@qq.com。

联系人:省 协 会:李建、魏效风0531-87068002

枣庄协会:刘丰15666376228

 

附件:讲座报名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6日

讲座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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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9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6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63日至202467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12日至6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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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8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6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63日至202467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12日至6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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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召开通讯员培训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1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宣传交流工作充分发挥省协会会刊、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加强行业宣传队伍建设与交流互动,不断提升通讯员综合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行业宣传交流质效,根据省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定于6月20日在济南召开通讯员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6月19日下午报到;20日开会,会期一天。

2.地点:济南银座佳悦酒店(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3377号)。

二、参加人员

省协会通讯员,各市协会、会员单位有关人员。

三、会议内容

1.公文写作及新闻宣传报道写作要点;

2.宣传报道中的摄影技巧;

3.宣传工作先进经验分享。

四、其他事项

参会人员于610日前将会议回执(见附件)发送至省协会秘书处邮箱sdsjlxh@126.com

协会联系人:陈璐,电话:0531-87087166;

酒店联系人:高岩,电话:0531-68618888。

 

附件:通讯员培训会议回执.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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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征集庆祝建国75周年文艺汇演节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0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5 周年,展现监理行业的精神风貌和爱国情怀,丰富行业文化生活,并根据省协会2024年工作部署,现面向会员单位征集文艺汇演节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目的

通过文艺汇演,表达对祖国的热爱与祝福,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广大监理人员的爱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二、节目要求

    1.节目内容积极向上,紧扣庆祝建国 75 周年主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监理行业特 色和正能量。 

2.节目形式不限,如歌曲、舞蹈、小品、相声、朗诵、乐器演奏等。

3.节目应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和观赏性。

    三、报名方式

1.为保障活动组织有序,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本地区的节目汇总报名工作,要求每市报送节目不少于3个。无市协会的会员单位可将节目视频自行上报至省协会。

2.请报名单位填写《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演出节目报名表》(见附件)和录制节目视频(以“单位+节目名称”为文件名),一并报送至所在市协会。

3.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节目选拔将由专业评审团进行,入选节目将参与最终的文艺汇演。

2.我们将为入选节目统一组织彩排,汇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请会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次重要活动,积极参与,省协会对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将进行通报表扬。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造一场精彩纷呈的文艺盛宴,为建国 75 周年献礼!

    

 

联系人:马怀远 、张传霞,联系电话: 0531-87068216,邮箱:sdjlzxhf@126.com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演出节目报名表.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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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开展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件1  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选题参考.docx

附件2  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授权书.docx

附件3  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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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下午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莫荣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就业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有效应对各种压力挑战,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300万人,为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新时代就业工作规律的认识,积累了许多经验。主要包括:坚持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坚持扩大就业容量和提升就业质量相结合;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创业带动就业;坚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等。这些经验十分宝贵,要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自觉地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新期待,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挖掘、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强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推动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同向发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解决好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这一结构性就业矛盾。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动态调整高等教育专业和资源结构布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力求做到人岗相适、用人所长、人尽其才,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深入分析一些行业出现用工缺口的原因,从破解“有活没人干”入手,解决“有人没活干”的问题。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做好退役军人、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
习近平最后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要加快建构中国就业理论体系,有效提升我国在就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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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1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1号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已经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5月21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三)处分不当。

  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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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安字〔202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2024“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5月20日  





全省住建系统2024“安全生产月”

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23“安全生产月”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24“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大对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等“四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极限思维、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强化应急知识科普,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守好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二、活动主题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活动时间:20246月1日至6月30日。

三、重点任务措施

(一)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活动。

1.深学重要论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以理论学习为先导,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入脑入心。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全面领会精髓要义,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

2.深学制度规定。全面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一系列创新措施,增强履职尽责法治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管控能力,有效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3.深学典型案例。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普法”等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生产 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事故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解析片和“全民安全公开课”等,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4.实施重点整治。房屋市政施工方面,深入开展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高坠、企业外包施工“四项整治”,深化“两场联动”,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城镇燃气方面,开展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强化燃气安全培训,推动落实安全专项治理“十大攻坚行动”城乡房屋安全方面,扎实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抓好《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宣贯落实,积极推进房屋体检、养老金、保险制度试点;城市运行方面,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巡查养护,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等项目对城区低标准雨水管网进行改造,持续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消防审验方面,积极开展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活动,组织消防审验网络讲堂暨现场观摩活动;物业管理方面,配合消防救援部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加强公共部位巡查,制止“飞线充电”“进楼入户”等行为。

5.实施自查自纠。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逐项进行排查,制定落实整治措施,并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留存备查。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宣传报道。

6.开展重点领域正面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聚焦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有力度、有成效、有亮点“安全生产月”活动,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开设专题栏目,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和媒体记者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宣传报道。

7.开展警示教育和隐患曝光。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曝光相结合,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在各级主流媒体开设“曝光台”,分期分批曝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典型执法案例,营造浓厚活动氛围。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城镇燃气“黑气贩、瓶、窝点”、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房屋市政施工“三违行为”的安全隐患,切实发挥公共安全的“吹哨人”作用。

深入开展畅通生命通道宣传和演练。

8.实行安全宣传全屏传播。要聚焦“畅通生命通道”这一主要内容,大力开展宣教活动。充分利用海报、动漫、短视频等多元化形式,讲解生命通道标识的含义和识别方法、保持畅通的必要性和法律责任,积极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户外大屏、楼宇电梯、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等多样化载体广泛传播,扩大宣传面、影响力。

9.实行线下面对面宣教。要组织动员安全领域专家、安全监管人员等,采取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农村、走进公共场所、走进项目现场等方式,集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突出生命通道在避险逃生和应急救援中的关键作用,强化公众不占用、不堵塞的安全意识。

10.实行针对性应急演练。要督促企业、项目和场站等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设备物资储备。要聚焦燃气使用、危险作业、市政运维等重点环节,紧盯施工现场、居民小区、城市公园等关键场所,组织开展模拟火灾、高坠、中毒窒息和防汛等场景的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使从业人员和公众熟悉并掌握应急疏散知识与技能,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应急科普宣传。

11.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普法知识竞赛,推动安全管理法治建设。要加大对全省安全科普答题活动的宣传力度,学习避险逃生、自然灾害应对等科普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12.组织安全科普作品创作征集活动。要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三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等重点工作,聚焦畅通生命通道、风险辨识等科普知识,制作评选推出一批微电影、短视频、动漫、公益广告、图解、漫画等作品,优秀作品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播发。

13.组织开展事故灾害科普宣教和安全体验。充分发挥安全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体验馆等宣传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广泛开展体验式、沉浸式安全教育活动。动员参加“畅通生命通道”系列疏散逃生演练、“避险逃生训练营”短视频新媒体展播等全国性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线上线下活动。

14.发挥咨询日集中宣传作用。要围绕活动主题,认真组织开展“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组织安全倡议、安全宣誓和安全文化特色文艺演出等活动,通过展板、模型或VR体验区,展示不同类型建筑的生命通道布局、标识,设立咨询台由专业人员向公众解答关于家庭、社区、工作场所生命通道自查、自改、报修等问题,提供个性化服务。

15.发挥社会化宣传渠道优势。要积极拓展社会宣传渠道,开设“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题专栏,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月”启动、“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播放宣传片、警示片,加大畅通生命通道宣传力度、集中推送宣传海报、视频以及逃生通道疏散科普知识,营造浓厚氛围。

(七)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16.深入推进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典型引领、经验交流等方式,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企业要组织员工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农村要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社区要广泛开展“进门入户送安全”宣传活动;家庭要学习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储能设备安全、燃气安全和用电安全等知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6月初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活动保障,深入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力求内容丰富多彩、全员广泛参与、成效突出明显。

)务求活动实效。要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压实安全责任,创新工作举措,解决突出问题,围绕主题、因地制宜,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强化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月26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联络员见附件1,拟举办特色活动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共同筹备交流、现场指导。活动期间,联络员要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及时报送亮点做法和进展情况报送格式为(单位+活动名称+安全生产月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宣传推广7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和活动进展情况(见附件2)。

联系人:信恒武、韩景明,联系电话:0531-51765164,电子邮箱:xinhengwu@shandong.cn。

 

附件:1.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登记表

   2.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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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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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预告 | 全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大会(2024)1号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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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一、招标条件

受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的委托,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对其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满足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二、招标人简介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于1993年12月成立,是山东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下的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2020年6月,为适应行业新形势的发展,协会更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2006-2011年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2019年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协会于2022年3月成立独立党支部,并与2022、2023年被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评为“五星级党支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2024年被省社会组织总会党委评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2024年1月,协会换届成立了第七届理事会,协会新领导班子增至20人。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开展行业调研工作;协助推进监理与咨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与服务,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监理与咨询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诚信信用建设;强化会员和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多种形式交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做好双向服务;承担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等。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825家,专业覆盖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石油、轨道等13个工程建设领域。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2.招标性质:本项目为公益性招标,旨在为会员单位推荐成熟的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为会员单位和入围供应商搭建供需平台;入围供应商按照入围的承诺和条件为招标人的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系统平台和服务;招标人的会员单位可自愿与入围供应商在前述条款的基础上协商工作需求、服务内容、价格等内容,签订供需合同。

3.招标范围及要求:

1)投标人产品可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提供数字化管理平台及相关运维升级服务;

2)投标人产品应为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企业服务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且须具有自有知识产权;

3)投标人产品经过10家以上监理或咨询企业使用两年以上并评价良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两个标段,兼投兼中,每标段入围3-5家。

1标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信息化系统:基于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项目监理部与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纵向业务及管理系统。

2标段: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信息化系统:基于工程建设项目层级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包含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在内的横向业务管理系统。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有能力履行本项目商务、技术及服务要求;

2.资质要求:投标人产品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够证明其拥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明资料;

3.业绩要求:投标人产品经过10家以上监理或咨询企业使用两年以上并评价良好,提供合同及评价良好的证明材料(评价良好的证明材料可为推荐信或评价表等)(合同或评价良好的证明材料须体现使用两年以上);

4.信誉要求: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 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2021-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格式自拟(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

6.本项目各标段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登记

1.登记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09时00分到2024年5月26日17时00分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上述时间内,将以下资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要求图片清晰可辨)制作为PDF文档,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sdjzzyf@163.com,并电话通知代理确认(联系人:张一凡  电话:0531-87087173  15318801900),邮件主题简要注明项目名称,邮件内容明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提交的资料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能够证明拥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明资料;

3)业绩证明材料;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截图;

5)近3年(2021-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6)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7)投标人基本信息文档(本文档格式自拟,须包括本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所投标段)。

注:项目登记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3.招标文件工本费:0元/份。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3日09时30分;

2.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3.递交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楼2119会议室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sdbidding.org.cn/)、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官网(http://www.sdjlxh.com/)、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d-bid.com/)同时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联系人:孙建辉

联系电话:0531-87068216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楼2101室

联系人:张一凡  杨慧芹

电话:15318801900  0531-87087173

电子邮件:sdjzzy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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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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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 道路工程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 注册执业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时间和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申请人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提出初始、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登录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二)受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按专业分别送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核。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审核意见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审批。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并公告审批结果,向准予注册的人员核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证书。

  (四)查询。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查询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等内容,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查询注册进度。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注册信息。

  三、执业管理。自2027年1月1日起,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实施执业制度,相关设计文件应由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负责。相关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自实施执业之日起,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关注册工程师人数要求。

  四、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依法应撤销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通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等材料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联系单位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759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局  010-65292737

            水   运   局  010-65292645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司  010-63206354

  生  态 环 境 部 科 技 与 财 务 司  010-6564539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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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不得在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破除限制、排斥竞争行为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至fgql@chinalaw.gov.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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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8日  

 

 

 

 

 

 

 

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化培训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单位、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后经认定的时间要求。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单位或已存在劳动关系拟注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单位,是指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的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线上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网络教育。

本办法所称线下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集中面授教育。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6个专业。

第七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30学时。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时,以实际学习时长折算认定,每20-25分钟认定为0.5学时,不足20分钟不计入学时。半天时长认定不超过4学时,全天时长认定不超过8学时。

第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以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工作可抵充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累计抵充不超过60学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参与编制国家、省、市和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每次分别抵充20、15、10 和5学时,同一成果按照最高级别认定;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抵充15学时。

(二)作为专家参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等检查,以及工程项目评优评先活动的,每次抵充10学时;参与建造师考试阅卷活动的,每次抵充20学时。

(三)参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科研课题研究的,每项抵充20学时;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每项分别抵充30、20、10学时,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认定;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每部抵充20学时;参与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写的,每次抵充20学时;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每项抵充15学时。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时信息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下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时信息记录表及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工作抵充学时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将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抵充学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鼓励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超出注册所需学时部分可兑换管理平台中的相关课程,用于下一注册周期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制定、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等工作,编制教学大纲、建立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单位、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继续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保障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三)确认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信息,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提供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制定符合本周期继续教育教学大纲要求的教育计划及课程表,提前上传管理平台并实时更新;

(四如实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出具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及时上传学时信息;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满意度评价。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如实上传学时信息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主管部门采用事中事后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管理平台建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全过程记录和统计分析继续教育信息。

第十九条 各市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学时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当次学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继续教育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单位满意度评价机制。由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对继续教育单位培训效果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内容包含教学能力、课程质量、服务态度等,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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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山东出台实施办法 创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模式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围绕适应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构建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培训为基础、以信息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培训自主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和执业师,实现了由“固化模式”向“私人定制”的转变。

《实施办法》提出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培训为主的形式,执业师能够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学习,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改变过去只有集中培训获得学时的单一形式,执业师工作一线取得的优良工作业绩和创新性实践活动,可充抵选修课学时。

《实施办法》强调通过省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学时上传、学时确认、对接注册系统等全程网办。同时提出建立培训满意度评价调查机制,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执业师可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和内容进行评价,满意度排名表体现在学时管理平台上,实现培训单位的市场化良性竞争。

《实施办法》明确省级明确了省市两级主管部门、培训单位、用人单位、执业师等各方责任,保障继续教育新模式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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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格式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满后,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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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 风险防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地质安全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质安全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城市工程建设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安全风险,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系统管控、统筹施策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全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和幸福安康的宜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围绕城市地质安全、地下空间资源和环境地质问题,聚焦城市建设和深部资源开发需求,系统整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已有地质资料,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建立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黄土湿陷等地质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精度不低于1:10000的专题调查,查明城市工程建设影响深度范围内的相关地质条件和隐患分布情况。在专题调查基础上开展危险性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划分风险等级,形成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一张图”。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发挥地质调查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先导性作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示地质灾害风险区,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需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需采取消除或预防地质灾害风险的措施;城市建成区要做好防灾减灾的空间安排,减少地质灾害风险对地面的影响。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提供用地单位,督促其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

  四、严格落实城市工程建设地质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针对工程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开展城市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保所需条件和投入;勘察单位应提交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的勘察报告,分析和明确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岩土工程风险,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并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情况动态意见调整优化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强地质风险识别和动态跟踪,对发现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的,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落实地质风险控制措施。

  五、强化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地质安全风险管控。各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地热、地下水等资源赋存特点和地质条件,加强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发生的地质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范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建成区外的人口、建筑密集区,开展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工作,责任单位(包括勘查施工单位、矿业权人等)应当系统收集工作区岩土特性、地下水、岩溶、黄土湿陷、采空、浅层气和地下设施分布等地质风险要素资料,对勘查活动涉及到的深部地层充分开展地球物理探测,辨识可能影响城市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隐患;勘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安全性,并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地质条件对地质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避免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灾害发生。

  六、加强城市日常地质安全风险监测与管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安全风险研判、决策评估和风险管控的协同机制,细化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城市地下公共空间摸底调查,综合监测数据、探测数据、历史塌陷数据等,按照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涵盖多源数据的监测预警管控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加强与关联平台、系统的对接,建立多方位多参数监测体系,科学指导地面塌陷预警和道路地下病害体整治,特别是地下管道破损渗漏整治,提升预警能力。加强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开发的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接入预警监测管控平台。健全突发地质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标准。加强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城市地质调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面沉降测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等现行标准实施和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提升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成效。抓紧修改完善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地热钻探技术规程等现行标准中不能满足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需求的内容和条款。加快推动岩溶塌陷调查规范、地热回灌技术规范、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落实绿色勘查要求,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和资源勘查开发对城市的地质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任务,确保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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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杨传兴12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icon_pdf.gif2024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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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深化制度、技术、数据融合,提升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水平,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思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标准,统筹短期和中长期政策举措,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五、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九)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

六、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七、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六)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十七)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九、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要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工作进展,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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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规〔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北京、天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一项法定职责。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弱化、工作方法简单、重承诺轻监管、不按规定移交等问题。为做好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坚决杜绝“重结果轻过程,只承诺不监管”,以及档案不完整、不真实、不移交等问题发生,切实把城建档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完善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

  (一)健全归档工作机制。各地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健全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加强城建档案形成全过程的管理,创新归档工作方法,优化归档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新机制,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改建、扩建、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涉及结构装修改造的档案移交管理,全面提高城建档案移交工作质量。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归档业务指导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机制,实行与工程建设同步分阶段移交档案的工作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档案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加强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制度建设。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举措。要明确要求承担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同步交付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对城建档案应收尽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抓紧摸清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尚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底数,采取广泛宣传、多渠道收集、公开征集、信用评价等办法,查漏补缺,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和完整。

  (三)完善验收工作制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接收档案验收申请、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经验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三、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各方责任

  (四)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五)规范移交内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对于加盖电子签章、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归档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竣工图除外)。对于数字化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纸质、电子双套制移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原生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应一并移交。

  (六)健全移交方式。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可实行“验收+承诺”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移交等方式,对建设周期长或在线上归档的建设工程,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

  实行“验收+承诺”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在档案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移交,承诺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履行承诺后,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档案齐全完整、与工程实际相符、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与相应纸质文件一致、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移交等。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进馆的结果信息实时共享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我部将定期公布各地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强化科技赋能

  (七)完善数字档案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归档全过程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可以通过城建档案管理系统随时归档。逐步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施工文件数字化、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以及行政执法等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探索增量档案电子化,实现城建档案资源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综合高效协同应用,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八)加强安全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做好城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要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涉密工程以及地下管线测绘数据等涉密档案。加强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管理,做好档案数据容灾、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和数据保全管理工作,防范因信息汇聚关联引发泄密风险。异地备份工作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省份、不同地震带等因素,确保档案数据的绝对安全、长久可用以及在应急状态时快速启用。

  五、提高服务能力

  (九)提高便民服务和保障能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建设,保障档案利用安全和通畅,探索运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式,实现档案查询利用方便快捷服务。开通服务通道,为自然灾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提供24小时保障服务,做到随时提供档案查询利用。

  (十)提高档案资源利用能力。充分挖掘档案资源价值,通过举办展览、新媒体传播、编研、影视制作等方式,展现城市历史文化和城乡建设取得的成就,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政治方向,带头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当前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更好发挥城建档案服务中心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强化作用发挥。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特点,按照管理权限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人员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方面,充分依靠城建档案馆(室)的专业技术力量,助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质效。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培养熟悉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信息化的业务骨干,增强城建档案管理的技术力量和综合管理能力。每年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城建档案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档案馆库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管保护、编研开发、利用服务等各方面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改造档案基础设施设备,解决馆库面积不足、年久失修、设施不全、设备老化等影响城建档案保管安全的问题,保证城建档案保管安全和质量。

  (十五)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深入总结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机制创新、制度保障、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遴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加强宣传和推广,营造务实、创新、进取的城建档案管理新风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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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 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

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村规〔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要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九)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十)统筹实施行政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加强对乡镇开展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

  (十一)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十二)充实基层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力量,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

  四、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十四)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各地要以县域为单元,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新型建造方式,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图集应当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要节点大样图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十五)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各地要健全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十六)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

  (十七)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

  (十八)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

  五、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省负总责、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不断增强产权人和使用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问题发现、反馈整改和跟踪督办机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各地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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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房屋建筑工程“提质筑安我先行”活动典型案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提质筑安我先行”活动实施方案》,鼓励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单位、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探索创新,共同擦亮行业品牌。为总结推广各地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的经验做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提质筑安我先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主管部门对照活动实施方案和活动内容,围绕强化党建统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共管共治、强化本质安全、加强教育培训、探索提升新质生产力等的经验做法。

2.工程参建单位围绕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自提标杆、自主创新的经验做法,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先进技术设备创新等。

二、征集要求

1.主题突出。案例要选准工作切入口,聚焦某一方面的创新做法、特色亮点,避免大而全的总结汇报。

2.注重实效。案例要坚持问题导向,能切实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已取得一定实效。

3.适于推广。案例要侧重在解决共性问题上探索形成具有普遍价值的经验做法,能公开、可复制、可推广。

4.守住底线。案例依托于工程项目形成的,项目要求未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未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报送要求

1.案例要以文字形式表述,讲清楚具体做法及成效,正在推进中的要明确下步工作打算,有数据、有亮点,字数不超过2000字。可辅助已出台文件、对比性的照片、图表、PPT或视频,视频时长不超过5分钟。

2.2024年度共分三次集中申报,分别为5月15日前、8月15日前、12月15日前,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本市经验做法,择优推荐,每次推荐案例不超过10个。

四、保障措施

1.做好工作统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案例推荐申报工作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统筹结合,聚焦“好房子”建设、提升新质生产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广智能建造,精心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新路径、新方法。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广泛发动企业和人员积极参与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积极申报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征集的案例在厅官方网站工作动态、“好品山东、齐鲁建造”专栏不定期推广宣传,典型案例将于6月、9月、12月集中公布。

3.注重结果运用。“提质筑安我先行”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我厅对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评议中质量管理工作成效的依据。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张伟,电话:0531-51765167,电子邮箱:zjzw@shandong.cn。

 

  附件:推荐案例模板.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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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扎实推进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文明创建工作,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注册造价工程师自觉履行准则,提高职业道德素养,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守职业道德;执业过程中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行业形象。

二、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我言行,珍惜职业声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保持客观独立。客观出具成果文件,对成果质量负责;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四、秉持诚信公正。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自觉维护企业信誉;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五、认真履职尽责。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追求科学严谨,弘扬工匠精神;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提升服务能力。潜心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增强创新能力,发挥咨询价值,以优质服务赢得行业口碑;不得因消极应付影响成果质量。

七、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执业,尊重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贿、受贿、实施商业贿赂,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机密。

八、维护市场环境。规范执业,公平竞争,积极参加行业活动,自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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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鲁建消函 〔 2024 〕 2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各市筛选推荐、省厅复核把关,确定“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对扎实推进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活动(以下简称“专家行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项目服务档案。对列入省级重点服务清单的项目,在设计、审图、施工、查验等环节把脉问诊、研究措施,量体裁衣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逐一建立项目服务档案,切实提高专家行服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强化专业技术支撑。结合省专家行活动需求,组建山东省消防审验专业委员会,遴选专业技术强、政策水平高、消防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专家队伍,为省级“消防审验专家行”提供全面支持。

(三)实行项目动态更新。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民政、教育等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掌握各领域、各行业省重点项目立项、建设等情况及消防审验服务需求,建立联合协作机制,适时补充更新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并分批公布。

二、完善上下联动协调机制

(一)建立市县专家行活动机制。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专家行活动”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专家行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答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扎实开展本地专家行活动。

(二)筛选公布服务项目清单。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瞄准本地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主动对接、超前服务,科学确定本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在5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并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本次推荐上报、未列入省级重点服务项目的,原则上应列入市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

(三)加强上下协调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统分结合的服务帮包机制。对确定的本级重点服务项目,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面对面了解建设情况,点对点制定服务方案,一对一进行专家帮扶,市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专家行活动的检查指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可申请省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对发现的普遍性、影响范围广、适用判定难等技术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定通用性问题答疑、技术指南等,助力各地专家行活动有序开展。

三、健全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一)合理采用论证成果。对科学合理的专家行论证成果,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作为监督管理的决策参考,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等环节中合理运用,促进专家行活动与日常监管有效融合,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

(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稳妥有序推进专家行活动,及时总结复盘工作成效,适时优化服务政策和帮扶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调度各地专家行活动开展情况,并选取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全省宣传推广。

(三)建好用好专家队伍。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特点等,有针对性选录服务专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指导专家遵规守纪、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真正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联系人:白滢、罗冰,联系电话:0531-51765373。

 

附件:“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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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和省委工作部署,根据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党纪学习教育会议精神,4月29日,中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支部组织开展了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担任主讲人,党支部副书记、副秘书长陈刚,副会长张济金以及秘书处全体党员和工作人员共15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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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书记首先传达了《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随后详细讲授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内容的重点解读专题党课。他简要介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重要意义、主要特点和具体内容等,并结合协会实际工作情况及相关现象,着重讲解了纪律底线和需注意的事项。与会人员深刻领悟到我们党与时俱进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这也为一线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启发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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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书记强调,党纪学习教育应融入日常工作。党员要将遵规守纪铭记于心,使其内化为日常言行准则,做到政治上忠诚、组织上服从、行动上守纪。这既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更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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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文书记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全体党员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以案促学,加强警示教育,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自身免疫能力,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二是党支部每月要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加强解读和培训,组织集体学习并开展交流研讨,以党规党纪规范思想和行动;三是要充分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平台的作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和省委工作安排,及时转载官方媒体发布的《条例》权威解读文章,同时对会员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增强示范效应。

下一步,省协会党支部将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以严实的作风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发挥好党建引领作用,以党建促会建,推动协会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促进协会发展步伐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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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切实加强建设执业师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2024年度部门联合和部门内部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对全省建设执业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山东省企业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其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资发放及考勤记录等材料是否完备,结合注册记录及执业业绩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三)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签章及在岗履职情况。

(四)检查其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库,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创建标签,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采用现场检查、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一)市级自查(2024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自查。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的原则,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争取合并开展,提高执法效能,尽量不影响被检单位的正常运营。

(二)省级抽查(2024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并随机抽取不同类别建设执业师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网上数据筛查,对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多重社保、无社保信息等异常情况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处理处罚(2024年11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要求,督促存在问题的执业师按期完成整改,并持续跟踪督导。对逾期不改的,保留过程材料、补全证据链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职责,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核实处置。对投诉举报较多、有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五、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同步到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并将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联系人:省培训注册中心柳雨晨,电话:0531-5176554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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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4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4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协会章程和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应缴纳2024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单位会费为8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二、缴纳时间  2024531日前。

三、缴纳方式及会费票据

  (一)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二)会费票据

请会员单位将开票信息表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省协会秘书处将统一开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并发至会员单位指定邮箱。

四、注意事项

  (一)未缴纳2023年度会费的会员,请及时补缴;

  (二)会员应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将按我会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 人:王丽萍、 陈璐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25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开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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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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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北京、天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一项法定职责。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弱化、工作方法简单、重承诺轻监管、不按规定移交等问题。为做好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坚决杜绝“重结果轻过程,只承诺不监管”,以及档案不完整、不真实、不移交等问题发生,切实把城建档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完善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

  (一)健全归档工作机制。各地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健全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加强城建档案形成全过程的管理,创新归档工作方法,优化归档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新机制,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改建、扩建、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涉及结构装修改造的档案移交管理,全面提高城建档案移交工作质量。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归档业务指导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机制,实行与工程建设同步分阶段移交档案的工作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档案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加强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制度建设。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举措。要明确要求承担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同步交付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对城建档案应收尽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抓紧摸清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尚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底数,采取广泛宣传、多渠道收集、公开征集、信用评价等办法,查漏补缺,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和完整。

  (三)完善验收工作制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接收档案验收申请、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经验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三、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各方责任

  (四)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五)规范移交内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对于加盖电子签章、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归档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竣工图除外)。对于数字化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纸质、电子双套制移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原生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应一并移交。

  (六)健全移交方式。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可实行“验收+承诺”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移交等方式,对建设周期长或在线上归档的建设工程,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

  实行“验收+承诺”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在档案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移交,承诺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履行承诺后,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档案齐全完整、与工程实际相符、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与相应纸质文件一致、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移交等。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进馆的结果信息实时共享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我部将定期公布各地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强化科技赋能

  (七)完善数字档案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归档全过程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可以通过城建档案管理系统随时归档。逐步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施工文件数字化、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以及行政执法等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探索增量档案电子化,实现城建档案资源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综合高效协同应用,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八)加强安全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做好城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要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涉密工程以及地下管线测绘数据等涉密档案。加强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管理,做好档案数据容灾、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和数据保全管理工作,防范因信息汇聚关联引发泄密风险。异地备份工作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省份、不同地震带等因素,确保档案数据的绝对安全、长久可用以及在应急状态时快速启用。

  五、提高服务能力

  (九)提高便民服务和保障能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建设,保障档案利用安全和通畅,探索运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式,实现档案查询利用方便快捷服务。开通服务通道,为自然灾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提供24小时保障服务,做到随时提供档案查询利用。

  (十)提高档案资源利用能力。充分挖掘档案资源价值,通过举办展览、新媒体传播、编研、影视制作等方式,展现城市历史文化和城乡建设取得的成就,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政治方向,带头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当前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更好发挥城建档案服务中心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强化作用发挥。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特点,按照管理权限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人员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方面,充分依靠城建档案馆(室)的专业技术力量,助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质效。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培养熟悉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信息化的业务骨干,增强城建档案管理的技术力量和综合管理能力。每年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城建档案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档案馆库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管保护、编研开发、利用服务等各方面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改造档案基础设施设备,解决馆库面积不足、年久失修、设施不全、设备老化等影响城建档案保管安全的问题,保证城建档案保管安全和质量。

  (十五)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深入总结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机制创新、制度保障、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遴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加强宣传和推广,营造务实、创新、进取的城建档案管理新风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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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表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员企业荣获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 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荣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会员企业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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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表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员企业荣获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 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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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压茬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专家解读之二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审查规则》),为各级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精准科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一、《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行业共同期盼

  一方面,《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审查规则》注重衔接现有招标投标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审查制度规则空白,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同时《审查规则》结合招标投标行业特点,梳理本领域内存在的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举措,对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规则》主要有四大亮点

  《审查规则》结合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结合行业特点细化审查标准,针对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主要有四方面亮点。

  (一)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

  《规则》从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保证金四个方面尊重和保障的经营主体自主权。一是明确了不得出台指定特定或违法限定或限制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自主选择权的规定;二是细化了不得出台指定投标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和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自主确定权的内容;三是提出了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保证金缴纳形式及担保渠道等自主决策权的要求;四是不得存在违规干预要求招标人依据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

  (二)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的平等经营权

  《规则》从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流程三个方面保障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从前置行政许可,本地化区域经营,联合体投标,特定行业奖项、业绩、证书、行业组织成员身份等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方面进行规定;二是从业绩取得区域、所有制形式、产品产地以及经营主体规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财务指标等方面差异化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进行规定;三是从交易流程中采用不当措施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定。

  (三)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

  《规则》明确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确认定标方法、定标单位、定标人员等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同时,否定未经评审,直接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随机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定标模式。

  (四)明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方向

  《规则》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这与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相呼应。一方面要求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共享、信用评价标准以及信用监管等方面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自主权归还经营主体。

  三、《审查规则》重在落地见效

  出台《审查规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抓好落实。下一步,建议各地区、各部门从三方面做好《审查规则》的宣传与实施工作。

  一是强化公平竞争理念。积极推动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将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列为重要培训内容,使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准确理解公平竞争审查要义,明确自身职责定位,落实审查主体责任,为《审查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增强政策刚性约束。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和考评制度,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畅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和投诉反映渠道,做到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并重,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做实评估总结工作。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落实情况、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市场竞争状况等综合评估工作,并做好评估效果评价分析及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作者:李小林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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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有效提升省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打响“齐鲁建造”品牌培育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辐射带动能力明显的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了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审核、复核、公示等工作。现将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

荣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会员企业名单.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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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20240407150326-0001.jpg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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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市场环境 激发企业活力——山东举办培训会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近年来,山东省持续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激发建筑业企业主体干事创业、开拓创新的动力、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3月2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办全省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培训会,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面向全省市、县两级具体从事项目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详细解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就相关具体工作进行培训。

培训会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聚焦《通知》内容,详细介绍了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等方面有关工作。二是聚焦工作要求,着重强调了强化审核管理、提升数据管理质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信息标准及核查流程等业务细则,。三是聚焦系统实操,对按照全国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逐项操作演示。

下一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压实审核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方位履职尽责。同时,不断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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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31.jpg

会费缴纳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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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第16号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pdf《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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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共筑发展梦 互鉴携手谱新篇丨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来我会考察交流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春风拂面,暖阳高照。4月1日,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一行11人在薛军会长的带领下来我会考察交流。省协会会长陈文、监事长林峰、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陈文会长主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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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代表省协会对青岛协会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围绕考察提纲,由曾大林秘书长、李虚进常务副秘书长及党支部委员代表介绍了省协会的党建工作情况、省内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状况、协会内部建设以及近两年来的工作成果;省协会各部门负责人阐述了本年度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要点。交流过程中,参会人员围绕协会党建工作、5A级社会组织评估、行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行业技能大赛、课题项目推进及庆祝建国75周年文艺汇演等多个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达成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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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在总结讲话中高度评价了青岛协会的工作,其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为省协会工作带来启发。他强调,省协会将密切关注并一如既往地支持青岛协会,期望双方在未来的工作中以党建为引领,坚持“四个服务”,持续加强沟通协作,携手解决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同促进行业向着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座谈会后,与会人员共同参观了省协会的“一廊一室”党建文化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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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根据在省协会交流座谈中达成的共识,省协会、济南市协会、青岛市协会的三家党支部在济南市建设监理和咨询协会会议室签署了党建联建合作协议,这象征着省市协会将在党的建设、业务协作以及企业文化交流等多个方面实现深度合作,共同打造特色鲜明的党建品牌,为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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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三家协会党支部共同前往济南战役纪念馆和英雄山烈士陵园,开展“清明祭英烈 丰碑励初心”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大家深切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坚定了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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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交流座谈,加强了三家协会之间的沟通交流,理清了工作思路,形成了工作合力,为共同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协会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互补,共同推动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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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虚进等同志的聘任决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未标题-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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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虚进等同志的聘任决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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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理事、新会员单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29.jpg

七届理事会理事增补名单.pdf

新会员单位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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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七届监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20240403100546-0001.jpg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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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20240403100539-0001.jpg

附件1.pdf

附件3.pdf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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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0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6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2024年第一次会长(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专家名单,现予以公布。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41


附件

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单

 

     :陈  

常务副主任:曾大林

   : 李虚进  王东升      陈辉刚

办公室主任:  

 

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以姓氏笔画排序)

于加涛

 

马升军

马建勇

马隽发

王文瑞

王心宇

 

王兴德

王如会

王志强

王丽丽

王若黎

王宝山

王建国

王相政

王爱荣

王慎永

 

 

牛永强

尹宗合

卢占芳

史本全

 

 

司国光

 

 

庄文光

刘贞刚

 

刘宏伟

刘岩田

 

刘瑞强

齐树同

闫光明

闫远善

江培礼

汲广文

汲广武

 

 

许志刚

许海涛

孙有森

 

 

苏砚平

 

李中安

李心科

李书艳

李世钧

李加庆

李先庆

李秀岗

 

李昊翼

 

李建强

李奎祥

李培秋

李盘山

 

 

杨华文

杨秀生

 

杨倩倩

吴工忠

吴来凯

何庆旭

谷永彬

宋金慧

宋德望

张九跃

张广弟

张云涛

张化东

张冬梅

张发东

张在春

 

 

张秀磊

张现虎

张济金

张祖廷

张悦胜

 

 

张德刚

陈付宝

陈金双

陈辉照

武国明

林少杰

 

岳春生

 

 

郑玉现

郑德斋

屈增涛

孟庆国

孟庆春

 

赵民义

赵灵敏

 

赵继强

 

赵蓬光

胡立峰

胡庆松

 

 

 

娄树伟

祝德华

贺开宝

秦鲁涛

 

袁凤亮

袁迎锋

耿庆国

 

徐友全

徐长省

徐守军

徐希庆

徐相超

 

高玥超

高厚儒

 

 

郭永祥

桑兆侠

曹文春

曹传强

盛飞燕

崔友谊

崔长龙

 

盖文波

 

董晓明

 

韩冀鲁

程清华

程煜东

谢永刚

谢京礼

谢祥宝

路殿成

詹洪升

解天龙

廖火林

潘文学

潘东军

薛其涛





 

资深专家名单

 

徐友全

李世钧

孟庆春

李书艳

 

 

潘东军

史本全

张济金

 

 

闫光明

程煜东

崔友谊

郑德斋

李培秋

庄文光

袁凤亮

牛永强

谢永刚

于加涛

 

张九跃

 

李盘山

张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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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2024年度部门联合和部门内部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要求,我厅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2.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附件1-2.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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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4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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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黎明1347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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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俸嘉1236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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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五期“住建大讲堂”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落实“数字强省”“数字住建”工作部署,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3月2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五期“住建大讲堂”,同时作为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24年度第3次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邀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同志作《关于“数字住建”建设的思考与实践》专题辅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主持并讲话。




 姚昭晖从住建行业数字化背景、推进数字化的方法路径、住建数字化的总体框架与进展、推进行业数字化的做法与体会等四个方面,对推进数字住建作了系统讲解,授课内涵丰富、重点突出,既有数字化建设的理论讲解,又有具体项目的实践案例。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讲解非常深刻精彩,听后深受启发,对“数字住建”建设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明晰了下步工作的路径方法。




 任海涛在主持讲话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数字住建,是新质生产力在住建领域的重要内容、重要方面,住建系统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尽快实现新的突破。




 任海涛强调,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新质生产力的系统科学阐释,准确把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方法论,充分认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是塑造发展住建事业新动能新优势的必然要求,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任海涛指出,住建作为重要的经济和民生部门,涉及多个行业,必须开拓思路、深入研究,找准培育发展住建新质生产力的着力点,谋定而后动。要以智能建造为抓手,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以建好房子为切入点,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以推动城市更新为契机,助力城市品质功能提升;以智能化、数字化为手段,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做到让传统产业“发新芽”、让新兴产业“长成林”、让未来产业“快生根”。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科学谋划、统筹兼顾,坚持稳中求进,扎扎实实向前推进。要强化保障,加强住建领域人才支撑、坚持改革创新思维和办法、持续强化能力作风建设,确保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落地生效。


      



 本次“住建大讲堂”同步采取线下和视频专线方式举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主会场,各设区市住建局设分会场。厅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厅机关全体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主会场参加。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和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分会场收听收看。(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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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再出发 调研促发展|第二阶段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春华映日辉,前行不止步。根据工作安排,3月18日—22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继续深入济宁、曲阜、泰安、济南、东营等地开展“走基层、察实情、谋发展”系列调研活动。省协会监事长林峰、副会长李世钧、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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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8家会员企业,参观企业党建活动室、文化墙等建设情况。在座谈交流环节,会议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传达学习住建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审验工作会议、全省高品质住宅建设推进大会精神;会员单位汇报了企业的党建和业务工作情况以及发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分享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系统平台应用、经验做法以及企业数智创新的未来规划和需求等。调研组认真听取,对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通报了前一阶段会员单位信息化应用现状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报告,并就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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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过程中,林峰监事长对考察单位在党建、经营及信息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肯定,并总结了上一阶段的调研情况,他指出,监理与咨询行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企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各单位要围绕省住建厅打造数字住建的指导思想,协力发展行业新质生产力,稳步推进监理与咨询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技术运用,提升数智化水平。同时,他还提出了具体建议,如协调监理费用支付、确保监理工作尽职豁免、创新业务模式以强化核心竞争力等。在此期间,调研组向会员企业赠送了行业标准和教材等,以助力企业的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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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省协会进一步了解了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收获了宝贵的工作建议,下一步,将根据调研结果继续完善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开展工作,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会员发展持续赋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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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阶段调研得到了济宁、曲阜、泰安、东营市住建局以及地市监理协会的大力支持。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博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建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与座谈交流。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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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再出发 调研促发展|第二阶段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春华映日辉,前行不止步。根据工作安排,3月18日—22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继续深入济宁、曲阜、泰安、济南、东营等地开展“走基层、察实情、谋发展”系列调研活动。省协会监事长林峰、副会长李世钧、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1711422245835611.png171142224530214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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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8家会员企业,参观企业党建活动室、文化墙等建设情况。在座谈交流环节,会议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传达学习住建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审验工作会议、全省高品质住宅建设推进大会精神;会员单位汇报了企业的党建和业务工作情况以及发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分享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系统平台应用、经验做法以及企业数智创新的未来规划和需求等。调研组认真听取,对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通报了前一阶段会员单位信息化应用现状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报告,并就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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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过程中,林峰监事长对考察单位在党建、经营及信息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肯定,并总结了上一阶段的调研情况,他指出,监理与咨询行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企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各单位要围绕省住建厅打造数字住建的指导思想,协力发展行业新质生产力,稳步推进监理与咨询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技术运用,提升数智化水平。同时,他还提出了具体建议,如协调监理费用支付、确保监理工作尽职豁免、创新业务模式以强化核心竞争力等。在此期间,调研组向会员企业赠送了行业标准和教材等,以助力企业的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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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省协会进一步了解了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收获了宝贵的工作建议,下一步,将根据调研结果继续完善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开展工作,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会员发展持续赋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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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阶段调研得到了济宁、曲阜、泰安、东营市住建局以及地市监理协会的大力支持。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博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建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与座谈交流。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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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大调研 数智启新篇 | 第一阶段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春潮涌动间,砥砺前行时。为深入学习贯彻住建部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3年潍坊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要求,推动“走基层、察实情、谋发展”系列调研走深走实,进一步完善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3月13日—15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陈文带队赴烟台、青岛、潍坊、淄博实地调研,监事长林峰、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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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一行先后走进会员单位,实地考察了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天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参观企业党建活动室、文化墙等建设情况。在交流座谈环节,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传达学习住建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会员单位党建、业务发展情况介绍,了解实际需求及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等问题;通报了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并征求意见和建议;重点调研了会员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系统平台应用及成功案例、经验做法,探讨了遇到的困难挑战以及未来的规划需求等。

此次调研活动,有关单位对协会的2024年工作要点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骨干会员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对艰难环境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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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对调研的会员企业在党建、经营、数智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坚定信心,直面困难,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主动追赶信息化的浪潮,以数智化为手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省协会将积极整合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更多信息化平台技术支撑;二是要苦练内功,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培育新动能,突破企业发展困局;三是要坚持人才强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积极培养专家型、管理型、复合型的人才队伍,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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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活动得到了烟台、青岛、潍坊、淄博市住建局以及地市监理协会的大力支持。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座谈交流。活动中,省协会领导为会员企业赠送了行业标准、教材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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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见附件)。

二、报名时间

(一)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44289:00至43017:00。

(二)请应试人员于202459日至513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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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管理,完善归集内容,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平台升级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附件1),已在省平台增加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和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3个模块,同步升级了合同模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市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省平台对接。

二、规范项目录入内容

录入平台的项目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项目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

2.招投标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3.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合同登记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5.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7.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信息与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8.单体信息;

9.企业业绩指标信息;

10.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由各方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录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相关专业对应参见附件2。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

所有专业承包业绩应在总承包业绩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自行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内容应至少包含工程电子化登记、合同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

三、严格项目入库、勘误、标A流程

(一)项目入库流程

1.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录入申请并通过市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根据管理权限,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录入申请后,应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4.企业登录省平台,录入完善企业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2个新增模块,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级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3月31日各市平台完成改造升级后,此环节改为在市平台录入。

(二)项目勘误流程

1.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报送;

2.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需在官方网站或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附件3)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四、做好项目补录工作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补录模块”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标记为B级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项目补录流程:

1.企业通过省平台项目补录入口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企业需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结合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标记为B级,省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明确责任科(处)室,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统筹负责市平台的改造升级和项目录入工作,省平台将为联络员注册本市审核权限账号。

(二)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附件是否涉密进行专门审核,并在报告中单独注明审核情况。相关申报文件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机制,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及时调查处理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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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见附件)。

二、报名时间

(一)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44289:00至43017:00。

(二)请应试人员于202459日至513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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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0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格审查

(一)网上注册及认证。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

(二)单位统一上报材料。20243189:00至32717:00,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一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会员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三、考试报名

(一)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名,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报名时间20244289:00至43017:00。

(三)请应试人员于202459日至513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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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立涛2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淄博).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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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协会工作要点及行业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8

各市协会、会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住建部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2023年潍坊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要求,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发展状况、诉求及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从而不断提升协会“四个服务”的能效;同时,落实“五个住建”的总要求、加快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是我协会本年度重点工作。为此,经秘书处研究并报会长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及行业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开展问卷调查。

2024年3月9日至18日,在全省会员单位中就信息化、数智化应用状况进行问卷调查,会员单位可自愿扫码填写。

调研问卷二维码.png

第二阶段:实地调研会员单位。

2024年3月13日至22日,省协会领导带队赴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泰安、烟台、济宁、东营等地,走进部分常务理事单位,面对面座谈交流,实地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并就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及行业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建议。

二、调研参与人员

1、省协会领导及相关人员;

2、各市协会领导及会员企业代表。

三、调研内容

1、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

2、传达学习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3、通报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

4、听取会员单位发展情况介绍,了解实际需求及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等;

5、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员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及技术应用情况;

(2)会员单位在数字化应用方面的成功案例、经验做法及遇到的困难与挑战;

(3)会员单位对未来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应用的发展规划和需求。

四、注意事项

1、请相关会员单位针对调研内容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企业的党建工作情况,经营状况、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指出省协会工作中的不足,对协会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企业信息化、数智化目前的应用情况及未来的思考和诉求等;

2、请相关会员单位直面问题、直奔主题,切实保证此次调研的效果;

3、第二阶段实地调研活动,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我协会承担。

 

联系人:孙建辉13606407895

张  泽 18660157892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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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红色基因 弘扬奋斗精神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特别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38节报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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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热烈祝贺我协会2家会员单位荣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喜报!我协会2家会员单位荣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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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一图速览!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6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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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3月1日上午,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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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642304713464.jpg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请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这次三年行动主要有哪些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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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全力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全省住建工作实际,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进一步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等一系列创新措施,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主要围绕六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突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市场管理机制。二是扎实推进城乡房屋建筑安全管理,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同时抓好《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宣贯落实,扎实开展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等制度试点工作。三是不断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压实企业、部门和属地安全生产责任,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广“智慧工地”建设,实现对房屋建筑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监管。四是持续深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巡查养护,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城市运行统筹管理水平。五是深入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推动建立省、市、县级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重拳打击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研究完善城镇房屋安全、危大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梳理总结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进展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充分发动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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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打响“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辐射带动能力明显的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在科技进步、城乡绿色发展、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走出去”发展、诚实守信等方面发挥标杆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建筑业实现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按照相关程序,现将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5日至11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公示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邮政编码:250001。

联系电话:0531-51765176(勘察类、设计51765504(造价咨询51765156(招标代理51765165(工程监理51765313(质量检测51765158(施工总承包51765152(装饰装修专业类51765393(消防工程专业51765319(预拌混凝土专业类51765145(装配式部品部件专业类51765361(外出施工领域类)。

 

附件: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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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省协会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7

各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及行业专家: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9〕28号)有关规定,特决定启动换届工作成立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现就推荐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省监理与咨询协会重要组成部分,下设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电气与智能化、暖通给排水、市政园林、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电力、招标与咨询等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的职能

专家委员会在主管部门和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建设监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调查研究,为行业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指导专题学术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事业;

2、在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监理或咨询实践经验;

3、在国家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过文章且为第一作者,主持过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的监理或咨询工作;

4、参与过监理行业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标准编制、教材编写等工作,有实际成果;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能够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

四、其他事项

1、原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专家符合条件的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2、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要求推荐本单位的1-2名专家委员人选。

3、被推荐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4、请于2024年3月10日前将推荐表报至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邮箱:sdjljy@126.com。

联系人:杨尚敏,电话:0531-87068002。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表.doc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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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5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年3月31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3月11日至3月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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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6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年3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3月11日至3月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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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2024年“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2024年“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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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2024年“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月27日上午,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开工第一课”启动活动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东院区)二期项目现场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活动并讲话,济南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庆虎致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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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涛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聚焦聚力全年开局的“关键期”,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两个根本”、践行“两个至上”,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为起点,全力以赴防风险、除隐患、促发展,切实用开局安全保全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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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好打赢开复工安全检查的“关键战”,主管部门要严格检查、严把标准、认真复核,坚决执行“六个不许开工”规定要求,合格一个批复一个;同时要主动作为、一线指导,为项目开复工做好安全服务,全力以赴推动项目早投产、早达效,尽快形成实物性工作量。企业要严格自查自纠,围绕“人、机、物、管、环”等各个要素,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条件验收检查,推行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同进场同离场,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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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盯紧盯牢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班组长等“关键人”,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紧抓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关键事”,持续深化专项整治,铁腕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净化市场,形成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17090402679274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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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拧紧拧实本质安全的“关键点”,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强基转型年”活动,聚焦“人”“物”“管”三大要素,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劳务用工、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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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动现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署了“开工第一课”相关工作,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企业代表发言,安全讲师围绕动火作业管理和高坠事故预防作了开工第一讲。省、市、县(区)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行业协会、工友代表约210人参加了启动活动并进行了现场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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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点事件看2023年建筑业发展四大主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攻坚克难、步履铿锵,完成了一项项重点工作,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通过一系列热点事件,可将年度建筑业发展成就与趋势概括为四大主题——育新机、提品质、优服务、强技术。

于变局中育新机。我国城市发展已经步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外延式扩张转向内涵式发展,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一方面,城市更新市场潜力巨大。去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提出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等具体任务。对现有城市资源价值的发现、发掘、提升和创新主要通过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等途径实现。另一方面,“三大工程”建设加速布局。去年4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召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能够通过改善民生、拉动投资、扩大内需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

守牢底线提品质。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将“提升建设工程品质”作为重要方面之一。其中提到的重点任务体现出建筑业提“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二是关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品质。首先,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有了新手段。2020年~2022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了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第一次全面摸清了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家底”,第一次形成了反映房屋建筑空间位置和物理属性的海量数据,城乡房屋建筑第一次有了“数字身份证”,迈出了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一步。其次,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是建筑业发展的初心和目的。当前,人民群众对住房城乡建设的要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要以“四好”建设让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更加舒适美好,离不开建筑业承担的建设活动和提供的建筑产品。从好房子研究设计,到绿色建材认证,再到建造方式革新,品质提升已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正稳扎稳打、全面推进。

多措并举优服务。建筑业改革,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要求政府既要以“管”规范市场秩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以“服”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管服并行,寓服于管、以管促服。在惠民利企方面,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不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这都是在“严管”基础上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体现。

创新驱动强技术。去年年底,中国工程院院刊《工程》发布“2023全球十大工程成就”,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入选。白鹤滩水电站是实施“西电东送”的国家重大工程,创下6项世界之最,攻克16项世界级核心科技难关,形成127项关键技术突破,是我国水电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除此之外,一系列领先技术和高端装备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以应用,如中国首创的“空中造楼机”使得百米高空的建筑施工作业如履平地,推动了全球建筑科技创新;由中国企业自主攻关的国产盾构机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已达90%以上,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这些“国之重器”创造的建筑奇迹正不断上演,反映出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正在加快实现,“中国建造”精益求精,在全球工程建造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行而不辍,履践致远。2023年,我国建筑业不断加快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育新机”是开拓发展空间的崭新赛道,“提品质”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核心要义,“优服务”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强技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这四大主题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之路上将要持续进行的重大课题。继往开来,载着来之不易的丰硕成绩,我国建筑业将在新征程上扬帆奋进,再谱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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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中监协〔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经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领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党建引领

1.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决策监督把关作用,为协会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建工作与协会业务深度融合。

3.巩固发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的长效机制。

二、开展调查研究

4.选择部分省市就如何改进协会工作进行调研,听取会员关于促进行业改革发展和改进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5.围绕行业改革发展、行业自律、技能竞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数智化监理手段等开展专项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加强智库建设

6.成立监理与咨询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对行业改革发展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写和发布2024年度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监理行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7.修订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优化专家委员会机构设置,形成专业覆盖全面、研究范围广泛、交流互动频繁、工作成果显著的智囊团队。

8.制定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规范协会课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组织研究新形势下工程监理新需求和新手段,做好2024年度协会课题研究工作。
四、加强人才培养

9.与地方协会合作开展业务辅导活动,加强政策与标准宣贯、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个人会员业务素质提高。

10.与地方协会合作开展监理知识竞赛、企业高管业务培训等活动,营造行业良好的学习氛围。

11.修订“监理工程师学习丛书”,更新网络业务学习课件,充实“学习园地”内容。
五、完善标准体系

12.组织修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范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

13.做好2024年度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工作,为规范监理行业发展提供支撑。

六、搭建交流平台

14.组织召开中国工程监理大师座谈会,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大师行业引领作用。

15.组织召开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
七、做好会员服务

16.积极发展会员,完善会员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

17.为个人会员提供免费业务辅导,做到学有所获。

18.探索单位会员互认,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减轻企业入会负担。

19.做好“鲁班奖”和“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参建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通报工作。
八、做好奖项申报
20.为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要求,协会将申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同时,协会将探讨设立相关奖项,积极开展监理优秀成果表扬活动。
九、做好行业宣传
21.召开行业宣传工作会议,加大工程监理成果宣传,弘扬正能量。
22.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召开编委会工作会议。
23.加强新媒体宣传渠道建设,与地方协会联动,发挥协会网站与微信公众平台的宣传作用。

24.编写出版典型工程监理案例,宣传工程监理成效。

十、加强国际交流
25.主动适应国际化发展,探索国际交流渠道,提升行业国际影响力。同时,加强与香港测量师学会、澳门工程师学会的联系与交流。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
26.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价活动,引导单位会员诚信经营,促进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27.召开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交流会议,激励和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十二、加强自身建设

28.按照协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29.加强秘书处内部建设,进一步完善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0.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监督分支机构规范开展各项活动。优化分支机构布局,根据实际增设相关分支机构。

十三、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31.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修订工作。

32.参与《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修订工作。

33.做好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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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厅、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管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维护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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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SDPR-2023-0160004)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建管字〔202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531-5176515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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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一)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三)遵守房屋装修的管理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钢结构、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广告牌、灯箱、外悬挑部件等重要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存在腐蚀、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

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修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房屋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房屋安全。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不得施工。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拟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有影响的;

(三)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损伤现象,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增加使用荷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毗邻既有房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明确鉴定结论,给出处理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房屋经鉴定需要进行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鉴定报告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经鉴定房屋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房屋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房屋加固工程竣工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处置房屋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跟踪督促和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为房屋所有权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并分类推进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责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应对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对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加强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储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统筹安排资金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或者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相关财产险和责任险,为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修缮等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做到“一房一档”,为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基础数据、排查记录、鉴定报告、隐患治理等信息及时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并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和责任的,由负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对单位处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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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应急发〔2024〕1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分支海事局:

为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切实提高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事故统计分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强化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以事故统计数据为导向、加强改进事故防范措施、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的主要监管依据和决策前提。事故统计分类是对事故发生的行业领域进行划分、归类和认定,是事故统计的核心和基础。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对构建完善事故统计的框架、结构、指标体系,反映事故统计数据和发展趋势的质量、水平和规律,提供安全生产决策、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依据,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方向和重点,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事故统计归口直报工作牵头和汇总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所属行业领域事故统计参与和报送职责。要强化事故统计风险和责任意识,主动认领和切实担当事故统计分类监管责任,防范和惩治事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部门沟通、实现数据共享,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分类工作。

二、明确事故统计分类基本原则要求

(一)事故统计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纳入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事故,不纳入统计。

(二)行业归属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归属的事故统计划分,按照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应原则进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为,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主要活动确定的原则为,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者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三)事故单位认定。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当单位之间因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甲单位安排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者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纳入使用单位统计。因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该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经营性火灾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该单位行业归属纳入统计。

(四)农林牧渔业事故统计。农林牧渔业事故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和农林牧渔业其他事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纳入农业机械事故统计。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按照船籍港属地管辖原则纳入渔业船舶事故统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船舶所有人经常居住地统计;船舶所有人经常居住地不确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统计,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事故统计总数。农林牧渔业其他事故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不含渔业船舶作业)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发生的事故。

(五)采矿业事故统计。采矿业事故包括煤矿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和采矿业其他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发生的事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金属非金属矿山存放在地面或者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事故,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统计。

(六)商贸制造业事故统计。商贸制造业事故包括化工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工贸事故和商贸制造业其他事故。化工事故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发生的事故。工贸事故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行业发生的事故。工贸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的规定,对照所属行业纳入统计。商贸制造业其他事故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中除去化工、烟花爆竹、工贸之外的行业发生的事故。

(七)建筑业事故统计。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事故、铁路工程建筑事故、水利工程建筑事故、电力工程建筑事故和建筑业其他事故。建筑业事故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应以事故施工单位为统计单位;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独立核算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

(八)交通运输业事故统计。交通运输业事故包括铁路运输业事故、道路运输业事故、水上运输业事故、航空运输业事故、油气管道运输业事故和交通运输业其他事故。道路运输业事故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性车辆发生的事故无论该车辆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生产经营性车辆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作为车辆伤害事故统计,不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非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事故,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统计。从事客运、货运等生产经营性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地水上运输业事故统计。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碰撞,或者非渔业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水上交通事故,纳入水上运输业事故统计。交通运输业其他事故包括管道运输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危险品仓储、谷物仓储、中药材仓储、邮政业发生的事故。  

(九)其他行业事故统计。其他行业事故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事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事故,金融业事故,房地产业事故,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事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故,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事故,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事故,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事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事故,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事故。

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机制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加强事故统计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事故统计人员,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同志承担和负责事故统计工作,确保事故统计队伍、人员和工作的持续性、稳定性和连贯性。要加强事故统计相关制度文件的学习,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担当。要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沟通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建设,按照“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工作要求,理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协调配合关系,自觉落实行业、属地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坚决杜绝行业主管部门隐情不报、应急管理部门坐等信息的现象,确保事故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规范统计分类上报程序。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事故统计分类基本原则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在行业监管和事故统计上主动认领、勇于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统计分类上存在争议、难以协商一致的事故,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统计分类上的主导性或者结论性意见,按程序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录入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视情于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对统计分类上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分类意见。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争议、分歧,影响事故统计录入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承办人员、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防统计数据造假作假。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事故统计法定责任,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本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侵犯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职权,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事故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违反事故统计分类原则要求、不纳入或者不正确纳入事故统计,构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按照《统计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统计分析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事故统计工作职责,持续强化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做实、做细、做深统计数据收集、分类、汇总等各环节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运用能力,以事故统计数据为坐标点和出发点,深挖数据价值,分析研究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有的放矢,对症施策,精准研判安全风险,提出事故防范建议,充分发挥好事故统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晴雨表”“智囊团”和“参谋部”作用,不断提升事故防控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向事前预防转型,服务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事故统计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统计监督约束工作机制,强化上级对下级事故统计工作填报、流程、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指导,要定期开展事故统计工作的现场核查,并结合巡查督查、考核考查、挂牌督办等综合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工作的专项检查,要重点针对下级部门的事故统计制度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分析运用、联动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查漏补缺和整改完善,情况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处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山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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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虹主持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年工作动员会强调 坚定信心 真抓实干 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 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月21日,春节后上班伊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主持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年工作动员会并讲话。他强调,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18方面62项重点工作,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勤勉的敬业精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倪虹从5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抓态度。把责任扛在肩上,信心强、干劲足,不待扬鞭自奋蹄。要勇担责,立足本职为党分忧、为民造福,变“要我干”为“我要干”。要信心强,保持革命乐观主义精神,正视风险挑战,下大力气研究破解难题,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要干劲足,有干事业的冲劲、闯劲、韧劲,保持定力,既为一域增光,又为全局添彩。

  ——抓研判。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着眼,从实际出发,想明白、干实在。要找准定位,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融入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努力做好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主力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顶梁柱、改善民生的排头兵。要站稳立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扎实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打造“四好”建设等民生实事。要把握趋势,站位高、视野宽,善于坚持大历史观、立足现实经纬度看问题、想办法。

  ——抓重点。抓住重大关键环节,纲举目张做好工作。要找准关键,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向往等来谋划和推动工作,突出重点,不折不扣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要解决难题,“事不避难、攻坚克难”,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的精神,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挑战,增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抓细节。“致广大而尽精微”,找准问题、瞄准目标、用准政策。要想得细,想清楚工作的底层逻辑、顶层设计、实践路径,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要干精准,善于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将工作精准地落实到最基本单元,精准地应对实际需求,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做到有的放矢、靶向施治。

  ——抓实效。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务实管用的落实举措,扎实推进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花拳绣腿。要可感知,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可量化,将数据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要可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用好评价这个“指挥棒”,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寒松,副部长姜万荣、董建国、秦海翔、王晖,总师杨保军、江小群以及部机关各司局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巡视员、处长,直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等参加会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公众号 2024.02.21 刘苏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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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第一周,这些会议值得关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一年之计在于春。龙年春节后首个工作日,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稿,动员部署开年工作。会议强调,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抓紧抓实各项工作,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
  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稿,动员部署开年工作

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2月18日召开,讨论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并对做好开年工作进行动员。会议强调,春节假期已过,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抓紧抓实各项工作,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要坚定信心、鼓足干劲,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把解决群众和企业关心的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多做有利于提振信心和预期的事,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以务实有力的行动来提振全社会的信心。

二要实干为先、只争朝夕,牢固树立真抓实干的导向,切实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奋力抢抓工作先机,力争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实效,以实干实绩取信于民,确保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

三要事不避难、攻坚克难,按照系统观念深入谋划和推进工作,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勇于打破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不断增强工作的创造性引领性,全力推动矛盾问题解决。

四要提升效能、强化合力,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大局观念,主动跨前一步抓工作,用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完善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机制,建立健全推进落实闭环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整体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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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 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稿 对做好开年工作进行动员

开年工作 实干为先——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解读

近期,多个部门召开会议,与民营经济、人工智能发展、房地产融资、资本市场等有关,一起关注——

司法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

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与会代表认为,要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回应企业关切,补齐短板弱项,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下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治理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进一步提振信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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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座谈会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加快推进

国资委:扎实推动AI赋能产业焕新

2月19日,国资委召开“AI赋能 产业焕新”中央企业人工智能专题推进会。会议认为,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是国资央企发挥功能使命,抢抓战略机遇,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央企业要主动拥抱人工智能带来的深刻变革,把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创新策略、应用示范和人才聚集,着力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发挥需求规模大、产业配套全、应用场景多的优势,带头抢抓人工智能赋能传统产业,加快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会议强调,中央企业要把发展人工智能放在全局工作中统筹谋划,深入推进产业焕新,加快布局和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要夯实发展基础底座,把主要资源集中投入到最需要、最有优势的领域,加快建设一批智能算力中心,进一步深化开放合作,更好发挥跨央企协同创新平台作用。开展AI+专项行动,强化需求牵引,加快重点行业赋能,构建一批产业多模态优质数据集,打造从基础设施、算法工具、智能平台到解决方案的大模型赋能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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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人工智能专题推进会 扎实推动AI赋能产业焕新

住建部: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快落地见效

2月20日下午,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视频调度会议。截至2月20日,全国29个省份214个城市已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分批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并推送给商业银行,共涉及5349个项目;已有57个城市162个项目已获得银行融资共294.3亿元,较春节假期前增加113亿元。另据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有关数据,已对“白名单”项目审批贷款1236亿元,正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陆续发放贷款。

会议强调,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是贯彻落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当前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的有力抓手,是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重大创新。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精准提出房地产项目“白名单”,推动协调机制持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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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快落地见效

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2月18日至19日,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证监会负责同志表示,当前证监会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资本市场涉及方方面面,越是在形势复杂严峻的时候,越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证监会将认真对待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包括批评意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的马上就办,一时不具备条件的做好沟通解释,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靠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把资本市场建设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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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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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孙少龙

2月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变化?此次修订有哪些突出亮点?对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将发挥什么作用?

突出政治定位 以更高标准深化政治巡视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政治监督的重要方式。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突出政治性,更加鲜明确定巡视工作的方向和任务,首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

在总则部分,《条例》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在政治巡视的重点上,新修订的《条例》更加聚焦。在第十八条中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对“四个落实”监督内容进行明确:

一是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是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并对重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落实《条例》规定,要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完善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针对体制机制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切实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指导作用。

《条例》更加鲜明强调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在《条例》第六至十五条中,还分别规定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有关机关、部门的协助、支持责任,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

党委(党组)是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条例》更加鲜明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压实各方责任 更加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对此作出明确部署。

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针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记者了解到,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贯通监督合力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巡视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为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此外,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还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

以《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市县党委巡察对象进行明确为例,《条例》除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外,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推动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落实巡视政治要求,加强巡视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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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次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总结运用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体现了我们党鲜明的自我革命精神,与原《条例》相比,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订。

突出政治性,确保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这次修订《条例》本身就是一次“磨剑”,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确保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条例》首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聚焦政治巡视重点,《条例》在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规范,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等方面情况。

“两个维护”是具体的、实践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条例》更加鲜明强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突出实践性,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运用巡视制度“十年磨一剑”的宝贵经验,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此前,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及时发现问题”;2023年,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首次对30家中管企业“一把手”的情况形成专题材料……

总结运用实践经验,《条例》进一步明确加强对“一把手”巡视监督的要求,在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强化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在巡视期间及时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反映集中的问题线索,是巡视工作深化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移交立行立改事项67个、问题线索82件,推动立案审查调查35人,把巡视、整改、处置有机结合,提升了巡视的权威性、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巡视期间立行立改、边巡边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此外,《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突出指导性,推动巡视工作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条例》针对体制机制、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完善,切实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指导作用,推动巡视工作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破解整改难题,关键是要压实责任。《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以责任为主线明确了5方面要求,包括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为推动解决整改中存在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被巡视党组织真改实改、深入整改,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巡视集中整改期限从原《条例》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这次修订《条例》更加突出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对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作出规定。例如,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再如,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既要加强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又要深化上下联动,将巡视利剑直插基层。

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才能扎牢织密监督网。《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以及巡察监督内容。

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加强对村(社区)巡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也是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着力点。《条例》不仅明确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进一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记者 赵成)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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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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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新时代新征程行政管理改革的务本之策和务实之举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明确了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并从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高效办事明确了第一批13个重点事项及其责任部门。

《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务实举措,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效能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新抓手,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迈出了新步伐。

一、深刻把握“高效”的立意,以“一件事”将“民有所盼”和“政有所为”统一起来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扼要阐述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大意义,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本质是将政府工作贴近老百姓实际感受,真正做到民有所盼、政有所为。

(一)这是坚持人民至上之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政府是有为政府,有为之“为”在于坚持人民至上,任何时候都必须始终牢记人民政府前面的“人民”这两个字,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始终不渝为人民谋幸福,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件民生实事。人民的幸福感有赖于政府为民服务的实效,群众和企业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与一件件具体的政务服务事项密切相关。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不仅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也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支撑。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工作,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务本之策。

(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之为。进一步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以更好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迫切需要提高创造性执行力和执行效能,为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从“高效办成一件事”切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则是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的关键一招和创新行政方式、提升行政效能的务实之举。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一场眼光向外、刀口向内的政府自身改革,要求政府执行的思维理念、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全面革新,着重围绕促进发展与改善服务两个主方向,引导公务人员想干、敢干、能干和善干,“在事上磨”,将踏实做事、高效做事、一件一件做事贯穿到政府执行工作中,进而将中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党和政府、中央和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互动,维系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

(三)这是优化营商环境之为。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推动高质量发展仍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优化政务服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是一国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地理环境、思想观念和治理效能等因素的综合反映。政务服务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延伸,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需要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顺应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服务不断升级的需求,让群众和企业从具体事中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因为营商环境由具体事来营造,“致广大而尽精微”,每一件具体事的顺畅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二、深刻把握“办成”的要义,以“一件事”将“马上就办”和“办成办好”统一起来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从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全面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全面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五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

(一)注重持续改进“升级办”。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打造出“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网上办”“指尖办”“协同办”和“异地办”等新型服务模式,让企业和群众在全生命周期都能享受到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政务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支持地方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不断健全“接诉即办”和督办问责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同时线上线下全面开展“好差评”评价,通过以评促改,倒逼政府部门提升服务效能。在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的同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创业办事需求。但从整体来看,仍面临业务不协同、系统不互通、标准不统一、服务不便捷等问题,需要从“高效办成”的标准上加以改进提升,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殷切期待。从李强总理在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为研究起草《指导意见》,广泛开展调研和网络征求意见,花时间下功夫问需问计于民、问策于企,对近年来优化政务服务举措进行全面总结,找准改进升级的工作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聚焦急难愁盼“盯着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时多次走进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大厅,察民情、听民声,对于政务服务这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领域也多次指方向、明重点、提要求。现实中,急难愁盼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有感受度的问题,政府部门通过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让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得到有效回应,这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政府部门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 “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来解决,但仍有尚未完全解决好的老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紧盯不放。《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一批重点事项,每一件事无不关涉国计民生。对企业而言,从“企业信息变更”到“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再到“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及至“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每一件事都是企业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的事项。对个人而言,从“新生儿出生”到“教育入学”,再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以及“残疾人服务”“退休”,每一件事都事关切身利益,更是促进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公共服务实事。通过制度性安排,将这些企业和群众更在乎、更关心的身边事,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点事项清单加以谋划和推进,毫无疑问是众望所系的惠民德政。

(三)凝聚各方力量“协同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要求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高效”首先是办事部门的高效行政,既涉及牵头部门,又涉及配合部门,唯有协同一致才能保证高效,这也意味着必须强化整体性政府理念,尤其要防止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久拖不决。从2024年重点事项清单涉及责任部门看,有的事项需要五六个部门配合,有的需要七八个部门配合,有的甚至需要十几个部门配合,有的还需要相关企业配合,同时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推动更多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做到就近办、异地办,这都需要加强统筹,发挥好各方面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就是在更深层次推动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体系,以提升创造性执行效能来确保高效办事。

(四)强化科技赋能“智能办”。如果说“马上就办”需要有态度、有行动、有制度,那么“办成办好”则更需要有渠道、有技术、有保障。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改进行政管理,这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政务信息联通共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指导意见》通过数字赋能,推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信息共享和流程互联互通,借助数字技术等手段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业务协同办理,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有力支撑,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这其中,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推动“条块”系统更好融合互通尤为重要,而如何实现融合互通,关键是要抓好标准化建设,在政务服务内容、方式、流程等方面提出可量化、可操作、可检测的改进方案,规范服务事项类别和要素。同时,持续加强新技术全流程应用,推动政务服务由人力服务型向人机交互型转变,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贯穿政务服务全链条,助力提升全生命周期的政务服务效能,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做到实战中管用、基层干部爱用、群众感到受用。

三、深入拓展“改革”的效能,以“一件事”将“举一反三”和“有志竟成”统一起来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指导意见》所确定的重点事项,既是企业和群众高度关注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也是需要用情用劲用力攻克的难事。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实施,全文向社会公开,亮明了说到做到的鲜明态度,突出了“有志者事竟成”的不懈追求。

(一)突出“由点及面、系统集成”。《指导意见》既注重系统思维和协同推进,又注重改革引领和集成创新,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行之有效创新举措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强调通过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促进从办成一件事到办成一类事的飞跃,由点及面,增强帮办代办能力,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拓展增值服务内容,实现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的加法乃至乘数效应。为此,各地区需要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接诉即办”等改革举措,让点上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面上复制推广,积极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二)突出“监督评价、人民赞成”。《指导意见》向全社会公布,重点事项是什么、谁来负责、什么时候完成,完全透明,这既是对企业和群众的郑重承诺,又便于全社会监督落实。同时,《指导意见》对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提出明确要求。此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就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评判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绩的重要标准。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彰显行政管理过程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高度统一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人民利益出发,是崇尚实干、勤政为民的集中体现。办什么事、成什么事、高效办成什么事,蕴含着为了谁、谁来做、依靠谁、谁来评的逻辑,事成与否最终是要接受企业和群众的评判,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是重要一环,“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则是关键指标,每一件事只有得到人民赞成,才能算得上真正的高效办成。

(三)突出“年年推进、事事有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扭住突出民生难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争取早见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每年梳理一批重点事项,及时复制推广地方和部门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累土而不辍,丘山崇成。”从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既保持了战略上的定力,又具备策略上的循序渐进。这需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试点示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逐年推出一批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年年推进、事事有成,实现积小胜为大胜。

政府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胸怀“国之大者”,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积极谋划和应用好“高效办成一件事”这个牵引性、撬动性强的工作抓手,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社长 张定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绩效管理处处长 何强)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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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助力政务服务改革再提升再升级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政务服务改革的提档升级,是彰显审批制度改革和数字化改革融合成效的具体体现,是政务服务发展进入深化效能阶段,打造好办易办升级的必然选择,需要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深度融合。

新华财经北京1月17日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2024年1月,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文件以国务院名义正式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指导意见》是党的二十大后国务院部署政务服务改革的首个指导性文件,文件突出固根基、谋长远的发展定位,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作用,高度契合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时代要求,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政务服务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

一、固根基、谋长远,加强“高效办成一件事”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改革,从“进一门”到“最多跑一次”,从“不见面”到“一网通办”,改革成效螺旋提升,政务服务发展阶段已由信息服务的单向服务阶段进入到三融五跨的一体化政务服务阶段。深化改革永无止境,为民服务没有终点,看到成绩的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政务服务改革成效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还有一定距离,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统筹,从制度、技术和业务等层面加以规范和引导。《指导意见》作为新阶段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与既往政务服务相关改革部署底层逻辑一脉相承、目标指向一以贯之,实施举措环环相扣,旨在推动全国政务服务整体水平实现从“优”到“精”的全面跃升,有力引领驱动政府数字化改革、赋能政府治理创新。

一是顺应发展新要求。党的二十大吹响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冲锋号角,对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进入新时代新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目标要求,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务服务改革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的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二是明确发展新方向。“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起步期,政务服务改革从夯基垒台到积厚成势,实现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推进、全面深化的历史性转变,开始进入拓成效、谋长远的深化阶段。《指导意见》在系统总结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跨省通办等经验做法基础上,明确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并分两阶段提出具体工作目标,系统谋划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确定了新阶段政务服务改革的主攻方向和战略重点。

三是规划发展新路径。《指导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方面,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强化调查研究,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先行先试地区经验做法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升华,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体现了鲜明的实践特色。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既对现有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性拓展和完善,也针对“高效办成一件事”普遍存在的机制不通畅、数据不共享、标准不统一、覆盖不全面、体验不一致等问题,系统提出了指导性、规范性、操作性的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分批梳理重点事项清单,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立得住、落得实、行得远。

二、重效能,勇创新,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落地和推深做实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政务服务改革的提档升级,是彰显审批制度改革和数字化改革融合成效的具体体现,是政务服务发展进入深化效能阶段,打造好办易办升级的必然选择,需要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深度融合。《指导意见》聚焦关键环节,从加强渠道建设、深化模式创新、强化数字赋能、推动扩面增效、夯实工作基础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推动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统筹线上一网、线下一门、热线一号三种渠道,推动“不打烊”的政务服务全覆盖、常态化,系统破解跑多个“门”、上多张“网”等问题。《指导意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办事难、出门办事远、办事成本高、办事效率低等“末梢堵塞”问题,提出要在审批事项“应进必进、应上尽上”的基础上,加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统一受理端建设,推动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同时针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资源分散、效率不高等问题,推进落实企业和群众诉求“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窗口作用。

二是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实现办事流程最优化。针对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元化、个性化、便捷化的服务需求,以“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免申办”为重点,提升政务服务过程中精准、便捷、高效、专业的办事体验,以场景应用驱动服务供给创新,推动政务服务从事项供给到场景服务转变。例如,在关联事项集成办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实施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在容缺事项承诺办方面,提出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从制度层面解决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在异地事项跨域办方面,提出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让企业和群众足不出门体验到“身临其境”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在政策服务免申办方面,提出推动政策主动精准推送,便利自愿申请的“免申即享”服务。

三是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推动实现办事材料最简化。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的引领、撬动和支撑作用,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扎实的数字化支撑。《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国务院部门要加快整合本领域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数据接口等方式对接联通,推动“条块”系统更好融合互通。发挥数据资源共享在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国务院部门数据按需向地方“回流”和“直达”基层。

四是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推动实现办事成本最小化。既要持续深化面向“少数人”服务的行政审批便捷度,更要丰富惠及“大多数人”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务服务“软实力”上主动作为,大力发展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全生命周期的衍生服务,让企业群众办事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线下帮办代办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等服务。要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推动水电气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事业领域高频办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入政务服务平台。

五是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推动实现办事规则制度化。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健全政务服务工作体系,促进各地区“高效办成一件事”从“重有无”向“重标准、重规范”转变,为政务服务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指导意见》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问题,提出要完善数字化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应用、电子档案单套制归档等的法律效力,推动实现政策系统集成、举措破立结合、改革协同推进。

三、抓关键、强协同,助力“高效办成一件事”行稳致远和持续发展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统筹企业群众需求侧和政务服务供给侧的有机结合和精准适配,是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的重要体现。基础是将多部门办理的“单个事项”集成为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核心是如何“高效办成”,本质是以政务数据共享推动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

(一)发展主线:构建一体化线上线下融合体系。

从政务服务发展历程来看,政务服务改革始终伴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发展,审批制度改革和数字化改革一体两翼,相向而行,互为支撑。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双双步入发展快车道,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从初期线下到线上,开始全面进入到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的发展阶段。但总体来看,分散建设、分头推进仍然是制约政务服务发展的关键。由于各地统筹的方式和深度不一样,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体化的发展格局。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要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12345热线深度融合,积极构建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通办”和诉求“一线应答”的一体化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打造一网通办“总门户”、线上线下“总枢纽”、业务协同“总调度”、咨询投诉“总客服”,持续夯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发展底座,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夯实基础。

(二)价值取向:突出践行宗旨为民造福本质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出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一系列供给侧改革举措,但整体来看,距离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企业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要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以破解办事梗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着力点,坚持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从最关键的问题抓起,从最基础的环节做起,从最明显的短板补起,从老百姓“最怨最烦”的难事干起,朝着问题去、冲着问题改,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强。

(三)推进思路:改革引领和数据赋能双轮驱动。

“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出了更高标准,考验的不仅是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更是政府自我改革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决心。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要求,一方面,要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破解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免申办等创新服务模式的制度障碍。另一方面,要以应用场景为驱动,以技术赋能为引擎,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字化政务服务体系提供基础公共支撑。

(四)路径实现:以场景应用驱动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注重顶层设计和业务创新的良性互动,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推动业务引领和技术驱动的“双向奔赴”,聚焦企业群众办事的“问、查、办、诉、评”全环节全流程,从“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全周期,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服务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持续推动服务流程优化和用户体验提升,让“高效办成一件事”功能更强、体验更佳、口碑更好、品牌更响。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王益民)

来源: 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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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 大力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整体跃升 群众办事体验持续优化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
大力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整体跃升 群众办事体验持续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数字政府建设、优化政务服务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政务服务改革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迈入以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为特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一体化协同服务的阶段,在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新任务。下面谈几点理解认识和学习体会。

一、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重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李强总理多次就“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出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加强协同配合,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在国务院第五次专题学习时强调,要顺应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服务不断升级的需求,推出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好做法,让群众和企业年年都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指导意见》的出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和一件件政务服务事项,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转化为政务服务改革的具体任务和内生动力,让企业和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依托“一门一网一线”,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在此基础上将形成“一门一网一线”多级覆盖、多渠道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线下,政务服务中心要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少跑腿”“就近办”服务。线上,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水平,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和一次办;依托12345热线打造政务服务“总客服”,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响应、高效受理企业群众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各类诉求。

二是方便创业办事,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指导意见》提出,要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这是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和生产经营的有效举措,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信心的服务创新。诸如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等,都是经营主体广泛需求的“一件事”;而信用修复“一件事”更是网络时代信用永久留存特点带来的新需求,惠及企业众多。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和免申办都会在降低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方面产生明显效果。

三是提供兜底保障,确保民生服务公平普惠。《指导意见》注重智能化服务和传统服务方式并行,不片面强调网上办,提出要增强帮办代办能力,聚焦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企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需求量大的重点领域,进一步规范相关服务,优化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及时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领域延伸服务半径,丰富公共服务供给,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的服务体验。

二、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主线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一是强调系统性部署和整体性设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注重统筹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注重统筹发展与安全,强调整体设计,提出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等“五项任务”,细化分解为16项具体措施,形成了一整套具有逻辑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顶层设计,成为新阶段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的引领性文件。

二是强调技术赋能和减支增效。《指导意见》在各地区实际探索和创新经验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模式创新。提出要加强技术赋能,创新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由人力服务型向人机交互型转变,由经验判断型向数据分析型转变。鼓励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高效便利办事。从政府自身效能看,当前政府一方面要过“紧日子”减少支出,一方面又要提供拓展增值服务,这就要求以数智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加量不加价”。《指导意见》还要求提升省级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和市级平台应用创新能力,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地市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减少平台重复建设、多头维护和基层负担,这需要数智技术汇聚数据和贯通服务,做到“减负不减服务”。

三、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深化政府自身改革

一是推动政务服务全面从政府供给侧向群众需求侧转变。“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本质要求是让政府加强换位思考,从企业和群众视角找准政务服务改革创新的发力点和着力点。各级政府要坚持“服务为先”的理念,由政府“端菜”变为群众“点菜”,顺应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不断升级的需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优化迭代“一件事”清单事项。这要求跨部门跨地区政策、业务和系统协同,并能够随企业和群众需求变化而及时调整,及时重构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要求上平台的数据和信息颗粒度更细,并能从日常应用中补充更新,从而在“一件事”迭代更新时能够在线重组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减少申报材料重复提供。

二是压实政府各个岗位的数据责任和联动能力。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系列改革举措,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整体看,业务不协同、系统不互通、数据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其根源是线上线下改革不同步、业务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权责协调关系不顺、线上与线下流程和业务的协同程度有待提高、线上服务全网通办诉求与条块管理体制不匹配等问题。需要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支点明确办事各个环节数据职责,筑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数据底座,倒逼各部门和条块之间加强协同配合,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

三是推动政府自身建设,更加适应数字时代的服务要求。随着各项政务服务改革不断推进以及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解决了政务服务“一张网”“从无到有”的问题,正在“从有向优、从优到精”发展,实现全国政务服务整体水平的全面跃升,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基础上,全面提升便利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推动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码上办持续迭代升级,实现服务更加好办、智办、愿办,让部门知晓企业群众诉求像在线平台一样泛在及时,让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像“网络购物”一样方便快捷,让政府为民为企服务像“人工智能”一样精准高能。

时间已经跨入2024年,推动今年首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到2027年,要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一件事”高效办成,也要付出艰辛努力。期待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行动起来,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路径,把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务服务的持续改善提升。

(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 江小涓)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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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指导意见》提出两阶段工作目标,2024年,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实现第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指导意见》提出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强渠道建设,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二是深化模式创新,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三是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实效,持续加强新技术全流程应用。四是推动扩面增效,增强帮办代办能力,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拓展增值服务内容。五是夯实工作基础,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

《指导意见》明确了“高效办成一件事”第一批13个重点事项清单。其中,属于经营主体办事的有8项,包括开办运输企业、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等。属于个人办事的有5项,包括教育入学、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残疾人服务等。

《指导意见》强调,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推广,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积极性,强化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改革创新、大胆探索,逐年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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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国发〔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实现第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

(一)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集约高效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按统一要求提供规范服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情况,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鼓励在有条件、有需求的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等设置便民服务点,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国务院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提供办事服务。

(二)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加强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联通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加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统一受理端建设,推动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联通各类办事服务系统,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办理。

(三)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加强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根据需要设置重点领域专席,不断提升12345热线接办效率,高效受理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服务问题。提高12345与110对接联动效率,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加强12345热线与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体系、“好差评”体系等业务协同,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三、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四)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明确每个“一件事”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各自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跨部门办理业务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验收等,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

(五)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等,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逐步推动将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推进异地事项跨域办。聚焦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持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做到就近办、异地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推动数据跨域共享、系统无缝衔接,实现异地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优化线下代收代办服务模式,建立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代收代办相关单位责任分工。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远程帮办服务。支持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地区探索更多事项跨区域办理。

(七)推进政策服务免申办。全面梳理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强化数据归集共享、模型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支撑,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群众,推动逐步实现政策“免申即享”。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依申请办理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自动生成申请表、调用申请材料,并主动精准推送,便利自愿申请。优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丰富政策库,实现利企便民政策和服务精准直达。

四、全面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

(八)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支撑作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强化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统一的自然人和法人身份认证、跨域电子印章验签、办件调度、用户管理等支撑能力。国务院部门要加快整合本领域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数据接口等方式对接联通,推动条块系统更好融合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强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省级统筹,推动本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事项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同质高效,提升省级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和市级平台应用创新能力,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地市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

(九)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实效。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枢纽,汇总政务数据共享需求,分批纳入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清单,推动国务院部门数据按需向地方回流和直达基层。持续提升政务数据质量,从源头加强数据治理,围绕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编制“一企一档、一人一档”数据规范,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一标准”。深化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和扩大应用领域,原则上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依法依规共享使用政务数据,加强全流程安全管理,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

(十)持续加强新技术全流程应用。按照成熟稳定、适度超前的原则,创新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由人力服务型向人机交互型转变,由经验判断型向数据分析型转变。推动新技术在办事服务具体场景中的应用,优化重构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管理架构,完善智能预填、智能预审等服务功能。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高效便利办事。

五、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

(十一)增强帮办代办能力。健全线上线下帮办代办体系,明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责任边界、服务内容,提升帮办代办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度。提供线上高频服务事项专业人工帮办代办,推行语音唤起、预约、办理和问答式引导等智能帮办服务,解决在线操作、材料上传、业务办理等方面问题。优化线下帮办代办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等服务。在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加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结合实际建立专班服务、专员跟进等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十二)丰富公共服务供给。在优化提升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托育服务、住房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推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事业领域高频办理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入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公用事业领域有关单位从企业和群众视角梳理服务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水电气热过户和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网报装和投资建设审批等关联事项跨领域集成办理。

(十三)拓展增值服务内容。依托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探索统筹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一站式提供政策推荐、咨询、解读、申报等政策服务,公证、合规指导、涉企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融资担保、产业基金对接、上市培育等金融服务,人才认定、住房安居、资金补助等人才服务,科技企业培育、产学研对接等科创服务,外贸资源对接、报关退税咨询、汇率避险指导等国际贸易服务。

六、全面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政务服务标准总体设计,制定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12345热线运行等标准规范。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标准,完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制集成办理“一件事”工作指引和办事指南,完善跨区域办事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十五)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加强国家层面政务服务领域立法研究。及时清理和修订与政务服务改革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强化相关业务领域制度保障,破解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免申办等创新服务模式的制度障碍。完善数字化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应用、电子档案单套归档等法律效力。

(十六)健全政务服务工作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一体联动、高效便捷、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出台激励奖励措施,推进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配备和职业化发展。创新政务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选拔和评价机制,持续提升干部队伍法治思维、服务意识和数字素养,强化政务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强化省级统筹,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对列入重点事项清单的“一件事”要逐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各部门要强化条块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和数据共享支撑。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试点示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逐年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积极性,增强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附件:“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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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共6章76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立工作原则。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查风险隐患。要求煤矿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并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带病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三是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准入条件,明确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

四是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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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人就《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答记者问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4号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

问:《条例》是如何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的?

答:《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查风险隐患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求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二是要求监管部门督办。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带病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问:《条例》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问:《条例》对政府监管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一是坚持地方党政同责。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问:《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监管工作。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二是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停止作业等;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撤出作业人员。三是组织事故调查。对煤矿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问:《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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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对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明确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许可事项,并要求制定许可实施规范。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需要制定《办法》,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学设置类别。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二)明确注册条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办法》与之进行了衔接,要求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三)网上便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明确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推动监理工程师尽快执业,满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需求。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重新考试。二是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

(五)严格规范执业。对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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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4年第3号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doc

  2.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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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4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4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对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及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

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具体目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承担。

第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加强边坡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 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三)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六)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事故多发地区,应当实施重点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第五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三)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三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参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发现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并进行督办。

第五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七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水平。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对上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

(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

(五)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六)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

(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超越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采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予以关闭的决定,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民用爆炸物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偿还拖欠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六)设立标识牌;

(七)报送、移交相关报告、图纸和资料等;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没有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不力,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四)关闭煤矿未达到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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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对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明确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许可事项,并要求制定许可实施规范。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需要制定《办法》,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学设置类别。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二)明确注册条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办法》与之进行了衔接,要求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三)网上便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明确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推动监理工程师尽快执业,满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需求。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重新考试。二是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

(五)严格规范执业。对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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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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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 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 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工作具体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五)编制档案目录等便于档案查找和利用的检索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下列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

(一)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形成的档案;

(三)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资金支持,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形成的且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前三项以外的其他档案。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档案的目录数据,其汇集范围由有关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形成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十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

第三十六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以下条件:

(一)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未到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依照《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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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会员单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4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2024年1月26日召开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同意济南彩叶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我会会员单位,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新会员单位名单.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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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会员单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52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同意山东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252家企业为我会会员单位,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新会员单位名单.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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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3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将对我省2023年度工程监理人员岗位工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2月27日前发送至sdjljy@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马怀远,0531-87068059。

 

附: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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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提示警示“顺口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提示警示“顺口溜”》(以下简称“顺口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顺口溜”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科(处)室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在建项目传达、落实到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督促指导企业、项目通过班前晨会、安全交底等方式加强培训学习,确保安全意识入脑入心。要强化督导检查,将一线作业人员“顺口溜”掌握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打通制度落实的“最后一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日     



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

提示警示“顺口溜”

1.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设监护、不单干、防护全;遇险后:出险情、不盲救、先报警。

2.基坑(槽)作业:开挖前、编方案,深基坑、要论证,支撑好、不倾倒,挡排水、要通畅,防护栏,设置全,监测好,助安全;遇险后:启预案、撤人员,定方案、不蛮干。

3.临时用电作业:方案审批严把关、验收合格再用电,三级配电须到位、两级保护设置全,接零接地要完善、电阻测试定期干,安装维修靠电工、持证上岗保安全;遇险后:遇触电、莫慌张,先断电、后施救。

4.起重吊装作业(司索信号工):先拿证、再上工,十不吊、记心中,观察清、信号明,风雨雪、马上停;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先检查,五限位、要有效,群塔时、防碰撞,作业时、听指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启动前、先检查,总人数,莫超员,超员时、禁启动,楼层门、及时锁,停用时、上好锁;安装拆卸工:验资质、查证件,安拆前、编方案,自由端、莫超限;遇险后:遇险情、立即停,边施救、边报告。

5.动火作业:要动火、先审批,凭审批、领器材,易燃物、及时清,监护人、要到位,灭火器、要配齐,作业时、守规程,作业毕、还库房,妥保管、防丢失;电气焊接(切割):电焊前、戴手套,高空焊、接火斗,护目镜、绝缘鞋,每一样、不能少;遇险后:断电源、关气源、再扑救。

6.挖掘机驾驶员:开挖前、查地下,回转区、不站人,作业区、要警戒。

7.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作业前、查衣冠,安全带、系腰间,防滑鞋、脚下穿,不交叉、不抛物;建筑架子工(附着式脚手架):架子工、在高空,警钟鸣、弦紧绷,不违章、不莽撞,有危险、不施工。

8.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安装拆卸不随便、执行方案是关键,设施配件要到位、运行试验不能减;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操作之前查隐患、安全装置勤查看,吊篮作业限二人、超载使用不能干,空中严禁出吊篮、始终系挂安全带。

9.钢筋工:吊钢筋、要绑牢,调直区、禁行人,机械操作要小心。

10.钢结构安装工:攀爬时、自锁器,安全带、用双钩,零散物、要装袋,吊装区、要警戒。

11.幕墙安装工:高空系好安全带,材料工具防坠落,人多时、听指挥,吊装区、需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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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推进视频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640.png

2月2日上午,省政府召开视频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副省长范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抓紧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刻汲取银川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链条整治问题“气、瓶、阀、管、网、环境”。彻查彻改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加大检查巡查频次,切实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突出危大工程管控,严密防范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对节日期间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实行驻点监督。要压实责任、上下联动,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和最小管控单元,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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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开展“新春走基层 助力乡村振兴”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助力乡村振兴发展,1月30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开展新春走基层活动,赴省住建厅“第一书记”工作组帮扶村之一的菏泽市东明县陆圈镇姚寨行政村走访慰问老党员和部分困难群众并与镇、村领导座谈交流帮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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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领导和支部党员随省住建厅驻村第一书记,向困难群众现场赠送节日生活物资,并入户重点走访行动不便老党员和困难群众。每到一户,走访一行人都要详细了解困难户目前的生活和身体状况,鼓励他们相信有党和政府的扶助,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好。困难党员、群众对党组织的关心关爱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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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慰问结束后,省派工作队牵头负责人闫栋、省住建厅派驻各村的5名第一书记、5家省住建系统行业协会领导、党员,同陆圈镇党政主要领导座谈交流。会上,镇领导就村内党建、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社会治理等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与会人员彼此交流加深了解,并就今后协会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进行了积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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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协会将继续厚植为民情怀,担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接联系,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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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对总”协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化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联合召开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1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广州市联合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交流经验,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晖主持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讲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海波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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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广东、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6个试点省级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和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集中展现、交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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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贵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自2019年起会同中央有关单位推动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目前取得了覆盖面持续扩大、制度建设日益完善、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调解质效不断提升等阶段性成效。“总对总”合作单位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案件数从2020年的4324件增长到2023年的190.1万件;调解成功数从2776件增长到148.8万件;调解成功率从65.4%增长到81.8%。他对各级人民法院下一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工作重大意义;紧扣提质增效,扎实有效做好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诉调对接,规范调解流程并主动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坚持先行先试与全面铺开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完善质效评价机制与强化对下督导指导相结合、补足短板弱项与促进长效发展相结合,确保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工作落地见效。

王晖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广事多,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到房屋销售、物业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幸福生活的期盼,迫切需要及时有效化解这些纠纷。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机制的通知,选取6个省级地区开展试点,初步组建了41个调解组织和1341名调解员队伍,并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对“总对总”试点工作作了专项部署。

王晖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的有效化解和源头治理,做深做实试点工作,发挥好试点对全局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为全面铺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工作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要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总对总”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机制建设,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的重要创新载体,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积极探索。要从“1+1大于2”和合作共赢的维度,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对接。要与本级法院对接好沟通会商机制、考评督导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协同发力,促成“行业纠纷行业解”。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性,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立足依法有序,加强规范化管理;立足公正有效,推进专业化建设;立足高效便民,强化信息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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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办公厅、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有关负责同志,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6个试点省级地区所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通过视频连线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住建联调委),是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要求,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5家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发起成立的机构,承担对全国住建领域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职责,助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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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浩政14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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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乐乐4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潍坊).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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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苗大伟等3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泰安).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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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1月8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总结六届理事会工作、审议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文件和议程。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林峰、李世钧、付培锦、许继文、张恒、曹美香出席会议,监事长范鹏程、监事艾万发、赵于平、郭宏锐、陈晓东列席会议。会议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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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根据省民政部门有关要求和省协会章程规定,审议并通过了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会监事推荐候选人情况的报告、关于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聘任名誉会长、聘任秘书长的报告等9个文件的审议稿。陈文秘书长对第七届理事会领导班子、监事会监事的推荐候选人情况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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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理事长作会议总结,从党建、标准化、行业自律、教育培训、调研交流等方面回顾了协会六届理事会的工作,对六届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时对会员单位提出要求,面对新的行业环境和压力,一是要不忘监理质量与安全的初心,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自律诚信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是要增强信心转型升级,向前拓展、向后延伸、向左整合、向右跨界,走出困局;三是要团结一致,勇于奉献,勇立潮头,为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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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在济南设立主会场,淄博、青岛、潍坊等15市监理协会组织设立分会场,全省共有181位理事参会。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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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126日上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七届一次监事会在济南胜利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二级巡视员殷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军,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王华杰等领导出席会议,全省各市地监理协会和会员代表共35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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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共分四个阶段,分别由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理事长张恒及七届理事会秘书长曾大林主持。

第一阶段大会审议通过了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报告、六届监事会工作报告、修改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换届选举办法、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情况等报告文件。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了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牛勇等259人当选为七届理事会理事,林峰等5人当选为七届监事会监事。

第二阶段召开了省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七届一次监事会,会议投票选举刘宗芝等89人为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陈文为七届理事会会长;选举张恒、李世钧、曹美香、王胜涛、张锐、刘岩田、游林、谢永刚、张济金、曹金采、王华、李军、毕京松、杨华文等14人为七届理事会副会长;选举林峰为七届监事会监事长、薛军为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聘任徐友全为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曾大林为七届理事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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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陈文会长代表新一届理事会作表态发言,将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坚定不移地落实党对协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优化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努力打造具有更强影响力、凝聚力、公信力的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践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初心使命。

王早生会长首先对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祝贺,然后,针对新形势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出,一要持续深化改革;二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三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当好业主、政府助手;四要积极向咨询方向转换监理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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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副厅长代表省住建厅对省协会换届大会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省协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全省下一步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工作和省协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提高站位、凝聚共识,坚决扛起时代新担当,进一步明确监理定位、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落实监理责任;二是要把握形势、锚定重点,全力塑造行业发展新形象,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质量安全的捍卫者、转型发展的实践者、科技进步的引领者。人才建设的先行者;三是要强基转型、固本培元,奋力开创协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持续推进行业自律、提升协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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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省协会安排行业发展专题研讨会,邀请省住建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耿庆海作城市更新与新型城镇化报告并解析2024年全省建设工作九大要点;邀请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桂明、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专家曲绍红分别从企业转型升级和人才培养探索、数智管理等方面作了专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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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得到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收到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27个省内外兄弟协会的贺信贺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议程,胜利闭幕。

风劲好扬帆,奋斗正当时。站在新起点,踏上新征程,省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将肩负着全体会员的期望,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开创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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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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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9号


各会员单位,各工程监理咨询企业: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特大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务院1月26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省住建厅安委会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住建厅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对会员单位、工程监理咨询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压紧压实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决担起监理责任,时刻保持高度警醒,带着使命管安全、带着责任管安全,做到履职尽责,把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到人到岗,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一是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结合岁末年初和冬季安全生产形势特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及时消除隐患,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将压力切实传导到具体的点位、具体的人,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合力;二是科学编制合理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杜绝盲目赶工期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要加大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专项巡查、随机抽查力度,加强跟踪问效,形成闭合环路,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走深走实、见到实效;三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对工程安全进行智能化管理,实时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四是敦促施工单位不断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要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做到安全人人有责,安全从我做起。

三、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值班值守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配齐救援物资,确保快速处置、有效应对各种险情;二是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做到事前预防,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直报要求,及时上报突发情况和事故信息,打好主动仗,决不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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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保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我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暂未收到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3月31日前在参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资格查询截图,即视为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特此公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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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单位名称: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员证书编号:GDJLXH-607会员级别:会员单位企业注册时间:1999-02-23经济性质:民营公司电话:01084271931传真:01084275083邮编:
办公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新沙5路联东U谷项目部]]>
111111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单位名称: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会员证书编号:GDJLXH-607会员级别:会员单位企业注册时间:1999-02-23经济性质:民营公司电话:01084271931传真:01084275083邮编:
办公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新沙5路联东U谷项目部]]>
测试新闻2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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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面临的真正威胁其实是它 并不是关税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头条 | 并非关税!中美面临的真正威胁其实是它——

  美国《华盛顿邮报》网站近日刊发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迭戈分校政治学教授戴维·A·莱克题为《担心关税?贸易集团是美国和中国面临的真正威胁》的文章称,美国和中国同处于一个脆弱的平台上——后果不仅仅是对彼此商品征收更高的关税。历史强有力地表明,经济上的敌意,尤其是对市场关闭的担忧会导致经济集团的形成,从而导致贸易的进一步萎缩。任何一方都可能引发下行螺旋态势。

  文章称,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开始,战后贸易秩序大幅降低关税并采纳无条件最惠国原则——这意味着给予一个国家的任何贸易特许权都适用于关贸总协定及其1995年继承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这一制度有助于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使贸易得以迅速扩大,并为许多国家的许多公民带来繁荣。 

▲[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美国总统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刺激经济增长。美国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为4.1%,但专家警告,在债务高企和贸易战的影响下,经济增长难以为继。(美国卡格尔漫画网)  ▲[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美国总统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刺激经济增长。美国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为4.1%,但专家警告,在债务高企和贸易战的影响下,经济增长难以为继。(美国卡格尔漫画网)]]> 俄媒:中美在非洲展开一场较量 中方胜算更大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棱镜 | 俄媒:中美在非洲展开一场较量,中方胜算更大!

  俄媒称,中国科技公司和美国科技公司在非洲市场展开角逐。美国亚马逊公司吞并了北非最大的网上零售商Souq.com,此外还扩大了在南非开普敦和约翰内斯堡的存在。中国阿里巴巴集团也准备向非洲国家的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系统投资140亿美元。亚马逊公司转变了在美欧的商业模式,但专家们指出,中国科技公司在非洲的成功机会更大。

  据俄罗斯卫星网9月7日报道,在欧美,几乎没人听说过传音(Tecno)牌智能手机,在中国各个商店摊位中也不易见到这个品牌。但在非洲国家,中国制造的传音智能手机几乎占据将近40%的市场,每年在非洲大陆的销量超过2000万部,非洲人非常喜欢它。

▲上亿非洲人用上传音手机。图为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市中心大厦上悬挂的传音手机巨幅广告海报。 (新华社)  ▲上亿非洲人用上传音手机。图为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市中心大厦上悬挂的传音手机巨幅广告海报。 (新华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今日俄罗斯通讯社签署协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今日俄罗斯通讯社签署合作协议

]]> 中国教授在坦桑尼亚教农民种地:当地水资源丰富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中国教授在坦桑尼亚教农民种地

  [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 谢文婷]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于9月4日在北京落下帷幕。在未来的中非合作中,产业发展是重要一环,其中农业和粮食安全被置于关键位置。《环球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在非洲的坦桑尼亚,有数十位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学者参与的合作项目已经在如火如荼开展。

  “中国不仅是国际发展合作中新的财务和资金提供者,更是一种发展经验和发展方案的提供者。在西方国家,都是以大规模商业化和机械化操作为主,没有针对非洲小农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体系,而中国在这方面是有的。中国农业发展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都是小农经营为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唐丽霞对《环球时报》记者说。

  据唐丽霞介绍,中国农业大学在坦桑尼亚莫罗戈罗省的两个村落开展农业项目,帮助当地农民在不大幅增加额外开支的情况下,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土地的单位粮食产量。该省是坦桑尼亚粮食尤其是玉米主产区。

  中国农业大学南南农业合作学院院长李小云是整个项目的发起人和执行者,也是团队负责人。他表示,非洲农业潜力巨大,可以养活世界,非洲的土地、气候及水资源丰富,需要做的是改善生产方式,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入。

  中方团队提供的培训涵盖整个生产环节,包括田间管理、整地、播种、间苗等。相关项目从2011年开始实施,起初并不顺利,因为要改变当地人靠天吃饭、种下去就不管的思路,难度很大。“最初,当地农户很不信任(我们),他们习惯了把种子撒在地上,有得收就收。最初推广项目时说希望有多少多少示范户参与,但没人愿意在自己的土地上做”,唐丽霞说。

  后来团队没有办法,只好跟村里的人商量让村子集体拿出一块地,邀请10多户村民代表代为管理,按照中方提供的种植方式,收成归这些农户。因为不是在自己的耕地上耕种,即便失败他们也没有损失。结果,第一年获得成果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新方法。

  考虑到当地农民普遍没有积蓄投资农业生产,项目并不推动农户使用化肥和农药,而是主攻改变他们的种植习惯。除了培训农民,项目还推动当地官员、农业研究人员和农民一起交流。“以前,很多官员即便毕业于农业院校,也是脱离农民的,他们很少去田间地头跟农民讨论,开展工作。我们推动的项目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影响当地农业推广人员和官员,从而建立起一种机制,让他们可以在我们离开后用我们的方法或讨论出来的方法在全省甚至全国开展工作”,唐丽霞说。

  莫罗戈罗省副省长慕康果盛赞中方团队的工作。他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采取新种植方式后,玉米产量提高了两到三倍。他说,这种方式的另一大优势是普通农户也负担得起生产成本。

  玉米增产给农户们带来了实际好处。中国团队去年做调研时发现,当地一个自然村里有七八个农户盖了新房,3户买了摩托车,这些在当地都是巨额投资。另一个村庄有15个农户买了自行车,10个农户买了房屋的铁皮顶来更换以前的草皮顶,还有七八户购置了太阳能发电设备。在唐丽霞看来,对当地人来说,农业的意义在发生变化,以前只是满足家庭粮食需求,有时候甚至无法满足,现在却能额外创造收入。

  据了解,今年中国农业大学的团队将在坦桑尼亚另外8个村庄开展农业项目,项目名称为“千户万亩”。中方人员会在每个村庄支持100个示范户。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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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全军将再次响起嘹亮的军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 脚踹台湾慰安妇铜像日本人辩称脚麻 这么不要脸?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某些日本人的不要脸,彻底见识了!

  脚踹台湾慰安妇铜像的日本人辩称,没踹,是脚麻。

  日本右翼组织成员藤井实彦日前在台南脚踹慰安妇铜像,引发舆论强烈反应,不仅“日台交流协会”被民众围堵抗议,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社交网络账号也被“灌爆”。被骂一整天后,藤井实彦进行了回应,却辩称自己是“因为脚麻才会去伸展动作”。

]]> 西方追着黑中国的这件事 刚刚被西方人自己打脸了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西方追着黑中国的这件事,刚刚被西方人自己打脸了!

  大家都知道,咱中国的“一带一路”计划,自从5年前诞生以来,就一直是西方政客和媒体重点抹黑和妖魔化的对象,说我们的项目给世界各国带来的并不是发展的机会,而是严重的债务危机。

  然而,美国一家著名学术机构昨晚最新发布的报告却显示,中国的“一带一路”不仅在给全世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带来一项重要的好处,而且这个好处还有着很深远的经济意义!

  这家学术研究机构名为“AidData”,隶属于美国著名的“常青藤”学府[威廉玛丽学院],在研究外国援助领域很有权威性,对咱中国的对外投资项目也有着长达14年的跟踪观测经历。

  其研究人员也来自于哈佛大学等其他美国著名学府,以及IMF和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组织。

  因此,不同于西方主流媒体和政客对中国“一带一路”项目出于地缘政治和意识形态原因的恶意歪曲,这家学术机构在昨天最新发布的一份研究中国该项目的报告中,用数据客观地讲述了我们的“一带一路”正在给沿线各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积极变化。

  这篇多达68页的报告,先是回顾了中国上世纪60年代给非洲的坦桑尼亚和赞比亚援建的“坦赞铁路”,称当时这条铁路的修建面临着很多自然条件的挑战,但中国人却在短短3年内就完成了这条连接两国的大工程。

  报告继续介绍说:这条铁路的落成也给坦桑尼亚的经济活动在空间的分部带来的深远且持久的影响,成为了当地农业产品和乡村经济赖以发展的支柱,当地的村庄向着铁路的沿线展开了大规模的迁移,带来劳动力和就业,并加强了乡村和城市市场的联系……

]]> 学习贯彻习近平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增强“四力”固本强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环境越复杂,我们越要在思想激荡中高举旗帜、在众声喧哗中确立主流;责任越重大,我们越要有强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努力践行重大光荣的使命;任务越艰巨,我们越要保持清醒头脑,既要有敢担事的“铁肩膀”,更要有干成事的“真本领”。对整个宣传思想战线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紧紧围绕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固本强基、锤炼队伍

  宣传思想工作强起来,首先是宣传思想工作队伍要强起来。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关键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殷切期望宣传思想战线广大干部“增强本领能力”,提出了“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广大宣传思想工作者都要对照要求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以增强“四力”为抓手,不断提升宣传思想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凝聚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取得的突出成绩和一系列经验,与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分不开、与锐意创新的积极作为分不开。然而,“行百里者半九十”。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国内社会转型加快与外部环境变化加剧相互交织,思想舆论空前活跃且多元多样多变,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艰巨;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澎湃,信息传播交互的新渠道新方式新手段不断涌现,进一步提升宣传思想工作水平、锤炼队伍本领能力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

  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增强“四力”的重要性,并将面向新闻舆论工作者的要求扩大到整个宣传思想战线,正是在深刻研判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后,开出的一剂良方。环境越复杂,我们越要在思想激荡中高举旗帜、在众声喧哗中确立主流;责任越重大,我们越要有强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努力践行重大光荣的使命;任务越艰巨,我们越要保持清醒头脑,既要有敢担事的“铁肩膀”,更要有干成事的“真本领”,以主旋律更响亮、正能量更强劲的工作成效回应时代需求。

  对整个宣传思想战线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紧紧围绕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固本强基、锤炼队伍。

  强脚力,就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始终走在路上。“文生于情,情生于身之所历”,在路上心中才会有时代,在基层心中才会有群众,在现场心中才会有感动。必须进一步推动广大宣传思想战线工作者接地气、知民心、了解国情世情,特别是要将“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推向深入。

  强眼力,就是要不断淬炼观察力、发现力、判断力、辨别力。要不断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掌控力,及时发现不良舆论倾向,有效辨别纷繁芜杂的各种声音,加强对宣传思想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

  强脑力,就是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始终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既坚守立场又不故步自封,既顺应规律又敢于创新。

  强笔力,就是要勇于表达、善于表达、及时表达。用真情感染人,用活事例说服人,用正能量鼓舞人。还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传播方式、表达方式,推进理念、内容、手段、体制机制等全方位创新,牢牢占领信息传播的制高点。

  总之,要通过强化“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整体提升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本领能力,在全社会凝聚更加广泛的思想共识,熔铸更加坚实的精神支撑,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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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不为慰安妇出头 蔡英文当局成箭靶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港媒:不为慰安妇出头 蔡英文当局成箭靶

  [环球网综合报道]近日,日本右翼团体代表藤井实彦在台南脚踢台湾首座慰安妇铜像,引发岛内民意强烈反弹。台当局从上到下不为慰安妇出头,更是被骂到臭头。台湾“驻日代表”谢长廷也成为众矢之的。

  香港中评社9月12日发表评论称,谢长廷自2016年派驻日本后,已多次成为话题焦点。早前日本发生关西台风和北海道地震,很多旅日台人滞留回不了家,求援台湾“驻日代表处”得不到妥善回应,而大陆使馆则主动出动大巴无分港澳台民众一律接送,谢长廷就已被台湾媒体批“不及格”。

  谢长廷昨天就日人踹慰安妇铜像出声,表示谴责,但加上“如果真有脚踢(慰安妇铜像)的行为”一句,又说“他(藤井)不代表日本人、也不代表日本政府,基本上,我认为不应把事情扩大到台日对立或政府之间的矛盾。”对此,评论写道,这让人听来不是味儿。

  蓝营的罗智强认为,谢长廷身为台湾代表却不帮“国人”说话,反而站在日本的角度斥责自己人。“就是有这种人,也难怪日本人有熊心豹子胆来台湾侵门踏户。”

  评论指出,台湾驻外机构主要有二个功能,一是“外交事务”的交涉,二是服务台湾民众。谢长廷常被网民讥为“助日代表”,成众矢之的,无非是因为这两点,第一是立场问题,第二是服务不力。

  对此,评论引用了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回应此事时的表态“辱人者必自辱”;人不自重,斯招侮矣!

  耿爽表示,这件事在台湾岛内已经触犯众怒,引起公愤。众所周知,强征慰安妇是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对多个受害国人民犯下的严重反人道罪行,是国际公认的历史事实。中方希望日方能够正视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关切,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另外也要提醒个别的日本右翼分子,中国有句话,辱人者必自辱,希望他们能够自省自重。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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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批维和步兵营高标准通过联合国装备核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中国第四批维和步兵营高标准通过联合国装备核查

  当地时间9月11日,中国第四批赴南苏丹(朱巴)维和步兵营高标准通过联合国装备核查。此次核查是在任务区内最后一次装备核查,核查的要求高,条件苛刻。核查共计检查了各类装备2大类26项1657台(部、件),所有装备均性能完好,符合核查要求,受到联合国核查官的高度赞扬。

]]> 台湾前行政高官林益世贪腐获刑 月底将入监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台湾前行政高官林益世贪腐获刑 月底将入监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行政部门前秘书长林益世受贿6300万元(新台币,下同),二审判刑13年半,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日前针对贪污部分发回更审,但针对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案。台北地检署已通知林益世月底入监。

林益世。台湾《联合报》记者王宏舜摄影林益世。台湾《联合报》记者王宏舜摄影]]> 中国将寻求WTO支持对美制裁:美拒不执行世贸裁决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中国将寻求WTO支持对美制裁:美国拒不执行世贸组织裁决

  参考消息网9月12日报道 外媒称,世界贸易组织(WTO)称,因美国不遵守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裁决,其争端解决机构将受理中国提出的对美实施制裁的请求。

  据美联社9月11日报道,世贸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11日在一份报告中说,预计9月21日将就此案举行听证会。该诉讼案始于2013年12月,当时中方对美方采取针对中国商品的40项反倾销措施提出了异议。

  报道称,听证会将于下周举行。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于2017年5月作出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中方的裁决。

  报道还称,此案围绕的是美方对中国产品的贸易限制。美方称这些产品的售价低于市场价值。它们包括钢材、铜版纸、越野轮胎、太阳能电池和金刚石锯片。

  另据路透社9月11日报道,一份会议议程11日显示,中国下周将要求世贸组织批准对美国实施制裁,原因是美国政府未遵守世贸组织围绕美国倾销税争端作出的一项裁决。

  这一请求可能导致围绕制裁理由及制裁数额进行数年的法律纠纷。

  报道称,中国2013年向世贸组织起诉美国以反倾销为由对几个产业——包括机械和电子、轻工业、金属和采矿业,涉及出口金额多达每年84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征收高关税。

  2016年中国在世贸组织的仲裁中获胜,2017年世贸组织公布了上诉机构报告,证实了其裁决结果。

  报道称,此案涉及美国商务部采取的一种“倾销”计算方法,即“零位调整”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往往会提高美国对外国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水平,而在提交世贸组织的一系列贸易争端中多次被裁定为违规。

  美国一连串的失败激起了特朗普总统要改革世贸组织的运动。他在8月份说,如果世贸组织不好好改革,美国可能会退出该组织。

  中国8月告诉世贸组织,美国遵守世贸组织反倾销裁决的最后期限是今年的8月22日。

  报道称,世贸组织11日披露了其争端解决机构9月21日的会议议程,显示中国计划采取法律步骤,要求世贸组织批准制裁美国。

  此外据法新社9月11日报道,因美国对一些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国计划下周向世贸组织提出对美实施制裁的请求。

  世贸组织11日称,其争端解决机构将于9月21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世界两个最大经济体长达5年的贸易争端的进展。

  报道称,该诉讼案可追溯到2013年12月,当时中国对美国提起诉讼,并对华盛顿评估出口产品是否以不公平的低价“倾销”到美国市场的方式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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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入库PPP项目投资额超11万亿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财政部:全国入库PPP项目投资额超11万亿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财政部正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即PPP项目。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7867个、投资额11.8万亿元。这些项目中,已签约落地项目3812个、投资额6.1万亿元,已开工项目1762个、投资额2.5万亿元。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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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出台《网络安全法》 建议手机预付卡实名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澳门出台《网络安全法》 建议手机预付卡实名制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网络安全法》法律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建议公共网络经营者须履行“实名制”及“保存及提供网络地址转换纪录”特别义务,网络供货商要登记客户的身份资料,在该法生效前购买的手机预付卡,须在限期内补交资料,否则该卡会被停止激活。此外,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须设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

  据报道,澳门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11日在发布会上介绍,鉴于现行的《打击电脑犯罪法》为针对电脑及网络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仅属事后的刑事侦查措施。为规范网络安全行政管理,特区政府经参考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遵照“保障市民安全、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并经咨询业界及公众意见,制订了《网络安全法》法律草案。

  法案制定了网络安全义务,包括程序性、自行评估、报告及合作义务,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公共营运者的义务等。建议设立“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的职位,并要求有关人员须具备适当资格及专业经验。在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时,须通知预警及应急中心,并将有关事实告知相关监察实体。法案强制要求营运者定期自行评估,同时须向监察实体提交网络安全报告。

  上述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除包括所有公共部门、机关及实体,还有运输、电讯、银行及保险、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者、医疗卫生、港口、水电供应,以及视听广播经营者等11个私人领域。

  梁庆庭提到,若违反网络安全义务,会被处以澳门币5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并设有附加处罚。附加处罚是指,若无设置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又或有关负责人无适当的资格或专业经验,可被剥夺参与特区政府购置物品或取得服务公开招标的权利,又或剥夺接受特区政府发出津贴或利益的权利,最长2年。

  “实名制”是本法案的一大焦点,建议网络经营者应核查及登记客户的身份资料,针对生效前购买、无需预先提供身份数据的预付式SIM卡,网络经营者须于法案生效后60日内向购买者或用户要求提供身份数据。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顾问陈轩志表示,若上述SIM卡用户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不补交资料,网络经营者将停止激活该预付卡。本法只针对由澳门网络营运商发出、在澳门生效的电话卡,不适用于海外营运商的电话卡。至于电话卡分销商与有关网络营运商属合作关系,本法只针对后者。

  法案也建议保存及提供网络地址转换纪录,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应将用户私人互联网地址与互联网公共网络地址的转换纪录保存1年。梁庆庭称,相关监察只是流水式的检测数据流量,不会作任何保留及纪录,不会译码网络内容及译码。网络安全与社会及市民福祉息息相关,制定有关制度能更好保障网络安全及社会运行。

  此外,法案建议澳门网络安全体系由网络安全常设委员会、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及网络安全监察实体组成。网络安全常设委员会为特区政府的决策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实现网络安全目标的一般性及策略性的方向及目的。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由在网络安全方面具特别技术职权的公共实体组成,并由司法警察局统筹,职责主要包括管理及执行紧急事故应对措施。网络安全监察实体是对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履行网络安全监察职责的实体。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180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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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基金将与中国进行非美元交易 首笔业务明年展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俄基金将与中国进行非美元交易 首笔业务明年展开

]]> 网传陕西米脂县致9死案凶手被执死刑?警方:不实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陕西省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凶手赵泽伟。陕西省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凶手赵泽伟。]]> 民进党称居住证是“统战”国台办:抹黑是他们本性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民进党称居住证是“统战” 国台办:抹黑是他们本性

]]> 国台办:台湾同胞可同大陆同胞享受一样的就业环境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国台办:台湾同胞可同大陆同胞享受一样的求职就业环境

]]> “台独推奥运正名公投”已达联署门槛?国台办回应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台独”推动“奥运正名公投”已达联署门槛 国台办回应

]]> 大陆通过居住证收集台湾居民个人资料?国台办回应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大陆通过居住证收集台湾居民个人资料?国台办回应

]]> 居住证推出后台胞证功能被弱化?国台办回应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居住证推出后台胞证功能被弱化?国台办回应

]]> 国台办:居住证受台胞欢迎 已有超2.2万人申领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国台办:居住证受台胞欢迎,已有超2.2万人申领

图为台胞申请居住证(图:台媒资料图)图为台胞申请居住证(图:台媒资料图)]]> 斯威士兰大概率“抛弃台湾”?国台办:大势所趋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斯威士兰大概率“抛弃台湾”?国台办:一个中国是大势所趋

  [环球网综合报道]中非论坛举办期间,斯威士兰是唯一没有派代表参会。有说法称该国正着手准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与台湾断绝所谓的“外交关系”,也有台媒认为斯威士兰“抛弃台湾”是大概率事件。在9月12日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安峰山回答了相关问题。

  安峰山说,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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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台湾同胞在海外遇困难 祖国都是坚强后盾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国台办:台湾同胞在海外遇到困难 祖国都是坚强后盾

  中新网9月12日电 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12日就“日本台风地震台胞受到大陆驻外使馆协助脱困”一事表示,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台湾同胞在海外无论什么地方,无论遇到什么困难,祖国都是他们坚强的后盾,我们都会提供协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资料图: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安峰山。中新社记者 张勤 摄资料图: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安峰山。中新社记者 张勤 摄]]> 美在中萨建交后采取所谓“挺台”措施 国台办回应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美方在中萨建交后采取所谓“挺台”措施 国台办:粗暴干涉内政

  [环球网综合报道]萨尔瓦多共和国近日与台当局“断交”,并与中国建交,美方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所谓“挺台”措施,希望协助台稳固“邦交”,民进党当局对美作法表达感谢。

  在9月12日举行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接受环球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在中萨建交问题上,针对美方的无端指责,外交部已多次表明立场。我愿再次强调,中萨建交是萨尔瓦多根据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的正确决定。美方言论和做法粗暴干涉他国内政,也严重违背所承诺的一个中国政策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民进党当局挟洋自重,终将自食恶果。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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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大佬郝伯村夫人病逝 子郝龙斌望低调办后事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国民党大佬郝伯村夫人病逝 子郝龙斌望低调办后事

郭婉华(左二)和郝伯村(右)(来源:台湾媒体)郭婉华(左二)和郝伯村(右)(来源:台湾媒体)]]> 网秦创始人与董事长隔空互怼 绑架到底有没有?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网秦创始人、董事长隔空互怼:“绑架”有没有,让法律说话| 新京报快评

  双方互怼言及的部分情况——绑架、抢占公司经营权等,倘若属实,那就不只是“公司新闻”了,而是法治板块的内容。

]]> 日方代表脚踹慰安妇铜像引公愤 国台办:跳梁小丑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日方代表脚踹慰安妇铜像引公愤 国台办:跳梁小丑

]]> 央视台长吐槽俄酒店肥皂:太粗糙 可从中国进口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东方经济论坛媒体分论坛:一块肥皂引发的热议

  “宾馆里一块小小的肥皂,就让我感到中俄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12日上午,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举办的东方经济论坛媒体分论坛上,中国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长慎海雄发言时的一席话,引起了与会者们的热议。

中国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长慎海雄在媒体分论坛上发言中国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长慎海雄在媒体分论坛上发言]]> 中国4艘海警船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 遭到日方监视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中国4艘海警船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 遭到日方监视

  日媒9月12日报道,日本第11管区海上保安总部(位于那霸)称,9月12日早晨7点过后,4艘中国海警船进入了钓鱼岛海域航行。日本海上保安厅对我方4艘海警船发出了不要靠近的警告,并对我方海警船进行了持续的监视。

]]> 著名表演艺术家朱旭去世 享年88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走好,老爷子朱旭

  来源:北京人民艺术剧院

]]> 滴滴恢复深夜出行第一夜:新司机被刷 考核遭吐槽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滴滴恢复深夜出行第一夜:新手司机被刷,安全知识考核遭吐槽

]]> 台北捷运传歹徒持刀刺人 女子胸口被划伤15厘米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资料图(联合报)资料图(联合报)]]> 瑞媒称中国游客事件或由中方故意导演 中使馆驳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桂从友大使就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中国游客事接受瑞典《快报》记者专访

  9月17日,桂从友大使就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中国游客事在使馆接受瑞典《快报》记者拉尔松专访。全文如下:

]]> 人民日报钟轩理文章:贸易战阻挡不了中国前进步伐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人民日报刊发钟轩理文章:贸易战阻挡不了中国前进步伐

]]> 扬子鳄保护区遭企业侵占 当地官员曾称:谁说不能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扬子鳄保护区被曝遭企业侵占 当地官员曾表示:谁说不能占!

  近日,生态环境部就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问题约谈了部分地方和相关部门。其中,安徽宣城市市长因“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侵占保护区核心区,存在大量违规占地的建筑,严重破坏扬子鳄栖息环境”的问题被约谈。

  保护区被侵占的面积约有400个足球场大小

  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位于安徽宣城市,主要保护扬子鳄及其生活环境。扬子鳄是中国特有的珍稀物种,由于野外栖息地遭受人为破坏等原因,野生种群走向衰落,目前仅存150多条,远少于野生大熊猫数量。

]]> 中国驻美大使回击白宫指责 坦言不知白宫谁说了算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 辽宁越狱事件调查:部分监狱管理人员非在编干警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辽宁凌源越狱事件调查

  多名第三监狱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此次越狱事件“确实不该发生”,但又希望借助此事让上级知道监狱系统内部的现状,“现在的犯人不好管,上边对我们限制也越来越严,可管可不管的事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钟鑫说。

 辽宁凌源第三监狱监区大门。 新京报记者孙旗 摄 辽宁凌源第三监狱监区大门。 新京报记者孙旗 摄]]> 赣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骆炳峰再获减刑八个月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赣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骆炳峰再获减刑八个月,落马前主动投案

]]> 进博会门票网售1500元一张?上海警方:假的 别信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原标题:进博会门票网售1500元一张?上海警方:假的!别信!

  重要提醒!重要提醒!

  世人瞩目的

  进博会昨天在上海开幕啦~

]]> 测试新闻标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测试新闻内容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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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翰林等9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青岛).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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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7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代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定于 2024年1月26 日在济南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24年1月26日,会期一天;25日下午迎宾楼一楼大厅报到。

会议地点:济南联勤宾馆贵宾楼三楼礼堂(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38号),联系电话: 0531-51688891。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修改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等;选举产生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审议聘任的名誉会长、秘书长等。

(三)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省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监事长等。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讲话。

(五)行业发展专题研讨。

三、参会人员

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代表参加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监事候选人务必本人参会);

2.新当选的理事参加第七届一次理事会;

3.新当选的监事参加第七届一次监事会。

四、注意事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用自理;

2.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回执》(见附件),请于1月20日前将回执发至省协会邮箱:sdsjlxh@126.com

联系人:王丽萍、卞玉婷、陈璐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回执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回执


单位(公章):

填表人姓名:

填表人电话: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会员代表类型

职务

手机号码

住 宿

备注





25

26



1



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



不住□单住□合住□



2



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



不住□单住□合住□
















 

注:1.会员代表类型分为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和会员单位代表;

2.请慎重填写,房间预订后即发生费用,房间价格为350元/天;

3.会议酒店距离济南站4.8公里,距离济南西站约1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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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殿龙等2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滨州).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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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情况,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开展202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3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4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

  4.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8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4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 010-58933790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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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萧光洁等4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德州).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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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对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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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对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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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周建民1912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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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苗硕等4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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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丹丹1548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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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640.jpg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了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全文如下:





大家好!冬至阳生,岁回律转。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祝福!


2023年,我们接续奋斗、砥砺前行,经历了风雨洗礼,看到了美丽风景,取得了沉甸甸的收获。大家记住了一年的不易,也对未来充满信心。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坚实。疫情防控平稳转段,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一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新型支柱产业快速崛起。粮食生产“二十连丰”,绿水青山成色更足,乡村振兴展现新气象。东北全面振兴谱写新篇,雄安新区拔节生长,长江经济带活力脉动,粤港澳大湾区勇立潮头。中国经济在风浪中强健了体魄、壮实了筋骨。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有力量。经过久久为功的磨砺,中国的创新动力、发展活力勃发奔涌。C919大飞机实现商飞,国产大型邮轮完成试航,神舟家族太空接力,“奋斗者”号极限深潜。国货潮牌广受欢迎,国产新手机一机难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给中国制造增添了新亮色。中国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奋力攀登,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创造。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见神采。成都大运会、杭州亚运会精彩纷呈,体育健儿勇创佳绩。假日旅游人潮涌动,电影市场红红火火,“村超”、“村晚”活力四射,低碳生活渐成风尚,温暖的生活气息、复苏的忙碌劲头,诠释了人们对美好幸福的追求,也展现了一个活力满满、热气腾腾的中国。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显底气。中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度,传承着伟大的文明。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大漠孤烟、江南细雨,总让人思接千载、心驰神往;黄河九曲、长江奔流,总让人心潮澎湃、豪情满怀。良渚、二里头的文明曙光,殷墟甲骨的文字传承,三星堆的文化瑰宝,国家版本馆的文脉赓续……泱泱中华,历史何其悠久,文明何其博大,这是我们的自信之基、力量之源。


中国不仅发展自己,也积极拥抱世界,担当大国责任。我们成功举办中国-中亚峰会、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一系列主场外交迎来五洲宾朋。我也访问了一些国家,出席了一些国际会议,会晤了不少老朋友、新伙伴,分享中国主张,深化彼此共识。世事变迁,和平发展始终是主旋律,合作共赢始终是硬道理。


前行路上,有风有雨是常态。一些企业面临经营压力,一些群众就业、生活遇到困难,一些地方发生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这些我都牵挂在心。大家不惧风雨、守望相助,直面挑战、攻坚克难,我深受感动。辛勤劳作的农民,埋头苦干的工人,敢闯敢拼的创业者,保家卫国的子弟兵,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在挥洒汗水,每一个平凡的人都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人民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最大依靠。


明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实现经济行稳致远。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增强经济活力,以更大力度办教育、兴科技、育人才。要继续支持香港、澳门发挥自身优势,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祖国统一是历史必然,两岸同胞要携手同心,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


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孩子的抚养教育,年轻人的就业成才,老年人的就医养老,是家事也是国事,大家要共同努力,把这些事办好。现在,社会节奏很快,大家都很忙碌,工作生活压力都很大。我们要营造温暖和谐的社会氛围,拓展包容活跃的创新空间,创造便利舒适的生活条件,让大家心情愉快、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当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地方处在战火硝烟之中。中国人民深知和平的珍贵,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以人类前途为怀、以人民福祉为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此时此刻,夜色斑斓,万家灯火。让我们一起,祝愿祖国繁荣昌盛、世界和平安宁!祝愿大家福暖四季、顺遂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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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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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12月29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主题为审议确定六届五次理事会和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文件和议程。理事长徐友全主持会议,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理事长林峰、张恒、曹美香,监事赵于平、郭宏锐、陈晓东,副秘书长李虚进、陈刚在济南现场参加会议,其他副理事长、监事长等有关人员5人线上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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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领导班子,监事会监事推荐候选人名单等7个文件的审议稿。陈文秘书长对第七届理事会领导班子及监事会监事的推荐候选人情况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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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理事长作会议总结,提出秘书处要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审议文件,认真做好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及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同时强调,行业面临新的形势,新的变局,下一步企业要创新思维、积极运用数智化、信息化手段,改变旧的业务模式,开拓城市更新、城市运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全力推动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监理与咨询行业工程咨询服务水平。

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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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复函》(鲁功勋办函〔2023〕34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各设区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复查、评审、信用核实,确定省立医院应急医学中心综合病房楼建设项目(应急医学中心综合病房楼)等537项工程为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名单.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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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晓艳等5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聊城).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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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记录手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规范完整、科学准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记录手册》,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手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记录手册.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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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审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盲点问题,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质量安全,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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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并提交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于2024年3月1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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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工程“聚焦‘双碳’目标 聚力绿智建造”创新创优劳动竞赛先进典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度山东省职工“聚力强省建设·建功高质量发展”创新创优劳动竞赛项目的通知》(鲁会〔2023〕23号)《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机关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工程“聚焦‘双碳’目标 聚力绿智建造”创新创优劳动竞赛自开展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者积极响应,围绕“六比一创”,攻坚克难,发挥创新精神和劳动热情,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勇于实践的先进典型,省实现“双碳”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选树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等150个先进集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城北区A-2地块项目部等150个优秀项目部,胡永安等150名先进个人,关学军等50名优秀组织者。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再创佳绩。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和创新成果,组织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干部职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进一步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为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先进集体名单

2.优秀项目部名单

3.先进个人名单

4.优秀组织者名单

  附件1-4.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2023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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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建城〔2023〕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委,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在统筹规划、协同发展、精细治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与新发展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整体谋划、协同实施,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系统健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坚决守住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可靠的底线要求,加快补齐设施短板。持续扩大高品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便捷性和包容性,提升设施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精准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现状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科学把握建设规模、速度、标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与财政能力相协调,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要着力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城市发展活力。针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存在问题,注重制定系统性解决方案,坚持规划建设与运营服务并重,促进设施供需精准匹配。

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创新驱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构建绿色交通网络,推动城市低碳循环发展。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应用,提升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各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一步健全,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完善,运行效率、整体效益和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人民满意、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二、科学编制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一)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统筹城市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地要在摸清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底数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存量和增量、地上和地下、传统和新型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合理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着力优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布局、规模标准和安全设计,完善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首要位置,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不同层级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推动多种交通方式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加强与市政管网、公共服务、防洪排涝、防灾减灾设施的融合,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二)有序推进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主要由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组成,是支撑城市高效运行的骨干系统。人口较多、交通压力较大的大中城市,应聚焦促进城市及周边高快速路一体化、提升城市通勤走廊出行效率、完善城市货运物流通道网络、优化轨道交通线网及提升客流效益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发挥轨道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作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成项目效益评估,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与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的衔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三)积极实施城市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建设。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由城市主次干路、支路和公交站点、物流配送设施等组成,是生活出行和交通集散的基础系统。优化道路网的级配结构,提高道路网连通性和可达性,实现城市建成区平均道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加强道路建设前期设计及研究论证,按照城市道路沿线功能布局,合理设置道路宽度,优化分配道路空间,发挥道路承载交往、休闲等多元功能作用,增进沿线活力,提升空间魅力。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建设,调整完善线路网络,提高配送效率。

(四)加快开展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由人行道、自行车道等设施网络组成,满足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身等需要,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系统。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科学规划建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一区一策”、“一路一策”,保障慢行交通出行空间,积极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提升慢行交通设施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便利残疾人、老年人安全通行。

三、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化协同化发展

(一)强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覆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前期研究论证,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控制建设成本,减少浪费,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行为特征分析,提升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完善维修养护管理体制和老旧设施更新机制。

(二)加强充换电站等配套能源设施统筹建设。按适度超前、集约高效、弹性兼容的原则,推动配套能源设施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协同化建设,加强对城市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综合能源站等设施布局优化和规模管控,做好与电力设施、油气管网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存量设施的混合利用,鼓励建设“多站合一”的配套能源供应站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推进城市居住区共建共享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周边道路建设路侧充电基础设施。

(三)加快补齐城市重点区域停车设施短板。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普查和监测评估,摸清供需底数,及时更新各类停车设施数据信息。加强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积极发展信息查询、停车引导等智慧服务。结合空间资源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并实施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聚焦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外部新建、周边共享和内部挖潜等项目,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合理规划专用卸货场地和临时停车泊位,满足城市配送车辆作业需求。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换乘停车设施,引导居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根据城市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指标,指导城市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

(四)建设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探索建设集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充电桩、停车等设施以及城市通勤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开发模式(TOD)等数据的监测平台,促进各类数据资源联通共享,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评估功能,积极发挥监测评估结果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四、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能发展

(一)增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韧性。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增强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抵御、应急反应、快速修复能力。建设城市道路桥隧等设施监测系统,完善预警应急疏散联动体系,确保事故报告及时、处置快速。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管理,建立结构安全评估制度,及时消除设施安全隐患。推动城市道路桥隧隐患探测检测市场化运行机制建设,鼓励研发及使用先进探测检测设备。

(二)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减少生态空间占用。推广绿色施工,重视施工后期生态修复,推进废旧建材、项目渣土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己建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进行绿色化改造。鼓励开展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碳排放核算工作。

(三)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集成多种设备及功能的智慧杆柱,感知收集动态、静态交通数据。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改造升级路侧设施,建设支持多元化应用的智能道路,在重点区域探索建设“全息路网”。支持智能道路工程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订相关标准规范,满足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和车路协同项目需要。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建立分年度实施项目库,统筹推动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市、县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平台建设、项目推进等督促指导。

(二)强化实施评估。各地要研究制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评价指标,因地制宜建立专项评估制度,全面梳理和分析研判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明确阶段性重点任务。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协助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积极开展工作及成效宣传,及时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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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发改环资〔2023〕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署,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创新驱动,技术融合。将创新作为提高碳足迹管理水平的关键,强化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碳足迹管理与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交叉融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以我为主,开放合作。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国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我为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充分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互认。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

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四)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

(五)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指导,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同行评议、交叉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六)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七)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将产品碳足迹水平作为重要指标,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

(十)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确定年度重点产品清单、研究碳足迹管理机制、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等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

(十一)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碳足迹核算和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碳标识认证同行评议制度,强化认证机构互相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跟踪国际碳足迹有关动态,按职责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开展协调对接。

(十五)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要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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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国办函〔202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社区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有利于推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下基层、进社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以务实、可及为导向,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障基本、优质普惠。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按照精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原则,优先和重点提供急需紧缺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逐步补齐其他服务。

——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和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统筹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力推进共建共享,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创新,试点先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压实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中央政府加强统筹推动和支持引导,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改革探索,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调动社会资源,健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下沉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有效盘活利用城市存量资源,实现社区嵌入式服务可持续发展。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各类城市,优先在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大城市推进建设。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选择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城市选择100个左右社区作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先行试点项目。到2027年,在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有效建设模式基础上,向其他各类城市和更多社区稳妥有序推开,逐步实现居民就近就便享有优质普惠公共服务。

二、规范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变化等,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重点面向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的服务需求,优化设施规划布局,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把更多资源、服务和管理放到社区,布局建设家门口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落实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达到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由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二)加大资源整合和集约建设力度。在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通过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大力推进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支持以片区统筹、综合开发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三)多渠道拓展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按照“补改一批、转型一批、划转一批、配建一批”原则,推动各地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拓展攻坚行动。通过拆除、腾退老旧小区现有空间,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补建改建一批居民急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鼓励引导产权人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场所优先转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将国有房产提供给社区发展嵌入式服务。新建社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加强配套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四)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发挥责任规划师(社区规划师)沟通桥梁作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和诉求,鼓励居民和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项目设计,按需精准嵌入服务设施,按照可拓展、可转换、能兼容要求科学配置服务功能,避免“一刀切”。鼓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错时使用。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规范化设计,打造“幸福邻里”品牌。统筹谋划推进设施建设和服务嵌入,试点城市要科学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避免以行政办公功能替代为民服务功能。

(五)积极推进社会存量资源改造利用。大力优化整合社区配套建设用房等公共空间,清理非必要、不合理用途,腾退资源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加快社区周边闲置厂房、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等社会存量资源出租转让,用好城市“金角银边”,对不符合城市发展方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楼宇、学校、房产及土地进行盘活和改造开发,可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盘活闲置用地用房、向周边社区开放职工食堂等,实现共建共享。

(六)健全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规模效应,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选择合理可持续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向服务运营主体提供低成本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服务运营主体要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提供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探索专业性机构连锁化、托管式运营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街道—社区—小区”服务体系。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区服务。

(七)增加高质量社区服务供给。依托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城市社区美好生活建设行动。支持各地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领域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相关培训、示范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培育社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运营主体。加快数字化赋能,提升社区嵌入式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线上线下社区服务融合发展。

三、强化配套支持

(八)统筹建设资金渠道。通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投入等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相关项目优先纳入、应保尽保。通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先行试点项目予以引导支持,集中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九)优化项目审批和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在选址布局时要做好安全评估和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允许试点城市经科学评估论证,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或简化设施场地面积等要求,探索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统筹指导,鼓励以城区、街道等行政区域为单位整合辖区内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地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措施,为经营主体依法提供便利、规范的登记、许可和备案服务。

(十)加强规划、建设、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时要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社区生活圈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前提下,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适当放宽规划条件要求。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鼓励未充分利用的用地更新复合利用,允许同一街区内地块拆分合并、优化土地流转。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支持政策。在确保消防安全前提下,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优化办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四、组织实施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省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要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制度规范、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督导。教育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和规范安全发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压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试点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工作举措,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监测评估,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十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总结试点经验并组织开展交流互鉴,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意义、实践要求、工作成效等方面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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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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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三、我委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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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兴印等16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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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细化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全省实际,进一步做好我厅及各级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做好资质延续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也可提出证书换领申请,颁发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

申请资质延续的,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申请证书换领的,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二、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涉及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丙级等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向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将原资质等级的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三、建筑业、监理企业同一资质证书上所载的全部资质须同时申请延续或证书换领,若将不同证书上的资质合并到同张证书时,证书有效期以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

四、通过证书换领取得的资质证书,可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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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姜军等3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宁).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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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鹏程等3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枣庄).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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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集中研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1701605384388999.png

12月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读书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明确下步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向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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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书记主持读书会并讲话。会上,集体观看了《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片,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等内容。厅领导,二巡,专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代表参加会议,部分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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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向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反复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就作了30多次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十分明确、十分具体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人民领袖深厚的为民情怀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必须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重大政治任务、守底线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证,更加自觉地抓牢抓细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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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必须真抓实干,全力以赴推动重点工作纵深开展。临近年终岁尾,大风、雨雪、寒潮等极端天气增多,城镇燃气、市政设施、清洁取暖等进入运行高峰期,建筑施工企业赶工期、抢进度,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意愿强烈,稍有松懈就可能衍变成事故。要切实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特点,深入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以最严格的专项整治保安全、最严密的现场管控守安全、最坚实的基础支撑强安全、最坚决的责任落实抓安全,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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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必须扛牢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任务落实到位。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严格督导检查,坚持严惩重罚,严肃工作纪律,担当作为、攻坚克难,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织密“防护网”,为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固“防火墙”,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创造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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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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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5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月12日至12月26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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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月12日至12月26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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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023年11月,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中,共查处25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违规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1月27日

 

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纪行为

处理结果

1

魏庆坤

370982199711182671

考试说话,扰乱考场纪律

概论考试成绩无效

2

赵宝科

37092319880228031X

作弊

三控考试成绩无效

3

徐秀咱

371312198209206927

作弊

概论考试成绩无效

4

赵鑫

37082819951224001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5

李昌

370829199712042032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6

杨论超

37152119970423091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7

李海霞

51138119920120878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8

张清华

370827198310153517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9

王成霄

37152619910320323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0

王元帅

371526199311303276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1

闫维越

370181199611207173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2

古明涛

370523197609192012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3

刘晨晨

370702199607212217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4

郭旭

371325199305064515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5

吴家凯

37130219940916063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6

袁玲

372321198805080029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7

王明睿

37230119940607071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8

曹祥花

37060219790909132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9

桂超

370831198703020752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0

吕学宝

370303198512150017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1

崔振强

37052319800604421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2

李丙岩

370503199902221816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3

张萌

37078519891017123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4

李长城

370784199409082030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5

代超

371321199708077913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扰乱考场秩序

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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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3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孜强等869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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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冯再臣等13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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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倡议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会员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工作的部署,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倡议书》转发给你们,会员单位要积极响应倡议,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及时举报,以实际行动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共同维护打造行业良好营商环境。

 

附件: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倡议书》.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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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应力钢结构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现批准《预应力钢结构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7-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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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现批准《城市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8-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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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新时代城市工作者的使命与担当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9月23日,2022/2023中国城市规划年会在武汉隆重开幕。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以下为讲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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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高兴参加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我谨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这一学术盛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获奖的团体和个人表示衷心祝贺!在此也向各位专家、学者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同时,借这个机会,对中国科协,对湖北省委、省政府及武汉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给予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大国发展,规划先行。去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换届时,我代表住建部党组对学会发展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提出要求,希望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新坐标、新方向,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打造新型高端智库,更好发挥规划学科引领和导向作用。一年来,我们高兴地看到,学会新一届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建设中国特色一流学术团体,在落实国家战略、推动行业发展、引领学术研究、回应社会关切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时代新征程,城市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城市工作迎来了新的重大机遇。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提出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的新要求,明确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的新目标。今年2月,《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论述摘编》正式出版。论述摘编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和城市工作的深邃思考和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做好城市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南。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广大城市工作者要肩负起历史使命,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部署,坚持人民至上,树牢系统观念,尊重科学规律,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勠力同心,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与大家交流。

  始终坚守初心,服务国家发展需要、人民生活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举足轻重”“城市的核心是人,关键是十二个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这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鲜明指出了我国城市工作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回顾历史,我国城市工作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与国家发展同频共振,与人民需求合拍共鸣,一代代城市工作者初心不改,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倾情奉献。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建设156项重点工程,启动了对西安、兰州、洛阳等八大重点城市的规划建设,为我国工业大规模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后,适应生机勃发的经济发展形势,城市规划理念不断更新、类型不断拓展、技术不断进步,有力引领了世界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科学把握城市发展大势,深刻洞察城市发展规律,就城市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城市建设发展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的重大命题,为我们做好城市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特别是2015年,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明确了“一个尊重、五个统筹”的城市工作基本思路(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统筹改革、文化、科技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总书记提出并多次强调,“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建设必须把让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是新城区建设还是老城区改造,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科学指引下,我国城市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重要时刻,党中央作出了第三个历史决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篇章中,写入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我们党加强对经济工作战略谋划和统一领导的重大举措和重要经验之一。这体现了党中央对城市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一代代城市工作者坚守初心、辛勤付出的充分肯定,更是一份极大的荣耀、巨大的鼓舞和激励!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城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载体。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加强城市工作,发挥好城市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战略作用。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战略任务,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统筹谋划和推进城市工作。广大城市工作者要牢记初心、团结奋进,为提高我国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贡献智慧和力量。

  始终勇担使命,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内容十分丰富,要求十分明确。这是新时代新征程党中央对做好城市工作发出的动员令,是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载体的冲锋号。我们要知重负重、勇担使命,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第一,夯实人民安居基点。我们党的初心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安居是人民幸福的基点。我们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创造高品质生活空间。要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好房子,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品质。要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制度,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要以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小”设施建设为重点,推动完整社区建设,让社区成为居民最放心、最安心的幸福家园。

  第二,强化城市设计引导。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发展战略要求、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我拜访过张锦秋院士,请教城市设计问题。她说,一个好的规划师,心中一定要有实现规划的每个单体的样子,规划才能真正落地;一个好的建筑师,心中一定要有单体在群体中的位置,建筑才能与群体和谐。我从中感悟到,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城市设计。进入城市更新时期,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需要把真功夫放到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上。要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对建筑、小区、社区、街区、城市不同尺度的设计要求,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要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许可制度和技术措施,构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三,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阶段。推进城市更新,关键是找准问题和有效解决问题。要坚持城市体检先行,从问题导向出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查找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从目标导向出发,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要以城市体检出来的问题为重点,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金融、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和体制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系统推进“城市病”治理。

  第四,推动绿色低碳建设。城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阵地,绿色低碳理念应当贯穿城市建设全过程。要持续推进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休闲游憩、亲近自然的需求。要一体推进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绿色建筑,全面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大力整治县级城市黑臭水体,给百姓以清水绿岸、鱼翔浅底。要持之以恒抓好垃圾分类,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

  第五,坚持文化科技赋能。文化和科技是城市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持续做好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变“拆改留”为“留改拆”,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相得益彰。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城市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巩固提升世界领先技术,集中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惠民实用技术。要加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让5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家庭、进楼宇、进社区,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

  第六,筑牢质量安全底线。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发展未来。要从落实各方责任、推动科技进步、培育产业工人、运用市场机制、充实监管力量等方面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要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对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桥梁、管廊等城市生命线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以高水平安全支撑高质量发展。

  始终重视实践,研究城市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城市是复杂的巨系统,各类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城市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过去,我们直面一个又一个问题,解决一个又一个难题,推动城市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天,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目标、新要求,我们要坚持实践第一,坚持问题导向,站在时代和大局高度,下功夫研究城市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在这里提三个方面问题,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在研究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下功夫。就城市而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城市发展的成功之路就在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双轮驱动,就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在这条成功道路上继续前行,有两大问题亟待研究:一是城市如何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二是在人口红利减少、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如何培育出城市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第二,在研究事关高品质生活的重大问题上下功夫。一是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实现“四好”建设;二是很多城市仍然受到“城市病”的困扰,如何有效体检、有效治疗,管用的良药金方是什么。

  第三,在研究事关高水平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下功夫。一是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房屋老化、管网老旧带来的安全风险逐步显现,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并能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体系;二是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如何有效应对挑战,又如何在挑战之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行百里者半九十,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六个问题,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还面临不少其他矛盾和问题,这些都是时代交给我们的重大课题。规划既是对未来发展的安排,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关键。回答好这些时代课题,首先要从规划入手,规划师首先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希望大家深入到鲜活生动的城市建设发展实践中,细心摸清情况,潜心研究问题,精心提出对策。

  始终遵循规律,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必须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城市工作中出现这样那样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充分认识和自觉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从国内外城市发展实践看,凡是顺应规律的,就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凡是违背规律的,就容易适得其反。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的影响,近几年暴雨灾害增多,这告诉我们,水是不可压缩的,你不给水留出路、水就不给你留活路,你不给水找出处、水就让你无处可去。怎么办?农民有句老话,“四亩田一亩塘”,说出了尊重规律的重要,一亩塘雨季蓄水、旱季浇灌,这是老百姓心中的天经地义,实际上就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认识规律、按规律办事的理念与实践。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我们也必须始终坚持尊重规律、遵循规律。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在这里,我就城市规划工作与大家分享三点体会。

  第一,规划要在多大比例尺上说好多大的事。我们都看地图,有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城市地图。在世界地图,可以看到国家边界,但看不到省的边界;在中国地图,可以看到各省边界,但看不到城市边界;在城市地图,可以看到城市边界,但看不到城市在国家、在世界的位置。同样道理,不同层面的规划有不同的比例尺,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使命,这就是在多大比例尺上说多大的事。要像混凝土一样,水泥、沙子、石子经过科学级配,才能造出符合标准的栋梁和大厦,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只有相互补台,才能好戏连台。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落实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同时着眼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建设,用智慧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第二,规划一定要有用管用。我们如何看待规划,如何编制实施规划,最根本的,就是要有用管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够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城市发展的阶段不同,对规划的要求也不相同。目前,城市发展已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主要矛盾从解决“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到了城市更新的时代,规划师和规划院也要适应新阶段、新变化、新要求。要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找到用力方向和着力点。今年,中央作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新时代建设领域的“三大工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也为规划院和规划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大家要积极参与,以有用管用的规划和设计推动“三大工程”落地见效。要从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做起,从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着手,大力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实施专项规划,推动规划师、设计师进社区,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第三,规划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新是第一动力,是规划保持活力和生命力的必然选择。一要加强理论创新。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理论出发,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关系,系统总结我国城市发展实践经验,科学研判未来趋势,努力探索形成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的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二要加强技术创新。以数据这一重要资源要素为支撑,创新应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让规划更加符合实际、更能有效实施、更好引领发展。三要加强制度创新。制度带有根本性,我们现有的一些政策、法规、标准是在城市快速扩张时期形成的,也需要调整和修改,加快构建一整套与城市更新时期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

  在这里,我再提两点希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组织凝聚力、学术引领力、社会公信力、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我国城市规划事业创新发展。广大城市工作者包括城市规划师,要有胸怀和视野,要有智慧和担当,要有责任和追求,积极投身城市高质量发展事业,勇创无愧时代的优异成绩。

  同志们!新时代新征程,城市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奋力谱写新时代城市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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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消技字〔 2023 〕2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审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盲点问题,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质量安全,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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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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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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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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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中华等5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临沂).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0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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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质安函〔202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参照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531-51765165,邮箱:zlaqc@shandong.cn。


附件: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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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丨 资质延期、换证明白办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微信图片_20231028022701.png微信图片_2023102802270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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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监理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公益培训讲座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10月23-24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在威海联合举办了监理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公益培训讲座,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王东君科长出席并致辞,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作动员讲话,威海市咨询服务协会监理分会秘书长刘增援主持。威海市各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专监22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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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君科长指出,监理行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筑业改革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需求十分迫切,机遇和挑战并存,监理人要以踔厉奋发的精神,勇于担当,锐意进取。他强调监理企业是高智能、知识密集型的技术服务企业,人员素质是做好一切监理工作的基础,培训工作是提高素质的行之有效途径,培训工作必须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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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理事长作动员讲话,一是强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重要性,提出通用规范是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监理与咨询行业要高度重视,做好宣贯、培训和执行,从业人员更要深入了解,熟记掌握,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二是阐述了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修订过程,明确两规范是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监理工作和文件资料管理的基础性标准,与国家监理规范一起形成了山东特色的工程监理标准体系,和国家、省的监理法律法规结合成为有机的整体。三是要求参会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本次针对性的质量安全培训,能有效助力提升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安全防范意识、风险控制能力,为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jpg

本次讲座,邀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资深讲师汤光伟,对《通用规范》的内容及重点掌握的条文,从建筑工程常用标准及分类、通用规范对工程资料的影响和要求、新要求下开工前准备资料的编制及做法、新要求下资料的表格填写组卷归档要点、工程资料常见问题分析等方面作翔实解读;省协会专委会专家张济金结合典型案例对照规程修订条款分别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在授课中及时解答培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互动交流;山东省住建厅质量安全专家、省协会专委会专家陈刚,结合案例以《新环境下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题,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履职作系统分析讲解。讲座内容深入浅出,切合实际,现场学习氛围浓厚,参会学员意犹未尽,收获满满,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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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省市协会将继续发挥各自优势,利用省协会专家库资源,为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为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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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

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

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原审批机关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济南、青岛、烟台市仍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要求,由3市实施。

2.其余省级权限审批事项仍按照原要求执行。

二、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一)申报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2.我厅核发的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同时应附我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我厅及各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可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申请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4.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市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样式见附件4),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各审批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提升审批效率,实现智慧审批。

三、做好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证书换领范围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5)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证书换领要求

1.企业应向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换领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2.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或直接新申请(增项)相应二级资质,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四、规范重新核定

(一)重组分立

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2.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3.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4.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

6.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及跨省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2.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注册人员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四)我省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外省的,需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申请资质转出企业均需向具有该项资质注销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且自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我省的,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各设区市之间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可参照执行。

(五)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五、完善业绩认定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类等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推行电子证照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或“爱山东”APP,查看下载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

八、强化动态核查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推送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九、加强数据监管

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和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数据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变更、删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实地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强化信用管理

加大对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列入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附件:1.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doc

      2.动态核查汇总表.xlsx

                         3.企业资质核查意见.docx

      4.企业承诺书.docx

      5.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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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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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法字〔202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pdf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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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政办字〔2023〕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第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委派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第九条 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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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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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倪虹署名文章: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在今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下为全文:



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城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力量。

一、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科学把握城市发展大势,深刻洞察城市发展规律,就城市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发展规律,明确了城市发展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科学回答了城市建设发展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的重大命题,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体系完备、博大精深,涉及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各环节,涵盖区域、城市、社区、建筑各层次,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结合,是理论指引和实践要求的结合。

在领导力量上,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做好城市工作,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快培养一批懂城市、会管理的干部,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做好城市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在价值指向上,强调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的核心是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是新城区建设还是老城区改造,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使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发展的根本目的,明确了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目标路径上,强调走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超大城市发展之路。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明确了现代化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

在思路方法上,强调“一个尊重、五个统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的总体特征,明确了做好城市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科学方法。

在格局形态上,强调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从全国看,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城市群要科学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因地制宜推进城市空间布局形态多元化;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形成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网络型城市群结构;选择一批条件好的县城重点发展。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镇体系建设的方向和原则,明确了城市空间布局的形态和结构要求。

在底线要求上,强调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工作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目标;无论规划、建设还是管理,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关、质量关,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生态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城市工作的中心目标和基础目标。

在文化根基上,强调统筹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一个民族文化和情感记忆的载体,历史文化是城市魅力之关键;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让我们的城市建筑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具有历史积淀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突出特点,明确了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和特色的重要途径。

在治理模式上,强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既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又要通过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心提高精细化水平;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治理对于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提高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的理念和手段。

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必须深刻理解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等世界观和方法论,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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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近年来,江西省九江市坚持“还江于民、便民利民,生态优先、文化铸魂”原则,积极推进城市滨江绿地建设。图为2023年7月8日,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九江城区段。石小龙/摄

二、新时代我国城市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召开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了城市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部署实施了城市领域一系列重大战略和重大工作。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科学引领下,我国城市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精彩缩影。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着力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截至2022年底,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22%,城市数量达到691个,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6.4万平方公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初步形成,19个城市群承载了全国70%以上的人口、贡献了8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

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推动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城市、镇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达到36.52平方米、42.29平方米,比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分别增加7.4平方米、10.3平方米。建成世界上最大住房保障体系,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6300多万套,1.5亿多群众喜圆安居梦,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城市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累计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1.7万个,惠及3700多万户、近1亿居民。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6.5%;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40%,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持续巩固,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平均覆盖率达到82.5%;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和绿地率分别超过250万公顷和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29平方米。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稳步提升。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运行效率,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持续增强供给和服务能力。截至2022年底,全国城市道路长度超过55.2万公里,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和在建总长度达到1.44万公里,供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9.39%、98.05%、98.11%,全国供水和排水管道总长度达到202万公里,累计开工建设综合管廊6655公里。

城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坚持为人民管好城市,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部、省、市、县四级城市管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城市治理中的运用持续加强,城管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全面加强。坚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快构建,一大批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目前,全国共有14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87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200余片,确定历史建筑6.35万处,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综合、最完整、最系统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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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了城市的历史和文脉。图为福建省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福州日报社供图 林双伟/摄

三、奋力谱写城市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新征程上,城市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矛盾和挑战。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树牢系统观念,尊重科学规律,不断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夯实人民安居基点。安居是人民幸福的基点。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高品质的生活空间。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设计好、建造好、管理好房子,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品质,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制度,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聚焦为民、便民、安民,以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小”设施建设为重点,推动完整社区建设,让社区成为居民最放心、最安心的幸福生活港湾。

强化城市设计引导。新形势要求城市走集约化、内涵式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在城市扩张时期形成的一些规划理念和手段,与城市更新的形势和任务已不相适应。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发展战略要求、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必须在设计上做文章。要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对建筑、小区、社区、街区、城市不同尺度的设计要求,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和技术措施,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阶段,推进城市更新的关键是找准问题和有效解决问题。要坚持城市体检先行,一方面从问题导向出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查找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另一方面从目标导向出发,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城市体检出来的问题就是城市更新的重点。要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系统推进“城市病”治理。同时,加快改革创新,完善金融、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

推动绿色低碳建设。城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阵地,要把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城市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改善蓝绿空间,持续推进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等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对休闲游憩、亲近自然的新需求新期待。一体推进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绿色建筑,全面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大力整治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持之以恒抓好垃圾分类,强化宣传动员,引导全民参与,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

坚持文化科技赋能。文化和科技是城市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持续做好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变“拆改留”为“留改拆”,不随意改老地名,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相得益彰。把科技创新摆在城市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巩固提升世界领先技术,集中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惠民实用技术,大力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让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家庭、进楼宇、进社区,建设数字家庭、智慧社区、智慧城市,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

筑牢质量安全底线。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要从落实各方责任、推动科技进步、培育产业工人、运用市场机制、充实监管力量、依法依规处罚等方面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桥梁、管廊等城市生命线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和管控风险隐患,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既有房屋安全、燃气安全、汛期安全等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城市工作做得好不好,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生活方便不方便,城市管理和服务状况是重要评判标准。要推动各地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好城管委办公室职责,发挥好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督导服务作用,推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形成部、省、市三级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的平台体系,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着力构建现代化城市治理新模式。持续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巩固“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城管队伍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和深化城市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是促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全球人居事业贡献中国力量的重要举措。要全面深化与联合国人居署合作,充分发挥世界城市日的平台作用,支持开展首届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评选,推动全球城市更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全球发展倡议。全方位拓展国际伙伴关系布局,广泛开展城市领域多边、双边合作,建立中国—东盟建设部长交流机制,稳步推进中俄建设和城市发展合作,总结推广好中新天津生态城等重点国际合作经验。进一步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深度合作,推动建设领域企业和工程建设标准“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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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是人民幸福的基点。近年来,安徽省芜湖市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惠民生、补短板、扩内需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让居民的生活环境旧貌换新颜。图为2023年8月19日,改造后的芜湖市繁昌区繁阳小区。人民图片 鲁君元/摄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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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我部对2022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总体情况

2022年,全国共有16270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31.1%。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93个,增长3.5%;甲级资质企业5149个,增长5.6%;乙级资质企业9662个,增长63.4%;丙级资质企业1165个,减少12.7%;事务所资质企业1个,无增减。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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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2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93.1万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5.7%。其中,正式聘用人员116.5万人,占60.4%;临时聘用人员76.6万人,占39.6%;工程监理人员为86.4万人,占44.8%。

年末专业技术人员117.8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1.0%,与上年相比增长5.7%。其中,高级职称人员20.9万人,中级职称人员48.8万人,初级职称人员26.0万人,其他人员22.0万人。

年末注册执业人员为60.0万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7.7%。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28.8万人,占48.0%,与上年相比增长12.7%;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31.2万人,占52.0%,与上年相比增长22.6%。


 

 

三、业务情况

2022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18108.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5.0%。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2056.7亿元,占11.4%,与上年相比减少2.3%;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16051.6亿元,占88.6%,与上年相比增长54.5%。


 

 

四、财务情况

2022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12809.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5.2%。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677.5亿元,占13.1%,与上年相比减少2.5%;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11132.1亿元,占86.9%,与上年相比增长43.6%。其中,4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3亿元,97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88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减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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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要求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符合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内装备及主要参数。推广应用目录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查询。

(二)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

(三)招标活动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需求调查,形成需求研究报告。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时,招标文件中应公布推广应用目录中涉及的主要参数指标,并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技术条件,可以参考引用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主要参数。

(四)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二、明确评标原则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六)评标办法应明确重大技术装备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否决其投标。

(七)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检查队伍和资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必要的支撑服务。

(九)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问题线索联合处置、督导督办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开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窗口,畅通市场主体信息反馈渠道,归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等信息在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上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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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分选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东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容腾退工作,规范作业全过程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分选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实施,由山东省城建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分选治理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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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地方标准体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标字〔2023〕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助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地方标准体系》,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地方标准体系.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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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消技字 〔 2023 〕 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技术依据,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助力全省城市更新建设。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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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政办字〔2023〕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配合,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政策协同支撑体系,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创新创业领域聚集,营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工作走在前、开新局,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信贷供给能力

 

(一)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创设总规模130亿元的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引导银行机构运用降准释放资金,加大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设立“鲁科贷”品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信贷产品优化升级。支持银行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优化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政府采购“惠企贷”、供应链金融等业务,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信贷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更长、额度更高、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的产品和模式,鼓励各市给予贴息及风险补偿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全省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

 

(三)创新科技担保运作模式。创设“鲁科担”品牌服务体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备案方式,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对以知识产权、许可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无反担保要求且实际收取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的“鲁科担”业务,省财政在预算额度内每年给予担保机构不高于担保金额0.5%的保费补贴;发生资金代偿的,给予担保金额最高20%的风险补偿。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投资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市加强“鲁科担”业务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联动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科技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全省重点创新链条环节、科技型企业需求,开发设计“鲁科保”系列专属科技保险产品,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支持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支持保险机构与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组建“山东科创保险共保体”,协力分散产业链创新风险。(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业投资运作

 

(五)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山东。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实际投资山东区域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奖励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科技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300万元。鼓励各市同步给予落户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对政策实施后首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政策实施后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省财政按照其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6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对实际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的,省财政分档给予长期资本方投资奖励,用于增加在鲁再投资。其中,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实际出资额在3亿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政府性引导基金引领作用。支持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接合作,与国内一线天使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初创期子基金。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等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投资支持。支持采取“孵化+投资”方式建设科技孵化器,对所服务在孵科技型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省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每年200万元的奖励,所投资在孵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荐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

 

(九)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遴选高新技术、绿色低碳、“专精特新”等领域优质企业充实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享受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和上市政务事项直通车服务。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充分发挥沪深京交易所省级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和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作用,推动入库“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或境外首发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资本市场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照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板、“专精特新”专板等特色板块,为挂牌企业提供资本运作、人才培养、路演培训、投融资对接等全方面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多渠道发债融资。发挥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作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探索发行科技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含转股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支持公募资管产品合规参与投资。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补充资本,增加金融债发行规模,提升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省科技计划形成和支持机制

 

(十二)推行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模式。加快建立行业部门、产业界、金融投资机构、专家智库等多方参与的科技指南和项目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创投专家及投资代表在项目立项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探索实施重大产业创新项目主管部门、基金、银行三方联审机制,强化对技术成熟度、产业化经济性、项目预期前景的验证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共享共用的科技项目库。实行科技项目常态化、动态化储备管理,建立科技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将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企业,及时推送金融及投资机构受理。在符合商业和技术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同步推送企业生产经营、研发能力、预期前景等项目申报及评审信息,为金融投资机构评估审查提供条件保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构建“政银担投”相结合的项目支持机制。大力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产业投资一体化配置,支持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合作,为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承担企业,提供更高额度、更低成本的中长期信贷资金;引导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科技股权投资和社会资本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给予联动支持。在省级重大创新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财政稳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投资等领域,探索开展“拨改投”“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支持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

 

(十五)支持山东科技大市场发展。搭建全省统一的科技要素市场,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山东好成果”发布的重大技术成果与各类金融资本对接。引导技术经理人全过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高级技术经理人对接成功的项目,“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等金融产品予以优先支持。发挥省级创新创业类及人才类大赛、“揭榜挂帅”赛事、“绿色技术投资联盟”金融服务组织、“头部创投基金齐鲁行”活动等平台作用,常态化开展省市联动的“鲁科融”科技金融项目路演活动,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高频对接。筛选全省重点科技企业和项目、科技园区及创新创业共同体等纳入金融辅导,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权威科技金融增信平台。完善省科技金融增信平台功能,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汇聚政府公共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第三方商业数据,建立多维数据评价模型,开发数据金融价值,对企业精准画像,基于科技增信评价推进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互通、互信、互认。探索“产业认定+科技增信”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无担保无质押融资提供直接信用赋能。(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支撑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由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和重点金融投资机构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科技、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工作。主动对接国家政策资源,建立省、市、县工作联动机制,鼓励市县出台配套细化措施,推动政策服务向县域下沉,在一线落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两种资源,探索建立“双向挂职”交流机制。加强高端科技金融人才队伍规划和引进,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金融学科及专业建设。从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中介机构遴选培养打造一批懂科技、熟政策的“金融辅导员+科技特派员”队伍,深入一线开展政策宣讲、金融培训、信息咨询等,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加强科技金融机构建设。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健全和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机制,提升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等科技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设立科创融资担保专营或内设机构。深入推进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出台支持试验区建设的专项办法,争取总部优惠政策优先在试验区落地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南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评价和容错免责机制。探索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差异化金融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评价。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科技金融业务不良容忍度。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容错免责机制落实落地,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中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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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发 〔 2023 〕 7 号

省司法厅、财政厅、大数据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应急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体育局、消防救援支队: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深入排查、快速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全省经营性自建房规模庞大、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各级各方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明确,仍面临许多突出困难和问题。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管住既有经营性自建房

(一)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房屋安全隐患情况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辖区内自建房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况、安全状况、使用情况,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等重点区域,要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大排查频次,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分类精准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性自建房严禁违规加层加盖,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产权人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装修内容、方案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产权人使用人以及装修人员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审批监管,严控新增经营性自建房

(一)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在办理行政审批前,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结合“两违”清查工作,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管理体制,构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禁违规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厘清安全管理责任链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市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制定并公布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机构推荐名录,指导鉴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开展鉴定,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必需的人员和设备。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严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鉴定机构应第一时间告知鉴定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设备配置和鉴定行为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不具备能力条件开展鉴定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强化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财政对房屋安全信息化建设给予经费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深化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更新房屋建筑安全数据。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推动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省级制定出台《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鼓励各市试点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要广泛宣传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协同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山东省电影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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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画册》,图文并茂!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022年住建部发布了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画册》,简单易懂,图文并茂,是非常好的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教材。

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画册(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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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画册出炉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好消息!2022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画册出炉啦!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判定?施工安全管理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快来一起看看吧!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画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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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家积极推行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主导作用,有利于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降低建设单位“一对多”的沟通管理成本;有利于全面落实设计意图,把控工程质量、成本造价和工程进度,进一步提高效率、提升品质、节约投资;有利于促进设计单位拓展产业链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形成公平有序、多方共赢的建筑市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措施》(鲁建设函〔2023〕1号),现就在全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借鉴国际和国内通行的建筑师负责制做法,全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推动措施,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团队的综合协调与统筹管理等技术优势,提供建筑全周期、全链条、全流程的管理与服务,不断提升建筑品质和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定义和内涵

(一)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在设计单位为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需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建筑师及团队。建筑师是设计咨询团队的总负责人,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全程监督。建筑师团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含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人员及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各类技术顾问或咨询机构。团队构成可采用设计总包加专业分包模式,或设计单位牵头多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并具备与所承接服务内容对应的各项资质。

三、服务内容及收费

(一)服务内容。建筑师及团队依据合同约定,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应包含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和施工监督三个阶段)提供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服务内容:

1.规划设计。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团队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编制等服务,促进建筑设计和上位规划、城市设计等的衔接落实协调统一。

2.策划咨询。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服务,参与投资决策咨询,提供项目策划咨询报告、概念性设计方案及设计要求任务书,代表建设单位完成前期报批手续。

3.工程设计。提供建筑设计各阶段技术成果和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综合协调各类专项设计。承担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重点解决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促进建筑设计精细化。

4.招标采购。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承包商招标管理或非招标工程的采购管理。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组织招标采购答疑,审定承包商招标采购合同文本,可代表建设单位参与评标、定标。

5.施工监督。代理建设单位在施工各阶段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参与有关施工工程技术、主要建筑材料选取等重大事项决策。根据项目需求,选派相应技术管理人员提供驻场服务,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材料、设备及建筑成品质量满足设计意图。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报批和验收。

6.运营维护。指导编制使用后维护计划,在建筑竣工交付后的使用过程中,承担运行与维护专业技术咨询,提供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品质管理服务。

7.其他附加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可提供包括工程勘察、BIM设计咨询、绿色低碳技术应用、造价咨询等服务。

(二)服务收费。建筑师负责制服务酬金按照《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措施》(鲁建设函〔2023〕1号),可参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责任划分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与建筑师及团队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在与其他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权力,建筑师签署、加盖印章提交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申报资料与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筑师及团队责任。建筑师及团队应在合同授权范围依约负责统合各项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保证建筑品质和建设单位利益。建筑师及团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建设单位利益损害的,由建筑师所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向签字盖章的建筑师及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三)参建各方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框架下,建筑师的审核、同意、签证、验收、确认等不能免除、转移或减轻施工总承包、分包、供应和其他咨询等参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依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在取得地块规划条件后,即可开展方案阶段招标,委托建筑师团队开展咨询服务和建筑设计。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可凭自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承诺书,以及建筑师签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许可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承诺书(见附件1),将全部施工图上传数字化审查系统后,容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暂停施工或撤销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除建筑单体的施工放线复验等工作。

(二)坚持试点先行。优先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及活化利用、美丽村居建设,以及科教文卫、商务办公等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中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于10月30日前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健全风险保障机制。支持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购买设计责任保险。借鉴国际上专业人士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筑师等专业人士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由设计单位为建筑师团队投保,纳入企业责任保险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建筑师负责制成功经验、宣传优秀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师负责制,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建筑师负责制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在评定相关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有关奖项时予以倾斜。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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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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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不合格人员补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3年9月25日9:00至9月28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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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公益专题讲座在济南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9月10日上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济南市建设监理和咨询协会在济南联合举办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专题讲座,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监事、济南市监理和咨询协会秘书长赵于平主持会议,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到会讲话,济南市各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专监共200余人参加专题讲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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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虚进副秘书长作动员讲话,指出本次讲座安排在全国住建系统“质量月”期间举办,是一次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的活动,其目的一是要充分认识发布实施《通用规范》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帮助会员单位的技术人员掌握新规范要求和变化;三是夯实基础,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不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他特别强调《通用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直接涉及监理单位有17条,要求监理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强化技术基础工作,不断提升素质和水平,做好宣贯、培训和执行,监理人员须深入了解,熟记掌握,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随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资深讲师刁文雪,对《通用规范》的内容及重点掌握的条文,从建筑工程常用标准及分类、通用规范对工程资料的影响和要求、新要求下开工前准备资料的编制及做法、新要求下资料的表格填写组卷归档要点、工程资料常见问题分析等方面作翔实解读。特别是,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各方合同、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现场作业以及对分部分项、室外和市政工程的划分等内容结合实际案例以图文并茂形式作阐述和细节分析,针对性强,通俗易懂,切实对监理人员掌握新规范标准,提升专业技术能力,起到了良好效果。

本次公益专题讲座由省、市协会共同组织举办,承办方会员单位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齐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及协助人员,协办方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公司特聘老师,各单位发挥了自身优势,资源得到优化合理配置,开启了办讲座的新模式,提升质效,为会员单位提供了需求服务和便利,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得到大家的认可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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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理行业培训 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按照2023年临沂市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安排,96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了全市监理行业人员培训会议,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赵炬出席并讲话,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文华主持,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省协会专家委专家陈刚,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省协会专家委专家谢永刚为培训会议授课。来自临沂市安质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各县区住建局监理工作主管负责同志,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专监等24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议由省、临沂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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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炬主任作动员讲话,分析了临沂市监理行业的现状、近期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发展方向和培训的必要性,并对下一步监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监理企业认清形势、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二是提出必须守正创新、提振信心,坚决打响打好监理工作再出发之战,切实做到谋划到位、落实到位,围绕“关键点”“关键人”“关键事”做好监管工作;三是必须扛牢责任、狠抓落实,坚决打通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最后一米,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保障到位,全市监理工作者要做到“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奋力开创新阶段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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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谢永刚专家详细解读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修订内容和质量安全条文;陈刚专家以《新环境下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题,讲授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面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培训课程内容丰富,紧扣工程质量安全这一主线展开,着重于监理“该干什么,该如何干”,理论联系实际。培训结束后组织参会人员随堂闭卷考试,考试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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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年9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新一轮大跨越,现结合山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凝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共识

1.更大力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大走访大调研,主动靠前服务,为民营企业解忧纾困。


2.加大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宣传力度。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履行责任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按规定通报表扬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让民营企业家有归属感、自豪感和荣誉感。宣传各级各部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形成全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3.健全地方性法规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专项清理行动。全面梳理现有政策规定,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坚决纠正不公平对待民营企业的行政行为。深入实施《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4.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落实机制。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时,充分征求民营企业意见。明确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渠道,分类整理公布部门政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精准推送。加快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5.实施公平的投资规则。编印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发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6.对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一视同仁。各地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要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统筹兼顾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实行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责任制,完善全流程闭环服务机制。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7.深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从政企两端制定规则、明晰边界,为政商交往设置“红绿灯”。开展“万名干部联系万家民营企业”、“企业有所呼·我们有所应”等行动和“政商恳谈日”、“政商早餐会”等活动,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联系制度。


8.完善民企诉求闭环解决机制。升级省市县三级贯通的“接诉即办”涉企服务平台,配强服务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对各市各部门“接诉即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定期通报。


9.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对失信典型案例开展挂牌督办。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


10.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建立民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运用数字化手段实施“无感监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11.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委托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强全过程指导管理,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惩处,必要时依规依纪依法对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提供护航民企发展法治保障

12.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防范和治理。


13.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破解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司法服务需求。定期梳理编发指导案例,举办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经验交流研讨活动和专题业务培训。


14.强化涉企案件监督。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办理监督,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五、提升金融服务民营经济质效

15.提升信贷精准服务水平。开展民营企业融资分析专项服务,围绕“十强”产业、标志性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等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精准助企融资。


16.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创新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培育招引一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各类基金支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


17.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发债。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组织“齐鲁企舞”投融资路演推介,支持优质民营上市公司赴境外发行股票,推动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30家左右。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


六、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引育留用

18.全面提升管理人才素质。加强企业经理人培训,组织企业管理团队参加国内外对标提升、世界500强企业实践锻炼。实行青年民营企业家培育“导师制”,每年轮训300名以上青年民营企业家。


19.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飞地”,在省外(海外)全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省级备案认定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人才,享受在鲁人才相关政策。面向重点产业建立急需紧缺人才清单,依托市场化力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引才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挂帅”核心技术攻关行动,落地项目直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


20.产教融合培育技能人才。鼓励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供给

21.科学用好约束性指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精准认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低成本碳捕集与封存,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22.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推广实施新型产业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要求等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标准地”供应,全过程推行“承诺制+标准地”。


23.强化园区承载功能。科学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健全完善评价考核体系,引导招商引资项目、新建民营企业等向园区集聚。推广“小微园”产业园模式。加快提升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集聚集约发展水平。


八、加大民营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24.打造民营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全省民营龙头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引领,加快打造一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新跨越民营企业。培育更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25.加强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每年新培育民营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左右、民营专精特新企业1000家左右。


26.促进小微企业提质扩量。建立全周期孵化体系,大力扶持初创、科创民营企业。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在自愿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成本,完善“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机制,推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九、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7.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合力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专业化中试基地。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报告共享机制。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十、推动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29.深入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持续推进“万项技改、万企转型”,推广先进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每年遴选1000个左右民营企业重点项目纳入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设备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30.全面促进数字化赋能。高质量建设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开展“工赋山东”专项行动,组织万名数字专员进企业。加快建设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打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据采集、传输及应用,培育一批数据驱动型“晨星工厂”。


31.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节能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水平,构建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每年新增省级以上民营企业绿色工厂100个左右。


32.鼓励参与高耗能行业产能整合。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全省石化、钢铁、焦化行业产能整合,加快推动炼化一体化基地和先进钢铁产业基地建设。落实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奖补政策,按规定对退出产能的民营企业给予奖补。推行高耗能行业产能指标市场化、规范化交易。


十一、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33.深入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开展“山东制造·网行天下”活动,组织齐鲁精品推介、品牌故事展播、品牌交流等系列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产业基础标准研发。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融入“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每年优选100个优质民营企业品牌重点推广。


34.积极巩固拓展海外市场。实施民营企业“扬帆出海”行动,建设山东民营企业海外赋能中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培育山东省品牌商品展示中心,推动民营企业通过“前展后仓”模式扩大出口规模。


十二、完善工作推进落实机制

35.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形势、调度情况、部署任务。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制度,形成集中、协同、高效解决问题的机制。


36.坚持党建引领。以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园区为单位,采取企业单建、片区联建、同业共建、挂靠组建、派驻帮建、龙头带建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员全部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


37.强化评议评估。定期开展万家民营企业发展环境问卷调查。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对各市、县(市、区)和承担涉企服务职能部门的评估。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


38.狠抓落实问效。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发布全省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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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大力促进工程品质提升,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月”活动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活动主题

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

二、时间安排

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重点活动内容

(一)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论述摘编》《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精神。承办202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启动仪式,邀请院士、大师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为主题作主旨演讲。举办全省“质量安全讲堂”宣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若干措施。在办公、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质量月宣传标语(见附件),营造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特色体验活动。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邀请业主走进住宅工程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质量状况,展示渗漏防控做法,观摩细部构造施工工艺;对拟交付的住宅,邀请业主按照“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查验要点》要求,进行入户查验。组织“检测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市民代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代表,走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室,近距离了解试验室的检测环境、仪器设备和检验流程,观摩试验室智能化、标准化建设。

(三)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做好精品带动,引导企业树牢质量第一意识,严抓工程质量,严格人员到岗履职,推动质量提升。做好示范引领,积极培育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省优质结构)工程,推荐一批设计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质量过硬的工程参加评选“泰山杯奖”。组织第三届住宅工程质量短视频大赛决赛,“好品山东 齐鲁建造”专栏展播一批优秀作品,推动提升住宅渗漏专项治理水平。

(四)开展创新推广活动。加强新技术应用推广,省级层面公布一批省级先进典型工法市级层面向企业推送渗漏、开裂防治特色做法措施目录,推动质量共建共享共治。加大省优质结构评价标准和工法编写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创新竞赛和科技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创新发展,赋能品质提升。引导企业开展小改进、小发明、小设计、小革新、小建议等特色质量管理创新活动,以质量创新推动品质提升。

(五)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在青岛开展建设人民满意好房子现场观摩活动,在淄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活动分析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做法,以工程质量实体和质量行为标准化管理助推工程品质提升。3个设区市的区域质量综合监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已交付住宅小区的用户满意度开展省级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同步启动市级评价工作。各市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结合高品质住宅建设、住宅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等重点工作,组织现场观摩、场景式教学,努力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六)开展工程现场管理提升活动。出台《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现场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研究制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充分发挥监理在施工现场的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遴选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一批市级骨干企业名录,建立后备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机制。

(七)开展高品质住宅设计竞赛活动。发挥设计引领作用,联合省总工会开展高品质住宅设计竞赛,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代建筑方针,落实绿色低碳要求,突出科技赋能、创新驱动,梳理提炼齐鲁住宅建筑文化特质,设计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大力宣传竞赛活动和获奖作品、单位、人员,提高高品质住宅设计竞赛的社会关注度,凝聚“山东设计”品牌力量,提升“山东设计”品牌竞争力。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质量月”系列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明确活动内容,细化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协同推进。

(二)有效引导,全员参与。要广泛动员企业开展“质量月”活动,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质量月”活动的“主力军”作用,针对本区域、行业的企业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推动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力。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质量月”活动,提升全行业质量、诚信水平。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质量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质量月”系列活动,把“质量月”打造成为推动工程质量提升的平台,力争在解决质量问题上实现新突破,有效推动全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要加强对“质量月”活动的信息宣传,明确专人做好有关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特色活动开展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请于10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王洋,联系电话:0531-51765162,电子邮箱:wangyang-zhian@shandong.cn。

 

附件:2023年“质量月”活动宣传标语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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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即将启幕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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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规范全省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联系人:李为民,电话:0531-51765510。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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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8月1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周善东通报近期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会议主要精神、潍坊高密“8·13”燃气闪爆事故和全省房屋市政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会议,潍坊市城管局、菏泽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发言。



会议指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要提高政治站位抓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切实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防线。

会议强调,要突出重点关键抓落实,扭住“重大事故隐患”这个关键,突出危大工程管控、习惯性违章纠治,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扎实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作业和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要聚焦企业主体抓落实,压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一线班组安全责任。要健全体系机制抓落实,聚焦“人”“物”“管”三大要素,强化教育培训、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直报机制。要转变工作作风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主管科室扑上去、全力抓,把责任落实到岗、明确到人、具体到事,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会议要求,要对所有企业项目、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全覆盖检查,对国家明确的“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六个方面问题,实施“大起底”排查和全链条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彻查彻改,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实施执法处罚。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从市场端消除安全隐患;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严格落实停用、撤人、加固、拆除等措施,严格新建自建房审批,加强校舍安全、装饰装修、改扩建行为的日常检查。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全省共设188个会场,厅二巡、专员、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市水务(水利)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城乡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在各市分会场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约3300人。(质量安全处、城建处、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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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8月7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总结交流今年以来城乡建设专委会工作情况,研究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城乡建设专委会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专委会副主任、副厅长王润晓主持会议,省水利厅一级巡视员王祖利、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王立河、省国动办副主任张庆华等参加会议并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大局,充分发挥专委会共治效应,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持续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城乡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点多、量大、面广,夏季极端天气增多,安全防范面临较大压力,行业管理仍然相对粗放,发生事故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会议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以“须臾不可放松”的紧迫感筑牢守好城乡建设安全底线,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牢固树立“制度不落实就是重大隐患”的理念,打通制度落实的“最后一米”,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履职,聚焦“人、物、管”三大要素,全面夯实安全基础。要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围绕“抓危大、治违章、盯薄弱、强联动”,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大起底、大整治,做到“底数摸清、问题查清、隐患清零”。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紧盯违法违规行为“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开展执法检查,形成高压震慑。

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快完善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要持续强化责任落实,把严守安全底线作为首要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实现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要全面夯实治理基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思维,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以点带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治理体系。(质量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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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系统上线运行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启动仪式在泰安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能,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信息化建设走在前、开新局,7月2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泰安市举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系统上线运行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启动仪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消防处处长张晓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程审批改革处处长范宏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仪式并讲话,泰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唐传营致辞。


 


张晓军指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由夯基垒台进入了爬坡过坎的新阶段,各级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继续推动山东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是深刻认识消防审验工作的重要性。住建部门承担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使命,要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深刻认识规范消防审验管理的必要性。着力破解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审批难、执法随意、中介垄断、权力寻租等四大问题,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高质量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奠定良好基石。三是深刻认识消防审验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消防审验工作覆盖31类建设工程,量大面广、专业性强,山东省坚持目标导向,倒排工期,多措并举,提前完成既定目标实属不易。下一步,山东省仍需快马加鞭,全力以赴,确保各类工程消防审验信息高质量纳入系统,力争成为全国典范,持续保持领先态势。


 


范宏柱指出,消防审验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系统既是住建部46项年度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全国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内容。山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多方参与的会商协调机制,定期研判实际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探求最优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要按照“确保工程类型的全覆盖、审批项目全覆盖”要求,对31类建设工程逐一梳理,进一步规范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办事时限,明确申请、受理、补正、审批、结果送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工作标准、时间节点。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出具结果,坚决杜绝擅自增加申报要件、申报前事先线下审查等“体外循环”的情况。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市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好对地市数据常态化检查、校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地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总结宣传好的典型做法,更好地为兄弟省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消防审验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山东力量。


 


王润晓表示,本次启动仪式全面总结了消防审验系统建设和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工作,既向住建部交出一份合格答卷,也是站在新起点上,推进消防审验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契机。全省住建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信心,上下联动,加压奋进,以信息化推动消防审验办理标准化,规范审批流程和要件,统一政策尺度,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提质增效。


 


2023年7月28日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县城和县级以上城市的消防审验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任务全面完成。消防审验系统的上线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心全意“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速业务办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全省住建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面启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实行31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业务“一窗办理”服务模式,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报审报验审批业务将全部纳入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从而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的“一网通办”和“掌上办”,助推消防审验政务服务更科学、更专业、更精细。同时,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不断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应用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数据分析和成果运用,充分发挥系统平台服务效用,全力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泰安、聊城、济南、威海市作了交流发言,技术服务单位现场演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后报审报验、受理审查操作流程。全省16地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负责同志、消防审验科(处)负责同志参加仪式。(消防处、政策法规处、消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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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发改体改〔2023〕1054号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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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两项监理规程培训会议在日照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落实全省监理工作观摩交流会议精神,抓好监理人才队伍建设,8月27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培训,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相永,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张济金、孟庆春,市建设监理协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许崇刚等出席会议。日照市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工程科及监理行业监管人员,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质量安全负责人及部分企业总监、专监共18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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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理事长在致辞中介绍了两项规程的编制、修订情况,指出两项规程是山东省监理工作的基础性标准,与国家监理规范形成山东特色的工程建设监理标准体系,和国家、省的监理法律法规结合成为有机的整体,为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强调贯彻执行规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宣贯培训规程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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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永副局长作培训动员讲话,介绍日照监理行业的发展情况,肯定了取得的成绩,并要求日照市监理企业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抓实抓紧监理队伍培养与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为在监项目把好关、服好务。同时,提出本次培训为大家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对日照市监理行业企业培育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转型升级打下牢固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委会专家张济金和孟庆春结合典型案例对照规程修订条款分别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在授课中及时解答培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互动交流,现场学习氛围浓厚。下一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继续为省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员监理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持续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利用专家技术优势,积极帮助从业人员了解掌握规程的技术内容及实施重点,提高规程的执行力度,扎实做好规程宣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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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城市片区综合更新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积极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城市更新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经各市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形成了山东省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现将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1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魏翔宇,联系邮箱:weixiangyu@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城市更新示范项目.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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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城市片区综合更新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积极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城市更新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经各市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形成了山东省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现将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1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魏翔宇,联系邮箱:weixiangyu@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城市更新示范项目.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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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23年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以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示范带动效应,团结凝聚广大职工更好发挥产业振兴主力军作用,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住建行业产业大军,推动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共同主办2023年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形势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要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练,积极营造全省住建系统广大职工“比、学、赶、超”良好氛围,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加快住建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二)承办单位

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山东省建设工会

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山东建筑大学

烟台大学

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技术支持单位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设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名单见附件1),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负责竞赛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此次竞赛组织由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支持。组委会将从住房城乡建设各领域专家中抽取组成专家委员会、裁判组与仲裁组,负责参赛项目评估、参赛过程监督以及参赛选手的专业指导、审查等工作。

三、竞赛项目及要求

本届竞赛为省级二类竞赛,共设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工程测量员、建设工程招投标、城市规划设计四个职业(工种)赛项,分设职工组与学生组两个组别。参赛条件、竞赛内容与竞赛方式详见各赛项技术文件(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等人员,不得参赛。

四、时间安排

2023818日前完成竞赛前期筹备工作,制定竞赛活动实施方案、计划及相关竞赛公告。8月下旬开始,各市要组织预赛,选拔推荐选手,并上报参赛名单。9月至11月分阶段省里组织开展决赛。12月进行竞赛总结,评估赛事成效,并完善后续工作计划。具体各赛项竞赛时间详见各赛项技术文件。

五、奖励措施

对参加竞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联合进行奖励:

(一)职工组奖励

1.各赛项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参赛队伍数量或人数为基数,按照10%、20%、30%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并颁发获奖证书;

2.获得综合成绩第一名且为职工(教师)身份的选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山东省技术能手”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学生组奖励

各赛项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参赛队伍数量或人数为基数,按照10%、20%、30%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并颁发获奖证书。

(三)其他

1.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获奖选手指导教师(教练)证书;

2.对赛事中精心准备、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3.按照相关文件择优推荐选手代表山东省参加2023年全国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六、参赛报名

符合参赛条件的各单位登录全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名网站(http://www.sdcstea.org.cn/),点击“竞赛申报系统”,注册后进入“全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专栏,填写《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名表(职工组)》(附件6)、《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名表(学生组)》(附件7)以及《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汇总表》(附件8),并将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上传系统。由参赛单位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查通过后,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竞赛报名截止日期为2023915日。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住建、人社、工会、团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职业技能竞赛,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分工,确保竞赛顺利进行。各相关单位与部门需积极协调配合,切实强化领导、扎实推进,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精心组织、严格审查。各单位要以本次竞赛活动为契机,精心组织、广泛申报,做好参赛人员的动员工作,积极开展赛前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技能培训,做好行业职工职业技能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激发职业技能提升的内生动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技术文件要求对参赛单位组织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推荐。原则上各市推荐的参赛单位和选手需由市级选拔赛产生。

(三)精细管理、强化创新。承办单位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进行精细化的赛事管理。竞赛过程中,各地要始终将创新作为评价本次竞赛活动的关键,引导各参赛单位以创新引领企业发展,用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用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用“新型建造”替代“传统建造”。

(四)加强宣传、做好总结。各地要做好赛前宣传推广、赛后总结工作,推动竞赛高标准持续发展。积极制定大赛宣传方案,确定宣传重点,及时报道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

八、其他事项

1.竞赛不收取任何费用,自愿申报,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见附件9),于8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邮箱:sunhuining@shandong.cn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孙慧宁、李岩、范亭亭、姜雁群,053151765539870808025176555751772838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赛项联系方式:张志强、丁婧楠、李颜,178532782451865344675219821823423

工程测量员赛项联系方式:李连军、孙荣琦、朱旭城,133567666911805311331818653055058

建设工程招投标赛项联系方式:韩亚芳、张烨、尹衍群,153151368681866897236717862336876

城市规划设计赛项联系方式:王菲、姜良宝、王慧慧,131531827551358161006218953589969

 

附件:1.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名单

2.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技术文件

3.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程测量员)技术文件

4.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文件

5.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城市规划设计)技术文件

6.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名表(职工组)

7.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名表(学生组)

8.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汇总表

9.第三届山东省住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9.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20238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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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线》-系列事故警示片之高处坠落篇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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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默等18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8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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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将2023年第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格审查

(一)网上注册及认证。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

(二)单位统一上报材料。2023年8月15日9:00至8月25日17:00,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一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会员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三、考试报名

(一)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名,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报名时间2023年9月25日9:00至9月28日17:00。

(三)请应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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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首届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圆满结业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8月12日,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主办、山东建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首届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完成全部课程在济南举办结业仪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出席,来自济南、青岛等9个城市的35位学员参加,承办机构总经理姜延昭主持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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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上,姜延昭对首届高管研修班作回顾总结,研修班有机融合MBA工商管理和MEA工程管理的课程,构建涵盖宏观经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资本运营等工商管理课程,围绕“全过程工程咨询”设置工程管理课程;既延请国内知名高校教授、企业高管授课,又组织学员到优秀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项目实地观摩等,达到预期效果。学员代表潘松延、任起才与大家共同分享了学习感受,认为课程设置合理、实用性强,拓宽了视野,努力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推动行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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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课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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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代表发言


随后,徐友全为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对学员顺利结业表示祝贺并寄语大家,要把社会责任和企业口碑放在第一位,不忘初心,热爱监理与咨询行业,快速成长为行业所需要的企业家,作一个受人尊敬的人,为成就受人尊敬的行业努力奋斗,完成政府交给我们的使命,完成业主交给我们的工作任务,带领行业走向辉煌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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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寄语学员、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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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总结讲话


陈文作总结讲话,对所有的授课专家、教授致以诚挚谢意,对承办方的课程设置、组织安排予以高度肯定,并鼓励学员们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立足当下,在继承和提升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创新,努力为项目创造价值,以此次培训为“加油站”,顺应新时代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趋势,勇立潮头,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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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邈矣独留我,百战归来再读书”,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致力于培育一流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借助多元化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育复合型、专家型管理人才,提升会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擦亮齐鲁监理与咨询金字招牌,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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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要求,发挥质量引领、绿色引领、数字引领、科技引领、行业引领、品牌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打造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推动质量强省建设,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和山东企业在省外区域依法建设并竣工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竣工验收时间截至2022年9月30日)且达到一定规模(造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评选的最小单元,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已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项目,不在本次评选范围。

二、申报方向及条件

(一)申报方向。分为质量综合管理、建筑业发展、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消防技术、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业、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运维等10个行业方向

(二)申报条件。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满足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所申报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

1.基本条件和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2)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绿色要求,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水平较高,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综合效益显著。

3)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已完成备案,城建档案已按规定整理、移交、保存。住宅工程已同步完成室外配套工程建设且实际入住率不低于50%。

4)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达到申报方向有关要求(附件1)。涉密工程未经脱密不得申报。

5)积极参与省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类创建活动,采用BIM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取得创新突破。工程项目(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最新适用版)应不少于6大项。

6)工程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保障性住房安置、涉黑涉恶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处理处罚、通报批评,未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报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7)民用建筑落实国家、省关于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等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符合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8)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且无明显质量缺陷,无因设计或施工造成功能性缺陷或安全隐患,使用单位(业主)对工程质量满意。

9)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将质量手册内容纳入企业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内容。

10)省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城市桥梁工程项目获得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

11)新建住宅工程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5157-2020要求,已落实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任务书、防控设计专篇等预防控制措施。

12)新建工程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依托项目获得)不少于1项:

1)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国家有关单位组织的绿色建造(施工)、智能建造、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质量安全类成果。

2)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工法。

3)承办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观摩活动。

2.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所申报行业方向的引领性条件(附件2)。

三、申报评选程序

泰山杯奖评选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

(一)组织申报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设区市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自主选择行业方向申报。同一工程项目应选择10个行业方向的某一方向进行申报。水利、交通及单建式人防工程可选择建筑业发展或质量综合管理方向申报,由省水利、交通、人防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2.申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7家;以联合体形式承揽工程的,主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申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9家。支持企业管理规范、合同履约状况好、社会信誉良好且实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运维管理的单位参与申报。主申报单位、参与申报单位其他有关要求应符合各行业方向要求。

3.主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书(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外(含海外)工程项目由主申报单位报其企业注册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

(二)审查推荐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信用核实、排序推荐。获得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工程项目,各级可不再组织资料审查、现场抽查。

1.资料初审。按照申报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所申报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及通知有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资料完整性、建设程序合法性、评选条件符合性、设计方案先进性,形成资料初审意见,确定现场核查对象。

2.现场核查。按照现场核查工作要求(另文通知),组织专家对所有现场核查对象,从工程规模、实体质量、技术进步、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评议,并征求使用单位(业主)意见,逐项目形成专家核查意见,确定推荐候选对象。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设计或施工造成功能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一票否决。

3.信用核实。对相关申报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向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核实信用信息,排除存在严重失信等影响作为表彰对象情形的单位和个人。

4.择优推荐。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从推荐候选对象中,择优混方向排序推荐,在申报书中明确资料初审意见、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推荐理由及推荐意见。

1)原则上,质量综合管理方向推荐数量占本市推荐总数的25%,建筑业发展方向(含省外、海外工程)占15%,其他行业方向合计占60%。占比有调整的,需在推荐排序汇总意见中说明。本次推荐质量将作为下一次各市推荐数量的重要参考。

2)住宅工程优先推荐。住宅小区(组团)工程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工程获得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

(三)评选公布

1.泰山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的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综合评审。现场抽查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2.通过综合评审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泰山杯奖荣誉称号,公布主要贡献单位和人员。

四、申报资料及要求

1.设区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排序汇总表(附件4)纸质盖章版和Word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以设区市名称命名)。

2.申报书纸质盖章版、Word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

3.申报所需证明材料PDF扫描版(按申报书中清单顺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可查询到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注说明后可不提供。山东省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证明材料无需提供。

4.工程项目相关图纸文件(附件5)。

5.反映申报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特(难)点、建设过程质量管控措施、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情况、关键技术及科技进步、节能环保措施与成效、工程获奖、运维使用等情况的影像资料或有声PPT(5分钟以内)。

上述申报资料的纸质版均为一式一份,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和影像资料或有声PPT均以申报工程项目名称命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使用优盘存储报送。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申报、推荐和评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摊派经费或变相收费。

2.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其泰山杯奖称号,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3.参与泰山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参与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推荐排序汇总表由厅质量安全处统一受理,各行业方向申报推荐材料由各行业方向主管业务处室分工受理。所有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推荐资料一次报送完成。


附件:1.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要求

   2.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

3.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书

4.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推荐排序汇总表

5.工程项目相关图纸文件

附件1-5.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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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第二期在烟台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8月3日-5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济南高新区百英教育培训学校在烟台市举办了第二期“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省内100余家会员单位,共30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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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卫东,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县级干部邢济发,烟台市住建局建管科副科长姜涛,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烟台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岩田出席开班仪式,邢济发为培训班致辞,徐友全作动员讲话,开班仪式由陈文主持。培训班得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烟台市住建局、烟台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的大力支持。

本期培训班,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一期培训的调查问卷基础上,总结经验充分吸纳学员良好意见建议,优化师资及课程安排,特别邀请王早生会长作《改革破困局 创新求生机》主旨报告,杨卫东教授作《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与思考》专题讲座,省内外行业知名专家徐友全、侯福燕、刘丽、李绍波、曲绍红、方绍勇、孙百玲等组成实力雄厚的讲师团队,分别讲授《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再认识》《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设计与技术管理》《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概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案例》《全过程工程咨询智慧化创新应用平台》《“方圆BIM云”全寿命工程管理集成协同总控平台》《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等系列课程及实战案例辅导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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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在培训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收获满满。培训团队的资历和教学实力,得到学员们的高度评价,大家一致认为,课程主题突出、内容充实、实用性强,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拓宽了省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视野和思路,值得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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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将继续积极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类教育培训活动,为打造国内一流工程咨询企业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同时引导会员企业不断学习,拓展更加多元化的业务范围、更加专业化的业务模式,培养人才与创新性管理模式的山东特色全咨核心竞争力,乘势转型发展,助力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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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

(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广电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民航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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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1111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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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

(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广电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民航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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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3

各市协会,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理事会将于2023年9月届满,为做好换届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省住建厅相关工作要求及《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各市监理与咨询企业加入我会会员数量的相应比例,统筹市地行业发展情况,经理事长会议研究,现将《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办法》(见附件1)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自荐)表(见附件2)、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于2023年8月10日12时前,将本地区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一并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自荐候选人也遵循上述要求。

 

联 系 人:王丽萍、卞玉婷,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1725室,电子邮箱:sjlxhzhb@126.com

 

附件:

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办法.docx

2.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自荐)表.docx

3.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表.docx

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汇总表.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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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姜春晖等12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青岛).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7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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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规范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保障工程监理职责履行,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会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至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联 系 人: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电子邮箱sdjljy @126.com。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征求意见稿)(1).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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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二期“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落实省住建厅2023年4月12日-13日全省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上提出的全力以赴抓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我会在省内各地市行业调研情况,满足广大会员单位的需求,我会决定与济南高新区百英教育培训学校共同举办第二期“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组织

组织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承办单位:济南高新区百英教育培训学校

二、培训对象

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的会员单位人员;

2、全省工程建设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3、有志于从事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8月3日-5日(8月2日下午17:00之前报到),共3天。

地点:烟台贝斯特韦斯特大酒店(芝罘区芝罘屯路18号,距烟台火车站1.2km,距烟台火车南站17km,距烟台蓬莱国际机场45.1km)。

四、培训内容 

邀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卫东、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山东建筑大学教授徐友全 以及孙百玲、方绍勇高级工程师等国内知名专家讲授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智慧化创新平台、实战案例解析等。

五、收费标准、汇款信息

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员单位:1280元/人;

非会员单位:1680元/人。

备注:收费包含授课费、资料费、证书费、税费。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约300元/人天)。

2、汇款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济南高新区百英教育培训学校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

开户账号:15158101040015212

备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费(第二期)。

六、其他事项

1、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报名参加。有意参加者,请于7月26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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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到时请提供培训费缴费凭证或现场缴费。

3、培训结束后,颁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等单位统一印制的《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结业证书》。

4、获得证书的学员,将优先获得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各类项目管理专业课题或其他工作的机会。

5、联系人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孙建辉  13606407895     张  泽  18660157892

济南高新区百英教育培训学校

孙百玲  13969065797     吴颖慧  18560137965

烟台贝斯特韦斯特大酒店

于善杰  15553575072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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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莅临山东走访调研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023年7月6日—8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在山东青岛参加完有关会议后,冒着炎炎酷暑,分别赴青岛、烟台和淄博的工程监理企业和协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重点了解企业和协会的发展状况、信息化智慧化建设与应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等情况。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陪同调研。

7月6日下午,王早生会长一行来到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单位——青岛信达控股集团调研。青岛信达控股集团董事长陈辉刚、总经理薛金涛、副总经理杜鹏等陪同。陈辉刚董事长对王会长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并汇报了信达集团发展历程、共同观看了企业宣传片,着重演示了公司为推进监理信息化而独立开发的信达智慧建造管理平台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和实践。王早生会长在详细了解信达集团情况后,对企业在短时间内的快速成长和发展予以充分肯定,特别是对监理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表示赞赏,并提出了企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性指导意见,陈辉刚董事长心悦诚服的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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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王早生会长赶到烟台对元亨工程咨询集团公司就行了考察调研。公司董事长李国森和总经理邹芸首先陪同领导参观了公司,汇报了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文化、团队情况、党建情况及元亨学堂等;然后到会议室,重点向领导演示了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BIM的数智全咨平台的具体案例,以及企业在管理机制上的创新探索。王会长听取汇报后,对公司企业文化、党建文化及项目合伙人制的创新做法予以高度评价,就全咨平台的系统集成与监控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鼓励企业大胆实践并重点总结以“共识、共创、共担、共享四共理念”为核心的项目合伙人制的经验,努力实现提质增效减员,为建设项目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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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王早生会长一行又来到淄博,实地调研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单位——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许继文、总经理谢永刚、市协会秘书长胡晓亮及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活动。许继文董事长将公司30年来的发展情况、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实践、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做了详细汇报。王会长对该企业成立30年表示祝贺并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同时对企业未来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王会长指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已成为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监理企业要围绕客户需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各方合作,提升企业综合实力;要善用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建造、数智化等先进手段和方法,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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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调研走访企业和协会,我们深切的感受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领导对行业发展的殷切期待和良苦用心,对监理企业信息化、数智化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明确要求,特别是对山东工程监理与建设咨询服务行业、企业发展的厚爱和指导!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王早生会长此次山东调研的讲话和指示精神,引领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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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丨 建立房屋交付回访制度,优化房屋质量保修服务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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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记者:

刚才的介绍里提到,《意见》明确了高品质住宅的内涵,请问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提出了这样的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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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善东:高品质住宅的内涵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6个维度、48个字的定性描述。这是骨架,是核心,是对高品质的全面阐释。“质量优良、安全耐久”,是指要解决住宅常见质量问题,在安全性、耐久性上有保证。注重延长建筑寿命与可变的适应性,有效延长资源利用时间,提高资源利用率。“功能优化、健康舒适”,是指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综合考虑室内环境、数字家庭、适老化等因素,优化空间布局,满足住、读、厅、厨、浴等基本功能。同时,按照健康住宅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健身、交流、消毒等多功能空间,让住宅更健康、更舒适。“环境优美、便利宜居”,是指以市民需求为导向,落实完整社区和五分钟生活圈要求,充分利用社区综合配套资源,合理布局教育、养老、公共服务、商业等配套设施,足量科学配置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适度提高绿地率,鼓励立体绿化方式,创造优美居住环境。“设施完善、技术先进”,是指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为住宅全周期的有力支撑,建立基于BIM的建筑运维管理系统平台,提高建筑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使用者对便利性的需求,为提升居住生活品质提供支撑。“低碳绿色、节能环保”,是指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高品质住宅应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注重采用自然采光、通风、节能、节水等适宜配套技术产品,广泛使用健康、环保、绿色的新型建材,降低住宅全生命期的资源环境负荷。“服务精细、邻里和谐”,是指制定与高品质住宅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标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创新“物联网+维保”服务模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居家养老等服务业态,创造和谐邻里环境。

二是两句话的定位描述,即“体现人文美学价值、引领美好居住生活发展方向”。这类似两只翅膀,是对高品质住宅内涵的拓展和提升。高品质住宅要“体现人文美学价值”,一是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包括气候、环境、资源等因素,尽可能顺应、利用和尊重富有特色的自然因素,创造自然与人工相结合的美好环境;二是要传承优秀地方文化,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高品质住宅应扎根于当地生生不息的文化之中,从中汲取营养,延续历史文脉并创造新的文化。高品质住宅要“引领美好居住生活发展方向”,一是符合绿色、健康发展方向,满足绿色生态发展和居民健康生活要求,保证住宅建筑节能环保、绿色低碳、舒适健康;二是提高住宅设施配套水平,通过完善设施设备、园林景观、适老养老、休闲休憩、运动场所等,使居民生活更加便利、舒适;三是引领居住生活发展,要通过提供更加智慧化、数字化的环境、设施与服务,促进居住者生理、心理、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得以提升、优化。

三是“广大群众普遍认可的好房子”的定向描述。这就像一根天线,是个方向的引领。房子好不好,群众说了算。住房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要靠高品质住宅来引领,要更多地从居住者实际感受来验证。高品质住宅初步探索了从“有房住”到“住好房”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路线,但其本质是提升广大群众在居住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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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记者:

高品质住宅质量是关键,山东省出台的高品质住宅建设指导意见,对提高新建住宅质量有哪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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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刚: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质量至关重要。提升住宅品质,从“事前防控、事中控制、事后保修”三个方面聚力提升。

一是聚力加强常见问题防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虽然不会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但会影响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而会给居住者带来很大困扰。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常见问题,将持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把防治工作纳入质量监管重点工作,通过深化防治专章设计,编制专项治理施工方案,大力实施样板引路,公布一批推广和限制淘汰材料产品技术目录等有力措施,重点整治渗漏、裂缝、空鼓、管线不通等常见问题。加快完善质量信息社会监督机制,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信息进行公示。

二是聚力提升验收交付质量。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行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同标准竣工交付实体样板、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和提级验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验,逐户、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验收并存留影像资料。涉水房间进行防水层、面层两次蓄水试验,单体工程抽取15%以上数量的外窗进行压力淋水试验。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施工阶段,创造条件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正式交房前,组织业主入户查验,查验问题整改满意后再收房。

三是聚力优化质量保修服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竣工后,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载明在永久性铭牌上,全面推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通过落实建设条件意见等方式,在全国率先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进行调整延长,倒逼参建单位主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实施房屋交付回访制度,在质量保修期到期半年内,对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易渗漏部位进行回访普查,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重新约定再保修期限,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快速闭环处置,提升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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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记者:

大家都希望住上环境优美、功能合理、配套完善的好房子,《意见》对高品质住宅的设计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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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是当前建筑设计的总遵循,好房子首先要有好设计,抓好房屋建筑设计,才能够建设符合时代和人民需要的好房子。制定《意见》,把“提升住宅设计水平”作为重要环节,以高品质设计引领高品质住宅建设,让住户居住更舒心、更安心、更放心。

一是提升居住环境。当前,住宅建设要求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要落实这一要求,要开门搞设计,强化现场调研,依据当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关注人们的生活经验和审美习惯,根据社会时尚元素找寻设计灵感。设计要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的关系,做到与城市色彩、建筑风格、住宅品质相协调,让住户感到舒适宜人。要统筹小区规划布局、组团空间、建筑朝向等设计要素,注重住宅与周围建筑、道路地形、园林绿化等协调一致,使建筑物在整体环境中显得完整统一。鼓励采用屋顶、外墙、结构外平台等立体绿化方式,提高绿地率,营造美丽宜居生活环境。

二是优化居住功能。坚持“以人为本”,住宅设计应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综合考虑室内环境、数字家庭、适老化等因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都有了很大变化。比如,现在居家养老的多,老年人喜欢阳光,就要设计进深小的客厅。另外,后疫情时代又带来了消毒防疫需求,可以考虑在门厅、玄关设置洗手台。住宅设计要结合当地家庭人口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设计既具备传统的住、读、厅、厨、浴等基本功能,又满足现代生活休闲休憩、居家办公、消毒防疫等功能的住宅。同时,要充分考虑二孩三孩家庭、家居适幼等因素对户型设计、功能结构的新要求,合理划分住宅功能分区,加强厨卫、客厅、窗台、室内台阶等细部处理。适当加大空间尺度,层高不小于3米,满足住宅的休憩、娱乐、办公等混合功能使用,使设计更人性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生活需求。

三是完善配套设施。要以业主需求为导向,落实完整社区和五分钟生活圈要求。结合项目交通条件,合理设计出入口,按照“人、车、非机动车”分流设计,提高出行便利性。提升车位配建标准、车位面积,车位配比不低于1:1.2,面积不小于2.5×5.3m,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100%预留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充分考虑居民和“一老一幼”生活便利性等要求,统筹考虑小区周边设施配套情况,规划建设养老、托幼、购物、餐饮、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小区内宜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地、健身步道、社区食堂、会客厅、日间照料中心等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方便群众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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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们了解到,淄博市在推进高品质住宅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性工作,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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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明:淄博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政府引导、高位推动,做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顶层设计。成立了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机构负责商品住宅品质提升工作,加快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强化闭环管理。先后出台了《新建房地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闭合式”监管工作方案》等指导性文件近40个,建立起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联合审查源头管控、部门联合巡查过程监管、联合验收和交付监督终端把关等全链条监管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品质提升要求落实落地。三是强化要素保障。多次组织召开项目推介会,拿出最优质的土地和住宅项目倾力推介,为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提供要素保障。同时,将高品质住宅建设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商品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依据。

二、坚持需求传导、全程互动,把好“三个关口”。一是把好设计关。出台了《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从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施工质量等4个方面出台品质提升指引。今年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升级,在原128条指引的基础上增加到172条,比如,在规划设计方面,增加了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相关内容;在建筑设计方面,将住宅层高提高至3米以上,真正从标准规范上引领住宅品质提升。二是把好质量关。在全市同步实施了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保证了送检材料的真实性。2022年,在全市推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形成了“5+N+1”全方位参与的“两阶段、三结合、四强化”模式。三是把好售后关。2020年出台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建立从受理、处置到反馈、回访的闭合工作机制,变被动应诉为主动服务。

三、坚持企业主导、积极行动,拓展“三个推广”。一是推广高品质试点项目。根据项目位置、消费定位、周边配套等开发建设高品质住宅,今年选取4个项目作为品质试点培育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方案联审、联合巡查等措施对试点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跟踪服务,以点代面,推广高品质试点项目。二是推广绿色节能建造。大力推广应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成熟适用的装配式装修技术,实现高品质住宅部品部件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三是推广智慧住区建设。编制了《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推动智慧住区与现代物业管理紧密结合。积极探索采用低能耗建筑技术,使用被动式建筑要素,推动住宅建设更加智慧化、人性化。

《意见》的发布,体现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的重视和支持,为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淄博市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把住宅品质提升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在政策供给、转型创新、标准规范上不断探索,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

新黄河记者:

《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政府搭台”,接下来“唱戏”的“主角”是开发企业,请问,将如何发挥房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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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保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积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引导开发企业以匠心情怀持续研发应用住宅品质提升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着力打造“绿色、生态、宜居、智慧”的新一代住宅。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引导:

一是强化政策激励。指导各市落实《意见》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细则,加快构建高品质住宅建设制度体系,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装配式建筑等一体化推进。对认定为高品质住宅的开发项目,可通过财政补助、税费减免、容积率奖励等给予激励;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时给予支持。对开发建设高品质住宅的企业,在资质核定、拿地开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培育和发展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的良好市场环境。将高品质住宅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是强化试点示范。指导各市选择区位优势好、配套设施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建设阶段就提出高品质住宅建设要求,作为高品质住宅建设试点。通过试点项目建设,探索政策支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要素保障体系,引导形成一批高品质住宅建设的建造施工、材料供应和开发建设知名企业,带动住宅品质全面提升。充分发挥房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积极参与高品质住宅建设,形成政企良好互动。对于高品质住宅项目,优先推荐参评“鲁班奖”“广厦奖”、评定“泰山杯”等相关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奖项,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房展会、专题论坛、企业座谈会、优秀案例评选、试点项目推介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线上平台以及售楼处、样板房等线下载体,广泛宣传高品质住宅性能、功能、使用等方面优势,提升市场认可度。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关注度,营造共同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的良好氛围,实现山东住宅品质整体提升。

四是强化协同推进。协同自然资源、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研究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推进有关政策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把高品质住宅建设与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起来,指导各地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提前谋划、统筹谋划,加大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和优质地块供应,推动形成一批高品质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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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丨 山东出台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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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介绍《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意见》出台背景和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群众住房工作,多次强调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充满期待,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解决好住房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今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大力提高住房品质,为人民群众建设好房子。当前,随着城镇化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住房观”正在从“有房住”向“住好房”转变,对绿色、健康、智慧的高品质住宅需求日益增长。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全面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是推动山东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大步迈进的必经之路。

2022年10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负责同志以及省内知名设计单位、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的高品质住宅建设专家指导组,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充分论证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经反复修改形成《意见》初稿,并赴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建部住宅产业化中心等单位听取意见建议。5月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底印发实施。

二、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住宅是人民群众生活的最重要场所,居住品质是生活品质的核心内容。顺应人民群众对“住得好”的需求,站在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的高度,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从健康、舒适、高品质的好房子入手,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质的居住空间。

(二)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是应对市场发展变化的必然选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配套设施齐全、户型设计合理、质量性能优良的高品质住宅深得市场青睐,群众对绿色、健康、智慧的高品质住宅需求日益增长,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也日渐突出。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国内有些城市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可以说,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正当其时,必将大有作为。

(三)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是房地产业新发展模式的重要内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更多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发,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型,有序构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新模式。房地产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阶段、快速发展阶段、高速波动阶段、促稳保价阶段,现在已进入深度调整期。前几个阶段主要注重量的增长,通过快速开发提供大量商品住宅,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当前,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注重质的提升,加快建设高品质住宅,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

(四)加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是落实“走在前、开新局”要求的实际行动。“走在前、开新局”是党中央赋予山东的重大使命,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谋划推进工作的目标定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发展和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今年制定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十条”,专门对高品质住宅建设提出了要求。出台《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就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内涵和实施路径。在重点任务部分,围绕“质量、功能、低碳、服务”四个重点,从政策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建造、查验交付、物业运维等环节入手,提出十二项具体要求。在保障措施部分,明确组织领导、政策激励、示范引领、宣传引导等四项具体措施。

(一)明确高品质住宅定位。《意见》提出,高品质住宅应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具备质量优良、安全耐久,功能优化、健康舒适,环境优美、便利宜居,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低碳绿色、节能环保,服务精细、邻里和谐的品质,体现人文美学价值、引领美好居住生活发展方向,是广大群众普遍认可的“好房子”。

(二)解决群众关心问题。一是质量通病。加强渗漏、裂缝、空鼓、管线不通、地漏和烟道返味串味、噪声干扰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对易发常见问题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实行“举牌验收”。二是房屋装修。鼓励高品质住宅精装修交付,提倡个性化、定制化、集成化装修,探索“大规模定制化家装”精装交付模式,实现按需研发、按需组项、菜单购买,避免千房一面并减少资源浪费。三是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制,实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厘清物业和全体业主的权责关系,创造和谐邻里环境。

(三)注重提升居住体验。《意见》要求空间尺度适度加大,住宅层高不小于3米。满足住宅的休憩、娱乐、办公等混合功能使用,合理设置健身、交流、消毒等多功能空间,推广增设玄关处消杀功能等创新做法。配备非接触式门禁系统、带除霾、热量回收功能的新风系统和全屋水净化系统。优化入户动线,宜设置地上地下双大堂,鼓励室内空间拓展。落实完整社区和五分钟生活圈,利用社区综合配套资源,合理布局配套设施、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车位配比不低于1∶1.2,面积不小于2.5×5.3m。100%预留电动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适度提高小区绿地率。

(四)建立品质保证制度。一是建立设计回访制度。提高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开发和施工企业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随意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二是建立房屋交付回访制度。对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易渗漏部位进行回访,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重新约定保修期限,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闭环处置。三是推行房屋定期体检和质量保险制度。以市场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积极开展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工作,解决好既有房屋维修资金来源问题。《意见》还要求落实“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实施工地开放日制度,保证业主享有购房信息知情权和施工质量监督权。

(五)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覆盖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交付使用和指导监督全过程。在工程质量上,提出提升住宅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品质意识。在智慧住宅上,引入“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全生命周期思维。在验收流程上,要求充分利用数字化平台实现开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物业服务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BIM运维相结合,实现多维度一体化物业服务体系。在指导监督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实现项目建设运营全周期综合管理。

(六)明确建设关键技术。一是装配式技术。鼓励高品质住宅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应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集成吊顶、架空楼面、模块化隔墙、管线分离等成熟装配式装修技术。二是低碳技术。高品质住宅应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使用5种及以上绿色建材认证的材料和部品,且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鼓励在高品质住宅项目中率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三是BIM技术。高品质住宅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应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BIM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四是智慧技术。依托智慧城市技术支撑,打造住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便民利民的住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意见》要求加强科技研发,鼓励有关单位组建高品质住宅研究实验室,探索研究高品质住宅建筑使用技术,编制标准化技术图集。

(七)明确支持政策措施。《意见》提出,高品质住宅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一定比例上浮。优先将相关技术纳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促进转化应用。高品质住宅项目可适当放宽销售备案价格上限,对应的开发企业在参与招投标和信用评价时享受适度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对开发企业配置高于现行标准规范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采用精装修交付的商品住房,装修费用计入购房贷款基数,不计入缴纳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基数。优先推荐高品质住宅项目申报广厦奖、泰山杯、詹天佑奖等奖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守好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的初心,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认真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包括制定《意见》配套技术文件,编制标准化技术图集,定期发布推广目录和指南;开展高品质住宅建设试点示范市、示范县、示范项目建设,打造一批精品住宅项目;发挥好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住宅品质全面发展和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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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派驻东明县第一书记工作组赴住建系统部分行业协会开展乡村振兴对口帮扶对接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77日下午,省住建厅派驻菏泽市东明县第一书记工作组组长宗勇一行3人赴住建系统部分行业协会开展乡村振兴对口帮扶工作对接活动。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主任宋春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活动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党支部书记贾燕主持,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党支部、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党支部书记、领导及相关党员同志共15人参加活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既是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自身实干成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广阔舞台。
为贯彻落实620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召开的“山东省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暨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会议”精神,4家行业协会在与省住建厅派驻东明县第一书记工作组深入对接后,召开此次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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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宋春主任和第一书记工作组一行参观指导了我会党支部的党建文化长廊,听取了党建品牌建设工作汇报。交流会议上,我协会党支部汇报了参与“双百扶贫”、乡村振兴活动的情况。5年来,我协会联合会员单位先后帮扶了菏泽成武县九女集镇、东明县刘楼镇姚庄村、济宁鱼台县缪集村,为乡村硬化道路、安装路灯、美化村容村貌、更换乡村小学的师生桌椅、走访慰问老党员、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等累计帮扶资金50余万元。随后,与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和对接,了解第一书记村的需求、下一步帮扶工作重点,确保帮扶工作精准有效。宗勇同志代表第一书记工作组和帮扶村向各协会党支部赠送锦旗、铜牌,感谢协会党支部长期以来对乡村振兴工作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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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宋春主任作总结讲话,对各协会党支部在党建、“双百扶贫”、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给予肯定,并指出各协会党支部要继续加强党建品牌建设,打造党建品牌工作亮点,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乡村振兴工作积极献计献策,要敢于担当,勇于承担起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提出整合帮扶资源的新思路、新模式,谋长远、办实事、见成效,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乡村振兴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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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根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注册字〔2019〕2号)精神,2023年度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3日举行现将工作有关事宜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考试设基础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客观题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主、客观题

   (一)《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报考。考全科级别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一科专业级别的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专业科目。

   (二)本次考试依据《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 265 号)。

(三)考试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明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131号)执行。基础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专业科目为每人每科70元。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报考条件

(一) 报考 2 个科目条件 (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 级别)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 号)关于调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 (或高等职业教育) 学历, 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 1 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 (或高等职业教育) 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 2 年;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 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 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条件 (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一科”级别)

合上述报考条件中第(一)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基础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已取得山东省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含水利工程专业)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 (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 (认证) 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 (土建专业评估通告)〔2021〕第2号为准)。

考全科成绩滚动

上一年度(2021年度)已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中一门科目的,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后系统自动显示报考级别为“考全科(成绩滚动)”。如有基础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合格成绩的,可以申请更改报考专业;本年度申请更改报考专业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成绩无效。

(增报专业考试 (报名系统中选择“增专业”级别)

已取得山东省颁发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 报名条件说明

1.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2.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3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工作年限。用后学历报考的,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实习期和脱产学习时间除外)。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

报名组织及考区设置

本次考试在全省16个设区市设置考区。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具有山东省户籍或现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山东省的报考人员方可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须选择户籍或现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设区市(考区)进行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时间安排

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考,有关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见附件。

1.网上注册、报名时间:2023年7月12日9:00-7月1816:00。

2.资格审核时间:2023年7月129:00-7月1916:00。

3.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7月209:00-7月2716:00。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缴费成功后无法退款。

4.网上打印电子票据时间:缴费完成24小时后,即可打印电子票据,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7日24:00。

5.准考证打印时间:报考人员需登录“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打印时间:2023年9月18日9:00至9月23日14:00。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共同做好本市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包括网上审核和现场审核。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经查实应试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者,考前由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的主管部门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后取得成绩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取得资格证书(含增项)的,由证书颁发机构宣布资格证书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共同做好本辖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应试人员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三)请应试人员考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及时关注官网发布的有关通知及提示,严格按考区相关要求参加考试,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报名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流程

(一)网上注册

 1.所有报考人员需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专题专栏”栏目—“业务系统”—“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点击“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报名入口”,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进行个人账号注册;已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注册账号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即可。

 2.报考人员账号或密码遗忘的,可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采用“手机号+验证码”或“邮箱+验证码”方式找回。

 3.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前,应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并保存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报名表、准考证、考场座次表、电子证书,请报考人员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

 5.报考人员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有关条件和信息填报要求,了解不实承诺后果,守信践诺。

(二)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登录系统后在“个人中心”完善基本信息和学历信息,点击“个人服务”→“考试报名”→“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入口”进行报名,填写报考信息。

 2.下载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在“个人承诺”栏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报名系统。在上传报名表前务必要认真反复检查,重点检查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防止选错报名点(考区)、考试级别和专业科目,以及避免错传照片等。凡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错填个人信息、错传照片或错报级别、专业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资格审核

12022年因疫情取消本项考试的考区未申请退费或未退费成功的考生,需登录报名系统完善个人信息。若本次报考科目不变,系统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免于资格审核,不再缴费,可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未在报名规定时间内提交信息的,视为放弃报名考试。

 2.报考人员在系统填报的学历(学位)、专业、毕业年限等信息,与“学信网”“社保库”“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库(山东)”“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库”等平台数据进行信息比对。比对成功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待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

 3.未通过信息比对的,均需按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原则上报考人员上报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待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

 4.对填报信息、上传原件扫描件存疑等未通过市级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按照系统人工提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在线验证/认证报告PDF版等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交。

 5.以下两种情况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按照系统人工提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在线验证/认证报告PDF版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交。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报考人员。

2)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二、报名注意事项

(一)有关学历要求

 1.报考人员2002年至今取得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可在线自动比对。

 2.学历信息不在自动比对范围的2002年及以前取得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的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

 3.国(境)外学历请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市地审核前或市地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已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其照片、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报考人员在注册账号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中是唯一的,请报考人员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报考人员手机号码变更,请及时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我的档案→我的信息→个人信息中变更本人的手机号码。    

 3.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无法修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

三、考试纪律及答题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须同时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证件类型须与考试报名时一致)原件参加考试。注意“准考证”不要有其他人为标记,否则影响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考试所在地考试主管部门登记处理。

 2.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3.考试实行闭卷考试,原则上考前30分钟组织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

 4.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5.为保障考试公平公正。考试期间考场内实施全程全覆盖监控并录像,监控视频录像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

 6.《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为主、客观结合题。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客观题用2B 铅笔填涂,全部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和回收。

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为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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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看),修订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为做好202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一)年报

1.范围。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填报。

2.时间。企业于2023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1)扫描件。

3.审核。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明确科(处)室和负责人,通过“统计调查系统”认真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3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月报

1.范围。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填报。

2.内容。2023年7月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个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将统计数据作为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各项数据,认真、及时做好指导、催报、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审核发现企业填报出现错误的,一律退回并督促企业及时修改。对于催报不及时、数据逻辑错误的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通报。

(二)有关企业要落实好专人负责统计,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附件),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凡是未按时填报、填报信息不全、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评价,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对象。

(三)企业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在上报过程中,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技术服务联系。

(四)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7月10日前,将《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王晓宏,0531-51765165技术咨询010-88018812、010-88018813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

 

附件:1.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2.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信息表

  附件1-2.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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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监理从业人员十严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0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会依据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监理从业人员十严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7月5日


山东省监理从业人员十严禁

 

1、严禁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脱离岗位。

2、严禁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包庇隐瞒质量、安全事故。

3、严禁监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供货商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或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

4严禁监理人员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严禁监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严禁监理人员利用职权向被监理单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严禁监理人员接受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及其他消费性活动;报销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严禁监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单位食堂免费就餐;

9严禁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从事直播等与监理工作无关的事项。

10严禁监理人员使用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货商提供的车辆及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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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9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监理捍卫工程质量安全的倡议,强化行业自律,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我会依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有关规定,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制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7月5日     


 

 

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秘书处安排专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范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省协会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

2、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在山东省区域内;

3、违反省协会自律公约的行为。

第二章  督促检查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自律公约,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履约情况。

第五条 省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及时掌握了解履行自律公约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六条 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以电话、信函及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

(一)  投诉举报专线:0531-87061721;

(二)  信函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三)来访受理:对来访的投诉举报人员,省协会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单独接待,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七条 省协会只受理实名投诉举报,举报人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单位举报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提供投诉举报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第八条 电话记录、信函和来访投诉举报的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保密管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

第九条 省协会受理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范围;

(二)投诉举报的内容事实清楚,线索明确,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

第十条 省协会处理投诉举报,应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 省协会在7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 60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情况复杂时,可再延长6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协会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展开调查,必要时商请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和地方协会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省协会秘书处根据投诉举报的情况成立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省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调查与核实。相关单位及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不得泄露有关调查的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组工作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自律公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协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提交省协会理事长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省协会理事长会议研究作出是否惩戒处理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惩戒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取消申报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5A级考核评价资格;

(三)省协会通报批评;

(四)暂停或取消省协会会员资格;

(五)暂停从业人员“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的使用,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资格;

(六)建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或依法处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投诉举报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单位办理投诉举报事务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提起投诉举报,办理有关投诉举报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单      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代  理  人:                               (签字)

代理人电话:                                  

 

                                      年  月  日 

 

 

下载:

附件 投诉举报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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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监理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202381日前反馈给我们。为便于及时沟通对接,意见建议要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51765165电子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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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贾表帅1082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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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潘瑞利1202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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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参加大观园片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联合主题党日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线,在“七一”建党节来临之际,6月27日下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党员赴山东省廉政教育馆参加了大观园片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联合主题党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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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解员带领下,同志们依次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全面从严治党在山东”“弘扬优秀传统廉政文化”等展厅并倾听讲解系统了解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并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为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胜利提供坚强保障的光辉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部署和成果。在宣誓厅里,全体党员干部在鲜红的党旗下庄严宣誓,重温入党誓词,牢记对党的庄严承诺,坚定为党的事业、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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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观学习,广大党员干部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洗礼和警示教育,内心受到触动和强烈的震撼,达到了“以学育廉、以正弘廉、以案警廉”的教育效果,既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又丰富了廉政文化知识,是一堂生动的党性教育和廉政教育课。大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守纪遵规走在前,筑牢忠诚干净担当的思想根基,起到示范表率作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心存敬畏、心存戒律,坚守底线,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在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严于律己,认真履职,勇毅前行,积极作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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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建办市函〔2023〕16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情况,我部修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请按要求做好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2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

  4.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010-58933790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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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新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换发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培注字〔202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5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全省将于202371日至8月31日开展新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电子证照启用时间、范围

1.自202371日起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安管人员可直接登录“爱山东”APP进行新版电子证照的申领、下载打印、亮证使用及查询验证。新版电子证照样式见附件1。

2.自202371日起有效旧版电子证照安管人员的新版电子证照换发将分批次进行。全省旧版电子证照数量较多,信息管理系统将采取批量处理方式生成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约需两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71日至7月15日,持有旧版A证电子证照人员登录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B、C证不需要补充)7月1日至8月31日,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将批量生成新版电子证照。自2023年9月1日起,持有旧版电子证照人员可直接登录“爱山东”APP进行新版电子证照的申领、下载打印、亮证使用及查询验证。

急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人员,可在登录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后,直接进入该系统“个人服务”➜“我的证书信息”手动生成新版电子证照,再登录“爱山东”APP进行新版电子证照申领、下载打印、亮证使用及查询验证。

二、新版电子证照证书编号

根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新版电子证照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中的代码由“C”调整为“C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代码保持不变。

新版电子证照查验方式  

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 https://zlaq.mohurd.gov.cn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

3.“爱山东”APP

4.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s://117.73.255.95:8081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压茬推进,确保新版电子证照换发工作高效高质完成。各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启用安管人员新版电子证照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企业、从业人员咨询回复和疑难问题整理上报等事项,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告知。各市要做好启用新版电子证照相关政策、技术等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渠道转发本通知,确保每一家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知悉相关政策、要求。

(三)夯实企业责任。用人单位要统筹组织好本企业安管人员新版电子证照的申领及使用等工作,安排专人帮助相关人员补充个人信息、申领新版电子证照。如遇有问题,请以企业为单位及时汇总,反馈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各市主管部门业务咨询服务电话见附件2。

新版电子证照技术咨询服务电话:021-62567262。

 

附件:1.新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样式

2.各市主管部门业务咨询服务电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6月27日  




附件1

 

新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样式

 

 


附件2

 

各市主管部门业务咨询服务电话

 

序号

市主管部门

办公电话

1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1-61378779

2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2-66209611(证书管理)

0532-85068016(建筑培训考核)

0532-86669669(市政培训考核)

3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2-86151370

0532-86611027

4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3-3115672

0533-3116597

5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632-8688688

6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0546-8951806

7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5-6896203

8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6-8080716

9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7-3239892

10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8-8333468(证书管理)

0538-6917178(培训考核)

11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631-5897069(证书管理)

0631-5231780(培训考核)

12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633-7979322

13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0633-7979580

14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9-8610281

15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4-2239727

16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635-8493101(建筑企业)

0635-8492661(市政企业)

17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43-3222530

18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0-516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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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办字〔202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626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精品优质工程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程泰山杯(以下简称“泰山杯奖”)为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后,按照批复内容、数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泰山杯奖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引领发展方面的最高综合性奖项,评选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和山东企业在省外区域依法建设并竣工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工程应在工程质量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在质量综合管理、建筑业发展、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消防技术、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业、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运维等十大方向中至少一个方向上具有突出引领性。

第四条  泰山杯奖数量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结合各设区市和有关方面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建议推荐数量。

第五条  泰山杯奖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和质量第一、好中选优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泰山杯奖表彰奖励对象为获奖工程项目,同时公布主要贡献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泰山杯奖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成立泰山杯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评选具体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领域泰山杯奖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泰山杯奖分为质量综合管理、建筑业发展、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消防技术、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业、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运维10个行业方向,申报工程项目选择10个行业方向的某一方向为主进行申报,同一工程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多个方向已获得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不予另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二)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绿色要求,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水平较高,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综合效益显著。

(三)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已完成备案,住宅工程已同步完成室外配套工程建设且实际入住率不低于50%。

(四)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达到申报方向有关要求,涉密工程未经脱密不得申报。

(五)积极参与省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类创建活动,采用BIM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取得创新突破。工程项目(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最新适用版)应不少于6大项。

(六)工程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涉黑涉恶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处理处罚、通报批评,未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报单位和人员不存在严重失信等影响作为表彰对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所申报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泰山杯奖实施全过程培育,新开工计划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工程开工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由主申报单位会同有关参与建设管理单位,制定泰山杯奖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备案,现场公示创建目标,严格对标实施。

第十三条  泰山杯奖年度组织申报文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发。符合申报条件工程项目申报泰山杯奖,应根据要求按行业方向分别向设区市主管部门申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照泰山杯奖评选条件,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料初审和现场核查,结合日常掌握情况,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并分别出具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推荐意见,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综合评审,综合形成拟表彰工程项目名单,通过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拟表彰工程项目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正式发文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于公布的泰山杯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有关规定指导落实优质优价奖励费用,对相应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在评优树先、创建示范等方面给予激励,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并与招标投标挂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创建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培育对象建设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做好对申报工程项目的初审核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有关参与建设管理人员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泰山杯奖称号,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十九条  对已公布的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突出问题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泰山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泰山杯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泰山杯奖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一条  参与泰山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参与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有关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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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赵云霞等3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淄博).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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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东北片区个人会员业务辅导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2023.6.jpg2023.62.jpg2_2023.6.jpg2023.64.jpg2023.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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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鲁建质监函〔2022〕1号)要求,经个人自愿申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刘杰等251人(含预拌混凝土28人,检测40人)为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专家(见附件1),确定于飞等242人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专家(见附件2),确定贾先凤等31人为扬尘防治专家(见附件3)。

组建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智库),聘请嵇飙等35名质量专家(见附件4)为工程质量咨询委员会委员(智库专家),聘请宋义仲等12名专家为工程质量咨询委员会(智库顾问专家),聘请张英明等35名安全专家(见附件5)为建筑安全咨询委员会委员(智库专家)。现予以公布。

入库专家要积极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政策咨询、标准编制、督导检查、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科学、公正、严谨、廉洁履行职责,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对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入库专家,将及时清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求在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专家,也可自行组建专家库。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专家

   2.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专家
                 3.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扬尘防治专家
                 4.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咨询委员会(智库专家)
                 5.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智库专家)

下载:附件1-5.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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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5月26日         

 

 


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城乡建设领域是碳达峰重点领域之一。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节能减碳,是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绿色节能建筑、绿色宜居社区、绿色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城乡等建设,确保城乡建设领域如期实现碳达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坚持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准确把握全省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任务,统筹考虑各类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制定减碳要求。按照差异化发展策略,构建符合不同区域特征和发展任务的绿色低碳发展体系。

2.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推动碳达峰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紧密结合,建设高品质建筑、打造绿色社区、创建宜居城乡,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进人民福祉,让人民群众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注重全局性谋划,将碳达峰目标要求纳入城乡建设领域整体布局,一体化推进节能与减碳,加强顶层设计,注重规划指引,强化结果控制,合理把握工作节奏,整体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4.创新驱动,协同发力。坚持创新引领,强化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科技创新,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完善技术产品供给,强化试点示范带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双轮驱动、协同发力,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法规政策和体制机制初步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建设方式加快从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建筑能效水平稳步提升,绿色建造方式加速推广,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建设领域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

到2030年,全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进一步增强;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水平大幅提高,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高品质绿色建筑规模持续增长,绿色建造方式广泛推行,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

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全面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系统性变革全面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治理现代化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设,人民生活更加幸福。

二、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

(四)合理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空间结构,构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高效有序、紧凑宜居、交通便利的城市格局,加快形成集约紧凑低碳的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促进国土空间均衡开发。统筹城市生态廊道、通风廊道、景观视廊、滨水空间和绿道建设,构建与自然相连通的生态廊道网络。加大提升主城区和新建城区道路网密度,主城区道路网密度大于8公里/平方公里,合理布局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通道设施,到2025年全省新增城市道路6000公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新建建筑密度、高度管控,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稳步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推动“拆改留”到“留改拆”转变,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

(五)开展绿色低碳社区建设。推广功能复合的混合街区,倡导居住、商业、无污染产业等混合布局。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执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相关设施,到2030年,全省各设区市的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提高到60%以上。探索推进零碳社区建设,引导可再生能源进入社区能源消费终端,推进社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到2025年全面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累计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40万户。通过步行和骑行网络串联若干个居住社区,构建形成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居家养老、家政、托幼、健身、购物等生活服务。鼓励“部分空间、部分时间”、电力需求侧响应等绿色低碳用能方式,倡导使用智能插座。鼓励居民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引导选用绿色家电、高效照明、节水器具等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六)加快发展绿色宜居住宅。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鼓励大开间、小进深,充分利用日照和自然通风,降低住宅能耗。推行灵活可变的居住空间设计,减少改造或拆除造成的资源浪费。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将绿色性能主要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住宅中推广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延长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提高住宅建筑设计水平,提升采光、通风、隔声、空气品质以及健康卫生等方面的性能,营造绿色宜居的室内外空间和环境。大力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交付使用,推进整体卫浴、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鼓励全装修商品住宅加装新风系统。鼓励物业企业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充分运用5G、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共用设施设备智能化维修养护水平,加强住宅共用部位维护管理。

(七)提高城镇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加强供热、供气、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管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清洁热源、供热管网等建设改造,到2025年新增地下综合管廊120公里,到2030年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比2020年下降5个百分点。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大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到2025年,设区市全部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7.9%以内。推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到2025年,新建改造城区污水管网5000公里、雨水管网5000公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实现“双清零”,全省6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出水达到准IV类水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推广污水处理节能节电新技术,加强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城市(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类建设项目同步执行海绵城市标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减少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可渗透面积比例达45%。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机制,到2025年,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95%,5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模范县,203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推进城市绿色照明,推广遥测、遥控、遥信等路灯智能控制系统,合理控制景观照明,节能型灯具应用率保持在100%,到2030年,30%以上城市建成照明数字化系统,LED等高效灯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八)增强城市绿化碳汇能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构建“绿心、绿楔、绿环、绿廊”等结构性绿化体系,通过“留白增绿”、见缝插绿、拆违建绿、破硬增绿等形式拓展绿化空间,系统推进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建设,着力建设居民身边小而美的口袋公园、小微绿地,构建高低搭配、均衡分布的多层级公园体系,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优化城市绿化植物碳汇结构,用近自然、群落式、低维护、可持续的方式营造城市生态空间,提升城市绿地固碳增汇效能,科学构建园林绿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城市绿化养护运维,科学选用绿化方式和绿植种类,优先选用本地苗木,推广节水型低成本维护园林绿地。到2025年,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5%,建成区绿化覆盖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5平方米,建成城市绿道1万公里;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9%。

三、统筹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和乡村建设

(九)推进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加快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提高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构建集约节约、尺度宜人的发展格局。县城建设要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实现县城与自然环境融合协调。统筹县城、中心镇、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推广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建设方式。加强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管控,实现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鼓励建设连续通畅的步行道、自行车道网络,县城内部道路红线宽度不宜超过40米,广场集中硬地面积不宜超过2公顷。综合考虑消防救援能力,合理确定新建建筑高度,重点发展中低层住宅,严控高层住宅无序发展。

(十)建设绿色宜居乡村。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农房和村庄建设选址要安全可靠,尊重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脉络。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城镇或村庄聚集,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塑造乡村特色自然风貌。加强供水、排水、道路等设施建设,推行微动力、低能耗、低成本的运行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推动生活垃圾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推进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

(十一)推广绿色低碳农房。积极推广农房设计、建造绿色低碳技术产品,推动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各类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率先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结合清洁取暖改造同步实施既有农房节能(绿色化)改造,支持发展星级绿色农房和低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农房,到2030年建成一批绿色低碳农房试点示范项目。积极推广轻型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新型房屋建造方式,鼓励就地取材和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

(十二)推动农房用能结构调整。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生活热水、供气、供暖、供电等方面的应用。推进农房光伏屋顶行动,实现光伏发电自产自用、余电上网。因地制宜在新建农房中采取清洁供暖方式,鼓励农作物秸秆、树枝等生物质清洁高效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炉具、生物质锅炉、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到2025年力争9个非通道城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推动乡村进一步提高电气化水平,鼓励炊事、供暖、照明、交通、热水等用能电气化。

四、提升建筑全链条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十三)全面推广绿色节能建筑。研究制订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积极采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隔音降噪等融合生态共享理念的建筑设计方式。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超高层建筑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绿色低碳相关试点示范,适时开展省级绿色低碳城市建设试点。“十四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以上,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面积1亿平方米,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到2023年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83%节能要求,2025年前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加快推动近零能耗建筑及低碳建筑、零碳建筑建设,积极发展产能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市及城市新区等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低碳(零碳)建筑集中连片示范区。

(十四)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水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鉴定评估,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统筹编制改造专项规划,重点开展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提升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同步提高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鼓励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抗震加固、消防设施提升改造等中,统筹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实施超低能耗或绿色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3000万平方米,力争到2030年具备节能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实现应改尽改。创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以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四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到2030年,力争所有设区市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创建并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十五)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积极发展城镇分布式光伏系统,重点推进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建设, 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工业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推动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光伏系统+储能设备+直流配电+柔性用电)、蓄冷蓄热、虚拟电网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面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因地制宜推广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等热泵供暖供冷技术。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消耗比例达到10%,到2030年达到1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到2030年全省清洁供暖比例达到85%以上。推动城市或区域余热综合利用,到2025年完成大容量高效机组余热供暖改造1.5亿平方米,工业余热供暖改造面积力争达到5 亿平方米。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鼓励现有生物质直燃电厂实施供热、供冷改造。依托沿海核电项目,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开展核电余热供热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核能零碳”供暖城市。新建超低能耗建筑原则上采用分散供暖,不再采用市政集中供暖。逐步建立以电力为主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设计,推广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及高效节能电气设备、家用电器等,实施建筑供暖、空调、电梯、照明等系统能效提升改造。到2025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55%;到2030年,公共建筑电气化比例达到30%,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65%。

(十六)提升建筑绿色低碳运维水平。统筹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等工作,2025年前,完善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能效评价等标准,逐步实施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对接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省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建筑能源和资源消耗实时监测与统计分析。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对空调、电气、给排水等系统进行综合效能调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推动标识证书在交易、租赁等环节的应用。鼓励建设区域智慧供热、供冷运营管控平台,采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AI)技术等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到2030年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动老旧供热管网改造,降低热网输送损失,到2025年,城镇民用建筑单位面积综合供暖能耗比2020年降低20%以上,到2030年降低30%以上。

(十七)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推行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一体化装修的绿色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积极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住宅,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因地制宜发展木结构,推广装配化装修,到2025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40%(其中济南、青岛、烟台3市达到50%以上),到2030年达到60%。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推广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技术,开展智慧工地创建活动,创建国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到2025年,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打造应用场景100项以上。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建筑材料损耗,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部采用绿色施工方式;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降低20%。

(十八)发展应用绿色低碳建材。推行绿色建材认证,重点推广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高效保温材料、节能中空门窗、结构保温一体化墙板等技术产品。抓好国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城市政策实施,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及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70%。大力发展性能优良的预制构件和部品,加大通用尺寸预制构件和部品生产应用,提高智能化、标准化水平。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推广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提高建材循环利用率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到2025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200吨/万平方米;到2030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5%。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在摸清底数、把握趋势、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各地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细化方案,合理确定碳达峰总体思路、减碳目标及工作措施,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建筑用电、热力、燃气、煤炭等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目标任务年度自查自评,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自查综合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十)完善推进机制与配套政策。推动城乡建设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将碳排放、能源消耗等基本要求纳入相关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机制和保障措施,制定实施用能总量、用能强度、碳排放控制等管理制度。综合运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对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推动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水平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与近零能耗建筑、低碳与零碳建筑(社区、园区)、既有建筑能效提升与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完善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体系,建立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绿色低碳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用能权交易试点,推行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合理开放城镇基础设施节能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应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二十一)坚持科技引领与创新驱动。加快构建城乡建设碳排放和节能减碳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改造等标准规范,制定修订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能效评价等标准。加快城乡建设数字化转型,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推动数字建筑、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强化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科技创新,加强建筑实际能源消耗及碳排放数据监测技术研究,集中攻关一批建筑低碳关键技术,力争在零碳建筑、建筑“光储直柔”、碳排放大数据等领域取得突破。整合优化行业产学研科技资源,推动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金融机构等组建创新联合体。 

(二十二)注重宣传引导与教育培训。结合“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宣传活动。依托山东省城市建设博览会、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等活动载体,交流展示国内外绿色低碳发展最新科技成果,普及碳达峰碳中和知识,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高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课程,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城乡建设领域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体系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政策宣讲、标准宣贯、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有力支撑和推动全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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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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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广电总局 国管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广播电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委、科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现就全面强化新形势下节水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水情,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重安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要求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强调要大力宣传节水和洁水观念,树立节约用水就是保护生态、保护水源就是保护家园的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节水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

  节约用水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是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性工作、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行动、群策群力。近年来,通过水情教育、节水科普宣传,全民节水意识明显提高。但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全社会的节水观念还不牢,节水意识还不强,节水知识与技能掌握还不够,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文明风尚尚未形成,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强化新形势下节水宣传教育工作,推进节水宣传教育理念、内容和方式创新,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助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绿色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着力宣传节水和洁水观念,推进节水宣传教育系统化、常态化、社会化,营造全社会亲水、惜水的良好氛围,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和国家节水行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普及节水理念、知识、方法和技术等,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创新引领,注重实效。把握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和融媒体发展趋势,大力推进节水宣传内容、方式、机制等创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协同发力,线上和线下贯通融合,不断提高节水宣传教育工作实效。

  ——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坚持全面宣传科普和重点教育培训相结合,聚焦党员干部、在校学生、用水大户、城市和农村居民等重点群体,找准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结合日常生产生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节水宣传教育。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节水宣传教育作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重要抓手,发挥节约用水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用好各地各相关部门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多渠道吸引公众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节水“大宣教”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自觉性明显增强,社会公众节水意识、意愿和能力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现代化的节水宣传教育体系基本建立,节水宣传教育实现系统化、常态化、社会化,爱护水、节约水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和自觉行动。

  三、把握节水宣传教育重点内容

  (四)宣传解读节水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广泛报道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水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全面节约战略、国家节水行动、节水型社会建设、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南水北调受水区全面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节水重大行动的宣传。做好节水重大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划的新闻发布和深度解读,加强宣传普及和跟踪报道,积极宣传节水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政策举措。

  (五)广泛普及节水理念知识。持续加大我国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传播节水和洁水观念,倡导“节水即减排”“节水即治污”等理念,全面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水安全意识。聚焦公众生产生活中各类用水场所、各个用水环节和各种用水行为,通俗地向全民宣传普及节水知识和技巧,推广《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引领公众养成良好用水习惯,培育节水文化和道德文明。加大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理念的宣传报道力度,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宣讲处罚措施。

  (六)推介展示节水工艺技术。公开发布国家鼓励使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目录,开展线上线下技术交流、观摩和展示,加强节水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宣传推广成熟适用节水技术,重点宣传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精准节水灌溉控制、管网漏损监测智能化、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关键技术。加大对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宣传力度,支持举办节水技术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展会活动。

  (七)宣传报道节水经验成效。持续采访报道全国各地在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生活节水、公共机构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效,特别是在强化节水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推广节水载体创建先进经验模式,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节水管理经验,示范带动各行业领域节水。深入挖掘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和典型人物背后的节水故事,宣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公民节水生动事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节水实践。

  四、丰富节水宣传教育方式

  (八)夯实主流媒体宣传阵地。发挥主流媒体的导向作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坚持把节水列入年度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刊播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在行业媒体开辟节水专栏,跟踪报道节水工作动态。策划节水主题新闻采访,联合新闻媒体举行节水系列专题访谈,组织媒体采访团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系列采访报道,挖掘各地节水典型案例。

  (九)构建融媒体宣传矩阵。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和分众化、差异化的传播趋势,构建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数字电视等新媒体深度融合的节水宣传矩阵,形成线上、线下全景式立体化传播的“融媒体+节水”宣传模式,实现重大信息传播同频共振。集中力量做强做优做大节水政务新媒体主账号,办好节水门户网站,开通主要社交媒体节水官方账号,保证信息发布时效和内容质量。

  (十)抓好精准化现场宣传教育。发挥现场“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强、互动性好的优势,采用主题宣讲、咨询解答、展览展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沉浸体验、体育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结合重要时间、重点行动、重大事件,举办节水新闻发布会、节水主题展览和专项推广活动。加大节水知识技能培训和经验技术交流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节水实践能力。

  (十一)打造节水宣传教育品牌活动。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要节点,策划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节水主题活动,办好全国节水创新发展大会,规范举办中国节水论坛,推动节水载体建设,开展工业园区、企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推进“节水中国 你我同行”联合行动,举办全国节约用水知识大赛,组织“节水中国行”主题采访,开展县委书记谈节水活动等,集中力量打造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力的品牌活动,辐射带动社会各界踊跃开展节水活动。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拓展节水宣传教育载体。倾力打造节水科普云展馆,编著通俗易懂的节水系列科普书籍,通过互联网权威发布节水科普词条。组织拍摄全国节水专题宣传片,制作或征集节水主题海报、口袋书、短视频、微动画等宣传品。健全节水信息报送制度,定期编发节约用水信息专报。推动节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机结合,编著节水主题网络文学、动漫、有声读物等文学作品,引导市场主体生产销售节水文创产品,鼓励创作水危机题材的电子游戏和电影、戏剧、音乐、舞蹈、绘画、雕刻等,将节水元素融入文艺精品,增强节水宣传教育内容载体亲和力。依托具备条件的涉水工程、设施、场所和节水载体,建设一批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和科普场馆,发挥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重大水利工程、水利遗产的水情教育作用,为社会公众学习体验节水文化提供窗口平台。

  五、突出节水宣传教育重点群体

  (十三)注重党员干部。开展节水宣传进机关活动,组织建设节水型单位(机关)。推动将节水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院校教学计划,提倡领导干部带头宣讲节水,使各级干部进一步树立节水护水观念,增强水忧患意识和水危机意识。编制节水教育培训教材,加强干部职工节水业务培训,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党政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水意识,发挥良好示范带头作用。

  (十四)注重在校学生。开展节水宣传进校园活动,组织建设节水型单位(学校)。将节水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根据不同阶段学生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加强节水理念知识普及,培养良好的用水行为习惯。推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学科建设,加强高校节水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推进节水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节水社会实践活动,组建青少年节水护水志愿服务队,教育引导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弘扬节水美德,从小养成节水好习惯。

  (十五)注重用水大户。开展节水宣传进企业、进灌区活动,以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为重点组织建设节水型企业,深入推进节水型灌区建设。将节水纳入相关职业教育培训课程体系,组织开展针对重点用水单位负责人、水务经理和管水员的节水公益培训。深入企业、灌区等用水大户开展节水政策技术讲座,大力宣传推广节水减排、节水增效的先进管理经验、成熟适用技术和惠企利企政策,引导其落实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履行节约用水社会责任。倡导用水大户自主开展“我讲节水”等宣讲活动。

  (十六)注重城市居民。开展节水宣传进社区活动,组织建设节水型小区。围绕城镇节水降损,联合城市街道和社区管理机构加强节水宣传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作发放简明易懂的居民生活节水指南,向社区居民科普生活节水常识,传授节约用水小窍门,宣讲阶梯水价、水效标识、节水器具补贴等政策,激励引导居民购买或换装节水器具。国家节水型城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七)注重农村居民。开展节水宣传进农村活动,组织建设节水型村庄。推动乡镇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农村各类基层组织作用,将节约用水写入村规民约,通过进村入户、广播会、村级动员会、党员座谈会等方式,向农村居民宣传节水方针政策,科普节水减排理念和生活节水常识。举办农业节水知识技能培训班,编发农业农村节水科普读物,传授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农业节水技术。

  六、建立健全节水宣传教育机制

  (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节约用水协调机制作用,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加强协作,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推进媒体资源共享,使节水宣传教育有效覆盖各用水行业和领域。加大对各类社会组织举办节水公益活动的支持力度,发挥科技协会、志愿者协会的示范引导作用等,督促重点用水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十九)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节水政务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畅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拓宽公众参与途径,鼓励开展用水管理岗位创建活动,发掘群众身边的节水先进人物事迹,支持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工作,激发社会各界关注节水、宣传节水的热情。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探索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订单式”宣传教育机制,通过群众点单方式制作有针对性的宣教产品。

  (二十)完善常态长效机制。推动把节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以及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和地方宣传工作计划,使节水宣传教育融入群众日常学习、生产和生活。推广全国统一使用的节水标志、吉祥物、主题歌曲和行为规范,提升节水宣传教育标准化水平。探索组建由节水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节水讲师团,实行宣讲内容与形式“课堂化”,设立巡回宣讲“移动课堂”。加大政府购买节水宣传教育公共服务力度,培育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七、强化节水宣传教育工作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大力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高度,统一对节水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流域实际精心安排部署,保障宣传成效。

  (二十二)培养精干力量。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节水宣传教育人才培养,通过定期培训、交流轮岗等方式,培养一批业务过硬、功底扎实的节水宣传员。加快培养建设节水志愿服务队伍,明确节水宣传教育工作技术支撑服务单位,加强与媒介机构及文化传媒公司的业务合作,补充社会节水服务供给,组成专业化的服务力量。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节水宣传教育作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财政经费保障,节水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相应纳入预算。积极拓宽财政资金投入渠道,调动社会资本投入节水宣传教育,构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十四)强化科技赋能。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把握前沿科技与宣传教育工作的联结点,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跨屏式信息传播、智慧化精准推送、沉浸式文化体验等领域拓展新空间,全方位借力科技和信息化手段赋能新时代节水宣传教育工作。

水利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广电总局                 
国管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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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办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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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 2022 年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我部转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按照我部工作部署,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22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详见附件1)。据统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323775个,涉及建设单位249443家、施工企业272941家。

  (一) 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8518个项目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527个,占比6.2%;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399个,占比4.7%;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568个,占比6.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66个,占比1.9%;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6858个,占比80.5%。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3157家、施工企业6394家。其中,存在转包行为的企业408家,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597家,存在挂靠行为的企业112家,存在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84家,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5193家。

  (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责令停止执业、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445家,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1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242家,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等处理的企业2114家;责令停止执业32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1173人;没收违法所得总额963.43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19.7万元),罚款总额61194.49万元(含个人罚款3255.17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开展情况。

  从查处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总数看,四川、重庆、江苏、江西、辽宁5省(市)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1365个、697个、671个、645个、525个(详见图1)。

  从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看,四川、江西、湖北、广东、安徽5省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206个、176个、174个、160个、154个(详见图2) 。

  从罚款的金额看,河南、江西、辽宁、陕西、重庆5省(市)处罚金额数较大,分别罚款7291.65万元、7127.92万元、6435.5万元、5368.6万元、4632.5万元(详见图3)。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加强市场现场联动治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避免“重检查、轻处罚”,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效果。要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认真做好我部转去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向我部反馈办理结果。

  附件:2022年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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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林鹏等8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潍坊).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6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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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案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举措,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强化建筑施工危大工程管理,提升建筑工程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本次共征集170余项案例,经专家严格审查筛选,确定《山东汇金国际金融中心贝雷梁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等13项为山东省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典型案例(第一批),《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项目超高层主塔楼智能化液压整体顶升模架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等24项为山东省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推荐案例(第一批)现予公布,供学习借鉴。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是建筑施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措施,对消除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工程建设重大安全风险具有关键性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工作,深入企业、项目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树标杆、抓典型,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创新安全生产举措,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附件:1.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典型案例名单(第一批)

    2.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推荐案例名单(第一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6月10日   

 

 


附件1

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典型案例名单(第一批)

 

序号

方案名称

编制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

备注

1

山东汇金国际金融中心贝雷梁高支模施工方案.pdf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胡学彬、黄泽锋、王磊、肖衡、张胜海

可下载

2

临沂奥体中心(西区)体育场钢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pdf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王利东、梁荣建、宫建波、石车、徐冠军、赵顺利、伊永强、

丁洪林

可下载

3

碧桂园·国岳府项目大跨度高悬空结构支模平台专项施工方案.pdf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王婧媛、高宇、袁野

可下载

4

中央商务区 360 米超高层 A-1 地块(南地块)项目铝合金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pdf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汪家丰、刘帅、巩锋、刘敬娜、尹福

可下载

5

济宁机场迁建项目现浇箱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pdf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董贯波

可下载

6

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IFC)主塔楼塔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pdf

山东中建众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李洪鹏、赵龙辉

可下载

7

智能交通产业园项目—空中连廊吊顶幕墙吊装专项施工方案.pdf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张振恒、毕研超、张洪友

可下载

8

青岛I-A-2005-10地块绿城项目液压爬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pdf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刘京瑞、梁斌、赵鹏

可下载

9

T1航站楼钢网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pdf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董贯波

可下载

10

北京路沂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工程桥梁顶升专项施工方案.pdf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保强、陈国欣、王学远、

王成辉、朱鲁辉、王震、李双新、李君、朱明明

可下载

11

南郊马鞍山路片区人防综合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基坑支护、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pdf

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唐凯、宋晓宇、聂屿

可下载

12

经八纬一棚户区改造A区建设项目悬挑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pdf

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胡兴同、朱燕、李炜

可下载

13

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索塔专项施工方案.pdf

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李猛、王连同、周立业

可下载

说明可以下载PDF版方案文本,供学习研究。


附件2

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推荐案例名单(第一批)

 

序号

方案名称

编制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

1

绿地山东国际金融中心(IFC)超高层主塔楼智能化液压整体顶升模架系统专项施工方案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杨冠杰

2

中科院济南科创城产业园泰山生态环境研究所二期二标段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家涛、潘田飞、王超、孙文志、庄云峰

3

临沂奥体中心(东区)体育馆屋面钢网架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王宝平、苑宪朝、李宗海、田士江、郑洲、史春平、袁秋忠、

卢大鹏

4

越秀机床四厂 A-1 地块建设项目二期上拉短肢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毕亚文、田福渤、李学金、李猛、王洪泽

5

济宁市公共卫生重症医学中心(原二期病房楼)项目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黄衍

6

岚山区双创服务中心钢结构桁架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森、刘刚强、申法村、孙同峰

7

日照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工程直线加速室模板支撑施工方案

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王伟强、谷荣财、刘祥超

8

天桥区市民文化中心及 1901 工程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赵宏超、周睿

9

南郊马鞍山路片区人防综合工程一期项目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唐凯

10

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深基坑截水帷幕锚索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梁丰璐、赵中杰、李肇霞、

李宜普、赵贵产

11

国丰中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期) 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

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振华、陈超、陈浩

12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济南校区图书馆建设项目高大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超、李伟

13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急诊综合楼工程QTP200(ZTT7023)塔机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中建众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李洪鹏、赵龙辉

14

济南老年人大学校区二期新建项目工程地上模板施工方案(盘扣)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葛增俊、陈前钟、马威、李培林、王振胜

15

中科院济南科创城产业园-泰山生态环境研究所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谷海鸥、赵广元、吕玮琳

16

新宇商贸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春华、杜全钊、王杨、王军

17

钢结构弦支穹顶中心整体渐扩顶升专项施工方案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甡郑建国杨兆光、王珂、

张智

18

淄博市城市快速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现浇箱梁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赵琪、王祥本、丁占胜、张晨曦、丁卜磊

19

淄博市城市快速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预制箱梁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刘百明、孙峰、邹川、张博林、

刘桂杨、罗剑腾

20

淄博市城市快速路网建设一期工程 5 标(鲁山大道)盖梁施工专项方案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丁仰继、郭事德

21

水上深基坑及钢便桥水上施工平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刘旭

22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引爆区横二路(焦家集村至贾家村路段)市政道路工程大寺河桥梁段施工桥梁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郝震宇、孙丰财

23

聊城市黑龙江路跨徒骇河大桥项目主桥钢结构施工方案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陶甄陈震、胡劲松

24

临沂市陶然路快速路建设工程(第五联钢箱梁)专项施工方案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刘西现、张喜龙、闫蒙伦、丁恒毅、郑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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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686298425668562.jpg1686298432781040.png1686298452779846.png1686298481975487.jpg168629850855714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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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1.jpg1686298039784896.png1686298043824446.png1-2.jpg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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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6月6日上午,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淄博市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二期暨人才公寓项目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活动并讲话,二级巡视员殷涛主持并宣读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淄博市政府副市长沙向东、省应急管理厅总工程师崔志胜出席活动,中建五局鲁中分公司、天齐集团等六家企业负责人代表“第一责任人”作了安全生产“五带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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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在讲话中强调,全省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立足“两个根本”、践行“两个至上”,以最强烈的政治担当抓安全,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担当作为、奋勇争先、狠抓落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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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最严格的制度执行强安全,牢固树立“制度不落实就是重大隐患”的理念,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八抓20项”创新措施,以及班前晨会、安全日志、警示教育、有奖举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抓常抓长、抓早抓小、抓实抓细,真正打通制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以最坚决的责任落实守安全,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责任,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一体落实、密切联动、形成合力。要以最彻底的隐患排查保安全,彻查彻改房屋市政施工、城镇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铁腕整治三边工程、四无工程、无资质施工,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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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最严厉的监管执法护安全,把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刀刃向内、动真碰硬,规范精准开展执法,带着专家找风险、查违规,把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问题找出来,加强行刑衔接、信用惩戒,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最坚实的基础支撑促安全,聚焦“人”“物”“管”三大要素,强化现场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智慧建造,全面应用智慧监管系统,加快推进智能化替代,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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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动现场,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片、情景剧和高处坠落应急演练,随机视频连线观摩了部分分会场应急演练情况。全省共设15个分会场,通过视频方式省市直播联动、同步启动,省、市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代表共30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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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3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4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缴纳2023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

  二、缴纳方式及会费票据

(一)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二)会费票据

协会统一开具电子会费票据,请将开票详细信息(见附件)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

三、缴纳时间  2023年7月31日前。

四、有关事宜

(一)未缴纳2022年度会费的会员,请及时补缴;

(二)会员应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将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三)2023年下半年入会的单位按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丽萍、 陈璐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附件:

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开票信息表

     2.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6月4日    

 


 

附件1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开票信息表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注意:以往年度交过会费且开票信息没有变化的单位不用填报

 

 

 

 

 

 

 

 

附件2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住建、民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费为8000元/年;

二、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三、协会理事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四、协会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本年度的 1月1日至 6月30日;

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 ,缴纳当年全年会费;下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 ,缴纳当年全年会费的 50%。

第三条 协会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秘书处的必要费用开支。在本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会员将享受优惠或免费服务。

第四条 协会财务部门制定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财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按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 ,由协会秘书处编制报告,提交理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逾期未缴纳会费的,暂停协会培训、认定等各类服务,逾期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本标准与缴纳办法于2015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 1月 1日起实施 ,原会费缴纳标准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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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3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崔德邦等722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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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编者按:

4月12日至13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潍坊市组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应邀参加交流活动。王早生会长在会上发言时提出,随着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是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监理行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工程监理工作,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网”,成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助力器”,成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广大监理企业要以“树正气、补短板、强基础、扩规模”为突破口,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真正成为“工程卫士、建设管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

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

观摩交流活动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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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副厅长、各市住建系统部门的领导,各位企业家:
大家好!很高兴受山东省住建厅的邀请,参加本次会议。这是一次重要而有意义的活动,既是对山东省监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监理行业发展的部署和展望。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浩然东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应运而生。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实施至今已有35载,今年也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成立30周年,协会将举办一系列的宣传纪念活动。这将是对过去监理事业发展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行业发展方向的指引。工程监理制度经历了1988年至1992年的试点探索阶段,1993年至1995年的稳步发展阶段,再到1996年至今的全面推广,从筚路蓝缕到如今硕果盈枝,工程监理的身影在北京奥运场馆、上海世博园区、京沪高铁、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随处可见;象征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最高荣誉的“鲁班奖”和“詹天佑奖”,都有监理人的辛勤耕耘和突出贡献。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转变的步伐,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控制建设工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建筑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各个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监理人要坚持监理制度自信、监理工作自信、监理能力自信和监理发展自信,坚定信心,砥砺前行。
下面我就如何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谈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当好“工程卫士、建设管家”

当前,监理行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筑业改革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需求十分迫切。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国内、各行各业、包括监理行业等方方面面都在经历巨大的变化,我们要以踔厉奋发的精神,迎接未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高质量发展是必由之路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理念,表明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发布,质量强国提升为一项国家战略,表明了国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和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统筹各行各业的发展目标。监理行业不能置之度外。
(二)全国统一大市场正在形成
近些年,我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方面推出了很多举措。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打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提供了政策保障。当然,在建立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体制建设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外部环境,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趋势下,将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对企业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企业只有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才不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三)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时不我待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工程监理等咨询类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要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提出“要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一系列促进工程监理企业拓展业务的政策,表明国家对工程监理的重视,指明了监理转型升级的方向,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同时监理行业也迎来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
当前,监理行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负时代,全力做好工程监理工作,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网”,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助力器”,不辜负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真正成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我们既要和政府紧密联系,协助配合政府承担质量安全监管的专业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工程卫士”,又要不断苦练内功,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当好业主信任的“建设管家”。
二、以“树正气、补短板、强基础、扩规模”为突破口,改革创新,转型升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把问题作为研究制定政策的起点,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近些年,监理行业伴随国家经济长期向好,企业数量实现了快速增长,但数量的扩张并不完全代表高质量发展,一些陈旧的理念、短浅的目光、结构性缺陷等问题依然存在。大家知道,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监理事业要发展,真正当好“工程卫士、建设管家”,监理企业重任在肩。我们要真抓实干,找准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采取“树正气、补短板、强基础、扩规模”的措施,正本清源,提升监理履职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努力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实现转型升级,将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一)树正气,塑造良好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监理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五方责任主体之一,要深刻领会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带头树正气,率先垂范,发挥好监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关键少数”作用。监理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党支部建在项目上,把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的实践工作有机融合起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始终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高度一致。以坚强的党性树正气,当企业、个人利益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行业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长远的眼光,以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以良好的作风树正气,监理的作风就是监理的形象,监理人只有在履职中保持廉洁自律、正气突出、作风过硬,才能在监督时受到施工单位的尊重,在管理时让业主单位信服。以诚信自律树正气,提振精神干事创业,塑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形象,赢得业主和社会的信任。
(二)补短板,提升竞争优势
监理制度设立之初就提出要在项目建设早期阶段开展工作,在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管理,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为业主把好关,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等等。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监理企业在结构、模块、业态、功能等方面有缺陷,有缺项,有短板,使得企业转型升级、业务拓展乏力。在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增长数量型向效益型、发展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背景下,市场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需求加大。如果我们不能补上人才、科技、功能等短板,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我们要有顺势而为的智慧,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为契机补功能短板,尤其是要补设计和前期咨询等上游短板。补设计短板主要是为了开展设计管理、设计咨询和设计优化等工作,而不是为了单纯去做设计的业务,当然能做也不放弃。我们可以通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各方合作、融合设计单位、引进人才等方式,弥补前期咨询、规划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等功能短板,弥补科技和各专业咨询的人才短板,从而提升监理企业综合实力,提升竞争优势。
(三)强基础,提升履职能力
建筑业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传统行业,古代封建社会六部之一的工部就是主管建筑业的。古时有土木工匠始祖鲁班,设计大师宇文恺,近代有詹天佑、茅以升,他们都是设计、施工领域的佼佼者。如果将基础雄厚的施工、设计比作是千百年的老字号,监理则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新品牌。随着建筑业呈现新型工业化、产业现代化、建造智能化、管理信息化,监理行业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缺乏、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落后、技术标准化建设基础薄弱等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缺乏专业性强、可操作的标准化规定。监理企业要通过创新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生产关系来强基础,厚积薄发,提升监理品质,以服务质量赢得市场,赢得未来。
1.重人才,厚植发展根基。人才是第一资源。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懂技术懂管理的人,监理企业深化改革就要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监理企业应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包括绩效考核、股权激励、培训提升、晋升通道等等,多元化、多层次地对员工进行管理,差异化地分配任务,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努力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实现企业与员工共享共创共担共赢,保障人才的稳定性。培育精通工程技术、熟悉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善于沟通协调管理的综合素质高的人才队伍,将人才资源转化为市场资源,将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兴科技,抢占发展高点。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信息化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化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变革。监理企业创新发展离不开信息化,在今后人口红利逐渐下降、人工成本不断提高的趋势下,运用信息化技术,可以强化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控,提高工程实体检测、监测的效率,从而实现企业减员提质增效,使企业插上翅膀,实现腾飞。我们都知道,监理的职责包含“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员须坚守在施工现场履职。“减员”并不是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而是采用施工现场巡查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实时监控、物联网、AI人工智能等信息系统和装备,对关键节点、关键部位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监管精确度和工作效率。与传统监理方式相比,提质增效在现代化监理中得以充分体现。例如传统监理方式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现代化监理方式则是通过BIM 技术在模拟施工中分析问题,从时间、空间维度实现项目进度、质量、造价等要素管理一体化,避免施工过程的资源浪费。比如海南一个宾馆改建项目应用BIM技术解决现场管线碰撞的问题1450个,共节约成本21.7万元。这种例子比比皆是。监理项目应用信息化平台和移动通信设备等实现协同工作,能及时准确了解项目现场实际工作状态,对项目进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格式化的管理,实现了前方有管理、后方有支撑的管理模式,既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又降低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但目前大多数监理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监理企业应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助力企业实现“精前端、强后台”的项目协同管理,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化监理服务。信息化将成为监理企业的标配。
3.促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改革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监理行业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国家明确了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为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监理企业只有紧跟形势,紧跟市场,才有发展前景。
监理行业是个轻资产的行业,不是靠土地、厂房、设备等投入发展,最重要的组成是懂技术懂管理的人。人才就是生产力,劳动创造价值。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激发劳动价值创造的动力之源,也是平衡劳资分配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坚持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2020年,国家开启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国企活力。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发挥体制、信用等优势,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主动适应,积极作为,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资源要素整合,健全管理体系,以履约服务能力建设为根本,从人员素质、履职待遇、考核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强管理,提升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监理企业中,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有的是以家族式经营,有的是合伙制经营,还有一些股份制、上市公司等等。我想,我们民营企业也要跟上步伐,不断深化改革,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一致的。咨询行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民营企业要发挥决策灵活,市场应变力强等优势,着力提高社会信用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创建企业文化和企业品牌,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抓手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形成人才和市场的双赢。家族式经营的企业,可以通过吸引一些优质的合作伙伴,从股权高度集中的家庭结构向合伙制的股权结构改革,为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已经建立股份制的企业和已经上市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股份结构的合理调整和配股倾斜,形成公司的核心层、中坚层,吸纳优秀人才,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实现企业与员工共享共创共担共赢。
总之,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发展方式。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改革,让全体员工对企业有信心,能够同舟共济、同甘共苦,增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4.立标准,实施科学管理。诚信和服务质量是监理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而判断诚信和服务质量优劣的依据是标准。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前提,监理企业要在经营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制定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经济性的企业标准。完善的企业标准包括组织标准、工作制度标准、资料文件标准、管理标准、信息化标准等等。对外,企业标准是向业主作出的承诺,是业主评价监理服务的依据。对内,企业标准是规范管理、规范工作的实践指导。监理企业应加强国标、团标的学习贯彻落实,同时重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实现科学高效管理,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5.蕴文化,注入发展灵魂。文化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软实力,对外可以提升企业应变能力,对内可以提升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监理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时,一是要树立客户利益至上、质量为先、诚信为本的理念,尤其是诚信的理念。所谓“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要将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育诚信自觉,将诚信转化为财富。二是要根据企业自身定位,树立品牌战略意识,通过设立企业愿景、使命、价值观等来丰富企业文化内涵,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四)扩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目前,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有160多万,分布于12000多家监理企业,平均单个企业的人数才百余人,监理企业规模偏小。俗话说“人微言轻”,企业规模小,在行业内和社会上的影响力也小。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监理取费谈判空间小,抗风险能力弱,无法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问题接踵而出,对企业的经营甚至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们监理企业要敢于创新,敢于突破,不能墨守陈规,安于现状。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多元化综合型的大型企业要以做强、做优为目标,努力发展成龙头企业,引领中小型企业有节奏、积极稳妥地做强做优做大。我们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收购混改,甚至被收购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扩大规模,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掌握行业话语权,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要反对挂靠等行为造成规模大而不强,甚至严重损害监理的公信力。
三、凝心聚力,积极营造促进监理发展的社会环境
在高质量发展形势下,为了更好地抓住发展机遇,鼓励监理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强基础、扩规模,还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凝心聚力,共同营造促进监理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以开放、包容、共享的态度,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环境,协会将积极参与到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及时反馈信用评价情况,为制定实施精准监管提供依据。
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在监理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开展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时清出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同时加强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业务承揽情况的监管。加强对窗口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为企业服务办事效率。
建议规范监理招投标市场,创新招投标监管体制,加强招投标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现场监管挂钩,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引导监理企业诚信、自律参与投标活动、依法依规承接监理业务;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差异化、动态监管,实现招投标市场与项目施工现场的两场双联动。例如对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加大对其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检查。
建议为监理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途径,鼓励监理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协助开展市场检查、安全巡检等监管,弥补监管力量不足。对于非强制性监理项目,鼓励业主、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鼓励多元化综合型大型企业要以做优、做强为目标,努力发展成为龙头企业,引领广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共同实现为建筑业全链条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监理协会要主动作为,积极发挥作用
加强行业协会智库建设。要建立健全行业人才库、专家库、数据库、资料库,组织行业资深专家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针对行业发展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政府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和智力支撑,同时也为工程监理企业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引。
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对内要制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计划,从服务理念、业务管理、文化知识等方面全方位提升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对外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监理业务相关活动,例如知识竞赛、职业技能竞赛、优秀论文评选、经验交流会、监理业务辅导等,提升行业凝聚力。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倡导单位会员积极参加信用自评估工作,并适时将自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布,引导监理行业树立诚信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
加强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规范企业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执行效率,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引导监理企业树立标准化服务意识,积极参与标准立项,对已经发布的标准进行贯彻落实。以标准化服务,树立良好的监理形象,促进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定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职责产生共识。
加强协会间自律机制共建,共同抵制恶性竞争和损害监理形象的行为。对不自律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劝勉教育,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维护行业形象。
同志们,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工程监理制度建立35周年之际,召开了一次有意义的监理工作会议。我热切期望其他省也能够像山东一样筹备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总结35年来监理事业的发展,展望监理的未来。
同志们,风正时济,自当破浪前行;任重道远,更需快马加鞭。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的主基调已明确,我们要将自身能力建设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全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不动摇,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开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注:该篇讲话刊登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2023第52期
转自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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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扎实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结构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复函》(鲁功勋办函〔2023〕34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等工程项目。

二、申报时间

2023年示范工程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批申报,上半年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下半年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

三、申报条件

示范工程应是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且满足《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的单位工程。工程除满足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规模(附件1)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已列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培育计划。

(二)积极开展绿色施工、智慧建造,采用不少于五大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在工法总结、QC小组活动、新技术应用上有所创新。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取得较好成效。

(三)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和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实施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质量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到位,施工组织科学、检验检测规范,质量可追溯,工程结构质量应在本区域体现示范作用。

(四)建立施工单位为主,建设、监理单位全程参与的项目自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和开展质量评价活动。工程自评价次数不少于4次,其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前均不少于1次。自评价应进行实体检测且保留所有评价过程资料。

(五)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含二次围护结构)完成工程总量不低于80%且现场应留有可抽查抽测工作面,原则上本年度应完成主体验收并验收合格;市政、园林等工程应本年度内完成主要结构部分。

(六)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和标准化评价加强工程培育,两次初评赋分不低于90分(地基与基础应进行至少1次评价),实体抽测(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等)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县(市、区、功能区)等监督机构评价过程和结论可作为参考但不得做为推荐依据。

(七)经鉴定加固补强;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限制的建材、工艺、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报告不全、未落实《手册》情况的工程不得推荐。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群体性投诉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市级以上行政处罚的工程不得推荐。

(九)主申报单位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参建单位参与创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安装等企业不作为参建单位。

(十)同一施工许可下的单位工程中多个相邻相近单体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联合申报不超过3家且每家完成的工作量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0%。

2.单体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应由同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不得存在肢解工程、违规发包等情况。

3.联合申报、住宅小区(组团)或群体性公建工程质量应均衡,其中某个单体或企业不符合评价标准,整体不予通过。

四、申报程序

示范工程按企业自主申报、设区市推荐初评、省复查、评审、公示发布等流程进行。

(一)企业申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资料清单(附件3),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各市主管部门审核。

房屋建筑工程名称应具体到单体,如楼名楼号。市政、园林等工程请参照各市主管部门具体要求。

(二)市地推荐。按照“属地管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出具《关于参评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函》(附件4)和《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汇总表》(附件5),加盖各市主管部门公章后,与主管部门提供资料清单(附件6)共同上报。工程应按初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三)复查。由省主管部门适时进行复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四)评审公示。通过复查的项目经评委会评审、信用核查等程序,确定示范工程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资料以电子版为主,按企业资料、主管部门资料分别建立文件夹汇总(一个项目一个文件夹),使用光盘或U盘存储报送,目录中部分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二)各市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标准化考评制定本部门(行业)示范工程培育计划,实施动态培育、管理和初评,择优推荐。未列入市级培育计划、未进行初评或初评不合格的不得推荐。

(三)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推荐,评价过程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

(四)对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五)强化过程抽测和事后监管,对因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质量问题等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工程将取消资格,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王鹏、曾海宁,联系电话:0531—51765319,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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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规模

2.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3.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4.关于参评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函

5.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汇总表

6.主管部门提供资料清单

7.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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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行业转型升级 下沉人才培养服务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

第一期圆满结束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满足会员单位的需求, 5月29日—31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山东人才发展集团、济南项目管理协会在泰安市举办了第一期“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省内120余家会员单位,共27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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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邀请省内外行业知名专家徐友全教授、侯福燕、刘丽、李绍波、曲绍红、方绍勇、孙百玲等7位专家就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与思考、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设计与技术管理、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概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案例、全过程工程咨询智慧化创新应用平台(“方圆BIM云”全寿命工程管理集成协同总控平台)以及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等,为学员进行了讲授、辅导和实战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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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教授、专家授业解惑认真负责,学员洗耳聆听求知若渴,积极互动交流讨论,培训班课堂纪律良好,秩序井然。此次培训班的反响热烈,大家一致认为,课程内容丰富,主题突出、针对性强、结合实际紧密,既开阔视野,又弥补知识短板,能为有效地提升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能为行业加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才奠定前期基础,能为推动全过程咨询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培养重要骨干力量,提升为客户“创造价值、满意服务”的能力,同时培训也发挥了优质资源共享效应,搭建了会员单位、学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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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指导服务中心主任杨木,山东人才发展集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保炬,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济南项目管理协会秘书长孙百玲,泰安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杨华文出席开班仪式。杨木、王保炬分别为培训班致辞,陈文作开班动员讲话,开班仪式由李虚进主持。培训班得到泰安市住建局、监理协会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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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会认真汇总第一期培训的调查问卷,充分吸纳学员好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会员单位的关切,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师资及课程安排,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7月份,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择期在鲁东地区举办第二期培训班,相关通知会在协会的官网、官微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及时关注。躬耕不辍付芳华,木铎之心待秋实,相信在各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助力行业转型升级,下沉人才培养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的路上,初心不改,砥砺深耕,履践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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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2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月13日至6月28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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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1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续期教育

(一)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月13日至6月28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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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0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雅茹4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泰安).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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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第一期学员名单的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30526182756-0001.jpg20230526182756-0002.jpg20230526182756-0003.jpg20230526182756-0004.jpg20230526182756-0005.jpg20230526182756-0006.jpg20230526182756-0006.jpg20230526182756-0007.jpg20230526182756-0008.jpg20230526182756-0009.jpg20230526182756-0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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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红嫂纪念馆红色教育 —中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赓续红色血脉,传承革命精神,517日,中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10余人,赴沂蒙山革命老区红色教育基地“红嫂纪念馆”接受革命历史教育。这是国内迄今唯一全面、系统介绍“红嫂”的专题纪念馆,也是中国唯一以普通人民群众为主题的革命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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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红嫂纪念馆"全馆共分8个部分,12个展馆,24个展室,设置有红嫂主体展馆展区、红嫂生活体验展区和沂蒙红色遗迹展区。其中,红嫂主体展馆展区,为明德英、王换于、李桂芳、胡玉萍四位典型红嫂设置独立展室。省协会党员干部职工怀着崇敬的心情跟随讲解员的脚步,依次参观了“沂蒙故事”、“红嫂事迹”、“红嫂文化”“红嫂艺术”、“红嫂精神”等展室,聆听了一个又一个感人肺腑、荡气回肠的故事。用乳汁救伤员的明德英、儿女遍天下的沂蒙母亲王换于、用身体架起“火线桥”的李桂芳、 “永远的新娘”李凤兰、沂蒙六姐妹等红嫂典型代表的感人事迹,她们用自已的实际行动,书写了"爱党爱军、忠诚坚韧、勤劳勇敢、无私奉献"的红嫂精神,让我们为之深受感动和震撼,心灵得到了洗礼。最后,大家满怀着激动的心情和对党真挚的情感合唱歌曲《跟着共产党走》(你是灯塔),以表决心。

通过这次活动,大家对红嫂精神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和认识,决心在今后工作中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作为根本工作路线,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奋发进取、勇于担当,以沂蒙红嫂为榜样,大力弘扬新时代“红嫂精神”,让红嫂精神代代相传,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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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吴金魁等6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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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安字〔202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5月19

 

 



 

全省住建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月”

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全省住建系统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持续深入开展有力度、有亮点、有成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活动主题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活动时间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重点任务措施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

1.深学重要论述。以理论学习为先导,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住房城乡建设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重要论述,通过理论专题学习、课堂培训以及“晨会”“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形式,开展集中学习和交流讨论,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2.深学法律法规。全面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履职尽责法制意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3.深学创新措施。深入研究“八抓20条”创新措施,结合部门单位和企业项目实际,建立健全能操作可执行、能落实可考核的具体措施,同时进行重点宣传,突出抓教育培训、抓制度完善、抓苗头隐患、抓日常监督、抓严惩重罚等重点工作,统筹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主流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强化宣传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创新措施落实落地。

4.深学标准规范。集中组织学习危大工程方案编制指南、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等标准规程和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有限空间作业、基坑(沟槽)开挖、高处作业、自建房建设等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管控能力,切实解决“习惯性”违章问题,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5.实施重点整治。扎实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聚焦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高处作业、拆除暗挖、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环节,紧盯转包、违法分包、“四无”施工、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认真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6.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践诺”活动(安全承诺内容见附件1)。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

7.落实举报奖励。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内部吹哨人”制度,组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三级教育内容,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微信小程序、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兑现奖励。

(三)深入开展应急演练

8.建立完善预案。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开展一次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牢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设备物资储备,保证关键时刻拉得出打得赢。

9.组织真演实练。各行业领域要针对安全事故救援、特殊天气应对、高处坠落、倒塌坍塌、火灾爆燃、中毒窒息、触电等突发事件,开展一次实战化应急演练,检验预案质量,切实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10.丰富“安全月”集中宣传形式。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题宣传,广泛深入宣传解读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内容。组织“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宣传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对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举办“外包外租大排查”宣传活动,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坚决纠正或取缔违法违规外包外租项目。

11.办好“咨询日”集中宣传活动。按照当地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充分利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发挥地域特色,线上线下相结合,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安全施工、安全用气、安全营救、消防审验等法规知识和应急救援常识,加大宣传力度、集中推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12.组织“齐鲁行”集中宣传报道。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巩固提升”“明查暗访”等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和媒体记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区域行、专题行、网上行。制作公益广告、海报、短视频,创新网络公开课、网上展厅等互动展示活动。

13.开展“警示钟”集中宣传教育。深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制度,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展、开展现场警示会等多种形式,利用反面“活教材”开展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效果。协调新闻媒体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一案双罚”、行刑衔接(含危险作业罪)等典型案例,公开一批举报重奖事例,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14.贯彻“走进门”集中宣传理念。组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物业服务人员、安全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消防审验专家行”“安全志愿者在行动”“进门入户送安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深入开展群众性活动

15.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组织各级监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积极参加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安全讲师选拔,组织开展“技能兴鲁”建筑电工职业技能大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小组(SC小组)优秀创新成果竞赛等活动,坚持以赛代训、以赛带练,推动提升理论素养、强化实战技能。

16.广泛征集优秀案例。鼓励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编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和课件、一线班组安全奖励做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高处坠落预防措施、建筑施工安全工法,广泛动员开展“五小”活动,公布推广一批优秀成果案例,助推解决住建行业领域长期存在的管理弱项和技术难题。

17.积极参加科普活动。广泛动员、积极参加应急部组织的“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展播、“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网络知识竞赛、线上“逃生演练训练营”“自救福利大派送”等全国性活动,以及全省应急科普作品征集、安全生产大讲堂等活动,积极报送音视频、图书、绘画等科普作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6月初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届时通过网络形式与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直播联动、同步启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活动保障,深入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力求内容丰富多彩、全员广泛参与、成效突出明显。各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二)形成强大声势。开展集中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平台,拓展社会宣传渠道,组织行业企业在办公地点和项目(站场)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安全横幅标语,通过电子显示屏持续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和宣传片,加强对各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预警和宣传提示,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务求活动实效。要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主题教育统筹起来,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压实安全责任,创新工作举措,解决突出问题,围绕主题、因地制宜,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5月26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联络员(见附件2),拟举办特色活动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共同筹备交流、现场指导。活动期间,联络员要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及时报送亮点做法和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宣传推广。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活动工作总结和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联系人:信恒武、李梦远,联系电话:0531-51765164,电子邮箱:xinhengwu@shandong.cn。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

2.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登记表

3.“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4.“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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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一期“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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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一期“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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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创意短视频征集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精神,落实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升要求为人民群众建设更好的房子,发挥优秀短视频在提升住宅工程品质、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推动作用。山东省建设工会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联合开展第三届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创意短视频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会、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和行业协会,各部门、单位均可单独组织或联合参赛。

、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山东省建设工会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二)协办单位:中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三、作品内容及要求

(一)活动主题:创意驱动·齐鲁建造

(二)作品内容: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目标,突出在“开发、设计、建造、安全、交付、配套”六个方面创新做法,包括不限于以下方向:

1)建设高品质住宅在优化居住功能、户型设计、智能系统、适老适幼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

2)建设高品质住宅在绿色建造、数字建造、智慧建造、工业化建造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

3)建设高品质住宅质量五小成果创优创新、外墙门窗防渗漏及质量检测技术等集成或创新;

4)建设高品质住宅外墙门窗防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管控;

5)建设高品质住宅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及起重机械设备等);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智慧工地等;

(三)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质量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内容完整、积极向上,弘扬正能量,可视性强。

2.作品须为原创,创作单位拥有完整的著作权、版权,严禁抄袭。参赛作品若涉及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责任均由参赛单位承担。

3.拍摄手法和表现形式均不限,可以是动画、VR体验、真人演绎等形式,拍摄支持横版,选定16:9,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格式mp4、mov、avi,单条视频大小控制在2G以下,质量安全短视频时长原则不超过10分钟,教育培训类原则不超过30分钟。

(四)注意事项

1.视频中不能出现指定开发或销售楼盘及企业具体名称、销售额等经济性指标、特种材料生产厂家或其他涉嫌广告宣传内容。

2.视频中不宜出现领导视察、讲话内容。

3.往届参赛作品不得重复申报。

四、活动程序

本次质量安全创意短视频征集活动分为征集与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作品征集。质量方向5月15日至7月15日;安全方向5月15日至6月22日。

(二)评审程序。本次评审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进行。初审由业内专家(省专家库抽取)对参赛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作品组织复审,由省建设工会、省住建厅文明办、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创意短视频入围名单。

(三)评审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对优秀创作单位通报推广,并在厅网站“好品山东,齐鲁建造”专栏对入围优秀作品进行展

  五、奖项设置

(一)本次短视频征集活动通过综合评奖的方式,设置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数量分别为入围数量的2%、8%、20%、30%、40%,对获奖人员和作品颁发奖状。

(二)鼓励各市对参赛并获奖的企业、个人进行信用激励。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营造良好宣传氛围,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发动体制内外各方面力量参与创意短视频征集活动,为做好信息沟通,请确定一名联络人,5月15日前报送至省质量安全中心(见附件1)

(二)所有参赛作品,参赛者应签署书面协议同意活动主办方有权用于形象广告、网络传播活动宣传、展览、社会公益等。

(三)提报要求,短视频作品以U盘或刻录光盘形式提报,以“参赛作品名称+单位+联系人+手机号”方式。

(四)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项,其他企业不超过1项,设区市推荐短视频原则上不超过20项,由各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汇总后填写《质量安全创意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报送。

质量短视频联系人:省质量安全中心  王鹏、张浩天,电话:0531-51765328,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512。

安全短视频联系人:省安全专班秦国栋,电话:0531-51765163邮箱:qinguodong@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316室。


附件:1.短视频联络员信息表

      2.质量安全创意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汇总表


  附件1、2.doc


 

 

山东省建设工会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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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谋划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未来五年重点工作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简称《五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思路目标和行动任务,对于行业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深刻领会《五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

建设交通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代做好交通运输工作的总抓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交通强国。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统称“两个纲要”),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明确了顶层设计。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五年来,我国交通运输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综合交通网突破600万公里,总规模居世界前列;客货运输量和周转量、港口货物吞吐量、快递业务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交通运输加快创新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与世界相交,发挥了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服务性作用,有力保障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但交通运输发展也面临着综合交通网络布局不够均衡、高质量发展任务依然繁重、运输结构调整任重道远、保障国际国内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面临挑战、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情况依然存在等困难和问题。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作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的战略安排,明确了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交通运输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进一步强调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出了一系列交通运输发展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交通运输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赋予了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新的使命任务。

未来五年,交通运输进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新阶段。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铁集团制定印发《五年行动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构建起未来五年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十大行动框架,提出了53项重点任务。《五年行动计划》将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到各项行动任务之中,确保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扎实推进“两个纲要”实施、做好“十四五”“十五五”两个五年规划衔接的重要抓手,是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的关键举措。

二、准确把握《五年行动计划》的行动任务

《五年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按照任务式、条目式、清单式体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化举措、标志性成果、可量化目标,将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部署落实到各项行动任务之中,需要准确把握、深入落实。

《五年行动计划》注重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提出,“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是重要的服务性行业,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服务保障作用。《五年行动计划》在十大行动之一“现代化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动”中提出,要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优化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加快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建设一批综合客运枢纽,支持一批城市加强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推进一批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努力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在十大行动之二“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中提出,要构建快速便捷的城乡客运服务系统和舒适顺畅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建设高效顺畅的货运与物流服务体系,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构建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新体系。在十大行动之三“交通运输服务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行动”中提出,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化乡村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布局,推进区域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五年行动计划》注重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着力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中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等要求。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塑造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五年行动计划》在十大行动之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驱动行动”中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基础制度,加强交通战略科技力量、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智慧交通建设,健全交通科技创新体系;要聚焦载运工具、工程装备、生产作业装备、应急保障装备、救助打捞装备等交通运输装备的瓶颈问题,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开展攻关与示范应用,提升相关技术和产品自主化研发能力和水平。在十大行动之八“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行动”中提出,要培养国家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行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构建新型智库体系,构建以职业院校为主体、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交通运输人才队伍;要做好干部队伍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增强培养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提升领导干部政治能力,优化系统公务员队伍结构,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

《五年行动计划》注重推动绿色发展,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提出,“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交通领域清洁低碳转型”;在“十一、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提出,“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十四、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提出,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交通运输行业着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五年行动计划》在十大行动之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行动”中提出,要开展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行动,促进重点区域运输结构调整,持续推动大宗物资“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江海直达运输,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能力;要推动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协调管理,节约集约循环利用资源;要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交通用能低碳多元发展。在十大行动之六“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行动”中提出,要构建现代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要加强交通运输调度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有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在十大行动之七“交通运输开放合作提升行动”中提出,要推进交通运输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着力推动国际运输便利化,加快建设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推进交通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促进全球交通合作。

《五年行动计划》注重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能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在“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在“十五、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提出,“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交通运输行业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在十大行动之九“交通运输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能力行动”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交通运输工作法治化,完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持续深化交通运输大部门制改革,完善适应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交通运输高标准市场体系。在十大行动之十“加强党的建设”中提出,要加强党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化理论学习,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强化督导检查,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三、扎实做好《五年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

《五年行动计划》着眼打基础、管根本、利长远的重点工作,绘制了今后五年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施工图”。《五年行动计划》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保障、加强实施管理三项实施要求,真正迈向行业齐抓共管、方式统筹协调、部省上下同心、产业融合共建的“大合唱”。我们要全面落实《五年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地实施、如期完成。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五年行动计划》的紧迫性、重要性,肩负起新时代交通人的使命任务,强化部省衔接、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以“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院长 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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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印发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简称《行动计划》)。

制定实施《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扎实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统称“两个纲要”)实施、做好“十四五”“十五五”两个五年规划衔接的重要抓手,是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率先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关键举措。《行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与“两个纲要”重点任务相结合,提出了未来五年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行动目标和行动任务,是指导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文件。

《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锚定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总目标,持续抓好“两个纲要”和“十四五”系列交通规划落地实施,谋划推进好“十五五”期交通运输工作,推动“三个转变”,打造“四个一流”,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交通运输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行动计划》确定的行动目标是,到2027年,党的二十大关于交通运输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取得阶段性成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四个一流”建设成效显著,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国123出行交通圈”和“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加速构建,有效服务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

《行动计划》提出十大行动,分别为现代化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交通运输服务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行动、交通运输科技创新驱动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行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行动、交通运输开放合作提升行动、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行动、交通运输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能力行动、加强党的建设,共包含53项行动任务。

《行动计划》提出三个方面的实施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强化推进实施。二是加强政策保障,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做好各行业各专项“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十五五”规划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与《行动计划》的衔接。三是强化实施管理,细化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对《行动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举措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查、评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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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印发《试点方案》:推动农村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提出,2023年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3-2024年。方案要求,全面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支撑;争取通过2年的努力,试点地区逐步构建起比较健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形成一套覆盖主要交易品种的标准化交易规则,探索一批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模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积极探索有效实现路径,逐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3〕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近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4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近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通过试点示范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质量,推动农民群众更好地实现财产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路径,全面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年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3—2024年,由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全国试点,指导各地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产权规范化流转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运行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通过2年的努力,试点地区逐步构建起比较健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形成一套覆盖主要交易品种的标准化交易规则,探索一批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模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试点任务        

 

(一)健全交易体系。统筹利用各类相关交易服务场所、机构和平台,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重点是统筹利用现有交易服务机构、提升交易服务功能、完善信息平台、加强政策服务。  

 

(二)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入场交易条件、丰富入场交易品种、完善各品种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组织交易、交易中(终)止、组织签约、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程序。      

 

(三)加强风险防控。指导交易服务机构加强内控建设,严格规范金融服务行为,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进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议事规则、监管程序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编制。试点可以整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市(州)或整县(市、区)开展。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围绕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4项试点任务,参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见附件1)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全国试点开展省级试点。 

 

(二)试点申报。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整市(州)、整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整市(州)试点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2个;申报整县(市、区)试点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5个。鼓励申报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的地区,在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4项试点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申报具有突破性创新内容的整市(州)、整县(市、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申报承担试点任务。各省份试点申报材料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开展试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的各级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后组织批复。试点地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建立试点地区、试点单位间的交流机制,及时研究问题、总结经验。       

 

(四)成果应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示范引领、典型推介、政策转化等方式加强成果推广应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并加大成果交流和推广应用力度,示范带动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抓手,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二)健全工作体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开辟项目资金渠道,加大人员队伍培训力度,并切实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用,形成纵向上衔接、横向上一体的工作格局。积极探索有效实现路径,逐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切实加强试点成果宣传推介。适时开展案例发布、范例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推广可看、可学、可复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路径模式。要加强实践研究和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努力凝聚社会共识,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docx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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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班前“晨会”活动指南(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推动班前“晨会”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结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班前“晨会”活动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制度

班前“晨会”活动是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的重要内容,对强化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常态化分析查找问题,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班前“晨会”活动的极端重要性,按照指南要求进一步规范活动程序、完善活动内容,认真落实“晨会”制度,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班组作业活动安全。

二、加大推动力度,做到逢检必查

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将班前“晨会”活动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必查事项,重点检查一线作业人员活动参与情况、知识掌握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要督促企业强化考核管理,落实奖罚措施,推动活动走深走实。对制度不落实,敷衍应付、走形式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通报警告、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措施;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

三、加强宣传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要强化宣传督导,把活动要求宣传贯彻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项目和每一个班组,确保班前“晨会”活动取得实效。要提倡和鼓励开展“晨会”大赛或班组讲师选拔等活动,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内容、创建典型、树立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和典型范例加以推广。要突出班前“晨会”活动的警示教育功能,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深刻触及灵魂,警醒作业人员,有效杜绝“三违”行为,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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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 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水建管〔2002〕58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 利 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

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发布资格预审信息;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资质、信誉;

(五)运输、保险、税收;

(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运营成本;

(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性服务。

第五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国际招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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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指南》 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

  《指南》包括总则、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附则共8章49条内容,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指南》明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确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分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该阶段应完成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是否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并满足《需求标准》及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应形成书面文件。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内容有不明确或错漏之处,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原节能评估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其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的相关性能不得低于《需求标准》、国家和地方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采购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需求标准》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当发现工程设计违反上述要求时,应报告采购人由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流程,加强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应针对相关的政策实施内容、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等,积极开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培训工作,确保全面贯彻执行政策要求。

  《指南》同时明确,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率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请获得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03.27 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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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作为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调查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国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各种风险挑战、困难问题比以往更加严峻复杂,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悟这一重要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是应对新时代新征程前进路上的风浪考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是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回答“六个如何始终”的现实需要,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本领、强化责任担当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的认识和把握,善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使调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服务,为完成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服务。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党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听真话、察实情,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必须坚持攻坚克难,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涉险滩、破难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把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战胜困难的实际成效。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


三、调研内容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直奔问题去,实行问题大梳理、难题大排查,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各级党委(党组)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突出重点、直击要害,结合实际确定调研内容。主要是12个方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2.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扩大国内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吸引和利用外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3.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粮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安全,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4.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5.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建设法治社会等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6.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新闻舆论引导、网络综合治理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7.推进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中的重大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8.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就业、教育、医疗、托育、养老、住房等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


9.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10.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短板,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11.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够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应对“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等重点问题。


1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长期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四、方法步骤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分为6个步骤。


(一)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等,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增强做好调查研究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制定方案。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调研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案,明确调研的项目课题、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调研的时间、地点、人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制定方案。


(三)开展调研。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牵头1个课题开展调研,同时,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座谈访谈、随机走访、问卷调查、专家调查、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医院、学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掌握实情、把脉问诊,问计于群众、问计于实践。要转换角色、走进群众,了解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要结合典型案例,分析问题、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改进措施。要加强督查调研,检查工作是否真正落实、问题是否真正解决。


(四)深化研究。全面梳理汇总调研情况,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以及难题积案和顽瘴痼疾等,要研究透彻、找准根源和症结。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交流调研情况,研究对策措施,形成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思路办法和政策举措,确保每个问题都有务实管用的破解之策。


(五)解决问题。对调研中反映和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逐一列出解决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短期能够解决的,立行立改、马上就办。对一时难以解决、需要持续推进的,明确目标,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


(六)督查回访。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清单,加强对调研课题完成情况、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督办和跟踪问效;领导干部要定期对调研对象和解决问题等事项进行回访,注意发现和解决新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专门部署,科学精准做好方案设计、过程实施、监督问效等各个环节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调查研究的推进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以上率下、作出示范。


(二)严明工作纪律。调查研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搞层层陪同。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防止嫌贫爱富式调研。要加强调研统筹,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不增加基层负担。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防止走过场、不深入。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化研究,防止调查多研究少、情况多分析少,提出的对策建议不解决实际问题。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坚持统筹推进。对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对涉及多个地区或部门单位的问题,上下协同、整体推动解决。统筹当前和长远,发现总结调查研究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使调查研究成为党员、干部的经常性工作,在全党蔚然成风、产生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传播平台等,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大兴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兴调查研究的具体举措、实际成效,凝聚起大兴调查研究的共识和力量,营造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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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5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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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召开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观摩工作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监理行业改革发展有关部署要求,落实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精神,4月27日,潍坊市召开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观摩工作会议,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主持会议,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部署有关工作。image001.jpg

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力创科技产业园、潍坊市人民医院内科院区项目监理智慧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职责履行规范化等经验做法。image002.jpg

观摩结束后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奎文区住建局、潍城区住建局、寿光市住建局、市监理公司、天鹏监理、威达监理等6家单位作典型发言,市建设工程咨询协会及10家监理企业代表就严格行业自律、发挥表率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出集体倡议。image003.jpg

会议指出

监理工作不可替代,事关质量安全底线红线,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有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作为“工程卫士和建设管家”,潍坊市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全市住建行业发展过程中,以“四控两管一协调”为定位,充分发挥了“关键少数”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image004.jpg

会议强调

一要高度重视,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住建部门要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勇担使命、迎难而上,强化质量安全管控,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更好推动潍坊市监理工作转型升级、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要锤炼内功,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要强化企业人才队伍培育,把优势资源向人才倾斜,为人才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用心留才,大力培育监理文化,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能打硬仗的监理队伍。

三要转型升级,全力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做大做强潍坊监理品牌。

四要优化服务,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着力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监管信息系统,对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开展动态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市场推介等环节,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构建起“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

市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建筑业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全市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外地入潍监理企业潍坊负责人,市建设工程咨询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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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青岛 | 创新求变·数智赋能——首届监理咨询企业家专题研讨会会议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64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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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青岛 | 创新求变·数智赋能——首届监理咨询企业家专题研讨会会议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640.jpg 

数字时代,各个行业的边界已经被技术和数字化打破,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变革已是大势所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十四五”规划纲要则将“加快数字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作为独立篇章,提出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以及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能制造等十大数字化应用场景。

当前,监理咨询行业的数字化建设和应用相对其他领域较为滞后,相关企业亟需把握产业数字化发展新机遇,加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积极拥抱新兴技术,并融入企业自身战略、业务、组织与管理中,重新定义和改造商业模式、业务模式和工作流程,开启企业数字化转型新篇章。

值此喜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35周年之际,为促进行业企业对数字化建设的关注和思考,进一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首届监理咨询企业家专题研讨会拟定于2023年5月31日在山东青岛举办,以“创新求变·数智赋能”为主题,邀请不同类型的、有可借鉴意义的企业和专家,对监理咨询企业的数字化建设和转型创新进行专题探讨。

欢迎各位莅临参会!



会议信息



· 会议主题·
创新求变·数智赋能
· 会议时间 ·

2023年5月31日

为期一天(9:00—17:30)

· 报到时间 ·

2023年5月30日 

下午 13:00—22:00

· 会议地点·

山东青岛  黄海饭店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


会议组织


指导单位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主办单位

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建设监理》编辑部

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会议流程



01
09:00-09:10

嘉宾致辞
02
09:10-09:20

 首届工程监理咨询企业创新实践卓越案例颁奖典礼
03
09:20-10: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领导发言

04
10:00-11:30

主题演讲

05
13:30-16:30

专题演讲
06
16:30-17:30

高峰对话


主要议题(部分)

监理咨询企业数字化转型实践

中小型企业如何因地制宜进行数字化建设

数字化如何为企业降本增效

企业数字化转型趋势分析 

类Chatgpt及数字化应用赋能全过程工程咨询



        ......


演讲嘉宾(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领导

徐友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山东建筑大学教授

陆荣欣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汪  洋  同炎数智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远玉  北京地厚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

赵月松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严国飞  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选岐  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总裁    

尉宏广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董事、总经理,河北省项目管理协会会长

郑林洪  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产品经理

……


会议费用


会务费:1500元/人(包含餐费、资料费、场地费等)。参会人员为《建设监理》理事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或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的,会务费1000元/人。

会议期间住宿统一安排于青岛黄海饭店,费用自理。因酒店房间有限,请尽快报名,按报名先后顺序安排住宿酒店。超过酒店房间容纳数需自行安排住宿。

请认真填好参会回执(点击下载),于5月19日之前发送邮件(1275073960@qq.com)至编辑部。


会务联系人

袁女士  021-64694510

仇女士  021-64271048

孟女士  021-6469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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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料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网上监理员报名学习的流程.pdf


专监网上考试报名的流程.pdf


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名资料填写说明.pdf


监理员报名资料填写说明.pdf


个人承诺书.pdf


工程实践经验证明.docx


近一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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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秀芬等5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聊城).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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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梦雪等17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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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32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中,共查处11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425


2022年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

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纪行为

处理结果

1

侯锐

372323199605210017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

商翠翠

371522198904133946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3

王荣男

371522199303106867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

孙呈龙

370283198901205815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5

王朔

370321198710233334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6

刘秀美

37030519790429152X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7

王荣亮

370322199410294216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8

徐志隆

370323198907073234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9

胥汉青

370522199502011894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0

徐凯

37132419930722001X

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1

陈克

37021119911231101X

扰乱考场秩序

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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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 评价补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参加2022年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3年4月25日9:00至4月28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至5月10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人员名单.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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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守初心 砥砺奋进担使命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视频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jW7rAwJZmcb3r7kC8ghKcA?pwd=vj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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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兰方9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宁).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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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设人民满意的精品工程,压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质量安全管控

1.强化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制定项目监理机构质量安全管理履职尽责清单,明确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内容和标准。探索建立监理人员记分管理制度,对监理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进行量化扣分,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

2.严格到岗履职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系统等管理平台,持续加大在建项目监理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加强监理人员到岗考勤检查,指导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监理人员,对不按规定到岗的,实行约谈警示。

3.提高施工现场监理效能。鼓励支持监理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BIM、AI等数字技术,使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增效手段,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监理、标准管理和在线管控,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工作质效,在全省征集推广一批智慧监理典型案例。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4.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综合运用督导检查、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肃整治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非法转移资质乱象。推广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建立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定期通报建设单位不按委托合同授权、不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等行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其他服务事项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和服务酬金。监理企业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5.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市场推介等环节。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减少检查频次,以指导服务为主;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加大检查频次,有针对性重点监管。

   三、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6.内培外引骨干企业。建立监理企业培育库,实施监理企业逐级培育,打造一批专业能力精的优势企业,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领军企业。引导支持通过国企混改、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技术实力强、发展多元化的优质监理企业。支持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全资子公司,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程监理资质。引导落户山东的总部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与本地企业深度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7.积极拓展发展路径。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积极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服务。引导主动参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潜在缺陷保险TIS服务,以及对非强制监理项目受业主委托实施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评估检查。

8.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监理专家智库,充分发挥监理行业领军人才作用,强化人才队伍梯次培育。指导监理企业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培养制度、完善培养体系,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注重培养系统掌握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设计优化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从业人员培训,依托质量安全讲堂等平台宣贯监理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注重监理人员能力提升,将应知应会能力作为各级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必要内容。

   四、深化行业文明创建

9.推进行业文明建设。引导监理企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活动,主动承担攻坚任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广“党建+项目”模式,引导监理人员积极融入项目联合党支部或党小组,以高品质党建引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打造监理行业“工程卫士 建设管家”山东品牌,塑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红色监理”队伍。

10.树立行风正气。畅通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监理企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回访,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在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和规范监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行为方面有所作为。鼓励行业协会围绕监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模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促进公平竞争。

各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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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会员 参加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4月12-13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会员监理企业参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潍坊市举办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活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受邀参加活动并讲话。潍坊市政府、各市及部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及会员监理企业代表等300余人参加活动。

12日下午,现场观摩阶段,全体参会人员观摩学习了潍坊市2个在监项目的监理部红色党建、监理工作智慧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职责履行规范化等情况。调研座谈阶段,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代表作典型发言;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潍坊市建设工程咨询协会及监理企业代表集体宣读《落实监理责任 捍卫质量安全》倡议书;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陈刚解读汇报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两项地方性标准的编制背景、过程及创新等情况。

王早生会长表示本次观摩交流活动的举办是对山东监理工作的总结,对未来发展的部署和展望。并作了《深化监理改革创新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报告,对如何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要求:一是要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做好质量安全监管的“工程卫士”,当好优质高效的“建设管家”。要不负时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网”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助力器”,不辜负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真正成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监理企业既要和政府紧密联系,协助配合政府承担质量安全监管的专业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工程卫士”,又要不断苦练内功,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当好业主信任的“建设管家”;二是监理企业要以“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查问题、找差距。监理事业要发展,如何真正当好“工程卫士、建设管家”,监理企业重任在肩,必须要找准制约企业发展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功能缺、制约监理企业正常持续发展,基础弱、难以赶上时代发展步伐,信用差、影响监理社会形象的主要问题和瓶颈;三是要真抓实干,采取“补短板 提升竞争优势、扩规模 增强避险能力、强基础 提升履职能力、树正气 赢得社会信任”的措施,提升监理履职尽责能力,发挥好监理在建筑行业的“关键少数”作用。通过与高等院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融合设计单位、引进设计人才等方式提升监理企业综合实力,努力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力军。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收购混改,甚至被收购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扩大规模,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掌握行业话语权,增强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要避免低成本的扩张造成规模大而不强。厚积薄发,提升监理品质,重人才厚植发展根基,兴科技抢占发展高点,促改革激发企业活力,蕴文化注入发展灵魂。监理人要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始终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高度一致。当企业、个人利益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行业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长远的眼光,以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企业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党支部建在项目上,把党的活动与生产经营有机融合起来,为行业树正气之风,塑造良好形象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在高质量发展形势下,为了更好地抓住发展机遇,鼓励监理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强基础、扩规模,还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凝心聚力,共同营造促进监理发展的社会环境。

13日上午召开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座谈会,会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永刚传达了全国、全省有关会议精神并通报了全省监理行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情况;播放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出品的“履职尽责守初心 砥砺奋进担使命”监理工作宣传片;青岛、烟台、潍坊、济南市起步区、日照市莒县等五市、区、县住建主管部门作了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的典型发言;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分别汇报了2023年的监理工作计划和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结合监理业务交流发言。

王润晓副厅长作总结,提出要持续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把监理工作作为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全要素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一环,站在“人民期盼”的维度上,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站在“社会需求”的维度上,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站在“行业发展”的维度上,切实深化“改革创新”;站在“价值追求”的维度上,重塑“行业新风”。强调一要明确“一个定位”,找准根源,切实解决监理“是什么”的问题。二要守牢“两个阵地”,回归本源,切实解决监理“干什么”的问题。三要实行“三场联动”,正本清源,切实解决监理“怎么干”的问题。四要用好“四个抓手”,固本培元,切实解决监理“怎么干好”的问题。

此次观摩交流是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近十年来举办的最重要的一次活动,全面总结了我省十年来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经验,指明了未来监理行业改革创新的方向,进一步压实了监理企业责任,必将对我省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认真学习贯彻此次活动的各项要求,立足本职,不断创新,奋发有为,为不断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山东监理人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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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守初心 砥砺奋进担使命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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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马俊杰等7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威海).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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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马冠群等7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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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要求,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

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要求,紧紧围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五大任务,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入分析共性问题、深层次矛盾,在总结前期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出台一批政策措施,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精准消除事故隐患,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1.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重点时段、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形势,践行“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成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2.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坚持“四位一体”推进安全生产,着力破解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织密织牢制度笼子,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精准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和消除隐患,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设区市主管部门每2个月至少对各县(市、区)开展一次抽查;省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各设区市开展一次暗访抽查。

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企业、项目、班组、个人分级梳理管控风险,持续排查整治隐患问题,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管理台账,按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

5.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三)狠抓政策制度落实

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力推动已出台的责任清单、举报奖励、安全总监、班前晨会、分类分级监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责险、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制度落地见效,持续抓好预防高处坠落“四必须三严禁五不登”规定落实。

7.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指导督促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动态更新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8.以试点落实安全总监、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记分管理和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奖励办法为抓手,坚决纠治习惯性违章。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9.狠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督检查,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督促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10.压紧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2023年底前,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完成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更新。

11.建设单位应每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擅自更换专业人员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报告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12.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

1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资格不符、不到岗履职等问题,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五)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14.将在建工程项目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及时上传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信息,现场检查应使用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等工作,开展数据核查比对,实施企业安许证动态精准监管,对频繁变更安许证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督,并实现部省市县四级信息互联互通、闭环交圈。

15.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积极创建示范样板项目。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2023年底前完成电子证照换发,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六)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16.深入推进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强化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7.用足用好日常监督、督导检查、异地交叉执法、辅助巡查、驻点监督等检查手段,将监管重点放在参建企业安全生产机制运行、制度执行和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职方面,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管理,重隐患、轻预防”的监管模式。

18.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该查不去查,“走马观花”式检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问题,最后出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9.严格落实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实施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七)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20.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0〕3号),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21.持续开展应知应会业务能力测评,提升监管人员、一线作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新入场、转场工人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依托质量安全讲堂,常态化宣贯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2023年4月10日前因地制宜制定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可执行、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目标可考评,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

(二)统筹推进实施。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规定,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层级督导和跟踪问效,深入一线调度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定期对账销号。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鼓励公众参与有奖举报,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总结评估。定期分析、评估治理行动成效,及时查漏洞、补短板,强优势、锻新板,积极拓展治理成果,巩固提升制度成效,2023年12月31日前将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地治理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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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要求,我们调整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编制了《2023年度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xlsx

  附件2: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xls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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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四必须”“三严禁”“五不登”规定图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纠治习惯性违章行为,扎实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回头看”工作,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四必须”“三严禁”“五不登”规定图集》,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指导工程项目有关单位认真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在使用图集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秦国栋、马明兴联系电话:0531-51765163,电子邮箱:qinguodongshandong.cn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四必须”“三严禁”“五不登”规定图集.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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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彤林等20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青岛).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3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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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培文等5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淄博).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3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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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五大任务,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类型和隐患问题分布,明确重点地区、企业、项目、人员、施工环节和作业时段,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二)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按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结合本地特点,完成1次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更新,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对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进行动态更新。

(四)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熟练掌握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检查,在巩固提升阶段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全面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五)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三、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

(六)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及时上传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信息,动态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安全信息员等内容,现场检查应使用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等工作。

(七)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九)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针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要实施挂牌督办或申请提级调查。

(十)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管部门要于2023年4月1日前制定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可执行、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目标可考评,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2024年1月10日前将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对各地治理行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并组织开展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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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9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格审查

(一)网上注册及认证。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

(二)单位统一上报材料。2023年3月16日9:00至3月25日17:00,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一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会员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三、考试报名

(一)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名,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报名时间2023年4月25日9:00至4月28日17:00。

(三)请应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至5月10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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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马剑雄等7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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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潘开哲等27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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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6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孙丰超等1451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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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咸楠楠等9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临沂).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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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企业监管,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监理从业人员履职行为,压实监理责任,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即日起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监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促进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规范监理行为、履行监理职责、落实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健全完善监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 5028—202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2022)等规范标准。

    三、整治范围


1.注册地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全省正在实施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外省企业在山东承接监理业务的项目)。

    四、整治重点


(一)监理企业综合管理情况

1.是否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

2.是否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情况

3.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

4.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的行为。

(三)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

6.监理人员是否专业配套、具备相应资格。

7.监理人员应知应会知识掌握情况,对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要点熟悉情况。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控情况

8.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是否切实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

9.监理人员是否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旁站。

10.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

11.监理人员是否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整改并跟踪复核。

(五)监理资料管理情况

1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是否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13.监理日志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记录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相关的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2023年3月开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启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知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在监工程项目。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及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对照整治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自行复查,自查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二)市、县级普查(2023年3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和在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注册地在本地的监理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领域对管辖的所有在监项目(包括外省监理企业实施监理的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直接监管的项目全覆盖检查,并对所辖县(市、区)的在监项目进行抽查,每个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5个(房建项目4个,市政项目1个),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每个县(市、区)监理企业不少于5家(若不足5家,按实际数量检查)。

(三)省级抽查(2023年4月下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16市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取部分企业项目验证落实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全省公开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研究制定方案,迅即开展专项整治,压紧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动真格、出实招、见实效。

(二)全面摸清底数,突出检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摸清所管辖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在监项目底数,建立工作台账。要充分运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巡查,将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到位;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信用扣分;对监理企业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要印发普查情况通报,清理一批“空壳”企业、“僵尸”企业,推动监理市场向“宽进、严管、重罚”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改进监管方式。专项整治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了解监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形成有利于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全省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于3月1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部署开展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王晓宏,联系电话:0531—51765165

电子邮箱:

wangxiaohong@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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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宣传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成就,展示新技术、新产品,交流新理念、新思路,助推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照市人民政府定于2023年4月15日—17日,在日照市联合举办第六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绿博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主题

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建设美丽宜居城乡。

    二、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3年4月15日—17日(4月13日—14日布展)。

(二)地点。日照国际博览中心(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518号)。

     三、展会内容

绿博会分为展览和论坛。

(一)展览。展览设在日照国际博览中心C1、C2、C3馆及室外东部广场及西部连廊,包括发展成就展、书画摄影展和新技术产品展。其中,发展成就展重点展示全省及16设区市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成就,书画摄影展展示建筑行业书画摄影优秀作品,新技术产品展集中展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论坛。4月15日上午举办绿博会开幕式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高峰论坛;4月15日下午—4月17日,分别举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健康建筑、绿色智能建造、绿色建材、绿色金融、智慧住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绿色标准与数字造价、建设科技创新、人才供给服务绿建产业、绿色发展青年先锋、房地产数字化发展等分论坛。论坛邀请国内外院士及知名专家学者,分享行业最新研究成果、发展趋势、成功案例,交流相关政策措施、管理经验、技术标准和工作动态。绿博会期间,同步举办黄河流域绿色装配式建筑城市联盟会议、中建“云筑网”绿色建筑集采推介洽谈会、日照市企业推介和项目招引会等活动。

     四、参会人员

(一)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勘察设计、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房地产开发、城市建设、市政园林、城乡水务、村镇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同志;

(三)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机构管理、技术人员;

(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开发、勘察、设计、图审、咨询服务、生产、施工、监理、装备制造、金融投资等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

     五、有关事项

(一)绿博会坚持“公益办展、便民利企”办展原则,不向参展单位、参会人员收取展位费及参观参会等费用。参会人员食宿自理,组委会协调与展馆周边酒店签订协议,为展会提供服务保障。

(二)绿博会邀请各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绿博会的相关工作。

(三)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单位、人员参展参会。主管部门参会人员经各单位汇总,统一报送至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填报汇总后,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组委会接待服务组。汇总表详见附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吕军建,0531—51765143,李鑫祥,0531—51765142。

绿博会组委会接待服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红蕾,0633—7979062、13906330779,牟雪,0633—7979107、17560270001;

邮箱:rzkcsj@rz.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4日  

附件:第六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市主管部门参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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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来省协会交流座谈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月28日下午,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国森一行4人应邀来我会交流座谈,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座谈,这是省协会2023年“走出去 请进来”的首场交流学习活动。

会上大家观看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一露天煤矿坍塌事故新闻视频,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参会人员一致表示,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切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管控作用,杜绝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元亨集团技术负责人结合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讲解了自主研发的“基于互联网+BIM+全过程管理一站式工程咨询服务创新管理模式”信息应用软件,参会人员就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项目管理进行了深入交流

陈秘书长对元亨集团开展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创新型项目管理模式表示认可。他要求参会人员认真学习监理信息化应用、全询业务拓展等方面优秀经验做法,加快推进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转型升级。他强调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安全管理职责,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忠诚卫士”,省协会要引导广大会员单位,切实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信息手段,为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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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30307162710-0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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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按照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部署和要求, 2月27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5名党员同志分别以线上线下方式参加会议,党支部书记陈文同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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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高质量高标准开好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相关制度规定和任务要求。会前专门邀请专家作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在日常学习基础上,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等辅导材料,并围绕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研讨交流,确保了学习教育全覆盖;同时,党员之间开展了广泛地谈心谈话,为开好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

会上,陈文同志紧扣本次组织生活会主题代表党支部汇报2022年度支部党建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和要求,对照党员义务,全面查找政治信仰、党员意识、理论学习、能力本领、作用发挥、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带头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各位党员也逐一发言,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实事求是点出问题,真心实意帮助同志,起到了相互教育、相互警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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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和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陈文同志作会议总结,要求全体党员做好问题清单的整理,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表明党支部的下一步努力方向,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加强理论学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明确行业引领的支部定位,切实发挥好协会在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好协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体党员要立足自身岗位,扎实推进一岗双责,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牢记“国之大者”、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党奉献,为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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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月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行动启动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省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会议解读了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了具体检查行动。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打起十二分精神,认真把握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统一检查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本着对行业负责的态度,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会议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统筹兼顾各项检查内容和要求,突出建筑市场秩序、质量保障体系、施工安全监管、监理单位履责、施工扬尘防治等督导检查重点,重点考虑商品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延伸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盯紧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不漏掉一个问题,不放过一个隐患。 

会议要求,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实地核查,切实保证检查的独立性、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从速整改,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质量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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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SDPR-2022-0160011)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SDPR-2022-016001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

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22〕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监管局

 

                                                                            2022年1122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供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条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工期延长、结算延期等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

第八条  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不得低于最高值。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条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

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同一银行(支行)或保险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再单独提供与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票据兑付担保,担保责任只覆盖该票据,担保期限应当超过票据到期日至少180日。

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  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作为共管资金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的,银行不得另行收取担保费用。

 

三、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

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

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

第十八条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索赔程序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保证义务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本办法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视为虚假承诺,记为不良信用信息,3年内新开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除满足第八条规定外,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提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证明。

(一)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的;

(二)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四)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的;

(五)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六)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通过不如实填写支付节点信息等手段,主张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支付额度,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或在同一设区市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

(二)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配合建设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规避监管的;

(四)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

(二)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四)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保证人不当拒赔2次及以上的。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2020年5月1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且仍未竣(交)工的建设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未支付合同金额计算担保金额,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齐。

本办法自2023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31日。

 

附件:1.XXX工程支付银行保函(范本)附件1.doc

      2.XXX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保

单保函/凭证(范本)附件2.doc

      3.资金共管协议(范本)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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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城建字〔2022〕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集约高效利用地下空间,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确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韧性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28日        

 


 

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集约高效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韧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下同)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确权登记、运营、维护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位于城市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主体建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工业管廊。

本规定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标识、监控与报警、人民防空、智慧化管理系统等。

第四条  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有序建设、统筹兼顾、依规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管廊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推进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和管廊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审查、管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用地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立项审批、协调管廊收费标准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管廊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有关主管部门、管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地上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编,按照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地下管线、防洪排涝、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合理预留增容空间。

第八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管廊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进行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等重大工程建设,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建设管廊。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管廊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管线所属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管廊建设的社会资本合作方。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等工程同步建设、同属一个项目法人单位的管廊工程,可以由项目法人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管廊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  管廊及管廊所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同一地表投影范围内上下分层设置,分别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管廊地下廊体和地下、地上附属设施占地,可以分层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分别供地。

第十  管廊建设用地一般应为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管廊工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批准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需使用城中村等集体土地的,应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应同时征得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  管廊地下、地上建设用地权属范围,以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批准范围确定。材料中应列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界线的界址点三维坐标和高程、用途、使用年限等信息。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载明的建(构)筑物外围所及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管廊工程委托设计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地下管线档案,核实现状资料,设计应符合管廊专项规划和管廊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征求有关管线所属单位、运营单位意见,充分考虑近远期各类管线敷设、增容、接入和引出支线等需求,以及管廊日常维护、检修和应急安全管理等需要。

第十六条  管廊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和工程保修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管廊建设涉及交通、人民防空、既有管线等其他设施的,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入廊管线单位参加。管廊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管廊工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管廊廊体和相对独立的附属设施(变配电室、控制中心等),可以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分别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含宗地图及界址点三维坐标);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土地出让金缴清凭证。

申请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建(构)筑物已竣工的材料,以及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的,不得重复调查(测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十九条  管廊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建立权属界线界址点的三维坐标。在国家出台相关规范前,宗地图和建(构)筑物平面图应增加标注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每一层的层次和竖向高程,鼓励建立三维立体模型。三维坐标以立体空间使用权范围的最外围所有界址点表达(如x,y,z形式)。

第二十条  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变更、转让、抵押、灭失,以及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可参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管廊已建成投入使用并满足管线入廊相关技术要求的区域,规划入廊或具备入廊条件的管线应当依规入廊。

在以上区域管廊外埋设的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需要,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内。

根据管廊专项规划必须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外新建的,负责管线工程建设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管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在管廊内敷设:

(一)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无法入廊的;

(二)属于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的;

(三)重力流管线因地理条件限制无法入廊的;

(四)其他经论证不宜入廊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协议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二十五条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廊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入廊费根据管廊建设投资、投资合理回报、管线单位占用空间比例、管线单位单独敷设成本、管廊设计寿命周期、管线单独重复敷设成本、管线单独敷设破损率等因素确定。

日常维护费根据管廊运营维护和改造成本、管理支出、经营利润、管线占用空间比例、管廊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

国家和省对于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管廊运营初期无法通过收费弥补运营维护成本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核算的成本,由管廊运营单位申请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性支持或必要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管廊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订立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舱位位置、截面面积、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等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处理约定等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应当征询管廊产权单位意见,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保证管廊安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措施

第三十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巡查、监控、检测等安全保障措施

(二)负责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障其正常运行,保持管廊卫生、防水、照明和通风良好,管廊内外标识标牌正确、醒目

)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的日常维护管理,会同或配合入廊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建立管廊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对安全风险大的区段进行重点监控预警,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制定管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联动处置;编制管廊战时防护实施方案

)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护,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相关安全措施,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运行维护有关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按照入廊协议规定,负责管线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养护,保持管线整洁,并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时对管廊以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需在管廊内实施作业的,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在入廊协议规定的位置施放管线,施工后清理场地。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七)按照要求及时清理废弃入廊管线

(八)保障管廊运营安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管廊建设应当同步建立管廊智慧化管理系统,推动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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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2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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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2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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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举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凝聚党员和群众思想共识,汇聚奋进力量,激发干事热情,2月15日,省住建设系统20余家行业协会、企业邀请省住建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耿庆海同志作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报告会由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组织,秘书处全体党员和群众参加,支部书记陈文同志主持,共计50余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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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庆海同志的报告分党的二十大报告九大重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未来五年32项工作措施三部分,结合报告内容提出行业、协会、企业首要任务是高质量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守的是人民的心,协会守的是行业的心,企业守的是员工的心;未来五年,协会、企业要响应号召,认真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的2023年紧紧围绕“七个一”工作重点的会议精神,创新思考,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贡献力量。

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学习机制,带头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终身信仰者、忠实践行者。提出要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迪智慧、砥砺品格。

本次报告辅导会使大家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更深刻体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大意义,激励了我们在新时代要勇担当、有作为,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平凡岗位做出不平凡的成绩,以报效祖国报效人民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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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监理与咨询协会到省协会交流座谈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月16日,枣庄市住建局市场监管科科长徐思宏、枣庄市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孔令武、秘书长刘丰等一行4人到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交流座谈,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代表省协会表示欢迎,对成立的新协会表示祝贺,省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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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孔会长详细介绍了市协会和当地监理企业发展情况,重点对部分监理企业人员到岗履职差、监理取费低,监理企业转型升级慢等问题共同作了探讨。随后,双方就协会党组织建设、人员培训、会员管理、到岗履职、监理取费、评先树优及考核评价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陈秘书长在交流中指出目前我省监理企业有1000余家,企业数量发展迅速,监理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监理与咨询行业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他提出,在后疫情时代,监理企业应紧跟市场形势,积极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同时,强调企业要做好人才储备、创新发展、累积业绩,努力拓展省外业务。

最后,徐科长对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做出的贡献给予肯定,希望省市协会加强沟通交流,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为会员解忧办实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共同促进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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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2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样板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复函》(鲁功勋办函〔2023〕4号),现就推荐2022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时间进度

2022年度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完成主体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完成工程量的50%至80%。

(二)建设规模

同期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达到以下要求:

1.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

2.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以上;

3.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效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

二、推荐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监督。

(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

(四)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社会形象信用良好,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智慧工地建设、施工扬尘防治、疫情防控、先进工艺应用、安全工法创建、安全标准制定、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三、推荐报送

(一)按照“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全过程培育、公平公正”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申报时应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创建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请(见附件1、2、3、4、5)及其资料。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培育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标准化考评工作量化评分,择优推荐。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综合评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综合评分,得分应在90分及以上,考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评表》(附件6)打分,项目得分应在85分及以上,合计得分应在175分及以上。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合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填写《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7),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连同Excel格式电子版、申报纸质资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创建报告)、纸质资料扫描版PDF文件及视频影像资料,于2023年3月10日前统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评审公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工地进行形式审查和集中评审,符合标准条件的,按程序公示公布为2022年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肃申报、推荐纪律,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得排斥外地企业申报,宜酌情向住宅类工程倾斜。

(二)未竣工的工地应当组织实地考核,已竣工的工程应认真核查过程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等随机抽查推荐项目,届时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资格。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严格形式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所有申报工地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申报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四)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项目持续保持示范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后发现未能继续保持水平,明显降低标准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取消资格,通报批评。

(五)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做好汇总、推荐和报送工作,明确专职联络员,2月20日前上报联络员信息表(附件8)。

联系人:质量安全处秦国栋(房屋建筑工程),电话:0531-51765163,电子邮箱:qinguodong@shandong.cn;城建处魏翔宇(市政工程),电话:0531-51765187,电子邮箱:weixiangyu@shandong.cn。

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邮编:250001。


附件:1.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请(施工单位独立申报)

   2.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请表(施工单位独立申报)

   3.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请(群体工程联合申报)

   4.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请表(群体工程联合申报)

   5.单项工程情况表

   6.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评表

   7.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推荐汇总表

   8.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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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复函》(鲁功勋办函〔2023〕34号)《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原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式审查、专家复查、集中评审、信用核实,确定山东省立医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一期)等424项工程为2022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2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名单.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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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月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烟台组织召开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座谈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程质量安全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和全国、全省住建工作会议精神,交流工作,研判形势,全面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确保实现“开门稳”“开门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二级巡视员殷涛同志主持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家和省近期有关会议精神,通报了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2023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16设区市汇报了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并签订了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和揭榜挂帅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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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去年以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咬紧牙关、迎难而上,全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不断提升,齐鲁品牌持续擦亮,创新实践全国领先,重大部署完成出色,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专题活动反响强烈,连续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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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决扛紧扛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治责任。以关口前移为主线,毫不动摇抓好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教育培训、标杆引领,全力推进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创新创建为引擎,在严控结构安全、严把质量验收、严防住宅渗漏、严管质量保修、严抓检测市场上求突破,全力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向品质提升转型;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强化基础体系、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全力推进治理体系能力向现代格局转型;以提质增效为方向,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全面应用系统监管,全力推进风险防控机制向智慧智能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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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要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严格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压舱石”作用,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拧紧扣牢责任落实链条;严格督导检查,充分发挥“体检表”作用,加强两场联动,实施企业安许证动态精准监管,用足用好“三函”和行刑衔接,铁腕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考核通报,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将重点任务推进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确保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严格作风建设,充分发挥“风向标”作用,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在位善为”,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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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工程质量安全主管科(处)室、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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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评选!70人获评“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评选表彰工作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名单,并号召广大建筑工程行业技术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为榜样,勇于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升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为推动山东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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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会》现场公布34名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称号(勘察设计类),36名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称号(建筑施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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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列入山东省2022年表彰项目,这是我省首次设立该表彰事项。表彰分为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两个方向,主要表彰长期扎根工程建设一线、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对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突出个人。表彰评选条件严格,要求获评者实践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所申报行业的前沿技术,是所从事领域公认的代表人物,在行业内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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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坚持行业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搭设多个人才合作平台,带动形成住建行业引育人才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行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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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习近平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李强主持 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

  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7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概括提出并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重大成果,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拓展和深化。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主持开班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

  习近平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共同梦想,无数仁人志士为此苦苦求索、进行各种尝试,但都以失败告终。探索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实现现代化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现代化建设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和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们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大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前进,不断实现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我们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进一步深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概括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初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使中国式现代化更加清晰、更加科学、更加可感可行。我们在战略上不断完善,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战略支撑。我们在实践上不断丰富,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特别是消除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

  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前景光明、繁荣兴盛;否则就会偏离航向、丧失灵魂,甚至犯颠覆性错误。党的领导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锚定奋斗目标行稳致远,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以贯之,一代一代地接力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彪炳史册的辉煌业绩。党的领导激发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劲动力,我们党勇于改革创新,不断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党的领导凝聚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我们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主人翁精神。

  习近平强调,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5个方面的中国特色,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这既是理论概括,也是实践要求,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明了一条康庄大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用几十年时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辟了广阔前景。实践证明,中国式现代化走得通、行得稳,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

  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了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中国式现代化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独立自主迈向现代化树立了典范,为其提供了全新选择。

  习近平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进行顶层设计,需要深刻洞察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深入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使制定的规划和政策体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做到远近结合、上下贯通、内容协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探索性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动事业发展,决不能刻舟求剑、守株待兔。要增强战略的前瞻性,准确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敏锐洞悉前进道路上可能出现的机遇和挑战,以科学的战略预见未来、引领未来。要增强战略的全局性,谋划战略目标、制定战略举措、作出战略部署,都要着眼于解决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要增强战略的稳定性,战略一经形成,就要长期坚持、一抓到底、善作善成,不要随意改变。要把战略的原则性和策略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灵活机动、随机应变、临机决断,在因地制宜、因势而动、顺势而为中把握战略主动。要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着眼于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充分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重点领域安全。要坚持独立自主、自立自强,坚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把我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要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用好国内国际两种资源,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

  习近平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必然会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通过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要保持战略清醒,对各种风险挑战做到胸中有数;保持战略自信,增强斗争的底气;保持战略主动,增强斗争本领。要加强能力提升,让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在复杂严峻的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注重在严峻复杂斗争中考察识别干部,为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撑腰鼓劲,看准的就要大胆使用。

  习近平最后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抓好开局之年的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努力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李强在主持开班式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针对性、指导性,对于全党正确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在新征程上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是二十届中央委员的其他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军委委员出席开班式。

  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研讨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开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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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3年1月17日,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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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2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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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3年1月17日,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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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月31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住建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部署,回顾总结过去五年及2022年工作,分析形势、凝聚共识,安排部署今后五年特别是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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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2023年紧紧围绕“七个一”工作重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微信图片_2023013118093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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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2023关键词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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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2022答卷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微信图片_20230131180031.jpg微信图片_202301311801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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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2年成绩单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微信图片_202301311759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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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3年度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许公告〔2023〕12号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及有关实施要求,我厅对2023年度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现将核准的名单予以公告。未予核准的单位可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查询具体原因。

 

附件:说明: http://zjt.shandong.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1.核准2023年度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部下放)的单位名单.docx

        说明: http://zjt.shandong.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2.核准2023年度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名单.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20日   

附件1

 

核准2023年度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部下放)的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类型

申请资质

1

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升级

市政工程专业甲级

2

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升级

机电安装工程甲级

3

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升级

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4

山东瑞欣金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升级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5

山东齐炼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新申请

机电安装工程甲级

6

烟台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7

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

新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8

青岛盛德豪建设有限公司

新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9

日照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10

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新申请

机电安装工程甲级

11

山东华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升级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12

中罡技术有限公司

新申请

通信工程专业甲级

13

山东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14

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新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附件2

 

核准2023年度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类型

申请资质

1

山东齐炼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新申请

化工石油工程乙级

2

山东方园建设有限公司

升级

市政工程专业乙级

3

山东方园建设有限公司

升级

房屋建筑工程乙级

4

山东方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增项

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5

山东清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申请

市政工程专业乙级

6

山东清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申请

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山东清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乙级

8

山东大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新申请

市政工程专业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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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 召开2022年工作总结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月17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议室召开2022年工作总结会,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秘书长李虚进、陈刚,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陈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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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协会秘书处教育信息部部长李建、综合部部长王丽萍、招标与咨询部部长孙建辉按照协会2022年工作计划、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做了述职,从党建工作、宣传与信息传递、自身建设、教育培训、行业自律、标准化建设、行业交流、乡村振兴等方面完成情况作了汇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疫情影响,针对未落实的工作进行了分析,提出改进思路、措施及建议。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做了个人工作总结。随后,副秘书长陈刚对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了简要汇报,并提出面对新形势,要转变思路,强化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推进信息智能化平台建设,为全体会员单位提供安全、消防、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专业性培训。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针对每个人工作汇报从协会秘书处党建工作、业务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和补充,提出2023年初步工作计划。

陈文秘书长作了题为“贯彻落实二十大会议精神 勇于担当 奋发有为 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的报告并对2022年秘书处工作作了总结和点评。对协会秘书处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并指出存在的不足,明确了2023年协会秘书处10项重点工作。

陈文秘书长要求大家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会员为本,立足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助力协会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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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奋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44444444444.jpg

1月17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与新时代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成就,分析新征程上面临的形势与任务,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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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2022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力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为保持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有效应对疫情反复冲击,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保运行,全国市政公用行业全力保障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正常运行,城管队员、物业服务人员积极参与社区联防联控,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群众正常生活。保主体,实化细化建筑工地防控管理和建筑工人健康防护措施,统一延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许可管理有效期。保应急,按时保质完成方舱医院等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建设,排查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建筑。

二是认真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积极助力稳大盘、纾企困。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参加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工作,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费用缓缴政策。

三是扎实做好房地产和住房保障工作,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因城施策稳定房地产市场,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合理调整限制措施、房贷首付比例、房贷利率等政策。用力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克服困难完成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任务,支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下调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出台支持多子女家庭租房、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是系统推进城市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推进城市更新试点,实现新开工改造5.1万个城镇老旧小区的年度目标任务,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开工1.69万个,新建改造城市污水管网2.2万公里,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深入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项评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功举办2022年世界城市日全球主场活动暨第二届城市可持续发展全球大会,推动联合国人居署设立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

五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高乡村建设水平。持续推进农房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深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第六批中国传统村落调查认定,推进乡村建设评价工作,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问题,持续开展定点和对口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六是稳妥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明确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实现碳达峰目标和重点任务,推动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降低能耗、减少碳排放。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七是集中力量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百日行动”和“回头看”,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完成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八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线,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措施,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强化理论武装,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先进人物和事迹。

会议指出,新时代10年,习近平总书记就住房和城乡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发展质量显著提升,乡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住建铁军更加坚强有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强调,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把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举措和生动实践。深刻理解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刻理解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理解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理解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深刻理解把握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进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治理好,持续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着力在服务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突破,着力在增进民生福祉、创造高品质生活上展现新作为,着力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上实现新进展,着力在保障质量安全、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上作出新贡献,奋力开创新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会议指出,房地产工作要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棋局,锚定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和当前的中心工作来展开。一是稳预期。要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强政策的精准性协调性,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市场信心,努力保持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同住宅产业发展相协调,严控投机炒房。二是防范风险。要“抓两头、带中间”,以“慢撒气”的方式,防范化解风险。“一头”抓出险房企,一方面帮助企业自救,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处置,该破产的破产,该追责的追责,不让违法违规者“金蝉脱壳”,不让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蒙混过关。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做好保交楼工作。“一头”抓优质房企,一视同仁支持优质国企、民企改善资产负债状况。三是促进转型。各项制度要从解决“有没有”转向解决“好不好”。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必须把资金监管责任落到位,防止资金抽逃,不能出现新的交楼风险。要大力提高住房品质,为人民群众建设好房子,大力提升物业服务,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要形成房屋安全长效机制,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等制度,让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有依据、有保障。

会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建设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这个目标任务。在规划设计方面,落实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好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专项规划。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研究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从房子到小区、到社区、到城市不同尺度的设计要求,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韧性。研究建立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构建从建设工程设计、到施工、到验收、再到运维的闭环管理制度。在城市体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向群众身边延伸、在“实”上下功夫,从房子开始,到小区、到社区、到城区,找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查找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体检要有硬指标、硬要求、硬督查,成为解决问题的指挥棒。在城市更新方面,城市体检出来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城市体检的结果,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依据。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会议指出,建筑业是重要的实体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要守住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的初心。一抓建筑市场,要从“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资质审批要提速,增加审批频次,提高审批效率。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用好数字化手段,用好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罚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法人,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个人不能在这个领域从业、企业不准承接新业务。二抓施工现场,要向科技进步要质量、要安全、要效益,突出提品质、降成本两个主攻方向,集中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法、新产品,加强建筑工人队伍培训教育,建设一个又一个好项目。要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举全行业之力打造“数字住建”。三是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要将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贯穿到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要下功夫抓住宅,开展设计竞赛,打造优质样板,引导激励设计、施工人员为人民群众建造越来越多的好房子。国家建筑奖、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鲁班奖等都要向住宅项目倾斜,树立鲜明的为民导向。

会议指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做到稳中求进,找准问题、瞄准目标、用准政策,用力抓好稳增长、防风险、惠民生等各方面工作,把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发挥好。要加强科技引领,把科技创新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突出位置,持续巩固提升世界领先技术,集中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惠民实用技术,以科技赋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深化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试点先行,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形成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的制度体系、新的发展模式。要注重强基固本,下大气力做好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应用,建立新型智库。要坚持实事求是,谋划和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想明白、干实在,从大局和实际出发,谋定而后动,尊重科学、尊重规律,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会议强调,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系统要在稳中开好局、在进上下功夫,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重点抓好十二个方面工作。

一是以增信心、防风险、促转型为主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毫不动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精准施策。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努力提升品质、建设好房子,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放心租房。

二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360万套(间)。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

三是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为抓手,着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在设区的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今年在城市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以上。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新开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10万公里以上,改造建设雨水管网1.5万公里以上,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四是以深化城市管理改革为动力,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发挥好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督导服务作用。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五是以提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村镇。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收官战,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深入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因地制宜建设小城镇,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

六是以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为方向,不断提升建筑品质。资质审批要提速,部机关要带头、限时办理。提升住宅设计水平,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启动涵盖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保险试点,发展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

七是以彰显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为核心,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构建保护传承体系,持续开展专项评估工作,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和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八是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为路径,切实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着力消除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力推进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再创建一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九是以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为关键,坚决守住城乡建设领域安全底线。启动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持续抓好自建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十是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引擎,激发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立法工作,构建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数字住建”建设,支持国家建筑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智库建设,使智库成为政策研究和科技创新的支撑。

十一是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为载体,持续为世界人居领域发展作贡献。办好世界城市日活动,建立中国-东盟建设部长交流机制,稳步推进中俄建设和城市发展合作,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对接与融合。

十二是以自我革命精神为引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切实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努力营造团结奋斗、担当作为、干事创绩的良好氛围,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

会议还对岁末年初城市保供、农民工工资发放、安全生产等工作作出了部署。

会议号召,在新征程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踔厉奋发、开拓创新,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寒松出席会议,副部长董建国主持会议,副部长秦海翔宣读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表彰决定,总工程师李如生,总经济师杨保军参加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同志,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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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在全省住建系统行业协会新春走基层活动中助力乡村振兴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乡村振兴,2023年春节前夕,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省房地产业协会、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组织新春走基层活动,赴省住建厅“第一书记”帮扶村——菏泽市东明县刘楼镇姚庄村考察帮扶资金使用、村庄建设面貌,并走访慰问老党员和部分困难群众。省住建厅选派东明县第一书记工作队队长宗勇、姚庄村党支部书记及协会领导、部分党员等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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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人员合影

 

活动中,宗勇书记介绍了2022年“第一书记”帮扶工作情况、姚庄村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帮扶资金的落实使用,并带领大家走访慰问了村里老党员及部分困难群众,送去冬日温暖,致以新春的问候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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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村容村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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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村旧貌变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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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慰问

去年,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和动员部分会员单位筹集资金10万元作为该村道路硬化、村容美化和路灯照明等的补充资金,解决村民“行路难”问题。2023年,协会将继续厚植为民情怀,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对接联系,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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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人员赠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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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发挥“我们支部圆桌会”作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讨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1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发挥“我们支部圆桌会”作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讨会。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海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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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属机关党委、节能科技处、质量安全处、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房产处、住房保障处、物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围绕用好“我们支部圆桌会”创新机制,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用好“我们支部圆桌会”工作机制,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各基层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党的二十大部署的重点任务,认真学习领会,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我们支部圆桌会”宣传宣讲、倾听民声、研究政策、推动落实的功能作用,切实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会议强调,各基层党组织要利用“我们支部圆桌会”,及时向基层群众、企业宣讲党的二十大关于住建工作的重要部署精神,发动党员干部人人争当宣讲员,走出一条通过支部层面向基层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新路子,把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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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三部门发文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
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全覆盖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含此前6个试点城市)。

根据通知,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有关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此外,鼓励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通知要求,各有关城市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使用上述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

同时,工程价款结算须优先开展。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须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施工过程结算也一并施行,发包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责任编辑: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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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兔迎春新时代 踔厉奋发向未来 ——住建系统行业协会书画摄影联展隆重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月6日上午10点,“玉兔迎春新时代,踔厉奋发向未来”——山东省住建系统行业协会书画摄影联展在山东省济南市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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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山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等十二家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发展网新经济频道共同主办,齐鲁七贤文化城、齐鲁七贤书画院协办,采取摄影和书画联展的方式,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展现新时代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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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会长刘华峰主持,主办单位代表介绍了摄影展组织筹备情况、宣读了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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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荣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个人代表和优秀组织者进行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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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原副主席、山东省广告摄影协会副主席王亮朝对获奖作品进行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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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七贤书画院商学恭院长介绍了书画展组织筹备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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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朱文汇、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党委书记周天增、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朱文秋分别致辞,肯定了山东省住建系统行业协会抓党建促会建,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推动行业发展,凝聚合力,坚定信念,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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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通过摄影书画联展的方式进行,摄影展征集了553幅摄影作品,205幅优秀作品进入专家评审,最终评选出特等奖1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26名、三等奖30名和144名优秀奖。作品主旨鲜明、内容丰富、具有鲜活的时代气息和行业特色,体现了政治性、艺术性和群众性的高度统一。透过一个个被定格的精彩瞬间,感受到山东省住建系统改革开放的坚实步伐,见证到建设者的奔放热情,感悟到人民幸福生活的美好憧憬。

书画展共征集作品百余幅,展出了61幅优秀作品,作品题材广泛、风格多样,有飘逸灵秀的山水墨迹,有遒劲挺拔的飞龙走笔,有清新雅致的红绿色韵,内容与形式完美融合,充分表达了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无比自豪,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擎画的宏伟蓝图无比自信,诠释着永远跟党走的坚定信念和满腔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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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名誉会长耿庆海出席活动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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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庆海指出,这次书画摄影联展的成功举办,是全省住建系统行业协会文化事业发展的一个崭新开端,希望在开创住建行业协会文化发展的新时代伟业中,要继续在三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唱响新时代主旋律,把开展文化创新做为党建引领,行业振兴的大舞台。二是继续开展丰富多彩的行业文化活动,多策划、多举办全省性全行业文化盛宴。三是依靠全省住建系统各行各业的广大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挥优势,展示才艺,奖励先进,鼓舞人心。

亚洲一带一路摄影大联盟副主席(山东分会主席)、中国国际海洋摄影协会副主席兼山东分会主席崔文斌,中国发展网新经济频道总监孙旭辉等参加活动。

(于京平  孙淑红  孙子琨)

责任编辑:孙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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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时代 启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获奖作品名单公布啦!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近日,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行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山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和中国发展网新经济频道联合发起主办的新时代 筑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作品征集专家评审顺利结束。


组委会高度重视入选作品专家评审工作,按照专家专业、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四位享誉海内外的知名摄影家和行业领导组成评审团,主办行业协会代表监督,对参选照片从主题内涵、创意构图、视觉效果等维度逐张进行公正公开点评。


本次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踊跃参与,累计征集摄影作品553幅(组)。参赛选手聚焦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涌现出的劳动模范、能工巧匠、普通劳动者奋斗在一线的感人瞬间,用镜头记录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成就,展现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巨大变化。

经过评委会的认真品评、严格筛选,共评出特等奖1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26名,三等奖30名。


附:筑时代 启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获奖作品名单


特等奖

《寿光市金光街大桥两侧前世今生》  作者:李伟娜



一等奖


《活力之城 靓丽日照()   作者:汪正 



《济钢3200高炉项目  作者:朱国营



《编织》  作者:孙传锐



《精益求精》  作者:王明华



二等奖 


《活力之城 靓丽日照 ()  作者:汪正



《广厦惠万民 新姿入眼来》  作者:孙龙凤



《我和国旗合个影》  作者:闫志伟



《崛起》作者:王立军



《云淡天高》作者:汪正



《齐鲁城韵:解放阁》  作者:潘绪勇



《架子工的筑梦情怀  作者:许聪



《责任  作者:侍磊



《春、夏、秋、冬》  作者:杨欣



《林荫停车场》  作者:杨大伟



《回》  作者:祝力



《虽由人作 宛自天开》  作者:孔锋



《大美清泉河》  作者:靖福庆



《镜·影》  作者:马冲



《战疫掠影》  作者:高慧



线行动  作者:李善全、门静静



《齐心战疫》  作者:房宝泉



《条条大路皆畅通》  作者:宋琦



《焊接机器人来了》  作者:李阳



《青春的火花》  作者:薛千玉



《劳动的火花》  作者:赵振磊



《战天斗  作者:孙勇



《劳动者之歌》  作者:梁起卫



《筑梦人》  作者:薛千玉



《轨道之光》  作者:王峰家



《盛世华章》  作者:于京平



三等奖


《细节》  作者:陈伟



《家园(一)》  作者:伊鹏



《家园(二)》  作者:伊鹏



《留住时间的工匠》  作者:杨星晨



《汪塘蝶变宜居社区 激活一池春水》  作者:孙龙凤



一带一路上的守护卫士》  作者:余洋



《深夜的援建一线  作者:谢一帆



《一丝不苟》  作者:孙裕泽



《拾级而上》  作者:汪鹏



《站在高高的脚手架上》  作者:田德明



《寿光园林精细化养管》  作者:李伟娜



《最是橙红黄绿时》  作者:韩德旺



《美丽的双手  作者:张晓晨



《生态寿光》  作者:杨大伟



《寿光农圣公园》  作者:李伟娜



《清泉河上落彩虹》  作者:靖福庆



《战疫掠影》  作者:高慧



《寿光市民的绿色幸福感》  作者:李伟娜



《千锤百炼  作者:张翠花



《俺也是烟建人》  作者:梁毅



《沧海明珠》  作者:郎宇



《落霞与塔吊齐  作者:高建甲



《魅力黄河楼》  作者:王志刚



《暮作》  作者:徐衍滨



《笑筑未来》  作者:王宝喜



《齐头并进》  作者:岳国杰



《中流砥柱》  作者:王彬



《彩虹桥》作者:房健



《最美微笑》  作者:徐佳



《挑灯夜战》  作者:岳国杰


(于京平  孙淑红  孙子琨

责编:孙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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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将对我省2022年度工程监理人员岗位工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3年1月11日前发送至sdjljy@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马怀远,0531-87068059。

 

附: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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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郭国付1118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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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 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韩士德2819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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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时代 启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获奖作品名单公布啦!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近日,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行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山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和中国发展网新经济频道联合发起主办的 “新时代 筑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 作品征集专家评审顺利结束。

组委会高度重视入选作品专家评审工作,按照“专家专业、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四位享誉海内外的知名摄影家和行业领导组成评审团,主办行业协会代表监督,对参选照片从主题内涵、创意构图、视觉效果等维度逐张进行公正公开点评。

本次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踊跃参与,累计征集摄影作品553幅(组)。参赛选手聚焦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涌现出的劳动模范、能工巧匠、普通劳动者奋斗在一线的感人瞬间,用镜头记录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成就,展现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巨大变化。

经过评委会的认真品评、严格筛选,共评出特等奖1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26名,三等奖30名。

附:筑时代 启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获奖作品名单

特等奖

《寿光市金光街大桥两侧前世今生》  作者:李伟娜

一等奖

《活力之城 靓丽日照(三) 》  作者:汪正 

《济钢3200高炉项目 》  作者:朱国营

《编织》  作者:孙传锐

《精益求精》  作者:王明华

二等奖 

《活力之城 靓丽日照 (四)》  作者:汪正

《广厦惠万民 新姿入眼来》  作者:孙龙凤

《我和国旗合个影》  作者:闫志伟

《崛起》作者:王立军

《云淡天高》作者:汪正

《齐鲁城韵:解放阁》  作者:潘绪勇

《架子工的筑梦情怀 》  作者:许聪

《责任 》  作者:侍磊

《春、夏、秋、冬》  作者:杨欣

《林荫停车场》  作者:杨大伟

《回》  作者:祝力

《虽由人作 宛自天开》  作者:孔锋

《大美清泉河》  作者:靖福庆

《镜·影》  作者:马冲

《“疫”线行动 》  作者:李善全、门静静

《战疫掠影》  作者:高慧

《齐心战疫》  作者:房宝泉

《焊接机器人来了》  作者:李阳

《条条大路皆畅通》  作者:宋琦

《青春的火花》  作者:薛千玉

《战天斗“日”》  作者:孙勇

《劳动的火花》  作者:赵振磊

《劳动者之歌》  作者:梁起卫

《筑梦人》  作者:薛千玉

《轨道之光》  作者:王峰家

《盛世华章》  作者:于京平

三等奖

《细节》  作者:陈伟

《家园(一)》  作者:伊鹏

《留住时间的工匠》  作者:杨星晨

《汪塘蝶变宜居社区 激活一池春水》  作者:孙龙凤

《家园(二)》  作者:伊鹏

《“一带一路”上的守护卫士》  作者:余洋

《深夜的援建一线 》  作者:谢一帆

《一丝不苟》  作者:孙裕泽

《拾级而上》  作者:汪鹏

《站在高高的脚手架上》  作者:田德明

《寿光园林精细化养管》  作者:李伟娜

《美丽的双手 》  作者:张晓晨

《最是橙红黄绿时》  作者:韩德旺

《寿光农圣公园》  作者:李伟娜

《生态寿光》  作者:杨大伟

《清泉河上落彩虹》  作者:靖福庆

《寿光市民的绿色幸福感》  作者:李伟娜

《战疫掠影》  作者:高慧

《千锤百炼 》  作者:张翠花

《笑筑未来》  作者:王宝喜

《俺也是烟建人》  作者:梁毅

《沧海明珠》  作者:郎宇

《落霞与塔吊齐“飞”》  作者:高建甲

《魅力黄河楼》  作者:王志刚

《暮作》  作者:徐衍滨

《齐头并进》  作者:岳国杰

《中流砥柱》  作者:王彬

《最美微笑》  作者:徐佳

《彩虹桥》作者:房健

《挑灯夜战》  作者:岳国杰

(于京平  孙淑红  孙子琨 )

责编:孙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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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获奖作品名单公布啦!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近日,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行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山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和中国发展网新经济频道联合发起主办的 “新时代 筑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 作品征集专家评审顺利结束。

组委会高度重视入选作品专家评审工作,按照“专家专业、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四位享誉海内外的知名摄影家和行业领导组成评审团,主办行业协会代表监督,对参选照片从主题内涵、创意构图、视觉效果等维度逐张进行公正公开点评。

本次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踊跃参与,累计征集摄影作品553幅(组)。参赛选手聚焦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涌现出的劳动模范、能工巧匠、普通劳动者奋斗在一线的感人瞬间,用镜头记录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成就,展现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巨大变化。

经过评委会的认真品评、严格筛选,共评出特等奖1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26名,三等奖30名。

附:筑时代 启未来——庆祝二十大山东省建设系统行业协会摄影展获奖作品名单

特等奖

《寿光市金光街大桥两侧前世今生》  作者:李伟娜

一等奖

《活力之城 靓丽日照(三) 》  作者:汪正 

《济钢3200高炉项目 》  作者:朱国营

《编织》  作者:孙传锐

《精益求精》  作者:王明华

二等奖 

《活力之城 靓丽日照 (四)》  作者:汪正

《广厦惠万民 新姿入眼来》  作者:孙龙凤

《我和国旗合个影》  作者:闫志伟

《崛起》作者:王立军

《云淡天高》作者:汪正

《齐鲁城韵:解放阁》  作者:潘绪勇

《架子工的筑梦情怀 》  作者:许聪

《责任 》  作者:侍磊

《春、夏、秋、冬》  作者:杨欣

《林荫停车场》  作者:杨大伟

《回》  作者:祝力

《虽由人作 宛自天开》  作者:孔锋

《大美清泉河》  作者:靖福庆

《镜·影》  作者:马冲

《“疫”线行动 》  作者:李善全、门静静

《战疫掠影》  作者:高慧

《齐心战疫》  作者:房宝泉

《焊接机器人来了》  作者:李阳

《条条大路皆畅通》  作者:宋琦

《青春的火花》  作者:薛千玉

《战天斗“日”》  作者:孙勇

《劳动的火花》  作者:赵振磊

《劳动者之歌》  作者:梁起卫

《筑梦人》  作者:薛千玉

《轨道之光》  作者:王峰家

《盛世华章》  作者:于京平

三等奖

《细节》  作者:陈伟

《家园(一)》  作者:伊鹏

《留住时间的工匠》  作者:杨星晨

《汪塘蝶变宜居社区 激活一池春水》  作者:孙龙凤

《家园(二)》  作者:伊鹏

《“一带一路”上的守护卫士》  作者:余洋

《深夜的援建一线 》  作者:谢一帆

《一丝不苟》  作者:孙裕泽

《拾级而上》  作者:汪鹏

《站在高高的脚手架上》  作者:田德明

《寿光园林精细化养管》  作者:李伟娜

《美丽的双手 》  作者:张晓晨

《最是橙红黄绿时》  作者:韩德旺

《寿光农圣公园》  作者:李伟娜

《生态寿光》  作者:杨大伟

《清泉河上落彩虹》  作者:靖福庆

《寿光市民的绿色幸福感》  作者:李伟娜

《战疫掠影》  作者:高慧

《千锤百炼 》  作者:张翠花

《笑筑未来》  作者:王宝喜

《俺也是烟建人》  作者:梁毅

《沧海明珠》  作者:郎宇

《落霞与塔吊齐“飞”》  作者:高建甲

《魅力黄河楼》  作者:王志刚

《暮作》  作者:徐衍滨

《齐头并进》  作者:岳国杰

《中流砥柱》  作者:王彬

《最美微笑》  作者:徐佳

《彩虹桥》作者:房健

《挑灯夜战》  作者:岳国杰

(于京平  孙淑红  孙子琨 )

责编:孙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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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主持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研究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指出,河南等地接连发生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重点围绕科技赋能安全生产、提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速度、推进相关立法和标准规范编制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以实际行动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聚焦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城镇燃气排查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三大行动”,上下协同,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正处于年终岁末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期,一些地区灾害天气多发,加之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统筹发展和安全各项工作任务较重。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全力抓好年终岁末和明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盯自建房、城镇燃气、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地方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要做好城市保供安全工作,督促供暖、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单位加强安全巡查与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要统筹谋划明年安全生产工作,在精准性上下功夫,加强精准防控、精准治理、精准“拆弹”。

  部党组成员,部总工程师,驻部纪检监察组、部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2.08 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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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4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月9日至12月23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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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43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月9日至12月23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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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42

 

各会员单位:

近期,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面临很大压力。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

各会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抗疫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站稳政治立场,坚决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措施。各会员单位要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科学精准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人员和活动管理,严格履行向有关部门报批报备程序。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地区,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控制人员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线下举办年会、讲座、培训等人员聚集性活动,提倡采取线上方式举办会议活动。确有必要线下举办的,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和“一会一案”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由活动举办方制定并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并按要求向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主动报告,经批准方可举办。要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党组织负责人责任制,逐项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各会员单位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积极有序参与防疫工作;及时了解权威媒体发布的防控信息,广泛宣传疫情防护安全知识,以科学的态度认识当前疫情形势,积极传播抗疫正能量,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让我们共同为筑牢疫情防控屏障,早日打赢常态化防控攻坚战贡献一份力量,为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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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盾构法专篇)》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41号

各有关单位:

由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团体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盾构法专篇)》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SDJZXH 004.2-2022,现予以发布,自2022 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团体标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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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通用篇)》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40

各有关单位:

由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营特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的团体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通用篇)》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SDJZXH 004.1-2022,现予以发布,自2022 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团体标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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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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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9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努力完成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和上级组织要求,省监理与咨协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深刻阐述了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等重大问题,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这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在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

各会员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监理与咨询行业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落实。切实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学细悟、入脑入心、付诸行动,更加积极主动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积极主动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二、精心部署,迅速掀起热潮,切实推动学习深入持久开展。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关键在行动、看执行、见实效。要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实际行动,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更加奋发有为的工作态度做好本职工作、干好自己的事情。

一要坚持以上率下。各会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策划,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学习方案,强化督促检查。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学习、宣传、落实,带动党员干部群众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确保全员覆盖。

二要丰富学习形式。各会员单位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专题学习会、“三会一课”、集体学习日、主题党日等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学原文学解读、专题研讨、座谈交流、撰写心得、知识竞赛等形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

三要营造深厚氛围。充分利用网站、报刊杂志、微信微博、专题专栏等多种平台,营造浓厚氛围,增强学习效果,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加深对二十大精神的理解和把握,激发推进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篇章的热情和动力。

三、紧密结合实际,全面学习、全面掌握、全面落实。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推进当前重点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党员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相结合,与党员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修养相结合,找准切入点、着力点。

要在全面学习上下功夫。要读原文、悟原理。领导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报告,同时要把学习大会报告同学习大会系列讲话和相关文件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精神结合起来,联系着学。

要在全面把握上下功夫。要全面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要全面把握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要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要全面把握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各项战略部署。

要在全面落实上下功夫。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有计划、有部署,在把握总目标、总方向、总要求的前提下,对各项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有针对性地拿出落实的具体方案,制定明确的时间表、施工图,扎扎实实向前推进。

各会员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发的热情转化为推动行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与行业高质量发展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要对标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强优势、补短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确保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稳定发展。要对标党的二十大的部署要求,提前谋划好明年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保明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成党的二十大确立的各项目标任务,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神圣使命,为深入做好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将总结各会员单位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在官网、内刊、公众号开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专栏,进行宣传推广,请各会员单位将优秀学习成果、经验做法及时上报。

 

联系人:张传霞  张泽

联系电话:0531-87068216

邮箱:sdjlzxxh@126.com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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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政务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在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基础上,一些地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将多个部门相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企业和群众视角的“一件事”,推行集成化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大幅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得到企业和群众的普遍认可。同时,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系统对接深度不够,数据共享难,不同地区集成化办理服务的名称、标准、规则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一件事一次办”推广。为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从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出发,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坚持系统集成。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重要阶段,按照不同应用场景、业务情形,将多个相关联的“单项事”合理归集,科学设计办理流程,梳理形成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坚持协同高效。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围绕业务流程、办理要素、申报方式、受理方式、联办机制、出件方式等进行优化,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推进“一件事一次办”过程中,强化审管衔接,严格落实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三)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各地区要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完成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中的任务,并结合各地实际拓展本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2025年底前,各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到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开办、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惠企政策兑现、员工录用、不动产登记、注销等集成化办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推进个人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为群众提供新生儿出生、入园入学、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就医、婚育、扶残助困、军人退役、二手房交易及水电气联动过户、退休、身后等集成化办理服务,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减少跑动次数。

三、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

(一)科学设计流程。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梳理,合理调整前后置顺序,优化办理要素和业务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

(二)简化申报方式。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表单,通过归并、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精简、优化,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行办理的事项外,企业和群众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

(三)统一受理方式。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事实际场景需求,科学合理设立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在一个窗口综合收件,实现“一窗受理”。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一件事一次办”专栏,通过统一入口实现“一端受理”。

(四)建立联办机制。厘清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有关部门的办理信息,开展联动审批,推行联合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

(五)提高出件效率。优化整合“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出件环节,按照集约化、高效化的原则,采取窗口发放、物流快递送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办理结果和实体证照第一时间送达申请人。支持以信息化方式推送办理结果和电子证照,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端出件”。

(六)加强综合监管。针对“一件事一次办”跨部门、跨业务的特点,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及职责,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强化审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促进集成化办理服务提升。

四、加强“一件事一次办”支撑能力建设

(一)推进线下综合受理窗口和线上受理专栏建设。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纳入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延伸到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事项管理、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等公共支撑能力,加快本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系统建设,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专栏,并向政务服务移动端(含APP、小程序等)、集成化自助服务终端等拓展,便利企业和群众线上申办、自助申办。

(二)推动“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各地区要加大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相关业务系统的整合力度,推动相关独立办理系统与本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数据共享总枢纽,加快推动本部门涉及“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的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有效满足各地区需求,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三)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数据按需共享应用。各地区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业务流程,梳理数据共享需求、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明确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争议处理、安全管理、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推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依法依规有序共享。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推动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务数据双向共享,不断提高共享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时效性。

(四)建立健全“一件事一次办”标准规范。制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国家标准,围绕事项名称与编码规则、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监督评价等方面,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细化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方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全面领导。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并发布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明确“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涉及事项、责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围绕基础清单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并因地制宜拓展本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等支持。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明确“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核心环节或第一个环节的办理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编制“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做好流程优化、系统对接、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应用、业务培训等工作。配合单位要与牵头单位密切协作,主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评价监督。各地区要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好差评工作,让企业和群众评判政务服务绩效。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相关信息,同时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的良好氛围。


附件:1.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2.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

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附件2


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

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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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规划(2022-2030)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节科字〔2022〕9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管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鲁建节科字〔20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规划(2022-2030)》。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规划(2022-2030).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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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建设企业“向党献礼——庆祝二十大召开”摄影作品征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展现新时代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反映城乡巨大变化和人民幸福生活,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山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等8家协会共同举办山东省建设企业“向党献礼——庆祝二十大召开”摄影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会员单位干部职工摄影爱好者广泛征集。

二、征集时间

自通知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

三、作品内容及要求

(一)作品题材:聚焦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涌现出的劳动模范、能工巧匠、普通劳动者奋斗在一线的感人瞬间,用镜头记录我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场面或成果,展现党的十九大以来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

(二)作品要求:符合征集主题,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场景真实、人物饱满、内容生动,有较强的视觉表现力。照片体裁和风格不限;黑白、彩色不限;使用设备不限。作品可做符合规律的后期调整、修饰等处理,不允许做大幅度更改、组合而无法呈现真实风光或景物的后期处理。

四、作品报送要求

1.作品需报送电子版作品和冲印作品,由省协会秘书处统一报送组委会。

2、电子版作品以“作品名称+工作单位+作者姓名”命名,照片大小5MB以上,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JPG格式。作品可为单幅或组照,组照为4—8幅的单张作品。作品发送至协会邮箱,邮件主题注明“摄影作品征集”,并附word文件说明,简要介绍作品,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

2. 冲印作品尺寸为10cm×15cm(4R)以上。冲印作品请附纸质文件说明,简要介绍作品,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快递至省协会秘书处。

五、作品评选

邀请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出参展作品,评选优秀作品。

六、展览日期及地点另行确定。

七、相关事宜

1、作品应为原创,不得抄袭和一稿多投。作品整体及组成部分均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且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合法权益。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主办单位对作品有展览、摄影、录像及宣传权,有权在相关媒体、刊物、网站、微信等新媒体进行使用,不再支付作品报酬。

3、本次征集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退还作品。

4、入展作品将由主办单位联合颁发荣誉证书。

5、凡报送作品均视为已同意本通知的所有规定,主办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邮  箱:sdsjlxh@126.com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节能示范大厦1725室。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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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2021年度单位会员(山东)信用自评估结果的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继续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活动的通知》(中建监协秘〔2022〕9号)文件要求,我会积极组织其山东省的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自评估工作。现将信用自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见附表)。

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6日,在此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要在信函中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电话:0531-87087166,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1725室。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评价表.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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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开展集中研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0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读书会,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深刻领悟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从中汲取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和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读书会并讲话,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代表参加会议,部分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发展,为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奋力夺取党和人民事业新的伟大胜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是捍卫“两个确立”、提高理论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的重大政治任务,是筑牢理想信念、提高理论素养、增强政治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


         


         



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学以致用,切实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的丰富内涵和精髓要义转化为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一是深刻把握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判断,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住建经济发展。要适度超前扩大城建投资,全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全省稳住经济大盘贡献住建力量。二是深刻把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擘画,紧紧抓住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用好“我们支部圆桌会”“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平台载体,加快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棚改旧改,全域推进“齐鲁红色物业”建设,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三是深刻把握统筹兼顾的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住建领域各类风险。要全力做好党的二十大维稳安保工作,全力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四是深刻把握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根本要求,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会议要求,必须掌握学习方法,切实提高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的质量和效果。全厅党员干部要把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带着责任、带着信仰、带着情感抓好学习。一要全面系统学。将第四卷与前三卷,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其他重要著作和重要论述作为一个整体学习,系统全面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脉络。二要深入思考学。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思想上的困惑、工作中的难点,加强研究思考,寻找对策答案,做到知其事、究其道、用其法。三要联系实际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落实好“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以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迎接和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机关党委 丁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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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建办质电〔20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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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山东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基础上,着力探索转型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区域发展活力动力,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工作“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为中心任务,以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统筹发展和安全,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培育壮大新动能并举,努力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努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意见》明确了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促进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等发展导向,提出了到2027年、2035年的发展目标,部署了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降碳提质并举,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加快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二是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促进非化石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优化交通设施布局和结构。三是推动数字绿色文化赋能,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全面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数字产业,大力发展海洋特色新兴产业集群,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新兴产业。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五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建立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六是构筑高质量发展空间动力系统,推动省内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水平,扎实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七是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健全动能转换的市场化机制,建设高效能服务型政府,拓展对外开放合作新优势。

《意见》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各环节,强化政策支持和改革探索,赋予山东更大改革自主权,在科技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标准化创新发展等领域优先开展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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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 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发〔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山东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为支持山东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基础上,着力探索转型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区域发展活力动力,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工作“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为中心任务,以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统筹发展和安全,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培育壮大新动能并举,努力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努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二)发展导向。

——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依托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一批有重要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探索形成新旧动能转换的路径模式。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推动重化工业转型、低碳技术研发推广、绿色发展机制创新,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促进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协同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以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为牵引,强化底层技术突破,汇聚海量数据,丰富产业应用场景,创新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数字技术全链条赋能实体经济,推动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转变。

——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全方位、多层次深化黄河流域大保护、大治理,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水资源深度节约集约利用和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加强探索创新。

(三)发展目标。

到2027年,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产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显著优化,增量能源消费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提供,重点行业和企业能效水平全国领先。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城乡人居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改善。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营商环境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到2035年,山东成功跨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常规性长期性关口,努力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发展动能持续转换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

二、降碳提质并举,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四)推动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以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为牵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做精做强,向产业链中高端迈进。支持山东以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为重点,“一业一策”制定改造提升计划。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

(五)加快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坚持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促进钢铁、石化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产能向沿海地区园区集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钢铁产能实现应退尽退,推动重要钢铁产业基地工艺流程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深入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鼓励企业减油增化,延伸石化产业链,提高化工新材料保障能力。扎实推进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稳妥推动后续地炼产能整合。

(六)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聚焦重点耗能行业,强化环保、质量、技术、节能、安全标准引领,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要求,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存量项目积极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优化能源和交通结构

(七)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在确保能源安全可靠稳定供应的基础上,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大幅压减散煤消费,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推广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提升胜利油田、渤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清洁低碳生产水平,加强油气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进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山东段)、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促进非化石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支持山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打造千万千瓦级深远海海上风电基地,利用鲁北盐碱滩涂地、鲁西南采煤沉陷区等建设规模化风电光伏基地,探索分布式光伏融合发展模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在胶东半岛有序发展核电,推动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拓展供热、海水淡化等综合利用。推动“绿电入鲁”,支持山东加强与送端省份合作,积极参与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陇东至山东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新建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智慧能源系统,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新型储能应用水平。

(九)优化交通设施布局和结构。推动青岛经济南至郑州、西安通道建设,加快建成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推进京杭运河黄河以北段适宜河段复航。推动青岛港和日照港、烟台港等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海港,强化与天津、河北、江苏等沿海省份港口合作互动,共同打造世界级港口群。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支持青岛港扩大氢能利用、日照港建设大宗干散货智慧绿色示范港口,构建以电气化铁路、节能环保船舶为主的中长途绿色货运系统。

四、推动数字绿色文化赋能,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十)全面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以石化、高端装备、纺织、家电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提升数字基础设施支撑、数据资源汇聚运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强链,打造国际一流的智能家电、轨道交通、动力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标识解析体系层次和应用深度,积极发展网络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梯次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十一)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构建“5G+光网”双千兆高速网络,建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大力提升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网络安全等数字优势产业竞争力,积极推进光电子、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创新突破,前瞻布局未来网络、碳基半导体、类脑计算等未来产业。建设济南、青岛国家E级超算中心,提升云计算能力,完善国家级、省级及边缘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

(十二)大力发展海洋特色新兴产业集群。面向深海大洋资源开发,突破海工高端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建设世界领先的海工装备基地。加快海洋新材料研发应用,延伸海洋化工产业链。促进海洋生物医药创新,实施现代渔业“蓝色良种”工程,建设国家深海基因库。打造集成风能开发、氢能利用、海水淡化及海洋牧场建设等的海上“能源岛”。建设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威海),实施智慧海洋工程。

(十三)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新兴产业。支持山东布局大功率海上风电、高效光伏发电、先进核电等清洁能源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制造。实施“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构建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的创新应用生态。壮大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鼓励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十四)实施文化赋能行动。深入发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独特魅力,为产品研发、设计制造、文旅发展铸魂赋能,塑造一批积淀深厚、特色鲜明的原创标识和国潮品牌。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网络视听、文化会展、数字出版等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好客山东”全域旅游示范区、国际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

(十五)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挥山东海洋科技资源雄厚、海洋产业基础较好的综合优势,高质量建设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矿山等领域按程序稳步重组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工业互联网、生命健康、虚拟现实等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

(十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产业链领航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重大科技示范工程。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十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山东探索建立顶尖人才“直通车”机制,实行“一人一策”。通过事业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聚集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赋予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创新高校人才培育和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建设适应产业升级需求的技术人才队伍。实行科技攻关“赛马制”、“揭榜挂帅”,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八)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比例和海水淡化利用规模。开展黄河下游“二级悬河”治理,实施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引黄涵闸改建工程,推动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加强黄河口地区、东平湖蓄滞洪区综合治理,确保黄河下游长久安澜。研究论证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境内工程线路布局,优化水资源配置。

(十九)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构建沿海岸带、沿黄河、沿大运河等生态廊道和鲁中山区、鲁东低山丘陵等生态屏障,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深入推进黄河口国家公园创建,全面保护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沿海防护林、河口、岸线、海湾、湿地、海岛等保护修复,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探索建立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定期开展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

(二十)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路线图,推动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臭氧(O3)浓度上升,消除重污染天气。打好碧水保卫战,规范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加快推进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消除国控断面劣Ⅴ类水体,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污染治理。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受污染耕地、矿区用地等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安全利用。全面排查、坚决防止污染项目向农村地区转移。持续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坚持“一湾一策”推进海湾综合治理,强化陆源污染排放项目和岸线、滩涂管理,布局建设北方海洋环境应急处置中心。

(二十一)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企业深入执行绿色采购指南。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十二)建立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稳步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碳汇补偿和交易机制,支持山东更多行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开展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在具备条件的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探索建设大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鼓励利用废弃油田、矿井等发展多样化低成本碳封存,拓展二氧化碳在油气开采、大棚种植、冷链运输等领域应用场景。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七、促进城乡区域协调,构筑高质量发展空间动力系统

(二十三)提升省内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水平。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集约发展,打造黄河流域增长极。培育发展济南、青岛现代化都市圈,高质量建设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和青岛西海岸新区。提升鲁西、胶东、鲁南地区发展水平,促进协同互动。支持资源型城市、区域交界城市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二十四)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面推进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设活力街区。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严格保护生态空间、泄洪通道等。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网格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五)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扛牢维护粮食安全大省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利用。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设重要农产品和蔬果供应保障基地。推进绿色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应用,实现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负增长,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做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续扶持,统筹推进搬迁安置、产业就业、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十六)健全动能转换的市场化机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率先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促进国有资本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破除制约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探索能源、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路径。依法推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领域改革。

(二十七)建设高效能服务型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结合山东实际深化“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链办理”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打造场景牵引、数据驱动、智能高效的数字政府。聚焦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进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手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十八)拓展对外开放合作新优势。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发挥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作用,深化与有关国家在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积极支持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发挥与日韩等东亚国家深度合作优势,在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创建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深化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技术、产品走出去,合理调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率先开展绿色贸易规则衔接。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改革开放任务加快落地。

九、组织实施

(二十九)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营造鼓励改革、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三十)强化政策支持和改革探索。赋予山东更大改革自主权,在科技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标准化创新发展等领域优先开展探索实践。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与土地、价格、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形成合力。发挥重大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三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山东省的指导,统筹协调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跨领域、跨区域重点任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帮助解决改革转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山东省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各项任务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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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格审查

(一)网上注册及认证。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

(二)单位统一上报材料。10月15日9:00至10月23日17:00,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一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会员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三、考试报名

(一)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名,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1日9:00至11月23日17:00。

(三)请应试人员于2022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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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十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宸龙等8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十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0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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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十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帅等4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十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枣庄).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0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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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  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第十条 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四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

  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三)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进行总结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全面、准确记录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情况。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一)委托当地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二)邮寄送达的,交由邮政企业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备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执法机关。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材料按照下列类别归档,每一类别按照归档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一)案源材料、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

  (三)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五)听证笔录;

  (六)书面复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

  (七)执行情况记录、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他有关材料。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和下级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处罚活动。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二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执法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规定中“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3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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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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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3号

各有关单位:

由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编的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理工作规程》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SDJZXH 003-2022,现予以发布,自2022 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团体标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0月9日


附件: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理工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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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2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4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缴纳2022年度会费,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的影响,减轻企业经济负担,2022年会费缴纳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000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理事长单位:7000元/年。

    二、缴纳方式及会费票据

(一)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二)会费票据

协会统一开具电子会费票据,请将开票详细信息(见附件)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

三、缴纳时间  2022年11月30日前。

四、有关事宜

(一)未缴纳2021年度会费的会员单位,请及时补缴;

(二)会员单位应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将按章程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三)2022年下半年入会的单位按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丽萍、 李雪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附件: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开票信息表.docx


     2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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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理工作规程》通过审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2年9月29日,由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牵头编写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理工作规程》(送审稿)审查会在滨州召开。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审查专家、规程编制组及相关人员共26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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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会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陈刚主持,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讲话并对规程审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邀请省住建厅质量安全中心、消防业务管理机构、高等院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9位专家组成审查组委员,推举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王鹏为审查组主任委员,并主持审查工作。编制组对规程起草背景、调研、编写等方面作了汇报,审查组专家对规程进行全面审查和质疑问询,并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审查组对规程编制工作给予了肯定,认为规程编制程序规范,要素完整、说明充分,明确了消防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重点突出细化消防监理的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措施,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填补了我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理工作标准空白,对提升消防施工监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起到积极作用,专家一致同意规程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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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2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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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2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微信图片_202209260949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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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主编的《监理员通用基础知识》《监理员专业管理实务》教材全国发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1年7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委托,组织省内30余位专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结合建筑工程施工特点和监理员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编写了《监理员通用基础知识》、《监理员专业管理实务》建设行业监理人员培训教材,于2022年9月正式在全国出版发行。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新法规、新规范、新标准不断出台,工程监理相关技术、知识不断更新,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提高监理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全面系统掌握应知应会知识,夯实监理基础工作,我会组织并编写了该教材。教材主要包括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和工作方法,还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测检查、巡视检查、旁站监理、工程量核实与进度核查、资料管理、装配式建筑监理要点等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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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教材是本着理论联系实践的原则,着重于提高监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体现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和前瞻性,与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服务需求相结合,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而编写的,可作为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能力教育培训教材和考试参考用书,也可作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参考资料。这套教材出版发行,势必为推动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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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团体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会员单位:

由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主编的团体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SDJZXH 002-2022现予以发布,自2022 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团体标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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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品牌建设推进会在济南召开——全省民政社管系统领导来我协会观摩指导党建品牌建设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深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9月19日,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品牌建设推进会议在济南召开,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张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姬升峰副局长主持会议。各市社会组织管理机构、部分县(市、区)民政局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100余人参加会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书记陈文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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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议安排,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作为省管建筑类行业协会党建示范点之一承担观摩任务。协会党支部书记陈文同志陪同张孟强副厅长一行参观协会的党建品牌建设成果展示。协会相关负责同志汇报了我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以党建促会建,结合行业特点和属性,创立了 “融合 创新 发展”党建品牌,探索优化“党建+标准化”、“党建+云教育”工作模式, 不断拓展“一廊一室”文化墙、“一网一刊一平台”党建宣传渠道等工作情况。张孟强副厅长充分肯定了协会的党建工作,指出要擦亮协会的党建品牌,不断提升协会党建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以党建引领协会业务高质量发展,在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协会下一步要继续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示范引领作用,把协会打造成为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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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做好第六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招展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各有关行业协会

第六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绿博会”)筹备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切实组织做好本届绿博会招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2年11月8日-9日(布展);2022年11月10日-12日(展览);2022年11月12日下午(撤展)。

(二)地点。日照国际博览中心(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518号)。

二、展览内容

(一)绿色低碳建筑板块。主要展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低碳(零碳)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节能服务、建筑环境调节监测、绿色建筑设计及碳排放计算等技术产品。

(二)新型建筑工业化板块。主要展示装配式建筑体系、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新型建材机械及建造装备、装配化装修、工程质量检测、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及建模软件等技术产品。

(三)绿色建材板块。主要展示绿色建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外墙保温(防水耐腐)材料、新型墙材、高效节能门窗(幕墙)、建筑部品部件和整体厨卫(家居)、建筑隔声遮阳等技术产品。

(四)智慧住建板块。主要展示城市信息模型(CIM)、建筑设备运行及能耗监控管理系统、城市智慧管理、智慧照明、智慧社区(住区)、数字家庭、智慧家居等技术产品。

(五)美丽村居板块。主要展示新型农村住房、轻钢农房、既有农房绿色节能改造、农村清洁取暖、农村厕所改造及管护、适用于农村的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技术产品。

(六)绿色城市板块。主要展示城市设计、城市更新、绿色城区(城镇)、绿色低碳县城、历史文化保护、建筑消防、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园林绿化、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产品。

三、展位规格

本届绿博会展览面积约2.5万平方米,展位分为标准、特装2类。标准展位规格为9㎡(3×3),特装展位初步分为36㎡(6×6)、54㎡(6×9)、72㎡(8×9)、108㎡(12×9)等4种规格。

四、有关事项

本届绿博会坚持“公益办展、便民利企”,向参展单位收取展位费,欢迎省内外相关企业、单位积极参展。

(二)由于本届绿博会展位数量有限,将本着“突出特色、打造亮点、优中选优”原则,对报名参展的企业进行筛选,并综合考虑企业技术产品特色优势、意向展位规格面积等,统筹安排展位具体位置及规格面积。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本市企业招展工作。济南、青岛、烟台、潍坊、临沂5市推荐参展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5家,其他各市推荐参展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本市推荐参展企业回执(见附件)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统一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企业可直接将参展回执报送至绿博会招展组。

(四)各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要认真配合做好招展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引导,积极动员本协会、团体内会员单位参展。

在招展过程中如遇问题、困难,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陈恒亮、孙鲁军;联系电话:0531-51765145、51765577;邮箱:fzysunlujun@shandong.cn

 

附件第六届绿博会推荐参展企业回执.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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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办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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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意见》从“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5个方面部署了23项重点任务。

  其中,在“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任务”中,《意见》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任务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9.19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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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新时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举措和成效新闻发布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共中央宣传部于9月14日下午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姜万荣介绍新时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举措和成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文字实录

  中宣部对外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的第31场,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姜万荣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新时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举措和成效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先生,办公厅主任李晓龙先生,新闻发言人、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姜万荣先生作介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姜万荣: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出席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也感谢中宣部给我们这样一次机会,介绍近十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历程和取得的成就。我和我的几位同事将一起来回答大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首先,我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为我们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动员和指导全行业全系统广大职工干部,深学笃行、真抓实干,努力建设大美城乡,促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这十年,是我国历史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的十年,亿万百姓喜圆安居梦想。我们把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任务,努力为百姓安居托底。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大力实施,住房公积金惠及群体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十年来,累计完成投资14.8万亿元,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5900多万套,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1.4亿多群众喜圆安居梦。

  这十年,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最快、房地产市场规范程度不断提高的十年,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显著改善。我们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动摇,因城施策、分类指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们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落实落细城市主体责任和省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坚定不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这十年,住房供应规模持续增加,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累计132.34亿平方米,是上一个十年的2.2倍。住房品质逐步提升,新建住房质量更高、配套设施更全、居住环境更加优美。

  这十年,是我国城市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的十年,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我们坚持“一个尊重、五个统筹”,把让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提高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城市高质量发展道路。十年来,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2021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4.72%,建成区面积6.2万平方公里,城市燃气普及率98.0%,供水普及率99.4%,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8.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87平方米。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这十年,是我国乡村建设力度空前、乡村面貌发生巨变的十年。广大农民拥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深入落实脱贫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任务要求,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全国2341.6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历史性解决了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累计建设5万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美丽乡村,全国9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垃圾得到收运处理。6819个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寺庙祠堂等传统建筑52万栋,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内容和价值最丰富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群。

  这十年,是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从建造大国迈向建造强国的十年,中国建造持续改变着中国的面貌。我们深化建筑业“放管服”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十年来,建筑业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更加牢固,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大幅提升,工程质量稳步提高。2021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9.3万亿元,是2012年的2.1倍;增加值达到8万亿元、占GDP的7%;吸纳就业超过5000万人。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一批世界级标志性重大工程相继建成,“中国建造”展示了强大综合国力。

  这十年,成就非凡。这一切,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这一切,凝聚了新时代建设者的智慧和汗水,凝聚了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建美好城乡、同圆安居梦想的磅礴力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将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奋力谱写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谢谢!

  寿小丽:

  谢谢。下面我们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各位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海报新闻记者:

  十年来,我国城市发展成就有目共睹,城市环境更加优美,功能更加完善,老百姓的生活也更加方便。请您介绍一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风貌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谢谢。

  姜万荣:

  谢谢你的提问,我们大家都生活在城市里,也都亲身感受到了这些年城市的发展变化。这个问题有请办公厅主任李晓龙同志回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主任李晓龙:

  谢谢你的提问。城市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揭示了城市建设发展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深刻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的重大命题,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5年12月,时隔37年,我们又召开了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了城市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这次会议对于城市工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国城市发展由此掀开了历史性的一页。

  十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的生活空间,让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

  这十年,是我国城市人居环境大幅改善的十年。我们持续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全面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消除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城市环境更加宜居。全国累计开工改造老旧小区16.3万个,惠及居民超过2800万户,297个地级以上城市实行垃圾分类,覆盖1.5亿户居民。

  这十年,是我国城市综合承载力稳步提升的十年。我们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统筹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刚才万荣副部长在介绍中对这块有个数字的说明,我就不再说了。

  这十年,是我国城市安全发展基础不断夯实的十年。我们推动建立城市治理风险清单制度,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75个城市开展了海绵城市的试点。整治完成了60个重点城市排查出的1116个易涝积水区段,系统治理城市内涝。

  这十年,也是我国城市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十年。我们建立健全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为精确查找和解决“城市病”的“病根”提供了有力支撑;包括推动城市CIM平台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十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我们推动联合国设立了“世界城市日”和“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加强城市间交流与分享,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共同促进全球城市可持续发展。谢谢。

  第一财经记者: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中国建造”是如何改变中国面貌的?谢谢。

  姜万荣:

  就像我刚才在开场白里介绍的,中国现在是一个建筑大国,也正在向建筑强国转变。我国的一些国际性标志性工程,也正在稳步推进。这个问题有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同志给大家作介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

  谢谢这位记者。刚才姜副部长也提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这十年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中国建造”也展示出了强大的综合实力。我想再补充几点情况。

  建筑业这十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增加值从3.69万亿元增加到8.01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85%以上,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持续巩固。2021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9.3万亿元,是2012年的2倍多。建筑业从业人数达到5282.94万人,比2012年增加了1000多万人。

  建筑业这十年,发展效益大幅提升。工程设计、建造水平、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科技创新水平以及劳动者技能都在显著提升,劳动生产率达到每个人47.3万元,比2012年提高近六成。装配式建筑、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一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初步形成。2021年,全国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7.4亿平方米,占新建建筑比例的24.5%。

  建筑业这十年,建筑业有力支撑了基本民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一批民生工程,显著改变了城乡面貌,便利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为例,到2021年年底,线路总长度达到8571公里,是2012年的4倍多,年客运量达到了236亿人次,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像大兴国际机场、港珠澳大桥、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等一批代表性工程,是建筑业转型发展成果的浓缩和展现,也是“中国建造”的最佳名片。

  建筑业这十年,“走出去”步伐也在加快。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对外工程承包遍布全球190余个国家和地区。2013年以来,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新签合同额总体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21年,79家企业入选全球最大的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企业数量和业务占比从2014年开始连续蝉联全球第一。

  应该说,“中国建造”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我们还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致辞中强调,中国制造、中国创造、中国建造共同发力,继续改变着中国的面貌。这既是对建筑业的肯定,更包含着对建筑业未来发展的殷切期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坚持创新驱动、科技引领,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继续打造“中国建造”品牌,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住房安全有保障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如何推动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的?谢谢。

  李如生:

  刚才姜副部长在前面介绍中也提到,在脱贫攻坚战役当中,全国2341.6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实现了住房安全有保障,历史性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问题。我们非常欣慰地看到,贫困群众告别了四面漏风的泥草屋,住上了宽敞明亮的砖瓦房,充满了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这方面,我们重点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精准识别。我们组织制定了适用性强的农村危房鉴定标准,明确了A、B、C、D四级农房判定标准。A级是安全的,B级是基本安全的,C级是局部危险的,D级是整体危险的,判定为C和D级的全部纳入危房改造。

  二是,压实责任。我们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攻坚重点,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逐村逐户进行安全评定,建立危房改造台账,统筹好项目、资金和人力。以农户自建为主,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对深度贫困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实行销号制度,改造一户,销号一户。

  三是,专业帮扶。我们组织编制操作性强的改造、竣工验收等技术标准和导则,对施工及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组织力量对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对口技术援助和帮扶,提高危房改造的技术含量,切实提升房屋质量。

  四是,精心核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核验工作,充分发挥“五级书记抓扶贫”的制度优势,组织各地依靠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对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安全情况逐户进行核验,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动态监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快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让广大农村群众住得更放心、更安心、更舒心。谢谢。

  长江日报记者:

  城市管理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姜万荣:

  俗话说,“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管理好一个城市,特别是一些特大城市,是一个非常难的事。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方面多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天有请我们新闻发言人王胜军同志作一个介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制定了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城市管理部门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在改进城市管理上下功夫,在提升精细化水平上做文章。

  第一,深化体制改革,穿好“绣花线”。国家、省、市、县四级城市管理架构基本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各省(区、市)也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县普遍实现机构综合设置。法规标准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颁布实施。我们推进“城市管理进社区”,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新格局。

  第二,注重科技赋能,磨好“绣花针”。全面启动国家、省、市三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构建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一张网”,建立用数据说话、决策、管理、创新的新机制。国家平台、省平台“观全域、重指导、强监督”;市级平台“抓统筹、重实战、强考核”。上海、杭州、青岛等一些城市推动“一网统管”,初步实现了城市运行事项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治理。

  第三,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练好“绣花功”。我们在全国持续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还推广“721工作法”,用服务的手段解决70%的问题,用管理的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来兜底解决10%的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抗击内涝、台风、暴雪等灾害中,城管队员勇担当、冲在前、作贡献。张桂凤等3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第四,护航城市运行,绘好“绣花图”。我们制定《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主要指标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标准测评体系。持续开展市容环境整治,着力治理背街小巷、广告牌匾、窨井盖等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城市治理风险清单管理制度试点、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试点,建设燃气、供水、排水、供电、热力、桥梁等信息综合性监测系统,提高城市风险防控能力。

  谢谢!

  CNBC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问城乡住房短缺情况如何?还需要多少资金以及什么样的措施来支撑城乡建设?第二,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在近一两年有哪些计划重点?比如租房的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还有哪些行业会有新的机会参与?谢谢。

  姜万荣:

  好,住房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还是请我们新闻发言人,也是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的司长王胜军同志回答。

  王胜军:

  谢谢您的提问。其实刚才姜副部长在开场介绍中讲到了过去十年我们住房建设发展的一些情况,包括一些成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住房供应规模持续增加,应当说住房短缺矛盾逐步得到解决。根据“七普”数据,在2020年,全国家庭户住房建筑面积总量超过了500亿平方米。到了现在这个阶段,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向“好不好”来转向。他们希望居住的条件更舒适,环境也更优美,服务更加便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顺应群众的期待,加快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提高住房设计和建设水平,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

  过去十年,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很快,住房,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也比较大。讲到下一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从增量看,应当说我们还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城镇每年新增上千万人口,相应的对城市的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就会带来大量的需求。从存量来看,我们的城市已经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任务量也很大。把城市建设的增量和存量加在一起,如果再加上我们的乡村建设,应当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规模。住房和城乡建设是一项长期性任务,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多方协同,上下联动,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也包括刚才您提到的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把这些任务完成好,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成效。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住房保障事业加快发展,帮助很多城镇居民实现了安居梦。请介绍一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下一步,如何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还有一些新的举措吗?谢谢。

  姜万荣:

  谢谢你的提问。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政府必须“补好位”。我们强调要健全“两个体系”,一个是住房市场体系,另一个是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体系更多的是政府发挥补位作用。在这十年中,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百姓安居托底。我们以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重点,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住房条件、支付能力,研究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在充分调研论证、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去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也就是住房保障体系里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了把好事办好,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金融、财税、土地等配套政策,也包括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使用、退出、运营管理机制,确保让需要帮助的住房困难群众能够真正受益。

  二是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让群众出棚进楼。2013年,棚户区改造进入了“快车道”,国家连续三年每年出台一个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对改造数量、配套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各部委密切配合,密集出台了金融支持、税费减免、资金补助、土地供应、专项债券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这十年来,全国棚户区改造累计开工4300多万套,帮助了上亿棚户区居民改善了居住条件,实现了安居乐居。

  三是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助圆新市民、青年人的“安居梦”。我们指导督促地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基础制度,推动多方参与,落实支持政策,多主体、多渠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2021年、2022年,全国建设筹集33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大约可解决近10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将建设筹集65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解决近20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是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兜底保障。十年来,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加强,实物供给数量显著增加,货币补贴制度不断完善。到2021年年底,38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了公租房。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解决了大量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这里给大家报几个数:保障了1176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508万60岁以上老年人、71万残疾人、44万青年教师、26万优抚对象、23万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五是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帮助部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2014年4月,我们在北京、上海等6个城市启动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2017年9月,深化试点。到2021年年底,北京市已累计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约8.3万套,上海市已经签约13.6万户。共有产权住房帮助居民以较低门槛拥有了产权住房,增强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然,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持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着力增强保障性住房供应,以住房保障工作新成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谢谢!

  央广网记者:

  不仅仅是城市发展,我国的乡村建设也是日新月异。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如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留下我们的乡愁,以及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推动乡村振兴建设?谢谢。

  李晓龙:

  谢谢你的提问。“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现在深入人心,美丽的村庄也是现在城里人节假日带上老人、孩子最希望去的,或者“打卡”的地方。

  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乡村面貌焕然一新。

  一是加大农房和村庄建设管理。开展设计下乡活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乡村建设水平。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加强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大幅改善,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

  二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指导各地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自然村比例达到90%以上,比2012年提高了60个百分点。基本完成2.4万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近10亿立方米各类陈年垃圾得到妥善处置。

  三是传统村落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将681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实施挂牌保护,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52万栋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3380项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传承,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群。

  四是乡村建设评价机制不断完善。我们建立健全了乡村建设评价机制,从发展水平、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城建设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国28个省份选择117个样本县开展评价,通过评价摸清了全国乡村建设发展的状况和成效,查找了突出问题和短板,为科学推进乡村建设提供了重要平台和抓手。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一是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提高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完善农房功能和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生活条件。二是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是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力度。四是全面开展乡村建设评价。五是进一步调动和激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广大农村群众共享乡村建设发展成果。谢谢。

  南方都市报N视频记者:

  过去十年,房地产跟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房地产快速发展也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很大作用。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这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涉及保交楼方面还有什么考虑?谢谢。

  姜万荣:

  对房地产大家都有切身体会,这个问题有请我们王胜军同志给大家作个介绍。

  王胜军:

  谢谢你的提问。对房地产大家都很关心,下面我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心系百姓安居冷暖,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把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个目标作为重要任务,全面部署,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完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成为社会共识。

  刚才姜副部长讲到,房地产快速发展,我们的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十年来,我们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房地产发展的落脚点放在民生上,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政策协同机制。我们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增强调控政策的协调性精准性,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这里面包括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建立住房与土地供应联动机制。也包括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促进房地产与金融良性循环。

  二是,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我们适应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律,部省市联动管控,夯实城市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监督指导责任,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加强对城市“一城一策”的指导监督。

  三是,健全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常态化开展月度监测、季度评价、年度考核。对超出调控目标的城市,通过发函预警、会商约谈、调研督导等方式,督促城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市场。

  四是,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我们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住不管死”的原则,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我们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房地产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扎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项工作。一是坚持一个定位,也就是“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是做好房地产工作的根本遵循。二是健全两个体系,一个是住房市场体系,一个是住房保障体系,这两者缺一不可。三是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四是完善人房地钱四个要素联动机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

  关于您提到的保交楼,上个月我们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专门措施,以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的方式,支持有需要的城市推进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建设交付,目前专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当中。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这十年来,我国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如何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谢谢。

  李晓龙:

  谢谢你的提问。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目前,全国共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0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87个、中国传统村落6819个,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200余片,确定历史建筑5.95万处,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综合、最完整、最系统的载体。

  一是构建保护传承体系,形成系统保护格局。这个体系的概念,一个是时间轴,就是从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的古代文明历史,包括近现代180年、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年、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0年五个阶段进行梳理。同时,我们还有一个覆盖面,叫应划尽划、应保尽保。这个概念现在明确提出来了,以前是做了很多。去年8月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还有街区和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它是一个非常完整的体系,形成系统保护的格局。

  二是坚持以用促保。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大多数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传统的建造方式,砖木也好、木结构也好,这房子你越不用,就越容易衰败。所以,一方面保护好这些文化遗存,另一方面怎么利用好这些文化遗存,这是一个问题。现在,我们鼓励各地采取以用促保,通过微改造“绣花”功夫,让历史文化资源用起来、活起来。一方面保护好文化遗存,另一方面也改善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生活不便的问题。一些地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改造现在成了“网红”地。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很重要的就是监督检查。对于大拆大建等破坏行为,我们及时查处、通报批评,及时扭转了一些地方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的不良倾向。同时,还建立常态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制度。从今年开始,指导各名城每年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系统完整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做好新时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让城乡留住记忆,让群众记住乡愁。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建筑领域的能源消耗大,节能潜力也大。请问,我国在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快速发展,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哪些成效?谢谢。

  李如生:

  好,谢谢您的提问。的确,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要领域,同时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力量。我想从绿色建筑推广、建筑节能推进、用能结构调整以及绿色标准提升这几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一是通过绿色建筑让建筑产业变大。目前,全国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已经从2012年的400万平方米增长到2021年的20多亿平方米,2021年城镇当年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了84%,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累计达到了2.5万个。目前,2134个绿色建材产品获得了认证标识,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也使建筑产业链拉长变宽。

  二是通过建筑节能让居民的生活变好。我们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使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从2012年的50%提高到75%。到2021年年底,城镇节能建筑达到了277亿平方米。从监测的结果看,经过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冬季的室内温度能提升3-5度,夏季能够降低2-3度,提升了居民居住的舒适度。

  三是通过用能结构调整让居民环境变绿。截至2021年末,我国建筑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达到50.66亿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82万兆瓦,浅层地热能应用建筑面积约4.67亿平方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6%,有效减少了碳排放。

  四是通过提升建筑节能标准让产业竞争力变强。我们先后颁布实施《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绿色产品评价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等一系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标准规范,提升了建筑产业竞争力,为中国建造“走出去”创造了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绿色建造推广力度,加快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让“中国建造”贴上绿色标签,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谢谢。

  寿小丽:

  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住房和城乡事业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大家都非常关注,没有得到提问机会的记者会后可以继续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流。最后一个机会给第一排这位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惠及的群体越来越广,群众的满意度越来越高。请问,这项制度是如何逐步完善的?以及对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发挥了哪些作用?谢谢。

  姜万荣: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还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王胜军同志给大家作个介绍。

  王胜军:

  谢谢你的提问,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应当说,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率先建立,是伴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产生的。这项制度是一项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创建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应当说,过去十年,这项制度稳步发展,惠及群体逐步扩大,制度红利持续释放,保障基本住房功能日益凸显。我想用三句话来概括这十年。

  第一句,涓涓细流、百川入海,汇集资金为安居。过去十年,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资金规模持续增长。全国实缴人数从1.02亿人增长至1.64亿人,缴存总额从5万亿元增长到22.5万亿元,缴存余额从2.68万亿元增长到8.18万亿元。去年缴存职工中,非公有制缴存单位职工占比达到52.1%。同时,100多万灵活就业人员也参与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们也支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便利服务暖人心。我们支持租房与购房“双翼齐飞”,帮助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过去十年,全国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2.44万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0.28万亿元、2736万笔,其中首套住房贷款笔数超过80%。全国341个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成了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了“跨省通办”“不见面办”“全天候办”。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也上线运行,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账随人走,钱随账走”。我们已经累计办理了419万笔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金额超过1000亿元。去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上线,累计为6700多万缴存人提供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句,防范风险、阳光运行,守好职工钱袋子。我们以“互联网+监管”模式,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了线上实时动态监管,构筑起了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线上发现问题和线下核查处置相衔接的风险防控“铜墙铁壁”。2015年以来,我们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每年都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全国住房公积金“账本”,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年度账单。

  住房公积金根基于“积”,核心在“金”,目的为“房”。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发展这项制度,持续惠企利民,为百姓安居贡献力量。谢谢!

  寿小丽:

  谢谢姜万荣副部长,也谢谢其他三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

摘自 中国建设报微信公众号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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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要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在8月17日上午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介绍说,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安居乐业。

  一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注重职住平衡。近两年,全国已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870万套(间),能够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潘伟在会上表示,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力度。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8.18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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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建设工程 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标准化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承担建设工程消防标准体系研究,协助开展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编制与咨询解释,以及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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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获评五星级党支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全面提升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近日,省民政厅开展了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评星定级活动,共评出五星级党支部41家、四星级64家、三星级50家,在五星级党支部的基础上,将班子建设有力、工作运行规范、党员管理严格、组织生活严谨、基础保障良好、作用发挥突出的25个基层党组织命名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获评五星级党支部,并被命名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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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协会领导机构及秘书处党员17人,专职党员3人。多年来,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以党建促会建,结合行业特点和属性,积极创建 “融合 创新 发展”的党建品牌,探索优化“党建+标准化”、“党建+云教育”工作模式, 不断拓展“一廊一室”文化墙、“一网一刊一平台”党建宣传渠道,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力争先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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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既是上级党组织对协会党建工作的支持和认可,又是鞭策和鼓励,我们将倍加努力,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思想路线和大政方针,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工作引领协会高质量发展,为我省监理与咨询事业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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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做好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下发通知。通知强调,2022年中秋国庆假期临近,群众出行和聚会集会活动增多,一些地区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多地发生疫情,各类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增加。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全力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群众平安过节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通知要求,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各地要充分认识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主要风险点,精准排查、严密防控,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切实把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守牢安全底线,以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维护人民安全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聚焦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取得实效。紧盯城镇燃气事故易发高发点位,突出餐饮行业燃气安全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端安全,持续深化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老化”和“安全隐患”两个关键问题,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城市公园、动物园等场所安全工作,加强游客数量等信息发布,提前做好疏导方案,合理控制人流密度,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果断封闭停运。及时关注天气变化趋势,对下凹式立交桥、铁路涵洞、地下空间、城市低洼地等易淹易涝风险点加强排查整治。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做好应急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稳定。认真组织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的巡查与维护,强化排水管渠、泵站和河道清淤、维护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和操作人员安全。

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认真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将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暗挖工程、隧道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结合当地实际自然条件和气象部门预报预警信息,准确研判施工现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停止危险作业,防止基坑垮塌、地基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发生。对于因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坚决停工、撤人。对于临近学校、医院、小区周边和临街的建筑工地,要认真排查工地临时围墙、临时建筑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统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提前做好节假日期间停工和节后复工安全检查,对外地返岗人员要严格落实当地防疫政策,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和疫情防控要求后方可复工。

抓好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回头看,全面查漏补缺,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妥善实施分类处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一定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结合节假日特点,研判房屋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对城市低洼、临河地段房屋、老旧房屋和受洪水冲刷、浸泡后房屋进行排查。进一步深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分类整治。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强化城市管理监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城市管理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对城市运行状况实时监测、集中研判、预测预警。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重点场所,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窨井盖等重点部位提高巡查频率。加强城市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治理,严肃整治在城市公共区域乱堆、乱放、乱挖、乱设、乱建等现象。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做好预警提示和应急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汛情、极端灾害天气、地震和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协调联动,及时了解、发布预警信息,坚持“生命至上、避险为要”,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单位该停运的停运、该停工的停工、该撤人的撤人。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和通信渠道。加强与应急、地震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应急预案、力量、装备准备,一旦发生地震等紧急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有力应对处置,做好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和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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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十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慧等57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十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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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经验交流会上领导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建监协〔20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深入推进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筑牢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营造诚信、自律、和谐的市场氛围,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保障投资效益,2022年8月23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经验交流会”。现将本次会议上王早生会长和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不忘初心勇担当 牢记使命促发展

           2.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经验交流会总结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2年9月2日

附件1:
不忘初心勇担当 牢记使命促发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 王早生
(2022年8月23日)
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合肥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经验交流会”,会议将围绕监理企业在建设诚信体系和防控质量安全风险的实践经验进行交流,这对于深入推进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筑牢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营造诚信、自律、和谐的市场氛围,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保障投资效益,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这次会议我们采用线下设主会场、线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也是为了让更多的监理从业者有机会参与到交流中来,并从中获益。在各单位作经验交流之前,我先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继续把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引向深入,更好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吃老本,而是要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迈向未来,再创新功。
回顾监理的发展,从1988年开始试点,1996年全面推广,到1997年《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至今已经三十余年。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老同志说起监理的设立,还是历历在目,印象深刻。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它的诞生和发展,正是改革旧的工程管理模式的产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工程监理的设立,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控制投资周期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为我国建筑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监理行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一方面监理在发展中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对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无论如何发展,如何变化,监理的初心不能变,那就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监理的社会价值是什么呢?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提出的“组织的社会责任”,他认为组织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必须以履行好自身的主要使命和任务为前提。当组织的内部基本责任、根本需要、根本利益与社会发生冲突时,组织必须把他们视为挑战和机会,而不是包袱。西方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到这个高度,我们中国的监理企业更要有这样的认识高度。监理企业的主要使命和任务就是保障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当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的经营利润等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生冲突时,企业应该积极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监理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我想这就是我们行业发展的目标,是我们的初心所在。我们只有扎实做好各项监理工作,承担好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监理服务,自觉履行好监理的社会责任,体现出自身的价值,才能赢得业主和社会的信任。
二、履职尽责 当好工程卫士
中央历来重视安全生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反复强调要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安全生产红线,是行业领域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生产工作需要坚守的底线,是人民群众需要获得的保障。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也使得建筑业成为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业。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要求监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投资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条件,质量安全监管是核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可以说离开了质量安全任何工作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旦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就会削弱工程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企业也会面临轻则罚款,重则停止市场活动、降级甚至吊销执照,相关责任人员也会面临民事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对个人、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和社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质量安全是我们监理行业的生命线,是监理企业的生命线。只有质量安全做好了,监理企业才有发展,监理行业才有好的声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作的,就有责任有义务替业主把好关,尤其是做好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监理企业要树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意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首先思想认识要上去。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时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充分认识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质量是工程安全的根本,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要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其次要把工作做到前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质量安全风险无时无处不在,面对潜在的风险和隐患,重要的是“防”。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质量安全作为监理的核心职责,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控机制,把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人,切实提高风险防控的有效性,下好先手棋。我们要以如履薄冰的谨慎、见叶知秋的敏锐,全力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网”,当好“工程卫士”。
三、加强自律建设 筑牢诚信基石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社会信用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尚不匹配,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在建筑领域也是如此。监理行业也存在一些违约和不廉洁的问题,比如个别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监理效果,导致监理形同虚设,损害业主利益;个别企业为了承揽监理业务,靠互相压价、拉关系、给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承接业务,使得监理市场恶性竞争;个别监理人员甚至把从事监理工作当成“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途径。这些问题虽然是不时发生,但带来的危害却很严重,极大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监理企业社会信用度降低,建设单位不信任,施工单位不信服,使监理行业丧失应有的地位和声誉。“言不信者行不果”,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诚信,那么行稳致远和高质量发展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正所谓“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诚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软实力,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源泉。对内,诚信是推动企业生产力提高的精神动力。通过精神层面的感召力,使得企业内部真诚相待,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度认同和支持企业的经营政策和方针。对外,企业的社会信用度高,职业道德好,在监理过程中就会取得参建各方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吸引更多更广的顾客,就会不断开拓市场,增加市场份额。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的长久发展之路。我们要不断强化诚信意识,培育诚信自觉,将诚信转化为财富,做诚信的建设者、带头者、受益者,夯实诚信建设基石。
为了维持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监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立了会员诚信体系,行规、公约、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覆盖全体会员,组织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自评估活动,力求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良好氛围。同时针对近几年监理行业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协会收集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组织编写了《建设监理警示录》,本次会议也作为会议资料发给大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四、认清形势  夯实发展根基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筑业改革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需求非常紧迫。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出台,提出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标志着以内循环为主的新经济发展格局形成。新形势下,无论是高质量发展还是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总的方向都是向完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市场经济就是优胜劣汰,就是竞争,这是毫无疑问的。要实行市场经济,实行优胜劣汰,企业只能在做强做实上下功夫。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形势怎么发展,市场怎么变化,只要自身能力够强,就一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因此,最终企业发展还要靠企业在基本功上下功夫,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们要通过“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的措施,苦练内功,增强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精神力量,提升监理履职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在市场经济中保持竞争优势。
(一)加强党建引领
党建引领是一切工作的基石。在革命战争时期,红军之所以历经艰难而不涣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根本保障,全军上下一条心,提升了战斗力,这体现了加强基层党建的重要性。各项工作的落实,最终要靠基层。把党的领导深深扎根于基层,使党的力量充分彰显于基层,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天也是如此,企业的想法和政府部门、业主的想法要一致,企业总部的想法要渗透、传导到每个项目上。企业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将党支部建在项目上,把党的活动与生产经营有机融合起来,为开展廉洁自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发挥党建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强引领发展强,推动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党建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党建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
(二)人才队伍建设
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是监理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人才队伍的建设,已成为监理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监理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既要了解经济、法律、技术和管理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又要能够公正地提出建议、作出判断和决策,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需求。监理企业要充分考虑人员结构的合理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人才,培养一批企业骨干队伍。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注重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发扬“传帮带”精神,将企业内部优秀的经验做法共享,发挥标准示范作用,打造学习型组织。逐步提高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育精通工程技术、熟悉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善于协调管理的综合素质高的人才队伍,将人才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实力,满足市场和人才发展的需求,实现持续向前发展。
(三)激励机制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绩效、股权、晋升通道、奖惩考核等等,激励人才,创造价值。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驱动个体和组织的整体潜能,激发士气,为企业创造效益。建立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把个人为项目做出的业绩与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其本质是要使个人的行为成为能促进企业提升效益的行为。因此激励机制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项目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奖惩体系,形成“有岗、有责、有流程、有评议、有奖惩”的工作机制,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物质激励的同时,要重视精神激励的作用,强调公平性,讲求差异性,适度拉开激励层次,鼓励先进,勉励后进,奖惩分明。通过人才激励,树立榜样作用,使员工获得归属感和自我价值实现。
(四)信息化建设
进入信息化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信息化在促进企业高效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企业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监理企业应提高思想站位,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助力企业实现“精前端、强后台”的项目协同管理模式。精前端就是借助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手段,打造信息化智能化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具备项目管理技术、领导能力、战略与商务分析能力的精前端人才,提升现场监理履职能力,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化监理服务。强后台,就是要加强企业总部支撑,发挥技术、管理等各种资源支撑的作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统一。通过监理信息化平台和移动通信设备,实现协同工作,及时准确了解项目现场实际工作状态,实现前方有管理后方有支撑的管理模式,不断提升企业后台与前端项目间的高效联动。
(五)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软实力。对外可以提升企业应变能力,对内可以提升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监理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时,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要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的理念。监理是因业主和项目的需求而存在和发展的,如果忽视了业主的利益,那就是竭泽而渔的做法。不论是做施工监理,还是转型做全过程工程咨询,都要以业主利益为先。做的事情不一样,但“客户就是上帝”的理念不能变。我们现在面临业主不信任、不敢充分授权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忽略了业主利益;二是要树立质量为先的理念。我们要牢牢立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这个监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质量安全作为监理的核心职责,在履职中时刻保持警觉,时刻牢记质量安全使命;三是要树立至诚至信的理念。实践证明,企业文化建设是推动企业前进的原动力,而企业诚信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是长久不变的,它是企业文化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只有在合同履约中遵守诚信理念,企业才能拥有更多的客户,从而拥有更广阔的市场,赢得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格局。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监理行业要坚持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使命,诚信经营,诚信执业,努力做好监理工作,当好工程卫士,不辜负国家、社会的期望,为促进建设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迎接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作出监理人应有的贡献。


附件2:
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经验交流会总结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学军
(2022年8月23日)
同志们: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合肥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经验交流会,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会议采取会场和线上直播的方式召开。来自18个省、6个行业协会分会,共计100余人参加线下会议,线上累计观看2万余人次。会上早生会长作“不忘初心勇担当 牢记使命促发展”的报告,阐述了监理保障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历史使命和初心所在。监理要履职尽责,当好工程卫士,要加强自律,筑牢诚信基石。他从党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五个方面希望监理要认清形势,夯实发展根基。我们要结合行业发展实际认真思考。
这次会议共收到五十六篇推荐交流材料,选出了三十七篇汇编成册,邀请了九家监理企业在会上与大家分享他们的经验与做法:安徽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20余年的项目实践经验,总结出当前形势下,增强意识观念是根本,管理与技术创新是手段,团队协同是保障的发展理念。结合工作实践,阐述了以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提升监理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性。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了公司建立的监理三级安全管理体系。从制度建设、检查实施、执行、纠偏等方面进行管控和实践,落实公司各层级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开展项目互查等,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形成了一套适合监理企业的管控体系,从而有力地规避了安全风险。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介绍了企业自成立至今,坚持诚信经营,勇担社会责任,树立品牌形象;在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防范过程中,通过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防控等一系列流程和制度,提升监理履职能力,同时加强校企合作,走上了融合发展之路。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介绍了在深圳城中村燃气改造项目监理过程中克服的困难,严把质量关,严控施工安全。依托监理项目管理软件实现工程全过程标准化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的工人实名制管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工序实施全过程管理。经过8年实践,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湖北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了企业自主研发的数字化平台,历经十年,将工作标准化、模块化、数据结构化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思路充分融入了公司的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了工作标准指导、履职履责查询、企业大数据分析等工作的数字化运行,明显提升了企业质量安全的管控能力。湖南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了企业坚持“诚信、专业、守法、勤奋”的经营理念,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与诚信主题相关文化活动,重视客户回访,同时运用科技信息化技术,不断提升执业诚信力。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了企业现行的质量安全分级管理制度,要求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贯穿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保修期等一系列环节,强调风险预控,重视纵向与横向的拓展。同时,运用信息化系统收集监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监理服务相关数据,及时分析研判,在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防控实施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了公司诚信建设体系,从人员、合同履约,诚信平台搭建、开展诚信个人评选等推进诚信建设,效果明显。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方面以西洪大桥工程为例,从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两个层面介绍了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监理工作成效。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析了监理企业实施总体风险防控的形势和必要性。从市场行为、运营、法律及财务等方面探讨了监理企业存在的风险,介绍了企业建立健全总体风险防控管理体系,总结了以诚信管理、廉洁执业、信息化和运行考核推进总体风险管理的经验。
上述九家会员单位与大家分享了他们在诚信建设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同时他们还对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由于时间关系,未能在大会上交流的单位,我们已把交流稿件汇编成册,供大家学习借鉴。
这次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经验交流会,对深入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筑牢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营造诚信、自律、和谐的市场氛围,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保障投资效益,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扎实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顶层设计。《意见》在指导思想上明确,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作用。
协会为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发展,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管理机制,2021年开展了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活动,应当说,大部分单位会员积极地参加了此项带有自我革命性质的活动,自我评估90分以上的企业约占90%,但有部分单位会员因不同原因还未参与进来。当前,监理行业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招投标市场低价恶性竞争、施工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等,其根本原因是信用意识淡漠。通过企业诚信表现与招投标市场挂钩,建立监理市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机制,遏制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生。通过诚信激励机制与监理履职挂钩,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使质量安全意识内化于心,外付诸于行,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教育,促进企业和人才之间建立稳定的聘用关系,以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以相互信任的道德品质,实现企业与员工建立命运共同体,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单位会员要重视和加强企业信用文化体系建设,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信用自评估活动。截至今年8月20日,监理协会在重庆、河南、天津、黑龙江四省(市)单位会员已全部参加了信用自评估活动,其余省(市)和分会共有229家单位会员还未参加信用自评估活动。希望这些地方协会和行业分会加强引导,督促单位会员参加信用自评估活动。协会也将对诚实守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引导监理企业走诚信经营,监理人员走诚信执业的发展道路。
二、增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当前,我国质量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质量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如何及时、精准地识别风险,有效提高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使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职责落到实处,监理工作者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对工程监理提出的重要思想、重大举措贯彻到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中,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程建设工作大局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监理作为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要自觉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职责,强化质量安全管控责任,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质工程,让党和人民满意。
二是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切实增强风险防控主动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将质量安全风险防范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贯穿监理工作全过程。企业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监理人员真正做到重视质量安全防控、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随时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不断提高风险防控的时效性、程序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充分体现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科学性。发挥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在管理中要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实现制度化管理,落实责任人。同时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推行在质量安全监管中视频监控与人工旁站并重,无人机巡航与人工巡查并重,智能设备检查与平行检验并重,做到质量安全风险智能监控,有效控制,杜绝责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三、持续推进监理标准化建设,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标准化建设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资源合理利用。今年,协会开展了《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标准》《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工程监理职业技能竞赛指南》《监理人员尽职免责规定》《监理人员自律规定》《监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等六项课题研究,从宏观层面分析当前监理行业发展形势,研究规范行业行为;从实际工作出发,落实监理履职尽责。今年,协会还印发试行了《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两项工作标准,开展了《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四项标准转团标研究工作,拟发布《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四项团体标准。通过一系列标准编制和出台,达到规范监理工作,提升监理履职能力,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为监理合理取费奠定科学基础,进而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监理履职能力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生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筑业加快了转型发展的步伐,逐渐向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绿色建筑发展。监理改革发展也是顺应建筑业改革发展趋势,从施工阶段监理向施工上下游延伸业务,从传统监理向数字化、智慧化监理发展。要从原始建筑监理向现代建筑监理发展。这次交流会,我们为各位会员代表赠送了《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和《建设监理警示录》,希望大家通过学习,掌握新的建造方式和业务知识。增强法规意识,吸取教训,认真履职尽责,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在为个人会员服务方面,协会开通了监理业务免费学习通道,根据建筑业建造方式变化和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写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实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实务》等4本监理人员学习丛书,以充实监理人员业务知识,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监理企业要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根据自身的优势,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共同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五、协会下半年重点工作
(一)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监理行业标准化建设,各课题研究负责协会,要广泛征求行业意见,认真研究,按时完成相关课题研究。
(二)业务培训。根据国内新冠疫情情况,下半年拟改变线下培训方式。由原分片区培训改变为以省(行业分会)为单位组织培训,协会将按照会员数量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近期将下发相关文件。希望省(市)监理协会、行业专业委员会积极行动起来,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理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而努力。
(三)信用评估工作。下半年继续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活动。各省(市)监理协会、行业专业委员会要重视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工作,积极督促未参与信用自评估的单位会员积极参加信用自评估活动,争取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达到100%。
(四)发展会员工作。继续加大发展会员工作。从2021年统计情况看,现有监理企业9000余家,单位会员有1000余家。协会将要启动换届工作,理事单位名额将按照比例分配。希望省(市)、行业协会积极推荐单位会员,提高会员单位在监理行业的覆盖面。
同志们,2022年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站在历史交汇点上,我们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与困难同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念,积极作为,创新发展。牢固树立监理制度自信、工作自信、能力自信、发展自信,发扬监理人在向业主负责的同时向社会负责、业务求精、坚持原则、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的精神。在改革发展的背景下,坚持不忘初心,强化责任担当,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安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科技创新驱动监理健康发展,共同为推动建设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迎接中国共产党二十大胜利召开作出监理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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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建议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0月16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30日召开会议,研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22年10月9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将向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建议,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22年10月1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强调,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总结过去5年工作,全面总结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制定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守正创新、勇毅前行,继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继续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继续有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继续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大会将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会议指出,目前大会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要继续扎实做好大会筹备工作,确保大会胜利召开。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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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杨永福等15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826日至20229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潍坊).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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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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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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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李克强
(2022年4月25日)

今天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总结2021年和近年来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今年重点任务。刚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了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持续加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政府系统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突出源头反腐,严格正风肃纪,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创新实施直面市场主体的宏观政策,坚持公平普惠、高效直达,促进了经济平稳运行和廉洁施政。古人讲,称物平施,为政以公。公平公正是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保障,也是市场主体对政策满意度的一杆秤,政府理应是公平公正竞争的守护者,这也是廉洁施政的重要基础。公共资金资源配置中有很多权力,如果缺失公平,就会滋生腐败。这些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极其复杂严峻,特别是2020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增速一度大幅下滑。如何实施宏观调控,面临不少两难多难选择。如果仅仅依靠扩大投资、上大项目,不仅要花时间论证审批、见效慢,还会导致资金分配不科学、不公平;或者直接给居民发钱、拉动消费,这看似公平有效,但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到,做了也不可持续,而且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消费水平不一样,也会产生不公平。我们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而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宏观政策着力点聚焦到市场主体这个经济发展的根基上,持续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实践证明,减税降费直接有效,公平普惠,把肥施到了根上。我们创设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一竿子插到底”,过去资金层层下达到基层,平均用时超过120天,现在最快只用7天,不仅提高了效率、解了市场主体燃眉之急,也有效防止了资金“长途跋涉”中跑冒滴漏和腐败等问题。我们还大力发展具有直达性质的普惠金融,道理是一样的,促进了金融资源更加有效下沉,缓解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这些都是制度性安排,减少了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和寻租腐败。

从实践看,实施公平普惠、高效直达市场主体的宏观政策,实现了发展经济和反腐倡廉两促进。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持续保持中高速增长,去年经济总量已突破114万亿元,比十年前翻了一番。近些年,城镇新增就业平均在1300万人左右。减税降费等政策促进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进而涵养了税源,形成了“放水养鱼”、“水深鱼归”的良性循环。“十三五”以来累计减税降费超过8.6万亿元,而这些年新增的涉税市场主体纳税大大超过这个数,仅去年纳税就达到4.76万亿元、超过去年1万亿元的减税规模。去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20万亿元,十年翻了近一番。

二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简除烦苛,从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利国利民,用不好害人害己。这些年,我们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就是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给权力安上“紧箍咒”,让权力不再“任性”。这既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也成为预防腐败的釜底抽薪之举。前些年经常听到企业和群众抱怨,办个事、创个业要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章,不仅影响效率、贻误商机,也引发了一些腐败行为。大家想想,有多少公职人员被手中的审批签字笔“绊倒”在地?我们围绕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把市场能办的放给市场、社会能做的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该管的事。这实际是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削权限权,是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从源头筑起了预防腐败的“防火墙”,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负担”。改革是要触动利益的,而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难,但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我们义无反顾。

政贵有恒。我们从2013年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累计取消和下放1098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创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压减各类证明,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90%的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各地积极探索,推出了“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创新做法,方便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地肥自然苗旺。经过持续努力,我国营商环境大幅改善,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明显提升,新动能不断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数量已达到1.57亿户,比十年前增加近2倍。规模庞大的市场主体不仅承载了数亿人就业,也撑起了中国经济大厦。

三是坚持倡俭戒奢,用政府“紧日子”助力人民“好日子”。非俭无以养廉,非廉无以养德。政府工作人员崇俭守廉,正己而后正物,这既是传世古训,也是为政箴言。我们坚持“约法三章”,这些年来一以贯之,始终用俭朴政府取信于民、造福人民,中央政府带头,一级做给一级看,效果总体是好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得到有效遏制,即使前年面对疫情严重冲击也没有因为稳就业而大幅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中央部门去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2年减少50%以上。政府通过行政开支的“减法”,换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加法”,目前全国财政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的比重超过72%。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金资产资源安全高效使用。公帑不可靡费。财政性资金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坚持把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打好“铁算盘”,该花的钱花出最大效用,该省的钱锱铢必较。打造“阳光财政”,强化预决算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向社会公开预决算并细化公开科目。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扎紧制度“篱笆”,整合建立了统一的交易平台,所有交易实现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在线监管,防止行政权力插手干预。严肃财经纲纪,瞪大审计的“火眼金睛”,哪里有公共资金资产资源,审计监督就到哪里,去年全国审计机关移送问题线索7400多件,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4100多亿元。加大对重点领域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对腐败“零容忍”。

五是坚持勤政廉政并重,务实重干,推动政风作风持续转变。党风政风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不懈地干,才有不凡的业绩。干一寸胜过说一尺,勤勉力行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搞坐而论道、凌空蹈虚那一套,这实际上是脱离群众。我们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下大力气整治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简单划一、文山会海、评比检查过多等问题。国务院部门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在前两年大幅压减95%的基础上,去年又进一步压减到32项。创新开展国务院大督查,采取随机暗访等方式,不要地方同志陪同、不给地方添负担,奖惩并举,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得到表扬和政策激励,不落实、乱作为的受到严肃问责。我们坚持依法施政,强调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要讲诚信、“新官要理旧账”,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少数地方和部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还有差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还不到位,推动改革发展举措落地见效还存有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然突出,脱离实际、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重发文开会、轻落实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表态调门高、行动慢甚至弄虚作假,有的在政策执行中搞“一刀切”、“跃进式”、层层加码。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有的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问题视而不见、工作严重失职失责。铺张浪费现象屡禁不止。不合理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有的存在暗箱操作,公平公正监管仍有薄弱环节。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权钱错用,一些行业和领域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坚持不懈向纵深推进。

二、坚持正风肃纪反腐与改革发展稳定一体推进,切实稳住经济基本盘

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做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推动勤政作为,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经济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全国人大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出了部署。从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看,前两个月总体平稳向好,但3月份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复杂演变、国内出现新一轮疫情等一些超预期变化对我国经济造成影响,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可以说恢复发展遭遇了“倒春寒”。3月份一些经济指标明显转弱,特别是城镇调查失业率上升到5.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比1、2月份扩大0.6个百分点。4月份以来实物量等指标反映经济遇到的挑战更趋严峻。中国经济体量大,确保这艘大船平稳航行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既看到我国经济的韧性和潜力,坚定信心,又高度重视面临的严峻挑战。要聚焦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推改革,着力稳就业、稳物价,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千方百计挺过难关,切实稳住经济基本盘。

一是以更强责任担当加快实施稳经济的宏观政策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纾困的政策举措,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当前形势下,必须主动作为,应变克难。这既是对大局意识的检验,也是对执行力和工作作风的考验。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主要是稳就业、稳物价。有就业就有收入,就能创造社会财富,就能支撑经济增长。所谓实现经济的潜在增长,很大程度上就是比较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增长。前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我们没有提出经济增长目标,但提出了就业目标,结果实现了就业目标,经济也实现了正增长。价格是市场最灵敏的信号,物价不稳会严重扰乱市场预期乃至整个经济运行秩序,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也容易导致囤积居奇、不正之风和腐败。已明确的各项政策举措都要靠前发力、加快节奏,上半年要大头落地。这实际上相当于加大了政策力度,是对一些不测因素的应对。还要密切跟踪研判国内外形势变化,研究制定新的应对措施和政策预案,该加力的加力,该推出的及时推出。

施政财先行,要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对今年经济运行面临的一些困难挑战,我们是提前作了考虑和应对准备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决定动用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的近年结存利润,规模达1.65万亿元。今年退税减税降费力度大,为支持地方落实政策和保民生,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增长幅度达到18%,规模达到9.8万亿元,这是10年来最大增幅。同时,在增值税留抵退税上,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对地方予以补助,承担了地方因新增退税而减收的82%,拿了大头。地方要和中央一起扛起责任,省级财政继续当好“过路财神”、不当“甩手掌柜”,主动下沉财力。新增财政资金要直达市县基层,退税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要直达市场主体。这么大规模的资金,运行管理必须以廉洁纪律和要求作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监测资金走向,强化审计监督和跟踪问效,防止在途占压、截留挪用,坚决查处虚支冒领、贪污侵占等以身试法行为。

要通力协作,以严实深细的作风提高宏观政策实施效能。当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大,不少处于生存发展的重要关口,有些日清月结的企业说是“挨一日如过三秋”。要抢抓时间,落实落细退税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支持企业稳岗等政策,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保民生。今年退税减税降费可为市场主体减负2.5万亿元,重头戏是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退税比减税来得更快更直接,是助企纾困的关键举措,企业反映退税是下“及时雨”、送“雪中炭”。政策执行对各类市场主体要一视同仁,决不能打折扣或设附加条件,同时优化退税手续,做到即申即核即退。退税中可能会有企业“浑水摸鱼”,要依法打击骗退税,对不法企业与公职人员相互勾结骗退税更要严惩不贷,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还要加快落实其他帮扶企业纾困的政策。国家已明确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要尽快实施到位。当前企业现金流压力在加大,我们已经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还鼓励大型银行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要把这些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引导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合理让利、降低融资成本。近期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呈加重趋势,其中也有一些企业凭借垄断地位拖欠账款甚至搞寻租,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要切实防止有的地方为弥补财政缺口在市场主体身上打小算盘,这是谋小利损大局,对顶风违纪、一犯再犯的要加重处罚。要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鼓励降低房屋租金,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动降低服务性收费、平台佣金,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要把握大局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的责任,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当前外部环境日益复杂严峻,能源、粮食、原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受到冲击。这种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保障我们国家的粮食、能源稳定供应,这对稳物价、防通胀至关重要。我国粮食安全是有保障的,但农时绝对不能耽误,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要下大力气保春耕抓春耕,确保全年粮食丰收。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确保播种面积高于去年,决不允许耕地撂荒,对发生明显撂荒的地方要严肃追责,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理的处理。主产区、主销区都要担负起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对此绝不能马虎,这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更要严管,决不允许“硕鼠”盗粮。要做好农资保供稳价,保障农资进村到户,保障在外的农民及时返乡种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种植双季稻。要立足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实际,尽快释放国内优质煤炭产能,该取消限产指标的要取消,成熟的新增产能项目要抓紧开工,并保障好安全生产。同时未雨绸缪加快建设新的发电项目。要统筹兼顾、强化协同,打通交通骨干网络、港口等“大动脉”,畅通“毛细血管”,确保国际国内物流畅通和生活物资供应,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满足消费者需求。做好这些工作,也是对应对复杂局面和行政能力的检验。

二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优化营商环境。当前,市场主体普遍预期不稳、信心不足,要继续深化改革减繁去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既包括便利的审批、高效的监管,还体现在主动服务、靠前服务上。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要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规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坚决消除审批中的“灰色地带”。我国跨省流动人口达1.2亿,要继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跨省通办,着力推进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电子化和互通互认。这也有利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放”和“管”是并行的,放权不是放任。对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要重点监管。对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要严查重处。要抓紧明确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规则,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行政执法,防止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多头重复检查,坚决惩处执法中以权谋利、吃拿卡要。

三是切实保障民生,确保民生资金廉洁安全使用,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人民生计,乃国之大计。要用心用情做好民生工作,加固民生资金“防盗门”、“安全锁”,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严惩不贷。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切实担起稳就业责任。当前就业压力大,稳就业形势严峻。今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近1600万人,仅高校毕业生就达1076万人。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就业这个民生之本保障好,落实落细各项稳就业政策,着力稳住现有岗位,努力拓展新岗位,特别要在帮助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上多下实功。今年各级政府的就业促进、技能培训、失业补助等资金超过3000亿元,必须管好用好,对侵吞挪用资金、搞虚假培训等坚决查处。

教育事关国家民族发展和亿万家庭未来,要提高教育投入效率。这十年来,我们一直保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不低于4%,很不容易。要着力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加大向农村和边远地区投入力度。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要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当前疫情防控任务重,要妥善安排,保障好群众看病用药特别是急危重症救治、基础病定期治疗、产检分娩服务等需求。近年来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扩大,基金监管要及时跟上。对各种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打击,护牢守紧老百姓的救命钱。

要压实养老金等按时足额发放责任。今年适当提高养老金,并启动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但这不意味着养老金发放中央“全包”。地方政府必须担起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决不能拖欠养老金。还要全过程强化城乡低保、急难救助等资金监管,对贪污侵占、优亲厚友等行为要严厉查处。

四是坚持政府过“紧日子”,更好节用裕民。一钱之费,宜重宜慎。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把“过紧日子”作为常态化纪律要求,确保有限财力真正用到关键处。今年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继续负增长,进一步压缩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地方财政也要从严从紧控制支出。要加大力度盘活闲置的资金资产,对低效和沉淀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要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让公共资金始终在“探照灯”、“摄像头”下运行。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公款的,一律严肃查处,使财经纪律成为不可碰触的“高压线”。

五是标本兼治,坚决惩处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公共资源交易、金融信贷、国资国企等领域是腐败的高风险区,重点领域要重点抓,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严惩各类腐败行为。把防控金融风险同惩治腐败结合起来,压实各方责任,对暴露出的风险问题,要在稳妥处置的同时,深挖背后的腐败。对各类腐败人员,该追赃的追赃,该移交法办的移交法办,不能肥了个人而坑了企业、群众和国家。

要加强公共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当前既要努力促进消费和进出口,又要重视发挥有效投资拉动经济的关键作用。我国“两新一重”等投资还有很大空间,要加快专项债发行和使用进度,用改革的举措、市场的办法,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要提高投资审批效率,推进网上审批、打捆审批。形势不等人,决不能批来批去耽误工期。当然,也不能“萝卜快了不洗泥”,该管的要管好,保证工程质量,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严防腐败发生。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不懈把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纵深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于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设各个方面,完善机制、狠抓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担当。政府系统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提升干事创业的动力、能力和成效。今年经济要爬坡过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不仅是经济问题,也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方面都要着眼这个大局做好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政策注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不出不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的政策。地方特别是基层离市场主体近,要结合实际拿出更多有针对性的助企纾困稳经济举措,形成促稳的合力。

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政府系统党组(党委)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要坚持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抓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三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清贫耐得始为官,行政惟廉。人民政府头上顶着“人民”二字,政府公职人员清廉用权是本分也是天职。自古就有“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当公职人员、担负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就要定下为民服务的心,就不能再想发财,更不能为财忘义。公权不能私用,要时刻绷紧这根弦,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知敬畏存戒惧,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要正己率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要始终如一坚持廉洁自律,才能坚守原则,坐得正站得直,坚持实事求是,使人民满意。走上公务岗位尤其是领导岗位,就要告诫家人廉洁齐家,严格要求亲属,做到事不欺心、坦然安宁,自觉遵守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对身边工作人员要看得紧一点、管得勤一点,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对腐败行为必须零容忍、严查重处。

四是锲而不舍纠“四风”特别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危害的是党和国家事业,损害的是群众利益,必须坚决反对。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整治作风漂浮、政策执行简单机械等突出问题,不能空喊口号、报喜不报忧,工作不能“运动式”、“一刀切”。要在为基层减轻“有形负担”、化解“无形压力”上下更大功夫,让基层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服务人民群众,这是践行我们党根本宗旨的要求。解民忧如扑急火,去民患如除恶疾。要始终把群众利益铭记于心,心系百姓安危冷暖,察实情、办实事、解难题。要格外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体,对漠视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失职失责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追责。

五是勤政有为、真抓实干。面对复杂严峻形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各项工作都要往实里做,说到就要做到,承诺了就要兑现。对所承担的重点任务,要逐项明确责任人、时间表,结合实际创造性抓落实。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敢担当、善作为者撑腰鼓劲,让无为者有压力、思进取。基层人手紧任务重、干部很辛苦,要体谅他们的难处,想办法给予更多支持,保障履职所需的工作条件。

做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党风廉政建设新成效,推动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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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2021年1月28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做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的重点工作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讲话,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作出深刻论述、提出明确要求。

       科学理论只有贯彻落实,才能发挥巨大威力。新发展理念只有落地生根、变成普遍实践,才能有力引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阐明新发展理念核心要义的同时,就抓好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从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深刻阐明:“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关于新发展理念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理念是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新发展理念不是凭空得来的,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等等。

       关于新发展理念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协调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等等。

       关于新发展理念是一个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发展理念提出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多层面的,绝不是只有经济指标这一项,这是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必然要求;新发展理念五大方面既有各自内涵,更是一个整体,要树立全面的观念,克服单打一思想,不能只顾一点不及其余;五大发展理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要统一贯彻,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相互替代,等等。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发展理念是指挥棒、红绿灯,要深入把握新发展理念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意义;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根据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随时准备应对更加复杂困难的局面,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等等。

       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检验践行“两个维护”的一个重要尺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否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一个重要尺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想明白、弄清楚、做到位;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越要把党中央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去;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洞察新形势、聚焦新任务,揭示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鲜明政治属性、根本要求和目标任务,为全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以上选编自2022年第16期《求是》杂志文章《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来源: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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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今天,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做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的重点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十四五”时期和未来15年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工作重点、落实机制等都作了明确部署,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全力以赴抓落实。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做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迈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第一步,至关重要。第一步要迈准迈稳,迈出新气象,迈出新成效。关于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党中央已经作出总体部署,我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场合也都讲了。在这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我重点就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讲了意见。

在这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我特别强调,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这里,我想就这个问题再谈点意见。

2022年6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四川考察。这是8日下午,习近平在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考察,了解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品研发销售情况。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第一,扎扎实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5年多来,我反复强调全党要深刻认识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全党全国要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开拓前进。

新发展理念是一个整体,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部门层面,无论是省级层面还是省以下各级层面,在贯彻落实中都要完整把握、准确理解、全面落实,把新发展理念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实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工作中都要予以关注,使之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不能畸轻畸重,不能以偏概全。

从中央层面来说,要从规划设计、宏观指导、政策法律、财政投入、工作安排等方面对全党全国作出指导,抓好关键环节,通过重点突破带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整体水平提升,从全局上不断提高全党全国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既要按照自身职责抓好新发展理念涉及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也要综合考虑本部门工作对全党全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作用和影响,不能单打一,只管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各地区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可能,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又抓住短板弱项来重点推进,不能脱离实际硬干,更不要为了出政绩不顾条件什么都想干,最后什么也干不成。比如,创新发展大家都要抓,但具体到各种关键核心技术,不是家家都能干的,要看条件和可能,同时要看全国科技创新发展布局,从自己的优势领域着力,不能盲目上项目;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家家都要抓,同时东部和西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沿海地区和内地条件各有不同,要从实际出发来抓;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家家都要抓,没有选择余地,同时要聚焦本地区主要问题,突出本地区重点领域,不能脱离本地区承受能力,更不能只顾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绿色、共享这两头。

第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古人说:“民富国强,众安道泰。”进入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提出新发展理念时,我就强调,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在这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我又讲了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个问题,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说,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毛泽东同志也早就说过:“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邓小平同志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共同富裕道路作了新的探索,对共同富裕理论作了新的阐释,对共同富裕目标作了新的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向着更远的目标谋划共同富裕,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共同富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不能等实现了现代化再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而是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急不得,也等不得,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作出更加积极有为的努力。

2021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展览馆参观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第三,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既要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又要通过深化改革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我国改革和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唯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更好践行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活力、厚植发展优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前期重点是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重点在全面推进、积厚成势,现在要把着力点放到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系统集成、精准施策上来。

我们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立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平衡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共享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把改革推向深入,更加精准地出台改革方案,更加全面地完善制度体系。

2021年8月23日至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河北省承德市考察。这是23日下午,习近平在塞罕坝机械林场月亮山考察。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第四,坚持系统观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我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场合多次强调了坚持系统观念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不但要研究每一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

比如,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对我国的影响,既保持战略定力又善于积极应变,既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又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国内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比如,新冠肺炎疫情仍然是今年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比如,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我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就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了“十个坚持”的要求。我们在谋划和推进发展的时候,要善于预见和预判各种风险挑战,做好应对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预案,不断增强发展的安全性。

第五,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政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样样是政治,样样离不开政治。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各种复杂的政治关系,始终保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越要把党中央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去。只有站在政治高度看,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才能领会更透彻,工作起来才能更有预见性和主动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国之大者”了然于胸,把贯彻党中央精神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有很强的责任意识,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无论什么时候,该做的事,知重负重、攻坚克难,顶着压力也要干;该负的责,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冒着风险也要担。发现了问题、发现了问题的苗头就要及时处理,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不能麻木不仁,不能逃避责任,更不能隐瞒不报,最后拖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科学排兵布阵,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各个部门、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尽忠职守、主动作为,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月28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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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以及2022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

1.资质资格。承担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2021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数据营业收入在本市排名后20%和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附件1)。对上述勘察设计单位按照100%比例抽取,检查单位资质资格合规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等。

2.市场行为。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

3.勘察设计成果。受检项目初次报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按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情况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资质资格。对全省所有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等。

2.市场行为。审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审查业务等。

3.执行政策。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情况;落实“阳光图审”,实行施工图审查“五公示”和“三报告”制度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政策性审查情况;落实数字化联审制度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情况等。

4.审查质量。审查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受检项目施工图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审查情况等。

(三)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检查全省16设区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并对每设区市抽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重点检查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

(四)受检项目

抽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间节点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签章日期为准。其中,每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不少于2项,每个设区市检查项目不少于10项,全省抽取项目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

二、检查方式

(一)各地自查(2022年8月25日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梳理汇总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审查合格项目,填写审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督促辖区内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附件3)。各设区市要随机抽取检查工作负责人员,并协调配置具有在线审查和下载权限的施工图审查数字化系统账号密码,本次检查工作结束后注销(附件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整理附件2-4,于2022年8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异地检查(2022年8月25日至9月25日)

1.检查时限。本次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安排,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分组具体实施(分组情况见附件5)。异地检查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在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第二轮在2022年9月25日前完成。

2.组建检查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检查组,检查组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和资信、建筑、结构、水暖、电气及市政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在检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抽取受检项目。检查组从受检市上报的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中,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确定受检勘察设计单位。受检项目和受检单位应在检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开展检查。各检查组在规定时限内赴受检市开展现场检查,填写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附件6),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进行现场核查。

5.上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汇总整理检查情况报告(附件7)、检查表格、检查凭证等全套检查记录资料,于2022年9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复核评价(2022年10月20日前)

1.抽查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随机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按20%的比例抽取各地建设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未建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区市,随机抽查1-2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2.审查机构评价。结合异地检查、抽查复核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总结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8),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或审查质量违法违规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同级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尽快组织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应罚不罚问题的,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切实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各市要压紧压实受检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整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明检查纪律。各检查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细致开展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性,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组责任不落实、行动不积极、检查不到位的,予以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三)公开应用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各市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相关要求。本次检查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时调整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防疫情风险。检查期间,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处理处罚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信息表.pdf

  附件2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pdf

  附件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pdf

  附件4各设区市检查负责人和审查系统账号统计表.pdf

  附件5异地检查分组表.pdf

  附件6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pdf

  附件7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纲.pdf

  附件8整改通知书(样本).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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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育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式审查,专家复查、评审,确定融建财富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期)3#楼等381项工程为2020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济南超算中心科技园项目二期工程东地块3#、4#楼等421项工程为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

现予以公布。

 

附件1:2020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名单.xlsx

附件2: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名单.xls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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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 红色永传承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8月19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12人,赴济南战役纪念馆开展“喜迎二十大 红色永传承” 主题党日活动,共同回顾党的光辉历史、重温共产党人的初心之路,接受党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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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依次参观了和战博弈齐鲁硝烟、运筹帷幄剑指济南、厉兵秣马蓄势待发、八天八夜鏖战古城、战略决战凯歌行进、接管济南泉城新生、英魂长眠日月同辉等展现和讴歌济南战役整个过程的恢宏场景,大家仿佛走进了浴血奋战的峥嵘岁月,被壮观的战争场面和解放军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革命斗志深深触动,为74年前发生在这座古老城市的悲壮战争深深震撼。珍贵的战时照片,详实的战争史料,人民支前的老物件,重现了当年济南攻坚战激烈壮观的场面,展示了农村支援城市攻坚战的动人场景,也记载了中国战争史上第一个对十万重兵守备的大城市强攻速胜的典型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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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党旗,党员们庄严地举起右手,重温入党誓词,坚定信念、坚定信心,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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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主题党日活动,使大家深切感受到了济南战役的伟大和艰辛,不仅是对党员干部职工的一次精神洗礼,也是一次对济南战役先烈们不怕牺牲、敢于拼搏、不屈不挠革命精神的学习。大家纷纷表示,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谆谆教导;要弘扬传承“爱党爱军、依靠人民、英勇顽强、敢于胜利”的济南战役精神,勇做新时代济南战役精神的坚定践行者,勇做新时代“济南战役”的奋力攻坚者,担当使命,爱岗敬业,以更强的事业心和更大的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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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共建美丽乡村”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企业文化联席会议启动仪式暨乡村振兴党建主题活动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喜迎党的二十大、以实干实绩书写党建引领乡村振兴新篇章,2022年8月17日上午,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牵头,联合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等9家住建系统行业协会共同举办的“喜迎二十大 共建美丽乡村”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企业文化联席会议启动仪式暨乡村振兴党建活动在济南千木奇农业生态园顺利召开。

会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山东省农村资源环境专家顾问团副团长、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名誉会长耿庆海同志致辞。耿庆海会长充分肯定了联席会议的形式及意义,提出,各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希望各协会通过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凝心聚力、资源共享,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大美山东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会长刘华峰同志就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讲解,各协会参会领导纷纷响应号召,共同表示,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协会高质量发展。

为凝聚协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心系乡村振兴,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企业文化联席会议活动基地为各协会精心准备了“乡村振兴体验田”,各协会认领一分田,今后可以自由种植绿色蔬菜、瓜果等,体验种田种地的辛苦劳作。

“乡村振兴体验田”认领结束后,大家齐聚党建活动室,唱国歌、重温入党誓词,并由耿庆海会长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精彩的《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对策》的党课,让我们深刻领悟到乡村振兴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协会要在乡村振兴建设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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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9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孙伟龙等63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2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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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扬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获奖会员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8

各会员单位: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办的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活动中,全省共2042个单位、5.1万人参赛。经初赛、复赛、个人决赛、团队晋级赛、团队争冠赛等多轮角逐,4.4万人进入复赛,1028人晋级个人决赛,192支队伍晋级团队决赛。在我会大力号召鼓励下,广大会员单位积极响应,精心组织备战,参加团队和个人竞赛。我会参赛会员单位中,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8家单位、谭磊等62名选手最终获得了优异成绩,受到省主管部门的表彰,为行业争得了荣誉,为提升行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会决定对获得团体和个人奖项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附件: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团队会员单位及个人获奖名单.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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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文哲等25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89日至202281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89日       

2022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青岛).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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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走深走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理论创造力,深刻把握改革规律,深刻总结改革开放取得的宝贵经验,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丰富和发展了改革认识论和方法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我们要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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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引领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述评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 题:“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引领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述评

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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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崭新篇章
李克强主持 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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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拟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审阅标准全文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9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会。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会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及电话:张美华,0543-3215006

电子邮箱: wfq102@163.com

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1405室

附件:1.《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说明

3. 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8月4日


      附件1.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编制说明.doc
       

             3. 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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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编制说明.doc

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鲁建监协字〔2022〕26号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拟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审阅标准全文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9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会。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会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及电话:张美华,0543-3215006

电子邮箱: wfq102@163.com

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1405室

附件:1.《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说明

3. 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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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吴进龙等5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83日至20228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日照)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83日       

2022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日照).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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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举行盛大招待会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 习近平等出席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防部举行盛大招待会
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和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出席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张汨汨、梅常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7月3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盛大招待会,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招待会。

人民大会堂宴会厅灯火璀璨,洋溢着热烈喜庆的节日气氛。主席台上方悬挂着庄严的“八一”军徽,“1927-2022”的大字年号在红旗映衬下格外醒目,昭示着中国人民解放军走过95年的光辉历程。

18时许,在欢快的《迎宾曲》中,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步入宴会大厅,与中外来宾欢聚一堂,全场响起热烈掌声。


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盛大招待会,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招待会。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

招待会开始时,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魏凤和致辞。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魏凤和首先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体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军队文职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致以节日祝贺,向在各个时期为人民军队建设作出贡献的离退休老同志、老战士、转业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烈军属表示亲切慰问,向获得“八一勋章”的同志,向全军英模代表、全国双拥模范代表、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代表致以崇高敬意,向辛勤工作在国防科技工业战线的同志们致以诚挚问候,向长期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人民团体,向全国各族人民表示衷心感谢,向出席招待会的各国驻华武官及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

魏凤和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的人民军队。95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英雄的人民军队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建立了不朽功勋,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强大支撑,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宁作出了重要贡献。

魏凤和指出,新时代新征程上,全军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努力建设同我国国际地位相称、同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

在喜庆欢快的乐曲声中,中外宾朋举杯共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祝福中国繁荣昌盛,祝愿中国人民解放军同世界各国军队友谊长青。

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和中央军委委员,曾担任党和国家以及中央军委领导职务的军队老同志等出席招待会。

出席招待会的还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和北京市负责同志,以及军委机关各部门、解放军驻京各大单位、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八一勋章”获得者、全军英雄模范、首都民兵、烈军属、全国双拥模范、原国民党起义人员代表以及外国驻华武官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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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工程建设中的仪表专业项目全过程管理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乔妹莉

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陈永资

 

摘 要: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技术难度高、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等特点,项目建设的各参与

方在熟悉项目各阶段管理要点后,才能够更好地沟通协调,才能更有助于项目的进展。从石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

分析了仪表专业管理要点,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实践经验。以期对石化工程仪表专业项目管理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石化工程;仪表项目全过程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21)08-0013-04

 

 

0 引言

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技术难度高、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建设全过程中参与方众多,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等。项目建设的各参与方在熟悉项目各阶段管理要点后,才能够更好地沟通协调,有利于项目的进展。本文阐述了仪表专业在石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管理要点。

1 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的阶段划分

按照项目实施的进程,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通常可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前期工作阶段,二是项目定义阶段,三是项目实施阶段,四是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阶段,五是后评价阶段。

仪表专业作为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本专业的工作是保障整个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为此,笔者梳理了仪表专业在每个阶段的管理要点,以便对工程进行有效管控。

2 各阶段的管理要点

2.1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管理要点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管理要点是根据项目特性和业主特性,确定合理的自动控制水平。

项目特性主要是指项目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和工艺装置操作危险性等。如果装置规模较大,工艺流程复杂,高温高压,腐蚀性高、操作危险性高,就要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控制设备。业主特性主要是指业主企业的财力、现有的控制水平及维保人员的技术能力等。自动控制水平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估算。

2.2 项目定义阶段管理要点

项目定义阶段的管理要点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技术标准、设计基础资料,确保设计本质安全,明确设计的范围,确定与厂区系统的接口,严格费用管理,防止“镀金”设计。

2.2.1 加强设计本质安全管理

根据以往石油化工装置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设计本质安全管理。一是设备防爆等级的选择要符合防爆区域划定定义;二是要重视设备材质的选择,与物料接触的设备材料的材质一定要根据物料的温度压力腐蚀性等特性来选择,一般不低于主设备和管道的材质等级,遇到特殊情况一定要咨询材料专业工程师;三是连锁逻辑控制要正确,根据工艺操作的要求,合理设置联锁控制系统;四是核实设计基础资料,如当地气象、水文和地质条件等;五是选择合适的现场一次仪表,确定合理的安装方式。

2.2.2 明确设计范围

主要是确定与厂区系统的接口,以形成完整的控制系统。包括:核算确定厂区供电系统能否满足项目控制系统的负荷需要;中心控制室是否有足够的空间放置项目操作台;控制室是否有足够的空间放置控制机柜;核算项目或装置蒸汽和仪表净化风的需求量及管道的规格,并与工艺专业确定衔接口;与电气专业确定现场机泵风机等设备的控制信号接口和状态信号接口等。

2.2.3 严格项目成本控制

仪表专业费用控制重点是设备选型和设备材料数量。

根据工艺控制要求选择现场仪表的精度等级和仪表形式,防止“镀金设计”。对于控制级的仪表选择能满足控制要求的精度等级即可,如流量控制仪表一般选择孔板 + 差压变送器的形式,而不能选择质量流量计等高精度高价格的仪表。

合理选择仪器仪表的材质和结构。一般阀门的阀芯阀杆选择不锈钢材质,而阀门本体如果不是特殊情况,选择碳钢即可;蝶阀的密封面选择硬密封还是软密封,价格差别是相当大的,如不是颗粒状磨损性高的介质,选择软密封即可;泄漏等级的选择, “0”泄漏和“IV”级密封的阀门价格差别也是相当大的。

控制材料数量。虽然仪表材料都是小口径、小材料,但积少成多,要结合项目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数字化三维设计新技术,精确控制材料数量。

2.3 项目实施阶段管理要点

项目实施阶段是石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具有参建方多、工程量大、协调界面和安全风险大等特点,需重点做好以下几个子阶段的管理。

2.3.1 详细工程设计阶段

(1)遵守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按照我国石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详细工程设计是在基础设计审查、批准后开始的。批复确认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备的订货资料和技术文件是详细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遵守基础设计中确定的设计原则,在专业范围内开展设计,使工程具体化,满足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满足施工需要。

(2)加强接口设计管理。在专业互提条件阶段,充分认识到与其他专业的接口内容,把仪表专业需要又不能独立完成的工作委托其他专业完成,避免设计遗漏。一般来说,与土建、管道、设备、电气和暖通专业联系紧密,给其他专业的设计委托主要还是根据仪表专业的设备特点和维护需要,包括:一次取源元件与管道和设备的接口;仪表设备安装空间和高度与土建、管道和设备专业的接口,与电气专业的电源和控制信号接口;控制室环境与暖通、土建等专业的接口等。

(3)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组织重大专项专家评审和施工图会审,加深对标准的理解和运用,做好对材料的选择和优化等,并从项目 HSE 角度、可施工性及装置安全、维护方便等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和方案调整。

(4)加强成本控制。与基础设计比对设备材料的选型等级和数量,确保专业预算不超概算。

2.3.2 工程采购阶段

工程采购是保障工程建设所需物资供应的关键环节。仪表专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一是组织合格的采购人员。因仪表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背景和工程经历的人员负责仪表设备采购工作。

二是做好进度管理。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制定详细的专业采购进度计划,与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和要求相衔接。

三是重视采购中的技术管理。从管理流程上规范技术管理要求,明确采购流程和请购单提出的责任人及请购技术文件编制要求,严格签订采购技术协议,使合同相关方清晰技术要求,认真执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进场验收等控制程序,对照技术协议检验到货设备技术参数,核实到货设备附件数量及质量。

四是进行采购成本控制。推行限额采购,建立合同费用台账,就各类设备材料的实际费用与计划费用进行比较、测量与预测。

2.3.3 工程施工阶段

仪表专业在施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工程详细设计施工图纸,按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等要求,完成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安装工作的过程。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1)动员人员机具进场。一是组织合格的专业施工人员,尤其是施工技术人员和作业班组长。要对关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确保他们能满足本专业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二是检查施工机具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比如温度仪表、压力仪表等的校验仪器,各种测量仪器,套丝机等设备。

(2)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编制专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等,明确本专业的质量控制重点(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点,如表 1 所示),并与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检、报验,以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3)严格施工过程程序管理。该有的步骤、环节不能缺少,如仪表单校环节,这是检验仪表设备到场后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够避免在装置试运行阶段发生仪表失灵的情况。

(4)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会。每天的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班组长和技术员要就一天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说明:一是明确任务,二是明确技术质量要求,三是进行安全提示。在施工阶段中,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会是保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项目管理人员要深入班组,积极参加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会。

表 1 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点

序号

质量控制点

控制内容

等级

1

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材料及其数量是否正确;设计是否漏项

A

2

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查

施工技术质量措施,质量控制点设置;施工工艺、工序;人力、机具安排

B

3

设备、材料到货验收

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技术资料、核对装箱单、设备外观质量

B

4

仪表盘(箱 / 柜)安装

符合规范要求

B

5

DCS 系统安装检查

调校记录

C

6

DCS 系统基本功能测试

调校记录

C

7

DCS 系统调校纪录

调校记录

C

8

仪表接地系统安装测试

安装记录

B

9

仪表安装

符合规范要求

C

10

仪表阀门试压

符合规范要求

B

11

仪表保护箱、保温箱安装

标高、水平度、垂直度

C

12

仪表校验

调校记录

C

13

调节阀执行机构调校

调校记录

C

14

仪表盘(箱/操作台)内配线

符合规范要求

C

15

仪表电缆敷设

符合规范要求

C

16

报警/联锁系统试验

逻辑关系正确,动作正常

A

17

仪表系统调试

仪表显示准确、动作正确

B

18

交工验收

施工过程的技术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审查

A

注:等级栏中的 A 级为重要、关键工序(包括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点(也称停检点),由质量监督站、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施工分承包方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签证,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B 级为较重要部件或工序安装质量控制点(也称见证点),由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施工分承包方专职质检员共同检查确认签证;C 级为一般要求的质量控制点,由施工分承包方质检人员自行检查,由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5)严格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按照详细设计文件和各种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过程和施工成品进行质量检查。尤其要重视事前和事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减少成品返工处理,避免造成人财物的浪费。要把握住关键部位、危险因素及容易忽视的环节。比如:电缆保护管的套丝作业,在套丝完成后还要用套丝机在镀锌钢管管口做一个倒角处理,以保证钢管管口内壁光滑,以免在穿电缆时因为尖锐的毛刺划破电缆而形成安全隐患。

2.3.4 单机试运阶段

仪表专业在这一阶段主要配合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等动设备的单机试车,同时检验仪表及控制系统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这一阶段的管理重点是验证现场检测仪表是否灵敏,信号传输和控制系统显示是否正常,联锁执行机构能否按照设计条件触发动作,切断阀门的关闭时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在这一阶段还要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工艺设备要进行吹扫气密实验,与管道设备直接接触的检测元件、仪表设备要根据情况进行拆卸,避免受到损伤。

2.3.5 “三查四定”及工程中间交接阶段

这一阶段的仪表专业管理重点是组织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工作组,重点检查设计漏项、检查施工质量及隐患、检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为项目试运行和投料试车做好准备。工程中间交接需要准备的工作。准备工作包括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资料的验收及交接、安装专用工具和随机备件及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等。

2.4 项目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阶段管理要点

2.4.1 联动试车阶段

联动试车阶段仪表专业的主要工作是在系统的气密、干燥、置换、水运、气运、工业炉烘炉等过程中,检验仪表和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的要求。对于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全部解决,满足投料试车要求。

2.4.2 投料试车阶段

投料试车阶段仪表专业的管理要点:一是组织人力,根据工艺生产的需要投用和维护现场仪表设备;二是仪表技术人员要主动辨析仪表和控制系统的状态,向工艺操作人员解释一些仪表示数现象。在投料试车初期,操作人员和仪表维护人员往往因为仪表“失灵”或“测量不准”而争执,仪表技术人员要洞悉其中原因:由于投料试车初期系统的温度、压力、流量还没达到设计状态,而某些流量、液位检测仪表其工作原理就与压力温度等有关,因此工艺操作人员感觉“测量不准”是正常现象。由此可见,与操作人员保持良好沟通是非常关键的。

2.4.3 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仪表专业的管理要点:一是完成专业工程结算的审核,签署结算文件;二是完成竣工图;三是按照《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四是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对本专业进行全面、全过程的总结,总结专业在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2.5 项目后评价阶段管理要点

项目后评价阶段是对前面几个阶段的全面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项目的决策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出建议,达到提升投资效益的目的。作为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这一过程,因为这一过程可以为公司留下宝贵的组织过程资产,能够持续提高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项目后评价阶段管理要点:一是目的要明确,评价是为了提高,针对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有合理化建议,并最终形成公司的组织过程资产;二是组织上重视,一定要组织项目亲历者进行编制,一般是设计专业负责人、采购员、施工专业工程师参与编制;三是要全面总结,从专业技术方案、仪表选型到各专业接口界面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在总结过程中要查阅过程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络单、施工日志等资料,避免重要事项的遗漏。

3 结语

仪表专业是石化工程项目中一个重要的专业,是整个系统的“眼睛”和“手”,发挥着保证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的作用。明晰仪表专业在石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管理要点,有利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组织、策划、沟通、进度、费用、质量和安全等各方面的管理,对项目成功起着保障作用。

(选载自《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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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作业中第四代多功能爬架的安全管控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鲁润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石 强

 

摘 要:多功能爬架具有搭设灵活、使用便宜、安全、工期短、成本低、环保、适应性强等优点,在城镇建筑施工中得到了推广与应用。简述多功能爬架搭设要点和提升系统安装要点的管控,分析爬架升降系统的同步性和安全性,以及爬架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实践表明,多功能爬架的应用,不仅能大量减少钢管脚手架、安全网、竹架板等周转材料的使用,而且能降低高空搭设外架的危险程度,还能降低超高垂直运输费用,可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多功能爬架;监理;安装质量;安全管控;过程节点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21)06-0072-03

 

0 引言

目前我国高层建筑技术发展飞快,在脚手架方面,第四代爬架即多功能爬架因具有使用方便、成本低廉和适应性强等优点而备受青睐。掌握并运用高层建筑多功能爬架进行施工,成为确保高层建筑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以及降低成本、提升建筑单位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因此,分析多功能爬架施工要点,对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和经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结合施工中涉及多功能导轨式爬架的应用经验、应用技术及安全管控措施,对多功能导轨式爬架工程施工中的外脚手架搭设、提升系统(本文以电动葫芦升降为例)安装和提升架施工等的管控要点进行深入探讨。

1 多功能爬架搭设要点的管控

第四代爬架需要考虑的主要安全问题包含:在升降过程中爬架运作是否稳定同步;爬架的附着是否安全可靠,特别要考虑负重和大风等情况下的安全度;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等),能否保证爬架在运作时得到监测,以防坠落和倾斜等事故的发生等等。第四代爬架的作业原理:在标准层开始搭建不超过 5 层楼高的双排的外脚手架,当建筑物依次向上施工时,通过相应的配套设备和升降装置等,智能操纵爬升到建筑物顶层,同时还能满足外墙的装修施工和逐层提升下降的要求。

1.1 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爬架安装管理人员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共同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第四代爬架的二次优化,并提供相应建筑物的爬架布置图和建筑物外墙立面的预留孔洞图,以及个别特殊部位的施工详解图等。其次,所有施工参与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爬架施工及操作人员必须参加与安全质量等相关的培训学习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爬架的施工作业前,管理人员还应对相应的人员做好技术交底等工作。

爬架系统的安全对建筑工程意义重大。目前第四代爬架的自动化和升降装置主要包括:液压式升降装置、电动葫芦式升降装置和减速器加长螺杆式升降装置等。管理人员需认真编制爬架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等工作;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把材料配备齐全,爬架所用材料及配件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才能确保安全。

1.2 合理搭设爬架外脚手架

爬架搭设层的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C10。爬架的附着安全度是最为重要的安全措施,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很可能发生坠落等事故。第四代导轨式多功能爬架在通过竖向连接的导轨与在建的建筑物连接时,其支架荷载负重是可以传递到在建建筑物上的。

一般而言,施工人员应遵循“基础架→爬架→安全网” 的步骤来搭设外脚手架。

1.2.1 搭设外爬架安装的要点管控

(1)施工人员应依据爬架设计要求,在建筑物内预

留相应的孔洞或埋件。

(2)在普通脚手架基础上,根据爬架有关的规范和设计等要求将外爬架搭设至相应的高度,且爬架与地面必须保持平直。在爬架安装施工中,可采用扣件脚手架的方式进行搭设,其步距和间距的排布方式与碗扣式的脚手架相似,并采用十字扣件的方式将立杆与横杆相连,且小横杆向外挑出的部分应≥100mm。

(3)剪刀撑的设置应采用十字剪刀撑的方式,且按照相关的规范和设计等要求进行搭设,特殊位置还应设置加强杆件。在安装过程中,要检查爬架的垂直度,其垂直度应≤1/400,每面架子横杆的水平高低差须<50mm,外架处长方向的平直偏差须>20mm。

1.2.2 爬架挂设安全网等的要点管控

爬架架体须严格按要求挂设合格的安全网片和踢脚板,要安全牢固安装扶手护栏以及导向稳定滑管。对于防滑走道板、螺栓、翻板、护栏、上下梯、外防护钢网以及各杆件,每跨均要认真检查。架体搭设完毕,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提升系统安装要点的管控

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研究提升设备的构造、功能及工作原理,熟练掌握提升系统的运行程序,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逐台检验电动葫芦,认真做好编号工作,并做好电控柜与电动葫芦的系统检验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齐材料,确保质量达标。

2.1 材料设备工艺安装要点的管控

(1)爬架的电动葫芦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设,挑梁应安装牢固。各种构件必须严格按照工艺依次安装,安装须稳固,须满足设计要求,使其安全适用。

(2)依据爬升系统编制各种编号(如爬升架位编号和电动葫芦编号等),且相互对应、保持一致。在挂设电动葫芦时,其链条必须与地面保持垂直状态,不得出现歪斜和翻转等现象。在为外部悬挑的操作房间安装电控柜之后,需搭设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雨设施等),电控柜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用电标准。

(3)在连接电控系统时,其连接方式需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的规定,电缆型号需满足要求(≥16 mm),所装电机的正反转要一致。电控工作正常,控制同步有效。通电后,先检查电机与电控系统的工作状况,再进行整体联动升降试验,待升降调试正常后方可使用。电控箱体外壳需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接地措施,严禁带电移动箱体。

2.2 爬架提升防倾防坠要点的管控

为使爬架稳定牢固、安全升降运行,以防倾覆和坠落,应采用水平约束和垂直约束的措施。

(1)防倾斜装置即水平约束的用途,是防止运行中的爬架在负重不平衡及水平负重(大风、水平冲击等)作用下发生倾斜或横向颠覆等现象。第四代多功能爬架就是在支架上下使用 3 组导轮以防倾斜,且每个点的防倾斜装置不得少于 2 组。

(2)防坠落装置即垂直约束包含自锁装置及敏感

器,其主要用途是确保爬架在动力失灵时可智能自查并立即自锁,以免发生架体坠落现象。第四代多功能爬架一般是在其支架底部安装垂直约束。

3 爬架升降同步性控制和安全性分析

3.1 爬架升降同步性控制

爬架升降时,作业人员需撤出架体上所有物料,并打开爬架与在建工程的固定拉结,再松开承力托与在建工程连接的螺栓及斜拉杆,这时,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验爬架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碰撞等问题。考虑到爬架的使用环境,包括不同步性等客观因素,要求每个提升部位上的负重变化应在一定范围之内。造成第四代多功能爬架不同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 项:其一,架体在提升前各爬架点之间的钢丝绳预紧方向不一致;其二,爬架刚开始提升时,爬架相对较为柔性,每个提升点能自行调动负重;其三,电机转速存在误差。对于前两项的不同步,可以在爬架全部升高300mm 后,经导轨上的坐标孔查验每个提升部位的同步性,并可采用点动等方法将每个点提升到相应的位置。电机加速转动会增加架体提升下降的非同步性误差,为了有效控制其误差,应尽量在同一项工程中使用同一厂家的机械设备。当对爬架架体实施多点同时提升下落时,保证架体提升下降的同步性,对提高其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真正确保提升下降的同步性,但可尽量将这个同步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旦查验结果超出规定的限值,爬架的安全保护装置能即刻自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通过安装在导轨上的高度标尺,工程人员可以自测架体运作的同步特性,当最大同步误差超出 50mm 时,可通过调节点控制系统,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爬架升降安全性分析

(1)爬架整个架体提升到预定位置后,应即刻将拉杆、承力托、在建工程的预埋件和其他穿墙式拉杆等连接固定,最好用合格的钢管及扣件将外脚手架与在建工程的内支撑连接固定。同时导向件也要上升一层,并按照上述要求固定牢固。

(2)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爬架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标准等,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人员在岗到位。以对讲机或口令的方式进行现场联络,实现高效指挥。认真检查提升系统和外架的待运行状态,确保爬架和建筑物不存在异常接触或碰撞。

(3)认真检查电动葫芦链条的拉紧状态,倘若拉紧度不够,则采取点动措施,确保其处于同一高度。爬架升降过程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操作,首先缓慢松开下部承力拉杆与间横杆的临时固定件,此时的爬架与建筑物之间仅靠上下导向滑管与提升葫芦相连。其次按动“上升”按钮,所有电动葫芦同步启动,牵动整体外架以一定速度提升。提升就位后,及时将爬架与建筑物之间的相应部位(如固定杆、预埋件和整体承重支撑等)牢固稳定或拉紧,确保建筑物内务支撑与外架拉结,使外架稳定安全。爬架下降过程,除第 2 步按动“下降”按钮外,其余相同。

3.3 爬架安全性的保障

目前,通过提高承重桁架和主体框架的刚度,采用防倾覆和防坠落等的工程设备及措施,以及在爬架四周搭设安全竖网等,爬架的安全性能在很大限度上得到了提高。为了保证作业安全,可以考虑采取荷载监控方案进行全面管控。这是一种较好的控制方法,首先收集架体提升下降时的荷载变动值,然后将其传输到控制器中,若超出安全标准值,则立即发布警报,工程人员随即调控荷载,确保爬架安全,维护施工活动顺利开展。

4 爬架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爬架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主要有:用电安全保护措施、避雷措施、水平防护措施、现场灯光照明条件、外立面防护措施、大风期间加固措施等。这些措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爬架的升降需要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危险性较大,作业人员施工前要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和个人防护物品;要对架体上的垃圾、杂物、施工物料等进行检查与清理。

(2)在爬架升降过程中,除了电控柜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以外,方圆 15m 范围内严禁站人。当电动葫芦不工作或出现故障时,首先立即停工停机,认真分析故障,采取排障措施,使爬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在升降间歇期间,认真检查各构件和连接件之间是否存在松动、变形或失效等情况,若有,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当爬架累积荷载≤100kg/m,或者遇到不良天气,或者能见度较差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3)爬架每提升下落一次,要检查螺栓是否存在遗漏和松动等情况,护栏、防滑板、上下梯、翻板和外防护钢网等是否恢复。每跨均要认真检查,各方对此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专职人员要做好升降记录并填写完整,包括提升下降的整个操作过程中机械设备和架体等的状况,以及运行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和安全问题等。

(4)严格按要求做好电梯架体处的防护工作,如电梯两侧需使用支承附墙类立杆。严禁塔吊附着装置与提升装置或龙骨发生冲突。塔吊附着部位应采用体积小、可活动的龙骨板,爬架提升前应拆除,提升后需恢复。

(5)严禁爬架用作模板支撑架,但可用作操作架。爬架使用完毕需拆除,其过程如下:将爬架降至底层,先拆除提升装置,再从上到下依次拆除横杆、立杆和斜杆,不得交叉拆除。其操作程序与安装恰好相反。

5 结语

在建造高层建筑过程中,外脚手架采用多功能导轨式爬架,并引入计算机技术等,在防倾覆和防坠落等方面彰显安全高效优势。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只有充分掌握爬架搭设安装、提升系统安装和提升架施工运行等的管控要点,才能取得安全高效的效果,从而推动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

(选载自《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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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作业指导手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消除和控制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安全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作业指导手册》,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手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作业指导手册.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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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林慧喆1270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12日至20227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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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之春416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1220227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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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英楠等5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12日至20227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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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嘉鑫等5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12日至20227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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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SDPR-2022-0160005)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培育智能建造试点城市 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标杆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征集遴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征集遴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明确了开展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内容。为更好引导各地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发展智能建造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向未来,我们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立足新发展阶段,发展智能建造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化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对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21年,建筑业总产值29.3万亿元,同比增长11%,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主要依赖资源要素投入、大规模投资拉动发展,建筑业工业化、信息化水平较低,生产方式粗放、劳动效率不高、能源资源消耗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通过发展智能建造,集成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

  二是稳增长扩内需、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智能建造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等特点,既有巨大的投资需求,又能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庞大的消费市场。发展智能建造不仅能够带动新兴软件、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还可以催生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乘数效应、边际效应显著,有助于充分发挥建筑业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有效拉动数字经济发展,是当前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增长扩内需、壮大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三是顺应国际潮流、提升我国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抓手。德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相继发布实施了以融合应用智能建造相关技术为核心的建筑业转型发展战略,提出在工程建造中推广数字设计、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技术,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造成本,应对劳动力减少的难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智能建造核心技术还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将发展智能建造作为抢占建筑业未来科技发展高地的战略选择,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二、培育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总体考虑

  踏上“十四五”新征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智能建造”,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发展智能建造列为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我们积极开展智能建造试点,推动建设了7个试点项目,总结印发了第一批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征集遴选了5大类124个创新服务典型案例,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和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根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征集遴选部分城市开展智能建造试点,为全面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目标包括三方面:一是推动试点城市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政策体系、发展路径和监管模式,为全面推广智能建造提供经验借鉴。二是加快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全过程数字化管控,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三是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催生一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地方经济发展新引擎。

  本次征集遴选工作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公布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试点的城市应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具备必要的产业基础,如拥有具备统筹开展智能建造业务能力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长期稳定从事智能建造相关技术产品研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智能建造相关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开设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等。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视情对试点申报城市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考评后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主要任务

  本次试点坚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既安排了完善政策体系、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和创新管理机制四项必选任务,也提供了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完善标准体系和培育专业人才四项任务供地方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同时试点城市还可根据试点目标提出新的任务方向。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重点是出台推动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文件或发展规划,在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科技等方面发布实施行之有效的鼓励政策,形成可复制经验清单。

  二是培育智能建造产业。重点是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完善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

  三是建设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是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实现提质增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创新管理机制。重点是搭建建筑业数字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报建审批和BIM审图,完善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支撑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探索大数据辅助决策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五是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围绕预制构件、装修部品、设备管线、门窗、卫浴部品等细分领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建设或改造,实现部品部件生产技术突破、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再造和场景集成。

  六是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每年投入一定科研资金支持智能建造科技攻关项目,建立产学研一体的协同机制,推动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

  七是完善标准体系。引导相关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编制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提出涵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环节的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

  八是培育专业人才。探索智能建造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引导本地高等院校开设智能建造相关专业,推动建设智能建造实训基地。

四、对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将发展智能建造列入本地区重点工作任务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特别是建立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试点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如成立由城市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安排专职工作人员等。

  二是要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智能建造的概念和内涵,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既要注重问题导向,将解决生产方式粗放、劳动力紧缺、资源能源消耗大等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推动工程项目提质增效;也要注重技术和管理协同创新,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同时,积极探索配套管理模式和监管方式的创新;还要注重产业融合,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的跨界融合,为稳增长扩内需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实施路径,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一方面要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表,将试点任务分解到各年度,明确职责分工、完成时限和成果产出;另一方面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出台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科技等鼓励政策的实施细则,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

  城市试点启动后,我们将加强跟踪指导,推动试点城市与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产业对接,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试点期满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评估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试点城市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着力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标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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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建管字〔202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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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联合体投标的“六利”与“五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招标项目越来越复杂,投资规模越来越庞大,竞争程度越演越激烈。在此背景下,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已十分普遍,这也是积极适应市场环境,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良好方式。但是,由于联合体投标具有“临时合作”之特性,如果不事先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实际操作中就容易出现诸多问题,不仅达不到共赢目的,反而会徒增“伤悲”。下面,笔者就联合体投标谈一些个人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基本特征


联合体投标通常适用于国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因联合体属于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时,应自始至终以联合体名义参与项目,这样不仅能提高竞争力,还能降低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各方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上的不足。评标结束,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自行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待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而解散。


有利条件


一是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建筑业特点决定了企业承揽工程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境外工程,因不了解当地内情,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如果独自承揽工程,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企业发展造成极大损失,如联合体共同承揽项目,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单个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是有效提高融资能力。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资金充裕,实力雄厚,有助于项目顺利推进,融资能力也能大幅度提高。


三是可承揽大型工程。联合体投标专业水平较高、种类齐全,有能力承担技术复杂的项目,且质量有保障。


四是相互交流增加经验。联合参与项目可从中切磋技艺,掌握新型技术,增加实战工作经验,对后期扩展市场大有益处。


五是增加中标几率。联合投标专业技术、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信誉度等都汇聚成集体优势,投标时资格审查通过率高,而且在投标报价和应对策略上互相交流,取长补短,提高中标几率。


六是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与国际项目投标时,联合当地企业共同参与不仅熟悉“政策、税收、海关、劳务、材料费支出”等情况,也有利于联合经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不利因素


一是缺乏处理纠纷过硬依据。目前,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健全,项目实施中如果出现利益纠纷,尚且不能依律裁决,给项目顺利实施带来不便。


二是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如果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不清,遇到实际问题容易互相推诿,产生矛盾。


三是维护己方利益降低竞争力。联合体投标时,各方均倾向于提高自己承担项目的标价,以期将来有较高的利润回报,如此一来,很容易抬高总标价,从而降低中标机率。


四是存在文化差异容易产生矛盾。不同企业平时所接触的企业文化各不相同,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也互有高低,尤其是国内企业与国际公司联合投标时,因文化差异迥然不同,经常产生矛盾,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五是不服管现象固然存在。联合体投标时,管理层次比较多,利害关系也较复杂,各成员间有时缺乏基本信任,影响有效沟通,降低管理效率。


责任划分


牵头方权利与义务。牵头单位权利是根据联合体各方的授权,全面负责项目的“接口管理、进度管理、收益分配”等。其中,接口管理权的行使可采取以下方式,如:牵头单位就招标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接口与管理权,或者成立专门接口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项目进度管理权既包括与招标人沟通、协调进度安排,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进度管理;项目收益分配权是指牵头单位因其承担的接口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收益分配、沟通与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理应得到相应的收益。同时,与牵头单位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对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对外代表的义务。对所投标的项目向招标人负主要责任;负担前期投标中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支出,并对其他方的授权谨慎从事代表事务。


参与方权利与义务。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损失追偿权、知情权、监督权、信息共享权、收益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义务有: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项目的任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情况、支持并配合联合体各方的工作、遵守联合体协议规定的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服从主体单位或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承担责任和风险。


联合体投标是基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具有合伙组织特性,各方责任和义务非常清晰,在投标过程中应各安其分,各尽其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联合体协议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将实现 1+1>2 之预期;反之,将“祸及”自身乃至联合体团队,百害而无一利。诸多联合体投标典型案例都充分证明“和”“合”之重要性。因此,每一位投标人应始终笃定团结协作理念,协同完成复杂项目投标任务,如此,并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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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红色印记 传承“大峰山精神”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深入进行爱党爱国主题教育,追寻红色记忆,缅怀先烈伟绩,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党建引领工作,营造“同心庆‘七一’,共迎二十大”的浓厚氛围,624日下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成员参加了大观园片区社会组织党员赴济南大峰山党性教育基地的参观学习活动。

在大峰山革命根据地纪念馆,一幅幅珍贵的记载历史的图片、一件件闪耀着革命历史的文物,一个个可歌可泣英雄事迹,述说着革命先烈“信仰如山、一心为民、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大峰山精神和浴血奋斗的一生,毋庸置疑这是传承红色革命基因的生动教材。

在初心广场,全体党员面对党旗,同举右手,重温入党誓词,铿锵有力的誓言表明了大家坚守初心、忠诚于党、热爱祖国、心系人民、立足岗位、团结奉献的坚定信念,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的决心。

在长清县委办公旧址,聆听讲解、观看照片和遗物,共同回顾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受到了一次生动而深刻的革命历史传统教育,体会到新中国的建立和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多么的来之不易,更加坚定了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决心。

此次活动使大家深刻体会到革命先烈的坚定理想信念以及对党无比忠诚的革命精神,极大地激励了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始终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和发扬大峰山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脚踏实地,勇于担当作为,敢于吃苦耐劳,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党的101年华诞,迎接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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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参照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处张晓静,联系电话:0531-51765159,邮箱:zhangxiaojing@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目标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实行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标准,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力争2025年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二、适用范围

(一)工程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

(二)技能工人范围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三、配备标准

(一)技能工人配备人数要求。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配备施工现场中高等级技能工人,其中,各项目技能工人配备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技术工人不宜少于1人,具体配备比例参照附件表格1、2执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照附件表格3,技能等级归类认定为对应工种中级技能工人。

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分类请参考附件4、5确认。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应当在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工人数,提高中高等级技能工人比例。

 (二)不同等级工人代换计算方法。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两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两名中级工。

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将定期完善,逐步提高高等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三)岗位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附件: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一般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一般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操作工人岗位配备标准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

5.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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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引领作用提升建设质效 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解读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正确认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强调不但要搞好总体规划,还要加强主要功能区块、主要景观、主要建筑物的设计,体现城市精神、展现城市特色、提升城市魅力。这些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期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回顾总结“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成就,系统分析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全面部署“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规划》进行了解读。

  问:《规划》出台的背景?

  答:“十三五”时期,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平稳,通过采取行业政策制定、组织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交流合作等一系列举措,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设计建成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方案独创性有所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再上新台阶。2020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量达2.4万家,从业人员440万人,营业收入7.2万亿元,利润总额2937.4亿元,科技活动费用支出1867.6亿元。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各项指标仍达到较高水平,较好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完整居住社区建设、乡村建设行动等工作任务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特别是数字技术与建筑业广泛融合和深度渗透,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模式快速发展,拓展了行业业务新空间。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行业转型升级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规划体系相关工作安排,编制形成《规划》。

  问:《规划》编制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规划》立足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定位,紧密结合推进行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要求,以发挥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为出发点,以解决当前制约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落脚点,充分考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聚焦行业发展,突出系统治理,强化综合施策,明确“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形势、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指导未来5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坚持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勘察设计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支持政策,科学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规范约束、标准引领。坚持全文强制性规范的核心底线要求,强化质量安全和性能品质保障措施。以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发挥技术方法类推荐性标准的创新引领作用,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释放创新空间,促进设计大国向设计强国的转变。

  三是坚持品质优先、绿色发展。牢牢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坚持把品质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生命线,推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品质管理、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发展,助力工程建设绿色产业链形成和延伸。

  四是坚持人才为本、创新驱动。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完善各层级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提升人才队伍综合能力。坚持创新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组织管理模式创新,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问:“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什么?

  答:“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分项目标两个部分。

  在总体目标方面。“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稳步发展,规模持续扩大,效益显著提高,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勘察设计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诚信体系初步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得到充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技术管理创新和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标准化、集成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在分项目标方面。在总体目标下,《规划》提出了“五个进一步”的分项目标,即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效益进一步提高。每个分项目标都提出了更为具体化的工作要求,将为检验《规划》实施绩效提供可比对的标尺。

  问:《规划》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规划》紧扣“十四五”时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为主线,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推进科技和管理创新为引擎,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改革监管方式,保障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品质,增强发展活力。《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行业发展需求,提出了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优化发展环境。针对勘察设计市场低价、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提出“稳步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营造健康有序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和协同监管机制”等举措,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二是严守发展底线。针对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质量监管机制松散及政府监管方式单一、监管能力不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提出“加强建筑和城市风貌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体系,创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式,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制度”等举措,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三是提高发展质量。针对勘察设计领域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强、引领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提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建筑绿色低碳设计水平,发挥绿色勘察基础作用,加强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等举措,推进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是增强发展动力。针对勘察设计企业重经营、轻科研、创新动力不足、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提出“完善勘察设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持续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增强方案设计原创能力”等举措,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是提升发展效能。针对行业数字化转型意愿不强、自主可控BIM软件应用比例低等问题,提出“推进勘察设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迭代,推进BIM全过程应用,推广工程项目数字化交付,积极推进智能化标准化集成化设计”等举措,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

  六是完善发展方式。针对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模式单一、全链条整合能力弱的问题,提出“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进一步推行岩土工程专业体制”等举措,推进多元服务模式。

  七是筑牢发展基础。针对行业人才吸引力下降、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提出“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壮大行业领军人才队伍,增强注册执业人员综合能力,加强行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举措,优化行业人才培养体系。

  问:下一步如何组织实施《规划》?

  答:《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规划》的贯彻实施,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实现《规划》目标,需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个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等多方面的协力配合、实干奋进。

  一是细化目标任务。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对《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科学分解和精准细化,完善已经出台的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为实施和推进《规划》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加强宣贯引导。各地要做好《规划》宣贯工作,加强对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对行业骨干企业的引导和推动,统一思想,凝心汇智,合力推进《规划》的实施。

  三是积极主动作为。各市场主体要结合实际积极主动贯彻落实《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充分激发行业协会、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性,为实现《规划》目标,为推进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携手同心,砥砺奋进,建功新时代。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6.02 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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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庆七一 共迎二十大----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协会开展党员集体听党课主题党日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在七一即将来临之际,为庆祝建党101周年,迎接党的二十大的召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增强全体党员党性意识、组织意识,提升组织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6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10余家行业协会共同邀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副书记姬升峰同志作专题微党课,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的有30余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书记陈文同志组织协会秘书处全体党员、群众参加。

 在活动中,姬升峰同志首先带领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铿锵恢宏的誓词,强烈震撼着在场的每一位党员,一字一句,神圣而豪迈,铮铮誓言,体现了党员对中国共产党的无限忠诚,进一步坚定入党使命,奋斗初心。随后,他以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行为主题讲授微党课,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党指挥枪、坚持开拓创新、坚守初心使命等八个方面,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地给参加活动人员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党课。

姬升峰同志的党课讲座主题鲜明、思想深刻,重点突出、内涵丰富,使大家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成功的根本原因,对深入扎实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领会和把握。

活动期间,姬升峰同志还实地考察调研了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和其他协会,对各协会的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予以肯定,并勉励大家以党建为引领,融合推动协会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相关协会党支部书记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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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 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17日下午就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要加深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美频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了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党百年奋斗培育的鲜明品格。在各个历史时期,党坚持严于管党治党。进入新时代,我们就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探索出依靠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有效途径。党通过前所未有的反腐倡廉斗争,赢得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衷心拥护的历史主动,赢得了全党高度团结统一、走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重要经验。一是构建起党全面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健全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二是从治标入手,把治本寓于治标之中,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三是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增量、削减存量,严肃查处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坚决清除对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深化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四是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反腐败法律体系,增强制度刚性,防止“破窗效应”,贯通执纪执法,强化综合效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五是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用理想信念强基固本,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用优秀传统文化正心明德,补足精神之“钙”,铸牢思想之“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六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把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改革、完善制度贯通起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习近平强调,腐败是党内各种不良因素长期积累、持续发酵的体现,反腐败就是同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病原体作斗争。这种斗争极其复杂、极其艰难,容不得丝毫退让妥协,必须始终保持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坚定,坚决割除毒瘤、清除毒源、肃清流毒,以党永不变质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习近平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腐败的顽固性和危害性绝不能低估,必须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须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贯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要把反腐败斗争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贯通协同起来,发挥政治监督、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整治、纪律执行、制度完善在防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打好总体战。

习近平指出,要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统筹推进各领域反腐败斗争,让那些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直至不犯,让一些滋生的新问题难以蔓延,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把存量清除掉。要准确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腐败,有效防范化解腐败风险及关联性经济社会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自身政治生态状况进行深入分析,找准腐败的突出表现、重点领域、易发环节,有针对性地集中整治,全力攻坚、务求实效。

习近平强调,要从源头着手,完善管权治吏的体制机制,更加常态化、长效化地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要着力减少腐败机会,抓住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关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权力制约,减少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要有效防止腐败滋长,把反腐败防线前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要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开展有针对性的党性教育、警示教育,用廉洁文化滋养身心,建立符合新时代新阶段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等新特征的分析研究,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腐败问题的能力。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改革,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工作融合,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加快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制度,把遵规守纪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进行自我革命也要注重依靠人民,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帮助解决自身问题。

习近平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起。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有敬畏之心、越要严于律己。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管好自身,还要管好家人亲戚、管好身边人身边事、管好主管分管领域风气,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持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向上向善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带好头、尽好责。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在严于律己上必须坚持最高标准,要求全党做到的要率先做到,要求全党不做的要坚决不做。

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无私无畏,始终以党性立身,秉公执纪、谨慎用权,敢于善于斗争,真正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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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联合体投标的“六利”与“五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发布《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筑门窗与配件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节科字(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6-09 14:24 浏览次数:11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事业高质量发展,指导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依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经公开征集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各方意见,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筑门窗与配件类)》,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陈恒亮、孙鲁军,电话:0531-51765145、51765577,邮箱:fzysunlujun@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筑门窗与配件类).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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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参加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2年6月17日9:00至6月22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1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自愿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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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热词”解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九个方面比较优势
  是指经过多年接续奋斗,我省在九个方面形成的比较优势,包括三次产业可以齐头并进、供需两端可以协同发力、新老动能可以相得益彰、各类企业可以比翼齐飞、陆海资源可以统筹开发、交通运输可以四通八达、城乡区域可以均衡发展、对外开放可以提档升级、人文沃土可以深度耕作。
  十大创新
  是指省委围绕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部署的重点任务,包括加强科技研发创新、人才引育创新、营商环境创新、数字变革创新、产业生态创新、要素保障创新、民生改善创新、风险防控创新、文化宣传创新、推进落实创新,以此引领全方位创新。
  一群两心三圈
  是指我省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格局。“一群”,即山东半岛城市群,涵盖山东发展全域。“两心”,即济南、青岛两大中心城市。“三圈”,即省会经济圈,包括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7市;胶东经济圈,包括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日照5市;鲁南经济圈,包括临沂、枣庄、济宁、菏泽4市。
  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综合考虑国家所需、山东所能,聚焦绿色低碳方向,进一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成果,先行先试、攻坚突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实现重点地区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好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龙头作用,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路子。
  厚道齐鲁地、美德山东人
  是充分挖掘山东深厚的文化资源优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打造的山东省道德建设品牌。其内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建设新时代美德山东为目标,以倡树美德健康生活方式为重点,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
  “1313”四级实验室体系
  “十四五”时期,我省深入实施实验室体系重塑攻坚行动,全力培育1家国家实验室、30家左右国家重点实验室、10家左右山东省实验室、300家左右省重点实验室,打造具有山东特色、接续联动、梯次衔接的“1313”四级实验室体系。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是指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支持多学科、多领域、多主体、交叉型、前沿性研究,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技术研发的大型开放式研究基地,是承载国家使命、体现国家意志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有助于汇聚世界一流科学家,突破一批重大科学难题和前沿科技瓶颈,显著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强化原始创新能力。目前,国家已布局建设上海张江、安徽合肥、北京怀柔、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约化发展工程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坚持链式整合、园区支撑、协同发展,集中布局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带动形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链条完整、集约高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
  按照国家有需要、市场有前景、山东有基础的原则,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领域,优选一批标志性产业链进行重点突破,由省领导牵头担任“链长”,每条产业链精准绘制形成“1张产业链图谱”,配套制定产业链龙头企业、关键产业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等“N张清单”,精准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强省,支持有条件的市发挥各自优势,率先探索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共享制造等新模式,加快培植优势主导产业,创建一批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基地,引领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5G全连接工厂
  通过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实现生产制造企业各生产要素的全面互联、数据实时采集、数据价值挖掘利用,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综合解决方案,促进企业生产全要素数字化转型升级。
  “十大扩需求”行动
  是指2021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围绕扩需求稳增长,提出的实施基础设施“七网”、新型城镇化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工业技改提级、数字赋能增效、传统消费升级、新兴消费扩容、养老托育拓展、外贸固稳提质、公共安全提升等十大行动。
  基础设施“七网”
  是指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现代水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和农村基础设施网。
  “吨半粮”县
  是指在有条件的县开展粮食生产能力提升行动,每亩耕地年可生产1500公斤的粮食。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是指为使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措施;如果是电子报文,则只需一次性提交各项数据。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覆盖全省所有口岸,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金融、税费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服务。
  “双全双百”工程
  是指围绕企业从开办到退出、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各推出不少于100项办事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频率高的事项,大力推行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办事便利度。
  无证明之省
  是我省创新推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一项具体举措,主要是通过电子证照证明和数据的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码”“居民码”,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努力实现免证办事、一码通行。“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而是指在省内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由省内制发或可获取的证明、证照时,可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网上开具或帮办代办等方式,无需本人本单位再自行开具、出示或提交相关证照、证明材料。
  省级新区
  是我省实施区域战略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着力打造区域融合发展的战略支点。新区作为承担全省重大改革发展任务的综合功能区,主要复制推广国家级新区经验模式,整合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自贸区、上合示范区及开发区、特殊监管区等各类支持政策和制度创新成果,赋予更大的先行先试权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目前,已批复建设菏泽鲁西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和烟台黄渤海新区。
  转型金融
  是绿色金融的发展与延伸,更关注高碳产业低碳转型过程中的融资需求。具体是指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支持传统的高排放行业向低碳和零碳方向转型,主要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
  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
  是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指示要求,挖掘利用沂蒙、胶东、渤海、鲁西、冀鲁边等红色资源,建设一批红色文化地标和特色片区,打造全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传承教育、研学旅游等示范基地,为全国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齐鲁文艺高峰”计划
  是指依托我省文化资源富集、文脉厚重优势,突出重大现实题材、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加强重点选题策划、创作生产,推出一批具有时代性、创新性、引领性的精品力作,培育壮大鲁剧、鲁艺、鲁版图书等品牌,打造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艺创作高地。
  山东手造
  这是我省发挥文化资源丰厚、传统工艺品类齐全优势,创新打造的文化创意区域公共品牌。主要以非遗或传统工艺资源为依托,以生活化、市场化、国际化为方向,以创意、新造为核心,通过建设一批带动群众就近就业的非遗工坊,在景区、商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建设一批手造展示体验销售专区,体现齐鲁文化内涵,实现文化活态传承,满足群众个性化、品质化、情感化消费需求,促进乡村振兴,推动我省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
  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
  是我省强化就业优先、兜底安置就业、推动共同富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促进民生保障与基层治理“双赢”。岗位设置突出需求导向、公益属性,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
  五个减量替代
  2021年6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实施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并分别提出减量替代比例。
  碳达峰十大工程
  是指围绕实现碳排放达峰任务,拟重点实施的十项重大工程。主要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业领域碳达峰、节能降碳增效、城乡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低碳转型、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全民绿色低碳、绿色低碳开放工程。
  蓝色碳汇
  也称海洋碳汇或蓝碳,是指利用海洋生物及海洋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主要指海草床、盐沼和红树林三种生态系统固碳储碳。
  “2+N”人才发展雁阵格局
  是新时代山东人才工作的重要目标。其中,“2”是指充分发挥济南、青岛两个区域中心城市优势,强化“头雁”引领,积极融入国家人才发展布局,高水平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形成人才集聚“强磁场”;“N”是指其他各巿要发挥各类园区优势,加强人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营造具有竞争力的“微生态”,构建星罗棋布、多极支撑的人才“雁群”。(记者 刘一颖 赵君 整理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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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田润之等4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615日至202262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德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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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 李干杰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2年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62日上午,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在济宁市公共卫生中医医疗项目现场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活动并讲话,副厅长王润晓主持并宣读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济宁市委书记林红玉、市长于永生、副市长宫晓芳,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处长孔学锋出席活动,中建八局一公司等五家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作了宣誓发言。

王玉志在讲话中强调,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持续提高站位,践行“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

要聚焦“关键期”,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以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和排查整治,坚决守住底线红线。要打赢“关键战”,强化源头治理,巩固整治成果,提升治理效能,坚决打赢三年行动收官战;“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摸清底数,逐一跟踪销号,坚决打赢安全大检查歼灭战;深入排查问题,坚决消除隐患,构建长效机制,坚决打赢自建房专项整治攻坚战。

要突出“关键人”,压紧压实企业负责人责任,严格做到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压紧压实现场负责人责任,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危大工程管控,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压紧压实班组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认真开展班前晨会,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要盯紧“关键事”,刀刃向内,视隐患为事故,从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彻底到位;加强行刑衔接、信用惩戒,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和强大震慑。

要抓住“关键点”,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全面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系统,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培育标杆示范项目。要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大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鼓励企业主体加大科技创新研发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科技创新保障安全生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在活动现场,向企业和工友代表赠送了安全生产法规图集,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建筑施工安全警示教育片,随机视频连线观摩了部分分会场应急演练情况。全省共设16个分会场,省、市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代表共30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质量安全处、城建处、质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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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涉及招标投标条款四个,分别为第一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另行签订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有关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以有关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第二十三条【非依法必招项目发、承包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及例外】,除第一条外,其他三个条款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有关,本文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列出,以便建工法律从业者研究学习。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标合同订立及履约保证金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合同订立及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本条位于该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2.《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一条 【招投标合同订立及要求】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可以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但不得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条位于该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

(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依法订立中标合同时的处罚规定

1.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不依法订立中标合同时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位于该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六条 【不依法订立中标合同时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分别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条位于该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签订中标合同形式、主要条款与禁止性规定及投标保证金退还】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条位于该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未依法按照有关文件订立合同时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位于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 第30号发布 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 2013年)第六十二条【中标合同订立及履约担保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本条位于该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发布 2001年,住建部令第47号 第二次修正 2019年)第四十六条【中标合同订立,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位于该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另行签订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有关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以有关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三条【非依法必招项目发、承包双方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定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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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协会会刊2022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 协会会刊2022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 “1+X”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与思考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 第三方技术服务经验分享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1528日,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今天,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隆重开幕了。这是我们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共商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大计的一次盛会。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在各个岗位辛勤奉献的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慰问!530日是第五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我向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科技事业。从革命时期高度重视知识分子工作,到新中国成立后吹响向科学进军的号角,到改革开放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从进入新世纪深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到党的十八大后提出创新是第一动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科技事业在党和人民事业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分析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态势,深入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针对我国科技事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我们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观大势、谋全局、抓根本,形成高效的组织动员体系和统筹协调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我们牢牢把握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以只争朝夕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抢抓全球科技发展先机,在基础前沿领域奋勇争先。我们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在原始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我们全面部署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我们着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营造良好人才创新生态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扩大科技领域开放合作,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积极参与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努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惠及更多国家和人民。

2016年我们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18年我们召开了两院院士大会。几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科技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迈向系统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基础研究整体实力显著加强,化学、材料、物理、工程等学科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在量子信息、干细胞、脑科学等前沿方向上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成功组织了一批重大基础研究任务,嫦娥五号实现地外天体采样返回,天问一号开启火星探测,怀柔一号引力波暴高能电磁对应体全天监测器卫星成功发射,慧眼号直接测量到迄今宇宙最强磁场,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首次发现毫秒脉冲星,新一代人造太阳首次放电,雪龙2”号首航南极,76个光子的量子计算原型机九章62比特可编程超导量子计算原型机祖冲之号成功问世。散裂中子源等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通过验收。

——战略高技术领域取得新跨越。在深海、深空、深地、深蓝等领域积极抢占科技制高点。海斗一号完成万米海试,奋斗者号成功坐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面开通,中国空间站天和核心舱成功发射,长征五号遥三运载火箭成功发射,世界最强流深地核天体物理加速器成功出束,神威·太湖之光超级计算机首次实现千万核心并行第一性原理计算模拟,墨子号实现无中继千公里级量子密钥分发。天鲲号首次试航成功。国和一号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取得新突破。

——高端产业取得新突破。C919大飞机准备运营,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试验样车成功试跑,最大直径盾构机顺利始发。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正式投运,港珠澳大桥开通营运。智能制造取得长足进步,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走在全球前列,5G移动通信技术率先实现规模化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消费级无人机占据一半以上的全球市场。甲醇制烯烃技术持续创新带动了我国煤制烯烃产业快速发展。

——科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界为党和政府科学应对疫情提供了科技和决策支撑。成功分离出世界上首个新冠病毒毒株,完成病毒基因组测序,开发一批临床救治药物、检测设备和试剂,研发应用多款疫苗,科技在控制传染、病毒溯源、疾病救治、疫苗和药物研发、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打了一场成功的科技抗疫战。

——民生科技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医用重离子加速器、磁共振、彩超、CT等高端医疗装备国产化替代取得重大进展。运用科技手段构建精准扶贫新模式,为贫困地区培育科技产业、培养科技人才,科技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钢铁多污染物超低排放控制等多项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了空气质量改善。

——国防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就。国防科技有力支撑重大武器装备研制发展,首艘国产航母下水,第五代战机歼20正式服役。东风–17弹道导弹研制成功,我国在高超音速武器方面走在前列。

实践证明,我国自主创新事业是大有可为的!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是大有作为的!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革故鼎新的勇气、坚忍不拔的定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把握大势、抢占先机,直面问题、迎难而上,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我们必须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科技创新广度显著加大,宏观世界大至天体运行、星系演化、宇宙起源,微观世界小至基因编辑、粒子结构、量子调控,都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最前沿。科技创新深度显著加深,深空探测成为科技竞争的制高点,深海、深地探测为人类认识自然不断拓展新的视野。科技创新速度显著加快,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快速发展,大大拓展了时间、空间和人们认知范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三元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生物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快速发展。科技创新精度显著加强,对生物大分子和基因的研究进入精准调控阶段,从认识生命、改造生命走向合成生命、设计生命,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生命伦理的挑战。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科技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我们完全有基础、有底气、有信心、有能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乘势而上,大展宏图。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原始创新能力还不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还不高,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还不够,科技创新力量布局有待优化,科技投入产出效益较低,科技人才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科技评价体系还不适应科技发展要求,科技生态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很多是长期存在的难点,需要继续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一,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科技立则民族立,科技强则国家强。加强基础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是我们从未知到已知、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必然选择。要加快制定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基础研究要勇于探索、突出原创,推进对宇宙演化、意识本质、物质结构、生命起源等的探索和发现,拓展认识自然的边界,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基础研究更要应用牵引、突破瓶颈,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面临的实际问题中凝练科学问题,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要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

科技攻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去。要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在石油天然气、基础原材料、高端芯片、工业软件、农作物种子、科学试验用仪器设备、化学制剂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上全力攻坚,加快突破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要在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核心领域,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先进制造、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前瞻部署一批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研发项目,瞄准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投向战略性、关键性领域。

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关键是要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正向激励企业创新,反向倒逼企业创新。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是科学原理和产业发展、工程研制之间不可缺少的桥梁,在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要大力加强多学科融合的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研究,带动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形成完整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系。

第二,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世界科技强国竞争,比拼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国家实验室要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适应我国发展对科技发展提出的使命任务,多出战略性、关键性重大科技成果,并同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

国家科研机构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建设原始创新策源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发挥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军。要强化研究型大学建设同国家战略目标、战略任务的对接,加强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培养更多杰出人才作出贡献。

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要以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各地区要立足自身优势,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科技创新。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或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使之成为世界科学前沿领域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全球科技创新要素的汇聚地。

第三,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支持周期长、风险大、难度高、前景好的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抓系统布局、系统组织、跨界集成,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未来的整体优势。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要重点抓好完善评价制度等基础改革,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在项目评价上,要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评价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要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试行更灵活的薪酬制度,稳定并强化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人员队伍,为其安心科研提供保障

科技管理改革不能只做加法,要善于做减法。要拿出更大的勇气推动科技管理职能转变,按照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的定位,转变作风,提升能力,减少分钱、分物、定项目等直接干预,强化规划政策引导,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创新不问出身,英雄不论出处。要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要研究真问题,形成真榜、实榜。要真研究问题,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经费包干制、信用承诺制,做到不论资历、不设门槛,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英雄有用武之地!

第四,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科学技术具有世界性、时代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聚焦气候变化、人类健康等问题,加强同各国科研人员的联合研发。要主动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让中国科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建设全球人才高地。世界科技强国必须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

培养创新型人才是国家、民族长远发展的大计。当今世界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教育竞争。要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更加重视科学精神、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培育。要更加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科技人才,稳定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我国教育是能够培养出大师来的,我们要有这个自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让更多的青少年心怀科学梦想、树立创新志向。栽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要构筑集聚全球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完善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科研、交流的政策。

科技创新离不开科技人员持久的时间投入。为了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1961年中央就曾提出保证科技人员每周有5天时间搞科研工作。保障时间就是保护创新能力!要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少一点科技人员参加,不会带来什么损失!决不能让科技人员把大量时间花在一些无谓的迎来送往活动上,花在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上,花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种种活动上!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是国家科学技术界和工程科技界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发挥两院作为国家队的学术引领作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作用、创新人才培养作用,解决重大原创的科学问题,勇闯创新无人区,突破制约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发现、培养、集聚一批高素质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强化两院的国家高端智库职能,发挥战略科学家作用,积极开展咨询评议,服务国家决策。

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两院院士是国家的财富、人民的骄傲、民族的光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改革院士制度,取得积极成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院士制度改革,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在院士评选中要打破论资排辈,杜绝非学术性因素的影响,加强社会监督,维护院士称号的纯洁性。

这里,我给院士们提几点希望。

——希望广大院士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一代又一代科学家心系祖国和人民,不畏艰难,无私奉献,为科学技术进步、人民生活改善、中华民族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更需要继承发扬以国家民族命运为己任的爱国主义精神,更需要继续发扬以爱国主义为底色的科学家精神。广大院士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响应党的号召,听从祖国召唤,保持深厚的家国情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党、为祖国、为人民鞠躬尽瘁、不懈奋斗!

——希望广大院士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科学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一切真正原创的知识,都需要冲破现有的知识体系。善学者尽其理,善行者究其难。广大院士要勇攀科学高峰,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努力探索科学前沿,发现和解决新的科学问题,提出新的概念、理论、方法,开辟新的领域和方向,形成新的前沿学派。要攻坚克难、集智攻关,瞄准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带领团队作出重大突破。

——希望广大院士做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诚信是科学精神的必然要求。广大院士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涵养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院士们要更加专注于科研,尽量减少兼职,更加聚焦本专业领域。

——希望广大院士做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江山代有才人出自古英雄出少年。广大院士要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发挥识才、育才、用才的导师作用。才者,材也,养之贵素,使之贵器。要言传身教,发扬学术民主,甘做提携后学的铺路石和领路人,大力破除论资排辈、圈子文化,鼓励年轻人大胆创新、勇于创新,让青年才俊像泉水一样奔涌而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尊重人才,对院士要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认真听取包括院士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意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科学管理和服务保障,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创新环境。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已经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团结起来,勇于创新、顽强拼搏,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1528日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来源  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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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3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6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269日至2022617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17日至63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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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4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6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269日至2022617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17日至630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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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动员技术力量志愿服务基层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举办监理与咨询行业“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2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唱响安全生产主旋律,增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举办监理与咨询行业“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活动一: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
活动二: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2261-630
二、活动内容
活动一: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
活动二: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
三、参与人员
各会员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从事监理与咨询专业的人员等。
四、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活动一)
本次培训为线上公益培训,不收取培训费。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参会人员请通过以下链接或扫描二维码进行报名。
第一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解读及安全资料管理专题培训
时间:2022年6月1日 星期三 14:30-17:00
一、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管理规定条文详解;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五、48号文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要求及实例解析。
第二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案例分析及安全管理责任专题讲座
时间:2022年6月7日 星期二 14:30-16:30
一、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分析;
三、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场: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解读
时间:2022年6月14日 星期二 14:30-16:30
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二、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三、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内容。
第四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解读及安全资料管理专题培训
时间:2022年6月21日 星期二 14:30-17:00
一、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管理规定条文详解;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五、48号文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要求及实例解析。
第五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案例分析及安全管理责任专题讲座
时间:2022年6月28日 星期二 14:30-16:30
一、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分析;
三、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五、报名方式
参会人员请通过以下链接或扫描二维码进行报名。
本次培训为线上公益培训,不收取培训费。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电脑报名、直播链接::https://uec.xet.tech/s/3E79ap
手机报名、直播二维码:

 

六、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活动二)(详见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李建 18615599398
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徐向阳13810862013(微信同号)

 

附件: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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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山东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线上公益招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1

各市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和人才兴鲁的战略部署,搭建校企人才合作交流平台,畅通省内高校毕业生在鲁就业渠道,帮助人才智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联合举办“2022年山东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线上公益招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

协办单位:中筑云汇(山东)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活动时间

202261-630日为集中招聘时间,活动结束后,会员企业仍可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发布信息。

三、活动内容

通过搭建线上公益招聘交流平台,畅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互查互访渠道,帮助就业实习供需双方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找到意向目标,便于达成就业实习合作协议。

四、参加单位及人员

(一)招聘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监理咨询企业。

(二)就业实习人员。全省建筑类院(系)及其他相关专业2022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和2022届毕业实习见习生。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山东协和学院、山东城建职业学院、青岛理工大学、德州学院、临沂大学等高校参与本次活动。

五、参与方式

会员企业和就业实习人员均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查找登录“中筑英才”微信小程序参加活动,发布、查询招聘(求职)信息,(详见附件“中筑英才”微信小程序使用说明)。为确保企业信息准确有效,参与企业需注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并经主办方核准后,方可进入系统。

 

联系方式: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杨尚敏 0531-87068002

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

    0531-5961579518764189991

 

附件:“中筑英才”微信小程序使用说明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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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2022年咨询企业高层论坛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5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主办、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办的“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2022年咨询企业高层论坛在青岛成功举办。此次论坛采取“线上+线下”双线共享的模式,吸引了省内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等会员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业务分管负责人3300余人参加。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秘书长于振平代表两家主办单位作线上致辞,指出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必然推动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的大联合,实行定额动态管理和控制价按市场成交价确定,必然推动企业数字化平台的普及和应用;明确立足自身专业优势,穿透前后壁垒,延伸服务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是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共同追求,期待论坛的行业内顶尖专家能与省内企业互通共享信息、智慧碰撞,迸发出新的火花。

会上,同济大学教授、建造师教学专家组专家何清华作《工程造价改革背景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践行》讲座,从政策推进、理论基础、落地模式及项目的实践和启示四个维度结合标杆案例全面论述、分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所需具备的核心内容要素和能力要素,建议要准确把握全过程咨询方在项目中的定位,提供更有价值的集成化服务,依靠专业和增值服务获得客户尊重和认可。承办方的专家介绍了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的意义、升级以及数字一体化解决方案。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与大家一起分享了其所在企业数字化转型原因、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及取得的成果。

本次高层论坛认真贯彻了国家及省的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程造价改革等文件精神,培育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促进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是协会响应会员单位需求、提供切实服务的具体体现,得到了会员单位的赞同。

课程回放已上线,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观看。本次回放有效期30天,请大家在规定时间内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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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支部成立大会胜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按照山东省建设与咨询协会2022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安排部署,520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党员大会在济南召开。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同志,副秘书长陈刚及全体党员、群众等8人参加,会议由省协会副秘书长陈刚主持。

会议上,陈刚同志汇报了省协会党支部筹备建立的工作总体情况。陈文同志宣读了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山东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的批复》,标志着省协会党支部已经批准正式成立。会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全体党员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陈文同志当选为中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支部书记。

陈文书记在表态发言中强调,今后协会的工作要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决心抓好党员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党员同志综合素质;提出要党建业务两融合,打造精诚团结的优秀党员队伍;要勤勉务实,提升自我,各方面做好表率,与广大党员一起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做一个让组织放心、党员满意的合格书记。

省协会党支部的成立是协会成长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陈文书记希望省协会党支部全体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同时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积极促进会员单位做好党建工作,引导各会员单位遵纪守法,全力推动全省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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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21日



 

全省住建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时间

活动主题: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活动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重点任务措施

(一)集中学习培训

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专题学习、巡回宣讲、培训辅导、讲堂讲座以及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形式,组织“典型引领访谈”“创新举措大家谈”等访谈活动,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学习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深学理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温《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践行“两个至上”,增强“两个根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细研政策。深入研究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结合部门单位和企业项目实际,逐条逐款深研细究,制定能操作可执行、能落实可考核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3.知法守法。全面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新修订出台的法规规章,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4.掌握标准。集中组织学习危大工程方案编制指南、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等标准规程和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有限空间作业、基坑(沟槽)开挖、高处作业、自建房建设等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管控能力,切实解决“习惯性”违章问题,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集中排查隐患

5.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隐患等活动,调动广大职工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自查自纠,自觉做到“时时除隐患、处处保安全”,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

6.实施重点整治。围绕转包违法分包、“四无”施工、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行为问题,深挖彻查、坚决纠治、严处重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7.落实举报奖励。督促企业在办公场所张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实施指南,在作业现场设立有奖举报信息牌,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三级教育内容,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兑现奖励。

(三)集中应急演练

8.真演实练。住建系统各行业领域要针对安全事故救援、特殊天气应对、倒塌坍塌、火灾爆燃、中毒窒息、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开展一次全场景、全要素应急演练,检验预案质量,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9.完善预案。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强化应急队伍和设备物资储备,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应急演练。

(四)集中宣传教育

10.办好“咨询日”。按照当地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充分利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安全施工、安全用气、安全营救、消防审验等法规知识和应急救援常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11.组织“齐鲁行”。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协调当地主要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区域行、专题行、网上行。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大活动,制作公益广告、海报、短视频,创新网络公开课、网上展厅、H5 互动、VR/AR 安全体验等互动展示活动。

12.敲响“警示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制度,通过观看《红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展、开展现场警示会、反思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效果。组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安全风险隐患典型问题和“一案双罚”“行刑衔接”的重大案例,公开一批举报重奖事例,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力度,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13.主动“送上门”。组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物业服务人员、安全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安全宣传“五进”、燃气安全“进万家”、“消防审验三进三讲”、“安全志愿者在行动”等进门入户送安全活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

(五)集中开展群众性活动

14.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组织各级监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组织开展架子工职业技能大赛等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坚持以赛代训、以赛带练,推动提升理论素养、强化实战技能。

15.广泛征集优秀案例。鼓励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编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和课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安全工法,广泛动员开展“五小”活动,公布推广一批优秀成果案例,助推解决住建行业领域长期存在的管理弱项和技术难题。

16.积极参加科普活动。广泛动员、积极参加应急部组织的“美好生活从安全开始话题征集”“新安法知多少”“救援技能趣味测试”和省安办组织的“书画摄影作品征集”“全省应急管理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积极报送音视频、图书、绘画等科普作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6月初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届时通过网络形式与各设区市直播联动、同步启动。各市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活动保障,深入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力求内容丰富多彩、全员广泛参与、成效突出明显。各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二)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平台,拓展社会宣传渠道,组织行业企业在办公地点和项目(站场)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标语,通过电子显示屏持续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和宣传片,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注重活动实效。紧密结合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驻点监督等各项工作,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压实安全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围绕主题、因地制宜,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推动住建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住建部门于5月29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联络员(见附件1)。活动期间,联络员要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及时报送特色活动、亮点做法和进展情况。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活动工作总结和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人:王晓宏、李洋,联系电话:0531-51765165、51765160,电子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

 

附件:1.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登记表

2.“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

   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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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2022年咨询企业高层论坛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标协202214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精神,全面发展培育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和全过程咨询服务20211221日山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鲁建标字〔202143号),山东成为首个三部门联合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地区,造价改革在山东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逐步开始推行。

为助力会员单位有效落地我省工程造价改革,推动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拓展业务范围,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价值,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按照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文件对工程造价改革与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对咨询企业的数字化建设和业务拓展升级提出的更高要求,特举办此次&ldquo;推进数字化转型&middot;把握发展新机遇&rdquo;咨询企业高层论坛,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现将会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会议主题

推进数字化转型&middot;把握发展新机遇

二、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协办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三、会议议程:

1.领导致辞

于振平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秘书长

2.工程造价改革背景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践行

何清华  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建造师教学专家组专家

3.精细化全过程落地,数字化新咨询转型

   广联达慧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4.龙达恒信数字化转型分享

解洪娟  总工办数字化转型负责人

四、参会对象

各会员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或业务分管负责人

五、会议时间及地点   

2022520 14:00-18:00(周五)

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同步进行模式

线下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天瑞星空酒店

六、其他

1.本次活动不收取会务费,交通、住宿费用自理。

2.各参会代表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指示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参会并做好自我防护。

3.报名方式:扫描下图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

4.联系方式:

省造价协会:高中艳0531-80973087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孙建辉 0531-87068216

广联达:左志霞1527515127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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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十四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在总结“十三五”工作成就、科学研判发展形势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在发展目标方面,对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能耗总量及强度双控等6个方面,提出了17项量化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3项,分别为: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以上,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济南、青岛、烟台3市达到50%以上。

在重点任务方面,明确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集约发展、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多领域协同发展、积极推动建筑产业链绿色低碳发展三方面重点任务,提出了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不断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等14项具体工作。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强化检查考核,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发展规划》落实落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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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措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涉及燃气各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对燃气经营、餐饮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摸清本地区燃气安全总体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继续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按照聚焦重点、安全第一,规划先行、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统筹施策,建管并重、长效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梳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基础上,抓紧规划部署,研究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梳理确定2022年更新改造计划及项目清单,并科学有序推进实施,确保“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二、加强城市供排水行业安全管理。及时组织清掏淤积堵塞的排水管渠、雨水收集口和检查井,及时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加强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加强对下凹式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地铁、棚户区以及城市低洼地等风险点的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治。加强对易积水路段周边的路灯、通信等配电设施安全防护,避免积水时发生漏电事故。在开展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依法依规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加强对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氯间监控,强化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建立园林绿化领域安全风险清单、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舆情应对预案,加强城市公园、城市动物园、城市植物园等各类公园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园、绿化带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强化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城市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园内大中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体育健身设备等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坚决禁止超负荷、带病运行。督促指导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在举办大型活动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科学编制活动方案,完善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出现踩踏事故。督促城市动物园管理机构着力加强动物园安全管理,提高动物饲养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出现动物逃逸事故。强化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要求。对于园林绿化领域的重要舆情,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问题整改,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转运站等城市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安全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及标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消毒杀菌。

  五、加强城镇供热运行安全保障。目前尚未全面停暖地区要继续做好城镇供热民生保障工作,坚决守住群众温暖过冬民生底线,站好本供热期最后一班岗。已进入非供热期的地区,要督促供热企业积极开展“冬病夏治”,全面做好供热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加强设施巡查巡检,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加大城镇老旧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力度,降低供热能耗水平,加强能源节约。充分利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持续推动能源保供工作,认真履行保障民生、供热取暖主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理直气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紧盯各类安全隐患易发高发环节,强化专业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安全排查,提高监管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宽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的行为要进行曝光。

  七、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三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积极加强与疫情防控部门协调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区域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督促指导城市各类公园管理机构按疫情管理规定实施“限量、预约、错峰”入园,坚决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要求,做好室内空间、公共设施消毒工作。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公园应暂停容易引起人员聚集的活动。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在满足防疫要求的情况下,要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防护物品、设施,加强设施消毒工作,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作业期间一律佩戴口罩,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登记备案、体温检测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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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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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

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

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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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征集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0

 

各会员监理企业、专家委员: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22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42号)的要求,省协会申报修订《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 5028-2015)已经批复同意。

请各相关单位对以上规程实施、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于430日前发至省协会邮箱sdjljy@126.com,并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建,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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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装配式集成墙面》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建筑装配式集成墙面》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7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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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屋面排水用雨水斗通用技术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建筑屋面排水用雨水斗通用技术条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45-2021,自202231日起实施。原《虹吸雨水斗》(CJ/T245-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223

2021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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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案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服务、信用产品、信用数据分析、信用风险管控、基于信用的监管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优秀做法和典型案例。案例介绍要真实准确、文字精炼、图示图片清晰,应着重体现信用体系在改善营商环境、惠民便企、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方面产生的积极成效。

  二、征集方式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案例推荐工作,每省(区、市)报送的推荐案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案例材料要真实客观、完整详细,如有图片、视频或其他说明材料,可作为附件提供。

  三、工作安排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430日前将推荐的案例材料(包含汇总表、推荐表、案例介绍、附件及电子材料刻录光盘等)寄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晓冬,曹吉昌

  联系方式:010-5893302458934588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邮编: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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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10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3.5.44.5.55.3.65.3.79.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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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3-2022,自202210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8.3.99.0.59.0.811.2.111.2.2条。

  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条。

  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1.0.33.1.13.1.36.1.26.1.36.1.46.2.26.2.36.2.46.2.66.2.76.2.86.3.18.0.58.0.8条。

  四、《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7.4.79.0.39.0.79.0.11条。

  五、《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4.4.24.4.54.4.104.5.14.5.35.2.115.4.75.4.105.4.135.5.86.3.16.3.46.5.16.5.76.5.106.5.117.0.17.0.38.2.1条。

  六、《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54-20113.0.24.2.56.0.36.0.78.0.68.0.88.0.128.0.138.0.148.0.218.0.228.0.23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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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9-2022,自202210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1.0.66.1.36.1.56.3.61245)、6.3.823)、6.3.1113)、6.3.1234)、6.3.13234)、6.4.3234567814)、6.4.512345710)、6.4.781113)、6.4.95)、6.4.101349)、6.4.1259)、6.6.2123)、6.6.4356)、6.6.513)、6.12.43)、6.13.14)、6.13.32)、6.13.4456)、6.14.21234)、6.14.32)、7.2.43512)、9.1.311.1.511.1.611.2.7条(款)。

  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3.0.35.2.25.2.35.2.49.0.13)条(款)。

  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3.0.35.0.43)、5.0.55.0.73)条(款)。

  四、《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3.0.35.1.73)、6.0.22)、7.0.49.0.12)条(款)。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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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5-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

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4.2.5、7.3.4条。

  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第4.1.9、4.1.10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

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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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6-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

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

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

10.2.6条。

  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

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第3.0.1、3.0.2、3.0.5、3.0.6、3.0.7、3.0.9、4.3.3、

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

8.1.6条(款)。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第5.2.3、8.1.6条。

  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2011第4.4.5、4.7.5条。

  八、《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第3.1.7、4.1.8、6.1.4、6.3.5、7.3.8条。

  九、《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第2.1.4、2.2.1、2.7.1、2.8.6、3.1.2、3.1.4、4.1.1、

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

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十、《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第3.0.4、4.4.8、4.5.6条。

  十一、《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16第6.1.8条。

  十二、《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2008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十三、《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2011第3.0.7、3.0.12、3.0.13、3.0.14条。

  十四、《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2013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十五、《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224-2014第3.1.3、3.4.8、5.3.5、5.3.6、7.1.1、

8.1.1、9.0.2条。

  十六、《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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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5.2、5.1.2条。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7.15.2、13.3.2条。

  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

  五、《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2016版)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

  六、《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第4.1.8、4.2.7、4.4.14、4.4.21、4.4.22条。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3.0.11、5.4.8、6.1.4条。

  八、《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第3.2.2、4.1.9条。

  九、《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第3.0.6、3.0.10、3.0.11、3.0.12、4.2.3、5.1.2、5.1.6、5.1.8、5.1.10、5.3.6、6.0.1、6.0.3、6.0.5、7.0.1、7.0.4条。

  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

  十一、《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第3.1.4、3.1.5、3.3.4、3.5.11、3.8.7、4.1.2、4.1.7条。

  十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第3.3.6、4.1.11、6.1.10、6.3.3、7.1.6条。

  十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第4.1.8、4.5.2、4.5.4、4.5.5、4.5.9、4.6.3、5.3.6、5.5.11、6.1.1、6.2.1条。

  十四、《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第3.0.19、7.1.7、7.2.4、7.2.6条。

  十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52-2016第3.5.1、4.7.3、4.7.6、4.8.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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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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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8-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

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3.0.6、4.2.2、8.1.3条。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第8.2.7、8.2.8条。

  三、《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第3.2.2、3.2.3、3.2.4、7.3.1、7.3.2、7.3.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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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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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4月1日起施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实现检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省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编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标准》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能力评价及自我评价。《标准》共11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机构、文件、人员、工作场所和环境条件、设备和设施、检测过程、检测报告管理、自我改进。

《标准》明确检测机构应实行检测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测工作全过程、与其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开展检测项目的技术能力,有检测资质规定的应在取得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标准》还对检测机构应开展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场所等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积极作用。(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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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自危大工程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工作得到了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的广泛重视,方案编制的覆盖面及编制水平均有了很大提升,对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方案风险管控措施不当、应急措施针对性不强,甚至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问题,导致无法有效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方案编制内容,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对提高方案编制水平,有效指导施工作业,预防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部,要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等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落实责任,严格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应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保证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实操性,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程序,未按要求论证审批通过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监理单位应按照《指南》要求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指南》规定的,不予通过。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保障专项方案有效执行,确保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三、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通过培训班、短视频、新闻媒体宣传和知识竞赛、劳动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学习活动,真正把《指南》要求学懂弄通,遵照执行,不断提高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水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开展优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征集活动,评选优秀方案编辑成册供大家学习参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危大工程抽查频次,开展方案专项检查,并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驻点监管、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第三方辅助巡查等工作中将《指南》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对于不按照《指南》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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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城市运管服平台),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抓住城市治理智能化的“牛鼻子”,抓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坚持从群众需求和城市治理突出问题出发,把分散式信息系统整合起来,做到实战中管用、基层干部爱用、群众感到受用。建设城市运管服平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系统提升城市风险防控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的重要载体,对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为目标,围绕城市运行安全高效健康、城市管理干净整洁有序、为民服务精准精细精致,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整合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信息系统,汇聚共享数据资源,加快现有信息化系统的迭代升级,全面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2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地级城市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建成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2023年底前,所有省、自治区建成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2025年底前,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城市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大幅提升。

  三、建设内容   

  依据《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312-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545-2021),建设完善国家城市运管服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市级城市运管服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

  (一)国家平台。以现有国家平台为基础,整合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国务院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汇聚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

  (二)省级平台。建设具有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省级平台,整合对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省级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汇聚全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已建有平台的省份,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迭代升级。

  (三)市级平台。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综合利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等建设成果,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纵向联通国家平台、省级平台以及县(市、区)平台,横向整合对接市级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汇聚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开发智能化应用场景,实现对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地区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省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指导推动城市政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市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平台建设。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加强运营管理队伍和工作场地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保障力量。

  (三)统一标准规范。各地要按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312-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545-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严格建设方案编制评审,加快推进平台建设,把好平台验收关,确保平台功能完备、运行稳定、体验良好。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省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以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报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他城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3月31日前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我部将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指导,采取专题培训、视频会议、实地检查、定期通报、典型示范、评估验收等方式,推动平台建设落地见效。   

  附件: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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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计轴设备技术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计轴设备技术条件》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43-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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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用防火分隔条》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外墙外保温用防火分隔条》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77-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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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36-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T236-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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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会员单位参加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0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大力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全面提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实现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通知》(见附件)。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鼓励会员监理单位积极组织参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单位及人员

具备综合、甲级监理资质的单位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参加;其他监理单位涉及质量安全人员也可参加,人数不限。

二、竞赛安排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竞赛的动员、报名、注册、培训以及组织人员参赛等工作,各市监理协会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

1、要求各会员监理单位提高思想站位,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按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参赛,并以此次竞赛为契机,带动全体人员学习质量安全知识,切实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2、为鼓励会员监理单位积极参加竞赛,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参赛的会员监理单位及人员在协会的行业内年度考核评价中给予加分,对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通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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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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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习近平主持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 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月17日召开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常态化疫情防控以来,我们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不断提升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防控水平,快速有效处置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防控疫情的坚实实力和强大能力,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习近平强调,坚持就是胜利。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进一步动员起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抓细抓实各项防疫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要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加强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使防控工作更有针对性。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会议指出,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要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重点地区的防控指导,快速控制局部聚集性疫情。

会议强调,要保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做好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保障好群众就医需求。要加快疾控体系改革,扩大重点人群监测覆盖面,完善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要压实口岸地区防控责任,充实口岸防控力量,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补齐短板弱项,筑牢外防输入防线。要加强学校等重点场所常态化防控,压实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防疫知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加强自我防护,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工作。要加强疫苗接种科普宣传,推进加强免疫接种,进一步提高接种率,筑牢群防群控防线。要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工作进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提高防疫本领。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疫情较为严重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防疫工作放在第一位,尽锐出战,决战决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作用,深入防控一线,深入群众,积极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要强化督查问责,对失职失责导致疫情失控的要立即依纪依规查处,严肃问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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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依法实施安责险。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

二、参保要求

(一)安责险按照依法购买、自愿服务原则,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承保机构。

(二)施工企业自愿选择安责险费率及保额区间,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全体参建人员,具体费率、理赔等责任义务由投、承保双方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三)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参保企业列支,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实施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等风险管控措施,参保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三、其他事项

(一)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安责险制度解读,让广大企业充分理解安责险的制度内涵,切实感受安责险的效果作用,自觉主动依法参保,积极营造实施安责险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督促指导,把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确保应保尽保。对依法参保、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高的,可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对应保未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罚。

(三)鼓励保险经纪、承保、第三方服务等机构开发建筑施工安责险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提升安责险服务水平。

(四)定期组织施工企业、承保机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座谈调研,了解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科学研判安责险费率和保障水平,推动安责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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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国办发〔2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在支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政务服务便捷度、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但从全国层面看,电子证照还存在标准规范不健全、互通互认机制不完善、共享服务体系不完备、应用场景不丰富等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充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在更多领域应用并实现全国互通互认,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更好发挥电子证照应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注重顶层设计,建立完善协同高效的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电子证照应用与“证照分离”、“一业一证”等改革的紧密衔接,做好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一网通办”的统筹推进。

——坚持便民高效。聚焦惠企利民,提供多种渠道便利企业和群众申请、使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应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高频应用场景,紧贴企业和群众普遍需求,着力破解电子证照应用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积极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和服务领域,推动实现全国互通互认。

——坚持创新引领。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深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鼓励先行先试,积极运用新技术,探索电子证照应用新机制、新渠道和新方式。

——坚持安全可控。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切实筑牢电子证照应用安全防线。

(三)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社会化应用取得积极进展,“减证便民”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电子证照应用制度规则更加健全,应用领域更加广泛,支撑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取得显著成效,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四)聚焦深化便民服务,扩大个人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驾驶证和新申领的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覆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等应用场景,并根据群众需求不断丰富其他应用场景,推动相关电子证照普遍使用。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复印件,推动办事所需相关信息免填写。(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拓展企业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面向社会多样化需求,促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在不断推动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的同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应用。电子证照制发部门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技术和使用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不断提升电子证照社会认可度,推动电子证照在全社会广泛应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新技术运用力度,积极开展电子证照应用创新。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智能化水平。以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为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常用电子证照的相关信息,推动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支持各地区探索以电子社保卡等常用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城市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同城待遇”。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的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保留传统服务方式。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自助终端、人工服务窗口等渠道,便捷企业和群众依申请领取和使用电子证照,并做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九)健全电子证照应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电子证照应用跨地区、跨部门工作协同,推动解决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完善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流程,明确电子证照发证、持证、用证、共享、留存等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责清晰。(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涵盖电子证照应用业务、数据、技术、管理、安全等的标准体系,制定电子证照签章、电子印章密码应用等规范,完善电子证照在移动服务、自助服务等领域的使用规范。建立电子证照发证、用证清单,并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相关标准、签发规则,推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实现标准化。加快标准实施,抓紧完成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全面支撑开展电子化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档标准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办件归档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形成的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统筹建设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电子证照库,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于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电子证照制发相关办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时效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强化电子证照应用平台支撑。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证照公共验证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核验服务。按照“谁制发、谁核验”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平台负责提供本地区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服务,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服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跨地区、跨部门应用的电子证照核验数据流转服务。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避免“点对点”、“多对多”重复对接,为电子证照应用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稳定的共享调用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电子印章的支撑保障能力。加快制发各级政务部门电子印章,加强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支撑。依法推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应用和互认。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依托,以电子认证服务为支撑,构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加快建设形成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服务机制和体系,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的电子证照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融合发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谁签章(签名)、谁核验”原则,提供电子证明、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跨地区、跨部门验章验签服务,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开展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社会化应用。(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安全管理和监管。加强电子证照签发、归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强化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探索运用区块链、新兴密码技术、隐私计算等手段提升电子证照安全防护、追踪溯源和精准授权等能力。按照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归集数据,对共享的电子证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加快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加强对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用证人员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强化企业和群众身份认证支撑,增强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生成过程中的造假行为,杜绝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的统筹,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与电子证照应用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保障电子证照合法合规应用。制定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可信身份认证、电子档案等方面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电子印章申请和制发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印章制发主体、制作标准和应用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督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督促,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引导促进电子证照应用拓展和服务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电子证照应用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对电子证照应用的有效做法、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加快应用推广。(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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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3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gc@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封请注明“资质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223

附件下载

·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         附件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         附件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         附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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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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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1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 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咨询的瓶颈和难点及对策探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伟伟

 

 

摘 要: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全工程咨询作为新兴行业,还面临着现行规范、制度还不完善,现存市场条件实现全过程咨询面临现实问题、落地实施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全过程咨询;招标;原则;控制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明确提出倡导: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该文件建筑业全产业链中首次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概念。随后发布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综函[201712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10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

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 号)、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综函[201712 号),均表达了要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模式,鼓励并倡导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联合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逐步形成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从而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如今全过程咨询行业正在蓬勃发展,同样也面临着瓶颈及难点,下面将对面临的瓶颈和难点及相应可采取对策做出简析。

1、什么样的项目适合实施全过程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工程项目组织实施领域的新兴事物,有其发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却未必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现阶段适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主要是:

1.1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项目两类,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鼓励适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主要为“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从资金性质而言,如果不计国有资金在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而将所有涉及国有资金的项目均涵盖进来,则将较大范围地干涉项目参与主体对于是否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自由选择权,不当干预市场规律,由此建议进一步限制国有资金的项目类型,界定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旨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行的初期阶段更大程度上尊重市场导向。

1.2 从项目需求而言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工程咨询

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仍属于广义的咨询服务行业其中的一个类别,咨询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因为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维护委托人(建设单位)和项目的利益,因此,委托人(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需求才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根本动力。例如:

1.2.1 工程总承包强调“小业主、大总包”(发包人相对减轻对项目的管理,加大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责任和风险),以实现工期、价格相对确定的目的发包工程,这其实对建设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要求建设单位在发包时能够明确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如相关内容描述不清,则意味着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变更或补充建设要求,不仅加大了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的干涉,也极易产生价格和工期的不确定性,失去工程总承包这一模式的优势,因此,建设单位在以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时所面临的最大疑惑是如何策划、完善、明确发包人要求,以及

如何在发包阶段考虑后续可能发生的变更。全过程工程咨询所提供的覆盖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前期策划、前期咨询等到竣工后运营阶段的全生命周期专业服务,有助于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健康良性发展。

1.2.2 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部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需要依赖于咨询企业提供专业意见,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例如煤炭深加工、煤层气转化等高端项目,传统产业绿色改造项目,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综合优势和专业特长,开展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和全过程咨询的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拓投资机会选择、项目策划、商业模式设计、组织及管理模式设计等服务新内容。

1.2.3 政府、事业单位等建设主体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此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常以委托代建的形式实施,但“代建”这一模式在法律上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委托代建的法律性质不清晰、制度规则不健全、实务操作不统一,加之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该模式以“强化管理、弱化风险”的初衷常难实现,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模式的推行,政府、事业单位等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主体,可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形式,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以获取专业咨询服务的方式强化项目管理能力、提高建设效率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是否通过招标方式确认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发改委第 16 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必须招标规模和

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本质上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服务采购范围,且在形式上整合了工程建设相关的各专业咨询,为避免以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形式规避强制招标,当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专业咨询服务达到法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以招标的方式发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如建设单位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或监理资质的,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或监理。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对建设单位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时,同一项目的工程咨询企业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具有利益关系。

3、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勘察、规划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这意味着当前国家层面对于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资质并无明确限制,仅当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承担勘察、规划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时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而各地方的规定,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资质的态度则更为明朗,通常要求具备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这也意味着咨询企业面临合并、收购等多项问题。对于是否允许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承包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联合体承包,个人认为失去了全过程咨询的意义。

3.2 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应为咨询企业承接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实质性要件,是需要重点关注考察的一项指标,相应的服务能力通常体现在咨询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所具备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

4、全过程咨询的原则

4.1 独立。工程咨询业属于智力服务行业,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咨询专家独立于客户进行工作的开展。

4.2 科学。咨询专家利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多种知识和信息,结合自身的经验,为客户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4.3 公正。工程咨询专家需要从全局和整体利益来思考问题,要利用科学发展观及宏观意识来提出咨询意见,对于工程经济效益的实现需要从宏观和微观等方面进行考虑,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基础。

5、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控制要点

5.1 项目决策阶段

咨询单位主要是为了承担国家基本建设的前期策划与投资决策等任务。任务扩展分为:需求分析与评估、投资决策、组建项目团队、编制财务计划、编写项目实施计划等,项目决策阶段对整个建设项目影响重大,是全过程项目管理的主要阶段。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为初步可行性和后续可行性研究。咨询企业在做咨询需求时要清楚的认识到业主的潜在的真正需求,考虑到业主和咨询企业在知识和经验不同,在项目工程的认知存在着偏差,要求咨询企业尽早介入项目工程,这样能更好的了解项目的工程背景,以便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

风险管理是项目策划的重要阶段,项目在初始阶段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咨询企业对项目的可塑性与改造项目的机会也是最大的。由于项目的初始阶段投入的资金较少,强化风险管理有利于业主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在项目的策划阶段,咨询企业还需要做好价值管理,不断的优化施工方案,让有效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实现业主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5.2 项目设计阶段

全过程工程咨询在项目设计阶段主要是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事实意图的过程,是将科学技术有效的运用在实际施工中,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咨询企业要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紧密的联系,确保项目设计意图能够在各个施工阶段、得到完整贯彻与体现。

项目设计阶段的咨询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对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建筑物功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咨询企业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充当施工过程中的桥梁与纽带,积极推行和贯彻限额设计的指导方针。

5.3 项目招标阶段

工程咨询机构在深刻把握项目宗旨,充分领会设计意图的基础上,通过编制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公告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来确定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对投标报价中单项报价进行科学的比较分析,为业主选择承包单位提供依据,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避免合同条款制定不严密,事后发生经济纠纷事件。

5.4 项目施工阶段

工程咨询机构在这个阶段要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系统,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责任。全过程的项目咨询可以使工程咨询机构早期就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更有利的熟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标底计算书等,明确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避免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配合工作要求,主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避免造成索赔条件成立。对工程变更、设计修改要严格把关,更有利于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对投资进行动态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费用分析,并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的方案和措施。

5.5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工程咨询机构在这个阶段要核对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与承诺条件等。由于工程咨询机构全过程地跟踪了项目,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已经比较熟悉。因此在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咨询机构的结算、评估等工作更容易做到合理、公平、公正,也更容易得到项目各方的认可。使项目尽快完成,投入使用。

结束语

随着市场专业化撑大的不断提高,以及相关政策、规范的不断完善,全过程咨询必将呈现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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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行业问题调研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福信

在我国招标采购领域现行两套法律体系,分别是招标投标法系列和政府采购法系列。2015 年之前,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资格。2018 年之前,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015 年,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财政部令第77 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 61 号),自 2015 2 11 日起实施,宣布正式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

2018 3 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宣布正式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经了解,截至 2020 12 月,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 3000 家,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 800 多家。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即可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监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限制。资质的取消,市场的无序竞争,监管的不到位等种种因素造成了现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乱象丛生。

一、招标人(采购人)方面

现在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已经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还给招标人。实践中,面对社会上数量巨大、水平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如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成为了行业的首要难题。一是取消招标资质后,行业中没有一个权威的评价体系,从企业实力上、人员上对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排名,没有为招标人推荐合格代理机构的组织或者部

门,招标人自身更没有甄别和选择优秀代理机构的能力和精力。二是部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看实力,首先考虑的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能通过各种程序操作,来确保自己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三是 2016年发改委发文废止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后,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作废。部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通过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方式来选取,造成了招标代理费低价恶性竞争。还有一部分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负责人员私下约定过高的代理费收取,再给予回扣或好处的方式,来承揽招标代理项目。

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方面

随着资质取消,招标代理行业可以说是没有任何门槛。招标代理公司不再把原来取得资质所需的人员、业绩、注册资金、财务报告、信誉等作为工作的重点,大部分代理机构的内控、廉洁、自律制度建设更是无从谈起。承揽招标代理项目不再是靠企业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更多的是依靠人际关系。

随着全国统一的招标师职业考试取消,作为招标采购行业唯一的业务人员资格证书也面临尴尬境地。招标代理业务发展过快,相关人才供不应求,放低了从业准入门槛,导致从业人员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力更是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来源鱼龙混杂,法治意识淡薄。如今招标负责和管理人员受利益驱使从各行各业转到招标上来,有的来源于设备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宾馆或酒店服务业,更有甚者来源于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因其违法违规而解聘或开除人员。招标从业人员跨行转业毫无经验可谈又缺乏必须的学习和培训,对招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不掌握,引用或适用法律错误,会给招标工作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有些代理机构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招标人多年来只承揽到一个项目,交易或招标的流程往往不熟悉,服务质量无法保证。更有不法的代理机构,私下与投标人串通,勾结评委,违背招标人的招标要求,私自“出售”中标成果,不考虑承担法律制裁和损失,即便事情败露,也可以快速更换地区或更换“门庭”继续承揽招标项目。

三、投标人(供应商)方面

多年来招标领域一直存在着围标、串标问题。如何开展招标投标环节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清理整顿,重点整顿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成为了需要监督部门常抓不懈的监管重点。

投标人提前“公关”招标人,引导招标人评分办法为某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做,或设定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参数描述指向某特定品牌。上述种种操作,产生了不正当竞争性,破坏了市场环境,滋生了腐败,浪费了资金。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垄断整个地区某种行业采购项目现象。例如某地区信息产业局出资与个人成立的股份企业,参加本地区各种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代理公司操作全部中标,形成了地区或行业垄断。中标单位的背景,既是中标人又是发

包人,排斥市场正常竞争。

四、评标专家方面

评标专家经验、能力、水平不一,职业道德也是有高有低。监督部门对评委的违法犯罪惩罚和打击不够,造成了评委的各种违法操作层出不穷。实践中,专家不“专”问题严重。有些评委有职称,无专业能力,甚至连实践的经验也没有,要么草率打分只顾拿取评委费,要么私下询问招标人按其授意进行盲目打分。某些社会评委背景复杂和投标人有实际控制或关联关系,却没有在评标现场回避,严重影响整个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日常中在地区某种行业的评委私下里建立微信群或 QQ 群联系,一人偶然获得项目评标信息在整个圈子里互通有无,提前接受投标人的巨额利益好处,评标时为其打高分或者挑拣出竞争对手投标文件中的微小瑕疵对其废标。在公共资源抽取评委时,造成了例如物业招标项目的评审不敢抽物业行业的评委,空调招标项目的评审不敢抽空调行业的评委的奇特现象。

五、其他方面

一是实践中,招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滞后,制度建设跟不上招标行业实际的需要,更跟不上“投机者”的各种违规操作,无法及时封堵行业漏洞,无法对不法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是交易平台系统建设滞后,系统软件研发人员对招标行业不熟悉,开发的系统架构无法满足招标行业科学、高效、便捷的实践需要。

三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贯穿于整个招标流程中,只是针对发生投诉项目进行事后管理。针对大多数“控标”项目,由于投标人“知趣”而放弃投标,最终导致只有招标人内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从表面来看整个程序合规合法,也没有质疑投诉事项发生,监督部门针对此类项目就没有任何监管和约束行为。

综上分析,面对招标行业种种乱象和问题,亟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整的招标代理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流程,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综合选评管理。组织招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工作水平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确保招标市场竞争秩序的制度措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激发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活力,确保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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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实践心得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稳字当头 稳中求进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各地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综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20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研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部署2022年工作,明确了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8项重点工作。

  会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一致认为,会议的召开,对于各地凝聚共识、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把部党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切实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提高政治站位 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会议精神,要求把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改革,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努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表示,全厅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会议部署的8项重点工作,努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在江苏落地落实,并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相关要求,落实城市更新行动、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加强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打造美丽田园乡村,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以过硬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学习好、贯彻好会议精神,是当前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马汉文表示,厅党组将精准指导各地准确把握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策划实施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项目,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厅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研读王蒙徽部长的工作报告,逐项对照研究谋划全省重点工作,认真筹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早起步、措施足、见成效。

运用“八个坚持” 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会议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取得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尊重发展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新征程上,继续坚持和运用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今年,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写好‘三篇文章’,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唐标文表示,要着力写好“实现住有所居”文章,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要着力写好“提升城乡品质”文章,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城市空间结构、基础设施进行多维度更新,加快补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地下管网、排涝设施短板,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造,努力实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与人民生活品质改善相得益彰。聚焦乡村振兴目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老旧住房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以更大力度推进乡村建设。此外,还要着力写好“推动绿色发展”文章,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全生命周期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保护好广西山水的“高颜值”,让绿水青山成为广西现代化新征程上的“幸福不动产”和“绿色提款机”。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增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动性、创造性,持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在落实落细中迈好第一步、干出精气神、取得新成效。一是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新突破。持续大力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打通城市道路微循环“堵点”,打造京津冀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枢纽。二是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实现新转变,下足绣花功夫,挖潜精细化的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快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宜居生活的新期待,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三是落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新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作为出发点,强化全周期管理意识,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努力建设大绿大美、舒适恬静、宜业宜居的高质量绿色城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在城乡建设中,敬畏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严格执行先普查再征收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名录。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系统梳理总结地域文化遗产脉络。继续改善提升一批古街古镇古厝,加大活化利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统筹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突出党建引领,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五次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总结运用“八个坚持”成功做法和经验,坚持“人民至上”,树牢心中有民、行动为民的政绩观,统筹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把安全发展贯穿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领域各环节,聚焦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兵团城乡建设水平,为兵团更好履行安边固疆的稳定器、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示范区“三大功能”,发挥调节社会结构、推动文化交流、促进区域协调、优化人口资源“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新贡献。

面临三重压力 凝心聚力做好2022年工作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减弱三重压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风险挑战。“我们既要正视困难,又要坚定信心,凝心聚力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

  山东、陕西、内蒙古、河南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落实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压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同时,稳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以城市体检引领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助推乡村振兴。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转变城乡建设发展理念,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深入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促进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预警监测和防范处置措施,坚决守住“红线”“底线”,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住房和城乡建设力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群众关切,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始终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把严的要求贯彻到管党治党全过程,以政治上的坚定和过硬作风保证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健康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集中精力办好物业管理提质增效、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助推适老化改造、停车设施完善、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农房建设图集推广进农户、培育100家“头雁企业”8件实事。同时,聚焦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难、城市危桥、“三包一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预拌混凝土规范整治8个方面的问题,克难攻坚,解决一批行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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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稳投资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系统谋划、统筹推进,适度超前投资建设,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推动共建共享、协同处置,以城带乡提高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有序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坚持科技赋能。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加快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激活各类主体活力。创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总体目标。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加快补齐能力短板

(四)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ldquo;厂网一体化&rdquo;。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建成区大力推进管网混错接改造,基本消除污水直排。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大中型城市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建制镇适当预留发展空间。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海南自由贸易港、长江经济带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五)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六)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开展10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

(七)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全面摸排各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地域分布及利用处置能力现状,科学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对需要特殊处置及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按照全国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处置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区域性集中处置基地。建设国家和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积极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县域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

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八)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突出规划先行,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ldquo;多位一体&rdquo;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九)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在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广浓盐水综合利用。

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十)推进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助推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加大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一)提升绿色底色。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

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十二)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

(十三)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建设100家左右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遴选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

(十四)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重点结合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积极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继续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

健全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围绕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渗滤液、磷石膏、锰渣、富集重金属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和小型垃圾焚烧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征集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进行集中攻关。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着力提高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

(十六)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对市场化发展比较成熟、通过市场能够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市场化发展不够充分、依靠市场暂时难以充分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兼顾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完善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十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八)完善统计制度。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十)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坚持&ldquo;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rdquo;,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

(二十一)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体系,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各地情况评估。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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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2

现批准《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5-2022,自20226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         附件1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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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 “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公示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俸嘉1272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28日至20222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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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周建民466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2820222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

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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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付更新等5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7日至2022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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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关海东等18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7日至2022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宁)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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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徐童童等9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5日至20221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聊城)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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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许程凯等8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5日至20221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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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支部圆桌会”结对共建活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20日上午,省住建厅监察专员刘春藏、行政许可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尹枝俏、二级调研员吴斌、副处长申伟等一行8人到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结对共建活动,进行调研座谈,会议由吴斌主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省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陈文、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和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省监理公司党支部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支部圆桌会议

陈文代表协会和公司热烈欢迎领导们的莅临、调研座谈,通过结对共建活动,优化对企服务,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和帮助行业、企业发展表示诚挚感谢。

活动主题为送政策到企业,介绍监理企业资质(部下放)试点相关政策。尹枝俏处长领学十九届六中全会“放管服”改革有关论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李虚进汇报了我省监理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和协会近几年工作,省监理咨询公司总经理介绍了公司的总体情况,政许可处丁靖靖、马怀远分别对我省监理企业资质整体情况、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部下放)审批流程等作了说明。

尹枝俏处长为协会颁发感谢信

刘春藏专员作总结讲话,对“支部圆桌会”的效果和作用给予肯定,要求持续开展共建结对活动,同时,强调协会和企业要继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以党建引领发展,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凝聚力量,共同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参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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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系统部分行业协会联合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18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省房地产业协会、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一行10人赴省住建厅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队所在地菏泽市东明县刘楼镇姚庄村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走访慰问老党员及部分困难群众。省住建厅选派东明县第一书记工作队队长宗勇,刘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许振永,驻村第一书记王晓光、李海峰、付晓晓,姚庄村党支部书记郝红飞陪同走访。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井坤,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李汉镇及各协会有关同志参加活动。

2022年,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将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赴刘楼镇进一步开展对接,针对村基础设施建设、慰问老党员、关爱留守儿童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助力乡村振兴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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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协会会刊2021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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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4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21231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11221日至202215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5日至12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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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3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212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11221日至202215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5日至12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20]]>
关于公示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侯鸿雁等2775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231日至2022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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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郑凯等7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231日至2022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泰安)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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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付学收等4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231日至2022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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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8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企业、相关单位:

为适应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的需要,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下发了推荐专家委员会招标与咨询专家的通知。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了审核,经会议研究,决定增补郑付波、袁凤亮同志为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国等34名同志为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招标与咨询组委员(详见附件)。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一届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增补名单.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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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7

 

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将对我省2021年度工程监理人员岗位工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2110日前发送至sdjlzxxh@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0531-87068216

 

附: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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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辅助巡查的山东实践与创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省住建厅质安处副处长胡雪晶应邀参加中监协经验交流会作经验分享

 

20211228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通过线上直播方式组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经验交流会”顺利召开。各省、市以及行业协会均组织收听收看,客户端累计观看61400人次。来自安徽、广西、云南、四川等8个省的企业专家分别从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投资控制、流程创新、典型项目案例等方面作了经验交流、政府购买第三方监理、质量安全巡查服务等方面做了交流分享。

王早生会长作会议开场报告,要求监理企业苦练内功、履职尽责、努力当好工程卫士和建设管家,鼓励监理拓宽服务主体范围,正确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概念,紧密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采取“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的策略,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作总结,强调监理人要坚持“四个自信,五个精神”,将诚信化经营、信息化管理、标准化工作、智能化监理融入到实际工作中,积极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胡雪晶应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并首先作《创新监管模式完善保障体系——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辅助巡查的山东实践与创新》的报告。报告从背景和意义、探索推进情况、“三三工作法”、几点思考和体会、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等五大方面系统翔实地介绍了山东开展辅助巡查工作经验。其主要做法:一是2014-2017年先试点后推广,创新实践在全省有序展开;二是2018年,争取财政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启动省级层面委托巡查;三是2019年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规范组织程序。其特色的工作方法:在推行过程中,经过总结、提炼概括出了三三工作法即落实三方责任,保障巡查工作效能;突出三大风险,细化巡查内容体系;规范三个环节,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其显著的工作成效:2018年以来,开展辅助巡查22轮,通过明查方式,巡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抽查暗访,巡查工程项目2069个次,发现转办隐患问题4.9万余项,实施经济处罚909.7万元,信用惩戒292宗,强化了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消除了问题隐患。其主要思考的问题及措施:从巡查机构定位、巡查承担机构、巡查重点、巡查制度体系设计等方面,总结和反思了巡查体系不够成熟,市场有效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结果运用方面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出强化巡查数据成果的运用,发挥巡查服务在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支撑作用,市场培育引导监理企业转型升级,以及鼓励创新实践,全面提升质量和安全的本质可靠性能,不断坚持和完善辅助巡查工作等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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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试点范围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 王优玲)记者16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2021年,我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扩容,增至21个市(区),为加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模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重庆、福州、济南等16个试点城市开展首批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2021年增加天津滨海新区、烟台、温州、长沙、常德等为试点城市(区)。同时,还组织开展了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智能市政、智能建造等一系列专项试点。

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

一是全面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形成城市三维空间数字底板,打造智慧城市的基础平台。

二是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智能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三是协同发展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打造智慧出行平台“车城网”。

四是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对社区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

五是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发展智能建造新产业。

六是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一网统管”。

该负责人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聚焦城市安全、社区建设、市政服务等民生领域,落地了一批新城建项目,形成了好的经验做法,带动了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扩大了居民社区消费,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益逐渐显现出来。

2021-11-16 20:01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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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发改环资〔2021〕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务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流域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持续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要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0月28日

《“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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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1年危大工程及易发事故安全管控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研讨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29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在济南召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会议,监事、秘书处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理事长徐友全主持。

    

会议传达了十九届六中全会重要精神,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审议通过了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初步工作计划、关于发展新会员、会员管理办法、监事会工作制度,以及增补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等报告;汇报了20211-11月财务情况、专委会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团体标准《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送审稿)》编制情况并征求意见;解读了省住建厅《关于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监理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理事长徐友全主持会议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作协会2021年工作报告

经讨论,会议认为2021年省协会在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标准化建设、行业自律、考察交流、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会议着重对2022年工作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要求,一要完善协会党组织建设;二要协助主管部门建设行业诚信信用体系;三要引导会员企业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改变山东监理企业多而不大,大而不强的局面;四要鼓励监理企业积极延伸拓展产业链,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主导地位,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1+N” 服务模式;五要积极开展安责险委托、第三方巡查、数字化信息应用软件等多元化服务;六要加强企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引领行业向智慧化、信息化发展。

最后,徐理事长作总结讲话,指出监理行业要不忘初心,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做好“质量、安全”这两项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提出在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转型、智慧化升级过程中,要进一步提升自有人员素质,增加规划、设计、招标、合同、造价咨询、投资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总控计划项目经理等综合性管理类人才的重点培养工作;提出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以团标《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为依据,落实好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建设的要求,确保我省监理行业加速转型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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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告知书》及《健康承诺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

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安全平稳举行,现对考试期间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主动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及同行密接人员自查信息(以下简称“三码”)。其中,山东省电子健康码显示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为“绿色”,同行密接人员自查信息显示为“安全”,方可参加考试。

二、请考生加强防疫知识学习,考前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考生需进行考前14天自身健康状况监测,填写《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健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每场考试入场前由考场工作人员收回。

三、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有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入境后执行健康管理措施不满14+7天的人员、14天内有发热和呼吸道门诊就诊史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四、每场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发烧、干咳、乏力、咳痰、气短、肌肉痛或关节痛、咽喉痛、头痛、寒颤、恶心或呕吐、鼻塞、腹泻、咳血、结膜充血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核验“三码”绿码,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承诺书》,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禁止在考点附近逗留聚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由驻点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妥善处置。

六、考生应备齐个人防护用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保持个人卫生。进入考场前,应进行手部消毒,并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严禁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考前、考后合理安排交通和食宿,注意饮食卫生。

七、考生应承诺遵守《承诺书》中所有承诺内容,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工作。如有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除上述要求外,请考生持续关注并遵守考试实施期间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具体要求。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1月30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

健康承诺书

 

本人是参加 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应试人员,愿意遵守疫情防控各项管理的相关要求,秉承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原则,承担疫情防控社会责任,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考试期间考点所在地各项卫生防疫要求。

二、在考试前 14 天内,没有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21 天内未出境,不存在自境外回国的情形。

三、在考试前 14 天内,每日自觉监测体温,体温均未出现高于 37.3 度的情形。

四、在考试前 14 天内,未和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没有发烧、干咳、乏力、咳痰、气短、肌肉痛或关节痛、咽喉痛、头痛、寒颤、恶心或呕吐、鼻塞、腹泻、咳血、结膜充血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

五、如出现与前述第二、三、四项任何一项不符的情形之一,本人将及时在考前向相关管理机构及考点报告,自觉配合采取隔离或其他防疫措施,并根据情况自愿放弃参加考试。

六、考试当日自行做好防护工作、全程佩戴防护口罩。提前抵达考点, 配合查验健康码、同行人员自查信息、测量体温等。

七、考试期间,将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及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要求,完成考试后立即离场,不扎堆,不聚集。

八、本人承诺遵守以上所有承诺内容,若有因瞒报、谎报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一经查实,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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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打印准考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打印准考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广大考生:
按照省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安排,请考生于12月1日至12月3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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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0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拟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盾构法专篇)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审阅标准全文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11229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会。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会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0531-87068216        

电子邮箱: sdjlzxxh@126.com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16

 

附件:1、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

2、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编制说明

3、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团体标准征求

  意见反馈表

4、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

5、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编制说明

6、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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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习近平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继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韩正主持

 

  11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9日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巩固互联互通合作基础,拓展国际合作新空间,扎牢风险防控网络,努力实现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给质量、更高发展韧性,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正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外交部部长王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江苏省委书记吴政隆、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敏、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存辉、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先后发言,结合实际介绍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11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8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统筹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把基础设施“硬联通”作为重要方向,把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重要支撑,把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作为重要基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通过共建“一带一路”,提高了国内各区域开放水平,拓展了对外开放领域,推动了制度型开放,构建了广泛的朋友圈,探索了促进共同发展的新路子,实现了同共建国家互利共赢。

  习近平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新形势。总体上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改变,经济全球化大方向没有变,国际格局发展战略态势对我有利,共建“一带一路”仍面临重要机遇。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激烈竞争前所未有,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抓住战略机遇,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合作和斗争、统筹存量和增量、统筹整体和重点,积极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习近平强调,要夯实发展根基。要深化政治互信,发挥政策沟通的引领和催化作用,探索建立更多合作对接机制,推动把政治共识转化为具体行动、把理念认同转化为务实成果。要深化互联互通,完善陆、海、天、网“四位一体”互联互通布局,深化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合作,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合作,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做增量。要深化贸易畅通,扩大同周边国家贸易规模,鼓励进口更多优质商品,提高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均衡共赢发展。要继续扩大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要深化资金融通,吸引多边开发机构、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参与,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要深化人文交流,形成多元互动的人文交流大格局。

  习近平指出,要稳步拓展合作新领域。要稳妥开展健康、绿色、数字、创新等新领域合作,培育合作新增长点。要加强抗疫国际合作,继续向共建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要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和气候治理合作。要深化数字领域合作,发展“丝路电商”,构建数字合作格局。要实施好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11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习近平强调,要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要统筹考虑和谋划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共建“一带一路”,聚焦新发力点,塑造新结合点。要加快完善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畅通安全的陆上通道,优化海上布局,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衔接,推动来源多元化。要优质打造标志性工程。民生工程是快速提升共建国家民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要加强统筹谋划,形成更多接地气、聚人心的合作成果。

  习近平强调,要全面强化风险防控。要落实风险防控制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要探索建立境外项目风险的全天候预警评估综合服务平台,及时预警、定期评估。要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国际反恐、安全保障等机制的协同协作。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全力保障境外人员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突出防控措施的精准性,着力保障用工需求、人员倒班回国、物资供应、资金支持等。要教育引导我国在海外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各类企业要规范经营行为,决不允许损害国家声誉。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

  习近平强调,要强化统筹协调。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小组要抓好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协调把关。有关部门要把共建“一带一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落实好境外项目建设和风险防控责任。地方要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阐释共建“一带一路”的理念、原则、方式等,共同讲好共建“一带一路”故事。

  韩正主持会议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履行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责,加强重大事项管理,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切实防范风险,抓好重点任务推进。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找准定位,充分激发积极性创造性,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落实落细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完成各项任务。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出席座谈会。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负责同志,有关企业负责人及行业商会、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座谈会。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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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初始注册,经聘用单位确认,由双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我部审核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反映。

  二、取消相关职称注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我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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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公示2021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高深等15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117日至2021112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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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正式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补齐节约用水基础设施短板和监管能力弱项,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9.0%。
  《规划》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围绕“提意识、严约束、补短板、强科技、健机制”5个方面部署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一是提升节水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进载体建设。二是强化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需,健全约束指标体系,严格全过程监管。三是补齐设施短板,推进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实施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配齐计量监测设施。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重大技术研发,加大推广应用力度。五是健全市场机制,完善水价机制,推广第三方节水服务。
  《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要求,聚焦重点领域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农业农村节水,要求坚持以水定地、推广节水灌溉、促进畜牧渔业节水、推进农村生活节水。二是工业节水,要求坚持以水定产、推进工业节水减污、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三是城镇节水,要求坚持以水定城、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开展高耗水服务业节水。四是非常规水源利用,要求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雨水集蓄利用、扩大海水淡化水利用规模。
  《规划》要求,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推进规划实施。完善节水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修订节水标准。强化财政投入保障,拓宽融资渠道,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节水多元共治。(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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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 山东力推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提升住宅工程品质,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等住宅工程中推行以建设单位为主的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及方式。建设单位公示内容包括: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筑节能信息;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等。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意见》规定,主管部门公示内容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的原则,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依法作出的涉及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情况;工程项目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等内容。

《意见》强调,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贯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品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切实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加强组织推进;加强指导督促,推行差异化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推进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改进提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质量信息公示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2019年以来,山东作为全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青岛、潍坊、威海、日照4市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方面的力量,选取1108个住宅项目试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探索形成了“先验房后收房”“工地开放日”“码上验收”“VR云观摩”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做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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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质工程示范引领作用,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照《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评选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竣工验收一年以上并交付使用的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建设和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在省外(含海外)承建、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电力、安装等建设工程项目。

 为全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泰山杯奖”工程项目突出建筑业发展、工程质量、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城市管理、房地产业、装修物业、住房保障、消防技术等10个方向,分方向组织申报。

 二、奖项设置

 “泰山杯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0个,二等奖200个,三等奖300个。其中,一等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综合奖项。

 三、申报条件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所申报的突出行业方向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相关企业及主要贡献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应符合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3.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绿色要求,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水平较高,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综合效益显著。

 4.工程项目已完工,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竣工验收程序,交付使用以来运营维护良好。住宅工程实际入住率不低于50%。

 5.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不低于附件1的要求,涉密工程未经脱密不得申报。

 6.积极采用BIM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工程项目(不含园林绿化工程)应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9版)不少于六大项。

 7.工程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涉黑涉恶等情形受到处理处罚、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未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突出行业方向条件

 1.建筑业发展。主申报单位或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年度建筑业产值100亿元以上;(2)年度建筑业产值3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纳税额3亿元以上或年产值增速15%以上;(3)近三年建筑业产值在本市排名前10;(4)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结算金额超过10亿元;(5)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内容含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中的3项及以上;(6)出省施工代表性项目和“一带一路”等国际工程。

 2.工程质量。(1)施工质量过程管控严格、体系完备、组织严密、管理规范、工艺精良,经竣工验收和使用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参建主体和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认可度高,工程质量达到全省领先水平。(2)乡村振兴工程项目所在地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镇、行政村等区域,优先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黄河滩区迁建、易地扶贫搬迁等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工作中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中选取。

 3.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新版绿色建筑标识,实际运行效果良好。(2)装配式建筑采用的结构技术体系成熟可靠,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3)超低能耗建筑室内环境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能耗水平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降低50%以上。

 4.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成果技术水平全省领先,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成就,突出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化,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5.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和市政综合工程施工质量过程管控严格、体系完备、组织严密、管理规范、工艺精良,技术创新成果突出,工程质量达到全省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明显。

 6.城市管理。(1)园林绿化工程应贯彻科学绿化理念,建设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空间布局科学,地形处理自然,植物搭配合理,园艺技术得当,总体景观优美,且规范养护管理一年以上,对全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2)生活、建筑、餐厨等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良好,环境效益突出。

 7.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科学合理,户型设计新颖实用,使用材料健康环保,设施配套完善,管理精细到位。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各不少于3项,改造效果好;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了良好物业管理服务。

 8.住房保障。安置住房或公租房项目列入国家、省年度建设计划,积极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装配式等建筑新工艺新技术,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群众满意度较高;未因安置住房逾期未交付、安置住房或公租房开工长期未建成、长期空置闲置等情况受到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处理处罚。

 9.装修物业。(1)装饰装修项目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2)物业服务人已服务申报项目不少于3年,积极参与“齐鲁红色物业”建设,服务标准高于省物业服务规范,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0.消防技术。消防设计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技术先进,消防设施完备,检测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消防审验(备案)手续齐全,运行使用维护良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推荐程序

 “泰山杯奖”按照“自愿申报、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推荐和评选。

 (一)申报

 1.“泰山杯奖”主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主管部门”)。出省施工代表性项目和“一带一路”等国际工程由主申报单位报其企业注册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方向工程不在同一部门管理的,报设区市住建部门统一汇总。水利、交通(含铁路、桥梁、隧道)、电力、安装等类建设工程项目可选择建筑业发展或工程质量方向自主申报。

 2.“泰山杯奖”主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申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7家。全过程咨询、设计、物业、装饰、消防等单位作为突出方向的主申报单位会同相关参建单位申报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同意。

 3.“泰山杯奖”申报由主申报单位选择10个突出方向的某一方向申报,不得多方向申报。

 4.除住宅小区、组团、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同类型企业。两家以上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承揽同一单位工程的,可以联合申报。

 5.“泰山杯奖”施工分包单位应是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总承包合同价的1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劳务企业不得申报。参与申报单位中含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已服务申报项目不少于2年。消防专项工程分包合同价(或结算价)不少于1000万(含消防设施设备)。

 (二)推荐

 1.设区市主管部门应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要求,严格把关资格条件,在分配的申报名额(附件2)范围内组织推荐,不得歧视外地企业。

 2.设区市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不同突出方向负责从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对“泰山杯奖”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和组织申报。核查申报项目的质量状况和证明文件,内容参照“泰山杯奖”证明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3)。审核后应明确推荐意见,同一行业领域两个及以上工程应进行排序(附件4),出具推荐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评选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泰山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对推荐项目形式审查、现场复查、专家评审等,择优确定受表彰项目。

 2.对于受表彰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泰山杯奖”荣誉称号,发文公布相关申报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

 3.省现场复查待形式审查后另行通知安排。

 五、申报资料及要求

 1.申报书(附件5)纸质盖章版一式两份和以项目名称命名的Word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

 2.申报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应提供以项目名称命名的PDF盖章扫描版。

 3.申报项目应提供反映工程项目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5分钟影像资料或有声PPT(文件名以项目名称命名)。

 4.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5.设区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情况一览表、排序汇总表、推荐函纸质版各一式两份和以地市名称命名的Word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

 上述申报资料的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和影像资料或有声PPT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使用光盘或优盘存储报送。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申报、推荐和评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摊派经费或变相收费。

 2.“泰山杯奖”评选工作严格遵守廉政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干扰影响现场复查等评选工作的,3年内中止相应责任单位申报资格,并公开通报。

 3.各市“泰山杯奖”申报推荐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所有申报、推荐资料一次报送完成,不接受补报。

 资料接收人:胡雪晶、王晓宏、张保震;联系电话:0531-51765167、51765165、51765102;监督电话:0531-51765267;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715办公室。

 附件:1.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范围

       2.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名额分配表 

       3.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证明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

       4.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推荐排序汇总表

       5.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书

 附件1-5.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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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延期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会员单位、广大考生: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协会决定延期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原定于11月11日至11月15日打印准考证时间予以推迟。
打印准考证及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确定,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及时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和考生持续关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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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质安字〔2021〕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为加快健全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推动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通过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获得感,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推行范围
全省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公示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
2.主要建筑材料。(1)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住宅工程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给排水管材、电气管线、供暖或供冷设施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试验结果。(2)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包括全装修房中涉及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设备设施的质量信息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4.建筑节能信息;
5.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
(二)主管部门
1.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由负责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公示);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纳入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公示;未纳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示);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的涉及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情况(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或综合执法部门公示);
4.工程项目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
四、公示方式
(一)建设单位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二)主管部门
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产生、收集的质量信息,可通过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推进。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住宅质量信息公示作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品质的重点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务实举措予以推进,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住宅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落地实施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督促,健全长效机制。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对质量信息公示开展较好的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用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或质量投诉频发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记录上网公示曝光,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推进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改进提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质量信息公示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 8 日   ]]>
王早生会长在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交流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本文系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2021年11月5日《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交流座谈会》上的讲话。

上海协会今天召开《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交流座谈会》很有意义。虽然目前上海市本地开展的全咨项目还不多,但上海的几家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地都做了不少成功的全咨项目,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刚才几家企业的交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丁士昭教授刚才回顾了我国监理事业的发展历程,三十多年的实践历历在目,如数家珍。同时又高屋建瓴地提出了监理如何与国际接轨的方向,对我们监理行业寄予期待和厚望。我认为解决了困扰大家的几个疑惑:一是监理企业想不想搞全咨?二是监理企业能不能搞全咨?三是监理企业怎么搞全咨?从刚才的交流看,这三个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肯定的答案。
国家历来重视建设监理事业,不断推进监理改革,促进监理发展。监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管理当中也有监理这项重要工作。我记得当年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时,王素卿同志当司长。市场司负责的工作有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行业管理。从2000年以来,建设部就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改革。设计和施工的改革方向是以设计为龙头或以施工为主体开展工程总承包。监理的改革方向是培育发展综合型、复合型的项目管理。二十年来,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有了成果,下一步就是要继续推广完善。尤其是在近几年国家和部委又发布了一系列推进全咨服务改革政策的形势下,我们相信,在大家坚持不懈、一以贯之地努力下,监理向全咨发展一定会迎来一个春天。
“全咨服务新天地,管理技术加经济”。这是我对全咨服务的一个概要描述。其中的“技术”主要是设计的范畴,它的专业性很强,隔行如隔山,设计单位在这方面有优势。其中的“管理”主要是监理的特长,通用性比较强。其中的“经济”也很重要,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讲经济就不能持久,就不能持续发展。我个人有个看法:我们长期习惯于重视技术,古语说 “一招鲜吃遍天”。重视技术当然是对的。但是,除了技术之外,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流的技术,二流的管理,那也走不远,甚至会摔跟头,基于以上思考,我就提出这句话“管理技术加经济”。也就是说,提供全咨服务,三者缺一不可,三者要尽可能融合。如果一步做不到融合,可以先合作,后组合,最后再深度融合。
我一直在思考监理如何进一步提高素质的问题。想起一句话:“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改革发展的主力。监理企业要努力“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目标要求。回到今天座谈会的主题,针对全咨而言,监理的当务之急是“补短板”。尤其是要补设计和前期咨询的上游短板。可喜的是,上海建科、同济咨询、上海华城等企业在补设计短板方面已经有了实际行动。从事全咨服务一定要往上游发展,占领制高点,否则就是一句空话。需要说明的是,监理企业补设计短板,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展设计管理、设计咨询和设计优化等工作,而不是为了去做设计的业务,当然能做也不放弃,但那不是我们的第一顺序。
监理的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监理要担当起工程管理的重任,才能赢得信任。我一直思考监理存在的意义、价值和作用的本质是什么。大家都知道,规划是龙头、设计是灵魂、施工是主体。那么监理是什么?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我们大家都要思考探讨,形成共识,进而向社会宣传监理的作用和价值。我琢磨了这八个字,看看能不能代表监理的本质:“工程卫士,建设管家”。既体现监管的职能,又体现管理的专业。与刚才丁士昭教授讲的国际上项目管理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也是相同的。因此监理一定要多方位、深层次、高站位、全周期地管理好建设工程项目,在“M”上下工夫。
建设事业任重道远,形势发展时不我待。通过今天的座谈会,我们进一步坚定了监理企业搞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信心。监理企业在全咨服务中必将大有作为。希望上海企业的经验在全国推广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不仅是监理同行要相互学习,我们还要以开放的胸怀、谦虚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向兄弟行业学习。监理工作责任重大,社会期待很高,要求我们要有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同时,我们还要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监理人时时要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才有可能持续发展,行稳致远。
最后,再次感谢丁士昭教授的悉心指导,感谢上海协会的筹划安排。
 

转发自《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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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理想信念 补足精神之钙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关于征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案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8号

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工程监理行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总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工作的经验,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下发了《关于征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2021〕65号)(见附件),按通知要求我会将负责组织开展案例的征集和汇总工作,请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将符合体例要求的案例电子文档于2021年11月20日前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

联系人:王菲、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关于征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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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检测机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检测机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本次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的项目为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采取统一时间、统一方式、统一视频、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依据《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02:2018中的稳健统计方法计算Z比分数值,并判断出满意、有问题和不满意。|Z|≤2为满意;2<|Z|<3为有问题;|Z|≥3为不满意。

本次能力验证应参加的检测机构共434家,实际参加431家,未参加3家。经统计,验证结果为满意的389家(|Z|≤2),占89.63%;验证结果有问题的14家(2<|Z|<3),占3.23%;验证结果不满意的31家,占7.14%,其中未参加能力验证、报送结果不符合要求或计算错误的检测机构,结果视为不满意。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操作。由于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问题导致的结果偏离,主要表现为:一是试验时试块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从反馈的视频看,部分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将成型面作为承压面,或者试块中心与试验机压板中心没有对准,导致检测结果偏离。二是试验速率控制不稳定,试验开始前未将力值清零。部分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对设备操作过程不熟练,手动控制压力试验机的加荷速度不稳定,导致检测结果偏离。

(二)设备影响。由于对设备保养维护不到位导致的结果偏离。从反馈的视频看,部分检测机构的压力试验机存在上下承压板错位或球座转动滞涩,不能自动找平的问题,试块偏心受压并且受到剪切作用,导致检测结果偏离。

(三)数据处理。由于原始记录录入错误或者过程计算错误导致不满意结果。从反馈的曲线截图看,部分检测机构在记录破坏荷载时,错将三块试件的平均荷载记录为第三块试件的破坏荷载,导致结果报告单的数据录入错误,出现较大偏离。个别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将试验结果乘以换算系数0.95,导致其结果不能参与到数据处理之中。

(四)结果报送。个别检测机构未按通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提供试验曲线截图,结果视为不满意。

三、处理及整改意见

(一)结果为满意的389家检测机构,希望继续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检测技术能力。

(二)结果为有问题的14家检测机构和不满意的31家检测机构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15日内将本次能力验证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相关整改情况核验后,汇总统一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同时,上述检测机构应参加二次能力验证工作。

(三)请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切实抓好相关检测机构整改落实工作,并做好二次能力验证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

     

    附件1-2021年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测机构名单.docx

      附件2-2021年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可疑值的检测机构名单.docx

      附件3-2021年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检测机构名单.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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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节粮减损工作,强调要采取综合措施降低粮食损耗浪费,坚决刹住浪费粮食的不良风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但浪费问题仍不容忽视,加强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的任务繁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粮食节约行动”的部署要求,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长效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引导、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刚性制度约束,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取得实效,为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粮减损举措更加硬化实化细化,推动节粮减损取得更加明显成效,节粮减损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基本健全,“光盘行动”深入开展,食品浪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强化农业生产环节节约减损
(一)推进农业节约用种。完善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突出高产高效、多抗广适、低损收获的品种特性,加快选育节种宜机品种。编制推进节种减损机械研发导向目录,加大先进适用精量播种机等研发推广力度。集成推广水稻工厂化集中育秧、玉米单粒精播、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以及种肥同播等关键技术。
(二)减少田间地头收获损耗。着力推进粮食精细收获,强化农机、农艺、品种集成配套,提高关键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制定修订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机收减损技术指导规范,引导农户适时择机收获。鼓励地方提升应急抢种抢收装备和应急服务供给能力。加快推广应用智能绿色高效收获机械。将农机手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提高机手规范操作能力。
三、加强粮食储存环节减损
(三)改善粮食产后烘干条件。将粮食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提升烘干能力。鼓励产粮大县推进环保烘干设施应用,加大绿色热源烘干设备推广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服务,烘干用地用电统一按农用标准管理。
(四)支持引导农户科学储粮。加强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开展不同规模农户储粮装具选型及示范应用。在东北地区推广农户节约简捷高效储粮装具,逐步解决“地趴粮”问题。
(五)推进仓储设施节约减损。鼓励开展绿色仓储提升行动和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升级修缮老旧仓房,推进粮食仓储信息化。推动粮仓设施分类分级和规范管理,提高用仓质量和效能。
四、加强粮食运输环节减损保障
(六)完善运输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配套设施,减少运输环节粮食损耗。推广粮食专用散装运输车、铁路散粮车、散装运输船、敞顶集装箱、港口专用装卸机械和回收设备。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发展粮食集装箱公铁水多式联运。
(七)健全农村粮食物流服务网络。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农村交通运输网络,提升粮食运输服务水平。
(八)开展物流标准化示范。发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散粮运输服务体系,探索应用粮食高效减损物流模式,推动散粮运输设备无缝对接。在“北粮南运”重点线路、关键节点,开展多式联运高效物流衔接技术示范。
五、加快推进粮食加工环节节粮减损
(九)提高粮油加工转化率。制定修订小麦粉等口粮、食用油加工标准,完善适度加工标准,合理确定加工精度等指标,引导消费者逐步走出过度追求“精米白面”的饮食误区,提高粮油出品率。提升粮食加工行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推进面粉加工设备智能化改造,推广低温升碾米设备,鼓励应用柔性大米加工设备,引导油料油脂适度加工。发展全谷物产业,启动“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创新食品加工配送模式,支持餐饮单位充分利用中央厨房,加快主食配送中心和冷链配套体系建设。
(十)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广猪鸡饲料中玉米、豆粕减量替代技术,充分挖掘利用杂粮、杂粕、粮食加工副产物等替代资源。改进制油工艺,提高杂粕质量。完善国家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引导饲料企业建立多元化饲料配方结构,推广饲料精准配方技术和精准配制工艺。加快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提高蛋白饲料利用效率,降低豆粕添加比例。增加优质饲草供应,降低牛羊养殖中精饲料用量。
(十一)加强粮食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利用米糠、麸皮、胚芽、油料粕、薯渣薯液等粮油加工副产物,生产食用产品、功能物质及工业制品。对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加工业发展进行调控。
六、坚决遏制餐饮消费环节浪费
(十二)加强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管理。完善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小份菜”、“小份饭”等服务,在菜单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展示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等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服务热线反映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浪费行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落实单位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单位食堂要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推行荤素搭配、少油少盐等健康饮食方式,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鼓励采取预约用餐、按量配餐、小份供餐、按需补餐等方式,科学采购和使用食材。抓好机关食堂用餐节约,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开展单位食堂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十四)加强公务活动用餐节约。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按照健康、节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十五)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就餐现场管理,加大就餐检查力度,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加强家校合作,强化家庭教育,培养学生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良好饮食习惯。广泛开展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粮食节约实践教育活动。
(十六)减少家庭和个人食品浪费。加强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倡导营养均衡、科学文明的饮食习惯,鼓励家庭科学制定膳食计划,按需采买食品,充分利用食材。提倡采用小分量、多样化、营养搭配的烹饪方式。
(十七)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导地方建立厨余垃圾收集、投放、运输、处理体系,推动源头减量。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做好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探索推进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利用。
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科技创新
(十八)强化粮食生产技术支撑。推动气吸排种、低损喂入、高效清选、作业监测等播种收获环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突破地形匹配技术,研发与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模式配套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抓好关键零部件精密制造,减少丘陵山区粮食机械收获损耗。加强对倒伏等受灾作物收获机械的研发。引导企业开展粮食高效低损收获机械攻关,优化割台、脱粒、分离、清选能力。
(十九)推进储运减损关键技术提质升级。发展安全低温高效节能储粮智能化技术。提升仓储虫霉防控水平,研制新药剂。推广粮食安全储藏新仓型,推进横向通风储粮技术等应用。研发移动式烘干设备,加快试验验证。研究运输工具标准化技术,开发散粮多式联运衔接和接卸技术装备、粮食防分级防破碎入仓装置和设备。
(二十)提升粮食加工技术与装备研发水平。发展全谷物原料质量稳定控制、食用品质改良、活性保持等技术,开发营养保全型全谷物食品。研究原粮增值加工等关键技术,发展杂粮食品生产品质控制、营养均衡调配、生物加工等关键技术。布局以粮食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变,提升副产物利用技术水平。
八、加强节粮减损宣传教育引导
(二十一)开展节粮减损文明创建。把节粮减损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推进粮食节约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军营。将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内容,切实发挥各类创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二十二)强化节粮舆论宣传。深入宣传阐释节粮减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普及节粮减损技术和相关知识。深化公益宣传,精心制作播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公益广告。在用餐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充分利用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报道节粮减损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加强粮食安全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监督,对粮食浪费行为进行曝光。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暴饮暴食等浪费行为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二十三)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丧,鼓励城乡居民“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标准,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十四)开展国际节粮减损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粮食系统峰会、减少食物浪费全球行动等活动,向国际社会分享粮食减损经验。推动多双边渠道开展节粮减损的联合研究、技术示范和人员培训等合作交流。推动国际粮食减损大会机制化。
九、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节粮减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节粮减损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紧盯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提出年度节粮减损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节粮减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十六)完善制度标准。强化依法管粮节粮,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节粮减损要求的粮食全产业链标准,制定促进粮食节约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协会要制定发布全链条减损降耗的团体标准,对不执行团体标准、造成粮食过度损耗的企业和行为按规定进行严格约束。
(二十七)建立调查评估机制。探索粮食损失浪费调查评估方法,建立粮食损失浪费评价标准。研究建立全链条粮食损失浪费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和分析评估。开展食品浪费统计研究。
(二十八)加强监督管理。研究建立减少粮食损耗浪费的成效评估、通报、奖惩制度。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自查、抽查、核查等方式,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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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4号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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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存储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0号
现批准《建筑信息模型存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47-2021,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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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测量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1号
现批准《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测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61-2021,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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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冬季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当前,我省即将进入冬季,气温逐步下降,寒潮、大风、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不断增多,对施工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加之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确保十九届六中全会期间安全稳定,现就做好冬季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四季度临近年底,工程项目赶工期、抢进度、增效益意愿明显,又正值季节转换更替期,天气起伏变化多样;秋冬气候干燥,大风、大雾、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较多,各类因素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诸多风险。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即将召开,各级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抓住重点、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以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为重点,充分做好“防火、防滑、防冻、防坍塌、防中毒、防触电”等各项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针对季节特点,强化风险防控

针对冬季施工的特点,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高处坠落防范。施工现场要加强“四口五临边”防护,确保防护棚、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完好、牢固、有效,确保作业人员正确有效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绳等防护用品。要加强和规范安全警示牌的设置,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严禁雨雪和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要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

(二)强化起重机械管控。按照《关于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区域施工机械安全使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继续组织好对起重机械的检查和“回头看”,确保闭环管理。要重点做好设备的验收、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各种安全装置、限位装置有效可靠;要做好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设备基础、附着的检查监控,提高设备的防冻、防风及防坍塌的能力;要严格落实省厅《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作业管理“十必须”规定》,确保起重机械的安装、加节、顶升和拆卸作业安全。

(三)严格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要加强深基坑支护监控管理,按规定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坍塌事故。基坑周边、管沟两边必须进行有效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要设置堆放物料的限重牌,严禁堆放大载荷物料。

(四)做好防中毒工作。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定点存放、标识清晰、分类管理、专人负责。要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配备必要防护用具,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严防中毒事故。宿舍与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仓库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宿舍门窗玻璃要完好,正确使用取暖设施,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使用木柴、炭火等明火取暖。要强化工地食堂管理,严防食品中毒和亚硝酸钠等无机盐中毒。要加强宣传,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管控措施。

(五)加强施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作业区、生活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仓库、配电设施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限制在在建工程内贮存易燃材料和兼做职工宿舍等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与使用要求,确保消防设施、水源水压、器具安全性能。要强化临时用电的管理,尤其要严格管控职工宿舍内电线敷设、电器使用状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员工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应急预案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

(六)加强结构安全施工控制。要严厉打击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确保科学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冬期施工的混凝土结构尤其是大跨度结构及悬挑结构,必须按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冬季拆模时间,严禁超前拆模,严防由于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而引发质量安全事故。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管执法

各市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冬季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职责责任清单(试行)》要求,强化参建各方企业管理人员、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措施。要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完善“两个清单”,立即组织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冬季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强化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等危大工程的管控。建设、施工和监理要组织好自查自纠,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督导,要实施严管重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速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经济处罚、信用惩戒、清出市场等处理处罚限制措施。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责任清单》要求,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四、严格应急管理,强化值班值守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确保出现突发情况科学有效应对,及时上报处置。要密切关注秋冬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灾害天气,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络,强化会商研判,及时精准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应急准备。要将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管理,特别要认真落实寒潮、大风、大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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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结合全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张润泽、李海峰,联系电话:0531-87087112,电子信箱:lihaifeng01@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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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修改为“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九、删去第十八条。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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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免收乙级、丙级资质单位会员2022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免收乙级、丙级资质单位会员2022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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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及复习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各会员单位:

现公布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及复习题,请各会员单位、报考人员下载学习。


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及题库.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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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修订通过审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2022年7月22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审查会在济南召开。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标准造价中心到会监督指导。规程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等13位规程修订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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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邀请来自国家行业协会,省院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9位专家组成了审查委员会,由推选为主任委员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教授级高工温健副秘书长主持对规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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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修订组代表分别对2项规程修订编制的背景、意义、指导思想和修订主要内容及过程作了详细汇报,审查委员会听取汇报后对2项规程逐章逐条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质询和分析讨论,审查委员会认为规程修订制定程序规范,技术审查资料齐全,编制要素完整、说明充分,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一致同意2项规程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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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3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巩贝贝等832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19日    

 

2022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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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行业问题调研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福信

在我国招标采购领域现行两套法律体系,分别是招标投标法系列和政府采购法系列。2015 年之前,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资格。2018 年之前,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015 年,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财政部令第77 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 61 号),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实施,宣布正式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

2018 年 3 月 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宣布正式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经了解,截至 2020 年 12 月,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 3000 家,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 800 多家。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即可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监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限制。资质的取消,市场的无序竞争,监管的不到位等种种因素造成了现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乱象丛生。

一、招标人(采购人)方面

现在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已经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还给招标人。实践中,面对社会上数量巨大、水平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如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成为了行业的首要难题。一是取消招标资质后,行业中没有一个权威的评价体系,从企业实力上、人员上对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排名,没有为招标人推荐合格代理机构的组织或者部

门,招标人自身更没有甄别和选择优秀代理机构的能力和精力。二是部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看实力,首先考虑的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能通过各种程序操作,来确保自己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三是 2016年发改委发文废止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后,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作废。部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通过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方式来选取,造成了招标代理费低价恶性竞争。还有一部分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负责人员私下约定过高的代理费收取,再给予回扣或好处的方式,来承揽招标代理项目。

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方面

随着资质取消,招标代理行业可以说是没有任何门槛。招标代理公司不再把原来取得资质所需的人员、业绩、注册资金、财务报告、信誉等作为工作的重点,大部分代理机构的内控、廉洁、自律制度建设更是无从谈起。承揽招标代理项目不再是靠企业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更多的是依靠人际关系。

随着全国统一的招标师职业考试取消,作为招标采购行业唯一的业务人员资格证书也面临尴尬境地。招标代理业务发展过快,相关人才供不应求,放低了从业准入门槛,导致从业人员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力更是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来源鱼龙混杂,法治意识淡薄。如今招标负责和管理人员受利益驱使从各行各业转到招标上来,有的来源于设备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宾馆或酒店服务业,更有甚者来源于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因其违法违规而解聘或开除人员。招标从业人员跨行转业毫无经验可谈又缺乏必须的学习和培训,对招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不掌握,引用或适用法律错误,会给招标工作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有些代理机构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招标人多年来只承揽到一个项目,交易或招标的流程往往不熟悉,服务质量无法保证。更有不法的代理机构,私下与投标人串通,勾结评委,违背招标人的招标要求,私自“出售”中标成果,不考虑承担法律制裁和损失,即便事情败露,也可以快速更换地区或更换“门庭”继续承揽招标项目。

三、投标人(供应商)方面

多年来招标领域一直存在着围标、串标问题。如何开展招标投标环节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清理整顿,重点整顿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成为了需要监督部门常抓不懈的监管重点。

投标人提前“公关”招标人,引导招标人评分办法为某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做,或设定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参数描述指向某特定品牌。上述种种操作,产生了不正当竞争性,破坏了市场环境,滋生了腐败,浪费了资金。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垄断整个地区某种行业采购项目现象。例如某地区信息产业局出资与个人成立的股份企业,参加本地区各种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代理公司操作全部中标,形成了地区或行业垄断。中标单位的背景,既是中标人又是发

包人,排斥市场正常竞争。

四、评标专家方面

评标专家经验、能力、水平不一,职业道德也是有高有低。监督部门对评委的违法犯罪惩罚和打击不够,造成了评委的各种违法操作层出不穷。实践中,专家不“专”问题严重。有些评委有职称,无专业能力,甚至连实践的经验也没有,要么草率打分只顾拿取评委费,要么私下询问招标人按其授意进行盲目打分。某些社会评委背景复杂和投标人有实际控制或关联关系,却没有在评标现场回避,严重影响整个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日常中在地区某种行业的评委私下里建立微信群或 QQ 群联系,一人偶然获得项目评标信息在整个圈子里互通有无,提前接受投标人的巨额利益好处,评标时为其打高分或者挑拣出竞争对手投标文件中的微小瑕疵对其废标。在公共资源抽取评委时,造成了例如物业招标项目的评审不敢抽物业行业的评委,空调招标项目的评审不敢抽空调行业的评委的奇特现象。

五、其他方面

一是实践中,招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滞后,制度建设跟不上招标行业实际的需要,更跟不上“投机者”的各种违规操作,无法及时封堵行业漏洞,无法对不法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是交易平台系统建设滞后,系统软件研发人员对招标行业不熟悉,开发的系统架构无法满足招标行业科学、高效、便捷的实践需要。

三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贯穿于整个招标流程中,只是针对发生投诉项目进行事后管理。针对大多数“控标”项目,由于投标人“知趣”而放弃投标,最终导致只有招标人内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从表面来看整个程序合规合法,也没有质疑投诉事项发生,监督部门针对此类项目就没有任何监管和约束行为。

综上分析,面对招标行业种种乱象和问题,亟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整的招标代理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流程,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综合选评管理。组织招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工作水平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确保招标市场竞争秩序的制度措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激发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活力,确保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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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 伟

 

 摘 要:联合体投标具有双重意义。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一是可以优势互补、利用和整合联合体各方的优势力量,承揽单个单位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二是可以以大带小,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从特殊意义上来看,联合体参与招标契合了当下国家提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做法,可以倒逼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效开展。围绕洪湖市环湖绿道(一期)PPP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监理项目,介绍了联合体投标的形式,说明了联合体投标的意义,列出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对联合体投标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招标公告、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系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接受和支持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将它们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重点关注对象。

关键词:全过程工程咨询;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评价标准

中圈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2004-0058-03

 

  

0 引言

接受和支持联合体投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条例对联合体的规定均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联合体投标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应当承认,我国关于联合体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备与相关实践经验的积累不多具有很大的关系。相关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密切关注我国招标投标实践活动,不断总结联合体投标的经验,井将它们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实际案例与理论支撑。为此,笔者以洪湖市环湖绿道(一期)PPP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监理项目为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 联合体投标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据此可知,联合体的组成形式可以以三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一是以专业是否相同为划分标准,可分为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是以资质等级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资质等级相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三是以组成联合体的单位的法律性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法入与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和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这是最基本的三种联合体的形式。如果从排列组合与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以上三种最基本的联合体形式还可以衍生出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例如,以上前二种联合体还可组合成专业相同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专业相同资质等级相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专业不同资质等级相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专业不同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尽管如此,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的联合体还是三种最基本的形式。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何谓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自 2017 10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种“《民法总则》”)将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并列且单列一章。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 《民法总则》所梆的“非法人组织”指的是“法人”以外的组织:其一, 《招标投标法》所称的“其他组织”;其二,非;夫人组织仅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三,枉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这些内容来看, 《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实施,完美地解决了人们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哪些“其他组织”可以参与投标以及可以投标的“其他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联合体投标这一基本原则的落地开花,具有特别重大的积极意义。

2 联合体投标的意义

联合体投标的意义重大,可以从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看,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或功能。一是可以优势互补、利用和整合联合体各方的优势力量,承揽单个单位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例如,正在实施中的洪湖市环湖绿道(一期)PPP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在其招标公告(招标编号:20181011001)中载明,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造价与工程监理两部分,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显然,该招标项目所接受的联合体为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投标人。二是可以以大带小,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支持和鼓励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系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特殊意义上来看,联合体参与招标契合了当下国家提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做法,可以倒逼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效开展。培育和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确定的我国工程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方向和重点内容。对于监理企业来说,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是,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咨询服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同时具有多种职能的单个企业并不多见,同时兼有两种及两种

以上资质的半个企业大多处于转型建设阶段,这也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目前难以展开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过,这种形势正好为联合体参与投标提供了机遇。反过来说,联合体投标可以倒逼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效开展。

3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招标公告、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系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接受和支持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应当将这些内容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重中之重,予以重点关注和特别在意。

首先,要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内容。对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台体投标。”在这一点上,大多数招标项目都做到了,包括文前提及的洪湖市环湖绿道(一期)PPP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

其次,要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载明联台体的内容。联合体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和联合体协议的主要条款。对于前一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上引洪湖市环湖绿道(一期)PPP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也是这样做的,值得肯定。至于后一内容,人们在回答究竟包括哪些条款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联合体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和责任以及联合体各方应当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两项内容,二者缺一不可。反观洪湖市环湖绿道(一期)PPP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其招标公告并未提及联合体各方应向招标人承诺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此方面的要求,应予以纠正。

最后,要合理设置联合体的评审标准及其量分规则。如何为联合体设置科学的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是摆在当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务上看,单独供联合体投标的招标项目几乎没有。于是,问题就来了:如何在同一个招标文件中设置既适合单个企业的投标人,又可供联合体的投标人适用的评审标准及其量分规则呢?洪湖市环湖绿道(一期)PPP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投标人基本状况评审标准(见表 1)给出了答案。

       

诚然,联合体投标可以优势互补,但决不应当包括企业信誉、荣誉与企业认证体系的获得、流动比率等方面的共享。笔者以为,招标人考察的重点应当是投标人拟组建的项目团队的实力与能力,而不是投标人的业绩,更不是投标人的信誉、荣誉与认证体系的获得与否和流动比率的大小。因此,该招标项目将企业信誉、企业认证体系与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作为评审内容的 24%的分值权重,似乎有些不妥。既然联合体一方的信誉、荣誉或认证体系的获得或流动比率不能被其他各方所共享,那究竟该如何科学地设置评审标准呢? 笔者所在招标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湖北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课题研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见表 2),可供大家参考和评判。

4 结语

本项目支持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必须具备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格,这是本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之一。单就联合体的角度而言,这是一个允许由专业相同而资质等级不同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参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说,该项目商务部分的评审标准设置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既适合单位供应商,也适用于联合体供应商,真正做到了优势互补。不

仅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了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学历特别是学术成就和供应商的业绩上,而且还弥补了联合体各方所谓“信誉、荣誉”等其他事项不能共享的不足。笔者认为,撇开评审因素设置不当,一家单位有,则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均可得分”修改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的,方可得分”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但同时又因专业单一而允许专业相同资质等级不同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磋商,与有关联合体的评审标准与招标项目的要求并无二致,在制定联合体评审标准时,完全可以借鉴招标项目。此外,笔者建议,在修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时候,应当就评审标准特别是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评审因素及量分要求作出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以规范和统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和要求。

                                                                                                                                         (转载自《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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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实践心得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杜 伟

 摘 要:新形势下监理行业应尽快转型升级,寻求多元服务,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为监理适应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提升机会。介绍了第三方服务产生的背景、需求、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通过对工作对象、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的比较,分析了第三方服务工作与监理工作的差异性,归纳总结出第三方服务工作对监理工作的促进作用。开展第三方服务实践,为监理企业找准发展方向提供了更多的决策依据。

关键词: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转型升级;实践

中圈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20)04-0012-034

 

  

0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对于工程咨询行业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专业化,要求也显著提高。面对如此局面,传统监理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也是 20 多年所未有的。新形势下,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为监理企业提供了不错的机会。监理企业必须听从政府引导,适应市场需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服务能力,力所能及地寻求多种发展路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笔者所在的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柿“齐鲁公司”)于 2017年底开始参与济宁市某区住建局购买第三方服务的项目。现将实践体会总结如下。

1 第三方服务产生的背景及需求

1.1 市场和政府需要(外需)

第三方服务是指由独立提供的专业服务商,以第三方的角色为客户提供系列的专业性服务过程。该过程以合同的形式界定供需二者之间的职责。由于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契约性和增值性等特点,第三方服务越来越多地被大型厂矿、房地产企业所采用,为购买服务者增加了决策依据,提高了管理效率。

济宁市某主城区,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在建工程超过400万㎡,建筑、市政工程项目 40 余个。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每15万㎡~20万㎡配备一个质量监督小组,每个质监小组至少由2名监督人员组成。在建设项目数量急剧攀升的情况下,现有区住建届质安站人员编制配备数量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1.2 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内需)

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人员配备不到位、监理企业留不住高素质人才等问题依然严峻,在传统监理行业领域得不到根本解决。工程项目分阶段、多主体的建设方式导致工程管理上的“碎片化”,不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和优化。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首次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2017年7月,住建部颁布了《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强调“工程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引导有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发展,积极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适应政府加强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委托,对下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因此,每一个监理企业应认清形势,顺势而为,尽快抓住转型升级发展的有利时机。为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是监理人员纵深了解建筑市场、增加建设主体“业主”端信息储备的良好渠道,进而能够尽快实现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

2 第三方服务的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

2.1 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及合同要求

2017 年下半年,齐鲁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获得了济宁市某区住建局第三方质量安全服务巡查项目1年的服务期。由于服务的效果良好,2018年该区住建局又一次性采购了为期3年的第三方服务,继续由齐鲁公司提供服务。作为新生事物,该项服务没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因此住建局主要领导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亲自参与招标文件的起草和审定,招标投标工作细致、目标明确。为响应该招标文件的申明,中标后的齐鲁公司派驻5名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其中2名为高级职称、4名为不同类别的国家级注册资格人员,从源头上保证了服务质量。

签订的合同服务内容翔实,违约责任等约束性条款明确。其中服务内容包含 4 大类 30 多小项,违约责任和罚则 15 条,责权利要求清晰,保证了该项服务在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要求下有序开展。

2.2 机构设置与服务准备

根据合同要求,明确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土建专业工程师、安装专业工程师、市政桥梁专业工程师、起重机械管理工程师和资料专职人员。

项目人员集中学习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工作内容,详细了解工作范围和权限,明确有可为、有不可为的事项;编制工作专项方案,并在局领导亲自指导下修改签发。为便于尽快在辖区工地开展工作,住建局向每一个在建工程下发关于第三方服务机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以“检查中心”名义设置住建局临时机构,职责权力包括:进入工地现场检查权、建议停工权、建议处罚权、建议质量节点验收权、督导巡查落实权等。

2.3 第三方服务的内容

2.3.1 巡查内容侧重子质量安全,兼顾其他事项

第三方具体服务内容为负责区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检查、节能、建筑市场、工程档案整理移交、扬尘环保控制、项目造价资料检查、协助农民工工资清欠、每月按时出具巡查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节点验收初步意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功能性抽查等服务工作。其中,质量安全是工作的重心,主要是核对“强条”内容、危大工程措施到位情况等。同时,结合省、市各级有关主管部门督导文件,有针对性地做好专项治理督导。作为京津冀周边大气治理“2+26”协同城市,扬尘治理工作也是日常巡查的工作之一,主要是检查《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内容的落实。工地标准化建设、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核查等工作,也需要结合巡查计划落实到位。此外,还要及时应对一些突发性的工作。这些工作非常考验巡查人员的应变能力,要求巡查人员学习并熟记与该类事情相关的文件并抓住重点。比如,这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全国性新冠肺炎疫情,第三方服务人员接到上级防控任务后,迅速按照住建局的严密部署,协助落实各工地防控措施,核查工地封闭管理及人员信息登记,利用电话、微信等手段下达各级部门文件,同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态度和措施得到了高度评价。

2.3.2 安全检查

(1)检查现场各方安全人员在岗情况。

(2)检查工程安全资料。

(3)检查基坑支护与临边、临水、临崖安全防护,塔吊、脚手架及楼内安全防护,施工升降机或物料提升机、施工吊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板支撑,施工人员及其办公区、生活区安全防护,建筑工地现场标准化管理,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冬/雨季安全隐患排查及其他安全隐患排查,等。

(4)每处工地检查完后,及时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报住建局;每次检查完后,再进行汇总报告并以半月报和月报形式报分管区领导阅处。此外还有工作群、专项报告等,经常由住建局领导亲自作重要批示。

2.3.3 质量检查

(1)检查工程资料情况。

(2)检查实体工程存在的问题。

①材料质量问题:检查进出场拘料的合格证,对在建工程材料进行材料抽查或复检;抽查或复检检测范围,按照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检测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②工程实体质量:现场采取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等方法对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器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检查。

检查完后,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汇报给住建局分管领导;一般质量问题每次检查完毕后进行书面汇总备案,并跟踪整改闭合。

2.3.4 其他检查

其他检查工作包括:扬尘环保治理、建筑市场、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整理移交、农民工工资清欠检查等。

(1)检查建筑工地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 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Q%喷淋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

(2)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到位的检查。

(3)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台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的检查。

(4)工程档案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及移交条件的检查,检查项目档案执行 GB/T50328

-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中规定的分类归档、规范整理、竣工档案预验收准备、竣工档案移交及有关工程档案管理法规的情况。

(5)协助办理农民工工资清欠处理。

(6)其他工作做到专人负责质量、物业问题的投诉,并集中处理业主投诉问题的现场核查。

2.3.5 投资控制

检查政府投资工程相关的变更、签证及工程洽商有关资料手续的完备情况。

3 第三方服务工作与监理工作的比较

3.1 工作对象

第三方服务与监理的工作对象都是采购人或招标人。

第三方服务与监理的管理对象不同: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对象是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而监理的管理对象则是委托人授权的单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的参建方。二者可以说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3.2 工作内容及方法

第三方服务是监督落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有时针对某一领域的督导核查要比监理单个工程的工作更深入细致;而监理则主要是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安全履职”工作。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对于责任主体人的到位和监管。不同之处在于:第三方服务工作是“点带面”,同时对辖区内管理能力强弱的代表工程要心中有数,这样工作起来就会有侧重;而监理工作则是“细而全”。

4 第三方服务工作对监理工作的促进作用

4.1 有利于原有监理业务的深化和提升

第三方服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总结反馈绐公司一线监理,有利于在监理工作中及时应用这些解决方案,开展好监理的事前控制。

4.2 拓展了工程管理的视野

对工程管理的看法由“仰视”“平视”提升为“俯视”,拓展了工程管理的视野。第三方服务能让从业者挣脱监理行业的传统束缚,从“旁观者”的角度客观观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而细化监理工作。

4.3 更能及时了解行业发展信息

第三方服务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和掌握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等信息,对政府主管部门的阶段性管控重点、责任主体的责任界定和管控措施会有更直观的了解。

4.4 为监理企业的转型升级储备人才,积累专业知识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大方向,需要大量的全方位复合型人才。尤其是监理工作所不甚熟知的业主端工作,如工程施工手续的办理、与规划和城市配套部门的衔接、物业公司的管理流程以及对出现的问题的处理等内容,在住建局开展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时都会不同程度地有所涉及。

5 结语

目前齐鲁公司在山东济于及江苏省先后承接了 5个类似第三方服务的业务,总合同额接近 1500 万元,专业也延伸到工程相关领域,如“大气扬尘治理第三方服务”“气电代煤第三方巡查服务”等。开展第三方服务的实践工作,不仅为企业增加了效益,而且在企业转型升级的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为企业找准发展方向提供了更多的决策依据。

 

(转载自《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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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稳投资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系统谋划、统筹推进,适度超前投资建设,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推动共建共享、协同处置,以城带乡提高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有序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坚持科技赋能。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加快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激活各类主体活力。创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加快补齐能力短板

(四)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建成区大力推进管网混错接改造,基本消除污水直排。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大中型城市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建制镇适当预留发展空间。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海南自由贸易港、长江经济带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五)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六)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开展10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

(七)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全面摸排各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地域分布及利用处置能力现状,科学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对需要特殊处置及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按照全国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处置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区域性集中处置基地。建设国家和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积极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县域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

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八)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突出规划先行,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九)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在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广浓盐水综合利用。

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十)推进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助推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加大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一)提升绿色底色。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

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十二)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

(十三)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建设100家左右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遴选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

(十四)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重点结合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积极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继续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

健全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围绕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渗滤液、磷石膏、锰渣、富集重金属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和小型垃圾焚烧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征集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进行集中攻关。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着力提高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

(十六)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对市场化发展比较成熟、通过市场能够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市场化发展不够充分、依靠市场暂时难以充分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兼顾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完善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十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八)完善统计制度。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十)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

(二十一)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体系,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各地情况评估。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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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红色印记 传承“大峰山精神”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深入进行爱党爱国主题教育,追寻红色记忆,缅怀先烈伟绩,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党建引领工作,营造“同心庆‘七一’,共迎二十大”的浓厚氛围,6月24日下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成员参加了大观园片区社会组织党员赴济南大峰山党性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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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峰山革命根据地纪念馆,一幅幅珍贵的记载历史的图片、一件件闪耀着革命历史的文物,一个个可歌可泣英雄事迹,述说着革命先烈“信仰如山、一心为民、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大峰山精神和浴血奋斗的一生,毋庸置疑这是传承红色革命基因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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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心广场,全体党员面对党旗,同举右手,重温入党誓词,铿锵有力的誓言表明了大家坚守初心、忠诚于党、热爱祖国、心系人民、立足岗位、团结奉献的坚定信念,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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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县委办公旧址,聆听讲解、观看照片和遗物,共同回顾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受到了一次生动而深刻的革命历史传统教育,体会到新中国的建立和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多么的来之不易,更加坚定了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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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活动使大家深刻体会到革命先烈的坚定理想信念以及对党无比忠诚的革命精神,极大地激励了我们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始终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和发扬大峰山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脚踏实地,勇于担当作为,敢于吃苦耐劳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党的101年华诞,迎接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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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6月14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全面分析建筑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及当前存在问题,深入了解企业困难诉求,推动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复工达产,为稳住全省经济大盘作出积极贡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会议。济南、青岛、淄博、泰安、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分别进行了交流发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会议指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在关键时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提出的明确要求。防住疫情、稳住经济和安全发展这三个方面都与建筑业密切相关,要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大局、大势,深刻把握建筑业发展新形势,充分认识建筑业重要地位、面临问题以及当前的发展机遇,切实增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更大决心和力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大突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会议强调,推动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复工达产,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时间刻不容缓,任务十分紧迫。要梳理优化工程建设各流程各环节,加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力度,保证原材料供应链衔接稳定,提振房地产市场供需两端信心。要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畅通疫情防控形势下原材料物资运输,建筑工人跨项目、跨地域流动。要建立领导干部成员包联机制,深入实施“政银企”合作,多方发力助企纾困,同时要坚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会议要求,住建系统各部门和广大建筑业企业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推动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核心竞争力实现大幅跃升。要坚持内培龙头、外引总部、突出特色,做大做强做优建筑业企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深入推进绿色施工,推广使用绿色建材;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和低消耗、低排放;统筹考虑省内、省外和海外三个市场,积极寻求合作,善于开拓市场,谋求更大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座谈会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单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其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有关市水务局负责同志、部分企业代表通过线上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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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6月2日上午,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在济宁市公共卫生中医医疗项目现场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活动并讲话,副厅长王润晓主持并宣读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济宁市委书记林红玉、市长于永生、副市长宫晓芳,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处长孔学锋出席活动,中建八局一公司等五家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作了宣誓发言。

王玉志在讲话中强调,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持续提高站位,践行“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

要聚焦“关键期”,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以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和排查整治,坚决守住底线红线。要打赢“关键战”,强化源头治理,巩固整治成果,提升治理效能,坚决打赢三年行动收官战;“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摸清底数,逐一跟踪销号,坚决打赢安全大检查歼灭战;深入排查问题,坚决消除隐患,构建长效机制,坚决打赢自建房专项整治攻坚战。

要突出“关键人”,压紧压实企业负责人责任,严格做到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压紧压实现场负责人责任,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危大工程管控,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压紧压实班组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认真开展班前晨会,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要盯紧“关键事”,刀刃向内,视隐患为事故,从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彻底到位;加强行刑衔接、信用惩戒,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和强大震慑。

要抓住“关键点”,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全面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系统,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培育标杆示范项目。要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大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鼓励企业主体加大科技创新研发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科技创新保障安全生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在活动现场,向企业和工友代表赠送了安全生产法规图集,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建筑施工安全警示教育片,随机视频连线观摩了部分分会场应急演练情况。全省共设16个分会场,省、市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代表共30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质量安全处、城建处、质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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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2022年咨询企业高层论坛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5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主办、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办的“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2022年咨询企业高层论坛在青岛成功举办。此次论坛采取“线上+线下”双线共享的模式,吸引了省内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等会员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业务分管负责人3300余人参加。

    会上,同济大学教授、建造师教学专家组专家何清华作《工程造价改革背景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践行》讲座,从政策推进、理论基础、落地模式及项目的实践和启示四个维度结合标杆案例全面论述、分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所需具备的核心内容要素和能力要素,建议要准确把握全过程咨询方在项目中的定位,提供更有价值的集成化服务,依靠专业和增值服务获得客户尊重和认可。承办方的专家介绍了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的意义、升级以及数字一体化解决方案。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与大家一起分享了其所在企业数字化转型原因、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及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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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方案,自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以“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突出“五个集中”重点措施,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推动住建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是集中学习培训。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温《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深入研究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学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是集中排查隐患。通过“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隐患”等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围绕转包违法分包、“四无”施工、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问题,实施严处重罚。督促企业在办公场所张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实施指南,在作业现场设立有奖举报信息牌,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三级教育内容,落实举报奖励。

三是集中应急演练。住建系统各行业领域要针对安全事故救援、特殊天气应对、倒塌坍塌、火灾爆燃、中毒窒息、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开展全场景、全要素应急演练。企业要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强化应急队伍和设备物资储备,确保真演实练。

四是集中宣传教育。利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等法规知识和应急救援常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区域行、专题行、网上行。观看《红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警示教育片,敲响“警示钟”。广泛开展安全宣传“五进”、燃气安全“进万家”、“消防审验三进三讲”等进门入户送安全活动。

五是集中开展群众性活动。组织各级监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架子工职业技能大赛,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应急部和省安办组织的系列科普活动。


全省住建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

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时间

 


活动主题: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活动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重点任务措施

 


(一)集中学习培训

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专题学习、巡回宣讲、培训辅导、讲堂讲座以及“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形式,组织“典型引领访谈”“创新举措大家谈”等访谈活动,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学习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深学理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温《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践行“两个至上”,增强“两个根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细研政策。深入研究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结合部门单位和企业项目实际,逐条逐款深研细究,制定能操作可执行、能落实可考核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3.知法守法。全面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新修订出台的法规规章,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4.掌握标准。集中组织学习危大工程方案编制指南、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等标准规程和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有限空间作业、基坑(沟槽)开挖、高处作业、自建房建设等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管控能力,切实解决“习惯性”违章问题,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集中排查隐患

5.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隐患”等活动,调动广大职工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自查自纠,自觉做到“时时除隐患、处处保安全”,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

6.实施重点整治。围绕转包违法分包、“四无”施工、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行为问题,深挖彻查、坚决纠治、严处重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7.落实举报奖励。督促企业在办公场所张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实施指南,在作业现场设立有奖举报信息牌,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三级教育内容,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兑现奖励。

(三)集中应急演练

8.真演实练。住建系统各行业领域要针对安全事故救援、特殊天气应对、倒塌坍塌、火灾爆燃、中毒窒息、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开展一次全场景、全要素应急演练,检验预案质量,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9.完善预案。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强化应急队伍和设备物资储备,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应急演练。

(四)集中宣传教育

10.办好“咨询日”。按照当地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充分利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安全施工、安全用气、安全营救、消防审验等法规知识和应急救援常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11.组织“齐鲁行”。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协调当地主要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区域行、专题行、网上行。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大活动,制作公益广告、海报、短视频,创新网络公开课、网上展厅、H5 互动、VR/AR 安全体验等互动展示活动。

12.敲响“警示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制度,通过观看《红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展、开展现场警示会、反思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效果。组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安全风险隐患典型问题和“一案双罚”“行刑衔接”的重大案例,公开一批举报重奖事例,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力度,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13.主动“送上门”。组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物业服务人员、安全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安全宣传“五进”、燃气安全“进万家”、“消防审验三进三讲”、“安全志愿者在行动”等进门入户送安全活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

(五)集中开展群众性活动

14.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组织各级监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组织开展架子工职业技能大赛等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坚持以赛代训、以赛带练,推动提升理论素养、强化实战技能。

15.广泛征集优秀案例。鼓励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编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和课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安全工法,广泛动员开展“五小”活动,公布推广一批优秀成果案例,助推解决住建行业领域长期存在的管理弱项和技术难题。

16.积极参加科普活动。广泛动员、积极参加应急部组织的“美好生活从安全开始话题征集”“新安法知多少”“救援技能趣味测试”和省安办组织的“书画摄影作品征集”“全省应急管理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积极报送音视频、图书、绘画等科普作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6月初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届时通过网络形式与各设区市直播联动、同步启动。各市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活动保障,深入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力求内容丰富多彩、全员广泛参与、成效突出明显。各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二)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平台,拓展社会宣传渠道,组织行业企业在办公地点和项目(站场)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标语,通过电子显示屏持续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和宣传片,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注重活动实效。紧密结合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驻点监督等各项工作,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压实安全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围绕主题、因地制宜,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推动住建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住建部门于5月29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联络员(见附件1)。活动期间,联络员要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及时报送特色活动、亮点做法和进展情况。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活动工作总结和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人:王晓宏、李洋

联系电话:0531-51765165、51765160

电子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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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十四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在总结“十三五”工作成就、科学研判发展形势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在发展目标方面,对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能耗总量及强度双控等6个方面,提出了17项量化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3项,分别为: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以上,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济南、青岛、烟台3市达到50%以上。

 在重点任务方面,明确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集约发展、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多领域协同发展、积极推动建筑产业链绿色低碳发展三方面重点任务,提出了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不断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等14项具体工作。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强化检查考核,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发展规划》落实落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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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字当头 稳中求进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各地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综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月20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研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部署2022年工作,明确了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8项重点工作。

  会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一致认为,会议的召开,对于各地凝聚共识、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把部党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切实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提高政治站位 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会议精神,要求把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改革,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努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表示,全厅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会议部署的8项重点工作,努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在江苏落地落实,并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相关要求,落实城市更新行动、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加强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打造美丽田园乡村,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以过硬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学习好、贯彻好会议精神,是当前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马汉文表示,厅党组将精准指导各地准确把握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策划实施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项目,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厅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研读王蒙徽部长的工作报告,逐项对照研究谋划全省重点工作,认真筹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早起步、措施足、见成效。

运用“八个坚持” 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会议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取得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尊重发展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新征程上,继续坚持和运用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今年,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写好‘三篇文章’,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唐标文表示,要着力写好“实现住有所居”文章,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要着力写好“提升城乡品质”文章,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城市空间结构、基础设施进行多维度更新,加快补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地下管网、排涝设施短板,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造,努力实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与人民生活品质改善相得益彰。聚焦乡村振兴目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老旧住房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以更大力度推进乡村建设。此外,还要着力写好“推动绿色发展”文章,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全生命周期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保护好广西山水的“高颜值”,让绿水青山成为广西现代化新征程上的“幸福不动产”和“绿色提款机”。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增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动性、创造性,持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在落实落细中迈好第一步、干出精气神、取得新成效。一是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新突破。持续大力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打通城市道路微循环“堵点”,打造京津冀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枢纽。二是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实现新转变,下足绣花功夫,挖潜精细化的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快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宜居生活的新期待,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三是落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新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作为出发点,强化全周期管理意识,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努力建设大绿大美、舒适恬静、宜业宜居的高质量绿色城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在城乡建设中,敬畏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严格执行先普查再征收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名录。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系统梳理总结地域文化遗产脉络。继续改善提升一批古街古镇古厝,加大活化利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统筹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突出党建引领,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五次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总结运用“八个坚持”成功做法和经验,坚持“人民至上”,树牢心中有民、行动为民的政绩观,统筹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把安全发展贯穿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领域各环节,聚焦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兵团城乡建设水平,为兵团更好履行安边固疆的稳定器、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示范区“三大功能”,发挥调节社会结构、推动文化交流、促进区域协调、优化人口资源“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新贡献。

面临三重压力 凝心聚力做好2022年工作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减弱三重压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风险挑战。“我们既要正视困难,又要坚定信心,凝心聚力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

  山东、陕西、内蒙古、河南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落实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压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同时,稳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以城市体检引领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助推乡村振兴。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转变城乡建设发展理念,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深入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促进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预警监测和防范处置措施,坚决守住“红线”“底线”,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住房和城乡建设力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群众关切,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始终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把严的要求贯彻到管党治党全过程,以政治上的坚定和过硬作风保证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健康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集中精力办好物业管理提质增效、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助推适老化改造、停车设施完善、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农房建设图集推广进农户、培育100家“头雁企业”8件实事。同时,聚焦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难、城市危桥、“三包一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预拌混凝土规范整治8个方面的问题,克难攻坚,解决一批行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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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支部圆桌会”结对共建活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月20日上午,省住建厅监察专员刘春藏、行政许可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尹枝俏、二级调研员吴斌、副处长申伟等一行8人到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结对共建活动,进行调研座谈,会议由吴斌主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省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陈文、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和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省监理公司党支部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陈文代表协会和公司热烈欢迎领导们的莅临、调研座谈,通过结对共建活动,优化对企服务,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和帮助行业、企业发展表示诚挚感谢。

活动主题为送政策到企业,介绍监理企业资质(部下放)试点相关政策。尹枝俏处长领学十九届六中全会“放管服”改革有关论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李虚进汇报了我省监理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和协会近几年工作,省监理咨询公司总经理介绍了公司的总体情况,行政许可处丁靖靖、马怀远分别对我省监理企业资质整体情况、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部下放)审批流程等作了说明。

刘春藏专员作总结讲话,对“支部圆桌会”的效果和作用给予肯定,要求持续开展共建结对活动,同时,强调协会和企业要继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以党建引领发展,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凝聚力量,共同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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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系统部分行业协会联合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月18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省房地产业协会、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一行10人赴省住建厅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队所在地菏泽市东明县刘楼镇姚庄村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走访慰问老党员及部分困难群众。省住建厅选派东明县第一书记工作队队长宗勇,刘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许振永,驻村第一书记王晓光、李海峰、付晓晓,姚庄村党支部书记郝红飞陪同走访。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井坤,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李汉镇及各协会有关同志参加活动。

  2022年,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将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赴刘楼镇进一步开展对接,针对村基础设施建设、慰问老党员、关爱留守儿童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助力乡村振兴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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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辅助巡查的山东实践与创新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山东省住建厅质安处副处长胡雪晶应邀参加中监协经验交流会作经验分享

 

2021年12月28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通过线上直播方式组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经验交流会”顺利召开。各省、市以及行业协会均组织收听收看,客户端累计观看61400人次。来自安徽、广西、云南、四川等8个省的企业专家分别从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投资控制、流程创新、典型项目案例等方面作了经验交流、政府购买第三方监理、质量安全巡查服务等方面做了交流分享。

王早生会长作会议开场报告,要求监理企业苦练内功、履职尽责、努力当好工程卫士和建设管家,鼓励监理拓宽服务主体范围,正确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概念,紧密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采取“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的策略,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作总结,强调监理人要坚持“四个自信,五个精神”,将诚信化经营、信息化管理、标准化工作、智能化监理融入到实际工作中,积极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胡雪晶应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并首先作《创新监管模式完善保障体系——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辅助巡查的山东实践与创新》的报告。报告从背景和意义、探索推进情况、“三三工作法”、几点思考和体会、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等五大方面系统翔实地介绍了山东开展辅助巡查工作经验。其主要做法:一是2014-2017年先试点后推广,创新实践在全省有序展开;二是2018年,争取财政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启动省级层面委托巡查;三是2019年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规范组织程序。其特色的工作方法:在推行过程中,经过总结、提炼概括出了“三三工作法”即落实三方责任,保障巡查工作效能;突出三大风险,细化巡查内容体系;规范三个环节,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其显著的工作成效:2018年以来,开展辅助巡查22轮,通过明查方式,巡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抽查暗访,巡查工程项目2069个次,发现转办隐患问题4.9万余项,实施经济处罚909.7万元,信用惩戒292宗,强化了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消除了问题隐患。其主要思考的问题及措施:从巡查机构定位、巡查承担机构、巡查重点、巡查制度体系设计等方面,总结和反思了巡查体系不够成熟,市场有效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结果运用方面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出强化巡查数据成果的运用,发挥巡查服务在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支撑作用,市场培育引导监理企业转型升级,以及鼓励创新实践,全面提升质量和安全的本质可靠性能,不断坚持和完善辅助巡查工作等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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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试点范围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 王优玲)记者16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2021年,我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扩容,增至21个市(区),为加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模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重庆、福州、济南等16个试点城市开展首批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2021年增加天津滨海新区、烟台、温州、长沙、常德等为试点城市(区)。同时,还组织开展了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智能市政、智能建造等一系列专项试点。

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

一是全面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形成城市三维空间数字底板,打造智慧城市的基础平台。

二是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智能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三是协同发展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打造智慧出行平台“车城网”。

四是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对社区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

五是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发展智能建造新产业。

六是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一网统管”。

该负责人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聚焦城市安全、社区建设、市政服务等民生领域,落地了一批新城建项目,形成了好的经验做法,带动了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扩大了居民社区消费,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益逐渐显现出来。

2021-11-16 20:01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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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12月9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在济南召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会议,监事、秘书处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理事长徐友全主持。

    会议传达了十九届六中全会重要精神,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审议通过了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初步工作计划、关于发展新会员、会员管理办法、监事会工作制度,以及增补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等报告;汇报了2021年1-11月财务情况、专委会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团体标准《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送审稿)》编制情况并征求意见;解读了省住建厅《关于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监理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经讨论,会议认为2021年省协会在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标准化建设、行业自律、考察交流、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会议着重对2022年工作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要求,一要完善协会党组织建设;二要协助主管部门建设行业诚信信用体系;三要引导会员企业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改变山东监理企业多而不大,大而不强的局面;四要鼓励监理企业积极延伸拓展产业链,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主导地位,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1+N” 服务模式;五要积极开展安责险委托、第三方巡查、数字化信息应用软件等多元化服务;六要加强企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引领行业向智慧化、信息化发展。

    最后,徐理事长作总结讲话,指出监理行业要不忘初心,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做好“质量、安全”这两项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提出在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转型、智慧化升级过程中,要进一步提升自有人员素质,增加规划、设计、招标、合同、造价咨询、投资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总控计划项目经理等综合性管理类人才的重点培养工作;提出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以团标《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为依据,落实好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建设的要求,确保我省监理行业加速转型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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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正式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补齐节约用水基础设施短板和监管能力弱项,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9.0%。

  《规划》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围绕“提意识、严约束、补短板、强科技、健机制”5个方面部署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一是提升节水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进载体建设。二是强化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需,健全约束指标体系,严格全过程监管。三是补齐设施短板,推进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实施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配齐计量监测设施。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重大技术研发,加大推广应用力度。五是健全市场机制,完善水价机制,推广第三方节水服务。

  《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要求,聚焦重点领域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农业农村节水,要求坚持以水定地、推广节水灌溉、促进畜牧渔业节水、推进农村生活节水。二是工业节水,要求坚持以水定产、推进工业节水减污、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三是城镇节水,要求坚持以水定城、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开展高耗水服务业节水。四是非常规水源利用,要求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雨水集蓄利用、扩大海水淡化水利用规模。

  《规划》要求,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推进规划实施。完善节水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修订节水标准。强化财政投入保障,拓宽融资渠道,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节水多元共治。(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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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 山东力推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提升住宅工程品质,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等住宅工程中推行以建设单位为主的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及方式。建设单位公示内容包括: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筑节能信息;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等。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意见》规定,主管部门公示内容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的原则,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依法作出的涉及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情况;工程项目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等内容。

《意见》强调,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贯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品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切实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加强组织推进;加强指导督促,推行差异化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推进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改进提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质量信息公示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2019年以来,山东作为全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青岛、潍坊、威海、日照4市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方面的力量,选取1108个住宅项目试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探索形成了“先验房后收房”“工地开放日”“码上验收”“VR云观摩”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做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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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住宅有了验房指南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制定了《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于日前公布。《要点》适用于购房人验收所购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宅项目,供购房人验房时参考。

  《要点》共明确了墙面、顶面所用涂料品牌品种以及壁纸墙布品牌品种等12项主要装修质量要求和查验方法。比如,墙面、顶面所用涂料品牌品种应符合合同约定,涂饰应均匀且无漏涂、开裂、起皮和掉粉等现象,其查验方法为观察和手摸,涂料质量可查看涂料产品合格证、涂料检测报告、涂料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壁纸墙布品牌品种应符合合同约定,壁纸墙布粘贴应牢固且无漏贴、补贴和翘边现象,壁纸墙布横平竖直且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其查验方法为距离墙面1。5米处观察或手摸,壁纸墙布质量可查看壁纸(墙布)产品合格证、壁纸(墙布)检测报告;墙面饰面砖品牌品种应符合合同约定,饰面砖粘贴应牢固、表面平整且面砖无裂缝、无空鼓,其查验方法为观察、手拍、用小锤轻击、尺量,饰面砖质量可查看饰面砖产品合格证、饰面砖检测报告;管线类型和走向标示明确清晰、电线穿管布设,卫浴、厨房水管及配件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角阀、龙头启闭灵活,无渗漏,其查验方法为观察,管线质量可查看产品合格证。(《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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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永葆自我革命精神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22年6月1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现将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五年来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建议报告如下,请予审查。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山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抢抓重大机遇、应对重大挑战、实现重大发展,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五年;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政治生态更加风清气正,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五年;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先导、突破、创立作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更加聚焦、思路举措更加科学、制度机制更加健全、队伍建设更加有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五年。五年来,省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各项事业蓬勃发展、行稳致远。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坚强领导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实践不断深入,为顺利完成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主要任务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更加自觉主动。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做“两个确立”的坚定捍卫者和“两个维护”的示范践行者。

  在学思践悟中坚定政治方向。把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落实并规范“第一议题”制度,完善理论学习长效机制,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增强。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锻造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

  在对标看齐中强化政治监督。以党的旗帜为方向、以党的决策为号令,政治监督的指向越来越精准、重点越来越突出、措施越来越有力。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特别是“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聚焦“三新一高”、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新旧动能转换等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安排,实行“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监督机制,建立政治监督活页,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在疫情防控大战大考中闻令而动、勇担使命,紧盯防控责任落实、“六稳”“六保”等强化监督,全省共查处涉及疫情防控违纪违法问题699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008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全省共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职失责问题4702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8093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全省共查处生产安全领域失职失责问题285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991人。部署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监督,扎实做好违法占用耕地、违建别墅、违建“大棚房”等专项整治,以高质量监督促进高质量发展。

  在严明政治纪律中净化政治生态。坚持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严肃查处。监督推动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换届风气监督,严查拉票贿选、跑官要官、诬告陷害等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全省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2368件、处分3059人。协助省委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加强成果运用,巩固涵养良好政治生态。

  (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治理腐败效能充分释放。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推动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常态化阶段,形成了惩恶扬善、纠治并举的良性循环。

  不敢腐的震慑始终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精准有力减存量、遏增量。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25.3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5.3万人,其中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6474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4445人。加大国企、金融等领域反腐败力度,配合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惩治执法司法腐败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扎实开展人防、供销、粮食购销、开发区建设等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省管干部377人,严肃查处刘士合、陈先运、窦玉明等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典型案件,任廷琦、张建华、马啸、刘茂德等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贪腐分子,刘保聚、郑金兰等靠企吃企、靠矿吃矿的“蛀虫”,宋文瑄、蔡国华等利用金融资源搞腐败的“内鬼”,李勇、张春义、李少华、惠从冰等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开展“天网行动”,全省追回外逃人员263人。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省有4522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6882人主动交代问题。

  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化运用纪检监察建议,推动发现问题、严明纪法与整改纠偏、深化治理有机贯通,全省共提出纪检监察建议1.2万份。推动省直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津贴补贴发放、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等作风建设规章制度31项;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格项目资金审批、加强招投标监管、规范矿产资源交易、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等方面,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健全制度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出台违规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民主生活会监督措施等制度,靠监督约束、制度治理压缩权力任性的空间。

  不想腐的自觉不断增强。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着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思想根源。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组织党纪法规和德廉知识测试,开展廉政宣讲,为党员干部发放廉洁自律提示卡;建成省廉政教育馆,5.7万余人次到馆接受教育。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在大众日报开设“党风廉政”专版,制作《廉政之光》等专题片,打造并用好一批廉洁文化宣传教育载体。以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印发严重违纪违法省管干部忏悔录选编、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案例汇编;拍摄30部警示教育片,每年在省“两会”上播放,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观看,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三)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风政风持续向好。发扬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顽瘴痼疾,纠树并举、扶正祛邪,促使党员、干部在作风养成上形成自觉。

  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加深入。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穿于各类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维护群众利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以及口号式、表态式、包装式、一刀切式落实等突出问题。坚持上下同治,每年制定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做好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以下看上“直通车”机制;及时查处《问政山东》曝光问题,对整改不力的督责问责;推动开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村(社区)“牌子多”等专项整治,督促建立为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6万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4.1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1万人,一些作风顽疾得到有效整治,干部作风更加严实,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遏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更加有力。紧盯重要节点、关键人群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执纪,建立察访人才库,健全常态化明察暗访、查处问责、通报曝光、每月公布查处结果等机制,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分领域、分行业、分层次精准施治,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等问题露头就打,对餐饮浪费、违规兴建楼堂馆所等问题靶向纠治,对不吃公款吃老板、收送电子红包等新动向新表现深挖严治,开展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等专项整治。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享乐奢靡问题2.2万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3.01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9万人,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推动新风正气更加充盈。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全省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倡树严肃严格、求真较真、细致细究、务实扎实、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督促落实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管好家属子女,严格家教家风。划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2583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448人,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清廉社会生态。

  (四)大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普遍增强。坚持群众反对和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以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回应群众期盼、保障民生福祉。

  护航脱贫攻坚有力有效。以精准监督为脱贫攻坚清淤排障,连续三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紧盯“黄河滩”、聚焦“沂蒙山”、锁定“老病残”,对20个县(市、区)开展重点督导,推动“四个不摘”要求和“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以及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严查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行为。扎实开展过渡期专项监督,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攻坚期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6万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万人。

  民生领域专项整治深得人心。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突出教育、医疗、住建、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探索“一市一领域”整治模式、“一县一监督清单”和重点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着力整治群众身边“微腐败”;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对物业管理、停车管理、集中供热、窗口服务等领域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5.5万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7万人。做好“送上门”的群众工作,设立省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受理分办中心,接续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和重复举报治理等专项行动,有力维护了群众利益。

  扫黑除恶“惩腐打伞破网”彰显公平正义。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结合起来,建立线索核查、案件查办、以案促改、协同协作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伞网清除”行动,对重点案件逐案过筛、挂牌督办、提级办理、异地执纪执法,省纪委监委领办直查泰安张宸案、枣庄李绍彬案等一批涉腐涉“伞”典型案件。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5899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413人,移送检察机关558人。

  (五)认真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监督质效明显提升。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融入日常、形成常态,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两个责任”协同发力。一体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认真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及省委实施意见,督促各级党组织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准规范问责,完善问责提级审核把关制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防止泛化简单化。

  日常监督常态长效。树牢监督首责意识,不断增强监督全覆盖有效性。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和省委若干措施,持续深化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构建省市县三级述责述廉体系;坚持并改进廉政谈话制度,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制定统筹日常监督工作办法,综合运用走访调研、谈心谈话、会议监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处置问题线索等方式,强化近距离、可视化监督。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约谈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17.8万人次,处分县处级以上“一把手”2151人。擦亮派驻监督“探头”,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发挥政治功能、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完成信息查询平台、检举举报平台等全国试点任务,建设监督贯通应用平台,用信息化、大数据为监督赋能。

  “四种形态”深化运用。出台《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推动各级党组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改进谈话函询方式方法,开展谈心类谈话,提高轻处分案件办理效率。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予以诫勉的占62.1%,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的占29.2%,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职务调整的占4%,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严重违纪违法、触犯刑律的占4.7%,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更加显现。

  激励保护更加有力。树立“纪检监察机关也是党员干部之家”的理念,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制定《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全省为933名干部容错纠错,查处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案件143件,为2770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回访受处理处分干部3.4万名,树起了激励担当干事的鲜明导向。

  (六)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巡视巡察利剑作用有效发挥。聚焦“两个维护”深化政治巡视巡察,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视巡察的严肃性、权威性、震慑力、推动力显著增强。

  全覆盖任务高质量完成。省委始终把巡视巡察工作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任务和直接抓手,实施坚强有力领导。十一届省委共开展10轮巡视,完成对301个党组织的常规巡视,对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和承担重要职责的省直部门等26个党组织开展巡视“回头看”;市县共巡察基层党组织9.1万个,发现和移交了一批问题线索。

  上下联动格局日益完善。省委常委会会议定期听取全省巡视巡察情况汇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全省巡视巡察工作会议,做到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加强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领导指导,推动市县全部设立巡察机构、建立巡察制度、充实巡察人员、开展巡察工作。分类指导17个省直部门、17家省管企业、29所省属高校党组织开展内部巡察。制定《关于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办法》,对公安、法院等系统探索实践对口式联动,累计开展10轮次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联动监督;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涉粮问题等开展省市县三级巡审联动。建设山东巡视巡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效率和精准度。

  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全面深化。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出台我省具体措施,制定省纪委监委机关加强巡视整改日常监督的工作办法。完善重点问题督办、共性问题移交和分类通报、行业问题系统整改“三项机制”,压实整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建立巡视整改促进机制、评估机制,对巡视整改成效开展日常、实地“双评估”,推动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清仓见底,十一届省委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全部办理完毕。综合形成68份巡视专题报告,移交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

  (七)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日臻完善。一体实施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动“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不断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效凸显。蹄疾步稳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委组建挂牌和人员转隶,向乡镇(街道)、市县功能区派出监察机构,实现监察全覆盖。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统领牵引,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调整优化内设机构,工作力量向监督办案一线倾斜。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分类推进省管企业、金融企业和省属本科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相应监察权,落实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领导和支持保障等,提升派驻监督质效。

  监督执纪执法制度机制更加健全。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建立完善涵盖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全流程的制度规范,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围绕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制定进一步加强“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实施方案并编制工作导图,探索建立“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监督办案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行政执法、审计、统计、金融监管、法治督察等监督主体的协作配合,完善信息互通、力量统筹、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构建“一盘棋”监督格局。严把案件质量关,建立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精细化初核、内部证据审核、案件质量全覆盖评查等相关制度,审慎稳妥开展申诉复查,在全国案件质量检查和报批备案案件质量评查中名列前茅。健全完善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八)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把自身建设作为基础工程、战略工程、长期工程,围绕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着力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机关政治建设走深走实。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定位,持续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能力。省纪委常委会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带头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突出党建引领,深化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青年理论提升工程,在模范机关建设中走在前,省纪委监委机关和9个市纪委监委机关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倡树争先创优鲜明导向,组织开展向“齐鲁时代楷模”关鲁等英模典型学习活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有59个先进集体和54名先进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

  队伍能力素质持续提升。深化全员培训,成立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院,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省纪委监委举办培训班121期、培训8.2万余人次。强化专业训练,举办专业大比武等活动,评选102名专业能手,在2019年、2021年全国审理业务实战演练中我省均荣获第一名。注重实践锻炼,选派3批389人参加系统内双向学习锻炼,1911名干部到援藏援疆援青、驻村第一书记、“四进”工作队等一线锻炼。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开展重点课题调研,把握规律、破解难题、推动发展。

  内部监督约束严实有力。认真履行内部管党治党责任,纪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持续压实“一岗双责”。开展“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活动,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从严教育管理监督,设立纪检监察干部警示教育现场教学点;完善内控机制,制定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打探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办法等,在案件核查组、审查调查组和巡视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设立监督员,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专项检查、实现全覆盖。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有序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优选聘请25名省监委特约监察员。坚持刀刃向内,全省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1630人、采取组织措施111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0人,以铁的纪律纯洁队伍。

  五年来,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政治监督还没有完全到底到边,在具体化常态化上尚有差距;部分行业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较为突出,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需加压用力;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存在短板,日常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需要增强,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上需要下更大功夫;“三不”一体推进不够协调,制度性成果和治理成效还不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有待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仍需完善;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武装还不到位,纪法思维、专业能力存有不足,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五年来的工作体会

  山东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掌舵领航,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得益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坚强领导,得益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得益于人民群众的信赖支持,得益于纪检监察干部的拼搏奋斗。五年来,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创新,形成了一些认识和体会。

  必须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确保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五年来,纪检监察工作每一步发展、每一项成绩,都是学习贯彻这一伟大思想的具体实践。新的征程上,必须一以贯之深学细悟、真信笃行,努力掌握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道理学理哲理,不断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思路、有效举措和实际成果。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兴党而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是与生俱来的职责使命。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每一项工作,根本指向都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纪检监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本身就是党的领导全面加强的生动体现。新的征程上,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忠诚履行“两个维护”根本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胸怀“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护核心、真看齐。

  必须始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与腐败和不正之风作斗争是凝聚党心民心的政治工作;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新的征程上,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决纠正一切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反腐惩恶为民,让群众从一个个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必须始终把高质量发展作为主题,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理念、目标指向和实践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才能破除前进中的障碍梗阻,更好地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使命。新的征程上,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坚定稳妥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监督保障执行与促进完善发展相统一,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以更加科学精准的思路举措、更加牢固自觉的法治思维、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机制,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提质增效。

  必须始终发扬斗争精神,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更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永无止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的征程上,必须保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坚韧和执着,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定斗争意志、锤炼斗争风骨、增强斗争本领,牢牢把握斗争的方向、立场、原则,决不能滋生已经严到位、严到底的情绪,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方针方略,打好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组合拳”,坚定不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必须始终夯实队伍建设这个支撑保障,锻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铁军。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只有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新的征程上,必须对标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要求,把“三不”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自身建设全过程,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锤炼过硬的政治能力、专业素质、纪律作风,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

  未来五年,是山东“走在前、开新局”、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关键时期,也是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新胜利的关键时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安排,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坚强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准确把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促进社会革命中的功能、价值、定位,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督促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忠诚履职,把监督融入治理,高质量做好正风肃纪反腐各项工作,服务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不断夺取新胜利。

  (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以强有力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第一议题”制度,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带动效应,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指明的方向前进。

  聚焦“国之大者”做实政治监督。把履行监督职责与服务中心大局紧密结合,做到党中央的指挥棒指向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实施“十四五”规划、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聚焦“三新一高”、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等重大部署,聚焦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主动跟进监督、做实专项监督,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督促落实到位。扎实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监督,每年制定监督方案,紧盯构筑黄河安澜屏障、集约节约用水、生态保护修复、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等,以台账式管理、清单化推进压实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确保黄河重大国家战略落地落实。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制度机制,深入实施“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监督机制,用好政治监督活页等有效载体,常态化开展政治生态研判,督促党员、干部把对党忠诚体现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上。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续向“七个有之”问题亮剑,坚决清除对党中央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查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自觉、不坚定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治自由主义、本位主义、保护主义,确保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督促健康规范开展。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形成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四责协同”的良好局面。

  (二)巩固拓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战略目标

  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坚决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准确把握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的阶段性特征,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资本泛滥和权力贪婪结合、贪污腐化和国有资产流失相伴的典型案件,对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新型腐败主动出击、精准“排雷”;严肃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等方面腐败问题,加大国企、金融、政法、粮食购销、开发区建设、地方融资平台等领域腐败治理力度;对年轻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提高拒腐防变免疫力;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规范涉案行贿人员处置工作,坚决斩断“围猎”之手;深化“天网行动”,构建以人、证、钱为重点的全方位防逃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压倒性力量常在、强大势能常在。

  着力提升“三不”一体推进综合效能。把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完善边办案、边剖析、边警示、边整改的以案促改机制,推动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全面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挖掘我省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廉洁元素,深入研究阐释和创新应用,打造“清廉山东”廉洁文化品牌;统筹用好“报台网微刊”等各类资源,建强纪检监察宣传阵地,讲好山东纪检监察故事;用好党性教育培训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史纪念馆所,深化党性教育、纪法教育、警示教育,严格家教家风,引导党员、干部正心修身、固本培元、严守底线、不逾红线,推动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

  (三)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好作风好形象奋进新征程

  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建立健全党性党风党纪、正风肃纪反腐一起抓的制度机制,不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既坚决纠治任性决策乱作为、敷衍了事不作为、推诿扯皮不担当、弄虚作假搞政绩、盲目蛮干铺摊子等问题,又追究上级领导干部不管不问、监管不力问题。突出整治工作过度留痕、检查考核过多过频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坚持从政治上看享乐奢靡问题,厉行勤俭节约,对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坚决查处,对人情往来背后的利益勾兑、团团伙伙问题坚决清除,对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作风顽疾坚决纠治。健全作风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机制,创新“四风”察访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治理。纠正查处背离严肃严格、求真较真、细致细究、务实扎实、高效快捷工作作风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新风正气为“走在前、开新局”凝聚强大正能量。

  深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围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对党中央惠民利民、安民富民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群众享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阳光雨露。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开展过渡期专项监督,严肃查处重点项目、政策衔接、“五级书记”责任落实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围绕维护公平正义,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推进“惩腐打伞破网”;坚持开门整治、“小切口”整治、行业系统整治,紧盯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推动办好民生实事;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系统化解越级、重复信访特别是多年未解决的信访积案,着力提高初信初访办理质效。推进“清廉村居”建设,整合基层监督力量,推行重点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把监督延伸到基层“最后一公里”。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深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精准问责的长效稳固机制,加大容错纠错、澄清正名、严查诬告陷害、关爱回访等工作力度,为改革创新、担当负责的干部撑腰壮胆、当好后盾;规范政商交往,推动形成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推动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面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紧扣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走在前、开新局”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的巡视巡察。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巡视巡察。科学制定新一届党委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创新巡视巡察组织方式,运用常规巡、专项巡、“回头看”等,有力有序推进高质量全覆盖。完善制度机制,严格内部监管,发挥巡视巡察“熔炉”作用,推动巡视巡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向市县延伸,全面提升巡视巡察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积极探索对下级巡察工作领导和指导督导的具体路径,更好发挥市级巡察机构在上下联动中的作用。深化对省直部门、省管企业、省属高校内部巡察工作的分类指导,全面提升对村(社区)巡察质量。探索创新巡视巡察联动模式,推动问题系统发现、系统解决。深化巡视巡察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以及其他各类监督的有机衔接、贯通融合,凝聚合力、提升实效,切实发挥巡视巡察系统优势和综合监督作用。

  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加强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健全完善整改责任机制、督促机制、评估报告机制,持续夯实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监督责任、有关职能部门成果运用责任、巡视巡察机构统筹督促责任。坚持把整改和成果运用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实现监督、整改、治理有机衔接。

  (五)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纵深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决抓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改革任务承接落实,围绕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强化改革攻坚。推进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健全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全面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实施派驻机构监督质效、案件质量提升工程,做实做强派驻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机关纪委、所属纪检机构规范履职,使派驻监督与驻在部门各方监督力量形成合力。深化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全面提升监督效能。推进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稳妥有序组织开展监察官等级确定、晋升工作。

  完善权力监督制度机制。按照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要求,强化纪委监委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在党内监督主导下做实专责监督、贯通各类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职用权等情况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深化提升廉政谈话、述责述廉工作;健全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督促指导和支持各级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健全“室组地巡”联动监督、“室组地”“室企地”“室校地”联合监督办案等工作机制。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同制度机制,让审计、财政、统计、法治督察部门专业力量深度参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健全基层监督制度,加大对基层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约束力度,管住管好“小微权力”。

  健全执纪执法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纂”工作,制定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加强备案审查,抓好制度执行,构建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统一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深化“四种形态”运用机制,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精准规范适用每一种形态,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完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压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源头保障责任,强化案管、审理部门监督制约和审核把关职能,实现对监督执纪执法全流程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办案安全制度,守牢安全底线。围绕“智慧纪检监察”目标,管好用好监督贯通应用、检举举报、信息查询分析、机关智能办公等平台,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督水平。

  (六)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持续加强纪委常委会自身建设,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自觉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规律性认识。

  锤炼过硬能力作风。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加大培养选拔交流力度。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深化分级分类全员培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执纪执法实务培训,注重一线练兵、实战锻炼。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事争一流、唯旗是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全面落实内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深化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严格系统内部督查,关心爱护基层一线纪检监察干部,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同自身队伍中政治动摇、放弃原则、作风不正、清廉失守的人和事作斗争,严防“灯下黑”,努力做忠诚坚定的示范、担当尽责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标杆、清正廉洁的表率。

  蓝图已绘就,奋斗正当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坚强领导下,知重负重、攻坚克难、勇毅前行,奋力书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代答卷,为“走在前、开新局”、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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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 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17日下午就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要加深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美频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了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党百年奋斗培育的鲜明品格。在各个历史时期,党坚持严于管党治党。进入新时代,我们就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探索出依靠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有效途径。党通过前所未有的反腐倡廉斗争,赢得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衷心拥护的历史主动,赢得了全党高度团结统一、走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重要经验。一是构建起党全面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健全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二是从治标入手,把治本寓于治标之中,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三是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增量、削减存量,严肃查处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坚决清除对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深化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四是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反腐败法律体系,增强制度刚性,防止“破窗效应”,贯通执纪执法,强化综合效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五是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用理想信念强基固本,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用优秀传统文化正心明德,补足精神之“钙”,铸牢思想之“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六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把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改革、完善制度贯通起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习近平强调,腐败是党内各种不良因素长期积累、持续发酵的体现,反腐败就是同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病原体作斗争。这种斗争极其复杂、极其艰难,容不得丝毫退让妥协,必须始终保持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坚定,坚决割除毒瘤、清除毒源、肃清流毒,以党永不变质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习近平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腐败的顽固性和危害性绝不能低估,必须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须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贯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要把反腐败斗争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贯通协同起来,发挥政治监督、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整治、纪律执行、制度完善在防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打好总体战。

习近平指出,要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统筹推进各领域反腐败斗争,让那些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直至不犯,让一些滋生的新问题难以蔓延,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把存量清除掉。要准确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腐败,有效防范化解腐败风险及关联性经济社会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自身政治生态状况进行深入分析,找准腐败的突出表现、重点领域、易发环节,有针对性地集中整治,全力攻坚、务求实效。

习近平强调,要从源头着手,完善管权治吏的体制机制,更加常态化、长效化地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要着力减少腐败机会,抓住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关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权力制约,减少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要有效防止腐败滋长,把反腐败防线前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要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开展有针对性的党性教育、警示教育,用廉洁文化滋养身心,建立符合新时代新阶段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等新特征的分析研究,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腐败问题的能力。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改革,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工作融合,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加快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制度,把遵规守纪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进行自我革命也要注重依靠人民,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帮助解决自身问题。

习近平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起。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有敬畏之心、越要严于律己。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管好自身,还要管好家人亲戚、管好身边人身边事、管好主管分管领域风气,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持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向上向善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带好头、尽好责。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在严于律己上必须坚持最高标准,要求全党做到的要率先做到,要求全党不做的要坚决不做。

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无私无畏,始终以党性立身,秉公执纪、谨慎用权,敢于善于斗争,真正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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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杰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2 +0800 牢记嘱托走在前 勇担使命开新局

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而努力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22528日)

李干杰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是在喜迎党的二十大、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大会的主题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记嘱托走在前,勇担使命开新局,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而努力奋斗。

一、五年奋进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山东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亲临视察,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山东发展把舵领航、指引方向。我们牢记总书记嘱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传承发扬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与时俱进完善思路举措,从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十强现代优势产业”“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到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提升,顺利完成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主要任务,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这五年,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扎实推进,理论武装不断强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成效显著。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成立,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全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圆满完成,担当实干用人导向更加鲜明,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持续增强。政治监督不断加强,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治四风有力有效,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充分发挥,政治生态更加风清气正,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持续高涨。

  这五年,综合实力跨越提升。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连续跨上三个万亿大台阶,达到8.3万亿元,年均增长6.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7284亿元,税收占比提高3.3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3.6%。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翻了两番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提高13个百分点。人才资源总量超过1500万,国家级领军人才达到1430名。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全面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

  这五年,动能转换强势突破。落后动能加速淘汰,压减钢铁产能占全国12%,万元GDP能耗下降18.4%。传统动能提档升级,实施500万元以上工业技改项目6.7万个,一批重大工程支撑强劲。新动能不断壮大,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提高10个百分点,数字经济规模增长40%以上。实体经济根基更加巩固,发展基础更加坚实。

  这五年,区域城乡协调共进。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扎实推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全面展开,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成效显著,一群两心三圈格局加速形成。粮食总产突破1100亿斤,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率先过万亿元,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成效明显。海洋经济总量稳居全国第二,国家级海洋牧场占全国近40%。高速铁路成环运行,高速公路实现县县通,沿海港口整体联动效应凸显,现代化机场群建设提速推进,水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

  这五年,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改革由重点突破向系统集成转变,扩权强县、国资国企、财税金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成效显著,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顺利完成。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整体水平位列全国第一方阵。市场主体增长92.8%、达到1360多万户,其中民营占比98.8%。山东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基本完成,上合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博鳌论坛全球健康大会、青年企业家创新发展国际峰会、对话山东等重大活动影响广泛。开放型经济逆势增长,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增长近一倍,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额均过千亿元,选择山东、创业齐鲁越来越成为共识。

  这五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成效,自然资源利用更加集约高效,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优良天数、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幅提升。国土绿化行动提质加速,黄河三角洲、泰沂山区、长岛、南四湖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成效明显。生态环境质量连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优水平,天蓝、地绿、水清的自然美景重回身边。

  这五年,文化自信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县乡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基本全覆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显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扎实推进,尼山世界文明论坛影响持续扩大,沂蒙精神焕发时代光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事业繁荣发展,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品牌更加响亮。

  这五年,民生福祉大幅增进。民生财政支出占比稳定在80%左右。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38.4%49%251.6万省标以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近60万滩区群众实现安居梦。城镇新增就业连年超过120万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2万所,新增中小学学位260多万个,大班额实现动态清零。医疗卫生机构总数、床位数分别增长11.2%24.2%。社保体系更加完善,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高59%以上、最高达314%。养老、住房、体育、助残、妇女儿童等事业全面进步。

  这五年,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社会治理现代化基础不断夯实,依法治省深入推进,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民主政治建设扎实推进,人大、政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群团改革持续深化。国家安全、军民融合、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深入开展。重点领域风险有效化解,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由高位降至较低水平,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年实现双下降

  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省人民共同努力下,我们解决了许多长期制约发展的矛盾问题,战胜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办成了许多事关全局和长远的大事要事,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积蓄了强大势能。我们着眼国家所需、山东所能,找准定位、服务全局,深入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积极融入强大国内市场,集聚全球要素资源,九个方面比较优势加速转化,在全国大局中的战略位势越来越凸显。我们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既做显功、又做潜功,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新旧动能转换闯过一道道难关,经济发展步入转型蝶变的快车道,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等水平全面提升,高质量发展的前景越来越广阔。我们积极应对世纪疫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采取立足于有、关口前移、多重屏障、两手结合的纵深防御方法,疫情防控总体形势稳定向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越来越强。我们万众一心、攻坚克难,在决胜脱贫攻坚中得到淬炼,在抵御台风秋汛、强化能源保供、防范化解风险中经受考验,党员干部信仰信念更加坚定,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五年乘风破浪,感恩奋进中铸牢政治忠诚。山东发展的成就,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的亲切关怀和把舵领航。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由衷感到,习近平总书记无愧为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愧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有坚强核心掌舵,有创新理论引航,我们无比有信心、无比有力量!

  山东发展的成就,是历届省委接续奋斗的结果,是全省上下齐心拼搏的结果,也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指导帮助、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中共山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向全省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向老领导、老同志,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向驻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向中央驻鲁单位,向所有支持山东发展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五年的砥砺实践,让我们深切体会到:办好山东的事情,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牢记国之大者,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见效。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做到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仰仗人民,惠及人民、造福人民,努力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扭住新旧动能转换牛鼻子,不断推动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必须敢想敢干、敢为人先,更大力度解放思想,更深层次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发展潜能、塑强竞争优势。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风险意识,把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必须团结带领全省人民,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汇聚起推动强省建设的磅礴力量。必须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好建设强。这些经验启示弥足珍贵,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高质量发展基础还不牢固,创新能力亟需提升,制造业由大向强转变任务艰巨;改革开放有待深化,民营经济活力还不够强,优化营商环境仍需加力;民生和社会事业存在短板,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比较突出;各类矛盾风险仍易发多发,基层治理能力尚待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许多新问题新考验;管党治党仍有薄弱环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不同程度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等等。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同志们,五年勇毅前行,我们走过不平凡的历程,山东已站上新的历史起点。在这个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时代,必须握紧历史接力棒,咬定目标、脚踏实地,以奋斗开创未来,用实干托举梦想,努力夺取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胜利!

  二、坚决扛起新时代新征程光荣使命

  伟大思想引领伟大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性地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实践中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情深似海、厚望如山,亲自为山东发展精准把脉、定向引航,作出走在前列、全面开创重要指示,提出五个切实”“四个扎实等明确要求,指引全省人民奋力实现全面小康,以昂扬姿态开启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征程。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又亲临山东视察,要求我们努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着眼全国大局、把握时代大势,确立了山东发展的清晰航标,赋予我们走在前、开新局的光荣使命。我们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记嘱托走在前,勇担使命开新局,努力把总书记擘画的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

  走在前、开新局,既是战略指引,又是实践要求,为我们奋进新时代、走好新征程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上下要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勇于担当、加压奋进,努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展现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走在前、开新局,是对山东发展的全局性定位。我们要主动服务全国大局,率先探索内外循环双向互促、供给需求协同发力的路径模式,构筑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聚焦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以十大创新引领全方位创新,成为国家高水平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强化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牵引,昂起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勇当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开路先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高质量发展中创造高品质生活,打造共同富裕的省域范例。走在前、开新局,是对山东工作的全方位要求。我们要坚持系统观念,以走在前的境界标准,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领域各方面都要拉高标杆、奋勇争先,不断开创经济实力强、人民群众富、文明程度高、治理效能优、生态环境美的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走在前、开新局,是对山东现代化强省建设的全过程引领。我们要保持定力、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积极探索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化建设实践,创造更多走在前的现代化成果。到2035年,基本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全省综合竞争力大幅跃升,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全省人民充分共享幸福美好生活,齐鲁大地处处呈现生机勃勃、繁荣兴盛的壮丽景象。

  走在前、开新局,其时已至、其势已成,山东发展进入全面求强、大踏步向现代化迈进的新阶段。未来五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继往开来、跨越提升的关键时期,做好这五年工作,对实现走在前、开新局具有决定意义。我们要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坚定方向、守正创新,以科学的思路方法,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在发展思路上,要坚持一个统领,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握一项根本,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聚焦一条主轴,始终聚力高质量发展;守好一排底线,始终做到安全发展;打造一组生态,始终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产业生态、市场生态、社会生态、自然生态;锻造一支队伍,始终从严从实管党治党。在策略方法上,要更加注重依法办事,更加注重求真务实,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综合施策,更加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更加注重沟通引导,努力争取最好效果。只要把这些思路方法长期坚持下去,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就一定能创造出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光辉业绩。

  今后五年,全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努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今后五年的主要目标是,在走在前、开新局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创造更多标志性成果,推动各方面工作实现新跃升。

  ——综合发展实力实现新跃升。经济全面提质增效,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1万元。新旧动能转换塑成优势,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达到40%以上。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实现翻番,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人才集聚和创新高地。山东半岛城市群竞争力全面提升,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成色更足,海洋经济全国领先。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加成熟,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取得更大突破。

  ——人民生活品质实现新跃升。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左右,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缩小。民生领域财政投入稳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实现更高水平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建成医养结合示范省,打造体育强省,群众生活更加幸福、日子越过越红火。

  ——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跃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弘扬,群众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全面提升,厚道齐鲁地、美德山东人形象更加闪亮。文化产业提质升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齐鲁文化资源优势充分彰显,打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新标杆成效显著。

  ——社会治理效能实现新跃升。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实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基层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正义更加彰显。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显著提高,安全发展底线守得更牢。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成效明显,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新跃升。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达峰碳中和有序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四减四增深入推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约束性任务全面完成,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以上。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综合承载力大幅提升,美丽山东底色更加靓丽。

  ——管党治党水平实现新跃升。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各级党组织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持续增强,党员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党风政风持续向好,党群干群关系更加紧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全省上下正气充盈、活力迸发,担当实干、奋勇争先成为齐鲁大地时代强音。

  从大而强、富而美”“富民强省新跨越,到经济文化强省,再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强省一直是亿万齐鲁儿女的孜孜追求。只要我们坚定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始终与全省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一定能走在前、开新局,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征程上赢得更大荣光!

  三、聚焦聚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重点任务

  今后五年,要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着力抓好十二个方面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科技是强省之本。要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科技战略支撑,争当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排头兵。

  构筑高能级创新平台。以一流平台汇集创新要素,凝聚战略科技力量。加快创建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构建“1313”四级实验室体系,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实施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布局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标准建设中科院济南科创城、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快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吸引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建设央企研发中心聚集地。

  提升科技创新效能。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强化科技攻关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推行军令状”“揭榜挂帅等机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支撑作用,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有机衔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提升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设立一批专业化中试基地,打造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

  引育一流创新人才。创新之道,唯在得人。要完善高精尖缺人才精准培养引进机制,深入实施泰山、齐鲁人才工程,发挥中央驻鲁单位等人才优势,大力集聚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培养造就一大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齐鲁大工匠,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强化人才使命和贡献导向,完善评价激励和收入分配政策,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让更多千里马在山东创新创业赛道上竞相奔腾!

  (二)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实体经济是强省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坚持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落实三个坚决,壮大十强产业,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塑成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全面提升传统产业。没有落后的产业,只有落后的产品和技术。要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加大对老工业城市转型支持力度,建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巩固纺织服装、食品、造纸等产业优势,推动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产业结构调整、工艺革新,打造世界级先进钢铁、高端铝业、现代轻工纺织基地和绿色化工产业集群,让传统产业焕发新活力。

  强力突破新兴产业。新兴产业是动能转换的加速器。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约化发展工程,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领域,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基地。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做强氢能及储能、量子科技、空天信息、磁悬浮等示范园区,建好用好山东未来网络研究院等平台,推动创新突破和融合应用。壮大领航型企业,梯次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大中小协同、集约集聚发展。

  集中做强先进制造业。制造业是山东经济的根基所在、优势所在。要全力推动产业基础再造,精准补齐五基短板,着力突破工业母机、芯片、机器人等高端领域,扩大动力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家居等领先优势,加快培育智能建造、应急安全与节能环保等产业,建设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确保制造业占比稳中有升。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深入推进链长制,精准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紧密配套。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搭建工业设计、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共享制造、柔性制造、楼宇制造等模式。统筹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建立跨区域产业整合、园区共建机制,引导各地聚焦特色主导产业,打造一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培育壮大数字动能。积极融入数字文明新时代,提升全社会数字化素养和技能,以数字变革引领全面转型。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产业,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数字基础设施,打造先进计算、虚拟现实等产业集聚区,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翻番。加快山东半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建设,实施云行齐鲁·工赋山东专项行动,打造5G全连接工厂和全场景数字经济园区,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创新生态。加快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数字技术全链条、全周期嵌入社会管理服务,打造数字强省、智慧山东。

  (三)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扩大内需是重要战略基点。要纵深推进十大扩需求行动,接续实施一批重大项目,畅通经济循环,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韧性。

  强化有效投资支撑。加大基础设施、产业和民生等领域投入,充分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深入实施七网建设行动,加快补齐现代物流、市政公用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等短板,推进能源保障重大工程,提速布局新基建,构建高效畅达的综合立体交通网,打造一轴三环、七纵九横、两湖多库的现代水网。深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健全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完善民间投资能进能出、共建共享机制,让民间资本活力迸发、活水涌流。

  推动消费扩容提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积极开拓城乡消费市场。提档升级传统消费,加快城市商圈智慧化改造,建设一批地方特色街区,布局一批电商供应链基地,促进家装、家电、汽车等大宗消费,推动老字号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大力发展智能、时尚、绿色消费,促进医疗、康养、文旅、体育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济南、青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一批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强化标准引领,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品牌强省,进一步打响好品山东品牌。

  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流通连接生产和消费,对畅通循环至关重要。要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构建干线、支线和末端配送紧密衔接的智慧流通网,大力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培育区域性物流中心,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骨干流通企业。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开拓货运航线,布局建设一批内陆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内河航运,加密优化中欧班列(齐鲁号)图定线路和开行频次。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让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更加便捷。

  (四)深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要统筹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扛牢维护粮食安全重大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吨半粮县,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生产能力稳定在1100亿斤以上。实施现代种业振兴行动,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建好粮油、畜禽、水产、果蔬等种质资源库,培育壮大一批育种综合体和种业企业,打造种业强省。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农业,建设农业机械化强省。

  全面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强化现代农业产业科技支撑。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行动,支持预制菜、乳业等产业发展,培育烟台苹果、寿光蔬菜、半岛渔业、沿黄肉牛等百亿级、千亿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深入实施百园千镇万村工程,提高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水平,创建海洋领域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加快农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农业向智能智慧、精准精致升级演进。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遵循城乡发展规律,把握乡村建设时度效,保护发展好乡村功能。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高质量推进改厕、清洁取暖、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乡村特色风貌保护,留住记忆、记住乡愁。

  促进农民富裕富足。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强化乡村能人示范引领,实施乡村好青年培养计划和人才回归工程,培育更多新农人。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大力发展乡村富民产业,深化万企兴万村行动,因地制宜建设创业车间,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实现长富久富。

  (五)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要坚持陆海统筹、向海图强,深入实施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打造全国海洋经济引领区,努力做好经略海洋这篇大文章。

  打造世界一流海洋港口。积极培育现代航运综合服务体系,推动从装卸港向枢纽港、贸易港、金融港升级,建设山东半岛世界级港口群,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深化港口资源整合,增强集疏运能力,建设智慧绿色平安港口。加快港区、园区、城区三区互融,大力发展临港经济。推动海河陆空四港联动,加快实施小清河复航工程,构建发达的腹地运输网络,畅通陆海经济通道。

  抢占海洋产业发展制高点。大踏步迈向深蓝,建设国际先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实施透明海洋”“蓝色药库等重大工程,做强重大涉海平台,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提升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发展水平,建设海上粮仓。推动海洋船舶、海洋化工、海洋矿业等提档升级,积极发展海工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智慧海洋、海水淡化等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基地,构筑海洋经济发展新引擎。

  建设人海和谐美丽海洋。坚持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全面落实湾长制,加大生态灾害防控力度,提升主要河口海湾水体环境综合质量。开展蓝色碳汇行动,强化沿海防护林、岸滩、湿地、海岛等生态保护修复,守好海洋生物休养生息底线。优化用海布局,促进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拓展公众亲海岸线和生态空间,打造千里海岸观光廊道,让山东的海洋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人向往!

  (六)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全面优化一群两心三圈格局,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和强劲动力源。

  深入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以实施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为牵引,服务和推动各类国家战略落实。坚持全域推动,落实四水四定,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利用格局,全力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支持跨区域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和飞地园区,建设智能制造、高效生态农业、滩区综合整治示范带,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强与中原、关中等城市群协作发展,建设沿黄达海大通道、现代产业大走廊。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战略合作。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

  深入推进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为统领,高水平打造济南都市圈、青岛都市圈,促进三大经济圈协同发展。加快省会经济圈同城化,实施强省会战略,省市一体推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成形起势、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强化胶东经济圈一体发展,支持青岛建设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增强国际门户枢纽功能,打造沿海现代化建设示范带。大力推动鲁南经济圈转型跨越,促进沂蒙革命老区、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培育济青科创智造廊带、沿黄文化旅游生态廊带、鲁南物流能源廊带、运河文化经济廊带。实施新一轮突破菏泽、鲁西崛起行动,高标准建设国家级功能区和省级新区,支持有条件的毗邻县域打造一体化发展先行区,促进区域整体联动、协调发展。

  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构建济青引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同发展新格局。推进智慧城镇化,突出精细化管理服务,建好用好城市大脑,打造城市智能体,实现智慧社区(村居)全覆盖。推进绿色城镇化,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打造海绵城市、公园城市。推进均衡城镇化,实施公共服务提升计划,补齐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双向城镇化,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促进各类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增强人口集聚能力,全域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优化县域经济发展政策环境,加大财力薄弱县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制造、农业、商贸、文旅等特色强县,激发县域发展活力。

  (七)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强省建设的必由之路。要坚决破除一切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

  纵深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强化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以重点改革突破带动全局发展。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拓展诸城模式”“潍坊模式”“寿光模式,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稳慎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增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科创金融、转型金融,积极培育新兴金融业态,一体推进农商行改革化险。开展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做强区域性资本市场。深化企业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开展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标提升行动,打造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健全支持民企改革发展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尊重爱护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塑造全面开放新格局。深度对接国际标准规则,推进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巩固传统市场,拓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创建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推动外贸固稳提质。建设更高水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跨境电商、服务贸易跃升计划。实施山东自贸试验区2.0版,加快上合示范区四个中心建设,提升开发区承载功能。加强同世界500强等头部企业合作,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深化拓展与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办好鲁台经贸洽谈会等活动。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绿色低碳等领域国际合作,更好服务国家开放大局。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入实施创新提升行动,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整体水平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加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深入开展双全双百工程,加快无证明之省建设,推动证照分离全覆盖。坚决维护市场安全与秩序稳定,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清理行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绿灯!

  (八)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强省建设,要以民主凝聚力量、用法治护航发展。必须坚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更大力度汇聚发展合力。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升人大监督效能,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持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凝聚共识水平,擦亮有事多商量协商品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党的领导、政府管理与基层民主良性互动。

  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积极发挥作用,做好新时代民族、宗教、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和侨务等工作,健全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军地协作,推进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深化军民融合、双拥共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一体推进法治山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数字经济、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环保等领域地方立法,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开展全民普法行动,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水平。党员干部要切实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坚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九)全面促进文化繁荣兴盛。山东文脉绵长、人文荟萃。要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坚持两个结合,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守正创新,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构筑道德文明新高地。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生活,倡树新时代美德健康生活方式,持续深化移风易俗,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新时代美德山东。提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文明创建工程,实现地级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覆盖,广泛选树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山东好人等先进典型,让文明风尚浸润齐鲁大地。大力弘扬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沂蒙精神,深入推进沂蒙、胶东等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赓续红色基因。

  打造文化两创新标杆。深入推进尼山世界儒学中心建设,扩大尼山世界文明论坛影响力。加强山东文脉工程建设,组织编纂《齐鲁文库》。高水平建设沿黄、环黄渤海、曲阜、淄博、泰山、崂山等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片区。加快长城、大运河、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山东段建设,打造一批文化新地标。实施古城、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保护计划,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党史、档案、地方史志等工作创新发展。

  建强文化文艺新鲁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实施齐鲁文艺高峰计划,培育壮大鲁剧、鲁艺、鲁版图书等品牌,推出更多具有齐鲁风格、齐鲁气派的精品力作,培养造就一批享誉海内外的名家大师。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加强新型智库建设。深化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山东。深化媒体融合发展,打造新型主流媒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更多字号文化产品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山东篇。

  塑造文旅产业新优势。完善文化产业功能区布局,高标准建设青岛影视基地、泰山新闻出版小镇等一批文创产业园,培育千亿级优势文化产业集群。推进山东手造工程,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等产业。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大力发展乡村游、康养游、研学游,提升智慧文旅水平,做强好客山东品牌,打造国际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十)持续推动民生改善和共同富裕。造福群众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共同富裕政策体系、探索有效路径,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实施收入倍增行动。坚持就业优先,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积极发展新就业形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鼓励勤劳创新致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多措并举增加居民经营性、财产性收入,持续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力争十年实现居民收入、中等收入群体双倍增

  实施教育提质行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网络等全环境育人机制,率先建成高质量教育体系。扩大普惠学前教育供给,全面落实双减政策,加快建设全国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做强特色多样的高中阶段教育。建成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培养一批专业技能人才。大力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建设计划,加快双一流建设,推动省属高校实现突破。办好老年教育、特殊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实施健康促进行动。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深化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推进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升县域医共体层次水平,打造“15分钟健康服务圈。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实现基层医保服务站点乡镇(街道)全覆盖。加快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健全全生命周期人口服务体系,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多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体育健康产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和爱国卫生运动。

  实施社保扩面提标行动。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务工农民、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基本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长期护理险等参保扩面。完善老年人、残疾人、孤困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完善房地产政策,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规范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让全省人民住有所居、舒心宜居。

  (十一)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让绿水青山底色更靓。

  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持先立后破,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组织实施工业、能源、交通等碳达峰十大工程,一业一策有序达峰。建立重点领域能耗、煤耗和碳排放监管体系,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严格落实两高行业五个减量替代,依法依规淘汰低端落后产能。积极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建设低碳智能电网,加快构建绿色、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确保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市场化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建设近零碳示范工程和碳达峰试点园区,办好碳达峰碳中和论坛。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区域联防联治,加强细颗粒物、臭氧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强水质安全保护,持续开展排污口溯源整治,推动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70%以上。做好土壤污染管控,深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统筹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实施陆岸河海综合保护工程,协同推进黄河三角洲湿地修复、生态补水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打造黄河下游绿色生态廊道。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积极推进黄河口、长岛国家公园建设。加强泰沂山区、昆嵛山、东平湖、南四湖等重点区域保护修复。深入推进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固碳能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完善生态补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健全生态文明政策体系。

  (十二)促进更高水平安全发展。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国家安全体系,确保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定维护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强化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施网络安全能力提升行动,提高风险预防、危机管控和信息化支撑水平。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依法维护海外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的安全保障工作体系,构建完善新安全格局。

  严守安全发展底线。强化风险意识,坚决守好粮食、能源、网络、金融、产业链供应链、生态环境等一排底线。加强疫情防控,坚持动态清零,做到点上要控住、面上要深挖、源头要严防、资源要保障、责任要落实、工作要统筹,确保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强化食品药品、生物安全等全链条风险管控,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高度警惕新经济领域风险,深入推进金安工程,有效防范化解大型企业债务、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市场、法人金融机构等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高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水平。完善现代应急机制,健全地方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做实做细网格化,加快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完善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

  同志们,以上十二个方面,是走在前、开新局的主攻方向,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统筹兼顾、一体推进。只要我们咬定青山不放松、风雨无阻向前行,就一定能在新征程上展现更大作为、书写精彩华章!

  四、坚定不移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一)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工作机制,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山东落地生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完善理论学习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持续强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带动效应,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建好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结合山东实践加强理论研究阐释,深化宣传宣讲。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用好党性教育、政德教育资源,提升党史纪念馆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水平,分层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激励各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

  (三)着力锻造高素质干部队伍。认真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坚持有为者有位、能干者能上、优秀者优先,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的用人导向。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战略规划,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机制,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着力增强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强化政治训练和专业培训,实施专业化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大容错纠错、澄清正名、严查诬告陷害、关爱回访等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精准问责长效机制。改革完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脚踏实地干事创业。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新时代老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加快人才强省建设,主动融入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人才平台建设布局,积极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2+N”人才发展雁阵格局,不断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

  (四)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牢固树立大抓基层导向,着力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深化拓展莱西会议经验,健全完善抓乡促村工作机制,推进头雁领航工程,实施村级党组织分类推进整体提升行动,扎实开展党建引领乡村治理试点,深入推行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优化整合第一书记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力量,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全域推进、整体提升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集中攻坚行动,加强模范机关建设,统筹抓好国企、学校等领域党建,推进两新组织党建提质增效,深化产业链党建,加强直播电商、快递物流、外卖送餐、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深化党支部规范提升行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创新,建好用好灯塔党建在线平台,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党旗始终在基层一线高高飘扬。

  (五)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深化四进工作,摸清真实情况,推进工作落实,练就扎实作风。健全我为群众办实事常态化机制,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巩固拓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深化巡视巡察,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精准规范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始终做到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同志们,时代不负奋斗者,砥砺奋进正当时。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没有任何捷径可走,惟有不懈奋斗!全省党员干部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坚决扛起走在前、开新局光荣使命,大力倡树严肃严格、求真较真、细致细究、务实扎实、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要有舍我其谁的豪气,胸怀两个大局,勇立时代潮头,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在现代化建设中勇当先锋、争作表率。要有开拓创新的锐气,敢走前人没走出的路,事争一流、唯旗是夺,与最快者赛跑、与最强者比拼,在中闯出一片新天地。要有敢于斗争的胆气,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在任何困难挑战面前不低头、不退缩,在斗争中前进、在斗争中胜利,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辉煌业绩。

  青春孕育无限希望,青年创造美好明天。各级党组织要更加重视青年,让广大青年真切感受到党的关爱就在身边、关怀就在眼前,使齐鲁大地成为激扬青春、实现梦想的热土。广大青年要自觉听从党和人民召唤,勇于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把个人奋斗融入强省建设的生动实践,施展抱负、建功立业,让青春在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

  同志们,蓝图催人奋进,实干铸就未来。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勇担使命、开拓进取,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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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528日,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今天,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隆重开幕了。这是我们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共商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大计的一次盛会。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在各个岗位辛勤奉献的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慰问!5月30日是第五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我向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科技事业。从革命时期高度重视知识分子工作,到新中国成立后吹响“向科学进军”的号角,到改革开放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从进入新世纪深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到党的十八大后提出创新是第一动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科技事业在党和人民事业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分析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态势,深入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针对我国科技事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我们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观大势、谋全局、抓根本,形成高效的组织动员体系和统筹协调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我们牢牢把握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以只争朝夕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抢抓全球科技发展先机,在基础前沿领域奋勇争先。我们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在原始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我们全面部署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我们着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营造良好人才创新生态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扩大科技领域开放合作,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积极参与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努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惠及更多国家和人民。

2016年我们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18年我们召开了两院院士大会。几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科技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迈向系统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基础研究整体实力显著加强,化学、材料、物理、工程等学科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在量子信息、干细胞、脑科学等前沿方向上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成功组织了一批重大基础研究任务,“嫦娥五号”实现地外天体采样返回,“天问一号”开启火星探测,“怀柔一号”引力波暴高能电磁对应体全天监测器卫星成功发射,“慧眼号”直接测量到迄今宇宙最强磁场,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首次发现毫秒脉冲星,新一代“人造太阳”首次放电,“雪龙2”号首航南极,76个光子的量子计算原型机“九章”、62比特可编程超导量子计算原型机“祖冲之号”成功问世。散裂中子源等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通过验收。

——战略高技术领域取得新跨越。在深海、深空、深地、深蓝等领域积极抢占科技制高点。“海斗一号”完成万米海试,“奋斗者”号成功坐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面开通,中国空间站天和核心舱成功发射,“长征五号”遥三运载火箭成功发射,世界最强流深地核天体物理加速器成功出束,“神威·太湖之光”超级计算机首次实现千万核心并行第一性原理计算模拟,“墨子号”实现无中继千公里级量子密钥分发。“天鲲号”首次试航成功。“国和一号”和“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取得新突破。

——高端产业取得新突破。C919大飞机准备运营,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试验样车成功试跑,最大直径盾构机顺利始发。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正式投运,港珠澳大桥开通营运。智能制造取得长足进步,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走在全球前列,5G移动通信技术率先实现规模化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消费级无人机占据一半以上的全球市场。甲醇制烯烃技术持续创新带动了我国煤制烯烃产业快速发展。

——科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界为党和政府科学应对疫情提供了科技和决策支撑。成功分离出世界上首个新冠病毒毒株,完成病毒基因组测序,开发一批临床救治药物、检测设备和试剂,研发应用多款疫苗,科技在控制传染、病毒溯源、疾病救治、疫苗和药物研发、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打了一场成功的科技抗疫战。

——民生科技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医用重离子加速器、磁共振、彩超、CT等高端医疗装备国产化替代取得重大进展。运用科技手段构建精准扶贫新模式,为贫困地区培育科技产业、培养科技人才,科技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钢铁多污染物超低排放控制等多项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了空气质量改善。

——国防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就。国防科技有力支撑重大武器装备研制发展,首艘国产航母下水,第五代战机歼20正式服役。东风–17弹道导弹研制成功,我国在高超音速武器方面走在前列。

实践证明,我国自主创新事业是大有可为的!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是大有作为的!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革故鼎新的勇气、坚忍不拔的定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把握大势、抢占先机,直面问题、迎难而上,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我们必须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科技创新广度显著加大,宏观世界大至天体运行、星系演化、宇宙起源,微观世界小至基因编辑、粒子结构、量子调控,都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最前沿。科技创新深度显著加深,深空探测成为科技竞争的制高点,深海、深地探测为人类认识自然不断拓展新的视野。科技创新速度显著加快,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快速发展,大大拓展了时间、空间和人们认知范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三元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生物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快速发展。科技创新精度显著加强,对生物大分子和基因的研究进入精准调控阶段,从认识生命、改造生命走向合成生命、设计生命,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生命伦理的挑战。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科技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我们完全有基础、有底气、有信心、有能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乘势而上,大展宏图。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原始创新能力还不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还不高,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还不够,科技创新力量布局有待优化,科技投入产出效益较低,科技人才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科技评价体系还不适应科技发展要求,科技生态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很多是长期存在的难点,需要继续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一,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科技立则民族立,科技强则国家强。加强基础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是我们从未知到已知、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必然选择。要加快制定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基础研究要勇于探索、突出原创,推进对宇宙演化、意识本质、物质结构、生命起源等的探索和发现,拓展认识自然的边界,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基础研究更要应用牵引、突破瓶颈,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面临的实际问题中凝练科学问题,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要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

科技攻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去。要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在石油天然气、基础原材料、高端芯片、工业软件、农作物种子、科学试验用仪器设备、化学制剂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上全力攻坚,加快突破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要在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核心领域,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先进制造、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前瞻部署一批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研发项目,瞄准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投向战略性、关键性领域。

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关键是要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正向激励企业创新,反向倒逼企业创新。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是科学原理和产业发展、工程研制之间不可缺少的桥梁,在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要大力加强多学科融合的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研究,带动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形成完整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系。

第二,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世界科技强国竞争,比拼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国家实验室要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适应我国发展对科技发展提出的使命任务,多出战略性、关键性重大科技成果,并同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

国家科研机构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建设原始创新策源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发挥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军。要强化研究型大学建设同国家战略目标、战略任务的对接,加强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培养更多杰出人才作出贡献。

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要以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各地区要立足自身优势,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科技创新。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或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使之成为世界科学前沿领域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全球科技创新要素的汇聚地。

第三,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支持周期长、风险大、难度高、前景好的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抓系统布局、系统组织、跨界集成,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未来的整体优势。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要重点抓好完善评价制度等基础改革,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在项目评价上,要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评价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要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试行更灵活的薪酬制度,稳定并强化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人员队伍,为其安心科研提供保障

科技管理改革不能只做“加法”,要善于做“减法”。要拿出更大的勇气推动科技管理职能转变,按照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的定位,转变作风,提升能力,减少分钱、分物、定项目等直接干预,强化规划政策引导,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创新不问出身,英雄不论出处。要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要研究真问题,形成真榜、实榜。要真研究问题,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经费包干制、信用承诺制,做到不论资历、不设门槛,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英雄有用武之地!

第四,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科学技术具有世界性、时代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聚焦气候变化、人类健康等问题,加强同各国科研人员的联合研发。要主动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让中国科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建设全球人才高地。世界科技强国必须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

培养创新型人才是国家、民族长远发展的大计。当今世界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教育竞争。要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更加重视科学精神、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培育。要更加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科技人才,稳定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我国教育是能够培养出大师来的,我们要有这个自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让更多的青少年心怀科学梦想、树立创新志向。“栽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要构筑集聚全球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完善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科研、交流的政策。

科技创新离不开科技人员持久的时间投入。为了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1961年中央就曾提出“保证科技人员每周有5天时间搞科研工作”。保障时间就是保护创新能力!要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少一点科技人员参加,不会带来什么损失!决不能让科技人员把大量时间花在一些无谓的迎来送往活动上,花在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上,花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种种活动上!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是国家科学技术界和工程科技界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发挥两院作为国家队的学术引领作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作用、创新人才培养作用,解决重大原创的科学问题,勇闯创新“无人区”,突破制约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发现、培养、集聚一批高素质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强化两院的国家高端智库职能,发挥战略科学家作用,积极开展咨询评议,服务国家决策。

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两院院士是国家的财富、人民的骄傲、民族的光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改革院士制度,取得积极成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院士制度改革,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在院士评选中要打破论资排辈,杜绝非学术性因素的影响,加强社会监督,维护院士称号的纯洁性。

这里,我给院士们提几点希望。

——希望广大院士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一代又一代科学家心系祖国和人民,不畏艰难,无私奉献,为科学技术进步、人民生活改善、中华民族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更需要继承发扬以国家民族命运为己任的爱国主义精神,更需要继续发扬以爱国主义为底色的科学家精神。广大院士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响应党的号召,听从祖国召唤,保持深厚的家国情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党、为祖国、为人民鞠躬尽瘁、不懈奋斗!

——希望广大院士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科学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一切真正原创的知识,都需要冲破现有的知识体系。“善学者尽其理,善行者究其难。”广大院士要勇攀科学高峰,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努力探索科学前沿,发现和解决新的科学问题,提出新的概念、理论、方法,开辟新的领域和方向,形成新的前沿学派。要攻坚克难、集智攻关,瞄准“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带领团队作出重大突破。

——希望广大院士做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诚信是科学精神的必然要求。广大院士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涵养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院士们要更加专注于科研,尽量减少兼职,更加聚焦本专业领域。

——希望广大院士做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江山代有才人出”,“自古英雄出少年”。广大院士要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发挥识才、育才、用才的导师作用。“才者,材也,养之贵素,使之贵器。”要言传身教,发扬学术民主,甘做提携后学的铺路石和领路人,大力破除论资排辈、圈子文化,鼓励年轻人大胆创新、勇于创新,让青年才俊像泉水一样奔涌而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尊重人才,对院士要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认真听取包括院士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意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科学管理和服务保障,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创新环境。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已经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团结起来,勇于创新、顽强拼搏,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5月28日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来源  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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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习近平主持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 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月17日召开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常态化疫情防控以来,我们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不断提升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防控水平,快速有效处置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防控疫情的坚实实力和强大能力,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习近平强调,坚持就是胜利。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进一步动员起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抓细抓实各项防疫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要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加强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使防控工作更有针对性。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会议指出,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要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重点地区的防控指导,快速控制局部聚集性疫情。

会议强调,要保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做好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保障好群众就医需求。要加快疾控体系改革,扩大重点人群监测覆盖面,完善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要压实口岸地区防控责任,充实口岸防控力量,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补齐短板弱项,筑牢外防输入防线。要加强学校等重点场所常态化防控,压实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防疫知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加强自我防护,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工作。要加强疫苗接种科普宣传,推进加强免疫接种,进一步提高接种率,筑牢群防群控防线。要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工作进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提高防疫本领。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疫情较为严重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防疫工作放在第一位,尽锐出战,决战决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作用,深入防控一线,深入群众,积极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要强化督查问责,对失职失责导致疫情失控的要立即依纪依规查处,严肃问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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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习近平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继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韩正主持

 

  11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9日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巩固互联互通合作基础,拓展国际合作新空间,扎牢风险防控网络,努力实现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给质量、更高发展韧性,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正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外交部部长王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江苏省委书记吴政隆、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敏、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存辉、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先后发言,结合实际介绍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11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8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统筹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把基础设施“硬联通”作为重要方向,把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重要支撑,把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作为重要基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通过共建“一带一路”,提高了国内各区域开放水平,拓展了对外开放领域,推动了制度型开放,构建了广泛的朋友圈,探索了促进共同发展的新路子,实现了同共建国家互利共赢。

  习近平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新形势。总体上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改变,经济全球化大方向没有变,国际格局发展战略态势对我有利,共建“一带一路”仍面临重要机遇。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激烈竞争前所未有,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抓住战略机遇,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合作和斗争、统筹存量和增量、统筹整体和重点,积极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习近平强调,要夯实发展根基。要深化政治互信,发挥政策沟通的引领和催化作用,探索建立更多合作对接机制,推动把政治共识转化为具体行动、把理念认同转化为务实成果。要深化互联互通,完善陆、海、天、网“四位一体”互联互通布局,深化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合作,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合作,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做增量。要深化贸易畅通,扩大同周边国家贸易规模,鼓励进口更多优质商品,提高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均衡共赢发展。要继续扩大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要深化资金融通,吸引多边开发机构、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参与,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要深化人文交流,形成多元互动的人文交流大格局。

  习近平指出,要稳步拓展合作新领域。要稳妥开展健康、绿色、数字、创新等新领域合作,培育合作新增长点。要加强抗疫国际合作,继续向共建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要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和气候治理合作。要深化数字领域合作,发展“丝路电商”,构建数字合作格局。要实施好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11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习近平强调,要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要统筹考虑和谋划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共建“一带一路”,聚焦新发力点,塑造新结合点。要加快完善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畅通安全的陆上通道,优化海上布局,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衔接,推动来源多元化。要优质打造标志性工程。民生工程是快速提升共建国家民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要加强统筹谋划,形成更多接地气、聚人心的合作成果。

  习近平强调,要全面强化风险防控。要落实风险防控制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要探索建立境外项目风险的全天候预警评估综合服务平台,及时预警、定期评估。要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国际反恐、安全保障等机制的协同协作。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全力保障境外人员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突出防控措施的精准性,着力保障用工需求、人员倒班回国、物资供应、资金支持等。要教育引导我国在海外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各类企业要规范经营行为,决不允许损害国家声誉。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

  习近平强调,要强化统筹协调。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小组要抓好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协调把关。有关部门要把共建“一带一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落实好境外项目建设和风险防控责任。地方要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阐释共建“一带一路”的理念、原则、方式等,共同讲好共建“一带一路”故事。

  韩正主持会议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履行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责,加强重大事项管理,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切实防范风险,抓好重点任务推进。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找准定位,充分激发积极性创造性,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落实落细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完成各项任务。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出席座谈会。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负责同志,有关企业负责人及行业商会、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座谈会。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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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早生会长在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交流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本文系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2021年11月5日《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交流座谈会》上的讲话。

上海协会今天召开《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交流座谈会》很有意义。虽然目前上海市本地开展的全咨项目还不多,但上海的几家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地都做了不少成功的全咨项目,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刚才几家企业的交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丁士昭教授刚才回顾了我国监理事业的发展历程,三十多年的实践历历在目,如数家珍。同时又高屋建瓴地提出了监理如何与国际接轨的方向,对我们监理行业寄予期待和厚望。我认为解决了困扰大家的几个疑惑:一是监理企业想不想搞全咨?二是监理企业能不能搞全咨?三是监理企业怎么搞全咨?从刚才的交流看,这三个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肯定的答案。

国家历来重视建设监理事业,不断推进监理改革,促进监理发展。监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管理当中也有监理这项重要工作。我记得当年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时,王素卿同志当司长。市场司负责的工作有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行业管理。从2000年以来,建设部就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改革。设计和施工的改革方向是以设计为龙头或以施工为主体开展工程总承包。监理的改革方向是培育发展综合型、复合型的项目管理。二十年来,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有了成果,下一步就是要继续推广完善。尤其是在近几年国家和部委又发布了一系列推进全咨服务改革政策的形势下,我们相信,在大家坚持不懈、一以贯之地努力下,监理向全咨发展一定会迎来一个春天。

“全咨服务新天地,管理技术加经济”。这是我对全咨服务的一个概要描述。其中的“技术”主要是设计的范畴,它的专业性很强,隔行如隔山,设计单位在这方面有优势。其中的“管理”主要是监理的特长,通用性比较强。其中的“经济”也很重要,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讲经济就不能持久,就不能持续发展。我个人有个看法:我们长期习惯于重视技术,古语说 “一招鲜吃遍天”。重视技术当然是对的。但是,除了技术之外,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流的技术,二流的管理,那也走不远,甚至会摔跟头,基于以上思考,我就提出这句话“管理技术加经济”。也就是说,提供全咨服务,三者缺一不可,三者要尽可能融合。如果一步做不到融合,可以先合作,后组合,最后再深度融合。

我一直在思考监理如何进一步提高素质的问题。想起一句话:“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改革发展的主力。监理企业要努力“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目标要求。回到今天座谈会的主题,针对全咨而言,监理的当务之急是“补短板”。尤其是要补设计和前期咨询的上游短板。可喜的是,上海建科、同济咨询、上海华城等企业在补设计短板方面已经有了实际行动。从事全咨服务一定要往上游发展,占领制高点,否则就是一句空话。需要说明的是,监理企业补设计短板,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展设计管理、设计咨询和设计优化等工作,而不是为了去做设计的业务,当然能做也不放弃,但那不是我们的第一顺序。

监理的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监理要担当起工程管理的重任,才能赢得信任。我一直思考监理存在的意义、价值和作用的本质是什么。大家都知道,规划是龙头、设计是灵魂、施工是主体。那么监理是什么?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我们大家都要思考探讨,形成共识,进而向社会宣传监理的作用和价值。我琢磨了这八个字,看看能不能代表监理的本质:“工程卫士,建设管家”。既体现监管的职能,又体现管理的专业。与刚才丁士昭教授讲的国际上项目管理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也是相同的。因此监理一定要多方位、深层次、高站位、全周期地管理好建设工程项目,在“M”上下工夫。

建设事业任重道远,形势发展时不我待。通过今天的座谈会,我们进一步坚定了监理企业搞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信心。监理企业在全咨服务中必将大有作为。希望上海企业的经验在全国推广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不仅是监理同行要相互学习,我们还要以开放的胸怀、谦虚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向兄弟行业学习。监理工作责任重大,社会期待很高,要求我们要有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同时,我们还要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监理人时时要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才有可能持续发展,行稳致远。

最后,再次感谢丁士昭教授的悉心指导,感谢上海协会的筹划安排。

 

转发自《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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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理想信念 补足精神之钙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习近平

  一、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我们在实践中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动摇,既不偏离一个中心,也不偏废两个基本点,把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统一起来,坚决抵制抛弃社会主义的各种错误主张,自觉纠正超越阶段的错误观念和政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扎扎实实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20121117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二、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形象地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20121117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三、革命理想高于天。没有远大理想,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离开现实工作而空谈远大理想,也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在我们党90多年的历史中,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为了追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不惜流血牺牲,靠的就是一种信仰,为的就是一个理想。尽管他们也知道,自己追求的理想并不会在自己手中实现,但他们坚信,只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之持续努力,一代又一代人为此作出牺牲,崇高的理想就一定能实现,正所谓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今天,衡量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有客观标准的,那就要看他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能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能否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一切迷惘迟疑的观点,一切及时行乐的思想,一切贪图私利的行为,一切无所作为的作风,都是与此格格不入的。(20131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四、革命战争年代,检验一个干部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就看他能不能为党和人民事业舍生忘死,能不能冲锋号一响立即冲上去,这样的检验很直接。和平建设时期,生死考验有,但毕竟不多,检验一个干部理想信念是否坚定确实比较难,X光、CT、核磁共振成像也没有办法。

当然,也不是不能检验。那就主要看干部是否能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有政治定力,是否能树立牢固的宗旨意识,是否能对工作极端负责,是否能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是否能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挑重担,是否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这样的检验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下子、经历一两件事、听几句口号就能解决的,要看长期表现,甚至看一辈子。(20136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五、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总开关没拧紧,不能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各种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了。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思想认识问题一时解决了,不等于永远解决。就像房间需要经常打扫一样,思想上的灰尘也要经常打扫,镜子要经常照,衣冠要随时正,有灰尘就要洗洗澡,出毛病就要治治病。(201410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六、共产主义决不是土豆烧牛肉那么简单,不可能唾手可得、一蹴而就,但我们不能因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就认为那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就不去做一个忠诚的共产党员。革命理想高于天。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而这个最高理想是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奋斗的。如果大家都觉得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没有必要为之奋斗和牺牲,那共产主义就真的永远实现不了了。我们现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向着最高理想所进行的实实在在努力。(2015112日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的讲话)

  七、对党忠诚、永不叛党是写在入党誓词里的,是对党员最根本的要求。如果党的高级干部对党的领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丧失了信心,那我们党、国家、民族还有什么希望?高级干部必须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中央权威。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20151029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八、我们干事业不能忘本忘祖、忘记初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我们要固的本,就是坚定这份信仰、坚定这份信念、坚定这份忠诚。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曲折历程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政党一旦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就会土崩瓦解。(20151211日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九、我们党已经走过了95年的历程,但我们要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20167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指导思想是一个政党的精神旗帜。95年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完成近代以来各种政治力量不可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就在于始终把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使我们党得以摆脱以往一切政治力量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局限,以唯物辩证的科学精神、无私无畏的博大胸怀领导和推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无论是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从未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20167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一、理想信念的坚定,来自思想理论的坚定。认识真理,掌握真理,信仰真理,捍卫真理,是坚定理想信念的精神前提。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崇高价值的基础之上。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追求的是真理。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遵循的是规律。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20161021日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二、觉悟看似无形,关键时就会明心见性。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为了党和人民事业英勇奋斗,甚至献出生命,靠的就是觉悟。战场上共产党人冒着枪林弹雨勇往直前、冲锋陷阵,刑场上共产党人视死如归、从容就义,危难时共产党人豁得出来、冲得上去,都不是靠强迫命令,而是靠觉悟。我们入了党,就认定了马克思主义,认定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认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守这份理想信念,是拒腐防变的思想根基。坚守这份理想信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辈子学习进步,一辈子改造提高。做不到这一点,就可能随时掉队、名节不保,甚至身败名裂。(201716日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

  十三、理想信念不是拿来说、拿来唱的,更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只有见诸行动才有说服力。要知行合一、言行一致,保持对理想信念的激情和执着,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不懈奋斗。(20171025日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

  十四、我们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同时大也有大的难处。把这么大的一个党管好很不容易,把这么大的一个党建设成为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更不容易。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因利益而结成的政党,而是以共同理想信念而组织起来的政党。建设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首先要从理想信念做起。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20181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五、理想信念之火一经点燃,就永远不会熄灭。在中央苏区和长征途中,党和红军就是依靠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一次次绝境重生,愈挫愈勇,最后取得了胜利,创造了难以置信的奇迹。我们不能忘记党的初心和使命,不能忘记革命理想和革命宗旨,要继续高举革命的旗帜,弘扬伟大的长征精神,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今天,在新长征路上,我们要战胜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重大风险挑战,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依然要靠全党全国人民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2019520日至22日在江西考察并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六、今天,像战争年代那种血与火的生死考验少了,但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仍然在继续,我们正面临着一系列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的艰巨考验。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会在乱云飞渡的复杂环境中迷失方向、在泰山压顶的巨大压力下退缩逃避、在糖衣炮弹的轮番轰炸下缴械投降。我们要从红色基因中汲取强大的信仰力量,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真正成为百折不挠、终生不悔的马克思主义战士。(2019522日在江西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十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初心的本质要求。共产党人只有树立了崇高而坚定的理想信念,才能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始终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必修课、常修课,时常叩问和守护初心,及时修枝剪叶、补钙壮骨,把牢理想信念总开关,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让党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20191226日、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十八、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常抓不懈。一个人也好,一个政党也好,最难得的就是历经沧桑而初心不改、饱经风霜而本色依旧。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的集中体现,激励着我们党永远坚守,砥砺着我们党坚毅前行。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兴业路到复兴路,我们党近百年来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进行的一切斗争、作出的一切牺牲,都是为了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正是由于始终坚守这个初心和使命,我们党才能在极端困境中发展壮大,才能在濒临绝境中突出重围,才能在困顿逆境中毅然奋起。忘记初心和使命,我们党就会改变性质、改变颜色,就会失去人民、失去未来。(202018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十九、我经常讲,党员、干部要经常重温党章,重温自己的入党誓言,重温革命烈士的家书。党章要放在床头,经常对照检查,看看自己做到了没有?看看自己有没有违背初心的行为?房间要经常打扫,镜子要经常擦拭。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要以党的创新理论滋养初心、引领使命,从党的非凡历史中找寻初心、激励使命,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初心、体悟使命,把初心和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原动力。(202018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二十、信仰信念任何时候都至关重要。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在新时代,坚定信仰信念,最重要的就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是我们增强四个自信最坚实的基础。(20212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二十一、人生天地间,长路有险夷。世界上没有哪个党像我们这样,遭遇过如此多的艰难险阻,经历过如此多的生死考验,付出过如此多的惨烈牺牲。一百年来,在应对各种困难挑战中,我们党锤炼了不畏强敌、不惧风险、敢于斗争、勇于胜利的风骨和品质。这是我们党最鲜明的特质和特点。在一百年的非凡奋斗历程中,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顽强拼搏、不懈奋斗,涌现了一大批视死如归的革命烈士、一大批顽强奋斗的英雄人物、一大批忘我奉献的先进模范,形成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特区精神、抗洪精神、抗震救灾精神、抗疫精神等伟大精神,构筑起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我们党之所以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就是凭着那么一股革命加拼命的强大精神。

  这些宝贵精神财富跨越时空、历久弥新,集中体现了党的坚定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作风,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艰苦奋斗、牺牲奉献、开拓进取的伟大品格,深深融入我们党、国家、民族、人民的血脉之中,为我们立党兴党强党提供了丰厚滋养。(20212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二十二、学史增信,就是要增强信仰、信念、信心,这是我们战胜一切强敌、克服一切困难、夺取一切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要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党百年奋斗中感悟信仰的力量,始终保持顽强意志,勇敢战胜各种重大困难和严峻挑战。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发展中国的必由之路,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真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增强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必胜信心,坚信我们党一定能够团结带领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一代人、无愧新时代的历史功绩。(2021425日至27日在广西考察时的讲话)

  二十三、我多次引用革命理想高于天来说明理想信念的重要性。我们党取名为共产党,就是认定了共产主义这个远大理想。回望百年党史,千千万万共产党人为了理想信念不惜抛头颅、洒鲜血。走向绞刑架的李大钊,发出了共产主义在中国必然得到光辉的胜利的坚贞誓言。面对敌人屠刀的夏明翰,写下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的雄壮诗篇。面对敌人6天内9次劝降,瞿秋白作出了人爱自己的历史,比鸟爱自己的翅膀更厉害,请勿撕破我的历史的铿锵回答。邓小平同志说:在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共产主义的理想是我们的精神支柱,多少人牺牲就是为了实现这个理想。

  今天,我们早已远离战火纷飞的险境,长期过着和平生活,最容易患上理想信念缺失的软骨病。共产主义是我们党的远大理想,为了实现这个远大理想,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全党同志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披荆斩棘、奋力前行,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20216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二十四、坚定信念,就是坚持不忘初心、不移其志,以坚忍执着的理想信念,以对党和人民的赤胆忠心,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和热爱牢记在心目中、落实在行动上,为党和人民事业奉献自己的一切乃至宝贵生命,为党的理想信念顽强奋斗、不懈奋斗。

  心中有信仰,脚下有力量。全党同志都要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永远信党爱党为党,在各自岗位上顽强拼搏,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实践推向前进。(2021629日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上的讲话)

  二十五、一百年前,中国共产党的先驱们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之源。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锤炼出鲜明的政治品格。历史川流不息,精神代代相传。我们要继续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永远把伟大建党精神继承下去、发扬光大!(20217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二十六、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始终是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党。这个理想信念,就是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党员干部有了坚定理想信念,才能经得住各种考验,走得稳、走得远;没有理想信念,或者理想信念不坚定,就经不起风吹浪打,关键时刻就会私心杂念丛生,甚至临阵脱逃。形成坚定理想信念,既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要在斗争实践中不断砥砺、经受考验。年轻干部要牢记,坚定理想信念是终身课题,需要常修常炼,要信一辈子、守一辈子。(202191日在2021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11月至20219月期间讲话中有关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内容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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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8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企业、相关单位:

为适应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的需要,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下发了推荐专家委员会招标与咨询专家的通知。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了审核,经会议研究,决定增补郑付波、袁凤亮同志为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国等34名同志为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招标与咨询组委员(详见附件)。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增补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增补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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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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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庆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月15日,协会自律委员会收到会员单位反映,根据“郑州市某大学科技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整修工程项目监理项目”各单位投标情况,诉请自律委员会对中科成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郑州众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坚守郑州市行业自律基本费率80%底线的行为予以鼓励和认可,对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庆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查实并处理。

该项目于2022年7月13日下午14时开标,建设单位拦标价为1.2%,投标单位共五家,报价如下:

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报价0.5%
河南庆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报价0.7%
中科成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报价0.96%
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报价0.97%
郑州众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报价0.98%

 

   自律委员会认为,在大型监理单位主动不参与标的额极小的项目情况下,中小监理企业应该在竞争优势相当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中小监理企业的机制灵活、资源分配优先的特点,实行合理的价格、良好的服务,在此种情况下,招标人给出了1.2%的费率,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庆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仍然一味地、单一地用不合理的低价去谋求竞争的胜利,只能说拉低了企业的段位,更谈不上核心竞争能力。

   自律委员会认为,近两年来,省内监理企业的数量增加了100多家,新设立的小企业数量急剧增多,公司成立之初就遭遇到房地产调控和疫情防控双重叠加,企业的困难可想而知。从整个行业和协会的角度,对此都是高度重视,想方设法为企业纾困,召开了综合资质企业座谈会,发布了综合资质企业行为承诺书,号召大企业预留市场空间,不参与标的额极小项目的竞争;在表彰优秀企业和从业人员活动中为小企业开设了社会责任和党团工会的评优渠道;在会费缴纳上,连续三年减半收取。越是在困难的情况下,承揽一个项目越不容易,越是要保持盈利和积累,越是要树立自己的品牌和形象。

   根据《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2020)》和《郑州地区诚信自律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庆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将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庆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计入诚信自律备忘录1次(年度3次为一周期);
3.对中标人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暂停会员服务3个月,期间禁止为其办理任何业务,周期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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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协会对《建筑工程消防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则》团体标准进行立项审查,经协会专家认真研究与审核,上述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以批准立项并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15个自然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立项标准有异议,请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请各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工作要求,精心组织,严把质量标准关,切实提高标准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张泽

联系方式:0531-87068216

邮箱:sdjlzxxh@126.com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18日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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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协会对《建筑工程消防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则》团体标准进行立项审查,经协会专家认真研究与审核,上述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以批准立项并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15个自然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立项标准有异议,请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请各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工作要求,精心组织,严把质量标准关,切实提高标准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张泽

联系方式:0531-87068216

邮箱:sdjlzxxh@126.com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18日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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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孟庆侃等4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15日至202272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滨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715

 

2022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滨州).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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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朱爱红等6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15日至202272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潍坊)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715

2022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潍坊).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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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是山东省区域内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构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多次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评估等级为“AAAA社会团体,协会党支部被评为党建工作示范点、5星级党支部以及优秀党支部。目前有会员单位800多家,专业覆盖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石油、轨道等13个工程建设领域。

协会第七届理事会有理事259人,常务理事89人。会长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同志担任,副会长分别由张恒、李世钧、曹美香、王胜涛、张锐、刘岩田、游林、谢永刚、张济金、曹金采、王华、李军、毕京松、杨华文等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山东建筑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教授曾大林同志担任。第七届监事会由5家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监事长由林峰担任,副监事长由薛军担任,监事分别由郭宏锐、吕涛、班韬等同志担任。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教育信息部、行业发展部、招标与咨询部四个部门。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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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8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英楠等5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12日

2022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淄博).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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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7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嘉鑫等5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12日

 

2022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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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0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林慧喆等1270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12日

2022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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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9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之春416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2至2022年7月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7月12日

2022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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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参加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2年6月17日9:00至6月22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1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自愿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人员名单.xlsx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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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田润之等4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615日至202262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德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德州).xls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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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3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17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月17日至6月3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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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3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17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月17日至6月30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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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动员技术力量志愿服务基层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设协函[2022]9号

 

各市勘察设计协会、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支撑,经研究,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共同发出倡议书倡导动员技术力量志愿服务基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倡议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动员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组织技术人员成立志愿服务队,为基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提供无偿技术咨询,支持县(市、区)和乡镇(街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二、志愿服务内容

传达学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对各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初判、复核评估、鉴定和整治过程中的问题提供专业支持,释疑解惑;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方案进行技术指导。

三、单位和人员条件

(一)志愿服务单位:应为当地技术力量强、社会认可度高的单位,并至少具有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建筑施工或建筑监理一项资质。

(二)志愿服务人员: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师和建筑师,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人员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请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组织志愿服务人员,成立志愿服务队,积极主动与市、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办)联系对接,开展志愿服务。请于6月15日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志愿服务队情况表》(附件)

(二)志愿服务队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带队参加技术咨询服务,研究技术支持过程中的措施和办法、困难和问题,防止志愿服务搞形式、走过场。

(三)志愿服务情况请及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志愿服务队情况表》

              

  《关于组织动员技术力量志愿服务基层 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的倡议书》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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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举办监理与咨询行业“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2号各会员单位: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唱响安全生产主旋律,增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举办监理与咨询行业“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活动一: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活动二: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一、活动时间2022年6月1日-6月30日二、活动内容活动一: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活动二: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三、参与人员各会员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从事监理与咨询专业的人员等。四、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活动一)本次培训为线上公益培训,不收取培训费。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参会人员请通过以下链接或扫描二维码进行报名。第一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解读及安全资料管理专题培训时间:2022年6月1日 星期三 14:30-17:00一、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三、管理规定条文详解;四、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五、48号文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要求及实例解析。第二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案例分析及安全管理责任专题讲座时间:2022年6月7日 星期二 14:30-16:30一、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分析;三、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第三场: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解读时间:2022年6月14日 星期二 14:30-16:30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二、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三、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内容。第四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解读及安全资料管理专题培训时间:2022年6月21日 星期二 14:30-17:00一、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三、管理规定条文详解;四、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五、48号文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要求及实例解析。第五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案例分析及安全管理责任专题讲座时间:2022年6月28日 星期二 14:30-16:30一、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分析;三、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五、报名方式参会人员请通过以下链接或扫描二维码进行报名。本次培训为线上公益培训,不收取培训费。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电脑报名、直播链接::https://uec.xet.tech/s/3E79ap手机报名、直播二维码:

 

六、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活动二)(详见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李建 18615599398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徐向阳13810862013(微信同号)

 

附件: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5月 30 日

凝心聚力、共筑安全——安全月有奖竞答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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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山东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线上公益招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1号

各市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和人才兴鲁的战略部署,搭建校企人才合作交流平台,畅通省内高校毕业生在鲁就业渠道,帮助人才智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联合举办“2022年山东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线上公益招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

协办单位:中筑云汇(山东)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活动时间

2022年6月1日-6月30日为集中招聘时间,活动结束后,会员企业仍可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发布信息。

三、活动内容

通过搭建线上公益招聘交流平台,畅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互查互访渠道,帮助就业实习供需双方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找到意向目标,便于达成就业实习合作协议。

四、参加单位及人员

(一)招聘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监理咨询企业。

(二)就业实习人员。全省建筑类院(系)及其他相关专业2022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和2022届毕业实习见习生。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山东协和学院、山东城建职业学院、青岛理工大学、德州学院、临沂大学等高校参与本次活动。

五、参与方式

会员企业和就业实习人员均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查找登录“中筑英才”微信小程序参加活动,发布、查询招聘(求职)信息,(详见附件“中筑英才”微信小程序使用说明)。为确保企业信息准确有效,参与企业需注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并经主办方核准后,方可进入系统。

 

联系方式: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杨尚敏 0531-87068002

省企业文化学会建设分会

江  楠  0531-59615795、18764189991

 

附件:“中筑英才”微信小程序使用说明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中筑英才”微信小程序使用说明.pdf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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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举办“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2022年咨询企业高层论坛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标协〔2022〕1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精神,全面发展培育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和全过程咨询服务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鲁建标字〔2021〕43号),山东成为首个三部门联合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地区,造价改革在山东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逐步开始推行。

为助力会员单位有效落地我省工程造价改革,推动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拓展业务范围,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价值,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按照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文件对工程造价改革与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对咨询企业的数字化建设和业务拓展升级提出的更高要求,特举办此次“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咨询企业高层论坛,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现将会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会议主题

推进数字化转型·把握发展新机遇

二、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协办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三、会议议程:

1.领导致辞

于振平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秘书长

2.工程造价改革背景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践行

何清华  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建造师教学专家组专家

3.精细化全过程落地,数字化新咨询转型

刘 乐  广联达慧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4.龙达恒信数字化转型分享

解洪娟  总工办数字化转型负责人

四、参会对象

各会员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或业务分管负责人

五、会议时间及地点   

2022年5月20日 14:00-18:00(周五)

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同步进行模式

线下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天瑞星空酒店

六、其他

1.本次活动不收取会务费,交通、住宿费用自理。

2.各参会代表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指示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参会并做好自我防护。

3.报名方式:扫描下图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

4.联系方式:

省造价协会:高中艳0531-80973087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孙建辉 0531-87068216

广联达:左志霞1527515127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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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征集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0

 

各会员监理企业、专家委员: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22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42号)的要求,省协会申报修订《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 5028-2015)已经批复同意。

请各相关单位对以上规程实施、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于4月30日前发至省协会邮箱sdjljy@126.com,并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建,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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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员单位参加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10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大力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全面提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实现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通知》(见附件)。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鼓励会员监理单位积极组织参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单位及人员

具备综合、甲级监理资质的单位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参加;其他监理单位涉及质量安全人员也可参加,人数不限。

二、竞赛安排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竞赛的动员、报名、注册、培训以及组织人员参赛等工作,各市监理协会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

1、要求各会员监理单位提高思想站位,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按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参赛,并以此次竞赛为契机,带动全体人员学习质量安全知识,切实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2、为鼓励会员监理单位积极参加竞赛,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参赛的会员监理单位及人员在协会的行业内年度考核评价中给予加分,对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知识竞赛通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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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85675289.jpg675589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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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俸嘉1272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28日至20222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28

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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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周建民466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2820222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             

         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28

2021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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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付更新等5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7日至2022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7

2022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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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关海东等18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7日至2022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宁)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7

2022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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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徐童童等9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5日至20221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聊城)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5日   

2022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聊城).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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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2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2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许程凯等8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25日至20221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2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2125日     

2022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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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5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月5日至1月2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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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3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5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月5日至1月2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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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9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侯鸿雁等2775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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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郑凯等7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231日至2022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泰安)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31

2021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泰安).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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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付学收等4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231日至2022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231

2021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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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7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将对我省2021年度工程监理人员岗位工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发送至sdjlzxxh@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0531-87068216。

 

附: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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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1年危大工程及易发事故安全管控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研讨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习总书记特别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近年来建筑深基坑、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为及时归纳、总结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特点及其发生的规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适时调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各项措施,有效遏制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我们定于12月28日在济南市举办2021年危大工程及易发事故安全管控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研讨会。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转发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及辖区在建项目部的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安全产业协会建筑行业分会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起重机械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中城建业技术培训中心

二、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28日--30日 (28日全天报到)

地点:济南市(具体培训地点于培训前三天另行通知)

三、主要内容

1、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2、建筑深基坑、模板支架、高处作业安全管控要点;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安全管控要点;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控要点;

5、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控要点;

6、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要点;

7、施工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四、参加对象

各地建设(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行业协会的主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人员;开发建设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工程部经理及工程主管、安全员;房屋建筑总包和分包施工企业、市政配套建设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现场专职安全员、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监理单位总监、项目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各辖区在建项目部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员;各科研院所、检验检测单位、脚手架租赁、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相关人员等。

五、拟邀主讲专家

卢希峰,北京城建集团安全管理部副部长、中城建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住建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的编写及国务院安委办特别重大事故“回头看”工作组及国家住建部全国质量安全检查组等工作。

王洪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管理专家、中城建业专家委员专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管理专家、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管理专家。

孙其珩,中城建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南京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安全评价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首批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注册专家。

彭强,中城建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山东省建设厅安全专家、济南四建集团安全部长。

六、有关费用及报名办法

1、会务费1380元/人(含资料、场地、文具费、专家、证书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欢迎各单位集体组织参加。

2、培训结束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与考评的依据。

3、请参加学习的代表根据以上计划填写报名表发送至秘书处:   电  话:010-57289355    

邮  箱:zcjy09@163.com

联系人:王继刚 耿娟 王宁 朱军 李桓宇
  4、报名后可通过银行对公汇款、支付宝或微信方式支付。汇款时请备注:济南施工安全会务费,并留存转账依据。

户  名:北京远大智慧管理咨询中心

帐  号:0200 2401 0920 0056 883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西三旗支行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三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中国安全产业协会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建筑行业分会                 起重机械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2021年危大工程及易发事故安全管控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研讨会”报名表

                                       (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微信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姓    名

性别

部门/职务

手机

微信

是否住宿

















































注:此表可自行复制;如时间紧迫可电话、短信报名。

报名邮箱: zcjy09@163.com  联系人: 李桓宇1326406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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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0号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拟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盾构法专篇)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审阅标准全文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2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会。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会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0531-87068216        

电子邮箱: sdjlzxxh@126.com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16号

 

附件:1、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

2、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编制说明

3、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团体标准征求

  意见反馈表

4、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

5、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编制说明

6、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1月29日

1、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pdf

2、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编制说明.doc

3、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用篇)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4、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pdf

5、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编制说明.docx

6、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盾构法专篇)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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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高深等15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117日至2021112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1月17日     

2021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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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案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8号

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工程监理行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总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工作的经验,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下发了《关于征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2021〕65号)(见附件),按通知要求我会将负责组织开展案例的征集和汇总工作,请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将符合体例要求的案例电子文档于2021年11月20日前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

联系人:王菲、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关于征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征集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1).pdf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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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 0cm 0cm 0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line-height-alt: 0pt"><strong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2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font size="6">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简介<span><o:p></o:p></span></font></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o: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o:p></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原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st1:chsdate w:st="on" year="1993" month="12" day="1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span>1993</span>年<span>12</span>月<span>15</span>日</st1:chsdate><span>,</span>是山东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的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协会隶属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接受山东</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span>2006-2011</span>年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多次受到主管部门的表扬。现有会员单位<span>600多</span>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专业覆盖到了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现任协会理事长由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徐友全同志担任,副理事长分别由监理企业董事长陈文、林峰、李世钧、付培锦、许继文、张恒同志等担任,秘书长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同志担任,常务理事<span>77</span>人,理事<span>205</span>人。<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协会设有秘书处、综合部、教育信息、招标与咨询部,<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COLOR: black;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协会工作人员<span>20</span>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span>12</span>人,大专学历<span>6</span>人,高级职称<span>12</span>人,中级职称<span>3</span>人</span>。十几年来,省建设监理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在全省会员单位大力支持下,坚持双向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o:p>&nbsp;</o:p></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一、</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o:p></o:p></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二、积极参与监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alt: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三、认真做好监理规范化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监理工作水平。<span style="mso-bidi-font-weight: bold"><o:p></o:p></span></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o:p><font size="3"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o:p></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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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魏晓璐等36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020日至2021102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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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7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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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9号
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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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1号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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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智慧工地建设对项目管理的积极作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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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建造在项目监理中的实践应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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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1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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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鹏等9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019日至202110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威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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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小楷等9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019日至202110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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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及复习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会员单位:

  2021年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及复习题库进行了调整,现将考试大纲及复习题公布,请各会员单位、报考人员下载学习。


 



     
     

下载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及题库.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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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4号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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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许字〔2021〕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减少企业申报环节,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经研究,决定取消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转报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20〕3号)涉及的相关省级事项,分类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一是取消认定的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许可事项,不再受理相关申请。二是下放实施的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工作部署,对全部委托各设区市和功能区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等事项,以及部分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等事项,由各承接部门依据承接权限直接完成审批,无需转报我厅。三是省级实施的事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部分省级实施的事项,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二、办理流程。针对省级实施事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不须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到市级部门核验,直接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文档,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相应申请,不再设置“市级转报”功能,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查等手段对企业提报材料进行审核,真正实现企业群众申报“零跑腿”。
       三、实施时限。省级实施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为确保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仍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我厅将加快推进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审批系统迁移,于2021年11月1日前迁移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实现该事项“全程网办”。
       四、工作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转报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20〕3号)同时废止,该文件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我厅此前关于地市核验原件、“市级转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承接我厅相应事项的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不得设置“隐形门槛”,严禁增设审批环节。要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资格等惩戒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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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7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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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8个月以内,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充分显现。

——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增强。标准化国际合作深入拓展,互利共赢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标准化人员往来和技术合作日益加强,标准信息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成一批国际一流的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研究机构,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50个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化服务业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二、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三)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四)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拓宽科技成果标准化渠道。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

三、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

(六)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七)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平均水平。完善扩大内需方面的标准,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全面促进消费。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标准化。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八)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健康发展。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九)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十)助推新型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研制,协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促进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四、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十二)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健全污染物排放、监管及防治标准,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以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标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陆海统筹。

(十四)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建立绿色建造标准,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

(十五)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

五、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

(十六)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智慧农业标准研制,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地方特色产业标准化。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推进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标准化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健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工程防灾、更新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标准。推进城市设计、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建立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系列标准,制定城市休闲慢行系统和综合管理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八)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标准制定与推广,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等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围绕乡村治理、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

(十九)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完善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标准,织密筑牢食品、药品、农药、粮食能源、水资源、生物、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劳动防护、消防、矿山、建筑、网络等领域安全标准网,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重大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数据共享标准建设,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平。加快推进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国家应急救援等领域标准建设,抓紧完善国家重大安全风险应急保障标准。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推进重大标准制定实施。

(二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劳动用工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十一)提升保障生活品质的标准水平。围绕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饮食、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建立广覆盖、全方位的健康标准。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线上和智能赛事等标准,建立科学完备、门类齐全的体育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职业教育、智慧社区、社区服务等标准,加强慈善领域标准化建设。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融合生产、网络智慧传播、终端智能接收、安全智慧保障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媒体传播标准。提高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消费保障、公园建设、景区管理等标准化水平。

六、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标准化对话,深化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推动气候变化、可持续城市和社区、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动植物卫生、绿色金融、数字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定,分享我国标准化经验,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等国际标准化活动,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利用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三)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二十四)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

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二十六)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将区域发展标准需求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发展规划、技术规则相互协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提高标准质量水平。

(二十七)促进标准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标准为牵引,统筹布局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在计量量子化、检验检测智能化、认证市场化、认可全球化中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完善质量治理,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技术方案提供,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价值链深度融合。

(二十八)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

(二十九)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三十)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构建以国家级综合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龙头,行业、区域和地方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骨干的标准化科技体系。发挥优势企业在标准化科技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健全跨领域工作机制,提升开放性和透明度。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等资源,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和全国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三十一)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完善促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标准化相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标准化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健全标准化服务评价机制和标准化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十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标准化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教育。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建设国家标准化高端智库。加强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西部地区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三)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大力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

九、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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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团体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关于印发协会领导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会上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坚持创新突破 强化审批监管——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今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问题,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创新突破行动,深入开展“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整治,全面加强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全省基本实现审批流程、审批系统、审批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切实提高了项目落地和投产效率,助力了全省高质量发展。18月份,全省共受理工程建设项目2.7万个、办理审批7.7万件,同比分别增长59%114%,项目平均审批用时压减到100个工作日以内。

、坚持创新突破,着力打造最优流程

(一)合并同阶段同部门审批事项。按照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要求,结合我省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优势,在全国率先从市政公用报装、用地核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市政设施类审批等6个方面,将同部门同阶段办理的21个事项合并为6个,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统一提供综合受理表单和办理指南,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同步推送相关审批部门限时完成审批,统一汇总补正要求一次性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获得附带多个审批结果的一个证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73项压减到49项,压减率33%

(二)优化部门协作事项办理。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跨部门事项办理便利度。一是优化招投标事项办理,完成工程审批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招投标文件和信息共享共用。二是实行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市政公用专营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市政公用报装纳入“一张表单“联合踏勘”,无需单独申请。三是推行分阶段联合验收。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将竣工规划核实、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市政公用设施验收等事项整合到不同阶段,推行分段联合验收,提升联合验收可操作性,验收时间压缩60%以上,全省已有700余个项目受益。济南市首创“两段式限时联合验收,被住建部在全国复制推广。

三)调整部分事项审批门槛。一是调整规范审批范围。针对部分市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层级多、时间长等问题,按照“非有必要、无需上会的原则,指导各地缩小规委会审查范围,大幅提高规划审批效率。二是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符合地块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要求,对国土空间影响规划较小的特定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用时压减15个工作日。三是缩小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四是适当提高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提高到“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允许建设单位分段办理施工许可,平均帮助企业提前2个月开工。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整治“体外循环”

在全国率先研究制定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流程图和计算规则,按月形成系统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并定期通报,指导各市不断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早于国家部署,组织全省扎实开展“体外循环”专项排查。一是以排查项目审批全过程用时为突破口,消除“体外循环”。按照“全流程、全覆盖原则,组织各阶段牵头部门,以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和特殊程序为重点,全面排查审批服务事项纳入用时管理情况。二是以排查服务效率为着力点,促进审批规范运行。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实行线上线下“一窗受理情况,规范办理流程,杜绝违规设立服务事项或材料。三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整改审批异常情况。充分利用工程审批系统监测分析功能,查找异常审批情况,及时印发问题提醒函或督办函,督促各市限时核实整改,1800余个疑似存在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成。四是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应用情况纳入整治范围,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通过省房地产协会等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开征集“体外循环”“隐性审批问题线索,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截至目前,省级部门收到市场主体反馈有效意见建议300余条,全部得到及时解决。

、坚持服务优先,着力提高办事效率

()全面推行全流程线上审批。在市县上线运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审批系统,全面加强对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督促指导各市精准提升线上审批效能。各市工程审批系统累计与300余个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申请材料、审批过程信息、结果文书实现共享。8月份,全省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审批事项数平均为34,同比增长36%;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率达91%,并联审批率达46%,同比分别增长7个百分点、19个百分点。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枚印章审批”。一是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的指导意见,将各阶段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市政公用报装全部纳入综合窗口管理,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二是按照省政府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将投资建设链条上的40余项行政许可事项,从原来十几个部门划转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今年以来累计办理并联审批事项4.13万件,审批服务效能明显提升。三是“全链条下放审批事项,按“以需定供、精准放权“的思路,向各市、国家级功能区累计下放投资建设链条上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44项,跟进指导基层做好承接工作,大幅压缩审批层级,减少了建设单位“上下跑”次数。

三)全面优化评估评价、中介和市政服务。建立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政府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事项进行评价,无需用地主体重复评估,已有9456个项目应用区域评估成果,节省企业资金成本2亿元,加快了项目实施。将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纳入清单管理,实行服务承诺制。大幅降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各市将勘察、监理、测绘等中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基本实现办理建筑许可“零成本。整合全流程测绘事项,推进“多测合一”成果全过程共享应用,全流程测绘用时压缩三分之一左右,综合测绘费用降低20%以上。简化排水接入流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张表单”,主动提供服务。完善水气热服务规范和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通报,印发通报20期(次),企业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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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参加2019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1年11月3日9:00至11月5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自愿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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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格审查
(一)网上注册及认证。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单位统一上报材料。10月9日9:00至10月22日17:00,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一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专家对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会员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三、考试报名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名,报名时间2021年11月3日9:00至11月5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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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及复习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会员单位:
     2021年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及复习题库进行了调整,现将考试大纲及复习题公布,请各会员单位、报考人员下载学习。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及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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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2021〕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基坑、隧道坍塌事故防范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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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20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20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9106个,比上年增长3.10%。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298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768个,私营企业4742个,港澳台投资企业1个,外商投资企业1个,其他企业296个。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20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20041人,比上年减少1.23%。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6312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82%;临时工作人员5691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18%;招标代理人员9666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5.59%。
2020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56545人,比上年减少3.8%。其中,高级职称人员69324人,中级职称184258人,初级职称100507人,其他人员10245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73.63%。
2020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83241人,比上年增长2.97%。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3603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9.25%;注册建筑师166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91%;注册工程师362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8%;注册建造师3621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76%;注册监理工程师6708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6.61%;其他注册执业人员2106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1.49%。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04750.01亿元,比上年减少4.86%。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0444.98亿元,比上年减少2.13%,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6.8%;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6492.5亿元,比上年减少1.91%,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总金额的82.57%。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2957.01亿元,比上年减少25.36%。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0.77亿元,比上年减少27.83%,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8.48%;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688.54亿元,比上年减少63.27%,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3.29%;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642.81亿元,比上年增长10.59%,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1.74%;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87.67亿元,比上年增加13.50%,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9.73%;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087.22亿元,比上年增加20.17%,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36.77%。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275.33亿元,比上年增加4.01%。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64.99亿元,比上年减少9.61%,占营业收入总额的6.2%;工程监理收入736.69亿元,比上年增加33.43%,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7.2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533.32亿元,比上年减少28.39%,占营业收入总额12.47%;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356.10亿元,比上年增长67.69%;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33%;其他收入2384.22亿元,比上年增加3.3%,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5.77%。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利润合计234.25亿元,利润总额合计256.35亿元,所得税合计53.98亿元,负债合计5081.92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383.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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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20年,全国共有9900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16.9%。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46个,增长17.14%;甲级资质企业4036个,增长7.34%;乙级资质企业4542个,增长27.44%;丙级资质企业1074个,增长15.11%;事务所资质企业2个,无增减。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393595人,与上年相比增长7.55%。其中,正式聘用人员96397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9.17%;临时聘用人员429620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0.83%;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838006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60.13%。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专业技术人员101597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4.77%。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64237人,中级职称人员428100人,初级职称人员227589人,其他人员196053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2.9%。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注册执业人员400872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8.97%。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201204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6.09%,占总注册人数的50.19%;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99668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9.81%。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9951.7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7.07%。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2166.0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98%;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7785.71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9.53%。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21.77%。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7178.1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9.75%。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590.7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7.04%;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5587.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23.93%。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2.16%。其中4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85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7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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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郭杰等23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930日至202110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潍坊)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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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现场会在深圳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9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深圳举行2021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现场会。此次现场会主题为“强化质量监督建设宜居家园”,旨在加强和深化各地区质量监督机构交流,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参加活动并致辞。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质量,明确提出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目前,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法规制度不断实施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和政府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李如生表示,当前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城市发展已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战略、持续快速增长的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深化的“放管服”改革等都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形势下,要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主题,以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设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为重点,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管体系,明确层级监督权责边界,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打造政治坚定、能力过硬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要加快质量监管信息化发展,推进各级各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形成严执法、重处罚的工作机制和氛围。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切实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次活动现场还设置了智慧质量管理、实体精益建造两大展区,系统展示了工程建设质量全流程管理的扎实举措、先进经验以及前沿智能技术成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建集团相关负责人,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及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负责人及工人代表参加活动。(《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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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发〔202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服务短板,改善交通出行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停车普查,摸清现有停车设施数量、布局和利用情况,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各市、县(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规划,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在城市停车规划、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结合公路铁路机场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规划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配建停车要求。各市2021年年底前组织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停车需求紧张的城市,可将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提高至1:1.5,其他城市原则上不低于1:1.1,医院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停车配建要求,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配建车位数量、位置,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充分用好城市边角地、零星地,以及绿地、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大力建设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各市要将新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制定滚动计划,明确组织实施主体,定期公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既有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施划停车位、增建立体停车设施。新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可改造为地下停车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科学制定路内停车策略,平衡停车需求,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区域,合理增加道路泊位,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营业后,减少周边一定范围内路内停车位,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严格消防通道管理,设置明显标识,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建立路内泊位公示制度,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及时拆除私自用于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及各类杂物。(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车位共享共用。各市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企业生产区域除外)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同步制定配套管理服务制度,采用信用评级等方法,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第一批名单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公布,第二批名单应于2021年年底前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居民区的车位所有人、管理人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提高现有停车泊位利用效率。(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停车服务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停车平台,引导接入各类停车场信息,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各市应于202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市级智慧停车平台。加强停车难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将停车设施规模和布局纳入详细规划编制审批,通过在换乘停车场增设摆渡车、限定停车时长、鼓励工作人员乘坐班车、合理施划道路停车位、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及时发布车位动态信息等方式,缓解公共场所周边停车难。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查处。设定城市停车严管区和示范路,完善相应标牌标志标线,按照“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策略,逐步扩大停车严管区范围。综合运用现场查处、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措施和智能检测方法,加大违停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拖移违停车辆,提高违法停车时间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停车收费定价应实现差异化定价,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15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实行免费。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严厉查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不按照定价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公共资源停车收费管理体系,严防停车收费中的小微腐败和群众身边腐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优化停车场建设模式,规范运用政府专项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规模化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将分散的停车项目打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运营企业。各市抓紧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在符合城市停车规划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奖补支持。各级要抓紧清理不符合当前停车建设管理形势的规章制度,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规章。(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县(市)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城市停车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建设推进主管部门,路内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停车收费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停车综合协调机制,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停车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纳入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测评、城市品质提升行动评价,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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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医院建筑BIM版物业运维指南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医院建筑BIM版物业运维指南编制技术导则》业经审定通过,编号JD14-057-2021,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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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5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构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现予以发布。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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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要求,按照《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现就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承保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

二、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结合实际,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前购买质量保险,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写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三、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风险评估、参建主体资信、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承保方式可采取共保体模式,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等数据管理应实现信息化。保险机构依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承担法定责任。

四、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保修范围和期限有关规定,具体由投保人和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和更换的设备设施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五、对已投保住宅的购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应及时发出不予维修(赔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合理理由。

六、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相关单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承保机构应对投保住宅工程质量实施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机构委托独立的专业风险管控服务团队实施。保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相关情况,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参建单位配合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权力和义务。

八、承担质量保险专业风险管控的服务团队不得与投保工程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对投保的住宅工程项目关键节点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并向承保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质性整改。最终评估报告中指出住宅项目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承保机构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九、除不可抗力外,质量保险一经生效,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保险范围和期限不应少于(低于)原保险合同的约定。质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或实际停业的,承保机构仍应依法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十、其他建设工程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济南、青岛、烟台、淄博等市已出台文件先行先试,其他市可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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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经专家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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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区域施工机械安全使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近日,省外接连发生施工机械倒塌,造成工地毗邻道路上车辆损毁人员伤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严防此类事故发生,确定自即日起,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组织开展高耸施工设备设施安全使用和检修保养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立即组织开展排查行动

当前正值施工黄金期,大量房屋市政工程加紧建设,各类施工设备设施高负荷运行,虽已进入秋季,但台风、大雨等恶劣天气仍然活跃,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设备设施面临极大风险隐患。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参建主体,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保持零容忍态势,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排查预防工作,严防倒塌坍塌事故发生。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组建班子、落实人员,排出计划、制定措施、集中力量,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标准,严肃处置,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排查起重机械、脚手架、桩机钻机、高大围墙等可能对施工现场内外区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毗邻学校、医院、集市、商场、广场和道路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域的施工现场。

(二)严格排查标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起重机械、脚手架、桩机钻机、围墙倒塌坍塌可能对上述人员活动密集区域造成影响和危害;

2.塔机起重臂、平衡臂和吊物经过上述人员活动密集区域,没有可靠防护措施;

3.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或使用登记等手续,设备出租单位没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或者未进行进场验收;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搭设队伍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培训不到位、技术交底缺失、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5.检查复核塔机基础、地基、基坑排水、坑边防护,以及底梁结构、地脚螺栓、基础节、加强节和接零接地保护情况,脚手架悬挑梁、附着支座和架体拉结点设置情况,移动式起重设备作业时停放位置、支腿垫放情况;

6.未编制塔机安装(顶升、加节、附着、拆卸)、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论证和实施;

7.塔机无顶升防脱装置,擅自安装使用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8.架体锈蚀、开焊、变形、疲劳破坏、高强螺栓松动,或者安全保险限位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

9.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者安装、使用、监理和总包等单位未进行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0.缺乏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群吊作业、外电防护措施不到位;

11.夜间照明不足、极端或预警气象情形下从事塔机安装、顶升、拆卸作业;

1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

13.存在其他问题隐患。

(三)严肃处理处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切实“把隐患当事故处理”,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措施手段,不折不扣落实严管重罚工作要求。对不落实危大工程管控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检修保养验收不到位、故意破坏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安全生产责任不清,以及存有无安全保障的起重机械、脚手架等,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姑息迁就。

三、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要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排查工作。

(一)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做好监督和复核。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查。监督机构要认真复核查验,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

(二)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实行横到边、纵到底的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严防遗漏。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动职工查找隐患,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要建立项目名册、设备设施名册和问题隐患台账,落实责任、限定时间、销号整改、闭环管理。

(三)要认真落实省厅印发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作业管理“十必须”规定(试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宣传到位、学习到位、执行到位,加快推进塔机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完善塔机使用双重预防体系,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纳米”,着力破解“习惯性违章”难题,有效降低塔机使用风险。

(四)要将强化毗邻人员活动密集区域的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高耸设备设施安全管控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常态化工作重点,制定制度措施清单、隐患问题清单,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安全驻点监管工作,进行重点攻坚、重点管控。

各市主管部门应填写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于10月9日前将排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厅将适时组织督查抽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

联系人:曹延东、李海峰,联系电话:0531-87087112,电子信箱:lihaifeng01@shandong.cn。


附件:毗邻人员活动密集区域项目高耸施工设备设施排查情况统计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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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20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097-2021,推动全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要点》《山东省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导则》《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模板》《绿色施工技术方案模板》《绿色建筑工程监理方案模板》,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全面执行标准

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设计应依法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2021,并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要求。认真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或委托时,应对绿色建筑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因绿色金融服务、土地出让等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可自行委托设计、咨询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将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纳入验收内容。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支持绿色建筑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绿色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委托要求,结合场地环境、自然资源等做好设计策划,认真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要求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等各个专业,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并按照基本级、星级标准进行自评估,填报《绿色建筑基本级施工图设计审查自评表》和《绿色建筑*星级施工图设计审查自评表》(见附件3),作为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图纸部分的必备内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2110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20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097-2021,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报告中明确是否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并对星级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提出专项整改意见建议。对未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四)绿色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推广应用绿色施工、绿色建造、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五)绿色建筑监理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实施绿色建筑工程监理方案。

(六)绿色建筑运营单位应按照《山东省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及业主委托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运营、维护、管理,保障绿色建筑技术设备正常运行,并配合做好星级绿色建筑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采集、分析、上报、公示工作。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运营单位移交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资料。

(七)绿色建筑咨询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规范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不得向其他机构违规转包。

三、健全管理机制

(一)各市(县)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发展指标,明确各管理分区、控制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及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等目标要求。要加大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星级绿色建筑推广范围。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运营、检测、咨询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情况的动态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按绿色建筑标准和等级设计施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转包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记入诚信行为记录。

(三)绿色建筑星级认定和标识授予为依申请政务服务项目,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有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绿色建筑星级认定并获得相应标识,作为证明绿色建筑星级的有效凭证。

 

 附件1:山东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要点.doc

 附件2:山东省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导则.doc

 附件3: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模板.doc

 附件4:绿色施工技术方案模板.doc

 附件5:绿色建筑工程监理方案模板.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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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八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济南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年9月16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六届八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等协会领导出席了会议,协会监事会监事长黄先俊,监事朱迎春、白雪峰应邀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还邀请了部分省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负责人到会。会议应到常务理事50人,实到常务理事43人,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议由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主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贾,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王华杰出席了会议开幕式。贾凤兴总工热情洋溢的致辞,介绍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肯定了监理行业对山东经济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并提出殷切期望。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作《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报告了2021年上半年协会秘书处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协会内部建设、会员管理和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加强秘书处内部建设和会费收支情况等各项工作和2021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调整六届理事、常务理事的报告》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展单位会员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聘任王红同志为化工监理分会会长的报告》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聘任许贤文等同志为石油天然气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终止部分单位会员资格的报告》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取消部分个人会员资格的报告》;会议还通报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2021年上半年发展个人会员情况的报告》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启支付宝网上缴纳单位会费的预通知》。
王学军秘书长做会议总结发言,指出要正确认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现象,走适合监理企业发展的道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进会员单位诚信建设。希望与会各位会长、各位常务理事要在协会领导集体带领下,携起手来,努力完成协会下半年工作任务,不辜负社会和会员的期望,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为落实“十四五规划”,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监理人应有的贡献!(摘自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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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部各级党组织严肃认真开好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把高质量开好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动、高质量落实,各基层党组织高质量如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筹划部署。部党组专题研究部党组成员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就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提出明确要求。部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精心筹划确定会议主题,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划分“组织学习、盘点检视、谈心交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落实”5个环节,并及时向中央第二十二指导组汇报沟通有关情况。各基层党组织高度重视,将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举措,及时传达部署要求,精心制定方案,确保专题组织生活会顺利召开。
  坚持以上率下,严密组织实施。部党组成员坚持走在前、作表率,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要求。王蒙徽同志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部人事司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其余4名部党组成员均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与党员干部交流学习体会,查找差距不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基层党组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步骤有序组织实施,确保了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强化标准意识,加强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引导每名党员聚焦主题抓好学习、沟通思想交心谈心、认真撰写发言提纲。会上坚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党支部书记报告党支部半年工作情况,通报党支部委员会检视问题情况;每名党员逐一发言,讲收获提高,谈差距不足。会后把问题整改作为落实“学史力行”要求的重点工作,列出问题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部党史学习教育指导组全过程、全覆盖督促指导,跟踪召开进度,安排专人列席,确保质量效果。党员干部普遍反映,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既是一次锤炼作风的自我砥砺,也是一次触及灵魂的思想洗礼,更是一次对前期党史学习教育的反思检验;表示将以此为契机,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扎实的工作,奋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摘自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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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等有关经验做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作业管理,通过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和使用,加强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全过程管理,压实各方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控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1〕30号)。现将有关经验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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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实施电子注册证书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今年8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北京、上海、浙江等19个省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截至目前,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电子注册证书已全部在注册系统内生成;已有14.3万人次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占19个省市一级建造师总人数的27.67%……这组扎实的数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电子注册证书,提升注册服务的标准化、电子化水平的有力证明。

  一直以来,注册证书使用不便成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困扰。在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的10个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项目中,实施电子注册证书项目是其中之一。为此,建筑市场监管司制订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为工程技术人员执业提供便利。

  如何申领电子注册证书?怎样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建筑市场监管司会同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专门编制发布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手册,详细说明了电子注册证书的使用方式、条件、要求和法律效力等内容,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对外公布。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和中国建造师网中,增加了扫码查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核实有关信息。人员注册系统也实现了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数据对接,通过不断加强对注册系统的联调联试,确保注册系统运行稳定和安全。

  注册证书从纸质阶段逐步发展到电子阶段,需要做好衔接和转型。为保证企业经营和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平稳有序,专门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内电子注册证书和纸质注册证书并存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办理实现零等候、零费用、零跑腿,全国3.4万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和19个省(市、区)51.6万名一级建造师可随时随地申请并使用电子注册证书。”如今,实施电子注册证书的成效越发显现,相关负责人补充道,“通过扫码查询,监管部门、用人企业和社会公众就可以清楚地了解注册人员的相关信息,促进了信息全社会共享和全过程透明。”

  为群众办实事,需要在“实”字上持续下功夫,让群众持续满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年底前在剩余的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同时研究增加扫码办理、延续注册等新功能,展示个人注册轨迹、不良行为等信息,丰富电子注册证书内容,更好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在电子注册证书办理、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典型案例,我们也将及时进行总结与推广,让注册执业人员更直观了解电子注册证书的便利性,增强获得感。”相关负责人说。

                                                      摘自 《中国建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2021〕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治理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决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工作,到2022年6月底,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二)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9月底前,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行业乱象。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聚焦整治工作重点任务,严厉打击治理行业乱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置机制,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2022年5月至6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整治工作,研究梳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深入研判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防范问题发生的常态化制度机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监督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积极指导监督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开展现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单位,通过约谈、通报、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落实,确保按期整治到位。
  (三)构建联动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提升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三书一函”)办理质量,全面加强行业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正面宣传。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五)及时总结上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于2021年12月底、2022年3月底填写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于2022年6月底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根据整治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填写统计表,一并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包括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完善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
  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同志作为整治工作联络员,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各地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                2.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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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今年6月是全国第20个“安全生产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要求,以“落实安全责任 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扎实开展集中宣教活动,切实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积极营造浓厚安全氛围,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发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对开展系列宣教活动作出全面安排。各市住建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主管行业特点,细化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6月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青岛城阳举办山东省暨青岛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启动活动,厅长王玉志同志出席并对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济南、烟台、威海、日照、聊城等市住建部门迅速行动,强化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形成广泛参与、氛围浓厚的良好开局。
(二)深化理论学习,树牢安全理念。全省住建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集体观看《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厅党组书记李力同志就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淄博、临沂、济宁、菏泽等市住建有关部门通过集体学习、辅导授课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省住建系统共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730次,参与人数9600余人次,集中观看学习电视专题片2302场,参与6.4万余人次。
(三)突出活动主题,推动全员教育。各级住建有关部门围绕活动主题,创新载体、活化形式,积极推动全员安全教育落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安全大讲堂”,邀请行业专家围绕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农房建设等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远程授课辅导。济南市住建局举办全市住建系统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提升培训班,青岛市住建局组织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走进安全教育体验基地免费体验,枣庄市城管局组织环卫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并进行慰问,泰安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全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培训等。全省累计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教育975场、学习交流1057场、开设专题专栏395个,张贴学习宣传挂图、海报近2万余张,6000余家企业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参与人员达45.8万人次。
(四)集中开展宣传,倡树安全文化。全省住建系统集中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上首映安全警示教育片,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同志带队参加全省“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120余人次。东营市住建局汇编印发《典型事故案例启示录》,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烟台市住建局组织“标准化、智慧化”项目观摩活动,潍坊、威海、德州等市住建局开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练,烟台市城管局开展“6.16”线上咨询日活动,滨州市住建局联合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走进社区开展物业应急演练。活动期间,全省住建系统共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3760场,参观警示教育展览388场,开展应急演练2336场次、警示教育6000余场次,参加人员36.5万人次。
(五)深化专项行动,全面整治隐患。各级住建有关部门持续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淄博市住建局开展燃气供热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照市住建局联合驻点监管组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全省住建系统通过驻点监管、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等方式检查企业4611家次,整改问题隐患1.5万余条,实施行政处罚1468.7万元,督促3923家企业完善应急预案4068个,发动企业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活动2393场,参与人员达5.6万余人次,曝光问题隐患792条、典型案例38个。
二、有关活动获奖情况
“安全生产月”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组织举办了全省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讲师”选拔竞赛、“安全在我心中”微视频大赛、安全生产特色工法征集等活动。各市住建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动员,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一批优秀安全讲师经过层层选拔脱颖而出,一批紧贴实际、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视频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一批实用有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特色工法得到推广应用。
为表扬先进、鼓舞士气,现将“建筑施工安全讲师”选拔竞赛、“安全在我心中”微视频大赛获奖情况进行通报。各市住建有关部门要通过诚信激励、通报表扬等方式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相关单位、施工企业要对获奖个人进行奖励。希望受到表扬的各市住建有关部门、施工企业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为推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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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9月7日,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质量月”启动仪式在济南树兰(济南)国际医院项目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住建部质安司质量处处长梁峰出席并讲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国防专员出席活动,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陈勇致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主持启动仪式。
王玉志在讲话中指出,全省住建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住建部关心指导下,始终把质量提升摆在突出位置,抓投入、抓品牌、抓监管、抓创新,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工程质量持续提升,鲁班奖、国优工程创建数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他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责任担当,树牢强烈的质量意识,全方位抓好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践行“两个维护”。要坚持标准引领,加快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技术标准、企业工程质量保证、科技创新、人才保障、培训教育、公共服务等全方位标准化体系,打造一支懂业务、精技术、善攻坚的一流住建队伍。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优化调整设计施工生产组织方式,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持续开展预拌混凝土和检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确保全省工程建设质量持续提升。要强化品牌创建,加大“鲁班奖”“泰山杯奖”等争先创优力度,充分发挥品牌示范效应,让“质量第一”成为企业发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要加强全程监管,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督促企业把好设计关、施工关、监理关、检测关和验收关,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监管,加快构建“企业自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大质量格局。
活动现场宣读了山东省及济南市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方案,向“质量工匠之星”颁发了证书,中建八局二公司代表建筑业企业进行了交流发言,省建筑业协会代表省有关行业协会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业发出了倡议省、市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行业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共9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并现场观摩了济南树兰(济南)国际医院项目,全省住建系统约27万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在线观看了启动仪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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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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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工程品质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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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915日。

  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危大工程管理等基础类重大隐患以及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类、施工临时用电类、有限空间作业类、拆除工程、消防安全等现场实体类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标准提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地区重大隐患标准。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修改补充相关重大隐患标准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过程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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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征求《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1号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拟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审阅标准全文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会。修改意见及建议,要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会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0531-87068216
电子邮箱: sdjlzxxh@126.com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16号
附件:1.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说明
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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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异地交叉执法检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8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启动培训视频会议,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直面矛盾问题,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准确把握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的方法要求,坚持将解决实际问题、夯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严格执法处罚贯穿检查工作始终,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效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组织程序,强化结果应用,严肃工作纪律,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作为重中之重,全面摸清底数,查清问题隐患,切实保障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宣读了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施工扬尘防治、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检查工作内容进行了培训交底。全省共设109个分会场,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城管及对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扬尘防治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相关科室(处、站、办、中心)负责人,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组全体人员,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组人员共1300余人参加会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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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许字〔2021〕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文件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改革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附件3)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
        二、明确审管职责。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按照改革确定的监管要求,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完善监管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示范文本
                 3.申请人承诺书示范文本点此下载.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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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公示2021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4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谢晴5051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825日至20218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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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郭兆涛1587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82520218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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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米国栋等6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825日至20218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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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便于建筑的维护更新,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引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进步,全面提升装配式内装修的性能品质和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标准自202110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

  标准明确,装配式内装修应以提高工程质量及安全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减少人工、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和建筑垃圾为根本理念,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摘自 《中国建设报》)]]>
建筑业等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8月版)》(以下简称《指南》),对公园、物业项目部、建筑业等85类场所、单位和人群提出了明确的防护要求。

  其中,针对建筑业,《指南》提出: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健康培训。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在单位入口处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核验健康码并进行登记,正常者方可进入。体温异常者,建议及时就医,就医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加强办公区域、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员工宿舍区的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加强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清洁消毒。保持宿舍、食堂、办公区域、建筑工地等环境整洁卫生,卫生间干净整洁,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公共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时可在电梯口、前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优化工序衔接,控制施工现场不同作业队伍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优化施工工艺,做好清洁消毒。食品等原料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来源可追溯。食堂采取分餐、错峰用餐。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及时进行手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作业岗位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当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针对公园,提出了“对进入公园的游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核验健康码,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做好公园内公共设施、座椅座凳、健身器材、游乐设施、果皮箱、垃圾桶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公园内清洁卫生,公园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等防护要求。

  针对物业项目部,提出了“入口处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核验健康码并进行登记,正常者方可进入;加强对办公室、食堂、宿舍、电梯、卫生间等门禁按键、电梯按键、门把手、水龙头等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等防护要求。(摘自 《中国建设报》)]]>
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为直属机关党员干部讲授专题党课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21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努力奋斗》为题,为直属机关党员干部讲专题党课,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从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历程中汲取奋进力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贡献。
  王蒙徽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顾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展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提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九个必须”根本要求,号召全体中国共产党员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光辉、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宣言,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行动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体党员干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核心内容,深刻认识我们党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深刻认识伟大建党精神的深厚内涵和时代价值,深刻认识领导核心对党和国家掌舵领航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深刻认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政治品格,不断汲取奋进新征程的信心、智慧和力量,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王蒙徽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指引下,更加坚定自觉地赓续红色血脉、践行初心使命,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提升政治能力,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着使命学,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切实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工作本领,立足本职,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要坚守人民立场,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用心用情服务人民,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增强忧患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把防范化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风险挑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增强红线意识,学懂纪律规矩,敬畏纪律规矩,严守纪律规矩。
  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二十二指导组副组长唐其华、联络员王强到会指导。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师,驻部纪检监察组、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通过专家评审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专家评审会,邀请应急消防、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消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5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时邀请省市消防验收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了评审会议。

编制组汇报了《导则》编制情况和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经过质询、讨论和交流,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导则》对消防查验报告、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项目检查评定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具有较强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能划转住建部门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处室、单位提前谋划、主动作为,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工作广泛调研和深入座谈交流,针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编制“1+2+N”政策技术体系的工作思路。今年6月底,完成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的审查和发布;8月份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该《导则》评审的顺利通过,将进一步统一消防验收标准、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明晰消防验收程序,促进消防验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工作已初步形成“1+2”政策技术体系,基本搭建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的“制度框架”。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导则》发布实施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对《实施细则》和两个《导则》进行宣贯培训,并持续研究出台多个消防设计审验技术标准,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水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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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副厅长参加“我们支部圆桌会”研究推动“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行机制和实施路径”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820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法规处、房产处和质安中心党支部联合山东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党支部共同召开“我们支部圆桌会”,研究推动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行机制和实施路径。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并讲话,有关课题组专家、部分行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圆桌会议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发展理念、质量安全、深化改革、作风建设等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课题组就课题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了中期汇报,对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代表紧紧围绕“我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行机制和实施路径”主题,深入交流了推行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推行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所遇到的问题,并在承保范围、保险期限、责任划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王润晓同志在总结时强调,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质量安全至关重要。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推行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体现,要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进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让百姓住上安心房、放心房和舒心房。(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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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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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十条
 
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其专项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并开展基坑监测。
二、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基坑工程施工,严禁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行为。
三、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核实施工现场及基坑开挖和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基本情况,如与设计条件不符,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基坑支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经审批或通过专家论证的设计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变更专家论证后的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深基坑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施工进行专项监理。
四、基坑土方开挖应分层分段、先撑后挖,严禁超前、超深开挖,下层土方开挖严禁碰撞上层支护结构,放坡坡率及挖土深度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对采用预应力锚索的支护结构,应在锚索施加预应力后,方可下挖土方;对土钉墙、复合土钉墙及喷锚支护,应在土钉、锚杆、混凝土面层等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下挖土方。
五、基坑周边应设置限载警示标牌并做好临边防护,严禁超载;出土坡道处应有安全支护措施。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基坑坡顶设置挡水台,基坑顶部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地面硬化,严禁地表水渗入、冲刷基坑坡体;应做好地下管线防渗漏、洗车台防渗、雨季防汛等应急措施;降雨过程中应加强巡视,及时截水疏导,排除积水;基坑底部应设排水沟和集水坑。
七、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同时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及时提交监测资料并提供监测结论;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预警;停工期间监测单位应继续进行监测;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应当加密监测频率;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并指定专人在支护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每天对基坑周边进行安全巡视。 
八、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对基坑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若出现开裂、塌方等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不得冒险作业,并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基坑满足安全要求前严禁恢复施工。
九、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检测,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基坑验收,若基坑超出设计使用期限,应及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不得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超期使用。
十、基坑开挖至坑底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具备条件后,地下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间应严格按照规范或设计要求的质量及时回填;按要求需拆除支护结构的,未达到支护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基坑防护栏杆上)
 
 
 
 
 
 
 
 
 
模板支架安全管理十条
 
一、模板支架宜采用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模板支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方案附图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详图、立杆定位图、剪刀撑布置图、浇筑顺序图、拆除顺序图、变形监测图等,复杂工程宜增加模板支架的BIM模型图。
二、模板支架搭设前,应根据立杆定位图进行立杆定位。模板支架纵横向水平杆端部必须与墙柱梁顶紧顶牢、拉紧拉牢。模板支架必须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部与结构柱进行刚性连接,拉结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6m。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竖向每步距进行拉结,在无结构柱部位应采取预埋钢管等措施与建筑结构进行刚性连接。
三、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严禁梁、板、柱混凝土同时浇筑,应先浇筑柱、墙等竖向结构混凝土,待竖向结构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再浇筑梁、板水平结构混凝土。浇筑该类结构混凝土时,其输送设备宜使用汽车泵,不宜使用拖式泵或车载泵。梁、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模板支架内部。
四、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发混凝土浇捣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浇筑混凝土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值班,监理工程师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理,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进出场报备制度。
五、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应采用梁板结构,覆土顶板严禁使用无梁楼盖。地下车库顶板覆土前,应竖立回填土厚度标尺,设立厚度警戒线,覆土厚度严禁超过园林绿化设计厚度,且不得超过结构设计承载要求。严禁在地下车库覆土顶板上违规使用大型机械超载施工。地下车库非覆土层楼板若采用模壳施工,应使用阻燃型模壳。
六、厚度超过800mm底板施工时,上下层钢筋之间应设置防止钢筋坍塌的支撑结构,支撑结构应进行计算,且顶部水平钢筋上严禁堆放钢筋或其他荷载。地下管廊、挡土墙施工时,应有防止竖向钢筋倒塌措施。
七、梁底端部立杆距柱、墙距离不大于300mm。模板支架立杆顶部必须设置可调托撑。扣件式模板支架可调托撑伸出立杆顶端长度应小于200mm,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500mm。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可调托撑伸出立杆顶端长度应小于400mm,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mm。
八、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搭设时:应由专业队伍搭设,搭设时应用锤子敲击连接盘插销顶面,确保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承插型盘扣式高大模板支架水平杆步距不得超过1.5m,最顶层应比标准步距缩小1个盘扣间距,竖向斜杆间隔不得大于2跨,标准型立杆轴力设计值大于25kN时不得大于1跨。
九、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时:截面高度小于400mm的梁下,宜设置立杆,截面高度大于400mm的梁下,必须设置立杆。梁底每根立杆承担的混凝土体积不得超过0.24m3。纵、横向水平杆均扣在立杆上。主节点处不得缺少纵横向水平杆。水平杆步距不得超过1.5m。立杆间距不应超过1.2×1.2m,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立杆间距不得超过0.9×0.9m。
十、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高度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高度超过20m时,在最顶两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模板支架现场)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十条
 
一、办公区、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作业区内严禁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设门禁,并有效使用。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二、新入场作业人员应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取得作业区门禁出入许可和安全帽、安全带、反光背心、护目镜、手套等劳保用品和专业工具包后,方可进入作业区。
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佩戴安全带。
三、坠落半径范围内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严禁人员进入隔离区内。无外脚手架防护的楼层周围应设置高度1.5m水平钢丝绳,作为挂安全带的母索。攀爬钢结构柱时,应在柱上设置“安全绳+止坠器”或“速差防坠器”。
四、脚手架搭设时应超出作业面不少于1.5m。不得在脚手架安全立网外搭设悬挑式水平硬防护棚,可在脚手架安全立网外搭设悬挑式水平安全平网。
五、施工层合模后,首先应对模板面各类洞口进行防护,然后再实施其他作业,可采用定型化或水平兜网防护。短边边长250~1500mm的水平洞口,在砼浇筑前应预置单层双向钢筋网片封堵,钢筋网格间距不大于150mm,待模板拆除后,及时对钢筋网片水平洞口进行盖板覆盖或定型化防护。短边长度大于或等于1500mm的水平洞口,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六、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操作平台应具有上人爬梯,并应在作业面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使用工况下必须设置防倾覆措施。
七、悬挑式操作平台下方坠落半径内,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提示牌,严禁任何人进入隔离区内。悬挑式操作平台严禁设在人行道上方。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严禁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悬挑式操作平台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外侧应略高于内侧。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钢丝绳夹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悬挑式操作平台临空三面应设倾角30°、宽度1.8m的防漏安全兜网。
八、临边防护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 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 mm。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防护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停层平台两侧应采用硬质材料防护封闭。
九、脚手架搭拆、悬空作业、钢结构屋面施工等缺少或不易设置安全带吊点的作业区域,应设置钢丝绳作为挂安全带的母索,或采用配重式坠落防护锚固系统作为安全带吊点。钢结构网架作业时,作业层下方应设置安全平网等防坠措施。
十、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临边、洞口、电梯井口等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光线不足区域应设置充足的照明。各类井道内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施工现场)
 
 
 
 
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
 
一、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安拆单位对全体安拆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每次3小时。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以优盘形式将每月全过程培训视频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培训视频进行检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检查。
二、安拆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告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升降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每个在建项目必须至少设置1名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机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在每次安拆、加节、附着前,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核查安拆单位所有人员社保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四、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时,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必须全部全过程在岗,严禁缺席。
五、安拆、加节、附着、维修、保养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作业区域周围必须设置警戒线。2.在施工升降机上悬挂“安拆维保 严禁使用”红色警示牌(高400mm×宽600mm红底白字)。3.安拆、维修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锁上三道锁:开关箱锁、围栏门锁、操作电锁。4.安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各设1人,专人看守,严禁任何人开启施工升降机,监理单位设专人旁站监理全过程,并留存照片归档。
六、非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4.5m,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必须安装在最顶附墙架以下。
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7.5m,且专职机管员和司机必须每日对悬臂端标准节螺母进行检查、拍照和记录,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屋面施工期间有条件的项目应在花架梁等结构上安装附墙架,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必须安装在最顶附墙架以下。
七、严禁滚轮、背轮、齿轮间隙过大或过小或脱落。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应每日检查防脱齿安全挡块、背轮、滚轮、螺栓螺母是否缺失以及齿轮齿条啮合情况。司机、专职机管员拍照并打印,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
八、高强螺栓连接时,应螺杆在下,螺母在上。最顶端的1节标准节应去掉齿条,并以醒目颜色区分。施工升降机检测、验收合格,应悬挂“验收合格允许使用”标识牌(高400mm×宽600mm绿底白字)。
九、施工升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层门插销设置在升降机侧,只能从升降机侧打开。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指纹+人脸”识别系统,并有效使用。司机下班或离开轿厢时,必须将轿厢降到地面,锁上开关箱锁、围栏门锁、操作电锁,钥匙必须专人保管。
十、轿厢内应安装监控设备,用于监控司机操作行为及轿厢内人数。监控设备应具备人数清点及超载报警功能,当人数超过9人、重量超载以及载物时超过2人,该装置应进行声光报警并停止运行。视频应实时传输到工地办公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终端。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施工升降机围栏上)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
 
一、安拆单位对全体安拆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每次3小时。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以优盘形式将每月全过程培训视频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培训视频进行检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检查。
严禁使用额定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已在济南市备案的除外)。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配备冷暖空调,并有效使用。塔式起重机安拆、加节、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或挂靠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二、安拆、加节、附着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告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核查安拆单位所有人员社保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岗,严禁缺席。
三、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指纹+人脸”司机识别装置、黑匣子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加装的新装置不能改变起重机械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视频监控装置应满足:1.应在起重臂、司机室、平衡臂主卷扬机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用以监控吊装、司机及主卷扬机。司机室应安装高清显示屏,视频实时传输到工地办公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终端。2.安拆、加降节时,安拆单位应全程录像(含: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套架、附着安拆全过程;力矩限制器调试全过程等。其中,顶升时必须全程对顶升横梁、下回转支座处录像)。市住建局每季度末组织专家对安拆、加降节视频进行抽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抽查。
四、安装顶升套架时应防止套架坠落:1.套架的安装及与下支座的连接,应在安装完3节标准节及上下支座后,在塔机最小安装高度时进行。2.吊装套架套入塔身时,套架上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必须将套架换步卡板伸出,防止套架意外滑落。3.应统一指挥、观察到位,防止套架与下支座连接耳板顶撞。4.套架安装完,方可安装塔帽、平衡臂、起重臂。
五、顶升时必须做到:1.下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处的四角螺栓或销轴必须全部连接可靠,顶升全过程严禁拆卸。2.顶升横梁端部防脱保险应锁定完好,否则严禁伸出液压油缸。3.顶升换步作业时,应将两侧的换步卡板正确放置在标准节踏步上,确认完好无误,否则严禁收缩液压油缸。4.回转机构制动开关应锁定,防止因误操作或风导致旋转。5.顶升中严禁小车前后移动。6.顶升中严禁吊钩起升。7.严禁套架滚轮与塔身间隙不符合要求。8.若要连续加节,则每加完1节后,用塔式起重机自身起吊下1节标准节前,塔身各主弦杆和下支座应可靠连接,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8根螺栓每根只用1个螺母(销轴连接的塔吊,可使用厂家提供的安全销)。作业中途暂停时,应将标准节与下支座螺栓或销轴全部紧固。
六、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用标准砝码调试好力矩限制器。每次安装、加节后,安装单位必须及时调整起升高度限制器,使吊钩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停止上升,但能下降。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和最顶附墙架以上悬臂高度,严禁超高。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上应设置钢丝绳作为挂安全带的母索。在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内,应设置“安全绳+止坠器”或速差防坠器等防坠装置。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每个在建项目必须至少设置1名专职机管员。塔式起重机实施机长负责制,每台塔式起重机应指定1人为机长,每8小时为1台班,每台班配备1名司机和2名信号工(地面、作业层),每个台班结束,应及时更换司机,严禁塔式起重机司机超时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月对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工及信号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应每月组织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安全装置检查时,司机、专职机管员拍照并打印,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
八、塔式起重机围护栏上应设置“安装验收信息公示牌”。司机室应配备灭火器,地板应设防火垫,司机室应张贴产权单位、安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联系人及电话。塔式起重机应配备足够的对讲机,每台塔式起重机使用专用指挥频道。
群塔作业时应编制群塔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司机进行交底;群塔方案变更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重新对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工进行交底。
九、拆除时:1.在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已拆出,但下支座与塔身还未用高强度螺栓或销轴连接前,严禁使用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和起升机构。2.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全部卸下后方可拆卸下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的螺栓或销轴。3.当天未拆除完毕时,下班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标准节连接固定牢固,将吊钩升起,严禁下班前不连接固定。4.转场时,塔身标准节螺栓应全部卸下,严禁多节标准节整体连结不拆解保养即转场安装。
十、吊索、吊具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购买或指定,采购前应编制吊索、吊具专项方案,有计算书和荷载统计。塔式起重机应使用成品吊斗,吊斗高宽比等于1,四角每个吊耳各设一根钢丝绳,吊斗必须设上盖板全封闭。吊装箍筋、扣件、砖等散料,应使用吊斗全封闭吊装;吊装长钢筋、钢管应采用扁担吊梁。每台塔式起重机必须足额配备司索工和信号工,统一佩戴红色袖标,严禁不设司索工、信号工或由工人兼职。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塔式起重机围栏上)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十条
 
一、吊篮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核查吊篮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安拆单位安装、调试吊篮后应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租赁(产权)、安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吊篮租赁(产权)单位应在现场派驻技术维修管理人员,吊篮专用配电箱断电后必须上锁,钥匙专人管理。
二、安拆人员应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上岗。吊篮下方坠落半径内,必须设安全隔离区、拉警戒线。安拆吊篮悬挂机构时,作业人员距离屋面边缘应2m以上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吊篮悬挂机构和悬吊平台应编号,号码一致。
三、吊篮悬挂机构钢丝绳挂点间距应不小于悬吊平台吊点间距,其误差不应大于100mm。吊篮稳定力矩应大于或等于3倍的倾翻力矩;配重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使用时,严禁平行移动悬挂机构。吊篮移动后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租赁(产权)、安拆单位应组织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大于1年,应定期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吊篮应安装起升限位开关,限位开关及其限位碰块应固定可靠。应安装终端起升极限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到达工作钢丝绳极限位置之前应完全停止。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吊篮宜安装超载检测装置。
五、钢丝绳端头形式应为自紧楔型接头。安全大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必须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安全绳与女儿墙之间应增加护垫。一条安全大绳、一个安全锁扣只能供一个人挂设。吊篮内人员应为2人。
六、吊篮悬挂机构的高度、前支臂外伸长度超出吊篮安装使用说明书范围的,以及采用卡钳、骑马架等结构型式的非标准吊篮,应有设计结构图、节点图和计算书,并应由原生产厂审核确认。安全锚固环或预埋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安装吊篮处主体结构承载能力应按吊篮作用载荷的3倍计算。起稳定作用的拉结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非标准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七、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大绳上。吊篮作业应避免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作业人员不得跨出吊篮作业,应从地面或裙楼屋顶进出吊篮,不得从窗洞口上下吊篮。下班时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下降至地面或裙楼屋顶并切断主电源后方可离开。
八、当悬挂机构前支臂外伸长度超过1.5m时,必须按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减载使用。吊篮出现断绳、卡绳等故障,应由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维修。吊篮应设置靠墙缓冲装置和防急风应急装置。当施工遇到雨雪、大雾、风沙,以及吊篮工作处风速大于8.3m/s时,应将吊篮下降至地面或裙楼屋顶。
九、电焊作业时要对吊篮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在吊篮内,电焊机电源不得借用吊篮控制箱内电源,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应配置一组灭火器。
十、吊篮使用单位应制定班前检查项目表。非标准吊篮应根据经评审合格的专项方案,制定日常检查项目表。吊篮使用人员每天应进行班前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总承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吊篮施工现场)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十条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统一管理。监理单位应编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理实施细则,安拆、提升时应旁站监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方案设计、安装、提升、维护保养、拆卸等工作应由同一家专业承包单位完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在现场安排驻场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服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下降作业。2022年12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严禁使用半钢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使用钢丝绳中心吊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安装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1.科技成果评估证书(或对照标准符合性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4.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和提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6.产品进场前的自检记录。7.各种材料、工具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测试报告。8.防坠装置、提升装置、同步控制系统等主要部件的合格证。上述资料的单位名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名称和型号必须一致。严禁出借、出租、借用或租用上述任何有关资料。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死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3年内不得在济南市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
三、升降时严禁使用钢丝绳。提升导链长度不够时严禁外接钢丝绳。严禁将提升机构上吊点隔层吊挂1次提升2层。层高大于4.5m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宜使用格构式导轨,若采用槽钢式导轨,导轨采用的槽钢型号不得低于8#。层高大于6m时,上下层间必须至少增加一道附着支座。工程外立面造型倾斜或造型复杂的,编制方案时应用图纸细化各部位的附着点和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四、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组织专家论证:1.层高超过4.5m(不含)。2.在预制装配剪力墙、保温板做外墙模板工程应用。3.外立面结构凸凹尺寸、层高变化较大。4.结构复杂、造型特殊。5.提升高度大于150m。
五、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对其下部临时支撑架体的承载力及稳定性进行复核。安装、提升、拆除过程中,应设置警戒区,专人看守。附墙支座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C15,提升点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20。夜间不得进行提升作业。提升时,任何人不得在架体上作业停留。严禁垂直交叉作业。遇有恶劣天气禁止作业。
六、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租赁(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首次安装完毕、每次提升前、提升到位后投入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产权单位、安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七、提升到位后,检查导轨垂直度。防坠装置、提升装置和卸料平台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得与结构模板加固构件等冲突,不得影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正常提升。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卸料平台等设备设施对应位置发生冲突时,不得接触,应单独设计,并采取加强措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底部应设置翻板与结构封闭严密,作业层下方紧临结构楼层的脚手板应加设副板、翻板,与结构封闭严密。
八、附墙支座必须使用双螺栓固定,应有防坠和防倾装置,并可靠有效。架体总高度不得大于所附着建筑物的5倍楼层高(公建项目不宜大于4.5倍楼层高)。提升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架体悬臂部分超过规定高度,应与主体结构刚性拉结。
九、防坠装置在上升、使用、下降等任何工况下都应具备防坠功能,严禁用支顶装置代替防坠装置。升降吊点与防坠装置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防坠装置必须为全自动机械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同步控制装置必须具有同步升降智能安全监控系统,应有异常自动报警、自动停机等功能,安拆人员应熟练操控同步控制装置。
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每月对其螺栓连接件、提升装置、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系统等进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并填写保养记录表。对损坏或失效构配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施工现场)
 
 
 
 
 
 
 
 
 
 
 
 
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设安全负责人,并上墙公示。建设单位每月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月检;监理单位对施工消防安全负监理责任,每周进行1次消防安全周检;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日进行1次消防安全日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消防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其施工区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施工单位应制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进场时,防火安全管理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三、生活区应实施物业化管理,签订物业化管理合同,成立物业化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保证体系,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物业化管理人员,落实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四、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施工作业及搭建临时用房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临时用房层数不得超过2层,会议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一层。食堂、厨房层数应为1层。施工现场内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并设置不少于2个施工现场出入口。
五、生活区、办公区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设置消防栓。每间宿舍内应安装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及烟感报警装置,或配备2具悬挂式球形干粉灭火器。二层临时用房应设逃生杆。
六、施工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总断路器上端接入。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等部位,必须设足够照明。生活区、办公区用电必须安装短路、过载、漏保装置,限时、限流供电。宿舍内应统一安装USB充电接口及36V照明,采用钢管穿线,严禁设置220V插座。生活区防暑降温、取暖等用电设施应统一布设,采用防爆插头直接与外部桥架上电缆连接。超市、食堂及厨房操作间等需用强电的房间,必须与宿舍分开单设。生活区应单独设置电动工具充电室,室内设监控、充电柜和锁具。生活区、办公区应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棚,严禁在房间内充电。
七、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必须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专人监护。高空焊接作业必须设置接火盆,作业区正下方及周围10m范围内应清除可燃物,验收合格方可作业。
九、防水材料及其可燃保护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回填或封闭;脚手架应采用钢脚手板;安全密目网应阻燃;外墙保温施工时,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严禁超过3层;严禁在塑料模壳上方或周围电焊作业。
十、保温材料、防水卷材等可燃材料堆放区除配备手推式灭火器外,还应配备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施工现场易燃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外运。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跺堆放,跺高不应超过2m,单跺体积不应超过50m3,跺与跺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禁止存放于地下室、车库等密闭空间。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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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首届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在济南开课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金秋时节,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山东建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首届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于 8月14日在济南开班,省内40多位企业高管学员及嘉宾济济一堂参加开班仪式及开学第一课。省住建厅建筑市场建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出席并讲话,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致辞、副理事长林峰、监事赵于平、陈晓东出席仪式。
省住建厅建筑市场建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出席仪式并讲话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致辞
开班仪式上,陈文致辞中提出,首届研修班是为适应行业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面向工程监理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化、系统化、量身定制的高端培训,培育未来监理与咨询行业的领军人才,为企业储备高素质优秀人才,对我省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学员提出希望和要求。徐海东副处长讲话中对本次研修班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致力于为行业和企业发展培养和储备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准确把握当前我省工程监理和咨询行业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广大学员通过研修班学习交流,凝聚思想共识、碰撞出智慧的火花,进一步提高学习能力、执行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推动我省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郑付波总经理作为学员代表发言表态。
开班仪式结束后,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知名经济学家黄少安教授,为培训学员带来了精彩的开班第一课。黄少安教授全面回顾了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对标分析了与欧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较的不足之处,系统分析了当前中国、尤其是山东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并对当下热点经济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专家马海顺为学员们以《“六划思维”助力监理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为题,重点讲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介绍了今年上半年的宏观经济及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现状,重点分析了山东建筑行业的优势与不足;提出“谋划、策划、筹划、规划、计划、比划”等六划思维模型助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肯定了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主力军的优势地位。
此次首届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计划用一年时间,围绕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公共管理类课程,以及工程建筑信息化、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专业管理类课程,继续优化课堂形式、调配名校名师,为学员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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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李力参加“我们支部圆桌会” 研究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813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党支部赴济南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我们支部圆桌会”活动,厅党组书记李力、济南市住建局局长陈勇,部分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圆桌会议按照《“我们支部圆桌会”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摘编。围绕“发挥监理质量安全管控作用,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主题,深入交流了监理行业发展、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的经验做法,研究讨论了省厅起草的《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分析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并在科技发展、市场竞争、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李力同志在座谈时强调,“我们支部圆桌会”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一种创新形式,目的是为了把党的声音传达到最基层,和大家坐在一起研究讨论如何把党的政策方针落实在业务上,切实推动党建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不断加强党性教育,增强凝聚力、向心力。

 李力指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对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监理行业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发展后劲不足等一些问题。他要求,下一步要充分发挥好工程监理作用,提高工程监理服务水平。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政策指导,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监理企业要聚焦主责主业,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传承老一辈监理人较真碰硬的敬业精神。要推进监理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推进智慧化监理,不断延长产业链条,努力实现新的跨越。(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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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工程监理规程》转换团体标准验收会在山东淄博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进一步推进化工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组织编制了《化工工程监理规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工程监理规程》转换团体标准验收会于202183日在山东淄博召开。

参加本次《规程》验收会议的领导、专家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修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伊生、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森、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毕庆忠、武汉天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凯、北京华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中心主任叶寒、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红、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分会副秘书长蔡蓓、高佑良等。《规程》主编单位山东鲁润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国信工程监理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验收会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红主持,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方正代表课题组汇报了《化工工程监理规程》课题研究报告,山东鲁润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在春、广东国信工程监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陈驰代表主编单位对《规程》预验收会议后修改落实情况进行了汇报,验收组专家对《化工工程监理规程》逐章节内容进行了审查。验收组专家认为:课题组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课题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总结经验,在《规程》的条文中重点突出了化工工程监理特点,《规程》的内容、体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监理人员的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作用,可操作性强,填补了我国化工工程监理标准的空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强和规范我国化工工程监理具有重要意义。验收组专家一致同意《化工工程监理规程》通过审核验收并建议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细节内容,尽快发布实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对《化工工程监理规程》编制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课题组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早为化工工程监理服务规范化发挥应有作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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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国市监信规〔2021〕3号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7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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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规定》和《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数发〔20213

各市大数据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规定》和《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77

  

山东省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
考 试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激发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大数据系统研发、分析应用等大数据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设置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四个层级,其中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方式,高级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工程师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通过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考试且达到统一合格标准人员,即获得大数据工程专业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且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人员,方可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及以上档次。

  (五)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六条 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第八条 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一般应取得工程师职称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符合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有关能力业绩要求。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第十一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共同负责。

  省大数据局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职称证书颁发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和试题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个级别(专业)均考试一个科目。初、中级职称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大数据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的1231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8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86日。

  

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工程技术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实践,突出实绩。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大数据系统研发、分析应用等大数据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其中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成绩合格的,在5年内可申请参加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实行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制度,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二)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工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参与者,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CNISSN期刊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根据申报的职称层次,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一般应取得下一级职称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通过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8.获得设区的市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

  (二)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国家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国家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家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2部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1231日。

  第十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本标准条件中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奖项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发明、奖项以证书为准;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均须有ISBN书号;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组织评定的期刊;EISCISSCI收录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与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凡冠以“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5位。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8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86日。

(2021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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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先验房后收房”“工地开放日活动”经验做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推动住宅工程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在青岛、潍坊、威海、日照4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试点以来,试点市及试点企业积极探索,青岛市创新举措推行“先验房后收房”,济南万科深耕细作打造“工地开放日活动”,前置业主看房、验房环节,畅通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沟通渠道,在提升住宅交付质量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并积极推广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扩大质量信息公示的社会知晓度,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公示监督,切实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居”梦。

 

附件:1.先验房后收房 打造新房交付的“青岛模式”.docx

          2.让业主满意 促质量提升 济南万科工地开放日活动经验做法.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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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 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进一步健全施工工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聚集性传染、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要持续加大对施工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施工工地发现近期有南京、扬州和张家界等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的人员,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社区报告,并及时配合做好管控措施。施工工地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特别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要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全面实施封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人员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工地作业区域、生活区域等公共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指引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安全。参建单位应加大防疫物资储备力度,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做到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满足现场每名从业人员日常需求。

  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大对施工工地人员公共卫生防疫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其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引导施工工地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措施交底,确保疫情防范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参建单位要关注施工工地未接种疫苗人员,详查未接种原因,持续加大施工工地疫苗接种工作宣传力度并加强正向引导,提升施工工地人员疫苗接种意愿,确保施工工地人员“应接尽接,应接必接”。

  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安全防护情况,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安全。从严落实汛期防汛各项措施要求,加强雨前排查、雨中巡查,施工工地该停工的必须停工,施工人员该撤离的必须及时撤离,确保施工工地汛期安全。

  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施工工地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各地要制订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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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来我省开展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调研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81日—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司长曾宪新、副司长廖玉平一行,来我省调研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省住建厅厅长王玉志、副厅长王润晓,济南市政府副秘书长谭伟、住建局局长陈勇,淄博市政府副市长刘荣喜、住建局局长周洪刚陪同调研。

 调研组先后实地考察了山东国舜建设集团、山钢莱芜分公司型钢厂及钢城区樱花园、淄博文昌嘉苑钢结构住宅小区等项目,并就钢结构住宅建设管理、造价成本、抗裂防漏、技术标准等问题及型钢生产应用情况,进行了现场座谈交流。83日上午,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住建厅、济南市住建局钢结构住宅试点情况汇报,并与钢结构住宅相关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等机构代表,就钢结构住宅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深入交流。

 曾宪新对山东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山东继续走在前列,为全国钢结构住宅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他强调,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对于提高钢铁产能利用率、提高建筑品质、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坚定发展钢结构住宅的信心和决心,坚持问题导向,协调解决钢结构住宅标准化、建造成本等方面的难点堵点,提升钢结构住宅建设质量;要着力打通钢结构住宅上中下游产业链,提高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各环节协同水平,推动钢结构住宅全产业链发展;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打造钢结构住宅样板工程,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的发展氛围;要系统总结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王玉志介绍了山东省钢结构住宅试点总体情况。获批试点以来,山东聚焦钢结构住宅发展中的难点、堵点,构建形成“1+N”政策体系,着力强化政策保障、推动产业协同、落实试点项目、加强宣传引导,创新推动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开展。下一步,山东将把钢结构住宅建设作为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和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重点任务,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深入抓好政策落实、项目落地、工程建设、试点评估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推进机制、经验做法,为全国钢结构住宅发展探索“山东模式”、贡献“山东经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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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电〔2021〕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敲响了警钟。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进一步健全施工工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聚集性传染、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加强施工工地人员排查,从严做好风险管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施工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施工工地发现近期有南京、扬州和张家界等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的人员,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社区报告,并及时配合做好管控措施。施工工地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特别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三、加强现场防疫,严格工地内部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要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全面实施封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要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人员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工地作业区域、生活区域等公共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指引的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安全。参建单位应加大防疫物资储备力度,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做到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现场每名从业人员日常需求。
  四、加强培训教育,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大对施工工地人员公共卫生防疫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其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引导施工工地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要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措施交底,确保疫情防范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参建单位要关注施工工地未接种疫苗人员,详查未接种原因,持续加强施工工地疫苗接种工作宣传力度和正向引导,提升施工工地人员疫苗接种意愿,确保施工工地人员“应接尽接,应接必接”。
  五、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安全防护情况,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安全。要从严落实汛期防汛各项措施要求,加强雨前排查、雨中巡查,施工工地该停工的必须停工,施工人员该撤离的必须及时撤离,确保施工工地汛期安全。
六、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施工工地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各地要制定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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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9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明确通用技术要求。

  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价值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应当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规定,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明确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明确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新华网)]]>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缴纳2021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会费缴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

二、缴纳方式及会费票据

(一)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二)会费票据

协会统一开具电子会费票据,请将开票详细信息(见附件)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

三、缴纳时间

2021年10月31日前。

四、有关事项

(一)未缴纳2020年度会费的会员单位,请及时补缴;

(二)会员单位应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将按章程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三)2021年下半年入会的单位按会费标准的50%缴纳。

联 系 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25室)。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开票信息登记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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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公示“学党史、忆初心”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系列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面向会员单位开展了“学党史、忆初心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系列活动”,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积极响应和踊跃参加,收到参选书画作品123幅,摄影作品102幅,征文101篇。省协会组织专家对作品、征文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评出书画作品一等奖2幅、二等奖4幅、三等奖7幅、鼓励奖21幅,摄影作品一等奖2幅、二等奖4幅、三等奖7幅、鼓励奖11幅,征文一等奖2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5篇、鼓励奖18篇。现将评选结果(见附件)在省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可向省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协会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并在省协会网站、会刊和微信公众号广泛宣传,提升行业文化素养。 

联系人:魏效风、张传霞,联系电话:0531-87068216。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12室。

附件:“学党史、忆初心”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系列活动获奖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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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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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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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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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工程监理服务品质提升的创新与实践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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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扁平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 提升监理工作水平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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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常堃等13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82日至20218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烟台)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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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1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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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盖建鑫等14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82日至20218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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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公益性讲座在泰安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月24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泰安市建设监理协会在泰安市举办质量安全教育、招标代理工作标准公益性讲座。泰安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杨新培亲临致辞,省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参加讲座并讲话,泰安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杨华文主持讲座。省内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等单位业务骨干170余人参加。
在讲座中,纪森专家针对危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危大工程安全防范和典型事故案例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控要点,通过数据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形式,有重点的对危大工程相关规定进行了阐释,强调危大工程管控中监理履职尽责的重要性,起到了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强化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作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凤亮专家,对标准起草目的和意义、起草依据、适用范围、标准体现的特性、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典型事例对标准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起到了对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促进作用。

这次讲座,是认真贯彻省协会2021年工作计划落实服务下基层划片区为会员单位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省协会改革创新的举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协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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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3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7月22日至7月28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7月29日至8月11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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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1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32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7月22日至7月28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7月29日至8月11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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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运行分析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月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运行分析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部署要求,全面总结上半年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形势、汲取教训、研究对策,对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和安全生产工作再部署、再发动、再落实,部署安排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通报了全省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以最严责任最硬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准确把握工作短板问题,以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当前影响施工安全的突出问题,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快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不断完善基础机制,着力抓好专项整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控、严格监督管理执法、夯实基层基础管理等五个方面重点工作,加快提升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会议强调,要结合当前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守住底线,认真检视、坚决整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践行保民平安的职责使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健全统一协调机制,强化安委会和专委会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断深化建筑市场打非治违,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工作;要严格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科学合理界定事故性质,举一反三制定针对性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会议还对全省既有建筑安全和防汛工作做出强调和部署。要求各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城市房屋专项清查,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严防问题反弹。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强化汛期值班值守,加强应急保障能力。
     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主管科(处、站、中心)负责人,厅施工安全专班全体人员参加会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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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胜利监理党委举办党史知识竞答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22日,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举办了“凝心聚力学党史 砥砺前行强党性”党史知识竞答活动。公司五个党支部通过必答、抢答、风险及附加题等环节,以及观众互动答题的激烈角逐,第一支部勇夺冠军。公司董事长艾万发作活动总结,指出党史知识竞赛作为胜利监理股份迎接建党100周年一项活动,为大家学习党史、了解党的发展历程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希望同志们今后继续深入细致地学习党史党情,不断增强爱党爱国,坚定跟党走的理想和信念。]]> 山东同力举办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20日下午,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举办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特邀市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五巡回指导组组长吕成法同志作 “不忘初心回首百年路 牢记使命实现中国梦”报告。公司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共90余人参加。党委书记许继文同志在总结讲话中表示,要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进一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要有“一盘棋”的思想,强化担当、扛起责任,达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标,为“四五”规划做好铺垫。]]> 青岛市政监理举办“重温党史明初心 志存高远践知行”主题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30日,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红景新区-核心区组织了党史教育学习交流活动,公司40余人参加。与会人员首先参观真理馆和学习馆重温党的历史,进一步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随后举行了红景新区-核心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座谈交流活动,为公司同类型的项目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公司党支部书记于清波作了”重温党史明初心 志存高远践知行”的报告,指出要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公司实现“新市场、新突破、新活力”的强大精神动力和宝贵思想方法,通过资源整合、智慧赋能、平台优势、复合发展来寻找企业的“制高点”,从而开辟出一条具有市政监理人特色的“根据地”,并鼓励青年员工们抓住时代机遇,持续修炼内功,立足岗位长本领,实现跨越当管家。]]> 青岛东方监理党支部开展“学党史 强信念 跟党走”红色教育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26日-6月27日,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党支部到沂蒙革命老区开展以“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为主题的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党员代表及入党积极分子共20余人参加。
党员们通过参观孟良崮战役纪念馆、孟良崮战役遗址区、临沂革命纪念馆及华东革命烈士陵园,深切地感受到党和人民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沂蒙精神的伟大,并在庄严肃穆的党旗前,重温入党誓词。肃立在孟良崮革命纪念碑前,向先烈鞠躬致敬,大家感悟到革命先烈大无畏的牺牲精神,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进一步激发了爱党爱国爱岗的热情,坚定了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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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监理开展党建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25日,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党支部与崂山区住建局第一党支部共同发起崂山区住建系统“永远跟党走”学党史知识竞赛,海大监理党支部代表队与来自区住建局机关、区行业协会、区住建局共建单位等12支代表队进行了激烈的角逐荣获优秀奖。活动最后,全体党员面对鲜红党旗,重温入党誓词。    6月26日上午,公司董事长于洪波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博物馆开馆仪式。海军博物馆建设,是军队庆祝建党100周年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馆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海军发展沿革为主轴,全方位、全过程、全景式展现了人民海军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举的世瞩目伟大成就,突出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海军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海大公司监理部发挥团队优势,强化专业力量,圆满完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博物馆陈列与布展项目监理任务,受到了部队首长的高度肯定和赞赏,监理工程师王立海获得了“海博之星”荣誉称号。]]> 省工程“发挥党员先进性 我为党旗添光彩”主题党课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25日,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党支部开展了2021年度发挥党员先进性我为党旗添光彩主题党课活动。活动会议分为书记讲党课、重温入党誓词、观看建党百年大型政论片《你的样子》第一集《信念》三项议程。最后,支部书记赵于平同志强调党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党的政治责任感,坚定信念、坚守初心,勇担历史使命,发挥好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卓有成效的实际行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济南监理参加市直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表彰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23日,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加济南市市直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表彰会及“颂歌献给党”合唱展演活动。
表彰会上济南监理第一党支部被评为市直机关“过硬党支部”,第三党支部被评为“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第五党支部书记王志强荣获“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分公司经理王文明荣获“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荣誉的获得,体现了市直机关工委对公司党建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公司进一步提升党建水平的鼓励和鞭策。济南监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将从党的百年光辉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传承好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以先进为榜样,继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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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感悟思想伟力,强化理论武装。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李力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深情回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系统总结了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精辟概括了伟大建党精神,全面总结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九个必须”。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件,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宣言,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行动指南,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力要求,把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九个必须”的根本要求,把“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到推动住建领域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中,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突出结果导向,定标准、建平台、强考评,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大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把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的成果转化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李力强调,要把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紧密融合,持续加强住建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格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和配档表,深入开展党支部评星定级活动,实施党支部建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加快推进模范机关建设。落实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开好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宣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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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公示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孙希亮等4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712日至20217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滨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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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周承胜等3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712日至20217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1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威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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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临沂、聊城、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一网通办、一项申请、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流程、一份文书”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精简合并申请材料,优化工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合并验收备案手续
按照“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原则,整合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一个办理事项,对部分在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优化联合验收流程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进度,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对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和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接入以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等限时联合验收备案事项,可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模式,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不实行分段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含分段联合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整改时间,其中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联合验收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
五、规范政务服务标准
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事项,各市应明确验收备案机关,实行全省统一的事项标准办事指南(附件1,包括申报材料清单、审批业务流程等)、申请表(附件2)、统一验收备案文书(附件3)。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凡在相关工作中已经收取的材料、产生的审批结果、批复,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六、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合法性认可的,验收备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存在失信、未兑现承诺等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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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发〔20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63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对建筑企业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为省内外建筑企业、民营国有建筑企业搭建平等竞争平台,支持省内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项目建设。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开展新信贷业务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给予融资支持。具体落实措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另行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4类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持续提升建筑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水平。建筑业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我省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纳入省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对迁入我省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鼓励各市出台建筑业“小升规”奖励政策,对2021年建筑业新升规企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拥有上市建筑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2021年减按1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安全发展。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于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对建筑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向当地财税部门提供建筑施工许可等信息,财税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项目源头控管,提高行业税收征管质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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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和联络员,年底前总结上报工作推进情况。712日前,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润泽、韩孝彦,联系电话0531-87087018;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城市建设处,联系人魏翔宇、孙宝印,联系电话0531-8708716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72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智能建造和智慧管理,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推动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大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住建主管部门从监管上引导、在政策上保障、用评价来激励,总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管理能力自主选择建设等级和实施内容。
(二)整体规划,分层级实施。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智慧工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推进方案,加强顶层设计,区分企业能力和项目规模,定计划、分层级、有步骤加快实施。
    (三)资源共享,全方位推进。省、市、县(市、区)和企业、项目五级联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同步共享,建设内容涵盖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等全部关键要素。
三、工作目标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发展和“分级推进、逐年提升”的总体思路,在全省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智慧工地应用和评价体系。
(一)一年打基础。2021年年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模以上项目全面推行一星(A)级标准,并鼓励企业将项目信息接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平台,实现视频监控、远程监管,安全隐患人工预警、及时消除。
(二)两年求突破。2022年年底,全面推行二星(AA)级智慧工地,施工现场做到智慧管理、自动监测,安全隐患实时报警、在线预控,实现现场作业标准化、项目管理精细化、决策监管科学化。
(三)三年上水平。2023年年底,全面推行三星(AAA)级智慧工地,智能建造技术普遍应用,智慧管理手段成为常态,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目标基本实现,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具体评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主体架构设计。围绕施工过程管理,以高度的信息化为基础,通过支持对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术全面智能、工作互联互通、信息协同共享、决策科学分析、风险智慧预控,形成覆盖主管部门、企业、施工现场多方联动的可视化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二)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编制智慧工地相关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技术标准,全省统一功能模块标准、设备参数标准、数据格式标准、平台对接标准、数据看板标准。支持企业编制智慧工地应用标准、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智慧工地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
(三)支持多种模式运营。鼓励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提供总体解决方案、单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等多种服务承包模式。鼓励有信息技术研发能力的大型施工企业,在探索应用智慧工地技术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和实现关键环节管控等方面先行先试,制定相应技术标准。
(四)突出重点模块应用。紧盯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危大工程风险隐患治理,集中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高支模、深基坑监测预警,以及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关键部位视频智能监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以及环境监测管控等方面先行应用。
(五)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安全监管人员考评体系,实现对监督人员能力的动态评价与提升,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监督及服务能力。发展第三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服务,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统计等技术工具,分析薄弱环节,查找风险隐患,为主管部门提供辅助行政执法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制定行动计划,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推进措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与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明确参数标准,完善功能模块,探索主管部门、企业、项目平台联通、数据互融互通、风险智慧预控经验做法。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保障各项经费。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价规则中明确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支办法和计取标准。鼓励将智慧工地建设推进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保障考核措施,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内容。
      (三)注重宣传引导。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加快普及工程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知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专业培训。广泛宣传智慧工地建设的重要意义,举办智慧工地建设论坛,组建智慧工地建设专家库,加大技术成果交流研讨和推广应用力度,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适时组织观摩交流,积极营造科技兴安良好氛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指导意见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明确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推动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加快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依据《意见》,我省智慧工地建设主要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住建主管部门从监管上引导、在政策上保障、用评价来激励,总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管理能力自主选择建设等级和实施内容。二是整体规划,分层级实施。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智慧工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推进方案,加强顶层设计,区分企业能力和项目规模,定计划、分层级、有步骤加快实施。三是资源共享,全方位推进。省、市、县(市、区)和企业、项目五级联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同步共享,建设内容涵盖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等全部关键要素。
《意见》明确,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求突破、三年上水平的推进路径,到2023年年底,全面推行三星(AAA)级智慧工地,智能建造技术普遍应用,智慧管理手段成为常态,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目标基本实现,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意见》从主体架构设计、建立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多种模式运营、突出重点模块应用、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等5个方面明确了智慧工地建设的主要任务,围绕施工过程管理,以高度的信息化为基础,通过支持对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术全面智能、工作互联互通、信息协同共享、决策科学分析、风险智慧预控、形成覆盖主管部门、企业、施工现场多方联动的可视化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鼓励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提供总体解决方案、单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等多种服务承包模式。紧盯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危大工程风险隐患治理,集中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高支模、深基坑监测预警,以及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关键部位视频智能监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以及环境监测管控等方面先行应用。
《意见》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制定行动计划,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推进措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价规则中明确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支办法和计取标准。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加快普及工程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知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专业培训。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等单位编制发布了团体标准《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细化评价指标,明确评分规则,根据分值确定智慧工地建设等级。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强化政策支持,将智慧工地建设推进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保障考核措施,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内容,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举办智慧工地建设论坛,组建智慧工地建设专家库,加大技术成果交流研讨和推广应用力度,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适时组织观摩交流,积极营造科技兴安良好氛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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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标〔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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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明确 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通知,就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作出部署。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等60余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上述60余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上述60余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中国建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召开(扩大)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召开(扩大)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对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行动员部署。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主持会议并讲话,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集体交流学习体会。
  大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全面回顾了我们党100年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所走过的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和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对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勇前进,作出了全面部署。总书记的讲话蕴含着强大的真理力量、思想力量和实践力量,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的重要文献,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党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政治宣言,是指引我们党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纲领性文件。
  大家一致认为,要深刻认识我们党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00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顺应历史潮流、勇担历史重任、作出巨大牺牲,发展成为拥有9500多万名党员、领导着14多亿人口大国、具有重大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实现了中华民族由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实现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迎来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大家一致认为,要深刻认识我们党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100年来,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坚定不移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党始终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定不移为实现崇高理想而不懈奋斗;我们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我们党始终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我们党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定不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我们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坚定不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大家一致认为,要深刻认识领导核心对党和国家掌舵领航的重要作用。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这是我们党的宝贵经验。保证我们党始终成为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力量,必须要有一个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两大奇迹”的新篇章,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掌舵领航、总揽全局,关键在于总书记见微知著的政治洞察力、果敢坚毅的政治决断力、统揽全局的政治领导力。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形成鲜明对比,全党全国人民衷心爱戴总书记,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习近平总书记的方向,就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方向,就是新时代中国人民前进的正确方向。
  大家一致认为,要深刻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吃用住行等紧密相连,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中央关切。我们必须始终坚守人民立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把让人民生活幸福作为“国之大者”,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深远理论意义和重大实践意义,时刻不忘我们党100年来走过的路,永远保持革命加拼命的精神,永远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永远保持不畏强敌、不惧风险、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勇气,继承和发扬党在百年奋斗中形成的伟大建党精神,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要把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进一步学习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学习领会党的百年奋斗光辉历程、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党的初心宗旨等方面内容,讲好专题党课。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交流学习体会,开展党性分析。
  二是要切实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要切实加强政治机关建设,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人民立场,牢记党的宗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坚定不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使每名党员都成为一面鲜红的旗帜,每个党支部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改进作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三是要重实践看行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紧扣进入新发展阶段、着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紧扣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式转变,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要支点作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突出结果导向,定标准、建平台、强考评,加快完善住房制度,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大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成果转化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部总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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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1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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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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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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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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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山圣境——宫像区工程荣获“鲁班奖”监理工作经验总结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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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科〔2021〕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验管理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三、严格评审论证
  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着重评审技术资料中的必要性论证、多方案比较、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等内容。科学判定所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成熟条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提供的有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应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要系统论证特殊消防设计内容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关系,以及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的可靠性。
  四、规范技术服务
  各地主管部门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技术服务市场化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审验效率。加强信息化手段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完善信用采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各项措施。指导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自我约束。
  五、落实监督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式,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守牢安全底线。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市建设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要求,系统梳理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备案抽查项目的消防设计安全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加强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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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现场实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项目监理机构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年6月22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成都召开项目监理机构经验交流会,目的是引导会员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建设,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体现监理价值,树立良好形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副站长周密代表四川省住建厅出席本次会议并介绍了四川省监理行业发展概况、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举措。早生会长在会上作“不忘监理初心狠抓质量安全 赢得社会信任”的报告,他强调监理是工程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分析了监理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挑战,要求大家狠抓工程质量安全,打造信息化智能化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提升企业后台与前端项目间的高效联动,他提出以党建促业务发展,号召监理人要不忘初心,勇于担当。我们要认真思考并学习领会。
这次会议的交流材料比较丰富,共收到八十余篇推荐材料,选出了六十篇汇编成册,其中有九家单位在大会上结合项目的实践与大家分享了他们的经验与做法。
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了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监理咨询服务实践,这是在疫情最为严重的时候逆行而上,临危受命,发扬监理人向人民负责、勇于奉献的精神,克服各种困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理服务,展现了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成为火神山医院建设单位可信赖的伙伴,为监理行业的赢得了荣誉,树立了榜样,值得所有监理人学习。
在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方面,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了住建部首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深圳中山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实践,该项目打破传统思维,加强项目党的建设,提出咨询增值服务方案并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结合雄安商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结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采取监督与帮助相结合进行质量监管和群防群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做法。
在项目监理机构运用信息化管理实践方面,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结合京雄城际铁路项目,介绍项目监理机构运用信息化管理实践经验,该项目注重团队建设,强化过程管控,借助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技术,提高监理服务效能的做法。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结合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航站楼监理工作实践,介绍了其针对项目特色,强化组织保障,通过围绕工期主线,强化时序管理和接口统筹等管理创新,运用无人机与BIM结合放线机器人、3D扫描模型等信息化技术保障工程按期完成,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监理咨询服务的做法。
在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的实践方面,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大型体育场馆项目群为例,介绍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归纳总结了大型体育场馆项目群安全风险特点及难点,提出以总监为核心的“岛链式联防联控工作模式”,确保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有效畅通和安全风险有效解决的做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介绍了在金寨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管理实践中,运用“一岗双责”管理模式、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保障双责落实,总结提出“安全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的经验。
国网江苏省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了苏通GIL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监理实践,该项目是世界上首个特高压GIL输电工程,没有成熟监管经验。该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用“智慧工地”系统,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为苏通GIL综合管廊工程安全、高质量顺利投运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为电力管廊隧道与特高压GIL施工监理创造出了具有标杆作用的经验。
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结合西安高新国际会议中心项目,介绍了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参与设计技术方案的论证,工艺分析、工法操作和经济性比对,利用安全风险评估等措施推动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管控,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做法。
上述九家会员单位从不同的方面与大家分享了他们在项目管理中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北京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未在大会上交流,我们已把这些优秀的经验做法汇编成册,供大家学习借鉴。
本次项目监理机构经验交流会,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高项目监理机构服务水平的目的,对未来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工程监理是业务工作,关系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也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工作。因此监理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工程监理向社会负责、向人民负责、向历史负责的精神,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工程监理法定职责是国家赋予监理人的神圣职责,也是政治任务,必须高质量完成。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把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对工程建设提出的重要思想、重大举措贯彻到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中。监理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工程监理政治站位,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程建设工作大局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继续坚持监理人向社会负责、技术求精、坚持原则、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对历史、对国家、对人民、对监理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营造全行业人人重视质量安全、人人维护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自觉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职责,强化质量安全管控,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质工程,让党和人民满意。
二、坚定信念,扎实推进项目监理机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国家大力投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面貌日新月异。现阶段我国还处在快速建设高质量发展时期,工程项目多、工程规模大、复杂程度高,在现阶段国家法制不健全,社会诚信意识不强,建筑市场管理不完全规范情况下,监理队伍仍然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监理制度自信、工作自信、能力自信、发展自信,坚持不忘初心,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进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发挥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作用。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监理职责和履行生产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旁站、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工作要求,特别是对施工方案审查、材料进场的检验,对施工企业及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监理服务工作。
同时,项目监理机构要积极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做到专业精通,以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监理人员业务员素质,提升项目监理机构履职能力。
  三、正确对待存在问题,加强自身建设
工程监理事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如“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由于体制机制限制有些问题目前尚难以解决。目前房建工程监理费用低、人员素质不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引发监理服务质量与业主需求之间的矛盾也较为突出,严重影响行业信誉、形象和健康发展。为解决此类问题,提高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协会一方面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另一方面加大团体标准建设力度。去年协会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五个标准,经过一年的试运行,今年将正式转为团体标准。今年《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四个标准已在行业试行,试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协会反馈,以便完善团体标准更好地促进监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监理企业只有努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强化能力建设,发挥现场监管作用,体现监理价值,明确发展方向,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竞争优势。
  四、抓住机遇,顺应改革发展
随着“放管服”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推进,国家改革举措陆续出台。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监理事务所资质和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同时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国家通过一系列重要举措激发市场活力,目的就是遏制人为因素,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不仅是企业实力、业绩、人才等硬件竞争,更重要的是企业信誉、职业道德、企业文化等软件的竞争。大型监理企业要更加注重企业文化和企业信誉,以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小监理企业要向做专做精做强方向发展,做出自己的品牌,谋求在某一专业领域占据制高点,掌握发展的主动权。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后,监理作为工程咨询服务唯一具有行政审批资质的行业,说明它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监理应承担起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的重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造福人民大众。
  五、坚持诚信经营,树立行业形象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重承诺、守信用良好社会风气正在形成,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兴,诚信经营、诚信执业越来越被社会和行业重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在采取措施促进诚信建设,大部分省市建立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有的地方对信用好的企业在招投标时给予加分,有的地方对信用不好的企业限制进入本地区建筑市场,有的地方加大对信用不好的企业履职行为检查力度等等。
在诚信建设方面,自协会五届理事会以来,协会领导高度重视会员诚信体系建设,到目前为止,会员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希望会员要认真落实行规公约,积极整改自身存在的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协会去年开展的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活动,到目前为止,参加自评估的单位占会员总数的70%,其中80分以上的占94%,但还有30%的单位会员因种种原因未能参加自评估活动。希望会员要重视诚信建设,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信用自评估活动,走诚信经营、诚信执业的道路。协会也将对诚实守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引导监理行业健康诚信发展。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工程监理经过30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随着国家对建设组织模式、建造方式、服务模式等领域深化改革,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监理企业要不断强化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将诚信化经营、信息化管理、标准化工作、智能化监理落实到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好监理职能,肩负起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责任,为祖国工程建设作出监理人应有的奉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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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监理初心 狠抓质量安全 赢得社会信任-------王早生会长在项目监理机构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年6月22日
各位同行:
大家上午好!刚才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副站长周密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会长谭新亚作了致词,由于他们都是长期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作,对工程建设、包括工程监理行业,都有深刻地认识和了解,因此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监理的作用,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今天我们召开项目监理机构经验交流会,全面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这对于提升监理队伍素质,进而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履行监理职责的一线队伍,代表了监理企业的形象。一个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这个企业的信誉,甚至会影响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工程监理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制度改革。但是再好的顶层设计,如果不在基层落实好,流于形式,则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只有扎实做好各项监理工作,狠抓质量和安全,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监理服务,体现出自身的价值,才可能赢得业主和社会的信任。我们要实现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
我今天的讲话,侧重于强调质量安全。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方面是这次会议的主题是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现场的工作,现场有许多监理工作,但质量安全一定是我们的重点。另一方面,协会近几年召开过若干次转型升级的专题经验交流会议,例如2018年在贵阳召开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2019年在南宁召开的“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经验交流会”、2020年在西安召开的“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等,因此这次我就以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工作中的质量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来讲。在各单位作经验交流之前,我先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
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施三十多年来,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切发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推进城镇化以及大量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中,一大批铁路、公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工业项目陆续建成投入使用,特别是北京奥运场馆、上海世博园区、京沪高铁、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机场等一大批代表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深、大、难”工程项目的建成,不仅凝结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行业人员的智慧和力量,也凝结了全国工程监理行业130万监理人的心血和汗水。工程监理在保障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为我国建筑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是全体监理人引以为傲的卓越贡献。
2019年监理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境内在建项目约60万个,其中新开工项目约30万个,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数量约45万个。但在建设规模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建筑行业也面临着不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监督,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因此,监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大家思想上要有坚定的信念。
二、监理行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监理行业发展态势整体向好。2019年全国共有工程监理企业8469家,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8500亿元,全国营业收入5994.4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8.94%。工程监理人员人均年收入18.52万元,较上年增长10.17%。监理行业规模和经营范围在不断扩大,企业营业收入和监理人员人均年收入水平稳步上升。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下面这些问题:
一是恶性低价竞争。部分企业以压低投标报价、恶性竞争等方式获得监理项目,实际又不按合同履约,不合理低价与劣质服务、企业信誉下降与人才流失相伴而生,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履职尽责不到位。有的监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不专业、不自律、不诚信乃至违法的行为严重损害监理形象,使得社会、业主对监理充满诟病,甚至对监理制度失去信心,不时冒出“监理无用”、“取消监理”的言论。
三是行业基础较薄弱。工程监理涉及的领域众多、专业性强,但现状是工程监理行业基础较薄弱,尤其是标准建设严重滞后,缺少专业性强、可操作的规定。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定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职责也缺乏共识。
四是在新形势下面临新挑战。越来越多的客户需要项目的投资前期研究、准备性服务、执行服务和后评估等咨询服务,而这些业务都是目前大多数监理企业不熟悉的。同时企业信息化水平不高、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不强,工作方式三十年基本不变。装备简陋、专业性不强、作用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不解决,监理企业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就是一纸空谈。
监理企业要发展,就要处理好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关系。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方面,落实到企业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良好机制,例如绩效、股权等激励机制。生产力方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主攻方向,企业才能插上腾飞的翅膀。
三、不忘监理初心,狠抓工程质量安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高质量发展,对我们监理来说,就是克服发展瓶颈、创新发展优势、转换增长动力,依靠创新,向科技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向人才要效益。但是无论如何创新,我们都应该不忘监理初心,承担好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好监理的社会责任。我们要以立足施工阶段监理为根本,这历来都是监理的主战场,也是监理区别于设计、造价等其他兄弟行业的优势所在。做好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与转型升级做全过程工程咨询并不矛盾,而是可以互相促进发展的。
面对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抓住重点,解决问题。有为才能有位,我们要努力加强“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苦练内功,增强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精神力量,提升监理履职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质量和安全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法人,对质量安全问题要承担相应的市场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不仅要抓好企业的经营效益,也要抓好监理服务的质量,确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否则出了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要牢牢立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这个监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质量安全作为监理的核心职责,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控机制,促使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履职中时刻保持警觉,时刻牢记质量安全使命。
(二)牢固树立客户利益至上、质量为先、至诚至信的理念
监理企业是因业主和项目的需求而存在和发展的,如果忽视了业主的利益,那就是竭泽而渔的做法。质量为先,就要确保工程的质量。至诚至信,就是我们在提供监理服务的时候要讲诚信,按合同履约。监理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时,一定要树立客户利益至上、质量为先、至诚至信的理念,要让每个员工真正领会其中的内涵,入脑入心,体现到每个项目、每件小事上。
(三)注重人才培养,打造学习型组织
监理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既要了解技术、经济、法律和管理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又要能够公正地提出建议、作出判断和决策。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需求,唯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人才培养,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前沿性科学技术等多种技能,从而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将人才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满足市场和人才发展的需求,实现持续向前发展。
企业应该以项目监理机构为落脚点,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发扬“传帮带”精神,将企业内部优秀的经验做法共享,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加强同行间的学习交流,相互借鉴。我们今天也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把大家召集在一起,多交流、多沟通。
(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绩效、股权、晋升通道、奖惩考核等等,激励人才,创造价值。建立激励机制的目的,就是要正确地引导员工的工作动机,使他们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增加其满意度,从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保持和发扬下去。建立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把个人为项目作出的业绩与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其本质是要使个人的行为成为能促进企业提升效益的行为。因此激励机制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项目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奖惩体系,形成“有岗、有责、有流程、有评议、有奖惩”的工作机制,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物质激励的同时,要重视精神激励的作用,强调公平性,讲求差异性,适度拉开激励层次,鼓励先进,勉励后进,奖惩分明。通过人才激励,树立榜样作用,使员工获得归属感和自我价值实现。
(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树立监理行业形象
监理的职责包含“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就要树正气。“打铁先要自身硬”,干监理就得要正气突出、作风过硬。“九层之台,起于累土”。诚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一定要持之以恒,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而化风成俗,让诚信在行业内蔚然成风,以实际行动树立起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信任。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助力监管提质增效
进入信息化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信息化在促进企业高效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企业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信息化建设与企业做精做专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目前大多数监理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监理企业应提高思想站位,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助力企业实现“精前端、强后台”的项目协同管理模式。精前端就是借助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手段,打造信息化智能化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具备项目管理技术、领导能力、战略与商务分析能力的精前端人才,提升现场监理履职能力,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化监理服务。例如通过施工现场巡查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实时监控、物联网、AI人工智能等信息系统和装备,实现管理决策有依据、执行记录真实可追溯、问题监督反馈有闭环;通过BIM 技术从时间、空间维度实现项目进度、质量、造价等要素管理一体化,实现管理可视化、可量化。强后台,就是要加强企业总部支撑,发挥技术、管理等各种资源支撑的作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统一。通过监理信息化平台和移动通信设备,实现协同工作,及时准确了解项目现场实际工作状态,实现前方有管理后方有支撑的管理模式,不断提升企业后台与前端项目间的高效联动。总而言之,没有信息化,企业做不大。
(七)以党建促发展,坚定理想信念
在革命战争时期,红军之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涣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根本保障,全军上下一条心,提升了战斗力,这体现了加强基层党建的重要性。我们现在也是这样,企业的想法和政府部门、业主的想法要一致,企业总部的想法要渗透、传导到每个项目上。企业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将党支部建在项目上,把党的活动与生产经营有机融合起来,为开展廉洁自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落实公司决策的最后一环,要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党员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少数”的先锋引领作用,项目监理机构就有了骨干力量,完成工作就有了重要依托,才能做到以党建强引领发展强。党建工作抓实了就是生产力,抓好了就是凝聚力,抓细了就是竞争力。
同志们,要实现监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要有企业现代化、规模经济的支撑。企业要规模发展,就要有稳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为基础。项目监理机构的稳定又是建立在人员高素质、服务高效能、绩效相匹配的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之上。因此,我衷心地希望每一位监理人都要有深耕于基层刻苦钻研的精神,要不断扩充理论知识,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水平,创造监理价值,树立监理形象,打造监理品牌。
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不忘监理初心,勇于担当,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努力做好监理工作,不辜负国家、社会的期望,诚信经营,诚信执业,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为促进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监理人艰苦扎实地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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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通过专家评审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济南组织召开《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专家评审会,邀请省内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图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消防验收部门、消防协会等方面的9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导则进行了评审。

《导则》编制组汇报了编制情况和征求意见及吸纳情况,经过质询、讨论和交流,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导则》对消防设计文件格式内容、设计审查要点和审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具有较强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导则通过评审。

20194月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来,住建部相继发布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对消防设计审验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有关省份分别结合本省实际,陆续出台了具体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要求,更好地指导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处室、单位提前谋划、主动作为,在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广泛调研和深入座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ldquo;1+2+N&rdquo;政策技术体系,加快健全和完善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

《导则》作为&ldquo;1+2+N&rdquo;政策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进一步统一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规范消防设计审查行为、明晰消防设计审查程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效率和质量。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导则》发布实施的基础上,陆续编制消防验收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提升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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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收听收看全国城乡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视频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24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进一步推进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6·19”湖南郴州汝城县房屋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房屋安全事故,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小宏出席会议并讲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各省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和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专项审批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副厅长王润晓、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李春雷及全省城乡房屋整治清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省分会场参加会议。
全国会议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续召开全省城乡房屋安全排查整治视频会,王玉志厅长就认真落实全国会议精神,做好城乡房屋整治相关工作进行强调部署。王玉志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他强调,要切实抓好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全力做好经营性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其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切实抓好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采取措施加强整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确保违法违规问题得到依法查处、有效整治。王玉志要求,要切实抓好全省村庄安置区工程质量安全,深刻认识做好安置区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安全质量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都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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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职业标准》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年6月10日,《监理人员职业标准》课题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郑州顺利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修璐出席会议。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孙惠民出席会议并致辞。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杨国华、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苗一平、广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陈群毓应邀出席会议。
《监理人员职业标准》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开展的五项课题之一,旨在通过研究建立一套针对监理人员的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职业要求,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该课题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牵头组织该课题研究工作。
  会上,王学军副会长讲话强调,要高度重视行业标准编制及课题研究工作,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职业标准》涉及到行业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保持行业人才队伍的稳定、激励从业人员提高技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课题组专家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原则,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广泛听取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确保课题研究的高质量。要充分考虑标准的适用性,实事求是,体现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要求,制定出符合行业实际的标准。要坚定信心,立足监理这个根本,努力适应新的发展模式,持续推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修璐副主任指出,《监理人员职业标准》是中监协第一次将课题研究聚焦到从业人员身上,课题的意义和影响都比较大。课题研究工作要站在全国的角度,充分考虑各地差异,体现现阶段和未来的发展需要。要明确课题边界条件,以现实为基础,把握好标准的适用性。同时,课题组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好进度计划,发挥集体智慧,尽早完成送审工作。
  课题组组长孙惠民表示,课题组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以更大的努力,更有效的措施,坚决保障课题研究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也希望课题组领导和专家为课题研究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课题组要按照编制进度计划定期开展研讨会、交流会,开展针对性的调研考察活动,关注和吸纳国内外最新的标准与技术,编制对监理行业发展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引导性的标准。
  会上,课题组详细汇报了课题的实施计划及研究大纲初稿。会议明确了课题研究工作大纲、进度计划和任务分工,课题组专家对课题研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交流,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开题会为课题组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摘自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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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现就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依法需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应当继续实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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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发改地区〔2021〕6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关: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8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积极探索新旧动能转换模式,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济南是山东省省会,是我国北方地区和黄河流域的重要城市。支持济南建设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有利于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新示范;有利于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新引擎;有利于吸引集聚优质要素资源,形成高水平开放合作的新平台;有利于探索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的城市发展方式,形成绿色智慧宜居的新城区。(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基本要求,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着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创新城市发展方式,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深化开放合作,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创新发展,走出一条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三)发展目标。到 2025 年,起步区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突破,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超过 1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接近 60%,跨黄河通道便捷畅通,现代化新城区框架基本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开放合作水平不断提升,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迈上新台阶,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到 2035 年,起步区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创新驱动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能,绿色智慧宜居城区基本建成,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四)功能布局。起步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北部,西起济南德州界,东至小清河—白云湖湿地,南起黄河—济青高速,北至徒骇河,包括太平、孙耿、桑梓店、大桥、崔寨、遥墙、临港、高官寨 8 个街道及唐王街道中西部区域、泺口街道黄河以北区域,面积约 798 平方公里。起步区逐步建设形成“一纵一横两核五组团”的空间布局。“一纵”是指起步区与大明湖、趵突泉等济南历史标志节点串联起来,形成泉城特色风貌轴。“一横”是指依托水系、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形成黄河生态风貌带。“两核” 是指建设城市科创区和临空经济区,带动起步区加快开发建设。 “五组团”是指建设济南城市副中心、崔寨高新产业集聚区、桑梓店高端制造产业基地、孙耿太平绿色发展基地、临空产业集聚区。二、着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五)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支持在起步区布局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项目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鼓励优秀创新型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组建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完善创新激励和成果保护机制,支持起步区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开展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聚焦水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强科学实验和技术攻关。前瞻布局基于人工智能的计算机视听觉、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应用技术研发。开展氢能技术研发。加强技术改造和模式创新,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六)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瞄准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方向,在起步区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平台,推动产业体系升级和基础能力再造,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强关键技术装备、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等系统集成应用,发展民用及通用航空装备、高档数控机床与机器人等装备产业,加强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等前沿领域布局。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上市融资、企业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七)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数据交易等科技服务业,支持起步区创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培育设计、咨询、会展等现代商务服务业,建设总部商务基地。支持起步区推进金融创新,布局下一代金融基础设施,在科技金融、征信等领域开展试点,支持建设国家金融业密码应用研究中心。积极发展航空物流、冷链物流等,打造区域性物流中心。发展健康管理等服务业,搭建健康产业信息服务体系。推动起步区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八)充分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传承弘扬黄河文化、齐鲁文化、泉城文化,把深厚的文化优势转化为强劲的发展动能,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着力保护泺口黄河铁路大桥等文化资源。在起步区建设一批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培育创意设计、影视、演艺、工艺美术等业态,积极发展旅游业,建设一批展现黄河文化的标志性旅游目的地,讲好新时代黄河故事。三、探索创新城市发展方式。(九)积极推动节水型城区建设。始终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起步区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深挖工业节水潜力,加快节水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进企业间水资源梯级利用,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推进城镇节水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用市场化手段促进节水。建设海绵城市,增强防洪排涝能力,提高雨洪资源利用水平。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推动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统筹配置引黄、引江水量,科学论证并适时推进调蓄水库、区域水网等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研究论证太平水库建设项目。(十)大力促进城区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起步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优先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深化低碳试点,降低碳排放强度。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加快供热系统改造升级,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新建居住建筑和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标准,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倡导绿色消费,形成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十一)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千兆光网、5G 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城市级数据仓库和一体化云服务平台中枢。合理布局智能电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实施组团式一体化集成供能工程。在交通、医疗、教育、社保、能源运营管理等领域推行数字化应用,建设政务服务中心,逐步构建实时感知、瞬间响应、智能决策的新型智慧城市体系。(十二)高标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统筹起步区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运输结构,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科学规划跨黄河通道建设。完善起步区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提升机场综合服务功能。实施小清河复航工程,推进小清河济南港区建设。四、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十三)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保护起步区水系、岸线、湿地、林地等自然资源,逐步恢复河流水系生态环境。强化河湖长制,加强黄河、小清河、徒骇河等河道治理,保护河道自然岸线。加强对湿地等重要生态节点的保护修复,稳步推进退塘还河,严控人工造湖。促进水生动物种类增加,恢复和保护鸟类栖息地,提高生物多样性。(十四)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以畅通黄河流路、保证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起步区生态保护、自然景观和城市风貌,依托黄河、小清河、徒骇河等水系,建设人、河、城相协调的生态 。风貌廊道。加强生态防护林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城市森林公园,发挥水土保持等功能。划分水源涵养区、水源培育区、合理利用区、生态净化区等,实施生态功能分区分类管控。(十五)推进滩区生态综合整治。全面完成起步区内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确保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过得好。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滩区水源和优质土地保护修复,依法合理利用滩区土地资源,实施滩区国土空间差别化用途管制,严格限制自发修建生产堤等无序活动,持续清理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加强滩区水生态空间管控,发挥滞洪沉沙功能,筑牢滩区生态屏障。(十六)扎实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环境污染系统治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统筹推进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引导工业企业入园,确保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配套管网,河流水质逐步恢复到类及以上。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高起步区声环境质量达标率。五、稳步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十七)主动对接区域重大战略。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加强起步区与沿黄地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项目、机制的联动,衔接落实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分区管控要求,协同推进生态保护治理,支持产业、技术、人才、园区等多领域创新协作。深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作共建重大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加快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加强与长三角地区要素资源对接,强化科技互动与协作,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复制推广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做法。(十八)积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增强起步区国际交往功能,建设对外开放门户。依托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建设临空经济区。发挥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作用,高质量开行中欧班列。支持引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相关企业,在农业、智能制造、金融、物流等领域开展投资合作。加快济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公用型保税仓、境外商品展示体验中心、跨境电商产业园。在济南综合保税区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发展保税融资租赁等新业态。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招商产业园建设。六、保障措施(十九)人才政策。支持搭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优秀人才在起步区创业。支持探索更加开放便利的海外科技人才引进和服务管理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起步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完善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  (二十)土地政策。依法依规编制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安排起步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合理分解下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要求,做好整改补划。山东省对起步区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起步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适度增加混合用地供给。(二十一)投融资政策。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起步区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山东省、济南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起步区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支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大对起步区产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二十二)项目支撑。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支持重大项目优先向起步区布局,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上作出示范。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起步区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方向、具有明显特色优势、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能耗双控任务目标的项目,在规划布局、资源保障、市场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二十三)管理机制。优化起步区管委会机构设置,科学确定管理权责,创新完善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按规定赋予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着力优化营 商环境。适时研究推动起步区按程序开展行政区划调整。七、组织实施。(二十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起步区建设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二十五)落实主体责任。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要将起步区建设与“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指导编制起步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确保本方案主要任务目标如期实现。本方案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二十六)加强指导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起步区建设的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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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标﹝2021﹞ 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110-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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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公布清退部分会员单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6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2021年6月18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同意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缴纳会费的39家会员单位进行清退,现予以公布。

附件:清退会员单位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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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公布增补理事、新会员单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5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2021年6月18日召开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同意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会员单位增补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同意山东嘉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19家监理与咨询、招标、设计等单位为我会会员单位,现予以公布。

附件:1.增补理事单位名单

2.新会员单位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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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百年恢弘史诗,汲取前行蓬勃力量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6月24日下午,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即将到来之际,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邀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一级巡视员、离退休老干部党委书记孙松青同志作 “重温百年史,开启新征程”的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省建筑业协会会长刘勇、两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党员、群众60余人参加。
党课分为中国共产党历次党代会、文化与人生两部分。首先,孙松青系统地讲授了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到“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党的重要事件和关键转折点,回顾百年大党艰苦卓绝的奋进征程,强调了学习党史的重要性和使命感,提出要以史明志,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迪智慧、砥砺品格;要总结历史经验、认识历史规律、掌握历史主动,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其次,孙松青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文化自信为命题,讲授“文化与人生”,从文化概念、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中西文化对比、解读人生、做人做事等六个方面进行诠释,提出老老实实、干干净净做人的16条准则,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做事的9条要求,赠予大家“学习、听话、干活、守时、廉洁”10字真言。
通过本次党课,使大家对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党史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深刻体会到铭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大意义;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是凝聚和团结各民族人民奋勇向前的精神力量的深刻含义。党课激励了我们在新时代要勇担当有作为,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平凡岗位做出不平凡的成绩,以报效祖国报效人民的坚定决心,为建党100周年献礼。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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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片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624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组织观看了《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

 该专题片围绕直面风险、树牢理念、强化责任、健全体系、狠抓落实等方面详细解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内涵要义,通过列举近年来典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深刻分析发生事故根源,强调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只有拧紧思想上的“总开关”,才能真正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和红线,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在集中观看学习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李力就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将其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实践活动,深化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清醒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肩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深刻汲取近期住建领域相关事故教训,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等重点任务,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认真抓好城镇燃气、房屋市政施工、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城市防汛、城市公园、城乡房屋整治清查、物业管理等重点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推动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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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莅临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考察调研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23日上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殷涛、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四级调研员胡雪晶等同志来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考察调研,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秘书长李虚进陪同。

省厅领导一行考察了协会的文化走廊及办公环境,协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随后进行了调研座谈,省协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陈文秘书长就省协会及山东监理行业现状,省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2021年工作安排及上半年工作情况作了汇报。

省厅领导讲话
会议现场

省厅领导对省协会2020年以来在行业培训、宣传交流,标准化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工作的突出成绩,和协会秘书处定位准确,目标清晰,计划切合实际,工作呈现出了新面貌、新气象给予了充分肯定与表扬。会上,殷涛对省协会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创新。监理行业在深度上要围绕绿色发展、智慧化、信息化等方面做好创新发展,在广度上要促进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向全过程咨询发展;二是务实。协会要保持好的经验做法,要尽力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评价等工作;三是提升。持续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四是自律。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人员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协会内部党建、廉洁、纪律等方面工作,协会人员要加强自律,公开、公正、阳光的开展工作,希望省协会拓展思路,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高举服务旗帜,凝聚企业力量,提升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让政府放心让会员满意的协会。

参观文化走廊
合影

陈文秘书长表示严格按照省厅领导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将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养,不断改革创新推进协会工作,促进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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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开展“学党史、忆初心”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系列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4号

各会员单位: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党史的重要论述,配合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全面启动,号召监理行业党员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党史国史,知史爱党,知史爱国,保持红色记忆,传承红色基因,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拟开展“学党史、忆初心” 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文作品

1、文章须紧密围绕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家乡、讴歌英雄,弘扬时代精神、赞美新时代、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展现共产党人的优秀品格。立足实际,谈学习体会,谈思想感悟,谈展望未来。

2、文章须主题鲜明、文风朴实、观点正确、逻辑严密、数据真实,有情有理,体现出思想性、时代性、创新性,并与监理与咨询行业紧密结合,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体裁不限,文章字数限制在1500字以内,诗歌限50行以内。

3、为统一征文规范,征文采用如下格式:

文章编排顺序为:标题、正文。征文标题为宋体二号加粗,各级小标题为仿宋三号加粗,正文为仿宋三号,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行间距为固定值28磅,注释采用脚注,并在文末附上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邮箱等联络方式。

二、摄影作品

1、摄影作品需紧扣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并配以简短的文字说明,冲印后递送至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同时提供1份纸质资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2、作品规格要求:单幅和组照均可,像素要求500万以上,彩色、黑白不限。冲印作品尺寸为10CM×15CM(4R),不装裱、不允许对画面加工,不接受用电脑技术人工修改制作的图片和合成图片。

三、书画作品

1、书画作品需紧扣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书体不限,软笔、硬笔均可,草书、篆书须另附释文。

2、作品规格要求:六尺整张以内,不装裱。同时提供1份纸质资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四、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

五、评选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根据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评选出优秀作品。

六、投稿方式

1、请将征文发送至邮箱:1046650663@qq.com,注明“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作品”字样,摄影、书画作品请附上作者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邮寄到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所有作品采用与否均不退还。

2、联系人:魏效风、张传霞;联系电话:0531-87068216;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12室。

七、其他

1、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2、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宣传展示中拥有作品免费使用权,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省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价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秀作品将陆续在《山东监理与咨询》及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刊登,同时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省社会组织总会等推荐。

3、作品须为原创且未公开发表,不得抄袭和一稿多投。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并进行通报。若造成侵权行为的,由作品提供者承担。

欢迎踊跃投稿。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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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公布 2019-2020年度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考核评价首批5A、4A、3A级名单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2号

各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21〕13号),经企业申报、市协会材料核实、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综合考评,面向社会公示,现将会员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等级为5A(24家)、4A(20家)、3A(12家),项目负责人评价等级为5A(30人)、4A(36人)、3A(47人)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2019—2020年度首批5A、4A、3A级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2.2019—2020年度首批5A、4A、3A级会员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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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公布2019-2020年度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会员单位考核评价首批5A、4A、3A级名单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会员单位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21〕14号),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企业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了综合考评,经面向社会公示,现将评价等级为5A(17家)、4A(22家)、3A(13家)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考核评价首批5A级会员单位(17家)

2.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考核评价首批4A级会员单位(22家)

3.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考核评价首批3A级会员单位(13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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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公布 2019-2020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首批5A、4A、3A级名单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0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21〕12号),经企业申报、市监理协会材料核实、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综合考评,面向社会公示,现将会员监理企业评价等级为5A(61家)、4A(18家)、3A(25家),总监理工程师评价等级为5A(81人)、4A(26人)、3A(54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评价等级为5A(42人)、4A(32人)、3A(58人)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 2019-2020年度5A、4A、3A级会员监理企业名单

2. 2019-2020年度5A、4A、3A级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3. 2019-2020年度5A、4A、3A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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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3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加强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理咨询服务质量水平,推动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16日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加强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理咨询服务质量水平,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共同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为会员监理企业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提供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三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过监理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建立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名制信用自律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共享、发布人员的基本信息、教育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强化监理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卡有效性和详细信息可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输入信息卡编号或下载App扫描二维码查询。

第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制定监理人员业务教育教学大纲、年度计划、教材编写,做好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发放信息卡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

第五条   会员监理企业可选择高等院校、专业机构或自主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教育培训。培训按照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发布的教学大纲、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学时,监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及自主培训时应建立完整的监理人员培训档案,保证培训全过程可追溯。培训档案包括报名资料、培训计划、考勤记录、课堂全景照片、培训及测试全程视频;网络培训平台学习记录应包括个人报名信息、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时、测试视频等资料。档案保存期为3年。

第七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监理员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专业机构培或会员监理企业自主培训合格证明);

(六)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第八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第九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信息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注册报名。监理企业通过登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注册报名,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审核报名材料,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形式及学时。监理员按照教学大纲完成业务教育学习120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由个人根据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公布的教育考试大纲及题库自主进行学习。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监理工作规程、监理工作标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评价及信息卡发放。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统一组织,集中进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采取标准化上机考试的评价方式。评价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信息卡。

第十条   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续期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统一组织,采用网络学习和网络考试模式进行,考试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延续其信息卡有效期。

有效期届满未能参加续期教育或续期教育不合格的,信息卡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应重新申请信息卡。

第十一条    续期教育内容包括监理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卡有效期内发生信息变更或信息卡遗失的,可以申请信息卡变更及补办。由监理人员所在监理企业填报《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2)并盖章后,与以下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上传。

(一)持卡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持卡人在新从业单位近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该事项的变更,六个月内不得重复变更;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三)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身份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学历证书;职称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证书;专业变更的,提供持卡人近三年工作业绩、相应学历证书或国家工程类注册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与外省、直辖市协会监理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进行互认,双方签订互认协议,可申请换发同等水平的信息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予以注销,并收回信息卡: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卡的;

(二)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三)因监理责任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监理员信息卡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的,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注销其原信息卡;

(五)个人不再从事监理工作,与所在监理企业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六)监理员年龄超过60周岁,专业监理工程师超过65周岁,或其他情形身体条件不再适合监理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动注销的,应填写《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表》(附件3)在线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样式.docx

        

       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docx


       信息卡注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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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部定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一次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定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蒙徽主持召开部定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一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安排2021年定点帮扶工作。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的使命任务,继续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对湖北麻城和红安、青海大通和湟中4市县进行帮扶。要认真总结脱贫攻坚好的经验做法,坚持部县联席会议制度和组团帮扶机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创新帮扶举措,提高帮扶实效。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支持定点帮扶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会议强调,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对口支援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对接福建省连城县帮扶需求,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做好新形势下对口支援西藏工作。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保持帮扶力度不减,凝聚工作合力,务求工作实效。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任务,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部领导,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定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定点帮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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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通过专家评审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济南组织召开《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专家评审会,邀请省内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图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消防验收部门、消防协会等方面的9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导则进行了评审。

《导则》编制组汇报了编制情况和征求意见及吸纳情况,经过质询、讨论和交流,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导则》对消防设计文件格式内容、设计审查要点和审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具有较强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导则通过评审。

20194月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来,住建部相继发布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对消防设计审验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有关省份分别结合本省实际,陆续出台了具体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要求,更好地指导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处室、单位提前谋划、主动作为,在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广泛调研和深入座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1+2+N”政策技术体系,加快健全和完善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

《导则》作为“1+2+N”政策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进一步统一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规范消防设计审查行为、明晰消防设计审查程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效率和质量。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导则》发布实施的基础上,陆续编制消防验收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提升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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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18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新闻媒体通气会,厅长王玉志、副厅长徐启峰、周善东出席,对有关情况进行介绍、解读,二级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潘岚君主持,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和济南市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了通气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系统总结了“十三五”发展成就,明确提出了2035年发展远景目标,全面阐述了“十四五”时期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蓝图和纲领。
《规划》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城市品质实现新提升、产业升级实现新突破、改革攻坚迈出新步伐、乡村建设达到新水平。“十四五”期间,全省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40万户,改造棚户区50万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90%;新增城市道路6000公里,新增公共停车位12万个,新建改造修复城区污水管网5000公里、雨水管网5000公里;城市(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5平方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85%,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全省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达到60家,年产值过100亿元企业集团达到40家,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新开工装配式建筑1亿平方米。
《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全省住建系统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发展目标”,实施五项重点任务,在五个方面加快突破。一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上取得新突破。二是提升宜居安居水平,在实现更加公平的发展上取得新突破。三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在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上取得新突破。四是深化行业改革攻坚,在实现更有效率的发展上取得新突破。五是全力保障系统稳定,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上取得新突破。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奋进、真抓实干、善作善成,确保完成“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把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为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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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办实事、开新局、转作风”开展学习研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月7日-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办实事、开新局、转作风”进行学习研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办实事、开新局”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推动全厅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6月10日下午,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召开中心组读书会,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一级巡视员刘杰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李合洲到会指导,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读书会。
会上,李力等7名同志围绕“办实事、开新局、转作风”,坚持“三个摆进去”,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勇于担当作为,开创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行业突出问题整改,分别作了交流发言。刘杰对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给予充分肯定,并就提高政治站位、抓实关键少数、创新方式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会议指出,办实事,必须聚焦群众诉求,解决“急难愁盼”。要坚持站在群众立场上,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紧扣群众所思所想、所期所盼,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始终想到群众需求上,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听取意见,收集群众诉求,梳理问题清单,并将其转化为提升工作的具体行动,确保住建系统各项决策部署更加符合群众期待。要努力干到群众心坎上,抓紧抓牢34件民生实事,打通更多堵点、痛点,打造更多亮点、创新点,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会议强调,开新局,必须增长本领才干、勇于改革创新。要强化理论武装,始终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夯实开新局的思想根基。要加强调查研究,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广泛听取民意,充分集中民智,找准开新局的方向路径。要创新思路举措,勇于做善创新的先导、抓改革的先行,努力做到适应新形势有新思路、应对新情况有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有新举措,切实激发开新局的动力源泉。
会议要求,转作风,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抓好整改。要提高政治站位,抓自身、带系统,出重拳、下猛药,驰而不息整治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杜绝“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勇于趟地雷阵、涉深水区,在担当作为、攻坚克难中创造出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的业绩。要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坚决筑牢底线、不越红线,做一名无愧于人民、无愧于组织的合格党员干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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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已进入决战决胜阶段,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现就切实做好重点时段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化住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

(一)城镇燃气安全。要严格落实61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力度,严密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值守和备勤保障,有效确保城镇燃气安全平稳运行

(二)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20日前各施工企业、项目要制定重点时段安全防范具体措施。要突出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管控,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认真做好极端天气下施工作业的安全防范,严禁大风、大雾、雷电、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强行施工。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遏制因“三违”问题导致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对不能确保施工安全的,一律停工撤人。

(三)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安全。深入排查整治市政管线、隧道、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隐患,突出抓好市政检查井、污水管道井等市政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严格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逐一落实审批、防护、通风、监测、监护等措施,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防中毒窒息事故。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严格执行消毒处理,严防污染事故发生。抓好城市窨井盖、道路、桥梁、隧道、限高限宽杆等安全管理和维修巡查,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加强路灯设施巡查,开展防漏电检测,预防短路、漏电问题发生,规范路灯高空、带电等安全作业。围绕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等重点目标场所,加强巡逻值守,扎实做好防范工作。

(四)城市防汛安全。持续开展城市防汛隐患排查整治,树牢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思想,按照“汛期不过、检查不停、整改不止”的原则,对下穿式立交桥、低洼易涝区、地下商场、施工现场等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多频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要加快城市易涝点整治,对于短时间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定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汛期设立醒目警示标志,雨天安排专人值守,增加应急强排,落实技防、物防、人防等方面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五)城市公园安全。针对暑期游人增多特点,对城市公园内的大型游乐设施、充气城堡等游艺设施、供电设备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关键设施、部位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关停。要加强对城市公园及相关城市广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应急管理的科学预判,做好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立即启动预案、妥善应对。切实加强城市公园、城市山体公园及公共游览型城市山体等区域的防火工作,备足备齐防火设备和物料,遇有火情迅速妥善处置。

(六)城乡房屋安全。扎实推进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全面摸清本地区城市既有房屋和在建房屋底数,逐栋逐户排查隐患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实施问题销号。有序推进农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房屋,提前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房屋预警和解危工作,暂时不能解危的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危旧房屋安全管控工作,对长期闲置、无人认领的老旧房屋,要张贴警示牌、拉好警戒线,确保公共安全。

(七)物业管理等其他方面安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管理区域防火检查,加大日常巡查频次,认真做好消防设施、电梯、门禁、视频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加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监管,加大施工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核实,施工现场要安装防护网、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悬挂安全警示标牌,夜间增设安全警示灯,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加强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工作

近期,我省强对流天气增多,各级住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沟通,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及时发出预警、启动响应,针对性作出部署安排,确保各项防范工作到位。凡遇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或降水蓝色以上预警,一律停止户外高空作业,一律停用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一律封闭危险路段。要不间断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切实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抓好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建立健全调用机制,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对重要和事故易发的场所要指定专人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强化信息收集和报送,确保险情、灾情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应急处置。

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住建有关部门要坚持“三个必须”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做到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履职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近期要组织召开安全防范工作专题会议,亲自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涉及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车辆设备等安全监管难题要抓紧协调解决。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跟进协调,重要问题及时汇报,指导业务科室深入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有关科、室、站、中心负责同志要带领科室和监督机构分工负责、强化配合,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要履行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把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企业、项目(场站),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将组成包市帮扶工作组,对各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发现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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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在济南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年6月18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在济南召开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莅临会议并讲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王华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四级调研员胡雪晶出席会议。协会副理事长林峰、付培锦、李世钧、许继文、张恒、曹美香,监事长范鹏程、监事艾万发、陈晓东、赵于平等出席会议,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受理事长徐友全委托主持会议,240余名理事及会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现场

大会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省协会2020年工作报告、财务报告、2021年工作安排、关于章程修改、注册地址变更的报告、修订行业自律公约的报告、增补理事、发展新会员的报告、清退部分会员单位以及监事会2020年工作报告等文件;向与会代表传达了省协会关于开展“学党史、忆初心”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系列活动的安排,对协会修订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解读。

表决通过

省住建厅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第二阶段,王华杰、徐海东、胡雪晶分别宣读了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19-2020年度评价为5A级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会员单位、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名单。王润晓副厅长等领导同志为荣获5A级的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代表颁发了等级证书。

宣读5A级会员企业和人员名单

 

王润晓副厅长对省协会理事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2019-2020年度省协会考核评价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为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振兴发展作出贡献的工程建设咨询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为5A级代表颁发等级证书

王润晓副厅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不足之处,全面分析了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机遇,提出了“立足实际 、履行职责 、着眼长远、改革创新” 总的要求,从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大力发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等六个方面对做好工程监理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

省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会议

下午,会议第三阶段邀请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教研室栾冰冰主任作了“庆祝建党100周年党史学习辅导《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同济大学杨卫东教授作了“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认识和实践”、省协会专家委专家陈刚作了“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的辅导报告。

专家讲座

陈文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在会议总结中强调: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坚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底线,尽职履责,努力为业主和项目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大力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为建党100周年做出我们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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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召开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9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理事长会议同意,定于6月在济南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领导宣读2019-2020年度考核评价为5A级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名单;

2.省住建厅质量安全处领导宣读2019-2020年度考核评价为5A级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名单;

3.向评价为5A级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代表颁发等级证书;

4.省住建厅领导讲话;

5.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工作报告;

6.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财务报告;

7.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监事会2020年工作报告;

8.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工作安排;

9.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审议稿)》;

10.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自律公约(审议稿)》;

11.解读修订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

12.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接收新会员的报告;

13.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清退部分会员单位的报告;

14.党史教育学习和经验交流讲座。

二、参会人员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理事会全体理事、监事长、监事、部分会员代表。

三、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21年6月17日下午报到,18日开会,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济南阳光壹佰美爵酒店,地址:济南市阳光新路33号。

报到地点:一楼大厅,酒店电话:0531-66898888。

四、其他事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自理。

2.参会人员填写会议回执表(见附件1),请于6月15日前发至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

3.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理事会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请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参会,并在会议回执中说明。

4.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报到人员须提供健康码及《参会人员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见附件2)。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 1.会议回执表

2.参会人员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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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2020年度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首批5A、4A、3A级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8号

各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首批5A 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21﹞13号),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企业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2019-2020年度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综合考核,现将考核评价结果(见附件)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评价为5A、4A、3A级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布。

联系人:孙建辉,张泽,电话:0531-87068216;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1712房间。

附件: 1. 2019—2020年度首批5A 、4A、3A级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2. 2019—2020年度首批5A 、4A、3A 级会员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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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2020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批5A、4A、3A级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7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21﹞12号),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企业自评上报、各市监理协会材料核实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了综合考核,并对2019-2020年度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罚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现将考核结果名单(见附件)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为5A、4A、3A级会员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并进行公布。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电话:0531-87068002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附件: 1. 2019-2020年度5A、4A、3A级会员监理企业名单

2. 2019-2020年度5A、4A、3A级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3. 2019-2020年度5A、4A、3A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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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会员单位首批5A、4A、3A级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会员单位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21﹞14号),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在企业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2019-2020年度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进行了综合考核,现将考核评价结果(见附件)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评价为5A、4A、3A级会员单位进行公布。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电话:0531-87087166;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1725房间。

附件: 1. 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考核评价首批5A级会员单位(17家)

2. 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考核评价首批4A级会员单位(22家)

3. 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考核评价首批3A级会员单位(13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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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今年6月,是我国第20个“安全生产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继续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开展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整治。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加强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等措施。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进一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点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的教育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培训,增强设施用户安全使用意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科普宣传、安全论坛、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咨询服务等活动,深入企业项目,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开展6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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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震设计标准》9月起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公告,批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2191日起实施。

  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震作用和结构隔震验算、隔震支座及隔震构造、多层与高层建筑、大跨屋盖建筑、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核电厂建筑、既有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村镇民居建筑等,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的隔震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除特殊规定外,隔震建筑的基本设防目标是: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基本烈度的设防地震时,主体结构基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时,结构可能发生损坏,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特殊设防类建筑遭受极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隔震建筑的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时,除应符合基本设防目标外,尚应符合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抗震性能标准的规定。

  隔震建筑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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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函〔2021〕2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等两项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1〕3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3号)要求,2020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执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3,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1年7月1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于2021年7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完成对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的确认并上报。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明确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质量控制制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010-5893379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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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函〔2021〕21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署,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统筹推进,持续深化专项整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以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继续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开展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整治。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加强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等措施。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三、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点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的教育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培训,提高设施用户安全使用意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科普宣传、安全论坛、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咨询服务等活动,深入企业项目,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开展6月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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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安字〔202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

 


全省住建系统2021年“安全生产月”

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20个“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题和时间安排

活动主题:落实安全责任  推动安全发展

活动时间: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重点任务措施

(一)突出活动主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一是加强专题学习宣传。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为重点,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干部专题培训、专题巡回宣讲、专题网络课堂等形式,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强化“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理念,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二是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微课堂”“公益讲座”、安全生产宣传进基层进企业等活动,邀请行业专家、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等,开展学习教育和辅导交流。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在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实效。三是开展企业全员教育培训。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程、操作技能和双重预防体系知识为重点,开展企业全员全岗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知识应知必会、安全技能应会必会。

(二)总结经验做法,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战”专题宣传。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结合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举报奖励等经验做法。加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政策文件宣传力度,运用媒体平台、张贴海报、挂图、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参与生产安全监督。二是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查找身边安全隐患”“安全红袖章”“安全隐患随手拍”“争做安全吹哨人”活动,推动企业强化源头治理。三是开展执法检查和应急演练。扎实开展驻点监管、执法百日攻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法规处罚问题隐患企业。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运营等住建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形成长态化演练机制。

(三)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好“6.16安全宣传咨询日”“警示教育周”活动。一是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集中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咨询活动。线上要依托当地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住建领域安全政策法规、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等;线下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发放宣传品、开展有奖竞猜、组织安全体验等形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二是组织群众性安全活动。动员广大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全省住建系统安全大讲堂、“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住建安全“微视频”征集、“我是施工安全培训师”竞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技能竞赛等活动,确保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组织行业企业、社会群体参加“回顾安全生产月20年”网上展览、“6.16我问你答”直播答题等活动。各级建设工会、社会组织要组织开展“安康杯”“查保促”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三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通过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现场警示会等方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四)强化媒体联动,开展好系列宣传推广活动。一是加大问题隐患曝光力度。将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执法百日攻坚行动中查处的突出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统筹推进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察民情、访民意、办实事,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三是扎实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市建筑施工安全体验式教育基地,组织企业、项目人员参加体验式安全教育,通过实景式安全体验、安全互动、VR体验等,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鼓励企业开展“我是安全培训师”、制作安全微视频、安全手册等,大力宣传、倡导和弘扬“安全是最大的经济效益”“严格的安全监督是对企业最大的支持”“质疑保守”等安全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周密部署组织。各市住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活动方案,深入动员部署,强化活动保障,开展丰富多彩活动。各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至少要参加1至2项“安全生产月”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各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二)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平台作用,组织行业企业在办公地点和项目(站场)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横幅,在厅廊、外架、围墙等处悬挂安全警示标语,营造“安全生产月”浓厚氛围。

(三)注重活动实效。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三年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驻点监管等各项工作,突出重点领域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因地制宜扎实开展好活动,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全力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6月1日前,各市有关部门要报送1名“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见附件1)。活动期间,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及时报送特色活动、亮点做法、重要进展。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活动工作总结和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人:张润泽、杨蒙,联系电话:0531-87087014,电子邮箱:zhangrunze@shandong.cn。

 

附件:附件1.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登记表.doc

附件2.“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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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会员单位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4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会员单位规范化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提升咨询服务工作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会员单位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考核评价方式

本次对会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依据综合评价得分确定。

获得5A级的会员单位应在党建工作、企业管理、业务经营、诚信信用、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和形象等方面成绩突出、业绩显著,在社会上有较高信誉和影响力。

三、考核评价程序

(一)自评申报

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自愿参加考核评价,对照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见附件1),符合考核评价标准的,填报考核评价申报表并按照编制要求整理成册(见附件2、3),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省监理与咨询协会。

(二)综合考评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成立考核评价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获得5A级的会员单位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通报,并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获得5A级的会员单位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交流座谈、教育培训等业务活动中给予优先,并向社会大力宣传、推荐,起到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其他要求

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同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予纳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价。

本次考核评价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电话0531-87087166;

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大厦1725室。

 

附件: 1.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考核评价标准

2. 2019-2020年度会员单位考核评价申报表

3.申报资料编制要求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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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首批5A 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2021〕13号

各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不断提高企业信誉和工作水平,激发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热情,树立招标代理行业良好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领域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考核评价方式

本次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为促进我省招标代理行业均衡发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各市分别排序确定评价等级。

获得5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党建工作、内部管理、业务经营、诚信信用、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和形象等方面成绩突出、业绩显著,在社会上有较高信誉和影响力。

获得5A级的项目负责人应有较高职业素养、综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考核评价程序

(一)自评申报

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自愿参加考核评价,对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考核评价标准的,按照申报材料编制要求(见附件7)整理成册(网络信息平台系统正在建设中)。

(二)市招投标协会初审

请各市招投标协会认真核实申报考核评价材料,形成书面初审意见,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邮寄至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目前申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所在市无招投标协会的,可直接邮寄。

(三)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综合考评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成立考核评价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获得5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通报,并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获得5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交流座谈、教育培训等业务活动中给予优先,并向社会大力宣传、推荐,起到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其他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同时计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予纳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价。

本次考核评价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孙建辉、张泽;电话:0531-87068216;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12室。

附件: 1.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

2.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考核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申报表

4.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考核评价申报表

5.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一览表

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

7.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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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520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为会议召开作出批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倪虹讲话,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玉江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认为,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行业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持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行业的文明程度,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圆满完成。

  会议指出,2021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首要政治任务,突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这条主线,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筹推进“四史”宣传教育,聚焦奋斗“十四五”、奋进新征程,持续深化公民道德建设,统筹推进文明创建工程,推动新时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我国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激励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党的百年华诞献礼。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文明办主任,部分全国文明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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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并于日前印发,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指导手册主要包括总则、普查实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验收与归档移交4方面内容,要求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推进、坚持分工合作、坚持精准施策、坚持信息共享、坚持应用导向,重点是城市道路(含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

  指导手册明确,对穿越非普查区的主干管线不能中断,以保持主干管线的连续性。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内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

  此外,指导手册还明确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的采集、更新、利用、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构建可表达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等三维空间全要素综合数据的底图,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实现基于数字孪生的监测预警等典型场景应用,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应急处置提供服务,支撑一网统管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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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2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信誉和监理工作水平,激发监理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热情,树立监理与咨询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批5A级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2019年以前加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按时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一)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经监理企业按程序确定,履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经监理企业按程序确定,履行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人员。
二、考核评价方式
本次对会员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为促进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均衡发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各市分别排序确定。
获得5A级的会员监理企业应在党建工作、内部管理、业务经营、诚信信用、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和形象等方面成绩突出、业绩显著,在社会上有较高信誉和影响力。
获得5A级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有较高职业素养、综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考核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申报
各会员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自愿参加考核评价,对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考核评价标准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5月19日9:00至5月22日17:00登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材料原件报所在市监理协会核实。
(二)市监理协会材料核实
请各市监理协会认真对照考核评价标准,核实材料原件,并对所有申报企业形成书面意见,于2021年5月25日前上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
(三)综合考评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成立考核评价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市申报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评审, 对获得5A级的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通报,并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获得5A级的会员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交流座谈、教育培训等业务活动中给予优先,并向社会大力宣传、推荐,起到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其他要求
各申报单位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计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予纳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价。本次考核评价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1727房间。
 
附件: 1.考核评价标准
2.2019-2020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申报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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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视频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5月1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视频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推进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党组书记李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通报了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潍坊、济南、青岛、枣庄、日照等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作了发言。

 会议指出,住建系统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时时处处都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扛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要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责任压力,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以最严标准、最强措施、最硬作风,着力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全力维护住建领域安全稳定大局。

 会议强调,要扭住关键、聚焦重点,着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紧盯关键区域,在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着重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强化专业人员配备和经费、车辆、装备等保障,做到点面结合、严防死守。突出关键部位,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严把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十必须管理规定,强化进场、资质、作业、检测等安全管控。抓好关键主体,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企业要结合实际修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从业人员要时刻警醒身边风险、熟练掌握防护技能、遵章守规作业。同时,要抓好城乡燃气、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城市公园、城乡房屋排查和物业管理等住建系统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会议要求,住建系统各部门要拿出真招实招、硬招高招,加强警示教育、问题整改、严惩重罚、制度建设,坚持系统观念,发扬斗争精神,树牢底线思维,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着力形成上下贯通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要严明作风纪律,坚持在落细落小上下功夫,把着力点放在关键部位、落到具体环节、具体设施设备上;坚持在抓早抓快上下功夫,做到早投入、早培训、早排查、早整治;坚持在做深做实上下功夫,把真和实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对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要往深里查,对查出来的问题要往实处改;坚持在从严从硬上下功夫,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推动责任落实,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提升施工安全监管水平。

 全省共设69个分会场,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城管、水务、园林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省、市、县派驻企业驻点监管人员,部分社会组织、行业代表共2000余人参加会议。(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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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工人技能实际水平情况,按照工作目标及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及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要求。同时在配备标准中明确不同等级工人之间相应的代换计算方法,在计算工人配备时,高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一定比例代换低等级技能工人。定期完善配备标准,逐步提高本地区高等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二)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等制定检查手册,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不满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未满足配备标准要求的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不断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智慧工地等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标准达标考核功能。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及时分析记录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评价、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情况,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配备标准,并报我部备案。要深入基层、施工现场开展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水平情况,确保配备标准落地见效。在实施中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予以推广。我部将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各地在建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各地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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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避免大面积内涝灾害、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城市生命线工程中断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427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2021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视频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防汛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总结2020年排水防涝工作成效,部署2021年排水防涝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管多地发生了1998年以来最为严重的汛情,各地均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

  会议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以更大力度抓好城市内涝治理工作,做好工作目标的分解落实,确保按期实现;坚持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思路,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做好顶层设计,抓紧编制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在工程建设、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会议强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筑牢底线意识,充分借鉴已经取得的城市内涝治理经验,干劲不松懈、工作不停歇,全力保障2021年城市安全度汛,尽全力避免大面积内涝灾害,尽全力避免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尽全力避免城市生命线工程中断。

  一是靠前指挥,落实主体责任不放松。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职必有责、失职必问责;强化防大汛、抢大险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警惕性和预见性,防范风、暴、潮、洪等不利因素相互叠加引起的灾害;多种渠道宣传暴雨内涝防治信息,加强降雨预警和积水情况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防范恶意炒作和不实信息传播。

  二是抓细做实,风险隐患排查不留盲区。抓紧开展城市内涝积水隐患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建立隐患点的清单台账,制订“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力争汛前整治到位;抓紧对排水管渠、排涝河道进行清淤,做好雨水收集口和检查井等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做好薄弱环节安全防范,加强立交桥、地下通道、车库、地铁出入口的巡视、值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周密组织,应急抢险准备不走过场。认真梳理往年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应急措施。充实抢险队伍,强化应急演练,提升抢险实战能力;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值守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涝情、水情,发现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继续实行汛期城市涝情“一日一报”制度,及时报送发生城市内涝积水的情况、成因及应对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江西省、陕西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部相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城市分管负责同志和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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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专家委员会招标与咨询专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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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监理机关党支部组织参观济南战役纪念馆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缅怀革命先烈,弘扬共产党员不畏艰难、吃苦耐劳和勇于奉献的精神,激励党员干部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3月25日,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机关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参观济南战役纪念馆,开展了一次生动的党史教育课。
党员们观看济南战役大量资料图片和珍贵物品,体验济南战役全景画馆,了解济南战役的全部过程。一幅幅老照片和一件件革命文物,再现了人民解放军浴血奋战、解放济南的光辉历史,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战役在解放战争中的历史地位和意义,进一步激发了党员们强烈的爱党爱国情怀,把这种红色基因融入到工作中,大力弘扬济南战役精神,勇于拼搏、不惧困难,为建设更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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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百年历史 传承红色基因——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参加红色电影公益展播、红色电影节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采撷一段光影,重温百年历史。3月19日下午,由市南区委宣传部和青岛演艺集团共同主办的“回顾百年党史 传承红色基因”红色电影公益展播活动启动,湛山街道“城市之窗”红色电影节同步启幕,有关领导出席,党员和群众百余人参加,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积极组织党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有诗朗诵《长征》、小合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党员入党誓词歌》、经典红歌《唱支山歌给党听》,朗朗的童声、深情的歌声致敬峥嵘岁月,倾诉对党的无限热爱。现场观众共同观看了红色电影《建党伟业》,在光影中感悟革命先辈信仰坚定、不怕牺牲、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的崇高精神,上了一堂入脑入心、入情入景的党史教育课。
“回顾百年党史 传承红色基因”红色电影公益展播是党史学习教育特色活动,用红色光影讲述红色故事,让广大党员、群众在观影中一起感悟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陆续策划开展系列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公司形成学习党史浓厚热潮。
(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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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20日上午,山东同力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动员部署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继文作动员讲话,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参会。

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紧扣“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要求,突出“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目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党史教育学习各项任务,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许继文强调,我们将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开展系列活动,各支部要精心组织,贴合实际,要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干事创新、勇担使命的强大动力,在“十四五”首年开好局起好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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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月25日,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召开所属党组织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和省委工作安排,动员部署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记张孟强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副书记姬升峰主持会议。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负责人200余人参加会议,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派党员参加。
会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的重要时刻,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意义重大、内容重要,且要求党史学习有实效、有成果。
省委党史研究院原一级巡视员韩延明作专题辅导报告,以“学悟党的历史、砥砺赤诚忠心”为主题,从“不忘南湖红船的惊涛拍岸”“不忘血火井冈的星火燎原”“不忘万里长征的艰险淬炼”“不忘圣地延安的砥砺发展”“不忘‘两个务必’的警示诤言”等五个不同历史时期,对党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实践分析。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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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规范服务和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建设监理协会、相关的行业协会,以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业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个人会员: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内地居民。
  第三条 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可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
  第四条 协会负责会员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五条 单位会员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登录协会网站会员专区获取表格);
  二、申请协会需提供协会基本信息、会员情况;申请企业需提供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申请程序:
  一、进入协会网站会员专区,在个人会员系统中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
  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会员系统中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
  三、由所选择的地方或行业协会进行汇总、推荐;
  四、协会秘书处定期审核申请信息并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接纳为会员的,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通过协会公告发布会员名单,同时在协会网站(http://www.caec-china.org.cn/)上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对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会员会费收缴与管理
  一、会费标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调整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的通知》(中建监协秘〔201812号),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建立个人会员制度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78号)):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会员5000/年;理事单位会员4000/年;普通单位会员2500/年。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300/年。
  二、会费交纳的时间:每年11日起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会籍管理及证书登记、颁发、注销和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有关信息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 日内,将变更的信息提交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后注销的;
  二、申请退会经协会审核已公告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交所欠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问题并经查实的;
  二、不履行监理职责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的;
  四、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满2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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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4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深入贯彻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分析问题、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厅二级巡视员殷涛主持会议。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济南市检测机构监管系统、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济南、淄博、烟台3市介绍了经验做法。
会议指出,去年以来,全省各级住建部门不断强化政策扶持,优化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建筑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建筑业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工程质量创优取得新突破,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迎接挑战,认真探究发展路径,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扶优扶强,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上再加力;二是集中整治,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上再加力;三是提升品质,在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上再加力;四是保证安全,在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上再加力,全面提升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质量安全中心、外出施工联络站、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议。(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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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年2月20日)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已经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这里,我重点强调3个问题。
  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意义重大
  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注重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明确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毛泽东同志说:“如果不把党的历史搞清楚,不把党在历史上所走的路搞清楚,便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邓小平同志说:“每个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只有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和总结,才有好处。”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努力学习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和党的历史,并通过这种学习努力掌握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党的优良传统。”胡锦涛同志指出:“要通过开展各种纪念教育活动,促进广大中青年干部进一步学习党的知识和党的历史,深入了解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增强党的意识,更加坚定自觉地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学习党的历史,我在不同场合也提出了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条。一是我们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走过百年光辉历程、在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70多年、拥有9100多万党员的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要始终站在时代潮流最前列、站在攻坚克难最前沿、站在最广大人民之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二是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党的历史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历史最为可歌可泣的篇章,历史在人民探索和奋斗中造就了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又造就了历史悠久的中华文明新的历史辉煌。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三是学习党的历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四是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重温这部伟大历史能够受到党的初心使命、性质宗旨、理想信念的生动教育,必须铭记光辉历史、传承红色基因。五是要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广大党员要以学习党的历史为重点,做到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在学习领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六是我们党的历史就是我们党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的历史,一定要一块过、一块干,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七是全面宣传党的历史,充分发挥党的历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八是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九是要坚持用唯物史观来认识历史,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经验,吸取教训。这些都是我们党对党的历史的一贯立场和态度,体现了我们党对学习运用党的历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深刻认识。
  今天,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我们党的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筚路蓝缕奠基立业的一百年,是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一百年。在百年接续奋斗中,党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伟大道路,建立了伟大功业,铸就了伟大精神,积累了宝贵经验,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令人刮目相看的奇迹。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我们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
  第一,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牢记初心使命、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伟业的必然要求。我们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鸦片战争以后,我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在列强入侵、战火频仍、山河破碎、生灵涂炭的悲惨境地,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从那时起,实现民族复兴就成为了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为了改变被奴役、被欺凌的命运,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继,努力探寻救亡图存的出路。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接连而起,但都以失败而告终,没有能够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悲惨命运。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犹如黑暗中的一道霞光,给正在苦苦探求救国救民道路的中国先进分子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从登上中国政治舞台的那一刻起,我们党就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始终不渝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从此,中国人民开始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中华民族开始艰难地但不可逆转地走向伟大复兴。
  一百年来,不管形势和任务如何变化,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惊涛骇浪,我们党都始终把握历史主动、锚定奋斗目标,沿着正确方向坚定前行。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用近30年时间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础上用40多年时间进行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脱贫攻坚战如期打赢,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下一步,到2035年,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在这个基础上再奋斗15年,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曙光在前、前途光明。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我们面临着难得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在这个关键当口,容不得任何停留、迟疑、观望,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鼓作气、继续奋斗。
  中国古人说:“度之往事,验之来事,参之平素,可则决之。”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全党以史为镜、以史明志,了解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和根本成就,认清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增强历史自觉,把苦难辉煌的过去、日新月异的现在、光明宏大的未来贯通起来,在乱云飞渡中把牢正确方向,在风险挑战面前砥砺胆识,激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信心和动力,风雨无阻,坚毅前行,开创属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伟业。
  第二,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坚定信仰信念、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信仰信念任何时候都至关重要。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在新时代,坚定信仰信念,最重要的就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是我们增强“四个自信”最坚实的基础。
  经过一百年的奋斗,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实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创造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奇迹,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文化影响力、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我国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到全面小康,整体上彻底摆脱了绝对贫困,成为世界上中等收入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长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伟大斗争,充分彰显了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极大增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信心信念。当今世界,要说哪个政党、哪个国家、哪个民族能够自信的话,那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是最有理由自信的!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全党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不断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增强历史定力,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第三,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百年风霜雪雨、百年大浪淘沙,我们党能够从最初的50多名党员发展到今天的9100多万名党员,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关键在于我们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放松,在推动社会革命的同时进行彻底的自我革命。
  在全党开展集中性学习教育,是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也是一条重要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开展整党、“三讲”教育、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有力推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
  当前,同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军的伟大社会革命相比,党的自身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匹配、不适应的地方,一些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问题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特别是党风廉政上的一些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稍不注意就会反弹回潮、前功尽弃。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全党在开启新征程的关键时刻,继续发扬彻底的革命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保持“赶考”的清醒,以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引领新的伟大社会革命。
  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突出重点
  党中央印发的《通知》,对这次学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总的来说就是要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全党同志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第一,进一步感悟思想伟力,增强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的政治自觉。思想就是力量。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思想指引。在近代中国最危急的时刻,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力量激活了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创造的伟大文明,使中华文明再次迸发出强大精神力量。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了中国,中国也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一百年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培元固本和守正创新相统一,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产生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
  要教育引导全党从党的非凡历程中领会马克思主义是如何深刻改变中国、改变世界的,感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和实践力量,深化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的认识,特别是要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进程,深刻学习领会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二,进一步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和大势,始终掌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历史主动。历史发展有其规律,但人在其中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只要把握住历史发展规律和大势,抓住历史变革时机,顺势而为,奋发有为,我们就能够更好前进。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70多年前就科学揭示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规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但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立足现实,把握好每个阶段的历史大势,做好当下的事情。
  在一百年的奋斗中,我们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把握历史大势,正确处理中国和世界的关系,善于抓住和用好各种历史机遇。我们党的诞生就是顺应世界发展大势的结果。十月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的兴起,就是当时的世界大势。我们党从这个世界大势中产生,走在了时代前列。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救亡强烈愿望的大势出发,促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最终团结带领人民赢得了抗日战争伟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巩固,也是顺应时代大潮的产物。那时,社会主义发展壮大,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出现了“东风压倒西风”的气象,新中国就是沐浴着这个东风诞生并站住了脚的。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也是基于我们党对时代潮流的深刻洞察。当时,世界经济科技快速发展,我国发展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我们党对世界大势作出了科学判断,下决心实现党和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一往无前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大幕。
  “虽有智慧,不如乘势。”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理解历史才能走得远。要教育引导全党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树立大历史观,从历史长河、时代大潮、全球风云中分析演变机理、探究历史规律,提出因应的战略策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第三,进一步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的认识,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本色。我们党来自于人民,党的根基和血脉在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是我们党立党兴党强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们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大革命失败后,30多万牺牲的革命者中大部分是跟随我们党闹革命的人民群众;红军时期,人民群众就是党和人民军队的铜墙铁壁;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广泛发动群众,使日本侵略者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淮海战役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车推出来的,渡江战役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船划出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人民群众干出来的;改革开放的历史伟剧是亿万人民群众主演的。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反之,我们将一事无成,甚至走向衰败。
  我们党的章程开宗明义明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为崇高理想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永不脱离群众,与群众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要教育引导全党深刻认识党的性质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把14亿中国人民凝聚成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第四,进一步总结党的历史经验,不断提高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水平。我们党一步步走过来,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本领,不断提高应对风险、迎接挑战、化险为夷的能力水平。党的经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书本上抄来的,而是我们党在历经艰辛、饱经风雨的长期摸索中积累下来的,饱含着成败和得失,凝结着鲜血和汗水,充满着智慧和勇毅。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既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也有来自自然界的,既有传统的也有非传统的,“黑天鹅”、“灰犀牛”还会不期而至。要更好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必须从历史中获得启迪,从历史经验中提炼出克敌制胜的法宝。当年,毛泽东同志总结革命斗争经验,把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概括为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为我们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在庆祝建党95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要场合,从不同角度对党的历史经验作了总结概括。我们要抓住建党一百年这个重要节点,从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出发,总结运用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成功应对风险挑战的丰富经验,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不断增强斗争意识、丰富斗争经验、提升斗争本领,不断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从某种意义上说,自从党成立以来,我们党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内部变质、变色、变味,丧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本色,背离党的宗旨而失去最广大人民支持和拥护。党的百年历史,也是我们党不断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防范被瓦解、被腐化的危险的历史。要教育引导全党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着眼于解决党的建设的现实问题,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第五,进一步发扬革命精神,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昂扬精神。“人生天地间,长路有险夷。”世界上没有哪个党像我们这样,遭遇过如此多的艰难险阻,经历过如此多的生死考验,付出过如此多的惨烈牺牲。一百年来,在应对各种困难挑战中,我们党锤炼了不畏强敌、不惧风险、敢于斗争、勇于胜利的风骨和品质。这是我们党最鲜明的特质和特点。在一百年的非凡奋斗历程中,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顽强拼搏、不懈奋斗,涌现了一大批视死如归的革命烈士、一大批顽强奋斗的英雄人物、一大批忘我奉献的先进模范,形成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特区精神、抗洪精神、抗震救灾精神、抗疫精神等伟大精神,构筑起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我们党之所以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就是凭着那么一股革命加拼命的强大精神。
  这些宝贵精神财富跨越时空、历久弥新,集中体现了党的坚定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作风,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艰苦奋斗、牺牲奉献、开拓进取的伟大品格,深深融入我们党、国家、民族、人民的血脉之中,为我们立党兴党强党提供了丰厚滋养。
  同时,我们要清醒看到,我们党长期执政,党员干部中容易出现承平日久、精神懈怠的心态。有的觉得现在已经可以好好喘口气、歇歇脚,做做安稳官、太平官了;有的觉得“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思进取、庸政懒政混日子;有的为个人打算多了,患得患失、不敢担当却贪图名利、享受;有的习惯当“传声筒”、“中转站”,遇到困难绕着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缺乏攻坚克难的锐气和斗志。我反复强调要发扬将革命进行到底的精神,强调要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革命精神,发扬共产党人“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奋斗精神,这是有很深考虑的。大家想一想,在我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多么伟大、多么不易!要教育引导全党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始终保持革命者的大无畏奋斗精神,鼓起迈进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精气神。
  第六,进一步增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是党的生命,也是我们党能成为百年大党、创造世纪伟业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只要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就能够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战胜一切强大敌人、一切艰难险阻。
  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在党的历史上,遵义会议是一次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在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和长征初期严重受挫的历史关头召开,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开始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启了我们党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的新阶段,在最危急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但是,遵义会议后,全党真正深刻认识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意义并成为自觉行动还经历了一个过程。长征途中,在我们党最需要团结的时候,张国焘挟兵自重、另立中央,公然走上分裂党和红军的道路。抗战初期,王明在党内拉帮结派、我行我素,不听党中央指挥,再次从反面教育了全党。延安时期,为了解决党内存在的思想分歧、宗派主义等问题,我们党开展了大规模的整风运动,使全党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和统一,为夺取抗战胜利和全国解放奠定了强大思想政治基础。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力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健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在仍有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政治敏锐性不高,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对“国之大者”不关心,对政治要求、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不上心,对各种问题的政治危害性不走心,对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不用心,讲政治还没有从外部要求转化为内在主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体现在行动上。要教育引导全党从党史中汲取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上下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三、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务求实效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党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站位,立足实际、守正创新,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学习教育各项任务。围绕搞好这次学习教育,我再强调几点。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率先垂范,成立领导机构,切实把党中央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省区市党委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所属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督导检查。全党深入学习党史,是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的重要途径。党员、干部不管处在哪个层次和岗位,都要全身心投入,静下心来,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
  二是要树立正确党史观。唯物史观是我们共产党人认识把握历史的根本方法。如果历史观错误,不仅达不到学习教育的目的,反倒会南辕北辙、走入误区。现在,一些错误倾向要引起警惕:有的夸大党史上的失误和曲折,肆意抹黑歪曲党的历史、攻击党的领导;有的将党史事件同现实问题刻意勾连、恶意炒作;有的不信正史信野史,将党史庸俗化、娱乐化,热衷传播八卦轶闻,对非法境外出版物津津乐道,等等。要坚持以我们党关于历史问题的两个决议和党中央有关精神为依据,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价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要实事求是看待党史上的一些重大问题,既不能因为成就而回避失误和曲折,也不能因为探索中的失误和曲折而否定成就。要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加强思想引导和理论辨析,澄清对党史上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好正本清源、固本培元。
  三是要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要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防止学习和工作“两张皮”。这次党史学习教育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首先是立足本职岗位为人民服务,发挥好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还要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办实事不是简单帮钱帮物、搞花架子、堆几个盆景。既要立足眼前、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老区人民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我们要把老区建设好、把英烈后代照顾好,让他们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
  四是要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党史学习教育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要发扬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学习要求、学习任务,推进内容、形式、方法的创新,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坚持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要抓好专题学习、专题党课、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培训,精心组织宣讲团开展专题宣讲,用好党的红色资源,让干部群众切身感受艰辛历程、巨大变化、辉煌成就。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普及党史知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要鼓励创作党史题材的文艺作品特别是影视作品,精心组织党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发挥互联网在党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要抓好青少年学习教育,着力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
  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意为基层减负。要防止为完成任务应付了事,出现“人在心不在”等现象,防止照本宣科,防止为了博眼球信口开河。要防止肤浅化和碎片化,学党史讲党史不能停留在讲故事、听故事层面,而要通过讲故事引导广大党员加深对党的历史理解和把握,加深对党的理论理解和认识。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繁重。要坚持统筹兼顾,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动员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紧密结合起来,以昂扬姿态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来源  《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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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系统部分行业协会举行2021年工作交流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4月29日,山东省住建系统部分行业协会2021年工作交流座谈会在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召开。会议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发起,旨在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凝聚更多的优势力量,实现兄弟协会之间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节能协会、山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等7家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主持。

徐友全理事长介绍与会人员,并致欢迎辞,对拨冗前来的参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各协会领导依次介绍了协会的基本情况及2021年工作要点、工作经验,并就协会党建、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诚信信用评价、维护行业信誉、行业自律、企业诉求、平台合作、资源优势、改革创新以及协会内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相互分享、学习借鉴。通过广泛交流研讨,7家协会达成共识,签订《战略合作协同发展联合声明》。

此次会议,达到了协会横向交流与合作,信息互联的目的,对加强山东省住建系统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拓展多元化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为会员服务能力,提高各专业领域协会之间的凝聚力、影响力、公信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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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组织监理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0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受新冠疫情等方面的影响,2020年5月份我会暂停了监理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发放信息卡等工作。近期,疫情防控趋于稳定,疫苗接种有序开展,为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继续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以满足广大会员监理企业发展的需要。
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做好监理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等相关服务工作。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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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0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陈泓静等21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430日至20215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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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0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王永森等1741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430至2021年5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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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0年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海峰等628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430日至5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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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组织“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首届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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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第一次理事长扩大会议在烟台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4月26-27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1年第一次理事长扩大会议在烟台召开。省住建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出席会议并讲话、烟台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张世鹏到会致辞,省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出席会议,各市监理协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由徐友全理事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

会议现场

张世鹏科长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烟台建筑业、监理行业发展做了介绍,烟台市在监理标准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面的工作期望与全省同仁共享新发展机遇。

会议主要内容有:传达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度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全国秘书长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通过省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宣读了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研究讨论了2021年工作计划、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及修订业务教育管理办法、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延期、增补招标与咨询专家、发展新会员、开展分片区巡回讲座活动、清退部分会员单位等文件及实施意见,并将审议、研究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省住建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理事长徐友全主持会议

全省13家监理协会就当地监理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监理取费、监理责任、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及人员缺口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沟通,并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要求省协会尽快开展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及发卡工作,并对省协会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

徐海东副处长讲话中肯定了省协会工作并提出要求:一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抢抓机遇;二要加快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三要着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四要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五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职能作用;六要发挥好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及参谋助手作用。

陈文秘书长作总结讲话,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诚信为本,要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加强行业和从业人员自律,提升行业价值、企业品牌和个人获得感;二是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人员培训,同时引进综合素质高的人才,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三是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推进监理智慧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建设水平。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作工作报告

合影

27日,会议组织参会人员到烟台淼盾物联技术有限公司驻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消防工程方向)实训基地考察调研,参观了公司自主研发的“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智慧用电安全云监测系统”、“应急救援指挥云平台”等多个大数据人工智能平台,了解安全隐患的实时监控与分析,前移预防安全事故的关口等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先进技术及研发经验,以期应用于监理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领域。

参观结束后,为庆祝建党100周年,会议专门组织到胶东抗战第一枪纪念馆——雷神庙战斗遗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大家依次参观了峰烟初起、不忘初心等6个展厅,通过一张张图片,一件件物品,一个个故事,真切地感受当年雷神庙激烈的战斗场景,详细地了解先烈们的英雄事迹,再次重温了那段光辉历史,踏寻红色革命记忆,接受党性教育洗礼。大家无不为先烈的革命英雄事迹和精神所感动,决心一定将抗日战士的大无畏精神铭记于心,以新时代的奉献精神,投入到发展建设工作中,共筑美好未来。

党史教育学习活动

我们时刻铭记习近平总书记指示:“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不忘初心,干事创业。”我们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明确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会议号召全省监理与工程咨询行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从党史学习中汲取养分力量,以党建为引领,全面推进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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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5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于会员监理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我会反复研究讨论修订了《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几易其稿,现基本成熟,我会经研究决定:
1、延续《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有效期:凡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信息卡,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中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我会将持续为会员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提供组织培训、考试、发放信息卡等服务工作。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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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资源 创新服务会员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与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举办大型公益讲座

4月24日,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秉承 “开放共享资源 创新服务会员”的理念,在济南举办 “纵观行业 洞见变革--新政策下招投标实战与中标策略分析” 大型公益性讲座。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会长刘勇、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出席讲座。此次讲座旨在针对新形势下建筑市场招投标模式的变革,响应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实现电子招投标全覆盖,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企业招投标工作效率,促进经验交流共享。据统计,全省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约330余人至现场参加讲座,同步在线收听收看的约2.45万余人次。在全省建设领域获得较高认可和赞誉,反响强烈,效果显著。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代表两个协会致辞,向出席讲座的领导、专家、同仁以及承办单位表示感谢! 2021年是 “十四五”开局之年,建党100周年,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面临新形势、新机遇,我们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适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积极转变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不断增强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同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将以此次讲座为契机,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积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优秀招标代理机构评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不断壮大招标代理会员队伍。

国家级教学名师、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尹贻林、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新点软件技术服务工程师顾蓓、新点电子交易业务群副经理朱鑫权分别对建筑业新政策下施工企业投标策略优化和创收能力提升对策、施工企业招投标应用解决方案、招投标法修订释义与案例分享、招标采购领域政策解读,以及新技术赋能招标采购领域深化创新发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系统详细地讲解。

此次公益讲座实用及时,助力企业成长,参会人员收获满满,对两协会的此次公益讲座纷纷点赞,并要求今后多举办此类活动,不断增强会员企业和个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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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重点建筑材料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去年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部署要求,开展了针对预拌混凝土、钢筋等重点建材及检测市场的系列排查整治工作。但仍有个别地方、个别工程边排查整治边出现“瘦身钢筋”、预拌混凝土、保温防水材料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暴露出质量意识不强、排查不彻底、处罚力度不大、震慑威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下大气力深化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感。
钢筋、预拌混凝土、保温防水材料是重要建筑材料,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近期,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个别工程使用“瘦身钢筋”作出批示,要求彻底查清、严厉处置。各级住建部门必须高度警醒,提高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系列排查整治部署要求。要深刻汲取教训,把别人的问题当成自己的问题,对照反思工作中的差距和抓落实的不足,深入查找和解决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的深层次问题。坚持把防范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作为第一要求,进一步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立即组织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开展拉网式、起底式的排查,全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推动排查整治走深走细走实。
各级住建部门要细化方案、周密组织,抽调专门工作力量,聚焦钢筋、预拌混凝土、保温防水等重点建筑材料,持续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优化设计名义降低设计标准。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检查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存放使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严禁将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落实监理责任,检查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监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查到岗履职、到岗尽职情况。严厉打击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检测机构收样、留样环节以及钢筋、混凝土等试件(块)数据自动采集力学曲线,报告原始记录不原始等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在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对直接监管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拉网检查,市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或暗访巡查。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钢筋、预拌混凝土和保温防水材料等重点建筑材料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三、确保隐患问题整改闭环交圈。
各级住建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强化层级指导,聚焦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抓好隐患问题整改落实。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形成问题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单或执法建议书;要安排专人跟踪督办,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要实施“两场联动”排查,严格实施延伸倒查,对同一批次“问题钢筋”或“问题混凝土”一律按照流向对涉及工程全数追踪检查,对现场发现“问题混凝土”一律倒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发现使用不合格建材的一律停工整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一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及时妥善处置,该清退的清退、该加固的加固,确实无法加固的一律拆除;向社会通报排查整治和处理处罚情况。
四、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
坚决纠正处理处罚“宽软晚”问题,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一律顶格实施处理处罚,直至停业停工整顿、降级、吊销资质资格。对实体质量实测不达标的,一律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处罚,严禁以结构安全性鉴定达标为由免除处罚。对因生产环节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及生产企业管理混乱、台账资料造假、实验室不具备条件的,整改复核达标前一律无限期停产整顿并公示为风险企业,启动资质条件复核并根据结果严格处罚,直至吊销资质。发现检测机构擅自更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中弄虚作假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进行补充检测、鉴定外,对责任人和机构要采取限制执业、暂停检测,直至吊销资质。监督、执法职能分属不同部门行使的,要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鲁建执法函〔2021〕1号)规定移送和报告。
五、建立健全质量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以系列排查整治为契机,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钢筋、预拌混凝土、保温防水材料等重点建筑材料和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制度。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建立施工现场钢筋、混凝土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留存影像资料制度,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封样及见证人取样人等相关信息,坚决打击假样品、替换样品、代做样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建立工程质量施工影像追溯管理制度,在混凝土浇筑、保温防水工程等关键环节、重要节点留存影像资料,实现质量过程管控可追溯。探索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违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质量问题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部门沟通,建立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联合执法制度,构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构配件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合力。加强建筑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完善从业、执业和业绩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市落实排查整治和处理处罚进展情况(附件1、附件2),请于每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4月25日前各市住建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附件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质量安全暗访巡查,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王鹏
联系电话:0531-86195219
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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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函〔2021〕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
  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
  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查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2.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等信息管理业务。
  3.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检测机构不良记录、各地优质工程等信息管理业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关键机械设备管理、事故及重大风险管理等业务。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三)工作门户。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
  (四)公共服务门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地方信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委员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
  四、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分配。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
  五、访问方式
  (一)公共服务门户。社会公众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链接,或者直接访问zlaq.mohurd.gov.cn进入平台公共服务门户。
  (二)工作门户。监管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工作门户。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监管人员登录平台工作门户,通过“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入口”访问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六、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制定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地区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暂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应用部级平台办理相关监管业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5号)、《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64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20〕5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归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全面、准确、及时共享交换至部级平台。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要做好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经费支持工程质量安全数据共享。鼓励各地积极申请使用部级数据中心建设成果,推进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应用。
  (四)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我部将密切跟踪调度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传真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样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我部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账户信息。
  (二)我部将择期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平台使用方法,推动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启用平台各项具体事宜以及试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部相关工作人员(人员名单及分工详见附件2)进行咨询,技术问题请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1/4542进行咨询。
  附件下载:
1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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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来鲁交流座谈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1年4月8日,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苏锁成会长一行5人来济南与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交流座谈,山东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陈文主持会议。

徐理事长代表山东协会对山西协会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双方对本省经济、人文、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陈秘书长就山东协会发展历程、监理改革创新、党建、会员组成、行业交流、行业标准化建设及抗击疫情,推进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果情况进行交流汇报。苏会长介绍山西协会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本次交流的重点方面。参会人员就行业教育培训、优化营商环境、监理取费、诚信建设、信用评价等重点关注的工作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苏会长对山东协会的热情接待、毫无保留、倾囊相授表示衷心感谢。经协商,双方结成友好协会,今后在市场开拓、人员互认、调研行业发展等方面开展更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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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1年3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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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问答解决隐蔽工程验收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举办新政策下招投标实战与中标策略 分析讲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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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许字〔202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文件部署,为扎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要求
(一)申报途径。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申报。
(二)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一般方式审批;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三)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我厅将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公示企业申请事项、所填报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审批。我厅将根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公告。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厅将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上述情形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般方式审批流程。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我厅按照原省级事项的一般方式审批流程办理。
四、有关事项
(一)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业绩数据等级标记应为A级。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流程中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厅不再重复受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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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招投标焦点问题进行答疑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Q评标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抽取合法吗?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有项目均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
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我公司属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了评标专家库。
现咨询问题如下:
1、政府投资项目可否从我公司组建的专家库抽取?
2、地级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是否有效?(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家库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
A您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同时,专家库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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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
A您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3
Q
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A您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感谢您对发展改革
4
Q
最新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请问现在有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取费用的官方标准吗?
A您好,《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1号令废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目前工程监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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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A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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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A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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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

实施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补齐污水收集基础设施短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对解决城市内涝、消除黑臭水体、提升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在以往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由于“重地上、轻地下”以及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建设了部分雨污合流管网,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危害,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期盼。为加快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5年,全省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全部完成现有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其中南四湖流域市、县(市、区)202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协调推进。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变化,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生产与生活、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提高城市发展可持续性。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系统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加快补齐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排水管网等设施短板,将雨污合流管网作为重点突破。

(三)因地制宜,集约高效。依据本地自然条件、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等要求,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建设等顺势推进,充分利用现有管道,科学实施管网改造。

(四)创新机制,广泛参与。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引导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和建设机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摸底调查。各市、县(市、区)立即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雨污合流管网开展摸底调查,系统掌握管网布局、管材管径等信息,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采用闭路电视(CCTV)、声纳、电子潜望镜(QV)、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和检测手段,摸排管道连接、破损、淤堵等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并绘制成图,形成雨污合流管网系统图,为管网改造打下坚实基础。

(二)制定改造计划。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科学编制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计划,纳入“十四五”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确保五年内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其中南四湖流域2023年年底完成。结合本地经济社会水平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改造任务,列入当地政府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积极做好政策与资金保障。

(三)科学组织实施。注重合理设计、避免浪费,对原有合流管道进行全面分析,改为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积极采用新型优质管材,优先使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推行混凝土现浇或装配式预制检查井,淘汰砖砌井。优先选择施工方便、开挖量小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出行影响。

(四)保证工程质量。建立排水管网设计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责任。城市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开展闭水或闭气试验,建立内窥检测制度,提交闭路电视(CCTV)或电子潜望镜(QV)、机器人内窥等检测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注重统筹衔接。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城市道路雨水井不宜设在立沿石旁边,需经微型湿地、下沉式绿地或植草沟等城市“海绵体”过滤后再排入雨水井,增强城市海绵能力。做好与城市受纳水体的衔接,雨水在排入城市水体时,应配套建设快速净化装置,减少初期雨水对城市水体的污染。

(六)创新建管机制。推广“厂网一体化”建管模式,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汇水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合并交由污水处理投资商一体化运营。针对排水管网处于地下、养护管理缺乏质量管控机制等情况,鼓励成立专业排水公司,专门负责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加快推进市政污水管网养护管理向居住小区延伸,从源头到末端实行统一管理,消除污水管网管理空白。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工作负总责,根据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统筹协调、保障有力的推进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加快推动管网改造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可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为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提供资金支持。

(三)强化调度督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定期调度进展、通报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采用现场检查、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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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组织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联合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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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建监协秘[2021] 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2021年3月17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审议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工作,协会秘书处制定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工作实施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2021年3月30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工作实施意见

  2020年协会工作,在地方和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委员会和诚信建设指导组的支持下,在会员范围内较好地开展了“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活动,在加强协会建设、会员管理和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完成阶段性脱钩工作,加强协会秘书处内部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尤其是在抗疫宣传和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2021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工程监理发展和工作标准化研究,不断加强会员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人员素质提高;努力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和推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根据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工作要点,现将2021年协会主要工作实施意见印发如下:
  一、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一)完善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工作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协会继续完善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工作和自评估成果的运用,在会员范围内公布会员自评估结果,推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促进监理行业诚信发展。
  (二)对单位会员信用情况依规进行动态管理
  根据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单位会员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会员受奖罚情况定期对会员信用结果进行调整。这项工作还需要地方和行业协会大力支持,每半年将单位会员获奖或被行政处罚情况报我协会联络部。
  (三)编辑出版《监理人员警示录》
  针对近些年监理行业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为警示会员,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法治意识,减少或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协会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汇编成册,编辑出版,赠送给会员单位。希望地方、行业协会秘书处给予配合。
  二、促进监理人员素质提高
  (一)分片区开展业务培训
  协会将开展片区会员业务辅导活动,计划将全国划分六大片区进行业务培训,每个片区都委托一个副会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为此专门制订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片区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培训对象、内容、师资要求、资金保障、培训成果运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导地方监理协会举办业务培训活动,就行业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政策解读,请有关行业专家、企业负责人进行辅导,将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宣贯纳入培训范围,争取单位会员每年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活动,希望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积极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同时,对地方协会开展会员业务辅导活动,我协会将在师资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编辑出版监理人员学习用书
  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在5月份,一是我们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要求,对2021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用书进行修订;二是配合片区监理人员培训工作,计划汇编一套监理人员学习丛书。
  (三)充实“监理工程师业务学习课件”和“监理人员学习园地”内容
  随着行业建设组织模式、建造方式、服务模式的变革以及信息化管理服务的发展,我们要将信息化与服务会员结合起来,及时充实网络业务学习内容,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知识。
  (四)召开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经验交流会,鼓励各地方协会和监理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论坛等专题交流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协会今年下半年将组织召开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经验交流会。同时,也鼓励各地方协会和监理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发展交流会等专题交流活动。
  (五)做好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
  (一)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宣贯交流活动
  2019年试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转团标研究工作去年已经完成,今年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T/CAEC 002-2021)团体标准,该团标宣贯将列入片区业务培训内容。
  (二)开展试行标准转团标工作
  去年试行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监理工器具配置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化工工程监理规程》等五项标准,今年开展转团标工作。《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由江苏省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由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牵头负责,《监理工器具配置标准》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牵头负责,《化工工程监理规程》由协会化工监理分会牵头负责。请相关参与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布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推动监理行业的标准化建设。
  (三)试行四项标准,发布《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
  对已验收通过的《城市道路监理工作标准》《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规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等四项课题成果,协会今年将印发试行以上四项工作标准。今年协会还将发布《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此项研究工作已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以上工作将推动行业管理标准化和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希望地方和行业协会在上述标准试行期间,注意收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协会行业发展部反映。
  去年延续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工程监理计价规则研究》课题,也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研究。此项课题的研究成果,对于规范监理收费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为持续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我们将继续组织专家开展《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标准》《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监理人员职业标准》《家装工程监理调查研究》《业主方委托监理工作规程》等项课题研究
  其中,《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标准》由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主要目的是促进不同类型企业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目的是规范监理企业做项目管理的服务行为。《监理人员职业标准》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目的是为监理企业实行人工计费奠定基础。《家装工程监理调查研究》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目的是发挥监理人员在为人民办实事的能力。《业主方委托监理工作规程》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目的是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范业主行为提供依据。协会鼓励行业专家积极参加2021年课题研究工作,希望各地方协会、行业专业委员会等予以支持。
  四、树立良好形象
  (一)做好参与“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定和通报工作
  协会在建筑业协会和土木工程学会支持下,2021年下半年拟对2020年参与“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宣传,以达到弘扬正气、树立标杆,引领行业发展的目的。此项工作需要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支持和把关。
  (二)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发挥“监理与咨询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服务作用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是行业主要刊物,发行量在逐年增加。为进一步提高监理在建筑行业和社会的认知度,希望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支持行业刊物的征订和组稿工作,不断扩大刊物的行业影响力。为发挥“监理与咨询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服务作用,希望地方和行业协会多作调研、多发现正面典型,为宣传本行业提供素材。
  (三)召开监理项目管理机构经验交流会
  为提高现场监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协会上半年将召开监理项目管理机构经验交流会,组织项目总监分享现场工作经验心得,提高总监现场工作能力,宣传行业正能量。希望地方和行业协会、分会深入了解,推荐优秀总监参加交流活动。
  (四)推出监理人员统一的服装标识,向会员推荐,提升行业形象
  通过统一服装标识,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提升监理行业形象,建设一支管理标准化、工作规范化的监理队伍,更好地为业主和社会服好务。
  五、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会员诉求
  对会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进行调研,了解行业情况,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诉求,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召开单位会员女企业家工作座谈会
  女企业家是行业发展的半边天,应会员要求,协会将开展女企业家座谈会,今年拟由协会行业发展部牵头,江西恒实公司承办“女企业家工作座谈会”,为女企业家搭建交流平台,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三)努力扩大单位会员数量,提高个人会员质量
  会员是协会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发展的力量,协会将努力发展单位会员,希望地方协会给予支持。协会将不断提高个人会员质量,加强个人会员业务辅导工作,更新会员学习园地内容,促进个人会员综合素质提高。
  (四)做好会费电子支付票据管理工作
  协会去年开始实行电子发票,做好会费电子支付票据管理工作,请各协会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五)开展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活动
  今年本协会秘书处开展“守规矩、首问办结”活动,希望地方协会给予关注和支持,发现“守规矩和首问办结”方面不良现象及时与协会办公室联系,年底对此项活动给予评价。
  六、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让我们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发展目标,结合监理行业发展实际,认真履行行业协会职能,携手克难,完成年度工作部署,为推动监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而共同努力,为祖国的工程建设做出我们监理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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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建监协 [2021] 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全体会员:
  2021年3月17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召开了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现将本次会议上王早生会长作的《改革创新 主动作为 积极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改革创新 主动作为 积极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1年3月30日

改革创新 主动作为
积极推动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 王早生
2021年3月17日

各位代表,各位理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2020年基本完成了有关脱钩的阶段性工作。现组织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四次理事会”,报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理事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和2021年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第一部分 协会六届理事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正处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协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谋划新时代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新思路,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协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重要文件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充分把握国家、社会、人民对工程监理行业的需求,抓住国家快速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筑业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和服务方式变化等契机,努力开创新时代工程监理行业新局面。
  六届理事会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协会党建工作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社团一党委批准,协会于2018年1月完成党支部换届工作。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实行每周五集中学习制度,组织专题党课,增强党性观念,强化宗旨意识。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突出政治教育和党性锻炼。
  二、有序推进脱钩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部署,六届理事会伊始,协会即有序推进脱钩工作,已于2020年12月基本完成有关脱钩的阶段性工作。
  三、积极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动员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协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展脱贫帮扶工作,向青海省湟中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捐赠助学款6万元。
  四、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监理服务方式变革。协会通过宣讲活动引导企业适应监理咨询服务市场化,建设组织模式变革和建造方式变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协会通过课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组织提高监理企业专业化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及水平。
  五、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协会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地方协会建立个人会员制度。为规范会员信用管理,促进会员诚信经营、诚信执业,协会印发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在会员范围内开展“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活动,鼓励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自评估工作。为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协会正在建立“会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六、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按照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升工程质量相关文件精神,引导监理企业做好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协会督促监理企业严格落实监理法定职责,认真执行总监六项规定,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行业理论研究
  协会紧紧围绕国家政策,针对行业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协会开展了《深化改革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行业标准的编制导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规程》等17个课题研究,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具备前瞻性的政策储备和理论支撑。
  八、继续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协会以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为契机,积极开展标准化课题研究,推进行业团体标准建设,推动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量化考核和监管,使工程监理工作更加规范。协会印发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为推进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参考。2019年协会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签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战略合作协议》,旨在进一步推动行业标准化发展。目前,《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课题成果转团体标准工作已完成,其他课题成果《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监理工器具配置标准》《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等转团体标准工作也在有序开展。
  九、深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协会举办“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开展《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课题研究,并在宣讲活动中推广BIM等现代技术在专业化监理和工程咨询服务及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努力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工程监理服务提质增效。
  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为加强国际行业组织间的业务联系和交流,协会分别与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香港测量师学会、法国必维集团等单位就有关合作事宜进行磋商。2019年,王学军秘书长率队赴俄罗斯调研俄罗斯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状况及中方监理企业参与海外工程建设的情况与模式,与俄罗斯全国建筑工程咨询工程师协会进行了交流。协会鼓励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一、脱钩审计情况
  经审计机构对我协会开展的脱钩审计,协会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数94,228,159.56元,负债账面数213,089.63元;资产清查数94,228,159.56元,负债清查数213,089.63元。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部分 协会2020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202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力指导下,虽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协会如期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协会建设方面
  (一)组织召开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
  2020年1月,协会在广州召开了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暨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工作情况和2020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关于调整、增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常务理事、理事的报告》《关于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的报告》《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分会的情况说明》《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等文件的修改说明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课题组组长汇报了课题研究成果。
  (二)做好扶贫工作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及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20年扶贫工作要点》要求,协会认真做好2020年定点扶贫工作,协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社团党委安排,向湖北省红安县慈善会捐赠6万元帮扶资金用于村集体产业扶持。
  (三)组织召开2020年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2020年9月,协会在南宁组织召开“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各地方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及分会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20年上半年协会工作情况,并安排了2020年下半年的主要工作。会上对《关于建立“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微信公众号平台的通知》,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六个方面作了简要解释。陕西、广西、贵州、河南、广东、武汉等省市监理协会在会上就秘书处工作交流了经验。
  (四)组织召开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
  2020年10月,协会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展单位会员的报告(审议稿)》,同意包头市鑫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单位成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
  (五)组织召开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
  2020年12月,协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议题》《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内部规章制度》等事项。
  (六)做好协会脱钩相关工作
  协会目前已完成有关脱钩的阶段性工作。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核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12家行业协会脱钩实施方案的函》(民便函〔2020〕4号)要求,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已报民政部进行核准。
  二、会员管理和服务会员方面
  (一)发展会员
  2020年协会发展单位会员90家,个人会员9批共6799人。截至2020年12月,协会现有单位会员1166家、个人会员142198人。
  (二)减轻疫情重灾区企业负担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防控疫情积极推动监理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协会印发《关于做好监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1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要求,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免收2020年度湖北省26家单位会员和8家协会分会单位会员会费共计9.8万元。
  (三)完善个人会员服务平台
  为更好服务会员,协会在会员服务平台“学习园地”栏目,增加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学习资料,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学习、测试,测试合格可打印业务学习证明。协会在会员网络学习课件库新增“监理行业先进技术和成功案例”“业务辅导专题讲座”相关内容,丰富了会员网络业务学习内容。
  协会对个人会员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并开展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网上缴费及电子票据模块的开发工作。
  (四)举办会员免费业务辅导活动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协会2020年12月在贵阳举办了“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业务辅导活动”,约300人参加了业务辅导。协会领导和专家就行业改革与发展、诚信与监理行业发展探讨、全过程工程咨询、风险防控、BIM及信息化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监理职责和履职能力等内容进行了辅导交流。
  (五)开展合作培训
  为拓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监理行业高层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11月,协会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在南昌共同举办了2020年“十三五”万名总师大型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总工程师培训班。有200余人参加了培训。卫明副司长作了《深化建筑业改革,构建工程监理新发展格局 》的主题报告。王早生会长作了《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推动监理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专题讲座。
  (六)加强会员诚信建设
  为规范会员信用管理,促进会员诚信经营、诚信执业,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工作安排,协会印发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在会员范围内开展“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活动。单位会员在地方协会和行业专委会、分会指导下,已于2020年8月陆续开展信用自评估工作。
  同时,协会正在建设“会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
  (七)通报“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工作
  根据2020年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协会颁发的“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名单,协会对参建获奖项目的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通报。
  (八)做好行业宣传工作
  1、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2020年,在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支持下,《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征订量到3800册,总印数5000余册,分别赠送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编委、通讯员。有20家省、市和行业协会及256家监理企业参与了征订工作。有89家地方、行业协会及监理企业以协办单位方式参加共同办刊。
  2、协会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行业、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省市及行业协会的活动;尤其是对各省监理企业抗疫活动进行了重点报道,突出了监理企业的担当和奉献精神。在《中国建设报》连续四次整版刊登“监理人大疫面前有担当”系列报道,介绍了监理企业日夜奋战抗疫医院建设第一线、监理人员大爱无疆积极捐款捐物的先进事迹,彰显了监理人的形象,展现了监理企业勇于担当的风采,传递出监理行业正能量。
  3、开通《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微信公众号,加强对会员单位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促进行业发展方面
  (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征求相关意见
  一是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起草的《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并报送建筑市场监管司。起草并印发《关于收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印发《关于报送工程监理企业参与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22号),收集工程监理企业参与质量安全巡查的案例,并分阶段报送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是组织完成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工作方案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219号)的工作。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起草并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三是组织完成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梳理工作,提出《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目录对照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四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求,组织行业专家起草并报送《关于房建工程监理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的报告》。
  (二)做好行业理论研究
  2020年协会开展七个研究课题,其中《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规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路径和策略》《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建筑法修订涉及监理责权利课题研究》等课题研究工作有序推进,并完成验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有关工作要求,2020年年底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工程监理计价规则研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业绩分类标准研究》两个课题。
  另外,完成了《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课题成果转团体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通过验收,完成团体标准审核。
  (三)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
  协会2020年印发六个试行标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监理工器具配置标准》《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等四个标准,已征求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2021年将转换为团体标准。此前已经印发了两个试行标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团体标准编制导则》。
  协会组织行业专家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联合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评价标准》,并于2020年7月正式批准发布。
  (四)组织召开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经验交流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升监理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2020年7月,协会在西安举办了“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经验交流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卫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代表就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等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和做法。此次交流会大家反映较好,对于促进行业信息化管理、智慧化服务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五)组织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积极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提升监理服务质量,2020年12月,协会在郑州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来自全国近300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11家企业代表就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分享了经验,会议还对“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活动进行了阶段总结。
  (六)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相关工作
  2020年,协会组织完成2020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一和基础科目二以及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的命审题工作,组织完成了2020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的编写工作,组织完成了主观题阅卷工作。
  (七)深入调研,了解行业现状
  2020年,协会分别组织到广东、江苏、广西、陕西、河北、浙江、河南、江西等地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监理行业现状、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化服务等进行调研,了解行业情况,倾听会员呼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秘书处内部建设
  (一)提高全体人员服务意识、自律意识
  2020年,协会秘书处继续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坚持每周五集中学习制度,提升秘书处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
  (二)加强对行业分会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协会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对各分支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等提出相关要求,规范了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政策调研、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等,协会都及时联系分支机构,征求意见,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
  (三)做好社团评估工作
  2020年,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协会参加了民政部安排的社团组织评估工作,秘书处分解评估指标,准备评估材料,配合完成了评估工作,被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组织。
  (四)积极开展工会活动
  协会工会举办多项活动,服务协会工作,促使秘书处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组织开展团队建设活动,提高秘书处的凝聚力。
  五、会费收支情况
  2020年1-12月协会会费收入17362050.00元。其中,个人会员会费收入14851800.00元,占会费收入的86%;单位会员会费收入2510250.00元,占会费收入的14%。
  2020年1-12月协会会费支出13275889.14元。其中,业务活动成本(不含考试及水电支出)6319989.72元,占会费支出的47.60%;管理费用6795899.42元,占会费支出的51.19%;疫情捐赠支出160000.00元,占会费支出的1.21%。
  除上述工作外,分会和地方协会也做了大量工作。根据18家地方和行业协会报送的工作总结,2020年地方和行业协会主要有以下工作亮点:一是加强党建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北京、山东、山西、广东、河南、云南等地方协会积极响应,号召企业助力脱贫攻坚,展现了监理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二是齐心协力共抗疫情,稳步推进复工复产。山东、山西、广东、河南、黑龙江、辽宁、陕西、天津、浙江等地会员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医院建设、捐款捐物等,肩负社会责任,为抗击疫情作出监理人的贡献。如广东、上海、天津协会印发工作指引、倡议书、复工防控疫情措施指南等。武汉协会汪成庆同志荣获“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三是开展课题研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广东协会开展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课题,河北协会组织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作指南》课题研究,黑龙江协会开展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成本评价标准》等课题,对行业的稳步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四是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加快团体标准建设。山东协会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广东协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规程》,河南协会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工分会的《化工工程监理规程》,天津协会的《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编写指南》、浙江协会组织编制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各地团体标准,以及深圳协会主编的《深圳市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不断提升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五是组织经验交流,提升行业凝聚力。山西、广东、湖南、上海、浙江协会分别以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行业宣传,如“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监理法律法规研讨专题沙龙及各类论坛、研讨会、创新发展交流会等,不断提升监理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六是加强人才培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河北协会的“建设云课堂”、质量安全知识竞赛,河南协会编印监理培训用书、录制业务培训网课,内蒙古协会开展的线上培训和讲座等,不断加强监理人才培养,提升监理服务能力。七是开展表扬活动,激发行业活力。上海、浙江、内蒙古、化工等协会开展年度优秀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活动。八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协会印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山东、湖南协会开展人员考核评价和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河北、云南、宁夏协会修订发布行业自律公约,河南协会协调联动21个诚信自律小组,发出风险警示8份、约谈企业20家。上海协会印发《关于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竞争的倡议书》。

第三部分 协会2021年工作设想

  2021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工程监理发展战略研究,“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致力于“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人员素质提高;不断加强标准化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努力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和推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
  一、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一是完善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工作;
  二是对单位会员信用情况依规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三是组织出版《监理人员警示录》。
  二、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一是分片区开展线下业务培训,争取单位会员每年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是组织出版监理人员培训教材;
  三是补充“监理工程师业务学习课件”和 “监理人员学习园地”内容;
  四是召开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经验交流会,鼓励各地方协会和监理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论坛等专题交流活动;
  五是做好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相关工作。
  鉴于今年财政形势,考试经费不足,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协会将根据考试报名情况,增加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
  一是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宣贯交流活动;
  二是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监理工器具配置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化工工程监理规程》等五项试行标准转团标工作;
  三是印发试行《城市道路监理工作标准》《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规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等四项标准,发布《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
  四是开展《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标准》《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监理人员职业标准》《家装工程监理调查研究》《业主方委托监理工作规程》等五项课题研究。
  四、树立良好形象
  一是做好2021年参与“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定和通报工作;
  二是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发挥“监理与咨询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服务作用;
  三是召开项目监理机构经验交流会;
  四是研究监理人员统一的服装标识,向会员推荐,提升行业形象。
  五、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会员诉求;
  二是召开单位会员女企业家工作座谈会;
  三是扩大单位会员数量,提高个人会员质量;
  四是做好会费电子支付票据管理工作。
  六、2021年收支预算
  2021年协会会费预算收入1700万元。预算支出1511.49万元,其中: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支出447.98万元,保险、公积金、年金和工会经费165.5万元,受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考试命审题及主观题阅卷支出283万元,会员线上业务学习和线下培训支出267万元,经验交流、座谈及调研支出62.1万元,课题研究及转团标支出145万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长会等会议支出42万元,杂志专访及编委通讯员会议支出16.52万元,各项税费支出25万元,其他支出57.39万元。化工、机械、船舶、石油天然气四个分会预算收入共31万元,预算支出共57万元,上年结余共126万元。
  七、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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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部直属机关各单位迅速启动有序推进党史学习教育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10日,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召开后,部直属机关各单位迅速启动部署、精心组织谋划,扎实有序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截至322日,共有14家单位进行了党史学习教育动员,23家单位制定了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25家单位成立了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

  迅速动员部署,切实增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部直属机关各单位提高思想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全面铺开、开局良好。驻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厅、法规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城市管理监督局、政策研究中心、全国市长研修学院、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社团一、二党委迅速对党史学习教育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传达学习王蒙徽同志在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及部党组要求上来。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部党组成员宋寒松在组内动员讲话时强调,要按照委机关和驻在部门具体工作安排,把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好、开展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召开公司党员大会,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上好这堂必修课的自觉性主动性。社团一、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强调,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对于进一步提高社团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更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学协会管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安排。部直属机关各单位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贯穿全年的重大政治任务,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同时紧密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方案,丰富载体,确保党史学习教育任务落细落实。办公厅、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细化工作职责。驻部纪检监察组、法规司、住房保障司、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直属机关党委、信息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国建设报社等23家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细化学习教育内容,制定活动计划安排。直属机关党委采取专题党课、主题联学、主题讲座、青年理论学习小组集中交流研讨等多种学习教育方式,深化学习教育效果。离退休干部局制定“我看建党百年新成就”专题调研、口述历史、党史知识答题、红色文艺汇演等11个系列主题活动。办公厅、建筑市场监管司、离退休干部局、社团一、二党委等制定完整时间表,按节点推进。政策研究中心由负责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的领导同志担任联络员,确保青年党员能先学一步。

  扎实有序推进,确保走深走实。各单位突出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实践载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具体项目。法规司推进相关立法进程,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成果制度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以物业不按合同提供服务、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和“黑中介”、侵吞骗取租金等租赁市场乱象为重点,明确工作措施、时间安排等,开展集中整治。村镇建设司对标对表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城乡融合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品质提升等重点工作,以实施乡村建设为载体,结合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提出具体方案和项目清单。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确定5个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积极推广使用公积金手机小程序,方便个人业务办理和查询。直属机关党委会同中国建设报社利用《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新闻网、中国建设报主号微信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开展“学党史、悟初心、追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历程”专题宣传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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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行“三联”模式为建筑业企业出省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文件,推行建筑业企业出省发展“三联”模式,深化“店小二”服务,畅通“我为群众(企业)办实事”渠道,推动建筑业企业出省发展服务走深走实。

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联络服务站在积极推行省外服务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联络服务机制,创新建立服务“三联”模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即,联系市地和企业总部,建立省、市联动协调机制;联系出省企业驻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以取得工作支持;联系出省发展的骨干企业,逐批次选树驻省外联络服务重点单位,发挥其引领作用,抱团发展,共同开拓省外市场。第一批10家驻省外重点单位同时确定并公布。

驻省外重点单位主动担负起服务枢纽作用。一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企业 “走出去”发展树立标杆、做出示范。二是发挥平台互助作用,通过重点单位把出省发展的企业凝聚起来,构建合作共赢的互助平台。三是发挥社会担当作用,承担起带领我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社会责任。

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联络服务站与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协同发力。一是着力做好保障服务。以首批建筑业企业联络服务重点单位为先导,加强沟通、掌握诉求、紧跟紧盯、及时解决,确保企业“走出去、扎下根、创产值”。二是着力共商共建。以首批建筑业企业联络服务重点单位为依托,搭建平台、及时会商、优势互补、抱团发展,打造建筑业省外发展“齐鲁铁军”,擦亮“齐鲁建造”品牌。三是实行动态运作。以首批建筑业企业联络服务重点单位为起点,逐批次确定后续联络服务重点单位,尽快形成覆盖所有省份的联络服务重点单位集群,织密织细省外联络服务网,推进无差别服务省外全覆盖,全力为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发展保驾护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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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经验做法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确保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多措并举,下大力气加强预拌混凝土监管,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工程质量显著提升。为推广和借鉴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的经验和做法,现将济南市经验通报全省以供借鉴。
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济南市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中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注重制度建设,强化专职专责,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用,监管有力、有效。二是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开发利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对企业信息、试验室数据自动采集与实时传输以及企业行为远程视频监控信息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合格信息,有效提高监督效能。三是创新建立并实施“两场联动机制”,即工地现场和混凝土生产现场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联动,倒逼生产企业和施工、监理单位提高质量意识。四是强化考核,压实责任,定期对县、区监督机构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抄送县、区政府,调动了基层单位工作主动性。五是坚持严管重罚,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等惩戒方式,持续加大监督力度。
二、树立底线意识,加强质量管控
当前,我省不少地方存在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现象,混凝土质量出现波动,亟待解决。各地要积极学习借鉴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预拌混凝土质量整治行动措施,坚守结构安全底线,抓早、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环节存在突出问题,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要时刻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对问题比较严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个人进行约谈或挂牌督办,对涉及的市场责任主体进行追溯倒查,实施联合惩戒,坚决处置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密切部门协调,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创新,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遏制预拌混凝土质量下滑势头。
附件: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经验做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经验做法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以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建章立制,完善监管措施,坚持严管重罚,形成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体系,切实提高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现将做法和经验介绍如下:
一、基本做法
(一)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效能。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承担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成立专门科室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工作,配足配齐监督人员和监督用车,为做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章立制,规范质量监管工作。出台《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监督工作规程》《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频次、监督方法、监督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和规定,为做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全面开展监督工作,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按照“行为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既抓质量行为,又抓生产质量,采用随机抽查及巡查等方式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二、长效保障措施
(一)严把进场原材料质量关,强化原材料质量管控。一是把砂石等原材料的进场验收及进场复验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通过抽查进场验收及复验台账,对发现的检验批次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一律责令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用原材料实施随机抽检。对发现的不合格材料,未用于混凝土生产的全部退场处理,已经用于工程的对结构混凝土进行实体质量检测验证。
(二)加大监督频次,严管重罚,确保混凝土质量。一是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巡查频次,每季度对企业的飞行检查不少于2次,同时结合大检查、专项整治等开展专项巡查;二是严管重罚,对管理混乱、质量保证水平差的企业加大惩戒力度,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等惩戒方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的质量管控,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
(三)实施“两场联动”机制,倒逼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实施“两场联动”机制,即工地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质量管理的联动。一是当工地现场出现混凝土结构鉴定不合格需要加固补强的情况时,倒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该批混凝土工程使用情况,对所有工程使用的同批次混凝土进行检测验证;二是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符要求等较大质量问题时,倒查该批次混凝土工程使用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同批次混凝土进行检测验证。
(四)创新机制,压实生产企业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创新混凝土实体强度检测制度,一是总承包单位对达到龄期的混凝土逐层进行回弹检测,记录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存入施工技术资料备查;二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供应工程的不同标号的预拌混凝土,达到龄期后按不同标号进行回弹检测,记录经建设、监理、施工、供应单位签字认可后,存入生产企业质量资料档案备查。全面压实主体责任,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开发建设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企业的信息管理、试验室数据的自动采集与实时传输、企业行为远程视频监控、监督过程信息化、信息统计、监督档案电子化、现场监督APP等功能,完善了信息化监管手段,提升了监管效能。
(六)强化考核,压实责任,切实提升区县监督机构的工作效能。定期对区县监督机构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同时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促使区、县住建部门及监督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发挥区县监督机构的工作能动性,提升区、县监督机构的工作效能。
三、初步成效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明显提升。坚持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不放过,整改复查不到位不放过,通过严管重罚,促使各生产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生产质量管控,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创新联动、考核、信息化管理等机制,完善混凝土强度检测验证、鉴定检测等手段,全市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下一步,济南市将结合国家、省市等有关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要求,重点从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水平提升、预拌混凝土运输使用环节视频监控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坚持严管重罚、持续发力,促进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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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20年度全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司局函标〔2021〕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标〔2020〕191号)要求,我司收集汇总了各地报送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统计情况,现将2020年度全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发展情况
  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积极制定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有效推动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2020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共计6.3亿㎡,较2019年增长50%,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0.5%,完成了《“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确定的到2020年达到15%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区域发展情况
  2020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推进地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全国的比例为54.6%,积极推进地区和鼓励推进地区占45.4%,重点推进地区所占比重较2019年进一步提高。其中,上海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为91.7%,北京市40.2%,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和海南省均超过30%。
  三、不同结构类型发展情况
  从结构形式看,新开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4.3亿㎡,较2019年增长59.3%,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为68.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1.9亿㎡,较2019年增长46%,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为30.2%。其中,新开工装配式钢结构住宅1206万㎡,较2019年增长33%。装配式钢结构集成模块建筑得到快速推广,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产业链发展情况
  随着政策驱动和市场内生动力的增强,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全国共创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28个,省级产业基地908个。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中,构件生产、装配化装修成为新的亮点。其中,构件生产产能和产能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全年装配化装修面积较2019年增长58.7%。
  目前,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制约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司正组织编制《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结合2020年发布的《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构建“1+3”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引导生产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就构件和部品部件的常用尺寸进行协调统一,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效率,进一步推动全产链协同发展。同时,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协同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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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人函〔2021〕9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升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服务水平,决定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机构信息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注重强调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技能人员理论培训和技能实操培训的能力。各地要对现有培训机构及新增培训机构进行梳理,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2)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二、严格培训考核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由培训机构对行业技能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能跨省域培训发证。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理论、实操测试,按要求将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培训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附件3)。我部将建立统一培训考核题库,供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流程,确保培训数据准确有效。培训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培训信息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为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强化施工项目人员配备提供人员培训依据。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实地抽查,并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签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对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其从培训管理系统中清出。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系统中原各省(区、市)上传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在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和个人信息后可自动生成电子证书。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2日前将培训机构、现有培训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保证电子证书顺利换发。
  附件下载:
1
2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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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司联合召开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转型政策建议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司联合召开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转型政策建议座谈会,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市场司副司长卫明主持并作会议总结。

  座谈会上,来自中国铁建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围绕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应用情况、制约数字化应用的主要障碍和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大家一致认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转型是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好为投资建设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和政策的引导性,克服主要困难和障碍,尽快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数字化应用水平。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司进一步聚焦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应用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提出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转型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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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进场重点材料质量排查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月17日,有关媒体报道了群众反映违规加工“瘦身钢筋”进入济宁市个别工程项目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立即组织专题研究,派员赶赴济宁实地调查了解、督办处置,指导督促济宁市有关部门迅即查明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住建部门举一反三全面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进场重点材料质量排查工作。突出钢筋、砂石、预拌混凝土等直接影响主体结构质量的重点材料,从原料采购、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测复试等关键环节,组织企业自查、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闭环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理处罚。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健全完善重点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场、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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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执法监督,有效解决部分地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执法“宽松软”问题,以严格执法倒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与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通知要求,自20213月起,各设区市住建、城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报送省厅备案。同时,根据各市住建、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归属情况,明确了备案责任分工和报备时限。

通知强调,建立建筑市场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是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力举措。各级住建、城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按要求报备。省厅将每半年通报一次全省建筑市场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对不及时上报、漏报、瞒报的,以及存在拖延立案、不按期结案、无合理理由退案等问题,省厅将公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通知提出,各市住建、城管部门要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健全县(市、区)建筑市场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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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进一步推进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1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视频会议,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近期一系列部署要求,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推进大排查大整治等近期和下一步重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李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会议并传达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批示精神和省纪委专项督查反馈问题,二级巡视员殷涛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安全事故情况。

会议强调,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清醒认识住建领域安全风险,增强“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责任感、危机感,坚决扛牢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政治责任,进一步把工作紧起来、严起来、实起来,持续加力用劲,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会议要求,聚焦重点领域,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为抓手,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工地、深入现场,认真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扎实做好春季开复工安全检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起底危大工程,严厉整治私招滥雇、违规作业、野蛮施工等行为。进一步强化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安全,深入排查整治市政设施安全隐患,严格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防中毒窒息事故,严密监控供热管线运行情况,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控疏导和风险隐患排查,突出抓好清明节期间城市山体公园等重点区域防火工作。进一步强化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全省燃气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组织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农村地区要继续执行好“双安全员”制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强化城乡房屋排查和物业管理,扎实推进全省城乡房屋整治和清查工作,实现摸底排查全覆盖,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设施和区域巡查检查,确保群众居住环境安全。

会议强调,要以提升本质管控水平为核心,狠抓“最后一纳米”落地见效。企业主体责任要再压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安全总监制、专职安全员外派制、双重预防体系等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内部安全风险防控。部门监管责任要再落实,及时争取解决没人、没车、没装备监管问题;严格网格化监管,对发现问题隐患严格督办整改,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机制要再强化,集中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认真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驻点监管要再发力,充分发挥选派的业务骨干和技术专家作用,统筹协调、健全机制,落实好对施工企业驻点监管任务。宣传发动工作要再深入,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不同形式,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浓厚氛围。

会议对工程质量工作进行了强调部署,要求各市迅速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进场重点材料质量排查工作,以钢筋、混凝土、砂石等为重点,组织企业自查,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督促整改,逐一现场复核,确保闭环交圈,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落实建设、施工及材料供应、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责任,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全省共设69个分会场,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城管、水务、园林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部分社会组织、行业代表共2268人参加会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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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中共党史专题学习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18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开展第一次中共党史专题学习,围绕“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这个主题,集中观看授课辅导,认真组织讨论交流。

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并讲话,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学习,各基层党组织同步组织所属党员观看。

按照全厅党史学习教育计划,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12次专题学习,利用每周四下午的集体学习时间,集中组织实施。每次学习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集中观看优秀授课视频为主,中心组成员在多功能厅集中学习,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基层党组织同步组织学习;第二阶段,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交流,深化理解认识。

李力同志强调,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中共党史专题学习,认真组织好集中学习和讨论交流。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好领学促学和示范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讨论,引导全体党员深入学思践悟。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对照住建职能使命,对照人民群众期盼,对照工作问题短板,边学习、边检视、边整改、边提高,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谋发展、抓落实、办实事、开新局的实际举措。要通过党史专题学习,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开拓奋进、攻坚克难,不断提升理论武装水平、履职担当能力,以更加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过硬的本领,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集中授课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围绕专题学习内容,广泛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了深入讨论交流。大家纷纷表示,通过集中学习,对党的历史有了更加全面和总体的理解把握,头脑中形成了比较清晰连贯的党史链条,为下一步深入学习我党各个阶段的历史起到了较好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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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就切实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是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方案,是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责任的基础依据。应急演练是评估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的最重要途径,对于有效防范事故、提高应急效能、降低事故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与日常监管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完善预案、加大安全投入、配齐装备物资、优化演练科目、提高演练频次,加快提升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应急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编制完善施工企业应急预案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备案等工作,结合行业领域典型事故教训和应急处置经验,在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细化实化事故灾害防范、巡查、抢护、救援和保障等流程,明确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在事故处置中的具体措施,并依据预案编制应急处置手册。组织项目部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应急处置卡,明确各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和避险逃生流程。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安全事故特点和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企业要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其他企业要明确兼职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明确应急值班人员。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公布后,要于2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持续加强施工企业应急预案演练
施工企业应建立“一周一小练、一月一大练、一季度一检验”工作机制。项目部班组利用小块时间、针对细小问题、选择小块场地、组织班组人员每周开展1次小型实战化应急演练。项目部针对施工工艺、作业环节、气候环境等特点,聚焦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点,围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应用等,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每月开展1次专项应急演练。鼓励施工企业采用不设脚本、不定时间的“双盲”演练,对应急力量、物资装备、指挥体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检验,查看真实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演练后评估工作,根据演练暴露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应急常识、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学习,保证各层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提高应急意识,熟悉应急职责,掌握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提升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施工企业落实应急演练有关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四、切实强化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应急制度建设、应急培训和基础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现未按要求进行预案编制修订或开展应急演练的,严格依法实施处理处罚。要及时组织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房屋市政施工风险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确保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和衔接性。每年制定实施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集约高效地组织应急演练活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专项预案演练计划、实施情况,及对企业预案编制和演练监督检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2021年5至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省政府安委会统一安排,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落实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提前组织企业自查、集中检查,严格发现问题整改。
房屋建筑施工主管部门联系人:曹延东、杨蒙,联系电话:0531-87087014,传真:87080851。
市政工程施工主管部门联系人:魏翔宇、孙宝印,联系电话:0531-87087169,传真:87926542。
园林绿化施工主管部门联系人:石峰,联系电话:0531-8708081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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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发改法规〔202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9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三、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需支持配合的事项和履职方式,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2021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
 
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鼓励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门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
 
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国家层面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地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结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对各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开展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抄送、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利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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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人才知识更新,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4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31-87087272;邮箱:ljzyzgzczx@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本通知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人才知识更新,减轻企业和各类人才负担,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和改进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多方参与
(一)推进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化。支持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较强培训实力的社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用人企业自主开展或依托继续教育机构联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实现继续教育培训便利化多元化。鼓励从业人员按照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既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理念,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健全服务机制
(一)改进培训数据信息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制定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课件审核机制。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数据接口服务。
(二)保护从业人员知情权。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要在培训网站或手机移动应用程序(APP)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师资、教学设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培训目标、管理服务措施、职业道德等进行承诺。
(三)培植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对机构、平台、师资、视频课件、培训班次等满意度测评,促进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开发共享。
三、丰富培训方式
(一)支持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坚持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必修课、选修课均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进行,鼓励针对最新政策宣贯、重大技术革新、重点技术专题等举办高质量线下培训班,通过差异化培训提升培训质量。鼓励从业人员灵活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课程有必修课、选修课区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必修课、选修课学习顺序。
(二)创新学时统计办法。采取更加灵活的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式,线下培训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并录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线上培训由相应培训系统自动统计学时并传输至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相关的行业协会、用人企业自行组织的行业培训、技术研讨交流、专题培训等培训活动,需提供相应组织方案、内容、时间、结果等材料,由属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规范格式统计,定期报送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核实确认后,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统计。适时制定学习成果互认机制,将从业人员高层次论文、调研报告、发明专利、获奖成果以及服务基层、奉献社会等情况纳入学时认定,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学习、潜心研究、服务社会,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专长。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周期确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方案等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交纳不合理费用,切实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济负担。
(二)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秩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新政策、新法规、新理论、新标准、新技术、新方法等,及时调整更新完善继续教育课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满足行业人才发展要求。运用电子监控等技术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整理和保管文字、图像及影音等档案资料,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台账并及时归档。
    此前我省所发有关建设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继续教育政策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反映。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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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省政府令第341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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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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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月1日起,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财务决算不得超过1年!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按照此条规定,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必须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不能再拖欠工程款。(中国招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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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标准化提升监理服务质量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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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地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应用现状与监理验收要点探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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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综合应用技术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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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1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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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复工复产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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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发改法规〔202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9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三、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需支持配合的事项和履职方式,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2021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
 
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鼓励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门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
 
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国家层面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地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结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对各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开展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抄送、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利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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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两家企业“挂证”行为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挂证”行为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通报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核实信访事项时发现: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规使用“挂证”人员,且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同意,擅自将其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至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同意,将其注册证书注册至本企业。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50号修正)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述两家企业违规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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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1项工程获2020年度鲁班奖 再创新高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2020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揭晓,我省斩获11项鲁班奖、28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詹天佑奖,获奖数量创历史最高。

鲁班奖是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本次我省获奖的11个工程项目中,济南4项,潍坊2项,青岛、济宁、日照、临沂、德州5市各1项。分别是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临沂市委党校新校建设项目,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国际学校建设项目,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德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扩建工程,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承建的中国·红岛国际会议展览中心项目,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潍坊市丰麓苑被动式住宅项目,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综合营业楼项目,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宁市文化中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济南至青岛高速铁路工程站房及相关工程施工总价承包JQGTZFSG-6标潍坊北站,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国寿大厦,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山钢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轧钢工程(2050mm热轧、2030mm冷轧)。另外,推荐上报的2项境外工程正在评审中,分别是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印度尼西亚查德斯通超高层工程、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苏丹国家俱乐部项目。

2020年度公布了32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境内)名单,我省共28项,占全国总数的9%。其中,青岛9项,济南5项,日照3项,淄博、聊城各2项,东营、烟台、济宁、威海、临沂、滨州、菏泽7市各1项。2020年度公示的詹天佑奖入选工程名单中有4项轨道交通工程,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为其中之一。

近年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出台优质优价政策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导则,带动指导地市出台争先创优奖励激励政策,积极营造争先创优激励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建筑业企业创优积极性,创建了一大批质量水平较高建筑品质优秀的工程,陆续被国家有关方面给予创优创奖表彰表扬。2020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从“构建共治格局、完善保障体系、健全支撑体系、强化基础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工作措施,明确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向和路径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指导和遵循。编制出台了《山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推行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大力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提升。修订完善省优质工程评价标准,指导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做好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创建工作的培育和技术指导。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紧紧围绕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聚力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优质工程,引领全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为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作出新贡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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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加强窨井盖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到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窨井盖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健全管理档案,完成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窨井盖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指导意见明确了5项重点任务。一是全面普查建档。各地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窨井盖普查建档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普查标准和内容等。在普查中,要厘清各类窨井盖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对无法确定的,要指定兜底负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保障相应的维护经费。结合普查结果,健全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同步为现有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

  二是治理安全隐患。开展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压实窨井盖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消除窨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权属单位要建立问题清单,制订限期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破损、下沉、松动等情形的窨井盖,要尽快维修加固;对窨井盖缺失的,要及时按相关标准补装;对低洼、易涝等地区的窨井,要逐步加装防坠装置;对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要限期完成填埋。在专项行动基础上,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制订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更换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窨井盖。

  三是规范建设施工。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施工时,应结合窨井盖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和周边环境条件,科学合理选择窨井盖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安装。加强窨井盖施工验收管理,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窨井设施在建成移交时,应为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窨井盖权属单位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四是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落实窨井盖权属单位日常维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限时进行处理。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作业完成后,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将道路设施恢复原状。排涝应急处置时,要密切监测窨井内外水压,确需移动、加固窨井盖的,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设置安全警示,做好安全防护,排涝结束后及时恢复窨井盖原状。各地要加强窨井盖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

  五是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切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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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建筑市场部分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试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市场部分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试点工作,旨在完善建筑市场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减轻建筑业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提高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

  据了解,奖项归集范围为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以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主办或主管的优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比表彰奖项(以下简称“试点奖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要依法依规确定试点奖项清单。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1221日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将本单位主办或主管的有关试点奖项的名称、主办单位、评奖周期等基本信息和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批准设立该奖项的有关文件,于2021331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奖项不纳入试点奖项。

  要完善平台信息归集功能。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信息归集功能,于2021630日前将201811日以来产生的试点奖项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202171日起,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试点奖项产生之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推送有关信息。

  要集中展示和共享试点奖项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试点奖项信息向社会集中展示,并向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工作中需要查验试点奖项信息的,应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为准,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调整试点奖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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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 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专门作出批示,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小宏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关口前移,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监督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房屋、农村住房、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要求,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专项治理。要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内涝防治水平。要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要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加强整治。要深入开展城市体检,提高城市安全韧性。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落实各项任务,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最有力抓手。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深入开展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2021年度集中攻坚。同时,配合做好消防、交通、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实施约谈、督导,确保工作实效。

 

会议指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全力服务保障复工复产,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部安委会副主任、总工程师李如生,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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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2名个人和27个集体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表彰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25日上午,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奖并发表重要讲话。大会还对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共有22名个人和27个集体获奖。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个定点扶贫县共有4名个人和4个集体获奖。

  先进事迹催人奋进,榜样力量彰显初心。这次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表彰,不仅是对这些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肯定,更是党中央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高度认可,向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表示热烈祝贺!向奋战在脱贫攻坚一线的所有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问题作为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基本要义和核心指标,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工程。8年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把保障贫困群众住房安全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全系统全行业勠力同心、砥砺奋进,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无私奉献,贫困群众辛勤努力、不懈奋斗,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790万户、2568万贫困群众的危房得到改造,全国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均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伟大事业孕育伟大精神,伟大精神引领伟大事业。征途漫漫,惟有奋斗。让我们继续发扬“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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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通知要求和全省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精神,对全厅党史学习教育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厅党组书记李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海主持会议,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其他党员干部通过视频系统收听收看。

会议指出,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必须落实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厅各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领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牢记初心使命、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坚定信仰信念、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是传承弘扬住建优良传统、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切实增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会议强调,全厅各基层党组织要准确把握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确保党史学习教育方向不偏、取得实效。要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感悟思想伟力、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和大势、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的认识、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发扬革命精神、增进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要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工作安排,开展专题学习,加强政治引领,开展专题培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做到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会议强调,全厅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照住建职能使命,对照人民群众新期待,边学习、边检视、边整改、边提高,着力在六个方面见到实效。要着力在提高政治能力上见到实效,强化对标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着力在强化理论武装上见到实效,坚持勤学原文、深悟原理,坚持改造思想、固本培元,做到知行合一、学以致用;要着力在办好民生实事上见到实效,开展联系群众“大走访”,深化民生难题“大排查”,推动服务群众“大提升”;要着力在勇于攻坚克难上见到实效,努力提升攻坚能力,切实强化创新思维,扎实开展重点任务攻坚;要着力在应对风险挑战上见到实效,树牢底线思维,严守法律红线、廉政防线、安全底线;要在狠抓作风转变上见到实效,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担当作为意识,狠抓工作落实。

会议要求,全厅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要求落到实处。要层层压实责任,科学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学习教育整体效果和质量。要坚持领导带头,带头抓学习、带头抓宣讲、带头抓整改,当好示范、作好表率。要创新方式方法,开展贴近实际、贴近需求的学习教育活动。要加强宣传引导,动态宣传住建系统开展学习教育的好做法,大力宣传身边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要搞好统筹协调,把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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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交流研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月23日—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交流研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更大力度和更严更实的举措,确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2月26日下午,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召开中心组读书会并讲话,邀请省委党校张国亭教授作了辅导报告,部分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全体同志一同听取辅导报告。
 
会议指出,必须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责任感,从内心深处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坚决提高站位,自觉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管控机制,构建全流程、多层级的安全保障网,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会议强调,必须以“一失万无”的危机感,全面彻底抓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抓隐患源头治理、抓关口前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工地、深入现场,精准细致排查,逐一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全面落实房屋市政施工、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城镇燃气管理、城乡房屋排查和物业等方面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会议要求,必须以“守土尽责”的使命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部门监管责任,坚持“三个必须”原则,一级抓一级,抓好各自行业领域责任落实。要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激发企业内生动力。要坚决实施严管重罚,从严审批把关、从严检查督导,坚持动真碰硬,从严从速落实处理处罚“六个一律”。要切实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值班备勤,做好应急管理,一旦出现事故险情,迅速到位、妥善处置、立即上报。同时,要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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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月22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深刻阐明了党史学习教育的重点和工作要求,对党史学习教育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邃,部党组及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有序开展。
  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高质量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史学习教育。在目标要求上,实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在学习内容上,涵盖党的百年奋斗光辉历程、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党的初心宗旨等重点内容;工作安排上,通过开展专题学习、“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等推动落实。
  会议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及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抓好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师,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社团党委司局级领导干部参加会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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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重要意义。物业服务企业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的现实需要,是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拓宽增值服务渠道,能够有效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服务工作纳入“新城建”总体部署,强化统筹谋划,做到一体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稳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各市要根据当地基础条件和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规划,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智慧安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应用共享和安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物业基础服务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开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支持青岛市积极参与国家级试点,择优确定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开展省级试点。区分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老旧小区等不同类型,在全省范围内遴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典型案例。

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协调抓总作用,加强物业服务日常监管,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开展指导监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居家养老、快递代收等生活服务企业加强合作,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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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基础科目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1.国际工程咨询
  2.国际工程组织实施模式
基础科目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1.合同管理任务和方法
  2.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
  3.合同担保
  4.工程保险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及方式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
  3.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1.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2.工程施工投标人资格审查
  3.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4.工程总承包招标
  四、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特点及报价方式
  2.材料采购招标
  3.设备采购招标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2.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3.施工合同订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七、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工程总承包合同特点
  2.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3.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4.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特点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分类
  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4.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九、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条件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
  3.NEC工程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4.AIA系列合同及CM和IPD合同模式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1: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1.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
  2.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4.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ISO质量管理体系及卓越绩效模式
  1.ISO质量管理体系构成和质量管理原则
  2.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3.卓越绩效模式
  三、建设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和试验检测方法
  1.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
  2.工程质量主要试验检测方法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1.工程勘察阶段质量管理
  2.初步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3.施工图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质量控制依据和工作程序
  2.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的监理行为和现场控制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保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七、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1.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
  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八、设备采购和监造质量控制
  1.设备采购质量控制
  2.设备监造质量控制
  九、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和任务
  1.工程项目投资特点
  2.投资控制目标和措施
  3.投资控制主要任务
  十、建设工程投资构成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和计算
  2.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组成和计算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组成和计算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
  1.项目资本金制度
  2.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方式
  3.资金成本
  4.项目融资特点、程序和主要方式
  十二、建设工程决策阶段投资控制
  1.可行性研究依据和内容
  2.资金时间价值
  3.投资估算
  4.财务和经济分析
  十三、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1.设计方案评选内容和方法
  2.价值工程及其应用
  3.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
  4.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查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阶段投资控制
  1.招标控制价编制
  2.投标报价审核
  3.合同计价方式
  4.合同价款约定内容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1.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2.工程计量
  3.合同价款调整
  4.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5.索赔类型和索赔费用计算
  6.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支付
  7.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和最终结清
  8.投资偏差分析
  十六、建设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体系、措施和任务
  1.工程进度影响因素
  2.工程进度目标论证
  3.工程进度计划体系
  4.工程进度计划表示方法和编制程序
  5.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和任务
  十七、流水施工
  1.组织施工方式及特点
  2.流水施工参数
  3.固定节拍、成倍节拍流水施工特点及流水施工工期计算方法
  4.非节奏流水施工特点、流水步距及流水施工工期计算方法
  十八、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1.双代号、单代号网络图绘制规则和绘制方法
  2.网络计划时间参数计算
  3.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确定
  4.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绘制和应用
  5.工程网络计划优化
  6.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和多级网络计划
  十九、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监测与调整
  1.实际进度监测与调整系统过程
  2.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方法(横道图、S曲线、前锋线)
  3.进度计划调整方法
  二十、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进度控制
  1.设计进度影响因素
  2.设计进度监控工作内容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
  1.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目标确定
  2.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和审查
  3.施工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4.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方法及相应措施
  5.工程延期事件处理程序、原则和方法
  6.物资供应计划及编制方法
  7.物资供应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2: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运用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和实践经验,分析解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和投标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3.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4.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内容和主要方式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7.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8.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9.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2.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13.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14.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15.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16.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
  17.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8.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方法
  19.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应用
  20.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
  21.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22.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
  23.投资偏差分析
  24.流水施工进度计划
  25.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确定
  26.网络计划中时差分析和利用
  27.网络计划工期优化及计划调整
  28.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应用
  29.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方法
  30.工程延期时间确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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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改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大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决定将《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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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督〔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能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窨井盖安全管理事关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保障,体现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近年来,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窨井盖权属不明、维修养护不到位等问题,人员坠井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持续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补齐设施安全管理短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筹推进。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窨井盖相关各方责任,切实保证窨井盖权属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创新引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窨井盖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健全管理档案,完成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窨井盖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四)全面普查建档。各地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窨井盖普查建档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普查标准和内容等。在普查中,要厘清各类窨井盖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对无法确定的,要指定兜底负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保障相应的维护经费。结合普查结果,健全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同步为现有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
  (五)治理安全隐患。开展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压实窨井盖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消除窨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权属单位要建立问题清单,制定限期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破损、下沉、松动等情形的窨井盖,要尽快维修加固;对窨井盖缺失的,要及时按相关标准补装;对低洼、易涝等地区的窨井,要逐步加装防坠装置;对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要限期完成填埋。在专项行动基础上,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制定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更换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窨井盖。
  (六)规范建设施工。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施工时,应结合窨井盖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和周边环境条件,科学合理选择窨井盖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安装。加强窨井盖施工验收管理,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窨井设施在建成移交时,应为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窨井盖权属单位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七)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落实窨井盖权属单位日常维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限时进行处理。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作业完成后,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将道路设施恢复原状。排涝应急处置时,要密切监测窨井内外水压,确需移动、加固窨井盖的,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设置安全警示,做好安全防护,排涝结束后及时恢复窨井盖原状。各地要加强窨井盖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
  (八)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切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统筹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窨井盖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
  (十)完善标准体系。建立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窨井盖标准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窨井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窨井盖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实现各类窨井盖产品规格和材质的统一,完善窨井盖安装、养护、维修、管理要求,提升维护效率,保障窨井盖安全。
  (十一)强化协同联动。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时核实情况,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进行移送。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涉窨井盖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影响窨井盖安全的情形,要及时反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大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窨井盖的责任意识,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故意损毁、偷盗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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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专项培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转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新春贺词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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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会员单位:
当前,全球疫情蔓延态势持续加剧,国内多地出现多点、零星、散发病例,个别地区突发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随着春节临近,人员流动和聚集越加频繁,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病毒传播风险,我会在此倡议各会员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要求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从“我”做起,坚决打好春季疫情防控攻坚战。
     一、减少人员聚集。相聚会有时,平安才是福。春节期间减少人员流动和旅途风险,提倡就地过年,网络拜年,倡导非必要不出门,非预约不出游。减少串门、聚餐,家庭及私人聚餐等活动控制在10人以下。不组织或减少参加广场、公园等各类聚集性活动,降低聚集疫情发生风险。
     二、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分餐制、多运动,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出入公共场所主动配合做好健康检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冷链食品要严选。到正规超市或市场选购生鲜食品,关注食品产地、来源、进口食品检疫、消毒证明等相关信息,避免从没有明确来源信息的网络链接购买。清洗加工储存冷冻食品时,厨房保持通风,切割食物时注意防喷溅,砧板、菜刀、餐具等生熟分开、及时清洗。
四、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增强法律、道德意识,不编造关于疫情的虚假新闻、消息。对网站和社交平台中出现的敏感问题,要理性对待、分析思考。对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不转发、不扩散,并积极检举揭发。
五、积极参与防疫行动。提倡会员单位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按照政府要求,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携手并肩共同抗疫。春节将至,战“疫”仍在继续,防控绝不能松懈。希望会员单位从自身做起,从日常做起,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为夺取疫情防控全面胜利贡献力量!预祝大家牛年平安吉祥、阖家幸福、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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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做好春节前后房屋市政工地消防和防疫安全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近期,个别建筑工地先后发生火灾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暴露出工地安全防范仍然存在许多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薄弱环节。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春节前后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做好房屋市政工地消防和防疫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抓好春节前后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

春节是人民群众最为看重的传统节日,当前全省两会正在召开,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是重要政治任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部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已经全面停工,部分项目安排工人就地过年,部分项目仍继续施工,都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特别是消防和防疫工作方面,丝毫不能松懈麻痹。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持“群众过节、我们过关”的理念,紧密结合正在推进的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整治攻坚百日行动,强化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顶格处罚。

二、强化停工工地安全管理

项目停工收尾前,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要对工地现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落实防火、防风、防盗措施。妥善规整存放留存的建筑材料,及时全面清理易燃易爆杂物,切实杜绝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配置,确保消防水源和电力供给。释放塔机回转限位、加固脚手架、收放好高处作业吊篮,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安全状态。除消防设施外,一律断水断电,自查自检合格后立即封门上锁。安排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突出消防、用电、围挡等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巡查,严格做好记录。及时为值守人员配备安全可靠的取暖设施,严禁燃煤或明火取暖,严防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严格做好节后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复工。

三、严格继续施工工地安全管控

对春节前后继续施工的工地,要毫不放松地抓好脚手架、模板支撑、深基坑支护、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管控,严防违反专项方案规定冒险作业。强化电焊、气割、喷灯等动火作业审批、监护、灭火措施,加强办公区、生活区用油用电用气管理,严格作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确保消防器材、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有效畅通。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用电和防火教育,严禁在工地现场燃放烟花爆竹。切实落实带班值班制度,作业期间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值守监督。

四、严格做好工地防疫管理

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属地街办统一安排,严格执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参建各方健全完善疫情防控责任、现场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保障防疫物资储备,严格管控工地人员出入,坚持作业人员岗前排查,每日体温检测。对外来人员一律查验健康通行码和体温检测,必要情况下应检查核酸检测情况。完善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动态。一旦发生险情、疫情或事故,要迅速上报,妥善处置,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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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2020〕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数据标准,促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我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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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www.mof.gov.cn下载):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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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函〔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娟 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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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就近办、贴心办”服务提升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扎实做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实施,提高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作风大整改活动的整体部署,决定开展省级行政许可下放事项“就近办、贴心办”服务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聚焦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存在的问题,改进作风,提升服务,做到“事项清、指南明、审批快、服务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二、行动安排

各部门要围绕承接的我厅下放事项,迅速开展“就近办、贴心办”服务提升行动,聚焦事项认领、办事指南、审批服务、审批管理四个环节,全面排查存在问题(附件),及时做好问题整改,持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省级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就近办、贴心办”。

(一)全面排查,做好承接实现“就近办”。一是下放事项认领方面,要主动认领我厅下放的事项,并及时修订“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和“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完善建立相关业务办理项,使企业和群众可以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各市、各功能区分站点快捷查询。二是完善办事指南方面,要及时公开许可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承诺办结时限、咨询方式、申请材料等关键信息,提供申请资料样表下载等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咨询,实现贴心告知。三是审批服务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遵守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严禁擅自增设其他前置条件,实际完成审批时限不得超出承诺时限,真正做到“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四是审批管理方面,审批结果要及时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及时与“信用中国(山东)”对接;行政许可事项档案要符合法定规范和形式要求,及时归集保管。

(二)全面提升,优化服务实现“贴心办”。一是强化业务能力。要根据承接工作需要,统一审查标准,配齐配强业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做到上岗前必培训,确保审批人员业务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水平。推行受理窗口全流程服务模式,热情解答、周到服务;对暂时不能解答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及时研究,主动回复解答。公开咨询电话,加强网上咨询服务,开辟许可事项答疑专栏,方便群众随时了解。三是创新审批模式。对照“一网通办”“全省通办”要求,逐步扩大相关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范围,稳妥推广“告知承诺”“快捷审批”等审批模式,提升审批智慧化水平,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零跑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和承接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承接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相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为民服务措施再强化,确保审批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实现许可下放“无感”过度,服务质量“有感”提升。

(二)抓好工作落实。一是及时上报承接实施工作进展。按照与我厅签订的委托协议,每年度一月份将承接事项执行情况进展报告书面报送至我厅,每月5日前将审批数据报我厅备案。二是切实抓好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各承接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列出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于25日前报送至我厅。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3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确保“就近办、贴心办”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三)持续改进作风。整改过程中,注重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抓好业务办理流程再造,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方便群众就近办、网上办。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我厅将随时进行抽检,适时赴各地开展调研、督导,对问题排查不全、整改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

(四)注重经验宣传。各承接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评估,梳理形成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我厅,我厅将及时择优印发推广,并通过各种媒体积极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行政许可处常景国,电话:0531-82083286

附件(www.shandong.gov.cn下载): 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执行情况排查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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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证字【202025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可在《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和发布本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强化公共服务定位,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四、本《目录》自202111日起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17207号)同时废止,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做好更新修订工作。

  附件: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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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管理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

  据了解,管理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其中,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在形式审查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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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住宅功能性创新 引领健康住宅行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实施《山东省健康住宅开发建设技术导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月13日,《山东省健康住宅开发建设技术导则》新闻媒体通气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善东主持会议,省房地产业协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等参编单位代表及专家,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山东发展战略,创新健康住宅技术,保障健康住宅品质,引领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舒适住宅、健康安全生活的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健康住宅开发建设技术导则》。《导则》共7章83条,从户内空间、室内环境、户外空间、住宅建设、健康管理与物业服务等多个维度和环节,明确了有关标准和要求,创新性的提出兼顾疫情防控、满足老龄化、无障碍、非接触等实际需求,探索居家医养结合新模式,为医疗服务向家庭延伸提供支撑。同时,落实绿色、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重点提升居住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度,构建健康住宅的空间体系、功能体系和服务体系,推动我省住宅开发建设技术进步、品质提升。
《导则》的制定,经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将引领我省健康住宅发展方向,促进健康住宅行业发展。下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导则》宣传,完善配套技术文件,开展健康住宅建设试点。同时,调动多方力量,整合更多资源,形成推进合力,积极培育健康住宅产业。(摘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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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1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厅党组书记李力同志主持会议,省委第二十三督导组到会指导。

会议通报了&ldquo;不忘初心、牢记使命&rdquo;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李力同志代表厅党组,围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五个方面,联系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查摆存在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并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厅党员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任务,进行自我检查、党性分析,开展了严肃认真、积极健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省委第二十三督导组组长于洪亮同志点评指出,这次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比较充分、紧扣主题比较到位、检视剖析比较深刻、思想斗争比较深入、整改措施比较有力,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开得质量高、效果好,达到了预期目的。同时,指出了原因剖析、整改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要求,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持续提升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引领推动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勇于担当作为,聚焦&ldquo;七个走在前列&rdquo;&ldquo;九个强省突破&rdquo;,把中央、省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向深处、细处、实处扎实推进,不断开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新局面。三是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把党的政治建设融入重大决策部署的制定和落实全过程。以迎接建党100周年为契机,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水平。

李力同志代表厅党组表态,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钉钉子精神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凝心聚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驻厅纪检监察组及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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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2月29日上午,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大会回顾总结了5年来厅机关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党建工作任务。厅党组书记李力作工作报告并讲话,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刘杰到会指导并致辞,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海主持会议,119名党员代表参加会议。
上午9时,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开幕。李力同志代表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届直属机关党委作了题为《凝心聚力擎旗勇进 奋力开创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2016年以来,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推进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机关党建工作质量实现显著提升,党建工作和住建业务实现深度融合。“十三五”时期,在党建工作的有力引领下,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迈入新阶段,住房发展向住有所居目标大步迈进,城市建设管理取得显著成就,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更加凸显,村镇面貌发生可喜变化,住建领域重点改革蹄疾步稳,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取得新的巨大成就,实现了党建和业务工作的双促进、双提升。面对新阶段、新格局和新挑战、新要求,全厅各级党组织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面提高党建工作质量,全力推动党建业务相融互促,加快推进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会议听取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审议了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大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直属机关党委委员和机关纪委委员。
李力同志代表厅党组作了讲话。他指出,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第二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届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各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信任重托,勇担使命责任,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为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坚持政治统领,强化政治功能,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牢牢把握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把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坚决把管党治党责任扛在肩上,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坚持紧跟深学,强化理论武装,切实做到笃信笃行。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持续抓好理论学习,积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实效、守牢阵地、知行合一。三是坚持夯实基础,强化组织建设,全面建强战斗堡垒。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定力抓基层、打基础,突出组织力和政治功能,持续加强基层支部建设,有效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不断激发群团组织活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过硬、全面进步。四是坚持服务中心,强化融合引领,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切实树立融合思维、目标导向,聚力服务大局、聚焦重点任务、聚焦作风建设,坚持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五是坚持正风肃纪,强化监督执纪,始终保持清风正气。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强化政治纪律为重点,严肃党风廉政纪律,严格风险源头防控,严密廉政责任体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守住底线、不碰红线,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推向深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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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进行公示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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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
会议指出,广大市场主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力量源泉,直接关系亿万群众利益。要围绕支持和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多出实招帮他们解难题,减轻不合理负担,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别减少70%和30%以上,各地也取消了一大批收费项目。特别是去年出台的减税降费、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等政策,对保住市场主体、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关键作用。
会议指出,当前疫情和经济形势复杂,市场主体仍面临不少困难,要标本兼治,持续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巩固经济稳定恢复的基础。一是在全国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开展自查抽查。二是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和完善罚没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新设向企业收费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到期基金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一时难以取消的也要降低征收标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要采取降标措施,取消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四是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五是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从制度上防止涉企乱收费。
会议要求,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保缴费业务流程,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实现企业缴社保费基本能网上办理,年底前实现个人缴费基本能“掌上办理”。创新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缴费顺畅便捷。加强社保费征收情况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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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部门发布指导意见到2025年实现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超千万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同时,实现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为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指导意见共提出了4方面任务,包括做实产业工人培育载体、加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是实现我国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的关键环节,将传统意义的建筑业农民工转变成为新型建筑产业工人,培育一大批高水平建筑工匠,有利于优化建筑业劳动力结构、加快行业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助力我国从建筑业大国向建筑业强国转变。同时,妥善解决建筑产业工人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均等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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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召开视频会议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28日,财政部国库司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开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推进视频会议,介绍试点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做法,部署安排下步工作。

  会上,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6个试点城市介绍了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进展情况。各个试点城市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试点工作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关注度越来越高,北京市等其他城市也将主动申请参照试点执行。

  会议强调,各试点城市要探索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建立客观、量化和适应本地区实际的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将采购人通用的绿色建材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依托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建立落实采购需求标准的政策执行机制,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项目概算、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工作整合纳入闭环管理。不断推进绿色建材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建材行业的绿色化和智能化进程,积极培育绿色建材龙头企业,开展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为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做好支撑。

  会议要求,各试点城市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既一起谋划、部署、落实,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建材工程采购模式、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广泛宣传总结试点阶段性成效和典型做法,让更多的建材企业、第三方机构和非试点地区主动参与进来,为全国推广打下坚实基础。

  财政部国库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要负责同志,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试点城市所在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等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中国建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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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通报,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建立完善测试题库,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编制继续教育大纲,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开展职业标准修订工作,组织修订《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突出能力主线,充分体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培训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目前,浙江、湖北、河北等24个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提交了培训试点方案,经审核完善均予通过。江西、湖南、福建等6个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息系统对接需求,其中江西、湖南、广西、福建4地已完成对接工作。组织试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共有19个,分别是河北、甘肃、湖北等17个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甘肃、湖北等8个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启动了继续教育工作。

  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调整工作模式,稳步推进培训试点工作。但仍有部分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相对滞后,尚未报送试点方案。个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开展工作,未提交试点方案,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系统对接,自行发文,使用自建题库组织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发证;有的地方组织集中考核,变相实行考培分离。这些做法给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带来很多问题隐患,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立即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持续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在深入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系统思考和研究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培训质量。继续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未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尽快制定试点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审核,部署和推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好数据对接和报送,提升培训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监管力度,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制定相应措施办法,做好学时认定工作。(《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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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谈“房住不炒”等热点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千针万线,事无巨细,住房和城乡建设处处落脚民生,件件关乎百姓生活。
  “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如何迈好第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哪些实招?“新市民”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怎样解决?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如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五项“实招”
  “住房和城乡建设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又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住房和房地产、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工作都作出重要部署,我们深感责任重大。”王蒙徽说。
  对于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王蒙徽提出紧扣“三个新”,切实做到“三个着力”:紧扣进入新发展阶段,着力推动“十四五”时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紧扣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式转变;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撬动内需的重要支点作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基本实现了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王蒙徽说。
  他表示,下一步,将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时刻绷紧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根弦,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强化城市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政策协同机制,建立住房与土地、金融联动机制,加强住宅用地管理,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快研究编制“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
  二是健全部省市联动管控机制,加强对重点城市的指导,实施精准调控。
  三是建立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机制,常态化开展月度监测、季度评价、年度考核,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确保市场稳定。
  四是完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机制,客观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
  五是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怎样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补齐住房租赁“短腿”
  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任务之一。王蒙徽指出,大城市房价高,租赁市场也存在着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
  “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重视解决好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问题。”王蒙徽说。
  他强调,要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其中,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
  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比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等。
  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王蒙徽说,要推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整顿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加大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以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的整治力度,防止“爆雷”风险。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王蒙徽说,要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以面向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另外,还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试点。
  建设怎样的城市?——目标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研判我国城市发展新形势,对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王蒙徽说。
  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步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
  王蒙徽强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内涵,是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路径是开展城市体检,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目标是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
  城市更新行动今年将从哪些方面着力?王蒙徽说,要研究制定城镇体系建设方案,构建以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
  同时,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优化城市布局,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是城市更新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王蒙徽说,还要加快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加快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他说,城市更新行动还包括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城市防洪排涝,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及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乡村建设怎么干?——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乡村建设。对此,王蒙徽表示,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首先要全面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工作,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短板。
  其次要着力提高农房品质。深入开展新型农房建设试点,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农房建设方式。以推广水冲式厕所为重点,完善农房功能,提升农房现代化水平。
  再次要加大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力度,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此外,还要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县城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建立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城乡的发展体系、服务体系、治理体系。 (新华网) ]]>
2021年起,这条新规定影响企业的【招投标】!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市〔20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三、主要任务
  (一)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建筑工人服务园,依托“双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农民工提供。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三)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创新培育基地服务模式,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
  (四)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六)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七)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计算机视觉、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数字工地、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各系统平台间的数据对接互认,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将建筑工人管理数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九)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十)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
  (十一)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强化建筑工人队伍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建筑工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二)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职业培训、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对达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育合作伙伴关系,组建建筑工人培育平台,共同出资培训建筑工人,归集项目培训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扩大参与覆盖面,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素养教育,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建筑工人劳模选树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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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税 务 总 局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国 家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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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省管社会组织: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反弹风险丝毫不能忽视。临近年终岁尾人流物流加大,极易造成疫情输入传播和扩散蔓延。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指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各省管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 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 切实落实所在单位、所在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

二、强化防控措施,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各省管社会组织非必要不举办年会、研讨会、展会、讲座、培训等人员聚集性活 动,不组织集体团拜、慰问、联欢、聚餐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 换届等活动延迟举办。提倡社会组织采取通讯方式举办会议活动。 确有必要线下举办的,按照《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 间会议活动防控指南》和有关政策的要求,遵循“谁主办、谁负 ”和“一会一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由活动举 办方制定并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并按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所在 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主动报告。活动期间,要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全程佩戴口罩、场所通风消毒等有关防控工作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各省管社会组织要带头贯彻落实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办公场所卫生防疫措施,定期做好卫生清理消毒通风等工作。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功能,在行业领域和会员单位范围内主动做好教育提醒,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各展所长、形成合力,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各省管社会组织要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措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出应有贡献。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  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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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下发通知。
  通知强调,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元旦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节日安全防范工作,落实落细各项责任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节日。
  通知要求,要抓好安全责任落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抓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抓好城市公园疫情防控管理,抓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抓好城市管理监督和房屋安全管理,抓好预警提示和应急值守。(《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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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落实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视频会议,部署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各地抓紧谋划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减少安全隐患及事故,提升城市韧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要义和工作要求。要坚持目标导向,到2023年年底前,各地基本完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年底前,各地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设施普查,并在此基础上,同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设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合理部署各类设施的空间和规模,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建立完善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开展补短板行动,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统筹推进设施体系化建设,提升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要坚持结果导向,压实属地政府责任、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以及权属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设施安全。
  会议要求,坚持系统治理,善于运用统筹的方法,推进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体检等城市建设其他工作的有机融合,充分借鉴已有工作成果及经验。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城市工作的督促指导,务求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重点研究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的评价,通过组织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各地每年的工作进度“晒成绩单”,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会议强调,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稳扎稳打、善作善成,确保《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落地落实,切实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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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近日印发指导意见,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
  意见强调,要做好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等11项主要任务。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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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由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二、科学开展论证。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选择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论证。专题研究论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专题研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三、落实各方责任。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题研究论证组织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负责。论证专家应对提出的意见、结论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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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1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有关市水利(水务)局,济南、青岛园林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务必高度重视

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本质水平的重要抓手。要将《实施细则》作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具书或工具箱,融入企业和项目全过程管理,融入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各环节,确保落实落细、抓出实效。

二、广泛开展宣贯

要组织和动员广大行业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全面开展《实施细则》培训,系统解读内容和要求,将《实施细则》纳入行业各类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观摩交流内容,推动各方面尽快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掌握,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知细则、懂细则、用细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三、确保落地落实

要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名员工、每道工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编制更具针对性、形象化、具体化的指导手册,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加强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激励先进、查处问题,因地制宜细化更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检查表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检查督查重点内容,与市级政府质量工作、安全生产考核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内容、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等挂钩管理。

各市在《实施细则》推广中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曹延东、杨蒙,联系电话:0531-87087014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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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市政工程监理现场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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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与全过程咨询服务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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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0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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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经国务院同意,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开展普查,掌握设施实情;加强统筹,完善协调机制;补齐短板,提升安全韧性;压实责任,加强设施养护;完善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并分阶段提出了到2023年底前和到2025年底前目标任务。为指导各地做好文件贯彻落实,《中国建设报》记者专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
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问:印发《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行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城市道路塌陷事故多发频发,事故导致城市交通断行,周边停水停电停气,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经对事故成因系统分析研究,城市道路塌陷事故暴露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特别是在安全管理上短板突出,主要表现在设施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全面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与监督。为此,我们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了《意见》。

  问:《意见》对推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印发《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推动解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提升设施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有利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地下空间实际状况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立足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和空间集约利用,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部署各类设施的空间和规模;有利于推动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加快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利于扭转“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切实加强城市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力度,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共6个部分16条。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开展普查,掌握设施实情。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设施普查,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总体方案,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情况,并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在设施普查基础上,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同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的共建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逐步实现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二是加强统筹,完善协调机制。要求各地根据地下空间实际状况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立足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和空间集约利用,合理部署各类设施的空间和规模。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三是补齐短板,提升安全韧性。要求各地将消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作为基础设施补短板的重要任务,明确质量安全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保障力度,优化消除隐患工程施工审批流程,严格落实设施权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设施安全。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城市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是压实责任,加强设施养护。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建设,规范设施权属单位的运营养护工作,建立完善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定期检查维护方案和应急抢险制度。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地区城市人民政府扎实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通过运行效率评估,结合城市体检,找准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和短板,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各地要加大宣传,推广可借鉴案例,推介可复制经验,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问:关于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2021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指导意见》印发实施的开局之年,为指导各地做好学习贯彻工作,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组织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请部领导对学习贯彻《指导意见》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是制定工作手册。制定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手册》,指导各城市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

  三是开展宣贯培训。采取视频会议形式,以会代训,围绕具体专题,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进行宣贯培训,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视情依托干部学院开展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负责同志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培训。

  四是加强经验推广。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地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设施普查、完善保障措施、补短板等工作进行现场指导。梳理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供各地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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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创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设施普查,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开展普查,掌握设施实情

  (四)组织设施普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设施普查,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总体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情况。充分运用前期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梳理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基本情况,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设施普查要遵循相关技术规程,普查成果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设施普查基础上,城市人民政府同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的共建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推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促进城市“生命线”高效协同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平台,建立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提高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逐步实现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三、加强统筹,完善协调机制

  (六)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地下空间实际状况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立足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和空间集约利用,合理部署各类设施的空间和规模。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有效衔接。明确房屋建筑附属地下工程对地下空间利用的底线要求,严禁违规占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七)建立健全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期,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严禁分散无序施工。地铁等大型地下工程施工要全面排查周边环境,做好施工区域内管线监测和防护,避免施工扰动等对管线造成破坏。科学制定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要求,争取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

  四、补齐短板,提升安全韧性

  (八)消除设施安全隐患。各地要将消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作为基础设施补短板的重要任务,明确质量安全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保障力度,优化消除隐患工程施工审批流程。各城市人民政府对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对已废弃或“无主”的设施及时进行处置。严格落实设施权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设施安全。

  (九)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各地要扭转“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切实加强城市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年度计划,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权属单位要从保障稳定供应、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方面进一步加大设施更新改造力度。

  (十)加强设施体系化建设。各地要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提升设施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环境。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完善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十一)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搭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感知网络,建设地面塌陷隐患监测感知系统,实时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实现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与预警。充分挖掘利用数据资源,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辅助优化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五、压实责任,加强设施养护

  (十二)落实设施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设施权属单位要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严格执行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技术规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十三)完善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建设,规范设施权属单位的运营养护工作。建立完善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保障设施运营正常资金。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地区城市人民政府扎实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十五)开展效率评估。各地要结合城市体检,组织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评估,找准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和短板,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推动效率评估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宣传,推广可借鉴案例,推介可复制经验,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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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走在前列勇担当  抢抓先机开新局

奋力谱写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02117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回顾总结“十三五”及2020年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十四五”和今年重点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作工作报告,党组书记李力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指出,2016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顶压奋进、坚毅前行,新型城镇化发展迈入新阶段,住房发展向住有所居目标大步迈进,城市建设管理取得显著成就,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更加凸显,村镇环境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住建领域重点改革蹄疾步稳,住建事业发展规划指标顺利完成,实现了“十三五”胜利收官。

202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六稳”“六保”大局,奋发有为、攻坚克难,夺取了疫情防控和住建事业发展的双胜利。一是坚定不移抓好疫情防控,住建系统作出突出贡献。全省40余万城乡环卫工人坚守岗位,65万物业工作人员为2.7万个小区提供排查测温、消毒消杀等服务,市政公用行业18余万职工加强巡检维护,为居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和抗击疫情提供了坚实保障。二是坚定不移实施城镇化战略,城乡融合发展开局良好。编制沿黄9市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济南、青岛都市圈发展战略研究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分别召开胶东5市、鲁南4市住房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会议,区域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健全。三是坚定不移增进民生福祉,群众住房条件大幅改善。全省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4.75万套,基本建成20.38万套。开工改造老旧小区项目1745个、50.8万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05万户,完成率151%16设区市公租房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录入房源20.1万套、在保家庭16.6万户。四是坚定不移提升城市品质,综合承载能力不断增强。全省新增综合管廊廊体74.6公里,新建海绵城市面积200平方公里。1-11月份,新建城市污水管网1436公里,改造老旧污水管网445公里、合流制管网606公里。64处城市易涝点完成整治62处,279座城市下穿式立交桥安装积水警示系统。出台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6个精细化管理标准,94个市、县(市)数字城管平台通过验收。五是坚定不移推进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提升。全省3.33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6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中2.45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5月底前完成。深入开展美丽村居建设,改造农村户厕23.5万户,建设改造自然村公厕1.25万个。六是坚定不移强化服务监管,住建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持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速,“走出去”步伐加快。企业综合实力持续增强,特级企业达到45家。在全国各省区率先执行公共建筑节能72.5%设计标准。1-11月份,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6亿平方米,新开工装配式建筑2968万平方米。七是坚定不移开展环保攻坚,城乡绿色发展底色彰显。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厂(场)25座,新增处理能力1.5万吨/日,焚烧处理率达82.5%。设区市建成区166条黑臭水体全部完成工程整治,通过“长制久清”评估验收。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道机扫率、洒水率均达到95%以上,深度保洁率达到65%以上。城市(县城)新增集中供热面积7817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16.4万户。八是坚定不移深化重点改革,住建营商环境日益优化。着力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系统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到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简易低风险项目压缩到20个工作日以内。开展简化水气暖报装行动,供水供气供热报装时间分别压减到7个、10个、25个工作日。九是坚定不移加强自身建设,党风政风行风持续向好。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全系统“四个意识”进一步树牢,“四个自信”进一步坚定,践行“两个维护”更加坚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治。全心全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忠诚担当、建设为民”住建铁军品牌不断打响。

会议强调,2021年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开局即决战、起步就冲刺的紧迫感,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事业发展,重点在“六个着力”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着力开创城乡融合发展新局面。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加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力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以上。出台《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21-2035)》《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五年实施方案(2021-2025年)》,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大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积极创建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山东经验。

二是健全住房“两个体系”,着力推动群众居住条件新改善。压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全力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积极培育发展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住房企业,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多措并举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尽可能增加完善类、提升类内容,与水电气暖信等专营机构加强协调,科学编制改造方案。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改安置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2.3万套。

三是统筹城市建设管理,着力促进城市品质新提升。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扎实开展城市更新和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打造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能城市。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新建城市绿道500公里以上,30%左右社区创建为绿色设区。加大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健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扬尘防控长效机制,深入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加快管廊确权和管线入廊,新增廊体30公里。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雨水蓄积能力,设区市新增海绵城市面积80平方公里。加强城市网格化管理,开展市容市貌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绣花功夫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化升级。深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动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

四是加大村镇建设力度,着力打造宜居乡村新环境。巩固拓展行业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抓好美丽村居试点,形成富有特色的鲁派民居建筑群落。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开展行政村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和品质。紧紧围绕“4+N”方式,持续推进农村厕所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建设。继续推进清洁取暖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冬。

五是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着力增强产业发展新动能。要健全完善扶持政策,培育壮大产业规模。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和智慧运维,促进信息化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深入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推广绿色建筑、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全年新增绿色建筑8000万平方米,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100万平方米。

六是深化住建领域改革,着力激发行业发展新活力。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快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全面推开区域评估,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继续开展水气暖报装“四办服务”,进一步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大幅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完善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全产业链发展。

会议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辩证思维,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速度和质量、保护和发展、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树立高线和守牢底线“五个关系”,做到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均衡协调、更加注重生态绿色、更加注重扩大开放、更加注重共建共享。

会议强调,要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优化资源配置,在推动住建事业更高质量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在推动住建事业更有效率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改善民生福祉,在推动住建事业更加公平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在推动住建事业更可持续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加快转变发展观念,在推动住建事业更为安全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会议要求,要以更大力度抓党建转作风促落实,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在践行“两个维护”中守初心、担使命,在强化党建引领中创品牌、出亮点,在改进工作作风中促落实、上水平,在加强实践锻炼中带队伍、育人才,在严守纪律规矩中树形象、作表率,奋力谱写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传达了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表彰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分参会代表作了典型发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巡、总师、专员,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住建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烟台、潍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青州市人民政府、同圆设计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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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健康住宅开发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我厅组织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山东省健康住宅开发建设技术导则》并已经审定通过,编号为JD—055—2020,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技术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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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简明实施手册(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快提升房屋市政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简明实施手册(试行)》(以下简称《简明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落实《简明手册》的重要意义
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科学预防的根本途径,是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经过几年推进实施,当前绝大部分大型施工企业和承建项目基本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但中小型施工企业和承建项目普遍存在“不会建”“建不好”现象,安全问题多发甚至引发安全事故。《简明手册》依据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通则、细则、指南等标准和要求,针对中小型施工企业和项目特点重新梳理优化,内容包括程序步骤、评价标准、文件整理归档目录等,清晰具体、简明易懂、方便操作。各市主管部门要认真宣贯落实,确保今年起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全面执行双重预防体系。
二、积极开展宣贯解读培训
要将《简明手册》内容纳入房屋市政施工各类注册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教育体系和企业三级教育培训范围,推动施工企业和项目学懂弄通做实双重预防体系。2021年3月底前,各市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远程讲座、现场观摩等形式,完成对各监管人员、各施工企业和项目的轮训,详细解读《简明手册》内容和使用方法。针对各级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价标准宣贯;针对广大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有关人员,重点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方法、工作步骤、文件归档等内容宣贯,做到各有侧重、全面掌握。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等媒体,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三、严格监督实施应用
2021年6月底前,各市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含外地进鲁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地双重预防体系,有关工程资料要按手册要求整理归档。各市主管部门要将实施《简明手册》情况作为日常网格化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标准化考评重点内容,压实施工企业和项目落地责任。要充分发挥标杆企业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围绕实施《简明手册》情况,在原标杆企业基础上组织新一轮对标评估工作,更新公布省级标杆企业名单。各市主管部门要参照培育市、县标杆企业,组织省市县标杆企业为其他施工企业和项目对标实施提供指导和评估服务,鼓励支持标杆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双重预防体系专业服务团队或机构。
各市在推广使用《简明手册》过程中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曹延东、杨蒙,联系电话:0531-87087014,电子邮箱:zhangrunze@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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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标规〔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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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个人会员网上缴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月1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视频会议,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平安山东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和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启动住建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部署安排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是建党100周年,抓好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稳定,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清醒认识住建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点多面广、安全生产管理相对粗放、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烟台栖霞“1.10”金矿爆炸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全力维护住建领域安全稳定大局。

会议要求,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房屋市政施工集中整治攻坚百日行动,紧盯易发群死群伤重点隐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起底危大工程风险,逐项落实管控措施,主管部门要拉网排查整治隐患问题,严格闭环处理处罚。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门站、调压站、储配站、充装站等场站安全隐患,严密监控供热管线运行情况,落实农村燃气安全“双安全员”制度,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完善应急抢修服务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反应、迅速处置。针对季节性特点加大城市道路、桥梁、窨井盖等市政设施巡查力度,及时消除路面塌陷、护栏缺失、井盖破损等问题隐患,做好清雪除冰物资、车辆储备,强化市政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控疏导和风险隐患排查。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排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分类施策做好隐患整治。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设施和共用区域的巡查检查,认真做好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

会议强调,要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扛牢扛实重大责任,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学习宣贯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抓手,扎实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安全首要责任,压实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安全风险防控。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网格化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充实监管力量,强化配套保障,推广第三方巡查抽测。坚决实施严管重罚,不折不扣执行从严从速落实处理处罚“六个一律”措施规定,着力做好检查巡查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严格将重大隐患作为事故惩戒处置。切实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值班备勤,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一旦出现事故险情,迅速到位、妥善处置、及时上报,严防迟报、漏报、瞒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制,严密做好施工工地和售楼处、中介门店、城市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

会议对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工作进行了强调部署,要求提高站位、强化责任,切实把群众冷暖挂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把供暖工作做实做细。对特殊天气、应急情况提前谋划、加强研判,及时部署落实。积极与上游企业协调对接,加强煤电油气运统筹调度,强化巡查维护,保证管网稳定运行,提高供暖质量。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建立“接诉立办”机制,积极回应诉求。

会议通报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事故和暗访巡查情况,视频调度了各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全省共设69个分会场,厅安委会成员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城管、水务、园林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相关科室(处、站、办、中心)人员,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共18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党组会和安委会专题会议,传达学习近期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了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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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大家好!2021年的脚步越来越近,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美好祝福!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诠释了人间大爱,用众志成城、坚忍不拔书写了抗疫史诗。在共克时艰的日子里,有逆行出征的豪迈,有顽强不屈的坚守,有患难与共的担当,有英勇无畏的牺牲,有守望相助的感动。从白衣天使到人民子弟兵,从科研人员到社区工作者,从志愿者到工程建设者,从古稀老人到“90后”、“00后”青年一代,无数人以生命赴使命、用挚爱护苍生,将涓滴之力汇聚成磅礴伟力,构筑起守护生命的铜墙铁壁。一个个义无反顾的身影,一次次心手相连的接力,一幕幕感人至深的场景,生动展示了伟大抗疫精神。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每个人都了不起!向所有不幸感染的病患者表示慰问!向所有平凡的英雄致敬!我为伟大的祖国和人民而骄傲,为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而自豪!
  艰难方显勇毅,磨砺始得玉成。我们克服疫情影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果。“十三五”圆满收官,“十四五”全面擘画。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我国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实现正增长,预计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迈上百万亿元新台阶。粮食生产喜获“十七连丰”。“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科学探测实现重大突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蓬勃展开。我们还抵御了严重洪涝灾害,广大军民不畏艰险,同心协力抗洪救灾,努力把损失降到了最低。我到13个省区市考察时欣喜看到,大家认真细致落实防疫措施,争分夺秒复工复产,全力以赴创新创造,神州大地自信自强、充满韧劲,一派只争朝夕、生机勃勃的景象。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我们向深度贫困堡垒发起总攻,啃下了最难啃的“硬骨头”。历经8年,现行标准下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这些年,我去了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亲们愚公移山的干劲,广大扶贫干部倾情投入的奉献,时常浮现在脑海。我们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努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壮美画卷,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行。
  今年,我们隆重庆祝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上海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置身春潮涌动的南海之滨、绚丽多姿的黄浦江畔,令人百感交集,先行先试变成了示范引领,探索创新成为了创新引领。改革开放创造了发展奇迹,今后还要以更大气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续写更多“春天的故事”。
  大道不孤,天下一家。经历了一年来的风雨,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切体会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我同国际上新老朋友进行了多次通话,出席了多场“云会议”,谈得最多的就是和衷共济、团结抗疫。疫情防控任重道远。世界各国人民要携起手来,风雨同舟,早日驱散疫情的阴霾,努力建设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我们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即将开启。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我们通过奋斗,披荆斩棘,走过了万水千山。我们还要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创造更加灿烂的辉煌!
  此时此刻,华灯初上,万家团圆。新年将至,惟愿山河锦绣、国泰民安!惟愿和顺致祥、幸福美满!
  谢谢大家!      (《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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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37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通知》,我会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全省在监项目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研究分析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以供参考。

请会员监理企业根据文件(见附件1)要求的范围和重点排查内容完成自查工作;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写《会员监理企业在监项目质量安全隐患情况调查汇总》(见附件2)。

请各会员单位于2021年1月7日前报送至省监理与咨询协会。

联系人:张泽,电话:0531-87068216,邮箱:sdjlzxxh@126.com

附件: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关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2.会员监理企业在监项目质量安全隐患情况调查汇总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德州“11.28”事故情况立即开展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的通知》要求,确定在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各监理企业要迅速响应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涉及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部排查。对主体工程质量和达到《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规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重点排查。

1.是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2.是否将危大工程纳入监理规划,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是否对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包括专家论证和相应计算);

4.是否在日常检查、周检、月检中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是否对发现的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停工令并跟踪监督整改;

5.监理日志中是否有危大工程巡视记录;

6.是否核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设备安装维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

7.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旁站,是否对施工质量开展巡视、平行检验;

8.是否对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是否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二、排查步骤

(一)监理企业自查。1.省内监理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所监理的全部在建项目进行排查起底,全面摸清正在施工和2021年2月底前计划施工的危大工程底数,列出监理项目清单以及危大工程清单。2.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岗、未按规定履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职责问题,要即查即改。3.监理企业要对照清单逐一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和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且应当由监理人员审验、核查的文件、方案等全部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隐患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涉及重大隐患的立即责令暂停作业,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地不在我省的监理企业,由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将相应情况报送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企业自查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主管部门抽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在百日攻坚行动拉网式排查时,一并对监理履职行为和监理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处监理企业未落实通知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和现场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未按规定针对性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核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许可和安全运行记录,未按规定对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拆、附着、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未对危大工程的实施进行巡视检查等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台账式管理,逐一对标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立即部署行动。各级住建部门收到通知后,要立即传达部署到辖区内的所有监理企业(含省外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工作。

(二)强化严管重罚。对抽查发现的监理失职失责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对不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或在自查工作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一律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晋升、信用评价、评优树先等方面予以制约。

(三)建立长效机制。监理企业要将本次自查行动与加强冬季施工管控、岗前教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结合起来,全面落实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要以本次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巡回督导、飞行检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和在监工程的管控,切实发挥监理作用。要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倡议、宣传、公益性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充分发动监理企业扎实开展百日行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信用公约,不断提升监理行业服务水平。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月上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时,将监理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抽查情况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0/12/10/art_122441_10120701.html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2

会员监理企业在监项目质量安全隐患情况调查汇总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            公司对   个在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1.是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其中     个项目符合规范要求,     个项目不符合规范要求;

2.有    个项目,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包括专家论证和相应计算);

3.在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时,    个项目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停工令并跟踪监督整改;

4.    个项目中的监理日志有危大工程巡视记录;

5.是否按规定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许可手续进行验收、设备安装维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    个项目,    个项目按要求整改完成;

6.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个项目未按要求审查;

7.     个项目未按规定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旁站;

8.对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其中     个项目发现隐患     项;

9.自查   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其中    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岗、未按规定履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职责问题,已整改    个项目;

10.自查    个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和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且应当由监理人员审验、核查的文件、方案等全部进行复核,共发现    项隐患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成闭环整改    项;

11.    个项目在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纳入了危大工程;

12.自查   个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基坑工程   个,发现隐患    项,完成闭环整改    项;模板工程及支撑   个,发现隐患    项,完成闭环整改    项;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个,发现隐患    项,完成闭环整改    项;脚手架工程   个,发现隐患    项,完成闭环整改    项;拆除工程   个,发现隐患    项,完成闭环整改    项;暗挖工程   个,发现隐患    项,完成闭环整改    项;其他    个,发现隐患    项,完成闭环整改    项。

     (单位公章)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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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监理第三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暨中科院电工所项目观摩学习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公司党委书记林峰在党群工作会议上作出的部署要求,1223日下午,第三党支部开展了学习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主题党日活动,并组织党员及技术骨干参观学习中科院电工所项目。

首先,第三党支部委员、六公司总工朱江带领大家学习了十九届五中全会文件,与会党员纷纷发言,就学习感悟与同事分享交流。随后,中科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周俊峰通过幻灯片和视频等形式,向大家介绍了中科院项目的施工难点及管理工作亮点。参会人员认真观看、记录,积极互动沟通,会场氛围热烈融洽。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学习,在中科院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带领下,第三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技术骨干身临施工现场观摩。作为省市重点工程,中科院项目现场管理井然有序,各项安全扬尘措施落实到位。大家观摩学习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外墙、地面及高架支模等结构,先进的技术及完善的管理让现场参观人员获益匪浅。

第三党支部本次主题党日暨现场观摩活动,在为大家提供深入学习交流机会的同时,提高了员工思想认识,强化了责任担当。通过观摩学习优秀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提升了员工监理管理水平,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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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路径和策略》课题在上海顺利验收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12月30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课题《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路径和策略》验收会议在上海顺利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副秘书长温健等出席会议并作讲话。会议由验收组组长、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刘伊生主持,验收组和课题组20人参加会议。
  课题组组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秘书长徐逢治和课题组代表陈寿峰分别就全过程课题研究工作、主要思路、问卷调查情况等内容进行汇报,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多次召开远程视频工作会议,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经过半年多的细致研究和充分讨论形成了最终成果。
验收组专家一致认为,课题报告逻辑清晰,内容详实,案例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意课题通过验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表示,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的带领下,课题组圆满完成了交付的课题任务,下一步协会将认真研究如何将课题成果转化落地,在行业内广泛宣传。他强调,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仅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要求,更是市场选择的需求,工程监理企业服务模式的多元化,有利于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行业骨干单位应有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责任感和决心,要以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为目标,为提升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输出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品牌,打造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做出贡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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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工程监理计价规则研究》课题工作会议在沪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2月30日下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工程监理计价规则研究》课题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副秘书长温健等领导出席。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秘书长徐逢治,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龚花强等课题组部分代表参加会议。
  课题组汇报了近阶段研究工作进展。明确了研究思路和编制方向、问卷调查的取样方式,确保了数据基础的广泛性和有效性。接下来,课题组将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十省市开展工程监理服务、施工项目管理、风险管理咨询从业人员薪酬、人员配置及工期的调研工作,为计价模型设计提供数据支撑。该课题计划于2021年3月完成。
  与会专家指出,计价规则既要体现项目功能和工程结构差异性,又要考虑地区发展水平和项目实施时间的差异性,甚至可以考虑疫情常态化防控的风险应对,研究思路既要基于现实的调查数据,又要打开思路展望长远,通过研究不同形式、动态调整的计价模式,制定适应各种需求、具有可操作性的计价规则。
  会上,王学军副会长强调,服务计价规则的制定有助于解决各专业服务收费依据的问题,解决职业人员服务标准的问题,解决项目现场人员配置标准的问题,工程监理乃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规则,而取费最终应由市场选择来决定,这才符合现代化市场治理体系和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希望课题组再接再厉,通过结合理论和实践、理想与现实进行深入研究。
  课题组表示会认真吸收和消化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明晰研究方向,完善调查方法,按照要求推进课题研究工作,争取交出满意的答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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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要求,要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精简规范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可将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推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实时获取项目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要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制定更加精准的分类改革措施和要求,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对一般社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020年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的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办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加强对审批全过程线上监管,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等相关部门既有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

  要健全推进改革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机制和良好的政企沟通机制,多种渠道倾听和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要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多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相关落实情况与每月改革进展情况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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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城〔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创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设施普查,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开展普查,掌握设施实情
  (四)组织设施普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设施普查,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总体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情况。充分运用前期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梳理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基本情况,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设施普查要遵循相关技术规程,普查成果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设施普查基础上,城市人民政府同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的共建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推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促进城市“生命线”高效协同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平台,建立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提高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逐步实现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三、加强统筹,完善协调机制
  (六)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地下空间实际状况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立足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和空间集约利用,合理部署各类设施的空间和规模。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有效衔接。明确房屋建筑附属地下工程对地下空间利用的底线要求,严禁违规占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七)建立健全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期,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严禁分散无序施工。地铁等大型地下工程施工要全面排查周边环境,做好施工区域内管线监测和防护,避免施工扰动等对管线造成破坏。科学制定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要求,争取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
  四、补齐短板,提升安全韧性
  (八)消除设施安全隐患。各地要将消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作为基础设施补短板的重要任务,明确质量安全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保障力度,优化消除隐患工程施工审批流程。各城市人民政府对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对已废弃或“无主”的设施及时进行处置。严格落实设施权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设施安全。
  (九)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各地要扭转“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切实加强城市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年度计划,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权属单位要从保障稳定供应、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方面进一步加大设施更新改造力度。
  (十)加强设施体系化建设。各地要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提升设施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环境。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完善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十一)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搭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感知网络,建设地面塌陷隐患监测感知系统,实时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实现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与预警。充分挖掘利用数据资源,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辅助优化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五、压实责任,加强设施养护
  (十二)落实设施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设施权属单位要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严格执行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技术规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十三)完善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建设,规范设施权属单位的运营养护工作。建立完善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保障设施运营正常资金。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地区城市人民政府扎实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十五)开展效率评估。各地要结合城市体检,组织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评估,找准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和短板,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推动效率评估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宣传,推广可借鉴案例,推介可复制经验,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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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2号

各市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专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研究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我会梳理意见按要求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孙建辉,电话:0531-87068216,电子邮箱: 525287419@qq.com

附件: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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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 2020 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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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发展新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1〕1号

山东省建设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原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山东省民政厅审核批准成立、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唯一认可的合法行业协会。

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工程监理单位转型升级,促进监理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经我会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将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更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并修改章程,在服务监理行业的基础上,扩大服务领域范围广泛吸纳会员。

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现有会员单位600多家,专业覆盖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我会主要开展行业调研、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在行业内开展考核评价、诚信信用建设等活动;开展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多年来,我会受到会员单位的支持和肯定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受到主管部门的表扬。多次被山东省民政厅评为优秀社会组织,2019年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更好地行业转型升级,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现诚邀认可协会章程且从事房建和市政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的相关企业(包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企业加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共创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美好未来!

本年度有意入会的单位请于2月10日前将入会材料邮寄会秘书处,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1725

联系人:王丽萍、张泽,联系电话:0531-87087166,电子邮箱:sdjlzxxh@126.com

附件:1.会员入会条件、权利、享有的服务、义务

      2.会员入会程序、申请表

 

附件1

会员入会条件、权利、享有的服务、义务

一、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

(五)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单位会员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依法登记的建设监理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未受到处罚,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团体做出的处罚有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反映会员诉求服务。广泛听取会员意见,针对会员单位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以及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

(二)协助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服务。组织会员单位参与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政策、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三)制定行业标准服务。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参与监理与咨询标准编制工作。

(四)宣传推广服务。宣传企业文化,推广会员单位发展创新经验,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等服务,免费赠送会刊《山东监理与咨询》。

(五)会员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讲座、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更好地了解当前经济形势和工程咨询行业动态,掌握行业发展方向、把握发展机遇。

(六)为会员提供的其他基本服务。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告知本团体;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费缴纳标准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8000/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5000/年;

(三)理事单位会费标准4000/年;

(四)会员单位会费标准3000/年。

 

 

附件2

会员入会流程、申请表

一、会员入会流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电子证书》。

会员入会申请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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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扬尘整治暗访检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第三方开展了2020年全省城市在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扬尘整治暗访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扬尘整治暗访检查覆盖全省16个市,共检查68个在建工程项目。从检查整体情况看,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制性条文大部分得到落实,施工安全情况总体可控,多数受检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扬尘控制措施符合要求。检查后省厅移送发现问题

通知16份,累计328个问题,各地按要求报送了整改情况。检查发现问题:临时用电类56个,基坑作业类69个,高处作业类25个,机械设备类49个,施工围挡类36个,物料覆盖类66个,土石方施工湿法作业类27项。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坑施工不符合要求。基坑边坡无防护,或防护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基坑未按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现场排水及降水措施不到位,基坑内严重积水;基坑边堆载量较大、局部临时堆土过高,存在坍塌隐患;人行上下安全通道设置不规范,甚至未设置。

(二)临时用电不规范。私拉乱扯电线、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开关箱、没有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实行一机一闸制度;配电箱不上锁且无电工巡查记录,施工现场电器插座使用不规范;存在电线、缆拖泡在水里、随意碾压,利用树干、钢管等架空等问题。

(三)高处作业防护不到位。高处作业无防护设施或护栏高度、强度不够,无警告标志,护栏底部没有挡脚板等防范措施;脚手板叠加搭设、搭接长度不足、未满铺、固定不到位;模板支撑架无扫地杆和剪刀撑,个别位置模板支撑架与施工脚手架混搭。

(四)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位。工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电焊作业未佩戴防护罩,安全培训教育及现场管理不到位;方木、模板等材料堆放区和生活区灭火器配备不足,部分灭火器过期;气焊割作业处乙炔瓶和氧气瓶未保持全距离,气管老化严重。

(五)机械设备使用不当。汽车吊吊装作业管理不到位,存在防脱钩装置失效、钢丝绳吊带磨损、部分操作人员无证操作、未设置吊装作业警戒区等问题;个别项目违规使用挖机进行吊装作业;钢筋加工场地及设备维保不到位,存在无防护棚,切割机皮带轮和木工锯无防护罩等问题。

三、建设扬尘整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围挡设置不规范。施工现场围挡搭设不连续,破损后未及时修复,人员随意出入;部分项目围挡泥浆、灰尘污染严重,无安全文明宣传标语;依靠围挡隐藏工地现场环境问题突出,围挡内材料无序摆放、裸露渣土较多。

(二)物料覆盖降尘效果不佳。施工现场地面裸露,物料堆场无扬尘控制措施、易扬尘散装物料不覆盖,洒水车配备不全,洒水降尘频次过低,施工便道不硬化、清扫不及时。

(三)土石方施工湿法作业不到位。土石方施工作业(含基坑、基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中未按要求采取湿法作业;未配置雾炮、喷淋等降尘措施;运渣土车密闭不到位,自动冲洗平台标准不高、利用率不高,个别项目无车辆冲洗设备;灌注桩作业点废弃泥浆未及时外运。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11月下旬我省建筑施工领域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12月上旬以来,连续发生两轮重污染天气过程,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形势骤然紧张。121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指出当前正处于冬季污染天气频发阶段,据气象部门预测,17日左右我省还将迎来一轮重污染天气,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从最关键的部位、最严重的领域入手,采取最严最硬的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和建设扬尘治理的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污染防控措施到位。

(二)加大市政施工安全生产问题整治力度。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展防范遏制市政工程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做好确定合理工期等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按相关规定和投标承诺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情况,危大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必须到场指挥监督。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

(三)持续强化市政施工扬尘治理。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在建市政工程巡查频次,用好信息化方式,推进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各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要求,根据市政工地扬尘治理导则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扬尘防治“六项措施”。各地要按照本市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应急响应,严防搞形式、走过场问题发生。加大对扬尘问题的通报、曝光、约谈力度,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整改迟缓、屡次出现问题的施工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顶格处罚,取消有关评优资格,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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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视频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2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视频会议,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出席会议并讲话,副部长易军、倪虹、黄艳、姜万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寒松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航掌舵和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夺取抗疫斗争胜利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显著优势,是战胜任何风险挑战的坚强保障。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是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力量源泉。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无私无畏、奋勇前行,是夺取抗疫斗争胜利的坚强支撑。

  会议指出,在这次抗疫斗争中,全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闻令而动、听令而行,迅速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以赴抢建应急医疗设施,241万建筑大军参加医院建设,18584个定点医疗机构在最短时间交付使用。坚持全员参战、全力阻击,切实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要,700多万名物业服务人员、200多万名市政行业职工、180多万名城市环卫工人、60多万名城管执法队员奋战在抗疫一线。坚持精准施策、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全行业复工复产,奋力夺取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会议强调,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就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就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力量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要毫不放松地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反弹。就要始终保持开拓创新的奋斗姿态,大力宣传和弘扬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崇高精神,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在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400名个人和200个集体获得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称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部直属机关获奖代表在主会场参会,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同志和获奖代表在分会场参会。(《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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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通报,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建立完善测试题库,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编制继续教育大纲,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开展职业标准修订工作,组织修订《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突出能力主线,充分体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培训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目前,浙江、湖北、河北等24个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提交了培训试点方案,经审核完善均予通过。江西、湖南、福建等6个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息系统对接需求,其中江西、湖南、广西、福建4地已完成对接工作。组织试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共有19个,分别是河北、甘肃、湖北等17个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甘肃、湖北等8个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启动了继续教育工作。

  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调整工作模式,稳步推进培训试点工作。但仍有部分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相对滞后,尚未报送试点方案。个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开展工作,未提交试点方案,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系统对接,自行发文,使用自建题库组织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发证;有的地方组织集中考核,变相实行考培分离。这些做法给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带来很多问题隐患,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立即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持续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在深入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系统思考和研究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培训质量。继续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未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尽快制定试点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审核,部署和推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好数据对接和报送,提升培训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监管力度,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制定相应措施办法,做好学时认定工作。(《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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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6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6个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11日至630日。

  根据通知,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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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方舱式”临时应急医疗救治场所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我省应急医疗救治场所保障和供应能力,指导各地在突发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迅速搭建大规模集中收治患者的临时应急医疗救治场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武汉等地“方舱式”临时医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方舱式”临时应急医疗救治场所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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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2020〕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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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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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宣传报道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编委会上的发言
各位编委:
  大家好!
  今天我们相聚在郑州,共同商讨行业宣传工作,刚才王月同志对今年协会宣传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1年宣传工作提出了计划,我完全同意。河南、武汉监理协会对办好刊物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协办单位建筑出版社的同志对办好刊物给予了中肯的指导。听了大家对协会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很有感触。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既是抗击“新冠疫情”之年,也是监理改革发展之年。年初,当“新冠疫情”爆发后,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党组织带领下不辱使命、勇于担当,积极参加“抗疫医院”建设和捐款捐物。充分展示了“监理人”的正面形象,协会在宣传报道方面,除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外,还组织在《中国建设报》和《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进行了连续报道,社会反响良好。今年也是监理改革之年,从监理工程师管理、监理资质改革设定,监理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均有变化。面对监理行业遇到的变革,协会与地方协会联手在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协会利用现有媒体给予了充分的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应当说《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在2020年行业宣传报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体编委同志们的共同关心支持下,始终将服务行业发展、满足会员需求作为办刊方向,将宣传行业动态、政策法规,推广行业先进监理技术、交流创新管理经验作为报道内容是正确的。各位编委在加强行业宣传报道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我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对各位编委多年来对办刊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是定期公开发行的管理与专业相结合的刊物。既要注重行业动态报道,也要注重专业交流,既要重视内容的真实性,也要体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不仅让阅读者从刊物中学到专业化的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还可以让阅读者及时掌握行业的动态和政策法规的变化。下面就办好刊物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刊物定位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满足会员需求为目标,对办刊的方向、办刊的思路进行调整,真正做到宣传与管理相结合、专业与行业发展相结合、指导性与可读性相结合、办刊与开展活动相结合。重点宣传报道行业发展需要的具有的专业性、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的文章;满足会员技术交流、信息传递,了解行业动态、政策法规变化需求。通过宣传报道,引导会员认识行业改革发展形势和专业需求,认清行业发展路径和趋势。
  二、进一步理顺刊物内容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属监理行业刊物,应积极宣传先进的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经验;宣传信息化管理、智慧化服务典型案例;宣传监理企业诚信建设的做法和诚实守信事迹;宣传行业发展理论研究成果和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加强人物专访工作,宣传行业先进人物和事迹。通过宣传弘扬行业正能量,树立良好监理形象。
  三、把握宣传报道时效性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是面向社会发行的刊物, 对行业动态、政策法规调整,新的监理与咨询工作经验,要及时做出反映,做到宣传迅速、报道及时,使阅读者及时了解与监理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跟上时代前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步伐。
  四、增加宣传报道的趣味性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要把专业报道与行业自律管理紧密结合,采取图文并茂等形式使刊物更加的可读、可观,强化刊物风格,努力办成专业精湛、业务覆盖、品味高雅、兼顾行业文化又有魅力的杂志。
  五、坚持廉洁办刊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秉承“学术为天下公器”的宗旨,对所有投稿人一视同仁,主动与行业专家和先进人物约稿,按规定支付稿酬,坚持廉洁办刊。
  同时,在宣传报道,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中,注意发挥刊物微信公众平台的作用,对行业动态和时效性较强的文章及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刊登,在新的一年建立“人才招聘栏目”,为单位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解决招人难的困难。
  总之,监理行业的宣传工作,在协会党支部的领导下,要紧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0年远景目标,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行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工作做好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能量,通过宣传引导监理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各位编委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刊物的宣传和征订工作,协助做好优质稿件的组稿工作。相信在全体编委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将《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办成传播满足会员需求的好平台,宣传行业动态和发展的好声音,发布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好文章,取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好效果的刊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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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建监协领导在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建监协〔202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交流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提升监理服务质量方面的经验和做法,2020年12月16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郑州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现将王早生会长和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本次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1.王早生会长在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 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
                展望十四五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王早生会长在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20年12月16日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代表: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欢迎大家来郑州参加“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刚刚刘洪巡视员代表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致词,他曾担任过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说明河南省政府主管部门重视监理行业,也表明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关系非常密切。我希望每个省协会和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政府部门都有如此密切的联系,全力配合政府开展工作。这是今天交流会的一条经验。
今天我谈的是如何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草案。这个文件的内容很全面,对经济社会提出了发展目标,关键词就是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不仅是监理,也不仅仅是建筑业,是对全国各行各业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全面的要求。
咱们的主业是工程建设,尤其聚焦于工程监理,所以我们应认真思考:如何才能推进工程监理的高质量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建筑业的各个主体当中,不仅有设计、施工、监理等,还有造价、勘察、检测等等。通常说设计是灵魂、施工是主体。那么监理是什么呢?监理应该如何定位?专家们有很多的研究,在座的业内人士也有很多的议论。我认为监理既是监督,也是管理。监督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就是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一种体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政府关心的事,但对于130多万人的监理行业,工程质量安全的职能不能丢。如果丢掉,恐怕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作用会大打折扣。在如何体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方面,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我们要思考这件事,实际上也是监理的价值所在。所以说监理一是监督,二是管理,两条腿走路,支撑监理行业的发展。
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是诚信,当然还有法治。如果没有诚信作为支撑,市场就会乱成“一锅粥”。监理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管理工作的,所以施工要服从监理的监督管理。但另一方面,尊重和服从来自自身能力,比如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看懂图纸,熟悉施工流程和实际做法,对施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施工的就要发出整改通知,仅仅口头提出整改不行,一定要书面的整改通知书,不能怕得罪人,怕得罪人,监理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监理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是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标准化服务。监理行业130万人,9000家企业,平均下来一家100余人。社会上很多的同志听到“监理”两个字,不知道监理是干什么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另外一方面希望我们在高质量发展、在为业主服务时,体现出我们的专业价值。大家有时候抱怨甲方趾高气扬不讲理,但是同样的甲方对设计或规划专业部门就显得客气。对大型施工单位也高看一眼,为什么就不把监理放在眼里呢?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理的管理是错误的,但是要让施工单位心服口服,要想得到业主信任和尊重,一定要体现你的价值和作用,提供高质量的监理服务。
今天的经验交流会将“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两个重要的主题作为交流的内容。今年我们七月份在西安召开了“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开得非常成功,涌现出一批以陕西永明项目管理公司、河南建基工程咨询公司、广东中达安公司、重庆赛迪咨询公司等为代表在全国领先的开展信息化管理、智慧化服务的一批监理企业。我们上周在贵阳组织的转型升级辅导活动,围绕准确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集成化服务能力等方面在行业内开展辅导,效果也很好。我们对监理努力争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力军越来越有信心了,但信心不是盲目自信,一定还要大家继续努力。设计行业往下延伸,就是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行业比监理行业略微小一点,他们是专门研究经济的,也在琢磨联合并购设计院。监理的优势是现场管理的协调能力,短板是缺上游,逆水行舟往上游就比较费劲。规划设计是龙头,往下走比较顺。监理是下游往上走比较费劲,所以监理就需要更加努力,才有可能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力军。我写过一首打油诗:“全咨服务新天地,管理技术加经济,监理企业当奋起,改革创新成主力。”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争当主力军。
监理既要争取当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力军,又要当好政府的监管助手。今年住建部发文鼓励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并在江苏、浙江、广东三地区试点。在座的企业代表回去就跟省厅、市建设局、协会沟通,各个协会要主动出面沟通,把这项工作做起来,不能坐等试点,相信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一定会大力支持。监理行业改革一定要主动,不但要求生存还要求发展。大家既要做好企业管理,还要做好协会管理,衔接好工作,尤其是协助政府的改革推进工作一定要抓紧,一定要跟上,不要贻误监理行业改革创新的机遇。
要实现工程监理的高质量发展,就要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希望监理企业积极行动起来。我们不要把做强做优做大和做精做专对立起来。只有做强做优做大,才有可能做精、做专,反之亦然。对于在座的监理行业的同志们来说,发展目标就是要既做强做大做优又做精做专。
标准化、规范化是目标,智慧化是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如果信息化、智慧化不跟上,也做不到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必须有信息化的管理平台,精前端强后台,而不是投标的时候重视,等到项目开工后就不断的换人,这是不诚信的行为。智慧化是企业开展标准化服务的必由之路,通过智慧化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标准化服务,要实现智慧化,做强做优做大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才有可能实现扁平化的管理,有能力去开发信息化的管理平台、技术装备等,才能为业主提供增值服务。最后,再次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向为工程建设作出贡献的同志们表示感谢。
谢谢各位!    
 
附件2:
              以诚信和标准化建设赋能监理行业新突破
------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2020年12月16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会员代表: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在郑州,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们对会议规模作了适当控制,但是依然有来自全国监理行业近300位代表参会,可以感受到各位代表对企业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的重视。河南省住建厅二级巡视员刘洪莅临会议现场并致词,介绍了河南省经济发展和建筑业及监理行业发展情况,对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寄予厚望,让我们很受感动。早生会长的讲话结合“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指出监理在高质量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就如何做好监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积极付诸实践,积极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这次会议,有11家监理企业在会上分享了他们在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方面的经验。在诚信建设方面,如广州珠江监理公司创新项目服务质量管控核心机制,从廉洁从业管控入手构建诚信自律监管机制,以强化项目监管推动项目服务质量的提升。友谊国际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理管理小组,多措并举规范诚信检查考核工作,规范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河南建达咨询公司严守合同契约、严格遵守《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规范公司的投标行为,自觉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建立诚信奖罚考核机制,树立诚信道德楷模,建立诚信服务的企业文化体系。中晟宏宇咨询公司通过抓好党建促发展,秉承诚信经营、合理取费、杜绝恶性竞争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高质量的完成项目管理工作。郑州中兴监理公司以诚信自律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以党建工作引领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标准化服务方面,如浙江江南管理公司在项目服务标准化、服务保障标准化、标准服务信息化及企业管理标准化等取得很好的实践效果。河北冀科管理公司将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营造廉洁诚信的执业环境,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促进管理标准化服务的提升。北京希达咨询公司通过介绍参与监理工作标准课题研究为例,阐述了标准化建设的意义,不断提升公司标准化管理和服务能力。武汉华胜科技公司从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入手,规避人员履责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数字化转型布局、促进企业产业链延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咨询北京公司坚持诚信立企、科技强企、标准护企,依托“三标一体”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积极推进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实施。上海天佑咨询公司通过案例介绍标准化建设规范监理行为,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理念,走精细化管理之路,促进监理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次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经验交流会,对于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标准化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个人诚信执业,稳定监理市场秩序,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借此我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监理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近年来,监理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还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制不健全。国家现有法律1110部,其中行政类59部,经济法类84部;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指导规范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仅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部分条款,与建设行业的经济体量和建设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完全不相适应。而截至目前,尚未有专门用于规范指导监理行业的法律。二是诚信意识不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建设,建筑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低价恶性竞争问题较突出,工程建设中伪劣材料问题较多,监理行业也存在一些违约和不廉洁的问题。这些问题十分严峻,极大阻碍了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和影响了监理行业信誉。三是管理不规范。首先是行业标准和规范还不够健全,其次有规不依、标准执行不到位问题突出,再有就是缺乏相应的考核和惩戒机制。四是服务费用低。有的项目招标监理应取费打折甚至更低,为了减少成本降低服务质量,导致行业服务与费用恶性循环,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如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面对行业近年来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高度重视,如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我们要探索的方向,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树立正确的发展观    俗话说的好,“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思想指引行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是关键。一是建立监理行业四个自信,即监理制度自信,监理能力自信,监理工作自信,监理发展自信。二是发扬五种精神,即向人民负责的精神,业务求精的精神,坚持原则的精神,勇于奉献的精神,开拓创新的精神。
(二)全力推动行业改革我们知道万事万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行业如果一味因循守旧必将被社会所抛弃,我们要突破行业发展的困境,必须革故鼎新。为此,协会成立了“改革办”,也是要全力推进行业改革,力求以改革谋长远、以改革促发展。目前,我们亟需推动的改革举措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监理法律地位。监理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影响行业的权威性,在对修改建筑法的相关征求意见中,我们已经就监理的法律地位、监理范围、工作内容、责任等提出了修改建议。
二是简化监理资质等级和审批程序。近期,国务院批准建筑业资质改革方案,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为245项。监理保留了10项专业资质。近期国家批准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三证”改革试点,涉及建设房建市政监理只保留了综合和甲级二项资质。近期,按要求要对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另外,对监理行业发展提出“十四五”规划建议。
三是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协会今年正在组织开展“监理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策略与路径”课题研究,为监理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指导。
四是推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在广东、江苏、浙江试点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项目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是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计价规则研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求,由上海协会牵头正在组织专家为监理工程项目中监理、项目管理、风险管理耗费人工时提出计量规则建议。
(三)加强五个方面建设
一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诚信和标准化建设,今天会上11个单位已经就这个主题进行了经验分享,由于时间关系,还有部分企业经验未能在大会上交流。大家在诚信建设和标准化服务的经验做法,将分批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上进行宣传推广。目前,从会员诚信建设看,诚信体系基本健全,行规、公约覆盖全体会员,信用评估和信用管理办法正在试行,效果初步显现。今年,单位会员信用自评估工作已在地方协会指导和管理下顺利开展,有的已经完成。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建设,现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都有有关信用建设条款,国家有关部门已签署联合奖惩或联合惩戒备忘录共51项。但是,社会诚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不可一蹴而就,但要持之以恒,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而化风成俗,让诚信在行业内蔚然成风。
二是推进行业标准建设。行业标准建设非常重要,2017年,协会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之后开展了行业标准研究工作,今年我们发布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五个标准。明年计划转为团体标准,之后还要进行宣贯。今年研究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三个标准计划明年试行。2021年还要开展几个课题研究工作。标准化建设是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基础,标准的研究和发布只是一个开端,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座各位广泛宣传和积极推行,进而引导全行业重视标准、遵守标准、执行标准。
三是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人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监理人员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前提,协会将继续在坚持开展会员免费网上业务学习的同时,积极组织片区会员业务培训;希望地方协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开展业务培训,大中型企业要根据不同业务和岗位加强业务辅导,共同努力促进行业人员素质提升。
四是强化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以移动办公OA平台为支撑,发挥现代通讯和网络在提升企业管理效率中的作用,实现业务管理和现场管理深度融合,协会七月份在西安召开信息化管理现场交流会,目的是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在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升级换代。
五是加强适应改革发展的能力。随着建设工程组织模式、建造方式和服务方式的变革,行业要从体制上发挥自我优势,有能力的企业可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中小监理企业可采取联合重组,兼并合作等方式增强自身能力,做专做精,力争做优做强。
同志们,今年是较为艰难的一年,受疫情影响,各类企业经营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我们要坚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困难一定能够战胜。让我们凝心聚力,加强标准化建设,走诚信经营、诚信执业的道路,用监理人的智慧,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企业高质量发展双赢,创造行业美好的明天!
这次会议开的比较成功,感谢各位代表不辞辛苦从四面八方前来参会,感谢发言单位和提交交流材料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对行业发展的贡献,感谢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和监理企业对这次会议的鼎力支持。最后,祝各位身体健康,返程顺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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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 -----工程质量安全专题讲座在烟台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2月26日上午,烟台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举办了工程质量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专题公益讲座,共有30余家、60余名监理企业代表参加。讲座邀请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史本全总经理,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贾成良副总经理,分别对建设工程危大工程安全防范相关规定、法律责任、《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汇报的内容讲授。
 
此次讲座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的要求,是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对切实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倡议的具体措施,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学法、用法、守法,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名员工、每道工序,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防线重要的有益活动
讲座内容丰富而生动、衔接紧凑,引导在场人员学习反思。对监理行业强化法制思维、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降低责任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等将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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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专题讲座在淄博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的“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的通知,和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对切实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倡议,2020年12月26日上午,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与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联合举办的工程质量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专题讲座在淄博举行,省、市协会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共99人参加。
讲座开始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许继文,强调监理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精神,以本次讲座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监理人员履职尽责,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通报了省协会近期开展“百日行动”的宣传、培训和专项服务等工作情况及成效,指出专题讲座是落实“百日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实施专项服务及调查研究等工作。同时,希望通过安全专题讲座,监理企业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举一反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省协会专家委主任委员纪森,针对危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危大工程安全防范和典型事故案例及冬期施工防控要点,通过数据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形式,有重点的对危大工程相关规定进行了阐释,强调危大工程管控中监理履职尽责的重要性,讲座起到了提升监理人员的履职能力,以实际行动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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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专题讲座开讲了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2月29日,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联合举办的工程质量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专题讲座在青岛举行。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胡民主持会议,参加本次讲座的省、市协会的领导有: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李世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王东升,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办公室主任李建,省部级安全专家、原烟台市质量安全监督站高级专家舒世平。省、市协会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共130人参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通报了省协会近期倡议宣传、公益性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出举办本次专题讲座是对省住建厅开展的“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教育宣传、组织实施专项服务行动方案及调查研究等工作。希望与会人员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举一反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李虚进副秘书长还对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提出了表扬:政治站位高,执行力强,在短时间内就较好地完成了省住建厅、省协会下达的任务,精心组织了本次讲座。
省部级安全专家、原烟台市质量安全监督站高级专家舒世平分别从危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危大工程安全防范和典型事故案例及冬期施工防控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站长还列举了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了事故原因,强调了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在实践中监理单位应着重把握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中注意的事项,还提醒监理单位怎样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学员们听后都觉得受益匪浅。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通报了省协会近期倡议宣传、公益性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出举办本次专题讲座是对省住建厅开展的“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教育宣传、组织实施专项服务行动方案及调查研究等工作。希望与会人员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举一反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李虚进副秘书长还对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提出了表扬:政治站位高,执行力强,在短时间内就较好地完成了省住建厅、省协会下达的任务,精心组织了本次讲座。
省部级安全专家、原烟台市质量安全监督站高级专家舒世平分别从危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危大工程安全防范和典型事故案例及冬期施工防控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站长还列举了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了事故原因,强调了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在实践中监理单位应着重把握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中注意的事项,还提醒监理单位怎样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学员们听后都觉得受益匪浅。

 

最后,胡会长进行了总结,本次讲座通过数据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对危大工程相关规定进行了阐释,强调危大工程管控中监理履职尽责的重要性,与会各单位表示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了人员的履职能力,用实际行动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做好教育宣传、组织实施专项服务行动方案及调查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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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坑支护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工程应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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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理职责及主要内容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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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0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明年1月1日起执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211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工期和进度等内容。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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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11月24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隆重召开大会,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弘扬劳模精神,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的基础上,乘风破浪,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继续奋斗。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诚挚的问候!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共和国的功臣。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始终高度重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1950年党和国家首次表彰劳动模范7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与祖国同成长、与时代齐奋进,奏响了“咱们工人有力量”的主旋律,各条战线英雄辈出、群星灿烂。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中拼搏奋斗、争创一流、勇攀高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发挥了主力军作用,用智慧和汗水营造了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谱写了“中国梦·劳动美”的新篇章。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响应党中央号召,风雨同舟、众志成城,积极投身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全国抗疫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作出了突出贡献,充分展现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力量。在这场抗击疫情的雄壮斗争中,产生出一大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他们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铸就了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不愧为新时代最美奋斗者!
  同志们!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过长期奋斗,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从2021年开始,我国将进入“十四五”时期,这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必须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开启新征程,扬帆再出发。
  第一,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不惰者,众善之师也。”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培育形成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劳动精神,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是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风雨无阻、勇敢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这次受到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千千万万奋斗在各行各业劳动群众中的杰出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国人民具有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希望大家珍惜荣誉、保持本色,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劳动是一切幸福的源泉。新形势下,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要继续学先进赶先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崇高精神和高尚品格鞭策自己,焕发劳动热情,厚植工匠文化,恪守职业道德,将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作为自觉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尊重劳模、关爱劳模,贯彻好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完善劳模政策,提升劳模地位,落实劳模待遇,推动更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竞相涌现。全社会要崇尚劳动、见贤思齐,加大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宣传力度,讲好劳模故事、讲好劳动故事、讲好工匠故事,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要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和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劳动观,培养一代又一代热爱劳动、勤于劳动、善于劳动的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主力军作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符合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要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当好主人翁,建功新时代。
  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要发扬优良传统,承担历史使命,把党和国家确定的奋斗目标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以民族复兴为己任,自觉把人生理想、家庭幸福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业之中,做新时代的追梦人。要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立足党中央对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积极参加群众性创新活动,汇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力量。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刻认识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大局、服务大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深刻认识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前进的道理,发扬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的精神,加强工人阶级的团结,加强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群众的团结,坚定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始终做党执政的坚实依靠力量。
  第三,努力建设高素质劳动大军。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习惯,实现学以养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要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密切关注行业、产业前沿知识和技术进展,勤学苦练、深入钻研,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要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为劳动者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技术工人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要完善和落实技术工人培养、使用、评价、考核机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要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创新思维,展示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要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落实产业工人思想引领、建功立业、素质提升、地位提高、队伍壮大等改革措施,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四,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的好日子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好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问题,不断提升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把稳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使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更有效的举措不断推进共同富裕。要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好快递员、网约工、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机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要坚持从群众多样化需求出发开展工作,打通服务群众的新途径,使服务更直接、更深入、更贴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以服务群众实效打动人心、温暖人心、影响人心、赢得人心。要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同志们!
  今年适逢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95周年。我国工运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做好维权服务工作,推进工会系统自身改革,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全面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取得了新的显著成效。
  在此,我向为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老一辈工会工作者,向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向广大职工和工会积极分子,表示诚挚的慰问!
  工会要总结95年来的成绩和经验,坚持和完善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制度、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制度、强化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制度、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努力提高工会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各级党委要从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高度,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不断创造有利条件。
  同志们!
  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勤于创造、勇于奋斗,努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创造新的时代辉煌、铸就新的历史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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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防发〔20204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1019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人防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二)人防工程估算指标;

  (三)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

  (四)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五)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人防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或结算价格。

第三章 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人防工程造价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等。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应附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根据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原则、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影响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附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并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招标文件、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施工图、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单位对招标人防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并严格遵守邀请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中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

  从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人员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违规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过程中发生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发现问题不如实汇报,使工程造价不合理部分超过规定者,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发现有利用职权进行不恰当干预时有权进行抵制。对违反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造价编制及审查,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隐瞒不报者应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30日。201512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2020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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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防发〔20203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30日。202012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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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条件进一步大幅精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新进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针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过细、等级过多、准入门槛高手续繁等问题,11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会议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

  在1124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出台深化改革方案 大幅压减资质类别等级

  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是工程建设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9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1/3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改革方案》,并于11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易军表示,《改革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一是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改革后,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将压减至245项,其中勘察资质由26项压减为7项、设计资质由395项压减为156项、施工资质由138项压减为61项、监理资质由34项压减为21项,压减幅度为59%

  二是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在压减资质数量的同时,进一步精简企业资质审批条件,精简资质标准,重点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要求,大幅放宽准入限制。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试点内容是: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督指导,对存在违规审批的,严肃处理并收回审批权。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幅削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大幅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六是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继续完善招投标制度,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易军强调,相比以往,此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有三大特点。

  一是改革力度更大。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由593项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1/3的目标。同时,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和市政10个类别施工特级资质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大大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实现了横向全部打通。今后,只要企业有信誉、有能力,就可以跨行业承揽业务。

  二是改革的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4类资质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三是企业的获得感更强。《改革方案》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要求,特别是对大家反映较多的注册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等指标的要求大幅放宽。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了方便。此外,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有的资质只设置一个等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对中小企业是极大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进行,不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减少,放权于企业、还权给民众已成为政府改革的重点。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告知承诺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取得了较好效果。

  在吹风会上,易军介绍说,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在北京、上海、浙江部分施工企业开展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2018年,试点地区扩大到江西、河南、四川、山西等省;20194月,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在10个省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2019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通过实施告知承诺制,企业根据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报送,同时实行全过程无纸化网上申报和审批,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将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业绩实地核查,对以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撤消其资质、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资格许可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营造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如何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步伐,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易军指出,对于此次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五项举措: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证书。

  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是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执业资格必须与岗位挂钩,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企业资质等级高低,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易军表示,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协同联动,抓紧做好改革实施工作,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尽快落地落细,切实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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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德州“11.28”事故情况立即开展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的通知》要求,确定在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各监理企业要迅速响应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涉及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部排查。对主体工程质量和达到《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规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重点排查。

1.是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2.是否将危大工程纳入监理规划,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是否对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包括专家论证和相应计算);

4.是否在日常检查、周检、月检中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是否对发现的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停工令并跟踪监督整改;

5.监理日志中是否有危大工程巡视记录;

6.是否核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设备安装维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

7.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旁站,是否对施工质量开展巡视、平行检验;

8.是否对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是否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二、排查步骤

(一)监理企业自查。1.省内监理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所监理的全部在建项目进行排查起底,全面摸清正在施工和20212月底前计划施工的危大工程底数,列出监理项目清单以及危大工程清单。2.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岗、未按规定履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职责问题,要即查即改。3.监理企业要对照清单逐一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和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且应当由监理人员审验、核查的文件、方案等全部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隐患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涉及重大隐患的立即责令暂停作业,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地不在我省的监理企业,由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将相应情况报送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企业自查工作202012月底前完成。

(二)主管部门抽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在百日攻坚行动拉网式排查时,一并对监理履职行为和监理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处监理企业未落实通知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和现场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未按规定针对性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核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许可和安全运行记录,未按规定对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拆、附着、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未对危大工程的实施进行巡视检查等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台账式管理,逐一对标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立即部署行动。各级住建部门收到通知后,要立即传达部署到辖区内的所有监理企业(含省外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工作。

(二)强化严管重罚。对抽查发现的监理失职失责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对不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或在自查工作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一律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晋升、信用评价、评优树先等方面予以制约。

(三)建立长效机制。监理企业要将本次自查行动与加强冬季施工管控、岗前教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结合起来,全面落实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要以本次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巡回督导、飞行检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和在监工程的管控,切实发挥监理作用。要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倡议、宣传、公益性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充分发动监理企业扎实开展百日行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信用公约,不断提升监理行业服务水平。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月上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时,将监理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抽查情况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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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市〔2020〕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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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钟长鸣 防患于未然 —举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培训”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防范遏制各类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积极响应省住建厅 “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整治攻坚百日行动”,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王润晓副厅长“关于广泛开展全省建筑行业安全培训,坚决打赢百日攻坚战役”的指示精神,12月8日9:00—12:00,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主办了大型公益性的网络直播讲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培训”。据初步统计,全省16市地建筑安全管理监督机构、行业协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等10余万人次收听收看了公益讲座,在全省建设领域获得高度认可和赞誉,反响强烈,效果显著。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会长杜海滨、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在讲座开始前,分别宣读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倡议书,倡议参建各方主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主体,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的预防体系,高度重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讲座由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讲师、施工事业部总工程师宋昂主讲,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建筑安全监督人员安全专项方案检查要点和难点、冬季施工需要注意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主要内容结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诠释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此次讲座对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做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意识,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有针对性的举办安全讲座,宣贯政策法规、讲解标准规范、交流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人员的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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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培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切实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坚决防范遏制各类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要求,结合近期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发现监理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会提出全力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工作要求,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严格执行倡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等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到岗履职、尽职履责,加强监理履职自律管理。严格做到“三到位”即人员到位,职能到位,责任到位。特别要严查总监理工程师到岗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情况,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断提升监理服务水平,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的关键性监理工作。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必须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明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责任不落实的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现场监理人员按规范规程要求有针对性的编制监理规划指导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并认真对监理工程进行安全巡视并记录巡视情况。
四、严格管控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紧盯易发群死群伤的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大工程,未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方案、不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不准施工,危大工程施工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监督验收。监理单位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参加方案论证,监督实施、验收、监测。加强起重机械设备进场验收源头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和配件。监理人员要与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一起现场监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并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健全完善企业安全保证体系。以监理与咨询行业“一规范二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标准为基础,制订企业标准体系,严格自查自纠和内部考核制度,实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压实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理工作责任。
六、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会员单位确保监理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各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积极参加我会组织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大型公益培训活动。
七、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委托,组织我会安全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查、暗访工作,确保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地落实。推广智慧工地样板项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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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缴纳2020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35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保证协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我会根据章程和《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收取2020年度会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费标准
为支持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复工复产,减轻会员单位经济负担,我会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在原会费标准基础上减免1000元,其缴纳标准为: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理事长单位:7000元/年。
  二、缴纳方式及会费票据
(一)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二)支票或现金
请至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缴纳。
(三)会费票据
协会统一开具电子会费票据,请将开票详细信息(见附件)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
三、缴纳时间   2020年12月25日前。
四、有关事项
(一)因故未缴纳2019年度会费的会员单位,请及时补缴;
(二)会员单位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将按章程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丽萍 李雪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开票信息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员单位开票信息表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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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在行业内表扬对抗击疫情做出贡献的监理企业的通报(第二批)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专业能力培训班暨首期全省工程质量安全讲堂在济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110日至14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联合举办的“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专业能力培训班暨山东省首期工程质量安全讲堂”在山东省干部学院举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副院长逄宗展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波出席并作专题报告,副厅长张晓海主持开班式。

王玉志在开班式讲话中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学细悟笃行,真学真信真用,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感、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更好地担负起防范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加快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践行“两个维护”。要通过培训,准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入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和问题,转变思想观念,开拓工作思路,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新技术应用推广,加快管理机制创新,拿出务实管用的实招硬招,更好地推动工作落实。要紧紧围绕当前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总抓手,突出抓好工程质量这个根本;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牵引,突出抓好施工安全这个基础;以提升消防审验监管能力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抓好消防审验这个关键;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着力在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上持续发力。要锤炼过硬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扎实务实。监督检查务求实效,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监督检查管理体系,强化后期跟踪整改落实。坚持严管重罚,从严从实监管执法,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培训班突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创新管理、绿色建造与转型发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点及案例分析等重点内容,邀请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主管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采取授课辅导、专题讲座、案例教学及研讨座谈等形式进行。培训班还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本次培训内容组织了分组讨论,交流各地经验做法、探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思路,4名学员代表在结业式上发言交流学习体会。

参训学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规格高、内容丰富,自我管理有序,学风学纪严谨,很好地帮助同志们统一了思想、理清了方向,强化了能力,激发了干劲,达到既定的目标。此次培训是全省工程质量安全讲堂的首讲,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消防验收主管科室、监督机构负责人等共90余人参加培训。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后将定期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举办讲堂,解读形势政策、宣贯重点部署、讲解标准规范、交流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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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加快突破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和优化等一批核心技术。探索适用于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新型组织方式、流程和管理模式。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实施路径,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能源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大幅下降,环境保护效应显著。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世界领先,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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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113-15日,第五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在济南西部会展中心隆重举办。本届绿博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济南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承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卢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一级巡视员倪江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京文出席开幕式并参观展馆。开幕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海主持,王京文副市长、卢杰副秘书长、李如生总工程师先后致辞,王玉志厅长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创享美好宜居生活”主题报告,中国工程院王建国院士、肖绪文院士围绕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作了主题演讲。30余万观众通过线上直播收看开幕式。

本届绿博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宣传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成就,展示推广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绿博会吸引了300余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参展,展览面积4.6万平方米。展会设置了山东省“十三五”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成就、智慧生活、健康宜居、美丽村居、绿色建造、绿色建材、科技创新、未来城市等八大主题展区,展示内容涵盖了与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相关的最新技术、设备、产品及解决方案,展示方式注重场景化应用、浸入式体验,现场布置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3D打印建筑、第四代住宅等实体建筑10余座,满足了专业人士和广大市民不同的观展需求。

绿博会期间,同步举办绿色城市发展高峰论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技术论坛、绿色智能建造技术论坛、绿色建材发展交流大会、建筑节能技术论坛、清洁取暖与农村能效提升技术论坛、钢结构住宅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交流大会、山东住宅技术创新论坛等13场专业技术交流活动,邀请王建国、肖绪文、岳清瑞院士等40余位行业权威专家,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最新研究成果、行业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分享探讨。

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机构,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节能服务等相关企业,以及社会观众共6余万人参观了展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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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6项具体措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或分工负责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

  《分工方案》明确了5个方面25项重点任务,其中6项具体措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或分工负责。

  其中,在“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方面,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年底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坚决避免减税降费红利被截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水电气、纳税、社保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

  在“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方面,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进一步压减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压缩审批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在“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地方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实惠”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分工方案》强调,各地区要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国务院办公厅要发挥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中国建设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政字〔2020〕2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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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发改信用〔20201275
各市发展改革委:
城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基础性、示范性作用。近年来,各市及各县(市、区)开拓创新,积极作为,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城市信用运用,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奋力争创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青岛市、潍坊市、威海市、荣成市等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要积极开展先行先试,主动承担信用建设创新任务,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泰市等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要继续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争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二、努力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指标工作质量
纳入国家城市综合信用指数监测的城市,要对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进行逐一分解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及时报送,不断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数据和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要针对监测指标反映的短板问题精准施策,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提升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
三、继续开展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济南市、济宁市、青岛市即墨区、青岛西海岸新区、东营市垦利区、诸城市、寿光市、五莲县等8个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要在现有基础上,巩固建设成果,深化信用应用,努力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质量。其它各市、县(市、区)要主动作为、结合实际、对标先进,学习借鉴有益经验,积极争创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今后,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情况将作为创建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重要参考。同时,创建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将从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中择优上报。
四、不断创新信用信息应用服务
全面推广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入省、市政务服务大厅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大厅。推动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全面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加快推进“信易+”应用。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拓展守信激励领域,创新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推出一批门槛低、群众认知度高、感知度高、参与度高的“信易+”产品,不断丰富信用惠民惠企措施,为守信主体提供行政审批、交通出行、医院诊疗、图书借阅等便利优惠,提升信用体系建设获得感。
鼓励各市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进一步完善信用数据的行业覆盖面,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不断拓展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
五、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坚决整治“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清理整治。落实失信政府机构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问题的政府机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构建政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务诚信主题教育活动,从源头上减少失信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政务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六、不断加大诚信宣传力度
各市要以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为契机,做好政策解读,全面系统宣传信用政策法规和信用知识。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强化诚信文化建设,充分挖掘齐鲁文化诚信内涵,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深入挖掘诚信典型,进行典型宣传,加强失信案例披露,持续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上报工作。鼓励各市积极举办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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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发〔2020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先后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各类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明确并落实好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自202111日起,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要保障合理造价,严格按规定费率足额计取并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压减。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压缩合同工期的应组织专家专项论证并增加相关费用。凡因参建队伍选择、甲供材料采购、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出现重大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负责)

二、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按相关规定和投标承诺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情况,危大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必须到场指挥监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并强化相应管理措施。严格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费用。全覆盖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外派制,由企业总部直接派出、直接管理、组织考核、发放薪酬,充分赋予其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未落实的停工整改。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必须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明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深化建筑市场打非治违。持续开展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排查检查,凡发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依法实施顶格处罚。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速认定并实施顶格处罚,各市每年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强化重点环节风险防控。202111日起,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由公司、项目部、班组、个人分级梳理管控风险,并持续排查整治隐患问题,建立安全风险隐患点管理台账。深入开展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未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方案、不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不准施工,危大工程施工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监督验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要现场监督,严禁违反规程转塔、不按规定固定,留存安拆过程影像资料记录和使用单位检测台账备查,严厉打击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高支模、脚手架工程不得使用壁厚不达标架管等不合格构配件,严格按规定进场验收和取样送检。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严禁无设计施工、无方案施工、违反方案施工、不按规定巡查处险。加强临边洞口防护,严格防护用具佩戴,严厉打击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等行为,施工作业区内严禁设置办公、生活区,严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严格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多渠道整合资源,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突出抓好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监管。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设区市主管部门每2个月至少对各县(市、区)开展一次抽查,加强层级指导监督。省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各设区市开展一次暗访抽查。大力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辅助检查抽测,完善检查、整改、处罚制度,探索检查抽测绩效奖惩机制。各级要强化施工安全监督力量,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配备相应专业监督力量,专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均监督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万平方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制定完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充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严管重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施工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宽、软、晚问题,凡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一律将对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开发、设计、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事故结案处罚执行完毕前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谨慎委托建设任务,政府土地出让应慎重选择,一般事故在设区市范围内公示警示,较大及以上事故在全省范围内公示警示;一律对事故项目责令全面停工整顿,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通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将重大隐患作为事故惩戒,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组织论证审核、按方案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突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人员配备履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应急厅负责)

七、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推行施工企业三个一安全教育管理,每天早晨不少于10分钟组织一次工人安全教育,每周一组织工人开展一次自我检视,每月第一天组织管理人员报告一次安全责任履职情况,推动安全生产入脑入心。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施工单位在申请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对一般事故应提交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文字资料,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提交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视频资料,由主管部门统一向行业企业和项目共享,危大工程作业前必须认真组织施工班组安全交底并观看对应类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推广实操式、警示式、体验式教育模式,大力发展集中体验式教育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强化新入场、转场工人安全教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建筑施工科技兴安,引导发展以云平台管理支撑、远程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智能安全防护穿戴、虚拟现实交底教育等为重点要素的智慧工地建设,202111日起,房屋建筑工程和非线性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设备。推进施工安全领域管理改革,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一体化管理,20216月底前试点工作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保障体系,扩大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三年内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施工安全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同一工程项目因重大安全隐患被连续停工2次以上的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风险防控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为安全生产重点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推进措施,确保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巡查和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工作不严不实、事故问题多发的,严格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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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印发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王蒙徽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准确研判我国城市发展新形势,对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十四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城市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我们要深刻领会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坚定不移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一、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意义
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建设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又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对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波澜壮阔,创造了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伟大奇迹。2019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6%,已经步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国际经验和城市发展规律看,这一时期城市发展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各类风险矛盾突出。我们不仅要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问题,还要更加注重解决城市发展本身的问题,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的新路。
(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路径。城市是扩内需补短板、增投资促消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重要战场。城市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我国城镇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比重均接近90%,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比重超85%。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谋划推进一系列城市建设领域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有利于充分释放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发展新动能,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推动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过去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和过度房地产化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开发建设方式从粗放型外延式发展转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将建设重点由房地产主导的增量建设,逐步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促进资本、土地等要素根据市场规律和国家发展需求进行优化再配置,从源头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推动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大举措。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我国城市发展注重追求速度和规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碎片化问题突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宜居性、包容性和生长性不足,人居环境质量不高,一些大城市城市病问题突出。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城市建设领域的一些问题和短板更加凸显。通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任务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总体目标是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主要任务包括:
(一)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健全城镇体系,构建以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落实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国土空间均衡开发。建立健全区域与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城市比较优势,促进城市分工协作,强化大城市对中小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有序疏解特大城市非核心功能。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建立功能完善、衔接紧密的城市群综合立体交通等现代设施网络体系,提高城市群综合承载能力。
(二)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以建设美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优化城市布局,控制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密度,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建立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标准和政策体系,完善城市生态系统,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河湖水系和湿地等水体,加强绿色生态网络建设。补足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各类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推动发展城市新业态,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三)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建立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加大历史文化名胜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修复山水城传统格局,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及其影响地段的传统格局和风貌,推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加强建筑设计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和建筑布局,加强新建高层建筑管控,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乱象,塑造城市时代特色风貌。
(四)加强居住社区建设。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要以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为目标,把居住社区建设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的完整单元。开展完整居住社区设施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对居住社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建设。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线上线下社区服务业,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居住社区治理机制,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提高物业管理覆盖率。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发挥居民群众主体作用,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五)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打造智慧城市的基础操作平台。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协同发展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打造智慧出行平台车城网。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推广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中国建造
(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摸清底数,合理确定改造内容,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不断健全统筹协调、居民参与、项目推进、长效管理等机制,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完善项目审批、技术标准、存量资源整合利用、财税金融土地支持等配套政策,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七)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坚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综合治理,争取十四五期末城市内涝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和城市开发建设有机结合,提升自然蓄水排水能力。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打造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科学规划和改造完善城市河道、堤防、水库、排水系统设施,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体系。
(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在推动就地城镇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强县工程,大力推动县城提质增效,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高县城承载能力,更好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健全以县为单元统筹城乡的发展体系、服务体系、治理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布局县城、中心镇、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政府、社会、村民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三、完善住房制度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解决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一)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因城施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健全政策协同机制、省部市联动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建立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工作,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以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
(三)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以住房需求为导向配置土地资源,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给,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需求定供给、以效益定供给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优化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五)提升住房品质。完善住房建设标准规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建设功能完善、绿色宜居、健康安全的高品质住房,不断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大幅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切实提高特大城市风险防控能力。
(一)创新城市治理方式。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综合评价,推行城市治理一网统管。从群众身边小事抓起,以绣花功夫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二)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协同合作、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突出问题,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全面梳理城市治理风险清单,建立和完善城市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实现对风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系统治理。实施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城市应急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综合治理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做到六个必须
(一)必须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
(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宜居生活的新期待,着力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创造优良人居环境,始终做到城市发展为了人民、城市发展依靠人民、城市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城市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一个尊重、五个统筹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统筹城市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提高城市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
(五)必须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加快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形成一整套与大规模存量提质改造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考评机制,推动城市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必须用统筹的方法系统治理城市病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建立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治理城市病等突出问题。把城市作为巨型复杂系统来统筹安排各方面的工作,持续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城市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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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山东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审查会在青岛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11月14日,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的山东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审查会在青岛顺利召开。青岛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管处处长杜威、青岛市崂山区住建局副局长颜克志、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胡民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桑培东教授、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王东升教授、青岛理工大学刘文锋教授等9位专家以及课题组部分成员参加审查会议。会议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主持、桑培东教授担任审查组主任委员。
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课题编制组组长李世钧及编制专家陈刚分别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送审稿的编制背景、编制思路和指导思想、编制依据、编制过程、主要内容、主要特色以及标准展望进行了汇报说明。审查组认真听取了汇报,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定和充分讨论,审查专家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标准资料齐全,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填补了我省监理工作标准的空白,最后一致同意山东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通过验收。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作总结讲话,对课题编制组一年来的辛苦工作予以了肯定,要求编制组对审查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逐条逐句充分吸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深入思考,尽快修改完善,力争编制出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一部高水平、高质量、可操作性强、指导性强,主管部门重视,行业认可,切实发挥效能的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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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节科字〔2020〕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1)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建筑节能意识、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主体要将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吸收到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明确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2020版)》见附件3)。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远程能耗监测系统。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设置智能调控装置;建筑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计使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实行集中供热供冷的建筑应设计安装供热供冷系统变频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相应图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抽查。
三、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过程控制
建设单位应支持设计单位采用节能门窗、节能型变压器、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源控制系统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材料设备、技术工艺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组织做好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变更中,不得降低原设计的节能效果;应认真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验建筑、电气、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调节、热能动力、建筑幕墙、监测控制、可再生能源等专业节能设计要求完成情况,确保节能设计要求的实现。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要求,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加强外围护结构门窗、保温等关键工序的精细化施工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要严格进场材料验收把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加强节能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做好验收把关。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做好建筑节能分部验收,验收结论中要明确建筑、电气、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调节、热能动力、建筑幕墙、监测控制、可再生能源等专业内容的节能设计要求完成情况,确保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深度和质量。
四、加强建筑节能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节约型高校及省节约型高校(医院)、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项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应保障项目能耗监测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保证数据采集上传质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督导检查,做好市级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运维管理,强化数据挖掘和分析应用。
五、强化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管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删除了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制度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新修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和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等文件要求,明晰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日常监督和过程抽查,严肃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重点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19〕434号)要求,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环节监管,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归集至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联系人:杜洪岭、牛彦磊,电话:0531-8708701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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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9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氛围。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九条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本省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快行业准营进程。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任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整合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会保险等信息,提升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便利化程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企业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评比、认定等规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时,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和全程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质量和效率;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实行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办理同一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九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构建跨部门横向联通、跨层级纵向联动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尽快办结政务服务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三十九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章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控,依法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事项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范围。
第四十四条本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本省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第五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第五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采取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税费支持力度、降低运营成本、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等措施,支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稳就业工作,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十五条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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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责任,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6日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品质,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坚决遏制"问题混凝土"发生,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如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和检测活动,落实参建各方单位质量行为和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控制,强化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二、整治范围
  各设区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查清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状况,加强对企业资质情况的动态监管及资质标准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质量监管。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管控,严把原材料进场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出厂及运输管理,严控企业试验室、标准养护室管理。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落实混凝土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严格控制施工荷载,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技术参考要点》。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迅速行动,周密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建设、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整治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细化整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到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1月至6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全面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各市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报告,巩固整治成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每年开展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监管,积极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体系。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验收、浇注、养护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力度,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第三方辅助检查、能力比对等工作。要加强对生产企业、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实施追踪倒查。
  (三)严肃依法依规查处。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向社会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四)加强信息调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的指导,定期调度进展,及时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调度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对整治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组织观摩推广,对进展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督办、约谈、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附件2),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
  联系人:王鹏、解宗龙,联系电话:0531-86195219,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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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座谈会 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0月22日,财政部国库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合召开座谈会,对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会议要求,各试点城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经验。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会议强调,各试点城市要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以及适应本地区实际、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会议强调,各试点城市要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选取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6个城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此次试点工作为期2年,试点项目为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
  财政部国库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同志,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试点城市和所在省的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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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5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0号,以下简称《答复》)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5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0号,以下简称《答复》)公布了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体系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该《答复》指出,应急采购通常是指在面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时,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而紧急采购所需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应急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但有别于一般采购。常规状态下,政府采购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强调物有所值,优先关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执行法定采购流程,政府为确保支出公开透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竞争,多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紧急状态下,政府采购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卖方市场,不必遵循常规采购程序中有关期限、供应商数量等要求,更倾向非竞争采购方式,或是由采购人直接确定供应商并下达采购指令,首要目标是快速满足应急需求,货源是否充足、交付是否及时成为采购人考虑的重点。
  《答复》明确,应急采购制度是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采购法将紧急采购作为例外情形予以排除。实践中,应急采购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信息不透明、供应商数据缺失、响应速度难以满足需求等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提前谋划、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政府采购领域及时出台政策措施。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工作。
  《答复》强调,李志强提出的加快建立应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加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优化采购流程、开展应急采购演练、对有贡献的供应商给予适当补偿等建议,对于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对此,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下一步,拟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财政部拟会同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应急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应急采购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采购方式、具体流程和监管措施,建立科学的应急采购决策、实施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应急采购立法,在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过程中,将应急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特殊情形予以规范,确保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应急采购物资品目库和供应商库,实现供应产品、供应数量、交付时间和货源质量全公开,及时对接供需双方信息。加快项目电子化采购建设,推进应急采购全流程线上运行,提高应急物资采购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透明和流程可溯。
  三是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加强后续审计审查,对应急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留痕,要求采购人妥善保存应急采购实施理由、采购决策、预算金额、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和价格、资金支付等材料,并适当公开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接受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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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质函〔2020〕1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部组织修编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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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财库〔202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附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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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城〔2020〕8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签约履约行为,促进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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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3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激发监理市场活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自律,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地为会员监理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向广大会员监理企业公开征求意见。请会员监理企业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并于2020年11月15日前发至电子邮箱sdjljy@126.com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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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2020-2021年度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立项的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征集2020-2021年度研究课题的通知》,我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了整理、筛选、归集,结合行业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强化行业自律、大力发展“新基建”的需求,经2020年省协会第一次理事长会议研究,结合省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分工,确定以下研究课题立项,现通告如下:
1、课题名称:《山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研究》,课题完成期限为一年。
由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联合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完成。
2、课题名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项目监理机构考核标准》编制,课题完成期限为一年。
由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联合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兆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完成。
3、课题名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监理工作标准》编制,课题完成期限为一年。
由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牵头,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营特国际工程咨询集团公司、兆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完成。
4、课题名称:山东省监理改革试点配套课题研究,课题完成期限为一年。
(1)建设单位自我管理工程研究
由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牵头,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完成。
(2)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研究
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牵头,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山东天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共同完成。
(3)工程监理现场工作责任界定研究
由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牵头,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完成。
请各牵头单位积极组织,根据省协会专家委人员名单尽快确定课题组成员和工作联络员,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课题研究计划报至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张泽,联系电话:0531-87068216,电子邮箱:sdjlzxxh@126.com。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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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紧急声明,请广大会员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发改办法规 (2020)7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
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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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化技术管理下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案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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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0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一期工程创建鲁班奖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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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财库〔202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附件下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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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函〔2020〕5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我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有效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电子版可登陆我部门户网站下载(下载路径为:首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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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拓宽渠道、丰富形式,加大对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政策要求的宣传报道,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因地制宜、开阔思路,积极开展质量信息公示、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等工作试点,探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有效机制,积极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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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常态化疫情防控统一安排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7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持续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和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确保科学精准有效防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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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0年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强制性条文宣贯暨高支模施工安全监管要点与坍塌事故预防培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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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首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建筑业发展日新月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以上海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重点工程高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住宅使用功能不断完善,新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基本杜绝,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不小差距。这反映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工程质量,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成为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充分沟通、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通知》。

  问:《通知》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通知》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对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进行系统谋划,将有力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政策支撑。

  一是有利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管理体制机制。《通知》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明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健全权责一致、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是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依法界定首要责任内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做了一些规定,但比较分散,不够聚焦,没有形成完整清晰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概念,导致建设单位质量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相关规定及工程实践要求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是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关键。众多工程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越追求质量,越尊重质量发展规律,工程质量水平也越高。这需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管,切实夯实建设单位责任,让质量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督促建设单位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责任。《通知》坚持改革创新,指导地方健全完善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落实。

  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梳理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具体内容和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完善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通知》共包括4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厘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边界考虑,强调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从准确把握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内涵考虑,依法明确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重点应履行的质量责任。第三部分从保障量大面广的住房质量角度考虑,强化分类指导,提出加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第四部分从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激发建设单位增强质量意识考虑,提出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等方面措施。

  问:《通知》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通知》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破解建设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线,重点解决3个方面问题。一是围绕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依法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内涵,将其归纳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等方面。二是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明确、质量信息不透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房屋预售轻工程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提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行质量信息公开等重点举措。三是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规定处罚依据不足、追责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二是细化工程发包承包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三是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其次,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工期和造价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但是部分建设单位不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任意抢工期、压造价,拖延工程款结算,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对此,《通知》提出:一是保障合理工期,明确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二是保障合理造价,明确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三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最后,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越健全,投入的专业人员越到位,工程质量水平往往就越高。但是由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缺失,不少建设单位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履行工程建设活动组织者的质量管理职责。对此,《通知》系统阐述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一是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二是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三是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明确建设单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问:住宅工程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围绕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通知》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创新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

  首先,强化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当前,住宅质量保修问题较为突出,投诉多、处理难,社会矛盾集中。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义务。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公司随之注销,导致质量保修主体缺失。对此,《通知》提出: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二是细化质量保修期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三是明确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接具体举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其次,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质量与购房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障购房人对质量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购房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保障工程质量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购房人往往难以获得房屋主要质量信息,缺乏与卖房人沟通谈判的能力。对此,《通知》提出加强质量信息公开,要求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主要建筑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目前,山东、湖北、宁夏等地正在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公开住宅工程关键质量信息,认真履行质量承诺。

  再其次,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我国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这有利于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但客观上也造成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忽视质量、侵犯购房人质量权益等问题。为切实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确保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通知》提出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明确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最后,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安居和住有宜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二是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三是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问:如何确保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答:建设单位与工程质量水平密切相关。建设单位往往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主体,其行为具有不易察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难以有效追责。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往往监管力度不足、处罚较难。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各地要建立对建设单位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检查频次和力度。二是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是强化信用管理,及时公示建设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问:如何保障《通知》贯彻实施?

  答:工程质量管理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迫切要求和关键举措,也是行业普遍共识。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全面落实《通知》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通知》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约束作用,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程质量保险、住宅质量合格证等改革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是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认真做好《通知》宣贯解读,利用媒体和培训等平台,积极宣传《通知》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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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字〔2020〕31号
 
 
各会员监理企业:
      目前,监理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政府部门一直重视监理作用的发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近期,中央巡视组也提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队伍的监管。面对严峻的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要求继续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进一步强调落实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贯彻落实监理企业法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现对会员监理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等有关质量安全的规定,要认真掌握严格执行。
二、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到岗履职、尽职履责,加强监理履职自律管理。严格做到“三到位”即人员到位,职能到位,责任到位。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断提升监理服务水平,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保证、管理体系。以监理与咨询行业“一规范二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标准为基础,制订企业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工作,执行自检自纠和内部考核制度,压实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理工作责任。
四、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推进、采用先进的检测工器具设备设施,运用网络化、智能化科技软件控制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监理工作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发展。
“百年大计,质量安全第一”,时值即将入冬,需更加谨慎,望会员监理企业以预防为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主动控制为主要工作方法,避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发挥好监理作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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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2020年学术年会暨第十七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颁奖大会在京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9月22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2020年学术年会暨第十七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颁奖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行业领军人物齐聚一堂,表彰31项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并围绕“新基建与土木工程科学发展”主题进行交流研讨。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部)、国家铁路局等单位领导,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央企代表,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及科研院所代表,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学会理事,学会分支机构代表,各省市土建学会代表,第十七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奖单位代表,以及来自全国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代表到会,会议现场参会人数限定为300余人,同时还有很多代表通过视频直播在线观看。
出席大会的领导和嘉宾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中国工程院副院长、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何华武,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戴东昌,原铁道部常务副部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孙永福,原铁道部副部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卢春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中国建筑业协会会长齐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各有关司局领导,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理事长李宁、王俊、聂建国,学会监事长袁驷,中国工程院院士缪昌文、杜彦良、陈政清、任辉启、郑健龙、王复明、陈湘生、张建民、岳清瑞、吕西林、陈军、徐建、张喜刚等领导和专家。
大会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长、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李明安主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易部长围绕聚焦新基建,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增强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三点要求,易部长希望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继续搭建好学术交流平台,不断开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戴东昌到会并讲话,他对获奖工程及获奖单位表示热烈祝贺。戴部长指出,本届获奖工程展示了土木人不断进取的精神和骄人的成就,反映了我国当前土木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最高水平和最新科技创新与应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宣读了第十七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颁奖决定及获奖工程名单。与会领导向31项获奖工程及获奖单位代表颁发了詹天佑大奖荣誉奖杯,本届获奖工程中包括建筑工程9项,桥梁工程、铁道工程、隧道工程各3项,公路工程2项,水利水电工程1项、水运工程2项,轨道交通工程3项,市政工程4项,住宅小区工程1项。
    会议同期举行了“中国土木工程学会2020年学术年会”,以“新基建与土木工程科学发展”为主题。出席大会的院士有近20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何华武、卢春房、缪昌文、陈军、王复明、陈湘生、岳清瑞、徐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学会副理事长王俊等9位院士和专家做了学术报告。会议聚焦健康建筑、韧性城市、智能交通工程、数字市政工程、现代桥隧工程、地下空间高效开发与利用、综合防灾减灾、智能建造、工程质量大数据监督与智能管控、土木工程科学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院士专家的报告紧密结合新基建,为推动土木工程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投稿110篇,经评审从中选出64篇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具有一定创新和工程应用价值的论文,汇编成202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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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城建字〔2020〕22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城〔2020〕68号)部署要求,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 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0年9月27日                 
山东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推进绿色社区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绿色社区创建行动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空间区域为创建对象。到2021年底,全省3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创建行动并达到创建要求,到2022年底,全省6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创建行动并达到创建要求,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
二、创建内容
(一)建立健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机制。绿色社区创建要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社区两委作用,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社区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绿色社区创建。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开展多种形式基层协商,推动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组织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谋划整治方案,参与社区人居环境建设。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推进执法力量下沉,精准掌握城市管理领域问题、苗头,及时协调处置化解矛盾。
(二)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等工作中,釆用节能、节水的绿色器具、产品、材料。结合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动社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节能运营。推动社区星级绿色建筑建设,不断提升建筑品质。鼓励社区改造提升中采用绿色建材采信数据库中的产品,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举措推进海绵化改造和建设,逐步减少硬质铺装场地。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
(三)营造社区宜居环境。综合治理社区道路,消除路面坑洼破损裂缝等安全隐患,明确各类窨井盖管理人,完善协调机制,确保“脚底下的安全”。加大对消防、救护等生命通道上各类杂物、车辆的清理力度,设置明显标志标识。通过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破硬增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各类社区绿地,增加荫下公共活动场所。合理配建停车及充电设施,优化停车管理,优先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问题。规范管线设置,实施架空线规整(入地)。完善照明设施,加强检修养护。完善坡道、护栏等设施,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齐在卫生防疫、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短板,完善“15分钟生活圈”。
(四)提高社区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社区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安防系统智能化建设。搭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集成不同部门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整合社区安保、车辆、公共设施管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等数据信息。推动门禁管理、停车管理、公共活动区域监测、公共服务设施监管等领域智能化升级。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线上线下社区服务。
(五)培育社区绿色文化。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培训,完善宣传场所及设施设置。运用社区论坛和“两微一端”等信息化媒介,定期发布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信息,开展绿色生活主题宣传教育,使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社区。依托社区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生态环保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带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编制发布社区绿色生活行为公约,倡导居民选择绿色生活方式,节约资源、开展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形成富有特色的社区绿色文化。加强社区相关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保护,展现社区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示范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2020年底前,各市、县制定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选取10%左右社区作为试点示范,启动创建各项工作。
(二)全面推广展开阶段(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总结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建设一批绿色社区创建行动示范教育基地,以点带面,推开创建活动全面开展,2021年底前将创建范围扩大到30%的社区,2022年扩大到60%的社区。
(三)形成长效机制阶段。对3年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建立成熟的制度成果,进一步扩大创建成果,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推动社区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四、推进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绿色社区创建行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大数据等部门参与,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二)加强调度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绿色社区创建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的调度和指导。对照《山东省绿色社区创建标准》(详见附件),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社区创建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创建标准,科学引导试点示范建设。各市实施方案请于2020年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创建期内的每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总结评估报告。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用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充电桩建设等相关资金,支持绿色社区创建。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色社区创建中各类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丰富应用场景。
 
附件:山东省绿色社区创建标准(试行)
 
附件
山东省绿色社区创建标准(试行)
内  容
创建标准
建立健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机制
1
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各主体共同参与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
2
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开展多种形式基层协商,推动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3
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谋划整治方案,参与社区人居环境建设
推进社区
基础设施
绿色化
4
社区各类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5
开展了社区道路综合治理、海绵化改造和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居民小区全覆盖
6
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中落实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理念
营造社区
宜居环境
7
社区绿地布局合理,有公共活动空间和设施
8
社区停车秩序规范,无占压消防、救护等生命通道的情况
9
公共空间开展了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
补齐在卫生防疫、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短板,完善“15分钟生活圈”。
 
提高社区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1
建设了智能化安防系统
12
推进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引导居民协商确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覆盖面不低于30%
培育社区
绿色文化
13
社区有固定宣传场所和设施,能定期发布创建信息
14
对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从业者等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15
发布了社区居民绿色生活行为公约
16
社区相关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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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视频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吸取事故教训,查找问题短板,部署安排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海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但在近期工作中暴露出安全生产存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遵守、隐患整改不彻底、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级住建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中、落实在行动上,确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会议强调,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坚实防线。一是强化排查整治。聚焦建筑施工、农房安全、市政运营、城镇燃气、城市公园、物业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易发群死群伤的危大工程等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严格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严厉打击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等行为。二是强化源头治理。遵循纵深防御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进一步推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强化严管重罚。依法顶格处理较大事故,全面开展安全事故处理处罚“回头看”,确保结案闭环、处罚到位、震慑到位。建立健全惩戒长效机制,推行顶格处理处罚、高风险企业公示、隐患作为事故惩戒、严查非法施工、限制考核评优等“五个一律”管理。

会议要求,层层压实责任,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融入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全岗位、全环节、全链条。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网格化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大力推行第三方辅助巡查检查。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做好岗前培训、班前教育、作业前交底。

会议通报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事故和辅助巡查情况,济南、淄博、菏泽市住建局分别作了发言。会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题约谈淄博、菏泽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警示批评,要求认真剖析事故根源,深入查找短板不足,强化治理措施,全力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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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标字〔20201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确定实施范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划分结算周期。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四、界定结算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五、实施结算活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对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等进行约定:完成本周期施工后,承包人编制包括量、价、费在内的过程结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程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未约定过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限或过程价款支付时限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计价行为。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宜明确签证包含的量、价、费。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七、强化合同管理。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八、健全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九、聚焦关键环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要前移工作重心,严格控制概算;完善标前策划,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充分考虑施工阶段划分,减少项目缺漏和计量偏差。减轻工程施工阶段变更调整工作量,解决关键制约因素。

十、提升咨询服务。造价咨询企业宜调整服务方式,提升业务水平,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开展过程结算审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十一、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增强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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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暨王早生会长在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建监协〔202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2020922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召开了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现将本次会议上王早生会长的讲话及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作的协会2020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1.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2.王早生会长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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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讯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发布2020-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出台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信用管理已成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面。2018年4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鲁建建管字〔2018〕6号),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我厅在广泛听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和企业家意见的基础上,近期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完善了信用信息认定内容、公开时限,增加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起草完成《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7日到4月27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向有关处室、各市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5月28日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调研座谈会,会上进一步征求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等16家企业企业家的意见。文件共征集收到意见29条,吸收意见20条。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构成,并明确了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以及黑名单如何认定。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交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基本信息长期公开。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期满后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信息公开期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五部分为信用评价与应用。明确了评价工作主体、标准、因子、依据、应用。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并将建筑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B级;一般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C级;严重失信类对应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
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申诉、投诉举报、恶意举报等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施行有效期,原《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及其补充说明同时失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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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政办字〔202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
品质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大数据局 山东银保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要求,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快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对业主的质量保修责任。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配齐配足专业监督执法力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完善监督机构、人员考核制度。保障功能园区、乡村在内的各区域限额以上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监管。发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作用,严格限额以下工程监管服务,落实限额以上工程属地巡查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力量开展巡查抽测。建立区域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保修期内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协调督办、公开曝光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引导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服务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约束和惩戒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依法依规办理各环节基本建设手续,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推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推进远程异地评标。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完善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占1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五、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提高设计方案安全性、适用性、宜居性。严格初步设计审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节能等设计专篇审查变更,严格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强化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加强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改革建设组织方式。在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以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探索建筑师负责制。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保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七、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提升建材产品质量,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建设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在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绿色建筑星级等要求,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编制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四五”规划,修订绿色建筑配套文件,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评价、运行全过程监管。扎实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积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高品质建筑,完善相关引导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完善既有建筑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效履行房屋保养维修义务,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完善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节能、消防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全面清查掌握既有建筑手续办理情况等信息,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九、健全质量标准体系。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等领域标准制定。引导行业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先进适用团体标准和“领跑者”企业标准,增加市场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交流合作,推动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化住建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推进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推进BIM技术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支持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带动施工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创新。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按程序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激励力度。(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一、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完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风险预警、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响应处理机制,落实生产、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厉打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重点建材的抽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合力,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其所属专项试验室质量行为。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定期评估通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实施状况。(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提升建筑队伍素质。严格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鼓励施工企业建立自有工人队伍、发展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作用,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加大财政保障支持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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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97号)的要求,我会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围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等方面作出承诺。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上填写承诺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文件名以单位名称命名,务必于9月29日前将扫描件发至电子邮箱,我会汇总后统一上报,由“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承诺公示栏目集中公示。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电话:0531-87087166,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信用承诺书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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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质规〔20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二)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加分户验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属性。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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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7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保证协会通讯员工作质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针对行业实际情况和协会工作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9月22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通讯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和提升会刊质量,扩大信息渠道和稿件来源,广泛交流行业信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建立通讯员队伍,并对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讯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作中富有主动性和创新精神。
(二)热爱宣传报道相关工作,熟悉行业、所在企业发展情况或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与组织能力,能独立完成较为规范的通讯、报道、评论等文章。
(四)能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并及时地为协会会刊和网站撰写或组织稿件,完成通讯员应做的工作。
第二条 通讯员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赠送《山东建设监理与咨询》会刊,每期一册。
2.对会刊编辑和网站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本人撰写、推荐的稿件,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
4.参加年度优秀通讯员评选。
(二)义务
1.参加协会组织的通讯员工作会议、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2.以通讯报道、情况反映、经验交流等方式,及时撰写和报道反映本企业发展理念和重要事项,或本行业监理改革、先进管理、大型会议、经营活动为主线的最新信息和事件的文章。
3.根据会刊、网站栏目特点和版面设置,认真采写、组织稿件,对文稿进行初审,保证稿件质量,每季度要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提交稿件不少于一篇。
4.积极宣传、推广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刊和网站,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影响力,并协助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5.采写、组织稿件时不得向相关单位、个人收取报酬,禁止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讯员的名义擅自开展活动。
第三条 通讯员提供稿件要求
(一)稿件要紧密结合行业实际,立足于推动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事业健康发展,交流监理与咨询的管理经验及做法,推广现代化科学技术,报道先进人物事迹。
(二)稿件内容真实、客观,所用资料、数据准确,且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生动,语句通顺、文字精练、用词规范,有理论性、实践性、时效性、可读性。
(三)稿件应符合刊物有关栏目及具体编排的要求。
(四)遵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引文应注明出处。
(五)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保留对所投稿件的刊用权、修改权。
第四条 聘用与管理
(一)通讯员由各市协会和会员单位负责推荐,填写通讯员申请表,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审核后予以聘任,聘期二年。
(二)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员时,应由推荐单位予以调整,并及时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审核确认。
(三)通讯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有权取消其资格。
第五条 考核评价
(一)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通讯员的考评工作,并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二)通讯员考核评价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见附件)。
(三)量化考核优秀的通讯员及所在单位,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先进企业和优秀个人等次考评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年度通讯员考核评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通讯员照片
手机
 
Email
 
所在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通讯地址
 
工作情况
项目
内容及成效
得分
撰稿
/2分
撰稿采用
/10分
 
组稿
/1分
组稿采用
/6分
 
其他
建议和意见(1分)、参加通讯员活动(2分)、组织协办工作(3分)
 
总分合计
 
采用稿件
题目及刊发期数页码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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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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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6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建立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体系细化现行国家和省标准、规范,明确具体技术措施,进一步约束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质量与竞争力,打造行业品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依据我会章程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成立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本行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批准、发布、推广及应用等。现将标委会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徐友全
常务副主任:陈 文
专业技术部(15人)
部 长:李世钧
副部长:王东升 张济金 
成 员:曲 晗 周 强 牛永强 徐希庆 闫光明 程煜东 李培秋 姜 勇 刘贞刚 侯 伟 屈增涛   潘东军   高 峰  张九跃 谢永刚 
        邹俊涛   杨宏飞 纪振洲   赵 忠 庄文光
标准审查部(15人)
部 长:万 睦
副部长:孟庆春 纪 森
成 员:史本全 李庆国 柴永青   王霞光
        李盘山 祝德华 宋伟国   崔松梅 
        薛其涛   崔友谊 姜东方 陈刚
团体标准管理部(6人)
部 长:李虚进
副部长:李 建 王丽萍
成 员:孙建辉 张传霞 张 泽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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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910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总结交流今年以来城乡建设专委会工作情况,研究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城乡建设专委会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张晓海主持会议并通报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水利厅副厅长王祖利、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史亮峰、省人防办副主任仲晋等专委会副主任参加会议并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专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专委会共治效应,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统领,围绕防范化解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健全长效机制,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城乡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点多面广,安全防范面临较大压力,行业管理仍然相对粗放,安全生产基础还不够稳固,发生事故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贯穿始终,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城乡建设有关整治内容。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把落实整治责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好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巩固提升等规定动作,严格落实整治工作“四项机制”“两个清单”。要把实施严管重罚作为有力抓手,重点整治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等行为,实施“零容忍”处理处罚。要深刻吸取山西临汾“8.29”重大坍塌事故和梁宝寺煤矿“8.20”爆燃事故教训,全面部署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拉网式大排查专项行动,对口指导各市主管部门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开展企业自查、市县排查,隐患问题严格闭环管理。

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专委会工作规则,认真落实会议、报告、警示、约谈等工作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要强化风险防控制度落实,把严守安全底线作为首要职责,紧盯房屋市政、水利工程、特种设备、人防工程等重点领域,严格抓好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大工程管理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发事故类型防范。要聚焦基础性、制约性、根源性问题,突出源头预防,注重标本兼治,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发展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从业队伍,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治理基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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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通知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出台贯彻落实《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动方案》的具体措施,要求各单位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坚决制止食堂浪费、严格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以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别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上走在前、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和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别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各直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学习研讨,强化责任、以上率下。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危机意识,自觉把“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实施意见》,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在单位落实餐饮节约的各项措施、在家庭传承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方式。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在9月底前,以党支部(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对标对表中提高认识,自查自纠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充分运用《中国建设报》等部管媒体、部门户网站、橱窗海报、机关内网以及“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教育。

  坚决制止食堂浪费,当好厉行节约“排头兵”。严格控制成本支出,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把节约理念贯穿食材采购、做餐配餐以及用餐等各方面、全过程。精准管理用餐人员,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健全食堂就餐人员登记制度,通过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按人数精准配餐,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减少食品剩余。妥善处理厨余垃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规定,加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有机衔接,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扩大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消纳途径。切实强化餐饮管理,直属单位、有关社团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等要研究制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具体措施,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体现到管理全过程。倡导绿色餐饮,科学设计菜品,推行小份菜或半份菜,切实减少宴席浪费、自助餐浪费。

  严格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合理安排公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从严依规控制公务活动数量、时间和规模,提倡召开视频会议,公务接待尽量安排在食堂就餐。严禁向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转嫁公务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严格执行用餐标准。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部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出差等用餐标准,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减少陪餐人数,杜绝铺张浪费。

  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党建引领,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别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内容。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具体要求,注重实效长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把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融入部直属机关党建、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重要方面,纳入部党组巡视、模范机关创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年度行政考核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衡量指标,充分发挥“风向标”作用。各单位要压紧压实监管责任,通过设立流动监督员或安装摄像头等措施,加强对倾倒剩余饭菜行为的监督,及时提醒纠正餐饮浪费行为。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会同办公厅、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为契机,带头过紧日子,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以实际行动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切实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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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建管函〔2020〕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应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办理、备案登记等环节,以及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市场检查和信用管理等活动中,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前置条件或监督、检查、评价等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和现场专业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技术等能力,确保工作成果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6日 ]]>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9月17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0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在济南召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等领导参加会议,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列席,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曹美香总经理受邀参加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徐友全主持。
 
理事长-徐友全
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2020年上半年工作汇报、协会专家委员会2019年工作汇报及2020年工作重点;通过了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协会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增补曹美香同志为副理事长和吸纳新会员等报告事项;讨论确定了协会徽标;研究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成立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讨论稿)等文件。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
会议上,陈文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就近期会员反映协会组织开展培训专监、监理员的有关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的有关情况,向会议作了详细汇报,对协会更名后拓展招标与咨询服务信用评价工作提出要求和意见。徐友全理事长作会议总结讲话,明确今后协会的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强调监理服务的核心是质量安全,协会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质量安全,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理念开展工作;二是做好招标代理业务服务工作,提出招标代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三是大力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调协会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尽快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抑制低于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二是开展高层次培训、讲座工作,引领行业转型升级;三是建议从业人员岗位工资薪酬信息要定期发布,吸纳高水平人才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唯一途径。
 
随后,徐友全理事长作了题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思考》的专题讲座,从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对工程咨询定位的理解、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理解、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实践总结,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崭新的工程建设模式,需要不断探讨摸索,监理企业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行业骨干企业,要研究探索企业转型升级之路,由监理向全过程咨询转型,从监理方法、手段上,由传统的工作方式,向智慧化、智能化升级。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董事长-张恒
会议在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召开,得到公司领导和员工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公司董事长张恒、分管领导介绍了信息化系统建设及应用、企业文化、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会领导参观了公司办公环境、设施,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及蕴藉其中的人文关怀令人印象深刻,宝贵丰富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合影

参观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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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山东)信用自评估结果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12号)、《关于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相关事项的说明》要求,我会现将自愿参加信用评估工作的49家单位会员自结果在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6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须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我会责成相关单位核实。
 
联系人:王丽萍,联系电话:0531-87087166,邮箱: sdsjlxh@126.com,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附件:监理会员系统单位会员诚信评价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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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函〔2020〕443号
江苏、浙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我部决定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防范化解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工程监理行业服务能力。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范围
  (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二)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
  (三)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三、试点时间
  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四、试点内容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一)服务定位。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加强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竣工环节巡查或抽检等。
  (二)能力要求。承担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企业。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估的依据。
  (六)履约评估。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的履约监督,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估机制,拓宽履约评估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五、试点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可结合本地区、项目实际,细化调整试点时间、能力要求、购买主体、购买方式、成果应用、履约评估等方面要求。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省试点方案汇总后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确保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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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节科字 〔2020〕 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8月28日     ]]>
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推动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副主任 文林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多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的重要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方式粗放,也带来了大量的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以及质量通病、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建筑业在科技创新、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减少污染与排放等方面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国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装配式建筑是一脉相承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以工业化发展成就为基础、融合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精益化、智能化生产施工,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性能和品质,达到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发展目标。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相继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日益成熟。通过认定一大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建设一定规模的试点示范工程项目,为全面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绿色发展要求相比,目前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一是高消耗。仅房屋建筑年消耗的水泥玻璃钢材就占了全球总消耗量的40%左右,北方地区供暖单位面积能耗是德国的两倍。二是高排放。仅建筑垃圾年排放就达20多亿吨,为整个城市固体废弃物总量的40%,建筑碳排放更是逐年快速增长。三是低效率。据有关统计,建筑劳动生产率仅是发达国家的2/3左右,建筑业的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还不高。四是低品质。总体来看,建筑施工还不够精细,房屋漏水隔音等问题仍很突出。因此,必须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二、《若干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低碳循环发展的主要举措。既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手段,又是打造经济发展“双引擎”的内在要求。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虽然取得显著进展,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求相比、与绿色生态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与现代先进的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不够,迫切需要补短板,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在多个政策文件中都明确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主要目的就是要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同时,力争在国际竞争中打造出中国建造品牌。

  (二)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有力抓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局面并未根本转变。就建筑业而言,现场浇(砌)筑的方式带来了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建筑垃圾排放量大、扬尘和噪声环境污染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保障的问题。就建材消耗而言,建筑业用量最大的钢材、水泥都是高耗能产品,我国钢材、水泥生产总量多年处于世界第一,并且建材循环使用比例很低。如果建筑业不进行转型发展,传统建造方式造成的资源能源过度消耗和浪费仍将继续,经济增长与资源能源的矛盾会更加突出,极大制约可持续发展。装配式建造方式在节能、节材、节水和减排方面的成效已在实际项目中得到证明。有关研究数据表明,装配式混凝土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相比传统方式可减少建筑垃圾排放70%,节约木材60%,节约水泥砂浆55%,减少水资源消耗25%。更重要的是,装配式建筑能从根本上改变施工现场“脏乱差”局面,有效降低建造过程大气污染和建筑垃圾排放,最大程度减少扬尘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助力城市环境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8%增加到7.0%以上,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当前,我国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亟待建筑业提供更加强劲的发展动力。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一是有利于催生众多新型产业,包括全过程咨询服务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相应的物流运输、装配化装修等众多新型产业,拉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再造和增加就业,带动行业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二是有利于拉动投资,包括投资建厂、信息产业与建筑业深度融合的大投入等,能带动大量社会投资涌入建筑业。三是有利于提升消费需求,包括发展装配化装修、集成厨房和卫生间、四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等升级换代技术都有助于拉动居民消费。四是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从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城市发展经验看,凭着建设“一片区域”、引入“一批企业”、打造“一批项目”、形成“一系列增长点”,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增长。以装配式建筑为例,据初步测算,2019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为4.2亿平方米,拉动社会投资近3万亿元。

  (四)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带动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近些年,随着城镇化发展,从事建筑业的劳动力逐年减少、高素质建筑工人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建筑业发展的“硬约束”加剧。一方面,劳动力价格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建造方式传统粗放,劳动效率低下。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涉及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如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管理信息化以及智能化应用等。发展装配式建筑要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创新管理模式等内涵式、集约式发展道路,通过建造方式转型升级,减轻劳动强度,提升生产施工效率,突破建筑业发展瓶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五)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提升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路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建筑业已深度融合国际市场。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要在巩固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主动“走出去”参与全球分工,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利用全球建筑市场资源服务自身发展。而“走出去”的前提是提升核心竞争力。

  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能够彻底转变以往建造技术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较低、单纯拼劳动力成本的竞争模式,将工业化生产和建造过程与信息化紧密结合,应用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强调科技进步和管理模式创新,注重提升劳动者素质,注重塑造企业品牌和形象,以此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先发优势。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将促进企业苦练内功,携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抢占国际市场,依靠工程总承包业务带动国产设备、材料的出口,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过程中取得先机。

  (六)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全面提升住房质量和品质的必由之路。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住房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民生问题。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以部品制造取代传统建造,以装配化作业取代手工砌筑作业,能大幅减少施工失误和人为错误,有效解决系统性质量通病,减少建筑后期维修维护费用,延长建筑使用寿命。装配化建造方式能够全面提升住房品质和性能,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采用装配化建造方式和装配化装修的公租房项目,装修质量通病相比传统装修项目明显减少,室内维保报修率下降了70%

三、全面落实《若干意见》各项重点任务

  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和标准化设计,推动全产业链协同;二是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三是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推进建筑全装修,推广精益化施工建造;四是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大力推广BIM技术、大数据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发展智能建造;五是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六是强化科技支撑,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七是加快专业人才培育,培育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产业工人;八是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九是强化项目落地,加大金融、环保、科技推广、评奖评优等方面政策支持。

  《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们持续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指明了方向。希望全行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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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93日)

习近平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

  75年前的今天,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一道,以顽强的意志和英勇的斗争,彻底打败了法西斯主义,取得了正义战胜邪恶、光明战胜黑暗、进步战胜反动的伟大胜利!

  75年前的今天,中国人民经过14年不屈不挠的浴血奋战,打败了穷凶极恶的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取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敌入侵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牺牲最多的民族解放斗争,也是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斗争。这个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从近代以来陷入深重危机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世界人民的胜利。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将永远铭刻在中华民族史册上!永远铭刻在人类正义事业史册上!

  在这里,我代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向全国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战士、老同志、爱国人士和抗日将领,向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建立了历史功勋的海内外中华儿女,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支援和帮助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外国政府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了胜利而壮烈牺牲的所有英灵,向惨遭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中华文明生生不息5000多年,中国人民以非凡的创造力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1840年以后,由于列强的侵略和封建统治的腐朽,中国饱经沧桑磨难,中国人民遭受深重苦难。日本对华持续侵略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日本反动统治者一次次侵略中国,1894年挑起甲午战争,1895年侵占台湾和澎湖列岛,1900年伙同其他帝国主义列强侵入北京,1904年发动日俄战争、侵犯中国东北领土和主权,1914年侵占青岛,1915年提出二十一条1931年策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全境,1935年制造华北事变,193777日以炮轰宛平县城和进攻卢沟桥为标志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妄图变中国为其独占的殖民地,进而吞并亚洲、称霸世界。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侵略给中国人民造成空前巨大的灾难,激起了中国人民的顽强反抗。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人民就在白山黑水间奋起抵抗,成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起点,同时揭开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七七事变后,抗击侵略、救亡图存成为中国各党派、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团体以及海外华侨华人的共同意志和行动,中国由此进入全民族抗战阶段,并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

  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中,全体中华儿女为国家生存而战、为民族复兴而战、为人类正义而战,社会动员之广泛,民族觉醒之深刻,战斗意志之顽强,必胜信念之坚定,都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杨靖宇、赵尚志、左权、彭雪枫、佟麟阁、赵登禹、张自忠、戴安澜等殉国将领,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新四军刘老庄连、东北抗联八位女战士、国民党军八百壮士等众多英雄群体,就是千千万万抗日将士的杰出代表。中国人民以铮铮铁骨战强敌、以血肉之躯筑长城、以前仆后继赴国难,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雄壮史诗。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殖民奴役中国的图谋,有力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彻底洗刷了近代以来抗击外来侵略屡战屡败的民族耻辱!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重新确立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中国人民赢得了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尊敬,中华民族赢得了崇高的民族声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坚定了中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自由、解放的意志,开启了古老中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历史新征程!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伟大胜利。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面对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全体中华儿女同仇敌忾、众志成城,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爱国主义是激励中国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在历史洪流中奋勇向前的强大精神动力,是驱动中华民族这艘航船乘风破浪、奋勇前行的强劲引擎,是引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迸发排山倒海的历史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壮丽旗帜!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中国共产党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伟大胜利。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捍卫民族独立最坚定,维护民族利益最坚决,反抗外来侵略最勇敢。在抗日战争时期,在民族危亡的历史关头,中国共产党以卓越的政治领导力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指引了中国抗战的前进方向,坚定不移推动全民族坚持抗战、团结、进步,反对妥协、分裂、倒退。中国共产党高举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坚决维护、巩固、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团结抗战,维护了团结抗战大局。中国共产党人勇敢战斗在抗日战争最前线,支撑起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全民族众志成城奋勇抗战的伟大胜利。中国共产党坚持动员人民、依靠人民,推动形成了全民族抗战的历史洪流。毛泽东同志在全国抗战开始后就明确提出:我们主张全国人民总动员的完全的民族革命战争,或者叫作全面抗战。因为只有这种抗战,才是群众战争,才能达到保卫祖国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坚持兵民是胜利之本,提出和实施持久战的战略总方针和一整套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敌后根据地军民广泛开展伏击战、破袭战、地雷战、地道战、麻雀战等游击战的战术战法,使日本侵略者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开辟的敌后战场和国民党指挥的正面战场协力合作,形成了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战略局面。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以弱胜强的雄浑史诗,显示了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坚不可摧的磅礴力量!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中国人民同反法西斯同盟国以及各国人民并肩战斗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世界上爱好和平与正义的国家和人民、国际组织等各种反法西斯力量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给予的宝贵援助和支持。苏联给予中国抗战有力的物资支持,美国飞虎队冒险开辟驼峰航线,朝鲜、越南、加拿大、印度、新西兰、波兰、丹麦以及德国、奥地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日本等国的一大批反法西斯战士直接投身中国抗战。加拿大医生白求恩、印度医生柯棣华不远万里来华救死扶伤,法国医生贝熙叶开辟运输药品的自行车驼峰航线,德国的拉贝、丹麦的辛德贝格在南京大屠杀中千方百计保护中国难民,英国的林迈可、国际主义战士汉斯·希伯等记者积极报道和宣传中国抗战壮举。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品格永远铭记在中国人民心中!

  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的壮阔进程中孕育出伟大抗战精神,向世界展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伟大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将永远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和日本是近邻。保持中日长期和平友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符合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稳定的需要。在两国2000多年的交往历史上,和平友好是主流。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来之不易。我们应该以历史眼光和全球视野思考和谋划两国关系,坚持在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基础上,积极推动构建携手合作、互利双赢的新格局,推动两国关系沿着正确轨道持续向前发展。

  正确对待和深刻反省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历史,是建立和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日本军国主义惨无人道的侵略行径、令人发指的屠杀罪行、野蛮疯狂的掠夺破坏,给中国人民和广大亚洲国家人民带来了惨绝人寰的灾难。事实不容抹杀,也是抹杀不了的。任何否认侵略历史甚至美化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的言论,都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和亚洲国家人民的极大愤慨、严厉谴责、高度警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谴责侵略者的残暴,强调牢记历史经验和教训,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要唤起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是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珍爱和平、维护和平,让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让世界各国人民永享和平安宁。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5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发愤图强、艰苦创业,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迎来了光明前景。全体中华儿女为之感到无比自豪!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前进道路上,我们仍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荆棘坎坷。我们要弘扬伟大抗战精神,以压倒一切困难而不为困难所压倒的决心和勇气,敢于斗争,善于创造,锲而不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只要我们深入了解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就不难发现,鸦片战争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中国呈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乱象,这是日本军国主义敢于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完成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任务就可能拖得更久、付出的代价更大,我们的国家更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发展成就、更不可能具有今天这样的国际地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所在。我们要聚精会神抓好党的建设,使我们党越来越成熟、越来越纯洁、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全国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向前进。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歪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丑化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道路问题直接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克服千难万险取得的宝贵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拓于中国人民共同奋斗,扎根于中华大地,是给中国人民带来幸福安宁的正确道路。无论遇到什么风浪,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都要一以贯之,决不因各种杂音噪音而改弦更张。随着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不断向前,我们的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我们的制度必将越来越成熟。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歪曲和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否定和丑化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保持同人民的血肉联系,紧紧依靠人民开拓事业新局面,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斗争精神。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在斗争中成长和壮大起来的,斗争精神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我们必须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奋勇搏击、迎难而上。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坚决斗争,毫不动摇,毫不退缩,直至取得胜利。历史必将证明,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脚步是不可阻挡的。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通过霸凌手段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中国、改变中国的前进方向、阻挠中国人民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的努力,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遭受列强的侵略、凌辱、掠夺达百年以上,但中国人民不是从中学到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而是更加坚定了维护和平的决心。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各国人民应该秉持天下一家理念,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人民热爱和平、珍惜和平,把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坚决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处理国际争端,坚决反对打着所谓民主自由人权等幌子肆意干涉别国内政。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同各国人民携手努力,为创造人类美好未来而不懈奋斗。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破坏中国人民的和平生活和发展权利、破坏中国人民同其他国家人民的交流合作、破坏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鉴往事,知来者。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海内外所有中华儿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这是对为夺取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所有先烈、对为中华民族独立和中国人民解放献出生命的所有英灵的最好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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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系统这11项省级许可事项将下放 9月1日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82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省“六稳”“六保”大局,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自9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11项省级许可事项将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市实施。

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据悉,自20188月起住建系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面下放济青烟3市实施,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等,实际办理时间比承诺时间大幅缩短,办事效率普遍提高,为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服务,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此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11项省级许可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市实施,是住建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突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本次会议结束后,省厅行政审批系统将于83117:00时开始进行系统调整,同时停止接收13市企业(机构)和个人对相关事项的业务申请。91日开始,相关事项业务申请由各承接部门受理;省厅已受理的许可事项继续完成办理;已经在省厅行政审批系统填报资料,但尚未报设区市核验原件的,将由承接部门审批。

会议强调,在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上,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法治至上、效能至上、服务至上,切实做到“精明严”、推进“简便快”、当好“店小二”,扎实做好许可事项下放后的实施工作,确保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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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 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全面总结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2020年工作总体要求,对重点工作任务作出部署。
  会议指出,2019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扎实做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管理等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二是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稳步推进“一城一策”试点,房地产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实现了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三是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加快研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租房。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截至11月底,已开工315万套,超额完成289万套的目标任务。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试点探索融资方式、群众共建等9方面体制机制。四是加快转变城市建设方式,城市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开展城市体检试点工作。加快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基本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阶段性目标任务,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4.9%。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颁布实施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46个重点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平均覆盖率达到53.9%。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开展“市容环境大扫除、干干净净迎国庆”专项行动,以整洁、优美的环境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五是大力加强村镇建设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截至11月底,脱贫攻坚需改造的135.2万户危房已开工97.9%。开展钢结构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已覆盖84%以上的行政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已完成86%的任务。六是持续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七是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显著。我国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世界排名从121位大幅跃升至33位。八是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深入推进。结合农房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发动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九是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不懈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抓好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会议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高到39平方米,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镇化进程波澜壮阔,创造了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城市承载力不断增强,人居环境更加生态宜居。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支持1794万农户改造了危房,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建筑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显著增强,一批重大工程建设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深化改革成效显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蓬勃发展,市场活力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行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倍感骄傲和自豪,更加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会议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对做好明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提出了5方面要求:一是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走内涵集约式的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路,把新发展理念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二是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脱贫攻坚需改造的135.2万户危房2020年全部竣工。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确保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90%以上。坚持“稳”字当头,全面落实因城施策、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三是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问题找准切入点,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四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推动城市开发建设由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力戒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加强学习,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不断增强工作本领。坚持试点先行,在探索积累经验基础上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会议强调,2020年,要重点抓好以下9个方面工作:一是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继续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的体制机制。二是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强化对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的精准保障。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四是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市”。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从解决“城市病”突出问题入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管理和人居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加快构建部、省、市三级CIM平台建设框架体系。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46个重点城市要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目标。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构建全国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继续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是着力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总结推广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农房建设试点经验,提升农房品质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建立县域美丽乡村评估体系。六是着力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改革完善工程标准体系,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继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七是着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广各地改革经验和创新做法,进一步推进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明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八是着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围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继续深入开展“共同缔造”活动,使“共同缔造”活动与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统筹推进。试点打造一批“完整社区”,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创造宜居的社区空间环境,营造体现地方特色的社区文化,推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九是着力加强党的建设,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巩固和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和作风问题。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用好“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系列培训教材,持续加大对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全系统干部的培训力度。
  会议号召,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干劲、更加扎实的行动,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倪虹、黄艳、姜万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寒松出席会议,易军作会议总结讲话。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司(局)负责人,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人,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有关负责人,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出席了会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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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启动暨建设质量强国、提升建筑品质现场会在京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9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京举办202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启动暨建设质量强国、提升建筑品质现场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北京市副市长隋振江、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乃翔等出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应邀参加。在京部分央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0余人参加活动。

  现场会宣读了质量终身责任制倡议书,倡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体从业人员,弘扬工匠精神、勇担质量责任、塑造时代精品、打造中国质量。易军等与会领导同志向优秀质量安全管理班组代表赠送《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等书籍,并现场观摩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工程质量提升等示范样板,切身体验智能监测、智慧建造数据中心、沉浸式BIMVR功能模拟,工艺机器人等智慧建造内容。本次活动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城南院区工程项目现场开展。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本次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中国建设报社组织全程线上直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辖区相关人员观看。(《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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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司局函市〔2020〕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要求,我司组织起草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58933530(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luwh@mohurd.gov.cn
  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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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中建八局山东各公司“行为安全之星”“十项零容忍”管理做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中建八局山东各公司扎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机制,坚持人性化正向激励与规范化底线严管相结合,创新实施“行为安全之星”“十项零容忍”等施工安全管理做法,取得积极成效。现将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总结梳理的中建八局山东各公司“行为安全之星”“十项零容忍”管理做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实际进行推广。

一、提高政治站位,毫不松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认真吸取近期省内外有关行业领域事故教训,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科学研判住建领域各方面风险因素,严格工作标准,狠抓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强化监管执法,严之又严、实之又实、细之又细地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

当前,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已全面起势。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和项目扎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四项机制”,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边排查边整改,边治理边完善,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三、创新工作举措,切实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住建部门要着眼于健全完善基础长效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学习中建八局“行为安全之星”“十项零容忍”等经验做法,结合各自企业状况、管理水平,深入分析查找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短板问题,借鉴形成符合本企业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做法。加强调度指导,认真总结企业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积极宣传推广,示范引领带动,提升住建系统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827

 

人性化正向激励 规范化底线严管

中建八局山东各公司“行为安全之星”

“十项零容忍”管理做法

建筑施工是安全生产八大高危行业之一,据统计,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占比达90%。近年来,中建八局山东各公司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机制,聚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坚持正向激励与严管重罚相结合,创新实施“行为安全之星”“十项零容忍”等施工安全管理做法,着力打通企业全员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完善,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一线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大幅减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一、基本做法

(一)“行为安全之星”创建。通过安全观察员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班组安全行为进行观察评价,发放“行为安全表彰卡”,定期评选“行为安全之星”“平安班组”的安全管理正向激励活动。一是组建安全观察组。项目开工后30日内,施工项目部会同建设、监理、分包等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组成安全观察组,原则上管理人员全员参与。中建八局制定《行为安全之星活动实施指南》,明确安全观察员职责和观察频次要求,如项目经理每周观察不少于2次。二是发放“行为安全表彰卡”。安全观察员现场观察一线作业人员、班组作业行为,并将观察情况汇总至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对在保障自我安全、保障他人安全、保障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得当、合理建言献策等方面表现较好的作业人员,发放“行为安全表彰卡”。表彰卡设置一定面额,可用于施工场地内兑换物品、食堂就餐、超市消费等。三是评选“行为安全之星”。项目部每月根据作业人员获得“行为安全表彰卡”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月度“行为安全之星”;分公司每季度组织评选季度“行为安全之星”;公司每年组织评选年度“行为安全之星”。对评选出的“行为安全之星”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精神”双重激励,如发放奖金、佩戴行为安全之星专用马甲、向家属寄送感谢信、报销探亲路费等。四是评选“平安班组”。将获得“行为安全之星”较多的班组评选为“平安班组”,按季度、年度进行表彰奖励,其所属分包企业在中建八局系统劳务分包招标中优先选用。五是评选“优秀安全观察员”。根据安全观察员履行职责情况,每月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评选出3-5名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十项零容忍”管理。汇总公布十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突出行为,实行目录式动态管理,“零容忍”实施严管重罚的管理模式。一是确定公布“十项零容忍”清单。对行业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聚焦易发多发突出事故隐患,每年公布十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认定标准,进行重点整治。二是定期动态调整。根据年度整治情况,对“十项零容忍”内容进行动态调整,自2016年以来已更新5版。三是分级安全管控。局级层面,将“十项零容忍”作为检查巡查必查项,对违反“零容忍”的项目实施停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为局季度重点监控项目,取消安全示范类工程创建资格。公司、分公司层面,将“十项零容忍”作为检查巡查必查项,视项目违反“零容忍”严重程度,综合运用停工整改、挂牌督办、经济处罚、约谈通报、岗位降级等多种手段进行追责。项目部层面,对违反“十项零容忍”的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与分包单位考核评价、承接工程挂钩;对于首次违反“十项零容忍”的作业人员实施警示教育,并记录档案,再次违反的直接清退出场。

二、工作成效

(一)作业人员安全行为逐步规范。一线作业人员逐步从“隐患制造者”向“隐患消除者”转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安全行为得到规范,安全隐患大大减少。2019年底,中国建筑集团对29个单位开展“行为安全之星”活动前后安全状况进行对比,安全隐患数量整体下降21.2%,安全防护用具佩戴不规范、违章操作等行为从6%下降到不足2%

(二)全员安全管理落地落实。“行为安全之星”“十项零容忍”等措施的实施,使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主动参与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从“全员参与”到“全员履责”的转变,有效促进项目安全管理由杜邦安全文化第二阶段依赖严格的监管,逐步迈入第三阶段独立自主管理和第四阶段互助团队管理。

(三)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浓厚。企业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更加牢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环境逐步优化规范,“人人重视安全、时时想着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本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三、启示建议

推行“行为安全之星”“十项零容忍”管理做法是强化人性化正向激励、规范化底线严管的重要手段。结合中建八局山东各公司实施情况,工作中建议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安全观察要全员参与。总包项目部、建设、监理、分包单位等管理人员要全员参与安全观察,按照观察流程,做好与作业人员沟通交流,对行为安全人员要及时表扬奖励,对违章人员要严格引导纠正。

(二)表彰奖励要及时兑现。项目部要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活动开展经费,“行为安全表彰卡”能够随时兑现相应奖励,取信于作业人员;要坚持每月进行评选,并公开通报表彰,扩大活动影响力。

(三)“零容忍”条目要科学合理。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结合安全检查数据分析,从安全管理行为、安全设施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行为等方面,选取最突出、最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安全隐患,列为“零容忍”安全隐患条目。

(四)严管重罚要落实到位。公司各层级必须达成高度共识,将“零容忍”作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制定明确处罚规定,一旦发现违反“零容忍”的行为,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处罚,坚决杜绝时紧时松、讲人情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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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人才建设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节科函〔2020〕 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是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关《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切实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人才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在我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推进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高素质技能工人短缺问题较为突出,涉及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建设各个方面,需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推进解决。各市要统筹发挥政府和市场推动作用,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专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建设领域相关企业积极参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人才培养培训,形成各方参与、有效协同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育满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需求的多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二、强化教学培训师资力量。鼓励建筑类专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造价、构件加工、装配施工等内容为重点,开发有针对性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相关课程。鼓励专业院校、培训机构与龙头骨干钢结构企业合作开展师资培训,结合设计、生产、施工一线实践,帮助教师快速掌握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和生产、施工工艺要点,提高相关教学能力水平,为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人员和技能工人培养培训提供师资保障。
三、编制完善教学培训教材。支持有关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省内外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专家力量,编写完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技能教材,研究制定教学培训大纲、技能考评标准等。积极创新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鼓励校企合作共同开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视频、虚拟实操等教学资源,促进提高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人才培养培训质量。
四、创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研究制定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技能实训场地指导标准,指导建筑类院校和培训机构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特点,升级改造技术技能实训场地,适应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人才培养培训需求。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指导有关职业学院与省内优势骨干钢结构企业合作建设钢结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鼓励校企联合成立企业学院,合作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人才培养培训和学历教育。
五、加快实施知识更新工程。将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相关知识、理论、技术及案例纳入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鼓励行业协会、专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技能培训活动;鼓励相关企业以专业技术人员、一线技能工人等为重点,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岗位培训活动,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从业能力。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节能科技、建筑市场监管、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定额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有关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鼓励各级建设工会、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为相关技术人才、技能工人提供切磋技艺、展示才能、提高水平的平台。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积极加以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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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节科函〔2020〕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关《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切实提升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品质,省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品质提升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指南》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构造特点,参照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提出了提升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品质的路径方法,旨在充分发挥钢结构建造方式优势,积极营造住宅绿色、健康、舒适生活环境。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技术指南》,提高公众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抗震安全、节能环保和绿色舒适的认知认可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的良好发展氛围。
三、省厅将加快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相关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技术要求。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技术指南》研究制定相关设计、审查等技术文件,进一步提升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品质。
《技术指南》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节能科技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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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号召广大会员单位节约粮食杜绝浪费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协会会刊2020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协会会刊2020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装配式建筑应用发展和监理工作初探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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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178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推动钢结构住宅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现予以发布。
  本指南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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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征求《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4 号
各市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专家: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下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8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我会梳理意见按要求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人:王丽萍,电话:0531-87087166,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
 
附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通知》
《暂行规定》和《通知》是贯彻《消防法》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的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通知》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切实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验收并入竣工联合验收。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指导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具备消防查验专业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推动服务关口前移、日常监管同步、问题过程化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过程监管,推动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强化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管。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对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环节发现的参建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处罚;涉及其他专业工程的,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规范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申请。其中,第一项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以及“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两个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
四、明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仓库20%、其他工程5%的比例抽查,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对建设单位未按《暂行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改建工程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既有建设工程,经依法依规处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可以补办消防手续。符合《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和《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既有建筑改建工程(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应按设计功能对应的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
六、做好信息共享与联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信息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互通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调查提供工作支持并提出意见,及时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和图审机构改进工作。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把落实《暂行规定》和《通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定推进措施,明确责任科(处)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队伍建设,积极争取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支持,落实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的定期报送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展的要求,建立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人员,于双月份20日前将工作报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报者将予以通报。
本细则自20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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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征求《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3 号
 
各市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专家:
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下发了《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8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我会梳理意见按要求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人:王丽萍,电话:0531-87087166,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
附件: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执行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及烟台片区(以下统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改建、扩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结构布置不规则项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做重大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从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邀请专家;
(二)专家组由不少于五人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三)专家组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九条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主要议程:
(一)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三)专家组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质询,经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备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从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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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卫明副司长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建监协〔2020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2020721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召开了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旨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理企业信息化水平,推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本次会议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卫明副司长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1.卫明副司长在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王早生会长在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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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1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9年全国共有8469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0.91%。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10个,增长9.95%;甲级资质企业3760个,增长2.26%;乙级资质企业3564个,增长1.77%;丙级资质企业933个,减少7.9%;事务所资质企业2个,减少80%。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本统计涉及专业资质工程类别的统计数据,均按主营业务划分。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1295721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0.81%。其中,正式聘用人员87556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7.57%;临时聘用人员42015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2.43%;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802481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61.93%。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96972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2.8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53065人,中级职称人员414660人,初级职称人员227326人,其他人员174672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4.84%。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33695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46%。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73317人,与上年相比减少2.73%,占总注册人数的51.4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16364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8.56%。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8500.9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4.02%。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987.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67%;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6513.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63.43%。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23.38%。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5994.4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8.94%。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486.1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2.2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4508.3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50.75%。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4.79%。其中3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72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5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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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为建立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体系,细化现行国家和省标准、规范,明确具体技术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不断提升监理企业工作质量与竞争力,引领创新驱动,促进行业良好发展,我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的现状和需求,编制了团体标准《建设工
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会。修改意见及建议,要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会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0531-87068216         
电子邮箱: sdjlzxxh@126.com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16号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
2.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说明
3.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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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举报刘继国伪造证书核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我会接到群众举报,刘继国(身份证号:370902****08081273)在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时,提供的毕业证书存在造假嫌疑,经我会核查,个人提供不出证明毕业证书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刘继国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注销并收回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编号:VJ20180030),其不良行为记入“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信息卡申请。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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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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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节科函〔2020〕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关《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切实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质量安全管理,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特点,健全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各环节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及《山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等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采用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新技术产品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新技术产品应用审查程序。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标准要求。
二、加强设计质量安全管控。设计单位要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进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优先选用标准化户型、型钢部件和配套部品;要发挥钢结构跨度大优势,积极开发设计空间格局可变户型;要重视结构连接节点、细部构造、防火隔音措施优化设计,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确保楼板、内墙板、外墙板“三板”连接可靠耐久;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提倡菜单式装修和精装修交房,积极打造高品质住宅;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要求,并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设计变更意见、关键节点做法、防火防腐处理、节能保温措施、常见问题防控等内容的审查。
三、加强构件生产质量管控。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构件生产标准规范,根据施工图纸和深化详图技术要求,做好原材检验、结构尺寸控制,加强关键焊缝探伤检验和除锈、防腐处理;要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积极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采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芯片等信息化技术手段,记录构件生产全过程信息,实现生产质量可追溯;要严格出厂检验管理,存在质量问题的构件产品一律不得出厂;要规范构件出厂资料,出厂时须提供执行产品标准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四、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施工单位要根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特点,认真审阅设计文件,合理组织施工管理,科学选择施工方法,合理确定施工顺序,优化部件部品吊装安装方式,提高施工效率;要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要对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挂牌验收,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不得使用;要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安全、质量、技术、施工进度等实现全过程信息化协同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五、切实发挥监理监督作用。监理单位要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根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运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方法,对部件部品进场验收、堆放、吊装、安装、防火、防腐、隔音等关键环节和工序进行重点把关。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依法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六、加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技术培训,提高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监管能力;要发挥有关专家作用,加大技术支持和服务力度。对于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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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法函﹝202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日照、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厅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保留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延续5年,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6月22日。现将《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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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要求,我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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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标〔202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二、创建目标
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制修订相关标准,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推动各地绿色建筑立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
(二)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统一全国认定标准和标识式样。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建立全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再生水利用。
(四)提高住宅健康性能。结合疫情防控和各地实际,完善实施住宅相关标准,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推动一批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
(五)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常用构件尺寸指南,强化设计要求,规范构件选型,提高装配式建筑构配件标准化水平。推动装配式装修。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提升建造水平。
(六)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指导各地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
(七)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建立部省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绿色建筑创新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
(八)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直接指导下,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创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指导市、县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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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市【202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建筑业生产方式仍然比较粗放,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路径和模式,更好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规划布局、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准确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部署,引导各类要素有效聚集,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全面提升智能建造水平。
  跨界融合,协同创新。建立健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体系,推动智能建造核心技术联合攻关与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支持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强协作,构建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
  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过程中,注重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标准规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自主研发,开放合作。大力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掌握智能建造关键核心技术,完善产业链条,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形成新的比较优势,提升建筑业开放发展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能源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大幅下降,环境保护效应显著。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世界领先,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加快传感器、高速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近场通讯及二维码识别等建筑物联网技术应用,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二)加强技术创新。
  加强技术攻关,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加快突破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和优化、新型传感感知、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故障诊断与维护、专用软件等一批核心技术。探索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建筑机器人批量应用。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性软件与数据平台、集成建造平台。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建筑领域的融合应用,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开发面向建筑领域的应用程序。加快智能建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围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开展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研究。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
  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自主可控的BIM技术,加快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实现设计、工艺、制造协同。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加快人机智能交互、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应用。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以企业资源计划(ERP)平台为基础,进一步推动向生产管理子系统的延伸,实现工厂生产的信息化管理。推动在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
  (四)培育产业体系。
  探索适用于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新型组织方式、流程和管理模式。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多方协同智能建造工作平台,强化智能建造上下游协同工作,形成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
  (五)积极推行绿色建造。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大幅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水平。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快淘汰落后装备设备和技术,促进建筑业绿色改造升级。
  (六)开放拓展应用场景。
  加强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发挥重点项目以及大型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拓宽各类技术的应用范围,初步形成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梳理已经成熟应用的智能建造相关技术,定期发布成熟技术目录,并在基础条件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率先推广应用。
  (七)创新行业监管与服务模式。
  推动各地加快研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市场监管的机制,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通过融合遥感信息、城市多维地理信息、建筑及地上地下设施的BIM、城市感知信息等多源信息,探索建立表达和管理城市三维空间全要素的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引导大型总承包企业采购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型,实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实施路径,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目标完成和任务落地。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造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智能建造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鼓励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投向智能建造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智能建造发展遇到的瓶颈问题。
  (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各地要制定智能建造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智能建造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打造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培养一批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加强后备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深化合作,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人才后备保障。
  (四)建立评估机制。各地要适时对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智能建造发展目标落实与完成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政策出台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等,并通报结果。
  (五)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学协会的作用,开展智能建造的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构建国际化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推进开放合作,营造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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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率先推出建设工程档案在线接收服务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7月17日,青岛市建设工程档案在线接收系统项目通过专家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档案局相关领导参加了专家验收会议。该系统采用“互联网+”形式改变了传统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方式,实现了建设工程档案全过程信息化接收与监管,适应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形势,在全省尚属首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青岛市在省内率先开展了建设工程档案在线接收试点工作,2019年8月完成系统开发,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共在线受理建设工程69个,接收电子文件10000余条,并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测试。依托该系统改变了传统的档案收集、报送和监管方式,一是建设单位利用该系统随着建设进度,实时收集档案资料,有效改善了因建设周期长、人员流动等造成的档案资料收集难度大、真实性完整性难以保障的现状。二是改变传统竣工后搬着成百上千卷纸质档案反复现场提交审核方式(串联)为随着建设进度在线分段报送分段验收电子档案、线下一次性移交纸质档案的审核方式(并联),为企业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真正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进一步改善了营商环境。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了档案事中事后监管,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提高了档案质量和归集率,确保群众维修改造时有档可查。
在圆满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青岛市下达的试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下一步将继续按照“走在前列、做好表率”的要求,再接再励,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做好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开展原生电子档案单套制接收,真正实现建设工程档案接收“不见面”、“零跑腿”,不断推动城建档案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城建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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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房建市政领域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青岛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081日起,在全省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意见》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意见》同时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等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缴存的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原则上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后12个月。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意见》强调,主管部门不得拒绝或限制采用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不得指定保险机构。企业自愿选择现金、保险、保函等任一缴存方式。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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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视频会议全面部署开展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有关问题排查整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省住建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有关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会议深入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精神,动员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严格对照通报涉及问题,迅速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为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贡献力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李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党组成员周善东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加强违规涉企收费等问题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涉企收费整治等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国办督查室通报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开展好涉企乱收费治理、违规设置职业资格许可、评比达标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四个意识”牢不牢固、“两个维护”坚不坚决的具体体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着力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以实际行动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内容,立即行动、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亲自抓,相关责任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明确排查内容、整改要求、完成时限,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找准症结所在,立知立改、即查即改,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全面清退到位,彻底解决涉企违规收费问题。要建立建全长效机制,把问题整改上升为制度层面,以查促改,以改促管,堵塞制度漏洞,完善监管措施,切实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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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5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修改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24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一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5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本次地方性法规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法规清理要求的重要举措,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平竞争等各项工作要求,对法规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要求,删除了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制度内容;调整了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的制度。

2.《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规范了初步设计审查对象;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层级要求,调整了省级审查制度;回归初步设计审查专业审查定位,删除了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的内容。

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要求,删除了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内容。

   5.《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内容;依据上位法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完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在西安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有关要求,提升监理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7月21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办的“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化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在西安召开。来自全国200余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卫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茹广生、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分别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和副秘书长王月主持。
  会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了企业运用“筑术云”软件和监理智慧化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管控的经验。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了在项目中应用人工智能、BIM、云计算、数据科技等新技术的做法和经验。建基工程咨询公司引入IPD思维理念,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大大提高了对项目的远程管理水平。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上海天文馆项目为例,介绍了全生命周期实施BIM应用与管理为项目带来的增值效益。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了运用BIM和智慧工地等信息化手段在项目管理中取得的成效。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了应用数字化运营管理和智慧工程咨询业务模块进行信息化管控的做法。广东创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前端智慧化设备、后台智慧化系统及移动端巡检技术,实现项目管理全要素智能监督,保障施工安全。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了公司研发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应用成效。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了使用“总监宝”软件,以及采用积分形式鼓励监理人员运用信息化管理软件,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的经验。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介绍了自主研发的“建筑行业专用智能眼镜”,对工程项目建设开启“远程智慧监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作总结发言。他强调,监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要明确目标、立足实际、持续推进,要紧跟政策导向、实现稳中有为、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号召监理行业团结一致、共同前进,为监理行业和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监理人应有的贡献!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组织2020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1号
 
关于组织2020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
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1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续期教育
(一)7月20日至7月26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7月27日至8月7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4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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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及应用标准》发布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日前,《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及应用标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审定,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将于20208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省各级招投标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造价软件数据共享交换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较高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密切关注市场需求,坚持共建共享理念,服务住建领域多方主体,及时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及应用标准》。该地方标准的编制采用了标准化、通用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为工程造价领域中各个环节软件使用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造价数据电子标准,为实现工程造价数据资源的科学积累和有效应用提供了基础的技术支撑。对构建多层次、结构化的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体系,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具有一定意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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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并于日前印发。

  据介绍,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系统功能与工作体系、系统运行管理、监督管理、运行保障、附则6章共37条内容。暂行办法中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为国家、省(自治区)、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所有审批、服务和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价、技术审查、日常监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持续完善系统功能,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做好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形成网上网下一体化审批和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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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2020年上半年厅党组暨党组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77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通报上半年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驻厅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研究部署下半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讲话,厅党组成员,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厅党组成员张晓海、徐启峰、周善东、王润晓四位同志逐一报告了各自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办公室主任潘岚君同志汇报了厅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徐立同志汇报了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李力同志进行了点评并作表态发言。

会议指出,厅党组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始终坚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坚强的政治定力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始终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主动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到经常性工作。始终注重厅党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自觉把讲政治贯穿党性锻炼全过程,发扬民主、维护团结,模范遵守各项规定。

会议强调,厅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学习和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带头遵守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时时处处强化主体责任,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党组成员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处室、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执行厅党组集体决定,协助厅党组书记统筹推进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

会议要求,厅党组要全力支持驻厅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加强沟通交流,凡是动议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主动征求纪检组意见,接受监督把关,邀请派员列席参加会议。二是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与驻厅纪检组沟通会商制度,教育引导全厅党员干部积极主动接受监督,让接受监督成为常态。三是积极加强协调配合,继续为驻厅纪检监察组提供充分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机关党委、人事处、办公室协助厅党组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见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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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安发〔2020〕9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在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要求,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有序规范”的原则,在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加快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实现责任明晰、管理到位、衔接顺畅,有效防范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建筑施工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二、明确“一体化”管理的基本模式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指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维修及保养等工作,统一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提倡同时委派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驻场服务。
(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指具备较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硬件设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配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较强“一体化”技术管理能力的企业。
三、落实“一体化”管理的内容条件
(四)机械设备条件。“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自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30台。机械应安装操作人员指纹认证或人脸识别设施,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刻制唯一编码标识,做到“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应当具有一定规模配套的维护保养场地,原则上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资质和人员条件。“一体化”企业应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3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驻场服务的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相应人员,相关人员按规定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上岗。
(六)技术管理能力。“一体化”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杜绝“带病”运转。建立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监测。
(七)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负总责,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监督检查安全行为。“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作业、维护保养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有关环节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四、完善“一体化”管理的支持政策
(八)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优先实行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在招标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逐步在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中限制非“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模式。支持其他类工程项目积极采用“一体化”管理模式。
(九)正向引导,多渠道激励。引导支持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中加分评定,鼓励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中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体化”企业等加分激励。
(十)绿色通道,差别化监管。对“一体化”企业和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简化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相关程序要求,优化相关资质、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机制,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推行“一体化”管理的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部署推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推行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作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全面部署发动,做好宣传引导。对推进成效明显的将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中予以激励。
(十二)坚持试点先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尽快开展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统一公示全省试点企业和工程项目名单,各市要及时上报试点企业和项目名单。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成熟经验做法总结推广,积极为全面推行“一体化”管理探索路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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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202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要求,我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地要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持续完善系统功能,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做好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形成网上网下一体化审批和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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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立项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暂定名)并征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19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为建立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体系细化现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明确具体技术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我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及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牵头启动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暂定名)的编制工作,编号T/ SDJZXH 001—2020。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由协会会员及相关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会员间共同、重复使用的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可以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填补空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这些条款都从法律上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地位。
二、高度重视编制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必要性。目前,我省的监理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市场竞争和质量服务水平上,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升监理服务水平,我协会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于2015年编制印发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 37/T 5028-2015 J12939-2015),并对会员单位进行了宣贯,受到所有参会人员的认可。为更好的整合市场资源、提高监理服务水平、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引导行业发展,实现全行业的自我治理,用优质高效的专业技术服务,有力打造和提升“山东监理与咨询”行业品牌的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协会拟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三、积极参与标准的编制。我会团体标准发布资格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审核委员会批准备案,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现决定公开征集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1.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着良好信誉度的会员监理单位或者行业协会。
2.起草人应为协会专家库专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利和义务
1.在标准前言署上单位名称和起草人姓名;
2.共享标准带来的社会成果及荣誉,经我会同意该成果可用于市场或商业行为;
3.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制定工作,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时参加与标准起草相关的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5.能够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三)名额数量
根据自愿报名情况,择优选取20家以内的相关单位作为标准起草单位。
(四)参与原则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五)报名要求
请广大会员单位对团体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框架和适用范围等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发送至协会秘书处邮箱。拟申请成为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和个人,请填写参编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发送至协会秘书处邮箱,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参编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报名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参编团体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报名表
单位名称
 
参编人员
 
从业时间
 
职务
 
QQ号
 
固定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单位类型
□监理企业       □协会     
备注:请在相应的□打“
参加标准起草人是否能够按时参加各项起草会议:  是(  ) 否(  )
是否能够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经费的支持:          是(  ) 否(  )
对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框架和适用范围有何建议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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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复审、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代号(SDJZXH)、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监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 号)”自筹解决。
第七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提出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认可。
第九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十条 设立“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批准授权的程序。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编制、送审、报批和发布等。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
1、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报送标委会。
2、标委会将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和审核,通过审核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标委会统一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标准制定计划。
列入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2)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3)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4)经费已落实。
4、标委会按照制定计划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
未通过审核则由申请单位继续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
1、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制修订计划尽快成立起草工作组,将工作组成员名单报标委会存档。工作组应采用开放式自愿参与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2、起草标准时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其他相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3、标准草稿包括以下技术材料:
(1)标准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验证报告;
(4)规范性引用文件;
(5)参考文献;
(6)专利信息;
(7)采标原文及翻译;
(8)国内外标准技术水平指标比较。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1、标委会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至少公告3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重要标准要在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中定向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文件包括:
(1)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2)标准征求意见稿;
(3)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表。
2、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结束以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在1个月内向标委会提报以下文件:
(1)征求意见汇总表;
(2)经过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
(3)标准送审稿审查申请表;
(4)编制说明等。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
1、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采用会审或函审形式组织进行,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表决结果必须有全体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团体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2、标准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 填写《标准送审稿会/函审结论表》,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签字。
3、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报送协会发放标准编号,并签发。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起草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撤消该标准项目。
第十七条 发布和存档
1、获得批准的标准,协会进行编辑性修改,负责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发布,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
2、团体标准编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复审和废止
1、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标委会组织复审。
2、复审方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复审内容如下:
(1)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2)技术指标是否适应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的需求;
(3)内容是否与当前法律法规有抵触;
(4)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是否需要与国际标准的变化情况保持一致;
(5)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的问题。
4、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3种。
对于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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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关于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要求,我部起草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0年7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gc@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邮编:100835。
  资质改革期间,我部正常受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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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Consult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CS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区域内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推动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工作。研究监理与咨询行业在经济建设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方向,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根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的长中期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组织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监理与咨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引导会员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中坚持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国法行规,提高行业工作水准。

(三)会员和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遏制企业恶性压级压价,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教材、书刊、音像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相关培训、专题讲座、先进经验推广和典型案例分析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五)提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与服务。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监理与咨询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监理与咨询业务,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管理水平,推动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六)组织多种形式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及相关方的关系,发展与同行业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咨询服务业务,开展学术交流研讨等。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和管理需求,适时举办研讨会、学术交流会、联谊会、观摩会等活动,搭建信息互通、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应用经验的交流平台。

(七)进一步推进诚信信用建设。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完善监理与咨询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立行业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开展资信评价,向社会推荐优秀诚信会员和从业人员。

(八)充分利用媒介促进行业发展。通过会刊、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和传递行业信息及发展动态,提供学习交流互动的平台;组织评选和表彰先进会员和优秀个人,不断提高行业声誉,增强行业凝聚力,扩大行业影响力,提升行业公信力。

(九)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做好双向服务。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协会内部工作制度、流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十)承担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协助开展行业管理;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完成交办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等方面的辅助性工作。按照国家大政方针及行业发展要求,开展有利于国家、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山东省区域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依据经营范围开展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等业务;

(五)合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依法登记的建设监理、咨询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未受到处罚,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本会秘书处初审;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作出的处罚有申诉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配合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或公告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本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定健全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负责本会的文件、会议材料的草拟工作;

(十)完成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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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19日上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视频会议,传达学习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易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姜万荣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也是决战决胜的关键之年。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是今年专项斗争的“重头戏”,也是巩固三年斗争成果的“攻坚战”。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堵塞监管漏洞,推进制度创新,健全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夯实“中国之治”基石。

  会议强调,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加强组织领导,从严压实责任,强化担当作为,按照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要求,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各项任务措施,扎实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回应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

  会议要求,各地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切实巩固整治成果。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中国建设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扫黑除恶的负责同志、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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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启动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近日印发的《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将专项整治强化城市建设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深化施工安全治理、加强房屋安全保障4项内容。

  根据方案,一要将安全生产理念落实到城市建设管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深入查找城市公共设施隐患问题;严格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维护管理,严防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加快城市和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二要完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打造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规范垃圾处置管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城市公园、广场安全管理,健全预案修订、安全培训和定期演练机制。三要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加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发事故隐患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行绿色智慧建造。四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其他单位相关责任,健全完善终身责任制追溯机制;下大气力整治建筑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明确既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责任,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检查抽查力度,从严排查、从严整改、从严处置,强化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查处挂牌督办管理,确保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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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619日上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视频会议,传达学习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易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姜万荣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也是决战决胜的关键之年。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是今年专项斗争的“重头戏”,也是巩固三年斗争成果的“攻坚战”。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堵塞监管漏洞,推进制度创新,健全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夯实“中国之治”基石。

  会议强调,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加强组织领导,从严压实责任,强化担当作为,按照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要求,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各项任务措施,扎实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回应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

  会议要求,各地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切实巩固整治成果。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扫黑除恶的负责同志、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国建设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发文征求意见。

  据了解,《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工期等内容。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中国建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工作细则和文书式样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在广泛征求地方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以下简称《文书式样》)。

  《工作细则》共525条,《文书式样》共4份申请表格式样和6份文书式样。《工作细则》和《文书式样》充分结合了原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际做法,对《暂行规定》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审批内容、审批条件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

  《工作细则》主要内容为:一是优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分为申请受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制发许可文书3个环节,有助于推进技术服务与行政审批分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审联验”的有关要求。同时,细化明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

  二是明确审批条件。《工作细则》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审批要求,取消对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有关消防的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有效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审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三是细化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内容。为落实《暂行规定》的要求,《工作细则》严格规范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内容和要求,明确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明确资料上报、专家评审、通知备案等环节要求,落实评审专家责任。

  《文书式样》主要内容为:一是精简文书数量。原公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文书式样共17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流程方面的特点,对部分内容相近的文书进行简化合并,将《文书式样》精简为4份申请表格式样和6份文书式样。

  二是优化具体内容。4份申请表格包括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各方主体信息、工程简要说明等,并增加了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推动技术服务市场化;增加了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过程控制。6份文书式样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和说明、行政救济条款等,并将原来大量需要申请人填写的内容改为条款勾选,便于使用。

  三是完善办理流程。增加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填补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程序的空白,完善了工作程序。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开展《工作细则》和《文书式样》的宣贯培训,指导各地及时制订实施细则,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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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科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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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型钢构件标准化技术要求》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节科函〔202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要求,提升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化水平,促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型钢生产和工程应用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型钢构件标准化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要求》以热轧H型钢、方(矩)钢管、T型钢为重点,梳理提出了有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钢梁、钢柱、钢支撑等常用的标准化型钢,旨在促进解决住宅用型钢构件标准化程度不高、热轧型钢产品供需脱节等问题。
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设计单位应优先选用《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化型钢,尽量减少钢构件二次加工;钢铁生产企业应按照《技术要求》,优化调整产品结构,积极生产供应标准化型钢产品,满足工程应用实际需求。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工程,大力宣传引导应用标准化型钢产品,推动《技术要求》落地落实。
《技术要求》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节能科技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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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开展住建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质函〔2020〕80号)和《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鲁安发〔2020〕9号),现就扎实开展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贯穿始终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反复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特别是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密集作出部署安排,提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亲自批准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省住建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贯穿始终,切实增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要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狠下功夫,结合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建办字〔2020〕11号),全面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关住建系统内容,准确把握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扎实推动住建系统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补短板、强弱项、上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充分赋予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逐级落实考核并与岗位调整、收入分配等挂钩。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岗前培训、班前交底制度。
(三)加快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排查辨识机制,落实分级分类管控,加强动态评估管理,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长效机制。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探索社会化咨询评估服务机制,加快双重预防体系达效扩面。全覆盖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规范差别化费率管理,推动建立市场化事故预防机制,充分发挥事前预防、事后保障作用。
三、全面落实住建系统安全整治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建设安全。将安全生产理念落实到城市建设管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深入查找城市公共设施隐患问题。严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燃气、热力等设施维护管理,严防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加快城市和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平台建设。
(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打造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健全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园林、市容、扬尘、数管、行政执法等事项的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完善城市公园、广场安全管理,做好重点时期管控和游客密集区域疏导,健全预案修订、安全培训和定期演练机制。
(三)深化施工安全治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保证施工安全。严格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加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发事故隐患整治,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行绿色智慧建造。
(四)完善房屋安全保障。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其他单位相关责任,健全完善终身责任制追溯机制。下大气力整治建筑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着力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联动查处重点材料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既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责任,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五)规范气代煤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质量监管,把好工程施工关,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和保护,实施农村地区燃气安全隐患分级管控,明确各级隐患管控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培训宣传,大力开展燃气安全法规和使用常识宣传,提高农村地区居民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和技能。
(六)防范垃圾处理风险。加强建筑垃圾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落实安全运行防范措施。
四、切实强化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厅长、党组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统筹指导推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厅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厅领导牵头,厅质量安全处、建管处、设计处、城建处、城管局、房产处、物业处、村镇处、执法局负责人参加,承担日常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目标,细化实施方案,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任务。要加强部门间工作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管执法。要扎实落实城市建设各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盯紧重点领域,聚焦突出问题,加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检查抽查力度。专项整治期间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速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经济处罚、信用惩戒、清出市场等处理措施,严格跟踪闭环整改交圈。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立即落实即行问责措施,一律挂牌督办调查处理,一律对事故所在地实施警示约束,对责任企业顶格处理处罚,持续强化严管重罚高压震慑。
(三)夯实治理基础。要聚焦基础性、制约性、根源性问题,突出源头预防,注重标本兼治,完善地方标准和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要强化分类指导推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出台针对性、易操作、能落地的实招实策,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提升安全生产管控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化解住建领域安全风险的基础性、系统性、制度性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做好宣传引导和安全生产知识宣教,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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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附件1)和我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附件2)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保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各地在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0转805/852
  附件: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
     3.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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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6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受理方式

  (一)对实行无纸化受理的事项,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

  (二)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完成资质申请的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010-58933470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46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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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更名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更名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于2020年6月8日正式更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现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相关印章均作废,同时启用“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和相关印章,并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二、名称变更不影响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资产、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各类合作协议均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继承,印发的文件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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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整治并行的原则,在全省部署开展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指出,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检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质量行为及检测市场秩序,推进检测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构建守信得益、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行动包括检测机构资质合规、检测机构管理和检测机构行为等三方面29项重点任务,分为宣传发动、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各市全面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查督导4个阶段。

《方案》要求,各市要立即行动,积极做好动员部署,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推进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总结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监管措施,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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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省城市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522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2020年全省城市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中央、省委领导近期指示批示及住建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精神,交流有关市城市防汛工作经验做法,研究分析当前城市防汛形势,部署下一步城市防汛工作。副厅长、党组成员周善东出席会议并并对2020年城市防汛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济南、淄博、潍坊、临沂4市城市防汛主管部门先后作交流发言。

会议对2020年城市防汛工作作出部署,要求重点做到“五个加强”要求:一是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要求做好城市雨洪截留、地下渗水、大型排水、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二是要加强排水防涝薄弱环节整治,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疏浚维护、易涝点整治、老楼危楼安全管理和井盖管理;三是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做好城市燃气、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相关设备安全防护;四是要加强汛期应急保障管理,做好城市防汛应急工作,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五是要加强城市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细责任,强化督导,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

会议采取视频形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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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旨在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统一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格式,促进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和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提升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水平。
  据了解,标准适用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勘察质量各方主体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规定、项目信息、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勘探设备信息、勘探信息、取样信息、原位测试信息、室内试验信息、标准指标解释、基础数据字典表12项内容。(《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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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质〔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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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增绿攻坚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部署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增绿攻坚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出发点,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开展“绿满齐鲁·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实施城市增绿工程,保护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多措并举增加城市绿量,促进城市绿地均衡分布,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山东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2平方米;建成城市绿道5000公里以上。到2025年,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稳定在33%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5平方米,基本建成城市绿道网络系统,所有城市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创建一批生态园林城市,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坚定不移保护城市“绿水青山”

1.强化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通过植被恢复、增植补植、景观美化等措施修复改善山体生态环境。具备条件的城区山体,要完善防火、游憩等设施,建设山体公园,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和居民休闲空间;对老旧山体公园,要通过栽植乡土树种加强植被恢复,并完善配套设施,营造城市山体风貌景观。

2.加强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保护滨水岸线的原始自然生态特点,打造生态驳岸,突出亲水功能;留足沿岸滨水空间,多种植冠幅大、分支点高的乔木,丰富水系景观。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管理,优化植物配置,通过增绿保护湿地资源。

(二)持之以恒建设“公园城市”

1.构建多层次公园体系。践行“公园城市”建设理念,根据《公园设计规范》加强公园设计,推进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角游园等各类型公园建设,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完善公园设施和服务功能,按照可观赏、可进入、可享用的基本原则,构建高低搭配、均衡分布的多层级公园体系,满足群众休闲、健身、文化等不同需求。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历史文物及生物多样性,做到显山露水、盘活要素,形成亲近自然、涵养生态、服务群众的公园体系。

2.积极探索公园城市建设。建立省级公园城市建设标准体系,探索省级“公园城市”建设评价,推进城市公园体系等生态要素与城市空间结构深度耦合,重塑城市绿色生态格局,逐步建设城内城外系统联通的生态绿地网络,塑造山水城景融合、自然宜居的城市形态,打造推窗见绿、出门入园、自然融合的“公园城市”。

(三)高质量建设城市“绿廊绿道”

1.推进铁路沿线绿廊建设。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实施全省高铁沿线“绿色生态长廊”规划。铁路沿线各地要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宜绿则绿的原则,以高速铁路为重点、普速客运线为辅,选用速生、冠高、易维护的常绿乡土树种,结合用材林、防护林、苗圃建设等,形成简洁、规整、序列感强,有一定层次的绿化景观带,建设铁路沿线“绿色生态长廊”。

2.推进城市绿道建设集中行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绿道规划技术导则》等标准要求,参照省级城市绿道规划任务分配,尽快编制市级城市绿道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大力推进城市绿道建设集中行动,各县(市、区)每年建成不低于10公里长度的绿道。按照《山东省绿道建设技术指引》标准要求,严把建设工程质量关,配套完善标识、休憩、环卫、网络等服务设施。要建设一批独具自然地域特色,具有完善功能的精品绿道。

3.开展城市行道树补植增植。城市主干道宜设分车绿带和路侧绿带,道路两侧要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增加花乔木、彩叶乔木数量,结合微地形,形成层次丰富、疏朗有序、色彩多样的城市道路景观。持续推进林荫道路建设,鼓励人行道种植两排行道树,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实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为行人提供舒适户外出行空间。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抓好城市主要出入口及城市范围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两侧道路绿化,构建城市交通沿线绿廊。

(四)推进老城区“能绿尽绿”

1.拓展老城区绿化空间。要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违法建设拆除等工程建设,充分利用产生的空闲地块,优先考虑“留白增绿”、规划建设公园绿地;原则上旧城改造腾出的小于1公顷的土地,宜全部建成街头绿地。加强城区多年闲置工矿企业厂区的土地利用,通过建设主题游园、遗址公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绿化水平。通过见缝插绿、拆迁建绿、破硬增绿、弃地覆绿、立体绿化等形式,对主次干道交叉口、老旧街区等关键节点进行绿化改造,美化老城环境。

2.开展老城区透绿改造。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沿街围墙、搭建围挡等应拆尽拆,对小区围墙酌情采用镂空围栏等方式开墙透绿,建设景观融合、绿化相联、互为借景的开放式街区。切实保护老城区原有规模化、特色化绿地和大树,做到留得下“记忆”、记得住“乡愁”。

(五)搭建增绿行动“载体平台”

1.持续抓好城市绿荫行动的五大载体绿化。深入推进城市林荫路系统、林荫公园、林荫庭院小区、林荫停车场和立体绿化建设,构建以林荫公园、林荫休闲广场多点布局,以城市林荫路系统为网状框架,以林荫庭院、小区为全面覆盖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城市绿荫体系。在植物配置上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新建道路和公园绿化提倡采用全冠种植,保证尽快成荫,尽量不种光杆树;行道树修剪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不杀头、不能剪;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采取有效复壮措施,促进古树开枝散叶。

2.持续深入推进园林城市建设。做好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和复查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县城、城镇)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继续推进省级园林城镇评价,抓好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动态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靠上抓。要把开展城市增绿攻坚行动,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推进措施,实行挂图作战,确保顺利推进。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增绿攻坚行动组织协调机制,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落实住建、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单位责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标准导则+结果评价”的推进模式;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按时完成。  

(三)开展督导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全省开展城市增绿攻坚行动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合国家和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复查进行实地督导检查。依托全省城市品质提升评价工作,对城市增绿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全省通报。

(四)抓好典型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托全省城市品质示范区建设,打造城市增绿攻坚行动工作样板。继续开展第二批“山东省最美绿道评价”,将增绿行动中建成的好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同时,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积极发掘典型经验做法,在省级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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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营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倡议书》签字仪式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5月29日上午9:30,由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营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倡议书》签字仪式顺利召开。本倡议书由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济南市建筑业协会、济南市监理协会联合发出。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长林峰、副理事长付伟及自律委员会专家、秘书处全体成员和24家监理企业代表出席,会议由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副理事长付伟主持。
会议首先由自律委员会专家王勇刚宣讲《营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倡议书》,并号召承诺:从我做起,提高站位,做行业健康发展的推动者;从我做起,诚信经营,做行业自律的践行者;从我做起,携手共建,做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就倡议书内容,自律委员会专家及24家监理企业代表进行讨论发言,并达成共识,加强自律约束,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随后,林峰理事长做总结发言,他首先对自律委员会专家及24家监理企业代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协会会议,支持协会工作表示感谢。林峰理事长指出,目标清方向明,首先要明确发展方向,济南市监理协会作为济南市监理行业的社会团体,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从我做起,强化自律,做行业健康发展的推动者。二、从我做起,诚信经营,做行业自律的践行者。三、从我做起,携手共建,做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你我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以行业大局为重,自尊自律,自我约束,共同监督、抵制、打击一切不合法、不正当、不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市民满意度和幸福感,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大强美富通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最后,在与会人员的鉴证下,理事长林峰、自律委员会专家及24家监理企业代表共同签署承诺书。(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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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建设监理工程监理刑事责任实证研究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推行三十多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进程,并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理行业也随之得到长足的发展。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监理行业在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监理主体定位不明、相关法律法规各自解读、监理责任范围存在扩大化的现象,导致监理角色“缺位、错位、越位”,不仅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给监理行业的整体风险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
  基于监理行业现状和会员的强烈诉求,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深刻的意识到,深化监理制度改革不能“等、靠、要”,也不能只发牢骚、不解决问题,必须主动出击、有所作为,为行业风险把脉。为此,经协会反复酝酿,特整合业内专家及法律界资深人士,成立由协会会长孙成为组长的课题组,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课题研究,期望为推动广东省乃至全国监理制度改革提供法理支撑。
本课题总体思想是以建设工程监理(包括个体、企业及行业)为研究对象,聚焦建设工程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实证研究的抓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主要辨别对标罪名。通过深入探索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及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规律,进而提出应对构想及方案。
  课题编制组自2019年7月1日开题,历时近一年,经过与行业内外及法律界专家的多方讨论修改,并三易其稿,于 2020年4月29日完成结题验收。在此期间,课题组收集了近十年国内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判例,通过实证研究作为核心研究方法,包括判决书统计、案例分析、问卷调查、法规梳理等,就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存在的法律解释、司法适用等问题及成因进行实证分析,深入探索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及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规律,从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定范围、管理机制、行业发展、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都一一提出应对构想,为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参考。
  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针对目前监理行业普遍存在的四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是监理应否普遍地成为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值得商榷;二是监理职责界限不明有致监理刑事责任扩大化之虞;三是不判明因果关系可能致监理人员被错误入罪;四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司法适用亟待规范。
  同时,结合对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域外比较考察,课题组也发现美国、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模式各具特色,我国监理制度与之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一是我国工程监理类别和范围与国际工程咨询相比过于狭窄;二是我国工程监理设置侧重于制度规定,而国际工程咨询顺应市场需要;三是与国际工程咨询相比,我国工程监理普遍性地承担了过于细化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国际工程咨询中,工程师通常并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发达国家对于工程安全监管多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监督模式;四是我国工程监理市场化程度较低,工程监理取费也明显低于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市场标准。通过了解各国的监理模式也为解决我国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依托风险管理理论重点提出了监理刑事责任风险防控方案。通过本次课题研究活动,初步实现了课题的编制目的,即:一是识别和防控监理刑事法律责任风险;二是为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参考;三是为推动广东省和全国监理制度改革试点提供理论支撑;四是为监理行业顶层设计与未来发展规划建言献策。
  本次协会组织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课题研究活动,是行业开始自觉探索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信号,其意义远大于内容本身。因此,从本课题开题之初直至课题验收结束,一直得到中监协及住建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关注与支持,现已提交相关部门作为政策制定参考。目前,正值我国建筑法修订之际,课题组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构建我国建筑业市场化、法制化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目前监理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应与时俱进,并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既适应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促进行业持续发展的常态化机制;同时监理企业也要通过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赢得市场的尊重,从而实现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项目管理是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的核心优势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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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项目多元化咨询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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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文件2020年起地下车库覆土顶板不宜采用无梁楼盖结构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日前,济南市住建局出台文件,明确规定202011日起新建工程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地下车库顶板覆土厚度不宜超过1.5米。

近年来,国内多地多次发生地下车库无梁楼盖坍塌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防范地下车库无梁楼盖安全风险,济南市住建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多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图审机构深入研讨论证,印发《关于加强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济南市住建局同时对有关各方在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建设维护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建设单位以降低造价为目的,借“优化设计”名义擅自改变地下车库覆土顶板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在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施工、使用过程的荷载,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单位要重点考虑施工堆载、施工机械及车辆对地下车库覆土顶板的影响。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做好旁站监理。物业服务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地下车库上部区域景观布置、行车线路、停车场布置等。通过全主体、全流程、全过程严格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工程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地下车库顶板质量安全可靠程度,坚决防范遏制相关坍塌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济南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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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认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工程项目全面复工复产条件下组织实施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特殊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同时,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部署,加强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全面严肃对责任企业和人员实施处罚处理。依托“安全生产月”活动平台,大力宣传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凝心聚力,全力推进专项整治不断向纵深发展。
  紧紧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活动主题,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施工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更加注重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安全宣讲。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努力营造有利于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的氛围。
  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的教育力度,在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尤其要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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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2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六月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资料管理标准》(DB37/T 5160-2020,以下简称《资料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沿线既有建(构)筑物鉴定评估技术规程》(DB37/T 5163-2020,以下简称《评估规程》)等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两项标准自202081日起施行,将助力我省济南市、青岛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

《资料标准》共7章,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培训、资质资格、履约管理、周边环境调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预警报警及消警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技术方案管理、安全防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用电、消防安全、设备管理、安全技术资料编制与组卷等内容,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建设、监理、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安全资料管理职责,规范了安全管理行为标准。《资料标准》的发布,将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可追溯性等问题,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

《评估规程》共8章,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沿线既有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管线,划分为施工前、施工中(应急)、施工后三个阶段,明确了轨道交通工程不同施工阶段各类建(构)筑物鉴定评估技术要求。对沿线既有建(构)筑物开展鉴定评估工作,能够有效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能够有效减少施工引起的与周边环境的纠纷、争议。《评估规程》的发布,对规范我省轨道交通沿线既有建(构)筑物的鉴定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极大方便了居民出行,对治霾、治堵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真正的民生工程。近年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牢固树立、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五大发展理念,努力把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融入全省发展大局,深化推进标准化改革,围绕城市品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等重点工作,加快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标准编制速度,不断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和重要引领作用,为住建领域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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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执行新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61日起,我省正式执行新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2019)(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新版《标准》结合山东地区气候特点等情况,对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全国各省(区)率先将公共建筑节能率由65%提升至72.5%

新版《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建筑设计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同时增加了电气、给水排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内容,作出了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优先采用余热、废热、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等新规定。新版《标准》的施行,为进一步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将发挥积极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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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用木塑复合板应用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02号
现批准《建筑用木塑复合板应用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78—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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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11号
现批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44-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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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5-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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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设计荷载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87号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设计荷载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01-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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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90号
现批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49—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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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网络公益讲座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6月3日,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共同主办了“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网络公益讲座,本次公益讲座也是两协会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一。



    本次公益讲座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顾问祁忠华、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家讲师宋昂授课,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分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理论、模板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脚手架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非常规工程模板搭设经验交流、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东营市安监站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观看

    讲座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落实施工企业安全教育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日照市安监站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观看

      全省16城市各级建筑施工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全省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相关人员共计1万余人通过各种方式收看了直播。通过线上直播、互动问答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复工的关键节点,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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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网络公益讲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布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大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山东省把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纳入全省流程再造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内容,全省上下奋力攻坚,持续深入推进改革。201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改革。2019年6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升级为2.0版。今年3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列为省委确定的流程再造首批12个样板之一,改革进入3.0版。
  截至目前,山东省基本建立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度框架,实现了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实现了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报建、网上审批、网上监管,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到了100个工作日以内,最快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压减整合审批事项 在审批环节上做减法
  山东梳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权力事项,通过减、放、并、转、调,重新梳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将同一部门实施的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合并为1个,审批事项从112项压缩到73项,少于国家清单数量,各市审批事项少于省级清单数量。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明确划分为4个阶段,由3个部门牵头组织并联审批、联合办理。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竣工验收环节从10个单独事项合并为1个联合验收事项,实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各个阶段不同测绘业务整合,实行“综合测绘、成果共享”。根据投资主体、项目类型、规模大小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组织研究编制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线性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一般工业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6个主题流程图。针对世界银行“办理建筑许可”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环节和流程,将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审批,在核心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先予以审查或提前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大幅压缩审批时间。各市共对157个审批事项实行了告知承诺,均已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受到了市场主体的欢迎。
全面梳理报建手续 在申报材料上做减法
  山东进一步精简事项申请材料,同一申报材料只需申报1次,不同审批部门共享材料。前置环节审批结果全程共享,申报材料从381件减到201件,申报表单从112张变成每个阶段只在网上填报“一张表单”,并形成标准化服务指南。同时,大力推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4个阶段,大幅削减重复和不必要的申报材料,统筹各申报要素,制定“一张表单”示范文本,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度。
建设审批监管系统 在审批时限上做减法
  山东把建设审批监管系统作为推动改革的关键,下大力气推动建设。2019年6月,省级审批监管系统完成部署;同年12月底,16市审批系统均已上线运行。山东省指导各市审批管理系统与230余个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高速公路”,累计上传审批数据项目6000余个。
  为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山东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提供网上审批服务,确保不因疫情耽误项目审批。据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共审批项目3000余个。实行“一窗受理”、“一链办理”,全过程审批时间从流程再造前的300多个工作日改为最长不超过100个工作日,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从今年起,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部纳入审批监管系统上线运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和进行审批节点控制,进一步压减“隐性时间”,对项目审批超出规定时间的采取“亮灯”提醒制度,让市场主体享受更加快捷便利的“山东速度”。全面改革工程图审机制,着力解决图审机构少、多部门分别审查等问题。建立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网上审图。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无纸化申报、限时审批、网上发证。
创新审批模式 疏通审批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问题
  围绕影响审批提速的堵点痛点问题,山东省级层面累计印发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法规政策文件49件;各市共出台配套文件600余件,全省审批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山东积极推进区域评估,大幅减少开工前评审手续多、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完成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及协同决策,提高项目前期论证决策科学性、可行性,提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困难。推行“标准地”制度改革,对单位能耗标准等各项要求,由各市县政府一次性集成公布,对相关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实现项目快速精准落地。鼓励各地提前组织模拟审批和实行带方案出让土地制度,将模拟审批结果依法转化为审批许可,实行拿地即可申请开工的快速落地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5个方面内容的监管体系,将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监管范围,在各市审批管理系统中嵌入“亮灯”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进行监管,构建了全方位监管体系。全面推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市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实体一窗”和“网上一窗”统一收件、发件,通过公布服务标准、提供帮办代办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深入推动施工图审查改革,将消防、人防、技防和水电气暖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性审查。大部分城市建成运行“多审合一”数字化审图平台,去年各市合计开展数字化联合审图项目8700余个,为企业节约了大量时间和成本。
  山东省围绕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推动16市在加快“一张蓝图”基础上的“多规合一”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接口地址全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校验,为项目策划生成奠定基础。通过前期集成提出建设条件,理顺策划生成程序,推动项目精准落地、高效实施。济南市“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的容缺受理审批模式,有效缩短了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的周期,实现了“早投产早见效”。青岛市在全省率先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东营市实行审批流程全计时,限时监督无死角。日照市创新“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工程建设信用审批系统,对承诺审批事项实行积分管理。
  近日,山东省根据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大家一致表示,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凝聚强大合力,确保上下衔接、沟通顺畅、工作有序,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发起改革攻坚行动,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神经末梢,让各项举措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山东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贡献力量!(《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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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司局函市〔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我司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联系方式:010-58933790,5893353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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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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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规程》课题组在济南调研座谈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召开协会六届一次会员代表通讯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召开协会六届一次会员代表
通讯会议的通知
鲁建监协字﹝2020﹞16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采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审议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变更名称和注册地址的报告;
(二)审议协会章程修改稿;
    以上会议内容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请会员单位认真审议以上会议内容并进行表决,于2020年6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表扫描件发至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邮箱sdsjlxh@126.com,逾期未表决,则视为弃权。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
1.关于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变更名称和注册地址的报告
2.《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修改稿)
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一次会员代表通讯会议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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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我省《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组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通知》要求,专项规划编制要统筹考虑管理权限和总体要求,体现本地区工作特点,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既要规划分析“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根据发展情况做好相关设施的落实与延续,明确各项约束性和引导性指标,按照全域统筹规划,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设施规模,为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要注重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遵循和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应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

《通知》明确,编制专项规划范围包括16个设区市、首批5个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市、区)和2020年申报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19个县(市、区)。其中,已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13个设区市和今年申报的19个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启动部署、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专项规划各项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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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和图集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5157-2020,以下简称《标准》)。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配套发布了省标准设计图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L20J905,以下简称《图集》),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设计防控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标准》共13章,针对住宅工程地基基础、砌体结构、现浇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给排水及暖通、电气等分项工程中的质量常见问题,从设计、材料、施工、工艺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技术措施。《图集》从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四个方面,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设计防控措施做了具体规定。

《标准》规定,建设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设计、监理、物业等为相关责任人。要求建设单位下达防控任务书,明确预控重点,列支防控费用,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解决;设计单位深化细部设计,编制常见问题防控设计专篇;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防控施工方案,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过程管理控制、分部分项验收;监理单位按规定做好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物业单位规范住户使用和二次装修行为,不得破坏原有承重结构和防水措施,对已经破坏或损坏的,要求责任人或单位恢复并减少损失。

住宅工程质量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是工程质量工作的重中之重。2010年,山东在全国各省中率先启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全省住建系统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梳理总结归纳防治措施,大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比对复核制度。2017年,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得到住建部肯定,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现场会在山东召开。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持续巩固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效果,在落实防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严格验收把关上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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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部扶贫攻坚领导小组2020年第二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步脱贫攻坚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主持召开部扶贫攻坚领导小组2020年第二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报部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进展,部署推动下一步脱贫攻坚工作。
  会议指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已经到了最后一搏的时刻,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系列新指示新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强力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会议要求,要较真碰硬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整改工作。坚持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挂牌督战和旬报制度,指导、督促和帮助各地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扫尾工程任务。全面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工作,对于经核验发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指导和督促地方予以妥善解决,确保贫困人口不住危房。要研究探索农房建设长效机制。
  会议强调,要抓紧落实定点扶贫责任书承诺事项和定点扶贫工作计划。坚持组团帮扶机制和部县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持续推进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等帮扶举措,优先选购湖北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要凝聚合力,助力定点扶贫县和大别山片区打赢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两场战役。
  会议要求,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指导和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脱贫攻坚工作总结和宣传,讲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脱贫攻坚故事。(《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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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757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8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决定在我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共治总体水平,推动住宅工程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探索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其他各方相关责任,强化工程质量过程管控,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构建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三、基本原则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试点范围
经研究,确定在青岛、潍坊、威海、日照等4市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试点项目为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住宅工程,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参与试点的工程数占在建总数的30%以上。鼓励未列入省试点的市结合实际积极参与,菜单式选取部分内容推进市级试点。
五、试点内容
(一)公示内容
1.施工许可信息。工程名称、地址、规模、工期等施工许可证信息,也可公示证书编号、二维码以供登陆网上项目库查询。
2.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建设、施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3.主要建筑材料信息。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检验试验结果。
4.实体质量信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情况。建设过程中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保修期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反复性群体性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投诉的整修处理情况。优质工程创建情况。
5.竣工验收信息。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综合验收的时间、结论、问题整改等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意见(备案)情况。
6.群众和社会关切的其他信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服务主体、服务电话,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等。
(二)公示方式
通过建设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交房时向业主发放相关文书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产生的部分质量信息可通过部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
各试点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强化推进措施,并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力开展宣传动员,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充分调动企业、项目参与度和积极性,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
各试点市要迅速启动试点工作,创新思路、开阔路径,建立机制、明确计划,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管理”要求,健全建设单位主导机制,细化界定参建各方工作职责,梳理明确主管部门监管措施,针对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制定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清单,搭建信息公示平台,全面推动实施。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
各试点市要及时从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等层级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管理制度、工作措施,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全面推广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七、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把质量信息公示作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细化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推进实施。各试点市要加强跟踪调研,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深入剖析研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强化正向激励。各试点市要积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信息公示开展较好的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试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企业予以表扬激励,适时组织观摩推广。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试点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条件成熟时组织专题观摩交流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意见》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督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意见》明确,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要以“统筹规划、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创新驱动、精细管理”三大原则为指导,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意见》要求,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意见》强调,要落实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首要责任;各参建主体要积极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和统筹管理,积极引导支持,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督促指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提出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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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5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座谈会。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易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19年以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部党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战大考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当好“三个表率”。
  会议要求,2020年,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为载体,落实、落实、再落实,全面提升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质量。要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政治机关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好《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要认真组织开展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制定措施、出台制度、完善机制,狠抓问题整改。要围绕党建、纪检工作重点任务,细化任务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要一刻不松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四风”。要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在理念、思维、能力上下真功夫、深功夫、硬功夫,积极探索把握党建工作特点规律,不断提高党建和业务工作能力水平。(《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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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人解读《意见》和《手册》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修订稿审议通过,对建筑垃圾减量化等工作作出了规定。为落实《固废法》有关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明确了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对《意见》和《手册》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意见》和《手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可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根据有关行业协会测算,近几年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超过20亿吨,是生活垃圾产生量的10倍左右,约占城市固体废物总量的40%。建筑垃圾已成为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主要采取外运、填埋和露天堆放等方式处理,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产生有害成分和气体,造成地下水、土壤和空气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多次就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作出批示,要求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成功做法,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废法》,针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相关规定,要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防治工作规划,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等。
  我部自2018年起,在北京等35个城市(区)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以治理好存量、控制好增量、加快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为目标,有序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固废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效实施,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坚持系统推进,针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研究起草了《意见》和《手册》。
  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源头减量。要统筹考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推进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二是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各地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等特点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整合政府、社会和行业资源,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并最终实现目标。三是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技术和管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有力支撑。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和推动技术管理创新,并及时转化创新成果,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提供保障。
  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这一目标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预期基础上提出的。据初步测算,目前我国新建工程单位面积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约为500~600吨/万平方米。正在实施的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的“建筑垃圾控制”量化考核指标为“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预制装配式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不高于200吨/万平方米”。经过示范工程实践证明,采取一系列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控制目标。
  问:在工程项目策划设计阶段提出了哪些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答: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施绿色策划和绿色设计是关键。在工程项目策划设计阶段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按照“谁排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和费用,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二是实施新型建造方式。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三是采用新型组织管理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
  四是树立工程全寿命期设计理念。统筹考虑工程耐久性和可持续性,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材料和技术体系;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对改建扩建工程要充分考虑利用原结构及机电设备。
  五是提高工程易建造性。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鼓励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应当采取哪些技术和管理措施?
  答:施工现场是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在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施工现场源头减量措施。主要包括施工图纸深化和施工方案优化,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行道路、围挡等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提高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鼓励采用标准化设施、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强化施工质量管控,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等。
  二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主要包括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对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收集存放等。
  三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就地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采取土质改良措施后用于土方回填;金属类垃圾、无机非金属建筑垃圾宜根据场地条件就地处置,实现现场资源化再利用;难以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应按相关要求及时转运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等。
  四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出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称重(计量)并及时记录,实时公示建筑垃圾出场排放量,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等。
  问:如何做好《意见》和《手册》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生态文明建设和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的全局高度,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和《手册》。
  一是要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
  二是要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于工程实际。要根据实际确定地区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考虑等。
  三是要完善标准体系。标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技术依据。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梳理相应的标准体系,补齐短板,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提供支撑。
  四是要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鼓励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促进企业严控建筑垃圾排放。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中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迅速推广普及。
  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使社会民众和行业人员深刻认识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主动了解学习并积极运用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知识,在全行业形成自觉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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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指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发展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我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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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质〔2020〕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二)实施绿色设计。
  4.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6.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7.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8.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9.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10.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1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1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
  (五)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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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筑牢思想根基 努力打造住建铁军省住建厅安排部署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持续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2020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指出,202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努力打造“忠诚担当、建设为民”的住建铁军,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养,为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要点》包含5部分17条内容。一是不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向深入,筑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根基。二是聚焦服务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大力展现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积极作为和良好形象。三是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干部职工道德水平。四是积极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质量。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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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居环境改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五月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居环境改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落实省文明委2020年工作安排,对改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居环境作出安排部署。

《方案》指出,改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根本目标,紧紧围绕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能,瞄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等四个领域重点发力,抓好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人居环境问题整改,动员群众自觉摒弃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陋习,为全省人居环境改善贡献住建力量。

《方案》明确4方面14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快补齐城市建设短板。全面开展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清洁取暖建设,扎实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二是扎实推进城市精细管理。开展城乡环卫提升整治,实施城市增绿及品质提升,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三是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小区设施水平,美化老旧小区环境,建立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小区文明新风。四是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开展问题大排查,推进问题全面整改,积极创建“红色物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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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4月23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课题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郑州顺利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陈海勤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惠民主持会议,副会长耿春致欢迎词。课题组成员25位专家参加会议。   《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推进监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而开展的五个重要课题之一,委托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牵头组织该课题研究工作。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陈海勤会长要求,课题组要做好课题研究的顶层设计,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合理界定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按照编制进度计划定期开展研讨会、交流会,开展针对性的调研考察活动,关注和吸纳国内外最新的标准与技术,编制对监理行业发展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引导性的标准指南。
  会议明确了课题研究工作大纲、进度计划和任务分工,课题组专家对课题研究的思路、深度、广度、范围和重点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确定了课题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和任务分解。
  王早生会长指出,标准编制及课题研究工作对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强调,做好标准编制和课题研究工作要站在全国的角度,掌握好“度”,充分考虑标准的适用性。同时,课题组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好进度计划,发挥集体智慧,尽早完成送审工作。最后,王早生会长对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和各位专家为行业发展做出的奉献表示了感谢。(摘自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政办发〔20201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56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要求,持续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体系;加快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做到每个办事企业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参与评价,每个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都接受评价,好评长项继续加强,差评弱项得到整改,促进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政府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构建好差评评价体系
   
(一)评价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评价对象。
   
在线上线下服务大厅、中心、站点、窗口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提供各类政务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评价模式。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由评价主体通过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体服务窗口、各类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或现场评价,共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各市、各部门负责汇总管理本市、本部门政务服务评价数据,评价数据实时对接和全量上报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
   
(四)评价渠道。
    1.
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张贴静态二维码,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自主评价。基层服务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提供书面评价表格,并按照要求将数据归集,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没有在服务现场作出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可在自办事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评价。
    2.
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省和各市政务服务平台、部门办事服务系统要统一接入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利用统一好差评评价页面,完整采集、实时报送办件数据和评价数据。
    3.
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意见箱、12345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
    4.
政府部门监督查评。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调查,应及时了解政策知悉度、办事便利度、服务满意度等情况。适时抽取参与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开展回访调查,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务服务的重要依据。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
    1.
强化差评整改。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差评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收到差评和投诉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办理单位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说明理由,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核实为误评或恶意评价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核实整改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有反馈。做好差评回访整改情况记录,实名差评回访率要达到100%
    2.
加强评价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事项,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推动问题解决。通过大数据技术,深入研究数据背后的社情民意,为科学施策、改进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
健全政务服务奖惩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根据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奖惩,并作为年终政务服务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复被差评、投诉,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企业和群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及时查处刷好评或恶意差评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好差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4.
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将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要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推动形成愿评、敢评、评了管用的社会共识。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建立好差评制度,开展好差评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经办人员职责,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评价。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既有的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投诉处理、效能监察等相关制度整合衔接。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落到实处。
   
(三)完善系统支撑。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设方案》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大数据局负责完善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含管理端、PC端、移动端),提供评价调用对接、线上线下办件和评价数据归集等技术支持。
      
各级、各部门不再新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通过调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功能接口提供评价服务,实现好差评内容同标准提供、评价结果同源发布、差评整改在线反馈、评价数据自动生成。已具有好差评系统的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的配套改造工作,确保评价数据实时、全量上报。
   
(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有针对性、多渠道开展宣传,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设置专栏开展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自愿自主真实开展评价。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5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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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收容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标〔2020〕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223号)及《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建标147—2010)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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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建设领域防疫情补短板扩内需调研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科函〔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城市运营面临较大压力,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干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任务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补齐城市建设对防范传染病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方面的短板,提高城市安全韧性,增强群众生产生活便利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落实,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城市建设领域防疫情补短板扩内需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围绕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本地人民政府相关要求,重点从城市、社区、建筑等3个层面开展调研。城市层面主要从城市在区域协同发展、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社区层面主要从社区管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物业、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建筑层面主要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尤其是高层住宅在设计、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二、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调研作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本省(区)城市开展调研。充分运用权威统计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大数据等进行分析,并采取社会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意见。直辖市是本次调研的重点城市,各省(区)应选择1-2个代表性城市作为调研的重点城市,我部将积极支持并参与重点城市的调研。调研完成后,各城市要撰写调研报告。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城市调研报告,撰写本省(区)城市建设领域防疫情补短板扩内需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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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增绿攻坚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部署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增绿攻坚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出发点,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开展“绿满齐鲁·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实施城市增绿工程,保护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多措并举增加城市绿量,促进城市绿地均衡分布,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山东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2平方米;建成城市绿道5000公里以上。到2025年,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稳定在33%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5平方米,基本建成城市绿道网络系统,所有城市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创建一批生态园林城市,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坚定不移保护城市“绿水青山”

1.强化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通过植被恢复、增植补植、景观美化等措施修复改善山体生态环境。具备条件的城区山体,要完善防火、游憩等设施,建设山体公园,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和居民休闲空间;对老旧山体公园,要通过栽植乡土树种加强植被恢复,并完善配套设施,营造城市山体风貌景观。

2.加强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保护滨水岸线的原始自然生态特点,打造生态驳岸,突出亲水功能;留足沿岸滨水空间,多种植冠幅大、分支点高的乔木,丰富水系景观。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管理,优化植物配置,通过增绿保护湿地资源。

(二)持之以恒建设“公园城市”

1.构建多层次公园体系。践行“公园城市”建设理念,根据《公园设计规范》加强公园设计,推进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角游园等各类型公园建设,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完善公园设施和服务功能,按照可观赏、可进入、可享用的基本原则,构建高低搭配、均衡分布的多层级公园体系,满足群众休闲、健身、文化等不同需求。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历史文物及生物多样性,做到显山露水、盘活要素,形成亲近自然、涵养生态、服务群众的公园体系。

2.积极探索公园城市建设。建立省级公园城市建设标准体系,探索省级“公园城市”建设评价,推进城市公园体系等生态要素与城市空间结构深度耦合,重塑城市绿色生态格局,逐步建设城内城外系统联通的生态绿地网络,塑造山水城景融合、自然宜居的城市形态,打造推窗见绿、出门入园、自然融合的“公园城市”。

(三)高质量建设城市“绿廊绿道”

1.推进铁路沿线绿廊建设。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实施全省高铁沿线“绿色生态长廊”规划。铁路沿线各地要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宜绿则绿的原则,以高速铁路为重点、普速客运线为辅,选用速生、冠高、易维护的常绿乡土树种,结合用材林、防护林、苗圃建设等,形成简洁、规整、序列感强,有一定层次的绿化景观带,建设铁路沿线“绿色生态长廊”。

2.推进城市绿道建设集中行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绿道规划技术导则》等标准要求,参照省级城市绿道规划任务分配,尽快编制市级城市绿道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大力推进城市绿道建设集中行动,各县(市、区)每年建成不低于10公里长度的绿道。按照《山东省绿道建设技术指引》标准要求,严把建设工程质量关,配套完善标识、休憩、环卫、网络等服务设施。要建设一批独具自然地域特色,具有完善功能的精品绿道。

3.开展城市行道树补植增植。城市主干道宜设分车绿带和路侧绿带,道路两侧要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增加花乔木、彩叶乔木数量,结合微地形,形成层次丰富、疏朗有序、色彩多样的城市道路景观。持续推进林荫道路建设,鼓励人行道种植两排行道树,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实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为行人提供舒适户外出行空间。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抓好城市主要出入口及城市范围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两侧道路绿化,构建城市交通沿线绿廊。

(四)推进老城区“能绿尽绿”

1.拓展老城区绿化空间。要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违法建设拆除等工程建设,充分利用产生的空闲地块,优先考虑“留白增绿”、规划建设公园绿地;原则上旧城改造腾出的小于1公顷的土地,宜全部建成街头绿地。加强城区多年闲置工矿企业厂区的土地利用,通过建设主题游园、遗址公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绿化水平。通过见缝插绿、拆迁建绿、破硬增绿、弃地覆绿、立体绿化等形式,对主次干道交叉口、老旧街区等关键节点进行绿化改造,美化老城环境。

2.开展老城区透绿改造。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沿街围墙、搭建围挡等应拆尽拆,对小区围墙酌情采用镂空围栏等方式开墙透绿,建设景观融合、绿化相联、互为借景的开放式街区。切实保护老城区原有规模化、特色化绿地和大树,做到留得下“记忆”、记得住“乡愁”。

(五)搭建增绿行动“载体平台”

1.持续抓好城市绿荫行动的五大载体绿化。深入推进城市林荫路系统、林荫公园、林荫庭院小区、林荫停车场和立体绿化建设,构建以林荫公园、林荫休闲广场多点布局,以城市林荫路系统为网状框架,以林荫庭院、小区为全面覆盖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城市绿荫体系。在植物配置上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新建道路和公园绿化提倡采用全冠种植,保证尽快成荫,尽量不种光杆树;行道树修剪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不杀头、不能剪;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采取有效复壮措施,促进古树开枝散叶。

2.持续深入推进园林城市建设。做好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和复查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县城、城镇)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继续推进省级园林城镇评价,抓好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动态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靠上抓。要把开展城市增绿攻坚行动,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推进措施,实行挂图作战,确保顺利推进。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增绿攻坚行动组织协调机制,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落实住建、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单位责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标准导则+结果评价”的推进模式;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按时完成。  

(三)开展督导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全省开展城市增绿攻坚行动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合国家和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复查进行实地督导检查。依托全省城市品质提升评价工作,对城市增绿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全省通报。

(四)抓好典型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托全省城市品质示范区建设,打造城市增绿攻坚行动工作样板。继续开展第二批“山东省最美绿道评价”,将增绿行动中建成的好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同时,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积极发掘典型经验做法,在省级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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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办字〔2020〕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20〕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贯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各过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十四五”规划中专题安排,与各有关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2.各级主管部门要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统一安排,每年组织对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量化评定。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2起较大事故或1次死亡5人及以上事故的市,取消对应行业领域下一年度评优表彰和试点示范项目安排。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和动态监督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暂扣直至吊销许可证。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制、专职安全员委派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同职级其他岗位人员。
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项目建设必须管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属地管理、行业系统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深入分管行业领域一线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检查督导,至少每季度一次。充实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监督力量,保障必要监督经费、车辆,培训提升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开展监督机构业务能力考核。指导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作用。
三、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范
5.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政府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体系,严格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执法监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发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6.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房屋市政施工和城镇燃气行业为重点,严格执行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编制发布简明指导手册,探索社会化咨询评估服务机制,加快双重预防体系达效扩面。
7.全覆盖实施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规范差别化费率管理,推动建立市场化事故预防机制,充分发挥事前预防、事后保障作用。深化信息平台、远程监控、BIM技术、虚拟现实等应用,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计划,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8.强化网格化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坚持和完善第三方辅助巡查,突出春季开复工、五一小长假、夏季高峰、国庆假期等重点时期,围绕主体行为、实体控制、监督管理等关键风险,持续开展明查暗访,严格发现隐患问题闭环整改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严从速停工停业整顿。
9.严格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查处挂牌督办管理,加大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做到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到位、信用惩戒到位,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处理处罚事故的问题,强化违规必追责高压震慑。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0.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深入整治房屋市政施工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隐患,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验收和监测管理,推广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下大气力治理“三违”问题。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未批先建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风险。
11.严格燃气经营企业动态管理和液化气加气站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气代煤改造工程建设程序和过程监督,完善燃气企业和村级安全员巡查机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进社会、进家庭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
12.强化市政道路塌陷和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城市供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开展市政管线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市政清淤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中毒窒息事故风险。加强城市公园重点时期管控和游客密集区域疏导,严防拥挤踩踏事件。
1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制度,严格按标准和规定开展审查验收,设立专责机构,充实专业力量,健全流程机制,建立相应专家库。加强房屋市政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建筑外墙保温施工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设施和共用区域的巡查检查。加大农房建设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五个基本”管理。
六、健全基础长效机制建设
14.落实用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确保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在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教育中增加安全生产教育比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发展企业安全文化,开展“安全月”宣教活动,深化“查保促”和“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活动,组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发展集中体验式安全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教育。
15.修订《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城镇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严格安全生产应急值守,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迅速到位、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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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文稿转去,请研提意见,并请于5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意见电子稿请发送以下邮箱。感谢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方刚 010-68502767/1408(传真),fanggangndrc.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卢文辉 010-58933790/3530(传真),luwhmohurd.gov.cn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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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责任清单和2020年重点普法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普法办、省司法厅通知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普法责任清单、2020年重点普法工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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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召开协会六届二次理事通讯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召开协会六届二次理事
通讯会议的通知


鲁建监协字﹝2020﹞15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理事长同意,决定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二次理事通讯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变更名称和注册地址的报告。


二、会议形式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采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三、有关事项要求


请收到通知后认真审议会议内容并进行表决,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扫描件发至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邮箱:sdsjlxh@126.com,逾期未表决,则视为弃权。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


1.关于审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变更名称和注册地址的报告


2.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二次理事通讯会议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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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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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系统化推动工作标准化 以日常规范化助力党建科学化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制定出台《党建工作标准化体系(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住建部门工程化作业、项目化管理的传统和优势,把标准化思维理念嵌入机关党建工作中,制定出台《党建工作标准化体系(试行)》,用标准将工作内容规范化、精细化、系统化,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着力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标准化体系包括六个部分、33项标准。前四个部分围绕机关党建工作中涉及的四个主体来编制,即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党员等四个部分的标准,主要针对"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梳理了党章党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中的要求,明确了四个主体的职责范畴、程序规定、工作方式等内容,明晰了党建工作的基本方法和程序要求。第五部分是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标准,主要围绕"考什么""怎么评"的问题,按照省委省直机关工委部署要求,细化考评内容,严格评议程序,优化工作方法。第六部分为现实问题解答,主要着眼基层党组织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将散落在党章党规中的工作要求进行融合凝练,对问题逐一作出规范性解答,最大限度推动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规范。
  标准化体系严格以党中央、省委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现行的党内法规、文件精神为依据,力求标准内容完备、文本准确、与时俱进。特别是针对机关党建工作量大面广、内容宽泛的特点,标准化体系着力做好条分缕析、梳理整合的工作,既注重统一规范性,又兼顾了使用方便性,有利于构建系统化的党建工作制度、规范化的党建工作程序、高效化的党建工作方法、精细化的党建工作考核机制,让各基层党组织行有准则、干有目标、做有规范、评有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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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学习研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1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读书会,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研讨交流,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讲话,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集体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刘家义书记在全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3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认真梳理了统筹推进住建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部分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统筹做好住建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是一次重大挑战,更是一次重大考验。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必须认清工作形势,坚定必胜信念,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加强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加强房地产经营场所管控,加强环卫保洁工作,加强物业服务保障,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

  会议强调,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开关,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支撑,必须坚持全局思维,在确保疫情不扩散蔓延的基础上,扎实做好住建领域复工复产工作,着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力保障改善住建领域民生,积极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切实抓好年度有硬约束指标的重点工作,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会议要求,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狠抓责任落实,增强斗争本领,弘扬实干担当,树立正确导向,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抓落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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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2020版)征订与考前培训即将开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鲁建注册字[2019]2号)。为满足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 山东省建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为广大考生提供考试教材和考前培训服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山东版)将于5月底上市销售,现组织优惠订购活动“考试培训教材订购单(见附件1)”。
公司聘请国内行业知名专家团队针对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热点、难点进行解惑答疑,按照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的内容系统讲解各个章节,帮助广大考生全面提升业务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考试通过率。考前培训采用网上授课的方式(https://www.ljzcxx.com),报名、学习时间不受限制,且可根据自己需求按 “考前培训价目表(见附件2)”自主选择培训科目,自教材上市即可报名参加学习,学习时间、地点不受限制,使用电脑或手机均可学习。省监理协会会员在填写订单时请输入会员专属码(001003)可获得会员折扣优惠,详细信息登陆山东省建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ljzcsd.com)进行查询。
 
附件:1.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订购单
2.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培训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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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展会员监理企业经营状况问卷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1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深入了解新型冠状疫情对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及时掌握会员监理企业在疫情期间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面临的困难及诉求,以便进一步为会员监理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协会决定开展问卷调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会员监理企业认真填写《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会员单位经营状况调查问卷》(内容详见附件),于5月15日前将问卷电子版发送至协会邮箱(513532862@qq.com),请将盖章后的纸质版调查问卷邮寄到协会秘书处。
二、相关调查内容仅供分析研究使用,请如实填写,感谢各会员监理企业对本次调查问卷的大力支持和热心配合。
联系人:王丽萍,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大厦
1725房间。
 
附件: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会员监理企业经营状况调查问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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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转发《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13号
 
 
各会员监理企业、专家委员: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5月18日前反馈到省监理协会邮箱。
联系人:李建,联系电话: 0531-87068002。
协会邮箱:sdjljy@126.com。
 
附件: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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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司局函质〔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0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二)继续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大培训和示范力度,继续指导各地制定省级及企业层面手册实施细则,推动形成国家、省级和企业三级手册体系。深入推进手册贯彻落实试点,抓好示范引领,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质量管控,着力提升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创新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开展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探索利用第三方力量,对部分地区实施区域质量评价。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四)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力度。研究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措施,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

  二、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减少事故发生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牵头督导江苏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二)加大安全事故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严格对事故责任企业及人员的处罚。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执行等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督办和约谈制度。

  (三)加强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加强施工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体系,逐步淘汰落后防护产品与施工工艺。

  (四)强化施工安全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推动企业、人员、项目等安全责任落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提升政府部门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完善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积极培育建筑施工安全文化。

  (五)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指导各地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开展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三、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通知。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建设、施工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管理措施,夯实保障基础,提高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二)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要求,深刻吸取地铁施工导致路面塌陷等事故教训,全面彻底排查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隐患。强化风险源头防范,落实前期工作深度和现场隐患排查措施。

  (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技术措施。指导各地推广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及创新技术指南等。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提高安全行为标准化和现场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化水平。研究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对不良地质施工和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四、推动绿色建造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进一步加强勘察质量监管。修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并开展宣贯工作。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印发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推进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

  (二)积极推进施工图审查改革。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突出安全审查,推动联合审查。创新监管方式,采用“互联网+监管”手段,推广施工图数字化审查,试点推进BIM审图模式,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审查效率。

  (三)大力推动绿色建造发展。编制完善绿色建造技术导则,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造试点工作。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推动BIM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开展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和建筑机器人发展研究工作,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

  五、提升城乡建设领域抗震减灾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一)完善抗震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做好条例宣贯工作。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不断完善抗震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提升法制化管理水平。

  (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三次会议关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部署,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编制调查工作指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工作落实。

  (三)夯实抗震防灾工作基础。继续加强震情跟踪和震后应急救灾能力建设,健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联动响应机制。在总结评估《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十四五”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推动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实施。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继续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提升司党支部组织执行力。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教育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增强政治能力和工作本领,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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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73号
现批准《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68-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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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函〔2020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安排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统筹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419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质量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深化施工安全治理为主线,多措并举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标本兼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加快建立健全基础长效机制,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安全满意度、获得感,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质量安全保障。

一、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一)落实质量首要责任。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其他单位相关责任。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细则》,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建设单位质量诚信创建活动,引导建设单位建立完善全流程质量责任制,落实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单位验收交付主体责任。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探索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二)深化突出问题治理。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行为,修订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行为,强化行业诚信体系管理。加大对建筑用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专项抽查抽测力度,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修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开展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组织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原材料检测能力验证。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宣贯实施防治标准和标准图,督促落实参建各方常见问题治理主体责任。妥善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快监管能力建设。督促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安全生产考核统一安排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内容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质量安全事故、检查发现问题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机构业务能力考核等重点事项量化挂钩机制。引导强化监督能力建设,修订监督机构业务能力考核制度,组织新一轮县级监督机构业务能力建设督导考核。坚持和完善第三方辅助巡查制度,严格督办隐患问题闭环整改和处理处罚,鼓励各级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力量开展巡查抽查。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不同层级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定期组织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讲堂,及时讲解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提升监督队伍业务素质。

(四)健全质量评估制度。开展区域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试点,制定区域建筑工程质量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区域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发布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状况,强化评估结果应用。

(五)完善基础长效机制。实施精品带动,规范“泰山杯”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定管理,编制现场复查检查标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工程建设工法为龙头,促进建筑企业及时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弘扬工匠精神,提高精细化建造水平。出台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性制度,为推进工程项目组织方式改革发展提供支撑。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二、深化施工安全治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修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及时发现和严格处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企业。完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严格考评管理,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实施标准化管理体系。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全覆盖,推动企业安全总监制、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落地落实,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层级责任体系。

(七)强化危大工程管控。加大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验收和监测的监管力度,严格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宣贯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出台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简明指导手册、评价标准和资料管理导则,培育社会化咨询评估力量,推动双重预防体系扩面见效。推广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着力解决租赁、安拆、使用、维护衔接不畅问题。强化正向引导激励,完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全过程培育评价、公布后跟踪评估。

(八)严格监督管理执法。部署组织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体制机制。持续开展明查暗访,突出春季开复工、全国两会、夏季高峰、国庆假期等重点时期,调动发挥专业机构和骨干企业技术力量,组织执法检查、暗访巡查,突出责任行为、实体控制、监督管理等重点环节薄弱风险,严格隐患问题整改复核。出台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制度,完善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查处挂牌督办管理,强化违规必追责高压震慑。

(九)推进治理机制创新。完善企业全员安全教育体系,严格落实岗前教育、持证上岗、班前交底制度。推广建筑施工集中体验式安全教育,指导规范教育基地建设,评估公布一批示范基地,引导市场化运营。进一步推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规范差别化费率管理,推动建立市场化事故预防机制,切实发挥安责险事前预防和出险保障作用。组织“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培育建筑施工安全文化,发挥典型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三、统筹其他各项工作,服务住建事业大局

(十)加强工地疫情防控。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要求,制定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督促企业严格工地疫情防控责任。吸取有关典型事故教训,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排查隔离救治场所、开复工工程等方面突出风险隐患。

(十一)严格消防验收备案。制定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管理制度,指导各地严格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针对性地组织抽查检查。充实完善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专家库,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验收技术性服务。

(十二)抓好工地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出台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导则,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工地扬尘防治“六项措施”,妥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建立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定期组织调度督导,及时查处治理责任不落实等各类问题。

2020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处室、单位将在厅党组、厅领导班子坚强领导下,树牢主责主业意识,进一步强化党建统领政治自觉,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化理论武装,加快运用转化,全力推动过硬支部全面过硬,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快工程质量安全领域改革发展,提质筑安,为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勇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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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416    

 

 

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1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 术 语

4.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

在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4.2  PM10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4.3  产尘物料

指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4.4  扬尘监测

采用相关仪器对建筑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

4.5  非道路移动机械

指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开槽机、桩工机械、钎探机、强夯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工程类机械。

5  基本规定

5.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要求,鼓励工程项目采用BIM技术,加强场地布置、施工部署、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重点环节扬尘防治策划,为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5.2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5.3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施工现场作业量,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5.4  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六项措施。

5.5  土(石)方工程作业前,施工现场应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及时优化改进扬尘防治措施、提高防治能力。

5.6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5.7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

5.8  工程项目应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5.9  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相关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5.10  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情况对监督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

6 各方主体主要职责

6.1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组织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各方工作职责,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6.2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

6.2.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将施工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按规定单独列支,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

6.2.2 应在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内容、措施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

6.2.3 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代建合同中应明确代建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6.2.4 应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6.3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人,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6.4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

6.4.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6.4.2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包含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措施,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扬尘防治负责。

6.4.3 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应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奖惩制度。

6.4.4 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篇,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交底。

6.4.5 应加大扬尘防治投入,保证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6.4.6 应建立扬尘防治管理档案,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

6.5  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7 工地周边围挡

7.1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连续封闭式硬质围挡,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环保。

7.2  市区主要路段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不宜高于3m;一般道路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

7.3  鼓励在围挡顶部设置扬尘雾化喷淋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外溢扩散,避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7.4  围挡下沿应与基础或路面贴合严密,紧靠围挡内侧不得堆放泥土、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

7.5  宜采用工具式围挡、装配式围挡;当采用砌体围挡时,宜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8 产尘物料堆放覆盖

8.1  产尘物料宜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等防治措施。

8.2  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土方挖填、铲、运,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产尘物料清扫、运输等应采取适当防尘措施如适当洒水、覆盖等以不产生扬尘为宜。

8.3  对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土体、工程渣土宜优先采取绿化措施,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或覆盖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使用防尘网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8.4  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的,应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或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8.5  砂石、灰土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8.6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48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的,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8.7  对水泥、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适度的抑尘措施。

8.8  楼层内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清运,严禁高空抛洒。

9 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

9.1  在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喷雾、洒水需适量,以人走、车行上去不起尘、不带泥泞为宜。

9.2  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尽量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大规模场地作业应分区块有序进行。

9.3  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土方堆放区、非作业区或非车行区域宜采取喷雾、洒水、喷洒抑尘剂或覆盖措施。

10 路面硬化

10.1  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路面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

10.2  办公区、生活区路面、仓库、材料存放场、加工区及一般道路、广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硬化处理。

10.3  当施工道路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宜结合拟建道路结构进行施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钢板临时道路、铺设石子等。

10.4  所有硬化面层无破损,无起砂、无开裂,坡向坡度满足排水要求。

10.5  场区内设置排水管(沟)网,场内无积水。

11 出入车辆清洗

11.1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11.2  应对出入现场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确保出入车辆符合要求,严禁污染城市道路。其他车辆的轮胎、车身有泥、污时,应进行冲洗。

11.3  建立物料运输车辆登记制度,对出入场的每一车次运输车及装载量进行登记。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11.4  鼓励工地现场选用可周转并能满足大型车辆使用的定型化车辆冲洗设备。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的,应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11.5  车辆冲洗设施应有污水回收、净化装置,满足重复循环用水要求,确保场区无积水,严禁将污水排放到城市道路上,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

12 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12.1  施工现场要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并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12.2  渣土运输须采用经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12.3  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13 扬尘在线监测监控

13.1  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联网,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

13.2  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宜支持手机等移动终端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施工现场应根据实时监测监控情况,采取相应的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3.3  监测点位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区域,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13.4  监测点数量应根据施工场地占地面积确定,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1个监测点,面积1-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2个监测点,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测点。

13.5  视频监控系统、点位、数量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要求。

13.6  视频监控应重点监控出入口、洗车台、作业区、塔吊、围挡四角等部位,洗车台、主要施工作业区和塔吊上至少各安装1个。其中,塔吊上应安装球机摄像头,满足施工现场全覆盖、无盲区、24小时全时段监控要求。

13.7  监控点数量应根据工程建筑面积确定,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控点,面积5-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个监控点,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8个监控点。

13.8  视频监控应确保图像清晰,能准确显示监控部位名称,具备视频图像切换、处理、快照、存储、检索和回放等功能。

14 非道路移动机械

14.1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4.2  施 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建立管理清单、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设备,责令其停工或撤场维修,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4.3  重污染天气期间,应严格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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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10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62019,自202031日起实施。其中,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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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08

  现批准《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T4732019,自20203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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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62

  现批准《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T4652019,自20202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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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骨架轻型预制板应用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60

  现批准《钢骨架轻型预制板应用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572019,自20202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钢骨架轻型预制板应用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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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75

  现批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982019,自202061日起实施。原《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398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 mohurd. gov. 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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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0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1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谢文敏等4725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422日至4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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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征集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11号
 
 
各会员监理企业、专家委员: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鲁建标函〔2020〕4号)要求,将对我会组织编写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 5028-2015)进行复审,现面向各会员监理企业、专家委员征集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对以上规程实施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于5月9日前发至省监理协会邮箱,并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协会邮箱:sdjljy@126.com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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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需要经常检查的6个方面,防患于未然!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看,监理方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抓住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就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就是方案审查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以针对上述,我们对监理检查的要点进行了整理分析,希望大家可以对此进行重点自检。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单位自己管好自己,放弃自己的职责,只依赖监理是危险的。
                               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施工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新进场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生产操作规程、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制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险。
2、现场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出入口、孔洞口、基坑边、每个临时用电设施。
3、持证上岗人员:塔吊司机、卷扬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电工、焊工。4、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生产距离;临时建筑应安全生产;不得用作在工程兼做宿舍;在市区施工应围挡封闭;工地出入口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的防范措施。
                                  基坑施工
1、基坑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基坑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3、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时应设置防护栏杆,上下基坑应设有专用通道或登高设施。
4、对地质较差、深度较大的基坑,坑壁支护应有专项方案或措施。
5、对毗邻基坑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等应有防范措施。
6、基坑上下周边应设备有效地排水系统。
7、未经验算或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坑边堆土、存放材料或机械设备、通行车辆。8、进场施工机械应经查验,司机须持证上岗,作业区应设警示标志。
脚手架
1、须有脚手架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搭前进行技术交底,搭后组织验收。
2、钢管脚手架应统一管径,扣件连接,严禁钢木材料及不同品种材料混用,铁丝绑扎。
3、立杆应有垫木或底座基础,立杆、纵向水平杆接头应错开,并有排水系统。4、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立杆时,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5、剪刀撑: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宜在45°-60°之间,剪刀撑的宽度不小于4,跨度不大于6跨,且小于6米,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米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方面整个长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厘米。
6、外脚手架距电力架空线水平间距:电压≤1KV为4米,1-10KV为6米,35-110KV为8米,110-220KV为10米。
7、脚手架应铺满,板厚在5厘米以上,距板的两端头8厘米处应用镀锌铁丝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8、工作层外侧应有18厘米高的档脚板,要设1.2米高的防护栏杆,下设安全生产网,架体外侧应挂设防护网。
9、脚手架应设置登高斜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10、架体出入和紧临架体的通道,应在其上设置防护棚。
11、卸料平台不准与脚手架连接,并有限定荷载标牌。
12、钢管脚手架四角应设置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
1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一般不大于2米,立杆横距不大于1.5米,连墙件不少于三步三跨,脚手架底层满铺一层固定的脚手板。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
14、扣件式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上皮不大于20厘米处的立杆上。
15、扣件式脚手架立杆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得设置在同一步距内,同不内隔一根立杆的接头在高度方向的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厘米。
16、主节点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模板及支撑体系
1、模板工程应用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2、对大跨度、大高度、大荷载模板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应附有支撑系统验算计算书。
3、支撑立杆应当垂直,底端应平整坚实,立杆下必须设置符合设计要求的垫板。严禁支垫砖块等脆性材料。
4、支撑材质:钢管外径不得小于Ф48.3×3.6;方木宜用100×100,不得有腐朽瘤占断面的1∕3以上。不得将模板支架(揽风绳、泵送砼和砂浆输送管道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5、支模施工是在2米以上高处时,作业人员应用稳定可靠地作业环境。
6、支模作业面上的孔洞和临边应有完善的防护设施。(距地80厘米以下的洞口)。
7、支模板时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装拆模板。
8、支设高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9、支设临空的构筑物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10、模板及支撑系统施工完毕,应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现场布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用电平面布置规定进行。
2、施工用电干、支线架设高度应符合:架空线电气小于1KV时,最小弧垂高度大于4米,电缆最大弧垂距地高度大于2.5米(或埋地大于0.6米)。
3、架线电杆、横担、绝缘子,电杆埋深等应符合规定。(电线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60厘米)。
4、严禁使用老化、破皮、漏电的电线和电缆。
5、施工照明应用专用回路,灯具金属外壳接零,室外灯高大于3米,行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6、施工用电变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室应有示警牌,配备灭火器、绝缘垫、绝缘手套等用品。
7、配电箱内有标记,下引出线整齐,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8、开关箱与用电设备之间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9、用电开关箱应统一编号,安装位置适当,周围无杂物,箱体下边高出地面60厘米,箱内匣具齐全,熔断丝匹配。
 “三宝”、“四口”、“五临边”
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2m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在建工程外侧应采用合格安全网封闭;卸料平台两侧栏杆自上而下加挂立网;每两层楼面四周挂平网;操作层下≤10m有平网;洞口边长>1.5m四周有防护栏杆,洞口下挂平网;电梯井内每隔两层≤10m一道平网。
4、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应有防护栏杆和踢脚板。
5、阳台、洞口、通道、楼梯、楼层、屋面等临边有护栏(上栏杆1—1.5m,下栏杆0.5~0.6m)。
    6、通道及出入口上有防护棚。
(摘自 筑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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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监理探索与创新 —— — 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简析 EPC 项目中监理工程师的定位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 关于做好市政工程沟槽、基坑施工安全工作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会员单位:
近期,省内外连续发生市政工程沟槽、基坑施工塌方事故,为防患未然,切实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生命安全,避免财产损失,强化企业和行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发出如下倡议,提出如下举措建议:
一 、对沟槽、基坑施工安全引起足够重视
据统计,国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中,沟槽、基坑施工事故占有较大比重,是影响市政建设发展的顽疾。各市政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沟槽、基坑施工安全事故预防,不断提高每一名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对沟槽、基坑施工安全事故的重视度、警惕性和安全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施工前准备工作
1、管线调查:依据管线综合图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检查井、地面管线标记等),采用探测仪器和人工挖探孔(沟)方式,摸清施工区域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形成列表台账(管线类型、规格、埋深、产权单位及联系人电话等)。
2、地质核查:采用人工或机械挖探孔方式进行地层核查,重点确定地层、水位是否与地勘报告相符。
3、地下构筑物、周边建筑等核查:确定与沟槽、基坑施工的关系,受施工影响程度等。
4、交通导改:严格划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范围,统一设置各种交通导改标志、隔离设置及夜间警示信号。
5、管线改移:管线采取改移、废弃拆除及悬挑保护等安全可行的措施。经废弃处理的管线或地下构筑物必须做好端头封堵处理,采用砖墙砌筑封堵及混凝土灌注处理,确保不发生涌水、透水、燃气和蒸汽泄漏事故。悬挑保护的管线保证其架设梁的刚度、强度及稳定性满足管线性能要求。
三、施工降排水
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现场环境状况,对降排水进行施工设计,选择降排水方法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对临近建(构)筑物的降排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降排水施工。 
3、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渠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4、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5、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6、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降排水设备,并宜设置备用电源,施工期间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
7、采用轻型井点、管井井点降水时,应进行降水效果检验,确认降水效果符合要求。降水后,通过观测井水位观测,确认水位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方可开挖沟槽或基坑。  
8、降排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
四、沟槽、基坑开挖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地面荷载、施工设备和沟槽、基坑周边环境等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邻近建(构)筑物和施工安全的要求,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3米深的沟槽、基坑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超过5米深的沟槽、基坑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
2、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施工机具的作业要求。  
3、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安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4、沟槽、基坑支护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熟悉支护结构施工设计图纸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状况,掌握支护方法、设计要求和地下设施的位置、埋深等现状。
5、先开挖后支护的沟槽、基坑,支护必须紧跟挖土工序;先支护后开挖的沟槽、基坑,必须根据施工设计要求,确定开挖时间。 
6、在现状建(构)筑物附近进行桩基作业前,必须掌握其结构和基础情况,确认安全;机械作业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时,必须先对建(构)筑物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机械作业。   
7、施工过程中,严禁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 
8、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沟槽、基坑作业。   
9、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当发现槽坑沿裂缝、沟槽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石,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0、当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和槽坑支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施工。 
11、深槽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对槽坑周边采取安全防护栏、警示牌、夜间红灯示警等安全措施。上下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严禁攀登支护结构。  
12、拆除支护结构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中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13、严禁在松动危险土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需爆破时,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14、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五、施工监控 
1、开挖深度超过 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开挖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现场情况自行进行监测。   
2、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 3 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边坡坡顶上。
3、从基坑边缘以外 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4、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  
5、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6、深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监测数据一般情况下按规定的时间反馈,遇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连续监测。  
8、基坑工程监测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2) 监测依据;(3)监测项目;(4) 测点布置;(5) 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6) 监测频率;(7) 监测报警值;(8)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9) 监测工作结论与建议。
六、检查监督
1、施工单位各层级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要尽职尽责,加大对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隐患排查要细致,整改要彻底,切实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源头防范。
    2、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场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监理规范和省监理工作规程,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按照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严格控制及监理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研究分析,采取措施及时排除,较大隐患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制定相应措施或方案,待批准后实施。
七、开展互查活动
施工单位逐步开展单位之间、项目部之间以查制度建立、“双重预防体系” 运行、机构完善、人员及责任落实、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措施落实、监督检查、隐患治理等情况为内容的互查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同志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扎实工作,为做好我省市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努力!
   
                                           山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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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0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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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9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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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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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在行业内表扬对抗击疫情做出贡献的监理企业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7-2018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8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19﹞46号),省建设监理协会在企业自评上报、各市监理协会材料核实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为优秀(先进)等次的名单(见附件)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为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先进监理工作者并进行公布。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电话:0531-87068002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附件:1.2017-2018年度先进监理企业名单(60家)

2.2017-2018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名单(110名)

3.2017-2018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176名)

4.2017-2018年度先进监理工作者名单(16名)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3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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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招聘启事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是山东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下的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编辑发行内部刊物等;负责组织考察交流、行业调研、会员单位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3名愿从事招投标代理行业及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招聘条件
拟成立的工程咨询部负责人岗位要求:
1、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年龄在35-65岁之间;
2、具有较强的人际交流、组织协调、语言沟通能力和职业精神,能够承担工作压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招投标代理、工程咨询等相关工作管理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领导工作经验,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拟成立的工程咨询部工作人员岗位要求:
1、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年龄在25-40岁之间;
2、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组织协调、语言沟通能力和职业精神,能够承担工作压力;
3、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招投标代理、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经验,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二、工作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大厦。
三、岗位工资及福利
协会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政策缴纳五险一金,年度体检,执行双休工作制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等。
四、招聘流程及联系人
1、简历投递:鉴于疫情期间不接受书面资料及当面来访,只接收电子资料。欢迎有意者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个人简历电子版(含照片)及联系方式发至邮箱w2198170@163.com。邮件标题务必注明“应聘”。
2、录取程序:择优录用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对于录用的人员,协会工作人员按照简历中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并组织体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进行试用期管理。
3、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531-8708716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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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0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洪源等1286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31732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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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迅速部署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月7日,福建泉州一座用于返工复产人员隔离观察酒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迅速下发通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部署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通知要求,突出隔离救治场所、重点既有建筑、市政道路桥梁、开复工房屋市政工程等四类排查重点,全面排查房屋市政工程风险隐患,严格分类处置,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对于疫情隔离、救治场所,重点排查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老旧危房、结构是否安全,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立即告知有关部门组织撤离、更换;对于重点既有建筑,广泛动员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排查,全面组织公管房屋排查,严禁装饰装修工程破坏主体结构和擅自更改使用功能;对于市政道路桥梁,通过安全巡查、专业监测,重点排查桥梁承重结构、墩柱抗倾覆稳定性和道路塌陷、地下空洞、管线破损等风险;对于开复工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排查开复工安全条件,重点突出基础、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严格排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工地临建设施安全情况。
    通知强调,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快组织排查,确保查深查细查实;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问题,要加快分类处置,逐一复核销号;要跟踪指导调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排查整治成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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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统筹推进全省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开复工暨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1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我省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建筑工程开复工,并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通报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情况,对当前住建领域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青岛市住建局、烟台市住建局、济宁市住建局负责同志作了典型发言。

  会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住建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排,坚定必胜信心、行动迅速坚决,各级住建、城管、物业、公积金等部门发挥行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聚焦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建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取得阶段性成效。

  会议要求,全省住建系统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全省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牢牢把握"疫情防控到位"这一重要前提,确保施工工地不发生聚集性疫情;牢牢把握"有序有力推进复工复产"这一紧要任务,确保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牢牢把握"确保安全生产"这一底线红线,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会议强调,要坚持科学统筹,全力以赴抓好全省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开复工及安全生产工作。要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分区分级分类精准施策,落实落细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到位。要加快推进住建领域开复工,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保障企业开复工原材料供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强化信用激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处置隐患,强化施工现场管控,严格抓好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号召,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奋力攻坚克难,坚决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稳步推进农村改厕规范升级和后续管护,全面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为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济南、青岛等市城乡水务(水利)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城乡交通运输局及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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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司局函市〔20204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建设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于20206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731日,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在此期间,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有效期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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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司局函市〔20203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31日至6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7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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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淄博市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经验做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函〔2020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是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探索推行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管制度,提高了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效率,遏制了见证取样和送检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在全省推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借鉴。严格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是强化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关键手段。当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中,存在代做代养混凝土试块、见证单位"证而不见"等弄虚作假问题,亟待解决。各地要积极学习借鉴淄博市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经验做法,与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开展质量突出问题治理、试点质量信息公示等工作统筹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创新。淄博市实施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是新形势下推进"互联网+监管"的有益探索。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唯一性标识覆盖面,增加在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其他重点材料中的应用。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继续探索建立健全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行为可监督、问题可监测的质量监管模式,不断总结新模式、新做法、好成效、好经验,为推动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创新提供实践依据。

  三、强化监管服务,夯实基层基础。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推广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细化措施、夯实责任,在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要不断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和曝光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形成强大震慑,确保压力传导到位,有效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各地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好的做法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淄博市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经验做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39 

 

    

 附件

淄博市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

见证取样管理经验做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确保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检测可靠性,是实现质量强国目标、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为有效应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不强和检验检测市场全面放开等不利因素,淄博市积极探索推行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以国家物联网唯一标识码(绑带码、卡片码等)为采集介质,实时、实地记录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试件等现场取样位置和送检等全过程见证取样信息,有效遏制了混凝土试块代做代养、预拌混凝土配比不真实、不在施工现场进行见证取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保证了送检材料的真实性,为工程质量安全筑起了新防线。

  一、基本做法

  (一)全市同步推进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系统。根据淄博市实际,自201831日起全市所有在建工程成型的混凝土试块、钢筋试件开始采用唯一性标识开展见证取样。对未采用唯一性标识对试件进行封样,视作无效样品,各检测机构不得收样,确保全市检测市场平稳运行和有序发展。

  (二)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工作职责。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由其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系统中维护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见证人员基本信息,并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和取样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落实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取样、封样,嵌入或绑扎唯一性标识,并实时上传取样样品信息、取样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取样人员照片等信息。落实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由其对施工单位的取样信息进行见证、确认和上传。

  (三)明确检测机构检测责任。检测机构接收检测样品时,应当检查样品唯一性标识的完好性,并使用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系统手机App进行检测样品识别,获取检测样品具体信息。样品唯一性标识损坏或获取的样品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及委托信息不一致的,样品地理位置坐标与项目地理位置坐标偏差比较大的,检测机构不得接收。

  (四)强化见证取样结果的运用。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手机终端等信息化技术,建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控平台,实现对取样和送检过程的全流程监控和正、反向溯源,确保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同时,可以自动生成项目的见证取样送检台账,方便监管人员进行质量监督,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

  二、工作成效

  (一)提高了质量监管工作效率。淄博市平均每年直接监管800余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近4000个工程单体,建筑面积约3600万平方米,人均监管面积32万平方米,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通过推行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制度,强化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督促其配齐配强相关取样和见证人员并严格履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监管压力、提高了监管效能。

  (二)提升了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效率和真实性。通过实施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约束混凝土企业生产行为,促进混凝土现场交验货制度的落实,明晰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现场的质量责任,从源头上保证了混凝土质量,主体结构质量一次性抽样检测符合率大大提高。

  (三)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质量安全辅助巡查中,淄博市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符合率位居全省第二名,质量安全行为检查项符合率位居全省第三名;累计创建鲁班奖工程2项、国优工程7项、泰山杯奖24项,装饰泰山杯6项,省级优质结构工程43个。

  三、启示建议

  探索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各种监管方式尚不能协调配合,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有限。20199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明确要求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从淄博的实践看,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资金支持。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同志对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高度重视,亲自协调编办和财政部门,在2020年预算中列支10万元的专项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我市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系统的运维和推广。各地也应积极争取政府及财政部门支持,为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将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制度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监督机构抽查抽测相结合,震慑蓄意造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厉打击遏制混凝土试块代做代养、预拌混凝土配比不真实、不在施工现场进行见证取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水平。

  (三)针对性扩大唯一性标识覆盖面。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主体结构安全、保温材料防火安全、防水材料质量等人民群众关注的质量安全内容,设定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样品范围,建立建筑材料封样图集。统筹强化对现场标准条件养护、同条件养护监管。

  (四)建立健全见证取样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系统平台的易用性和实用性,探索面向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检测数据的对接方式,用切实的监管措施提升建筑施工质量水平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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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工程监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建管函〔2020〕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安排,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复工,为做好建设监理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分区分级推动复工复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以县(市、区)为单元,对监理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开展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工程项目开复工,监理企业全面进场复工;中风险地区推动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监理企业有序进场复工。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优先开复工,监理企业及时跟进复工,禁止搞"一刀切"。
  二、毫不放松抓实抓细疫情防控
  监理企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复工复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检疫查验、健康防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一是建立防控机制。明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防控职责,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二是做好员工排查。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握复工复产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按规定对其采取隔离观察等健康管理等措施。三是保证物资需求。进场前要准备必需的体温探测仪、消毒液、口罩、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四是强化内部管理。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三、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搞好组织协调,帮助解决用工短缺、防疫物资短缺、监理费用增加等实际问题,积极为监理企业开复工创造条件。一是切实减轻监理企业负担。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监理工作任务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在监理费用中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现场监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鼓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互帮互助,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其他监理工作成本,协商提高监理费支付比例,加快支付进度。对复工复产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二是实施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监理企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其中,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企业,年度信用考核提高一个等次,在2020年申报各类资质、奖项时作为最高等级信用企业对待。三是加强指导监督。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监理企业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措施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积极开展抗疫情、献爱心活动,并做好典型榜样的宣传,助力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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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统筹做好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着力在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上下功夫,坚持外防输入与内防扩散并举,坚持防控疫情与恢复生产并抓,坚持严管风险与服务群众并重,着力抓好建筑工地、环卫保洁、物业和房地产、公园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区域和行业疫情防控,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筑业转型升级、住建领域民生保障和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工作,为全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住建系统应有的贡献。
二、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
(一)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深刻吸取外省市开复工后发生聚集性疫情教训,严格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精准复工要求,严格督导建设单位在工地开复工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传达到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供货方等各相关单位,培训动员要到班组、到个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在工地显要位置公开公示。要在工地相对独立区域设立应急区域,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先行隔离再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加强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重新开放
内公厕、座椅、垃圾箱、健身器材等设施进行消毒。在公园主出入口设置疫情宣传牌,安排人员全天值守,提醒入园人员佩戴口罩。疫情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文化展览、科普教育、集庆展会等各类聚集性、规模性群体活动,避免近距离接触,减少人员集聚。加强城市建成区摊贩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贩卖野生动物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允许符合条件的沿街店铺适度店外经营,允许街道办事处利用空旷场地、次要道路设置临时便民市场,规定经营时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加强房地产经营场所管控。售楼处、房产中介门店、房屋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预案,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等各项防疫措施。严格实行客户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
(四)加强环卫保洁工作。各地要在城市居民小区、党政机关、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增设垃圾容器,增加收集清运频次,防止出现垃圾堆积。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防止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系统。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持续开展城市公厕、重点城市道路、垃圾收集站点、街道果壳箱等区域消毒杀菌行动,确保清洁卫生。
(五)加强物业服务保障。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调度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小区人员出入各项管理规定,在小区出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加强对外来人员、返城返乡等人员登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等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业主群等宣传防控知识,引导业主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疫情。
(六)加强疫情防控一线住建企业运行保障。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一线住建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其正常运行,在疫情防控中发挥应有作用。对城市供水、供气、环卫保洁等市政公用企业,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照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要求,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各市可根据实际,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生活服务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线企业,各地要做好防疫物资协调、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及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核算优先办理等服务。各地要加大口罩、消毒液、手套、测温仪器等防疫物资协调力度,保障住建、城管和公积金行业各单位、项目的疫情防控需要。
三、统筹做好住建领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七)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各地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完善“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两个体系,着力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保持市场稳定。
二是创新房地产营销方式。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售楼处、中介机构门店和住房租赁企业有序恢复营业。支持企业采用网络、电话、电视广告等方式发布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相关宣传信息,鼓励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销售活动,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签约。
三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202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完成基础工程前提下,适度降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进度条件。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视情增加1-2个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并适度降低各拨付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一般不低于《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留存比例10个百分点。
四是妥善处理延期交付。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2020年6月30日前申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顺延3个月缴纳尚未销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着力深化建筑业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筑业改革发展十六条意见,选取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意愿强的企业纳入重点扶持名录,提升综合竞争力,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推行投标、履约保证保险,制定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指导意见,盘活企业流动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建设,加快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持续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出台推行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全过程工程咨询配套标准,推动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加快建筑业走出去步伐,实施建筑业外埠发展联络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作用,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二是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绿色通道”。建立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开展“不见面”远程审批服务。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实行承诺制。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尽早开复工的棚改项目,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所有企业复工复产,一律取消审批。
三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互帮互助,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成本,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支付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允许缓交3个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地施工企业因疫情防控无法履行合同的,可经协商后转让给本地施工企业实施。
四是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深入整治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完善第三方辅助巡查制度。严格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加快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九)全力保障改善住建领域民生
一是改进市政公用行业民生服务。加强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抓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严格供水消毒,保障供水、供气、供暖稳定供应。同时,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欠费不停供”的基本原则,提供正常经营服务,为居民生活和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减免公租房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疫情防控期间按其享受的住房保障标准2倍发放。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是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对因疫情防控延误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
四是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各地要按照年初确定的改造计划,抓紧开展入户调查、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尽早开工。适当调整改造内容,加快补齐老旧小区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短板。
(十)扎实推进农村改房改厕改暖
一是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精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及时将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纳入改造范围,确保按时完成3.3万户改造任务,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是切实提升农村改厕质量。深入贯彻落实无棣现场会精神,加快建立农村改厕规范升级和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年内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85%的县(市、区)实施规范升级,确保好事办好。
三是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建设。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尽早编制年度计划方案,有序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不断加大清洁取暖比重。
(十一)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全部许可事项实行“网上申报、邮寄送达、预约咨询”办理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对未实施网上办理的地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疫情过后补办手续,先行开工建设。如经审查需提供补正材料,因疫情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企业可提出申请适当延长补正时限。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借助爱山东APP等融媒体,完善并公布网上申报受理审核操作流程,为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网上服务。疫情期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组织进行各类现场检查、督查、考核等。
二是持续改进水气暖报装服务。大力推广网上报装、不见面报装,通过山东政务网、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开通报装等业务办理模块或入口,实现表格填报、资料上传等功能。依托热线电话、网上客服、样表案例等对网上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建立网上营业厅,实现线上、线下通办。疫情期间,对需要准备投产的项目,简化水气设施验收手续,或先投入使用再完善有关手续。
三是简化优化招投标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对集中收治场所等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办理。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通过邮寄方式提供,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是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弹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单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疫情防控一线缴存职工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贷款处理、不计个人罚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
五是对相关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其中,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企业,年度信用考核提高一个等次,在2020年申报各类资质、奖项时作为最高等级信用企业对待。
六是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十二)抓好年度其它重点工作。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国家和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精心开展城市设计,精致推进城市建设,精美呈现城市魅力,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生活品质和人文品质。加强城市管理体系化建设,持续提升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助力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建设。聚焦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狠抓存量渗滤液消减,新建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厂,持续抓好住建领域扬尘治理,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住建力量。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住建部门要紧密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实施好具体防控措施,完善疫情防控制度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同时,选择一批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作为应急队伍,保持待命状态,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应急抢险工程等建设、改造任务,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大局需要。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大力弘扬严实作风,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住建事业发展,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尤其是要强化狠抓落实的工作导向,对住建各项重点工作实行台账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制定任务书、时间表、责任状,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账销号、限时清零,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十五)加强指导监督。各地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开复工项目的监管,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凝聚住建领域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蓬勃力量,助力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相应条款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708696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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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通知明确,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通知指出,要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加快推动银企合作,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通知指出,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
  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摘自 《中国建设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2019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16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报告,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讲话,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上,党员领导班子成员逐一报告了2019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李力对述职情况进行了点评并提出要求。

会议指出,过去的一年,各位班子成员按照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严格履职尽责,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动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但各自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必须举一反三,尽快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各位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履行分管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推动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一要突出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带头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二要强化责任落实。牢固树立抓党建是最大政绩的正确政绩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分管处室单位党组织书记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分管领域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三要坚持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建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推动住建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以党建工作高标准引领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促进我省城乡融合发展,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城乡融合发展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抓手,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拓展发展空间的一个强劲动力,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了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刘家义、龚正、杨东奇、王书坚等领导同志先后作了批示指示,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起草过程
  2019年7月,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针对我省城乡融合发展程度不高、城乡收入差距明显、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不够健全、城乡要素流动障碍较多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深入学习中央文件、认真开展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意见,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8月,经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分送24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根据会签意见对文件稿作了修改完善。10月,将文件稿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央和国家部委征求意见,同时发省直部门、单位再次会签,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稿进一步调整完善。12月13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件稿。12月27日,省委第16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文件稿。进入发文程序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严格审核把关并逐级送签。2020年2月20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了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二十条具体措施:
  (一)推进城乡要素融合。聚焦推进人、地、钱要素自由流动,解决流动不顺畅的问题。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试点,强化财政金融保障,鼓励有意向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
  (二)推进城乡服务融合。着力提高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保等服务水平,解决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善农村基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
  (三)推进城乡设施融合。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着力弥补乡村设施短板问题。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化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实施农村清洁取暖工程。健全分级分类投入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
  (四)推进城乡经济融合。强化产业融合,提高农民收入,解决产业和就业支撑不强的问题。加快乡村产业发展,培育一批百亿级以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集群。健全农民收入增长机制,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保障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健全深化农业产业发展长效机制。
  (五)强化工作保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注重试点引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进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建立和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申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开展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试点。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督导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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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2020年2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我省城乡融合发展,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城乡要素融合
  1.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加快推动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济南、青岛中心城区尽快放开落户限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方的资金奖励力度,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地计划等方面统筹考虑安排进城落户人口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2.激励引导城市人才入乡。落实返乡入乡人员创业扶持政策,在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予以倾斜,宣传推介一批创业创新带头人。新招录选调生优先派到农村任职,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建立第一书记派驻长效工作机制。向所有县(市、区)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选派科技副职。落实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推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向乡村教师、医生倾斜。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方式,为农户、合作社等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所得收入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允许地方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
  3.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依法平等保护并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流转管理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农村党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效整合利用农村零星闲散土地资源,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优先用于村庄发展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4.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强化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大政府债券对城乡融合等公益性项目支持力度,提高使用效益。通过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各类金融工商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鼓励有意向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
  6.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支农支小差异化监测指标体系,推动农商行回归本源。开发多维度、定制式金融产品,对扶持乡村振兴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力度。积极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因地制宜稳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建立省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
  二、推进城乡服务融合
  7.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开展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完善城镇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补齐乡镇寄宿学校和小规模学校短板。实施学前教育三期行动计划和农村幼儿园建设提升工程,按照省定幼儿园办园标准提升办园条件,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为每个农村义务教育学区选聘1名乡村特级教师,落实县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有关政策,核定教育系统绩效工资总量时向农村中小学倾斜。
  8.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同质化。推进乡镇卫生院空编补齐,鼓励财政困难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实施学费代偿办法招聘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支持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县域医共体,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
  9.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力推进乡、村两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培育一批风筝年画村、刺绣剪纸村、雕刻面塑村、柳编草编村等"非遗"村落。划定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农业遗迹、文物古迹、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和灌溉工程遗产;指导传统村落严格按照"一村一档"建立档案;强化乡村建筑文化传承创新和建筑风貌规划管控,引导规划、建筑、园林等设计人员参与美丽村居建设。
  10.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持续扩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范围。探索建立具有山东特色的农村养老周转房和幸福院建设模式。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消费支出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难残疾人分级分类保障政策。
  11.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深入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行动,继续推进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推动乡村组织振兴。优化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在具备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党组织,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制定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和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每3年调整一次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三、推进城乡设施融合
  12.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省、市、县(市)和乡镇"四级"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乡村规划,开展县域村庄布局工作和村庄规划编制。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以市县域为整体,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
  13.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指导各市统筹规划城乡综合交通运输设施,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推进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统筹规划城乡污染物收运处置体系,深化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清洁取暖工程,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完善城乡绿化体系,加快推进绿道建设,深入开展"绿满齐鲁·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健全分级分类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
  14.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全面开展乡村基础设施产权普查登记,落实产权所有者管护责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改革,建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建立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农村污水治理、无害化卫生厕所管养体系,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四、推进城乡经济融合
  15.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深入开展乡村产业振兴"六大行动",积极推动农业"新六产"发展,培育一批百亿级以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集群,加快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推进智慧农业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产销衔接服务平台。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为突破口,引领现代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到2022年,全省建成50家左右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力争创建10家以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开展精品旅游小镇和精品旅游特色村创建。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打造集聚特色产业的创新创业生态圈。
  16.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完善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广泛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有效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健全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机制,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典型监测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抓好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提升行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17.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探索利用财政资金开展棉花目标价格保险,对适合的农业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农业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和生产者补贴制度,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创新涉农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项目。完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补贴政策,逐步扩大省级补贴规模,健全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保障机制。
  18.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和储备区建设,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机制,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和轮作休耕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全面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维护参与者权益;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抵押融资。健全深化农业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五、强化工作保障
  19.注重试点引领。支持济青局部片区及有一定基础的市、县积极创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选择部分市、县设立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率先落地,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
  20.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省有关部门要围绕人口、土地、财政、金融和产权等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压实主体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建立督导激励机制,按规定开展督导调度,完善城乡融合奖惩措施。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抓好中央《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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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城〔202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完善城市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改善城市绿色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现就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群众步行和自行车出行“走不通、不安全、不舒适”等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实施,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创新机制、形成合力,开展人行道净化专项行动,推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切实改善绿色出行环境,使人民群众走得通畅、走得安全、走得舒适。
  二、开展人行道净化专项行动
  (一)确保人行道连续畅通。
  清理占道行为。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清理违法占道行为。严控机动车占道停放,严管在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位,已经施划的机动车停车位要充分研究论证,确有必要的要加强规范管理,影响通行的要坚决取消。规范设置人行道上的自行车停放点,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和停放区域,定期清运地铁出入口等重点区域损坏、废弃的租赁自行车。重点整治餐饮店、洗车店等沿街商户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规范流动摊点经营行为。
  保障通行空间。完善人行道网络,打通断头道路,连接中断节点,优化过街设施,提高通达性,顺畅连通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菜市场、体育场、车站、公园和广场等。拓宽过窄人行道,保障改造后的人行道宽度不低于2米。推广使用下沉式井盖,使井盖表面与人行道铺装保持一致。完善人行道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保障连续、畅通。
  (二)确保人行道通行安全。
  完善安全措施。尽量避免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共板设置,确需共板设置的,要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冲突。合理设置必要的隔离护栏、隔离墩、阻车桩等设施,推广应用电子监控设备,阻隔车辆进入人行道行驶。人行道上行道树树池表面应与人行道平顺,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改造。加强人行道上方牌匾、灯箱等悬挂物管理,防止发生坠落事故。
  加强管养维护。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加强人行道设施日常巡查和管理养护,及时排查和消除设施破损、路面坑洼、井盖缺失沉陷等安全隐患。统筹人行道地下管线建设,避免短期内重复开挖和长期占用人行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破损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确保人行道通行舒适。
  规范路面设施。加强人行道上各类设施管理,严重影响行人通行的设施要立即予以处置,闲置和废弃的设施要予以归并和拆除,不符合节约道路空间要求的设施要逐步规范。推行“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多井合一”,集约设置人行道上各类杆体、箱体、地下管线等,逐步将人行道上各类设施有序布置在设施带中。推动人行道上方电力、通信等架空线入地,清理空中“蜘蛛网”。
  改善步行环境。人行道路面铺装要选择耐磨、透水、防滑的材料,不得使用易滑石材等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择道路铺装面板尺寸,尽量减少面板拼缝,确保人行道铺装平整度。推动人行道周边口袋公园、迷你花园等建设,有条件的区域适当配置休憩设施、雕塑小品等,提升人行道空间品质。采用满足步行要求的照明方式,消除暗区盲点,改善人行道夜间照明。
  三、推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
  (一)科学规划自行车专用道。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科学编制自行车专用道规划,构建连续、通畅、安全的自行车专用道网络。在市政道路红线内设置自行车专用道,有效串联重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集中办公区、城市公园等,满足群众短途通勤和接驳公共交通的需求。因地制宜规划路权专有、封闭隔离、快速通行的独立自行车专用道。依托城市绿道,规划以休闲、游憩、健身为主要功能的自行车专用道。
  (二)统筹建设自行车专用道。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依据自行车专用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计划,成片、成批、成网统筹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自行车专用道可采用绿化带、护栏等形式与机动车道隔离。独立自行车专用道可根据实际选择地面、高架或地下等建设形式,合理配置出入口和停车点,安装必要的安全围护设施,保障道路坡度的平缓,确保骑行安全快捷顺畅。依托绿道建设的自行车专用道要按照生态优先、适地适树、地域特色的原则,营造环境优美、体现文化特色的骑行环境,并配套建设具备休憩、交通换乘、综合服务等功能的设施。
  (三)强化自行车专用道管理。制定加强自行车专用道管理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严格整治违规停放机动车和摆放设施设备等非法占用自行车专用道的行为,严禁挤占自行车专用道拓宽机动车道,保障自行车专用道有效通行宽度。完善自行车专用道的标识、监控系统,禁止机动车进入自行车专用道,保障自行车路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市(县)明确牵头单位,加强部门协调,主动沟通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推动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的工作机制。要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发动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绿色出行环境。
  (二)用好综合平台。各地要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等综合平台,将人行道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管理信息实时接入平台,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处置群众步行和自行车出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3-5个区域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试点。试点区域要聚焦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医院、学校、图书馆、市民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群众生活休闲、购物旅游、集中居住场所等重点区域。有条件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独立自行车专用道示范项目,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城市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工作的跟踪调度和督促指导,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查找问题和短板,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城市,在申报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时,予以优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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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司局函市〔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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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指导做好传染病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疫情防控实施保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明确了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原则、选址、建筑设计、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及智能化、医用气体和运行维护等多方面要求,提出了负压病房改造参考方案,并收集汇总了医疗类建筑相关主要建设标准目录。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根据自身疫情形势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在当地疫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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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
  导则是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现行)》等有关要求制订的。导则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的新建和改造,明确了负压病区的主要构成,规范了负压病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及智能化、医用气体等多方面设计要求和技术参数,并提出了负压病区日常运行维护相关要求。
  两部门要求,各地可结合防疫工作和实际需要,在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的新建和改造中参照执行,确保相关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为一线医护工作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中国建设报》)]]>
山东在房屋市政领域试行施工质量保证保险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青岛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作。承包人可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意见》明确,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视同已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且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期限应与缺陷责任期一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先行赔付。

  《意见》同时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情况,具备工程建设履约保证保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业绩。积极引导推进建筑企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工作,及时纠正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保险等行为,及时查处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市场化机构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和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等,实施差别化费率。鼓励保险机构组织或委托专业力量对工程施工过程跟踪开展质量状况评估,为确定差别化费率提供依据支撑,强化事前风险防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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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相关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指导意见的函》(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发展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现就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工程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且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期限应与缺陷责任期一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保险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发包人按要求提供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五、承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情况,具备工程建设履约保证保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业绩。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设有分支机构,自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依法依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不得指定从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六、保险机构应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七、充分发挥保险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市场化机构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和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等,实施差别化费率。鼓励保险机构组织或委托专业力量对工程施工过程跟踪开展质量状况评估,为确定差别化费率提供依据支撑,强化事前风险防范。

  八、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建设保险市场调研,做好险种研发和推广,优化承保理赔、风险控制流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务水平。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原则,积极引导推进建筑企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工作,及时查处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举报核实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地区,可按本地试点方案执行。

  各市在试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联系。各市住建部门牵头汇总推进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上报同时确定一名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0531-87087017,zlaqc@shandong.cn;省财政厅综合处:0531-82669845;山东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1-81665201;青岛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2-8307935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青岛监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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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8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

20202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分区分级精准稳妥推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现就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建立工地疫情防控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工地疫情防控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专业分包、监理等单位做好本单位人员疫情防控,并协助落实工地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2.工地疫情防控由参建各方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部、班组层层落实责任,设立疫情防控专岗,对接属地街办(乡镇)及住建、卫健等部门,开复工前制定防控工作方案。

  3.积极通过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明白纸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普及防控知识,提高防疫意识。

  二、保障工地疫情防控物资

  4.口罩、手套、体温枪(测温计)、消毒液、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到位,易耗品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

  5.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三、严格工地人员管理监测

  6.省内务工人员持健康通行卡进场,省外和跨市域务工人员宜"点对点"包车接送,严禁私招乱雇无健康信息的零散工,严防疫情输入。

  7.逐一排查记录准备进场人员14天内接触史,根据人员来源地疫情分级和工程所在地防控规定,严格落实防输入要求和隔离进场措施。

  8.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健康监测台账,每日早晚进行2次体温检测,询问了解健康状况,逐一做好记录。

  9.工地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对确需出入的人员、车辆,严格核查、测温、登记。

  四、强化工地现场防控

  10.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手套,优化工序衔接,控制不同作业队伍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严禁串岗。

  11.分散开展工地例会、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时选择开敞、通风场所召开,人与人间距保持1米以上。

  12.工地食堂实行分餐和错时用餐,保持就餐人员间距,避免面对面就餐,严格炊具厨具餐具消毒,有条件的配备固定独立餐具。

  13.工地宿舍应严控入住人数、增加住宿间距,不得串门、聚集,保持室内清洁,定时开窗通风。宿舍距离工地较远的,应安排通勤车辆"点对点"接送。

  14.食堂、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和闸机、升降机轿厢等频繁接触部位要定时消毒。做好现场垃圾储运、污水处理工作,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装置。保证卫生间、洗手设施正常使用和清洁,配备洗手、消毒等用品。

  五、做好异常情况报告处置

  15.制定工地疫情防控突发异常情况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演练。严格参建各方各层级值班值守,遇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

  16.一旦发现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可疑症状,立即拨打120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一时间向属地街办(乡镇)和住建、卫健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应急处置。经确认为疑似或确诊病例的,立即停工并封锁施工场地,配合属地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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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质函〔2020〕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政治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聚焦疫情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冲击影响,深入分析工程开复工面临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二、坚持科学防控,强化精准施策
  (四)做好工程开复工准备。各地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护和开复工安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开复工计划,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优先推动开复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可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实施分批分阶段复工返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原则上不得开复工。
  (五)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要建立开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防控应急预案,随时监控工地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明确专人对接属地社区和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聚集性传染,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六)加强现场防疫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加强工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落实返岗人员隔离措施;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工人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对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工具一律登记进出去向,进行冲洗、消毒。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障职工饮水、洗手、通风等自然生活条件;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错时用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对生活垃圾、医用垃圾、化学品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分类回收处置。
  (七)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开复工前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要抓好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网上免费授课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建筑工人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
  (八)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需要,加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力度,确保防疫、安全的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
  (九)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开复工前安全条件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重要文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要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防止因价格上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优化管理举措,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工程开复工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开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做好建筑工人返岗、建材供应、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十二)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对201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精准监管、重点指导帮扶。
  (十三)网上办理开复工审核。各地要对企业申报新建、改扩建施工许可和复工安全条件审核的项目,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开复工申请达到各项条件要求的,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对于达不到开复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十四)实行到期证件自动顺延。各地要主动为工程开复工做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安全开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十五)采取临时顶岗措施。各地要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顶岗期间要确保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针对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对企业实施点对点网上会诊,解决现场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十六)利用信息化监管。各地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和工地现场的检查,除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检查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到企业和工地现场检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以自动分析报告替代人工统计填表。对自查自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实行线上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等在线检查管理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
  (十七)强化协调指挥。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各地要制定疫情期间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情况要及时有效应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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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经验做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函〔20209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有序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现将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学习借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工作。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有序推进企业开复工工作的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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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0-03-03 17:55

  中建监协〔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为推进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诚信行为,加强会员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2019年协会组织制订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并经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反馈我们。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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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3-03 17:43

  中建监协〔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为推进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诚信行为,加强会员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协会组织制订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并经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反馈我们。

  附件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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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转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规范设区市有关部门转报(以下简称“市级转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转报职责
经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市级转报工作进行梳理,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等9项许可事项的市级转报工作职责明确如下: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转报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核验,不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把关,如实填写核验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规范转报内容
(一)取消“市级转报”退回环节。转报部门在核验原件时,应如实填写核验情况,不得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市级转报环节,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办事指南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增设县(市、区)审核环节。
(二)设置“市级转报”环节期限。转报部门核验原件工作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转报部门提供全部原件予以核验的,转报部门如实填写核验意见予以提交;逾期未提交的,相关部门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情况说明。
三、简化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请人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传“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督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后,将企业盖章的申请表同时上传至平台。
(二)市级转报。申请人携带提交的材料原件到转报部门核验。转报部门工作人员登陆平台填写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平台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平台予以受理。
(四)证书送达。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快递将证书直接寄送给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为保证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仍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
本通知自2020年3月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 4日。我厅此前关于市级转报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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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标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三、加强对有关工作指导
各级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控,尽快发布疫情期间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加强对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取定、调整的指导和服务,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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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国发明电〔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21日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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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快线设计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07号
  现批准《地铁快线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98-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地铁快线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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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15号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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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64号
  现批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40-2019,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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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05
  现批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70-2019,自20206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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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25
现批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85-201920203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5-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1122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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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法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下载: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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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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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文章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文章指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
文章指出,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必须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文章指出,要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要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
文章指出,要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健全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来源: 新华社
文章指出,要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文章指出,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健全国家储备体系。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关于公示2020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邢哲等477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227日至3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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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0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何昕等5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227日至20203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枣庄)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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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0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汤瑞等11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227日至20203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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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出实招 强化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Sat, 27 Jul 2024 11:24:23 +0800        连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连出台相关措施,通过强化监管,严格落实领域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扎实推进开工复工防疫及行业服务相关工作
目前,已经有不少地区的建筑业企业开始陆续开工复工。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是建筑业企业的首要任务。2月14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进入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地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同时,天津市各建筑工地须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此外,还要加强工地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除各施工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和储备外,各用工单位、劳务企业招录劳务人员时,应在当地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温检查,留存个人健康信息记录,确保招录人员健康情况良好。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出台相应政策,协助企业和建筑业相关从业人员解决因延迟复工而出现的问题。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此外,还印发了《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具体举措,开辟审批“绿色通道”,部分符合要求的特事特办项目可“先建再补”。在审批流程方面,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现场办理审批事项的,实施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和错峰错时办理等措施,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有条件的地方提供免费代办服务,精简疫情防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强调因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黑龙江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有效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可以延期向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黑龙江省宣布疫情结束后1个月以内。
  为在抗击疫情期间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业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外服务窗口推行快递服务。对于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在申请获批后,将直接将资质证书邮寄给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遗失补办)的企业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出外省手续等业务的企业可邮寄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资料并核验无误后,即为企业开展审查并办理相关业务。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业务,书面材料也均可采用邮寄的方式。
  避免集中办公、延期开工复工是阻隔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中,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尚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同时,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可按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中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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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规〔202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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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指导做好传染病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疫情防控实施保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请各地参考执行。
  《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明确了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原则、选址、建筑设计、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及智能化、医用气体和运行维护等多方面要求,提出了负压病房改造参考方案,并收集汇总了医疗类建筑相关主要建设标准目录。
  各地要根据自身疫情形势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在当地疫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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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0号
现批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3、11.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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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和手续,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相关工作机制和审批服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努力实现疫情防控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两不误”,确保工作“不掉线”、服务“不断档”。
  二、全面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断优化系统咨询服务、项目网上申报、电子材料流转、在线获取审批结果文书等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对于确需纸质材料或现场办理的,应采取邮寄、视频等方式尽量减少或避免企业群众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网入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层级,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所有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四、切实加强审批服务保障。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类媒体,主动告知企业群众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途径、方法和综合窗口咨询电话,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网上咨询答疑、流程指引、投诉举报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企业群众网上申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审批顺利推进。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作为督导重点,强化责任落实。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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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20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20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孟庆德等11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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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20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2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20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付瑜等13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0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德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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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212日召开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大政策协调和物资调配力度,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履职尽责,广大医务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经过艰苦努力,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这是来之不易的,各方面都作出了贡献。

习近平强调,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加强疫情特别严重或风险较大的地区防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要围绕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抓好疫情防控的重点环节。要全面增强收治能力,发热病人多的城市要抓紧增加定点医院、治疗床位和隔离点,加快疑似病例检测速度,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要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加强社区防控,切断疾病传播途径,降低感染率。要提高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救治水平,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救治患者,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诊疗方案,加大药物和疫苗科研攻关力度。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依然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要着力解决床位和医务人员等医疗资源不足问题,加快改造扩容定点医院,增加重症床位供给,畅通收治转诊通道,全力以赴救治感染患者。19个省份对口支援湖北省武汉以外地市要责任包干、落细落实。人口流入大省大市要按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加强对返程人员的健康监测,做好交通工具场站消毒通风等工作,切实做好防控工作。

会议强调,要强化医疗物资等的供应保障,充分调动口罩、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加快推动企业复工达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扩大产能或转产,帮助解决缺员工、缺设备、缺原材料和资金紧张等问题。紧缺物资要进行统一调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需要。同时,要做好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工作,严格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抓好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组织。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节,各地要抓紧组织好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供应,落实好春管春种措施,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会议指出,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要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会议强调,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要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针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要更好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好各地疫情防控资金需要。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要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大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完善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要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要在确保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分类指导,有序推动央企、国企等各类企业复工复产。要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会议指出,要积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要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重大项目。要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扩大实物商品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合作,为对外贸易发展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要推动外资大项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一次大战,也是一次大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扛起责任、经受考验,既有责任担当之勇、又有科学防控之智,既有统筹兼顾之谋、又有组织实施之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大爱无疆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三)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大爱无疆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大爱无疆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大爱无疆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
   —山东监理与咨询行业行动纪实之一

在我会发出全力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倡议书后,我会员监理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积极行动起来,响应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活动,乐善好施,奉献爱心,为抗击疫情助力。截止2020年2月3日下午,有29家会员监理企业捐款捐物合计636680元,汇总如下:

1.山东嘉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捐款3000元。

2.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烟台肺科医院捐款102100元。

3.山东德州华瑞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德州慈善总会捐款45560元。

4.山东梅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红十字会捐款20000元。

5.山东鲁润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捐款500元。

6.德州市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德州市慈善总会捐款10700元。

7.淄博建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淄博市周村区红十字会捐款1000元。

8.山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向德州市慈善总会捐款51600元。

9.山东世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青岛市慈善总会捐款60000元。

10.山东宏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博兴县慈善总会捐款10600元。

11.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5000元。

12.山东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5000元。

13.山东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49200元。

14.威海市天垣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2000元。

15.山东富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1000元。

16.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0000元。

17.威海英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0000元。

18.山东博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0000元。

19.山东弘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0000元。

20.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14500元。

21.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10600元。

22.山东宜华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10000元。

23.北京华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000元。

24.威海恒屹人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2000元。

25.威海通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

26.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78200元。

27.山东致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慈善总会捐款10000元。

28.泰安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泰安市慈善总会捐款18120元。

29.聊城华信监理公司向武汉市红字会捐款3000元。

在此向以上企业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谢意!疫情无情,人间有爱,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尽责尽力,贡献力量。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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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厅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办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优先网上办理。我厅行政许可事项均已实现网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请企业和群众尽量不要前往省政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场,优先采用网上申报、证照快递送达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具体办理流程请详细浏览我厅公布的办事指南(网址:http://zjt.shandong.gov.cn/col/col15735/index.html),登录相关办理平台(见附件1)进行在线申报。
二、推行邮寄办理。对于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转出外省等需办理转办手续的许可事项,请通过EMS将申报材料邮寄至中心办事窗口(邮寄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四楼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J20窗口),办理完毕,我们将及时快递送达。
三、开展预约办理。如有紧急特殊事项,确需到中心现场办理,请拨打相关电话进行预约(见附件1),并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场所办理,即办即走,最大限度减少滞留时间。
四、畅通咨询渠道。在办理业务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拨打相关电话进行咨询(见附件1),我们将认真及时答复,确保各项业务咨询有入口、问题有答案。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相关受理业务请咨询市级主管部门(见附件2)。
五、做好安全防护。有疫情较重地居住史、旅行史、途经史的人员,请暂时不要前往中心办理各类业务。确需到中心办理业务的,须遵守疫情防控有关管理规定,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并在规定出入口进出,全面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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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组织2020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20〕1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续期教育


(一)2月12日至2月22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2月22日至3月6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4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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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规〔202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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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指导做好传染病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疫情防控实施保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请各地参考执行。
  《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明确了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原则、选址、建筑设计、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及智能化、医用气体和运行维护等多方面要求,提出了负压病房改造参考方案,并收集汇总了医疗类建筑相关主要建设标准目录。
  各地要根据自身疫情形势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在当地疫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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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许可工作面对紧迫的疫情防控形势,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印发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通告》,畅通“网上申报、邮寄送达、预约咨询”办理渠道,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工作办事单位和群众提供全方位便利条件。一是网办渠道畅通。全部许可事项实现网上申报,办事指南流程清晰,可优先采用网上申报、证照快递送达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二是邮寄送达畅通。对于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转出外省等需办理转办手续的许可事项,可采用邮寄办理方式,将申报材料邮寄至指定窗口,办理完毕后将证书、文件等快递送达。三是预约咨询畅通。确需到现场的,实行电话预约,在指定时间和指定窗口,即办即走,最大限度减少滞留时间。并及时答复电话咨询,确保各项许可咨询有入口、问题有答案,提供优质安全许可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求。(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召开党组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3日,省住建厅召开党组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会议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厅上下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紧急成立了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印发了《关于扎实做好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致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一封信》《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厅机关加强疫情防控十项措施。各级值班人员克服困难、认真负责,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很多同志自觉放弃休假、加班加点,为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展现了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过硬的工作作风。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把做好住建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四个意识"牢固不牢固、"四个自信"坚定不坚定、"两个维护"坚决不坚决的现实检验。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和网络中找准定位,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明确,全省住建系统要立足行业职能,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为疫情防控大局作贡献。一是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密集型活动,防止出现人员交叉感染。加强城市公园防控,暂停商品房集中促销活动,严控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大力推行"一网通办",鼓励窗口业务在线办理。督促行业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延迟开复工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开复工时间,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外,能延迟的一律延迟。二是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全力保持城市日常运转。加强环卫保洁,在人口集中区域,视情增设垃圾容器,增加收集清运频次,防止出现垃圾堆积,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监测管理,确保供水、供气、供暖充足稳定,为居民正常生活和抗击疫情提供坚实保障。三是增强全局观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社区居委会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监管工作,加大公共区域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力度。严格落实小区人员管控、登记等工作,有条件的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异常情况。四是提高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自身安全。要加强自我防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自觉做到"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减少外出和人员聚集;积极向家人、亲友宣传讲解疫情防控知识,引导他们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阻断疫情传播。要加大办公区域消毒频次,提倡网络办公,尽量减少会面交流、集中开会和出差等活动。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忠诚担当、敢打硬仗的优良传统和铁军精神,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检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的试金石和磨刀石,让党旗高高飘扬在住建系统疫情防控第一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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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党政军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紧急行动,防控工作正有力开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关键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既定部署,深化对疫情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精准防治,深入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不断克服和解决在防范疫情传播扩散、保障医疗资源物资、提高检验检测和患者收治救治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一要及早发现和隔离病毒感染者,有效阻断疫情扩散蔓延。前移疫情防控关口,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将各项防控措施抓早抓小、落细落实。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优化确诊程序、缩短确诊时间,实行边诊边治。二要千方百计保障医疗服务供给,确保感染患者得到及时收治。科学配备医疗资源和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对预案。加强对一般发热病人、疑似病例和确诊患者的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科学有序调配医疗技术力量。三要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有效治疗方法,科学治疗患者。及时将临床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抗病毒治疗、对症支持治疗及综合治疗等运用到临床救治工作中。加快诊断试剂、药物、疫苗和新治疗方法的临床研究,丰富治疗手段,提高治愈率。四要集中优势资源和技术力量,努力提高重症患者救治成功率。选择区域内综合实力最强的医院作为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医院。按照一人一案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提高救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重点落实患者日评估、多学科综合救治、定期巡诊会诊等工作制度,保证患者救治质量。

  《通知》强调,要牢牢压实属地责任,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各地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一级压实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地区扩散蔓延。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科学化水平。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巩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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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办字〔2020〕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现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开复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上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当前,疫情防控是首要政治任务,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当作头等大事,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找差距、补短板,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小落细落到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必须有坚实的物质保障。各地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以开复工保防控、保市场、保供给,以疫情防控促生产、促市场、促供应,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住建经济运行的影响,为全省做好"六稳"工作作贡献。
  二、统筹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开复工工作
  各地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坚决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同时,聚焦实施八大发展战略和住房城乡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统筹抓好各类项目开复工工作。
  (一)加快推进项目开复工。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必须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尽快开复工。其他项目,春节前已开工的,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列入今年计划的项目,要加快办理各类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暂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开复工后,要认真抓好施工组织,及时跟进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全力推动加快建设进度。要聚焦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抓住春季施工的黄金季节,科学谋划、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推动项目早竣工、早投用。
  (三)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格人员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管控,强化项目质量监管,对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认真落实危大工程等安全防控规定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责任规范监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对项目开复工及时研究部署,强化行业监管和服务保障,督导各项目参建单位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将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要指导开复工项目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机制,加强建筑工地人员管理,严格工作现场防控,认真做好生产、生活场所的卫生防疫,减少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开复工项目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遇有突发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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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也芬芳!莒县800万枝玫瑰花等您“手留余香”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连日来,在日照市各个微信群中,不断有人低价售卖玫瑰花。莒县招贤镇西黄埠村现有800万支玫瑰鲜切花即将上市,受疫情影响出现销售不畅的情况。
 
 
玫瑰花含苞待放
 
 
扶郎大棚
 
 
花农许崇梅家有两个棚,一个棚种玫瑰,另一个棚种扶郎,现已全部盛开,原本指望2月14日情人节之前卖个好价钱,现在却怎么也卖不出去,自己也没有办法,每天来花棚检查时都会抹眼泪。
 
 
据许崇梅介绍,自己这一个棚能产6万支玫瑰,按照往年这个时间段的市场价,一支花至少也能卖1.5-2元,整个棚能卖10多万块钱。现在却极有可能烂在地里,长时间的辛苦全部打了水漂……
 
“自从玫瑰花成熟以后,我们合作社也是帮忙联系,发动全体社员在全市各个微信群进行低价售卖,只要有买花的,我们都是想办法给发货,而且首先销售农户们的花,但是效果还是不好,我们也很着急,现在全村有800万支玫瑰等待销售,再不卖,花都烂在地里了。” 田成永说。
 
莒县商务贸易综合服务中心派驻招贤镇西黄埠村第一书记钟翠娟告诉记者,西黄埠假日玫瑰基地除了村民自建大棚以外,有30个标准大棚是利用扶贫资金所建,可以说花卉销售效果关系着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生活保障。
 
自西黄埠村出现玫瑰花销售不畅的情况以来,省乡村振兴驻莒县服务队、招贤镇党委政府和驻村第一书记便多方联系、积极对接大型商超、企事业单位进行采购,帮助花农打通销售渠道。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村内合作社现已与日照银行莒县中心支行达成采购协议,并在县商务贸易综合服务中心的支持下与莒县各大商场达成协议,将在莒县新世纪城区各超市、正基时代广场、新玛特商场、万德福超市设立“爱心玫瑰专柜”,以较低的价格尽可能的帮助花农销售玫瑰花,价格为8支玫瑰6元、10支扶郎2元。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这个非常时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伸出援手,买上一束玫瑰花,帮助辛苦一年的花农减少损失,同时把爱心传递下去,共同跨过难关。
 
 
一、超市购买地点:
1.日照市正基时代广场
2.新世纪购物广场店
3.新世纪人民商场店
4.新世纪蓝湾购物中心
5.新世纪惠万家生活广场
6.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中心莒县店
7.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萬德福莒县店
价格:
法兰西玫瑰花6元/8支,扶郎花2元/10支
 
二、团购购买地点:
莒县招贤镇西黄埠村招贤镇盛世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
联系电话:13165205776(田成永)
 
 
(扫码加田成永可加微信购买)
 
https://weidian.com/i/3314441262?ifr=itemdetail&share_relation=11597abd9c46771d__3&wfr=wx_qfriend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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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情 助花农 献爱心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全省工程监理与咨询人:

近期,受疫情影响,我厅干部帮扶的莒县招贤镇西黄埠村有800万支玫瑰鲜花出现销售不畅的情况,将给花农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是实现我国脱贫攻坚的关键年,绝不能让疫情阻碍目标的实现!扶贫助困,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监理与咨询行业的社会责任。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这个非常时期,希望全省工程监理与咨询人能够伸出援助之手,购一束玫瑰赠家人和爱人,同时帮助辛苦一年的花农减少损失,送上一份温暖;也请大家广泛转发链接信息,大爱无疆!衷心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衷心祝愿朋友们元宵节快乐、平安健康、阖家幸福!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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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全力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倡议书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急的工作来抓,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面动员和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我们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特殊战役,担当责任,主动作为,协会向行业会员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发出倡议:

一、统一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市各级政府关于抗击病毒的各项指示、要求和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大企业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防控意识,落实防范措施,从自身做起,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自身健康与生命安全;要通过权威部门、主流媒体和官方网站获得和宣传疫情防控信息,不轻视不恐慌、不道听途说、不以讹传讹,不散布虚假信息,敢于纠正制止谣言,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各会员监理企业要按照属地政府、疾控部门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当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和项目实际情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会员监理企业不举办各类展览、交流及大型会议等聚集性活动;不外出特别是到有疫情的地方开展交流活动。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做好本单位在鲁、返鲁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信息及其身体健康状况,对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并加强病例排查,发现可疑症状者及时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各单位要通过权威部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获得疫情防控知识,进一步加强职工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主动学习卫生防疫知识,增强自我防病意识,自觉按照科学指引,做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尽量不到人多拥挤的地方参加活动。少外出、少聚集;不聚会、不聚餐,以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拜年;必要外出时佩戴口罩,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讲科学、讲卫生;保持环境卫生,常通风,勤洗手,规范戴口罩,不乱扔口罩等垃圾,自觉落实好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三、积极响应号召,履行社会责任。各会员监理企业要积极以多种方式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凝聚力量共同战胜疫情,对参与用于抗击病毒的特殊性重点建设工程(如集中救治医院抢建项目)等的监理企业人员,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贡献我们监理人的一份力量!要及时宣传好人好事,并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报送到协会,协会将及时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展现监理人的高尚情操。

党中央提出“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打赢疫情防控战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群策群力、科学施策,一定能够取得抗击疫情的胜利!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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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办字〔2020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省委、省政府接连作出部署安排,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响应,开展有力有序、积极严格的防控。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深刻全面、行动上坚决有力。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在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防控网络中找准定位、发挥作用,扎实做好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控公共场所人员聚集,预防人员交叉感染

1.加强城市公园防控。疫情流行期间,关闭公园内封闭式展馆以及各种游乐设施,禁止在公园内举办集会、庆典、展会、游园等活动,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城市有关动物园、植物园要暂停向公众开放,加强巡查检查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人员、动物、设施和环境安全。

2.暂停商品房集中促销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暂停商品房集中销售活动,取消房展会、发布会、答谢会、登记报名、认购、开盘等各种形式的群体性活动,暂停售楼处销售活动,房产中介门店暂停营业,待疫情过后再行恢复。做好房产交易中心、在售楼盘样板房等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合理安排工地工期。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做好工地值守人员和在建工地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必须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开复工。其他建设项目要适当延迟开复工时间,务工人员不得提前返回工地。严格人员出入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建筑工地,内部场所要做好消毒防疫工作。

三、发挥行业职能作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4.加强环卫保洁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城市居民小区、党政机关、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视情增设垃圾容器,增加收集清运频次,防止出现垃圾堆积。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防止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系统。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尽快启动城市公厕、重点城市道路、垃圾收集站点、街道果壳箱等区域消毒杀菌行动,定期消毒,确保清洁卫生。

5.加强物业服务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小区、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区域的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力度,对电梯、门把手等高频次使用设备,实施每日定期擦拭消毒,做好中央空调等设备的消毒杀菌。严格落实小区人员出入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春节返乡业主的登记等管理工作。配合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疫情防控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一旦发现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业主群等方式宣传防控知识,引导业主正确认识、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疫情。

6.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和防疫工作,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供水消毒,加强维护监管和运行监测,保障供水、供气、供暖充足稳定,为居民正常生活和抗击疫情提供坚实保障。

7.加强行业从业人员防护。各地住建、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线从业人员疫情防护知识、防护技能、服务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一线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佩戴口罩,减少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在服务他人的同时确保自身安全。

四、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研究部署,指导做好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制定实施好具体防控措施,完善疫情防控制度机制,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各项防控措施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加强宣传引导,规范信息报送发布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处室值班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在岗在位、通讯畅通,遇到情况及时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发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值班电话:0531-8708072587910740(传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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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领导到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调研专访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20121日下午,省住建厅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刘明伟、质量安全处处长潘峰、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估中心主任王华杰一行莅临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调研专访慰问。

宋副主任等领导在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会长刘勇、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会长杜海滨、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等陪同下参观了乔迁新址后的办公环境,并详细询问了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随后,调研座谈会在25楼会议室召开。刘勇会长、杜海滨会长、陈文秘书长分别汇报了三个单位2019年的工作及2020年的工作计划,并对《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655号)谈了各自的理解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刘明伟处长、潘峰处长、王华杰主任也从不同的角度与三个协会的领导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宋副主任对三个协会2019年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协会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纪律;二是协会负责同志要有大胸怀、大格局、大视野;三是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服务;四是协会要学会发声、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五是要加强协会自身的建设;六是协会与相关处室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络、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并勉励大家共同努力,把行业发展好,为山东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们将以领导们此次调研专访为动力,认真学习领会宋副主任提出的要求,提高站位,增强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解决难题,促进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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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迁址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办公地点已迁至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层西侧1723、1725、1727)。邮编:250004。
综合部(办公室、财务)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许忠吉,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教育信息部(培训、信息卡、个人会员)联系人:李建、杨尚敏(人员审核、培训),联系电话:0531-87068002;魏效风(信息卡领取、个人会员申报及发票领取),联系电话:0531-87068059。
特此公告。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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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2019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6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报告,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讲话,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上,党员领导班子成员逐一报告了2019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李力对述职情况进行了点评并提出要求。

会议指出,过去的一年,各位班子成员按照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严格履职尽责,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动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但各自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必须举一反三,尽快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各位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履行分管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推动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一要突出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带头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二要强化责任落实。牢固树立抓党建是最大政绩的正确政绩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分管处室单位党组织书记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分管领域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三要坚持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建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推动住建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以党建工作高标准引领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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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8项工程获2019年度鲁班奖 再创新高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2019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揭晓,我省8项工程获鲁班奖,24项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数量再创新高。
鲁班奖是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本次我省获奖的8个工程项目,包括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费县文化体育综合活动中心,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承建的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二期工程门诊住院楼项目,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润德大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青岛国际会议中心,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麦岛居住区改造C1区项目,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尼山圣境宫像区-儒宫,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项目。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了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等优质工程名单。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山东师范大学综合科研楼等188项工程获评省建筑质量“泰山杯”,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西客站安置一区10-1地块幕墙工程等80项工程获评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山东出版集团图书展示楼等426项工程获评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鲁能领秀城E2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1#楼等431项工程获评省优质结构工程,超高层建筑双曲面扭曲钢结构施工等518项工法获评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坚持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弘扬和传承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行业精神,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建设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优质工程,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工程质量安全部署要求,大力实施精品带动战略,出台优质优价政策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导则,积极营造争先创优激励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建筑业企业创优积极性,带动提高了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同时,扎实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健全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压实各方责任,“两书一牌”“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落地,住宅工程质量“两书”示范文本发布实施。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全面推开,针对渗漏、裂缝、电气、水暖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编制出台防治标准和标准图,严格重点材料管控,广泛开展第三方暗访抽测。持续深化施工安全治理,紧盯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制定实施危大工程管理细则,深入开展“大快严”、施工安全集中整治、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严格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查处挂牌督办,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夯实质量安全基层基础,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地实施,开展集中体验式安全教育基地试点。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平稳向好,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数量连年居全国前列,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连年下降,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运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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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副省长赴济南调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省长刘强到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调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出席调研座谈会并讲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调研座谈会,副厅长张晓海同志汇报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建设情况,工作人员现场演示了省级监管系统;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市长孙斌同志汇报了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工作人员现场演示了济南市审批系统。
  刘强同志指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紧盯时间节点要求,全力推进系统建设,提前建设完成省级监管系统,为各市审批系统完成和国家、省对接并在政务服务网运行打下了基础。济南市先行先试,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有关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跨层级审批数据上下联通,破除"数据烟囱"和"信息壁垒",在全省率先建成并投入使用市级审批管理系统,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
  刘强同志强调,审批管理系统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改革情况,做好政策咨询,迅速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适应建设单位需求,采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录制宣传演示视频,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方便办事人员熟悉操作,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二要继续做好帮办代办工作。各市要挑选精干力量,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帮办队伍,加大政策、办事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力度,讲好讲透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办事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三要继续加快推进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责任,认真研究今天调研中济南市反映系统建设中遇到系统整合问题,属于国家建设的积极向有关部委反映,争取支持,属于省级部门建设的协调帮助市级打通各有关系统,尽早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四要推广济南市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其他各市,采取视频演示、现场学习等方式,学习济南市在推进市级审批系统建设中的先进经验,结合各自实际改进提升,确保时限省政府确定的明年元旦后全部上线审批的目标。
  省政府副秘书长卢杰,省大数据局副局长禹金涛,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九处处长王玉明陪同调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济南市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局、大数据局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座谈会。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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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课题验收会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12月21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课题验收会顺利召开,课题组及验收组16位专家参加会议。会议由课题验收组组长、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杨卫东主持,课题组组长、江苏省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会长陈贵参加会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作总结讲话。
江苏省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存新代表课题组汇报了《标准》的研究过程和相关内容。与会领导和专家认真审阅了课题相关资料,依次对研究报告和成果提出了修改建议和评审意见,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为指导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监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对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经验收专家集体审议,一致同意课题通过验收。并建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对《标准》进一步完善后,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对课题组认真的研究态度和研究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课题组凝聚广大监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共识的研究方法以及“习惯符合标准、标准成为习惯”的研究理念,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并对课题组各位专家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摘自 中监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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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课题验收会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12月26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课题验收会顺利召开,验收组及课题组近20位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秘书长徐逢治主持,课题组组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会长夏冰参加会议。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丁维克到会并致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作总结讲话。
同济大学教授李永奎代表课题组介绍了课题研究成果。验收组专家认真审阅了课题相关资料,认为课题报告逻辑清晰,内容详实、案例引用丰富,对BIM技术在传统监理工作中的应用提供了意见,为监理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创新性,对今后推进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经验收专家集体审议,一致同意课题成果通过验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对课题组认真的研究态度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指出:BIM技术是实现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报告成果是阶段性的胜利,也是新的起点和征程;接下来还将继续做好成果应用工作,通过案例分享、宣贯培训等方式,在行业内扩大影响,使更多监理企业能主动迎接市场需求带来的技术创新挑战,把BIM技术应用在监理乃至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创造更大的价值。(摘自 中监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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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9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回顾总结2019年全省住建工作,分析形势和问题,安排部署2020年工作任务。

  会议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省城镇化质量大幅提升,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建筑业发展突飞猛进,全省住建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2019年,全省住建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一是新型城镇化扎实推进。省委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济青局部片区入选首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青岛、济南都市圈发展战略研究顺利完成。二是住房"两个体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运行;全年棚户区改造开工22.4万套,基本建成18.7万套,发行棚改专项债券908亿元,规模居全国首位;开工改造老旧小区项目935个,涉及居民21.6万户;发放租赁补贴4.1万户,新增公积金缴存额1305.3亿元,发放公积金贷款717.4亿元。三是城市建设提质加速。扎实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全省开工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市政道路工程240个,总投资390亿元。截至11月底,新增综合管廊廊体97.8公里,累计形成廊体548.6公里,规模居全国第一。新建海绵城市335.5平方公里,累计建成1294.3平方公里。各设区市实施公共停车设施项目106个、提供车位2.99万个。新增184座历史建筑,50个村落入选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四是城市管理更加精细。研究编制全省智慧化城市管理建设导则、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等规范,建设省级数字化城管平台。累计建成绿道4000余公里,全省省级及以上园林城市(县城)93个,其中国家级56个。五是村镇建设力度日益加大。启动第二批100个美丽村居试点村庄建设,开展"泰山奖·美丽村居建筑设计大赛",编制美丽村居建设标准。全年完成涉农街道村庄改厕55.4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完成4.4万户。六是建筑业发展活力不断释放。预计全年完成总产值1.4万亿元,同比增长10%左右。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数量累计达到23个、67个。我省入选住建部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新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4个、示范工程27个、产业基地9个。七是重点领域改革成效明显。印发《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到100个工作日以内,精简行政许可各类证明材料36项。供水、供气、供热报装时间分别压减到71025个工作日。八是住建环保攻坚进展顺利。狠抓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常态化开展住建扬尘治理。全年新建污水管网994.6公里,改造合流制管网606.7公里。全省设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基本完成,新建18座污水厂,新增处理能力56万吨/日。清洁取暖建设城市(县城)完工9774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工162万户。九是政风行风建设持续加强。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上下联动抓好问题整改,大力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治,全系统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困难挑战及有利条件,明确了今年住建工作的7项重点任务。一是着力推进城乡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指导济青片区(310区)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二是着力做好住房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责任落实、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论引导、市场监管"机制,积极培育住房租赁骨干企业,加大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力度。继续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提升物业和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三是着力补齐城市建设短板,进一步提升城市宜居宜业水平。设区市新增海绵城市建成面积197平方公里,年内新增形成综合管廊廊体40公里,新建改造修复排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加快补齐城市道路、停车场等短板,完善路网结构,增设立体停车设施,力争全省城市绿道达到5000公里。四是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体系。构建城市精细管理新格局,探索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丰富山东城管品牌新内涵,用服务解决70%以上的城市管理问题。打造城市环境治理新亮点,加强建筑扬尘防控、城市道路深度保洁、高铁沿线环境集中整治。培树垃圾分类新时尚,逐步建立分类投放管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分类体系。五是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压茬推进美丽村居建设,加快建立农村改厕规范升级和后续管护长效机制,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建设,精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打造一批特色小镇。六是着力加快建筑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激发建筑业内生活力。深化改革试点,培育骨干企业,革新建造方式,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绿色建筑80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七是着力深化重大改革,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增量,大力推进行政许可服务提质,将省级行政许可全部下放各设区市实施。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消防安全。

  会议围绕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在住建系统落实落地,提出五点要求。一要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持续巩固主题教育成果,细化标准建强组织,紧贴实际创新机制,扎紧笼子正风肃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要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在城市治理以人为本及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求创新。三要提升住建民生保障水平。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住建工作全过程,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四要提升住建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坚决打赢住建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五要提升住建工作法治水平。健全完善住建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强化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济南等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等8市城乡水务(水利)局、东营等13市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威海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及省内20家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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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来我省调研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7-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李如生、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廖玉平一行7人,来山东调研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情况。调研组现场考察了万科如园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型钢厂、山东建筑大学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综合楼等项目,并召开了调研座谈会。

座谈会上,济南市住建局、钢城区政府汇报了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情况,部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相关生产、开发企业及科研机构交流了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应对措施、意见建议。调研组指出,山东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有很好的产业基础和大量的工程实践,是住建部重点关注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省份,要努力在试点工作中走在前、当示范。一要总结发展经验,全面分析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更加精准的解决措施;二要推动产业融合,促进钢铁制造、构件加工和住宅建造协同创新,协力解决标准化等方面的问题;三要加强技术支持,及时指导解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要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五要搞好培训宣传,积极营造社会各方共同关注支持的良好发展氛围。

省住建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张晓海,二级巡视员殷涛,山东建筑大学校长靳奉祥,济南市住建局副局长马全安,山东钢铁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陶登奎陪同调研,省住建厅、济南市住建局有关处室及莱芜钢铁集团、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山东钢结构协会、济南万科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等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参加了座谈。(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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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隐患排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期,一些地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险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所有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质量,为人民群众便利出行提供优质服务。
  通知强调,强化规划建设管理。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要求,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原则,以城市财力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稳妥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逐项排查、逐项整治,不放过一座车站、一条区间,不遗漏一台设备。坚决做到重大危险源不受控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放过。
  加强源头风险防范。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在规划阶段,进行风险预判,健全与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比选确定合理线路方案和地下管网迁改方案等措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识别重大风险,开展风险评估,比选、优化可行性方案,调整施工方法和机电系统配置等风险管理措施。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严禁盲目抢工。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将合理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确保勘察设计深度。要进一步提高勘察精确度,全面梳理施工项目的地质条件,对于未施钻孔、勘探精度不够、地质条件不清等情况及时开展补充勘探工作。开展地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清楚、地质风险可控,坚决杜绝在地质盲区中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可靠,尤其要对近期在建工程中出现的地面塌陷类型风险予以重点关注。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并优化设计方案与措施,重视设计方案比选和评审工作,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风险。对高风险工程开展专项勘察、专项设计,落实勘察、设计交底制度,跟踪安全风险,做好技术服务。
  强化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施工单位要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节点工程以及穿越特殊地质条件或复杂地段、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区域的工程,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制定专项风险管控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建设、施工等单位要对深基坑开挖、暗挖掘进、盾构施工以及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等存在的安全隐患逐项排查、逐项整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全面排查治理现场地质灾害隐患,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做好管线迁改前技术方案论证评估和实施中的沟通协调,及时停止危险作业,防止深基坑垮塌、地基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事故的发生。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台账,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确保安全隐患逐项督促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加强监控量测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对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次,实行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加强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等沉降和位移监测,提高风险预警与处置效率。研判暗挖施工风险,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和围岩地质素描,完善施工监控量测系统。开展地下水勘测与风险分析,推广应用综合物探、勘探技术,精准识别不良地质体作用。研发应用围护结构渗漏声纳检测技术,以及基于分布式光纤、远程无线传输的自动化监测技术。
  加强停(复)工安全检查。要严格落实临时停工安全保障措施,矿山法作业面应实施临时封闭支护,盾构施工要合理选择停机时机、位置和保压措施,脚手架、模架应实施加固。对于节假日不停工项目,特别是下穿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管线工程,要认真做好地面、隧道、基坑的监测、巡视工作。严格落实复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以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特殊工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岗前教育、安全交底和班前讲话。要开展施工条件全面核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复工。
  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依法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
  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抢险协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应急资源、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各地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针对突发事故险情,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处置,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有序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备足应急物资,不断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摘自 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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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和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筑质量和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各市推荐、现场复查、专家评审,确定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等188项工程为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西客站安置一区10-1地块幕墙工程等80项工程为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现予公布。

希望住房城乡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弘扬和传承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行业精神,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建设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优质工程,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名单

      2.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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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910),经企业申报、各市推荐、现场检查、集中评审,确定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出版集团图书展示楼等344个房屋建筑工地、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济南市旅游路水厂供水工程等82个市政工程工地为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现予公布。

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有关各方要严格做好总结提升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房屋建筑)名单

      2.2019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市政工程)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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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20〕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鼓励全省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工程,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规定,确定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鲁能领秀城E2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1#楼"等431项工程为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增强质量意识,创新施工技术,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争创更多精品工程,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作出贡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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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准条件》制定的背景

我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以来,在选拔培养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称申报人员在年度呈报数量、知识结构、从业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职称评审基本条件、学历专业、评价标准和质量以及对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发生深刻变化,组织方式、评审办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职称评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作为建设领域人才工作的重要方面,在人才评价标准上还没有统一规范,原有人才评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选拔范围,评价标准设置还没有紧密结合建设工程技术实际。为此,2016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多次印发通知,要求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评价标准条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人才评价选拔工作更加客观、公正、科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标准条件》的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4.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

三、制定《标准条件》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和人才导向。适应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特点,特别是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既总结经验又适度超前,扩大人才竞争,鼓励人才发展

二是坚持综合评价和社会监督。把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从业行为等与专业实绩评价结合起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是坚持不唯学历和不唯论文。进一步放宽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放宽对论文和数量的要求。

四是坚持突出实绩和注重实用。更加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的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把更多精力用到创新创造创业上。

四、制定《标准条件》的主要过程

主要经历了四次较大规模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第一稿起草过程(20164-20171月)。按照省人社要求,20164-6月完成第一稿,主要是对近年来的职称评审经验进行梳理规范。2016年底印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当面听取意见。

第二稿起草过程(20172-年底)。2017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后,重新起草了标准条件。20177月份,分别到枣庄、潍坊、威海、临沂等市进行调研,广泛征求部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三稿起草过程(20181-年底)。2018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形成第三稿。20184月份,先后到泰安、聊城、德州、淄博、烟台等市进行了调研征求意见,并对第三稿进行了较大调整。

第四稿起草过程(2019年初-8月)。2019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工程类职称评审确定了基调,对文稿进行了全面修订。7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了初步审核,89日,组织部分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多方面专家进行了综合评审和征求意见。813-19日,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五、《标准条件》的主要改革措施

一是突出专业技术资格特点。将申报人员任职资历由取得职称后聘任年限调整为取得职称的时间,让更多的技术人员参与到人才评价中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

二是放宽对专业的要求。针对近年来高校专业改革和就业实际,不再限制理工学科和所学专业,更加看重取得现职称后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的实绩。

三是紧贴住房城乡建设实际。充分运用各领域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所做出的业绩、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技术创新、发明等各类实质性成果。根据申报人申报的职称层级,明确不同级别的业绩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将建设类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审予以对应。

    六、《标准条件》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共分62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标准条件作出概括性说明。第二章基本条件,主要是对标准条件的基本要求作出原则性界定。第三章学历和资历,主要是对申报高一级职称在学历、资历方面的基本要求。第四章业绩和能力,主要是对申报高一级职称在专业技术能力、工作水平、主要业绩成果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破格评审评价,主要是对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在基本条件和资历、年度考核以及在业绩成果方面的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对标准条件中涉及的主要概念作出解释性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9〕757号
山东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我部决定在山东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施工等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试点时间
  试点自2020年1月开始,为期2年。
  三、试点内容
  公示住宅工程施工许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建筑材料、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等信息,探索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四、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专门工作推进计划,稳妥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等,要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三)强化宣传引导。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宣传载体,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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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新华社北京1231日电

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

20191231日)

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首先,我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向全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各界人士,向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向关心和支持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朋友,致以节日的祝福!祝大家新年好!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一年来,我们大家一起奋斗、一起攻坚克难,付出了很多辛劳,也收获了很多果实。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沉着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脱贫攻坚战继续有力推进,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进度符合预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这一年,我们隆重举办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生动展现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唱响礼赞新中国、奋斗新时代的昂扬旋律,极大激发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内外中华儿女的爱国热情和奋斗精神,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成就和强大生命力。

  这一年,我们继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部署的46个重点改革任务和其他61个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还完成178个改革任务,各方面共出台285个改革方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方面已经推出2217个改革方案。我们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强军事业迈出新步伐、展现新气象。我们贯彻一国两制方针,隆重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坚决维护香港、澳门繁荣稳定。我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促进两岸交流交往,坚决反对台独。我们继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主动出台一系列对外开放新举措,成功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首届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主场外交活动,坚定不移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定不移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制度建设成就和经验,深刻回答新时代我国制度建设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重大问题,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增强了中国人民坚定四个自信的底气。

  同志们、朋友们!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之年。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我们要继续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我们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我们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深化对外交流合作,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新贡献。

  我们必须看到,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群众生产生活中还有不少需要重视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面向未来,面对挑战,我们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锚定任务、继续前进,竭尽全力做好工作,不辜负时代和人民期待。

  同志们、朋友们!

  今年是人民政协成立70周年,我们召开了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部署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一年来,人民政协着力强化思想理论武装,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完善专门协商机构制度,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新的一年,人民政协要把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实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凝心聚力。

  同志们、朋友们!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承载着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美好梦想。经过长期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我们就要取得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胜利。这是不屈不挠、长期奋斗的果实,更是启航新征程、扬帆再出发的动员。我们坚信,只要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砥砺前行,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就一定能够夺取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胜利。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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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2020年新年贺词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20年就要到了,我在首都北京向大家送上新年的美好祝福!

2019年,我们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高质量发展平稳推进,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将接近100万亿元人民币、人均将迈上1万美元的台阶。三大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按下快进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为国家战略。全国将有340个左右贫困县摘帽、1000多万人实现脱贫。嫦娥四号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登陆月球背面,长征五号遥三运载火箭成功发射,雪龙2号首航南极,北斗导航全球组网进入冲刺期,5G商用加速推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凤凰展翅”……这些成就凝结着新时代奋斗者的心血和汗水,彰显了不同凡响的中国风采、中国力量。

一年来,改革开放不断催生发展活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圆满完成。增设一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科创板顺利启动推进。减税降费总额超过2万亿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了,老百姓常用的许多药品降价了,网络提速降费使刷屏更快了,垃圾分类引领着低碳生活新时尚。基层减负年让基层干部轻装上阵。放眼神州大地,处处都有新变化新气象。

一年来,国防和军队改革扎实推进,人民军队展现出新时代强军风貌。我们进行国庆大阅兵,举行海军、空军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举办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首艘国产航母正式列装。人民子弟兵永远是保卫祖国的钢铁长城,让我们向守护家园的忠诚卫士们致敬!

2019年,最难忘的是隆重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们为共和国70年的辉煌成就喝彩,被爱国主义的硬核力量震撼。阅兵方阵威武雄壮,群众游行激情飞扬,天安门广场成了欢乐的海洋。大江南北披上红色盛装,人们脸上洋溢着自豪的笑容,《我和我的祖国》在大街小巷传唱。爱国主义情感让我们热泪盈眶,爱国主义精神构筑起民族的脊梁。这一切,汇聚成礼赞新中国、奋斗新时代的前进洪流,给我们增添了无穷力量。

一年来,我去了不少地方。雄安新区画卷徐徐铺展,天津港蓬勃兴盛,北京城市副中心生机勃发,内蒙古大草原壮美亮丽,河西走廊穿越千年、历久弥新,九曲黄河天高水阔、雄浑安澜,黄浦江两岸物阜民丰、流光溢彩……祖国各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我沿着中国革命的征程砥砺初心。从江西于都红军长征集结出发地到河南新县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从甘肃高台西路军纪念碑到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每个地方都让我思绪万千,初心和使命是我们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不竭动力。

同往常一样,我无论多忙,都要抽时间到乡亲们中走一走看一看。大家跟我说了很多心里话,我一直记在心上。云南贡山独龙族群众、福建寿宁县下党乡的乡亲、王杰班全体战士、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冠军班同学、澳门小朋友和义工老人,给我写了信。我在回信中肯定了大家取得的成绩,也表达了良好祝愿。

一年来,许多人和事感动着我们。一辈子深藏功名、初心不改的张富清,把青春和生命献给脱贫事业的黄文秀,为救火而捐躯的四川木里31名勇士,用自己身体保护战友的杜富国,以十一连胜夺取世界杯冠军的中国女排……许许多多无怨无悔、倾情奉献的无名英雄,他们以普通人的平凡书写了不平凡的人生。

2019年,中国继续张开双臂拥抱世界。我们主办了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向世界展示了一个文明、开放、包容的中国。我同很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晤,分享了中国主张,增进了友谊,深化了共识。世界上又有一些国家同我国建交,我国建交国达到180个。我们的朋友遍天下!

2020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们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2020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冲锋号已经吹响。我们要万众一心加油干,越是艰险越向前,把短板补得再扎实一些,把基础打得再牢靠一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前几天,我出席了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庆祝活动,我为澳门繁荣稳定感到欣慰。澳门的成功实践表明,一国两制完全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近几个月来,香港局势牵动着大家的心。没有和谐稳定的环境,怎会有安居乐业的家园!真诚希望香港好、香港同胞好。香港繁荣稳定是香港同胞的心愿,也是祖国人民的期盼。

历史长河奔腾不息,有风平浪静,也有波涛汹涌。我们不惧风雨,也不畏险阻。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我们愿同世界各国人民携起手来,积极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创造人类美好未来而不懈努力。

此时此刻,还有许多人在坚守岗位,许多人在守护平安,许多人在辛勤劳作。大家辛苦了!

让我们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共同迎接2020年的到来。

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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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管道焊接和无损检测的难点及控制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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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工程监理中的作用及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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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9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课题成果转团体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开题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会议现场
  20191228日上午,《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课题成果转团体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开题会在济南召开,本课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完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海东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北京、上海、山东、广东、海南等地课题参编专家及相关人员共22人参加会议。省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开题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  温健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陈文
 
会上,首先由省监理协会副理事长李世钧致欢迎辞,温健副秘书长宣布课题组成员名单,专家委员会主任陈刚向会议作开题报告,报告中详细介绍了前期课题成果、课题研究纲要、课题工作分工、课题工作计划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与会专家听取报告并分别发言,对课题疑点难点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了建议和意见。随后,会议确定了课题组今后的工作方向、阶段性目标,完成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时间计划等事项。
最后,副秘书长温健作总结讲话,提出《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课题成果转团体标准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为导向,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要点,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主导认真编制,强调时间紧、任务重,课题组在结合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深入的研究编制,做到“老问题不纠结,新问题不回避”,做好“加减法”,力图本团体标准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更“接地气”。

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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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11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中,共查处8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附件: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违规违纪考生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1月2日
附件
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
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纪行为
处理结果
1
郑广成
372401197704142716
替考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2
杜广亮
370103198806238814
作弊严重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3
冯立红
372801197504103220
作弊严重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4
王传会
370829198912022074
作弊严重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5
刘霞
370725197405233269
作弊严重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6
王伯强
370722197409264354
作弊严重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7
徐敏
370181198702140715
作弊严重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8
陈晓鹏
370305198909141517
作弊严重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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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12月25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举办的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上,向参加省民政厅第四批省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经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定、公示和复核等程序,被评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牌匾。这次被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25家、4A级14家、3A级13家,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12月25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举办的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上,向参加省民政厅第四批省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经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定、公示和复核等程序,被评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牌匾。这次被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25家、4A级14家、3A级13家,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全省工程监理工作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12月17日,全省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16个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科)室负责同志及部分监理企业负责人共计62人参加了座谈。
会上,各地市主管部门依次发言,部分企业代表也做了交流讲话。会议围绕监理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理企业转型发展进行了交流讨论,分析当前监理行业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措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李印同志作总结发言。李印同志回顾了监理行业30年来取得成绩,要求大家正视当前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把握发展机遇。以“立足实际、履行职责,着眼长远、改革创新”为总要求,着力推进监理行业改革及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抓好质量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不断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水平。
会议对《全省工程监理行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意见,各方依次发言。   (省住建厅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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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聚焦群众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整治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济南锦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绿地国际城分公司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20198月,有新闻媒体反映济南锦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绿地国际城分公司在为文贤居(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居间服务。经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属实,该公司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规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下达了整改通知,记入信用档案;并移交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给予该机构、经办人员叁万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枣庄市薛城区天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逾期回迁安置

2012331日,枣庄市薛城区政府下达天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项目征收户数920户,计划20144月回迁。该回迁安置项目工程建设后因故停滞。201812月,薛城区政府重新确定施工单位,重启该项目。20198月,全省住建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开展后,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征收项目排查发现,天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回迁。经对该项目积极督办,加快建设进度,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单体楼验收完毕,具备交房条件。1125日,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回迁选房公告,被征收居民1128日开始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案例三、临沂市沂南县部分村瞒报漏报农村危房改造数据

临沂市沂南县大庄镇坊南村、河阳南村、后土山、前土山、左泉中村、白石埠、西大壁、东太阳等8个村,村干部工作不实不细,缺乏责任心,瞒报漏报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导致部分贫困户危房没有及时得到改造。在对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情况自查排查中,上述8个村共发现危房户22户,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镇政府的督促下,各村立整立改,全部完成了改造任务。在落实好工作的同时,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推动基层干部作风建设,经大庄镇党委研究决定,对以上8个村的党组织负责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

以上3起案例涉及住房租赁中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危房改造等问题。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就是要直面这些乱象,整顿房产交易市场秩序,及时补偿、安置国有土地回迁人群,严肃查处住建扶贫领域作风和腐败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查找制度漏洞和体制机制障碍,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把建章立制和解决问题统一起来,切实做好顶层设计,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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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51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十三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崔莉等7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219日至201912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二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威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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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5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邢邀月等21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219日至201912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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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畅等14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210日至201912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菏泽)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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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文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针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意见》强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依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予以惩戒,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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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 推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国务院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对做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影响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例如,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未对责令停业整顿期限和范围作出规定,有的企业往往同时承接多个项目、持有多个资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处罚,是停止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还是禁止该企业承接新的项目,存在不同认识。对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是对企业所有资质而言,还是针对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项目所用资质而言,也有不同看法。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的权限。二是加强行政处罚衔接,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三是根据立法机关授权,明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四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进一步提高处罚措施针对性和精准度。五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公开期限和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5部分59项,针对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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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对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批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务院安委会11月22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今年以来,一些地区和危化品等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教训极其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明确和层层压实每一个行业领域、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切实抓好在全国开展的危化品安全专项督查,各地要严格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整出成效。要切实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岁末年初临近,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刘鹤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王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了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大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会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岁末年初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要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事故教训,全面整治化解危化品及相关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和危化品企业“两个导则”,针对突出重大危险源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抓好源头管控,加快推进化工产业升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的各环节监管体系。要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整顿治理风险突出的重点地区,深化煤矿、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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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1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级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署要求,全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但部分地区认识把握不清、责任落实不严,个别统一组织建设的集中连片新农村社区项目管理不规范,质量安全问题突出。为严格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规定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乡村(含纳入街道办事处管理的集体土地区域,以下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不受规模限定),要严格依法依规纳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对乡村建筑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巡查责任,充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村(居)信息员网络,及时掌握并向住建部门报告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开工信息,指导督促纳入监管。

二、依法按程序实施建设

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等法定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成建制勘察、设计、施工等队伍,严禁任何形式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通过公开招标发包的,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要确保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合理工期,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使用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降低工程造价、违规抢赶工期。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重点环节管控

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严格见证取样和检测验收制度,坚决防范混凝土、钢筋、保温、防水材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材料进场。要依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强化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认真治理渗漏、开裂等质量常见问题,提高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严格进场作业人员岗前教育、班前交底,强化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施工安全事故。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纳入监管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严格督促闭环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工整顿,及时查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托村(居)信息员网络,及时巡查发现逃避监管的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移交住建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程序纳入监管。住建部门和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回应群众关切。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开展监督业务能力评估检查,指导督促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健全联动机制,提升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监管效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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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66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甘建服〔2019〕33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0项证照(清单见附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你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规定。
  附件:同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同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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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城〔2019〕1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上海市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针对“马路拉链”、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加大统筹治理力度,取得积极进展。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线信息共享不到位、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市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一)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管线的普查、入地入廊和安全维护等建设管理工作。
  (二)统筹协调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系统、通信设施系统、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共同载体。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综合管廊方式建设。各地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协调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与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道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阶段的管线综合相关工作。
  二、推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地下管线普查,摸清底数,找准短板。管线单位是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全覆盖、周期化、规范化,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并对所属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管线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做好所属管线普查摸底工作,全面深入摸排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积极配合做好管线普查信息共享工作。
  (四)建设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在管线普查基础上,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管线建设计划安排、管线运行维护、隐患排查、应急抢险及安全防范等方面全面应用地下管线信息集成数据,提高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在各类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动态更新上取得新突破,确保科学有效地实现管线信息共享和利用。
  三、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
  (五)规范优化管线工程审批。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审批服务流程,将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统一高效管理。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研究建立管线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实施严格的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从源头上减少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规定。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和以管线应急抢修为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逐步将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掘路行为纳入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并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联合惩戒。加强执法联动和审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六)强化管线工程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提升管线建设管理水平。按标准确定管线使用年限,结合运行环境要求科学合理选择管线材料,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达到管线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加强管线建设、迁移、改造前的技术方案论证和评估,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沟通协调。鼓励有利于缩短工期、减少开挖量、降低环境影响、提高管线安全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在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中的应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质量管理,在管线铺设和窨井砌筑前,严格检查验收沟槽和基坑,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管线工程覆土前,对管线高程和管位是否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记录,更新管线信息。管线单位要加强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预警,使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七)推动管线建设管理方式创新。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集约、共享、安全等理念贯穿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全过程,创新建设管理方式,推动地下管线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老旧管网和架空线入地改造,消除管线事故隐患,提升服务效率和运行保障能力,推进地上地下集约建设。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和城市建设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因地制宜确定管廊断面类型、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统筹各类管线敷设。中小城市和老城区要重点加强布局紧凑、经济合理的缆线管廊建设。鼓励应用物联网、云计算、5G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积极推进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改造,为工程规划、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构建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地下管线管理平台。
  各地有关部门要系统总结近年来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的经验,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等方面统筹发力,统筹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马路拉链”治理,建立健全占道挖掘审批和计划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监督引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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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追究,督促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开发布之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同志对《意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空前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大家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做好施工安全工作,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仍然较大,群死群伤事故还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生了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和上海长宁“5.16”厂房坍塌事故两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大量事故案例表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禁不止,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一些企业和人员不敬畏生命、不敬畏职业、不敬畏法律,给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两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全国上下、各行各业都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意见》的出台,是建筑施工领域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这一突出问题,通过加强事故处罚,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倒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有利于增强企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督促企业人员主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严惩严治的高压态势,营造“法莫违,违法必被究”的法治环境,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是有利于以“治标”促“治本”,以事故责任追究为切入点,激活市场自我净化功能,完善安全信用约束机制,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体系新格局。
  三、《意见》针对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了哪些硬措施?
  答:《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各重点领域,提出了五个方面主要举措。
  一是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同时,《意见》对承诺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是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是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
  四、如何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11月22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和层层压实每一个行业领域、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相关部门必须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一要提高认识。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工作,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落实,坚决纠正工作停留在表面,不主动、不落实的倾向。
  二要强化协同。施工安全事故查处涉及应急、住建等多个部门,建立畅通联络渠道、构建高效协同机制,是做好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罚常态化协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三要加强宣传。深入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组织企业人员学习《意见》精神,增强全行业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监督,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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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规〔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二、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将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依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相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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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法函〔2019〕684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部署,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5项、第6项)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37—43项)
(一)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2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有关要求执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纳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实施范围。
3.各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照上述文件制定本地区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和落实《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办法》(试行),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44项)
(一)审批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事中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强化事后监管。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45项)
(一)审批部门。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52项、第153项、第154项、第155项)
(一)审批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2.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六、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56—159项)
(一)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部分二级和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甲级,海洋勘察甲级、乙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部分乙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认定(综合,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外专业甲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60项)
(一)审批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八、燃气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161项)
(一)审批部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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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哲华等12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29日至2019121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二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宁)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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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填报 《2019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经验交流会在南宁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提升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交流监理企业开展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服务、应对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及创新发展的经验,推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20191122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协办的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经验交流会在南宁召开。来自全国300余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胡楠出席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绿峰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分别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主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本次会议中首先作《监理企业要努力争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力军》主题讲话。王会长在讲话中强调了推动工程监理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发展的意义和优势,并提出监理企业要勇于探索努力争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力军。解放思想、抓住机遇、与时俱进,苦练内功提升企业服务水平。牢固树立客户利益至上、质量为先、至诚至信的理念,积极学习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监理行业通过“补短板、扩规模、强基础、树正气”推动监理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会上,上海三凯咨询公司总经理曹一峰从BIM+GIS(无人机摄影)+AIOT(人工智能物联网)的综合应用以及数字化整体交付介绍了监理信息化业务发展经验做法;湖南楚嘉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郑勇强介绍了智能安全监测设备在400多个项目中成功运用避免责任安全事故发生的做法;广州市政监理公司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项目负责人周玉峰介绍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如何做好监理工作的探索与创新经验;在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实践经验方面,如天津泰达咨询公司总经理李和军介绍的特色小镇、PPP第三方监督业务实践,合诚工程咨询公司董事长黄和宾介绍的全产业生态系统建设实践经验;在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监理管控方面,北京华城监理公司总经理李艳介绍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工程的监理管控模式,江西中昌监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谢震灵介绍了地铁项目的监理工作经验:运用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BIM等技术的运用和成果。河南建达咨询公司总经理蒋晓东、四川二滩国际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黄正海、原中建西北监理公司总经理申长均分别结合项目从不同的角度分享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践经验和做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作会议总结发言。他要求,广大会员积极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做好监理工作,勇于正视存在的问题,主动顺应改革发展,坚持诚信经营。监理企业要维护好监理市场秩序,履行好监理职责,带头肩负起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责任,继续弘扬向人民负责、技术求精、坚持原则、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祖国工程建设作出监理人应有的奉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大幅提升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2018年第46位提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其中,单项指标排名提升最大的是办理建筑许可,跃升至全球第33位,提高88位,这体现了我国2018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北京、上海等15个城市和浙江省先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试点的基础上,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明确了改革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
  这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呈现“全流程、全覆盖”的特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以外的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主要改革措施为“四个统一”:
  统一审批流程。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并联审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归入相应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由政府组织对各类评估评价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减少评估评价手续。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统一信息数据平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城市、省(自治区)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筹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建设条件和要求。同时,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清单管理运作模式,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按照清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加快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构建规范审批运行的“一套机制”。
  统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8年指导试点地区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开改革奠定坚实基础。2019年,在全国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迅速部署启动。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立即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要点》,指导各地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先后组织多次现场培训和电视电话培训,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和经验做法进行专题培训,共计培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20余万人次。通过政策吹风会、报纸、网站等方式,大力宣传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加强督促指导。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指导地方加快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完善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及时调研了解各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开通改革工作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督促落实。
  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继续完善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并与各地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标准》和《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等文件,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支持帮助各地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
  强化法制保障。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推动完成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8部规章和9个政策文件的修订工作,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规范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手续。
  各省、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成立了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开展宣传培训,加强改革工作督促考核,抽调精干力量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地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并分类确定审批时限。按照不多于四个并联审批阶段的要求,各地分类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发布审批流程图,研究提出“减、放、并、转、调”的改革措施,在落实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等方面加快出台相关细化措施。同时,各地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省、自治区已实现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的审批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体系建设以及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强。试点地区在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措施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尤其是北京、上海作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参评城市,提出简易低风险项目免于环评备案、建立分类监管和审批制度及压缩供排水报装时间等改革举措,得到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认可。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继续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狠抓制度框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等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评估评价,确保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指导北京、上海等参评城市进一步深化改革,持续减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压减审批时间,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复制推广。(《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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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法函﹝2019﹞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人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保留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2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续至2024年9月29日。现将《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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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部门 (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2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机制,培养高素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职称名称: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员级职称: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遵守建设行业规范标准。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年度考核近五年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五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业绩和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员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3.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至少1篇。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并能较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重要成果。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能够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能够解决专业技术、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获得至少一项国家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县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4.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市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5.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6.参与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导则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7.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至少2篇。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价值的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本行业能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获得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级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市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市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4.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省级课题研究;或获得省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5.主持(组织)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导则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高水平本专业技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五章  破格评审评价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获得设区的市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不少于两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参与撰写(编译)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至少一部;或参与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省级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一)承担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作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4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主持撰写(编译)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至少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规范等至少两部;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至少一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材料申报中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第十条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年底;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二)本标准条件中的综合性表彰,是指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颁发的记功、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自始至终全程主持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发明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重要研究课题、重要(重大)工程项目等,一般指本地党委、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重点工程项目等。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规范等,不包括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七)本标准条件所列“省以上”“市以上”“县以下”等表述中的省、市、县,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等。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视同为本级奖项。
(八)本标准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九)本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十)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纳入省或设区的市建筑类院校或全省建设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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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函〔2019〕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发展,保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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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74

  现批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81-2019,自2019121日起实施。原《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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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滑动模板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37

  现批准《滑动模板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13-2019,自201912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滑动模板工程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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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6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19年年底前,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具体实施细则,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与"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的有效对接;统筹安排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部随机抽查,主动发起或参与同级其他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强化结果的公示运用,确保开好头、起好步。
  2020年年底前,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检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2022年年底前,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围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一细则"),明确抽查程序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一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管理等内容。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一细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具体实施。
  (二)规范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确定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明确实施层级,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通过部门网站、信用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两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对照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标准(见附件1、附件2),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于2019年内,分别建立健全覆盖本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并导入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同时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和正式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建立同级"两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科学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统一组织、均衡开展、全面覆盖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将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一并实施。每年1月底将抽查计划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部门应建立内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检查对象一致或相近的事项,积极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年度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本层级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保证双随机的严肃性。要科学编制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成立检查组,指定各组负责人,明确责任分工、程序规范、时间节点,确保检查工作依法依规高质量完成,应合理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者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时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逐步实现网上日常监管,对同一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要实现信息共享。要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等行政执法检查过程要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环节要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记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组织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发起部门联合抽查时,要加强与相关参与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做好联合抽查工作;参与联合抽查时,要主动配合发起部门,履行好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责任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要加强信用监管,各处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度,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省工作平台,由省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注重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检单位以及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责任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八)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对于投诉举报的"随意检查、任性检查"等问题,必须及时跟进,有错必纠。要根据省有关部门部署,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通过采集和运用大数据,逐步实现网上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责任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责任处室、单位要提高工作站位,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对加强本行业和业务领域内监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列出的五种免责情形,可以免除行政责任;对其列出的八种追责情情形,依法依规理行责任追究。同时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对随机抽查检查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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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法字〔2019〕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双随机办函〔2019〕4号)要求,我们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按照清单做好履职工作。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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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6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信誉和监理工作水平,激发监理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热情,树立监理与咨询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省监理协会决定开展2017-2018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2017年以前加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按时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一)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经监理企业按程序确定,履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经监理企业按程序确定,履行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人员;
 
(四)为会员监理企业服务的各市监理协会工作人员。
 
二、考核评价条件
 
本次考核按各市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数量,评价一定数量的优秀(先进)等次。先进监理企业全省评价60家;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全省评价110名;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全省评价200名;先进监理工作者全省评价16名。优秀(先进)等次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以下条件考核确定:
 
(一)先进监理企业评价条件
 
1.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市场行为规范,近二年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营业收入、工程监理合同额和员工收入位居行业前列,在本地市享有较高声誉;
 
3.各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化程度较高,人员专业配套、工作服务到位、业主评价满意,监理工作成效明显;
 
4. 近二年监理的竣工工程获得1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等国家级奖项或2项“泰山杯”等省部级奖项;
 
5.近二年监理的竣工工程获得2项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6.近二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无各类不良行为记录。
 
(二)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监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监理工作符合合同要求,业主评价满意;
 
2. 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聘任文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8年以上(含8年);
 
3. 近二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协会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监理业务或专业技术论文;
 
4. 近二年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竣工工程,获得1项“泰山杯”等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5. 近二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受到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6.获得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山东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称号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三)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监理工作,业主评价满意;
 
2.  经监理企业正式聘用,从事工程监理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6年以上(含6年);
 
3. 近二年参与监理的工程获得1项“泰山杯”等省级及以上奖项;
 
4.近二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受到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及各类不良行为记录。
 
(四)先进监理工作者评价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情服务,清正廉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监理各项法规政策,扎实掌握监理理论和业务知识;
 
2.具有开拓创新和求实奋进精神,在本职岗位上成绩显著;
 
3.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开展协会工作,服务意识强,服务效果显著;
 
4.在协会内部和会员单位中享有较高声望,为推动监理行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考核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申报
 
各会员监理企业对照考核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考核评价条件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2月3日9:00至12月11日17:00登录省监理协会网站“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报所在市监理协会核实。
 
(二)市监理协会材料核实
 
请各市监理协会认真对照评价条件,核实材料原件,并根据评价条件和材料原件对所有申报企业形成书面意见,于2019年12月17日前上报省监理协会。
 
(三)省监理协会综合考评
 
省监理协会成立考核评价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考核评价条件对各市申报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四)通报表扬
 
省监理协会对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先进监理工作者进行通报表扬。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申报单位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计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予纳入省监理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价。本次考核评价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55-4号  邮箱:sdjljy@126.com
 
 
 
附件:2017-2018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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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字〔2019〕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切实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作如下通知: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一)信用要求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各级信用评级在本区域内有效。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二)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1.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配备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且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
2.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类别、规模相对应的执业或从业证书。
(三)履约担保要求
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工程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四)其他要求
1.本项规定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业务时,对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一)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1.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与拟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
2.能够根据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等,配备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的项目管理班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能够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工程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且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
4.对跨资质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二)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在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与该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2.近5年具有担任与拟承包工程项目同类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有效业绩。
3.注册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4.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上同时任职,非受建设单位要求或不可抗力影响不得中途更换。
(三)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建设单位在发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时,不得排斥符合本条(一)(二)款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竞争。
2.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
3.在选择施工企业时,不得将企业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初始业绩作为准入门槛。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不高于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四、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一)“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二)“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重大”的标准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建设单位在发包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提交企业初始业绩,但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招标投标、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二)在招投标等承发包监管环节,要加强对发包(招标)公告、报名条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对符合本通知要求承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开工许可。
(三)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等级以及初次承接的工程项目,强化监管和服务,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对跨资质类别、等级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等级、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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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5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杰等893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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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有效防范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临近年底,建筑施工安全面临考验。11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召开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工作座谈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要求各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充分发挥行业排头兵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是施工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导,各中央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施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施工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作为头等大事,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工作,是中央建筑施工企业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发展责任。
  会议要求,各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坚持标本兼治、精准施策,持续提升施工安全管理能力。从治标入手,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罚重处,确保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从治本入手,健全完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推进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大施工安全科技研发投入,推进施工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警钟长鸣,各中央建筑施工企业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担当作为、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扎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各项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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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16日,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济南组织召开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观摩了济南市政务大厅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一级巡视员邵靖主持会议,济南市副市长王桂英致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副主任程国顺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济南、青岛、威海、滨州等市做了交流发言。
  程国顺介绍了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给予了肯定。他强调,要提高对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研究改革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王玉志指出,山东省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狠抓“减放并转调”,规范统一审批流程,加快建设审批系统,搭建统一信息数据平台,聚焦“四个一”建设,构筑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着力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完善统一监管方式,特别是近期工作力度明显加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王玉志强调,各市要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定位,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流程再造,强化主体责任、紧盯任务节点、加强制度创新、加强督导培训,突出抓好“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套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改革工作标准和创新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目标,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共计100余人参加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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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圆满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2019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试工作顺利结束。本次考试规模大、人员多,全省按16个设区市共设置16个考区、18个考点,共11035家企业、66735人报名参加考试。
  为组织做好全省考试考务工作,强化考风考纪建设,省建设从业人员教育中心精心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派出16个巡考组前往各考区考点,对考务组织、考场秩序和考风考纪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11月2日,省住建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徐启峰到济南考区山东建筑大学考点进行了视察,详细询问了考区考试工作组织实施、考点考务工作安排等情况,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升产业队伍素质,努力推进我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并对今后建设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此次考试组织严密、规范有序,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加强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促进科学施工、安全施工具有重要意义。(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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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发〔201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等地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12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的调整,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按程序制定,201911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商务部要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1911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狠抓工作落实。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9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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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典型事故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安委办明电〔201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但进入10月份,多个行业领域接连发生较大事故,一些事故伤亡人数、涉险和被困人数多,险些酿成重大事故。现将部分典型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1011日,陕西省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013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10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广西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1015日,辽宁省朝阳市金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设备抢修时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021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一农贸市场施工过程中发生边坡垮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022日,陕西省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名救护队员死亡、1名救护队员受伤;1024日,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1025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设备过程中钢丝绳断裂导致设备高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1025日,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矿井被淹;1026日,四川省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公司发生顶板事故,造成6人死亡;1027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湖南永州远军热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在延长油田七里村采油厂进行超级气体动能改造油层技术试验,试验装置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1028日,贵州省贵阳市美的置业广场地下室挡土墙发生垮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10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冒顶事故,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9人被困,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和薄弱环节,部分地方国庆节后松懈麻痹思想抬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措施浮于表面、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突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四季度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旺季,煤炭、燃气、烟花爆竹等需求量增加,交通运输繁忙,建筑施工赶工期、抢进度,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一些企业“以量补价”,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现象增多,再加上雨雪冰冻、大风寒潮、团雾等灾害性天气多发,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责任措施等方面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以极端认真负责精神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盯紧看牢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重大风险和突出隐患,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防事故反弹回潮,确保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要扎实开展“排险除患”行动,认真落实《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开展系统规范的企业、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继续盯紧大型油气储备罐区、基地、码头和油气管道高后果区等安全管理,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等不利因素,做好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工作。煤矿,要严格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非煤矿山,要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火灾、透水、冒顶片帮、坍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烟花爆竹,要强化旺季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企业转包分包、“三超一改”等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店(点)。道路交通,要针对冬季冰雪、团雾等极端天气,及时发布预警,落实限行、限流管控措施,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入排查城市桥梁结构安全情况、防撞护栏等安全设施和桥梁限重限高标识情况,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要彻底整改。冶金行业,要严格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深入排查治理设备外包安装施工、皮带通廊通风设施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运转。能源、渔业船舶、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城乡安全风险隐患

  燃气、建筑、消防等行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近期连续发生的事故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要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有效防控化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市政公用设施,要督促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加强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的巡查与维护,落实冬季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个系统每个环节安全运行;要组织抓好餐饮、娱乐等场所燃气使用端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燃气特别是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建筑施工,要进一步深化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隧道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高风险点的安全管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转包分包,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行为。消防安全,要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扎实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小企业、小作坊和“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安全执法检查,严防群死群伤事故。

  四、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在堵塞安全漏洞上下功夫

  各有关地区要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聚焦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组织同类企业举一反三深入排查、认真整改,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吸取教训不深刻、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严厉惩处,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要注重深挖事故反映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组织专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和科研项目等新业态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和安全评估,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立法立标工作,及时制修订有关法规标准,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盲区、堵塞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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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成立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人〔20196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适应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持续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
91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同意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59家监理企业入会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61

有关单位:

  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59家监理企业入会申请的初步核查,并征得常务理事同意,现批准59家监理企业加入我协会。新会员从即日起享有会员权利,并请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附件59家新会员名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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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第二批"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9〕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7号)的有关要求,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的推荐申报和初审工作已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初审合格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复查时间从11月18日至25日,预期7至10天。11月17日下午报到,复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复查形式、范围
  复查采取“在设区市初评合格基础上,省随机抽检复查”的方式。省复查对下半年申报的初审合格的工程按数量随机抽查30%且不少于3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抽查比例为70%,上半年已通过设区市代检的按数量的10%且不少于1-2项进行资料核查。
  抽检重点: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同一基础(单体超过4个)的工程;医院、学校等民生工程;高、大、难、新等公建工程;区(县)工程不少于1项。
  三、复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一)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2013),对已通过市代检上半年推荐的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主要从质量行为、观感质量、资料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下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从质量行为、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资料管理等八个方面对申报工程进行评价,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
  (二)对复查得分达不到90分的申报工程,取消该项目评选资格;
  (三)复查小组按复查成绩如实排序。
  四、复查程序
  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重点以看现场、查资料为主。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申报工程汇总表随机确定复查工程; 
  (二)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提供800字左右的书面情况介绍及反映精细施工过程的图片10张),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含二次结构)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工程录相(DVD光盘或PPT);
  (三)征求监督、建设、监理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四)核查工程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五)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六)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提供现场实测和仪器检测所用到的各种检查工具)和工程技术资料; 
  (七)对现场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与运转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八)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集中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五、复查分组
  本次复查分为6个复查组,每个复查组由4人组成,组长1人,土建专业专家2人,联络员1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及质量专家由省质量专家库选调。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    济南市、德州市
  第二组    青岛市、日照市
  第三组    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滨州市 
  第四组    烟台市、泰安市、威海市、临沂市
  第五组    枣庄市、济宁市、聊城市、菏泽市
  第六组    市政工程
  复查具体行程由各组联络员电话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做好现场的复查配合工作,填写《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资料审查表》(见附件1),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准时参加有关会议,复查准备好汇报材料、备查资料和检查用工具(包括梯子、手电筒等辅助工具);
  (二)复查组使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仪器设备、人员由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保障,原则上不宜更换。检查过程中,采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检查影像资料,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下达隐患整改告知书(见附件2); 
  (三)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现场的复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出示相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对相关部位的检查、检测;
  (四)不准为评选省优质结构工程而对施工质量进行修整和修饰,如发现有修整和修饰的工程,复查组将拒绝复查,并取消该工程继续参加评选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资格;
  (五)为不影响各市主管部门领导的正常工作,不提倡主管部门领导出面讲话、陪同复查,检查现场不得悬挂欢迎横幅、标语,不得安排迎送仪式,会议室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无关物品;
  (六)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向专家组专家赠送与现场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复查组的住宿伙食标准一律按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严禁饮酒;
  (七)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相关工程参评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认真填写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廉政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后密封寄回省质量评估中心;
  (九)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质量评估中心联系。
  联系人,王 鹏,联系电话:0531-86195219,王传凯,联系电话:0531-85665631 ,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邮 编:250011。
 
  附件: 1.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资料审查表
  2.工程质量隐患整改告知书  
  3.“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廉政意见反馈表( 点击下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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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58号
  现批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7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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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46-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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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35

  现批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5-2019,自2019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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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5

  现批准《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51-2019,自20199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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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关键环节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工程总承包项目材料(设备)管理经验交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基坑支护方案的比选及施工难点分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协会会刊2019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山东省第二届项目管理论坛活动邀请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3

  现批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1-2011,自20124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下载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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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法规〔20197

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我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

  1.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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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字〔2019〕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相关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投保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应当视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发包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以采用保证保险。
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保证保险。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保险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发包人按要求提供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
五、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当承担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七、保险机构应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shandong.gov.cn/)”,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八、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
九、鼓励保险机构深化工程建设保险市场调研,加大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制定以及险种推广力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十、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采用履约保证保险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不得指定从事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建筑企业采用履约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引导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举报核实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十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地区,可按本地试点方案执行。
各地在试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531-87086950;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处:0531-86191346;山东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1-81665201;青岛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2-8307939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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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的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提出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继续明确允许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在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进一步明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全面落实十六条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该《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住建部文件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以上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对承包企业条件作了具体细化。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在省政府办公厅十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跨专业承揽业务的企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规定了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同时对承接其他企业的专业承包工程作出了限制。
(四)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明确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要求各地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调整各项制度,确保政策规定落实落地。强化监管和服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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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标准体系,推进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协会组织开展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课题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研究报告》,现将课题成果《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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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高质量铸就中国建造品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纲领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同志对《意见》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2019年新年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指出,中国制造、中国创造、中国建造共同发力,继续改变着中国的面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2018年的59.5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6.7平方米增加到2018年的39平方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确立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20余项制度。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以上海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重点工程高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高、深、大、难”工程质量技术水平已位居世界前列,住宅功能不断完善品质不断提升,新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基本杜绝,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城乡建设水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应该清醒看到,我国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渗漏、裂缝等住宅质量常见问题仍较普遍,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现有的质量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质量责任体系不完善。以建设单位为首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建筑市场体制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工程担保和保险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够,尚未形成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体制机制。三是工程建设生产方式落后。建造方式粗放、工序环节多,建材质量参差不齐,科技研发投入不足,机械化、标准化、精细化程度不高。四是建筑工人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不高。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不完善,缺乏系统的技能培训和鉴定,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职业能力得不到保障。五是监管机制创新不足。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不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应用不足,部分监督机构经费和人员保障不到位,执法“宽松软”问题依然存在,监管效能不高。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19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调、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协同推进,研究起草了《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意见》,要求地方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问:《意见》的出台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意见》围绕破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障碍,对质量保障体系进行系统谋划,将有力提升我国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是有利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2018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3.5万亿元,增加值达到6.18万亿元,占GDP的6.87%。《意见》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将有效引导资源要素向高质量供给端集聚,塑造中国建造品牌,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是有利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城乡建设是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的主要载体。《意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大力推进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适用于绿色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和监管机制,将在提高效率、提升品质的同时,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三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建筑的需求。建筑工程质量事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事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老百姓对住房的需求日益提高,不再满足于有房住,更是要求住好房。《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建筑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质量信息公开,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程质量治理格局,推动工程品质提升,让人民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问:《意见》对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有什么总体考虑,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指出,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意见》从4个方面明确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主要举措:
  一是强化各方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房屋所有权人和产权人管理职责;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健全监管体系。
  二是完善管理体制。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建立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加强住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
  三是健全支撑体系。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
  问:《意见》在改革创新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首先要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权责一致、科学合理的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其行为对工程品质具有决定性影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首次提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这一概念,为落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提供了政策依据。《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要求,提出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特别是通过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质量信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质量承诺。
  二是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完善建筑市场机制。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解决建筑市场体系不完善、主体活力不足等问题。工程担保和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发挥市场对工程质量约束作用的重要途径。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有助于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为工程建设各方履行质量责任创造有利环境;有助于有效处置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投诉,维护群众利益;有助于运用保险等市场力量加强质量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为此,《意见》提出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三是严格监管执法,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严格、公正、权威、高效的监管制度。为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率,《意见》提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设计安全监管。为提高监管执法威慑力和有效性,《意见》提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特别是坚持简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资格的改革思路,严格落实个人执业资格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是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要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了涵盖30余个行业和领域的70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筑业持续发展、推动中国建造走出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也出现与国际接轨不够、标准提升机制不足等问题。《意见》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创新标准形式、内容和属性,突出标准目标、质量水平、性能控制等内容要求,提出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
  五是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强化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我国每年建筑消耗的水泥、玻璃、钢材分别占全球总消耗量的45%、42%和35%,传统建造方式资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高,越来越不可持续,亟需大力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强化适应绿色发展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对此,《意见》提出要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推进绿色施工,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
  六是加强社会监督,完善社会治理能力。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和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质量的社会治理能力。对此,《意见》提出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公开,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为促使质量工作可量化、可监督、可考核,《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质量工作开展情况,客观衡量地方工程质量发展水平。在实践中,可积极探索利用社会第三方力量进行评价。
  问:如何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9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投运仪式时强调,大兴国际机场能够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就完成预定的建设任务,顺利投入运营,充分展现了中国工程建筑的雄厚实力,充分体现了中国精神和中国力量。他希望广大建设者在新的征程上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建筑工程品质管理链条长、环节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全面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地。
  二是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完善建筑工程品质创新管理制度。
  三是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中国建造品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加大对基层政策支持、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基层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夯实质量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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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办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负责)
三、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人民银行负责)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文物局负责)
四、健全支撑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提升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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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办函〔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积极推动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全国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初步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在此基础上,再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四)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地区根据全国目录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
(五)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六)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
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七)健全平台电子系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并同步规划、建设、使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抓紧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问题,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进一步发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应当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中央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促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逐步实现全国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八)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九)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
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十)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二)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督促任务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十四)加快制度建设。抓紧做好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评标评审。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全国性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按程序发布实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狠抓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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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激励创新、优化服务,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对新生产要素的运用,优化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能奖补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构建调节产能和能耗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力资源、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向新兴经济领域聚集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培育形成新动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支持传统产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转型升级,重点发展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改造形成新动能。
鼓励企业按照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行动计划,重点推广开放式研发、个性化定制、协同式创新等制造业新模式,加快发展网络经济、标准经济、品牌经济、融合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发展实际,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重点,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对各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予以统筹,推动产业错位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新兴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社会组织、技术联盟和企业参与优势产业、特色领域的标准制定,支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和优化标准体系,推动产业升级和新兴行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培育、管理和评价体系,强化和落实商标保护机制,优化品牌建设环境,引导品牌高端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向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延伸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投资运营模式,实行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中长期激励措施,实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运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对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企业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坚持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对接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建立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扶持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激励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健全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应用的政府采购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创新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教育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要求,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增设面向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的学科专业,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
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超算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大数据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建立科技资源有序开放、安全共享的激励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和奖励制度。
鼓励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与风险投资等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通过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与省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省内产业化的,享受省内科研项目的扶持政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建立并完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机制,实施有序协同放权,推动关联、相近类别行政管理事项全链条委托或者下放,依法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标准化,按照削权减证、流程再造、限时规范、精准高效的原则,推进政务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多评合一、并联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注册和管理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完善企业年报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改进对企业的服务,充分释放发展新动能。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未设定证明事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优势产业,拓展资本投资渠道,制定发布招商指导目录和促进战略投资的综合支持政策,加强各类招商引资专业平台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推动精准招商和优质投资项目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畅通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渠道,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在线办理、咨询、监督以及联网核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遵循谦抑审慎司法原则,在案件办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审慎采取刑事手段,依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提高案件办理和执行效率,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措施,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失信惩戒,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第二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明确入库标准,加强分类管理,确定优选项目并实行项目退出和增补制度,及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入库项目扶持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确保重大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的财政资金投入,通过提供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标准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积极安排并逐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的财政经费支出。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财政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持和引导,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健全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制度,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重点园区单位税收领先者激励、跨区域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利益分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有关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科技人员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技术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核定财产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创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式,建立健全亩均效益企业分类评价制度,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等用地方式。
对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用地,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者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重点保障,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当向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倾斜。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纾困基金和应急转贷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权责一致、高效灵活的基金运作机制,采取差异化的引导基金让利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大对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统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互助担保协同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增强金融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其中,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发布本地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措施,创新人才服务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加大高精尖领军人才、高素质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和柔性引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干事创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强化激励机制,发挥企业家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差异化督导考核制度,明确督导考核的原则、事项、方法、奖惩政策等,发挥督导考核的激励和监督作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考核排名靠前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激励,并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表扬奖励。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改革考核评价制度,鼓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实行免责正面和负面清单管理。对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导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改革创新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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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扎实做好城市高架桥安全管理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发生后,1011日,省住建厅立即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从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开展桥梁巡检检测、科学设置桥梁限载措施、加快推进桥梁安全在线监测、尽快完成桥梁加固除险等5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在11日下午召开的全省清洁取暖建设暨燃气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对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进行了再次部署。随后,省厅派出专家组分赴部分重点城市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济南市建立了城市高架桥、桥梁定期检测制度,以每年检测2-3座桥梁的速度逐步推进,截止到目前市区高架桥、立交桥均已检测至少一次。全面推进桥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了道桥隧涵安全监测控制中心,对重要节点或部件的挠度、应力等进行实时监测。无锡事件发生后,济南调动三个巡查科室对全市独柱墩桥梁设施进行排查。在各高架桥上桥口设置限高杆65处,有关部门形成了事故处理和限高设施抢修联动机制,第一时间抢修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青岛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作出批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了全市市政桥梁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分工,立即组织对城市桥梁设施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重点包括大型桥梁墩柱(匝道)抗倾覆稳定性、桥梁支座、伸缩缝情况、桥梁附属设施、限载标志设置、桥梁养护管理责任牌设置等,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落实。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招标选定了2家专业检测机构,启动对126座市管桥梁的检测,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两部分,检测重点包括桥梁墩台基础、承重部构件、桥面泄水口和止水带、桥梁伸缩缝、安全防护设施、桥下环境等。目前人员、机械、仪器、设备等全部配备到位,检测紧张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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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成为大势所趋。一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省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步入常态化,这就要求主管部门不断创新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从而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二是全国范围内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81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西、河南、四川、陕西等7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20194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推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全国性告知承诺审批正式登场。浙江、上海等省(市)也先后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中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行以来,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降低政府管理运行成本和企业商务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三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优势明显。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由原来的事前实质性审查改变为形式性审查,事前审查改为事后核查,实现了快速准入,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和“重管理、轻服务”的模式,使申请人清楚了解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引导申请人接受法律的指引,自觉遵守法律,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支撑。因此,扩大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扩大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86月,我厅制定《山东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确定房地产二级、三级、暂定级资质和1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全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内开展试点。20194月以来,我厅总结全省试点地区经验,在掌握实情、找准问题、补齐短板、明确工作方向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于20195月形成了《通知》初稿。

为了让政策措施更接地气,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发函、由市级主管部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通知》明确了修订办事指南、完善审批系统、试行告知承诺审批等工作步骤,内容与2018年试点方案相比,主要有三方面改进:一是实施范围由全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扩大到全省行政区域;二是实施方式由企业自愿选择改为试点资质类别全面实施;三是实施流程由申请人经核实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改为公示合格后发证即可从事被许可行为。613-19日,通过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提高了政策的认可度。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试点范围、试点审批流程、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五部分,集中体现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明确指导作用。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推进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审批机关根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三是加强批后核查。强化批后核查力度,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的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省厅负责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幕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机电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古建筑工程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环保工程三级、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等12项资质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的工作流程。一是申请。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单。二是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四是核查。发证后2个月内,审批机关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时间节点20199月底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2019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完成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201910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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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创新和改进政府监管模式,按照“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
简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审批机关根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加强核查力度。强化核查力度,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试点范围
       在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许可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中(详见附件1),新申请和增项时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三、试点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方式)办事指南》向审批机关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限告知承诺方式)》(附件2)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等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规定办理举报信息。
(三)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四)核查。在发证后2个月内,核查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得到核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人被撤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发布核查公告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四、工作步骤
(一)修订办事指南。2019年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事项的办事指南、操作规程等审批配套材料。
(二)完善审批系统。2019年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
(三)试行告知承诺审批2019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发证和核查后公告的企业基本信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创新风险防范措施。要按照《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对取得资质证书并通过批后核查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做好考核评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我厅此前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请各市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于8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李倩,电话:0531-82083291,87902747(传真),邮箱:jstxkc@shandong.cn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范围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限告知承诺方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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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专题讲座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0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全省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专题讲座,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完善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机制,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讲座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开展,邀请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副秘书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红和省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组专家万睦分别围绕脚手架工程事故案例分析及监督检查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方案及指标体系等内容进行辅导授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2018年开始启动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8轮巡查共发现处置隐患问题7000余个,带动全省6个设区市、38个县(市、区)投入资金1870万元开展巡查,发现处置隐患问题4.2万个,取得了积极成效。这次专题讲座,通过邀请知名专家为各市主管部门、辅助巡查专家、质量安全专家库人员进行授课,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升能力、强化监管,分析典型事故风险和防范应对措施,就修订完善的辅助巡查体系对专家、对各市交底,确保专家查的精准、深入、规范,推动基层指导督促行业企业对标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会议还对做好当前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做了部署强调,要求主管部门、施工企业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多措并举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问题发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工作中增加重点材料质量抽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9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压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把工程重点材料质量关,严厉打击材料供应进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即日起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工作中增加重点材料质量抽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测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突出商品房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安置住房,中小学、幼儿园及医院等重点民生工程项目。逐步延伸至供材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二、抽测内容
随机抽测施工现场混凝土实体质量和预拌混凝土、钢筋、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砌筑砂浆等重点材料质量,倒查材料进场验收、取样复验、见证取样及混凝土拆模加载等质量行为情况。
随机抽测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混凝土质量,倒查原材、外加剂、配合比、试验台账等情况。
三、抽测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会同随队检测机构,持省厅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公函,随机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抽测。抽取的样品,在受检项目参建企业见证下,由第三方机构会同随队检测机构进行盲样封样,送检后出具检测报告。
对于抽测发现的重点材料突出质量问题,结合倒查质量行为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重大隐患问题转办处理处罚并挂牌督办,将责任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材料供应企业作为质量诚信高风险企业进行公开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材料供应企业质量违法违规情况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重点材料质量抽测的保障配合工作。各市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材料质量抽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将该部署要求传达到辖区各行业企业和工程项目,认真指导督促其对标完善重点材料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并全力配合巡查抽测工作。凡发现拒绝检查、临检停工、消极不配合、干扰阻挠巡查抽测的,一律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并作为“零符合率”项目倒扣设区市总符合率。同时,请各市各有关单位严格监督第三方机构和随队检测机构,及时发现并反馈其不规范行为,确保巡查抽测规范、公正。
(二)要严格闭环重点材料质量抽测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对于省厅转办重点材料质量抽测发现的相关问题,各市住建部门要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督导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返工的返工,跟踪督办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整改,逐一跟踪复核并形成交圈台账,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受控。对于其中存在的市场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按程序从严、从重、从速作出处罚,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形成严管重罚震慑。
(三)要切实加强工程重点材料质量监管。指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加快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取样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完善材料全流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定期巡查、随机抽测,严厉打击重点材料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辅助巡查和材料抽测,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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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引领发展行动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9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
城乡建设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战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绿色建筑发展为引领,推动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突出抓好绿色建筑提质、建筑能效提升、建造方式革新、绿色产业培育、技术创新驱动、典型示范带动六项工程,引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同缔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目标,构建“共建共享、协商共治”的城乡绿色发展模式。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建立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突出重点,梯次发展。以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促进建筑由“浅绿”到“深绿”、由设计到运营、由建造到建材全链条绿色发展,带动城乡建设由“住区”到“城市”、由“城市”到“村镇”全领域绿色发展。
——技术引领,创新驱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发展应用,加快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全面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机制、评价指标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新版),新增一批高质量评价标识项目,新建超低能耗建筑15万平方米;在绿色生态城区(镇)创建基础上,整合政策资源,合力打造一批绿色城乡发展示范;设区城市和县(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分别达到25%、15%以上,济南、青岛市达到30%以上。
二、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
(一)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制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组织各地编制实施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规模、比例等要求,并落实到规划、建设条件之中。
(二)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城镇以上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新区全部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
(三)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严格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全过程监管,不按绿色建筑标准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等级要求设计建设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四)改进绿色建筑评价模式。修订《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出台设计规范、审查要点、建设指南、验收标准等配套标准规范,推行政府指导、第三方实施的评价模式,强化评价实施和标识项目运行监管。
三、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进一步提升门窗、分户墙、楼板等重点部位节能要求。健全建筑节能闭合监管机制,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二)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围绕围护结构、高性能门窗、新风热回收、室内环境、气密性等关键环节,完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超低能耗建筑集中连片建设,探索发展近零能耗建筑。
(三)扎实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冬季清洁取暖、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推进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加强农村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持续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互补复合应用,稳步推进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升级改造。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面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革新工程建造方式
(一)推动装配式建造。新建建筑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棚改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商品住宅全面推行预制楼梯、叠合楼板。
(二)推动智慧化建造。新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运营全面推广BIM技术,积极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建造方式“智慧”升级,打造一批绿色智慧建造、绿色智慧住区和智慧建筑精品工程。
(三)推动绿色化建造。加快发展绿色施工适宜技术,完善绿色施工技术目录和标准体系。将绿色施工列入工程建设评优评奖、示范立项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率先推行绿色施工。
五、培育绿色建筑产业
(一)加快发展绿色建材。规范开展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和高星级绿色建筑优先使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产品。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再生制品。
(二)积极创建绿色产业园区。以装配式部件、绿色建材、装饰装修、智能家居等为重点,推进集科研开发、产品生产、应用展示、技能培训、物流运输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产业园区建设,构建支撑绿色发展的产业体系。
(三)搭建产业合作交流平台。组建绿色建筑产业创新联盟,鼓励优势企业合作搭建运作平台,整合“政、产、学、研、金、服、用”等各方资源,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上中下游协同联动发展。
六、打造绿色发展典型示范
(一)创建城乡绿色发展示范。整合绿色生态城区(镇)、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新生中小城市、特色小镇、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清洁取暖、美丽村居等政策资源,选择部分条件好的市、县、区,合力打造具有引领作用的绿色发展示范。
(二)创建钢结构住宅试点省。积极推进国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创建,在技术研发、工程应用、产业培育、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试先行,加快建立符合山东实际的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培育涵盖研发、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产业链条。
七、强化绿色发展创新驱动
(一)推进机制创新。创新绿色发展机制,探索财政、金融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激励方式,积极推广绿色金融、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工程监管机制,建立适应总承包模式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
(二)推进科技创新。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依托科研院所和创新联盟,重点加强绿色宜居城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美丽乡村、生态城镇建设等方面科研攻关,强化绿色发展技术支撑。
(三)加强队伍建设。构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人才培养模式,扎实开展绿色建筑高级人才知识更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一线工人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技能实践培训。
八、加强行动实施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绿色建筑引领发展行动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完善配套措施,密切配合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抓好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发挥集中效益,形成支持绿色发展的合力。发挥经济社会发展、节能减排、新型城镇化等考核对绿色发展的推动作用,定期通报绿色建筑引领发展行动实施进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结合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开展绿色发展集中宣传、主题实践,宣传绿色建筑知识,展示绿色发展成效,为绿色建筑引领发展行动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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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9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要求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新型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安全、光照或其他因素限制,确不具备太阳能光热利用条件或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报所在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可选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替代。
二、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技术水平
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太阳能集热器外机,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要求设置台板或实施镶嵌式安装,确保安全可靠、美观高效。对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审中应严格把关。
三、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
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列为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内容。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确保热水系统施工质量和能效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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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艾义利等15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024日至201910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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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侯鸿雁等22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024日至201910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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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字〔2019〕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按照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程序的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二、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三、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具备全牌照、全资质的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一家咨询单位(或联合体)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应当招标。
    七、对有资质要求的咨询服务业务,咨询单位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资质范围外的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委托,并对委托的业务负总责。
    八、咨询单位不能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九、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在该企业注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任职。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中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从业人员的规定。
       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与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协调,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控制。
     十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咨询单位不得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恶性市场竞争行为。
    十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额外增加咨询单位的责任。咨询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十三、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加强对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为咨询单位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十五、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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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的补充说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更好发挥《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鲁建建管字﹝2019﹞2号)的规范引领作用,体现更加公平公正的评价导向,引导、鼓励、支持建筑市场主体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擦亮“齐鲁建造”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内容
对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排名、通报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能够体现企业守法诚信、争先创优、改革创新的良好信用信息,参照《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纳入评价内容,由实施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二、充分体现信用评价公平性
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遵循企业自愿、市场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参与评价的企业,对其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含业绩信息),同等级同规格同等对待,不得设置区域性、歧视性评价标准。鼓励按企业类别和等级细化评价标准,兼顾大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和现实需要。
三、注重评价结果运用规范性
对各级各地依法合规组织开展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其评价结果全省互认。在招标投标、队伍选择、行业排名、差别化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同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同等对待,有数量需求的对不同规模和不同评价等级的企业设置合理比例,扶优扶强的同时充分体现公平性、合理性,推进大中小企业良性竞争、协调发展。
各地在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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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推进《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项目进场交易,现就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凡列入《目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全部按要求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对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流程不变、监管职责权限不变,按照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员实施现场监督或在线电子监督,并依法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优化见证(鉴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完善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进场交易活动和部门行业监管提供保障;促进数字证书(CA)全省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统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资源,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运用等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设区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监管环节的衔接,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郭玉军,0531-8708692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鲍文东,0531-68975817、1865315829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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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推荐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第三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去年3月,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启动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各项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偏少、推进偏慢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和《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均可以申请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对纳入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的项目,各地在消防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办理方面要开辟绿色通道,快审快办。
二、试点企业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本批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可以是具有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鼓励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本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优先选择具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的资质企业,可以是具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资质的联合体。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资质增项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和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要明确牵头负责科(处)室,做好统筹协调,避免出现多头上报现象。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名单(加盖公章扫描件及电子版),于2019年10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10月31日前公布第三批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人:韦九洲,电话:0531-87086950,邮箱:jg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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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图集适用于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新建、改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等以钢筋混凝土或砌块结构为基层墙体的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既有建筑的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可参考使用。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建筑外墙热工计算参考选用表、构造节点详图、施工要点及质量验收等。附件:《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下载]]> 关于批准《装饰砌块夹心保温复合墙体建筑构造》等四项省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设函〔2019〕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滨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装饰砌块夹心保温复合墙体建筑构造》(L19ZJ120)、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IPS现浇混凝土剪力墙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L19ZJ109)和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CL建筑体系建筑构造》(L19ZJ108)、《CL建筑体系结构构造》(L19ZG301)现已完成全部编制工作。经审查,该四项图集已达到标准设计编制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为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四项图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山东省建筑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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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等三项省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设函〔2019〕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编的《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L19ZJ107)、山东建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实心方桩》(L19G402)和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机械连接预应力混凝土异型桩》(L19ZG403)现已完成全部编制工作。经审查,该三项图集已达到标准设计编制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为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三项图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山东省建筑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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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79号
现批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4-2019,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4.0.5、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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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290-2019,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19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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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74号
现批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81-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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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55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如意见内容不涉密,请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10-58933262
传    真:010-58934964
电子邮箱:yangguoqiang@mohurd.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评标方法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区域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推进工程定额向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指标指数转变,推动建立工程材料、机械、人工、服务价格市场化的信息发布机制,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标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推动全过程工程造价目标管理,引导承发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从严控制工程变更洽商,加强政府投资的有效管控。修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机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或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履职不严不实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主动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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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的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提出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继续明确允许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在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进一步明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全面落实十六条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该《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住建部文件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以上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对承包企业条件作了具体细化。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在省政府办公厅十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跨专业承揽业务的企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规定了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同时对承接其他企业的专业承包工程作出了限制。
(四)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明确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要求各地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调整各项制度,确保政策规定落实落地。强化监管和服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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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办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负责)
  三、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人民银行负责)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文物局负责)
  四、健全支撑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提升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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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法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下载: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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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冯国喜等7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011日至2019101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滨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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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建立通讯员队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0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加强山东监理咨询行业文化建设,完善行业信息传播渠道,扩大行业信息交流,进一步提升协会网站建设和会刊质量,扎实做好行业宣传工作,多方位展示会员企业的风采,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省建设监理协会决定组建一支思想素质高、责任心较强、文字能力较好的通讯员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讯员队伍组成
通讯员由各会员单位按要求推荐。各市协会、综合资质及甲级资质会员监理企业须推荐1名通讯员,经审查同意后,颁发《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通讯员证书》。
二、通讯员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事业;
2、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监理行业企业文化,善于捕捉本行业新闻线索,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责任感,乐于为行业发展积极奉献。
三、通讯员职责
1、按时参加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通讯员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2、以通讯报道、情况反映、经验交流等方式,及时撰写和报道反映本企业发展理念和重要事项,或本行业监理改革、先进管理、大型会议、经营活动为主线的最新信息和事件的文章;
3、通讯报道要实事求是,不虚构不夸大,内容充实、生动,贴近实际,有思想性、时效性和可读性
4、每名通讯员每季度要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提交稿件不少于一篇。
四、推荐工作
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认真做好通讯员的推荐,并对通讯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对于不能认真履行通讯员义务的,其所在单位应通知省建设监理协会并及时更换。
五、其他事项
1、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填写《山东建设监理协会通讯员推荐表》(见附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将推荐表电子版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
3、纸质版材料邮寄到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55-4号二楼。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山东建设监理协会通讯员推荐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通讯员推荐表
协会/单位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部门
 
职务
 
通讯地址
 
 
电话
 
手机
 
Email
 
QQ
 
 
 
经审核,申请人上述信息均属事实,同意其担任山东建设监理协会通讯员。
 
                                            (签章)
                                                 
 
经审核,申请人上述信息均属事实,同意其担任山东建设监理协会通讯员。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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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顾嘉航等19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08日至201910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烟台)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10月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8月22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副处级以上干部观看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录,警示教育片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六项纪律、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对广大干部廉洁从政,纵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有重要意义。    大家一致表示,要吸取深刻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精神,严守纪律规矩,慎小慎微慎独,防患于未然,以铁的纪律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持续推动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直属机关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9月18日-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直属机关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李勇到会指导并讲话,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易军代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第二届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大会审议通过了直属机关第二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直属机关第三届党委、纪委委员。
  会议指出,五年来,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各项建设,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为新时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王蒙徽强调,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加强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锻造坚强组织、持续正风肃纪四个方面聚焦用力,紧密结合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实际,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努力开创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希望新当选的两委委员牢记初心使命,践行“两个维护”,练就过硬本领,强化责任担当,锤炼政治品格,努力做出无愧于新时代的新业绩。
  李勇充分肯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成效,对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严格落实机关党建责任,推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直属机关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直属机关第二届党委和纪委委员、直属机关第三届党委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社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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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来我省调研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9月3日至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陈波一行,在烟台就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工作进行蹲点调研。省城镇化领导小组专职副主任宋锡庆陪同调研。
调研组召开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参加座谈的有关人员围绕调研主题进行了充分座谈交流,对压实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意见建议。调研组充分肯定山东省近年来的工程质量工作,指出在落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方面,采取的优质优价、标准化试点、信用惩戒激励、住宅两书示范文本等措施有力有效,值得推广借鉴。提出下一步将总结提炼有关做法,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出台切实夯实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的政策文件。调研期间,调研组实地考察了万科烟台公司、山东飞龙建设集团公司,分别召开座谈会,与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工作负责同志进行座谈研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梁泽庆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烟台、青岛、淄博、威海等市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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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将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意义重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当前安全防范,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要坚决落实安全防范政治责任。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增强“两个维护”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认真践行初心使命,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狠抓安全防范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三个必须”,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各个环节。提前研判本行业领域节日事故规律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深入一线检查推动,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各项工作抓得更紧更实更富有成效。
  要强化城市公用设施安全管理。针对中秋节、国庆节重大节日特点,切实抓好城市公园、动物园等场所安全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城市公园、动物园等场所天气、游客数量等信息的发布工作,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城镇燃气、供水、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单位要加强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的巡查与维护,确保节日期间各个系统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率,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打牢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基础。
  要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要求,着力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严格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查,切实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停止危险作业,防止深基坑垮塌、地基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事故发生。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台账,逐项督促整改、闭环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的要果断采取停工措施。
  要抓好汛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要对汛期安全风险保持清醒认识,对当前防汛防地质灾害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城市低洼、临河地段和棚户区老旧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农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安全排查,防范雷暴大风天气可能造成的广告牌、指示牌和道路杆线等构筑物的倒塌。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易涝点整治,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工作。要加强中秋节、国庆节重大节日期间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出现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进行有力处置。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做好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与消防、地震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联系、积极配合,一旦出现险情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国建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颁发仪式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9月18日上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隆重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颁发仪式,98名同志荣获纪念章。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倪虹为获得纪念章的代表颁发纪念章并讲话,部直属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和干部职工代表参加颁发仪式。
  倪虹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隆重举行仪式向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和新中国成立后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及以上荣誉的人员颁发纪念章,是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杰出贡献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要始终铭记英雄模范历史功绩,倍加珍惜老同志创造的精神财富;要积极营造崇尚先进、尊爱英雄,为党、国家和人民建功立业的良好风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新局面。要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敢于斗争,拼搏进取,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和历史的新业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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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34号
现批准《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18-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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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35号
现批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5-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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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8号
现批准《既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55-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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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59

  现批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69-2019,自201910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618

  附件下载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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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现批准《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51-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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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31

现批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23-2019,自2019101日起实施。原《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524

附件下载: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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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村〔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贫困地区中国传统村落(以下简称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助力贫困村精准脱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建立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保持贫困地区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对保护价值受到严重破坏或失去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给予警告或退出处理。抓紧制定和实施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对贫困地区自然衰败严重传统村落的抢救性保护,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传统村落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测绘、挂牌保护试点和数字博物馆建设。
  二、统筹推进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科学把握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活态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民生为本,合理利用贫困地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发展旅游经济,助力脱贫攻坚。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发展技术标准研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建设管理规范化。探索建立贫困地区传统建筑认领保护等制度,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三、加快改善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加强贫困地区传统村落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和公共环境整治,着力完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设施,提升人居环境水平。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各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切实用好各类支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和技术帮扶。建立健全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传统村落保护协同机制,引导村民发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主体作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8号)要求,引导科研院校、设计单位积极为贫困地区传统村落提供设计服务,鼓励优秀设计人才、团队参与设计下乡服务,支持设计师和热爱乡村的有识之士以个人名义参与帮扶工作。加快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保持和提升传统建造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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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8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
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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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标〔2019〕8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 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由部常务会议审议发布。
  第四条 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等兼任。
  第七条 科技委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副主任委员担任,由标准定额司、人事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商各业务司局提名推荐人选。科技委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科技委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九条 科技委每5年进行换届。因年龄、健康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科技委活动的委员,不宜继续作为科技委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条 科技委办公室设在标准定额司,负责科技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标准定额司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一条 科技委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调整、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专业委员会委员选聘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书面推荐,由主管业务司局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征求标准定额司和人事司意见,报相关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审示后,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汇报专业委员会职责、人选名单拟定过程和人员构成。审议通过后,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以部办公厅文发布。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主任委员不宜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一位专家不宜担任多个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应具有较强代表性,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年龄结构应合理,适当吸纳青年专家。专业委员会可聘请德高望重、具有深厚造诣的老专家担任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积累,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参事等可适当延长年龄限制。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科技委聘任,聘书加盖科技委公章。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随科技委一同换届。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司局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科技委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业务司局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业务司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业务司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
第三章 任务
  第十八条 科技委的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部领导交办的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和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三)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创新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
  (四)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布局、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设置提出咨询意见。
  (五)研究和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技术政策并解读。
  (六)针对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对政府决策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举办科技讲座。
  (八)对重大科技项目开展评审和验收,对重大科技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开展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和后评估。
  (九)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评议和咨询。
  (十)聘任科技委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了解、掌握、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部有关业务司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每年至少应撰写1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1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业论文。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对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政策建议。
  (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六)承担部有关业务司局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科技委会议包括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科技委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报告年度工作,听取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通报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科技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科技委专题会议。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相关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应采取以下形式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
  (一)普遍征求意见和建议。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中心工作,根据科技委具体工作要求,以向全体科技委委员发函的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每年进行1次。
  (二)专题座谈。针对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请有关专家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不定期召开。
  (三)直接访问。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以直接访问专家的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调研。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领导同志交办工作情况,业务司局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调研。涉及重大且跨专业、跨领域的调研课题由科技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调研情况向科技委主任委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交部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重点和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举办科技讲座,一般每年举办1—2次。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规划、制订政策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科技委办公室向全体科技委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委主任和相关副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部领导交办科技委的工作由科技委办公室组织落实,办理结果向相关部领导报告。交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相关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制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调研座谈、科技讲座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二十八条 科技委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履行公权力时,接受驻部纪检监察组的监察监督。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对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业委员会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积极主动组织研究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 科技委应规范印章管理和发文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刻制公章和对外发文,相关咨询意见可由主管业务司局代章。
  第三十一条 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不发表与政策相悖的言论,依法保守秘密。
  (三)未经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获取利益、发表言论等。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五)已卸任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继续以科技委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或者以原科技委委员、原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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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人函〔2019〕4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2019﹞5号)精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业工人培育工作,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我部决定选取部分培训鉴定单位(机构)(附件1)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按照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相互衔接、系统推进的总体目标,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创新考核培训模式,解决工学矛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实效,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提供有力支撑。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拟建立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适时将职业技能鉴定调整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试点任务
  (一)职业(工种)范围。筑路工、桥隧工、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生产处理工、手工木工、智能楼宇管理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等11个职业(工种)。
  (二)任务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部注册中心)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部要求统筹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整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问题。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制定所辖试点单位(机构)整体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配合部注册中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可推广性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机制;协助部注册中心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试点单位(机构)遵循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机构)应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整理总结相关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考评员、督导员等标准,完善工作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对鉴定合格人员进行备案。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督导。由部注册中心、试点单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成立试点工作组,定期到试点地区开展蹲点调研,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综合评估。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行绩效评估制度,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由部注册中心组织实施。试点验收阶段,部注册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附件2)对试点单位(机构)进行评估,对通过评估的机构公示、备案,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单位(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按实施、验收和总结3个阶段进行,试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2019年8月—11月)。部注册中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试点单位(机构)按照工作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点工作组协调工作进度,组织蹲点调研,进行工作督导。
  (二)评估验收(2019年11月—12月)。试点单位(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相关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提出评估申请,由部注册中心组织评估验收。
  (三)总结推广(2019年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梳理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经验借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人﹝2019﹞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报部注册中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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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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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8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近2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企业网上注册及认证。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应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企业统一上报材料。9月16日9:00至9月30日17:00前,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监理企业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近两年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两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同时上传的材料原件报各市建设监理协会。

(三)资格审查。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对企业上传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请认真核对信息和有关材料原件,初审合格的,在系统中提交初审同意意见,打印本市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省监理协会。各市初审和报送汇总表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12日。

省监理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四)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企业报名,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8日9:00至10月31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至11月8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安排。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考试科目为《监理概论法规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18615599398。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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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永德等6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910日至20199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泰安)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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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根据中央和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部署要求,8月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党员领导班子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扎实推动主题教育向深里走、向心里走、向实里走。
    省委主题教育第十二巡回指导组尹玉明组长、丰晓慧同志到会指导,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带头进行剖析检视,厅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厅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对照党章、准则、条例,逐条逐项、全面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提出下步整改措施。与会同志本着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咬耳扯袖、提醒警醒,达到了红脸出汗、检视校正的目的。
    会议强调,要持续检视反思,全面彻底整改,雷厉风行抓、驰而不息抓好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要完善长效机制,对群众提、上级点、自己找、互相帮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找准症结、建章立制,从制度机制层面消除隐患漏洞。要坚持领导带头,带头学、带头查、带头改,真刀真枪解决问题。要把开展主题教育与扎实做好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改革发展、住房保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扎实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省委指导组尹玉明同志对会议给予肯定,指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对专题会议高度重视,对照认真全面、剖析深刻透彻、努力方向明确。尹玉明同志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要紧紧抓住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不放松,深化学习规定必读书目,跟进学习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深入系统学习好党史、新中国史;要把聚焦通过调研研究、征求意见检视出来的问题,紧盯整改落实不放,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让广大干部群众真切感受到主题教育成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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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副省长调研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7月29日上午,副省长刘强赴济南市调研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卢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晓海陪同。刘强同志实地查看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并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和与会同志意见建议,对做好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要求。
  刘强指出,要充分认识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中心,积极对标浙江、厦门等工作先进地区,持续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进一步优化微观营商环境,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要转换工作思路,改变过去政府行政管理习惯思维,推行好告知承诺制等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刘强强调,要抓好系统建设等重点环节,实现系统内部的上下对接和政务服务云上的互联互通。推行告知承诺制要和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抓好竣工验收这一收口环节。要认真梳理制定各类配套制度,该优化的优化,该补齐的补齐,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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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9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主题教育总结大会。部党组书记、部长、部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王蒙徽通报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并作主题教育总结讲话,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组长王辉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把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聚焦主题主线,紧紧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牢牢把握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坚持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四项重点措施贯穿起来,进一步强化了理论武装,坚定了理想信念,锤炼了优良作风,增强了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集中力量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会议强调,部党组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带领部直属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边总结边整改边提高,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坚守人民立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履行“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守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决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以更加良好的工作作风、更加高昂的政治热情、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持续巩固和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努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王辉忠同志客观评价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充分肯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题教育成效,对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以上率下联动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
  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部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易军主持会议。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副组长冯远及全体成员,部党组全体成员,总经济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部机关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团党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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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图集适用于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新建、改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等以钢筋混凝土或砌块结构为基层墙体的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既有建筑的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可参考使用。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建筑外墙热工计算参考选用表、构造节点详图、施工要点及质量验收等。]]> 关于批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等三项省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设函〔2019〕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编的《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L19ZJ107)、山东建科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实心方桩》(L19G402)和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机械连接预应力混凝土异型桩》(L19ZG403)现已完成全部编制工作。经审查,该三项图集已达到标准设计编制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为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三项图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山东省建筑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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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要求,在企业主动申报、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确定将济南市经八纬一棚户区改造A区等56个工程项目作为2019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
各市住建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25号)要求,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指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省政府安委会确定的8家承保机构中自主选择承保机构,按经备案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条款(2019版建筑施工行业)》标准,对试点项目进行投保;积极对接本地财政部门,按照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资金兑付有关程序的通知》(鲁财工〔2018〕20号),做好保险奖补资金兑付工作;督促指导承保机构按规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切实发挥安全事故预防作用;试点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督促承保机构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核定赔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2019年12月底前,各市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安责险试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张润泽,联系电话:0531-87087015,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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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全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19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辅助巡查范围
抽查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巡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辅助巡查内容
(一)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隐患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在建工程实体质量。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建设项目施工资料记录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试验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等;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实体质量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影响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对实体质量实测实量。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和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执行情况,高处作业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是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资源保障及应急演练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
(四)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情况(含塔机、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含安拆合同及安全协议、企业资质、人员情况、安拆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基础验收等内容)及安装备案情况;多塔作业防碰撞、外电高压线防护的专项施工方案;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状态。
(五)企业质量安全行为。总承包单位依法确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情况;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见证取样人等签署责任承诺授权文件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六)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情况;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筑施工工地、其他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规模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情况;规模以下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落实各项防尘降尘管控措施情况。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情况。建设单位在合同和工程报价清单中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
三、辅助巡查时间安排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分多轮次开展专项或综合性巡查,重点内容附后(附件1)。
四、辅助巡查工作程序
随机抽取工程项目,辅助巡查组随机组织专家直奔现场,出示辅助巡查告知书(附件2)和辅助巡查证亮明身份,交底辅助巡查内容和配合工作要求,听取工程项目概况介绍,深入现场开展实体检查,查阅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向现场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辅助巡查有关情况,巡查组进行写实性记录,结果不直接向受检单位反馈。根据辅助巡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下达发现问题整改处理通知书,并汇总通报各市工程质量安全总符合率等情况。对于辅助巡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知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停工整顿。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主管部门认真汇总提供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形象进度为地基基础以上且未封顶)清单(附件3),于8月28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随后每2个月更新上报一次。巡查中发现应报未报工程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列为重点关注工程,并公开通报曝光。
(二)各市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辅助巡查配合工作,督促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工程参建各方自觉接受巡查,坚决避免拒绝检查、消极应付、临检停工、陪同干扰巡查等行为。发现故意阻挠、妨碍、干扰辅助巡查工作的,巡查组将如实记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后予以公开通报。
(三)各市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处置工作,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闭环整改,严肃处理。对于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切实压实质量安全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通报各市隐患问题处理处罚情况。
联系人:张润泽、马炳琦,联系电话:0531-87087015,传真:87080851,电子信箱:zlaq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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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487号
  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和北京、上海、重庆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建设工程企业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资质申报。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我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2个月内,组织核查组对申请资质企业全部业绩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发现申请资质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自我部作出资质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被撤销资质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三、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的规定,须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规定办理。
  四、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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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9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主题教育总结大会。部党组书记、部长、部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王蒙徽通报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并作主题教育总结讲话,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组长王辉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把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聚焦主题主线,紧紧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牢牢把握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坚持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四项重点措施贯穿起来,进一步强化了理论武装,坚定了理想信念,锤炼了优良作风,增强了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集中力量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会议强调,部党组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带领部直属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边总结边整改边提高,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坚守人民立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履行“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守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决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以更加良好的工作作风、更加高昂的政治热情、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持续巩固和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努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王辉忠同志客观评价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充分肯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题教育成效,对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以上率下联动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
  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部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易军主持会议。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副组长冯远及全体成员,部党组全体成员,总经济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部机关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团党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根据中央和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部署要求,8月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党员领导班子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扎实推动主题教育向深里走、向心里走、向实里走。
    省委主题教育第十二巡回指导组尹玉明组长、丰晓慧同志到会指导,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会议并带头进行剖析检视,厅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厅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对照党章、准则、条例,逐条逐项、全面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提出下步整改措施。与会同志本着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咬耳扯袖、提醒警醒,达到了红脸出汗、检视校正的目的。
    会议强调,要持续检视反思,全面彻底整改,雷厉风行抓、驰而不息抓好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要完善长效机制,对群众提、上级点、自己找、互相帮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找准症结、建章立制,从制度机制层面消除隐患漏洞。要坚持领导带头,带头学、带头查、带头改,真刀真枪解决问题。要把开展主题教育与扎实做好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改革发展、住房保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扎实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省委指导组尹玉明同志对会议给予肯定,指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对专题会议高度重视,对照认真全面、剖析深刻透彻、努力方向明确。尹玉明同志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要紧紧抓住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不放松,深化学习规定必读书目,跟进学习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深入系统学习好党史、新中国史;要把聚焦通过调研研究、征求意见检视出来的问题,紧盯整改落实不放,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让广大干部群众真切感受到主题教育成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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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7月31日,部党组书记、部长、部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王蒙徽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的向往而不懈奋斗”为题,给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讲党课。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副组长冯远出席。
  王蒙徽在党课中围绕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结合调查研究、检视反思的突出问题,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从深刻领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更加自觉地为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主题教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全面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三个方面谈了认识体会,讲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了以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为载体,推动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意义,找准了存在突出问题,提出了推进工作的路径方法和思路举措。
  王蒙徽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调研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学习教育、调查研究,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抓好专项整治,逐条逐项推进整改落实。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扎实做好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管理等工作,努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需要,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有关同志,部党组成员、部领导,总经济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部机关司局全体党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社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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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大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开展主题教育各项工作。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作动员部署,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组长王辉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作出的重要部署。部党组及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主题教育的重大政治意义、实践意义、历史意义、时代意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
  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坚持群众路线和人民立场,坚持协调和统筹推进,强化使命担当和政治责任,自觉接受中央指导组监督检查指导,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推动脱贫攻坚任务落实、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
  王辉忠强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主题教育,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5月31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主题教育作出全面部署。中央指导组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聚焦根本任务,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抓好落实,紧扣主题教育具体目标,坚持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指导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级党组织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
  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成员,全体部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关于公示2019年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恩等605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828日至9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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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高兆琦等618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8289月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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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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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4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7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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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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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4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7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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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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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4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7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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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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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共同起草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发文征求意见。
  《规定》共分为总则、考试、注册、执业、附则5项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相关内容。
  根据《规定》,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四部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并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考试合格者,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部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出具虚假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办法》明确了考试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分工以及专业设置、考试科目等内容。
  根据《办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前两个为基础科目,后两个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中超等654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89日至81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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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雷等7人监理员初始化业务教育考试违纪情况处理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姚玉娟等10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89日至201981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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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年水电发展与水电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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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 信息技术在监理中的应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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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鲁班奖”中的作用和工作方法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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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关于实施绿色建筑领航发展计划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6月6日上午,王玉志同志主持召开第4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关于实施绿色建筑领航发展计划的意见》等事项。
会议指出,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生态山东、生态文明建设、蓝天保卫战等政策措施,对全省城乡建设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要求,并取得积极成效。
会议强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是资源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耗约占全社会能耗的48%,用水约占城市用水的47%,用钢约占全社会用钢量的30%。实施绿色建筑引领发展行动,带动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住区、绿色建筑产业全面发展,对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确定: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科学确定任务目标,以绿色建筑引领发展行动为抓手,加强政策技术指导,严格督导考核,以绿色建筑发展带动全省住建领域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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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在长春市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7月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范强到会并致辞,会长王早生,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副会长商科、李明安、李伟、麻京生、李明华、陈贵、雷开贵、孙成,副秘书长温健到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及有关地方和行业专业委员会会长6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王学军副会长主持。
  首先,范强副厅长会议致辞,他指出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证。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20多年来,取得显著的成绩,协会坚持“双向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构建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促进了全省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王早生会长作《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 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他强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下,协会秘书处上半年紧紧围绕协会建设、会员管理、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等四方面组织开展工作。2019年下半年有十项工作安排,王早生会长就重点工作进行了强调说明:一是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监理改革工作,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协会可以从监理行业当前问题、行业发展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二是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启动课题转换团标工作,加快监理行业标准的制定,增加监理行业标准的有效供给,稳步推进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三是协会应积极主动的开展各项工作,各地方和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协会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扩大协会的影响力,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活动。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 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设立工程监理改革试点工作专家辅导组的报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展单位会员的报告(审议稿)》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调整、增补理事的报告(审议稿)》。
  最后,王学军副会长做了会议总结,并指出下半年工作涉及监理改革试点、理论研究、业务辅导、行业宣传、经验交流、诚信体系建设、会员表扬等项工作,任务很重,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能够圆满完成。同时对接下来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正确认识当前监理改革形势;二是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三是跟上时代步伐创新发展;四是坚定行业发展信念。
  本次会议完成了日程安排,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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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及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须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指导意见要求,要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要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二要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三要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四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五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为了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还对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6部门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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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主任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7月1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同志召集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召开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次会议。省政府办公厅一级巡视员邵靖同志主持会议,并宣布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听取了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汇报;讨论了赴各市调研工作方案和近期改革重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交流了改革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同志结合当前改革进展情况,分析了形势和存在问题,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王玉志同志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省的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成员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要按照省政府领导提出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王玉志同志强调,当前改革要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坚决把我省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好。一是要加快"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设;二是要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三是要加快"一张表单"建设;四是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调研和考核;五是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培训宣传和第三方评估。 
  王玉志同志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完善改革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位副主任要担当负责,统筹抓好牵头改革任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解表明确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强化落实,并及时报送改革情况。在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增加有效制度供给。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改革工作专班负责同志和各工作小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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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 进一步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安全帽、安全带及防护绝缘鞋、防护手套、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企业,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健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通知,各地要加强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一要加强采购进场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工矿企业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采购持有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收货验收制度,并留存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禁止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二要加强现场使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验货、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及时形成管理档案;对存有疑义或发现与检测报告不符的,要将该批产品退出现场,重新购置质量达标的产品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鼓励实行统一采购配发的管理制度。三要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形成检查台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及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处理更换;对到报废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此外,通知还对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强质量监管信息联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要求,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层层督促落实。同时,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问题突出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进行约谈,并公开曝光,并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未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给作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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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下半年工作安排暨王早生会长在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2019年7月12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重庆召开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会上作《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王早生会长在会上讲话,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2.王早生会长在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学军
  今天我们在重庆召开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我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工作的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按照协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201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下半年,我们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一)配合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做好工程监理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今年协会开展了“深化改革完善工程监理制度”课题研究,通过调研,提出深化工程监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即完善监理制度,明确监理定位和职责,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经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协会成立工程监理改革试点工作专家辅导组,并设立专家辅导组办公室,推进工程监理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市地方监理协会,要积极与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努力推进监理试点工作开展。建议围绕提升监理地位,明确监理职责,保护监督职能,保障合理取费,发挥监理作用提出改革试点方案。今天在重庆召开秘书长会议,也是出于对监理改革发展考虑,希望大家能够学习重庆监理协会对行业自律管理的做法,促进项目监理机构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如果协会自律管理能做到这一点,监理改革成功将会有可靠的保障。
  (二)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我们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跟踪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推进情况。今年11月份协会将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经验交流会,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希望地方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积极推荐典型材料。
  二、规范会员管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今年协会已委托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明确信用等级、评价条件和方式。希望有关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给予支持,共同推进建设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个人诚信执业。
  (二)建立健全“会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协会今年将与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联手建立“会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寓日常管理与信用管理为一体,主要记载会员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履行义务信息等。刚才联络部周舒副主任向大家报告了协会建设“会员诚信管理平台”的设想,这项工作需要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给予支持和配合。因为此项工作在探索进行,希望大家多提修改意见。目标是发挥大数据、互联网在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网,达到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个人会员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协会为规范个人会员服务费用支出, 201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会员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建监协[2017]10号),请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使用该项费用并按规定时间书面填报使用情况。
  三、服务会员工作
  协会现有单位会员近千家,个人会员十多万人,如何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刚才,协会秘书处联络部原主任张竞同志作了“关于个人会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希望大家给予配合,共同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
  (一)继续开展分区域个人会员业务辅导活动,指导地方监理协会举办业务培训活动。下半年协会将在山西、江西继续免费为会员代表开展业务辅导活动。希望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积极组织会员代表参加。
  对地方团体会员开展的业务辅导活动,本协会将在师资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充实会员网络业务学习内容。为更好服务会员,将信息化与服务会员有机结合,上半年我们已开办会员网络业务学习园地。为保证个人会员每年学时内容充实,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知识,下一步,我们要不断完善学习园地内容,将有指导性的文章、业务知识放进学习园地,供个人会员免费学习。按照今年工作计划,下半年将组织专家学者完成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的修订工作。
  (三)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刊物,加强报刊对监理行业宣传报道。下半年协会将继续做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征订和组稿工作,加大对行业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先进人物的报道,组织召开《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编委座谈会和通讯员会议,充分发挥协办单位的作用。希望地方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分会支持行业刊物的征订和组稿工作,多作宣传、多发现正面典型,为宣传本行业提供素材。
  四、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作
  (一)开展行业课题研究和推进相关课题转换为团体标准。下半年,协会将组织专家对深化改革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行业标准的编制导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监理工作工(器)具配备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实施情况评估等课题进行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课题由早生同志进行指导,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监理工作工(器)具配备标准课题由我参与指导,温健同志负责深化改革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行业标准的编制导则等课题的指导工作,验收组长会后研究确定。
  另外,根据监理行业发展需要和2018年课题研究成果情况,由北京市协会会长牵头带领行业专家对部分课题进行转换为团体标准工作也要抓紧进行,希望大家继续给予支持。
  (二)通报参与“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业协会和土木工程学会支持下,下半年,协会将对参与“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通报。同时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将完成对会员表扬工作,以达到弘扬正气、树立标杆,引领行业发展的目的。此项工作需要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严肃认真对待,按照要求时间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三)开展纪念建国七十周年主题征文活动。为纪念建国七十周年,总结推广监理企业以监理为基础创新发展,开展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成功经验,展示在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服务中取得的成果,研究探讨监理差异化发展、多样化服务的模式,协会开展“纪念建国七十周年主题征文活动”,请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积极宣传,每个单位推荐1-5篇文章,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完成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相关工作。最近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有关会议,秘书处将按照会议要求做好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相关工作。
  同志们,今年是建国七十周年,让我们携起手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行业发展实际,认真履行行业协会职能,不断规范行业工作标准和会员履职行为,促进供给侧改革,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祖国工程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附件2
王早生会长在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秘书长、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
  继7月9日在长春召开的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今天我们在重庆召开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很高兴跟大家一起来研究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常务理事会主要是研究、决策工作,秘书长会议则是为了更好地执行、落实决策。刚才学军同志代表秘书处作的报告,我完全赞同,请大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下面我就重点工作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要重视秘书处工作,创造性开展工作。协会所有决策事项都需要秘书处去执行和落实,这就要求秘书处工作人员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协会要求,开动脑筋,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和落实各项工作。一个协会工作做得如何,秘书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协会工作,目前的差异度还比较大,有的很活跃,做了大量工作,在会员当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值得大家学习借鉴,迎头赶上。
  二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要求、行业发展、会员服务三方面开展工作。当前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监理改革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开展改革工作。从监理行业面临的问题、行业发展的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为协助主管部门有效履职提供市场与专业保障,为行业营造健康发展、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为会员提供优质、规范、专业的服务。
  三是加强工作交流、加大行业宣传。与设计、施工等兄弟行业相比,监理是个年轻的行业,很多同志对监理一知半解,甚至有不少误解。因此,我们亟需向社会各界宣传监理的作用,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各协会要通过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网站、行业刊物以及举办论坛、讲座、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工作交流、统一思想认识,加大行业宣传。大家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四是针对地域、行业的差异性进行分类指导。每一个地方都有数以百计的单位会员和数以万计的从业人员,协会工作的覆盖面很广,任务也很重。由于地理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特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省协会之间要多开展工作交流,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切实提高监理履职能力和服务质量,发挥监理重要作用。
  最后,欢迎各地方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对中监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让我们一起努力,更好地为政府部门、为行业发展、为会员们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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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布的2019年6月份9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征求《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人函〔2019〕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卢文辉   010-58933790 58933530(传真)
  电子邮箱:luwh@mohurd.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请在信封上注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
  3.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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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43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9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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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监理初心 积极转型升级 努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在《住建部“十三五”万名总师(大型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总工程师)首期培训班》上的讲话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
  首先说明一下题目:我们大家都是做监理的,监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任何时候都要不忘初心,勇于担当,努力做好监理工作。同时,我们又要紧跟形势变化,积极转型升级。转型升级,并非放弃监理,工程监理与转型升级并不矛盾。有的人以为国家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不要监理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实际上,监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终极目标完全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沿革
  建筑业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传统行业,建筑业与人类社会的进步相伴而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封建社会六部之一的工部就是主管建筑业的。而监理制度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新事物,所以说监理行业是建筑行业中的“新兵”。刚刚过去的2018年既是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监理诞生三十周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去年总结了工程监理行业30年发展的辉煌成就,交流了经验,鼓舞了全行业的士气。
  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沿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88年—1992年的试点阶段; 1993年—1995年的稳步发展阶段;1996年至今的全面推行阶段。
  试点阶段: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正式开始;
  1988年11月2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八个城市和水电、公路系统进行试点工作,并就试点工作提出要求。
  稳步发展阶段:1993年底,全国已有 28个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20个工业、交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1993年7月27日,成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1995年10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规范了监理单位与业主的权责利关系。1995年12月,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全面推行阶段:从1996年开始,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一法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工程监理的地位。
  自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行业定位和职责的讨论一直不断。关于监理究竟应该是强制还是自主?是委托服务还是独立第三方?是施工监理还是全方位?要不要管安全以及安全责任如何界定?监理行业如何发展……这些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议题。
  过去的讨论很热烈,也很有意义。今天,我们仍然有必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全行业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梳理问题,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砥砺奋进。
  二、工程监理行业现状
  截至2018年底,全国工程监理企业有8393家,企业从业人员近117万人,承揽合同额5902.42亿元,全年营业收入4314.42亿元。甲级企业和乙级企业共计7179家,占90.36%;以房建和市政为主营业务的共计7339家,占92.37%,居于主导地位。
  2018年,全国监理行业年营业收入4314.42亿元,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323.81亿元,只占总营业收入的30.68%,从传统观点看似乎是“不务正业”。但我认为这是监理行业未雨绸缪的表现,走的是一条多元化道路。虽然“全过程工程咨询”一词在近两年才出现,但事实上,监理企业近十几年来一直都在探索拓展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并且初见成效。
  早在2003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2004年,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住建部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7年,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由此追根溯源,国家和政府部门发文对监理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和推动至少在16年前就开始了。
  由政府发文件来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正是顺应市场的要求,是结合国外经验及国内市场变化应运而生的。现在国家提倡、市场需要的也是多元化的服务。因此,就监理行业而言,市场合同总额在增加,监理合同额比例有所下降,其他业务如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的合同额增加,总量是在扩大,这是一个好的趋势。
  从2005年到2018年,监理的从业人员由43万人发展到近117万人,年均增长率7.9%;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由279亿元增长到4314亿元,年均增长率23%;工程监理收入由192亿元,增长到1324亿元,年均增长16%.截至2018年底,2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59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15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23.56%.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30余年来,监理行业一直在发展,在走上坡路。 虽然监理行业的总人数少于勘察设计行业(约500万)和施工行业(约5000万人)的总人数,但却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队伍,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少数”。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就全行业来说,收入前10%的监理企业营业收入占全行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部分省份排名前30%的企业甚至占有本地区约70%以上的市场份额。这表明监理行业的产业集中度还不够,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平均一家监理企业人数约100多人,而且千人以上规模的监理企业很少,截至2018年底仅有53家。而设计行业平均一家企业人数200多人,是监理企业的2倍。全国设计行业中千人以上员工规模的企业有615家,是监理企业的十几倍。监理行业的人均收入,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兄弟行业相比也有差距,由于收入低导致招人和留人困难,更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将从根本上制约监理企业的发展。
  企业规模太小对企业的经营甚至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小企业生存艰难,竞争也更为惨烈,有时甚至“不择手段”,服务质量普遍不高,挂靠等问题也更为突出。为此,监理企业亟须整合,从而做大做强。大家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多种方式,包括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扩大企业规模,打造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当然,在做大做强的同时,监理企业也应该深耕于做专做精,根据市场和业主要求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做大做强与做专做精不但不矛盾,实际上可以相互促进。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当前,监理行业除了紧跟形势,紧跟市场以及满足业主需求以外,还要针对问题对症下药。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进步的过程。所以有问题不要紧,就怕我们看不到问题,更不能明知有问题而视而不见,报喜不报忧。
  监理行业面临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业主方面:缺乏对监理价值的认知,恶意压价,对监理单位的授权不充分等;
  二是监理行业方面: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技术装备不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不尽职和履职不到位,恶性竞争等;
  三是社会环境方面:诚信体系不够完善,技术标准基础薄弱,法治建设有待加强等。
  面对诸多问题,我们必须聚焦重点,直面问题、反求诸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如果从自我严格要求的角度来分析,监理行业内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小二弱三缺”。
  “小”就是规模小。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百万,企业8000多家,平均每家企业才百余人,规模偏小。30余年来,监理行业发展并没有经受过大规模的洗牌,没有受到过大的冲击,一直在相对比较“温和”的环境中成长。不像房地产市场,几起几落,大浪淘沙,仅2019年1-7月,经法院公告倒闭的房地产公司就有274家。房地产业经过多轮激烈的市场竞争之后,已经形成了几大龙头企业领军的产业格局。
  “弱”就是能力弱。除了前面讲的技术装备不足、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不高,影响尽责履职之外,在当前全过程工程咨询对能力要求更高的情况下,能力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打破原有的行业分割的局面以后,市场竞争不仅来自于监理行业内部,还来自于“外部”的设计、投资咨询、造价咨询等兄弟行业。
  “缺”就是功能缺。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监理企业在结构、模块、业态等方面有缺陷,有缺项,有短板。尤其是在供给侧的上游和前端,监理企业缺的东西就更多,亟须补强。当然兄弟行业也有缺的东西,他们也都在研究如何补强,无须他人多虑。监理的当务之急是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展望
  回顾监理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到,监理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监理的发展过程也是改革开放的过程。所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改革发展的关键是创新。创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技术创新,还有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集成创新以及理念创新和思想解放等等。基于改革发展创新的理念,我想从以下十个方面展望监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监理定位和职责。监理的重要性不容怀疑。近几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中央文件都强调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表明中央对监理行业的重视。现阶段质量安全形势依然很严峻,而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放管服”是既要“放”又要“管”。如果“弱化监理”、“取消监理”,只放不管,一放了之,后患无穷,那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监理”一词顾名思义:一是监督,二是管理。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是体现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政府关注的痛点。管理则是为业主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但全国质监、安监人员很少,总数只有5万多人,与大规模的建设任务相比,不堪重负。而全国的监理人员已近117万人,没有理由不去发挥好这支专业队伍的作用。我们既要和政府紧密联系,协助配合政府承担监管的一些专业工作,又要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监督和管理并不冲突,监理行业今后要 “两条腿”走路,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方向。有条件的监理单位在做好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要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为业主提供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包括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还可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企业整体能力和水平。
  如果我们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到位,为业主创造的价值得到充分认可,企业的效益也会大幅提高。国外这方面的服务取费一般占投资的5-10%.比如苏州工业园区的一个美国企业投资6亿元的制药项目,业主付给新加坡顾问公司的服务费为6千万元。业主投资方愿意支付高达10%的费用,一定是认可顾问公司的服务价值。如果不能为业主创造价值,资本家绝对不会付这么多费用。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打破了过去行业分割的局面,兄弟行业也在提升能力抢占市场。市场竞争不讲情面,高付出方得高回报,没有全能力搞不了全过程。设计去做全过程工程咨询是顺流而下,正如李白的这首诗:“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顺流而下,才可能一日千里。而监理去做全过程工程咨询则是逆流而上,不进则退,我们需要比设计行业付出更多的努力。
  因此,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从长远来看,最好有设计资质;如果没有设计资质,那要有设计能力;如果没有设计能力,那也要有设计管理能力,否则就谈不上什么全过程。为弥补设计方面的短板,有的监理企业与设计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有的与设计企业组合为一体;有的与设计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新的企业。这些探索都值得鼓励。
  (三)加强科技创新。监理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增值服务,延伸核心竞争力。当前,有的企业应用互联网+工程管理的模式,还有的企业依托可视化的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了对项目的远程支持,提高了现场管理能力,通过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实现了监管模式的创新,弥补了现场管理力量不平衡的问题。监理企业如果不加强总部对各项目的支持和管理,还是像过去一样“以包代管”,只靠各项目部各自为政,迟早会出问题,管理水平也很难提高。因此,通过科技应用在企业实施“强后台-精前端”的管理模式改革,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四)提高BIM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现在大家都在应用BIM技术,设计、施工等兄弟行业都在行动,时不我待。我们一定要抓住这次机会,要从监理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BIM.BIM的应用,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对于监理转型升级来说,它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一项工程。如果不迎头赶上,监理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无法同步落实,全过程工程咨询也迈不开步。BIM的灵魂是信息。当今市场,谁掌握信息,谁就掌握全局。监理企业只有发挥自身优势,以BIM应用为切入点,全面掌握工程建设全过程信息,才有利于我们掌控全局,为业主和项目提供科学、高效、全面的服务,才能实现监理行业一直追求的所谓高端服务的价值。
  (五)探索监理文化建设。大家知道,规划是龙头,设计是灵魂,施工是主体,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鲜明的文化特征。那么,监理的文化是什么呢?我们还缺乏全面深入地研究探索。业内不太明晰,社会上更不了解。因此我们要积极研究探索监理文化,找准监理的文化特征,努力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提升监理从业人员对行业的认同,让人们对监理行业有准确的认识,树立起监理行业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监理行业应着力打造行业诚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动地方、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实行信息公开。探索制定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工程监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七)打造学习型组织,培养高素质人才。监理是智力服务型行业。要引进培养留住人才,向人才要效益,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些企业,通过组建企业大学、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开展技术交流,成效颇好。
  (八)鼓励监理企业拓展业务,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发挥作用。监理企业的一大优势在于监督管理。监理企业应积极拓展监理业务范围,代表政府监管部门履行现场监督检查等职责。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代表政府开展“混凝土驻厂监理”服务;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委为解决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购买监理专业团队服务,为在建工程提供安全隐患巡查服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招标来委托监理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效很好,仅两轮检查即发现现场隐患问题3505项。这些问题上报省住建厅后,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川省协会也受省住建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行之多年,成效显著。吉林省监理协会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各市县质监站、安监站是省监理协会的会员,形成了“同盟军”的关系。
  (九)完善法律法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监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国家正在从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恐吓、欺骗、威胁、暴力等黑恶势力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保护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这些都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对监理工作的有力支持。
  (十)下大力气加强标准化建设。全面制定监理行业的技术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加强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明确监理工作职责、内容和深度,有利于抑制监理任务委托与承揽中的不合理压价,有利于考核评价监理工作质量,有利于判别事故中的监理责任。据对近年来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其中大约70%的事故中监理也负有责任,另外30%监理方则没有责任。因此我们要通过标准来科学合理地界定监理在质量安全管理当中的责任。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法依规减责、免责,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就将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在发生事故后简单地一概而论监理有责还是无责。总之,一方面要提高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方面要合理界定监理责任。通过标准化建设来规范行为、改进工作,促进监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孔子说:“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我的理解是:智者不惑是发现问题,仁者不忧是直面问题,勇者不惧就是解决问题。现在再回头看“一小二弱三缺”,针对这些问题,“小”就去扩规模,“弱”就去强能力,“缺”就去补缺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在当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如火如荼的发展形势下,兄弟行业都在奋发努力,都在转型升级,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故步自封,不求进取。监理行业应该不忘初心,抓住机遇,扬长补短,改革创新,砥砺奋进,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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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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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姚乾等5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731日至20198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聊城)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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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防尘降尘和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四)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纳入培育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所在设区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被认定“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优先培育。
(六)施工单位当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年度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计划。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观摩任务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纳入培育,不受计划限制。
市主管部门根据省培育计划组织确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纳入, 对标实施。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要深入培育对象动态实施培育指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对培育对象进行全面对标检查,严格标准、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报告。
(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影像资料。
(五)市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及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检查和集中评审。选派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底组织专家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年内不接受申报。对于已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出台具体奖励政策,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的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核定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奖励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安全文明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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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409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报送<山东省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方案>的请示》(鲁建节科字〔20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以加快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为着力点开展试点工作,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推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首要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尽快探索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推进模式。
  三、你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山东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
  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有利于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减少地震灾害损失,有利于消解钢铁过剩产能、形成钢材战略储备,有利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利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山东省有较为雄厚的钢结构产业基础,2018年,全省粗钢产量7177万吨,热轧H型钢设计产能560万吨,现有钢结构企业381家,其中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44家、二级资质企业138家。山东省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作为重点发展的装配式建筑形式之一,在技术标准、产业培育、工程应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16—2018年山东省累计建设钢结构装配式建筑136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76万平方米。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深入发展,就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指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完善政策法规、创新管理机制、健全技术标准,着力培育钢结构建筑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完善政策约束,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新建住宅项目和高烈度地震区的新建住宅项目按规定比例率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强化政策激励,加大金融、财政、税费等扶持,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提高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比重。
  2.统筹推进,协同发展。综合考虑地域空间、产业基础等因素,以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园区为抓手,统筹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全链条和集群化发展。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引导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上中下游企业协同联动发展。
  3.问题导向,创新驱动。开展钢结构建筑技术课题攻关,着力解决共性问题、突破关键技术,建立健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制度、机制和模式创新,探索形成符合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特点的监管服务机制。
  4.质量第一,确保安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健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重点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行全过程质量追溯,确保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
  (三)试点范围。在全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试点期限3年。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产业基础、抗震设防等因素,将济南、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日照、临沂、聊城、菏泽等9个设区市及淄博淄川区列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重点推广地区。
  (四)试点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山东省实际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完善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链条。到2021年,全省新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重点推广地区新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20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形成鲁西南、鲁中和胶东地区钢结构建筑产业集群。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地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新建住宅项目按规定比例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造试点按规定比例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鼓励其他地区新建商品住宅和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新建住宅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黄河滩区迁建安置农房、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造试点等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引导广大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轻型钢框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等结构形式建设。
  (二)完善产业链条。引导钢铁生产企业优化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高性能防火、防腐产品和标准化建筑用钢。引导钢构件生产企业更新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自动化加工水平。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配套的新型墙楼板、门窗等绿色建材。支持有实力的配套部品生产企业开发防火与装饰装修、结构保温一体化的技术和产品,提高配套部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水平。
  (三)加强科技攻关。组织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适宜山东特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主体结构技术体系和满足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的围护体系及高效连接、防渗、防腐、防火、抗裂、隔声等技术,着力解决钢结构主体与外墙板、内墙板、楼板等部件的连接问题。支持优势钢结构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技术创新中心,联合“政产学研金服用”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合力开展技术攻关。
  (四)健全标准体系。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施工工艺及检验、钢构件制作及建筑模数与部品部件协调、户型标准化设计、一体化装修等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体系。开发模数统一、规格一致的钢结构常用构配件,提升构配件生产标准化水平,减少二次加工。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增加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的有效供给。
  (五)推广适用技术。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应用力度,鼓励建设钢结构建筑产业信息协作平台和BIM协同管理平台。大力推行标准化设计,积极推广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物流运输管理、构件吊装、安全可靠的部品构件连接等技术和耐火耐腐钢材,鼓励施工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适时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
  (六)创新监管服务。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钢结构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具备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钢结构施工总承包试点;具备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可颁发房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承揽相应等级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业务。
  (七)培养人才队伍。建立多层面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专业人才培训体系,积极开展高级人才知识更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一线工人技能竞赛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开展相关技术实践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满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需求的多层次专业人员。指导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相关企业,以专业技术人员、一线技能工人等为重点,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岗前培训、技术培训、技能提升等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活动。
  (八)确保质量安全。落实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部品部件出厂证明资料,编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和专项方案。健全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实施首批部件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加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对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动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山东省钢结构建筑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评估要点,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各市发展经验,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模式。组织各市编制实施本地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试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扶持。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全面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产业基地给予资金奖励。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工程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可以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对钢结构装配式商品住宅项目,可降低预售条件及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和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
  (三)强化行业指导。综合考虑地域空间、产能需求、产业基础等,科学规划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布局,防范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项目盲目上马,避免产能过剩、恶性竞争。充分发挥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交流合作平台,指导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上中下游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协同联动、抱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园区,完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全产业链条,做强鲁西南地区、鲁中地区、胶东地区三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集群。
  (四)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重点发展城市、示范工程、试点产业基地创建工作,鼓励创建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相结合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综合示范。鼓励行业协会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评奖评优,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杂志等渠道,积极普及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基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抗震安全、节能环保的认知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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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zip]]> 协会会刊2019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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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市监质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安全帽、安全带及防护绝缘鞋、防护手套、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企业,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1.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质量追溯等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提高质量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状况,统筹做好生产和流通领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抽查。要以建材市场、批发零售市场、工地周边、城乡结合部劳保商店以及电商平台等为重点场所,以防护性能等涉及安全的指标为重点项目,加大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重,扩大抽查范围。对抽查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3.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假“黑窝点”,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法定责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二)加强使用环节监督管理。
  1.加强采购进场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工矿企业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采购持有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收货验收制度,并留存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禁止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加强现场使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验货、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及时形成管理档案;对存有疑义或发现与检测报告不符的,要将该批产品退出现场,重新购置质量达标的产品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鼓励实行统一采购配发的管理制度。
  3.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形成检查台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及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处理更换;对到报废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三)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1.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各级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实施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3.加强劳动防护知识普及。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普及劳动防护知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质量监管信息联动。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的信息联动,鼓励使用单位及个人积极反馈质量问题,及时获取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企业的相关情况。对不在本辖区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通报。要建立不合格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信息公示制度,为企业购买产品提供信息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层层督促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问题突出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进行约谈,并公开曝光。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线索倒查市场流通和生产环节,努力从源头消除问题和隐患。
  (四)严格追责问责。对未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给作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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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2019〕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七)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修订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担保应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八)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九)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
  (十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统筹推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依据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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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抽样评估调研工作暨2019年度上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质量调研,探索建立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抽样评估机制,客观反映区域工程质量发展状况,经厅领导同意,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按照年初计划,拟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抽样评估工作调研。本次调研工作结合2019年度上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一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以单位工程(项目)为样本载体,科学、客观的反映区域整体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质量综合量化评价体系,为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支撑和依据。
  二、抽样评估调研内容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和施工资料复查参照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程序和要求(见附件)进行,其他按照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抽样评估方案进行,均实行量化赋分。
  (一)监督行为权重赋分(50分)。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从编制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发现质量问题方面制定监督行为指标;
  (二)质量行为权重赋分(50分)。围绕质量行为主体,结合质量行为主体主要质量行为内容,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出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质量行为指标;
  (三)实体质量权重赋分(50分)。对现场工程施工阶段,突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测和实测实量,客观真实反映单位工程抽样阶段的实体质量水平;
  (四)现场资料权重赋分(100分)。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形成,资料齐全、真实,能够反映出工程所使用材料的优劣、工序之间的交接情况,工程的施工状况等具有可追溯性;
  (五)市、县住建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70分)。各市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六)市、县工程质量辅助管理工作情况(80分)。各市建立工程质量奖惩政策,社会第三方激励(市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区域工程获奖,开展新技术应用带动技术创新工作。
  三、工作安排
  以随机抽取的2019年度上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工程为样本开展工作,在按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程序、标准等完成好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基础上,重点调研影响工程质量的实体质量、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质量保证资料、项目质量监督、区域质量管理和社会第三方评价等因素。
  (一)抽样评估的样本对象、比例
  1.样本对象。各市推荐2019年度(上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经专家审查、补充完善共有228项工程进入复查程序,其中房屋建筑工程209项,市政基础设施19项。
  2.抽样的方式和比例。按照地市推荐申报数量的30%且不少于4项(县市区工程不少于2项)的抽取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未复查工程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代为复查。
  3.抽取的工程中以住宅工程为主,公建至少一项但比例不超过30%。以住宅小区、组团推荐的项目,医院、学校为重点抽查范围。
  4.为确保工程样本的代表性,抽查工程项目涉及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应少于两个等级。
  (二)抽样评估调研分组 
  本次工程质量抽样评估调研共分5组,每个调研组由4人组成,组长由市监督机构副站长或总工担任,土建专家2人,由省质量专家库选调,联络员由省评估中心有关人员担任。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调研组:济南、滨州、德州
  第二调研组:青岛、烟台、威海
  第三调研组:潍坊、临沂、日照
  第四调研组:淄博、东营、泰安
  第五调研组:枣庄、济宁、聊城、菏泽
  (三)时间安排
  各组于7月16日-25日开展质量抽样评估及省优质结构复查工作。具体行程由各联络员届时电话通知。
  四、调研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人员对接,认真做好配合工作。请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于7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电话发送至省质量评估中心联系人邮箱;
  (二)调研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要求数据真实、客观、全面,区域工程质量状况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供;
  (三)调研组使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仪器设备由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保障。调研过程中,采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检查影像资料;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五)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质量评估中心联系。联系人:王 鹏,联系电话:0531-86195219,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
 
  附件:省优质结构复查程序和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省优质结构复查程序和要求
  一、复查程序
  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重点以看现场、查资料为主。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申报工程汇总表随机确定复查工程; 
  (二)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提供800字左右的书面情况介绍及反映精细施工过程的图片10张),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工程录相(视频或PPT);
  (三)征求监督、建设、监理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四)核查工程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五)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六)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提供现场实测和仪器检测所用到的各种检查工具)和工程技术资料; 
  (七)对现场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与运转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八)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集中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二、有关要求
  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2013),上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从质量行为、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资料管理等八个方面对申报工程进行评价,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对复查得分达不到90分的申报工程,取消该项目参评省优质结构工程资格;
  (一)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做好现场的复查配合工作,填写《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资料审查表》,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准时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填写复查签到表,复查准备好汇报材料、备查资料和检查用工具(包括梯子、手电筒等辅助工具);
  (二)为不影响各市主管部门领导的正常工作,不提倡主管部门领导出面讲话、陪同复查,检查现场不得悬挂欢迎横幅、标语,不得安排迎送仪式,会议室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无关物品;
  (三)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向专家组专家赠送与现场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复查组的住宿伙食标准一律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四)认真填写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廉政意见反馈表,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后密封寄回省质量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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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法字〔2019〕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编办〔2019〕94)要求,我厅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认领清单,做好履职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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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新旧动能转换工作调度推进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71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新旧动能转换工作调度推进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系列部署要求,调度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运行、建筑业综合改革发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威海国家建筑设计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水气暖报装、房地产业改革等有关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不足,研究改进措施。

    会议强调,新旧动能转换到了最“吃劲”的时候,新格局虽已显现,但新动能真正主导发展尚待时日。厅重大办和各专班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抓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综合改革、地下综合管廊、威海国家建筑设计创新平台建设等问题整改;坚持项目导向,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全力抓好项目实施;坚持结果导向,层层落实责任,全力抓好督导落实;健全工作台帐,严格报送程序。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强化担当、狠抓落实,千方百计抓招引、抓落实、抓见效,为住建领域新动能茁壮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厅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有关专班负责同志,城镇化综合处、城镇化发展处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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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半年工作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7月11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半年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上半年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半年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城乡建设专委会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专委会副主任、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主持会议,省水利厅副厅长王祖利、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贾峰、省人防办副主任仲晋等专委会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城乡建设专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这条主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深化专项整治,全面排查、防范、化解各类隐患,有效遏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在省政府安委会领导下,专委会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发了专委会工作规则,明确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合力解决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搭建起合作平台,形成了责任共担、部门协同、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6月初专委会制定印发实施方案,聚焦房屋市政施工、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城乡燃气监管、清洁取暖工程、水利危大工程、单建人防工程等六大重点,各成员单位分别制定了隐患排查指导目录,城乡建设领域迎接建国70周年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启动。
会议强调,专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还不稳固,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确保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一是落实专委会工作规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会议、报告、警示、约谈、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确保日常工作运转机制顺畅。二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工作调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向专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聚焦“四个重点”工作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加大督导力度,带头明查暗访,按照行动方案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严格责任追究,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督促各市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分析研判全省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评估重大隐患,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要充分利用媒体手段,广泛开展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大违法违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合作互补,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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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9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1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续期教育


(一)7月22日至7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7月31日至8月14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4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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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晓丽等7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722日至20197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泰安)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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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2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海波等15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722日至20197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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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成立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27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推荐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19﹞15号,经省监理协会2019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成立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现将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徐友全

常务副主任:陈  文

副  主  任:李虚进  王东升  陈  刚  陈辉刚

办公室主任:李  建

主任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万  睦  王霞光  牛永强  史本全  纪 森  李世钧 
张济金  赵  忠  高  峰  黄端秀

建筑工程组委员(30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万  睦  王东升  江培礼  闫光明  刘文锋  杨宏飞 

李虚进  李铁山  李培秋  李庆国  辛益军  张化东 

张  雷  陈铁华  周培华  周文纳  岳纪明  侯凤梅

姜东方  徐友全  徐希庆  桑兆侠  梁华章  高  宏

柴永青  谢永刚  程煜东  潘东军  潘文学  薛其涛

安全生产管理组委员(8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史本全  纪  森  李盘山  张悦胜 周  强  姜  勇 

崔松梅  程绪涛 

电气与智能化组委员(8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刘岩田  纪振洲  李世钧  邹俊涛  赵  忠  侯  伟  
崔友谊  鲍明慧

暖通给排水组委员(8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于加涛  王若黎  曲  晗  张济金  陈  文  庄文光  
都基军   王志强

市政园林组委员(8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牛永强  李加庆  张九跃  张顺英  杨 峰  宋伟国 
郑德斋  祝德华

石油化工组委员(3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霞光  刘贞刚  李  键

轨道交通组委员(5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孟庆春  陈  刚  屈增涛  高  峰  徐守军   

电力组委员(3人,以姓氏笔画排序)

孙  涛  秦鲁涛  黄端秀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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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烟台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7月14日上午,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烟台市召开,烟台市住建局副局长林涛、建管科科长张世鹏应邀出席大会,省监理协会理事长、监事长等领导出席,全省专家委员代表60余人参加大会。

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
烟台住建局副局长 林涛
会议现场   
 大会宣布了省监理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成员,向专家委员会委员代表颁发证书、胸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本全代表全体委员作表态发言,副理事长付培锦宣读《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随后,召开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了今年下半年专家委员会的重点工作,修订监理培训教材、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状况分析与发布、编制山东监理工作标准等研究课题,并分课题组讨论形成初步方案。
大会由省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林涛副局长向大会致辞祝贺,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作重要讲话,讲话从行业健康发展,国家深化改革,协会自身建设三个方面阐述了成立专家委员会的必要性,要求专家委员会积极发挥专业、服务、培训、诚信和自律的优势作用,并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用人机制,工作求真务实,珍惜专家名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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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在烟台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7月13日下午,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在烟台市召开2019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和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等2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徐友全理事长主持,烟台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邓卫东致辞欢迎。
 
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总结讲话 
烟台市监理协会会长邓卫东致辞
 
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并确定了2019年下半年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开展的重点工作;审议通过开展2017-2018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研究讨论《山东省建设监理改革方案(讨论稿)》,与会人员针对方案,从政府引导、企业创新、取费改革、人员素质、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拓宽协会服务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会议研究决定省监理协会将更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协会办公地点迁址等事项。
会议现场
 
    最后,徐友全同志作总结讲话,指出当前监理行业改革到了关键时刻,机遇与挑战并存,并提出几点要求,一是大力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多元化服务;二是坚持监理工作“三控、三管、一协调”,充分发挥监理在质量安全控管的重要作用;三是充分发挥行业专家重要作用,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四是改革监理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营造行业良好环境。

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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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为企业排忧解难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走访调研山东诚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局党组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要求,7月11日上午,武兆军副局长带领建筑市场监管处一行5人,到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走访调研,详细了解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和需求信息,协调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恒、总经理尹展汇报了企业的发展情况,同时对济南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招标投管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以及需要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
调研组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逐条答复,并说明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武兆军副局长表示,这次来到山东诚信调研,看到作为辖区内的监理企业发展良好很高兴,作为济南市的龙头监理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公司的发展具有前瞻性眼光和战略思维,为我市的监理行业做出了表率,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希望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能够“立足电力,均衡发展”,积极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使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下一步,我局将建立与企业定期联系工作机制,深入企业主动了解诉求,梳理征集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相应的政策,送政策上门,为企业真正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山东诚信作为济南市的总部企业,在济南纳税,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区,国外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山东诚信一直秉承严谨、品质、价值的理念服务工程建设,承接了许多世界领先的示范性工程,同时也做出一定的技术积累,在全国电力行业树立了“山东诚信”的品牌。新时代公司战略调整,对外跟随国家“一带一路”走出去,对内转向服务地方建设,但在发展建筑市政业务、招标代理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政策性困难,希望得到住建局领导的关注、支持,给予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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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2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耿海龙等20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73日至20197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潍坊)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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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2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文凯等6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73日至20197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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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于近日印发。《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同时废止。
  《导则》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规划方法、编制内容及技术要点、编制成果,适用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导则》明确,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因地制宜、科学决策,统筹衔接、远近结合”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建立相关部门合作和衔接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及管线单位的建设管理要求。要从城市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出发,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建设类型及建设时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要从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角度,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综合管廊与相关设施的建设时序,适度考虑远期发展需求,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根据《导则》,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编制中应充分听取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建设规模和时序,划定综合管廊廊体三维控制线,明确监控中心等设施用地范围。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城区,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城区应结合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管线改造、架空线入地、地下空间开发等编制。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做到与地下管线、道路、轨道交通、人民防空、地下综合体等工程的统筹衔接,实施地下空间分层管控,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合理利用。同时,应结合实际需求、建设条件及综合效益分析,因地制宜将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导则》要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期限应与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一致,原则上5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编及时调整。规划范围应与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持一致。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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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人函〔2019〕38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3),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后,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培训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推动培训机构公开培训信息。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继续教育具体办法,做好学时认定等监督指导工作。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等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鼓励各地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五、开展培训试点,稳步推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并将试点方案和试点培训机构报送我部人事司。参与试点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培训条件,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职业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人事司。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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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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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纪念建国七十周年主题征文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年来,建筑行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监理行业对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315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监理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为纪念建国七十周年,总结推广监理企业以监理为基础创新发展,开展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成功经验,展示在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服务中取得的成果,研究探讨监理差异化发展、多样化服务的模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纪念建国七十周年主题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

  全面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征文内容

  1. 回顾展望监理行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或某阶段过程)中工程咨询服务成就及愿景规划;

  2.总结探讨监理企业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建设过程某阶段)工程咨询服务的经验;

  3. 研究探索监理企业转型升级、业务模式拓展延伸、多样化差异化特色化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思路等。

  三、征文要求

  1.征文题目自拟,体裁不限,要求紧扣主题、内容真实、观点鲜明、文字规范、情感真挚、富有文采;

  2.保证来稿的原创性,未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过;

  3.征文篇幅在300015000字,有配图;

  4.文稿为word格式,并按以下顺序表述:①题名;②作者(含合作者)姓名和单位;③摘要(300字以内);④关键词(2-5个);⑤正文;⑥参考文献。

  四、征文时间

  征文截止日期为:20191030日。

  五、征文评选

  1.我会将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行业专家,在征文中评选出优秀文章;

  2. 本次活动情况将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微信公众平台、门户网等媒体报导。

  六、投稿方式

  1.请将征文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zgjsjlxh@163.com,注明“征文活动”字样,并附上作者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2.联系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信息部 010-68346832 88385640

  七、其他

  1.本次活动不收费,刊登作品无稿费;

  2.我会拥有征文作品使用权。凡符合本次征文活动要求的作品将陆续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建设报》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微信公众平台、门户网等媒体上发表。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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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紧急通知部署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当前,全国各地全面进入汛期,高温、多雨、台风、雷电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部分地区出现暴雨洪涝可能性较大,引发安全事故风险加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紧急通知,安排部署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督促相关实施单位切实落实安全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必须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处置。
  要加强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有效防范。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供水、供气、渣土垃圾消纳场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和技术规范,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施正常运转。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加强排水设施巡查维修和保养,强化设施维护,严格落实公共排水设施拆除、改动审核制度。要加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的安全防护,制订排水防涝和应急方案,在下凹式立交桥、铁路涵洞等低洼地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落实应急抢险人员,配备移动强排设备,提升应急能力。加强对易涝积水区域周边带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对城市公园绿地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排除,提高应对极端天气的能力。
  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对城市低洼、临河地段和棚户区老旧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做好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易积水区域的防范,保证房屋安全使用。加强汛期农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农房建设过程中重点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地农村建筑工匠的指导和培训。城管执法队伍要重点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率,加强安全排查,防范雷暴大风天气可能造成的广告牌、指示牌和道路杆线等构筑物的倒塌。
  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查,切实消除事故安全隐患。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停止危险作业,防止深基坑垮塌、地基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事故的发生。对学校、医院、小区周边、临街的建筑工地,要对施工现场临时围墙、临时建筑进行安全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立即整改。高温季节要合理安排作业时段,避开高温时段施工。要强化排水管渠、泵站和河道清淤、维护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应急预案,降雨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停工、撤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汛期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进一步提高事故防范应对处置能力。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发现事故险情和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上报和科学有效处置。要密切关注天气形势,认真研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提前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及时采取转移避险等措施,严防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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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方案》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方案》明确,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方案》要求,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方案》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方案》还要求,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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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提升30%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提升30%,制冷总体能效水平提升25%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40%以上。
  《方案》从强化标准引领、促进绿色高效产品供给和消费、推进节能改造、完善政策保障、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任务要求。
  其中,在强化标准引领方面,《方案》提出,要制修订公共建筑、工业厂房、数据中心、冷链物流、冷热电联供等制冷产品和系统的绿色设计、制造质量、系统优化、经济运行、测试监测、绩效评估等方面配套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在推进节能改造方面,要实施中央空调节能改造工程,支持在公共机构、大型公建、地铁、机场等重点领域,更新淘汰低效设备,运用智能管控、管路优化、能量回收、蓄能蓄冷、自然冷源、多能互补、自然通风等技术实施改造升级,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部分时间、部分空间的空调使用方式。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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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全力推动垃圾分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垃圾分类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6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座谈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并就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交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是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根本遵循。全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关键路径,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
  会议强调,要多措并举推进下阶段垃圾分类工作。用综合的、全局的思维统筹考虑,以加强党建为引领,“一把手”亲自抓。切实从娃娃抓起,加强垃圾分类等生态文明教育。以社区为着力点,发动居民共建共治共享。加强主动宣传,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快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分类技术设施标准,加强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加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加强源头减量,提升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会议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不断探索改进工作方法,把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推向深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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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电子化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9〕3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其他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发的电子证书应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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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城函〔2019〕36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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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4日     
 
 
全省住建系统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国70周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聚焦房屋市政施工、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城乡燃气监管、清洁取暖工程建设等重点,加强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二、工作重点
(一)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附件1-3)开展排查检查。对涉及危大工程、易燃易爆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高危企业、项目(场站),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一是严厉管控各类危大工程。持续排查整治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地下暗挖、地下管网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不按方案施工等行为。二是深入排查整治城乡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管理部门切实抓好经营许可企业的动态管理,强化农村用气安全,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气代煤工程和设施设备安全。三是抓好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城市综合管廊运维安全、城镇重点环卫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任务落实。督促指导道路桥梁、管线站点、设备设施生产运营单位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巡查,加快推进防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积水点改造、行洪河道疏浚、管井清淤清障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分级挂牌督办。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和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工整改;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属于部门监管疏漏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检查发现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对责任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实施联合惩戒。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一是在检查方式上,要积极采取异地执法、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聚焦重点、严于日常,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在检查内容上,要实施“两场”联动,严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擅自施工、压级压价、抢赶工期等施工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三是在处理处罚上,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对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警示震慑同类企业。
(四)持续落实严管重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开通报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
(五)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对高危企业逐一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分为3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启动部署阶段。6月上旬,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全省“安全生产月”的活动部署,组织各类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二)专项检查阶段。7至8月份,各市、县(市、区)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分行业领域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全面整改阶段。9至10月份,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回头看”检查,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市专项整治情况开展联合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明查暗访,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要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总,6月1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信息表(附件4),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张润泽,联系电话:0531-87087015,传真:87080851,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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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应急发〔201944
各市应急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规定,省应急厅、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528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应急部门举报。
第八条  应急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九条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应急局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527日。原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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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参加山东省第二届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明确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最高奖励50万元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日前,《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据了解,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根据奖励办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需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其中,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应急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中国建设报》)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河北衡水上海长宁广西百色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6月5日,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联合对河北省衡水市、上海市长宁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如生主约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副巡视员韩泓参加约谈。
  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重大事故;5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发生厂房坍塌重大事故;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发生酒吧钢结构屋面坍塌较大事故。3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企业层面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不足、非法违规行为突出等问题,也反映出属地及部门监管层面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约谈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进一步找出管理、技术、规章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同时,加大事故联合惩戒力度,让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约谈指出,各地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近期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切实强化监管,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和排查治理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约谈强调,各地要以此次约谈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守安全红线,树牢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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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政发〔2019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
62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改革成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省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上半年,省级和各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规范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减少审批事项。梳理分析所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6月底前)

  2.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实施。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6月底前)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4.转变管理方式。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设计。(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省地震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

  (二)规范审批事项。各市要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与投资项目清单相衔接。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各市政府将审批事项清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审批事项清单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三)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综合验收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各市要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图审查,实行拿地即可申请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模式和流程。进一步简化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和流程。对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6月底前)

  (五)实施并联审批。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主管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参与联合审查,并分别提出意见。推行施工图设计联审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审查;对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实行多图联审。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统一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6月底前)

  (六)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各市要研究实施区域评估的具体办法。(各市政府负责,6月底前)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各市要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各市政府负责,6月底前)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建立审批管理系统。复制国家和试点城市做法,建成贯通省市县三级、覆盖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对项目审批错时环节实行亮灯管理制度。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6月底前)。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为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一张蓝图奠定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策划生成项目提供规划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9月底前)

  (二)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有关部门依据一张蓝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近期项目策划建议,建立项目储备库。发展改革部门对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等提出建设条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城建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模拟审批,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招拍挂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12月底前)

  (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按照全省一窗受理改革的统一要求,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鼓励各市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队,全方位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6月底前)

  (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作出调整确认的,按立法程序提出清理意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修改或者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牵头,12月底前)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6月底前)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施好水电气暖报装专项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办公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6月底前)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级政府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各市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6月底前)。各级政府要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交通、水利、能源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行业实际同步推进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市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范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三)严格督促落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列入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市政府每月向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6月底前) 

  附件:1.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45日/35日)

     2.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45日)

     3.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70日) 

     4.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6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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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82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3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37家四川省建筑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等42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82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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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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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创新发展交流活动在合肥顺利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交流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对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及创新发展的经验,推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2019年5月2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合肥举行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创新发展交流活动。来自全国300余名会员代表参加活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严春致辞,活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吴江分别主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本次活动中首先作《不忘监理初心 积极转型升级 努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题报告。王会长在报告中对监理行业沿革进行了梳理,对行业发展现状以及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进行分析,对行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十点展望:一是进一步明确监理定位与职责;二是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三是加强科技创新;四是提高BIM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五是探索建设监理文化;六是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七是培养人才,打造学习型组织;八是鼓励监理企业拓展政府购买服务;九是推进法制建设;十是加强标准化建设。王会长强调,监理企业的发展还是要依靠自身,要直面问题,反求诸己,可通过“扩规模、强能力、补缺陷”来解决部分监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在活动中,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强就公司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进行介绍,战略导向创新驱动,推进监理企业高质量发展。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温育希分享了让数字建设迈向智慧建设,着力提升工程咨询水平。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宏毅介绍了公司的科技创新,分享数字平台建设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应用经验。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俊发介绍公司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实践,分享了对监理和装配式建筑的再认识。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建明介绍了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建霞介绍公司通过加强标准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促发展。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清献分享了政府购买安全巡查服务经验。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广军介绍公司紧跟大数据时代步伐打造现代化管理系统经验。浙江五洲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廷令分享监理企业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探索经验,坚持标准、信息、制度“三化建设”,开展EPC总承包,坚持党建引领促发展。各位行业专家从不同角度探讨和分享经验,使与会的大中小型企业代表都能对照吸取经验,让与会代表更加清楚的看到行业发展的方向、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更加深刻地领略企业管理创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作活动总结发言。他要求,广大会员要看清形势,找准定位,正确认识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意义,要明确方向,凝聚共识,再创监理发展新辉煌。他希望广大会员以改革促进步,以科技求发展,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实际,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原则,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发挥监理队伍在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咨询方面的优势作用,根据市场和政府的需求不断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和工程管理咨询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质量,共同克服阻碍行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推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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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全面披露了201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和重要事项。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总体平稳。201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45899.77亿元,提取总额87964.89亿元,缴存总额扣除提取总额后的缴存余额为57934.8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度85821.32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9845.78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46.11亿元,国债余额19.71亿元;缴存余额扣除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后的结余资金为8023.28亿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扩面持续推进,非公经济缴存职工已成为缴存扩面主力。2018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91.59万个,实缴职工14436.4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15%和5.09%,全国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29.26万个,净增实缴职工699.19万人,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数持续稳定增长。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1054.65亿元,比上年增长12.4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继续保持较高速度增长。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职工占比达72.92%,比上年增加1.55个百分点,非公经济单位缴存扩面效果显著。农业转移人口及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1113.92万人,占新开户职工的55.97%,住房公积金成为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缴存职工中,港澳台同胞1.24万人,比上年增长79.71%,有效促进了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安居乐业。
  住房公积金多渠道保障住有所居。2018年,住房消费类提取11718.33亿元,占当年提取额14740.51亿元的79.50%,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52.58万笔、10218.53亿元,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019.98亿元。具体呈现以下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大力支持租赁住房消费,住房租赁提取730.40亿元,同比增长64.22%,住房租赁提取人数766.44万人,人均提取金额0.95万元,住房租赁提取在各类提取中增速最快,住房公积金帮助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中、低收入群体占95.73%,首套住房贷款占85.91%,144(含)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占89.45%,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
  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服务质效提升明显。2018年年末,全国443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完成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212个设区城市基本建成综合服务平台,147个设区城市实现业务系统与转移接续平台直连,平台全年共办结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38万笔、转移接续资金108亿元。
  住房公积金资金总体安全。截至2018年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25.90亿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3.86%,达到逾期贷款额的112.82倍,能够充分覆盖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逾期,试点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39亿元,占试点项目贷款余额的26.86%。自2018年1月至今,清收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风险资产1.18亿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全部收回。(《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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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全省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5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优化提升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6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本次改革覆盖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方案》提出我省改革目标:全省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提出“四个统一”改革举措。即:统一审批流程,要精简规范审批事项,推进并联审批,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统一信息数据平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成贯通省、市、县(市、区)三级,覆盖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统一审批管理体系,要“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统一监管方式,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在减环节、提速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后续管理,履行好监管责任,实现审批流程更加优化。
    同时,《方案》明确了以下推进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二是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三是要严格督促落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列入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有关责任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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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废止16个文件 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房屋登记等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法规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并公布了废止的文件目录。  此次废止的文件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房屋登记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0号)、《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11〕194号)、《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02〕342号)、《关于对<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建法函〔2009〕122号)、《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关于印发<改善中国城市交通与环境问题的建议书>的通知》(建城公字〔2000〕第5号)、《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函》(建城交字〔1998〕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7〕34号)等共16个文件。 (《中国建设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省级标杆企业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地落实,健全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8〕29号)精神,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4家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行了评估,其中合格23家,不合格1家。经公示无异议,现将23家2019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省级标杆企业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各省级标杆企业认真总结经验,持续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辖区内其他企业借鉴学习标杆企业经验做法,加快双重预防体系落地见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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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军副会长在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业务辅导活动的总结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5.22 )
同志们: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举办的2019年度第二期“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业务辅导活动”到此就结束了,这期业务辅导内容很丰富,专家们的讲授也非常精彩,到会的300余名会员代表也很珍惜此次学习机会,认真学习、勤于思考,纪律良好,相信此次辅导会给大家带来有价值的启发和引导。
  本次活动得到了西部地区监理行业和行业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和监理企业的鼎力协助,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感谢。
  目前,国家经济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监理行业更是处在关键时期,对于监理行业来说,怎样在经济新常态下提高供给能力和水平,提高行业科技含量,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工作现代化,促进行业创新,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今天到会的各位专家精心准备的专题讲座,一定能为大家的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此次业务辅导活动,协会领导高度重视,会长王早生同志亲临现场并做专题报告。他从监理行业沿革、行业现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全方位阐述了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对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出了创新发展理念,指出要加强科技创新,打造学习型组织,鼓励监理企业拓展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等,为行业发展指明努力的方向。
  中监协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修璐同志系统地梳理了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他指出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已经跨入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新阶段,分析了传统的建设监理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系列问题,并结合政策和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有借鉴意义的建议。
  中监协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同济大学教授级高工杨卫东同志从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历程出发,分析了各个时段项目管理发展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内主要的项目管理组织模式,明确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一种提供集成化管理的咨询服务模式,并结合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与大家分享了项目管理中四种模式和管理机构组建、项目管理服务内容等经验,为大家提供了可靠的参考。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副会长、教授级高工龚花强同志系统地阐述了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围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工程周期、服务内容和作用、组织及委托方式、政策保障、培育市场等方面对515号文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全面揭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环节的内容和要求,为企业开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了帮助。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建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屠名瑚同志系统介绍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背景下工程监理与工程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关系,从监理的视角分析了工程设计各阶段工程监理的应具备的业务知识。详细介绍了工程监理与工程设计各阶段的工作顺序,为监理人员提高设计管理能力给予了很好的指导。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教授级高工张铁明同志从监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着手,并就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梳理,探明潜在的风险点。详细分析了风险类别及特点,提出了风险识别、评估、化解的内控方式,介绍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避免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中监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黄春晓同志结合BIM的概念内涵与特点,通过3D模型、5D模型演示,生动清晰地展示了BIM在工程监理中对投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的应用,尤其是将激光扫描与BIM应用结合,增加了监理科技含量,相信对大家进一步认知BIM、应用BIM会有很好的帮助。
  专家们的授课精彩纷呈,主题明确,涉及面广,深入浅出,引人深思,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启发,也会有所收获。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应运而生,30年的发展经历证明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卓越贡献。当前,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市场需求多样化、高端化、集成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大背景下,建设监理政策也做出了很大的调整,国办发2017第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建市2017第145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最大的特点是完善建设组织模式,监理行业升级发展急迫性凸显,而全过程工程咨询给我们监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是挑战,更是机遇!
  如何抓住监理行业发展的历史机遇,迎接挑战呢?三十年栉风沐雨,监理行业已经做好了迎接挑战的准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法律制度保障下,我们监理行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理理论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具有独特的优势,应当说,监理的管理咨询优势为做好全过程或分阶段工程咨询奠定了基础。还有一点,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监理地位的提高,监理作用的发挥,监理收入的稳定,正在积极推进监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也是监理行业发展的一个机遇,我们要抓住这一机遇,通过试点,使监理有地位、有权威、有合理收入,真正起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作用,那么监理行业的前景将是光明的。希望试点省市监理协会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抓住机遇、勇于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信此次业务辅导活动能使各位会员开拓视界,认清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拓宽工作思路,增强监理工作信心,对整个监理行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面对改革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监理行业要扪心自问,勇于担当,自觉补充自身短板,树立开拓创新的勇气。广大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坚持监理制度自信、监理工作自信、监理能力自信、监理发展自信,发挥监理人在向业主负责的同时向人民负责、钻研业务、勇于奉献、坚持原则、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合同约定的义务,肩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同志们,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房城乡 建设工作部署,适应建筑业管理模式改革,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原则,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发挥监理队伍在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咨询方面的优势,根据市场和政府的需求不断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和工程管理咨询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最后,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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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4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中,共查处4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附件: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考试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2019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考试
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纪行为
处理结果
1
刘桂安
37280119770618791X
替考
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2
闫会召
37132619900513555X
替考
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3
刘  伟
替考
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4
刘保瑞
替考
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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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二、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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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组织召开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57日,省住建厅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工作座谈会,研究谋划创建国家推进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省等工作。会上,山东莱钢建设集团、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山东省建筑用钢生产情况、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情况,参会人员分别结合自身实际对《山东省推进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方案》(讨论稿)提出了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了试点目标、主要任务、推广政策、保障措施等。会议指出,发展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是转变工程传统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之一,要以创建国家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省(市)为契机,认真研究、精心谋划、齐心协力,积极在政策机制、技术标准、工程推广、产业培育等方面先试先行,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发展。

济南、青岛、烟台等部分市住建局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负责人,部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有关房地产开发、施工生产、科研设计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厅有关处室、单位有关业务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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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2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政强等9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64日至20196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威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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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2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于秉群等13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64日至20196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日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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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线守住底线 迅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组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中国建设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
  中国建设报:请介绍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
  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落实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仍呈高发态势,群死群伤事故未得到根本遏制,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19年4月25日7时20分许,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2019年5月16日11时20分许,上海市长宁区一厂房在改造施工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19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百色市右江区东州大道旁一家酒吧发生钢结构屋面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失控,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二是一些项目安全管理极不规范、极不严格,冒险蛮干,与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强烈反差;三是一些监管部门作风不实、执法不严,不出事故不主动作为,出了事故被动应付;四是逃避法定建设程序的非法建筑活动在一些地方长期没人管、没人问、没人去制止。
  中国建设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有效治理各类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位。
  二是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量大面广,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督促各个领域、各方主体全面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只有扎扎实实开展隐患排查,才能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是关口前移,有效遏止事故发生。西方有一个经典的“墨菲法则”,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可能性多小,最坏的结果一定会发生。只有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以极端负责的精神,严格隐患排查治理,才能防微杜渐,实现关口前移、源头管控,从根本上遏制事故。
  中国建设报:本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有哪些重点内容?
  负责人:本次大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分析研究近期几起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按照既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了四个方面的排查重点:
  一是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改动承重柱、梁、墙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是私搭乱建的建筑与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三是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是城镇燃气、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以及城镇危旧房屋使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
  中国建设报:请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
  负责人: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保安全护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是我们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将在三个方面,扎实推进隐患大排查工作。
  一是密切跟踪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此次隐患排查工作进展,加强组织领导,逐项排查隐患,强化责任追究,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工作停留在表面,不主动、不落实的倾向。
  二是充分利用好正在开展的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受检工程项目,要指名道姓严肃指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罚。
  三是加大宣传、加强监督,开展宣传动员,把各方主体充分调动起来,以深入开展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引导社会公众积极监督,营造隐患排查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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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 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几起群死群伤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切实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坚决扭转事故多发频发的局面。
  排查重点包括:一是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改动承重柱、梁、墙的装饰装修工程;二是私搭乱建的建筑与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三是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四是城镇燃气、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以及城镇危旧房屋使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次大排查,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迅速组织开展工作。二是逐项排查隐患。要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逐项排查、逐项整治,不放过一座建筑、不遗漏一台设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大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坚决予以查处,特别是对查出隐患不制定整改措施或不执行整改要求的企业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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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启动2019年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检查涵盖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节能等多个方面,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次开展的关于建筑业的综合性检查。
  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将分小组开展检查,每项工程检查完成后,由专家现场反馈检查情况。活动结束后,检查组将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其中,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将下发执法建议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检查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印发检查典型案例通报和年度通报。
  截至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7个检查组,分别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开展检查。其中,中国建设报记者跟随第六检查组赴四川、贵州开展检查工作,进行相关报道。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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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烟台市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机制经验做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0月以来,烟台市聚焦企业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大胆创新、突破现有规定和流程,在全省首创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机制,实现项目提前开工并压减建设周期30天左右。《中国建设报》《大众日报》、山东广播电台等中央、省级媒体对烟台市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宣传推广,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515

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烟台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机制经验做法

 

烟台市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紧紧抓住体制机制创新这个关键,将改革重点更多放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上来,在全省首创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机制, 实现了施工图审查与基坑开挖、桩基施工同步进行的“承诺式审批”。自201810月以来,烟台市已有87个项目取得了容缺受理资格,45个项目实现容缺开工,与传统审批方式相比,开工时间大幅提前,项目建设工期有效压减,为提高项目建设速度、减轻企业负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中国建设报》《大众日报》、山东广播电台等中央、省级媒体和刊物上对烟台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

一、打破传统模式,实行开工审批要件后置

按照现行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在取得国土、规划手续后,向审查机构报审勘察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并获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继而启动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等基础工程。以15万平方米普通住宅小区为例, 桩基施工和基坑开挖等基础工程需1-3个月时间,按照常规流程,上述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约10,设计单位修改约20天,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耗费30天左右时间。为最大程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烟台市住建部门大胆改革创新、实行流程再造,突破现行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前期刚性审批要件完成、确保桩基基坑施工可控(含有桩基工程需对桩基部分施工图提前审查)的前提下,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要件,允许建设单位在报审施工图并取得审查机构受理回执后,容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实现在施工图审查及修改期间,先行进行项目桩基、基坑施工,可提前开工并压减建设周期30天左右。以项目先期土地投入5亿元测算,早开工1天可为项目单位节省十几万的资金成本。

二、坚持放管结合,积极推行企业承诺制度

结合落实国家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求,在推行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机制过程中,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申请容缺开工前,必须签订《承诺书》,重点围绕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要求、施工图修改和回复符合各项规定、取得图纸审查合格书前不违规进行底板及以上施工等具体事项和内容作出明确承诺。通过推行承诺制,进一步确立企业主体地位,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后续因建设单位违反承诺、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提供依据。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筑牢质量安全工作底线

建立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介入机制,加大对容缺办理开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填补因项目不完全具备审批条件容缺开工造成的监管空白。在容缺发放施工许可时,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并跟进,以工程实际开工为起点开展监督监管活动,防范化解各类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健全督导检查核实机制,在项目启动后,严把基坑验槽和桩基检测两个节点,定期对建设单位容缺开工承诺履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施工和不守承诺的项目,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收回已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加大惩戒处罚力度,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取消今后所有项目的容缺办理资格,加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为营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奠定基础。

四、强化信息支撑,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

本着“让建设单位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原则,以信息网络为平台、以数字化技术为载体,自2018101日起,全面推行施工图数字化报送和审查,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实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电子签章以及数字化交付、使用和存档。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可远程实时了解审查进度、下载审查意见、修改问题图纸、办理合格手续等事项。相对传统审查方式,数字化审图进一步规范了审查流程、缩短了审查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2018年以来,全市已有396个项目实现数字化审查,其中本土勘察设计企业95%以上项目实现数字化报审,大幅降低了建设单位报审及出图成本,让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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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第1、2轮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9〕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1-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了两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三方辅助巡查机构先后于2019年1月11日-17日、3月5日-12日开展了两轮辅助巡查,覆盖了全省146个县(市、区),共检查项目146个(其中“回头看”项目30个)、起重机械178台,下达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处理通知单221份(其中“回头看”项目44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两轮巡查共发现隐患问题3505项,其中,发现重大隐患问题560项(附件1)。从总符合率看,德州、泰安、淄博符合率较高,分别为75%、77%、78%;菏泽、临沂、济宁符合率较低,分别为52%、58%、60%。从问题总量看,青岛、德州、淄博发现隐患问题总数相对较少,分别为133、150、159项;济南、菏泽、临沂发现隐患问题总数较多,分别为276、278、338项;其中,“回头看”项目存在隐患问题621项。从重大问题数量看,青岛、德州、聊城发现重大隐患问题较少,分别为8、18、19项;泰安、菏泽、枣庄发现重大隐患问题较多,分别为50、61、79项;其中,“回头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问题86项。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为楼层、楼梯临边及预留洞口防护缺失;模板支撑体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搭设;悬挑脚手架拉结点设置数量不足。从单项符合率看,德州、淄博、泰安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符合率较高,分别为73%、74%、81%;菏泽、滨州、潍坊施工现场安全符合率较低,分别为49%、54%、55%。从问题数量看,东营、临沂、滨州存在现场施工安全问题项数较多,分别为95、98、109项;泰安、日照、淄博存在现场施工安全问题项数较少,分别为34、37、38项。
(二)施工起重机械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塔式起重机与相邻楼主体、相邻塔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自由回转;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采用非原厂制造的附着及标准节;起升钢丝绳断丝、断股;构件固定件缺失或固定松动;结构构件未提供塔机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资料、塔机运行记录、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或未提供塔机内业资料。从单项符合率看,德州、淄博、青岛符合率较高,分别为84%、85%、85%;菏泽、临沂、枣庄起重机械符合率较低,分别为48%、53%、55%。从问题总量看,威海、济南、德州起重机械隐患总数较多,分别为13、15、15台。从重大问题数量看,菏泽、济南、枣庄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台数较多,分别为6、6、7台。
(三)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为现场同条件试块未放置在相应部位或混凝土试块标识不全;实测钢筋保护层厚度超出规范偏差极限值;实测混凝土回弹推算强度值达不到设计强度值要求。从单项符合率看,滨州、青岛、淄博实体质量符合率较高,分别为82%、83%、84%;济宁、菏泽、枣庄符合率较低,分别为58%、59%、62%。从问题总量看,青岛、德州、枣庄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项数较少,分别为26、27、34项;泰安、潍坊、临沂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项数较多,分别为51、55、62项。
(四)质量安全主体行为方面。发现主要问题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和工程实际内容不符,部分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部分项目多名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大量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为临时雇用的劳务人员等。从单项符合率看,泰安、淄博、威海行为符合率较高,分别为71%、72%、78%;日照、聊城、菏泽符合率较低,分别为50%、52%、57%。从问题总量看,潍坊、威海、烟台存在行为问题项数较少,分别为24、25、27项;济南、日照、临沂存在行为问题项数较多,分别为49、51、58项。
三、落实整改和处理处罚情况
对辅助巡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严格按规定时限及时函转各市,要求各市主管部门加紧闭环整改处理处罚。从整改情况看,各市在书面报告反馈中,认为反馈问题项目均除个别问题因未达到整改条件未整改到位,其他均已完成整改并跟踪复核到位。但从近期省厅和第三方返场抽查情况看,个别市、个别项目整体整改落实情况比较差,没有及时安排专人到现场复核。从实施处理处罚情况看,全省共实施罚款11.37万元,对30个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了信用惩戒。其中,东营,威海,烟台,淄博,聊城,菏泽,枣庄,济宁,滨州,潍坊,青岛,济南12市实施经济处罚力度较大;日照,青岛,潍坊,威海,烟台5市实施信用惩戒力度较大。截止通报印发之日,泰安,临沂,德州3市报告为零处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做好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各市要对照书面整改处理通知书,认真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督促整改,逐一复核销号。对于隐患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按程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处理处罚。执法权归属其他部门的,要移交到位、跟踪到位。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针对辅助巡查发现普遍性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强化质量管控,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日常监督管理效能。
(三)持续做好辅助巡查配合工作。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坚持和完善第三方辅助巡查制度,更加注重对主体行为和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增加随机抽测范围和深度,加大对已查项目的“回头看”,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将公布为高风险预警信息,采取差别化监管。各市要认真组织做好配合,坚决避免消极应付、临时停工闭门、陪同干扰巡查等抵触行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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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安字〔201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全省住建系统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9〕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3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推动基层和企业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突出重点问题整改、典型宣传、隐患曝光和网络宣传、知识普及、有奖举报等内容,开展既有声势又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任务
  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各市同时开展、同步进行。
  (一)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一是积极开展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大讲堂”,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亲自宣讲,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宣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面向全体职工讲一堂“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知识技能,深入一线班组面对面交流安全生产心得体会。三是开展专题讲座和培训。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辅导讲座,并对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监管人员进行精准指导,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四是组织“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宣讲团”深入企事业单位、校园、机关、社区、农村、家庭和公共场所巡回宣讲,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宣传专栏、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充分借助本地区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传授安全技能,努力扩大和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的群众基础。
  (二)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一是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16日,住建系统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发放宣传品、开展有奖竞猜、组织安全体验等多种形式,组织现场宣传、咨询服务、体验交流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等,解答社会公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二是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政务网站和客户端,举办在线访谈、网络公开课,组织网络直播、网上展厅、VR/AR安全体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线上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三是组织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观摩活动。各市选定1至2个在建工程作为本地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月”期间观摩学习和研讨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先进经验。四是组织系列安全主题活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梦·劳动美—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主题演讲比赛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方案制定、动员部署、选拔推荐、参赛报名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演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积极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全国工程建设行业吊装职业技能竞赛山东选拔赛、全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推广一批竞赛典型和先进做法。
  (三)开展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一是在全省住建系统组织优秀安全警示教育片征集活动,由企业制作提出,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省厅遴选共享,集中向全省住建系统共享一批结合实际紧密、警示作用突出、制作效果精良的安全警示教育片。各市要深入动员、认真组织,6月15日前统一以数据光盘形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市推荐1-3部。二是举办体验式安全教育基地开放日活动。活动面对作业工人和市民,使一线操作工人切身体验事故带来的严重后果,增强安全意识,提升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使广大市民认识到建筑工地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源种类多,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安全素养。三是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要突出施工坍塌、工地消防安全、城镇燃气爆燃、有限空间作业等事故救援和公园景区人员密集场所逃生,指导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化实战化应急演练,集中开展一次政企联动的示范性演练,严格做好演练前方案编制交底,演练时协调组织督导,演练后经验总结提升等工作,确保应急演练不走过场,切实检验多部门、多单位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水平。
  (四)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活动。“安全生产齐鲁行”与“安全生产月”同步启动,12月份结束。一是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各级主管部门要紧盯国务院安委会考核组对我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反馈的意见,以及省、市、县各级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发现的问题,跟踪报道整改和落实情况,宣传整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经验做法,曝光整改问题粗枝大叶、敷衍了事、蜻蜓点水的地区和企业,切实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做好省人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前期准备,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深化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城镇燃气等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围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地下暗挖、城镇燃气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推动相关政策标准落地落实,完善排查整治台帐,闭环整改问题隐患,确保活动期间万无一失。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资质资格处罚、公开曝光查处情况等处理处罚措施,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周密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真正达到以活动推动工作的目的。活动期间,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志至少要参加1至2项“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紧紧围绕活动主题,聚焦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防范能力。要着力发动基层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受众面和影响面,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了解安全、参与安全的社会氛围。注重总结经验,善于发现典型,持续巩固和深化活动成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全力营造浓厚氛围。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相关媒体活动,全面宣传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面临形势、工作职责、任务目标、重点举措等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平台作用,组织行业企业在办公地点和项目(站场)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横幅,在厅廊、外架、围墙等处悬挂安全警示标语,营造 “安全生产月”活动良好氛围。
(四)及时报送活动进展情况。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明确1名“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每周四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电子版),重大活动信息可随时报送。联络员登记表(附件)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6月6日前,“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润泽,联系电话:0531-87087015,传真:87080851,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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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928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水平,决定在全国统筹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

  1.检查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每省(自治区)抽查1个省会(首府)城市或地级市及其1个下辖县(市),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管理工作,抽查5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4个、公共建筑工程1个)、4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住宅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关于建筑节能。

  1.检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安排在5月份第一批检查。每省(自治区)抽查省会(首府)城市和1个地级市或1个县(区),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工作,抽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

  二、检查内容

  (一)关于建筑市场。

  1.贯彻落实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2.开展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认定查处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发(承)包情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到岗执业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二)关于工程质量安全。

  1.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三)关于建筑节能。

  12018年度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7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22018年度绿色建筑进展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3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落实情况、省级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情况、生产产能情况等。

  42018年度绿色建材应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星级及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

  检查分两批,时间分别为20195月和9月,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组长、联络员、专家、记者等组成。检查组下设建筑市场小组、工程质量安全小组、建筑节能小组。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分小组开展检查,受检工程项目从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或受检城市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中抽选。

  (二)检查组专家对受检工程检查结束后,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三)检查组对受检省(区、市)相关管理工作及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

  (四)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召开汇报反馈会,听取受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由检查组组长统一反馈检查情况。

  六、检查准备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方面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受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有关备检材料和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以备抽查。

  (三)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配备相应检测人员。

  七、其他事项

  (一)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检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95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

  费 翔:010-5893329358934250(传真)

  附件:检查批次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
429

 

 

  附件:

检查批次安排

  第一批检查省份(5月):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

  第二批检查省份(9月):

  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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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9〕31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9〕10号)要求,现就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部署,确保活动有效开展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统筹全面推进,继续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治理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控,加大对事故多发、频发地区和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人员安全素质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深入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培训实效。积极深入基层、企业和一线,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促使全行业增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视程度,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水平,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活动。
  四、加强主题宣讲,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主题,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科普宣传、安全论坛、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咨询服务等活动,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好2019年6月16日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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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9〕3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接连发生上海市长宁区“5·16”厂房坍塌事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5·20”酒吧屋顶坍塌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现就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着力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扭转事故多发频发局面,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排查重点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改动承重柱、梁、墙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私搭乱建的建筑与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城镇燃气、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以及城镇危旧房屋使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次大排查,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落实。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二)逐项排查隐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逐项排查、逐项整治,不放过一座建筑、不遗漏一台设备。
  (三)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大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坚决予以查处,特别是对查出隐患不制定整改措施或不执行整改要求的企业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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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在支撑城镇化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总体框架
(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四)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五)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四、编制要求
(七)体现战略性。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性,自上而下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明确空间发展目标,优化城镇化格局、农业生产格局、生态保护格局,确定空间发展策略,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八)提高科学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量水而行,保护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九)加强协调性。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十)注重操作性。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同时提出指导性要求。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提出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分解落实要求,健全规划实施传导机制,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五、实施与监管
(十一)强化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改进规划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减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数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十四)监督规划实施。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十五)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六、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
(十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多规合一”改革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并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配套政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十七)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制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规程。
(十八)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七、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统领各类空间利用,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坚持底线思维,立足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严格执行规划,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久久为功,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考核,做好宣传教育。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合力。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工作。组织部门在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中要注重提高其规划意识。教育部门要研究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学科建设。自然资源部要强化统筹协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要定期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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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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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9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布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山东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布建设监理行业创建发展30周年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已经2019年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9年3月10日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区改建、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研究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新闻媒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单位的公共场所;
  (四)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五)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城市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数量、比例、位置等具体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加强管理,保障有无障碍需求车辆专用。
  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免收有无障碍需求车辆的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
  (一)在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安装语音提示系统、电子字幕报站系统和便于残疾人乘用的辅助设备;
  (二)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盲文站牌;
  (三)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并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化建设中充分考虑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一条 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的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当配备字幕。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的数字化建设,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视力残疾人较多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就业机构应当在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提供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配备视力残疾人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举办视力、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会议、讲座、培训、演出等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配备解说员、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提供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服务收费优惠。
  第二十七条 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救功能。
  第四章 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逐步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居住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公益活动,为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机构和企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等服务,满足残疾职工的生产、生活、文化、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无障碍需求。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无障碍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企业应当对残疾旅客给予适当帮助,优先处理残疾旅客的旅游投诉。
  第三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托养场所、日间照料场所、文化活动室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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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9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9 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9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韩娜等575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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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兴堂等12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514日至201952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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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七)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八)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十)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一)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作出修改
  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二)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三)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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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二、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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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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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电视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和城市防汛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4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视频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和城市防汛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一级巡视员孙松青主持会议,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通报今年以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稳中有忧、稳中有险,必须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树牢红线意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吸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力做好住建系统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一季度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出现逆转,住建系统必须采取强力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全力以赴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会议强调,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分析形势、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三项重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一是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做好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盯紧盯牢危大工程,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企业做好应急演练,确保遇有突发情况能够快速处置。要督促市政企业严格落实作业前审批、作业中监护制度,加大防护装备投入,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要强化供水、供热、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做好综合管廊、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要积极推广农房建设“五个基本”管理制度和临沂兰陵“12345”经验做法,强化农村危房改造监管。要加大对物业服务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城市公园主管部门要针对节日客流特点,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合理限制入园人数,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二是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全覆盖;创新思路联合监管,严格源头管控,切实提高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水平;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推进道路深度保洁常态化;强化监管迅速响应,切实履行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三是迅速行动,切实做好城市防汛工作。要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将易涝点治理作为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重要内容,从源头解决积水内涝问题。加快整治排水防涝薄弱环节,加强城区重点区域隐患排查,做好清淤清障清掏和疏通工作,确保汛期行洪排水通畅。聚焦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强化汛期应急保障管理,加强排水防涝作业安全监管,落实城市防汛工作责任,确保安全度汛。

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城管(执法)、水务(水利)、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科(处、站、办)人员,厅安委会各成员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共1300余人参加会议。(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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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全省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19年第一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按照《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部署要求,抓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积极应对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确保打赢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
    从调度情况看,截至3月底,全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地6317个,全面落实扬尘治理“六项措施”;规模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工地216个,全面落实扬尘治理“五项措施”;工期超过3个月的市政工地583个,全面落实扬尘治理“六项措施”。全省核准渣土运输企业1082家,纳入监管的渣土车21211台,密闭达标的渣土车21004台,达标率99%;安装GPS的渣土车20038台,达标率94.5%。全省城市、县城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保洁面积56338万平方米,机扫率、洒水率均达到92%以上;城市、县城支路、慢车道、人行道保洁面积26381万平方米,机扫率、洒水率均达到65%以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方面。淄博市严格开工前和主体竣工装饰装修前二次交底制度,向施工现场参建各方逐一发放扬尘防治明白纸,凡防治措施不到位坚决不允许施工。东营市印发《关于做好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督导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威海市印发《2019年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治理标准,加强督导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并抄送属地政府(管委)。临沂市依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核平台,将扬尘治理考核结果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清出相挂钩,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扬尘治理责任。聊城市完善监管体系,市、县(区)全部成立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治理机构,制定《聊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形成条块结合、上下畅通的管理体系。滨州市组织冬季环保大检查,按照《滨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对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推进扬尘治理工作。
    (二)渣土运输管理方面。青岛市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强化进出建设工地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枣庄市印发《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通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等文件,全面规范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并对全市34家经过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烟台市按照“职能互补、协同作战”的思路,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打击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日照市针对春节过后建筑垃圾运输作业量猛增的情况,连续召开重点项目渣土外运协调调度会议,印发《关于对市区建筑工地渣土运输开展巡查的通知》,加强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检查。德州市针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特点和规律,在重点路段建立流动检查点,严查违规运输行为,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宣传、调查,强化长效治理监管。菏泽市联合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专项督导行动,对渣土工地进行蹲守检查和道路巡查,严查抛撒滴漏、闯红灯、鸣高音喇叭等违规行为。
    (三)道路保洁方面。济南市印发文件对道路高压冲刷时间进行优化和调整,确保道路保洁不扰民。开展全市道路颗粒物污染防治考核,实现了以城市道路为载体对道路空间范围内颗粒物污染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考核。青岛市加强对环卫工人的教育培训,规范作业流程,严禁出现清扫扬尘现象,实行机械化保洁错峰作业,严格杜绝机扫扬尘现象。枣庄市全面开展“以克论净,深度保洁”城区道路保洁模式,先后三批创建了25条省级深度保洁示范路。潍坊市90条道路被评为第三批省级深度保洁示范路,过审道路数量位居全省第一。济宁市建设智慧环卫系统,构建起全覆盖管理、全天候保洁、全过程监管的动态网络,对作业车辆运行线路、时间、频次等情况,实现实时管控。泰安市根据气象条件科学合理调整道路湿扫、洒水频次,充分利用社区、村所有的洒水车辆,加大社区、村洒水面积,道路保洁标准向市管道路看齐。
    二、存在的问题
    本季度,各地认识不断提高,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能基本落实到位,但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暗访、第三方评估发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投入经费不足,六项措施及制度建而不用。二是监管不到位,重措施建立而疏于监管,特别是渣土运输车辆冲洗问题。三是深度保洁项指标普遍偏低。济南、青岛、东营三市提前实现“城市和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的目标,其他各市深度保洁率普遍偏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清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生态环境部通报今年3月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情况,我省9个城市排名后20位,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已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活动,省政府大气污染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检查组已奔赴各市,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部署,推进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打赢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
    (二)高度重视调度工作。本年度调度数据均是蓝天保卫战中的约束性指标,其中“深度保洁”项,凡是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进行保洁的道路,均算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各地要高度重视调度工作,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有调度材料,逾期未报将在通报中点名批评。
    (三)继续进行暗访核查。2019年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各地扬尘治理成效进行暗访核查,暗访打分情况将在通报中公布。
    附件:1.全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2019年一季度报表
          2.全省城市渣土运输和道路保洁工作2019年一季度报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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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品工程”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确保结构安全,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打造“齐鲁建造”高端品牌为目标,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和激励各市、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落实参建主体责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荐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符合规模要求的新(扩)建工程项目,共分住宅工程、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三、推荐要求

    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推荐要求,组织“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工作。

    (一)省优质结构工程由主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并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5000-2013)评价的有关要求;

    (二)优中选优。推荐省优质结构的工程应获得或已申报工程所在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工程完成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施工应至少完成2/3以上,且本年度应基本完工;

    2.申报工程已经市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初评且评价结果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3.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受到市级以上行政处罚;

    (三)鼓励企业通过“绿色施工”“施工工法”“QC成果”“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提高质量水平。

    四、时间、程序和数量

    (一)推荐时间

    推荐工作由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上半年)推荐名单提报时间不晚于2019520日前;第二批(下半年)推荐名单提报时间不晚于2019930日前,不在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主体结构跨年度工程原则上不予推荐。

    (二)推荐程序

    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向各设区市住建部门申请。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含县、市、区)申报工程的初审、初评工作,出具推荐意见。市政工程的主要结构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中的桥涵、隧道等单体工程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推荐数量

    指标分配参照上一年度省优质结构工程推选情况,结合各市在监工程量确定,实行“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优中选优”。中直驻鲁单位承建工程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统一初评、汇总,可不占用各市的推荐名额。具体数量见《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五、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初评和推荐工作。推荐材料除申请表、资料审查表和推荐汇总表(含电子版)外,其他资料实行电子版申报(原件扫描后存放U盘上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二)除住宅工程以外,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能组团申报,同一地基(车库)基础上的多个单体工程可按一个单位工程申报;对于大型的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由多家主要承建单位联合申报时,主要承建单位原则上不多于3家。住宅组团或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定面积控制,联合申报的主承建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三)监理单位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自愿申报;劳务分包、安装、项目管理等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提前介入,结合日常监管,组织、做好相关工程的初评、资料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明确具体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机制;

    (三)要强化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过程抽测和事后监管,凡发生实体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混乱或下降的,一律撤销推荐资或获得的荣誉;

    (四)复查工作采取“省复查、省抽检、市代检”等方式择一进行,复查的方式、时间另行通知;

 (五)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联系。联系人:王鹏、杨林,联系电话:0531-86195219,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

 

    附件:1.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2.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资料目录.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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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25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的请示》(赣建文〔2019〕2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6项证照实行电子化。
  附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7.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8.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1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1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14.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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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的复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2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请支持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施工许可指标得分中开展先行先试的请示》(沪建建管〔2019〕2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试点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期限2年。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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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王飞等20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59日至201951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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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园项目基础筏板钢筋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及监理效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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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丹阳大桥转体施工控制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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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发展战略的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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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第1、2轮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1-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了两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三方辅助巡查机构先后于2019年1月11日-17日、3月5日-12日开展了两轮辅助巡查,覆盖了全省146个县(市、区),共检查项目146个(其中“回头看”项目30个)、起重机械178台,下达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处理通知单221份(其中“回头看”项目44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两轮巡查共发现隐患问题3505项,其中,发现重大隐患问题560项(附件1)。从总符合率看,德州、泰安、淄博符合率较高,分别为75%、77%、78%;菏泽、临沂、济宁符合率较低,分别为52%、58%、60%。从问题总量看,青岛、德州、淄博发现隐患问题总数相对较少,分别为133、150、159项;济南、菏泽、临沂发现隐患问题总数较多,分别为276、278、338项;其中,“回头看”项目存在隐患问题621项。从重大问题数量看,青岛、德州、聊城发现重大隐患问题较少,分别为8、18、19项;泰安、菏泽、枣庄发现重大隐患问题较多,分别为50、61、79项;其中,“回头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问题86项。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为楼层、楼梯临边及预留洞口防护缺失;模板支撑体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搭设;悬挑脚手架拉结点设置数量不足。从单项符合率看,德州、淄博、泰安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符合率较高,分别为73%、74%、81%;菏泽、滨州、潍坊施工现场安全符合率较低,分别为49%、54%、55%。从问题数量看,东营、临沂、滨州存在现场施工安全问题项数较多,分别为95、98、109项;泰安、日照、淄博存在现场施工安全问题项数较少,分别为34、37、38项。
(二)施工起重机械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塔式起重机与相邻楼主体、相邻塔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自由回转;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采用非原厂制造的附着及标准节;起升钢丝绳断丝、断股;构件固定件缺失或固定松动;结构构件未提供塔机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资料、塔机运行记录、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或未提供塔机内业资料。从单项符合率看,德州、淄博、青岛符合率较高,分别为84%、85%、85%;菏泽、临沂、枣庄起重机械符合率较低,分别为48%、53%、55%。从问题总量看,威海、济南、德州起重机械隐患总数较多,分别为13、15、15台。从重大问题数量看,菏泽、济南、枣庄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台数较多,分别为6、6、7台。
(三)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为现场同条件试块未放置在相应部位或混凝土试块标识不全;实测钢筋保护层厚度超出规范偏差极限值;实测混凝土回弹推算强度值达不到设计强度值要求。从单项符合率看,滨州、青岛、淄博实体质量符合率较高,分别为82%、83%、84%;济宁、菏泽、枣庄符合率较低,分别为58%、59%、62%。从问题总量看,青岛、德州、枣庄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项数较少,分别为26、27、34项;泰安、潍坊、临沂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项数较多,分别为51、55、62项。
(四)质量安全主体行为方面。发现主要问题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和工程实际内容不符,部分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部分项目多名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大量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为临时雇用的劳务人员等。从单项符合率看,泰安、淄博、威海行为符合率较高,分别为71%、72%、78%;日照、聊城、菏泽符合率较低,分别为50%、52%、57%。从问题总量看,潍坊、威海、烟台存在行为问题项数较少,分别为24、25、27项;济南、日照、临沂存在行为问题项数较多,分别为49、51、58项。
三、落实整改和处理处罚情况
对辅助巡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严格按规定时限及时函转各市,要求各市主管部门加紧闭环整改处理处罚。从整改情况看,各市在书面报告反馈中,认为反馈问题项目均除个别问题因未达到整改条件未整改到位,其他均已完成整改并跟踪复核到位。但从近期省厅和第三方返场抽查情况看,个别市、个别项目整体整改落实情况比较差,没有及时安排专人到现场复核。从实施处理处罚情况看,全省共实施罚款11.37万元,对30个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了信用惩戒。其中,东营,威海,烟台,淄博,聊城,菏泽,枣庄,济宁,滨州,潍坊,青岛,济南12市实施经济处罚力度较大;日照,青岛,潍坊,威海,烟台5市实施信用惩戒力度较大。截止通报印发之日,泰安,临沂,德州3市报告为零处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做好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各市要对照书面整改处理通知书,认真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督促整改,逐一复核销号。对于隐患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按程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处理处罚。执法权归属其他部门的,要移交到位、跟踪到位。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针对辅助巡查发现普遍性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强化质量管控,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日常监督管理效能。
(三)持续做好辅助巡查配合工作。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坚持和完善第三方辅助巡查制度,更加注重对主体行为和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增加随机抽测范围和深度,加大对已查项目的“回头看”,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将公布为高风险预警信息,采取差别化监管。各市要认真组织做好配合,坚决避免消极应付、临时停工闭门、陪同干扰巡查等抵触行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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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14日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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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姜亚伟等16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57日至201951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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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推荐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5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监理咨询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我省监理咨询行业科技发展水平,省监理协会决定成立“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将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性质

专家委员会是省监理协会聘请会员单位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开展行业战略发展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下设建筑工程、暖通给排水、电气、市政园林、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电力等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的职能


专家委员会将在主管部门和省监理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行业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指导专题学术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事业;

2、在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监理或咨询实践经验;

3、在国家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过文章且为第一作者,主持过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的监理或咨询工作;

4、参与过监理行业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标准编制、教材编写等工作,有实际成果;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能够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

四、组织设置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7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监理协会秘书处人员担任,办公地点设在省监理协会。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根据条件要求推荐本单位的专家委员人选。

2、被推荐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电话:0531-87066911。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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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全省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19年第一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按照《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部署要求,抓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积极应对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确保打赢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
    从调度情况看,截至3月底,全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地6317个,全面落实扬尘治理“六项措施”;规模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工地216个,全面落实扬尘治理“五项措施”;工期超过3个月的市政工地583个,全面落实扬尘治理“六项措施”。全省核准渣土运输企业1082家,纳入监管的渣土车21211台,密闭达标的渣土车21004台,达标率99%;安装GPS的渣土车20038台,达标率94.5%。全省城市、县城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保洁面积56338万平方米,机扫率、洒水率均达到92%以上;城市、县城支路、慢车道、人行道保洁面积26381万平方米,机扫率、洒水率均达到65%以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方面。淄博市严格开工前和主体竣工装饰装修前二次交底制度,向施工现场参建各方逐一发放扬尘防治明白纸,凡防治措施不到位坚决不允许施工。东营市印发《关于做好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督导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威海市印发《2019年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治理标准,加强督导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并抄送属地政府(管委)。临沂市依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核平台,将扬尘治理考核结果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清出相挂钩,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扬尘治理责任。聊城市完善监管体系,市、县(区)全部成立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治理机构,制定《聊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形成条块结合、上下畅通的管理体系。滨州市组织冬季环保大检查,按照《滨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对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推进扬尘治理工作。
    (二)渣土运输管理方面。青岛市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强化进出建设工地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枣庄市印发《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通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等文件,全面规范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并对全市34家经过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烟台市按照“职能互补、协同作战”的思路,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打击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日照市针对春节过后建筑垃圾运输作业量猛增的情况,连续召开重点项目渣土外运协调调度会议,印发《关于对市区建筑工地渣土运输开展巡查的通知》,加强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检查。德州市针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特点和规律,在重点路段建立流动检查点,严查违规运输行为,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宣传、调查,强化长效治理监管。菏泽市联合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专项督导行动,对渣土工地进行蹲守检查和道路巡查,严查抛撒滴漏、闯红灯、鸣高音喇叭等违规行为。
    (三)道路保洁方面。济南市印发文件对道路高压冲刷时间进行优化和调整,确保道路保洁不扰民。开展全市道路颗粒物污染防治考核,实现了以城市道路为载体对道路空间范围内颗粒物污染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考核。青岛市加强对环卫工人的教育培训,规范作业流程,严禁出现清扫扬尘现象,实行机械化保洁错峰作业,严格杜绝机扫扬尘现象。枣庄市全面开展“以克论净,深度保洁”城区道路保洁模式,先后三批创建了25条省级深度保洁示范路。潍坊市90条道路被评为第三批省级深度保洁示范路,过审道路数量位居全省第一。济宁市建设智慧环卫系统,构建起全覆盖管理、全天候保洁、全过程监管的动态网络,对作业车辆运行线路、时间、频次等情况,实现实时管控。泰安市根据气象条件科学合理调整道路湿扫、洒水频次,充分利用社区、村所有的洒水车辆,加大社区、村洒水面积,道路保洁标准向市管道路看齐。
    二、存在的问题
    本季度,各地认识不断提高,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能基本落实到位,但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暗访、第三方评估发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投入经费不足,六项措施及制度建而不用。二是监管不到位,重措施建立而疏于监管,特别是渣土运输车辆冲洗问题。三是深度保洁项指标普遍偏低。济南、青岛、东营三市提前实现“城市和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的目标,其他各市深度保洁率普遍偏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清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生态环境部通报今年3月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情况,我省9个城市排名后20位,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已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活动,省政府大气污染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检查组已奔赴各市,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部署,推进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打赢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
    (二)高度重视调度工作。本年度调度数据均是蓝天保卫战中的约束性指标,其中“深度保洁”项,凡是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进行保洁的道路,均算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各地要高度重视调度工作,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有调度材料,逾期未报将在通报中点名批评。
    (三)继续进行暗访核查。2019年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各地扬尘治理成效进行暗访核查,暗访打分情况将在通报中公布。
    附件:1.全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2019年一季度报表
      2.全省城市渣土运输和道路保洁工作2019年一季度报表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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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品工程”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确保结构安全,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打造“齐鲁建造”高端品牌为目标,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和激励各市、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落实参建主体责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荐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符合规模要求的新(扩)建工程项目,共分住宅工程、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三、推荐要求

    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推荐要求,组织“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工作。

    (一)省优质结构工程由主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并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5000-2013)评价的有关要求;

    (二)优中选优。推荐省优质结构的工程应获得或已申报工程所在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工程完成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施工应至少完成2/3以上,且本年度应基本完工;

    2.申报工程已经市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初评且评价结果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3.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受到市级以上行政处罚;

    (三)鼓励企业通过“绿色施工”“施工工法”“QC成果”“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提高质量水平。

    四、时间、程序和数量

    (一)推荐时间

    推荐工作由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上半年)推荐名单提报时间不晚于2019520日前;第二批(下半年)推荐名单提报时间不晚于2019930日前,不在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主体结构跨年度工程原则上不予推荐。

    (二)推荐程序

    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向各设区市住建部门申请。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含县、市、区)申报工程的初审、初评工作,出具推荐意见。市政工程的主要结构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中的桥涵、隧道等单体工程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推荐数量

    指标分配参照上一年度省优质结构工程推选情况,结合各市在监工程量确定,实行“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优中选优”。中直驻鲁单位承建工程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统一初评、汇总,可不占用各市的推荐名额。具体数量见《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五、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初评和推荐工作。推荐材料除申请表、资料审查表和推荐汇总表(含电子版)外,其他资料实行电子版申报(原件扫描后存放U盘上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二)除住宅工程以外,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能组团申报,同一地基(车库)基础上的多个单体工程可按一个单位工程申报;对于大型的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由多家主要承建单位联合申报时,主要承建单位原则上不多于3家。住宅组团或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定面积控制,联合申报的主承建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三)监理单位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自愿申报;劳务分包、安装、项目管理等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提前介入,结合日常监管,组织、做好相关工程的初评、资料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明确具体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机制;

    (三)要强化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过程抽测和事后监管,凡发生实体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混乱或下降的,一律撤销推荐资或获得的荣誉;

    (四)复查工作采取“省复查、省抽检、市代检”等方式择一进行,复查的方式、时间另行通知;

 (五)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联系。联系人:王鹏、杨林,联系电话:0531-86195219,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

 

    附件:1.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2.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资料目录.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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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批准新入会监理企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第一次理事长及部分常务理事会议在东营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418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第一次理事长及部分常务理事会议在东营市胜利监理大厦召开。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部分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和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等37人参加会议。

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主持会议并作会议总结

东营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艾万发致欢迎辞

会议由徐友全理事长主持,东营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艾万发同志致欢迎辞。会议报告并审议了协会2018年度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重点的报告、2018年度协会财务报告、增补理事和发展新会员的报告;研究讨论开展2017-2019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省监理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等事宜,提出了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服务与自律的意见和建议。

省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作工作报告

陈文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作工作报告,总结了18年协会工作,重点汇报了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创新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通报表彰了我省 “工程监理功勋人士”和“金牌总监监理工程师”,开展建设监理创新发展30周年征文、书法绘画、摄影评选系列活动,协会换届,协会“双百扶贫”活动,监理行业标准课题调研,省内外调研座谈交流等主要工作,并提出19年协会工作重点,强调要创新性的进一步做好“双向服务”工作,加强协会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自律意识,完善内部机制、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建立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和行业转型升级。

会议现场

会议上,与会代表深入分析讨论了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监理企业经营理念、制定监理工作标准、监理培训教材修订,企业盲目扩张、遏制恶性竞争、定期公布监理人员收入信息、统一思想认识、对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还组织学习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文件。

徐友全理事长作会议总结讲话,一是统一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思想认识,要求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储备人才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拓延咨询服务范围;二是建议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岗位工资信息发布机制,抑制低于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三是围绕施工工序验收流程等修改监理培训教材,提高监理员工程质量控制能力,四是要求企业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装备,提高科学技术含量,提高工作效率;五是要求协会创新服务模式,分层次、分专业、分专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培训、调研、座谈交流工作;六是尽快建立省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深入开展行业发展理论、课题研究,为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

会议代表还参观考察了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领导对人员管理、企业文化、设施建设、资料归档,公司上市管理等经验进行了介绍,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设施令人印象深刻,宝贵丰富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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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作业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
     近日,国内个别城市因突发瞬时强降雨导致排水作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排水作业安全有关工作的认识
    城市排水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易发领域,容易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现我省汛期将至,为避免城市排水作业安全问题的发生,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排水安全有关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排水作业安全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特殊天气状况下城市排水作业安全工作
    各地在开展城市排水作业前,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道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鲁城建函[2016]51号),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进行城市排水作业时,要按规定提供可靠地面监护,且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传递至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到现场操作人员,确保操作人员提前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地面监护人员要时刻关注作业现场上空及排水管渠上游气象情况,发现天气异常要立刻通知操作人员迅速撤离。
    三、做好城市排水作业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的防范工作
    各地在进行城市排水作业前,要做好降水、通风、照明以及通信工作,开启作业井盖和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之后采用专用气体检测设备检测井下气体,气体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之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按规定安排至少两名地面监护人员,操作人员要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装置;同时现场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连续检测,当发现有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四、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装备进行排水作业
    城市排水管渠特别是污水和雨污混流管渠容易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因此原则上要禁止操作人员直接进入污水和雨污混流管渠(包括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开展作业。要充分利用机器人对污水和雨污混流管渠进行巡察,利用管道疏通车进行清淤、疏浚和清障等作业。确实需要操作人员进入污水和雨污混流管渠作业的,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城区雨水管渠作业也要尽量做到少下人。
    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城市排水作业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格落实特殊天气状况下城市排水作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主体,将压力传递到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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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2017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分别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陕西、四川等10省(市)及16家监理企业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模式等。
  目前,各试点地区、企业有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效显著。试点省份分别印发《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试行文本》《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行清单》《福建省关于加强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稳步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请地方、行业协会继续积极推动、引导有条件的监理企业以项目为载体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及时跟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情况及经验,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或发布有关信息,稳步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请各地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报我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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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管部门的责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三、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四)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六)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尘及防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
  (一)推行机械化作业。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方式,推动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稳步提高。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
  (二)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手段,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三)加快环卫车辆更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
  (四)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定期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及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综合使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干部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
  (二)加强监督执法。依靠法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加强科技支撑。紧密围绕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汇聚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项目科技攻坚,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强化企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加强绿色建造研究,积极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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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城函〔2019〕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以来,我国南方地区提前进入汛期,部分区域雨量较往年同期偏多,给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造成较大压力。近日,国务院对做好2019年防汛工作作出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确保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责任落实
  (一)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19〕37号)要求,督促本地区城市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实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照本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部署、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岗位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易涝区段、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考核问责,杜绝出现责任盲区,避免出现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落实管渠河道清疏维护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排水管道清疏,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消除管道堵塞、淤积、损坏等问题。对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增加清掏频次,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及时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三)落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拍门、鸭嘴阀等设施及各类机械、电气设备的养护,保证闸门阀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各工作部件正常运转、电机可靠安全。对排涝泵站进行汛前维护,做好水泵维修保养、捞渣机清理除锈、闸门口垃圾漂浮物打捞、泵站前池清理等工作,定期进行试车。及时清理和改造道路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清掏检查井中的沉积物。加强对窨井盖的管理,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检查井要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车辆、行人坠落导致的伤亡事故。加强对易积水路段周边的路灯、通信等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避免积水时发生漏电事故。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等要求狠抓安全管理,在进行管道清淤、带水(火)作业、电气维护和地下有限空间施工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
  (五)落实信息共享与联动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汛期雨情、涝情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了解降雨趋势、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气象信息;全面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水位、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做好河道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汛前要预先腾空或降低河道水位;根据雨情涝情协助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
  (六)落实宣传引导信息公开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前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告知公众本地区的城市排水防涝应对的降雨标准、可能发生积水内涝的区域,引导公众主动应对;广泛宣传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常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在汛中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发声回应舆论关切;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交通管制、应急措施、疏散转移等实时动态信息,引导公众配合应急指挥。
  二、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
  (一)滚动谋划项目。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重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储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分近期、中期、远期谋划建设项目,不断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短板项目储备库。落实项目报送制度,在我部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库中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加快项目实施。要在汛前加快推进补短板项目建设,存在尚未开工整治易涝区段的城市(见附件1)要倒排工期、抓紧开工,明确每个易涝区段整治的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已经开工的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排水防涝补短板取得实效。到2019年底前,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60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建设,消除易涝区段。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协调,提高补短板项目审批效率。要按照国办发〔2013〕23号的要求,切实保障项目资金,把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防洪经费等优先用于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
  (三)严控工程质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补短板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管材设备质量管理;灵活采取飞行检查、双盲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管材、设备质量合格;组织专业力量深入施工现场,重点做好排水设备、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和管线基座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管道装设和接口等环节质量监督,杜绝质量把关不严、管控不力、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三、全面做好汛前检查
  (一)汛前全面进行排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参照《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见附件2),围绕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建设、巡查和设施维护、应急管理、易涝区段整治等逐项查找不足,要盯人、盯事、盯效果,认真排查问题,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力争在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到位。汛前自查工作应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
  (二)加强重点部位检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排涝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施工工地、棚户区等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地铁等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出现施工导致的市政排水管网堵塞、损坏等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落实排水许可制度,严肃查处堵塞和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杜绝私接乱建、违法排放,以及将道路清扫垃圾、施工泥浆(灰浆)、建筑垃圾渣土、沿街商贩泔水等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行为。
  (四)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在主要易涝区段增加监控测深设备,在有条件的易涝区段布置自控排水设施,及时掌控、调度和处置重要区段的内涝情况;配备适用、可靠的排涝抢险专用设备,充分发挥抢险设备的性能功效;按照“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方便、调用快捷”的原则,对防涝物资设备实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严格物资核销、更新、增储等工作程序,严控物资仓储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腐等安全措施。
  (五)落实隐患应对措施。对于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区段、隐患点,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汛期巡查值守人员,配置应急抽排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安排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等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我部将于2019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评估,对60个重点城市、内涝灾害风险高城市的补短板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已有政策落地、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内涝治理成效等情况。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玮 牛璋彬 
  电话:010-58933160  58933542(传真)
  邮箱:hmcs@mohurd.gov.cn
  附件:1.尚未开工整治易涝区段名单
     2.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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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现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设字〔201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标准更新情况,我们组织对我省2018年现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公布如下: 166项图集继续有效, 3项图集修订,13项图集废止。继续有效及修订图集目录详厅标准中心网站,废止图集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 2018年废止图集目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附件:
 
2018年废止图集目录
序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1
住宅厨卫聚合物水泥防火型排气道系统
L12J115
2
GH轻集料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57
3
住宅厨卫组合变压式耐火排烟气道
L12J118
4
BM轻集料连锁砌块建筑隔墙构造
L12SJ145
5
WFC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L12SJ149
6
XY混凝土复合空心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51
7
宇虹系列防水建筑构造
L12JT41
8
Z型非承重混凝土复合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43
9
微孔轻质混凝土断热节能复合砌块墙体构造
L12SJ146
10
非承重改性粉煤灰空心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47
11
WLD现喷硬泡聚氨酯屋面保温防水构造详图
L12JT36
12
GD钢构轻型复合板
L12GT35
13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L12SG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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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政办发〔201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大力推行“亩均效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切实发挥标准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在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中,严格按照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严格审查,从源头上保障各项标准落实。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二、强化节约意识,严格执法监管
  要认真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宣传培训,努力形成珍惜和节约土地的良好风尚,集聚形成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强大合力。鼓励各级将标准厂房、立体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对成熟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纳入土地使用标准制定和完善工作中,对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出让方式、土地价款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要加强执法监管,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的供地、用地行为及时责令纠正。
  三、健全完善标准体系
  各级要及时对本区域发布实施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行清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予以废止。鼓励各级在严格执行《标准》、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区域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规划等,细化制定更加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对重点发展培育且国家和省级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新兴产业,要加大标准研究力度,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0日起执行。200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标准》文本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印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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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济南通过验收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3月19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济南市进行了验收。专家组现场查看了济南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千佛山医院、舜耕山庄等项目,听取了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汇报,进行了质询和讨论,一致同意验收通过,并给予了高度评价。自2015年9月济南市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首批8个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之一后,济南市大力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了27个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建筑面积234.5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平均节能率达到23.4%,每年标煤年节约量1.71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4.22万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 我省出台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2月22日,《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4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老旧城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同步实施;应当推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在无障碍服务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逐步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居家环境,对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按规定给予补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
  无障碍环境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山东是人口大省,老年人口有2000多万,残疾人570万(持证残疾人228万),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占全省总人口的26%以上。《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打造良好无障碍环境,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意见》提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意见》提出,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一是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方进一步细化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相关系统对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相关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健全审批配套制度,“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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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业态。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指导意见》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了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两个着力点。《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培育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咨询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发展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投资高质量发展和工程质量提升需求,立足关键环节,《指导意见》针对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
  二是明确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内容和方式。《指导意见》要求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要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将各专项评价评估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指导意见》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鼓励咨询工程师(投资)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
  三是明确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内容和条件。《指导意见》鼓励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由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这样的企业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指导意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提出较高要求: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四是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既可按各专项服务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措施,确保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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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9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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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治理监理工作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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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混凝土严禁使用海砂!10部门联合整顿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日前,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降低结构耐久性,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海砂开采企业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运输过程中,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将被先行查扣,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企业和个人责任。严厉打击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违法违规从事沿海砂石运输行为,严厉查处沿海港口码头为这些违法运输提供装卸服务。
使用上,《通知》要求混凝土用海砂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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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20191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217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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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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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2019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8日         
2019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2019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住建工作会议工作安排,以推进质量安全领域改革发展、深化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为主线,突出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控、严格监督检查、严厉处理处罚、完善基础机制“五项重点”,多措并举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标本兼治防范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一)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推广商品住宅质量“两书”示范文本。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宣贯并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指导督促一级以上企业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打造一批标杆项目、标杆企业,广泛开展观摩交流活动,推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经验。
    (二)深入整治工程质量突出问题。完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加强和规范海砂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加快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标准化,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标准和标准图,加大对公开承诺、防治专篇、方案编制、措施落实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全力确保重点民生工程质量。
    (三)严厉打击质量检测违规行为。落实工程质量检测主体责任,指导提高检测规范化水平。开展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检查,突出桩基、防水、节能等重点内容,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机构。加快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市健全完善检测系统实时数据上传记录功能。总结推广见证取样物联网监管模式。
    (四)改革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效能。修订完善质量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层级指导监督,推动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责任边界不清、保障不足问题。探索建立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质量状况评估机制。坚持和完善第三方辅助巡查制度,突出主体质量行为和监管行为履行情况,增加随机抽测内容,强化已查项目“回头看”,严格隐患问题处置督办。
    (五)加快完善质量管理基础机制。实施精品带动,继续开展“泰山杯”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研究出台工程质量安全“优质优价”指导政策,推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工法管理工作,开展典型工法推广交流,组织2019年度省级工法申报、评审。鼓励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倡导绿色建造理念,大力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和绿色建造技术。制定完善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制度,为组织方式和建造方式改革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开展住建系统“质量月”宣教活动。总结推广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二、标本兼治,全力防范遏制施工安全事故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全覆盖。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充分赋予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修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及时发现处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出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实施标准化管理体系。
    (二)完善现场管控体系。持续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强化“打非治违”。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验收和监测,推动违规暂扣许可证处罚措施实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试点推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维护、拆卸“一体化”管理模式。加快双重预防体系落地见效,组织编制简明指导手册、评价标准和资料管理导则。完善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明确年度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开工立项列入计划、过程持续考核评价、公布后跟踪评估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持续从实监督检查。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完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评价体系。组织年度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加快推进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转变监督检查方式,突出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节点,组织执法检查、交叉互查、暗访暗查,更加注重发现纠正关键隐患问题、行为机制漏洞、监管薄弱环节,严格问题整改交圈。
    (四)加严处理处罚追责。强化违规必追责高压态势,进一步从严从速实施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查处挂牌督办管理,探索高危企业和高危人员公示制度,健全严管重罚机制,解决监管执法“宽软晚”现实矛盾。修订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快基础机制创新。完善企业全员安全教育体系,推广企业负责人安全法规知识测试通报管理,强化“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安全教育。出台推广集中体验式安全教育指导意见,扩大试点基地范围,遴选公布示范基地,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组织“安全月”宣教活动,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启动施工安责险试点,探索第三方事故预防机制,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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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说明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秘〔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2019年3月21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长沙召开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会上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进行了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说明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2019年4月2日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说明             
                                   ——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
各位领导、各位秘书长: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长沙召开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会议,我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也感谢湖南省住建厅宁艳芳副厅长热情洋溢的致词和对监理行业秘书长会议的关心和重视。
  2019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实际,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原则,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加强与地方和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监理工作和会员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根据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工作要点,现将主要工作说明如下: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一)做好监理行业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工作。建筑业还处在改革发展阶段,建设组织模式、建造方式、服务模式还处在改革发展之中,还需要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全过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配套措施还需要健全,如“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标准”都需要明确。“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都需要进行制订或修订。这些工作事关行业发展的大局,我们将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做好各项制度征求意见工作,切实反映会员的诉求,使各项制度的建立和修订更加符合行业实际。希望大家届时予以配合。
  (二)做好工程监理制度发展调研和促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工程监理制度建立至今已三十余年,期间,协会曾组织行业专家对工程监理制度发展进行过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今年上半年协会拟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工程监理制度发展研究”,对监理的职能定位、作用的发挥、未来发展提出意见建议。争取达到职能清晰、地位提高、收入合理的目标。并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四川、陕西、福建、湖南等省试点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进展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给予积极配合,有典型监理成功案例的省份和行业,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们推荐,如重庆大渡口区政府购买监理服务、港珠澳大桥工程监理等。
  二、规范会员管理工作
  (一)落实“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和研究制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是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8年我们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会员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公布和会员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做出了规定。如何落实“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协会制订了“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请各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协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落实好此实施意见,希望确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2019年协会将委托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明确信用等级、评价条件和方式。希望有关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给予支持,共同推进建设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个人诚信执业。
  (二)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服务平台”。社会已步入信息化时代,管理信息化势在必行。因此,协会今年将与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联手建立“会员信用服务平台”,寓日常管理与信用管理为一体,主要记载会员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履行义务信息等。这项工作需要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给予支持和配合。个人会员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由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涉及县以上表扬和需要给予会员警告以上处理的失信信息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需要信用信息证明由地方协会代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据证明。
  发挥大数据、互联网在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网,达到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个人会员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由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各行业,因此建立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联合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机制。提供服务就要有服务费用,但服务费使用情况需要遵守有关规定。为规范该项费用支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会员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建监协[2017]10号),请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使用该项费用并按规定时间书面填报使用情况。
  三、服务会员工作
  (一)继续开展分区域个人会员业务辅导活动,指导地方监理协会举办业务培训活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6年建立个人会员制度以后,为增加为会员服务内容,从2017年开始为会员提供免费业务辅导,至2018年底已在全国六大片区各进行了一次业务辅导活动,就行业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政策解读,请有关专家、企业负责人进行辅导,接受业务辅导的近2000余名会员代表反映比较好。因此计划今年将全国分为四大片区,分别在山东、四川、浙江、山西继续免费为会员代表开展业务辅导活动。希望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积极组织会员代表参加。
  同时,对地方团体会员开展的业务辅导活动,本协会将在师资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充实会员网络业务学习内容和开办网络个人会员学习园地。建筑业改革还在进行中,完善建设组织模式、建造方式、服务模式的规定和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我们要将信息化与服务会员结合起来,及时充实网络业务学习内容,保证个人会员每年32学时内容充实,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知识。同时计划开办会员网络业务学习园地,将有指导性的文章、业务知识放进学习园地,供个人会员免费学习。
  (三)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刊物,加强报刊对监理行业宣传报道。《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是行业主要刊物,发行量在逐年增加,影响力在不断扩大。今年经编委会研究决定对行业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先进人物加大报道力度。同时加强对企业和典型人物报道和报刊对监理行业宣传力度,提高监理在建筑行业和社会的认知度。希望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支持行业刊物的征订和组稿工作,多作宣传、多发现正面典型,为宣传本行业提供素材。
  四、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作
  (一)召开监理企业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会和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经验交流会。全国有监理企业8000余家,协会现有单位会员1000余家,单位会员因种种原因发展不平衡,为提高单位会员管理能力和水平,计划上半年召开一次企业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会,促进单位会员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综合人才培养能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诚信经营能力、项目管理能力、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施工阶段工程监理是监理行业的主业,也是监理行业的基础。工程咨询是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发展的方向,在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咨询方面有的企业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下半年拟召开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经验交流会,目的是提高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能力和水平,引导监理行业适应市场需求,拓宽业务范围,履行监督职能和管理咨询职责,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希望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积极推荐典型。
  (二)开展行业课题研究和推进相关课题转换为团体标准。为规范行业管理和提高监理工作标准化,今年计划开展六个课题研究:其中深化改革完善工程监理制度课题拟委托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李伟会长牵头负责调研,其余监理行业标准的编制导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监理工作工(器)具配备标准五个课题分别由河南、湖南、江苏、上海、重庆监理协会会长带领行业专家进行调研。
  另外,根据监理行业发展需要和2018年课题研究成果情况,由北京市协会会长牵头带领行业专家对部分课题进行转换为团体标准工作,希望大家给予支持。
  (三)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和提高监理科技含量。现在是信息化时代,促进信息化在企业管理和监理工作中的应用是行业协会一项重要工作,要及时发现和推广信息化管理比较好的典型,促进信息化管理工作再上台阶。人工智能发展很快,人工智能设备与监理工作融合将极大的解放生产力提高工作效率,因此促进人机协调发展,提高监理科技含量是促进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提高监理科技含量,监理工作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今天湖南华顺项目管理公司将向大家介绍智能安全监测技术在监理工作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相信对大家会有启发。
  (四)通报参与“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评优评奖工作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解决借评优评奖之机乱收费问题。按照规定评选活动要报主管部门批准,除保留的评选项目其他项目都不批。希望大家理解。但是行业发展需要凝聚力,需要正能量,需要正面引导。协会在建筑业协会和土木工程学会支持下,2019年拟对参与“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通报,以达到弘扬正气、树立标杆,引领行业发展的目的。此项工作需要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认真把关。
  同志们:今年是建国七十周年,让我们携起手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行业发展实际,认真履行行业组织职能,尤其是在规范行业工作标准和会员履职行为,促进供给侧改革,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而共同努力,为祖国工程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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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
3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注重精准执法,重点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对事故多发及查处工作滞后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约谈。

  2.着力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总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试点经验,制定管理办法。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核查制度,强化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技术研究。

  3.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发挥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燃气管网设施特别是用户端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实施修订后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培训工作,加强农村燃气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用气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供水、排水、桥梁、供热安全管理。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重点部位安防监控。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846号),推进城市桥梁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城镇供热保障、采暖用气安全以及供热管网设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6.做好环卫、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加强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建筑垃圾堆体风险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223号),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防止踩踏和动物逃逸、伤人、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的游园环境。

  三、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7.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房屋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督促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消防、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规范维修资金管理。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9.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管理。督促各地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加快危房改造实施进度。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按照危房改造技术安全导则规定,确保完成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任务。

  10.推进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试点。指导地方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将质量安全作为试点重要内容,总结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为建立符合农村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奠定基础。把质量安全列入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提高管理水平。

  11.推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明确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村委会检查责任和村民义务,引导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培训和管理,提升安全意识,规范施工行为。

  五、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12.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十九届三中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13.强化日常巡查。指导各地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平台的作用,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对人员密集、问题易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六、加强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管理

  1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承接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及时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以及需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理顺工作机制。

  15.打好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基础。推动城市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加强人居环境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安全管理。研究编制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开展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规划体系研究工作。

  七、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16.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13号),深入摸排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17.加强资质和标准管理。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复审工作,修订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18.加强重点领域危险化学品治理。深入开展城镇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摸排和隐患治理工作。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做好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八、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本质安全。完善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0.完善法规标准。研究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文件,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质〔201858号)落实,完善城市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城镇燃气等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21.做好宣传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的通知》(安委办〔201735号),推动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等,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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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194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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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监理和勘察设计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相关企业项目信息数据,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5月6日开始继续开展建筑业、监理和勘察设计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监理企业依法承揽并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依法承揽并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三)工程设计单位依法承揽并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业绩。
未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的企业,应先注册账号,并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业绩补录。业绩录入所在地必须为工程项目所在地。
二、补录内容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建筑业、监理和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补录齐全,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项目库已有的项目,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所缺信息项补录齐全,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已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选填。
三、各补录环节审查材料
(一)招投标(选填):中标通知书原件;
(二)施工图审查(必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三)施工许可(必填):施工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提供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证明材料);
(四)竣工验收备案(必填):竣工验收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业绩补录审核工作需要,增加审查材料种类。
四、补录的方法和步骤  
企业登陆“省一体化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将需核验的有关材料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企业补录业绩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公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并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详见“省一体化平台”《操作手册》。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一个补录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建筑业、监理和勘察设计企业业绩的统一补录工作,明确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会同相关处室(单位)严格审核,确保补录数据的完整性。《山东省业绩补录工作市级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将用于分配审核账号),请于4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报电子版)。
(二)补录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本次补录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安排项目补录工作。所有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从“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录入,其相关信息由行政许可、审查、备案等环节自动生成;登记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时,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信息必须齐全。
(三)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二级资质所需的企业业绩,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必须齐全,相关资质申报材料项目指标必须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相符。
(四)已进入项目库数据不得直接修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省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管,对已入库不准确的项目信息,由负责项目补录的部门(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信息纠错书面申请,并附电子文档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在“省一体化平台”公示20天,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更正相关数据。
(五)相关企业要按照补录时限认真进行业绩补录,并承诺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联系人:罗冰(勘察设计企业),电话:0531-82083283;孟凡伟(建筑业企业),电话:0531-82083282;马怀远(监理企业),电话:0531-82083286;邮箱:jstxk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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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早生会长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年3月2日)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南京召开专家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感谢各位专家长期以来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研究做出的贡献。专家们辛勤工作的精神让我深受感动,也表明我们监理行业有人才、有水平,研究成果有很高的质量。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是继续大力宣传监理行业。春节前在昆明召开的理事会上对协会2018年工作作了总结,对2019年工作作了安排,在即将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上将再做详细的部署。去年取得的成绩很突出,监理行业30周年发展总结回顾很有必要,各地方、行业协会利用各种场合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去年的宣传工作取得了成绩,接下来我们的宣传工作还要继续开展,每年都要组织宣传监理行业的正能量,利用传统媒体、自媒体、网站、微信圈等各种渠道进行宣传。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深化改革,开展课题研究。在座的很多专家都是企业家,你们的首要责任是把企业经营好、管理好。但同时你们又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还肩负着引领行业发展的重要责任,带领大家将行业研究工作开展好。各地方、行业协会都要成立专家委员会开展行业课题研究,要起到行业发展领头羊的带头作用,引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耕、夏种、秋收、冬藏”是农业生产的时间安排,我们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是同样的节奏:一季度布置工作,二、三季度开展工作,四季度总结工作。今天在专家委员会的会上布置了今年的工作。监理行业还是一个新的行业,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任务很重,如工作标准、技术标准的研究等。监理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今年的工作任务需要靠大家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努力完成。
  三是开展监理行业改革与发展调研。下个月,我们会将2019年的工作计划印发给各地,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落实工作任务,相信大家都能完成得很好,对此,我们充满信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工作要求,协会将联合开展《深化改革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的调研课题,这是一个新任务。根据新要求,我们近期在京组织了座谈会,研讨新形势下我们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要抓住这次政府部门重视监理的机会,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课题研究工作。请各位专家都要给予支持,根据新情况、新任务进行思路和工作的调整,要分清轻重缓急,重视此次涉及到监理行业发展宏观的、本质的、核心的、定位的的课题。协会将按照工作要求,上半年完成此项课题研究、形成报告。
  希望各地方、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在调研过程中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总结成果,解决再研究、再认识、再提高的行业发展问题。各地方、行业协会也可独立开展课题研究,情况变了、形势发展了,我们要适应新的形势。我们不搞闭门造车式的研究,开展课题研究的过程本身就很重要。过程就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然后推进工作。
  四是坚定信心,做好工作。国家对监理一直很重视,在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的文件中均有阐述,我们要认真学习城市工作会的文件、建筑业改革的文件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文件。我们监理行业要结合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改革、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为社会和人民负责,为业主创造价值。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作用。希望我们大家明确任务、齐心协力、上下联动,共同为监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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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08号
  现批准《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55-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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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13号
现批准《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95-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原《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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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应用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38号
现批准《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应用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58-2018,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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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45号
现批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01-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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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整体爬升钢平台模架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9号
现批准《整体爬升钢平台模架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59-2019,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3.2.4、3.3.2、3.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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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23号
现批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40-2018,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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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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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现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设字〔201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标准更新情况,我们组织对我省2018年现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公布如下: 166项图集继续有效, 3项图集修订,13项图集废止。继续有效及修订图集目录详厅标准中心网站,废止图集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 2018年废止图集目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附件:
2018年废止图集目录
序号
图集名称
图集号
1
住宅厨卫聚合物水泥防火型排气道系统
L12J115
2
GH轻集料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57
3
住宅厨卫组合变压式耐火排烟气道
L12J118
4
BM轻集料连锁砌块建筑隔墙构造
L12SJ145
5
WFC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L12SJ149
6
XY混凝土复合空心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51
7
宇虹系列防水建筑构造
L12JT41
8
Z型非承重混凝土复合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43
9
微孔轻质混凝土断热节能复合砌块墙体构造
L12SJ146
10
非承重改性粉煤灰空心砌块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
L12SJ147
11
WLD现喷硬泡聚氨酯屋面保温防水构造详图
L12JT36
12
GD钢构轻型复合板
L12GT35
13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L12SG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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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8号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单位、个人会员:
  为规范会员信用管理,促进会员诚信经营、诚信执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协会同时制定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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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城函〔2019〕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以来,我国南方地区提前进入汛期,部分区域雨量较往年同期偏多,给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造成较大压力。近日,国务院对做好2019年防汛工作作出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确保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责任落实
  (一)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19〕37号)要求,督促本地区城市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实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照本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部署、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岗位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易涝区段、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考核问责,杜绝出现责任盲区,避免出现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落实管渠河道清疏维护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排水管道清疏,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消除管道堵塞、淤积、损坏等问题。对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增加清掏频次,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及时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三)落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拍门、鸭嘴阀等设施及各类机械、电气设备的养护,保证闸门阀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各工作部件正常运转、电机可靠安全。对排涝泵站进行汛前维护,做好水泵维修保养、捞渣机清理除锈、闸门口垃圾漂浮物打捞、泵站前池清理等工作,定期进行试车。及时清理和改造道路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清掏检查井中的沉积物。加强对窨井盖的管理,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检查井要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车辆、行人坠落导致的伤亡事故。加强对易积水路段周边的路灯、通信等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避免积水时发生漏电事故。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等要求狠抓安全管理,在进行管道清淤、带水(火)作业、电气维护和地下有限空间施工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
  (五)落实信息共享与联动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汛期雨情、涝情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了解降雨趋势、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气象信息;全面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水位、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做好河道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汛前要预先腾空或降低河道水位;根据雨情涝情协助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
  (六)落实宣传引导信息公开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前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告知公众本地区的城市排水防涝应对的降雨标准、可能发生积水内涝的区域,引导公众主动应对;广泛宣传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常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在汛中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发声回应舆论关切;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交通管制、应急措施、疏散转移等实时动态信息,引导公众配合应急指挥。
  二、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
  (一)滚动谋划项目。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重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储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分近期、中期、远期谋划建设项目,不断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短板项目储备库。落实项目报送制度,在我部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库中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加快项目实施。要在汛前加快推进补短板项目建设,存在尚未开工整治易涝区段的城市(见附件1)要倒排工期、抓紧开工,明确每个易涝区段整治的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已经开工的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排水防涝补短板取得实效。到2019年底前,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60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建设,消除易涝区段。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协调,提高补短板项目审批效率。要按照国办发〔2013〕23号的要求,切实保障项目资金,把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防洪经费等优先用于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
  (三)严控工程质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补短板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管材设备质量管理;灵活采取飞行检查、双盲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管材、设备质量合格;组织专业力量深入施工现场,重点做好排水设备、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和管线基座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管道装设和接口等环节质量监督,杜绝质量把关不严、管控不力、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三、全面做好汛前检查
  (一)汛前全面进行排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参照《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见附件2),围绕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建设、巡查和设施维护、应急管理、易涝区段整治等逐项查找不足,要盯人、盯事、盯效果,认真排查问题,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力争在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到位。汛前自查工作应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
  (二)加强重点部位检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排涝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施工工地、棚户区等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地铁等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出现施工导致的市政排水管网堵塞、损坏等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落实排水许可制度,严肃查处堵塞和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杜绝私接乱建、违法排放,以及将道路清扫垃圾、施工泥浆(灰浆)、建筑垃圾渣土、沿街商贩泔水等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行为。
  (四)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在主要易涝区段增加监控测深设备,在有条件的易涝区段布置自控排水设施,及时掌控、调度和处置重要区段的内涝情况;配备适用、可靠的排涝抢险专用设备,充分发挥抢险设备的性能功效;按照“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方便、调用快捷”的原则,对防涝物资设备实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严格物资核销、更新、增储等工作程序,严控物资仓储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腐等安全措施。
  (五)落实隐患应对措施。对于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区段、隐患点,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汛期巡查值守人员,配置应急抽排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安排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等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我部将于2019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评估,对60个重点城市、内涝灾害风险高城市的补短板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已有政策落地、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内涝治理成效等情况。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玮 牛璋彬 
  电话:010-58933160  58933542(传真)
  邮箱:hmcs@mohurd.gov.cn
  附件:1.尚未开工整治易涝区段名单
     2.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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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综函〔20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
  2019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以推进建筑业重点领域改革为重点,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推进建筑业重点领域改革,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一)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推动试点项目落地,在试点地区保障性住房、装配式住宅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中,明确一定比例的工程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跟踪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建立成熟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体系。
  (二)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简化招投标程序。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推进电子招投标试点工作。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督,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出台《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建筑工程设计咨询中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
  (四)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示范基地试点范围,完善建筑产业工人培育、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研究制订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强化顶层设计。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加大实名制管理推行力度,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高实名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一)优化市场准入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申报材料。持续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启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研究调整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额标准,进一步放宽施工许可办理要求。
  (二)完善注册执业制度。研究调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完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体系。制订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健全监理工程师制度。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推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换届,完善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体制。
  (三)健全建筑市场信用和担保体系。加快完善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签署《关于对建筑市场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平台数据质量,推进数据整合和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实施银行保函替代方式,继续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专项整治,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效能,探索建立遏制“挂证”问题长效机制。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市场和现场联动,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三、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一)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完成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和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任务,坚持巡视整改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有力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产业扶贫工作。深入定点扶贫县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了解实际需求,立足推动定点扶贫县建筑业发展,研究制订针对性的建筑产业扶贫措施,积极协调有关协会和大型建筑业企业对定点扶贫县进行帮扶。
  (三)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月度党员大会案例通报和节假日廉政提醒制度,进一步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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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办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本地区“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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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标函〔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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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政字〔2018〕3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6.4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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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
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
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局,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和健康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交易和履约等行为进行细化分类、考核认定、记录共享、强化应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共享和应用工作,按要求实现与上级、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资质、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
  1.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但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3.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4.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服从评标评审现场管理,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6.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
  7.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8.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的;
  10.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的;
  11.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二十)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十一)招标人、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违规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等,年度超过3次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第十条 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承诺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的,应及时补充填报。受理登记注册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应当在信息记录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对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发布各类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库。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失信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税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互联互通,动态交互更新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和应用。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审查、核验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 信用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项目发起方及有关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任一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
  (二)项目发起方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三)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产生相应的惩戒信息的,应及时清退或作出处理;
  (四)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失信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九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
  (三)鼓励项目发起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四)对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到期优先续聘。
  第二十三条 惩戒措施自失信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依法依规撤销时起终止。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市场监管、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荣誉资质评定、关税配额申请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等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公开共享。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授权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共享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息提供主体。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2018年12月13日印发)]]>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9年1月16日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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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8号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单位、个人会员:
  为规范会员信用管理,促进会员诚信经营、诚信执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协会同时制定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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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深刻汲取部分地方安置住房等民生工程质量问题教训,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质量保障措施,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民生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
     本次排查对象为城镇范围内所有在建安置住房、在建保障性住房和在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社区工程。重点排查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质量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有无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对存在实体质量问题的项目,将进一步排查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发包承包情况,排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落实质量责任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第三方辅助巡查严格对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进行抽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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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月28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总结了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了2019年工作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会议认为,2018年,全省住建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新型城镇化、群众住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村镇人居环境、建筑业改革发展、放管服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完成投资1.08万亿元,同比增长11.5%;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缴纳各项税收2168.7亿元,占全省税收收入的24.1%,同比增长25.3%,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全省住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时刻牢记和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提升城镇化质量,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管理,建设美丽村居,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全力打造百姓安居、美丽宜居新山东,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会议要求,2019年,重点聚焦十个方面抓好工作:一是聚焦“抓好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以在城镇稳定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属落户,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是聚焦“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保障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和新市民住房。三是聚焦“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目标,着力提升城市品质,组织开展提升特色风貌、道路交通、空气洁净、蓝绿空间等专项行动,精心设计、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四是聚焦“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理念,着力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以精细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下足“绣花”功夫,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五是聚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目标,着力提升村容村貌和乡村宜居水平,实施美丽村居建设“四一三”行动,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六是聚焦“坚持不懈推进厕所革命”要求,着力补齐群众生活品质短板,把工作重点由“改”向“管”转变,坚持精准提质扩面、分类改造提升,加快建立维修服务、清运服务、利用处理三项制度和管护长效机制。七是聚焦“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标准,着力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试点示范,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城市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八是聚焦“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部署,着力推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深化建筑业综合改革试点,培育旗舰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市场份额,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九是聚焦“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提高住建绿色发展水平,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推广政策,实施绿色城镇建设行动,深入推进黑臭水体、城市违法建设、铁路沿线环境等三项整治,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十是聚焦“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求,着力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会议强调,今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落实年”,要按照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要求,坚定不移强化政治保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提高全系统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一要坚持学习再深化,学好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强大理论武器,强化抓落实的基础;二要坚持改革再深入,以更强的自信和作为勇当全省改革的排头兵,强化抓落实的魄力;三要坚持工作再落地,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住建领域开花结果,强化抓落实的途径;四要坚持作风再加强,为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强化抓落实的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自然资源和规划(自然资源)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同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师、建筑工程监察专员,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函〔2018〕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我厅按照建办市〔2017〕77号文件(详见附件)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在原“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系统”登记的代理机构无需重新注册,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未在原“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系统”登记或2017年12月28日之后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注册后报送信息。
    二、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地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逐级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加强工程招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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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 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2019年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4项主要任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持续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根据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2019年将重点推进着力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改革完善安全监管制度、提升安全综合治理能力4项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在着力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方面,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突出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安全管控工作,推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在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方面,要求严格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第一时间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处罚,抓紧提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处罚意见。
  在改革完善安全监管制度方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并发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施工安全实现“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促进监管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程优化;推动出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广大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在提升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方面,全面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企业施工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开展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使用。坚持系统治理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施工安全工作,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在2018年工作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再部署再动员,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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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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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函〔2019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行为,有效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可以采用担保方式提供。

(二)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承包人和发包人自主选定。

(三)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要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四)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五)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工程履约担保

(一)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证人签订工程履约担保文件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四、监督管理

(一)保证人应当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担保文件(范本)等。保险机构所提供的工程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

(二)鼓励保证人根据投保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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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用承插式金属管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41号
 现批准《建筑用承插式金属管管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117-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用铜管管件(承插式)》(CJ/T117-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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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04号
现批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28-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第3.1节和第3.2节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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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62号
现批准《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36-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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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政办发〔201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大力推行“亩均效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切实发挥标准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在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中,严格按照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严格审查,从源头上保障各项标准落实。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二、强化节约意识,严格执法监管
  要认真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宣传培训,努力形成珍惜和节约土地的良好风尚,集聚形成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强大合力。鼓励各级将标准厂房、立体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对成熟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纳入土地使用标准制定和完善工作中,对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出让方式、土地价款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要加强执法监管,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的供地、用地行为及时责令纠正。
  三、健全完善标准体系
  各级要及时对本区域发布实施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行清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予以废止。鼓励各级在严格执行《标准》、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区域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规划等,细化制定更加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对重点发展培育且国家和省级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新兴产业,要加大标准研究力度,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0日起执行。200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标准》文本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印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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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局,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和健康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交易和履约等行为进行细化分类、考核认定、记录共享、强化应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共享和应用工作,按要求实现与上级、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资质、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
  1.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但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3.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4.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服从评标评审现场管理,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6.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
  7.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8.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的;
  10.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的;
  11.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二十)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十一)招标人、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违规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等,年度超过3次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第十条 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承诺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的,应及时补充填报。受理登记注册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应当在信息记录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对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发布各类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库。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失信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税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互联互通,动态交互更新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和应用。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审查、核验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 信用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项目发起方及有关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任一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
  (二)项目发起方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三)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产生相应的惩戒信息的,应及时清退或作出处理;
  (四)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失信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九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
  (三)鼓励项目发起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四)对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到期优先续聘。
  第二十三条 惩戒措施自失信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依法依规撤销时起终止。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市场监管、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荣誉资质评定、关税配额申请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等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公开共享。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授权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共享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息提供主体。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2018年12月13日印发]]>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7年5月21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
  第八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规模、类别和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勘察企业出具的勘察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准确。勘察企业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设计企业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设计企业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和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规范标准、测量工具、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常见问题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企业不得签署虚假审查或者验收意见,不得由他人代替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或者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四)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停止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
  (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3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责令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停业整顿。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企业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企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项目规划要求是否落实、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条 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一条 城镇桥梁养护单位应当建立桥梁检测评估制度,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应当及时采取工程加固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工程质量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
  (二)工程超过保修期的;
  (三)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
  (四)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六)投诉处理完毕,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督促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出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的;
  (三)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司法程序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二)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
  (三)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工前未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和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二)勘察企业不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
  (三)设计企业不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六)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
  (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抽查,是指随机确定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二)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1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政发〔2018〕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直部门(单位)要于1个月内对取消下放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和衔接落实方案,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指导市县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并采取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实施权力事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基层审批和执法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机关负责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相关事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调整的,3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完善。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于1个月内分别制定衔接方案,做好衔接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9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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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
第十三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相一致,并同步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近海地震区划;核电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断层。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案。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分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类别,对场地液化判别等地震破坏效应作出评价,提出不良地质地段工程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五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将专项论证意见和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减震、隔震技术,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八条 减震、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减震、隔震装置性能参数以及相应的构造措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减震、隔震装置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减震、隔震工程监理细则,并实施旁站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减震、隔震装置安装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施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例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村居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三十万元并且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三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采用钢结构等抗震结构形式,鼓励因地制宜发展钢结构住宅。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抗震安全排查情况,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升级改造等,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
(三)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可能对抗震性能要求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四)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结论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实施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有关结构形式或者技术未纳入现行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经过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由加固设计单位按照规定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使用功能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因装修改造涉及抗震结构、承重构件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并报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抗震加固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既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排查和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图纸未经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政发〔201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积极推进技能储备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高等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开展劳动预备制、雨露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等技能储备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储备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就业技能提升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乡土人才培育行动、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行动计划等,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重点,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和业务研修。全面推行企业学徒制培训,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挥“金蓝领”培训品牌引领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每年组织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教师赴国内知名企业和欧美等制造业强国进行技能研修学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统筹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开展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加大对“双创”活动的技能支撑,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创新培训范围。积极引导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行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等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将其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和扶贫工作重点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规划,对返乡创业带头人、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每年分批次培训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6.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地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本。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持续推进优质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集职业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承担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的任务。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试点工程。(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打造优质技能培训高地。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强化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省级示范基地。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企业,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分批建设和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土地划转、金融扶持、奖励评定等政策。培育职业技能培训领军企业或机构,打造辐射全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集团或联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9.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以外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适应劳动者评价需求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建立新职业公开征集制度,规范新职业的认定、发布、标准制定和技能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多元评价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主体作用,健全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评价鉴定服务机制,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鼓励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省内竞赛与国内竞赛、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1.实行城乡一体的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的办法,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重点倾斜,将高等院校在校生的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的劳动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对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管理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价补贴政策。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行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面临集中失业风险的重点群体,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规模制定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实行特定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员干部等,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15.建立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拓宽职业院校学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学历教育,按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技术水平与收入待遇衔接。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技术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提高技能人才收入。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和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支持企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定高技能人才待遇。落实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基础服务能力
  17.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服务平台。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整合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资源,建立部门间的大数据共享机制,打破参与主体间的“信息孤岛”,搭建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立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的培训档案,实现政府补贴培训系统与评价、就业、社保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推广数字化职业培训模式,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推广慕课、微课程、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型模式,完善互联网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职业培训包开发技术规程,加快紧缺职业和特色职业培训包开发使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知识、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和健康卫生等作为必修课,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职业院校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导师师资库。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双向交流的通道。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集团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开展合作办学,举办技术培训交流。对接国际职业技能标准,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培训绩效评估监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对培训信用优秀的实行优质优价,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对信用不达标的实行政府培训项目禁入。对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对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保障
  21.加强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和经略海洋战略的重要任务。依托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全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统筹管理培训规划、机构、信息和资金,建立终身职业技能统计制度,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技能齐鲁行”“工匠精神进课堂、进车间、进工坊”“寻找新时代鲁班”等活动,大力弘扬培育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职工教育经费等,优化拨付流程,提高使用效益。地方教育附加费须按照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提供资助、捐赠。(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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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领导来山东调研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9313-14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温健副秘书长等一行4人先后赴青岛和济南调研。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全程陪同调研,徐友全理事长,青岛建设监理协会协会胡民会长等参加相关活动。

13日上午,王早生会长等领导来到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青岛市住建局刘玉勇副局长、黄旭东副局长、于周军处长、质监站、安监站等住建局领导和青岛部分骨干监理企业负责人参加。首先,刘玉勇副局长汇报了青岛市监理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随后,会议围绕新形势下监理职责定位、如何更好发挥监理作用、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建议意见等主题展开交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理企业代表分别作了发言。国家协会领导专心倾听,认真记录,就关心的问题不时提问,与大家共同研讨,对一些创新的好做法给予赞扬,对青岛市监理行业发展取得的成果予以肯定。温健副秘书长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集中予以答复,王学军秘书长最后做了会议总结,王早生会长鼓励青岛的监理企业努力做大做强。

下午,国家协会领导在黄旭东副局长等的陪同下,实地观摩了青岛2018年上合组织峰会会议中心项目和在建的华润万象城工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做了沟通交流。

14日下午,国家协会领导来到济南,深入企业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参观企业后,领导们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徐友全董事长的汇报,就一些行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对企业发展和营特大讲堂、专注行业标准研修等做法予以高度评价,勉励企业不断探索,抢抓机遇,创造更多好经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领导来山东的调研,为当前行业特别是山东监理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春风,指明了方向,极大地鼓舞了全省六万多名监理工作者。我们将认真落实协会领导提出的要求,努力做大做强,使山东监理行业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青岛调研会议现场

王会长一行领导视察上合峰会会议中心项目

王会长一行领导视察华润悦府项目

中监协领导一行调研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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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业务辅导活动在山东济南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要求,宣传监理行业改革发展形势,315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山东济南举办了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业务辅导活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锡庆、处长刘涛、副处长徐海东,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等领导出席活动,来自山东、天津、安徽、江苏、黑龙江、吉林、辽宁七个地区的320名会员代表参加活动。活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主持。

山东省住建厅对本次活动高度重视,副厅长宋锡庆出席活动并致辞,一是代表省住建厅对来山东参加活动的领导、代表表示热烈欢迎,致以诚挚的感谢;二是介绍了山东省的行政区域、人文地理,山东建筑业、建设监理与咨询发展情况;三是活动聚焦会员企业把握行业重点和发展方向,有力地推动了行业转型升级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四是在山东举办这次活动充分体现了国家协会领导对山东监理咨询行业的深切关怀,给山东深入学习力推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带来良好机遇。

王早生会长作《不忘监理初心,积极转型升级,努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主旨专题报告从监理行业沿革、行业现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及新时代监理行业展望四个方面全方位展现了监理行业的发展状况,并提出希望。要求监理企业和广大监理工作人员明确监理职责和定位,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同时加强科技创新,提高BIM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加强监理文化建设。

活动邀请了来自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监理企业的六名专家就“准确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集成化服务能力;监理企业风险控制;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探索;BIM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应用信息化平台、实现工程咨询企业创新发展”等内容作了专题授课。山东省监理协会秘书长陈文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邀请作了《装配式建筑的应用发展与监理工作初探》的专题报告。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作活动总结发言。希望广大会员紧紧围绕住建部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实际,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原则,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坚持市场导向,发挥监理队伍在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咨询方面的优势,根据市场和政府的需求不断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和工程管理咨询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质量,共同克服阻碍行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推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现场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  王早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锡庆

教授  刘伊生

省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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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关于开展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2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现就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参加2018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19年3月13日9:00至3月22日16:00。请应试人员于2019年4月8日至12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安排。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考试科目为《监理概论法规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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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冯晓武等1568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37日至31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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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孟令超等131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3731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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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月28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总结了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了2019年工作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会议认为,2018年,全省住建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新型城镇化、群众住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村镇人居环境、建筑业改革发展、放管服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完成投资1.08万亿元,同比增长11.5%;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缴纳各项税收2168.7亿元,占全省税收收入的24.1%,同比增长25.3%,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全省住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时刻牢记和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提升城镇化质量,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管理,建设美丽村居,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全力打造百姓安居、美丽宜居新山东,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会议要求,2019年,重点聚焦十个方面抓好工作:一是聚焦“抓好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以在城镇稳定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属落户,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是聚焦“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保障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和新市民住房。三是聚焦“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目标,着力提升城市品质,组织开展提升特色风貌、道路交通、空气洁净、蓝绿空间等专项行动,精心设计、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四是聚焦“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理念,着力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以精细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下足“绣花”功夫,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五是聚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目标,着力提升村容村貌和乡村宜居水平,实施美丽村居建设“四一三”行动,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六是聚焦“坚持不懈推进厕所革命”要求,着力补齐群众生活品质短板,把工作重点由“改”向“管”转变,坚持精准提质扩面、分类改造提升,加快建立维修服务、清运服务、利用处理三项制度和管护长效机制。七是聚焦“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标准,着力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试点示范,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城市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八是聚焦“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部署,着力推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深化建筑业综合改革试点,培育旗舰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市场份额,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九是聚焦“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提高住建绿色发展水平,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推广政策,实施绿色城镇建设行动,深入推进黑臭水体、城市违法建设、铁路沿线环境等三项整治,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十是聚焦“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求,着力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会议强调,今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落实年”,要按照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要求,坚定不移强化政治保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提高全系统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一要坚持学习再深化,学好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强大理论武器,强化抓落实的基础;二要坚持改革再深入,以更强的自信和作为勇当全省改革的排头兵,强化抓落实的魄力;三要坚持工作再落地,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住建领域开花结果,强化抓落实的途径;四要坚持作风再加强,为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强化抓落实的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自然资源和规划(自然资源)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同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师、建筑工程监察专员,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通知要求 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据介绍,2018年年末,接连发生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燃爆事故和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
  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出要求。一要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梳理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要求逐条对照目录所涉内容,全面深入摸排涉及城镇燃气使用、建筑业、房地产业、供水、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危险化学品,并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二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排查整治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管控。
  三要强化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
  四要完善建设标准。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复审工作,不断完善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符合行业需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对技术落后或不适用的标准适时开展修订。
  通知明确了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深入推进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治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燃气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城镇燃气使用环节问题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等台账,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加强公用设施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区进一步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化粪池清掏作业,落实安全作业基本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严格化粪池检查和清淤作业。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城市绿化使用肥料和农药的安全管理,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无危害肥料。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高毒和剧毒的农药。
  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本质安全。完善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9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阶段性进展情况,11月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并于3月15日前报送联络员信息。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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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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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9﹞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实施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电子版可登录我部门户网站下载,下载路径为:首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发布)。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推广使用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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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综函〔201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9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
  2019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行动指导意见出台,制定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制度试点,鼓励地方开展建筑品质工程创建活动,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推进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制度。
  (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基础建设。指导地方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编制相关配套图册和视频,组织宣传培训,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要求,对执行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激励,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三)统筹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落实我部检查考核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等。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各地切实落实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尘降尘措施。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工程质量的督查,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质量安全创新发展研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重点开展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定位和适应市场化监管手段研究,为质量安全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政策储备。
  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一)注重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等制度,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隐患排查责任,注重发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协调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注重精准处罚,重点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一般事故的查处力度,继续对事故多发及查处工作薄弱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约谈制度。
  (三)创新安全监管模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抓紧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促进业务协同与流程优化,提高监管效能。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发挥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等方面的作用。
   三、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一)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管理办法。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核查,强化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控。
  (二)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推动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技术研究。
  (三)加快技术推广应用。稳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IM应用指南实施,加强全过程信息化建设。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创新技术导则,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四、积极推进绿色建造,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
  (一)倡导绿色建造理念。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建筑方针,组织编制绿色建造与转型发展培训教材,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培训,倡导、宣传绿色建造理念及工作方法,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绿色建造。
  (二)推广绿色建造技术。组织编制绿色建造技术导则,探索建立绿色建造技术推广目录,加快推动绿色建造技术综合应用。开展绿色建造项目试点,加强绿色建造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提高绿色建造实践水平。
  (三)推进BIM技术集成应用。支持推动BIM自主知识产权底层平台软件的研发。组织开展BIM工程应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研究,进一步推进BIM技术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五、加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能力
  (一)开展城镇住宅抗震性能排查。组织编制城镇住宅抗震性能排查工作指南,指导各地加快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地震灾害易发区未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能力不足的城镇住宅底数,建立城镇住宅抗震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施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制定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实施方案,指导地震灾害易发区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机制,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住宅抗震加固工程。编制城镇住宅抗震加固技术导则,为各地抗震鉴定及加固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三)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在地震灾害易发区学校、医院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制定减震隔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并强化减震隔震建筑工程相关主体责任,加强减震隔震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管。
  (四)完善抗震防灾法规制度。配合司法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研究完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等相关规章制度,提高抗震防灾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2019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加强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本领,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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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3号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9年1月22日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八条 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九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绿色建造措施,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止噪声污染、工地扬尘等,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责成有责任的单位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空调通风、电气和智能控制、给排水等系统进行综合效能调适,保证各系统协调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水、电、燃气、供暖和空调系统分户、分项计量;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水、电、燃气等可实现远程读数记录;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外围护保温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第四章 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能效水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能耗需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其他建筑项目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
  第二十四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库,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制度,指导开展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工作。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可以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材料标识,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以及标识体系开展标识工作。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再生建筑材料。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等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
  新建装配式建筑应当实行全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与主体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协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结合地域特点、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技术、节能门窗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空气能、地热能等绿色建筑技术产品。
第五章 引导激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
  (四)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五)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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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整治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文,在全省部署开展“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市住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2月12日前完成本领域、本行业自查自纠工作,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自3月起,各市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及时核查,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每月报送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情况;7月10日前,完成全面排查。
    整治行动将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现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二、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优化服务,改善本地区营商环境。
  三、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招标人的上述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推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对于保留的上述4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民营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五、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要采用同一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及时清理歧视、限制、排斥民营建筑企业的诚信评价标准。
  六、畅通民营建筑企业沟通渠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涉及民营建筑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充分听取民营建筑企业意见,做好政策衔接与协调;政策实施后,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民营建筑企业的举报投诉,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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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水平,有效防范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考评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20号),在全省开展了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创建工作。
    经企业申报、各市主管部门检查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核、评审、公示,确定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济南市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等284个房屋建筑工地、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济南市北园大街快速路西延建设工程施工一标段”等62个市政工程工地为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现予以公布。
    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观摩宣传和保持提升工作,切实提高示范工地的带动效应。要认真落实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信用记录等激励措施,大力支持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控措施,加快提升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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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和"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 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决策部署,鼓励全省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工程,根据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确定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临沂市民中心工程"等177项工程为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确定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银丰财富广场4#楼及裙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等78项工程为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确定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大学学生宿舍20号楼"等397项工程为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增强质量意识,创新施工技术,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争创更多精品工程,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作出贡献。
  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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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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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人社部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充分借鉴国外人才评价创新做法,积极推动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的专业评价标准由国家统一发布。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2.畅通评价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探索在相应职业资格考试中缩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2.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2月1日
附件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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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陈国栋等9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222日至20192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宁)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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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受理函〔2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20日(10个工作日,2月1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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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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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现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二、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优化服务,改善本地区营商环境。
  三、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招标人的上述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推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对于保留的上述4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民营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五、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要采用同一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及时清理歧视、限制、排斥民营建筑企业的诚信评价标准。
  六、畅通民营建筑企业沟通渠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涉及民营建筑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充分听取民营建筑企业意见,做好政策衔接与协调;政策实施后,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民营建筑企业的举报投诉,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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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41号
现批准《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7-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97-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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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我部决定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和方法,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安居需求和农房建设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二)任务目标。到2020年,各省(区、市)试点县(市、区、旗)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农房,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经验。条件较好的省(区、市争取在201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农房。到2022,多数县(市、区、旗)建成示范农房试点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初步健全。到2035年,农房建设普遍有管理,农民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普遍改善,农民基本住上适应新的生活方式的宜居型农房。
 
  二、明确试点内容
 
  (一)探索支持农民建设宜居型农房机制。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如何支持群众建设一批农民喜闻乐见且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按照宜点则点、宜面则面的原则建设宜居型示范农房和示范农房组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动提高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二)探索组织农房设计力量下乡服务机制。试点县(市、区、旗)要组织调研农房建设现状,了解农民安居需求,依据当地气候变化、地域风貌、民俗风情、文化传承、功能需求,研究提炼地域传统建筑文化元素和空间结构,提出农房建设基本标准和技术导则,组织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以及从农村走出去的懂建设、爱农村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开展农房设计下乡服务。
 
  (三)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联合大专院校、学术团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质。探索建立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机制,吸收下乡服务的专家和大学生村官兼职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
 
  三、做好试点组织实施
 
  (一)选好试点县(市、区、旗)。选取当地政府重视且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基础的县级地区开展试点,原则上每省(区、市)选择3—5个试点县(市、区、旗)。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19年2月底前将试点县(市、区、旗)名单和试点工作方案报我部村镇建设司。
 
  (二)建立设计师下乡长效机制。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农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导则,加强对农房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指导。组织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和技术骨干参与农房设计和建设的实施指导。要联合各级建筑学会、规划学会等相关学协会,加强农房设计和建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发动学协会会员下乡服务。鼓励高校开设相应专业课程,鼓励科研单位、学协会开展农房设计和建设研究,培养乡村设计师队伍。
 
  (三)推行政府、专家、农民“共同缔造”的农房建设理念。按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工作原则,加强对农房设计和建设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宣传推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践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陪伴式服务,确保村民熟知并参与农房设计和建设过程。设计人员要根据与村民共谋的结果,帮助农户设计或由农户自己选择适宜农房设计方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村民参与情况、满意程度作为宜居型示范农房建设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科学设计农房功能空间布局。要把握乡村振兴要求和城乡一体发展趋势,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演变规律,适应农民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合理设计农房居住空间、储物空间和生产空间等建筑功能空间。
 
  (五)推广应用农房现代建造方式。要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传统习俗等因素,综合考虑农房建筑结构安全和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推广农房现代建造方式。要应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探索装配式建筑、被动式阳光房等建筑应用技术,注重绿色节能技术设施与农房的一体化设计;加强对传统建造方式的传承和创新,注重采用乡土材料、乡土工艺,实现在传统基础上应用好现代建造方式。
 
  (六)以农房建设促进村容村貌提升。农房设计要充分研究分析所在区域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积极探索村庄整体风貌下的单体设计。农房设计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既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又充分体现时代气息,既注重农房单体的个性特色,更注重村居整体的错落有致,有序构建村庄院落、农房组团等空间,着力探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新时代民居范式,以点带面促进村容村貌提升。
 
  (七)组织试点验收。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工作要求和验收标准,组织专家对宜居型示范农房进行验收,原则上应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我部将协商财政部门争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八)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开展农房设计和宜居示范型农房等宣传,推进示范引导,普及农房设计和建设相关知识。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和宜居示范农房应在各省(区、市)的设计服务平台中公布,供农户查阅咨询和下载使用。各试点县(市、区、旗)要适时组织开展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组织农户就近参观学习宜居型示范农房。我部将择时召开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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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表彰2018年度“双百扶贫行动”先进单位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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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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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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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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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外〔2019〕10号
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要求,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请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令第44号),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
  二、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请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二)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自贸试验区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三)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三、放宽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请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进行调整:
  (一)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二)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四、进一步推进粤港澳有关领域服务贸易自由化
  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授权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定港澳相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请报我部备案。
  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8〕38号文件有关工作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的支持指导,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平稳有序过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意见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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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4号),为做好201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9年4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准确完整,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9年4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书面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9年3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凭证或其他相关资料。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书面报表。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于2019年4月底前将统计调查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 58934536
  传真:010-5893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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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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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89号
    现批准《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21-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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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90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32-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9、7.1.4、8.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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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9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与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上总结发言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2019年1月17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召开了六届二次理事会。现将本次会议上王早生会长作的协会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与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会上的总结发言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1. 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2. 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上的总结发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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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及部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推广、引导激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绿色建筑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对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技术革新、生产方式变革,推动住建领域绿色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自20193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大创新点:

一是提出了绿色建筑全面推广政策。自2014年起,我省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自2016年起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18921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修改,规定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根据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及法规政策,《办法》提出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规定: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相较其他省市已出台的绿色建筑法规、规章,这项规定属我省首创。

二是建立了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制度。《办法》根据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综合性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规定了技术与管理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的责任,形成了环环相扣、多方参与、链条闭合的管理机制。《办法》关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要求,使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保要求更加细化,易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具有创新意义和操作性。

三是明确了引导激励政策。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单列了引导激励一章。一是将省级已经实施的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政策拓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有利于各地制定出台财政激励政策。二是规定对绿色建筑的科研开发、建设、运营等实行税收减免、容积率奖励、用能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

四是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根据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等,《办法》规定,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绿色建材等成熟适用技术产品。鼓励应用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适宜技术建造绿色农房。同时,为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在新建建筑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省住建厅节能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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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人〔20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提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的培训结果负责。
  三、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要将职业培训考核要求与企业岗位用人统一起来,督促指导企业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要加强培训质量管控,完善培训机构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严格遵循职业标准,按纲施训,促进职业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四、创新考核评价方式
  我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培训考核信息须按照要求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验。
  五、加强继续教育
  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研究建立知识更新大纲,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内容培训,增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探索更加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
  六、优化培训管理服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信息记录、汇总、上传。要全面推行培训合格证书电子化,结合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提高证书管理和使用效率。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师资、实训等软件硬件条件、培训内容等监督指导,及时公开信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将企业、培训机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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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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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41号
现批准《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7-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97-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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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88号
 现批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36-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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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载体桩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4号
现批准《载体桩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35-2018,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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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69号
现批准《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51-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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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1号
现批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75-2018,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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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水平,有效防范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考评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20号),在全省开展了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创建工作。
    经企业申报、各市主管部门检查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核、评审、公示,确定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济南市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等284个房屋建筑工地、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济南市北园大街快速路西延建设工程施工一标段”等62个市政工程工地为2018年度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现予以公布。
    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观摩宣传和保持提升工作,切实提高示范工地的带动效应。要认真落实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信用记录等激励措施,大力支持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控措施,加快提升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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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发展战略的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不忘初心 创新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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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8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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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周海燕等10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25日至20191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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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9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娄焕联等7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25日至20191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9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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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年10月30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即将结束。此次会议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和重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处长贾朝杰参加会议指导工作,住建部原副部长郭允冲同志到会并讲话,从五个方面肯定了监理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同时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殷切的希望。王早生会长作“沐风栉雨三十载昂首阔步再起航 全力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报告,回顾了行业发展30年历程和从五个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对监理行业发展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我们要结合实际积极践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为祝贺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的召开,中国建筑业协会等6家协会和中共建设行业社团第一委员会为大会发来了贺信。
这次大会,通报了参建2016-2017年度鲁班奖项目(含境外工程)和第十五届詹天佑奖项目参建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通报了监理行业课题成果和创新论文名单,展示了各地区、有关行业30年来取得的监理成果。同时召开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务理事变更事项和增加理事人选议案。无记名投票通过了会费调整方案和章程修改议案。
会上,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李伟、重庆联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冬菁,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会长汪成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监理分会会长陈东平分别代表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会作了发言,与大家共同分享了监理行业发展的成就和艰辛,回顾了监理行业发展的历程和成功的经验,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和激情。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丁士昭教授、北京交通大学刘伊生教授、协会专家委员会修璐副主任、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龚花强董事长、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董事长分别就工程监理转型升级、监理行业发展、监理工作标准体系建设、外资企业管理理念、企业核心能力建设为主题作了专题讲座,让我们更加清楚的看到行业发展的方向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相信大家一定会有不同程度的收获,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会起到较好地促进作用。至此大会既定议程已完成,应当说开得很成功、很圆满。我谨代表协会秘书处对与会的各位专家、领导、与会代表以及辛勤筹备此次大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30年来,行业组织、监理企业以及监理从业人员高度关注行业的稳定发展,时刻关注政策制度的变化,密切注意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方向。各地、各行业协会积极建言献策,努力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促进行业稳步向前发展。
从近些年统计的情况来看,企业数量、人员数量、合同额、营业收入每年都在不同程度增长,说明监理行业还处在稳定发展阶段。
为纪念行业发展30周年,各地、各行业协会、监理企业积极举办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浙江省协会组织拍摄微电影,北京、武汉监理协会分别开展规范标准、质量安全知识竞赛,武汉监理协会组织的质量安全知识竞赛有上万人参加。河南省监理协会召开行业运动会以这种形式纪念监理30年。机械、化工分会召开了监理30周年研讨会,湖南等建设监理协会近期将召开纪念监理30周年相关交流会。通过各种纪念研讨活动,弘扬正能量、积聚创新发展动力,激励监理人自强不息,求真务实的精神。各地行业协会利用监理30年契机,加强行业宣传,开展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扩大行业影响。               
30年的征途,监理人不辞辛苦、风雨无阻,不懈努力,任劳任怨,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了不朽功勋,可谓成绩丰硕、业绩辉煌。这些成就属于在座各位以及所有没到场的监理人,在这里,我们应当为所有的监理人鼓掌。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正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关期,监理行业也要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乘势而上,再创辉煌。借这个机会,我就早生会长提出的六个方面的要求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坚定自信、认清形势,明确发展方向
监理制度实施30年来,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家还处在快速工程建设,法制不健全、社会诚信意识不强时期,监理作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一支主力军毋庸置疑。我们要坚定“四个自信”,即监理制度自信、监理工作自信、监理能力自信和监理发展自信。这“四个自信”蕴含着我们对行业存在和发展的信念,有了自信就有了前进的勇气,有了自信就有了发展的决心和动力。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创新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认清行业发展形势才能沉着应对、顺势而为、借势发展。在认识建筑业改革发展大环境的同时,我们也要看清监理行业正在经历的五个转变:政府对监理的管理正在从宏观向微观转变;监理的服务方式正在从原始服务方式向监理信息化方式转变;监理获取市场资源正在从依靠政府和人际关系向依靠市场、能力和信誉转变;计费方式正在从按费率取费向按人工取费转变;有能力的监理企业经营范围正在向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转变。监理企业服务要顺应供给侧结构改革形势,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转型表现在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从松散型联系向紧密型管理转变,升级表现为监理服务科技含量增加、质量提高,如BIM、无人机和3D扫描仪等先进设备在监理和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二)强化职责、落实责任,主动担当作为
质量安全是永恒的话题。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三年提升行动和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工作,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建立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四库一平台”,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们要牢牢把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监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要落实好合同约定的责任、监理主体的责任、总监质量安全六项规定的责任、质量安全报告责任以及监理人员职责等规定。
要继续发扬监理人向人民负责的精神,业务上精益求精的精神,工作中坚持原则的精神,作风上勇于奉献的精神,事业上开拓创新的精神,尽心履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塑造监理人良好的形象,赢得监理企业美好的前程。
(三)守诚立信、弘扬正气,树立行业新风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经历五千年沉淀的传统美德,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为了营造建筑市场诚实守信良好环境,住建部建立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近些年在诚信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诚信规范,广大监理企业也以实际行动积极遵守行业规范。可以说重视诚信建设的氛围已经形成,但最终要实现整个行业的诚实守信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要加强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弘扬正能量,引导行业诚信发展。对严重失信和严重扰乱监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章程做出严肃处理。
在座的企业代表都是业内的佼佼者,代表了监理行业的未来。在此,我希望各位企业家都成为诚信立业的标兵,积极引导和带动身边的企业诚信经营,弃陋习、扬正气、树新风。
(四)凝心聚力、内部挖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业管理制度改革还在进行中,监理行业发展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前面我说到要坚定自信、认清形势,在关注发展环境变化的同时,我们还要潜心修炼内功,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差异化的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协会,我们要积极推动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包括不同专业监理工作、人员配备、监理工器具配备、监理人员能力和人员成本计费等标准建设,做好为行业服务工作。作为企业,要做到五个提高。即提高人员的业务、管理、协调沟通和决策的综合能力;加强运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为监理工作服务,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探索无人机、深基坑检测仪、3D扫描仪等科技设备在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科技监理能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监理企业品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坚持重诚信,守承诺,言必行,行必果,提高诚信经营能力。
在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竞争优势,企业要注重增强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开展多元化、差异化服务,绝大部分监理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做专做精、做优做强上下功夫,创造自身的品牌;有能力的监理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向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统筹和管理的能力,避免追求大而全。能力较强的监理企业要紧跟中央“一带一路”倡议,将中国特色的监理标准推向世界。
同志们,监理走过的30年,是从无到有、逐步壮大的30年,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守护群众安居的30年,是监理人同舟共济、创新发展、建功立业的30年。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30年是监理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继往开来,再创辉煌的新起点。让我们携起手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总结经验,传承和弘扬监理人的优良作风和严谨工作态度,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人民幸福生活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祝各位代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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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风栉雨三十载 昂首阔步再起航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沐风栉雨三十载 昂首阔步再起航
全力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上的报告
2018年10月30日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这里隆重召开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成就,交流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经验。我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向大家的光临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今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喜迎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我们也迎来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30周年。历时30年的探索实践,工程监理行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波澜壮阔的建设事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护航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们要对30年来一直大力支持工程监理事业的各级政府、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和各行业同仁表示衷心感谢!对为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地方协会、行业协会、监理企业和全国一百万监理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一、风雨兼程三十载,砥砺奋进结硕果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工程监理试点工作至今,工程监理行业走过了不平凡的30年。经过30年的磨练洗礼,工程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工程监理行业已成为我国建设领域的一个重要行业,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回顾工程监理的30年历程,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提高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赢得了社会的认可。特别是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和进展。
第一,推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推动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建立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促进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通过政府、行业协会、监理企业及员工、业主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在推进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
第二,建立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是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保证。《建筑法》明确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使得建设工程监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第一部管理型规范,明确了中国特色建设监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正在逐步形成法律法规体系,为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三,培育了百万人的工程监理队伍。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程监理行业从无到有,快速发展,队伍不断壮大。根据工程监理数据统计,从2005年到2017年底,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由433193人发展到1071780人,年均增长率7.84%;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由279.67亿元增长到3281.72亿元,年均增长率22.78%;工程监理收入由192.84亿元增长到1185.35亿元,年均增长率16.34%。有174家监理企业的监理年收入超过1亿元。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已发展到了八千家监理企业、一百万人的监理队伍、实现年收入超三千亿元的行业,涵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石油化工、铁路、民航等14个专业类别,是工程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综合性的专业管理队伍。无论是在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京沪高铁、港珠澳大桥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还是在遍布全国城乡的难以计数的众多民生工程中,无不凝聚了监理人的心血和汗水。
第四,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30年来,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象征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最高荣誉的“鲁班奖”和“詹天佑奖”,都有监理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服务参与其中,作出贡献。工程监理作为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为我国的工程建设在质量安全方面提供了重要保障。例如,在5.12汶川8级强震中,由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什邡、彭州、都江堰等重灾区负责监理的59所中小学无一垮塌,经受了强震考验。宜万铁路齐岳山隧道属于I级高风险隧道,地质条件异常复杂,被国内外专家称为世界级难题。在监理的有效管控下,在七年施工过程中虽然遭遇了十八次较大突泥突水,但未出现一起安全事故,创造了长大复杂富水岩溶隧道工程建设的奇迹。
第五,创新服务和发展模式赢得市场需求。30年来,工程监理企业作为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咨询管理服务。一些监理企业还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发展成为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管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比例由2008年的50.62%降为2017年的36.12%,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其他业务的收入比例在逐年上升。工程监理服务范围的拓展必然促进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监理服务模式。例如,北京、吉林、四川的监理协会受政府委派,组织行业专家到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有效排查在建项目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政府购买监理服务,政府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由监理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保障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二、把握机遇迎挑战,开启行业新征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建筑领域改革进入“深水区”,建设监理行业改革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工程监理服务水平决定了工程监理行业的未来,监理工作质量是赢得市场和未来的关键。我们要不忘初心,全力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网”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助力器”,不辜负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真正成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要坚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动摇,成为名符其实的“工程卫士”,充分认识质量安全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监理的首要期待。同时,我们要抓住转型升级的机遇,主动顺应形势变化,积极响应市场需求,扬长补短、迎难而上,拓展服务领域,打通业务链条,搭建工作平台,努力为社会和业主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发掘潜能,更加充分地体现监理的价值。展望监理未来的发展,我们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优质服务赢得信任。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兴。企业只有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职,才能优质优价、良性循环,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实践证明,不能片面降低监理的成本费用,监理企业也不能一味低价竞争,否则就会陷于恶性循环。只有秉持责权利对等的理念,在提供高质量监理服务的同时,收取合理的报酬,以诚信服务赢得价格,赢得市场,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的长久发展之路。
要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积极推动地方、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探索制定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推进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意识,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提高监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打造学习型组织,培养综合型人才监理工作涉及面广,协调性强,对从业人员的要求高。既要懂技术,又要会管理,还要讲效益。因此,监理行业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极其重要。目前,监理企业仍然存在创新动力不足、复合型高端人才匮乏等问题。我们应正视问题,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引进和培养人才,不断加强学习,打造学习型组织,进一步提升监理服务能力,拓展监理业务范围。
监理企业要充分考虑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并为人才的良性发展提供平台,建立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人才,培养一批企业骨干队伍。监理企业还要不断加强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快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技术装备的应用,如BIM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方面的信息化技术和技术装备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有条件的监理企业还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工程监理法制化、标准化建设。针对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新时代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要求,当前需要通过完善法规以及进一步细化工程监理标准等工作,推进工程监理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从而引导整个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对于招投标中的行业壁垒、地方保护、恶意压价等问题,除从法律层面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监管制度外,还可以通过制定标准化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各方的行为,与监管制度一起共同构筑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在标准化建设方面,不仅是政府和行业团体需要组织实施,企业也需要积极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积累经验,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可支撑的实践依据。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做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设,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共同推进工程监理标准化建设,并以标准来引领和促进监理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创新工程管理机制,落实工程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合同授予的权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提升监理工作水平。加强对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与指导,促使企业合理配备相应的工程监理人员,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切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为强化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转移监理职业责任风险,研究建立和推动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险制度。
第五,鼓励监理企业拓展政府监管部门购买现场监督检查等专项服务。监理企业应积极拓展监理业务范围,代表政府监管部门履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等专项服务,即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通过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可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力度,解决政府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可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以及各方参建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模式,代表了工程咨询重要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 为业主提供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包括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还可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企业整体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主动参与国际市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0年的改革开放为中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我们也将投身于更加宏伟的新时代建设事业,助力中国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发展。作为监理人,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忠实履行职责使命,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负责,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青山矗立,不坠凌云之志。我们要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奋力开创监理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监理人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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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 锐意进取 开创工程监理行业的新征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改革创新 锐意进取 开创工程监理行业的新征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郭允冲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18年10月30日
同志们、朋友们: 
  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今天在北京召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老领导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上任会长,我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向与会代表和全国百万监理工作者表示衷心地感谢!感谢你们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祝贺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年取得的优异成绩。
今年是国家隆重庆祝改革开放40年,也是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年,工程监理行业十分有必要全面回顾总结取得的成就、经验,分析工程监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监理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发展方向,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0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一直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性。回顾30年来工程监理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广大监理工作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取得了显著成绩,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经验:一是工程监理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工程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了工程监理的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工程监理企业和行业协会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教育,促进了监理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四是监理协会等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中介服务作用,促进了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五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积极研究探索工程监理理论,有效地引导了工程监理实践工作。
同志们,工程建设的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工作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习主席刚刚宣布通车的港珠澳大桥,正是由于实行了严格的监理制度,工程质量创世界一流。2010年的全国监理工作会议上,我对当时的监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对监理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扬,比如华铁监理公司在宜万铁路齐岳山隧道监理工作中总监坚持程序严格把关,保证了铁路工程建设的质量,避免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同时,也对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监理企业进行了通报批评。
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工程监理制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同志们,在回顾30年工程监理发展历程、总结工程监理经验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监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重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进入新时代,开创新征程,工程监理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健全工程监理法规,创新政府监管机制,建立规范的监理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工程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竞争实力,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工程咨询服务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创我国工程监理工作的新局面。
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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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版住宅质量“两书”启用活动在烟台举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烟台举行新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启用活动,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出席活动并讲话。烟台万科·城市之光项目开发单位在活动现场向业主代表发放全省首批新版住宅质量“两书”。

宋锡庆在讲话中强调,推行新版住宅质量“两书”,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的务实举措,是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房地产业、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住宅质量“两书”专题宣贯培训,让广大一线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熟悉内容标准,掌握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要切实做好新版“两书”的编制发放,201911日起验收交付的商品住宅工程,严格按要求向业主提供新版住宅质量“两书”。要切实做好后续工作,严格履行开发单位保修责任,规范装修维护,推动新版住宅质量“两书”落地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发展理念,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为抓手,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商品住宅质量“两书”制度自1998年开始实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时,由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本次发布的示范文本由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编制,按照不同的工程种类、不同的户型分别编制,要求开发单位对建筑结构做法、室内暗敷管线和设施设备、公共设施设备、装修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等,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详细说明。同时,载明承担终身质量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细化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和期限,明确保修单位、联系方式及异议处理渠道,将有力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启用活动中发布《推广应用新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实施方案》,活动还组织现场观摩了烟台万科·城市之光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活动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对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房产处、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烟台市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部分行业代表等100余人参加启用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省组织开展绿道建设三年集中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大力推进全省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挥绿道综合功能和效益,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12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建城管字〔201860号)。从2019年开始,组织开展“全省绿道建设三年集中行动”,各县(市、区)每年建成不低于10公里长度的绿道,到2021年年底前,全省力争建成绿道5000公里,初步构建全省绿道主体框架。到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成有机串联全省内主要公园绿地、山体、海域、河湖水系、生态区和历史人文空间的全省绿道网络系统。

    《意见》从绿道规划、建设、管理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一是科学规划绿道网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省域绿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各地建设任务;20196月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市域绿道规划,2019年年底前各县(市)编制完成本地绿道规划。二是大力实施绿道建设。省住建厅将研究制定《山东省绿道建设技术指引》及相关专项技术标准,各地要制定绿道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抓好实施。在绿道建设中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模式,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基础设施,最小程度改变原有的自然环境面貌;要结合城市违建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三是加强管理运营。各地要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实现绿道环境改善、运动健身、休闲旅游、文化教育和经济带动等功能效益。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绿道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健全推进机制,将绿道建设管理纳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价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督导、观摩。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典型示范带动,选择部分城市开展绿道建设试点,打造省级示范绿道,适时开展全省“最美绿道”评价。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适时编制推出绿道手册、绿道地图,在全社会营造绿道建设良好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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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部署今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月17日,按照王蒙徽部长批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2019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易军指出,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下更大气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突出抓好2019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是加强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推动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燃气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完善相关安全防护内容。二是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突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管控。强化重大风险预防控制,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研究完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处罚措施,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三是抓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和城市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深入推进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治理,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加强供热、供水、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做好综合管廊安全生产和运维管理工作,强化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城市排水易涝点整治进度。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率。四是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规范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行为,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强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巡查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制度,确保改造后房屋的质量安全。五是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突出抓好城镇燃气使用、公用设施运营、园林绿化、建筑施工、房地产业、公用设施管理业等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和资质管理、标准完善等工作,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六是继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协调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完善部内协调机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统筹推进城市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易军强调,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易发多发期,也是安全生产关键时期,各类企业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和“两会”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始终绷紧神经,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控制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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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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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9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根据《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712号)要求,对照2018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现将2018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绿色建筑。全省绿色建筑竣工8513.93万平方米,新增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221个、面积2454.25万平方米,占全年任务量的175.3%,比去年增长25%。各市均超额完成年度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任务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2192.64万平方米,完成全年任务量的121.8%。各市均超额完成年度装配式建筑新开工任务指标。

(三)建筑节能及改造。全省新建节能建筑竣工面积1.13亿平方米,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超过99%。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37.01万平方米,占全年任务量的104.8%16市超额完成年度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指标,济宁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展较慢。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省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1428个、面积4864.34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量的152.0%。各市均超额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任务指标。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各市要加强对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建设指导工作,努力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大力推进绿色建造模式,推进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建设。加大我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力度,确保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农村建筑能效提升等示范项目的落地实施,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工作。

(二)推动装配式建筑提质扩面。各市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财政奖励、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全面推广使用预制楼梯、楼板、内墙板等成熟部品部件。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质量管控,不断总结工程应用经验,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质量安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推进现有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引导有关生产及施工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技能工人培训,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专业劳务企业。

(三)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改善。各市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精神,依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推进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多能互补、复合应用,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工作。

(四)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市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认真总结工作成绩,查找问题不足,汲取经验教训,科学谋划2019年目标任务。继续按照《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712号)要求,明确专人做好调度统计工作。在调度统计的基础上,及时做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形势分析,狠抓各项任务落实。

 

 

附件:1.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表.docx

       2.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表.docx

       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表.docx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展情况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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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延期申报资料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部署,对标江苏、浙江、广东省先进经验,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一次办好”,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延期申报资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企业应按照《指南》要求从网上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各市应严格按照《指南》核验原件,不得增加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要求(2015)》(鲁建管质安字〔2015〕4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1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延期申报资料指南
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由企业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自动生成,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不得空项、漏项,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应注意: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打印生成的申请表上签名,企业所有资质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企业年平均人数应与企业提供工伤保险人数和实际人数说明上的人数一致。延期企业还应完整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提供完整的副本原件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应一致。延期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完整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延期和变更等内容。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安全处(科)长、项目负责人、安全员。除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兼职。
2.企业各职能部门至少包括: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部门、技术质量部门。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
1.总承包企业应一般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7)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8)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10)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11)安全例会制度
(12)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一般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三)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应有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文件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新申报企业可提供本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及承诺书。延期重审企业提供上年度或本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实施情况汇总表,安全投入发票、凭证等材料。
安全资金投入发票应提供证明资金投入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文明施工及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用;
(十一)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拨付给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成产费用;
(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最低配置为: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各类资质企业最低人员配备详见附件1。三类人员数量应同时满足企业所有资质许可范围内对三类人员的最高要求。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应具备交通、水利等三类人员合格证书,其最低人数国务院(省直)有关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三类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应包括延期栏等内容,三类人员证书所在单位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一)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取得省住建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取得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港口与海岸、通航、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取得交通类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和水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取得水利类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取得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同时满足企业所有资质的最高要求,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五)主要负责人(A证)至少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总监,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兼任总经理,安全总监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当一人同时兼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企业应申请为法人增加A证,确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本公司的A证。企业负责人不能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6个月内,申请延续时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A证,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A证的承诺书。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安全总监可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不能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特种作业人员。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各类资质企业最低人员配备详见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和数量应同时满足企业所有资质许可范围内对特种作业的最高要求。特种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应包括有效期、年审记录、变更记录等内容;省住建厅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注册本单位后方可申报,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培训的特种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一)具有机电工程总承包和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应作出说明(附件2)。
(二)具有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从事附着脚手架制作与安装工程应作出说明(附件3)。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本年度培训计划。
(三)考核培训记录。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材料
工伤保险材料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工伤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发票。
(一)工伤保险材料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工伤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可以予以认定。企业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应当由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
(二)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工伤保险证明,作为总承包企业工伤保险的一部分。
(四)持有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工伤保险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五)申报企业须提供申报当月或上一个月的工伤险缴费单据及个人权益明细表原件。
(六)个人权益明细表须按申请表顺序标出三类及特种人员(例如:A1,B1,C1,电1,焊1等)
(七)关于工伤保险人数:
1.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本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实际人数进行说明(附件4),实际人数应等于企业购买工伤保险人数和申报表填写的企业年平均人数。
2.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最低人数应不少于附件1规定的人数。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最低人数为企业提供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之和。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
1.涉及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的企业,应提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提供。
2.不涉及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的企业,应提供无起重机械的证明(附件5)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应针对不同的工种,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包括: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本企业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列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企业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记录,预案中需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十四、申报企业提供资料清单
新申报企业、延期重审企业提供一到十三项内容。正常延期企业提供第一、二、六项内容。企业在一体化平台上传的资料均应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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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4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民用建筑外窗性能和工程质量水平,推动实施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在我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37/T5016-2014)基础上,省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应全面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新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的民用建筑外窗产品,全面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认定。鼓励优先采用获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的外窗产品。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对建筑外窗生产企业加强指导管理,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工艺改进、产品创新,加快淘汰落后建筑外窗产品,提升建筑外窗生产质量,确保建筑外窗产品符合《技术要求》有关规定。
三、建设单位对外窗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肢解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外窗工程,不得任意指定型材、五金附件等原材料,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质量,要确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及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进行外窗工程专项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外窗工程专项设计作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采用不符合要求的外窗产品,禁止在施工现场加工拼装外窗,鼓励采用外窗生产、安装一体化方式。
六、监理单位要对外窗工程进行严格监理,在产品进场、见证取样、工序检验、工程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对重要部位和工序要增加检验和巡查频次,防止不符合标准、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外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的监管力度,监督各方主体实施《技术要求》,落实建筑外窗产品和工程质量责任。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见证检验行为,认真执行外窗专项验收制度。对降低外窗设计标准、使用淘汰外窗技术、现场加工拼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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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技术创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公示,确定高空大跨度双层钢结构桁架原位叠合拼装施工工法等427项工法为2018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现予以公布。
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推广应用和完善提升水平,提高工法工作的社会效益。要认真落实对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信用记录等激励政策,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和人员开发先进适用工法,加快提升全省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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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和"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9〕 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决策部署,鼓励全省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工程,根据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确定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临沂市民中心工程"等177项工程为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确定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银丰财富广场4#楼及裙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等78项工程为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确定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大学学生宿舍20号楼"等397项工程为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增强质量意识,创新施工技术,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争创更多精品工程,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作出贡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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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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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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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周攀登等20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16日至201912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潍坊)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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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朱浩铭等7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16日至201912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枣庄)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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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关于公示2018年第五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军等1166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18日至1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五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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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系列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关于组织2019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9〕1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续期教育

(一)1月2日至1月12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月12日至1月31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4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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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6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闫晓明等18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229日至2019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烟台)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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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21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济南召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形势,分析问题,部署安排年末岁尾和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近期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会议要求,谋划做好当前和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围绕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要求、深化省政府部署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这条主线,聚焦解决影响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补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短板,多措并举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标本兼治防范遏制各类施工安全事故。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实现"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全覆盖,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严格标准化考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二是加强现场管控,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管理部令和省实施细则,加快双重预防体系落地见效,切实发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导向作用。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深查主体安全行为,跟踪闭环整改复核,大力开展辅助巡查。四是强化处理处罚,严格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查处挂牌督办,加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严管重罚有效震慑。五是完善基础机制,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健全企业全员教育体系,发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基地,积极稳妥推进施工安责险试点。

会议强调,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监管责任。迅速动员安排,全面排查整治,扎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和春季开复工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统筹抓好住建系统消防安全、“气代煤”建设安全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等重点工作,确保今年工作圆满收官、明年工作开局良好。

会议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省厅委托第三方质量安全辅助巡查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厅质量安全处介绍了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初步要点,组织就抓好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和机构改革背景下做好安全监管等进行了专题讨论。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各市住建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管科室、监督机构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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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是否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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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2018〕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要求,我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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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5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俊卿等12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218日至2018122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德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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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8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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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双百扶贫行动”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58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2018年11月1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广大会员单位发出了“双百扶贫行动”的倡议,大家积极响应,踊跃报名参加,充分体现了监理企业敢于担当社会责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截至目前,第一批报名捐款捐物的会员单位有40余家,捐赠金额达20余万元。为进一步把扶贫工作深入地开展下去,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落实认捐资金款项及使用
协会委托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定向支付,专款专用认捐资金,即用于协会帮扶的菏泽市成武县九女集镇高堂和杨庙村的扶贫活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8年12月20日前,请各报名的会员单位将认捐资金转账汇入如下专用账户:
开户名称: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
信用代码:53370000MJD675254D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朝山街支行
银行账号:1602 0235 0920 0106 822
二、捐赠物品的统计与发放
2018年12月19日前,请捐赠的会员单位与协会负责人员联络,确定捐赠物品及数量。定于2018年12月24日协会到帮扶村捐赠,参加实地捐赠活动的会员单位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发送到协会邮箱sdsjlxh@126.com,并在回执中列明是否方便带车,协会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前往帮扶村参加捐赠仪式。
三、有关事项
1.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收到认捐资金款项以后,向捐款会员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汇款时备注“省监理协会”;
2.单笔捐款金额超过2000元的会员单位,协会统一颁发由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印制的“捐赠证书”,同时协会对参与“双百扶贫行动”的所有会员单位通报表扬,并在今后协会开展评价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参加实地捐赠活动的会员单位食宿由协会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协会联系人:王丽萍,电话:0531-87087166,13573126567;
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联系人:乔飞,电话:0531-85103891,15066695275。
     
    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双百扶贫行动”实地捐赠活动报名回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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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10项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6日在广西首府南宁举办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系列标准发布”活动,发布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内的10项标准,旨在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以高标准支撑和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苏蕴山介绍,本次发布的10项标准涵盖促进城市绿色发展、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建设和谐宜居城市3个方面,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据了解,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质量水平也有较大提高,部分标准具备了国际先进乃至国际领先水平。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已发布356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765项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446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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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启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07家施工企业,青岛万毅置业有限公司等2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
今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先行,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着力形成企业和项目“全员”“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在不同项目上套用推广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增加行业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能力,促进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工程质量水平提升。
    此次试点主要依托山东省科技馆新馆等149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青岛市高新区规划东4号线道路及综合配套工程等15个市政工程项目。要求各地扎实组织实施,结合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全面质量管理、深化住宅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等工作,制定完善试点推进方案,指导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手册、操作图册等。强化示范带动,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对在试点工作中做法典型、成效明显的,在评先树优中优先支持;试点期满,对工作扎实、亮点突出的试点企业和项目,记入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加强调度督促,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作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试点台账,跟进调度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积极开展宣传,提高企业参与度、行业认知度、社会认可度,为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字〔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财政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要求,到2018年12月31日,全省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梳理出上述项目名称、应缴纳金额、已代收金额、未缴纳金额(建设单位应支付金额)、已拨付金额、未拨付金额及拨付标准,并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公告,核算无误后,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信用惩戒,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
    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涉及资金管理、账目清理、财务审计等各个方面,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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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精神,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6日        
    附件: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pdf]]>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楼梯栏杆及扶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29号
现批准《楼梯栏杆及扶手》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 558-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楼梯 栏杆扶手》JG/3002.3-199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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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26号
现批准《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 231-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6月2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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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预制混凝土楼梯》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25号
现批准《预制混凝土楼梯》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 562-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楼梯 预制混凝土梯段》JG 3002.1-1992和《住宅楼梯预制混凝土中间平台》JG 3002.2-199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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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城市建设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济南市、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为切实抓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鲁建办字〔2018〕38号)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应对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进一步做好冬季城市建设扬尘防治工作,确保打赢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层层压实扬尘防治责任
    入冬以来,全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多发,全省住建系统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将城市建设扬尘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城市建设扬尘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完善冬季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清洁取暖、建设施工扬尘、露天烧烤等扬尘防治的责任部门、单位;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房屋拆除、裸露土地等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渣土运输单位扬尘防治的各方责任,确保扬尘防治责任、措施落地,不留空白、死角。
    二、突出抓好扬尘防治重点任务
    各地要针对冬季住建工作特点,突出抓好重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扬尘污染。一是扎实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各地要按照既定工作计划,积极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抓好清洁取暖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二是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各地要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扬尘防治“六项措施”,拆除工地施工扬尘防治“五项措施”,特别是拆除项目必须湿法作业,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同时,将监管重点从规模以上工地向规模以下工地延伸,从中心城区向城乡结合部、各类功能区延伸。三是加强渣土运输管控。要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渣土运输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源头、运输、末端全过程监管,形成高压态势。四是降低城市道路扬尘。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洒水频次,降低道路扬尘。五是加强露天烧烤治理。加大与环保、市场、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禁烧区内各类露天烧烤行为,防止违规露天烧烤反弹和回潮。
    三、积极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各地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扬尘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建设工地停工、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非冰冻期增加城市道路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等措施。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上传下达渠道,及时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检查排查。要加强冬季建设扬尘防治的专项检查、排查,加强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平台的运用,建立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不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按照法律法规顶格处罚,凡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行政处罚的项目,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录入建筑(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予以通报曝光。二是加强协调联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同时要与当地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加强配合、协调,切实形成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三是严防“一刀切”。各地要按照省环保整改领导小组《关于防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意见》文件精神,防止冬季建筑施工项目“一刀切”,对不产生大量扬尘污染的工程项目,在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正常施工;坚决反对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对所有项目采取停工停产等“一刀切”的简单粗暴行为。四是完善防控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建设扬尘防治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月调度、月实地督导、季通报制度;完善政策标准,搞好教育培训,尽快落实建设扬尘治理的长效防控机制、措施。五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加强扬尘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的管理,设立或完善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主管部门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2018年冬季扬尘防治领导机构和防治方案报厅城管局。
    联系人:谭欢 姜坤,联系电话:0531-87086948,邮箱:tanhuan@shandong.cn,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邮编:2500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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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城管字【2018】60号
为大力推进全省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挥绿道综合功能和效益,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科学统筹规划,明确建设标准,典型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建设,加强管理运营,发挥综合效益,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绿道规划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居民休闲健身需要为重点,兼顾绿色出行、科普教育、体育赛事、旅游和文化等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安全、便捷、舒适使用,让群众感受、分享建设发展成果。
    ——生态优先。绿道规划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采用天然环保和生态节能材料,保持和改善原有重要生态廊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修复区域的原生生态功能。
    ——统筹协调。科学统筹绿道规划建设,整合区域各种自然、人文资源,衔接相关规划,统筹城乡发展。要与当地自然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量力而行、有序推进;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相协调,发挥综合功能。
    ——务求实效。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拓展产业业态,充分发掘绿道在生态、文化、旅游方面的功能,激发其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综合效益。
    (三)总体目标
    从2019年开始,组织开展“全省绿道建设三年集中行动”,各县(市、区)每年建成不低于10公里长度的绿道,到2021年年底前,全省力争建成绿道5000公里,初步构建全省绿道主体框架。到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成有机串联全省内主要公园绿地、山体、海域、河湖水系、生态区和历史人文空间的全省绿道网络系统。
    二、科学规划绿道网络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全省绿道规划,确定省域绿道的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和各设区市省域绿道建设任务。各地要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抓紧编制完善本地区绿道建设规划,明确区域绿道、城市绿道、社区绿道的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计划,划定绿道控制区、缓冲区并提出控制要求,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交通、环保、旅游、体育、农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2018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山东省省域绿道规划;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市域绿道规划;2019年年底前各县(市)编制完成本地绿道规划。
    二是科学布局设计。根据住建部《绿道规划技术导则》有关标准要求,科学进行绿道的规划设计。绿道选线尽量结合现有地形、水系、植被等自然资源特征,有效保持和修复绿道沿线及周边区域的生态功能与景观;同时,基于绿道线性空间特点和生态、休闲、健身等基本功能,分层级设计、组合性配置服务设施。科学划定省级绿道、市(县)级绿道、社区级绿道的线路布局,构成网络系统。省级绿道规划基于全省自然生态格局和历史人文脉络,综合考虑自然生态、人文、交通和城镇布局等要素,实现全省绿道沿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功能。市(县)级绿道应从设区市、县(市)域层面进行统筹衔接,串联辖区内主要的开放空间和自然、人文节点,并作为省域绿道网的主体支撑。社区级绿道规划设计,可依托现有条件酌情降低设计标准,形成多层次的绿道脉络。
    三、大力实施绿道建设
    一是完善建设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山东省绿道建设技术指引》及相关专项技术标准,明确绿道的道路系统、配套设施、标志标识等的建设标准,各设区市可参照省级标准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绿道建设规范,对绿廊控制宽度、慢行道宽度标准、相关配套设施、标识引导等涉及绿道规划建设的关键性内容提出具体技术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绿道标准体系。
    二是科学协调推进。各地要制定绿道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明确绿道建设的规模、标准和位置并抓好实施。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模式,最小程度改变原有的自然环境面貌,绿化要以本地乡土植物为主,绿道路面铺装要就地取材。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基础设施,在现有慢行系统、健身步道、城市林荫路等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达到绿道建设标准。要结合城市违法建设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和城市生态修复、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排水防涝等重点工程项目同步推进绿道建设。
   三是提升建设品质。要根据绿道项目的具体特点,在绿道的规划选址、用地资金、项目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建设等关键环节,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省级、市(县)级绿道要按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要具备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组成的慢行系统,与其他交通系统接驳的交通衔接系统,配套建设休憩、无障碍、环卫、无线上网等服务设施,并配套信息、指路、警示等标识系统,社区绿道可依规酌情降低建设标准。
    四是打造特色精品。要依托当地自然生态、地域特征、人文特色建设一批沿海绿道、沿河绿道、山体空中连廊等独具自然地域特色的绿道。要基于都市型、郊野型和生态型绿道的不同特点,分层级配置驿站和服务设施。打造有效连接市(县)区域内公园绿地、特色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和特色小镇等主要绿色空间节点,具有休闲、运动、旅游、文化、科普、交通等单项或多项功能的多样化、特色化精品绿道。
    四、加强绿道运营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绿道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绿道建设牵头部门要统筹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要把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建绿道纳入城市绿线范围,明确绿道管理单位。绿道管理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进行管理维护,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禁机动车在绿道内违规通行和各类违规经营活动,要依法加强对破坏和侵占绿道及相关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是发挥绿道效益。各地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绿道的环境改善、运动健身、休闲旅游、文化教育和经济带动等功能效益,鼓励利用绿道开展健身体育、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依托绿道加强城乡联系互动,促进生产生活要素流通,吸引消费群体,促进绿道沿线相关产业发展。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健全推进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由当地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园林等部门、单位协调配合的绿道建设推进协调机制。要探索政府投资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拓宽绿道建设管理渠道和模式,加快推进绿道新业态的形成。将绿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价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督导、观摩活动,推动绿道网建设工作扎实、有序、深入开展。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绿道建设管理资金保障机制,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绿道建设、管理、运营。鼓励投资建设运营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融资。鼓励学习先进省份经验,采用无偿捐助、企业认建、出资命名、工程捆绑等方式推进绿道网建设。
    三是典型示范带动。省厅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绿道建设试点,对市域绿道进行有效衔接,打造省级示范绿道。各地要重点建设一批高标准的综合型市级绿道,具备完善的绿道功能,省里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最美绿道”评价活动,形成良好示范带动效应。
    四是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适时编制推出绿道手册、绿道地图,鼓励社会公众对绿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的广泛参与,在全社会营造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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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启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字〔20181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现将《关于启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关于启用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详见附件1)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启用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作目标
    (二)自建平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本地平台的建设完善工作,于2019年1月底,完成与省、市平台对接测试,实现全省数据互联互通。
    (三)2019年春节后,特级和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所有复工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未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不能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的不得准予复工。2019年6月底前,特级和一级资质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2019年12月底,实现所有工程项目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三、平台建设
   (一)统一数据标准。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由全国平台、省平台、市县(市、区)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全省各级平台和各类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标准”)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数据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下的“政策发布”栏目中《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查询。
   (二)主管部门平台。省、市、县(市、区)平台已依托全国平台基本完成建立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另行自建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三)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全国平台提供的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自建系统。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按照数据标准要求,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并记录其他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移动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四、推进责任
   (一)主管部门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本级平台,高质量推进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总承包企业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
   (三)总承包企业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快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所承接工程项目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及时准确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四)建筑用工企业责任。建筑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五)工程监理企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用和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应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禁止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指定或暗示企业采购指定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企业强制使用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适时研究调整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保障建筑企业足够的实名制管理投入。
   (二)推进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平台和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应用及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管理工作。对按时间节点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视情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要求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未实现建筑工人信息与平台对接、录入不及时或存在数据造假的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文明工地考评一票否决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采取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依法依规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等惩戒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办市函〔2018〕603号文件及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山东省2018年度市级政府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市、县(市、区)平台建设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
   六、技术支持
    平台运营管理电话:010-62148097。
    技术服务、数据对接、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信息报送咨询电话:028-82570666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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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人〔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我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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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2018﹞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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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57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旗等1121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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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纪念监理制度30周年创新论文进行通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通报纪念工程监理制度30周年课题成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对第十五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参建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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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6-2017年度建设工程鲁班奖(含境外工程)参建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 51 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2018年9月26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在济南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按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和选举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监事会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0月17日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监事会人员名单
                 (共5名)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1
范鹏程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长
2
艾万发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3
赵于平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
4
郭宏锐
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事
5
陈晓东
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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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5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毛志斌等8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24日至201812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滨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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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5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壮志等13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24日至201812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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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精神,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6日        
 附件: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pdf  ]]>
我省简化施工许可审批要件 压缩办理时间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保证《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顺利实施,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并重新印发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审批要件,压缩了办理时间。

    一是放宽了申领颁发权限,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由原来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放宽到设区市、县(市、区),并明确个人可以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主体。二是简化了审批要件,取消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现场踏勘、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银行到位资金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和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三是压缩了行政许可时限,将原来的十五个工作日压缩到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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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市政施工领域试水安责险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通知,在全省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局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试点工作,探索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加快提升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通知,试点工作自2018年11月开始,至2019年12月底结束。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近期新开工工程、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中确定具有代表性的一定区域范围、一定承建企业类型、一定类别的工程项目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每设区市原则上不少于3个,其中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不少于5个,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投保人。
  试点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对企业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事故预防和抵御风险综合能力。企业缴纳安责险费用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对安责险试点实施保费财政奖补政策,保费补贴实行退坡机制,2018年不超过50%,2019年不超过40%,2020年及以后不再补贴。试点项目及投保人信息上报省厅后将统一纳入“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承保机构依托该系统出具安责险保单时自动计减补贴费用。对于安责险试点项目,在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各市安责险试点情况,纳入省厅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督导重点,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承诺挂钩考核。    (《中国建设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 评估首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 评估不合格的将被撤销认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示范作用,梳理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根据通知,评估对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包括北京、南京、济南等30个示范城市和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195个产业基地。
  示范城市依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评估;产业基地依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产业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评估工作要坚持“公正客观、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示范城市主要评估“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情况;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装配式建筑相关的管理机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情况”。产业基地主要评估“产业基地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及按计划执行情况;不同类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品部件产品应用、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采用文件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评估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认定。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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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8〕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按照《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根据各市上报组织推动试点工作情况,现公布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名单,并提出以下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试点,形成企业和项目“全员”“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能在不同项目上可套用、可推广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为全面推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积累经验。
二、试点企业和项目
在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07家房屋市政施工企业,青岛万毅置业有限公司等22家开发企业,主要依托山东省科技馆新馆等149个房屋建筑工程,高新区规划东4号线(规划东35号线—河东路)道路及综合配套工程等15个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至2019年6月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尽快启动实施。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专班,结合质量提升行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推进方案,细化工作保障措施,报市级主管部门。要把贯彻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8〕22号)与质量管理标准化有机结合,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编制质量标准化工作手册或指导图册等。2018年12月31日前,请各市将试点启动推进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调度监督。要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作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试点项目台账,加强监督指导,每月跟进调度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试点情况将适时进行调研督导。2019年7月5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表(见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发挥带动作用。要强化试点带动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全省试点观摩交流活动。2019年4月底前,各市要组织一次试点项目观摩交流活动。加强正向激励引导,在试点工作中做法典型、成效明显的,要公开通报推广,在评先树优中优先支持。试点期满,对工作扎实、亮点突出的试点企业和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遴选公布一批示范名单,记入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
(四)加强宣传推广。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媒介,大力宣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报送推广成熟经验做法,提高企业参与度、行业认知度、社会认可度,为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强化标准化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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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函〔20182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做好2019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并为国家、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奠定坚实基础,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全口径台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规定和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市、县(市、区)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逐个摸底排查,检查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等市场各方主体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情况,填写《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记录表》(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根据《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记录表》,同时建立全口径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

    二、排查欠薪隐患,提前抓好预控。在全面摸排基础上,要重点排查建筑农民工工资积案处置情况以及未缴或明显少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存在工程款清算纠纷等容易引发欠薪问题的在建项目,建立欠薪隐患排查台账,逐个工地制定完善的防拖欠预案,并严格日常监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立即启动预案,稳妥处置。

    三、及时受理移交,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部门职能,在排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线索,或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信访案件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和农民工代表沟通、协调,妥善处置解决欠薪问题;协调不成的,填写《建筑农民工欠薪线索移交书》(附件3),书面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查处。移交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健全信用体系,实行信用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理处罚结论,将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将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同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于20181225日前将《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情况汇总表》、全口径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和欠薪隐患排查台账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进行督导,并对全省各市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执法监察总队,傅伟,0531-87080766;建筑市场监管处,韦九洲,0531-87086927,电子邮箱:fuwei01@shandong.cn

    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记录表.docx

          2.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情况汇总表.docx

          3.建筑农民工欠薪线索移交书.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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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发〔2018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02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9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pdf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pdf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样本).pdf

          4.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样本).pdf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pdf

正式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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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1.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城镇供水、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设施的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设施设备安全巡查与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2.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等城市基础设施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能力。
  (二)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3.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强化日常巡查,加大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场所、区域的巡查频率。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4.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能力。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安全监管。
  5.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
  6.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地震等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能力,充实震后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落实应急评估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防范市政设施、地下管线毁坏导致的次生灾害,提高供水、供气、救援道路桥梁等设施快速修复能力。
  (三)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落实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8.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继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动城市治理方式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城市治理新格局。
  9.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执法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水平。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力量。强化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推动监管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责。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四)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10.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部门之间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数据信息互联、资源共享。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数据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11.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平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素质、技能。编制修订职业技能标准,将安全知识作为必备知识单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相关教材、课件的开发,应突出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内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12.提升公众安全素质。持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国家防灾减灾日活动,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工作力度,提升行业和公众安全生产、抗震防灾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积极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层层督促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对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专门台账,突出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分析。
  (三)加大舆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创造有利于工作的舆论支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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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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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商务部部     长钟山
                      2018年10月3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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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发〔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为新时代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负责部门:税务总局)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七)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负责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二)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二十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负责部门:海关总署、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六)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七)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负责部门:药监局)
(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十)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三十一)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三十三)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负责部门: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四)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五)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药监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三十六)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三十七)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八)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九)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
(四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
(四十一)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部门:证监会、人民银行)
(四十三)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负责部门:证监会、知识产权局)
(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五)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四十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七)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负责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四十八)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十九)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十)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负责部门:教育部)
(五十一)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负责部门:中医药局)
(五十二)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适用范围:广东自贸试验区)
(五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适用范围:上海自贸试验区)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维护国家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贸试验区的国家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依职责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需要按程序调整有关措施。
强化组织管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进行差别化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指导自贸试验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
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成果,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改革措施的细化分解,全程过问、一抓到底。各有关省(市)要将落实支持措施作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监督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推进措施落地生效,同时研究出台本省(市)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措施。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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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依托第三方辅助巡查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积极响应省厅的号召,推广先进经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济南市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抽测评估工作,每季度至少1 次。

辅助巡查工作主要对房屋建筑工程中外墙保温工程、住宅质量常见问题、重大危险源管控、起重机械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和轨道交通工程中深基坑降水、支护工程、高架段桥梁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隧道暗挖工程(含盾构、CRD 法等)等进行抽测评估,对工程项目及参建各方打分,得分和排序情况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开发布,巡查抽测报告寄送企业总部。评估结果纳入企业诚信信用评价体系,排名在前的给予加分奖励,较差的予以扣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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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相关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1月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视频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动员会精神,通报全省住建领域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全省住建系统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孙松青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中央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省住建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压实责任,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配合保障工作,推动全省环境质量加快改善。要抓住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的难得机遇,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上拿出具体行动,确保取得更大实效。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评价,狠抓住建领域环保突出问题整改。一是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及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监管,确保2020年底前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二是深入推进无规划许可化工企业整改。要按照更高的标准、更细的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分类统计违法情形和查处情况。三是持续推进城市建设扬尘防控。加强重点环节扬尘防控,全面落实建设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同时,防止秋冬季建筑施工项目扬尘防治“一刀切”。四是稳步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对已完工工程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对未完工的项目,继续采用原方式供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五是长效推进污水处理和黑臭水体治理。要抓紧按计划推进排水管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厂升级改造,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会议强调,要逐级传导、层层压实住建系统环保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要照单全收、边督边改,对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认领,逐条逐项落实。要举一反三、务求长效,既要抓好反馈问题整改,又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治理成效。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增强住建领域环保工作系统性、完整性。要严肃纪律、加强值守,“回头看”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做到问询随叫随到、材料随调随报、事情随交随办。要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扎实的举措、更严格的标准,确保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相关工作任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有关市林业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及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人员约1100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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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简化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压缩办理时间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保证《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顺利实施,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并重新印发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办理时间。

一是将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由原来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放宽到设区市、县(市、区),并明确个人可以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主体。二是取消了施工许可证颁发前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和现场踏勘环节,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取消了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改为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和资金到位承诺书。三是大幅压缩了行政许可时限,将原来的十五个工作日压缩到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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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科墙函〔2018〕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示范作用,梳理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决定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建办科函〔2017〕771号)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二、评估依据
  示范城市依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评估;产业基地依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产业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评估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进行独立评估,做出公正客观的结论。
  (二)科学严谨原则。评估工作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示范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三)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注重考察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
  四、评估内容
  (一)示范城市
  1.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情况;
  3.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4.装配式建筑相关的管理机制;
  5.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
  6.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情况。
  (二)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及按计划执行情况;
  3.不同类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
  4.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
  6.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品部件产品应用、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五、评估组织
  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评估工作。
  (一)组织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开展自评。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撰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和附件2),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见附件3和附件4),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工作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工作推进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各个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考核结论。重点检查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工作自评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及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相关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文件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形成评估结果。评估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认定。
  六、其他
  (一)相关附件电子版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报告以及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自评相关材料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电子版发送到 lichao@mail.cin.gov.cn 。
  (三)联系人:厉超   电话:010-58934561
  附件: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
     3.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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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2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在部分行业领域实施安责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全省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局部开展安责险试点,探索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形成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开,加快提升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试点时间和试点项目。试点工作自2018年11月开始,至2019年12月底结束。由设区市住建部门组织确定具有代表性的一定区域范围、一定承建企业类型、一定类别的工程项目,作为安责险试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投保人。试点项目宜为近期新开工工程,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每设区市原则上不少于3个,其中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不少于5个,填报《房屋市政施工安责险试点项目一览表》(附件1)。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统一安排,省厅配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责险运营服务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研究形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条款(2018版建筑施工行业)(征求意见稿)》,现作最后一轮征求意见。请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前往省厅网站下载,认真组织基层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和承保机构代表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调整依据和测算标准。本轮征求意见结束后,由省安责险运营服务中心按程序备案作为试点保险条款和费率。试点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由住建部门、行业企业会同承保机构研究调整。对企业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事故预防和抵御风险综合能力。企业缴纳安责险费用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三)承保机构资格。在省政府安委会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承保机构中,根据承保机构前期开展房屋市政施工行业业务情况,按照专业资质、承保能力、行业熟悉情况等基本条件,各市住建部门和试点项目总承包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承保机构投保。青岛市根据市统一安排确定承保机构。
(四)事故预防工作。将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事故预防,作为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安责险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督促指导承保机构按规定比例足额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工作,切实发挥事故预防作用。承保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项目参建各方要积极配合。鼓励通过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第三方咨询机构,为承保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于仅收取投保费用、疏于事故预防工作的承保机构,各级住建部门列为不良记录机构,向安监、保监部门通报,并限制进入房屋市政施工领域。
(五)出险赔付。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承保机构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核定赔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要积极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切实在工伤保险之外打造多一重市场化保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住建部门要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安责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下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要抓紧制定试点推进方案,确定试点工程项目,落实牵头科室和工作联络员,扎实组织实施。有关信息请形成《房屋市政施工安责险试点工作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2019年12月底前,各市要全面总结本地安责险试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厅,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提出意见建议。
(二)做好奖补衔接。根据省统一安排,对安责险试点实施保费财政奖补政策,保费补贴实行退坡机制,2018年不超过50%,2019年不超过40%,2020年及以后不再补贴。试点项目及投保人信息上报省厅后将统一纳入“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维护联系人:王海涛,联系电话:13793868666),承保机构依托该系统出具安责险保单时自动计减补贴费用。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资金兑付有关程序的通知》(鲁财工〔2018〕20号)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协调衔接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安责险试点工作,要与深化施工安全治理行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结合推进。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认真做好政策指导协调,严格试点情况调度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对于安责险试点项目,在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各市安责险试点情况,纳入省厅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督导重点,与设区市住建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承诺挂钩考核。
各市房屋市政施工安责险试点方案、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条款(2018版建筑施工行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房屋市政施工安责险试点项目一览表》《房屋市政施工安责险试点工作联络员登记表》,请于12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曹延东,联系电话:0531-87087018,传真:0531-87080852,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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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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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8〕 4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22号)的有关要求,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的推荐申报和初审工作已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初审合格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技术指导,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具体承办。为减轻企业负担,经批准,2018年下半年的将“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暂与“泰山杯”复查合并复查。

    复查时间从1112日至27日,预期一周15天。1111日下午报到,复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复查形式、范围

    复查采取“在设区市初评合格基础上,省随机抽检复查”和省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省复查:对下半年申报的初审合格的工程按数量随机抽查“省优质结构工程”初审合格数量的30%且不少于3项,上半年已通过设区市代检的;省抽检:随机抽查申报上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按数量的10%且不少于1-2项进行资料核查。

    抽检重点:保障性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同一基础(单体超过4个)的工程;医院、学校、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高、大、难、新等公建工程;区(县)工程不少于1项。

    三、复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一)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2013),上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主要从质量行为、观感质量、资料管理等三个方面对申报工程进行评价,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下半年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从质量行为、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资料管理等八个方面对申报工程进行评价,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

    (二)对复查得分达不到90分的申报工程,取消该项目参评省优质结构工程资格;

    (三)复查小组按复查成绩如实排序。

    四、复查程序

    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重点以看现场、查资料为主。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申报工程汇总表随机确定复查工程;

    (二)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提供800字左右的书面情况介绍及反映精细施工过程的图片10张),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工程录相(DVD光盘或PPT);

   (三)征求监督、建设、监理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四)核查工程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五)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六)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提供现场实测和仪器检测所用到的各种检查工具)和工程技术资料; 

   (七)对现场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与运转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八)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集中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下达质量整改报告书。。

 五、复查分组

 本次复查分为8个复查组,每个复查组由3人组成,组长1人,土建专业专家1人,受检市配合复查组工作的土建专家1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及质量专家由省质量专家库选调。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    济南市

    第二组    青岛市、日照市

   第三组    淄博市、泰安市、莱芜市

   第四组    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

    第五组    烟台市、威海市  

    第六组    济宁市、德州市、聊城市

    第七组 枣庄市、菏泽市、临沂市

    第八组 市政工程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做好现场的复查配合工作,填写《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资料审查表》(见附件1),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准时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填写复查签到表(见附件2),复查准备好汇报材料、备查资料和检查用工具(包括梯子、手电筒等辅助工具);

   (二)复查组使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仪器设备由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保障。检查过程中,采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检查影像资料,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下达隐患整改告知书(见附件3); 

  (三)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现场的复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出示相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对相关部位的检查、检测;

   (四)不准为评选省优质结构工程而对施工质量进行修整和修饰,如发现有修整和修饰的工程,复查组将拒绝复查,并取消该工程继续参加评选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资格;

   (五)为不影响各市主管部门领导的正常工作,不提倡主管部门领导出面讲话、陪同复查,检查现场不得悬挂欢迎横幅、标语,不得安排迎送仪式,会议室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无关物品;

   (六)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向专家组专家赠送与现场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复查组的住宿伙食标准一律按中央八项规定和省政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七)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取消相关工程参评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认真填写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廉政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详见附件5),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后密封寄回省质监总站; 

   (九)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质监总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联 系 人:王 鹏,联系电话:0531-86195219,电子邮箱:sdjgb2012wangpeng@163.comshandong.cn,邮 编:250011 

附件:1.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资料审查表.doc

      2.2018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签到表.doc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doc

      4.“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廉政意见反馈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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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法函〔2018〕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系统“减证便民”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要求,我厅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形成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对涉及的办事指南进行修改,确保清理结果落实到位。要按照“一次办成”要求,大力减少办事环节和手续,上一个环节已收到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力争用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将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好。要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程序。
    省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家、省清单公布情况,实时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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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上领导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8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20181030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北京召开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郭允冲到会并讲话,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作了《沐风栉雨三十载 昂首阔步再起航全力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报告,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作会议总结发言,现将领导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郭允冲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上的报告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学军在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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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17号​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函〔2018〕2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17号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要求,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招标人应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规定计取,专款专用,招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费用。规模以下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

    二、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在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环节加强对上述要求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施工许可环节加强对上述要求的监管,发现未落实的,应责令整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17号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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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发〔2018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02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9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pdf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pdf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样本).pdf

          4.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样本).pdf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pdf

正式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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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座谈会,宣传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吉林、宁夏、江苏、福建、山东、广东11个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易军指出,质量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抓实抓好。一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推行《手册》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推行《手册》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二要凝聚共识、精准施策,积极推进《手册》落到实处。要坚持项目管理与政府监管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治理当前问题与夯实长远基础并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强化责任追究。三要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以执行《手册》为着力点,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照“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管理体系,创新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建材产品质量,改革标准体系、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建立诚信平台、推进社会监督。
  易军强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先行先试,样板引路。要狠下功夫,抓好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两个主体责任落实。要解决老百姓关心的住宅品质问题,切实提升建筑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人员尤其是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力度。要大力培育现代产业工人队伍,总承包单位要培养自有技术骨干工人。要加大建筑业改革闭环管理力度,重点抓好总承包前端和现代产业工人末端,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大危大工程管理力度,采取强有力手段,确保“方案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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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8〕6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以通过jzgr.mohurd.gov.cn域名访问平台,也可以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的“建筑工人”栏目链接访问平台。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平台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措施,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时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全覆盖。对于暂未完成平台建设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我部开发建设的平台进行管理。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平台建设,并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要将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实现本地区范围内数据互联共享,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及时。
  四、我部将按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在平台建设、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
     2.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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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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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莱芜市城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经研究,我厅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首次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仍需提供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对人员社保情况作出承诺并提交《企业社保情况承诺书》(见附件)的,不需要再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资质审查过程中,资质许可机关可运用信息共享、向人社部门发函核查等方式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的说明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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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城乡水务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鲁厅字〔2018〕31号)相关部署,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尽快实现政务服务“零跑腿”“全程网办”和“一次办好”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四部门决定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18号)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文件。
  二、联合审查资质类别
  (一)交通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二)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三)通信类: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三、联合审查流程
  (一)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级政务服务大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统一受理上述资质申报材料。企业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二)联合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本批次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间后,将企业申请材料在一体化平台内分别分配给省交通、水利、通信部门对应的联合审查账号。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过一体化平台内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公示:省交通、水利、通信部门的审查意见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补充陈述:公示期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一体化平台内统一受理企业的补充陈述材料,并将陈述材料转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五)陈述资料审查:省交通、水利、通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对陈述材料进行审查,于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资料审查意见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陈述材料进行电子归档。
  (六)公告:省交通、水利、通信部门的审查结果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统一公告。
  (七)发证:公告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进行证书打印和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联合审查的资质类别,申请人对材料受理、办事流程、证书发放方面有疑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答;申请人对审查标准、审查结果、评审意见等方面有疑问的,分别由交通、水利、通信部门负责解答。各部门均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
  (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鲁交建管〔2016〕18号)有关要求开展交通类资质审查工作,审查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在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要求按《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升级业绩核查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18〕35号)执行。
  (四)评审过程中,济南、青岛、烟台3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事项已下放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的,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分别与市级交通、水利部门联合审查,涉及通信方面的,青岛市由青岛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审查,济南、烟台市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审查,分别做好相关许可工作。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给辖区内企业,为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方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电话:0531-82083282
  省交通运输厅咨询电话:0531-85693058
  省水利厅咨询电话:0531-86974529
  省通信管理局咨询电话:0531-82092837、8209285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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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1-9月份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3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根据《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7〕12号)要求,对照2018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现将2018年1-9月份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绿色建筑。截至9月底,全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超过98%,绿色建筑竣工5551万平方米,新增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106个、1009万平方米,占全年任务量的72%。潍坊、淄博、聊城、日照等4市提前完成年度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任务,分别完成315.21、105.85、79.65、63.12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量的197%、176%、159%、105%。莱芜尚无新增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截至9月底,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593.37万平方米,其中混凝土建筑面积1135.56万平方米,钢结构建筑面积456.25万平方米,木结构建筑1.56万平方米,完成全年任务量的88.5%。全省装配式建筑施工面积3656.49万平方米,竣工面积225.51万平方米。目前,德州、日照、莱芜、烟台、青岛、济南等6市新开工面积已超额完成年度任务,临沂、济宁、东营等3市进展相对滞后,新开工面积不足全年任务量的50%。
(三)建筑节能及改造。截至9月底,全省新建节能建筑竣工面积6487.85万平米,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超过99%。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63.85万平方米,占全年任务量的63%。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节能办等6部门,遴选出首届19个山东省公共建筑“节约之星”。完成威海市委员会党校新校教学楼和东营模型桩试验基地4#楼示范工程验收评估工作,全省累计建成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4个,总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9月底,全省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887.84万平方米,已超额完成年度任务量3200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量的121.5%。泰安、菏泽、烟台、莱芜、德州等15市提前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任务指标,其中,泰安、菏泽、烟台分别完成363.52、220.89、363.3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量的242%、184%、181%。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当前,已进入年度工作收官阶段,各市要认真总结前三季度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年度指标。
(一)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年底,省厅将组织对第一批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镇进行验收,并对其他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进行中期核查,各市要加强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建设指导工作,做好各项准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各市要加快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高质量完成年度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任务。积极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大力推进绿色建造模式,推进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建设。加大我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力度,做好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农村建筑能效提升等示范项目前期储备,科学谋划明年工作任务。
(二)推动装配式建筑提质扩面。各市对照2018年省分解下达的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程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年度各项任务指标。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特点,不断总结工程应用经验,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实施效果。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各项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技术论证和方案评审等工作,要加强技术创新,依托专家委员会、行业协会、技术联盟等,指导企业完善设计、施工等应用技术。
(三)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改善。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推进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多能互补、复合应用,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7市要积极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济南、青岛、济宁、聊城等4市要加快推进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工作,济南、青岛2市要全面完成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任务要求。
(四)做好形势分析研判。统计数据是各项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市要继续按照《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7〕12号)要求,切实加强调度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坚决防范和制止数据造假。在调度统计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预测研判全年走势,提出明年初步计划。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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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5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鞠松良等7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11日至201811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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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双百扶贫行动”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打响了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庄严承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在此,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向广大会员单位发出倡议:
一、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成为精准扶贫奔小康伟大事业的践行者。扶贫济困,崇德向善,从古到今,无不闪耀着人间慈爱友善的光芒,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关心百姓疾苦,创建良好发展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要求,也是我们每一个监理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一个企业只有把自身的发展,融入社会发展,融入共同富裕,才有价值,同时,也是企业提升形象、良性发展的有益实践,也展现出了我们监理行业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共同迈向小康生活积极向上的政治思想和精神风貌。
二、行业协会带头形成合力,大力推进扶贫工作。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双百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8﹞36号)的文件要求,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帮扶结对菏泽市成武县九女集镇杨庙村、高堂村。两个村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人均年收入较低,低收入困难户占比大,特别是两个村庄交通条件差,给广大村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协会积极做好表率和引领工作,不断扩大山东建设监理行业的扶贫号召力和影响力,同时,积极倡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伸出援助之手,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选择精准扶贫方式,提供力所能及的爱心帮扶,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早日脱贫致富、改善提升生活环境、建设美丽村居,最终实现小康梦。
三、积极行动,抓落实。协会和各会员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身体力行,思想和行动统一,携手并肩、戮力同心,积极参加物质帮扶、精神关爱等多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积极配合帮村扶贫、扶危济困工作,争做“爱心企业”、“慈善企业”,为精准扶贫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郑重承诺:秉承扶贫济困、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所有募捐款项登记造册,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帮扶工作,让各会员单位捐得放心,让困难群众倍感山东监理行业的真诚和温暖。具体帮扶措施如下:
1.认捐:数额不设限,由认捐单位先报名,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日起(报名表附后),请将报名表发送到协会邮箱:sdsjlxh@126.com。报名后,由协会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打款至专用账户。
2.捐赠:可以捐赠学生书籍、体育用品(篮球、足球、乒乓球等)、生活必需用品(粮、米、油、面)等物品。
3.活动时间:协会根据捐赠物品数量及额度来确定到帮扶村统一慰问的具体时间,届时欢迎认捐的会员单位一同前往,亲身了解帮扶村的具体情况。
4.典型宣传: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公布所有捐赠会员单位名单,对爱心捐赠活动进行宣传报道,保证整个爱心捐赠活动的公开、透明。将对所有参与捐赠的会员单位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弘扬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电话:0531-87087166。
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双百扶贫行动”会员单位捐助报名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1月1日
 
 
附: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双百扶贫行动”
会员单位捐助报名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认捐金额
捐赠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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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迎旭等18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026日至201811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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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董浩等16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026日至201811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聊城)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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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函﹝2018﹞5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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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5起住建行业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深入推进住建行业涉黑涉恶问题排查,突出打击重点,坚决打赢“山东战役”住建行业歼灭战,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5起住建行业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分别是:

东营市东营区吴某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011年以来,吴某伟纠集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东营市东营区某慢摇吧收取保护费,期间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吴某伟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陆续向赌博等非法行业以及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等行业延伸,先后在东营区胜凯小区、东利名城小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垄断上料、降水等工程,并在东营区东城清风小区、府前小区、阳光100小区附近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个体商贩强行收取物业费。该组织形成以来,大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6起,欺压残害群众,在东营市东营区一定区域和行业内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该案件已由法院判决,起诉29人,判处刑罚29人,其中17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处罚金175万元。

烟台海阳市修某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004年以来,修某波纠集修某刚、杨某等人,利用地缘优势,多次对海阳市生产村范围内土石方、外墙保温、外墙涂料、供砂石料等工程施工方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2010年以来,修某波先后注册成立物业管理、置业、广告、建筑安装工程、出租汽车等公司。借助自身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对他人产生的“威慑力”,组织成员采用“硬暴力”与“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逐步垄断了海阳市生产村范围内的土石方、外墙保温等附属工程,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该案件已由法院判决,起诉9人,判处刑罚9人。其中,判处修某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两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济南市历城区王某文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为承揽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原章灵丘一、二、三村范围内的土石方等基础工程,自20162月至20173月,在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中新国际城项目、中建锦绣天地项目、龙湖春江郦城项目、将山东路市政道路项目施工前后,王某文等人组织村民以占地补偿不到位等借口,采取语言威胁、用石头恐吓、到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周围静坐等手段,阻挠中标公司施工,迫使项目发包方与其谈判,然后由王某文等人向发包方提出由其指定的公司进行承包施工,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及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该案件已由法院判决,起诉24人,判处刑罚24人,其中1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处罚金90.4万元。

聊城冠县吴某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010年以来,以吴某占、赵某荣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杜某为积极参与者,郭某刚、郭某林等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冠县先后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为催还高利贷非法侵入苏某住宅,非法拘禁苏某、于某;强迫冠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干扰政府部门正常工作,威胁冠县交通局执法人员,恶意举报冠县经信局干部;向银行恶意举报,阻止给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干扰企业经营;到银行滋事,逼迫银行给相关企业违规发放贷款。

该案件已由法院判决,起诉15人,判处刑罚15人,其中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处罚金214万元。

枣庄滕州满某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012年以来,满某然拉拢刑满释放、社会闲杂人员在其周围,以“各拉队伍、抱团发展、相互帮衬”的方式在滕州市迅速形成了以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滕州市大肆开设赌场,并利用组织“威名”逼迫竞争对手放弃竞标,承揽建筑工地土石方,以威胁恐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满某然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几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该案件已由法院判决,起诉17人,判处刑罚17人。其中,被告人满某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5万至2万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没收犯罪所得和作案工具四辆汽车。

通报指出,上述5起典型案例涉及建筑工程、物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等领域,有的是利用暴力、威胁和组织“威名”等手段逼迫竞争对手放弃竞标,垄断建筑市场;有的是欺压、残害群众,强行收取保护费、物业费;有的是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众闹事,阻拦建筑工程施工。这些问题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了住建行业健康发展,破坏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及营商环境。

通报强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黑恶犯罪要坚持“零容忍”,无论是谁,不管隐藏多深,“保护伞”多么硬,都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打击。同时正告涉黑涉恶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希望群众踊跃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天罗地网和铜墙铁壁,共同打赢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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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01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发布宣贯会在济南举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新版建筑、安装、市政专业工程概算定额,于201810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继2010年首次发布概算定额之后,首次对建设工程各专业概算定额进行的修订和补充。新版概算定额的发布,为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衡量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经济合理性和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本次概算定额的编制工作从20176月份开始,省住建厅组织省内来自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管理机构的专家,以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最新的标准图集为依据,在2016版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定额项目,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测算调整,最终编制完成。新版概算定额剔除了国家禁止使用及落后、淘汰的工艺项目,增加了地下连续墙、预制装配式构件等与现代施工手段相对应的项目。在费用编制规则的设置上,按国家现行规定重新梳理建设投资的各项费用组成,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全套概算定额共包含定额项目7500余个,比上一版增加项目2200余个。

  本次概算定额的编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强调定额编制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侧重体现新技术的应用,满足国家税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二是科学梳理和测算建设工程概算项目划分和消耗量水平,更加真实地反映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满足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的需要;三是注重概算定额和消耗量定额的框架统一和有机联系,确保我省工程建设系列计价依据的体系性、延续性和一致性,便于概算阶段与预算阶段工程造价的对比,也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掌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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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全省住建经济运行保持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发展态势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前三季度,全省住建经济运行继续保持稳中向好势头。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加速增长。全省房地产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预计完成投资7922亿元,同比增长10.2%二是新旧动能转换动力强劲。70个年度重点项目总投资290.2亿元,已完成投资140.2亿元。三是年度重点工作进展顺利。全省城镇棚户区开工70.56万套,开工率83.7%,基本建成率达到166.9%;农村危房改造建档立卡贫困户竣工率103.9%4类重点对象任务竣工率108.6%;黑臭水体治理完成190条,超额完成41条;完成农村厕所改造144.7万户,完工率98%四是城镇化发展质量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威海、潍坊等8市荣获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29个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51个市县成果审查相继完成;济南、青岛在建轨道交通线路9条,全长331.65公里;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6.8公里,新增海绵城市面积110.3平方公里;共查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8576.8万平方米,依法拆除8013.6万平方米,整改540.5万平方米。五是环境质量效益指标有效改善。全省城市(县城)清洁取暖项目开工7742.3万平方米,完工率56.5%,农村地区开工54.03万户,完工率49.08%;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5万吨/日,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06万吨/日。六是建筑业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全省建筑业实现总产值9675.7亿元,同比增长14.9%。其中,外出施工产值2182.6亿元,同比增长24%,占总产值的22.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财处)]]> 省住建厅部署启动全省严厉打击危大工程违规施工百日集中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通知,启动全省严厉打击危大工程违规施工百日集中行动,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近期房屋市政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宣贯执行住建部危大工程部令和省厅实施细则,严格监督企业和项目全面自查自改,深入排查完善监管机制漏洞,不间断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零容忍”处理处罚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房屋市政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态势,全力确保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通知要求,立即开展专题宣贯教育,详细讲解危大工程管理部令和实施细则,通过剖析典型事故、观看警示教育片、观摩体验式教育基地等丰富宣贯教育形式,推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行业入脑入心。严格组织企业全面自查,动员督促辖区企业和项目,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施工情况自查自改,按工程项目建立自查台账,建立企业层级排查检查台账,及时发现问题隐患,跟踪闭环销号管理。深入梳理完善监管机制漏洞,对照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设置和管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发现的监管机制漏洞,立行立改,一时不能解决的,制定整改计划,限时完成整改。持续实施明查暗访,聚焦功能区、新设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紧盯低资质等级、远途跨区域施工、屡查屡犯等薄弱企业,突出未批先建、容缺施工、抢赶工期等薄弱项目,不间断排查整治危大工程管控要求落实情况。从严从重处理处罚,严格实施非常时期严格问责若干措施,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停工整顿;发现未按规定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一律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信用惩戒,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每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格事故处理处罚,对于百日行动期间发生危大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理处罚,并与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承诺落实情况考核挂钩,较大事故一票否决。

通知强调,要立即动员部署,认真细化百日行动方案,通过召开动员会议、组织启动仪式等形式,深入发动基层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和项目行动起来。定期调度通报,将百日行动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和施工安全治理调度重点内容,突出刚性任务约束,严管重罚监督检查,每月调度通报情况。加强信息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力营造有利于行动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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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打响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打响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对2018年至2020年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作出部署安排。
《方案》明确了全省住建领域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布局、提高移动污染源防治水平、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制度政策保障等5项重点任务,具体包括推进清洁取暖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城市绿道绿廊,住建领域移动源污染防治管控,提升建筑工地、市政工地、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加强渣土运输管理等20项具体任务。每项任务都明确了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单位。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强化政策支持,严格督查考核等推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赢得蓝天保卫战胜利。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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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2018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韩正副总理多次听取汇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并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新举措,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到“放管服”三管齐下、全面推进,激发了市场活力,释放了内需潜力,为人民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了便利,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全国各地在行政审批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改革大多是针对部分环节或部分项目,主要集中在行政审批领域。厦门市的改革是全流程、全覆盖,从2014年起推进以“多规合一”改革引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形成了一整套闭合成熟的审批系统和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不仅优化了营商环境,提高了工作效能,增强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而且有效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和提升。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新阶段,需要聚焦重点难点,集中精力攻坚克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是一场必须打赢的攻坚战。
  2018年初,国务院决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指导督促北京市、上海市研究出台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改革方案的同时,认真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起草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报请国务院于5月印发国办发﹝2018﹞33号文件,决定在北京等15个城市和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这次改革的最突出特点是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建筑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事项。这次改革是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的系统性顶层设计,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最终目标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改革的主要目标是,2018年试点地区审批时间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上半年全国实现这一目标,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18年6月4日,韩正副总理在厦门市主持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改革试点工作。会后,王蒙徽部长主持召开培训会并进行专题辅导。截至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培训1000多人。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试点地区改革试点方案进行3轮审核辅导,严格落实国务院改革要求;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对试点地区改革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
  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住房城乡建设部认真梳理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国家层面90余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并对第一批18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8部,其中2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已经正式公布,还有1部规章和2部标准规范正在修订中。对于其余10部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其他部门的规章、政策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及时将修改建议提交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这一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将有效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及其前置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抓紧对国家层面其余70余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建议。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1.问:刚才您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律法规的修改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请问法律法规的修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这次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对制度的调整或创新,最终都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的一次系统性顶层设计,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需要取消各项前置审批、消减权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责任,形成新的权责体系,改革不仅涉及多部门的责权利调整,而且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需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可以说,全力推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是保障此次改革取得成功、建立长效机制的法治基础。
  第一批拟修改的18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我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共8部。修改的依据是国办发﹝2018﹞33号文件,修改的目的是优化审批流程,精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告知承诺制等。现将具体修改内容介绍如下:
  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减少证明事项,删除了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的内容;二是取消备案环节,删除了要求中标人将施工合同送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三是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内容;四是减少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评标委员会组成、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删除了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有关内容。
  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将施工许可条件中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同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减少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删除了施工许可条件中“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和“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要求;三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施工许可审批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3.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减少证明事项,将资金证明修改为“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三是简化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删除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4.关于《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废止这两个文件,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上述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减少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数,减化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施工许可的法定审批时间减少一半以上,在建设资金落实方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这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审批时间和效率也将明显提高。
  此外,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关于《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和《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2015),主要是增加完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报装服务流程、环节、时限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规范服务行为,目前已经在我部网站公示完毕,我部将抓紧按照程序报国家标准委。
  2.问:刚才您讲到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请问这次改革有什么特点,与之前各地的改革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这次改革的最突出特点是全流程、全覆盖。“全流程”,指的是在审批流程上,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立项一直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覆盖”,指的是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除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都要纳入改革范围,既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也包括社会投资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又覆盖施工图审查、供水、供热、供气等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这次改革是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的一次系统性顶层设计,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最终目标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近年来,各地在行政审批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浙江省大力推行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实行一件事情“最多跑一次”“只进一扇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着力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竣工验收“测验合一”;武汉市全面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将审批流程从6个阶段简化为5个阶段,着力精简审批手续和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江苏省实施的“3550”改革,将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限定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多评合一”,探索区域评估,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北京市、上海市立足优化营商环境,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出台了改革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推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优化给排水接入服务等。总结全国各地的改革,大多是针对部分环节或部分项目,主要集中在行政审批领域。
  厦门市从2014年起推进以“多规合一”改革引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成效明显。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由改革前296个工作日减至现在7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由改革前308个工作日减至现在90个工作日。截至2018年8月底,厦门市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策划生成项目3812个,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运行项目4053个(其中已建成1341个),形成一整套闭合成熟的审批系统和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不仅优化了营商环境,提高了工作效能,增强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而且有效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和提升。
  3.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门印发了试点改革文件,韩正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试点改革工作,请问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通过什么样的措施实现改革目标?
  答:国办发﹝2018〕33号文件对此次改革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首先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的目标,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同时要逐步统一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韩正副总理明确要求要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改革的任务和措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统一审批流程,分类优化审批阶段,每个阶段实行限时并联审批;二是通过“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放(下放审批权限)、并(合并审批事项)、转(转变管理方式)、调(调整审批时序)”等措施,精简审批环节,推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完善“五个一”的审批体系,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完善信用管理体系。
  4.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一张蓝图干到底”,这次改革中也提出要建设“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请介绍一下什么是“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它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一张蓝图干到底。所谓“一张蓝图”就是以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引,统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资源和要素配置的规划,统一各类图纸坐标系,消除规划差异矛盾,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一张图上共同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信息,形成覆盖城市空间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是“一张蓝图”的基础,“一张蓝图”是“多规合一”的表现形式,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完善审批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张蓝图”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起点,是实现并联审批、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审批效能的基础,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依据“一张蓝图”实施,真正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各部门在项目生成策划阶段根据“一张蓝图”,运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协调提出发展、空间、生态等各方面的意见,解决后期建设条件矛盾的问题,并作为后期项目审批的依据,加速项目生成落地,提高审批效率。
  5.问:为什么要整合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完善审批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很多审批部门都建立了自已的审批信息系统,但各部门的审批系统往往都互不联通,信息孤岛问题突出,各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无法做到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也无法得到有效监管。这次改革提出要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同时,审批管理系统要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和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整合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试点地区的系统连接,实时了解各地审批管理情况,以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仅要实现在线并联审批工程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事项、流程、时间等情况,实时显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状态和结果,并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整合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流程、数据平台、审批体系和监管方式,是建立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基本制度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手段。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抓紧对国家层面其余70余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建议。
  6.问:国办发﹝2018〕33号文件实施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指导试点地区改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33号文件和韩正副总理讲话精神,近期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按照韩正副总理指示,积极筹备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2018年6月4日,韩正副总理在厦门市主持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改革试点工作。韩正副总理在讲话中深刻阐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方向和路径。
  二是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培训。2018年6月5日,在厦门市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培训会,贯彻落实韩正副总理讲话精神,解读国办发﹝2018﹞33号文件,学习交流厦门、沈阳等地的改革经验。王蒙徽部长出席培训会并进行专题辅导,系统总结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体会,对试点地区如何推进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截止目前,共培训试点地区1000多人。
  三是督促指导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写要点》。对试点地区实施方案进行3轮审核,专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指导试点地区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对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提出备核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实施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家层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90余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梳理。研究提出第一批18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建议,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要求试点地区对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修改建议。
  五是加快整合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积极开展系统整合建设的基础工作,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标准、地方系统建设指南等指导性文件。
  六是开展调研督导。9月中下旬,赴试点地区进行调研督导,全面了解试点地区改革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试点地区开展改革工作。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七是加强宣传和交流。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对国办发﹝2018〕33号文件进行解读,并在相关媒体公开。定期编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简报,通报交流试点地区工作情况。在我部网站开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栏,宣传介绍试点地区改革经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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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七巡视组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动员会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根据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2018年10月18日下午,中央第七巡视组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动员会召开。会前,中央巡视组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报了有关工作安排。会上,中央第七巡视组组长郭旭明就即将开展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作了讲话,并就配合做好巡视工作提出要求。王蒙徽主持会议并作表态讲话。
  中央第七巡视组副组长及有关同志,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相关同志,部机关党委、人事司领导,部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和联络员,村镇建设司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郭旭明指出,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督促落实脱贫攻坚政治责任、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解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具体实践。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巡视组的工作,做到同向发力,共同完成好党中央交给的专项巡视任务。要自觉对标中央要求,主动查摆、系统梳理本单位脱贫攻坚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巡视为契机,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郭旭明强调,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是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进行监督和督促,将扭住“责任”二字,盯住“关键少数”,紧紧围绕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方针政策、落实党委(党组)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以及落实脱贫攻坚过程中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任务等“四个落实”开展监督检查。专项巡视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结合中央单位实际,重点从“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看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脱贫攻坚方针政策情况,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把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从“三个表率”的政治高度,看中央单位履行脱贫攻坚责任情况,推动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精准实施;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政治高度,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脱贫攻坚监督责任情况,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到脱贫攻坚过程中,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障;从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政治高度,看各类监督检查发现脱贫攻坚过程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深化已有监督检查成果;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高度,看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集中攻坚的强大合力。
  王蒙徽表示,中央决定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视和关怀。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部署,自觉接受中央第七巡视组来我部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我们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脱贫攻坚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这次专项巡视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专项巡视工作要求。
  王蒙徽强调,我们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支持配合专项巡视工作,自觉对标中央要求,主动查摆、系统梳理我部脱贫攻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向巡视组全面真实汇报情况,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详实无误提供材料。要切实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视整改工作,对于巡视发现的问题,主动认领,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巡视整改任务。要认真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结合巡视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健全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巡视整改成效。要通过接受这次专项巡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坚决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据悉,中央巡视组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1个月左右。巡视期间(10月18日-11月25日)分别设专门值班电话:010-66161170;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西城区A03503号信箱。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8:00-18:00。根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要求,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脱贫攻坚领域的问题和线索。其他不属于这次专项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反映,将按规定转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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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将101种行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9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5.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如果存在以下101种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2.违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3.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5.违规代理出售、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经纪业务的;
  房地产市场方面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7.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8.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9.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10.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12.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13.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1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5.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6.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18.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未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19.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2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2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2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5.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7.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28.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29.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30.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3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3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33.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34.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投入使用的;
  3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6.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
  37.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38.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39.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40.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42.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
  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4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45.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46.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7.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8.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
  标准定额方面
  49.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0.多次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城市建设方面
  51.将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交付使用的;
  5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的;
  53.未按照国家有关服务标准提供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服务,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4.未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管理的;
  55.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
  56.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管材或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造成不能安全达标运行的;
  57.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拒不入廊建设的;
  58.海绵城市建设中,未经现场踏勘出具技术方案,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排水管网等隐蔽工程未按国家标准进行闭水试验,未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的;
  59.在城市动物园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故意伤害动物的;
  60.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
  61.设计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国家政策精神的规划设计方案,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
  62.违反国家规划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方案设计的;
  63.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64.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村镇建设方面
  6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66.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
  67.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68.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技术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69.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研究数据和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70.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
  71.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住房公积金方面
  72.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73.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74.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75.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76.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77.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城市管理方面
  7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79.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8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的;
  81.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或者恶意破坏城市树木情节严重的;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82.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83.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城市公园、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的;
  8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85.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86.破坏、损毁、长期占用无障碍公共设施的;
  87.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88.违反规定,跨区域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的;
  8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90.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较大的;
  91.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甚至进行暴力抗法,经公安机关查处给予刑事处罚的;
  其他
  92.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93.被住房保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清退保障性住房的;
  94.经人民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的;
  9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96.经人民法院认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97.依法认定企业由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
  98.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99.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
  100.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10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1、2、3项为基本条件,4、5、6项满足一项即可),可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1.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5.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诚信择优的原则,实施守信激励。
  1.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4.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5.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             (摘自  中国建设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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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标字〔2018〕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程造价监管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7〕2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鲁建标函〔2018〕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5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意义
  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变人工监管为智能监管、事后监管为实时监管、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数据的收集报送工作,通过监测大数据,形成本地区造价监测指标指数,提高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从业业绩和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监管水平,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
  二、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目的
  1.依据计价规范和计价政策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监管,逐步提高成果文件质量,提高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计价行为进行监管,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提供依据,逐步消除僵尸企业、证书挂靠等现象。
  3.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省、市造价指标指数,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为建筑业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三、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工作分工
  1.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任务目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编制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具体工作由省标准定额站负责。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推进,确保本地区所有工程造价数据纳入监测范围,组织本地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报送工程造价数据,及时做好数据汇总和分析统计工作,编制、发布和报送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具体工作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规定,对历史造价成果文件进行补报,对新完成的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实时报送。
  四、工作要求
  1.各市要制定造价数据监测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提供组织保障,加强对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的宣传、动员和督促。及时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至少每半年编制和对外发布一次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报告,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备查。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数据报送情况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挂钩,企业经营业绩依据数据监测平台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对于未报送或者未按要求报送数据的,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4.已完成“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数据接口开发的计价软件开发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尽快完成造价咨询企业客户的软件升级,并积极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确保造价成果文件的正确导出和上传。
  造价数据监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标准定额站信息室(电话:0531-87087069)。国家造价数据监测平台使用中的问题,请与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解决(电话:400-825-111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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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年9月27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MB28451625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全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的抽样评估、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评估指导;负责全省优质建设工程的评估指导和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技术性工作。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0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承担全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的抽样评估、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评估指导;负责全省优质建设工程的评估指导和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业务工作、业务活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拟订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综合室、财务室、业务一室、业务二室等4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室负责本单位事务工作组织协调,负责各种计划、总结、报告、管理制度及综合性管理文件的撰写,负责公文管理、技术档案、信息管理、印章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党建、群团、宣传、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络、会议安排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财务室负责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决算,负责工会工作。
    业务一室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状况的抽样评估工作,负责全省优质建设工程的评估指导。
    业务二室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评估指导,负责全省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技术性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二)资产损益情况;(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五)涉及诉讼情况;(六)社会投诉情况;(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8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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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8〕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安全治理提升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厅2018年执法检查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于10月中下旬组织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重点检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其辖区1个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同时,每市抽查3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随机抽查项目1个,暗访巡查回头看项目1个,扫马路1个(要包括市区及下辖至少1个县市)。房屋建筑工程方面,重点抽查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黄河滩区迁建项目、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市政工程方面,重点抽查有基坑、沟槽、桥梁隧道及受限空间施工的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提升。1.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等情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情况;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情况。2.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工程执行“两书一牌”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实体施工质量情况,进场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实体检验等情况。3.检测机构:承担抽查房建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测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
    (二)施工安全治理。1.主管部门:部署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严厉打击整治危大工程违规施工百日集中行动、房地产企业安全责任专项检查情况,是否开展危大工程专题教育培训,是否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及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重大隐患问题、建立台账、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及跟踪闭环整改情况。2.工程项目:工程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和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施工安全措施费投入使用情况;现场消防安全、扬尘污染防控等规定要求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分组
    本次检查共分7个组,由厅领导、监察专员带队,质量安全处、城建处、设计处、村镇处、执法总队、定额站、质监总站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每组配质量、安全、检测、造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家5-7人,联络员1人。
    五、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项目。随机抽查项目和暗访辅助巡查回头看项目于行前统一抽取确定,随机扫马路选取项目1个。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对照检查表规定内容分组逐项进行检查;查阅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资料;使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检测专家对承担受检工程项目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检查影像资料。
    3.下达执法建议书。检查组对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执法建议书,30日内报送整改情况。
    4.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反馈检查情况。由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有关要求,听取设区市住建部门工作汇报,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检查组向设区市及所属县(市、区)住建部门和受检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进行PPT写实性反馈。
    5.汇总处置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整理汇总形成执法检查通报,督促各市依法依规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每组出发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组分别确定,10月26日前结束。
    2.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抽调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含塔机)检查专家(见附件1)参加执法检查,检测、造价检查专家已由相关单位抽取确定。抽调专家原则上从市(县、市、区)监督机构、大企业技术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总监中抽取,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省检工作,具备高级职称。检查过程中需要通过拍照、录像记录发现问题,整理制作PPT反馈情况,检查专家需携带相应设备参加检查。
    3.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确定1名负责同志为联络员,有关工作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做好相关迎查准备。请将各市抽调专家和联络员信息(见附件2)于10月15日下班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 请通知在建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和人员届时认真配合检查,并准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
    联系人:胡雪晶、曹延东,联系电话:0531-87087017、87087018,87087015(传真),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附件:   1.检查专家抽调安排.pdf
             2.抽调专家及联络员信息表.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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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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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宋坤等7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017日至2018102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威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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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通知要求 明年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根据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以及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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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意见要求,及时解决商品住宅交付相关问题,切实提高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两书)示范文本,并在山东省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上发布,自201911日起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严格按照示范文本,对不同户型分别编制两书,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业主提供。

    “两书体现了细节人性化。一是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写入《使用说明书》,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二是增加住宅墙体承重结构和非承重墙体示意图,业主可以清晰的看到自己房子构造,便于科学装修改造,确保主体结构安全;三是增加水电预埋管道位置的示意图,方便业主按图索骥使用和维护、装修;四是明确提出住宅电气使用功能和注意事项,注明了住宅电气各回路总负荷等关键信息,确保住宅使用安全;五是对卫生间返味、暖气不热、开关跳闸等住宅使用常见问题进行了说明提示;六是对装修注意事项、水电气使用安全、公共部位维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和提醒;七是明确列出保修项目,要求开发企业明确住宅主要部位、部件保修期限,便于业主进一步了解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两书示范文本的出台,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加深了交底深度,在方便业主使用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倒逼各方责任主体提高工程质量。下一步,山东将深入组织两书宣贯,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示范文本编制并向业主提供两书,将有关情况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阶段的重点内容实施监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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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省内首创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工程建设周期再压30天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年来,烟台市住建局大力压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实现了大型和中小型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针对审查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不了解办事程序或勘察设计企业拖沓迟缓,造成施工图修改回复时间过长,严重拉长审查周期的实际,烟台市住建局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有关精神,反复梳理、剖析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许可之间的关系,在省内创新实施容缺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方便了建设单位,立促项目尽早开工。具体做法:

    一是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许可要件。建设单位在将完整的施工图送图审机构审查并取得受理回执后(含桩基项目须对桩基部分施工图进行审查),住建部门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同时,建设单位可先行进行桩基施工和基坑开挖。

    二是建设单位申请容缺须作出承诺。承诺内容:1.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以及山东省、烟台市相关规定要求;2.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回复;3.含桩基项目在通过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不进行桩基施工;4.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前,不进行项目底板施工。

    三是进一步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为确保这一政策落实到位,由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加强对容缺办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查处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擅自进行工程底板施工行为。对擅自进行工程底板施工的项目,立即收回已核发的施工许可证,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记录责任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取消该建设单位今后所有项目的容缺办理资格。

    通过容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可以让建设单位尽快进入工程施工阶段,有效地压减了工程建设周期。以15万平方米普通住宅小区为例,施工图审查约需10天,设计单位修改回复时间大约为20天,容缺办理后可让建设单位提前开工并压减建设周期30天左右。

    另外,烟台市住建局还本着“让建设单位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原则,自2018101日起,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全面落实数字化报送和审查,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和电子签章,推行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使用和存档。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可以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远程实时了解审查进度、下载审查意见、修改问题图纸、办理合格手续等事项,大幅降低了建设单位报审成本、勘察设计单位出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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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2018﹞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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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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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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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政办字〔201818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926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强化业务协同,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和管理体系,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好地保障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助力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审批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相关事项。目前,改革以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为主,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市县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搞好衔接。

  (三)行动目标。自201810月起,全省范围内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从项目立项(获得土地)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依法公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内)201812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实现流程优化和审批服务标准化。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项目确立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用地规划许可、项目核准备案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抗震设防(含超限)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报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包括综合验收备案。

  (五)细化审批流程。明确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审批主流程和办理时限,其中,申报要件齐全的,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12日、20日、3日、10日,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3日、24日、3日、15日。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在45日内对审批阶段、审批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各类评估评价、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推行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审查。严格执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全面推广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将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实行施工图审查与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多图联审、多审合一。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房产测绘、规划核实测量、土地复核验收测绘等相关测量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市县已将行政许可权划转由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的,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减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资金到位证明、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带方案出让的土地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条件。竣工结算文件不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八)转变管理方式。推行项目模拟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期阶段提前介入,提前审核项目资料,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后转入正式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设计。推行项目竣工预验收制度。

  (九)实行容缺受理。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评估评审等事项中推行容缺受理;待条件完备后,按程序转换为正式审批。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可同步受理、依次发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登记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十)推行告知承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以作出审批决定。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空间规划,优化项目生成机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推行“标准地”制度改革经验,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单位能耗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标准以及规划、人防、消防、配套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等项目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形成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标准要求,各部门依职权和建设条件、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的机制。企业竞得土地后,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牵头负责与其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进项目评估审查,并联实施环境影响、节能、安全、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论证、地震安全性等评估评价事项。积极推行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由“一事跑多窗”改为“一窗办多事”,变“多头受理”为“一窗受理”,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梳理优化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报要件和流转环节,归并同类信息和材料,削减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形成标准化服务指南。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整合多项审批”,每个审批阶段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由各审批部门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四)一站办理各类专营手续。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水电气暖报装一站式服务。从优流程、减要件、压时限、提效率入手,精简报装手续,规范收费行为,各项专营设施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竣工验收后限时办理接入事宜。

  (十五)一个系统集中统一管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满足项目审批需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要与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各有关部门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一网通办,实现系统外无审批。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完善政务服务协调机制和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办理情况,对审批及中介服务全过程实施督查。推行帮办(代办)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五、统筹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全推进机制,完善监督协调体系,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向社会公布各审批阶段审批事项和申报要件清单。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工作落实,省里将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示范。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改变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严格督查考核。坚持真督实查,强化结果运用,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开展情况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并作为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行动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改革目标的依法依规问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广泛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法规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45日/35日).pdf

     2.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45日).pdf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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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6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近2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企业网上注册及认证。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应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企业统一上报材料。10月10日9:00至10月19日17:00前,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监理企业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近两年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两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同时上传的材料原件报各市建设监理协会。

(三)资格审查。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对企业上传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请认真核对信息和有关材料原件,初审合格的,在系统中提交初审同意意见,打印本市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省监理协会。各市初审和报送汇总表时间截止至2018年10月30日。

省监理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四)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企业报名,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2日9:00至11月15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2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安排。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考试科目为《监理概论法规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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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四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国海等1028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08日至10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四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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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926日,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山东省纪念大会在济南隆重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吴江副秘书长应邀出席大会。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理事长林峰、范鹏程、付培锦、许继文、赵于平等出席大会。大会由陈文秘书长主持,来自全省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人、各会员企业代表300余人参加大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致辞

 

首先,王早生会长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我省建设监理行业30年来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向全省六万多名工程监理人致以崇高的敬意,向14名获得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和100“山东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表示由衷的祝贺。

王早生会长就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从五个方面提出殷切期望,一是完善体系。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各级监理协会要做好部分政府职能向协会转移的承接工作,搭建平台、构筑框架、完善体系,服务企业使之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二是夯实基础。当前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行业标准、规范、文化等方面还有欠缺,需要全体监理工作者加倍努力,补缺短板,广泛宣传,筑就行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三是提升能力。广大监理企业要注重学习,加强信息化应用,提升科技含量,强化内部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四是规范行为。当前在有些地区还存在行业恶性竞争、监理工作不到位,诚信履约较差等现象,要靠两个方面力量来解决:一方面要靠政府依法管理,另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凝聚共识,诚信经营;五是抓住机遇。我国仍处于城镇化进程中,未来至少还有20-30年的发展机遇期,工程咨询行业仍是朝阳产业,我们要树立信心,抢抓机遇、敢于担当,共同努力,为我国建设监理与工程咨询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理事长徐友全宣读评价通知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会议

陈文秘书长通报了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展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系列活动情况。大会向叶春英等14名被授予 “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称号的同志颁发了奖杯和荣誉证书;向齐水军等100名被授予 “山东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代表颁发了奖牌和荣誉证书。

 “功勋人士”获奖代表叶春英老领导作了大会发言,她深情回顾了我省监理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对新时代的山东工程监理人表达了美好祝愿。“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的优秀代表李铁山同志在发言中表示将继承传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再立新功。

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拥抱未来。本次纪念大会的胜利召开必将进一步激发全省“工程卫士”立足本职、干事创业的热情,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创造新辉煌。

 

纪念大会现场

 

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颁奖

山东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颁奖

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代表叶春英同志发言

山东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代表李铁山同志发言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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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926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在济南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等28家监理协会和省内兄弟协会发来贺信、贺电。省民政厅领导应邀出席会议祝贺并作重要讲话。大会由五届理事会徐友全理事长主持,全省会员监理企业代表280余人参会。

 

徐友全同志作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依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修改稿)、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等文件。

大会选举产生了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监事会。新当选的理事长徐友全同志代表新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作了表态发言,随后主持召开了省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发展新会员的报告、六届理事会工作提要的报告及有关事项。

 

 

与会代表投票表决

 

大会邀请同济大学丁士昭教授、华中科技大学骆汉宾教授和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杨卫东总经理等三位知名专家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核心理念、数字建造新思维和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和新时代工程咨询企业发展思考等热点话题进行专题讲座。前沿的理论、详实的案例、精彩的讲解开阔了与会代表的视野,激发了大家进一步努力开创我省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新局面的奋斗激情。

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丁士昭教授讲座

杨卫东总经理讲座

 

骆汉滨教授讲座

会议现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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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洋等11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928日至201810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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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范明慧等23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928日至201810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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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及金牌总监理工程师评价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0
   
各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关于推选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工程监理功勋人士活动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18﹞37号)、《关于推选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18﹞35号),省建设监理协会在企业推荐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名单(见附件)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2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为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金牌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 1.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山东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名单

          2.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山东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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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8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大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实践总结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召开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暨六届一次理事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召开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关于推选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工程监理功勋人士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37号

 

 

各会员监理企业:

建设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进程,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十年来,一批监理企业的领军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国家和山东省的监理咨询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业绩,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真情奉献的执业精神,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省监理协会决定组织推选我省工程监理功勋人士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工程监理功勋人士是指多年来热爱工程监理事业,忠于职守,严格履职尽责,参建过多项重点工程、精品工程,关心和支持监理事业,为监理行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行业老领导,企业(行业协会)同意推荐个人自愿申报。

二、评价原则

工程监理功勋人士总数不超过会员监理企业数量的5%, 原则控制在20名以内,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三、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所在企业(行业协会)申报。

(一)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爱岗敬业,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从事监理工作20年以上,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并曾担任(现任)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行业老领导。

(三)所在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省工程监理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

(四)目前仍在监理行业工作的优先;对监理行业发展有理论性贡献的优先;获得省部级奖项优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评价:

1.不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2.在工作中不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并引起诉讼;

3.有违纪违规事实存在;

4.担任企业负责人期间,企业所监理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申报评价资料

1.工程监理功勋人士申报表》(一式2份);

2.提供材料(一式2份)。

(1)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

(2)从事监理工作证明。

(3)监理理论性著作、文献、标准、规范文件复印件;

(4)提供各类省级以上表彰、奖项证书或发文复印件。

五、评价

1.各企业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上报省监理协会;

2.省监理协会负责人监管工作人员审查汇总上报资料,通过审查的提交评委会专家评价;

3.省监理协会组织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评委会设主任1人,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2~3人,由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评审专家担任,委员若干人,其中评价专家占70%以上; 

4.评价委员会对上报资料进行评价,前20名入选工程监理功勋人士,并在省监理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证书。

六、评价纪律与规则

1.申报人员要信用承诺,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2.评价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其评委会资格。

七、其他事项

请申报企业(行业)于9月14日前,将申报评价资料报送省监理协会,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报送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55-4号三楼

联系人:李建, 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许忠吉,电话:13573126867。

 

附件:工程监理功勋人士申报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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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3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辛鹏等12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96日至201891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第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日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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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推选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35


 

各会员监理企业:

随着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的到来,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理行业协会和广大监理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建设工程监理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涌现出一批优秀监理人才。为弘扬工程监理人员的创业精神,增强监理从业人员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扩大工程监理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省监理协会决定开展推选我省金牌总监理工程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总监理工程师所在会员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遵守省监理协会章程履行义务,企业同意推荐个人自愿申报。

二、评价原则

金牌总监理工程师是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最高荣誉。金牌总监理工程师不超过全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总数的1%, 原则控制在100名以内,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三、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所在企业申报。

(一)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爱岗敬业,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记录,近5年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未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在工程监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省工程监理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

(二)从事监理工作15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监理企业注册不少于12年,至少担任过获得一项国家级优质工程或两项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管理能力,能妥善处理各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所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团结,岗位责任落实,服务到位,受到项目业主和有关方的较高评价。

(四)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先;在工程监理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在省级或国家级期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或编写出版过监理著作优先;有丰富的监理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参加国家、地方标准规范编写者优先。

四、申报评价资料

1、《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申报表》(一式2份);

2、提供证明材料(一式2份)。

(1)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2)获得科技进步奖的提供进步奖奖状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近五年各类奖项证书或发文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获奖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GB50300-2013)表H.0.1-1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在国家级刊物、专业期刊、论文集或者《山东建设监理》会刊上发表论文的提供刊物原件及论文目录复印件;

(7)参加行业专业教材编写的提供教材原件及教材封面复印件及有作者名字页复印件;

(8)提供各级重点工程、高精尖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各级表彰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评价方式

按综合评分法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评价,其中:评价指标由基本情况、优秀业绩、综合素质、职业道德等四部分内容组成。

人员自查、企业评价、评价委员会定性评价分四种情况:

(1)完全符合得10分(优);

(2)稍有欠缺得8分(良);

(3)基本符合得6分(合格);

(4)不符合得0分(不合格)。

申报人员评价总分为表1、表2、表3得分之和,存在表3所列情况的,本表总分为0分

表1、表3中只要有一项否决条件的情况即取消评价资格。

六、评价程序

1、由申报人填报《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申报表》,并根据上述表1-表3分值进行自评打分,企业评价打分后汇总;

2各企业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表1-表3上报省监理协会;

3省监理协会秘书处监管工作人员审查汇总申报资料,通过审查的提交评价委员会;

4省监理协会组织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评价专家担任,委员若干人,其中评价专家占70%以上; 

5、评价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评价打分,根据分值高低排序,确定金牌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省监理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证书。

七、评价纪律与规则

1、 申报人员要信用承诺,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2、评价为金牌总监理工程师人员信息计入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如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将取消其资格。

3、评价委员会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其专家资格。

八、其他事项

请申报企业于9月14日前,将申报评价资料报送省监理协会,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报送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号三楼。

联系人:李建,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许忠吉,电话:13573126867。

 

附件: 1. 金牌总监理工程师申报表

       2.金牌总监理工程师评价指标(表1)

       3. 金牌总监理工程师评价加分条件(表2)

       4.金牌总监理工程师评价否决条件(表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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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监理人员培训说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期收到济南市会员监理企业反映,报名培训人员积压。经向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原因是培训院校山东建筑大学放假,培训老师无法组织教学及考试。

为缓解培训人员积压状况,济南监理协会在8月27日已向省协会申请两个培训班次(将于本周和下周连续开班),现两个班次名额已满,市级初审工作已于8月31日结束,省级复审在开班前审核完成。

后期需要培训的会员监理企业,请联系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统计培训人员数量,及时安排培训。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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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全面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今年728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各地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通知》进一步明确,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后,公司无须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设立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备案。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履行分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公示义务。]]>
前7个月全省住建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1-7月份全省住建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一是建设投资平稳增长。全省房地产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完成投资5960亿元,同比增长9.2%,比1-6月份高出0.5个百分点。二是发展动力加速转换。70个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项目已开工67,公布了厅176项行政权力事项和24项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三是建筑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全省建筑业实现总产值6996亿元,同比增长13.7%。其中,外出施工产值1569亿元,同比增长29.6%,占总产值的22.4%,占比同比提高2.7个百分点,建筑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四是城市发展稳步提升。单县、青州市、莒县、宁阳县、无棣县、莒南县、鄄城县被列为第三批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通过了山东省沿海城镇带规划和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等7个规划。济南、青岛轨道交通建设完成投资116亿元。全省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86.9公里,新增海绵城市面积137平方公里,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7.5万吨/日,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0.8万吨/日。全省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94.4%。全省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50.6万套,开工率60%;基本建成30.9万套,基本建成率130.3%。全省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工32.5万户,占年度任务的80.3%。五是乡村生态效益明显改善。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美丽村居建设“四一三”行动推进方案》,开展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调研。全省完成农村改厕120.1万户,完工率81.3%。中央和省级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已完成3.36万户,其中建档贫困户2.33万户,4类重点对象计划竣工率87.0%。累计开工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330个,90%的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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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1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市规模化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健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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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图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图集,经审查已达到标准图集编制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作为《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图集》发布。
    一、本《图集》包括通用篇、房屋建筑篇和市政基础设施篇三部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图文并茂、通俗易懂,达到了规范性和操作性的统一。
    二、本《图集》发布实施后,作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考评的内容和依据,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严格落实。
    三、本《图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山东省建筑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编制单位负责解释。本《图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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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科技查新报告;
(七)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八)工法对应领域2名高级职称以上外部专家推荐意见;
(九)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优选项)
(十)工法文本;
(十一)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提倡增加视频资料,形成数据光盘。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工法,由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把关,或结合市优秀工法评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工程等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市政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城字〔2016〕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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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相关培育考评辅助工作。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考评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DB37/T 3014-2017,DB37/T 3015-2017,DB37/T 3134-2018,DB37/T 3135-2018)进行培育考评。
第五条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应在100000m2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位工程,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应在2000万元以上、工期应在3个月以上,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
(四)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政策,组织机构健全,管控体系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本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被评定为“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优先培育。
(六)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施工单位上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年度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计划(样表及计算因素见附件1)。市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组织确定本市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申报表(附件2),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立项,对标实施。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培育,强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考评,严格考评标准和考评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一般于当年3季度初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施工省安全文明工地可分2批上报,第二批一般于当年4季度初上报)。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标培育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合同书专用条款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计划及凭证(复印件)。
(四)反映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不少于5分钟)。
(五)市主管部门组织市级考评认定“优良”等次的正式文件。
(六)市主管部门考评推荐汇总表(附件3,按推荐次序排列)。
上述第(一)至(三)项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与第(四)项一并形成数据光盘报送。第(五)、(六)项可根据市级考评时间安排,延后最迟于当年省现场考评前上报。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考评和集中评审。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赴各市开展现场考评,在此基础上组织集中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4季度。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发现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培育资格,且2年内不予申报;对于已公布省安全文明工地不再符合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优绩优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并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广。鼓励支持企业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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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包市督导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安函〔2018〕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7月2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8月7日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座谈会议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当前住建系统各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确定即日起至10月初对各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包市督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和省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整治问题,确保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督导内容
(一)近期重点任务组织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座谈会情况;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建办明电〔2018〕7号),强化汛期暑期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治理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整治情况;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汲取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
(二)前期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5月份安全生产集中督查、6月份省人大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处罚的落实情况;市政供水、供热、供气管线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燃气行业隐患大排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是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参建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实施情况;现场防大风、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中毒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二是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安全。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情况;市政设施运营维护现场下井审批、安全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园景区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演练情况。三是燃气站场隐患大排查活动开展情况,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重点地段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和加固修缮情况。
三、督导方式
包市督导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分8个组,由厅领导任组长。厅有关处室、单位按新调整分工对口各市(名单见附件)承担实施,与厅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包案督办一并进行。8、9月份,每月开展一次实地督导,每周调度工作进度,随时了解工作情况。实地督导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延伸随机检查部分现场的方式进行。实地督导具体时间、行程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开展安全生产包市督导是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的有效手段。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做好配合工作。
(二)强化整改落实。对包市督导中发现的体制机制短板及问题隐患,要闭环落实整改,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协调沟通。督导人员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请各市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提供基本工作条件保障。督导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形成督导工作报告,于10月15日前反馈厅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附件:安全生产包市督导分工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安全生产包市督导分工名单
            
      第一组:济南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
      第二组:青岛市,城乡规划处负责;
      第三组:淄博市,住房保障处负责;
      第四组:枣庄市,勘察设计处负责;
      第五组:东营市,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六组:烟台市,村镇建设处负责;
      第七组:潍坊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
      第八组:济宁市,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九组:泰安市,城市建设处负责;
      第十组:威海市,城镇化综合协调处负责;
      第十一组: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十二组:莱芜市,物业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组:临沂市,执法监察总队负责;
      第十四组:德州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第十五组:聊城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十六组:滨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
      第十七组: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
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8〕121号文件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8〕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121号)文件,对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现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贯彻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8〕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实际,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投入。
(二)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将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拨付、提取情况作为工程项目开工重要条件严格监督。
(三)要加强动态监管,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投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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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强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安函〔2018〕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7月2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8月7日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座谈会议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当前住建系统各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确定即日起至10月初对各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包市督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和省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整治问题,确保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督导内容
(一)近期重点任务组织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座谈会情况;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建办明电〔2018〕7号),强化汛期暑期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治理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整治情况;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汲取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
(二)前期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5月份安全生产集中督查、6月份省人大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处罚的落实情况;市政供水、供热、供气管线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燃气行业隐患大排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是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参建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实施情况;现场防大风、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中毒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二是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安全。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情况;市政设施运营维护现场下井审批、安全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园景区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演练情况。三是燃气站场隐患大排查活动开展情况,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重点地段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和加固修缮情况。
三、督导方式
包市督导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分8个组,由厅领导任组长。厅有关处室、单位按新调整分工对口各市(名单见附件)承担实施,与厅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包案督办一并进行。8、9月份,每月开展一次实地督导,每周调度工作进度,随时了解工作情况。实地督导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延伸随机检查部分现场的方式进行。实地督导具体时间、行程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开展安全生产包市督导是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的有效手段。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做好配合工作。
(二)强化整改落实。对包市督导中发现的体制机制短板及问题隐患,要闭环落实整改,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协调沟通。督导人员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请各市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提供基本工作条件保障。督导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形成督导工作报告,于10月15日前反馈厅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附件:安全生产包市督导分工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安全生产包市督导分工名单
      第一组:济南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
      第二组:青岛市,城乡规划处负责;
      第三组:淄博市,住房保障处负责;
      第四组:枣庄市,勘察设计处负责;
      第五组:东营市,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六组:烟台市,村镇建设处负责;
      第七组:潍坊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
      第八组:济宁市,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九组:泰安市,城市建设处负责;
      第十组:威海市,城镇化综合协调处负责;
      第十一组: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十二组:莱芜市,物业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组:临沂市,执法监察总队负责;
      第十四组:德州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第十五组:聊城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十六组:滨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
      第十七组: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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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8年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32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8年第三批监理员续期

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世昊等1141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824日至8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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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8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31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8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周建民等395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8248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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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3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王福晨等11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824日至20188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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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长期以来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任务更为繁重,这对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作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积极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础工程,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群众服务需求日益增多,特别是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许多改革发展稳定举措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党组织要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作为自觉追求和基本职责,寓领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领基层党建工作,使服务成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鲜明主题,推动基层党组织在强化服务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2)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强化服务功能、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保障,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3)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坚持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服务改革,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宣传引导、统一思想工作,协调处理改革涉及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和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推进改革贡献力量。服务发展,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聚发展力量,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发展动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民生,就是贯彻落实党的惠民利民政策,为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创造条件,为解决群众上学、看病、就业、养老、住房等实际困难提供服务,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群众,就是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既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按照群众的需求和意愿提供服务,又充分运用民主协商、耐心说服和典型示范等方法教育引导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创造幸福美好生活。服务党员,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尤其要帮助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责任感,激发党员服务群众内在动力。

  (4)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达到“六有”目标:一是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设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二是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培养带头服务、带领服务、带动服务的党员干部队伍;三是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建设便捷服务、便利活动、便于议事的综合阵地;四是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创新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工作抓手;五是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形成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制度;六是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取得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认可的实际成效。经过3至5年努力,使基层党组织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服务成效明显提升,各领域涌现出一大批符合“六有”目标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

  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总体要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找准开展服务、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5)强化服务功能。农村党组织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搞好服务,引导农民进行合作经营、联户经营,开展逐户走访、包户帮扶,及时办理反馈群众诉求,帮助群众和困难党员解决生产生活、增收致富中的实际问题。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围绕生产经营和队伍建设搞好服务,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建立职工诉求办理制度,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组织党员和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搞好服务,定期开展民情恳谈,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机关党组织要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搞好服务,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服务基层、转变作风。高校党组织要围绕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搞好服务,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搭建师生成长发展平台,引导广大师生讲理想跟党走、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围绕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业发展搞好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党员和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公益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围绕促进生产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搞好服务,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凝聚群众、激发活力、促进发展搞好服务,引领社会组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6)健全组织体系。适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和需求,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农村在以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全面建立党组织。城市在依托街道、社区设置党组织的同时,在片区、楼宇和流动党员集中点建立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按照志向相投、兴趣相近、活动相似的不同群体建立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领域,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加快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探索建立网络党组织,通过QQ群、微博客、微信等开展党的活动,拓宽党建工作网络阵地。推行区域化党建,可以由街道、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单位党组织共同组建区域性党组织,也可以依托居民区、商务区、开发区等组建区域性党组织,合理划分服务网格,组建网格服务团队,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组织提供服务。

  (7)建设骨干队伍。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书记队伍建设,创新选拔培养机制,采取上级选派、跟踪培养、群众推荐等方式,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选派得力党员干部到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和贫困村党组织担任书记或第一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他们提高为民服务本领,强化廉洁履职意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用2至3年时间,把各领域党组织书记轮训一遍。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强乡镇、街道党务工作力量,充实机关、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引导他们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履行服务职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培训工作,注重把党员培养成服务骨干,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促使他们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服务群众,扎扎实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8)创新服务载体。围绕群众多样化需求,坚持立足实际、尽力而为,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服务。依托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坚持一室多用,丰富活动载体,推广机关干部下基层、结对帮扶、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做法,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为服务群众创造条件、提供动力。推行网络服务,推动基层党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和网上民生服务平台整合,加快全国党员信息库建设,充分运用共产党员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党员干部手机信息系统等开展服务。

  (9)构建服务格局。基层党组织要带动群众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协调面向基层的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社会服务。深入开展以服务为主题的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组织服务作用。建立健全各级党代会代表联系党员服务群众制度,广泛开展以党员为骨干的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开展服务,培养群众服务骨干,引导群众参与服务、自我服务、互相服务,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法措施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任务十分繁重。要坚持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实践,改进方法措施,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落实。

  (10)精心谋划设计。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研究谋划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基本思路、总体布局和推进步骤,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职能定位、不同特点和工作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出切合实际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坚持统筹谋划,通盘考虑,把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完成本地区本单位中心任务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衔接紧凑、推进有序。

  (11)突破重点难点。针对地区之间、领域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的不同情况,找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隶属关系是否顺畅、领导班子是否健全、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宗旨意识牢不牢、工作作风好不好、服务能力强不强等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要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剖析根源、把握规律,特别对普遍存在、反复出现、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组织领导等方面查找原因、研究解决,以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不断提升。

  (12)坚持上下联动。整合各级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综合协调,以上带下,多方面配合,多措施并举,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各系统各部门给基层安排任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资源,并以基层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推行部门包村、企业联村、村居共建,实现城乡基层党组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引导区域内不同类型党组织共创共建,实行强村带弱村、中心村辐射周边村,组织基层干部跨区域挂职培训锻炼。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支持。

  (13)强化典型带动。善于发现和培育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各地区各领域都要挖掘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为基层党组织树标杆、作样板。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用基层经验推动基层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正面宣传,形成良好舆论导向,积聚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正能量。

  (14)跟踪督查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考核制度,实行分类考核、动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制定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按照基层自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的步骤进行考核,加大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评价权重。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党组织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垂直管理部门党组织对基层单位党组织考核评价,要坚持条块结合,既要听取系统内干部群众意见,又要听取所在地党组织和服务对象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协调,行业系统具体指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整体合力,并同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15)强化领导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建立并落实市、县、乡党委书记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作为主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述职和评议考核,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派人参加专项述职。各级机关和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要建立相应的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16)层层分解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要抓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资源统筹、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旗)党委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搞好组织协调,指导探索创新,破解工作难题。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抓好村、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要同地方党组织密切配合,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

  (17)关心支持基层。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使基层党组织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基层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报酬待遇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和乡镇领导干部力度,使他们工作有待遇、干好有发展、退后有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把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建设和便民利民举措,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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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自1990年6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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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党的工作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的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落实省委“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坚持抓好大事、立好规矩、用好载体、管好自己的“四好”标准,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主线,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理念,着力抓好六个着力点,切实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十三五”规划开好局提供可靠保证。

    一、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主线

    1.坚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来认识和定位党建工作。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认识、谋划和推进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领全厅党建工作开创新局面。

    2.健全从严管党治党的制度机制。对前期厅里出台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汇总、清理规范,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制定实施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厅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为从严治党提供制度遵循,使党的工作更加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操作性。

    3.认真贯彻《省直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基层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着眼于为 “十三五” 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基本保证,围绕推动全厅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针对一些长期制约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措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4.认真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认真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加强对全厅党员干部的监督,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组织处理。     二、切实抓好六个着力点

  (一)着力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制

    5.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建工作领导责任的“三问”要求,全面落实处室、直属单位党组织抓党建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机关党委统筹推进责任和基层党组织具体落实责任。抓好中央即将出台的党内问责条例、党务公开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表彰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贯彻落实。机关党委与基层党组织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

    6.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借鉴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突出目标导向、问题意识,建立抓党建工作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严肃态度、严格程序,不断深化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推动党建工作责任制和2016年全厅党建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7.做好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党的建设考核工作。根据省委做好省直部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指标督导和考核,突出基础性、问题性、约束性和短板指标的考核,加强日常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引导性和激励性。

    (二)着力深化机关思想政治建设

    8.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在全体党员中认真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既要完成好规定动作,又要开展好自选动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章党规不断推向深入,准确把握学是基础、做是关键的核心要求,真正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见成效。坚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

    9.突出抓好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定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和学习制度,切实运用好专题学习研讨的有效做法,加强工作宣传和示范引领,不断提高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质量和实效。组织领导干部按时参加省直机关领导干部读书学习系列讲座。

    10.切实加强宣传引领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作用。发挥厅网站、大厅宣传栏、厅信息平台的作用,积极宣传机关党建工作。

   (三)着力贯彻机关党的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

    1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在总结2015年度基层组织换届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厅属单位搞好换届选举,健全直属单位基层组织,配齐配强党务干部。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党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推进机关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依靠党支部把党员干部管好。

    1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提高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派员列席各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13.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加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精心组织好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专题学习,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全厅范围内营造讲纪律、守规矩、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4.深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按照省直机关“抓党建促发展”创新实践活动要求,全面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好党建工作与中心业务工作在思想认识、谋划部署和工作推进上的“两张皮”问题,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与省委的中心任务合拍、与住建厅的业务工作同频、与实际工作需求共振,以严的精神和实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真正发挥党建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配合做好“第一书记”抓党建促脱贫工作,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作用。

     15.切实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贯彻落实。推行民主公开集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全程公开、全程审核、全程记实、全程问责等制度,坚持保证质量、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合格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党员质量和水平,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四)着力推进作风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

     16.继续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制度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聚焦不严不实问题,持续用力抓好整改,集中攻坚、专项整治,推动新老问题一起解决。组织好“阳光政务热线”上线,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树立我厅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推动党员干部提振精气神,树立好作风,增强执行力。组织开展对处室、直属单位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

     17.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力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实施,继续深化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监督中发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置,准确执行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制度,从严正风肃纪,保持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高效的机关。

(五)着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8.努力提升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对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标准,查缺补漏,补齐短板,组织开展道德讲堂、学雷锋等活动,做好厅机关迎接全国文明单位复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巩固和提升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做好与滨州市经济开发区山赵村的城乡文明牵手共建工作,推动城乡文明一体化发展。

    19.不断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突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倡导机关、厅属单位凝炼工作精神、工作理念和工作愿景,选树文化建设典型。

    20.大力倡树新风正气。切实加强政德教育,不断深化 “四德工程”建设。配合宣传部门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济南房管“五服务”工作先进经验,注重从各个行业选树典型,带动系统行风建设再上新水平,开好系统行风工作会议。积极推荐道德模范、山东好人、最美建设者,凝聚正能量,弘扬新风尚。

    21.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加强机关志愿服务队建设,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制度,形成有效运行保障机制,打造具有住建系统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

    22.大力推进机关和谐稳定。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反邪教、社会管理、扫黄打非等工作,凝聚干事创业、团结和谐的正能量。

    (六)着力做好群团工作

    23.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4.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支持机关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围绕中心任务建功立业。机关工会组织好职工之家创建、“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搞好先模表彰,积极组织参加省直机关健步走等文体活动。机关共青团组织继续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青年成长论坛、“青年交友”等活动。继续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巾帼建功、劳动竞赛、家庭美德建设等活动,召开机关、厅属单位妇女干部家庭建设经验交流会。

    三、切实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25.加强党务干部素质能力培训。按照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好机关、厅属单位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组织党务干部到中组部确定的部分高等院校参加机关党务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综合素质培训班。

    26.加强分类指导。加强与机关、厅属单位党组织的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制约机关党建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机关、厅属单位业务特点,搞好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落实,实现抓党建促业务。

    27.搞好调查研究。围绕住建系统中心任务,针对党建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省住建系统政研会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工作研讨、课题调研、观摩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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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巡察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巡察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9月25日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2017年10月26日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巡察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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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8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2018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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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启动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启动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5月20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宋军继同志为全厅党员干部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全面启动我厅专题教育工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耿庆海同志主持会议,厅(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厅(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宋军继同志在党课中指出,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队伍建设和提升干部能力素质的迫切要求。他从六个方面论述了"三严三实"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严以修身就要坚定信念,提升境界;严以律己就要遵规守矩,公私分明;严以用权就要慎独慎行,自警自省;做人要实就要忠诚老实,表里如一;谋事要实就要遵循规律,实事求是;创业要实就要脚踏实地,开拓创新。
  宋军继结合前期谈心谈话和征求意见情况,分析了我厅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境界、精神状态、服务意识、领导能力、工作作风、自我约束等6个方面存在的 "不严不实"问题。他强调,要强化问题意识,弄清问题实质,找到症结所在,着力解决"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以解决问题成效检验专题教育效果。
  宋军继要求,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牢固树立忠诚信念,做到心中有党;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做到心中有民;牢固树立发展标杆,做到心中有责;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做到心中有戒,争做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表率。他指出,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把从严从实的精神贯彻始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关键动作,加强评价考核,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我厅专题教育取得实效、走在前列。(机关党委 王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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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迅速启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建厅迅速启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4月26日上午,省住建厅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部署会,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副厅长、党组成员李兴军主持会议,厅领导班子成员、三总师、机关全体党员、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退休老党员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李兴军同志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时的讲话(节选),席思国同志传达了全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李力同志对全厅“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李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中央和省委部署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后,中央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上来,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姜异康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提高住房城乡建设党建工作水平,围绕完成住房城乡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宗旨观念,用党章党规约束行为,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导行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住建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李力强调,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全体党员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部署,把学习教育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牢牢把握“学”的主体内容, 聚焦学党章党规、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系统学、反复学、深入学, 不断提升党性修养, 切实强化规矩和纪律意识, 增强把握和驾驭住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抓实“做”这个关键,坚持以学促做、知行合一,对照目标用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规范自己,带着问题用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检查自己, 结合工作用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展现作为,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 要确把握“经常性教育”这一基本定位,根据党内经常性教育特点和我厅党员队伍实际,注重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注重学习文献与学习先进典型相结合,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注重分类组织学习教育,探索创新学习教育方式方法;要把学习教育同推动住建事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同落实好本处室、单位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加快推进事关全省大局的重点工作、加快推进事关群众利益的热点工作、加快推进事关改革发展的难点工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李力指出,要强化责任意识,突出住建特色,明确推进学习教育工作的各项措施。学习教育的任务目标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推进措施,确保学习教育成效。一是扎实开展学习讨论,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三会一课”制度要求,认真制定学习讨论计划,突出主题,精心设计,细化安排;二是认真组织讲好党课,领导干部要带头为分管领域或单位党员干部讲党课,各党支部书记要为全体党员讲党课,用好现身说法,讲述生动事例,强化互动交流;三是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底前,各党支部要召开全体党员参加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制定方案,会上深入进行党性分析,会后形成问题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四是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要召开全体党员会议,按照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五是立足岗位作贡献,各党支部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党员队伍特点,认真开展各类比学争创活动;六是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党支部要建立党建工作活动日制度,规范基础党建制度,建立基层党建工作督查制度;七是建设过硬支部,各党支部要承担起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责任,结合各自特点大胆创新,努力打造贴近实际、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党建品牌。

    李力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教育取得预期成效。一要严格落实责任,厅“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学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厅学习教育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二要领导干部带头,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是学习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管好干部、带好班子,还要管好党员、带好队伍;三要强化督促指导,厅领导小组要把每个党支部的学习教育牢牢抓在手上,把开展学习教育情况,作为今年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的首要内容,强化工作考核;四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设立宣传专栏,弘扬先进典型、开展工作综述、进行专题报道,充分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为学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最后,李兴军同志针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迅速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支部、每位党员,切实把全体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二是各基层支部要在4月底前启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是扎实有序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以及全体党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丁均伟 撰稿,于文静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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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辅导报告暨动员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建厅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辅导报告暨动员会

      

        119日,省住建厅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辅导报告暨动员会,邀请省委党校谭建教授作全会精神辅导报告,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李兴军同志主持报告会并作动员讲话,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主要班子成员150余人参加会议。

       谭教授以《论全面从严治党》为题,从“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补足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六个方面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了生动解读,为全面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提供了思路。

       李兴军同志充分肯定了报告会取得的良好效果,并对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提出三方面的意见。一是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基本精神,深刻认识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要求。二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部署要求,不断把我厅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全厅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所在支部开展宣讲活动,做到学在前、做在先,带动形成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厅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更大成效。三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全厅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责任,把学习宣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列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厅党组将把各级党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情况作为督查工作重点,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对照年初工作计划,认真梳理、强化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接受省委省政府的年终考核,以优异成绩体现全会精神的贯彻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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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7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全厅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以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增强维护核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根据省委要求,按照厅党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在这个重要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科学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阐述了5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刻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阐明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讲话提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实践新发展、夺取事业新胜利的行动指南,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理论基础。

    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诚核心、维护核心,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抓好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党中央、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在我厅落实落地。

    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把握讲话的丰富内涵和精髓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总揽全局,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提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标志性的重大思想观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讲话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基本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讲话指出,全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讲话强调,要继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要深刻认识我们党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二)深刻认识和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党和国家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讲话指出,5年来,党中央科学把握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的发展大势,顺应实践要求和人们愿望,推出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讲话指出,5年来,我们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要充分认识这5年是很不平凡的5年,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领导力、号召力大大增强,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

    (三)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讲话指出,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讲话强调,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更准确地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继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好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更好实现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就要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准确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四)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讲话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取得的重大成就,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意味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并不断开辟发展新境界,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要清醒认识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历史方位,以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

    (五)深刻认识和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理论建设和理论指导。讲话指出,我们要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仍然需要保持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倶进的理论品格,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讲话强调,要在迅速变化的时代中赢得主动,在新的伟大斗争中赢得胜利,就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来思考和把握国家未来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问题,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要深刻认识理论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坚定自觉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六)深刻认识和把握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部署。讲话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对人民、对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强调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要求,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讲话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们要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踏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让中华民族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要深刻把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任务要求和工作重点,深刻认识理解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宏伟蓝图,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而努力奋斗。

    (七)深刻认识和把握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新要求。讲话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重大成果,强调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确保党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引领承载着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破浪前进,胜利驶向光辉的彼岸。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要深刻认识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三、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不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全厅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旗帜鲜明讲政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觉悟、政治站位、政治能力,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为住建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一)紧紧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全厅各级党组织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强化党建主业意识,牢固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理念,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对全面从严治党主动担责、认真履责、扎实尽责。各级党组织书记对党建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将党建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把党建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

    (二)扎实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根据中央、省委和厅党组要求,继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精心设计学习育内容,不断创新学习载体,既做好规定动作,又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好自选动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三)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持党的思想原则、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扎实开展专题组织(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切实解决党员干部思想上、行动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组织书记带头讲党课,普通党员讲微党课等形式谈体会、明思路、促工作。

    (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全厅各级党组织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坚持和完善主题党日制度,每月至少固定2个工作日,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要注重创新方式,通过基层调研、结帮扶对子、建立联系点等方式,不断提高学习效果。实施党员积分制量化管理,根据日常表现和民主评议情况,采取量化积分的办法,持续推进党员管理精细化、科学化。

    (五)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要紧盯关键领域重要节点,对农村危房改造、建筑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商品房销售许可、容积率调整、工程款结算等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四风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防四风反弹回潮、隐形变异。要大力加强行风建设,积极打造建设为民,服务群众品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扎实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再上新水平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各项部署要求紧密结合起来,联系住建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强化担当精神,科学谋划工作,扎实推动住建事业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一)全力以赴推进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工作。要在新旧动能转换的大背景下,审视谋划住建各项工作,城镇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都要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来安排、来部署、来推进。要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这个经济发展的最大动能,全面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把规划、政策、试点的效果变为看得见的工作成效。围绕新旧动能在哪转的问题,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城镇体系,统筹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空间布局优化。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以十个系统建设为重点,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紧紧围绕让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的目标,推进城市管理实现全覆盖、精细化、法治化、智慧化、标准化。

    (二)扎实做好住建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住建领域的很多工作都和民生息息相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力统筹、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深入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从供需两端改善市场环境,满足多层次需求,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推动棚户区改造,加快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研究出台公租房盘活处置政策措施,争取做到项目竣工和分配入住无缝对接。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村镇延伸,大力推动农村改厕、改暖、改房和改水,坚持问题导向,狠抓落实,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既定任务。

    (三)积极推动住建领域绿色发展工作。要真正树立起绿色发展理念,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深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住建领域资源能源消耗,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要真正抓好问题整改,对冬季燃煤取暖污染重,气代煤、电代煤改造进展慢,部分工地季节性扬尘污染重,黑臭水体整治,垃圾污水二次污染等问题,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开展回头看行动。要建立起长效机制,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集中治理建设扬尘,加快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热力设施建设,彻底整治住建领域环保突出问题,着眼建立有效机制,确保问题不反弹。

    (四)切实抓好住建领域发展与稳定工作。住建系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各类矛盾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深入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紧压实。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科学研判信访形势,认真梳理复杂疑难案件,坚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扎实做好住建信访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加强资金监管,控制贷款规模,严控市场风险。

    五、认真做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大力营造团结奋进的浓厚氛围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厅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组织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以讲话精神为指导,迅速兴起迎接党的十九大宣传热潮。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厅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视频会议精神,统筹谋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抓好学习培训。全厅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理论武装工作的重点任务,制定周密的学习计划和方案,通过组织个人自学、支部领导领学、集体座谈讨论、中心组理论学习研讨、专题辅导报告等形式,全面准确领会讲话丰富内涵和精髓要义,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厅各级党组要积极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主题宣传,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宣传讲话提出的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及时报道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对讲话精神的热烈反响,全面反映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

    (四)严格督促检查。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全厅各级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督促检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学习宣传贯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及时掌握动态,加强研讨交流,注重总结推广学习宣传贯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级党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要及时报送给直属机关党委。

    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断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凝神聚力,扎实工作,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努力实现住建工作重点突破、全面提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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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学习材料!最新版本党章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海右今语:重在平常 抓在经常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再过几天,党的十九大就要胜利召开了。服从服务于党的十九大这个大局,是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各项工作推进有条不紊,各项事业发展进展顺利,各条战线都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更加优异的成绩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经验表明,抓工作干事业,需要“临门一脚”的精彩展现,更需要沉心静气“坐冷板凳”功夫,必须在平常与经常上下苦功。重平常、抓经常,体现了一种境界,顺应了发展规律,把基础筑牢,久久为功;体现了抓工作的方法和艺术,平时多用心力,急时不抱“佛脚”;体现了一种担当和定力,任尔东西南北风,咬住重点不放松,滴水可穿石,聚沙能成塔,只要脚踏实地从平常做起、从经常抓起,再难啃的硬骨头也能啃下来。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重平常、抓经常,首先要有好的谋划。思路清晰,做事才有章法。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们提出下半年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迎接、学习、贯彻十九大展开,全部工作要一切围绕十九大、一切服从十九大、一切捍卫十九大。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紧盯这个目标,从日常、平常、经常的状态里,下笨功夫、实功夫、细功夫,安全稳定发展的良好氛围才得以形成。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也是如此。为什么我们坚持规划先行?因为规划搞好了才会有科学遵循,才会有正确方向,才能够精准发力。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等靠,目标方向一旦确定,就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高水平规划的同时,坚持成熟一个、实施一个、见效一个,努力变蓝图为现实。做任何工作都是这样,积极主动超前谋划,着眼长远把准方向,立足实际理清思路,才能保证取得好效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重平常、抓经常,就要切实在抓基层打基础上下足功夫。平常与经常本身就是基础性的工作,如果急功近利,沉不下心静不下气,工作就深不下去,基础就不可能真正夯实。比如,党的建设任务很多,基层组织建设是基础,这方面工作抓实了,党的基层组织都强起来了,党内政治生活都严肃正常了,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建设过硬支部,就是抓基层打基础、推动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具体行动,从过好每一次组织生活做起,从每一名党员抓起,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下去,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自然就强起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自然就体现出来了。我们平时推进每一项工作,无论是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还是加强生态环保,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解决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都要从最基础性的工作抓起,把一点一滴的基础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把“地基”打得更深一点,事业的大厦才能建得更高一点。  

      重平常、抓经常,还要求我们保持锲而不舍、久久为功的韧劲和定力。愿不愿抓平常抓经常,能不能多做一些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这其实是个政绩观问题。为什么现在有的干部为了一些面子上的所谓政绩,为了数字好看,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做出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为什么现在有的地方仍然出现一些形象工程,搞一些华而不实的花架子,甚至弄一些假项目、假数字、假政绩来糊弄人?就是因为他们不重视平常的工作,不愿意抓经常的事情,不想费力真干实干,只想省事投机取巧。到最后,耽误了事业,也坑害了自己。试想,没有厚基,怎建高楼;没有前人栽树,哪来后人乘凉。我们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精准脱贫、金融风险防控、社会稳定五场攻坚战,这些工作都是长期以来制约山东发展的短板,都是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当然也都是难题,怎么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韧劲和定力,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钉钉子精神恒心,一步一个脚印抓推进,一件一件事情去落实,一个一个困难去攻克,定能积小胜为大胜,凝滴水成浪花,各项事业也定能大踏步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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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右今语:扎扎实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把各项要求紧紧抓在手上,把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行动中,这是各级党组织的神圣使命,各级务必以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担当,扎扎实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全面从严的措施,达到全面过硬的效果。

      持续不断地强化主动抓党建的意识。“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著名的“治党三问”,振聋发聩,令人深思,必须时时牢记在心。全面从严治党从来就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从来也没有哪一个党员是局外人、旁观者。各级党组织书记不能当“稻草人”,不能当“太平官”,必须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定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从实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主动参与进来、积极行动起来,矢志不移共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时时拧紧责任的螺丝。“奉法者强,则国强”。《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以此为依据,精准划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田”,讲清楚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讲清楚班子成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让责任看得见、摸得着、好落实。不仅如此,还要推行从严治党“责任制”,签好从严治党“责任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部门、到单位、到岗、到人,形成分工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聚焦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既是检验管党治党责任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尺,也是保障一方发展的基础条件。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人心就顺、正气就足;政治生态污浊,就会导致人心涣散、弊病丛生。党员干部要多琢磨事、少琢磨人,不要成天东打听西打听,不要当“地下组织部长”乱议论,不要架天线、跑关系,不要以同乡、同学、同事、战友之名等等,聚一聚、议一议、搞小圈子,这样只会害了自己、误了事业!“浇风易渐,淳化难归”,净化政治生态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锁紧党建责任这根“硬链条”,烧热党内政治生活这个“大熔炉”,用好党内监督这个“净化器”,打造政治生态上的绿水青山。

      严肃责任追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没有问责追责,责任就容易虚置空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对照党建工作责任清单,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确保管党治党每项任务落实落地。谁牵不住责任这个“牛鼻子”,就叫谁“挨板子”;谁落实不好责任“掉链子”,就叫谁“丢帽子”。军中无戏言,我们作出的承诺,说出去的事情就必须做到。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要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坚定地扛起这份责任,扎扎实实落实好各项具体举措,一门心思干好工作,心无旁骛推进各项事业,我们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就没有趟不过的河,就一定能够凝聚起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磅礴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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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右今语:干出新作为 不负新时代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的通知》,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的通知》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治国理政新的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
        习近平总书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领导全党全国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理论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和战略定力,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作出了决定性贡献。
        2014年9月出版发行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收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闭幕后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的重要著作,受到国内外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好评。此后3年多来,习近平总书记又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使党的创新理论更加丰富、更加系统。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外文局,编辑出版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该书收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的讲话、谈话、演讲、批示、贺电等99篇,分为17个专题。该书生动记录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脉络和主要内容。《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的出版发行,对于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全社会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实际举措。各级党组织要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和先期出版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作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权威读本,切实组织好学习。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系统学习、深入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带头学好用好这部重要著作,推动全党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背景、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深入领会这一思想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不断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强化问题意识、树立问题导向,着力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将其纳入培训教学内容,各高等学校要将其作为师生理论学习教育的重要材料,各级党委讲师团要组织好对基层党员和群众的宣讲活动。]]>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灯塔-党建在线”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竞赛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灯塔-党建在线”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竞赛活动的通知

 

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灯塔-党建在线”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鲁直机党工组字〔2017〕22号)精神,省委组织部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灯塔-党建在线”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竞赛活动。竞赛从2017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18年6月底结束,分为线上初赛、线上决赛和线下总决赛三个阶段进行,线上初赛每月举办一期。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将对省直机关的学习竞赛活动情况进行汇总表彰。

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竞赛。机关党委将对参赛活动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获得“灯塔学习型党支部”“灯塔学习标兵”称号的党组织和党员,在支部考核和党员积分时给予加分,并优先推荐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

 

附件:“灯塔-党建在线”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竞赛规则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

 

“灯塔-党建在线”党的十九大精神

学习竞赛规则

 

一、竞赛内容


    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和题目来源。


二、竞赛规则


    (一)线上初赛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每月举办1期,共6期


    1.每月1-10日(其中,第1期为2017年12月11日-17日)全省党员干部群众通过“灯塔-党建在线”门户网站(www.dtdjzx.gov.cn)或手机客户端,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等有关学习资料,对照已公布的题库进行在线自测模拟答题。


   

    2.每月11日06∶00-20日24∶00(其中,第1期为2017年12月18日06∶00-24日24∶00)通过“灯塔党建在线”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开展网上竞赛。每人每天只限答题一次,如果将活动链接分享到朋友圈可获赠一次答题机会(每月最多可获赠两次)。

   

    3.网上竞赛每次20道题目,由系统从已公布的题库中随机抽取,每答对一题计5分,答错不得分。每次答题结束后,系统实时公布个人答题成绩和答题所用时间,每次答题成绩计入个人总得分。

   

    4.每月答题结束后,公布个人总得分排名,并根据答题成绩和党员参与人数等,公布党支部总得分排名和各市党委、省直各工委(党委)、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党委总得分排名,同步建立基层党支部学习情况档案和党员学习成绩档案。每月30日,评出本月优秀组织奖和“灯塔学习先锋”获奖名单。


    (二)线上决赛阶段:2018年6月初,集中3天时间,开展线上竞赛答题决赛


    线上决赛期间,每人每天只有一次竞答机会,每次50道题目,由系统从线上初赛全部题库中随机抽取,每答对一题计2分,答错不得分。每次答题结束后,系统根据参赛人员答题正确率、答题速度等进行排名,并实时公布个人得分排名。决赛结束后,公布决赛个人总得分排名,并根据决赛个人总得分排名,评出“灯塔学习标兵”获奖名单。


    (三)线下总决赛阶段:2018年6月下旬


    以各市党委、省直各工委(党委)和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党委为单位,分别从线上竞赛获奖的党员“灯塔学习先锋”和“灯塔学习标兵”中择优确定部分人员,组成参赛代表队,每队3人,进行现场竞赛答题。线下总决赛,分两轮进行,根据竞赛成绩评出学习竞赛一、二、三等奖,颁发奖杯和获奖证书,组织部分获奖人员到革命圣地或有关干部学院开展红色教育。


   三、奖项和奖励方式


    (一)个人参与奖。参与学习竞赛的党员干部群众,每完成一次满分的网上竞赛答题,即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40M手机流量“灯塔红包”一个,每天奖励2000人。


    (二)“灯塔学习先锋”。每月线上初赛竞赛答题活动结束后,根据个人总得分排名,系统对前500名参赛人员给予50元手机话费奖励,并对其中的党员授予“灯塔学习先锋”称号;同时在本月答题满分的参赛人员中,随机抽取1500名,给予30元手机话费奖励,并对其中的党员授予“灯塔学习先锋”称号。话费奖励由通信运营商通过本人手机充值形式在次月10日前发放。获得“灯塔学习先锋”称号的党员,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个人专区授予“灯塔学习先锋”标识。


    (三)“灯塔学习型党支部”。每月线上初赛竞赛答题活动结束后,根据党支部总得分排名情况,对党员参与范围广、竞赛成绩好、获奖人数多的前500个党支部评为“灯塔学习型党支部”,并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山东e支部”系统中授予“灯塔学习型党支部”标识。


    (四)“灯塔学习标兵”。根据线上决赛参赛人员个人总得分排名,系统对前500名参赛人员给予手机话费奖励,并对其中的党员授予“灯塔学习标兵”称号。其中,第1-100名,奖励500元手机话费;第101-300名,奖励200元手机话费;第301-500名,奖励100元手机话费。获得“灯塔学习标兵”称号的党员,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个人专区授予“灯塔学习标兵”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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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直机党字〔2017〕40号 


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近期,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外文局,编辑出版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该书生动记录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脉络和主要内容。《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的出版发行,对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全社会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和先期出版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作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权威读本,全面学习、系统学习、深入学习,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的学习记录,学习报告及时报送机关党委。

 

 

             中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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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的政治特色、思想特色和语言特色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十九大报告的政治特色、思想特色和语言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高瞻远瞩、气势恢宏,集中体现了全党智慧,反映了人民期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报告通篇表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特色、以问题为导向的思想特色、以自信为情怀的语言特色,具有极强的政治感召力、思想穿透力和语言震撼力。



      1.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特色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报告最显著的政治特色就是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不忘初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报告开篇就发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时代强音,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并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一以贯之的坚持,又彰显了我们党始终如一的人民情怀。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初心不改、矢志不渝,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始终坚守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全新表述,不仅凝聚民心,更汇聚民力。


      顺应民意,彰显一以贯之的人民本色。报告强调,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一直以来,我们党始终把人民置于最高位置,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始终从人民中汲取治国理政的伟大力量,领导团结各族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生活。报告告诫全党: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特别是在正风肃纪上,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始终坚持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这些话语无不体现着我们党孜孜不倦的为民追求。


      执政为民,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报告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从这一基本方略出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要以人民群众的呼声为方向,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标准。例如在社会建设上,报告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强调从人民关心的事情做起,贴近民心,关切民生,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2.以问题为导向的思想特色


      问题是思想的导引。报告以问题为导向,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对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针对关系全局的根本问题,构筑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理论丰碑。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等重大政治论断,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重大理论成果。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等基本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文化、教育、民生等各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设计,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世界社会主义学说和理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解决发展问题具有世界性意义。


      围绕制约发展的重点问题,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报告提出的各领域重点工作,针对的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例如,针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提出在质量、效益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做足文章,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不足的问题,提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从国家层面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针对我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西部、中部、东北部地区发展,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聚焦党建领域突出问题,强调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世情、党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我们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十九大报告中列举了三大问题: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打铁必须自身硬。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症下药,在报告中提出八条解决之策,系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我们党一定能够建设成为一个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3.以自信为情怀的语言特色


      党的十九大报告语言深刻、激动人心,洋溢着坚定的自信情怀。


      以道路自信传递坚定力量。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转变,并为中国未来三十年的发展谋划出“两个阶段”“两步走”的战略安排,展现了我们党对自身发展道路和方向的确定与自信,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强调:“站立在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吸吮着五千多年中华民族漫长奋斗积累的文化养分,拥有十三亿多中国人民聚合的磅礴之力,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无比广阔的时代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这些大气磅礴的语句传递着一种从容坚定的力量。


      以政党自信展示崇高形象。党的十九大报告站高谋远、气宇轩昂,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共产党自信、积极的形象。我们党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对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事业,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伟大政党。伟大的事业必须有坚强的党来领导。只要我们党把自身建设好、建设强,确保党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一定能够引领承载着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破浪前进,胜利驶向光辉的彼岸!字字句句叩击心灵,激荡着振奋人心的力量,展现了我们党对新时代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笃定与执着。

        以国家自信贡献中国方案。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将坚定不移地打击腐败、推进改革开放、削减过剩产能、促进公平正义、治理环境污染等一系列政策举措,为中国未来发展勾画出了充满自信的愿景。这表明,在新的时代,中国这艘巨轮正以昂扬之姿乘风破浪,中国将以更加宽广的胸襟和开放的姿态迎接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个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这些语言铿锵有力、充满激情,必将激发全社会澎湃向前的执着热情。 ]]>
省直机关“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3月19日,省直机关“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张圣中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刘杰主持会议。

    张圣中在讲话中指出,在全省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是省委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按照省委部署,抓好“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是对省直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有力推动;是对谋划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前期预热;是对省直机关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再次动员。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的重要意义,把握目标要求,强化责任担当,自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谋划部署推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全省“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张圣中强调,要聚焦重点内容,从严从实推进“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各项工作。要明确学习内容,细化学习安排,深入开展专题讨论,组织开展好大学习;要坚持领导带队、分工负责,坚持全面调研、专题调研相结合,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好大调研;要抓好突出问题整改、着力补齐短板弱项,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着力提升党员干部素质能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组织开展好大改进。

    张圣中要求,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整改,加强宣传引导,扎实开展好省直机关“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以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省直机关各部门单位负责“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工作的领导同志和有关责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共32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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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建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


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实施,3月28日至30日,省住建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宪法修正案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30日下午,厅党组书记李力主持召开中心组读书会,厅领导班子成员、三总师、建筑工程监察专员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说明;副厅长、党组成员孙松青,副厅长、党组成员徐启峰,法规处处长刘春藏,城管局局长杨建武等4名同志结合学习心得和工作实际进行了交流研讨;李力同志以《坚定不移做宪法的信仰者实践者守护者》为题,从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深入学习宪法修正案、宣传贯彻宪法修正案、有效落实宪法修正案等四个方面作了发言。

会议指出,宣传贯彻宪法修正案必须注重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尊崇宪法地位、敬畏宪法权威、培养法治思维,时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审视自己所作所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解决各种复杂矛盾;要大力推进依宪行政,健全完善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要大力强化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结合起来,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把宪法宣传教育融入全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

会议强调,有效落实宪法修正案必须迎难而上深化改革,大力提高住建发展质量。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上推进改革,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全部改革之中,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要压紧压实改革责任,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改革中的示范引领、以上率下作用,理清责任链条,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有力有序推进各项改革。

会议要求,全厅党员干部要以这次修改宪法为新的起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始终如一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自觉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勇于担当,持续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撰稿:丁均伟,摄影: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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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住建厅直属机关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共山东省住建厅直属机关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12月26日,省住建厅召开直属机关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回顾总结了近年来厅机关党建工作取得的成绩,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机关党建工作任务,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直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委员。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力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厅巡视员、党组成员万利国同志代表上一届机关党委作工作报告,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李绍增同志主持会议,厅长王玉志同志列席会议。共有152名党员代表参加会议,8名党外人士列席会议。

    上午9时整,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开幕。万利国同志代表上一届机关党委作了题为《凝心聚力 服务大局 努力开创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厅机关党建工作取得的成绩,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厅机关党建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一核心任务,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为目标,以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为重点,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有力的工作,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直属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和纪律作风保障。

    会议分组讨论并审议通过了《中共山东省住建厅直属机关第一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直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委员。

    最后,李力同志代表厅党组作重要讲话。李力同志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把握历史机遇、迎接发展挑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保持住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对厅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李力同志强调:一要增强大局意识,着力加强"三型"党组织建设。"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决战时期,也是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时期。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来看,实现全省"走在前列"高点定位的发展目标,既面临重大发展机遇,又面临诸多风险挑战。要从大局出发,以学习型为前提和基础,以服务型为导向和核心,以创新型为动力和关键,秉持改革创新和"钉钉子"精神,大兴学习之风、优化服务功能、促进开拓创新,大力推动"三型"党组织建设。二要坚持求真务实,更好发挥机关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我厅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中枢机构,厅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单位在统筹规划、上下协调、组织实施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机关党组织起着领导核心作用,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是住建工作的中坚力量。我们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主动引领新常态,加快推进工作指导的重大转变,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努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三要强化党性观念,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机关党建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贯彻落实"三严三实",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走在前头,党组织和党员要以改进作风的新成效,切实发挥"领头雁""带头人"作用。四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是关系每个人前途命运的大事。全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新要求、新部署,深入研究,细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学习教育、贯彻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查处等四个方面工作。

    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中共山东省住建厅第一届直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共山东省住建厅直属机关第一届委员会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和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力同志当选中共山东省住建厅第一届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朱文汇 丁均伟 撰稿   盛谊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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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组织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暨全厅基层党组织书记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建厅组织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暨全厅基层党组织书记会议

    7月7日下午,省住建厅组织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暨全厅基层党组织书记会议。党组书记李力同志主持会议,厅长王玉志同志列席,厅领导、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机关支部书记、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共60余人参加会议。

    中心组学习会上,李力同志带领大家共同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善东同志传达了省直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李力同志对全厅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扎实组织。全厅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习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当成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及时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学习内容,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二是以支部为单位及时组织开展专题研讨。全厅各支部要在最近一期的“两学一做”集体学习中,安排一次专题学习研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三是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学习讨论。要把学习总书记讲话精神跟破解当前住建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难题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治引领和核心作用,继续以坚定的党性推动各项业务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

    在随后召开的全厅基层党组织书记会议上,机关党委布置了全厅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专项检查、违纪违法党员排查清理、区域化党建等四项工作,传达了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工作具体要求。

    李力同志在总结讲话中强调,一是强化担当意识,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厅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始终树立从严治党就是最大责任的观念,一定切实担负起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履行管党治党之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把党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认真抓好四项专项工作的整改、落实。全厅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对照上级要求,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以高度的责任心抓好落实,迅速整改到位。三是继续深入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厅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不等不靠、积极作为、主动作为,把学习教育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丁均伟 撰稿,薛鹏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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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党建存在问题专项整治整改工作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建厅召开党建存在问题专项整治整改工作会议

   

   1月10日下午,省住建厅召开党建存在问题专项整治整改工作会议,传达了省直机关党的建设存在问题专项整治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厅专项整治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各基层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了安排。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同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厅机关各支部、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参加会议。
  李兴军指出,2016年以来,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担当,党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距离走在前头的目标还有差距。厅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对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李兴军要求,厅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年底开展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严肃认真搞好整改,推动厅党建工作再上新水平。
  李兴军还传达了省委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对做好春节和全国、省两会期间安全稳定等工作进行了部署。(机关党委 朱文汇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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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2017年度党的工作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全厅党建工作,2月23日下午,省住建厅召开2017年度党的工作会议,厅党组书记李力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马国柱同志分别传达了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5位分管厅领导与10位处室单位代表现场签订了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同志主持会议。厅领导班子成员,三总师、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机关全体党员,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老干部党总支代表,社会组织党支部代表参加会议。

  李力同志指出,2016年,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从严从细抓党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做好基层党建重点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强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党建工作取得一系列新进展新成效。
  李力同志要求,2017年,全厅党建工作要坚持“全面、从严、从实”,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二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建设过硬基层党组织;三是强化党内监督,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四是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塑造风清气正新氛围;五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是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大力提升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以党建工作新成效促进住建事业新发展,以良好精神状态和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召开。
  李力同志强调,要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大局看问题,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决落实好党组负总责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的领导责任、机关党委的落实责任、机关纪委的监督责任、基层党组织的具体责任、普通党员的执行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作出新业绩、树立好形象,以党建工作的实际成效促进全省住建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最后,李兴军同志就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逐级传达,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二是明确任务,统筹谋划年度工作任务;三是落实责任,确保党建任务落地生根。(丁均伟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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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举办“喜迎十九大,共筑中国梦”文艺汇演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庆祝建国68周年,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近日,省住建厅隆重举办“喜迎十九大,共筑中国梦”文艺汇演。演出开始前,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辞。李兴军同志指出,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华大地发生了令人欣喜的巨变,各项成就举世瞩目,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显著增强。这些变化振奋人心、凝聚人心,我们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踊跃报名,认真组织排练,参演节目主题鲜明、精彩纷呈,现场气氛热烈、观众掌声不断,最后,汇演在厅领导与大家共同合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嘹亮歌声中落下帷幕。通过文艺汇演,表达了同志们对伟大祖国的无限热爱和对十九大胜利召开的热切期盼,充分展现了我厅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体现了我厅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振奋了精神、提振了士气,营造了团结奋进、凝心聚力“喜迎十九大”的浓厚氛围。 (撰稿 张保震  摄影 盛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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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扛起时代重任践行党的宗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1月14日上午,刘家义、龚正、刘伟、王文涛、李群、孙守刚、杨东奇、张江汀、陈辐宽、邢善萍、林峰海、王浩、柏继民等省领导同志,参观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党史陈列馆,瞻仰中共山东省委机关旧址,回顾党的历史,重温入党誓词,一致表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扛起时代重任践行党的宗旨,坚决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山东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位于济南市共青团路3号的中共山东省党史陈列馆庄严肃穆,该馆于199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70周年前夕正式落成。8点40分,刘家义等来到这里,首先到三楼展厅参观了“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图片展”,回顾96年来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坚持与时俱进的光辉历程。大家认真听取介绍,不时驻足观看,交流心得体会。刘家义指出,回顾党的历史,让我们更加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不忘初心,我们共产党人的初心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
  展厅正中央,悬挂着巨幅中国共产党党旗。面对党旗,省领导一起重温入党誓词。在刘家义领誓下,铿锵有力的宣誓声响彻大厅。刘家义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大会的主题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之后又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重温入党誓词,鲜明宣示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坚定政治信念,给我们以深刻教育和极大激励。今天我们来到这里重新回顾学习党的历史、重温入党誓词,就是要更好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启迪心灵,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决做好山东各项工作,带领全省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随后,刘家义等来到一楼展厅,参观了“山东革命历史展”。“齐鲁曙光”“前仆后继”“砥柱中流”“奔向光明”四个展区,系统展示了山东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反抗压迫、前仆后继、救亡图存的革命历程。一张张图片,一件件实物,把大家带到了那个风雨飘摇、战火纷飞的革命岁月。
  离开党史陈列馆,刘家义等步行穿过五龙潭公园,瞻仰中共山东省委机关旧址。面前的二层小楼灰瓦白墙,绿植青石,一砖一木都保留着百年前的原貌。刘家义等怀着崇敬的心情,缓步登上台阶,到二楼参观当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场所,感叹革命波澜壮阔、大浪淘沙,革命先驱在这么小的地方领导全省革命斗争,十分了不起,叮嘱一定要把旧址保护好、利用好。
  刘家义等还来到王尽美、邓恩铭纪念广场,瞻仰纪念雕像,强调我们共产党人一定要继承他们的遗志,牢记初心和使命。同时要进一步宣传好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历史,接受革命教育,传承红色基因,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刘家义到单县就基层党组织建设精准扶贫等工作进行调研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1月20日至21日,省委书记刘家义来到扶贫工作联系点菏泽市单县,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设美丽乡村等走村入户,进行实地调研。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当好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带头人,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共同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的新生活。

  20日,刘家义一行4人不下通知、不打招呼、轻车简从,赶到单县随意进入谢集镇刘江楼村、耿庄村、十里铺村、嘉祥楼村调研。每到一村,他都仔细察看村容村貌、村路村舍,到村民家中详细了解居住和生活状况,与自发围过来的众乡亲拉家常、问情况、算收支账,询问家里有几口人、收入多少、盖新房和装修需要多少钱、是不是贫困户低保户、家里是否完成旱厕改造、生产生活有什么困难、村支部作用发挥如何,等等。直到傍晚,刘家义一行才结束一天的入村入户调研。

  21日上午,刘家义在单县主持召开座谈会,重点围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与莱河镇党委书记董留柱、曹庄乡党委书记许广刚和高韦庄镇马寨村张付亮、曹庄乡张武庄村井玉真、郭村镇翟楼村翟凤龙等7位村党支部书记互动交流。大家开门见山、畅所欲言,结合当地实际谈认识、讲问题、提建议。午饭后接着又召开座谈会,与联系和帮扶单县的有关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菏泽市、单县负责同志、扶贫工作部门的同志,围绕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建设美丽乡村等作了研究交流。刘家义认真听取、仔细记录,不时询问有关情况,对菏泽市近年来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精准脱贫等方面的探索和成效给予肯定。

  刘家义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示要求,从实际出发抓好贯彻落实,把脱贫攻坚的实际成效作为旗帜鲜明讲政治和忠诚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现实检验和衡量标准,不让一户一人在全面小康路上掉队。

  刘家义强调,要强化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驻村第一书记和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支部书记要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心一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与脱贫攻坚、美丽乡村、雪亮工程、农村社保等工作深度融合,统筹谋划产业发展、农民就业培训,整合土地、人力、政策、财政、金融等资源,形成强大合力。要把物质扶贫和精神扶贫结合起来,教育引导村民移风易俗、美化环境、和谐相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引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要不断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以“群众都知道”为标准,切实做好党务、村务、财务公开,以公开赢得群众的真心拥护。要狠抓工作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压实目标任务、压实责任追究,不折不扣地把精准脱贫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切实抓好省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意见措施的落实,激励基层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地做好各项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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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视察山东四周年: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走在前列,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的殷切嘱托,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长期坚持的目标定位和根本要求,全省干部群众在现代化建设道路上砥砺前行的责任担当。


      站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四周年的时间节点,回望过去,山东各项事业取得重大成就,无不是因为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尤其是贯彻了走在前列的根本要求;在新时代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山东篇章,需要持续贯彻走在前列的要求,以最实的担当和作为落实十九大精神。



      一以贯之的根本要求


      无论是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上,还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上,四年来山东攻坚克难、砥砺前行。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根本要求一以贯之:走在前列;有一个根本遵循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11月2日,省统计局传来消息,今年前三季度全省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5%,继续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四年来,全省生产总值由2013年的5.5万亿元,增长到去年的6.7万亿元,全省产业结构在去年实现了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历史性转变,今年以来这个产业结构愈加巩固。


      变化来自哪里?山东人民不会忘记,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希望山东坚决打好转方式调结构这场攻坚战。在此之前不久,总书记对山东经济提出凤凰涅槃、腾笼换鸟的要求。在视察山东一周年之后的重要批示中,总书记希望山东加大转方式、调结构力度,加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力度。


      正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系列要求为根本指针,山东实施了工业22个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服务业形成“17+6”转型升级总体格局,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把“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作为统领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以“四新”促“四化”,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强劲动力。


      山东人民同样不会忘记,四年前,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要议程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习近平总书记就来到山东视察。山东是总书记在三中全会后离京视察的第一个省份。省委和全省人民深深懂得其中的份量。迄今为止,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36次会议;今年6月召开的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更是对深化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目前,山东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框架基本建立,简政放权、财税金融、农业农村、司法体制等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为全国创造一批改革经验。


      山东是孔子故里,是儒家文化发源地。四年前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专门来到曲阜,莅临孔府和孔子研究院,传递出高度重视传统文化的信号。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高度自觉的山东,按照总书记指示对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研究成果领先全国;并以传统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国好人榜”入选数量连续三年蝉联全国第一,“四德工程”建设经验被推向全国。


      与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的山东安排


      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在新时代不断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为全国大局贡献山东力量,需要持续贯彻走在前列的根本要求。


      根据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阶段性安排,刚刚闭幕的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对山东“走在前列”作出相应安排:到2020年,在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走在前列;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列;到本世纪中叶,在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中走在前列。


      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要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上走在前列。牢牢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近期省委、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大会,又出台相应的双“十条意见”,其中对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既列好路线图、又给出任务表,并向全社会公布。省里还召开开放型经济发展大会,对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提升引资引智水平等作出部署,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新旧动能转换注入强大动力。


      11月14日,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名单公布,我省获评城市占据榜单前列。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要在文化建设上走在前列。广泛开展文明道德实践活动,只是山东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省委刚刚公布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议”,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到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从大力弘扬沂蒙精神,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文化建设作出全面安排。乘借十九大东风,山东文化强省建设必将开创重大新局面。


      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要在改善民生上走在前列。为此要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方法论。近期,省委、省政府先后在菏泽召开全省脱贫攻坚推进会,在沂南召开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现场会议,我省将在2016-2017年两年基本完成脱贫任务,第三年全部兜底完成,后两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省委、省政府近期召开了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会议,对安全生产作出部署。


      近日,省有关部门发布名单,873家企业将于今年秋冬季进行限产停产。舆论认为这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动刀子”的举措。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要在推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走在前列。根据相关大会的部署,2020年将实现全省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减排二氧化碳9000万吨。随着一系列举措到位,一个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的美丽山东将呈现在世人面前。


      只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取得切实成果。为推进以上各方面工作,省委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脱贫攻坚等列为必须坚决打赢的五场攻坚战。愈是攻坚,愈能打开局面。五场攻坚战,将为山东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打开新局面。


      新时代的动力和担当


      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扛起一个沿海大省的担当,需要与时俱进注入强大动力。这就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民族复兴的行动指南,是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根本指针。省委已作出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谋划好山东发展的新思路、新任务、新举措,将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与十九大绘就的宏伟蓝图相衔接,努力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必须学习贯彻好十九大精神。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最根本的是牢牢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0月26日,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三元朱村党支部书记王乐义,参加完十九大回到家的24小时内,先后为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菜农、参加重阳节聚会的老人、寿光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讲解学习十九大精神的心得体会。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当前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热潮已在我省兴起。从省委书记到普通代表,都走上宣讲十九大精神的讲台。省委为此作出一项重要安排,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梯次推进、压茬进行”的原则,组织十九大精神宣讲团。目前,仅省委宣讲团就在各地作报告24场,开展互动交流活动30余场,通过直播和转播覆盖听众超过百万人次。


      为走在前列注入强大动力,必须要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11月14日,省委书记刘家义等省领导参观山东省党史陈列馆,瞻仰中共山东省委机关旧址,向全省党员干部传递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起时代重任、践行党的宗旨”的强烈信号。一场在新时代加强党建的热潮迅速在全省掀起。


      加强党建,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文件,


      我省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并且让干部无后顾之忧地干事创业,是加强党建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年6月,省委为此制订《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各市也制订类似文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在这方面,我省按照中央部署推出一项重大改革,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11月15日,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拉开试点大幕。我们看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项措施,正陆续推出,正扎根结果,山东各级党组织将由此更加坚强有力,为走在前列提供强大动力。


      在新时代持续走在前列,山东既有勇挑重任的担当精神,又有科学务实的举措。我们相信,锐意进取,奋勇争先,聚焦聚力于走在前列,山东将不断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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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就《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值得警惕》文章作出指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消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习近平是就新华社一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值得警惕》的文章作出指示的。他指出,文章反映的情况,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再次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摆摆表现,找找差距,抓住主要矛盾,特别要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作风,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在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要力戒形式主义,以好的作风确保好的效果。

      新华社的文章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开始,全党上下纠正“四风”取得重大成效,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如:一些领导干部调研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调研现场成了“秀场”;一些单位“门好进、脸好看”,就是“事难办”;一些地方注重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有的地方层层重复开会,用会议落实会议;部分地区写材料、制文件机械照抄,出台制度决策“依葫芦画瓢”;一些干部办事拖沓敷衍、懒政庸政怠政,把责任往上推;一些地方不重实效重包装,把精力放在“材料美化”上,搞“材料出政绩”;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将责任下移,“履责”变“推责”;有的干部知情不报、听之任之,态度漠然;有的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台上台下两个样。

      1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一针见血、切中时弊,内涵丰富、要求明确,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于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传达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讨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指示的内容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年底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作风改作风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查找“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采取过硬措施,坚决加以整改,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以上率下、层层带动,继续紧盯元旦、春节等时间节点,从一件件小事抓起,坚决防止不良风气反弹回潮,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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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建厅召开2018年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究部署2018年全厅党建工作,4月9日上午,省住建厅召开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厅党组书记李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党组成员孙松青主持会议并传达2018年全省机关党的工作会议精神,厅领导与分管处室单位代表现场签订了2018年度党的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会议指出,2017年,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为主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扎实抓好党建工作,特别是积极支持、全力配合省委巡视,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理论武装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监督执纪进一步严格,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进一步优化,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在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证作用。

   会议要求,2018年,全厅党的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主线,深入推进全厅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强化问题导向,坚持重点发力,推动全厅党的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会议强调,2018年,全厅党的建设工作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一是更加注重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抓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二是更加注重政治建设,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任务,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抓手,紧密联系实际,把政治建设抓紧抓实抓细,把讲政治落实到全厅党的工作全过程和住建事业发展各方面;三是更加注重基层基础,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着力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探索改进支部组织生活内容和形式,建设过硬支部;四是更加注重正风肃纪,驰而不息防止和纠正“四风”,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五是更加注重从严管理,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培养专业能力,强化实践锻炼,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六是更加注重狠抓落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党建各项制度,严格整改巡视反馈问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厅领导班子成员,三总师、监察专员,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城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党建工作的负责同志及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老干部党总支、社会组织联合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撰稿:丁均伟,摄影:盛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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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8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吊篮安装监理控制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某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案例分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会在日照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73031日,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会在日照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日照市政府副市长李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顾发全出席会议。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分管负责同志,节能科技科(处)、墙改节能办、装配式建筑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上半年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了各市工作情况汇报,对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任务做出安排。

会议指出,今年上半年全省住建系统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认真落实国家、省各项决策部署,突出重点,积极作为,建筑节能工作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不断深入,装配式建筑取得了新进展,信息化和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会议强调,要看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差距,以坐不住的紧迫感、慢不得的责任感、睡不着的危机感、等不起的使命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提档增效,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提质扩面,全面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改善,开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局面。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参观了国丰远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等现场,中国工程院院士肖绪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汪大绥等多位国内外知名专家作了钢结构建筑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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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问:为什么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请介绍一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要由“抓项目”转向“抓环境”,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韩正副总理多次作出批示,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仍比较突出。2017年我国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整体排名78位,其中“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位列172位,在10个评价指标排序中列最后。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专项行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韩正副总理多次听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对做好改革工作作出明确指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城市开展改革试点;要全流程、全覆盖地实施改革,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等16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2.问:《通知》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请问什么是“全流程、全覆盖”?
  答:“全流程”,指的是在审批流程上,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立项一直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覆盖”,指的是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除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都要纳入改革范围,既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也包括社会投资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用地预审、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又覆盖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供水、供热、供气等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类型事项。
  3.问: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通知》对此次改革试点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4.问:这次改革提出要统一审批流程,请问审批流程为什么要统一,如何统一?
  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涉及部门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较为突出,审批效率不高。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规范、不科学、不统一,前置审批、串联审批事项太多,有的地区还存在审批事项互为前置的现象。这次改革提出,要彻底改变过去串联审批、多头审批的模式,打破部门藩篱,重新梳理设计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效能。
  这次改革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要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同时,考虑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工程类型、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不同投资类别以及不同规模大小的工程在审批事项方面不尽相同,试点地区要在规定的基本流程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细化审批阶段和事项,加快构建流程最优、用时最短、办事最方便的审批流程。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世界银行办理建筑许可指标的样本就是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此前,北京、上海在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专项行动中都针对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提出了很好的改革措施,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情况,对于技术简单、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评估评审事项,缩短审批时间。
  5.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很多,饱受社会诟病,请问这次改革如何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
  答:这次改革提出,要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做到能减就减、能放就放、能并就并、能转就转、能调就调。
  一是“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审批事项,查清底数,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对于确需保留的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并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做到清单以外无审批。《通知》明确提出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是“放”,下放审批事项。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研究制定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改革措施。下放审批事项要统筹兼顾,做好配套衔接,同步下放相关事项,并确保下级机关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并”,合并办理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通知》提出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步开展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专项验收要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向牵头部门申请,牵头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过程要做到依据的图纸统一、依据的标准统一。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四是“转”,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进申请后评审向申请前服务转变,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条件提出,进一步简化相关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五是“调”,调整审批时序。要完善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加合理。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探索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6.问: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如何推行这项制度?
  答:所谓告知承诺制,一方面先由政府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的建设要求,再由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承诺。这次改革要求,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而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都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政府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有利于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速度,让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让企业和群众获得更多便利。
  当然,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同时,政府必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检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要及时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要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7.问:这次改革提出要完善审批体系,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完善的审批体系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审批体系主要包括“五个一”,即“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
  一是“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所谓“一张蓝图”就是以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引,统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所有涉及空间资源和要素配置的规划,统一各类图纸坐标系,消除规划差异矛盾,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一张图上共同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信息,形成覆盖城市空间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依据这张蓝图实施,各部门在项目生成策划阶段根据“一张蓝图”,协调提出发展、空间、生态等各方面的意见,解决后期建设条件矛盾的问题,并作为后期项目审批依据,加速项目生成落地。“一张蓝图”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起点,是实现并联审批、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审批效能的基础,是这次改革的关键,也是难点。
  二是“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当前很多审批部门都建立了各自的审批信息系统,但各部门的审批系统往往都互不联通,信息孤岛问题突出,各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也无法得到有效监管。这次改革提出要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同时,审批管理系统要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和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整合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试点地区的系统连接,实时了解各地审批管理情况,以便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是“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目前,很多审批部门都设立了服务窗口,但由于分散设置、分别受理,企业和群众需要到多个不同窗口申报,带来很大不便。这次改革提出要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报材料推送给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网上接受、共享材料、实施流转、同步办理,再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真正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进“一家门”,办“多家事”。
  四是“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多,一环扣一环,很多时候企业和群众都需要重复跑路,重复排队,重复提交材料,消耗资源,效率低下。这次改革提出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每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要整合该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所需材料,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同时要加强信息共享,做到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
  五是“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规范有序、合理合规、运行顺畅的基础。首先,要坚持制度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结合,试点地区要在立法权限内,加强制度建设,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通过建章立制将改革措施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其次,要建立起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最后,要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加强对审批部门及办事人员的监督考评,不断提高审批水平。
  8.问:这次改革在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同时,如何加强监督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
  答:这次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既要审的快,也要管得好。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和市场禁入措施,增加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主体的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加强对中介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虽然不属于政府行政审批,但却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环节。此次改革要下大力气全面整顿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市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在所有中介机构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中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和时限。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对中介服务推行入驻备案、合同网签、服务评价、信息公示等制度,用信息化手段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9.问:如何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得到落实,全面实现改革目标?
  答:这次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至关重要。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改革的时间要求、目标要求、内容要求和质量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趟出一条路子。要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要大胆创新,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报有权机关授权。
  二是加强督查考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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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人〔20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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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
      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防止建筑市场违规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海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18〕2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用砂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砂浆和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建设用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海砂进行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利用海砂配制混凝土和砂浆,切实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二、治理内容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将违规使用超标海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抽测频次,加强对建设用砂和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严防超标海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1.落实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单位责任。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经处理合格的海砂,建立建设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台账,明确建设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责任人,保证所使用建设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
      2.落实施工单位责任。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建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用砂等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账,对进入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7.2.2条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3.落实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设用砂》(GB∕T14684-2011)加强对氯离子含量检测,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情况并报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4.落实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防止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和海砂用于工程。
      三、重点措施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设用砂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组织抽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普查。
      检查重点:1.生产用砂的产地及用量;2.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3.试验室是否配备相应的氯离子检测仪器;4.生产前是否按批次对建筑用砂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5.是否建立进货台帐和使用去向台帐。
      (二)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设用砂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对所有在建房屋市政项目进行普查。
      检查重点:1.建设用砂的来源或产地、用量;2.使用前是否对每一批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3.对现场堆放的建设用砂进行监督抽检;4.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供货单位是否出具相应批次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5.是否有进货台帐和使用去向台帐;6.是否对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发现使用超标海砂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或停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省厅将结合相关执法检查适时组织督查。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与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相结合,及时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严管态势。
     (三)请各地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和工作总结,于8月15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9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情况表(见附件)。
      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7,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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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山东省超低能耗建筑施工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编制的《山东省超低能耗建筑施工技术导则》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编号为JD 14-041-2018,现予以发布,自2018101日起施行。

本技术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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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聚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由山东雅达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主编的《聚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编号为JD14-040-2018,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技术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雅达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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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要求,现就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的重要意义
    “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相关负责人)分别对其在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推行“两承诺、一公示 ”管理,是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谋划、迅速贯彻,确保“两承诺、一公示”管理落地落实。
    二、准确把握推行“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的内容要求
    自2018年8月1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开工建设前,相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附件1至6);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30日内补充签署承诺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附件7)。公示相关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名称、安全资格证书号、已签署的承诺书扫描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负责人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承诺公示到位。
    三、严格实施“两承诺、一公示”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将“两承诺、一公示”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单位和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件,纳入首次进场监督重点检查内容。要建立台帐,多措并举推动“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全覆盖。凡发现不按要求执行的,一律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等处理。各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评选,要将“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列为必备条件。
    四、及时抓好“两承诺、一公示”调度督导
    建立“两承诺、一公示”推进情况定期调度制度,纳入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月调度内容。即日起每月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形成“两承诺、一公示”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8),于次月5日前随“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工作月调度表”一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通报。对“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推进迅速、执行效果好、发挥作用突出的市,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承诺情况检查评比、评先树优中给予正向激励;对组织落实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统一要求,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两承诺、一公示”推行工作的指导、调度、监督。
    联系人:王晓宏、张波,联系电话:0531-87080851,传真:0531-87087015,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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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年6月28日)
这次会议是国务院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总结近年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刚才,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浙江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了发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放管服”改革是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的战略举措,必须坚持不懈向前推进
“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来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上届政府成立之初,我国发展面临极其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世界主要经济体普遍采取货币量化宽松、财政赤字大幅增加的强刺激政策,很多人担心中国经济会不会“硬着陆”。面对这种局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着力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动能。我们一方面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努力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宏观环境,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另一方面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始终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个“牛鼻子”,着力减少政府的微观管理、直接干预,放手让企业和群众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放管服”改革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场取向改革的大思路一脉相承,是“放开搞活”历史经验的延续和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丰富实践的重要内容。四十年来,我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到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对资源配置起辅助性作用到“起基础性作用”,再到“起决定性作用”。对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我们感到,尽管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政府和市场关系发生很大变化,但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依然干预过多、管得过死,有些方面又管不到位。上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部门各类审批达1700多项,企业投资经营和群众创业办事门槛多、手续繁、成本高,严重抑制市场活力,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必须抓住简政放权这个关键,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化政府自身革命,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2013年,我们提出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当头炮”和“先手棋”,承诺五年内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压减三分之一,实际上仅用两年就实现了这个目标;2014年强化放管结合,2015年又将优化服务纳入其中,形成了“放管服”三管齐下、全面推进的格局,改革综合效应不断显现。同时,“放管服”改革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方式的创新和革命,牵一发而动全身,有效带动了价格、财税、金融、社会事业等领域改革,助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
当初有人担心,“放管服”改革见效慢,甚至是隔靴搔痒,以此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能否及时、管用?实际上这是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环节入手,是触利益、动格局的改革,就工作而言,看似是“小切口”,实则“大成效”。就像当年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听起来似乎是从具体事开始,但由于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只用两三年时间,就把长期困扰我们的吃饭问题解决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放管服”改革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成效。
一是“放管服”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发挥了关键支撑作用。过去五年,我们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改革商事制度;同时大幅减税降费,由点到面推开营改增,出台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停征、减免1100多项中央和省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降低用能、物流、电信等成本,累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超过3万亿元。简政减税减费并举,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不仅促进了已有市场主体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催生了大量新的市场主体。五年多来,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增加近80%,目前已经超过1亿户,其中企业3100多万户,实际上很多个体工商户也在朝着企业化方向发展。市场主体增多且日益活跃,有力支撑了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特别是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五年城镇新增就业6600万人以上,每年都超过1300万人,目前城镇调查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都降到了多年来最低水平。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有就业就能创造社会财富,就能增加收入,就能带来新的消费和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是“放管服”改革带动了创业创新热潮,加快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我们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其成长留下充分空间。“放管服”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紧密结合,激发了亿万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潜能,促进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社会的生产方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近年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年均增长10%以上,网上购物、物流快递等以三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同时,许多传统产业也在改造提升中焕发出新的生机。目前,新动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三分之一、对城镇新增就业的贡献率超过三分之二,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60%左右,服务业已占国民经济半壁江山,经济结构呈现加快优化升级的良好态势。
三是“放管服”改革促进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提升了开放型经济水平。“放管服”改革致力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许多改革举措也是扩大对外开放的举措。同时开放也倒逼了改革,二者互促共进。我们先后在上海等省市设立11个自贸试验区,最主要的举措就是从简政放权开始。自贸试验区在很多方面第一个“吃螃蟹”、率先突破,比如负面清单管理、“证照分离”、“一照一码”等,大多已在全国复制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也是由海关先行探索,进而在全国推开的。几年来,我国营商便利度在全球排名大幅跃升,利用外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培育了国际竞争新优势。
四是“放管服”改革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我们始终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奇葩证明”等问题,力除烦苛之弊,大兴便民之举,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环境条件。这使人民群众有了更多就业创业机会,社会纵向流动通道进一步拓宽,也有效调动了社会投资积极性,增加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五是“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通过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把大量不该管的事项交给市场或社会,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工作重点和更多行政资源从以审批发证为主转向创新宏观调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长期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得到很大改变,在破解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问题上探索出了一条新路,政府管理理念在进步、管理方式在变革、管理手段在创新、管理效率在提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同时,“放管服”改革从源头上减少了权力寻租问题,推动政府工作人员改变与审批发证相伴的“看家本领”、转向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了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放管服”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效,关键是顺应群众期待、遵循经济规律、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放权于地方,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各地结合实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探索出许多独具特色、深受企业和群众欢迎的好经验好做法。比如,“证照分离”、“不见面审批”、“一枚公章管审批”、“最多跑一次”、“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等等。这样的创新层出不穷,不胜枚举。过去各地推动发展,往往是比硬件条件、税收优惠,现在更多比营商环境。我最近到地方调研发现,一些中西部省份主动对标沿海发达地区营商环境,通过为企业提供更优服务、帮助降低成本来吸引投资。发达地区也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实践证明,哪里的“放管服”改革搞得好、哪里的营商环境改善得快,哪里的市场活力就强、发展势头就好。很多部门也主动作为,在便民利企方面推出了不少群众受益、社会认可的举措。
总的看,“放管服”改革带来一系列综合效应,激发了市场活力、增强了内生动力、释放了内需潜力,为人民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了便利,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放管服”改革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一些政府部门仍然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企业投资经营和群众创业创新仍然深受显性或隐性准入壁垒之苦、行政许可和变相审批之累。监管不到位和监管乱作为并存,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还比较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公共服务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部门和单位办事手续繁琐、随意性大,群众和企业不满意。我国营商环境在全球仍处在中等水平,其中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跨境贸易等指标排名比较靠后。转变政府职能任重道远,决不能有“差不多”、“歇歇脚”的松懈思想。
本届政府任期的五年,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极其关键的五年。我们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并为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好头、起好步、打好基础,“放管服”改革依然是重要抓手。
这是妥善应对风险挑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需要。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未来五年必须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抓好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国发展仍有保持稳中向好的基础和条件,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严峻挑战。当前最大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是来自外部。虽然世界经济总体上复苏向好,但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调整及其外溢效应带来变数,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起伏,地缘政治风险上升,这将给我国发展带来多方面影响。国内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不断显现,一些风险隐患需要高度重视。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一方面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信心;另一方面要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挖掘内需潜力。这仅靠政府资金是不够的,也不可能再搞强刺激,根本上还是要在改革上下功夫、在体制创新上下功夫,改革仍然是最大的红利。要抓好“放管服”改革,把市场活力最大限度激发出来,把人民群众创造力最大限度调动起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巩固和扩大经济稳中向好势头。
这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要靠创新驱动,要靠结构优化升级,这些都离不开深化“放管服”改革。只有进一步破除各种束缚创新发展活力的桎梏,让亿万群众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使我国经济走上依靠创新提质增效的发展路子,从产业链低端向中高端迈进。高质量发展是靠公平竞争来实现的。只有通过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让无效低效产能特别是“僵尸企业”退出,实现市场出清,使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和利用。
这是面向全球打造竞争新优势的需要。当前全球经济贸易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这很大程度上是营商环境的竞争。中国经济已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我们要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必须对标国际、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更大进步。我们不仅要吸引外资,也要留住内资。市场主体最终是会用脚来投票的。人才往哪走、资金往哪流、项目在哪建,说到底取决于哪里的机会多、障碍少、效率高、服务好。这要靠实实在在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营商环境来比拼,“放管服”改革正是破解发展环境中各种“痛点”、“堵点”的利器。
这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盼的需要。“放管服”改革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广大群众既是消费主体,也是投资创业主体。通过“放管服”改革,既能够让广大群众放心消费,也能够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成长,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同时,面对手中有余钱、心中有梦想、脑中有创意并拥抱互联网的新一代投资创业主体,必须通过“放管服”改革,为创业创新降门槛、减税费、除烦苛、拓空间,让大家有更多机会在广阔市场中大展身手、创造财富,依靠自身努力改变人生命运、实现人生价值。这也是新时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推进这项改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突出重点难点,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放管服”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工作,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关键还是正确认识与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相信市场的作用和力量。政府主要是为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并有效弥补市场失灵,这实际上就是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硬环境”变化很大,当然还要继续改善,但市场发育不够,信用体系也不健全,营商环境、创新环境、公共服务等“软环境”的差距很大,必须下更大功夫加以改善。有效投资和项目对促发展、调结构很重要,政府不能不抓,但要转变方式方法。“软环境”改善了,就会带来更多有效投资和项目。当前,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家预算资金仅占6%,大头是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资,而民间投资主要就是看商业机会和营商环境。这些年依靠市场调节机制,很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壮大,这是政府部门当初想不到的,也是规划不出来的。对各级政府来讲,抓发展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强化市场意识,按市场规律办事;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促进市场发育,但应看到市场自身也有调节功能,不能总认为自己比市场高明、可以包打天下,不能动辄越俎代庖、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否则就会事与愿违。栽上梧桐树,引来金凤凰。发展环境营造好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会自然推进。另一方面,市场机制本身的调节作用也需要培育,如形成信用经济、消费者自我意识增强等,这些恰恰不能依靠政府管出来,管得越多,市场机制反而无法培育完善,甚至形成对行政的依赖,导致信用缺乏。
我在去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五个为”,即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又提出“六个一”,即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这“五个为”和“六个一”,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必须付出不懈努力。要紧紧围绕重点任务,以更实举措深化“放管服”改革,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第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目前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还有1300多项,很多是不必要的。对这些审批和许可事项,要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审批和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后,有些地方和部门换汤不换药,做起来与原来相比没什么两样,对此要尽快加以整改。如果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没有切身感受,就不能说改革实现了目标。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时间就是效率、就是财富。企业开办时间是营商便利度的关键性指标。现在我国企业开办时间已大幅压减至22.9天,但还是太长。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目前,企业拿“照”后的各种“证”还是太多,迟迟办不下来,无法进行生产经营。今年要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重点在“照后减证”上下功夫,能取消审批的予以取消,有些可改为备案、告知承诺;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取消的,要通过“多证合一”等方式优化服务。这几年我国工业投资不振,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大量的生产许可,使得企业钱投进去也无法及时投产,影响了投资积极性。要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各类许可,加快向产品认证转变;现行产品认证制度也要规范和完善,与国际通行办法接轨。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
继续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这是我国营商环境的一块突出短板。要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核准等事项,保留的也要提高效率,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这个目标实现起来难度不小,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努力。要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针对审批前评估耗时长的突出问题,要下决心精简优化,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定标准、强监管,企业作承诺、守信用,最终实现“零审批”管理。
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从国家政策法规看,目前绝大部分领域并不限制民间资本进入,但实际上各种隐性限制五花八门。关于民间资本进入,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两个“36条”和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方面反映问题还是不少。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待遇还不公平,有的地方不从统一大市场出发、搞地方保护,还有的垄断性行业为了自身利益限制排斥竞争,特别是在基础性产业、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营企业往往无法公平享受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今后制定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出台优惠政策也要以普惠性政策为主。对于具有垄断性的行业,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这有利于扩大民间资本进入,也有利于推动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要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缩减清单事项,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要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五年内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一半。
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近几年在财政收支矛盾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我们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大幅减税降费,特别是分步骤全面推开营改增,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和企业提质增效。要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改革已经部署,但由于一些技术原因和中间环节等问题,有些减税降费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地。同时,还存在减了这个费又冒出来那个费的现象。我们一定要为企业着想,通过减税降费让企业轻装上阵。这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要求,因为企业发展起来了,就业就有保障,人民群众就能富裕。还要加强依法治税,减少征税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要严厉打击,对大案要案要一抓到底、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税制权威和公平。现在企业普遍反映,对减税或多或少感受到了实惠,但对降费的感受不够明显。收费主体多、随意性大,收费项目名目繁多,还有不少乱摊派、乱罚款。要深入研究出台更具实效、更管长远的清费减费举措。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着力治理各种中介服务乱收费,对与行政机关暗中挂钩、靠山吃山的“红顶中介”,要坚决斩断利益关联,破除服务垄断,严肃查处其中的腐败行为;对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甚至欺诈勒索的各类“灰中介”、“黑中介”,要依法整治和打击。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切实做到“阳光收费”。需要指出的是,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专业、规范的中介服务,要支持守法诚信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高效服务。同时,要努力降低企业融资、物流、用能等成本,继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
第二,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我一再讲,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也只有放得开、减下去,政府才有更多的精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果说放权是割肉,检验的是政府自我革命的勇气,那么监管要创新,考验的是各级政府的智慧和能力。在放权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这一手必须硬起来。这犹如足球比赛,首先要有明确、严谨、周密的公平竞争规则,如果规则本身含混不清或者漏洞百出,那必然会导致比赛的失序和结果的不公;其次要严格公正执法,不能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规则。要以公平、有序为方向加强和创新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使市场活而不乱。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五年内,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对于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减少监管中的重复、烦苛和自由裁量权,增强对市场主体的威慑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要把这一监管方式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加快实现全覆盖。同时,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的要进行重点或专项检查,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并在面上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要进行过筛式排查,但这些检查要规范程序,事先严格报批。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从职能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不能每个部门你查一遍我查一遍,让企业不堪重负。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使违法主体付出沉重代价。政府要带头讲信用,如果政府没有公信力,就不会有信用经济。现在有些地方存在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这对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是极大的伤害,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新兴产业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希望所在。要使之持续健康发展,不能不进行监管,但这些新生事物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甚至完全不同,有的远远超出了我们已有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监管不能削足适履、简单套用老办法,否则就可能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如果当初对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也用老办法管的话,就没有今天的蓬勃发展局面。但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放任自流,出了问题不去管。一些新业态发生的安全事件、质量问题,都是实体性的而不是虚拟的,都应及时处理,有关部门不能推卸责任。我们既要包容审慎,又要坚守安全质量底线。现在创新型企业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新技术、新产品等进入市场的“临门一脚”踢得非常艰难。各级政府要本着鼓励创新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了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引导或加以纠正,使之有合理发展空间;对潜在风险很大,特别是涉及安全和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这也适用于传统业态的监管;对以创新之名行侵权欺诈之实的,要予以严惩。
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不光是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事,无论是综合部门还是业务部门,都负有监管责任,都要主动履职尽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营造全社会依法依规营商办事的浓厚氛围。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对市场监管执法力量进行了整合精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加强综合监管、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要把机构改革中合并的职能统一起来,没有合并的职能也要加强衔接。要扎实做好资源整合、队伍磨合、技能提升等工作,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人员,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对刁难企业和群众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变政府部门“端菜”为企业和群众“点菜”,努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更好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现在群众到政府办事,环节多、手续多、耗时费力,有的被折腾来折腾去,不胜其烦。为群众服务是政府的本分,要把能否做到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作为衡量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的一个“试金石”。政府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最烦最难的领域和环节,看看哪些事项需要反复跑、哪些窗口排队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当前,群众和企业对繁琐证明问题反映强烈。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同时,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承诺制,政府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各类事项,事后进行随机抽查,一旦发现申请人承诺存在虚假,给予严厉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我们要推动人人重承诺、讲诚信,这也有助于培育信用意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现在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五年内要把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要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上网办理,打造“不打烊”的“数字政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进一步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从“多头找部门”、“多次办理”转变为“一个窗口”、“一次办成”,五年内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全城通办、就近能办,也积累了不少经验。相对来说,异地可办的难度更大,有的涉及地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有的涉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要从若干领域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做起,实现在不同地区间联网办理,再逐步扩大范围。这件事情做好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建设就前进了一大步。
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生态。着力消除障碍、搭建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精准到位的服务。要建设好“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众创空间提升品质,更多提供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政策咨询等服务,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创造条件,打造“双创”升级版。这也有利于扩大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有大量新成长劳动力需要就业,今年高校毕业生就有820万人。政府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多渠道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双创”来实现就业。现在不少大型制造业企业也在开展多种方式的“双创”。比如,有的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等平台,整合内部外部、线上线下资源,发展个性化、定制化设计和生产,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有的民营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机制,搭建开放式的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平台,职工既是员工,又是小微企业的老板和股东,打造了“企业平台化、员工创客化、用户个性化”模式,带动和服务了几百家小微企业,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和效益。要推动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创客融通创新,促进资源互补、智慧叠加,缩短创新周期,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要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打造“双创”升级版。
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好基本民生。要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要增强优质资源辐射效应,既继续组织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医院、学校等进行对口支援,也要用好互联网这个工具,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模式发展,打破时空限制,让偏远地区和基层群众能够分享优质公共服务。部分水电气暖、银行、公证等服务机构办事手续繁、效率低,为企业和群众所诟病。要加快改革步伐,引入社会竞争,强化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五年内电力用户办电平均时间要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办水办气时间也要大幅压缩,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要尽快取消。
打造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有效载体。要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坚持“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做好地方平台、部门专网、独立信息系统的整合接入工作,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信息孤岛、数据壁垒是制约政务平台建设和政务服务发展的突出瓶颈,很多地方建了政务服务平台,但因为数据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导致服务效率低下甚至“卡壳”。要大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三年内实现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在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过程中,要筑牢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放管服”改革越是深入,越会触及更多利益和矛盾,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将这项改革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推进。
一要自觉扛起改革重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舍我其谁,敢于担当,只要利国利民,不惜牺牲部门利益,更不为自身利益阻碍改革,因为改革最是便民利企,这应是公务人员自觉的政治追求。大力推进权责关系的重塑、管理模式的再造、工作方式的转型,结合实际细化分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大局意识和工匠精神抓好落实。要坚持目标引领,在重点领域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以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牵引改革。这里我想再强调一下,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要突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展现新一届政府的新形象。
二要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难点不尽相同,必须因地制宜。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锐意探索创新,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改革是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难免会有失误错误,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免责界限,为改革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
三要加强改革协同联动。“放管服”改革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上下衔接、左右协同,注重改革的系统集成,提升整体效能。现在看,改革推进中既存在基层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也有中间层次的“中梗阻”问题,还存在国务院部门“最先一公里”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一项一项地抓,坚决清除各种障碍,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国务院各部门要作出表率,涉及本部门的改革任务要及早落实,该放的权要坚决放,该办的事要加快办,该服务的要服务好。对地方的改革创新探索,要多呵护多鼓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地方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四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随着“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碰到法律法规“天花板”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一些地方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由于法规不健全,造成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我们不能让一些过时的规定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要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抓紧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律法规,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与人大及司法机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要狠抓改革举措落实和督查问责。实现目标任务,兑现对人民的承诺,关键在干。国务院大督查要把“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落实情况作为重点,不仅要督查地方,也要督查国务院部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地方也要加强督查,对执行已有明确规定不力的、对落实改革举措“推拖绕”的、对该废除的门槛不废除的,要坚决严肃问责。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包括引入第三方评估,今年年底前开展这项试点。“放管服”改革的成效如何,要看各地营商环境是否有所优化、群众办事是否更加便利、发展环境是否改善,最终要由企业和群众说了算,企业和群众是否满意才是标准,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受益者。
“放管服”改革是涉及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式的深刻变革,需要来一场全新的学习。面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要求,面对体量日益壮大、结构日趋复杂、开放日渐扩大的经济体系,面对扑面而来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需求,我们不了解、不熟悉、不适应的方面有很多,必须加快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学会用全新的方式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利国利民,影响深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勠力同心,开拓奋进,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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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军副会长兼秘书长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年7月3日)
同志们: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贵阳召开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协会领导高度重视,王早生会长到会作了讲话,对监理行业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对监理行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中遇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对监理行业发展提出了要求和未来发展寄予厚望。会后要认真学习领会领导的讲话精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近些年,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加大、专业机构建设项目增加、民营投资进入基础建设领域、“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增多等因素,对项目管理的需求在不断增加。项目管理分为全过程或分阶段等不同形式,是以管理、技术为基础,具有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通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为业主创造价值并获取合理收益。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提出,鼓励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鼓励大型监理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已经将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作为转型升级发展的方向。随着市场的需求和监理企业的发展,有一部分大中型监理企业已经具备了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的能力,有的监理企业已经在做此项业务,积累了成熟的经验。这次会上,上海同济、浙江江南、上海建科、中建卓越、成都衡泰、广州珠江、中咨工程、江苏苏维、西安铁一院、贵州建工等10家企业负责人结合各自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实践分别介绍了他们在国内或境外开展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参加交流的企业,项目各异,总结认真,条理清楚,做法各有所长,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因为时间关系,还有推荐的17家企业交流材料未能在会上交流。
从交流材料看:大家普遍认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是有能力的监理企业转型发展的方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优于碎片化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越早介入效果越好;全过程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服务是较理想的发展模式。并对推动和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尽快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服务标准;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开展和项目落地;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列入工程概算;加强宣传提升市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认可度;加强人才队伍复合型人才培养提高工程咨询能力;推动造价资质设置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解决全过程工程咨询与“代建”业务重合问题;加强交流平台建设等等。
这些意见和建议,反映了当前监理行业转型发展面临的困难,有的问题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我们将适时反映大家的意见,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应当说,这次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企业发展的需要,探索了监理企业未来经营发展的方向,拓宽了企业领导人经营视野。如何在主营监理业务的基础上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业务。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共同结合市场环境和经验做法进行研究探索。
借此机会谈点个人思考提点希望,供大家参考:
一、 行业还处在稳步发展阶段
据统计,2017年底,全国共有7945家监理企业参加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6.2%。除事务所资质企业减少外,综合、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企业均有不同程度增加。从业人员发展到107万人,比上年增长7.13%;业务承揽合同额3962.96亿元,比上年增长28.47%。其中监理合同额占42.3%,比上年增长19.72%。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额占57.7%,比上年增长35.74%;财务收入3281.72亿余元,比上年增长21.74%。其中,监理收入占36.12%,比上年增长7.3%。其他工程咨询收入占63.88%,比上年增长31.78%。从收入情况看,收入过亿元的有174家,比上年增长了12.26%。从收入前100名企业看,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江苏、浙江、湖南、河南地区。从统计数字看,行业处在稳定发展阶段。但是,出现人员增长率低于业务合同额增长率,说明监理人员还是供不应求;财务收入增长率高于从业人员增长率,说明监理人员待遇应当有所提高;业务合同额增长2位数,监理占将近一半,说明今年监理服务任务还很重。
二、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影响监理行业发展的矛盾很多,但是我个人认为有两个矛盾比较突出:即责权利不对等的矛盾和监理服务质量与需要之间的矛盾。
责权利不对等矛盾,即责任大、业主授权不充分、服务费用低,这一矛盾主要方面不在监理队伍,因此解决矛盾的主动权不在监理。但是在成本价方面行业协会和监理企业可以有所作为,关系到监理服务取费。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禁止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什么是成本价,通行做法是人工成本+企业管理费+税金,每个监理企业要有自己的成本价,行业协会可在企业成本价的基础上形成地区监理服务计费规则,供市场参考。
监理服务质量与需要之间的矛盾,是指政府、业主对监理服务质量的需求与监理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我们。引起这一矛盾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监理范围无限扩大、监理门坎高,人员匮乏,监理队伍发展跟不上国家建设发展速度。主观原因是我们部分监理企业盲目扩大业务量、以项目数量求经济效益,导致监理人员和素质与合同约定脱节,服务质量下降,造成业主不满意和政府不放心。监理服务质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不解决,监理行业就难以健康发展。
监理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事业心,走以质量求效益的发展道路。不要盲目扩大经营规模,不要承接低于成本价的工程项目,一旦承接了,就要认真地承担起建设方委托的职业责任和法规赋予的社会责任。监理人要有责任感,要尽心负责的履行监理职责。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正在向法制国家迈进,完全成为法制国家还需要时日;我国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我们监理人要树立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制约行业发展的矛盾,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促进矛盾转化,推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行业发展要树立四个自信
四个自信:即制度、工作、能力、发展方向自信。
监理制度自信,我们要认识到中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吸收国外工程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而建立的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四项制度之一。监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工程建设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难保证的问题。这项制度经过三十年的实践,证明监理在履行“三控两管一协调”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法定安全责任方面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近些年,国家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在建工程项目多,技术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在国家法制不健全、社会诚信意识不强的环境中,监理制度有效的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因此无论是从法规保障,还是从现实需要来看,监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要坚持监理制度自信。
监理工作自信,监理制度建立三十年来,从鲁布革水电站建设到京塘高速公路建设、从亚运会场馆建设到奥运会场馆建设、从住宅到商用房、从地铁到高铁、从公路到桥梁、从休闲娱乐建筑到标志性建筑,国家建设此起彼伏,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监理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法规赋予的责任,发扬业务求精、向人民负责、坚持原则、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的精神,较好地履行了监理人的职责,有效的保障了工程质量和较好地履行了法定的生产安全责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因此,我们要坚持工作自信。
监理能力自信,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和管理相融合的工作,不仅要懂专业技术,而且要有管理能力,不仅智商要高,情商也要高。我们监理公司的负责人绝大多数是具备较高工程咨询和管理能力的行业精英。2014年至2017年,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从13万人发展到16万余人,在监理的项目数从29万个发展到48万个,平均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要负责3个项目。因此,大部分专业监理人员1 个人要顶几个人用。而且现在的项目往往是投资大、技术难度大、复杂性高,在人员极度匮乏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在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应当说监理人员的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因此我们要坚持能力自信。
监理发展方向自信,建设工程咨询市场的需求就是我们的发展方向。我认为,施工阶段的监理需求仍然是旺盛的,主要原因是强制监理规范,其次是监理的责任转移比较难,再次是民营投资商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监理,目的是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我们监理就是监督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建筑产品,在法制不健全、社会诚信意识不强的环境中,这种监督无疑是建筑产品质量安全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做专做精做强施工阶段监理,这是监理队伍的主要工作,也是监理制度的基石。政府部门推动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我认为,转型就是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方向发展,项目管理市场已培育了十多年,有的企业做的比较好,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升级就是要提升监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智能化监理能力(如摇控无人机、手机APP、监控设备等在监理中的应用)。工程咨询服务与项目管理服务是监理咨询服务的不同形式,工程咨询侧重于技术服务,项目管理侧重于现场管理服务,二者都是为业主服务的,侧重点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受业主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力较强的监理企业,应当视野更开阔,紧跟中央“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国门,将中国监理标准推向世界。因此,我们要坚持发展方向自信。
同志们,通过今天的交流,相信会对大家能有所启发,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工作开展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今年正值监理制度建立三十周年,希望大家以此为契机,正确认识建设组织模式变更,乘势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走诚信经营道路,认真履行职责,以监理为基础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工作,树立监理良好形象,为保障工程质量贡献我们的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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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 务实创新 开启监理行业发展新征程——王早生会长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73日)

各位代表:

大家好!我们今天召开“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将探索研讨全过程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实践、BIM技术项目管理应用和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这对提高监理企业服务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适应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发展需求,推进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将具有积极作用。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诞生了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今年是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实施30周年,30年来的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推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了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发挥;促进了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推进了我国工程管理与国际化接轨。

二、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监理事业发展成就显著,但是也存在问题和挑战:

一是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市场恶性竞争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对监理制度缺乏认知,最低价中标,甚至恶意压价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监理单位盲目追求规模效应,以压低投标报价、恶性竞争等方式获得监理项目,造成监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出现人员素质和数量不满足工作需求、技术装备不足、人才流失严重、工作不尽职和履职不到位等状况,监理工作水平提高受到限制,这种恶性循环已经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形成严重制约。部分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监理单位的授权不充分,应赋予的责权不赋予,造成法律法规和合同赋予的监理职责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错位、缺位和越位。

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挑战。传统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也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客户需要项目的投资前研究、准备性服务、执行服务和技术援助等,这些都是我们目前的监理企业所不熟悉的领域。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较低,监理工程师专业知识不足、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不强,这些问题也在制约着我们的发展,导致我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极易丢失先机,处于劣势。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在促进监理行业发展中的作用

监理行业存在的众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分析,寻找解决办法。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其中的一种路径。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行业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是市场需求增加。近年来,国际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很快,市场对咨询服务的需求范围越来越广,涵盖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政策建议、机构改革、项目管理、工程服务、施工监理、财务、采购、社会和环境研究各个方面。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不论是美国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和CM管理模式,英国的设计-建造模式,或是日本的设计-建造模式和设计-建造运营模式及PFI模式,新加坡的建筑管制专员管理模式,其所提供的都是综合性的、全过程的项目咨询服务。理念先进,管理科学。不仅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后盾,更有健全的诚信自律机制做保障和具备执业能力的优秀人才队伍做支撑,实现了业主投资效益的最大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全球化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变化,建设单位需要能提供从前期咨询到后期运维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咨询队伍,不论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国有企业或私营业主都不可能完全靠自身对项目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其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市场的广泛需求也使得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势在必行。

二是国家政策支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昭示着国家对监理行业的重视,给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2017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40家试点企业,其中工程监理企业16家,这给监理企业创新发展,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了有益探索。

我们欣喜地看到,全过程工程咨询虽然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但是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16家试点监理企业均已明确并上报试点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试点通知后,试点监理企业确定的试点项目共计67个,部分试点项目成功落地,各项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试点企业取得的成果给我们带来了信心。

四、监理行业的发展机遇与方向

全过程工程咨询为监理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我们要结合实际努力探索。因为各地的市场形势不一样、发展阶段不一样、企业自身条件不一样。解决监理行业最根本的出路,我认为还是要苦练内功,把落脚点放在提高自身的能力上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形势怎么发展,市场怎么变化,只要自身能力够强,就一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一)解放思想,抓住机遇,与时俱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这句话听起来很大,却是做好任何事情的关键。我们有些企业思想趋于保守,看不到形势的变化,或者说看到形势变化了,思想上却仍旧处于守旧的状态,总是想着以前怎样。企业停滞不前的问题常常就出在总想着以前是怎么做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形势每天都在变化,如果还把自己封闭在以前的思路中,就想应对现时的变化,无异于刻舟求剑。

我们现在在这里交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实也就是认识到形势的变化,然后适时做出的改变。全过程工程咨询在国际上是通行做法,但在中国还是个新事物,还要结合中国国情来落地生根,才能开花结果。我们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寻找新的突破点。

    我们常说这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逐步推进,建筑业粗放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非常紧迫,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所以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学习好国家的新政策,紧跟形势,与时俱进,从思想深处接纳新理论、拥抱新事物、学习新方法。

(二)苦练内动,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1.牢固树立客户利益至上、质量为先、至诚至信的理念。 “客户就是上帝”,监理企业是因业主的需求而存在和发展,如果忽视了业主的利益,那就是竭泽而渔的做法。质量为先,就不用多说了,监理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我们现在面临的业主不信任、不敢充分授权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忽略了业主利益,不能真正保证质量过关。也正因如此,业主才会认为监理企业不够诚信,所以我们不要片面地抱怨业主对我们不信任,还是要多从自身找原因。我们监理企业在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时,一定要树立客户利益至上、质量为先、至诚至信的理念,要让每一个员工真正领会其中的内涵,入脑入心,体现到每个项目、每件小事上。

2.积极学习国内外同行的经验。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要看到设计、施工等兄弟行业以及国外工程咨询行业的的优点、特长。西方的工程咨询行业发展起步早,有着丰富的经验。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都具有建筑或结构设计能力,业务范围基本都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等广泛、多学科、全过程的专业服务。在座的有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研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是必要的。有些方法、策略不见得可以照搬照抄,但是对我们现有的发展方式能起到有益的作用,我们不能排斥,要积极学习、吸收。同样,在座的企业为了适应国内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也是妙招迭出,所以大家也要相互学习、借鉴。协会也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把大家聚在一起,多交流、多沟通。

3.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目前,企业普遍存在创新动力不足,咨询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症结就在于人才匮乏。监理行业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需要精通工程建设、投资、合同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仅仅依靠监理工程师的自我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企业要形成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决不能靠临时抱佛脚,哪个项目用到哪种知识才想起让员工去学习。要为员工多创造学习条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为企业员工创造深造的机会,从而促进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企业建设好人才梯队,实现持续向前发展。

(三)着眼实际,找准自身定位,打造差别化竞争优势

当今世界,市场和形势都是瞬息万变,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打造出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着眼于实际,看清自己,找准自身定位。刚才我们谈到学习和借鉴的重要性,学习借鉴很重要,但是却不能盲从,即便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也要结合自身条件加以改良才能真正发挥作用。马列主义是普遍真理,但是也要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才能真正指导中国的革命实践。所以我们要认清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将国内外的优秀经验与企业实际以及面临的市场情况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模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优点很多,但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监理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大型企业的优势在于体量大、资金和人员充裕,可通过重组、并购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等方式,逐步形成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中小型监理企业的优势在于决策迅速,学习能力强,那么就可抓住自己在某一专业方面的优势,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监理服务,将企业打造成为独具专业特色、规模适度、机制灵活、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工程咨询、监理企业。

有为才能有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监理行业要在这个新时代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敢想敢为、善做善为。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不辜负国家、社会的期望,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努力实现工程监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协会永远是大家的坚强后盾,各位在市场一线拼搏时,一定会有我们的鼎力支持。衷心祝愿建设监理事业兴旺发达,祝大家工作顺利,不断进步和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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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30
 

 

各市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关于举办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18﹞24号)要求,省监理协会于2018年6月19日在济南举办了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宁涛等221位同志参加培训讲座,完成教育学习8学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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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8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9 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续期教育

(一)7月16日至7月20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7月20日至7月31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4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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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朱海明等12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713日至201871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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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吴田斌等11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713日至201871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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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在贵阳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73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办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在贵阳召开。全国各省市监理协会、企业代表共计35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本省10余家会员监理企业参加了交流会。

会议分别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王学军和副秘书长温健主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李泽晖处长受分管副厅长杨跃光委托到会致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早生会长作重要讲话、王学军副会长作总结讲话。

本次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会议上,杨卫东等10名发言人,围绕不同投资类型的全过程咨询项目或项目管理实践、BIM技术项目管理应用、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优势及探索进行研讨交流。我省山东建筑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实践总结》被选入本次会议材料选编交流。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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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邱田义等12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76日至201871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潍坊)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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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我处起草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7月1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传真:0531-87086951,电子邮箱:jgc@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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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住宅建筑全装修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2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6〕28号)等文件要求,明确装配式住宅建筑全装修实施要求,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住宅建筑全装修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要求》是参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研究确定的装配式住宅建筑交付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设计、施工等环节落实《技术要求》的,视为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相关规定,可计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年度装配式建筑推广任务。
二、各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实施装配式住宅全装修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的认知、认可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对《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宣贯培训,提升有关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技术水平。加强装配式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技术要求》。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相关标准规程,进一步明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技术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技术要求》编制相关设计、审查等技术文件。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升全装修标准要求,推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模式。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技术要求》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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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18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2018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已可领取,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本年度省监理协会会费发票及监理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前来省监理协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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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预约电话:0531-87068059、87066911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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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1.      附件1.doc
2.      附件2.doc
3.      附件3.doc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规定》自2004年10月施行,并经2014年和2015年两次局部修改,对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安排,着力精简审批事项,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全面修订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部公路局会同水运局于2016年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行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坚持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坚持优化服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监理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采用“签注变更”方式,大大简化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手续。
  二是完善了资质标准。对申报公路、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要求具备乙级监理资质,并同时具备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增加信用管理手段,补充了企业信誉条件。
  三是简化了申报材料。申请人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情况录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时将只需提交人员、业绩以及仪器设备清单,不需再报送大量纸质证明材料,大大简化了申报材料。
  四是优化审查工作。依托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以往专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优化为比对申报材料中人员、业绩、仪器设备清单与系统信息,将极大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批周期。同时,通过系统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加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五是加强资质动态监管。补充了企业资质延续、重新核定、注销资质的有关内容,完善了资质监管和退出机制。
  三、框架结构
  修订后《规定》包括5章和3个附件。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目的、适用范围和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主要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为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规定了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主要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三章为申请与许可,规定了资质条件、许可机关、申请材料、许可流程以及资质延续等。主要有: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有关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四章为监督检查,规定了定期检验、资质注销、变更等事项,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企业的职责。主要有:监理企业资质年满两年前30日内,应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当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资质证书有关事项和《规定》施行日期。
  附件1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规定了各项监理资质应当具备的人员、业绩、设备、信誉等条件。
  附件2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具体规定了各项监理资质应当具备的试验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
  附件3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业务分级标准,具体规定了各类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所属的业务等级。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工作,使从业企业充分理解制度精神、改革举措和规定要求;二是配合《规定》实施,出台具体举措,将申请程序、许可流程、信息录入、材料提交、新资质证书及新旧标准过渡等有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确保《规定》实施顺畅,平稳过渡;三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新规定实施的各项准备,调整工作流程、理顺工作机制,确保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四是跟踪新制度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定实施到位、内容执行到位,使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产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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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法函〔201828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68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181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1.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真正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研判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给普法工作带来的新形势、新要求,把普法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把普法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与开展法治实践、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深化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改革开放40周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就,推动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党章,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大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4.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把学习宣传宪法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系统深化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大力宣传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地位作用,大力宣传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成就。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

  5.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宪法宣传教育。落实《关于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意识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6.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宪法宣传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共同任务,推动宪法进机关、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网络等,使宪法走进千家万户、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

  三、扎实抓好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7.大力推进普法与执法有机融合。探索建立全系统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示范点。推广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情况报告评议的做法。

  8.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案例库建设,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发布工作。推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旁听庭审经常化、制度化。

  四、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标准化

  9.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新要求,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工作大局、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七五普法目标。以需求定主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化分类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精准普法。

  10.主动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的重点工作,加强宪法法律宣传,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五、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化

  11.以注重工作实效为导向,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将普法考核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绩效考核、文明创建考核等内容。

  12.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开展七五普法中期督查活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将七五普法工作中期总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司)。

  六、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专业化

  13.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切实增强普法依法治理专业能力。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

  14.转变工作理念和作风。以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契机,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普法办从直接普法人转变为普法组织协调人。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普法办机关化管理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转变,主动作为、创新应变。

  15.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提升普法依法治理专业化水平。总结推广宣传各类典型经验,进一步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学有榜样、干有方向。

  16.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稿,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发改公管〔2018612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426号)精神,结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鲁公管办〔20183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1864      

 

山东省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2018年,我省将围绕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426号)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鲁公管办〔20183号),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优化平台建设

    (一)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枢纽作用。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汇集、发布等功能设置,全面承接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与17个市电子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平台及省域内其他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二)统一交易数据规范。按照国家新修订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进一步规范信息数据内容和格式,提高数据准确性、即时性和全面性。加快改造升级省、市两级现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各市)

(三)加快行政监督平台建设。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为综合管理、行业监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为依托,加强对省域内各级、各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融合,实现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管。(责任单位: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四)探索开展交易平台市场化建设。学习借鉴广东等省经验做法,探索我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路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为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上自主运营、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五)推动各类信息平台互联共享。深入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与国家、17个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指定媒介之间的纵向贯通;加快推进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横向对接,构建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并实现与其他政务信息的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各市)

二、优化平台服务

(一)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参照国家统一标准,研究出台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二)鼓励交易服务创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服务需求,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系统,完成招标采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三)强化公共服务。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大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建立大数据产品收益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四)加快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升级改造。在有序整合政府采购、交通、水利、药械采购等行业领域专家的基础上,启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征集工作,拓展优质专家数量,实现与国家综合专家库的对接,推动实现专家资源的合理调配、融合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五)推动CA证书全省互认。启动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数字证书互认共享系统,推动省域内CA证书互认。积极参与国家CA证书跨区域互认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六)建立第三方平台对接机制。制定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接的制度规范,明确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拒绝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接入,不得向接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三、强化制度保障

    (一)完善基础性制度。研究制定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考核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责任追究制度等,修订《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设和应用评价考核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二)健全交易规则。根据国家出台的各领域交易规则,加快制定完善我省各领域的交易规则和服务流程。积极稳妥推动出台全省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环保厅、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三)维护制度统一。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第二轮清理工作,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动态管理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目录之外的一律不得作为监管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

    四、积极推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制度保障。制定出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招投投标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交换、互认等制度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

(二)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记录各类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互联共享,对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五、拓展交流与合作

(一)做好经验总结推广。深入挖掘和总结各市、各行业在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研讨、上报政务信息、新闻报导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强化省际交流合作。围绕电子化招标采购与有关省开展多领域、深层次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省份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推进我省电子招标采购标准化进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把握当前市场和科技发展趋势,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有关重大前沿问题研究,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技术和服务创新升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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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于国祎等9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620日至201862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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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IM应用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8〕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IM应用,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IM应用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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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考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鲁安发〔2018〕1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函〔2018〕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菏泽市开发办:
    近日,省政府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统一部署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鲁安发〔2018〕11号),要求以复杂地质条件隧道(地铁)工程施工为重点,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贯彻鲁安发〔2018〕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2017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建筑施工特别是隧道(地铁)施工安全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开展以市政隧道(地铁)施工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是做好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对确保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具有重要意义。各市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谋划部署、扎实深入推进、强化督导问效。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8年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实施方案》(鲁建质安字〔2018〕6号),重点整治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市政隧道(地铁)风险识别管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将房屋市政施工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着力做好市政隧道(地铁)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按照鲁安发〔2018〕11号文件安排,要以预防市政隧道(地铁)施工坍塌等事故为重点,对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集中整治市政隧道(地铁)施工不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不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制定、论证施工监控量测专项方案,不按规定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不按规范进行开挖支护和衬砌施工作业,不严格控制隧道开挖进尺和初支封闭时间,锚杆、拱架、仰拱及初喷等重要工程工序不留影像资料,不设、少设锚杆或拱架,开挖面与仰拱、二衬安全距离过长,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严格落实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不按规定设置门禁系统和作业面监控系统,不按规定设置通讯设施,不严格执行现场值班带班制度等隐患问题,确保市政隧道(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三)切实强化专项治理保障措施。各市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跟进督导,主管科(处)室抓好落实。开展市政隧道(地铁)施工的市主管部门要结合《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2018年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制定市政隧道(地铁)施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范围、治理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要全面部署发动,深入组织集中整治,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查深查细查实,闭环整改隐患问题,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工整顿,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责令整改,直至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市主管部门市政隧道(地铁)施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于5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城建处魏翔宇,电话:0531-87080820,传真:0531-87926542,电子邮箱:shizhengsd@163.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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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安字〔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8〕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安函〔2018〕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围绕深化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集中开展一系列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进安全教育“七进”,在全社会凝聚弘扬安全发展理念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共识,为促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8年6月在各市同时开展、同步进行。
      (一)开展安全生产集中宣传。一是开展安全集中宣讲活动。6月15日前,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抽调行业专家组成宣讲团,对住建系统监管人员和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知识集中宣讲,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国家和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等决策部署。二是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16日,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设置展板和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VR现场体验等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常识、职业健康知识、应急逃生和自救互救方法,面对面解答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三是组织群众性安全活动。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积极组织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参加第二季全省安全生产网络知识大赛;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主题演讲比赛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方案制定、动员部署、选拔推荐、参赛报名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演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按照省总工会和省安监局部署要求,组织筹备好以“落实全员安全责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内容,突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等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职责,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通过体验式、实操式安全教育,强化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住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培训。近期,省厅和部分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题教育培训和观摩活动,其他有关市要抓紧跟进做好市级培训。要广泛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引导广大企业和从业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对照补齐防控短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在全省住建系统组织优秀安全警示教育片征集活动,由企业制作提出,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省厅遴选共享,集中向全省住建系统共享一批结合实际紧密、警示作用突出、制作效果精良的安全警示教育片。各市要深入动员、认真组织,6月15日前统一以数据光盘形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市推荐1-3部。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集中深化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市政隧道(地铁)、城镇燃气等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围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地下暗挖、隧道地铁、城镇燃气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政策标准,完善排查整治台帐,闭环整改问题隐患,确保活动期间万无一失。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资质资格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开曝光查处情况等处理处罚措施,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要突出施工坍塌、城镇燃气爆燃、有限空间作业等事故救援和公园景区人员密集场所逃生,指导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化实战化应急演练,集中开展一次政企联动的示范性演练,严格做好演练前方案编制交底,演练时协调组织督导,演练后经验总结提升等工作,确保应急演练不走过场,切实检验多部门、多单位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水平。要结合高温、大风、强降雨等季节特点,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是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凝聚社会安全共识、助力行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由厅安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密切跟进协调推动。活动期间,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负责同志至少要参加1至2项“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全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和大家谈,全面宣传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面临形势、工作职责、任务目标、重点举措等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组织行业企业在办公地点和项目(站场)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横幅,在厅廊、外架、围墙等处悬挂安全警示标语,营造 “安全生产月”活动良好氛围。
    (三)及时报送活动进展情况。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明确1名“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每周四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电子版),重大活动信息可随时报送。联络员登记表(附件)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6月6日前,“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延东,联系电话(传真):0531-87080852,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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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4号
 

各市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装配式建筑监理业务水平,省监理协会定于2018年6月在济南举办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依据培训预备通知,确定宁涛等301位同志参加培训,名单详见附件。

二、培训内容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探索、装配整体式建筑施工与管理。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6月19日上午报到,6月19日下午至20日上午培训。

地点:济南联勤宾馆,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报到地点:迎宾楼一楼大厅,宾馆联系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四、其他事项

1.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不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2.培训人员的信息将录入《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人:李建、许忠吉、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附件: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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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3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陈辉等410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1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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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付延凯等7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530日至20186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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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班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514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淄博举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厅质量安全处、执法总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开班仪式,并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强调部署。一是深入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严厉打击施工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住建部37号部令要求,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控。二是持续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坚决转变“保姆式”监督检查方式,从发现和纠正实体隐患问题,向发现、纠正和处罚管控行为不到位问题转变,切实解决监督检查“查而不严、查而不改、查而不罚”问题,努力在提升监督检查成效上下功夫。三是加快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认真学习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细则》《实施指南》,深入贯标对标,有效提升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是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按照事故处置工作规程要求,严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培训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围绕安全生产监管、危大工程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举办了6场讲座,并实地观摩了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现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承建的铁山学校项目。参训人员普遍反映本次培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丰富、安排紧凑,对于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效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科室、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对标宣贯专家共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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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2018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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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设函[2018]1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的报建程序,也是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技术方案、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把关,保障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也存在审查职责范围把握不准、违规越级审查、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尤其是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厘清省和市审查职责和范围
(一)凡属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均应依法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包括:
1.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及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5.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参建的建设项目。
6.政府采用BOTPPPBT等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省和设区市分级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1.国家和省发改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
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依法规范审查申报程序和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审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请示,并转报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项目环保备案证明。
5.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严格规范标准,保证审查质量
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保证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要求,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合理: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贯彻资源节约原则,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安全、可靠。
四、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一)严把政策性审查关。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保证审查质量。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二)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性,从省初步设计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出优化设计方案意见建议,讨论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提高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效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根据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及时交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各专业组长复核;专业组长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四)探索实行容缺受理。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手续不全的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满足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或土地预审批复条件下,可实行容缺受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先行进行技术审查,待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后再正式批复。
五、严格遵纪守规,加强检查督导
(一)严格遵纪守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在政府定点场所召开会议,按规定安排食宿,规范支付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可参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费管理规定》(鲁建党发〔201846号)有关标准执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二)建立季报统计制度。201861日开始,建立并实行全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统计季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初步设计审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电子版及扫描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三)强化检查督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市初步设计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初步设计审查纳入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年度专项执法检查,对超职责审查、违规违纪审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向全省通报;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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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8]2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上海市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决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是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以及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等内容。
  (三)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情况。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时间从2018年5月至10月。
  第一阶段:5月至6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和整改,并撰写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7月至10月,我部组织对部分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监管效能。创新检查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将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二)落实问题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制定整改台账,跟踪落实。
  (三)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同志作为检查工作联络员,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自查报告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毛海超
  电 话:010-58933041 58934464(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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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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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安函[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8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18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部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因地制宜、周密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种主题活动,推动全行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二、统筹推进,深化专项治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统筹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治理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深化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部令),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要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处罚,并及时公开事故查处情况。要通过开展层级考核、创新监管模式、实施信用惩戒等,多措并举,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注重培训,提升安全素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深入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提升全行业安全素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能力。要加大对37号部令的宣传贯彻力度,我部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对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活动,各地要积极深入基层、企业和一线,针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促使全行业显著增强对危大工程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
  四、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生命至上、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事故警示教育、知识竞赛、应急救援演练等各类活动,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各地要认真组织好6月16日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高康,010-58933920,58934101(传真)
  电子邮箱:gaok@mohurd.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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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办发〔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九)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十一)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十二)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五)“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一)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试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鼓励改革创新,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支持试点地区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研究推动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试点地区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情况,考核评价试点地区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试点地区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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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电视会议全面部署2018年城市防汛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5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城市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防汛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当前我省城市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孙松青同志主持会议,省防总办公室一级调研员程坤、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春虎应邀参会。 
    程坤同志传达了省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扩大)会议精神,李春虎同志介绍了今年全省气候状况,孙松青同志通报了全省2018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情况,烟台市、潍坊昌邑市、济宁汶上县做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各地住建部门针对今年防汛形势,主动作为,积极备战,做了大量扎实有力工作,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领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时期防灾减灾新理念,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准确把握城市防汛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尽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城市防汛任务。
    会议强调,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扩大)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的要求,聚焦城市防汛重点,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规划引领,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加快易涝点整治和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汛期应急保障管理,完善防汛指挥系统,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做好施工工地安全管理,落实物资和抢险队伍,增强实战能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防汛信息宣传与引导。
    会议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汛部署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实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及城市防汛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相关业务科(处)室负责同志在设区市分会场参加会议。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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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干”出来的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浅谈穿湖隧道的监理控制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浅析地质条件变异对定向钻穿越的影响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周村区人民医院拆迁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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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8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协会会刊2018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公示2018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硕等12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525日至201853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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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8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30周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现面向全国监理行业开展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系列活动,为积极配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我省有关活动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回顾我省建设监理行业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成就,展示企业重大项目的建设成果和我省监理人的风采,弘扬行业文化建设,凝聚行业发展力量。
二、活动形式及要求
(一)征文投稿
以纪念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为主题,结合我省全面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新形势,以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模式创新、信息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线索和素材,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设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
1、内容要求
(1)近十年重大项目经验介绍(鲁班奖、全过程咨询、援外项目、装配式、地标性建筑等);
(2)新技术、新方法在工程监理应用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做法;
(3)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及业务模式的拓展延伸;
(4)监理在服务“一带一路”所做的工作与成效;
(5)监理行业中的感人事迹与人物风采。
2、文体格式要求
    (1)征文题目自拟,要求突出主题, 体裁不限,内容真实、观点鲜明、文字规范、用词标准、可议论、可叙述,也可以是诗歌、散文等;
(2)字数以3000-5000字为宜,必须是原创并未经发表的作品,不得抄袭;
(3)来稿请用word文档格式编写,按以下顺序表述:①题目;②作者(含合作者)姓名和单位;③摘要(300字以内);④关键词(2-5个);⑤正文;⑥参考文献。
(二)摄影作品
面向各监理企业和个人征集优秀摄影作品,摄影作品内容为监理工程图片、企业宣传图片、监理现场图片、人物特写等,可涉及监理行业30年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工作理念、工作实际操作等,并配以简短的文字说明,由所在企业冲印后递送至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将组织对征集的摄影作品进行评选,评选出的优秀作品将在协会网站、杂志予以登载,并给予作者一定奖励。
摄影作品规格要求:单幅和组照均可,像素要求500万以上,彩色、黑白不限。冲印作品尺寸为10CM×15CM(4R),不装裱、不允许对画面加工,不接受用电脑技术人工修改制作的图片和合成图片。
(三)书画作品
字体不限,参展作品规格六尺整张以内,不装裱。同时提供1份纸质资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书法作品书体不限,软笔、硬笔均可,草书、篆书须另附释文。
三、活动有关事项
1、活动要求
征文可以监理企业名义也可以个人名义撰写,以邮件形式发至省建设监理协会邮箱:sdjlxh@126.com,注明“征文活动”,摄影、书画作品请邮寄到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稿件和作品采用与否均不退
征文数量要求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家至少3篇,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每家至少2篇,乙、丙级资质企业每家至少1篇;书画和摄影作品不限。
希望各地市协会、会员监理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活动,经专家评选出的优秀作品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建设监理》大赛组委会,并在协会杂志上予以登载。凡参加本次活动获得奖项和表现突出的,协会将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中,在满足同等考核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2、活动时间
上述活动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
3、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55-4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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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缴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7号
各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鲁建监协字﹝2015﹞34号)的规定,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请各会员单位按标准缴纳2018年度会费,会费标准见附件。
会费缴纳方式如下:
  一、缴纳现金或支票
  请至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直接缴纳
  二、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三、会费缴纳联系方式
  联系 人:王丽萍 李雪
联系电话: 0531—87087166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5月23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住建、民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费为8000元/年;
二、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三、协会理事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四、协会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本年度的 1月1日至 6月30日;
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 ,缴纳当年全年会费;下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 ,缴纳当年全年会费的 50%。
第三条 协会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秘书处的必要费用开支。在本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会员将享受优惠或免费服务。
第四条 协会财务部门制定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财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按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 ,由协会秘书处编制报告,提交理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逾期未缴纳会费的,暂停协会培训、认定等各类服务,逾期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本标准与缴纳办法于2015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 1月 1日起实施 ,原会费缴纳标准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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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赵越等11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521日至201852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威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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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金峰等6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511日至201851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泰安)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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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在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仍存在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黄艳介绍,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常务会议5月2日已审议通过,将于近期正式印发。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明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这一目标。
  黄艳表示,此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通过构建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目标;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并向全国推广,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改革通过五大举措精简审批环节。一是“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如取消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二是“放”,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三是“并”,对管理内容相近的多个审批事项,原则上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比如此次改革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四是“转”,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解决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五是“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符合工作实际,“比如以前水暖电的报装,要等施工验收完了才开始,时间很长。现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就可报装,跟施工流程一并来做,相当于把报装环节调到前面来了。”黄艳举例。
  推行告知承诺制是本次改革的一个亮点,能够有效加快审批速度,让项目早落地、早开工。黄艳解释,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告知承诺制不是一诺了之,也不是轻诺寡信,特别考验政府的监管能力。政府在审批以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承诺的内容、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
  针对审批体系的完善,《通知》要求,通过“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很长时间大家都不知道这个项目为什么批不出去,其实批不出去的原因主要是基础工作没做到位,因为大家不是在一张图上工作,可能规划部门批了,其他部门觉得不合适,所以要做‘一张蓝图’,这对于工程建设立项、用地的前期工作非常关键。”黄艳说。
  此次改革从试点开始,我国地域辽阔,如何缩小地区之间审批的差异,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黄艳说,改革选择的试点基本覆盖了各地域类型,包括西部、东部,特大城市、中等城市等,“各个不同地域和不同城市遇到的问题反映上来,我们会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听取这些城市的诉求,哪些措施需要及时修订,让改革有法律的保障。”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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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7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74-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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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地源热泵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标[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进高标准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地源热泵工程的应用,满足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地源热泵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地源热泵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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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95号
  现批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19-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219-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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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81号
     现批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35-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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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79号
    现批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39-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JG/T3030-199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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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80号
    现批准《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51-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JG/T25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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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6号
 


 

各市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住建领域绿色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装配式建筑监理业务水平,省监理协会拟举办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各会员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企业报名控制在5人以内。省监理协会根据报名回执次序和会场情况安排培训。

二、培训内容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管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交流。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根据报名情况,拟定于2018年6月份开始举办培训,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1.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不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2.培训信息将录入《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3.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5月24日。请将报名回执表按时发送至省监理协会秘书处。电子邮箱:sdjljy@126.com。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附件:装配式建筑施工与监理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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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邱杰等11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57日至201851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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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丁永程等23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53日至20185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 2018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烟台)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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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安排》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吴昊等412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423日至4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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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2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现就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补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参加2017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18年4月23日9:00至4月28日16:00。请应试人员于2018年5月15日至18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安排。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考试科目为《监理概论法规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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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8-2025)》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型建筑产业,促进住建领域绿色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8-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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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国“两会”期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暗访督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安字〔201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确保全国“两会”期间住建系统安全生产,3月5日至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安排6个暗访督查组,重点对房屋市政建筑施工、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农民自建房等行业领域落实防控部署要求情况开展了暗访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暗访督查基本情况
    本次暗访督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节能科技处、城建处、城管局、村镇处、执法总队负责同志带队,抽调相关专家参加,分成6个暗访督查小组,按照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实地核查、向主管部门写实反馈、跟踪整改处罚的程序进行,共检查17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36个,市政设施运营维护站场9个,农民自建房11处,发现各类隐患问题69项,下达暗访发现问题移交通知书17份。
    从暗访督查情况看,各市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总体能够较好地落实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有关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三年治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等专项行动,对前期省市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整改;受检企业和项目(站场)总体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强过程措施管控,安全生产管理总体可控。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暗访督查发现,个别项目(站场)依然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严等突出问题,务必引起重视,加快解决。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离岗,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不到位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危大工程管控措施不到位。部分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大工程方案编制流于形式,不按方案施工、甚至无方案施工;塔机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塔机基础四周防护不严、排水不畅,地脚螺栓松动;模板支架和外脚手架系统构造违规,纵横水平杆缺失、不设扫地杆、立杆自由端长度超标等重大隐患依然存在。部分市政基坑、沟槽放坡、支护不到位,堆土过高或清理不及时,护栏设置不规范。三是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部分冬季停工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复检即开工建设;部分小工程、小队伍存在工人不佩戴安全帽、两名工人共用一根安全绳等问题;有的项目不设置卸料平台,利用脚手架堆料周转,吊装操作“歪拉斜吊”;有的项目材料加工区和配电箱不设置防护棚,不按标准搭设安全通道,“一闸多机”、使用不合格电缆和乱扯乱拉线缆等问题较为突出;个别工程保温板粘贴后未及时进行抹灰处理,长时间裸露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市政站场安全防控不严密。部分公园景区应急系统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安全员配备数量少;部分市政项目作业“三违”现象仍有发生,不按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不使用防护器具,有的有限空间作业没有采取强制通风进行预防。五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个别市、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存在到场不到位,查处问题浮于表面、处理处罚宽松软、跟踪整改不交圈等问题。六是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农村建房工匠多数缺乏专业技能经验,安全意识不强,个别地方还存在盲目建设的现象,部分乡镇(街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配置不足,专业能力不强。暗访督查发现问题情况详见附件。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暗访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处置,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一)严格隐患问题整改处罚。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各有关市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按规定时限向省厅报送整改报告。企业整改完成后,要对隐患问题开展“回头看”,对于隐患严重和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站场),要挂牌督办,该停工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对责任企业、人员进行顶格处理处罚,必要时复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切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切实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责任主体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资资金、人员教育、现场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安全生产工作高压态势。加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301号令)贯彻执行力度,指导推动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落地。
    (三)深入推进安全专项整治。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围绕确保关键期间和重大节点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目标,深入推进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强化安全防控措施落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一是房屋市政建筑施工方面,要加强危大工程管控,深入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擅自施工行为;严肃查处施工现场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复工的,要责令停工、严厉惩处、重点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二是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方面,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燃气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占压燃气管线、破坏燃气设施、违法经营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排水管道施工及维护安全责任制,加强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技术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确保作业前审批防护、作业中监测监护、遇险后科学施救,严防市政中毒窒息事故。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测制度,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飞灰处置、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填埋气体排放等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维护,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三是农民自建房方面,要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确保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监管能力到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向乡镇延伸、向农村深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强化对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随意加大门窗洞口、破坏承重结构改造等突出安全问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进村入户,加强安全知识、法规教育和案例警示宣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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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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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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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09号
现批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00-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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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7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74-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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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51号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78-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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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印发《实施意见》 全面展开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深入贯彻《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落实山东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精神,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力推进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全省住建领域新动能主导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行业发展质量效益显著增强,建设成为全国住建领域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高地,在新型城镇化、空间布局优化、新型城市建设、城乡融合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走在前列。
    《实施意见》明确,积极发展住建行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在发展空间上,优化城镇布局形态,统筹区域、城乡发展,拓展新旧动能转换空间;在发展载体上,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在发展方式上,推动住建产业转型升级,打造“齐鲁建造”高端品牌,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在发展动力上,坚持科技创新驱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行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好住建系统“2+10”重点任务,开展空间布局、载体建设、产业升级、智慧发展、服务优化五大专项行动、十五项重点任务,分别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坚持用工程的办法推进,做到布局有人管、标准有人定、建设有人抓、困难有人解。通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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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98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319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删去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修改为“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

  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五、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

  九、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

  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十三、删去《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的“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删去第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第三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十四、删去《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资质和”。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十五、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十六、删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条修改为:“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625日国务院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日国务院发布)

  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33日国务院公布)

  四、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4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121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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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专监,监理员看完这篇文章,胜读20本规范(专业技术篇)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科综函[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作用,以绿色城市建设为导向,深入推进建筑能效提升和绿色建筑发展,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增添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新要素,提升全领域全过程绿色化水平,为推动绿色城市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面提升建筑全过程绿色化水平
  整合创新成果,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提升标准,开展试点示范,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推动绿色建筑区块化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一)推动新时代高质量绿色建筑发展。整合健康建筑、可持续建筑、百年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理念新成果,扩展绿色建筑内涵,对标新时代高质量绿色建筑品质,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绿色建筑产品的需要。开展绿色城市、绿色社区、绿色生态小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创建,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扩大绿色建筑强制推广范围,力争到今年底,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绿色建筑特别是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及运行质量评估。
  (二)深入推进建筑能效提升。研究制定建筑能效提升2020年、2035年以及到本世纪中叶的中长期发展路线图。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做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环境等全文强制标准研编,制修订严寒及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引导严寒寒冷地区扩大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实施范围,夏热冬冷及夏热冬暖地区有条件城市提高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科技示范。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做好建筑能效提升及可再生能源清洁采暖工作,研究编制北方地区农村建筑能效提升技术手册和标准图集。开展建筑能效评级对标和公示研究。实施分布式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及城市级分布式建筑光伏电站示范工程。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三)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编制装配式建筑领域技术体系框架,组织梳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发布第一批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公告;推动编制装配式建筑团体标准,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等环节工程质量,提升装配式建筑技术及部品部件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全过程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推动既有建筑装配式装修改造,开展装配式超低能耗高品质绿色建筑示范。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培育专业化企业,提高全产业链、建筑工程各环节装配化能力,整体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水平。评估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定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四)加快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扩大绿色建材评价认证范围和种类,着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装配式部品部件认证,发布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研究构建绿色建材数据库,搭建绿色建材信息共享服务管理平台,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结果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建设。发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绿色建材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比例。
  二、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行业科技创新能力,紧密跟踪科技发展新动向,推动现代科技成果与行业业务的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一)完善科技创新环境。总结行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城市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构建市场导向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专题研究,研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科技创新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人才培训,依托科研项目、基地建设、国际合作,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深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梳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示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编制海绵城市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验收评估、监测等技术指南。总结高分专项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一期)项目技术成果。依托“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
  (三)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和考核指标,推动领先者技术标准上升为行业和国家标准。加强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总结梳理项目研发示范应用成效,积极开展支撑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智慧发展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公告、指南。
  (四)推进行业大数据的普及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城市发展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精细治理和精准服务中的辅助作用,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为引导,全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智慧化发展。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推动建筑全生命期信息化,积极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向城市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
  三、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强化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建设,以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等为重点,加大开放合作力度,持续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一)拓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继续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对象、范围和领域,征集行业及地方国际科技合作需求,对接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搭建科技交流合作平台,策划设计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低碳生态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实施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合作项目,推进净零能耗建筑研究及试点。组织实施中加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低碳生态城区试点示范。继续组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五期“中国城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启动六期“可持续城市综合方式项目”中国子项目。加快实施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积极推进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项目绿色城市、城市更新政策研究及产能房试点示范。
  (三)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编制推广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有关技术导则。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组织实施气候适应型城市技术与政策研究项目。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国家适当减缓行动项目,确定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政策、技术研究。
  四、打造政治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两个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着力建设对党忠诚、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纯正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二)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工作部署,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基层,开展深入细致专题调查研究,总结地方好经验、好做法,将基层成果上升为国家政策,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工作执行和落实能力。加强学习培训,更好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增强学习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科学发展能力、狠抓落实能力,依法依规办事,勇于担当,把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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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综函[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为着力点,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
  (一)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二)推进质量管理试点。指导和督促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监理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保险等试点工作,创新质量管理体制机制,探索质量管理新方式方法,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指导和督促各地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强化全过程控制和全员管理标准化,建立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推行样板引路,创建示范工程,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
  (四)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加快修订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
  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建筑业安全发展
  (一)加强危大工程管控。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加大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开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机制,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严格履职尽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研究制定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促进提高全行业安全素质。
  三、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组织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开展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促进设计质量提升。
  (二)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数字化审查试点工作。总结地方经验,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提高审查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建筑业技术创新。落实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开展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估,进一步推动BIM等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继续开展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加强建筑业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四、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加强全过程风险管控。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研究制定盾构施工风险控制技术指南,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落实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控制指导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技术应用指导意见。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督办。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加大事故督办力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事故预防和管控能力。
  五、加强工程抗震设防制度建设,提高抗震减灾能力
  (一)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立法。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体系,推动建立政府、个人、社会共同参与抗震管理的机制。
  (二)加强重点工程抗震监管。组织开展部分地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隔震减震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加大抗震设防质量责任落实力度。完善隔震减震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隔震减震装置质量追溯机制。
  (三)积极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应急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应对能力。完善国家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机制,开展评估人员培训,规范评估工作。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队伍素质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谋划各项工作。
  (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政策、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开展工程项目和专业人员评审、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工程质量安全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改进工作作风,务求工作实效。增强责任意识,增强专业精神,增强改革创新能力,培养既有担当又有本领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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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综函[20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解决建筑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一、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继续探索在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研究起草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完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配合做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二)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变革。推进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健全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继续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出台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三)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健全建筑工人培训使用管理机制,引导和支持大型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大省合作建立劳务基地,建立以劳务基地为依托的稳定的工人队伍,构建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新型用工体系。出台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指导意见,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建设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继续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简化施工许可管理,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出台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的指导意见。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推行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修订出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提高平台数据质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和公开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建立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继续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适时开展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七)简化企业资质管理。修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继续简化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专业类别,推动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试点,进一步合并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减少资质等级。研究放开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研究调整勘察设计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优化专业划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行为监管,落实个人执业责任。推动建筑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开展个人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试点,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核查行为。开展计算机标准化、智能化审查试点。研究推进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办法》,着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本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施方案》,加强党支部建设,把党建作为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定期研究,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十一)持续改进干部作风。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纠正“四风”的实施办法,深入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制定整改措施,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加大服务群众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反映强烈问题。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调研的广度、深度,提升调研质量,及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十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坚持党员干部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月度廉政提醒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增强抵御和纠正不正之风能力,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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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开展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建监协〔201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各分会: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实施30周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鼓舞行业士气、树立行业形象、展示行业风采,全面回顾总结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历程和成就,推动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组织开展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系列活动(具体活动另行通知)。同时,我们积极鼓励和支持地方、行业协会同步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谋划新时代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新思路,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充分把握国家、社会、人民对工程监理行业的需求,抓住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和服务方式变化等契机,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努力开创新时代工程监理行业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增强协会的代表性,提高协会公信力。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三、活动要求

  (一)请地方、行业协会以行业发展3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主题征文、书画摄影、会员风采展等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展示会员风采,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监理行业正气,引导行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二)请地方、行业协会积极配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的“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30周年系列活动”,积极推荐行业先进经验、优秀成果、突出贡献人物、鲁班奖项目展示、监理大事记等。协会将通过新闻媒体等平台对地方、行业协会推选的内容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展示行业30周年发展成就,树立行业典范,争创优质品牌,提升行业影响力。同时,请各地方、行业协会将活动成果及时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年底召开监理创新发展暨30周年总结交流大会做好准备工作。

  (三)开展活动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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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将成为推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主导力量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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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领取《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的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班合格人员证书已制作完成,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前来省协会领取。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 系 人:李建 杨尚敏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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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7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报送参建2016-2017年度鲁班奖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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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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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地区、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字〔201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在组织各市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地区、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名单,现予公布(见附件1)。
    试点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展开试点工作。各地对承接的试点任务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节点、目标要求和推进措施,对纳入试点的项目和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审批、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优树先等方面优先考虑、优先办理。各试点企业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确保承接的试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非试点地区也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建办市函〔2017〕79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跟踪调研,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策调整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联系人:徐海东,电话:0531-87086950,87086951(传真)。
    邮箱:jg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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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市监函[201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8年4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电子邮箱:jlc623@126.com
  附件下载: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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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五大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工作要点确定了今年安全生产领域的五大工作要点,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面,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部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并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
  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方面,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加强城镇供水、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
  在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方面,要督促建设单位提高物业共有部分的建设质量,严格执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原则和程序;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有效解决老旧住宅安全隐患相对突出的问题,切实保障居民的住用安全。
  工作要点强调,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支持190万户左右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进行危房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危房加固改造。
  根据工作要点,将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加强社区安全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增加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场所、区域巡查频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中国建设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宣传贯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
  2.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3.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须报送我部。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公开事故查处情况。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开展层级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好全国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单位和要求,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
  (二)科学制定方案。要科学确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将实施方案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对市、县工作进行1次督查,我部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随机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四)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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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8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2018年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于5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应考学员准确复习,把握重点,顺利通过考试,我校联合济南立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继续举办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班。
我校历年举办培训班的通过率均获得了广大学员的一致认可。此次来鲁授课的专家均有多年参与出题阅卷和教材编写的工作经验,对各种题型讲解及案例分析精准通透,使考生用最短的时间全面掌握考试要点,确保学员取得理想成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8年4月16-23日。
培训地点:济南市解放路62号(山东职业学院院内)
1; 37; 46; 47; 63; 87; 101; 103; 116; 317; k50; k52; k53; k93; k95路公交车至山大路站或乘16; 48; 112; 137路公交车至山大路解放路站。
 
二、课程设置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授课教师
4月16日( 周一)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赵 军
4月17日(周二)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罗 明
4月18日(周三)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赵 军
4月19-20日(周四、周五)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罗 明
4月21日--23日
(周六、日、一)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
何增勤
案例分析
三、培训费用
全科3200元/人,外地学员安排标间住宿,费用自理。
四、报名要求
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到校报名或电话报名均可,按培训费交纳顺序安排座号,对号入座。报名后,即提供内部复习资料。
五、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电话:0531-82927977        传真:82666799            
电子邮箱:jinzheng136@126.com             QQ: 425985649
收款单位:济南立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济南解放东路支行   
 账号:1602132909000048759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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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函[2018]1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容和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国土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园林局,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8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1.加强危大工程管控。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部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加大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开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机制,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初步实现各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4.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研究制定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促进提高全行业安全素质。
  二、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5.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开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燃气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6.加强城镇供水、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安全教育,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台风、汛期等特殊天气,加强设施设备安全巡查与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7.加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针对节假日人员出行密集的特点,强化对城市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加快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三、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9.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提高物业共有部分的建设质量,严格执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原则和程序。加强房屋安全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发挥维修资金作用。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创新业主表决方式,简化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畅通应急使用渠道,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11.治理老旧住宅安全隐患。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有效解决老旧住宅安全隐患相对突出的问题,切实保障居民的住用安全,研究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
  12.加强物业管理。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防御灾害性天气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3.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支持190万户左右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进行危房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危房加固改造。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巡查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检查结果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具体措施,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
  14.落实农房建设“五个基本”管理。把农房建设管理作为当前村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全面实行农房建设具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五个基本”,借鉴部分地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农村特点的安全监管制度。
  15.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加快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村委会检查责任和村民义务,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健全乡镇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五、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16.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创新治理方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城市治理新格局,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17.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加强社区安全宣传,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加大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场所、区域巡查频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18.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认真编制城市管理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及早发现并处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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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业绩,77家建筑企业因造假被住建部全国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省住建厅启动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暗访督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国“两会”期间安保维稳工作部署要求,全力确保全国“两会”期间住建系统安全生产,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启动安全生产暗访督查。

    本次暗访督查自33日开始,一直持续到全国“两会”闭幕,分别由质量安全处、节能科技处、城建处、城管局、村镇处、执法总队负责同志带队,组成6个督查组,抽调12名行业领域安全专家,按照工作方案,围绕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发现纠正隐患问题、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目标,确保查实、查深、查严,全力维护关键时间节点安全生产平稳。暗访督查突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设施运营维护、城镇燃气、公园景区、农民自建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实体和行为并重,不发通知,直奔现场,随机确定抽查项目(站、场),严厉查处房屋市政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复工、市政设施安全保障不到位、城镇燃气隐患治理不彻底、公园景区客流应急管理不完善、农民自建房指导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将写实性记录反馈责令市县主管部门限期处置、闭环消除安全隐患,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在关键时期组织暗访督查并对发现问题实施严管重罚,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动基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已成为常态。2017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组织5次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督查,跟踪处置隐患问题272个,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36起。2018年,将进一步完善暗访督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制定计划,深化内容,严格检查结果运用,开展系统性暗访督查,促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柔性仿石饰面材料》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82号
现批准《建筑用柔性仿石饰面材料》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40-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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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真空脱水装置》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6号
现批准《混凝土真空脱水装置》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 525-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混凝土真空脱水装置技术条件》JG/T 5060.1-1995和《混凝土真空脱水装置试验方法》JG/T 5060.2-199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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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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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国函〔201812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81231日。原则同意《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等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有效区分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试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改革举措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助力新动能成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敢为人先,进一步深入探索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打造改革新高地。在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要努力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同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不断强化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完善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守住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底线,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试点成熟的做法要及时在全市推开并依法延续。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支持上海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差别化探索,只要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可以依法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做好《工作方案》的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推广。
五、试点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市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具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本地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必要时作出调整。
 
附件: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略)
 
国务院
20181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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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SDPR-2018-0160002

              鲁建法字〔201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6号)要求,省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2件。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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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电视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安全生产电视会议,传达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2018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主持会议,并通报2017年安全事故情况。

    会议指出,2017年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突出“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在强化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实施严管重罚、夯实基础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体责任不落实、末梢管控不到位、素质技能不达标、监督管理“宽松软”等短板问题依然存在。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部署上来,坚决打赢打好住建系统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攻坚战。

    会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紧紧围绕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突出关键环节,健全长效机制,全力做好2018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公园景区运营单位等,要切实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运行高效的考评体系。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排查整治建筑施工、市政运营维护、城镇燃气、农民自建房等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效化解事故风险。三是严格监督检查执法。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化问题整改,确保闭环交圈、整改到位;强化监管队伍,做好监管经费、人员、车辆、装备等保障。四是加快完善基础保障。尽快推动双重预防体系落地,认真开展宣贯对标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开展施工安全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试点;推动农民自建房技术下乡,切实发挥住建部门指导服务作用;推进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启动安责险试点工作,条件成熟时在全省建筑施工行业推开。

    会议强调,严格抓好岁末年初重点领域防范应对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和“两会”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加强房屋市政施工监管。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管控,强化防大风、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中毒要求措施,加强工程收尾停工和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强化节后农民自建房高峰时期安全技术指导。二是保障市政设施安全运营。加强城市供水、城镇供气、城镇供热、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排查,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城市管理巡查执法,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深入住户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指导和隐患排查,确保供暖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三是严格公园景区安全管理。结合春节期间群众密集出行特点,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集中性群众活动报批制度,制定人流控制和疏散预案,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四是强化冬季消防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有关工地、站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物业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五是严格节日安全应急值守。认真执行节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按规定逐级上报。

    全省共设64个会场,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17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规划、城管、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科室人员,部分行业企业代表共2290人参加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落实房屋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
  《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电梯是人们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我国已保有电梯561万台,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和新增量均为世界第一。《意见》要求,一要落实电梯生产企业、房屋建设单位、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电梯维保单位等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二要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安装监督检验,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严格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三要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全面提高中国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四要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调整检验内容和周期,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提升检验、检测质量。五要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全面提升维保质量。六要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七要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重点挂牌督办,综合整治,消除隐患;要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畅通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职,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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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履职尽责 努力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王早生会长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六届一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年1月24日)
各位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同志们: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这里隆重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和六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及其领导班子,选举我担任第六届理事会会长。这是会员代表和全行业对我们的信任,更是对我们的鞭策和激励。我们将团结一致,尽职尽责,扎实工作,努力做好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五年来,在郭允冲会长的领导下,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工作卓有成效。协会组织开展大量调查研究、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和标准建设,在深化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有关行业管理工作,为推进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五届理事会作了全面总结,我完全赞同。在这里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郭允冲会长和第五届理事会的同志们致以崇高地敬意和衷心地感谢!感谢他们为协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的贡献。同时,也要感谢广大会员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推动行业不断创新发展作出的贡献。我们将一如既往,努力促进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三十年的实践,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中,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为人们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政府、行业协会、监理企业及员工、业主及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在推进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工程监理行业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困难和挑战:一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二是行业诚信体制不够完善;三是社会各界对监理履职尽责的期待与一些项目上的监理作用发挥不到位的反差;四是业主对监理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与业主期望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五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传统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我们要正视存在的问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不断推动行业向前发展。
  本届理事会将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矢志不渝地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光大,为全面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一,我们要进一步提升工程监理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等文件提出监理创新发展思路,表明工程监理仍是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力量。我们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引导监理企业做好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工程监理作用。
  第二,我们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企业是市场主体,是改革发展的主力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等文件提出鼓励监理企业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我们要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在搞好工程监理的基础上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引导中小型企业做精做专,或者选择全过程中有强项的阶段开展工程咨询。我们要引导监理企业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提升监理行业竞争优势。
  第三,我们要加强协会建设,做好服务。
  我们要苦练内功,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协会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的能力和素质,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是发挥行业协会主导作用,继续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修订完善行业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搞活企业标准,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量化考核和监管,使工程监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二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大数据,不断推动BIM等现代技术在工程服务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提质增效。三是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协会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的“四库一平台”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积极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四是强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协会要引导企业建设一支精通工程技术、熟悉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善于协调管理的综合素质高的工程监理人才队伍。五是积极稳步推动走出去。鼓励工程监理企业抓住“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机遇,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同志们,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为工程监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努力!我们要不辜负国家、社会的期望,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为实现中国百年梦作出我们工程监理人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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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张毅同志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8年1月24日)
同志们: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在这里隆重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我代表建筑市场监管司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即将选举产生的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领导集体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通过你们向广大监理行业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问候。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过去几年来,在第五届理事会郭允冲会长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地成绩,在反映企业诉求、行业调查研究、行业自律和推动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很好的履行了协会职能,赢得了广泛的好评。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发展形势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开展工程监理试点工作至今,工程监理行业走过了不平凡的三十年。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推动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益的提高。截至2017年底,全国工程监理企业8021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达到18.97万人,涵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石油化工、铁路、民航等14个专业类别,覆盖几乎所有重大工程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是工程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力量。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工程监理行业还存在着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监理咨询服务作用发挥不充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业核心竞争力不突出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新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要求,要有新作为。我们要以满足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以大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能力为抓手,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可控、市场机制有效、标准支撑有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的中国特色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发展的特点、脉络和关键,紧紧围绕行业改革发展大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扎实推动开展各项工作,为建设现代化建筑业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创新发展,推动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我部出台了《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明确了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及组织实施。下一阶段,工程监理行业要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着力创新发展,加快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第一,加快完善工程监理制度。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原因,对症下药,既要摸清我国工程监理发展实际,尊重我国国情,又要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做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调整专业划分,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激发企业活力。积极推动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明确监理定位,落实监理责任。不断完善工程监理合同制度,积极适应投资主体和工程组织模式多元化、工程保险和国际工程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监理服务模式。
  第二,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模式,代表了工程咨询重要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有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为业主提供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服务,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切实提升监理服务水平。工程监理服务水平决定了工程监理行业的未来,监理工作质量是赢得市场和未来的关键,监理效果是行业繁荣发展的根本所在。监理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职能,健全监理工作制度,提高监理现场工作质量,尤其要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理职责,通过认真负责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工程监理服务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工程监理服务水平。要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走出去”水平。
  第四,进一步规范监理活动。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监理向政府报告制度,加大对企业现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清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快推进监理行业诚信机制建设,完善企业、人员、项目及诚信行为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政府监管和诚信体系有效结合起来,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精准定位,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功能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希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的带领下,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继续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第一,紧紧围绕深化改革,着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调研,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协助政府不断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要通过技术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改革创新,实现转型升级。
  第二,认真履行规范行业职能,积极构建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有责任、有义务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推广诚信建设先进经验等工作,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有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会发展能力。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提升为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功能,切实维护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增强协会的代表性,提高协会公信力。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为我们描绘了宏伟的蓝图,指明了今后的发展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鼓足干劲,锐意进取,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工作中去,共同谱写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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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3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6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1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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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函【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我部组织编制了《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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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经清理,决定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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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1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黎明等1337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226日至20183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系部门:协会秘书处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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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选举委员会成立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关于公示2018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0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高兆琦等503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2月23日至3月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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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周强等14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26日至201821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菏泽)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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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苏晓静等920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26日至21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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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重在预控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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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王早生当选为会长 王学军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
2018年1月24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班子成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郭允冲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人事司、标准定额司、建设行业社团一党委等相关司局领导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出席会议,与会代表共350余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易军副部长向大会致贺信,对建设监理行业为国家和社会所做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希望协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新内涵、新要求,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张毅司长代表建筑市场监管司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行业改革发展提出三点意见。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发展形势。工程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发展的特点、脉络和关键,紧紧围绕行业改革发展大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扎实推动开展各项工作,为建设现代化建筑业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创新发展,推动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要加快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切实提升监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监理活动。三是精准定位,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功能。希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的带领下,紧紧围绕深化改革,着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认真履行规范行业职能,积极构建行业自律机制,同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会发展能力。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和《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调整会费标准的报告》。
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班子成员。王早生当选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王学军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李伟、夏冰、雷开贵、陈贵、孙成、商科、麻京生、李明华、李明安、陈东平、尤京11名同志当选为副会长。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287名理事、50名常务理事。
王早生会长在讲话中肯定了第五届理事会所做的大量工作。四年来,在郭允冲会长的领导下,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工作卓有成效。协会组织开展大量调查研究、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和标准建设,在深化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有关行业管理工作,为推进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早生会长指出,经过三十年的实践,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中,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为人们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肯定监理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正视当前监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二是行业诚信体制不够完善;三是业主对监理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与业主期望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四是社会各界对监理履职尽责的期待与一些项目上的监理作用发挥不到位的反差;五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传统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
王早生会长表示,本届理事会处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矢志不渝地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谋划新时代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新课题,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六届理事会要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把握国家、社会、人民对工程监理行业的需求,抓住国家快速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筑业管理机制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和服务方式变化等契机,进一步加强行业理论研究,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落实住建部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深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诚信建设,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努力开创新时代工程监理行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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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标综函[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和计价依据体系,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强化标准实施指导监督,大力推动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为新时代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一、持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建设国际化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
  (一)建立“结果控制”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明确工程建设技术底线。一是提高工程建设规范系统性。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分散的强制性条文。二是适应事中事后监管需求。以工程项目整体为对象,明确目标、性能控制要求,突出“结果控制”。三是提升工程建设规范刚性约束。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技术法规要求,将工程建设规范逐步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规范法规效力。
  (二)改革“方法支撑”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调整工程标准供给结构。一是逐步精简整合政府标准,并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将政府现行推荐性标准经完善提高后制定为团体标准。二是放开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社会团体和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三是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行政许可,不需行政备案。
  (三)建立合规性判定制度,适应创新技术实现工程应用。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工程项目采用工程建设规范之外创新性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需采用合规性判定进行确定。二是明确责任主体。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采用合规性判定的主体责任,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三是明确监管模式。政府由事前技术审批,转为程序性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完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工程建设标准
  (一)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围绕提升住宅品质,提高城市承载力、宜居性和包容度,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制定高水平高质量标准,切实增强人民获得感。
  (二)结合绿色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工作,抓重点实现领先者标准,尽快复制。一是提高对重大公共事件的响应能力,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和质量安全事故结论中涉及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及时修订相应工程建设标准。二是创建一批推荐性“领先者”标准,实现快速复制推广。制定以近零能耗建筑标准为代表的高水平建筑节能标准,分区复制推广;在重点工作领域,对执行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中国标准的工程项目,开展宣传和激励,推动实现快速复制。三是开展住房城乡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围绕绿色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开展相关指标体系研究,引导城乡高水平建设和管理。
  (三)提高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发展。一是进一步以绿色发展理念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制修订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科学确立建设规模、面积指标。二是围绕提高建筑品质和绿色发展水平,针对门窗、防水、装饰装修等重点标准,研究相关措施,精准发力。三是指导各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推动地方加强协作和交流,共同制定区域标准和共享标准。
   三、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一是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项目构成,适应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和工程总承包需要。二是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项目组成、费用构成、编制方法,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三是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
  (二)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一是以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为目标,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使用维护定额等计价依据。二是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规范,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三是编制满足城乡建设管理需要的综合性建设经济指标,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修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四)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开展工程造价信息大数据监测,制定工程造价信息公共服务清单,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宏观决策、行业监管、防范风险提供依据。
  (五)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契机,继续推动造价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双边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化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打造中国工程造价咨询品牌。
   四、大力推进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
  (一)组织开展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工程标准服务“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标准应用情况调研,了解现状、问题、各方需求等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国别情况分类汇总报告、相关政策建议等。
  (二)加快中外工程标准比对研究。组织开展对部分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及标准体系研究,组织编制中外工程标准比对研究行动方案,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提高中国工程标准水平和国际化水平。
  (三)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验宣传、交流,增强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加大中国工程标准宣传推广力度,发布中国工程标准使用指南,增强中国工程标准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与“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家的双边或多边工程标准交流合作。选择中国承建工程较多、推广应用中国工程标准基础较好的部分国家,争取与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与交流合作渠道,促进标准软联通。选择具备条件的我国优势领域、优势技术和特色工程,开展“一带一路”工程标准融合试点工作,推动中国工程标准与试点工程所在国家共建、共享。
  五、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提升标准权威
  (一)改革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机制。一是试点开展重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调查,为探索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制度奠定基础。二是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法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相关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
  (二)推进养老服务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一是成立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委员会,协调设施、信息和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增强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协同性。二是组织开展“十三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对323个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市县进行“回头看”,进一步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三是推进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总结试点经验并进一步宣传推广。四是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让无障碍专业知识进课堂、进考场、进现场。
  (三)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一是不断完善认证手段,开展房屋建筑认证信息追溯机制初步研究,指导建立房屋建筑认证信息追溯平台。二是推进装配式建筑认证认可试点,探索加强和改善工厂、市场、施工现场关键点、关键环节监督控制,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和建筑环境品质、改善人民居住环境。
  六、加强人员队伍和作风建设
  (一)从严治党。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弘扬艰苦朴素优良传统。
  (二)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继续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工作服务水平。
  (三)转变作风。加强基层工作调研,务实求真,了解和掌握各地、各行业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动态,研究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促进工作发展。
  (四)开拓思路。注重创新,不怕阻力,勇于担当,结合新时代特征对标准定额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增强改革创新本领,运用新思维、新手段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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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峰同志在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71214日)

同志们:

2017年各项工作进入冲刺收官阶段之际,厅里决定召开这次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省各项决策部署,总结回顾2017年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交流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研究部署2018年重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

(一)全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工作扎实推进。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决策部署,将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新旧动能转换等战略的重要举措,在政策、机制、管理、技术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力推动了工作深入开展。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法规、政策保障。省人大颁布《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勘察设计条例》等地方法规,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省委、省政府把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气污染防治等战略相互衔接,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划指导、工程管理、技术标准、监督考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为推广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自2013年起,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科研课题、技术研发,在节能项目改造、区域可再生能源中心建设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机制。“十二五”以来,共列支省级资金26.5亿元,各地也相应出台了财政补贴、配套费减免、绿色审批等支持政策。不断加强监督考核,将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指标列为节能减排、新型城镇化等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下达任务指标,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严格进行检查、考核。三是加强标准、技术支撑。率先发布实施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等设计标准,制订修订绿色建筑规划、施工、评价及绿色生态城区等方面的标准规范30余项,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施工验收、构件制作、户型优选图集等10余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支持开展绿色建筑重大课题研究50余项、装配式建筑科研攻关项目17项,多项成果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专项技术审查制度。

(二)全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提出,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我们要把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作为住建领域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不断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益。2017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要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一是绿色建筑发展不断深入。截止11月底,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新版建筑节能标准与绿色建筑标准,全省建成节能建筑1.34万平方米,新增绿色建筑6800万平方米,138个项目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面积1612万平方米。存量建筑能效提升稳步推进,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107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45.08万平方米。高层太阳能光热一体化推广政策得到较好落实,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3963万平方米。二是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突破。17个设区市及部分县(市)以政府名义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文件, 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技术路径、扶持政策等。装配式建筑推广规模不断扩大,截至11月底,新开工装配式建筑2248万平方米。扶持培育各类部件、部品生产企业78家,基本实现了设区市全覆盖,初步形成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集成部品等全产业链条的生产能力。三是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省厅争取专项资金43141万元,重点支持试点示范建设。组织创建第42个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第216个示范城镇,示范城区、城镇数量分别达到22个和32个。开展第四批6个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累计达到36个、60多万平方米。新增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7个、示范工程48个、产业基地30个,获批国家示范城市5个、产业基地26家,数量居全国首位。济南市获批国家首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济南、青岛两市国家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顺利实施,支持济南、青岛、济宁、聊城4市获批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

(三)深入查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短板。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领域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政策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在绿色建筑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约束和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还不健全,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等市场力量发展较慢。在装配式建筑方面,虽然政府出台了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意见,但配套政策没有及时跟进,财政、金融、信贷、价格、土地等多领域的扶持政策尚未形成合力。二是工作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管理体系还未形成闭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建成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达不到预期。现行的工程监管体系不适应装配式建造方式,产业规模化、品牌化程度不够高,技术标准体系不够健全,影响了装配式建筑的推广。三是支撑能力建设亟待提高。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企业自主创新、主动创新的动力不足,科技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率偏低,发展模式还没完全实现由价格、人力等低端要素推动向核心技术、现代管理等集约推动的转变。行业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水平不高,信息资源共享仍存在壁垒,不能满足住建事业改革发展需要等等。对此,我们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努力开创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局面

2018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聚焦新目标新使命,自觉将工作发展目标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决策保持高度一致,与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部署安排保持高度一致,与全省住建事业的发展目标保持高度一致,科学谋划、周密安排,不断开辟新时代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局面。

2018年,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主要发展目标是: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不低于99%;新建绿色建筑设计达标率不低于96%,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2200万平方米;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24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开工装配式建筑2200万平方米,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12%。为达到上述目标,要做到“三个全面”:

(一)全面推动绿色建筑提质增效。一是健全全过程管理机制。要将绿色建筑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把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关口,确保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二是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要以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逐步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模式,住建部已经确定将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实施管理工作下放至省级主管部门,省厅要进一步强化对评价质量和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逐步推行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标识模式。三是推动绿色建筑区域化发展。加快创建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城镇,进一步明确实施要求,丰富示范内容。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城区,要继续发扬示范创建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后续建设、管理中持之以恒地落实好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其他获得示范立项的城区,要按照示范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标准、明确任务、明确路径,扎实有序地推进示范建设工作。省厅将加强对现有示范的指导与监管,组织做好中期核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引导城市新区按照《山东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规划建设管理,统筹推进绿色规划、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等。四是完善绿色建筑发展链条。省厅将适时修订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将建材纳入全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指导第三方机构规范开展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及示范项目优先使用认证产品。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绿色施工评价及组织管理标准,积极创建国家、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加快推进施工过程“绿色化”。

(二)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扩面增量。一是着力落实强制推广政策。要利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制度,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设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设技术要点,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环节进行审查、落实,确保新建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设。加快推广成熟预制部件,新立项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要全面采用预制楼梯、叠合楼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要全面实施全装修,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推广干式工法的楼面、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和管线分离技术。二是引导产业有序发展。要把装配式建筑产业作为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重要举措,对重大项目要给予财政、税费、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科学配置产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优势企业、高端品牌“走出去”。三是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查制度,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配套部品部件评估审查。梳理先进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编制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技术公告和推广、限制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制度,探索建立部品部件生产质量认证体系。四是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制定装配式建筑规划审查、设计深度规定、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要点,完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修订适宜装配式建筑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办法,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信息价制度,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工作指南。

(三)全面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改善。一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全面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积极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连片示范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广成熟适用、节能环保的乡土材料,加快推进农村建筑节能。二是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为煤炭减量替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等的重要举措,结合旧城升级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统筹有序推进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扎实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列入国家示范的重点城市要加快实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开展绿色化改造。尚未建成验收的省“节约型高校(医院)”、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务必要严格标准、明确时限、倒排工期,尽快实施、调试运行、申请验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省厅将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探索建立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倡导合同能源管理、PPP等节能服务新模式。加强对改造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三是不断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认真落实高层住宅太阳能光热一体化推广政策及标准规范,实现设计、安装、验收三同步。拓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推进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多能互补、复合应用。济南市要加快实施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其他“2+26”城市要积极争取后续试点,实施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工程。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认真开展项目能效测评、示范验收、跟踪评估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示范任务。四是健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逐步扩大监测广度及深度,强化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鼓励由专业公司对平台进行运维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等制度,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

三、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省里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目标、制定详细计划、拿出有效办法,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加强横向协调沟通,最大限度争取支持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在线办理、实时查询、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模式,打造优良政务服务环境。

(二)不断完善法规政策。省厅将评估《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效果,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完善《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确保明年上半年发布。完善覆盖工程全过程的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配套制度,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办法等文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将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主动承接省厅行政权力下放事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实施科技创新驱动。今后,省厅将继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开招标的科研项目实施模式,集中力量在新型结构体系与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研究形成一批科研成果、适用技术。组织申报住建领域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筛选一批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易于推广应用的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等列入省级计划,并推荐住建部立项。编制发布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绿色建筑运行及后评估标准等标准规范,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式混凝土住宅标准化设计规程等技术标准。各地要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依托,引进、研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组织实施好各类试点示范。前段时间,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由节能科技处牵头负责住建领域信息化建设,着手组织编制了省级住建大数据平台框架设计、建设方案,并获得省政府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各地要尽快明确负责部门,在人员、办公、物资等方面予以保障,启动调查摸底、前期策划等工作,推动住建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

(四)强化监督考核与宣传培训。各地要将年度任务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并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文件、工程项目,逐项落实,压实责任。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建立完善调度通报制度,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资金、示范建设等进行绩效评价、核查验收,提高工作的时效性、规范性、针对性。要积极开展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实用技术等培训活动,推进相关管理、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鼓励采取校企合作的模式建立技术工人实训基地。明年上半年,省厅将与有积极性的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第四届绿博会,集中展示“十三五”以来发展成就及最新技术产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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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组织2018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7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1月24日至1月28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月27日至2月7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4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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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杨博文10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8日至2018年12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8年第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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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人解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该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具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信用信息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规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亮点二: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三:分类监管企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亮点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1年期满可移出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并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专门对信用评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亮点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核查 落实不力被通报
  《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推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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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的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济政办字〔2018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招标备案流程。县区(含)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以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取消纸质标书。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的方式评审。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调整投标资格审查办法。优化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资格审查公告,压缩资格审查时限。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时,一并报送资格审查公告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公告中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为遏制投标申请人围标、串标行为,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评标应以综合评估法为主。改进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方法,加大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在评标基准值中所占的权重。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和权重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皆不少于5个。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标控制价合理、准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调整投标报价计分原则,鼓励合理低价中标。
  (三)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专业工程暂估范围,不得随意设置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经查实,招标人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改进专家评委评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需认真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并独立打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不得相互干扰,不得相互明示或者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提高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评标前应公开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管理,评审费发放方式和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一)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参与评标的企业业绩、项目班子成员和业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业绩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切实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
  (二)调整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施工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和质检(量)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在建状态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三)实施“一标一评”动态考核机制。项目评标结束后,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公正度、专业水平等,考核结果录入信用评价系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将依据考核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及其评标专家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建立标后评估制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在标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要求。标后评估委员会负责标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对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确定的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以及其他项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规范性和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代理水平、投标人投标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监管责任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标后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组成部分录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分别向各市场主体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可采取集中收取、退付的形式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银行账户对投标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并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银行账户自动关联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自主交纳、集中交存、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也可采取银行保函等形式。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使用未达到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不得代理违法事项;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专家评委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等依法责令整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依法查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等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在省级招标投标电子服务系统中予以通报。参与围标、串标的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异议、投诉管理。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投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招标人应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投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受理、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人,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等将予以通告,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招投标信用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内容和标准,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尚未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的,招标人可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建的类似工程以及所承建工程获得质量、安全等奖项进行量化加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可量化减分或拒绝投标,达到“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的。
  本实施意见自2018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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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函〔2017〕4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82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二、填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网上填报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8年2月20日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请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及相关资料。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对辖区内企业报送的书面报表与系统中填报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打印“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汇总表”,加盖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章后,于2018年3月6日前与企业提供的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企业书面报表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留存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通知辖区内监理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各项统计数据,并认真、及时做好指导、催报、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二)凡是未按时填报、填报信息不全、弄虚作假的监理企业,将依法依规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记录。
(三)企业和市级主管部门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仍使用往年统计报表时的用户名、口令。新设立监理企业的登录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负责配发,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请各市明确专人负责监理统计工作,工作人员如有变化请于1月19日前将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邮箱等信息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政策咨询联系人:徐海东、马怀远,联系电话:0531-87086950、87087166,13287726288邮箱:sdsjlxh@126.com。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5893453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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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聚苯颗粒浆料复合PU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由济南海天舜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编的《聚苯颗粒浆料复合PU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编号为JD 14-036-2018,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技术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济南海天舜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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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质安字〔2018〕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技术创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2016-2017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初审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公示,审定大直径斜圆柱支撑体系施工工法等770项工法为2016-2017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现予以公布。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法管理工作,鼓励建筑企业及时总结施工经验,注重以工法开发增强技术创造能力,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全省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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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5号

  
 
 
 
各市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按照《关于举办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班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17﹞44号)要求,省监理协会根据企业报名回执次序和会场情况,确定朱立勇等316位同志参加培训(名单见附件),请按时报到学习。
 
 
 
 
 
附件: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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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春阳等5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111日至201811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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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建筑构造》图集初次审查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20171219日,标准中心在济南组织召开了《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建筑构造》图集的初次审查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直、部分地市设计院的七名专家对图集进行了初次审查。

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由在混凝土骨料中复合轻质骨料和在孔洞中填插保温材料的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采用专用砂浆砌筑而成,具有自保温功能,再通过在梁、柱、剪力墙等热桥部位以免拆模式外置水泥聚苯复合板等复合外模板,可实现围护结构自身热工性能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

图集适用于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承重外围护填充墙体,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复合外模板热工性能参考选用表、砌块平立剖示例、设计要求、构造节点详图、施工要点及验收等。

与会专家对图集初次审查稿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认为该稿基本满足规范及标准要求,达到了初次审查深度,并提出了图集修改意见,为会后主编单位对图集的修改完善奠定了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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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外模板现浇混凝土保温系统建筑构造》等三项省标准设计图集发布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由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复合外模板现浇混凝土保温系统建筑构造》(L17J104)、《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L17J105)和《自流平地面建筑工程做法》(L17ZJ301)等三项图集, 经过两次专家审查及修改完善,已达到标准设计编制深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全部编制工作。现由省住建厅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图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三项图集实施后,可作为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的依据,对复合外模板现浇混凝土保温系统、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自流平地面工程做法等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实践中更好的推广应用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标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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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城[2017]2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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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人[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我部结合各地培训需求,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在原有《建筑业职业工种名称》的基础上,将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环卫、房地产物业管理及装配式建筑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的职业工种进行统一编码,用于指导各地开展技能培训。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好基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管理要求和我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人员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鉴定,做好鉴定承接工作,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培训鉴定工作有序运转。对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要参照建人[2015]43号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要做好培训信息的统计整理工作,将培训信息及时上传至我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推动培训证书省际互认,为下一步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相衔接打好基础。
  二、结合实际开展工人培训,加强培训合格证书规范管理。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满足施工现场相应人员配备和技能水平要求,加强行业职业培训证书的规范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涵盖了历年来编修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分类大典及相关规定中所列工种名称,并将工种内涵相同或者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了适当合并。目录中所列工种名称后带有括号的,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在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原则上采用不加括号的工种名称,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视同具备括号内工种所需技能要求。各地可根据培训需求,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选取相应工种开展培训,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规范管理,按计划逐步推行电子证书。我部将根据行业发展和实际培训需求适时更新、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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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市[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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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SDPR-2017-0160015

鲁建建管字〔20171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219

附件 

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更加规范、更有活力的建筑业劳务市场;深化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构建更加和谐、更加明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关系;深化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和考核鉴定制度改革,弘扬“齐鲁工匠”精神,培育一支更懂技术、更高素质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二、改革内容

(一)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二)暂时保留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鉴于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为便于省内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我省仍然暂时保留建筑业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已经取得以及拟申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各市、县(市、区)不得以省内取消劳务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受理劳务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三)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通过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当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报送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四)采取多种灵活建筑劳务用工方式。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赋予建筑工人更多务工自主权,建筑工人自主选择用工企业,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

(五)明晰“三方”用工关系。按照“总承包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作业活动负总责,并依法承担全部用工责任;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负连带责任。

(六)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信用信息等事项,发布建筑用工和求职信息,逐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积极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作业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各项规定,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加快推进危险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工地宿舍和工地食堂设置保障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休息休假、民主管理、劳保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文化生活等合法权益。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保障对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七)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网上学习培训系统。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到2020年培育100万名职业化产业工人,中级工以上的建筑工人占比达到25%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23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名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优惠发展政策;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用工违法违规查处机制,加大检查督查力度,严肃查处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执行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和在培训考核鉴定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诚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总结反馈工作经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自2018年起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本方案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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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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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建管字〔2017〕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征集、认定、选聘、入库、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征集、初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颁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以独立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统一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省综合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注册地在山东省内;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者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者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称满6年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资格分级的,应为一级);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放宽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据实调整。
第六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省综合专家库,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工作;上述人员达到法定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经申请、认定入选省综合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认定
第七条  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复核。符合条件、在资格有效期内的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整体移交省综合专家库。资格有效期届满拟继续担任专家的,需经资格复审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时,登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综合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管理系统”),据实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第九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填写信息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初审。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列入“黑名单”,且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并按程序录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评标经验丰富、个人信用良好的专家,依个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以确定为资深专家。资深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申请资深专家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专家资格5年以上,被抽取参加评标活动30次以上,评标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国家和省勘察设计大师、监理大师、建造大师等称号;
2.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甲级)以上建设类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
3.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国家、省或者省部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建设类执业注册师。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经历者。
在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取得资深专家资格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核定。
第四章  专业分类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设置。具体分类参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选择评标专业类别以及专家申请类别调整,应当根据所从事技术工作专业,以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载明的专业,对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每名专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行选择1~3个专业。专业类别一经审核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从事技术工作专业发生变化而确需变更的,每两年只能申请变更一次;因取得新的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而确需变更的,每年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第五章  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所需专家,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省内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综合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招标项目的交易额度、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对同一项目的评标,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1人;同一名专家每月参加评标活动原则上不超过4次。实现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所需专家总数的1/3。
第十九条  应当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时间,保证专家有时间对本职工作作出相应安排:
(一)在招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12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48小时;
(三)在省域范围外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48小时抽取。
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可于当天上午进行专家抽取,评标工作应当安排在当天12时之后进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系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退休人员,或者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与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实际在上述单位从业;
(六)同一招标项目的评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七)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评标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预定的评标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暂停评标活动,及时补充抽取专家。无法补充抽取的,招标人应当停止评标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严格保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评标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管理系统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作情况评议表》。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
(二)查阅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招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和专家证明,存在回避规定情况的主动申请回避;
(二)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做出详细说明并署名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六)接受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专家征集和资格初审工作;
(三)协助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专家业务培训、行为考核、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监督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审评标工作的履行情况;
(五)配合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专家征集、资料核实以及行为考核、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监督本级专家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标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三)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配合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省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健全专家培训制度,对专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列入专家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制定专家考核办法,对专家的评标质量等进行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完善专家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综合专家库专家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入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
第三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者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业务能力、个人信誉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上限年龄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3个月,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并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三)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对本人所选评标专业内容不熟悉,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八)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并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四)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计分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六)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七)评标结论经复评认定有过错的;
(八)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且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
(一)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的;
(二)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不公正的;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参加社会项目评标,因评标行为违法违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专家资格暂停期间,以专家身份接受邀请,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
(五)在评标现场,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第三十六条  专家被终止或取消资格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回《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清出省综合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和使用专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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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2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六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尹晓东13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日至2018年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日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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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监协字〔20181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五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仲伟廷9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日至2018年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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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函〔2017〕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11月28日—12月8日,省厅对17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抽查工程项目99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6个。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新成效。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基本实现绿色全覆盖,单体建筑绿色化逐步向城镇绿色化发展转变。截至11月底,全省新增绿色建筑68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设计达标率达到96%。新增2个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16个示范城镇,累计示范数量分别达到22个、32个。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达到138个、建筑面积1613万平方米,济南、青岛、淄博、威海、日照、莱芜、临沂、聊城、滨州、菏泽10市已完成高星级绿色建筑推广任务。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新突破。17设区市及新增的县级示范城市均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莱芜市出台了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济南、青岛、烟台、济宁、日照、莱芜、临沂、聊城8市在土地供应环节落实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青岛、济宁、日照、聊城等市设立了专项扶持资金。全省已投产预制混凝土部件生产企业43家、钢结构住宅部件生产企业13家、其他钢结构建筑部件生产企业且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的17家、木结构建筑组件生产企业5家,生产企业实现设区市全覆盖。新增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7个、示范工程48个、产业基地30个,获批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5个、产业基地26家,分别占全国的1/6、1/7,数量居全国首位。截至11月底,全省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2248万平方米,12市已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济南市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规模较大、占全省38%。
(三)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新进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深入推进,发布实施《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截至11月底,全省建成节能建筑1.34亿平方米,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9.6%;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173.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80.17万平方米,新增监测公共建筑939.15万平方米,完工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建筑3962.88万平方米,新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6个,17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年度任务已提前完成;济南市列入国家首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济南、青岛、济宁、聊城4市被列为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潍坊市、诸城市、安丘市、临朐县、青州市、阳信县6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完成验收,济南、潍坊2市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全部完成验收,潍坊学院、日照市人民医院等7个省级“节约型学校”“节约型医院”示范项目完成验收,山东建筑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等5个省级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完成验收。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规划、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要求尚未全面落实,设计人员绿色建筑设计能力有待提高。个别工程项目存在随意变更节能设计、不按图施工、技术资料不完整、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与图纸不符等问题,一些地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传输稳定性较差。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措施有待加强。约束性推广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一些棚户区安置住房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按照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产业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市尚无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
(三)项目示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各类国家、省项目示范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申报、轻管理”的问题,国家、省有关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不够严格,部分省级示范项目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名单见附件1),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尚未验收(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下一步要求
(一)抓好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问题,各市要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整改的要按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厅。对工作推进方面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建立台账和制定整改时间表,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制定配套文件,确保国家、省各项约束和激励性政策落到实处。
(二)谋划好明年工作。今年以来,国家、省都对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等文件,对“十三五”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贯彻落实文件。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学深学透新的精神、新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精心谋划2018年工作安排,细化分解任务指标,确保层层落实、按期保质完成。
(三)强化示范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工程、产业基地等各类示范有关管理办法和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满足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产业基地要及时提请省厅进行技术审查,已完工的各类示范工程要尽快申请验收。要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示范验收工作,尽快向省厅提交验收资料,务必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加强调度统计。国家、省都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作为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新型城镇化发展考核、新旧动能转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等的重要内容。统计数据是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务必高度重视,要安排专人负责调度统计工作,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要坚决防范和制止数据造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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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安字〔2017〕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7〕77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7〕35号)等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住建系统房屋市政施工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底,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近期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督促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工程参建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坚决强化现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实施严管重罚,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确保岁末年初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冬季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集中整治范围和重点
    坚持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集中整治范围要覆盖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排查、跟踪治理各类隐患问题,重点突出“三类企业、四类工程、十二种行为”。
    (一)三类企业
    1.今年以来发生房屋市政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2.前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3.多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被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过的企业。
    (二)四类工程
    1.各类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及城乡结合部工程;
    2.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开挖、使用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工具式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3.文明施工水平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工程;
    4.安全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工程。
    (三)十二种行为
    1.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
    2.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的;
    3.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档案等不健全,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
    4.施工单位抢赶工期、不按进度野蛮施工的;
    5.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监理规划针对性较差、旁站监理不深入、监理资料造假以及监理单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及时、跟踪不到位的;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验收和现场实施未按规定落实的;
    7.现场起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安装告知、检测检验和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的;
    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特别是安全防护用具、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未按规定配备合格产品和正常使用,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未按标准落实到位的;
    9.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
    10.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1.施工现场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措施不到位,易燃材料堆放混乱,现场动火用电作业不执行审批,工地宿舍取暖用电不规范的;
    12.未针对冬季雨雪、强降温等天气影响对易发事故的部位和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的。
    三、行动步骤
    同步推进企业自查、市级巡查、省级督导三方面工作,调动全省住建系统力量确保整治成效。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工作台帐。
    (二)市级检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三)省级督导。省厅将抽调专家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各市集中整治推进情况持续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各市住建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不确定性,严格按照省厅部署要求,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部署调度,深入一线开展暗访督查,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处罚,倒逼责任。凡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一律严肃处罚,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理,一律在本地区媒体上曝光,并报省厅。
    (三)强化调度,注重宣传。要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每月形成工作情况总结,填报集中整治行动调度表(附件),25日前报省厅;2018年3月2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厅。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对成绩突出的,公开通报表扬;对行动开展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
    联系人:王凤祺,联系电话(传真):0531-87080852,电子邮箱:
sdsza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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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鲁建节科字〔20173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6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指导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绿色建造和绿色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结构、组合结构的新建建筑,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示范工程采用的技术体系应先进、可靠,安全、节能、绿色、环保等性能优异,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协调。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示范工程优先享受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应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已取得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征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前期建设手续;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项目技术策划选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应先进、合理,装配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要求;

(四)住宅示范工程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申报;其他示范工程可在方案设计阶段申报,也可在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等审批文件;

(三)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含技术策划报告、技术配置表、经济评估等);

(五)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进行。评审分为方案评议和技术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申报的仅进行技术审查。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等审查的工程,技术审查宜同步并联进行。

第十一条  方案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策划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结构类型、技术体系、标准化设计、建筑围护系统、内装体系和技术配置、经济性评估等。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内装专项说明相关内容,设计图纸应表示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的内容,预制构件分布情况与技术相关说明、结构典型连接方式、施工吊装、临时支撑要求及建筑电气设备、管线敷设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按规定纳入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符合示范条件的,不予认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示范工程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应落实方案评议和技术审查要求的内容,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的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发包承包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示范工程,装配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依法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基于BIM的服务平台,推进BIM在工程设计、生产、运输、装配、运维、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共享和应用,实现各参与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等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完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应用技术;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等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和专项方案,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在资质管理、造价定额、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装配式建筑工人培训、技能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示范工程的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加强全省示范工程实施全过程的指导检查,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示范工程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技术审查落实情况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并通报中期检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示范工程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以上标准进行设计。鼓励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百年建筑示范、国家康居工程示范、住宅性能认定、BIM技术应用示范及绿色施工示范等相结合,打造综合示范工程,实现建造方式与建筑性能整体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评估核验。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抽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未通过评估核验的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组织实施过程中,因违反国家、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应在工程总承包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变更的,实施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或变更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核验,经评估核验,达到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要求的,认定为省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1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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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SDPR-2017-0160009
鲁建节科字〔2017〕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2015年12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明确了创建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各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实施工作,加快推广绿色施工模式,在《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1日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
    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分类指导、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土木工程,可申报示范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建筑1万平方米(含,下同)、住宅小区(组团)3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工程,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应用先导、高新技术的工程可不受规模限制;
    2.工程处于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阶段,建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了绿色施工方案;
    3.工程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具备开展示范工程的条件与环境;
    4.在创建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攻关和创新;
    5.根据形势发展,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为联合体共同申报。申报工作按照随时受理、集中评审、分批立项等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初审同意;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4.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为期3天的网上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立项之日起,工程应在2年内竣工。因故不能按期竣工的,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实行示范工程调度报告制度。对房屋建筑工程,自立项之日起每满1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报告绿色施工进展情况;其他类工程每满半年报告1次。    
    第九条 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施工方案,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实施记录。
    实施记录应尽可能采用数据记录,主要施工过程应有影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第十条 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对示范工程进行1次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主体工程完成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提交中期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成立专家组,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报告,作为示范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立项,2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示范立项申请:
    1.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按期竣工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竣工的;
    3.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违反国家、省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有其他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示范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和验收申请表;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
    3. 绿色施工中期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
    4.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
    5.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
    6.项目建设(开发)、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验收采取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的验收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示范内容;
    3.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到示范要求;
    4.对中期检查评审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进行了整改;
    5.取得的技术创新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标牌,向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颁发证书。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的参建单位,主管部门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在工程招标时视同省级奖项进行量化评审,同时视情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实施绿色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奖项的评选,不予推荐为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国家奖项的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激励制度,对于在示范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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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发改经体〔2017〕1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抓紧整改。
  (二)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五)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六)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七)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九)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修订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标准,将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层级设定、分支机构收费、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发挥好第三方评估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
  三、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加强综合监管服务
  (十一)着力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
  (十二)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审计监督。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十三)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抓紧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的标准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制度,加强源头规范管理。
  (十四)倡导企业务实理性入会和参加活动。企业应加强入会自我约束,按照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控制加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做到务实、理性入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各级法人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级法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国有企业要结合落实突出主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加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规范管理。
  (十五)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按市场机制成本合理核算对价,确保承接主体收支平衡且有适当盈余;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拖欠服务费或以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  资  委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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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办质[2017]68号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
  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大多与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不到位有关,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为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原则。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要将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开展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应严格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等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风险管控。
  (三)强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二、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
  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确定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具体内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主要包括: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
  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见附件)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五)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障措施
  (一)明确核查人员工作职责。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按照建质[2010]5号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和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对签署的核查意见负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对因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标准、程序、内容和组织方式,确保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关键节点分类清单(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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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7年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建质函[2017]28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7年6—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现将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山西银座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文翠苑棚户区改造工程4号楼,项目经理贾震;建设单位为阳泉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冯俊;监理单位为阳泉市伟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栓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现场砌筑砂浆未采用重量比进行原材料配比,施工现场混凝土标养环境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单位未对塔式起重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正在使用的框架支撑结构大量构配件被拆除,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施工的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都市祥苑1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卫;建设单位为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世香;监理单位为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武宝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结构工程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三是塔式起重机底架撑杆螺栓松动,且采用焊接工艺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正在使用的扣件式支撑结构大量水平杆件被提前拆除,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西安市华洲城DK-4-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纪海鹏;建设单位为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石永康;监理单位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素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是模板支架剪刀撑缺失,部分设备临时用电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变幅钢丝绳防脱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隙过大,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光华美地佳苑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翔;建设单位为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伟;监理单位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梁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工艺试验。二是模板支架剪刀撑缺失,部分可调支托螺杆安装时上下偏心较大,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司机室紧急断电开关失效,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天府逸家三期B区2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谢维;建设单位为成都市永平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牟朝未;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川建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毛华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外脚手架上,剪刀撑缺失,部分可调支托螺杆安装时上下偏心较大,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司机室紧急断电开关、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升滑轮钢丝绳防脱装置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六: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昆明市万辉星城蓝山郡(A区)一标段A12幢工程,项目经理陈晓明;建设单位为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坚;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石克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竖向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卫生间混凝土翻边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人工挖孔桩未按规范要求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承载力检验。三是钢筋加工区防护棚顶部镝灯未用专用开关箱,总配电室旁一抽水泵从分配电箱接出且未接PE线(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外落地脚手架与模板支撑架用扣件固定在一起,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安顺市凯旋城二区HK栋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张声忠;建设单位为贵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金松;监理单位为安顺市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振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人工挖孔桩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桩基检测,钢筋进场复验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重量偏差及最大力总伸长率检验。二是总配电柜内无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无明显可见分断点,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防断绳装置、吊钩保险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南京市西花岗保障房项目三标段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黄思忠;建设单位为南京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沈;监理单位为南京南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范新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区域模板支架与钢管扣件式落地脚手架固定在一起,模板支架未设置扫地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作业面电梯井口未设置临边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主卷扬机钢丝绳安装错误,两根钢丝绳置于同一滑轮内。
  案例九: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悦鹏半岛公寓C地块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海涛;建设单位为上海悦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宇;监理单位为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德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模板支架部分区域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二是部分楼层楼板施工孔洞未封闭,作业层采光井、电梯井洞口周围及局部楼梯平台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钢筋加工区一台调直机外壳未接专用保护导体PE(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0517-659等地块661-3-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威;建设单位为北京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振;监理单位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胜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多项资料由他人代签。二是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装置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三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临边,未在临空侧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一:湖南朝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达尔登住宅小区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炳胜;建设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田彬;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薛树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后浇带部位梁、板配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模板及支架未独立设置。二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三是塔式起重机急停开关无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白小平;建设单位为铁力市国有资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于鸿;监理单位为黑龙江正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贞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后浇带模板支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框架柱受力钢筋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顶升套架检修平台撑杆固定螺栓变形,固定不牢,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三: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伟业•富强天玺二期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徐小海;建设单位为吉林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玉荣;监理单位为吉林五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亚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局部剪力墙所用单肢箍筋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
  案例十四: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联合创意中心写字楼工程,项目经理孙烨;建设单位为吉林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志翔;监理单位为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悬挑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主节点处的横向、纵向水平杆有拆除的现象,且架体拉结点设置数量不足,拉结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五: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2013年藏区干部职工周转宿舍(卫生系统)工程,项目经理赵延智;建设单位为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负责人马志强;监理单位为甘肃衡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复合地基压实系数检测频率不足,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单排落地钢管脚手架主节点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横向水平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钢筋加工区一加工机械未接专用保护导体PE(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功能失效,底座斜支撑连接螺栓使用代用品、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六: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政府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班冬松;建设单位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建军;监理单位为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建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防水工程材料、剪力墙边缘构件和梯柱箍筋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悬挑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方案不符。采光井脚手架与结构间连墙件缺失较多,局部立杆接头处变形,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楼面洞口防护措施大量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多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七: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漳州市万益学府花园二期1号、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施新龙;建设单位为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燕芹;监理单位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魏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附楼顶层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加密。二是预制方桩基础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及静载检测。
  案例十八: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安厨大厦工程,项目经理张宏;建设单位为杭州安厨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华平;监理单位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梁配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桩基静载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爬梯主要受力构件及连接件锈蚀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九: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普通教学楼工程,项目经理石成勇;建设单位为京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负责人万光炬;监理单位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国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房心回填土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脚手架基础未平整夯实,无木垫板无钢底座,局部基础被破坏,无加固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机起重机起重臂杆件变形、开裂,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十: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新区再建安置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二标)11号楼,项目经理陈岳兵;建设单位为湘阴县金龙新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负责人聂辉;监理单位为湖南贝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湛怀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砌体结构多处构造柱未设置,飘窗侧边墙体采用砌体砌筑,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支承多条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十一: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三亚市君和君泰二期A区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肖兵;建设单位为三亚椰林书苑海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岳武科;监理单位为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方贵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连接所用焊剂等产品无合格证,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楼内非竖向洞口短边长度小于1500mm,未采用盖板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固定牢固,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多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十二: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力高澜湖御景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张献民;建设单位为江西纳裕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开勇;监理单位为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镇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采光井内脚手架作业面未满铺脚手板,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杆缺少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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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会议在烟台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1214-15日,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会议在烟台召开。会议深入总结了2017年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通报2017年度专项检查结果,交流了各地经验做法,参观了烟台市项目现场。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顾发全同志主持,副厅长、党组成员徐启峰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17年全省住建系统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全面完成了各项年度任务指标。

会议明确,2018年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主要发展目标是: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不低于99%;新建绿色建筑设计达标率不低于96%,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2200万平方米;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24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开工装配式建筑2200万平方米,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12%

会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统一思想、凝聚意志、抓好工作。一是全面推动绿色建筑提质增效。将绿色建筑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二是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扩面增量。着力落实强制推广政策,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落实装配式建设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设技术要点,新立项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全面采用预制楼梯、叠合楼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全面实施全装修。三是全面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改善。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全面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积极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连片示范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镇)、装配式建筑示范县(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负责人,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年施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要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同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暂行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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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城市设计技术导则(试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为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增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市设计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强调,城市设计要以人的活动为中心,满足市民对城市空间的审美、体验和使用需求,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在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顺应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化,彰显时代特征。
根据现行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城市设计的目的与作用,《导则》将城市设计编制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四种类型,分别对其编制内容和深度做出了具体要求。
总体城市设计要从宏观上研究提出城市总体形象定位,确定城市风貌特色,把握城市空间形态格局,系统保护自然山水格局,构建城市景观框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区段城市设计需要落实总体城市设计要求,确定区段特色定位,完善区段功能结构,加强对街区、界面、建筑群体关系、建筑高度、环境景观设施等的控制和引导,增强区段的整体性与可识别性。地块城市设计要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退线和景观、绿化、市政设施、停车场、广场的具体管控要求或设计指引。专项城市设计主要以问题或目标为导向,根据实际需要,针对特定要素、空间或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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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4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6日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
  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
  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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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44

 

各市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加强地铁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人员质量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省监理协会定于2018年1月在济南举办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聘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专家教授,讲授地铁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和规范;地铁工程风险防范及监理要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报名条件

省监理协会会员企业,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每个企业报名控制在10人以内。省监理协会根据报名回执次序和会场情况安排参报人员,培训人员名单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通知。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1月21日下午报到,1月22日至24日培训。

地点:济南联勤宾馆,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报到地点:迎宾楼一楼大厅,宾馆联系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

四、其他事项

1.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不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2.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1月13日。请将报名回执单按时发送至省监理协会秘书处。电子邮箱:sdjljy@126.com。

3.学员报到时交一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请注本人姓名)。培训班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将作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 

联系人:李建、许忠吉、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附件:地铁工程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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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43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将于2018年初进行换届,为做好换届筹备工作,现将《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办法》和推荐表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印发给你们,请于2017年12月28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省协会秘书处。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55-4号,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
联系人:王丽萍、李雪,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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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4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吴建光等17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1219日至12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 2017年第二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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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4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王旭等18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1219日至12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德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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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41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不含二级建造师)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近2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企业网上注册及认证。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应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企业统一上报材料。12月19日9:00至12月29日16:00前,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监理企业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近两年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两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同时上传的材料原件报各市建设监理协会。

(三)资格审查。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对企业上传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请认真核对信息和有关材料原件,初审合格的,在系统中提交初审同意意见,打印本市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省监理协会。各市初审和报送汇总表时间截止至2018年1月4日。

省监理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四)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企业报名,报名时间2018年1月13日9:00至1月16日16:00。请应试人员于2018年1月19日以后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安排。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考试科目为《监理概论法规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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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偏心半球阀》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77号
现批准《偏心半球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 283-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偏心半球阀》CJ/T 283-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26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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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78号
现批准《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 192-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CJ/T 192-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26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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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水力控制阀》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79号
现批准《水力控制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 219-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水力控制阀》CJ/T 219-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26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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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城函[2017]720号
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发改投资[2015]2266号),在山东济南、江苏南京、辽宁抚顺、湖北武汉、广东广州、四川绵阳、陕西西安、新疆乌鲁木齐8个城市建立国家应急供水救援中心。为加强国家应急供水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的安全使用、日常养护等,提高城镇供水应急救援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地区国家应急供水救援中心的相关建设单位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快建设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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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咨询支撑作用,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组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根据《关于推荐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17〕14号),经各市及有关单位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确定李术才等135人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质量分库专家”,张英明等124人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安全分库专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专家要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展,积极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重大课题攻关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制定和论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检查、督查、检测、鉴定、评价;参与重点工程技术咨询、施工技术方案论证;参与施工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讲座;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考察、调研;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全省专家库专家发挥作用提供便利条件,并以全省专家库专家为基础,加快建立完善市级专家库,强化质量安全专家支撑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各项保障机制。
      三、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左右组织遴选复核重新公布一次,因工作需要将及时补充完善。工作中若发现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清出专家库并予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16]]>
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启静等4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1212日至121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 2017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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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安全责任 守护人生幸福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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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聚合聚苯板的施工质量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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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7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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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召开转型升级背景下建筑市场监管发展研究课题验收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1月24日上午,建筑市场监管处邀请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完成的《转型升级背景下建筑市场监管发展研究》课题进行了成果验收,与会专家听取了课题组汇报,审查了有关资料,并经质询讨论,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本次研究课题共分3个子课题: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建筑行业信用评价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研究。经专家讨论,认为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本次课题研究对转型升级背景下建筑市场监管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新时代下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韦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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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现场会在我省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1月23-24日,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现场会在山东济南召开。
     住建部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如生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司长曾宪新主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总结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部署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
     会议充分肯定五年来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通过专项治理,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一大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得到推广运用,开裂、渗漏等常见问题大幅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住户满意度总体上升。会议强调,工程质量是质量强国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工程质量面临的最突出的矛盾,迫切需要下大力气狠抓工程质量。
     会议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工程质量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要严格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突出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责任,突出强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强化终身责任追究;大力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全员标准化管理。要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工程质量与建筑市场监管联动,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构建 “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BIM、大数据、智能化等信息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集成应用,提高工程建设信息化、机械化水平,提升建筑业生产效益。要强化政府监管,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升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监理报告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到会发言,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作典型发言,介绍了山东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会议对此给予充分肯定。我省率先于2010年在全省范围启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2013年住建部部署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以来,省政府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专题部署。各级住建部门不断强化措施,扎实组织推进,突出企业主体和政府监管两大责任,着力在细化治理措施、强化过程管控、严格验收把关三个关键上下功夫,努力夯实健全制度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完善奖惩机制、开展教育培训四个基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五年来,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提升,建筑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明显提高,获鲁班奖37项、国优工程奖73项,在住建部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多次名列前茅。
     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中建八局一公司承建的济南吴家堡安置房项目和山东天齐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济南银盛泰金域蓝山项目两个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北京、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广西、宁夏等其他7个省份同时作了典型发言。与会人员还就如何建立工程质量量化评价指标和进一步有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的改革创新思路作了讨论交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程质量工作主管处室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单位和济南市城乡建委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胡雪晶 蒲锰 曹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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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十九大期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暗访督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安字〔2017〕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有关市城管局:
    为认真落实全省十九大安保维稳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力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关键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10月16日至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3个暗访督查组对潍坊、枣庄等11个市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暗访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基本情况
    本次暗访督查由厅质量安全处、城建处、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抽调专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部分市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对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11个市30个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现较大问题隐患65个,下达发现问题通知书15份。总体看,各受检市能够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治理专项行动、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对前期省市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多数受检企业和项目能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
    二、督查发现问题
    通过督查,发现部分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短板: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思想麻痹、重视不足,存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脱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对一线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有的甚至不教育培训就上岗。二是施工现场安全投入不足、管理混乱,隐患较多。部分项目安全技术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加工区和配电箱不设置防护棚,不按标准搭建安全通道;脚手架立面密目网和水平网破损、缺失严重;临边、洞口未按规定防护;“一闸多机”、使用不合格电缆和乱扯乱拉线缆等用电问题突出,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三是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大工程方案编制流于形式,不按方案施工、甚至无方案施工;有的塔机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塔机基础四周防护不严、排水不畅,地脚螺栓严重松动;个别工程模板支架系统和外脚手架系统构造严重违规,纵横水平杆缺失严重、不设扫地杆、立杆自由端长度严重超标。四是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即开工建设;有的不设置卸料平台,利用脚手架堆料周转,吊装操作存在“歪拉斜吊”行为,架子工不系安全带作业;部分小工程、小队伍存在工人不佩戴安全帽、两名工人共用一根安全绳等问题,极易引发事故。五是部分主管部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有的市、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相关要求未有效落实到基层,未传导到项目一线;有的在监管工作中到场不到位,查处问题浮于表面、处理处罚宽松软、跟踪整改不交圈,“查而不严、查而不罚、查而不改”问题突出。
    暗访督查项目发现典型案例和突出问题详见附件1、附件2(附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次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冬期施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抓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针对通报的问题隐患,各有关市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有关责任企业全面整改,明确出时间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问题隐患彻底排除。要指定专人及时督促、跟上复查,并将整改情况按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于隐患严重和整改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对责任企业、人员进行顶格处理处罚,必要时复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有效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年底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各市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调度监管力量,加大对监管人员履职的考核奖惩,对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查而不严、查而不罚、查而不改”的要进行问责,确保监管工作履职到位。要加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管力度,凡发现项目经理(总监)不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一律从严处罚。要严格重大隐患倒查追责,对发现的重大施工安全隐患,从严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从严倒查监管部门监督情况、隐患排查情况、跟踪整改情况,凡是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市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强化安全防控措施落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一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凡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公开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二是从严强化危大工程管控。严查危大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工作,凡未编制专项方案,未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挂牌督办,严格实施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隐患一日不消除,绝不允许“带病施工”,严防出现群死群伤事故。三是做好冬期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冬期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施工容易抢赶工期等实际情况,迅速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严查抢赶工期、违章作业行为;同时,畅通与气象部门沟通,对极端恶劣天气及时预警,遇有大风、雨雪等极端天气该停工的必须坚决停工,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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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邹涛汉等11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1129日至1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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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7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十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顾慧敏7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122日至11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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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九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畅17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122日至11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宁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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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及轻钢结构建筑体系研究等四项科研项目通过专家验收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1月5日,省住建厅在济南召开科研项目验收鉴定会,邀请国内著名钢结构专家同济大学李国强教授及山东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济南大学、省建筑科学院、省建筑设计院、省建设发展院、山东金信达会计事务所等单位有关技术、财务专家,对山东建筑大学承担的省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支持科研项目《钢结构及轻钢结构建筑体系研究》《基于绿色建筑理念下的新型外包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的关键技术研究》《新型索拱钢结构在绿色建筑中节材技术及设计方法研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外包冷弯薄壁U型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工作机理与应用研究》等4项科研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对有关科技成果进行了鉴定。
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组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质询,认为这4项科研项目完成了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指标,同意通过验收。经充分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山东建筑大学周学军教授主持的《钢结构及轻钢结构建筑体系研究》,研发的适合于低层房屋的装配式梁端铰接钢框架门形支撑轻钢结构体系、适合于小高层房屋的装配式梁端铰接钢框架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适合于多高层房屋的装配式半刚性节点钢框架支撑(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以及与其配套的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板体系、外包U型钢混凝土组合梁结构体系,是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领域的重大创新,是山东省在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背景下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应用前景,将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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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住宅:瞄准行业痛点 发力美好人居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房地产行业表现较为突出。日前,在浙江绍兴举办的2017年百年住宅建设交流会上,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刘志峰指出,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住房产品质量逐年提高,但设计和建造的短板仍然比较突出,难以满足社会和时代的需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各行各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在房地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则催生着住宅产品的不断出新。其中,长寿命、高品质、绿色低碳的“百年住宅”的倡导,树立了中国新一代住宅产品的标杆,形成了符合市场需求的有效供给。
“百年住宅”的使命
随着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住房消费已经从“有房住”转变为“住好房”,从“过日子”转变为“过好日子”。
但由于长期受粗放式住宅开发模式及生产方式的局限,我国住宅产业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较低、资源消耗大、环境负荷重、住宅使用寿命短、质量和性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与中央提出的节能减排降耗,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副总裁孙英认为,目前,中国城市住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两大痛点亟须解决:一是产品资源能源消耗严重,二是住宅质量品质不高。
在2017年百年住宅建设交流会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刘东卫指出,房地产业应由过去粗放式发展模式向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转型。
“加快转变住宅发展方式,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通过技术进步把房地产业从传统建造业转变为先进制造业,要建立符合产业化要求的住宅建筑体系和部品部件体系,建造长寿命、高品质的绿色低碳型百年住宅,对于推动住宅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刘东卫说。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建设“长寿命、性能优良、绿色低碳”的百年住宅,不仅是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质量的迫切需求,也是解决房地产业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据悉,“百年住宅”是以可持续居住环境建设理念为基础,力求通过建筑产业化,全面实现建筑的长寿化、品质优良化、绿色低碳化,通过保证住宅性能和品质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维护使用、再生改建等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工业化体系与集成技术,以建设提高居住长久价值的人居环境。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名誉副会长童悦仲表示,“百年住宅”的内涵更为丰富。它不仅仅是延长建筑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还要有可变性,让几代人可以享受。同时,还要有更高的性能配置,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刘东卫还指出,建造“百年住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生产方式上的转变,而且需要认识理念上的提高;既要有技术上的支撑,也要有政策、组织上的保障。
标杆示范的力量
作为示范项目,位于浙江绍兴的中国百年住宅项目宝业新桥风情在此次交流会上亮相。据悉,该项目是浙江省第一个百年住宅示范项目。
作为项目的总设计师,刘东卫说:“这个项目全面实现了产业化与生产方式与发展模式建设转型,打造了国际水准百年住宅示范新高度;研发采用了两种主体产业化技术攻关,即叠合式剪力墙集成内保温体系和装配式剪力墙集成内保温体系;建筑工业化、建筑长寿化、品质优良化及绿色低碳化四方面集成,综合应用优质部品,推动中国住造发展方式品质技术升级。”
为什么“百年住宅”可以实现如此高的水准?
《中国建设报·中国房地产》了解到,“百年住宅”产品借鉴了欧洲和日本的先进工业化集成技术和居住模式,利用开放建筑和SI体系,以空间创新和技术创新赋予住宅全新概念。
具体而言,该产品体系主要包含几大核心内容:第一是通过PC剪力墙结构实现空间可变,主体结构100年寿命,打造全生命周期住宅。室内减少承重墙,实现大跨度空间,为将来户型的可变调整预留可能性和自由度,实现在不同家庭人口模式下,空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自由分割,从而满足不同人生阶段的家庭生活需要。第二是干式技术,实现内装改修的便捷安全。改变了传统内装将各种管线埋设于结构墙体、楼板内的做法,通过采用SI分离工法,如墙体与管线分离、轻钢龙骨隔墙等干式技术,保证结构与设备管线维护和更换的便利性。第三是工业化集成部品选用,通过采用整体厨卫等工业化的部品系统,既顺应了产业化发展方向,同时保证了建筑品质要求。
孙英曾强调,“百年住宅”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新四化”,即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品质优良化和绿色低碳化。同时,她对“新四化”进行了专业解读:延长建筑寿命就是最大的绿色。支撑建筑长寿化的相关技术很多,包括大空间灵活可变,采用SI建筑的结构体和填充体完全分离技术体系,延长主体结构、部品部件的使用寿命,提高外围护的可改性等。(《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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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赴青岛调研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1月2-3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宋锡庆带领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省质监总站负责同志赴青岛调研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调研组先后查看了歌尔科技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与青岛市及崂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保险机构分别就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
     宋锡庆对青岛市强化工程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积极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近年来,国家和省对质量工作高度重视、密集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及“质量第一”和质量强国。他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是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要积极利用承担全国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契机,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做好制度设计,加快组织推进,加强沟通协调,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风险管理制度,为全国全省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工程质量保险是住建部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部署的8项试点工作之一,于2017年8月公布启动。我省获批在青岛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获批试点以来,省住建厅及时部署督导,青岛市深入建筑业企业开展调研,吸收多家保险机构参与,反复研讨论证,形成了目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有望近期正式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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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函[2017]2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下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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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7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管函〔2017〕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7号)要求,定于11月中下旬赴部分市县对全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11月15日-30日。具体抽查市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督查内容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2.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3.施工现场管控情况;
4.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7〕14号)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情况。
三、督查程序
(一)听取工作汇报。督查组听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
(二)查看工作资料。督查组查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文件、标准,检查抽查、动态核查记录,发现问题和整改、督查、处罚处理记录,市主管部门对县级主管部门履职监督检查记录和发现问题及整改、督查情况。
(三)随机抽选检查对象。督查组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抽查记录和对县级督查情况,随机确定1个县(市、区)进行督查,随机确定1个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施工工地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四)开展现场检查。督查组赴选定施工现场检查,携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的该项目《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表》《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表》《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该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资料,以及限期整改通知(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主管部门书面核实情况等材料复印件,逐项对照核查,并标明不符内容。
(五)开展县级督查。督查组赴选定的县(市、区)进行督查,并随机抽查1个施工工地。督查程序参照对市主管部门督查程序。
(六)反馈督查情况。督查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就发现问题出具整改建议书。
(七)通报督查情况。全面汇总全省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向全省通报。
四、督查分组及成员
本次督查由厅总工、监察专员带队,有关处室人员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部分专家参与,组成三个督察组。
(一)第一督查组
组  长:顾发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刘  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成  员:姜经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调研员
        张英明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调研员
        质量安全专家1名
联络员:韦九洲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二)第二督查组
组  长:李  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副组长:潘  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成  员:徐海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
        杜海滨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副调研员
        质量安全专家1名
联络员:曹延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
(三)第三督查组
组  长:贾凤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副组长:张金城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  员:嵇 飙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张  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
        质量安全专家1名
联络员:石 剑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主任科员
五、相关要求
请各市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7号)要求,抓紧完成本市执法检查工作,于11月15日前汇总形成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连同本市《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汇总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汇总表》和《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汇总表》,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将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联系人:张璐            电话:0531-87086927
传真:0531-87086951     邮箱:sdjsjgc@163.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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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指导各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技术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厅节能科技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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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鲁班奖创立30周年暨2016~2017年度创精品工程经验交流会上的致辞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国建筑业协会会长 王铁宏
2017116日)

尊敬的易军副部长、郑一军会长、陈宜明总工,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纪念鲁班奖创立30周年暨20162017年度创精品工程经验交流会。我谨代表中国建筑业协会,向出席大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向荣获鲁班奖并在争创活动中砥砺前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向30年来关心支持鲁班奖评选活动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国计民生。30年来,广大建筑业企业以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鲁班精神创建了一个又一个精品工程,充分彰显了中国建筑业的水平,也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翻天覆地的巨大发展变化。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代表了当代我国工程质量的最好水平,是我国工程质量的标杆和国家级品牌。30年来,鲁班奖已成为广大建筑业企业争创精品工程的最高目标,得到了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通过争创鲁班奖工程,建筑业企业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树立品牌意识,弘扬工匠精神,提高整体素质,鲁班奖对提升全国工程质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引领、示范作用。
  
鲁班奖评选工作对建筑业的理念、工艺、质量、标准、管理、组织等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浓厚的文化氛围。鲁班奖的开展,在全国掀起了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立企业品牌为目的的创鲁班工程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把这一活动作为提高质量的动力和措施,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带动本地区、本行业管理水平、质量水平普遍提高。
  鲁班奖不仅是一个奖项,对于建筑业企业,它是创新、技术、管理、施工、装备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的集中展示,更是一个企业对最高质量目标、崇高企业荣誉和国家品牌效应的不懈追求。在创建鲁班奖过程中,广大企业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积累了丰富的创优经验,形成了许多先进的做法和科学的施工工艺、工法、专利。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先后出版了《创建鲁班奖工程实施指南》、《创建鲁班奖工程细部做法指导》;地方协会和有关企业也整理出版了有关建筑工程创优工艺指导或标准。这些指南或标准引导企业要进一步坚持科学管理、策划先行、样板引路、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思路,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创优工作。随着评选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重质量,严管理,做精品,创鲁班,逐步成为建筑业企业领导和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乃至全体工程建设者追求的目标,成为企业的质量灵魂和生存发展的法宝,成为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自觉行动的最高准则。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规模逐年增加,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超高层建筑、大型水利水电、特长隧道、大跨度桥梁等一大批关乎国计民生的工程开工建设,成为国之重器,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功能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这促使广大建筑业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多造优质精品工程,也促使相关的建材、机械、电器、通信等产业同步提升产品品质,从而形成了全国众多行业、众多产品联动发展、提升、创优的局面。这种局面正是由争创鲁班奖助推而形成的全社会的宝贵精神财富。
  鲁班奖积极引导行业树立绿色低碳理念,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在《复查工作细则》中强调参评工程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科技进步等内容。在鲁班奖创建活动中,积极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工程质量,提升工程的品牌效益和服务水平;引导企业积极推进BIM技术等应用;大力推广先进的建造技术,积极应用低碳、清洁、高效的建造模式,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研究与应用。以上举措,有效推动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
  鲁班奖之所以得到广大建筑业企业的广泛响应,严格评选、优中选优是一条基本经验。在评选过程中,严格掌握标准,秉承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程序,强化质量检查,健全对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绿色施工的评价,反对片面追求豪华装修和感观效果,切实加强公众监督,建立回访制度,跟踪使用运行情况,确保每一项鲁班奖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及时收集全行业对鲁班奖工程复查和评选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遇到的问题,探索解决的方式和方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改;要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评选办法或细则进行修订,使评选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争创鲁班奖的广大建筑业企业都是行业中的优秀代表,体现了中国建筑业水平,要主动承担起引领行业发展的责任,要增强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意识,坚决把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成为人民放心的企业;要带头诚信经营,严禁违法违规行为,把诚信经营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涵。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判断,明确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业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中,大量的鲁班奖项目已经基本实现了绿色建筑,今年又涌现了像敦煌文博会大剧院达到91.92%装配化率(结构、机电、装修全装配化,仅8个月就又好又省又快建成)的项目,今后还会涌现出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数字建筑的鲁班奖项目。一带一路走出去正在涌现一批境外鲁班奖项目,真真正正体现了中国水平、大国担当。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为我国建筑业展现了新的发展契机,要引领世界城市规划建设发展方向,增强文化自信,新区建筑一定是更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一定是数字建筑,还要实现数字建筑业(包括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行业管理),要有更多的新区建筑争创国家建设工程最高奖鲁班奖。让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以鲁班奖创立30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鲁班精神,努力建设更多的精品工程,为推动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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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5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八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颖颖5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113日至111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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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4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七批监理员初始
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玮9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113日至111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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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质[2017]68号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
  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大多与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不到位有关,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为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原则。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要将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开展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应严格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等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风险管控。
  (三)强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二、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
  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确定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具体内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主要包括: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
  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见附件)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五)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障措施
  (一)明确核查人员工作职责。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按照建质[2010]5号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和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对签署的核查意见负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对因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标准、程序、内容和组织方式,确保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关键节点分类清单(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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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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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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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的征订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主编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096-2017,已于2017年5月25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销,为了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尽快应用新标准,如需要请进行征订或到公司购买。
 
附件:征订回执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9月29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程》征订回执
单位名称
 
联系人
 
收件地址
 
电话
 
备注
 
QQ
 
(册)单价
22元(册)
征订数量
(册)
金额
金额(大写):                    元整
 
请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填写清晰齐全以便快递,快递费到付。
请将征订回执单和汇款回执单发至邮箱:sd87087261@163.com,款到发货,附增值税普通发票。
缴费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7001616331050010626
开户行:建设银行济南市市中区支行经五路分理处
(联行号:105451000170)
汇款附言:“征订项目管理咨询规程”
经销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27号
联系人:付学蕾 电话:0531-87087261;传真:0531-870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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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 招标文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发改法规[2017]1606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五、实施时间、解释及修改
《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 家 铁 路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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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函〔2017〕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强化施工扬尘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经调研测算,我们调整了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见附件1),本费率标准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年版)规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组成的修订,其他费率不变。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新费率标准。
  三、本费率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含发布之日)已经签定合同的工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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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图集审查工作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9月26日,标准中心在济南组织召开了《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图集的技术设计审查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直、部分地市设计院的六名专家对图集进行了技术设计审查。与会专家对图集技术设计稿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认为该稿满足规范及标准要求,达到了技术设计深度,并提出了图集修改意见,要求主编单位尽快完成图集的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
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作为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非承重自保温砌块为墙体围护材料,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后形成的自身热工性能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保温与建筑墙体同寿命的技术系统。该图集的编制完成,将会更好地规范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使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各环节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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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平地面建筑工程做法》图集审查工作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9月底,标准中心在济南组织召开了《自流平地面建筑工程做法》图集的技术设计审查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直、部分地市设计院的建筑方面的六名专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认为该稿基本满足标准及规范要求,达到了技术设计深度,并提出了图集修改意见,要求主编单位尽快完成图集的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
自流平地面为在基层上采用具有自行流平性能或稍加辅助性摊铺即能流动找平的地面用材料,经搅拌后摊铺所形成的地面。自流平材料主要包括石膏基自流平和水泥基自流平,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面积的精准找平地面,可大面积机械化施工,节约劳动力。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的室内自流平地面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水泥基自流平楼地面、水泥基自流平超平楼地面、自流平地面构造节点、施工要点、质量验收等,可作为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的依据,对于更好地引导和规范自流平地面在建筑工程中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我省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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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 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 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 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增强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河南、广东、广西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宁夏、新疆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福建、湖南、广东、贵州、云南、宁夏
  ●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
  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建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试点地区:江苏、福建、广西
  ● 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
  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西、云南、新疆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试点地区: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同时,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及时总结并宣传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举措和成果,强化示范带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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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9月5日)
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矛盾和问题突出,特别是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迫切需要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现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质量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更加注重以质量提升减轻经济下行和安全监管压力,真正形成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把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质量需求作为提高供给质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持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水平、质量层次和品牌影响力,推动我国产业价值链从低端向中高端延伸,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
——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水平。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决策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打造质量标杆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高。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途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推动各种创新要素向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端集聚,提升质量创新能力,以新技术新业态改造提升产业质量和发展水平。推动创新群体从以科技人员的小众为主向小众与大众创新创业互动转变,推动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供给质量明显改善,供给体系更有效率,建设质量强国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
——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质量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智能化、消费友好的中高端产品供给大幅增加,高附加值和优质服务供给比重进一步提升,中国制造、中国建造、中国服务、中国品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产业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价值链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质量效益特征更加明显,服务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快,以技术、技能、知识等为要素的质量竞争型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形成一批质量效益一流的世界级产业集群。
——区域质量水平整体跃升。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区域特色资源、环境容量和产业基础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产业梯度转移和质量升级同步推进,区域经济呈现互联互通和差异化发展格局,涌现出一批特色小镇和区域质量品牌。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充分释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系统完整、高效运行,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治理、对外交往的支撑更加有力。
二、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
(四)增加农产品、食品药品优质供给
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良好农业规范。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耕地质量保护和土壤修复力度。推行种养殖清洁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使用。完善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开展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行动,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带动提升内销农产品质量。引进优质农产品和种质资源。大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绿色产品供给比重,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继续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加快提升营养健康标准水平。推进传统主食工业化、标准化生产。促进奶业优质安全发展。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等现代食品产业。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升药物质量水平,提高中药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五)促进消费品提质升级
加快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支撑民众消费升级需求。推动企业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推动产品供给向“产品+服务”转变、向中高端迈进。推动家用电器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改善空气净化器等新兴家电产品的功能和消费体验,优化电饭锅等小家电产品的外观和功能设计。强化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新型视听产品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提高关键元器件制造能力。巩固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箱包等传统产业的优势地位。培育壮大民族日化产业。提高儿童用品安全性、趣味性,加大“银发经济”群体和失能群体产品供给。大力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产品,推动文教体育休闲用品多样化发展。
(六)提升装备制造竞争力
加快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提高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提高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产品性能,推广应用先进制造工艺,加强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发展智能制造,提高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的加工精度和精度保持能力,提升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的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推行绿色制造,推广清洁高效生产工艺,降低产品制造能耗、物耗和水耗,提升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效。加快提升国产大飞机、高铁、核电、工程机械、特种设备等中国装备的质量竞争力。
(七)提升原材料供给水平
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例。提升油品供给质量。加快高端材料创新,提高质量稳定性,形成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能力。加快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焦炭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稀土、石墨等特色资源高质化利用,促进高强轻合金、高性能纤维等关键战略材料性能和品质提升,加强石墨烯、智能仿生材料等前沿新材料布局,逐步进入全球高端制造业采购体系。
(八)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高质量建设和改造城乡道路交通设施、供热供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范重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加强重大工程的投资咨询、建设监理、设备监理,保障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重大设备质量。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装修部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推进绿色生态小区建设。
(九)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
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家政企业创建服务品牌。发展大众化餐饮,引导餐饮企业建立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规范化生产、连锁化经营的生产模式。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显著改善旅游市场秩序。推广实施优质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培育知名服务品牌。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加强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多式联运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物流全链条服务质量,增强物流服务时效,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提升冷链物流水平。推进电子商务规制创新,加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物流体系、人才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支持发展工业设计、计量测试、标准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提升银行服务、保险服务的标准化程度和服务质量。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水平。开展国家新型优质服务业集群建设试点,支撑引领三次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十)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进城市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和优质职业教育供给,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保障水平。
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稳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鼓励创造优秀文化服务产品,推动文化服务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提高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创新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供给。开展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引导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
(十一)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
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鼓励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项目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出口,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紧密结合、联动发展。推动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质量国际合作。
三、破除质量提升瓶颈
(十二)实施质量攻关工程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开展质量状况调查,组织质量比对和会商会诊,找准比较优势、行业通病和质量短板,研究制定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加强与国际优质产品的质量比对,支持企业瞄准先进标杆实施技术改造。开展重点行业工艺优化行动,组织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采用先进成型方法和加工方法、在线检测控制装置、智能化生产和物流系统及检测设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可靠性专项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关键系统、关键产品质量难点问题,支撑重点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提升。
(十三)加快标准提档升级
改革标准供给体系,推动消费品标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服务型转变,加快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建设,建立标准化军民融合长效机制。推进地方标准化综合改革。开展重点行业国内外标准比对,加快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提升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程度,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建立健全技术、专利、标准协同机制,开展对标达标活动,鼓励、引领企业主动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大力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逐步消除国内外市场产品质量差距。
(十四)激发质量创新活力
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开展新产业、新动能标准领航工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小组活动,促进质量管理、质量技术、质量工作法创新。鼓励企业优化功能设计、模块化设计、外观设计、人体工效学设计,推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提高产品扩展性、耐久性、舒适性等质量特性,满足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需求。鼓励以用户为中心的微创新,改善用户体验,激发消费潜能。
(十五)推进全面质量管理
发挥质量标杆企业和中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提质降本增效。推广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广泛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活动,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推行精益生产、清洁生产等高效生产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整合生产组织全过程要素资源,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标准管理、供应链管理、合作研发管理等,促进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实现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十六)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做好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健全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跨区域和跨境执法协作。加强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守国门质量安全底线。开展质量问题产品专项整治和区域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健全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汽车等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探索建立第三方质量担保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实施服务质量监测基础建设工程。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及时、处置高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
(十七)着力打造中国品牌
培育壮大民族企业和知名品牌,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以产业集聚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知名品牌示范区。实施中国精品培育工程,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培育和保护,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建立和完善品牌建设、培育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开展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活动,推动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搭建交流平台,提升中国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八)推进质量全民共治
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四、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
(十九)加快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紧扣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和经济建设重点领域的需求,建立、改造、提升一批国家计量基准,加快建立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加强军民共用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快制定一批计量技术规范,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科学规划建设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区域计量支撑体系。
加快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简化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
完善国家合格评定体系。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管理和能力认可制度,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认证支撑能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合格评定制度和监管体系,建立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采信机制。健全进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二十)深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
加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保持中央、省、市、县四级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系统完整,加快形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助推中小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加强质量提升。构建统筹协调、协同高效、系统完备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发展体系,增强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整体支撑能力。深度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国际治理,积极参加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组织活动,推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国际互认和境外推广应用,加快我国质量基础设施国际化步伐。
(二十一)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
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质量服务”模式,推进质量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设备设施向社会共享开放,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加快培育产业计量测试、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共享质量基础设施,推动互联互通。
(二十二)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加强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判、预警、评议和应对,妥善化解贸易摩擦,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建设一批研究评议基地,建立统一的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倒逼企业按照更高技术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产业层次,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建立贸易争端预警机制,积极主导、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五、改革完善质量发展政策和制度
(二十三)加强质量制度建设
坚持促发展和保底线并重,加强质量促进的立法研究,强化对质量创新的鼓励、引导、保护。研究修订产品质量法,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服务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担保、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立法工作。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健全产品损害赔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社会帮扶并行发展的多元救济机制。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二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完善质量发展经费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资金投向质量攻关、质量创新、质量治理、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持续支持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研发任务。实施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探索以质量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的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优质服务。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活动组织管理,将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贯彻到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活动、采购合同签订全过程,形成保障质量和安全的政府采购机制。严格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切实把好产品和服务质量关。加强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违法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军民融合采购制度,吸纳扶持优质民口企业进入军事供应链体系,拓宽企业质量发展空间。
(二十五)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质量教育,开展质量主题实践活动。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质量人才培养的主体,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质量教育网络。实施企业质量素质提升工程,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一线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水平。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实施青年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体系,培育众多“中国工匠”。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作用,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青年质量提升示范岗创建、青年质量控制小组实践等活动。
(二十六)健全质量激励制度
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加大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形成中国特色质量管理模式和体系。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降低职业技能型人才落户门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研究编制质量强国战略纲要,明确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统筹各方资源,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持续开展质量强省、质量强市、质量强县示范活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质量发展道路。
(二十八)加强党对质量工作领导
健全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研究质量强国战略、分析质量发展形势、决定质量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加强对质量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统筹质量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强国建设、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建设。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质量管理和队伍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强化市、县政府质量监管职责,构建统一权威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九)狠抓督察考核
探索建立中央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强化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质量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全要素生产率、质量竞争力指数、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等为重点,探索构建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型质量统计评价体系。健全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三十)加强宣传动员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深入报道我国提升质量的丰富实践、重大成就、先进典型,讲好中国质量故事,推介中国质量品牌,塑造中国质量形象。将质量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质量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质量、诚信、责任意识,丰富质量文化内涵,促进质量文化传承发展。把质量发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培训院校教学计划,让质量第一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根本理念,成为领导干部工作责任,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推动质量提升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要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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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7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济南玉符河的“蜕变”------浅析海绵城市建设案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山东建筑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钢结构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实践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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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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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监函[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以上申请表,并上报扫描件和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扫描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3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电子数据和遗失声明扫描件,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打印,签字后将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同时将申请人纸质申请表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网上接收申请注册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和照片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申请注册的材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接收,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汇总表》后上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注册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变更、延续贴条,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
  (五)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销注册和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接收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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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陈清文等7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1023日至10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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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2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董敬村等6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滨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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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构造详图》等2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函[2017]2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构造详图》等23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钢筋焊接网混凝土楼板与剪力墙构造详图》(04SG309)、《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04J008)、《特种门窗》(04J610-1)、《公共建筑节能构造(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06J908-2)、《建筑专业设计常用数据》(08J911)、《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01J925-1)、《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二)》(06J925-2)、《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三)》(08J925-3)、《汽车库(坡道式)建筑构造》(05J927-1)、《G101 系列图集施工常见问题答疑图解》(13G101-11)、《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适用于混凝土结构)》(04G325)、《吊车梁走道板》(04G337)、《雨水综合利用》(10SS705)、《新型散热器选用与安装》(05K405)、《散热器及管道安装》(96K402-2)和《热水管道直埋敷设》(05R410)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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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宋洪涛等7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1023日至10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聊城)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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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7]75号
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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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和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建设模式呈现多样化,大量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推广应用,工程质量管理的制度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同时,工程质量监管效果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房屋质量需求之间的矛盾也逐步显现,出现了建设单位责权不匹配、新的责任单位界定不清楚、房屋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建设程序、参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住建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提出了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国家《条例》和住建部5号部令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性质、方式和内容做出了重大调整。由于上位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制定一部与国家法规、规章相配套,可操作性强,能够切实解决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重庆、新疆、湖南、海南、山西、陕西、浙江、江苏、江西、四川、甘肃、贵州等二十余个省(市、区)制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山东省住建厅于2012年启动《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13年5月完成了《办法》草案初稿。2015年《办法》列入山东省政府规章立法一类项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并在充分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送省编办、经信委、财政厅、质监局、安监局等五部门进行了会签。2016年9月,召开《办法》立法讨论会,形成了《办法》草案,报送至山东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正式发布实施。2017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办法》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和答记者问。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是方方面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凝聚了全省住建系统的心血和智慧,对推动和改进山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分为总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备案、工程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六条。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定管理职责范围保持了一致。同时还对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如何监管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实现了全省所有城市、乡村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覆盖。《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强化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地位。《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有效提升和完善了《条例》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的相关内容,监督工作由被动委托变为主动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执法地位,这是对国家法规、规章的突破和创新。
(三)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针对我省基层监督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监督力量难以满足工程质量监管需要等问题,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这项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配置不齐全和工作量繁重等问题,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四)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办法》突出强化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在第十四条中,特别强调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明确其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发包、工期、材料采购等方面突出存在的违规行为设立了责任界定条款,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且可行的,应提出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并应当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压缩工期增加的相关施工措施费,有效维护了施工企业的权益,保证了工程质量,较好地弥补了《条例》中建设单位权责不匹配的不足。
 (五)增加新的质量责任单位。在《条例》中,未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列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但其行为规范与否,对工程质量影响重大。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但有关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的立法工作却进展相对缓慢,大部分地区的监管还在依靠传统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明显滞后情况。对此,《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以上单位的质量责任和监管措施,这是对国家《条例》的有效补充,推动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六)积极推行制度机制创新。《办法》根据当前“重监督、轻激励,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创新性的提出了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三项制度,旨在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信守承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同时有效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权益。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办法》明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目前,山东正按照住建部的工作部署,组织有关地市开展监理报告试点工作。
    (七)加强对民生工程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不低于应取样数量30%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充分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体现地方立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办法》调高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取样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办法》同时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施工、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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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保持稳中向好发展态势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住建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细化责任,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商品房销售升温势头初步得到遏制,三四线城市量增价涨态势有所改观,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二是民生工程进展顺利。截至10月6日,全省完成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9.98万户,正在改造30.63万户;1-9月份,全省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60.3万套,基本建成率184.1%,提前超额完成任务;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开工62.8万户、5028万平方米,开工率达到93.8%;完成农村改厕439.8万户,占年度任务的146.6%;农村危房改造竣工率达到99.44%,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竣工率达到100%,全面完成精准脱贫、住房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全省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95%,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达到71.7%。三是建筑业快速增长。全省建筑业实现总产值8424.9亿元、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945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3%和23.7%,均为近五年来最高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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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保持稳中向好发展态势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住建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细化责任,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商品房销售升温势头初步得到遏制,三四线城市量增价涨态势有所改观,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二是民生工程进展顺利。截至10月6日,全省完成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9.98万户,正在改造30.63万户;1-9月份,全省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60.3万套,基本建成率184.1%,提前超额完成任务;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开工62.8万户、5028万平方米,开工率达到93.8%;完成农村改厕439.8万户,占年度任务的146.6%;农村危房改造竣工率达到99.44%,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竣工率达到100%,全面完成精准脱贫、住房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全省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95%,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达到71.7%。三是建筑业快速增长。全省建筑业实现总产值8424.9亿元、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945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3%和23.7%,均为近五年来最高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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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电厂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调查组查明,冷却塔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要求制定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拆模工序管理失控
   ●调查组认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丰城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等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国务院责成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另外司法机关已对31名责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月中旬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起事故暴露出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党中央、国务院对该起事故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要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争分夺秒抢救被困人员,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安全监管总局要牵头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抓紧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地方做好搜救、救治等相关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问责。要进一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各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严防此类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据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调查组查明,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要求制定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拆模工序管理失控。事发当日,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致使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
  调查组认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未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项目部违规拆模等行为。其上级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细化监理措施,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未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拆模行为。其上级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建设单位江西丰城三期发电厂及其上级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对工期调整的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所属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压缩合理工期等问题。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华中监管局履行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问题失察。丰城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同意及批复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对违法建设、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失察。
  国务院责成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针对江西省政府副省长李贻煌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依法依纪给予通报。由相关地方和部门对其他47名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另外司法机关已对31名责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法吊销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国务院同意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电力建设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及应用力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                (摘自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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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宣贯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30号
 
 
各市监理协会、会员监理企业:
为全面宣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DB37/T 5096-2017),大力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完善建设组织模式,培育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省监理协会定于10月在济南组织召开宣贯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省监理协会领导讲话,主要编制人介绍规范出台背景,解读规范条文。
二、参会人员
甲级及以上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多种资质的企业优先考虑,各市监理协会负责人,每单位限一人。省监理协会根据报名人数和会场情况安排。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10月30日下午报到,31日开会,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济南联勤宾馆,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报到地点:迎宾楼一楼大厅,宾馆联系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
四、其他有关事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2.请于10月24日前将回执反馈省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许忠吉、马怀远、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15668377188。
电子邮箱:sdsjlxh @126.com。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宣贯会议报名回执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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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志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电视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推进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刚才,耿庆海同志传达了全国、全省会议精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的“牛鼻子”。全省住建系统要坚决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促进全省住建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把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多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总书记强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坚决扭转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李克强总理指出,放管服改革是一场从理念到体制的深刻变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国务院连续三年召开会议,组织开展三次专项督查,推进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省委、省政府对放管服改革高度重视。刘家义书记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着力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省政府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电视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对放管服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住建系统许可事项和服务窗口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领域。据初步统计,去年仅省厅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23.8万件。全省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近两万家,每年有7000多家企业办理资质申请、升级和延续,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9000多件。全系统注册人员达22万余人,每年办理执业资格注册、变更和延续约7万人次。房屋建筑、市政、厂房等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较多、时间较长,提速增效的任务还很重。住建系统许可事项量大面广,放管服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省领导对此非常关心,今年龚正省长、李群常务副省长到省厅调研时,都专门视察了行政审批大厅,对住建系统放管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和省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我们深化放管服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各级各部门要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推动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战略举措,作为实现住建事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的强劲动力,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步伐加快、成效明显。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放管服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积极推动权力瘦身。省厅先后取消6项、下放11项许可,压减率51.5%,提前完成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二分之一的目标任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取消职业资格考核评定3项、执业资格初审9项、与中介服务有关事项35项,基本做到应放尽放。各地权力下放取得实质性进展,枣庄住建局将审批事项由54项调整为9项,聊城住建局由27项精减到5项,济南房管局向高新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1项。二是注重优化监管格局。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监管格局。省厅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公示了35个抽查事项,并分别建立“两库一细则”。各项检查均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结果通过门户网站、综合平台和通报等方式公布。制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7个工作日内分类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山东”平台。各地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临沂规划局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莱芜规划局远程监控规划实施情况,取得很好效果。三是着力提高群众满意度。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省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通过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申报,纸质材料减少80%以上,实现了审批全过程留痕可追溯。打破跨地域承揽业务备案壁垒,全面取消建筑企业入省、入市备案审查,实现了一次报送、全省通行。济南规划局实行规划设计方案部门联审,潍坊住建局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化并联审批,临沂城管局开展“结亲连心”活动,菏泽规划局提供建设项目前期策划服务,济南等市公积金中心开通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实现了“网上申请、系统审核、在线办结、实时结算”,服务效率大幅提高。这些做法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对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对标先进省份的经验做法,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与群众的期盼和诉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放权”轻“接管”。有的地方承接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简政放权出现“真空”地带。有的基层部门在承接新的审批权限后,业务量骤增,相应的人员、资金、硬件设施没有跟上,存在“接不住”或“用不好”的现象。二是重“审批”轻“监管”。有的部门对加强监管重视不够、办法不多,监管转型滞后于审批改革,仍习惯于应急式、运动式监管,缺乏现代化常态化监管手段。有的将资质要求等同于监管、以考试培训替代监管,出现了以批代管、放管脱节的问题。有的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存在选择性、随意性执法等现象。三是重“管理”轻“服务”。有的地方和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门好进、脸好看,但事还是难办。有的部门服务职责不明确,审批流程不清晰,一次性告知、信息公开、限时办结等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暗中加设了审批门槛,搭车收费、搭车把关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说明,放管服改革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迎难而上,紧抓不放,久久为功。
    二、坚持高点定位,全力推进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将改革推向纵深,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用政府权力的“减法”、管理服务的“加法”,换取市场和社会活力的“乘法”,让企业活力得到迸发,让百姓从中获得实惠。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要以“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目标为统领,做好“放”的文章,理顺“接”的通道,转变“管”的方式,提升“服”的质量,努力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一流政务生态上走在全省前列。
    (一)做好“放”的文章,激发住建事业发展新活力。要重点抓好“三减一规”:一是减行政权力。省厅将进一步厘清省、市、县事权,除需转报(申报)国家批准或涉及公共、经济、生态、生产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安全的重大事项外,凡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力事项,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全部取消。保留的省级事项,凡适合由市、县实施的,原则上都予以下放。二是减行政许可。省批资质及人员的延续和变更事项原则上下放,原省级审批的丙级及暂定等资质原则上下放。目前,省厅已经梳理了一批建议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正在按程序报审。在此基础上,借鉴广东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广州、深圳的经验,省厅还拟将部分许可事项委托济南和青岛实施。各级各部门也要对照各自的权力清单,逐项摸底调度,研究提出下放建议。三是减证明材料。要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目前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凡能通过有效证照证明的,凡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凡能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凡其他部门办理的相关证件、文件可说明或证明相关情况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同时,以前规定中经常出现的“其他文件、资料”等模糊性、不确定性要求,这次也要一律取消。四是规范中介服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明确要求,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所需费用,列入审批部门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去年,省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探索。各级要认真梳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代理、检测等中介服务,该取消的取消,该整合的整合,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理顺“接”的通道,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新形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理顺关系、畅通渠道、提高效能,做到“放得下、接得好”。一是无缝对接。对下放实施的事项,承接部门要立即对接,下放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厅将依法与有关部门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二是积极衔接。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厅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专用章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三是平稳交接。上一级部门在移交行政权力事项时,要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及时指出和纠正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四是有效承接。各级各部门在承接过程中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严格依法规范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办理结果上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与综合监管平台,便于系统内及时掌握情况。
    (三)转变“管”的方式,促进行业治理能力新提升。随着简政放权深入实施、行政审批取消下放,部门不是没有事情可干了,而是监管责任更重、要求更高了。前段时间,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曝光后,总书记专门批示:“放管结合、并重,只放不管必有后患!”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放管服改革的关键在放管结合,决不能一放了之,决不能当甩手掌柜。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级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两库一细则”。所有检查都要采用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专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确保检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据了解,有的基层部门“双随机”要求还没有落实,必须尽快推进。二要全面推行“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各级除强化日常监管外,要围绕工程招投标、建机设备、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关键环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要抽调精干力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对在建项目进行暗访抽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存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实施顶格处罚,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要全面推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与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完善住建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招投标、资质升级、评先树优等方面实行加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信用等级低的,采取加大监管频率、招投标负面评价、清出市场、吊销资质资格等惩戒措施,努力打造规范有序、管理高效的市场环境。
    (四)提升“服”的质量,打造住建政务服务新环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为企业搞好服务,坚决摒弃“坐等上门”“审批发证”等惯性思维、传统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让群众看到我们改进服务的行动和实效。一是为群众办事增便利。省厅正在探索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4项许可事项,作为第一批“零跑腿”审批试点,目前方案已经完成,省政府同意后即可实施,并于年底前实现各类证照快递寄送服务。实施一段时间后,将进行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各类许可事项中全面推行。各级各部门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尽可能为企业和个人办事提供便利。二是为项目审批提效率。原来的审批流程大都是串联、单向的,上一环节没审完,下一环节不受理,虽然单个环节审批都能在法定时限之内完成,但整个流程办完,时间就比较长了。省厅正在研究再造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在办理时效上向国内、省内最短目标看齐。一方面,减少前置审批,取消没有法律依据、非法定许可要件的搭车收费、搭车把关;另一方面,创新审批手段,对审批结果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在系统内尽量减少流转时间。三是为优化服务创条件。全面启动“多证合一”,完善全省住建信用信息与综合监管平台,与省电子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增加身份认证、并联审批、预约办理等功能,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实时监控、在线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归集共享各类信息数据,消除“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实现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提高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率,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从根本上解决“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三、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随着简政放权进入深水区,如何提高放权含金量、啃下改革硬骨头,成为新的课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强化担当精神,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务求改革取得实效。
     第一,要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各级各部门要把放管服改革摆上重要位置,“一把手”亲自抓、带头抓,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依赖思想,认真研究本部门的权力事项,看看哪些能取消,哪些能下放,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和对接办法,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要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深化放管服改革,既要做好规定动作,讲好“普通话”,又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尊重基层首创,讲好住建系统“行话”和各地“方言”。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宽容对待,不求全责备。要跳出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紧密联系自身实际进行差别化探索,打破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主动想新法、闯新路,努力探索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绝招。

    第三,要在效果督查上下功夫。放管服改革的成效如何,办证办事是否高效顺畅,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必须深入基层和群众,以督查为手段,检验改革效果。要完善考核机制,以放管服责任落实情况、政策实施效果为硬性指标,纳入各级各部门综合考核体系。省厅将建立行政权力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四,要在宣传引导上下功夫。坚持面向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及时准确发布放管服改革信息,解读政策法规,扩大公众参与。针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行业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让社会和公众及时知晓我们取消下放行政权力、提高服务水平的举措,广泛宣传打造“少、高、优”政务服务的工作亮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志们,放管服改革是一场牵一发动全身的深刻变革。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壮士断腕、刀刃向内的勇气,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政务环境,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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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节科字〔201728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201512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明确了创建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各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实施工作,加快推广绿色施工模式,在《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821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
    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分类指导、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土木工程,可申报示范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建筑1万平方米(含,下同)、住宅小区(组团)3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工程,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应用先导、高新技术的工程可不受规模限制;
    2.工程处于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阶段,建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了绿色施工方案;
    3.工程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具备开展示范工程的条件与环境;
    4.在创建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攻关和创新;
    5.根据形势发展,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为联合体共同申报。申报工作按照随时受理、集中评审、分批立项等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初审同意;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4.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为期3天的网上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立项之日起,工程应在2年内竣工。因故不能按期竣工的,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八条实行示范工程调度报告制度。对房屋建筑工程,自立项之日起每满1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报告绿色施工进展情况;其他类工程每满半年报告1次。    
    第九条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施工方案,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实施记录。
    实施记录应尽可能采用数据记录,主要施工过程应有影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第十条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对示范工程进行1次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主体工程完成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提交中期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成立专家组,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报告,作为示范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立项,2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示范立项申请:
    1.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按期竣工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竣工的;
    3.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违反国家、省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有其他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示范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示范工程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和验收申请表;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
    3. 绿色施工中期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
    4.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
    5.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
    6.项目建设(开发)、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示范工程验收采取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的验收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示范内容;
    3.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到示范要求;
    4.对中期检查评审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进行了整改;
    5.取得的技术创新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十六条通过验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标牌,向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颁发证书。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的参建单位,主管部门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在工程招标时视同省级奖项进行量化评审,同时视情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实施绿色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奖项的评选,不予推荐为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国家奖项的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激励制度,对于在示范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30日。《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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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五部门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治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市今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旨在着力解决建设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挂靠借用资质或出借资质投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投标阶段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明招暗定;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投标;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等;招标人、中标人是否存在拖欠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评标定标阶段的突出问题: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情况,在评标专家确定过程中是否存在泄露评标专家信息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评标打分具有倾向性行为等情况;招标人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

  定标后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是否对拟中标人进行考察,是否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订立阴阳合同等;中标人是否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是分包人再次分包,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等;在项目实施阶段,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招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疏于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对中标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疏于监督和管理,纵容或默许中标企业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此次专项治理到9月30日结束,分自查整改、重点检查、总结三个阶段。为确保专项治理成效,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务中心还联合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梳理了检查清单,制定了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逐项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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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电视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9月27日下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电视会议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电视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以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环境为目标,开展放权减证、流程再造、精准监管等三项行动,深入推进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巡视员耿庆海主持会议。
    王玉志指出,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的“牛鼻子”。住建系统许可事项和服务窗口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领域。近年来,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步伐加快,在积极推动权力瘦身、注重优化监管格局、着力提高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成效明显。但是对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在重“放权”轻“接管”、重“审批”轻“监管”、重“管理”轻“服务”等三个方面还有一定不足。
    王玉志要求,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要坚持高点定位,全力推进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要重点抓好“三减一规”,做好“放”的文章。减行政权力,凡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力事项,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全部取消。减行政许可,省批资质及人员的延续和变更事项原则上下放,原省级审批的丙级及暂定等资质原则上下放。减证明材料,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凡能通过有效证照证明的,凡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凡能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凡其他部门办理的相关证件、文件可说明或证明相关情况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其他文件、资料”等模糊性、不确定性要求,一律取消。规范中介服务,各类认证、评估、审图、代理、检测等中介服务,该取消的取消,该整合的整合。
    王玉志强调,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新形势,积极做好无缝对接、积极衔接、平稳交接、有效承接工作,理顺“接”的通道。要转变“管”的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和推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促进行业治理能力新提升。要注重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项目审批提效率和为优化服务创条件,提升“服”的质量,打造住建政务服务新环境。
    王玉志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强化担当精神,在责任落实、开拓创新、效果督查、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下功夫,确保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王玉志强调,放管服改革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期盼,关系着国家长远发展,关系到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要掌握好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强化责任担当、探索创新、督查落实、氛围营造,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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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图集审查工作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9月26日,标准中心在济南组织召开了《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构造》图集的技术设计审查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直、部分地市设计院的六名专家对图集进行了技术设计审查。与会专家对图集技术设计稿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认为该稿满足规范及标准要求,达到了技术设计深度,并提出了图集修改意见,要求主编单位尽快完成图集的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

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作为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非承重自保温砌块为墙体围护材料,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后形成的自身热工性能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保温与建筑墙体同寿命的技术系统。该图集的编制完成,将会更好地规范非承重复合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使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各环节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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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部署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9月下旬,省住建厅部署开展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检查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和实地督查三个阶段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五项工作:一是结合省厅《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紧急行动方案》《山东省住房建设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检查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二是结合正在开展的环保督察,进行环卫设施安全检查。三是结合省厅《关于做好节假日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指引》等,检查城镇园林绿化安全工作。四是结合市政施工安全检查和综合管理建设调度、督察,检查地下综合管廊安全工作。五是结合省厅《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供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工作。

检查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等情况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下一步,将建立长效机制,及时调度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实地暗访查看整改效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随时督导,为城市正常运行提供有力保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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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图集是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100 米以下住宅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要应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要求编制的,对规范100 米以下住宅特别是高层住宅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使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各环节有据可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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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平地面建筑工程做法》图集审查工作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9月26日,标准中心在济南组织召开了《自流平地面建筑工程做法》图集的技术设计审查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直、部分地市设计院的建筑方面的六名专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认为该稿基本满足标准及规范要求,达到了技术设计深度,并提出了图集修改意见,要求主编单位尽快完成图集的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

自流平地面为在基层上采用具有自行流平性能或稍加辅助性摊铺即能流动找平的地面用材料,经搅拌后摊铺所形成的地面。自流平材料主要包括石膏基自流平和水泥基自流平,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面积的精准找平地面,可大面积机械化施工,节约劳动力。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的室内自流平地面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水泥基自流平楼地面、水泥基自流平超平楼地面、自流平地面构造节点、施工要点、质量验收等,可作为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的依据,对于更好地引导和规范自流平地面在建筑工程中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我省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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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许革等12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109日至102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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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SDPR-2017--0160011
           鲁建节科字〔2017〕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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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办质〔2017〕56号文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住建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实施严管重罚强力打击
    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首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牢固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保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从严开展监督检查,从重实施处理处罚,以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倒逼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厉查处非法违法施工活动
    凡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作为非法违法施工活动,责令停工整改,并公开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凡拒不执行施工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首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参与支持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要从严从重追究其事故责任。要严厉打击压级压价、抢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投入等行为,严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切实整治施工安全市场环境。各级住建部门要密切与执法、公安、安监等部门协调联动,形成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的合力。
    三、严格惩处危大工程违法行为
    要坚持事故诱因导向,突出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起重机械装拆使用、模板支架施工、基坑工程施工、脚手架施工,将严查危大工程违法行为作为现场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坚持逢危大工程必查,凡未编制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一律责令整改并挂牌督办,严格实施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通报危大工程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开查处情况。
    四、严肃追究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事故即行问责、事故查处督办措施要求,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对涉事企业和事故所在地一定范围在建项目实施停工整顿,立即复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并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依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履行部门职责,参与处理意见,强化资质资格处罚措施适用,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五、切实强化施工安全信用惩戒
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信用惩戒机制,对于存在施工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记入“一体化”平台失信行为记录,公开公示并按规定渠道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凡一年内发生3人及以上安全事故、不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非法从事施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要强化“两场联动”,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要严格列为高风险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予以限制。
    各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情况,请按季度形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表》,于下一季度首月2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上报时,请一并报送此项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晓宏,联系电话:0531-87080851,传真:87946348,电子信箱:sdsza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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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装配式建筑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精神,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人才、企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省建设科技与产业化中心等单位联合举办全省装配式建筑宣贯培训班,对从事装配式建筑工作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市从事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2.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工程、产业基地管理与技术人员;
3.各建筑类专业高等院校专任教师及相关专业教学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解读国家、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二)解读《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等;
(三)解读最新颁布实施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等;
(四)聘请国内具有丰富理论实践经验的专家,结合典型工程应用案例,讲解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关键技术;
(五)研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等。
三、时间地点
根据各市报名情况,今年10-11月份分区域分期开展宣贯培训,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县主管部门,相关协会(学会)和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报名回执请于9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sdzpsjzpx@126.com
(二)宣贯培训费用800元/人(含培训费、餐费),资料费150元,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三)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联系人:赵新 贾文杰
 话:0531-83180943 83180907
附件:全省装配式建筑宣贯培训班报名回执
 
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全省装配式建筑宣贯培训班报名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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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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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联盟成立大会顺利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8月31日,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联盟成立大会暨省BIM技术应用发展论坛在济南舜耕山庄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顾发全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大会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部署要求,明确我省BIM应用目标,交流BIM技术经验,研究部署推进措施和任务,推动我省工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信息化水平,推动BIM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单位、各市住建局有关负责同志,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共300多人出席了大会。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了《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联盟章程》,省BIM联盟常务理事、理事和成员单位名单,省BIM联盟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省BIM技术应用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了省BIM技术应用首批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省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山东省建筑设计和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推动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运营维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出明确要求。联盟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BIM应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任务,扎实做好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联盟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以这次大会的成立为契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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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管字〔201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一)本省注册登记建筑业企业。重点检查经营异常企业,即今年1-8月未报建筑业企业快报数据或数据为“0”企业。
(二)在本省开展业务的监理企业。
(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重点检查省外进鲁企业承揽工程开工未满1年的项目(按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计)。
三、检查内容
(一)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控文件、标准;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检查抽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记录,发现问题整改、督查、处罚处理记录;
3.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现问题整改、督查、处罚处理记录;
4.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督查情况。
(二)各方主体资质资格合规情况。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三)施工现场管控情况。检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四、检查步骤
(一)部署启动。9月25日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检查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启动实施。
(二)企业自查自纠。10月15日前,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三)直管部门检查、抽查。10月30日前,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抽查。
检查中对本通知要求重点检查的建筑业经营异常企业,省外进鲁企业承揽工程开工未满1年的项目,实行全面普查;对其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施工工地进行抽查,各直管部门抽查数量原则上建筑业企业不少于10家、工地不少于10个、监理企业不少于5家。
(四)市级督导抽查。11月15前,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督导组,对县(市、区)检查、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抽查建筑业企业不少于10家、监理企业不少于10家、施工工地不少于10个。
(五)省级督导抽查。11月30日前,省厅组成督导组,对全省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届时一并对各地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7〕14号),部署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留印留痕。
1.建筑业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附件1),监理企业填写《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附件2),与主管部门检查表和发出的整改通知、处罚决定书和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资料单独立卷,在企业留存,随时备查。
建筑业企业会同监理企业以施工工地为单位,填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自查表》(附件3)、《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附件4),与主管部门检查表和发出的整改通知、处罚决定书和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资料单独立卷,在项目部留存,随时备查。
2.直管部门检查、抽查以企业为单位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表》(附件5)、《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表》(附件6),以施工工地为单位填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表》(附件7)、《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附件8),一份在企业或项目部留存备查,另一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抽查结束后,于10月30日前形成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连同《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9)、《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10)和《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汇总表》(附件11),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导抽查结束后,于11月15日前汇总形成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连同本市《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9)、《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10)和《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汇总表》(附件11),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将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导抽查结束后,于12月上旬汇总检查工作情况,并在全省通报。
(二)抽查随机暗访。省、市督导抽查全部采取“两随机一公开”方式暗访暗查,暗访暗查结束后通知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对其检查行为进行督查。
(三)查处形成闭环。督导抽查中发现下级主管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提出整改建议;检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整改事项应有限期整改通知(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主管部门书面核实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六、其他事项
查询各企业注册人员,可访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进入右侧“执业注册人员查询”栏目,依次点击“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查询”“注册信息查询”,在列表中选择“15,山东省”,输入相关企业名称进行查询(以一级注册建造师为例)。
今年1-8月未报建筑业企业快报数据或数据为“0”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各地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
联系人:张璐            电话:0531-87086927
传真:0531-87086951     邮箱:sdjsjgc@163.com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
      2.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
      3.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自查表
      4.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5.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表
      6.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表
      7.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表
      8.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9.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汇总表
      10.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汇总表
      11.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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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行业领域各方主体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5日
    
                   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的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市政设施、城镇燃气热力、公园景区运行维护的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1.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虽未达到相应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不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不具备相应证照资格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暴力抗法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级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条件和标准。纳入省级“黑名单”的,必须同时纳入市、县(市、区)级“黑名单”管理,依次类推。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纳入市、县(市、区)级“黑名单”。
    第六条 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般为1年;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存在第四条第四款情形的,其管理期限应持续至相应法定期间的截止时间。
    第七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填写《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送达《山东省住建系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2)进行告知。当事方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可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可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信息采集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住建系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外发布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同时推送至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四)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组织核查确认,填写《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附件4),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或保留,同时与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同步。
    第八条 外省企业、人员在山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山东省企业、人员在外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纳入我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依规给予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强化建筑市场、现场管理两场联动,对失信单位和人员实施有力惩戒。
    (一)推动住建系统“黑名单”信息作为政府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招投标、证照管理、信贷、担保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被列入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与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索引共享信息,并在以上方面实施联合惩戒限制。
    (二)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引导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应对投标审请人或投标人是否列入“黑名单”进行核查,由评标(评审)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的规定,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限制参与投标活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时,对住建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启动复核机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热力、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照此进行核查限制。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时,必须重新考核。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先推优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应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而未纳入的,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附件: 
                                                                                                                  (2017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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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行政许可实施“零跑腿”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转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举办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宣讲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 27

各有关会员监理企业:

现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举办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宣讲活动的通知》(中建监协[2017]23号)转发给你们。请已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9月29日前将报名回执发送至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电子信箱:sdsjlxh@126.com),省监理协会按回执先后合理选择50人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王丽萍、李建,联系电话: 0531-87087166、87066911 。

 

附:《关于举办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宣讲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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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刑惠泉等14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914日至9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潍坊)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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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项目管理最佳实践》大讲堂即将开讲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济南市现代卓越管理技术培训学校计划在9月16-17日举办一期普及项目管理知识的课程,题目为《项目管理最佳实践》,有意愿开展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可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大讲堂,听知名讲师讲授项目管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附:情况介绍及相关事项
●项目管理最佳实践
【课程介绍:】
   根据2006 Standish国际机构对于10,000多个软件项目的研究发现,只有35%的项目能够在按时、不超预算并且能够满足原定的需求的前提下完成,某国际知名汽车品牌的研发总监坦言,一款车型的研发项目如果延期一天,给整个企业带来的损失高达一百万欧元。
    项目中最普遍的项目管理问题是什么,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这是每个项目的出资人、项目经理和项目团队成员都急于知道答案的问题。在多年的项目管理实践中,众多组织总结摸索出了很多有价值的项目管理最佳实践,该课程就是通过分析大量翔实的行业项目管理案例,向您介绍成功的项目管理的最佳实践以及解决问题的工具。通过该课程您将会学到一些实用的项目管理技巧和工具,这些技巧和工具能够对你当前的项目和以后的项目立即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课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你现在需要做什么?该过程的最佳实践是怎样的?你如何将该过程的最佳实践应用到你的实际项目中去?有哪些技巧、工具和模板可以应用?
【课程时间】9月16-17号,
【培训地点】济南市高新区高端人才实训基地(凤凰路与世纪大道交界处)A407教室。
【课程费用】1360元/人,五人以上九五折,十人以上九折。
【课程对象】总经理、技术总监、各职能部门经理、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成员。
【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培训,学员将意识并掌握:
    组织项目管理的最佳实践对于项目成功的作用
    通过行业案例分析掌握组织项目管理最佳实践的应用
    科学的项目管理工具和模板对于项目管理实践的作用
    一个项目提前开始和快速完成项目目标的最新的计划编制过程.
    通过清晰的了解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工作、时间和资源情况,更加敏锐地找到工作的重点
    通过对定义完备的项目范围和完成范围所需的活动的共同理解,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项目团队协作、共同目标和结构化的工作议程提高生产力。
 
【讲师介绍】
    孙老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认证PMP项目管理专家,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讲师 山东大学EMBA、具有十余年项目管理培训咨询经验。能很好的把握PMI的出题思路、帮助学员有效克服复习障碍,一次性顺利通过PMP考试;
本人擅长的课程有:
    《PMP考前培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考前培训》《项目管理概述》《项目管理最佳实践》《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的范围管理》《项目的干系人管理》《项目的沟通管理》《管理的功能》《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项目经理》《时间管理》《工作改善》《员工的职业素养》等。
    服务过的企业有:
    山东省城商联盟、工商银行、济南炼油厂、山东电信、山东联通、浪潮集团、山东众阳软件;普联软件、代傲表计、政和科技、山东智洋电气公司;山东香驰控股公司;山东绿叶集团;烟台东方电子等数百家企业。
 
附:课程大纲:
第一天上午:
第一单元:项目管理概述
项目及其特性
项目的制约因素
为什么需要项目管理?
五个项目管理过程组
十大项目管理知识领域
项目组织结构与实施团队的关系
 
案例分析一:分析案例项目的特点
 
第一天下午:
第二单元:项目启动过程
项目评估与选择的方法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项目章程
项目最终目标、最终可交付成果、阶段里程碑的描述
项目经理的责任与权力
项目团队的角色与责任
项目干系人分析
团队冲突解决与激励
案例分析二:识别案例项目的项目干系人
第三单元:项目计划的方法与工具
项目计划编制的流程:
需求收集
项目范围说明书
 
第二天上午:
WBS及WSB词典
案例分析三:编制案例项目的WBS
关键路径与甘特图
估算项目成本及编制预算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的过程及质量成本)
项目风险管理规划
案例分析四:案例项目的风险识别
人力资源计划(职责分配矩阵)
 
沟通管理计划、和客户沟通、与同事沟通的沟通技巧
案例分析五:编制案例项目的沟通管理计划
第四单元:项目的执行监控与绩效考核
项目执行:团队组建与建设
工作汇报的方法与技巧
项目计划执行、跟踪与纠偏
整体变更控制、控制范围
 
第二天下午:
控制进度计划
控制项目成本的挣值管理法
第五单元:项目收尾过程
项目收尾意义
项目收尾的过程
项目收尾的成果
项目绩效考核
经验教训
案例分析六:进行案例项目的项目总结
课程总结回顾
测试:20分钟
报名表:(该表复制有效)
姓名
单位
职务
手机
邮箱
备注
 
 
 
 
 
 
 
 
 
 
 
 
 
 
 
 
 
 
 
 
 
 
 
 
           
     济南市现代卓越管理技术培训学校   联系人:    孙百玲
    济南市高新区高端人才实训基地(凤凰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A301、302室
Tel:0531-86559518;1396906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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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李夫禄等3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96日至92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莱芜)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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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胡信国等4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96日至92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十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枣庄)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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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质[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是导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对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进行查处,坚决纠正监管执法中的“宽松软”问题,坚决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二、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资质资格管理相关处罚措施的适用,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对重大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当前,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时有发生,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惩戒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和信用承诺制度,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要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申领相关行政许可证时,从严审查把关。
  六、建立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通报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处罚权限不在本部门的,要及时向有处罚权的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切实强化查处工作联动,确保处罚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安全事故,属于本省(区、市)企业施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跨省(区、市)施工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并附具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罚建议,颁发管理机关要在接到通报之日起20日内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依法作出处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事故通报和处罚文件及时上传至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系统,并按季度向我部报送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和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见附件),我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每季度予以通报,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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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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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城函[2017]5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7月7日,我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7]61号)。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检查要求,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7]61号)的各项要求,强化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除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为全国市政公用行业:
  (一)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内容。
  1.城镇燃气企业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情况。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风险因素的生产环节进行识别和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装备、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落实燃气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和加强监督责任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情况。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对规定的许可条件审查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许可发证部门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开情况。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燃气特许经营实施工作中对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贯彻情况。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情况。对瓶装燃气、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等薄弱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监管情况。对《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城[2016]20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高层建筑燃气安全管理情况。
  (二)环卫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1.环卫设施运营单位检查内容。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落实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加强气体和渗滤液导排、防爆、灭火等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除生产安全隐患情况。
  (2)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情况,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能力情况。
  (3)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情况,保障设施运行安全运营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能否从提高认识、规范程序、加强培训入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情况。
  (2)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风险排查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和滑坡风险排查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是否做到及时停工整改,是否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3)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各地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完善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按照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情况。
  (三)城镇园林绿化安全检查内容。
  1.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检查内容。
  (1)公园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制定游乐设施突发故障、动物逃逸、动物伤人、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情况;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安全管理措施情况;监督管理公园经营场所、作业活动的承租单位、承包单位安全运营情况。
  (2)公园(动物园)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公园管理机构对游览、防护、游乐、通信等设施设备的日常隐患排查、维修维护管理情况;公园(动物园)游览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情况;动物园和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对展览动物、防护设施的监控管理情况。
  (3)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检查公园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能力情况;安保力量和应急抢险队伍备勤及物资装备保障情况等;加强值班工作,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情况。
  (4)公园防灾避险功能发挥情况。重点检查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等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完善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措施情况。
  (2)安全督查机制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的通知》(建城[2010]17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督查,建立隐患清单及责任管理台账,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排查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前,组织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预案审查、公示管理、组织论证的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情况。
  (四)地下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内容。
   1.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企业检查内容。
  (1)管廊运营安全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制定情况,运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情况等。
  (2)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与评估、信息记录通报、预测预警情况;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管理、应急评估管理等。
  (3)管廊运营信息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管廊分布图、竣工图等相关工程资料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监控管理平台供电保障、安全路由器、防火墙、防病毒、防网络入侵措施;监控平台软件系统网络服务器安全配置、安全防护软件升级更新情况;监控平台管理制度、权限设置、信息认证等工作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综合管廊)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建立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制度,落实综合管廊属地监管职责;是否厘清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定期开展管廊运营安全检查及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部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开展为期4个月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至8月)。
  1.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安排,结合贯彻建办城电[2017]61号文件要求,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组织指导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依据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应的部署动员及落实工作。
  3.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关于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
  4.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督促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应报送本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检查全覆盖。
  2.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实地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查。尤其要对事故多发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督促整改的企业要进行跟踪复查。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10月30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9月至10月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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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政办发〔20175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促进全省建筑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8000亿元,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继续走在全国全列。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旗舰企业。引导和鼓励省内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山东行业发展新优势,打造齐鲁建造高端品牌;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铁路、化工等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在全省开展创建建筑强市、强县、强企活动,对排名分列前五的市、前十的县、前三十的企业,各级政府可出台激励政策给予扶持。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建筑业特级企业33家、一级企业1100家,年产值过1000亿元企业1家、过500亿元企业5家、过100亿元企业30家。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省内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建筑队伍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省内外特级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逐步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拓展。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各地应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三、优化发展环境

  (四)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按程序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探索建设领域资质、资格多证合一。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到201812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并将收款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企业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加强对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抵扣链条,改进跨县(市、区)施工税收征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四、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九)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或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

  (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

  (十一)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广泛应用整体厨卫、预制外墙、预制楼梯、叠合板以及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作业专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做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超限和抗震等各类技术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创新施工图审查方式,逐步推行审图数字化、网络化,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五)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制定完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和驻场规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严控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抽查检测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十六)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好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实施激励政策,各级政府应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市政金杯、泰山杯及安全示范工地等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支持优秀建筑业企业参加省长质量奖评选。

  六、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建筑产业智慧化水平,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BIM试点示范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目录,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目录中的产品。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物质奖励。各级政府和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建设科研投入,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鼓励特级和一级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强化产学研用结合。

  (十八)加快人才培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引导企业将人员技能与薪酬挂钩。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强世界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研究与对接,建立世界技能大赛参与机制。到2020年,培育100名勘察设计大师、100名工程建造大师、10万名项目经理、80万名专业技术人员、100万名职业化产业工人,中级工以上的建筑工人占比达到25%

  (十九)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提升建筑设计和质量安全水平的引领与约束作用,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指标要求。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高于国标、省标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商务、国资、税务、金融、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好业务培训、技能评价和行业自律,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7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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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召开建筑业重点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8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建筑业近期重点工作座谈会,副巡视员宋锡庆出席会议并讲话,全省17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主管科(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议调度了今年以来各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并就推动建筑业战略合作、做好建筑业网络快报统计以及推进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
   
宋锡庆指出,今年以来建筑业新签承包合同额、建筑业总产值、企业总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均保持了两位数以上增长,为近五年来最高增速,全省建筑业保持了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同时,也要深刻认识我省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树立信心,上下同心,抢抓这次建筑业改革机遇,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宋锡庆强调,下一步要根据近期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领导指示,积极筹备好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大会,并抓好六项重点工作:一是抓好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加快推进省内外建筑业龙头企业结成战略联盟,确保取得实效。三是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主动争取统计部门支持,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四是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评标工作,在具备条件的区域、项目先试先行,协调推进。五是抓紧组织申报一批建筑业特级企业。六是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上下一心、步调一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徐海东 张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研究部署防范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工作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8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短板问题,研究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措施。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同志参加会议并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各市汇报交流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和防范应对措施安排。厅质量安全处、城建处、城管局、执法总队负责同志,各市住建部门分管同志和职能科室、监督机构负责同志5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要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会议指出,今年1-4月份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5月份以来,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陡然紧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出现大幅反弹,暴露出工作中存在许多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突出问题。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压力未能层层传导到项目部和施工一线。二是现场安全管控薄弱,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执行不严。三是监督检查不到位,“查而不严、查而不实、查而不罚”的问题突出。四是处理处罚“宽松软”,处罚手段单一,不敢动真碰硬。
   
会议要求,要紧紧围绕切实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控措施。一要压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动态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倒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要强化现场防控,盯紧各类功能区等重点区域,抓住危大工程等重点环节,管好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等重点人员,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行动。三要持续开展明查暗访,切实转变监管方式,从检查现场实体防控、纠正现场问题隐患,向查深查细查实企业安全行为,发现和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管控机制漏洞问题转变。四要严格处罚追责,落实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等措施,保持对违法违规、事故处罚的高压态势。会议同时就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双控体系建设,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步伐,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认真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提出了要求,对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撰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督查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省住建厅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督查情况,公布了17个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向工程所在地下达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问题清单。
    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督查于7月下旬开始,由厅领导带队,抽调检查专家54人,分9个组对各市部署落实及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听取了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检查了工作台帐,随机抽取了35个建筑工程(其中,公共建筑14个,商品住宅11个,保障房9个,其他1个),赴现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现场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工地食堂、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了督查,下达执法建议书21份,提出整改意见157项。
    通报指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体能够按照省厅有关部署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检查台账,开展市级督查。各市共组织督查工程项目5922个(其中,公共建筑888个,商品住宅4606个,保障房294个,其他134个),责令限期整改2348个,停工整改378个,共处罚款700万元,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34家,市级督查总体达到了规定的广度、深度。但部分项目在企业主体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等方面问题仍较为突出。通报要求,825日前由各市督促跟踪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从严从速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令停工整改项目,须复核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
    通报强调,要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对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加强层级指导,强化监督执法,严格现场管控,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从严从速整改处置督查发现问题隐患,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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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深刻汲取市政管线施工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减少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市政管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时刻保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采取断然措施,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知》明确,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基坑、管沟施工和边坡支护方案,严禁无方案施工或采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基坑、管沟和边坡支护施工方案。加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劳务队伍管理,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工程封闭围挡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临时用电设施、沟槽边沿等事故易发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类物料和施工垃圾的安全存放。
《通知》强调,各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对在建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抓好基坑、管沟、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坚决杜绝“边整边干”“带病作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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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个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经济运行良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前7个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发展态势,各项重点任务进展良好。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良好。全省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58.91万套,开工率为77.1%,基本建成49.38万套,基本建成率为150.7%,提前完成基本建成任务。开工老旧小区整治改造52.08万户,开工率达到77.8%。二是城市建设投入增长较快。全省完成城市建设投资630亿元,同比增长18.9%,增速比去年同期高出17.7个百分点。三是城市环境治理力度加大。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完成率达到93.6%,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达到61.6%。四是村镇建设有序推进。完成农村改厕349.8万户,占任务量的116.6%,提前完成全年任务。农村危房改造开工3.23万户,开工率为64.6%,竣工2.58万户,竣工率为51.6%。五是建筑业增长较快。全省建筑企业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7316亿元,同比增长22.7%,建筑业实现总产值6332亿元,同比增长19.9%,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052万平方米,开工率达到52.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财处  汤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等169项现行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我部对工程建设领域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行业标准和产品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复审。经研究,决定废止《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等169项现行标准,自本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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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2017]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
  (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河南、广东、广西。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宁夏、新疆。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福建、湖南、广东、贵州、云南、宁夏。
  (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
  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建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试点地区:江苏、福建、广西。
  (七)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
  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西、云南、新疆。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试点地区: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
  三、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我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地区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地区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我部。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并宣传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举措和成果,强化示范带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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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杨芮等22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828日至91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九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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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研究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监理行业并购整合中HR的角色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为客户创造价值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6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6年全国共有7483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0.67%.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49个,增长17.32%;甲级资质企业3379个,增长4%;乙级资质企业2869个,增长0.3%;丙级资质企业1081个,减少9.01%;事务所资质企业5个,减少44.44%.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6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100048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5.78%.其中,正式聘用人员715913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1.56%;临时聘用人员28457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28.44%;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716674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71.63%.

  2016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849434人,与上年相比增长3.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29695人,中级职称人员371948人,初级职称人员214107人,其他人员138890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4.9%.

  2016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253674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3.58%.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51301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32%,占总注册人数的59.6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102373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0.36%.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6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3084.8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36%.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400.2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1.52%;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它业务合同额1684.6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5.87%.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45.39%.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6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2695.59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92%.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104.7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0.2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它业务收入1590.8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40.98%.其中18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44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155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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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攻坚大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城市更新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动员大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下大力气集中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突出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攻坚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含拆除)、市政工程施工工地。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简称规模以上)落实施工区域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施工场地洒水清扫、出入车辆冲洗、施工道路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项措施情况。规模以上土石方建设工地落实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协调环保部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情况。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简称规模以上)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工地落实工地周边围挡、拆除施工湿法作业、垃圾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清运车辆密闭运输等五项措施情况。规模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含拆除)、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
     (二)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情况。建设单位落实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情况。施工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实施方案制定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向主管部门备案及报送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部署开展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建立台帐、处置发现问题情况,建立健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情况。
      三、检查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办字〔2017〕39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17〕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的通知》(鲁建城字〔2016〕6号)、《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鲁建城字〔2013〕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办字〔2016〕6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鲁建安字〔2016〕5号)。
      四、检查步骤
      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攻坚大检查,分企业项目自查、地市普查和省厅督查暗访三个方面同步推进。
      (一)企业项目自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部署动员所有房屋建筑、市政施工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对照扬尘防治企业主体责任,组织企业项目自查自改。各企业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工地施工扬尘项目台帐,建立日、周、月自查自改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要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措施、有整改成效。
      (二)监管部门督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管工程项目组织拉网式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检查项目台帐,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县(市、区)普查的基础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建立有检查、有台帐、有整改、有销号的闭环监督管理机制。对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现场执法,责令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下达整改清单,责令限期改正,及时跟踪复核;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要挂牌督办,责令停工整顿,公开通报违法违规事实,依法予以处罚,实施信用惩戒。
      (三)省厅督查暗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等方式,督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攻坚治理排查情况,有效整治情况,严格监督执法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控情况;督查暗访结束后,跟踪督办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和处罚情况,适时通报督查情况。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动员部署大检查工作,坚持“预控为主、综合治理、注重长效”的原则,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各项部署要求,层层传达落实到企业、项目、岗位、人员。
      (二)本次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攻坚大检查要通过“扫马路”和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和企业,切实排查解决短板问题。严格跟踪处置检查发现的各类不规范行为,确保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处罚到位不放过。及时调度汇总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各级主管部门拉网式检查情况,纳入月调度、周通报、月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各市部署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攻坚大检查情况、配套文件及联络员联系方式(姓名、单位职务、电话),请于8月21日前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城市建设处。
       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联系人:李家琪、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0851、87087017,87946348(传真),电子邮箱:sdszac@126.com,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市政工程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0531-87080819,电子邮箱:shizhengsd@163.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4日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东营五部门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治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日前,东营市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市今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旨在着力解决建设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挂靠借用资质或出借资质投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阶段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明招暗定;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投标;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等;招标人、中标人是否存在拖欠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评标定标阶段的突出问题: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情况,在评标专家确定过程中是否存在泄露评标专家信息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评标打分具有倾向性行为等情况;招标人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定标后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是否对拟中标人进行考察,是否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订立阴阳合同等;中标人是否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是分包人再次分包,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等;在项目实施阶段,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招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疏于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对中标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疏于监督和管理,纵容或默许中标企业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此次专项治理到9月30日结束,分自查整改、重点检查、总结三个阶段。为确保专项治理成效,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务中心还联合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梳理了检查清单,制定了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逐项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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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有关市城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严格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委明电〔2017〕3号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现就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出现了较大反弹,多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甚至较大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地方、部分企业、部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不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必须深刻警醒、汲取教训。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全力维护良好安全生产环境,是全省住建系统的重要政治任务。近日,国务院、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密集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安排严格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要部署精神,以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施工重大风险源管控措施
    要紧密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施工重大风险源管控责任,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严格危大工程管控流程。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架工程等5项施工安全要点制成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在施工作业时严格贯彻执行。针对今年市政工程事故多发的情况,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规范市政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严密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下井审批、强制通风、井上看护等安全措施,遇有突发险情确保科学组织施救。要坚决做到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不受控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放过,确保将安全生产各项部署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着力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
    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即日起至10月,要在全省住建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项目自查、市县检查和省厅督查三个方面压茬进行。一是企业和项目自查。即日起至8月上旬,动员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全面组织自查自改。要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突出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突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危大工程管控情况,突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管理情况,突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闭环消除隐患。二是监管部门抽查。8月中旬至9月,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的原则,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表格,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深入项目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危大工程防控情况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复核;对重大隐患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省厅督查。9月至10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查。重点督查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特别是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集中督查整治工作情况等。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深入动员部署,扎实推进实施。
    四、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采取常规检查、突击抽查、暗访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加大曝光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企业和人员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切实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有问题必整改、有违规必处罚、有检查必通报。认真落实隐患问题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顶格从速实施停工整顿、罚款、限制从业直至吊销资质资格等处罚措施。及时对大检查敷衍应付、安全问题突出、安全事故集中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组织约谈警示,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实施严格的信用惩戒。
    五、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认真组织“双控体系”宣贯对标,加快启动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推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积极协调争取资金,分专题组织安全监管培训,开展送事故警示教育下工地活动,探索开展集中建设体验式安全教育基地工作。完善推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质量安全模块,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改革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办法,试点推广租赁、安装、使用、维护、拆卸一体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度情况、督促进展,确保工作实效。
    各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要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情况,要于8月28日前上报省厅;总结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要于10月6日前上报省厅。
    联系人:万立华,联系电话:0531-87080852(传真),电子信箱:sdsza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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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1-6月份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节科字〔2017〕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根据《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7〕12号)要求,对照2017年度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现将2016年1-6月份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绿色建筑。截至6月底,全省新增绿色建筑2769.91万平方米,绿色建筑设计达标率达到96%。组织创建第四批2个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第二批16个示范城镇,示范数量分别累计达到22个、32个,新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69个、建筑面积973.33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项目59个、建筑面积830.75万平方米。济南和日照市提前完成年度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任务,分别完成365.2和141.42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量的243.5%和235.7%。聊城、临沂和莱芜3市暂无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完工。
(二)装配式建筑。截至6月底,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888万平方米,累计施工面积1789万平方米,已竣工57.4万平方米,实施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5个、示范工程48个、产业基地30个,14市及部分县(市)相应出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文件。东营、泰安、日照、滨州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缓慢,新开工面积不到全年任务的10%;东营、滨州、菏泽尚未以政府名义出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文件。
(三)建筑节能及改造。截至6月底,全省建成节能建筑3921.4万平方米,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9.4%。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11.69万平方米、正在施工项目建筑面积526.63万平方米,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16栋,建筑面积258.25万平方米。青岛、烟台、潍坊、日照、莱芜和菏泽等6市提前完成年度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6月底,全省新完工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491个,建筑面积1664.73万平方米,完成全省任务量的69.4%。淄博、烟台、日照、临沂和东营等5市提前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年度任务,其中,淄博和烟台市分别完成134.8和249.19万平方米,完成年度任务的168.5%和155.7%。潍坊市、阳信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已进行验收,济南市列入国家首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公示名单。
(五)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组织开展第四批、5个省级示范工程,威海市海源公园一战华工纪念馆和配套管理房项目通过德国能源署和住建部建设科技与产业化中心联合验收,国内首个装配式与被动式融合的示范项目山东建筑大学教学实验楼建成并启用。目前,除莱芜、德州和滨州3市以外,其他地市均有项目正在实施中。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方位发展。城镇新建城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加强现有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指导、监管,做好中期核查、评估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充分利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平台”,主动承接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大力推广绿色施工模式,推进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二)改善建筑结构用能结构。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认真落实《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快推进济南汉峪海风、青岛中德生态园等示范片区及省委党校新校区综合楼等示范项目建设。全面落实高层住宅太阳能光热强制推广政策,推广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多能互补的新型取暖模式,济南、聊城等市要积极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奖补资金清算等工作,济南、青岛两市要全面完成国家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鼓励创建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推进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加强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维及数据应用。
(三)强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市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对照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和《2017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有关要求,强化工作措施,积极谋划协调,认真落实城市规划区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强制按不低于10%比例建设装配式建筑和在新建保障性住房及中小学、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等政府投资工程全面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等工作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省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要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配套政策,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编制进度,积极研究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等管理制度。
(四)强化政策技术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里有关法规、文件,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工作机制,推行市场化服务模式和信息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覆盖工程全过程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机制,加快建立适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等配套制度。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制定适宜、适用的地方技术文件。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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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7]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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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第二季度全省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临沂市园林局:
    2017年第二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要求,狠抓工作落实。截至6月底,全省规模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率达到99.5%,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6.5%,市政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率达到99%;全省核准渣土运输企业708家,纳入监管的渣土车12150辆,车辆密闭设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6%;全省城市和县城有冲洗、洒水车1742台,主次干道机扫率89%、冲洗率82.5%、洒水率88.6%。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扬尘治理手段科技化。滨州市印发《关于应用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滨建建字〔2017〕21 号),从使用范围、安装、使用、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规范,并规定了完成时限。目前,市本级达到安装条件的工程项目已安装完毕,各县区正在积极推进。德州市加快渣土车辆GPS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对运输车辆驶离场地、运输途中和倾倒地点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对渣土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建设智能环卫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渣土车辆的行车路线和违规作业。济宁市截至6月底,301个工地纳入监控系统,安装PM10监测微站359台,并与济宁市智慧环保监控平台联网,对全市在建工地实施“24小时在线监控”。青岛市推广房屋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建筑工地扬尘监测数字化和实时化,为扬尘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预警信息,目前已完成招标,开始设备安装和平台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管理。济南市4月17日启动渣土运输百日执法检查行动,对渣土运输车辆各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利用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系统和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加强运输单位及车辆的日常考核记分工作;对全市15处渣土倾倒场点开展专项大检查,集中检查裸土覆盖、路面硬化等扬尘措施是否到位等问题。日照市采用“天网”探头作为取证违章行为的重要辅助设备,对市区渣土运输工地及车辆流动检查,有效遏制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行为多发态势。烟台市认真抓好建筑渣土运输洒漏治理,出台《烟台市区渣土车辆粘带撒漏整治方案》,要求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渣土运输洒漏的管理力度。 
    (三)提升道路保洁质量。济南市依据大气污染“十大措施”的任务目标,制定《加强道路保洁防止道路扬尘工作方案》(济城发〔2017〕2号文),指导各区对保洁道路进行了细化分级;全面做好雨季道路冲刷,按照“雨前积极准备、雨中密切观察、雨后及时出动、确保道路恢复原样”的要求,及时做好雨后道路冲刷工作,确保雨后道路干净整洁。青岛市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在线监控六区机械化作业情况,加强机械化保洁检查,减少道路扬尘隐患。潍坊市制定《潍坊市中心城区深度保洁示范路创建实施办法》,要求各区严格按照“冬吸夏洗”的作业标准进行作业,推进深度保洁试点工作计划,创新机械作业模式、巡回保洁模式和监管模式,极大减少了道路扬尘。烟台市针对市区道路清扫作业车辆中部分是干式清扫车、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引导各区积极争取资金引进湿式扫路车,淘汰作业时产生污染的落后设备,从源头上解决二次污染问题。
    (四)严抓细管,加强督导检查。济南市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抓好扬尘治理工作,按照“市区联动、综合整治、属地管理、区负总责”的原则,深入开展以施工工地、渣土与物料运输、裸露地面、道路清洁、物料堆存及小石料厂为重点的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专项行动;组织联合检查、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工作情况、交流防治信息,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网络,多部门联防联控合力治污。德州市以整治施工工地为切入点,先后开展了扬尘专项整治、商砼车抛洒滴漏专项整治、渣土车撒漏专项整治、生活垃圾乱倾乱倒专项整治、零散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等活动;加强对重大项目工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扬尘控制措施落到实效。东营市先后印发《关于转发鲁建质安函〔2017〕4号文件的通知》(东建字〔2017〕133号)和《2017年东营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东建字〔2017〕147号)等文件,全面部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济宁市严格落实《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和扬尘治理措施要求,在落实包保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威海市实行扬尘治理承诺书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扬尘防控承诺书,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承诺严格执行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枣庄市将扬尘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检查、创城、汛期安全大检查、“大快严”集中行动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确保与安全隐患同时查处、同时整改、同时消除。
    (五)严格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临沂市严格按照《临沂市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标准》《临沂市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积极执行拆迁工地报备案制度,落实拆迁工地洒水降尘措施和四级网格化工作机制,成立专项督导组,每周对拆迁工地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工地要求限期整改,制定整改实施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六)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东营市严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预报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响应措施。济宁市制定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响应启动后,第一时间通过传真、微信群向县市区及建筑工地发出通知,提醒包保人严防死守,并派出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建筑工地进行不间断检查,督促建筑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枣庄市充分利用移动飞信平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II级响应,督促在建项目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有效降低扬尘污染。
    (七)强化激励约束。潍坊市制定《潍坊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奖惩政策》,并于6月5日下发全市执行,对经验做法大力宣传,给予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扬尘治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不及时整改的,给予公开曝光,其中3起突出问题在潍坊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曝光,记入不良信息并严格处罚。威海市制定了《威海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施工扬尘整治责任分工、整治标准和奖惩措施。
    (八)精心准备,迎接环保督查。根据《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地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建立环保台账,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东营市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建字〔2017〕50号),实行市、县、乡三级“网格化”分级管理和局领导包县区督导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区住建部门认真落实环保职责,对本局承担的环保职责,逐项分解给有关科室单位,并明确牵头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青岛市根据环保部门工作安排,积极做好迎接环保督察的各项准备工作,梳理2013年以来,全市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台账,形成齐全的档案材料。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2017年是《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的收尾之年,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建设扬尘治理各项工作。
    (一)加强扬尘治理责任落实。切实发挥建设单位扬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环评、土方外运、现场扬尘控制措施费等关键环节的落实。进一步加大检查、督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从严、从细、从实落实扬尘防治规范、标准。
    (二)强化监督检查。对建成区所有在建建筑工地及房地产征而未建项目的建设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督办建设扬尘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群众意见大的地区,问题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住建、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要对照省、市规定的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梳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立查立改。特别是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分析原因,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调度督查,确保尽快完成整治。
    (三)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各地要认真学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我省建设扬尘防治工作,全面提高扬尘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开辟专题栏目、领导访谈、社会焦点、曝光台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对违规处置和撒漏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公开举报热线、网络举报、随手拍等方式,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建设扬尘治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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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山东建大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等12家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管字〔2017〕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158号令)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建大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等12家不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企业,注销其工程监理资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发现山东建大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等10家企业,相关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工程监理资质规定的人数要求,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经履行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程序,决定依法依规撤回并注销其工程监理资质。
1.山东建大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房建乙级、市政乙级
2.淄博北方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建丙级
3.东营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建丙级
4.潍坊晟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建丙级、市政丙级
5.潍坊市万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房建乙级
6.潍坊万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房建乙级
7.潍坊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建丙级
8.烟台万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建乙级
9.烟台凯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建丙级
10.荣成市九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房建丙级、市政丙级
二、经企业申请,设区市住建部门转报,莱芜市昊正监理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自愿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莱芜市昊正监理有限公司          房建丙级
2.陵县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水电丙级
三、上述企业已不具备承接新工程监理业务的资格,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其在监项目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收缴上述两类12家企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一正两副),于7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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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发生一起木结构门楼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7月11日17时20分左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北方民国影视城拍摄区二期建设项目在进行城墙东门木结构门楼安装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名施工人员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鄂尔多斯市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峰,项目负责人曹文刚;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平,项目经理杨建明;监理单位是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梅,项目总监周效。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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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工程咨询行业或将取消企业资质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条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也从咨询业务范围中去除。或表示工程咨询行业或将首先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也表示发改委与住建部在管理职能上要逐步厘清。

此次是今年发改委第二次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前在2017年1月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未见下文。两相比较,变化巨大。

首先《办法》对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作出规定,业务分为四大类,分别是: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2017年1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规划咨询:编制各类发展建设规划;(二)项目前期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三)评估咨询:对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初步设计等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等;(四)工程设计;(五)招标代理;(六)工程(设备)监理;(七)程项目管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实施进行管理。

两相比较,取消了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等由住建部管理并发放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

其次,在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而专业被划分有三十三个之多。要取得资质需要业绩、技术水平、装备、人员、管理等条件。此次专业划分减为22个,未再提资质要求。

第三,提出在咨询成果文件上除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外,首次提出要加盖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第四,前办法提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颁发。中咨协还负责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检查。

新办法提出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行业公认、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自愿接受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下,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工作。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每年对自愿申请承担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综合评估后选择确认一家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此意味着“唯一”的行业协会将会逐渐“多元化”。    

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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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启动 集中4个月时间重点检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集中4个月时间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
  ● 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危大工程管控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应急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 严格监管执法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特别是对本次大检查期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
  ● 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察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深入开展督察整治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
  ● 7月:部署动员阶段
  ● 8月至9月:集中整治阶段
  ● 9月至10月:实地督察阶段
  工作要求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 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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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BIM的数字化转型实践技术交流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13日,“智慧建设,大数据先行——基于BIM的数字化转型实践”技术交流座谈会在济南召开,本次活动由黄金集团、中建八局主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同志出席活动并致辞,业内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百余人参加了活动。
  
中建八局、山东智汇云公司结合项目实际,介绍了BIM技术的实施方案和实践经验,与会嘉宾交流了BIM技术应用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现场观摩了3D打印机、无人机、安全VR体验中心等BIM技术应用,共同启动“智慧建设BIM协同管理云平台”。
  
李兴军肯定了中建八局黄金时代项目部取得的成绩,要求各方密切配合,用好BIM协同管理云平台,共同收集建设行业数据并做好数据分析应用,让数据惠及行业和大众,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基础。李兴军强调,推进我省BIM技术应用推广,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联盟推动的发展思路,大力支持企业应用推广BIM技术,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BIM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的作用,推动BIM技术多领域应用,加强宣传推广,不断提升我省住房建设系统BIM技术应用水平,助力住建事业创新发展,领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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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省政府规章公布 助力住建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5月2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继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创新规定了工程项目地方标准分类,规范了地方标准编制,强化标准设计的应用,有助于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公布填补了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立法的空白,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形成有效监管机制,合理利用资源能源,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注重制度创新,按照工程建设时序,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主管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还对城市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管作了规定,实现了工程建设和使用全领域、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覆盖,结合去年出台的《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在全省形成了无缝隙、全覆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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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圆满解决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推动下,最近有了圆满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对此,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中建协围绕此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并与一些熟悉建筑市场的法律专家进行了认真研讨,认为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超越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与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中极大地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于2013年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建协补报了企业案例,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今年6月5日,中建协收到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在收到中建协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此前,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6月13日,应法工委邀请,中建协有关负责人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新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至此,中建协联合有关协会共同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工作取得了圆满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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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1日起,北京市各区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全面上线。自此,每年全市6000余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将全流程在电子化平台完成招标工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战略、公共资源平台建设的推进,北京市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的发展。以全面提升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与管理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北京市住建委大力推动行业内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建设。2016年,率先在市级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实现了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2017年3月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全市范围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实施电子化的目标。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全面上线后,市级与17个区(包括亦庄开发区)的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全面贯通运行,施工、监理、材料及货物采购招投标实现全过程电子化。
此次该市电子化招投标的全面推行,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三个覆盖”,即:市区两级电子化招投标全覆盖,施工、监理、材料及货物等采购种类全覆盖,招投标交易监管服务流程全覆盖。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从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到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招标投标全过程实现了无纸化在线交易,文件备案等监管服务事项均实现了全程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
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对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招投标程序、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等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企业通过专属数字身份认证及CA电子印章参与招投标活动,全部数据通过网络下载、上传,人员之间不发生接触;数据库与北京市住建委基础数据库对接,企业资质、业绩、注册人员、诚信记录等直接交互使用,数据一次填报多次使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有效遏制了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是有效约束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完成对投标数据的偏差审核、计算错误检查等辅助分析工作,把专家从简单劳动中解脱出来;评标系统采用模块化评审,把每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分成不同的模块,评标专家对分散的每个模块进行逐一评审,可以有效防止专家主观臆断,保证了评审的客观性。
三是有利于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能: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了招投标信息的透明度,促进招投标参与各方的信息对称,无论是交易过程还是监管服务,所有操作留痕、可追溯,对违规操作可以实时预警,实时防控,真正做到“阳光交易”。
该市自推行电子化招投标以来,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升了招投标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遏制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社会各方主体的肯定。下一步,北京市住建委将继续不断完善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全面提升招投标数据信息的分析应用,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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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座谈会在济宁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10日至11日,全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座谈会在济宁召开,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总结交流全省上半年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务。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负责同志9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参观了嘉祥县嘉宁小区公租房装配式钢结构项目、德丰重工和山东海龙两个装配式产业基地,听取了建筑节能技术与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方面的技术讲座。各市作了交流发言,总结上半年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照年度任务,提出下半年工作思路和措施。会议就做好下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高点定位,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二是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好今年各项工作任务;三是加强创新,为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四是改进作风,不断提升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上半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发展态势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上半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重点指标好于去年同期。全省房地产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预计完成投资4580亿元,同比增长9.0%。全省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52.45万套,开工率达到68.7%,基本建成43.66万套,基本建成率133.3%,提前半年完成基本建成任务;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已开工36万户、2846万平方米,开工率达到53.8%;完成农村改厕270万户,占任务量的90%;全省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92.5%,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达到53%,规模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率达到99%。全省建筑业实现总产值5261亿元,同比增长21.2%,建筑企业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6374.2亿元,同比增长24.6%。新开工装配式建筑887万平方米,累计施工面积1789万平方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字〔2017〕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现就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以下简称“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按鲁建发〔2011〕3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第5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执行,该规则其他部分内容停止使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价规定按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执行。
  四、为了建设各方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时合理使用2016版消耗量定额,我厅组织编制了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衔接对照表》(以下简称“衔接对照表”),登载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定额站子网站上。衔接对照表列出了2013 工程量计算规范各专业清单项目组价所涉及的2016版消耗量定额子目,供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参考使用。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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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保定等38个城市列为第三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规[2017]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探索总结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经验,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保定市等38个城市列为第三批“城市双修”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三亚“城市双修”试点经验证明,“城市双修”是治理“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我国城市数量多,自然条件、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差异较大,“城市双修”的工作目标、组织方式、理念方法、项目规模、政策措施等有较大不同,要认真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继续选择不同性质、规模、类型的城市作为试点,进一步探索总结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双修”经验,引导各地在学习借鉴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双修”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第三批“城市双修”试点工作自2017年7月开始,时间为2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践行规划设计的新理念新方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城市双修”需要,改进规划设计方法,增强对“城市双修”工作的指导性,建设绿色城市、人文城市。
  (二)探索推动“城市双修”的组织模式。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城市双修”的推进方式、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加强部门协调衔接,鼓励公众参与,确保高效、有序推进工作。
  (三)先行先试“城市双修”的适宜技术。坚持问题导向,从城市发展阶段、经济条件出发,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适宜的技术手段开展“城市双修”。
  (四)探索“城市双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式。要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也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助推“城市双修”。鼓励“城市双修”项目打包,整合各类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五)研究建立推动“城市双修”的长效机制。尊重自然生态和城市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城市双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城市双修”工作。
  (六)研究建立“城市双修”成效的评价标准。将“城市双修”工作的系统性、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程度、老旧城区的更新成果、城市生态修复效果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城市双修”成效的基本标准。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高度认识“城市双修”的重大意义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将“城市双修”工作作为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保障制度,统筹推动“城市双修”工作。
  (二)落实工程项目。各试点城市要将“城市双修”细化为可量化、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工程项目,通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清单,细化项目安排,明确建设时序和完成时间,落实实施主体,每年推动实施一批“城市双修”工程。
  (三)加强考核评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本省(区)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考核督促制度,明确目标管理和任务要求,强化工作落实。同时,我部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城市要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要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下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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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许字【2017】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莱芜市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精神,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工程监理企业项目信息数据,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提高服务效能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工程监理企业的部分历史工程业绩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申报、认定和补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依法承揽并完成的真实有效的工程业绩。
(二)企业在外省完成的工程项目,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未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的企业,应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账号,并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信息数据补录。境外工程暂不进行监理业绩补录。
二、补录内容
(一)工程监理企业将本企业依法承揽并完成的真实有效业绩,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
(二)具体补录内容详见《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材料列表》(附件1)。
三、补录的方法和步骤   
    (一)工程监理企业登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一体化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将需核验的有关材料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填报后,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的资料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查,将资料合格的企业点送市级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的资料要求企业整改完善。
(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企业补录业绩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并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业绩补录审核工作需要,增加核验原件种类。
(五)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详见“省一体化平台”《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操作手册》。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格标准,积极推进。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确保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圆满完成。
(二)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积极进行业绩补录,并承诺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对弄虚造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其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是通过“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项目,否则不予认可。
(四)工程监理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截止到2017年11月30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2),由市级住建部门汇总后,于7月28日前上报我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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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暗访督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关键敏感时期安全稳定,6月16日至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2个暗访组,对东营、烟台、临沂、聊城等4市建筑施工安全进行了暗访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暗访督查基本情况
    本次暗访督查共检查了4个市的8个县(市、区)、14个施工工地,共发现较大安全隐患67条,下达暗访发现问题通知书6份,责令停工整顿项目4个。总体来看,受检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能够按照省厅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安全生产月”等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行动或活动。多数受检企业和项目能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过程管控,施工安全条件良好。
    二、暗访发现问题和典型案例
    主要问题: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思想麻痹、重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存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脱岗和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投入不足,防护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部分安全技术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等问题。二是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建筑塔机、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大工程方案编制流于形式,不按方案施工,甚至存在完工后补编问题。有的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三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小工程、小队伍存在大量小隐患,如工人不佩戴安全帽,两名工人共用一根安全绳等问题,极易造成大事故。四是教育培训不落实。特别是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不具有针对性,内容简单,甚至不教育培训就上岗。五是安全监管到场不到位。有的基层监督机构施工现场去的次数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多,但同类隐患仍大量存在,停工、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管理等手段未能有效应用,查而不罚造成企业“为整改而整改”,甚至查而不改,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现将问题较为突出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东营广饶水岸名居6、7、8、9号住宅及配套物业用房工程,建设单位为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成林;施工单位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树群;监理单位为东营市筑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耿荣国。
    主要问题:一是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模板及支撑体系工程未提供模板支撑架搭设方案,现场搭设随意。纵横向水平杆搭设不全(仅设一个方向),无剪刀撑,相邻立杆接头在同一步内且上下不同心偏差较大,最上步水平杆以上立杆自由端超长,使用U型支托螺杆直径较小且上下不同心,存在较大的坍塌隐患。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GJG162-2008第5.1.6、6.1.9、6.2.4条之规定;二是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安全通道搭设不规范,无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JG80-2016第4.1.1、5.2.3、6.2.4条之规定;三是基坑边堆载大宗钢筋,现场使用不合格配电箱;四是现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记录缺失,项目部未提供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现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模板及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外架及模板支撑架验收记录等管理资料,未提供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过程中的定期安全检查管理记录资料。
    案例二:烟台牟平东泰仕林院小区工程,建设单位为烟台市东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毕鲁见;施工单位为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承宝;监理单位为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吕丽梅。
    主要问题:一是现场5号楼塔机塔身两个角的8颗连接螺栓松动,塔机吊钩无防脱钩保险,未提供塔机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6、3.4.13、4.0.2条之规定;二是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模板及支撑体系工程无剪刀撑,相邻立杆接头在同一步内且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最上部水平杆以上立杆自由端超长,使用U型支托螺杆直径较小且上下不同心。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GJG162-2008第5.1.6、6.1.9、6.2.4条之规定;三是现场落地式和悬挑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落地式料台拉结在脚手架上,无搭设方案及验收记录,模板支撑架及外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仅班组长一人接底签字,公司、项目部未建立日常定期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案例三:临沂市临港文化创业中心工程,建设单位为山东宏雅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潘龙;施工单位为临沂市莒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志聪;监理单位为青岛思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健纯。
    主要问题:一是2号楼主体施工至三层,周圈三面未搭设脚手架,作业面无防护栏杆、无密目网封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强制性条文规定;二是门厅高架支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且架体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五条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强制性条文规定;三是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且无C证,塔机司机无证上岗,违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要求。
    案例四: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俊城实验小学,建设单位为临港经济开发区俊城实验小学,项目负责人王文财;施工单位为临沂市东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传才;监理单位为青岛思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福龙。
    主要问题:一是模板支架方案与现场严重不符,方案是采用碗口式模板支撑体系,但现场实际为普通钢管支撑架,立管自由端超长、纵横向水平杆设置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强制性条文规定;二是外脚手架拉结点预埋件使用螺纹钢且设置不足,各栋号进楼未搭设安全通道,钢筋加工区部分设备及开关箱位于塔吊覆盖半径内无防护棚;三是项目安全员配备不足,一名信号工无证上岗,违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要求。
    案例五:聊城市茌平县泰州商贸城二期润城花园11-13号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茌平县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的山;施工单位为茌平县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成顺;监理单位为茌平天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小波。
    主要问题:一是塔机未使用登记手续违规使用,司机上岗证未复审、无信号工;高处作业吊篮内违规3人同时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0)第5.5.8条要求;二是悬挑脚手架无斜拉钢丝绳,底部防护不严,架体缺少大量横杆、拉结点,无卸料平台,大量料具放在外架上,作业层防护滞后,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第6.2.3条、第9.0.13条、第9.0.5条、第9.0.1条要求;模板支架缺少大量水平杆,无拆模申请、无验收记录,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规定;三是基坑临边防护部分缺失,楼层各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13号楼北侧人防土方开挖未放坡、无临边防护,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4.2.1条要求;四是安全管理资料和现场严重不符,各项验收流于形式、填写错误,内业资料差距较大;施工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
暗访督查结束时,督查组已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设区市住建部门和参建企业进行了反馈,并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有关市住建部门要对以上项目限期督促整改,隐患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对检查发现的企业安全内控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要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的坚决不放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顶格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不到位的坚决不放过。省厅将持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暗查暗访,本次通报的企业和项目将作为重点对象,跟踪督导整改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各市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大快严”集中行动、安全治理三年行动、百日攻坚治理等部署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深刻吸取聊城“5.7”电梯井顶板模板坍塌事故教训,针对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严密排查整治违反专项施工方案规定要求的各类问题隐患;深刻吸取淄博“6.19”市政管沟塌方事故教训,严密排查整治管沟开挖不按规定放坡、不按规定支护等问题隐患;深刻吸取青岛“6.23”地铁事故教训,严密排查整治地铁施工车辆设备人员进场管控不严、监测预警不到位等问题隐患;深刻吸取济南“5.27”“5.30”村民自建房坍塌事故教训,加快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街办)健全监管机制,实施严管重罚,遏制村民违规突击加建改建问题。
    (二)持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铁腕治理、严管重罚,着力解决监督检查“查而不严、查而不改、查而不罚”的问题,努力在提升监督检查成效上下功夫。各市近期要持续组织施工安全暗访检查,并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并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揽工程业务,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三)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待地方标准规范发布后,组织企业对标贯标,着力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开展建筑施工标准化、信息化及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鼓励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方案,先试先行,完善措施,总结推广。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分层级组织建筑施工领域监督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送安全下工地活动,在特级、一级等龙头企业试点推行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开展体验式、实操式教育,提高一线工人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严格重大隐患倒查追责、实施安全事故即行问责、严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重大施工安全隐患,从严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从严倒查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情况、隐患排查情况、跟踪整改情况,凡是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涉事企业和事故所在地一定范围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整顿,并暂停承接新项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召开事故警示通报会,约谈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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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督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城函[2017]4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建委、交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现就开展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
  本次督查指导的重点是各地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进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
  (二)完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区位等属性,完善停车位配建标准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位统筹发展方案情况。
  (三)加快建设停车设施。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地区,增建公共停车场情况;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情况。
  (四)加强停车用地保障。制定建城[2016]193号文件实施细则,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和增加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策,以及土地综合利用等情况。
  (五)开展城市停车设施普查。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普查工作情况;具体数据分析情况;建立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及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六)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居住(小)区改造建设停车场及建设充电设施情况;小微型客车租赁停车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等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情况;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情况。
  (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情况;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简化停车场投资建设审批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全面开展自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督查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我部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于2017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地督查,并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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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质函[2017]5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切实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为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特别是对本次大检查期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查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三、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的时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我部将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及专项整治等工作,自7月中下旬开展督查。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
  1.我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安排,印发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依据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应的部署动员及落实工作。
  3.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关于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
  4.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应报送本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到项目开展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到本行政区域在建工程项目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9月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三)实地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查。尤其要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业整顿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行跟踪复查。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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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7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协会会刊2017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协会会刊2017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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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6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协会会刊2016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公示2017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刘刚等8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721日至8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八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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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曹伟等40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721日至8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七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临沂)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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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会议暨表彰大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15日-16日,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会议暨表彰大会在济南召开,市监理协会理事长林峰及各副理事长,秘书长赵于平,监事张国强及92家会员单位代表参会,济南市建委副主任武兆军,建管处处长高树金等领导出席会议指导工作。
15日,大会邀请山东建筑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桑培东、教授张雷作《建筑企业战略管理与文化建设》和《当前工程项目管理的几个热点问题》专题讲座,2016年度济南市优秀工程监理项目部代表作经验交流。随后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优秀项目部山东省印刷物资综合楼、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地块。
16日,大会表彰了济南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监理项目部、优秀项目总监及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选举了新的副理事长及专家委员会主任,表决通过了《济南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各会员企业负责人签字并承诺遵守公约。林峰作协会工作报告,总结了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等方面的工作成绩,以及促进全市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取得的新成效。
最后,武兆军讲话强调本次会议是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意义重大,结合当前济南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一要创新监理模式;二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三要完善协会各项机制。同时也充分肯定协会工作取得成绩,希望市协会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开拓全市监理工作新局面,为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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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军同志在全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调度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7月7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分析查找问题,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扎实推进购买服务制度全面实施。这次会议是一次带有现场观摩性质的调度推进会。会前,大家参观了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电子审图流程和BIM技术研发中心,刚才,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同志介绍了经验做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高度重视,部门配合有力。市政府领导专门批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住建、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市本级和县(市、区)统筹推进。二是工作进展快、效果好。市和县(市、区)均落实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依法依规完成了购买服务招标程序。三是推广应用电子化审图成效明显。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内部管理规范,软硬件设施先进,尤其是全面实施电子化审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全省图审机构带了好头。济南、烟台、威海、德州建设部门和济南、潍坊、滨州市财政局及济宁、齐鲁、高密图审中心介绍了经验,这些经验做法都很好,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省财政厅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高度重视,研究制订政策,指导各地落实财政预算,给予建设部门大力的支持帮助,有力促进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在此,我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住建部门,对省财政厅和各地财政部门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省财政厅经建处李玉斌处长讲了很好的指导意见,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全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稳步推进
    自去年7月我省实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建设、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强化措施,购买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政策逐步完善。济南、烟台、潍坊、济宁、威海等地向政府汇报,取得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枣庄、烟台、济宁、泰安等地出台了政策指导文件。二是结合各地实际,大胆开拓创新。济南市率先启动购买服务招标工作,并出台措施,对中标图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机构绩效评价与年度考核挂钩;潍坊市注重加强市本级和县(市、区)协调,统筹推进;青岛市将购买服务政策、计费方式和招标控制价等一揽子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东营、威海、聊城实行全市统一支付;烟台、滨州实行全市统一招标、各县(市、区)分签合同、分别支付等多种方式确定图审机构。德州、菏泽市的各县(市、区)克服财政支出紧张等困难,及时安排了地方财政预算。三是预算资金逐步落实,服务招标有序推进。据各地上报数据统计,截至6月上旬,全省16个设区市及95%县(市、区)已落实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2017年落实资金预算7.9亿元,济南、东营、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滨州市已拨付2016年下半年审查服务费用0.77亿元。济南、烟台、潍坊、泰安、威海、莱芜6个设区市本级和47个县(市、区、经济区、开发区)完成了招标程序,其他地方招标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四是图审机构克服困难,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大多数施工图机构面对统筹资金尚未到位、经费来源没有解决等困难,积极主动作为,采取了政策宣传、思想沟通、自筹资金等措施,保证了工作团队稳定,确保了图审质量,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使当地购买服务工作进展迟缓。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除6个设区市本级和47个县(市、区、经济区、开发区)完成了招标程序,其他地方尚未招标。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财政支出压力大,尽管已将购买服务列入了预算,但实际拨付可能难以保障。三是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差异较大。济南、青岛、烟台等房屋建筑工程购买价一般2.5-2.8元/平方米,泰安、菏泽等却在1.1-1.8元/平方米,价格相差较大,不利于施工图审查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四是重复图审费用支出主体难以确定。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全面有效实施,不利于图审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甚至直接威胁到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既是坚持工程建设国家法定制度的内在需要,也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必然要求,还是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的要举措,要将其列为重要议程,抓紧抓实抓好。    
    三、明确重点,确保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政策落到实处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各地要在深入贯彻省里部署要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政策宣传,自上而下形成共识。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工作简报、信息交流、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图审机构、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全面了解改革政策的规定和内容,及时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同时,要大力宣传推广工作积极、落实有效、方法创新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落实财政预算,保证购买资金到位。一是尽快科学测定购买价格。从全省看,一般房屋建筑类图审购买单价应不低于2元/平方米、不高于3元/平方米,超限工程因为比较复杂可以适当提高;市政工程类图审购买单价应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2‰;工程勘察类图审购买单价应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0.3‰。二是落实购买服务财政预算。建设部门根据测定的购买价格和预测的下一年度建设规模,科学测算施工图审查购买服务资金额度,会同财政部门争取及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并将该项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计划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未列入当年预算的市、县(市、区),建设、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通过统筹有关资金予以安排,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需求。三是做好相关工作研究。特别是对变更设计和重复图审增加的工作量进行深入调研,做好多方协商,探讨合理机制,完善施工图审查费用支付机制。
    (三)规范招标购买,择优选择承接主体。一是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建设、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建设规模、资金额度合理确定购买方式。实行招标方式购买服务的,其发标、评标、定标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实行招标方式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时,各地应根据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确定招标审图机构类型和数量,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中,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二是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招标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和环节。招标时应根据图审单价成本确定合理底价,严格遵循招标规范,保证购买程序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单纯低价中标等行为。三是严格依照合同办事。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依法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内容。购买主体应依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等,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图审服务费用。承接主体应认真组织施工图审查工作,按时完成审查任务,保证审查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的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图审查任务。
    (四)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地建设部门既是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也是图审机构的监管部门,负有牵头协调责任,要做好购买计划编报、购买活动组织实施、图审机构监管和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预算安排、计划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设区市应及时向省报告本级工作情况,加强对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落实政策不严的地市进行通报。适当时机,省住建、财政等部门联合成立督查组,检查各地区购买服务资金拨付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的或者虚报情况的地区,坚决进行查处,追究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同时,加强图审机构监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图审,或服务对象多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机构予以依法查处,并记录信用档案。坚持集中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及时掌握图审机构的运行情况,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实施监督考核,促进图审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考核办法(暂行)》。刚才,传达学习了《意见》,考核办法将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自今年开始,建立并实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考核制度,设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考核程序,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主管部门全省通报表扬,大力推广先进典型;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实行累计加分制,并作为以后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图审购买服务资格,不得参与下一轮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投标。
    借此机会,我再强调一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明天上午,召开全省抗震设防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工作情况,尤其是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进展情况,聘请山东建筑大学岳庆霞副教授为大家讲授抗震设防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从调度情况看,我省部分城市对抗震设防工作重视不够,规划编制进展缓慢,滞后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抗震设防工作事关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抗震设防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去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1号);今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列为省人大地方立法一类项目;新修订的“三定方案”中,厅勘察设计处加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的牌子,为我们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要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好抗震防灾工作,确保省政府部署的各项抗震设防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省财政列支抗震防灾资金2000万元,主要支持设区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今年省级财政又列支750万元抗震防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烈度地区县(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使用今年省财政抗震防灾补助资金的市、县要加快规划编制进度,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城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并抓好规划实施。二是切实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强化抗震设防全过程监管,并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抗震设防相关制度。研究制定市政工程抗震设防论证制度和抗震新技术推广应用监管制度,组织成立市政工程论证专家库,加强对地下管廊、地铁等市政设施和减隔震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四是做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宣贯工作。《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近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9月,提请省人大颁布实施,省里要举办培训班进行宣贯,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条例》宣传,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同时,深入开展抗震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全省各主管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地震形势的严峻性,扎实工作,筑牢抗震防线,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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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我省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防治水平,有效遏制建设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立健全我省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预控为主、综合治理、注重长效”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防治标准、明晰部门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坚持严管重罚、高压整治,健全失职问责制度,层层传导压力,逐步形成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扬尘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1.建设与施工单位责任。房屋建筑工程(含拆除,下同)、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总责,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费用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标准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证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拖欠;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进行覆盖,空置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绿化。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防治负总责)。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并确保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制定适合工程项目特点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方案和检查制度;实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纳入对进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2.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工地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渣土车出入情况进行监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处置核准手续,所有运输车辆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3.道路保洁单位责任。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保洁扬尘防治工作,应购置先进环卫保洁车辆设备,大力推广城市道路高压冲洗、吸扫、湿扫等无尘作业方式,全面推进“以克论净,深度保洁”模式,不断提高保洁质量,大幅降低道路浮尘量。
    (二)提高扬尘防治工作标准
    1.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完善实施办法,严格标准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全省设区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六个百分百”标准,即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不具备“六个百分百”标准条件的,必须停工整改。土石方开挖施工必须安装自动喷淋设施,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2.严格执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控制规定。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和要求,坚持“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组织实施单位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拆除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封闭围挡、高压喷淋、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采取分段(分片)作业方式,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短期内不清运的建筑垃圾,必须用防尘网篷盖。出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
    3.严格落实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市政施工工地在设置封闭围挡、道路硬化、裸土物料篷盖、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基础上,提高扬尘防治标准,完善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浮尘的路面和砂子等工程材料不定期洒水降尘;机械挖土(装土、堆土)、路面铣刨、切割或破碎等,风钻挖掘地面、工程沟槽开挖、市政路面碾压及施工现场清扫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方式进行防尘降尘。对城区道路大修改造和管道施工等作业,推广“建筑垃圾袋装不落地施工法”;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从源头上落实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大幅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4.严格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依法取消建筑渣土运输资格,并按照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完善渣土运输全过程监控体系,渣土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纳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要逐步将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平台,并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搭建联合执法监管平台。
    5.加强城市裸露空置建设用地的扬尘防治。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进行遮盖、铺装或者绿化。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违章建筑拆除等产生的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空置地块要进行覆盖;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施工形成的土堆,应该铺设遮蔽网;对闲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裸露空置地块,必须通过种植成本不高、覆盖性强、生长较快的草本植物进行临时绿化,有效控制建设扬尘。
    (三)加强管理人员配备
    落实项目经理扬尘防治责任制,对工地扬尘防治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探索建立防尘员制度,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至少配备一名防尘员(可由安全员兼任),负责对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的具体落实。住建、市政公用、城管等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处)室、配备精干人员负责扬尘防治工作。探索建立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包工地督导机制,明确每一个在建工地扬尘防治督导责任人,落实督导责任。各级城市环卫部门要建立环卫保洁作业考评体系,由专业人员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道路保洁作业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四)健全建设扬尘防治监管体系
    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扬尘防治责任部门要建立巡查、督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监管。加快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017年9月底前,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等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设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协调环保部门同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余10个市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并与地方监管部门联网,实现规模以上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积极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无人机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建设扬尘群众举报。对工作落实不力、防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完善建设扬尘防治奖惩措施
    各级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扬尘防治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扬尘整治示范工地、示范渣土运输企业等创建活动,对达到标准的示范工地和渣土运输企业给予通报。同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查实的工地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违法违规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严厉处罚,形成高压态势。对防尘措施不到位、擅自降低扬尘防治标准的施工工地,约谈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仍不改正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从重处罚,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予以曝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扬尘防治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理念,把建设扬尘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要将扬尘防治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并检查,同步考核,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把扬尘防治工作作为项目开工审查的重要条件和项目达标验收、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创建、企业安全认证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常态化检查制度,加强综合及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惩治各类扬尘污染行为。
    (三)加强工作考核。依托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扬尘污染集中整治,将施工现场查处的违规事实及时录入诚信考核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企业评优等考核措施相挂钩。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管理规范化、创建标准化建筑工地,对管理不到位、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设立扬尘污染防治举报电话,提高群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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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建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局、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现就全省住建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任务措施,深入排查整治房屋市政工程电气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防范住建系统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电气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三)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电气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责任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强化电线电缆、电气元器件、配电箱(盘)进场开箱检查及复验。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开关插座与室内燃气接口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四)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电气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电气线路、设备、器具等电气绝缘电阻、照明通电试运行、全负荷试运行等各系统测试。确保压接牢固、接线准确、标识清晰、保护灵敏可靠。
   (五)其他方面。将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与地方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推动解决。完善房屋市政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相关技术标准,指导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电气安全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7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2017年7月至10月,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闭环整改发现的隐患问题。
   (三)建章立制。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集中整治。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检查,严格发现隐患问题整改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电气安全情况,针对性地组织“回头看”,加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大快严”集中行动的重点内容,统筹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设计处指导做好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质量安全处、城建处、质监总站指导做好电气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定额站、标准中心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房产处、物业处指导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做好老旧电气线路改造。各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认真组织推进。
   (二)严格监督检查。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任务落实和法规标准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处罚到位不放过。
   (三)及时调度进展。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将住建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作为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按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调度掌握进展,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2017年7月12日前请上报动员部署情况,2020年4月20日前请上报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7、87946348(传真),电子信箱:sdsza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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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1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7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7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1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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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7]1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重要改革举措和改革成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更好发挥监理作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创新,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基础、国际化为方向、信息化为支撑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体系。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形成以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监理服务的企业为主体,以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骨干,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分工合理、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行业布局。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合格的监理企业,依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授权并支持监理企业开展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理企业的工作,服从监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监理企业为建设单位做好委托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服务主体范围,积极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适应政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鼓励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适应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的改革要求,结合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鼓励监理企业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融资方式下的咨询服务内容、模式。
  (四)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监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检测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创新工程监理技术、管理、组织和流程,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支持中小监理企业、监理事务所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监理服务。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工程监理服务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信息化水平。鼓励工程监理企业抓住“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机遇,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加快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企业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健全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制度,强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落实,推动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推进监理行业诚信机制建设,完善企业、人员、项目及诚信行为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开展监理企业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建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化审查及动态核查制度,加大对重点监控企业现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清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监理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升为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切实维护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级监理行业协会围绕监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促进公平竞争。监理行业协会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标准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按照改革的总体部署,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不断深化。
  (二)积极开展试点。坚持试点先行、样板引路,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监理服务主体多元化等试点工作。要及时跟踪试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适时加以推广。
  (三)营造舆论氛围。全面准确评价工程监理制度,大力宣传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开展行业典型的宣传推广,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利于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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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发生一起雨水管沟塌方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6月19日19时35分左右,山东省淄博市孝妇河黄土崖段综合整治项目昌国路、北京路人行道及雨污管道工程在昌国路雨水管沟施工中发生塌方事故,造成4名施工人员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负责人郑作军;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丽华,项目经理郑继荣;监理单位是山东文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新,项目总监高威。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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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生一起电缆运输车辆侧翻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6月23日6时左右,青岛地铁11号线区间,发生一起电缆运输车辆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青岛蓝色硅谷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斌,项目经理刘晋明;监理单位是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宏瑞,项目总监薛林雪。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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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发生一起风雨操场网架屋顶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左右,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风雨操场网架屋顶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山东滨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宁;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宪正,项目经理石红真;网架加工单位是济宁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友军,项目经理胡广华;网架安装单位是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威,项目经理孔德志;监理单位是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项目总监高壮民。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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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 19部委发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18个部委制订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共分为七大部分、20项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在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两项内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内容。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两项内容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负责。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三项内容,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三项内容,全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三项内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两项内容。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四项内容,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强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在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三项内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其中的一项内容——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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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 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两个百分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两个百分点。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据了解,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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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培训班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6月28、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泰安举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培训班。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管领导、有关科室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余人参加了培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他指出,要着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各项部署、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方式改革,认真学习,保证培训成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一是全面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紧密结合“大快严”集中行动、安全治理三年行动、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控。二是持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着力解决监督检查“查而不严、查而不改、查而不罚”的问题,积极利用暗访督查、交叉互查、第三方巡查等方式,查深查细查实,跟踪整改检查发现问题,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快推进双控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则》和即将发布的《细则》《实施指南》,深入贯标对标,从源头上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四是严格落实事故应急责任。认真执行事故报告法定程序要求,凡主管行业领域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险情,务必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向上级对口主管部门报告初步信息,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处置,指导救援。
     培训班邀请了安全生产相关专家,共举办讲座6场。参加培训人员普遍反映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安排及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建筑施工监管人员把握方向、明确重点、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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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测量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54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测量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08-2017,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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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聚苯模块保温墙体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38号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桥梁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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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38号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桥梁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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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36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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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劲性柱混合梁框架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20号

现批准《装配式劲性柱混合梁框架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00-2017,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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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35号

 

现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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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7]1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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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管函[2017]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省外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放管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报送信息

取消省外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报送信息中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求。

省外建筑企业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信息并验证后,企业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二次报送信息。

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要求,全面清理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

二、坚持放管结合

省外建筑企业中标(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及时掌握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建设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省外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理外,应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三、搞好跟踪服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召开省外建筑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征求企业对进一步做好“放管服”等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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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2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韩胜美等11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630日至7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六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威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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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郭玉祥等2117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626日至6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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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方廷禾等150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626日至6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青岛)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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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建筑构造》图集审查工作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5月4日,标准中心在济南组织召开了《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建筑构造》图集的技术设计审查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直、部分地市设计院的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的七名专家对图集进行了技术设计审查,完成了该图集的审查工作。与会专家对图集技术设计稿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认为该稿基本满足标准及规范要求,达到了技术设计深度,并提出了图集修改意见,要求主编单位尽快完成图集的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
    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是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之一,适用于框架、框架剪力墙和剪力墙结构的柱、梁、剪力墙等部位和地下室、车库顶板的现浇混凝土工程。《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建筑构造》图集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建筑外墙热工参考选用表、构造节点详图、施工要点及质量验收等,可作为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的依据,对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更好的推广应用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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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体自保温系统构造》图集审查工作完成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6月2日,省标准中心在济南组织召开了《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体自保温系统构造》图集的技术设计审查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内外部分设计院和专业院校的建筑、节能、结构相关专业的十名专家对图集技术设计稿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认为该稿基本满足规范及标准要求,达到了技术设计深度,并提出了图集修改意见,建议将该图集拆分为《装配式CF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板自保温系统构造》、《CF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构造》两册, 要求主编单位尽快完成图集的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
《装配式CF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板自保温系统构造》作为装配式建筑技术系列图集, 可作为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的依据,对于更好地引导和规范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体自保温系统在装配式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 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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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稳步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定,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提升人员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不断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努力为业主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在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保证质量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全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展到483家,其中甲级资质企业152家、乙级资质企业214家、暂定级资质企业117家,代理机构数量仅次于江苏省,位列全国第二。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人员达到36637人,其中招标代理人员9268人,注册执业人员8795人,比上年分别增长13.77%、2.3%和15.16%。2016年度,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中标金额合计3634.98亿元,工程招标代理收入达到13.8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2.3%和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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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电视会议全面部署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6月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主持会议,副巡视员宋锡庆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安全事故情况,济南、东营、济宁、聊城4市住建部门负责人发言汇报了下一步安全生产防范应对措施安排。
     会议指出,5月份以来我省住建系统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令人痛心,暴露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依然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有漏洞、乡村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较为突出问题。近期,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对部分事故作出一系列批示指示,省政府专门召开紧急电视会议部署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和执法检查工作,各级住建 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吸取事故教训,真抓实抓、抓实抓细,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
     会议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一是立即启动村民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行动。逐村逐户排查整治村民自建房野蛮建设问题,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对乡村新增违法建房,实行即查即拆;对为谋取拆迁补偿突击加建、无结构安全措施擅自蛮干的,及时查处。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安全监管责任,6月底前确保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落实到位。全面强化村民建房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建房村民主体责任。二是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强作业队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具有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着力防控建筑起重机械以及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风险。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切实落实雨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查出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实现闭合交圈,确保彻底整改。三是切实规范市政运营维护安全管理。强化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市政管线检修作业安全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配备使用防护设备,严格作业前审批和作业时防护,出现险情科学有序施救。强化市政道路桥梁维护保养,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深入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教育,突出整治灰口铸铁管、老旧管道和管道占压等隐患。强化城市供水安全,严防发生水质污染和大面积停水事故。四是扎实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畅通城市防汛指挥系统,完善汛期应急预案,备足防汛物资,落实抢修队伍,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妥善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工作。五是认真落实其他领域安全措施。严格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做好热门景点游人的疏导、分流和调度指挥工作,组织对景区内危险区域、运载工具、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履行房屋拆除安全管理职责,严把房屋拆除备案关和拆除工程发包关,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拆除技术方案,加强房屋拆除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隐患,确保房屋拆除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防施工工地、燃气站场等敏感地点发生火灾。
    会议强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住建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薄弱环节,专题研究解决一批久拖不决的问题。持续开展安全执法检查,转变检查方式、强化检查力量、突出薄弱环节、加密检查频次、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查深、查细、查实。实施严厉追责,严格落实隐患倒查追责、事故即行问责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发生较大事故的,纳入“黑名单”公开曝光、严格限制,对市、县两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抓好安全教育,加强监管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严格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险情,要迅速到位指导救援、第一时间上报情况。
    17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规划、城管、房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科室人员,部分行业企业代表约160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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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7]1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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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优化建筑材料供给结构,大力推广新型墙材,深化墙材革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支撑建筑业节能降耗和建造方式创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我们制定了《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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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字〔2017〕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096-2017,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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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办字〔2017〕16号),进一步扎实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施工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督查各市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同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
    (一)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安全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安全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预案制定、资源保障、演练及应急处置情况。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了解督促监督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受检项目监管情况,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五)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六)工程项目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
    (七)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消防安全、工地食堂卫生等规定要求落实情况。
    (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已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行为。
    三、督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7月上旬,设区市住建部门组织辖区所有工程施工企业对其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并复查,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市级普查。7月中旬开始,设区市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组织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并跟踪复核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条件进行核查,核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0%,对上年度列入黄色或红色管理的企业重点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置。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三)省级督查。7月下旬开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部分市有关主管部门工作进行督导,抽查部分工程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严格处置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结果向全省进行通报,具体督查分组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督查通过“扫马路”和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和企业,切实排查解决短板问题。应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采用现场拍照、录像方式形成写实性检查记录,通过PPT方式进行现场反馈。严格跟踪处置检查发现的各类不规范行为,确保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处罚到位不放过。
    (二)各市要及时调度汇总施工企业自查自纠、市级拉网式检查情况,7月20日前请将书面总结、自检情况表(见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各市要明确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6月25日前请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李家琪、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0851、87087017,87946348(传真),电子邮箱:sdsza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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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高栋等6284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621日至6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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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王英等17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620日至7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五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泰安)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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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四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张光耀18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616日至6月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附件:2017年第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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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307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74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7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752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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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这10类行为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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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出炉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5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六大发展目标,提出九大主要任务,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为目标,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抓手,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保障,旨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深化监管方式改革,着力提升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秉持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质量安全为本、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明确今后五年建筑业发展的六大目标——
 
 市场规模目标
 
    以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为基础,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7%;全国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8%;全国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6%,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推进以特定产品、技术、工艺、工种、设备为基础的专业承包企业快速发展。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8300万。加强业态创新,推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
  
 技术进步目标
 
  巩固保持超高层房屋建筑、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体量坝体、超长距离海上大桥、核电站等 领域的国际技术领先地位。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新开工项目数量增加。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在“十二五”期末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要求,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达到3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4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
 
  加快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工程担保、保险制度以 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更加科学完善,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规则和格局基本形成。全国建筑工人培训、技能鉴定、职业身份识别、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基本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筑抗灾能力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围绕发展目标,规划提出了九项主要任务——
 
  一是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改革承(发)包监管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质量。
 
  二是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强化技术标准引领保障作用,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支撑。
 
  三是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四是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健全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五是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推进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六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建设。
 
  七是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八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政策支持。
 
  九是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和自律作用。    (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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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2017~2020)》公布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安排部署,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GIS和BIM等技术在住建领域应用,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和跨界融合发展,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发展水平,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2017~2020)》(以下简称《规划》),阐释了我省建设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形势,明确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等内容。
《规划》提出,到2020年,支撑信息化发展的基础设施、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住建大数据平台、面向企业和个人的一体化服务体系基本建设完成,电子政务推动公共服务更加便捷均等,实现全省住建领域信息化协同发展,应用水平全面提升。
 《规划》明确把推进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住房管理五大领域智慧化作为主要任务,确定建立住建信息化标准规范、打造一体化协同办公系统、建立住建全省住建大数据平台、完善便捷化公众服务体系、推动产业智慧化发展5项重点工作。全省住建系统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培训交流,搭建人才队伍,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信息安全建设,不断推动住建领域信息化发展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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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发展规划(2017~2020)》公布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科技创新发展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安排部署,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步伐,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发展规划(2017~2020)》(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省建设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建设科技人才,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有新的突破,取得一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奖项,建设科技总体实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对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起到明显支撑作用。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城乡基础设施建造修复技术体系、大数据应用等五个方面实现新提升。
《规划》确定了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与绿色施工技术、建设行业信息化等6大重点领域,城市功能提升、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垃圾污水处理、村镇建设适宜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等94项重点关键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围绕这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制定年度建设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健全标准体系建设、抓好科技创新示范,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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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缓解交通拥堵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省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城区道路拥堵问题,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缓解交通拥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7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8.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300公里以上,增加人行道及自行车道网络密度,提高停车泊位满足率,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群众出行满意度。
《意见》要求,全省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要突出“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和场站、停车设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五大建设重点,着重抓好“规范建设行为、强化设施运行养护管理、加大占道经营整治力度、加强停车综合治理、推进智能化管理”等五大管理举措,全面提升全省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公众创造绿色、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意见》强调,各地要围绕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拓宽融资渠道,加强技术支撑,严格督导考核,扎实推进本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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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安办函[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我司组织制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基坑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和工作实际,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作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
     2.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
     3.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4.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
     5.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起重机械的顶升、附着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八、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九、塔式起重机顶升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靠连接,并应进行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平衡,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十、起重机械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拆卸作业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十一、辅助起重机械的起重性能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索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作业要求。
  十二、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件2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二、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使用起重机械。
  七、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连接螺栓必须齐全有效,结构件不得开焊和开裂,连接件不得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零部件不得达到报废标准。
  九、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一、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二、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
  三、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五、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
  六、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七、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八、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九、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十、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
 
附件4
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
  一、脚手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脚手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三、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六、脚手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脚手架外侧以及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当封闭严密。
  八、脚手架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剪刀撑和连墙件。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严禁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材料,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
  九、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十、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当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附件5
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
  一、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作业。
  三、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模板支架材料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六、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八、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铺设模板。
  九、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存在坍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十、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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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管字〔2017〕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将《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验收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建成一体化平台的市,请按照本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我厅申请进行验收。尚未完成本市一体化平台建设的市,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力争尽早完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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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字〔2017〕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8日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9月,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百日攻坚治理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攻坚行动”)。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近期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动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等各方面力量,集中采取有效措施,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现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行动核心,以参建企业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巡查抽查为行动方式,以推动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和对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重罚为行动手段,全力遏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频发多发态势,确保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攻坚治理重点和严肃查处措施
    (一)攻坚治理重点内容。本次百日攻坚行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找准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针对事故易发的企业、项目、部位和环节等,确定重点排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要重点严查“三类企业、六类工程、十种行为”:
    1.三类企业
    (1)今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2)前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3)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今年以来被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省内项目被停工整改的企业。
    2.六类工程
    (1)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2)各类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及城乡结合部的项目;
    (3)有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开挖、使用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工具式脚手架的项目;
    (4)文明施工水平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项目;
    (5)安全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力的项目;
    (6)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以及离既有建构筑物较近的工程项目。
    3.十种行为
    (1)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工程,以包代管的行为;
    (3)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档案等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
    (4)施工单位存在抢赶工期、不按进度野蛮施工;
    (5)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等“失职”行为;监理规划不切实、监理旁站检查不深入,监理资料造假等“失实”的行为;监理单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及时、跟踪不到位,监理作用“失控”的行为;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验收和现场实施情况检查等未依规定落实;
    (7)现场起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安装告知、检测检验和使用登记等投入使用的;
    (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特别是安全防护用具、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未按规定配备合格产品和正常使用,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未按标准规范落实到位;
    (9)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上岗;
    (10)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以及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肃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理,一律在本地区媒体上曝光,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查处并通报一批典型案件:
    1.相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本次百日攻坚行动任务的;
    2.存在上述“十种行为”的;
    3.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5.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行动步骤
    一是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100%全覆盖检查,对查出有安全隐患问题的,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台帐,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及时整改。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有落实整改计划、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等,确保整改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工整顿,特别是发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确保100%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是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7月至9月上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按照上述攻坚治理重点和严肃查处措施开展监督执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整改到位。省厅将适时对部分市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督查。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17年9月中旬),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行动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1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适时汇总通报全省百日攻坚行动情况。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立即动员部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百日攻坚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调度;要带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重要时段、重要节点深入一线开展暗访督查,严查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二)抓好工作结合,强化调度督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百日攻坚行动与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持续推进“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行动及两个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同步推进,做好结合文章。要加强百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调度沟通,明确专人负责调度工作,每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本市行动调度表(见附件)。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行动进展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通过组织企业人员集中观看事故警示片、开展安全宣传展、邀请专家宣讲、开展演讲比赛等形式,强化宣传教育效果。要认真汇总百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交流经验和做法,每月形成月度行动总结报告随调度表报送省厅。
联系人:曹延东,联系电话(传真):0531-87080852,电子邮箱:sdsza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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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 执法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省政府安委会确定,从6月份开始到9月份,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为确保工作实效,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重中之重,深刻汲取同类事故教训,动员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工地、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法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施工工地,抓实抓细抓到位,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目标:确保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全省较大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省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党的十九大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个必须”的总体要求,突出市县政府、行业部门、企业单位三个层次,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
    (一)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实际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是本次行动的重点和关键,要细化行动方案,夯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推进。
    (二)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针对制约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因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针对性措施,突出农村自建房,电力、铁路建设工程,道路交通,校车和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及消防、油气管道、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水上交通、渔业生产、民航、农机、人防、水利、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强化执法检查,将监管触角延伸到乡镇、企业及工地,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三)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治理情况及时上报主管行业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治理;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不留死角的“诊断式”检查;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校车承运和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强化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教育培训,加快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标、达标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保安全生产稳定大局,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党的十九大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省政府安委会将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纳入全省“大快严”集中行动,并将其作为省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巡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统一调度、统一督导、统一巡查、统一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时,要与“大快严”集中行动、异地执法检查、“两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二)全面落实“五个一”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区、行业实际,按照“五个一”要求,认真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一要制定一个具体行动方案。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方案。6月10日前,各市和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行动方案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逾期未制定的或制定的方案措施不具体、敷衍了事的,将进行通报,年终考核一票否决。二要解决一批重大安全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以及重大隐患治理,着力解决一批重大安全问题。三要开展一次异地执法检查行动。8至9月份,凡是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要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深入扎实开展一次异地执法检查,抓一批违法违规典型,并在主流媒体曝光,对发现的隐患,坚决采取处置措施,保证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四要问责一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生的较大事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大安全问题久拖不决,重大隐患长期不能解决的,将进行问责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要进行一次安全警示教育。要紧密结合近期发生的事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强化职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他们化解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生进行一次防溺水、防触电、防火灾、防交通事故为重点的安全教育。
    (三)严格执法检查。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执法依据,以“两体系”建设标准为主要检查内容,坚持“重典治乱”,强力推进“一重点、全覆盖”式专项检查。坚持凡检查必执法,切实加大依法处罚力度,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涉嫌违法的,必须当场启动调查程序,对关键性、时效性证据进行固定;属于简易处罚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建立会商制度,对各检查中提出的专业方面、执法方面的争议,迅速启动会商机制,形成统一的会商意见。分级分类梳理共性问题,通报给同类型企业,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自改,及时跟进执法检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巩固执法检查成果。
    (四)加快“两体系”建设。抓住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个关键,全力实施《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推进落实13个重点行业领域、105项关键防范措施。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为指导,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对标达标,引导标杆企业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五)强化督查问责。为确保工作实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通知对8个市开展专项督查,省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将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作为对9个市巡查的重要内容,同步进行督查。各级“大快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断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典型事故约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兑现举报奖金。进一步强化县域安全生产工作管控,将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县(市、区)纳入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督导重点,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重点关注县整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暗访、跟踪督办。省“大快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落实,对无正当理由不处罚、案件办理进展缓慢的,加大督查和媒体曝光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开展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加强汛期安全和应急救援。汛期将至,高温、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增多,事故易发多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对检查发现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矿山企业要坚决执行“大暴雨撤人”等规定,防止溃水淹井、溃坝漫坝事故发生。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规定,严防泄露、爆炸等事故发生。渔业船舶、海上石油作业要做好台风、风暴潮、大雾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严禁冒险作业。加强值班值守,完善应急机制,健全相关部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熟练掌握各种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方法,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水平。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总结提炼、示范推广,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省“大快严”联席会议办公室。
    工作信息报送:董昉,0531-81792169。
    执法检查情况报送:彭江丰,0531-81792216。
    工作方案及总结报送:田番臣,0531-817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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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2017年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18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续期教育
6月12日至6月15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续期教育网络学习40学时,6月15日至6月23日完成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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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第一批济南地区初始监理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第一批济南地区初始监理员)已可领取,请总公司办公人员携带企业介绍信前来省监理协会领取,来协会前请致电预约领取时间。
预约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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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节科字〔2017〕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71号、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7日     
附件: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四措并举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5月23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设扬尘治理工作部署大会召开。会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探索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强化个人执业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二是强化工程项目管控。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编制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加强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工作,全面落实汛期值班值守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高温停工令。
三是加快建筑施工技术创新。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大力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大高层建筑外墙体系研究、推广力度,打造安全、环保、经济的新型绿色建筑。
四是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要将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大力实施品牌兴业、品牌强市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争创国家、省、市级名牌建筑施工企业,鼓励创建优质结构、泰山杯、鲁班奖、泉城杯等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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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城管字[2017]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物价局 
                                            2017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
    1.严格处置核准。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方可动工开挖。加强土石方施工管理,规模以上土石方工程推广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2.狠抓源头减量。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推广精装修,大幅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
     3.规范装修垃圾处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承担清运费用,并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4.加强拆除性垃圾管控。房屋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实行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运至资源化利用企业厂区。落实拆除性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拆除施工结束一个月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
     (二)严格运输管理
     1.加强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属车辆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违者倒追委托处置单位责任。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组建绿色车队,参与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车和帆布顶棚平滑式全密闭箱盖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管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加大未经核准渣土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各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队伍,及时清理城市道路上撒漏的建筑垃圾,以及违法乱倒的建筑垃圾。
     2.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要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许进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依法依规追责。
     (三)规范消纳管理
     1.加强消纳场建设管理。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规划建设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逐步取缔个人、单位擅自设立的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已封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及时推平、压实,按照相关标准复垦或绿化。
     2.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对现有占用农田、河渠、绿地、铁路及公路保护用地的存量建筑垃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绿化,所占土地产权人应予支持、配合。
     (四)强力推进资源化利用
     1.拓宽应用领域。各地要多措并举,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变废为宝。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填海造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各市、县要科学测算建筑垃圾产生量,5-10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稳定,能满足利废建材生产需要的,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利废建材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各市、县(市)应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本市、县建筑垃圾的优先收集权和使用权。鼓励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3.完善技术体系。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标准规范和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为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和标准依据。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建材生产企业成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联盟,研究开发、组织引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
     四、推进措施
     (一)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原则,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尽快研究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费政策,促进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市场形成。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缴与使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监管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支持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属国家和省鼓励支持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国土部门要优先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税务部门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通过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量等因素,按一定比例返还建筑垃圾处理费。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省级将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促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信息平台。各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建筑垃圾产生量、各类资源化利用需求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平台要同步建设渣土车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违法信息模块,加强渣土车动态监管,公开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名单,以及处理处罚情况。
     五、加强领导
     (一)密切部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PPP项目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从2017年开始,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省新型城镇化考核,并列入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督查范围。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市)进行约谈或问责。各市、县(市)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各地城管(环卫)、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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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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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胡丽娜等20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527日至6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三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淄博)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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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7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王世峰等18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527日至61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二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烟台)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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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城[2017]1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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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企业确定房建项目成本价的方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十三五规划纲要与建设监理行业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在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上的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化建设研究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公示2017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有关规定,韩莹等17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5月24日至6月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7年第一批监理员初始业务教育合格人员名单(济南)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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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6]26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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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7]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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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86项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实函[2017]10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规划委):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两项标准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17]3号)等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下86项推荐性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5月15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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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23项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实函[2017]102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重庆市建委:
  《关于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内建设函[2017]264号)等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下2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515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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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7]10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

二、试点地区、企业

选择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川8省(市)以及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时间为2年。我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对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进行调整。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制订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试点工作方案于20176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创新管理机制。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等文件,创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三)实现重点突破。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适用的试点模式,在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四)确保项目落地。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同时,切实抓好试点项目的工作推进,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试点项目。

(五)实施分类推进。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大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拓展业务范围。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提升企业能力。试点企业要积极延伸服务内容,提供高水平全过程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项目,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积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经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七)总结推广经验。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每季度末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5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

1.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4.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6.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8.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9.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1.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2.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3.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14.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15.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6.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17.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8.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9.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4.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5.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26.宁波高专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7.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9.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30.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31.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32.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33.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4.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35.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36.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7.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8.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9.四川二滩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0.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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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发展规划(2017~2020)》公布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科技创新发展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安排部署,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步伐,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发展规划(2017~2020)》(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省建设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建设科技人才,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有新的突破,取得一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奖项,建设科技总体实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对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起到明显支撑作用。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城乡基础设施建造修复技术体系、大数据应用等五个方面实现新提升。
《规划》确定了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与绿色施工技术、建设行业信息化等6大重点领域,城市功能提升、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垃圾污水处理、村镇建设适宜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等94项重点关键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围绕这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制定年度建设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健全标准体系建设、抓好科技创新示范,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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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志同志在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4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决策部署,总结去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这次会议在淄博召开,既是工作部署推进会,也是宣贯培训观摩会。刚才,副市长刘荣喜同志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住建局局长王树银同志介绍了工作情况;昨天,大家还观摩了淄博的施工现场,普遍反映很受启发,很有收获。淄博的经验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一是政府高度重视,体制机制完善。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体系,建立了“信用管理、督查落实、工作激励”三个机制。二是突出重点环节,治理措施有力。抓住常见问题治理、重大危险源管控、村镇工程监管等关键环节,专项治理成效明显。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工作落实到位。加强考核督查,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了部门监管、主体责任、人员培训三个到位。
    昨天下午,省政府安委会、省住建厅和有关企业的专家分别解读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双控体系”建设标准。今天上午,省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同志通报了2016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情况,与设区市住建部门签订了2017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承诺责任书;省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同志传达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5个部门作了交流发言,情况不同,各有亮点,各地要相互学习借鉴;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安全协会对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发出了倡议,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要积极响应。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去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勇于担当,埋头苦干,积极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获得工程质量“鲁班奖”7项、国优工程奖21项、国家级建筑安全AAA工地22项,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在住建部两年治理行动执法检查中,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符合率连年保持全国第一。
    (一)法规体系日趋完善。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等重要文件,今年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厅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从各地来看,青岛市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烟台市从住宅工程初装验收、日照市从用户回访等环节,制定出台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截至2016年底,省、市、县三级共设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260家,配备监督人员5257人,管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去年,省政府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1723个乡镇设立不少于5人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延展到镇村,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全覆盖监督体系。各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6.95亿平方米、8.62万项在建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抽查、巡查36.61万项次,抽检建材、设备13.76万批次,工程质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础建设稳步推进。编制实施了施工技术、安全考评、质量检测和建设监理等一批规程和标准,积极推行可视化交底、实物样板和安全体验,深入开展标准化工地、优质结构评价活动。加大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BIM、物联网、大数据、装配式建造、绿色施工等先进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工程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持续实施“建大院、出大师、创大作”活动,新入选出全国勘察设计大师5名、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1名。2016年,各地创建省级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628个、优质结构工程391个;我省获得全国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QC成果一等奖10项,在第44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拨赛上蝉联团体第一名。
    (四)执法处罚更加到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专家查隐患、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顶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去年以来,全省各级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9.5万项,打击非法违法建设851起,整治违规违章行为2158起,责令停工整改项目1535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人员责任,吊销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6家,取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62人。高压整治质量检测市场,撤销7家检测机构资质。特别是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全省查处违法违规企业1056家,罚款1.4亿元,对市场主体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
    (五)专项整治成效突出。持续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严格实施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和比对性复核制度,全省治理措施覆盖率达到90%,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率达到99.8%,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99.9%。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打非治违”、“大快严”等专项活动,集中整治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和脚手架等重大风险源,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加快推进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建筑安全“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责任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双控体系”地方标准,建立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制度,指导企业组织工程项目部、施工班组,有效管控治理重大隐患和风险源,将责任、措施落实到了基层和一线。
    二、认清形势,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一年,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将要召开,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我们一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务实的作风,科学分析形势,积极应对挑战,努力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一,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地位愈加凸显。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关、质量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省委副书记、省长龚正同志在一季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会上指出,要充分看到“三大风险”,其中就包括安全生产的风险。我们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对质量安全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把质量安全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完成好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
    第二,要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努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先导产业。 2016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增加值达到385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上缴税金532亿元,对全省地税收入的贡献率达到12.3%。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建筑业大而不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较弱,工人技能素质偏低,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4月7日,省政府党组会要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启动了15个重大课题调研,其中包括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近日,李克强总理视察山东时要求,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巩固全国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提供重要支撑。这将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跨界发展提供重大机遇。我们必须主动适应和引领建筑业发展新常态,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升建筑产品质量,切实增强建筑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要着眼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新期待。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有房住,而是对生活品质、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有了更高的期望。许多老百姓几乎倾尽所有购买了住房,希望可以拥有一个温馨舒适的家,但有时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让“安心房”变成了“闹心房”,严重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们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生产出舒适、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产品,让群众真正能住得放心、安心、舒心,从而获得更多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第四,要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难题和顽疾。工程质量安全是住建系统永恒的主题,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劳永逸。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扎实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在全面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两年行动有期限,质量提升无止境,许多影响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并未根除。当前,工程安全质量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许多制度性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去年烟台“7.15”较大事故和近期接连发生的西安地铁电缆问题以及广州热电厂作业平台垮塌、湖北麻城脚手架垮塌等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大家必须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一个行动接一个行动,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将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难题和顽疾一个一个破解掉。
    质量安全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稳定大局。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坚定信心决心,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全省平安和谐稳定。
    三、明确思路,突出重点,推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国家和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管理行为与工程实体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大幅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彻底扭转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参建各方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首先要压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完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边界。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是建设活动的发起者和受益者,必须要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决不能因盲目赶抢工期、恶意压低造价、随意指定分包而放弃质量安全,凡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项目“两承诺、一公示”和“两书一牌”制度,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规范从业行为。二是强化层级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以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层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和企业定期检查制度,坚决根除“以包代管”陋习,总公司必须做到对每个项目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并登记在册、记录在案、跟踪整改。要确保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稳定,充分赋予企业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参建各方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严肃查处,不仅要经济处罚,还要在资质资格、从业限制、诚信管理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要让企业和从业人员认识到,质量安全出问题就会失去市场和饭碗。
    (二)提升部门监管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作用。一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保姆式”的监管,将监督工作重点从现场实体防控转向企业管理行为,从查找纠正现场隐患转向发现解决管控机制漏洞,从根本上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今后再组织检查,不仅要查企业和施工现场,还要检查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履职情况,看看他们检查了多少项目、发现了多少隐患、下过多少整改通知,是如何跟踪落实整改的。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积极推行暗访暗查、异地检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巡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切实保证检查成效。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中,推行监理报告制度试点,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要推进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二是落实监管责任。要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质量安全、管业务必须管质量安全、管项目建设必须管质量安全的理念,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责任。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推动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刚才,省厅与各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承诺责任书,各市也要与区县签订、区县要与企业签订,把责任逐级压实,把压力层层传导。年底完不成承诺目标的,在资金安排、评优表彰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稳定监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要加强与当地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切实保障监督机构履职工作所需经费、人员、车辆、装备,特别是要保障开展监督抽查抽测的专项费用,绝不能因为机构改革、压缩经费削弱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更不能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开展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强化一线监督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执法有力、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监督队伍。
    (三)增强现场管控能力。工程质量安全最终要落实到工程项目上、落实在施工现场中,关键是要配备好管理班子,建立好管控体系,执行好标准规范。一是强化关键岗位履职尽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指定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项目总监必须在岗履职,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开展监理活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全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严格落实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严格控制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严厉查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岗、脱岗行为,凡经查实的,一律顶格处罚。二是完善建设现场管控体系。全面实施质量行为管理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进场关、过程检验关、竣工验收关,把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联系起来,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实行样板引路、实物交底和影像资料留存制度,推广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昨天下午对 “双控体系”地方标准进行了解读,要按照省安委会部署要求,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限期落实“一企业一册”“一项目一册”要求,发动一线人员深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生命安全”活动。三是从严执行工程标准规范。要以工程标准规范作为一切质量安全活动的基础,高度重视施工组织、材料检验、质量验收、安全检查中标准的把握和使用,将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安全的底线。要发挥鲁班奖、泰山杯、标准化样板工地等典型示范作用,用更高标准建造出百姓满意的工程。要严格“危大工程”管理,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凡是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查、论证专项方案的不得施工。督促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建立健全治理“三违”行为排查、纠正、惩处机制,严厉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抓质量保安全必须从市场源头做起。一是严格法定工程建设程序。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时,严把队伍进场关、技术准备关、资金保证关,确保满足质量安全法定建设条件。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拒不停工整改的,通知有关单位停水停电,交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通知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对参与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即依法暂扣直至吊销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涉及外埠企业的,清出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依法处置。二是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都反映出,不规范的承发包行为是主要诱因,也是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严厉打击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持续排查并着力整治压级压价、低价恶性竞标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三是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逐步将建筑工程各环节流程,特别是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全面采集、准确记录、分类发布、实时共享,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开展施工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构建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评优挂钩机制。建立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记入黑名单,实施多环节、跨部门联合惩戒。
    (五)夯实质量安全基础。一是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深入挖掘齐鲁建筑文化,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强化美观大方的理念,丰富建筑审美、文化内涵,注重提高“第五立面”设计水平,防止“千楼一面”。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激发优秀设计创作和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地方立法,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地铁和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管。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减隔震装置产品监管、质量检测、设计审查、施工监管、工序验收等制度,提高减隔震工程质量。二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技术、管理、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传统生产方式升级。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支持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深入开展质量安全关键技术、装备设备研发,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造,推广应用工程建设专有技术和工法。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对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管理。要充分利用BIM、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大幅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三是提升产业工人素质。建筑工人素质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安全,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必须提升一线人员的技能水平,打造一支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要加快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将专业作业企业作为产业工人的主要载体,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健全建筑技术工人技能培训鉴定体系,完善企业、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资金到位、培训到位、考核到位,确保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特级和一级龙头企业要设立教育培训基地。积极组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确保安全意识和技能入心入脑,提高工人综合素质。
    四、强化领导,创新机制,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容忍度越来越低。质量安全工作怎么重视、怎么强调、怎么主抓都不过分。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是今后几年住建系统工作的重点。省厅印发了实施方案,专门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多位分管厅长为副组长。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既要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能量,更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地区进行曝光批评,形成高压态势。
    (二)强化沟通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必须建立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各自为政,做到精准施策、同向发力、相互促进。横向上,各级住建部门要与发改、财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交流,密切配合;纵向上,向上要主动加强与省厅的沟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重要工作争取支持;对下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令通畅、令行禁止。
    (三)严格督查考核。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量大面广,头绪多、难度大,必须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探索有效工作方法。要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机制建设,建立科学公平的考核机制,通过制度保障政策落地,通过奖惩兑现提高工作执行力。要用好考核督查结果,把工作成效和个人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增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动力。
    最后,我再强调两项工作。一是做好公园景区游览安全工作。“五一”小长假马上到了,节假日期间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人流量将明显增多,一些热门景点游客将非常集中。清明节泰山风景名胜区游客异常密集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省委书记刘家义同志、省长龚正同志对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核定热门景区、景点的日最大客流量和瞬时最大客流量,及时掌握客流情况。遇到游客激增,要及时发出预警,立即疏导分流,严禁超容量接待、超服务能力接待。要在游客集中的上下山主通道、陡坡窄梯、滨水驳岸等区域,设置或悬挂游览线路标识,增设必要的扶手、护栏,安排专门力量定点定时值守,维持通行秩序,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二是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工作。要高度重视“五一”劳动节期间的值班工作,特别是加强园林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值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一线值班力量,安排熟悉值班工作流程的人员值班,严禁安排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要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准备充足的值守应急力量,遇有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妥善进行处置。要加强放假期间的情况调度、舆情监测,遇到突出事故或重要紧急情况,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突发事故和重要紧急情况,要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和处理工作。节日期间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天下午4时前将当日的安全生产情况报省厅值班室。
    同志们,质量安全工作事关长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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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增胜同志在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4月28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省政府通报,去年,全省房地产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完成投资9200亿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缴纳税收占全省地税收入40%以上,全省城市工作、新型城镇化工作、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发展质量继续领跑全国,为全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年一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工作继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房地产市场运行、棚户区改造、城市建设、城市环境治理、村镇建设和建筑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实现良好开局。同时,省住建厅根据省政府安委会部署,认真落实“三个必须”,加快推进建筑领域“两个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包市督查和高铁沿线督导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今年1至3月份,全省建筑业事故发生2起、死亡2人,较去年同期均下降60.0%。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向好。从面上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今年1-3月份,全省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81起,死亡290人,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其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5起、死亡22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从建筑领域看,今年,全省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76.36万套,农村危房改造任务3.5万户,轨道交通新建108公里,改造供水管网1500公里,新建扩容雨水管网1000公里,新增海绵城市200平方公里,综合管廊建设任务170公里,城市管道燃气和集中供热普及率要求分别达到74%、69%以上,285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今年一季度,全省建筑业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达到了2585亿元。
    以上数据表明,全省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点多、线长、涉及面广,今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加快实施,住建系统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任务会持续增加。安全生产,任重道远。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一年,更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的开启之年。同时,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即将召开,党的十九大将于10月份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连续关键敏感的时期,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意义重大。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政府安委会将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创新、“两个体系”建设、建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施工“黑名单”管理、建筑安全治理“三年行动”等工作,列入了2017年省政府安委会工作重点。为有效开展今年的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确保全省建筑领域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强化关键敏感时期安全监管。在敏感关键时期发生事故,影响非常恶劣,我们有过这方面的教训。希望住建系统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切实强化关键敏感时期安全监管。要督促各级各有关企业单位,严禁在建工程赶工期、追进度、为节日献礼。时间要服从质量、服从安全。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立即停止室外高空作业,特别要严格落实塔机等大型起重机械的抗风、防滑措施。继续做好包市督查工作(德州市),要加强重点时段、关键敏感时期的督导检查力度,聘请专家、抓住重点,同时要结合实际增加建筑执法检查的内容,实现精准督查。
    (二)深化建筑领域“大快严”集中行动。省委、省政府决定,“大快严”集中行动延期至2018年底。为确保工作成效,建议住建系统将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与全省“大快严”集中行动有机结合,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工作步骤,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省集中行动办公室。省集中行动办公室将“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作为全省“大快严”集中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调度。希望全省各级住建部门紧紧围绕“抓主体责任、抓施工现场、建平安工地”这个目标,大力实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督管理提升、现场风险管控增效、建筑市场打非治违、追责倒逼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质“六大工程”,持续深化建筑领域“大快严”集中行动。严格执法,充分利用行政手段,严查重罚。降资降质,吊销执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汛期即将来临,要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住建厅在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期间,积极开展建筑领域“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命名表扬一批建筑施工工地,典型引路、全面推广。在这方面,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安监局也一如既往地支持住建厅的安全生产工作。省安委会和“大快严”集中行动办公室将积极调度和总结宣扬建筑施工安全治理工作情况,适时组织省级媒体跟踪报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加快建筑行业“两个体系”建设。一是抓好贯标工作。昨天会议对建筑施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细则和指南进行了解读,5月上旬将以山东省安全技术标准发布实施,大家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对标贯标活动,提高建筑行业“两个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二是加快推进建筑行业“两个体系”建设进程。重点行业领域“两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已经充实到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之中,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计划6月份对企业组织实施落实《条例》的检查。建议住建厅领导经常过问,进一步加快建筑行业“两个体系”建设进度,总结探索出一条重点行业领域“两个体系”建设的新路子,成为全省的典型和标杆。三是强化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管理。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高危险性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技术交底和危险源公示等规定,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要将“危大工程”管理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形成惯例,确保不出问题。
    (四)积极推进建筑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创新。要认真学习贯彻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好李克强总理考察山东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从改革大局出发,强化责任担当,全力推进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创新,自觉将建筑业安全发展纳入全省改革发展大局。认真坚持“三个必须”原则,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严格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实行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平稳。抓好城市排水防涝和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确保城镇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建筑抗震防灾工作,做好超限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深入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和抗震工作。
    (五)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住建系统与相关部门的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和应急物资配备,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处置。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即将召开,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有针对性的强化管控治理措施,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督促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五一”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在岗职工安全教育和现场风险管控培训,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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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召开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5月3日,我厅召开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王玉志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兴军副厅长主持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会议精神,审议了近期我厅装配式建筑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部署安排了下一步工作。王玉志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去年以来,我省积极推装配式建筑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产业基础不够雄厚、监管机制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王玉志同志强调,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设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要完善产业链条、深挖行业潜能、培植龙头企业,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纳入省新旧动能转化项目库,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扶持政策。会同有关省直部门,研究制定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财税激励政策、科技扶持政策的文件;研究制定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减征工程质量保证金和物业质量保证金的办法措施,将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督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装配式商品房项目预售条件和预售监管比例可适当降低的政策。
二是抓好产业发展。抓紧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统筹谋划产业发展;以产业化基地建设为抓手,扶持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龙头企业。
三是抓好项目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小学校、医院建筑等项目推行装配式建设的文件;研究制定商品住宅项目全面推行预制楼梯、叠合楼板的办法措施。完善在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装配式建设要求落实到位。
四是抓好技术标准。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百年建筑”技术体系、BIM信息技术应用、预制墙板及连接件技术等关键课题研究,编制发布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等;调整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估审查制度;制定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框架,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性能、部品部件评价标准等地方标准。
五是抓好管理机制创新。研究出台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政策措施,制定住宅全装修推广应用的意见、装配化装修技术导则;加快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的监管机制,制定装配式建筑规划审查、设计深度规定、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修订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检测管理办法。
六是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采取集中培训或与继续教育、取证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有现有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进行培训,增强从事装配式建筑管理和技术工作的能力;发挥省装配式建筑教育联盟作用,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
最后,王玉志同志强调,装配式建筑是工程建设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形成配合密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做到同绘“一张图”、共下“一盘棋”,把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抓实、抓好,抓成一项亮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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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监理)现场观摩交流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0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内的经验交流活动,推进监理企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工作,定于5月18日在淄博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监理)现场观摩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现场观摩淄博市文化中心C组团工程,经验交流,互动座谈。
二、参会人员
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各市监理协会负责人,各市具有多项工程类资质,监理资质甲级以上且有志于从事项目管理的当地大型企业负责人。邀请业务主管部门科(处)室负责领导出席会议指导工作。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下午5:00前报到, 18日上午观摩交流,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山东齐盛国际宾馆,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69号。报到地点:迎宾楼一楼大厅,宾馆联系电话:0533-2808885。
四、其他事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自理。
2.参会人员填写会议回执表(见附件),请于5月11日前发至省监理协会秘书处(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
联系人:许忠吉   联系电话:13573126867
        马怀远   联系电话: 0531-87087166
 
附件:会议回执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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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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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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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办字[2017]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现将《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8日  
 
 
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突出“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创平安工地、建满意工程,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到2019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0%,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得到可靠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制定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持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暂扣、降低、吊销相关资质证照等行政处罚,公示为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推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限值的,责令接受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更换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完善项目负责人追溯追责机制。对存在违反质量安全责任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个人从业不良行为记录。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注册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落实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每年开展注册师执业情况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从业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强化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绩效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性。加快完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二)强化工程项目管理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深入挖掘齐鲁建筑文化,开设“山东设计·大师讲堂”,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修订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优化设计评标、评选模式。研究构建建筑设计评估制度,对建筑方案、各种建筑思想进行评论。鼓励建筑设计行业创新创优,组织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大赛,选拔勘察设计大师和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培育勘察设计行业领军人物。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和方案创研中心。
       2.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推广实物样板、可视化交底、隐蔽验收影像留存做法,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进场关、过程检验关、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三检一交”制度,开展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加大力度整治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群众对工程功能性质量的满意度。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实施精品工程战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创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泰山杯”和“优质结构”等优质工程活动。
       3.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实施,试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维护、拆卸一体化管理。规范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严防窒息中毒事故。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编制发布指导性地方标准,督促施工企业排查风险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一企业一册”、“一项目一册”,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县级以上对口主管部门。分行业领域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进行考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停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加大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下大力气整治施工“三违行为”,治理懒散蛮乱等陋习。
       4.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水平。强化施工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建立深大基坑、暗挖隧道首次开挖和盾构始发到达等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加大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辨识、分析、评估动态管控流程,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依托标准化、信息化手段,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严格法定工程建设程序。凡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开工的,责令停工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通报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参与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相关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涉及外埠企业的,依法限制其在山东省内房屋市政工程投标资格并通报企业注册地依法处置。
       2.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推行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严厉打击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压级压价、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建设单位要根据工期定额科学约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更改,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严格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企业要专款用于保障施工安全条件,各级主管部门要将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落实情况纳入工程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优绩优价、以奖代补,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投入。
       3.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健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动设区市自建一体化平台全覆盖,加快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全面采集、准确记录、分类发布、实时共享市场主体各方质量安全行为信息。开展参建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构建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评优的挂钩机制,实施多环节、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出台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部门监管。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充实各类功能区监管力量,构建完善网格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机制和配套政策,修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细则,提高审查效率,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对重点项目由监理单位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改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整顿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转变“保姆式”监管方式,将重点从现场实体防控和查找纠正现场隐患向企业质量安全行为管理和发现解决管控机制漏洞转变,从根本上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推行暗访暗查、异地交叉检查,确保有问题必整改、有违规必处罚、有检查必通报,切实排查解决质量安全短板问题。强化轨道交通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检查,加大对集中新开工城市、风险事故频发城市的检查力度。发挥乡村规划建设监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5个基本”全覆盖。每年组织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限建筑工程、减隔震建筑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落实情况。
       3.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车辆,开展对监督机构保障条件落实情况的督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制定完善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推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现场公示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推行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质量抽测和安全巡查,建立监督检查绩效挂钩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目标承诺制度,细化承诺目标内容,每年年初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承诺书,年末逐级对承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成立BIM推广应用协调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组建BIM技术应用联盟,编制BIM技术应用、数据交换、模型交付、验收归档等有关技术标准和应用指南,建设高效快捷、互通互联的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建立BIM应用基础数据库。在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市政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等政府投资和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中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组织创建BIM应用示范工程。探索BIM模型化审查审批,提高监管效率。依托全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完善和推广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现场管理、移动执法信息系统,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远程视频监管。
       2.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制定完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进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技术进步,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查机制,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体及连接件等关键技术攻关,编制装配式建筑技术导则、指南、标准,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加快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产品。
       3.提升减隔震技术水平。加快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地方立法工作,出台《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完善市政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建设,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地铁和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管。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制定减隔震技术管理办法,建立减隔震装置产品监管、质量检测、设计审查、施工监管、工序验收等制度,加强减隔震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提高减隔震工程质量。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严格日常监管执法。理顺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问题,及时排查处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所反映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法规制度贯彻情况。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查到底,严格处罚,公开曝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
       2.实施事故即行问责。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伤亡事故的,第一时间对涉事企业和事故所在地一定范围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整顿,第一时间公开通报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信息,第一时间暂收涉事企业和个人相关资质资格证书,第一时间核查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暂停承接新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一时间召开事故警示通报会,约谈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3.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从严从速追究参建主体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终身不予注册;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管理人员,吊销安全执业资格证书直至终身不予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工程质量安全伤亡事故实施挂牌督办,督促按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跟踪落实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
        召开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三年行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启动。各市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5月-2017年12月)
       按照总体部署要求,全面组织实施三年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着力解决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态势。
       (三)持续改进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细化治理提升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技术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实现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质量的群众满意度大幅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全面总结前期治理提升工作,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持续平稳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把三年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总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认真推进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附件),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行动领导协调机制,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确保行动实效。
      (二)严格检查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三年行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肃处置问题企业和问题项目。对行动不力、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并推广成功经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组织1次提升行动督导检查,不定期开展巡视和飞行检查。
      (三)广泛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舆论宣传手段,对三年行动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环境。既要树立正面典型,传播正能量,更要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和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曝光批评,形成高压态势,营造有利于治理提升任务落实的浓厚氛围。
 
        附件: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玉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   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副组长:耿庆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李兴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孙松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徐启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周善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卢晓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宋锡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成 员:顾发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张普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
                    齐   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都昌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李 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贾凤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潘岚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冯兰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
                    王 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殷   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刘   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潘   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德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王润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杨建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国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李 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刘玉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业管理处处长
                    尹枝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李 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处长
                    李春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处长
                    毕世勇 省建设工会主席
                    薛希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张文成 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巩崇洲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
                    王金玉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张永光 省建筑标准服务中心主任
                    王华杰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李 军 省建筑技术开发培训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潘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质安函〔2017〕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按照“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将扬尘防治纳入对进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做好作业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加强对出入工地渣土运输车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扬尘信息公示,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有关情况。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加强渣土车辆、人员管理。对于城市房屋拆除工地,负责发包委托拆除施工活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要按上述要求认真履行工地建设单位的扬尘治理责任。
    二、明确各类工地施工扬尘治理监管主体。各市要按照“谁审批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地、空置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工地扬尘管理的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工作联系表(附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汇总后,于4月23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市各建筑工地扬尘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建立建筑工地清单台账。各市各建筑工地扬尘监管部门要对监管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摸底,按照《方案》附件2的要求,分类建立工地项目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按照《方案》附件3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填报项目台账,结合工地扬尘治理检查,建立项目台账。
    五、按时报送治理进展情况。各市各建筑工地扬尘监管部门按要求汇总填写《方案》附件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3日前将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纸质版、电子版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建立健全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宣传引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确保我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市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暗访。
    七、认真搞好专项治理总结。各市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于2018年1月10日前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汇总总结,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王凤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0851、87087017,传真:87946348,电子邮箱:sdsza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督函[2017]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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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17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7
 
各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鲁建监协字201534号)的规定,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请各会员单位按标准缴纳2017年度会费,会费标准见附件。
会费缴纳方式如下:
  一、缴纳现金或支票
  请至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直接缴纳
  二、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三、会费缴纳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丽萍
联系电话: 0531—87087166
联系邮箱:sdsjlxh@126.com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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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节科字〔2017〕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各项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及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2017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对照考核内容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按时保质完成2017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结果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及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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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8号
现批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2-2016,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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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7号
现批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3-2016,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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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9号
现批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1-2016,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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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厅[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紧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限制房地产交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询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就商品房开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从严审核有关材料。完善住房开发、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协助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产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从严审核规划许可;对涉及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限制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限制评比达标表彰。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责任单位: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相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根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八)鼓励企业(个人)自新。建立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黑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的,相关惩戒措施自黑名单屏蔽、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纳入未纳入、违法纳入以及未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协助执行职责。强化对协助执行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和追责。要将落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纳入党内“两个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健全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可操作的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并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督促检查,确保2017年6月前落实到位。加快失信惩戒软件的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政务工作流程,健全政务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促考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追责。(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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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设函〔2016〕27号)要求,我厅于2016年11月组织开展了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2017年3月对检查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检查和自查活动。我厅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及专家,对各市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抽查企业131家,项目131个,其中公建40个、住宅81个、绿建6个、超限4个。
  一是行业监管常态化。各市能够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积极主动的开展所辖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切实强化行业自律,扎实做好动态监管,严抓不放、多措并举,有效遏制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的不良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是企业管理规范化。大多数勘察设计企业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资信场所、专业技术骨干情况能够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在资质信息、技术骨干证章等方面的管理比去年更加规范,技术人员不足、资质信息变更不及时等情况比往年减少。 
      三是图纸质量标准化。设计单位的图纸质量与往年相比,有比较明显的提高,即使是未经图审的设计施工图文件也少有违反强条情况。大中型设计单位均有出图标准,能够对图纸大小、版式、线型等有明确要求,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标准化水平日益提升。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方面
  1.勘察设计企业发展不均衡。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间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发展好的企业业务量稳定,主要表现在市政、园林、电力等行业,发展不好的企业业务量下滑,主要表现在建筑、化工、装饰等行业。
    2.中小设计单位面临生存困境。主要集中在乙级、丙级企业,市场新增总量变小,技术骨干流失严重,能够进行合并、重组情况不多。企业难以支撑,资质证书逾期不再延续情况较多。
    3.挂靠省外资质、弄虚作假、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情况仍然存在。
    (二)质量方面
    1.施工图深度或精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总平面图较多存在内容不全、深度不够的现象,有的项目现状地形及环境场地表现不全、竖向设计不完善、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位置不明确、扑救场地和消防车道及转弯半径标注不明等现象。平面、立面、剖面有不对应及详图不详、不全的情况,主要存在于级别较低的设计单位。
    2.建筑设计主要规范标准不齐全及采用过期版本;个别外地设计单位存在未采用本地设计标准的情况;工程概况内容不全或欠缺;电梯的选择及功能、载重量、速度、提升高度、停站数等性能说明不完善。
    3.建筑专业在精细化、人性化设计方面有待提高。建筑设计中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存在不尽合理的情况。个别住宅项目平面设计不紧凑、厨卫流线不合理等;个别学校建筑项目动、静分区不明确、阶梯教室布局不当等;有的办公建筑项目办公空间为间接采光、公共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不符合相关要求等情况。
    4.绿色建筑设计缺乏整体设计意识。建筑节能设计有节能措施齐全却无采暖设施的情况,存在于村、镇的相关项目。门窗性能的设计要求不完善的情况等。
    三、处理意见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20家省内单位予以限期改正,对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家省外进鲁承担业务单位给予警告,对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处理结果为不合格,2年内不予办理进鲁备案手续;山东正龙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等35家省内单位在公示期内已整改合格,(详见附件)。
  省内受检单位在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检查中结论为合格的,可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2016年度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合格专用章”。
  对于限期改正的勘察设计单位,自通知之日起限期1个月将整改材料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撤销相应的资质。对于拟申请注销的单位资质证书和证书专用章自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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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在淄博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全面实施治理提升三年行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
4月27日至28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在淄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决策部署,总结去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安监局副局长张增胜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淄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荣喜出席会议并致辞,副巡视员宋锡庆主持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部署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有关要求,通报了2016年以来全省安全事故情况。
    王玉志厅长在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思路,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工作,全面启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水平,具体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压实市场主体责任,要完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二是提升部门监管水平,要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队伍建设;三是增强现场管控能力,要强化关键岗位履职尽责,完善建设现场管控体系,从严执行工程标准规范;四是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要严格法定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五是夯实质量安全基础,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工人素质。
    张增胜副局长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所取得成绩,概括为领导重视行动快、工作务实效率高、整治措施力度大,并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强化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建筑施工“大快严”集中行动、加快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任务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五方面的要求。
    宋锡庆副巡视员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17城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现场签订了2017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承诺责任书。会议邀请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解读。邀请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对建筑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进行了宣讲。会议期间,还套开了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一季度运行形势分析会,组织会议代表现场观摩了淄博市文化中心B、C组团施工现场。
    济南、青岛、淄博、日照、德州等5市建委(建设局)做典型发言,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共同作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倡议。
    厅办公室、节能科技处、建管处、质量安全处、设计处、城建处、村镇处、许可处、执法总队、质监总站等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全省17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质量安全主管科室、质监站、安监站主要负责同志,建筑施工企业代表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召开工程监理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经验交流会的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推动(BIM)等现代技术在工程服务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提质增效,应广大会员要求,我协会拟于20176月底举办“工程监理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经验交流会”,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为保障会议质量满足会员需求,现将会议筹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交流材料

  1、会议交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统一推荐。

  2、推荐提交材料的企业,在信息化管理与BIM应用方面应有显著成绩、强劲发展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二、会议交流内容

  1、基于BIM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监理(咨询)服务成功案例;

  2、工程监理企业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智能化五大技术领域的创新成果;

  3、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运用建筑信息模型案例;

  4、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配施工中多种设计施工项目的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应用经验;

  5、特殊专业项目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应用经验;

  6、其它与工程监理信息化建设和技术进步及管理创新相关的实践经验等。

  三、材料撰写要求

  1、结合实际,紧扣主题,介绍信息技术在监理项目中的应用,从多角度分享企业信息化建设经验。

  2、图文并茂,言简意赅,对推动监理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引导作用。

  3、材料开头部分 “简要”说明交流内容,篇幅限制在5000字以内。

  四、其它事项

  1、各有关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可酌情推荐交流材料1-2篇,截止日期为2017531日。

  2、推荐函需加盖公章,注明材料联系人手机、固定电话,并请提交推荐材料的wordppt的电子文档。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推荐情况选取数篇材料作大会交流。

  联系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 庞政、宋雪文

  电 话010-68346976

  信 箱2822706393@qq.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

  邮 编10014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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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两部政府规章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4月12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经进一步修改后,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与去年出台的《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在全省形成了无缝隙、全覆盖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填补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立法空白。]]>
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规章是规范建筑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对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建筑设计特点体现不足、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要求、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了对原《办法》的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突出了以下4个方面。
  第一,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繁荣建筑设计创作。《办法》在原有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团队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以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为保证评标质量,《办法》从评标的专业性角度出发,针对设计方案评标的特点,要求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对于特殊复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对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应当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办法》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以便设计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确需另行选择其他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以营造有利于建筑设计创作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建筑设计评标制度。
  第三,充分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办法》修订中贯彻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简政放权,取消了招标资料备案以及审核的规定;依据WTO协议中建筑设计开放承诺,取消了关于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审批规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上述修订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办法》规定了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以及异议处理的要求;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形;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将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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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深化改革 引领行业创新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单位:
    《省政府安委会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抓好工作落实,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省政府安委会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系统治理和风险防控,强化责任和制度落实,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努力消除隐患,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重点抓好以下6个方面工作:
    一、整体谋划,梯次推进,咬定目标不放松,着力实现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新突破
    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一是突出改革发展这条主线,持续加大对《意见》的宣贯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任务导向,围绕解决安全生产难点、痛点和短板问题,制定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以更大的决心抓好安全发展。三是推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改革发展意见,并抓好贯彻落实。四是力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从契合度高的改革入手,重点推进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理顺铁路、电力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应急救援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是强化职业健康工作,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
    二、综合运用巡查、考核、问责等制度性新措施,整体发力,从严要求,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责任链条,切实把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以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一是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责任,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直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事故发生规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基层抓好督促指导。市县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二是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安全生产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制定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掌握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对各市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三是认真抓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观念,对照反馈意见,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梳理,分类处置,认真抓好问题整改,确保反馈意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四是启动对各市政府的巡查工作,对8-9个市政府开展巡查。各市要对照巡查重点,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五是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推广先进乡镇加强安监机构建设、发挥安监队伍作用经验做法,将安全生产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延伸安全监管触角,解决好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六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激发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个到位”。
    三、抓住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关键,强力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信息化
    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观念,坚持谋划在前、预防在先,建立和实施超前防范的制度。一是抓住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个关键,全力推进《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实施,强化督导、督查,狠抓13个重点行业领域、105项关键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淄博、潍坊、日照3个地级市和诸城、莱州、龙口、新泰4个县级市在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和做法,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二是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为指导,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对标达标,完善安全防控措施。三是加快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利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网上巡察,实现对部分企业重大风险点动态监控和事故预警。四是抓好换届前后、重点时段、敏感时期、重要节点安全生产形势预判,提前做好防控工作,以更大力度管控安全风险。
    四、认真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强化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处罚不到位的问题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以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态度,全面做好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一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直插一线、专家参与、建立台账、限期整改等措施,深入分析问题,聚焦薄弱环节,提高专业化检查水平和效能。严格落实属地和各部门检查责任,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单位逐户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环节逐个检查,全面彻底排查隐患,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二是持续推进“大快严”集中行动,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放大集中整治效果。以县域为重点单位,以暗查暗访为主要方式,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采取“双随机”方式,聘请专家进行全方位、专业化、“诊断式”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省政府17个包市督查组要深入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凡工作不严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要立即纠正。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事故易发的重点领域实施“一重点、全覆盖”式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强化行政处罚,增强法律威慑,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强化县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管控,对事故易发的县(市、区)纳入“重点关注县”强化监管,实行“带帽”管理,综合运用约谈警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限批和集中执法等措施,督促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扭转被动局面。五是强化事故调查和追责问责。尽快查明原因,尽早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五、强化安全生产与供给侧改革和降成本、去产能措施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转型升级和专项治理
    围绕“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一是持续推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尽快完成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按照评级评价结果,该搬迁的要尽快搬迁,该整改的要整改到位,该关停要彻底关停。二是持续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评级,评级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关闭淘汰,加快尾矿库和采空区专项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查超能力生产和非法开采行为。三是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加快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认真排查交通安全设施隐患,制定工程改造方案,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提升安全防护水平。扎实推进路面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四非”、变型拖拉机、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等“四项整治”,建好减速带、警示灯、警示标识等各项安全设施。大力普及交通规则和汽车文明,积极开展交通知识进机关、进工厂、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警示教育,让平安出行理念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四是尽快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供热、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建筑幕墙、市政设施、公园通道、天桥地道等安全监测、维护和施工管理,有效化解城市建设和运行安全风险。五是深入开展“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三年治理行动,加强全海域、无缝隙动态监管,加快推进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和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渔业减船转产工作。强化渔船作业和商船航行密集交叉水域执法检查,交叉开展商船、渔船航行作业和避碰等规则宣传培训,严密防范船只碰撞、火灾等事故。涉氨制冷、冶金、烟花爆竹、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电力、铁路、民航、农业安全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同步推进。
    六、坚持依法治理、舆论先行、科技强安和教育培训,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一是推进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工作,抓好重点工作落实。二是抓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突出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整治、风险防控、巡查考核、督查问责等方面,采取专题报道、公益广告、专家访谈、案例解析、评论等方式,鲜活生动地搞好深度解读和广泛宣传,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推广《安全生产100法》,将基层、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成型,形成制度。五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加快实施安全科技重点项目和技防工程。六是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开展全省分管安全生产县(市、区)长专题研讨培训,加强安监队伍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安监干部作风建设,争做一流境界、一流作风、一流业绩。七是强化应急管理。完善预案编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加快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建设。八是强化齐抓共管和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居委会、志愿者的作用,落实好有奖举报等措施,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查隐患、保安全,营造安全生产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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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项工程获得第十四届詹天佑奖 易军出席颁奖大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4月14日,第十四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以下简称“詹天佑奖”)颁奖大会在北京举行,共有29项科技创新工程荣获詹天佑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出席并讲话。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理事长郭允冲在大会上发言。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副校长袁驷出席。
  易军在讲话中指出,詹天佑奖的评选突出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是当前工程界贯彻自主创新战略、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奖项。获得詹天佑奖的工程不仅是获奖工程和获奖单位的荣誉,也成为充分体现我国建设工程技术水平与成就的重要标志。
  易军强调,工程建设领域要以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发展。要全面推进建筑业改革的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高创新能力;完善管理体制,大力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强化管理,以工程科技创新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易军强调,作为贯彻创新战略、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詹天佑奖,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工程建设行业的创新热情,促进行业科技发展水平不断进步,促进我国由工程建设大国向工程建设强国转变。
  郭允冲指出,詹天佑奖注重发挥科技奖励激励、导向、促进作用,坚持弘扬科技创新精神,鼓励自主创新与新技术应用,致力于引领、促进土木工程行业科技进步。奖项的评选始终坚持“数量少、质量高、程序规范”的评选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设奖原则,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获奖工程反映了我国当前土木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最高水平和最新科技创新与应用。郭允冲希望詹天佑奖的评奖活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按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方针,努力促进土木工程事业科学发展与科技创新,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等央企代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有关行业学(协)会、香港工程师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和各省市土建学会代表,第十四届詹天佑奖获奖单位代表以及来自全国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近400人参加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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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节科字〔20178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深入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在各市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点抽查了济南、青岛、淄博、枣庄、潍坊、济宁、日照、临沂8市及所属8县(市)工作情况,共抽查工程项目75个。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2016年,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培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新成效,装配式建筑实现良好开局,较好完成了国家、省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建筑节能工作深入推进
     一是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各地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管理,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全省新建成节能建筑1.32亿平方米,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9%。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新增省级超低能耗示范工程16项,潍坊城建华庭幼儿园、威海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教育中心主题教育馆等5个项目通过示范验收,青岛中德生态园被动房技术体验中心被列为“世行低碳宜居示范项目”。
     二是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威海市经验,鼓励以供热企业为主体对老旧住宅进行集中连片改造,省及各市、县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全省共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867万平方米,惠及居民8.2万户,青岛市完成改造252万平方米,居全省首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改造服务模式,36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济南、青岛两市加快实施国家公建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任务计划,济南市完成年度任务120万平方米。
     三是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宾馆酒店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等5项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地方标准,走在全国前列。各地按照《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稳定性技术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现有监测平台运维管理和数据应用,全省数据稳定传输率超过80%1400余栋公共建筑纳入能耗监测范围。
     四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各地完善工程管理措施,落实强制推广政策,积极推动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地热能、空气能、光伏等建筑应用,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2355万平方米,热泵建筑应用面积351万平方米。
     (二)绿色建筑发展提速增效
     一是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发布《绿色建筑规划审查要点》、《绿色建筑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等技术文件。各地也相应出台文件,要求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全省新增绿色建筑3098万平方米,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超过95%
     二是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山东省绿色生态城镇建设指南》,16个镇被列为首批16个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镇,推动绿色建筑由城市向乡镇延伸。7个第二批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通过评估验收,示范区内绿色建筑开工面积达到1100万平方米,集聚示范效果显著。其中,威海市东部滨海新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达到优秀等次。
     三是规范开展评价标识。推行省、市分级评价模式,规范评价流程及要求,不断提升评审效率和质量,新增评价标识项目102个、1214万平方米,济南、潍坊等市标识数量和面积居全省前列。
     四是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会同省经济信息化委,印发《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为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奠定了坚实基础。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制度。各地以节能认定为手段,重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积极创建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共有267项工程入选第二批示范创建项目,示范项目累计达到358项,20个项目已通过示范验收。
     (三)装配式建筑发展初见成效
     一是强化政策指导。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济宁、泰安等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政策文件,在土地供应、财税奖励、市场需求、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多条针对性措施,莱芜市专门出台了推广钢结构建筑的政府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各地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一半以上设区市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二是开展示范建设。将装配式建筑示范纳入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建设省级示范工程18项、面积88万平方米,其中,淄博文昌嘉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是全省规模最大的钢结构住宅项目。获批国家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项目27个,占全国总量的22.7%。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680万平方米,施工面积915万平方米。
     三是培育发展产业。培育省级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55家,支持骨干企业成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8家企业获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济南、潍坊等市产业发展较快,多家部品、构件企业已建成投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虽然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持续发展机制有待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主要以行政推动为主,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各方主体的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有的地方规划、建设等部门还没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等市场力量发展较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尚未建立合理的投入收益模式,资金“瓶颈”问题突出。   
     (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规划阶段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尚未全面落实,对新版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理解不深、执行不够到位,建筑的绿色运营有待加强。个别工程项目存在随意变更节能设计、不按图施工等现象,进场的保温材料、门窗、采暖设备等节能关键材料产品检测项目不完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
     (三)装配式发展任重道远。不少地方及开发、设计、施工等企业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法规政策、管理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都亟待加强。全省总体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不少县(市)还没有部品、构件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大规模推广的基础条件。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等工程使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比例不高。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要认真整改。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令整改的项目,要追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对超过整改时限未整改的,将逐一进行重点督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2017年,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突出一条主线,突破一大重点,强化三项保障”的工作布局,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全面深入发展。
     (一)突出绿色发展主线
     一是推进绿色建筑由单一建筑向全产业链发展转变。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县城以上城市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建立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以政府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为抓手,积极推广绿色建材。继续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加快建造“绿色化”进程。
     二是推进单体建筑绿色化向城镇绿色化发展转变。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全面执行《山东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加强对现有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的指导监管。结合省级示范镇发展和特色小镇创建,加快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设,助推绿色城镇化。
     三是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100米以下新建住宅全面推行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立建筑能耗限额和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强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维及数据应用。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济南、青岛加快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示范创建。
   (二)重点突破装配式建筑发展
     一是明确发展重点。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二是落实强制要求。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强制按10%比例建设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新建建筑,公共租赁房、棚改安置房等全面强制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2017年高层住宅项目全面推行全装修;从2017年开始,设区城市住宅项目全面强制推行预制楼梯、叠合楼板。
     三是加快项目建设。省里将组织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工程及产业基地。各地要加强现有示范工程的管理指导,积累工程管理和实践经验,逐步扩大推广范围。支持大型开发、施工、设计、技术等联合成立部品、部件企业,促进行业融合发展。鼓励有积极性、符合条件的地区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规模化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加强技术创新。在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阶段,广泛应用BIM技术,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合作。以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及适用产品研发。近期,省里将集中开展全省装配式建筑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各地在组织好参训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自行开展标准宣贯、技术研讨、专家讲座等活动。
     (三)强化三项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法规政策。提请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法规政策建设,为推进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组织编制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扶持政策。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机制,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PPP等节能服务新模式,探索开展建筑节能碳交易试点。调整优化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确保资金绩效和示范实施效果。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审查制度,确保技术选型合理和结构安全。开发运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创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模式。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规范执行节能产品认定制度,用好省级管理信息平台。组织编制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施工验收、绿色施工定额、装配式建筑评价、超低能耗建筑施工验收及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等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指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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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1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321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基本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对拟废止的强制性标准公告废止;对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公告转化,使其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尽快完成文本修改;对拟整合或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分批提出修订项目计划,推进整合修订工作。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制度。强制性标准要守住底线,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构建协调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体系。落实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意见,做好后续废止、修订、转化等相关工作,有效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问题。进一步明晰各层级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将推荐性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着力提高推荐性标准供给质量。加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协调性审查,及时做好备案标准信息维护工作。(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壮大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制定原则,严格制定程序,构建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和信息公开制度、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扩大团体标准试点,逐步形成一批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鼓励社会团体发挥对市场需求反应快速的优势,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优化标准供给结构,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适用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委、民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建立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探索建立企业标准化需求直通车机制。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完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以随机抽查、比对评价为主的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对依据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中国标准国际影响力。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增强标准国际话语权。建立中外标准化专家合作交流机制,鼓励中国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实施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与沿线重点国家在国际标准制定、标准化合作示范项目建设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探索建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快速通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工作,将国有企业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取得的重大工作成果纳入考核体系。鼓励和规范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探索建立中外城市间标准化合作机制。组织翻译一批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以及对外经贸合作急需标准,推进重点领域标准中外文版同步制定工作,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积极开展中外标准比对分析,加快提升国际国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装备制造业部分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90%以上。(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推进军民标准融合。大力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推动军用装备和设施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军地协作制定一批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军民标准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军民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建共享,加大国防和军队技术专家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范围和力度。明确军民通用标准的制修订程序,逐步形成军民标准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标准化科学管理水平。强化科技与标准的互动支撑,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加快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科技部、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标准化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标准制定效率,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标准立项评估工作,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监督,建立标准实施评估机制,健全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动态管理,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公开考核评估结果,强化结果应用。(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公益类标准向社会公开。研究制定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加强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现改革于法有据。(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配套规章立改废工作,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标准化立法工作,推进标准化法治体系建设。(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健全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确保机制有效运行。完善支持标准化发展的政策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标准化+”行动,促进标准化与各领域融合发展,强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许可、政务公开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标准化工作。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探索开展标准实施评估。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标准化协作,发挥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等平台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标准化改革试点。(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设高水平标准化智库,吸纳国内外顶尖人才为标准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着力培养标准化管理人才,造就一批理论与实践并重、既懂专业又善于标准化管理的综合型人才。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标准化相关研究机构,大力培育标准化科研人才。探索建立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标准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市场化机制,将标准化知识纳入职业技术工人培训内容,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落实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规划,选拔培养一批懂专业、懂外语、懂规则的国际标准化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标准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以及标准国际化等重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标准化专项基金,探索建立标准创新融资增信制度,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标准化创新发展。(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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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7]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增加有效供给,提升设计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取消原民航行业“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场道、目视助航工程”“通信、导航、航管及航站楼弱电工程”“供油工程”4项专业资质,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只保留行业甲级、乙级资质,不再设专业资质。
  2.下调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行业甲级资质人员总数由61人下调至38人,行业乙级资质人员总数由38人下调至20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附件1。
  3.调整原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企业业绩由2项4D机场调整为2项新建4C运输机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详见附件2。
  二、民航行业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其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不考核其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的要求。
  三、现有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的行业、专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资质许可范围为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直接换发有效期5年的相应级别资质证书,供油工程专业资质可以申请换发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民航供油工程设计业务。
  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业务。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申请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其它事项,仍执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民航行业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处理建议及时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七、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6、附件3-16、附件4-16)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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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庆路快速路工程创优经验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一、工程概况
青岛市重庆路快速路工程南起雁山立交桥,北至仙山路,全长15km,贯穿三个行政区,是城区“三纵四横”快速路网骨架最重要一纵,是进出市区和通往机场的一条景观大道和交通要道,沿线地下管线密集,纵横交错,也是市区水、电、气、通信的大动脉。
1.工程概况
工程包括道路(含人行道和天桥)、管线、交通设施、路灯亮化、绿化景观等。本公司承接的是重庆路综合整治工程(K9+200以北段)三标段,南起中南世纪城西门南侧中化石油站,北至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与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全长2700m,标准路段双向10车道,中央绿化带宽6m。路面宽48.5~55.5m,其中车行道 18.5~24m,两侧为3.5~5m人行道。本次施工段桩号为:桩号K12+000-K14+700。工程主要内容包括道路路基、给水、排水、路灯、交通设施、绿化景观、其他专业管线迁改及附属设施。
2.工程特点
工程的主要内容为道路翻建,局部路段修补罩面;人行道翻建;检查井整治;调整原有路沿石;敷设专业管线等。工程位于市内三区,现场交通不得中断,施工难度大,需协调配合的工作量大。该工程为市区市政道路综合整治项目的样板工程,通过道路综合整治,消除道路现状存在的网裂、碎裂、车辙、坑槽、沉陷等现象,完善道路设施功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道路整体运行水平和使用质量,以保证所在区域居民的正常出行,要求将此次的各处工程建设成精品工程、示范工程。
因此,本工程的特点是工程情况复杂、工程质量标准高、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施工标准要求高、协调任务重。
二、监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本工程处在“青岛市政技术导则”试行阶段,业主对质量要求比较严,监理工程师加大了巡视密度,几乎为全程旁站,针对一些重要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对重要工序进行了全过程旁站,不分白天黑夜、酷暑寒冬坚持在第一线,严格按照规范、导则和设计进行验收,对施工质量管理毫不放松。一是对于进场材料,半成品等,监理工程师要按照规范要求催促施工单位进行检验,及时上报材料报检单,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规范要求的抽检频率进行送样抽检,并且形成文字资料。二是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施工时,监理人员在开工前首先熟悉规范和验收标准,熟悉图纸,并旦提前到达旁站位置,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旁站施工的全过程。在路面施工时,由于白天车流量较大无法施工,一般都是在夜间施工,全体监理人员轮流值班,保持24小时旁站不间断,对施工过程完全真实地做旁站记录。三是把住工序验收评定关,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后,监理处再进行验收和评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四是日常的巡视工作,总监、监理组长每天巡视工地,对存在质量隐患的施工工序及时与现场监理工程师沟通,必要时下发监理通知单,使得整个工程在受控下正常运行。
三、监理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监理处进场后,要求施工单位尽快编写总进度计划,为保证业主对施工进度的要求,监理处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了详细的网络进度控制计划,最终通过各方的审核。每周召开工地例会,会上要求施工单位对上周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明确差距在哪儿,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进度,对于不合理的安排,监理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和及时补充现场机械等以满足进度要求。
道路整治工程项目位于市区,不允许封闭施工,施工时间集中在夜间,工作效率低下,且受公交车影响,施工时间有限,施工进度一直落后。在这种艰难的情况下,监理处仍以质量为主,进度为辅,要求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证进度,同时多次与施工、建设单位及业主沟通希望业主理解和支持。
四、监理工程投资控制工作
进场前期组织人员徒步现场亲自复核工程量,共发现:漏项7大项目,错项3项;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图纸工程量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和设计、建设单位联系。在工程量确认过程中,各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在工程量签证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对需签证的工程量实地测量,按实签证;在投资控制中,本着对业主和公司负责的态度,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每一期计量,都仔细审核。遇到与施工单位有争议或有分歧的地方,依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据理力争或向现场监理了解实际工程情况,据实上报;在变更工程量过程中,及时和设计、业主沟通,得到同意后方可计量,避免业主受到损失;因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存在诸多问题,给计量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度,监理处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对单价不明确的予以扣除,并在例会上多次强调计量事宜。
五、监理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进场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周边环境评估,和交警对接,确定调流方案等工作,要求各家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方案,明确安全机构、责任到人并确定了安全巡视制度。通过工地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等形式加强全体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分项工程开工前在组织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过安全提示、安全整改通知单等形式要求项目部整改。特别制订了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制度,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形成巡视记录并限时整改;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并配备工人,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监理处高度重视施工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并设立专职安全员,每天不间断巡视施工现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组织召开协调会,通过会议、交谈、书面材料、访问、情况介绍等方法,协调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努力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六、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本着为业主服务的态度,监理处—直以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发现有违背合同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给业主造成损失。
通过监理处及各方的努力最终圆满顺利地完成了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情况如下:
1.质量方面:验收合格达到鲁班奖要求。
2.安全方面:零事故。
3.进度方面:按时竣工。
4.投资方面:实测实量。
七、监理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本工程有个特点就是工程量大,工期短,这样一来每天的工序较多,进而资料也就比较多,针对此事,特根据市政处下发的资料格式下发到各家邮箱,催促其资料与现场同步,监理处随时随地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竣工时资料返工。
监理处对自身资料的管理比较严格,因工程比较分散,监理处共分为三个监理组,总监制定资料定时上交制度,每周五各分管组长将各组资料上报,经资料员整理归档,如发现资料不合格将内部下发通知,通报各小组。实行本办法避免了由于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导致资料断档等事情的发生。
监理处为了工作超前,在工程竣工阶段监理处实施了竣工资料检查和复查制度,由监理处安排时间检查各家竣工资料整理,情况,检查后形成书面资料并下发通知单,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必要时约见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制定整改时间,监理处进行复查,如经复查仍末整改监理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八、综合管理
监理处于2012年们月正式组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出色地完成了监理任务。公司各级领导非常重视,为了开拓更大的市场,凸显青岛市政监理公司风采和强大的监理实力,监理处牢记公司的企业文化:“守法公正、科学规范,以诚信服务求市场信誉;优质高效、持续改进,以创新管理树企业品牌”,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全面实现监理合同目标,树立了青岛市政监理企业形象,特别是公司领导多次视察指导和公司制订的相关规定都进一步规范了监理行为,对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工作中,为不断提高监理处人员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总结工作成果,监理处制订了内部学习制度,每周六、周日组织监理部各成员,由各监理员负责授课,这样的学习方式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效果显著。
九、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
自监理处成立开始到现在一直在总结着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现总结如下:
1)重点一:铣刨
道路整治工程大部分是铣刨罩面工程,并且对罩面后检查井高差的要求相当高,所以铣刨面的质量尤其重要,进而监理工作应侧重力口强对铣刨面的控制,总结以下几点:
(1)首先要进行原地面复测,摸清楚现场的原地貌,制定详细的铣刨方案,为了保证罩面后路面的横坡和纵坡及平整度,所以需明确每一段的铣刨厚度,保证铣刨后的整体质量。
(2)铣刨不能一次到位,分粗铣和精铣,两次都应使用大铣刨机,小铣刨机用来精找检查井周边、路缘石周边和边角。粗铣:找出横坡和纵坡;精铣:确保平整度。
(3)检查井处理,铣刨前必须先将检查并下落,铣刨时和整体一同进行,保证路面铣刨一次成型。
(4)小铣刨机对边角进行精细处理。
监理控制重点:
①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原地面复测,仔细审核施工单位的铣刨方案,必须充分考虑每一段的铣刨厚度。
②施工过程严格控制施工顺序,分粗铣和精铣,铣刨前必须先将检查井下落,铣刨时和整体一同进行。
③边角处必须使用小铣刨机进行处理。
④铣刨面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重点二:路面及沟槽补强(干硬性二灰)
道路整治存在一个难点就是路面补强和沟槽补强,因交通流较大且不能阻断交通,早上6点前必须通车,所以要求补强后立即摊铺沥青,本工程采用干硬性二灰作为基层,基层不需养护,但是对含水量要求比较严格,以控制在7~9之间。
监理控制重点:
①补强位置的开挖,注意与老路面的搭接。
②路基和基层压实度控制。因补强面积大小不一,无法使用压路机作业,要求施工单位采用;中击夯夯实,压实度必须达到要求。
③二灰含水量测控。二灰进场首先查看出场合格证和相应质量证明材料,之后进行含水量测试,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④沥青混合料施工质量控制。沥青混合科进场首先查看出场合格证和相应质量证明材料,之后进行温度测量,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及时碾压成活儿。
3)重点三:检查井维修
本工程采用了青岛市检查井导则的新技术和新型井盖,材料使用了快硬性C50钢纤维混凝土,并且检查井与路面高差要求控制在±5以内,这是道路整治的难点之一,总结施工经验如下:
(1)铣刨面平整度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检查井起垫。
(2)检查并高程必须由双线十字叉法进行控制,当遇到群井时要采用群井同时测量的方法。
(3)快硬性C50钢纤维混凝土质量的控制。
监理控制重点:
①严格验收铣刨面平整度。
②检查井开槽深度和开槽宽度验收,检查并定位严格实施:检查井高程采用双线十字叉法进行控制,当遇到群井时要采用群井同时测量的方法,严格控制好检查井标高。
③快硬性C50钢纤维混凝土必须进行配比验证,现场严格按照配比进行施工,因快硬性C50钢纤维混凝土初凝时间较短,所以要做到及时振捣和收面。
④初凝时做好保护,避免车辆的扰动。
4)重点四:异形石
本工程弯道处全部采用异形石,施工难度较大,但是通过生产厂家到现场采取实测实量定数据,根据数据再加工,运输到现场进行安装,得到了较好的效果,经过多次试验,总结施工经验如下:
(1)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要准确测量每个弯道的尺寸,按照尺寸进行加工,但是现场存在一些无法测量的弯道,只能先加工一部分到现场做一个试验段,得到成熟的数据后方可大量生产,避免材料浪费。
(2)有些区段无法确定弯道半径,只能采取现场加工的方法,将稍带弯弧的毛石运到现场,施工人员实地放线将毛石安装成线,对多余处和不圆顺处进行打磨处理。
监理控制重点:
①监督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弯道进行实测实量,按尺寸加工,要求施工单位做好试验段后再大量生产。
②过程控制,巡视施工人员放线过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避免返工。
③严格验收,明确验收标准,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建立好验收制度。
5)重点五:隐蔽式检查井
今年青岛市大面积实施《青岛市城镇技术导则》,人行道上检查并采用了隐蔽式检查并,提升了人行道的整体效果,增强了整体的美感,监理处在隐蔽式检查并施工中体会颇深,现总结如下:
(1)进场后要及时统计人行道检查井的尺寸和格式(考虑检查并和道板模数),及时与厂家联系制作。
(2)监理要与劳务队伍做好技术交底,明确特殊位置的做法,如:坡道处、转角处等。
监理控制重点:
①材料进厂验收,确保材料满足设计要求。
②监督施工单位安装过程,特别重视检查井模数,坡道处检查并位置的选择,比如:利津路人行道板采用300×600(mm)的道板,设计隐形井为900×900(mm),那么隐形井中的道板肯定会存在割板现象,若采用600×600(mm), 1200×1200(mm)尺寸的隐形井将避免割板现象,做出来的检查井更加美观。
6)重点六:铺装
人行道铺装在《青岛市城镇技术导则》是一大亮点,技术标准要求相当高,平整度、缝宽、缝的直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这就要求施工精度必须要达到室内装修的水平,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监理处在本项目的监理过程中总结经验如下:
(1)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内容和技术标准。
 (2)严格控制收件报检制定,后续施工以首件为先导,做好实物交底。
(3)控制施工过程,平整度采用双挂线、缝宽使用塞板、缝的直顺度采用拉线控制。
(4)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报检,当天施工量当天验收,严格控制验收制定。
7)重点七:细部处理
根据青岛人行道技术导则的要求,人行道整治要做到横到边、竖到底,一切以细为主,做到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相得益彰,市政管理处根据这个要求特制定了三徒步制度,监理处根据此也制定了“细部处理管理办法”,把细部处理量化,形成有形的管理办法。经过监理部总结,要想做好细部处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对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加强施工单位对导则的理解深度和认识,使施工单位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2)开工前期组织各方徒步现场,初步制定细部处理范围和处理办法,使施工单位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立即组织相应人员落实。
(3)施工过程中不断改进细部处理的措施,避免因人为因素产生不必要的浪费,定期组织各方现场徒步。
(4)切实落实细部处理管理办法。
8)重点八:安全检查
道路整治工程集中在市内,车流量和人流量较大,安全工作尤为重要,监理处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安全巡视制度(每天),设立专职监理员进行巡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派专职安全员参加,并配备工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十、工作的创新和延伸
1.监理处根据工程特点,针对监理内部情况,对市政处的三徒步和公司的学习制度做了创新。
创新一:细部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道路整治细部处理的管理,明确处理部位,保证细部处理满足要求,提高整体施工效果,监理处特制订道路整治细部处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监理处将把各条路细部处理存在的问题拍照编号形成书面材料,建立照片资料库,下发到各家施工单位,并抄报给市政管理处、代建单位。
2)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及时报监理处验收,待验收合格后将剔除该部分照片材料,时时更新照片资料库。
3)每周例会监理处将汇报落实情况,直至细部处理全部满足要求。
创新二:内部学习制度的落实
这几年公司一直提倡学习制度,并且也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中,公司各级领导也非常重视年轻人的成长,监理处大部分是刚毕业的年轻学生,虽理论知识较强,热情高,但是实践经验和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深度不够、监理程序不明确、工作内容不清晰、执行力不佳,加之工程进度要求高、强度大,白天没有时间组织学习,现场管理一度遭到业主的不满,针对此情况,王斌总监特制订了内部学习制度:周末晚将大家聚集在一起,以个人讲课为主,大家讨论为辅的方式进行学习。
通过学习后,给每位监理人员明确了工作内容和监理程序,包括各施工工序的控制要点、监理要点,经过一段时间后监理工作有了显著的提升,得到了业主的肯定和公司的支持。
2.在本工程中业主重点强调监理部要发挥监理的主动性,根据此要求监理部特制订了资料上交制度、竣工资料检查制度,作为监理工作的延伸。
延伸一:资料上交制度
项目总监特要求个监理人员于每周五上交各分管区域的所有资料,包括旁站、联系单、方案审核、工序资料等,个人对个人的资料负责,如出现问题查找责任人,情形严重的进行经济处罚,轻微的给予警告,形成此制度对项目资料管理上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加强了监理内部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责任到人,调动了监理人员的参与性,发挥个人工作的主动性,减少工作效率低下问题和避免因人员调动而产生资料断档,无从追溯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使监理人员负起了相应的责任,必然会主动催促施工单位的资料跟上施工进度,使资料及时准确,避免施工单位资料滞后现象的发生,实施了此办法后,充分发挥了监理的主动性,项目资料管理有很大的改善。
延伸二: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的监理交底制度
因各家施工单位综合素质有限,对导则和规范理解的深度也不同,为了规范施工秩序,多数工程都是做一份开工前的技术交底(质量和安全一起),但是效果不佳,针对此情况监理处特制定了分项工程开工前的监理交底制度,对交底工作作了一项延伸,此交底分为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在开工前,给施工单位下发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一是确定报检报验制度,使施工单位清楚如何报检,严格报检报验制度并且明确施工质量标;隹;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明确现场危险源及处置措施。
延伸三:竣工资料检查制度
在本工程竣工阶段,业主对竣工和移交要求的时间比较短,监理部一改之前工程的竣工资料验收程序,发挥监理部的主动性,给各家施工单位制定检查时间,监理部专门组成检查小组,按照时间安排准时到各家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资料,现场形成书面通知单下发并明确整改时限,监理部按时进行复查,由各家项目经理签收。
实行此制度,是对工程竣工资料验收的一个延伸,监理部主动检查,避免因施工单位不积极而造成竣工资料整理进度滞后。
延伸四:实物交底制度
业主从今年开始大力推行首件报检制度,更好地控制了施工质量,监理处根据此精神,制订延伸出了实物交底制度,即每分项工程开始前首件通过后,将此段作为实物进行交底,交底对象为施工单位的劳务人员。
十一、对道路整治的建议
作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本着对工程负责的态度,为下步工作能顺利进行,这里提一些建议:
1.沟槽补强加大尺寸,使用大型压路机碾压
沟槽沉陷是市政工程的一个通病,主要问题在回填材料的压实度上。施工后,监理部建议沟槽补强时加大沟槽断面尺寸到2.5m以上,采用大型压路机进行碾压,可以避免沟槽因压实度不足而产生下沉。
2.再生石改变尺寸
本着节约能源的原则,今年延安路采用了再生材料即再生石,提升了本工程的环保理念,增加了公信力。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处发现再生石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就是单板存在两端起翘的问题,这是机械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误差,生产再生石的机械传输使用橡胶带,传输过程中易变形,经过多次调试效果不佳,所以监理处总结如果想避免单板两端起翘的问题,那么就得缩小再生石的尺寸,从而减少板地翘起。
3.改变隐蔽式检查井形式
道路整治工程人行道检查并采用新技术:隐蔽式检查并,非常美观,视线较好,但是存在一个问题:不好开启。多家单位反映人行道上的隐蔽检查井无法开启,经监理处研究主要问题是隐蔽式检查井的开启位置设置不合理,开启位置设置在检查并两端角处,开启时易变形,稳定性不佳。监理处建议:一是将开启位置设置在检查井的四个直角边并且开启装置和并盖形成一体,加大牢固性。二是改变开启形式,例如做成两部分,分别开启,方便维护操作。
4.改变铣刨方式
铣刨不能一次到位,分粗铣和精铣,两次都应使用大铣刨机,小铣刨机用来精找检查井周边、路缘石周边和边角。这样才能保证铣刨面的平整度,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5.设计出具明确的细部处理办法
道路整治工程涉及周边商铺顺接,本工程采取的办法是各参建方徒步现象制定处置办法,但是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如果施工单位上传下达不到位,就会发生脱节现象,所以监理处建议设计应将细部处理明确在图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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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总监的工作要点与技巧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华城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张 军
    :总监是现场监理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做好总监工作是监理合同成功履行的关键。选取了较为重要的几项工作子以阐述,探讨其中的监理工作技巧。
关键词:总监    工作要点    技巧
引言
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实施监理工作的全权代表,全面实施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是现场管理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总监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技巧直接决定了现场监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也代表了监理单位的整体水平。当前,建设领域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监理单位在不同工程上遇到的业主和承包商也有很大不同。面对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参建对象,如何通过监理单位的努力达到预期目标,就需要考验总监的智慧和技巧。笔者从事一线监理十几年,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谈一谈总监的工作要点和技巧。
1    重视前期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理工作也是这样。未雨绸缪,做好准备是监理工作成功的前提,但在实践中,许多监理单位和总监却对此重视不足,导致后期监理工作陷入被动。
1.1    明确目标
一提监理工作目标,业内人自然想到“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但七大目标中孰轻孰重,当各个目标之间遇到矛盾时如何兼顾则往往在准备阶段考虑得不够。其实,不同的工程的目标侧重点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业主的需求不同,表现出对管理目标的追求就不同。当然,质量和安全是不能逾越的红线,所有目标的追求均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比如政府部门投资的工程,如办公楼、医院、公共设施等,工程投资大、建设标准高,业主为政府部门,特别关注的是政府的形象、老百姓的评价等.此类工程往往开工之初就要创杯、创优,工程的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往往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而学校工程还要特别考虑新学期投入使用,所以在9月1日开学之前必须交付,此时工期目标又成了需要特别关注的一项目标。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民间投资,业主对投资收益特别重视,所以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应为控制重点。而回迁房项目往往牵扯地方政府和回迁户,能否按合同顺利回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所以进度控制成为重中之重。项目总监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认真分析项目特点,研究项目合同,切实了解业主意图,合理确定监理工作目标,并按重要性做好排序。
1.2    组建机构
监理机构是履行监理合同,落实总监意图,实现监理目标的组织,监理机构组建的水平直接决定了项目目标实现的水平,属重要的组织措施,不可等闲视之。首先要选好组织形式,规模较小且总监能力较强时通常采用直线制,这样信息传达路径短,管理效率高。工程规模较大且技术较为复杂时,通常选用直线职能制或职能制,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体现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其次要选好人员。人员数量要满足现场管理需要,人员搭配要专业配套,经验和精力做好结合。第三,要做好分工。人员之间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些不同工作可以由一人兼任,但切忌出现管理空白。
1.3    建章立制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的工作依据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分别为法律法规、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合同文件。但这些依据均是框架性的东西,主要用于处理大的违规或违约事件:如违反强制性条文、与图纸不符、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但在日常管理中,每天面对的往往是一些常见性的管理问题,其严重性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程度,此时,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管理办法,来约束现场各方行为。可以制定一份《现场管理办法》,内容涵盖会议纪律、持证上岗、验收程序、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文明施工等各个方面。用以约束参建各方特别是承包商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施工,不符合要求时将要付出相应经济代价。总监在出台办法前与业主充分沟通,取得业主的支持.应明确《现场管理办法》为施工合同的细化和延伸,属施工合同的一部分。《现场管理办法》应由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及甲指分包单位共同签署,对各个单位均一视同仁,保证管理办法的公平性。
监理部内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考勤制度》、《审批审核制度》、《验收制度》、《报告制度》等。使监理内部每个人员都熟悉各自的工作内容,熟悉负责的工作流程,确保内部工作有程序,不走样。
2    用好监理权限,做好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的控制是监理工作成败的关键。过程控制时间长,工作量大面广。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周期内重复进行巡视、验收、纠偏等工作,稍有不慎,可能留下质量安全隐患。因此,过程控制更需要一定的技巧。
2.1    抓大放小
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是动态的,瑕疵单纯靠监理管理是杜绝不了的,总监对瑕疵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严重问题。遇到严重问题,总监应该旗帜鲜明地指出并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杜绝重大隐患是监理的根本职责。有的总监面对此类问题时,往往首先考虑会不会得罪建业主或承包商,会不会影响公司后续业务,会不会影响公司对自己的考核等,产生许多顾虑,而不敢大胆地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轻则影响个人声誉,重则可能引来牢狱之灾。近年来不断增加的监理承担刑责的案例就是深刻的教训。
二是一般问题。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在施工过程中非常常见,总监应该分析一般问题发生的原因,对系统性的或趋势性的问题应引起重视,通过二次纠偏予以校正,避免发展成为严重问题;对偶发性的且被后道工序弥补的问题应大胆放过,尤其在进度、投资等其他目标占据重要位置的时候。可以督促承包商引进PDCA管理方式,通过不断纠偏提高整体质量水平。有的总监抓不住主要矛盾,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做文章,动辄下达停工令或经济处罚,导致承包商严重对立。业主开始可能还比较支持,但在承包商连续停工无法解决后,就会把矛盾转移到监理单位,变成了监理单位故意刁难,造成监理处处被动,以后的工作也就难以开展了。另外,对一般问题的处理方式也是监理管理的重要手段。有的承包商平时管理很好,对监理工作非常支持,因为疏漏出现一般问题,此时总监可以进行冷处理,把不好的影响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主动帮助承包商分析原因,制定纠偏措施.此时承包商自然会对出现的问题认真反思,同时对总监的处理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更加配合监理工作。有的承包商管理粗放,对监理工作不够配合,总监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教育”施工单位一下。承包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受到损失,就会重视监理,会逐步配合监理工作。
2.2    用好指令
监理指令是监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优秀的总监能够根据现场的情况,采用恰当的措辞,下达适宜的指令,从而向承包商传达清晰的信号。常用的监理指令包含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暂停令、监理报告、专题函等。
预控是监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反映监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优秀的总监应该在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上高于承包商,能够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可能要发生的问题。及时发一份《监理工作联系单》,对承包商进行善意的提醒,承包商将会理解监理的用意,监理工作就会占据主动。有的监理人员预见不到可能发生的问题,甚至有的人员非要等问题发生了再去要求承包商整改, “死后验尸”,监理工作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
发现一般问题,应立即下达《监理通知单》,通知单务必问题具体,要求清楚,按时回复闭合。监理通知单可以与经济手段配合使用,如监理通知单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整改,预期不整改的,可以在《工地管理办法》中约定进行经济处罚,以维护通知单的权威性。
发现严重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待现场恢复后,方准继续施工。承包商拒不配合或整改不彻底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保隐患不蔓延、不发展。
现场管理存在系统性问题的,如管理班子不规范,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等,总监还可以联合业主或单独给承包商单位发公函,让总公司及时重视,从而改善现场管理。
3    做好内业整理,不断总结提高
3.1    重视内业
内业是监理工作的直接成果,对监理机构的日常检查考核也主要从内业资料上来体现。好多总监水平很高,工作能力得到现场业主、承包商的认可,可是在主管部门检查考核时经常出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内业水平差、不重视造成的。
内业资料应专人负责。总监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要求参建各方分别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内业资料,制定文件传输流程.保证文件收发口径一致。
内业资料应认真审查。内业资料属监理确认资料,凡归入档案的资料表示已经经过监理认可,必须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合理性、针对性,尤其是需要总监亲自审查并签署意见的资料更来不得半点马虎。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对方整改,审查过程应该留有记录,体现监理工作成果。
内业资料应跟上施工进度。资料是施工过程的体现,应与施工过程保持同步。觉得非常形象。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监理还不具备独立决定和影响业主与承包商两方的社会基础和能力,如何借力使力, “联吴抗曹”,体现着现场总监的智慧。所以,一个好的总监应该成为业主和承包商两方的桥梁: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兼顾灵活;既要不卑不亢,又要个性鲜明。遇事应尽早尽多与业主加强沟通,也要多站在承包商的立场上全面考虑。
4    结语
建设监理制度在中国已经实施了二个多年,但当前的行业发展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是系统性的问题,作为基层的从业者,我们暂时无法改变。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名真正优秀的总监会游刃有余地处理好各项工作,业主会对他非常认可,承包商会对他非常尊重,现场的管理会非常规范,监理的效果会非常明显。所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逐步让自己成为行业的佼佼者,甚至权威,比一味地抱怨体制的不合理,甚至对行业失去信心要更加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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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督函[2017]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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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质函[2017]2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依法严厉查处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转包、违法分包和以包代管等行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我部将适时对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及多发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各项安全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加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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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召开协会五届三次理事及会员代表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6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根据省监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理事长会议研究,定于4月17日在济南召开省监理协会五届三次理事及会员代表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审议省监理协会2016年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审议省监理协会章程修改、副理事长调整、发展新会员等有关事项的报告,部署省监理协会2017年工作要点,邀请知名专家讲座和先进监理企业作经验交流。
二、参会人员
省监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部分会员代表(见附件1),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17年4月16日下午报到, 17日开会,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济南军区联勤宾馆,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报到地点:迎宾楼一楼大厅,宾馆联系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四、其他事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自理。
2.参会人员填写会议回执表(见附件2),请于4月12日前发至省监理协会秘书处(电子邮箱:sdsjlxh@126.com)。
3.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请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参会,并在会议回执中说明。
联系人:王丽萍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马怀远   联系电话: 15668377188
 
附件:1.参会人员名单
2.会议回执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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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张永菊等7250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2017年第二批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实,均符合入会条件,经会长批准,同意接纳张永菊等7250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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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督函[2017]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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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政发〔2017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工作机制
  省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强化物价、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审查对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建立自我审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34号文件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有序清理存量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的清理工作。
  五、定期开展评估
  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六、完善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加强培训学习
  联席会议要抓好学习宣传,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级、各部门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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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目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节科字〔2017〕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4〕2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目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2012年发布的《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目录》即行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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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行动”再加码 人民放到更中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人民放在更加突出的中心位置。在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提出了4项重点任务。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二是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要求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
  三是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以技术进步支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发展。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加强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减隔震装置质量检测制度,提高减隔震工程质量。
  四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督层级考核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提升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督察,并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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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11个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省住建厅向社会公布了2016年度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复查结果,全省共评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120个,优良工地391个,标准化小区117个。其中,济南市中国移动(山东济南)数据中心一期工程等11个项目被授予“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实验实训中心项目等34个工程被评为优良工地,大辛庄A地块建设项目等5个项目被评为标准化小区。
    山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评选工作由省住建厅组织开展,是省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荣誉奖,被业内誉为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泰山杯”。取得“山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小区”的项目参建单位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获得省级奖项相应加分,并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被记入诚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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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扬尘治理不合格 至少6个月不能投标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发出通知,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招投标管理。今后,因存在扬尘治理不力问题被暂停投标资格的工程参建企业至少6个月不能投标。
    通知明确,济南市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扬尘治理方案要求,技术标准评分细则须明确设定扬尘治理方案得分,投标文件要明确扬尘治理方案措施。招标文件应明确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且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济南市要求,违反扬尘治理标准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管部门处理决定,计入不良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赋分标准和有效期限,按相应比例折算分值计入资信标得分。违反扬尘治理标准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做出暂停投标资格的,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暂停6个月以上的工程投标资格,同时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自做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暂停6个月以上的从业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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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二)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整治重点。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3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4月至7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8月至11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我部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7年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督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将处罚真正落到实处。
  (三)突出治理重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谋划,总体布局,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全面提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着力突出三个重点: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地区、企业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强化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通过治理重点问题,以点带面,实现安全发展。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总结好的做法,推广应用到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切实巩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联系电话:010-58933920、58934250(传真)
  电子邮箱:anquanchu010@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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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2017]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现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日
 
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激发优秀设计创作和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
2.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制定并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3.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4.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水平。建立施工关键节点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条件审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审查和存档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
2.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建设专有技术和工法,以技术进步支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发展。
3.提升减隔震技术水平。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加强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减隔震装置质量检测制度,提高减隔震工程质量。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加强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轨道交通工程新开工、风险事故频发以及发生较大事故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减隔震工程。
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开展对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督层级考核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3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提升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3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组织实施(2017年3月—2019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提升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督查,并定期通报各地开展提升行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2020年1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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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军副会长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暨五届四次理事会上的总结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12月13日)
同志们:下午好!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暨五届四次理事会今天圆满结束了。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建议》、《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守则(试行)》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发展管理情况的报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展会员的报告》等议案。会上,交流了协会工作经验。如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介绍了建立个人会员制度,开展个人从业能力水平认定的做法;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介绍了建立行业自律信息平台,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做法;武汉市建设监理协会介绍了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自律管理的做法;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介绍了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监理履职的做法。应当说这四家协会工作各有特色,在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均收到了较好效果,值得大家借鉴。修璐副会长,深刻分析了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为大家指出了可持续发展努力的方向。大家要深入思考,结合行业、企业具体情况,研究可持续发展的办法,引领行业可持续发展。大家对协会2017年要做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协会秘书处将认真研究落实,力争将明年工作做得更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正确认识监理管理制度改革
当前,行业最关心的是监理职能定位、强制监理范围、监理市场取费、监理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方式、监理资质设置和标准设定等问题,协会在积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大家的意见,争取能有理想的结果。目前,建筑业处在改革和发展时期,还将会陆续出台改革举措。监理行业发展遇到的困难较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出现压价招标、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二是取消地方和部委设置的监理人员资格,如何保持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提高;三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房建项目减少,部分以房建监理为主的企业面临生存危机;四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对监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和监理工作科技含量要求不断提高;五是建设工程管理方式和建筑模式改革,监理工作如何适应新的要求;六是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理工作规范化开展;七是行业诚信建设发展不平衡,影响到行业健康发展。
监理管理制度的改革与调整,目的是使监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改革过程中新老观念碰撞、新老制度交替,必然会出现一些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如何克服制约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二、鼓励地方和行业协会建立个人会员管理制度。
轻企业资质,重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是行业管理发展的方向。为有序推进行业自律,加强对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逐步与国际行业管理接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立了个人会员制度,在地方、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支持下,会员发展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服务会员工作在地方协会支持下稳步开展。希望地方和行业协会,将企业负责人或主持过大型工程监理项目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推荐成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鼓励地方和行业协会建立个人会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职业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交流平台,加强业务培训。建立个人会员制度的地方和行业协会,可免费使用中监协网教资源为会员提供网络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个人会员综合素质,以适应市场对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需要。
三、重视诚信体系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诚实守信是规范行为,保障社会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对行业发展至关重要。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生存发展之本,也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过去,监理行业主要依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未来监理行业管理主要靠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中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协会和企业领导要认识到诚信建设在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诚信教育、诚信规范、诚信评价、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等方面制度建设。扎实做好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走诚信发展道路,对于稳定监理服务价格市场、提升监理服务质量、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认真履职、发挥监理作用
国家继续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监理列为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之一,明确了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监理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但继续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不会改变。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仍然是政府、行业协会和监理企业长期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工程,11月24日发生了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刻。住房城乡建设部紧急召开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即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都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涉及监理履职和作用发挥情况。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利用检查提高监理履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促进监理作用的发挥。
改革和发展,是监理行业当前不容回避的现实。提高监理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监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增加监理科技含量,创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是监理行业发展永恒的主题。无论建筑业管理制度如何改革,企业有较好的信誉,有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有优质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业绩,一定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从经营策略上讲,各监理企业要塑造本企业的品牌、利用好人才和技术优势,开展以监理为基础的多元化服务。随着社会发展,对建筑质量要求会不断提高,对专业技术要求也会不断提高。因此,中小型监理企业要在做专做精上下功夫,创造自己的品牌。可根据本企业的专长,向阶段性项目管理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大中型监理企业可开展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服务。同时瞄准国际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力争把监理和项目管理推向世界。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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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允冲会长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11月23日)
各位代表:
  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召开“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将交流各地方、行业监理协会和监理企业在应对价格市场化方面的有关情况。等会儿大会交流的,有的是协会与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工程监理计费办法”;有的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有的协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发了“工程监理取费规则”,还有的工程监理企业将介绍为业主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专业化服务方面的监理成本核算、取费形式等。这些实践成果,对于完善企业计价规则,调整企业服务观念,转化企业经营机制,更好地应对工程监理价格市场化,推进企业不断进步和行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借此机会我讲一个情况,两点意见。
  一、2015年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情况
  2015年全国共有7433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上年相比增长2.12%,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27个,增长9.48%;甲级资质企业3249个,增长6.25%;乙级资质企业2860个,增长4.23%;丙级资质企业1188个,减少10.94%;事务所资质企业9个,减少66.67%.可以看出,资质高的在增加,资质低的在减少,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是好事。
  从业务承揽情况看:2015年全国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2846.7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6.9%.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255.56亿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85%;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业务合同额1591.1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7.64%.说明单纯监理增长很小,而工程项目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方面增长比较大,也符合监理要向项目一体化管理发展。
  从营业收入情况看:2015年全国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2474.9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1.43%.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001.9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98%;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业务收入1473.0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7.14%.
  以上数据表明,2015年工程监理行业主要指标有增长,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行业发展基本稳定,但也不能乐观,与这几年监理行业的发展积累有很大关系。从2015年下半年以后,监理行业受价格市场化、内需乏力,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影响,工程监理市场低迷现象比较普遍。整体价格水平下滑,人才流失,不少企业基本是维系状态。监理行业的结构性产能过剩。
  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在监理价格市场化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单独做监理的路子越走越窄,越走越困难。监理企业要在提供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要提供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多元化的咨询服务。
  二、关于推进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问题
  前一个时间,我们协会对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问题作了研究,我也作了思考。我向陈政高部长和易军副部长提出了推进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建议,陈部长很重视,及时作出批示,说这是一个重要建议,要在建筑业大会上考虑这个建议。易军副部长批示要市场司落实。下面我说说我的建议。
  (一)项目管理的现状
  自2004年我部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逐步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项目管理进展不是很理想,大多数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还是沿用原来的办法,即由建设单位把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多个环节,分别组织招投标;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多个环节和这些企业进行分别管理;有的建设单位还要临时组成工程指挥部之类的机构,其很多管理人员也没有专门的土木工程知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知识也不太熟悉,这很不利于工程质量安全、造价与投资效益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的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工程项目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究其原因有很多,监理企业自身能力也是因素之一,根源在投资体制。
  (二)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就是具有比较高的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企业(也可称作综合咨询公司),接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按照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意图和基本要求,组织符合要求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全权负责工程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在合理工期内,把一个完整的完全符合建设单位意图和要求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工程项目交给建设单位。
  这种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管理相比有很多好处:一是专业化,可以发挥专业团队的专业知识;二是集成化,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力量集成为有机一体,有效协调勘察、设计、施工之间的关系,减少矛盾,提高效率;三是由于专业化、集成化,可以有效提高和控制工程的质量安全;四是可以有效控制和节约投资;五是可以有效控制和缩短工期;六是大幅度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事务,可以大幅度减少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因为以往大量的腐败行为是由于工程项目引起的;七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勘察、设计、施工队伍走出去。
  (三)大力推进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
  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优点和好处,要鼓励和支持国有投资项目、国有控股投资项目积极带头开展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要重企业业绩,轻企业资质,在招投标或者选择委托项目管理企业时,要重点看企业的业绩,不要简单看企业的资质,要选择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要重技术人员的信誉,轻技术人员的资格,重点看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信誉,不要简单看技术人员的资格。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收费要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与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合同来确定。
  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也要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技术力量等具体情况,由企业来确定。可以由监理与建设单位组成一个团队,也可以由监理与设计、施工组成一个团队,也可以和国外的国际著名工程咨询公司合作,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具体采取什么形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各地政府要不断总结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经验,修订完善标准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
  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要顺应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有能力的企业,要积极主动培训、培养具有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综合管理素质的人才,逐步向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方向发展,逐步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以赢得市场、赢得建设单位的满意。特别是单纯搞监理的监理企业发展路子越走越窄,越来越不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要努力学习借鉴国外项目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管理经验,要积极探索、逐步开展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当然,目前完全能承担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企业不太多,因此也可以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其中的几个部分开展项目管理。
  行业协会要积极加强行业自律,要积极宣传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形式、内容及其积极作用;要通过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能力和素质,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要通过发布企业、技术人员与行业的信息,引导企业和技术人员加强诚信与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企业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引导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以前我们部里发过四五个这方面的文件,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表述项目管理的概念,什么叫项目管理,什么叫一体化项目管理,一体化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工程管理各有什么利弊?都没有说。所以我做了一些研究,做了点思考。我前面讲的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的表述。市场司已经在研究我的建议。我们准备向部里推荐一批全国做项目管理做的好的监理企业,由部里发文搞试点,我希望在座的协会和监理企业,将有积极性的、有能力的企业推荐上来,我们推荐给部里,作为第一批全过程一体化项目管理试点单位。
  三、关于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问题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监理价格市场化。市场经济的鼻祖亚当·斯密说市场经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就是价格。价格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但价格不是越低越好,也不是越高越好,而是性价比越高越好。
  价格确实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是企业营销的重要策略。按定价理论,有优质优价的,有成本加利润的,有薄利多销的,有压价倾销的。但企业最终是要赚钱的,压价倾销或是一时赢得市场的策略,不是长久之计。长期低价倾销,不能保证质量,偷工减料,最后还是丢了市场。
  有一句话叫物美价廉,经济学上叫性价比高。性价比就是单位价格的性能,就是说单位价格的性能越高越好。如何理解我们建筑业、建筑产品的物美价廉,或者说性价比高,这就是我们的建筑方针“安全、实用、美观、经济”。
  首先是安全,经久耐用,质量好,质量安全。质量安全是工程项目的百年大计。
  其次是实用,实用是好用、方便使用。医院、商场、宾馆、住宅是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场所,要实用,要方便好用。还要绿色、节能、环保。
  第三是美观,尽可能的好看、美,有文化、有品位。要有历史,有民族特色、当地特色、区域特色,要与当地的自然、气候一致,要有艺术美。
  第四是经济。经济有两层意思,一是尽可能少的投入,建成一个尽可能好的,安全、实用、美观的项目,或者说在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条件下,尽可能少的投入。二是项目建成后,在以后日常使用中,由于工程项目的结构、空间布局、功能区的设置不尽合理而产生的日常费用越少越好。
  总之,在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条件下,造价越少越好,不能反过来越高越好。虽然一个建筑的安全、实用、美观、经济,要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监理一家不可能做到。但是,安全、实用、美观、经济的建筑产品,才是建筑业的高性价比和物美价廉,这是我们所有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共同奋斗目标。因此,我们监理企业肯定是要在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条件下,尽可能的降低价格。这就是企业的实力,这就是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我认为企业的综合实力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硬实力包括技术和质量。首先是技术,一是基本技术,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理论力学等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二是高技术、高技能,包括大数据、云计算、BIM技术等;三是不断的技术创新,要有创新的投入、不断钻研,不能是老技术、老思路、老方法。其次是质量,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是企业的生命,也是监理企业的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生命,没有企业。任何企业都一样,建筑产品的质量更为重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是质量为重,质量第一。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百年大计,发生质量问题,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企业的软实力有三个。一是科学的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是一门科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原材料采购管理等。有一次与监理企业交流知道,都没有系统学习过企业管理,没有看过MBA的书。管理出效益,管理降成本,管理扩大销路,管理可以发挥员工的积极性,管理创造价值。二是优质的服务。用户第一、客户至上,顾客就是上帝。全心全意服务客户,一条龙全过程提供优质服务,前期策划服务,过程精心服务,验收满意服务,后期延伸服务。服务出效益,服务迎来客户,服务赢得市场,服务提升企业实力,服务扩大企业诚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在硬实力相同的情况下,谁的服务好,谁就赢得市场。三是诚信。市场是优胜劣汰。原始的市场经济是血淋淋的、残酷的、野蛮的、你死我活的竞争。现代的市场经济是依法竞争、公平竞争,诚信竞争,是靠信誉赢得市场。在目前市场环境下,诚信实际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竞争手段和策略。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俗话说“商以信为本,誉高客自来。”这实际上也是一条市场规律,谁的信誉好,谁就能赢得市场,谁就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谁的信誉差,谁就会输掉市场,最终被挤垮,被淘汰。好的监理企业为什么工程越做越多,越做越大,关键之一是他们诚实守信,说话算话,能获得业主的信赖。
  不管硬实力、软实力,企业的实力都是人干出来的,没有优秀的人才队伍,也就没有强大的实力。要有强大的实力,必须有强大的人才队伍。要有强大的技术人才,创新人才,管理人才。有了优秀的技术人才、创新人才、管理人才,什么事情都能做好,什么奇迹都能创造,企业一定能发展。
  因此,培养造就人才,是企业的战略任务,是企业发展的生命所在。人才无非两条路,一是高薪招聘人才,二是自主培养人才。人的才能都不是天生的,都是不断学习、培训,锻炼而成。企业要为职工提供学习、培训条件,要有计划的培训、培养人才,重要的也是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二是管理知识的培训,如企业管理、MBA等,我建议大家都要看看MBA教材,书中全面地、系统地讲了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原材料采购管理等企业管理基本理论和很多成功的企业管理的案例,学习后肯定会得到很多启发。
  我讲这些,讲得不妥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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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筹备成立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联盟和专家委员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升我省城乡建设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近日我厅印发了《关于筹备成立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联盟和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手筹建我省BIM技术应用联盟和BIM专家委员会。
   《通知》就BIM技术应用联盟成员和BIM专家委员会委员入选条件、相应职责与主要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BIM技术应用联盟和BIM专委会将致力于参与BIM技术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及相关宣传培训等事项。
   信息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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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129日)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九)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十)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优化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承担。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
(十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二)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四)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十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四)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跨海大桥、海底隧道、铁路浮桥、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六)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八)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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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政办发〔20172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各地要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完善技术标准。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板及连接件、灌浆套筒等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和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发挥各级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服务,加快对关键专利技术、重大科技创新的转化推广,经技术审查论证后,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制定完善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构件加工图设计深度的规定,开发通用设计软件,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

  (四)实施工厂化生产。建立全省统一的部品部件数据库,大力发展装配式通用部品部件。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科学配置产能,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研发推广专用运输车辆,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进建筑部品龙头企业,支持省内企业开拓省外、海外市场。支持各地创建产业园区,组建产业联盟,提高产业聚集度,创建一批国家和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五)实行装配化施工。鼓励施工企业加快应用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总结编制施工工法,研发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施工设备机具,增强装配施工技能,提高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减少现场湿作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

  (六)推进一体化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促进整体卫浴、厨房、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2017年设区城市新建高层住宅实行全装修,2020年新建高层、小高层住宅淘汰毛坯房。

  (七)加强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管理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加大装配式建筑智能控制,推行高精度建筑变形位移监测、物联网、多表合一远程计量、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技术,积极开展智能建筑、智能家居、智慧工地、智慧住区建设,提高工程应用智能化水平。

  (八)推广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把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工程管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或代建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九)发展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鼓励建筑结构、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加强可循环利用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应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材料评价,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保证安全、绿色、环保。

  (十)确保质量安全。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对工程项目首批构件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在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施工等环节全面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

  三、支持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建设用地安排上要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在土地供应时,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二)加大财税激励。各级财政要研究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使用预制墙体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执行全额返还政策。

  (三)完善金融服务。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四)加强科技支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引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列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五)减轻企业负担。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符合规定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降低。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可以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减半征收。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市、区)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岗位、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鼓励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积极合作,联合开发、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组建装配式建筑教育联盟。

  (三)加强考核督查。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省对各设区市节能减排和新型城镇化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实施专项督查,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推进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实施年度发展计划,分解工作目标,明确主体责任,把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在省有关奖项推荐评选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的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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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实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十九)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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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启动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常态化督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三月份,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督查组先后对华润万象城、雪山片区A2地块、中央商务区市政道路及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一期工程三处工地进行了扬尘污染“地毯式”检查,对发现的施工现场垃圾死角清理不到位、高空作业面尘土较多、密目网不达标等问题进行处理。此次巡查标志着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常态化督查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部署,济南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督查以基坑开挖、土石方施工、拆迁施工、工地内渣土处置、市政管线及道路施工、园林绿化、国控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为重点,督查对象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及县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县区(含高新区、南部山区)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及参建单位(含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
    此次督查活动成立了3个正常督查巡查组和1个机动督查组:正常督查组实施包区县督查巡查,主要是实施不间断、无缝隙、全覆盖、常态化督查,督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天,遇重污染天气、重要节日,加大督查频次;机动督查组负责对省市领导督查检查、市大气办督办、24小时督查巡查、“啄木鸟在行动”曝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督查组负责督促整改,问题难以落实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据《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进行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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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启动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春季巡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三月初,为期一个月的济南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春季巡查活动正式启动。根据部署,本次巡查行动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
    本次春季巡查主要包括安全巡查、质量巡查和质量安全行为检查3个方面。其中,安全巡查主要包括扬尘污染治理及文明施工、工程实体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安全生产行为4个方面。质量巡查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实体检测及实测实量、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行为4个方面。质量安全行为重点检查各方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和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情况。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春季巡查工作增加了扬尘污染治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按要求落实现场降尘措施,扬尘治理未做到“四个百分之百”;现场大门、围挡、洗车设备、场地硬化、裸土覆盖严重不符合要求给周边环境带来恶劣影响的项目责任单位,将依法予以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移送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项目责任单位,将依法予以其限期停工整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因存在问题被责令停工的项目,须经参建各方整改并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合格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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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7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优秀(先进)等次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补充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7】008号

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部管社团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建人专【2016】94号)要求,为做好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协会对个人会员开展免费的业务学习,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举办收费培训活动按规定一律报主管部门批准。

  2.各地监理协会、注册管理机构、有关行业监理协会(委员会、分会)和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面向会员开展的继续教育,可将合格人员电子数据信息报我协会,网上打印学习证明。

  3.用人企业、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应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培训,出具学习证明并加盖公章,对培训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地方监理协会、注册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监理协会(委员会、分会)不再对上述培训的成果进行审核。

  此前我协会所发通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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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发〔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

  国务院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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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张学军等7306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7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2017年第一批7306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接纳张学军等7306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附件:第一批个人会员名单(7306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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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五家检测单位获评全国工程质量检测AAA级信用机构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公布了2016年度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我省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检测中心等5家检测单位被评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AAA级信用机构,此次全国共评出AAA级检测机构106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AAA级信用机构是国内建设领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的最高评价,该项荣誉的获得,是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充分肯定。全省各地检测单位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为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6年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AAA级信用机构”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检测中心
2
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4
德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5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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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设字〔2017〕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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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平台发证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201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的通知》(鲁建建字〔2016〕3号)有关要求,现将各市2016年度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办理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省一体化平台统计,2016年,各市累计在平台办理发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5974个,建筑面积12932.33万㎡、投资额为108538.6540亿元;发放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书50个,投资额为18.0229亿元(见附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统筹管理,加强对所辖县(市、受市委托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提报资料,认真履行现场踏勘程序,确保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纳入平台管理。
    (二)动态核查时发现,部分市、县(市)、受市委托区存在线下许可发证、使用废止证书样式、不具备条件发证等情况。各设区市必须高度重视,立即予以纠正。规范使用全省统一新版证书,及时将作废证书流水号信息录入平台。
    (三)使用自建平台对接市,需确保施工许可管理服务信息共享渠道畅通,许可发证后同步证书信息、上传证书扫描件,及时通过省一体化平台发布共享开工信息,加快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现场督办或专项约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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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2016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并召开座谈会,要求各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的要求,继续做好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此次统计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统计信息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监理企业523家,从企业数量分布来看,甲级及以上高资质企业为210家(占企业总数的40.15%),同比增长7.7%;从承揽业务量来看,工程监理业务量同比增长1.21%,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量同比增长6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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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颁布《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规范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于201612月颁布实施。   
  《导则》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养护、城市容貌管理等4个方面共42个管理事项,明确了一般规定、设施管理及应急管理等工作的标准要求。这是我省第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标准,对于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完善各市市政和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
王玉志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守初心 务实进取
奋力书写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新篇章
——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玉志
(2017年1月14日)
 
同志们:
  刚才,耿庆海同志传达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淄博、东营、潍坊、威海、临沂、菏泽等市有关部门和武城县政府作了典型发言,还有16个单位作了书面交流,各地要互相学习借鉴。下午,李力同志还要就落实住建重点工作任务,特别是党的建设工作提出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下面,根据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全省住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6年,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团结进取,扎实工作,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预计全省房地产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完成投资920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0%左右;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增加值约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0%,缴纳税收占全省地税收入40%以上,为推动全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着眼全局谋大事,住建工作地位显著提升
  过去的一年,是住建系统肩负重任、埋头苦干的一年。我们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的中心工作狠抓落实,坚持谋全局、抓大事、促发展,出色地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交付的重点任务。
  一是城市工作站上了新的起点。将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重中之重,举全系统之力,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谋划推进城市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厅全力抓好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层层压实责任,召开全系统视频会议进行部署。目前,9个设区市先后召开城市工作会议,明确了城市工作思路和发展定位。枣庄市打造“山、水、城”空间布局;莱芜市构建“一体两翼、一带四片”空间结构;滨州市放大“四环五海、生态滨州”品牌效应;聊城市突出“江北水城·运河古都”城市特色;泰安市彰显“两山相映、一水绕城”山水城市格局。住建部简报多次刊登山东做法,对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工作给予肯定。
  二是新型城镇化工作卓有成效。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有关部署,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提请省委、省政府召开城镇化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以人口市民化实施意见为“1”,与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支持市民化财政政策等共同构成的“1+5”政策体系。会同省政府研究室开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蹲点调研”,摸清了农民进城意愿和制约因素,为指导推进人口市民化提供了理论依据。编制完成《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确立了“两圈四区、网络发展”总体格局。贯彻国家“一融双新”工作部署,启动中小城市试点培育和特色小镇创建,促进产城融合,构建新型载体,有力推动了就地就近市民化。创新推动国家和省级城镇化综合试点,形成了青岛绿色城镇化、威海全域城镇化、德州“两区同建”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济南、淄博、烟台、聊城、诸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选第3批国家试点,总量达到14个,位居全国第一。中财办来我省专题调研人口市民化,国务院督查室回访督查李克强总理视察山东指示精神落实情况,系统总结了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经验做法;中央对我省城镇化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安排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8.84亿元,规模居全国第二位。预计全省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60%左右和50%左右,均保持2个百分点以上的较高增速。
  三是规划战略引领作用明显增强。《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已上报国务院,确定了“双核四带六区”的城镇空间结构。启动到203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济宁、寿光等市已经获批。4个“多规合一”试点县(市)全部完成城乡总体规划成果,青岛、威海等市强化规委会职能,大力推进“多规合一”。加强重大项目和新城新区规划管控,省厅核发鲁南高铁等选址意见书152项,办理开发区、保税区等规划选址审查25个。促进规划管理精细化,城市、县城控规覆盖率分别达到95%、85%,在全国率先实现规划督察员派驻和卫星遥感监测市、县全覆盖。
  四是房地产去库存稳市场扎实有效。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研究提出三项任务、七项措施,纳入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综合采取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用足用好公积金、发展跨界地产等多种措施去库存,商品房去化周期降至14个月,其中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10个月,均处于9-16个月的合理区间。坚持分类指导、因城施策,一手抓促消费去库存,一手抓控房价防泡沫。9月份以来,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要求强化市场调控,令行禁止、迅速行动。济南先后3次出台调控政策,青岛坚持精准调控平价走量,房价过快上涨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5858元,同比上涨4.8%,远低于全国平均增幅。
  (二)心系群众惠民生,住房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过去的一年,是住建系统服务群众、顺应期盼的一年。我们聚焦住房这一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抓好安居宜居的民生实事,抓出了成效,抓出了亮点,抓出了群众满意度。
  一是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将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并在全国第一个扩大到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全省棚户区改造开工53.4万套,连续七年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任务,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5.9%。各地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菏泽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周打分排名通报制度,棚改任务重、推进快;潍坊、枣庄、东营、烟台等市狠抓货币化安置,安置比例超过70%。孙伟常务副省长在全国棚改电视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全国住建会推广了我省棚改工作经验。
  二是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全面推开。把老旧小区改造作为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完善配套,加快进度。130个试点项目全面完成,1727个计划项目全部开工,惠及老旧小区居民85万户。淄博市资金投入力度大,政策落实速度快,破解难题办法多,提前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潍坊市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改造标准,推行“5+X”改造模式,整治内容全面、群众拥护。青岛、威海、济宁等市扎实做好前期工作,主动宣传政策,充分调动了社区和居民积极性。
  三是住房公积金作用充分发挥。持续扩大缴存覆盖面,规范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降低企业成本。全省新开户缴存职工85万人,新增缴存额突破900亿元。12329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威海、泰安、济宁、日照、枣庄等市已相继接入。健全提取政策,优化服务流程,公积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全年提取公积金662亿元,同比增长37%;向22万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746亿元,同比增长47%;个贷率达到81%,比年初提高11个百分点,为职工购房提供了有力资金支持。
  四是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把农村危房改造作为脱贫攻坚的有力支撑,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与精准扶贫结合的文章。全省改造危房5万户,争取中央补助资金2.46亿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5亿元,其中2.37万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全面开工。济南提前半年完成改造任务,并率先将农户信息全部录入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档案系统。青岛、淄博、枣庄、济宁、日照、德州等市突出规范操作,精准危改,优先彻底解决了“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贫困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三)瞄准短板解难题,城乡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过去的一年,是住建系统直面问题、攻坚克难的一年。我们针对交通拥堵、马路拉链等城市病和村镇环境脏乱差等顽疾,以城市“十个系统”建设和农村“七改”工程为重点,加快补齐基础设施与管理服务短板,全省城乡面貌进一步改善。
  一是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持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面提速,青岛地铁3号线全线通车,7个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在建线路总长度308公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加快,13个设区城市、36个县市建成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由点上突破转向面上推进,形成综合管廊廊体137公里,建成海绵城市244平方公里,总量居全国前列。日照市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大、标准高,一年建成29公里。济南、青岛入选国家海绵城市试点,青岛、威海入选国家综合管廊试点,总量位居全国第一。预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管道燃气普及率、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96%、98%、72%、68.7%,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二是城市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全面启动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省委、省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实施方案,确定用3年时间打一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战。全省查处新增违法建设607万平方米、存量违法建设1794万平方米,累计拆除1715万平方米。启动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1.06万个问题治理完成54%。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73%的水体整治已经开工,其中84条完成整治。扎实推进建设扬尘治理,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地基本落实了扬尘治理措施。加大散煤燃烧治理力度,推进煤改气、改电,淘汰小型供热燃煤锅炉,为城市治霾作出了积极贡献。全省新增5个省级园林城市、3个节水型城市;青州市荣获中国人居环境奖,4个项目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数量全国最多。
  三是村镇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改善。扎实推进改厕工作,全年改造401万户,完成任务量的2倍,涉及村庄3.07万个,惠及群众1000余万。东营、临沂等市高度重视改厕,建立高效工作推进机制;淄博、莱芜、聊城等市自主开展产品研发,实现了产业发展与改厕工作互促共进。启动农村改暖工程,省政府出台农村地区供暖工作实施意见,在5个县市区、12个建制镇开展试点。加快国家重点镇和省级示范镇发展,省厅在全国小城镇建设会议上介绍了经验做法。我省被住建部列为全国村镇污水治理示范省,10个县(市)入选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首批通过十部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验收认定,提前5年完成国家确定的任务。陈政高部长在全国住建会上予以高度评价。
  (四)锐意创新促改革,行业发展活力显著提升
  过去的一年,是住建领域深化改革、重点突破的一年。我们着力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管理模式,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激发了行业发展新活力。
  一是城管体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省委、省政府出台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内容、机制和实施步骤。省政府批准省厅设立城市管理局,城管领域机构综合设置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全面推开。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16个设区城市、53个县(市)数字城管平台建成运行,35个城市建成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二是住建产业转型发展提质加速。赴省内外开展建筑业调研,形成了建筑业转型发展研究报告;省政府出台房地产业和园林绿化、建筑设计与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方案,住建产业转型发展进入快车道。预计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300亿元,规模分别位居全国第三、第四位。6家建筑企业晋升特级资质,8家开发企业、18家物业企业晋升1级资质,新增甲级勘察设计企业46家,发展工厂化装饰企业300余家,2家园林绿化企业在新三板上市,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全面执行新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省新增节能建筑1.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3000万平方米,创建首批绿色生态示范城镇16个,开展绿色住区示范项目25个。加快建筑生产方式革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获批国家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项目27个,占全国的23%。我省在全国装配式建筑现场会上,就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作了典型发言。
  三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圆满收官,在全国执法检查中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符合率均超过90%,继续名列前茅。组织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建筑施工和市政安全检查、企业主体责任专项执法检查等,持续实施包市督导,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给予充分肯定。1723个镇(街)全部设立副科级行政编制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管理人员约8500人,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监管网络。突出抓好抗震工作,省政府出台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明确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新建农房按不低于7度抗震设防;开展了抗震设防专项检查。
  (五)强基固本利长远,自身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过去的一年,是住建系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一年。我们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抓党风、带政风、转行风,展现了忠诚、干净、担当的住建干部队伍新形象。
  一是“两学一做”取得明显成效。把“两学一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省厅制定了《关于全省住建系统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的指导意见》,及时动员部署,精心谋划安排,从严从实用力。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准确把握学习教育总体要求,在抓好规定动作的同时,突出住建特色,增强了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直机关工委在省厅召开现场推进会;省委组织部督导组给予充分肯定。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强化。全省住建系统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认真组织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及时传达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例通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开展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房屋征收、保障房分配、农村危房改造等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各种突出问题。在全国率先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减轻了企业负担。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各级各部门广泛开展自查,行业乱收费、多收费和房屋中介监管薄弱等问题得到有效纠治,社会各界和群众予以充分肯定。
  三是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提请省人大修订燃气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省政府令出台《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现乡村工程建设管理全覆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立法工作扎实推进。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下放7项行政许可和经营许可,取消3项非行政许可。梳理行政权力清单,取消4项行政权力,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和工作流程。住建系统全面推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顺利通过“放管服”第三方评估。省厅被评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全省依法行政先进集体。
  四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配合省委组织部举办了“新常态新理念新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班和新型城镇化专题研讨班,对设区城市政府、城镇化试点市(县)、住建系统负责同志进行集中培训,提升了领导干部指导工作的能力水平。按照郭树清省长批示,在苏州新加坡工业园举办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高级培训班暨齐鲁国际讲堂;成功举办了鲁港新型城镇化高层论坛和鲁英城镇化建设商贸对话会;全年组织因公出访、精准考察、境外培训12批次、94人次。制定出台培训评估管理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了岗位培训效果,开展了关键岗位培训统一考试。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出色完成了援疆援藏援青、包村帮扶和东平整体脱贫帮扶任务,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一致好评。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科学决策的结果,是各级各部门团结协作、真抓实干的结果,是全体干部职工甘于奉献、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省住建厅,向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感谢!
  二、把握形势,凝心聚力,进一步坚定做好住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今年住建工作,关键是把我们所处的发展环境和各种条件分析清,把面临的重大机遇和风险挑战研究透,充分用好有利因素,因势利导、迎难而上,努力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住建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住建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城市工作提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新型城镇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住建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今非昔比。国家和省就规划建设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市场发展等重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去年新年伊始,姜异康书记到济南视察棚改工作;郭树清省长多次深入基层考察人口市民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龚正副书记、孙伟常务副省长负责的省委常委重大调研课题分别选定为小城镇建设、新型城镇化,充分体现了省领导对住建工作的高度关注。仅2016年,省厅提请省委、省政府及两办下发各类文件17件,省领导对住建工作作出重要批示160余件。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对房地产调控、新型城镇化等作了重点部署,在书记、省长讲话中专设章节予以强调,是历年来篇幅最长、分量最重的一次。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住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形成了上下协调、部门配合、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重大战略和利好政策密集出台,为住建事业发展创造了难得机遇。近几年来,国家以“一带一路”为统领,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抓手,实施了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对外开放布局进一步完善,为山东半岛城市群和住建事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2017年国家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国家投资重点逐渐转向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短板”领域,对于拓宽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具有积极意义。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分别提高到55%、65%,大约要增加城镇人口1000万,每年200万人左右。城镇化进程加快,必将释放巨大的消费潜能,吸引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带动巨大的购房、装修、公共服务等消费需求。未来一个时期,住建事业发展面临广阔空间,蕴含巨大潜力,住建工作大有可为。
  (三)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为住建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从国家到地方都加强对住建工作的领导,理顺体制机制,住建部和厅里都专门设立城市管理机构,省厅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强化城镇化、物业管理、抗震设防等职能,为我们做好工作提供了组织机构保证。住建系统参与组建多个议事协调机构,如城镇化、违法建设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农村改厕等,都由我们牵头,与有关部门形成了良好合作关系,成为推进工作的有效机制。住建领域改革创新持续深化,我省多个城镇入选全国新型城镇化、“多规合一”、智慧城市、综合执法、村镇污水垃圾治理等试点,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大量探索,为引领带动面上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住建领域立法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已有16件地方性法规、15个政府规章,是省直部门中法规数量最多、体系最全的,为我们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面对住建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既要坚定发展信心,又要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昂扬的斗志、扎实的作风、有力的举措,积极作为、攻坚克难,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
  三、统筹协调,重点突破,推动全省住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统领,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大力实施百姓安居、规划提升、新型城市建设、城市管理规范提升、村镇人居环境改善、住建产业转型升级、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七大行动,着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法治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科技创新五项保障,加快建设“美丽宜居新山东”,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深入推进“三个市民化”,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
  2017年,全省实现160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120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这是实打实的硬任务。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凝聚各方力量,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同向发力,确保人口市民化目标如期实现。
  第一,提高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能力。这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调研结论显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意愿与收入水平成正比,收入水平越高,在城市落户的意愿和能力越强。一是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把发展城市经济作为市民化的前提加以推进,统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工业、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产城互动,增强城镇发展生机与活力,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就业安家,实现以产兴城、以城促产、产城融合。二是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社会保障水平。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建立覆盖城乡的培训机制,稳定就业岗位。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扩大农民工“五险一金”参保比例。农村大中专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和适龄未婚青年是城镇落户重点人群,促进这类群体落户,必须解决好稳定就业、降低住房成本等问题,使其进城落户“有房、有业、有底气”。三是全面推行“两证”保“三权”。推行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转移备案证书制度,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集体权益不变,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健全完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民带着“可变现”资产进城,既消除后顾之忧,又提高其融入城镇能力。
  第二,补齐教育医疗文化养老设施短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期,省政府将出台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以市为单位逐步实现县域间基本民生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待遇和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等“五个统一”。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实施。一是加快解决“大班额”问题。统筹规划学校布局,足额均衡配置师资,今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大班额”问题,方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改薄,2018 年底完成改薄任务,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全覆盖。二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消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白点,将农业转移人口及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三是加强文化养老设施建设。统筹文化设施建设布局,力争所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达到国家三级,社区和行政村建有符合标准的文化服务中心。实施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方案,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今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着力优化城镇化布局形态,夯实人口市民化载体。顺应人口流动趋势,尊重农民转移意愿,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以城市群为主体,大力培育中小城市,着力打造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一是提升山东半岛城市群一体化水平。抓好《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建立发展协调机制,提升中心城市经济体量和辐射带动作用,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形成山东城市发展的整体合力。编制完成济南都市圈和济枣菏都市区发展规划,启动烟威、东滨、临日都市区规划编制,加快构筑“两圈四区,网络发展”格局。二是大力培育中小城市。落实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和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加强财政、金融、土地、项目支持力度,做大做强县城,培育新生中小城市,进一步提升县城和重点镇、特色镇产业支撑能力、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提高人口承载功能。三是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新型社区设施配套水平,引导城乡兼业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市民化,将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超过70%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有条件的可新设镇或街道办事处。
  第四,创新城镇化体制机制,着力破除政策障碍。围绕人地钱房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继续深化改革,完善配套政策。一是健全完善“1+N”市民化政策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处置利用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和配套文件。抓好人口市民化规划实施,指导各地编制市民化规划。二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成立城镇化试点专家指导委员会,推广前两批试点成熟模式,鼓励试点地区立足地方实际,创新城镇化体制机制,加快推进试点任务落实,确保“一年起好步,两年有突破,三年见成效”。三是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鼓励设区城市增加市辖区,壮大中心城区规模。支持经济基础好、地理位置优、人口集聚度高的县撤县设市。加大撤镇设街、撤乡设镇、乡镇合并力度,扩大县市城区规模。加快推进村改居,转变城中村、城边村和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四是完善考核督查机制。开发建设人口市民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和监测评估机制,对市民化进展快、成效好的地区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城镇化指标在科学发展考核中的权重,修订完善城镇化考核指标体系,考评优秀城市提请省政府予以表彰。对“三个市民化”、“六大行动计划”、试点推进、改进城镇化率统计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实施“七大行动”,推动住建重点工作实现新突破
  第一,大力实施百姓安居行动,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上实现新突破。住房是民生之要,安居乃幸福之本。做好住房工作,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准确把握住房居住属性,统筹处理好市场和保障的关系,一手抓调控、稳市场、防风险,一手抓棚改、推旧改、惠民生,全力推动百姓安居。一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去年以来,住建部先后18次召开专题会、电视会,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各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供需双向调节,支持刚性改善性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将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9-16个月合理区间,使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幅,坚决守住不出风险这条底线。坚持分类指导、因城因地施策,济南、青岛等热点和潜在热点城市,要增加住宅及用地有效供给,继续执行好限贷限购、限价限售等措施,确保房价环比不增长;其他城市要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有序推进商品住宅去库存,积极化解非住宅库存。加强市场监测和网签管理,科学引导市场预期,防止商品房交易量及价格暴涨暴跌。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及整顿,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有序衔接,实行房地产中介备案制度,切实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行为。二是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分配力度。最近,省政府要与国家签订2017年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我省的考核主要涉及棚户区项目开工、公租房分配入住两项约束性指标。国家下达我省棚改开工任务76.36万套,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各地要将棚改重点向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拓展,对1505个项目实施精准管控、动态督导,确保10月底前全部开工。大力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商品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和县城基本实行货币化安置。加快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准入退出和租赁补贴制度,强化合同管控和协议备案管理,及时将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数量不低于16.73万套。三是充分发挥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强化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加大缴存失信企业惩戒力度,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全省新增公积金缴存职工100万人,新增缴存额1000亿元。落实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支持购房和租房。继续提高个贷率,力争达到85%。推进12329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全省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对接,接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四是抓好老旧小区改造和物业管理。加快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小区环境,同步实施物业管理,年内改造1900个项目,惠及居民65万户。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修订《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针对不同物业类型、服务内容设立相应服务标准。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党建深度融合,结合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创建,开展物业文明服务年活动,评选优秀示范项目,提升物业行业整体水平和业主满意度。
  第二,大力实施规划三年提升行动,在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上实现新突破。去年9月、10月,住建部和省厅先后召开城乡规划改革会议,省里启动规划三年提升行动,明确了规划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各地要唱响规划改革主旋律,创新规划编制和监管方式,全面开展城市设计,推动规划从侧重中心城区向全域管控转变,从技术成果向公共政策平台转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推进城乡规划改革。改革规划编制、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三个环节,推进规划审批“放管服”,提高审批效率。省厅将提请省政府调整公布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委员会和办公室机构职能。各地要探索推进“多规融合”,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全域管控。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对强制性内容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指导规划科学实施、依法修改。优化“一书两证”审查许可程序,推进与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利用有机衔接的“立体”许可。二是提高规划编制实施水平。强化城镇体系规划法定地位,制定实施办法,编制沿海城镇带和城镇密集区规划,为省域空间资源合理配置、重大设施布局提供科学依据。大中城市要积极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科学预测城乡发展目标、规模和空间结构,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需要,为高铁、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留出余地,为城市发展预留弹性空间。加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强化刚性约束,实行总体规划空间管控要素“一张图”和核心指标体系“一张表”,省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市县年底前要形成纲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建立片区控规和街区控规的分层控制体系,实现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和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设省级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完善问责体系,对规划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将城市设计贯穿规划和建筑设计全过程,在总规中增加总体城市设计章节,控规中纳入区段城市设计内容,把城市设计要求落实到地块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上。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开展城市设计试点,精心设计城市公共空间。开展新一轮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申报认定,支持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第三,大力实施新型城市建设行动,在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上实现新突破。新型城市是现代城市建设发展的目标。要以创新、绿色、智慧、人文为方向,推动城市建设从规模扩张、空间拓展转变到功能完善、内涵提升上来,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着力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打造和谐宜居城市。一是开展城市修补生态修复。贯彻落实住建部三亚现场会精神,全面启动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综合调查评估,制定以工程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双修实施计划。用更新织补理念,科学组织城市更新,修复城市问题设施,美化城市天际线和街道立面,提升城市特色活力。用再生态理念,开展山体、水体、废弃地修复,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开展立体绿化、街头游园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集中力量治理影响城市环境和形象的三大问题:铁腕推进建设扬尘治理,坚持全天候巡查,加大违法施工、运输等行为查处力度,深入推进城市深度保洁和裸露土地绿化,落实重污染天气工地停工、路面洒水、渣土车禁行等应急措施;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治理效果,全省完成率达到60%,济南、青岛、东营、济宁、莱芜等市建成区率先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深入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贯彻省委、省政府三次推进会部署,落实净化、绿化和美化措施,基本消除铁路沿线脏乱差,宜林地段绿化率达到95%以上,10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二是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济南、青岛新建108公里,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市尽快完成前期准备。大力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分解落实170公里开工任务,抓进度、保质量,加快管线入廊,确保发挥效益。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住宅小区、道路广场、绿地公园中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新增海绵城市200平方公里。推进“气化山东”“热化城市”工程,城市管道燃气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74%、69%以上。提升供水水质,控制管网漏损,改造供水管网1500公里。启动消除城区重点易涝区段三年行动,新建扩容雨水管网1000公里。实施污水处理升级改造,285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大力推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焚烧比例达到40%。研究推行垃圾分类的政策措施,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力度。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强项目储备,加快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三是提高设施便民利民水平。根据城市人口预期和分布情况,考虑使用人群特点,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完善菜市场、便利店、物流、文体等服务设施,提高城市公厕密度,形成功能齐全、通达方便、服务优质的生活圈。进一步优化路网结构,推行街区制,打通断头路,搞好微循环,增设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充分挖掘现有道路资源潜力,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做好交通设施建设“快、慢、停”三篇文章:快就是建设快速路,解决大城市长距离交通问题;慢就是完善自行车、步行等慢行系统,作为短途交通主要方式,全省新增公共自行车1.1万辆;停就是规划建设立体和地下停车设施,新建建筑按标准配建车位,减少路面停车,设区城市编制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全面启动公共停车场建设。四是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城镇。城市新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向区域发展、由城市向乡镇延伸,创建绿色生态示范城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体系,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深度复合应用,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城市实施住宅宜居综合改造,济南、青岛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示范。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和建筑能耗限额制度,完善省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推广再生水利用,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第四,大力实施城市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在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上实现新突破。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快速增长,城市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要认真研究分析城管工作的问题症结,以深化改革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提高智慧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一是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理顺体制机制,科学界定城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工作边界,实现城管领域机构综合设置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充实一线人员力量,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推动城市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考核监督,落实保障措施,加快形成高效顺畅、权责一致的城市管理工作体系。二是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智慧城市建设是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各地要加快建设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城市公共数据库,推进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升级。结合创建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试点,进一步丰富示范内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建设智慧住区、智慧建筑、智慧公用、智慧工地等示范项目,集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三是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今年是拆违攻坚的关键一年,要贯彻好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会议精神,确保年内完成60%治理任务。省里将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定期调度督查,实行到位销帐。地方城管执法和规划部门要加强配合,完善推进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保持高压态势,树立依法、安全、和谐拆违理念,处理好发展与稳定、拆违与改造、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形成强大声势和工作合力。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知法犯法的“钉子户”,要敢于碰硬,依法履行程序,坚决予以强拆。四是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在街头,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轮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广“721”工作法,用服务解决70%的问题,用管理解决20%的问题,用执法解决10%的问题,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能。实行规范执法,做到服装标志、执法证件、文明言行、全程记录“四个到位”,集中开展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打造人民满意城管品牌。
  第五,大力实施村镇人居环境改善行动,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上实现新突破。贯彻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农村“七改”为重点,推动村镇人居环境由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的“单项突破”,向污水处理、农村供暖、厕所改造、风貌塑造等“全面提升”转变。一是加速推进农村改厕改暖。省里确定年内改造农村厕所300万户,任务十分艰巨。各市要落实财政资金,规范工作流程,加快改厕进度。探索建立社会化农村厕所管理运营机制,鼓励企业或个人出资进行改厕及检查维修、定期收运、回收利用等工作。根据农村地区供暖工作实施意见,省里确定5个县(市、区)和12个乡镇试点,每个设区城市都有1个试点单位。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供暖方式,“宜电则电”“宜气则气”,通过试点引领推动农村地区清洁供暖。二是提高村镇垃圾和污水处理水平。落实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电视会精神,启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解决城市垃圾“上山下乡”问题。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法治化、减量化、资源化。要着力提高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在10个国家级示范县推广“建设运营一体、区域连片治理”的村镇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达标一个。三是塑造山东特色乡村风貌。充分考虑区域特点、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等,重点打造4大风貌分区和12条省级特色风貌带,构建彰显地理环境特色和历史文化特征的乡村风貌。在村内道路、坑塘河道和公共场所植绿护绿,建设绿色村庄。在村庄出入口、主干道和公共活动空间设置路灯,提高有亮化设施村庄的比例。评选命名第四批传统村落,做好已确定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四是提高农房设计建设水平。去年省里组织了齐鲁新农居设计大赛,把获奖成果编印成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集。各级要组织开展“送图下乡”活动,把图集免费发放到村里,指导农民新建改建房屋。继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适当提高户均补助标准,年内改造3.5万户,完成全部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全面推行危房改造强制性质量安全检查和建筑工匠责任制,确保危房改造质量。
  第六,大力实施住建产业转型升级行动,在增创行业发展优势上实现新突破。住建产业链条长,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市场空间广阔。目前,房地产业和园林绿化、建筑设计与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方案已经印发,建筑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正加紧制定,住建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已经明确,路径已经清晰,关键是狠抓落实。一是做大做强企业。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瞄准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重点优势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优势资源向其集中,培育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依托当前房地产行业调整的大背景,推动企业优胜劣汰、兼并重组、挂牌上市,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二是拓展市场空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机遇,依托半岛蓝色经济区、海上丝绸之路等区位优势,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建设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参与对外工程竞标,培育企业竞争新优势。三是强化技术研发。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着力增强技术集成和产品研发能力。推动建设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边双边合作,进行工程建设原始创新和技术集成创新。四是拓展产业链条。以大型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龙头,以设计、施工、装修、物业、园林等企业和科研单位为依托,组建住宅产业联盟,发挥住建产业纵向一体化集聚效应。推动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饰装修等企业与开发企业开展战略协作,提前介入开发项目,更好地保证项目质量和使用功能。五是转变建造方式。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强力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发展,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房项目等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商品住宅全面推行预制楼梯、叠合楼板。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新建高层住宅实行全装修。
  第七,大力实施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行动,在提高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上实现新突破。今年国家将要召开建筑业会议,出台深化建筑业改革促进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筑业大国向强国转变。要以建筑业转型和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为契机,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树立标准权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一是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二期建设模块建成应用,建立信用信息与行政许可、动态监管挂钩机制。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改革,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推行保函、工程保险等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工程监理优势资源整合,支持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受政府委托质量安全巡查等多元化发展。二是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围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重点领域,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与英标、德标等国际标准对接,助推“山东标准”建设。制定“百年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研究提高民生项目、生命线工程、标志性建筑等质量保障年限,建造“百年建筑”。开展标准执行情况“双随机”检查,定期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确保标准执行到位。三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溯机制,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建立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在质量安全监督中的先导把关作用。以鲁班奖、广厦奖、国家工程建设优质奖为标杆,打造一批精品工程。深化住宅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完善投诉处理闭合机制,提高群众满意度。四是突出抓好安全生产。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三年行动,严格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实行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平稳。抓好城市排水防涝和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确保城镇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建筑抗震防灾工作,编制《山东省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规划》,做好超限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深入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和抗震工作。
  (三)强化五项保障,为住建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今年住建系统改革发展任务很重、要求很高,必须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各级各部门要将抓落实作为一项政治责任,围绕重点工作确定项目清单,建立“住建工作项目化、项目实施责任化、督查落实常态化”的推进机制。要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干部队伍和行业作风建设,做好法治化、信息化、科技创新等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和服务环境,为住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防止反弹回潮。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部门行风评议位次。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房屋征收、农民工工资拖欠、物业服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培养树立一批群众基础好、威信高、代表性强的先进典型,宣讲住建好故事,传递行业正能量。
  第二,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按照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风景名胜区、燃气管理、工程抗震设防、绿色建筑管理等重点立法工作,健全行业法规体系,开展1-2项立法后评估。设区城市要突出重点,加快城管、治违、管线管理等立法。落实住建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结合市县住建系统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执法监察新机制,实行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强化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保留事项优化流程,取消事项一步到位,下放事项做好承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将大数据应用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制定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推广云计算、物联网、3S(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技术,建立城乡规划、市政设施、村镇建设、地下管线和城建档案、各类建筑和运营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发建设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于一体的“住建云”平台,逐步实现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应用,提高工程全生命周期服务和监管能力。
  第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原则,制定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加大领导干部培训力度,搞好继续教育培训。完善执业资格注册、监理、造价等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住建领域专家库。评选城市规划和勘察设计大师,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人才作用。强化对外交流合作,巩固深化鲁港论坛、鲁英商贸对话、鲁巴友好省州等机制平台,引进高端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一批“齐鲁建设工匠”。
  第五,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制定《关于加快推进住建领域科技创新的意见》。建立企业、社会、政府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新机制,组建关键技术研发中心,深入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争创部华夏奖、省科技进步奖。完善产品认定、技术目录推广等制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城建学院、发展院、规划院、建科院等厅属单位作用,加大科技攻关力度,重点推进行业发展急需的软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加速传统产业技术升级。
  同志们,新的一年住建工作任重道远,使命光荣。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坚守初心,务实进取,奋力书写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新篇章,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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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2017〕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112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二、填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网上填报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请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及相关资料。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对辖区内企业报送的书面报表与系统中填报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打印“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汇总表”,加盖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公章后,于2017年3月6日前与企业提供的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企业书面报表由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留存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通知辖区内监理企业,按照要求填报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各项统计数据,并认真、及时做好指导、催报、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二)凡是未按时填报、填报信息不全、弄虚作假的监理企业,将依法依规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记录。
      (三)企业和市级主管部门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仍使用往年统计报表时的用户名、口令。新设立监理企业的登录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负责配发,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请各市明确专人负责监理统计工作,工作人员如有变化请于1月19日前将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邮箱等信息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
      政策咨询联系人:胡雪晶、马怀远,联系电话:0531-87087166,邮箱:sdsgcc@126.com。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5893453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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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将出台地方标准加快发展项目管理咨询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7年1月6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审查会在济南组织召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宋锡庆副巡视员、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同志出席会议,来自省内外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9位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对《规范》进行了审查。
       宋锡庆在会上做了讲话,他指出,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是建设监理转型升级的必然渠道,是大势所趋,建立和推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省住建厅高位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工作,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加快推广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列入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鼓励支持发展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大力倡导优质优价。下一步,省住建厅将开展示范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活动,推出一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知名品牌,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审查专家听取了编制组工作汇报,对《规范》进行了逐条审查,认为结构合理、内容完整、体例规范,对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内容组成、工作程序、过程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山东在各省市中率先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标准,将对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该《规范》为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发展研究成果,列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研课题资金计划,由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据编制组人员介绍,按审查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送审后,有望于2017年2月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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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11月份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函[2016]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6年11月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要求
  2016 年11月份,各地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不断加大保证金返还力度,保证金清理工作取得进一步进展。针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建筑企业不及时领取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吉林省采取发布公告通知、设立账户存储、简化领取条件等有力措施,方便企业即来即取;内蒙古部分省市对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保证金余额存入非税收入管理局,确保保证金最终退还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在2016年底前要将取消的保证金退还相关企业,同时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要及时返还,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2016年11月份,全国应取消的保证金退还率达到92%,除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6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他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尚未全部退还相关企业。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倒排时间表,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落实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确保今年年底前按期完成任务。到期未完成返还任务的,我部将约谈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017年1月10日前,各地要将保证金清理情况及工作总结,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清理返还情况
  经初步统计,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2281997.83万元,涉及企业31287家、项目29599个,已返还1291313.27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254022.21万元,涉及企业14126家、项目10045个,返还224957.02万元;履约保证金859546.21万元,涉及企业5204家、项目5701个,返还698542.34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963631.92万元,涉及企业7171家、项目6711个,返还249615.53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4797.49万元,涉及企业4786家、项目7142个,返还118198.38万元。
  各地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共计2853676.82万元,涉及企业31294家、项目30878个,退还2627681.33万元。
  保留的4类保证金中,福建、山西、湖北3省累计返还数额较高,分别为385332.42万元、151103.2万元、126126.42万元;湖北、安徽、河北3省返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6442家、3518家、3051家。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中,贵州、陕西、天津3省(市)累计退还数额较高,分别为702025.52万元、370018.24万元、226192.91万元。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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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王学军副会长在五届四次理事会上讲话及相关会议文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7]006号
各团体会员:
  2016年12月13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南宁市召开了五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6年工作报告及2017年工作建议》,并由王学军副会长做了会议总结,现将有关会议文件及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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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函[2016]2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提高建筑设计管理水平,提升建筑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修订了《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01年修编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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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71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信誉和监理工作水平,激发监理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热情,树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省建设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省建设监理协会确定在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中开展2015-2016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2015-2016年度连续两年为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及时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一)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总监理工程师。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经监理企业按程序确定,履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人员。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经监理企业按程序确定,履行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人员。
(四)监理工作者各市为会员监理企业服务的监理协会工作人员。
二、考核评价条件
本次考核按各市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数量,评价一定比例的优秀(先进)等次。先进监理企业按10%考核,全省评价50家;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按2%考核,全省评价80名;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按2%考核,全省评价80名;先进监理工作者每市推荐1名,全省评价17名(各市名额分配见附件1)。优秀(先进)等次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以下条件考核确定:
(一)先进监理企业评价条件
1.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监理合同额、经营收入、人均产值和员工收入位居行业前列,在本地市享有较高声誉;
3.各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较高,人员专业配套、工作服务到位、业主满意,监理工作成效明显;
4. 近两年监理工程获得1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等国家级奖项或2项“泰山杯”等省级奖项;
5.近两年监理工程获得2项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6.近两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违法违规行政处罚。
(二)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监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监理工作符合合同要求,业主满意;
2. 近两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协会刊物上发表过一篇监理业务论文,或担任过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监理动态核查专家;
3. 近两年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获得1项“泰山杯”等省级奖项;
4. 近两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受到违法违规行政处罚。
(三)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较好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满意;
 2. 近两年参与监理的工程获得1项“泰山杯”等省级奖项;
3.近两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受到违法违规行政处罚。
(四)先进监理工作者评价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情服务,清正廉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监理各项法规政策,扎实掌握监理理论和业务知识;
2具有开拓创新和求实奋进精神,在本职岗位上成绩显著;
3.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开展协会工作,服务意识强,服务效果显著;
4.在协会内部和会员单位中享有较高声望,为推动监理行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考核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申报。各会员监理企业对照考核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优秀(先进)考核条件的,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7年1月10日前登录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上报所在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市协会初评推荐。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认真对照考核条件,严格把关评价,核实材料原件,根据分配名额推荐本市优秀(先进)等次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登录系统填写初评意见,并按次序形成书面推荐名单(附企业、人员申报表),于2017年1月13日前正式上报省建设监理协会。
(三)省协会综合考评。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考核评价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考核评价条件对各市推荐优秀(先进)等次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征求省及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四)通报表扬。省建设监理协会对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先进监理工作者进行通报表扬。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会员监理企业和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计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予纳入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价,同时相应扣减所在市下一年度考核评价优秀(先进)等次名额。
联系人:王丽萍、马怀远,联系电话:0531-87087166,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55-4号,邮箱:sdsjlxh@126.com。
 
附件:1.各市考核评价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15-2016年度会员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考核
评价申报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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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6]2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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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将持续至明年4月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延长至2017年4月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要求,全市各施工企业要对各自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整治,排查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关键要素并建立检查工作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治理有效、到位,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现场不安全不生产。
      根据部署,济南市各县区、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大检查期间,每月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台账,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各类资质资格,着重治理高空作业、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等作业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赶工期、追进度、野蛮施工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落实整改,对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同时,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将结合包区督查工作,对各县()区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企业自查台账、主管部门检查台账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县()区监管的在建项目进行抽查,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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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9个工程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被全市通报批评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在近日召开的全市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对近期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大检查发现的9个安全生产问题工程进行了通报批评。
   此次被通报的9个项目分别是中海国际社区B-3地块一期工程、九曲片区C-2地块开发项目(一期)、澜湖郡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恒生望山项目、天泰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绿地中央商务区B12、B13地块、三翔科技大厦、济南恒大世纪广场A-10地块(恒大华府)北区和大尧风华盛景(G086)住宅项目,主要存在未进行全封闭施工、未佩戴安全带违章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基坑无支护、临时用电保护不规范、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消防系统不完善、塔机加强节连接螺栓数量不足、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擅自上岗等安全隐患。相关参建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鉴于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将相关项目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相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责令相关单位撤换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项目经理;对相关监理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对相关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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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规范和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科学核定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将于20171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的省份。
  公共建筑类型多样、用能方式复杂、能耗影响因素多,如何科学制定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办法一直是国内特别是北方采暖地区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推行的一大瓶颈。该办法研究了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等改造内容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在国内率先提出了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前期评估办法,结合山东实际,提出了账单分析和测量计算两种节能量核定方法。该方法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可实现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前和改造完成后两个阶段节能量的核定,其实施对于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方法,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厅通报35家注册人员不达标监理企业和19个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典型案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12月底,我厅通报了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省级抽查情况,公布了济南统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19个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等典型案例。另外,山东建大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等5家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相应资质、日照华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资质证书已超期。
  通报要求,2017年1月25日前,由各市组织企业进行复查复核,逾期未申请或经核定不达标的,将依法按程序注销并撤回企业监理资质;对19个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典型案例,要求严格抓好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由各市收缴其监理资质证书,严禁承接新监理业务。
  今年7月,我厅部署开展年度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各市开展拉网式普查企业684家(含市外企业261家,外省入鲁企业57家),在监项目739个,发现并责令整改各类不规范行为2340项,处理处罚监理企业62家、监理人员51人。11月上旬,我厅抽调专家对各市动态核查情况进行了抽查,共组织抽查监理企业140家(含外省入鲁企业6家),在监项目100个,下达整改通知书45份,责令整改违法违规问题110项,责令停工(机械设备停用)整顿7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处 胡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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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响应程序及措施
  (一)响应程序。设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所在市住建、城管等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并通知有关施工(拆除)企业、道路保洁作业单位以及烧烤业户。山东省应急工作小组发布全省预警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电报、工作短信等形式,要求预警范围内城市的住建、城管等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接到省厅通知后,设区市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及时将省厅各项要求下发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住建、城管等部门,并由市、县(市、区)住建系统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通知相关施工(拆除)企业、道路保洁作业单位及烧烤业户。
  (二)响应措施。按照省统一要求,实行四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级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各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响应措施是:
  Ⅳ级:非冰冻期城市主干路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施工物料扬尘控制措施;
  Ⅲ级:城市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非冰冻期城市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停止易产生扬尘的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园林绿化施工;
  Ⅱ级:在上述措施基础上,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除工地施工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
  Ⅰ级:在上述措施基础上,非冰冻期城市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一倍。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住建、城管(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建设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不断提高建设扬尘治理工作水平。接到市、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
  (二)做好上传下达。各设区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将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措施和要求传达到系统内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住建、城管等部门,同时将本市停工工地数量、停运渣土车数量、道路保洁增加洒水次数等信息在接通知24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省厅城建处。对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各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在每日下午17:00前,将当日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厅城建处。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市要形成简要总结并及时上报。省厅将建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短信发布平台,请各市建设扬尘治理牵头部门组织统计市相关部门、单位及所辖县(市、区)住建、城管等部门负责建筑、市政、园林、拆除施工以及道路保洁监管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信息,填写附表,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我厅城建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县(市、区)住建、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考核扣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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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企业营改增经营管理策略与应对实务操作研修班在济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2月12日-13日,建设监理企业营改增经营管理策略与应对实务操作研修班”在济南成功举办,本次研修班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主办,山东房地产教育培训中心承办。研修班开班仪式由省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主持,理事长徐友全出席并讲话,副理事长林峰,房地产培训中心陈晓静主任列席。
本次研修班为期一天,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副研究员蒋震博士现场授课并答疑,来自全省监理企业的 200多位监理企业财务部门、涉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研修班。
学员们表示,通过学习,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了新的认识,为进一步把握新财税政策对监理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协会秘书处 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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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力推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自律双向服务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推进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提升监理咨询服务质量水平,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改革实践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实名制信用自律管理制度,启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平台,目前,已为近500家会员企业、50000余从业人员提供平台信息化管理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平台采用“1+2+C+X”的设计模式,“1”是基础平台;“2”是监理人员业务教育系统和实名制信用自律信息管理系统2大业务应用系统,改革了传统长时面授方式,采用了网络学习加短时面授的方式,同时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C”是为从业人员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卡内详细信息可通过扫描卡面二维码进行查询;“X”是信息数据交换接口,即通过与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互通,实时获取省平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据信息,推送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数据信息,将监理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关联到工程项目上,及时记录、共享、发布人员的基本信息、教育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开启了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服务新模式,提高监理行业信息化监管力度。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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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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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启用《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系统》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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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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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附件:1、外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鲁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手册

2、外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鲁分支机构备案(单项)登记表

3、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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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接口(电子签名认证及工程造价部分)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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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类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类信息,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类信息,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类信息的拟定、备案、发布,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类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信息公示等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公示公告的信息。
第三条根据《办法》授权,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以下简称信息网)为本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的媒介。
第四条  为确保招标类信息发布内容的合法、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发布系统),作为工程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工具。
属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招标类信息,应当通过发布系统,在信息网发布。
第五条  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前期手续内容;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评标方式;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七)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八)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中标信息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三)唱标记录;
(四)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七)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八条之外的招标类信息的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的招标类信息,通过发布系统上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系统审核招标类信息内容,并将经审核的招标类信息在信息网上发布。
招标类信息的纸质档案由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各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与信息网的有效链接,提高进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确保依法应招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类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网发布招标类信息的同时,应当在其他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类信息,在所有媒介发布同一工程招标类信息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强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非法定媒介发布招标类信息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发布内容虚假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7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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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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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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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办法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实行评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取得资格时间起算,最多记12分,期末清零。
    二、依据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三、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不公正的;
(四)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外参加社会项目评标,因评标行为违法违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专家资格暂停期间,以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身份接受邀请,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
(六)在评标现场,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四、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四)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计分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六)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七)评标结论经复评认定有过错的;
(八)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九)向他人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五、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三)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六)不熟悉计算机操作而参加电子评标,不能胜任电子评标工作的;
(七)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九)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十)一个季度内,到评率不足40%的。
六、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30分钟以内的;
(二)评标过程中,工作态度消极的;
(三)不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四)一个季度内,到评率不足60%的。
 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所用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考核,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评标专家参加异地评标或者远程评标,其评标行为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八、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行为考核平台,是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的工作平台。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后,通过行为考核平台对相关评标专家予以记分。
    九、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评标专家出现两种以上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十、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6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记12分。
十一、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记6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
十二、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参加招投标法规知识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记12分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
十三、评标专家可登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评标行为考核记分情况。如有异议,应向为其记分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对申诉回复仍有异议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接到回复的,可向其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接到评标专家的申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十四、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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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72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招字〔2015〕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72号),结合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鲁政办字[2015]172号规定范围内的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正常的承发包交易活动。
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
三、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转包、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费用。
四、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自主确定发包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要依法监管工程实施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形成新的监管真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园区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要作为重点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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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度资格延续评标专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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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度新增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单的通知 [鲁建招函〔2015〕14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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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招标投标办法(菏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规范和深化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意见(烟台)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烟建招[2005]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工程量清单招标,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6月29日,市招标办、市招投标协会联合召开了规范和深化工程量清单招标座谈会,统一和规范了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具体做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法规。凡违背《规范》的招标文件,作为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通报。
二、建立工程量清单质量反馈制度。凡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后要填写反馈表,通过此表将情况反馈给清单编制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以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三、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结构、形式等各方面。例如:招标文件要有目录;“工程量清单”应按照《范本》格式列入其中,而不是另附。招标文件封面增加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章。凡不符合《范本》格式要求的招标文件,技术负责人无签字盖章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对该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四、关于对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要求。
1、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及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注意将不同等级要求的工程区分开,将同一性质但不属于同一部分的工作区分开,视情况不同,可能要进行不同报价的项目分开。清单中所列的项目既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条目简明,又不漏掉项目和应该计价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文件要在相关章节内有具体的文字表述和要求,没有的不予备案。如: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造价包死的,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名盖章手续完备的程序,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予以书面答疑。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须发至所有投标人。总价包死的应是一般的、技术不复杂、工期不长的小型工程,且工程量清单经过审核答疑的程序,并考虑包死给双方带来的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其风险的处理。对工程造价非包死的,其招标人不得提出“工程量不予调整”的要求,把“量”的风险转稼给投标人。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均可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2、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要求。
投标人在按工程量清单投标时应针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市场行情和自身企业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地段的好坏、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的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的计算、市场价格的影响等都能相应地体现在报价上,真实地反映出工程的实际造价。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否则在下次招标评标时予以扣分。
投标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体系或报价体系,建立可靠的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和比价渠道。有专人负责企业自身投标报价资料和已完工程竣工资料积累等。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便于采取一定的报价策略进行报价。
3、对评标定标的要求。
评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看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投标人报价是否漏项等最终确定。“合理价格中标”能够较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保证公平交易,保障工程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招标文件集中检查制度。
对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采取日常备案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执法力度。日常备案发现的问题一律予以质量通报。每半年或一年对已备案的招标文件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有无违法违规的内容,是否规范的问题和招标文件的科学性及技术方面、文字表述、类同照抄照搬现象、针对性及特点是否突出等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诚信)档案,并据情给予暂停1-3个月代理业务的处理。
年底前,市招标办对市区(含五区)9月份以来各类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一次抽查。各县市的抽查由县市招标办按要求进行,市里组织抽查。
六、各代理公司要高度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选择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懂专业、具有基本文字表达水平的高素质人员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写。企业技术负责人作为招标文件审查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制度。如该企业招标文件一年内三次被管理部门通报,给予建议取消或暂停招标文件编写人员的执业资格,对企业技术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处理。
附:1、工程量清单质量反馈表
2、招标项目代理工作人员责任备案表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
 
 
 
 
烟台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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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公示的通知(菏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菏建[2006]76号
 
各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地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标文件公示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应本着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科学安排建设周期,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招标文件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安全标准,造价的计价方法(设标底的包括标底的编制依据、方法原则等),投标报价的要求,工期,工程款的预付、支付期限及额度,工程合同的奖罚,各类保证金、履约金、风险金、保险金的设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评标、定标办法的设置,招标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以及招标人的其他特殊要求等。
二、招标文件公示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的公示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售的同时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具备条件的还应在相关网络上进行同时公示,公示的文本应当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公示时,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或异议,并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公示文本不少于2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场所服务,应为招标文件的公示提供专栏或窗口,提供规范化服务,并进行鉴证,以保证招标文件公示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应当将公示的文本与招标文件同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三、关于异议、投诉的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招标文件公示时间内,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同时将书面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应对受理的异议事项及时进行回复或修改,并交处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备案。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以答复的,可以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关于异议、投诉的处理方法按照《山东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于投诉事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除依法查处外,并将违法违规处理结果记入招标人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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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进行公示的通知(菏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菏建[2006]77号
 
各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对用于评标的标底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底公示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下同)应依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和各类系数)进行编制标底,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招标工程编制标底并做为评标依据或评标参考的,均应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底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取费程序、人工、材料、机械施工使用台班价格及各种取费系数,标底价格,实行综合单价应当有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
二、   标底公示的时间、地点
标底公示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在开标后,评标开始前对标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工作小时。公示的地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人进行标底公示,应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一套完整的公示文本,并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或异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对标底的公示提供相应的服务,设立标底公示的专栏或窗口,提供规范化服务,并对标底公示情况进行鉴证,以保证标底公示的正常进行。
三、   关于对标底异议、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标底公示期内,投标人可以根据《山东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标底存在的下列事项提出异议:1、标底未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2、标底的费用构成不完整,并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不一致;3、存在技术性错误;4、对计价依据或计价办法的执行有明显偏差;5、对无规定项目的计价存在明显偏离实际情况的现象;6、其它违法违规事实。投标人提出异议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有投标人本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相应的注册造价师或工程造价员的签字和证书编号(书面材料应包括其证书及复印件),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要指出错误的事实,提供有关规定的索引和主张,涉及到工程量的部分应附有正确的工程量计算列式和结果。招标人对投标人符合规定提交的异议应当及时受理。投标人对标底的异议在向招标人提交的同进应抄送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标底存在严重问题,投标人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四、对异议、投诉的处理
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认真研究,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标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前后的标底及受理的异议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标底进行全面评审,提出评标意见,形成评审后的标底,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以此做为评标的标底。
招标人对标底的修改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进行:1、标底(包括分部分项)的计价无原则性错误、无技术性错误、无故意行为,且误差在3%以内的不进行修改或调整。2、无计价依据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的项目,标底做出的价格处理在合理幅度范围内的,不进行修改或调整;该项目标底未确定价格的,异议提出人提交的价格要求在合理幅度范围内,按提交的价格进行标底修改(多个投标人提交价格的,按其算术平均值确定)。3、对是否进行标底修改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惯例办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标底进行修改或进行必要的说明。对标底是否准确或进行修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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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菏泽)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菏建[2008]72号
 
各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因工程的特殊性,工程监理不能进行招标的,应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进入所属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投标人资格核准、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招标投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合同备案。
四、必须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工程,未招标也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确定的监理队伍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规范化的服务。
六、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进一步开放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外建设工程监理队伍进菏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市外建设工程监理队伍进菏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七、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责任制。总监必须是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事项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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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济南)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市字[2008]1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
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严格控制超资质代理,杜绝无资质代理,正确引导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更好地维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并对合同实行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负责。
具体备案办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市建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三、招标人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2、规划许可证;
3、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证;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
5、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本通知自2008年6月22日开始施行,原济建市字[200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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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济南)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市字[2008]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的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济南市建筑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的发售及备案工作,市建委市场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县(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实施,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报市建委。
第四条 凡通过依法招标确定的承发包方双方(含分包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合同双方共同向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施工合同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GF-96-0206)》、《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第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施工(装饰)合同全部文本;
2、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任务登记表;
2、建设工程施工(装饰)合同全部文本;
3、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第七条 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1、该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4、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5、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
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济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济企业);
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4、施工合同备案表。
第八条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登记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施工合同行使监督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三)、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有无显失公平条款;
(五)、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
第十条 备案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备案文件后,发现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施工合同备案文件之日起5日内,责令合同当事人依法改正。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当事人收到备案管理机构责令其依法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将改正后的施工合同依据本规定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6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济建管字[2001]61号文件和济建字[200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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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建发〔2015〕5号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 30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招投标监管效能,根据上级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为重点,着力解决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挂靠借用资质或出借资质投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范围
2014年以来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
三、专项整治对象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四、检查治理内容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1.招标人治理内容
一是招投标前期阶段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是否存在将法定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明招暗定;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等情况。
二是评标定标阶段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情况。
三是定标后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是否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订立阴阳合同等情况。
2.投标人治理内容
一是招投标前期阶段的突出问题。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机率;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接受挂靠为他人投标行为提供方便;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等情况。
二是中标后的突出问题。中标人是否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是分包人再次分包等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治理内容
一是资格条件方面的突出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情况。
二是代理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不合规,设置名目收取除保证金以外其他不合理费用、借以抬高门槛排除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环节设置歧视性要求,未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发布中标公示等情况。
三是代理机构体制方面的突出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党政机关干部在招标代理机构兼职等情况。
4.评标委员会成员治理内容
一是评标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评标打分具有倾向性行为等情况。
二是个人信用方面的突出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等情况。
5.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治理内容
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和财物,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
6.《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施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规定了工程项目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已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其他工程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重点对省评标办法使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专项整治步骤及时间如下
专项整治从2015年6月25日开始,到8月15日基本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25日—7月5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以及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对照专项治理内容开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6日—7月26日)市住建局抽调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7月27日—8月15日)对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各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依法严肃查处。对检查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限期整改。对反映的重点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完善管理制度。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不断规范、加强监管工作,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
 
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常淮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由立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书记
成员:陈步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书元   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盖士珍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红燕   市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杨学义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谢光武   市招标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谢光武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振洲为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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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招函[2008]12号
各市招标办、交易中心、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进程,及时宣传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有关政策,介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办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近日筹建完毕,计划于2008108日正式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站名称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域名为:www.sdzb.gov.cn
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作为省招标办工作网站,承担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运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告等工作,发布建设部、省建设厅及省招标办有关政策文件,转发各市有关信息,发布经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主要设有: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公告公示、办事指南、网上答疑、代理机构、协会之窗等栏目。
三、请各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各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于2008101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登记表》名单报送省招标办。信息联络员应提供相对固定的电子信箱地址,作为报送有关信息的专用邮箱,并负责接收由省招标办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的电子文档。
四、信息联络员负责向省招标办及时提供与本地、本部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信息,省招标办将对上报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网站上刊登。上报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至省招标办,同时报送电子邮件一份。
五、各市在网站运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招标办联系。
  人:李    王晓光
联系电话:(053187065210    87923174
电子邮箱:sdzbtb@163169.net
 
附:《信息联络员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抄报:厅领导
抄送:各市建委(建设局),厅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
 
 
 
 
信息联络员登记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说明:1、表格内容要完整填写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省招标办邮箱。2、所填电子信箱地址应保持相对固定,更换后应重新填表并发送到省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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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2010年第2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召开全省十七市招标办主任座谈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招标代理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培训报名流程
 
1、两期培训班已满,已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新的报名。
2、参训人员经审核后,按提示的流程(届时,页面中进行提示),完善个人信息。打印考试报名表。
3、第一期培训班23日下午4点前到达宾馆或班车集合点,本人持打印表及身份证原件赴宾馆缴费报到,培训要求全过程本人参加,中途不得请假。一经报到,不得换人,替代。培训期间如发现冒名顶替等行为,将随时清出培训,费用不退。情节严重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通报。
不能完成按上述要求进行参训学习或期间单位有工作安排的,请提前取消或更换人员(更换功能在11月17日上线)
4、有关培训信息均在管理系统———信息互递栏目发布,请关注。
5、会务组审核后(初定11月17日)通过管理系统反馈确认人员名单,对审核结果的疑问请通过管理系统内信息互递功能向省招标办询问。系统内发言内容均由所属单位负责,不得传递与业务无关、违法违规的言论、图片及其他影音资料。
 
注意事项
 
1、11月17日后,根据报名调整情况,可能有少量名额放出,届时报名系统自动开放,报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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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重点提示:(请仔细阅读招标代理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报名所需填写内容为:参加期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学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时间、职称、注册资格、移动电话。除职称与注册资格外,其余均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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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完善《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系统》有关信息的通知鲁招函[2011]2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系统》有关信息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监管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工程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论文征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监管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公布工程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第一批)备案登记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公布工程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第二批)备案登记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推进全省招标类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公布工程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第四批)备案登记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启用《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运行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开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对2014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考试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2015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事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发[199930
各市地、县(市、区)建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建设项目承发包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是规范交易行为,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近两年,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很快,截止目前,全省各市地、县级市及部分县已建立交易中心。为进  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深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批准,可以不进交易中心交易外,都必须进入所属的交易中心交易。应实行招标投标的,要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要经过批准,严禁议标。凡属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国家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专业工程,作为省直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以下简称“省直管招投标项目”),按照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其招标计划必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经批准,进入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发布招标信息,依法办理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审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签证手续。招标投标全过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的结果要报省里备案。跨市地的项目和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应进入的交易中心。
三、中央驻鲁、省直机关,及各大企业在各市地除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也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市地的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不按本规定要求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违法违规工程,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查清违纪事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其它工程管理手续;对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搞场外交易,逃避监督,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活动,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妨害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交易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各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不及时办理招标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制度(省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样式附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共同签发。凡收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的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招标计划的,其单位负责人要向行政监察机关说明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重要意义,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中心的管理力度,强化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交易中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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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鲁监发[19998
各市地、县(市、区)监察局、人事局、建委,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我省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立项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征地批准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应实行监理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建设内容的;
(八)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
(九)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定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十一)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并拨付工程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使用非统一规定票据的。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五)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六)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七)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八)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九)不按规定要求、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十)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改变招标文件、招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的;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加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限定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承包单位的,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为亲友承包工程或者供应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提供方便的;
(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要求的;
(二)未按有关验收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三)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的;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条    计划、经济、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土地、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审批项目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工程建设有关证照、审批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费用、税收或者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将职能范围的业务安排给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中获利的;
(五)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和单位,在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组织实施中,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处分量纪标准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会计等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贪污、侵占、挪用国家或集体财物,行贿、索贿、受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因本规定涉及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利用职权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四)工程建设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弄虚作假、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
(五)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或打击报复经办人、举报人、证人的;
(六)隐藏、伪造、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分,依法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决定。
第十九条     省外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处分档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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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发[20007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
(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九)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十)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十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出具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按规定需进行资金来源审计或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资金审计、审查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
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工程开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二)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三)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不在建成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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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鲁建发〔200143
一、凡在本省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的管理。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的具体程序。
(一)招标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必须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五日前,招标人持有关材料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
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拟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报建证明、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2、招标活动的有关资料:拟招标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活动时间安排等,应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需提供法定批准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
3、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需提供满足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需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招标项目的代理招标委托合同。
5、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并列明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或投标邀请函的发放单位。
上述资料、手续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齐全的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
(二)投标人资格的核准。招标人完成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或者完成投标人报名工作后,必须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发出招标文件三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办理核准手续,招标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确认文件;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投标人响应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进行资格预审的,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接到齐全的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三)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全过程监督。
(五)招投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必须将招投标结果于24小时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在指定地点或媒体上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六)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书面报告包括:
1、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代理招标委托合同。
上述资料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接到完整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经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证。
(七)合同备案。中标人必须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备案的书面合同后,未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应当准予备案。
四、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上述各项程序的批准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说明理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视为已获批准。
五、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各项程序中的备案资料及批准手续,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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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价费发[2001243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监察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
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
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0%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8%收取;
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08%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6%收取。
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费用为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当事人收取的最终服务费用,此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二、市场交易中心服务范围和内容
1、收集、存储、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类企业相关信息,提供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2、提供评标专家库,政策法规咨询、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3、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4、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为交易方提供从办理报建到施工许可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规定的收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认证后,方可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1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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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241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本市的贯彻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四)发布全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
(六)对招标的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当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第八条 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综合单价是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省制定的统一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下列规定编制:
(一)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以及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发包方应将建筑施工合同价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价的确定,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施工现场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发包与承包双方应约定可调整的范围及方法。对合同约定可调价有异议的,或未约定而实际发生价格变化,发包与承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当结合工程建设工期和合同价约定的方式,确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在一个月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该工程再次委托其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计价结果并限期改正。
(一)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或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计价活动的;
(二)标底的编制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将同一建筑工程委托两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的。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
(一)投标时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未履行合同价,有意抬高工程结算价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向有关资格管理机构提请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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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定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价费发[200364号文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文件工本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50页(含50页)以内的,每份不超过150元,每增加50页(含50页)加收150元,不足50页的按50页计,但每份最高不得超过700元。招标文件要清晰整洁规范,保证质量。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过去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标书工本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计价格[20021980号(略)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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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331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业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
(三)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
(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评标专家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开招聘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每项分类专业不少于5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市招标办进行评标专家聘任初审,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省招标办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及其所属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上述人员离退休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二)保证公平、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六)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我省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评标专家管理软件”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每周一般不超过两次。
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应立即通知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评标专家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评标专家到场后,必须出示评标专家聘任证书,由招标人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在抽取的评标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负责抽取、通知评标专家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可按照评标活动的保密原则,依法制定具体的评标专家使用规则。
抽取评标专家的全部过程必须有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当地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聘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联网的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实施动态管理制度。要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任证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的依据。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评标专家的年度考评每两年对“省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充实一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或未经备案擅自非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建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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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 东 省 建设 厅
山 东 省 监 察 厅
 
鲁建发[20058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监察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促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健康发展,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编制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内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
1.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将服务事项、交易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场内公示。
1.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
1.6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场内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1.7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2.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是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服务机构。
2.2  建设工程。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2.3  交易活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洽谈等全过程活动。
2.4  评标专家。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组建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3  服务功能
3.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3.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置信息收集、存贮和发布的平台,及时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设立工作平台,为其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窗口。
3.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置满足需要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实现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并对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行为进行记录。
3.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对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进行妥善保存、备查。
3.6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7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维护场内秩序,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4  服务范围和内容
4.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
4.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立进场交易项目登记台帐,详细记录交易工程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
4.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在场内和相关信息网络发布招标项目信息,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4.3.1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4.3.2  招标公告发布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4.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提供与投标报名相关的服务事项,包括报名窗口、必要设施及潜在投标人资信状况等。
4.5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的,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窗口和设施。通过信息网络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软件和网络支持。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6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系统,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应当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4.7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评标专家的抽取及通知提供保密环境和设施服务。
4.8  在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应在开标会前24小时内进行。专家首次抽取数量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所需专家数量的1倍,如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达不到评标委员会所需数量时,可增加抽取人数。
4.9  在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由招标人代表执行抽取,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4.10  抽取评标专家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即时通知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评标专家的通知应按抽取顺序进行,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12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将参加评标的专家名单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存档。
4.13  交易中心应当对抽取评标专家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由交易中心存档。
4.14  参与抽取、通知评标专家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4.15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的场所,并负责维护开标会议秩序。
4.16  交易中心应提供开标所需设备和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开标会议的会务服务和协调工作。
4.17  交易中心应提供满足保密要求的封闭式评标场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对进入评标室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4.18  交易中心应当对进入评标室的人员进行监控,在评标未结束前禁止其与外界联系,所有通讯器材一律关闭,交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暂时保管,待评标活动结束后退还。
4.19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将中标结果通过信息网络、电子屏幕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信息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4.20  工程项目交易完成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4.2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现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
5  交易中心应当设置的管理制度
5.1  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交易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定期学习制度。交易中心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5.3  首问责任制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场交易各方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第一位受理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引导介绍到相应窗口和相关负责人,不得推诿。
5.4  工作人员回避制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5.5  工作人员轮岗制度。交易中心的主要业务岗位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轮岗。
5.6  档案管理制度。交易中心应当将进场工程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编制成册,编号归档。
5.7  保密工作制度。交易中心应对工程交易活动的服务过程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5.8  信息查询制度。交易中心应设置信息查询平台,包括电子触摸屏、查询电话、信息网络,以供社会查询使用。
5.9  廉洁自律制度。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廉洁自律手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
5.10  责任追究制度。交易中心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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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颁布日期: 二○○六年二月五日      文号: 鲁建发[2006]4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二十一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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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统一使用《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招字【2006】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提高建设工程评标活动质量和专家管理水平,实现对全省评标专家统一管理和科学使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要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启用由我厅新研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专家软件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使用专家软件系统的必要性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一个全省范围内的专家库,各设区城市为分库,县(市、区)为子库。在我省评标专家库内统一使用专家软件系统,既是满足国家对建库主体的法定要求的需要,又是实现全省评标专家统一 管理、科学使用和资源共享的需要。过去, 一些城市分库自己开发的评标专家使用软件,对当地评标专家管理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软件功能单一、标准不统一、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法律依据和公信度,无法适应新形下统一、科学管理的需要。我厅新研发的专家软件系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借助于电脑网络技术,将现代科学的管理思想融入到软件载体之中,为实现对全省 评标专家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供了手段,是一个更新换代的管理软件系统,必将引领我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专家软件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该专家软件系统以科学管理为核心,以提高评标专家评标质量为目的,集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抽取使用、行为考核和查询统计功能于一体,是一个升级换代的专家 管理软件系统。统一使用该专家软件系统至少有三大好处:
    一是有利于实现全省分库的统一管理。 使 我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由分散走向统一、由初级走向高级,为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大市场提供条件。
     二是有利于实现全省评标专家的闭合管理。该专家软件系统突破了行为管理这个难点,为评标专家行为考核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把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与资格管理有效挂钩,实现优胜劣汰。该专家软件系统还具有对招标人评委考核功能,可以实现对所有评委的统一管理。
     三是有利于实现全省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该专家软件系统不仅具备了科学的随机抽取功能,而且实现了异地抽取功能,为全省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铺平了道路,可以根据各地工程情况进行纵向共享或横向共享。这不仅可以解决县域专家数量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于实现全省评标活动的公正、择优起到重要的提升作用。
    三、专家软件系统使用的几点要求
    更换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软件,标志我省评标专家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统一、科学管理的新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的领导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成专家软件系统的统一 使用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专家软件系统必须在评标专家资格复审中同步启用。 全省评标专家资格复审 工作已经展开,按计划将分四批推进,年底前完成。各城市分库和各县(市、区)子库.必须在本次评标专家资格复审中同步启用专家软件系统,其他软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资格复审不予通过。
    2、专家软件系统使用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市招标办负责所在分库评标专家资格、行为的统一管理,设分库操作员和分库管理员各一名;各市交易中心负责所在分库评标专家的使用(包括抽取、通知和评标考核资料的收集录入等),设使用操作员和使用管理员各一名;分库所辖各子库由县(市、区)招标办负责管理使用,设子库操作员和子库管理员各一名。省招标办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软件管理和使用的培训。
    3、独立使用专家软件系统抽取专家的县(市、区)必须设立子库 。独立使用专家软件系统抽取专家的县(市、区)需要提出设立子库申请,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设立申请表》,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报 省招标办认可。
    全省专家软件系统的推行使用工作由省招标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市招标办和同级交易中心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同心协力地把我省专家软件系统推行使用工作做好。
 
 
                                              200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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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标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如方案中标单位具备与中标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原则上其施工图设计应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六)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招标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招标前期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2、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3、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务书;
  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6、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代理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召开发标会议
  发售招标文件应采取发标会议的形式进行。发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资格确认(核验设计资质证书及资信业绩证明文件等);
  2、踏勘现场,统一答疑;
  3、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
  投标人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计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并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标。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1、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2、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3、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4、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投标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并以境内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不得带有投标单位或设计人员的名称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任何标识、标记。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主要是验证投标人身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开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验授权委托书与投标人身份;
  (2)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签署情况;
  (3)监管人员宣布核验结果;
  (4)投标人代表(委托人)编号抽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投标人公章的;
  (3)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应具备方案评审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要求,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设计任务书;
  (2)规划部门介绍规划要求;
  (3)踏勘现场;
  (4)技术标评审(暗标评审);
  (5)评委分别发表意见;
  (6)综合评定、评委投票;
  (7)统计投票结果;
  (8)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3、评标应把设计方案本身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定内容,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最优设计方案。
  投标单位的设计费报价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国民同等待遇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收费标准。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或判为不合格: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中没有按有关规定盖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8)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9)设计成果严重违反本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要求,或技术经济指标严重失实,或被2/3以上专家评委成员认为严重不符合本次招标活动要求的;
  (10)设计作品已发表过或2/3以上评委认为抄袭其他类似方案或雷同的;
  (1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设计费报价超出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浮动限额的。
  (12)违反招标文件其他相关规定的。
  5、采取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取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6、定标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最终实施方案应与修改完善后的中标方案基本一致。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应在相关媒体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7、投标人设计产权应予尊重和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资料等提供给他人。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且未支付补偿金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余未中标方案退还投标人。
    (五)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填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见附件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设计招标规定的,予以备案,并签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见附件三)。
  (六)设计合同的签署及备案
  参加省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合同签署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对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以及未颁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揽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业务。
  五、其他
  本通知下发之前有关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
  附件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附件三: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
  附件四: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附件五: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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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发第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
(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
(四)市政公用工程另行约定;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     参加省内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中标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设计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与评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或注册师印章与投标人印章不符的;
(三)资质副本未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和年检基本合格专用章的;
(四)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十七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标,要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满足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设计方案比选、评价,择优确定最优设计方案,并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确定中标方案。如招标人认为侯选方案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设计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给付未中标人设计文件编制成本费,其具体数额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或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招标人、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方案时,必须征得提交方案的非中标投标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不予审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一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执行本《实施细则》,而审查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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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招字【2008】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满足重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评标需要,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实现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落实工作。各市接此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确保从明年开始,使用资深评标专家参与各市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标志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
二、严格评审条件,择优推荐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由各市负责从现有评标专家队伍中推荐。本通知下发后,各市首批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的推荐工作即可开展,并于1115日前将推荐的资深评标专家名册及其资格申请表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核认定。
三、认真组织好资深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在严格审查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组织资深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前的业务培训。各市要密切配合,按要求组织好各自推荐的资深评标专家的参训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沈平兴     电话:053187065210
                          王晓光     电话:053187923174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满足重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评标需要,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资深评标专家)资格与行为管理,以及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山东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资深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为重大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深评标专家资格与行为管理及其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增设资深评标专家分库。资深评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聘。
第六条 获得资深评标专家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勘察设计大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
2、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者;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甲级)以上建设类企业正(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4、具有高级职称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勘察设计师或各类优秀建设执业注册师;
5、具有高级职称的建设执业一级注册师;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项目总监理师;具有高级职称与高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注册造价师;
6、具有高级职称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项的首位人员;
7、具有教授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经历;
(三)年龄在40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 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实务,有一定的评标业绩;
(五) 职业道德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及其所属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资深评标专家。上述人员离退休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以担任资深评标专家。
第八条  资深评标专家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申请。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从各市现有评标专家中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推荐。被推荐人须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市招标办,由各市招标办汇总评选后报省招标办;
(二)资格审查和认定。各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资深评标专家初审并择优推荐,省招标办负责对各市、省直各单位推荐的资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考核,组织业务培训,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三)颁发证书。对通过资格认定的资深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将专家信息录入资深专家分库。
第九条  资深评标专家主要职责是为省内重点工程、大型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提供评标服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条  资深评标专家评标工程的范围:
(一)省内大型工程、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城市标志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工程项目评标活动,应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二)其他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招标人有要求的,可以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三)跨设区市或专业分库使用异地评标专家时,优先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四)外省(市、区)的工程项目需要我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时,应从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使用资深评标专家实行全省资源共享。招标人需要使用资深评标专家时,须事先向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确认并根据省招标办授权,在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直接抽取,特殊情况也可由招标人派员到省招标办抽取。当地的资深评标专家原则上当天使用当天抽取,异地的资深评标专家应根据路程远近等因素可以适当提前抽取,但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使用资深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特殊专业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可,可由招标人从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中直接指定。
第十三条 资深评标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评标报酬。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工程复杂程度、评审时间长短以及路途远近等因素确定。
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和交通、食宿费均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深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标工程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工程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的;
(三)评标工程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评标工程的招标人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与评标工程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资深评标专家应积极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其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资深评标专家的行为管理,严格资深评标专家的评标项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资深评标专家应按要求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复审,不按期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结论不合格者,终止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对资深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评标活动需要,对资深评标专家实行总量控制,通过行为考核,实现优胜劣汰。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论和资格复审结论,每年淘汰一批评标行为不合格或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评标任务的资深评标专家,同时,每年将从考核优秀等次的评标专家中增补一批符合条件的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暂停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评标、不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的;
(二)一年内评标迟到累计达三次的;
(三)受到社会投诉或举报,经查实有不良行为的;
(四)违背回避制度的;
(五)年度综合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被暂停资格的资深评标专家,半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整改合格者,恢复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否则终止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显失公平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违反回避制度或评标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
            2、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评标专业划分表
(请到《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所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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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唯一公告平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公告平台日常维护等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汇总、上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设区市上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时,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作出说明和建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告。
第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相关资料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记录公告,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公告平台的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面向社会通过网络自由查询,不设任何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原行政处理决定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变更或撤销的具体内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认为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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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加我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房建设的建设类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预防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监管职能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对政府投资和相关行业、产业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障经费,特别是要完善县(市、区)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招投标监管职能的全面履行。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对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未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坚持依法监管
4、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正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必须征求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加大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大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
6、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严格规范其收费行为。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应进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三、创新监管机制
7、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进行公告。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把信用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8、进一步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的推行力度,招投标监督机构要积极推进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使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密切配合,提供服务保障。发挥计算机辅助评标高效、科学的功能,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9、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形成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利用现代化手段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
10、强化评标专家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增加经济专家和特殊专业专家,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资深专家分库,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各类工程项目评标需要。全面统一使用山东省评标专家管理网络系统,在省、市、县三级实现评标专家的网上随机抽取,依托管理网络系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实施专家准入清出制度,全面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四、完善监管制度
11、严格招标信息发布制度。为实现信息公开,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得招标信息,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的同时,应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于不在政府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12、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一般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
13、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14、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禁地区封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工程的特点,制定统一的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15、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评标工作,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界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16、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制度。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推行力度。
17、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对招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霸王"条款,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成果在承包合同中的落实,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五、规范主体行为
18、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要严格落实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核备制度,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招标工作。禁止肢解工程发包,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等行为。
19、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0、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和市场行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加大查处力度
21、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受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制度,严格投诉受理程序,将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做到有诉必接、违法必究。
22、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行为,改善行政管理。
23、建立招投标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做好招标投标重大案件和投诉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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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发[2009]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已取得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测试合格后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从业初始登记,并换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从业、继续教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从业制度。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并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职人员的登记、《从业证书》发放、继续教育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工作业绩登记,以及从业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业证书》所载信息是持证人从事招标代理经历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从业证书》记录专职人员的主要信息,包括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记录、从业单位的登记和变更记录等。
《从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在载明的有效期内有效。
第七条  专职人员在从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一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申请《从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依法取得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3、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和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均在本机构注册、登记;
4、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  专职人员申请《从业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业务培训,通过专业水平测试,方可办理从业初始登记。
办理从业初始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初始登记表》;
2、申请人1寸近照;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4、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从业证书》。
一名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从业登记。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应当在从业有效期界满6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续期登记申请。
办理从业续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续期登记表》;
2、申请人1寸近照;
3、申请人在从业有效期内取得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4、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从业续期登记,并在《从业证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变更登记单位的,应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登记变更申请表》,并经原登记单位和新登记单位同意;
2、经原登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从业证书》。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宜继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从业有效期已界满的;
3、登记单位发生变更,且在变更后30日内未提出从业变更登记的;
4、本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所在单位同意,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    《从业证书》注销后,重新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鲁备案手续,申请备案人员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测试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从业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专职人员信用档案,核查专职人员持证从业情况,及时记录专职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工作业绩,加强专职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人员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诚信。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从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91日起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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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招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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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6年11月2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的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于住宅的经营性设施用地,不得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利率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用于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发放。
  第十条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以及利润、管理费用核定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形成优惠政策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设区的市、县(市),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和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必须足额、专项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居民购置或者租赁住房。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第三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九条 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
  (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
  (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第四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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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持有认定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换发信息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为持有认定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
监理从业人员换发信息卡的通知
 
鲁建监协字〔2016〕32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省监理协会确定为持有《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初级、中级、高级)》(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集中换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卡人员范围
持有原初级、中级认定证书且证书有效期符合以下情形的监理人员,可提出换卡申请,完善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合格后换发信息卡。
(一)认定证书原有效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到期的,换发信息卡后,有效期延至2017年7月1日;
(二)认定证书原有效期为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到期的,换发信息卡后,有效期为原认定证书的有效期;
(三)2016年已参加统一组织的续期教育培训、未领取认定证书的,换发信息卡后,有效期自培训日期起始延后3年。
持有原高级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或已完成续期教育并合格的监理人员,提出换卡申请并完善有关信息,审核合格后换发信息卡,有效期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为准。
二、换卡时间安排
换卡时间自2016年12月15日开始,持有原初级、中级认定证书的至2017年2月28日结束,持有原高级认定证书的至2017年4月30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三、换卡工作流程
1.符合申请换卡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www.sdjlxh.com)“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续期换卡”,在线填报基本信息,上传原认定证书、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
2.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严格把关,对照上传的扫描件审验证照原件并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对信息资料无误的,予以确认提报。
3.省监理协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换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分批发放信息卡。
四、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续期换卡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将记入个人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2.需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的,另行通知。
3.本次集中换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4.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商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根据鲁建监协字〔2016〕31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本地区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自律,填写工作人员登记表,于12月12日上午11:00前反馈省监理协会秘书处。
5.12月1414:30在胜利石油大厦二楼黄河厅(地址:济南市槐荫区七路556号,联系电话:0531-87933048)召开“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宣贯交底会”,请各市监理协会负责人和管理员参加,参会回执请一并上报。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6911、87087166,邮箱:sdjlxh2015@163.com;技术支持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附件: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表(参会回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表
参会回执表
地市:                               (市协会公章)
姓名
单 位
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是否
参会
是否
住宿
电 话
传真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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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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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人大公告5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方。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单位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应当设计用热计量装置,并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条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十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主要的抗震措施;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企业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的文件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提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建筑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第五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
  (二)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四)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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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具备招标文件要求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法定资质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科学、安全、高效、开放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交易场所、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条件,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四)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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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2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政办字〔2014〕122号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

  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

  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健全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三、规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6.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7.规范标后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四、规范评标定标活动

  8.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

  9.完善评标方法。改进综合评估评标法,把企业施工现场考核、履约情况引入评标环节,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业绩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其他工程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具体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10.严格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抽取平台,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抽取专家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专家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平台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利用技术手段操纵专家抽取、提前获知专家名单。定标前,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专家信息要进行保密管理。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11.建立招标项目代理责任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2.严格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设置。同一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在2个及2个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其备案的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自行完成。分支机构在一个备案有效期内无代理业绩的,不得进行延续备案。

  六、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13.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优化专家库结构,为异地抽取专家和远程评标提供服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14.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不公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七、创新监管机制

  15.优化招标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建设用地手续办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开标。

  16.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17.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做好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全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的对接,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电子招标投标应用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18.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修订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实行恶意投诉责任追究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落实工作责任

  19.全面清理涉及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相抵触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收录全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的依据,统一向社会发布。

  20.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备案、过程监督、合同备案、履约监管及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责;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完善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不得代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2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监管队伍,确保监督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对各地工程招标投标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办。

  22.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中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要坚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政办字〔2015〕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系指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三、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其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时,要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五、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工程建设采用招标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的,交易平台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备案和监督。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要求,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同时,要依法强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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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9921019  司法部发布司发通[1992]10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公证。
  第四条 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 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 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 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 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
  (五)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 所列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招标方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并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审查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定,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和招标不成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四)委托招标的,要审查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
  (五)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评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 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十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拒绝公证:
  (一)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二)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三)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将拒绝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办证条 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第十二条 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第十三条 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 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 件。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 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参加评标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纠正,但不得担任评标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其他招标投标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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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1年12月4日民航机发【20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经建设部与民航总局协商,现将民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具体划分通知如下:
      一、 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总局负责。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
      2、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3、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4、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设备。
      二、 非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 航站楼、机库、货运站、航空食品厂等工程;
      2、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工程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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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收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lOO-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l000—5000
0.5%
0.25%
0.35%
5000-lOOOO
0.25%
0.1%
0.2%
lOOOO-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l、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称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l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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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了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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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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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5]1282号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旨在: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
第四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岐;
(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
(五)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
(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
(七)研究涉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上述职责范围,不包括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以及标的在境外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采取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各指定一名或两名司局长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六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联席会议成员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
第七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部际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遇重大问题,各成员应及时请示本部门领导。
第八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在会前应主动研究有关工作,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结束后,各成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第九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小组,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或两名相关司局的处长组成,负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
第十条 联络员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联络员工作小组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经由各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印发。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制定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
各行业和专业普遍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颁布实施;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会签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后印发。对在制定招标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分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方充分协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部际协调机制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拟提请部际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组织联络员工作小组会议;
(三)筹备部际联席会议;
(四)草拟和印发部际联席会议纪要;
(五)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提供部际联席会议公共信息;
(六)办理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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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水监[2006]25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是指水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不得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察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可以指导和督查下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遵循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
  (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三)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四)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五)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信访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二)对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现场监察;
  (三)开展事后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进行立项;
  (二)制定监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根据招标投标项目,制定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确定监察人员和检查时间,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通知被监察单位;
  4.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5.组织实施。
  (三)向所在监察部门提交监察工作报告;
  (四)受理信访举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根据检查与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配合与沟通。
 
第四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内容
  第十条  开标前的监察:
  (一)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监察:
  1.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3.招标项目分标方案是否已确定、是否合理。
  (二)对招标方式的监察:
  1.招标人是否按已备案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的,是否已履行审批程序;
  3.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已履行报批程序;
  4.委托招标的,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对招标公告的监察:
  1.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内容是否一致;
  2.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有关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对招标文件的监察:
  1.招标文件是否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列入招标文件,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否有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内容;
  4.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对资格审查的监察: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者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记录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六)对标底编制的监察:
  1.招标人标底编制过程及结果在开标前是否保密;
  2.招标人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是否唯一。
  (七)对投标的监察:
  1.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投标文件递交人的合法身份;
  2.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  对开标的监察: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标时间是否与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三)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四)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个以上的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六)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七)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将所有投标文件均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设有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的,是否当场宣布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标的监察:
  (一)对评标委员会的监察:
  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以及专家库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避要求;
  3.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委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专家评委的产生是否根据专业分工从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产生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二)对评标过程的监察:
  1.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招标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评审,但确需集体评议的除外;
  6.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中标的监察:
  (一)招标人是否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理由是否充足;
  (二)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情况的监察: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
  (四)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五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要求招标人将年度招标计划及时报送监察部门;列入监察工作计划的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事项于三天前报送监察部门;评标结果与报告按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标底编制、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合同签订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察。
  查阅或者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要求涉及招标投标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协调建设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财务、审计、预算执行、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配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监察人员可以予以提醒、纠正或者制止;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察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对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对象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察人员监察的;
  (二)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五)其他有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限额以上分散采购项目开展行政监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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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水审计[2006]311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的通知
水审计[2006]311号
2006-8-15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㈤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㈥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㈩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无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㈣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实施的采购项目;
  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㈡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㈢政府采购计划的变更是否依照程序进行,有无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情况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
  ㈣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是否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报送水利部、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审批与备案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 下列事项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㈠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水利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㈠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㈡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情况;
  ㈤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㈡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有无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㈢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 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㈠招标审计
  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代理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
  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㈡投标审计
  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㈢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㈣中标审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㈠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㈢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审计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㈠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有关经济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计签证;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
  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㈠采购单位或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㈡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㈣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㈠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㈡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㈢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㈣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㈤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拒绝、拖延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㈡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审计的;
  ㈢编制虚假政府采购预算,骗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
  ㈣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㈥造成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政府采购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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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水审计〔2007〕560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馈。
                                                          水利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
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
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
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
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
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
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
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
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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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5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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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1]301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视总局、民航总局,发改法规[2011]3018号,2011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五、实施时间、解释及修改
    《标准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广 电 总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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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573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8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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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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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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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0年5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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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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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年五月二十日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正,
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际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
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
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际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
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
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
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
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际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际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
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际发
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
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
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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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七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2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际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 国际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际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际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际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际发展改革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际发展改革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际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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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0年8月1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 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 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 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 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 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 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 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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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第12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 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排名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国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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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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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8号令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2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00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际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5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经常性稽察项目名单由国际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九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15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报国际发展改革委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际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与被监督单位的权力、义务,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际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六)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国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国际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国际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核实。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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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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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3年5月13日交通部令第4号发布,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第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有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长江干线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运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组织招标两种形式。设计方案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须完成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工程造价测算,是以技术方案为主进行的招标;设计组织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针对建设项目提出拟进行设计的组织形式,是以商务为主进行的招标。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实行项目整体一次性招标,也可实行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项工程可单独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报交通部核备的项目应当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除上述重点项目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
        (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
        (三)勘察、设计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工程工期、勘察周期、设计周期和资金来源等;
        (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
        (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
        (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包括近三年完成主要勘察、设计项目的情况,同类工程实绩,勘察、设计项目获奖和企业社会信誉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工程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周期,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及密封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等内容;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外部配套条件;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和后续服务措施等内容;
        (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
        (五)工程设计方案;
        (六)工程造价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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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息 产   业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8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擅离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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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1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作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些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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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发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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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财政部令第18号
2004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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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发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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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4年10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发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 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 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确定招标方式;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 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 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 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 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 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号。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 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 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
    (四) 供货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五) 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六)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三)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四)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
    (六)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机电设备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八)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评估价格最低。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要求,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水运工程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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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7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7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3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三条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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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58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7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67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1228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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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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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
 
                          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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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财政部 部长:谢旭人 
建设部 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 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 部长:李盛霖 
信息产业部 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 部长:陈 雷 
民航总局 局长:杨元元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局长:王太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2013311日发布,20135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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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标公告;
(二) 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 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设要求;
(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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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发改委住建部等八部委令第2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20号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监察部部长:马馼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2013年2月4日

 

 

附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doc

                 技术规范发布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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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九部委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3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民航局局长:李家祥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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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建[2001]16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建筑市场稽查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派出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简称稽查特派员,下同),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市场稽查工作,为稽查工作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建筑市场稽查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稽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法定建设程序;
(二)稽查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是否认真执行了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保修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稽查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稽查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及时向建设部报告稽查情况,并对被稽查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罚建议。
第七条    建设部设立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稽查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建筑市场稽查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与部内司、局工作的联系;
(四)协调与稽查有关的工作;
(五)上报稽查报告,编印《全国建筑市场稽查工作简报》;
(六)承办建设部及其有关司、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稽查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
第九条    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三)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如实向稽查特派员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稽查特派员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建设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每次稽查工作结束,稽查特派员应当向建设部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处理建议,今后工作建议以及建设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发现被稽查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稽查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建设部作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特派员应当向建设部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阻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特派员提供稽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稽查特派员由建设部聘任或解聘。
稽查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者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稽查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被稽查单位或者其近亲属但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被稽查单位。
第十七条     稽查特派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稽查特派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稽查特派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免去其稽查特派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查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特派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建设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对被稽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罚结果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并将结果报告建设部。
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建设部实施。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稽查特派员应当对被稽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稽查,适时组织复查。
第二十四条  稽查的材料、凭证、稽查报告等,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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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我部制定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十日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的定级、换证(就位)、升级、年检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附件),凡有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申报资质换证(就位)、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换证(就位)或者升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
(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
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所在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申报的监督,对主管范围内的资质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者被举报的,应当进行核查。
第七条 申报资质的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申报抽查或者核查应予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等;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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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2002】51号,2002年7月2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批复》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不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61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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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19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00-2003,自20037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2.23.2.33.2.41)、3.2.53.2.6 (1) ()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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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住房[2003]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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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2003]4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标[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计价规范》,熟练应用《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切实做好《计价规范》的配套工作
  1.制定发布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但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密切相关的工程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还十分薄弱。为了解决从预算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渡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实施《计价规范》的同时,按照我部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统一性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尽快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适应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立反映本企业水平的造价指标和价格信息数据库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
  2.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和询标中的作用,并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规章,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评标细则应结合《计价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单价和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进行分项评审。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评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应在现有的评标专家名册(专家库)中增加一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加强《计价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
  抓好《计价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等,完善《计价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应针对招投标计价、评标、中标后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等环节,提出《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计价规范》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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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驻建纪[2004]1号 2004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设纪工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纪检组监察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有关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近,曾培炎副总理专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比较严重的问题作出批示:要通过加强检查、媒体曝光,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整顿建筑市场。

  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把握和运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尺度,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督促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学习《规定》,提高思想认识。

  二、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中与贯彻执行《规定》相关的执法及有关机构,如招投标办、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心等单位,也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观念。对违反《规定》的案件,要认真查办,严肃处理,并将案件查办情况,按照《案件备案及涉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规定》的有关内容,对照检查、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请在今年底前,将《规定》执行情况书面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随时上报。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

         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本人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如有相应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处分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实行管理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的其他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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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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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 [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 [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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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200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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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施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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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7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20057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应于2006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地级市应于2007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至20天以内,方便申请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区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2、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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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5]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区域和城市试点,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
  (二)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指导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制定从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办法。2.社会中介机构在有关协会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征信和信用评价,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3.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适时修改完善;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开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的主要工作: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研究,掌握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努力实现四个统一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南北两大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工作;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区域性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设立诚信信息交流、发布的窗口,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要求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把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注重提高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重点评价在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要结合日常建设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诚信标准发布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诚信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诚信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3、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有法律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诚信法律法规,制定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发布,对诚信状况的评价,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特别是运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诚信法规体系的建议和措施,加快建筑市场诚信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4、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诚信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诚信体系建设要注意调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要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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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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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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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06]326号]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
 
  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工作目标:2007年6月份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3.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二、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试点工作
 
  4.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方面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2005年10月,建设部确定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城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累了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3月底前确定本地区的工程担保试点城市或试点项目。
 
  5.各地要针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担保机构发育不成熟,工程担保行为不规范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推动地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
 
  6.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了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除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所规定的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外,各地还应积极鼓励开展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三、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7.《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8.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具备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条件。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其经营状况及相关资信的材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求具有与其所担保工程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10.已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应当尽快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使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信息在行业内公开化,以利于当事人对其选择和发挥行业与社会的监督作用。
 
  11.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余额是指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担保代偿是指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再担保是指再担保人为保证人承保的担保业务提供全部保证或部分保证责任的担保行为。
 
  12.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13.要尽快建立工程担保信息调查分析系统,便于对保证人的数量、市场份额、担保代偿情况、担保余额和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等安排。
 
  14.工程担保监管措施完善的地方,在工程担保可以提交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保函的情况下,应由被保证人自主选择其担保方式,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担保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1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的最低限额,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影响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16.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或保函格式文本。
 
  17.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施工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18.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20.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21.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施工单位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建设单位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五、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
 
  22.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23.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工程投标担保提倡以保函形式提交,把投标保函纳入集中保管的范围。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条件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25.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26.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分别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27.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建立保证人工程担保余额台帐,进行有关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保证人的担保余额、保函的查询提供方便条件。
 
  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29.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支持。
 
  30.保证人可依据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经营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施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
 
  31.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⑴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⑵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⑶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⑷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⑸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⑹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⑺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⑻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⑼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加强行业自律、宣传培训和专题研究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宣传、介绍工程担保制度,开展有关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当注重对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的考核。
 
  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担保推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工程担保品种、模式的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设计切实可行的担保品种,推广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促进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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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19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建市[2007]23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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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 [建市监函[2007]8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监函[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建造师必须注册在一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经研究,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问题函告如下: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建造师可注册到新设立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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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
  2.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
  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
  4.《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
  5.《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
  6.《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7.《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8.《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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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流程图(略)
附件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条件(略)
附件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样本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邀请函样本(略)
附件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略)
附件五: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须知内容(略)
附件六: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
求(略)
附件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商务示范文件(略)
附件八: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略)
附件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方法(略)
附件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评审结果公示样本(略)
附件十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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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 [建市资函[2008]65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资函[2008]65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的效率,现将企业基本信息表模板格式发给你们,请通知各相关企业,自2008101日起,在企业申报资质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申请表电子文档)的同时,按照申报的种类和模板格式要求(见附件1-5)将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并刻成光盘,经你们核对后,将该光盘随同申报资质材料一同上报,作为公示时的企业基本信息一并上网公示。
 
  附件: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2、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
     3、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信息表
     5、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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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结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09]3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公布大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102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北京百聪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60家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山东省)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1
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2
青岛科大建设工程代理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3
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4
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5
山东世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6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7
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8
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9
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10
山东正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11
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12
济南众志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13
山东颐隆招标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14
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15
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资格(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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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建市[2010]8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0]8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略)
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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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11]13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1]13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市[2011]139号文,2011年9月7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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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2]61]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可依托有形市场,按照科学、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同时,应当逐步实现与行业注册人员、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人员和设施等支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三、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底前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制定评标专家特别是资深和稀缺专业评标专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逐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异地远程评标,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清出。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服务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有形市场现有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加强有形市场设施建设,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良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提出的“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求,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强化对有形市场建设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有形市场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要求,及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不断总结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成熟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切实履行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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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20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12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1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2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20132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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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3]5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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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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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4]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二)发展目标。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有关跨省承揽业务的具体管理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加快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审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不得以费用作为唯一的中标条件。
(六)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印发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通过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探索开展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评价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试行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引导建设单位等市场各方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七)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分类指导不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模式发展。调整强制监理工程范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设单位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其它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
(八)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积极探索研究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制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定额管理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清理调整与市场不符的各类计价依据,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供保障。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指标指数,提升造价信息服务。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推动勘察设计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控能力。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全过程成果质量负责制度。推行勘察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勘察质量管理。研究建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推行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十一)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抽查巡查制度,推进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完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健全工程质量激励机制,营造“优质优价”市场环境。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十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提高施工企业质量检验能力。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
(十三)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提升项目质量安全水平。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责,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的主要依据。
(十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研究探索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租赁、安装(搭设)、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十五)强化施工安全监督。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管理状况为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审查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动态管理。鼓励地方探索实施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机制,在招标时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不得竞价,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加强企业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依法处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支持监管力量不足的地区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推动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投入。鼓励建设单位聘用专业化社会机构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统筹规划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和路径。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建筑设计、部品构件配件生产、施工、主体装修集成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制定完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组织编制相应标准设计图集,指导建立标准化部品构件体系。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鼓励各地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激励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试点示范引导作用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七)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劳务人员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坚持“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关键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
(十八)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集约、生态环保、传承创新的理念,树立文化自信,鼓励建筑设计创作。树立设计企业是创新主体的意识,提倡精品设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加强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间的衔接。探索放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资质准入限制,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积极参与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在方案评审中,重视设计方案文化内涵审查。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设计评优,激发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激情。探索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
(十九)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二十)提升建筑业技术能力。完善以工法和专有技术成果、试点示范工程为抓手的技术转移与推广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推动以节能环保为特征的绿色建造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提高综合效益。推广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探索开展白图替代蓝图、数字化审图等工作。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有效衔接的机制,促进建筑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建筑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
五、加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体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与推动本地区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要加大宣传推动力度,调动全行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建筑业的发展和改革。
(二十三)加强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参考价,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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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杨紫烟、明刚
联系电话:010-58933373,58934994(传真)
附件: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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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1999年2月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 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送达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
  执法机关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逐月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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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2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10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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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6号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12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91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6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
74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10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7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121日起施行。
发送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办(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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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3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和2002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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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6号]
2003213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发布200351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
  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已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中方单位,改组、改制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停业、撤销、终止时,应当交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登记机关。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将总体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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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
20031219日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发布,自20041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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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
20031219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发布 20041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1l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它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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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311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23日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41日起施行。2014827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发布,同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4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4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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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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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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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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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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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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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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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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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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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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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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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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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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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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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务部令第155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19日经建设部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变更合同、章程条款的,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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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 ,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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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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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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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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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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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25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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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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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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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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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申请建筑师注册的,其所在国应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双方建筑师对等注册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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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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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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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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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1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00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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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第393号]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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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物业管理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令第303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8号)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三)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四)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设置地区封锁的规定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该部门不适当的规定。
  第十条 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撤销限定措施。
  第十一条 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和本地产品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查处,撤销关卡。
  第十二条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和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 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六条 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七条 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地区封锁。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必要时,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阻挠、干预依照本规定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的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 地区封锁行为属于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规定实行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查处、消除地区封锁外,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抵制,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至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自接到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直接调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调查、处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接受检举的政府、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国务院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外,对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不正当收入,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相抵触的,全部或者相抵触的部分自行失效。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性法规同本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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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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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05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法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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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八日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
(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六)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
(九)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3.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5.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对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上述条件进行检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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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04]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六、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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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但是,全国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呈增长态势。为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10%强,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占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5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工业固体废物1亿多吨,累计堆存量已达几十亿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三)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已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的170个城市,要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 8亩的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要推广发展粘土空心制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力争到2006年底,使全国实心粘土砖年量减少800亿块。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
  (四)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力争到2006年,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城市率先执行节能率65%的地方标准。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5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严寒、寒冷地区应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 
  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
  (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要加快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法规,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
  (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七)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要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八)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四、完善政策机制,加快技术进步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政策措施。研究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
  (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
  (十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的监管,大力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以及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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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为解决好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三)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广大乘客能够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脑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承担着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小公共汽车作为公共汽(电)车的补充,是中小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
  (二)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投入,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三)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五、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一)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要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改制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要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科研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给予表彰,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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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当前,要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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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07]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注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五、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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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12]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
            
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2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1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国资委要组织对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7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法制办和监察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12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四、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电子招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抓紧制定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四)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之间应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六)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103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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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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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井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   本法自199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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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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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10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12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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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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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101日起施行。19901224日国务院发布、199410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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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同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经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货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货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货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货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货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货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货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货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货商的特定要求,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货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货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它供货商参与竞争。
供货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货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货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货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货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货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货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货商。
(五)确定成交供货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货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货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货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货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货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货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货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货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货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货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货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货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货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货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货商和其它有关供货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货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货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货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货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货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货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货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货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货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货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货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货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0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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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办理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督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织提出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整顿结束。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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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0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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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同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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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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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同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同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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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261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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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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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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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0318
 
各位理事、同志们:
我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2009年工作开展情况
2009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在省建设厅、民政厅的领导下,在省招标办的具体指导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双向”服务为宗旨,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较好的完成了三届一次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好评。一年来,协会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按照《章程》的规定组织了协会的换届工作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09年初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已满,秘书处围绕协会换届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一是与建设厅人事处和民政厅社团管理局联系,提出换届申请,在详细了解有关政策和广泛吸收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协会的换届工作方案。二是对协会二届理事会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认真查找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协会的工作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三是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在广大会员单位中酝酿新一届理事单位名单。根据酝酿结果,一批常年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领导、大专院校的教授和科研机构的专家、企业的代表,进入候选名单。四是认真组织召开了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09327,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济南举行。出席会议的有理事单位代表及会员单位代表共186人。会上,建设厅副巡视员耿庆海同志、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副局长吴运亮同志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会后向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提交了会议纪要和会议总结,并按照规定更换了社团登记的有关证书。
(二)配合省招标办做好资格审查和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协会根据省招标办的工作需要,积极协助完成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工作。2009年,共受理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136件,经审查,由暂定资质升为乙级的6家,核定暂定资质条件的36家,乙级资格延续的59家,不予行政许可的10家。其中,有3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因企业自身条件不能满足资格标准被重新核定为暂定级企业。另外,对25家甲级资格延续的代理机构进行了资格初审。二是按照省招标办的统一部署,对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了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认真核对申报资料,完成了11个分库新增评标专家资格审核及四个分库资格复审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日照、滨州、烟台、临沂、菏泽、威海等市新增评标专家1409人,对济南、枣庄、滨州和煤炭分库的870名任期满三年的评标专家进行了资格复审和业务培训,淘汰不合格人员250余名,淘汰率达29%三是开展了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核查。结合招标代理统计报表工作的开展,配合省招标办对全省所有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进行了全面核查,将核查情况在全省进行了通报。其中, 49家机构因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被责令限期90天整改,8家机构因注册人员严重不足,被责令停业整改。四是继续开展了全省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098月份,省建设厅和监察厅联合在全省部署开展了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活动,协会积极参与检查的各项工作。0911月中旬,配合省建设厅和监察厅联合组成的3个检查组,对全省12个城市的120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抽查,并抽查了263个工程项目,将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了通报。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是根据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业务水平,09年举办了两期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班,全省各招标代理机构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使用全国统一教材,聘请了山东建筑大学教授和业内资深专家授课,通过严格的管理,确保了培训质量。二是组织开展了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先后对11个城市分库和1个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进行了业务培训,累计培训评标专家2300多人。三是协助省招标办举办了两期招投标监管人员及两期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培训班,分别针对监管人员及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需求,聘请了国内知名学者及省内业务专家进行了授课。通过培训,参训人员系统地学习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了依法行政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了解了行业发展动态,真正实现了学有所得,学有所获
(四)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09年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根据国家的部署,协会配合省招标办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一系列的纪念宣传活动。一是开展了宣传月活动。0911月份,在省、市招投标信息网开辟了宣传活动专栏,集中宣传我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成效和经验,并在建设厅一楼大厅举办了“全省招投标工作十年成就展览”,以改革发展为主线,全面系统地展示了我省工程招投标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二是开展了主题征文活动。以学习、宣传和贯彻《招标投标法》为主题组织征文,各地积极动员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主体广泛参与。协会邀请部分市级招标办业务骨干及省建筑大学教授对征集到的66篇论文进行了认真评选,印发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十周年论文集》。三是开展了招标投标法律知识竞赛活动。0912月中旬,我们在全省举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并在《齐鲁晚报》、《山东建设报》、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等媒体上对竞赛活动进行了推介。竞赛在济南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参赛的1400余人答卷进行了随机抽奖,并对获奖人员颁发了奖品及证书。通过竞赛活动,广泛宣传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增强了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促进了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四是开展全省“十佳、优秀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选工作。为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加大改革发展力度,树立招标代理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健康发展,报请省建设厅同意,协会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十佳、优秀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选工作。这次评选是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确认以来首次评优活动。在各市监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一批能够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市场行为规范,招标代理业绩突出,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获得“全省十佳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荣誉称号,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获得“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荣誉称号。五是组织开展了招投标学术讲座。为配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开展,协会邀请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管理系主任朱宏亮教授就招投标前景展望及外国相关经验进行了主题讲座,协会会员单位代表200余人参加了讲座。与会代表一致反映,这是一次高水准的学术讲座,对开拓眼界、提高业务水平均有很好的帮助。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1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开展,在全省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高潮,在全省营造了关心招投标、重视招投标、支持招投标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发挥组织优势,加强内外交流工作。近年来,会员要求走出去学习交流的呼声很高,这也是开阔眼界,吸取经验,改进工作的需要,协会责无旁贷。09年组织会员单位三十余家分三批参加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主办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在培训学习期间,会员代表了解到最新的政策法规要求,与其他省市同行开展了交流,达到了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去年在承德召开了七省市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我们组织部分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参会期间,与河北、山西、天津、北京、内蒙、河南等省市的会议代表共同交流经验,传递信息,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了横向联系,促进了省市间同行的团结协作和友好往来。在会议组织的学术论文评选中,由省协会组织选送37篇论文中,取得了二等奖两篇、三等奖四篇,充分展示了我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学术水平。
(六)组建省招投标网站,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一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进程,继续加强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网站建设。网站承担了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运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告等工作,发布建设部、省建设厅及省招标办有关政策文件,转发各市有关信息,并免费发布会员单位经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二是参与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升级完善工作。09年度协会配合省招标办对运行两年的评标专家管理软件进行了升级完善工作,修订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增设了资深评标专家抽取及共享功能,为更好的开展全省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2009年省协会所做的主要工作,虽然协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协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协会的服务手段和办法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协会服务的内容和深度还有待加强;调查研究的课题和投入还很欠缺;举办的各种活动较少。我们欢迎广大会员特别是常务理事、理事对协会的发展、秘书处的工作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利于协会不断的改进工作,更好的为会员单位服务。
二、2010年工作思路
2010年协会总的工作思路是:坚持“双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着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着力拓宽服务的新路子,着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围绕上述总体思路,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推进招标投标法制建设。一是配合省招标办会同厅法规处、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省内外调研,起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做好提请省政府出台的基础性工作。二是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配合省招标办在全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三是做好出台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相关工作。四是配合省招标办制定并发布《山东省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办法》。
(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以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为平台,协会将配合省招标办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该系统将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网上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并接受市场主体监督,进一步遏制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全省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继续做好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学术研讨。一是根据省招标办的统一安排,编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培训教材,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原有持证专职人员的从业登记、换证工作;配合评标专家资格复审,搞好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二是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宣贯的需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家及省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建立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一是配合省招标办建立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机制。依托招标代理信息数据库,研究制定招标代理市场信用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招标代理社会评价制度,逐步把信用记录作为市场准入、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资格认定等活动的重要依据,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二是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
(五)继续做好协会自身建设。加强自身建设是协会永恒的任务,也是完成协会各项工作的基础保证。2010年重点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协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二是加强协会的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积极做好会员的发展工作,广泛吸收市场主体入会,增加会员的覆盖面。四是积极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协会正常工作的开展。五是组织好协会的信息交流,及时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在此,也呼吁各理事单位踊跃投稿。总之,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真正把协会办成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办事高效、服务优良、政府信任、会员拥护的行业团体。
各位理事,自三届一次理事会召开以来,在广大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及业内同仁们的大力支持下,省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得到了健康顺利的发展。展望未来,信心倍增。我们一定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出色的工作,增进协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影响力,为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请各位理事对以上工作报告,予以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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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省“十佳、优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在烟台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场剪影

省招标办主任兼协会理事长巩崇洲同志作协会工作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处长兼协会副理事长宋锡庆同志主持会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副组长席思国同志作廉政专题报告

烟台市住建局副局长张耀征同志致欢迎词

省招标办调研员兼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江军学同志

省招标办副主任兼协会副理事长沈平兴同志作理事变更说明

省招标办副调研员兼协会副秘书长闫民同志作协会财务报告

协会会场剪影

 

 

协会会场剪影

85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在龙口市召开了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处处长兼协会副理事长宋锡庆同志主持,招标办主任兼协会理事长巩崇洲同志、省纪委驻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副组长席思国同志作重要讲话,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局长张耀征、招标办调研员兼协会副理事长江军学同志、招标办副主任兼协会副理事长沈平兴同志、招标办副调研员兼协会副秘书长闫民同志出席会议。来自全省140余协会理事参加会议。
巩崇洲同志作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指出2010年以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的领导下,在省招标办的具体指导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会坚持以“双向”服务为宗旨,根据协会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相关活动,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大力开展各类培训,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全力完成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各项工作,加强内外交流工作、筹建省招投标管理网络,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并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协会工作重点抓好的五项工作。
理事会全体成员审议并通过了三届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协会常务理事、理事候选名单。
会议期间,省纪委驻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副组长席思国同志结合当前形势,就招投标工作中的反腐倡廉问题,作了专题报告。
会议还邀请了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同志就《招标投标条例(草案)》起草修改情况进行了学术讲座,并同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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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表彰“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省招投标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在济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5年1月27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在济南召开。会议审议了并通过了省招标办主任、省协会理事长巩崇洲同志作了2014年度工作报告。协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180余人参加会议。
巩崇洲同志指出,省协会2014年度在在加强自身建设、当好政府参谋助手、协助搞好行业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省内外交流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通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行业凝聚力不断增强,行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行业声誉不断提升,为推动全省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巩崇洲同志指出, 2015年协会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围绕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大局,扎实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行业整体发展运行情况的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跟踪掌握市场发展趋势,为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建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倡导诚信代理理念,树立依法代理理念,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营造行业自律约束氛围;三是开发协会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畅通协会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会员诉求,加强会员交流,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四是建立培训教育网络视频平台,实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评标专家法规知识培训的远程教育;五是完善标准化题库,进一步做好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电子化考试的组织工作;六是继续加强协会业务学习和自身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理事单位名单的报告》,对部分常务理事、理事进行调整。
会议宣读了我省20家荣获“全国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解读,对《山东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系统(标准版)》进行了演示,同时来自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山东世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代表在会议上作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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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省“十佳、优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表彰全省“十佳、优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召开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缴纳2014年度和2015年度协会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召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东部片区宣贯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省住建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立即启动建筑安全施工防坍塌专项检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1月28日,省住建厅召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吸取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安排立即启动房屋市政工程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全力确保当前和岁未年初住建系统安全稳定。省住建厅王玉志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徐启峰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出现较大波动,事故暴露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有漏洞、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等问题依然突出,必须下大气力切实解决。江西“11.24”事故损失极其惨痛、影响极其严重、教训极其深刻,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和省连续召开会议部署安排,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认真领会,全面落实。
  会议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以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为重点,全员发动,采取“双随机”方式,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区域、重点企业和工程进行高频次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惩处。靠严管重罚,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会议强调,要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承发包管理,加强工期管控,合理统筹组织施工,严禁抢工期、赶进度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细化安全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方案。二是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293号令),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的指导监督。对责任不落实,查而不严、查而不实、查而不罚,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厉问责。
  会议强调,临近岁末年初,大风、降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增多,一些建设项目进入工期节点,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意愿强烈,一线作业人员容易产生不稳定情绪,要高度警惕,加强防范。强化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严格落实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的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实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严格应急值守,认真执行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根据天气变化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信息渠道畅通,确保岁未年初安全稳定。
  17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负责同志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部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代表约150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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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峰同志在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11月21日)
同志们:
    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下面,我代表省住建厅再讲两点意见。
    一、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果
    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体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狠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强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深入开展培训宣传,拓宽思路,多措并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住建部组织的3次两年行动执法检查中,淄博、烟台、泰安市分别代表我省迎检,质量、安全和市场符合率保持全国前茅。
    (一)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一是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我省在全国首推七方参建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延展到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新建工程“两书一牌”已经连续两年实现全覆盖,有效落实了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二是常见问题治理成效明显。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等4大类12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完善防控标准,狠抓措施落实,工程质量投诉明显下降,群众满意度逐年提高。三是工程质量水平保持稳定。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方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已多年保持在监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两年间全省获得鲁班奖15项、国家优质工程奖43项,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0%、11%,获奖规模保持全国前列。
    (二)建筑市场秩序加快规范。一是承发包监管不断加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各级住建部门严格落实22项禁止性规定,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了工程承发包行为。二是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打破跨地域承揽业务备案壁垒,全面取消了建筑企业入省、入市备案审查制度,市场统一开放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全面取消违规设置的保证金,加快清理返还工作,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三是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建成启用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主要流程环节全面上线接受监管服务,主体行为信息实时入库,目前已有3.1万家单位、88.3万名从业人员、1.7万个新建工程项目纳入平台管理,省、市、县三级建筑市场实现了“数据一个库、管理一条线、监管一张网”。四是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依托一体化平台掌握的大数据资源,面向社会公开查询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展示门户网站建成启用,制定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基于大数据的信用信息公开应用工作全面展开,初步营造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三)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安全专项整治效果明显。两年来,开展了“大快严”集中行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强化明查暗访,实施包市、包县督导,仅省市两级就检查各类工程项目1.7万余项,发现并整治隐患8万余项,处理处罚企业1600余家(次)。二是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快推进。针对易发多发事故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共创建国家级3A工地43个,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257个、优良工地776个,安全文明小区201个,促进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是乡村工程管理全面覆盖。出台了《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1723个乡镇(街道)设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现了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四)宣传培训工作扎实推进。一是营造了两年治理舆论宣传氛围。各级住建部门在门户网站广泛开设两年行动宣传专栏,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策划组织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两年行动重要意义、重大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了良好氛围。二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加强。构建了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协会组织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培训建筑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240.5万人,培训农民工490万人次,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29.3万人次,建筑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巩固提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
    在全面总结两年行动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工程质量相关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新形势下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管任务越来越重、难点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大,工程质量工作永远在路上。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保持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巩固两年行动工作成效,进一步把工程质量相关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着力抓好工程质量提升工作。一要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坚持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不动摇,总包单位负总责不动摇,勘察设计单位的先导作用不动摇,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不动摇,图审和检测的把关作用不动摇,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各项规定,全面启动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组织管理责任。二要强化现场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编制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跟踪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技术服务。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措施,全面推行实物样板、可视化交底做法,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制度,推行主管部门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质量抽测,闭环整改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三要深化常见问题治理。修订完善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出台防治技术标准,将防治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预决算,作为验收重点实施不低于10%的比对性复核。将防治情况作为住宅工程评优评奖的前提条件,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四要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在企业中全面开展以QC活动和施工工法为核心的群众性质量活动,鼓励“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从细节入手,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提质增效。五要实施精品带动战略。今年起省政府已将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奖纳入市级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要推行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创建优质结构、泰山杯、鲁班奖等精品工程,完善激励政策,带动提升全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着力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年末岁初历来是事故多发期。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紧紧围绕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一是严格落实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突出建筑施工中的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以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5类危大工程,加强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管理,从严制定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无相应资质资格施工、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等问题。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坚持问题导向,盯紧关键领域,抓住薄弱环节,组织专业力量持续开展明查暗访,严格跟踪整改检查发现隐患,严格惩处隐患背后反映的管控不到位问题,强化对各类开发园区、旧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招商引资项目等事故高发区和工程项目的检查,坚决查处不顾安全生产,盲目赶抢工期、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行为。三是加快构建企业“双控”体系。制定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标准。督促指导施工企业组织项目部、班组科学预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风险点,落实管控责任,明确管控措施,逐一登记形成“一企业一册”、“一项目一册”,构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着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强化承发包监管。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信用标应用,实施代理机构“一项目一评价”业绩评估机制,遏制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围标串标等问题。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阴阳合同”、虚假合同。进一步严格落实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加大排查检查力度,从严从速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二是加快一体化平台建设。省厅正加紧组织一体化平台二期建设,年底将建成启用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等模块,各市要按照二期建设推进步骤,加强配合完善,确保尽早建成应用。各市要加快建立完善自有平台,省厅近期正制定市级平台验收标准,年底前将对青岛、淄博、烟台等6个自建平台市开展验收;济南、日照等新建平台市要坚持高标准建设,加快组织推进,争取尽早建成,通过验收后方可与省平台对接;仍未启动自有平台建设的市要积极汇报协调,制定建设方案,抓紧开发自有平台。三是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各市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录入省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库,在平台展示页面进行发布。原则上,要将2年内相关信息进行补录,今后新产生的“双公示”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发布,并与资质资格申报、工程承发包、评优评奖等工作联动,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四)着力提升行业队伍素质。一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扶持管理完善、业绩优良的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中小企业做精做专,淘汰管理混乱、问题频发的企业,增强产业集中度。二是规范建筑劳务队伍发展。鼓励总承包企业加快培育自有作业队伍,引导劳务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变。全面实施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从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日常考勤、工资支付、诚信记录等方面加强精准化管理和服务,逐步实现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三是完善质量安全教育。推行特级、一级等龙头企业建设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实施体验式、网络式、实操式教育,重点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农民工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保障资金到位、培训到位、考核到位,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四是提高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在执法监督体制改革中要做好争取工作,充实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保证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执法车辆,充分保障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同志们,工程质量是建设事业永恒的主题。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振奋精神,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推动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相关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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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锡庆同志2016年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省级抽查动员会上的讲话(摘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11月14日)
同志们:
这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是省住建厅研究确定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目的是强化建设监理行业准入清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和监理行为,提升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水平,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去年动态核查结束后,省厅通报了15个监理项目履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依法按程序撤回并注销了48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监理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今年省厅继续将监理动态核查列入全年10项执法检查计划之一,7月专门下发文件部署各市全面开展自查。这次检查,厅里确定由工程处、质量处、安全处、执法处、安监站、定额站、质监站、注册中心负责同志带队,抽调了全省监理行业23位高水平专家参加。就监理检查来讲是有史以来参与处室、单位、专家最多的一次,检查的力量和阵容相比往年更强,充分说明了省厅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借此机会,对各位监理专家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会前,工程处和注册中心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准备工作,考虑的非常周到、非常细致,为下一步顺利开展检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刚才潘峰同志、东军专家作了详细介绍,大家一定要认真领会,全面落实,抓好检查。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动态核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多年来特别是近些年随着城镇化提质增速,在城乡建设面大量广、项目建设管理任务日益复杂繁重的大背景中,对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监理队伍不断壮大,截止目前,已有监理企业537家,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4家,甲级资质企业207家,乙级资质企业229家,丙级资质企业87家;全省监理行业现有从业人员5.55万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余人。队伍规模有了很大发展,行业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社会对监理的认可度在不断提高。但是,我省虽然企业总量较多但高资质企业比例不高,大而不强,行业发展后劲不足;监理取费相对较低;监理人员现场履职不到位;行业人才结构依然不尽合理;监理市场还存在无序竞争,压级压价现象,监理市场秩序依然有待规范。总体而言,我省监理行业的发展与我省经济大省、建设大省的地位并不相称,监理行业发展亟需转型。
当前,国家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形势之中,监理取费政府指导价已经放开,强制性监理范围放开也只是时间问题,监理行业必须要靠监理工作质量赢市场,要靠行业规范发展谋出路。组织年度动态核查,就是要强化行业准入清出,督促完善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提升监理服务质量水平。
二、突出重点,认真把握检查工作内容要求
这次检查工作从11月上旬开始到11月25日结束,前后一周左右的时间,按照被查数量不少于总数四分之一的原则,8个组共需要检查近140家企业及在监项目,有的组一个市就要查20多家企业,有的组需要连续奔赴2-3个地市。检查任务很重,需要快节奏、严要求,更需要准确定位、突出重点,有效推进实施。
(一)准确定位,要主动不要被动。要切实发挥动态监管的作用,采取随机抽取项目、随机确定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模式,明确以检查督促压力下传和责任压实的定位,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我们检查目的是以“查”促“改”,以“改”促“进”,以“查”促“监”,以“监”促“建”。在此,要说明一个事情。我们组织监理动态核查,下达整改通知书不是责难监理企业,是帮助监理企业发现和纠正问题,指导他们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因此,检查人员要做到,发现问题就要记录,发现隐患就要下达整改,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要督促落实处置。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数量上,不作上限和下限要求。
(二)把握深度,要到位不要缺位。各检查组要按照检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对照检查记录表,在兼顾常规性检查的同时,要重点检查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缺陷的处理情况,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等现场履职情况。有在监项目的必须到项目现场,到了项目现场必须到施工工地上走一走、看一看,不能只当听客,更不能当个过客,要做个“看客,更要做个“拍客。把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用照片记录下来,便于后期集中反馈。如果检查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下发书面通知书督促整改的话,将来出了问题我们检查人员是有责任的。本次检查,我们也借鉴了两年行动大检查的做法,一是调度了所有监理企业在监项目清单,并要求各市标明是否检查过这些在监项目,是否发现了问题,是否下达了整改通知;二是要求8个组要对所查的每一个项目是否发现了隐患、问题,下没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填表,请各组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带回。
(三)明确责任,要检查更要督导。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检查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组织好反馈会,要把反馈会开成一次压力下传、责任压实的动员督导会。要进行写实性反馈,检查组专家要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对照有关规定要求,逐条逐项逐图讲,绝不能笼统性地谈问题,所有查出的问题都要具体到哪家企业的哪个项目、哪件资料,具体到哪个部位、哪个环节、哪项内容。要在反馈的同时,示范讲解如何发现、如何记录、如何处理。让监理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一线的同志都像我们一样,不做表面文章,确保工作实效。
三、严格程序,确保检查工作实效
本次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听汇报、抽项目、查现场、集中反馈、梳理总结等5个步骤,扎扎实实完成每一步工作,确保检查方向不偏、步骤不减、标准不降、成效不虚。
(一)全面听取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检查组到达各市后,要认真听取当地住建部门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工作台账,检查地市是否进行了贯彻、开展了检查、落实了整改、取得了成效。
(二)严格抽取被查企业和在监项目。工程处、注册中心在制定此次检查方案时,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达标企业,2015年监理动态核查省级抽查责令整改企业,2017年底前资质证书到期企业,今年被举报投诉和被通报批评的监理企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各组要在此名单的基础上,对照各市应抽查企业数量,随机抽取其他监理企业和在监项目。
(三)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参加检查的每位同志要在全面掌握检查目的、任务和内容的基础上,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抽查资料和工程现场中有关违规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在反馈会上下达整改通知书,原则上每市不少于抽查企业总数的1/4,限期60日内整改完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撤回并注销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理。
(四)集中进行写实性反馈。在每市检查结束后,要召集市住建部门负责同志、被查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有条件的组织尽可能多的监理企业参加检查反馈会。反馈会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各组专家要在每天检查结束后,梳理归类有关情况,认真做好PPT,对抽检项目进行写实性反馈。反馈时不仅要指出普遍性问题,更要具体到企业、项目、人员,重点要准确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下步整改的具体要求。二是由带队组长对受检市整体情况进行反馈。总结各市工作成绩和亮点,指出检查中面上发现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五)认真整理检查表格,写好情况总结。检查结束后,省厅将通报各市核查情况及典型案例。为此,请各组检查结束后务必趁热打铁,抓紧梳理检查资料、汇总检查情况,工程处、注册中心已列出需交回的材料清单,请各组认真配合落实。
四、严守纪律,统筹组织协调工作
这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多、程序严。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内各位同志要各司其职。在检查过程中,各组组长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牢记职责和义务,严格把握基本准则,统筹协调检查行程和进度,切实把检查工作组织好、落实好,确保收到实效。各位专家要增强责任意识,发挥专业优势,高度负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检查要求,不辜负省厅和各市对大家的重托。联络员要发扬敢于担当的精神,做好联络协调工作、文稿起草工作、表格收集工作和督促提醒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衔接。
在座的各位专家都是省厅挑选的各方面骨干,正是因为大家在政治上靠得住,在工作能力上靠得住,在专业经验上靠得住,在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上靠得住,这次检查的重担就托付给大家了。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出去检查,我们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制度。要做到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以良好的形象和认真负责的态度,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好这次检查任务。确保检查工作“不走样”、“不打折”、“不缩水”。
同志们,这次检查工作任务很重,检查组全体成员不辞劳苦参加检查,有几个组会后就要动身到地市检查,体现了很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检查过程中,希望大家注意身体,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节奏,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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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1月9-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倪虹副部长带队,对我省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听取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济南、东营、临沂等市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济南、临沂违法建设治理现场,查阅了有关资料。倪部长充分肯定了我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的初步成绩,指出我省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态度坚决,工作扎实,对我省下发的全省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全省召开7000人动员大会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倪部长对我省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进一步加深认识。所有参与工作的同志,由“要我干”变成“我要干”,抓住千载难逢的机会,彻底治理违法建设这个顽症;二是夯实基础。要搞好违法建设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情况,正确分类,把工作做细,把情况搞清楚,分门别类治理;三是把工作进一步做扎实,稳步推进我省违法建设治理进程;四是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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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项目顺利通过专家验收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11月17日,住建部在德州市组织召开了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验收会。住建部城建司、省住建厅城建处、德州市政府有关同志,德州住建局等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天津市勘察院、北京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中心、河海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建设信息中心等单位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专家组听取了相关单位的汇报,现场查看了项目建设成果,查阅了成果资料,一致认为试点项目达到了住建部的有关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据悉,2014年12月,住建部正式批复我省德州市为全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城市。按照批复要求,德州市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国地质冶金总局配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项目建立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技术体系,制定了三类12个标准规范,构建了面向政府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一体化应用的综合管理平台,形成了地下管线综合应用“一张图”,打通了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业务流程,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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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社会的重大举措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历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意见》的发布,无论是对化解司法系统的“执行难”问题,还是对诚信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由于诚信制度不健全、公民诚信意识培育不足、对失信行为缺乏联防联控和联合惩戒机制,导致社会失信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因为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给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信用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党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建设诚信社会,构建诚信制度体系,根除“执行难”所存在的社会土壤。
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把诚信社会的系统化建设提上了议程。同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以此为契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成为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指针。两办出台的《意见》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它必将对诚信社会建设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从两办发布的《意见》来看,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在于落实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其旨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只要认真贯彻上述要求,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方面真抓实干,就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意见》的“联合惩戒”措施周详细密,堪称完备。如此严密的“法网”,将使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这些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如设立金融公司的限制、发行债券的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的限制、股权激励的限制、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的限制、设立社会组织的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限制,等等。另外包括政府支持或补贴方面的限制、任职资格的限制,后者指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任职公务人员限制、入党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限制以及入伍服役的限制,等等。
此外,《意见》还在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限制。通过这些限制性措施,相信会使失信行为受到有效抑制,因为对失信被执行人来说,“一时失信,处处受限”的滋味是不好受的,而且其自身利益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伤害。对他来说,唯一的选择就是信用为上、履行义务。否则,一时的失信行为会导致其付出高昂的代价,不堪设想的后果所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自然会消解其失信冲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密的惩戒措施对失信者归于诚信是一种不得不为的选择。
但是应当看到,光靠刚性的制度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诉诸道德教育的“软性”力量,培育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诚信道德的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将相关内容及案例、典型等编入中小学课本,使我国公民从小学起就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意识,并“融化在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此外,还要通过媒体宣传、专家宣讲等形式弘扬诚信文化、鞭挞失信行为、褒扬先进典型,营造一种“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氛围,逐步形成一种崇尚诚信、远离失信的社会风尚。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道德教育与法律制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了立体防控失信行为的“堤坝”。
《意见》还提出,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应当由社会力量积极介入,应当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又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评价体系。
这表明,当前诚信社会的建设已经突破了“国家主导”的模式,转为国家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的模式,反映了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日益提升。通过诚信制度的建设,会逐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让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从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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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功举办第三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10月27日-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三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暨高层论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国务院参事、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仇保兴、住房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陈宜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等出席27日上午的开幕式。
孙伟副省长指出,绿博会自2012年举办以来,在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交流思想、分享智慧的互动平台,务实合作、共同提高的开放平台,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发展平台。
孙伟副省长强调,当前,全省上下正在积极推进由低能效建筑向高能效建筑、由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由单体建筑绿色化向区域建筑绿色化的转型升级。要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把绿色、低碳、节能等要求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各个环节,体现到工作的各个方面。要完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法规及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山东绿色建筑管理地方规章,尽快形成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地方技术标准体系。要提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从规划设计的规范标准,材料、产品、设备的精细品质,到建筑施工建设的“工匠精神”,全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监管。
开幕式由省政府办公厅姜文艺巡视员主持,部分省直部门、城市政府负责同志及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的1000余位来宾参加开幕式。开幕式上,王玉志厅长介绍了全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情况,陈宜明总工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致辞,仇保兴参事作《我国建筑节能潜力最大的七大领域及其展望》专题报告。在致辞中,陈宜明总工以“政策环境好、产业基础好、组织指导好、方法措施好、成果效益好”五个“好”,对山东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山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并从加强成果总结、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强化绿色建筑产业支撑三个方面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希望。
   本届绿博会以“绿色创新发展,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分为综合成就展和8大技术产品专题展,参展企业200余家,吸引各界参观超过1.2万人次。同期举办高层论坛,设1个主题论坛、5个分论坛和4个专题论坛,70余位国内外知名专家作讲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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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虹在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现场会上要求大力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着力补上城市基础设施短板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0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现场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讲话。
  倪虹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城市病”,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作出了重要部署。从目前情况看,轨道交通发展还相对滞后,与人民群众需求、城市发展需要相比,仍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突出短板。各地必须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大力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着力补上城市基础设施短板。
  倪虹强调,补上城市轨道交通的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功在当代,利在长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既有利于引领城市科学布局、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也有利于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利用、扩大有效投资消化过剩产能。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是多赢之举。当前是补上城市轨道交通短板的重要窗口期。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倪虹强调,要通过顶层设计、完善有关制度,着力推进地下空间“多规合一”,不能让类似于地上的“城市病”在地下空间重演。近期重点要做好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统筹好以地铁为代表的隧道通道等地下交通设施、以综合管廊为代表的各类管线管道等地下基础设施、以人防设施为代表的各种安全空间、以地下综合体为代表的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使各专项规划在一个平台上实现“多规合一”。
  倪虹要求,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短板领域。轨道交通是百年大计,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工程质量,任何时候都不得有丝毫放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已建和在建轨道交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北京、深圳、西安、苏州、佛山等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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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我省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1月3日,住建部质安司、法规司在我省济南召开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立法工作座谈会。住建部质安司曾宪新副司长出席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徐启峰到会并致辞。
  会上,徐启峰副厅长介绍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总体情况及工程质量检测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曾宪新副司长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住建部第141号令)的修订背景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做了详细介绍,与会代表深入研讨了《办法(修订草案)》全文,重点讨论了《办法(修订草案)》中的新增条款和修改内容,并就当前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进行了深入交流。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省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领导和专家及省厅工程处、质量处、法规处、质监总站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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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转型升级 重塑建筑业新业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引领未来5年我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对《纲要》进行了解读。
  充分认识《纲要》出台对当前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正面临新形势新挑战,这次《纲要》发布正逢其时,契合了3个方面的发展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今年7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这是规范和指导未来1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中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好“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二是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需要。近年来,BIM、大数据、智能化、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不断推动着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的变革,同时带动各领域的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的变革。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中,建筑业必须加快适应形势,释放信息化发展的潜能,抢占先机,谋求发展主动权。
  三是助力建筑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势在必行。信息化支撑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作用十分关键。通过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提质增效,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和建筑品质,通过发挥信息化驱动力,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拓展建筑业新领域。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03年、2011年先后发布过《2003~2008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对建筑业信息化起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纲要》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也是“十三五”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实施方案。
  《纲要》研究编制工作于2015年3月正式启动,由长期在建筑业信息化第一线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通过1年多的深入研究,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研究,对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广泛调研,对服务建筑业的软件企业征集了信息化案例,集思广益,反复论证,逐步形成“十三五”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全面理解未来五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目标任务
  《纲要》的指导思想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信息化发展的精神和理念,以增强发展能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信息技术与行业深度融合、塑造新业态为导向,构建建筑业信息化的发展格局。《纲要》确立了“十三五”发展目标,以全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为主线,以增强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成一体化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形成一批具有较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为核心,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提升为基本特征。这个目标既体现了国家信息化发展理念,也明确了建筑业行业推进信息化的具体方向。
  《纲要》围绕企业信息化、行业监管与服务信息化、专项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化标准提出了四大方面任务。企业信息化部分是基础。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行业发展的主体,更是信息化发展的主体。《纲要》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等不同类企业分别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这些任务针对不同类企业的特点和基础,指明了发展侧重点,力求对广大建筑业企业具有普遍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与2011年《纲要》相比,行业与服务信息化部分是新增加内容,体现了近年来国家推进电子政务、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等工作思路。从建筑市场监管、工程建设监管、重点工程信息化、建筑产业现代化、行业信息共享与服务5个方面提出发展要点,既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体系的信息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能,又突出以重点工程信息化、产业链信息化带动推动整个行业发展。专项信息技术应用部分突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智能化技术在建筑业应用发展的重点。
  科学把握建筑业信息化发展重点和突破点
 
  《纲要》首次从企业、政府、行业角度,提出了新业态发展的理念。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管理、生产的新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突破性发展。行业、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互联网+”形势下建筑行业格局意识,倡导支持“互联网+”形势下企业创新发展。
  BIM是“十三五”建筑业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内容。BIM应用贯穿《纲要》各个环节,从“十二五”时期的理念提出、实践发展,如今正在步入全过程应用,其技术优势已成为建筑业的亮点。未来一段时期,BIM必将实现建筑全生命期信息共享。广大企业要积极研究BIM、物联网等技术的创新应用,赢得技术优势,才能赢得未来发展。
  《纲要》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聚焦建设领域热点,针对一些发展新领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特别对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一带一路”等重点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提出了信息化发展思路。这些领域目前尚处于探索发展时期,相应信息化工作也在摸索中,《纲要》提出参考性内容,力求树立信息化同步发展的理念,对于关系国家和行业的重大工程更要高起点,发挥好示范效应。
  总之,《纲要》的实施需要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落实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将信息化纳入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统筹推进。期待经过5年的努力,建筑业信息化发展取得更大作为,充分发挥信息化的驱动作用,支撑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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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函[2016]18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823
附件:
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建筑业信息化是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质增效、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对建筑业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推进信息化发展相关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及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相关要求,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增强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能力,优化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业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塑造建筑业新业态。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全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着力增强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筑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成一体化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及具有关键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业信息技术企业。
三、主要任务
建筑企业应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管理、生产的新模式,深入研究BIM、物联网等技术的创新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1.勘察设计类企业
    (1)推进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深度融合。
进一步完善并集成企业运营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换代。深度融合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BIM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应用,促进企业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加快BIM普及应用,实现勘察设计技术升级。
在工程项目勘察中,推进基于BIM进行数值模拟、空间分析和可视化表达,研究构建支持异构数据和多种采集方式的工程勘察信息数据库,实现工程勘察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共享。在工程项目策划、规划及监测中,集成应用BIM、GIS、物联网等技术,对相关方案及结果进行模拟分析及可视化展示。在工程项目设计中,普及应用BIM进行设计方案的性能和功能模拟分析、优化、绘图、审查,以及成果交付和可视化沟通,提高设计质量。
推广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开展多专业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优化设计流程,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研究开发基于BIM的集成设计系统及协同工作系统,实现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的信息集成与共享。
    (3)强化企业知识管理,支撑智慧企业建设。
研究改进勘察设计信息资源的获取和表达方式,探索知识管理和发展模式,建立勘察设计知识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开发勘察设计信息资源,完善知识库,实现知识的共享,充分挖掘和利用知识的价值,支撑智慧企业建设。
2.施工类企业
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满足企业多层级管理需求的数据中心,可采用私有云、公有云或混合云等方式。在施工现场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广泛使用无线网络及移动终端,实现项目现场与企业管理的互联互通强化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化运维管理体系,保障设施及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换代。
普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施工阶段的BIM基础应用。有条件的企业应研究BIM应用条件下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基于BIM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并集成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物资材料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管理与主营业务的信息化。有条件的企业应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深度集成,实现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推动基于移动通讯、互联网的施工阶段多参与方协同工作系统的应用,实现企业与项目其他参与方的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注重推进企业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商业智能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有条件的企业应探索大数据技术的集成应用,支撑智慧企业建设。
拓展管理信息系统新功能。
研究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系统,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系统,开展物资设备采购和劳务分包,降低成本。开展BIM与物联网、云计算、3S等技术在施工过程中的集成应用研究,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信息系统,创新施工管理模式和手段。
    3.工程总承包类企业
    (1)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化管理,提升集成应用水平。
进一步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及信息流,持续完善项目资源分解结构和编码体系。深化应用估算、投标报价、费用控制及计划进度控制等信息系统,逐步建立适应国际工程的估算、报价、费用及进度管控体系。继续完善商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及电子商务等信息系统,提升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利用新技术提升并深化应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企业管理等信息系统的集成及应用。
探索PPP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模式,研究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推进“互联网+”协同工作模式,实现全过程信息化。
研究“互联网+”环境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多参与方协同工作模式,建立并应用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工作系统,实现工程项目多参与方之间的高效协同与信息共享。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基于BIM的多参与方成果交付标准,实现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维护阶段的数字化交付和全生命期信息共享。
(二)行业监管与服务信息化。
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建筑行业格局和资源整合的新模式,促进建筑业行业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形势下企业创新发展。
    1.建筑市场监管。
    (1)深化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化。
研究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的共享模式与方法。完善行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和项目信息的集成化信息服务。
    (2)加强电子招投标的应用。
应用大数据技术识别围标、串标等不规范行为,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3)推进信息技术在劳务实名制管理中应用。
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和基于位置的服务(LBS)等技术建立全国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并与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深层次的劳务人员信息共享。推进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在工程现场劳务人员管理中的应用,与工程现场劳务人员安全、职业健康、培训等信息联动。
    2.工程建设监管。
    (1)建立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体系。
建立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及存档系统,推进基于二维图的、探索基于BIM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开展白图代蓝图和数字化审图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工程竣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基于BIM的工程竣工备案模式。
    (2)加强信息技术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构建基于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等技术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建立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管信息进行采集,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可追溯,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工程现场人员、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安全信息进行采集和汇总分析,实现施工企业、人员、项目等安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施工安全监管水平。
    (3)推进信息技术在工程现场环境、能耗监测和建筑垃圾管理中的应用。
研究探索基于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环境、能耗监测模式,探索建立环境、能耗分析的动态监控系统,实现对工程现场空气、粉尘、用水、用电等的实时监测。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建筑垃圾的申报、识别、计量、跟踪、结算等数据的实时监控,提升绿色建造水平。
    3.重点工程信息化。
大力推进BIM、GIS等技术在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建立综合管廊集成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智能化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能力。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积极应用BIM、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展规划、设计,探索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的运营管理,并示范应用。加快BIM技术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应用,推动各参建方共享多维建筑信息模型进行工程管理。在“一带一路”重点工程中应用BIM进行建设,探索云计算、大数据、GIS等技术的应用。
    4.建筑产业现代化。
加强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推进基于BIM的建筑工程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及全生命期管理,促进工业化建造。建立基于BIM、物联网等技术的云服务平台,实现产业链各参与方之间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工作。
    5.行业信息共享与服务。
研究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系统,为行业和公众提供地质勘察、环境及能耗监测等信息服务,提高行业公共信息利用水平。建立完善工程项目数字化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转变档案管理服务模式,推进可公开的档案信息共享。
    (三)专项信息技术应用
    1.大数据技术。
研究建立建筑业大数据应用框架,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应用系统,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汇聚整合和分析建筑企业、项目、从业人员和信用信息等相关大数据,探索大数据在建筑业创新应用,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价值。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应用等各环节安全保障措施。
    2.云计算技术。
积极利用云计算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系统及软硬件资源,降低信息化成本。挖掘云计算技术在工程建设管理及设施运行监控等方面应用潜力。
    3.物联网技术。
结合建筑业发展需求,加强低成本、低功耗、智能化传感器及相关设备的研发,实现物联网核心芯片、仪器仪表、配套软件等在建筑业的集成应用。开展传感器、高速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近场通讯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与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研究,开展示范应用。
    4.3D打印技术。
积极开展建筑业3D打印设备及材料的研究。结合BIM技术应用,探索3D打印技术运用于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开展示范应用。
    5.智能化技术。
开展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设备、手持智能终端设备、智能监测设备、3D扫描等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研究,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安全风险。探索智能化技术与大数据、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建筑业中的集成应用,促进智慧建造和智慧企业发展。
    (四)信息化标准。
强化建筑行业信息化标准顶层设计,继续完善建筑业行业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结合BIM等新技术应用,重点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维全生命期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为信息资源共享和深度挖掘奠定基础。
加快相关信息化标准的编制,重点编制和完善建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相关的编码、数据交换、文档及图档交付等基础数据和通用标准。继续推进BIM技术应用标准的编制工作,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建筑行业的应用,研究制定相关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建筑业信息化。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十三五”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和措施,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信息化推进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保障。探索建立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招投标、数字化交付和电子签章等相关制度。
建立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建筑业信息化创新体系,加强信息技术与建筑业结合的专项应用研究、建筑业信息化软科学研究。开展建筑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根据国家“双创”工程,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建筑业信息化创新创业示范。
    (二)大力增强建筑企业信息化能力。
    企业应制定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及配套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在企业标准化管理中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投入信息化建设,开辟投融资渠道,保证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投入。注重引进BIM等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培育精通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强化各类人员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大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开发自有平台,瞄准国际前沿,加强信息化关键技术应用攻关,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
    (三)强化信息化安全建设。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重视数据资产管理,积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信息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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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监理企业“营改增”经营管理策略与应对实务操作研修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9号
 
关于举办建设监理企业“营改增”经营管理
策略与应对实务操作研修班的通知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指导和帮助监理企业更好地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发展政策,做好“营改增”的应用与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监理企业健康发展,定于2016年12月12日在济南举办建设监理企业“营改增”经营管理策略与应对实务操作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1.时间:12月12日11:00前报到,12月12日至13日培训。
2.报到地点:济南联勤宾馆迎宾楼一楼,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宾馆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3.培训地点:济南联勤宾馆贵宾楼三楼礼堂。
二、参加人员
各会员监理企业财务部门、涉税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仅限一人。
三、培训内容
(一)监理企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二)“营改增”对监理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三)监理企业需要高度关注的“营改增”相关问题;
(四)“营改增”正式实施以来,企业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较典型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本次培训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副研究员蒋震等现场授课并答疑。
四、其它有关事项
1.请各单位做好本单位参训人员组织报名工作,12月2日前请反馈报名回执。
2.本次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用,承办宾馆为参训人员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人:王丽萍、王婷,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6418865,报名回执请传真86415919或发送电子邮件至px86418865@126.com。
 
附:建设监理企业“营改增经营管理策略与应对实务操作研修班报名回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11月24日

 
建设监理企业“营改增经营管理策略与应对实务操作研修班报名回执
 
姓名
性别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电子邮箱
住宿
(单住、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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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及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筑业信息化是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质增效、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对建筑业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推进信息化发展相关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及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相关要求,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增强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能力,优化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业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塑造建筑业新业态。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全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着力增强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筑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成一体化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及具有关键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业信息技术企业。
三、主要任务
建筑企业应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管理、生产的新模式,深入研究BIM、物联网等技术的创新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1.勘察设计类企业
    (1)推进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深度融合。
进一步完善并集成企业运营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换代。深度融合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BIM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应用,促进企业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加快BIM普及应用,实现勘察设计技术升级。
在工程项目勘察中,推进基于BIM进行数值模拟、空间分析和可视化表达,研究构建支持异构数据和多种采集方式的工程勘察信息数据库,实现工程勘察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共享。在工程项目策划、规划及监测中,集成应用BIM、GIS、物联网等技术,对相关方案及结果进行模拟分析及可视化展示。在工程项目设计中,普及应用BIM进行设计方案的性能和功能模拟分析、优化、绘图、审查,以及成果交付和可视化沟通,提高设计质量。
推广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开展多专业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优化设计流程,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研究开发基于BIM的集成设计系统及协同工作系统,实现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的信息集成与共享。
    (3)强化企业知识管理,支撑智慧企业建设。
研究改进勘察设计信息资源的获取和表达方式,探索知识管理和发展模式,建立勘察设计知识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开发勘察设计信息资源,完善知识库,实现知识的共享,充分挖掘和利用知识的价值,支撑智慧企业建设。
2.施工类企业
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满足企业多层级管理需求的数据中心,可采用私有云、公有云或混合云等方式。在施工现场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广泛使用无线网络及移动终端,实现项目现场与企业管理的互联互通强化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化运维管理体系,保障设施及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换代。
普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施工阶段的BIM基础应用。有条件的企业应研究BIM应用条件下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基于BIM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并集成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物资材料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管理与主营业务的信息化。有条件的企业应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深度集成,实现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推动基于移动通讯、互联网的施工阶段多参与方协同工作系统的应用,实现企业与项目其他参与方的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注重推进企业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商业智能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有条件的企业应探索大数据技术的集成应用,支撑智慧企业建设。
拓展管理信息系统新功能。
研究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系统,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系统,开展物资设备采购和劳务分包,降低成本。开展BIM与物联网、云计算、3S等技术在施工过程中的集成应用研究,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信息系统,创新施工管理模式和手段。
    3.工程总承包类企业
    (1)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化管理,提升集成应用水平。
进一步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及信息流,持续完善项目资源分解结构和编码体系。深化应用估算、投标报价、费用控制及计划进度控制等信息系统,逐步建立适应国际工程的估算、报价、费用及进度管控体系。继续完善商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及电子商务等信息系统,提升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利用新技术提升并深化应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企业管理等信息系统的集成及应用。
探索PPP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模式,研究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推进“互联网+”协同工作模式,实现全过程信息化。
研究“互联网+”环境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多参与方协同工作模式,建立并应用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工作系统,实现工程项目多参与方之间的高效协同与信息共享。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基于BIM的多参与方成果交付标准,实现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维护阶段的数字化交付和全生命期信息共享。
(二)行业监管与服务信息化。
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建筑行业格局和资源整合的新模式,促进建筑业行业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形势下企业创新发展。
    1.建筑市场监管。
    (1)深化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化。
研究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的共享模式与方法。完善行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和项目信息的集成化信息服务。
    (2)加强电子招投标的应用。
应用大数据技术识别围标、串标等不规范行为,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3)推进信息技术在劳务实名制管理中应用。
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和基于位置的服务(LBS)等技术建立全国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并与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深层次的劳务人员信息共享。推进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在工程现场劳务人员管理中的应用,与工程现场劳务人员安全、职业健康、培训等信息联动。
    2.工程建设监管。
    (1)建立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体系。
建立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及存档系统,推进基于二维图的、探索基于BIM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开展白图代蓝图和数字化审图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工程竣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基于BIM的工程竣工备案模式。
    (2)加强信息技术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构建基于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等技术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建立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管信息进行采集,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可追溯,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工程现场人员、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安全信息进行采集和汇总分析,实现施工企业、人员、项目等安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施工安全监管水平。
    (3)推进信息技术在工程现场环境、能耗监测和建筑垃圾管理中的应用。
研究探索基于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环境、能耗监测模式,探索建立环境、能耗分析的动态监控系统,实现对工程现场空气、粉尘、用水、用电等的实时监测。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建筑垃圾的申报、识别、计量、跟踪、结算等数据的实时监控,提升绿色建造水平。
    3.重点工程信息化。
大力推进BIM、GIS等技术在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建立综合管廊集成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智能化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能力。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积极应用BIM、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展规划、设计,探索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的运营管理,并示范应用。加快BIM技术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应用,推动各参建方共享多维建筑信息模型进行工程管理。在“一带一路”重点工程中应用BIM进行建设,探索云计算、大数据、GIS等技术的应用。
    4.建筑产业现代化。
加强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推进基于BIM的建筑工程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及全生命期管理,促进工业化建造。建立基于BIM、物联网等技术的云服务平台,实现产业链各参与方之间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工作。
    5.行业信息共享与服务。
研究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系统,为行业和公众提供地质勘察、环境及能耗监测等信息服务,提高行业公共信息利用水平。建立完善工程项目数字化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转变档案管理服务模式,推进可公开的档案信息共享。
    (三)专项信息技术应用
    1.大数据技术。
研究建立建筑业大数据应用框架,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应用系统,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汇聚整合和分析建筑企业、项目、从业人员和信用信息等相关大数据,探索大数据在建筑业创新应用,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价值。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应用等各环节安全保障措施。
    2.云计算技术。
积极利用云计算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系统及软硬件资源,降低信息化成本。挖掘云计算技术在工程建设管理及设施运行监控等方面应用潜力。
    3.物联网技术。
结合建筑业发展需求,加强低成本、低功耗、智能化传感器及相关设备的研发,实现物联网核心芯片、仪器仪表、配套软件等在建筑业的集成应用。开展传感器、高速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近场通讯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与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研究,开展示范应用。
    4.3D打印技术。
积极开展建筑业3D打印设备及材料的研究。结合BIM技术应用,探索3D打印技术运用于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开展示范应用。
    5.智能化技术。
开展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设备、手持智能终端设备、智能监测设备、3D扫描等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研究,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安全风险。探索智能化技术与大数据、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建筑业中的集成应用,促进智慧建造和智慧企业发展。
    (四)信息化标准。
强化建筑行业信息化标准顶层设计,继续完善建筑业行业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结合BIM等新技术应用,重点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维全生命期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为信息资源共享和深度挖掘奠定基础。
加快相关信息化标准的编制,重点编制和完善建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相关的编码、数据交换、文档及图档交付等基础数据和通用标准。继续推进BIM技术应用标准的编制工作,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建筑行业的应用,研究制定相关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建筑业信息化。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十三五”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和措施,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信息化推进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保障。探索建立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招投标、数字化交付和电子签章等相关制度。
建立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建筑业信息化创新体系,加强信息技术与建筑业结合的专项应用研究、建筑业信息化软科学研究。开展建筑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根据国家“双创”工程,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建筑业信息化创新创业示范。
    (二)大力增强建筑企业信息化能力。
    企业应制定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及配套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在企业标准化管理中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投入信息化建设,开辟投融资渠道,保证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投入。注重引进BIM等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培育精通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强化各类人员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大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开发自有平台,瞄准国际前沿,加强信息化关键技术应用攻关,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
    (三)强化信息化安全建设。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重视数据资产管理,积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信息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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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注册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更好地为企业的执业人员服务,同时,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现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监函【2015】202号)要求,有条件的监理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中第四条、第五条失效。任何机构不得指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二、用人企业和有关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的要求。
  1.用人企业、高等院校和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均应依法依规按照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应遵循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
  2.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场所、设施、合格的师资、健全组织机构、严格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等,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培训大纲的内容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3.用人企业原则上为监理企业,面向本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开展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展培训。
  三、地方监理协会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结合本省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成果需经地方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审核认可后方有效,承认其成果,并按规定程序由协会和注册管理机构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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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9月份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函[2016]9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6年9月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部署和要求,2016年10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我部报送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地按照国办发[2016]49号和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不断加大保证金返还力度,部分省市采取约谈建设单位,建立专门账户等方式,确保取消保证金的返还;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截至9月底,北京、辽宁、广西、陕西4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取消的保证金已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此予以表扬。
  二、清理返还情况
  经初步统计,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1414104.58万元,涉及企业19038家、项目23718个,已返还444838.71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189518.04万元,涉及企业7579家、项目8147个,返还132187.61万元;履约保证金610813.63万元,涉及企业3695家、项目4540个,返还188259.09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454376.02万元,涉及企业3461家、项目3722个,返还79071.13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9396.89万元,涉及企业4303家、项目7309个,返还45320.88万元。
  各地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共计2276626.19 万元,涉及企业24000家、项目22665个,退还1790729.15万元。
  保留的4类保证金中,福建、江苏、贵州3省累计返还数额较高,分别为78132.7万元、64955.63万元、45003.91万元;安徽、江苏、福建3省退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3515家、1554家、1541家。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中,贵州、天津、安徽3省(市)累计返还数额较高,分别为620422.74万元、198624.68万元、183657万元;江苏、云南、天津3省(市)退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3202家、2483家、2191家。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详见附件。
  目前,在清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尚有部分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未全部返还;二是各地区反映部分建设单位存在不配合返还的情况;三是部分企业仍有顾虑,不及时上报数据;四是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没有严格按要求建立台账。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9号和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继续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的核查,保证数据上报的准确性。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和基本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各地要切实摸清本地区所有建筑业企业所缴纳保证金的现状,建立台账,要做到每一个企业对其所缴纳保证金的情况都要书面确认,防止出现新的反复,确保清理保证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
  附件:2016年9月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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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函[2016]88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6年8月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部署和要求,2016年9月,除重庆市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我部报送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甘肃、新疆13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名义印发文件;安徽、湖南、广西、云南、青海等19省(自治区)成立了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采取网站开设专栏、培训相关人员、建立投诉渠道、曝光违规案例等措施,扎实开展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
  对以上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力度大、工作进展位居前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予以表扬。
  尚未报送清理规范保证金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报送清理规范保证金数据不齐全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工作效率,按时向我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
  二、清理返还情况
  经初步统计,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709073.2万元,涉及企业14846家、项目20341个,已返还174189.5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89493.6万元,涉及企业5338家、项目5609个,返还37617.9万元;履约保证金226430.8万元,涉及企业3506家、项目4185个,返还104800.3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340853.7万元,涉及企业3617家、项目6399个,返还16454.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2295.1万元,涉及企业2385家、项目4148个,返还15316.7万元。
  各地还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共计1068606万元,涉及企业19580家、项目19229个,退还479103.2万元。
  保留的4类保证金中,福建、江苏、安徽3省累计返还数额较高,分别为60235.4万元、19112.5万元、18148.2万元;安徽、山东、山西3省退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3498家、2726家、1462家。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中,福建、江苏、天津3省(市)累计返还数额较高,分别为76573万元、65110万元、62259.9万元;江西、浙江、江苏3省退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2492家、2114家、1854家。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9号和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加大对各类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的核查,保证数据上报的准确性。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和基本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各地要切实摸清本地区所有建筑业企业所缴纳保证金的现状,建立台账,要做到每一个企业对其所缴纳保证金的情况都要书面确认,防止出现新的反复,确保清理保证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
  对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我部将列入重点督查范围。 
  附件:2016年8月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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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6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住建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结构图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建质质函[2015]70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建电发〔20163号)要求,进一步加紧排查老旧房屋安全隐患,结合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快推进解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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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安监发(2016126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局2016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围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开展全省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培训决策部署以及省局的工作要求,以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责任事项,围绕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和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等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真正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持续强化安全培训在预防生产事故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和省局2016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本次检查范围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检查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情况、培训机构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和考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考试情况等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201610月上旬开始,到201612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
)自查自纠(10月上旬至10月中旬)。各市安监局结合实际,对照专项检查工作重点,统筹部署,认真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
)重点督查(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省局规划处、监察总队、技术服务中心组成督查组,结合“大快严”集中行动,抽查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等情况。
    (
)整改总结(12月上旬至12月中旬)。各市安监局针对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逐项整改,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安监局。
   
四、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与全省正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切实推进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
)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严格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认真细致、高度负责,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及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档案。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畅通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深入核查,及时公布结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
)强化提升总结。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安监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区现状、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条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制度,探索构建长效机制。请各市安监局于12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sdaqmdz@163.com
   
联系人:赵俊峰。电话:0531-81792176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重点
    附件2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
   
附件3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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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抽查2016年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201649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行业准入清出制度,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厅《2016年执法检查计划》和《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628号)部署安排,定于11月上旬起对各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市住建部门市级普查情况;抽取部分监理企业及其在监项目,对其综合管理、市场行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现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监理资料管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建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等标准规范。
    三、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名单。重点抽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企业,2015年监理动态核查省级抽查责令整改企业,2017年底前资质证书到期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驻地以外县、市、区的企业,2016年被举报投诉或被通报批评的企业,以及市级普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理企业,抽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市监理企业总量的四分之一。
    (二)听取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设区市住建部门汇报普查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台帐等。
    (三)检查组到监理企业、监理现场进行检查。按照检查表规定内容逐项核查,查阅有关资料,检查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并做好记录。检查过程中,采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检查影像资料。
    (四)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60日内整改完成。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下达执法建议书检查项目,需检查组成员书面予以确认。对于监理企业因相关注册人员不达标,经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按程序给予撤回并注销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理。
    (五)集中反馈检查情况。每市检查结束后,召开集中反馈会,采用PPT方式逐家企业、逐个项目向市住建部门负责同志、被查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反馈检查情况。
    四、检查分组
    本次检查分8个检查组,分别由工程处、质量处、安全处、执法处、安监站、定额站、质监站、注册中心负责同志任组长,联络员由工程处、注册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每组配备检查专家2-4人。
    五、检查时间
    11月上旬至11月下旬结束,具体抵达各市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电话通知。
    六、其他有关事项
    1.请各市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和市级普查情况,全面梳理辖区监理企业所有在监建筑工程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经设区市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12日上午下班前报省住建厅,电子版请一并发送到sdsgcc@126.com。对于应报未报项目,日后若出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2.请各市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监理企业做好检查协调衔接工作,提前准备好检查所需相关仪器设备,分类整理提供各类资料,检查组需要调阅资料不能当场提供且在离开该检查市前也不能补交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认定为不符合相应检查项。
    3.检查期间请受检地按规定保障好基本工作条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从简安排。
    4.抽查结束后,省厅将通报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典型案例,并依法依规对存在问题的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
    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5,传真:8794634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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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对影响监理行业人员业务水平因素的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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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服务价格背景下对工程建设监理取费问题的思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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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城字[2016]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房管局:
   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意见,请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城市和县(市、区)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城市市政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由相应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一)年龄在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者;
(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三)有听力、语言、智力及应激反应障碍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四)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
(五)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六)患有其他不适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理和精神疾病者。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所有作业场所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台帐,设立警示标示并张贴于醒目位置,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建立个人培训档案。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记入培训档案,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必须履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应填写《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件1),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作业现场填写《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票》(见附件2)。未经批准的,任何人不得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有限空间的结构、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和防控措施,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十三条  检查井开启前,应标出安全作业区,严禁非作业车辆及人员进入。在该井迎车方向5米以外设置防护栏,且两侧应设置路锥,路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5m。在快速路上,宜采用机械维护作业方法;作业时,除应按本规程规定设置防护栏外,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不小于100m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应提前使用机械设备对作业检查井进行降水处理,并严密监控水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不少于三十分钟。井内有积水的,应用工具搅动泥水,使气体充分释放。自然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通风设备进行强制通风。禁止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十六条  检查有限空间内部情况时,宜采用便携式视频检查、声纳检查等快速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气体和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中断作业超过30分钟需继续作业的,应重新通风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并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填入《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十八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并告知有限空间作业者,并应履行签字手续,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配备悬托式安全带,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外部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每次有限空间作业,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一小时。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V。实施井下焊接等特殊作业,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汽(柴)油发电机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等设施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在开启的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污物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来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级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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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和《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与节能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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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发[2016]26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深化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内容    
 
  (一)改革目标。到2017年,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到2020年,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执法体制全面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管理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二)改革内容。
 
  1.优化机构设置。各市、县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目前实行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体制且运转良好的,保持现有体制不变。将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职责归并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2.调整部门职责。各市、县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职能,以及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职责,整合到城市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全面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调整、公布相关部门权责清单。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市、县,可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3.理顺层级权责。科学界定市与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指导、监督、考核为主,同时承担重要设施的养护管理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设施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赋予街道(乡镇)相关城市管理职能,可由市辖区派驻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其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
 
  4.规范队伍管理。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加强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清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执法干部轮训,打造高素质执法队伍。从2017年起,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设区市在充分考虑城市人口、执法任务等因素的基础上,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标准,2020年年底前按标准配齐执法人员。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完善工资福利政策,促进队伍稳定。2018年年底前,设区市建立统一的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5.改进执法方式。2017年年底前,各市、县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办案流程。强化文明执法,推广全程说理式执法,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用不文明方式触碰当事人物品,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肢体冲突。提倡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强化执法监督,2017年起全面执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和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纠错问责机制,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6.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和服务场所。推行网格化管理,2017年上半年各市、县完成管理网格划定,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管理。大力推广以道路为载体的市政道路、绿化、环卫一体化综合养护作业模式,深入推进以机械化联合作业为特征的城市深度保洁,到2020年,各市、县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作业标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整合形成统一的数字城市管理平台,2017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2018年年底前各市、县建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强化城市各类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县(市)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采集整合试点,2020年实现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二、完善机制
 
  (一)完善依法治理机制。全面清理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6年8月底前完成首轮清理工作。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法规体系,力争2017年年底前出台山东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各设区市将城市管理作为“十三五”地方立法重点,加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各市、县要加快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2017年年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协调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行为。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审理城市管理类案件。研究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将严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健全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筑诚实守信的城市治理环境。
 
  (三)完善市场推进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大力推广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事项,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吸引物业服务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品牌企业创办公益性社会组织。
 
  (四)完善部门协调机制。2016年10月底前,建立全省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201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工作会商,形成管理执法工作合力。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县政府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六)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区域化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引导辖区内各类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各市、县依法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完善社区协商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增强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功能。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推广“百姓城管”等志愿服务模式。挖掘、提炼、弘扬符合本地特点的城市精神,引导市民群众热爱城市、关心城市。组织开展新市民培训。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文明创建促进城市文明提升。
 
  三、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有序实施。
 
  (一)试点先行阶段(2016年8月-12月)。选择临沂市、泗水县作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8月底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12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实现城市管理机构设置到位、职责划转到位、队伍整合到位、重心下移到位,形成较为完善的改革推进机制,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示范和经验。
 
  (二)全面推开阶段(2017年1月-12月)。2017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改革具体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法制办备案。完成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转和机构调整,科学界定市、区、街道(乡镇)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成执法人员清理、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强化城市管理人员配置工作,基本满足管理执法需要。城市管理执法进一步规范,市、县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城市管理热线整合工作全部完成。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月-2020年12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城市管理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市、县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改革方向,研究重大问题,分类分层推进。各市、县政府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各地推进改革工作。
 
  (二)严格考核。从2017年开始,将城市管理纳入全省新型城镇化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积极推广城市管理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宣传。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对城市管理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各市、县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改革。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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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解读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解读
 
    现将我厅起草的《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文件:《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制定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针对建筑企业反映强烈的建筑市场壁垒问题,住建部出台《若干规定》,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将外省建筑企业报送基本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为;提出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知》在住建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细化、补充和说明,方便企业看得明白、易于操作。
三、《通知》的起草过程
2015年10月,完成了《通知》(初稿),为使《通知》能够符合当前国家和省要求的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市场的总体要求,我们多次召集座谈会,向部分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对《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一)明确建筑企业的范围。为方便统一管理,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有关服务和监管,统一纳入到外省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中
(二)关于省外建筑企业报送基本信息。省外建筑企业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合并至平台用户注册验证环节进行,具体验证有关证照工作由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首站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二次报送基本信息。
(三)关于省内企业跨市开展建筑活动。省内建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域承揽业务的,凡已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用户的,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基本信息。
(四)关于清理地域壁垒有关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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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松青同志在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同志们: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作出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多次对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做出批示。今天召集大家开会,目的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调度各市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措施。上午,大家现场参观了日照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日照市管廊开工项目多、进度快,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很大成绩,值得各地市学习和借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起步早。目前,我省大部分设区城市已经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日照市建设管廊历史已久,早在1999年就建城了全省首条地下综合管廊——北京路综合管廊,为日照市持续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工程量大。今年3月份,省住建厅分解了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其中日照市任务目标是2016年开工12公里,建成6公里。从目前来看,日照市已开工30公里,建成廊体14公里,已经圆满完成省厅下达的任务目标。三是配套政策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需要配套完善的政策支持,日照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加快推进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管线管理办法等。在全省最早出台了地下管沟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管廊的运行维护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济南、青岛、威海、日照分别介绍了各自在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模式;下午,其余18市县分别做了交流发言,大家畅所欲言,交流了本市在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这些都值得大家相互学习。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我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抢抓机遇,进一步提高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先后多次在不同的场合作出重要指示。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等工作。1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针对地下管网落后问题,规划编制就要合理布局地下综合管廊,以避免出现地上设施齐全、地下管线混乱,地面被反复‘开膛破肚’的现象”。今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武汉考察王家墩地下综合管廊时强调,发展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品质提升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7月,在部分省份防汛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下决心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小型水利工程两大短板。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2016年全国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总体目标,住建部下达给我省的目标是开工建设210公里。在省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上,郭树清省长提出,2016年全省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公里的目标。
201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善“马路拉链”现象,并逐步消除“空中蜘蛛网”。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贯彻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号、鲁政发[2014]13号、鲁政办发[2015]16号、鲁政办发[2015]56号,并提出到十三五末,全省建成800公里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
2015年10月,省住建厅在济南组织召开了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现场观摩会,组织各地市主管部门参观了济南二环西路等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去年以来,省住建厅积极协调国开行山东分行和农发行山东分行,转发落实住建部和国开行、农发行的文件,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融资扩宽渠道。今年3月,邀请住建部领导和专家,对全省各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进行辅导,指导各地市科学编制专项规划,更好的服务管廊建设。配合省财政厅全力指导各地市申报国家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在今年财政部和住建部公布的试点城市中,我省有青岛和威海成功入选国家试点,每年补助3亿元,连续补助3年。同时,积极协调省财政厅,在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中拿出3亿元,用于补助我省各地市2016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每公里320万元,共补助近100公里。
同志们,目前我省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但我们的地下管廊建设相对滞后。加快这方面的建设,很有必要!和同志们一起梳理近年来,国家和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指示,特别是今年7月份,总书记、总理关于加快补上地下管廊建设,提升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示,对于我们做好今后的城建工作十分重要。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领导的指示精神,要把指示精神落实到我们具体的工作中去。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016年作为“十三五”期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开局之年,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年底,全省建成标准地下综合管廊长度力争达到800公里以上,“十三五”期间,济南市和青岛市分别建成60公里以上,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市分别建成40公里以上,枣庄、东营、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分别建成30公里以上。要根据《关于分解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鲁建城字[2016]14号)文件要求,结合道路改造和新城建设等,迅速行动起来,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切实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面落实2016年开工任务和建成任务。
(一)尽快出台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政府文件的出台能够有效的指导各地综合管廊的建设,更好的协调各部门,全力推进综合管廊建设。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61号文后,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56号文,对我省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省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地在积极贯彻执行的同时,也在出台适合本地市的政策文件。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济南、青岛等12市以政府名义出台了贯彻省政府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对省下达的任务目标进行了分解,仍有枣庄、莱芜、临沂、聊城、菏泽5市未以政府名义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二)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是管廊建设的科学指导和有序引领。鲁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要求,设区城市在2016年6月底前、其他城市(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在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截止目前,有济南、青岛等16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通过省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德州市正在编制;有济南、青岛等10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通过当地政府批复,仍有淄博、枣庄、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市未通过政府批复;县级市中有胶州、即墨、平度、莱西4市通过政府审批,其余24个县级市仍未启动编制或正在编制中,年底前编制完成专项规划存在一定困难。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科学指导,加大调度,强化监督,力争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年底前编制完成专项规划。
(三)做好项目储备,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各地要结合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研究确定近期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的同步建设管廊项目,以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地铁建设等管廊项目。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明确五年滚动规划和建设计划,并及时将项目录入住建部“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住建部文件要求,所有县城每周通过系统上报管廊规划建设情况,我省要求每周一下午17:00前所有县城填报上周信息,由省厅审核通过上报住建部。截止目前,已完成第20期的填报,每期都会有个别县城不按时填报,甚至出现超时填报。各市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住建部每周对全国各省填报情况通报,更重要的是所有奖补资金项目等均以系统中录入的项目为依据进行筛选。
(四)立即落实项目,确保完成2016年任务目标。今年5月份,住建部办公厅印发2016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通知,山东省2016年开工任务是210公里,任务量居全国之首。郭省长在今年人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6年全省建成100公里的任务目标。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将开工210公里和建成100公里的任务目标分解到了17地市。截止目前,全省共开工37个项目,开工114公里,形成廊体32公里,这些成绩距离住建部和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从目前来看,济南、青岛、济宁、威海、日照等市工作推进较快,完成任务基本不存在困难,但仍有东营、烟台、莱芜、滨州、菏泽未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任务存在较大困难。个别城市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抓紧落实,确保顺利完成2016年工作任务。
(五)严把质量关,加强管廊运营维护。地下综合管廊是百年工程,必须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管廊建设运营全过程。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意见》,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一是抓好施工建设期的质量安全;二是做好运营期的安全运营准备,尤其要重视燃气、供热、雨水、污水等管线入廊后的安全运营;三是各城市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管廊工程项目进行抽检,省厅将在年底前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完善政策,落实责任,保障管廊建设顺利推进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涉及部门多,需要完善的政策支持、明确的责任分工、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市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管廊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大部分城市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部门。部分城市还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力地推进了管廊建设。
(二)完善政策措施。省政府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后,大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适宜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推进当地管廊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发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后,省住建厅积极协调省物价局出台山东省的具体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文件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印发。各地市积极行动,济南、青岛、威海、日照等已经出台有偿使用的相关文件,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管廊建设、运维的正常推进,其他地市要与当地物价部门积极协调,尽快出台有偿使用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廊标准断面,省住建厅出台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一)(总体设计)标准图集。
(三)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已经把地下管廊建设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抵押补充贷款(PSL)支持范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也积极支持,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基金、PPP基金都优先支持管廊建设,棚改的政策已全部用于管廊建设。连续两年在全国25个城市开展综合管廊试点,补助金额达200多亿元。我省去年拿出3亿元补助全省近百公里的管廊项目。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四)严格监督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量化指标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6]38号)的有关要求,从7月份开始,住建部每月向国务院报送各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国办督查室对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列入省政府督查室督办工作,将于9月初对各市工作进行督查。鲁政办发[2015]56号文件,明确从2016年起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对各市综合管廊建设任务量进行分值化考核。建立管廊工作调度通报制度,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度,每月进行通报,通报情况抄报省政府、住建部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住建部周报告制度,各市要确定专人负责,设立A/B角,省厅负责监督、检查、核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必要时约谈政府分管领导。
同志们,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实工作,推动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再上新水平,确保按期完成2016年任务目标!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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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SDPR-2016-016008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6〕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财政局:
为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的规定,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明确保修期内物业保修责任,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8日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  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应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开发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创建精品工程。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开发企业购买了承保内容、金额、期限不低于保修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
(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可在该项目获奖后分别退还3个、2个、1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
(四)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交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前款(二)至(四)项累计计算,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新建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
第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程造价水平统一测算核定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安装造价平均数额,并将开发企业需交存的保修金标准和具体数额函告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交存保修金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函告后7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可按物业主管部门函告的具体数额转作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监管,并书面告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不必从其被监管的商品房屋预售款中划转。
第十四条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推行银行保函制度”的要求,开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保修金,保函数额应与应交存的保修金数额一致,保函有效期应与所承保物业相关专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按幢交存保修金,可以现金方式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交存,也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也可提供物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单。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类型和本地实际,按本章规定的交存比例和交存方式,结合开发企业情况及其意向,合理确定保修金的具体收取方式。
第十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收取保修金,应当开具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
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将开发企业交存保修金的情况及时通报开发主管部门,作为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依据。开发主管部门应将保修金交存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与其社会信用评价挂钩。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经开发主管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为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开发企业统一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不应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
(一)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保修期内,物业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企业接到报修后,应按相关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积极履行保修责任。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向当地开发主管部门投诉,开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处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经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主管部门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议书,并将开发企业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第二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保修金使用建议书或使用申请后,经核实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选择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承担维修的单位,应当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维修。
实施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合理控制维修成本,完成维修后,填写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后核实有关情况,并于20日内向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维修单位转账,将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垫资维修,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
第二十八条  保修金使用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在维修工程结算之日起30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开发企业。
 
第四章 监管及退还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专户存储保修金。保修金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
第三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以相关业主方便查阅的形式,定期公示相关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企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还开发企业相应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额。
第三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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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法字〔201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精神,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现就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制度
  (一)明确随机抽查适用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随机抽查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比重;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执法和检查。随机抽查主要适用于具有相对固定的检查周期、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式的常规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但确需开展的重点工作督查、专项整治等事项,应积极探索运用随机抽查方式。
  (二)确定随机抽查实施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厅统一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分类指导全省相关行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能随机则随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全面梳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确定纳入首批随机抽查的事项共有 37项(见附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的事项,原则上应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双随机"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需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托现已运行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及其他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逐项建立涵盖全省范围,并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分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作为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及其他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逐项、分步建立涵盖全省范围,并按省、市、县(市、区)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厅本级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建立;对应的市、县(市、区)级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有关执法检查中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明确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监管领域实际情况与市场主体的数量,合理确定监管领域的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年度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要加大随机抽查或案后回查力度。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采取集中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等形式,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四)"双随机"名单抽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时间和抽查范围等内容。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随机抽查的落实工作。市场主体名单(工程项目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备份。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清单思维,制定完善随机抽查的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切实使随机抽查制度落地见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建立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结果运用。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形成随机抽查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工作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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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扬2014-2015年度鲁班奖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各荣获表扬的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鼓励广大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争创一流工程,切实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决定在会员范围内,对2014-2015年度鲁班奖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表扬。希望此次荣获表扬的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再接再厉,精益求精,不断增强开拓创新能力,在新的时期再创精品工程。希望广大会员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积极参加到争先创优的活动中来,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为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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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人社厅发〔2016〕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科目的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6
11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96
16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66
11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72
12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送我部人事考试中心,该表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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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总结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质函[2016]8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总结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请全面梳理总结本地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两年行动开展情况,按要求起草总结材料,填写有关统计表格(见附件1、2),于9月30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并将上报材料(含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
  各地上报的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部署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包括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宣贯培训、制定制度文件、开展有关活动以及采取相关措施等情况。
  二、两年行动六项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
  三、两年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当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对下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范宏柱 010-58933293
      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  010-58933327
  附件:1.两年行动有关情况统计表
     2.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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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征求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9月23日前反馈意见。
  根据计划,2017年,共有113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制订和修订。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全文)国家标准29项、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46项、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6项、城建建工推荐性行业产品标准32项。在29项工程建设强制性(全文)国家标准中,27项主编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其他两项分别为交通运输部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前不久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明确指出,改革强制性标准是任务之一,要求加快制订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业内人士认为,明年的制订修订计划是改革精神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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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车库门电动开门机》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车库门电动开门机》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27-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车库门电动开门机》JG/T227-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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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构件连接处防水密封膏》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建筑构件连接处防水密封膏》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0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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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04-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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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给水用高性能硬聚氯乙烯管材及连接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给水用高性能硬聚氯乙烯管材及连接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93-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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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给水排水用直埋式闸阀》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给水排水用直埋式闸阀》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用直埋式闸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62-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给水排水用直埋式闸阀》CJ/T262-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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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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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塑料化粪池》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塑料化粪池》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8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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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铝合金及不锈钢水表壳及管接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铝合金及不锈钢水表壳及管接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5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铝合金水表壳及管接件》CJ/T359-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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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超大面积混凝土地面无缝施工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超大面积混凝土地面无缝施工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25-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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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塑料门窗设计及组装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塑料门窗设计及组装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62-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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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职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4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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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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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36-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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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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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新华社北京8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社会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方案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跨区域社会组织,除按有关规定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外,住所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党委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九、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中央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性重要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党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加快调研论证,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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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办发〔2016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812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省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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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8月26日,省住建厅、省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发布《山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实施条件、监督管理等,标志着山东省绿色建材推广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对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促进建材产业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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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6]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和县城的海绵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规划的编制中都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单列专门章节进行描述,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制定海绵城市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
(二)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列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各地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用地分类的比例和特点,对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到各地块,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三)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到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各地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落实可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屋面雨水利用及其它调蓄等工程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明确排水坡度和竖向设计,合理组织雨水径流,并与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相衔接,确保地块开发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四)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各地在编制城市竖向、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城市节水、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相关指标不能低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值。
二、各类建设项目都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落实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新建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以目标为导向,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对改造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棚户区、城中村及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同步实施。对在建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增加相应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
(二)加强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行,明确年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时,要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规程》(DB37/T5060-2016)相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增加相应深度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没有明确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的,不得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一书两证”申请中未能提供相应深度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办理。
(三)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先征求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领导机构或者指定责任部门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验收时,要安排海绵城市方面的专家,对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与整体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三、做好海绵城市工程设施验收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宜经过一个雨季运行检验后进行,也可通过现场浇水试验的方法进行。项目验收主要通过查看设计、竣工图纸与现场抽查、现状浇水试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至少对一项工程或设施进行现场浇水试验;应核实蓝线、绿线、红线等开发用地边界,核实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的规模、收水能力和蓄排能力,包括下沉式绿地的面积及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的面积及透水能力、城市水系的生态岸线比例、雨水收集容积等,核实场地坡度和雨水径流的竖向组织等。
四、加强领导,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责任牵头部门应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地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推进、分工协调、项目管控及考核工作。在明确责任牵头部门和各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通报制度、管控和考核制度。
(二)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积极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推行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在具体推行过程中,可以按照汇水流域单元和区域管控单元进行划分打捆,对可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设施相结合,合理确定项目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之后由PPP公司直接选定施工方,减少运作环节和时间。
(三)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组建当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家队伍,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海绵城市指标控制,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海绵城市指标进行技术审查。在借用外部力量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地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技术人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对开展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经当地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参照各地重点工程给予加快审批,减少审批时间。因海绵城市建设需要新增加建设的雨水调蓄设施(含水景类)等工程设施可计入绿地率指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
 
抄送: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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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工程监理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赴英国开展国际交流学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宋锡庆同志在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819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调度各市县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
步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措施。刚才,济南市介绍了试点经验,济南市作为国家第一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住建部领导的肯定,很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力度大,济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二是融资机制活,济南市创新投融资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PPP、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有效破解了资金制约瓶颈。三是组织协调好,济南市建立了海绵城市建设指挥部,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全部纳入其中,加强了组织协调能力,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有效推动了海绵城市建设顺利开展。青岛市也介绍了试点争取和工作开展情况,青岛市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已经当地政府批复实施,开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3个,建设面积0.071平方公里。另外,18个市县也分别汇报了各自工作的进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我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正视差距,进一步提高建设海绵城市重要性的认识
  20131212日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高度重视生态安全,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1220日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上要求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2015101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今年4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徐州组织召开了全国城市建设工作座谈会,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尽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16517日召开的全省城市工作会议,要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加快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2015年和2016年,国家为全面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连续两年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评选工作,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指导济南市、青岛市分别成功申请成为国家第一批和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为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开启了良好开端。省级财政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2016年省财政安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2亿元,择优确定了8个省级试点市县,将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向全省推广。
  前几天,我率领建设部规划中心的专家到几个城市进行了调研,刚才又听了大家的情况汇报,总体感觉各地都在积极行动,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从政策出台情况来看,到目前,全省17设区城市中,已有济南、青岛、淄博、枣庄、济宁、莱芜、临沂、德州、聊城等9个设区市出台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政策文件。二是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情况来看,全省17设区市中,已有青岛、烟台、济宁、莱芜、聊城等5个设区市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济南、枣庄、潍坊、临沂、滨州等5个设区市已编制完成正在修改完善,还有淄博、东营、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菏泽等7个设区市正在编制之中。全省28个县级市中,滕州市已编制完成正在修改完善,有26个城市正在编制之中。全省57个县城中,莒县已编制完成正在修改完善,有19个县城正在编制之中。三是从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来看,全省102个市县,共开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225个,建设面积120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面积13.38平方公里。
  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和问题。一是部分城市至今还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全省17设区市中,还有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滨州、菏泽等7个设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政策文件。二是部分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进展缓慢。全省17设区市中,还有淄博、东营、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菏泽等7个设区市及省级试点的青州、曲阜2个市尚未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三是部分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进展缓慢。17设区市中,只有菏泽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尚未结合今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同步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是习总书记为我们指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有效地控制地表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从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四个方面解决当前城市内涝灾害、雨水径流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带来综合生态环境效益。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正视差距,切实把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加快海绵城市建设
  今年作为"十三五"期间海绵城市建设的开局之年,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各市、县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到今年年底完成"十三五"建设任务10%的面积。国家和省已将海绵城市"十三五"2016年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县,各地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改造,迅速行动起来,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切实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现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紧出台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201510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规划引领、有序建设、政策支持等提出具体要求。2016215日,我省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对我省的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为加快我省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滨州、菏泽等7个设区市,最迟于201610月底前出台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海绵城市建设当中。
  (二)尽快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先导。今年4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要求,各设区市要在20166月底前、各县级城市201610月底前、各县城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地要抓紧选择有资质和一定经验的单位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之后由当地政府批复实施。要求淄博市、东营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德州市、滨州市、菏泽市、青州、曲阜等10市最迟于20168月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尚未开始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县级市,最迟于201610月份编制完成。
  (三)加强各类规划的编制和衔接。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总体统筹、分层管理,从顶层设计着手,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确保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整体达到75%的目标要求。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一是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制定海绵城市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二是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用地分类的比例和特点,对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上层级规划中提出的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到各地块。三是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确定具体工程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合理组织雨水径流,并与周边雨水排放系统相衔接,确保地块开发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四)从严管控各类建设项目。从2016年开始,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是加强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行,明确年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一书"时,要在申请材料中增加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如未能提供原则上不予办理。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没有明确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和强制性指标的,不得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二是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三是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先取得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领导机构或者指定责任部门的海绵城市建设书面同意意见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四是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各类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要专门安排海绵城市方面的专家,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与整体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五)加快新老城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一是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尽快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提报工程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录入住建部信息系统,确保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是做好新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包括道路与广场、园林绿化、给水排水、停车场、建筑与小区等项目,要以目标为导向,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三是做好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棚户区、城中村及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同步实施。可按照"N+1"策略实施海绵化改造,提升海绵化水平;"N"为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相应的道路、绿化、给排水、停车场、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改造;"1"为对应的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道路与广场、黑臭水体治理和排水防涝设施等海绵工程的建设和提升。四是落实好在建项目海绵城市要求。要加强现阶段正在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引导,对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且尚未完工的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增加相应的海绵城市设施,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已经基本完工的项目,按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对待。
  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资金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技术支持。近年来,海绵城市建设是当前城镇开发建设中大力提倡的新模式,是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更高的表述,并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我国建设海绵城市起步晚,推进的过程中面临着基础性规范和标准缺失、各专业之间协同配合困难,以及工程验收、管理和评价体系不完善、建设经验不足等诸多问题,在海绵城市建设已进入实操阶段的情况下,急需做好顶层设计,为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指导。201410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积极推进全国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2016年,根据我省区域、气候特征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为指导省内各地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模式,省住建厅组织相关设计单位编制了山东省海绵城市设计规程和标准图集,为我省各地建设海绵城市提供技术保障。今年5月份已发布了《山东省海绵城市设计规程》,海绵城市标准图集已经通过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审查,近期即将发布。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积极制定适合于当地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导则、标准图集等,尽快推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二)落实好建设资金。海绵城市建设相对突出的问题是建设资金难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或通过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提供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用于海绵城市建设。听说明年国家不再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要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各地要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推出一批适宜采用PPP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极稳妥做好建设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学习济南海绵城市建设的经验做法,向当地政府建议成立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通报制度、管控和考核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重要工作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积极出谋划策;要主动协调发改、财政、金融、国土、水利等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2016年起,省里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筑)示范指标体系。省住建厅将继续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调度通报,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最近,孙伟常务副省长对各地今年上半年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府督查室近期牵头开展一次全面督察,然后印发通报,希望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最后,再强调一下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主要是部分城市的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进展缓慢。截至目前,潍坊、菏泽、章丘、莱州、莱阳、诸城等6个城市尚未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东营、烟台、泰安、日照、临沂、聊城、即墨、平度、胶州、滕州、昌邑、青州、高密、寿光、曲阜、新泰、乳山、禹城、临清等19个城市已编制规划但未经政府批复实施。尚未编制完成排水防涝规划的潍坊市、菏泽市、章丘市、莱州市、莱阳市、诸城市等6个城市,要抓紧编制完成排水防涝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经当地政府批复实施。已编制完成排水防涝规划还未批复的19个城市,要抓紧按程序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当地政府批复实施。
  同志们,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实工作,推动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和防汛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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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函[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6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商贸综合体一期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磊;建设单位为隆化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立;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玉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不合格桩的技术处理方案无设计单位处理措施且未报审图机构审查,不合格桩处理后没有验收记录;二是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金色豪庭住宅小区和黄金海岸商务中心项目(一标段)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永刚;建设单位为晋中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建忠;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春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试块达不到设计强度,未见整改措施;二是局部箍筋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埋地电缆未做标识。
  案例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御锦华府小区商住项目四期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张智;建设单位为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海鹏;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宫智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箍筋锚固长度不足,箍筋加工不满足抗震要求;二是项目车库变更基础形式,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三是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齿圈与结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泰州市华润国际社区C1地块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黄树培;建设单位为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叶红;监理单位为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童加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剪力墙受力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主次梁节点处主梁箍筋数量不足;二是附着式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上海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金山区运河佳苑动迁安置房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林伟;建设单位为上海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阮正林;监理单位为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永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剪力墙边缘构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钢筋焊接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艺检验;三是模板支架缺少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拉杆,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六: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华邦·书香里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俞兴伍;建设单位为巢湖邦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浩;监理单位为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阳台栏板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宁波市慈土储横河1101#-1地块(峙山庄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明杰;建设单位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俞小明;监理单位为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佟全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楼梯墙体竖向钢筋位置偏差过大;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下弦连接销轴的开口销一侧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省烟台福山御花园小区项目三期2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白建文;建设单位为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瑞军;监理单位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左绪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九: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洛阳市伊滨区福民工程五号安置小区20号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何如意;建设单位为洛阳市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项目负责人翟旭杰;监理单位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缑玉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三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基础底架的斜支撑部分有变形,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洛阳名门城市广场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薛帅印;建设单位为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闫明鑫;监理单位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永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
  案例十一:武汉天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堤村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项目(江腾广场)1号工程,项目经理刘金涛;建设单位为武汉江腾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喜平;监理单位为武汉市合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张忠。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送检的钢筋接头试件未按规范要求从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写明取样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存在不同程度的焊缝开裂,群塔作业专项方案没有针对性;五是部分爬架附墙支座锚固螺栓采用单螺母,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西安市牟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四二期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朱国华;建设单位为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大磊;监理单位为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田新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楼梯梯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地下室二层混凝土强度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二是送检的部分柱钢筋接头试件未按规范要求从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写明取样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施工现场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部分电器设备缺少专用开关箱,部分电器设备未接专用保护导体PE(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隆化县商贸综合体一期项目,项目经理王磊、陈晓辉、李立强;建设单位为隆化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立;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玉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给隆化鼎胜恒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金色豪庭住宅小区和黄金海岸商务中心(一标段)项目,项目经理李永刚;建设单位为晋中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建忠;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春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提前发布招标公告,违法发包;二是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三是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的桩基础工程肢解发包给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肢解发包给榆次金顺凯机械施工队。
  案例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御锦华府小区商住项目四期,项目经理张智;建设单位为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海鹏;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宫智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将桩基础工程部分肢解发包给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四: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合肥市湖畔名郡1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陈锦;建设单位为巢湖市天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锦晶;监理单位为安徽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总承包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个人,违法分包。
  案例五: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洛阳市和昌城(汉阳)项目C区11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唐伟;建设单位为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德志;监理单位为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树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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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81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调度各市县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步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济南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作典型发言,其他市县汇报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会议参观考察了济南市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建设项目,为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更加直观的学习和借鉴之处。
  宋锡庆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和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正视差距,切实把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加快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明确目标,狠抓落实,重点做好6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加快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一是抓紧出台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二是尽快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三是加强各类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四是从严管控各类建设项目。五是加快新老城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六是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资金和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实工作,推动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和防汛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省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设区市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科(处)室负责同志,青州市、曲阜市、莒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政发〔20161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各市政府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实施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管理,并相应建立完善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2.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各审批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审批。推行网上审批,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将审批标准和审批环节信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及各审批机关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市政府、省级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理清市场监管职责。

  1.实施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

  建立履行双告知职责的信息化支撑平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同级部门间的双告知信息推送、信息认领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抄送、认领和反馈。2016年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履行双告知职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

  工商机关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机关,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机关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机关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机关;对经营项目的审批机关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以及《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公布前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在实现省、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前,建立应急过渡机制,由工商机关建立省、市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查询认领系统,并与政务服务平台链接,各审批机关通过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工商机关查询认领系统,及时查询认领。(各级工商机关牵头负责,各级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对国发〔201562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相关审批项目,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公布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审批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事项,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机关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各级审批机关、工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属地监管和跨部门协作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省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职责。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各级审批机关、工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统筹解决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针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无专门执法力量的问题,研究制定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等有关部门牵头共同查处违法案件的具体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切实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升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研究制定我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信息化建设对接方案,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省工商局负责)

  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将各自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多渠道公示,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建立信息统一归集、互联共享机制。

  加快建设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鲁信用办〔2015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一期建设并投入使用。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提出的一网归集、双向服务的建设目标,省工商局要加快建设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构的省级系统,于2016年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有效同步对接,形成支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需求和归集全省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信息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积极推动政府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和整合,健全完善我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机制。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归集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许可、处罚及企业年报等信息,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双向推送和互联共享。2016年年底前,通过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初步实现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配合)

  3.强化信息分类管理与协调合作。

  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建立风险监测防控机制,防范化解监管风险。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健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升网上搜索和监管效能,提高以网管网的能力。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政府、企业、消费者信息互动新模式,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化部门合作,建立有效的发现机制,按照各司其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加大对非法主体网站清理力度,加大对网上售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力度。(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建立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在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公示。(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鼓励各级政府试点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

  6.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各级、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管、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企业的完整信用档案,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省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7.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精简压缩省级行政执法队伍,减少市区执法层级,强化县级执法职责。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探索县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省编办、省法制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牵头负责)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进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鼓励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

  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化问责,攻坚克难,扎实推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将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明确工作时限与扎实有效推进相结合,落实部门责任与强化协同配合相结合,贯彻工作要求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进一步研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尤其对当前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任务,要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对持续推进的各项任务,要抓紧研究规划,提出时间表、路线图,分步推进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到改革中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进一步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告知”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6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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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转发《关于召开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的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召开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的预通知
  中建监协【2016】 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城市建设监理协会:
  为总结交流工程监理企业在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实践经验,提高应对服务价格市场化能力,引导企业规范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新常态下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我协会拟于2016年10月底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为保障会议效果,更好满足会员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监理企业应对价格市场化的有效措施及实践经验;
  (二)监理企业在规范价格行为,杜绝恶性压价,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成功经验;
  (三)监理企业在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关系上的良好做法及有益经验;
  (四)监理企业在不同投资模式下的工程监理取费形式与相关经验;
  (五)监理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专业化服务(包括: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工程项目代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价格测算、取费形式和相关经验;
  (六)各协会围绕价格市场化,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方面所做的有益工作和相关经验;
  (七)各协会关于应对价格市场化的措施、成果及实践经验等。
  二、交流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和各分会负责会议交流材料的推荐工作。
  (二)推荐交流的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效益和社会信誉,在应对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措施和稳健的发展策略,在监理投标、成本测算、监理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有可宣传介绍的经验。
  (三)各协会有关价格市场化方面的管理经验,可以自荐或由我协会推荐。要求在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收集和公布机制,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等做出一定成绩。
  三、撰写要求
  (一)交流材料要扣紧会议主题,密切联系实际,总结企业在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投标取费经验。
  (二)语言生动,文字流畅,图文并茂,交流内容能给与会人员带来受益和启发。篇幅限定在4500字左右。
  (三)word版和PPT一同准备。
  四、参会人员
  (一)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各监理协会负责人;行政部门监理主管;其他有关人员。
  (二)会议名额分配表和报名回执,见附件一、附件二。
  五、会议缴费
  (一)报名参会人员为我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缴纳会务费300元/人;非会员的缴纳会务费600元/人。会议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报名同时请将会务费汇至我协会,注意汇款单位名称要与所开发票抬头相一致,背书“价格经验交流会务费”。
  (三)会议报到时,凭汇款单(或汇款单复印件)换取正式发票。
  (四)收款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银行账号:0200001409014459682.
  六、有关要求
  (一)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协会统一组织报名。
  (二)各协会推荐交流材料为1至3篇,连同报名回执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反馈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
  联系人:庞政、宋雪文
  电 话:010-68346976
  信 箱:2822706393@qq.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层
  邮 编:100142
  (一)会议名额分配表;
  (二)报名回执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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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同志在全省勘察设计及抗震设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年7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厅党组研究确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对勘察设计、抗震防灾等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分别进行了座谈交流、典型发言,两位教授作了专题报告,兴军同志对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议内容丰富,大家普遍反映收获很大。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全省勘察设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住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建大院、出大师、创大作”的发展目标,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狠抓设计市场监管,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做优做强,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行业整体实力稳步提高。我省现有勘察设计单位1593家,居全国第三位,甲级、一级院比例达到21%;从业人员超过11万人,其中注册执业人员1.7万人,高级职称人员1.7万人;拥有5位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1位省级勘察设计大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改企比例达到80%以上,涌现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电力工程咨询院、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三维石化、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冶金设计院等龙头骨干企业。“十二五”期间,全省勘察设计企业总营业收入1382亿元, 实现利税14.2亿元,主要经济指标增长速度均高于全省三次产业增加值增速。
二是行业创优能力明显提升。持续开展山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中国威海国际建筑设计大奖赛等活动,为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营造了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定期邀请全球顶尖建筑大师举办学术演讲,着力培养我省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历年获得国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数量均居全国各省市前列,获得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9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78项。今年3月,组织了第四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第二届山东省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评选,评选出3名工程勘察大师、12名工程设计大师、50名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
三是设计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市场提供了法制保障。省厅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严格设计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审批,为全省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了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施工图审查发现违反强条现象逐年减少,市场行为逐步规范。各勘察设计单位维护市场秩序的意识明显提高,行业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以BIM为代表的三维协同系统全面推广,部分企业开始应用云计算、三维仿真、大数据、工程模拟、高精度分析等技术,许多企业设立了研发中心、大师工作室等,技术装备和设计手段持续提升,有力推进了企业管理、技术和业态创新。全省大多数企业建立了经营管理系统,部分企业实现了设计管理一体化。
五是服务新型城镇化效果明显。全行业积极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理念,涌现出一批优秀绿色建筑和精品工程。两届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出一等奖23项,二等奖44项,三等奖58项。注重文化对建筑和城乡建设的作用,开展了三届建筑文化论坛和征文活动,积极倡导建筑文化传承理念。各地设计建设了一批有文化内涵、能够延续城市文脉的精品工程。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住建部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务实进取、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住建厅党组,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对勘察设计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城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勘察设计工作,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发[2016]6号文件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鲁发[2016]15号文件都进行了重点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郭树清省长强调,坚固耐用是对建筑物的最基本要求,要高度重视建设质量。省文件要求把坚固耐用放在工程建设的首要位置,适当延长设计使用年限,提高建设标准,建造“百年建筑”。适度提高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抗震等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二是建筑设计方面,这次会议中央提出了新的建筑方针,李克强总理对“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内涵进行了系统阐述。中央文件要求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姜异康书记要求,加强对建筑设计的管控、引导,加快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城市设计师、建筑师队伍。省文件从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高度,强调了建筑设计的重要作用,要求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防止城市建筑“千楼一面”。三是建筑节能方面,中央文件要求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郭树清省长在讲到规划设计时强调,一定要更加突出节能、环保和可持续。省文件在“推进节能城市建设”中,要求城市新区全部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建设,新建工程全面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四是建筑文化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筑也是富有生命的东西,是凝固的诗、立体的画、贴地的音符,每一个建筑都在穿行的岁月里留下沧桑的故事。中央文件要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姜异康书记强调,系统挖掘地域特色和优秀文化基因,形成与当地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城市风格,打造各具特色的魅力城市。省文件要求深入挖掘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提炼和创新城市风貌元素,融入到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环节,塑造充分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城市风貌。这些部署和要求为我们做好勘察设计和抗震防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这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更新勘察设计工作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城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要坚持质量第一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中的先导和灵魂作用。勘察设计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源头和关键环节,没有好的勘察设计,就不可能有高质量、高档次的工程建设,也不可能有高水平的现代城市建设。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观念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升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的档次和品位。二要倡导创新驱动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建设领域中的科技引领作用。勘察设计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是建设领域科技含量最高的行业之一,必须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全省勘察设计行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立健全以勘察设计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核心技术创新,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力度,以科技创新促进勘察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带动提升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水平。三要倡导绿色环保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设计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勘察设计在建筑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决定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勘察设计工作者要严格按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要求,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实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在绿色城市、生态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四要倡导文化传承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繁荣建筑文化中的导向作用。设计是将文化内涵体现到城市和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不要再搞奇奇怪怪的建筑。一座建筑如果没有传统文化内涵,就不会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难以成为优秀建筑。要深入挖掘齐鲁文化、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提炼这些文化的核心要素,同时借鉴和吸收优秀外来建筑文化,并将文化精髓展现在建筑和城市之中,不断提升建筑和城市的文化品位。
三、放开市场,引进队伍,努力提高全省勘察设计水平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创新发展思路,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放开勘察设计市场,培养引进高水平技术人才,努力繁荣建筑文化,不断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
(一)完善招标投标机制。省15号文件提出:改革规划编制和设计招标投标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条件,落实工作经费,遴选高水平设计团队,提高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这一要求的核心是推进设计招投标机制改革,改变过去那种“低质低价、低价中标”的恶性竞争局面,形成“优质优价、合理价中标”的良性市场格局。下一步,要根据省15号文件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设计招投标制度,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特点,研究推行不同的招标方式,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实施委托招标的方式,鼓励对业绩优秀、技术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实施委托设计的方式。勘察设计招标不得以费用作为唯一的中标条件,不得设置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周期等门槛,要重点评估方案优劣和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等,淡化商务标,推行技术中标,充分尊重建筑师原创。
(二)全面放开设计市场。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着力解决勘察设计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要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清出市场,净化市场环境。要组织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型和省外进鲁勘察设计单位,严厉查处无证挂靠、越级设计和无证设计、私下拉人搞设计等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要规范业主行为,杜绝恶性压价竞争,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收费。要规范注册师行为,严禁人证分离。要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通过政策约束业主,充分尊重勘察设计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尊重设计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避免在设计周期、技术方案选择方面的不合理干预。
(三)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院士大会上提出的要求,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改革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机制,造就一批高水平专家,培养一批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勘察设计企业要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切实加大投入,有组织有目的地到省外、国外开展高层次引才引智活动。要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采取建立联合实验室、设计所等方式搞联合研发。要积极参与高层次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研究吸收国内外最新创作理念和技术,及时更新知识体系。要加强对青年建筑师的培养,为他们提供到省外著名建筑设计事务所进修、与国家设计大师学习交流的机会,进一步开阔视野、提升境界、提高水平。力争五年内引进或培养10名在全国有影响的勘察设计大师和技术拔尖人才、70名省级勘察设计大师、300名行业学科带头人。
(四)推进技术争先创优。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建筑产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先进技术,探索发展云计算平台,实现硬件、软件、数据等资源全面共享,提高行业生产效率。加大“四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复杂结构体系等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信息通达的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平台,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山东设计•创新联盟”,以大型骨干建筑企业为龙头,促进建筑企业与市政工程、工业工程、技术研发等企业联盟,增强技术集成和协同创新能力。继续组织优秀青年勘察设计师和省级勘察设计大师、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积极开展以绿色建筑、住宅和保障房设计、BIM设计等为重点的各类评优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五)努力繁荣建筑文化。齐鲁文化是经千百年文化积淀而成的,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今年省厅将要开展建筑文化和城市文化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编著《山东建筑文化》。今后无论是设计单体建筑还是建筑组群,都要努力把齐鲁文化融入到具体设计之中,使我们的建筑体现文化特色,继而塑造城市的整体形象。要精心研究不同地域的文化特征,在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中,融入求实多元的齐文化和重礼尚仁的鲁文化,传承泰山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要丰富城市历史文化底蕴,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风貌,着力提炼、融合并综合应用不同时代的文化内涵,延续城市文脉,精心塑造富有人文精神和文化特色的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城市品位。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党风廉政建设。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是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和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能只管业务,不管党务,更不能只管行业,不管行风。要以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责任意识,推动工作创新。要认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根据中央和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部署,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并结合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工作实际,学用结合,以政治学习促进业务能力的提高。各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廉洁廉政、勤政爱民、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氛围。
同志们,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工作事关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各级住建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要创新思路,扎实工作,为全面提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抗震设防能力、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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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理探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杨振林
山东省在“十一五”提出拉伸城市框架加大城市建设时,就预示着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必将迎来一个飞速发展期。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将在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和降低造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城市道路建设中可能会受到一些行政干扰和地质情况及气候因素的影响,增大施工难度,给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了解工程特点,制定严格的监理措施,科学监理,切实保证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一、城市道路工程的特点
(一)交通干扰多
城市道路施工区域一般位于城市范围内,行人及交通车流量较大。如果在交通组织维护方面稍微疏忽,就有可能因为交通方面的原因对施工造成较大的影响,从而造成工程方面的质量缺陷。
(二)工期较紧
城市道路通常由政府拨款建设,为了减少工程建设对各方面的干扰,要求工期特别紧张,工程不允许拖后。这就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期,加班加点赶施工进度。施工进度上去了,难免质量方面出现疏忽。
 (三)各种地下管线复杂
现在城市为了美化空间环境,要求所有的线路都埋到地下,这样就给城市道路施工带来难度。因为施工中一不小心就会挖断给水、电力、通信等管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特别在一些管线线路位置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带来的风险更大。
(四)交通运输不便
现在城市白天的交通压力较大,所以很多城市就限制了运输车辆在市内的通行。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具等必须等到凌晨才可以运进工地,同样施工中产生的废弃土方等也必须等到凌晨才可以运出去。这样一来就限制了工程施工时间。给工程建设带来了困难。若工期要求较紧,则必须加快施工进度,由此给工程质量保证带来难度。
二、监理单位的重点工作
要做好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划,以图纸、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公正组织监理工作。
(一)按程序组织监理工作、规范施工
在施工单位开工前,要求做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等报审工作。施工中做到原材料、隐蔽工程、工序施工质量、分部分项工程、意外事故处理等的报验工作。整个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项程序科学、公正、独立的组织监理工作。
(二)做好质量检查,重点监理施工难点问题
城市道路施工时各方面干扰较大,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较大,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时结合项目特点,认真查阅图纸及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严把质量关,做到“多巡视、抓关键、查细部、盯重点、多动手”。
(三)正确处理工期与质量的相互关系
市政道路多为政府投资兴建的项目.同时建设期间还受到交通干扰,开工急,工期较紧,常出现加班加点赶工期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监理单位协调好各方关系,增强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提高其管理水平,处理好工期与质量的关系。不能因为赶进度疏忽质量管理。
三、监理单位的具体措施
城市道路的监理工作中,我们要针对具体项目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各种材料的质量检查及验收
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与材料的使用有密切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工程的使用寿命。监理人员要对所有的材料进行检查、抽样测试,坚决清退不合格材料。水泥、石灰、碎石、土、粉煤灰等材料需现场取样,测定其混合物如级配碎石、水泥稳定碎石二灰稳定碎石、石灰土等的级配、配比、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压实度等;成品及半成品材料要求厂家提供质量合格证及各种试验参数;沥青混合料则需测定原材料(集料、矿粉、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及其性质、油石比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二)测量放样的监理
测量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是整个监理工作的重点及难点,测量监理规划是测量监理准备阶段工作的重点,同时又是指导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纲领。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既直接影响到路线的定线和高程系统的控制,又影响到施工过程中施工放样的可靠、便利,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工程土石方的数量的计量,涉及业主、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十分重要。所以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认真掌握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有关政策、规范、标准,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树立测量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做到“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确保工程测量监理质量,为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奠定基础。
(三)城市道路的质量监理
1.路基的质量监理
路基是道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路面的主体。又是路面的基础。它承受由路面传递的荷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与稳定性,要求路基必须密实、均匀、稳定,能为路面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路基质量监理由两部分组成,当路基工程大于5km时。应先做试验路段,当路基工程较短时,可直接进入正式开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要做好设计交底的组织工作,对于设计不明确的地方,及时要求设计部门给予解答。为工程顺利完成。做好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路基施工质量,除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公司下发的监理指南中所规定的程序、方法、措施等进行日常监理工作外,针对路基施工的具体特点,认真做好监理工作。
2.道路基层的质量监理
道路基层处在结构层的中间,承受了比路基更大的垂直压应力,如果面层越薄,所要承受的剪力就越大。因此,监理工程师对道路基层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时,要严格掌握其强度、刚性和整体性。
3.道路面层的质量监理
道路面层是结构层最上一层,是确保整个道路工程质量目标实现的关键。水泥混凝土路面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水泥进场后要进行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砂石材料含泥量要符合规范要求,并符合规定级配;对骨料要进行碱活性检测,检测合格才能使用。要对施工单位配合比进行审核并现场取样进行配合比检验试验。检查施工机具是否齐全,检验计量器具是否计量准确。挂线检查立模高度是否满足混凝土路面设计厚度。在路面混凝土浇注过程中,要进行旁站监理,重点监控混凝土配合比和捣实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配合比下料.砂、石、水泥要过秤,加水量要严格控制并随砂石含水量调整:要求专人操作振捣器,确保混凝土振捣密实而不过振或漏振。对切缝时间和切缝深度进行监控,切缝时间应以250-300·h控制。切缝深度应为板厚的1/4—l/3。在混凝土养护期间,要求施工单位对混凝土路面每天均匀洒水数次,确保板面湿润;养护期应在14-21天,在此期间禁止车辆通行。
4.附属构筑物的质量监理
城市道路附属构筑物包括:人行道、雨水口、检查井、路缘石、树池、涵洞等项目,是城市道路不可缺少的部分。从实际情况来看,雨水口、检查井周围回填是一项重要控制工作。根据经验,已通行道路,使用一段时间后,井周围往往会出现塌陷现象。这是由于井周围回填土不密实所致。因此,对雨、污水井周围400mm范围内,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回填夯实,监理工作开展当中,可在井位周围取土做压实度试验,用以检测施工质量,从而减少这一质量通病的发生。
四、结束语
城市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城市道路建设越来越多.我们一定要在监理过程中下功夫,严格要求监理人员,对质量问题该说到的必须说到,说到的必须做到,做到的必须记录在案,形成一种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证可查的良好工作习惯,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建设优良工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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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市政工程质量监控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王哲 刘礼晗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工程建设大幅上升。市政工程与群众生活体戚相关,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因此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就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质量监控    事前监控   施工中监控   成品保护
      技术复核   材料试验   抽检   旁站检测 质量管理点
正文:
质量监控对施工现场来说一般有事前监控、施工中监控和分项完成的监控。如对设计图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监控,应在有关分项施工前进行,这样能更好地实现事前控制。
对于在施工中容易产生的质量问题,则应重点加强过程中的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纠正,真正做到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分项工程虽然已经完成,但离整体交工尚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对产品若不注意保护,则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实行监控,直到交工为此。
施工质量监控的范围较广,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被忽视,只有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纳入监控,才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施工质量处于预控状态。
  1、会审设计图纸是质量监控的首要环节
  图纸是施工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设计意图,因为一个不符合设计的产品是没有什么质量可言的。然而,我们按图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要把学习与会审结合起来。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查图纸差错,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施工。在些场合下,虽然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但由于施工较困难,为保证施工质量,需对设计进行适当的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的要求。
  2、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监控是质量监控的关键环节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而要对它进行监控。不仅要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还要检查进场实物,看它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相应材料还要根据规定做复试。对易碎、易潮、易变形、易污染的物品,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等环节亦要进行监控。
  3、抓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规范施工是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因而质量监控工作应把它作为主要环节来抓。
  在按图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抓规范、规程、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控制,出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把事故苗子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交工前的产品保护,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监控目标。
  4、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是质量监控的重点
  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如道路基础施工中的基坑回填是关键部位,灰土基层中的灰土拌和是个关键部位,在人行道铺装工程中,道路交叉口铺装、人行横过街铺装等都可作为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有二种含义,一是新技术、新工艺,因是第一次施工,质量无把握,因此要重点控制;二是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如道路基坑回填不密实、灰土基层“翻浆起皮”、沥青砼面层“拥包泛油”、混凝土施工振捣不密实、砌体粘结率差等质量通病。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重点控制,只要方法对头、措施得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抓项目质量监控必须安排好交叉作业,注重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
    在施工阶段,往往是多工种、全方位交叉作业,是管理难度较大的阶段。在这一阶段,除各分项工程要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外,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合理安排交叉作业,抓好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上。合理安排交叉作业,一是要合理安排工序,解决好各分项工程施工的先后顺序,不影响施工质量;二是要合理安排时间和空间,保证各分项工程必要的技术间歇;三是要合理安排人力以保证工期并防止窝工。
    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是保证工程最终质量的关键。所谓“细部处理”,是一种习惯说法,它包含两层意思:“细部”一般是指大面积施工以外的细小部位、各分项工程接合部,不同材料、不同做法的交接处。例如:道路与桥梁的衔接、沥青砼路面与混凝土路面的衔接、人行道铺装与沥青砼路面的衔接、检查井周围的处理、雨水斗周围的处理等等。这些部位的质量在规范和标准中难以用定量的方法进行描述,大部分没有具体规定。但这些部位都是影响观感质量的重要部位,体现施工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的关键部位,做好了能够对整个工程质量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处理”二字说明了这些部位一般无设计规定、无规范要求,不太明确,要靠现场施工管理者、操作者的经验和技术水平进行恰当的处置。
    抓好细部处理,一是要抓好预防预控,即把问题想在前矛盾解决在前。例如:人行道铺装时就应考虑混凝土垫层的高程、平整度,铺装板块的厚度、颜色、坡度、接茬方式等问题;二是要统一标准、统一工具、统一做法,即在一个单位工程的不同部位相同的做法要一致。例如:道路交叉口人行道铺装时就应保证四个圆弧内的铺装方案一致,四条人行过街要对应一致;三是要精工细做或精雕细凿。例如嵌缝、接茬等活必须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工人精心操作;四是要把重点放在不同分项、不同材料、不同做法的相交处和最后的“交活..工序上。俗话说“编筐织篓全在收口”,最后的交活工序既要保证本工序质量,又要弥补前面工序的不足或缺陷,起到“收口"的作用。
成品保护在施工阶段尤为重要,要在一开始就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做好有利于成品保护的交叉作业安排,防止相互破坏或污染,减少翻修或返工损失,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明确了质量监控重点,还要具有相应的监控方法与手段。我们应充分发挥传统的和现有技术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手段,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达到监控目的。在实践中应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技术复核、材料试验
技术复核重点应放在测量放线、引测水准点标高、各结构层标高、厚度、平整度等方面。材料试验即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石灰、石子、水泥、钢筋、混凝土等材料),除应检查出厂合格证外,尚须按规定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具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测量检测手段是必要的,也有由业主单位提供具有相当资质的试验和测量单位做好监理的协助工作。对测量放样的准确性控制及试验数据的准确性是质量控制中很重要的环节。
  2、抽检、旁站检测
在做好了以上工作的同时需要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控工作,要求监控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按施工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检查,它灵活,不受时间条件限制,能够保证检查的部位和内容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状况,容易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早,整改方便,检测频率也不受限制,是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
旁站检测是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的主要监测手段,不仅要求监控人员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避免“想当然”的人为因素,并且需要加强合同意识,吃透合同规定,避免出现问题时措手不及,要及时果断地处理现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打压、试通检验
此项检验直接关系到使用功能,必须认真按规程操作严格把关。在道路施工中,往往因为管线不通迫不得以对道路进行“开膛”,重新修补管线,更有甚者道路上形成“拉链”,多次破路修补,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破坏了道路的整体质量,使一条完整的道路千疮百孔,大大缩短了使用年限,令人病心疾首。为保证各管线(污水、雨水、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路灯、交警信号)在道路竣工后立即就能投入使用,管线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打压、试通检验,对于出现问题的部位及时修补,避免在道路施工完成后再进行大面积的破路修补,提高道路的整体性、美观性,从而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
4、班组自检及隐蔽工程验收
  班组自检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只有每个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认真自检,认真把关,质量才算有了扎实基础,因此要牢牢抓住,不应忽视。
隐蔽工程验收是监控的主要手段,凡属隐蔽项目,必须进行全数监控,如地基验槽、底基层施工、基层施工、混凝土垫层施工、雨水方沟砌筑及回填、污水管线的施工回填、社会综合管线施工等。隐蔽工程验收是杜绝质量隐患的主要检测手段,应按规范严格进行。
  5、设置质量管理点及推行“样板”管理
  质量管理点可用于多种环节,如推广新技术、质量难点、薄弱环节,要求达到高质量的分项等等,在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上设置质量管理点,采取事前控制,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看来是个薄弱环节,但由于事前采取了措施,设置了质量管理点,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设置质量管理点是质量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
样板是一种标准楷模,样板在施工中能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样板要体现设计要求,达到指定的质量等级,把抽象的设计要求和繁复的质量标准、规范、规程等具体化、实物化,使全体施工人员,尤其是操作工人看得见、摸得着,便于对照。因而,推行样板管理是保证和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的有力措施,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年来,在道路建设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分项工程施工,因为施工经验不足,通过试验或做样板确定施工工艺就成为一种必要手段。在各分项工程全面施工前,首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和熟练的操作工人做出实验段,特别是对于人行道板材镶贴,事先根据板材规格、规范要求和图纸设计图案以及结构实际尺寸划出排板设计图,然后再做样板。在“样板”通过验收确认能达到质量目标和操作工艺要求时,组织施工单位全体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使各施工单位不仅有直观的质量标准,而且可以通过“样板",总结操作经验,积累施工参数 ,从而按照“样板”质量标准进行推广施工。
结束
为了更好地进行质量监控,我们还需加强自身的技术素质,提高高质量意识,更加注重工程的“精细化”施工。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打造真正的精品、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工程质量控制概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通病防治》、《浅谈施工质量监控的若干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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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政工程安全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哲
 
 要: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安全管理已经与质量、进度、投资一起成为监理的重点控制目标,安全管理愈加不可忽视。本文就市政工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监理工程师;职责
 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蓬勃发展,安全生产事故也屡屡发生。建设系统安全形势严峻,市政工程安全形势亦不容乐观。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起步较建筑业晚,从规范性的管理上要落后建筑业,加上市政工程最初的建设项目多以道路为主,涉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相对较少,使得长期以来在工程现场形成了重质量、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
随着《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市政工程建设中也愈发重视安全管理,并把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一起作为监理的控制目标,这就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建设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程安全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
2、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监理公司安全部门要对各项目监理部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项目监理部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绩效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达到能预见隐患、发现隐患、并有能力处理安全隐患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项目监理部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项目监理部在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时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章节,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监理人员各自的安全职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步分项工程要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各个单项方案、措施。还应制定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考核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在现场安全监理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2、项目监理部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审查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施工安全员到场情况和工程特殊持证上岗情况,现场各种机械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工人的操作行为等进行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书面通知予以制止或暂停施工,进行整改。对于施工单位不予整改的行为,监理工程师拒绝其所施工序的验收,必要时和业主商请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总监要慎重对待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业务水平,有条件的项目最好配备专业注册安全师,提高项目监理部整体的安全监理水平。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设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项目监理部要做好日常监理日志和文件归档工作,作到有备可查。
5、每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三、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安全监理中的职责
1、审核查验职责
审查施工单位有无施工许可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重点审查业主直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许可证,对资质等级与工程等级不符、资质过期没有及时年审、被主管部门停牌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审查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应注意审查其资质的有效性和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审查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殊工程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监理安全人员应随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抽查,特别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全面核查,所有特种作业资格不全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首先检查审核批准人员是否是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负责人,否则应拒绝审批,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结合本工程的特点、作业环境而编制,措施是否到位。为避免施工组织设计的形式主义,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前应首先熟悉、掌握该工程安全管理的难点、特点。
审查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设备保护的措施方案。市政工程施工之前应对地下管线埋设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军用光缆、电缆、燃气管道、自来水管线等重要设施应掌握其管材抗压、管线埋深、是否与道路冲突等情况,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是否对地下管线有影响。当地下管线对道路施工有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积极妥善的解决问题。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将其作为投资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真正用到安全防护上。
2、安全检查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人员到岗情况,重点工序、危险作业、特种施工时专职安全员必须到岗,否则严禁施工。专职安全员的没置是对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的一种保证。一些工程项目安全员多是临时上岗,既不具备上岗证,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技能知识,所凭惜的仅仅是以往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无法做到及时发现、汇报和排除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针对以上情况加大检查力度,严禁无证上岗和滥竽充数现象的发生。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安全交底记录。
检查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大型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市政工程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沥青摊铺机、桩机、汽车吊、自制的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较多,很多情况下不符合管理规定即进行操作,比如挖掘机,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租借形式,司机不具备上岗证,违规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挖掘机既用于挖掘,也用于吊装运送材料,对安全影响很大。车辆超载装运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不仅对便道损害大,对交通安全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上,施工单位未对进场机械进行安全综合性能验收,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成本,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已经淘汰报废的机械在现场超负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超负载运输,直接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标志、安全设施都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平时日常巡视都应注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修复,以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3、督促整改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其立即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于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的同时,应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结束语:
由于市政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排水、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要确保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安全生产行为受控。
总之,市政工程安全监理重点在于事前控制,只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确保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完成。作为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增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做到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报告的报告,该做记录的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更好的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目标。
参考文献:《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资料汇编》、《安全质量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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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字〔2016〕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主编的《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067-2016,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75-201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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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6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充分认识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推动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社会安定和发展环境优化的迫切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不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全面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山东省情,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着重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服务宏观调控,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各项价格改革任务取得重要成果,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和兜民生底线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多维全面、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形成。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尊重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三)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完善标杆电价体系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有序放开上网电价。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简化销售电价分类,减少各类电价交叉补贴,建立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电价分类结构体系,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四)推进天然气、成品油价格改革。建立更具弹性的天然气、成品油市场化价格机制。根据国家改革进程,择机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适时放开成品油价格。

  (五)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反映水资源紧缺程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探索建立区域综合水价制度,科学核定多水源综合水价;理顺各种供水比价关系,鼓励充分利用外调水和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促进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发展。按照保障工程运行、满足还贷需要、不计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山东段、引黄济青胶东调水价格,形成合理水价体系。建立城市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市制水及管网输配水价格形成机制,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规范用水价格管理。

  (六)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建立完善煤热、气热价格联动机制,理顺煤炭、天然气、热力价格关系。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进一步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七)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促进铁路、公路、水路形成合理比价关系,推动各种交通方式优势互补,合理配置。完善我省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简化运价结构;构建以列车运行速度和等级为基础、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旅客运输票价体系。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改革客运运价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逐步取消一级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推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逐步放开市场和价格。

  (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专家之间的服务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付费模式,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九)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收费形成机制。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公办普通高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增强定价弹性,优化高校之间、专业之间学费结构,引导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完善校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学校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实施范围,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

  (十)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的机制,明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养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实行促进医养结合的价格政策。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放开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从严核定价格,规范调价频率和幅度,切实体现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价格约束激励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十一)建立和完善差别化资源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价格、惩罚性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过剩产能退出。对电解铝、水泥等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对钢铁、铁合金、黄磷、电石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全面取消中小化肥电价优惠。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政策,强化社会节能意识。

  (十二)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新能源补贴价格政策体系。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采取综合措施分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改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风力、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政策由分类实施向点面结合转变,对焚烧处置垃圾(污泥)和沼气发电企业、具有示范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精准补贴,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和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依据治污成本,提高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建立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对排放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分档降低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放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研究制定扬尘排污收费政策,适时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完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之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

  完善放射性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等处理价格政策;改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垃圾处理用地、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补贴与政府补贴挂钩机制,促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

  积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完善交易价格体系,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十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围绕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放开价格管理;确需政府管控价格的,探索建立定价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机制,采取多样化价格管理方式,并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市、县,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加快形成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加强与周边省份重要价格政策措施的对接协调,科学制定和实施外电入鲁等电价政策,促进我省区域经济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度融合。配合中韩自贸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机制,促进外经外贸优化升级。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秩序,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价格行为规则,重点对涉及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按照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构建常态化、网格化价格监管体系,下移价格监管重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对政府已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并规范行使自主定价权。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强化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监督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多、企业负担重的突出问题。规范电信资费行为,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推动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提醒、告诫,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通报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十八)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健全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重点加强商业银行、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和领域的反价格垄断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共同监管的价格社会监管体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建设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衔接融合,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管细管好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使政府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管理。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政府管理。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二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改革定价方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使政府定价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改进完善政策,增强政府定价科学性。

  (二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逐步建立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六、推进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建设,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健全价格调控手段,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更好地稳物价、惠民生、促发展。

  (二十三)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加强储备调节,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健全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分级响应的应急机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十四)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改进政府调控方式,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确保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建立粮食、蔬菜、生猪、奶业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运用财政资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合理收益,促进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二十五)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定期成本调查数据系统,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网点布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价格数据的搜集、整理、传输、分析和运用,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十六)加快构建山东价格指数体系。制定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打造山东价格话语权。到202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山东价格指数体系,推动我省价格形成中心建设,提升重要商品和市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构建惠民价格政策体系,提升价格公共服务质量

  坚持底线思维和民生至上理念,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机制,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十七)兜住民生价格底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科学编制和发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加强资金保障,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规定的临界点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完善配套措施,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二十八)完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进一步构建上下联动、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建立完善价格举报受理督办、应急反应协调、举报线索查处、多方联动处置等制度。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增强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加大价格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发布、价格公示等制度,拓宽渠道,加强互动,切实保障群众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数据库,探索建立互联网+”价格服务模式,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服务。完善价格认定服务机制,健全和落实涉案、涉纪、涉税财物等价格认定制度,加强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等领域的价格认定工作,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抓好组织落实

  加强组织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改革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攻坚战。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分类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强化改革创新精神,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努力取得价格改革新突破。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的配套衔接,保障价格改革稳步顺利推进。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工作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三十一)强化依法治价。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结合国家修订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山东省价格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强化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十二)推进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夯实价格工作基础。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价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十三)积极引导舆论。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并提前介入、主动宣传、及时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深入解读价格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凝聚改革共识,讲好价格故事,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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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外遮阳工程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字〔2016〕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主编的《建筑外遮阳工程应用技术规程》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065-2016,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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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发改气候[2016]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
  为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和《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请你们根据《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推荐试点城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推荐城市试点方案(一式三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张宇丞 侯文峻
  电 话:010-68505635,010-58934535
  传 真:010-68505643
  附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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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STP真空绝热板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和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主编的《STP真空绝热板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064-2016,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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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监函[2016]8号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质量安全司201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质量安全水平,决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及监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全过程风险预防、预控及技术风险控制情况;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第三方监测实施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情况。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事故应急管理情况。
  有关检查内容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86号)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检查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时间为2016年3月到9月。
  第一阶段:3月~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面自查与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阶段:7月~9月,在各地自查整改基础上,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要全面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各地要积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加大飞行检查、随机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果,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检查方案。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是否落实,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是否彻底。真正将检查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主管部门、落实到项目参建各方。
  (三)严肃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和自查总结工作,要完善隐患整改台账,跟踪检查整改,及时销号,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请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次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指定1名同志作为本次检查工作联络员,并于4月15日前将联络员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康
  电 话:010-58933041 58934464(传真)
  邮 箱:58934464@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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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6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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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的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 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城市建设监理协会:
  为总结交流工程监理企业在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实践经验,提高应对服务价格市场化能力,引导企业规范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新常态下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我协会拟于2016年10月底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为保障会议效果,更好满足会员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监理企业应对价格市场化的有效措施及实践经验;
  (二)监理企业在规范价格行为,杜绝恶性压价,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成功经验;
  (三)监理企业在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关系上的良好做法及有益经验;
  (四)监理企业在不同投资模式下的工程监理取费形式与相关经验;
  (五)监理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专业化服务(包括: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工程项目代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价格测算、取费形式和相关经验;
  (六)各协会围绕价格市场化,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方面所做的有益工作和相关经验;
  (七)各协会关于应对价格市场化的措施、成果及实践经验等。
  二、交流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和各分会负责会议交流材料的推荐工作。
  (二)推荐交流的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效益和社会信誉,在应对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措施和稳健的发展策略,在监理投标、成本测算、监理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有可宣传介绍的经验。
  (三)各协会有关价格市场化方面的管理经验,可以自荐或由我协会推荐。要求在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收集和公布机制,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等做出一定成绩。
  三、撰写要求
  (一)交流材料要扣紧会议主题,密切联系实际,总结企业在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投标取费经验。
  (二)语言生动,文字流畅,图文并茂,交流内容能给与会人员带来受益和启发。篇幅限定在4500字左右。
  (三)word版和PPT一同准备。
  四、参会人员
  (一)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各监理协会负责人;行政部门监理主管;其他有关人员。
  (二)会议名额分配表和报名回执,见附件一、附件二。
  五、会议缴费
  (一)报名参会人员为我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缴纳会务费300元/人;非会员的缴纳会务费600元/人。会议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报名同时请将会务费汇至我协会,注意汇款单位名称要与所开发票抬头相一致,背书“价格经验交流会务费”。
  (三)会议报到时,凭汇款单(或汇款单复印件)换取正式发票。
  (四)收款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银行账号:0200001409014459682.
  六、有关要求
  (一)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协会统一组织报名。
  (二)各协会推荐交流材料为1至3篇,连同报名回执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反馈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
  联系人:庞政、宋雪文
  电 话:010-68346976
  信 箱:2822706393@qq.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层
  邮 编:100142
  (一)会议名额分配表;
  (二)报名回执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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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改革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经过60余年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完善标准体制机制,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原则
  ● 坚持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推荐性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兜底线、保基本”。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引导创新发展。
  ● 坚持统筹协调。完善标准体系框架,做好各领域、各建设环节标准编制,满足各方需求。加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各层级标准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
  ● 坚持国际视野。完善标准内容和技术措施,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广中国标准,服务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目标
  标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标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标准体系协调统一、支撑有力。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
  任务
  ● 改革强制性标准。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 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尚未编制国家标准的项目,可先行编制行业或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行业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条款均没有规定的内容,地方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通过严格论证,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要形成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各领域、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要清理现行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重要的专用标准,推动产业政策、战略规划贯彻实施。推荐性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具有地域特点的标准,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团体标准要与政府标准相配套和衔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工作模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 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妥善处理好标准水平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的要求。
  要建立倒逼机制,鼓励创新,淘汰落后。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发展。
  要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要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要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
  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以及具有创新性和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鼓励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先进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 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要加强标准编制管理,改进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机制,完善政策性、协调性审核制度,规范工作规则和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加大标准立项、专利技术采用等标准编制工作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强化社会监督,保证标准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除公开出版外,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 推进标准国际化。
  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跟踪国际标准发展变化,结合国情和经济技术可行性,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组织
  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实际,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规划。要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创新标准化管理模式。要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各部门、各地方要做好相关文件清理,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整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政策与前瞻性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积极配合《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进一步明确标准法律地位,明确标准管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
  资金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大对强制性和基础通用标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标准编制服务管理模式,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积极拓展标准化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标准化工作,在保证标准公正性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标准编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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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深化改革意见出台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 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
  ●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 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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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八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山东国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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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会议部署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81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调度部署会,传达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调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体系重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国家和省对推动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密集作出一系列部署,必须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放开事前备案审查,将监管重心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着力做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一是全面清除跨地域承揽业务备案壁垒。严格对照住建部提出的9项禁止性规定,坚决清理跨地域承揽业务中的各类壁垒,严禁以地方信息平台登记、诚信信用申报、设立分公司、设定企业资质等级门槛等各种形式设置新的壁垒,切实消除市场垄断和地方保护。二是畅通省市平台信息共享渠道。省一体化平台向自建平台对接市开放企业用户注册验证信息共享接口,通过对接可全面查看企业上报信息、上传证照、验证信息,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通过市级平台认领信息,未来直接通过省平台登录到市平台接受监管,实现无缝衔接。三是加强标后履约监管。要坚持“宽进、严管并重”,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管信息公开,严格督促企业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出借出卖资质、不到岗履职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四是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一体化平台、大数据手段,及时记录、采集、发布、共享各类企业、人员、项目基本信息、奖惩信息,加快制定市场各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管理目录,分步分行业实施定量信用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关联,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市场环境。
会议强调,要畅通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层级指导监督,及时受理处置举报投诉问题,强化对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不力、变相设置壁垒、问题突出的,将及时组织现场督办、约谈或通报批评。
省住建厅有关处室负责人,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临沂市住建部门分管负责人、主管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工程处潘峰胡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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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监理企业的影响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沈明华
      要:监理行业是近年来随着建设市场规范化而兴起的一种现代职业,对于提高我国建筑施T市场的科学化、规范
化、合法化程度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可以说,监理企业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制约建设施T部门的行为。随着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和推广,监理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监理企业如何更好地适应国家的新
税收政策,提高白身的市场竞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营改增监理企业影响
    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改革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社会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产业,对于提高我国经济综合实力、切实优化经济结构具有直接而深远的积极意义。财税制度的建立需要能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的推出,客观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对完善税制、优化投资、出口结构也有着促进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任何改革措施也都存在利弊。从现有的改革试点情况来看,“营改增”之后,一些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改革前相比甚至有所增加。就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不同地区对于监理企业的认定模式还并没有完全统一,例如在上海的试点过程中,监理企业的“营改增”改革被暂缓一年执行,而在北京,则将监理企业纳入了鉴证咨询服务行业,被统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试点。对于监理企业来说,“营改增”实施之后,其实际税负情况将如何发生变化实务界众说纷纭,但是针对这一过程中m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进行思考,既可以帮助同行积累经验,同时也可以为改革之路l出谋划策。
    二、“营改增”对监理企业的具体影响
    1、实际税负有所增加
    客观上,“营改增”之后监理企业的实际税负会有所增加。在“营改增”推行试点以前,监理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缴纳标准为收入的5.6%。“营改增”试点改革之后,监理企业被北京市统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将增值税率固定为6%,在此基础上,监理企业仍然需要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种,最终导致了实际税负的增加。虽然,“营改增”之后,监理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还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但是从监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大多数成本是白人T构成,而人员的T资、社保费用都不能满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所以事实上能够被抵扣的进项税金额并不
多。除了人T成本之外,建立企业的房租、车辆购置、仪器购置、办公用品采购、油票等也是监理企业较大的支出,其中房租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不能抵扣;监理企业的车辆购置由于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往往只需要购置一些日常办公用车辆,较少会涉及到机械设备车辆,虽然可以作为有型动产进行核算,但是却不能被纳入增值税进项税可供抵扣的范围。以大型铁路监理项目为例,由于需要监理专业实验室,因此会涉及到一些实验仪器的采购,这部分金额是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的。购买的办公用品和一部分固定资产也能够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抵扣,然而,车票、机票等还仍然不在可抵扣范围。加油站开具的油票虽然在可抵扣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手续过于麻烦,实际可操作性十分有限。由此可见,以上种种因素,导致监理企业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限,并且繁复的手续也让监理企业望而却步。
    2、营业收入降低
    “营改增”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理企业营业收入的下降。“营改增”试点之前,监理企业计算某一项目的收入,核算标准主要是参考这一项目的监理含同价格,合同变更的情况另作考虑。“营改增”试点以后,由于监理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将由谁缴纳税费、合同价格是否包含税费等事项进行明确,因此,一旦政策需要落实时,监理企业不能按照合同总价来计算自身的营业收入,而是必须要扣除增值税这一部分,这样就必然导致监理企业营业收入的下降,暂且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监理企业的营业收入会大致降低5.6%左右。
    3、对监理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目前,我国正处在推行“营改增”试点的实验阶段,其目的不仅仅事项降低现代监理企业的实际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等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推动我国整体服务行业的深化结构调整,全面提升我国服务产业在GDP中的占比,以实现我国在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转型战略。目前,监理企业所处的现代服务行业大约已经占到我国国民经济产值的半壁江山,然而,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不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提高对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一项共识。监理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分支,需要有意识地运用国家的政策支持,积极满足市场需求,充分利用本次“营改增”的东风,弧化业务能力,提高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在经济环境日渐复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做大做强,力争走向国际。
    三、监理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加强内部管理
    监理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自身的内部管理T作,不断完善内部费用报销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一方面,费用报销时监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当监理企业需要购买服务或者特定产品的时候,如果存在价格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情况,应该尽可能地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方,这样就能够顺利实现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抵扣,从而有效降低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然而,在实际T作中,监理企业也需要注意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顾企业成本,甚至还采取了一些违法手段,这样不仅不利于降低监理企业的实际税负,还有可能给监理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最终得不偿失。
    2、重视对外部合同的管理
    随着监理企业业务量的逐步增加,所涉及到的外部合同不论从数量上还是领域上都有大幅度增长。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监理企业应该充分重视对合同的管理,力争在同业主的博弈中,让业主也能够承担部分税负,改变过去业主独大的状况。具体来说,在投标阶段,监理企业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在保证中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投标价格,或者是在中标后提出合理诉求,要求业主能够承担部分税负,以便降低对自身营业收入的影响。除此之外,由于“营改增”试点之后,监理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高,因此可以寻求财政资金扶持,我国专门设置了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以支持“营改增”之后税负增长的行业,监理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一政策,降低改革对自身的不利影响。此外,为了促进监理企业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切实提高监理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防范涉税风险,监理企业应该着重提高白身财务、税务等领域的基础T作质量。针对合同的规范管理也能够促进监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完善涉税事项的管理流程,提高“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基础T作质量,对于监理企业充分开展纳税筹划T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能够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实现在“营改增”政策之下的顺利转型。
    3、抓紧时机购置相关设备,强化分类核算管理
    监理企业在对特定项目进行监理时,通常都会需要一定的高新科技设备的支持,以便业务能够顺利开展。随着“营改增”试点T作在监理企业的实施,监理企业应该充分分析“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内涵和外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筹备购进固定资产,充分利用目前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切实降低监理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监理企业节约资金,扩大盈利空间。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在税收政策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税率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该严格划分,分别进行核算并纳税,如果相关业务无法进行分类核算,则采用最高使用税率作为计算标准。鉴于此,监理企业需要充分研究自身的业务种类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业务重组,将税收筹划的思想运用于实际T作之中,产格划分核算标准,尽可能降低由于核算混乱而导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情况。
    4、监理企业需要强化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
    首先,监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该有意识地开展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T作,用以强化监理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和涉税业务人员的理论知识,以便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之时保证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从客观角度来看,企业涉税业务往往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素养过硬的人员队伍,因此,在相关人才的选拔和聘用方面,监理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挑选出一批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人才,以便在实际T作中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其次,在目前所推行的“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种种规定之中,监理企业所涉及到的一些事项是难以进行抵扣的,这些规定都需要监理企业的管理层和财务税务人员充分熟悉,才能够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做到准确判断,防范涉税风险,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最后,监理企业还需要强化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保管T作,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一旦税务部门需要对税费进行核算,监理企业能够做到有票可查,同时也能防止故意“偷税、逃税”的情况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从整体情况来看,“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对子企业整体有普遍减税的情况,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营改增”并没有完全消除监理企业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也不能降低监理企业的实际纳税负担。然而,“营改增”毕竟是我国税制改革中不可逆的发展趋势,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大多数企业参与者来说是有利的。鉴于此,广大监理企业应该积极调整税收筹划政策,深入响应“营改增”的内在精神。相信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广,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行业能够享受到“营改增”的实惠,达到自身的减税、节税目标,从而促进更多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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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建部关于山东泰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2016]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济南市山东泰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夏)因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住建部予以通报批评。现将住建部《关于山东泰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建办市函〔2016〕473号)转发给你们,请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核验资质资格申报材料,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要督促广大建设类企业、人员引以为戒,诚信自律,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山东泰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办市函[2016]4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经查,山东泰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夏)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山东泰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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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84-5日,省住建厅在胶州市召开了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聘任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推广胶州市实施规划督察的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王玉志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12年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以来,省政府向6个设区市、86个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同步推进卫星遥感监测辅助规划督察工作,20157月在全国率先实现规划督察、卫星遥感监测全覆盖。三年来,规划督察员发出督察建议94份、工作函85份,制止违规项目186个,对72个县(市)进行集体巡查,提出整改建议150余条。对4000余个遥感图斑进行核查,确定了608个重点图斑,驻地政府依法执行规划意识普遍强化,有利地维护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在规划编制中存在图纸与文本说明不一致;控规未及时编制、依法报批;急于吸引投资上项目突破规划刚性约束;规划监管方面,存在"以罚代管"等问题。
  会议强调,要站在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破解城乡规划突出问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强化集体巡察研判、抓好重点图斑核查整改、完善督察工作机制加强督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改革督察方式、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舆论宣传等方面着手,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省派驻城乡规划员、省住建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和典型发言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直部门和住建部派驻山东省规划督察员参加会议。(厅执法监察处王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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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王颖苗等4325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六批4325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接纳王颖苗等4325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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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工程工作总结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对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工程(以下称本工程)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本工程于2012425开工,于20131130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已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现对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程概况
1、本工程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6088号本校院内北部,场地布局东高西低,东西长209米,南北宽42.6米;建筑场地类别为2类。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柱下独立承台基础加防水底板;地下一层,地上中部六层,两端部四层,庭院式布置;本工程有50人,90人,130人,180人,380人教室和教室休息室及地下实训基地(战时为人防工程)组成。总建筑面积43217.81m²,总高25.1米,局部31.2米。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地下防水等级一级,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耐火等级为地下一级,地上二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
2、本工程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柱下独立承台基础加防水底板。基础及二层至屋面梁、板、柱、墙采用C30混凝土;垫层采用C15混凝土;基础顶至一层顶梁、板、柱、墙采用C35混凝土;地下室防水底板及地下室外墙、卫生间等有水部位采用抗渗混凝土,抗渗等级S6内掺HA复合膨胀防水剂及聚丙烯化学纤维以减少裂缝;所有教室楼板采用450*450*150薄壁空心箱。
3、本工程砌体为填充结构,采用M5.0混合砂浆砌筑加气混凝土砌块,构造柱、预制小件(过梁、圈梁)采用C25混凝土,零星砌筑(讲台、花池、大便间蹲台等)采用M5.0混合砂浆砌筑MU10烧结实心砖,阶梯教室采用陶粒混凝土垫层。
4、屋面为水泥砂浆平屋面、防滑地砖上人屋面和广场砖停车平屋面组成。
5、外墙为灰色铝合金格栅、干挂石材、面砖及涂料组成。
6、内墙为面砖和涂料组成。
7、地面为地面砖和大理石组成。
8、节能工程: 外墙采用10mmSTP-2保温板、50MM厚岩棉板和25MM厚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塑钢窗双层中空玻璃隔热保温层,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发电的管道;屋面采用13mmSTP-2保温板及胶粉聚苯颗粒保温。
9、电气工程从校园内变电所两个变压器上分别引出380V电源从地下穿管进入地下一层配电室,做到一用一备,分别供室内设备、照明用电和消防用电。
10、弱电系统包括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在每个教室内和走廊上方设有广播喇叭和监控探头,监控画面传入监控室内的显示屏幕上,监控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一个房间,广播系统通过弱电机房与校园的广播系统联接。
11、给排水工程中的给水系统包括自来水和中水系统,分别从校园内的自来水管网和中水站内引入,作为教学楼内的生活饮用水或厕所冲洗用水。排水系统包括生活污水和雨水系统,楼内出室外通过球墨铸铁管分别排入室外管网的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
12、消防工程的泵房使用原校内泵房,通过DN100DN150的镀锌钢管分别引入消防用水和喷淋用水,供教学楼内的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其中喷淋系统只在地下一层有。湿式报警阀组设在地下一层,顶层设有水箱间。楼内设有烟感和温感探测器、防火卷帘门、防火窗、消防电话、区域报警器,一楼设有消防控制室。
13、通风工程包括防排烟和排风系统、教师休息室和卫生间的排风换气。在多功能厅上方和上人屋面设有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地下一层实训车间内设有排烟和排风管道。
14、采暖系统接自校内的采暖管道,入楼前分为5个独立回路,采用上供下回的方式,供楼内的1~5区供暖,在各回路的室外入口处设有热力入口装置。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设计单位: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勘察单位: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承包单位:山东天齐集团济南分公司
监理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质量监督单位
章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监理组织及监理制度
1监理组织: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任命徐建胜同志为总监理工程师,程清华为总监代表;委派杨银、刘宏、高中革、李敬伟、谢成龙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组成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监理部。
2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在本项目建立了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制度、工程质量验收报验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制度、开(复)工报审制度、进场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构配件检验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保证资料核查制度、工程周例会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等。
五、监理工作情况
(一)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情况
1项目监理部为有效的实施质量、安全控制,制定了以下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实施。1土方开挖监理细则、2基坑支护监理细则、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细则、4地基与基础监理细则、5旁站监理细则、6防水工程监理细则、7安全监理细则、8安全监理旁站方案、9塔式起重机安、拆、使用安全监理细则、10土方回填细则、11主体监理细则、12薄壁箱空心楼盖监理细则、13电气监理细则、14水卫暖消防监理细则、15冬季施工监理细则、16装饰装修监理细则、17幕墙监理细则、18扬尘治理细则。
2项目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主要进行了如下检查工作。
1审查了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资格;
2检查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现场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审查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施工方案;
4检查了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施工机具、设备、物质、临时设施的准备情况;
5参加了设计技术交底会议及图纸会审,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6编制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细则;
7监理人员认真熟悉图纸,找出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制定应对措施;
8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例会,进行了监理工作交底。
(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方法
1、核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脚手架搭拆方案、塔机和吊篮的安装拆除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等。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现场验收,认真核查相关质量证明资料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与投标书或业主的要求是否相符;并严格执行了见证抽样送检制度。对于进场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于本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退场,由此保证了工程质量、进度。
3、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或部位的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如:基础定位放线、钢筋工程隐蔽验收、模板(高大模板)及支撑的制作及安装、薄壁空心箱的安装、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和浇灌、后浇带的施工、干挂石材及玻璃幕墙龙骨的安装和各节点部位的施工、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保温材料的施工、屋面、卫生间防水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的样板墙、样板间施工及各节点部位的施工等,在施工中采取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等监理措施。
   4、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逐项进行核查验收签认。如基槽坑的隐蔽验收、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薄壁空心箱安装隐蔽验收、配筋砌体隐蔽验收、保温材料的施工、屋面、卫生间防水工程施工、玻璃幕墙与干挂石材龙骨隐蔽验收等。
5、对违反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及安全规定的质量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人员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并帮助施工单位进行了纠正、处理,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消灭于施工过程之中。
6、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及时督促、指导施工单位作好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记录、自检记录、隐检记录及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保证了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同时,对形成的技术资料进行了核查签认,保证了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测(验)进行了见证监测(给水、消防、采暖、通风管道的压力试验;排水管灌水试验、屋面及卫生间蓄水试验、防雷接地电阻测试、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等)。
8、组织召开了周例会,针对现场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事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的提出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要求和纠偏措施等。
9、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委托监理合同中不含工程造价控制),现场经济签证采取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纪检审部门、跟踪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施工单位五方现场共同签认的控制手段,努力促使工程总造价控制在合理费用范围内。
10、在巡检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缺陷(问题)或安全隐患,项目监理部及时通过发出口头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方式及时处理,从而保证了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11、施工过程中实施全员参与、共同管理,该工程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1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把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运往垃圾处理场,未造成环境污染。
(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情况
1基础工程:
1我项目部监理人员在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及时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土石方开挖过程中检查基坑的边坡支护及排水措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基坑周围严禁堆放物体,并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以免塌方或地基土破坏,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排水设施。土方回填过程中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率、压实程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我项目部监理人员严格控制施工工序的质量,对钢筋、模板、轴线位置、标高、予埋件位置、隐蔽工程等在施工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检,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准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关键部位、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对钢筋原材料、焊接接头试件、试块等采取见证取样,保证试件的真实性。
2主体结构工程:
1模板:检查验收模板的安装与支撑是否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撑拉杆件是否固定牢固与稳定;高大模板施工经专家论证后方才同意施工;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时,项目监理部人员全程监督。
2钢筋:检查验收钢筋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钢筋表面有无损伤、油污、老锈等及加工形状、尺寸、数量、锚固长度和接头位置是否均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查钢筋焊接是否由执证人员操作。要求钢筋绑扎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扎数量的10 % 及钢筋绑扎、弯钩形状和朝向、接头部位和搭接长度均符合规范规定;箍筋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弯钩角度和平直段的长度符合施工规范。
3混凝土:混凝土浇筑前对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单进行审核,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同意施工单位浇筑,混凝土浇筑实行全过程监理旁站监理,并对进场混凝土坍落度进行抽测,对混凝土试块制作进行见证;保证项目符合要求。
4砖砌体:抽查砌体的灰缝砂浆饱满度和灰缝平直度及砌筑方式是否正确。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经验收未发现通缝,留槎做法符合施工规范,拉结筋长度及数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构造柱位置正确。
3装饰装修工程:
我项目监理部在严把装饰材料质量关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装饰施工的工序关,并对隐蔽资料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饰面材料的安装施工;经检查验收:楼地面铺装的石材、面砖无空鼓、缝隙均匀、平整;屋面、卫生间蓄水试验无渗漏;内墙面平整、无起砂、裂纹、空鼓、脱皮;门窗安装开启方向正确、启闭灵活、配件完整;栏杆扶手安装稳固,安全尺度符合规范要求;精装修工程美观大方,符合设计要求及建设单位要求;玻璃幕墙分割合理、安装牢固;外墙面砖粘结、内、外干挂石材安装排版合理、缝隙均匀、线角顺直、平整度均符合规范要求,经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屋面工程:认真对进场的SBS防水卷材、STP-2保温板等原材料验收,并经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同意进场使用;严把防水卷材搭接宽度及粘接质量和STP-2保温板的铺装质量等各工序施工质量;
5安装工程:要求安装工程与土建、装饰施工同步穿插进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现场验收,并严格执行了见证抽样送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测(验)进行了见证监测,如:给水、消防、采暖、通风管道的压力试验;排水管灌水试验、屋面及卫生间蓄水试验、防雷接地电阻测试、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等。并对隐蔽部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6建筑节能工程:
本工程主要保温措施有三个方面:一是外墙保温,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了10MMSTP-2保温层、聚苯颗粒保温层、50MM岩棉板保温层及保温浆料;二是采用了塑钢门窗中空双层玻璃(5+9A+5)保温隔热;三是屋面保温隔热,采用了13MMSTP-2保温板作保温隔热层。施工中,对进场原材料实行了见证抽样送检,监督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保温节能效果。经有关检测部门抽检及现场检测均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钢结构工程:
本工程钢结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三区南北外墙装饰桁架;二是二四区三五层的钢连廊。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场原材料实行了见证抽样送检;检查化学螺栓孔洞的深度及孔洞内的灰尘清理情况,以确保化学螺栓的安装质量;化学螺栓的安装及构件的焊缝质量,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均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四)施工测量检查监理工作情况
1复测工程定位测量数据,并经建设规划部门复测无误。
2轴线检查,其施工偏差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
3标高检查,其误差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
4垂直度检查,其误差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
5建筑物沉降观测,无明显沉降差,均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五)合同、信息、资料管理监理工作情况
1、在现场监理工作过程中,项目监理部根据项目相关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工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委托监理合同中不含工程造价控制);了解合同的内容,进行合同跟踪管理,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反映合同信息。认真检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实现科学管理。
2、项目监理部通过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及时准确的在组织内部以及与业主、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动态,同时与外部环境进行信息交流,了解建筑市场形势及建筑法律法规发布情况。
3、项目监理部根据公司及建设单位项目工程指挥部工作流程要求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志、见证取样纪录、收(发)文登记管理以及各项台帐记录等,确保现场内业资料实现表格化,并实行文件随时发送、随时登记的制度,实现现场所有文件都能做到系统管理。
六、人防工程情况
      地下一层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114.10m2,掩体1500m2。战时为避难和物资库,平时期为实训基地。人防工程部分由扩散室、排风机房密闭通道组成,人防工程结构随土建相关分部工程同时完成,工程质量已在土建相关分部工程验收时通过验收。根据人防设计要求,对人防工程的给水管道的套管进行了预埋、顶板安装了防暴波地漏、地下室排水管安装按平战转换要求设置,通风管道穿密闭墙部位预埋固定密闭盘风管、防暴门、防毒烟门等,等均由有专业资质的厂家安装。2013125通过了人防工程预验收20131220日通过了人防工程验收。
七、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工程质量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初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201311月经章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
八、本工程获奖情况
本工程已获得“山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注:目前正在争创“鲁班奖”
九、结束语
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是根据公司的指示和要求,我们始终贯彻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宗旨,严格、科学的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的遵守公正、诚信、科学的工作准则,在工程建设中的方方面面,本着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态度,竭诚为业主服务,用热情周到的服务取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用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技术,严格、务实地进行各项管理、协调工作。以此取信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了此次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参建各方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是完成监理工作必不可少或缺的外部条件,对此,我们十分感谢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感谢建设单位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感谢施工单位在工作上的配合和理解,使我们此次监理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再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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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 〔2016〕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字〔2016〕1号),现就终止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停止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工作,目前已取得省住建厅《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初级、中级、高级)》(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2017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二、各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三、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中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界定,按本通知第二条进行相应调整。
四、鼓励行业协会分层次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业务培训,保障上岗前的知识储备和从业过程中的知识更新,提高监理人员从业素质。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取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后续衔接工作,在监工程项目中持有原认定证书的监理人员应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好监理职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9日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法字〔20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省厅对所有未实施"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2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2件。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6]6号)为1年,自2016年3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20日;其他为5年,自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9日。现将《未实施"三统一"制度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实施"三统一"制度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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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与BIM应用经验交流会在呼和浩特市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629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协办的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化管理与BIM应用经验交流会在内蒙古锦江国际大酒店举行。全国各省市建设监理协会、各建设监理分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了400多人参加本次大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领导也应邀出席本次会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同志做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影响”主题报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王学军同志在大会开幕式上做重要讲话,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会长徐俊平致欢迎词,张强、梁士毅等8位专家及企业负责人在会上做了专题报告。会议分别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王学军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主持。
  本次会议旨在贯彻国务院“互联网+”政策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信息化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管理升级,推进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在会议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会议各项议程。
  一、会议分析了当前监理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修璐同志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影响”主题报告,使与会代表深受启发。修璐同志在报告中阐述了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行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指出建设监理行业也存在供需比例失衡,恶性竞争严重等问题,行业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他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创新发展、服务方式与服务理念、服务对象等方面分析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建设监理行业与企业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了转型升级的途径与方向,强调了企业转型升级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与会代表听了修璐同志的报告,感觉受益匪浅,表示会后将认真学习和研究。
二、会议探讨了信息化技术对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强介绍了企业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效,通过信息化支持决策与管控,提升运营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打造BIM服务的全过程业务链,把握大数据、云平台、智能化发展方向,不断实践技术创新。西安长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郝世英介绍了公司构建数字化监理模式的背景,探讨了企业监理工作平台创新,以“四化”监理工作为方向,进行监理工作平台设计,融入互联网应用,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三、会议交流了监理企业的BIM+应用,云平台创新,促进行业信息化水平提升
  上海现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梁士毅介绍企业运用BIM+技术,与大数据云技术、互联网技术、多种数码技术对接,促进监理行业发展,助力装修施工,在历史建筑改造等特殊项目中取得良好成效。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陈贵介绍了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管理框架、项目信息化管理框架,构建人员管理、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三位一体的信息沟通平台。通过实际运用,及时关注重点项目及问题,实现企业及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易伟强介绍了企业信息化及智慧管理的创新实践——管酷云台,汇集云平台、互联网技术形成工程大数据的项目管理云平台,利用碎片化时间,达到标准化工作效果,并在实践中得到各方较高评价。
四、会议交流了信息化技术在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实践。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雷开贵以内蒙古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体育运动中心项目为例介绍了企业运用BIM技术进行项目管理应用,通过数字化模型构建与优化以及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的BIM应用,完成了复杂项目的综合管理、安全监理。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文军以新疆国际会展中心项目为例,介绍了BIM团队的组织、BIM技术在施工阶段的建模标准、流程及机制,分析其在施工模拟、工程优化等的具体应用。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戴飞以港珠澳大桥工程项目为例,介绍了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复杂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作用,通过网络信息化平台、监理信息化监控、高度集成化数据监测信息技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使该项目攻克多项技术难点,创造多项专利,促进该项目的顺利竣工。
五、与会代表高度肯定本次会议对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通过对监理行业最新信息化技术的交流,使监理企业拓宽了视野,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发言企业的成功经验使大家感受到监理行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影响,鼓舞了监理行业发展的信心与士气。
  副会长王学军同志做会议总结讲话。他介绍了此次会议的经验交流情况,对各发言单位进行点评。对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他提出两点希望:一是紧跟时代发展,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有序推进管理信息化和提高监理科技含量。
  王学军同志总结了行业发展有关情况:一是国家重视监理行业发展和监理作用发挥;二是正确对待监理行业改革发展;三是监理取费市场化后情况;四是取消省、部监理人员职业资格和指定的培训机构情况;五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情况;六是共同努力,促进行业发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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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济南是山东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环渤海地区南翼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济南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济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25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1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根据济南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疏解区域过境交通,加强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特别是地下水的开采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大明湖、千佛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芙蓉街—百花洲、将军庙等历史文化街区,四门塔、府学文庙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加强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珍珠泉等名泉保护,保护好南山北水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特别要控制好大明湖周边的建筑高度,突出“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特色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济南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济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济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济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6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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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防汛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房管局: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防汛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6]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提出的六点要求和李克强总理在部分省份防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做好我省城市防汛工作。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当前城市防汛严峻形势的认识
    当前我省正值“七下八上”的防汛关键期和台风暴潮多发期,各级城市防汛部门要切实认清我省城市防汛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绷紧防汛安全这根弦,扎实做好城市防汛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有备无患、万无一失。要始终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首位,贯穿到“防”、“抗”、“救”等各环节,尤其是确保生命安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微信微博、手机报、手机短讯等各类媒体作用,提醒群众了解和掌握雨天出行知识,宣传防汛避险的基本常识和自救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完善物资应急调运方案,确保抢险时运得出、送得到、用得上,“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继续加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确保关键时候拉得出、顶的上、打得赢。
    二、打好基础,系统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各地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对城区主要行洪河道、排水防涝总出口易形成“瓶颈”、“顶托”的薄弱部位进行改造,提高过水能力;对地势落差比较大的城区,可通过建设截洪工程、地下调蓄设施或深邃工程,蓄集雨水,削减洪峰;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提升雨水管渠系统的排水能力。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调整雨水控制思路,从源头上解决积水内涝问题。要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让煤气、电、给排水、电缆等都走地下管廊,提高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水平。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蓝线,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增加城区及周边承担蓄水、分洪的水域空间。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城市防汛各项工作
    各地要继续做好城区内河道、排水管网、暗渠、雨水口和排水泵站的清掏和疏通工作,确保行洪排水通畅,要对地下商场、下沉式立交桥、危旧房屋、旅游景区、低洼易涝地区、人员密集区等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理出清单,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前几次降雨暴露出的易涝点抓紧进行整治,短时间难以消除的,要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警示标志,雨天专人值守,增加应急强排。加强井盖管理,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检查井,及时加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伤亡事故。发生强降雨等极端天气,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早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易积水重点区域、危险路段特别是下沉式立交桥要安排专人值守,发生积水要及时做好警示并迅速排涝,对雨水口阻水垃圾及时清理,加快排水速度。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活动,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严密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必要时要及时停止相关作业并撤离人员。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防水淹、防雷击,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正常有序。物业服务企业要排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易进水、积水部位,及时整改内涝隐患,做好防汛物料储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四、加强领导,完善信息沟通联络渠道
    各级城市防汛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城市防汛工作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切实做到部署到位、责任明确、措施得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行业责任、部门责任、工程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责。严肃防汛纪律,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调度规范,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切实加强气象、水文监测预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变化,一旦发生险情、灾情,要迅速报告、及时处置。把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城市防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准确、客观地发布雨情汛情和灾情,全面反映国家和省防汛决策部署和城市防汛举措成效,正确引导网络和社会舆论,营造有益于防汛救灾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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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标[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需要,我部组织修编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2000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同时废止。
  以上定额及规则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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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薛振其等6346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五批6346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接纳薛振其等6346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附件:第五批个人会员名单(6346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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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与远大住宅工业集团合作建设建筑产业化基地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27日,泰安市政府举行泰安联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远大住宅工业集团合作建设建筑产业化基地签约仪式,泰安市副市长陈湘安主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希信,省住建厅巡视员耿庆海,远大住宅工业集团总裁唐芬等出席了签约仪式。仪式上,泰安联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远大住宅工业集团就建设建筑产业化基地签订了《股权合作协议》。该项目投资11亿元,全部投产后产值将超过20亿元,其中一期投资4亿元、建设6条生产线,计划今年8月开工建设,一期建成后年生产装配式建筑构件折合建筑面积约120-150万平方米;二期工程计划于2017年初实施,投产后年生产能力将达到300万平方米。]]> 关于公示2016年第十一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6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青岛理工大学在青岛组织了2016年第十一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考试。李德宁等183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83日至81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十一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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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2016〕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行业准入清出制度,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现组织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建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等标准规范。
二、检查范围
1.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2.外省进入山东开展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全省正在实施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含外省企业在山东承担的在监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综合管理情况。企业是否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培训学习制度、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配套,人数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建设单位是否设有独立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具和计算机信息管理设施;项目监理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落实“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四)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参加图纸会审、开工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核工作情况;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情况;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监理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巡视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等。
(六)监理资料管理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
(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情况。是否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是否及时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已联网的市,是否可实行网上核对社保信息;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
(八)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在2014年以来已竣工的、以及在建的监理工程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监理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四、检查程序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7月下旬开始)
设区市住建部门组织辖区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对其监理项目及注册监理师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并复查,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市级普查阶段(2016年8月中旬开始)
设区市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资质达标情况、监理项目的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注册监理师的执业行为和权益保障等情况,随机抽查各企业在监项目,填写有关检查表格(见附件1-3)。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跟踪整改到位并组织复核;需要处罚的及时作出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级督查阶段(2016年9月下旬开始)
省住建厅抽调专家,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理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师、在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省厅将重点抽查2017年底前资质证书到期企业、2015年监理省级抽查下发整改通知书的企业、被举报投诉或被通报批评的企业,以及市级普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理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市监理企业数量的四分之一。对抽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其他有关要求
1.设区市住建部门要立即作出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加强对县级住建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通知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确保核查检查全覆盖。
2.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及时调度掌握所有企业和在监项目的自查、整改情况,吸收专家参加市级普查,查深查细,跟踪整改问题,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工作台帐,及时印发普查情况通报,确保实效。
3.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认真梳理形成普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情况,监理市场管理情况,查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文书,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情况,于9月12日前同时报省厅工程处、注册中心。
联系人:工程建设处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5,电子邮箱:sdsgcc@126.com;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万明清,联系电话:0531-87087292,电子邮箱:1974640107@qq.com。
 
                   2.工程监理现场监理情况记录表
                   3.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情况记录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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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易军在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强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主持召开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了部党组关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研究部署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今年汛期降水量大、覆盖范围广、极端灾害天气频发的特点,易军指出,要从最困难处着想、从最薄弱处着手,切实履职尽责。要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切实消除盲区、堵塞漏洞。
  易军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指导各地提高城市安全运行风险防控能力。严密排查、治理排洪河道、排水管道、公园湿地、市政井盖等汛期危险部位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监测监控,明确警示、及时抢修。加强对水、气等城市生命线和渣土垃圾收纳场,大型户外广告牌,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地铁隧道等地下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全面排查临山临水建筑工地、厂房宿舍和临建设施的风险隐患,做好应对强降雨、大风等极端天气下施工安全防范工作。三是指导地方加强汛期房屋使用的安全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和物业公司落实汛期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了解和掌握灾害预报信息,指导各地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应急值守,提高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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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建局组织召开市政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20日,淄博市住建局组织召开全市市政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市及各区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市政处市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我省近期发生的建设领域各类事故情况,对市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
    会议指出,对当前市政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绝不能麻痹大意、放松警惕,要将别人的事故当做自己的教训,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做到认识再深化、思想再警醒、工作再细致、措施再落实,抓好市政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各市政施工、监理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安全隐患问题认真自查、制订方案、限期整改、接受监督。各级市政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全市市政行业安全生产稳定。
    会议邀请省市政建设管理领域安全专家、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李强副处长,对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做专题讲座,分析近期我省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进一步普及了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专业知识,对参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改革创新助力 党风廉政护航——全省勘察设计及抗震设防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19日、20日,山东省勘察设计及抗震设防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主持,厅党组书记李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李力同志强调要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创新发展思路,加强质量监管,放开勘察设计市场,繁荣建筑文化,不断推动行业科技进步,要从工程质量安全、绿色节能、建筑文化等方面,充分发挥勘察设计的先导作用,切实做好抗震设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能力。一要坚持质量第一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中的先导和灵魂作用。二要倡导创新驱动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建设领域中的科技引领作用。三要倡导绿色环保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四要倡导文化传承理念,发挥勘察设计在繁荣建筑文化中的导向作用。最后,李力同志着重强调了勘察设计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指出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是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和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责任意识,以政治学习促进业务能力的提高,推动工作创新,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同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营造廉洁廉政、勤政爱民、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李兴军同志就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抗震设防等工作形势进行了分析和部署,强调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有新思维、新理念、新思路,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监管方式,务实进取,积极应对机遇和挑战。
会议对青岛市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邀请了国家和省抗震专家做了专题报告,青岛、淄博、滨州市建委(住建局)和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做了典型发言。参加会议的还有省建筑标准设计中心负责同志,全省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分管主任(局长)、勘察设计处长(科长)、抗震办主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和部分甲级院院长,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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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平保持全国领先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2015年度全国城乡建设统计公报,我省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多项指标保持全国领先。2015年,全省完成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1000亿元,城市(县城)综合承载力全面提升。全省设市城市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25.82平方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95.6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均居全国首位;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36平方米、用水普及率达到99.95%,均居全国第4位;燃气普及率达到99.3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25%、建成区排水管网密度达到11.32公里/平方公里,均居全国第6位。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92平方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95.0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63%,均居全国第3位;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22.69平方米,居全国第4位;燃气普及率达到92.28%、用水普及率达到97.25%,分别居全国第5位和第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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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抓手作用有力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间,确保审查质量,为全省工程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2015年我省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总数30437项,总建筑面积23318.81万平方米,总投资额33884140.02万元,分别比去年降低2.7%、13.6%和28.6%。查出并纠正违反强条总数25590条次,平均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1.10条次,平均每百项违反强条84条次,分别比去年降低15.1%、1.7%和12.7%。施工图审查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乃至整个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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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设计和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月21日下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同志主持召开了建筑设计和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座谈会。王玉志厅长汇报了《实施方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现状、差距与不足、发展趋势、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路径、保障措施六大部分。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等参会单位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建筑设计和装修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会议原则同意《实施方案》,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与会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省发改委做好把关工作,尽快出台。
孙伟副省长强调,要切实做好建筑设计行业和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人才引进、招投标、企业改革等行业热点问题。通过行业转型升级,积极打造百年建筑、千年城市。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外宣办、编办、发改委等19个省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省政府法律顾问王宏、省法律专家库专家刘昌君,省住房成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兴军,副厅长周善东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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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城建档案安全保管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临沂、聊城、菏泽市规划局: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的紧急通知》(档办函﹝2016﹞175号),对加强汛期城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城建档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今年汛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发生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目前,山东全省已进入主汛期,随时都有发生洪涝灾害的可能。各级要牢固树立"防大汛大灾、保档案安全"的思想观念,切实把确保城建档案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摆上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是管理维护上要更加到位。
各级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住建部有关汛期档案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各级城建档案工作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的应急准备,完善抢救保护预案。要加强对各城建档案馆(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汛期档案万无一失。 
  三是重大情况要及时汇报。各级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汛期应急值班工作,明确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人员在岗位在位,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档案因灾受损情况,在组织抢救保护同时要迅速将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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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5
 
 
各位副理事长:
    按照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理事长决定于729日在淄博市召开理事长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议范围
1理事长、副理事长
2.邀请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出席指导;
3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5人以内。
二、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省建设监理协会2016年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
2.讨论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导则)编制方案
3.讨论监理行业自律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建设方案;
4.讨论监理人员岗位学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5.讨论监理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方案。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729日开会,会期一天,28日下午15:00报到。报到后将安排集体参观考察活动,请务必按时报到。
会议地点:淄博世纪大酒店,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宾馆电话:0533-3596188
727日前请将参会回执报协会(sdjlxh2015@163.com)
联系人:李建电话:0531-8706691118615599398
 
附件:参会回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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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带过滤防倒流螺纹连接可调减压阀》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现批准《带过滤防倒流螺纹连接可调减压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94-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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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9号
现批准《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04-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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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2016〕2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全省遏制重特大事故电视会议精神,认真汲取烟台龙口“7.1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教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7月25日起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各市住建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和市政运行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有关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突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等施工升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危大工程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以及汛期施工安全防护、安全应急管理情况。
    (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各市住建部门推进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要求的工作情况,组织两年行动市级执法检查、发现整改隐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若干规定、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要求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企业和人员建筑市场行为等情况。
    二、时间安排
    7月25日开始赴各市检查,具体抵达时间和工作衔接等由各检查组电话通知。
    三、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项目。在每市至少检查4个在建工程,从各市上报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3个,其中市驻地1个、其他县市区2个;从市驻地以外其他县市区“扫马路”确定1个。检查项目以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兼顾学校、医院等公建工程,向市驻地以外薄弱县市区,特别是县市区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倾斜,去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必查。
    对济南和青岛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一并进行检查。
    (二)听取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设区市住建部门汇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台帐等。
    (三)检查组直奔现场开展检查。检查组分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筑市场3个小组,按照检查表格对工程逐项进行检查;使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检查过程中,采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检查影像资料。
    (四)下达执法建议书。凡发现施工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一律下达执法建议书(原件由受检地住建部门签收,留存复印件存档)。对予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下达执法建议书检查项目,需检查组成员书面予以确认。
    (五)集中反馈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设区市及所属县、市、区住建部门和受检项目参建各方主体,通过PPT方式逐个工程全面进行反馈。
    四、检查组成员
    本次检查分8个检查组,各检查组组长由厅领导任组长,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配备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筑市场专家各2人,联络员1人。济南和青岛检查组分别增加轨道交通工程专家2人(名单见附件1)。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报在建工程项目清单。请各市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和两年行动市级拉网检查情况,全面排查梳理辖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2),经设区市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22日上午下班前上报省住建厅。对于应报未报给出项目,日后若出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二)召开检查人员动员培训会。省住建厅定于7月25日上午9:00在济南召开检查人员动员培训会,各检查组全体人员参加,非驻济检查专家于24日下午5:00前到南郊宾馆主楼大厅报到。请各市住建部门通知所推荐的检查专家按时报到,准时参加会议。
    (三)组织有关各方做好检查配合工作。各市要安排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一对一配合做好检查协调衔接工作,提前准备好检查所需相关仪器设备。工程参建各方要分类整理提供各类资料,检查组需要调阅资料不能当场提供且检查结束前也不能补交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认定为不符合相应检查项。
    (四)严肃检查工作纪律。检查期间请受检地按规定保障好基本工作条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从简安排。
    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0531–87080852(传真),电子邮箱:sdsgcc@126.com
    附件:1.检查分组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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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规模最大的钢结构住宅小区在淄博落地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75日,全省规模最大的钢结构住宅小区——淄博文昌嘉苑项目在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签约并举行开工仪式,淄博市政府李灿玉副市长、省住建厅节能科技处刘春藏调研员、山钢集团蔡漳平副总经理、莱钢集团王学德总经理、莱钢建设公司沈桂联董事长等有关领导参加了签约及开工仪式。该项目是2016年度山东省钢结构建筑示范项目,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预计投资24.6亿元,计划分三期进行;一期工程由山钢集团莱钢建设公司承建,总投资3.32亿元,建设20栋钢结构住宅,可入住6000多户。]]>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薛振其等6346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五批6346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接纳薛振其等6346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附件:第五批个人会员名单(6346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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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首届“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有奖征文比赛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了适应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步伐,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大监理人员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编辑部共同发起并举办首届“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有奖征文比赛活动。
  一、征文范围
  立足监理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探讨监理与咨询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创新、学术研究和经验推介等。
  二、征文对象
  全行业广大监理工作者和行政管理、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与监理业务有关的各界人士。
  三、征文要求
  1.征文要求主题鲜明,文笔流畅。
  2.字数以4000-6000字为宜,最多不超过10000字。
  3.已在正式期刊发表过的文章不在本次有奖征文范围内。
  4.所有征文必须系作者原创,不涉及保密、署名无争议,文责自负。一旦发现有剽窃、抄袭行为,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征文评奖时间
  1.征文时间: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
  2.评奖结果公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五、投稿方式
  1.征文采用电子邮件E-mail提交(主题表明“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有奖征文”),请将论文电子版(。doc文件)发到zgjsjlxh@163.com,编辑部收到后将回复作者确认。
  2.邮件请注明撰稿人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六、奖项设置
  一等奖3名,奖金3000元;
  二等奖8名,奖金1000元;
  三等奖15名,奖金600元;
  纪念奖若干。
  所有获奖者将获赠2016年《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全年刊物一套。
  注:奖项可以空缺,以宁缺勿滥为原则。
  七、组织与评奖办法
  本次活动由《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编辑部组织实施,活动截止后,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奖,适时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并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编辑部
  联系人:孙璐
  联系电话:010-68346832
  九、其他
  1.本次征文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参赛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2.参赛作品将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上择优刊登。
  欢迎各协会、广大监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为繁荣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编辑部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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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五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4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对20166月底到期的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核查,郝兴鲁等1785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718日至8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五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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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函[2016]1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南昌市桃花三村安置房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姜建儒;建设单位为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姜龙;监理单位为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检测未对设计要求的部分力学指标进行检测;二是局部剪力墙偏位严重,几何尺寸超出规范允许偏差;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间距和高差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唐宁街1号小区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世强;建设单位为福建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勇;监理单位为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危冠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悬挑板未按设计施工;二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过长。
  案例三: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东省珠海市富力盈凯广场主体工程,项目经理董晓刚;建设单位为珠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双球;监理单位为广州天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丘国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基础灌注桩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未进行焊接工艺检验,未对焊接头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案例四: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坤鑫中央广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正良;建设单位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友生;监理单位为衡阳远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文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即进行施工。
  案例五: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云星·钱隆首府A地块工程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温自成;建设单位为广西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颜日富;监理单位为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何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滑轮槽磨损超标,滑轮钢丝绳防跳槽装置安装不齐全;三是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未按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案例六: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海口市君临华府二期工程,项目经理李带平;建设单位为海南振昌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元顺;监理单位为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元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升降机底层防护围栏门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升降机附着以上导轨架自由端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安装不齐全;三是埋地电缆未进行标识。
  案例七: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润扬观澜鹭岛二期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小明;建设单位为成都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庞定彪;监理单位为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小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式物料平台与附着式脚手架相连,违反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专用配电箱未进行重复接地,违反规范规定;三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八: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普洱市茶马古城旅游小镇三期B标2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庚霆;建设单位为普洱茶马古城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逸民;监理单位为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林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回转限位器失效;二是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设备专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
  案例九: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马关坝基地搬迁安置房项目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徐德均;建设单位为贵州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荣;监理单位为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无使用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力矩限制器变形,违反规范要求;二是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三是部分脚手架安装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四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抗震钢筋未检测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宁德市中融·中央首府项目,项目经理黄传铃;建设单位为福建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永陈;监理单位为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子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项目管理机构中除项目经理外,其余主要管理人员均为劳务分包单位宁德市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员。
  案例二: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珠海市恒隆华萃园项目,项目经理徐建波;建设单位为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彭伟宏;监理单位为珠海市强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戴建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桩基础工程擅自分包给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案例三: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南省衡阳市坤鑫中央广场(一期)项目,项目经理李正良;建设单位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友生;监理单位为衡阳远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文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该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超过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项目经理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为27层住宅,超过其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案例四: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一期项目,项目经理陆镇喜;建设单位为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彬;监理单位为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莫细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南宁顺凯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五: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润扬观澜鹭岛二期5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赵小明;建设单位为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庞定彪;监理单位为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小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四川润源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附着式脚手架工程;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四川润源租赁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附着式脚手架工程。
  案例六: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普洱市盛景园小区二期三标段项目,项目经理高艳玲;建设单位为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小明;监理单位为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黎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施工部分分别肢解发包给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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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发[2016]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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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2016]3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暂不更换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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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6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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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6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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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6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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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暂行)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延后举办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初始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行业泰斗谈监理,值得监理人员一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丁士昭教授简介★
1963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建筑工程系。1985年获联邦德国达姆斯塔特技术大学工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建筑经济、项目策划、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任建设部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主任等职务,兼任国际建设管理学会 (IAPMC) 副主席、常务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等职,具有德国、英国、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执业资格。主持研制和开发了“上海地铁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十几个项目,出版了《建筑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等十几部学术著作。主持了上海市商检大厦、厦门国际会展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主持了上海地铁一号线建设的组织策划、深圳国际会议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策划。
 
 
建设监理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智能型组织,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理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行之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至今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即便如此,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还是存在许多的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本刊特别采访了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丁士昭教授。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也是工程建设大发展的30年,丁士昭可谓是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著名学者和学科带头人。是他不遗余力地把国际化、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管理技术引进中国,进行传播和实践;在中国前所未有的工程建设高潮中,他不畏艰难地引领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进步。
丁士昭是中国第一个获得英国建造学会资深会员资格的人,这个学会在国际工程界具有崇高的威望。近20年来,丁士昭组织他的研究所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书、研究报告,政府部门也常常把他请为座上宾,向他征询意见。他于1999年为建设部主持完成了题为《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的研究——曁对跨入21世纪中国建筑业管理改革的思考和建议》的报告,朱镕基总理对此做过批示,要求各单位学习。该报告的内容至今也毫不过时,中国建设工程中挥之不去的弊端,可参考此研究成果,寻求解决的办法。
记:丁老师,您是将监理制引进中国的理论奠基人之一。请您能回溯一下我国建设监理起步的背景和契机。
 
丁:监理制度在中国得以产生,特别是在中国建设监理行业的推进的过程中,第一功臣是建设部的甘志坚部长。当时,国家发现我们的投资效益很低。一半以上的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这么低,甘部长很着急。他当时由国家计委调任建设部任副部长,他就给中央写了一份函,中国要提高基本建设的效益,要推行国际的惯例,对基本建设行业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他认为,监理是监督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是一种投资活动,建设是设计和施工,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建筑业是一个行业,基本建设是国家的投资活动,整个投资效益要提高。李鹏总理对甘部长的函进行了圈阅并予以赞同。建设部在他的倡议下,建立中国的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建设部成立了建筑监理司,并聘请了好几位资深的专家任司的骨干。1988年我在德国搞科研,受邀回国一起参加相关工作,甘部长接见了我。


记:您参与过我国建设监理诸多理论与法规的讨论、制订,期间您对建设监理初期的定位有自己的见解。
丁:是的。1988年我还在德国,同年国家组建成立了建筑监理司,并推出了第一个监理文件,将监理的定位定在三个方面:1.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是对国民经济投资方向和进行监督和管理;3.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当时我就对甘部长讲,定位很重要,不是说越大越广越好。其中,主要的一点建设监理应当代表业主的利益对设计和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监督业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来在合肥组织的第一次监理工作会议上对247号文件条款作了深入讨论,明确: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对建设活动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业主进行监督,并最终确立监理应以国际项目管理的标准来定位。
我国建设监理从1988年开始进行试点并推行,到1996年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理论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了。从字面上看,“工程项目管理”似乎是一个简单的词组,识字的人都不难理解,但对专业人士来说,绝非简单,它是一门学问,包含有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它致力于资源的节约,为工程建设的高效率运转服务,它所追求的目标是项目在建成和使用后最大限度地达到增值。
记:是什么情况下,开始对我国建设监理重新反思?
丁:2000年。俞正声同志任建设部部长时和几位副部长组织一次专家会议,就监理的建设问题进行探讨,我参加了。我在会上明确表示,现在监理定位方向和预定的标准定位背道而驰,从当初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理逐步变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直至走到现在由过多强调旁站。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使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又走上规范性操作,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
1999年前后中国发生了很多大型的事故,中央压力很大。国务院领导说:为什么人家的路不塌,人家的桥不塌,人家的房子不塌,我们怎么造什么塌什么?建筑业改革的失败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不仅是安全事故问题,还导致了监理存在的相关问题。监理行业不被信赖,不是行业的原因,而是这样的大环境造成的。
记:您认为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丁:问题谈了十几年了,不能说建设监理越来越不行,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建筑业的大环境。我国的建筑业改革把劳务层和管理层分离了,把建筑业中的生产力几乎全部变成农民工,建筑工人都是亦工亦农的,多数没有学过专业的技术,这样的局面不出现大的事故奇怪!这种“两层分离”我个人认为是是大错特错,让监理来监督农民工,沦为“旁站”,哪有这种机制!没有一个国家产业工人是分离的。这是我们建筑业的癌症。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对自己的病症不知道,治标不治本。建筑业的问题一定要看到深层次,这也是我们的建设监理为什么会滑到旁站的原因。


记:监理正确的定位应该是怎样的?
丁:应该是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现行的项目管理标准来定位,最初确立监理制就是这样考虑的,可参考FIDIC(菲迪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文本。后来就提出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现在中国的监理、项目管理两块都变得边缘化了。不应该放弃监理而转向项目管理,最初搞中国建设监理定的范围就参考了国际建设项目管理。


记: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监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丁:按照国际惯例来(FIDIC)讲。项目管理应承担的责任有三条:一、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的犯法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他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二、由于项目工程师直接指示造成的工程事故引起甲方的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法律责任;三、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的重大失误造成工程事故造成甲方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三条宣传了几十年了。
 
记: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现在一直存在着争议。
丁:是的。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按国际规律:“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不是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一起承担安全责任。监理不能管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管可以做到的事情。把一些超出监理能力的事情硬按在监理头上,是对整个监理行业的伤害。


记:现在建设监理队伍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素质问题?
丁:这是一个派生出来的问题和现状。整个监理行业的要求很高,考试的门槛和标准都很高,人员队伍的考核制度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由于监理待遇的定位太低,人员的薪资在不断的下滑,最终留不住人才,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再加之监理现在所承担的责任不断加大,低报酬高风险,高要求使得许多人不愿加入到监理的行业中来,人员不断减少。整个行业在走下坡路,行业在下滑,可是要求又很高,很多人就不愿意进来了。
在此基础上我还要补充一点与与监理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要让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就要使它有自己的生产力。要有劳动者,要有熟练的工人,技术工人要恢复考试。经过考核,要持证上岗。这条改正可能要花若干年的时间,培养产业工人,要与农民工讲好,你要做工人就要考核。这点不改再站一百个监理也是没用的。


记:如何才能改变目前监理的状况?
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当其冲的是,监理必须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现行的项目管理标准不要偏位,代表业主的利益,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点是要坚持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淡化旁站。第三点要重新培养产业工人,严把质量关。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应知应会。第四点就是要摒弃两层分离。第五点监理企业也要在正确标准定位的指引下从事相关工作。对这一点要从政策导向到实际执行要上下互动,将错位的监理定位重新导入正轨,这项工作是非常艰巨和耗时漫长的,我们必须要有耐心和信心。
 
 
记:现在业内好多人提出要修改《建筑法》,您怎么看?
丁:《建筑法》是我们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我陪国家法制办的领导到国外考察,考察期间法制办领导对我说,国家这么多行业的法律最差的就是《建筑法》。当时建筑业市场很混乱,建筑法的修改和修订难度很大,存在很多问题。现在看来,根据形势的发展,作为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确实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修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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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持续推进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王玉志同志在全省住建系统贯彻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李力同志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我省乡村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省政府令《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自2016101日起施行。农民自建房也要取得规划许可证、按图纸施工、不得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对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参与监督验收。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办法》按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实行分类监管,其中限额以上工程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限额以上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管法变化最大的是限额以下工程。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竣工,并参与监督验收。

  另外,对2层以上的住宅、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加层的扩建工程、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办法》要求,应当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否则,即便是自住自用,也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应当配备信息员。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将被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全省“新常态新理念新作为”系列专题研讨培训班(新型城镇化专题)成功举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613-17日,全省新常态新理念新作为系列专题研讨培训班(新型城镇化专题)在省干部学院成功举办。该培训班是省委组织部2016年重点培训计划新常态新理念新作为系列专题10个研讨培训班之一。全省17个设区市分管负责同志、国家和省城镇化试点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共计102人参加了培训。

省住建厅王玉志厅长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围绕我省城镇化发展思路与路径作了专题辅导。李力书记作了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专题辅导。李兴军副厅长主持了入学教育、开班式,并作了积极推进建造方式创新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专题辅导。国务院参事仇保兴、中国工程院院士程泰宁、住建部总经济师赵晖、住建部稽查办副主任董红梅、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杨保军、清华大学教授毛其智、国家信息中心单志广等领导专家分别就深度城镇化、建筑创新、村镇建设、城管体制改革、城市规划、人居环境、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方面作了专题辅导。学员分成五个组进行了三次专题研讨,我厅有关业务处室参与了分组交流研讨。 

617上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到培训班与学员座谈并讲话。省委组织部马晓磊副部长、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孙伟常务副省长听取了学员代表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发言,对专题研讨班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各位学员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他指出,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四化同步发展的重要节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城镇化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把城镇化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思考和谋划,树立以人为本、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等理念,突出抓好产城融合,做到以产兴城,以城促产。要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完善就业、社保、土地、户籍、教育、住房等政策措施,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机遇、奋发作为,努力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个市民化目标任务,以扎实的工作推动全省城镇化和城市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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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任务和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

  该规划显示,虽然我国部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大多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临建设发展需求旺盛但系统性不足、有关立法和规划制订相对滞后、现状利用基本情况不清、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订工作。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补充完善城市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同时,将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初步建立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提升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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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高在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工作任务,617,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电视电话会议,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政高在讲话中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把好事办好。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来认识和抓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是要科学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一经建设就不可更改,不可移动,一定要科学论证、长远考虑。三是坚决落实管线全部入廊的要求,绝不能一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一边在管廊外埋设管线。四是大力推广PPP模式,推进体制、管理、融资渠道创新。五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精心组织,确保万无一失。六是确保完成今年开工建设2000公里以上目标任务,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主持会议并通报了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展情况。全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67个有管廊建设任务的城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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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建系统学习贯彻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视频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620,全省住建系统学习贯彻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视频会议在济南召开。会上,省住建厅副巡视员孙松青传达了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特别是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力解读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号),厅长王玉志对住建系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
  王玉志在讲话中强调,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工作重要意义,将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鲁发〔201615号文件作为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要抓好科学编制规划,积极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规划的强制性,加强规划宣传和公众参与,在发挥城市规划引领和控制作用上实现新突破。要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建设海绵城市,完善城市路网体系,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建设绿色节能城市,高度重视建设质量,创新城建投融资机制,在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上实现新突破。要推进改革创新、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坚持服务为民、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智慧城市、提高现代化管理能力,实施综合治理、修复城市生态环境、坚持预防为主、维护城市安全运行,在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效能上实现新突破。要优先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大力实施城中村和城边村改造,规范推进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李力在总结讲话中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城市工作会议和这次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传达学习,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要按照年初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对三个市民化、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和改厕、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等任务逐项梳理,看看是否做到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采取有效措施把重点任务完成好。各设区市要抓紧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市工作会议,制定出台配套性文件,及时总结报送城市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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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620

  517-18日,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讨论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姜异康书记讲话主要精神
  姜书记讲话共三大部分: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谋划推进新时期城市工作。一要深刻认识城市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全省70%以上的经济总量和80%以上的投资、消费来自城市,60%的劳动力在城市就业,城市已经成为带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二要清醒看到城市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竞争态势。城市发展方式较为粗放,2000年到2015年城镇人口增长了63%,而建成区面积增长了114%;交通拥堵、停车难、空气污染等城市病突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存在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问题。我们北面的京津冀、南面的长三角和珠三角正在打造世界级城市群。西面的中原地区城市群以及关中平原城市群等上升势头迅猛。三要坚定信心决心走有山东特点的城市发展道路。提出了全省城市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这个总体要求,做好城市工作,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牢牢把握尊重城市发展规律这个前提,牢牢把握"五大统筹"这个关键。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着力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这是姜书记讲话的核心内容,突出强调了"五个注重、五个着力"的工作重点。
  一是注重规划引领,着力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发展。这里重点强调了规划的指导性、协调性、整体性、强制性。要增强规划的指导性,科学引领城市建设管理。加强城市发展战略研究,为城市远景发展预留弹性空间。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编制全过程。要增强规划的协调性,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合理规划城市产业,科学配置基础设施、居住设施、服务设施,促进物流、信息和人口等有效便捷流动,实现以产促城、依城兴产和职住平衡。要增强规划的整体性,推动城乡一体发展。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的方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增强规划的强制性,确保依法有效实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二是注重功能提升,着力提高城市承载能力。重点加强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标准。聚焦"生、老、病、养、学"等热点问题,以社区为单元和重点,优化教育、医疗、养老等资源配置,打造便捷生活圈。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棚户区改造。开展城市生态修复,重拳治理雾霾。创新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三是注重依法治市,着力改进城市管理服务。做好城市领域法规、规章的清改立废工作。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创新城市管理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倡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市民文明素质,集聚城市发展正能量。
  四是注重彰显特色,着力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提出要彰显四个特色:要彰显文化特色。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保护弘扬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留文化基因。要彰显产业特色。从本地优势出发,进行准确的产业定位,积极培育支柱性产业,打造产品、技术等品牌,形成各自的产业特色。要彰显地域特色。依据地形地貌特点和气候植被等自然生态基础,充分挖掘不同地域城市特点,尊重地区风俗习惯,使城市建设更好体现地域特征。要彰显建筑特色。深入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提高城市建筑档次和品位,打造精品力作。
  五是注重改革创新,着力增强城市发展活力。要围绕推进三个市民化,加大重点领域改革。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建设用地分配制度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实现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坚持创新驱动,增强城市发展的主动力。规划建设一批智慧城市,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进程,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深度融合。要深入推进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做好城市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监督城市工作考核评价问责机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二是锤炼领导城市工作过硬本领。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专业培训,加快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城市设计师、建筑师队伍。三是以优良作风抓好城市工作任务落实。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推进作风转变,为做好城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郭树清省长讲话主要精神
  郭省长讲话共四大部分,主要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一体化提出了要求。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一是要真正做到"多规合一"。推进城市建设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和区域规划以及交通、能源、资源和环境等多项规划协调衔接、相互融合。二是规划要有足够长远的考虑。根据各地的历史、地理、资源因素及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科学预测人口增长趋势。三是规划要把市民的宜居放在优先位置。要控制建筑高度。不宜过分强调功能区划分,实现职住平衡。要更加突出节能、环保和可持续,高度重视树木、草坪、湖泊、河流、山体。要有意识地在中心城区留白。四是规划要着力提高城市品质。充分利用自然风景,挖掘历史文化要素,提炼和创新城市个性元素,形成自己独特风貌。五是规划要保持较高的开放度。认真吸取各方面专家的智慧,动员全体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让城市规划始终处于全市居民的监督之下。
  (二)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一是高度重视建设质量。必须把坚固耐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城镇设施和建筑的建设水平和使用寿命。适度提高新建城市楼房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设防等级。二是增强建筑物人性化便利化。按照宜居、便利、安全的要求,用好棚改政策,力争到2020年前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任务。加快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三是建筑外形设计要美观整洁。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全面提高新建建筑档次和品位,创造更多经典建筑。四是加快城市现代交通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路网,抓好城市内部道路和建筑物之间道路的建设。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公交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积极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影响交通的机关大院、工厂、学校和商业建筑进行改造,打通断头路。五是持续改进和完善地下管网体系。统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利用的重要载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六是重视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问题。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三)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一是以治堵治霾为重点抓好现阶段的城市管理。搞好车流量测算,推行错峰出行,抓好停车管理。推广煤炭高效利用技术,减少散烧煤总量,治理露天烧烤。二是全面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健全城市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三是下决心治理违法建筑。用三年左右时间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整治行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加快步伐,争取提前完成。四是健全城市执法体系。加快城市管理立法步伐,尽快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五是充分发挥市民和基层组织作用。注重调动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舆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新市民培训,实施市民文明素质提升行动。六是加快建设智慧城市。加大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城市地理信息、交通信息、社会治安、市容市貌等智能化信息系统。
  (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已进城的外来务工人员尽可能多地落下户来。广泛宣传并切实落实好进城落户农民"三权不变"的国家政策,推动农民"三权"与户籍脱钩,解决政府政策导向与农民落户意愿"两张皮"问题。二是加快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对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主要是结合棚户区改造,将他们转化为市民。搞好"两区同建",实现村民集中居住,促进其生产生活方式一起转变。对于具备条件的农村新型社区,靠近县城的可改为街道,村委会重组为居委会。三是调整行政区划。通过撤县(市)设区,建设卫星城,形成组团型城市。突出县域发展优势,积极培育一批城区常住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四是试点新建一批小城市。对于非农就业达到75%的镇,可以按照小城市标准进行培育,赋予县级政府管理权限。对于人口规模低于10万人,但是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也超过75%的其他城镇,也可以考虑选择进行小城市试点,赋予副县级管理权限。五是继续支持发展各类城镇。加快推进国家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发展。完善连接镇村间的道路、建筑、公园等基础设施。到2020年,力争培育出100个左右宜居、宜业、宜游的特色小镇。
  郭省长在总结讲话中强调,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努力做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机统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把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整合起来,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扎实做好新型城镇化工作,切实抓好区划调整,最主要的是撤县设区、撤县改市、镇改街道。对城郊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凡已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非农就业和非农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要改进社区统计代码,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统计。坚决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任务,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改厕、改暖等"七改"。提升城市公用设施服务水平,重点建设立体交通等"十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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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十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3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聊城组织了2016年第十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考试。付茂彦等104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75日至71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十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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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5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协会会刊2015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协会会刊2015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公示2016年第九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2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日照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日照组织了2016年第九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考试。陈瑞祥等132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630日至7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九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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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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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海绵城市设计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公示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李凤鸾等236人符合高级业务水平续期评价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6年6月15日至 6月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住房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按程序办理续期手续。 
      联 系 人:胡雪晶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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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6年补考考试】,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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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初始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1号
 
 
各有关监理企业:
为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对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初始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前期由会员企业申请、市级初审上报,经审查符合参加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初始教育条件的监理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初始教育安排
7月19日-22日,学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总监管理实务》等专题讲座。22日上午进行考试。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7月18日下午,在山东省建设厅习习居宾馆报到,地址:济南市经二纬三路24号,宾馆电话:0531-86057886(总台)。
四、其他有关事项
1. 请各会员监理企业对符合参加初始教育条件人员进行落实,7月14日前将回执单(见附件2)报送省监理协会邮箱sdjlxh2015@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2. 参加初始教育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报到,并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3.省监理协会联系人:李建、许忠吉,电话:0531-87066911
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联系人:鲍利珂,电话:13687663691。
 
附件:1.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初始教育报名人员名单
2.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初始教育回执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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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6年第四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0
 
 
各有关监理企业: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第四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将于2017年3月有效期到期人员,本期参加范围为监理协会前期接收报名人员(名单附后),随后还将分期分批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续期教育安排
7月6日-8日,学习《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管理实务》等专题讲座。8日上午进行续期教育考试。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7月5日下午,在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客房楼一楼大厅报到,地址:济南历下区解放路30号,宾馆电话:0531-89262266、89262288。
四、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人员携带两张一寸照片,凭本人身份证报到,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2016年第四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人员名单(203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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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八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9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在济南组织了2016年第八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考试。张祥等419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620日至7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八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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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26个热点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工程总监一定要知道的127条规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宛宝森等8316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四批8316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接纳宛宝森等8316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附件:第四批个人会员名单(8316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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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七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8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中国海洋大学在烟台组织了2016年第七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考试。王健等125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615日至6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七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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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批准《内装修——细部构造》等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新泰全面清理未批先建项目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新泰市召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166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未批先建项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未批先建项目。凡未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均属本次治理的重点,同时对欠缴各类费用的有关项目,逐一调查,督促限期缴纳相关规费。

   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由分工市长为召集人,发改、国土、公安、环保、住建、规划、执法、人防、气象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按照分类处理和惩罚并举的原则,对不符合土地、规划要求,社会影响恶劣,存在质量隐患和危害群众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对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土地、规划和施工产生影响的违法项目,按照土地(规划)审核、质量鉴定、行政处罚、上缴规费和罚款、补办手续五个步骤进行处置。

    对于531前开工建设的项目,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接受行政处罚。从现在开始到1130,在规定时限内按时补办的,国土、执法、住建等部门可酌情按照最低标准一次性进行处罚,前置职能部门罚款后,后续部门不再重复罚款。超期超限、拒不办理、拒不交纳罚款和补缴规费的,各部门分别依法按上限坚决从重处罚,通过移交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追偿规费与罚款,停办该项目一切后续手续,同时暂停建设单位审批或开工新项目,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顶风而上的未批先建项目,一律责令停工,由国土、执法、住建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权限分别实施处罚,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会议要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莲花山管委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未批先建项目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配备专管人员,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员,要逐一排查、一次性处置到位、不留隐患。今后凡新开工建设项目,无特殊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报批手续,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对责任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后辖区内无未批先建现象发生。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今后该市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基本建设程序关,从工程报建、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所有环节均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行网上办理,做到循序渐进、环环相扣,确保阳光审批,不乱开口子,不走跳棋,坚决杜绝新的未批先建行为发生,切实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齐文波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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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6年第三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7
 
各有关监理企业: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第三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将于2016年12月有效期到期人员,本期参加范围为监理协会前期接收报名人员(名单附后),随后还将分期分批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续期教育安排
6月21日-23日,学习《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管理实务》等专题讲座。23日上午进行续期教育考试。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6月20日下午,在济南联勤宾馆迎宾楼一楼大厅报到,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38,宾馆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四、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人员携带两张一寸照片,凭本人身份证报到,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2016年第三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人员名单(240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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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六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6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中国海洋大学在淄博组织了2016年第六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考试。孙鑫等160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61日至61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六批建设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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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市[2016]9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手续。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十五)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十六)加强工程总承包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十七)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四、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领导,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明确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十九)加强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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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城[2016]9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署,鼓励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共同做好电力管线入廊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力管线入廊的重要意义。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补齐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也是解决马路拉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和各电网企业,要充分认识电力等管线纳入管廊是城市管线建设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提高电力等管线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使用寿命;对节约利用城市地面土地和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商合作,认真做好电力管线入廊等相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管廊建设。

  二、统筹管廊电网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城市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要充分了解电力管线入廊需求,事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合理确定管廊布局、建设时序、断面选型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编制电网规划,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城市管廊专项规划衔接,将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电力管线建设规模、时序等同步纳入电网规划。

  城市组织编制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要提前告知当地电网企业,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已经纳入电网规划的电力管线,电网企业要结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将入廊部分的电力管线纳入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与管廊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三、明确工程标准。电力管线在管廊中敷设,应遵循《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按照确保安全、节约利用空间资源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实施。对敷设方式有争议的,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经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相关管线单位同意后实施。

  四、加强入廊管理。电网企业要主动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协作,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推进电力管线入廊。城市内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同一规划路由的电力管线均应在管廊内敷设。新建电力管线和电力架空线入地工程,应根据本区域管廊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同步入廊敷设;既有电力管线应结合线路改造升级等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

  五、实行有偿使用。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鼓励电网企业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参考收费标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暂不具备协商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城市可考虑电力架空线入地置换出的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因素,给予电力管线入廊合理补偿。

  六、落实保障措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加强沟通,共同建立有利于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管廊的工作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标准规范,抓好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指导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地方管廊建设工作总体部署,推进电力管线入廊。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力管线入廊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费及运维等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各分公司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出台具体的实施措施,积极参与管廊投资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将建立工作协商机制,组织电网企业共同研究推进电力管线纳入管廊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
                                   20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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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宣传发放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安函[2016]4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指导工作,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司组织相关企业编写了《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该手册涵盖施工现场安全基本知识、施工作业注意事项以及常见的安全标志牌等内容,图文并茂、重点突出、通俗易懂、贴近实际,适用于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该手册已上传至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免费发放和使用。各地区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认真做好该手册的宣传和发放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基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普及安全基本知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6527]]>
第一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32家企业45个产品上三星级榜单

     527,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召开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座谈会,发布第一批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和第一批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32家企业、45个产品。这是两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取得了良好开端。

  绿色建材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两部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联合成立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日常事务运转工作,受理三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两部门对评价标识的范围、原则和标准、评价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严格规定。申请从事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所在地省级部门向两部门备案;申请从事各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当地省级部门备案。建材生产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评价标识在全国通用。评价机构依据技术导则对申请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资源能源消耗、碳排放等环境影响以及性能等指标。

  两部门相关司领导出席了发布会,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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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第一检查组抽查江西在建工程提出整改意见

2016年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日前启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首批5个检查组分赴江西、湖南等10省(直辖市)进行检查。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组织15个检查组,在今年5月~7月期间,分3批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抽查。

  52327日,第一检查组随机抽查了江西省南昌市6个在建工程。从检查情况看,部分工程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以及施工企业人员的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不够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检查情况反馈会上,检查组专家对受检项目逐一进行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项目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

  检查组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切实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要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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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公示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5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对20166月底到期的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核查,赵艇等1858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530日至61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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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6年第二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4
 
 
各有关监理企业: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第二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将于2016年6月有效期到期人员,本期参加范围为监理协会前期接收报名人员(名单附后),随后还将分期分批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续期教育安排
6月14日-16日,学习《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专题讲座。16日上午进行续期教育考试。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6月13日下午,在山东省建设厅习习居宾馆前台报到,地址:济南市经二路纬三路24号,宾馆电话:0531-86057886(总台)
四、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人员携带两张一寸照片,凭本人身份证报到,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2016年第二批建设监理业务高级水平续期教育人员名单(合计220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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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周铁英等11633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三批11633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接纳周铁英等11633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附件:第三批个人会员名单(11633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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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王玉志同志在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0-2016,自2016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0.53)、4.0.6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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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1

现批准《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48-2016,自201611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6.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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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2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51-2016,自2016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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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7

  现批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61-2016,自201612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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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9

现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2016,自2016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5.0.65.0.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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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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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部署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新要求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日前,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鲁政办发〔201426号文件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部署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新要求。

    《通知》强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提出的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建筑质量工作基本原则,是全省建筑质量工作的纲领性要求,要结合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持之以恒地进一步抓好落实。

    《通知》提出,要全面落实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竣工永久铭牌两书一牌制度,强化对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应用对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流程实时上线留痕,启动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从严追责,倒逼责任落实。要及时在勘察设计环节对容易引发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点提出针对性控制措施,全面推行实物样板、可视化交底做法,鼓励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抽测,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作为住宅工程评优评奖的前提条件,加快推进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要准确把握监理改革发展方向,参照行业协会测算发布的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及时将存在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列为高风险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严肃查处人员不到岗、工作不到位问题。

     《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施代理机构一项目一评价业绩评估机制,坚决遏制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围标串标等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应及时报住建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后续监管审批、不予认定业绩;通过信息化平台全面采集记录、分类共享发布建设类企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好工程治理两年行动收官之战,认真组织好在建工程拉网检查,及时发现并跟踪整改质量隐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尽快将乡村规划建设监管管理办公室设置配备到位,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工程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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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项目部抵扣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实务中一个非常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对这几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处理工程实务的基础。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这几者的关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特别是关于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这“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更是观点不一。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工程实务中的“三包一靠”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总结。
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
  1、分包
 
        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这两种分类情况在工程实务中尤其重要,需要重点把握。
 
       1.1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根据这一规定,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
 
        1.2 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合法分包是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因此,理解、把握了违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以上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是
 
        1)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2)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


       3)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4)二次分包。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工程实务中,针对劳务分包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是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有合同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这要区别情况来看,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另外,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即认定劳务分包是否属于违法分包不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3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为条件。
 
       因为该项法律规定规范的是专业工程的分包,而劳务作业不属于专业工程范畴,不需要经过约定或认可才能分包。
 
       对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作了细化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这条规定根据分包的内容不同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
 
        同理,也不能把劳务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认定为违法分包。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由此可见,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具备劳务作业的资质,而不可能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资质,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接受劳务作业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劳务分包的指向对象是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报酬”;工程分包的指向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工程实务中经常遇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本人曾代理过的一个分包纠纷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法院也认定此行为无效。因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分包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2、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的法律含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实务中的“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工程实务中长期争论的劳务分包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而应否无效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3、内包
 
        工程实务中所说的“内包”又叫“内部承包”。他是承包人承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工程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但本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中,也可以得出内包合法有效的结论。这一点,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几次征求意见中,均在该司法指导文件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符合内包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以转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
 
        4、挂靠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通常表现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点子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当然,由于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挂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实务中,挂靠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远远超过了法律所界定的行为,因此,在处理挂靠经营的案件时,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判定。
 
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
       1、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则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因此,分包不合法称为“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没有“违法转包”一说,只能是“非法转包”。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转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2、转包与内包的区别
 
        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3、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在对外关系的表象上,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三包一靠”的法律处理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结算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根据实务中的惯例,违法分包合同的结算也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关键。工程实务中,应该严格区分以上概念并准确进行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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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监理的安全责任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安全监理细则、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管理体系,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种性质、程度的事故屡屡发生,恶性事故也时见报端。这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结合现场监理工作经历,在建设工程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应积极做好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1、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2)审查施工单位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安全教育与培训等。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司机、指挥,大型机械搭拆人员、井字架操作工、登高作业工等。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一般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主要技术措施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基坑支护和挖土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在方案中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审查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该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以及施工荷载,模板及其支架设计要有安全验算书和细部构造放样图,对模板材料、规格、尺寸、间距、连接方式以及剪刀撑的设置等应有详细说明,对模板拆除应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3)审查脚手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方案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一般搭设高度在50以下,方案应绘制搭设图纸。说明基础做法。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件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超过50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详解。搭设方法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
4)审查塔吊、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审查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塔吊基础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并经过安全验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以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措施应有详细说明。安装后应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发给相应的安全使用合格证。经监理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记录、保养记录、顶升记录、相关合同等,并经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5)审查高处(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主要是指施工现场洞口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6)审查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和安全措施。首先,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核和批准程序应符合要求。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是电气安装专业,以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其次,方案中应有临时用电施工机械汇总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表的所有用电设备须列入其中,用来计算最大用电量,以此为依据确定各级配电的导线断面、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的型号。包括各主要回路用电量的汇总以便正确计算该线路的用电量,即线路负荷计算,以选定相应开关,漏电保护器、导线截面和熔断体型号。审查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如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作业场所的照明电源,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等。
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通过有效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核查验收手续。
3)监理人员现场巡查中将检查实际上岗人员有无相应的上岗资格。根据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监理有必要实行过程动态控制。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
5)抓好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基本措施主要表现有:安全帽措施;安全带措施;安全网措施;安全棚措施,以及机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如塔吊的安装、拆除、顶升等。
4、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5、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项目工程安全监理负责,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4)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安全监理工作是时代赋予监理人员的重任,是摆在监理人员面前的新课题。监理人员的观念和思维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高,认真实施安全监理,尽可能地减少各种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监理目标实现,同时也做好了自我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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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规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字〔2016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和青岛理工大学主编的《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规范》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055-2016,现予以发布,自20168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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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标字〔2016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 5056-2016)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3286-2016,现予以发布,自201671日起施行。其中,5.3.66.2.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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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省长对省住建厅建筑质量集中宣传活动作出重要批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郭树清省长在省住建厅《关于落实郭树清省长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建筑质量宣传有关情况的汇报》上作出重要批示,对省住建厅建筑质量集中宣传活动给予充分肯定。郭省长指出,见报文章组织得很好,下一步还要形式再多样一些、手段更灵活一些,让城乡百姓家喻户晓。郭省长要求,进一步高度重视建筑质量工作,再部署,再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今年2月份以来,省住建厅策划组织的建筑质量集中宣传活动,主要围绕贯彻近一段时期中央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部署要求,重点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进行了再学习、再分解、再落实。26号文件于2014年7月出台,郭树清省长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给予精心指导,亲自修改并审定了文件,在文件中非常明确和具体地提出了“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4条原则,为全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省住建厅认真贯彻落实,筹备召开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制定了分解落实方案,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着力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全省工程质量稳中有升,2015年底住建部组织全国执法检查,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符合率全国第一。
    省政府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质量集中宣传活动,郭树清省长提出明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审定了宣传方案和宣传通稿。省住建厅精心组织,王玉志厅长、李力书记作出具体安排,厅长办公会专题进行研究,李兴军副厅长靠上指挥实施,有关处室、单位协调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深入各市建设一线采访报道,举办了“建筑质量大家谈”系列访谈,刊发(播发)宣传信息60余条4万余字。集中宣传活动取得良好反响,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建筑质量工作,形成了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深了对“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建筑质量工作基本原则的理解认识,进一步理清了思路目标、路径措施。
    下一步,全省住建系统将把再贯彻、再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作为重要任务,对建筑质量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进行再强调、再部署,逐步提高建筑设计标准,强化建筑抗震措施,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施工管理和监管,推广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着力打造百年建筑,为人民群众奉献更多的“满意房”、“放心房”。(工程处 曹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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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鲁政办发〔2014〕26号文件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办字〔2016〕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和落实“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建筑质量管理工作原则
省政府出台26号文件,提出了“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建筑质量工作基本原则,为建筑质量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住建系统认真落实,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建筑质量管理有关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突破,但依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新要求,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近期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建筑质量还要不断提高,要求对26号文件精神再宣传、再贯彻、再落实。全省住建系统要把26号文件精神作为建筑质量工作的纲领性要求,进一步坚决落实“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建筑质量工作基本原则,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维护等关键环节入手,不断提高建设标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筑质量监管,善作善成,常抓不懈,努力为群众打造“放心房”、“满意房”。
二、完善项目负责人追溯追责机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要全面落实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订承诺书、竣工设置永久铭牌、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等制度,强化对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应用对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堵塞“体外运转”渠道,确保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流程实时上线留痕,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追溯机制。要进一步宣贯落实住建部出台的施工、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若干规定,全面启动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组织管理责任,确保人员到岗、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各项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着力解决追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晚的问题,倒逼责任落实。
三、加快施工标准化和常见问题治理,切实强化现场质量管控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规范规定及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及时对容易引发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点提出针对性控制措施,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跟踪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技术服务。要加快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措施,全面推行实物样板、可视化交底做法,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鼓励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抽测,闭环整改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要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措施,将防治情况作为住宅工程评优评奖的前提条件,组织创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示范工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要强化建筑材料监管,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积极稳妥地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避免因不成熟、不可靠问题引发工程质量隐患。
四、加强招投标监管和信用管理,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要规范承发包行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强化信用标应用,实施代理机构“一项目一评价”业绩评估机制,坚决遏制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围标串标等问题。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要采用国家或省示范文本订立,订立后严格按规定15日内报住建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行政许可、招投标不予认定相应业绩,严防各类阴阳合同、虚假合同问题。要严格对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不到岗履职、随意变更人员问题。要认真落实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定,加大排查检查力度,从严从速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要借助信息化平台,全面采集记录、分类共享发布建设类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积极推动第三方信用评价和结果挂钩应用工作,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市场诚信。要认真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的部署要求,清理建设类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的各项壁垒,推行保证金“清单制”管理,着力构建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严查低质竞争行为,不断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水平
建设监理是保障建筑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准确把握监理改革方向,监理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宣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逐步提高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并监督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巡查、旁站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建筑质量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要参照行业协会测算发布的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及时将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列入高风险对象,采取差别化重点监管措施,加大对其人员到位和现场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严肃查处人员不到岗、工作不到位问题。要在认真做好施工阶段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监理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向上下游拓展“菜单式”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多元化推动建设监理转型升级。
六、打好两年行动“收官之战”,持续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今年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攻坚“收官”之年,要按照前期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好在建工程拉网检查,查深、查细、查实,及时发现并跟踪整改质量隐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要求,提前为两年行动省级执法检查和全国执法检查做好准备。要严格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关,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和比对性复核管理,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全覆盖、无缝隙监管。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积极在执法监督体制调整中做好协调争取工作,保证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执法车辆。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督促指导尽快将乡村规划建设监管管理办公室设置配备到位,充分发挥对乡村工程的监管作用。要参照省住建厅和大众日报社“建筑质量大家谈”做法(大众日报2月29日至3月4日集中刊发),深入组织建筑质量工作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关注度,凝聚行业系统合力,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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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函〔201616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窦广超等242人参加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并符合认定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6511525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住房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胡雪晶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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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3
 
 
各有关监理企业: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年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续期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高级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将于2016年6月有效期到期人员,本期参加范围为监理协会前期接收报名人员(名单附后),随后还将分期分批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续期教育安排
5月24日-25日,学习《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专题讲座。26日上午进行续期教育考试。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5月23日下午,在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客房楼一楼大厅报到,地址:济南历下区解放路30号,宾馆电话:0531-89262266、89262288。
四、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人员携带两张一寸照片,凭本人身份证报到,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2016年第一批建设监理业务高级水平续期教育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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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德州市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4282016512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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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补考认定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5年度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补考认定工作顺利完成。在考试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广大应考人员能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但仍发现少数考生存在替考、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为严肃考风考纪,教育违纪考生,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要求,现对袁东海等3名考生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生:孙立家,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身份证号:37032119**09203313存在替考行为,根据人社部第12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认定考试。
二、考生:袁东海,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身份证号:37020219**07014410存在替考行为,根据人社部第12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认定考试。
三、考生:赵玉娇,单位: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身份证号:37061119**02071927存在作弊行为,根据人社部第12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
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肃考风考纪,防止今后发生类似情况。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5月3日
 

附件:

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

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单位

身份证号

违纪行为

处理结果

1

袁东海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37020219**07014410

替考

根据人社部第12号令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2

孙立家

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7032119**09203313

替考

根据人社部第12号令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3

赵玉娇

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7061119**02071927

作弊

 

根据人社部第12号令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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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涂德福等18405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二批18405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接纳涂德福等18405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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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建字〔2016〕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有关风景区管委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6〕4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7日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6〕4号)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汲取我省近期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消除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为全省“十三五”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查、专家论证审批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5.模板和脚手架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和脚手架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及超过一定规模进行专家论证,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拆装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拆装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盖章,安装、加节、附着、拆除等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
7.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围(支)护结构监测情况,周围地表沉降等岩土变形对结构造成的影响(危害)的风险评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及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全过程风险预防、预控及技术风险控制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第三方监测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事故应急管理情况。
8.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年4月上旬。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际,查找问题,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4月中旬至7月。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单位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1月。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单位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立即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省住房城乡建厅将结合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对各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12月。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和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做到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强化监督,严肃追责。要制定详细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遗漏”的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所有在建项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持续开展明查暗访,不断加强安全责任追究,扭转安全问责追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晚”的问题。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暂扣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一律实施顶格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和人员,坚决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三)统筹推进,有序实施。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及时总结。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定期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带动面上工作,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及时通报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曝光典型案例,倒逼责任落实。
  各市各行业领域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年度总结报告,请于12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0531—87080852(传真),电子邮箱:sdsg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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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2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对20166月底到期的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核查,范玲等252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427日至51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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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411,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分别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在会上讲话。

  陈政高强调,全面推行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当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性。两个行业2015年缴纳的营业税占全国营业税总额的58%,在这次税改中举足轻重。从长远来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利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还有利于加快房地产业去库存的步伐。

  陈政高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个行业营改增工作。重点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帮助企业吃透、用好营改增政策;二是做好新税制下的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力争在51日前调整到位并尽快发布;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完善进项税抵扣链条;四是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努力增加抵扣、减轻税负;五是做好跟踪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不断完善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确保两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史耀斌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有利于增加企业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考虑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次税改对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作了一些特殊安排,以保证整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汪康表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头戏,税务部门已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营改增后的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部分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社团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负责人,部分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有关社团负责人,共两万多人在分会场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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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清查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工程建设领域种类繁多的各类保证金,让建筑业企业背负了沉重负担。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开展清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两部门将通过清查摸清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两部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订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按照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两部门将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两部门强调,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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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有依据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施行《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监测平台验收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促进监测平台运行维护。

  根据办法,省级监测平台验收工作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具备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及相应地市级数据中心建设;监测楼宇数量不少于200栋,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2500个;连续试运行两个月以上,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等条件的监测平台,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预验收完成后,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且可稳定上传中央级平台不少于200栋建筑能耗数据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申请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核。在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完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建立健全监测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强化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安排专项运行维护资金和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省级监测平台高效运行及与中央级平台稳定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组织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定期通报各地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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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该检查什么!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建部权威解读:如何实现1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30%目标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装配式建筑是指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用构件和配件(如楼板、墙板、楼梯、阳台等),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等。装配式建筑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是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战略举措,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式。
 
推动装配式建筑取得突破性进展,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内生动力,认准目标,下定决心,多措并举,在全国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实现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的目标。
 
(一)制订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
 
研究制订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落实重点任务,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和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推进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发展。编制十三五装配式建筑发展纲要,提出装配式建筑十三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技术方向、实施路径和组织保障等,引导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强制推广装配式建筑。
 
(二)加强装配式建筑技术和管理创新
 
一是加强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重点研发和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框架结构体系、剪力墙结构体系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钢结构建筑的钢框架支撑体系、钢框架-钢板剪力墙体系、钢框架混凝土剪力墙体系等以及现代木结构建筑体系。研究推广开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成熟的施工工法。二是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标准。推进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施工、室内装修和验收管理一体化发展,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标准规范。加快装配式建筑通用化、标准化、模块化、系列化部品部件技术体系发展,积极引导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建筑装饰部件等预制构配件的标准化生产与应用,重点引导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等住宅部品集成化发展,完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标准体系建设。三是推进装配式建筑管理创新。在装配式建筑建设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采购的深度融合和统一管理,同时优化项目现场管理方式。
 
(三)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围绕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全链条塑造生产基地企业的上下游延展能力,注重产业布局均衡,助推产业集聚,做大产业规模,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形成完整有效的供给。依托生产基地建设,培育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能够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
 
(四)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用试点示范
 
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与引导,通过示范试点项目推动装配式建筑及相关部品部件发展。做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用试点工作。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绿色节能、应用成熟的技术体系,提升技术、产品的集成化应用水平,提高房屋的整体建造质量和水平。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以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为突破点,重点在钢结构应用基础条件较好、抗震设防等级高、钢铁产能集中地区开展推广应用试点工作,不断提升我国钢结构建筑关键技术水平和应用比例。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组织开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工程应用试点工作,推动木结构建筑在政府投资的低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城镇平改坡中使用。推进多层木钢、木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在以木结构建筑为特色的地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推广木结构建筑。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享受国家新兴产业中的节能环保项目优惠政策,列入节能减排综合财政政策支持范围,部品部件纳入国家节能环保目录。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加大装配式建筑科研和推广工作资金投入,给予装配式建筑城市建设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优惠减免政策等。加快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营改增步伐,经过统一认证的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视同建筑施工企业,一并纳入营改增范围。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和有关企业、消费者实行优先放贷、利息减免、首付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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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既要向业主负责,也要向政府负责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全国政协7日下午在京召开第4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建言献策。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全国政协委员李成玉、杨天怡、易军、岳崇、段祺华、宋原生、孙贵宝、闫克庆、冯川建、杨志明、成平、丁金宏、郝际平、谢正观,以及专家学者肖绪文、姚燕、郑实等在座谈会上发言。

委员们认为,工程质量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全国人民都很关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提高工程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覆盖省、市、县三级,初步形成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些委员建议,一要加强政府监管,明确界定政府责任和权力,以及政府监管的内容,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二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各方的责任,首先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同时要落实终身责任。监理单位既要向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三要改革劳务公司体制,规范劳务公司管理。劳务公司要有相对稳定的工人队伍,加强工人培训,提高素质。四要建立信用体系,加强对诚信的考核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五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工地的信息化管理,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六要研究招投标法的修改问题,解决招投标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七要落实责任主体,确保防火安全。八要解决售后质量问题的追溯和法律救助受损方的问题,在居民住宅方面,要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委员们还对发挥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危楼改造、门窗质量、电梯安全等提出建议。俞正声认真听取委员发言,不时与大家互动交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介绍了有关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陈钢、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等与委员交流。

全国政协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十分关注。会前,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组赴上海、重庆、陕西进行了调研。

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张庆黎、马培华出席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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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召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宣贯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0
 
各市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为全面宣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水平,4月底在济南组织召开宣贯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讲解《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起草出台背景,解读规程条文。
二、参加范围
济南、泰安、聊城、德州、济宁、菏泽、临沂、枣庄、莱芜、淄博、东营、滨州等12市监理协会管理人员,会员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单位限一人。东部片区地市随后另行组织。
三、会议时间
4月28日上午报到,2016年4月28日下午至29日上午开会,会期一天。
四、会议地点
济南军区联勤宾馆,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报到地点:迎宾楼一楼大厅,宾馆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是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标准依据,请高度重视,认真选派技术骨干参加,会后及时传达培训企业有关技术管理人员。
2.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3.请于4月22日前将回执反馈省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李建、许忠吉,联系电话:0531-87066911、87087166,电子邮箱:sdjlxh2015 @163.com。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宣贯会议报名回执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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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6年第五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1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在济南组织了2016年第五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王月温等330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414日至4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五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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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示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9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对20166月底到期的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核查,仁荫平等373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413日至42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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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接纳李强等8111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建监协[201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一批8111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接纳李强等8111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8111位个人会员名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33

山东省(675人)  
序号 单位名称 会员姓名
1 安丘市华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刘建文
2 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吴洪礼,张玉河,王华
3 滨州先锋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纪磊
4 单县铸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杨志强,谢吉龙,于春艳,高照礼,韩绵松,王咏梅,王纪军
5 费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褚衍文
6 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 于法凛,陈爱贞,侯永会,张雷,赵国,郭祥金,丁忠成,王富柱,吴大勇,路江源,柳国正,乔永东,王莲君,刘洪河,史庆华,王新立,李冬杰,孙天齐
7 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树中,周戈非,刘贵平,王洪玺,杨育贵,尚善豹,李英喜,王祥,刘宗芝,邴敬东,刘庆金,张宪成,苏广明,李会君,郭建民,陈守军,张田辉,陈宏强,宋玉丽,王斌,葛彦闻,张永泽,王炜,商圣秋,苏长春,范红恺,孙燕,张富亮,单立军
8 济南舜泉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姚树奎,潘逢源,张立滨,张冀鲁,孙玉晓,李燕,杜亚明,李巍,白泓,孙晶,李忠,董利,张淼,李艳红
9 临沂致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郑树银,常连春,任国栋,杜彪,孙林,朱学义,朱中华,宋姗姗,李惠娟,周君峰,常德岭,方晓丽,李福恩,高峰,訾玉华,郑仕亮,宁良武,赵常云,王怀田,戴明坤,赵新礼,高长亮,伦立庆
10 龙口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绍河,陈丕光
11 宁津县建设监理公司 王艳森
12 宁阳县金阳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马志胜,孟兆朋,颜承法,张朋,王治国,任官伟
13 齐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贾延玉,徐秀芬,姜荣海,郭宗顺,邵刚
14 青岛城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刘金霞,王鹏,徐存言,陈跃堂
15 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刘福龙,赵秋芬,刘向阳,孙建,袁超,李吉泉,张兰成,岳国森,许得胜,王怀欣,李健纯
16 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丁文利,展凤,李凤云,许心正,王登福,张增志,闫伟,徐云山,冉永武,崔学建,荆元侹,孙岳松,傅军,徐显海,李传斌
17 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王成鹏,宋琳,周长晓,熊正庭,张荣阳,王国萍,綦海林,武军,戚新生,王俊杰,栾吉超,周晋东,陈祖英,郭常灵,宋永平,戴国辉,邵正坤,吴同盛,解芳,喻毅,王希祥,王睿,孙玉玲
18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胜涛
19 青岛五环建设监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文阁,张红日,董永青,姜洪斌,马文红,纪鹏,袁建成,李延津,李涛,张丽英,范延琪,吕岩,郑云峰,谷善增,张健,杨柯青,王道庆,栾吉丰
20 青岛信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高爱民
21 日照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王世江
22 日照华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长征,孙如
23 日照华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毛仕良,陈祥兵,王学磊,王洪军,吴新霞
24 日照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姚爱民,丁永海,张守彬
25 日照日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闫国章,孙运花,翟为民,郝传峰,侯保理,周昆,张光辉,王世栋,赵春收,赵艳华,周勇,庄举伦
26 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姚久强,伊安海,焦见秘,汲长全,冯伟元,王世国,王世海,夏昭远,孙振东
27 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群立,吴吉成,陈青芝,孙志山,梁跃,刘忠天
28 山东晨旭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普刚,雷玉志,油君玺,王朝生,贾涵辉,郭万宝
29 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王凤文,刘利,王斌,赵洪朋,徐传洋,金亮,郑立欣,刘泓冰,李章勤,裴学军,王新梅,秦家全,隋海涛,孙大林,张德华,王秉承,齐立刚,丛仁斌,兰传波,王海威,井威,翟洪吉,范国强,李程,任香廷,周文纳,王新魁,魏建波,柳志利,齐丽莉,李乃钧,陈美芝,于水忠,郭勇,李建生,黄金英,孟庆勇,邓禹,吴勇刚,毕忠玉
30 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高健民,高乐胜,王磊
31 山东聊城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陈佳,刘明强,王建军,郝金红
32 山东鲁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窦明,孟令兵
33 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周伟,江崇科
34 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潘文建,李钢,张延铭,徐懿厚,薛德胜,张国强,徐恒志,金舒芹,李帮亮,苏福生,韩晓岭,朱广明,程绪涛,李绪主,亓兰林,时磊,吕泰平,徐红美,李金璋,梅世科,王颖,王涛,韩伟,王振兴,张雪霞,殷跃武,赵人颖,周常德,石兆峰,刘俊,李永龙,孙士平,陈晓东,邵孟利,刘永恒,王成涛,张涛,薄伟,田华,王慧忠,冯泮淑,刘学强,周长春,王钟宁,周常新,曾昱,崔万利,吴芳,胡信明,李海全,吕明明
35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辛杰,杨进超,孙国,赵忠,崔子丰,陈啸,陈德先,孙宜坡,葛秀峰,吴秀山,王先国,刘俊成,张忠阳,孙宝忠,韩耀伟,毕研堂,高奎,卢强,宋飞,胥勋德,沈华,卢子牛,孟素坤,王孝亮,周旭宁,许洪声,吴华,栾虔明,孟繁周,赵鹏,谢安敬,班韬,焦时雷,刘子波,孟祥飞,李霖霖,牛振华,张崇华,郭建波,尹贻东,王心丹,王继业,张卫华,郑付成,齐志峰,刘熠,杨春利,王杰良,黄居宏,张本军,程毅,陶树堂,马清平,孙辉,徐新,王光伟,王克旭,王连凯,徐兆辉,赵梅富,赵英华,郑善军,邓春林,周成虎,范五星,蓝干
36 山东双良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王君,林清春,薛长坤,郭秀新,马有华,魏益敬,崔守亭,李孔全,季文英,金鹏,付海宁,罗湘宁,张纪名,李学军
37 山东天元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刘明,山凤军,闵现东,景怀杰,周荣会,金辉,杨永超,刘乐吴,耿余祥,尹令严,刘宏伟,桑兆侠,刘建,王长征,毛西宁,司玉芳
38 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维昌,梁子军,房宗昕,孔繁建,冷华,曲凡萍,佘吉亮,张恩平,赵翠竹,赵民义,初美红,曲元波,隋忠松,张恒学
39 山东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吴学忠
40 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孙海贤,刘文斌,郑德文,杨建祥,刘少东,张庆华,蔡涛,刘月平,孙爱华,吴军远,韩超,刘恒来,谢风顺,侯清华
41 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路传海,李德安,包慧,吴新华,王海燕,刘涛,张明鑫,岳春生,彭新,高峰,曹鹏,王文安,梁京斌,宁滨,赵永梅,石岩,王健,周涛,徐加学,李培秋,王敬涛,巩西庆,王利民,王金晓,石勇,邹繁忠,王彦金,庞伟峰,徐如宾,胡方俊,郭淑军,周汝刚,靳丽丽,李永,马焜,马学聪,傅平安,石平,吕盛华
42 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贾开增,李华东,周茂辉,类红,徐军,冯凯,陈明辉,吴树德,刘树东,潘华,王继勋,陈铁华,刘化群,吴岱鹏,徐永清
43 威海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李海波,魏国栋,杨本宁,于璞贤,程凌云,崔鲁宁,董卫国,万金霞,党丽英,宋静雯,王文江,毕忠彬,林德生,刘成丽,徐炳贵,徐忠,邢玉志,孙明军,孙朝宏
44 汶上县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李士林,徐峰,孙庆学,刘体昌,杜滨,刘士超
45 烟台高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陈琳,郭琪,郭玉香,李学龙,孙志林,张建勇,杨继亮,王卫东
46 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韩凤晓,王宪光,王新秋,孙晓臣,张爱成,曲卫腾,张庆,赵德平,张鲁滨,曲涛,丁兆宇,艾黎明,林英春,刘金亮,夏英华,王涛,李日访,刘建华,王晓萍,衣龙胜,刘静,杨松波,王若黎,胡勇,黄强,侯凌杰,邱世全
47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卞小刚,程绍强,迟立新,初宪亭,高峰松,李瑾,吴文涛,姜立龙,潘典功,龚新国,师胜锋,王德飞,王毅,谢玉征,张冲,李波,耿文昌,焦朋程,王普新,闫乃齐,肖江,杨锋祥,杨尚斌,左绪强,姜仲柏,徐文胜,姜作星
48 烟台市鸿山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友波,邹积磊
49 烟台市隆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王爱武,郝成刚,张振明,徐旭东,黄睿,樊文峰,李记文,宫伟基,宋香君,王旭东,王钢
50 烟台同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丁国斌,王胜昔,王志玲,王志明,刘敬辉,高正福
51 兖矿集团邹城长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刘晓光,陈广胜,安丰玺,郑玉光,谢瑞君,许志涛,邱传波,刘相春,王伟修,刘道贵,赵希文,马钦民,高舜,宋福星,韩梅,孔令春,李峰,梁道纪,马丽华,付萌,项务本,石道利,刘士庆,张恒碧,张泽栋,吉民勇,张其平,刘天相,林庆刚,殷娟
52 淄博建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李小民,刘杰,孙超,陈光辉,路广,魏学辉,崔娜,孙传孔,李刚,徐进,杨付胜,王继华,高双,唐平,高华,于学湖,黄文涛,傅叶盛,田照生,韩波,周庆新,闵利,李丙有,刘鲁明,修思波,陈汝兴
53 淄博天元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耿庆永
54 淄博文德众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贾仲明,李猛,张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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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曝光一批国字头“山寨”社会组织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续期评价办理服务指南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
续期评价办理服务指南
 
各会员单位、监理企业:
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单位、监理企业,确保工作顺畅有序,省监理协会对工程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续期评价合格,公示期已满的人员,每周办理一次续期手续,具体安排每周一至周三接收会员单位、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企业介绍信、《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初级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原件),无特殊情况每周五上午可领取证书。需办理续期手续的会员单位、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应提前与省监理协会具体办事人员取得联系,以免耽误工作。
 
联系人:杨尚敏   电话:0531-87087166  
李建     电话:0531-87066911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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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6年度第三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30日

25 德州市广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26 济南英泰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27 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28 青岛东盛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9 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30 青岛精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31 日照海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32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33 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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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办字 【2015 】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建设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实现了与山东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网)的对接。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简化和方便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填报和提交材料,实现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二)信息共建共享原则。依托信息化和互联网手段,充分利用平台建设成果,实现相关数据的共建共享。
   (三)服务和监管并重原则。在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基层办事的同时,利用多维数据的核对,严格把关必须审核的内容,建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做好服务和严格监管并重,规范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一)申报
    申请人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www.sdjs.gov.cn),点击导航栏中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者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d.gov.cn)中的“用户中心”进行登录,登陆后点击“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厅”办理相关业务。
    (二)核验原件
    申请人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传后,根据系统通知,到各市主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核验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审核完毕后,填写核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大厅进行审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相关申请分送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
    (四)审查
    处室、单位具体承办人员接到系统分办材料后,采取信息库数据比对、专家审查、现场核验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提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提交处领导审核。
    (五)审核
    处室、单位领导根据具体承办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采取有关形式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示10日(不含在审批时限内)。
    (六)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处室、单位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审批决定,发布核准文件。
    (七)送达
    通过审批的,处室、单位出具相关证照文件,由厅行政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各审批事项的具体流程见附件2。
    四、网上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由省厅实施的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类型、介质、原件(复印件)和数量,见附件2,平台和政务网也提供了申请材料清单,可供对照。
    五、工作要求
    (一)平台正式运行后,各级有关单位要开展日常信息采集和审核建档工作,逐步完善信息库,一次采集,长期使用,避免重复提供材料。2016年1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以平台信息库为准进行核对,工程项目库中不存在的业绩不予认可,系统信息库内已有的信息不需再另行提供资料。
    (二)核验原件部门对申请人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建立可追溯的责任管理制度。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
    (三)各网上办理环节应当按规定程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工作。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网上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行网上办理后,我厅将加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网上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务网平台筹建办将对网上办理的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各级各部门按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承办审批岗位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2016年1月5日前将各审批事项市级核验负责人名单(附件1)上报省厅信息中心,以便统一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并向申请人进行推送。后续如有人员调整,请于每次调整后10日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上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为民务实清廉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学习宣传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推动网上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七)关于网上办理工作的要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
    政策咨询:       李春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035
    行政审批大厅: 刘 涛 联系电话:0531-87087111
    技术支持:      王 伟 联系电话:0531-87087191  邮箱:sdjsxxzx@126.com
    附件2、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网上办理流程
1.申报
申请企业登录“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者或者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有关信息,扫描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生成打印制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企业签字盖章后报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
2.核验
申请企业根据系统通知到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核验上传证明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在系统以及申请表或变更审核表上填写核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3.受理
申请人持申请表或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到省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由行政服务大厅将相关申请转送厅工程处办理。
4.审查
工程处接到申请表及系统分办事项后,采取信息库数据比对、专家审查等形式,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需要补正的,通过审批大厅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补正,组织专家再次审查;其他情况,提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提交处务会研究。
5.审核
采取召开处务会等形式对申请事项及专家意见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不含在审批时限内)。
6.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处室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审批决定,发布核准文件。
7.送达
属于省厅负责发证或变更的,申请事项通过审批后,由工程处负责打印或作出变更,通过大厅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网上办理(新设立、升级、增加专业、延续、核定)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3份);
2.已有部、省两级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新申请无需提供);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上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上传,仅限2017年底前);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扫描上传);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扫描上传);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上传);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上传); 
8.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发票、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扫描上传); 
10.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出租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扫描上传); 
11.企业2年内完成监理代表工程的证明材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扫描上传,仅申请升级甲级时提供),
12.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仅甲级设计企业或以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甲级监理资质时提供);
1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扫描上传,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监理资质提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网上办理(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3份);
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明(扫描上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上传);
4.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
5.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6.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上传,仅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提供);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扫描上传,仅企业改制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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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1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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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8
 
关于公示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滨州组织了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王志光等60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331日至4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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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16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 5 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鲁建监协字[2015]34号)的规定,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请各会员单位按标准缴纳2016年度会费,会费标准见附件。
会费缴纳方式如下:
  一、缴纳现金或支票
  请至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直接缴纳
  二、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三、会费缴纳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丽萍
联系电话: 0531—87087166
联系邮箱:w2198170@163.com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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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补考认定地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组织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补考认定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7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监理企业: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和2015年度中级业务水平认定方案安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现就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补考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认定对象
2015年12月参加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考试认定成绩不达标人员(详见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公布名单),自愿报名参加补考认定。
二、补考认定安排
1.时间及地点:4月24日,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燕山立交桥南侧下桥口路东)逸夫楼。
2.考试科目:《监理概论法规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形式。
三、认定结果公示及发证
2016年5月将对考试认定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
四、其他有关要求
1.监理企业于4月10日前登录工程监理人员中级业务水平认定系统()完成补考报名工作4月18日起打印准考证。
2.考试复习资料可在认定系统报名网站下载学习。
3.本次补考仍不达标的,需重新参加下一年度考试认定。自愿放弃本次补考认定的,已达标科目不计入下一年度成绩。
4.报名联系人:李建,电话:0531-87066911。考务联系人:王鸿飞,电话:0531-58618875、13210555424。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3月29日
 
 
 
 
抄送: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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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6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东营组织了2016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王延安等255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324日至4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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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年度考试认定】,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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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新形势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刘国勇

新形势下的经济建设在快速地发展,促进了各行业的不断进步,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行业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当前或是以后,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会更加的严格,作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具有政府性质,委任承担对施工质量、工期、投入资金进行全面的监管。工程监理按照工程管理体制与规范,对于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过也可以看到建筑行业的施工监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只有认真地分析这些不足之处,及时地采取措施完善,才能促进工程的不断发展。

1监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直接决定了建筑质量的好坏。自从国家引进监理制度之后,我国许多监理企业不敢再滥用私权,他们竭尽全力去监督和整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同时也渐渐地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最终使得我国建筑的质量不断提高。监理制度的引进使得监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同时也避免了监理单位门槛不断降低的现象的再度发生,最终促进我国的建筑水平不断提高。

2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施工监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施工监理组织设置不合理,体现在:第一施工监理工作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监理人员少。这是因为施工单位为了节省资金,象征性的或是忽视管理工作,从而减少投入,因此,施工监理组织的形式不合理也不健全,施工监理的作用不能发挥其效。第二,传统“子承父业”的规则在施工监理行业长久存在,导致监理人员人员的水平不高或是得不到提高,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过程中混乱,导致施工监理处于一个极其不和谐状态,监理工作不能很好地起到很好的作用,长久在这样的环境发展下去,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都难以保证。

2.2监理市场的机制不完善尽管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机制对监理企业进行监管,但是,他们所制定的机制并不完善,而且有许多机制不能被应用于实际中。另外,对于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国政府并没有给予他们一定的惩罚。同时,由于我国的监理企业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形成了恶性竞争,导致部分企业肆意压低监理服务取费报价,致使监理从业人员的收入大幅度降低,人们进入监理企业的门槛渐渐降低,最终导致监理企业中出现大量的非专业人员。大部分非专业人员由于安全责任意识较弱,在进行施工监理时马马虎虎,不能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3监理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低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行业或者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大多是信息竞争,要想企业屹立不倒,就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只有改革创新才能立足于市场中,促进行业或是企业的发展。同时,改革创新必然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应用,作为工程监理工作来说,建筑行业的不断的进步,但是没有将信息化扩展到监理这一部分。虽然工程监理信息化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研究,也在尝试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但是由于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不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完善,当前的监理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还是依靠手工、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管理工作。但是监理人员的水平由于没有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的培训管理,即使是人工书写上面还是不规范,效率低下,在对施工管理方面以及管理方式、管理的范围都是缺乏系统的、全面、科学的管理手段。作为监理人员,缺乏创新管理的意识,对于监理行业的发展掌握信息量不够,导致监理工作一直以来得不到很好的进步与发展。

3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问题解决措施

3.1首先强化管理机构

对于监理企业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要进行全面的强化。监理公司,重视监理工作的发展,组建一只具有高水平的监理团队,打造一个合格的监理队伍。在设置监理队伍时,要坚持科学的、合理的设置方式,严格控制和管理监理人员,按照相应的规范制度执行安排工作,一定要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监理团队要设置负责人,对监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对于监理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掌握一些最新的监理监管信息,顺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应工程管理的需求,共同促进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

3.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许多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着大量滥用私权的现象,从而导致许多建筑出现了安全隐患。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再度发生,我国相关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理管理机制,并且必须要付诸于实际行动中,对于部分违法的监理单位必须给予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时应该对他们进行法律制裁。另外,政府可以派遣部分官员到定时到各个监理单位进行考查,并且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时,政府必须派遣几名官员进行监督或者在当地成立监督小组等。最后,需要完善的各项监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学习制度、监理人员考核制度、监督与整改制度、施工完成后的检查制度等,各个监理单位必须将这些制度作为规范公司的主要手段之一。

3.3提高监理的信息化水平

新形势下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要想达到更高的效果就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将信息技术的应用作为监理单位的研究对象。作为监理机构,需要强化信息建设,领导要与管理人员加强沟通和交流,从而充分了解和传达工作方针和措施,在各个阶段,也针对讨论的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使得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另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信息的传递速率,使得监理人员能够快速地了解到与工程相关的信息数据,科学判断工程的进展情况,从而满足监理工作的需求。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使得各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明确,一旦发生问题,可以直接追究到个人,从而可以快速地解决问题。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如表1所示。监理单位也可以搭建监管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平台,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的。

3.4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为了使我国建筑的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我国建筑公司必须注重对于监理人员素质的培养。监理单位在聘请监理人员时必须对他们进行考核。例如,关于监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安全责任方面的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没有面试资格。另外,监理单位可以定时聘请相关的专家对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与专家进行交流和探讨,从而不断地强化他们在监理方面的知识,监理单位也可以对监理人员定时进行考核,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人员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对于有条件的监理单位可以让监理人员到国外先进的监理企业进行参观和学习,并且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交流和探讨。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相关政府将安全监理法制化,使得监理单位在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承担了越来越重大的责任,同时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基于此,如何解决我国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为了监理单位面临的主要人物之一。监理单位必须树立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进而不断提高我国建筑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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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现场监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浅谈施工现场监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

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任伟

随着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程的陆续出台,尤其是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建设部2004年213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等文件的颁发,均对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作出了明确,而在已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已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中的安全责任,故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辨识,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监控,以保证现场施工安全。

在此,本人根据自己工作经验,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需监理人员加强监控的事项,谈一下个人观点,和各位同仁交流。

1工程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监控措施

1.1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对重大危

险源的定义为: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大于临界量的单

兀。

1.2工程项目开工前对重大危险源监控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而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

为此在开工前,监理单位应针对建筑工程类型、特点、规模等情况,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地方性规程等文件,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将本工程施工各阶段、各部位所需控制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一一列出,将其中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且事故发生后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确定为重大危险源,提出预控措施。

2施工现场常见的重大危险源类型

2.1高空坠落

造成高空坠落的主要因素有: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脚手架上高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2.2触电

造成触电的主要因素有:临时用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电气设备、变配电装置等不符合要求,架空线路距建筑近防护措施不到位等。

2.3施工坍塌

这里的施工坍塌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深基坑工程,二是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工程。

2.3.1深基坑坍塌

深基坑是指挖掘深度超过1.5m的沟槽和开挖深度超过5.0m的基坑以及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有影响的基坑(槽)。造成深基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边坡未放坡或放坡坡度不符合要求;超挖;在坑边1.0m范围内堆土,或在1.0m范围外堆土,但堆土高度超过要求;雨季坑内未及时排水。

2.3.2脚手架、模板支撑坍塌

造成脚手架、模板支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搭设、拆除未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荷载超过允许荷载。

2.4机械设备伤害

造成机械设备伤害的主要因素有: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时操作不符合要求;需做防护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如平刨、电锯等;工人操作时违反操作规程要求;机械设备的各种限位、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对机械设备未做定期检查,或对已检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未停止使用,未及时整改处理。

2.5物体打击

造成物体打击的主要因素有: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系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合格;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网封闭。

2.6中毒

造成施工现场中毒的主要因素有:施工现场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当;地下作业时防护、通风措施不符合要求;另外食堂卫生不符合要求也是易造成群体中毒的主要因素。

2.7火灾

造成施工现场火灾的主要因素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按要求存放、保管、搬运、使用;在有明火作业时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

以上七个方面是建筑工程最常见也最易发生的重大危险源,监理人员如果不对其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就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3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已审批的监理规划,结合施工单位申报并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从“人、机、料、法、环”等角度人手,详细编制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采取最佳方式进行监控,动态分析识别存在的危险因素种类及危险程度,并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进度、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最大可能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3.1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进行检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监理单位可不同意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监理单位还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包括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信号工、垂直运输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岗位证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对无证人员,项目监理部要禁止其上岗。需说明的是,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般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时已进行了检查,但监理单位仍需要求总承包施工单位提供此类文件、证件以备查。

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监理单位还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是否和申报名册人员相符。

3.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审查需专家论证的是否经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除审查其技术性要求外,还应重点审查方案中的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是否附安全验算结果,需经专家论证的还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监理单位还应审查施工方案是否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是否考虑了所处环境及管理模式的影响,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在方案符合各项要求时,监理单位才能进行签认。

3.3平时巡查、定期联检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除平时的巡视检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检查,在联合检查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以加强监管力度。在联合检查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重大危险源是否在重点监管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严重的可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下达停工令,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这里需说明的是,定期联合检查的周期不宜间隔时间长,可以在每次监理例会前进行检查,并在监理例会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重点强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3.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进行检查,检查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承以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单位是否对进场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是否按要求进行三级教育,是否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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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项目监理工作交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项目监理工作交流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永满

  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是山东省和济南市“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建设工程,是济南市委、市政府及省金融监管部门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破题之作。项目位于经十东路以南,舜华南路以东,莲花山以西,龙奥北路以北总占地面积约670亩总投资约230亿元。

、   项目概况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汉峪商务金融中心A4地块监理任务。A4地块由6栋塔楼、裙楼和地下空间组成;总建筑面积约51万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1万m2,地下建筑面积20万m2;主要功能为总部办公和商业服务等。

二、    项目目标及监理工作目标

质量目标:确保优质结构工程,争创泰山杯;

安全文明生产目标:山东省安全文明生产示范工地;

监理工作目标:履行合同,客户满意,社会尊敬,业内引领。

三、    监理工作定位及工作方法

汉峪商务金融中心A4地块监理部始终坚持弘扬“项目利益高于一切”的项目文化,遵循“服务业主,奉献社会”的企业宗旨和“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工作原则,努力践行和引导,将工程监理做成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打造“营特监理”品牌。

监理机构组建做到“二个合理”、“三个到位”、“四个规范”。即“人员年龄结构合理、专业人员配置合理”;“人员数量到位、人员素质到位、人员履职到位”;“规范的办公文化、规范的监理行为、规范的宿舍食堂、规范的交通工具”。

汉峪金谷A4地块监理工作方法:“抓组织,建流程,定制度,重落实,严奖罚,保底线,控红线”。

抓组织。组织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决定性条件之一;组织运行效率是实现目标的关键。A4项目建立了“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八大组织体系。即项目实施组织体系、监理机构组织体系、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计划信息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使项目各参建单

位和各项工作处于“全覆盖”的受控状态。

建流程。流程是明确工程推进中的办事程序,是保证项目有条不紊推进的必备条件。监理部建立并实施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40个监理工作流程。工作中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使各项工作有轨可依有道可循。

定制度。制度是实现项目控制目标的有力保障。监理部制定了廉政制度、会议制度、验收制度、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实测实量制度等28项管理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有法有章,有尺有度。

重落实。落实是进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实现的唯一途径。没有落实就没有完成,监理部坚持做到“四个坚持”和“五个必须”。即坚持按流程办事,坚持按合同管理,坚持按图纸施工,坚持按规范验收;组织体系必须有效运转,布置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计划实施必须分级管理,制度执行必须公平公正,过程控制必须廉洁阳光。项目控制按照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整改的工作系统循环往复,分级管理,逐层推进。

严奖罚。奖罚是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和制度的权威性的有效措施。没有奖罚就没有制度,没有奖罚就没有计划。在月度综合考评中坚持“三同步”即内业外业同步、进度质量安全同步、奖励与处罚同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积极性,形成了比、学、赶、超,争先恐后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保底线。质量是监理工作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是监理工作的底线。A4项目质量控制始终坚持“方案先行,样板引路,过程控制,总结提升”。方案先行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条件。监理部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针对性、安全性。彻底扭转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千篇一律、流于形式的普遍现象;同时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方案等结合工程特点,切实梳理工程重点难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严格监督落实和执行。样板引路是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有力措施。监理部策划设置了材料样品室,施工了钢筋、混凝土、模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实体工艺样板,对梯板施工缝、混凝土墙柱烂根、高低标号混凝土混浇等重点控制,取得了良好效果。过程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从原材料进场到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全方位质量控制。旁站做到“三到位”,即旁站人员到位,旁站管理到位,旁站记录到位。巡视做到“三及时”,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及时解决问题。平行检验做到“三化”,即数据化,图片化,可视化。监理部实测实量工作成果,用数据说话;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用图片记录;每周监理例会用PPT汇报,将本周工程推进中进度、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比分析整改情况用可视化方法展现给参会人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总结提升是监理工作水平迅速提高的必由之路,随着工程推进,监理部精选汇编了《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师应知应会》等资料。《样板手册》、《实测实量手册》正在编辑,总结了经验数据,提升了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控红线。安全是工程红线。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是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理部编制了安全管理监督方案、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策划了检查评定活动等。严格审查了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专项方案和施工队伍资格,核查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手续等,过程采用日巡视、周检查、严惩重罚等方式,彻底遏制了安全事故发生。创造了安全生产400天无安全事故的成绩。

四、    监理工作效果

在济高控股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在汉峪金谷A区第二期工程中,A4地块项目创造了“五个第一”即第一个冲出正负零,第一个主体封顶,第一个全部主体封顶,第三方巡检第一名,第一个通过主体验收。荣获“山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小区”;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等奖项;山东新闻联播、山东省大众日报等多家媒体对A4地块安全体验馆、绿色施工等亮点进行了报道;并多次迎接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及高等院校观摩指导,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监理部在高新控股月度考评中始终名列前茅,荣获汉峪金谷A区劳动竞赛“优秀监理部”荣誉称号。

五、    工作展望

营特监理将与各参建单位一道,携手奋进,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始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与有序,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率、速度与效益,确保工作成果的品质与水平,让汉峪金谷这个“泉城新名片、东部新地标”早日绽放出夺目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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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信息化与工程项目信息门户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王玉志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2015年的56.1%,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备,城市各项功能日趋健全,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我国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城市持续健康发展。比如,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破解城市发展难题,弥补城市发展短板,提高城市发展现代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29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重点突破,研究起草了《若干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讨论通过,近日《若干意见》正式印发。
  《若干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若干意见》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着眼于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对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科学的顶层设计,这必将对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崭新局面发挥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若干意见》描绘了未来的城市发展蓝图,这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宏伟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若干意见》,推进城市科学发展,必将会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三)有利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强调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这些举措对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镇化质量、释放城镇化潜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有利于建设美丽中国。《若干意见》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五)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若干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与人民切身相关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作为核心,着力破解制约城市科学发展深层次问题,推动治理“城市病”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让城市更安全、更高效、更和谐,使人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若干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延续历史文脉。
  (三)提升城市建筑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和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四)推进节能城市建设。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
  (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六)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制定并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七)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积极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形成政府、社会、市民等多方主体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城市管理格局。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敢于担当,勇往直前,雷厉风行,务求实效,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
  (一)坚持党的领导。农村工作和城市工作是各级党委工作的两大阵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充分认识城市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城市党委和政府是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省(区、市)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市现代化行动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街道、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工作的基础,要以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抓手,带动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强化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推进改革创新。实现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为城市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完成部、省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市、县城管领域的大部门制改革,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全面覆盖的建筑市场体系。
  (三)实行依法治市。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大力气抓依法治市。科学立法方面,要加快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方面,要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文明守法方面,要推进城市管理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增强市民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注重人才培养。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关键在人。必须加大人力资本投入,稳固城市发展的智力支撑。要培养高素质的城市干部队伍,做到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要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院、建筑师事务所,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建立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五)提高市民素质。要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六)加强组织协调。要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七)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要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们做好新时期的城市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把《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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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4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对20162月底到期的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核查,王兴海等968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315日至3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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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开展建筑装饰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济南装饰协会开展2015年度全市建筑装饰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工作。本届建筑装饰工程泉城杯奖分为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工程三类,其中公共建筑装饰类和建筑幕墙类均可申报承建奖和监理奖。按照承建施工区域,装饰泉城杯奖又可分为市区工程和外埠工程,两类工程均可申报参选。泉城杯奖是济南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该奖坚持优中选优和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由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泰山杯及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关学军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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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陈宜明总工带队来我省调研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633,住房城乡建设部陈宜明总工程师、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冯忠华主任等一行6人,来济南调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现场考察了山东万斯达集团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线、莱钢凯旋新城钢结构住宅小区、济南港新园公租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泉城公园应急服务中心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并召开了调研座谈会。省住建厅王玉志厅长、李兴军副厅长、节能科技处殷涛处长及济南市建委蒋向波主任、曲永伦副主任等全程陪同。厅各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济南、青岛、烟台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省及济南市有关科研、设计、生产、建设等单位代表参加了座谈。

      会上,王玉志厅长首先致辞,向调研组介绍了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情况,李兴军副厅长主持会议并汇报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基本情况、政策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及工作建议,济南市建委蒋向波主任、青岛市建委刘玉勇总工程师等分别汇报了当地工作开展情况,山东万斯达集团、莱钢建设公司、山东建筑大学、山东同圆设计集团、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联房信息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山东平安建设集团等单位代表进行交流发言。陈宜明总工对我省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省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落实到位、产业基础坚实、技术路线正确、工作成效显著,并对下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一是理顺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住建部已经确立了由节能科技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协同配合、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担的装配式建筑推进机制,山东省住建厅也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的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节能科技处,形成了工作推进合力。希望山东各地市也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尽快建立有牵头、有配合的工作机制,减少扯皮,形成合力。

     二是脚踏实地,解决技术瓶颈。发展装配式建筑,不要把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对立起来。不要回避问题,要着力解决钢结构建筑三板(楼板,内、外墙板)问题,统筹发展BIM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等各阶段的协同应用,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及安装配套机具,发展独立且具有山东特点的装配式建筑体系,率先编制地方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三是两手齐抓,推动产业发展。一手抓扶植企业,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发展一批龙头企业;一手抓培育市场,淘汰落后的建筑生产方式,建立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规则,剔除阻碍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管理机制。

     陈宜明总工最后强调,要更新理念,将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优越性体现到老百姓能看得到的性能上,切实让消费者得到实惠;要关注农房建设,补齐短板,提高农房质量;要把山东发展模式、组织领导、管理机制、经验做法总结好、推广好。

(节能科技处刘春藏  陈恒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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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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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12项工程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

12项工程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政务服务网界面与内容规范》《政务服务平台基础数据元目录》《政务服务平台基础代码集》《政务服务平台业务申办号编码规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事项分类与编码》《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事项库数据规范第1部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办件库数据规范》《政务服务平台部门自建行政许可系统接入规范》《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事项库接口规范》《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符合性测试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规范》等12项工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附件: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工程标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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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取消建筑企业跨地域备案 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3月15日起全面取消建筑企业跨地域备案,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通知》针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各类建筑企业,全面清理妨碍企业跨地域公平竞争的9类壁垒,包括擅自设置审批备案事项、违规收取保证金、要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强制扣押企业或人员证照、要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设置资质资格门槛、设置本地业绩奖项条件等。3月15日起,省外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简化为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报送信息并验证后,各级住建部门上网查阅有关信息,企业自由在全省承揽业务,不再进行入市、入县二次报送信息。

《通知》明确,省内建筑企业凡已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报送基本信息的,跨市、跨县(市、区)承揽业务无需重复报送信息。

《通知》要求,加强统一开放市场的配套服务和监管,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此次部署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作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已经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将建立全省市际协调联动机制,联动解决建筑企业在跨地域承揽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潘峰、胡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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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规范[20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有关要求,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现就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建筑企业(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跨省进入山东、在山东省内跨地域承揽业务的有关服务和监管,坚持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二、省外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取消不符合140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入鲁、入市备案、审查制度,改为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三、省外建筑企业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合并至省住建厅《关于启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32号)要求的用户注册验证环节进行。企业在线填报基本信息,扫描上传有关材料,到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首站设区市住建部门验证有关证照。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省一体化平台变更信息,就近到承揽业务所在地设区市住建部门进行验证。

四、省外建筑企业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报送信息并验证后,省住建厅将统一推送给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二次报送信息。

五、省内建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域承揽业务,凡已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报送基本信息的,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六、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要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及时掌握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建设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畅通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的服务和监督协调渠道,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外地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涉及省外建筑企业的有关问题,由设区市住建部门报经省住建厅进行通报;涉及省内跨市域承揽业务建筑企业的有关问题,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应积极做好联动监管处置。

八、省内建筑企业赴外省开展业务的,其信息以省一体化平台公布和上传住建部一体化平台信息为准,省住建厅原则上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九、省住建厅建立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市际协调联动机制,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管理的牵头科(处)室和联络员,请填写市际协调联动机制联系表(附件2),3月14日前上报省住建厅。

十、本通知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鲁建设字〔2008〕26号)、《关于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鲁建管行字〔20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招函〔2012〕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制度》(鲁标定字〔2008〕21号)等文件有关建筑企业跨省市备案管理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已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用户的省外建筑企业,需按本通知要求完善和验证有关资料后,推送和公示方可进行。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建厅联系。

政策咨询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5,传真:87946348。

技术支持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0531-8708719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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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6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关于公示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3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德州组织了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张玉良等123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37日至321 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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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省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125日至20162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省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2.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有关注册人员情况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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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223日至20163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2.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有关注册人员情况表

3.2016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工程业绩情况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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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5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50432015,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明确了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各项技术要求。为贯彻执行好《设计规范》,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设计规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应一律执行《设计规范》,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一星级要求。执行时限以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含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审)时间为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更高星级标准要求,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完善配套技术要求

    为指导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定的一星级标准及《设计规范》,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见附件)。按照《技术要点》进行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可认为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并纳入当地绿色建筑统计范围。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关设计、审查技术文件,便于技术人员更好地掌握和执行规范。

    三、明确市场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负总责,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二)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同时,应对照《技术要点》进行自评估,填报《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见《技术要点》附录),作为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必要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技术要点》等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填报《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绿色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设计规范》、《技术要点》等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工程质监等相关管理机构,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各项管理工作。对未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件:

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

     

                  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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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停止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报名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停止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报名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分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和《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监函[2015]202号)要求,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受理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报名。协会原发的有关继续教育收费等与住建部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在停止报名前已通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报名缴费学习的,可继续完成相关学时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按住建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个人会员业务学习网站已经开通,有意愿者可申请参加学习。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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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2015年第三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2015年第三批)已可领取,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前来省监理协会领取。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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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2016年2月盖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62月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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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节前安全监理及施工扬尘治理督导检查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我市开展节前安全监理及施工扬尘治理

督导检查工作

春节将近,我市各建筑工地陆续进入停工阶段,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完善防范措施,127日至29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处和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分三个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理安全及工地扬尘治理督导检查工作。

大检查采取看资料,走现场的方式,着重检查扬尘治理的措施落实及工地安全防护工作的安排情况。督查组共检查了27家企业的26个工地,发现问题79项。现场安全问题主要包括:工地局部建筑垃圾、裸露土未覆盖,施工道路未硬化;吊篮未按照施工方案搭设,吊篮停用后,个别未落地;外围护脚手架未悬挂安全网,拉节点少;楼梯口、电缆沟等部位临边防护缺失;部分配电箱配线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做重复接地,库房内乱接线、可燃包装物未及时清理、无灭火器材等问题。监理安全资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缺少安全监理规划;安全日志记录不全面、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记录不详细,不可追朔;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等问题。督导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单。

本次督导工作主要以督导、检查和宣讲的形式进行,专家组宣讲强调: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治污减霾”决策部署,我们已经向全市建设监理行业的单位和职工发起“治理扬尘监理有责”的行动倡议。国家《建设监理》和《济南日报》都进行了转载,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明确职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承担起扬尘治理监督责任。

督导组在检查工地安全时提出要求:当前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追究各方主体责任是必然的趋势。要求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要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安全企业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管理程序。建议所有会员企业必须将工地存在的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各督查组对各监理单位在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好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抓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督导已基本完成,通过检查督导促进各监理单位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意识,为迎新春做好了工地安全防范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处

                               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

                                  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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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6]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监理人员水平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证书变更及补办,证书变更、补办后原证书编号不变。

(一)执业单位变更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的;

(四)证书遗失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证人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持证人在新企业近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认定证书及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其中,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职称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设区市政府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并颁发的工程技术职称证;认定专业发生变更的,提供持证人近三年工作简历、相应学历(学位)证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继续教育证明。

(四)认定证书遗失的,需提供在市级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填写《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相应证明材料(一并携带原件接受核验),安排专人凭企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向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住建部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符合变更要求的汇总形成《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审核汇总表》(附件2,一并提供电子版),附一份企业申请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设区市住建部门留存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一份企业申请表备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公示后,予以变更或补办。

三、其他有关事项

1.证书变更申请批准后,如无特殊原因,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变更时,需将证书原件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新打印。

联系人:李建,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附件:1.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

      2.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审核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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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6]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监理人员水平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证书变更及补办,证书变更、补办后原证书编号不变。

(一)执业单位变更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的;

(四)证书遗失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证人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持证人在新企业近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认定证书及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其中,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职称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设区市政府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并颁发的工程技术职称证;认定专业发生变更的,提供持证人近三年工作简历、相应学历(学位)证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继续教育证明。

(四)认定证书遗失的,需提供在市级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填写《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相应证明材料(一并携带原件接受核验),安排专人凭企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向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住建部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符合变更要求的汇总形成《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审核汇总表》(附件2,一并提供电子版),附一份企业申请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设区市住建部门留存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一份企业申请表备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公示后,予以变更或补办。

三、其他有关事项

1.证书变更申请批准后,如无特殊原因,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变更时,需将证书原件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新打印。

联系人:李建,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附件:1.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

      2.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办审核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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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通报2015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近日,省住建厅通报了2015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核查情况。通报公布了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41家已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山东鑫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监理资质证书已超出有效期未申请延续的企业名单,山东浩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新建智能化安防产品生产项目工程等15个监理项目履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省住建厅要求,2016120日前由各市组织企业进行复核,逾期未申请核定或经核定不达标的,将依法吊销监理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由各市收缴其监理资质证书,严禁承接新监理业务;对15个问题较为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求严格抓好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2015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由省住建厅于20157月部署开展,各设区市住建部门集中抽调力量开展了拉网式普查,各市共核查监理企业676家(含外省入鲁企业),在监项目1094个,发现并责令整改各类不规范行为1676项,处理处罚监理企业44家、监理人员8人。省住建厅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抽调专家对各市动态核查情况进行了抽查,全省共抽查企业132家、在监项目91个,责令整改57家企业、

192项问题。

 

                   (工程处 潘峰、胡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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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5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报送2015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62

关于报送2015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2015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51231日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二、填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网上填报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6217日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请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及相关资料。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对辖区内企业报送的书面报表与系统中填报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打印“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汇总表”,加盖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公章后,于2016227日前与企业提供的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住建厅。企业书面报表由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留存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通知辖区内监理企业,按照要求填报2015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各项统计数据,并认真、及时做好指导、催报、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二)凡是未按时填报、填报信息不全、弄虚作假的监理企业,将依法依规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记录。

(三)企业和市级主管部门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仍使用往年统计报表时的用户名、口令。新设立监理企业的登录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负责配发,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四)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请各市明确专人负责监理统计工作,于119日前将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邮箱等信息报省厅工程处邮箱。

政策咨询联系人:马怀远,联系电话:0531-87087166,邮箱:sdsgcc@126.com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5893454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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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5年工作总结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5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作中心和建设监理行业实际开展协会工作,带领广大会员单位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监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研究,加强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和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企业科学发展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响应号召,积极部署,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1、继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利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和《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杂志及时反映报导“两年行动”开展情况,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积极宣贯,把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落实到了企业、落实到了项目。

2、为贯彻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0153月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会议。会议交流了地方协会工作经验,总结了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部署了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理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改进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继续教育、加强行业理论研究、加大行业宣传引导企业文化建设等六方面工作,下发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

(二)重视研究,强化交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1、成立专委会,推进行业发展课题研究工作。20153月,协会在深圳召开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了专家委员会领导机构和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设有三个专家组,即:专家委员会下设理论研究与技术进步、行业自律与法律咨询、教育与考试三个专家组,现有行业专家115人。各专家组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提出了2015年研究课题,分别是教育与考试专家组的“监理人员培训指导意见研究”;理论研究与技术进步专家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工作标准”和“项目综合咨询管理及监理行业发展方向”;行业自律与法律咨询专家组的《监理企业诚信标准》,目前各课题工作组正按计划组织实施。

2、应对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新形势,推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20157月协会在长春组织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来自各地(部门)监理协会和监理企业代表400人参加了会议,郭允冲会长就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推进监理行业改革发展作了重要讲话。香港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台湾中央大学营建管理研究所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11位行业专家作了专题演讲。会议分析了当前监理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交流了外资与境外项目管理经验,探讨了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收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3、开展多种形式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

协会秘书处通过参加各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不失时机开展调研工作,倾听会员呼声,了解行业问题。今年9月,根据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求,我们以问卷形式通过北京市、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及中国铁道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分别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和铁路四类专业工程的监理定位、业务来源、招标情况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查,有关调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做了反馈。10月份,根据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求,我们又组织部分专家委员会成员,会同广东省、湖北省、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家单位,就“工程监理行业地位和服务内容发展趋势”进行调研工作,按照调研内容要求,协会撰写了《工程监理行业地位和服务内容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如实反映了当前工程监理地位偏移、监理内容变化、监理连带安全责任、监理价格市场化竞争加剧等诸多问题,调研报告通过具体案例和数据分析,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当前监理行业现状,提出了促进监理行业发展若干意见和建议,该报告已按要求提交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好监理工程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

监理工程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是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2015年,协会协助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做好监理工程师考试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提高试题质量,出色完成了出题审题工作和主观题阅卷工作。总体来看,今年试题内容与监理实际工作结合得更加紧密,实用性更强,试题设计受到了有关机构、社会和考生的好评,没有发生考题质量和泄密事故。今年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57973人,合格17906人,合格率30.89%.

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方面,为提高网络继续教育质量,协会加强对网络继续教育的规范管理,启用了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完成新旧网站的转换,调整了网络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在2014年布置修订网络继续教育课件的基础上,于20151月召开了继续教育课件验收会,对原有课件进行了修改更新。目前已有35家地方或行业管理机构申请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已开通34家,2015110月,共有45835人报名参加网络学习。

另外,协会正在组织专家开始准备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努力做好监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工作。

(四)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做好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2015年,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协会起草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服务规范》等,对监理工程师注册程序进行了规范。为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管理权限改革,协会起草了《关于将广东省内的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主管部门的对接办法》,目前,按照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安排,正在与广东省注册中心进行交接。通过制定这些文件,使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同时,协会努力提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效率。今年110月,共受理执业资格注册申请59524件(人),其中:初始注册18771件(人),变更注册22340件(人),延续注册16597件(人),遗失补办665件(人),注销注册1151件(人)。经初审五项共计合格57031(件)人。

(五)紧跟形势,注重实效,做好工程监理费市场化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颁布后,协会密切关注价格放开后的监理收费变化和市场竞争形势,多次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并到各地进行调研,在征求副会长和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经会长会议审议,下发至地方监理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该通知提出工程监理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项目复杂程度、监理服务内容、企业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监理价格;地方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可建立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收集和发布机制;对已成交的监理项目、服务内容、监理价格信息或监理项目、监理人员服务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公布,为社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价格信息。该文下发后,有的地方和行业协会根据已成交项目监理服务价格,制订了本地区或本行业监理取费试行规则,有的地方协会拟发布已成交监理取费价格信息,对行业应对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六)提供信息服务,强化行业宣传,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

《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赢得行业较高评价。2014年底协会与建工出版社合创的《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与广大会员及行业各界见面,内容设有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人物专访、监理论坛、项目管理与咨询、创新与研究、企业文化、人才培养等多个栏目,对监理企业及行业发展起到了较强的宣传引导作用,赢得行业较高评价。为提高刊物质量,更好发挥其应有功能, 20154月协会召开了《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通联会,通报了编委会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了下一步刊物宣传方向和主要栏目内容。在地方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帮助下,又补充28名通讯员,健全了通讯员队伍。

目前,刊物发展态势良好,各地方协会和监理企业积极订刊,上半年征订量达3250册,另免费赠送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1200余册,印刷总数4800册。该刊物创办后,现已发行5期,普遍反映较好,投稿质量愈来愈高,社会关注越来越大,刊物发展前景呈现良好趋势。

(七)树立改革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促进行业管理与国际接轨

1、完善规章制度,改进人员结构

协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档案等管理工作。根据秘书处人员结构状况,先后招聘了六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年轻同志,提高了协会秘书处服务能力。

2、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提高分会专业服务能力

2015年初组织召开了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对5个分支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等提出了相关要求,规范了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工作有效开展。

石油天然气分会协助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分公司起草了《中国石油监理企业承诺书》,强化石油监理行业自律。水电分会应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组织会员企业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完成了《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于2015年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正式颁布执行。化工分会积极组织开展了专业技术、管理方面的培训讲座,提高了化工监理队伍员工的素质。机械分会召开了“监理企业管理创新研讨会”,交流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经验。船舶分会在推进船舶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3、参照国际惯例,设立个人会员

为适应市场化改革,强化个人资格管理,完善自律机制建设,逐步实现个人资格管理与国际接轨,协会在原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基础上,拟建立个人会员制度。20156月在哈尔滨组织召开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工作会,审议讨论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和缴费办法》,获原则同意。根据会长会议要求,20158月协会在贵阳市召开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会议对个人会员制度的建立作了进一步说明和讨论并得到会议认同,拟提请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郭允冲会长高度重视个人会员制度建设,亲临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

4、做好会员接纳和理事调整工作

2015年接纳单位会员31家,团体会员3家。本次理事会讨论接纳单位会员31家,团体会员1家,变更和增补常务理事9名,变更和增补理事24名。

(八)团结协作,创新服务,共促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我协会与地方、行业协会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在行业调研、经验交流等方面做了些有益工作。同时地方、行业协会在创新工作思路,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方面也取得了较大成绩,成为各协会工作的亮点。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规范》知识竞赛、会员送温暖活动、诚信建设“大家”评“大家”、“明察暗访”促监理,编印《建设监理实务新解500问》、刊发《工程质量治理专报》和表彰“20强企业”,制定颁发《山西省建设监理计费规则》等,赢得了各方面赞誉。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成立“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创新研究院”,在政策咨询、技术标准、监理手段和方法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多项成果,汇编成册向行业发布,得到了广泛好评。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和信息系统研究》课题成果显著。“工程监理保险责任”方面的实践探讨,走在行业前列,全新的“工程监理综合保险”一经推出,受到了各监理企业热烈欢迎。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中国电力监理专业委员会等,在理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监管,监理从业人员绩效考核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

电力监理专委会组织113家会员单位全部签订了《会员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等行业管理规则,共同塑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理事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程管理系、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长期给予中建监协工作有力支持,在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撰写报告、教育考试、组织会议、经验交流和推进行业建设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有益贡献。

去年底以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别组织召开了数次不同内容和规模的会议,得到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和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强有力支持,落实场地、接送站、印刷资料、代表报到、后勤保障等,协助我协会做了大量的会务工作,为会议圆满召开做出了显著贡献。

总之,2015年我协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指导下,在各省市、专业部门协会和广大会员单位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并有所发展。借此机会,对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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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2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枣庄组织了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颜有志等68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119日至22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6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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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我厅组织了2015年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王守民等661人符合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114日至1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住房建设厅工程建设处书面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

联 系 人:胡雪晶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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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我厅于20151219日在潍坊组织了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班文利等177人符合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114日至1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书面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

联 系 人:胡雪晶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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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订阅《山东建设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设监理》征订单 (2016年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公示2015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61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对201512月底到期的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核查,孟庆贺等1502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118日至2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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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217日,省住建厅召开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座谈会,解读宣贯《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讲解演示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施工许可模块,交流工作,研究安排下一阶段施工许可管理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住建部、省住建厅最新政策规定,严格要件核验、现场踏勘流程,持续跟进许可后巡查监管,为保障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把好关口。要加强督导,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乡镇村各类规模以上工程毫无遗漏地纳入许可监管范围。要强化协调,清理各类非法定前置条件,及时对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研究破解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会议强调,对接推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动施工许可等各类监管服务工作上线,是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全面对接应用,打通各市、各县市区施工许可监管服务信息共享渠道,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实时上线。20161月份起,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打证和证书上网工作,全面使用具有二维码的新版施工许可证书,届时可随时扫描查询工程项目有关信息。                                 (工程处  胡雪晶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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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推进现场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20151110日,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推进现场会在济南召开。会议总结了两年来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成绩,参观了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港新园公租房项目建设现场,公布了2015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试点工程项目、生产基地名单,为试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授牌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荣成市人民政府、山东同圆设计集团、山东万斯达集团作了典型发言。副厅长李兴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我省高度重视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形成了高位推动的政策环境,技术标准支撑不断强化,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一批龙头企业逐步壮大,监管服务逐步配套跟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会议要求,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要以稳步提升项目应用和产业发展规模为中心,在政策环境、技术支撑、管理服务三个重点环节上实施突破。一是加快政策出台,优化发展环境。督促各市加快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做好各项工作的分解落实工作,代省政府起草的《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组织编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正在各市征求意见,拟于明年发布实施。二是深化试点成效,加快项目实施。按照抓好试点示范,坚持典型引路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试点项目调度管理,实施动态考核调整,将试点工作纳入各市城镇化、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内容。多措并举,推动各市新项目落地,确保保障房等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产业化模式建造。三是完善技术标准支撑,加大推广应用力度。继续编制发布钢结构住宅等推广应用技术公告,编制模数化通用技术规程等配套标准规范和保障性住房标准化户型设计图集。督促各市加强技术集成创新,指导企业完善设计、施工等应用技术,加强标准规范和技术公告的贯彻实施。四是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质量控制。制订项目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施工图审查办法,完善理顺招投标、计价等政策依据,组织开展抽查、巡检,强化常见问题防控,监督指导各地做好质量安全工作。五是培育龙头企业,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建设一批规模化的生产示范基地和园区,扶持引导传统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督促各市在技术认定推广、工法评审、评优评奖等方面搞好服务,协调各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六是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培训和宣传引导。督促各市在政府层面成立协调机构,形成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张云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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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五措并举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违法建筑现场会精神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0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浙江省义乌市召开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迅速行动,采取五项措施,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违法建筑治理工作。

一是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将住建部领导讲话精神和浙江省、市经验,形成《关于全国法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的汇报》报省政府。近日,郭树清省长批示:“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也非常艰巨,应下定决心,统筹谋划,坚持不懈实施下去”。孙伟常务副省长批示:“请认真贯彻树清省长批示精神,请住建厅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拿出我省工作方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是抓好全省住建系统传达学习。将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第一时间向厅主要领导汇报,厅长、厅党组书记分别做出批示,提出要求;向全省各市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印发《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主要精神传达提纲》,要求各地认真学习陈政高部长讲话精神和浙江省、市经验,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借鉴浙江经验,立足实际,扎实推进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对济南、青岛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并向住建部及时报送我省贯彻情况

三是开展建设执法和违法建筑专项调研。10月中旬以来,省住建厅执法、法规、规划、房产、招标办等处室单位组成2个调研组,由厅领导带队,先后赴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滨州、聊城和崂山、河口区、烟台开发区、无棣县、莘县等地进行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执法、规划执法、城管执法现场调研,全面了解建设执法和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情况,查找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同时调度全省各地20151-10月违法建筑治理情况。据统计,全省设区市共拆除违法建筑2.53万件、面积327.8万平方米。

四是推进违法建筑治理和有关工作结合。把违法建筑治理与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的改造、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相结合,与规划督察重点图斑核查整改相结合,下发遥感监测重点图斑451个。同时,将《山东省违法建筑处置条例》列为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类立法项目,着手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工作。

五是推动各地开展违法建筑管理专项行动。各市以义乌会议为契机,扎实推进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东营市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中心城区拆违治乱两年专项行动,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由书记、市长任组长,23个市直部门、单位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3个办公室,强化督导检查和舆论宣传,发挥党员和领导干部带头作用。10月以来,由市长带队先后2次赴义乌、绍兴学习,对顶风而上的71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济南市大力实施违法违章建筑绩效考核,强化区、街道主体责任,对793个街办一月一考核一通报,每季一讲评,年终进行总评,考核结果公开,年终后3位的街道办事处(镇)书记、主任,由区组织、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厅执法监察处 王长征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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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部署全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省住建厅部署全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

1125日,省住建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视频会议,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和1113日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在全省住建系统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

    会议要求,即日起至20164月,突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运行、燃气热力等三大领域,全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模板支撑和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基坑开挖及支护,临时用电和临边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隐患。市政运行领域,重点排查整治城市道路桥梁养护,地下管线建设,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运营安全,城市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维护运行等方面的隐患。燃气热力领域,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热力管道、燃气汽车加气场站、储配站运营等方面的隐患。

    会议强调,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细化行动方案,迅速部署发动,全力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施工、建设、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和市政设施、燃气热力等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五落实五到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组织“查身边隐患、保自身安全、防安全事故”活动,年底前开展一次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演练活动。强化部门监管,抽调专家参与,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持续组织暗查暗访,及时发现隐患并认真督促整改。实施铁腕追责,从速顶格处罚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造成重大隐患的,一并严厉追责并坚决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媒体曝光力度,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鼓励有奖举报。省住建厅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包市督导,近日组织暗查暗访,深入摸排集中行动进展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工作不力的将进行约谈并通报。

    会议对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要求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积极应对冬季雨雪等恶劣施工条件,严格落实防大风、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中毒等安全措施,防范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坚决避免抢工期、赶进度、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抓好市政设施安全,做好供水、供热、供气和垃圾处理设施巡查检修,保障供应运行安全;全面落实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加快“问题井盖”整治,建立完善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妥善做好节假日公园景区人流监测控制工作。抓好村镇工程建设安全,加快建立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大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探索实施巡查制度,确保乡镇工程施工安全。抓好城乡规划安全管理,做好城市用地风险评估,统筹考虑城市安全布局,编制防灾设施、应急通道和紧急避难场所等专项规划,严格审查新建危险企业规划方案,从源头上提高城市防灾能力。抓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组织复查,建立台账,加快防危解危步伐。    (工程处 曹延东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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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通报显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0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通报显示
“两书一牌”落实情况与9月持平

今年10月,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签署“两书”覆盖率为98.75%,全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为95.48%,“两书一牌”制度落实情况与9月份基本持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近日下发的通报显示,今年10月,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共13217项,其中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覆盖率为98.75%。全国共有5538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补签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全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9870项,其中,有9424项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为95.48%;有8685项工程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为87.99%

  在监督执法检查及整改落实方面,10月,各地共检查工程53501项,下发监督执法检查整改单22670份、行政处罚书946份,处罚相关单位743个,处罚相关人员338名,实施信用惩戒843起,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422起。从行政处罚数量看,江西、山东、贵州3个省处罚力度较大;从曝光典型案例数量看,北京、天津、安徽、云南4个省(市)曝光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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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展个人会员免费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展个人会员免费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5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中心),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做好协会个人会员服务工作,我协会自201611日起将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www.caec-china.org.cn)开通个人会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网络继续教育的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继续教育类型

  1.延续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每3年为一个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即: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48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每个专业各24学时。

  2.变更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原有两个注册专业基础上需要变更专业或原有一个专业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专业的为变更注册。这部分人员需要完成所要变更专业24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网络继续教育的学时和学习内容

  1.个人会员每个年度可免费参加48学时的网络继续教育。每个年度的学习内容分为: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一个专业48学时、选修课两个专业各24学时、选修课24学时和变更专业24学时等4种,会员可根据个人需要每个年度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学习,也可以根据缴费情况集中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

  2.个人会员入会当年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 除免费学习48学时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外,其余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学时可登录我协会网站继续教育系统网络报名处按相关流程报名、以会员优惠价缴费学习。

  3.如果个人会员需要参加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等其中一种类型网络继续教育,请登录我协会网站继续教育系统网络报名处按相关流程报名、以会员优惠价缴费和学习。

  三、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的管理

  个人会员可登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会员专区的继续教育专栏进行学习,学完规定的学时后,可申请网上考试。个人会员考试合格后,继续教育数据信息转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数据库。个人会员可登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www.caec-china.org.cn)继续教育系统中 “打印学习证明”处打印学习证明。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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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四)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建质函[2015]28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立改套项目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日新;建设单位为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林禹池;监理单位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江黎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工作半径内的输电线无防护措施;三是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缺少审核、批准部门参与。

  案例二: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中房滨江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左海峰;建设单位为上海中房滨江房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强;监理单位为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龚鑫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局部构件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三: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位置未做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即进行分部工程验收;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外脚手架架体上,立柱底部未在纵横水平方向设扫地杆;三是钢筋加工区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一个插座和一台钢筋加工机械,且未设重复接地。

  案例四: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4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邱兆义;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二是楼梯板上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现场塔式起重机相互干涉,相邻塔式起重机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米;二是现场办公与住宿彩钢板用房使用夹芯聚苯板易燃材料,二层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源线路私拉乱接。

  案例六: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在建楼体干涉;三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弓形板不符合要求;四是进出总配电箱的电缆线路未埋地或架空敷设;五是落地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扫地杆未延长设置固定。

  案例七: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宜春市秀江名门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卢艳斌;建设单位为江西鸿昇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付健江;监理单位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糜文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部分剪力墙砼存在烂根、孔洞、露筋等严重质量问题,部分墙体出现较大缺棱掉角情况,且存在外挑架钢梁设置侵入墙体钢筋部位情况;三是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四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部分缺失。

  案例八: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湖南省株洲市上海名苑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楚新明;建设单位为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倪秋林;监理单位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金石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未单独设置;二是后接地下室顶板未按设计施工;三是部分模板支撑体系未设置上横杆,顶端旋臂长度大于500mm,支架底部杆件未设置扫地杆;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安装不规范,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缺失。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杨召权。

  案例二: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雍翠园小区1-6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工程,其中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拥有同一基础的1-4号楼,肢解发包给4家施工单位。二是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住宅均为26层以上,超过张洪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案例三: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安徽省阜阳市华仑国际皖新文化广场项目,项目经理毛国江;建设单位为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庆;监理单位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储招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毛国江未到岗履职。

  案例四: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项目,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安装、防水、消防工程以及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分包给安徽阜阳天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例五: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1K4#楼项目,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与雷武个人签定塔吊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雷武个人组织实施塔吊装拆;二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郭剑平未到岗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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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二十一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36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在济南组织了2015年第二十一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林宗鑫等370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15日至11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二十一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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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汇报沟通明年重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127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会同省住建厅工程建设处副处长潘峰、主任科员曹延东,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汇报沟通明年重点工作。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副会长王学军介绍了全国监理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和明年重点工作安排,并充分肯定了山东省建设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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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济南召开
 

   

1222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栾厚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刁伟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副处长潘峰、省标准定额站副站长于凤军、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嵇飙、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张英明,17市住建部门监理主管处科室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陈文、张国强、林峰、范鹏程、付培锦、许继文、毕兆雁、赵于平、艾万发出席会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栾厚杰作了重要讲话,总结了我省监理行业从标准规范建设、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市场秩序、队伍规模人员素质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提升、协会自律服务六个方面取得的成绩,指出了深化改革后行业当前存在的企业环境、企业转型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今后工作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一是厘清发展思路,着力创新发展模式; 二是多样化有针对性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是规范市场秩序,着力维护发展环境; 四是坚守原则底线,不断夯实核心竞争力;五是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在大会上致辞,并作了《对建设监理行业改革与发展问题的再认识》专题报告,对当前监理制度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性质、发展状态、结束时间及企业困惑;监理制度调整和企业发展前途;监理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监理行业与企业调整的思路,精彩讲演得到与会代表热烈掌声。

     

会议由省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审议通过了理事长徐友全关于协会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要点的报告,副理事长林峰所作的协会2015年度财务报告,副理事长付培锦所作的增补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孟宪增为副理事长和接纳山东中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6家新单位会员的报告,副理事长张国强所作的修订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报告,副理事长毕兆雁所作的修订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的报告。会议安排了交流环节,陈刚解读了《山东省建设监理工作规程》、《山东省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李献国、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分公司侯伟、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大林分别交流了企业资本运营、网络信息化、监理规范化与项目管理科学化等经验做法。

协会会员单位代表400参加了会议。

 

 

 
                                                     大会现场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同志向大会致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栾厚杰处长在大会上作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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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二十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34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二十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泰安组织了2015年第二十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阴颜颜等125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215日至1229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二十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

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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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协会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 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通过认定系统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通过认定系统

1130日起,监理企业可登录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系统进行注册,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报名负责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
       考试复习资料

       1.2015年山东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

       2.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4.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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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69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申报参加考试认定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聘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二)已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三)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

(四)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现场经验;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六)近3年内未发生监理责任质量安全事故。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企业网上注册及认证。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通过认定系统实行网上报名。1130日起,监理企业可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工程建设处版块进行注册,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报名负责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

(二)企业统一网上报名。1219:00121016:00前,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监理企业登录认定系统统一报名。报名时需填报报名表,上传个人声明、企业声明、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初级水平认定证书、注册执业证书、近三年监理业绩证明、三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并将报名表和上传资料原件报设区市住建部门。本次考试认定不受理个人单独报名。

(三)考试资格审查。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考试认定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请明确主管科室,安排专人于1130日前向省厅申领认定系统初审管理员账户。请认真核对企业上网填报信息和有关材料原件,初审无误的,在系统中提交初审同意意见,打印本市初审同意报名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通过快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初审和报送汇总表时间截至1214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1219日起报名监理企业可通过认定系统查询审查结果,打印审查通过人员的准考证。

三、认定考试与发证

(一)认定考试安排。本次认定考试1226日在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122829日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地址:青岛市金坛路17号)进行,监理人员就近参加,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认定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考试科目为《监理概论法规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认定系统报名网站下载学习。

(二)认定合格名单公布及发证。20161月中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厅网站对考试认定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和印章。

报名联系人:李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6691187087015

考务联系人:王鸿飞,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780531789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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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取消公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取消公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5]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中心),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培训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精神,落实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即日起我协会决定取消已公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见附件),同时废止中建监协[2008]15号、中建监协[2008]16号、中建监协[2008]17号、中建监协[2008]31号、中建监协[2009]04号、中建监协秘[2009]05号、中建监协[2009]07号、中建监协[2009]13号、中建监协[2009]14号、中建监协[2009]19号、中建监协[2009]24号、中建监协[2009]29号、中建监协[2010]11号、中建监协[2011]14号、中建监协[2012]09号文件。

我协会公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后,申请人依据国发[2015]58号文件的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有关机构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的培训。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51113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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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山东大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11720151130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2015年第十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2.2015年第十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有关注册人员情况表

          3. 2015年第十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工程业绩情况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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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0-2015,自201651日起实施。原《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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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通报9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通报9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两书一牌”落实与上月持平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通报9月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根据各地上报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月报表》,“两书一牌”制度落实情况与8月基本持平。

  通报显示,9月,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共15718项,其中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有15612项,覆盖率为99.33%,与8月份基本持平,江苏、浙江、安徽等1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100%。全国共有6415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补签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全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10972项,其中有10486项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为95.57%,与8月份基本持平,安徽、湖北、河北等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100%;有9472项工程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为86.33%,与8月份基本持平,安徽、河北、天津等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100%

  各地共检查工程58904项,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工程2350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工程56554项。从行政处罚数量看,广西、山东、湖南3个省(区)处罚力度较大;从曝光典型案例数量看,江西、新疆、福建、重庆4个省(区、市)曝光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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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建质函[2015]22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雍海园项目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广玉;建设单位为天津雍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增光;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关英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间梯段板施工缝部位纵向受力主筋严重露筋;二是一个开关箱控制4个插座;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大销轴开口销、塔帽与回转连接大销轴开口销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附着与建筑物连接处漏装螺栓。

  案例二: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A地块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外墙变形缝构造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模板支架临边局部区域与悬挑脚手架水平大横杆相连接。

  案例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河南省许昌市锦绣东方小区1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朋;建设单位为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时广永;监理单位为许昌市复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志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数量规格、楼梯板纵向钢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框、杆连接销轴用标准节螺栓替代,起重臂与楼干涉,现场配电系统无总配电箱,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案例四: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闻喜县国有工矿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五四一医院)棚户区改造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边慧杰;建设单位为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相;监理单位为运城市博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国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梁板受力钢筋多处露筋;二是塔式起重机部分安全装置未接线调试。

  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仁和家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贺勇金;建设单位为赤峰市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贺贵树;监理单位为阿鲁科尔沁旗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贠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多根框架梁上部受力钢筋及节点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六: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安康市图书馆,项目经理韩运;建设单位为陕西省安康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富华;监理单位为安康市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鹏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机械成孔灌注桩未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长拉杆连接板销轴未安装开口销。

  案例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定西市恒正华府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胡晓勇;建设单位为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宏科;监理单位为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寿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标养试块养护不规范,且现场无同条件养护试块;二是深度大于5m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北京市顺义新城第7街区(两限商品住房)项目,项目经理吴绍松;建设单位为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周春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理例会签到表大部分由他人代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20156775监理日志未见签字。

  案例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杨嘴城中村改造4期住房项目,项目经理陈莉萍;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程林;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玉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更换项目经理也未履行变更手续。

  案例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项目A地块14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模板、砌筑、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案例四: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长葛宏基钻石城小区A27#楼项目,项目经理布雷辉;建设单位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豆晓;监理单位为河南荣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费志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项目结构主体及安装工程,转包给只有劳务资质的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

  案例五: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西省平陆县虞国新天地22号楼项目,建设单位为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案例六:陕西金科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汉阴县自强金海岸商住小区456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董华;建设单位为陕西省汉阴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显军;监理单位为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泽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董华未到岗履职。自然人张万康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张万康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自然人李俊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防水工程;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李俊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自然人沈德平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沈德平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

  案例七: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丽苑新城(陇西)住宅小区二期工程10112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张文效;建设单位为甘肃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岳全忠;监理单位为甘肃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费鸿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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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

建质函[2015]25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颐江园二期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商云福;建设单位为嫩江县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来祥;监理单位为黑河市宏信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兰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后浇带变更为加强带,现场未按设计变更施工;二是局部框架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绑扎;三是灌注桩钢筋无进场复试报告,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筏板基础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四是悬挑脚手架搭设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兴城市文化馆、图书馆工程,项目经理贾春;建设单位为兴城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项目负责人李以君;监理单位为兴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孙长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位置钢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个别框架柱在梁柱交接处尺寸偏差较大;三是未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四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乔永华;建设单位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项目负责人韩春德;监理单位为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春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重臂连接下弦销多数没有使用开口销,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恒业枫林湾商住项目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双霞;建设单位为宁夏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金红;监理单位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等多个安全装置失效,且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

  案例五: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州中央公馆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彬;建设单位为珲春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霄汉;监理单位为珲春市工程建设监理站,项目总监酆玉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框架柱所用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三是现场使用的扣件未进行抽样复试。

  案例六: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干部周转房秀水花园西片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德虎;建设单位为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负责人郭金世;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有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楼梯休息平台处梁柱节点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柜漏电保护器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克拉玛依工程教育基地图文信息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施克毅;建设单位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剑;监理单位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伟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块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局部高支模架体缺少水平剪刀撑、部分拉结未与结构相连接;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长度大于原厂规定,且没有设计计算。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地铁小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令站;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国龙;监理单位为嫩江县大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冬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履职不到位。

  案例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延吉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蔡荣;建设单位为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姬祥;监理单位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付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幕墙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直接向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挡土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延边嘉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企业都计取了周转材料费用。 

  案例三: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民族寄宿制学校风雨操场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黄正超;建设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马成才;监理单位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生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并且向劳务公司支付塔吊的租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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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32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组织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人员

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的通知

 

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定于1219日组织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前期由会员企业申请、市级初审上报,经审查符合参加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条件的监理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

1219日上午8:30-11:00,在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438号金宝宾馆组织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15日下午在金宝宾馆大堂报到,领取准考证。

三、认定考试安排

1. 请各会员监理企业对审查符合参加考试条件人员进行落实,1210日前请将考试回执(见附件2)报送省监理协会邮箱sdjlxh2015@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2. 参加考试人员由本人凭身份证报到,并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3、为帮助考试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省建设监理协会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于1216-18日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业务讲座,讲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等有关知识。考试人员自愿参加讲座,于15日下午一并报到。

四、联系人及电话

省监理协会联系人:许忠吉、李建,电话:0531-87066911

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联系人:鲍利珂,电话:13687663691

潍坊金宝宾馆联系电话:0536-8806288

 

附件:1.经审查符合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条件的报名人员名单

2.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回执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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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11月16日盖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1116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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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九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31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九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淄博组织了2015年第十九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王建等119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116日至11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十九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

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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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八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3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八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潍坊组织了2015年第十八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董剑等108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116日至113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十八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

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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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注册和印章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停止收取注册和印章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执注函【2015227

  

各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主管部门,有关执业注册人员及执业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通知要求,自2015111日起注册中心停止收取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费和印章费,其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所在地印章厂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模式自行刻制。印章刻制规格及式样详见附件(监理工程师印章刻制方式待上级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

2015111日以前按原规定收取费用,注册中心对已收取印章费的,完成印章刻制及发放工作。

为方便执业注册人员印章刻制,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专业书店提供刻章服务业务,有关执业注册人员可自愿与该书店联系刻章事宜。联系电话0531-8708726287087261,联系人:黄丽丽、董惠敏。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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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9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对201512月底到期的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核查,宋新喜等901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12日至11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续期评价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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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5年第九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5年第九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64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山东国电发电检修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021日至2015113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胡雪晶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2015年第九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2.2015年第九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有关注册人员情况表

          3.2015年第九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工程业绩情况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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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5]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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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63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试点单位: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产业园区、生产基地、试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5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调度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度内容

按照省厅与各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目标责任书》工作内容和要求,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调度。

二、调度形式

1.调度督导。省厅每季度对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调度一次,每半年对试点项目现场督导检查一次。

2.情况通报。调度督导制度实施后,省厅将根据督导情况,结合工作调度报送质量、及时性和工作进展等,定期对各市试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措施有效、进展较快、工作做得好的试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质量不高的试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三、有关事项

1.试点项目调度和督导工作由省厅工程建设处牵头组织,山东省建设科技与产业化中心配合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2.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调度管理,并将调度管理承办人员信息于1030日前报省厅工程建设处。

3.各试点项目责任单位要如实填写试点项目调度表(详见附件,可在到省厅网站建筑产业现代化专栏下载),经当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汇总盖章后,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

联系人:刘元彬、张瑞晶,联系电话:0531-83180907,传真:83180943,电子信箱:sdjzcyh@126.com,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三里庄17505室。

       附件:1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进展情况调度表

             2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进展情况调度表

             3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进展情况调度表

             4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

             5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点项目调度人员信息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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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推广应用技术》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发布《山东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推广应用技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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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山东省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推广应用技术公告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实施山东省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推广应用技术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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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试运行情况的通报(一)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试运行情况的通报(一)

鲁建建函〔20156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部署和《关于启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安排,现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试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平台对接试运行总体情况

    各市住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 6个自建平台市全力组织建设调试和部署应用工作,11个采用省平台通用版市加快实施动员培训和监管上线工作,攻坚克难,强抓落实,全省一体化平台于108日启动试运行,目前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截至1022日,全省已有24781家企业、574588名从业人员、1476个工程项目入库,2276家企业注册省平台用户,其中907家通过审核验证。

    青岛、淄博、威海等5市自建一体化平台基本完成,数据对接程序开发调试完毕,实现了与省平台的对接。潍坊、德州、聊城等市推广应用省平台通用版力度大,入库工程项目覆盖了大部分县、市、区。青岛、潍坊、济宁等市上线审批监管情况好,入库工程项目数量领先。泰安、青岛、济宁等市集中组织企业注册和审核验证,目前上线申办业务的企业用户较多。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各市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尚未构建形成畅通的信息共享渠道,自建平台对接的6个市中,仍有1个市未与省平台实时对接;采用省平台通用版的11个市中,有4个市向县、市、区推广应用的覆盖率不足50%;省平台企业用户注册验证进展不快,有5个市企业注册数仍为零。

    (二)部分工程项目未上线审批监管。目前已入库的工程项目集中于以往审批监管信息补录,部分新实施的项目审批监管工作未上线办理,导致线上线下不一致;部分工程项目仅完成了电子化登记,未录入相应审批监管信息;个别市停留在测试培训阶段,向省平台上传测试数据,影响平台运行。

    (三)部分已上线审批监管工程项目信息不规范。入库的工程项目流程信息存在数据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问题,有的工程项目名称、参建企业名称不准确,有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填写错误,有的工程项目重复录入,有的上传材料不齐全,有的投资额、建筑面积计量单位出错。部分工程项目审批监管信息不完善,有的施工许可信息未填报参建单位情况,有的合同备案信息未填报合同额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立即打通工程项目审批监管信息共享渠道。近日住建部将组织对我省一体化平台进行验收,工程项目审批监管信息共享渠道畅通是关键考核内容。自建平台对接市中未对接的,要千方百计加快进度,抓紧完成平台改造和对接程序调试,迅速对接。采用省平台通用版市,要立即部署推广到所辖各县市区、各审批监管环节。

    (二)确保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监管上线运行。无论自建平台对接市,还是采用省平台通用版市,要按要求确保各县市区所有工程项目全业务流程审批监管上网办理,实时上传信息(延迟最长不超过24小时)。要坚决堵塞工程项目审批监管线下运作的口子,应上线而未上线的,有关审查核准应不予认可。同时,根据住建部验收要求,请各市组织一定数量的全流程项目信息入库。

    (三)认真做好信息入库的审核把关

    要进一步全面掌握一体化平台信息录入、审核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要求,按照“谁提供数据谁负责、谁审核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填报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信息入库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入库工程项目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要加快推进一体化平台企业用户注册和审核验证工作,通知到所有应注册企业,及时受理审核验证工作,保障企业上线申办业务需求。

附件: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试运行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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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七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8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七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在济南组织了2015年第十七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张文超等286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1023日至11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


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十七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

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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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52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绿色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5043-2015,现予以发布,自20161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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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电发〔20151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929日,由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包、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分包、滨州金润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滨州市邹平县创新家园四期8号楼工程,在塔机安装时发生一起倒塌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安装、拆卸和加节顶升等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包括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起重司索人员和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施工升降机司机)等,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监理单位要对拆装单位和拆装人员、塔机操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证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作业前,安装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要按照专项方案、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规范标准等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应现场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应派员旁站监理,确保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狠抓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具有超载报警、限位报警、风速报警、超载控制等功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要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实时监控。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要由专人负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起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施工升降机每次吊笼乘载人数必须限制在9人以下(含司机9人),严禁吊笼超载运行。吊篮高处作业必须限制在2人以下(含2人),不得超载、偏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合理使用安全保护用品。

     三、认真落实住建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化技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尤其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使用前验收及使用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不履行安装告知程序、不按规定验收后使用、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非法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认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自查自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自查情况的抽查、巡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凡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安装时现场无技术人员监督,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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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成效明显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成效明显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开展以来,中国建筑业协会作为万里行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积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万里行活动,特别是在树立正面典型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推动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开展万里行活动通知后,中国建筑业协会按照有关要求,迅速部署工作。一是成立了以副会长兼秘书长吴涛同志为组长的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2015年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印发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2015年活动方案》。三是按照协会万里行活动方案,组织记者对行业优秀企业进行采访宣传。四是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两年行动方案座谈会、推进两年行动典型经验交流会和万里行活动2015年工作部署座谈会,推动全行业积极深入开展两年行动和万里行活动。五是紧密结合万里行活动要求,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年”主题宣传活动。

  二是树立正面典型,传递行业正能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协会万里行2015年活动方案,组织《中国建设报》和《建筑时报》记者,从20155月至9月先后赴上海、郑州、北京、青岛、保定、西安、天津,对中建八局、郑州一建、北京城建、南通三建、河北建设、陕西建工、天津天一、上海建工等8家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参观采访,并与各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座谈,深入了解企业自两年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以及在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方面的先进经验。

  在参观采访中,受访企业均表示,两年行动对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非常必要,开展一年来成效明显,进一步改善了建筑市场秩序,有效落实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切实促进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同时,行业内对万里行活动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好评,认为受访企业在两年行动中采取的有效措施、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做法、积极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途径等先进经验,具有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截至目前,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万里行参观采访情况,已采写刊发5篇新闻稿,编印5期协会工作简报,组织5期会刊专栏,并在协会网站上开辟专区宣传报道万里行的有关情况。同时,《中国建设报》和《建筑时报》也相继刊发记者文章,及时对受访企业开展两年行动的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进行宣传报道。

  三是发挥质量标杆作用,宣传推广先进经验。为充分发挥鲁班奖工程的质量标杆作用,中国建筑业协会积极向近年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就工程创优经验约稿,并协调有关媒体刊登推广。同时,按照协会万里行2015年活动方案,于201542728日在深圳召开了全国建筑业企业创精品工程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创建精品工程创新工艺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此外,还先后组织举办了全国建筑业施工技术创新成果暨国家级工法推广应用经验交流会、协会专家业务培训班等多项活动,持续宣传推广企业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

  下一步,中国建筑业协会将继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万里行活动,特别是要继续做好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推广工作,协调相关媒体提高报道频次,扩大宣传覆盖面,继续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工程质量的舆论氛围,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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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5年第十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关于批准2015年第十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5]17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段明辉等190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第十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1016

山东省(96人)              
戴连升 宋世峰 路晓亮 张树淇 初玉玺 王建军 王汝明 张立丰 张正领 马祖会
孙全生 张义群 王志军 高洪亮   吴杰本   徐西国   陈德满
胡庆松 王彦章 刘永利 苏万春 续华东   张石印 李士玉 杨小强 王成保
冷继波   谭秀花     曲建兰 苏爱侠 王乐富 李文阁 郝美玲
  陶丽丽 张国光 刘敬霞 胡文良 廉俊昌 谭培伟 徐合旌 霍风铎 李胜灵
  刘均贺 郑东升 朱红九 翟文丽 代杰华 倪媛媛   于志强 陈云峰
王晓东   黄居宏 王杰良 郭凤鸣 于清艳 王志国 张传增 高照轩 刘传路
刘忠玉 王学英 宇仁涛 李先海 袁春光 姚灵先 许连江 邱述胜    
赵官胜   蔡凤菊 苗军涛 徐文武 徐元新 窦传忠 翟金焕 董志胜  
曹志阳 陆洪文   张立波 唐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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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划执法严肃性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惩戒一批重大案件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强化规划执法严肃性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惩戒一批重大案件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指示精神,根据相关工作计划安排,部稽查办公室日前在辽宁省沈阳市组织全国规划督察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上半年工作,对下半年工作作出安排。会议明确,将有一批重大案件通过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加强惩戒。

  据部稽查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上半年,派驻各地的规划督察员认真履职,及时制止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395起,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延续城市文脉、保护不可再生资源、遏制城市无序扩张、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部署下半年工作时,该负责人表示,一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督察工作力度;二要加强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到位;三要进一步做好名城巡查和遥感图斑核查工作;四要继续强化督察员队伍建设;五要开展督察巡视调研工作。

  部稽查办公室主任王早生对派驻各地的规划督察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主动适应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新形势,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督察职责,树立城乡规划权威,以更严格的要求履行督察职责。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要在社会上进一步树立规划的权威,树立规划的影响”的要求,王早生强调,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规划执法严肃性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总规和控规之间的衔接问题,继6月公开挂牌督办9起违法建设案件之后,还将有一批重大案件通过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加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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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丽: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张高丽: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0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李克强总理最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批示要求,对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出部署。

  张高丽说,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张高丽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棚户区改造的任务仍很繁重,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保完成今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各省(区、市)已经签订目标责任书,要严格问责考核,对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二是做好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特别是2016年工作安排,各地都要明确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和完成时间。三是抓紧研究确定明后年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补助力度,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融资支持。四是切实管好用好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严格审计、加强监管,对挪用套取和闲置浪费资金的要追究责任。五是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更好满足群众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是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管,严格终身质量责任追究,确保建成放心工程。

  张高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注重供需衔接,落实好“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责任制,真正把棚户区改造建成经得起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发展工程。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主持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和浙江、河南、四川省政府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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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治违行动”号声响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浙江治违样板(下)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牛奶河变成了清水河,连片的仓库厂房被喷泉绿地取代,常年冒烟的几个大烟囱已不见踪影……眼前的景象,让十一国庆节期间回浙江老家探亲的杨艳丽惊讶不已。因为,在她的印象中,几年前的这里,作坊遍地、污水横流。

  这一切变化,源于浙江正在开展的“史上最大规模”的违法建筑治理三年行动。据了解,自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三改一拆”行动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该省已累计拆除违法建筑4.1亿平方米,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引发全国关注。

  违法必究

  让“私搭乱建”无处立足

  无规矩不成方圆,依法依规行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治违也不例外。拆除违法建筑,本质上是对《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和执法检查。在行动开展之初,省委书记亲自部署要求就拆违工作专项立法。2013年,浙江省人大通过了《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随后,杭州市政府出台《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让治违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截至目前,浙江省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可以说是该省上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违法建筑的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在治违行动中,浙江既采取了“扬汤止沸”的治标措施,也实施了“釜底抽薪”的治本之策。堵疏结合,有效化解矛盾,铲除了违法建筑产生的土壤。堵的方面,浙江重视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条,在源头止住违法建筑的发生动机。比如,温州确立了“违章不计”的政策导向,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消除了“违法搭建得利、违法建筑时限越长补偿越多”的错误观念。疏的方面,浙江一方面大力改造城中村和城市旧住宅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群众住房条件,使群众“没有必要”通过违法建筑提高居住水平;另一方面,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引导群众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双管齐下,从根本上减少了违法建筑的数量。

  创新机制

  部门联动共建“无违”环境

  以往,违法建筑的拆除由于牵扯到多个部门,很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针对这一问题,浙江将“三改一拆”行动提上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重要议事日程,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12次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全过程指导。各市、区、县更是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全程参与,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精兵强将”治理违法建筑。同时,强化部门配合,成立强有力的执行机构,纪委、组织、宣传、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围绕治理违法建筑这一重点工作,结合自身职能,制订或出台了能够落地执行的实施方案。对于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也出台了进行组织处理的方案。

  对于违法建筑,常常存在“乡镇和街道‘看得见’但是‘管不着’,规划、国土等部门‘管得着’但是‘看不见’的问题。为了化解这一矛盾,浙江省采取了重心下移的策略,各市县普遍将行政综合执法、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和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治理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力量由镇街统一指挥,将执法重心下移,有利于及时发现、深入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有利于有效调动各种资源,形成治违工作合力。为了保证治违工作的长久效果,浙江还在全省实施无违建县、无违建乡镇创建计划,以创建来带动治违长效机制的形成。同时,要求建立三级防控和治理体系,落实基层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数字城管、电子政务等网络,形成网格化巡查、网络化处置的机制。

  筑巢引凤

  治违带动城市品质提升

  实际上,在经过20多年高速发展后,我国的城镇建设正逐步由注重速度和规模的粗放增长向注重质量和品质的集约增长转变。这不仅是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也是各地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浙江也不例外。“野蛮生长”的违法建筑给当事人带来了眼前利益,却成为浙江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民生进一步改善的严重阻碍:一些违法建筑横行的“城中村”成为藏污纳垢之地,各种乱搭乱建严重危害着包括消防等在内的公共安全;在温州等制造业发达的城市,乱搭乱建密集的程度,甚至已经到了好项目、新项目“无立锥之地”的程度……显然,违法建筑不治理,城市的转型升级无从谈起。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治理违法建筑时,往往存在会不会影响经济发展的疑虑。对此,浙江的实践经验证明,通过专项治理取缔、关停、转移了一批“低、小、散”工业企业、作坊式企业,非但没有使经济发展停滞下来,反而为城市引入高端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多空间。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浙江全年生产总值同比增加8.2%7.6%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的治理已经成为促进城市转型升级、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环节。为了推广浙江经验,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浙江召开全国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现场会,全面部署开展违法建筑治理行动。一场面向全国的治违攻坚战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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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市毒瘤动刀 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浙江治违样板(上)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向城市毒瘤动刀 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浙江治违样板(上)

 
 
 

  

  北京人济山庄4号楼顶层的“最牛违建”和德胜门外私挖地下室造成塌陷的事件在引发舆论热潮的同时,也让公众对于违法建筑有了直观认识。

  违法建筑不仅破坏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约城市的健康发展,还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损害政府公信力,引发群众不满。作为历史顽疾,违法建筑由于成本低、获利快、数量大、纠纷多,导致查处难、拆除难,一些地方违法建筑拆了又建,无序蔓延,成为社会治理的老大难问题,已经“癌变”为城市的“毒瘤”。

  习总书记在杭州视察时指出,“公共资源不能为少数人垄断享用,更不能搞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 浙江省委、省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让群众得实惠,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只有推进公平拆违,才能赢得民心,才能彻底斩断少数有权有势者的非法利益链,这是民心所向、民生所求,更是拆违能够深入推进的根本保证。

  为了安全 为了民生

  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浙江省把惠民利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开展“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推动地方坚持拆改并举,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拆改结合。

  浙江省要求地方在开展拆违工作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制定拆违方案的同时做好地块拆后规划,在拆违同时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做好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

  同时,要求地方结合拆违,推动产业“腾笼换鸟”和转型升级,注重整合高端产业,淘汰低端产业,有效打造产业集聚和高端要素集聚的平台,大力提升产业层次,大幅度提高用地产出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通过拆,彻底消除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隐患;通过改,成片成规模的消除脏乱差现象,改善人居环境,改出美好生活。宁波市在三个月内将,长1.5公里的三市路破墙开门215间店面全部拆除或封闭,并同步启动背街小巷改造工程,既消除了房屋安全隐患,又改善了沿路周边环境。温州市对影响供电供水、防汛防台安全、占用公共或消防通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抢先拆除,该市瓯海区牛山村通过四个“一百天”,完成拆违74万平方米建筑的拆除,将一个垃圾遍地、满目疮痍的牛山村,建成了喷泉涌动、绿树成荫的牛山公园。

  党员干部必须带头

  违法建筑于法无据,于民无益,占用了公共空间,侵占了公共权利。查处违法建筑尽管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但也动了少数人的“奶酪”。

  为此,浙江省在依法推进的前提下,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挺在最前面,并因地制宜制订了相关配套规定,坚持广泛发动群众、坚持党员干部带头,有效地减少了各种阻力和矛盾,全省拆违的自拆率达到90%以上。

  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要求党员干部全面“零违建”。2013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对村级两委班子实施违法建筑“一票否决”制。同时坚持边拆边管,对不配合、不支持自查自拆工作的党员干部实行问责。在此期间,因违法建筑处置不到位被追责的党员干部就有5人,其中2人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2名村干部被免职。拆违先拿党员干部“开刀”,不仅迫使党员干部做到自身硬,更让群众看到了党委政府打击违法建筑的决心,让群众心服口服。

  浙江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改一拆”行动开展以来,群众对“三改一拆”的态度实现了“要我拆”到“我要拆”的转变,全省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保证了社会总体稳定。

  治违攻坚战即将启幕

  截至目前,浙江省已累计拆违达到4.1亿平方米,有效破解了居民停车难、出行难、绿化难等问题,解决了一大批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数百万户群众受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到浙江调研时,亲自为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点赞,并提出要在浙江召开现场会,把浙江的经验和做法推向全国。同时,马上派出了调研组专程赴浙江调研。

  经过深入调研,调研组在报告中这样写道:我们深切感受到,浙江在拆违工作中,强化组织保障、部门协同、统一行动;坚持依法行政、灵活用法、高效执法;广泛发动群众、先难后易、保障公平;突出拆改结合、改用结合、惠及民生;注重宣传造势、媒体监督、形成共识;建立长效机制、定期督查、固化成果等很多方法和经验确实值得在全国推广学习。

  一场覆盖全国的拆违治违攻坚战,即将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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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路线图”敲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5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路线图”敲定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上述工作目标,敲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在明确总体要求的同时,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有序建设、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根据指导意见,海绵城市建设要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要加强规划引领,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完善标准规范。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要统筹有序建设,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从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

  要完善支持政策,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融资支持。要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要抓好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继续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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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高在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上提出 坚决打赢治理违法建筑攻坚战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陈政高在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上提出
坚决打赢治理违法建筑攻坚战

 
 
 

  

  10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浙江省义乌市召开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现场会,学习推广浙江经验,部署全国治理违法建筑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城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约150人参加会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相伴而生的违法建筑也随处可见,破坏了城市形象,破坏了公平正义,破坏了法制尊严,破坏了政府公信力。违法建筑范围广、危害大、影响深,全面推进治违已势在必行。浙江省委、省政府自2013年起开展了治理违法建筑三年行动,创造出了“三改一拆”工作经验。截至20159月底,该省共计拆除违法建筑4.3亿平方米,极大地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拆出了和谐,拆出了公平,拆出了公信力,拆出了法律尊严,拆出了良好环境,也拆出了发展空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会上,陈政高充分肯定了浙江省治理违法建筑的经验,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力争让治违工作列为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二是要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好我们的体制优势,动员党政部门、社会大众、媒体网络等各方面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治理违法建筑的强大氛围。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创造治违的有利局面。三是要制订好时间表、路线图。各地要结合学习浙江经验,精心制订本地的治违工作方案。切实摸清违法建筑底数,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布,给人民群众一个郑重承诺。四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从现在开始,以前的违法建筑必须全面治理,以后不再产生新的违法建筑。五是要勇于担当。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勇往直前,冲锋陷阵,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最后,陈政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打赢治理违法建筑的攻坚战,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优秀的答卷。


摘自 《中国建设报》2015.10.19 记者 汪汀 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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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抽查2015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抽查2015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62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执法检查计划》和《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533号)安排,定于10月中下旬对各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设区市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核查情况;重点抽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企业,2014年监理动态核查省级抽查责令整改企业,2016年底前资质证书到期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驻地以外县、市、区的企业,今年被举报投诉或被通报批评的企业,以及市级普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理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市监理企业数量的四分之一(见附件1)。

二、检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建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等标准规范。

三、检查内容及程序

听取市级普查情况汇报,随机抽取部分监理企业和在监项目,查阅有关资料,检查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结束后集中向各市反馈检查情况。

四、检查分组

由省厅工程建设处、办公室、执法监察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人带队,抽调部分专家组成8个检查组,分赴17市开展抽查(分组情况见附件2)。

五、检查时间

10月中旬起至11月上旬结束,具体抵达各市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电话通知。

六、其他有关事项

1.请各市根据通知要求,提供各监理企业所有在监项目名单,组织企业做好抽查相关准备工作。凡是检查时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一律视作缺项。

2.各检查组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抽查资料和工程现场中有关违规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在每市检查结束后集中通过PPT方式进行写实性反馈。

3.抽查结束后,省厅将通报各市核查情况及典型案例,并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

4.本次抽查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差旅接待等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相关用餐、住宿标准。

 

附件:1抽查企业分市汇总表

      2抽查分组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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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我省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级现行相关规定,在对部分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省住房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10月初将正式实行。《通知》要求,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挖掘费由300/平方米提高到560/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由260/平方米提高至450/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由400/平方米提高至500/平方米,砂石路面由60/平方米提高至100/平方米,同时新增了条(料)石路面、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方砖、人行步道方砖等收费种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通知》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应对道路挖掘修复实行政策性加收:一是对新建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一年内3倍、两年内2.5倍、三年内2倍、四年内1.5倍、五年内1.2倍”收取;二是已实行掘路计划管理的城市(县城)计划外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三是违章挖掘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并赔偿相应损失。(城建处  张金城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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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55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遏制垮塌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知》明确并强调了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出了做好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整治的具体要求,对抓好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青岛市颁布实施了《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泰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请各市学习借鉴青岛、泰安等市经验做法,深刻汲取外省市房屋倒塌事故教训,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结合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研究制订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请于10月底前书面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附件:住建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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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管司《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54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建质质函〔201570号,以下简称技术要点),现将《技术要点》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要点》为抓好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确保排查工作专业、系统、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尽快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技术要点》要求,扎实开展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认真填写房屋结构安全排查表,分类建档,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月度报表提供可靠数据,为房屋结构安全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三、已完成安全排查的房屋,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技术要点》进行进一步梳理,并填写房屋结构安全排查表,一并归档。

    四、落实《技术要点》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书面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附件: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鉴定技术要点(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92]]>
住建部同意我省住建领域职业标准考核评价核发全国统一证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建部同意我省住建领域职业标准考核评价核发全国统一证书

       

根据我厅提出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考核评价核发全国统一证书的申请,住建部人事司于20157月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职业标准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认为我省已具备核发全国统一证书的条件,同意自2015年下半年起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实行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解决了专业人员跨省流动重复考核发证问题,维护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山东省住建厅已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推动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工作扎实开展。(节能处 李晓 陈美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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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5年第九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52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827

附件: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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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5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遏制垮塌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知》明确并强调了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出了做好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整治的具体要求,对抓好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青岛市颁布实施了《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泰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请各市学习借鉴青岛、泰安等市经验做法,深刻汲取外省市房屋倒塌事故教训,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结合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研究制订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请于10月底前书面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附件:住建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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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各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建设对接工作开展集中督导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各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建设对接工作开展集中督导的通知

 

鲁建建函 [2015]52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确保9月份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10月份通过住建部验收,构建起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省住建厅确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对各市一体化平台建设对接工作开展集中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改造已有平台与省厅直接对接的城市,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和省厅对接标准要求,整合现有业务系统,加快平台改造进度,建立市级一体化平台,实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上传。使用通用版的各城市按规定时间做好培训部署工作,确保9月底之前,所辖各县(市、区)、各业务环节建立起与全省平台进行信息传输的畅通渠道;

(二)各市9月底起,实现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从施工图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时上传项目审批监管信息;

(三)使用通用版的各市加快制定自有平台建设方案,落实责任、资金、开发单位,积极开发自有平台,最迟明年年底前建成启用并切换至市级自有平台。

(四)各市建立完善平台应用配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分步开展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二、督导方式及程序

自即日起至10月份住建部对接验收前,对青岛、淄博、烟台、威海、临沂等5个与省级平台直接对接的城市开展重点督导,通知下发一周内,各督导组要赴5市进行现场督导。对使用通用版的12个城市,每10天开展一次督导。住建部验收后,每月对各市进行一次督导。

督导程序是:听取各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实地查看平台建设情况和有关演示;实地了解各县(市、区)平台推广运行情况。

三、督导分组

由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分别牵头,配备技术专家跟进服务,对各市进行督导。

第一组,济南市、聊城市,由厅办公室调研员周克敏牵头;

第二组,青岛市,由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张文成牵头;

第三组,淄博市、枣庄市,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副主任王华杰牵头;

第四组,威海市、德州市,由厅行业发展处调研员姜经文牵头;

第五组,烟台市、莱芜市,由厅工程建设处副处长潘峰牵头;

第六组,临沂市、济宁市,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闫民牵头;

第七组,潍坊市,由厅勘察设计处副调研员李玉琳牵头;

第八组,泰安市,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副站长赵淼牵头;

第九组,东营市、滨州市,由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闫兴利牵头;

第十组,日照市、菏泽市,由省建设信息中心高工李杰牵头;

三、其他要求

(一)要采取现场督导和电话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度掌握各市平台建设对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各督导组牵头人要定期向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督导情况,对进展迟缓的要进行通报。

(三)督导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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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理角度透视建筑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从监理角度透视建筑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钟玉文  杨金豹

 

摘要:建筑消防工程在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的消防工程存在设计不足、业主重视不够、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需要参建单位增强消防意识、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需要消防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使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切实达到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消防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

 

随着近些年大量高层办公、住宅和各类公共建筑的建设,消防工程在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在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设计不足、业主重视不够、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所带来的损失,值得参建单位和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反思,各参建单位要增强消防意识、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使建筑消防工程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1  设计不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消防工程提出了标准和要求。由于种种原因,在施工图纸中消防工程有时存在设计深度浅、布局不合理、设计标准低、甚至遗漏等问题。常见的一些具体问题有:防火分区区域面积设置过大,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的窗子或洞口间距未达到规范要求,防烟分区的划分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4.1.6条“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的规定;塑料排水、排气管道未设计阻火圈或阻火套管,高层建筑出入口上方未设防火挑檐,消防电梯井道底部缺少排水设施和贮水的空间,地下室设备用房考虑了通风设计、却忽略了排烟设计,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等级设计不明确,装饰装修遮挡了通风、排烟口等;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注明每一层建筑平面中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示意图,未单独成图等。

由于我们国家大多数建设项目实行的是施工阶段监理,专业的监理人员对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尚能以向建设单位建议的方式提出,但多数监理人员并不一定具备掌握有关消防设计标准的能力,不一定能够发现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着从源头抓起的原则,需要消防设计人员严格遵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定,提高设计质量。

2    建设单位重视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要求:“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委托消防设计,并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由于一些建设单位消防意识薄弱,对消防重视不够,为了降低工程造价,指示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不认真遵守设计要求,或者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减少消防设施、降低设计标准,擅自进行变更,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服从;或者是准备两套设计图纸,一套用于应付消防图纸审查,另一套用于工程施工,消防验收时利用各种途径、手段走关系,埋下了消防隐患。有些单位在消防产品采购审批时,为了省钱,指定质劣产品;有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虽然按照设计要求执行,但在消防验收通过后,擅自拆除防火门,擅自取消消火栓系统,擅自切断消防供水等,认为只要在相关位置安放几只灭火器就能解决问题。有的单位擅自取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及联动控制装置,认为依靠市政生活给水管网或室内消火栓管网供水就能满足消防用水。鉴于监理受建设单位之委托,很难对消防意识薄弱的建设单位进行成功劝说,很难扭转其想法,说多了还被指责为“多管闲事”。

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当消防部门进行检查时,采取造假、临时恢复或各种阴暗手段应付,检查过后依然如故。由于建筑物的使用不可能时时处在消防部门监督的视线内,有的业主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覆盖安全疏散标志,隐患重重;有的业主既不进行日常的消防设施维护,以确保消防设施的状态良好,又不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每年发生的若干火灾证明,多数火灾是由建设标准低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改变、减少或取消消防设施,不允许降低消防标准。

3    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3.1施工单位质量意识薄弱   

任何一项工程的施工,都需要有足够的质量意识。施工人员往往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所谓的工效,在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进行消防工程的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更多的注重进度管理,缺少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自查自检,造成一些工序存在质量问题或留下质量隐患。有些施工单位公然偷工减料,防火涂料应该涂刷3遍的仅仅涂刷一遍,设计1.5mm厚的涂层连0.5mm都达不到;消防水箱不锈钢板壁厚设计要求1.5mm,实际采用1.0mm,相差甚远;更有甚者,低价采购质量低劣的消防产品、或是与消防无关的普通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优。

对监理人员发现并指出的问题,不积极去整改落实。有些人很会狡辩,“哪来的那么多火灾,不会烧起来的”,“甲方又没有说不行,你监理怎么那么多事”等等;有些人则拿出十分好笑的整改办法,“门框不防火,用防火漆刷2遍吧”;有些人干脆通过请客送礼把监理摆平,或买通建设单位某些人员向监理传递信号、施加压力。

3.2简化施工过程   

任何一项工程都需要按照施工工艺逐道工序进行施工,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简化施工工序和施工过程,消防工程也是如此。消防工程往往分为若干系统,每个系统又存在若干分项工程、检验批和隐蔽工程,根据质量验收标准,每一个分项工程、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都需要自检、监理验收。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不能实行免检制。但由于一些施工人员质量意识差、专业施工水平低、对消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原因,往往简化施工过程,简化或省略中间的检查、试验,填写虚假资料数据,造成带缺陷验收,留下安全隐患。

比如,塑料排水管道的阻火圈应该用金属膨胀螺栓固定在楼板或墙体上并且与楼板或墙面贴紧;但据检查情况看,多数阻火圈未进行固定或未贴紧,一旦发生火灾塑料管软化即有可能脱落,起不到应有的防火作用。比如,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顶层消火栓和首层消火栓的现场试射试验,进行给水系统区域打压和系统打压试验,并申请监理人员见证,以验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止消防工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这些中间过程一个都不能少。再如,JDGKBG等金属穿线管不采用直管和弯管接头套接连接,简化为用钢筋外跨焊接,表面看起来很牢固,实际不然,因为管壁较薄焊接时容易烧穿管壁造成内壁不光滑,穿线时可能划伤线缆绝缘层,有漏电危险。

3.3部分常见质量问题

消防给水镀锌钢管不按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卡槽连接,而是大量进行焊接;焊接连接的方式本来就错了,焊接处还不进行二次镀锌;防晃支架少,在管道改变方向时不增设防晃支架;不按规范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使用了普通焊管,钢管壁厚薄、有的厚薄不均。存在造假现象,在部分场所将喷淋头空置于吊顶内,不与给水支管连接。消防管道穿墙、板孔洞不按规定封堵严密,有的甚至不封堵。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不按设计要求布置,暗敷在混凝土或墙体内的保护层浅,厚度不足30mm;穿管明敷的消防配电线路,有的采用PVC穿线管,管道材质不符合要求,采用的金属穿线管壁厚偏薄(达不到1.5mm以上)且表面不涂刷防火涂料;消防控制线穿金属软管保护不到位,部分电线裸露,起不到保护作用。

采购质劣的木制防火门,现场试验门框时(可从背面踢掉一小块)点火就燃、离火后不自熄,耐火极限根本达不到设计要求;门框背面施打普通发泡胶,不仅不阻燃反而起到助燃作用;防火木门装饰面未经阻燃处理,面层采用普通油漆,降低了防火门耐火极限;闭门器质量差,回弹力度不够,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填充材料使用岩棉,降低了耐火极限;用作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无消防电源和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发生火灾断电后只能靠人为手动关闭。

地下消防水池渗漏,自动水泵频繁驱动供水造成水泵易损,或者在应急时水量不够,消防功能减弱。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小,不能满足蓄存10min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阻火圈和阻火套管不按规范要求设置,留下防火隐患。

4   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和验收

由于当前各地的建设规模较大,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有限,存在较多挂靠消防企业施工的现象,部分施工人员专业能力较差,基本不懂规范和标准,再由于总包单位的技术指导和自检等质量管理跟不上,技术员、质检员不靠在现场,消防工程的施工过程就会失控,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造成事后返工整改或留下安全隐患。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指导思想是“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过程控制”就充分体现了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要求。实践证明,认真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和隐蔽验收,消防工程才能达到应急之需,在消防专项验收时才能顺利通过。这其中包括施工单位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每个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自检,也包括监理单位的日常巡视和对每道工序、每个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

作为监理人员,需要做到“事前有要求,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即“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要善于发现设计不足,引导建设单位提高消防意识,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施工并抓好施工过程的质量自检和程序报验。从工作量上来讲,事中控制所占比例最大,监理人员要善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督促问题的解决,贯彻落实“过程控制”这一指导思想。

5  结语   

消防工程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来讲是一道强有力的保障。消防部门需要强化监督力度,从图纸审查、施工过程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杜绝消防设计不足、设计审查走过场、验收不严、质量隐患不整改等问题。建议加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期间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建议定期对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消防意识消防部门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不同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从而促使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切实达到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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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使用与检验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使用与检验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钟玉文

                                      山东华宁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郭敏德

 

施工升降机又称为施工电梯,是高层建筑工程施工中必备的垂直运输设备,在桥梁工程的施工中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使用。它具有垂直升降、可乘客载物,安全可靠,操作方便,使用效率高,便于安装拆卸等特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主要分为齿轮齿条式(SC)、钢丝绳式(SS)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SH)。施工升降机属特种设备,之所以可承载乘客与货物安全运行,在结构性能和安全防护方面设计了极大的安全系数来保障安全运行,其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就是配备了防坠安全器。

一、防坠安全器的工作原理及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定义,防坠安全器是非电气、气动和手动控制的防治吊笼或对重坠落的机械式安全保护装置。目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较广泛采用的是齿轮齿条传动方式(即SC型),配备的是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即防止升降机或对重等坠落的由齿轮、离心式限速装置、锥鼓形制动装置等组成的渐进式安全器。安全器基本由测速机构(限速制动口)制动杆、丝杠、联动机构和渐进式安全钳等部分组成。其工作原理如下:

由限速机构在升降机运行时,监控升降机吊笼的运行速度,在额定速度下正常运行时,齿轮带动离心块座、离心块、调整弹簧和螺杆等组件一起转动。吊笼在向下降方向运行时,当运行速度达到或超过标定速度,离心式限速装置离心块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压缩弹簧并向外甩出,带动锥鼓向制动带运动,并产生制动力矩,同时蝶形弹簧被压缩,使锥鼓外锥面紧紧压向壳体上的摩擦片。当阻力达到一定量时,吊笼被制停。在制动鼓运行同时,螺杆转动,螺母向前推进至限位器触头,首先切断升降机运行电源,即在吊笼被制停的同时切断了供电电源,吊笼停止下行。

   施工升降机用防坠安全器是保护乘客运行的非常重要的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第11.1.9条明确规定:“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为了确保升降机安全运行,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型渐进式安全防坠器》(JG121-2000)行业标准,规定:“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检验期满后都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标定;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为五年”。

为了确保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防坠安全器每年进行检验校定,出厂满五年强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检查确认防坠安全器的检验报告和防坠安全器上标牌上检验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防坠安全器的日常维护及检查

每天使用前先检查防坠安全器各部件是否正常,固定是否牢固,有无异常现象。试运行一个工作循环,中途两次上升→停止→下降→停止,做制动检查,观察运行中有无震动和异常响声。安全钳上制动滑块的轨道槽应每15天加注润滑油一次。每周对安全器进行一次检查工作,查看密封部位、固定部位是否正常。严禁在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安全器安装有安全开关,在安全器动作时,能激发安全开关动作,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控制电路,安全器动作后,需要通过人工调整,才能使安全开关复位。使用过程中如安全器动作,应立即停止运行,查清原因、排除故障,将安全器复位后方可继续运行。

《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5058-1995)规定,安全器装机使用时,应按升降机额定荷载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更换或重新检验的安全器,重新装机时也要进行吊笼坠落试验。《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型渐进式安全防坠器》第5.5条规定,安全器在进行160h的运行试验和100次额定制动载荷下的制动性能试验时,出现的当量故障次数不得大于二次。安全器每次检验标定合格后,均对速度控制部分加以铅封或漆封,并出具检验报告才能交付使用。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要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时。

三、防坠安全器的检验

防坠安全器检验标定过程,也是一次维修保养的过程,比如清洁制动带表面、打磨锥鼓表面、更换失效的零部件、清理安全器内部的积水、积油、杂物、锈蚀等。每次检验标定合格后,均需加以铅封或漆封,并出具检验报告才能交付使用。

根据《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型渐进式安全防坠器》等规定,防坠安全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形式检验、定期检验和用户检验。防坠安全器的定期检验一般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内容包括:零部件是否有明显的缺陷或损坏,齿轮转动灵活性,标定动作速度测量,额定制动载荷的制动性能,125%额定制动载荷的制动性能,安全开关动作。用户检验在施工现场由设备出租、安装、租赁等单位实施,检验内容主要是吊笼额定载荷坠落试验,包括:安装过程中和安装完成时、更换或重新检验后装机时、装机满三个月时等阶段。

根据《施工升降机》的规定,SC型升降机(齿轮齿条式)进行吊笼坠落试验时,一般在吊笼内加载额定工作荷载并均匀布置,通过操作按钮盒驱动吊笼以额定提升速度上升约310m;按坠落试验按钮,电磁制动器松闸,吊笼将呈自由状态下落,直至达到试验速度时,安全器动作,制动距离见下表:

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制动距离

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m/s

防坠安全器制动距离(m

     V≤0.65

0.15~1.40

0.65<V≤1.00

0.25~1.60

1.00

0.35~1.80

    V>1.33

0.55~2.00

试验结束后重新将安全器复位,对于安全器不能制停吊笼的升降机,应立即停机检修。对SS型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式)进行坠落试验时,将吊笼上升约3 m后停住,作模拟断绳试验(应是突然断绳、不能以松绳代替断绳),试验防坠安全装置的可靠性。坠落试验后应检查:结构及连接有无损坏及永久变形,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

四、使用注意事项

防坠安全器不论使用与否,都应每年进行检验标定,只有在检验合格有效期(一年)内才能使用。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有效期为五年(从出厂日起计算),到期应更换防坠器。新购置的防坠器正常使用状态下保修期为一年,即正常情况下出厂一年内无需专业检测标定,临近一年期满时必须送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按规范规定进行吊笼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使用过程中用户不得私自拆开防坠器铅封,一旦铅封损坏或脱落,应重新对防坠器进行标定,否则出现事故使用单位就会承担责任。

安全器应在显著位置牢靠黏贴标识牌,标牌内容包括:制造厂家、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额定制动载荷、标定动作速度)、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检验期限等。每年一次的检验标牌也应贴在安全器便于检查的部位。使用过程中应对标牌做好保护,防止损毁、脱落。

吊笼内防坠安全器外壳上有注油孔,按出厂技术要求定期加注润滑油,严禁向外壳散热孔内加注润滑油。防坠安全器安装后务必注意齿轮与齿条啮合间隙,啮合间隙过小可能造成啮合干涉产生异常振动和声音,一且出现类似问题,应及时调整。防坠安全器限位开关及转环后退指示销钉位置,用户不得拆下铅封自行调整。未安装使用的安全器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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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方案编制水平加强安全施工管理----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提高方案编制水平  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问题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钟玉文 韩冰

摘要:住建部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还需经专家组论证审查通过后才能实施。方案的编制水平不高,一次性论证审查通过率低是较为突出的问题。方案的编制主要有格式不标准、不规范,工程概况不明确、编制依据未更新,内容不全面、未侧重安全,方案与设计不一致、计算有误,细节不细、具体做法少或不可行等问题。

关键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查。

 

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基坑支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等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审核合格后还要组织专家组论证审查。该办法已经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施,效果比较明显。但是方案的编制水平不高,一次性论证审查通过率低是较为突出的问题。结合近几年对方案的论证审查,谈谈方案编制的不足问题。

1       格式不标准、不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50502-2009)第六章规定,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结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需要,建议补充增加编制依据、危险源分析、应急预案、检查监测等内容,并建议按以下章节划分: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目标,施工准备、组织与计划,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含季节性措施),危险源分析、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安全验收、安全监测,有关图表等。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确立绿色工程施工目标的项目,方案中还应增加绿色施工章节。

专项方案的格式不标准、不规范,跟专业技术水平和文字功底有关,常见问题有:没有目录或页码,字体大小不一,错字错词,排序、排版较乱;划分章节过多,既不条理、没有逻辑性,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有的方案看似厚厚一本,实际废话连篇,大幅抄袭规范,甚至前后矛盾、重复,缺乏针对性;划分章节偏少,有的方案仅寥寥十余页,去掉目录、工程概况和编制依据,以及后附的流程图及图表,中间几乎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惜字如金、空泛,远离了规范规定;未做到图文并茂,审阅劳神,交代不细致、不具体;存在选择项,施工方法未确定(如基坑支护“采用2台喷浆泵时,采用4台时…”),数据不明确(如高支模梁板起拱笼统要求1~3‰、脚手架立杆间距1.2~1.5等),不便于施工操作。据了解,有些编制人员不掌握相关规范,甚至不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的存在。

2       工程概况不明确,编制依据未更新

开篇点题,方案首先要介绍工程概况。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了介绍整个工程的概况外,一定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点进行具体介绍,以突出编制该专项方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基坑、幕墙等委托专项设计的,还应介绍设计方案的内容。一些方案仅做总体工程概况的介绍,不重点突出专项工程的区域位置、周边环境、设计要求、施工重难点,概况不具体、不直观、不明确,跟专家到现场查看的效果有较大差距。

方案的编制依据不外乎是设计图纸、现行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企业标准和制度、施工(分包)合同等内容,罗列一下即可。我们的编制人员偏偏只喜欢规范标准,其他依据则不去理会了。仅仅罗列规范标准也就罢了,既不更新、又引用不全,甚至遗漏重要规范。编制人员不学习、不知道规范已经推出了新版本,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未到达项目部层面。常用的规范规程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 162-200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等等。

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于201271日开始实施,但一些方案至今仍引用99版本,就落伍了。编制依据引用错误,施工操作就可能会与现行的安全施工规范、标准产生偏离,由此造成安全施工不达标、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和事故的情况就太可惜了。

3       内容不全面,未侧重安全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重点是安全,意在通过设定安全目标、制定合理的安全施工工艺、采取可靠的安全施工方法及保证措施、组织检查验收等一系列的活动,达到确保专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目的,并不是编制一个单纯的研究如何施工的方案。方案有时候需要图文并茂,长篇累牍可能不如一幅图片表达的更清晰。

方案内容不全面,主要体现在:未设定安全目标,缺少危险源分析和应急预案,无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验收标准,无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无平面布置图、水电布置图、防护用品明细表等等。比如深基坑支护方案,应设定“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目标,需要分析出基坑临边、临时用电、机械作业、高空坠落、极端天气等危险源并制定应对措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泵应急,雨季施工还应考虑降排水等;设计复合土钉支护的,需要14天后对土钉进行拉拔试验检测。钢结构吊装、幕墙工程的方案尚需考虑焊接防火、防雷击,雨雪天气防滑,大风天气的不稳定因素等问题。再如脚手架搭设要经联合检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方案中不体现检查验收,就有可能在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因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基本上任何工序的施工都离不开临时用电和机械设备,所以任何一个安全专项方案都要涉及到用电安全、机械设备防护的问题,高空作业的都离不开落物打击、高空坠落的防范等,这就是侧重于安全。

4       方案与设计不一致,计算有误

    在编制方案前,需要认真研究施工图纸,根据施工图设计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控制措施。往往有些方案不能紧密结合设计要求、专项工程特点、有关安全类规范标准,又不联系施工环境,针对性和指导性差,通篇看起来属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有些方案甚至出现与设计要求相悖、计算错误的情况。

比如,基坑护坡设计80mm厚喷射混凝土、边坡系数0.4,方案中为60mm厚、系数0.3,属于重要错误,绝不允许低于设计标准;计算取值不合理,未考虑市场因素、周转磨损因素,如模板支撑系统钢架管标准规格ф48×3.5,计算时宜降低标准取3.0较为恰当。大型构件吊装需要选择吊装点,一般设计图纸会给出具体做法,没有的应征求设计意见;有的方案不遵循设计要求,擅自选取吊点位置、数量,造成构件变形、吊装失稳等事故。柱墙梁采用对拉螺栓支模的做法非常普遍,方案需要对螺栓进行受力验算,以确定螺栓直径、纵横间距,不能评经验直接确定,方案论证审查时发现该问题较多。高支模大跨度梁一般采取梁底支撑的办法,需要根据计算确定立杆间距、位置和数量;曾经审查发现“1200*500梁底单排立杆、间距900 900*450梁底双排立杆、间距1200”的问题,系计算有误、做法不合理。还有方案是活荷载取值偏小或遗漏,造成计算错误,从而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5       细节不细,具体做法少或不可行

细节决定成败,方案的具体做法少、一些细部做法不可行是常见问题。时有发生的混凝土浇筑坍塌伤害事故,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大跨度梁板、大体积混凝土高支模方案一定要明确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即自两端向中间浇筑汇拢或自中间向两端分别同时浇筑,以防止模板支撑体系受力不均衡发生坍塌;模板支撑体系中,竖向和水平剪刀撑在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8.46.9.3条),绝不可减少或忽略,防止支撑体系位移变形引起坍塌。规范对落地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有严格要求,地基承载力需要检测判断,不能仅凭经验估算,而且还要全面检查避免地基不均匀沉降;因连墙杆少或固定不规范,造成脚手架倾覆的事故也不少见,方案应具体描述连墙杆设置和固定方法。深基坑应分层分段开挖,设计有锚杆的应结合锚杆位置计算确定每层开挖深度,每挖一层(一段)及时修坡、及时支护,以便于安全施工,不可按常规的1.52米分层,更不能全部挖完后再支护。

方案中一些做法不可行的问题也很常见。基坑护坡设计100mm厚喷射混凝土,方案描述一次喷射完成是不合理的,当坡度较陡时宜明确分层喷射施工,每层50mm左右。方案为了确保混凝土泵送管的固定牢固问题,使之与脚手架进行固定的做法也是不可行的,泵送混凝土时的巨大冲击力会对架体稳定和主体结构质量产生影响,规范规定不得将泵送管固定在架体上。大型钢结构构件吊装完成后,需要拆除下部支撑架体(即卸荷),曾有方案未考虑卸荷顺序,确定自一端起直接拆除架体,其做法也不可行,合理的做法是逐步、均匀卸荷,以免局部节点受力过大影响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

6       结语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资格。有地方规定,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需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内审人员应至少有2人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就论证审查发现的问题来看,编制人员资格不够、水平差、应付心态是一方面(有资料员编制专项方案的情况),再是施工企业内部审核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是为了发现编制不足、不合理甚至错误等问题,施工单位对方案加以完善并提高安全意识和水平,从而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论证审查前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方案通过后还要搞好安全技术交底、验收、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第10.0.6条,强条)。方案论证审查滞后、为了节约费用取消论证审查和实施、擅自变更方案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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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钟玉文   岳艳丽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建东

摘要:根据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结合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从钢筋、模板、混凝土、预留预埋、测量放线及质量通病等方面,提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要点;指出了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并就预防和处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从事施工质量管理的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要点,检查,规范。

工程质量是建筑物的命脉,确保工程质量是项目各参建单位的使命。混凝土结构工程决定着建筑物的安全,近几年来看有下滑的趋势。201491日住建部印发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94日住建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自9月份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向建筑界吹响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的号角。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结合施工质量管理经验,总结整理了一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要点,主要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及预留预埋等施工方面的内容。

1        钢筋工程

1.1  原材料及试验

首先了解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进场钢筋必须是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批准的厂家,宜坚持三方进场检查,注意收集标牌。及时取样试验,不同时间进场的,即使同批号也应分别取样检测。受力钢筋要进行重量偏差检测,设计有抗震要求的还要进行抗震强度实测值检测,其中盘卷要在调直后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测。

      钢筋接头试验批次要足够,先试焊检测,再施工焊抽样检测。电渣压力焊、水平闪光对焊、搭接焊300个接头为一批,机械直螺纹连接500个接头为一批。HRB400钢筋用E5003焊条,HPB300HRB335E4303焊条,施工中容易混用,要检查合格证;闪光对焊钢筋直径差不能大于4mm,电渣压力焊钢筋直径差不能大于7mm,焊包凸出钢筋表面至少4mm,直径超差的允许附加大直径钢筋绑扎搭接,焊包超差的要切掉重焊。(友情提示: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钢筋勿忘检测。)

1.2  钢筋加工及安装

钢筋加工批不检查是常见诟病。禁止对盘卷进行拉伸调直,杜绝瘦身钢筋,调直要避免表面划伤。受力钢筋弯折半径、位置及尺寸,接头距弯折部位的尺寸,净尺寸长度,箍筋内径尺寸、弯钩形式及平直段长度等是检查要点。

       梁柱节点钢筋密集的,要合理留设间隙,可采用直螺纹接头或分皮设置的方法。钢筋保护层问题多出现在现浇板的边角、梁底、施工缝、后浇带等部位,现浇板应坚持先垫边角再垫中间的办法;梁侧、墙柱钢筋保护层推广使用两端带有凹槽的预制撑棍,撑棍用绑丝固定在横向钢筋上。现浇板有高低差的,钢筋应随标高变化,不许通长布置,但允许握弯设置。注意图纸基础底板上下皮钢筋是否设计有拉钩,混凝土墙板钢筋设计拉钩间距、钢筋型号要注意检查,拉钩端部是否接触模板。现浇板上皮筋端部要与梁筋绑扎牢固,避免上翘外露。长时间外露的钢筋,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治锈蚀。

1.3  其他

卫生间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镀锌扁钢要与现浇板钢筋焊接连接,现浇板钢筋网焊接成一体,卫生间插座接地线预埋穿线管与局部等电位连接。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一类建筑高于30米时,外墙金属栏杆、门窗应与防雷装置连接,即窗口预留防侧雷击连接钢筋,钢筋与均压环可靠连接。悬挑脚手架工字钢的地锚预埋位置要正确,锚固段不小于悬挑段的1.25倍,地锚钢筋不能小于ф16mm,压板不能小于100*10mm

       预留洞口四周设计有加强钢筋,位置宜距边缘30-50mm;穿线管密集处要增加抗裂钢筋(网),穿线管之间要留有一定间隙。阳台栏板、构造柱、过梁等二次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最好是预埋预插钢筋,不方便预埋预插的可植筋,植筋必须现场拉拔试验,并用土办法扳弯旋转检查。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植筋孔径一般为“d+4mm”,孔深10d且不少于100mm,孔内粉尘必须冲洗干净,先注胶再插入钢筋,不允许采用钢筋蘸胶插入的办法。

2       模板工程

2.1     模板安装

基础底板外侧采用砖模时,要砌筑牢固,宜采用240墙体且外侧及时回填,防止混凝土浇筑时倾覆。迎水面混凝土墙采用止水型对拉螺栓,对拉螺栓处外设方木、内设撑棍,防止模板变形引起混凝土表面出现凹凸不平,螺栓止水环直径一般不小于50×3mm。穿墙套管设止水环,一般不小于(d+200)×10mm(参考02J301L06J301。木模板周转几次后,容易出现变形、破损,相邻板会出现高低差、错台、留缝等现象,可用铁钉与板后木方固定;模板缝隙可用海绵棒在背后填塞,不宜在表面黏贴塑料胶带。梁与板、梁与柱、柱与板等节点部位容易出现缝隙、尺寸超差、不牢固等问题,需要检查重点。竖向构件的根部模板要严密,防治漏浆、夹渣,可采用水泥、石膏粉等封堵根部,也可在混凝土浇筑前撒入一层1:2水泥砂干料。尤其要注意人防工程,临空墙必须采用止水螺栓支模,墙板施工缝镶嵌止水钢板。

设计变形缝的,应先安装变形缝一侧的模板,待浇筑完成拆模后可在缝隙内填充聚苯板作为另一侧的模板,绝不可在缝隙内填聚苯板后同时浇筑。对下沉式卫生间、阳台等有高低差的现浇板,悬模支设要重点检查,标高要正确,不能变形、位移(下沉)。现浇梁板满堂脚手架横杆不能与外脚手架连接;梁底一般应设立杆支撑,不宜用小横托起梁底模板;对大截面、大跨度的梁还要进行计算,有时梁底需要双排立杆才能满足需要。

2.2     模板拆除

木模板损坏或陈旧的,要及时更换,不能将就。大钢模每次安装前要清理干净表面,涂刷脱模剂,防止表面黏连。正常气温下,现浇板实行隔层拆除,即三层浇完后拆除一层模板及支撑。冬季施工要增加模板,梁板隔2-3层拆除。梁板拆模前除检查混凝土同养试块检测报告外,还应对梁侧面进行回弹判断。后浇带采用独立模板支撑体系,不能随正常的梁板模板一起拆除;拆模还应避免大跨度、悬挑梁板与小跨度梁板一起拆除,以免混凝土强度不足出现裂缝等问题。哪怕是竖向构件,在冬季也要测温并计算后再拆除模板,防止混凝土受冻。冬季不宜采用钢模。

竖向构件拆模出现较多的问题是棱角损坏、表面黏连,都是时间短、蛮干惹的祸。班组之间要沟通良好,模板拆除后及时养护混凝土。

2.3     其他

穿越现浇板的泵送管周围预埋小型轮胎,以减轻泵管冲击力对现浇板的影响。女儿墙在泛水高度宜留置凹槽,在混凝土墙柱模板内侧设小木条(60×15mm),高度一般不低于屋面板500mm。构造柱、过梁尽量在模板上钻孔插筋,避免后期植筋不可靠。垃圾清理除了留置清扫口用水冲洗干净外,工地还应配备吸尘器。合模前预埋配电箱盘要固定牢固、箱壳内部做好支撑,防止混凝土浇筑引起变形、位移。

3         混凝土工程

3.1            原材料及浇筑

混凝土浇筑前向供应单位书面技术交底,并到场检查生产情况。混凝土出厂后禁止加水,一经发现必须退场。厚大体积、抗渗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水泥入机温度应低于60、水量低于175kg/m3、坍落度大于160mm等。混凝土浇筑顺序、接茬时间要合理,振捣到位,避免漏振、欠振、过振,快插慢拔、时间合理、移动距离合理,墙柱、楼梯等施工缝处振捣棒要一插到底。混凝土接茬很关键,一定要在初凝前续浇,间隔时间达到3小时左右,就要及时调整浇筑部位,覆盖一层不少于500mm的新鲜混凝土振捣好以后再返回原浇筑部位。墙柱混凝土强度高于梁板2个等级的,应在梁板边缘至少500mm处设挡,并先浇筑高强度混凝土。

混凝土施工缝的清理应作为一道工序专门检查。表面凿毛一般要在混凝土浇筑3天后进行,钢筋表面水泥浆清理干净。后浇带设密目钢丝网封挡的,到期后钢丝网锈蚀的也差不多了,需要清理掉,并对混凝土凿毛。

混凝土找平要避免浮浆集中,找平完成后及时覆盖薄膜,覆盖不留缝隙。常温季节,混凝土浇筑完成后24小时内禁止上人、吊放重物、揭掉薄膜,气温降低时应再适当延长时间。

3.2            混凝土养护

平面构件浇水养护,墙柱喷雾器喷水或涂刷养护液养护。养护要全面、到位,一定要坚持专人负责;外墙外侧、楼体间、阳台栏板、构造柱、圈梁、过梁、造型等部位的养护容易被忽略,可建立台账管理。普通混凝土养护不少于7日,膨胀混凝土不少于14日。夏季宜早、晚浇水养护,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段。冬季浇筑的混凝土必须防止受冻,除掺加早强防冻剂外,木模延期拆除、表面覆盖薄膜和棉毡保温、封闭洞口并在板下升温是最基本的方法。

3.3            常见问题处理及试块留设

混凝土蜂窝、麻面、孔洞、露筋、缺棱掉角的处理,不能一概用砂浆涂抹,需要踢凿并填充膨胀混凝土的还要做好养护;裂缝则应根据设计意见处理,现浇板细微裂缝可表面黏贴碳纤维;墙柱混凝土涨模的,不能拆模后立即剔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50%后处理。混凝土表面不能遇火,穿墙螺栓不宜用电气焊清除,用切割机切除较好;同样,现浇板上也不能点火。混凝土强度不足时,禁止爬升式外脚手架提升,禁止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连墙附着杆。

  混凝土试块留置要充足,建立台账管理。同养试块放在取样位置,养方法护同现场;根据《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标养室(箱)温度20±2℃、湿度不小于95%并定期检查、记录。整层浇筑的,一般每层至少3组试块,1组标养、2组同养(1600℃•天、1组用于判断梁板拆模强度)。先浇柱墙、再浇梁板的,柱墙留2组(1组标养、1组同养),梁板3组(同整层浇筑)。用于判断拆模时间的同养试块要在混凝土即将浇筑完成时留设。大体积混凝土还要留设60d90d检测试块,作为评定、验收依据。

4  其他

严格控制轴线尺寸,坚持“放线-复线-验线”三部曲。放线、验线要采用大钢尺或使用激光测距仪,避免误差积累。严格控制楼层标高,不许自下层拉尺子引测上层,一般自底层500线拉大钢尺向上引测各层,高层建筑宜每六至十层划段向上引测。

严防质量通病,避免现浇板裂缝、孔洞露筋、养护不及时、钢筋保护层超差、施工缝夹渣、截面尺寸超差等。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积极预防是管理要点,个别部位出现问题后要按程序处理。建议日常检查钢筋型号和数量,检查模板标高、截面尺寸及支撑牢固,避免隐蔽验收时工作量大。建议积极采用混凝土裂缝控制技术、大直径钢筋直螺纹连接技术、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等“四新技术”,提高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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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5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830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行动计划(2015-2016年)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一阶段(2015-2016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展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现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工作建议。在工业领域先行开展整合修订试点,制定发布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划。依法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加快清理修订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章制度。(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改革方案》已明确按或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依据现有管理职责,按照《改革方案》精神,分别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对现行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同层级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改进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加强各级推荐性标准立项、批准发布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各级推荐性标准的协调性。(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研究制定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开展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做好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试点工作,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先试,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中国科协牵头负责)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六、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增强标准适用性。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修订《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严格委员投票表决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规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国际国外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的标准化活动。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活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标准化工作环境。制定实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规划,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不断拓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领域范围,以新兴产业和我国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逐步提高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比例。加大对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不断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九、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战略,研究制定中国标准走出去工作方案,推动铁路、电力、钢铁、航天、核等重点领域标准走出去。研究制定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开展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国别分析和大宗商品标准、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比对分析研究。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加大与主要贸易国标准互认力度,推动农业标准化海外示范区建设。开展面向俄罗斯、中亚、东盟和非洲的标准化专家交流和人才培训项目。(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规划建设统一规范的全国标准信息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标准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标准全文,研究推动逐步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的宣传解读,组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法律修正案,推动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法制办牵头负责)
  开展对现行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明确立改废的重点。开展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国务院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地方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答问

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8月底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10日就《行动计划》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行动计划》的有关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好今年年初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特别是第一阶段(20152016年)需要推进的工作安排,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起草了《行动计划》,并征求了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装备部、中国科协等58个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后,由国务院批准同意,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这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精神的一个具体行动,也是今明两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具体工作安排。

《行动计划》对改革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对强制性标准改革、推荐性标准改革、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改革试点、标准国际化和统筹协调机制建设等重大改革举措都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责任分工。

问:强制性标准改革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行动计划》将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推进?

答:强制性标准的改革目标是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这是对现行标准体系的重大改革。《行动计划》对推进强制性标准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二是对现行强制性标准及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三是在工业领域先行开展整合修订试点;四是各部门、各地区不再下达新的制修订计划;五是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委在前期10个行业的清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已经起草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目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过程,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下一步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共同做好强制性标准的改革工作,同时也加快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在制度上予以保障。

问: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是《行动计划》中的重点内容,推进这项工作有哪些措施?

答:为了推进这项工作,国家标准委正在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目前已经制定发布《加快中国标准“走出去”、助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工作方案》,正在研究制定《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二是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已经修订发布了新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新制定印发《标准互认工作程序(试行)》,规范相关工作要求;三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在铁路、电力、航天等领域,推动一批我国优势技术成为国际标准;四是不断深化国际标准化多、双边合作,加强中外标准互认工作,扩大我国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的影响力。

此外,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大会将于20169月在北京举行,将全面展示和推进我国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问:如何确保《行动计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答: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三是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作为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也将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能够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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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非透明幕墙建筑外墙保温构造详图》等十一项省标准图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设函[2015]2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由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非透明幕墙建筑外墙保温构造详图》(L15J188)、《住宅厨房卫生间防火型变压式排风道》(L15J104)、《纤维增强低预应力混凝土方桩》(L15SG333)、《LJ预应力混凝土榫卯叠合板》(L15GT59)、《YH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L15GT65);由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TQ企口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L15SJ183);由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HD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L15SJ185);由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的《JS复合保温模板现浇混凝土保温系统》(L15SJ182)、《FQY高性能膨胀剂结构自防水建筑构造》(L15JT63);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主编的《预制高强混凝土方桩》(L15G329)、《复合配筋预应力混凝土实心方桩》(L15SG413)现已完成全部编制工作。经审查,该11项图集已达到标准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 现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图集, 2015101日起施行。

   原省标准设计图集《住宅厨房卫生间防火型变压式排风道》(L11J104)、《预制高强混凝土方桩》(L13SG329)同时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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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安办函〔20152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建管局(处),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各相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调度督导工作部署,结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统计报送的通知》要求,决定建立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工作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

(二)工作信息。反映经验做法以及突出问题的信息、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等。

(三)统计数据。反映工作成效的相关数据,详见附表。

二、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公园景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从9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根据各自职责报送本地区上月度工作落实情况和统计表,每两周至少报送1条以上工作信息。

为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对接联络,请各市各相关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831日前请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上报省厅。

房屋建筑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0531-87080851,传真:87080852,电子邮箱:sdsgcc@126.com

市政、供水、园林联系人:石峰,联系电话:0531-87080821,传真:87926542,电子邮箱: sdcj87080820@126.com

城市燃气热力联系人:张志钧,联系电话(传真):0531-87080767,电子邮箱:grdd911@vip.126.com

 

附件: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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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BIM: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BIM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信息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涛说,应用BIM技术,可大幅度提高建筑工程的集成化程度,促进建筑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投资、设计、施工乃至整个工程生命期的质量和效率,提升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最终提高工程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设市场监管处处长沈红华表示,BIM技术能够实现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交换,实现项目全过程的精细管理,为产业链贯通提供技术保障和有效管理模式,促进建筑领域生产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保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推动建筑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业内专家认为,BIM自引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以来,带给行业的变革不仅体现在技术手段上,还体现在管理过程中,并贯穿于建筑全生命周期,其价值逐渐被认知并日益凸显,近两年更是呈现出风生水起的发展势头。深圳率先发布BIM标准今年5月,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首个政府公共工程BIM实施纲要和实施管理标准——《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政府公共工程BIM应用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包括BIM应用的形势与需求、政府工程项目实施BIM的必要性、BIM应用的指导思想、BIM应用需求分析、BIM应用目标、BIM应用实施内容、BIM应用保障措施和BIM技术应用的成效预测8章内容。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副署长张礼卫表示:深圳是全国首家发布政府公共工程BIM实施纲要和标准的城市。《纲要》的出台,让原本各自为政的BIM实施主体有了准则,各个环节可以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实施,解决信息沟通不畅带来的障碍,提升了BIM应用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对全国BIM标准体系的建立都有示范作用。

BIM技术有助于发展绿色建筑

建筑领域的发展正在进入绿色时代,发展绿色建筑成为战略和方向。而建筑工业化则是建筑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承载着建筑节能、产业转型的使命。BIM技术被认为与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有着合理的关系,有助于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工业化的实现。

目前,我国应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已有很多,如北京市第一高楼中国尊、天津“117大厦均应用BIM。此外,总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的中国博览会会展综合体工程,业主要求设计和所有参建方必须运用BIM技术,项目为此成立了BIM工作室,各专业BIM团队集中办公。通过BIM应用,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90%的图纸错误被排除、减少了60%的返工、节省了10%左右的施工进度。

专家指出,绿色建筑、工业化建筑、BIM技术是影响未来建筑业创新的元素,绿色建筑是导向,决定将来的建筑技术一定是往绿色技术方面发展的。装配式建筑将是一种生产方式,而BIM技术,就是这两者的一个基础。装配式建筑必须要实施BIM技术,因为预制构件如果不在信息模型中进行虚拟的施工或者设计的话,那么将来到现场碰到问题装不上去,返工量会很大。所以BIM技术将来是支撑这些的最基础的技术。BIM数据安全备受关注

今年71日,《国家安全法》出台。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即日起,若将BIM模型存放于国外服务器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

今年78日,全国大人常委会公开《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根据该草案,境外BIM技术公司将可能被纳入国家安全审查,BIM数据如存放在境外或者向境外的组织者提供,可能先得经过安全评估的关卡。因此,从行业角度看,建筑企业需要开始重视BIM数据的安全性,再也不能为一个简单的BIM应用,就将整个工程BIM数据传到国外服务器上。考虑到安全的因素,无疑给国内的BIM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平台。

BIM发展前景广阔

BIM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繁荣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目前,BIM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还存在着政策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本土应用软件不成熟、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BIM技术自2002年诞生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以其可视化、多元化、信息化的特点,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在我国,BIM已成为建筑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近年来在建筑业迅速生根发芽,涌现出了大量先进成熟有效的BIM技术应用的成果和案例,BIM技术人才也在快速成长。

虽然BIM技术在国外应用已经有十余年历史,但最终将在中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业内专家表示,中国目前每年开工面积和单栋建筑体量均领先世界水平,通过应用BIM技术不仅可以极大提升项目管理水平,BIM管理系统也将在反复应用中不断完善。

                                             高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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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管司《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54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建质质函〔201570号,以下简称技术要点),现将《技术要点》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要点》为抓好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确保排查工作专业、系统、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尽快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技术要点》要求,扎实开展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认真填写房屋结构安全排查表,分类建档,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月度报表提供可靠数据,为房屋结构安全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三、已完成安全排查的房屋,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技术要点》进行进一步梳理,并填写房屋结构安全排查表,一并归档 。

    四、落实《技术要点》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书面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附件: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鉴定技术要点(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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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第三批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
3个检查组分赴6地抽查在建工程

2015年第三批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3个检查组于824日启程,分赴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青海、新疆6个省(自治区)监督抽查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市场行为。检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在全国进行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年4月部署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决定在今年5月至11月期间,组织15个检查组分4批对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抽查。前两批监督执法检查已对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6项工程进行了监督抽查,共下发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19份、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14份。

  检查组此次将采取“扫马路”等方式,在每个省(自治区)随机抽检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6个在建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检查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以及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况等。此外,检查组还将对各地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按照要求,检查组将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下发执法建议书;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求受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将整改处罚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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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5年度第八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5年度第八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831

 

19

菏泽市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0

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1

济南海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2

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23

禹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4

禹城益民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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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九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九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77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牛明华等122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牛明华等122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818

山东省(64人)              
张磊祥   刘火振 刘庆堂   刘希才   张华民 徐以现 王建华
  王晓永 于文军 杨宇祥 姚志强 陈爱民 李宗娟 刘庆兵 李学华 李永杰
  范来城 代荣良 白保平   郭宗新   刘素香 祖振杰 崔新会
    林丙强 姚振海 盛飞燕       董作茂 张锦方
郑书吉 秦正祥 田茂明 李新华     龚跃伟     刘永青
肖华锋 位世友 史新亮 石爱民 吴百迪 房克礼 单玉玲 焦安梅 常善敏 张文勇
孙仲霞 刘明远 周曰进 崔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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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法[2015]3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和查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我部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39

 

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和查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查处和督办,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及以上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发生的以下事件:

  (一)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查处和督办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督办和处理,可以采用现场核查、挂牌督办、停工检查、通报批评、约谈、建议问责等方式督办处理。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第五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和突发事件情况。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挂牌督办。

  前款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督办实行公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七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提出督办建议;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审核通过;

  (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督办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八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时限;

  (四)报告方式;

  (五)挂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质量安全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责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停工检查,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管理混乱或者工作执行不力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以及监管严重失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约谈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媒体通报约谈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质量安全事故问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住房城乡建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人员,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整改,或屡查屡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住房城乡建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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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学军副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学军副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2015年7月15日)
 
同志们:
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长春召开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协会领导高度重视,郭允冲会长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对监理行业在建设工程中发挥的作用给予肯定,对监理行业发展遇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对监理行业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同志,就监理企业在新常态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作了专题报告,深入分析了监理行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与需要解决的困难。会后要认真学习领会领导讲话精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如何拓宽监理业务?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是行业协会和监理企业共同关注的事情。拓展监理业务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发展方向。因为随着党和国家对公权力约束力加大、建设投资向基层延伸、专业机构建设项目增加、民营投资进入基础建设领域等因素,工程项目管理需求在不断增加。工程项目管理,可分为全过程项目管理、分阶段项目管理等形式,是以项目管理技术为基础,具有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通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为业主创造价值并获取合理利润。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将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多种经营发展方向。
随着监理企业的发展,有一部分大中型监理企业已经具备了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有的监理企业已经在做此项业务,积累了成熟的经验。这次会上,有11位专家或学者,分别介绍了他们在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做法和BIM技术、信息化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开展多元化发展的经验。因为时间关系,还有20家单位没有在会上交流。从交流材料看,大家分别就全过程项目管理、分阶段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含监理、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等进行了介绍。大家普遍认为,项目管理是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发展趋势,也是有能力的监理企业经营发展的方向。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是较理想的发展模式。并对推动和做好项目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建议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工程概算;制订并完善项目管理的法规和管理办法;鼓励监理等工程咨询企业资质整合以提升项目管理企业实力等。这些建议,我们将适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稳步推进项目管理业务开展。应当说,这次项目管理交流会,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企业发展的需要,探索了监理企业未来经营发展的方向,拓宽了企业领导人经营的视野。会上,上海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总经理龚花强,就监理企业如何应对监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结合监理市场情况和监理成本费情况作了专题发言,提出了监理费三种计费方式:即按投资额费率计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按人工成本计费。按人工成本计费方式是监理取费的发展方向,值得大家借鉴。如何在主营监理业务的基础上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共同结合市场环境和经验做法进行研究探索。借此机会介绍一下有关情况提几点希望,供大家参考:
一、全国监理行业概况
据统计,2014年底,全国共有监理企业7279家,从业人员941909人(含注册执业监理工程师137407人),业务承揽合同额2435.24亿元。与去年相比,监理各类资质企业增加了459家,从业人员增加5万余人,注册执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0159人,业务承揽合同额增加12.23亿元。从企业、执业人员数量和业务承揽合同额看,均有不同程度增加,说明监理行业还处在稳定发展阶段。
从全国建筑领域看,目前国家还处在基础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中央拟投资4576亿元,重点投资保障安居工程、农业、重大水利、中西部铁路、节能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在石油、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因此,新建设项目还比较多。监理工作总体上做的是比较好的,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建筑科技含量在提高,建筑的复杂程度在增加,监理企业服务能力基本上跟上了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的监理企业将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与监理工作溶合,提高了监理科技含量;有的监理企业将BIM技术等应用于监理工作,提高了监理水平。科技与监理溶合,是提高监理能力和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行业近期动态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
一是为发挥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监理的定位、权利和责任,调整监理考试报名条件和注册有效期限,探索分级管理的可行性,加强动态监管,推进诚信建设,促进监理企业做优做强。对监理范围,将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进行进行规范调整,此项工作,部已委托有关省正在调研。
二是2014年6月,制订下发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明确了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责任。今年4月至11月,部组织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每个省抽查六个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是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要对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为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出台新的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总体上看,新的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
四是为扶持监理企业做优做强。选择了部分项目管理做的比较好的监理企业,指导做项目管理服务。这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正在推进中。
(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一是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去年11月在杭州召开了宣贯会议。会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向全国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发出了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倡议,并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十条要求。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会议,对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进行了宣传,并提出“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项目”的要求。  
二是为做好协会工作,3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会议,对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配合做好监理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改进监理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加强行业理论研究、加大监理行业宣传等工作做出了安排。
三是为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经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成立了监理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下设考试与教育、理论研究与技术进步、行业自律与法律咨询三个专家组,并分别确定了“非注册监理人员教育”、“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工作标准”、“项目综合咨询管理及监理行业发展方向”、“监理企业诚信规范”四个课题进行调研。
四是国家实行工程监理费市场调节价以来,为了引导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有的地方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正在探索监理服务费市场化的应对办法。中国监理协会秘书处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经会长会议研究,已印发行业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通知要求,正确认识监理服务费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指导企业维护正常的监理价格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在稳定监理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其中指导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项目复杂程度、监理服务内容、工程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企业服务价格。地方协会、行业专业委员会要建立监理服务费采集公布机制。可将近期成交的监理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或监理项目、监理人员价格等信息进行采集公布,向监理企业和社会提供监理费信息服务,引导监理企业公平竞争。中国监理协会将在地方探索采集公布价格信息的基础上,适时总结推广地方维护监理价格秩序好的做法。
五是为加强监理执业人员管理,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规范协会为注册监理人员的服务,保障其正当权益,中国监理协会经会长会研究同意,将建立个人会员制度。此项工作正在推进中,拟在8月上旬召开全国监理协会秘书长会议,对建立个人会员制度相关工作进行研究。
六是为促进行业发展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理行业推行项目管理服务试点工作,今天在长春召开“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
七是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拟在今年四季度召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经验交流会”,这些工作,离不开你们的大力支持。
三、提几点希望
(一)正确认识监理行业发展和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推行监理制度二十多年来,监理在国家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三峡水利工程,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北京亚运会、奥运会工程,上海园博会工程,高铁、城铁、电力工程等等,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对监理工作是肯定的。目前,国家还处在基础建设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理队伍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保留行政审批,突现了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性,政府推行建设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确立了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因此,工程监理制度只会加强和完善。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作用,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共同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监理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改革是必然趋势。正确把握这一规律,对于监理管理制度的改革举措就会沉着应对、借势发展。监理管理制度变革,概括起来,涉及到监理业务范围、监理服务取费方式、监理资质标准、监理人员资格条件、监理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方式等方面。希望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理管理制度改革,维护好市场秩序,履行好监理职责,带头肩负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一方主体责任,多出让业主、政府、社会满意的工程。
(二)强化工程监理职责的发挥
积极参加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从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尤其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实施监理,敢于坚持原则,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严重的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有些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员发现了,但没有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报告,被追究行政责任,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做到认真履职,公正执业,按规程处事。在加强监理作用发挥方面,各地有些好的作法,值得推广。如重庆大渡口区,实行以购买监理服务方式,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减轻了监理人员现场安全责任压力;北京市,实行混凝土搅拌站监理制度,使在建工程混凝土质量得到了保障。政府部门创新的这些监理工作方式,不仅拓展了监理业务范围,也强化了监理作用的发挥。
(三)重视诚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成为法治国家,还需要我们共同长期努力。在法制不健全的现实社会环境中,诚实守信则是企业的生存发展之本,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未来行业管理主要靠行业自律来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中诚信体系建设是行业组织一项重要工作。有的同志讲,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要与建筑业各行业同步进行,不然会吃亏。有这种想法是客观的。但是,从监理行业现状看,特别是个别监理企业和人员确实存在不讲信用、不守诚信的问题。如有的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监理人员;有的甚至搞签字监理等等;有的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有的甚至与施工、材料供应商串通损害业主的利益等等。对这些不守信用甚至破坏监理行业信誉的做法和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国家很重视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诚信是一个重要方面。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部里成立建筑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我们行业协会要积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借用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行业协会不具有行政权力,但有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如何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应当建立诚信教育、制订行规或公约、职业道德规范、督促检查等制度。中国监理协会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2013年制订了《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2014年制订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成立了行业自律与法律咨询专家组,指导行业诚信工作的开展。今年拟对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做出规范。地方协会和行业专业委员会,要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严格执行与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执行行规公约、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维护本行业和企业利益、避免或杜绝恶性竞争和不诚信问题发生。对诚实守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我们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引导监理人员诚信执业和监理企业诚信经营。
(四)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健康发展
建筑业管理制度改革和工程质量治理行动还在进行中,监理行业依然面临改革发展的机遇和困难,我们要正确面对监理行业管理制度改革,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做好应对监理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和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管理,提高市场诚信意识。企业要为业主创造价值实现自身价格,要依靠优质服务赢得市场份额和优等服务价格。每个企业都有属于自身的优势,有的坚持诚信、共赢理念,有的坚持品牌意识和科技创新思维,有的坚持“以人为本”、精细化管理等等。这些都是企业经营的主要优势,各个企业的优势,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企业个性化特点。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增强和发挥自身优势,指导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拓展服务范围,开展多元化、差异化服务,引导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经营服务,为它们走向国外监理市场搭建平台,促进它们做优做强。指导小型监理企业,在自身优势专业范围做专做精,创造自己的品牌,共同为国家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做出贡献。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围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在不断改革、调整、完善。监理行业面临发展和变革、困难和机遇并存的挑战,我们要积极面对,努力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将不利因素转化为发展动力,确保监理职责的发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监理人员健康成长、推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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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郭允冲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郭允冲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郭允冲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15年7月15日)
 
同志们、各位代表: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有来自全国各地和有关工业部门监理协会和企业的400多位代表与会。将有12位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经验交流,内容有不同投资类型的项目管理、BIM技术应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和价格放开对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 我看了发言材料,对大家有一定参考价值。如重庆赛迪的材料,讲了怎样运用BIM技术问题。作为一项新的信息技术和工具,BIM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减少工程事故,利用3D、4D技术,将设计、施工、监理等结合起来,实现可视化管理方面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如上海宝钢的材料,讲了他们海外工程管理经验,列举了在越南年产120万吨冷轧钢项目,讲海外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按照他们的说法是事无巨细,把所有东西都在合同上说清楚,在以后执行过程中完全按合同办事。如上海同济的材料,专门讲了项目管理的实施策划。从项目前期策划、项目实施(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实现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以及合同、信息、风险管理和组织协调等等。专家学者发言会从不同方面给大家介绍经验和情况,不一定很全面,也不一定符合所有人想法,但能起交流借鉴,启发促进的作用,对监理行业走出困境,走向未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讲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监理行业发展状况。首先从监理行业的企业分布情况来看:2014年全国约有7200余家监理企业,比2013年增长6.7%。有综合资质企业116家,增长16%;甲级资质企业3058家,增长10.9%;乙级资质企业2744家,增长5.5%;丙级资质企业1341家,减少0.5%。说明大企业增长幅度比较大,小企业增长幅度比较小,这是一种好现象,说明监理企业正朝着做大做强方向发展。二从承揽业务量来看,2014年监理全部业务量大概是2400亿,同比增长32.68%,其中单纯监理业务增长19.2%,综合性项目管理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招投标、工程造价等增长50.18%。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方面总量增长比较快,达到了32.68%,远高于建筑业的增长。另一方面综合性业务增长比单纯监理业务增长多两倍以上。这说明单纯监理正逐步走向综合服务性监理,监理行业发展新趋势已初见端倪。三从单个企业的收入来看,有5个监理企业年收入超过3个亿,有31个监理企业年收入超过2亿,有116个企业的年收入超过1个亿,收入超过1个亿的企业数量比上年增长38.10%,这说明监理企业亦在做大做强。虽然监理行业目前还有很多困难,但通过大家努力,监理行业在前进,在发展。广大监理企业和从事监理工作的干部职工要有信心、有决心,要相信自己,只要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我们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企业肯定会越来越好。
二、关于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以前讲过,今天再简单说一下。现在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既有老问题又有新情况。老问题既复杂又简单。所谓复杂,原由有三:一是从国家层面看,建筑业市场(包括监理行业)仍不是一个完整市场,不是一个统一市场。即市场不统一、权责不统一,似乎大家都管,又都不管。如在资质审批上大家都想管,出了事故或问题,却又都往外推,权责不清。有的部门光有权力没有责任,有的部门只有责任没有权力。二是市场供过于求。如果是完善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优胜劣汰经济,自然而然会把劣的淘汰,强的生存。但现在既有市场经济成分,又有计划经济成分,有的实力不强甚至违法违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通过请客送礼拿到了项目,有的能力很强,做的很好且诚实守信的企业,不愿低三下四请客送礼,反而拿不到项目。这就不仅做不到优胜劣汰,有的甚至优汰劣胜。三是政府监管不到位。反映在“三多三少”,即法律法规文件发的比较多,监督检查相对比较少;市场准入管理比较多,清出管理比较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审批比较多,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相对比较少。所谓简单,就是不管市场怎么变,不管监管形势怎么样,从长远和根本来看,企业的发展还是要靠自己,只有企业的自身实力强了,自身的综合能力强了,才能任凭风吹浪打,任凭形势环境变化,都能勇往直前。企业只能靠自身能力、自身实力去发展,靠别人帮忙,别人支持,别人关心,都是靠不住的。因此,企业必须苦练内功,加强管理,提升素质,树立形象,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才能适应各种变化。一要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考核检查。二是要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监理技术含量,比如BIM技术等,把现代科学技术、信息技术与传统管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要坚持原则、依法、依照强制性标准规范履行职责。我们曾经发现和了解过不少这方面事情,很多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追查责任时,发现监理企业早就发现了事故隐患,而且也提出来了,但提出后人家不听你的,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都不听你的,结果发生了事故,最终各打几大板,因为监理要负连带责任,有的甚至还判了刑。如杭州地铁、北京中央电视台火灾,几乎各打五十大板,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大家都受处分。因此监理一定要坚持原则,一定要依法依规,按强制性标准履行职责,需要整改的必须整改,不整改的不能签字,不签字可以不承担责任,签了字就得承担责任。四是要加强宣传、培训、教育,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经验交流会是很好的形式,希望各地监理协会、各行业监理协会都应加强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努力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
以上讲的是老问题,现在谈点新情况。所谓新情况,如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要逐步取消行政审批、企业资质审批、人员资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已经开过会,可能要逐步取消。又如服务价格市场化问题,也包括监理行业。实事求是讲,监理行业本来就收入很低,多为弱小企业,价格一放开,加上市场供过于求,肯定对我们有影响。再如中办国办印发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跟政府部门完全脱钩,具体办法和要求非常清楚,今年试点,明年推广等。这些新情况均是挑战,但不都是负面的,反过来说也是一种激励,事物往往会在逆境甚至是绝境中发展,困境会强迫你去思考、去改革、去适应和去发展,大浪淘沙,方显英雄本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的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其实质就是要完善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讲了很多,凯恩斯的货币通论讲了很多,现代经济学家讲了很多,如加以归纳、总结,我说可以用两个字加四个字进行概括,两个字就是“竞争”,四个字就是“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经济基本的、核心的内容。若把这种理论再进一步引申,跟自然现象联系在一起,我认为竞争和优胜劣汰不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自然界的基本规则。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一两百万年,如果没有竞争、没有优胜劣汰,生物就不能进化,社会就不能发展,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漫长的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历史。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有根本的区别,古代社会的竞争与优胜劣汰是一种残酷的、野蛮的,是血淋淋的,是你死我活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是文明的竞争,文明的优胜劣汰。文明的竞争、文明的优胜劣汰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依法的竞争、公平的竞争、合理的竞争,有道德的竞争,是诚信的竞争。二是虽然依法竞争、强者生存,但要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保护,这是现代文明非常重要的方面,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比如现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都体现了对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计划经济为什么没有活力,为什么要把计划经济改成市场经济,就是因为计划经济没有竞争,没有优胜劣汰,它违背了自然的基本规律。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垄断的经济,垄断客观上保护了落后。因此,凡是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反垄断法。如果有一个企业实现全行业垄断的话,就要强行把它拆开。如美国当年的TNT,政府认定它垄断,通过法令强行把TNT拆开了。大家都知道美国波音和麦道合并,航空业两家合并成一家,为什么要合并,是为了跟欧洲的空客竞争嘛。
1978年改革开放后,提出了市场经济,很多行业都有了竞争,实现了优胜劣汰。大家注意到没有,凡是行业竞争比较充分,政府不垄断的,该行业就是比较健康的。典型的如纺织,轻工、家电、冶金、化工等产业,2000年朱镕基当总理的时候,撤销了10个部委局,这10个部委局分管的业务,现在基本上都是比较健康的。凡是垄断的行业,要么是价格贵,要么是服务不好,电力、通信和石油行业就是例子,原油价格放开,我们原油价格和国际上是一样的,为什么我们国内成品油价格比国外贵,因为我们国家的炼油成本是韩国的2倍左右。通信行业也是这样,名义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但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竞争是不充分的,电力也一样,就不细说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证明,凡是竞争充分的,不垄断的行业,它们的产品质量就越来越好,服务就越来越好。比如家电行业,大家记得平板电视液晶显示刚出来的时候,要一两万元,七八千元,现在越来越便宜,有的只一两千元了。说到家电,市场放开以后本来越来越健康,后来不知谁出了一个馊主意,叫家电下乡,家电下乡也要搞行政审批,由有关部门审批,批产品、批计划,造成劣质的、卖不出去的家电产品列入下乡目录,既坑害了老百姓又降低了行业信誉,大家意见很大。国有企业要发展,民营企业要发展,怎么发展,市场说了算,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一样通过市场竞争来选择,不能事先确定那个行业国有为主、那个行业民营为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该站在同样的起跑线、同样的竞争、同样的准入门槛、同样的淘汰规则,谁生存谁被淘汰,市场说了算,老百姓说了算。
之所以说这些,就是让大家认清一个道理,不管是解决老问题还是新问题,出路只有一条,企业只有苦练内功,推进技术进步,树立品牌意识,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关于监理行业的未来发展。监理行业的未来发展大家都很关心,也都做过研究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怎样管的,大家都清楚。凡是比较好的,大多是综合性的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综合性的咨询企业服务内容很多,包括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分析、市场调研、决策论证、项目实施管理和后期(保修期)管理等。比如FIDIC咨询模式,这种管理模式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咨询行业就很有权威性。
虽然各国的情况不太一样,但项目综合咨询管理的理念都是一样的。比如说我国的香港和德国、英国、新加坡,基本的思路是一样的,都是用一种先进的理念、先进的技术来进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理念上比较先进,手段上比较科学,法律规章制度比较全面,特别是合同管理。他们企业的实力比较强,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都很强。有的企业是招聘人员临时组合的队伍,但是组合的队伍往往是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都很强的,整个团队技术非常强,因此能达到整个项目管理效率的最大化。我们现在的监理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难,跟国外的行业相比确实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是话又说回来,我国监理行业发展历史很短,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筑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还很不成熟。西方的市场经济走过了几百年的历史,已经很成熟了。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也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工程管理经验,包括监理、工程咨询管理经验在内。实事求是的说,监理制度建立的初期,应该是好的,因为我们是由计划经济变成市场经济,工程质量怎么保证、工期怎么保证,投资怎么保证,不太放心,专门搞了个第三方,就是监理。监理当初的任务是三大职能,工程进度、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大家都知道,国外很少有独立的监理企业,大多是综合性的咨询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内的全过程的管理,我认为这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不单是我们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是整个建筑业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这种综合性的项目咨询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为什么国外很少有单独的监理企业,而是综合性工程咨询公司,我想肯定是有其客观必然性,有其合理的成分,是不是有两方面原由:一是单独搞监理,监理企业的人才也少、技术也差,在综合管理方面肯定不能跟总承包单位、总设计单位甚至建设单位相比,现在大的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都是技术很强的,监理企业技术能力大多不是很强、人也不是很多,从哪一方面来说都很难跟这些单位相竞争、相抗衡。说的好听一点,没有话语权。为什么好多时候发现问题我们不敢坚持,因为我们说不过人家,人家比你强,人家不听你的,瞧不起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西方国家的综合项目管理与西方的市场经济相匹配。西方的工程项目都是民营企业,都是私人企业,私人企业搞项目建设它本身不懂,它选择一个有实力的综合性的项目管理企业帮它管理。
市场经济除了是竞争的经济外,还是诚信的经济。竞争是依法竞争、合理竞争,是一种文明的竞争,而不是那种野蛮社会的恶性竞争,这是一种能力的竞争,是一种诚信的竞争,依法的竞争。如果一个诚信的有实力的企业进行项目综合管理,建设单位肯定会相信它。为什么综合性的工程咨询企业发展不太理想,可能与经济结构有关,我们的工程项目还是国有的占不少的比例,国有的政府项目往往还是行政手段,习惯于政府干涉具体的事务,愿意把一个项目分包给很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等,这样就可以指挥或者操纵这些企业,说的不好听,请客送礼的就多一点了。你们都要来找我,我不同意你啥事也办不成,什么企业都得找政府,跟我们政府职能、跟我们政府历史上留下来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计划经济的理念和政府的理念有关系。实际上国有项目、政府项目搞综合性的项目管理也是有利的。政府项目很多,管的很多,累得要命,还涉及到反腐的问题,找一家综合性的企业进行项目管理,既节省了政府的精力,又提高了项目的整体综合效率。现在有些地方搞项目代建制,代建制也是一种项目的综合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我相信,综合性的工程咨询业务会逐步发展起来。因此希望大家关心这个事情,研究这个问题,要积极努力的向这个方向发展,逐步向综合项目管理的方向发展。我们监理协会今年还专门列了一个课题,把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提供一些思考,为大家提供一些好的经验。因此我希望咱们在座的企业,凡是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适应时代的发展,抓住这种机遇,通过重组、并购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等方式,逐步形成人力资源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管理水平较高、核心竞争力强的综合性的咨询企业。其他中小型监理企业也可以通过努力创新,发挥自身某一方面优势,在某一专业方面做专、做精、做强。
总之,我们监理行业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研究、去思考、去探索,只要我们监理行业的同志们共同努力,监理行业肯定会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好。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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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暨郭允冲同志、王学军同志在会上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建监协【2015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各会员单位:

  2015715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长春市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暨郭允冲会长和王学军副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郭允冲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王学军副会长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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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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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2015年8月30日前盖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年8月30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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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8月30日前盖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830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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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装饰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鼓励全省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工程,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价办法,确定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鲁商国奥城3#楼”等149项工程为2014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确定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承建的“黄金时代广场B楼装饰工程”等70项工程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创新施工技术,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争创更多精品工程,共同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附件:1. 附件1-2014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名单.xls

 

     2. 附件2-2014年山东省装饰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名单.xls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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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装饰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鼓励全省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工程,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价办法,确定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鲁商国奥城3#楼”等149项工程为2014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确定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承建的“黄金时代广场B楼装饰工程”等70项工程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创新施工技术,加强质量管控,强化责任落实,争创更多精品工程,共同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附件:1. 附件1-2014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名单.xls

 

     2. 附件2-2014年山东省装饰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名单.xls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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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建电发〔201513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

天津滨海新区“8.12”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国务院、省政府召开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扎实组织推进。825日前,请将详细工作方案报省厅。9月份起,每月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12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王 鹏,联系电话:0531-87080851,传真:87080852,电子信箱:sdsgc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7

 

 

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和住建部部署要求,省住建厅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住建系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做好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查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等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2.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规范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落实省厅提出的强化安全事故追责的4条具体措施、依法实施对责任企业和人员行政处罚等情况。

3.在建工程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等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参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实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等情况。

5.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6.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巡查,督促指导桥梁、管线、站点、设备、设施生产运营单位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巡查,确保运营安全情况;园林景区做好出游高峰应对工作,妥善做好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巡检,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二)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动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场、现场联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最严厉手段和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行为;

2.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不编制、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不依照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的行为;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4.施工单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和加快城镇燃气隐患整治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2.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监理单位是否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是否按照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5.城镇燃气隐患整治是否按照年底前全面完成既有改造任务的要求,细化整改方案,强化保障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千方百计落实资金,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对问题突出、整改难度较大的灰口铸铁管、老旧管道和管道占压等隐患,是否实行挂牌督办;燃气管理部门是否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机构跟踪服务,指导有关单位科学治理隐患,是否做到治理一处、规范一处、安全一处。

三、工作安排

(一)认真部署安排,开展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9月底)。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部署。要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和城镇燃气等市政设施运营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加强检查督导阶段(10月初至11月中旬)。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省厅将结合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下半年执法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等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督查。

(三)总结巩固提升(11月中旬至12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隐患整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回头看”,并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制定方案,立即动员部署,全面落实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督导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环节。要重点开展对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地区、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事故发生。

(三)加大查处力度。要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省厅提出的强化安全事故追责的4条具体措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舆论监督。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曝光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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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五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7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五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青岛理工大学在青岛组织了2015年第十五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张阳等257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821日至9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十五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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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六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六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在临沂组织了2015年第十六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吴书成等214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818日至9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十六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

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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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4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4年全国共有7279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6.73%。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16个,增长16%;甲级资质企业3058个,增长10.92%;乙级资质企业2744个,增长5.54%;丙级资质企业1334个,减少0.52%;事务所资质企业27个,增加22.72%。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表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地区分布情况
表二、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工商登记类型分布情况
表三、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专业工程类别分布情况
 
*本统计涉及专业资质工程类别的统计数据,均按主营业务划分。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4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94190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5.76%。其中,正式聘用人员74135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8.71%;临时聘用人员20055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21.29%;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703187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74.66%。
  2014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831718人,与上年相比增长4.93%。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22065人,中级职称人员369454人,初级职称人员212486人,其他人员127713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8.30%。
  2014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20186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9.12%。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37407人,与上年相比增长7.98%,占总注册人数的68.07%;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64456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1.93%。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4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2435.2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0.50%。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279.2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09%;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业务合同额1156.01亿元,与上年相比减少3.18%。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52.53%。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4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2221.0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56%。其中工程监理收入963.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77%;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业务收入1257.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39%。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43.4%。其中,9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32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13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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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
建质函[2015]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省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养护,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康城假日花园小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帝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康城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启朝;监理单位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谭安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已施工完成的楼梯间中部填充墙两端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二是经抽测,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
  案例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省柳州市金碧苑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宁波;建设单位为广西柳州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运忠;监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罗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多个安全装置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口型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盛世皇冠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卓新红;建设单位为海南洋浦天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褚小果;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明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工作;三是局部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力矩限制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五: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正恒帝景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嫦青;建设单位为儋州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扬东;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英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一是混凝土构件存在较多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局部剪力墙错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是局部模板支架缺少纵横水平杆,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项目1号、4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钟荣华;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板主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局部楼板实测钢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脚手架施工进度滞后,塔吊与建筑物干涉,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七: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抚琴山水安置小区一期1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魏淮海;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龙马谭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亨木;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名杨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施大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二是悬挑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八: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汇锦峰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邓秋正;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世敏;监理单位为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卸料平台两侧栏杆与整体提升脚手架直接联结,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九: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C栋,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总配电箱处未做重复接地,电缆未使用五芯电缆,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起重机械回转支撑螺栓松动,标准节点与回转连接处部分螺栓单母,附着部分连接大销轴处开口销漏装或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正源金港城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袁奇;建设单位为遵义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松;监理单位为天津港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崔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桩基无静载报告或载荷板实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处大销轴开口销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一: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南苑医院公租房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徐澍,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项目负责人余雄武;监理单位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洪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厨房、卫生间等有水房间无混凝土翻边,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现场砌筑砂浆无砂浆检验报告,且部分颜色发黄,含泥量偏高,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二: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龙湖壹号小区(一期)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贵有;建设单位为云南嘉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富强;监理单位为云南建宇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姚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1#、2#、3#、11#楼及1、2层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包括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内容。
  案例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广场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蒙志成;建设单位为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贤光;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冠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自然人符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符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三: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领誉环保研发中心科研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利松;建设单位为东莞市领誉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书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东莞市东茂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四: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李重华;建设单位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华;监理单位为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韦天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韦天肯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
  案例五: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嘉亿·康桥郡B区项目,项目经理胡小龙;建设单位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文驰;监理单位为泸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万人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侯聃、张文驰,并由上述二人直接支付建筑材料、劳务工资等费用。
  案例六: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文江成;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自然人代利军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代利军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七: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遵义市环城路棚户区改造工程(遵义时代天街)工程,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劳务分包合同,款项由个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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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5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召开电视会议专题部署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617,住建部召开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省住建厅组织全省住建系统收听收看,并随即召开了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暨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住建部陈政高部长、王宁、易军副部长出席全国会议并作讲话。会议通报了近期贵州、天津发生的楼房垮塌事故情况,传达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要求住建部会同有关部委督导各地深入排查危旧楼房隐患,各地要全员动员,抓紧整改整治,严防类似垮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从垮塌事故中吸取教训,站在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站在为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来认识,认真负责地抓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迅速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漏一栋、不漏一户,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全部整治到位。会议强调,各地要立即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向省市领导汇报,并拿出本地实施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要做好指导督察,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约谈督导。
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李兴军,省建管局局长宋瑞乾出席全省会议并作讲话。会议指出,近期外地相继发生的居民楼倒塌事故,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启动已有9个多月,全省总体进展较好,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群众反映还很多,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
全省会议要求,要迅速行动,认真搞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按照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千方百计克服各种困难,切实将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抓紧抓好。各级住建、房管等部门要立即进行专题研究,立即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形成切实有效的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重点关注建成年代较远、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楼旧楼和邻近挡土墙、山体护坡等危险性较大房屋,特别是要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排查对象。要坚持安全排查和隐患排除并重,根据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及时协调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参与,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隐患排除措施。要加快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房屋安全装修、合理使用、定期巡检、鉴定加固的要求和程序,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影响房屋安全的各类问题,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会议强调,要加大力度把两年行动重点工作推向深入。要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认真落实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善于发现线索,坚决追查到底,让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按规定在项目现场公示7方责任主体,积极推广实物样板、可视化交底做法,持之以恒地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要深入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治理,严格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实施各环节监管,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要强力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目前省厅正在组织开发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市要积极做好系统建设和对接各项工作。要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突出试点实施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设区市住建部门监督责任,抓紧落实项目,加快组织实施。
会议部署,深入搞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城市防汛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大检查。省住建厅日前已下发《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城市防汛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大检查的通知》,6月下旬将组成8个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抽调88名市场、质量、安全、防汛专家,对各市老楼危楼、城市防汛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按照“查实、查深、查准、查严”的要求,摸排各市最常态的状况、最薄弱的短板。采取随机抽取和“扫马路”方式确定检查项目,重点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常见问题治理是否到位,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是否落实情况。要通过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仪器设备进行实测实量,专家组用PPT反馈,确保把问题找准。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处罚的一律按上限处罚。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各市符合率进行打分排名,对总体情况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工程处 曹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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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连夜印发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连夜印发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2015年7月5日24时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鲁朗商业街中区在建项目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11名施工人员被埋,其中3人受伤,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陈政高部长立即作出部署,连夜起草并印发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通报强调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履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安全事故处理督办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该吊销资质的坚决吊销资质,该吊销执业资格的坚决吊销执业资格。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当地主管部门要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对每一起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要实施挂牌督办,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坚决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通报强调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强化对模板支架、深基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施工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项目、落实到班组、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通报要求继续加大媒体宣传和曝光的力度,借助和运用舆论力量,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每起事故的责任企业名称、责任人员姓名,及时公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要继续推进工程质量万里行活动,与新闻媒体积极沟通和互动,既宣传好的典型,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引领行业健康发展,也毫不留情狠抓反面典型,毫不含糊曝光不负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通报同时指出,当前正值汛期,也是全国各地施工活动的高峰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特点,严格督促企业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活动,特别是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各类施工现场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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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等工作。
  会议指出,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城市建造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这是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逐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用好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满足民生之需,而且可以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会议确定,一是各城市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二是在全国开展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在探索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已建管廊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加快现有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三是完善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标准,落实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终身责任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创新投融资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入廊管线单位应交纳适当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将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管廊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融资。通过城市集约高效安全发展提升民生福祉。
  会议认为,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对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支持加强中西部地区支线机场、连通景区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建设,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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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八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八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69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许清生等128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许清生等128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721
山东省(40人)              
李文成 卜祥禹 徐法民 李学涛   薛长坤 刘国华 房茂如   王慧敏
      宋红顺 鹿洪勇 王传科 于庆茂 崔桂林 刘丽丽 梁庆卫
修维亭   李荣真 杨彩霞 王全国 朱振铭 徐静华 高士开 杨国峰 纪凤泉
李建生 王丽波 李忠民 张保刚 王丽丽   王民强   孙治国 韩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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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5年第十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5年第十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5]13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重庆丰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7月31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716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等级范围
1 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 烟台大学建设监理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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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一些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严重影响了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研判。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上报事故信息。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报送方式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一)电话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我部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二)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传真至我部;

  (三)网上报送,通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将事故信息上报至我部。

  三、报送时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信息。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事故信息,应在发生后7小时内报送我部。对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我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部将在下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通报》及《月度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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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14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14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标实函[2015]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的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工作回顾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认真组织,及时部署,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及时转发了《通知》,在转发文件中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间安排作了具体规定。标准主编单位制订了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调查收集标准实施情况,统筹协调标准复审工作,保证了复审工作的有序推进。除个别标准函审外,其余均进行了会审。复审分别从标准的合法性,及与国家现行标准协调性、一致性,与当地当前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的适应性等三方面进行,并从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及公共利益等方面重新确定了强制性条文。同时,复审时还重点审查了修订标准中是否存在标准合并,促进了标准向综合性、骨干性迈进。

  (二)数据汇总

  本次复审涉及2009年及以前发布的全部地方标准和部分2009年以后发布的地方标准(即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地方标准),共计1404项。经主编单位初审、专家评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其中继续有效407项、修订559项、废止438项。最终复审结果都已正式发文向社会予以公布。我司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情况统计表(见表1)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明细表(见表2)。可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下载。

  二、结果分析

  1.这次复审工作涉及的标准数量多,标龄跨度长,工作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尤其河北和江苏两省,这次复审涉及的地方标准达百项以上,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积极准备,统一部署。绝大部分省份按时完成了复审工作。但也有部分省份工作进度相对滞后,影响了全国复审情况的汇总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安排部署。

  2.这次复审工作开展的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从各地上报的数据来看,很多省份,复审后,需修订的标准比重达到50%以上,不少省份,复审后,需废止的标准比重也超过三分之一。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不同程度存在重视不到位,宣传不到位的情况,需要建立经常性的复审工作机制,尤其在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的情况下,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需要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扩大地方标准化工作宣传培训的普及面,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认知度和重视度。激励、促进相关单位编写或参与编写地方标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相关单位深入学习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培训,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要将标准化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日程。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

  地方标准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最接地气,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也是地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渠道。然而很多本应该废止的标准,复审前都在现行标准体系中,标准编制、执行等相关单位都没有反映,也从另一方面表明地方标准社会关注度和重视度不够,实施力度也不够。下一步地方标准尤其是强制性地方标准必须加强实施监督。

  (三)建立复审工作的长效机制

  复审工作要常态化。原则上对于标龄满五年的地方标准要及时进行复审,只有建立了长效的和经常性的复审机制,标准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加强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经复审确认为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在两年内完成地方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工作。各省根据复审实际结果,将修订标准分别纳入2015年和2016年的修订计划。

  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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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5年第七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5年第七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42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8102015821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类红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87087166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2015年第七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2.2015年第七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有关注册人员情况表

        3.2015年第七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业绩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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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5]4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3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和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表(附件3)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4),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8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814日。20001123日印发的《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

                       3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表(样本)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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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8月11日前盖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811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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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七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七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57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柳羽林等1300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柳羽林等130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3

山东省(42人)              
李天东 雷海山 曹正礼 褚立军 刘纪升 白文杰 陈丽明 孙伟峰 李春梅 冷绍光
初德松 毕增奎 李秀丽 宋庆德 张凤敏 梁小康 李植强 崔吉旺 沈曰代 周生凯
  孟庆阳 王玉琪 卢庆忠   周生地 李卫国 曹玲英 马克茹 闫兴凤
田义军     李青英 朱礼峰   邵广峰 梁华贵 亓鹏程 段立涛
刁志华 曹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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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八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八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69号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许清生等128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许清生等128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21日

山东省(40人)              
李文成 卜祥禹 徐法民 李学涛   薛长坤 刘国华 房茂如   王慧敏
      宋红顺 鹿洪勇 王传科 于庆茂 崔桂林 刘丽丽 梁庆卫
修维亭   李荣真 杨彩霞 王全国 朱振铭 徐静华 高士开 杨国峰 纪凤泉
李建生 王丽波 李忠民 张保刚 王丽丽   王民强   孙治国 韩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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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建质函[2015]199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49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好转,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有力地保障了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以下简称两年行动)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反响良好。

  一、两年行动全面深入开展

  (一)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迅速反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均立即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工作。天津、辽宁、浙江、安徽、湖北、广东等地分别向省(市)政府汇报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我部工作安排,获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江苏、江西等地还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省政府领导对工程质量治理行动进行部署。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推动两年行动顺利开展。许多地区在我部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还对本地两年行动内容进行了细化,如北京市启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预拌混凝土专项治理行动;四川省针对本省地震灾害多发情况,在两年行动方案中增加全面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内容。

  (三)注重培训,提升能力。为宣传和贯彻落实两年行动精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真正将两年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各地认真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宣传贯彻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市、县一级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截至目前,全国共开展各类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传贯彻培训2718次,培训相关人员317769人次。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安装协会等行业协会分别召开宣传推动会,在行业内扎实推进两年行动。

  (四)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地始终将监督检查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据统计,截至20154月,各地共开展各类专项及综合监督执法检查55721次,检查各类工程174450项;共下发监督执法检查整改通知单84211份,下发行政处罚书5527份,处罚单位4990家,处罚人员1938人。我部于20149月、20155月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采取随机抽取市县项目的方式,对部分省市的138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对53个存在严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严重工程质量隐患的工程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有关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督促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五)上下联动,健全机制。为及时了解各地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我部建立了月报制度,要求各地每月按时上报本地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并进行全国通报。各地也建立本区域内的月报制度,并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工作联系,共同推动两年行动深入开展。湖南省设立“短信平台”,将两年行动有关信息第一时间发送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起到很好的效果。河南省各地市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递交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就落实两年行动做出承诺。浙江省将两年行动工作列为省政府“质量强省”建设重点任务和考核内容。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我部先后两次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两年行动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在部网站上开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及时通报有关政策、各地动态等情况,并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通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建设报等多家中央媒体和行业媒体,对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持续报道。各地也结合实际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两年行动措施和成效,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等地还编制两年行动简报,定期发布。在加强正面宣传的同时,我部及各地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在中央电视台、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及时曝光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曝光企业,同时曝光责任人员,形成强大震慑。截至目前,全国共曝光1426起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二、“六项主要工作”取得实效

  (一)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各地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等参建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全面落实“两书一牌”制度,许多地区还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内涵,完善落实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北京市在五方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终身责任。山西省将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列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安徽省利用信息手段将“两书”签署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确保所有工程落实“两书”制度。两年行动开展以来,全国补签授权书、承诺书工程108799项;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50818项,其中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45631项;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47090项,其中设立永久性标牌工程43443项;建立质量信息档案工程37213项。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迅速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检查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进行严厉处罚,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累计检查项目232032项次。

  检查中共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3474家,其中有违法发包行为的870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604家。查处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共4796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422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672家,有挂靠行为的580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136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986家。共查处有违法行为的个人3031人,其中,有挂靠行为的483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486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招投标资格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企业580家,降低资质企业3家,吊销资质企业4家,限制投标资格企业381家;责令停止执业18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他处理1604人;罚款总额19973.5万元(含个人罚款44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6.3万元。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

  各地积极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加大飞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两年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各地在各类检查中累计开展飞行检查12114次,检查工程38420项。河北、安徽、江西等地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共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实现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联动,极大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各地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作为两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出台专项治理方案,编制防治手册,通过召开现场会、创建示范工程等方式,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有效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山东省人民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每年创建10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2015年常见质量问题治理率全省达到90%以上。湖北、安徽等地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工程项目质量管控能力建设,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四)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

  当前,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正在各地全面铺开,在政策措施、技术发展、构件生产能力、建设规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我部正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提出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技术方向、实施路径和组织保障。同时,全国已有12个省、自治区和18个地级以上城市相继印发了有关指导性文件,从土地、规划、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引导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此外,我部去年出台了《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今年又组织编制发布了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和第一批标准设计,各地也相继编制了一批设计、构件部品生产、施工、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地方标准,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全国重点地区构件部品生产能力增长较快,以预制混凝土构件为例,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生产企业111家,共有生产线281条,年生产能力2590万立方米。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逐步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新开工项目225个,共计1865万平方米,其中湖南、上海、辽宁、安徽等地区位居前列。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我部先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443号)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培育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明确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

  一些地方通过完善制度、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开展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等方式,积极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如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陕西、青海、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均推行了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浙江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湖北、湖南、陕西等地积极开展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2014年湖南参与培训的农民工学校1700多所,设置教学点2100余个,举办针对性培训3200多期,培训农民工8万多人;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行业技能竞赛制度,与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行业技能竞赛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153号),促进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六)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两年行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我部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实施计划,加快完成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陕西、海南等8个首批省(直辖市)已于201412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天津、重庆、河北、河南、山西、浙江、福建、广东、甘肃、宁夏等10个第二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56月底前提前或按时完成平台建设。至此,全国已有18个省市顺利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验收评估,圆满实现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的实时连接。目前,第三批省(自治区)正在抓紧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要求,精心部署、大力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力争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此外,北京、天津等地陆续出台本地区工程建设各方信用评价有关制度,逐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和发布,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尽管两年行动已在全国深入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两年行动成效。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地区特别是市县一级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两年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对两年行动的主要工作和有关精神了解不透,对我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不彻底,还存在畏难、观望情绪,工作主动性不强,两年行动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两年行动的主体是参建各方企业,当前仍有部分企业对两年行动不了解,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认识不到位,仍有许多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两年行动的深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处罚曝光力度不够。部分地区仍存在重检查、轻处罚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也不及时向社会进行曝光,难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形成有效威慑,监督检查效果大打折扣。

  下一步,各地要认真梳理前一阶段两年行动工作,准确把握本地区两年行动的开展情况,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分析影响两年行动顺利开展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两年行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继续严格执行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推动两年行动向更深层次开展。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将两年行动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市县一级主管部门、落实到项目参建各方。要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曝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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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确保9月份实现省市互联互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平台建设的总体架构和各市的对接任务

(一)平台建设总体框架

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是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一体化平台由企业、人员、项目、诚信信息4个基础数据库和1个核心业务办理系统组成。各级住建部门通过日常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许可和动态监管,将企业、人员的信息实时归入企业和人员库;通过对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业务的办理,将项目信息归入项目库;通过对企业、人员、项目的监管,将相关诚信信息实时记录并归入诚信库,实现企业、人员、项目、诚信信息相互关联,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后续还将分类分步启动对各行业的定量评价,通过系统将评价结果直接与招标投标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平台建成启用后,将充分发挥大数据资源优势,实时、分类汇总项目、企业、人员等有关信息,提高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的效率,预警条件不达标的企业、重复挂靠的人员和存在隐患的项目,提高主管部门的监管效能。按照住建部要求,我省9月份要建成启用一体化平台,10月份要完成与住建部全国平台的对接验收。按照省政府要求,年内要完成与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验收。

(二)各市对接工作任务

各市已有成熟平台和数据库的,要按照省厅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改造完善,930日前完成与省级平台直接对接。没有成熟平台和数据库或无法按时直接对接的,先在各业务环节、各县(市、区)全面使用省级平台通用版,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2016年年底前建成启用并经验收后,切换至自建平台。

二、先期启动对部分城市的对接工作

省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两组对部分已初步建成平台(系统)的城市进行对接。具体安排如下:

  1. 对接城市

第一组:济南、济宁、日照、临沂;

第二组:青岛、淄博、烟台、威海。

(二)时间安排

84开始至7日,原则上每市用1天时间进行对接,具体时间由各组联系人电话通知。

(三)对接内容和程序

1. 各市住建部门简要汇报本市平台建设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数据库建设情况和原有平台运行情况。

2. 各市住建部门相关科(处)分别汇报演示业务系统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业务部门,各市原平台(系统)开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务必参加。

3. 调研组演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提出对接工作要求。

三、近期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无论是使用自有平台对接,还是暂时使用省级平台通用版,都要确保系统应用和数据采集全面覆盖各县(市、区)、各业务环节,保证所有业务线上办理、实时沉淀更新数据,避免线上线下两套系统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对接,各市要认真研究,全面发动,在横向上就各业务科(处),纵向上就各县(市、区),制订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810日前请将方案上报省厅。暂时使用省级平台通用版的市,要加快制定自有平台建设方案,积极配套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9月底前上报省厅。

 

附件:全省一体化平台对接分组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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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楼梯 栏杆 栏板(一)》等2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楼梯 栏杆 栏板(一)》等2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函[2015]18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4个单位编制的《楼梯 栏杆 栏板(一)》等24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该24项标准设计自201581日起实施。原《楼梯 栏杆 栏板(一)》(06J403-1)、《智能化示范小区设计》(00J904-1)、《砖混结构加固与修复》(03SG611)、《砖墙建筑构造》(04J101)、《砖墙结构构造》(04G612)、《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06SS128)、《室内消火栓安装》(04S202)、《集气罐制作及安装》(94K402-1)、《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系统施工安装》(04K502)、《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99D501-1)、《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03D501-3)、《城市道路—沥青路面》(05MR201)、《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05MR202)、《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05MR301)、《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05MR50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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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14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14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

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标实函[2015]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的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工作回顾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认真组织,及时部署,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及时转发了《通知》,在转发文件中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间安排作了具体规定。标准主编单位制订了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调查收集标准实施情况,统筹协调标准复审工作,保证了复审工作的有序推进。除个别标准函审外,其余均进行了会审。复审分别从标准的合法性,及与国家现行标准协调性、一致性,与当地当前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的适应性等三方面进行,并从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及公共利益等方面重新确定了强制性条文。同时,复审时还重点审查了修订标准中是否存在标准合并,促进了标准向综合性、骨干性迈进。

  (二)数据汇总

  本次复审涉及2009年及以前发布的全部地方标准和部分2009年以后发布的地方标准(即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地方标准),共计1404项。经主编单位初审、专家评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其中继续有效407项、修订559项、废止438项。最终复审结果都已正式发文向社会予以公布。我司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情况统计表(见表1)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明细表(见表2)。可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下载。

  二、结果分析

  1.这次复审工作涉及的标准数量多,标龄跨度长,工作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尤其河北和江苏两省,这次复审涉及的地方标准达百项以上,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积极准备,统一部署。绝大部分省份按时完成了复审工作。但也有部分省份工作进度相对滞后,影响了全国复审情况的汇总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安排部署。

  2.这次复审工作开展的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从各地上报的数据来看,很多省份,复审后,需修订的标准比重达到50%以上,不少省份,复审后,需废止的标准比重也超过三分之一。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不同程度存在重视不到位,宣传不到位的情况,需要建立经常性的复审工作机制,尤其在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的情况下,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需要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扩大地方标准化工作宣传培训的普及面,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认知度和重视度。激励、促进相关单位编写或参与编写地方标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相关单位深入学习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培训,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要将标准化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日程。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

  地方标准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最接地气,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也是地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渠道。然而很多本应该废止的标准,复审前都在现行标准体系中,标准编制、执行等相关单位都没有反映,也从另一方面表明地方标准社会关注度和重视度不够,实施力度也不够。下一步地方标准尤其是强制性地方标准必须加强实施监督。

  (三)建立复审工作的长效机制

  复审工作要常态化。原则上对于标龄满五年的地方标准要及时进行复审,只有建立了长效的和经常性的复审机制,标准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加强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经复审确认为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在两年内完成地方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工作。各省根据复审实际结果,将修订标准分别纳入2015年和2016年的修订计划。

  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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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53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示2015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业务高级

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规定,我厅委托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了2015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孙燕等193人符合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同时对孟宪坤等6人申请变更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人员从业单位的情况一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83日至81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

联 系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 1. 2015第二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名单

2. 孟宪坤等6人变更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证书从业单位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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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四批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5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示2015年第十四批工程监理业务

初级水平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在济南组织了2015年第十四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明荣等217人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将名单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731日至814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情况有异议,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


人:许忠吉、李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87066911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5年第十四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合格

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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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33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动态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完善监理行业准入清出制度,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执法检查计划》部署,现组织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踪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等标准规范,全面开展检查。

二、检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并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2.外地进入我省开展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全省正在实施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含外省进鲁企业的在监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综合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有无不在本单位执业的人员挂靠注册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培训学习制度、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二)市场行为方面。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方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是否与施工单位以及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四)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条件方面。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是否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具以及应用计算机对监理工作进行辅助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五)质量控制方面。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工作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情况;原材料验收、见证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对监理通知单中问题的复核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巡视施工单位按照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等。

(七)监理资料管理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

(八)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益保障方面。是否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是否及时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已联网的市,是否可实行网上核对社保信息;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

   (九)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及信誉方面。2013年以来已竣工的、以及在建的监理工程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监理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四、检查程序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58月上旬开始)

设区市住建部门组织辖区所有监理企业对其监理项目及注册监理师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参照附件表格形成自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并复查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市级普查阶段(20158月中旬开始)

设区市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资质达标情况、监理项目的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注册监理师的执业行为和权益保障等情况,随机抽查各企业在监项目,填写有关检查表格(见附件1-4)。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跟踪整改到位并组织复核;需要处罚的及时作出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级督查阶段(20159月下旬开始)

省住建厅抽调专家,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理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师、在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省厅将抽查各市监理企业数量的四分之一,重点为2016年底前资质证书到期企业、2014年监理省级抽查下发整改通知书的企业、今年被举报投诉或被通报批评的企业。对抽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其他有关要求

1.设区市住建部门要立即作出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加强对县级住建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通知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确保核查检查全覆盖。

2.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及时调度掌握所有企业和在监项目的自查、整改情况,吸收专家参加市级普查,查深查细,跟踪整改问题,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工作台帐,及时印发普查情况通报,确保实效。

3.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认真梳理形成普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师的基本情况,监理市场管理及落实注册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中的措施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910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工程建设处类红,联系电话:0531-87087015,电子邮箱:sdsgcc@126.com;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万明清,联系电话:0531-87087292,电子邮箱:1974640107@qq.com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市级普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企业综合管理、市场行为记录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在监项目记录表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查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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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5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52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开发办,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决定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宋军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李兴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瑞乾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孙松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顾发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员:周善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宋锡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

                张松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处长

                栾厚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

                尹枝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梁泽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

                王润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张国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王德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处处长

                贾凤兴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处长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保障处处长

                刘玉涛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装饰装修管理处处长

                巩崇洲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

                白维山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刁伟明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薛希法  省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主任

                张文成  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毕可敏  省建筑技术开发培训中心主任

                王金玉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栾启亭  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李兴军同志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处,栾厚杰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张文成、周克敏、闫兴利、姜经文、潘峰、李玉琳、闫民同志为副主任,承担日常工作。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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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协会服务与会员义务履行情况挂钩制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暂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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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5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3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组织2015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人员

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的通知

 

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定于2015717,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在济南组织2015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前期由会员企业申请、市级初审上报,经审查符合参加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条件的监理人员(名单附后)。

二、认定考试安排

717上午,组织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

714-16日,由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根据考生自愿,组织


学习讲座,讲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项目总监的基本职责》等总监工作有关业务知识。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717上午,在济南联勤宾馆贵宾楼3楼会议大厅组织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

713下午,在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济南军区联勤宾馆  迎宾楼一楼大厅报到,宾馆电话:0531-5168889151633888

四、其他有关事项

1. 请各会员监理企业就审查符合参加考试人员进行落实, 710请将考试回执报送省监理协会,逾期不再受理。

2. 参加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报到,并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3.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省监理协会联系人:许忠吉、李建,联系电话:0531-87066911,电子邮箱sdjlxh2015@163.com 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3687663691

 

附件:1.经审查符合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条件的

报名人员名单

22015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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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第十三批)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2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

初级水平人员(第十三批)名单的通知

 

各市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于2015510日至522日在淄博对自愿申报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进行了认定考试(2015年第十三批)。王浩宇等73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予以公布(附件)。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符合标准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


信息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第十三批)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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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第十二批)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2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

初级水平人员(第十二批)名单的通知

 

各市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于201555日至515日在济南对自愿申报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进行了认定考试(2015年第十二批)。黄昌杰等350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现予以公布(附件)。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符合标准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


信息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第十二批)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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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5年第六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5年第六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5]1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张荣祥等79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第六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623
 
山东省(121人)              
李怀强 徐美华 刘智香 安仲文 徐明明 许全超   任起才 莫正涛 尹永凤
王洪峰 韩淑红 李玉生 史锡柱 成业之 沈元周 王莲君 王新立 王义荣 赵秀军
盛寿风 侯成春 郑光明   彭衍军   宋丰明 谭翠萍 王晓勤  
刘广明 宫世明 尚仁新 徐寿章 翟春利 白世龙 周子正 吴金义 孙美州 杨其平
王永军     刘爱华 蒲泉章 张耀胜   董俊安 李小海 蒋得林
冯彩霞 吕玉环 程秀丽 张梅胜 丰鋧君   刘宏娣 陈建新   孔德全
陈建兴 娄元青 尉风艳 黄河清 王希祥   李石磊 周君峰 宋姗姗  
张喜新 王希刚     宋永伟 温鸿钨 顾成林   刘明强 陈凤蕊
路长胜   吉迎新   朱继阳 王军伟 张海明      
朱海玲 栾彩霞   李承东 张公连 李汉法   高大松 毛彦军 钱云方
管云胜 田艳芳 张振辉 郑茂强 谢艳峰 王如会 郝红卫 张福军 单连杰 孙庆梅
孙大生   李晓洁 柴海强 张俊霞 李兴德 胡巨珍 孙水泉 刘圣明  
潘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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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六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第六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36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张春旺等1530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张春旺等153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616

山东省(113人)              
魏笑来 张克胜 张启峰 王现文 陈祖英 王建本   杨秀莲 孙爱华 王铁成
周苓德 申同宝 张忠杰 杨恩健 杜珊珊     张志敏 徐金婷 胡文杰
    史正印   张学涛     孙淑香 陈家政  
李秀春 李重阳 刘廷为 唐小红 石绍辉 王爱芝 王奎栋   朱盈盈 赵宪忠
栾庆涛 姜志萍 许广鹏 祝凤霞 葛芙菊 王拥军 廖小刚 陈冠印   李爱凤
英成文 陈瑞海 谢贤聚 袁居华 林振勇 王学林 顾智钢 李于平 周光卫 李太虎
王治国   孙建林     丁宏龙 于惠杰 刘春生 胡修武  
  夏洪玉 张志刚 王忠民 李承厂 韩秀丽 林红霞 张纯宁 肖智勇 赵树阁
张崇华 任信春   韩广忠 王建军 亓文红 姜乐水 巩玉山 刘柏海 季德圣
庞太海 刘庆鲁 吴朝立 刘来芳 翟汝畅 刘景平 侯旭峰 孙庆昌   夏广强
于冰宇 姜志海   王绍忠 葛宝青 魏美玲 邱凤海   苏亮亮 杜志国
李柏刚 孟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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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城市防汛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大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城市防汛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大检查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529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有关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6月下旬,对各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城市防汛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组织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情况,安排专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情况,督促产权使用人委托安全鉴定情况,推动危房解危情况。
   
(二)城市防汛组织领导、隐患排查治理、防水(防涝)设施维护以及供水、供气安全渡汛措施落实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三)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情况;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工作进展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行为等情况。
   
二、时间安排
    6
24日开始,月底前完成,到达时间和工作衔接等由各检查组电话通知。
   
三、检查程序
   
(一)听取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分别汇报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城市防汛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工作台帐、文件资料,出具在建房屋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清单,以及鲁建建字〔201510号文件要求的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检查项目确定。在每个设区市检查4项房屋建筑工程、2-3项市政工程,检查项目采取“扫马路”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其中房建工程,以“扫马路”方式确定2个,另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2个;市驻地城区不查,县(市、区)抽查2个项目,在各级不同开发区抽查2个项目;检查3个在建住宅工程和1个公共建筑项目,住宅工程以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房为主,公共建筑项目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项目为主。
   
(三)分成不同专业小组赴现场分别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和城市防汛情况。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3个检查小组分别按照检查表格对工程逐项进行检查,使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采用现场拍照、录像方式留存检查影像资料。
   
城市防汛和市政工程检查小组实地查看城市防汛值班室和指挥系统、物资储备仓库、下沉立交积水警示系统和井盖安全措施,排水系统清淤、积水点改造、面向群众的预警信息发送渠道,抽查2-3项在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四)下达执法建议书。对于认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施工安全隐患、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下达执法建议书。检查组对每个设区市,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方面至少分别下1份执法建议书,执法建议书少于3份的需要再追加项目检查,直至发现问题项目。
   
(五)集中反馈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在带队领导综合反馈的同时,由检查组专家采用PPT方式向市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各参建主体,逐个项目进行具体反馈。
   
四、检查组成员
   
共分8个检查组,厅领导任组长,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每组配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专家各3人,建筑市场专家2人,城市防汛专家3人,联络员1人(名单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检查由设区市住建部门牵头,城管(执法、市政公用)部门、房管部门配合,请各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检查组所需相关仪器设备,由各市住建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二)检查组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不能当场提供,检查结束前也不能补交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认定为不符合检查标准。
   
(三)624日上午9:00在济南市舜耕山庄拱北楼4楼会议室召开检查动员培训会议,检查组全体成员参加。请非驻济专家623日下午5:00前到舜耕山庄主楼大厅报到。请各市住建部门通知所推荐的检查专家按时报到,准时参加动员培训会议。
   
联系人:王鹏,电话:(053187080851,传真:(053187946348

   

     附件:检查分组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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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试行)》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试行)》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全省住建系统企业、人员、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和统一监管信息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厅正在组织建设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已有成熟完善系统的市,要抓紧按照标准做好数据对接准备;其他市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地方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确有困难无法实施的,可以采用省级统一平台。要按照三季度末实现省市建筑市场监管基础数据互联互通的总要求,倒排时间,强化责任,细化工作方案。

附件:1.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2.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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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2015年第一批高级认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第一批高级认定】,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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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6月11日前盖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611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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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设计标准化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7日

 

1

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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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建筑构造(一)》等5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质函[2015]14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9个单位编制的《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建筑构造(一)》等5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安装》(00D202-2)、《集中型电源应急照明系统》(04D202-3)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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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5年第五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5]23号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济南彩叶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 类红 马怀远
    联系电话:0531-87946348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2.2015年第五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报的有关注册人员工程业绩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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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字〔2015〕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有关市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现将《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8
 
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安委会(鲁安发〔2015〕12号)和住建部安委会办公室(建安办函〔2015〕9号)关于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自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省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突出整治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中以下5类危大工程:
 (一)基坑支护;
 (二)土方(隧道)开挖;
 (三)脚手架;
 (四)模板支撑体系;
 (五)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三、整治内容
  (一)危大工程施工方案编制情况。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的规定,重点审查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五方面的情况:
  1、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齐全,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等单位、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危大工程实施前,施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4、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5、方案实施后,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进入下道工序。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三)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安全报监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
  四、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6月10日前。各市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6月中旬至7月。各市住建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的有关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8月至11月中旬。各市住建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省厅将在各市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5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市住建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市级住建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县(区)级住建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整治问题隐患,落实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市级住建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省住建厅初步计划于6月、11月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各级住建部门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未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等重大隐患,一律要求其停工整改。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行动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有序推进。
    (五)突出重点,查严查细。 一是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塔机安装、拆卸、加节、顶升行为,严格审查拆装的队伍资格、人员资格,规范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管理。二是要切实抓好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处理、加固与验收,杆件、扣件等结构材料的抽样与验收,扣件螺栓紧固力矩的抽查,尤其要严格遵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等规定;三是要严格落实方案专家论证制度,进一步强化专家库建设,严格审查专家资格条件,论证时要完善会审制度、规范论证程序,提高论证报告质量和论证深度,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六)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请各市住建部门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于6月25日和9月25日前,年度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联系人:王 鹏 石 剑,0531-87080851 86195006
    传    真:87946348,8693812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2015年6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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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试点工程项目生产基地名单公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2015年度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试点工程项目、生产基地名单。滕州、嘉祥、荣成、平邑4个县(市)被列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济南滨河新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6个工程项目被列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山东万斯达房屋制造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被列为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地方政策配套,抓紧落实工程项目,全力扶持产业发展;试点工程项目要加快组织实施进度,强化建设过程管理,提升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综合效益;各生产基地要提升产品技术层次,加强生产管理控制,完善推广配套服务,扩大生产应用规模;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先遣队”作用。要突出试点实施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设区市住建部门监督责任,将省级试点实施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责任制,细化任务目标,倒排时间表,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试点成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制定和完善试点调度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调整制度。

据悉,2014年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抓紧安排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先做起来。去年以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已先后落实7600万元支持资金,启动了两批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全省已有试点城市10个、试点工程项目16个、生产基地54个。济南、青岛、潍坊等市建立了政府领导亲自挂帅的协调机构,出台了强有力的支持政策,其他许多市县迅速跟进,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了地方试点。省级试点项目开工建设80万平方米,各地其他各类代表工程开工建设70万平方米,全省第一个全装配建筑项目西客站片区安置三区小学已建成投入使用,全省规模最大、装配化率最高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项目7.8万平米港新园公租房工程已进入装配施工。生产基地研发推广了PK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PC外墙挂板等一批成熟技术,全省已建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48条,形成年生产能力470万立方米。试点工作的成功实施,为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全面推开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开局良好,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工程建设处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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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应对工程监理费放开后的新形势,增强监理企业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和改革的能力,促进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于2015年7月15日在长春市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5年7月14日报到,7月15、16日开会。

  (二)地点:长春华天大酒店(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敬仰大路2288号春城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总机:0431-87809999.)

  二、会议内容

  (一)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实践

  (二)不同投资类型的项目管理实践

  (三)BIM技术项目管理应用

  (四)监理企业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的优势及探索等

  (五)外资、境外项目的项目管理

  (六)价格放开对行业影响及对策

  三、参会人员

  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政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各监理协会负责人;有关专家、研究人员及其他工程管理人员。

  四、会议缴费

  (一)本着以会养会原则,适当收取会务费900元/人,参会代表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的交纳会务费8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住宿费自理。

  (二)报名同时请将会务费汇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注意汇款单位名称与所开发票抬头一致,并注明“项目管理会务费”。

  (三)报到时凭汇款单(复印件亦可)换取正式发票并安排住宿。

  (四)收款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银行账号:0200001409014459682.

  五、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会议质量和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报名,会议名额见附件1.

  (二)未组织统一报名的地区或部门,会员单位(监理企业)可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联系报名。

  (三)由于会议房源较紧,请各协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务于2015年7月4日前将电子版报名回执反馈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报名信箱。

  六、其它

  会议报名信箱:2822706393@qq.com

  联系电话:中国建设监理协会(010)68346976

  庞政:13901094330;宋雪文:18800028677

  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0431)85905574

  张力:13384495353

  附件:

  1、会议名额分配表

  2、会议回执

  3、长春华天大酒店交通指南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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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订购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会员单位、监理企业:

201521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是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和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后,编制完成。本规程共分9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监理组织与准备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监理信息管理等。

该《规程》的发布与施行是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深化、细化和补充,是我省监理人员工作迈向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一步,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人员工作业务操作水平重要举措,对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上水平上档次,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素质具有广泛深远的重大意义。望广大会员单位、监理企业积极踊跃征订,并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执行该《规程》,为做好监理工作,提高素质上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联系人:许忠吉  李建  

  :0531-87087166   87066911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915 

 

订 购 

   

定 价

订购数量

金额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5028-2015

25.00

 

 

收款单位:青岛华海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青岛市农业银行李沧支行

    号:380801 0104 0032 228

传真电话:0532-87601697       

征订联系人:柳红岩      鲍利珂13687663691

付款单位:

开户银行:                     号:

单位地址:                 办公电话: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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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服务宗旨开创工作新常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坚持服务宗旨开创工作新常态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今天我代表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在本次大会上做一个协会工作经验的交流发言,在倍感荣幸之时更感惭愧,因我会的工作与兄弟省市区协会及各行业分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天敢于站在台上发言,其目的是获得一个抛砖引玉的学习机会,期盼获得领导和同仁们对我会工作的指正和赋教,使我会的工作在未来有一个长足的进步。
2008年12月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进行换届选举,我有幸担任了第二届协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并兼秘书长。履职之初,对我省14个市州200多家企业开展引亍业发展状况、会员诉求、主管部门要求等调研,并广泛听取了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行业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与上一届协会主要领导进行工作交流,把了解的各种信息作为本届理事会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制度的基础之一,较好的避免了日后工作中出现不应该的失误。我会的发展理念是:独立开展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构筑政府与行业联系的桥梁,努力提供双向优质服务。不作第二政府,但要当好政府的助手,在政府的决策中饱含行业协会的智慧,使政府的作用得到延伸。及时反映行业的心声,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营造一个温馨的家而奋斗。六年来,我会在中监协、省住建厅和民政厅的正确指导下,在原有协会工作和借鉴各兄弟协会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服务宗旨,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协会基础工作建设
(一)完善机构建设
1、机构设置趋向国际化。我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一共5位副会长,其中法人代表兼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其余4位副会长为轮值会长,轮值一年。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全部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会机构的新模式得到了省民政厅和住建厅的大力支持,并作为湖南社团组织新模式的试点。协会设秘书处、行业自律委员会、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正在筹备成立行业理论研究会等机构。秘书处设综合办公室、培训部、行业发展部。
2、实行政会分开。根据社团组织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我会2008年率先在建筑业实行政会分开、人员分开、财务分开等运行机制,全面独立的开展协会工作。目前已做到在职14位工作人员,没有一位是在职或退休的政府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财务保持独立运行。
(二)加强协会制度建设
新的理事会注重制度建设,六年来秘书处对原有的制度全面进行了清理、完善和补充,在人事、职责、财务、物资、培训.评先评优、诚信评级、行业自律检查、行业自律监督、考核、考勤、文件档案、车辆使用、礼仪等各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和运行规章制度,为未来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固的基础。
(三)加强行业业务建设
针对行业服务标准缺失和监理人员不会监管的问题,我会与省厅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指南》一书,将37项主要监理工作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工作依据、工作要素、工作程序、方法与措施、工作质量标准等都做出了详尽规定。为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确定了必要的服务条件和标准;为监管部门、企业提供了监管和考核参考尺度,该指南目前作为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监理人员王作考核的标准。我会还编制了《湖南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有利于提高全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加强协会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过去我会存在经济状况差、基础设施差、人员工资福利差,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等,人心浮动,严重影响协会正常工作的开展和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经过加强管理、改革培训方式,在不增加会员单位开支的情况下,协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有产权的办公用房达700平方米,目前我会14名工作人员中主要业务骨干都是经严格招聘并是年轻有为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员工待遇明显提高,工作人员的情绪由波动到稳定,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创新行业管理办法
针对行业存在市场行为、监理履职、对现场监理部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等各方面的问题,协会出台了新的文件和措施,用管理促使行业逐步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监管方向发展。
(一)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监管
针对少数从业人员不自律而单个企业难以监管的现象,我会出台了《胡南省监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当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由原企业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变更单位时必须由原单位提供绩效考核表,协会存档保管,如果考核不合格难以进入新的企业,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全行业不准使用。这种管理办法对缺乏职业道德和技术素养差的人员是一把达摩克斯利剑。
(二)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协会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激励和惩戒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等级动态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公布各市、州工程监理最低成本价等。每两年开展一次诚信等级评定,对于诚信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并在全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诚信企业给予不同的加分。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我会每年开展行业自律和履职检查,对严重失职、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和不诚信的企业除给予严厉的惩戒外,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给子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议,2014年因我会提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建议并被采纳的已上10起。每逢灾害性气候、法律长假时,我会都提前在内部区域网上下发加强监管履职、严把复工条件审查关的通知文件。我省最近连续多年建筑业100亿产值死亡人数实现在0.5人以内,安全生产形势明显逐年好转,这其中包含了广大监理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和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
(三)创新人员培训方法
1、建立监理人员培训机制
建立完善我省监理人员培训机制。从满足需要、提高质量、确保素质出发,科学确定监理人员的培训方法。从确定资格条件,选择教材内容、教师队伍、教学方法,建立题库,考试录取方法等制定新的措施,建立了长期有效培训机制。
2、编写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
随着建设监理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创新,为满足监理人员培训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需要,有效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培养的监理人才能够更好的适应监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和借鉴省外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加大教材知识更新力度,增加实践经验内容。
3、编制人才发展规划
我会与湖南社会科学院共同编制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4-2020年)。规划内容为:前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主要措施;组织实施:结束语共五个部分。
4、开展监理队伍提质工作。
由于过去在监理队伍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持省证、监理员证人员既无学历又无职称的情况,严重影响监理的履职和声誉,2010年我会开展监理队伍清理工作,共清理出不合格人员达数千人,相对提高了湖南整体监理队伍的素质。
三、双向服务工作
(一)积极完成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先后参与中监协组织的《全国“十一五”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理论研究报告》和《湖南省“十一五”工程建设发展纲要》的起草工作,同时还参与省厅组织的《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湖南省施工项目部和观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湖南省省外入湘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派员参加政务中心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注册管理、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办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承担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统计报表工作。参与湖南省建设监管平台的建设开发工作。
(二)维护行业权益
面对行业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广泛存在被侵权的严重问题,协会加大了维权力度,积极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利用各种机会为行业呼吁相关部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出台为监理行业增效减困的新法规,防止相关行业侵害监理行业利益。秘书处利用各种会议、参与文件起草的机会,把全省多年来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向主管部门反映。二是受理监理企业反映权益受侵害的个案。秘书处及时将企业反映的问题向省厅汇报,在建管处的支持下使一部分问题得到了很好地解决。三是直接与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相关部门沟通,抵制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行为。四是支持企业维护正当权益。只要企业有需要,反映的情况如实,协会都尽力支持和协助企业维权。五是及时协调和处理会员之间的投诉,在湖南由我会承担企业向协会、省厅的监理投诉案件,每年受理达数十起,及时化解企业之间的矛盾,维护当事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组织横向交流
组织部分企业到国内外实地学习行业发展和监管经验,每年参加中南部分省监理协会及其他片区联谊会,通过学习先进的理念和经验,促使我省监理事业发展观念的改变和找到差距。每年聘请优秀企业家、专家、学者为全省企业做先进事迹、先进技术和职业道德的讲学及专题讲座报告,使企业了解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学到企业发展经验及新技术。
(四)大力推行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一体化服务
国家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一体化服务试点工作已启动实施,虽然我省未被列入试点范围,但协会一直积极关注,在株洲云龙大道项目建设中,我会积极协助湖南和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推行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一体化,在省厅的大力支持下,该项目作为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一体化试点成功实施。
(五)积极宣传开拓和多元化经营典型事迹
在行业内积极宣传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湖南和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开展BT、BOT的经营模式,走多元化经营和资本经营发展道路经验;宣传湖南电力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和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长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成功进入国际市场并延续发展的事迹。通过着力宣传典型事迹,扩大开拓和多元化经营影响,推动我省监理业务由低端向高端、由施工阶段监理向全过程、由技术服务向技术服务与资本经营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2009年在湖南日报连续报道我省六家大型先进监理企业的优秀事迹,激励全行业奋发进取.发挥模范作用和树立品牌意识。
2014年开展监理业绩统计工作,要求各企业如实统计每个项目每年平均发出多少张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工程暂/停工令,每个项目因合理化建议及监管创造多少工期、投资等附加值,以及避免了多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些作为宣传监理作用的第一手资料。
(六)开展推荐我省品牌企业的试点
为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声誉,体现我省监理行业的实力,避免业主“舍近求远”和放心选择我省品牌企业,确保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探索向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推荐实力强、服务信誉好、专业对口的企业供选择试点,活动受到了业主的高度好评。
(七)推广信息化管理
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多年前提出了建筑业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的“三化”监管模式,我会在行业积极宣传和推广,要求实力强、规模大、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企业带头对现场和工程实行“三化”监管,目前我省大型企业基本实行或朝着“三化”监管努力,其中湖南电力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投巨资自行研究开发出了公司管理、现场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绩效管理的实用软件,湖南华顺项目管理集团公司开发出了适合主管部门、企业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预警管理软件等,下步我会将在全行业推广使用优质软件。
(八)开展行业最低成本统计
随着工程监理行业收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化,为了在收费制度改革后防止进一步出现市场混乱,我会从2012年开始开展王程监理最低成本统计工作,当时的想法有三个:一是防止行业出现低于最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影响监理作用的正常发挥;二是企业如果低于最低成本价承接项目,作为惩戒的依据之一;三是如果由地方政府制定指导价格,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2013年我会公布了全省工程监理房产项目监理最低成本价,项目规模分10万平方来以下。10-3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分长沙市和其他市州,要求企业不能低于公布的成本价承接项目。我会准备从2015年开始实行只公布上一年度房产项目监理最低成本价的制度。
(九)开展行业文化体育活动
从2014年开始,我会将每年举行一次文化体育活动,2014年5月16日成功举办首届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环梅溪湖“华星”杯12公里乐行赛,7月11-13日成功举办首届羽毛球“和天”杯团体赛。2015年将开展首届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书法和摄影大赛,主题是工程监理文化和风采、第二届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梅溪湖“一”杯12公里乐行赛、首届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足球赛。通过文化体育活动推广行业基础体育运动的开展,提升行业活力和影响力,增强协会凝聚力和监理工程师体质。
四、依法依规开展协会业务
(一)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协会规章制度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省厅的文件政策、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协会的规章制度,每项规章制度首先广泛征求意见,会长扩大会议审查,常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省厅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按章程办事
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我会的工作围绕“服务”这个中心开展,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首先征求部分企业的意见,由会长扩大会议审定,常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执行收费制度
我会开展的部分收费业务,在开展之前必须已办好收费审批手续,凡是没有收费依据和批准文件的一律严禁收费。六年来我会在省政府、省纪委及相关部门的多次审计中没有出现一例违规违纪事件。
(四)按程序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
我会开展一些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工作,如人员培训考试、评先评优、诚信等级讦定、惩戒等,都事先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组织纪律和注意事项,并经常务理事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报省厅建管处、监察室等部门的批准。在实施过程中邀请省厅建管处、监察室等部门的人员实施过程监督,各项结果实行公示、接受举报、公告制度。由于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六年来未有出现过人为违规事件,许多重要工作如诚信等级评定等实现了零投诉。
五、存在的问题
回顾六年的工作,我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认识到我省监理行业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监理企业和人员观念转变问题。行业主体还是走着低端服务的道路,经济效益提高缓慢。品牌企业规模偏少,行业发展参差不齐,部分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偏弱,依赖性强,观念依旧。二是行业自律任重道远。突出表现在企业市场竞争不规范,部分企业乱价、少部分企业搞挂靠和签订阴阳合同,导致企业或现场监理部服务不到位,服务水平低,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声誉。三是企业的管理、业务和装备建设有待大力加强。一部分小型企业的管理仍处在一种无序化的原始管理模式,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文化未建立,民营企业多是家长制模式。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业务和技术装备建设还相对落后,企业的发展投入少,缺乏经营和人才战略,企业的软、硬件跟现代企业相比都相差较远。四是监理队伍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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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涂料粉刷层开裂原因分析与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外墙涂料粉刷层开裂原因分析与探讨
浙江泛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徐忠潮
摘要:通过对杭州市某大型住宅小区工程外墙涂料局部随粉刷层开裂原因分析与探讨,介绍消除这一质量缺陷的控
制方法及其防治措施,以供探讨。
关键词:外墙涂料;开裂原因;分析探讨
1、工程施工慨况
杭州市某大型住宅小区工程共有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14幢,总建筑面积17万m2,框剪结构住宅,地下室1层,分A.B.C三个施工标段。其中A标段2010年8月8日破土开工,预计2013年12月底竣
工,其他两标段也在此期间相继开工与竣工。
2、外墙粉刷和涂料施工慨况
A标主体结构工程在2011年10月底全部结顶,11月上旬,全面进入外墙粉刷施工。由于11#楼层数最高(28层),施工方将内外墙粉刷队伍主要安排在11#楼,从上往下做粉刷施工。在进入大面积粉刷施工之前,施工项目部在现场监理的强烈要求下,首先在地下室做粉刷样板间。通过试验摸索,更换了施工队伍,致使外墙粉刷一开始,在样板间严格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下,粉刷进度较慢。11#楼从上到下粉刷到第25层时,在外墙粉刷砂浆强度没达到预期强度时,外墙做涂料的施工队伍就已进场施工,紧跟外墙粉刷做涂料,上下平行交叉作业。这样不仅安全隐患大,而且工序间隔时间安排极为不合理,结果在现场监理的强烈要求下,该涂料粉刷班组被迫停工,被驱逐到B标和C标,做外墙涂料施工。
3、质量缺陷存在状况
到日前为止,A标11#楼第25层以上,空调隔板粉刷层出现局部开裂(墙体尚未发现),而后涂料层也随之拉裂,开缝裂度大小不均,间距不一,表面龟裂现象也比较严重,9#、10#楼尚未发现大面积开裂现象。而B、C两标外墙涂料随粉刷层开裂现象比较严重,面积较大,裂度较深,层数较多,甚至有起皮脱落现象发生。
4、原因分析与探讨
(1)墙体开裂是造成粉刷层开裂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墙体破坏,开裂渗水,影响安全使用;基础下沉,地基沉陷,支撑不力,脱模过旱,外墙墙体混凝土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缺陷等都是造成外墙墙体开裂的直接原因,外墙开裂是框剪结构主体最大的安全质量隐患,施工中必须坚决根除。
(2)外墙表面平整度差,粉刷层厚薄不均,空调隔板薄,也能造成粉刷层不同程度的开裂。
(3)粉刷砂浆的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的缺陷,是粉刷层开裂龟裂的主要原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强度低;砂子细度模数不合格,含泥量大;防水剂性能不合格,防水效果差等都能造成砂浆质量不合格;施工配比不当,水泥含量过高,拌合不均匀,搁置时间太长,稠度低,泌水性差,加之施工温度高,养护不到位,其表面更易龟裂甚至开裂。
(4)封层材料和施工质量好坏也至关重要。使用什么样的材料做封层,能不能封住基层裂隙,对涂料层是否龟裂、起皮和脱落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使用优质底漆做封层,不易老化龟裂,能有效地封闭基层裂隙,防止裂隙渗透,形成反射裂缝,就能保护涂料层不致龟裂。
(5)粉刷施工和封层处理及涂料涂刷的工艺安排和工序间隔是制约粉刷层开裂龟裂的主要因素。因为主体结顶后,施工方为抢进度,急于从上往下做粉刷施工。这时外墙混凝土龄期不到,自身水份来不及蒸发时,就被披上厚实的外装封死,这样在其早期强度形成期间,混凝土自身散热量较大,加之自身的养生不到位,高温季节墙体就会开裂和表面龟裂,对粉刷层产生挤胀作用,而使粉刷结构产生开裂,没有给外墙结构一个合理的预裂期,形成工后预裂,在粉刷结构层中形成把射裂缝。如果做过粉刷再接着做封层封底刷涂料,粉刷层同样没有预裂期和工后预裂,其表面龟裂开裂的可能性就更大。A标段外墙粉刷一开始集中在11#楼顶部从上往下施工,因为11#楼层数最高(28层),施工方这样安排是为了整体进度平衡,下面做粉刷,上面做涂料,不仅工序间隔不合理,工艺安排不当,而且上下平行作业,安全隐患大。于是,我们现场监理部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停止涂料施工,并且要求在外墙施工一个月后做粉刷,结果该粉刷施工队伍被派到B、C两标段去施工了,这样A标最后做涂料了。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仅发现A标11#楼第25层以上空调隔板粉刷层局部开裂而使涂料跟着拉裂现象,其他楼层还没发现。
(6)外墙粉刷砂浆的防水性能及其强度受外界环境温度湿度及冻胀作用影响较大,经过寒冷的冬天,也许表面龟裂开裂现象更为严重,甚至炎热夏天也会出现大面积起皮和脱落现象。
(7)涂料本身质量的好坏更为至关重要。该工程外墙涂料设计应该是高级弹性涂料,但在业主的招标文件和施工方的投标文件中,找不到弹性两个字。结果施工方使用了一种非弹性平光涂料,如果使用的是“弹性”涂料,其抗裂性能一定会很好,不致于现在就产生大面积拉裂现象。
5、处理方法与防治措施
(1)加强外墙模板、支架、钢筋绑扎和混凝土灌注质量控制,确保建筑外墙施工质量,防止因外墙开裂,而导致粉刷层开裂。
(2)严格控制外墙墙体的立模质量,确保墙体表面平整。
(3)严格控制砂浆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防止因水泥材料不合格而导致粉刷层表面龟裂。
(4)选择合格的封层底漆材料,做好封底处理工作。
(5)合理安排外墙混凝土灌注,养生,粉刷,做封层和刷涂料施工工序时间间隔。
(6)选用合格的防水外加剂,尽量避开温差较大的季节施工。
(7)选用高级弹性防水涂料做外墙粉刷,不合格涂料不准用于粉刷工程。
6、结语
根据该期工程外墙涂料随粉刷层开裂情况,在炎热的夏季,严格控制外墙混凝土施工、粉刷和做涂料各道工序时间间隔,给墙体混凝土和粉刷砂浆一个合理的工后预裂期,是消除层间反射裂缝,根治外墙粉刷层开裂的关键;如果使用高级弹性涂料做外墙粉刷,其抗裂性能会有所增加,但如果粉刷基层开裂或表面龟裂程度太大,也会同样将其拉裂。针对本工程外墙涂料随粉刷层局部开裂现象,建议用高级弹性涂料。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重涂处理,当然如果不处理,也不会影响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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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混凝土工程收缩裂缝的18个主要因素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控制混凝土工程收缩裂缝的18个主要因素
上海宝钢集团    王铁梦
控制混凝土工程收缩裂缝,很难用某一种理论一言以蔽之,只能是在长期的经验积累之下摸索出一些窍门,以下总结了18个控制混凝土工程收缩裂缝的因素,经验之谈,供借鉴、参考。
1.混凝土大都具有大体积混凝土的性质,应重视体积稳定性(水化热及收缩)。混凝土(包括掺不同外加剂的混凝土)在水中一般呈微膨胀变形,在空气中一般呈收缩变形。
2.水泥用量越大,用水量越高,表现为水泥浆量越大,坍落度大,收缩越大。避免雨中浇灌混凝土。遇有小雨,应采取防雨措施(特别是下料部位)并调整水灰比。
3.水灰比越大,干缩越大,一般高强混凝土的水灰比较小,对后期干缩有利,但由于水泥浆量或胶凝材料较多以及高效减水剂的作用,比中低强度混凝土收缩大,而且随着强度提高拉压比降低。低水灰比对早期塑性收缩是不利的。
4.暴露面越大,包罗面积越小,收缩越大。
5.矿渣水泥收缩比普通水泥收缩大,粉煤灰水泥及矾土水泥收缩较小,快硬水泥收缩较大;矿渣水泥及粉煤灰水泥水化热比普通水泥低,故应根据厚度选择水泥品种。重大工程应进行水化热及收缩试验在进行抉择。
6.砂岩做骨料收缩大幅度增加。粗细骨料中含泥量越大收缩越大,抗拉强度低,应严格限制。
7.早期养护时间越早、越长(7~14天),收缩越小。保湿养护避免剧烈干燥能有效地降低收缩应力。注意振捣,特别是在梁板(或墙板)交接处,但不得超振,以防离析和大量泌水。楼板浇筑后立即喷雾,二次压光,覆盖塑料薄膜,加强潮湿养护对控制裂缝很有益处。
8.环境湿度越大,收缩越小,环境温度越高,越干燥,收缩越大。
9.骨料粒径越粗,收缩越小,骨料粒径越细,砂率越高,收缩越大。
10.水泥活性越高,颗粒越细,比表面积越大,收缩越大。(掺合料粒径影响具有相同性质)
11.配筋率越大,收缩越小,但配筋过量则会增加混凝土拉应力。配筋宜细而密,不宜粗而稀。注意在收缩应力集中区,加强构造配筋。预应力结构加强非预应力配筋。
12.风速越大,收缩越大,注意高空中现浇混凝土,避免炎热季节阳光直射新浇混凝土表面。
13.外加剂及掺合料选择不当,显著增加收缩;选择适宜可减少收缩,特别是早期收缩。
14.环境及混凝土温度越高,收缩越大。停工暴露时间越长,收缩越大。
15.收缩和环境降温同时发生,对工程更为不利。
16.尽早回填土,土壤是混凝土最佳养护介质。尽早封闭房屋和装修对减少收缩有利。
17.泌水量大,表面含水量过高,表面早期收缩加大,但应避免混凝土表面早期脱水加大收缩。
18.用量较少的中低强度等级水泥,水灰比较低,坍落度较小的混凝土,大部分收缩完成时间约为一年。水泥用量较大,强度等级较高的混凝土约为2年。混凝土最终收缩完成时间约20年。轻微收缩裂缝的处理与修补不是“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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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如何适应新常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业如何适应新常态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    汪士和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新常态”作为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清醒判断和重要定义,对未来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有着决定性意义。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高速发展,总量基数非常大,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所形成的增量都非常可观,按2014年经济增长7.5%目标测算,全年的经济增量将达5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1994年中国全年的经济总量。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客观条件起了很大变化,进行经济增速换挡回落,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实属英明之举。
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关键体现四个“转向”上,即:增长速度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整个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按照四个“转向”在调整,作为传统行业的建筑业不可能置身度外。本文试从建筑行业的现状说点建筑业如何适应新常态的不成熟想法,供同行们参考。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
1.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从这次两年行动开展的六项主要工作来看,建筑业已经开始从“量”的扩张在向“质”的提高转变,这六项工作通过全行业的努力,相信可以基本扭转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也可以说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业适应新常态的引领和导向。“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牵住了工程质量治理的“牛鼻子”。“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抓住了工程质量治理的重点。“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从建筑行业的现状和实际出发,保证工程质量治理取得实效的手段。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文件出台,以及一系列督查工作的开展,我们看到了不同于以往的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工程质量治理的决心。基层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同志评价,“释义”更明确、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2.新资质标准的修订释放出建筑企业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的信号。
现行资质标准是2001年制定并实施的,整整用了14年,终于盼到了新资质标准出台。这次新标准及其实施意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取消了主项、增项“一拖五”的规定,也就是企业申请了主项施工资质后只允许再申请相关的5项专业资质作为增项的规定被取消了,今后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放开了束缚企业的手脚;二是大量压缩了专业承包资质的类别,从60类压缩、合并至36类,大大挤压了建设方以没有相应专业资质为借口而肢解工程的空间;三是去掉虚的,增加实的,以土建总承包一级资质为例,原来要求“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实际上许多企业做不到,都是在网上花钱聘用人员根本不到岗,企业除了给2~5万不等的“挂证”费外,还得为其交养老保险,对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既然明知道很多技经人员到不了岗是虚的,干脆不要定这么高标准,新标准改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加上实的”是新标准首次对操作层面的工人提出要求,一级房建总承包企业得有150名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遗憾的是发布的新标准把税收指标从初稿中取消了,实际上这是不能省略的,税收指标不仅能反映企业的规模,也能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地方经济所作的贡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则可以从税收指标倒推出企业完成的产值,并验证税票最真实,不容易造假。
3.做实建筑农民工业余学校,真正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六项主要工作之一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笔者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来做工作。一是把现有的只用来应付检查用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做实。多少年来企业在项目上自办农民工业余学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经费和民工流动性大,很多学校办不下去,只能流于形式成了摆设。要提高企业培训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多做工作,途径之一就是把现有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做实,不仅学习法律知识、安全知识,还得对水平低的民工兄弟提高其动手的能力。二是从国家渠道争取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国家为了提高全民就业水平,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专门设有名为“阳光工程”的专项资金,现在有关部门对家政、缝纫、厨师、编织等等专业进行的培训,有一个算一个,每一个培训人员都能得到国家几百元的培训补贴,建筑业面广量大的从业人员培训也应该能争取到“阳光工程”的支持,光靠自培是不够的。据媒体曝光,某县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虚假培训,骗取国家“阳光工程”培训资金高达1200万元,16人涉案。应该得到培训资金的建筑行业却分文没得到。
二、建筑业企业要在新常态大背景下倒逼自身改革
1.建筑业“营改增”的正式实施,促进了企业加强管理工作。
据悉2015年初即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推迟三年执行的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并且增值税率仍维持2012年初有关文件规定的11%税率不变。这就要求企业一是改变粗放的经营模式,特别是行业上有些企业比较多采用的“一脚踢”承包可以休矣,因为不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相背,特别是实行“营改增”后,分包方拿不出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总包方全部要为其“买单”(纳税)。二是企业在今后招投标、选择分包商、材料商时,都要考察对方能否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要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避免因票据失误造成进项税不能充分抵扣,那就得多交“冤枉”税了。
2.企业股权重新设置已经刻不容缓地摆上议事日程。
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早,改得早的已20年,改的迟的至今也有8~9年。为什么会提出股权重新设置的问题?这是因为当初按照《公司法》51%,49%的比例没有矛盾,那时企业产值规模一年只完成几个亿,多的也只是十几个亿,形成的利润有限,能拿出来分红部分就更少,法人代表控大股能分配到个人名下的,大多数人能接受。现在不同了,企业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做大做强了,有的一年完成几十亿,有的上百亿甚至几百亿,如果股权设置比例一直不变那就会引发矛盾。某公司据说去年的应分配利润达8000万,按照51:49分配,法人代表一人要得4000万以上,其他众多股东分不到4000万,由于怕出问题就挂在账上没有分配。有的企业已在实践中发现这一影响企业发展的隐患,所以逐年通过奖股、配权等形式,“摊薄了”法人代表所持的份额,充分调动了大多数骨干的积极性。有的还把股权进退出机制制度化,写入企业的章程。在这个问题上要形成共识不容易,变成行动则更难,因为触动或损伤最大的是控股最多的董事长本人。所以有的企业也有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的模式,但据了解效果不如把股权重新设置的企业,说白了,职业经理人哪怕年薪50万或100万元,身份也是个打工的,顶多算是高级打工仔,与持有一定股份为公司干也就是为自己干的感觉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想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要想真正把企业打造成“百年老店”,就必须有勇气革自己的“命”,把股权重新进行设置,让年轻人看到希望,企业才有发展的源动力。
3.项目模拟股份制使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
现代企业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中国施工企业协会2014年在北京召开过一个经验交流会,请南通二建九分公司在会上做介绍。九分公司花六、七年时间摸索、总结和不断完善起来的项目模拟股份制,得到了同行的高度评价。他们把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股份制模式移植到子公司对项目部上,让基层根本没机会在公司总部里占有股份的管理人员,在项目部当起了股东,虽然像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占股不大,只有3~6股,但是干得好不仅拿基本分配一块,在项目上也可以享受按股份分红了。据了解,实行了项目模拟股份制后,普通职工的年收入也做到了倍增,有的达到增两倍,一个能激发职工潜力的制度创新力量就是这样的神奇。他们形象的比喻过去是“火车跑得快,全凭项目经理车头带”,现在是“火车跑得快,全靠项目部和谐号动车组来带”。项目模拟股份制把项目部变成了“和谐号动车组”,在这台“列车上”,员工都是主人翁,人人都是动力源。所以才会精细到抹灰时先用报纸沿墙铺一圈,掉下来的落地灰都要及时回收用上,强化用水用电管理,做到施工用水全部回收再利用,比同体量项目水电费节约40%,项目管理费用得到有效的控制,杜绝过去多占集团公司资金、材料采购失控现象,把降本增效变成了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什么绿色施工、文明工地,在精细化管理中迎刃而解。
4.面对农村富裕劳动力减少,劳动力成本大幅增加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
大力推动建筑产业化”,这既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大任务之一,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适应新常态的必由之路。建筑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但同时又是苦、脏、累、险的行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提速,产业转移的加快,农村的富裕劳动力越来越少,加上人们就业观点的改变,建筑人力资源稀缺性凸显,工地上举目望去都是四、五十岁人的身影,二、三十岁的一线工人几乎没有。由于招工不容易,工价自然水涨船高,所以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大幅增加。这就是建筑业在新常态下的新特征,也是发展中回避不掉的矛盾。如何应对?出路在于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国际上排前10名的知名建筑承包商,一个企业年完成营业额相当于我国入围225强几十家企业营业额之和,这些大企业无一不是实现了建筑产业化的。我国尚在起步阶段的“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的生产模式,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积累了几十年的经验了。从长远看,要解决建筑一线工人老龄化,要真正使建筑业在社会上被公认为是一个产业,把建筑农民工转变成产业工人,就必须大力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笔者曾向在建筑产业园工作的工人做过调查,他们的月收入并不高,平均月收入3000元,只是施工现场工人一半甚至还不到,但交谈中,发现工人对现状很满足。他们认为自己和其他行业的工人没什么两样,住着窗明几净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浴室齐全,干活在车间不用风吹日晒,劳动强度比制造业流水线上的工人还要小很多,穿着整齐干净的工作服走出去也有尊严。关键是实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后,不仅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还可以减少大批一线操作工人,劳动力成本就可以降下来了。
2015年起,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建筑业如何适应新常态,是见仁见智的大课题,但是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笔者认为只要牢牢抓住深化改革的机遇,建筑业就能取得迅速发展,真正发挥在经济建设中支柱产业的作用。
(本文为作者在2014年第十二届中国建筑企业高峰论坛上的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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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文编写中的常识性错误与分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监理公文编写中的常识性错误与分析
山东恒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王国太
摘要:监理公文记录了监理过程的点滴,是监理档案资料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和监理工作的双重角度出发,对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的公文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编写中的常识性错误,旨在引起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重视,提升监理行业形象,进而推进监理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关键词:监理公文编写常识性错误
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具备多项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快速学习能力、心理知识能力、思想工作能力、法律知识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等等。其中,监理公文写作是监理人员最基本、最常用、最应该掌握的一项技能。因为,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大量的工作都是围绕着监理公文来开展的,都是靠监理公文上传下达、贯彻落实的。实践中,往往很多监理人员并不具备这项能力,不能正确理解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不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就不能准确起草文件、传达意图,这给监理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监理公文是指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起草、使用监理机构或监理单位红头文件打印、因履行监理职能而正式向相关各方表达监理主要意图、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监理公文是监理档案资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记录了监理工作的关键过程、点滴细节。监理公文的准确性和文件质量代表的是监理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代表的是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所以监理人员要重视并掌握这项技能。笔者结合从事的岗位工作,接触到了许多不准确、不严谨的监理公文,今从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和监理工作的双重角度,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仅供监理同仁参考。
1 监理与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很多监理人员、甚至包括工作多年的总监理工程师选错监理公文文种、编印的监理公文不准确,多数是因为没有掌握监理与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建设工程监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同时指出了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理解出:
(1)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工作的前提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双方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依据之一。所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约束关系。
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监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等一系列程序,最终选定社会上独立的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与建设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是应该回避、不能参加投标的。所以,严格意义来讲,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无隶属关系的。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隶属关系,是一种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之间存在合同约束关系。严格意义来讲,也不能存在隶属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间的关系是协作关系,并无合同关系。严格意义来讲,也不能存在隶属关系。
(6)监理单位与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代表的是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接受其监督。
2 监理中常用错的几种公文文种辨析
通过工地检查和调研,笔者发现;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编印了很多不准确的公文,也包括部分建设单位下发的公文,直接影响了建设监理执业行为的严肃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建设单位人员不了解国家党政公文条例及标准格式。建设单位在组建项目办时往往是从各省、市、县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临时抽调业务骨干。这些人熟悉土木工程专业知识,但并不了解、熟悉党政机关公文条例及格式,平时由于职业原因很少起草公文。这类人在此方面存在着知识“盲区”,有可能在公文往来过程中选用了错误的文种,编印了错误的公文,有些建设单位甚至要求监理单位也按其所要求的公文编印格式上报材料。
(2)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往往忽视对监理人员进行公文知识方面的培训。很多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只看重专业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忽视了对监理人员其他方面的培训,导致很多监理人员不想起草文件、不会起草文件、勉强起草的文件问题多多等。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其中,新《条例》规定了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公文文种。我们较常用的是通知、报告、请示、函、通报、纪要等6种文种。下面,笔者对几种常用错的公文文种进行简要辨析。
(1)“通知”。新《条例》定义为:“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可以看出,“通知”类公文通常是下行文或平行文,是指示、要求下级机关要办的事情。只有在转发平行关系单位的文件时,才是平行文。严格来讲,由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不能存在隶属关系,所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公文往来中,一般不应出现“通知”类公文。目前有些工程项目中存在着两级监理机构模式,总监办与某一驻地办有可能出自同一监理单位,为统一起见,总监办与所辖驻地办之间公文往来最好也不要出现“通知”类公文。监理机构部署工作、下达要求时,可用“监理工作提示”、“监理工作指令”或其他专业术语名词等。国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表中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叫法,笔者认为是不准确、不严谨、不科学的,希望在修订中能够引起重视。工作中常见到的错误有关于约见XX监理公司法人代表的通知”、“关于启用XX总监办公章的通知”等。
需引起注意的是,对于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建设单位编印会议文件时,使用“函”较为准确,即“关于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的函”,函告相关各方有关会议事项。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办也应函告各方有关会议事项。
(2)“报告”与“请示”。两者都是上行文,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指示批准某一事项,和上级机关有着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监理单位、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往来的公文,一般不出现“报告”与请示”文种。工作中常见到的错误有关于支付延期监理费的请示”、“关于组建XX总监办的报告”、“关于任命XX总监理工程师的报告”等。
(3)“函”。新《条例》定义为“: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类公文使用的前提是“不相隶属”。既然不相隶属,可以上行、平行、下行,所以“函”使用较为灵活、普遍。“函”可以分为“商洽函”、“问答函”请批函”、“告知函”四大类。需要强调的是“,不相隶属”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同一组织系统内的同层级机构,如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如工程管理部与经营投标部。二是不
属于同一组织系统,如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与XX大学。所以,监理单位、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一般多用“函”来传递公文、表达意图。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向建设单位请求批准某一事项也应用“函”,建设单位回复应用“复函”。如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函、同意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复函等。
此外,监理协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还要注意,新版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取消了公文“主题词”,以后编印监理公文不需要再写主题词了。
3 监理工作中常见“函”类公文典型用法举例
3.1 商洽函
商洽函在监理工作中,常用于向建设单位商量或处理有关事项时使用。在公路交通建设项目中,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会议,应将有关会议事项会前告知建设单位。为表尊重,总监办可向建设单位发商请函,就有关会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示例1:
关于商请第一次工地会议有关事项的函XX项目建设办公室:
目前,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已编制完成,工程正式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总监办拟定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事项(附后)。如无不妥,请转告。
盼复。
3.2告知函
告知函,也叫通报函,就是将监理工作中的某一活动、事项、情况告知对方,并不要求对方回复。实际上这类函与知照性通知类似,由于没有隶属关系,所以用“通知”不妥。常见的有:关于启用公章的函、关于组建监理机构的函、关于约见法人代表的函等。
示例2:
关于组建XX第二总监办的函XX项目建设办公室:
我单位于X年X月X日与贵单位签订了委托工程监理合同,按照监理规范与监理合同有关要求,我单位决定组建XX第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并任命XXX担任第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进场监理人员名单与分工附后,办公、生活用房及办公、生活设施,交通、通讯设施及测量仪器等到位情况附后。
从组建之日起,立即开展监理工作,并协助贵单位完成施工准备阶段的征地、拆迁、勘察等有关工作。
特此函告。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实,“书面通知”一词此处不妥,建议修改为“函告”一词更为准确。
示例3:
关于约见XX监理公司法人代表的函XX监理公司:
由贵公司中标组建的XX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经我方多次检查发现,监理人员投入不足,作风漂浮,纪律涣散,不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工程多处出现质量问题,进度严重滞后。我方多次催促整改,但截至目前问题依然存在。为此,我方约请贵公司法人代表,于X年X月X日X时到X处报到,就有关问题做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本函执行,我方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特此函告。
3.3 请批函
请批函是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请求批准有关某一事项的函。因为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不相隶属,所以不能用“请示”文种。
常见的有:关于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函,关于支付延期监理费的函等。
示例4:
关于变更XX总监理工程师的函XX项目建设办公室:
受贵方委托,我公司对XX实施监理。因总监理工程师XXX工作调动,为加强现场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做好监理工作,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现将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XXX变更为XXX同志,由XXX同志在此项工程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关证件附后。
请贵方予以支持,盼复。
与此“函”对应的“复函”如下:
关于同意变更XX总监理工程师的复函根据XX工程变更制度的有关要求,由XX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的XX,原总监XXX因工作调动,变更为XXX为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变更后的总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
示例5:
关于支付XX监理费的函XX项目建设办公室:
我公司接受贵方委托监理的XX工程。在监理过程中,我公司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确保了工程如期顺利交工。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贵方应支付剩余的监理费用:XXXX。
我方开户银行XXXX;账号:XXXX。请批准,盼复。
附件:XX委托监理合同
4 结语
综上所述,监理与相关各方沟通联系时,编发“函”类公文较为科学、严谨、准确,希望能够引起监理人员的重视并进行改正。监理工作过程中来往的大量公文,体现的是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监理人员应通盘考虑,仔细思考,谨慎把握,选对文种,编对公文。监理单位今后要重视对监理人员公文写作知识的培训,及时掌握新的公文条例格式,努力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素质,加快实现监理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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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推动监理规范化与项目管理科学化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创新发展推动监理规范化与项目管理科学化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徐友全
内容摘要: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化与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以“项目利益高于一切”的先进管理文化凝聚力量;以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塑造形象;以扁平化矩阵式组织管理模式建立高效的管理架构;运用科学的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系统的策划思维打造项目全生命周期业务链条,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依托BIM、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的管理手段推动技术创新;不断促进公司可持续和行业的创新发展。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项目策划、专题研究、土地开发咨询、项目管理、建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数字技术开发及知识管理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建设管理咨询公司。公司现有员工300余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工程师占70%以上,硕、博学历专业人员占30%以上,精技术、懂经济、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占60%以上。
近年来,公司先后承担了济南市经十路综合开发改造、大学科技园、龙奥大厦、奥体中心、世博山东馆、小清河综合治理与开发改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汉峪金谷、青岛中德生态园等百余项大型工程的前期策划、项目管理、监理等咨询服务任务,并在青岛、临沂、济宁、泰安、德州、潍坊等全省各地全面开展业务。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发展,公司的业务已涵盖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范围,包括前期策划和专题研究、土地开发管理咨询、建设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产运营管理咨询,以及以BIM为核心的数字化过程项目管理、知识管理、项目总控等。在工作过程中,形成了“先进的管理文化、系统的研究策划能力、规范的信息管理、完备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流程、诚信正派的工作作风、正直无私的专业精神”六大品牌特色。
公司所管理服务的项目多次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人居环境范例奖”等奖项;公司先后被授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南水北调征地移民工作先进单位”、“济南市五一劳动先进集体”、“济南市建功立业先进集体”、“支持十一运会济南赛区贡献奖”、“济南市建功立业标兵集体”、“济南市西区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是共青团中央指定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十几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推进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通过不断摸索,深刻反思和持续总结,营特公司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工作模式和方法,在这里将我们的一些做法向大家汇报,与大家共勉。
一、坚持扁平化、矩阵式、学习型的组织管理模式,建立了科学高效的管理架构。组织是实施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组织一切将无从谈起。公司层面,从创立之初就研究建立了矩阵式的组织管理模式,纵向是以业务建设、人才培养、知识经验总结和服务监督为主的职能部,横向是以项目实施推进为主的项目部,采用决策领导小组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工作方式。工作中积极倡导扁平化,形成了平等沟通、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共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力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坚持以理论知识指导实践,以实践检验理论知识的学习方法,通过以老带新、专家授课、专业培训、执业考试、知识总结等方式,在强化理论学习,优化知识结构的同时,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建立了基于工程管理实践的知识管理系统。项目层面,针对具体项目特点、管理需求,研究策划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分工、审批程序,为项目有序推进、科学决策提供基本保障。
二、弘扬“项目利益高于一切”项目文化,凝聚了项目管理力量。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一直坚持贯彻“项目利益高于一切,平等、沟通、合作、共赢”的项目管理文化。项目利益不仅仅是业主的利益,而是包括业主利益、最终用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参建各方利益的集合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问题处理和决策时,始终把是否有利于实现既定的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目标,以及是否有利于将来的物业运营和管理作为第一判别原则,与参建各方平等沟通,寻求大家的理解、信任、支持和合作,实现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研究制定完善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将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文化的参建者统一到既定轨道上来,工作中通过会议宣讲、沟通交流、以身作则、检查落实等方法贯彻到每个参建单位、每位员工,贯彻到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达到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的目的,各参建单位形成一家人、一股劲、一条心,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全局意识,确保了项目有序快速推进。公司内部积极贯彻“诚信、敬业、乐群、创新”的企业文化,以诚信赢得客户认可,以敬业打造专业化团队,以乐群塑造团队精神,以创新赢得公司持续发展。
三、构建“一个平台和三个轨道”,优化了项目实施环境。一个平台即信息管理平台。我们建立了高效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集成项目的各类信息,实现工程文档和信息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及标准化;同时搭建参建各方沟通联系的桥梁,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目前,公司还在积极探索基于BIM数字化工程档案管理、BIM资产运营管理平台、BIM数字化工程管理平台等。三个轨道即组织轨道、计划轨道及合同轨道,工作中我们狠抓“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六大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并真正落地、实施和运转。纵向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直到分包单位(供货商),横向包括质量、安全文明、进度、技术、投资、招标合同、计划信息等。建立工程、资金、招标和设计四大计划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计划的引领和龙头作用。发挥合同约束作用,按合同约定去落实、去执行、去兑现,由此形成了参建各方平等、沟通、合作、共赢的协调环境,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
四、系统研究、精心策划,提高了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可行性。管理策划是通过对基础数据的收集梳理、研究分析,对项目管理目标、管理方法、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对项目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谋划,以达到提高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目的。十几年来,营特公司服务的任何项目都严格贯彻了系统和策划的思想,从项目定位策划、目标策划、组织模式策划、工作流程策划、合同结构策划、设计界面策划、施工活动策划、运营管理策划、风险管理策划等等,无不从系统的角度,从项目整体的角度提出推进的思路和策划方案。
五、创新业务模式,明确业务定位,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上的业主方项目管理是一致的,它的指导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的理论基础是工程项目管理。我们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在做好、做实监理规范规定的巡视监理、旁站监理基础上,按实施阶段项目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造价、进度、合同、信息、组织协调等工作。坚持方案先行,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高标准审核,结合工程实际和质量通病要求编制具有可指导性的监理规划、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狠抓过程控制,我们实施日巡视三及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及时解决问题)、周检查三化(平行检验数据化、质量缺陷图片化、监理会议可视化)、月考核三同步(内业与外业同步、质量安全进度同步、处罚与激励同步)制度,严格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确保了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积极倡导监理单位必须坚持实测实量,与施工单位平行检测,建立独立的监理工作成果。结合不同项目的特点,研究建立了项目管理监理一体化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既优化了组织层级,减少了工作协调难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的投资。同时开创了土地开发管理咨询业务板块,研究总结了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村民安置、生活保障等一系列工作模式和经验,并参与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架设职业操守高压线,坚持“一身正气,公平公正”,维护了项目管理独立性。诚信、公正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长明灯,是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工作过程中必须抛开自我,严于律己,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参建各方的尊重与支持,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公司制定了三条高压线,严禁公司人员参与所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严禁索要收受回扣、佣金、礼品,严禁单独参加承包商和供货商的宴请活动,并制定具体廉政制度约束项目机构和人员,设立廉政投诉箱和投诉电话,接受各方监督,有效地维护了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
七、坚持技术创新,构建了以BIM为核心的数字化工程管理体系。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作为业务建设和公司发展的核心技术手段,公司始终高度重视信息化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2004年,公司自主研发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平台实施项目管理,大大提高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升级完善。2007年,公司组建数字技术团队,开展基于虚拟现实的数字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辅助前期策划与规划方案设计管理。2009年,公司成立BIM团队,启动BIM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研究应用,从开始的BIM辅助设计管理、施工安装管理到目前基于BIM的数字化工程咨询、BIM数字化档案管理、BIM资产运营管理、BIM设计等,逐步构建了以BIM为核心的数字化工程管理体系,并展开基于BIM的建筑产业化研究、绿色建筑分析与评估等工作。同时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理念,逐步开展智能楼宇能效管理与智慧城市等业务。
八、重视知识经验总结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公司持续发展源泉。作为咨询企业,经验和知识是企业致胜的法宝,公司将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作为发展的基石,构建了以支撑“标准化业务管理”为核心,侧重“项目导向”和“知识导向”的的知识管理系统。数以万计的知识成果,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并为将来知识经营的发展战略奠定了基础。同时我们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制定人才需求计划,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现有员工的培养,公司一直通过学习型组织、教育培训、岗位轮换、以老带新、过程总结等方式强化人才的培养与储备,鼓励员工参加相关执业资格的考试,对取得执业资格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并把年轻好学、工作积极的员工放到关键或重要岗位上,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研究建立了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各层级、各专业人员设计培训形式和内容,提速员工成长进程。同时,公司还承担了注册监理师、造价师、建造师继续教育等培训任务,增强了行业发展与新技术应用交流互动,为社会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
近一段时期,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推动建筑业发展改革的意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等强化行业管理的意见,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将紧紧抓住当前的新型城镇化、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大数据及数字化工程管理等发展机遇,加强省内、省外、国外先进企业学习交流与合作,坚持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组织管理模式,坚持一手抓先进的技术手段,一手抓先进的管理理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服务,提质增效、诚信发展,努力争当工程咨询行业改革发展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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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第十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18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5年第十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

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于2015420日至430日在烟台对自愿申报2015年第十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进行了认定考试,现将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的李兆雪等155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符合标准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信息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5年第十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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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地下室砼施工中常见问题分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地下室砼强度偏高,容易使结构产生严重的收缩裂缝。

在设计方面,高层建筑设计时,一般柱砼强度设计较大,考虑到施工等因素,往往地下室板墙砼强度等同于柱砼强度。一般板墙砼强度不宜大于C40.在施工方面,原设计砼强度较高,而施工时砼配合比不易控制,其实际浇筑的砼强度往往比设计强度要高得多。这样就很容易导致砼因强度偏高而产生收缩裂缝。

2、后浇带浇筑时间控制不足,从而引起结构性沉降裂缝。一般后浇带分为两种:

一种是因结构超长而设置的伸缩性后浇带,另一种是防止沉降不均而设置的沉降性后浇带。在实际工程中,有些设计人员未予明确,而施工人员不注意,将沉降后浇带与伸缩后浇带混淆,而一起浇筑起来。这样,很有可能产生结构性沉降裂缝。一般伸缩后浇带浇注时间为两个月左右,沉降后浇带浇筑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后,根据沉降观测资料确定。

3、后浇带未采取加强和保护措施,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1)后浇带部位的梁板钢筋未加强和保护。

后浇带为后期二次浇筑,浇筑成型后该部位容易产生应力集中,如果对构件钢筋不采取加强措施,会使该部位砼内部产生较大的拉应力,造成砼后期裂缝。另外,一些施工企业不注意保护,使得后浇带内钢筋长期暴露在湿气中或浸泡在水中,造成钢筋锈蚀而影响其粘结度和有效截面。

2)过早拆除后浇带部位的底部模板支撑。

有些施工单位把后浇带部位的构件当作悬臂梁那样,其强度达到100%后就将其底部模板支撑拆除了,甚至还在其上部搭设模板支撑或堆放材料,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容易造成构件上部出现裂缝乃至坍塌。后浇带梁板并非悬挑构件,其底部模板支撑必须待后浇带砼浇筑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为方便起见,建议将后浇带部位的模板支撑搭设为与周边脱开的独立支撑体系。

4、地下室砼侧壁与顶板相交处未设置暗梁或框架梁,使砼变形不协调而引起内角裂缝。

地下室外墙受到侧面土、底板和顶板变形约束作用,而外墙较底板和顶板刚度差异较大,使砼产生变形。如果外墙与顶板相交处未设置暗梁或框架梁,该部位顶板厚度范围内则没有抗扭筋来抵抗和约束其变形,使得该处内角砼产生较大的拉应力,直至出现收缩裂缝。

5、侧壁钢筋保护层或钢筋间距偏大,易造成砼裂缝。

外墙钢筋的配筋量往往由裂缝宽度控制(外墙裂缝宽度控制在0.2mm之内),如果外墙设计时,漏掉抗裂性验算,配筋率不够,易造成砼裂缝。钢筋的弹性模量比砼的弹性模量大715倍,在相同的配筋率下,应选择细筋密布的办法。还有施工时,对钢筋保护层或钢筋间距控制不好,亦易造成侧壁裂缝。另外,砼应考虑增加抗变形钢筋,对于侧壁,应增加双向温度筋。

6、顶板、侧壁开洞过大或私自预留安装洞而未采取加强措施,造成应力集中裂缝。

有些施工单位为了安装方便,在顶板和侧壁上任意开洞,且未采取任何加强措施,使得该部位产生裂缝。对于开口洞应采取钢筋加强或增设暗梁等措施,来抵抗该部位引起的集中应力。

7、地下室顶板施工荷载或堆载过大,造成挠曲变形甚至裂缝。

为了能够缩短工期,一些施工企业在地下室顶板上过早或过多的堆放建筑材料,甚至行使重型机械设备(如砼搅拌车等),施工荷载远远大于顶板设计荷载,造成顶板挠曲变形甚至裂缝。

8、砼施工的操作程序不当,出现孔洞渗漏水现象。

在地下室砼浇筑时,经常因操作程序不当,比如施工缝处基层处理不好,较高板墙砼浇筑振捣不充分不密实等,而出现孔洞空隙渗漏水现象。

9、不注意砼温度的控制,造成砼膨胀或干缩裂缝。

对大体积砼切不可忽略温度的影响,应合理分段分层进行浇筑,使砼温度均匀上升,浇前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砼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砼浇筑以后,砼因水泥水化热升温而达到的最高温度主要是砼入模温度与水化热引起的,温度升幅不宜超过25℃。浇筑后的养护是防止地下室砼产生裂缝的一重要环节,目的是控制温差,防止产生表面裂缝,可充分发挥砼早期强度,防止产生贯穿裂缝。潮湿的环境可防止砼表面因脱水而产生的干缩裂缝,浇水养护不少于14d. 总之,地下室砼工程质量的控制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要通过设计、施工、材料优选等环节进行全面控制,才能减少裂缝等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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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节科函[2015]9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省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各市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2014年共计立项66个省级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截至今年3月底,已有18个项目完成验收,节能效果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明显,但仍有部分项目实施进度迟缓,其中13个项目逾期未验收,现将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各市要加强调度督促,及时协调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竣工并运行2个月后,要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验收资料,填写《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

近期,省里将组织专家赴各市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调研。从今年7月起,将把示范项目完成情况列入建筑节能月调度月通报内容,并列入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季度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和逾期未验收项目名单。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今后将减少或停止资金支持,不再受理示范项目申请。项目通过验收后,将根据实际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等核定下达后续奖补资金。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3]21号)规定,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认真执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等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注重总结分析节能改造项目在节能、节水等方面的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改造模式、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协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附件:1.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进度表

   2.逾期未验收项目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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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首批4个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等8

日前,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首批4个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等8省。

  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将组织4批、15个检查组,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建工程进行督察抽查。首批4个检查组已分赴福建、广东等8省。

检查组将在每个省抽查一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6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两个、下辖县(市)4个。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4个。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督察主要内容有: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项目是否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检查组将采取“扫马路”等方式随机抽选项目,由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专家按照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结束后,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要求受检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每批检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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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监理协会一行5人赴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交流座谈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5月19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一行5人,由理事长徐友全带队赴上海考察交流,受到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智勇、冷君雷、张建开副秘书长等的热情接待,大家一起对目前监理与咨询行业形势和热点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座谈。
座谈会上,许智勇介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协会成立于2004年3月,是由本市从事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以及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高校、科研单位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也是全国唯一一家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代理为一体的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评比、课题(问题)研究、业务培训、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制订行业工作标准、行业宣传及推介、资料编辑出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职能等。
目前,协会共拥有会员单位324家,其中具有监理资质的企业180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27家,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136家。协会下属有专家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监理专业委员会、造价专业委员会、招标代理专业委员会和自律委员会等六个委员会。
同时,许秘书长谈了在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离不开监理,更加需要监理,上海行业协会20 12年颁布的《监理工作守则》明确了建设各方责任,能够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并提出探索“第三方支付监理服务费方案”的意见等。
君雷就国家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后,上海行业协会为促进整个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监理行业的市场秩序,采取了应对措施及做法介绍了宝贵经验。一是咨询服务行业价格放开后,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规范市场,打破壁垒,苏、浙、沪必须尽快出台有据可依、具有参照价值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避免建筑市场出现各方无法应对、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二是出台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宜早不宜迟、宜粗不宜细,可先易后难、逐步完善;三是出台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应本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市场的认可,得到业主的认同,具有很强的参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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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5]18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5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关于开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14号)的总体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活动主题,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71日前,请各市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延东 联系电话:0531-87080852, 电子邮箱:sdsgc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528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按照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贴近实际、贴近一线、贴近群众,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系列活动,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普及安全知识,推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为实现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活动时间:61日至30日。

三、重点活动安排

(一)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集中宣传活动。各级住建部门要通过组织培训班、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部门相关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深入辖区企业,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依法治国、依法治安重要意义”宣讲,与企业负责人开展面对面交流和谈心,使企业真正算好安全生产帐,绷紧安全生产弦。

(二)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法治基础。要把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重点,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积极推动依法治安。要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力度,明确监督工作职责,规范监督工作流程,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月中下旬,省厅将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暨城市防汛检查,重点检查各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情况,突出检查各类开发园区和县域等监管薄弱地区,着重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安全生产施工薄弱环节,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过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力度,严格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安全月各项活动,在前期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拉网式检查基础上,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查找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四)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616日是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各市住建部门要组织开展广场宣传、社区咨询等活动,向社会公众现场解答、集中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提供政策法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下乡镇”宣传周活动,加大对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强化用户安全意识。安全月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建设类企业、施工现场以及市政公用、燃气热力经营、公园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和站点场所,要张贴主题宣传画和宣传标语,向全社会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和相关口号。

(五)深入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深入企业,通过组织企业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制作宣传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远离危险伤害,拒绝违章作业”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专家深入一线,向技术管理人员宣讲安全知识,帮助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增强企业和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安全文化进基层、进企业、进现场、进班组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积极参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职工演讲比赛,努力营造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多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大力宣传《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围绕汛期安全、建筑施工、供水、供热、供气和城市桥梁等重点领域,广泛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应急避险逃生实战演练(或演习),普及应急常识,磨合完善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围绕活动主题,制定活动方案,认真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营造声势。要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主流媒体以及公交楼宇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浓厚活动氛围。

(三)认真总结,强化考核。要对“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进行调度总结,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做好总结表彰,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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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座谈会在沈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座谈会在沈召开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沈阳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座谈会。18个省、9个市的主管部门及专家代表参加会议,北京、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湖南、沈阳、深圳、厦门等地区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沈阳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讲话。

  会议认为,在新常态、“新四化”下,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新驱动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是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业的生产效率、改善作业环境、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和污染、解决现场施工质量通病,对提升建筑性能及使用寿命、满足群众居住品质需求,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会议讨论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纲要》),研究分析了当前建筑产业现代化的5个重点方面:一要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技术体系,没有技术支撑,产业化将无根无源;二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部品技术体系,没有技术体系,产业化将是一盘散沙;三要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没有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产业化将不可能耳聪目明;四要发展工业化生产施工工艺与装备技术,没有先进工艺和装备技术,产业化将落位掉队;五要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标准体系,没有标准规范,产业化就没有规矩方圆,难以实现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一些代表提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要向改革要动力、向市场挖潜力,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发企业投身产业化的自觉性、积极性,形成政府、市场、企业良性互动、竞争有序的局面。同时,产业化应体现“品质至上,绿色高效”时代特色。代表们还提出,要重视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产业化的认同、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代表在座谈会上提出了很多好建议,会后将汲取各方智慧,在《纲要》的修改过程中体现。他认为,当前建筑产业现代化要在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引导,瞄准市场需求,整合各方资源,创新技术体系,形成产业配套,以更准确的定位、更明确的目标方向发展产业化,使产业化能够扎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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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审查。201010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521

 

 

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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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统一部署,定于2015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部署,确保活动有效开展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要加强统筹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贯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法治基础。要把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贯彻落实的重点,积极推动依法治安。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力度,明确监督工作职责,规范监督工作流程,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监督执法,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加强对事故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企业的专项督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力度,严格监督执法,严厉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结合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万里行活动,深入开展“六打六治”专题行等活动,对各地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安全隐患进行暗查暗访,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予以曝光,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抓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统一部署,在全行业组织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集中宣讲、“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等各类活动,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企业、深入工地,加强调查研究,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建筑安全文化,促使广大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增强安全法治观念。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安全、自觉尊法守法的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76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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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考核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考核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3号部长令)、《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鲁建设字[2012] 1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建设字[2014]5号),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决定开展全省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受检单位

一是20141231日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二是2014年度在山东境内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三是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

(二)抽检项目

主要检查201411日以后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鲁建设函[2014]4号)的要求,重点检查住宅工程(重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现场。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信场所、市场行为和业绩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设函[2013]19号文)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建设字[2014]5号)的要求,围绕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机构建设、资信场所、市场行为、审查质量进行督查。

三、检查方式

采取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查、各市检查和督查、省厅实地检查和督查的方式分阶段进行。

(一)受检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认真自检,于2015531日前上报相关材料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勘察设计科(处)。

勘察设计市场检查上报材料为自检报告和加盖注册师印模的资质检查申报表各1份。

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上报材料为自检报告和加盖注册师、施工图审查工程师印模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花名册各1份。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将书面检查报告、检查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和督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情况汇总表,于20157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楼112房间,联系电话:053187087213

(三)省厅实地检查和督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检查和督查,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机制,促进全省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所有附件请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或山东勘察设计信息网www.sdkcs.com下载。

 

附件1: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检查材料

         1-1受检勘察设计单位准备资料清单

         1-2、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表

         1-3、山东省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检查表

         1-4、各市、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1-5、各市、部门检查工程情况一览表

         1-6、关于企业数据首次备案传输方法及资质检查报表的打印方法

附件2:山东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考核材料

        2-1、受检施工图审查机构准备资料清单

        2-2、山东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督查考核表

        2-3、山东省施工图审查督查质量检查表

        2-4、各市施工图审查督查情况汇总表

        2-5、施工图审查人员花名册(样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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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的通知

建标[2015]5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我部组织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已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561日起施行。

  本导则的管理和具体解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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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第十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17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5年第十批山东省工程监理

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于2015412日至424日在济南对自愿申报2015年第十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进行了认定考试,现将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的张楠等175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符合标准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信息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5年第十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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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第九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16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5年第九批山东省工程监理

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菏泽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国海洋大学于2015410日至422日在菏泽对自愿申报2015年第九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进行了认定考试,现将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的郭忠建等163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符合标准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信息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5年第九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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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5] 21

 

关于公布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文件要求,我厅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对全省工程监理人员组织进行了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任涛等339名人员符合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认定标准,现予以公布(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15天后,将对无异议者颁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

张志强等54名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变更(附件2)。

 

附件:1.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第一批)名单

2.张志强等54名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变更从业单位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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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召开紧急电视会议通报潍坊峡山坍塌事故部署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省住建厅召开紧急电视会议通报潍坊峡山坍塌事故部署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56,省住建厅召开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紧急电视会议,通报了潍坊峡山坍塌事故情况,传达了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部署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4301730分左右,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会前,宋军继厅长听取了事故情况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要求汲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切实保障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省住建厅巡视员万利国主持会议,副厅长李兴军讲话,省建管局局长宋瑞乾通报了“4.30潍坊市峡山区模板坍塌事故”情况,潍坊市住建局局长李广东发了言。
    
会议传达了省政府和住建部领导对此次事故的指示精神,分析了事故原因,宣布了省住建厅对此次事故的4条初步处理意见,对当前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一是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潍坊峡山模板坍塌事故教训。各级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开发、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要深刻汲取这次事故血的教训,把“零死亡”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做到不安全不施工、施工必须确保安全。二是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地住建部门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三是严格监督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包企业起着决定性作用。各地住建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管理措施,督促总包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依法依规、严肃严格进行惩戒追责。今后,各市必须实施最严格的责任倒查、最严厉的责任追究,通过最严厉的处罚,让违规企业和个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各企业、各项目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突出抓好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按照上级部署,从现在起至年底前,针对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拆装等易发群死群伤的施工环节,集中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同时,各市按照“企业100%自查自纠,区县主管部门100%复查”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5月底省厅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市进行执法检查。六是不断完善长效机制。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强化城乡规划对安全建设发展的保障作用,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七是认真做好燃气、市政、房屋拆除等其他安全工作。燃气方面,要按照年底前全面完成既有改造任务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千方百计落实资金,加快改造进度。市政设施运营方面,要加强市政桥梁安全巡查,确保运营安全。园林景区要做好出游高峰应对工作,提前做好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巡检,必要时实行分流限流。房屋拆除安全方面,要加强对房屋拆除作业的管理,切实尽到安全监管责任。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此次会议精神,抓紧把会议各项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切实在思想上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抓住重点环节,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措施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责任追责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省住建厅、省建管局有关处室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及所辖县(市、区)住建、规划、市政、房管等部门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部分施工、监理、开发、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共计约2180人收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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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军同志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紧急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李兴军同志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紧急电视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1556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住建部近期一系列要求,总结和汲取潍坊峡山坍塌事故教训,部署下一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任务。刚才,宋瑞乾局长通报了430潍坊市峡山区模板坍塌事故情况,潍坊市住建局李广东局长作了发言。下面,根据厅里研究的意见,讲七个方面的意见:
   
一、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潍坊峡山模板坍塌事故教训
   
峡山模板坍塌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令人十分痛心。事故发生后,郭树清省长、于晓明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抓紧启动事故原因调查,一定要反思和警醒,真正付诸行动、见到实效。住建部高度关注,对事故救援和查处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挂牌督办,要求两个月内上报查处情况。我们一定要深刻汲取这次事故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重新审视我们的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这份沉甸甸的职责。各级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开发、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要把“零死亡”作为最重要的目标,算清事故代价账、安全生产经济账,切实做到不安全不施工、施工必须确保安全。人命关天,生命无价,建设领域广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一定要强化“零死亡”的强烈意识,时时、处处、事事绷紧安全弦,遵章守纪,敢于拒绝违章指挥,决不干冒险施工的傻事,牢牢把握生命安全主动权。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任人员,要把保障“零死亡”作为刚性要求,切实做好全天候监督,全覆盖防控,持续开展无疏漏、无缝隙的排查整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宁走十步远,不走一步险,为“零死亡”全力奋斗。
   
二、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管行业发展,必须要管生产安全。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特别当前形势比较严峻,要经常反省工作,不断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各地住建部门的同志们,尤其是负责同志,要经常反思和检查:第一,是否在思想认识上真正树立了安全发展理念,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第二,是否全面了解掌握了本地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第三,是否真正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各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了、效果到底怎么样、监管措施是否需要调整?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还是不重视,高度重视还是一般重视,真正抓了还是没有抓,效果肯定不一样。我们只有高度重视、多思考、多努力,才能不断提高监管能力,才能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严格监督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目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各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还比较严重,部分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不少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监管能力低下,明显的安全隐患都看不出来,施工班组和劳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差;一些施工企业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监控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总包企业提高项目部安全管理能力,提高施工班组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技术能力。各地住建部门要学会综合运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管理措施,惩戒与激励并重,对工作差的企业处罚,对工作好的企业鼓励,激发总包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只有总包企业真正上心了、用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真正落实,行业才能健康、安全发展。
    
四、依法依规、严肃严格对事故进行惩戒追责
   
今年年初,省厅研究明确了安全事故追责的4条具体措施。一是,凡是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省住建厅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领相关处室赶赴现场,邀请主流媒体现场发布事故情况。二是,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施工;对于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1年内取消投标资格,1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三是,对于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将责成当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四是,对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严格督促各地落实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本次事故,要从严从快落实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立即暂扣昌乐永安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其投标3个月,3个月内不允许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立即启动对昌乐永安建筑公司、潍坊天元监理公司、潍坊益园置业公司的资质核查,重新核实其资质条件,责令进行3个月的整改,3个月内不允许承接新的项目;立即收回永安建筑公司分管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核实其与事故有关的未履职行为,依法予以吊销,5年内不予考核;立即暂扣该项目总监的监理高级水平证书,6个月内不允许担任项目总监。潍坊市要做好收缴和取证工作,省厅有关处室要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待调查报告正式出来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第二,对潍坊市峡山区所有在建建筑工程停工整顿,对昌乐永安建筑公司在全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停工整顿,切实消除隐患,并经住建部门验收后方可复工;责令潍坊天元监理公司对所有在监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第三,省厅对此次事故的后续处置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责任认定后,跟踪落实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今天这次会议,邀请了部分新闻媒体到会,也是对这起事故的一次公开发布。
   
五、突出抓好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
   
从现在起至年底前,针对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拆装等易发群死群伤的施工环节,集中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工作措施,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全力抓好这次专项整治。第一,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中明确标注高大模板等危大工程的位置、尺寸和控制要点,并严格做好设计交底。第二,施工单位要逐一研究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论证和报批审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危大工程部位、规模及防控要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要进行重点监控;严格履行验收程序,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未经验收,未经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不得进行混凝土浇筑。第三,监理单位要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是否按规定编制、论证、审查等进行严格把关,对是否按方案施工进行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提出监理意见,该整改的整改,该停工的坚决停工。第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中之重,确保危大工程得到有效管控。
    
要在全省范围内抓紧启动拉网式大检查,举一反三,强化对高支模等高危隐患的排查治理。要按照“企业100%自查自纠,区县主管部门100%复查”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在检查形式上,要改变传统模式,开展扫马路式检查,随机确定项目,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内容上,重点着眼于施工现场安全,对危大工程安全施工和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细化检查方案,建立写实性台帐,实行闭环销号制度。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放过,需要停工整改的,坚决停工整改。省厅5月底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要向全省通报,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的地方,省厅将对当地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不断完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突出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安全,将其纳入各类注册执业师、“三类”人员、一线作业个人的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其安全施工意识和安全施工技能。二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结合实际,保证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不断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工作水平,保护他们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三要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要深入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从严查处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和出租、出借资质证照行为;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施工的,必须坚决停工整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必须坚决调离岗位。四要强化城乡规划对安全建设发展的保障作用。加强危险性项目选址和布局管理,合理划定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安全防护距离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对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审查。组织编制道路、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距离,杜绝出现市政管线与生产管线重叠交叉带来的安全隐患。五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媒体监督的要求,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曝光负面行为。
   
七、认真做好燃气、市政、房屋拆除等其他安全工作
   
燃气方面,要按照年底前全面完成既有改造任务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强化保障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千方百计落实资金,加快改造进度。对整改难度较大的灰口铸铁管、老旧管道和管道占压等隐患,要立即挂牌督办。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机构跟踪服务,指导有关单位科学治理隐患,确保治理一处、规范一处、安全一处。
市政设施运营方面,汛期即将来临,各地要加强市政桥梁安全巡查,督促指导管线、站点、设备、设施生产运营单位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巡查,及时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随着天气转暖,园林景区要做好出游高峰应对工作,提前做好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巡检,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 
   
房屋拆除安全方面:拆除工程的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同志们,安全生产管理是住建系统十分重要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住建系统底线性的工作。我们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和住建部各项部署要求,牢记事故教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担当的勇气,全面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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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4.30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4.30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514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
    4301730左右,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
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保持高度警醒
   
本次坍塌事故伤亡惨重,社会影响恶劣。郭树清省长、于晓明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抓紧启动事故原因调查,一定要反思和警醒,真正付诸行动、见到实效。住建部高度关注,对事故救援和查处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挂牌督办,要求两个月内上报查处情况。省住建厅56召开了紧急电视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地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汲取4.30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保持思想上高度警醒,举一反三,防患未然。要认真贯彻省政府、住建部和省住建厅部署要求,立即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决杜绝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性事故。
   
二、全面组织拉网检查,堵塞安全漏洞
   
各级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突出关键部位,紧盯易发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查真改,不留死角。要认真落实住建部关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38项规定,狠抓压力下传,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项目部、班组层层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及时排查和整治隐患。要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上半年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坚持企业100%自查自纠、区县主管部门100%复查,突出现场安全防控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细化检查方案,建立写实性台帐,跟踪闭环销号。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放过,需要停工整改的,坚决停工整改。省住建厅5月底将组织专家对各市进行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将公开进行曝光;工作推进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检查情况将向全省通报,
   
三、以高支模施工为重点,深入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整治
   
即日起至年底前,要深入组织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拆装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安全问题。省住建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日印发,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细化方案,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中明确标注高大模板等危大工程的位置、尺寸和控制要点,严格做好设计交底。施工单位要逐一研究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报批审查,明确公示危大工程部位、规模及防控要点。施工单位要严格做好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前教育培训,严格履行验收程序;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未经验收,未经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不得进行混凝土浇筑。监理单位要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程序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工作,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各地要将危大工程作为施工安全的重中之重,强化日常监管和明察暗访。要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完善论证后评估和动态考核清出机制,提升专家论证水平。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持安全追责高压态势
   
各级住建部门要把保障“零死亡”作为刚性要求,进一步调整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坚持核心城区工程与开发园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并重,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重,规模较大工程与小微工程并重,形成网格化、无疏漏的监管格局,实施全天候、全覆盖的防控。要实施最严格的责任倒查、最严厉的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倒逼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省住建厅已对4.30坍塌事故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初步行政管理措施,按程序调查认定后,所在地住建部门要从严从快落实处罚措施。实际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省住建厅提出的强化安全事故追责的4条具体措施。一是,凡是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省住建厅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领相关处室赶赴现场,邀请主流媒体现场发布事故情况。二是,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施工;对于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1年内取消投标资格,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三是,对于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将责成当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停工整顿,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四是,对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严格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快整治燃气隐患,确保市政设施运营安全
   
当前,城镇燃气隐患整治进入攻坚期。各地要按照年底前全面完成既有改造任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台账,加强沟通协调,千方百计落实资金,加快改造进度;对问题突出、整改难度较大的灰口铸铁管、老旧管道和管道占压等隐患,要抓紧挂牌督办;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机构跟踪服务,指导有关单位科学治理隐患,确保治理一处、规范一处、安全一处。汛期即将来临,各地要加强市政桥梁安全巡查,督促指导管线、站点、设备、设施生产运营单位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巡查,确保运营安全;园林景区要做好出游高峰应对工作,妥善做好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巡检,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要妥善做好老楼危楼安全工作,积极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协调检测、鉴定技术服务,认真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措施,该加固的加固,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拆除;隐患排除前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控措施,严防房屋及毗邻建筑发生危险。
   
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多层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打牢安全生产基础。要突出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安全,将其纳入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三类”人员、一线作业人员重点培训内容,形成不敢违规操作、不愿违规操作、主动拒绝违规操作的局面。6月份安全月期间,省住建厅将组织开展全省住建系统“落实危大方案,维护生命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举办“燃气安全进社区、下乡镇”宣传周活动,各级要认真组织,真正让安全生产入心入脑。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媒体监督的要求,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正面典型,及时曝光安全违法违规负面行为。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和发布机制,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重安全光荣、轻安全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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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BIM大师论坛--BIM精益建造实践交流会”参会邀请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采取五项措施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采取五项措施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山东从五个方面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管机制。

  一是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现场管理人员,严禁中标企业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且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6个月不能参加投标。确需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相应资格条件不得降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健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到个人,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要求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施工过程各阶段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青岛、日照、威海等市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手册》,东营市将专项治理费用列入工程措施费。

  三是推行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施工现场建立专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样品库,对确认的建筑材料设备样品封样存放。关键工序要设置实物样板,推行可视化管理,切实做到“事前有方案、工序有样板、操作有规程、过程有监督、验收有标准”。

  四是强化监理机制建设。制定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目前已开始实施。组织召开了山东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理现场会,要求全省监理行业迅速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监理标准规范和人员配置标准,加快发展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和项目管理服务模式,强化监理现场和监理市场两场管理,推进建设监理持续健康发展。

  五是加大对建筑材料管理。临沂市对建筑材料和建设工业产品开展“3A”质量分级评定活动;潍坊、德州、淄博等市将检测机构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纳入全省统一的检测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检测数据实时共享;烟台市在全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全面推广ERP管理系统,着力提高商品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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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430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5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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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浩智杯"第一届全国建设监理论文大赛通知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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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备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筹备召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增强监理企业对建筑市场发展和改革的适应能力,引导监理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应广大会员要求,我协会拟于20156月底举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为保障会议质量满足会员需求,现将筹备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交流材料

  提供交流材料的企业,要有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科学,技术领先,诚实守信,在项目管理方面有突出业绩或显着特色,在业内有学习借鉴作用,企业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以下几方面或多方面能提供成熟经验。

  (一)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二)建设工程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服务实践

  (三)不同投资(包括DBBPPPBT等投资模式)项目的项目管理实践

  (四)项目管理中的先进技术及应用

  (五)外资、境外项目的项目管理

  (六)监理企业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的优势及探索等

  二、交流材料的语言文字要求

  (一)交流材料必须与项目管理实践相结合,总结分析语言流畅,凝练归纳条理清晰,文本结构图文并茂,确保对参会企业能有一定的学习借鉴和启发促进作用,字数限制在4000左右。

  (二)文稿用A4纸,主题:小二宋体加粗;大、小副标题:五号宋体加粗;正文:宋体五号。

  (三)标题下有“内容摘要”,即简要说明交流内容。

  (四)交流材料一式两份,协会推荐函要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推荐联系人和材料联系人手机与电话,并务请报送推荐交流材料的word版和ppt的电子文档。

  三、其它

  (一)各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交流材料为1-2篇,投稿截止日期为:2015515日。

  (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遴选数篇有代表性的文稿作大会交流,其余文稿编入“会议资料集”。

  联系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 庞政、宋雪文

  电话:010-68346976

  报送信箱:2822706393@qq.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

  邮编:10014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5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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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第八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15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5年第八批山东省工程监理

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中国海洋大学于2015320日至43日在威海对自愿申报2015年第八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进行了认定考试,现将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的隋昊等130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符合标准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信息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5年第八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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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第七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5]14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5年第七批山东省工程监理

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山东建筑大学于2015315327在济南对自愿申报2015年第七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进行了认定考试,现将符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标准的赵庆鹏等263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符合标准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信息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5年第七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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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5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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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4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
新建住宅二层以上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新建住宅、中小学校等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作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这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下发的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通知中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自20世纪80年代起,玻璃幕墙在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5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第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第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第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规定。

  第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既有幕墙信息

库,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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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15年工程建设行业五大趋势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5年,全球建筑、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行业将进入新一轮迅猛发展和变革的浪潮中。技术的兴起让我们可以提高成本效率、重塑自身的设计和建造方式。可以预见,我们的周围必将出现一个设计更完善、可持续性更强的建筑环境。综合来看,我们认为以下五项内容将会是2015年全球工程建设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大数据、BIM及云计算
  2015年,广泛应用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接入云端,无疑将推动众多建筑领域的变革。全球各地的城市规划者正纷纷创建包含丰富数据的整个城市的实时模型。这些被集成到BIM流程中的数据一旦与云计算的强大能力相结合,可使工程师得以进行仿真操作,了解关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情况。
  在施工现场使用BIM模型有助于提高施工准确性、减少返工并降低成本 这将共同促进施工的可持续性、安全性和生产效率的提升。利用AutodeskA360等云端服务,项目团队可轻松部署和管理信息,并结合增强现实和现实捕捉数据来更新工作进展,使工作流实时反映在项目进程中。
  物联网(IoT)
  互联网生成的数据可为城市规划者提供实时洞察,帮助他们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初的规划是否合理,以及做优化性能的调整。目前,许多城市已开始实行将嵌入式传感器中的数据与市民智能手机中的数据相结合。传感器将被部署到新建筑和改建建筑中,用于收集分析数据,进行建筑物的关键性能衡量,这些性能主要包括建筑物的能耗、舒适度、安全性及自来水使用情况。
  3D打印
  3D打印技术必将迎来新进展。建筑部件的场外预制和3D打印能让建设过程更加高效,同时减少浪费、加强安全性。这对长期以来因生产率提升缓慢、浪费严重、安全堪忧而饱受诟病的建筑行业无疑是重大的进步。
  三重底线
  在整个设计过程中综合评估拟建项目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成本与效益将成为一种常态。这将带动更多零净能耗建筑、低影响开发项目、健康型产品以及可持续城市与社区规划举措的出现。BIM能让设计师不再局限于财务指标,帮助他们更全面地了解基础设施项目在环境和社会层面将会产生怎样的效益和风险。
  对于发达国家的承包商来说,BIM能帮助他们与建筑设计公司、咨询公司、传统的设施管理服务商以及其他企业展开竞争。对于新兴国家承包商来说,BIM能帮助他们实现流程标准化、遵循当地建设要求。2015年,技术平台的涌现将让制造商能够更轻松地了解其产品将产生的具体影响,并将这些数据传递给有需要的专业设计人员。
  现实捕捉和计算
  现实捕捉和计算在2015年将继续改变各行各业的项目规划、设计、生产及运营与管理。这些通常利用激光扫描仪来捕捉的点云数据会被录入现实计算软件和云端服务,例如欧特克的ReCap360,用来创建初始3D模型。这个过程能提高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同时加快进度,进而压低成本。
  我们有望看到基础设施行业在从水坝到桥梁的各类项目中创建和利用精密复杂的3D模型。这些模型将为设计师和管理人员提供前所未有的丰富洞察视角,让他们能够将自然灾害和危机管理等因素纳入项目建设考量。未来,通过现实捕捉和计算开发而成的3D模型将与强大的云端能源仿真软件相结合,帮助设计师就哪些现有建筑结构适合进行改建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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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座谈会在威海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31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威海组织召开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座谈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李兴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参观考察了威海市建筑节能工程,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石晓副主任做了《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讲座。威海、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潍坊、莱芜等7市在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李兴军在讲话中回顾总结了2014年工作,分析了形势,部署了2015年重点工作。他指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机遇、新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务必深刻理解、正确把握,切实做到观念上适应、认识上到位、方法上对路、工作上得力,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大局,精心谋划、悉心组织、用心推进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他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贯彻《山东省民用建筑条例》为保障,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为主线,以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为抓手,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打造亮点,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抓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积极发展绿色建材,积极引领建设领域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再上新水平。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分管领导、科技处(科)长、墙改办主任参加了会议。

(胡雪晶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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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

规定等规章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决定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此次修改的部门规章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除将“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涉及到“建设部”的也均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大背景下,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修改颇为引人注意。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以上部门规章将根据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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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四个规定完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制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推进之际,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四个规定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承担八个方面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等。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等。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六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且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应报告主管部门等。

  此外,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四个规定,是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出台之后,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是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四个规定为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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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继去年9月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后,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四个规定”的出台是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

2014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到人,“重拳”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表示,从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推行的“承诺制”已经初步显现了效果,工程相关负责人明显感到压力增大了。

另外,据曾宪新介绍,“四个规定”首次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明确定义。“以往对项目负责人的定义不太明确,导致出了问题容易发生推诿。现在要求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就追究他的责任。” 曾宪新说。

链接:四个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八个方面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等方面。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等方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等方面。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则要求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六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应报告主管部门等方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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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新发展新突破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着力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发展;

  ◇积极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筹备开好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推进会。

  2015年的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推进新型城镇化节能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大气污染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支撑服务与引领作用,努力实现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新发展新突破。

  着力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发展

  发布我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路线图,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到2015年,北方采暖地区普遍执行不低于65%的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施75%的标准;南方地区探索实行比现行标准更高节能水平的标准。开展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工程示范;做好新修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工作。完成“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验收。

  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东中部地区有条件的地级城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地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新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方式改革;做好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发布工作。

  进一步扩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2015年全年完成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累计完成重点城市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600万平方米。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继续做好省级能耗监管平台、节约型校园和医院建设及验收工作,扩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范围与规模。

  大力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出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研究《建筑工程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发布外墙保温材料等主要类别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建立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选取典型地区和工程项目,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基地和工程应用试点示范。组织建筑产业现代化适用技术研究,开展适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鼓励钢结构、木结构建筑的积极推广与应用;支持和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积极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积极推进行业科技管理改革。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构建城乡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体系;完成行业“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并制订实施措施;继续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实施,完成“十二五”已下达项目的课题验收,做好新立项项目的启动工作,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科技发展的支持。印发2015年度部科技项目计划;发布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加大科技成果行业应用推广力度。

  做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改革试点,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水十条”、行业发展规划等重点工作,组织研究任务布局并编制“十三五”实施计划,积极推进水专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十二五”到期课题验收和在研课题监督评估;组织开展成果凝练、推广宣传和技术培训,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完成“高分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一期)”项目科研和建设任务、示范地信息产品生产和验证,为行业遥感数据处理和服务能力提升提供支撑。组织开展“高分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二期)”项目立项工作。

  推动智慧城市试点取得新成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智慧城镇综合管理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项目,为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总结试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化、城市网格化管理、城市市政公共设施智能化应用等方面经验,汇编典型案例集,开展重点领域的交流培训和推广。研究制订《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扎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多网格合一”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

  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强化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国际合作。继续扩大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国际技术合作和试点示范规模。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国际合作,探索成片区大规模开展试点示范;总结已建成项目的成功经验,加强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国际交流与培训。与丹麦合作探索开展产能建筑以及既有建筑高标准节能改造试点。继续组织实施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城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以及能源基金会中国建筑节能项目。

  深化低碳生态城市国际合作。做好中美、中加、中德、中芬合作低碳生态试点城市落实,以及与瑞典合作的“生态城市发展后评估项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成效;执行好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启动中欧低碳生态城市交流平台,明确试点城市工作内容。组织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低碳宜居城市形态研究”,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六期“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试点项目”。

  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编制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开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组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关键技术研究,举办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国际研讨会。开展建筑领域碳交易机制相关研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工作。

  积极筹备开好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推进会

  结合国家“十三五”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通过会议明确未来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方向、实现路径以及推进措施;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计划,提出更加明确政策措施要求,着力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交流各地的发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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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补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补考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山东省工程监理费用调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2015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标[2015]3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

  (一)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要按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四、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二)新建玻璃幕墙要严把质量关,加强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墙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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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编制的《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53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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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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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继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十条规定出台之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日公布了针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四个规定,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全部“落实到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这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当日在京介绍称,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问责也大多针对单位,但并没有落实到个人。

  此番出台的四个规定,加之去年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十条规定,是将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文件之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集中起来,梳理出最重要、影响最大的内容,以明确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中国住建部自去年9月开始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201410月至20166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具体来看,针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缩短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等。

  针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等。

  针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等。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则包括:要求项目总监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等。

  此外,这几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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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军副厅长在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李兴军副厅长在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5317日)

 

同志们:
   
下午好!一年之计在于春,自2011年起,省厅每年都在春节之后召开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座谈会,研究谋划全年工作。今天,我们在威海市召开2015年度座谈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两会及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14年工作,理清思路,振奋精神,研究部署做好2015年各项工作,为全年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石晓主任在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会议,并为我们做了《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专题报告,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上午,会议参观考察了建筑节能范例工程,威海、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潍坊、莱芜7市作了典型发言,从不同方面介绍了推进工作的经验做法;下午,各市汇报交流了去年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思路。从典型发言和汇报交流可以看出,一年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结合市情、因地制宜推进工作,实现了新突破、取得了新成效、打造了新亮点,一些地方亮点突出,经验值得大家学习借鉴。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2014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2014
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积极作为,全面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省厅作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唯一代表,在中宣部组织召开的建筑节能行动工作现场会上作了典型发言,2014年度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对我省予以免检。
   
(一)建筑节能取得新进展
   
一是“一法规一文件”有效落实。201331日,《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正式施行,多项条款为国内首创,立法质量得到住建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同年4月,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我省成为全国首个以省政府文件出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省份。“一法规一文件”的出台,为我省推进建筑节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为贯彻落实好“一法规一文件”,省厅配合省人大开展了《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执法调研,促进各地依法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围绕工作机制、标准规范、技术支撑、试点示范、考核监督等方面,先后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制度、标准。17市全部出台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正是有了“一法规一文件”的有力支撑,我省连续多年超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2014年,全省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继续保持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9.5%,新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2089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89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73万平方米,建成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建筑2981万平方米。
   
二是新建建筑节能深入实施。在北方各省率先编制完成并评审通过《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并上报住建部备案,将于近期发布实施,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并执行节能75%标准的省份。健全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管理机制,依据《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了规划节能审查、节能设计专篇、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外保温施工资质、节能专项验收等制度,工程质量和标准执行率不断提高,2014年全省竣工节能建筑8939万平方米。
   
三是绿色建筑规模发展。深入推进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创建,威海经济开发区东部滨海新城等8个城区列入第二批省级绿色生态城区,补助标准由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全省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累计达12个,区内已建、在建绿色建筑超过3000万平方米。省厅印发《关于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建立健全全过程实施监管机制,济南、威海等市率先提出,市区所有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有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向具备条件的城市下放一星级绿色建筑评审权限,全年新增绿色建筑标识项目147个,居全国前列。
 
   
四是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全面启动。启动首批省级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推动建筑能效向更高层次发展,11个省试点项目全部纳入住建部2014年度中德合作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数量、规模居全国首位。省级财政列支6000万元,对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8个公益性项目,实行增量成本和技术咨询服务全额补助。我厅与德国能源署签订《技术合作备忘录》,并组织项目单位与德国能源署、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分别签订《示范项目质量保证服务合同》,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技术理念,加快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目前,潍坊市未来之家项目已竣工,并于近期顺利通过德国能源署验收。
   
五是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展顺利。在垦利县召开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现场观摩交流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县级节能改造为着力点,推动全省节能改造实现新突破。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将综合节能改造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管。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督查,强化对进度滞后地区的跟踪调度和专项督导,全年完成改造1895万平方米,居全国前列,济南、淄博、烟台、潍坊、临沂、聊城6市改造面积超过150万平方米。
   
六是公共建筑节能扎实推进。完善省、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并顺利通过住建部验收,成为全国首个覆盖所有设区城市,并实现部、省、市三级能耗信息联网的省份。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示范创建,新增省级“节约型高校”12所、“节约型医院”8家,省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9个。认真做好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完成6300栋建筑能耗统计,新增210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七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效显著。扎实推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完成2010-2011年度25县省级验收评估、2012年度19个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和资金清算。认真落实闭合式监管体系,在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等强制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济南、烟台、威海、日照、菏泽5市出台高层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政策文件,全年建成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建筑项目775个、2981万平方米。住建部节能科技司在潍坊召开了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座谈暨现场交流会,省厅和潍坊市分别做经验介绍。
   
(二)绿色建材发展再上新台阶
   
制定实施《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向设区市委托下放4类、27种产品的认定实施权,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全面“禁实”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市“限粘”,14个设区市、27个县级市和23个县城实现“限粘”目标,远远超出国家下达的指标。全年新型墙材生产量、应用量分别达到330亿块标砖、240亿块标砖,生产、应用比例分别为97%98%。组织编制了《省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与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已通过专家评审,将于近期发布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建筑门窗行业发展调研,发布实施了《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三)科技创新迈出新步伐
   
一是加强重大课题研究攻关。从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5000万元,重点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与试点城市建设、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及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15项重大课题研究。其中,围绕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投入3880万元资金,支持6项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及5个省级试点城市创建。组建了厅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强化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科技支撑。
   
二是积极组织建设领域科技研发。全省获批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40项、省科技计划项目7项、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115项,获华夏建设科技奖9项、省科技进步奖12项,编制发布地方规程标准、图集23个,上报部2015年度科技计划项目54项。
   
三是积极推进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威海、东营、寿光、昌乐等16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取得积极进展,寿光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入智慧城市试点创建典型案例。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现场考察及省级评审,推荐15个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上报住建部和科技部,占全国的1/10
   
(四)培训宣传工作取得新成效
   
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统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培训、建设类注册执业师、农民工等培训工作。成功举办了第四期全省新型城镇化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对全省17个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管负责同志,28个县级市、60个县、27个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为期5天的新型城镇化相关知识培训。配合省人大,开展了“齐鲁环保世纪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题活动。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评审公布了省绿色建筑行动百项范例工程。在各市主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指导省建筑节能协会成功举办了全省第二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暨高层论坛,对加强宣传、普及知识、扩大影响、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深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述成绩来之不易,是省委、省政府及各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正确决策的结果,也是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务实开拓、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推动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再上新水平
    2015
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谋划“十三五”长远发展的布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十分重要。同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面临新形势:一是新常态对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带来新挑战。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增长阶段转换期,从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增长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意味着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财政收支压力增大。一方面,地方政府工作重点放在稳增长上,在原有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减少的现实压力下,对节能、科技等工作的重视程度可能会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导致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等面临的市场冲击加大,成本压力增加,企业从维护自身生存出发,也可能会减少节能、科技等方面的投入。二是新常态为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带来新机遇。在当前经济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新形势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已经逐渐形成共识。发展绿色建筑以提高建筑品质和能效水平,加强科技创新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是建设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力,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可循环发展的重要举措。三是新常态对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提出新要求。最近召开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及“两会”,要求更加注重建设生态文明,更加注重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对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将建筑节能作为重点工作做出部署,陈政高部长提出“建筑能效有新提高,绿色建筑有新突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拓展”的工作要求,宋军继厅长提出“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动城乡建设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这些重要会议精神、特别是领导讲话要求,为今后我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明确了任务目标。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机遇、新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务必深刻理解、正确把握,切实做到观念上适应、认识上到位、方法上对路、工作上得力,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大局,精心谋划、悉心组织、用心推进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推动新型城镇化为出发点,以贯彻《山东省民用建筑条例》为保障,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为主线,以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为抓手,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打造亮点,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深入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一是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不低于99%。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周期实施管理机制,落实绿色规划审查、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施工方案等制度,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方式改革。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商业性项目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在推进绿色建筑单体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绿色小区建设,着力打造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做好已立项示范项目、城区的评估验收、中期核查等工作。发布实施《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对《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修订。
   
二是突出抓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改革。管好、用好中央及省节能改造奖补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广威海热电集团参与节能改造的经验,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模式。加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提高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完成节能改造1900万平方米。坚持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两手抓、两手硬”,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政策和计价收费方式,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所有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三是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技术研发、攻关,扎实推进示范工作。总结济南等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经验,鼓励100米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增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建筑1800万平方米。研究出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性文件,重点抓好太阳能光热系统、热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技术在建筑领域的深度复合利用,提升分布式能源冷热电联供应用水平,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继续抓好现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确保所有示范市(县)全部完成验收。
   
四是不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不断完善工程建设监管制度,确保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实现主体工程与用能分项计量、节能监测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步”。认真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PPP等节能服务模式,推进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公建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建设和应用,提高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继续开展“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
   
五是积极发展绿色建材。毫不放松地抓好“禁实”,扎实推进第二批城市“限粘”。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制度,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可循环的新型建材和节能结构体系,新型墙材生产、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5%98%以上。研究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培育发展第三方评价机构,积极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基地和工程应用试点示范。适时修订新型墙材产品目录和企业软、硬件标准,加强企业过程监管、基本信息统计等工作,推动新型墙材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优化。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强化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
   
(二)积极引领建设领域技术创新
   
发布《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及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围绕新型城镇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开展科技研发,支持一批重点科技项目。加强科研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监管,加快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试点示范,发挥好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支撑作用,确保相关重点课题研究取得实质性、可推广的成果。重点抓好国家水科技重大专项、美国能源基金会项目及厅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实施监管。做好省科技奖、建设部华夏建设科技奖等推荐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协调工作制度及2014-2015年工作方案,继续推进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
   
(三)不断加强建设系统从业人员能力建设
   
配合省委组织部,举办第5期全省新型城镇化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制定实施2015年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强化技能人才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近期,省厅还将组织召开全省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整合系统教育培训资源,规范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能力和素质,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居住建筑节能75%与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与评价标准等宣贯培训活动。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倡导绿色、低碳、生态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创新方法,改进作风,为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陈政高部长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建设系统工作的特点是责任很大、领域很宽、权力有限、可支配的资金少,必须依靠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宋军继厅长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专门对建设系统自身建设作了强调,在厅机关总结表彰大会上向全体机关干部提出加快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三个转变”的要求,春节后厅里还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春季教育培训活动。新常态下,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勇于担当的干劲,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转变思想观念。一是树立全局意识。不但要抓好业务工作、具体事务,还要善于从宏观和全局上想问题、做事情,做到上下一盘棋。今年,省厅将组织编制“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设科技规划,对今后5年的形势、任务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安排部署,各市也要尽快启动这两项规划的编制。二是树立担当意识。敢于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在困难面前勇挑重担、敢于负责,时刻保持攻坚破难的勇气和和立说立行的决心。三是树立宗旨意识。我们的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既有既改、绿色建筑等造福人民的具体工作,又有产品认定、基金征收等面向企业的服务事项,必须恪守执政为民宗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多向群众、基层单位问需、问计、问策,真心实意为群众、企业办好事、解难题。
   
(二)创新工作方法。一是提高学习研究能力。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挤出时间学习理论、研究政策、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履职能力,努力成为既精通具体业务、有熟悉全面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二是提高统筹协调能力。要善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注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与上下左右的联系交流,集思广益,争取理解,赢得支持 ,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三是提高攻坚克难能力。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机制性、深层次的问题会相继出现,也会遇到一些新的困难和挑战。必须增强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打破常规思维,创新方式方法,敢于啃硬骨头、打硬仗,积极破解焦点、难点问题,而不是知难而退、畏难不前或者一味向上要政策、要资金。要善于借用社会上的智力资源,善于利用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手段推进工作。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积极做好政策完善、资金扶持、标准制定等工作,努力为各地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改进工作作风。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遵循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用法律授予的权限和手段,完成《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文件确定的任务目标。要全面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理清行政责任清单,在评奖评优、资金分配、示范立项、产品认定等方面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坚持勇于争先。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面广、量大、头绪多,在各项工作协调推进的基础上,一定要突出重点、提升标杆、打造亮点,在工作谋划、部署、推动、检查等环节坚持从严从实,推出一批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比如绿色生态城区、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等,都要集中力量,力争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坚持廉洁自律。要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任何时候都不能破“底线”、越“红线”。
   
同志们,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攻坚克难,推动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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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

 

鲁建招字【2015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及《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鲁建招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评、市级初审、初审公示、实地抽查、省级评价委员会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企业陈述意见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全省469家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及7家省外入鲁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2. 省外入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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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5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春季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春季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当前全省建筑工地全面开复工,进入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近期省内外有关领域的几起较大事故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压力很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必须警钟长鸣。在思想认识上,要坚持克服节后松懈麻痹思想,未雨绸缪,立即投入安全生产工作状态,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责任落实上,要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部署安排上,要通过召开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动员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等形式,立即将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传递到基层监管部门、监督机构、监管人员,将安全生产的压力传递到一线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在具体措施上,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春季安全事故易发领域、易发环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细化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突出事前预防,注重过程控制,确保安全作业、安全运行。

    二、强化重点领域安全防控措施落实

    要根据春季季节特点,以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做好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建筑施工方面,要切实加强春季新入场建筑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严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交底,严格组织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整改,确保安全开工、安全复工。要继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为重点的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要针对春季天干物燥的特点,妥善做好施工现场和工人生活场所消防安全,防止烟气中毒、火灾事故发生。市政设施方面,要利用天气转暖的便利条件,立即组织对道路、桥梁、供排水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全面维护,确保安全运行。燃气热力管线方面,要加快推进灰口铸铁管、老旧管道和管道占压等隐患整治,按照分解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责任,倒排计划,控制节点,确保今年全面完成改造任务。要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公园景区运营方面,要提前应对春季客流高峰,立即组织游乐设施检修,并妥善做好节假日游客的疏导、分流预案,遇有极端恶劣天气可暂停开放。对于各类大型集会、商业促销等群众聚集活动,要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制度,提前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巡逻执守,确保人员安全。

    三、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广大责任企业、单位要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部署要求,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检查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震慑违章作业行为。各责任企业、单位和项目部、班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自控,逐层逐级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提前发现隐患,提前消除隐患,不留死角,不存侥幸。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四不两直”方式,立即组织春季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持续不断地开展暗查暗访,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市政设施、燃气管线、公园景区安全运行情况,该停工整改的立即停工整改,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隐患整治一日不彻底,一日不复工复产。即日起至4月份,省政府安委会、省住建厅将联合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春季建筑施工安全暗查暗访,发现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较多的,将公开进行曝光。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跟踪整改谁负责、谁落实整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检查人员查不出问题就是失职,检查人员发现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有了问题主管部门不跟踪落实整改就是渎职。

    四、妥善做好各类险情和事故的应对处置

    各级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将安全生产摆上突出位置,履职担当,主动作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指挥,主管科室负责同志要全力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对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预警。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迅速上报,妥善处置,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厉问责,公开曝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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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司监理处声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最近,我处接到一些地方反映,有单位或个人以ceinsc@126.com电子邮箱,假冒我处名义发送邮件,索取资料信息等。

我处郑重声明,ceinsc@126.com邮箱已自201310月已作废,任何自ceinsc@126.com发出的邮件均为假冒,请大家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建筑市场监管司监理处
                         20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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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山东工作站暨山东济南金证执业培训学校关于举办2015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2015年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于52324日举行。为帮助应考学员准确复习,把握重点,顺利通过考试,我校继续举办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班。

   近年以来,我校举办培训班的通过率较高,培训效果获得了广大学员的一致认可。此次来鲁授课的专家均有多年参与出题阅卷和教材编写的工作经验,对各种题型讲解及案例分析精准通透,考生能用最短的时间全面掌握考试要点,确保学员取得理想考试成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416-28日分时段培训

    培训地点:济南市解放路37号(东郊饭店院内)

    4647k50k52k53k956387116101103路公交车至东郊饭店站到校即可。

   二、课程设置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授课教师

416—17

( 周四、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421-23

(周二、三、四)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426-28

(周日、一、二)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

何增勤

案例分析

   三、培训费用

    全科2800/人,外地学员安排标间住宿,160/间,费用自理。

   四、报名要求

    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到校报名或电话报名均可,按培训费交纳顺序安排座号,对号入座。

    详情敬请关注我校网站和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

    站及山东省监理协会网站发布的通知。

   

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电话:0531-82927977          传真:82666799            

    电子邮箱:jinzheng136@126.com        QQ: 425985649

    收款单位: 济南金证执业培训学校      网址:www.zyzgpx.com

    开户行:建行济南千佛山支行         账号:37001616209050053428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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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15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领取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定于2015319日开始下发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初级监理认定证书),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来协会前请拨打联系电话咨询时间)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 系 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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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313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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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我省共创“鲁班奖”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企业一年内将不得承接新项目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企业一年内将不得承接新项目

 

针对近期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频发现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表示,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这是记者从29日晚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近期江西、广东、宁夏、河南、北京等地连续发生5起建筑坍塌事故。陈政高说,对发生事故地区要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发生死亡5人以上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情况。二是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三是对于事故频发、造成影响恶劣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当地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四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每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是否符合时限要求、督办是否合法合规、督办是否处罚到位。事故查处情况将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当前重点要解决安全管理松弛、安全责任不清、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此外,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坚决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局面。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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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被取消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被取消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其中涉及多个建筑业领域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根据《规定》,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项目被取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将依照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不再进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并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定》明确,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规定》还明确,取消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商务部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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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新常态 适应新常态 引领新常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明年五大任务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认识新常态 适应新常态 引领新常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明年五大任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911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总结2014年经济工作,提出2015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李克强在讲话中阐述了明年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明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在分析了我国今年各项经济工作后认为,要科学认识当前形势,准确研判未来走势,必须历史地、辩证地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并从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出口和国际收支、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生产要素相对优势、市场竞争特点、资源环境约束、经济风险积累和化解、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方式等九个方面来认识“新常态”趋势,阐述了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

会议要求,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观念上要适应,认识上要到位,方法上要对路,工作上要得力。要深化理解、统一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认识和判断上来,增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会议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五项主要任务是: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积极发现培育新增长点;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会议要求,要加快推进改革开放。要敢于过深水区,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快行政审批、投资、价格、垄断行业、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资本市场、民营银行准入、对外投资等领域改革,使改革举措有效转化成发展动力。推进国企改革要奔着问题去,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咬定青山不放松,把我们自己的事办好。要精心谋划用好我国经济的巨大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依靠促改革调结构,坚持不懈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努力做到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要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保持区间调控弹性,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实施定向调控、结构性调控。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重要领域改革,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的新动力。要协调拓展内外需,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切实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经济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

会议要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要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增强党领导经济工作专业化能力,强化舆论引导工作。

会议号召,全党要统一思想、奋发有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各项部署,努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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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行动”令企业重生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武汉青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二检查组来到湖北省武汉市和山东省青岛市,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据部稽查办副主任朱长喜介绍,此次大检查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由各级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青岛绍兴路49号天福山庄工程一标段等6个项目均存在脚手架搭设违规或趴架搭设人员特种证件过期等问题。其中,武汉长城汇二、三期(办公楼、商业裙房)项目以及青岛国际啤酒城改造项目购物中心工程还存在项目开工前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问题。对此,检查组要求坚决予以曝光,并进行彻底整改。

检查组专家表示,从此次检查的结果看,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水平较前期均有所提高。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孙宗贤表示:“这主要是借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东风’。”他说,青岛市采取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要求对在建工地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坚决曝光,将问题严重和屡教不改的企业直接清出青岛市。正是这种高压态势,让企业不断自加压力,自觉落实五方主体责任,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普遍提高。“两年行动让青岛建筑市场进行了一次大洗牌,让企业经历了一次重生。”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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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
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指出: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在建工程接连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导致人员财产重大损失,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此次大检查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检查内容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有: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2014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督办查处情况;在建工程模板支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和执行情况;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的内容有: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和自查、排查情况;在建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制度落实情况;在建工程承发包情况及相关单位市场行为情况;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对于此次大检查的方式,该通知强调: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彻底排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的隐患要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人员,坚决予以消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市、县在建工程的抽查,督促指导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跟踪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一律予以严厉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各地大检查基础上,于本月下旬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紧急通知还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岁末年初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和高发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切实把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维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大检查方案,确保安全检查不走过场。二是突出重点环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模板支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遏制和扭转当前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和个人,必须实行挂牌督办,必须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严肃查处。四是强化舆论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力度,狠抓反面典型,及时曝光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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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全体会议上强调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宁主持召开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全体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总结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了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王宁说,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建筑安全生产、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房屋使用、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依然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王宁要求认真落实部党组关于抓好安全工作指示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二是打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攻坚战。三是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反恐怖工作职责分工。四是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五是加强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王宁强调,安全生产必须常抓不懈。新春佳节临近,正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易发期,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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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2014122973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北京“12.295起坍塌事故情况,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王宁副部长通报批评了近期江西、广东、宁夏、河南、北京等地连续发生的5起坍塌事故。会议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扎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陈政高部长首先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宣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发生事故的地区要采取的四项措施:一是发生死亡5人以上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情况。二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三是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当地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四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每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是否符合时限要求、督办是否合法合规、督办是否处罚到位。对事故的查处情况,将在相关媒体曝光。

陈政高部长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认真分析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当前重点要解决安全管理松弛、安全责任不清、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三是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四是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及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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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5年第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5年第五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评价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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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质综函[2015]1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5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工程质量治理为主线,以建筑安全生产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夯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基础,努力推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一、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一是督促各地认真落实两年行动各项部署。组织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市、县质量监督机构作用。二是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两年行动督查,加大随机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和曝光。三是严格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督促各地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大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四是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推行样板间制度,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五是进一步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对两年行动进行系列采访报道,加大舆论宣传和曝光力度。

  二、加强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一是严肃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针对事故多发、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隐患。二是加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针对模板坍塌、塔吊安拆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进一步扩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三是继续强化事故查处通报。做好每月、每季度、全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曝光每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名称及责任人员姓名,并下发督办通知书。四是推进标准化。推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全面实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五是推进规范化。进一步宣传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工作规程,研究建立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考核制度,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六是推进信息化。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一是加强政策引导。组织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提出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原则、近期和中期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二是建立技术体系。组织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为相关工作和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参考。三是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发布两批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标准设计。

  四、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推动勘察设计业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一是筹备召开全国勘察设计工作会。研究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进步激励机制。二是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组织编制《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制定推进BIM应用的指导文件,继续开展白图替代蓝图和数字化审图试点。三是推动我国建造技术水平提升。编制发布《绿色建造发展报告(2015年白皮书)》,开展提升我国建筑业技术装备水平研究,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评审工作。

  五、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一是建立法规体系。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章立法调研,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二是突出质量治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控制指南》,规范全过程质量问题预防控制工作。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开展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和质量问题专项督查。四是加强全过程风险控制。鼓励和指导地方委托咨询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防控等工作,提升风险控制水平。

  六、不断加强抗震防灾体系建设,提高抗震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修订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完成超限审查信息平台研发并投入运行,完善全国超限委工作机制,更新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二是加强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开展减隔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条件和检测标准、隔震工程标识、隔震工程使用说明示范文本研究,开展减隔震工程典型案例研究,建立减隔震工程信息库和专家库。三是加强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出台《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技术指南》、《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加强震后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队伍建设,完善我部地震应急工作机制。四是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完成《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三五”发展规划》,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起草研究,起草《减隔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开展基于建造年代的既有建筑抗震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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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继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15]1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年1月22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标准定额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定额对城乡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紧紧围绕部党组的统一部署,以推进标准体制改革和造价管理改革为动力,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工程计价依据体系为重心,强化标准定额实施监督,切实转变作风,为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撑保障。

  一、改革、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一)探索开展标准体系、体制改革

  一是整合、优化强制性标准,推进标准体制改革。研究建立城建、建工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部署开展相关标准编制研究工作,逐步取消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二是积极培育社团标准,加大标准有效供给。引导鼓励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社团标准的指导意见》。

  三是重新审视标准制定原则,提高标准水平。更加注重标准的先进性、前瞻性。研究标准与科技成果的联动机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技术管理办法》。

  四是加强标准复审,提高标准修订频率。拟开展20092010年的标准复审,将标龄控制在5年以内,实现标准复审常态化。

  (二)围绕我部中心工作,做好重要标准编制

  一是配合地下管线专项治理,编制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管线综合信息化管理、既有管线鉴定与改造等标准。

  二是配合海绵城市建设,编制雨水调蓄利用、内涝防治、湿地保护等标准。

  三是保护民族传统,传承建筑文化,编制历史建筑修缮、传统建筑技术等标准。

  四是落实新型城镇化规划,提高城市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规划、交通、养老设施等标准编制。

  五是支撑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提供质量监管技术依据,编制混凝土结构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质量验收规范。

  六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乡村道路工程、村镇住宅设计等标准。

  七是推动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适应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编制民用建筑能耗、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储能电站设计等标准。

  八是化解产能过剩,促进产业升级,编制成型钢筋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评价等标准。

  九是提升和细化地下管廊系列标准,适时修订《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加快地下空间规划、综合管廊监控预警等标准的编制。

  十是推进建筑工业化,编制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装配式整体卫生间等标准。

  十一是加快建设标准的制修订。适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需要,启动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数据中心、环保监管等行政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制订;开展对现行建设标准的复审,构建科学合理的体系框架。

  二、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一是完成以清单计价规范和各专(行)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配套使用的清单规范体系。

  二是补充完善前期估概算和后期维修养护等定额,逐步形成服务于全过程的工程定额体系。

  (二)突出重点,落实造价管理改革战略部署

  一是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会同财政部修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和完善全过程造价管理机制;编制《工程造价行业“十三五”规划》。

  二是推行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指数调价法等清单计价配套制度,做好清单与招投标、合同管理、清单与定额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三是制定定额管理办法,建立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定额;研究提高定额科学性指导意见。

  四是加强公共设施造价控制。修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控制方法。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公共设施典型工程造价指标。

  五是转变造价咨询业监管方式。修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搭建统一信息平台,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工作。

  (三)夯实基础,为造价管理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一是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研究制定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发展规划。

  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研究制定政府发布造价信息的服务清单;制定工程造价数据相关标准,实现各类造价数据互联互通。

  三是开展基础研究。开展多层级清单、工程造价费用构成等课题研究,为下一步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奠定基础。

  三、加强标准实施监督,落实重要专项工作

  (一)加快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

  适应培育发展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需要,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1995]352号)。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调查研究,修订《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二)加大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力度

  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结合建筑节能、质量安全等专项检查,开展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促进标准实施。总结强制性标准全过程实施监督信息化试点经验,召开现场会议。推动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研究起草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员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做好重要专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推进高强钢筋应用,研究制定《关于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集中加工配送的指导意见》。

  二是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研究制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三是落实国务院“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开展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调研、督查、培训和经验交流。

  四是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玻璃幕墙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五是围绕推进建筑工业化的要求,完成《建筑工业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等课题研究,组织制定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系列标准实施指南。

  六是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点任务分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执行情况的调查;结合“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推进家庭及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七是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印发《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

  八是强化认证认可工作。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认证认可制度政策研究》课题研究,开展我部归口指导的认证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的整合工作;会同国家认监委,研究制定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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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部署 狠抓落实 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 在第二批省市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精心部署 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

——在第二批省市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吴慧娟

2015129日)

同志们:

在临近新春佳节之际,请10个省市负责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的同志来部里参加会议,目的是部署第二批省市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任务,进一步推进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建筑市场信息化是市场监管的技术支撑和必要手段

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基础数据库建设,是转变建筑市场传统监管方式,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必要手段。据统计,2013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15.9万亿元,房建工程在建面积113亿平米,涉及工程项目50多万个,而全国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仅4万人。显而易见,依靠传统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只有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采用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新模式,以工程项目过程监管为核心,整合相关参与各方从业主体行为,实时记录监管过程信息,才能有效查处和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弥补市场监管人员不足带来的“监管真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加快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是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模式的内生需求,是推进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已势在必行。

2014年,我们已基本实现北京、上海、陕西、安徽、四川、海南、湖南、江苏等首批8省市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的实时互联互通,除江苏、湖南两省准备在今年春节前完成验收外,其余6省市已全部按期通过了平台验收评估。应该讲,在首批8省市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开了个好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践证明,建立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发挥了良好作用,首批8省市已从中尝到了甜头。为进一步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大现有基础数据库数据运用,提高本地区乃至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水平,我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市[2014]55号),对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验收评估省市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提交材料进一步简化,取消部中央数据中已有数据的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证明材料,下放部分非关键技术指标审查权;简化跨省备案程序,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跨省备案的材料及不合理的政策壁垒,方便企业跨省经营。

二、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20149月,我部开展了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6项重点工作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的实时互联互通。近一段时间,中央主流媒体,特别是央视《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栏目、中国建设报、新华网、人民网以及部官方网站等多次报道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有关情况,社会各界对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国31个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的实时互联互通十分关注。可以说,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能否按期完成,不仅关系到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关系到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效果,也关系到住建系统对外承诺的公信力和形象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推进全国23个省市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任务,特别是第二批10个省市,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本地区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实时互联互通,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请第二批省市务必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近期,王宁副部长在充分肯定首批省市工作成绩的同时,对其他地方的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后续两批省市要加快推进,层层落实,确保按期完成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任务。众所周知,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涉及人、财、物的统一调配,涉及勘察设计、建管、市场、质量、科技、信息等多个部门,不是建管处长或是信息中心主任就能调动的。因此,为引起领导重视,分清责任,强化落实,经报部领导同意,我们将与各省厅签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目标责任书》,请你们带回去向分管厅长(主任)汇报,尽快报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返回我司,并请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的期限要求,推进本地区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任务。

最后,我提两点希望:一是希望各地要高度重视,保证限期完成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任务。在第一批省市中,大部分省市不断进取,主动作为,取得了积极进展。如陕西省,建筑市场信息化工作起点较低,普及面窄,为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厅领导高度重视,建管办和信息中心负责同志亲自带队奔赴全省各地市,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沟通交流,共同协商组织部署监管数据采集上报管理,平台顺利通过验收评估,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有个别省市,对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目标不明确,工作初期未建立统一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反复调整工作计划,以至于做了很多无用功,浪费了时间;还有个别省市,对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向地市推广的困难估计不足,措施不力,导致地市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难以满足要求,影响了平台建设的整体工作进度。我希望今天参会同志一定要将本次会议精神及时向主管厅长(主任)汇报,要认真按照本次会议的部署要求,对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省部数据对接验收标准》,统一协调,合理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层层落实,确保按期完成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任务。在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部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我们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二是希望各地要实事求是,选择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方式建设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任重道远,不能一蹴而就,各地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工作中,要实现基本功能,不宜苛求全面完整、一步到位,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管理信息化实际情况,在建设过程中坚持边建设、边完善、边应用。全国31个省市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水平不一致,有的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监管信息平台,有的有比较完善的业务管理系统,有的还是传统方式手工办理业务。但无论建筑市场监管水平是什么现状,各地在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过程中,要选择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方式推进本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切勿照搬照抄。有能力、有必要重新开发系统的省市,请结合时限组织人力物力尽快开展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需要整合推广的,请尽快出台政策进行整合,并要求各市区县执行;确实没有能力开发的,可采用部里开发的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系统通用版。总之,各地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目标到位,扎实推进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任务。

同志们,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是我们多年的夙愿,按期完成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是当前建筑市场监管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全国一盘棋,一省完成不了,统一的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就完成不了;今年完成不了,思想松懈了,困难会更多,以后多年都完成不了,那我们对行业,对社会公众的承诺就变成了空谈。希望大家回去后,要克服困难,勇于担当,精心部署,加强协调,狠抓落实,为早日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做出新的和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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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4]18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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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扬2013-2014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表扬2013-2014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决定

 

中建监协[2014]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各获奖监理企业

  为促进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工程监理企业不断创新以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激发监理人员的诚信敬业精神,按照《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会员内开展2013-2014年度表扬先进活动的通知》(中建监协[2014]53号)的工作要求,2013-2014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对评选出的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124家先进监理企业、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曹阳等113名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北京建院金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李文颖等109名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杨淑华等54名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给予表扬。

  希望荣获表扬的工程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协会工作者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再创佳绩。同时希望广大监理工作者向他们学习,努力钻研监理业务,不断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为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12013-2014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22013-2014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32013-2014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

  42013-2014年度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名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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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谈监理工程师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孙璐

摘要:监理工程师队伍是监理行业的核心资源,这支队伍的职业素养和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理工作成效的大小,关系到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加强监理工程师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不仅是我国监理行业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必然途径,也是监理企业今后走专业化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职业化 专业素养

引言

监理咨询服务是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知识的系统性工程,从事监理咨询服务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基于专业化、标准化视野下的职业素养,在长期的监理实践中形成独特的监理职业的气质和风范。

随着非强制性监理改革的推进,社会工程将会取消强制性监理,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委托监理服务,监理行业的资源配置将由市场来决定。一方面,监理行业面临着重新洗牌,会无情地淘汰掉一部分不能适者生存的监理单位,进而形成新的格局:有的监理单位走上规模化的建筑服务商的高端道路,有的监理单位在细分市场上走精细化的专业发展之路。培养一支以技术为支撑.懂管理、善协调、实践经验丰富的复合型、职业化的监理人才队伍,是监理行业未来市场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在淡化企业资质、注重人员资格的改革方向上,以业主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也亟需建立一支高度职业化的监理工程师队伍,以支撑监理行业的专业化发展。

1监理工程师职业化概述

职业化指的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一种潜在的文化氛围,是一种对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精神。职业化要求将岗位职责非常专业地完成到最佳,准确扮演好自己的岗位角色,行使好自己的岗位职责。通俗地说,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职业化的内容包括职业化素养和执业技能。

监理工程师职业化,是指监理工程师以得体的职业形象、规范的执业行为、标准的工作流程、合理地管控手段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职责,依据监理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在现场组织协调中,深明自己的角色,掌握纷争的原因,深谙谈判的艺术,运用执业技巧,恪守职业道德,顾全大局,讲求平衡,富有使命,勇于担当,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更不错位,圆满地完成监理工作任务。监理工程师职业化,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事业要有自我经营的观念,树立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把现场监理工作提升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高度,准确扮演好合同角色,专业地完成监理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充分发挥监理制度的价值。

监理工程师职业化建设,我国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过程中,面对新的发展形势的一个历史课题。走职业化的发展道路,进行职业化建设,我国监理工程师队伍发展的必然途径,也是监理企业专业化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监理工程师制度,但从现实效果来看,监理工程师队伍远未实现职业化,这一点无论是从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知识结构,职业意识、职业素质,还是执业能力等方面都能显现出来。加强我国监理工程师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队伍的执业能力,提升监理的服务水平,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化素养

监理工程师职业化素养是指监理工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形成行业共识的基本涵养和良好习惯。一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应该在举手投足间显露专业的职业化气度。在建设领域中特定的位置和角色,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知识素养,更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2.1人格素养

人格素养是指为人的品格和修养,是一个人立身的之本。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参建各方关系时,只有赢得各方的尊重,其监理指令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要赢得各方的尊重和信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正直廉洁的品质,真诚待人、不谋私利、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在任何纠纷和矛盾中,都能以平直的心态对待参建各方,为争议各方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平衡点,从而达成共识,实现共赢。

2.2性格修养

性格是一个人情绪活动的倾向和行为方式。监理工程师大量的工作是组织协调和管理。需要和不同角色的人打交道。实践中,很多协调工作不利的原因往往不是工程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理工程师的性格与他人不和产生的关系僵化,沟通不畅和信息偏差,从而使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陷入僵局。监理工程师应该自觉地去修正自己的性格缺陷,克服性格上的弱点。努力养成为人处事宽宏大量、沉着泠静、敏于言而慎于行的性格特征,在工作中注意团结而不失原则,善于沟通而不盲目随从,虚心听取意见而又有自己独立的见解,形成节制、缄默、真诚、正直、稳健、谦逊的个性特征,有理、有利、有节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处理有关事务。

2.3逻辑修养

清晰的逻辑思维,往往能够快速地抓住问题的关键。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很多都是程序性的控制,非常讲究逻辑性。监理工程师每天都要审批签署很多文件,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如果逻辑误就会带来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引发责任风险。在合同管理中,监理指令必须要有依据,权从哪里来,义务为哪般,都要清清楚楚。行为必须符合身份逻辑,监理员不能行使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同样不能越俎代庖,亲自履行施工单位的职责。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该有能力把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理顺关系,找出纬,分清主次,从大局和整体利益出发,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的问题,注重逻辑思维,辨识身份逻辑。时间逻辑和程序逻辑,不断提高自身逻辑思维修养。

2.4形象素养

外在形象是一个人心理素质和修养的外在表现,也是一个人内在素养的自然流露,综合映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情感、性格气质、学识修养、处世态度等。监理工程师要自觉地优化自身的形象,始终保持积极奔放的心态,大方自然的神情,温文尔雅的行为,精力充沛而又富有自信,朴素大方而又仪表端庄,谈吐高雅而又不乏幽默。监理工程师良好的教养、品味、风度、精明和幽默的气质,能充分地展示监理工程师的人格魅,表现监理良好的职业形象,形成卓尔不群的监理职业气质,给参建各方留下成熟稳重的印象,令参建各方折服,从而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成为参建各方值得尊重和信赖的核心。

2.5道德修养

一支德才兼备的监理工程师队伍,能够使监理行业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掌握业务知识,更要懂得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有才无德同样不是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建设高素质监理工程师队伍,强化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于创建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市场秩序,提升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树立监理行业的社会公信,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尊重具有个分重要的意义。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尽职尽责,诚信服务,培育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6专业精神

专业精神是指对工作执著于专业的规范、要求、品质化程序,是在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对工作极其热爱和投入的品质。拥有专业精神的人.敬业、勤勉、负责、坚持,不管工作如何细小,都会尽心尽力地做好,意味着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着精深的学习和孜孜不倦的研究,在原有知识基础上不断地学习与创新.充满创造力;能够超越一般的技术水准,执着地追求服务对象极高的满意度,达到精益求精的境界。

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精神,表现为一种对监理工作的态度.无论业务水平达到何种程度,都保持着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作风,向业主客观真实地介绍自己的专业胜任能,不吹嘘夸大,一点一滴地积累自己的声誉,时刻保持一份朴素的责任心。

3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技能

知识并不一定能改变命运,运用知识的技能却能改变命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技能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在监理工作中,执业技能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升工作效率至关重要,也是监理工程师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题中之义。许多优秀监理工程师取得不俗业绩的直接原因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执业技能。强调执业技能,就是在改善监理工程师的心智模式.提升监理的职业价值。

3.1学习的技能

时代在发展,知识在更新。一棵树,如果没有深扎于泥土的根系,一定不会长成参天大树。现在及未来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快速的学习能力提升自我价值、超越竞争对手的资本。对监理工程师来说,外界环境的变化。业主的需求升级、自身发展的要求、新技术的应用.都使得对新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变得非常重要。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工作中的快速学习,实现知识和技能的快速升级,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要使监理工作价值为客户所认可,监理必须通过快速学习来了解工程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具体情况,并达到一定深度,发挥自己知识结构的优势,获得业主对监理技术服务的认可,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

3.2表达的技能

监理工程师一般是工科出身,往往有着不善于表达的弱势。而监理工程师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体现在表达上,监理例会上有针对性地发言,向业主言简意赅地汇报工作,有明确的专业意见的监理指令,条理清晰地即兴发言,都在无形中为监理形象加分。但如果监理工程师在口头表达时词不达意、语无伦次、主次不分,书面表达时语句不通、白话连篇、章节混乱,不仅有损于监理工程师的整体形象,更无法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

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地培养表达的技能,在表达意见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通过刻苦的训练,增强口头和文字的表达能力,清晰准确、言简意赅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塑造机智幽默、谈吐自如的职业形象。

3.3开会的技能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工程建设中会遇到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干扰,往往各方认识不一致,行为不合拍,项目不能有效运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绕不开监理例会这一协调解问题的平台。监理例会是总监沟通情况、协调矛盾。反馈信息,制定决策和下达指令的主要方式。众多类型不一的会议,有的需要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如图纸会审、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工作研究等,有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参与,如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这些不同目的,不同人员参加。不同议题的会议上,监理工程师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的,会议发言的风格和内容也就不同,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会议角色的定位,掌握开会的艺术,在不同的会上,从不同的角度获取相关信息,传达监理的观点和意见。

3.4沟通协调的技能

一项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除了需要监理工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程序的有效执行外,还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技能。项目建设中,很多工作并不是监理工程师去做,而是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其他人员去做,从而产生很多的协同关系,需要监理工程师很强的沟通协调能。监理工程师有效的沟通协调可以化解业主、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之间由于各自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无处不在,与参建各方的沟通也贯穿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始终。面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层出不穷的与三大目标控制和安全监督相联系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理工程师需要精研沟通协调技能,严格地依据合同,以客观灵活的手段、公平公正的立场化解争执相关方的冲突,促使相关方形成谅解,达成共识,避免矛盾升级。

4结语

71,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善工程监理制度,分类指导不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模式发展,调整强制监理工程范围,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监理工程师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有着现实的紧迫感,一支具有职业理念和专业精神的职业化的监理工程师队伍,一个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监理工程师职业群体,一定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建设监理行业的深化改革,促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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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浇带在施工中的监理工作要点及控制浅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宁市兴业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石性尧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后浇带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就建筑施工中后浇带在监理工作中要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后浇带施工的质量作了要求。

关键词:后浇带;监理工作;建立控制

后浇带是指在现浇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只在施工期间留存的临时性的带形缝,是为克服温度收缩、砼收缩、结构不均匀沉降可能导致不利因素而设置的。它与通常设置的永久性的伸缩缝、沉降缝相比有其独到的优点———结构完整、立面完整、能更好地发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起到消化沉降收缩变形的作用,根据工程需要,保留一定时间后,再用混凝土浇筑密实成为连续整体的结构。现将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后浇带施工监理工作要点及控制浅谈如下:

1后浇带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伸缩后浇带:防止结构因温度变化和砼收缩引起开裂,设置的后浇施工缝;沉降后浇带:解决结构畸重畸轻交界中(如主楼和裙房交接处)沉降不一致可能引起开裂而设置的后浇施工缝;温度后浇带:主要是为防止因温度变化使砼结构被拉裂而设置的后浇施工缝;收缩后浇带:主要为防止因砼凝结收缩开裂而设置的后浇施工缝。后浇带适用于高低结构的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超长结构的现浇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其有特殊要求结构。

2监理工作要点

1)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争抢进度与后浇带滞后施工之间的矛盾,切实保证后交代的留置时间,确保工程质量。

2)后浇带所在跨区域内的结构在未进行后浇砼的浇筑及达到强度要求前,是处于悬臂受力状态,故其底模的支撑架,必须可靠,严禁随便拆卸。严禁提前浇注后浇带的后浇砼。

3)严控后浇带砼中使用的微膨胀剂和外加剂品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现场施工条件选择,并事先通过试验确定掺入量。所有微膨胀剂和外加剂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技术资料,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4)微膨胀剂的掺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因此,其称量应由专人负责,允许误差一般为掺入量的±2%。

5)混凝土应搅拌均匀,否则会产生局部过大或过小的膨胀,影响混凝土质量。所以应对掺微膨胀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适当延长。

6)后浇带砼应密实,与先浇捣的砼连接应牢固,受力后不应出现裂缝。

7)在预应力结构中,后浇带内的非预应力筋必 须为预应力筋的锚固、张拉等留出必要空间。

8)预应力结构中的后浇带内有非预应力筋、预应力筋、锚具、各种管线等,此处的后浇带砼浇捣时,应高度注意其密实度。

9)地下室底板中后浇带内的施工缝应设置在底板厚度的中间,形状为“U”形。

10)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采取带模保温保湿条件下的养护,应按规范规定,浇水养护时间一般砼不得少于7天,掺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不得少于14天。

11)浇筑后浇带的混凝土如有抗渗要求,还应按规范规定制作抗渗试块。

3后浇带的设置及留置要点

1)由于施工原因需设置后浇带时,应视工程具结构形状而定,留设位置应经设计院认可。当设计无要求时,后浇带平面布置应尽可能设于结构内力较小的部位;对于地下室还应置于形体变化交界处;对超长砼结构的后浇带应按砼结构规范的伸缩缝距离设置。后浇带的布置还要求在沿建筑物的竖向其位置应对应一致,不应偏离。宽度应考虑施工方便,便于操作;一般8001200mm是适宜的。

2)后浇带的保留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后浇砼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后浇带来决定。最有利的浇注时间是结构的沉降或砼收缩基本稳定后进行。保留时间应不少于40天;对于工期特别紧的工程,在同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后,其后浇砼的浇注时间也不得少于28天;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应保留60天。

3)后浇带的保护。基础承台的后浇带留设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垃圾杂物掉人。保护措施可采用木盖覆盖在承台的上皮钢筋上,盖板两边应比后浇带各宽出500mm以上。地下室外墙竖向后浇带可采用砌砖保护。楼层面板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及梁板支承架不得拆除。

4)后浇带的封闭。浇筑结构混凝土时,后浇带的模板上应设一层钢丝网,后浇带施工时,钢丝网不必拆除。后浇带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设置,都必须在封闭前仔细地将整个混凝土表面的浮浆凿除,并凿成毛面,彻底清除后浇带中的垃圾及杂物,并隔夜浇水湿润,铺设水泥浆,以确保后浇带砼与先浇捣的砼连接良好。地下室底板和外墙后浇带的止水处理,按设计要求及相应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后浇带的封闭材料应采用比先浇捣的结构砼设计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可掺人微膨胀剂UEA,掺量为12%~15%)浇筑振捣密实,并保持不少于14天的保温、保湿养护。

4质量要求及效果

对后浇带除按一般施工缝要求处理,如清除浮浆,清除垃圾、杂物并隔夜提前浇水湿润,浇筑前对接缝处刷一道高标号砂浆,还特别强调:在后浇带接缝处加强防护,最好设置围栏,并作表面覆盖,防止后续施工对后浇带接缝处产生污染;后浇带后浇砼在施工前一定要认真试配,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后浇砼的施工;浇筑时,避免直接靠近缝边下料。机械振捣宜自中央向后浇带接缝处逐渐推进,并在距缝边80100mm处停止振捣,避免使原砼振裂,然后人工捣实,使其紧密结合;接缝断面处模板支立难度大、技术性强,且要细心、细致,故此处应选派有经验、有耐心和技术好的木工负责具体操作。

后浇带施工时模板应支撑安装牢固,钢筋进行清理整形,施工质量应满足钢筋混凝土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以保证混凝土密实无裂缝。

通过后浇带设置及控制,使大积混凝土可以分块施工,加快了施工进度,缩短了施工工期,提高了后浇带质量。由于不设永久性的沉降缝,简化了建筑结构设计,提高了建筑物的整体性,同时也减少了渗漏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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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道路工程试验检测监理的重要性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大运河滨河景观及道路工程项目监理部   王福兴

试验检测监理是监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试验监理的工作保证了工程质量、保证了工程的进度、保证了资料的完整性。怎样才能做好监理的试验工作?具体有哪些方法?结合大运河滨河景观及道路工程项目,提出几项工作要点,请各位监理同仁批评指正。

大运河滨河景观及道路工程全长约5.6公里,从日菏铁路桥以北200米至105国道以北700米处。主要包括滨河大道堤内外景观绿化及重要结点绿化景观工程施工。

一、试验工作的重要性

1.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试验监理工作严格控制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每道工序的质量都最终通过试验取得的数据来评定。开工前对原材料的检查,就要看材料的各项试验数据是否达到设计或者规范的要求———对水泥一般要进行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抗压和抗折强度试验;砂石材料的级配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监理人员对每道工序的验收就是根据数据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来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具有代表性等往往影响着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

2.保证了工程进度。试验工作抓的快慢也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进度,如各种工前的标准试验是否完成,直接影响到相应施工段施工能否按期进行。如果试验工作扎实而有条理,一切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可确保工程按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和实施监理。

3.保证了资料的完整。道路工程施工项目多,试验结果记录特别多。如在土、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中,对每个结构层都需要检测其压实度、厚度、弯沉值等数据。在工程竣工时,这些试验数据就是验收的依据,因此对试验数据要整理完整、齐全,并要分类、编号、归档。

二、试验工作的主要范围

1.监督承包人试验室按技术规范进行试验的项目

1)路基土石方填筑开工前必须进行的试验含水量、密度、颗粒分析、液塑限、土的有机质含量、土的强度试验(CBR)、标准击实试验。

2)桥涵构造物等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的试验a.砂石(砾、碎)料试验: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筛分、含泥试验、石料针片状含量试验、含水量测定,压碎值,磨耗值、软弱颗粒含量试验;b.水泥材料试验,力学试验: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胶砂强度试验;c.水泥砂浆试验:水泥砂浆的密度,稠度、抗压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d.水泥混凝土力学试验:水泥砼的密度、坍落度、抗压、抗冻强度、劈裂抗拉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e.钢材的检验与试验:标准代号、表面形状、钢筋级别、公称直径,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试验,以及搭接筋长度和焊接质量的检测、试验;f.水质分析:氯离子含量,硫酸根含量、pH值(酸碱度)试验。

3)路面开工前必须进行的试验a.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含水量、标准击实,抗压强度、抗拉强度、室内抗压回弹模量、稳定土配合比设计,稳定土中水泥或石灰剂量的测定、石灰的化学分析;b.矿料试验①碎石的压碎值、磨耗值、视密度、磨光值、细长扁平颗粒含量及颗粒组成等各项指标的试验检测。砂的视密度、坚固性、砂当量等指标的试验检测;②矿粉的视密度、含水量、粒度范围等指标的试验检测。c.沥青混合料试验①沥青原材料试验:相对密度、软化点、针入度、粘度、闪点、溶解度,含蜡量及加热损失试验;②沥青混合料试验:密度、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和流值,残留

4)路基、路面检测验收主要包括几何尺寸、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试验、摩擦系数测定。

三、试验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法 

1.旁站监理。一般由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各种常 规试验进行旁站,如试块制作、原材料的取样、弯沉测 定等均应现场监督。 

2.平行试验。有些试验项目的结果是质量控制的标 准,对于这些重要的试验项目,要在通过旁站确认施工 单位试验结果的基础上,还应进行平行试验。 

3.审核试验资料。监理人员要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 试验资料,看各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有矛盾,是从 另一个角度论证试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如在检 测土压实度结果中,压实度超过100%就应对这些数据 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进行怀疑。 

四、如何做好试验监理工作 

1.督促施工单位对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校核、 标定,并明确必须由当地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室进行 试验或测试的项目。 

2.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对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原 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以确保合格材料进场使用。 

3.对施工单位所做的试验进行旁站监督,以确保试 验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4.在每道工序中,综合试验数据及监理人员的检查 数据来验收工序质量。 

    5.及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试验资料,发现 问题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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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诚信建设思索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枣庄市时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周广豹 张荣寅

 

摘 要 本文分析了随着我国过快建筑业的发展, 随之带来的社会很多问题, 尤其是市场主体诚信缺之现象较为突出; 随着市场 全球化, 我国建筑业已逐步迈向国际市场,健全的诚信建设体制尤为重要。 

关键词: 诚信; 改革; 和谐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它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近几年建筑业鼎盛发展,紧紧绷动着人们的神经。但是发展过快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火爆的炒房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稳定、健康发展,用户和开发商的矛盾日益升温,建筑市场经济纠纷接连不断……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损失约1800亿元。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诚信缺失现象较为普遍。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同时也给企业和行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推行一套完善的诚信建设体制势在必行。从2002年起,建设部为推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制定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五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和市场行为信用标准等,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2006年出台统一了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及记录公示办法。并重点抓长江和环渤海两大区域试点工作,2007年颁布实行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灵魂,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证。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工作,把诚信建设列入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积极探索诚信建设的机制与途径。作为现阶段建筑业的一份子,我们要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努力做好诚信建设,维护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

1全体动员,从我做起,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秩序和体制光靠制度和纪律去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关键需要大家去自觉维护,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时刻以社会利益为重。人人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从道德的层面树立诚信,以不断强化诚信意识形态。

2坚持原则,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作为社会中的各方建设主体都应坚持原则,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完善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和水平,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度,更好地为健全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形成社会公开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种媒体,形成企业信用记录,使诚信信息能得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充分运用的重要技术保障。定期公布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公开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意识的提高,强化自身信用建设。各企业内部也要务必建立自己的诚信信息网络平台,并与互联网连接,形成自己的信用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平台形成对员工诚信度和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以培养良好社会风尚和维护市场秩序。

4强化政府作用,促进监管部门执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职能,加强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把诚信管理列为一项考核管理目标和管理制度,促进企业的信用意识。政府的信用是关键,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是政府信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部分企业忽视了诚信建设。

北京20081月举行的“北京建筑行业2007年优秀外地进京劳务企业施工作业队表彰大会”让企业深刻地认识到:荣誉是社会对自己的最大褒奖。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及时监督企业做好诚信建设。

5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发达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经验

随着国际交流、合作的日益密切,发达国家施工企业在给我们增加竞争力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澳大利亚在诚信系统管理方面主要有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和特许经营三种模式,在诚信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效果。美国是世界上头号经济强国,它每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亿美金以上,其中建筑业从事人员占到全美就业人数的16%。而如此庞大、复杂的建筑市场,其合同欺诈、违约等失信行为却很少发生。社会要稳定,经济要发展。诚信建设无疑是保驾护航的根本保证。我国是礼仪之都,“明礼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全面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今天,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诚信建设的机制与途径,摒弃糟粕,发扬光大民族的优良传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探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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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五届理事会2014 年工作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公布2015年第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5年第三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5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殷涛同志在全省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建设监理现场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殷涛同志在全省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建设监理现场会上的讲话

20141227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确定召开的。会前,李兴军副厅长专门听取了会议筹备情况汇报,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现场管理,不断提高监理企业和人员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这次会议紧紧围绕建设监理行业如何开展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这一主题,总结工作、分析问题、研究提出了协会下一步工作任务,内容十分丰富。昨天,大家观摩了青岛市监理工程现场,今天上午,通过了协会工作报告,补选了协会副理事长,发出了倡议书,交流经验;住建部商丽萍处长介绍了国家层面的工作,国家监理协会修璐副会长、上海同济监理杨卫东董事长、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栾启亭站长、省监理协会徐友全理事长分别从不同侧面,围绕同志们关心的议题,做了精彩演讲,大家感到收获颇丰。

下面,我就建设监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2014年全省建设监理工作取得较大成绩

今年以来,全省建设监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令人鼓舞。

(一)建设监理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加强了对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宣贯培训。根据我省建设监理发展的实际,发布了我省的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为推动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今年2266名同志参加中级业务水平考试,有效弥补了注册监理师的缺口。支持各级协会组织了10000余人次的高、中、初级人员培训。截至去年底,全省监理企业从业人员5398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7767人,比上年分别增长3.80%4.70%;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12450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8771人,比上年分别增长7.88%7.40%。基本形成了高、中、初梯次合理,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师、监理员层次配套的从业人员结构体系。

(三)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一是强化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去年核查的基础上,今年初对40多家(109家)不达标企业的资质进行了撤回、降级处理。今年刚刚结束的动态核查,下达整改通知书30多份,对40多家资质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监理业务;其中6家无注册人员的,直接收回资质证书,清出监理市场。二是打破地域壁垒。排查清除了信用保证金、入鲁省级备案等一大批地域市场壁垒,形成了较为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三是推动行业诚信。推行了监理业务招标示范文本,将监理取费和服务标准挂钩.出台了《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岛、烟台、威海等市相继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培育优化发展环境。各级主管部门积极简政放权,优化审查审批流程。乙丙级资质的延续审查放到市级,省厅仅复核发证;资质证书变更省厅随时办理等,为企业提供了方便。二是监理服务在转型提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不断地调整,自我开拓,不少企业在提高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项目管理,为业主提供从项目立项至实施建设,到竣工后评价及前期运营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三是监理企业结构日趋合理。目前共有监理企业497家,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3家(同比增长22%),丙级资质企业117家,同比减少19%;事务所资质企业1个。

(五)监理协会作用进一步加强。去年召开了省监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成功换届,新一届理事会、秘书处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在行业培训、宣传交流、发展研究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一些突出问题迫在眉睫,急需解决:

一是行业竞争力依然不足。一是全省监理企业总量较多但高资质企业比例不高,大而不强。我省综合及甲级资质企业174家,占企业总数的35.01%,低于全国41.90%的平均水平;二是合同额和营业收入总量不大、人均更少。2013年进入全国百强的只有山东诚信(第40名,电力系统)济南市监理(第84名,建设系统)和胜利油田(第92名,石化系统)3家监理单位;人均营业收入11.43万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人均监理收入8.8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95万元)。全省监理行业的发展与我省经济大省、建筑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有些监理企业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提高,盲目承接业务,行业发展后劲不足。

二是监理工程现场依然存在问题。通过今年的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大检查及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发现:部分监理企业不按规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个别项目的总监等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素质低、能力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理规范等理解不深、不透,现场履职不到位,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规程》落实不到位,有的项目文件资料混乱,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流于形式,不能反映实际等等。

三是监理市场秩序依然有待规范。个别地方应强制监理的项目不监理,该监理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监理投标资格审查不严,评标标准显失公允,围标串标、虚假招投标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地方的市场、现场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市场上中标的优秀企业和人员落实不到现场,现场监理诸多问题没有在市场竞争环节得到制约。监理市场还存在无序竞争,压级压价现象。

四是行业人才结构依然不尽合理。人员总量较大但高端人才不足,总体素质不高,多而不专。全省监理从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中高级、中级职称人员占比依次为88.48%14.36%38.11%,均低于全国89%15.01%44.65%的平均水平;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监理师的增长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具备较高综合管理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监理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难以发挥在方案优化、投资控制、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作用,有时对施工过程最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都难以到位。

二、监理发展面临新常态下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当前,国家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如何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是建设监理行业必须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新常态孕育新机遇。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没有改变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改变的是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改变的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在新常态下,国家将加大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的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区域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保设施等方面的政府投资力度;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和我省“蓝黄”两区等重大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环渤海、山东半岛城市群这些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将大发展。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城镇化工作会议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将带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居住房屋的巨大需求,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国家政策重点倾斜的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农村社区建设等,建设任务量大面广,为建设监理发展提供了较大市场,同时社会对投资效益、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监理的需求,特别是高水平监理的需求越来越关注,建设监理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新常态带来新挑战。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放缓,下行压力加大,地方政府还债压力加大,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等存在的一些不确定的风险渐渐显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一年,监理行业也不例外。监理取费已部分放开、强制监理的范围在调整、新的资质标准也在修订中,给监理的发展都带来了一些不确定因素。面对挑战,一方面,我们要主动转变发展观念,要正确认识建设监理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把建设监理当成是市场主体,要依据国家法律和标准规范承担监理任务,不应把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加到监理身上。另一方面,监理企业要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不能老让政府抱着走;要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利用这段时间,抓紧完善制度,培养人才、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内部素质。

适应新常态,监理要进一步加强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管。在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实行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追究制,可罚可不罚的要罚;可重可轻的从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更高了。要认真加强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现场管理,强化项目总监的责任,尽心尽责地监理好每一个工程,力争做成监理的样板工程、精品工程。监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和知识水平。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具有过硬的技术知识,较好地执行有关监理法规规范。

适应新常态,监理行业要发展转型。政府监管由行政监管向依法治理转变,建设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行业部门,消除行业壁垒,省市一盘棋,一张网,消除地区壁垒发展思路上,由企业数量扩张转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路子;发展重点上由目前的房建、市政专业向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拓展;监理工作地域上,由省、市向县、镇的项目拓展;监理范围上,由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理向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拓展;竞争策略上,由价格竞争向服务差异化转变。

三、坚持稳中求进,扎实做好明年各项工作

2015年全省的建设监理工作,要适应新常态下政治经济发展要求,以积极推进质量治理2年行动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理规范及我省的工作规程和资料规程等标准,加快推进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监理现场和监理市场管理,推进建设监理持续健康发展。

(一)在加强监理现场管理上取得新进展。一是严格落实监理规范。认真执行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好地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是严格落实资料规程。资料是管理工作的载体,是有形的工作成果,是尽职尽责的依据,落实我省的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将是今后监理提升活动及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迅速修订监理从业人员认定考试的内容,也要以国家的规范和省的资料规程为主。三是严格落实工作规程,到岗履职。经反复论证修改,明年初将出台我省监理的又一个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要严格落实规程,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严格落实总监质量责任制,制定出台总监质量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强化个人责任,有为才有位,做到人员要到岗,到岗要履职,履职要尽责,尽职可免责。四是积极创建监理项目示范机构。落实《山东省建设监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定岗标准》,对一般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轻钢厂房及非轻钢厂房这5类工程,在基础、主体及装修各阶段,现场需配备的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师、及监理员的最低人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绝不是各阶段配备人数的简单相加。要坚持样板引路,推进项目监理机构标准化。

(二)在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上获得新成效。一是规范监理取费,严格合同备案。要探索建立监理工作的菜单式取费标准及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在备案环节重点审查监理取费、按标准配备监理人员及项目标准化建设等。二是推广应用招标示范文本。大力推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应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依据《示范文本》编制,不得将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下半年组织开展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对不达标企业依法限期责令整改,或降级、或撤销。

(三)在推进监理机制创新上实现新突破。一是积极推进项目管理制度。争取国家项目管理试点出台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认定一批项目管理单位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和取费标准。二是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对监理企业内部管理、资质达标情况、市场行为、服务质量、社会信誉这5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分为A级(信用优良)、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级别企业自评、市地初评,省厅终评,着手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平台。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先树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制约。三是积极推行监理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研发《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的标准体系及信息系统,形成独具特色的监理独立的工作成果,推进监理项目现场信息化管理。

(四)在监理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新探索。人员素质对于监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各监理企业要从培养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入手,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储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力。一是在监理企业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开展评选优秀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活动,适时评选在齐鲁监理大师。二是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组织对培训教材进行修订完善,探索实行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网上继续教育制度,促进监理从业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升知识和业务水平,为行业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今年以来,新一届协会做了大量工作,特别在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希望协会进一步发挥与政府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研究,积极开展交流学习,加强对外宣传,为政府出谋划策,为行业表述心声,我们将继续强力支持协会工作。我相信,有各级领导关心支持,有监理行业的不懈努力,我们一定会破除种种困难,共渡难关,实现监理行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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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秀监理企业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表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秀监理企业的决定

 中建监协[2014]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各获奖监理企业:

  为引导工程建设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大力弘扬“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9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表扬了一批近年来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其中包括5家工程监理企业。为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决定给予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各有特色,社会形象优秀的工程监理企业特别表扬,他们是: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希望获得荣誉的工程监理企业再创佳绩!为促进我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我国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再立新功!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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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0家企业18人获评全国监理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个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我省10家企业18人获评全国监理行业

优秀企业优秀个人

近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通报表扬了2013—2014年度全国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我省10家工程监理企业、8名总监理工程师、 7名专业监理工程师、3名监理协会工作人员受到表扬,数量位于全国各省市前列。

我省获评全国优秀工程监理企业的10家企业分别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我省获评全国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8名人员分别是:姜勇(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曹丕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王忠(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胡庆松(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王延章(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明明(青岛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郭戈(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林志军(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省获评全国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的7名人员分别是:苏福生(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娄和义(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盛爱红(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李文彪(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群峰(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傅平安(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李永生(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省建设监理协会王丽萍、济南市建设监理协会李永风、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范鹏程被评为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

(潘峰、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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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鲁政字〔2014〕2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保留和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4227项,其中行政审批494项,行政处罚2460项,行政强制125项,行政征收27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裁决15项,行政确认155项,行政奖励55项,行政监督349项,其他权力535项,省直有关部门共有权力事项4项。审核转报事项99项(不含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权力事项145项(不含行政审批),其中63项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31日前,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涉密事项不予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公布)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编办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权力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收费依据和标准、权力运行流程图、监督电话等。


  二、严格按照省级行政权力清单行使权力


  各部门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取消的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下放到设区市主管部门的权力事项要确保放到位,并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做好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改法律法规后才能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修法之前仍由相关部门行使。提请修改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要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部门提出,经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各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力度。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2015年建设开通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并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市县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快工作进度,与上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搞好衔接,确保2015年一季度公布行政权力清单。


  附件:1.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山东省省级审核转报权力事项目录


     3.山东省省级取消下放权力事项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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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第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第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鲁建建字[2015]2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20141118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经研究,决定将检查中发现的第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枣庄市美星花园—太平街棚改安置房1#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山东美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少华;施工单位为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项目经理徐辉明;监理单位为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齐德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HPB300钢筋代换未办理设计变更,剪力墙主筋外露未做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5.1.1条、第8.2.1条规定;二是阳台、1418层楼层临边、洞口无防护栏杆,悬挑梁底部末端锚固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设置不足,料台末端无锚固措施且两侧架杆间无防护。模板支撑缺扫地杆;三是施工用电存在一闸多机现象,外电防护搭设不规范。

案例二: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庄安置用地一期15#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张彤;施工单位为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闫海华;监理单位为东营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陈学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厨房、卫生间楼面结构标高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桩基子分部未组织验收,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要求;三是临边防护不到位,部分电梯口未做防护;四是塔吊附着安装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要求。

案例三:烟台市福康小区四期30#31#28#楼工程,建设单位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志海;施工单位为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阮秀将;监理单位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长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机超高限位失灵,变幅后限位失灵;二是总承包单位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建筑工人(劳务)办理社会保险。

案例四:济宁市苏宁生活广场工程,建设单位为济宁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明哲;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留春;监理单位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参与深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验收;二是施工现场QTZ80塔吊未设置专用开关箱(直接分箱引出),切断机PE线未与设备外壳相连接;三是悬挑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间距大,防护不到位。

案例五:日照市尚美城小区7#住宅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日照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任志成;施工单位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谢更条;监理单位为济宁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石性尧。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HPB300钢筋代换未办理设计变更,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5.1.1条规定;二是脚手架拉接点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南侧东头架杆存在外涨变形现象,且施工工作面层脚手架板未满铺,建筑物与脚手架内立杆间隙过大,未采取防护措施;三是塔机镝灯未设置开关箱。

案例六:滨州市化工协会聚福楼1#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滨州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耿延东;施工单位为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王卫刚;监理单位为济南龙力热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粘来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进行发包,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二是滨州财源建工有限公司,在与合江县雅豪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签订中,超出该劳务公司承包其注册资本金5倍的分包范围,属超资质分包。

案例七:德州禹城市御道巷小区2#楼及车库工程,建设单位为德州永安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爱明;施工单位为德州永安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学峰;监理单位为禹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项目总监魏立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负二层混凝土标养试块少留置一组,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二是预留洞口临边防护不严密,悬挑架剪力撑未连续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上工程承包人(甲方)是项目经理个人,未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法人公章,未提供总承包企业对该劳务合同的确认手续。

案例八:聊城市恒大名都二期项目部1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富斌;施工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大勇;监理单位为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金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4AE/10轴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值(45MPa,不满足设计强度(50MPa)要求;二是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值偏差较大,不满足规范要求;三是施工管理混乱,工作面现浇板强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四是楼梯间梯板及其他剪力墙露筋严重。

案例九:菏泽市瑞比凰庭苑3#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菏泽瑞比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开平;施工单位为菏泽市德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建;监理单位为菏泽市牡丹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李广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现场后浇带施工无质量控制资料;二是监理人员对进场钢筋原材质量审查不严,钢筋原材未经复验,即签认合格并投入使用;三是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审核签章;四是电梯井、电梯井口安全防护不到位,总配电箱一路漏电保护器参板不符合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和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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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第二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启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新网站及开展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启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新网站及开展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中心),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启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新网站,网站域名为www.caec-china.org.cn.
  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转到新网站“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中进行学习(原网站继续教育系统并运行至2015年3月底)。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将提供延续注册、逾期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四种类型的网络学习,同时开通学员学习信息及相关培训信息查询等功能。开通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的地区或行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向所在管理机构报名、缴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可登陆新网站首页中点击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系统,按照相关提示完成相应的学习。
  请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向我协会提出开通网络继续教育申请,并按照《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建监协[2014]24号)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省(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报名资格审查、收取培训费、组织网络学习人员考试、合格人员数据信息上传等工作。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协会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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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协会会刊2014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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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514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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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十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迅速行动的倡议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

迅速行动的倡议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向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出以下倡议:

    一、统一认识,立即行动。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立足企业实际、项目状况细化目标、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质量终身责任,从自身做起,发挥好监理作用。

    二、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围标、串标、出卖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监理工作,保证人员到岗、工作到位,诚恳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履职尽责,严格把关。认真学习贯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以及即将发布实施的《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职责,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尊重知识,重视人才,优化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待遇保障机制,完善监理行业、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多层次教育培训渠道,形成能够吸引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的监理队伍发展环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五、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开拓思路、科学管理,自觉推动监理行业工作技术创新。合理定位、创新模式,大力推广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一体化业务,积极发展多元化、菜单式监理服务。

    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强化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严守“质量合格、工程安全”的工作底线,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依靠监理工作质量赢得市场,依靠监理服务品质赢得各方尊重。

    七、协会引导,共同落实。发挥各级行业协会作用,搭建交流学习平台,创建学习型监理企业、学习型项目监理机构,引领行业向上风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为监理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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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启动

◇明年2月底前市县完成第一次全面排查
◇定期统计汇总违法行为查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巡查存在问题多的地区

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411月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将进入实施检查阶段。1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全面排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重点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质量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20152月底前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第一次全面排查,并按时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排查中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统计各地全面排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违法行为的查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20141114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的整改情况、处理意见以及存在问题的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检查情况,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从11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有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群众反映问题多的地区以及其前期查出有问题项目的整改情况等,进行重点巡查、飞检,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从严惩处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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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木结构建筑》等1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木结构建筑》等1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函[2014]31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编制的《木结构建筑》等19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511日起实施。原《木结构住宅》(07SJ924)、《混凝土后锚固连接构造》(04SG308)、《框架结构填充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02J102-2)、《框架结构填充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结构构造》(02SG614)、《井盖及踏步》(97S501-1)(06MS201-6)、《双层井盖》(02S501-2)(06MS201-7)、《蓄电池安装》(95D202-1)、《接地装置安装》(03D501-4)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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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4]179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能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规划委、交通委、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广播影视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委员会、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各城市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数据,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二、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

  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综合管廊。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信息普查应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城市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范,组织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工作。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

  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地方普查标准规范,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做好普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成果验收,按照规定将普查成果统一报送到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既有地下管线的相关基础资料,提出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三)建立系统

  各城市要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相融合。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四)完成时间

  各城市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主管部门于20163月前将所辖范围内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

  (五)检查落实

  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加大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力度,督促各城市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并于20153月底前将普查工作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参照《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部门于20157月底前对各地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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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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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理现场会暨省监理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在青岛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226日至27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在青岛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理现场会暨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

会议审议了徐友全理事长所作的协会工作报告、林峰副理事长所作的财务报告,增选了艾万发、毕兆雁、赵于平三位副理事长,发出全省监理行业响应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倡议,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庄文光、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姜勇代表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交流了经验做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栾启亭等专家学者围绕监理发展作了精彩讲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监理处处长商丽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殷涛作了重要讲话,肯定了一年来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成绩,深刻分析了发展改革时期监理行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介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一步监理管理的思路措施、重点工作。

会议号召全省监理行业适应新常态,加快转型发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力推动建设监理新发展,要求明年突出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监理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资料规程、监理工作规程,积极创建监理项目示范机构;二是规范监理取费,严格合同备案,推广应用招标示范文本;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项目管理,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四是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17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监理工作主管科室负责人、监理协会负责人,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部分甲级资质建设监理企业负责人近240人参加了会议。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具体承办了本次会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陈文主持会议。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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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十三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十二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十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十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理现场会暨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进行2014年度工程监理资质省级核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1119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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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第五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九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声 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征 订 通 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省建设监理协会为了给会员单位、监理企业提供服务,依据国家、省监理法规,和2014年3月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原规范的监理上墙制度示牌进行了修改,共计10个规范示牌,现将式样展示,有需要的可与协会预订。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人:王丽萍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11月27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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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规定》(鲁建标字〔2011〕8号 )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按附件2格式填写,于2014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编制组。
  联系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通信地址:济南市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联 系 人:李虚进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电子邮箱:sdsjlgzgc@163.com  

  附件:1、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2014年11月17日

                                                                                                                  省标准定额站 ]]>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中级考试大纲及复习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监理企业、报考学员: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中级水平认定考试已经准备就绪,即将对报考人员进行考试,现将考试大纲及复习题公布,请各监理公司、报考人员下载学习。
 
 附件:(请使用IE浏览器下载文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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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八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变更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114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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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通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如何搞好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王大庆、王继习
 
    要: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分部工程,为保证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从技术与管理的控制、材料与设备的控制、施工过程的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论述如何控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
关键词: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质量控制
1 技术与管理的控制
1.1 施工资质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施工企业(总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暂应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或专项装饰资质,专业分包需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制定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分包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进行人员培训、技术交底及施工技术标准配备等一系列工作。
1.3 节能施工依据的文件
节能施工的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引用的图集等,是工程个体特性的集中体现,需认真领会设计意图,做好图纸交底、技术培训。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建设单位要求等原因,需要改变节能设计的需注意:①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应该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③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需建设单位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④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图集一旦被设计引用,就具有与施工图同等地位,强制执行。
(2)施工技术标准是对工程共性特性的总体控制,现场施工必须遵守,施工质量控制不得低于标准要求,做好标准的学习贯彻和实践总结。施工技术标准包括与节能工程施工有关的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材料标准、检验标准等,不仅包括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地方标准(DB),也包括企业标准(QB)、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等。现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标准主要有: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144—2004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节能施工的纲领性文件。①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需有针对性、统领性,为专项节能施工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需具有符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批。③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需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④发生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法的变更需及时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批。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业、地方、部门为了统一、推进建筑节能制订的文件,属于施工依据的外围文件,要理清文件中对节能施工的要求。
1.4“四新”技术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2 材料与设备的控制
(1)禁限要求: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2)明确建筑节能材料管理各项制度和要求:
①本市对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其材料供应商应当经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进货时查验防伪打印件原件。
②建设工程优先选用本市建材类行业协会评出的行业质量诚信优胜企业的产品,查验和了解其质量诚信状况及相应的不良记录。
③本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有:禁止使用普通单玻建筑外门窗、不
得使用非断热金属型材制作的单玻窗、外墙内保温不得使用浆体材料。
(3)进场验收:材料和设备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验收记录。①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实物检查验收。②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形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出入境商品检验。③按照规范现场抽样复验,建筑节能工程复验均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由于部分材料和设备检验周期较长,需及早送检,严禁先施工后复验。检验批数量和检验项目要满足要求,防止批量不足或检验项目短缺。
3 施工过程的控制
(1)施工前,加强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冬季、雨季等施工技术措施,措施不到位不施工。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2)施工时,先做样板房(间、件),请验收小组评价合格后推广施工;施工单位加强自检与复验,从人、机、料、法、环五方面予以控制,及时质量测控、纠正不合理偏差:由于建筑节能工程工序多、层次复杂、节点构造多样,隐蔽验收非常重要,需及时做好隐蔽验收;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好验收,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4)加强成品保护,避免成品损坏或“开肠破肚”。
(5)正确处理好工期、质量、成本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建筑节能各层的工艺间歇(特别是保温层施工前要尽量达到墙体干燥),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6)节能保温设计形式多种多样,可采用相应节能施工法施工。
(7)节能保温材料不得长期裸露、避免风吹雨淋,施工后及时做抹面层。
4 质量验收
4.1 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节能工程是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与GB50300—2001标准中9个分部工程共同构成一个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包括10个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节能分项或检验批无法划分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
4.2 验收程序及要求
验收程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内容及参验人员见表1。
4.3 资料要求
 
表1验收内容及参验人员
 
验收内容
主持人
参加验收人员
质量验收合格条件
检验批和隐
蔽工程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质量员、施工员参加
1.主控项目: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90%以上点合格,
其余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3.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完整
分项工程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自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
1.所含检验批均合格;
2.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分部工程
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自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
果符合设计要求;
4.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
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
测结果合格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料需及时收集与整理。根据《关于启用(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竣工资料)的通知》,统一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竣工资料》。该资料有单行本电子版和补充该资料后的《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升级电子版。资料应单独组卷,与工程实物同步,杜绝后补或造假,避免不同步。
4.4实行节能评审,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认定管理
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总之,从技术管理、材料设备、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着手,监管和协调相结合,严格规范执行,加大管理力度,努力搞好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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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宁市东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云涛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暖通空调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暖风空调系统的构造日益复杂,建设单位对暖风空调系统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质量以及最终调试效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对暖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也必然提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有专业背景,熟悉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图纸,及时了解暖通空调专业业态发展,了解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同时又要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和能力,懂造价、懂相关法律,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对相关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专业知识也熟悉掌握。
1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暖通监理工程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是事前控制,在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监理人员应针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找出质量控制的重点,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的监理组织,熟悉专业施工图纸,了解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主持本专业的图纸会审,参与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
2)审查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工程开工前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步骤,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其质量控制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应着重审查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机械和人员配置是否得当,施工方法是否可行,施工外部条件是否具备,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备等,详细审查技术难点和重点部位的施工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同时,协调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目标与监理的质量控制目标应一致,不能出现反差。
3)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
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特别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对保证工程质量尤为重要。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与投标文件相对照,看其项目经理、总工及施工机械是否与投标一致,能否保证工程施工的需要。若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制止。
4)检查施工单位进场材料和设备质量
暖通监理工程师应全面了解设计图纸要求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及质量标准,以及实际采用的设计材料品牌,严格控制工程进场的主要材料质量。合格的原材料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和基础,监理工程师应对材料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督促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材料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所有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对于风管、水管、保温材料、阀门、空调机均应对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一核查,并对空调机性能设备作抽样试验,检验其参数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阀门要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对于电动阀和设备电控箱需留有与楼宇自控系统接口,消防用风机控制箱须有与消防监控中心联动接口,风机盘管还应检查其水管连接方向是否与图纸一致。对工程所用原材料的质量层层把关,确保每道工序所用材料的质量。
2 安装阶段质量控制
一般来讲,暖通工程施工单位在上建基础阶段应介入,特别是有人防地下室的建筑物,暖通施工单位必须一起参加管道预留及预埋工作。因为地下室一般都是现浇混凝土墙,对防水要求非常高,而一旦预留的孔洞完成,混凝土浇筑后是不能更改的。此时,如果预留位置不正确,势必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渗漏水问题。监理工程师对于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必须慎重复核,确保万无一失。在完成所有预埋、预留工作以后,一般在土建结构封顶时暖通工程安装工作开始全面展开。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及其它相关规范监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支吊架制作安装。要注意使用吊杆、型钢是否合格,支架能否承载管道或设备的最大荷载,防腐处理是否合格。
2)风管制作。要注意风管制作刚度是否满足,大风管是否有加固措施,法兰互换性如何,铁皮风管翻边是否大于6mm,铆钉间距是否过大,风管翻边开裂或咬口重叠是否严重,酚醛复合风管插条是否严紧,玻纤风管大截面送风管是否有外加固措施,大截面排风管是否有内撑加固措施等。
3)风管系统安装。风管系统安装是否平直,过变形缝或设备接口处是否有软接,风管与散流器软管长度是否小于250mm,风阀安装是否顺气流,开启是否有空间,消音器、消声弯头是否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4)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设备基础是否验收合格,设备是否找平、找正、稳定牢固,分体进行风机与电动机联轴器连接是否校正,设备四周是否有检修空间,风机盘是否进行电机的三速运转及水压检漏测试,风机盘管阀门及过滤器是否安装在积水盘内,空调箱是否加设减震装置,吊顶风机是否有减震吊钩,设备与风管间的帆布软接是否有扭曲,组合式空调机各段拼接缝是否漏风。
5)空调制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位置、标高和管口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冷剂充灌是否够量,热力膨胀阀安装安装是否垂直,感温包是否安装在回气管道的水平位置,燃油设备安装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组装式机组是否进行了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安全阀是否进行了调试校核,燃油管道系统是否设置了可靠地防静电接地装置。
6)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安装过程中管道临时敞口处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如管道口包扎、遮挡等,空调机组的冷凝水排水管上是否设置一定高度的水封,水泵、制冷机组的接口是否为柔性接口,空调水系统管道上的补偿器安装间距是否合理,冷热水、冷却水系统是否进行了试压冲洗,阀门的安装是否顺水流方向,冷凝水系统坡度是否小于0.01,冷凝水管路是否合理,冷却塔出水管吸喷嘴方向、位置是否正确,确保布水器孔眼是否堵塞和变形,旋转部分是否灵活。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在面前施工阶段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偏差等,暖通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除了对暖通工程的外观检查工作外,需要按照相关的规范规定进行风管严密性的测试和水系统水压试验等一系列的检查验收工作,以此确保暖通工程的安装满足相关的设计要求。过程中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整理好各类的资料,其中主要包括施工图、竣工图及安装工程的有关变更文件盒主要材料的合格证以及各项的记录等。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也能更好地加强和提高安装施工的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安装工程的简单与复杂程度制定好监理的工作细则,需要严格监理的基本程序,切实的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等内容,严格的履行好施工技术等相关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然后通过相应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使暖通工程的安装工作更好地达到预期的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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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扣件式钢管高大模板系统的施工安全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黄亦兵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许多大跨度、超高超重的建筑结构型式在工程中越来越常见,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属于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范,由此产生的安全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据统计,2013年国内建筑(含市政)领域内发生支模架坍塌事故57起,死亡106人,其中死亡3人以下一般事故42起;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较大事故15起。支模架坍塌已成为发生频率仅次于高处落的第二大类建筑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因此,不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政府监督机构,很有必要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归纳事故成因,制定安全措施。
一、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成因分析
根据各地支模架坍塌事故成因调查资料反映,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系统为例,支模架失稳坍塌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模板统支撑材料不合格
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及扣件达不到模板专项方案提出的要求,甚至远低于国家有关标准明确的钢管材质、重量、厚尺等规定。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规定,脚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Q235级钢的规定。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2.支撑系统三维尺寸大于施工方案
工程项目部为了节省成本投入,加之施工、监理企业对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的三维尺往往偏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杆排距超过设计值。大梁底两侧立杆间距偏大或未设置立杆。步距超过计算要求。模板支撑系统三维尺偏大,降低了支撑系统的承载能力,同时使支撑系统的立杆、水平杆的负剧增,极易造成模板系统整体失稳。
3.支撑系统构造上偷工减料严重
据了解,目前建筑工地支模架搭设施
工普遍以“包干制”形式存在。承包人为了减少人工及材料投入,往往会出现工减料的行为。工主要表现为立杆向接头位置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立杆加长(非顶步)未采用对接连接、水平及向剪撑连接扣件数量减少、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足、架体与周边结构的结点缺少等。减料主要表现为地杆、水平、直剪撑缺少或未设置,横向水平杆缺少一道,梁底水平小横杆缺少,梁侧穿杆间距过大等。模板系统工减料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架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其影响在高大支模架中尤为突出。
4.混凝土浇筑施工工艺不当
在模板支撑系统按照方案要求搭设完成后,混凝土浇筑的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施工保护等也对支模架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造成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
1)柱子、梁板未分开浇筑。
2)柱子混凝土尚未形成一定强度就进行梁板混凝土浇筑,柱脚压力过大造成模甚至整个架体失稳。
3)梁板混凝土未对称浇筑,形成偏心载,造成架体失稳。
4混凝土集中放导致局部载超出设载,造成坍塌事故。
5管未采取保护隔离措施,直接设置在架体上,摇晃导致扣件动、架体失稳。
二、高大模板系统施工安全技术要点
1.高大模板系统的辨识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件规定,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或搭设跨度超过18,或施工总载大于15/平方米,或集中线载大于20/平方米的模板支撑系统。根据支撑系统受力模式,具体可分为排架顶部水平杆传力模式与排架顶端设置可调托传力模式,普通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前者使用较为普及。
2.专项方案编及审核管理
1)支撑系统验算选型。方案编制前应熟施工图纸,对高支模区域的结构梁、板、层高等进行梳理,整理出该工程线载和集中载超大的梁,对此部分梁需按照连续三跨梁进行验算。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支撑系统,一般建筑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系统,部分特结构、超大梁、超大载结构可选用扣式和门式脚手架。
2)专项方案应切实可行。方案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纸部分组成,其中文字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支模架设计范围及特点、施工部署、支撑架形式选用及设计、支模架构造要求及措施、支撑架的搭设及拆除、支撑系统检查和验收要求、模板支撑系统监测监控措施、安全管理与维护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应急预案及各工况计算书等内容。
3)制作模板系统节点详图。根据计算书要求采用CAD软件设计高支模搭设的平面图、面图、大梁支模详图及节点详图,形象直观的三维图纸,反映高支模搭设的要求和节点做法,便于指导施工。如在设计梁下立杆间距时,需要根据梁截面尺确定,原则大梁下立杆间距为截面宽度左右各外伸200设置(如500宽的梁,梁底两侧立杆间距则为900)。沿梁的跨度方向立杆间距根据排架设置,若计算不能满足可采用增设支撑立杆(要求必须设置两根)或梁的跨度方向进行加密(与排距成倍数关系)。
3.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
方案编制审核完毕,施工单位应召集业主、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论证主要针对支撑架施工载取值、架体布置情况、搭设参数汇总表、不同形式支撑架连接方式、与周围结构结、特部位的处理措施等进行评审,并提出方案改进意见。论证完毕后,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须对原方案进行修正完善,并再次提交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确认。
4.支撑系统的搭设管理
支撑系统的搭设施工必须由经过国家现行标准《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搭设,项目部应该对作业组及操作人员进行“先教育、后培训、再上岗”。架体钢管一般采用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技术要求Q235钢的规定,外表平直光,无裂纹、分层、变形扭曲,且具有生产厂家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租赁单位的质量保证证明。
5.支撑系统的验收与整改
支模系统的验收程序是整个流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这将直接影响到支模架的使用安全。验收主要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支撑系统的选材、构造、扣件紧固、架体基础稳定以及模梁板支模缝等内容进行复核。在项目部组、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分别进行验收合格后,汇报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监理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支撑系统安全稳固。
6.混凝土浇筑管理
由于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过程中是按照理论的均布荷载进行的,而实际施工中其施工荷载的不均匀性、随机性,极易导致支撑系统的整体或局部失稳,导致坍塌事故的发生。基于工程安全质量考虑,混凝土浇筑应遵循分段分层、均匀对称的原则,具体如下:先完成周边结构的砼浇筑,将高支模架与周边结构固定连接,增加整体的稳定性;板浇筑过程中应左右对称向中间进行浇筑,且应连续浇筑成形,使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均匀受力;混凝土泵管必须采取保护隔离措施,防止泵送时引起振动摇晃,导致扣件送动、架体失稳等。
三、结束语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因其应用广泛、危险性大等特点,已成为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点。不管是建筑企业本身,还是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应积极引导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规范专项方案审批及施工验收程序,控制影响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有效降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潜在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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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企业应如何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刘晓川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分包管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丰富和扩展,分包管理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分包管理不仅包含生产过程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还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采购及代加工。结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实际,从监理企业的角度深入探讨如何加强分包管理,以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分包管理 监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经营模式和方法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革。为适应这一历史的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向正逐步向符合国际化惯例运作的方向发展——总承包企业向做大做强的方向发展,专业公司向专业领域做精做强的方向发展,劳务公司向提供优质劳务方向发展。按照这一发展趋势,总承包企业在发展其核心竞争力的领域加大投入,提高竞争力。把一些劳务性的、相关专业领域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和专业分包公司。实现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这既是建筑业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
另外,随着城市建筑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建筑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而且不断出现新的专业;对总承包单位而言,为追求更大规模和更高经济效益,也必须实行分包,因此在一项中等规模以上的建设工程,必定会出现几家乃至几十家专业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负责的原则,作为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一般通过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实施监理,但往往有相当数量的工程总包单位本自身的管理存在问题,以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而监理对分包又如同隔靴搔痒。从近年来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发生在分包单位的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是摆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因为现行的建设法规(包括监理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监理如何对分包单位实行监理,而实际上监理现场大部分时间是直接和分包单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现不利于总包的情况,总包单位则以监理单位未事先通知总包为由作难监理单位推卸责任;由于监理单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对分包单位的支配权,分包单位则以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通过总包为由拒绝接受监理指令。若监理不及时发出指令,造成后果,则将被业主(委托单位)视作监理不力,甚至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监理若要有效地对工程进行控制,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目前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对合同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许多工程项目总包上报的分包内容和实际分包内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总、分包单位为自己的利益,不肯将分包合同交业主备案。对已进人工地的分包单位,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对其进行处罚外,要坚决清退,不能手软。
(2)对分包单位的监理首先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尤其在开工、退场阶段,总包的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严重,而此时恰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对总包单位不能履行其职责,业主方和监理方应联合采取措施,扣除相应的总包管理费作为对监理单位额外工作的补贴。
(3)业主行为。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应按指定分包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除此以外,不应随意指定分包单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4)要求总承包企业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分承包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分包管理,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要实现对分包管理的有效控制,必须要从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职责。
一般来讲,大多数企业实行3级管理的模式。在这个体系中,企业经营者群体中分管经营的经理把握体系的最高控点,经营管理部门是关键点,项目部是“落脚”点,与分包管理相关的部门是相关点。为了保证企业分包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范、标准,结合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形成企业内部的规范、标准加以规范。为了保证企业分包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要将企业分包管理体系各个结点上的职责落实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真正明确企业的分包管理职责与权限。通过这些工作,明确企业分包管理体系、管理职责,并落实管理职责,使分包管理满足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5)实施对分包队伍的资格评定,把好“准入”关。按照目前建筑业市场运行的规则,分包队伍是成建制的通过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形式进入建筑施工企业。
对工程建设而言能否把好分包队伍的选择关,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成败。因此,把好准人点显得十分重要。
①实施对分包队伍的资格评定。关于分包商市场准人资格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范、标准都有相应的规定。按照IS09001:2000标准建立的企业质量体系中有对分包方资格评定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对分包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政府主管部门签发证件的认可,以及从事特殊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认可,确定分包队伍的资格。因此,要从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的高度,从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的实际出发,来做好对分包商的资格评定工作,这是把好准入点的第一步。
②分包队伍已竣工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状况的实地考察。资格评定是对分包商静态特征的评定,而对其竣工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状况的实地考察,是对分包商进行动态特征的评定,这种评定结果作为分包方的能力评价。从已竣工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状况的实地考察的结果看,不少分包商具有进入企业分包劳务工程或专业工程的分包资格,但是与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不相符,也不应片面的加以选择。
③分包队伍在本企业已竣工分包工程进行业绩评定。当一项工程竣工交付后,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对劳务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进行业绩评定。主要评价劳务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成本控制方面是否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在该工程分包施工过程的表现,是否满足企业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的需求。
④协助建设单位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首先,经过资质评定予以认可的分包商,其数量要比实际参与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分包商数量要大;其原因是总承包企业从其施工业务量和专业技术项目多少的实际出发,留有一定的空间。其次,通过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和业绩评定,对具有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有一个比较实际或真实的评价。再次,劳务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的数量与总承包企业施工业务量和专项技术工程的数量有关,企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必须要有取舍。通过每一年一次的综合评定,就是要明确劳务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的范围和数量,并通过文件正式加以发布。并以此作为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招标的选择依据。
(6)提高监理企业的自身素质。目前监理队伍的普遍现象是老同志多,经验型的专门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强,理论水平高的中坚力量。监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应刻苦钻研工程技术,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新工艺。根据工程进度,随时调整监理力量,在监理实践规划中,要精心编制人员进场计划,并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变化随时调整,在进场和退场各工序工种的交接阶段,应投入足够的监理力量,尤其在总包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理更应本着对项目负责、对职业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时不能放松对总包的管理,必须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其管理职责。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选派专业监理人员进场,若本单位确实缺少某一类专业人才的,可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合作,同时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分包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涉及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当前分包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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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高墩施工技术及质量监控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于绍辉
 
摘 要:本文结合宜万线桥梁施工的监理实践,介绍了高墩施工的翻模综合施工技术和监控方法。对同类工程的施工、监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桥梁高墩施工质量监控

1 前言
随着铁路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山区、高速铁路成为铁路建设的重点。高墩、大跨桥梁的施工越来越多,由于高墩、大跨桥梁建造施工难度大、造价高,日后的维修养护困难。其建造质量更显重要。怎样提高其安全性、耐久性和有效使用性能,是摆在广大建设者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现场监理实践,以宜万线桥梁高墩施工为实例,简要介绍高墩施工的翻模施工技术、线控方法和采取相应监理监控措施,供同行借鉴、共同探讨。
2 工程概况
驷步河大桥:位于宜万线DK398+105.23,桥长377.73m,为7孔越河流连续梁桥。主桥为60+108+60连续混凝土梁,最大墩高105.3m,该桥墩位置危崖高耸。山体坡度在70°以上,岩堆遍布,夏季洪水湍急,线路坡度-17.8%。
野鸭螃特大桥位于宜万线DK395+389.77,桥长585.53m,为16孔多跨特大桥,主桥为48+60+48连续混凝土梁,地形起伏,岩体破碎,基础开挖深切,最高墩高度为79m线路坡度-15.2%。两桥桥墩大多为50m以上的圆端形空心墩,纵向最大尺寸为14.4m,横向最大尺寸17.4m。
3 圆端形空心墩的施工设计
3.1主要施工设备与大临
由于驷步河大桥悬崖削壁和山体坡度大的复杂地形,经论证采用缆索吊作为大型设备的提升设施,以卷扬机为动力的小型吊机和爬杆作为一般材料和小型构件的垂直运输工具,混凝土采用工地搅拌站生产、泵送,两岸间采用万能杆件拼装塔设落地墩的三跨斜拉便桥作为运输通道。野鸭塝大桥由于地形稍微平缓采用塔吊和爬杆作为垂直运输工具,混凝土同样采用工地搅拌站生产、泵送,每座塔吊兼顾2~3个墩的作业。
3.2模板、作业平台和支架
(1)模板设计:考虑到施工难度和充分利用已有设备,驷步河大桥采用内外翻模施工技术,共3节,每节高度1.5m,每次浇筑1.5~3m,留1节作为连接支撑板,使每一节混凝土接头平顺。从墩顶向墩底设计,逐节加设抽块;分直板段和圆端段,钢带紧固螺栓连接横肋、竖肋采用槽钢,可调丝杆调圆端的曲率;野鸭塝大桥桥墩采用外爬内拼的方法。
(2)作业平台:驷步河大桥采用内外整体平台,与已施工段墩身预构件联结,采用缆索吊提升,平台上设小型吊机。野鸭塝大桥采用外设围栏平台内设井字架平台的方法,人工拼装,井字架平台上设扒杆。
(3)支架:50m以下高墩采用支架法作为作业平台和垂直运输平台的支撑体系,外侧采用φ50钢管双层搭设,固定于已完墩身上,内测采用钢支撑设井字架,下部于墩身内壁生根,中部钢管支撑维持井字架的稳定。
4 提升托架翻转模板施工要点
4.1墩身施工流程
(1)基础段墩身施工。采用常规钢管支架施工方法施工基础段墩身,高度6m。
(2)空心段首节模板安装。在已浇注的实心段墩身上测量放样,用空中索道吊装模板,人工辅助就位。根据墩身的位置尺寸拼装托架翻模体系,先拼装墩身一个面的外模,然后逐次将整个墩身的第一节外模板组拼完毕,再利用拉杆固定模板。
 (3)混凝土灌注。检查验收钢筋及模板安装质量合格后,浇筑空心段第一节4.5m高墩身混凝土。混凝土在拌和站集中拌和后通过输送泵入模。混凝土采用水平分层灌注,每层厚度25~40cm左右,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
 (4)模板拆除及翻升。待混凝土达一定强度后,依次拆除下部两节墩身模板,向上提升至施工节段,进行下一节3m墩身施工。墩身每浇筑3m,托架整体提升一次,每次提升3m。
 (5)按以上顺序进行墩身各节段施工,直至墩顶。
4.2提升系统提升程序
提升托架翻转模板提升系统由缆索吊、千斤顶、高压油泵、钢绞线、工具锚组成,提升主要由缆索吊来完成。模板提升按如下程序进行:
(1)首先,把千斤顶固定在已浇筑完混凝土的墩柱顶受力部,承托作业平台;用钢绞线与缆索吊连接。
(2)拧出托铁固定螺栓。
(3)利用缆索吊提升作业平台。
(4)将作业平台上升至托铁锚固位置。锚固好托铁于墩身上,拧紧连接螺栓,至此完成一次提升过程,进行下段墩柱的施工。
4.3上部实体的施工
空心墩空心部分施工至最后一模时预埋拖铁生根,作为上实体段支撑的依托,沿纵向布置;利用型钢作支撑,施工钢管平台上安装底模。
5 墩身的质量控制措施
5.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控制措施
由于混凝土体积大,如单个承台最大体积达2000m3、墩身实体段最大近700m3,空心段最大壁厚1.735m,混凝土施工的质量控制成为重点控制内容之一。为此,施工单位制定了专门的施工方案,通过提高原材料质量、优化混凝土配合比、降低混凝土的入模温度、薄层浇筑、冷却管降温、混凝土温度监控、拆模控制、温差控制和养生措施等办法防止或降低混凝土裂纹的产生。
5.2线形控制措施
为确保高墩施工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墩身的测量和监控。提升托架翻转模板施工工艺测量控制墩柱断面复杂,结合现有测量条件,利用三角高程法测定墩柱模板顶标高,采用激光垂准仪结合量钢尺法,控制墩柱模板主要角点的平面就位,使其满足设计要求。一个墩柱每施工6m,采用全站仪坐标法精确测定墩柱模板各主要点的平面位置和精确测定墩柱模板顶的标高,以此来检核及修正三角高程。当一节混凝土浇筑完成,要即刻对混凝土面的控制点进行复测,以掌握模板在混凝土浇筑前后的变位,同时提供下一节模板的安装参数。
(1)在承台施工前,首先放出墩身十字线,做好型钢支架,将墩身预埋钢筋准确定位并确保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墩身钢筋不移位,不偏斜。
(2)在第一次立墩身模板时,采用平面坐标法(与导线点联测)准确测放出模板4个控制点的平面位置,采用三角高程法测放出模板顶面高程,然后利用铅锤线测量模板的倾斜。
(3)以后每节段立模时利用激光垂准仪结合水准测量控制放样,而且还要对前一节段进行竣工检查。
(4)每次测量时间固定在温度、阳光等气候因素影响较小的每天早上9:00以前或下午4:00以后进行。
(5)平面位置控制。将全站仪架于控制点,用坐标法通过控制模板位置来控制墩柱平面位置。
5.3外观质量控制措施
高墩施工由于多次立模,多次浇注,容易引起外观质量下降。施工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施工中优化了混凝土配合比,提高其和易性,降低水灰比。
(2)保证材料供应的质量和稳定,加强对水泥和粉煤灰的质量控制。
(3)提高立模精度,采用玻璃胶或橡胶皮处理接缝,保证接缝严密。
(4)夏季施工,由于气温较高尽可能安排在傍晚或夜晚温度较低时浇注混凝土,减小混凝土的坍落度损失。
(5)混凝土浇完后,立即进行覆盖养护,拆模后用塑料薄膜包裹,进行湿润养护,同时避免上一节段墩身混凝土浇筑时污染已浇筑的下部墩身。
(6)最后由固定的有专长的工人进行统一修复表面缺陷,保证墩身颜色一致,棱角分明。
6 监理方法和措施
6.1根据施工工艺和方法制定质量监控方案
根据不同的施工工艺和工序以及监控目标设定监控重点和监理力度,编写好监理实施细则。
(1)设定监控目标。根据确保部优、争创国优的合同要求和高墩施工难度,提出加强混凝土耐久性控制,保证高墩
线形,提高外观质量,确保预埋件安装准确的监控目标。
(2)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流程,从源头上控制施工质量,并从细节上下工夫。如:模板缝隙填塞材料、脱模剂、拉筋套管等材料的选用是否得当;大体积混凝土降温、脱模、养护方法及措施是否有效;原材料选择、保存、运输是否能保证混凝土施工;设备的选择、使用是否会对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等,均是为达到监控目标所要考虑的。在这一过程中均同施工单位主管人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向他们提出了修正意见。对关键问题则应坚决把关,不能做好好先生,影响既定目标的实现,如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上、拼装模板的支撑体系上,从支架施工方法上、脱模方法等,监理人员做了认真把关。作为质量过程控制的第一步,监理人员应当有理有据地提出和坚持自主的主张。
(3)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条件的特点,在质量控制方面提出如下控制要点和措施:
①混凝土耐久性方面:由于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困难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混凝土耐久性要求给监理工作带来了挑战。为此分解为如下几点进行控制。
a.原材料: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结构物的实体质量,并且是保证混凝土耐久性要求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关。
b.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及使用,要求规范、达标。
c.混凝土生产运输,要保证设备完好无故障,供应能保证,输送间断不能超过规定时间,避免出现混凝土冷缝。
d.混凝土浇筑:控制入模温度,浇筑振捣方法要符合要求,须要保证有关人员熟知应急措施如:跑模、脱模、混凝土供应中断等,大体供应有降温措施和温度监控措施。
②模板施工
a.模板制造质量与修理和表面处理:要达到施工方案的要求。
b.模板安装:脱模剂是否有效,连接是否平顺,缝隙处理是否得当,连接与支撑是否稳固。处理不好会造成跑模、较大错台、漏浆、出现蜂窝等问题。
c.脱模:要达到温度、强度等方面的要求,应有量化指标。
d.选用:对于周转模板已使用损坏较大的要及时更换,否则可能产生跑、脱模或影响混凝土的外观质量,由于该方面的原因施工单位曾有过严重的教训。
③线形控制:由于墩身高和选用大型模板,模板安装极不易控制,必须节节把关,避免形成误差积累造成处理困难。
a.控制好基准点和首段立模:把基准点的准确与否和是否有效使用作为重点。
b.线形监控方法和手段:采用规范施工定位测量记录、尺量和仪器复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层模均要检查其轴线、直曲点、对角线,必要时加密检查1/8圆半径,5~10m水准标高复核,减少错台:该检查模板连接情况,错台控制在2mm以内。
④混凝土外观质量:
a.色差:要保证外观质量,混凝土色差不能出现较大变化,主要控制材料的选用,包括水泥、粗骨料和掺和料,保持材料使用的稳定和混凝土配合比的稳定,重点控制水泥和掺和料。
b.错台:由于施工操作复杂和翻模施工造成错台的现象在所难免,因此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尤为重要。重点控制其模板连接,保证连接平顺和模板加固可靠,避免出现胀模现象。
c.蜂窝麻面:重点控制混凝土振捣质量、落实操作工艺、模板表面处理及脱模剂的质量,控制脱模时间,避免过早脱模。
d.接缝处理:注意模板接缝的填塞和孔洞的堵漏,尽量从外向内处理,可减少产生表面明显疤痕等问题。
e.模板的修理、脱模剂和脱模工艺:由于模板的循环使用易造成模板的损坏,特别是小型拼装模板易变形损坏,应注意检查模板的状态,及时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做必要的更换。注意控制脱模剂质量和脱模工艺。
f.表面整修:错台和施工缝的存在是难免的,因施工原因产生的孔洞、预埋件预埋产生的外伤均需处理。但表面处理是一项经验比较强的操作,且不同队伍的施工会有不同的效果,因此监理工作也应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监理内容。
⑤保护层:保护层的质量控制是质量控制的重点之一,是保证结构物耐久性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控制厚度,保证其在允许偏差之内。
⑥作业平台的加固:作业平台的有效使用既是满足施工作业的需要,也是保证施工安全与质量的需要。重点检查其稳定性,提升模板的可靠型。
7 监理效果和体会
7.1监理效果由于目标明确,规划得当,监理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方案和工艺不合理之处得到纠正,不明确之处得到明确。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得到补充,方案内容经同施工单位商讨得到完善。
(2)原材料方面:经对粗细骨料的几次清场,现场材料管理得到加强,质量保持了稳定,注意控制了容易被忽视的粉煤灰颗粒粒径等指标,取得了一定成效。
(3)混凝土生产基本稳定,几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中断,也及时监督依照预定方案按施工缝进行了处理。
(4)通过注意对混凝土振捣施工的监督及时纠正了几起不规范行为,使之操作基本规范、稳定,这对混凝土的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的提高发挥了主要作用。
(5)模板施工基本落实了预想的监理措施,错台较小,施工缝不是很明显。当然也有一些教训,如野鸭塝特大桥5#墩小型拼装磨损严重,由于考虑到施工单位的经济困难,虽已向施工单位提出这一问题,但未取得及时纠正,同意其使用,结果造成跑模,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对外观也有一定的影响,这对施工单位是一个教训,对监理人员也是一个教训。
(6)线控严格落实了监理监控措施:首选检查复核施工单位的测量记录,包括利用激光测准仪测量记录,水准仪标高测量记录,全站仪坐标测量记录,起到督促确认作用,然后每次模板检查均要认真利用激光垂准仪检查6条对称轴线,必要时利用水准仪、全站仪同施工单位一起共同测量进行确认,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模板拆掉重装,对于已存在的不是严重的偏差,在满足线控基本要求前提下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用3~5模的过程进行逐步纠偏。根据测量结果几个主要高墩纵横轴向偏差均控制在10mm以内,其中105.3m的最高墩误差在5mm以内,扭曲变形控制在2cm以内,应该说此结果十分理想。
(7)外观质量方面:外观质量的控制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控制过程,要得到一个好的效果,必须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施工工艺全过程,虽然,在严格的监控措施下,施工中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通过监控措施的落实,外观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8)由于结构设计不同,各墩的保护层厚度也从4~7cm不等,现场操作中主要控制了薄层的尺寸不足和厚层的过大问题,从保护层的功能机理出发将误差控制在允许和合理范围内。
(9)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大型作业平台经投入使用后,存在稳定性稍差的问题,作业人员也向监理反映。监理人员此时进行了协调和督促改进,如增加冗余液压支撑等。
总之通过细致可靠的监理措施,在施工单位努力下,从线控结果、混凝土试件抗渗性能的频繁抽查,以及外观质量总体评价来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监理工作真正起到了监控、把关甚至指导的作用,监理效果明显。
7.2体会
(1)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特别是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关系,为质量控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施工单位中有一大批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进取心的技术人员,应当虚心接受、学习他们的优点,尊重他们的意见,共同商讨,使之易于从心理上接受监理的监督和意见。由于处理得当,监理过程中得到了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
(2)大胆管理,勇于负责。应该说监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监理人员处于矛盾的旋涡中,暂时得不到施工单位理解的情况是难免的,如果胆小怕事或底气不足,就会缩手缩脚,监理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就不会取得好的监理效果。
(3)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从深层次上理解把握有关技术的、管理上的、有关标准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使监理工作活起来、严起来。
(4)要重视执行监理程序。灵活使用监理方法,这样才能使监理工作形成一条主线,使质量控制工作有条不紊,一步一个脚印地进行。
(5)发挥监理人员的协作精神和监理站的主导作用,以弥补监理人员个体的不足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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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正乐 王涌
摘要:基坑工程是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采用各种形式支护结构,深挖土方而形成的一种地下空间结构。基坑工程涉及地基的稳定性,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地层的位移,对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本文以青岛市石油大厦深基坑工程为例,就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进行总结,供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旋喷桩;止水帷幕;扶臂;浅孔密集式松动爆破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2层以上(含2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石油大厦基坑工程开挖深度为10.6~18.6m,局部达23m,周边环境条件差,水文地质状况复杂。
1 工程概况
 青岛石油大厦工程位于青岛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延安三路与晓望路交叉路口北侧。地上22层,地下4层,框架核心筒结构,筏板基础。基坑采用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局部采用旋喷桩加锚杆的支护体系。
1.1周边环境情况
(1)基坑东侧开挖线距延安三路人行道2m,人行道下埋设电缆和市政管网,地下管线复杂。
(2)基坑东南侧开挖线与青岛第三加油站量小距离仅有1m,地下埋有储油罐及油管,埋深4.5m。
(3)基坑西侧开挖线距青岛铅笔厂宿舍楼约5m,该楼为钻孔灌注桩基础。桩基础均高于基坑深度,且该区为杂填土。
(4)基坑开挖线北侧距原有挡土墙2~5m,基底至挡土墙最高处达21.4m,挡土墙北侧为国风药业办公楼,该楼为筏板基础,基础埋深5m。
1.2水文地质状况
土质为杂填土层,粉质黏土、含黏性土砾沙,强风化花岗岩及煌斑岩。
(1)场内西区第四系土层厚度约为1.5~9.6m,主要是杂填土,占基坑面积的1/3。
(2)场区基岩为燕山晚期花岗岩及后期呈脉状产出细粒花岗岩及煌斑岩岩脉,基岩起伏较大。
(3)场区地下水、水位埋深1.4~8.6m,为第四系孔隙潜水、基岩风化裂隙水。
2 主要施工技术方案
(1)土方采用分层、分段开挖,石方采用浅孔密集式松动爆破后机械开挖。同时,采用边开挖边支护的办法,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安全。
(2)采用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旋喷桩、局部小角度旋喷桩止水帷幕、肋梁、注浆花杆和钢筋砼扶臂等方式进行基坑边坡支护。具体做法如下:
①基坑西侧、北侧挡土墙设旋喷桩止水帷幕,桩顶设置钢筋砼冠梁、钢筋砼扶臂进行加固,冠梁下设预应力锚杆。
②基坑西侧局部设小角度旋喷桩,提高土体抗剪能力,并形成止水帷幕。
③基坑东侧的加油站处采用钢筋砼扶臂对原围墙进行加固,并设置预应力锚杆、肋梁。
④基坑东侧的人行道处设置注浆花杆一道,顶部设水平梁,以保证其整体性,下部设预应力锚杆。
(3)降水体系采用集水坑明排方式,经抽水设备排至基坑西侧顶部的排水管网。
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和设计图纸,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是否合理,是否遵循了 “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②基坑围护结构的选型是否可靠,是否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基坑平面尺寸能否满足地下室施工的空间要求,是否会对地下室外墙的支模、防水、回填等施工造成影响。
③降水系统的设计是否会对基坑围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④基坑监测的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方法、观测频率和临界状态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及反馈等是否符合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要求和现场的具体特点。
⑤设计文件提出的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是否合理。
⑥设计方案是否经专家组评审(应提供专家组评审报告),并经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设计图纸是否加盖评审专用章。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和基坑变形监测专项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技术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先进性,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以及质量、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等各项措施是否健全。
②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③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审查同意。
(3)方案实施前,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根据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
(5)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受水面积、地表水流向等作进一步检查,绘制基坑周边环境图,并悬挂上墙。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
(6)审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4.1土石方开挖监理
(1)土方开挖前复核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和基坑开挖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开挖方式、开挖顺序、分层厚度、分段长度、边坡坡度、运输线路以及材料堆放位置、基坑排水措施是否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巡视检查,避免出现边坡塌方事故。根据不同土层土质情况采用适当的挖方坡度;做好排水、降水措施;坡顶荷载距坡顶边缘的距离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土方开挖二自上而下分段分层依次进行,避免先挖坡脚,造成坡体失稳。
(2)石方爆破前对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爆破器材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中间检查和工序验收,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爆破范围,在距离边坡2m内不允许施爆,可采用冲击锤或静态爆破施工;检查炮孔孔位、成孔深度、装药密度、堵塞长度、起爆网络、爆破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爆破方案的要求;引爆前对爆破指挥、爆破警戒进行检查,保证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4.2旋喷桩施工监理
(1)旋喷桩施工前检查桩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浆液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注浆设备、管道系统和电路是否运转正常。
(2)旋喷桩施工时应进行旁站监理,重点检查钻孔的入岩深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注浆压力和旋喷管的提升速度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检查注浆量是否正常,桩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3预应力锚杆施工监理
(1)预应力锚杆施工前,检查钻孔机具是否满足土层锚杆钻孔的要求。
(2)钻孔前检查锚杆的孔位、孔径和锚杆钻孔机的倾斜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钻孔时应检查钻进速度,防止埋钻、扣钻、坍孔、掉块、涌砂和缩颈等质量问题,终孔后检查成孔深度是否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3)锚杆杆体安放前检查杆体的质量、杆体长度、直径及杆体组装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锚杆杆体安放后,检查杆体的安放角度和入孔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锚孔注浆施工前,应核查试验锚杆的拉拔试验报告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锚孔注浆实行旁站监理,检查注浆水灰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锚杆张拉前检查锚具、锚杆、台座和张拉设备的安装是否正确,锚杆的张拉顺序是否会对邻近锚杆产生影响,预张拉后各部位的接触是否紧密,杆体是否平直。锚杆张拉时检查锚杆张拉等级是否达到设计拉力,观测时间内锚头位移值是否符合要求。锚杆张拉后按施工工艺的要求进行锁定作业。
4.4基坑坡面混凝土喷射施工监理
(1)在基坑坡面混凝土喷射前,重点检查挂网土钉的长度要达到设计要求;钢筋网片固定是否牢固,保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喷射混凝土配合比是否合理;泄水管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机械设备、风、水管路和电路是否运转正常。
(2)在基坑坡面混凝土喷射施工时应进行旁站监理,重点检查喷射混凝土的喷射顺序及厚度,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是否符合规定。
4.5钢筋混凝土扶臂施工监理
(1)混凝土浇筑前核查钢筋、模板等分项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应检查混凝土开盘鉴定报告、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混凝土浇筑时进行旁站监理,重点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及和易性、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混凝土的振捣等是否符合要求。
(3)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拆模后应对混凝土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合格后纳入基坑变形监测范围。
4.6基坑监测监理
(1)根据监测方案,对监测基准点的设置、监测点布置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2)督促基坑监测单位按监测方案的监测时间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交监测报告,监理应认真审核监测报告。当监测采集数据接近报警界限时,应加大监测频率、当监测采集数据达到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为避免基坑重大事故的发生,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邻近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注意对监测点的沉降值和位移值进行监测,并及时整理监测记录。
(4)石方爆破施工后,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监测。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同时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
5 结论
(1)监理应当认真研读地质报告和设计图纸,熟悉图纸的内容和要求,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方案的调整要严格审核。
(2)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对重要工序的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现场施工准备和组织准备的质量进行检查。
(3)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对重要的施工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杜绝为赶工期野蛮施工,避免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4)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做好材料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于工程;对施工机械及配套使用的管路状况有效掌握,以保证施工质量满足要求;加强对现场的巡视与检查,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5)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时,应控制好基底标高,防止因超挖、超深破坏基础的原始结构。如发生超挖、超深,处理方案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6)对危险性较大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例如在加油站、油气库等部位的锚杆钻孔施工时,应严格控制钻进深度,不得破坏地下储油罐、油路等设施。钻孔时若发现孔内有不明气体外溢,应立即停止钻进,查找原因,改进钻进方法。同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覆盖物等防护用品和救援器材设备,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7)注浆施工时应对周边的管井进行巡查,防止水泥浆渗入管井,造成管道系统堵塞。同时也可以检查是否有冒浆现象。
(8)基坑排水系统应运行有效,满足降水设计要求,同时应有合理的导流措施,防止地下水进入基坑。对周边市政给水、雨污水管道定时巡查,发现渗漏应及时处理,防止渗漏对基坑造成危害。
(9)对施工中的工程签证要及时准确,如对基坑内不同土层土质的分界线、标高、采用的施工方法、完成的工程量,基坑排水设备、特殊施工机械的台班等的记录应翔实,签证应及时。工程签证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认。
(10)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仅对石油大厦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进行了总结,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局限性。由于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本工程得以顺利完成,实现的预期的质量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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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要点浅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烟台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宗昕 
摘要:本文从模板承重架、外脚手架、建筑机械和临时用电四个方面浅析了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应该注意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要点
近些年,由于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规章及地方建筑工程法规陆续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力监管、工程监理制的普及,以及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意识已是深入人心,使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安全管理工作却未能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各种安全事故频发。主要的原因,还是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未能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了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忽略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济投入和管理。同样,目前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或多或少在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区,而不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与长期形成的管理意识有关,另一方面,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缺乏也制约了他们更好地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以上情况,作为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首先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知识学习,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特别是杜绝事故的发生。在此,本人想从目前安全事故多发的模板承重架、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施工临时用电方面,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看法。
1 模板承重架
近两年来,支模架坍塌事故频发,危害极大,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已成为建筑工地主要事故源。因此,对此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应特别引起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重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模板承重架倒塌事故的主要原因基本可以概括如下:
(1)方案方面问题:专项方案抄袭套用,无针对性,更有甚者无施工方案;计算错误,关键点重视不足;忽视支模架的构造要求的内容。
(2)材料方面问题:钢管、扣件不合格或过于破旧,这种现象在目前建筑市场上相当普遍,未引起使用方的重视。
(3)搭设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未按方案要求进行搭设,如立杆间距偏大、不设扫地杆和水平杆或扫地杆和水平杆只单向设置、立杆上部搭接不符要求、垂直和水平剪刀撑不到位等等,当前建筑工地支模架,尤其是房屋建筑,往往不是由专业架子工搭设,而是由工地木工根据个人经验和习惯进行搭设的,实在是相当大的事故隐患。
针对以上情况,监理工程师对模板承重架的管理应重点从施工方案的审批、支模架所用钢管、扣件的进场检查及现场搭设质量检查三方面进行:
(1)施工方案审查主要应对支模架系统的承载力计算及稳定性验算、构造能否满足系统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安装和拆除的施工程序、作业条件以及运输、堆放的要求等。对于模板和支撑系统的材料规格、接头方法、构造大样及剪刀撑、水平杆均应在方案中详细注明并绘制施工详图。立杆底部支撑结构必须具有支撑上层荷载的能力,同时,由于模板立杆承受的施工荷载往往大于楼板的设计荷载,因此常需要保持两层或多层立柱(应计算确定)。为合理传递荷载,立柱底部应设置木垫板,禁止使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为保证立柱的整体稳定,应在安装立柱的同时,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立杆高度大于2m时,应设两道水平支撑;满堂模板立杆的水平支撑必须纵横双向设置,其支架立杆四边及中间每隔四跨立杆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立杆每伸高1.5~2m时,除再增加一道水平支撑外,尚应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立柱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当使用φ48钢管时间距不应大于1m。
(2)另外当支模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时,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3)搭设模板承重架所用的钢管、扣件进场后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试,如测试结果不合格,必须根据测试强度对原方案进行调整和加固。
(4)现场搭设质量控制首先应对搭设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其次应检查搭设是否按批准的方案内容进行,最后应检查立杆、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的搭设、各部位扣件的数量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外脚手架
近些年,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中高层建筑随处可见,外脚手架已不仅限于落地式,悬挑架和附着升降脚手架也开始广泛应用,并可作为施工架使用。但给施工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理的工作强度和难度,针对不同的外架形式,应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2.1落地式脚乎架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对脚手架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构造要求及技术措施、搭设及拆除施工工艺、材料及质量保证体系、文明施工要求、荷载取值是否准确,稳定承载计算、抗倾覆计算,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审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能有效指导施工,并应注意方案与现场的一致性。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的纵距、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最大立杆纵距、横距及连墙件间距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对搭设在楼面上的脚手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包括屋面、雨棚,阳台及后浇带等悬挑结构。当搭设高度在25~50m时,应对脚手架整体稳定性从构造上进行加强,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包括连墙件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特殊构造部位示意图。
在脚手架的搭设过程中,应对其所用材料及搭设构造进行检查。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如不合格,应对方案进行补充。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立杆基础应平整夯实,混凝土硬化,设排水沟,另根据搭设高度,落地立杆垂直稳放在垫板上(30m以下),预制块或枕木上(30~50m)。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且应交错布置。脚手架的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须进行计算。连墙件的水平距离不大于7m,垂直距离不大于4m,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高度在24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均应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边疆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2m高的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和30cm高的踢脚杆,顶排防护栏杆不少于二道,高度分别是0.9m和1.3m;如遇作业层时,应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栏杆的高度分别为1.2m和0.6m,挡脚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m。脚手架作业层里立杆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封闭,作业层以下每隔3步及底步应用密目网或其他措施进行封闭,主体及装饰施工时,荷载应严格控制。
落地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 规范规定。
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2悬挑脚手架
该类脚手架主要为扩宽作业平台、适应工程外形、高层脚手架卸载等服务,其构造形式多样,监理过程中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审查施工方案,根据其构造特点进行内力计算审查。
在此对钢索斜拉悬挑梁式脚手架的监理重点进行简介:中高层建筑目前常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安全围护,兼做装饰之用,其构造与落地式脚手架最大不同之处是增加了悬挑梁和斜拉索,除按常规对架体稳定性和抗倾覆性进行验算外,对地锚、悬挑梁和拉索形成的体系进行计算模型选择和内力计算尤为重要,并据此来进行材料选择。
在架体搭设过程中,除按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外,重点要对地锚的设置进行隐蔽验收,另外对挑梁的固定,拉索与结构体和挑梁的连接点进行检查,保证连接可靠。连墙件的固定方式和位置也应特别注意,避免影响施工,工人随意拆除,造成架体抗倾覆能力不足。
2.3附着升降脚手架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兴起,为附着升降脚手架提供了用武之地,施工速度加快,成本下降,效益明显。但因操作之危险性,令人又爱又恨。监理项目机构如何对此进行管理,确实值得探讨:根据《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2000230号文),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简称爬架)进行统一管理和体系认证,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督。在此规定中对设计、构造装置、加工制作、安装、使用、拆除、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是监理机构的根本管理依据。
具体监理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审查爬架单位的有关认证、资质证书、在施工地区的备案证明。(2)审批施工方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爬架单位进行编制,如高度150m,应组织专家论证)。(3)检查主要部件和装置(尤其是承重、防坠、防倾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实物检查。(4审查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5)检查爬架现场的操作规程和制度条文、资料表格(因各厂家爬架自成一系,特点各异,认真学习并熟悉本工程所用爬架的体系要点和使用要点是十分必要的)。(6)架体成型后,应参加首次提升前的检查。提升和下落过程中,抽查施工方的各种操作命令和检查表,强调排除外界各种干扰,由爬架单位独立按章操作。(盲目追求进度,多重指挥,维护不及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7不定期对重要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并做记录,有问题及时责令施工方整改。
3 建筑机械
建筑机械同建筑材料一样,进场前应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监理工程师应检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重点应查验相关资料的有效期,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与实际进场设备的型号是否相符。各种建筑机械必须经验收合格并挂验收合格牌后方能使用。一般来说,小型机械可由项目部进行验收;井架等中型机械由施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由装拆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且每次顶升或降节后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验收。井架、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大型机械的书面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留存备案。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批。从事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后方可进行。上述机械设备的装拆及操作人员,也必须取得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应查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上报的上岗证人员是否相符,以下简单总结以下常用机械的现场监理重点:
3.1施工电梯
近几年,施工电梯造成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后果严重。监理机构除了作好前述审查工作外,以常用的SC系列(齿轮齿条传动)为例,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与主体结构间的安全防护;限速制动装置;最高和分层限位装置;电机制动器和紧急制动器;载重情况;电气安全性;大雾、大风及雷雨天气禁止使用。
3.2 塔吊检查的项目
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在塔吊的使用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注意的是:塔吊指挥人员按规范要求也应持证上岗,塔吊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遵守“十不吊”规定。
3.3吊篮
吊篮目前也纳入现场的机械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作为监理机构,除了进行有关资质审查,设备报验审批外,在使用过程中,尚应检查防坠装置灵敏度;载重情况;安全带和生命绳使用情况;上行限位情况;配重是否缺失;电气使用安全性;恶劣天气严禁施工。
施工临时用电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的监理工作,首先应由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进行审批,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用电现场检查的项目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气装置、变配电设备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1)当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临设和塔吊等与外电线路达不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应采取增设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外电防护措施。
2)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必须与专用保护线连接。保护线不得作为工作线,必须采用多股铜芯线,统一标志为黄绿双色,面不小于工作线的面;保护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断器,在电箱内必须通过端子板连接,在其他地方不得有接头。
每个工地重复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三处,阻值<10Ω。接地线应由二根以上的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作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角钢、圆钢、钢管和钢,严禁采用螺纹钢。电干线应采用地或架空设,严禁沿地面明设,以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电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皮电架空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皮电的最大度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3)配电箱与开关箱应三证齐全,箱体必须采用铁板制作,进出线路应在箱底进出。箱体内工作线和保护线的连接必须通过接线端子板,配电箱、开关箱的连接线必须采用绝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不应带电的金属底座,外等必须做保护接
4)配电系统应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总一分一开进行设置,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
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上述内容是多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都会遇到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细节问题。当然,安全管理是动态的,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监理人员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的预控作用,还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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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工程质量是最大的节能环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筑业协会 景万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建筑产品产能效能的发挥,关系到国家形象,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个好的工程不仅可以为我们提供安全舒适、温馨和谐、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生活、娱乐、出行和生产环境,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如何通过提高建筑工程的建造质量,减少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发生,降低建造、运行、维护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一、工程质量的内涵
工程质量的内涵首先应体现在工程的符合性,即在工程的建造过程中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艺;其次是它的适应性,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物的舒适性、功能性,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应考虑工程质量的时效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工艺标准的改进等。一个优质工程是符合性、适应性和时效性的全面系统的体现,也是工程建造者精心策划、科学组织、认真落实、精益求精的劳动结晶。
二、节能环保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是指在工程的建造过程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源,做好四节一环保,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何做好节能环保,首先要全面了解工程在建造过程中使用、消耗了那些资源,以及资源的使用、消耗过程,才能有针对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从而达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的目的。
三、工程质量与节能环保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
建筑工程由若干分部、分项工程组成,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又是由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水电设备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一定的规则排列组合而成。如何科学合理、规则有序地优化组合这些资源。首先是资源的组合依据,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艺标准;以及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其次是资源的组织方式方法,即采用什么样的组织模式、管理体系、技术手段、操作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第三是资源的排列组合的过程,科学指导、合理优化资源组合的过程,使资源配置始终处于最佳组合、最优状态,最大限度地满足相应工程的质量三性的要求。可见,如果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组合,最佳排列,那一定是一个优质工程、一个精品工程。下面以两个分项工程的建造过程实例来说明两者的关系。
例如:墙体混凝土的浇筑,作业流程:墙体钢筋验收模板安装浇筑混凝土模板拆除混凝土养护。墙体模板的质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成型质量,因此保证模板的刚度、平整度、清洁度和几何尺寸等是保证混凝土成型质量的前提;其次混凝土的浇筑、模板的拆除和后期的养护质量。假如在实施过程中某一环节或多个环节出现了失误,可能会导致墙体混凝土几何尺寸产生偏差、涨模、跑模,蜂窝、麻面、烂根等质量通病,或更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需投入一定的资源进行整改,或剔除或修补,一方面额外资源消耗,另一方面也会产生多余的建筑垃圾。
又如地下卷材防水工程,作业流程:基层处理涂刷冷底子油附加层面层保护层。同样应该使每个环节处于受控状态,保证防水工程量。如果出现了渗水或漏水,需要再次投入大量的资源处理这些问题,一方面增加了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影响力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从这两个例子看,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如果资源配置出现了失误,就会产生一些需要修正的质量问题,修正时会额外消耗一定的资源,不利用节能环保。因此工程质量的好坏与节能环保呈现正相关关系。
四、搞好工程质量是最大的节能环保
搞好工程质量是最大的节能环保主要表现在工程的建造过程、运行维护和使用寿命三个方面。
1.建造过程的节能环保
工程质量好坏与节能环保呈现正相关关系,因此保证工程建造质量是节能环保的关键和根本。如何分配资源才能达到优质工程的要求,首先要树立全员质量和节能环保的意识,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次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科学合理、具有指导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指导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施工方案,编写可操作性、详细具体的技术交底;第三强化过程控制,精心组织、技术先行、样板引路,严格控制每一个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使资源配置始终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第四建立持续有效的PDCA循环体系,确保一次成优、自然成优、合理成优。
反之,在建造过程中如果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必然要额外投入一定的资源进行整改,同时也会伴生一些副产品,如何处理这些副产品,又会产生一系列环境、资源再次消耗的问题。另外,从技术和工艺角度来分析,有些质量问题一旦发生了,也就无法彻底消除,虽然通过修整暂时可以达到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但会留下一些质量隐患,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甚至是使用寿命。
2.运营维护过程的节能环保
一个好的工程是通过科技创新、优化整合等手段,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最优状态。因此投入使用后,必然会发挥最大产能、效能,服务于我们的生活、生产,为我们提供一个的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相应的运行维护成本也会降低。
反之,如果在建造过程中留下了一些质量隐患,会对建筑物正常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消除这些影响,需要投入一定资源来修正这些问题。例如顶板粉刷施工时,如果没有将结构面层清理干净,直接影响结构层和装饰层的粘合度,留下了质量隐患,会导致顶板装饰层的脱落,必然要重新修补或修整,即浪费资源,也会产生一些建筑垃圾,消纳这些垃圾时,又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也是节能环保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工程建的质量好,它的使用寿命会相应地延长,产能、效能也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否则一个工程因为质量问题,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丧失了使用功能或出现了安全隐患,不得不停止使用,或加固改造或拆除,原有建筑的材料、设备除部分可以回收或重复使用外,大部分成为建筑垃圾,既浪费资源又影响环境。
我们耳熟能详的两个伟大的经典工程,堪称节能环保的榜样。一个是建于公元前256年的都江堰水利工程,通过巧妙的设计和优质的质量,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距今已有2250多年,依然发挥着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作用。另一个是建于隋代的赵州桥,距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以其合理的设计、精湛的施工工艺,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得国内外同行的称赞。
由此可以看出搞好工程质量是最大的节能环保,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如果资源排列组合产生了错位或缺位,留下了一些质量隐患,就会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为了消除质量问题,需额外投入一定的资源,同时也会产生一些影响节能环保的副产品;此外,建筑物也会因质量问题导致过早拆除或闲置,这也是最大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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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312181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深圳市举办了建设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修璐副会长兼秘书长、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丁士昭教授,分别作了建设监理行业与企业发展的思考大数据时代下工程管理的思考主旨演讲;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段衡金副局长莅临会议致辞;梁士毅等7名专家、教授分别作主题报告;梁士毅、董晓辉分别主持了各由8名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建设监理企业技术进步与信息化发展建设监理战略发展与管理实践座谈与大会代表互动交流。
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主持。全国各省市建设监理协会、各建设监理分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了500余人参加本次大会,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协办了本次会议。在会议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会议预定的各项议程。现纪要如下:
一、与会代表高度肯定本次会议对促进建设监理行业的积极作用。本次会议主题鲜明,高屋建瓴,观念领先,新颖别致,抓住了监理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根本,发挥了引领行业进步的重要作用;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新风扑面而来;行业定位、战略发展、战略转型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振奋人心,大家看到了行业发展的新曙光;新技术的应用、差异化的发展、菜单化的服务、高端人才的培养及企业文化建设的新鲜经验,促使监理企业拓宽了视野,找到了差距,树立了信心,增强了紧迫感,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二、会议提出并论证了监理行业和企业的定位问题。修璐副会长兼秘书长关于建设监理行业与企业发展的思考主旨演讲,在与会代表中产生了共鸣,认为是目前行业研究成果的体现,是引导监理行业科学发展、具有一定价值的新理论、新途径方面的探讨。修璐同志针对监理行业和企业的定位问题,从战略发展的高度,从企业性质、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承担责任、创造价值、人力资源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分别作出了回答,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指导原则、具体设想等。修璐同志认为,建设监理是中国特色,必须认真巩固和做大做强工程建设中施工监理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这是监理行业与企业立业之本,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工程建设现阶段发展需要,监理行业与企业应该是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劳务密集型、现场监督型企业相结合,不同质、多层次,各具特点的企业结构形式。应该成为能满足市场各种层次需求,提供各种性质服务的企业。发展趋势应该是咨询管理型与现场监督型相结合的发展方向。
与会代表认真聆听了修璐同志的演讲,感觉受益非浅,表示会后将认真学习和研究,并对监理企业是否作为一方责任主体提出了建议。
三、大数据技术将推动建设监理行业的变革和转型升级。丁士昭教授在大数据时代下工程管理的思考演讲中,明确阐述了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时代的内涵,深入分析了大数据的应用和挑战,提出了工程管理大数据的来源以及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包括用于政府对投资建设的管理、金融机构对投资建设的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管理和灾难管理。会与代表认为,大数据技术一旦应用于建设监理行业,将极大推进监理行业和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促使行业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行业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会议交流了发展战略转型的经验。无论是作主题报告的专家,还是参加大会座谈交流的嘉宾,都在思考、探索并实践着本行业、本企业的战略转型、向高端发展和创新发展。大家认为,监理企业不能再同质发展,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要实现战略转型,向高端咨询企业发展;监理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去转型,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占领市场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位置、不同的领域,各自要有独特的发展空间,多元化发展;企业只有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企业业务转型步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工程管理与咨询一体化服务的品牌核心能力,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阶段监理企业向产业高端的转化策略,首先应着眼于延伸产业链条,开展规划咨询、设计咨询业务,或将施工监理与这些业务捆绑,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将监理服务向前或向后延伸,让监理企业逐步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真正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与管理服务,是监理企业深化改革、提升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和有效途径;有的专家认为,目前工程咨询行业正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工程监理企业应抓住时机,不断寻求、发展和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力争为客户创造更具价值的咨询服务,从而得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可,真正实现企业的成功转型;有的公司通过主营业务转型、增长方式转型、运行机制转型的实践,不断拓展了企业服务能力的延伸价值。
五、会议交流了监理企业差异化发展的实践体会。会议认为,为了适应市场化发展,监理企业要根据自身资源、能力和特点,实现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恶性竞争。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要以施工阶段监理为基础,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发展,实现监理工作的两头延伸。前面向设计监理探索发展,后面向工程检测、加固、改造监理方向发展,逐步向提供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理服务的国际化的咨询企业模式发展;小型企业受其资质、资源、规模、业绩、管理、技术、人力、财力等综合实力的限制,不具备向高端转型的条件,仍应立足于发展并做精做专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为业主提供现场施工监控服务。
六、以信息化管理提升监理的服务价值。信息化建设是与会代表交流的热点之一。与会专家和代表认为,监理企业的信息化是大势所趋,是增强监理服务技术含量的重要支撑,是提高工程监理服务价值、变革工程咨询服务方式、加快监理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的迫切需要,而且全国一些大中型监理企业已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尤以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将多种IT技术与BIM对接用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践,对于有条件的大中型监理企业向工程咨询企业转型、拓展设计监理及全过程协同交付等上下游业务、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具有重要利用价值,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BIM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指导意见》的积极举措。
修璐同志在会议总结讲话中提出了三个感动和三个感悟。三个感动:一是监理行业的素质不差,凝聚力强,参加会议的积极性体现了对行业的高度关注;二是监理行业有一支非常强的管理队伍,管理层次高,是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三是这次会议为监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很多高新技术,使我们对这个行业充满信心。三个感悟:一是这次大会是一个充实的落地的大会,是一个对未来发展思考的大会,根据各自企业的特点追寻自己的发展梦;二是感觉监理行业责任重大,需要更多努力和自强不息,实现差异化发展;三是监理行业是一个大家庭,行业的发展与每个从业人员息息相关,我们要培养更多的国家队伍、专业队伍引领行业发展,相信监理行业一定会引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修璐同志要求,大型监理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思考如何转型发展;中小型监理企业要找准与大企业比较的优势做出自己的特色。大企业开发的技术可以商品化,让中小企业受益,实现优势、资源互补。我们建设监理行业要团结一致,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攻坚克难,勇往直前,为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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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4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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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4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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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4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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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4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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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焊接设计中的若干关键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钢结构焊接设计中的若干关键问题
□隋炳强
    
     钢结构焊接设计规范对如何分清主次结构并保证主结构的焊缝强度、焊缝质量等级、焊缝相交搭接问题、钢材Z向性能要求及防止层状撕裂、加劲板的焊缝形式及桁架节点的焊缝布置等诸多问题是一个必需进行深入研究的课题。
     特别是焊接设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主结构构件间的连接应符合抗震设计的要求,而次结构连接可不需符合抗震要求。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焊接连接及框架节点塑性区段的焊接连接应采用全熔透焊缝。焊缝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在设计中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立体交叉并在一处集中大量焊缝。
     在节点设计中,钢板厚度方向性能等级应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焊高、焊接时节点拘束度等情况综合确定,节点的构造应避免采用约束度大和易产生层状撕裂的连接形式。
     在抗震设防的结构中,为避免在地震作用下框架往复变形时破坏,水平加劲肋与柱翼缘焊接时,宜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钢管桁架节点处多个支管搭接时,对不需进行疲劳验算的节点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地区的节点,允许被搭接管的隐藏部位不作焊接。
     焊接是现代钢结构采用最主要的连接方法,其优点是:任何形状的结构都可用;不削弱构件截面,工艺简单,连接省工;连接的密闭性好、刚度大;易于采用自动化作业,提高焊接结构的质量等。但是,焊缝设计和施工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如何分清主次结构并保证主结构的焊缝强度;如何选用不同的焊缝质量等级,如何避免焊缝相交搭接问题;钢材Z向性能要求及如何防止层状撕裂;加劲板应采用何种形式的焊缝;桁架节点的焊缝形式等诸多问题,焊缝的质量直接影响整个结构的强度和刚度。因此,在焊接结构的设计和施工中要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主次结构和全熔透焊缝问题
     主结构如框架梁、柱、支撑等是保证结构在各种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能力并保持稳定的系统,对结构的变形性能和耗能能力起主要保证作用,构件间的连接应符合抗震设计的要求。而次结构如楼盖次梁、屋盖和外墙等围护结构不承受地震作用,其连接可不需符合抗震要求。
     在主结构中,框架梁柱节点、支撑与框架的连接节点、柱脚节点是最重要的连接部位,也是焊接时最需考虑的最重要部位。关键性焊缝包括:梁翼缘与柱的连接焊缝;剪切板与柱的连接焊缝;梁腹板与柱的连接焊缝;柱的拼接焊缝;偏心支撑中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焊缝;消能梁段中腹板与翼缘板的连接焊缝等。
     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焊接连接及框架节点塑性区段的焊接连接应采用全熔透焊缝。下面给出节点区需要采用全熔透焊缝的情况。
     梁梁连接——梁在工地对接时,翼缘可采用全熔透焊缝连接,腹板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翼缘和腹板均采用全熔透焊缝连接。
     梁柱节点——当框架梁与柱翼缘刚性连接时,梁翼缘与柱应采用全熔透焊缝连接,梁腹板与柱宜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抗震设计时,工字形柱(绕强轴)和箱形柱与梁刚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焊坡口焊缝;腹板连接板与柱的焊接,当板厚不小于16毫米时应采用双面角焊缝,焊缝有效厚度应满足等强度要求,且不小于5毫米;板厚大于16毫米时采用K形坡口对接焊缝。节点区梁柱端部一定长度范围,在大震时将进入塑性。为了保证节点区的整体性,减小构件间连接的破坏,对节点区采用全熔透焊缝是必要的。
     日本对梁的塑性区的范围取跨度的1/10或截面高度的2倍;对柱取500~600毫米。我国规定,梁与柱刚性连接且考虑抗震时,普通多层钢结构在梁翼缘上下各500毫米的范围内,高层钢结构在框架梁的上、下600毫米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焊透焊缝。这主要考虑到罕遇地震作用下,框架节点将进入塑性区,为保证结构整体性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当柱截面较小时,也有采用500毫米的。
     柱柱连接——框架柱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可采用全焊或栓焊连接。当采用全焊连接时,应采用全熔透焊缝。采用栓焊连接时,翼缘接头宜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腹板可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抗震框架柱拼接为保证100%传力,一般要求采用全熔透焊缝,不宜采用螺栓连接,因为螺栓连接难以达到此要求。
     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毫米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高层钢结构的箱形柱宜为焊接柱,其角部的组装焊缝应为部分熔透焊缝。十字形柱采用由钢板或两个H型钢焊接而成时,组装的焊缝均应采用部分熔透的K形坡口焊缝。
     支撑连接——在抗震设防的高层钢结构中,支撑是轴向受力构件,大震时将全部进入塑性。支撑在构造上两端应刚接。当采用焊接组合截面时,其翼缘和腹板连接焊缝沿全长都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连接。支撑与梁柱相交处,支撑翼缘端部的焊缝不需要用全熔透焊缝,这是因为支撑内力主要是沿轴线方向传递的。支撑的拼接和与框架构件的连接,宜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避免焊接残余应力和焊缝收缩应力的影响。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消能梁段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连接;消能梁段与柱腹板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横向加劲板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其腹板与柱连接板间应采用角焊缝。
    焊缝等级问题
     焊缝设计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分别选用不同的焊缝质量等级。
     全熔透焊缝——对承受动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横向对接焊缝,当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应为二级;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时应为二级。对不需要疲劳计算的对接焊缝,当受拉时应不低于二级,受压时宜为二级。
     其它焊缝——对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验算疲劳的构件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焊缝的质量等级应为二级;对其他结构可为三级。
    焊缝重叠问题
     在设计中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立体交叉并在一处集中大量焊缝,这主要是因为上述做法使焊缝不能自由收缩,导致双向、三向焊接应力产生,这种焊接残余应力一般能达到钢材的屈服强度值,这对焊接延迟裂纹以及板材层状撕裂的产生是极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施焊后节点区在焊接收缩应力作用下,由于晶格畸变产生的微观应变,将使材料塑性下降,相应强度及硬度增高,使结构在工作荷载作用下产生脆性断裂的可能性增大。因此,要求节点设计时尽可能避免焊缝密集、交叉并使焊缝布置避开高应力区是非常必要的。
     钢板的拼接当采用对接焊缝时,纵横两方向的对接焊缝,可采用十字形交叉或T形交叉;当为T形交叉时,交叉点的间距不得小于200毫米。焊缝的布置应对称于构件重心,对于截面对称的构件,为减少构件整体变形,焊缝布置宜对称于构件截面中性轴。此外,为了结构安全而对焊缝几何尺寸要求宁大勿小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不论设计、施工或监理各方都要走出这一概念上的误区。总之,钢结构焊接节点的设计原则,主要应考虑得到致密的优质焊缝,尽量减少构件变形、降低焊接收缩应力的数值及其分布不均匀性,尤其是要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钢材Z向性能要求及防止层状撕裂措施
     钢材Z向性能要求——焊接性最重要的是掌握硫的含量。我国有关标准都规定了厚板要用Z向钢,它有三个等级,其指标表示板厚方向拉伸时的断而收缩率,是和硫含量对应的。钢板厚度方向性能等级或含硫量限制应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焊高、焊接时节点拘束度,以及预热后热情况综合确定。对T形、十字形、角接接头,当其翼缘厚度≥40毫米时,宜采用对硫含量限制的钢板,或既对含硫量限制又对厚度方向性能有要求的抗层状撕裂钢板。当连接焊缝熔透高度等于大于25毫米或连接角焊缝高度大于35毫米时,其Z向性能等级不应低于Z15;当连接焊缝熔透高度等于大于40毫米或连接角焊缝高度大于60毫米时,Z向性能等级宜为Z25。
     防止层状撕裂措施——在节点设计中,节点的构造应避免采用约束度大和易产生层状撕裂的连接形式。在T形、十字形及角接接头设计中,当翼缘板厚度大于等于20毫米时,应避免或减少使母材板厚方向承受较大的焊接收缩应力,并宜采取下列措施:采用较小的焊接坡口角度及间隙;角接接头宜采用对称坡口或偏向于侧板的坡口;宜采用双面坡口对称焊接代替单面坡口非对称焊接;在T形或角接接头中,板厚方向承受焊接拉应力的板材端头宜伸出接头焊缝区;T形、十字形接头宜采用铸钢或锻钢过渡段,并宜以对接接头取代T形、十字形接头;宜改变厚板接头受力方向,以降低厚度方向的应力;承受静载荷的节点,在满足接头强度计算要求的条件下,宜用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代替全焊透坡口焊缝。
     工字形钢梁与箱形(圆管、方管)柱刚性连接采用隔板贯通式节点时,隔板应采取措施避免层状撕裂,厚度宜比梁翼缘厚度大一级,并不应小于柱最薄壁板的厚度。非加劲的钢管间直接焊接节点及钢管与非钢管构件直接焊接节点,与受拉构件焊接连接的钢管,当管壁厚度大于25毫米且沿厚度方向受较大拉应力作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层状撕裂。
     加劲肋(板)焊缝形式问题——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加劲肋或隔板,加劲肋或隔板是梁翼缘截面的延伸,是为了保证梁翼缘集中力传递的连续性,大震时还可能经受交变荷载的作用。
     在抗震设防的结构中,为避免在地震作用下框架往复变形时破坏,工字形柱水平加劲肋与柱翼缘焊接时,宜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与柱腹板连接时可采用角焊缝。
     当框架梁端垂直于工字形柱腹板与柱刚接时,应在梁翼缘的对应位置设置柱的横向加劲肋,梁翼缘与柱横向加劲肋用全熔透焊缝连接,水平加劲肋与柱腹板的焊接也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箱形柱在与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水平加劲肋,当框架受水平地震反复作用时,要承受角变形,故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与壁板相连。对无法进行手工焊接的焊缝,应采用熔化嘴电渣焊,并应对称布置,同时施焊,以防止构件变形。但电渣焊热输入量大,对钢材性能不利,16毫米以下壁板不宜采用电渣焊。关于无梁一侧,内隔板是否可以与柱不焊,在国外设计结构中看到过这种情况,但这不是正常情况,我国规范中未列入。
     框架结构中箱形(圆管、方管)柱与工字形梁的刚性连接节点,当需设置柱身加劲横膈时,可采用内隔板式、外环式和隔板贯通式,其焊缝形式分别要求如下:内隔板式节点:抗震设防结构的内隔板与柱的连接应采用全熔透焊缝。外环加劲板式节点:抗震设防结构的外环板与柱宜采用全熔透焊缝;非抗震设防结构的外环板与柱的连接可采用与环板截面等强的双面角焊缝;外环板与梁翼缘板的连接应采用全熔透焊缝。隔板贯通式节点:隔板与上下柱段的连接及与梁翼缘板的连接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耗能梁段加劲肋应在三边与梁用角焊缝连接。钢管相贯节点采用内加劲时,桁架主管为圆管的管内设置的内加劲板宜采用部分熔透焊缝,在主管为方管的管内设置的加劲板,加劲板靠支管一边与两侧边宜采用部分熔透焊接,与支管连接反向一边可以不焊。当采用外加劲时,如果采用主管表面贴加强板的方法加劲时加强板与主管应采用四周围焊。对K、N形节点焊缝有效高度应不小于腹杆壁厚。焊接前宜在加强板上先钻一个排气小孔,焊后应用塞焊将孔封闭。
    桁架节点焊缝问题
     隐蔽焊缝问题——钢管桁架节点处多个支管搭接时,对不需进行疲劳验算的节点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地区的节点,允许被搭接管的隐藏部位不作焊接。被搭接管隐藏部位必须焊接时,允许在搭接管上设焊接手孔,在隐藏部位施焊结束后封闭,或将搭接管在节点近旁处断开,隐藏部位施焊后再接上其余管段。
     焊缝形式问题——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应沿全周连续焊接并平滑过渡,可用角焊缝或部分采用对接焊缝、部分采用角焊缝。支管管壁与主管管壁之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20°的区域宜用对接焊缝或带剖口的角焊缝。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钢管对接焊缝或沿截面围焊焊缝,壁厚不大于6毫米时,可用I形坡口全焊透焊缝。在壁厚大于6毫米时,可用V形坡口全焊透焊缝。缝和节点焊缝,宜避免焊缝交叉焊接,焊缝的间距宜符合下列要求:钢管的环向焊缝之间的间距不小于管径且不小于500毫米。环向焊缝距相贯线焊缝冠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80毫米;纵向焊缝距相贯线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小50毫米;两纵向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倍钢管壁厚且不小于80毫米,主管的拼接焊缝宜设置在距支管相贯焊缝最外侧冠点200毫米以外处。
     通过对钢结构焊接相关设计规范的研究,提出如下焊接设计建议:主结构如框架梁、柱、支撑等,构件间的连接应符合抗震设计的要求。而次结构如楼盖次梁、屋盖和外墙等围护结构不承受地震作用,其连接可不需符合抗震要求。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焊接连接及框架节点塑性区段的焊接连接应采用全熔透焊缝。焊缝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
     在设计中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立体交叉并在一处集中大量焊缝。在节点设计中,钢板厚度方向性能等级应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焊高、焊接时节点拘束度等情况综合确定。节点的构造应避免采用约束度大和易产生层状撕裂的连接形式。在抗震设防的结构中,为避免在地震作用下框架往复变形时破坏,水平加劲肋与柱翼缘焊接时,宜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钢管节点的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应沿全周连续焊接并平滑过渡,可用角焊缝或部分采用对接焊缝、部分采用角焊缝。
 
                                                                                                        摘自《山东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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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七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严 正 声 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严 正 声 明  

  

  近期,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接到许多监理企业反映,有单位或个人假冒我协会名义采用电话通知和其它方式邀请省各市地监理企业和个人参加他们举办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中级认定证书的培训班。在此,我协会严正声明:目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从未举办过任何形式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中级认定证书培训班,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请各会员单位、监理企业注意甄别,谨防上当受骗。另外,我协会将保留对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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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1015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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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三、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统一本地区的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程分类代码。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样本
  为更好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健全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我部制定了新版施工许可证(附件1)及其申请表(附件2)的样本。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各发证机关不得更改。自201410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五、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严肃整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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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第十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4年第十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王宁在部专题会议上强调 要加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王宁在部专题会议上强调 要加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住房城乡建设部924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工作。副部长王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宁指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非常重要。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专门作出批示,对做好这项工作带来机遇、提出要求。二是社会的期盼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当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治理。三是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当前建筑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比较落后,需要我们承担起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责任。

  王宁强调,开展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执法,必须要有一支健全的执法队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中坚力量、骨干力量,要充分发挥这支力量的作用。当前要抓好全面普查和日常巡查两项工作,市、县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部里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具体开展以下工作:克服监管力量不足的困难,加大随机检查的频次;改变现有的监督内容,从只注重监督实体质量扩大到同时监管市场行为、企业行为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是否落实等质量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实行差别化监管,对经常发生质量问题、投诉较多的地区和项目要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管理,建立检查信息档案,提升管理水平;落实质量承诺制度,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责,监管机构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要把好关;充分调动市、县质量监督机构的积极性,通过宣传贯彻和培训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要树立一批好的典型,宣传、传递正能量;要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部里已成立两年行动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工程质量管理是综合管理,质量监督站要充分发挥作用,今后要向综合执法方向发展。

  王宁要求,开展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必须借助于社会舆论的力量共同推进,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新闻发布会。今后还将按照部署,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会议由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吴慧娟主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分别解读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等有关文件,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会议还进行了分组讨论,交流了各地经验和做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9.26 宋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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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和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2014924日)

  

     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在行动方案中已作了总体部署,下面我重点对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工作,作一简要介绍。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落实到具体人。为了强化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真正让该负责的人切实负起责任,我们制定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工程质量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不少,但具体到一个工程项目,责任最大、作用最关键的首推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讲就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同时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二是建立了三项责任制度。为确保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建立了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五个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档案制度,就是要求建立以五个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便于发生质量问题后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是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凡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都要依法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向社会曝光。执业责任,就是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时,不管五个责任人是否已经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在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企业法人和其他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施工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核心,是五个项目负责人中最关键的岗位。为此,部里又专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对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任职资格、管理体系、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危险源控制、隐患排查等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岗履职,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十项规定》除了细化了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还规定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制定了具体的记分办法。
  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一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最重要的工作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重点采取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的方式,真正地发现问题,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对于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是整顿规范检测市场。质量检测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质量检测市场还很不规范,恶意竞争、虚假报告等现象还比较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因此,我们要下大力气整顿规范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强化检测机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行为。
  三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目前我们的质量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加强队伍建设十分重要。首先要积极想办法对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所必须的仪器、设备、经费等予以保障;其次要强化对监督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第三要与市场、执法等监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既要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也要检查各方主体和个人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实现“两场”联动。
  四是抓好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从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入手,狠抓渗漏、裂缝、门窗密闭不严等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治理。这项工作部里去年已经作出了专门部署,我们要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关于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里已经明确这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两年行动方案中提出了近期发展目标,并从政策引导、技术支撑、制度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要抓好落实。
  同志们,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是部里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做出的重要部署,是今后两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更是我们工程质量战线的重要任务。在此,对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实施质量监督的同志们提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两年行动。大家要从思想上统一到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重要讲话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从工作安排上统一到两年行动方案上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一支重要力量,在这次两年行动中要积极主动地发挥重要作用,在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既要查实体质量,更要查质量行为,两者并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做好衔接。对于发现的每一起问题,要切实做到有调查、有结果、有处理。
  二是做好宣贯培训和落实。今天在座的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处长、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局长),请大家回去后,尽快组织好对本省所辖市、县质量处长、质量站长的宣贯培训工作,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两年行动任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宣贯培训,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等项目负责人,要让他们知道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
  三是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前面我讲到,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中设立了三项制度。在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质量承诺制度的落实,因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主体的法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部里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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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制度,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鲁建建字[2013]27号)、《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核查范围

全省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在监工程项目(含外省进鲁企业在监项目)。

三、 核查内容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有无不在本单位执业的人员挂靠注册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培训学习制度、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市场行为方面: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方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是否与施工单位以及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4.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条件方面: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是否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具以及应用计算机对监理工作进行辅助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5.质量控制方面: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工作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情况;原材料验收、见证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对监理通知单中问题的复核情况等。 

6.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面: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巡视施工单位按照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等。 

7.建筑节能、环保材料应用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是否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实施中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对工程上应用的环保材料是否合格进行检验检查。

8.监理资料管理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 

四、核查方法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410月中下旬)。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资质动态核查作出安排部署,由企业组织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并复查。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普查阶段(2014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市建委(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每个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随机抽查至少1个在监项目(特别是外省、外市进入本市的监理企业)。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跟踪整改到位并组织复核;需要处罚的,及时作出处罚或给省厅提报处理建议;同时,将存在的问题记入企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三)省级抽查阶段(201411月中旬开始)。省建设厅抽调专家,对各市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企业、在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本市监理企业数量的四分之一(2013年以前已抽查的企业除外),重点抽查2015年底前资质有效期到期企业和2013年监理省级抽查下发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对抽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含各市依法处理的监理企业)。

五、核查工作要求

1.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深入做好部署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调度掌握所有企业和在监项目的自查、整改情况。市级普查要吸收专家参加,查深查细,跟踪问题的整改,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2.市级普查要按照附表格式形成工作台帐,要及时印发普查情况通报,1130前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发电子邮件至sdsgcc@126.com

联系人:类红,电话:(053187087015


附件:1.2014年度全省工程监理资质核查市级普查记录表

 2.2014年度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记录表1-2

 3.2014年度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记录表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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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王宁

  

201494日)

同志们: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住建部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政高部长一会儿还要发表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重点讲讲在这次治理行动中,各地要着力抓好的六项主要工作。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忽略了个人责任。为此,我们不仅要强化企业责任,更要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真正让该负责的人负起责任,并负责到底。具体讲,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就一项具体工程而言,参与建设的单位很多,参与的人也不少,究竟该由谁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我们认为,主要应该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这五个单位,就是我们讲的五方主体。具体到人就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最近,部里印发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五个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终身责任作了明确。

  二是建立三项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我们将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人的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信息档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以利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五个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特别是部里新出台的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学习理解,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特别是对五个主要责任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确保五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管控的核心和关键。部里出台的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必须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等,项目经理要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要选好配好项目经理,并监督考核他们履行好职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业主代表,对保证工程质量也负有重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追究。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里讲的力度,就是要严管严查、严罚重处、不能手软、决不姑息。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都要依法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执业责任,就是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还是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追究这五个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他执业人员、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形象,阻碍行业发展,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企业责任难以落实,社会反映强烈。下一步,要着力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认定较难。为此,我部制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4种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准确地认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是认真实施检查。这次治理行动,主要安排了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三个层次。电视电话会议后,到今年10月底前,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照管理办法,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今年11月到20166月,由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排查每4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主要针对三种情况:第一,群众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省、部每6个月进行一次督查。

  三是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代价,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有效遏制转包挂靠等问题。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考虑不予追究责任。在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们要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等手段,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部里将在门户网站上开设投诉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各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对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应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逐级上报。部里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曝光。

  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自律作用,大型施工企业在治理活动中要严格自律、模范带头,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传递正能量。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一是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最重要的工作手段。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了解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要下大力气整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二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建筑市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要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针对当前执法力量比较分散、总量不足的问题,各地要加强统筹,把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查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

  三是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严格标准规范执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四是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首先,要培育一批有实力的骨干监理企业,扶持他们做优做强。监理企业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其次,进一步开放监理市场,吸引国外优秀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合资合作带动监理水平的提升。第三,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根据监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部里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真正把监理的作用发挥出来。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农房建设质量管理的问题。农房质量是当前村镇建设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近年来历次地震灾害中,农房质量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的指导,推进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做法,逐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制定适合当地农房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动农房建设引入轻钢结构、轻质木结构等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水平。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全社会的意识还不够强,用户的认可度还不够高,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政策的引导。部里正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初步确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其他地方都应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生产能力;政府投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这种建造方式;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面积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各地也要明确本地区的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协调出台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部里将组织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训练中心和产业联盟中心。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究,制订相关地方标准,通过工程试点、技术示范,攻克技术上的难关。同时,要注重培育一批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联盟。

  三是强化监管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模式与传统方式有较大差异,给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地在工程实践中,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探索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方法。部里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在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构件生产、现场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创新监管模式,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

  近些年来,有的地方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离不开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为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7月份,部里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部署。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将完成三大数据库建设;明年6月底前,天津、河北等10个省市也要完成;明年年底,其余13个省要全部完成,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监管目标。我们鼓励各地加快推进此项工作进展,尽快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与部里进行联网。对这项工作,部里将定期进行督查,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首先,要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的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里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施工总包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劳务人员培训、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施工总包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其次,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要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技能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等专项资金,大力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第三,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实名制管理的推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最后,我再强调一点,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里目前正在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同志们,为完成好这次治理行动任务,部里专门制订了行动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部里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同志们,抓好工程质量、提升工程品质安全十分重要。我们必须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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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4年第十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4年第十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4]12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臧晓萍等894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911

 

山东省(10人)

 

 

 

 

 

 

 

田炳秀

王增浩

王子平

刘化群

陈明辉

 

张丽莉

李其焕

王全勇

刘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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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411月至20166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我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投诉举报信箱:djzb@mail.cin.gov.cn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91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99

 

1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3

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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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家和省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94,住房城乡建设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国会议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作出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宋军继、副厅长李兴军,省建管局局长宋瑞乾出席会议。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企业负责人等4200余人收听收看了会议。

       宋军继在全国会议上作了题为《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过程管控,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典型发言,介绍了我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做法。宋军继随后在全省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对组织开展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提升工程质量是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必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宋军继强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全面落实全国会议部署任务,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实施“两书一牌”制度,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尤其是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二是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中的各项禁止性规定,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完善技能培训鉴定制度,实行分级管理。三是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明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各地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试点城市、生产基地和试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四是加快完善建筑诚信体系。明年3月底前各市建成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的数据库,实现信用评价信息全省共享,实行诚信受益、失信严惩。

       宋军继要求,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细化工作措施,将治理任务落到实处。整合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监管力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强化监督,确保治理实效。加强宣传引导,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广泛参与,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潘峰 常景国 撰稿   薛鹏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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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方式 强化过程管控 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宋军继厅长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创新监管方式 强化过程管控 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宋军继厅长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94日)

工程质量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点,部里召开这次会议很及时、很重要。下面,简要汇报一下山东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有关情况。近年来,山东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突出抓好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一、实施“四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积极实施“四化管理”,推进质量监管全覆盖,把园区建设、限额以上村镇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提升整体功能和建筑品质。一是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监管区域划网定格,逐个落实监管机构和监督人员,做到监管无缝隙、无遗漏。二是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管理水平高、信用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对保障差、隐患多的项目,加大检查力度,实行挂牌督办;抓两头、促中间,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效能。三是实行标准化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实体样板,推行可视化技术交底,统一工艺标准,提高施工精度,规范施工行为。四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对大中型项目实施远程监控;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联网联控。

二、把好“四个关口”,强化专项治理

为摸清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现状,我们走访了3.5万住户,发放调查问卷1.6万份,分析质量投诉3800明确了治理重点。最近,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确定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一是把好源头关。建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实施、监理单位管控、监督机构把关的防治体系。将常见问题防治目标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把治理要求列为工程招标的实质性条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设计文件中增加防治专篇,工程定额中给予费用保障。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凡明显低于定额工期的,必须经专家论证,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实施。二是把好现场关。实施质量监督抽样检测,委托第三方对实体结构质量进行随机抽检。建立材料推广目录和退市制度,施工现场设置材料样品库,加大对钢筋、预拌混凝土、砂石等的巡查抽测频次。三是把好验收关。积极引导物业和业主参与分户验收,监督机构按不少于住户总数10%的比例开展比对性复核。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四是把好使用关。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和维修赔付制度。规范房屋装修改造行为,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实行房屋使用信息化管理,建立危房档案,加强排查鉴定,实施加固改造。

三、完善“四个体系”,提升保障能力

一是政策标准体系。提请省政府出台了提升建筑质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政策文件,编制实施了42项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了130余条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是教育培训体系。加大一线作业人员培训力度,累计培训各类注册执业师6.4万人次,培训农民工100余万人次。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中,我省获瓷砖贴面项目优胜奖。在最近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我省获团体第一名。三是质量责任体系。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管理办法,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寿命期内参建单位及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四是市场诚信体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今年执法检查中,381家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对参建单位实行信用考核,并作为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实施精品带动战略,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累计创建鲁班奖142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69项。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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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8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山东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推进,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投标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招投标制度亟待完善,监管方式亟需改进。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也对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活动,需要在制度层面上提出明确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意见》初稿,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6个部门意见,825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8部分,22条。

  第一部分: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强制招标的对象仅限于国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收录全省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出台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统一向社会发布。同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不得要求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第二部分:规范招标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设置奖励标准。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实名公布评审意见。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

  第三部分:规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等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投标人中标后,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第四部分:规范评标定标活动。评标定标要按照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原则,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综合评估评标法仅限于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其他工程评标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评标专家可抽取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抽取范围。

  第五部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同一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含2个)分支机构备案;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由其备案的人员自行完成。

  第六部分: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后,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

  第七部分: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招标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满足一定条件的,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

  第八部分:落实工作责任。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落实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能代行建设部门监督执法职责。

  三、《意见》主要特点

  1.进一步强调了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意见》第一部分提出建立全省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意见》第七部分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标实行备案制监管,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部门不再对其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意见》第四部分提出,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这些规定较好地落实了业主负责制,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2.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确保监督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

  3.着眼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虚假招标问题。工程强制招标的扩大化是诱发虚假招标问题的主要因素,为此,《意见》第一部分提出,严格依法界定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公开招标工程的范围,不该招标的不要强制要求招标,不该公开招标的不要强制要求公开招标。二是围标串标问题。《意见》第四部分,提出了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评标定标办法,可有效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同时,《意见》第八部分提出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针对评标专家评标不公问题,《意见》在第二部分规定了实名公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在第四部分提出评标过程实行三公开,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一般招标工程的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评标专家对技术标不再打分;第六部分要求建立专家评标行为考核机制,由监管部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评,实行招标工程标后评估制度,强化了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管。四是针对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意见》第七部分要求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的网络化运行,第八部分规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完善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减少交易服务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干预,不得代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招投标制度的完善,信息化监管水平的提升,服务行为的规范,扎紧了篱笆,能够有效地防止对招投标的插手和干预。五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不规范问题,《意见》第五部分提出,建立招标项目代理责任制,代理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设置作出了严格规定。

  4.围绕招投标关键环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意见》针对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中的难点、热点,细化措施,突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点。一是投标人施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不得另行发包;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二是规范设立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般工程,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3项条件,并以3不得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立。三是控制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设置。施工总承包工程,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四是加强投标行为监管。公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信息,以及工程业绩、获奖情况,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或计分;在招标工程开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成员,一律不得更换。五是强化标后履约行为监管。投标人中标后要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投标人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职称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项目投标。

  5.注重发挥招标投标在城乡建设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意见》第3条提出,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质量创优等次、奖励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没有作出响应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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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2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

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

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健全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三、规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6.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7.规范标后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四、规范评标定标活动

8.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

9.完善评标方法。改进综合评估评标法,把企业施工现场考核、履约情况引入评标环节,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业绩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其他工程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具体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10.严格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抽取平台,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抽取专家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专家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平台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利用技术手段操纵专家抽取、提前获知专家名单。定标前,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专家信息要进行保密管理。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11.建立招标项目代理责任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2.严格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设置。同一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在2个及2个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其备案的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自行完成。分支机构在一个备案有效期内无代理业绩的,不得进行延续备案。

六、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13.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优化专家库结构,为异地抽取专家和远程评标提供服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14.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不公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七、创新监管机制

15.优化招标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建设用地手续办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开标。

16.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17.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做好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全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的对接,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电子招标投标应用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18.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修订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实行恶意投诉责任追究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落实工作责任

19.全面清理涉及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相抵触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收录全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的依据,统一向社会发布。

20.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备案、过程监督、合同备案、履约监管及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责;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完善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不得代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2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监管队伍,确保监督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对各地工程招标投标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办。

22.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中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要坚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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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2012-2013年度鲁班奖获奖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109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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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923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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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王宁

  

201494日)

同志们: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住建部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政高部长一会儿还要发表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重点讲讲在这次治理行动中,各地要着力抓好的六项主要工作。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忽略了个人责任。为此,我们不仅要强化企业责任,更要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真正让该负责的人负起责任,并负责到底。具体讲,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就一项具体工程而言,参与建设的单位很多,参与的人也不少,究竟该由谁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我们认为,主要应该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这五个单位,就是我们讲的五方主体。具体到人就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最近,部里印发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五个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终身责任作了明确。

  二是建立三项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我们将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人的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信息档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以利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五个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特别是部里新出台的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学习理解,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特别是对五个主要责任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确保五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管控的核心和关键。部里出台的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必须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等,项目经理要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要选好配好项目经理,并监督考核他们履行好职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业主代表,对保证工程质量也负有重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追究。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里讲的力度,就是要严管严查、严罚重处、不能手软、决不姑息。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都要依法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执业责任,就是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还是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追究这五个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他执业人员、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形象,阻碍行业发展,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企业责任难以落实,社会反映强烈。下一步,要着力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认定较难。为此,我部制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4种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准确地认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是认真实施检查。这次治理行动,主要安排了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三个层次。电视电话会议后,到今年10月底前,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照管理办法,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今年11月到20166月,由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排查每4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主要针对三种情况:第一,群众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省、部每6个月进行一次督查。

  三是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代价,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有效遏制转包挂靠等问题。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考虑不予追究责任。在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们要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等手段,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部里将在门户网站上开设投诉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各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对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应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逐级上报。部里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曝光。

  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自律作用,大型施工企业在治理活动中要严格自律、模范带头,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传递正能量。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一是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最重要的工作手段。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了解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要下大力气整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二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建筑市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要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针对当前执法力量比较分散、总量不足的问题,各地要加强统筹,把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查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

  三是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严格标准规范执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四是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首先,要培育一批有实力的骨干监理企业,扶持他们做优做强。监理企业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其次,进一步开放监理市场,吸引国外优秀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合资合作带动监理水平的提升。第三,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根据监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部里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真正把监理的作用发挥出来。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农房建设质量管理的问题。农房质量是当前村镇建设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近年来历次地震灾害中,农房质量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的指导,推进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做法,逐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制定适合当地农房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动农房建设引入轻钢结构、轻质木结构等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水平。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全社会的意识还不够强,用户的认可度还不够高,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政策的引导。部里正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初步确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其他地方都应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生产能力;政府投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这种建造方式;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面积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各地也要明确本地区的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协调出台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部里将组织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训练中心和产业联盟中心。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究,制订相关地方标准,通过工程试点、技术示范,攻克技术上的难关。同时,要注重培育一批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联盟。

  三是强化监管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模式与传统方式有较大差异,给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地在工程实践中,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探索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方法。部里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在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构件生产、现场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创新监管模式,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

  近些年来,有的地方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离不开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为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7月份,部里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部署。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将完成三大数据库建设;明年6月底前,天津、河北等10个省市也要完成;明年年底,其余13个省要全部完成,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监管目标。我们鼓励各地加快推进此项工作进展,尽快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与部里进行联网。对这项工作,部里将定期进行督查,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首先,要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的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里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施工总包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劳务人员培训、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施工总包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其次,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要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技能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等专项资金,大力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第三,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实名制管理的推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最后,我再强调一点,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里目前正在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同志们,为完成好这次治理行动任务,部里专门制订了行动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部里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同志们,抓好工程质量、提升工程品质安全十分重要。我们必须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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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4年第十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4年第十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4]12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臧晓萍等894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911

 

山东省(10人)

 

 

 

 

 

 

 

田炳秀

王增浩

王子平

刘化群

陈明辉

 

张丽莉

李其焕

王全勇

刘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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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91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与我国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国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训练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14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9月)。20149月上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9月中、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月—2016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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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通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通知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
  通知规定了工作范围和内容: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通知还明确了工作计划: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实施检查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至8月)。其中,实施阶段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尤其是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通知还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
  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形成合力,务求实效;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
  据悉,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网站上开设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内容有:领导讲话、政策文件、媒体报道、地方动态、曝光台等。该网站公布了举报邮箱“djzb@mail.cin.gov.cn”,接受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举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9.12 记者 尚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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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继同志在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宋军继同志在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201494日)

同志们:

刚才,我们收听收看了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作了全面部署,任务明确,要求具体,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落实。下面,我就贯彻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提升工程质量是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质量。省委、省政府对工程质量高度重视,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在年初召开的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就工程质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8月初省政府又专门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印发了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中央和省里的这些要求,是我们抓工程质量的根本遵循,必须结合工作实际,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提升工程质量是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不断加强监督管理,着力治理突出问题,工程质量稳中有升,累计创建鲁班奖工程142项,保障房质量在全国大检查中连续2年排名第一。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参建主体质量责任制不落实,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依然存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群众很有意见。工程质量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要从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着力治理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巩固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

(三)提升工程质量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基石,是城乡建设的生命线。目前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农村新型社区等工程大量开工建设,保障这些工程的建设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确保投资效益,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要把工程质量治理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勇于担当,敢于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二、突出重点,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在全面落实全国会议部署任务的同时,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落实责任是提升工程质量的核心。一是实施“两书一牌”。今后,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项目竣工后,不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铭牌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终身质量责任;另一方面,参与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也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各地要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严格执行部里印发的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同时加快制定实施其他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不管人走到哪里,无论是提拔还是退休、离职,都要严肃追究。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市场秩序是提升工程质量的关键。一是强化招投标监管。最近,省政府印发了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提出了许多个禁止性规定,这是不能触碰的底线。各地要严格落实意见要求,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全面公开评标信息,严禁中标企业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从严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及评标不公等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工程后全部或肢解转给他人、违反规定分包、借用他人资质资格承揽工程等行为,一律认定为违法,要从严从重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该罚款的罚款,该降级的降级,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三是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年底前对全省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务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全面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要加强一线工人技能培训,实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加快完善技能鉴定制度,实行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薪酬挂钩。部里即将修订出台新的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各地要提前准备,引导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骨干和劳务队伍。

(三)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提升工程质量的根本途径。一是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明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和工作措施,引领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确保建筑产业化住宅新开工面积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二是加大政策支持。省厅正在组织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一系列地方标准,从10月份开始陆续颁布实施,各地要认真执行。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造。三是开展试点示范。省里已将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临沂等6市、31个生产基地和11个工程项目列为第一批试点,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试点城市和项目要利用好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工作,尽早见到成效,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各地也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四)加快完善建筑诚信体系。市场诚信是提升工程质量的保障。一是建设信用平台。各地要加快建设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的数据库,明年3月底前全部建成,为上半年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打好基础。二是实施信息共享。各地要准确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开展信用评价,充分利用信用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实现全省范围内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各地要把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挂钩,通过落实优质优价、绿色通道、评先树优等政策,对诚信企业和个人给予支持和激励;同时建立失信曝光、重点监管、限制执业、限制投标、市场退出等惩戒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三、加强领导,为两年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工程质量治理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省厅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我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从相关职能处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两年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等工作。各地也要成立工作班子,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各市行动方案于925日前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整合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环节的监管力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季度对本辖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省厅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督查,不定期开展巡视和飞行检查。建立月调度通报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治理行动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质量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频发的工程项目和参建主体,要在媒体上曝光。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同志们,这次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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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方式 强化过程管控 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宋军继厅长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创新监管方式 强化过程管控 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宋军继厅长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94日)

工程质量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点,部里召开这次会议很及时、很重要。下面,简要汇报一下山东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有关情况。近年来,山东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突出抓好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一、实施“四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积极实施“四化管理”,推进质量监管全覆盖,把园区建设、限额以上村镇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提升整体功能和建筑品质。一是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监管区域划网定格,逐个落实监管机构和监督人员,做到监管无缝隙、无遗漏。二是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管理水平高、信用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对保障差、隐患多的项目,加大检查力度,实行挂牌督办;抓两头、促中间,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效能。三是实行标准化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实体样板,推行可视化技术交底,统一工艺标准,提高施工精度,规范施工行为。四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对大中型项目实施远程监控;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联网联控。

二、把好“四个关口”,强化专项治理

为摸清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现状,我们走访了3.5万住户,发放调查问卷1.6万份,分析质量投诉3800明确了治理重点。最近,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确定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一是把好源头关。建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实施、监理单位管控、监督机构把关的防治体系。将常见问题防治目标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把治理要求列为工程招标的实质性条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设计文件中增加防治专篇,工程定额中给予费用保障。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凡明显低于定额工期的,必须经专家论证,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实施。二是把好现场关。实施质量监督抽样检测,委托第三方对实体结构质量进行随机抽检。建立材料推广目录和退市制度,施工现场设置材料样品库,加大对钢筋、预拌混凝土、砂石等的巡查抽测频次。三是把好验收关。积极引导物业和业主参与分户验收,监督机构按不少于住户总数10%的比例开展比对性复核。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四是把好使用关。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和维修赔付制度。规范房屋装修改造行为,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实行房屋使用信息化管理,建立危房档案,加强排查鉴定,实施加固改造。

三、完善“四个体系”,提升保障能力

一是政策标准体系。提请省政府出台了提升建筑质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政策文件,编制实施了42项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了130余条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是教育培训体系。加大一线作业人员培训力度,累计培训各类注册执业师6.4万人次,培训农民工100余万人次。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中,我省获瓷砖贴面项目优胜奖。在最近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我省获团体第一名。三是质量责任体系。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管理办法,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寿命期内参建单位及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四是市场诚信体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今年执法检查中,381家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对参建单位实行信用考核,并作为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实施精品带动战略,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累计创建鲁班奖142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69项。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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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2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

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

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健全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三、规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6.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7.规范标后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四、规范评标定标活动

8.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

9.完善评标方法。改进综合评估评标法,把企业施工现场考核、履约情况引入评标环节,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业绩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其他工程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具体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10.严格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抽取平台,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抽取专家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专家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平台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利用技术手段操纵专家抽取、提前获知专家名单。定标前,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专家信息要进行保密管理。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11.建立招标项目代理责任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2.严格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设置。同一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在2个及2个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其备案的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自行完成。分支机构在一个备案有效期内无代理业绩的,不得进行延续备案。

六、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13.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优化专家库结构,为异地抽取专家和远程评标提供服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14.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不公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七、创新监管机制

15.优化招标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建设用地手续办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开标。

16.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17.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做好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全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的对接,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电子招标投标应用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18.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修订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实行恶意投诉责任追究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落实工作责任

19.全面清理涉及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相抵触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收录全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的依据,统一向社会发布。

20.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备案、过程监督、合同备案、履约监管及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责;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完善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不得代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2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监管队伍,确保监督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对各地工程招标投标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办。

22.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中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要坚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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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4] 32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3]1号)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青岛海洋大学于2014816日至830日在日照举办了2014年第十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培训,李峙雨等119名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考试合格,现将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监理企业抓紧将以上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址:http://www.sdcm.cn/山东省监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省建设监理协会将依据上传信息打印、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证书》。

对考试不合格人员,省建设监理协会将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


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14年第十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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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第三批)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923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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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现代卓越系列项目管理公益性讲座之-《项目中的风险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南现代卓越系列项目管理公益性讲座之
-《项目中的风险管理》
  项目管理,如履薄冰,处处阻碍,遍地风险。项目经理就如战场上的大将,如何带领团队,运筹帷幄,料敌先机,先发制人,从而圆满完成项目,是个摆在所有项目经理面前的问题。
  项目风险管理讲座,包含了风险管理的方法论,如何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如何识别风险,如何分析风险,如何评估风险,直至如何应对风险,其中用到的技术工具,管理技巧,应用场景,以《PMBOK》为核心,系统讲述了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领域,为广大项目经理们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使用便捷的路径,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管理课程。
【参会对象】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企业CIO、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成员。
【讲座时间】2014918(周四)下午 1330签到;  1400开始  1700结束
讲座地点】济南市高新区高端人才实训基地(凤凰路与世纪大道交接处)A309会议室。
【讲座费用】免费
【报名表】 注:每公司限报5人,额满(50人)为止。超出人数,将顺延至下次讲座。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

手机

邮箱

备注

 

 

 

 

 

 

 

 

 

 

 

 

 

 

 

 

 

 

 


   孙百玲

济南市现代卓越管理技术培训学校

济南市高新区高端人才实训基地(凤凰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A座三层

Tel0531-8655951813969065797

E-mail:sunbailing@sdpmp.com  sdpmp@126.com

http:www.sdpm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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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三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年9月2日前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6911
联系人:李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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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骋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孙绍骋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1485

同志们:

这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是根据郭树清省长的意见召开的。79日,郭树清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提升建筑质量工作,提出了“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建设原则,并要求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多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山东很多支持和帮助,今天王宁副部长又专程出席会议,作了重要讲话,对我省住房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建设质量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质量安全是住房城乡建设的生命线,如果出了问题,势必影响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建筑质量明显提高,精品工程越来越多,累计创建鲁班奖工程145项,保障房质量在全国大检查中连续2年排名第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连年下降,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0.51,是全国最低的省份之一。

成绩应当肯定,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一是建筑品质总体不高。我省高资质设计单位不多,高水平的设计人才较少,很难创作出精品建筑。另外,很多建筑标准过低、寿命不长。二是质量通病长期存在。据省住建厅统计,近年来群众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通病占90%以上,虽然搞了多年专项治理,但渗漏裂缝、电气故障、管线不通等质量通病始终没有得到根治,旧通病未完全消除,新问题又陆续出现,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三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12人,有抬头趋势。四是建筑市场亟需整治。目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市场主体诚信缺失,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层层转包、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一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只是挂个名,根本不到现场。甚至有些领导干部随意插手工程招标,造成恶劣影响。五是监督管理还不到位。一些地方对查出的问题往往是以整改代处罚,以罚款代替责任追究,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执法执纪部门自身的行政行为有待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多、领域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市管理、燃气热力等等,都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质量安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质量安全工作又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确定因素多,突发事件多,稍有疏忽,哪怕是一个细小环节出问题,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希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决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麻痹松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城乡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二、要全面提升建设质量

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突出问题导向,从群众最关心的地方入手,从监管最薄弱的环节着力,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一)抓规划设计提升建筑品质。过去抓质量,更多的是强调工程实体,对建筑品质重视不够,大家住进去以后感觉不舒服,生活不便利,出行也不方便。要紧抓规划设计这一环节,从群众的切身感受和使用需求出发,充分考虑规划建设细节,科学确定建设项目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日照间距、建筑朝向等建设条件。要注重建筑风格、造型、色彩、高度和体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塑造富有特色的街区空间和城市风貌。要坚决杜绝奇形怪色的建筑,尊重自然、传承文化,打造体现民族风格、地域特点、时代特征的建筑精品。按照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要求,明年起,各地要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创建一批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示范项目。

(二)抓标准落实强化防灾能力。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施工,是减少现场隐患,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现在的问题,一是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推广,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二是有了标准规范,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以地震设防为例,日本7级以下地震基本造不成损失,我们6级地震就常常造成较大损失。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地震设防标准低,而且往往不落实。当务之急,没有标准规范的,要抓紧制定;标准规范较低,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当然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把标准规范落实到位,尤其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震设防标准要严格执行到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企业对现场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配齐项目机构技术管理人员,该做样板的做样板,该核验的核验,每道工序、每个环节都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对现场质量负有管控责任,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发现隐患责令停工整改。

(三)抓责任落实确保材料质量。建筑材料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总体质量。最近几年,“楼脆脆”、“管爆爆”屡见报端,使用“瘦身钢筋”、“蜂窝混凝土”、“粉末砖头”等不合格建材问题时有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要严格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要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坚决清出市场。质监、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材和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抓竣工验收确保成品合格。竣工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环节。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对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标准执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责令整改重新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吸收业主代表参加,实施分户验收,由质监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比对性复核。要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设施配套、物业承验、地下管线等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抓专项治理解决好住宅质量常见问题。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仅去年一年,全省就竣工了9195万平米住宅工程,按每套100平米折算,也要有92万套,涉及到近百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一些住宅渗漏、裂缝、管线不通等常见问题,大家生活中也常常遇到,有时候严重影响生活。要真正把通病治理抓在手里,放在心上,采取管用的措施,确保在3年内使新建住宅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分户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基本消除渗漏、裂缝、管线不通等常见问题。要做到两点:一是保证住宅工程在交付到老百姓手中的时候,不能有这些常见问题;二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维修解决,造成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决不能推诿扯皮,不能让群众花钱买烦恼。对那些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群众利益、只求速度不求质量的参建单位,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在资质管理、承揽业务等方面作出严厉的惩戒,直至清出市场。

三、要抓好建设安全生产

城乡建设是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的,各项工作都要以安全为前提,决不允许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高度关注三方面的安全。

(一)确保城市运行安全。过去城乡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安全因素考虑欠缺,留下很多隐患。去年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教训就十分深刻。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城市运营安全,对因规划问题遗留下来的安全隐患,要搞好排查评估,该迁企业的迁企业,该挪管线的挪管线,不能怕麻烦、怕花钱,要抓紧落实责任、落实资金,尽快更新改造。一旦再发生安全问题,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要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据统计,全省每年约有近7万个在建项目,300多万建筑大军常年在一线施工,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仅去年一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就发现隐患31万条,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触目惊心,必须下决心想办法彻底解决。要健全专家查隐患、部门促整改、企业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化、常态化。要尽快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督办、建档备案备查的闭环式管理。施工坍塌、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一直是建筑安全重灾区,这三类事故占到事故总量的90%以上。要针对这些“顽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发生。同时,现在很多施工事故都是工人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的,要加强对建筑工人的技能培训、岗前教育,强化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其具备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能力。

(三)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我省许多楼房,建设年龄陆续达到20年、30年,甚至更长,一些良莠不齐的建筑进入了“质量报复周期”,加强老楼旧楼的使用维护管理刻不容缓。去年,浙江宁波一栋建成仅23年的楼房突然倒塌,今年奉化又发生了居民楼倒塌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前正值汛期,一些老楼旧屋长时间风吹雨泡,更加危险,要尽快督促产权单位和使用人鉴定加固,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止使用。下一步,要学习先进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建筑物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在临近设计年限前,由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全面建立老旧危房档案。

四、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有效减少“拖欠工程款”、“层层分包”、“肢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等现象发生。各地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抓住规划落实、建设程序、招标投标、诚信建设四个环节,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制度、转包和违法分包、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偷工减料等问题,切实推进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严格落实规划。规划是建设的龙头,规划乱了,高标准建设就无从谈起。要严格规划实施,规划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力争多建精品,少留遗憾。要把规划执行情况列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突出解决当前规划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乱批乱建、随意更改规划的问题。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要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严禁越权审批。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今后所有限额以上建设项目,不论城市的还是村镇的、主城区还是开发区、政府投资还是民营投资,都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凡手续不全、未批先建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擅自划定范围、放宽条件,或制止不力、隐瞒不报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要按照中央巡视组的要求,认真整改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改进监管方式,探索放开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限制,强化国有项目招标监管,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要全面放开建筑市场,切实解决外地高水平队伍进不来、本地低素质队伍淘汰不了的问题。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严禁肢解发包、指定分包,严禁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包。供电、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凡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发包。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61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各地要严格执行,切实搞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要加快建设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的建设,2015年底前搭建起全省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要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将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信息及时入库,实现全省“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目标。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通过落实优质优价、绿色通道、评先树优等政策,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激励;另一方面建立失信曝光、重点监管、市场退出等惩戒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真正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这里我强调一下,对资质挂靠的,不但严惩挂靠者,也要严肃追究被挂靠单位的责任;对虚假注册或只投标不上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律停止其执业资格;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目前全省正在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整改,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春节前还要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坚决避免发生农民工因工资拖欠上访堵省委、省政府大门的事情。

(五)开展打击转包分包专项行动。目前建筑市场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为提高产值、赚取利润,进行违法分包、层层分包,造成施工现场管理失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甚至由包工头掌握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埋下事故隐患。住建部提出,要用2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专项行动。我们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抓住要害,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五、强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从中外发展实践来看,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提升建筑质量的根本途径。建筑质量、工地扬尘等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解决。目前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建筑工业化率达70%以上,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总体进展较慢,这既有产业基础薄弱、建设成本偏高的客观因素,也有政策支持不力、标准不完善的主观原因。下一步,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加快标准化设计、部品构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制定政策。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财政、科技、税收、土地等政策,一方面减免相应的税收和费用,按照面积给予相应补贴;另一方面提供市场,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保障房、学校等公益性项目,要优先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产业现代化建造比例。

(二)及时完善标准。各地要总结评估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应地方实际的技术体系,推动建立通用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省住建厅要本着“急用先编”的原则,及时将成熟先进适用技术纳入地方标准,编制相关定额和工程量清单,为工程投资、建造和结算提供技术依据。同时,目前现有的监管模式也无法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建筑物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三)积极开展试点。要以打造试点城市为突破口,以保障房和政府投资建筑为载体,实施示范工程建设。可以先选择几个有一定基础的城市,作为综合试点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企业,培育形成完整产业链。首先在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性公建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开展试点项目建设。省住建厅提出,到2017年底,全省力争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800万平米示范工程。目标很好,关键是要抓好实施,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六、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现在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并不是施工技术达不到、施工工艺方法不行、规章制度不健全,很重要的一点是责任心不强、责任制不落实。态度不认真,敬业精神不强,干什么则不象什么。可以说,责任不落实是最大的隐患。近年来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不管是省内还是省外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责任没落实到位。要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建个人都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明确各方责任,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名字永久留在建筑物上。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必须铭记: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督促整改就是渎职。凡是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都要依法追溯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不管走到哪里,不管是提拔还是退休、离职,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建设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配备专业配套、数量充足的监管人员,实施网格化管理,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漏洞。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建设扬尘问题。施工工地、渣土车运输、城市裸露土地等引发的城市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郭树清省长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近日又专门作出批示。去年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作出部署,省住建厅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目前全省87%的工地落实了扬尘治理措施,17设区市城区渣土车密闭达标率和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分别达到79%50%,取得明显成效。近期,省政府还将召开现场会,推广聊城、潍坊等城市经验,这里我就不再多讲了。各地要切实加大建设扬尘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为实现大气质量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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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军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李兴军同志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14819

同志们:
    
这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研究确定召开的。宋军继厅长非常重视,会前专门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刚才,宋守军副厅长通报了1-7月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情况,威海、日照、莱芜3个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交流了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燃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下面,我受宋军继厅长委托,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当前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工作严峻形势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履职尽责,下大气力落实一岗双责、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隐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14个市实现了零事故、零死亡。成绩来之不易,我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宋军继厅长,向辛勤奋战在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一线的同志们表示敬意和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1-7月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非常严峻。一是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高发态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较大事故出现抬头趋势。三是市政领域安全生产面临新挑战。四是燃气安全隐患敲响警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决不要带血的GDP,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85,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会议,孙绍骋副省长对城市运行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房屋使用安全、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王宁副部长也专程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以省政府名义专题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质量专项会议,在全国是不多见的,在全省各行业领域也是不多见的,这充分反映出省委省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高度重视。8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目前,全省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大量的保障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加快建设。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工作严峻形势,准确研判当前工作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安全事故高发势头。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推动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平稳好转
    
要以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为目标,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提升住房城乡建设安全水平。
    
一是切实抓好城市规划安全和城镇管线施工管理。各市要全面排查影响城市安全各种因素,准确掌握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和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对无法满足规划安全要求的危险源,要提出整改意见,向市政府报告。经采取一定措施可以保证安全的,要立即落实措施;需要搬迁和拆除的,要立即搬迁拆除。新建或扩建各类园区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对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大气、地上地下工程管网、园区周边建设情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园区的选址及高风险产业的布局。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业园区中各项建设尤其是高风险企业危险品作业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严格遵守批准的规划,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建设满足各类园区企业安全、消防、抢险救援能力等需求的配套设施。
    
要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地下管线施工管理。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所有管道档案资料,规划新的建筑、设施和管道时,要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施工业务范围和施工组织方案,监督落实管道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范围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城镇地下施工。擅自进行城镇地下施工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二是坚决遏制施工安全事故高发、频发态势。安全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最大的问题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督无缝隙、全覆盖。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以及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企业和现场,要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要严格落实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监督各方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正在进行地铁建设的青岛市,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地铁、隧道施工安全监督,重点检查爆破作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范,支护工程各项参数及隧道口仰坡防护、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等是否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确保安全施工。
    
三是下大力气整治燃气热力安全隐患。燃气安全隐患前期整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部分市后续整改任务仍然很重。要积极协调落实整改资金,着力抓好灰口铸铁管、管线违章占压、高压管线违规穿城、与市政管网违规交叉、液化石油气瓶组、燃气违规场站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人员密集区、交通干道、地下市政管网密集复杂区、超期服役管线等重点区域、关键节点、高危部位的燃气管线及设施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新的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督促燃气热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安全巡检、设施保护、抢险抢修、应急响应制度,完善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自动化安全监控,确保不出问题。
    
四是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局地强降雨和台风防御工作,深入开展井盖隐患、立交桥积水隐患和危险河道隐患整治工作,落实户外大中型广告牌匾和建筑工地板房防风防汛措施,保障供水、供气设施安全运行。要按照省厅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安全管理“十项制度”要求,大力推广城市井盖信息管理及自动报警系统,加强井盖设施巡查,对安全防护性能差的要及时换装“三防”井盖,在雨污水检查井内安装“防坠网”。要加强城市桥梁巡查和老旧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对检测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危旧桥梁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抓紧加固修缮或拆除重建。地下管线检查检修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毒面具及相应的防护器材,严禁违规违章作业。公园景区要加强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的日检、周检、月检,强化重点部位的安全警示,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抢险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坚决停运,确保游乐设施安全运行。
    
五是妥善处置老楼危楼安全问题。44浙江奉化楼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立即部署开展了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各市普遍重视,迅速行动。排查之后,更重要的是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妥善处置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居住安全。郭树清省长对此高度关注,要求公布数据、督促解危,该加固的必须加固、该搬迁的必须搬迁、该拆除的必须拆除。当前正值汛期,很容易发生危险,必须抓紧推动排查后续工作。要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限期落实维修加固措施,房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对于需要拆除的老楼危楼,集中连片的,要优先列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计划。加固或拆除前,要妥善防控,确保住户和周边安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危房鉴定改造费用;要加强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内部配合,协调国土、财政等外部门的支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监管服务、政策优惠,畅通房屋鉴定加固改造绿色渠道。要进一步调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对自查自报、重点检查作一次“回头看”,防止危险房屋漏报、漏查。要以此次老楼危楼安全排查为契机,推动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房屋使用维护行为,健全监管服务机制。
    
三、立即行动,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真正打到要害、见到实效
    
非法建设、违法建设、违章操作等是造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812,国务院和省安委会召开视频会议,专门部署“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局长和邓向阳副省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六打六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即日起至12月底,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迅速启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一是深入动员部署。要充分认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规范建设秩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把打非治违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按照宋军继厅长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经成立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厅、省建管局16个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调度、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地也要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抓紧细化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抓住关键,细化措施,扎实推进打非治违。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重大意义、方案安排,报道专项行动中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对违法违规建设公开曝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要重点打击:不履行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施工行为,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等;集中整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行为,随意压缩工期、扣减安全生产措施费行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行为,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以及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擅自复工行为等。城市燃气领域,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行为,无证经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行为,向未取得许可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行为,非法倒罐倒气、掺混二甲醚行为等;集中整治:新建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程序不规范行为,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行为,不按规定时限整改燃气安全隐患行为等。要坚持边打边改,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和推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尽早发现、尽早纠正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发挥典型作用,提前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必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各项检查要聘请专家参与,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明确专人跟踪落实整改。要切实解决在责任追究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今后凡是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从“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岗位责任”五个方面进行责任追究,一追到底。凡是存在非法违法经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凡是非法违法行为没有彻底整改的,一律不能复工。凡是顶风违法、屡查屡犯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条件整改的,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决不能“一查了之、一挂了之、一罚了之”。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等同于“事故”看待,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按照上限进行处罚。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加强信息共享,严格执行建设类企业、建设类人员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升级、工程评优等方面严格限制,在各类考核中“一票否决”。下个月开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成专项督查组,建立月调度制度,不定期组织暗查、暗访,发现组织发动不力、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进展迟缓的市、部门、单位,要在全省通报。
    
同志们!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建设理念,努力夯实各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勇于责任担当,深入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力扭转当前被动局面,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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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10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6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1025日起施行。199910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7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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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重要性

  高性能混凝土是满足建设工程特定要求,采用优质常规原材料和优化配合比,通过绿色生产方式以及严格的施工措施制成的,具有优异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的混凝土。作为重要的绿色建材,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全寿命周期的综合成本,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推进混凝土行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以混凝土结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增大,预拌混凝土产量迅速增加,规模以上企业年产量已超过10亿立方米。由于对高性能混凝土认识不足、基础研究滞后,基本概念不统一,以及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等原因,致使高性能混凝土应用还不广泛。同时,混凝土生产普遍存在强度等级偏低、绿色生产水平不高、质量控制不严及施工粗放等问题,制约了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整体水平。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完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优化混凝土产品结构,到“十三五”末,高性能混凝土得到普遍应用。

  1.提升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水平,推动建筑节材。“十三五”末,C35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占预拌混凝土总量50%以上。在超高层建筑和大跨度结构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钢管混凝土中推广应用C60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在基础底板等采用大体积混凝土的部位中,推广大掺量掺合料混凝土,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提升混凝土耐久性,延长工程寿命。建立混凝土耐久性设计和评价指标体系,推广“强度与耐久性并重”的混凝土结构设计理念,强化耐久性设计,确保混凝土结构在不同环境下的可靠性。

  3.提升混凝土生产管理水平,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并实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和标识制度,推广绿色生产和管理技术,“十三五”末,80%搅拌站达到绿色生产一星级及以上水平,其中50%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水平。

  4.加强全过程控制,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加强原材料标准化建设,从源头控制并提升质量,提高混凝土生产过程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发展混凝土预制件,推广精细化施工和先进施工工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完善产业政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高性能混凝土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生产和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内生动力。

  2.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以大中城市新建建筑为重点,突出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全面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和工程特点,确定本地区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发展路线,完善配套政策和相关措施。

  4.试点示范,标准先行。组织开展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和工程应用试点,完善标准,强化标准规范的引导约束作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发挥示范效应。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高性能混凝土应用基础研究。搭建研发平台,重点突破高性能混凝土原材料控制、配合比优化设计、质量控制、耐久性指标体系、工程设计以及抗震、耐火、抗裂等关键技术。

  (二)制(修)订高性能混凝土相关标准。编制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适时修订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相关规范,完善水泥、砂石、掺合料等原材料标准,制定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和应用技术要求。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程标准与产品标准的联动。

  (三)推动混凝土产业转型升级。规范行业准入,推进清洁生产。制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和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评价和标识工作。强化与联合重组、两化融合、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联动。引导并支持优势企业创新经营业态和商业模式,实施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重组,提高生产集中度。

  (四)推广混凝土生产和应用先进技术。推广骨料分级、配合比优化、试验检测和原材料质量控制技术,提高水泥混合材、外加剂成分检测及质量控制能力,加大固废消纳力度,实现水泥减量化。推广砂石、混凝土等生产装备智能化技术,混凝土构件和部件预制装配化技术,提升工业化水平。

  (五)加强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实现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生产、储运、施工等环节的无缝链接,完善质量监督机制,确保高性能混凝土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机制,做好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高性能混凝土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标准、政策措施的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优秀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评定、设计和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的情况作为参评、获奖或招投标优先条件之一,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科学采用高性能混凝土。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

  (三)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以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指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等为重点,广泛开展师资培训和技术培训。发挥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等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为高性能混凝土的生产、应用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强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应用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行业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推进混凝土绿色生产和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良好氛围。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的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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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通知如下:

  一、20141010日起,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20141110日起,我部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材料。

  使用自行开发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的,应按照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三、报我部审批的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和航天航空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技术咨询电话:1366141271113564362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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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9号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2013年2月2日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

  (二)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三)消防车通道;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建设或者维护单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村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的规定渠道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或者投资单位支出,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破坏、挪用、妨害使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消防装备、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不符合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装备、专职消防员配备标准,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和村庄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配置消防装备。有山林的乡镇、村庄应当结合当地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间距、设置要求统一安装消火栓。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乡镇驻地的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村庄消防供水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九条 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的乡镇、村庄,应当修建消防车通道和消防取水平台(码头)。

  没有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消防给水不足以及没有保证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乡镇、村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枪、水带等装备,保证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乡镇驻地、村庄与其他村庄和城镇连通的公路以及村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

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供水企业,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消火栓的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火栓档案,明确检修人员,每年定期检查、维护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鼓励供水企业、村民委员会为消火栓加设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自建消防供水设施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

  第十五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保持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水池正常使用、消防用水量的计量统计等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管理内容,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公路、村庄主要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维修。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线,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隔离桩、固定栏杆等障碍设施;

  (二)在消防车通道净空4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

  (三)在公路、村庄主要道路堆放土石、柴草等障碍物;

  (四)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其他行为。

  村庄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隔离桩、固定栏杆等障碍物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因停车占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相关单位有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疏通道路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消防车通道的占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疏通工作。

  第十九条 电信运营商应当将保持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维护消防水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等要求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第二十一条 修建道路、改造供水管网、维修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或者公安消防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关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检查内容,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检查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维护、维修。

  第二十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的;

  (二)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致使延误灭火救援的;

  (四)破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公共消防设施或者其组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水源的;

  (二)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山林防火所需的公共消防设施,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区消防站或者消防点的建设、维护,由林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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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五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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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继厅长在山东省第二批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宋军继厅长在山东省第二批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7月9日)

同志们:

    省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工作成效,聘任和派驻第二批督察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杨丽坤副主任、张斌副秘书长亲自到会,体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规划督察制度以来,国家和省已向我省17设区市、20个县市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员在驻地政府及规划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出督察建议书48份、工作函79份,撰写调研报告39篇,纠正不当行为136起。通过规划督察工作,不仅避免了由于违反规划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资源浪费和负面影响,而且提高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对于保证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促进规划科学决策,增强指导调控作用。一是健全决策机制。针对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未有效执行的问题,一些督察员提出建议,督促当地政府组建或完善了规委会,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推动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二是促进规划修编。为解决总体规划不适应现实需要、与城市发展方向不符、控规方案突破建设用地范围等问题,一些督察员建议当地政府依法按程序尽快修编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善规划体系。部派督察员通过深入调研,提出完善绿地系统规划、重新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深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建议,促进有关城市提升了绿化水平、加强了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省派督察员建议加快相关规划编制,有的县市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有的县市年内将实现规划建成区内控规全覆盖。

    (二)强化规划刚性约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突出事前预防。督察员通过列席会议、参与规划评审和项目论证,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苗头及时提醒,建议否决待审项目30多个,有效预防了侵占绿地、河道、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和规划市政道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事中制止。督察员巡查在建项目时,密切关注是否有侵占“六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未批先建等行为,在督察员建议和干预下,26个未经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被当地政府责令停工,有的恢复原状,有的处以罚款,有的补办手续。三是推动事后查处。督察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督促驻地政府严肃查处违法建筑,部、省卫星遥感监测辅助下,17设区市确认需补办手续项目223、违法违规项目465个,累计拆除违法建设近10万平方米。

    (三)推动理顺管理体制,提高规划行政效能。一是强化统一管理。针对一些开发区自行管理规划的问题,督察员通过发出督察建议、约谈政府领导等方式,建议由市县规划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引起驻地政府高度重视,促进了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二是优化工作流程。就规划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察员结合工作经验和当地实际,提出分级研究审议、实行规划联审、加强批后管理等建议,弥补了管理漏洞、简化了审议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规范规划审批。省厅抽调部分督察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了全国首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省级专项督察,共抽查16市县2013年度核发的规划许可批件125个,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整改意见,有力促进了规划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

    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住建部悉心指导的结果,是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部、省督察员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住建厅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通过督察工作发现,各地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调整规划不合法、违反规划批项目、违规下放管理权等。有的地方对规划督察工作不够重视,没有积极为督察员创造工作生活条件,督察建议回复不及时,违法行为处置不到位。个别督察员没有尽快转变角色、适应新的岗位要求,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研究解决。

    二、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规划督察,是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规划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是增强规划科学性,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姜异康书记在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规划是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城镇化建设的龙头,有什么样的规划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城镇化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通过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城乡规划督察是对规划修编和实施情况的就地监督、实时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工作中的偏差,促进当地政府科学规划,合理调控城镇化的规模、速度和节奏,降低城镇建设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代价,保证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是强化规划权威性,提升城乡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郭树清省长在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规划是我们最突出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规划前瞻性不够、水平不高,也有规划执行随意的问题,一些地方缺乏“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执政理念。城乡规划督察通过对规划工作的全程监督,可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规划执行的随意性,特别是能够及时制止侵占“六线”等违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促进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提升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就业、居住环境。

    (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是维护规划法定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城乡规划督察是一项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创新,其监督重点是规划修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规划,通过强化规划督察,能够从实体和程序上有效规范权力运行,避免违规审批,遏制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提高建设领域依法行政水平。正如孙绍骋副省长在去年7月省首批规划督察员派驻会议上指出的,这项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城乡规划督察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省委、省政府对规划督察工作高度重视,郭树清省长今年2月份作出批示:“这项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否则就会流于形式。督察规划执行要任务单一,可以反映情况,但绝不替人求情,更不能被地方‘攻关’后改变态度。”希望各位督察员牢记自身职责,有效实施监督,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一)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督察工作。一要坚守岗位职责。要着眼于维护城乡长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对法定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督察员管理办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自觉抵制诱惑,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树立督察员的良好形象。二要明确核心任务。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是否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建设项目审批和执行是否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规划督察工作的核心任务,紧紧扭住不放,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规划实施符合率不断提高。三要注重工作方法。要突出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苗头时,要及时提醒和劝告,必要时通过约谈、发督察建议等方式,让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应对和处置,努力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不要等到绿地占了、河道填了、老建筑拆了、违章大楼竖起来了、老百姓集体上访了再去处理。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提请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跟踪抓好落实。

    (二)转换角色,尽快适应规划督察岗位要求。督察员过去大多是城乡规划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现在成了监督者,需要尽快转换角色。一要明确工作权限。督察员在列席会议、参加评审论证时,主要是了解情况、见证过程,就研究事项是否符合规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提醒,不要以专家或个人身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与表决。二要把握工作定位。督察员在工作中,既要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又应充分尊重地方事权,不能妨碍驻地政府及规划部门的日常工作,也不能替代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三要妥善处理问题。在督察中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遮丑、不护短,又要求实务实、沟通协调,讲技巧、讲策略。既要善于发现问题,又要善于总结经验。既要针对具体问题、不当行为予以否决,也要举一反三,针对管理漏洞、薄弱环节研究改进办法。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规划督察工作能力。规划督察对大家来说是新岗位、新任务,面临的也是新环境,只有加强学习,才能胜任工作。一要学习法律法规。要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修编的权限和程序等规定,对相关条文要透彻理解、准确掌握、熟练运用。二要钻研业务知识。要研读国家和省有关城镇化的决策部署,学习规划管理规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遥感图斑核查等知识,学习首批督察员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要熟悉驻地情况。督察员到任后要尽快熟悉驻地的总体规划,掌握规划审批流程,明晰“六线”等强制性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言之有据。省督察办和各督察组,要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对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组织集体研判,加强部省联动,严格考核管理,不断提升督察工作整体水平。

    (四)突出重点,保证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要把监督重点牢牢定位在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上。一要盯住“三区”。监督落实好“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空间管制要求,坚决做到禁建区不能建、限建区限制建、适建区按规划建。二要守住“六线”。只要发现侵占“六线”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要及时上报情况,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防止不可再生的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遭到破坏,防止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要管住“开发区”。各类开发区往往是规划管理的薄弱区、违法建设的高发区。要协调当地政府,将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上收到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协同搞好规划督察,是各市县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将督察员作为仗义直言的“诤友”、寻诊问脉的“良医”,支持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对各地配合督察、整改问题等情况,省住建厅将不定期向全省通报。

    (一)积极创造条件,保障督察员工作权利。第二批督察员有23名,加上调整驻地的首批督察员,有42个市县的督察员是新任的。省规划督察工作规程明确了驻点督察的七种工作方式,这是督察员的权利,有关市县政府及规划部门必须落实好、保障好、执行好。一要提供相关资料。要提供城市(县城)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帮助督察员了解城市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规划范围等基本情况;要提供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帮助了解“六线”控制范围;要提供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帮助了解相应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强制性内容。二要邀请列席会议。要及时通知督察员列席涉及规划督察重点内容的各类会议,如规委会、政府常务会、市(县)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重点工程联席会、局长(主任)办公会等,让督察员了解城乡规划工作动向和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实施情况。三要优化工作环境。新派驻城市已经按照省厅要求,为督察员提供了必要的办公、住宿和交通保障,今后要继续搞好服务。要安排专人陪同督察员实地调查,为查阅资料、进入现场提供方便,让他们及时掌握有关规划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落实督察建议。一要主动沟通交流。遇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和规划部门要主动与督察员沟通。对督察员提出的沟通事项,要尽快安排时间面对面交流,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二要虚心听取意见。对于督察员在有关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尽快改正或落实;有不同认识的,要与督察员及时交换意见,争取达成一致。对于督察员提交的调研报告和工作函件,要召集有关人员专题研究,对有价值的意见尽可能采纳吸收。三要及时整改反馈。对于督察员和督察组发出的督察建议书、意见书,以及省厅及督察办的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评议意见,各市县政府要专题研究,依法整改,及时反馈。

    (三)利用遥感监测,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今年,我省将实现派驻督察员69市县卫星遥感监测全覆盖。省厅4月份制定了《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各市县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认真核查疑似图斑。对于部、省下发的疑似图斑,市县规划部门要会同督察员,逐一核实涉及地块的规划建设情况,既要调阅资料比对,也要踏勘现场查验,查明相关项目是否存在违反总规、违背控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情况。二是准确上报核实情况。对于核实后的疑似图斑涉及项目,要逐一登记建档,列明图斑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规划许可情况、用地性质变化、侵占六线状况及处理意见等,按要求准确填写部、省下发的情况核查表,经督察员签字认可后及时上报。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把查办案件作为遥感督察的中心任务,尤其要把查办部、省下达的重点图斑涉及案件作为重中之重,依法据实处理到位,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或者拆除。对公职人员违反规划搞建设、违背规定作许可、查处违建不到位的,要按照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事关城乡建设发展,事关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事关我省城镇化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各地督察员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为全面提升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水平、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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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4年济南市监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报道开班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4年济南市监理企业监理员(初级水平认定)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到开班通知

 

报到时间:201486全天

报名地点:济南市建设培训学校(建委培训中心)槐荫区张庄路191

费用:培训费及资料费共600

说明:报名时间仅为86当天,只接受单位统一报名,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学员,报名当天发教材和培训资料。上课班级按照每200人为一班,报到当天临时分班。每班上课时间为3天,其中2天半上课,最后半天考试。报名单位学员如果有继续教育考核手册的请继续使用(报名单位统计好本单位已有考核手册人员数量),如果没有继续教育考核手册的报到当天发放。

联系人: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学院  韩建华(13884987256 孙青(13589027229

                                                                                    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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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年7月20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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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三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710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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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监理工作规程调查问卷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年7月1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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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智能化示范小区设计》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更新,《智能化示范小区设计》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详见附件)已经不适应需要。经审查,决定自201461日起,废止《智能化示范小区设计》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附件: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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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要求 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管线工程力争一次敷设到位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管网

    据新华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意见》指出,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为此,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意见》明确了近、中、远期的总体工作目标,提出了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的调查与评估,制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二是统筹工程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制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统筹安排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严格规范建设行为。

  三是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

  四是加强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制订应急防灾预案,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订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

  五是开展普查工作,完善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并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六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订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法规,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开展各类地下管线标准规范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标准体系。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鼓励应用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等错误观念,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动协调。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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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201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请报送201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8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
   为做好201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地区2014年上半年对已查实的建设工程企业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查处情况均应报送。
  建设工程企业的查处类型包括:吊销资质、降级资质、停业整顿、警告罚款、撤销资质、撤回资质、通报批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投标等。
  注册执业人员的查处类型包括:吊销执业资格、停止执业、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此项工作,明确牵头处室,落实专人负责。有关查处情况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4),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4723日前报送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zc@cein.gov.cn
  上半年无查处或无处罚名单的地区,仍须填写相关表格,在表格中注明无处罚无处罚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我司。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查处力度,对已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工程企业名单和注册执业人员名单及时上网曝光,向社会通报。
  在报送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司企业资质审查处联系。联系人:张娟、杨然然,联系电话:010-58933487,58934319(传真)。
  附件:1201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22014年上半年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32014年上半年给予吊销资质、降低资质处罚的建设工程企业名单
     42014年上半年给予吊销执业资格、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执业人员名单
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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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要求,做好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教育部组织编制了《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

 

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建设效果,规范指导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到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组织的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163号)

  第四条 验收条件:

  (一)完成示范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验;

  (二)对按监测50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能耗及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1000个(不包括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对按监测50栋以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平均每栋建筑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不得低于20个;

  (三)完成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安装,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水耗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四)符合《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9]163号)要求;

  (五)能耗水耗监测设备连续运行2个月以上,数据采集传输真实、可靠、稳定;

  (六)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资料齐全。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校园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情况;

  (二)数据中心建设情况;

  (三)平台软件功能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情况;

  (五)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六)节能节水效果。

  第六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地方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高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地方高校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各级计量监测的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和监测点数等;

  (三)节约型校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效果自评估情况。

  第八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成应包含:不少于2名信息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名从事建筑节能或高校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建设、运行情况及节能节水效果汇报;

  (三)查阅制度建设、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和节能节水监测设备安装现场情况;

  (五)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地方高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填写《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连同验收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对已验收通过的地方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全部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功能测试报告

     2.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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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定期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科节函[2014]9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务院明确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标,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请你们定期对本地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认真填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进展情况季度报表》(附件1)、《绿色建筑强制推广情况季度报表》(附件2)、《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展情况月度报表》(附件3)、《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季度报表》(附件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季度报表》(附件5),并将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按时报送至我司及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建筑节能科技司 胥小龙

  电话:010-58934548;传真:010-58934530

  邮箱:xuxl@mail.cin.gov.cn

  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侯隆澍、梁传志

  电话:010-58933324;传真:010-58933644

  邮箱:houlongshu@sina.com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部分:殷帅

  电话(传真):010-57811446

  邮箱:ggjzjn@163.com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进展情况季度报表

  附件2:绿色建筑强制推广情况季度报表

  附件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展情况月度报表

  附件4: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季度报表

  附件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季度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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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现将《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4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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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示2014年第五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4]27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鲁建办字[2011]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对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的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dj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72日至2014715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工程建设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 潘峰  类红

联系电话:0531-8708701887087015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2014年第五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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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字〔20142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630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
为巩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汛期安全生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440号)总体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建安办函〔20147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即日起至11月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为确保工作实效,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开展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继续深化整治、突出现场、查漏补缺、排查隐患,切实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等坍塌事故,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实施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管扣件租赁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
4.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检查验收,以及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安全监测等制度执行情况;
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情况。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排查摸底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2013年以来安全隐患查处情况以及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7月上旬)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制定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宣传、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7月至9月)
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落实整改措施。
(三)主管部门普查阶段(201410月至11月)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省厅将对各地进行暗查暗访。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411月)
全面总结分析本地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不足、总结经验,形成数据详实的书面总结,20141130日前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实效。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查自纠、主管部门督查的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强化检查执法。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区、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重大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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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4]2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进行充实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鲁建办字[2011]26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从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工程监理企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行政许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熟悉计算机,能熟练运用Word Excel等办公软件,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二、推荐程序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根据条件要求,组织推荐2-3名专家人选,填写《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审批表》,连同电子版于730日前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新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往届专家将视情况留用,一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经培训后入选专家库。
联系人:类红,联系电话:0531-87087015,邮箱:sdsgc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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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二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举办2014年第二期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培训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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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暨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531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支持、指导下,我市出台了促进监理行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引导监理企业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程质量稳中有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工程建设综合效益明显提高,监理行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势头。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全市监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我市遵循“以制度创新促行业发展,以制度建设促市场稳定”的原则,先后出台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从业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等文件,拟定了《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标准化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深入规范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不断加强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健全完善以督促人员到岗履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监理行业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监理招投标监管力度。一是规范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工作。统一从业人员任职资格、配备标准和业绩加分尺度,严格执行国家取费标准,加快制定《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监理大纲、人员及设施配备、单位业绩及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及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将监理竞争引导到比技术、比信誉、比服务的正确轨道上来。二是加强外地监理企业标前资质资格核验。外地监理企业在投标前,需将拟派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和相关业绩材料交由我委监理主管处室进行资质资格核验,确保配置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杜绝出借资格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三是严格落实中标监理企业证书暂存制度。中标人需将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员的从业能力证书送交我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或完毕后,方可取回相关人员证件,确保投标承诺人员到岗履职,有效防范挂靠投标、一证多岗和出借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监理市场联动监管。一是加强监理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中标监理企业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监理项目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否则,将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认真落实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发现投标文件承诺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照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的约定,审查中标企业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名单和岗位、身份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招投标主管处室;建设单位在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须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中标人项目总监的到岗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事故处理期间暂停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时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是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联动监管。建立执业注册人员实名制管理模式,做到执业资格人员变更与企业资质标准挂钩,形成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互动关联机制。企业法人接受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挂靠、任用非本单位注册人员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进一步推进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强化企业信用考核。出台了《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打造企业信用名牌。二是实行监理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存在伪造业绩、证书骗取中标,中标后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信用信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优创先等实现联动,切实完善“守信褒扬,失信受惩”的诚信协调机制。

五、进一步严格监理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一是强化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力度。扩充企业资质初审网上公示事项,完善业绩实地核查制度和资质资格申报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申报人员社保信息审查,坚决查处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二是加强企业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定期对全市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达标和在岗情况。核查发现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问题比较突出或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执业资格等级标准的,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工程建设项目。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监理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监理企业中标人员不到岗履职、转让业务、挂靠经营、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视情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外地企业一律清出济南建筑市场。

尽管我市监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需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我们将以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暨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二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关心下,学习借鉴兄弟地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境界,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努力促进监理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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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锐意进取 不断开创我省建设监理工作新局面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万利国副厅长在“山东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2010.01

同志们:

今年是我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20 周年,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的总结表彰大会,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里有关建设监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回顾总结我省20 年来建设监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建设监理工作,动员全省建设监理战线的同志们,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坚定信心,鼓足干劲,以扎实的工作推动建设监理再上新台阶。刚才,对全省建设监理发展20年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我代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大家表示祝贺!过一会,大会还要进行经验交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建设监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和经验上个世纪80 年代中后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我省推行建设监理,是从1989 年开始,历经试点起步、扩大试点、全面推行三个阶段:1989 年至1991 年,省里确定

在济南、青岛、烟台三个城市和交通行业率先试点;1992 年至1995 年,在各市陆续培育发展监理企业的基础上,监理制度进入扩大试点阶段;1996 年,在全省第三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省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工作要求。20 年来,建设监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完善,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监理制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20 年来,建设监理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双向服务,广大监理工作者忠实地履行职责,用辛勤的汗水构筑起“工程卫士”的美誉,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效越来越明显。政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设监理,市场主体充分信任建设监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建设监理。目前,建设监理制已经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一起,共同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定的“四项基本制度”,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二是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的监理队伍。随着建设监理制度的深入推行,全省监理队伍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省已有监理企业438家,其中综合资质5 家,专业甲级111 家、专业乙级172 家、专业丙级150 家,除航空航天外,涵盖了监理企业资质14 大类中的13 个专业类别。全省累计有3205 余人取得了项目总监从业能力证书,8200 多人取得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16339 人通过了监理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另外还有5 人被授予国家监理大师,13 人取得了香港测量师资格,形成了一支重要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力量。

三是构筑起了较为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设监理制的推行,打破了自建自管自用的传统模式,构建起一种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新型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大大提高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了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

四是工程建设综合效益明显提升。广大监理工作者积极采取监理新技术、新手段,深入实施“三控、三管、一协调”,建设工期明显加快,工程质量稳中有升,投资效益显著提高,安全形势逐年好转,合同履约率大幅提高,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参建主体的关系更加和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得到明显增强。

五是监理出一批精品工程。多年来,广大监理工作者积极配合参建单位,大力实施“精品带动战略”,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创建出了涉及工业、交通、公共建筑等一大批精品工程。20年来,全省共创建鲁班奖工程114 项、国家优质工程101 项、泰山杯工程1403 项。这些获奖工程,代表了全国、全省的最高建设管理水平,全部都实行了监理。

六是建设监理的快速发展为我省赢得了荣誉。多年来,各级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引导和监管力度,各地监理协会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广大监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我省的建设监理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得到了建设部和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多次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建设监理先进单位,并在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许多监理企业多次荣获全国先进。特别是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上,又有10 家监理企业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5 名同志荣获全国监理大师称号,12 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总监,19 人被评为全国优秀监理工程师。总之,20 年来,全省建设监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无论是在繁华的闹市区,还是在偏远的工矿区,都留下了监理工作者忙碌的足迹;无论是城乡面貌的巨大变化,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极大改善,还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投资效益的稳步提升,都凝聚着广大监理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在此,我代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大家表示亲切的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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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19家建筑企业被暂停招投标资格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南:19家建筑企业被暂停招投标资格

3日,从全省城区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电视会议济南分会场获悉,下一步济阳、商河、平阴、章丘也将纳入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区域。
  据了解,济南自启动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以来,共有127处建筑工地被责令停工整改,24家建设施工企业、6家监理企业被通报批评,19家建筑施工企业、2家监理企业被停止一定期限的招投标资格,16家建筑渣土运输单位、115辆渣土运输车被查处,3辆渣土车被摘牌停运。除此之外,济南市还完成裸露土地绿化30余万平方米。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也体现了扬尘治理的成效,数据显示,11月的PM10空气质量指数月均值较10月下降了6.3%,大气污染形势开始好转。
  在随后召开的落实省电视会议精神会议上,济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晓刚表示,下一步济南将加大对扬尘的治理力度,扩大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区域,由市内六区扩大至济阳、商河、平阴、章丘。“会议以后,把这4县(市)纳入调度、考核范围,抓紧安排部署,开展建设扬尘治理行动。”孙晓刚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摘掉全国十大空气污染城市的帽子,给全市人民一个好的交代。
摘自 《齐鲁晚报》 2013.12.04 记者 刘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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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张卫德等11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张卫德等11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查,张卫德等11人(名单见附件)在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伪造有关证件,提供虚假材料。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张卫德等11人伪造有关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弄虚作假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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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安徽省桐城市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

  

  20133212040分左右,安徽省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一期项目工程,在进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华百应,项目经理王长发;监理单位是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总监刘保胜。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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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贵州省铜仁市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

  

  20121221350分左右,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玉屏舞阳欣城A8号楼工程,塔吊在顶升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贵州黎平县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永忠,项目经理欧三明;监理单位是铜仁市广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通武,项目总监姚源礼。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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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发生一起脚手架支撑体系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江苏省徐州市发生一起脚手架支撑体系坍塌事故

  

   

  201211292130左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小学教学楼拆除重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脚手架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徐州市大马路小学;施工单位是徐州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尊栋,项目经理刘召峰;监理单位是江苏创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慧,项目总监马传林。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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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发生一起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天津市武清区发生一起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

  

    

  201211291445左右,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热源工程在高支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天津市君利供热有限公司,劳务单位是孝感市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劳务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无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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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一起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一起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

     

  2012116日凌晨214左右,辽宁省沈阳市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仓库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沈阳双兴建设集团荣兴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卫国,项目经理信观尧;监理单位是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刘德良,项目总监王柱。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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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全国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2年7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一、总体情况

  20127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9起、死亡5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6起、死亡人数减少27人,同比分别下降40.00%34.18%


20127月,全国有16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6起、7人)、广东(5起、7人)、贵州(5起、6人)、吉林(4起、5人)、河北(3起、6人)、湖北(3起、3人)、山东(2起、5人)、内蒙(2起、3人)、江苏(2起、2人)、新疆(1起、2人)、江西(1起、1人)、河南(1起、1人)、广西(1起、1人)、云南(1起、1人)、甘肃(1起、1人)、青海(1起、1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27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3起、死亡1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人,同比下降9.09%


  

 

  20127月,全国有16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6起、7人)、广东(5起、7人)、贵州(5起、6人)、吉林(4起、5人)、河北(3起、6人)、湖北(3起、3人)、山东(2起、5人)、内蒙(2起、3人)、江苏(2起、2人)、新疆(1起、2人)、江西(1起、1人)、河南(1起、1人)、广西(1起、1人)、云南(1起、1人)、甘肃(1起、1人)、青海(1起、1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27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3起、死亡1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人,同比下降9.09%

  20127月,河北、山东、广东各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77日,河北省邯郸市北环路立交桥工程发生模板支撑架体局部坍塌事故,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邯郸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志平,项目经理:梁红),监理单位是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雪奎,项目总监:杜在松)。

  714日,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南新区鹤伴公馆工程施工现场,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山东原典实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冯增群,项目经理:徐云东),监理单位是山东天金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文奎,项目总监:田瑞霞)。

  726日,广东省揭阳普宁市御景城工程施工现场,1名施工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消防水池后窒息倒地,另2人施救不当,相继窒息,3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普宁市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汕头市达濠建筑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黄邦平,项目经理黄敬雄),监理单位是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盈润,项目总监:洪旭辉)。

  附件:20127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
一二年八月七日

 

1

2012年7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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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监理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714日,你省滨州市邹平县城南新区鹤伴公馆工程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2914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二
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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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1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我部2011年组织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
  2011年1至12月,我部共组织审查3713家建设工程企业升级、增项、延续等各类申请,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1059家,通过631家,通过率59.58%(工程勘察设计升级、增项企业856家,通过468家,通过率54.67%);建筑业企业升级、增项1496家,通过822家,通过率54.95%;工程监理企业580家,通过429家,通过率73.97%(工程监理升级、增项企业577家,通过426家,通过率73.83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273家,通过148家,通过率54.21%(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升级机构218家,通过102家,通过率46.79%);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305家,通过205家,通过率67.21%(见附表一)。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制变更申请179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75家、建筑业企业76家、工程监理企业21家、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5家、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2家。
  2011年,我部委托初审部门对涉及群众举报的118家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核查。其中,初审部门按期返回核查意见并认定举报情况不属实的97家,占82.20%;经初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属实,企业已被处罚的7家,占6.03%(见附表二)。初审部门仍未按时返回核查意见的,我部将不予核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并在核查意见返回前不受理这些企业的任何资质申请。
  附表:一、2011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汇总表;
     二、2011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核查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1

2011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汇总表

 

2

2011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核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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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湖南省株洲市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

 

 

  20123116时左右,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湘西苑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现场,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株洲县房产管理局;施工单位是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日新,项目经理张建社;监理单位是株洲华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国杰,项目总监张建福。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

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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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江苏省无锡市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

 

 

  2012341330分左右,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国际二期工程7#楼施工现场,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无锡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良兵,项目经理黄兰明;监理单位是无锡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樊力军,项目总监李克勇。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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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对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监理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日期: 2011/11/03实施日期: 
关于对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监理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办市[201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0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查,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监理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请湖南、山东、江苏省和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企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希望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认真学习、执行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序号

主管部门

企业名称

弄虚作假行为

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彭送桥和肖天宝《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

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骏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未经范良宜本人同意伪造相关材料为其办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岛方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郭炳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办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于艳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办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岛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刘照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

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京诚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许革学历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手续。

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张海军学历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手续。

8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张秀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的韩翠英《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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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623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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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620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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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东营市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领取东营市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617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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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617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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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611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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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2014528日盖章】,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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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证书已可领取,请有关监理企业携带企业介绍信及发证人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60443

联 系 人:李 建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51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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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及表格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监理事项办理指南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监理事项办理指南

(落实鲁建建字[2014]2号文)

一、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大厅受理的监理企业事项如下:

1、资质设立、升级、增项(甲、乙、丙级及综合资质);

2、甲级和综合资质的延续;

3、资质核定(注册地跨省市变更、改制、分立、合并等)

4、企业名称变更。

二、省建设监理协会(87087166)受理的监理企业事项如下:

1、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增补(含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

2、资质证书变更(除企业名称外);

3、乙、丙级资质延续。

三、要求:

1、以上所有申请事项(除资质证书的增补),均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即《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必须有意见,且签字盖章(必须是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2、申报材料要按顺序排列并胶装,规格为A4型纸(210*297mm),并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用软封面封底。

3、申请甲级和综合资质的,必须有经市建委审核盖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4、有关表格可从省住建厅、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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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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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塔吊安装及安全操作规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 塔吊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
 塔吊基础土壤承载能力必须严格按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中型塔为812/平方米、重型塔为1216/平方米。
  (3)
 塔吊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
 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5)
 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6)
 塔吊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4/1000。塔吊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关于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塔吊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并应设立避雷装置。
  (8)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自制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塔吊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10)
 塔吊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11)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2)
 在进行塔吊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操作人员应鸣声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13)
 塔吊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14)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15)
 塔吊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6)
 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17)
 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18)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0度。
  (21)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2)
 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厘米停止提升进行下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2倍率时1000毫米,4倍率时为700毫米;下回转式2倍率时为800毫米。4倍率时为400毫米,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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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科技引领作用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颁发二O一四年工作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日前颁发2014年工作要点。该要点强调以四要为统筹,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努力发挥科技对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首先,要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今年研究制定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路线图,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原则、总体思路和策略以及政策取向;抓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重点做好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坚决贯彻实施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着力抓好新建建筑在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继续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7亿平方米以上,力争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800万平方米以上。进一步做好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工作;继续推动资源条件具备的省(区、市)针对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尽快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修订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贯彻实施的培训,引导和支持地方出台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次,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协调组领导下,出台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研究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与产业化相适应的技术体系、部品体系和标准体系的研究;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继续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体系的研发与应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文件,跟踪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技术和标准规范。
      
第三,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十二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继续抓好村镇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的立项启动和实施管理工作。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研究制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选择重点产业领域整合资源,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研究建立新机制,研究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成果推广机制,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筑节能、城镇水务、绿色施工等领域技术公告、推广应用目录、技术指南。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库和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和行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促进成果扩散。
       
第四,要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强中德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总结中德秦皇岛和哈尔滨示范工程经验,做好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程。继续抓好现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城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设计申报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二期,积极推动中德技术合作公共建筑(中小学校和医院)节能项目和中加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合作等项目。
      
同时,该工作要点指出,应开展智慧城市试点中期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试点验收办法和星级评定指标,倡导水务、地下空间、地下管网、绿色建筑等涉及民生、城市基础设施的等数字化应用与智慧城市有机结合,推动智慧城市的标志性成果形成。并且继续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与管理,切实完成十二五阶段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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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今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总体部署,以解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为手段,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转变市场监管方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并提出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规章。修订《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等。
       
第二,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调研,研究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研究修订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参加贸易磋商,推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注册人员管理规定的研究修订,简政放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认定拟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推进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组织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全面推行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适时启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的试点工作。在电子化审查中,编制专家审查规范性文件,推行专家模块化审核;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层级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抽查和复查机制。对下放、委托地方审查的内容和地方审批结论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查,重点核查人员重复注册、业绩、初审原始材料及资质延续审查事项的审查结果和审批程序,落实地方初审责任,健全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层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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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创新大会提出锐意改革敢于创新 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王宁出席并讲话

       515,第二届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创新大会在京举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出席会议并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要求给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锐意改革,敢于创新,不断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名誉理事长叶如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人以及优秀企业家代表共50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次大会是在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大背景下召开的,是继201111月深圳首届管理创新大会之后的又一次盛会。大会的召开是为巩固近年来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成果,总结与交流企业在管理创新和战略转型方面的成绩与经验,研讨勘察设计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途径,引导企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王宁首先肯定了勘察设计行业多年来取得的成绩,规模效益持续增长、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科技水平逐步提升,这为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他同时指出,在发展过程当中,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一是创新意识不强。有的企业习惯于传统思维,墨守成规,粗放管理,在创新发展上不主动作为,存在等靠、观望思想;有的企业满足于有项目、有活儿干,在管理上投入不够,甚至出现以挂靠形式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出租、出借执业资格等违规现象;还有的企业片面追求设计的奇特异,而对使用功能、经济成本和社会环境效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融合考虑得不够。有的设计企业放弃了创作创新的责任,一味追求市场份额,建筑设计照搬照抄,搞山寨建筑,缺乏地域人文特色,造成千城一面,建筑设计缺少精品,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二是优秀人才短缺。人才密集是勘察设计行业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全行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已经达到26.2万人,总量并不小。但是还存在着人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至少有三类优秀人才比较少,如设计大师、优秀项目经理、企业家。三是产业链体系结构不合理。由于目前产业链上业务划分过窄过细,咨询、设计、监理、造价等阶段被分割开了,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对所做的工程项目不能全过程掌控,也不再担负主要责任,他们的设计思想、意图、创造得不到真正实施和充分尊重;当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安全等出现问题时,各环节之间又互相推诿。这种产业链体系结构,既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也动摇了勘察设计先导作用的发挥。

  王宁强调,要深化改革,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上。一是树立设计企业创新主体意识,推动设计和管理创新。设计企业要积极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设计理念创新,加大节能、生态环保先进技术的应用。二是加强建筑设计创新人才的培养。建筑有很强的艺术性,建筑设计人员必须深入学习研究国内外相关的创作理念,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三是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的红线意识。勘察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必须把好的第一道关口。四是优化建筑设计市场环境。建筑创作离不开一个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建筑设计市场。希望各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经营,严格自律,规范行为,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创作环境。五是积极探索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决策和后评估制度。这项制度在国外比较成熟,我们还处在探索和研究阶段。

  王宁希望,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要投入更多精力,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带领整个行业坚定不移抓改革、一心一意谋发展,真正成为行业的娘家人代言人领路人

    大会对2013年评选出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型优秀企业、创优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院长)及2014年评选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杰出最美女院长进行了表彰。与会专家还就宏观经济形势、国企深化改革政策等做专题演讲;就海外并购、转制重组、走出去战略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内容做主题发言。大会分别举行了深化改革发展、企业综合管理、企业转型与管理创新分论坛。与会代表积极交流,共商行业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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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发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的统一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于今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日前,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组织,认真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确保取得实效。要逐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活动期间,要认真组织开展“三个一”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一是组织观看一部以模板支撑坍塌事故为原型的建筑施工安全教育片《生命无价》;二是组织阅读一本以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的案例分析教材;三是组织学习一堂以预防模板支架、起重机械坍塌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视频教学课。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特别是“三个一”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组织教育培训活动或培训活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各项教育培训活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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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三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四是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

  据了解,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00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和吸收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法律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要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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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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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努力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4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心工作,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努力发挥科技对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研究制订“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路线图”,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原则、总体思路和策略以及政策取向,为制订“十三五”建筑节能规划奠定基础。

  继续抓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继续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加大绿色建筑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力度,强化质量管理。重点做好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

  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节能质量和水平。做好新修订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抓好新建建筑在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总结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开展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区试点。强化民用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

  继续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7亿平方米以上,督促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力争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800万平方米以上。

  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水平。进一步做好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推动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行业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管理。指导各地分类制订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探索能效交易等节能新机制。

推进区域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总结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验,扩大自发自用光伏建筑应用规模。继续抓好可再生能源示范省、市、县(区)工作,推动资源条件具备的省(区、市)针对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尽快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

  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修订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贯彻实施培训,引导和支持地方出台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推广绿色建材 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稳步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推广应用工作。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协调组领导下,出台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有关规定和办法,启动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发布绿色建材目录,组织研究绿色建材评价标准。

  积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与产业化相适应的技术体系、部品体系和标准体系的研究。以住宅建设为重点,开展相关试点示范,推进产业化技术和部品的研发及工程应用,提高建筑装配化和集成化水平。

  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继续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体系的研发与应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跟踪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技术和标准规范。

  深化智慧城市试点 注重绩效成果创建与应用

  深化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的过程管理。开展智慧城市试点中期监督检查,总结典型创建管理经验和模式,开展经验交流和培训。研究制订试点验收办法和星级评定指标。完善创新支撑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融资机构、企业间良性共赢的合作机制和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的商业模式。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试点及专项试点申报和评审。

  强化智慧城市绩效成果创建与应用。引导创建城市更加注重机制体制创新。从家庭、社区、园区、新区、城镇单元功能智慧化入手,以点带面,提升城市品质。引导行业业务与创建城市的深度融合。倡导水务、地下空间、地下管网、绿色建筑等涉及民生、城市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应用与智慧城市有机结合,推动智慧城市的标志性成果形成。引导水专项、高分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的科研成果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中的应用推广。

  继续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与管理 切实完成“十二五”阶段目标任务

  加大“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管理和成果推广力度。总结凝练“十一五”水专项实施成果,形成一批指导城镇供水安全和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技术标准、导则和工程案例,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加强“城市内涝防治”等已启动课题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形成成套技术并在重点流域和地区有关城市开展示范应用。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突出重点,做好课题的立项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的“十三五”任务需求调研和顶层设计工作。

  继续做好高分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一期项目实施工作,探索卫星数据的行业应用模式。完成我部遥感数据机房和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高分一号、二号卫星数据的接收、处理和分发管理,加强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卫星遥感监测应用。开发遥感专题产品,选择城市进行应用示范。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继续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十三五”科技需求分析和战略研究。对“十二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梳理凝练并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建设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实施和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继续抓好“村镇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的立项启动和实施管理工作。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发展。研究制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国家级和部级相关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建设和创建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吸纳企业参与科研项目,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选择重点产业领域整合资源,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研究建立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研究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成果推广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研究制订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建筑节能、城镇水务、绿色施工等领域技术公告、推广应用目录、技术指南。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库和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和行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促进成果扩散。

  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加强中德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总结中德秦皇岛和哈尔滨示范工程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建筑种类。做好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程,开展有关专项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开展相关政策研究。

  落实低碳生态城市国际合作试点示范,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支撑。做好中美、中德、中加、中丹和中欧低碳生态试点城市落实工作,强化合作机制,通过技术指导、工程示范和交流培训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执行好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开展低碳生态理念下规划标准体系的梳理、低碳生态城市规划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继续抓好现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城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在认真总结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成果的基础上,设计申报项目二期。积极推动中德技术合作“公共建筑(中小学校和医院)节能项目”和中加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合作等项目。进一步做好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清洁发展机制赠款基金项目等的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组织开展相关基础研究,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重点研究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的碳排放计算方法。继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交易机制基础性研究,完善北方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交易方法、新建建筑领域碳交易体系及交易模式设计。选取基础条件好并有积极性的城市,开展建筑领域碳交易试点,为扩大碳交易规模提供经验。

  积极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结合重大双边、多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和政府间合作备忘录的执行,及时总结国际合作项目成果和经验,开展相关技术交流和培训,做好宣传扩散和能力建设工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培训与技术交流。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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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提高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商品住宅无须强制招标 修订送审稿公布并征求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今后,我国的商品住宅项目有望不必进行招标,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住房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24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424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
       
送审稿明确界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送审稿调整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在《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有六种情形,其中一种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而送审稿删除了“商品住宅”,将必须招标的住房范围限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将第5条第3项“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删除,不再属于原来规定的国家融资项目范围;增加必须招标的项目,即“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送审稿将这些标准翻了一番:“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删除了《规定》中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条款。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订还明确了估价规则和连续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删除《规定》关于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规定了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旨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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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设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201312181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深圳市举办了“建设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修璐副会长兼秘书长、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丁士昭教授,分别作了“建设监理行业与企业发展的思考”、“大数据时代下工程管理的思考”主旨演讲;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段衡金副局长莅临会议致辞;梁士毅等7名专家、教授分别作主题报告;梁士毅、董晓辉分别主持了各由8名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建设监理企业技术进步与信息化发展”和“建设监理战略发展与管理实践”座谈与大会代表互动交流。

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主持。全国各省市建设监理协会、各建设监理分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了500余人参加本次大会,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协办了本次会议。在会议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会议预定的各项议程。现纪要如下:

一、与会代表高度肯定本次会议对促进建设监理行业的积极作用。本次会议主题鲜明,高屋建瓴,观念领先,新颖别致,抓住了监理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根本,发挥了引领行业进步的重要作用;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新风扑面而来;行业定位、战略发展、战略转型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振奋人心,大家看到了行业发展的新曙光;新技术的应用、差异化的发展、“菜单化”的服务、高端人才的培养及企业文化建设的新鲜经验,促使监理企业拓宽了视野,找到了差距,树立了信心,增强了紧迫感,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二、会议提出并论证了监理行业和企业的定位问题。修璐副会长兼秘书长关于“建设监理行业与企业发展的思考”主旨演讲,在与会代表中产生了共鸣,认为是目前行业研究成果的体现,是引导监理行业科学发展、具有一定价值的新理论、新途径方面的探讨。修璐同志针对监理行业和企业的定位问题,从战略发展的高度,从企业性质、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承担责任、创造价值、人力资源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分别作出了回答,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指导原则、具体设想等。修璐同志认为,建设监理是中国特色,必须认真巩固和做大做强工程建设中施工监理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这是监理行业与企业“立业之本”,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工程建设现阶段发展需要,监理行业与企业应该是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劳务密集型、现场监督型企业相结合,不同质、多层次,各具特点的企业结构形式。应该成为能满足市场各种层次需求,提供各种性质服务的企业。发展趋势应该是咨询管理型与现场监督型相结合的发展方向。

与会代表认真聆听了修璐同志的演讲,感觉受益非浅,表示会后将认真学习和研究,并对监理企业是否作为一方责任主体提出了建议。

三、大数据技术将推动建设监理行业的变革和转型升级。丁士昭教授在“大数据时代下工程管理的思考”演讲中,明确阐述了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时代的内涵,深入分析了大数据的应用和挑战,提出了工程管理大数据的来源以及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包括用于政府对投资建设的管理、金融机构对投资建设的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管理和灾难管理。会与代表认为,大数据技术一旦应用于建设监理行业,将极大推进监理行业和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促使行业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行业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会议交流了发展战略转型的经验。无论是作主题报告的专家,还是参加大会座谈交流的嘉宾,都在思考、探索并实践着本行业、本企业的战略转型、向高端发展和创新发展。大家认为,监理企业不能再同质发展,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要实现战略转型,向高端咨询企业发展;监理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去转型,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占领市场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位置、不同的领域,各自要有独特的发展空间,多元化发展;企业只有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企业业务转型步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工程管理与咨询一体化服务的品牌核心能力,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阶段监理企业向产业高端的转化策略,首先应着眼于延伸产业链条,开展规划咨询、设计咨询业务,或将施工监理与这些业务捆绑,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将监理服务向前或向后延伸,让监理企业逐步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真正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与管理服务,是监理企业深化改革、提升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和有效途径;有的专家认为,目前工程咨询行业正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工程监理企业应抓住时机,不断寻求、发展和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力争为客户创造更具价值的咨询服务,从而得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可,真正实现企业的成功转型;有的公司通过主营业务转型、增长方式转型、运行机制转型的实践,不断拓展了企业服务能力的延伸价值。

五、会议交流了监理企业差异化发展的实践体会。会议认为,为了适应市场化发展,监理企业要根据自身资源、能力和特点,实现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恶性竞争。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要以施工阶段监理为基础,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发展,实现监理工作的两头延伸。前面向设计监理探索发展,后面向工程检测、加固、改造监理方向发展,逐步向提供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理服务的国际化的咨询企业模式发展;小型企业受其资质、资源、规模、业绩、管理、技术、人力、财力等综合实力的限制,不具备向高端转型的条件,仍应立足于发展并做精做专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为业主提供现场施工监控服务。

六、以信息化管理提升监理的服务价值。信息化建设是与会代表交流的热点之一。与会专家和代表认为,监理企业的信息化是大势所趋,是增强监理服务技术含量的重要支撑,是提高工程监理服务价值、变革工程咨询服务方式、加快监理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的迫切需要,而且全国一些大中型监理企业已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尤以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将多种IT技术与BIM对接用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践,对于有条件的大中型监理企业向工程咨询企业转型、拓展设计监理及全过程协同交付等上下游业务、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具有重要利用价值,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BIM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指导意见》的积极举措。

修璐同志在会议总结讲话中提出了三个感动和三个感悟。三个感动:一是监理行业的素质不差,凝聚力强,参加会议的积极性体现了对行业的高度关注;二是监理行业有一支非常强的管理队伍,管理层次高,是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三是这次会议为监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很多高新技术,使我们对这个行业充满信心。三个感悟:一是这次大会是一个充实的落地的大会,是一个对未来发展思考的大会,根据各自企业的特点追寻自己的发展梦;二是感觉监理行业责任重大,需要更多努力和自强不息,实现差异化发展;三是监理行业是一个大家庭,行业的发展与每个从业人员息息相关,我们要培养更多的国家队伍、专业队伍引领行业发展,相信监理行业一定会引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修璐同志要求,大型监理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思考如何转型发展;中小型监理企业要找准与大企业比较的优势做出自己的特色。大企业开发的技术可以商品化,让中小企业受益,实现优势、资源互补。我们建设监理行业要团结一致,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攻坚克难,勇往直前,为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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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抓在建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为深刻吸取“11·22”中石化输油管线爆燃事故教训,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山东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建筑业立即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拉网大检查的方式,深入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根据通知,此次检查按照“广泛宣传、全员参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彻底地对全市房屋建筑进行检查排查,对检查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强力整改,切实做到责任、人员、时限、措施、资金“五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工整顿,做到隐患不消除坚决不能恢复生产。同时,结合冬季风大干燥、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特点,以“防火、防冻、防滑、防坠落、防坍塌、防中毒”为重点,主要检查冬季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安全管理和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工地冬季取暖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安全保护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情况。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严管严抓,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监控,开展安全检查“回头看”,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要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12.02 记者 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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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保障光纤到户工程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2014年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宣贯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

  (二)在公共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商品住房、商住楼、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建设项目(201341日以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三)住宅建设、电信运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分省级检查和两部联合抽查。

  (一)省级检查: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45月中旬前制定完成本地区检查方案,8月底前完成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检查范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城市和工程项目,检查城市数量应不少于3个,每个城市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二)两部联合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49月至10月组成4个检查组对8个省份进行抽查。

  1.人员组成:每组检查2个省(区、市),成员由部分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组成及检查省份另行通知)。

  2.检查范围:每个省(区、市)检查2个城市(省会城市和1个地级市或县级市),并在受检城市住宅建设项目清单中抽查项目,其中省会城市抽查3个项目,其他城市抽查2个项目。

  3.检查程序:(1)听取汇报。听取省级和抽查城市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工作情况汇报。(2)审核材料。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表(附件1)核实相关材料。(3)实地核查。按照光纤到户工程项目检查表(附件2)实地检查光纤到户工程项目执行标准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尽快制定本地区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组织协调。

  (二)深入开展检查。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准确掌握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工作协同。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人员协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本省检查工作。

  (四)做好材料准备。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城市做好住宅建设项目清单和检查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梅 杰 010-68206166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张 磊 010-58933022

  附件:1.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表

     2.光纤到户工程项目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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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4年第六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明确规定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并要求加强制造环节后续监管,保证起重机械质量安全。

  为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规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时,不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管过程中发现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停止安装、使用,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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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第1季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备案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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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推动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规定,现对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考试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参加考试认定。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二)具备《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证书》或《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证书》);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六)已受聘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七)近3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考试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企业上报。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打印《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根据所学专业和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载明的专业确定第一专业(初次认定仅允许申请一个专业),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监理企业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法人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公章,汇总报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市级初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形成正式文件,于7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附《监理人员中级水平考试认定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省级复核并组织考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各市上报的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并在省厅及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安排及时间另行通知。
(四)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颁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和印章。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交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证书》或《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证书》)换领新的证书和印章。
三、考试认定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证书》或《山东省工程监理p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证书》复印件;
(四)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监理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所在监理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证明复印件;
(八)近3年主要监理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无特别注明均提供一份,请加目录并标明对应页码,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近期标准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背后注明所在单位和姓名)。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类红   0531-87087015
省建设监理协会  王丽萍 马怀远 0531-8708716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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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14年度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监协字[2014] 24

 

关于缴纳2014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请各会员单位于2014730日前缴纳2014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甲级资质(综合资质)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乙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1500元;

    丙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开户银行:济南交通银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联 人:王丽萍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55-4

注意事项:(1)由上级财务管理部门代缴会费的单位会员,请来函说明;(2)请不要以个人名义缴纳单位会费;(3)如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有变动的请及时来函告知。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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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4]24
 
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41
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
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保证继续教育质量,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素质,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和《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等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全面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审定、公布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
  2.
组织编写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选修课教材,审定其他专业选修课教材。
  3.
组织编制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选修课网络学习课件,审定其他专业选修课网络学习课件。
  4.
建设统一的监理工程师网上继续教育系统,审定开通网上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地区和专业,负责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三种类型和延续注册公路工程、通信工程、航天航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网上继续教育的实施。
  5.
审查面授培训班的资料和数据,发布继续教育办班信息,不定期检查面授培训情况,加强过程监管。
  6.
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根据培训大纲和教材内容,对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培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行业和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编制本地区和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集中面授培训。发布举行培训班信息,及时、保质、规范地完成继续教育工作,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需求。
  2.
行业管理机构编制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本专业选修课教材。
  3.
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面授培训工作;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选修课的面授培训工作。
  4.
提出开通网络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申请,负责网络学习的报名、收费及组织考试等工作,并按比例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缴纳网络培训咨询服务费。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专业延续注册网络学习课件;地方管理机构负责补充本地区的相关法规、标准及典型案例等网络学习课件。
  
二、继续教育类型、方式、学时和时间
  1.
继续教育类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共有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专业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等类型。
  2.
继续教育方式。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方式仍然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3.
继续教育学时。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选修课各48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每专业选修课的学时各为24学时。
  4.
继续教育时间。继续教育的学时须满足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面授培训不得以自学、写论文等形式抵减培训时间。
  
三、继续教育收费
  
继续教育收费由地方或行业相关机构收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报请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继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凡地方有明确培训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四、继续教育内容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的内容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地铁轻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4个专业类别。
  
今年将启动新一轮继续教育大纲的编制和教材的编写,发布后实施。
  
五、继续教育网络课件
  
按职责分工今年将启动新一轮网络学习课件的编制,审定后投入使用。网络教学继续教育课件的编制按类型划分为: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四种类型,按专业类别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14个专业类别。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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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筑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建安监字〔2014〕2号
 
各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济南、淄博、潍坊、日照、临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泰安、威海市建管局(处):
现将《2014年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4年1月13日   
2014年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部署,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建筑业强省战略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着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4年,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安排部署监管工作,狠抓工作责任落实。一是二月份召开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和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全省安全运行分析会,及时调度情况、掌握动态、研究对策、部署工作。三是在“两节”、“两会”、“十一”长假和汛期、秋季、冬季来临之前印发通知,强化节假日期间和重点时间段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着力加强监管,狠抓责任落实。四是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构建信息发布平台,在大风、雾霾、高温、寒潮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各地启动应对预案,预防极端天气对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一是督促建设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时提供地下管线等资料,不得擅自压缩合理工期和压减工程造价,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明令禁止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机具设备等产品,确保科学、有序、安全施工。二是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特别是要改善专职安全员履职环境、提高专职安全员岗位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三是强化项目人员履职管理,要把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和监理总监等个人履行职责和从业行为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尤其要加强领导带班值班管理,认真考核到岗到位、履职尽职情况。四是督促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安全监理保障体系,重点抓好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和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等工作。
(三)持续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是切实做好春季复工开工检查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春季复工检查工作,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自觉落实自检、自查、自纠的职责。二是认真开展季节性检查。坚持夏、秋、冬的季节性检查,检查工作要“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建立“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工作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及时组织大风天气、高温汛期、冬季防火等专项检查活动,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四是继续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七月、十月份,将组织两次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检查验收各地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五是继续组织安全生产暗访巡查。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的原则,继续不定期组织暗查暗访、巡查督查,各地要积极配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狠抓整改、处罚到位,确保实效。
(四)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一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各地要根据当地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好各阶段的集中整治行动。二是继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政府挂牌督办、执法督促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三是继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起重伤害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力度,继续强化土方开挖、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起重机械使用、高处作业吊篮使用、施工现场用电和施工现场防火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管。四是继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无资质或超越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行为,严肃查处不办理安全报监等手续、“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
(五)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一是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准确定位专职安全员岗位性质,明确岗位权利和工作职责,规范专职安全员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安全员应有的岗位作用。二是研究出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三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明确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安全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探索尽职免责机制,强化队伍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管水平。四是继续推行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管理、层级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模式,科学配置监管资源,规范行政监管行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效能。
(六)深入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全面推动绿色施工。一是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修订《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在验收评审中加大对涉及农民工、临时工等一线作业人员权益的生活设施、饮食卫生、作业环境、用工合同、工资发放等内容的考核力度,将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工具化、安全管理人性化、施工作业规范化等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丰富安全文明工地内涵,不断提高创建标准。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按照《全省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精神,要把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列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围挡建设,强化封闭管理,规范物料堆放,采取绿化、硬化、覆盖、喷淋、冲洗等措施有效降低施工扬尘。
(七)加大教育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队伍素质。一是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促进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升操作技能。二是认真组织“三类人员”统一考试。切实组织好四月份、九月份全省统一考试工作,协调好六月份、十一月份补考强化培训工作。三是加快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进程。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工作,统筹安排加快证书换发进程。四是改进培训方式,完善教育体系,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制度。五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安全知识读本、安全常识挂图,加大对以农民工为主的一线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八)强化安全事故报告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一是严格事故报告制度,规范报告程序,确保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严肃追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责任。二是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调各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三是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罚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法吊销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协助完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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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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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十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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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4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4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天津华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平年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等72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百聪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38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4月15日

 

10

青岛方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11

青岛青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12

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13

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14

山东联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15

山东鲁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16

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17

山东威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18

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19

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冶炼工程监理P级

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0

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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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4年第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4年第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华林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35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9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10 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4月2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升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和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文件要求,我省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以下范围的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达到一星级要求:

(一)政府机关办公建筑;

(二)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等;

(三)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集中兴建、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二、完善全过程实施机制

(一)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负总责,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进行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专篇中提及的技术措施应与图纸所反映信息一致。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对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把关。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其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施工时,鼓励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五)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绿色建筑监理规划,对所监理的房屋建筑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绿色运营要求的日常运行管理。

(七)鼓励已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仅启动基础工程的建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由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优化设计。

(八)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省及各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及当地有关政策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应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四、加强宣传和指导

各地要加大对绿色建筑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氛围和环境。要通过形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队伍。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各地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技术政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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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4]24

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41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保证继续教育质量,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素质,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和《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等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全面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公布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

2.组织编写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选修课教材,审定其他专业选修课教材。

3.组织编制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选修课网络学习课件,审定其他专业选修课网络学习课件。

4.建设统一的监理工程师网上继续教育系统,审定开通网上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地区和专业,负责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三种类型和延续注册公路工程、通信工程、航天航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网上继续教育的实施。

5.审查面授培训班的资料和T据,发布继续教育办班信息,不定期检查面授培训情况,加强过程监管。

6.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根据培训大纲和教材内容,对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培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行业和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本地区和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集中面授培训。发布举行培训班信息,及时、保质、规范地完成继续教育工作,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需求。

2.行业管理机构编制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本专业选修课教材。

3.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面授培训工作;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选修课的面授培训工作。

4.提出开通网络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申请,负责网络学习的报名、收费及组织考试等工作,并按比例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缴纳网络培训咨询服务费。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专业延续注册网络学习课件;地方管理机构负责补充本地区的相关法规、标准及典型案例等网络学习课件。

二、继续教育类型、方式、学时和时间

1.继续教育类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共有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专业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等类型。

2.继续教育方式。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方式仍然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3.继续教育学时。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选修课各48学时,注册2个专业的,每专业选修课的学时各为24学时。

4.继续教育时间。继续教育的学时须满足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面授培训不得以自学、写论文等形式抵减培训时间。

三、继续教育收费

继续教育收费由地方或行业相关机构收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报请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继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凡地方有明确培训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四、继续教育内容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的内容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地铁轻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4个专业类别。

今年将启动新一轮继续教育大纲的编制和教材的编写,发布后实施。

五、继续教育网络课件

按职责分工今年将启动新一轮网络学习课件的编制,审定后投入使用。网络教学继续教育课件的编制按类型划分为: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四种类型,按专业类别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14个专业类别。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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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八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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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九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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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五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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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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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我省共创“鲁班奖”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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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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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七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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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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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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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三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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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4年第一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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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4年第一期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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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建设监理工作座谈会会议地点变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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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省建设监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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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和外出监理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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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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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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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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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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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宣贯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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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城区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做好全省城区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自去年省政府部署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工作,有力促进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开展。但也存在有的城市信息报送不及时、统计报表口径不统一、数据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工作,及时反映各地工作动态,推广好的经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工作是推动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工作交流、营造舆论氛围的有效方式,也是反映工作成效,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各市要充分认识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改进方法,加大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力度,及时宣传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严格落实月报制度,推动治理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二、着力做好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信息宣传工作

一是强化社会宣传。充分发挥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开辟专题栏目、领导访谈、社会焦点、曝光台等形式,加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和园林绿化等有关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宣传,及时反映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地绿化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办法和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效,对治理工作进展慢、群众反映强烈的工地进行曝光,为扬尘治理工作营造浓厚氛围。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强化信息沟通意识,注重上下联络,重点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出台的政策措施、重要媒体的报道、开展的大型治理活动、好的工作典型、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炼亮点措施、反映工作成果,形成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加强县(市、区)工作信息宣传的督察指导,搞好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信息共享。三是确保信息质量。要认真核实信息来源,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采编信息要重点突出,特点鲜明,简洁精炼,确保信息质量。同时,要注重信息时效性,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理,第一时间上报。为提高效率,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信息。省厅将通过工作简报、山东省建设报及山东建设信息网对各地经验做法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三、认真做好月报情况统计汇总工作

严格落实信息上报月报制度,填写统计报表要做到真实、准确、规范。一是统计内容要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月报有关要求,认真审核上报的数据,对有疑义的数据要仔细核实,同时,注意上下月份和各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对不能及时上报、内容填报不全的县(市、区)要及时调度,问明情况,查明原因,确保统计报表的完整性。二是统计口径要统一。房屋建筑在建工地统计范围是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处在楼体封顶前施工阶段的在建工地;裸露土地统计范围是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上裸露土地;渣土车的统计范围是有明确运输单位且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三是报表上报要及时。设区市牵头部门要督促各县(市、区)及时上报工作报表,并在每月5日前,将全市上月的汇总表和总结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质量

各地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落实信息宣传和月报统计具体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掌握信息宣传和数据统计具体要求,要深入一线、深入工地,掌握真实情况,及时总结典型,对统计数据定期分析,注重探索扬尘治理工作的特点规律,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信息宣传和调度督查要有目标、有要求,定期考核,及时奖惩,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整。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导检查,认真做好县(市、区)上报信息和数据的审核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省厅将信息宣传和统计月报表报送情况纳入建设扬尘治理和裸露土地绿化工作综合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好的表扬,差的批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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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42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心工作,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努力发挥科技对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一)研究制定“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路线图”,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原则、总体思路和策略以及政策取向,为制定“十三五”建筑节能规划奠定基础。

  (二)继续抓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继续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加大绿色建筑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力度,强化质量管理。重点做好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作。

  (三)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节能质量和水平。做好新修订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着力抓好新建建筑在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总结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开展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区试点。强化民用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

  (四)继续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7亿平方米以上,督促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费。力争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800万平方米以上。

  (五)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水平。进一步做好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推动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行业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管理。指导各地分类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探索能效交易等节能新机制。

  (六)推进区域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总结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验,扩大自发自用光伏建筑应用规模。继续抓好可再生能源示范省、市、县(区),推动资源条件具备的省(区、市)针对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尽快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

  (七)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修订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贯彻实施的培训,引导和支持地方出台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推广绿色建材,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稳步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推广应用工作。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协调组领导下,出台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有关规定和办法,启动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发布绿色建材目录,组织研究绿色建材评价标准。

  (二)积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与产业化相适应的技术体系、部品体系和标准体系的研究。以住宅建设为重点,开展相关试点示范,推进产业化技术和部品的研发及工程应用,提高建筑装配化和集成化水平。

  (三)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四)继续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体系的研发与应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文件,跟踪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技术和标准规范。

  三、深化智慧城市试点,注重绩效成果创建与应用

  (一)深化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的过程管理。开展智慧城市试点中期监督检查,总结典型创建管理经验和模式,开展经验交流和培训。研究制定试点验收办法和星级评定指标。完善创新支撑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融资机构、企业间良性共赢的合作机制和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的商业模式。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试点及专项试点申报和评审。

  (二)强化智慧城市绩效成果创建与应用。引导创建城市更加注重机制体制创新。从家庭、社区、园区、新区、城镇单元功能智慧化入手,以点带面,提升城市品质。引导行业业务与创建城市的深度融合。倡导水务、地下空间、地下管网、绿色建筑等涉及民生、城市基础设施的等数字化应用与智慧城市有机结合,推动智慧城市的标志性成果形成。引导水专项、高分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的科研成果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中的应用推广。

  四、继续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与管理,切实完成“十二五”阶段目标任务

  (一)加大“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管理和成果推广力度。总结凝练“十一五”水专项实施成果,形成一批指导城镇供水安全和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技术标准、导则和工程案例,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加强“城市内涝防治”等已启动课题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形成成套技术并在重点流域和地区有关城市开展示范应用。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突出重点,做好课题的立项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十三五”任务需求调研和顶层设计工作。

  (二)继续做好高分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一期项目实施工作,探索卫星数据的行业应用模式。完成我部遥感数据机房和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高分一号、二号卫星数据的接收、处理和分发管理,加强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卫星遥感监测应用。开发遥感专题产品,选择城市进行应用示范。

  五、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继续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十三五”科技需求分析和战略研究。进行“十二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梳理凝练并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建设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实施和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继续抓好“村镇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的立项启动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发展。研究制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国家级和部级相关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建设和创建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吸纳企业参与科研项目,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选择重点产业领域整合资源,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三)研究建立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研究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成果推广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筑节能、城镇水务、绿色施工等领域技术公告、推广应用目录、技术指南。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库和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和行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促进成果扩散。

  六、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一)加强中德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总结中德秦皇岛和哈尔滨示范工程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建筑种类。做好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程,开展有关专项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开展相关政策研究。

  (二)落实低碳生态城市国际合作试点示范,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支撑。做好中美、中德、中加、中丹和中欧低碳生态试点城市落实工作,强化合作机制,通过技术指导、工程示范和交流培训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执行好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开展低碳生态理念下规划标准体系的梳理、低碳生态城市规划方法研究与应用。

  (三)继续抓好现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城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在认真总结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成果的基础上,设计申报项目二期。积极推动中德技术合作“公共建筑(中小学校和医院)节能项目”和中加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合作等项目。进一步做好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清洁发展机制赠款基金项目等的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组织开展相关基础研究,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重点研究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的碳排放计算方法。继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交易机制基础性研究,完善北方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交易方法、新建建筑领域碳交易体系及交易模式设计。选取基础条件好并有积极性的城市,开展建筑领域碳交易试点,为扩大碳交易规模提供经验。

  (五)积极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结合重大双边、多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和政府间合作备忘录的执行,及时总结国际合作项目成果和经验,开展相关技术交流和培训,做好宣传扩散和能力建设工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培训与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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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质[2003]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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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120

 

2014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

  2014年,建筑市场监管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总体部署,以解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为手段,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转变市场监管方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一)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规章。

  (二)规范合同管理。修订《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签订双方责任,推动地方开展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促进各地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二、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

  (三)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赋予建设单位招标自主决策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推进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化和电子信息化。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研究建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责任。

  (四)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在市场准入中设置排斥外地企业的歧视性条款,给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推进建筑市场实现更高水平的统一开放。研究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严厉查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起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研究监理工程师分级制度,健全注册管理办法,强化注册人员执业责任监管,完善个人执业制度。

  (六)加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完成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融合,推进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和企业诚信信息的关联整合,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各地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加大各地对各类企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机制,推进诚信奖惩机制的建立。

  三、促进行业发展

  (七)加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调研。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研究出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的改革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配套政策。研究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措施,鼓励大型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在大型复杂建设工程中,倡导有能力的设计、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水平。

  (八)研究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发展自有技术骨干工人队伍,落实企业的管理责任,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骨干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的实际施工能力。

  (九)研究修订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标准,对业务范围接近或市场需求不大的资质进行合并或取消,减少资质数量,加强对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信用状况等衡量企业能力指标的考核,弱化企业规模等非关键性要素指标条件。

  (十)参加贸易磋商,推进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做好促进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关工作,积极稳妥的参加建设领域相关的贸易磋商和相关承诺的落实工作,推进国际间双边建筑市场的扩大与开发,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四、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一)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注册人员管理规定的研究修订,简政放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认定拟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十二)推进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组织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全面推行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适时启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的试点工作。在电子化审⒅校嘀谱疑蟛楣娣缎晕募菩凶夷?榛蠛恕?SPAN lang=EN-US>

  (十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层级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抽查和复查机制。对下放、委托地方审查的内容和地方审批结论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查,重点核查人员重复注册、业绩、初审原始材料及资质延续审查事项的审查结果和审批程序,落实地方初审责任,健全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层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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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十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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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十三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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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及印章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及印章的通知

 

有关监理企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及印章已可领取,请有关监理企业必须携带发证人的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或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前来省监理协会换领。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 系 人:王丽萍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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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3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的通报

鲁建建函[2014]5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市上报的201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总体情况

据统计,2013年各市累计上报房屋建筑工程,在建项目35716个、建筑面积40857.5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1098个,建筑面积22715.3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2003个,建筑面积9198.9万㎡(见附件1)。

2013年各市累计上报市政工程,在建项目927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571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556个(见附件2)。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制度落实。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开工、竣工两个关键关口,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重要作用。但从统计情况看,仍有部分工程未严格依法组织建设,特别是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率较低,济南、济宁2市没有上报市政工程建设程序办理信息。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把辖区内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部纳入程序管理。发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理时效。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要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不得增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前置性审批条件,不得借助审批搭车收取各类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三)进一步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体制不尽一致。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协调,指定牵头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调度汇总本地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省厅将对各市上报情况定期通报。

附件:1.2013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基本信息统计表

   2.2013年全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基本信息统计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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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水务局、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规划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局、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清醒认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事故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狠抓已有制度的落实。着力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增强工作实效。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和先期处置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所有岗位、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关键岗位职工技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扎实到位。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带好头、作表率。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前置条件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对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关系城市安全生产的要素进行专项研究。要在城市防灾规划中完善城市用地风险评估和安全布局、防灾设施规划、应急通道和紧急避难场所规划,提高城市防灾能力。要将保障城市安全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新区、开发区等相关规划审查审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危险性项目选址和布局管理,合理划定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安全防护距离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配套安全防护设施布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会同人防、消防、交通等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消除城市安全隐患。

  三、强化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要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围标、串标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曝光。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市场准入标准。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引导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四、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为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治理深基坑工程、隧道支护结构、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部位和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易发事故防范措施,切实防止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继续深入开展以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

  五、强化市政设施安全监管,保证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各地要认真开展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推进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特别是管龄超过15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改造。地方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要落实燃气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经营、供应的安全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生活垃圾处理、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监管。36个大中城市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加快省级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窨井盖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督促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检查维护,认真排查垃圾处理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等配套设施,填埋场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焚烧厂管道、阀门等设备的s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合理控制游客容量,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分流,加强对客流集中、情况复杂区域的监控,完善应急预案。

  六、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切实防范房屋使用安全事故

  各地要重点组织检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根本解决老旧住宅安全隐患相对突出的问题。创新维修资金使用机制,优化使用规则,简化使用程序,提高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效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完善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

  七、强化村镇建设安全监管,提高村镇建设工程安全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严格落实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对没有政府补助的农民自建住房,要研究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乡镇政府的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及监管。

  春节和两会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结合实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坚决制止盲目抢工期,及时排除市政设施故障隐患,严防发生安全事故;落实应急值守责任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备勤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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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42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力度,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一、改革完善法规制度,构建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一是继续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二是发布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起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三是制定和修订《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一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参建责任主体及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全面落实建筑物永久性标牌制度。二是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检测机构定位,加强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行为监管。三是全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启动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行样板引路。四是组织开展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的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五是召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六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和通报曝光制度。

  三、推进监管机制创新,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一是重点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起重机械、模板支架“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企业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行为。五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六是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风险防控和专项治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一是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和创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风险管理专业化咨询服务发展。二是组织开展以工程防水、结构、设备安装调试为重点的质量问题专项治理,督促各地加强对围护结构、模板支架等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开展对轨道交通工程新建城市和存在突出问题城市的检查。四是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要点和操作指南,支持各地开展对一线操作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五是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各地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力度,做好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强化技术引导和创新,提升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一是开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m治理,组织开展全国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宣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完善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二是制定推动BIM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促进行业发展模式转变。三是制定提升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技术导则。四是探索研究新形势下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及劳动定额、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管理等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的关键问题。五是开展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有关奖项评选工作,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六、加强工程抗震管理,提高抗震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完善抗震防灾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勘察设计质量控制要点,建立全国统一的超限审查信息平台,加强超限审查管理。二是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完善相应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三是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技术要点、城市防灾社区评价技术指南和市政公用地下工程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四是推动各地逐步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五是制定震后房屋应急评估专家队管理办法,编制应急评估手册,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建筑工程震害调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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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4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4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上海东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0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82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上海宸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120

8

临沂正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9

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10

文登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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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天津理工大学山东工作站暨济南金证执业培训学校关于举办2014年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天津理工大学山东工作站暨济南金证执业培训学校关于举办2014年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2014年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2425日举行。为帮助应考学员准确复习,把握重点,顺利通过考试,我校继续举办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班。

   我校自2003年开始举办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前培训以来,多年来得了广大学员的一致好评和认可,2013年案例课程考试通过率达87.18%,再创新高。本次培训授课的专家均有多年参与出题阅卷和教材编写的工作经验,对各种题型讲解及案例分析精准通透,考生能用最短的时间全面掌握考试要点,确保学员取得理想成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为方便学员协调工学矛盾,应广大学员要求,此次培训时间定于416-30日分时段培训。

    培训地点:济南东郊饭店(济南市解放路37号)

    4647k50k52k53k9563808799116101103路公交车至东郊饭店站到校即可。

   二、课程设置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授课教师

416—17

( 周三、四)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赵教授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423-25

(周三、四、五)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罗教授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428-30

(周一、二、三)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

何教授

案例分析

   三、培训费用

    全科2800/人,外地学员可安排标间住宿,160/间,费用自理。

   四、报名要求

    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到校报名,按培训费交纳顺序安排座号,对号入座。报名后m即提供内部复习资料。

   五、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电话:0531-82927977  82666895  传真:82666799            

    电子邮箱:jinzheng136@126.com    QQ: 425985649

    收款单位: 济南金证执业培训学校      址:www.zyzgpx.com

    开户行:建行济南千佛山支行   账号:37001616209050053428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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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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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审批效率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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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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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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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十二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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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SDPR-2013-016000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2013]8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省建管局,厅机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6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小强    联系电话:0531-87907916(兼传真)

信箱:zcfgcwxq@sohu.com 

附件: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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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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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3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3]43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建管局(处、办):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类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下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等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进鲁建设类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向社会公开备案条件、程序要求、办理时限,备案材料随时接收,备案手续即时办理。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承揽业务后,应当依法将承揽业务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地在建筑市场管理中,除法规规章规定费用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收取外地企业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四、各级要加强对外地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承揽业务。

要加强外地企业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冬季是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多发季节,加之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意义重大。近期省内外发生了多起火灾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各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要针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消防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开工项目、既有建筑改(扩)建项目等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进入主体阶段和装饰阶段的高层建筑工程,要重点对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外墙保温材料、电焊气焊使用情况、高层建筑外架上架设消防管与施工进度同步情况、施工升降梯及楼梯间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各企业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情况,消防安全体系是否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是否层层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是否运转有效、疏散通畅;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企业、各工程项目部要立即整改。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结合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项目停止施工和节假日期间,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巡检频次,严防因无人看管引发火灾事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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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3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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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度201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统计情况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调度201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统计情况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为做好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经研究,现调度201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统计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按照鲁建建字[2012] 39号文件和《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 16号)要求,认真填写《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基本信息统计表》,于201416日前报厅工程建设处。省厅将对2013年度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二、请潍坊、济南、日照、莱芜等市,尽快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科(处)和联系人,并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131223日前报厅工程建设处。

联系人:类红,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邮箱:sdsgc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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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全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补考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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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深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牵头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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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1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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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3]70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100号),为做好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4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举办2013年第九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举办2013年第八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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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庆祝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二十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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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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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55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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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2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121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2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11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席思国同志在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444日)

同志们:

很高兴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向全省公安消防战线的领导和同志们学习交流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刚才,威海、枣庄市有关部门介绍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听了很受启发。毕宝文副厅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代表省住建厅,就建设部门如何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部门在消防行政审批改革中承担的重要责任

20137月公安部在广东召开现场会后,省住建厅与公安厅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在威海、枣庄开展了试点,积累了成功的经验。目前来看,全面推进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这次改革的核心是政技分开,实行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将技术审查工作委托给施工图审查机构来承担,对于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于充分发挥图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整体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图审机构能否尽职尽责,依法依标完成审查工作,是整个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与改革前相比,建设部门特别是图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更重了、任务更艰巨了。

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都对抓好建筑工程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消防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握机遇、勇于担当,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执业水平

2000年开始,我省开始推行施工图审查工作,目前全省共批准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53家、各类注册审查人员1220人,成为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内容是国家工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重点是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条文,虽然消防安全也是技术审查的内容,但由于还有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技术把关,因此没有将消防安全列入技术审查的重点。改革之后,消防技术审查的委托使施工图审查机构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工作量将大大增加,新情况、新问题也将逐步显现,这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一)要严格遵守程序规范。住建厅、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要求,严格按照资质类别、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严禁无证、超范围或转包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情况要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对经手的技术文件终身负责。

(二)要不断提升业务水平。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自身管理,健全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问责等相关工作制度,抓好审图重点环节管控,严格审查工作流程,采取对比审查、交流审查和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同时要积极参加省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为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要准确把握技术要点。在承接消防设计审查任务初期,施工图审查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理解与消防部门的要求可能有偏差,审查重点、要点和尺度把握也是所有施工图审查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主动沟通协商,合力把控消防安全源头关口。要利用好省市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这个平台,及时统一审查技术标准,解决技术难题,迅速实现无缝对接。

三、切实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协作

多年以来,省住建厅与省公安厅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工作配合协作关系。2007年,我们在开展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时,就邀请公安消防部门专家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进行把关。2009年,我们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为大型项目建设消防安全保驾护航。2013年,我们会同省公安厅按照“先试点运行、后全面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消防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今年2月,我们又联合下发了《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的指导意见》。下一步,省住建厅将一如既往,继续加强与省公安厅的协作配合。希望各级建设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诚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一)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理顺和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积极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形成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筑牢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防火墙”。

(二)要培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扶持图审机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轻装上阵,提高审查水平,担负起应当担负的责任,形成心向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

(三)要促进市场有序发展。要从运行机制、工作制度、执业行为等方面培育和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设计单位,要采取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许可等措施,切实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履职,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要互通信息、加强交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图审机构在改革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要及时向省公安厅、住建厅反馈;要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公安部门保持沟通,适时修改完善,促进改革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让社会和建设单位切实感受到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方便。

同志们,建筑质量是百年大计。希望各级建设部门认真落实这次会议的各项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保障工作,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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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2012年度全省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考核评定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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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国家优质工程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国家优质工程的决定

工质字〔201216

各关联协会,获奖单位,会员单位

近年来,广大工程建设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质量振兴纲要》精神,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把工程安全质量关,建设了一大批优质工程。为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工程创优活动,促进我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经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专家现场复查、审定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最终评定出“云南至广东±80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等8项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和“环北京成品油及航煤管道工程”等191项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包括10项境外工程),现予以表彰。

   希望各获奖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各工程建设企业要以获奖单位为榜样,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精神,把以质取胜作为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24、工程名称:烟台海滨置业项目C区(烟台喜来登大酒店)

主申报单位: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

勘察及设计单位: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烟台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参建单位:神州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参施单位: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125、工程名称:淄博市运动员公寓3#

主申报单位: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办公室

勘察及设计单位: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参建单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6、工程名称:山东临淄现代学校综合楼与音乐会议中心

主申报单位: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淄博市临淄区教育局

勘察及设计单位: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

 

127、工程名称:潍坊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综合楼

主申报单位: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潍坊市妇幼保健院

勘察及设计单位: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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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11年度省管社会组织年检优秀单位评定情况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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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决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决定

 中建监协[20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各获奖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中建监协[2012]05号)的要求,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组织评选推荐的“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初审复核,并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审定,已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予以公示、公告。经研究,决定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134家企业荣获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北京京航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雁忠等157名同志荣获2011-2012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阮宏艳等198名同志荣获2011-2012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称号;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张宇红等47名同志荣获2011-2012年度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同时希望广大监理工作者向他们学习,为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一、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二、2011-2012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三、2011-2012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

四、2011-2012年度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名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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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建监协[2012]24

根据《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中建监协{2012}05号)的有关要求,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组织评选推荐的“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2012830201299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cn)予以公示。经审核,上述受表彰的企业和个人符合表彰条件,特此公告。

 

附件:

一、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公告名单(134家)
    二、2011-2012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公告名单(157名)
    三、2011-2012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公告名单(198名)
    四、2011-2012年度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公告名单(47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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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共创鲁班奖工程监理企业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1:2010~2011年度共创鲁班奖工程监理企业与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附件2:2010~2011年度共创鲁班奖工程优秀监理企业名单

7、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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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省先进建设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和协会优秀工作者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周年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协会会刊2013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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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3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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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3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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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3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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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2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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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2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协会会刊2012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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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2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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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2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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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2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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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1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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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1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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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1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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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1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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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1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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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1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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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0年第六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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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0年第五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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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0年第四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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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0年第三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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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0年第二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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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10年第一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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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申报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认定申报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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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申报表及说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申报表及说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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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指南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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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申办出省介绍信指南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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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换证考核第四批合格人员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换证考核第四批合格人员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换证考核第四批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文件中涉及到的企业,请上报总监换证申请,并将名单中总监人员的考核手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总监证复印件一并发快递至省监理协会。同时,请登录“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网”上传信息,我会依据企业上报情况打印、核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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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监理公司注意:考核后,领取新的上岗证的单位,自查旧证是否交回监理协会,不交回的单位,停止发证。

咨询QQ60905754。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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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化项目监理部为重心 实现集约化发展--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以强化项目监理部为重心  实现集约化发展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92年成立以来,在省住建厅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守法、诚信、公平、科学”为宗旨,以打造“国内领先,省内一流”企业为发展目标,积极弘扬“坚守、拓展、创新、规范”的企业精神,逐步形成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项目管理和监理模式。公司现有员工400余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200余人,注册监理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注册类执业人员100余人,香港建筑测量师2人,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3人,2012年度我公司完成监理合同签约1.1亿元,公司年产值超过6000万元。现有业务包括: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公司已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近年来,公司着力开拓监理高端市场,承揽了为数不少的省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标工程监理工作。如青岛环海凯莱商务酒店改造工程、青岛妇幼医院二期工程、青岛阜外医院改造工程、青岛市重庆路改造工程、青岛跨海大桥接线工程等,监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了业主的肯定和社会的好评。

一、以健全管理制度为基础,实现监理部规范化发展

公司领导层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根据发展及拓展创新需要,公司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以监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现场监理部实际情况,陆续制定颁布了指导监理部工作的系列规章制度,如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防汛应急预案》、《公司总监学习培训管理办法》、《现场监理部检查考核办法》等,通过制度规范监理部的发展,保持监理部的活力。

二、以培育标准化、示范化项目部为核心,最大限度发挥现场项目部的主体作用

(一)重视现场监理部的组建工作。严格按中标承诺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由中标总监负责组织带领现场监理部代表公司履行监理合同;公司实行现场监理部标准配置,包括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每人一套、电脑、打印机、上网卡、数码相机、档案盒及标识)、上墙图表(监理工作程序标牌、天气情况记录表、监理工程师分工表、考勤表、工程参与各方现场人员通讯录)、人员着装(工作服、安全帽 胸卡)、生活设施(饮水设施、卫生清洁设施)、监理工作配置( 每人一本监理日志、 每人一把卷尺、游标卡尺、各专业规范标准)。每个现场监理部都配备了公司三合一管理文件、作业指导书以指导和规范现场工作。注重现场监理部人员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搭配,让有经验的老同志多培养和指导年轻员工,起到 “传帮带”的作用,基本建成了一支能够适应监理市场需求的监理队伍。

(二)进一步加强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求各项目部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记录监理日志,正确处理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关系;对重点工程、敏感工程总工办组织成立专家团队参与图纸会审,对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制定针对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工程部和安全监管部定期对工程进展及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普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即刻下发监理工作整改通知单,责令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公司还制定了《监理机构奖惩考核办法》,成立考核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任副组长,工程部成员及各监理部轮流抽调三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组成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负责办法的考核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年度汇总综合评分为全年两次考核的平均分,考核结果与年底绩效挂钩。

(三)以现场监理部的工作需求为导向做好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及时跟踪收集更新的规范标准,在最短的时间内以纸质或电子版的形式发往各项目监理部,为一线工作提供技术保障;为现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先进的检测工具和仪器,包括全站仪、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砂浆强度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钢筋定位仪、电阻测试仪等;公司还建立了网络硬盘、网站、飞信等全方位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向监理部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公司的会议精神及对各种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实现公司与现场监理部的信息交流无障碍。

(四)加强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重视施工图纸会审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审核施工图纸,书面提出问题,重点工程由公司总工办组织图纸会审,列出监理质量控制要点,然后召开各专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会,共把质量关。严格控制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总监安排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材料进场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主体,必要时要求监理部向公司及主管部门汇报材料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重视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和工序有总监安排相应监理人员进行旁站。严把验收关,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坚决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定期对现场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统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操作零违规、隐患零容忍、整改零滞后”的工作原则;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监管的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打造品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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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完善机制 提升铸就品牌--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年来,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充分把握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战略机遇期,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创新发展,坚持走多元化发展之路,在积极拓展业务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培育了一支业务精湛、作风硬朗的职工队伍,实现了企业快速和谐发展。

一、凝聚发展合力,彰显山东监理品牌

面对行业内愈演愈烈的竞争态势,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冷静的分析,果断提出“为委托人提供尽我所能工程服务”的企业宗旨,将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作为业务发展的着力点,以打造“品牌项目部”、“品牌项目总监”为基础,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求细、求精,创造更多的精品工程。自2010年来,我们共有9个项目荣获鲁班奖,14 个项目获得泰山杯。2008年荣获监理行业最高荣誉——“中国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之后,山东监理人再接再厉,充分发扬“科学公正、诚信团结、敬业奉献、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 2012年,公司又被评为“共创鲁班奖优秀工程监理企业”、“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全国仅四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二、以人为本谋发展,和谐关系暖人心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企业制度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公司不仅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还于2013年出台并实施企业内的“法律法规”——《员工手册》,内容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基本原则、员工行为守则、员工权益、薪酬管理、职业培训、员工福利待遇等15个方面,一应俱全。作为企业有效的管理工具,《员工手册》不仅是公司针对自身发展需要而弥补了原有规章制度制定上的一些疏漏,还成为员工了解公司战略、认同企业文化,明确工作制度、规范日常行为、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指南。《员工手册》的出台,不仅帮助员工快速成长为公司的“合格员工”,还提升了企业的文化内涵,提高了整体的运作效率

以人为本,保障职工权益,提升员工满意度是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核心理念。2013年上半年,公司综合考虑物价指数、行业水平、经济发展,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章,建立并实施了科学、系统的薪酬管理规定(2013)。新的薪酬体系参照技能、以事定岗、以岗定薪,重点向一线员工——特别向关键岗位倾斜,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7.4%,稳定了职工队伍,提高了职工的满意度和积极性,增强了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推进制度建设,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伴随着业务量的突飞猛进和公司综合实力的提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公司做强做优的发展之基。

2011年至2012年,公司与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建立长达一年半之久的合作,为公司提供长期管理咨询,致力于企业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完善与提高。管理咨询从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设置、等级晋升、薪酬体系等方面入手,通过制定《部门工作责任说明书》、员工考勤管理、员工证书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明晰了职责、优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施绩效考核是近年来公司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司于2012年出台《项目部人员配备标准》、《项目部分配管理办法》、《项目部成本分析管理办法》及《项目监理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形成了完善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立起“制定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绩效沟通与辅导→绩效考核与反馈→绩效改善与提高”的管理流程。通过总工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多个部门的考评参与,从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控制、人员培养等方面综合客观地评价项目部、员工的工作实绩。绩效考核的实施,不仅激发了项目部的干劲和员工的潜能,解决了效益工资、奖金发放问题,还破除了平均主义,降低了经营成本,提升了经济效益,人均产值不断提高,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项目部是工程咨询企业利润的直接创造单位,适当的放权是激发经营活力的重要途径。2012年,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创新项目部管理机制,遵循个人自愿组合、合理搭配等原则,成立了2个由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不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事业部,正式开始了项目部二级管理经营独立核算试点,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经营和员工收入多元化。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以这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把企业的和谐发展与推动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相结合,在一栋栋精品建筑中凝固住山东监理人的使命和责任,共同创造出更加美好、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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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推动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上的业主方项目管理是一致的,它的指导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的理论基础是工程项目管理。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项目策划、专题研究、土地开发咨询、项目管理、建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数字技术开发及知识管理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建设管理咨询公司。公司现有员工300余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工程师占70%以上,硕士、博士学历专业人员占30%以上,精技术、懂经济、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占60%以上。

近年来,营特公司先后承担了济南市经十路综合开发改造、大学科技园、龙奥大厦、奥体中心、小清河综合治理与开发改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等50余项大型工程的前期策划、项目管理、监理等咨询服务任务,并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人居环境范例奖”等众多奖项;公司先后被授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济南市五一劳动先进集体”、“济南市建功立业先进集体”、“支持十一运会济南赛区贡献奖”、“济南市建功立业标兵集体”等荣誉称号,是共青团中央指定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十几年的项目管理实践,有不少的体会。

一、“项目利益高于一切”的项目管理文化是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目标的基础

在多年实践中,我们一直坚持贯彻“项目利益高于一切,平等、沟通、合作、共赢”的项目管理文化。项目利益不仅仅是业主的利益,而是包括业主利益、最终用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参建各方利益的集合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问题处理和决策时,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既定的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目标,以及是否有利于将来的物业运营和管理作为第一判别原则,要与参建各方平等沟通,寻求大家的理解、信任、支持和合作,实现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研究制定完善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将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文化的参建者统一到既定轨道上来,确保项目有序快速推进。

二、“三个轨道,一个平台,一种环境”建设是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目标的手段

三个轨道即组织轨道、计划轨道及合同轨道;一个平台是信息管理平台;一种环境即平等、沟通、合作、共赢的工作环境。一个项目要想管好,首先是人的作用。所以只有组织机构健全,各专业管理体系到位,做到责任到人,人人到位,尽职尽责,才能搞好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按合同约定去落实、去执行、去兑现,工作才有理、有据、合情、合法。计划是管理工作的准绳,没有计划的管理是盲目的,只有从发挥计划的引领和龙头作用,才能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信息文档是咨询工程师思想的载体,是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区分责任的唯一证据。规范化、标准化的信息和文档管理工作代表着项目管理工作的门面。信息管理是营特公司进行项目管理的特色之一,先进的信息管理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项目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并实现工程文档资料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及标准化。

三、紧紧抓住技术和经济两条工作主线是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目标的保障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项目建设管理亦是如此。技术管理工作的深度、广度、预见性以及各项材料设备提前招标采购、按计划生产供应是项目顺利建设的有力保障。同时,高度重视先进管理理论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提高项目管理品质,节约成本。营特公司依托于同济大学和山东建筑大学人才和知识优势,将新技术应用纳入创新战略,并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广泛应用,为业主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四、坚持“一身正气,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开展工作是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目标的基本条件

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工作过程中必须抛开自我,严于律己,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参建各方的尊重与支持,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同时,廉政建设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长明灯,必须严抓、常抓,坚持不懈。

五、重视人才储备和经验知识总结,是确保项目建设管理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作为咨询企业,人才和知识是企业致胜的两大法宝,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没有素质过硬、专业齐全、品德高尚的人员,任何工作的落实、目标的控制都将无从谈起。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通过学习型组织、教育培训、岗位轮换、以老带新、过程总结等方式强化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同时,进一步加强经验知识的总结与传承,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素质优良、行动高效的专业团队已成为“营特品牌”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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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进入“e时代” QQ群上全掌控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只要打开QQ群,每天的施工情况便一目了然。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充分运用QQ信息平台,以图片、文字形式向参建单位通报施工现场情况,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打造出了具有五洲特色的管理模式。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多,各单位也都有了解施工情况的需求,但以往由于精力有限,很多单位不可能每天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QQ信息平台的应用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监理部负责人与各参建单位进行沟通,建立统一的项目部QQ群,加入人员包括五洲管理生产系统的项目分管领导、客户代表(相关建设单位领导)、监理项目部所有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等)QQ群上主要发布监理部信息及反馈、工程验收情况信息、各种通知等。通过建立QQ群信息平台,不仅能够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便捷地告知各单位,还能督促现场监理人员加强现场的巡视检查工作。QQ群与施工现场联动的管理方式,也同时体现出监理验收工作的阳光化。
    “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污水管道连接。”“进场的雨水管道破损,不符合要求,请施工单位及时清退出场并进行更换。”……QQ群上不时会弹出最新的施工动态。每天上班后,项目监理部织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视,并在上午9时,由专人将当天的现场巡视检查情况,用图片和文字说明的形式发在QQ群上。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天的施工内容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和处理情况发到QQ群上。
     工程验收后,QQ群上也会及时发布验收情况。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监理人员对验收部位拍照,并将图片及验收情况、验收结果上传到QQ群上。特别是钻孔灌注桩成孔后的验收、钢筋隐蔽验收、闭水试验等验收工作,作为重点发到QQ群上。通过验收信息的发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即使没有参加验收,也能及时了解验收的情况,方便建设单位对验收工作的监督。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QQ群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监理项目部也会及时进行反馈。该工作由专人负责,现场监理人员则积极配合。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各监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负责人进行汇报。处理情况会及时在QQ群上进行反馈。此外,工地监理例会、协调会以及各种检查的通知也会提前在QQ群上发布信息。
     QQ信息平台的应用确保了监理工作的实时发布。该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我们的各项监理工作都受到了业主的监督,一方面对监理部的工作起到督促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也能获得业主的信任,让业主对我们的监理工作更放心。”此外,五洲管理的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也可以通过QQ信息平台,直观地了解监理项目部的整个实施过程,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做到心中有数,给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工地上的一些好的做法也可以在QQ群上向其他项目部推广应用,相互借鉴,共同提高,逐步实现五洲“提品质、促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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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面砖脱落质量通病防治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外墙采用面砖装饰的工程越来越多,常常见到外墙装饰面砖大面积脱落的现象,影响建筑造型和美观,甚至留下高空脱落伤人的隐患,那么,外墙面砖为什么会脱落?又如何根治呢?   
 l.面砖脱落的原因
      1.1
墙面基层与面砖间的粘结强度不够。
     (1)
面砖浸水不好。这是在许多书刊上都一致强调的,但至今仍然是面砖脱落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面砖过干造成粘结砂浆回水过快,影响粘结层与面砖的牢固结合;也由于面砖浸水后未能晾干,甚至在面砖表面留有浮水,当面砖与粘结层结合时,在面砖底表面与粘结层之间形成多余的水膜滑动层,同样影响粘结层与面砖的结合效果。
     (2)
基层处理不好。基层表面过于平滑,或粘贴面砖前基层过于干燥,致使基层回水快,造成粘结层与基层由于缺乏摩擦阻力和粘结水分,所以很难紧密结合。此外,由于墙体砌筑不平,基层表面出现过凸或过凹现象,致使局部面砖打灰量过薄(<5mm),不易粘结压实;或面砖一次打灰量过厚(>15mm),造成粘结灰浆自重超过粘结灰浆粘结力,引起灰浆坠落,也影响面砖与基层的结合。
     (3)
粘结砂浆质量不好。砂浆的配合比不准、搅拌不匀、强度不够、和易性差、泌水性大,均影响面砖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4)
面砖贴压不实。操作时手法不对,用力不匀,缺乏面砖、粘结层和基层之间的相互结合和吸附力;个别面砖粘贴后,为了纠偏而反复移动、揉压、敲打,都会使已经结合的粘结层遭到破坏,而影响面砖与基层的结合。
     1.2
面砖缝处理不好,造成从砖缝处吸附湿露或进入雨水。因缝内进水量的不断增加和冬季的反复冻融、冻胀,形成对面砖的拔翘、分离,产生连锁反应,致使受损面砖逐块脱离基层。
     (1)
砖缝灰浆勾压不严、不实、不光。这是造成从灰缝进水或通过不密实的灰缝中的毛细管作用,不断吸入雨水的直接原因。
     (2)
砖缝灰浆调制不好、配合比不准。由于水泥用量过多、灰浆标号过高,使灰缝干缩、开裂进水;或由于水泥用量过少,灰浆标号过低,抵抗不住雨水的冲刷,从而使灰缝遭到破坏而遗留进水隐患。
     (3)
对重要装饰构造面后面面砖的相互压向错误,也易造成从砖缝渗水、进水和爬水,如窗台、腰线、女儿墙等处的朝天缝、滴水缝等都是造成灰缝进水使面砖脱落的祸根。
     2.
面砖脱落的根治
     2.l
面砖质量的防治选择。对外墙面砖的选择,除吸水率、耐冻性应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外,还要对那些有外观缺陷、缺楞、掉角、翘曲、裂纹的面砖必须逐块挑出,可备作切割小块使用。
     2.2
基层处理要好。在面砖粘贴前,必须根据所挂垂线,确定基层的合理厚度。对墙体凸出超限部分要及时凿掉;对凹进过甚的墙体,也应分层补平抹好,以保证粘结层厚度在l015mm之间,并注意基层抹灰表面要用木抹作粗糙处理,以得到粘结层与面砖的最佳结合。
     2.3
保证粘结和勾缝砂浆强度。要求配比准确、搅拌均匀。粘结层砂浆一般可选用ll.52的水泥砂浆,如掺加水泥重量2%107胶,效果更好;面砖勾缝砂浆可选用ll配比,砂子要过细筛。
     2.4
保持基层与面砖在粘贴前都有一定的温度。做到基层在粘贴前2h浇一遍水;面砖在粘贴前做到吸足水后表面晾干。
     2.5
按标准工艺贴压面砖。即在找好规矩(挂线、找平、规方、弹线、预排、分格)的基础上,将选好的面砖最好先用少量砂浆在面砖背面刮一下,以增加面砖与粘结层的结合,然后按粘结层实际预留厚度打满灰,按面砖粘贴完后,再在靠尺的检测下,对面砖逐块找平、敲实;要避免反复移动、揉压面砖。
     2.6
注意特殊部位面砖的合理接压向。其重点是对所有顶部临边部位,如阳台、栏台、栏板、雨棚、腰线、窗台、檐口及女儿墙压顶等,除必须做好流水坡外,还应采取平砖盖立砖的盖顶法;对其下部滴水区,则必须采取立砖挡平砖的做法,并做好边沿的鹰嘴处理。
     2.7
跟班检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根据上述操作要点和外墙面砖质量验收标准,对所贴面砖跟班检查。做到每步架一看,每层楼一检,特殊部位细查,有缺陷随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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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监理行业现状探索企业的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杨卫东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监理行业发展的现状,并以此为基础,从监理行业定性、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等方面来探讨监理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监理行业;发展现状;企业发展
    自1988年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期间,孕育了一大批工程监理企业,据2007年公布的《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目前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 170家,监理从业人员近40万人,并呈增长态势。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迅速成长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提高了工程投资的效益,并取得了工程建设的巨大综合效率。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而身处其中的监理企业如何面对行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把握机遇,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值得我们全行业的关注。本文从监理行业现状探索监理企业的发展谈一些浅薄的观点,供大家商榷。
从监理行业定位的日趋狭隘性探索企业的发展
    我们回顾一下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历史。从1988年提出工程监理理论开始,工程监理定位在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后来由于受到管理体制的影响,又定位于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 理服务,主要是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再后来由于受整个社会环境、建筑水平和行业内企业自身素质的影响,监理主要定位于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再后来是以施工阶段质量监督管理为主,最终定位于目前的施工阶段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为主。大多数监理企业也成为提供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的劳动密集性企业。工程监理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智力密集型很难得到体现,工程监理也已从以往概念中的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管理)成为现实中的Supervision(监工)。
    究其原因,有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也有建筑市场生产力水平落后、建筑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的影响,以及监理行业起步较晚、社会对管理服务性行业普遍不受重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原因是较为复杂的。其结果是监理行业创立之初的理论构架和设想被弱化而又没有新的、系统的理论体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造成业内人士思想混入、观念不统一,行业发展的信心不足;企业由于发展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发展远景不明朗,造成现有高端人才转行、流失、徘徊,而低端人员又充实其中,企业自身建设的动力不足,部分企业更名、转业、转让和关闭。
因此,社会、政府、行业以及企业关于监理正确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起到主导作用。笔者从多年从事监理工作和监理企业管理的经验认为:现阶段监理企业在考虑监理业务发展上,应定位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较为合适,有利于监理企业确定较为合理的企业远景和任务,较为符合目前整个监理形势的发展。但是从长期发展的观点来看,有条件和实力的企业应积极抓住目前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的良好契机,积极向工程咨询管理型企业拓展。
从监理行业定性的日趋强制性探索企业的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行之初,强制监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带来了市场,促进了监理行业和监理企业的发展。但经过近20年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强制监理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强制监理导致地方层层加码,监理覆盖面无限扩大,造成工程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由于监理覆盖面过大,监理力量严重不足,兼职现象严重,造成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质量下降,部分监理人员素质较低。
其次,强制监理无疑是人为制造市场,在“粥多僧少”的背景下,部分监理企业急功近利,粗放经营,进一步加重了监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
    第三,强制监理不符合工程监理社会化、市场化咨询服务组织的性质。如果监理不能摆脱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就难以在监理行业和市场运作中实现。
    第四,强制监理使那些具备工程管理力量的业主被迫选择监理企业,一方面是业主假委托,无限度压低取费,扰乱建筑市场,另一方面是业主和监理两套班子同时履行对同一工程的监督管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五,强制监理不利于市场优胜劣汰,优的不强,劣的不被淘汰。
    强制监理的层层加码和越演越烈造成监理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本质逐渐“变性”,监理的性质日趋政府化、强制化、非市场化,监理成为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延伸,人为扩大了监理的社会职能和对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弱化了监理为业主提供有特色、专业化的服务,弱化了政府对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弱化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
    但是,现阶段取消强制监理是否可行?笔者认为时机还未完全成熟,这主要受到投资体制、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筑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现阶段较为合适的做法是严格限制强制监理的范围,缩小强制监理覆盖面,仅限于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其他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完全由市场选择。待时机成熟时取消强制监理,逐步恢复监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面目。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监理企业应抓住时机,从两方面人手:一是量,拓展企业规模,包括监理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监理的资质范围和等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从业人员数量、客户面和客户获取渠道(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服务区域、服务行业、企业联盟和并购等,只有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有质的飞跃,为质的飞跃打好基础;二是质,提高企业效能和核心竞争力,包括战略构想、品牌建设、文化建设、业绩管理、营销策划、管理能力、人员技能、知识管理、流程优化、绩效管理等,适应未来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从监理责任界定的模糊性探索企业的发展
    现在经常看到的二个现象是政府“很累”,银行经营不善政府“埋单”,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催讨”,而真正的责任人可以逃避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政府责任由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似乎也有被扩大化的趋势,监理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被夸大,为业主承担“照管”责任的咨询服务者经常需要为建筑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埋单”,甚至为其去承担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严重阻碍了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   
监理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业主委托的业主方的任务,是业主的专业咨询顾问,它只代表业主完成业主方的工作,不承担业主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责任,责任应由业主承担,但业主可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追究监理的法律、经济和名誉责任;监理也不承担或分担施工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责任,即它不是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监理更不应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不是对一个具体项目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不应对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实施者。政府、业主、监理、施工等各方的职责错位是造成各方责任不明确的原因之一,加上建筑市场秩序的微观化、指导式管理不利于项目参与各方责任的明确,不利于工程监理的市场化建设。
   在目前监理责任界定模糊的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责任风险的防范。监理责任按对象可以分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按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三种。企业风险防范包括外部和内部风险的防范,一是外部风险的防范,包括政策风险的防范、市场管理风险的防范、经营行为风险的防范、监理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现场管理风险的防范、个人执业技能风险的防范、人员执业行为风险的防范;二是企业内部风险的防范,包括行政管理风险的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防范、税收管理风险的防范、人事管理风险的防范、信息管理管理风险的防范等。总之,为防范企业和执业人员的风险,企业应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应尽量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将责任分解到项目(项目责任制)、责任到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避免企业和企业的主要决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过大的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关于监理责任问题,笔者一直积极主张和倡导在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构筑公开、积极的沟通平台。在沟通平台上积极展开行业责任等热点问题探讨,剖析工程案例,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达成共识的观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积极引导行业的发展,减少彼此的矛盾、摩擦,甚至是对立,营造“积极、互信、共识”的行业氛围,推动整个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
从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探索企业的发展
根据2007年公布的行业统计数据看,甲级企业1431个,乙级企业2151个,丙级企业2588个,比率大致为2:3:3.6;企业按专业工程类别分布情况见表一。

 
表中看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监理企业占到84.4%;另有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不过5至6家。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大的不强,小的不活,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造成市场竞争过分集中在房屋建筑工程,大的企业缺乏与国际咨询公司竞争的实力,中小规模的企业没有专业特色,缺乏活力,市场生存困难,某些发展迅速的专业领域又缺乏足够的监理队伍,缺乏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大力调整监理行业的组织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对于提高行业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命力,调整市场监理资源配置,增强行业监理服务的差异化、专业化服务特色,推进监理行业的国际化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政府、行业和企业应共同努力,逐步调整监理行业的组织结构,在监理市场逐步形成三类不同层次和特色的企业,形成“金字塔形”的行业组织构架。
   第一类企业:少数企业在行业顶端的,将是有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实力强大的工程咨询顾问公司。这类企业业务可能集中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领域,从事着从项目策划、项目实施、直至包括项目后评估的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这类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适应整个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类企业:多数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实力较强且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相当丰富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技术上有专长。这样企业将有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企业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专、精、尖、新”企业、充满生机和市场活力,成为建设监理行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类企业:这类企业主要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或仅仅实施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安全等某一专项监管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受业主的委托,也可以是受第一种类型监理企业的委托,甚至可以是受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受谁委托即为谁服务。鼓励其围绕大、中监理企业提供监理劳务服务,建立与大、中企业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为监理市场提供基础性、劳务性并具有较强实践性的人力资源。
当前,许多企业举步为艰、竞争力弱、费用收取低等困难,其原因是往往没有自身的服务特色。因此,监理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自身服务的特点,提高企业监理服务产品的差异化和专业化,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对本企业所处环境、产业以及企业的现状分析,结合自身的发展历史,制订了企业服务产品多元化经营战略,提高企业服务产品的差异化、专业化和竞争力。
   (1)经营战略:在继续稳固、规范和开拓目前施工监理服务产品的基础上,抓住建设领域良好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公司的品牌优势、人才优势、资质优势和依托同济大学的学科优势、专业优势、技术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资源,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通过对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工程咨询服务产品链的垂直整合、以及地区性、专业性和行业性市场服务产品的水平整合,采用合并、收购、合资和合作等途径,逐步实现公司多阶段、多行业、多区域的多元化服务产品结构,从而实现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产品多元化经营战略。
(2)产品定位: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发展战略的要求,公司计划拓展并逐步形成全过程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专业性模块化服务、工程技术服务三大系列服务产品,三大产品的公司现状、市场环境和近期营业目标分析见表2。

(3)组织实施方案,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面临的任务和远景,构造“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程咨询集团。
企业任务:以客户的需求为我们的关注焦点,始终如一地为客户提供最具价值的工程咨询服务。
企业远景: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工程咨询企业集团
    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成为综合性工程咨询企业,其往往很难做到一流,因为极少有公司能在所有方面让所有的客户感到满意,只有将重点放在少数活动上并将其做得最好才能成为一流的公司,即成为“专、精、尖、新”的专业化咨询服务公司才能成为服务一流的工程咨询企业。那么如何解决“综合性”和“专业一流”之间的矛盾呢?这两者往往会发生碰撞,为此,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构筑了一个企业发展的组织框架(图1),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其特点如下:

(1)整个咨询企业集团的业务结构是“综合性业务+专业性业务”,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承担项目投资机会分析、前期咨询和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设计管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审价、后评估等任务中的一项或几项任务;
(2)每个专业咨询公司应为独立法人、独立运行、自负盈亏,是一家社会化的企业。它可以参与整个集团咨询服务活动,也可以单独对外承接,而且应以单独对外承接任务为主,提高其专业化服务的水平,力争做到“一流”;
(3)集团公司应以提倡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代建等综合性的咨询服务为主导。另外,集团公司本身应追求全面的准入资质,在集团内以市场化的方式调配任务,并以实现为客户提供最具价值的工程咨询服务为准则;
   (4)各专业公司任务应有一定的界定和区分,尽量避免重复,彼此通过市场化的协作完成任务。
   (5)体制上集团公司对专业公司的投资可以是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6)集团公司可以通过重组、兼并、收购、合作和卖出、拆分和清算等方式实现整个集团的最优化配置,实现公司的远景,也可以实现专业性行业扩张、地区性扩张。
   (7)由于实行企业集团化组织框架,管理成本会提高,内部协调任务会加重,财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会突现,因此在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和流程管理的同时,在整个集团内应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的分散,每个专业公司应注重规模的发展和专业、行业的特色,力求在一定规模上和专业范围内不断做强、做专。
从监理行业内企业管理的薄弱性探索企业的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监理行业内企业自身管理相对较为薄弱,其往往重视项目的具体管理而忽略企业的自身建设和管理,企业的发展缺乏长期性、稳定性,人员的流动较大,经验和知识难以积累,企业的文化建设不够重视,缺乏持久的竞争性。
笔者从自身的一点企业管理经验谈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我认为企业应以企业的战略管理为核心,将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体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品牌管理、多元化产品管理、客户满意度管理、服务过程管理、企业创新文化管理、业绩管理以及企业信息化管理融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之中,深化企业自身的改革,形成企业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5.1 战略管理
战略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公司进行战略管理对于确立企业的发展目标,不断优化企业的经营方向,整合企业的有限资源,增强创新文化意识,指导企业的各项工作以及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使企业在具体的工作中明确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我们公司发展战略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咨询服务企业,在全公司上下牢固树立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意思,企业的一切行动都是针对这一战略目标开展的,将组织保障、体系建设、人才建设、资源配置、品牌建立、客户服务、宣传推广等各项工作置于企业的战略管理之中,从而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型企业的框架。
5.2 组织结构管理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从以往的线性职能模式调整为矩阵型,在保留行政人事部、综合管理办公室、总工办、财务部、监理经营管理部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新设了前期咨询部、投资咨询部、设计管理部、项目管理部、造价咨询部、招标采购部和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加强了对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的综合职能管理,强化了各部门之间分工、协同作战能力,大大提高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5.3 制度体系管理 
在建立新的组织机构后,由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牵头制订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体系标准》,调整了财务、劳动人事、行政、分配、经营、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依据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订了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通过了第三方认证;在部门层面调整和重新建立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用于指导管理各部门的各项日常工作;针对具体的项目,组织有专业知识又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编写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手册》,建立了一整套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标准。从而使公司、部门、项目和员工的工作形成了有机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系统,使管理更趋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大大地有利于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建设。
5.4 人力资源管理
    参与市场竞争,关键是要有人才,人力资源管理是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的关键。我们树立以人为本、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一方面注重公司人力资源群体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致力于培养知识面广、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专业结构合理、高中低层次配套的人才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在现有职工队伍中充分挖掘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工程师充实工程项目管理队伍;二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引进高层次、专业紧缺、有实践经验项目管理专业人士担任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三是依靠对新进公司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培养,让年轻人到第一线锻炼,在“干中学、学中干”,在实践中得到提高,使年轻人尽快成长,成为新一代的工程项目管理骨干;四是选派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分批去参加项目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如美国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的培训,英国皇家特需测量师(RICS)的培训等;五是邀请国内外资深的专家、教授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的系列讲座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工程项目管理技能;六是积极鼓励员工参加项目管理师、咨询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上海)、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各类执业资格的考试,为全面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做好充分人才储备;七是建立健全专家库,项目管理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专家的支持和参与,我公司依托同济大学的优势,拥有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教授。 
通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在建筑、结构、岩土、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建造、设备等各种注册工程师近 400人次,重点引进了规划、建筑、设计、设备采购、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5.5 品牌管理
    品牌管理是我们企业开拓市场、拓展业务、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几年来,我们在注重同济监理品牌打造的同时,始终注重打造“品牌工程、品牌服务、品牌队伍、品牌效益”同济咨询品牌,塑造同济咨询的社会形象,赢得市场和客户,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长久发展奠定基础。
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协会政策、制度的制订,加强与企业和同行的交流,学习成功的经验,并宣传推广同济咨询品牌,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5.6 多元化产品管理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准入机制,因此企业多元化产品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资质的扩展和有资格、多重资格人员的不断培养和加盟。实现企业产品多元化、拓展企业资质和凝聚一批有资格的人才队伍三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公司将解决好这个问题作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公司向专业化、社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型企业转化的发展规划,每年按照资质申请计划,投入较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通过合作、联合的方式承接项目、积累业绩,通过对较大范围的人员培训、培养和参加相应执业资格的考试获得各类执业资格,并按程序申报相应的资质,从而达到人员资格和企业资质协调发展的目的。
5.7 客户满意度管理  
顾客的满意是我们始终关注的焦点,我们始终树立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使客户感觉到增值和专业化的服务水准。作为咨询服务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核心思想是将企业的客户(包括直接和间接客户)作为最重要的企业资源,通过完善的客户服务和深入的客户分析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尽可能确保客户的终生价值。
5.8 服务过程管理
服务过程管理是对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工作过程的管理,我司从贯标入手,结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编制了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操作指南和技术指导手册。强调服务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加强与政府配套管理部门、业主和项目参与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业主衍生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满足客户不同的服务要求。实践证明,通过高品质的服务过程管理一方面提高了我们服务的水平和技能;另一方面赢得了客户的满意,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认可,赢得了社会声誉,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
5.9 企业文化管理  
公司年轻骨干人员比较多,思想非常活跃,公司依托企业党组织营造诚信服务氛围,树立企业核心价值观,提倡团队合作意识和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积极倡导“拼搏、进取、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建立个人自律和企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构筑以人为本,和谐文明,团结祥和的人文环境。
5.10 创新管理
在公司的文化管理中始终将企业的创新精神贯穿,包括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创新、发展思路创新。通过不断创新,使企业源源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力,营造了企业和员工积极奋发进取、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不断发展自我的氛围,加强了企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5.11 信息化管理
在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公司提出企业管理信息化和项目管理信息化。在企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力,首先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综合管理办公室实现了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并正逐步推广到全公司管理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按照项目的类型、服务范围和内容等形成综合性和模块化管理服务软件,准备通过采购和开发形成具有自身服务特色的应用软件,以期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并最终为服务项目创造经济效益。
5.12 业绩管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健全我们的管理服务体系,优化我们的工作程序和流程,考核我们的工作绩效,增加我们的经济效益,提升我们的品牌。
结束语
目前监理行业现状特点还有很多,如政策法规的配套、招投标的合理性、企业机制体制的改革、市场价格体系的完善、人员队伍稳定和素质提高、安全监督检查的深度、职业保险、个人执业等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叙述。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行业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又适逢我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监理发展呈现“发展历史短、成长速度快、热点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有理由相信监理行业在科学发展观的引导下,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业协会的深入指导、企业的积极参与,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两个层面上把握好正确的方向,许多问题和困难会逐步得到解决,监理行业必将迎来和谐的市场环境,企业也必将迎来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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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服务采购模式的研究与探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如何规避防范监理工作的安全责任风险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如何规避防范监理工作的安全责任风险

 

阳泉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李武玉

  

[摘要]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规避防范安全监理的风险,是我们监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安全责任风险 自由裁量 权责不对等
一、当前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代,建设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均居世界之首。建筑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已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业其后的第四大产业。但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安全事故频发。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仅次于矿山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业,高居第三位。每年的死亡人数据统计已占到全国生产事故总数的25%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对此,国家加大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监理单位作为当前建筑市场的三大责任主体之一,不容回避地从幕后被推到了前台。在近几年所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中,不管是公开还是未被公开报道的,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事例,屡见不鲜,监理整个行业一片惊呼声:狼来了
    自从20001025江苏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模板支架倒塌事故,2002年总监首次被判刑以来,各地相继发生监理人员被判刑的事件。由此引发整个监理业内的大讨论:监理到底应不应该负安全责任。业内为此争论不休。20031124,由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393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公布,200421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争论到此告一段落。
    《条例》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却并没有给监理相应的权力。监理只是一个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没有相应的处罚权——行政权利,却要承担起如此沉重的安全监理的社会责任,形势对我们是非常不利。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数量并没有减少的趋势,倒是监理从业人员被吊销执照,被追究刑责,监理单位被降级受处罚的事例越来越多,影响大的有北京西西工程四号地项目模板支架倒塌事件,湖南凤凰桥垮塌事件,去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塌楼事件等,不胜枚举。突出的问题是:发生事故后,对监理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有扩大化的趋向。就像去年媒体曝光的一些楼歪歪、楼裂裂,楼脆脆、桥糊糊等事件,一发生事故,都是施工方和现场监理人员首先被控制,随后就做出处理。从经济角度分析,现实情况是:施工现场除建设单位外,监理单位是获取利益最小的一方,和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语。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严重的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
《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给监理相应的权力。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释义或意见出现了多种版本,其共同点是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层层加码,进而形成文件,成为各级部门对监理惩罚的依据。
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职能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9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101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1016《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2007528,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每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了一个砝码。从《条例》最初出台的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审查”“制止”“报告”“执行,层层加码,内涵逐渐延伸,基本上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几乎全部合理合法复制到了监理的头上。
现在监理行业的发展,并非建立之初所期望的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是成为建筑业一个无所不包的万能行业, “监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好事轮不到,坏事都摊上此是现代监理的真实写照。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懂,什么都
管,成了万能人物。无所不包,无所不会,好像工地上有了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的任何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事实上监理既不是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也不是肩负着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而发生事故后,监理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监理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2、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暗箱操作,低价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缩短合理工期。好些建设方在工程前期手续未办理,资金未落实的情况就匆忙开工。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施工中业主又一味讲进度,压缩合理工期,使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部分业主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雇的,监理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办事,顺者畅、逆者亡。现场的投资控制权业主紧紧抓住不放,多数工程款支付的控制权不给监理。好些业主和施工方的关系暖昧,致使监理在工作中得不到业主的支持.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失控。出了问题建设单位不作自我检讨,责任全部推给监理。监理是有偿服务,连最基本的权利——监理费也得不到落实。作为监理只能在夹缝中左右为难,勉强生存。
3、施工单位整体行业素质下降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尤其在这个历史阶段超常规的发展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施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其整体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很多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投标相当普遍。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就是对当前相当规模的施工队伍的真实写照。
目前施工项目以包代管的现象很严重,往往是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只有少数几个管理人员,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很大程度依赖于包工队的管理。刚毕业后一两年的大学生就是质检部长、工程部长,施工技术人员素质的降低,无疑增大了监理工作难度和执业风险。而且施工队伍大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根本就谈不上,建筑安全事故频发也就理所当然了。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在当前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中,多种原因造成监理地位较低。由于存在着监理投标中业主压价压级;监理单位之间自相残压等不正当、不规范的竞争;监理行业又风险大、收益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从业人员数量与建设规模相比明显不足,造成部分素质不高,业务平平的不合格监理人员充斥市场,这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以上种种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当前,好多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体系很不健全,大多数监理企业并未将安全监理工作看成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头等大事,内部大多未成立一个强有力的由多种专业的安全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理部门,自身安全管理薄弱,每个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跟不上建筑业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
(一)监理企业应加强与监理协会的沟通
 工程监理协会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社团组织,是政府的助手和企业的参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监理企业的娘家人。监理企业要保持与监理协会的沟通和联系,为工程监理协会出谋划策。首先,监理协会牵头组织各级监理企业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时,监理企业应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变目前监理同行业间互相残压,恶性竞争的状况;其次监理企业要协助监理协会,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出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好的政策和方针,为监理现在面临的严峻安全责任风险解压、减压;再次,必要时邀请监理协会对本监理企业调研,对监理工作规范分类指导,促使监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监理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避各种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制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版》《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等实用的安全监理方面技术支持文件,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3、监理单位应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综合配备专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实现资源共享。针对工地的一些重点危险源:如对临时用电、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等重点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检查,以减轻项目监理部一线人员的压力。
(三)项目监理部应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实施办法,审查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建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每周一次联检制度。同时要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大力配合,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并要做好日常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组卷归档工作。
(四)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和素质从以下八个方面展开工作:
1、该的一定要做:
监理接收工作第一步,应熟悉合同,明确任务,人员定职定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要熟悉设计图纸,向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编制项目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交底会。总监一定要转变观念,重抓管理,督促做好监理人员的各项工作。
2、该的一定要审,要审查全面:
监理工作中要求业主、施工方提供相应资料。现在业主的行为很不规范,施工方素质低下,资料收集不上来一定要书面发文催促,并在监理会议上提及,做好监理例会纪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分清哪些该做技术性审查,哪些该做程序性审查,审查重点是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者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现场安全隐患辨别能力。
3、该的一定要查,检查督促到位:
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重点核查现场开工条件,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备。符合开工要求才能签发开工报告
开工后的周边环境一定要观察好。地处山区的工程,到处是边坡、沟坎,砌筑挡墙较普遍,业主为省钱,挡墙好多断面不足,挡墙回填土质量不过关,要高度重视。要观察拟建建筑物周边是否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施工方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和有针对性。
对工程出事频率高的以下方面,一定重点督查。
1)基坑坍塌,主要是放坡不够,基坑支护不过关,施工过程易坍塌。
2)起重设备的安拆,主要是拆除极易突发事故。
3)高层的电梯井坠落、坠物,高层作业坠落、坠物。
4)卸料平台不合格或超载。
5)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材料不合格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按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
6)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7)装修过程极易发生消防事故
4、该的一定要改:
对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小问题、抽烟、戴不戴安全帽,口头指出,下来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对四口、五临边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下发书面通知,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和总监沟通,及时处理。很难办、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理单位,请单位协助解决,每月监理会议一定要提及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各种隐患,并形成决定限时整改,必要时一定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5、该的一定要停:
在具体的监理实际工作,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1.2条所列的五种情况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6、该的一定要报: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使用电话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同时一定要向本监理单位做出汇报。
7、该的一定要学:
监理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学习,要学法、懂法、用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等以及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规程、办法一定要全面学习,合理应用。
8、该的一定要理(主要是指工程资料的整理):
工程资料的整理要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收发文制度,一定要建立,不能怕麻烦。对业主的发文,施工方的发文,签字手续一定要完备,谁收谁签字,坚决不能代签。俗话说:凭在纸上,凭不在嘴上。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保存的书面资料(尤其是日常监理安全内业资料)是自身最有说服力的举证维权凭据。
四、结束语
前述几个方面的工作,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一定要全部做到位。以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不作为,工作就会有缺失,就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南京、上海、北京等所发生的监理被判刑事件,都与自身不作为有很大关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哪些工作做了,哪些工作没有搞,一定要陈述,表达清,做好举证维权工作,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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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理安全责任法规不当之处应尽早修改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排水固结法在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地基处理中的应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排水固结法在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地基处理中的应用

王志国

摘 要:以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软基处理采用的排水固结法为例,介绍排水固结原理及排水砂井法和塑料排水板法的方案比较。

关键词:软土地基处理 排水固结法原理及工艺

一、工程概述

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位于威海湾内,属海湾滨海地貌单元,表层土质以淤泥质土为主。经地质勘察结果表明,区域内各岩土层分布较有规律,在其勘察深度范围内自上而下主要有:①1淤泥、①2淤泥质粘土、①3粉质粘土、②1粉细砂、②2粉质粘土、②3中粗砂、②4粉质粘土混砂、③残积土、③1全风化花岗岩、③2强风化花岗岩、③3中风化花岗岩。其中①1淤泥、①2淤泥质粘土,呈灰色,软塑状,高塑性,土质不均,含有有机质和少量碎贝壳,夹粉土团及薄层,分布广泛;①3粉质粘土,呈灰色,软塑状,中塑性,土质不均,混砂,夹粉土团及薄层。上述土层分布厚度在5-19.3m不等,土体含水率41.2%-60.8%,具有空隙比大,强度低、压缩性高、工程地质性质差等特点,为该区域内软弱土质。

软弱土质的地基处理方法比较多,对于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不但要结合工程地质特点,还要综合考虑建设投资、工期要求以及建筑(构筑)物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经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实例证明,设计方采用排水固结法对该区域内软粘土地基加固是有效的、经济的。本文就排水固结法中排水砂井和塑料排水板两种施工工艺在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中的应用介绍其原理及方案比较分析。

二、排水固结设计方案概述

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护岸一期和水工二期工程分别由A设计院和B设计院负责设计,软基处理方案均采用排水固结法来解决软土的沉降问题和稳定问题,出于设计理念不同,A设计院采用了普通排水砂井作为竖向排水体,而B设计院则采用了塑料排水板。横向排水体同为排水砂垫层。设计上利用建筑物自重进行分级加载,通过控制施工期加荷速率,经土体固结作用,逐步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其分级加荷和固结过程示意图如下所示:

三、排水固结的基本原理

排水固结法的基本原理是软土地基在附加荷载的作用下,逐渐排出孔隙水,使土体空隙比减小,产生固结变形,使土体压缩性降低,抗剪强度增加,达到满足建(构)筑物对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要求。

排水固结法主要由排水系统和荷载系统两部分组成,排水系统一般由水平排水垫层和竖向排水体两部分组成,竖向排水体可选用普通砂井、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设置排水系统的目的是用于改变排水边界条件,增加孔隙水排出的途径,缩短排水距离。荷载系统指起固结作用的荷载,它使地基土的固结压力增加而迫使土体中的空隙水排出,逐步增加土体颗粒间有效应力。荷载加荷方式常采用堆载、真空法等。

四、本工程排水砂井和塑料排水板施工方案的比较分析

排水砂井和塑料排水板是排水固结法竖向排水体两种形式,均穿过所要加固的软土层形成的竖向排水路径。下面就上述两种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排水砂井在本工程中采用等边三角形布置,直径40cm,间距1.5m;塑料排水板则采用SPB-B型正方形布置,间距1.0m。根据竖向排水体等效圆柱体直径de=α1a(α1换算系数,对于正方形排列时α1=1.13,对于等边三角形排列时α1=1.05a竖向排水体间距)。则排水砂井等效圆柱体直径de=1.05x1.5=1.575,塑料排水板等效圆柱体直径de=1.13x1.0=1.13m,目前塑料排水板设计仍沿用砂井排水固结理论,塑料排水板换算等效砂井直径dw=α2  b塑料排水板宽度,σ塑料排水板厚度,α2换算系数),当α2=1.0,塑料排水板采用SPB100-B型(b=10cm,σ=0.4cm)时,塑料排水板等效换算直径dw70mm, SPB100-B型塑料排水板等效于Ф70mm砂井。根据排水固结理论竖向排水体平面布置理论,竖向排水体直径和间距主要取决于土的固结性质和施工期限要求。排水体截面大小只要能及时排水固结就行,由于软土的渗透性比砂土小很多,所以排水体的理论直径可很小,直径过大对增加固结速率并不显著,从原则上讲,为达到同样的固结度,缩短排水体间距比增加排水体直径效果要好,即“细而密”比“粗而稀”效果好。从这一理论角度分析,本工程中塑料排水板软基加固法优于排水砂井。排水砂井和砂桩施工工艺相同,从置换比率看仅为6.45%,达不到复合地基的置换要求(至少15%以上),因此置换效果是忽略不计的。同排水砂井对比,塑料排水板还具有以下优点:

1)滤水性好,排水畅通,施工质量易保证。

2)材料有良好的强度和延展性,能适合地基变形能力而不影响排水性能。

3)排水板断面尺寸小,施打排水板过程中对地基扰动小。

4)施工速度快,工效高,施工造价低。

综上所述,从技术和经济上考虑,塑料排水板施工方案优于排水砂井。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本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看,排水砂井在打设过程中易产生缩径、断桩等现象,存在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比较多,施工质量较难控制,而且完工后无法对质量情况进行检测评估等诸多,即使砂井在施工时能形成完整的桩体,但当地面荷载较大时,软土层所产生侧向变形会使砂井遭受剪切破坏,从而失去排水固结功能。尤其对于含水量较高的软土地基处理,应慎重选用普通排水砂井作为排水固结施工方案。相比之下,排水板施工具有良好的强度和延展性,能适应地基变形能力而不影响排水能力;具有打设效率高、对土体扰动小等特点,适用于大部分软土地基加固。

地基处理方法多种多样,每一种处理方法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具体特点,从可行的几种地基处理方法中,经过技术和经济的比选,确定最优的地基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1、《排水固结加固软基技术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

    2、《水运工程塑料排水板应用技术规程》JTS-206-1-2009,国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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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砼的监理质量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商品砼的监理质量控制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郑付波 

商品砼主要是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的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成品出售,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砼拌合物。
施工中采用商品砼是提高工程质量 和加快工程 进度的主要手段,也是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建筑工程上已全面普及使用,由于商品砼异地搅拌、运输、输送等方面的特点,监理做好浇筑前、浇筑中、浇筑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是保证结构实体质量的关键。
因此监理必须把商品砼质量控制纳入管理范围,监理工程师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    做好事前考察,优选商品砼生产厂家
选择合理的搅拌站是商品砼质量控制的首要前提,在我市西客站安居房项目中,监理根据总包选择的多家商品砼厂家进行全面的考察,对其信誉、质量、供货能力、运输时间等综合评价后确定供货单位。
1、审查企业生产资质、营业执照、近 期业绩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审查是否建立和完善商品砼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制定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3、审查企业的砼专项试验室是否通过省级计量 部门的计量认证。
4、审查材料员 、试验员、质检员等人 员是否持证 上岗,计量、搅拌设备的性能是否稳定及原材料储备能力。
、商品砼派人参加监理例会,纳入质 量管理体系
1、砼单位派人按时参建监理组织的监理例会,提前提出要浇筑的砼供货时间、质量、数量、级别等,在监理的见证下双方进行沟通和交底。
针对砼供货过程中发生影响质量的问题,在下次监理例会上,由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要求砼单位有问有答会后监理监督落实避免再次发生,并把相关例会纪要电子文档发至砼单位,引起高层关注,促使整改到位。
2、通知不定期在砼浇筑过程前、过程中实施 对砼单位的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原材料、水泥质量、配合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别是冬季施工,对添加的 外加剂质量、过程控制、入罐温度等进行检查。
3、对施工作业指导书的审查。根据国家规定对于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工序施工,施工方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提交监理审查同意后,进行技术交底。
4、对砼施工前的基本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在砼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测量放线、模板安装、钢筋绑扎的质量进行验收确认。
5、对砼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主要检查其施工的人员组织、材料准备、施工机具完好情况、现场情况、环境状态是否具备条件、能否顺利完成砼施工 等。
三、砼浇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在砼浇筑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并严格按已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控制,严禁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进行砼 浇筑施工。
2、在开始浇筑之前及浇筑过程中,必须对模板(或基层)充分的湿润,但不得有积水,防止模板(或基层)干燥而吸取砼中大量的水份,引起砼的收缩产生裂缝。
3、对进入现场的砼,必须检 查送料单,核对其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逐车进行坍落度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施工时必须在所要求的坍落度条 件下施工,严禁在砼运输、浇捣过程中贪图 方便随意 加水,在监理人员见证下随机留取试块。
当发现砼不 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时应立即 通知总包并与砼单位交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或退回不符合要求的砼。
4、砼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砼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砼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砼初凝后浇筑上一层砼,施工缝按照施工技术方案的 要求进行处理,其位置留设应符合规范对施工缝的位 置要求。
5、商品砼粗骨料粒径小,坍落度一般比较大。振捣时在振捣时间的控制上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过短不易捣实,时间过长则可能引起砼产生离析现象,使得 表面砂浆层过厚,使结构在水分发挥过程中产生收缩 裂缝。
对于大体积、大面积的砼浇筑,在前一 层段砼初凝前,浇筑后一层的砼前,振捣器要插入到下一层,并在接茬部位要采取“二次振捣”的重新振捣一次。
6、在砼的浇筑过程中,不可随意挪动钢筋,要注意检查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预埋件的牢固程度与位置的准确性。有专人检查、整理钢筋,避免因踩踏而使钢 筋位移、变形。
7、浇筑大体积砼和在冬季施工时应检测砼的入模温度,冬季低温下施工应该使机具及泵送管路的保温措施良好,并注意抗冻剂品种的选用和掺量;夏季高温下施工应有可靠的降温措施。
8、泵管内清洗的砼,监理人员应监督处理或废弃,不得用于结构部位。
9、为消除梁、板结构表面裂缝的出现,对现浇梁、板在砼到达初凝前,对其进行抹平压光是必要的,但应注意:
抹平压光的时间不宜过早,砼初凝前水份在不断 流失、挥发,砼内部的粗骨料处于相对下沉不稳定状态,过早压光会出现表面裂纹。
抹平压光不宜过度,一般在砼终凝前用木抹进行 两次抹压光,会使砼的细骨料过多地浮到表面,形成含水量很大的水泥浆层,水泥浆中的石灰成分与空气的二氧化碳作用形成碳化酸钙引起表面收缩,导致砼 表面裂纹。
砼木抹平压光时,表面必须平整,否则 会导致砼面层厚度不均积水,产生收缩量的不均。
10、对浇筑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进行控制,砼浇筑工程中可能会发生突然停电、停水、机械故障等,造成砼浇筑不能正常进行。
对于出现此类突发事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砼浇 筑的具体情况,即所浇筑的构件的重要性或某些规定,指令施工方不得中断其浇筑施工,如正在进行预应力构件、薄壳屋架等重要构件的浇筑时,应指令施 工方采用人工拌制,人工振捣,将其整个构件浇筑完毕,不得因此留置施工缝。
四、砼浇筑后的质量控制
1、砼浇筑后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按施工方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砼的养护。
2、养护应在砼浇筑完毕后的 12 小时内对砼加以覆盖并保温养护。其养护时间,当采用硅酸盐水泥、普 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砼,不得少于7d;对掺用 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不得少于 14d。浇水次数应能保证砼处于湿润状态,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3、对于大体积砼监理工程师还应监督施工方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留置测温孔,安排专人测试记录,跟踪检查,掌握情况进行处理。
4、现浇砼楼面、屋面板上进行有关的施工、堆放重物,必须保证在施工规范要求的 1.2Mpa 时方能进行有关的施工作业,否则将会在砼早期强度很低或尚无 强度时引起楼面、屋面板的弹性变形,导致面板损坏或断裂。
模板拆除不能过早,梁、柱、墙的侧模的拆除一定要使砼的强度达到使其表面及其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梁的底模一定要使其砼强度达到75%以上的设计强度,悬挑梁板的底模砼强度一定要达到100%的设 计强度方能拆模。
5、对砼施工整个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另外,在砼工程的施工中,砼构件会产生各种缺陷,必须及时修整,必要时还应补强。不仅要保证构件具有正确的外形,而且应有良好的强度、密度性和整体性,在整个工艺过程中,各工序既是紧密联系又相互影响,必须综合质量为标准,妥善处理施工的全过程,监理注重事前质量控制,加强过程的隐蔽验收和检查,及时做好事后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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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渗漏的防治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谈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渗漏的防治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郑付波 齐水军
    关键词: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渗漏防治
    一、概述
    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无论是办公楼、大型商场及商住楼,一般均有较大面积的停车场、人防要求及设备用房等地下室结构。地下室渗漏现象也比较普遍,渗漏不仅影响使用功能还会降低建筑物的耐久性。本文根据以往多个地下室工程现场实践,着重从设计及施工两方面阐述了地下室防渗漏工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现供大家参考。
    二、裂缝出现主要原因
    1、设计原因
    (GBJ10-89)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为20(露天)-30m(室内或土中),但实际工程中墙长均超过此规定。
    ②强调结构的自防水功能、未设置柔性防水附加层。设计中自防水混凝土本身漏水:工程中由于结构复杂,如钢筋密集、地基沉降差异等原因,防水混凝土本身也可能产生漏渗水现象。所以,高水位地区设计地下室防水最好采用多道防水线。
    ③只在围护结构墙外立面设置防水层造成防水层不交圈,达不到整体密封状态,造成渗漏。
    ④设计地下室时,底板外侧、外墙外侧钢筋保护层未按规范规定设置保护层并适当加厚。
    ⑤设计人员考虑不周全,对坐落在山坡上的建筑物设计地下室防水时仅考虑无地下水,忽略了雨水对地下室底板及墙体的渗漏。
    2、施工原因
    (1)柔性防水层选材不当及施工质量差,包括对基层未达要求便进行防水施工。在转角处未予加强,在穿墙管件、预埋件、变形缝等部位处理不当,卷材与卷材搭接处粘结不牢等原因。
    (2)地下室墙长期暴露在外:实际施工中很难做到墙完成后立即回填土和完成顶盖,这类薄而长的结构对温度、湿度变化较敏感,常因附加的温度收缩应力导致墙体开裂。
    (3)温差过大
    包括混凝土基础底板内外温差大、昼夜温差、拆模过早及气候突变等因素的影响。
    (4)混凝土施工质量差
    原材料质量不良、配合比不当、使用不合格的外加剂(如微膨胀剂、泵送剂等)、坍落度控制差,施工中任意加水以及混凝土养护不良等因素,均会导致混凝土收缩加大而产生裂缝。
    此外,在地下室基础施工时,施工方案考虑不周全,混凝土分层浇筑间隔时间过长,导致浇筑上层混凝土时,下层混凝土已经初凝,形成施工冷缝。
    (5)变形缝处施工处理不当,形成防水薄弱点
    (6)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渗漏
    ①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造成渗漏:外部地下水通过底板外侧面很薄的钢筋保护层进入底板钢筋周围,钢筋腐蚀使砼有缝隙,顺钢筋方向,向地下室内部渗水。
    ②穿墙支模螺栓处理方法不当造成漏水:外墙穿墙螺栓止水板焊接不严密,或穿墙螺栓在外墙面切割时留头较长,外部抹砂浆时未能将钢筋头盖严,特别是钢筋头露在抹灰层之外,做防水时穿破防水层,在地下水作用下形成化学腐蚀,并不断向内墙方向腐蚀造成漏水。
    ③外墙钢筋密集区漏水:外墙柱交接处和拐弯顶板内钢筋集中区出现漏水,原因是这些部位空间小,浇捣困难,混凝土不易密实,造成渗漏。
    ④钢管接头不严形成渗漏:混凝土内埋设电讯管线、照明管线等,由于钢管接头粗糙不严密,地下水进入混凝土中,再从钢管接头进管中,由内墙面接线盒向室内漏水,或沿钢管周围向室内渗水。
    ⑤后浇带漏水及墙根与底板交界处漏水:墙根与地面交界处及周边部分有潮湿、滴水现象,二者交界处有漏水点。
    ⑥施工管理方面及其他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及管理不善。在有防水要求的墙体或底板随意开洞、埋管但不精心进行防水修补处理导致渗漏。
    三、地下室渗漏的预防措施
    1、设计方面
    (1)合理设置伸缩缝及后浇带:地下室现浇结构,当长度超过30m左右即应设置伸缩缝。后浇带是一种常用的已被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控制砼结构裂缝的方法。
    (2)砼中掺加外加剂或外掺料。在混凝土中掺入膨胀剂,以补偿砼的收缩应力。或在砼中掺入纤维(如PP纤维等)类,该种纤维有一定抗拉强度,与砼握裹力好,达到增强砼硬化过程中的抗拉应力,控制砼裂缝的产生。
    (3)设置防裂钢筋,增加构造筋,提高抗裂性能,在地下室外墙水平筋应尽量采用小直径、小间距,使构造筋达到温度筋的作用,能有效提高抗裂性能。
    2、施工方面
    (1)合理选择使用原材料。
    ①水泥应采用低水化热的水泥,宜优先选用强度等级为42.5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内掺适量超细粉煤灰和高效减水剂,可减少水泥用量,捉高混凝土的可泵性。
    ②砂应采用洁净的中砂,严格控制砂中含泥量不得超过3%;并通过精心试配,提高混凝土的强度。
    ③石子应使用连续粒级的卵石或碎石;
    ④外加剂和外掺料,使用减水剂可以改善砼拌合物的和易性,且能够减少水灰比,减少用水量,防止砼中多余水分引起裂缝和空隙外掺料可以替代一部分水泥,降低水化热,减少混凝土温度裂纹和收缩裂纹。
    (2)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主要参数的确定。
    ①坍落度的采用应根据地下室不同部位和施工工艺选择不同的坍落度。严格控制水泥和外加剂、外掺料的用量。为使拌合物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必须保证足够的细骨料用量,应根据现场要求,进行试配。
    ②严格控制水灰比:水灰比过大,混凝土的收缩率大,抗渗性差。
    ③配合比应由实验室选定。
    (3)养护
    砼浇筑后,必须在12h内覆盖保温养护,之后砼表面要一直湿润养护到14d。为防止出现干缩裂缝和温度裂缝,最好其表面一直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温保湿养护。对于大体积砼应采取有效的温控措施,做好测温记录,控制内外温差≤25
    四、地下室渗漏的施工过程控制
    1、模板应牢固,拼缝严密,不得漏浆。模板发生变形或漏浆,极易引起漏水。模板的对拉螺栓应加焊止水环。
    2、混凝土浇筑。为避免砼产生分层、离析,浇筑时应严格控制拌合物自由落差。浇筑可分层分段进行,但应注意层与层,段与段之间浇筑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初凝时间,以免出现施工缝。
    3、提高混凝土振捣的质量。地下室砼应全面细致地进行振捣,下料和振捣要形成一定的顺序,防止漏振、欠振。要在下层砼初凝前完成上层砼浇筑振捣,振动棒插入下层砼中5-10cm,以保证接层部位砼的质量。要严格控制振捣时间,以砼开始泛浆和冒气泡为准,不得欠振或超振。
    4、个别特殊部位的处理
    (1)施工缝的处理
    外墙施工缝应设在高于底板30cm的外壁上。对于地下室留置施工缝时,应设置止水钢板或按设计要求留置。浇筑砼前,要将原有砼表面的浮浆凿去,并认真清理后再浇筑新砼。后浇带的砼应采用补偿收缩砼。
    (2)预埋件的处理
    穿透外墙的预埋件,应在每一个预埋件上加焊止水环。预埋件穿透模板处要堵塞严密,不得漏浆。混凝土浇筑时,要注意将预埋件下方的砼振捣好,防止出现空洞、蜂窝。
    五、地下室渗漏后的修补措施
    1、堵漏的原则:必须通过剔凿找出上漏水点、漏水线,有针对性地进行堵漏;采取刚柔结合、膨胀增强结合的方法;对埋件周围漏水的堵漏,剔凿一定深度后,采用速凝剂堵漏。
 2、处理方法
    目前常用的地下室混凝土墙裂缝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四类:a、表面涂抹法;b、表面涂刷加玻璃丝布法;c、充填法;d、灌浆法。常用的为第三和第四种方法,如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效果更佳。
    (1)充填法
    用钢钎或高速旋转的切割圆盘将裂缝扩大,形成V形或梯形槽,清洗干净后分层压抹环氧砂浆或水泥砂浆、沥青油膏、高分子密封材料或各种成品堵漏剂等材料封闭裂缝。当修补的裂缝有结构强度要求时,宜用环氧砂浆填充。
    (2)灌浆法
    灌浆材料常用的有环氧树脂类、甲基丙烯酸甲酯、丙凝、氰凝和水溶性聚氨酯等。其中环氧类材料来源广,施工较方便。灌浆方法常用以下两类:一类是用低压灌入器具向裂缝中注入环氧树脂浆液,使裂缝封闭,修补后无明显的痕迹;另一类是压力灌浆。
    六、综述
    以上为本人在实际现场工作中总结地下室混凝土渗漏的产生原因分析及防治的主要方法措施,稍显粗浅,很多细节尚须完善,在实际施工中亦应以从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以保证地下室防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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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的重要性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吴彩芬
    
如何把控好施工招投标各项工作环节,那是至关重要的,它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具有关键性的引导作用,这不仅关系到施工界面的划分,而且还关系到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合同条款的事前约定。更重要的是,它还直接关系到能否选定一个合格且中意的施工单位。因此,认真做好施工招标代理的各项工作显得至关重要。那如何做好施工招投标工作呢?笔者从事招投标工作十几年,通过上百个施工招标项目的实践洗礼,在此从几方面谈谈体会。
    
一、要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招标文件是发包人择优选取承包商的书面文件,也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还是评标委员会的准则,更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对整个施工承发包阶段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须知、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评标办法、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其中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和拟定的施工合同条款更不容忽视。
    
其一,投标人须知应清晰明了,所述内容不能含糊其词,都应清楚地告知投标人,以免误导投标人。另外,对每个项目要有针对性,特别是现场情况、工程特点这部分,每个项目都不同,招标工程师在编写投标人须知前必须先到现场踏勘,一定要有自己的感性认识,这样既能如实客观地反映出真实情况,又能做到心中有底,有问必答,可以从容地应对投标人的质询。
    
其二,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也是编制商务标的依据。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规范合理、描述清晰、客观公正。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单体划分要清晰,完全相同的项目单体可以进行合并,同时不能遗漏任何单体,哪怕是门卫或是垃圾房也不能遗漏,应该保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做到编码输入准确,子目名称准确,项目特征准确,工作内容描述准确等四个准确。若有一个不准确则会给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清单带来困惑,或者造成投标的不平衡报价。
     3.
清单、措施费、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等各表格间数据及编制说明中的相关数据应统一,不能前后矛盾和出现不同版本。
    
其三,拟定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订立工程发包合同的基础,具有严格的法律时效和效力,因此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在此,应避免一个错误的观点,即认为订立合同是招标以后的事情,可以草草了事。切记草草拟定的合同可能对日后正式订立合同带来极大的争议及纠纷,造成法律后果,甚至导致招标工作的失败。因此,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和招标人说明利害关系,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在与招标人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正确使用合同文本及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将这部分内容编写仔细,编写完整。
    
二、要与招标人多沟通
    
招标代理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因此如何与招标人进行沟通,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理解招标人的想法并最终达到招标的目标,这是一项重要且动态的工作。
    
首先,是招标前期的沟通。招标代理掌握的项目情况和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往往比招标单位掌握的情况更全面些。前期与招标人沟通不仅是对招标人的尊重,而且还可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更重要的是能详细地了解项目的情况,可以把招标文件编写得更严密、更完整。前期沟通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是正确地引导招标人严格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因为多数招标人并不精通工程招投标这项法律性和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往往会提出很多想法,其中有很多极不合理又不合法。例如,有些招标人在无施工图纸和尚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招标,我们就需要对招标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劝导他们待图纸出齐后进行招标,对解释不通的招标人,宁可不接项目,也不做虚拟工程量的假清单,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招标人的项目风险,而且还可以维护招标代理人自己的声誉。
    
其次,是中期的沟通。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会根据自身的要求及对招标文件的不同理解提出各种疑问。对于招标工程师来说,在收到疑问函后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与招标人共同探讨,以一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各种问题,而不是草率应付或者回避。中期的沟通对保证施工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再次,是后期的沟通。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往往对后期很多工作并不知晓,对于评标结束后要做哪些事情,如何来收尾会有些茫然。招标工程师应该有始有终,主动告知招标人施工招标后期的一些事宜,例如:公示、备案等,协助招标人完成招标最后阶段的工作。这样,招标人会感受到招标代理人的服务作用,进而提高对招标代理的认可度。
    
其实,在整个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和招标人的沟通无时无刻地存在,包括有些招标投标过程中还有询标等环节。只有与招标人多沟通才能更完善各方面工作,毕竟招投标过程不是简单地走流程,仅个人埋头苦干往往只能事倍功半,需通力沟通与合作才能使招标工作非常顺利地完成。
    
三、要深化商务标的回标分析
    
在商务标开标后,招标工程最重要的任务是做出商务标的回标分析报告。做一份合格的商务回标分析报告并不难,但要作出一份质量高、有深度的商务回标分析报告就不简单了。目前,一般的商务回标分析通常只是对投标总报价、措施费报价(主要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来计取,其他措施费是否存在“0报价和象征性报价)和主材报价(钢筋、水泥、商品砼等主要材料是否低于市场信息价的90%)进行汇总。这种分析过程较程序化,比较单一,缺乏一定的深度。因此,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仔细分析综合单价,特别注意那些异常报价,必要时对其工、料、机消耗量和单价要做一一分析,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子目应做好质疑和澄清工作,不能怕麻烦。通过不少项目的实践,笔者深深体会到,如果我们能够在评标前的回标分析中对部分有疑问的子目有详细的分析,并把这份详细的回标分析提供给评标专家,这对评标专家是有很大帮助的,有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也提升了招标工程师的专业内涵。
    
总之,施工招标是一项十分敏感的工作,涉及到招标人的重大利益,而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引起各方的纷争。因此,重视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细节,特别是重视招标文件编制、与招标人的沟通及商务回标分析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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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墙体裂缝成因与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谈墙体裂缝成因与控制

   

陶东虹
    
建筑墙体裂缝是建筑工程中一种常见的质量通病。墙体裂缝的出现,轻则影响房屋的美观、适用性和耐久性,严重的将影响到整个房屋的结构承载力及使用寿命。本文试述建筑墙体裂缝的成因和控制原则,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筑墙体抗裂控制的施工措施。
    
一、建筑墙体裂缝的成因分析
    
我们通过大量的工程实例对建筑物墙体的裂缝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砌体墙产生裂缝主要是有设计、材料或施工等几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就是:设计不当或构造处理不当、结构的承载力不足、地基不均匀沉降、施工质量低劣、使用材料不合格、温差收缩变形等情况。笔者在此对各种成因进行逐个分析:
    
     1.
工程设计方面不合理,引起墙体开裂
    
设计时,没有认真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防裂缝设计。在许多工程中,设计虽有防裂缝措施,但与规程要求不完全相符,致使墙体防裂缝得不到有效保障,或保质年限大大缩短。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墙砌体材料强度偏低、不同砌体混合砌筑、砌体强度与砌筑砂浆强度相差过大或外墙批荡砂浆强度与墙体强度差距过大等设计方面的不当都会导致墙体开裂。
    
     2.
地基不均匀下沉引起的墙体裂缝
     1)
斜裂缝主要发生在软土地基上,由于地基不均匀下沉,使墙体承受较大的剪切力,当结构刚度较差、施工质量和材料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导致墙体开裂。
     2)
窗间墙水平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在沉降单元上部受到阻力,使窗间墙受到较大的水平剪力而发生上下位置的水平裂缝。
     3)
房屋低层窗台下竖直裂缝是由于窗间墙承受荷载后,窗台墙起着反梁作用,特别是较宽大的窗口或窗间墙承受较大的集中荷载情况下(如礼堂、厂房等工程),窗台墙因反向变形过大而开裂,严重时还会挤坏窗口,影响窗扇开启。另外,地基如建在冻土层上,由于冻涨作用也会在窗台发生裂缝。
    
     3.
温度和干缩产生的裂缝
    
温度应力引起的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建筑物各部分温度差异引起温度变形不协调,从而导致的墙体开裂。这类裂缝主要发生在钢筋混凝土平屋盖的砖混住宅中,裂缝形式有“八”字形缝、45度斜裂缝、水平缝、垂直缝等。在砖混结构中的温度裂缝差异主要由两部分原因造成:一是砖砌体与混凝土楼板的初始温差:混凝土楼盖在浇筑后的硬化过程中,由于水化热的作用而使得楼盖的温度升高,而砌体温度不变,造成砖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楼盖的初始温差。二是日光照射产生的温差: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日照影响温度升高,钢筋混凝土楼盖通常接受日照时间较长,同时楼盖的阻热能力差,从而比砖砌体温度升得更快,造成楼盖与砖砌体的温度差异。在两种温差的影响下,加之钢筋混凝土楼盖与砖砌体的温度线膨胀系数也差别较大(钢筋混凝土为10×10-6,砖砌体为5×10-6),从而产生温度应力,并导致砖砌体中产生剪应力和拉应力,当这个剪应力和拉应力超过了砖砌体的允许应力,就会产生裂缝。
    
     4.
墙体施工质量控制不符合规范要求,引起墙体开裂
     (1)
砌体强度低。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做好材料质量的控制,砖砌体材料强度较设计要求低,或是抗压强度虽达到要求,但因砌体长度较长,砌筑施工完成后,砌体从中间部位自行断裂。
     (2)
不同强度的砌体混合砌筑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同砌体材料作为配套砌块,致使各种砌体组合砌筑,因不同砌体材料强度、热胀冷缩、吸水率等不同引起墙开裂。
     (3)
砌筑砂浆强度偏低(偏高)。砂浆搅拌过程中,砂浆搅拌不均匀导致有的砂浆强度偏高、有的强度偏低 有的甚至因为粘结材料量太少强度特低。配料方面砂配多了砂浆强度偏低,水泥配多了砂浆强度偏高;水多了,砂浆稠度低影响砂浆强度,且砂浆干缩量增大,引起灰缝位置开裂。
     (4)
砌筑用砂浆没有按要求做到随拌随用。砂浆一次性搅拌量过多,存放时间过长,致使砂浆还没有砌前就开始初凝结块,使用时砂浆强度已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墙体质量,引起裂缝。
    
二、建筑墙体裂缝控制措施
     1.
地基勘察设计、房屋建筑设计以及结构设计上的不当,都会导致墙体的开裂。因此,设计人员应避免以下情况发生:设计人员追求美观忽略房间布局的规整和合理性,致使平面复杂化;房屋过长或型体复杂,未设变形缝;结构设计时未进行荷载不利组合,导致使用荷载分布与设计值相差过大;砌体强度设计不足,圈梁设计过小或强度过低,洞口过梁搭接长度不足;大梁搁置在砌体上,砌体局部承压面不足或偏小或是大梁刚度偏小。
     2.
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墙体开裂,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地基勘察。地质勘察时,要探明局部软弱土层。对照勘探报告,辨别土层成分,防止因未作土样分析而将某些特性土,如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当作一般土处理。对发现的软弱土部分,应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2)
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必须自基础起将两侧房屋在结构构造上完全分开,一般在以下部位设置沉降缝: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长高比过大的房屋适当部位、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基础类型不同处、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3)
加强房屋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强度,宜采用以下主要措施:①合理的结构布置,控制软土地基上房屋的长高比,长度与高度之比L/H不宜大于2.5(其他地基上可适当大些);平面形状力求简单,体型较复杂时,宜用沉降缝将其划分为若干平面形状规则且刚度较好的单元;房屋各部分高差不宜过大,对于空间刚度较好的房屋,连接处的高差不宜超过一层,超过时,宜用沉降缝分开;②合理布置承重墙体,应尽量将纵墙拉通,并隔一定距离(不大于房屋宽度的1.5)设置一道横墙且与纵墙可靠连接;③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有加强纵、横墙连接、提高墙柱稳定性、增强房屋的空间刚度和整体性、调整房屋不均匀沉降的显著作用。④在墙体上开洞时,宜在开洞部位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
     3.
防止主要由温度变化引起的砌体结构开裂,可取下列措施:
     1)
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当采用整体式或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在屋盖上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
     2)
设置控制缝。在屋盖的适当部位设置控制缝,控制缝的间距不大于30
     3)
设置分隔缝。当采用现浇混凝土挑檐的长度大于12时,宜设置分隔缝,分隔缝的宽度不应小于20毫米,缝内用弹性油膏嵌缝。
     4)
设圈梁。在非地震地区,在房屋顶层宜设钢筋混凝土圈梁。若采用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不宜外露。若不设圈梁,可在屋盖四周檐口下的砌体中,配置适当的转角钢筋。
     4.
防止干缩裂缝,可采用下列措施:
     1)
选用干缩值低的墙材。控制砌筑时材料的含水量(先让材料干缩后砌墙)。采用低强度砂浆和长度小的砖块,可以避免砖块的断裂,并将细小裂缝均匀分散到各个垂直的灰缝隙中,避免变形和应力集中,累加出现大裂缝。
     2)
面积较大的墙体采用在墙体内增设构造梁柱的构造措施。如墙体长度超过5,可在中间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当墙体高度超过3(120毫米厚墙)4(180毫米厚墙)时,须在墙中腰处增设钢筋混凝土腰梁,或设置伸缩缝。
     3)
严格控制以胶凝材料为原料的砌块的龄期,不足28天的不应进入施工现场。
     4)
正确掌握各种砌块使用时的含水率。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分别控制为5%8%15%20%以内。砌体在生产储存期、运输、现场堆放等均要防止被水浸湿,雨季还应做好对砌块和砌体的遮盖。施工时,一般提前12天洒水稍作湿润。
     5.
为减少因施工不当而产生的裂缝,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基础施工开挖不得破坏基底原状土,如超深应采用人工地基且地基承载能力大于原天然地基承载能力。
     2)
砂浆配比应结合现场材质情况,由有资质的专业实验室确定,并根据现场材质的变化及时调整;在满足砂浆和易性的前提下,控制好砂浆的强度。
     3)
加强施工管理,提高砌筑质量。要保证灰缝砂浆的饱满度和厚度,控制砖的含水率,严禁干砖砌筑或施工中砖浇水过多;内外墙砌筑时,尽量做到同步砌筑,减小留搓部位,以利于房屋的整体性。
    
  4)相邻部位砌体施工不得高差过大(不宜超过3)。当建筑物各部分存在荷载差异时,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先建重、高部分,后建轻、低部分;先做主体部分,后建附属部分,利用施工时间差,也可以预先调整一部分沉降量,减少沉降差。
    
  5)屋面保温层的施工,要保证松散保温材料的质量,控制保温层的厚度。  6)施工时尽量避开高温或寒冷季节,以减少季节温差,不可避免时,一定要加强混凝土工程的养护降温和保温措施。必要时设置后浇带,以解决混凝土施工中的内应力问题。
    
  7)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和责任心,把施工过程中造成砌体开裂的人为因素降至最低。
    
控制裂缝的措施还有很多,不逐一展开。预防在先,设计合理,施工严谨是要旨。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裂措施,主动加大控制的力度,必然能提高建筑墙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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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
    
    
□ 张仕丰
     某综合性办公大楼工程为框架九层,总高度达87米。地质状况属软土地基,周围为多层综合楼综合群,距离八、九米之间;该工程桩基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为400毫米,管桩壁厚45毫米,混凝土强度为C60),采用三节接桩,单桩承载力为600千帕,桩长24米,总桩数287根。
     一、管桩施工的前期准备
     (一)桩锤的选择
     选择桩锤时,须充分考虑桩的形状、尺寸、重量、入土深度、结构形式以及土质、气象等条件,并掌握各种桩锤的特性。桩锤的夯击能量必须克服桩的贯入阻力(包括桩尖阻力、桩侧摩阻力和桩的回弹产生的能量损失等)。否则会引起桩头部的局部压曲,难以将桩送到设计标高。
     (二)桩架的选择
     桩架的设置、安装和准备工作对打桩效率有很大影响。桩架选用D-308S型履带行走式桩架,其特点是移动灵活,使用方便,对路面要求不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桩位测设
     根据打桩区域内的地质情况和基础状况,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选择打桩顺序,对周围建筑物的安全、稳定采取保护措施。
     (四)堆存吊运
     管桩吊运一般需设计两个支点,支点位置需符合设计要求。管桩堆存应使用软垫(木垫)。管桩起吊运输中应免受振动、冲撞。
     (五)管桩龄期的确定
     管桩从制造成型到打桩施工应确保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设计标准值以上,现场要堆存一定量的桩,按“先进场桩先打”的原则,以确保管桩的强度要求。
     (六)检查修整
     管桩施工前应再次逐根检查桩有无破损或严重质量问题,对管桩两端应清理干净,管桩连接施焊面上有污渍污染时,应清刷干净。
     二、管桩施工的检验与试验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必须分阶段进行单桩承载力的静载和动测试验。
     (一)静载试验法
     以该综合楼工程为例,管桩的静载试验要模拟实际荷载情况,通过静力加压,得出3根试桩荷载——沉降关系曲线,试桩的入土深度为-8.5米、-29.70米和-29.90米。根据上述系列关系曲线,综合评定确定其容许承载力,均大于设计要求600千牛顿的标准值。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采用油压千斤顶加载,加载反力装置可采用如下方法:
     1.锚桩横梁反力装置。由4根锚桩、主梁、次梁、油压千斤顶以及测量仪表等组成。锚桩、反力粱装置能提供的反力应不小于预估最大试验荷载的1.2~1.5倍。
     2.压重平台反力装置。由支墩、钢横梁、钢锭、油压千斤顶及测量仪表等组成。压重量不得少于预估试桩破坏荷载的1.2倍;压重应在试验开始前一次加上,并均匀稳固放置于平台上。
     (二)动测试验法
     动测试验法,是检测桩基承载力及桩身质量的技术手段。高应变动力测试法,也是作为静载试验的补充。采用PDA打桩分析仪测试法,是利用重锤锤击桩头使桩头产生一个永久性位移而得出桩的极限承载力和桩身结构完整资料。
     三、液压入桩的施工方法
     (一)施工程序
     液压管桩的施工程序为:测量定位→桩机就位→复核桩位→吊桩插桩→桩身对中调直→静压沉桩→接桩→再静压沉桩→送桩→终止压桩→桩质量检验→切割桩头→填充管桩内的细石混凝土。
     (二)施工要点
     1.静力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通过桩的终止压力值来判断,但因土质的不同而异。要通过静载对比试验来确定一个系数,然后利用系数和终止压力,求出单桩竖向承载力的标准值。如判断的终止压力值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立即采取送压加深处理或补桩措施。压桩应控制好终止条件。该综合楼桩基工程,压桩到设计桩长,压力表的压力达到单桩承载力2.7倍时,即停止压桩。
     2.压桩应连续进行,采用硫磺胶泥接桩间歇不宜过长(一般为10~18分钟)接桩面应保持干净,浇注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上下中心线应对齐,偏差不大于10毫米;节点矢高不得大于1%桩长。
     3.垂直度控制,调校桩的垂直度是沉桩质量的关键。插桩在一般情况下入土30~50厘米为宜,然后进行调校。桩机驾驶人员应使桩机纵横方向保持水平,调校垂直在规范允许值以内才能沉桩。在沉桩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桩的进尺变化,如遇地质层有障碍物、桩杆偏移时,应采取措施逐渐调直。
     (三)沉桩线路的选定
     为使压桩中各桩的压力阻力基本接近,入桩线路应选择单向行进,不能从两侧往中间进行。这样可避免地基土上溢使地表升高,又不致因土的挤压而造成部分桩身倾斜,保证了群桩的工作基本均匀并符合设计值。
     (四)管桩与承台的连接方式
     工程管桩与承台采用刚接。管桩的桩头采用专用工具锯断,断口平齐,在桩头的桩管内填充4200毫米高的C30细石混凝土,并在混凝土中均分插入6φ14钢筋与承台连接。
     四、管桩的设计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桩基础设计时须根据上部荷载、工程地质条件等综合考虑,多方案比较后方可采用。同一工程中桩的规格、型号不应太多,以免造成施工错误。
     (二)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和桩身强度,确定单桩承载力。管桩-开口桩,在确定单桩承载力时将开口桩按闭口桩考虑。
     (三)适当限制压桩速度,沉桩速度一般控制在1米/分钟左右为宜。
     (四)压桩机应根据土质情况配足额重量或选用相应的液压桩机。
     (五)若采用焊接法接桩时,须分层均匀地将套箍对焊的焊缝填满,焊毕停歇1分钟即可进行沉桩。
     (六)管桩不应损坏;桩帽、桩身和送桩的中心线应重合;压同一根桩应缩短停息时间。
     (七)压桩机的液压入桩有一定的垂直行程高度,如桩机的垂直行程为1.5米,在开始的第一二个行程,要特别注意控制桩身的垂直度。
     (八)记录入桩行程深度及相应压力值,以判别入桩情况正常与否及桩的承载能力。
     (九)为减少静力压桩的挤土效应,可设置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或隔离板桩,以消除部分超孔隙水压力,减少挤土现象。在压桩过程中应加强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的观测、监护。另外应合理安排沉桩顺序、控制打桩速度、采用重锤轻击以及先开挖基坑后打桩的措施。
     (十)一般建筑物沉降稳定历时较长,沉降观测不能在打桩结束时停止,还应延长到主体工程完成且沉降已基本稳定后终止,以便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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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园林景观工程造价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如何控制园林景观工程造价
    
    
□王铁锋 张萍
     在园林景观工程领域,目前存在严重的造价“三超”现象,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本文针对工程建设的各阶段,论述园林景观工程造价控制的几个方面。
      一、工程造价失控因素分析
      1.招标投标是实行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它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打破行业、地区切割和垄断,提高有序竞争,从而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但同时存在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合理的竞争,少数手握实权的人士,将工程建设项目以不公正、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交易,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也是工程造价超额的隐患。
      2.少数建设单位为了本地区、部门的利益,力求向国家财政多要钱,虚报征地数量及增加赔偿金额,任意改变设计方案,超额预算。承建方客观存在的问题:钻空子,在施工过程中改变施工方法,调换材料品牌、提高单价,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其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不顾如何控制工程造价,一味寻求他们的小利益,在施工中间随意修改原设计,增加、扩大工程项目,从而使工程造价一高再高。
      3.在正常施工阶段,工程造价不是单一的经济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技术问题。施工阶段工期长、资金投入大、资源消耗多,不可预见因素多,在较长的施工期内,外界情况和市场的瞬息变化,随时都可能发生,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工程造价。
      4.工程计量与实际不符,工程计量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工程数量经施工、监理的实际测量复核,由监理签证计量报送项目部批准,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和记录。而往往在实际施工中,工程的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但是,有少数项目部的一些人员违反了原则,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使国家的经济蒙受损失,工程造价严重超额,使工程造价失去控制,使一项工程建设活动失去了真实的反映和记载。
      5.管理机构众多使得在工程造价的确定与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等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各单位对工程造价的高低反映也不一样,对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二、怎样有效地控制工程
    造价
      1.通过合理的招投标体系,合理安排项目计划,控制工程造价比较有利。加强监管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体系,通过公平竞争后,使承建的工程造价更加合理。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透明度,使招投标单位思想明确,而对一些不利的招投标因素实行限制,真正地体现在经济市场实行公平竞争,把真正有技术力量、质量意识比较强的、素质比较好并且有相当的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招标进来,是控制好园林景观工程的一个良好基础。工程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在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单价、控制变更,承担项目风险。
     2.完善造价管理措施。力求准确进行造价管理是一门新生事物,同时也是经济建设的头等大事,在实施工程造价管理中,还在进一步的探索新的方法和政策,对于当前在造价管理方面的缺陷,必须进行修补完善,在实施中,总结一套具有科学性的造价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政策,把工程造价管理推向一个先进水平,适合于国情的发展趋向。
      ①现阶段人工单价的确定。以各省市自治区的调整为依据。现阶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正处于改革过渡阶段,各种改制及管理体制尚未同步进行配套,对于“人工单价”的确定,统得过死不行,一下推向市场也不行,所以必需采取“积极稳妥”的过渡方法较为合适。人工单价是计算人工费的重要依据,人工费是工程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人工单价的确立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
      ②信息指导价的确定。如何确定工程苗木单价。在园林景观工程中,工程苗木费用是当家材料,在整个预算造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苗木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是依据施工设计图确定的,与其名称、品种、规格相对应的苗木指导价取定。随着园林建设事业的发展,园艺水平的提高和普及,国内外园林植物的引进,以及当地杂交新品种的产生,造成了绿化种植过程中新品种的不断增加,这是一件好事。但是,作为工程苗木市场价格资料收集单位而言,尚不能及时发布,这需要一个系统的整合和收集,并及时调整适合市场需要的信息发布。
     3.施工组织设计对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工程造价有着密切的关系。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有:工程概况和施工条件的分析、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总平面图,还有经济分析和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其中,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的确定更为重要,如:施工机械的选择、水平运输方法的选择、土方的施工方法及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选择等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预算价格的变化。
      在园林景观建设中,政府主管部门已有了一系列文件规定,相应制定了有利于规范园林建设的文件和指令,建设有关各方应积极促进公益事业的正常发展,不断提高工程的技术水平、施工工艺,节约国家资金,把钱花在刀刃上,使工程造价处于合理控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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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风险防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风险防范

    
      □王苗良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集中体现。从施工企业角度讲,施工合同是其通过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管理中防范意识不强,使企业的主张不能得到保护,声誉和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避免合同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都应引起充分重视的问题。同时,施工合同风险的存在客观上又是由于施工合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决定的。施工合同的特点,一是合同履行周期长,二是合同履行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三是承包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多,四是牵涉到的主体除了合同双方以外,往往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第三人利益等。
    
  由于施工合同的性质本身决定其潜在高风险,所以从合同开始形成之初就必须注意防范,而且要贯串全过程,其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参与要约取得成为合同相对方资格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建设手续是否齐全等。要注意对项目发包主体进行审查,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了解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管、规划是否已经许可,牵涉到拆迁的是否已拆迁到位,三通一平条件是否具备。要从侧面了解业主的资信情况,预测本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发包方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则应了解其以往项目的施工合同,分析合同条款的变迁。
    
  在投标前,仔细领会招标文件的精神,吃透业主的意图和要求,逐条分析合同责任,要仔细研究审查设计图纸,认真核实工程量,并结合实际具体地确定各个事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在全面了解招标文件要求和全面了解项目施工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投标策略。作为施工企业,在投标中也应充分考虑自己单位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技术、资金、人力资源各方面有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条件。
    
  二、合同签约阶段的风险
    
防范
    
  在取得施工承包合同主体资格后,合同工作内容转入到签约阶段。该阶段的首要任务是回顾分析前阶段已形成的组成合同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图纸、标准规范等有关技术文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对策以争取签订比较有利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实质性条款,应引起足够重视。
    
  在合同履行的实践中,引发纠纷的往往是施工方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业主又以施工方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进行抗辨,因此造成风险。故施工单位应重视对合同工期的约定,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最好不要只约定开工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要约定以开工报告经批准之日起算,以避免因开工逾期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对开工日期的记载要前后一致。合同约定按日计取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如约定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造价百分之几。如各个单体工程不能同时开工的,合同应约定单体工程与整体工程工期的关系问题。合同还应明确非施工方责任的工期延误责任。除了上述工期条款的风险以外,质量条款也是一个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对其要求只能有一个解释而不能有数个解释,避免约定为“优良或创杯”之类。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施工方提交决算后业主的审定时间应是确定的时间,不能约定为可任意顺延的时间。还要争取约定默然条款,即“发包人在规定或约定期间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不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施工合同签订中,除了各个具体细节问题必须充分考虑以外,主持合同工作者必须将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融会贯通,考虑专用条款时必须先理解相关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已经明确的不要重复,通用条款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要明确的不要遗漏。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周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
    
  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极为重要,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谈判。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研究,切不可把自己置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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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井点降水施工质量问题的防治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析井点降水施工质量问题的防治措施
      
□卢兴良 王铁锋
 
      井点降水是一项重要的辅助施工技术措施,在井点成孔、设备选型与安装、井点使用过程中必须满足相关操作规程及施工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才能确保其为主体工程施工提供干燥的施工环境,达到保护周边环境、节约成本、加快工期的目的,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一、常见的井点降水施工质量问题
      常见的井点降水施工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1.滤管淤积。滤管渗水不畅,地下水不畅。2.水质浑浊。抽出的地下水始终不清,水中含泥沙量过多。3.真空度过低。塑料弯连管中气泡较多,出水量少,严重时能够听到漏气声。4.气水分离失控。干式真空泵缸体中发出连续的撞击声,真空泵的活塞缸体内有水吸入。5.升温过高。干式真空泵抽水机组的排气缸体温度上升异常,降水无法正常进行。6.井点出水量小。井点的出水量偏少,地下水位降深比预计浅得多。7.局部地段出现流砂和险情。基坑底部出现流砂堆积、局部隆起、边坡出现滑裂等险情。
      二、主要防治措施
      1.滤管淤积的预防和防治方法
      滤管位置应设在渗流性较大的土层中;打设井点孔时,井点孔的直径不宜小于30厘米,井身要直、圆,上下保持一致。井点孔的深度应大于井点深度的0.5米,严禁将井点管硬插入土中;砂滤料应符合规定要求,滤料应过筛,清除夹杂其中的泥块、杂草等垃圾;井点孔冲孔深度达到规定位置后,应将孔内泥水稀释;待井点管放入孔内后,应立即灌填砂滤料;回填砂滤料时,应围绕井点管四周均匀填入,使滤层厚度均等,填砂滤料的数量应满足规范要求;井点下沉结束后,应及时检查井点渗水性能;当砂滤料在井点管周围灌入井孔时,应有泥浆水从井点管内冒出,或是将清水注入井点管内,水能很快下渗,则可认为这根井点管属于良好。如果水不下渗,则应立即处理。一套井点埋设后应及时试抽洗井。
      井点孔直径太小、井深不够时,应重新扩大井孔孔径和加大孔深;对于井点管硬插入土中的,应拔出井点管,经重新冲孔加深,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后再沉淀下去;灌砂量不足的,应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提高其渗水性能。对于渗水性能很差的井点,应及时分析其原因,采取措施提高其渗水性能。
      2.水质浑浊的预防和防治方法
      井点滤网应注意保护,在下井点管以前,必须严格检查滤网,发现破损或包扎不严密时,应及时修补;井点滤管和砂滤料应根据土质条件选用,当土层为粘质砂土或粉砂时,根据经验一般可选用60~80目的滤网,砂滤料可选用中粗砂;为满足滤层厚度要求,应根据地质条件选用合适的成孔机具和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来成孔;灌砂量应根据冲孔径大小和深度,确定实际灌砂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若冲孔期间发现弯孔或坍孔淤塞,应在填土后在旁边重新成孔。始终抽出浑浊水的井点,必须停止使用,重新成孔。
      3.真空度过低的预防和防治方法
      井点施工时,各根井点滤管的顶端高程应按规定保持一致;井点距离开挖面不得过近,一般距离基坑(槽)上口宽度不应小于1米;集水总管应搁置平稳;管路系统安装应严密,并经检查合格;真空泵的传动装置在开泵前应作适当调整,使转速满足规定要求。
      集水总管因地表沉降过大而发生变形时,应及时调整总管的高程;集水总管连接处漏气,应拧紧螺栓或拆下重新安装;总管阀门漏气,应调整或更换;井管断裂或连接部位丝牙脱离(滑牙),经处理无效,则应将该井管与集水总管脱离,如该井管位置处于降水的关键地点,应重新补打井点。
      4.气水分离失控的预防和防治
    方法
      气水分离箱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气水分离箱的水位器上下两端应安装有旋塞,紧急情况时能关闭,以防止外面空气进入箱体内;气水分离箱的上下两只筒体应密闭,防止漏气;离心泵与气水分离箱之间的阀门应可靠,防止漏气;离心水泵的出水量应控制适度,保持连续出水。
      听到排气缸体内发出撞击声后,应立即将气缸下面的放水旋塞开启,使气缸内的积水排除,排净积水后,将放水旋塞关闭;若撞击声仍连续不断,气缸下面的旋塞不断有水排出,则停泵检查真空泵活塞与气缸末端留有的间隙状况等,待处理后不再有撞击声时,才可按规定操作顺序,重新开泵使用。
      5.升温过高的预防和防治方法
      干式真空泵抽水机组开动前,必须对冷却水箱内灌满清水;冷却水泵、水箱及管路经保养且完好,方可正常使用;真空泵运转期间,要经常检查缸套温度状况,以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发现真空泵活塞缸体温度升高很大时,若冷却箱内无水,应立即加满清水,若因冷却水管堵塞或气水分离箱内泥沙等淤积使热交换失败,则用外面的冷却水来降温。
      6.井点出水量小的预防和防治
    方法
      该方面的预防措施同“滤管淤塞”的预防措施;滤清器、井点管及总管等管路在使用前应清除积存在内部的残存泥砂及垃圾等淤积物;塑料连接短管必须确保从井点管流向集水总管的过水断面积;需要开足的阀门必须开足,并加以确认。
      滤清器被泥砂等积满淤塞,应关闭总闸阀迅速清除;对降水重要地段滤管淤塞的井点应拔出,洗清井点滤管后重新下沉井点,或在临近位置补打井点。
      7.局部地段出现流砂和险情的预防和防治方法
      该方面的预防措施同“滤管淤塞”和“真空度过低”的预防措施;在水源补给较多一侧,加密井点间距,在基坑开挖期间禁止临近边坡挖沟积水;基坑附近禁止堆土堆料超载,并尽量避免机械振动过剧;抽出的地下水不得在附近回流入土中。
      封堵地表裂缝,把地表水引至离基坑较远处,找出水源予以处理,必要时用水泥灌浆等措施填塞地下孔洞、裂缝;在失稳边坡一侧,增设抽水机组,以分担部分井点排水量,提高这一段井点管的抽吸能力;在有滑裂险情边坡附近卸载,避免边坡滑裂险情加剧,防止造成井点严重位移而产生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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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技术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的应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虚拟现实技术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的应用

    
    

□张萍 邱云(浙江绍兴)
     当前,计算机技术与土木工程的结合日益密切,工程施工组织管理信息化程度取得显著提高,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虚拟现实技术应运而生。
     一、虚拟现实技术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的应用
      1.在施工过程控制和管理中的应用
      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控制和管理是复杂的、动态的、集成的,贯穿于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尤其是现代的大型工程项目,工期长,工程量大。它涉及到各工种协调,大量资金和材料调度、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以及合同、信息的管理如何有效实现,通常的工程经验和横道图、平面布置图是难以做到的。4D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地整合整个工程项目的信息并加以集成,实现施工管理和控制的信息化、集成化、可视化和智能化。所谓4D模型是在建筑CAD三维(3D)模型的基础上,附加时间/成本因素,这个技术的合成不仅是一种可视的媒介,使用户看到物体变化过程的图形模拟,而且能对整个形象变化过程进行优化和控制。这样就有利于保障现场作业的安全;按时间模拟施工进度,可以对工期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和控制,有助于人、材、物的统筹和调度,实现了对建筑施工的交互式可视化和信息化管理。
      2.在施工方案的选择及优化中的应用
     合理选择施工方案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它包括确定施工流向和施工程序,选择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安排施工顺序等。对于某些结构复杂、工程量大的工程而言,在施工方案的选择上有一定的难度,然而通过虚拟现实系统,可以对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虚拟施工和演示,为施工方案的选择带来极大便利。
     二、工程实例分析
      1.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某景区主体建筑——塔楼工程,建筑物总高147米,宽54米(裙房底盘宽253米)。总用地面积6416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6690平方米,其中地上为60225平方米,地下为16465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29019平方米,塔底部为莲花台基,中部为双手合十的双塔建筑造型,塔楼部分地上11层、地下1层;裙楼地上1层(局部地上3层)、地下1层。就该工程整体而言,具有“难、高、紧”的特点。
     2.虚拟组织与管理
      (1)施工方案的选择及优化
     该工程分为基础地下室、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三大部分,其中主塔工程部分由于结构新颖特殊,在施工顺序和方案的选择上最为复杂。通过虚拟施工工程,多次演示操作,最终确定合理的方案:在保证主塔进度的情况下,适当穿插裙楼施工,裙楼先施工二层以下,中间24米高的范围暂不施工,用作主塔吊装钢构、运输和堆放场地。在进度安排上,主塔混凝土的施工与钢骨施工保持2米高差。主塔施工54米高时,开始插入机电工程管线和设备施工;64米高时,开始穿插室内装修;74米高时,开始穿插外装修;主塔完工后,拆除塔吊,再进行24米裙楼施工。该方案的确定为工程在进度上缩减了大量时间,避免了设备的转运,从而为工程降低成本费用。
      (2)施工场地的平面布置
      传统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以图纸形式绘出,无法给人直观立体效果,即使采用3D效果图形式,当需要修改时,也不易及时反映场地布置的动态变化,此时的施工平面布局只能根据施工经验进行。
      在虚拟现实系统中,首先建立该工程所有地上地下已有和拟建建筑物、施工设备、各场地实体、临时设施、库房加工厂、管线道路等实体的3D模型,通过VRML(虚拟现实语言)赋予各3D实体动态属性,实现各对象的实时交互及随时间的动态变化,形成4D场地模型。在4D场地模型中,可以随时修改各实体的造型和位置。
      在系统中,通过建立统一实体属性数据库,存入各实体的位置坐标、存在时间及设备型号等信息,包括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场地、材料加工区、仓库、生活文化区等设施实体的占地面积,能存放数量及其他各种信息。通过漫游虚拟场地,不仅可以直观地了解场地布置,通过鼠标放置看到各实体的相关信息,这在按规范布置场地时提供极大的方便,同时还可通过修改数据库的信息来更改不合理之处。系统还可根据存入数据库的规范信息和场地优化方案,协助组织人员确定更合理的场地位置、运输路线规划和运输方案。
      (3)施工工程的动态管理
     施工工程的管理是保证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根本,传统的管理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丰富经验,在材料、人力、设备的安排上依靠事先的施工组织设计,但这在施工中不一定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工程未来风险上,也只能依靠管理者的经验性预测,对于安全隐患,更不能及时反映。
      在虚拟现实系统中,通过制定已进行多次方案优化、事先已确定的虚拟施工过程,并将其与进度计划同步链接。管理者可以随时观看任意时间应达到的施工进度情况,通过储存在数据库中的信息,能实时了解各施工设备、材料、场地情况的信息,以便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和设施,及时而准确地控制施工进度。
     通过对未来状况的虚拟施工演示,可提前发现未来可能出现的施工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控制,以保证人员安全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通过演示,还可发现施工方案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修改,保证工程质量。
      通过该系统的虚拟施工演示,对施工人员进行虚拟培训,了解全工程情况,由于强大的交互性,还可参与虚拟施工,可大大增强施工人员的经验,提高工程效率。
     三、结语
     基于虚拟现实系统的施工组织与管理,通过建立虚拟模型和虚拟施工过程,可大大提高工程管理和施工的效率,保证进度的进展,节约成本,提高安全性,减少工程风险。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虚拟技术在土木工程中的应用将更加深入、普遍,必定会使传统的施工管理翻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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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F蜂巢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技术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GBF蜂巢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技术
    
    
□俞来法 阮九斤孙浩
     GBF蜂巢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是一种由现浇混凝土框架梁、密肋梁、现浇板及置于肋间非拆除式蜂巢芯(单面外露模)组成的楼盖。它与普通框架梁板结构楼盖相比,具有以下技术优势:实现大跨度、大开间、自重轻、隔音好;节约混凝土、钢材和模板用量,建筑费用相对较低;双向传力受力、挠度变形小、抗剪抗扭性能好。这种结构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大跨度、大开间的公用建筑中。太仓工业发展大厦甲级写字楼设计亦采用了此种新型楼盖。
    一、工程概况
      太仓工业发展大厦总建筑面积为56684平方米,地上由21层甲级写字楼、12层综合楼及裙房组成。其中甲级写字楼所有楼层楼板均采用密肋梁结构,建筑面积达26975平方米,标准层层高为3.9米,密肋梁肋梁高400毫米,面板厚50毫米,密肋梁布置为双向1050毫米×1050毫米,密肋梁双向净间距均为900毫米。框架梁纵向跨度为12.0米,横向跨度为8.1米、10.5米。
    二、施工难点
      此种新型楼盖应用工程比较少,工人接触不多,操作不熟练;设计对密肋梁模壳材料要求高,必须由有专利证书及推广证书的生产厂家提供,对供货厂商的要求较高;对GBF的安装质量要求高,如模壳与模板面要求接触紧密,否则易出现漏浆现象;各肋梁要求顺直,否则断面尺寸难以保证,影响工程感观及质量。
    三、实施对策
      1.应对“工人接触不多,操作不熟练”措施
     参考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细编制大跨度密肋梁模板施工专项方案;密肋梁施工之前,由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对模壳、模板安装工进行集中培训,并进行模拟操作练习;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跟班技术指导,对工人操作中容易产生质量缺陷的操作方法进行纠正。
      2.确保模壳质量的措施
      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加工GBF模壳的材料品种,联系符合设计要求的生产厂家,同厂家设计人员进一步细化模壳制作尺寸,并生产样品进行试验,最终确定出能满足施工承载力要求(不小于3.75千牛/平方米)的塑料模壳的合理厚度及构造尺寸,开始按计划批量生产送货;加强塑料模壳出厂检验,现场收货时认真查对模壳出厂检验合格证,并进行抽查检验,对误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清理出场;现场对不慎损坏及使用中变形超过允许范围的塑料模壳进行及时更换,对拼装好的模壳、模板进行检查。
     3.确保模壳安装质量的措施
      与普通楼板支模一样搭设满堂钢管排架,支撑架搭设完成后先弹线放样、再铺设框架梁模,后铺设GBF蜂巢芯底模,底模在跨中处按0.1%双向起拱;根据图纸在模板上对肋梁、蜂巢芯、预埋预留设施等准确位置作定位划线,并将面板清扫干净,确保蜂巢芯与模板面的紧密接触;蜂巢芯根据分格线依次摆放,与模板面接缝处用双面胶带补严以免漏浆。摆放完毕后,由专人对拼缝进行检查,当肋梁的断面尺寸和顺直度不符要求时,对蜂巢芯进行适当调整。
    四、GBF楼盖施工
     1.模板工程
     蜂巢芯应按设计图摆放,施工时从一侧的框架梁边开始向另一边摆放,当放不下标准规格的蜂巢芯时,采用相应规格的配套盒;蜂巢芯安装时由四个人同时抬放,对施工中破损的蜂巢芯可视情况进行修补、更换,并及时准确地作好蜂巢芯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楼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上部支模架应待混凝土达到终凝后再进行搭设,且支模架立杆必须立在密肋梁上部。GBF蜂巢芯楼盖底模的拆除要求与框架梁板结构同,即板跨度小于8米时,混凝g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板跨度大于8米时,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2.钢筋工程
     框架梁、肋梁和板面钢筋的上部负筋,应保持同层同向,避免柱、梁、板节点处钢筋重叠超高,保证板面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水电的线管、暗盒等都必须安装在肋梁内,并与肋梁钢筋绑扎固定。
     3.混凝土工程
     为保证楼盖混凝土浇捣密实,混凝土塌落度宜取15~18厘米,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粒径小于20毫米;混凝土浇筑道或输送混凝土的泵管尽可能从框架梁上架空安装、铺设,禁止将施工机具直接压放在蜂巢芯上或钢筋上;输送泵管出料口不宜过多堆放混凝土,应及时铺开,以免造成楼板局部荷载过大;浇筑混凝土时,布料和浇筑同步进行,振捣棒在肋内插点的距离小于或等于50厘米;振捣棒采用直径3.0厘米小棒,要确保盒芯肋间被混凝土充分填满、密实。若配合采用平板振动器振捣,应采用1500瓦的小功率振动器;浇筑混凝土时,安排适量木工与钢筋工,随浇筑作业及时修补,调整盒芯、钢筋以及对支模系统进行维护。
    五、小结
     由于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得当,有效解决了大跨度密肋梁普遍存在的梁身不顺直和混凝土漏浆等通病,施工质g获得了业主及监理的认可,该工程获得江苏省太仓市“优质结构”及“娄江杯”、苏州市“姑苏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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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建筑工程分包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论完善建筑工程分包管理

    □张兴建 张国昌 单国华
    
分包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要求也越来越高。笔者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概念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对分包管理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看法。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概念
    
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工程分包,特指施工企业之间,将其自身承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或者劳务作业,交给第三方来承包的行为。在分包过程中,发包给第三方的施工企业为总承包商,而作为第三方承包施工工程的为分包商。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程分包活动的定义为:指在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处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分包活动。可以看出,在具体的建筑工程分发包实践中,分包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较为复杂,因此,我们强调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的完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包管理的意义
    
  1.加强分包管理必要性的宏观意义
    
从宏观意义上来讲,建筑市场完善分包体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促进建筑市场经济增长的突破口。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是朝向专业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这是适应市场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工程同样如此。与此同时,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业资质划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
    
  2.加强分包管理必要性的客观意义
    
从客观意义上分析,完善分包管理体制是企业不断完善自我,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1)工程分包有利于大型施工企业走向高端,中小型施工企业步入专业化。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型施工企业要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换,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迈进,必将抛弃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提高管理能力,培养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将发生分化,其中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步稳定下来,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分化为各具特色的专业承包企业,既走劳务承包,又走专业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工程分包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内容繁杂、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多,施工环境复杂多变。为适应变化,总承包商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为提高效率而更加重视对分包工程的管理。专业的项目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专业工程分包队伍和劳务队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加强自身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其人力、设备资源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用。
    
  三、工程分包管理体系的完善
    
  1.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企业建立项目分包管理机构,把协作队伍的管理纳入其职权管理范畴,进行长远规划、系统策划,确立以人为本、管理策划、控制有力的协助分包管理思路。工作责任细分,明确部门在分包协作队伍管理的职能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按照管理流程制度化、管理手段程序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协作队伍管理一体化文件,从而才能形成协作队伍和分包工程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为协作队伍管理和分包工程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分包管理部门协作队伍和分包工程管理的规范化运作。
    
  2.严格队伍引进,严守市场准入。选择资质达标、诚信守约、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管理有素的合格分包队伍,是做好分包管理和协作队伍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面对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建筑分包商市场,企业分包管理机构对专业化施工程度高的项目,应采取专业整体承包施工,建立项目部,接受企业分包管理机构整体管理,对需引进其他协作分包队伍的,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分包管理制度规定工作程序,严格队伍引进。同时,企业还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廉政合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而后经业主项目部审批,企业监察部门对全过程实施监督。
    
  3.加强过程管控,强化施工管理。分包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引进合格的分包队伍,关键是对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科学、规范管控,保证分包队伍在施工实践中履行合同承诺,保障质量、安全受控,维护民工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建立科学严谨的内控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保证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对整个项目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实行全面监控。加强对协作队伍和民工的质量技术控制管理力度。
    
  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管理,是建筑企业自我完善,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适应市场发展,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先进的建筑企业会大量涌入,同时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也会出现更多的新兴企业,这就必然带来建筑市场上更为激烈的竞争。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和竞争力,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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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体积混凝土裂缝产生原因及防裂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析大体积混凝土裂缝产生原因及防裂措施

    
    
□瞿国平
    
  大体积混凝土开裂的问题是建筑施工中一个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裂缝一旦形成,特别是基础贯穿裂缝出现在重要的结构部位,危害极大,它会降低结构的耐久性,削弱构件的承载力,同时可能会危害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本文分析大体积混凝土裂缝的产生原因,然后提出具体的防裂措施。
    
一、裂缝产生的原因
    
  裂缝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结构型裂缝,是由外部荷载引起的,包括常规结构计算中的主要应力以及其他的结构次应力造成的受力裂缝。二是材料型裂缝,是由非受力变形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由温度应力和混凝土自身的收缩引起的。本文主要探讨材料型裂缝,其中具体原因如下:
     1.
温度应力引起裂缝(温度裂缝)
    
  目前温度裂缝产生主要原因是由温差造成的。混凝土浇注初期,产生大量的水化热,由于混凝土是热的不良导体,水化热积聚在混凝土内部不易散发,常使混凝土内部温度上升,而混凝土表面温度为室外环境温度,这就形成了内外温差,当这种内外温差在混凝土凝结初期产生的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压强度时,就会导致混凝土裂缝;另外,在拆模前后,表面温度降低很快,造成了温度陡降,也会导致裂缝的产生。
     2.
收缩引起裂缝
    
  收缩有很多种,包括干燥收缩、塑性收缩、自身收缩、碳化收缩等等。这里主要分析干燥收缩和塑性收缩。
    
  首先,干燥收缩是指在干燥的环境下,混凝土硬化后,混凝土内部的水分不断向外散失,引起混凝土由外向内的干缩变形裂缝。
    
  其次,塑性收缩是指在水泥活性大、混凝土温度较高的情况下,或在水灰比较低的条件下会加剧引起开裂。因为这时混凝土的泌水明显减少,表面蒸发的水分不能及时得到补充,这时混凝土尚处于塑性状态,稍微受到一点拉力,混凝土的表面就会出现分布不均匀的裂缝,随着混凝土内部的水分蒸发进一步加大,裂缝就会进一步扩展。
    
二、防止裂缝的措施
     1.
优选原材料
    
  首先,可以选用水化热较低的水泥。由于温差主要是由水化热产生的,所以为了减小温差就要尽量降低水化热,为了降低水化热,要尽量采取早期水化热低的水泥。由于水泥的水化热是矿物成分与细度的函数,要降低水泥的水化热,主要是选择适宜的矿物组成和调整水泥的细度模数。在施工中一般采用中热硅酸盐水泥和低热矿渣水泥。另外,在不影响水泥活性的情况下,要尽量使水泥的细度适当减小,因为水泥的细度会影响水化热的放热速率。
    
  其次,可以掺加粉煤灰。由于粉煤灰中含有大量的硅、铝氧化物,这些硅铝氧化物能够与水泥的水化产物进行二次反应,是其活性的来源,可以取代部分水泥,从而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混凝土的热胀;由于粉煤灰颗粒较细,能够参加二次反应的界面相应增加,在混凝土中分散更加均匀;同时,粉煤灰的火山灰反应进一步改善了混凝土内部的孔结构,使混凝土中总的孔隙率降低,孔结构进一步的细化,分布更加合理,使硬化后的混凝土更加致密,相应收缩值也减少。
    
  第三,加入适量外加剂。加入外加剂后能减小混凝土收缩开裂的机会。减水剂的主要作用是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降低水灰比,提高混凝土强度或在保持混凝土一定强度时减少水泥用量,而水灰比的降低,水泥用量的减少对防止开裂是十分有利的;缓凝剂的作用一是延缓混凝土放热峰值出现的时间,由于混凝土的强度会随龄期的增长而增大,所以等放热峰值出现时,混凝土强度也增大了,从而减小裂缝出现的机率,二是改善和易性,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塌落度损失;引气剂在混凝土的应用对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可泵性、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十分有利。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混凝土的抗裂性能。
     2.
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
    
  首先,混凝土的拌制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原材料计量准确,同时严格控制混凝土出机塌落度;要尽量降低混凝土拌合物出机口温度,拌合物可采取以下两种降温措施:一是送冷风对拌和物进行冷却,二是加冰拌合,一般使新拌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在6左右。
    
  其次,在混凝土浇注、拆模过程中,要做好控制措施。浇注过程中要进行振捣方可密实,振捣时间应均匀一致以表面泛浆为宜,间距要均匀,以振捣力波及范围重叠二分之一为宜,浇注完毕后,表面要压实、抹平,以防止表面裂缝;浇注混凝土要求分层浇注、分层流水振捣,同时要保证上层混凝土在下层初凝前结合紧密;避免纵向施工缝、提高结构整体性和抗剪性能;尽量避开在太阳辐射较高的时间浇注;混凝土在实际温度养护的条件下,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混凝土中心与表面最低温度控制在25以内,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不超过9以上允许拆模。
    
 第三,做好表面隔热保护。混凝土浇注后,由于内部较表面散热快,会形成内外温差,表面收缩受内部约束产生拉应力,但是这种拉应力通常很小,不至于超过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而产生裂缝。但是如果此时受到冷空气的袭击,或者过分通风散热,使表面温度降温过大就很容易导致裂缝的产生,所以混凝土拆模后,特别是低温季节,应立即采取表面保护,防止表面降温过大,引起裂缝。另外,当日平均气温在23天内连续下降不小于68℃时,28天龄期内混凝土表面必须进行表面保护。
    
  第四,做好养护措施。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及时洒水养护以保持混凝土表面经常湿润,这样既减少外界高温倒灌,又防止干缩裂缝的发生,促进混凝土强度的稳定增长。一般在浇注完毕后1218小时内立即开始养护,连续养护时间不少于28天或设计龄期。
    
第五,做好通水冷却工作。若是在高温季节施工,则要在初期采用通制冷水来降低混凝土最高温度峰值,但注意,通水时间不能过长,因为时间过长会造成降温幅度过大而引起较大的温度应力。为了削减内外温差,还应在夏末秋初进行中期通水冷却,中期通水一般采用河水,通水历时两个月左右。后期通水是使混凝土柱状块达到接缝灌浆的必要措施,一般采用通河水和通制冷水相结合的方案。
    
三、结语
    
  大体积混凝土的开裂是目前建筑业界普遍面临的问题,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大体积混凝土的材料型裂缝主要是由温度应力和混凝土的收缩引起的,只有精心选择原材料、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才能有效地防止裂缝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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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屋面及楼板渗漏的防治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析建筑屋面及楼板渗漏的防治

    
    

□朱德明
    
在住宅建筑的质量问题中,屋面、楼板渗漏是比较集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看似比较细小,但是如果不解决,往往就降低了建筑物的整体质量。一般来说,出现屋面、楼板渗漏的部位,大部分在洞口边、管周、断面变化这类部位。本文从几方面分析屋面、楼板渗漏的原因及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斜屋面渗漏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1.
原因
    
第一是斜屋面变坡交接处、老虎窗与屋面连接处,设计的深度不够,很多工程没有局部施工详图,该部位由施工、监理人员现场发挥,由于受力钢筋配置不足和不合理,不能满足板块支座弯矩应力的要求。
    
第二是构造设计不当。为了追求建筑形式而将泛水高度过分降低,使屋面与屋面连接处、屋面与墙身交接处的防水高度,低于下暴雨瞬时积水高度;屋面变坡处、老虎窗与屋面连接等处防水处理不当,也是形成屋面渗漏的一大隐患。
    
第三是施工缝位置留设不当。如将施工缝位置留设在屋面变坡处、屋面与屋面的交接处,这些都是结构应力转换的部位,容易产生裂缝而导致屋面渗漏。
    
第四是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施工坍落度选择不当。如施工时用水量过多,混凝土在凝固水化过程中,由于内部多余的水分蒸发后,在混凝土中形成微小的空隙,而混凝土体积减小产生收缩,这些空隙连在一起便形成毛细孔隙,成为雨水渗入的通道,从而引发裂缝产生。
    
第五是施工方法不当。斜屋面的坡度在30度以上时,如仍采用板底支模法灌筑,则容易造成施工质量事故,如局部板厚不满足设计要求,致使结构出现裂缝;钢筋配置不到位,负筋很容易被踩低,无法和混凝土一起抵挡弯矩而使板产生裂缝;混凝土振捣不密实,上部虽做了防水层,但在后道工序施工时,把前面的防水层又破坏掉,这些也是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
     2.
预防措施
    
首先要加大设计深度。目前施工图采用的是平面整体标注法标注,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斜板边界部位,如屋面变坡处、老虎窗与屋面交接处,虽然不是工程结构的重要部位,但却关系到重要使用功能,设计应有上述部位的详细施工大样图。
    
其次要加强防渗措施。在结构层上,一是严格按构造要求做好预留洞口边的板筋、板负筋、加强筋等钢筋的制作和安装;二是增加一定高度的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配筋反口,反口的高度为150200毫米,并且与屋面的混凝土同时浇注,提高结构层的防水能力。在防水层施工时,要严格按屋面防水细部构造要求施工,一要处理好基层。泛水以及断面变化部位的锐角都要做成圆弧,减少板的连接应力,便于卷材铺贴。二是做好局部附加层的施工。排风道、管周与屋面交接处迎水面部位应有高出面层3050毫米的分水线,铺贴1.2毫米厚合成高分子卷材或3毫米厚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上抹聚合物水泥砂浆。
    
第三要保证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施工质量。一是提高模板质量。模板采用双面支模灌筑混凝土斜板,并将模板支撑牢固,以防走模。二是保证受力钢筋的有效高度和板的厚度。施工前认真校对检查钢筋型号、规格、数量,防止错用,每隔500毫米放一个50毫米×50毫米×15毫米的混凝土垫块,与板筋绑扎牢,或采用特制的塑料垫件,尤其是容易引起混凝土裂缝的预埋管的下方,要优先保证垫件的数量;负筋采用Ω形的钢筋凳,每隔500毫米放一个,与负筋绑扎。
    
最后要做好混凝土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根据施工季节和屋面倾角大小,选择最佳坍落度,并且加强振捣。对已灌筑好的混凝土斜板,应及时进行浇水养护,保证混凝土处在足够的湿润状态,连续养护期不少于15天,以提高混凝土斜板抗拉强度及抗裂性。
    
二、平屋面及楼层渗漏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在平屋面局部渗水问题方面,除了存在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斜屋面渗漏相同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是不上人屋面的上人口边渗水。主要是位置设置不当。有的上人口一侧设在屋面女儿墙边,无形之中增加施工难度。措施建议上人口反口外侧面距离女儿墙内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0毫米
    
第二是排风道、管周渗水。主要原因是设计不合理,管周与排风道的间距不足100毫米,给排风道、管周的砌体防护和防水层施工增加难度。措施建议屋面排风道边有管道的,二者的间距要有200250毫米。
    
第三是水落口管周、变形缝渗水。屋面铺设保温层后,水落口管周及变形缝出现渗水的现象增加。由于设计及有关施工要求不明确,从现场抽检的情况看,大部分出水口底部留在保温层上方,造成管周积水,是渗水的主要原因。措施建议水落口周边的防水层要在混凝土结构层,且管周半径300500毫米以及变形缝附近200毫米的范围内不要铺设保温层。
    
在楼层局部渗水方面,有卫生间楼板及管周、排风道周边渗水这样两种情况。一是由施工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出现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就会发现。二是业主装修时重新铺设卫生间内排水管道的位置和方向,破坏了原有的防水层,或改造后管道接头渗水等,因此引起的邻里纠纷时有发生。对于这个问题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施工,尤其是防水层的厚度、高度和细部,并经蓄水试验合格;如果属于二次装修造成的,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告知业主,装修时尽量不要破坏防水层,一旦破坏,要在铺设面层前,重新施工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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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谈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朱祥增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建筑业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而建筑安全管理又是施工企业管理组成的重要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笔者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在此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问题发表一些浅见。
    
  一、安全管理对施工质量的作用
    
  1.安全是质量的前提
    
  对于多数行业来说,质量和安全往往是分不开的,安全是质量的重点或主要内容,甚至可以说,质量就是安全,安全就是质量。在建筑工程中,竣工验收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然后才是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其次,安全需要质量来保证。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操作者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
    
  2.安全管理可强化质量意识
    
  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要解决的都是意识问题。要提高产品质量,要搞好安全生产,首要的任务就是提高职工,特别是管理者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其次是二者的全员性特点。质量控制中,全面质量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全员性。但相当多的企业却并没有将安全当作企业的生命,个别企业管理者甚至认为,死伤几个人无所谓,赔点钱而已。随着社会发展,人的价值日益突显,忽视人的生存价值的企业必将受到惩罚。
    
  3.安全管理是施工质量的保障
    
  一般而言,对于一个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小组的副组长,而具体工作则是由安全员完成,安全员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来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往往是被淡化。如投标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选择、图纸自审、会审、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测()量仪器和仪表的年度报检()、开()工报告的报批、施工方案的编制、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质量验收等,这中间每一项技术工作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质量,当建筑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小的时候,就表现为不合格项,或出现质量事故,当不合格项质量缺陷增大或累积迭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质变为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重视安全隐患分析
    
  通常情况下,当建筑工程图纸和城镇规划图确定后,施工单位就开始编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但设计中往往对安全施工很少提到或一笔而过,使建筑施工事故隐患从一开始就被埋下伏笔。所以,在编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对整个生产作业区和工人生活统一安排,整体部署,切忌边施工、边设计、边安装。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尤其要有懂安全、管安全的人员参加。
    
  2.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抓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必须把重点放在责任的落实上,由此建立起一整套从公司总经理到工程项目经理,再到工地工长、班组长、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及全体职工层层分解落实、层层责任清晰的管理制度,以制度责任确定每一个人在工作中的位置。
    
  3.加强施工安全教育
    
  针对建筑施工队伍低水平、低素质的人员较多,胆大、冒险蛮干心理较强的特点,必须重视岗前或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要把讲名言、典型事故、小经验、小常识等作为安全教育的特殊形式渗透到职工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娱乐中去,使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要因地制宜,采用电影片、黑板报、事故现场会、班前交底、观看幻灯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深入浅出、工人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
    
  4.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
    
  加大安全管理投入,更新安全设施,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应是预防建筑施工事故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淘汰有轨吊、竹跳板等设备材料,采用自升式吊车、铁木跳板,对于预防起重事故和高处坠落事故起到了一定作用,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用机械化或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条件,使建筑施工作业事故从根本上降低。
    
  三、建筑施工安全控制技术手段
    
  为了预防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应规范脚手架搭设,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做法,设置首步固定,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对架体进行内封闭和立面全封闭,规范立杆基础的设置,禁止违规劣质管材和劣质脚手板的使用,杜绝卸料平台未独立设置,正确引导新门形脚手架按国家建筑安全规范搭设使用,严禁钢管、毛竹混搭;淘汰毛竹脚手架。落实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产品,重点抓电梯井口按规定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门;重视戴安全帽和高处作业系安全带;督促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网、水平网、安全帽和安全带。
    
  规范现场施工用电。重视采用TN-S系统,确保专用保护零线备用电设备使用,重视“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重视总配电房的规范设置,重视漏电保护装置参数的匹配。要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提高它的使用期限和效率。加强和规范现场文明施工,重视文明施工意识宣传,抓现场场容场貌、硬地化、通道、材料堆放、工完场清、排水系统、封闭治理,高度重视和规范生活设施。
    
  四、结语
    
  建筑工程在组织施工生产的过程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的现状,控制安全生产一定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时刻牢记安全,把安全控制作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在项目实施中,必须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最优的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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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路桥头跳车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论公路桥头跳车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黄平、张言虎、杨帆

摘要:桥头跳车问题已成为高等级公路的工程质量和造价的重要影响因素。桥头跳车问题一直是困扰市政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难题之一, 也是多年来大家所关心的热门话题之一, 但是由于研究力度和深度的不足, 至今未见有效而系统的设计理论, 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公路病害, 对其形成原因进行剖析, 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一些防治措施。
关键词: 公路; 桥头跳车; 原因; 防治
桥头跳车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影响行车安全、降低行车速度、影响车辆运营费用和加速桥梁及路面的病害, 对道路桥梁的运行影响极大。如何解决高等级公路桥头跳车问题, 对于我国公路建设具有较现实意义。
1 产生桥头跳车现象的原因
桥头跳车的根本原因是桥梁结构物与路基间的沉降差超过某个限值所致。究其根源,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1 路桥的刚度相对差很大。桥梁结构物本身刚性较大, 而道路是路面( 柔性或刚性) 与路基( 柔性) 的组合, 由于刚度的不同, 在外部荷载及自身重力作用下, 无论是基础以下还是结构本身相对产生的压缩( 或沉降) 都会完全不同。桥跨结构刚度较大, 变形很小, 且基础以下部分不会产生明显变形。而作为路基填料的土基部分则不同, 它本身是一种柔性结构, 在自身重力和外部荷载的作用下, 会产生弹性变形和永久变形, 相对来说, 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变形。
1.2 地基土质不良。桥涵通常位于沟壑地段, 地下水位高, 且多属软土, 由于软土天然含水量大, 压缩性高, 空隙比大, 抗剪强度低等特点, 一旦受到荷载影响, 则极易产生沉降, 再加上桥头路基填筑高度较大, 产生基底应力也大, 在车辆荷载作用下更容易引起地基沉陷, 特别是工后沉降较大。
1.3 台背填料压缩引起路基的沉降。台背填料因含水份, 存在孔隙, 施工中采取任何措施也难将填料颗粒间的孔隙完全消除。在公路自重及车辆的垂直荷载与振动荷载作用下, 孔隙率逐渐降低, 填料逐渐压缩, 密实度逐渐增大, 便在一定期限内产生路基沉降。因此, 压缩沉降主要取决于填料性质、施工条件及台前台背的防护排水工程的设置等情况。根据有关资料调查研究: 当土堤压实度为95%, 每米填土工后的沉降约为1cm
2 桥头跳车病害的防治措施
2.1 地基处理。处理好桥头软弱地基, 是控制跳车的关键。目前对桥头软弱地基处理, 国内有换填法、塑料排水板堆载预压法、深层搅拌法等措施, 下面介绍几种行之有效的常用方法。
2.1.1采用深层搅拌法加固桥头软基。该法属加固土桩类型, 主要适应于软弱粘性土。深层搅拌法是借助于压缩空气, 采用专门深层搅拌机械设备, 从不断回转的中心轴端向四周被搅松的土中喷出浆体或粉体固化剂(如水泥等), 经叶片搅拌, 并吸收周围水份, 在加固的深层软土中进行一系列物理- 化学反应, 使软土硬结成具有整体性和一定强度的优质复合地基, 从而提高桥头软土地基承载力, 减少沉降量(特别是工后沉降), 缩短固结期, 提高边坡稳定性。其主要施工工艺程序: 整平原地面→钻机定位→钻杆下沉钻进→上提喷粉(或喷浆)、强制搅拌→复拌→提杆出孔→钻机移位。
2.1.2采用砂桩加固桥头软基。该法属料粒桩类型, 适用于松砂地基、杂填土或软土, 对地基土起置换作用、竖向排水作用和挤密作用, 20 世纪30 年代起源于欧洲。主要施工工艺程序: 整平原地面→机具定位→桩管沉入→加料压密→拔管→机具移位。为加速地基固结, 减少后期沉降, 一般根据实际情况, 配合堆载预压或超压施工, 使地基强度显著提高, 同时改善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2.1.3塑料排水板堆载预压法。该法属竖向排水体预压类型, 主要适用于透水性低的软弱粘性土。塑料排水板是由芯体和滤套组成的复合体, 或是由单一材料制成的多孔管道板带, 在全国各地高速公路软基处理都得以广泛推广应用, 其主要施工工艺程序: 整平原地面→摊铺下层砂垫层→机具就位→塑料排水板→穿靴→插入套管→拔出套管→割断塑料排水板→机具移位→摊铺上层砂垫层。为加速排水固结, 减少后期沉降, 一般都配合堆载预压或超压施工, 使地基土的有效应力增大、抗剪强度和承载力及稳定性都得以提高。其特点是施工简便快捷, 造价较低, 但效果比上述两种类型略差, 仍存在少量工后沉降。
2.2 路基处理
2.2.1台背回填处理方式。桥台后宜选用摩擦角大、强度高、可压缩性小、压实快、透水性好的填料, 如岩渣、砾石、砂砾等, 并要求填料级配适当。当采用非透水性土, 当为粘土或粉质亚粘土时,应掺入灰剂量不小于6%的Ⅲ级以上石灰进行改良; 当为塑性指数较小的砂土、亚砂土或粉土时, 应掺入灰剂量不小于3.5%的标号325 以上的普硅水泥进行稳定, 必要时还可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处理。填料的铺筑一般在基底处沿路堤纵向长度距桥台背不小于2m, 且与路基相接处按不大于11 设置斜坡或台阶, 回填高度视路堤高度而定, 一般取24m。桥头回填处理的另一方式是在路基上部(50cm范围内)设置水泥稳定料改善层次, 使路堤体的刚度有所提高。一般稳定层结构是沿路堤纵向距桥台背约10m, 用一定剂量(4%6%)的水泥进行稳定, 并且远桥台端与路基相衔接处, 采用11 设置斜坡。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均能达到减少竖向变形和刚柔突变的成效。如两种方式同时考虑,则效果更佳。
2.2.2台背回填处的压实。由于台背回填处位于路基和桥台衔接的特殊位置, 成为碾压的薄弱环节, 压路机难以碾压到位, 距离太近时对桥台有影响, 故要求台背回填每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20cm, 压实度必须达到95%, 回填材料最大粒径不大于5cm, 且有良好的级配和透水性, 压实机械宜选用小型机具分层压实, 对于机械夯实碾压不到之处, 应及时采用人工补充夯实。
2.2.3采用“填筑路堤预压”的施工方法。为减少桥涵两端路堤的工后沉降, 从而使桥涵两端路堤与桥台结构物的相对沉降尽量小一些, 一般可采用填筑路堤预压的施工方法, 让路基排水固结, 待路堤沉降基本完成以后再开挖涵洞或桥台位置土方, 然后再施工桥涵。
2.3 路面处理
2.3.1设置桥台搭板。搭板设置可以使在柔性路堤产生的较大沉降逐渐过渡至刚性桥台上, 使车辆通过时跳跃现象大为减少。桥头搭板长度设计应根据路基的容许工后沉降值计算确定, 常取315m(当超8m, 宜设计成两段式或三段式搭板)。搭板的近台端一般搁置在桥台前墙顶面或其牛腿上。当桥头引道为刚性路面时, 搭板的纵坡可采用与路面设计纵坡平行方式( 称平置式搭板) ; 而当引道为柔性路面时, 则搭板的远台端常置于路面面层与基层之间( 称斜置式搭板) 。为预防搭板下沉, 也可在搭板上先铺设一层沥青面层, 通车后搭板若下沉时, 则在其上加铺沥青混凝土或沥青砂。
2.3.2设置变厚式埋板。为避免二次跳车, 常在搭板的尾端加设一段浅埋的变厚式埋板, 其长度一般取35m,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 也可将与搭板连接处的路面板改为变厚式板。在搭板、埋板或变厚式板的下层, 为保证与桥台连接部位的刚柔层次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均能渐次变化, 建议采用强度及回弹模量均高于其它路段相对应的路面结构层材料, 以提高该部位的整体受荷和抗冲能力, 有利于减少错台幅度, 调整不均匀沉陷, 改善桥头跳车或二次跳车现象。
对桥头跳车问题讨论, 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和养护部门应尽力协调, 针对不同原因, 提出方案, 合理缩小造价和缩短施工期,才能有效地避免桥头跳车病害产生, 有效地改善行车条件, 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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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企业如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谈监理企业如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杨朝红

【摘要】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本文阐述了监理企业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入手,层层落实岗位职责,从组织建设、目标管理、监督检查、技术支持,方法更新,培训与教育,构建合力等多个方面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关键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体系建设   方法更新   构建合力
 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方面,我们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积极响应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全面深入地开展了各项安全监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理岗位职责
1、不断完善、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省市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了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安全责任目标体系、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安全技术保证体系,明确了从法人代表到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到技术质量部、安全管理办公室、再到总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的层层岗位责任,签订书面安全责任书,做到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出问题有人管、有人负责。
2、成立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我们成立了专业配套的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共分为三个方面,检查监理部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建设以及全面履职情况;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发现安全隐患突出对重点危险源监控检查及五项检测内容的抽查;对项目安全监理资料进行核查,下达检查意见书,监理部整改后填写回执单。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一段时间的检查情况,不定期将检查中发现较为集中、普遍的问题和下一步应注意的问题以安全生产简报的形式下发到各监理部,并且分阶段对检查情况好的项目进行奖励,对检查情况不达标的项目进行处罚。
3、监理部的安全组织机构合理设置、科学管理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组建专业配套,年龄层次合理的监理组织机构。监理项目部建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监理人员按照专业进行职责分工,对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监理部还根据工程的特点,征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后制定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监理部每周组织一次对工程的安全检查,安全监管员每日巡查,发现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对照安全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保证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4、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每年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工程事故案例的培训,除公司内部专家讲课外,还多次聘请市安监局、安监站的专家授课。并在每年年底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知识业务考核,形成安全教育档案,以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意识和安全监理业务能力,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好安全监理工作打下基础。
二 现场安全监理的规范化、程序化
1、编制安全监理预控文件,提高安全监理工作的预控能力。
监理部对针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明确那些分项是需要专家论证的重点危险源,那些是需要监理审核的专项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针对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或重点环节,编制安全监理旁站方案,并填写安全旁站记录,以上技术文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认真编写,绝不流于形式,使之能确实指导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查备案。这样s使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中的安全风险,尤其是重点的作业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风险,在工程开工前就心中有数,做到早预见、早防范。
2、 严格安全会议制度。
公司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精神和工作要求,部署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形成会议纪要。
监理部也定期召开工地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要求,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一起,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讨论工程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问题,如何解决,针对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提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各方会签。
3严格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查
施工准备阶段对总承包单位以及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把关,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认真核查其持证上岗情况。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履职情况,安全交底、安全教育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严格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认真审核基坑开挖与边坡防护、临时用电,模板、脚手架、塔机等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方案一定要有针对性,计算采用的技术参数一定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如模板和脚手架方案中架管的壁厚取值一定是现场架管的实测值,考虑到现场监理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尤其是对需要计算的方案没有审核能力,公司配备专项方案的审核验算软件;并统一编制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塔吊、外脚手架、临时用电,模板支设等安全方案的审核要点下发至各监理部,以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方案的审核能力,确保方案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可实施性。例如某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项工程是深基坑开挖支护,基坑开挖尺寸为214.32m*156.42m,开挖深度为8.2m,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高架支模分为三个区11-15轴/K-M轴,9.84m、,10-16轴/M-N轴,高10.95m、9-11轴/C-D轴高18.80m,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核,顺利实施。
5、严格检查验收以及隐患整改落实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对各安全分项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方案实施的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对现场安全的巡视和旁站,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认真做好整改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同时上报建设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在隐患整改报告书上签字。
6、严格主要设备机具的安装验收手续
严格塔吊、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等主要设备机具的进出场、安装、顶升、扶臂、拆卸等环节的报验审批。
7、严格对进场主要安全材料及构配件的验收
严格架管、扣件、密目网等关键材料的进场报验,书面证明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根据市主管部门要求对施工单位安全平网立网进行现场取样送实验室复试,试验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清除出施工现场。
8、严格进行五项检测
现场配备游标卡尺、力矩扳手,漏电保护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等检测仪器,对架管的壁厚及扣件螺栓的扭紧力矩,漏电保护等关键控制点实测实量,形成测量记录。
9严格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公司制定了安全监理资料检查标准,要求安全监理资料应必须做到齐全、完整、真实、及时、能全面反映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深度。项目安全监理资料实行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公司组织人员定期对项目的安全资料进行检查评分,对不达标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再进行复查直到达标。
四、克服困难、积极行动、构建安全监管合力
1、当前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困难
 当前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是得不到建设单位的积极支持,一方面安全监理取费得不到保障,众所周知,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大、风险高、工作强度也很大,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导致监理行业高层次人才流失较为严重。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建设各方中起着主导地位,有些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追求工期,当监理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或停工指令时出面干预,拖欠监理费。
其次施工单位的不到位和不配合也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很大困扰。有些施工企业对安全监理工作有抵触情绪,还有某些施工单位从直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不高,人、财、物等各方面都投入不足,以应付为主导思想,给安全监理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2、这些都使得安全监理工作的生存土壤较为贫瘠,但是我们不能被困难吓到,相信在所有监理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坚持下去,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争取到安全监理的经济效益。
3、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安全监理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要想真正完善这个系统,离不开工程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政府主管部门的正确引导和政策保障,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克服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各种困难,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一起共同构建安全监管合力,用我们共同的力量撑起工程建设平安、美好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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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墙体抹灰裂缝、空鼓的原因及防治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谈墙体抹灰裂缝、空鼓的原因及防治

李涛     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无论是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墙面抹灰裂缝、空鼓已成为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通病。本文针对墙体抹灰工程中出现裂缝、空鼓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质量通病,保证工程质量。
主题词:墙体抹灰工程;裂缝;空鼓;原因;防治措施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居住面积的不断扩大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工业与民用建筑发展非常迅速,随之而来的建筑立面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式多种多样,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品种日益繁多。房屋墙面装修要求越来越高。但建筑设计、施工、建材质量等方面不能很好地相互配合,往往造成墙体抹灰工程中出现裂缝、空鼓等质量通病。在多年的建筑施工和日常生活中,经过对墙体抹灰工程中的裂缝、空鼓现象的观察和原因分析,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1 
墙体抹灰工程中出现裂缝、空鼓的原因分析
   1.1
混凝土墙体及砌体施工时存在缺陷。
     1.1.1
混凝土墙体模板隔离剂选用不当(如使用废机油),导致混凝土表面形成隔离层,降低粘结能力。
       1.1.2
砌体材料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砂浆标号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砌体强度不足,降低了砌体工作阶段的应变能力。
        1.1.3
组砌方法不正确,未按要求设置拉结筋和抗震加强筋,加大了砌体结构工作阶段的变形。
        1.1.4
在盲目抢工的情况下墙体未充分变形而抹灰过早。
        1.1.5
不同材料墙体接缝没有进行特殊处理,抹灰后会出现裂缝或局部空鼓。
        1.1.6
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等洞、槽封堵方法不当,抹灰后局部开裂空鼓。
        1.2
抹灰前墙体基层处理不当。
        1.2.1
墙体表面粉尘清理不净,影响与底灰的粘结。
        1.2.2
抹灰前表面湿润不充分,造成浆中水分过早、过多地被墙体吸收,使抹灰层不能充分水化而在获得强度前形成裂缝、空鼓情况。
        1.2.3
墙体因其它专业工种预埋、预留或安装设计修改引起墙体松动或缺陷、未预先处理。
        1.2.4
墙面不采取打毛(混凝土墙)、喷浆等加强底灰附着性能的必要措施,使底灰不能和基面牢固粘结。
        1.3
抹灰砂浆配合比不符合要求。
        1.3.1
抹灰砂浆配合比选用不当,特别是底灰砂浆强度,砂浆强度过高、过低均影响粘结。
        1.3.2
材料计量不准确。
        1.3.3
配合比不一致。底层和中层,中层的分层所用砂浆配合比不一致,引起收缩不一致而形成脱层。转贴于          
    1.4抹灰超厚。
        
根据规范要求,内外墙抹灰最大厚度不超过25mm,各层最大抹灰厚度有一定的限度,但在房屋建筑实际施工中,因垂直度偏差或局部胀模,存在着局部超厚的现象,没有进行特殊处理。
        1.5
操作工艺。
        1.5.1
抹灰前未清理基面和充分湿润墙体。
        1.5.2
抹灰前没有对墙面进行喷浆处理。
        1.5.3
不认真分层。一次施工抹过厚(特别底灰)砂浆,本身重力大于或等于初始附着力。
        1.5.4
砂浆使用时间过长,不随拌随用或一次拌和量大,短时间用不完,超过了砂浆的初p时间。
        1.5.5
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养护不当,导致面层龟裂空鼓。
        1.6
水泥砂浆原材料质量。
        1.6.1
水泥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
        1.6.2
砂子的细度模数和级配不符合要求,是抹灰开裂、空鼓的重要原因。
墙体抹灰工程中裂缝、空鼓的防治措施
        2.1
墙体抹灰前。
        2.1.1
混凝土模板选用合适的隔离剂,不得使用油性材料,应采用脱模粉或脱模剂。
        2.1.2
组砌方法必须正确,并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设置拉结筋或抗震筋,加强组砌体刚度和抗剪强度。
        2.1.3
各类墙体必须在其充分变形,具备一定强度后方可进行抹灰施工,常温下不少于7天。
        2.1.4
砌体和混凝土墙、梁、板的竖直水平缝应留出宽、深各2cm的缝隙。在砌体充分变形后用1:2.5水泥砂浆填嵌密实。
        2.1.5
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预留的管、盒、线槽预先浇水湿润,干后用801::水泥=1:4:3的胶质结合浆涂刷,再用1:3水泥砂浆分层填嵌密实至墙平。
        2.2
墙体表面的处理。
        2.2.1
砌体和混凝土墙、梁、板结合缝在20mm嵌缝达一定强度后跨缝铺设钢丝网并钉牢,每边宽度不小于100mm。对于后开槽施工的线盒位置,也应当用跨缝挂钢丝网。
        2.2.2认真清理墙面粉尘,常温施工,先用扫把清扫一遍,然后用水冲洗。
        2.2.3
抹灰前提前一天对墙面充分浇水湿润。轻质加气墙吸水快,饱和时间长,操作前还应再均匀浇水一遍。浸水深度15mm左右,面干后即可作基层粘结处理。
        2.2.4
在抹灰前对不同材料的墙作基面粘结处理:混凝土墙可普遍打毛或用界面剂为粘结层,各类墙体均可采用801::水泥=1:5:4水泥胶浆甩浆,终凝后养护,使之达到相应的强度。
        2.3严格按配合比要求配制抹灰砂浆。转贴于中国
2.3.1砂浆配合比计量必须准确,通过重量比用量斗进行配料,并充分搅拌均匀。
        2.3.2在同一墙面上或同一材料砌体,各层的砂浆标号及配合比必须一致。
        2.3.3
在砌体的同一平面上,混凝土的柱、梁面必须先用1:3水泥砂浆抹底灰57mm,并具一定强度后进行中层施工。
 2.4严格按规程施工。
        2.4.1
在墙面充分湿润、面干的基础上涂刷按比例配制的801胶质结合浆。
        2.4.2
严格遵守拉线、贴饼、冲筋、底层、中层、面层的施工工艺程序。严格控制底、中、面各层厚度。一般底灰厚度不大于5mm,中层抹灰厚度每层不大于78mm,各层施工应在前一层凝结后进行,面层待中层抹灰78成干后进行施工。
        2.4.3
严格掌握抹灰各层刮杠整平的时间,一般不宜过早,否则将引起砂浆层重心滑移,引起裂缝、起壳。
2.4.4面层抹灰压面时,在不同材料交接缝处将宽度不小于220mm宽的网格布压入抹灰层。
        2.4.5砂浆应随拌随用,放置时间最多不超过2小时。
2.4.6抹灰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2.5
抹灰砂浆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5.1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并经现场按标准取样复试合格,不得使用刚出厂的水泥,每批量水泥必须用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标号。
        2.5.2
砂子必须用中砂并过筛,处于良好的级配区。
2.5.3当选用具有抗裂性能的外加剂时,确保材料性能稳定。
        
结束语:综上所述,造成墙体抹灰工程中出现裂缝、空鼓的原因较多。在设计、材料、工程施工等方面,要彻底根治墙体抹灰工程裂缝、空鼓的通病。首先设计人员要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次工程技术员要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不能放松对各工序质量的监督,再者施工人员要认真按工序、工艺正确施工。用户要做好使用维护工作,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彻底根治墙体抹灰工程中出现裂缝、空鼓的质量通病,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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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与编制要点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浅议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与编制要点

                

                                    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侯凌杰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监理细则在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监理细则编制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目前,各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大多数均写成了规范的堆砌、千篇一律,没有针对性,起不到监理实施细则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本人认为主要是监理人员对细则的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造成的。因此,只要把细则的作用弄清楚了,细则的写法和内容也就自然明了。
    1 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
    1. 1 对监理人员的作用
1.1.1通过对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能让现场监理人员增加对工程的认识程度,使他们更加熟悉图纸。因为监理人员要想有针对性地写好细则,必须非常熟悉图纸与分项工程情况。
1.1.2监理细则是指导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程序文件。由于施工现场工序繁杂,监理人员在繁杂的情况下对巡视、旁站及平行检验的项目和标准不可能全部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就会起到引导的作用。因为细则中有与规定的质量控制点相应的检查、监督内容,指导现场监理人员在此质量控制点的工作,当检查中发现出问题,因细则中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已有相应的预防与补救措施,便可指导现场监理人员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
1.2 对承包商的作用
监理方把监理实施细则向承包商交底,则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2.1能起工作联系单或通知书的作用。因为,除了强制性要求的验收内容外,承包商不清楚还有哪些工序监理人员必须到场检验。而细则中通过质量控制点设置的安排,则可告诉承包商在相应的质量控制点到来前必须通知监理方,避免承包商遗忘通知监理方,从而也就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1.2.2为承包商起提醒与警示作用。主要是提醒承包商注意质量通病,使之为预防通病出现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提醒承包商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细则中还有针对承包方可能采取不正规的操作方法(包括偷工减料)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1.3 对业主的作用
监理方将一份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实施细则提供给业主,使通过对其中具体全面周到措施的叙述,来体现监理的水平,从而消除业主对监理人员素质的怀疑。让业主放心,有利于取得业主对监理的信任与支持。
    2 监理实施细则的写法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编制时要围绕着细则的作用、工程的特点、专业的特点以及监理工作的内容,有针对性去写。
2.1 监理细则编制的依据:
监理细则编制的依据主要有:已批准的《监理规划》、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
首先,监理细则的编制离不开监理规划所确定的监理程序、方法和措施,它是对监理规划的细化和补充。所以,监理细则的编制必需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予以完成。
其次,监理细则必需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所确定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进行编制,否则,监理细则将脱离项目施工实际,毫无指导和控制意义。
2.2 专业工程的概况、特点和具体做法
要写好监理细则,必需熟悉本专业的工程概况、特点和具体做法,并在细则中进行详细阐述,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让专业监理人员在监理该分项工程的过程中,能从监理细则中了解该分项工程的概况、特点和具体的做法,省去了查找图纸或各种图集的时间;有利于工程监理的开展。
2.3本专业监理工作的流程
应根据专业特点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本专业的监理工作控制流程,详细确定本专业的监理工作流程。
2.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首先要明确编制分项工程的施工程序和和控制要点;
    其次要具体写明在哪里设置见证点,哪里设置停止点,以及该质量控制点到来时监理人员需要检查、验收的具体内容与操作方式及质量标准。
    除了按强制性标准要求验收的项目设置停止点外,监理还要对工程的难点、重点以及容易出质量问题的地方设置见证点或停止点,配上相应的检查,监督方法。
    不同的工程,即使是同一专业的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也可能不同。监理还要根据施工人员的不同素质设置不同的控制点。由于质量控制点设置不同,因此必须事先让承包方知道。提供监理实施细则给承包方,等于告诉承包方在质量控制点到来时必须通知监理方;同时,也是指导现场监理人员在该质量控制点到来时,对要检查、验收的项目和如何检查、如何验收。以免由于工程繁杂而遗忘某项内容,确保监理工作到位。
2.5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首先要明确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监理平时巡视的内容。它是指导现场监理人员经常性巡视什么问题。让承包方知道监理巡视的内容,是为了要他们为监理的巡视提供方便。
其次要明确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旁站的项目(工序)以及旁站监督的内容和旁站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预防与补救措施。
第三应明确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如出现有不符合项或突发事件时监理应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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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要点浅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要点浅析

烟台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房宗昕

 

近些年,由于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规章及地方建筑工程法规陆续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力监管、工程监理制的普及,以及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意识已是深入人心,使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安全管理工作却未能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各种安全事故频发。主要的原因,还是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未能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了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忽略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济投入和管理。同样,目前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或多或少在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区,而不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与长期形成的管理意识有关,另一方面,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缺乏也制约了他们更好地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以上情况,作为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首先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知识学习,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特别是杜绝事故的发生。在此,本人想从目前安全事故多发的模板承重架、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施工临时用电方面,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看法。
  一、模板承重架
  近两年来,支模架坍塌事故频发,危害极大,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已成为建筑工地主要事故源。因此,对此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应特别引起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重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模板承重架倒塌事故的主要原因基本可以概括如下:
  1.方案方面问题:专项方案抄袭套用,无针对性,更有甚者无施工方案;计算错误,关键点重视不足;忽视支模架的构造要求的内容。
  2.材料方面问题:钢管、扣件不合格或过于破旧,这种现象在目前建筑市场上相当普遍,未引起使用方的重视。
  3.搭设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未按方案要求进行搭设,如立杆间距偏大、不设扫地杆和水平杆或扫地杆和水平杆只单向设置、立杆上部搭接不符要求、垂直和水平剪刀撑不到位等等,当前建筑工地支模架,尤其是房屋建筑,往往不是由专业架子工搭设,而是由工地木工根据个人经验和习惯进行搭设的,实在是相当大的事故隐患。
  针对以上情况,监理工程师对模板承重架的管理应重点从施工方案的审批、支模架所用钢管、扣件的进场检查及现场搭设质量检查三方面进行:
1、施工方案审查主要应对支模架系统的承载力计算及稳定性验算、构造能否满足系统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安装和拆除的施工程序、作业条件以及运输、堆放的要求等。对于模板和支撑系统的材料规格、接头方法、构造大样及剪刀撑、水平杆均应在方案中详细注明并绘制施工详图。立杆底部支撑结构必须具有支撑上层荷载的能力,同时,由于模板立杆承受的施工荷载往往大于楼板的设计荷载,因此常需要保持两层或多层立柱(应计算确定)。为合理传递荷载,立柱底部应设置木垫板,禁止使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为保证立柱的整体稳定,应在安装立柱的同时,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立杆高度大于2m时,应设两道水平支撑;满堂模板立杆的水平支撑必须纵横双向设置,其支架立杆四边及中间每隔四跨立杆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立杆每伸高1.5-2m时,除再增加一道水平支撑外,尚应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立柱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当使用Φ48钢管时间距不应大于1m。
    2、另外当支模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时,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3、搭设模板承重架所用的钢管、扣件进场后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试,如测试结果不合格,必须根据测试强度对原方案进行调整和加固。
  4、现场搭设质量控制首先应对搭设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其次应检查搭设是否按批准的方案内容进行,最后应检查立杆、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的搭设、各部位扣件的数量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二、外脚手架
近些年,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中高层建筑随处可见,外脚手架已不仅限于落地式,悬挑架和附着升降脚手架也开始广泛应用,并可作为施工架使用。但给施工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理的工作强度和难度,针对不同的外架形式,应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1、落地式脚手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对脚手架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构造要求及技术措施、搭设及拆除施工工艺、材料及质量保证体系、文明施工要求、荷载取值是否准确,稳定承载计算、抗倾覆计算,施工详图及大<图。审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能有效指导施工,并应注意方案与现场的一致性。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的纵距、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最大立杆纵距、横距及连墙件间距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对搭设在楼面上的脚手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包括屋面、雨棚、阳台及后浇带等悬挑结构。当搭设高度在25-50m时,应对脚手架整体稳定性从构造上进行加强,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包括连墙件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特殊构造部位示意图。
  在脚手架的搭设过程中,应对其所用材料及搭设构造进行检查。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如不合格,应对方案进行补充。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立杆基础应平整夯实,混凝土硬化,设排水沟,另根据搭设高度,落地立杆垂直稳放在垫板上(30米以下),预制块或枕木上(30—50米)。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且应交错布置。脚手架的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须进行计算。连墙件的水平距离不大于7m,垂直距离不大于4m,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高度在24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均应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2m高的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和30cm高的踢脚杆,顶排防护栏杆不少于二道,高度分别是0.9m和1.3m;如遇作业层时,应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栏杆的高度分别为1.2m和0.6m,挡脚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m。脚手架作业层里立杆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封闭,作业层以下每隔3步及底步应用密目网或其他措施进行封闭,主体及装饰施工时,荷载应严格控制。
  落地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悬挑脚手架:该类脚手架主要为扩宽作业平台、适应工程外型、高层脚手架卸载等服务,其构造形式多样,监理过程中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审查施工方案,根据其构造特点进行内力计算审查。
在此对钢索斜拉悬挑梁式脚手架的监理重点进行简介:中高层建筑目前常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安全围护,兼做装饰之用,其构造与落地式脚手架最大不同之处是增加了悬挑梁和斜拉索,除按常规对架体稳定性和抗倾覆性进行验算外,对地锚、悬挑梁和拉索形成的体系进行计算模型选择和内力计算尤为重要,并据此来进行材料选择。
在架体搭设过程中,除按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外,重点要对地锚的设置进行隐蔽验收,另外对挑梁的固定,拉索与结构体和挑梁的连接点进行检查,保证连接可靠。连墙件的固定方式和位置也应特别注意,避免影响施工,工人随意拆除,造成架体抗倾覆能力不足。
3、附着升降脚手架: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兴起,为附着升降脚手架提供了用武之地,施工速度加快,成本下降,效益明显。但因操作之危险性,令人又爱又恨。监理项目机构如何对此进行管理,确实值得探讨:
根据《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2000年230号文),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简称爬架)进行统一管理和体系认证,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督。在此规定中对设计、构造装置、加工制作、安装、使用、拆除、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是监理机构的根本管理依据。
具体监理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审查爬架单位的有关认证、资质证书、在施工地区的备案证明。2)审批施工方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爬架单位进行编制,如高度超150米,应组织专家论证)。3)检查主要部件和装置(尤其是承重、防坠、防倾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实物检查。4)审查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5)检查爬架现场的操作规程和制度条文、资料表格(因各厂家爬架自成一系,特点各异,认真学习并熟悉本工程所用爬架的体系要点和使用要点是十分必要的)。6)架体成型后,应参加首次提升前的检查。提升和下落过程中,抽查施工方的各种操作命令和检查表,强调排除外界各种干扰,由爬架单位独立按章操作。(盲目追求进度,多重指挥,维护不及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7)不定期对重要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并做记录,有问题及时责令施工方整改。 
  三、建筑机械
  建筑机械同建筑材料一样,进场前应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监理工程师应检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重点应查验相关资料的有效期,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与实际进场设备的型号是否相符。各种建筑机械必须经验收合格并挂验收合格牌后方能使用。一般来说,小型机械可由项目部进行验收;井架等中型机械由施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由装拆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且每次顶升或降节后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验收。井架、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大型机械的书面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留存备案。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批。从事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后方可进行。上述机械设备的装拆及操作人员,也必须取得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应查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上报的上岗证人员是否相符,以下简单总结以下常用机械的现场监理重点:
  1、施工电梯:近几年,施工电梯造成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后果严重。监理机构除了作好前述审查工作外,以常用的SC系列(齿轮齿条传动)为例,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与主体结构间的安全防护;限速制动装置;最高和分层限位装置;电机制动器和紧急制动器;载重情况;电气安全性;大雾、大风及雷雨天气禁止使用。
3、吊篮:目前也纳入现场的机械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作为监理机构,除了进行有关资质审查,设备报验审批外,在使用过程中,尚应检查防坠装置灵敏度;载重情况;安全带和生命绳使用情况;上行限位情况;配重是否缺失;电气使用安全性;恶劣天气严禁施工。
  四、施工临时用电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的监理工作,首先应由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进行审批,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用电现场检查的项目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气装置、变配电设备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1、当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临设和塔吊等与外电线路达不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外电防护措施。
  每个工地重复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三处,阻值<10Ω。接地线应由二根以上的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作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角钢、圆钢、钢管和扁钢,严禁采用螺纹钢。
    3、配电箱与开关箱应三证齐全,箱体必须采用铁板制作,进出线路应在箱底进出。箱体内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的连接必须通过接线端子板,配电箱、开关箱的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不应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
  4、配电系统应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总—分—开进行设置,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
  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上述内容是多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都会遇到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细节问题。当然,安全管理是动态的,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监理人员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的预控作用,还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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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发生的工程事故案例再谈监理责任的落实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从近年发生的工程事故案例再谈监理责任的落实

莱芜钢铁集团公司技改工程指挥部   刘庆军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连续发生了数起安全、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从事故调查结果上看,监理在其中承担者重要责任,涉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先来看几则工程事故。
案例1、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幢13层在建商品楼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其原因系大楼两侧堆土过高、地下车库基桩开挖造成巨大压力差,致使土体水平位移,最终导致房屋倾倒。2010年2月11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六名责任人一审判决,其中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乔某作为对工程项目经理名不符实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本案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判有期徒刑3年。
案例2、2009年7月23日,河北省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因工程施工质量差被大风刮倒,造成270万元经济损失,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0年4月1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判罚,但监理单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涉案监理单位虽然电视塔施工没有监理资质,业主仍主动要求与之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还是比较负责任的,对于发现的问题均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提出。当铁塔安装到28米时,监理人员老陈见自己提出的无合格图纸、施工队无资质证明以及用料、安装不合格等问题未获双方有效解决,及时向监理公司作了详细汇报,还陆续发出15份监理通知,但这仍未引起业主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3、2010年1月3日,云南省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桥F2-R-9至F2-R-10段在现浇箱梁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坍塌,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16.75万元。根据调查报告,造成坍塌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支架安装违反规范,支架的钢管扣件有质量问题,采用从箱梁高处向低处浇筑砼的方式,违反规范规定,导致架体右上角翼板支架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坍塌。从3月19日的事故调查新闻通报会上获悉,负责该工程的监理被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杨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党内警告处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秦某停止执业3个月,副总监理工程师陆某停止执业11个月,专业监理工程师郭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上述这三个事故案例分析,虽然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质量差、施工方案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但却反应了监理工作的缺位,这其中有监理单位自身的原因,也有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支持不够、干涉过多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失责原因。如何在监理工作中落实监理责任,真正达到工程监理的目的,促进建筑质量安全的全面提升,结合上述案例,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业主行为,为工程监理创造平等、和谐的工作环境。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实行专业化管理,代表建设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三管、一协调”。通过委托监理,可以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专业化管理的优势,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监理单位虽然在监理合同中处于乙方位置,但和建设单位平等的合同主体,在监理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监理工作具有明显地独立性。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出现“大业主、小监理”现象,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很难保障。一些业主往往认为,既然监理是我花钱请来的,就要听我的,完全没有认识到监理单位和自己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干涉、干扰监理的工作,对监理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例如在案例2中,如果业主能虚心听取监理反应出的质量问题,旗帜鲜明的支持监理的正确做法,对施工队无资质、偷工减料、制作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及早处理,发射塔被大风刮断的闹剧就可以避免。面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让业主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以优良的服务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
2、监理单位强化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目前国内监理企业良莠不齐,监理单位存在挂靠、分包现象。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不足1/6,监理人员数量有待增加,同时,现有部分监理从业人员知识老化。何况还有许多监理企业只挂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却并没有从业的人员。另外现在有些工程监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跟不上,整体水平有所下滑,可以说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差很大程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加之个别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管理上不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缺乏敏感性和经验,或者发现了问题但不敢正确行使监理权利,果断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不良苗头,使工程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加。在案例1中,监理人员在发现业主违规分包土方工程、施工单位违规堆土、施工项目经理仅仅挂名却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等这些违规行为后,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及时制止,纵容了业主和施工的违规行为,自身也没有认识到土方开挖和堆土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工程管理脱节,各种违规因素的累积最终导致了整座楼倒塌。
3、 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要更明确、更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的法律责任种类未加以明确规定,也即有些时候没有区分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其次,对民事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也未加以明确,更没有区分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最后,我国现行《刑法》对监理人员的工程重大责任事故刑事责任规定也有不完善之嫌。《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虽然规定了监理人员可能承担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仅仅是针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形,而在工程实践中,监理人员的监督责任理应体现在各个环节上,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涉及到工程的各个方面,不仅仅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这一个情形。这样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来说,潜在的惩罚警戒性所覆盖的情形并不全面,这也是导致诸多工程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4、进一步规范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案例2和案例3中都存在材料质量问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监理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撤出现场。一些不合格材料之所以堂而皇之地用于工程上而引发事故,说明监理人员在材料进场验收程序上出了问题。
5、做好监理日记,保留好签发的书面材料。作为监理在做好日常监理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记,如实记录自己的监理工作,这样自己的所有监理活动就具有可追溯性。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发现施工单位或业主的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制止,正当的行使监理职责,监理通知单或停工报告一定要按照程序及时签发。若制止无效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汇报,避免事态的扩大。同时,监理发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为一旦工程事故发生后能向调查组说清自己的责任。
6、加强监理行为的监管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案例2中涉案监理单位虽然电视塔施工没有监理资质,业主仍主动要求与之签订监理合同,这本身就不符合程序,当地行政监督部门也难逃其咎。另外,无论业主是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为质量监督委托,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当地工程实施监管,无论发现哪个单位的不良行为都要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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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谈住房问题 要求处理好四个关系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杜宇、陈炜伟、高敬)中央政治局29日下午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讲话。

    这次集体学习释放哪些住房政策新信息?带着这个问题,新华社记者30日连线部分专家和政府官员,对此进行解读。

    处理好住房问题中的“四个关系”

    住房问题,牵扯面广,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如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看待住房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等都是需要破解的方向性问题。

    习近平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

    作为此次集体学习的讲课专家,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说:“总书记提出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就意味着我们目前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这几个重要关系,或者说在处理上述关系时有进一步探索、完善的空间。”

    刘洪玉进一步解释说,比如过去我们在推进住房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比较重视住房的经济功能,崇尚市场力量的作用,不太重视住房的社会功能,忽视政府保障的作用,使住房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各界关注。当然,如果反过来政府大包大揽,忽视市场的作用,也是不可持续的,就会遇到后面的两个关系即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与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

    刘洪玉说,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市场能做好的,就应该交给市场去做,都留给政府或大部分留给政府是不可能的,政府保障范围太大,不仅大大降低了可能性,而且还会由于政策的反向刺激,导致住房保障陷入福利陷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的住房保障,也是以居民家庭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前提。hh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表示,住房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一个侧影。建设和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四个关系的提出,对于解决住房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明确住房供应体系“总的方向”

    改善住房条件、圆了“住房梦”,实现安居乐业,是现阶段群众最迫切的期盼。

    习近平强调,从我国国情看,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飞说:“这为我国住房政策构架的完善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卫民表示,要满足不同的住房需求,就要通过市场的手段,政府只是承担基本保障。保障的归保障,市场的归市场。这一层关系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的主导作用、基本功能。

    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化过程中,住房供求关系紧张局面将长期存在。

    冯俊说:“特别是城镇住房体系还不够健全,住房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窄,必须探索完善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应为主的住房政策框架。”

    全力完成3600万套保障房的承诺

    “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政府对人民作出的承诺,要全力完成。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620万套,基本建成410万套,分别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98%和87%,完成投资8200亿元。

    冯俊说:“加快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既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居住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我们既要尽力而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尽早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又要量力而行,结合财政能力和土地资源等条件,合理把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节奏。”

    完善住房支持政策 探索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房建设管理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住房支持政策,注重发挥政策的扶持、导向、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中特别提出要完善土地政策和财政政策。

    陈飞说:“土地和金融是住房发展的两大根基。土地是城市的主要资源,是经济社会活动的空间载体,在市场体制下,土地供应短缺常常是住房供给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低收入居民来说,资金短缺是造成其住房问题的根本原因,财政政策的支持,实质上是二次分配,是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紧张的必要举措。”

    刘卫民说:“公共资源投入有很多形式,最主要的是土地和财政。要完善住房保障,土地供应的规模和结构要有更加优化的安排。财政投入方面要向公租房倾斜,由于它的投入周期长、回款慢、盈利空间小,政府要有更大的投入。”

    值得关注的是,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

    刘卫民说:“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并进行监管,具体项目由第三方来执行,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一方面可以使建设运营管理等更加专业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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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 不断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新华网北京1030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029日下午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努力把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办成一项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刘洪玉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秦虹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群众住房问题。经过长期努力,我国住房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还存在着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尚未根本解决、保障性住房总体不足、住房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平衡等问题。人民群众对实现住有所居充满期待,我们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解决好住房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习近平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只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同时,总有一部分群众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政府必须“补好位”,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习近平强调,从我国国情看,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总结我国住房改革发展经验,借鉴其他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有益做法,深入研究住房建设的规律性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应,同时要把调节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节约资源、安全的住房标准体系,倡导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

  习近平指出,“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这是政府对人民作出的承诺,要全力完成。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要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住房支持政策,注重发挥政策的扶持、导向、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完善土地政策,坚持民生优先,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完善财政政策,适当加大财政性资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力度。要综合运用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要积极探索建立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局面。

  习近平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要把这件好事办好、真正使需要帮助的住房困难群众受益,就必须加强管理,在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要坚持公平分配,使该保障的群众真正受益。要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同时要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加以防范。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依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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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统一使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宣贯培训全面启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88,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宣贯会在济南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兴军在会上宣布,各地要清理各类简易施工合同,统一使用新版《施工合同》,在全省逐步推行具有防伪标识的合同文本,并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识别依据,做到"三个一律"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施工合同不进行备案或者备案施工合同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备案的合同及合同变更,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全方位、多层次的新版《施工合同》宣贯培训将立即在全省展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是一部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更具操作性的全新施工合同。新版《施工合同》对当前建筑市场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典型问题,比如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施工问题、竣工验收与移交问题、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问题等,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新版《施工合同》充分反映工程建设领域立法的最新成果,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相一致,与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协调,与国内外其他主流施工合同理念相衔接,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李兴军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新版《施工合同》的宣贯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分层次、分类型地做好宣贯工作。首先,要抓好行政监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和掌握新版《施工合同》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其次,要抓好建设类企业、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新版《施工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增强使用新版《施工合同》的自觉意识,提高新版《施工合同》的使用和操作能力。
  李兴军强调,各地要把贯彻新版《施工合同》作为提升招投标工作水平的重要契机,狠抓落实,推动全省招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结合贯彻实施新版《施工合同》,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合同文本,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通过清理各类简易施工合同、统一使用新版《施工合同》,遏制施工合同附加违规条款、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权威性、合法性。
  二是加强标后项目跟踪,强化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落实招标类信息公示制度,中标人的投标工期、质量目标、报价、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以及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材料和设备等涉及合同条款的内容,要全部公示,在合同履约监管上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在评标办法中增加对投标人合同履约情况的评价,真正实现施工现场和评标现场的"两场"联动。
  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对合同履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核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专业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施工合同重大变更,以及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材料和设备等属依法应招标范围的 标情况。对挂靠投标、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给予曝光,形成对合同履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
  四是全力推进全省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招投标全程电子化。招投标电子化,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和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更是利用信息技术强化招投标监管、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招投标电子化的重要意义,加快招投标电子化推进步伐。目前,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以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为依托,兼具公共服务和交易功能的全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初步开发完成,在完成安全测试后,要在全省进行推广。各地要积极支持全省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实现全省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要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二是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能;三是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发挥奖优惩劣作用。
  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司施工监管处处长逄宗展对新版合同进行了详细解读。省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市招标办、交易中心负责同志及部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代表180 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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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推广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日,山东省曲阜市举办了全市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培训班。曲阜市房地产、建筑施工、建筑设计等38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有关专家分别从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研究、消防安全与建筑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技术成果等方面进行了讲解介绍。全体学员还参观了曲阜市一体化技术产品生产基地。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通俗地讲就是不再给建筑“套棉衣”,而是通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使用相应的墙体材料及配套产品,使墙体本身的热工性能等指标达到节能标准要求,从而实现保温隔热功能与围护结构功能一体化的技术。该技术具有4大优点:一是节能保温措施与墙体同步施工,实现保温层与建筑同寿命,保温层不再需要多次维修、更换;二是保温材料置于墙体之中,采用现场装配或混凝土浇筑等方式施工,有效避免了外保温工程存在的空鼓、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工程消防安全隐患;三是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四是可以有效缩短施工工期,减少人工和材料消耗,从而降低建筑成本。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6.24 冯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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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 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期,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发生多起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威胁。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指出,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方面,各地要全面排查城市供水系统,强化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强化汛期地下水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雨水污染地下水源。在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燃气经营者对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等设施以及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者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增强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在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方面,各地要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线的检修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查井、雨水进水口,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易发生短时径流量突增的地区、立交桥、地下构筑物、棚户区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要落实城市防涝物资和强制排水设施,组织抢险队伍,加强暴雨期间的人员疏散、交通组织管理,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处理内涝险情。

  对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行业安全管理,通知要求,各地规范清扫作业操作,严禁将道路清扫垃圾倒入排水窨井,确保清扫垃圾及时清运。及时开展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认真检查填埋场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的设置,禁止火种入场,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认真检查焚烧厂各类管道、阀门、设备等设施,防止因管道破裂、阀门损坏等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认真检查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等配套设施,防止因渗滤液外溢、渗漏引起水体污染事故发生。严禁拾荒者进入垃圾处理设施捡拾垃圾,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通知指出,要加强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安全管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要加强井盖巡查,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管道检查井,通过加装安全防护网等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伤亡事故。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系统在城市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效率。

  通知明确,要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合理确定游客容量,做好人员疏导、消防安全和交通组织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公园内电瓶车、游船等游客运载工具和各类游乐项目的维护和检查,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公园内湖泊水系的安全管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救护设施,防止因野泳引发溺水事件。对各类城市绿地内树木的枯枝、残枝要及时清理,防止树枝坠落或树木倒伏引发伤人事件。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及景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节假日、恶劣天气条件下游览活动的管理和游客的疏导、分流工作。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执勤,严格防范,对游客、车、船及时予以组织和疏导。对景区内正在使用或施工的游览步道、栈道、护栏、码头、缆车、索道以及各种游船、车辆等设施,要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不符合要求或暂时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设施和地区,应禁止使用或开放游览。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6.24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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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严禁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重点加强对建筑用砂的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近期,一些地方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海砂、麻刚沙生产预拌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从生产、施工、质量监管等方面,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通知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严禁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检验单位,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通知强调,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清出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要重点加强对建筑用砂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超标海砂及麻刚沙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6.10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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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姜伟新部长、郭允冲副部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全力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36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副部长郭允冲出席会议并讲话。

  姜伟新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姜伟新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就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思想、行动和措施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建筑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为民务实和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姜伟新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一要紧紧抓住企业主体责任不放,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要督促企业加强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个项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杜绝责任盲区。二要切实履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工程公示牌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促进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

   姜伟新要求,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立即组织对现有建筑工地全面排查,特别是地铁和保障房工地决不能留死角,确保各项质量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强化城市供水、供气、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监管,及时消除故障隐患。要全面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解决居民最为迫切的房屋年久失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要完善农房建设监管机制,加大村镇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力度。要夯实城乡防灾减灾基础,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

  郭允冲通报了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今年以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希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地区和企业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希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暂时稳定的地区和企业也要引以为鉴,继续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郭允冲要求,要正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有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市场秩序有待规范及监管机制需要健全等问题,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重点做到严格监督检查、严格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办、严格对事故查处进行督办。

  二是严肃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严肃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彻底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组织督察组加强对各地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督导、检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真正发现并彻底整治安全隐患,千万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注重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三是继续推进“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有效解决较大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

  四是切实加大事故通报及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事故通报及查处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每起事故的情况,使每起事故的查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事故信息报送不认真、事故查处不严格的地区,定期进行通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五是积极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

  郭允冲还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做好工程质量工作,要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加强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郭允冲最后强调,汛期已经来临,暴雨、台风、泥石流等季节性灾害因素增多。这也是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的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极端天气防范应对措施,认真做好汛期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到位,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北京市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同志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同志在全国929个分会场参加会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6.15 记者 尚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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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无质量安全保证工程一律停工整改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该省将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施工安全、材料进场、建筑扬尘4个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将责令其停工整改。

  据介绍,今年山东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预期目标是:工程主体确保结构安全,一次验收合格率98%以上,住宅质量通病治理覆盖率90%以上;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为实现这一目标,山东省将深入开展4个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力争用3年~5年时间基本解决现有的通病问题;专项整治施工安全,有效解决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施工坍塌“三大事故顽疾”;专项整治建筑材料进场,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扬尘,确保建筑扬尘治理年内见效。

  山东省加大部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制度和包靠制度,增加监督人员,提高监督频次,实施全程监督。

  此外,该省还将加大督察处罚力度。凡是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律停工整改;凡是参与非法违法建设的,一律计入不良行为并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凡是因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的,一律公开曝光;凡是有问题拒不整改或屡纠屡犯、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清出建筑市场。已经发生的事故,必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切实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5.06 记者 耿庆海 通讯员 张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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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为全面强化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山东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自20135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当前工程建设实际,《导则》明确了监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定义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造价管理及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职责,制订了每项监理工作内容的详细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导则》的发布实施将科学引导监理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4.22 记者 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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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司:继续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改进完善行政审批和动态核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解放思想,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大处罚力度,优化市场环境
  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改革发展

  2013年,建筑市场监管的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行政审批和动态核查,营造诚信和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行业改革发展。重点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部法规司争取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工作。修订出台《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研究制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加强合同管理。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文本宣贯工作。组织编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手册》,研究修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推进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组建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国评标资深专家和稀缺专业专家资源共享。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重点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起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建造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

  健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层级监督制度。制订《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办法》。

  解放思想,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简化合并资质等级标准。出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研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完善审批制度建设。继续完善三方会审机制,研究制订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企业申报跨省业绩和中央企业申报业绩核查工作规则及企业资质变更、注销管理工作程序。

  改进专家评审系统。推行网上申报和电子评审,实行专家模块化内容审查。修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编制专家审查规范性文件,提高专家审查水平。

  加强申报业绩核查、举报投诉处理和审批后的动态监管,严肃处理申报资质资格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加大处罚力度,优化市场环境

  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完善企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实时动态核查。依法查处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出租出借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对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重点监控。

  建立健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及时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各级诚信平台对外发布。

  继续完善建筑市场行政处罚通报制度。健全全国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报送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国通报各地行政处罚情况。

  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改革发展

  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完成企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信息全国互通共享,确定工程项目数据库组建方案和数据标准,出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成果运用,健全建筑市场优胜劣汰的诚信奖惩机制。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出台《关于做好工程建设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建筑用工方式研究,促进建筑劳务健康发展。健全完善监理制度,研究监理工程师分级注册办法。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做好促进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做好GPACEPA等协议的谈判准备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开展建筑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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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访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郭允冲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
---访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郭允冲

《中国建设报》记者     

 

“监理人员一定要敢于坚持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到位,坚决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近日当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这番话。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创立,经过试点探索、稳步推进到全面推行,至今已走过25年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际,郭允冲接受采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动监理行业稳步发展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自建立以来,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郭允冲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大量增加,工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一大批代表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高、大、难”工程项目高质量地建成并投入使用,凝结了监理人员的心血和汗水。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郭允冲表示,为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修订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工程监理统计制度,并于2009年启动了《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各行业、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理市场监管,积极推进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推动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工程监理事业持续发展,企业营业收入稳步增长,2011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1492.54亿元,约为2006年的4倍;监理行业队伍不断壮大,2011年年末全国共有工程监理从业人员76.3万人,比2006年增加约58%。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监理企业逐步拓展业务范围和服务功能,探索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正视问题,合力解决,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在总结、肯定监理工作的同时,郭允冲坦言,当前监理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既有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也有监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各方都高度重视,共同努力,认真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在政府监管方面,主要是有关法规制度对工程监理定位不够明确,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深度规定不够详细;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不健全,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工程监理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依然存在,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

监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理注册人员总量不足,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理手段单一、装备缺乏,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理市场恶性竞争严重等。有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组织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有的监理企业和人员不敢坚持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到位;有的监理企业不注重苦练内功,片面追求市场份额,恶性压价,转包挂靠,降低服务质量,陷入收入减少、人才流失、地位下降的恶性循环。

此外,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g工程监理制度认识不足,对监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预或阻碍正常的监理工作,造成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利失衡,影响了工程监理作用的发挥。

坚定信心,严格履责,提升监理行业发展水平

郭允冲表示,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一直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曾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性。200811月,在中国工程监理事业创新发展20年之际,时任国家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加强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并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监理制度、强化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中央领导同志对工程监理寄予殷切希望,给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工程监理任重而道远。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城镇化建设将进一步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仍然繁重,一些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将越来越大,标准规范越来越严,施工工艺越来越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工程监理企业能力和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郭允冲指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既要看到监理行业面临着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对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要高度重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监理行业发展水平。

郭允冲强调,质量和安全是一切工程的生命线,没有质量安全保证的工程没有任何意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不仅是实现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监理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不仅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责任,也是监理行业、监理企业的基本责任。无论是重点建设工程、民生工程,还是一般建设工程,广大工程监理工作者都应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质量和安全摆在首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对于今后的工程监理工作,郭允冲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体制机制,大力强化动态监管,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明确监理职责;加强监理招标投标与合同履约监管,规范竞争行为;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现场和市场的执法联动,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着力规范监理行业行政审批,努力打破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监理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咨询工作的指导,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项目综合管理咨询服务水平。此外,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共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是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质量,自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着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敢于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照强制性规范标准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不得签字,对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要坚决督促整改;加强人才培养,着力打造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积极推动工程监理技术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团结自律,不打价格战,自觉抵制恶性竞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制订正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积极打造企业品牌,实现自我提升与发展。

三是监理协会要进一步发挥好服务功能,着力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研究提出有关建议,积极参与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的制订工作;积极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推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约束机制,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开展监理人员技术业务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完成好部里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变更和发证工作,以及考试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坚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断提高协会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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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着力抓好建筑节能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着力抓好建筑节能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加强科技创新
  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
  积极推进墙材革新

  2013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全面部署,协调推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始终坚持为民服务、求真务实、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和专题研讨,把握问题的实质和关键,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通过解决重点问题促进工作开展。

  着力抓好建筑节能

  继续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稳步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促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组织实施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抓好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的实施工作,确定第三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及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综合示范工作。启动“节约型医院”建设。

  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市级及县级示范。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到位的地区,扩大实行集中连片推广应用范围。

  调整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政策,扩大自发自用光伏建筑应用规模。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落实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政策。抓好首批8个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工作,确保质量与进度,启动第二批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推动有条件地区开展强制性推广绿色建筑试点,启动绿色建筑区域推广示范工作。

  继续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研究制订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研究和标识评价工作。

  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积极指导和支持地方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保证评价工作科学、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适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并组织工程示范。

  加强科技创新

  通过制定行业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评估推广工作,引导和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继续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优化“十二五”阶段目标和任务,为《“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的实施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直排重点领域尤其是湖泊地区的典型城市高标准减排综合示范工作。

  组织实施高分专项——《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项目,在城乡规划和动态监测评价等方面开展遥感技术应用示范工作,加强遥感数据获取、存储、处理和应用服务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研究建立智慧城市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城市政府整合信息资源,开展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在建筑节能监管和地下管网管理等领域的开发利用,优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

  继续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国际合作。继续支持、指导北戴河新区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作,总结经验,扩大影响,加快推广;继续组织“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合作项目”,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与示范。完成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总结项目成果并宣传推广。与教育部、卫生部共同指导完成“公共建筑(中小学校和医院)节能项目”学校节能改造示范、医院节能改造工程示范。启动“中国城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从城市规划层面研究促进建筑节能,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对标与信息披露研究与试点。继续推进中加现代木结构合作,组织木结构建筑发展现状调研,研究制订木结构建筑发展规划,推广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

  大力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技术合作。确定与德国、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合作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技术示范的城市,督促落实示范内容并组织实施。启动“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相关技术与管理方法研究与宣传工作。

  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天津、乌鲁木齐组织开展供热系统热源和热网能效调查,完成中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基准线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国建筑领域低碳发展战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建筑低碳标准和制度研究与推广等项目。

  继续组织中国市长赴德国、美国进行建筑节能与低碳生态城市专题培训。继续依托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国学习考察。

  积极推进墙材革新

  组织研究制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指南等,组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开展绿色建材评价试点工作,完善绿色建材用于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

  建立建筑工业化部品生产、装配等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研究工作,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和全装修住宅建设。

  提高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技术和操作水平,组织编制岗位培训教材,开展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摘自 《中国建设报》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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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日前,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发了《2013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提出2013年将继续认真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积极探索“三合一”(技术、商务、诚信标合一)评标。

  《要点》提出,2013年江苏省各地将本着降低成本、简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采取措施、大力宣传、积极研究试行合理实用的评标办法,特别是小型国有工程将采取随机确定法评标定标。同时,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要严肃查处、及时记录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

  根据《要点》安排,江苏省将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并积极探索“三合一”评标。2013年底,江苏省所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将力争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邀请招标项目、材料设备、监理等中介服务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比例要达到30%20133月起,江苏开始全面试行“12”、“1N”或“2N”模式,即在经过严格的测试后,允许更多的招投标工具软件和招投标系统平台上线运行,但要求系统平台开发商必须公布其平台数据接口,招投标工具开发商必须提供统一的工程造价软件数据接口。

  “三合一”评标法是江苏省规范建筑市场的有益探索。因此,《要点》安排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进行“三合一”评标法的实践研究,要求信用分值的设置要“恰到好处”,既要体现信用分的价值和作用,又不能因信用分的差异削弱投标价格和技术方案的竞争,要通过“三合一”招投标促进市场与现场的有机联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3.16 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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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比下降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通报了11月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当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3起、死亡32人,同比分别下降51.06%51.52%

  通报称,2012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3起、死亡3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4起,死亡人数减少34人,同比分别下降51.06%51.52%。全国有12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3起、死亡9人,同比分别下降25.00%43.75%。辽宁、天津、江苏各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16,辽宁省沈阳市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仓库工程,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沈阳双兴建设集团荣兴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卫国;项目经理:信观尧);监理单位是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刘德良;项目总监:王柱)。

  1129,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热源工程在高支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天津市君利供热有限公司,劳务单位是孝感市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劳务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无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1129,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小学教学楼拆除重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脚手架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徐州市大马路小学,施工单位是徐州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尊栋,项目经理:刘召峰),监理单位是江苏创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慧,项目总监:马传林)。(有修改)

 摘自 《中国建设报》2012.12.15 记者 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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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开通网上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资质审批工作公开透明,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部网站首页增设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共分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6大类,每类均有相应的部令、标准和实施意见作为审批依据。此前,在部网站中,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审批依据、公示公告等文件分散在历年的“政策发布”板块中,不便于企业使用和查询。部分企业在申报资质时花费大量经费委托非法中介公司代为准备申报材料、多方打听资质审查情况,极易发生腐败案件。“专栏”的开通旨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据介绍,“专栏”将各类相关部令、标准、实施意见、公示公告及弄虚作假处罚通报等内容集中汇总,同时将现有的建筑市场监管司板块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一并纳入,方便企业查阅和了解相关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公示意见、审批结论等,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网上查询服务。另外,针对资质审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了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并在网上公布,便于企业理解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现“阳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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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工程建设严禁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法制办22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工程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款和劳务费也作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工程未取得投资部门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拨款证明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企业核定劳务量,结算劳务费用;施工单位或者劳务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用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分包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其他单位不得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并支付因缩短工期增加的相关费用,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监理费用。

摘自 新华网 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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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超65%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记者日前从省残联获悉,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达65%以上,各级财政共投入经费2746.8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据介绍,我省有570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15%,涉及1700多万家庭人口。目前,全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覆盖面达65%以上,新建工程的建设率达90%以上。我省城市主干道、中心区道路、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中的人行道和公交车站的出入口铺设盲道近1万公里;交叉路口、街巷路口、单位出入口、人行横道,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设置缘石坡道和进行坡化改造14500余处;全省城市道路设立盲人过路音响提示装置近1500余处。

  截至2012年上半年,各级财政共投入经费2746.8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为全省21281户肢残人进行了无障碍家庭改造,改造楼梯出入口坡道196处,安装楼梯扶手5211.9;为全省20605户聋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建设、改造和安装了闪光电子门铃;为全省22155户盲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建设、改造和配备了盲杖。

摘自 《大众日报》 2012.08.28 记者 张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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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为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十二五”期间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就推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出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探索适用于这些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径及融资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标准、技术及产品体系,为大规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支撑。

  实施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夏热冬冷地区住宅空调和采暖需求逐年上升,建筑能耗逐年攀升。因此,对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一方面可以提升建筑用能效率,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有效缓解建筑能耗增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有效改变居住建筑室内夏季过热、冬季过冷的状况,减少室内噪声,更好地惠及民生。

  实施意见明确了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合理适用。要在充分考虑地区气候特点、建筑现状、居民用能特点等因素基础上,确定改造内容及技术路线,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二是窗改为主、适当综合。改造应以门窗节能改造为主要内容,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实施加装遮阳、屋顶及墙体保温等措施。三是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改造应根据地区实际与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相结合,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四是政府引导、多方投入,中央财政适当奖励、地方财政稳定投入,引导受益居民、产权单位及其他社会资金自愿投资改造,建立稳定、多元的投融资渠道。五是点面结合、重点突破,在实施单一改造项目同时,应选择积极性高、组织能力强、改造资金落实好的市县,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实现集中连片的推进效果。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现状调查,编制节能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在充分调查摸底基础上,制订“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确定节能改造目标、分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目标分解落实情况、节能改造重点市县、改造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各省(区、市)要在今年531日前将节能改造规划及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两部门将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确定节能改造任务及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为突出政策综合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有积极性的重点市县加大改造力度,实施集中连片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并将节能改造与旧城改造、城市市容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并在改造完成后根据实际改造效果给予专门资金奖励。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建筑物寿命、建筑所有权人改造意愿等因素选择改造项目。防止假借改造名义实施大拆大建。应根据建筑形式、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节能改造方案优化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改造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加强改造项目选用的门窗、遮阳系统、保温材料等产品的工程准入控制,优先选择获得国家节能性能标识、列入推广目录的材料及产品。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机制,对改造项目的实施量、工程质量等进行专项验收,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居民室内舒适度改善等情况进行测评。对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强化技术标准产品支撑、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等,完善配套措施,保障节能改造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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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相继召开三次调研工作座谈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为了全面评估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探索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监理协会服务水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别于201267日、719日、21日在北京、成都、上海三地召开了工程监理行业调研工作座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陈重总工,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中心修璐副主任,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其部分分会、专业委员会领导,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及市建设监理协会主要领导人和监理企业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研讨主要议题一是对工程监理行业和企业发展基本情况的评估,二是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和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热点问题,三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工作重点与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做好协会工作的建议与意见,五是与行业和企业发展相关的其他问题和建议等。


    会议研讨气氛热烈,大家实事求是地反映、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通过座谈研讨,进一步理清了行业发展思路,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20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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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超65%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超65%

 

   记者日前从省残联获悉,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达65%以上,各级财政共投入经费2746.8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据介绍,我省有570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15%,涉及1700多万家庭人口。目前,全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覆盖面达65%以上,新建工程的建设率达90%以上。我省城市主干道、中心区道路、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中的人行道和公交车站的出入口铺设盲道近1万公里;交叉路口、街巷路口、单位出入口、人行横道,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设置缘石坡道和进行坡化改造14500余处;全省城市道路设立盲人过路音响提示装置近1500余处。

  截至2012年上半年,各级财政共投入经费2746.8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为全省21281户肢残人进行了无障碍家庭改造,改造楼梯出入口坡道196处,安装楼梯扶手5211.9;为全省20605户聋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建设、改造和安装了闪光电子门铃;为全省22155户盲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建设、改造和配备了盲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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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姜伟新郭允冲出席并讲话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座谈会及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日前召开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副部长郭允冲出席会议并讲话。

姜伟新主持会议并强调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工期服从质量,要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严把勘察设计、建材采购与核验、施工和竣工验收关;要全面落实质量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工程建设各单位质量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狠抓工作落实、深入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郭允冲通报了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和上半年建筑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郭允冲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集中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措施,克服一切困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二是要认真做好质量问题整改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坚决做到零容忍,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消除质量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罚。三是要不断完善层级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四是要继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执法检查,逐步完善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次,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五是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质量监督执法水平,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郭允冲最后强调,要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排除隐患,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及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全国各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共约4.7万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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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鲁、辽两省工程建设监理考察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召开
姜伟新批示 陈大卫出席并讲话

  4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会前作出批示,副部长陈大卫出席并讲话。会议以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重大战略部署为主线;以在全国动员部署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任务为主题,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并对全国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

  姜伟新在批示中指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是推动建筑业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抓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陈大卫在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推动高强钢筋应用工作实现新突破》为题的讲话中指出,要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意义。推广应用高强钢筋是落实中央节能减排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钢铁工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是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途径。通过在建设工程使用高强钢筋,能够降低钢筋用量,相应减少钢铁生产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同时缓解铁矿石进口、煤炭需求和电力供应的压力,节省环境容量,并将提高相关工程技术和建筑“四节一环保”水平,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

  陈大卫在总结了前一阶段时间的工作后指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涉及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和多个环节,需要统筹兼顾、协同配合,要妥善处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中的供给和需求矛盾、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技术先进性与经济适用性、全国推广与重点示范5个问题。

  对于下一步工作,陈大卫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成立领导与工作协调机构,形成联合推广机制,强化阶段目标管理,加强过程监督,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二是完善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三是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路效应;四是加强高强钢筋应用技术研发与指导;五是加大应用高强钢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宣传以及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力度;六是加强对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监督检查。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司长陈燕海部署了5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技术创新,建立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和研究机构参与、下游行业需求引导的“产—学—研—用”创新机制。二是要建立上下游合作机制。促进下游企业联合钢铁企业和最终用户建立高性能钢铁材料应用示范平台,协同创新,加快量大面广钢铁产品升级换代,推进关键钢材品种产业化,推动钢铁工业与下游用钢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要提升钢铁材料标准水平。会同下游用钢行业,加强综合标准化在工业中的应用,提升钢铁材料标准与下游用钢规范水平。根据钢铁材料开发应用情况,适时修订量大面广建筑用钢、铁路用钢、机械装备用钢等钢铁材料标准。四是要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一部署,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修订《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管理。

  经过两部门研究论证,确定到“十二五”末期,建筑工程中高强钢筋使用量至少要达到钢筋总用量65%,实现这一推广应用目标的技术路线为:加快淘汰335MPa、优先使用400MPa,积极推广500MPa螺纹钢筋。基础好的地区,如400MPa螺纹钢筋应用水平高的城市,可积极应用500MPa,力争提前实现全国工作目标;基础差一些的城市要循序渐进,推广应用以400MPa为主;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要推广高强抗震钢筋。

  为了切实完成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各项任务,两部门已选择云南、重庆、江苏、河北和新疆为试点,旨在通过不同地区、不同条件城市的经验总结,以及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示范,建立生产、配送、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协调和管理机制。

  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刘灿主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成员单位代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有关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共240余人参加了会议。

  云南、河北、江苏、重庆、新疆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建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昆钢、承钢、沙钢、云南省建筑设计院、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了会议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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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201110281231,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全国开展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各地整改和查处了一大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联合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上海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对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辽宁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消防联席工作会议,细化分解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北京、河北、湖南、陕西等地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或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等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召开动员会协调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吉林、四川、宁夏、新疆等地政府统一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联合排查,集中整治,严格督改隐患。各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整合建筑监管基础信息资源,联合对采用外墙保温系统的建筑进行核查,并广泛动员乡镇街道、社区力量和社会单位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据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排查采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38999栋,其中高层建筑17466栋,占总数的45%,公共建筑7526栋,占总数的19.3%;在84.3%的公共建筑、50%的居住建筑设立了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改造、拆除各类广告牌等高温用电设备7.9万余平方米;发现火灾隐患26445处,督促整改隐患23482处,整改合格率88.8%;下发法律文书12336份,提请政府挂牌督办106家,责令“三停”496家,临时查封435家,强制执行19家,罚款1953万元,行政拘留89人。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营造浓厚氛围。各地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用易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危害性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在建筑明显位置设立防火安全提示标牌,并向周围居民群众发放宣传单,告知不得在建筑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事项,着力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据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悬挂宣传条幅1.6万余条,组织消防宣传活动58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30万余份,培训相关人员3.8万余人,在全社会形成了浓厚的专项整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严把源头,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管常态化机制,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外墙保温材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布了《建筑节能自保温墙体热工性能技术导则》,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自保温产品;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墙改节能办等单位对“A级(复合A级)外墙保温系统”进行专家评审,大力推动A级外墙保温产品的市场应用和产品改进;北京市公安局结合全市老旧房屋抗震节能改造工程,专门出台《消防审批指导意见》等文件,提高抗震节能改造工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设防标准;重庆市公安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严把设计、进场、施工和验收关口,确保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符合标准规定。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和查处了一大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专项整治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部门之间联系不够、整治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一是排查工作还不够全面。建筑节能工作已开展多年,我国北方地区保温材料在建筑节能工程中的使用量占很大比例,而此次全国共排查出采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总数不到4万幢,仍有大量建筑未排查到位。二是部分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一些住宅建筑缺乏物业服务企业,特别是多产权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等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一些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提请政府统一协调解决。三是部分地方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社会单位和群众对禁止使用的易燃保温材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开展专项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建筑周边烟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实不到位。

  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下一步,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关要求,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部门联勤联动,对未排查的建筑要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消除。二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标准、研发推广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等措施,探索建立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城市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进场材料的数量、品种、质量控制,从源头上强化保温材料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使用易燃保温材料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引发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O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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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姜伟新提出2012年八项重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姜伟新提出2012年八项重点工作 仇保兴陈大卫杜鹃齐骥郭允冲出席

  122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在会上作了报告,全面总结了2011年工作,并对2012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仇保兴、陈大卫,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杜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齐骥、郭允冲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进展,为“十二五”时期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姜伟新指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之大、任务之重,是史无前例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方、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今年提前、超额完成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任务。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大了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力度,多数地区涨幅回落,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调控成效已经显现。

 

  姜伟新指出,今年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总数达到89个,督察员总数达到102名。全国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管理。预计今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78%,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有望达到80%,均比去年增加。农村危房改造265万户。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资金总体安全。

 

  姜伟新介绍,今年进一步加强了建筑市场监管,全系统组织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和轨道交通工程执法检查。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7亿平方米,相当于“十一五”期间的改造任务总量。严寒、寒冷地区已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的工作,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要全面正确判断形势,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年重点要抓好8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管理工作。明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00万套以上,基本建成500万套以上,竣工量要高于今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和土地落实。严把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完善准入分配机制,加强使用退出管理。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水、电、路、气及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深入研究住房保障政策和机制,逐步完善住房制度顶层设计。

 

  二是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继续落实地方政府对房价调控的责任。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优先保证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需求。着力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注重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全面启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是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科学性。继续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范围,基本实现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的全覆盖。要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明年,各地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各城市要积极探索创新地下管线管理方式,创造和积累管理经验。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等城建档案管理,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和延伸。继续加强供水、供热、供气、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城市内涝。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编制和实施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提倡采用绿色交通方式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四是更加突出地抓好建筑节能工作。要提高认识,把建筑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明年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9亿平方米。进一步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商品住房全装修。

 

  五是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运行监管系统建设,力争2012年末覆盖到全国100个城市。加强和改进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是加大村镇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明年中央将提高补助标准。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扩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范围,强化传统村落保护。

 

  七是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八是认真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立法执法工作。加快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落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城乡规划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继续强化稽查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会议同时强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必须不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会议期间,来自辽宁、广西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交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文明办主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局(室)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司(局)负责人,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负责人,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还特邀了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和部分县(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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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在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牢牢把好公平分配这个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李克强在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牢牢把好公平分配这个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并讲话。他强调,要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按期开工、质量可靠、如期建成的同时,把确保公平分配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按照保障基本、公正程序、公开过程的原则,科学确定保障范围,规范和阳光操作,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汇报了保障房分配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总体情况,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负责同志介绍了本地加强保障房公平分配的主要做法。在听取大家发言后,李克强说,这几年,各级政府下大力气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是一项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也是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并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群众十分拥护,社会高度关注。随着近年来大规模建设的保障房陆续竣工,做好分配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地和有关部门围绕公平分配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确保公平分配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也是重要考验。只有做到公平分配,使该保障的群众真正受益,防止不符合条件者侵占保障房资源,才能实现政府投入大量财力人力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初衷。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继续保质保量地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同时,下更大力气做好公平分配。
  李克强指出,确保保障房公平分配,一是要保障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提供小户型、齐功能、质量可靠的保障房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并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稳定居所。二是要公正程序。准入、审核、轮候、分配、退出等方面的程序要严格规范,对保障房申请人、入住者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全面审核、动态监测,使所有符合条件者都能公平公正地参加申请、轮候和逐步获得保障房。完善纠错机制,堵塞漏洞,使不符合条件者能够及时清退。同时各类程序又要尽可能简便,惠民便民。三是要公开过程。全面公开透明,是保障房公平分配的“试金石”,要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做到全过程公开。
  李克强强调,要探索完善保障房分配和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近期,国务院决定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质量管理开展全面自查和实地督查,要通过自查和重点督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扶正祛邪。坚决查处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以次充好、质量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让违法违规者付出高代价。要总结推广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房分配和质量管理的水平。
  李克强说,要处理好政府保障和市场机制的关系。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好资金、土地等配套条件,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如期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另一方面,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托商品房市场解决多数居民的多层次住房需求问题。要继续坚持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调控成果。

  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国务院督查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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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姜伟新提出2012年八项重点工作 仇保兴陈大卫杜鹃齐骥郭允冲出席

      
    122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在会上作了报告,全面总结了2011年工作,并对2012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仇保兴、陈大卫,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杜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齐骥、郭允冲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进展,为“十二五”时期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姜伟新指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之大、任务之重,是史无前例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方、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今年提前、超额完成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任务。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大了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力度,多数地区涨幅回落,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调控成效已经显现。
 
  姜伟新指出,今年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总数达到89个,督察员总数达到102名。全国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管理。预计今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78%,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有望达到80%,均比去年增加。农村危房改造265万户。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资金总体安全。
 
  姜伟新介绍,今年进一步加强了建筑市场监管,全系统组织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和轨道交通工程执法检查。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7亿平方米,相当于“十一五”期间的改造任务总量。严寒、寒冷地区已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的工作,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要全面正确判断形势,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年重点要抓好8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管理工作。明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00万套以上,基本建成500万套以上,竣工量要高于今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和土地落实。严把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完善准入分配机制,加强使用退出管理。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水、电、路、气及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深入研究住房保障政策和机制,逐步完善住房制度顶层设计。
 
  二是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继续落实地方政府对房价调控的责任。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优先保证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需求。着力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注重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全面启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是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科学性。继续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范围,基本实现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的全覆盖。要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明年,各地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各城市要积极探索创新地下管线管理方式,创造和积累管理经验。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等城建档案管理,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和延伸。继续加强供水、供热、供气、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城市内涝。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编制和实施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提倡采用绿色交通方式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四是更加突出地抓好建筑节能工作。要提高认识,把建筑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明年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9亿平方米。进一步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商品住房全装修。
 
  五是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运行监管系统建设,力争2012年末覆盖到全国100个城市。加强和改进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是加大村镇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明年中央将提高补助标准。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扩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范围,强化传统村落保护。
 
  七是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八是认真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立法执法工作。加快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落实I《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城乡规划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继续强化稽查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会议同时强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必须不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会议期间,来自辽宁、广西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交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文明办主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局(室)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司(局)负责人,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负责人,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还特邀了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和部分县(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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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允冲在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颁奖大会上要求获奖企业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表率作用为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作出贡献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08 
  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颁奖大会于11月7日在北京举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要求,鲁班奖获奖企业要带头搞好工程质量,带头搞好安全生产,带头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作出贡献。

  北京市副市长陈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长姚兵,中国建筑业协会特邀顾问张百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代表,全国建筑企业代表共1200余人参加大会。

  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主任王铁宏宣读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单位的通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涛宣读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颁发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决定》。上海世博会中国馆、杭州湾跨海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汶川县第一中学等200个项目荣获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鲁班奖。

  郭允冲要求,鲁班奖获奖企业要带头搞好工程质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工作,近两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多次下发专门文件,召开专门会议,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应该说,经过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总体是稳定的、可控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前段时间一些省市发生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表明工程质量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希望鲁班奖获奖企业要真正起到表率和带头作用,千方百计搞好工程质量,要做到3个带头,一是带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标准;二是带头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三是带头确保工程质量。他特别指出,鲁班奖获奖企业不仅要在重大、重点工程建设中确保工程质量,在其他工程建设中同样要确保工程质量。

  郭允冲强调,鲁班奖获奖企业也要带头搞好安全生产。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在逐步好转,事故数量不断下降,但事故总量还不少,特别是较大事故仍然较多,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因此,安全生产工作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时刻不能松懈。鲁班奖获奖企业要像争创鲁班奖那样重视安全生产,做到3个带头——带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带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带头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他提出,鲁班奖获奖企业还要带头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各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背后,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筑市场的混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做了大量工作,发出了有关文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贯彻部署,还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件,今后还要加大这方面的力度。希望鲁班奖获奖企业要在工程建设中做到两个带头——带头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抵制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作遵纪守法的表率。

  郭允冲指出,要进一步做好鲁班奖评选工作。鲁班奖评选工作要改革创新,不断进步,要遵循3个原则:一是数量要少,数量少才能确保精品,才能确保优中选优;二是质量要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时间的检验和社会公众的检验;三是程序要规范,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鲁班奖创立于1987年。24年来,全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产业部门的1614项工程获此殊荣。深入开展创建鲁班奖活动,激励广大建筑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自觉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节能环保,严格质量管理,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了行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在全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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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重申保障性住房开工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重申保障性住房开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今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开工标准是,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已进入地基基础的结构施工。对于仅是搭建施工现场围护设施,或仅是开挖基坑的,不计入已开工的项目和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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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结构体系亟待创新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新型结构体系亟待创新

造房子能否像搭积木一样简单快捷又节能环保呢?一项全新的新型全预制混凝土装配技术(NPC)让这成为可能。从国内第一幢利用此技术建造的中南世纪城33号楼揭开面纱,至中南世纪城36号全预制装配式小高层结构封顶,中南集团研发并实施的中国首批4幢全预制装配式小高层住宅在江苏海门建成,实现了真正像搭积木一样盖楼,为新的建筑结构体系增添了新的工程案例。
起来的房子
中南集团南通建筑总承包公司在两年前开始引进澳大利亚康诺克预制技术及日本的抗震技术,经过消化、吸收、改进和研发,形成了新型建筑结构体系。这一技术采取工厂机械化生产、现场装配的形式进行建筑施工,与目前国内的现场施工浇筑的施工工艺相比,具有节能环保、缩短施工期、缩减施工成本的特点。
据中南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采用新型全预制混凝土装配技术,一方面施工时不需要搭建专门的脚手架;另一方面,在工厂机械化生产部件可以大大减少水泥等原材料的流失,而且比现场浇筑出的部件更加规整、坚固,表面光滑,无需粉刷,直接涂敷涂料就行。由于生产好的部件运到工地就可拼装,不需现场浇筑,只需在接缝和榫头处进行缝合施工,这样可以保持工地的整洁有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据初步测算,采用这一技术建成的33号楼地上部分共9层,与常规施工相比,材料可以减少30%以上,工人可以减少30%~40%,工期可缩短1/3。而且,如果将这一技术在10层以上高楼全面推广、成批建设,效益会进一步得到提升。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遗憾
建筑结构体系是建筑的骨架。我国的结构体系非常丰富,从较原始的土结构、石结构、木结构到以后的砖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膜结构、组合结构,无所不有。它的取用决定于资源、价格成本、结构形式、气候条件、文化基础等多种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房屋建筑主要采用两种结构形式,即砌体结构(普通实心砖、空心砖、砌块)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框支、框剪、框筒、筒中筒)。
改革开放前,房屋建筑以多层砌体结构为主,约占80%90%左右。黏土砖曾经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主要建筑材料。上世纪90年代初,黏土砖生产集中的地区窑坑遍布,生态环境恶化。为了避免毁田烧砖,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墙改政策强制出台,在170个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千百年沿用的秦砖汉瓦,从建筑施工中逐渐退役,钢筋混凝土结构遂成为我国新建工程中的主导结构。
国外研究表明,钢筋混凝土建筑的耗能量,为钢结构建筑的1.2倍,其耗能所产生的CO2排放量为钢结构建筑的1.4倍,可见钢筋混凝土建筑对地球环保有很大的杀伤力。而且,钢筋混凝土建筑构件的断面大,要消耗大量的砂石、水泥和水,导致国土流失;当其寿终正寝,拆除解体时,其废弃的渣块屑又难以回收再利用,造成环境的大负荷,拆解中的扬尘再次冲击环保。
其次,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自重大,对基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高层建筑几乎都采用钢筋混凝土桩基础,视土质地层情况,打入地下不同深度,用支承和摩擦两种方式把上部结构托起来。一般来讲基础工程占土建造价的1/3左右,它的最大弊端是在地下空间建立混凝土森林,给我们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设置了很大的障碍,破坏了地下空间环境。如上海市约有6000幢高层,桩大致有40余米和60余米两种规格,在修建上海地铁时,规划线路遇到很大的麻烦,暴露了很大的负面效应。
最后,由于我国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方法还在沿用现浇施工法,伴随而生的是建材浪费、现场的噪声及空气污染、大量的废弃物、模板周转率低下、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等一系列与绿色建筑背道而驰的现象。
结构体系多元化
国外学者已明确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为非绿色建筑,我国目前还是主导结构。当前,这是剖析我国绿色建筑中的首当其冲的大问题,也是重新审视我国建筑结构体系的大好机遇。
砌块建筑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史,时兴时落。这种体系的最大优点是充分利用废渣废料(粉煤灰)及地方资源,制作方便,便于在砌体结构中竖向配筋,不仅用来盖多层,还可盖高层,价格不高,施工简单。不毁田,又利废,还节能,且耐久,与其他建材相比,可归类于绿色建筑。
发达国家的轻钢结构(壁厚于小4mm)发展甚快,尤其近年来已从低层结构发展到多层结构,甚至于中高层结构(7-9层)。这类结构除了重量轻省料、所用的材料均属再生材料外,大量的构件系工厂化生产,能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周期短,是典型的绿色建筑。
木结构理所当然地属绿色建筑。一方面我国的林业科学发展迅速,提供速成林的木材给建筑使用;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于他们的生态平衡,急需伐树出口到中国,价格合理的话,也可视作能接受的一种结构体系。
膜结构仅局限于部分公共建筑的应用。近年来膜结构工程已经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1995年建造了第一个面积为3300平方米的典型膜结构工程;从1996年至2001年,六年内建造的膜结构估计达37万平方米。由于一些大型体育场的建成,及一些体育、休闲、展览、航空港、机库等大空间和超大空间建筑物的膜结构工程日渐增多,膜结构的建设正在以平均每年20%的速度增长。由于工程实践的数量较多,我国的膜结构行业也已步入了规范、有序的管理状态。200481《膜结构技术规程》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在我国建成的膜结构工程已近千项,膜结构企业也发展到近百家。
绿色建筑提出了建筑结构体系选择的新问题。要创造出一种新的结构体系绝非易事,在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结构工程师要做出新的抉择。
建筑工业化:建筑业的发展方向
建筑工业化生产的口号时起时伏呼吁几十年,始终没落到实处。今天我们讨论绿色建筑之际,还得反思工业化生产的老问题。以工业生产工艺的方式兴建建筑物,也就是将建筑物的部品工业化、预制化、规格化,以及采用自动化机具来施工。
荷兰建筑大师尼古拉斯·约翰·哈布瑞肯于1964年就住宅的工业化体系提出大众(集合)住宅的设计理论:住宅体系=支撑体(共性)+可拆合单元(个性)。支撑体是属于大众共同决定的实体部分,实现途径是采用标准化的工业化手段获得高质量、高效率、高经济效益;可拆合单元则是属于个人所控制的空间领域,实现途径是部件化、模数化、多品种。
工业化生产与现浇施工相比较,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建材浪费,同时可减少施工的粉尘、噪音及光污染。台湾学者的研究数据表明,现场施工钢筋混凝土每平方米楼板面积会产生1.8公斤的粉尘和0.14公斤的固体废弃物,在日后拆除阶段则产生1.23公斤的固体废弃物。有人统计正常的工业化生产可减少工地现场废弃物三成,减少施工空气污染一成,减少5%的建材使用量,对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工业化生产应划入绿色建筑涵义范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近期工业化生产有上升的趋势。有发展眼光的开发商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尝试模式创新,他们在图谋部品化工厂化产业化的建房模式,这的确是绿色建筑的发展途径。
建筑工业化,首先应从设计开始,从结构入手,建立新型结构体系,包括钢结构体系、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要让大部分的建筑构件,包括成品、半成品,实行工厂化作业,减少施工现场作业。多层建筑应由传统的砖混结构向预制框架结构发展;高层及小高层建筑应由框架向剪力墙或钢结构方向发展;施工上应从现场浇筑向预制构件、装配式方向发展;建筑构件、成品、半成品以后场化、工厂化生产制作为主。 
节能型建筑结构体系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新技术群体,这些技术的共同特点包括可以取代砖混结构及黏土制品,可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在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内不需要对保温层进行维护、维修;有很好的抗震性能;实现了工厂化生产,有70%的构件可以在工厂生产,施工方便快捷;适用于各种气候带,可以抗飓风;实现了空间灵活分割。 
在新型结构体系中,应尽快推广建设钢结构建筑,应用预制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建筑,研发复合木结构建筑。
我国新型建筑结构还处于成长时期,超大跨度复杂结构的工程实践还不多;一些代表国际发展方向的新型体系在我国则还处于空白或学习阶段。主要表现在建筑设计与结构技术严重脱节、结构形式还比较拘谨单一,较少大胆创新之作,说明新颖的建筑构思与先进的结构创造之间尚缺乏理想的有机结合;一些有巨大前景的新颖结构形式如索网、索穹顶、整体张拉体系、可开合结构等在国外已有不少成功的工程实践,在我国则还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
经过十年来的迅速发展,我国新型建筑结构的发展急需努力跃上新台阶,需要大胆创新,摈弃简单抄袭和模仿,注重建筑与结构的有机结合,努力创造精品。这一新台阶包含材料和生产条件等技术问题,也包含尚未很好解决的一些理论问题。我国新型建筑结构进一步的发展,还有待科技工作者和建筑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加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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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结构住宅性能简要分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10年工作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0年工作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向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2010年,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的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服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会员单位为宗旨,根据协会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窗口”作用,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一)深入开展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提高协会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安排,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协会秘书处积极投入全国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在济的常务理事、协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有计划、分批次组织了三次集体学习,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自学,认真撰写学习笔记;按要求分别召开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会和学习过程检查会议;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高质量地完成了调研报告和总结汇报,受到了省民政厅的表彰。在学习活动中,协会的同志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开动脑筋提出建议和对策,不断改进和创新协会工作。通过开展学习活动,较大提高了协会的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二)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全面提高协会管理水平。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处理日常工作。为使秘书处的各项工作能更好地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开展,根据工作安排,研究制定了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重新调整和组建了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同时,制定完善了秘书处各项管理规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配置、主要职责、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定岗、定员、定责,秘书处基本做到了体制顺畅、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按照民政、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2010年完成了协会换届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备案和协会年检工作,顺利通过了省物价局对协会的收费检查和省清理“小金库”检查组对协会的检查工作。

(三)加强学习,严肃纪律,不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

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实施意见》,协会建立了正常的学习制度,定期开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了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日常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守则,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着力强化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始终坚持按章程办事,促进了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了协会的服务水平。

(四)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新会员,不断扩大协会组织成员,壮大协会队伍。2010年先后受理20多家监理企业加入协会的申请,截至目前,协会共拥有会员单位368家,占全省监理企业总数的80%。协会还下发了关于选聘《山东建设监理》通讯员的通知,组建了一支12人的会员单位信息兼职联络员队伍,对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的最新资讯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大力开展监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认真搞好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积极支持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三所院校承办上岗培训班,不断加强对办班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阅卷,采用标准化答题卡等,大大提高了培训班的质量和效率。2010年分别在济南、泰安、日照、临沂、青岛、淄博、莱芜、烟台、聊城等地,组织举办培训班18

期,培训学员3755人。

(二)高质量、高水平办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为贯彻实施《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协会秘书处承担了项目总监培训的全部任务。对每一期总监培训班,都努力做到精心筹划、周密组织。培训前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在培训内容上,注重统筹安排,设置科学合理的培训课程,聘请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家、教授,分别对总监实务、专业规范、安全管理与法规、三控制、工程项目管理等内容进行授课,形成相对稳定的授课班子。另外,协会还组织专家、教授立足监理行业发展,有针对性地编写总监培训补充资料,打印装订成册供学员参考。在培训过程中,周密安排好学员食宿行程和学习进程,热情周到接待授课专家、教授,保证了授课和专题讲座质量。培训班结束时,严格对学员进行考核,根据学员的论文质量和考试成绩确定是否结业。每期班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总结,汲取经验,改正不足,并及时做好发证工作。在秘书处的努力下,培训工作组织有力,安排周密,课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培训效果明显,受到了领导和学员的好评。2010年共举办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6期,培训学员941人。

(三)积极开展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继续教育考核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由协会组织,院校承办,市地主管科室管理,系统地组织开展了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协会组织有关院校及时制定了培训教育的规划、大纲及相关程序,会同各市协会和主管科室,共同开展了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并按计划完成了工作任务。2010年全省各市都举办了监理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培训班,培训考核学员总计11904人。通过扎实有序地推进继续教育考核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把好从业人员的准入清出关,我省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提升,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为建设一支业务精良、专业精通、素质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坚持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认真做好监理行业年度统计工作。准确、详实的统计资料,是政府主管部门掌握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市场监管以及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也可使企业明确自身在行业所处的位置,便于在对比中找到差距,以确定企业发展的方向。协会具体负责建设监理行业的年度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的要求,精心组织做好任务布置、数据审核、统计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力求统计数据完整、准确,没有遗漏。2010年,协会按时完成了年度统计上报工作,审核上报438家监理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全力完成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各项工作。一是开展有关调研和课题研究。去年,为配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协会会同青岛市,配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青岛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抽调骨干力量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加了全国会议的写作班子,起草会议有关材料;协会还分别在济南、青岛进行了专题调研。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配合主管部门对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协会高质量地完成了《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层级监管研究》的课题报告。二是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资质审批的审核工作。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对企业资质申请进行审核时,认真细致,严格把关,确保了主管部门审批工作的质量。2010年,共协助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资质申请85项,其中,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资质申请31项,通过率为90.3%,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表扬。三是认真完成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核发、换证、变更、打印工作。2010年,共完成200项企业资质证书、1021个总监理工程师证书、3580个监理员证书的打印核发工作。

(三)精心组织行业内的有关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部署,协会精心组织开展了2010年全国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整个工作过程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起到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的积极示范效应,在行业中形成了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经过协会的严格推荐和积极争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共表彰我省先进监理企业6家,优秀总监理工程师9人,优秀监理工程师11人,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3人。

(四)积极促进行业间的交流和沟通。协会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积极为同行业间的学习交流搭建沟通和互动的平台,促进了我省建设监理事业的蓬勃发展。去年,协会接待了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代表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探讨;组织部分大型监理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上海市工程咨询协会召开的项目管理研讨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成都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建设监理峰会;促成了聊城天柱监理公司赴上海考察学习项目管理,参观部分项目管理和监理现场等一系列学习实践活动。通过相互考察、相互学习交流,增强了协会与兄弟协会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的行业动态,进一步了解前沿技术的发展现状,促进了我省监理行业水平的提升。另外,协会还编辑了《建设监理及相关法规汇编》、《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资料汇编》4册,收集了国家和省建设监理相关法规、全国各地理论与专业技术文章及经验介绍等,作为行业内部交流资料,供企业参考。

四、多渠道开展信息服务

(一)精心编辑,努力提高杂志的专业水平。《山东建设监理》是协会的会刊,是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专业性杂志。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去年1月份,协会对刊物进行了改版,改为双月刊,并增加了彩页封面,对优秀监理企业进行宣传,展示监理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风采,进一步扩大了行业的影响,提升了监理行业的形象。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杂志内容设置领导讲话、文件选载、工作交流、知识窗、交流研讨、会议专刊等栏目,每期都刊登了有针对性的专业理论探讨及操作实务的文章,使之具有系列性、针对性、前沿性,成对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参考读物,也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理、关心监理、支持监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编辑发行6期,刊登国家和省各类政策、法规文件、通知22篇,领导讲话14篇,省厅和协会文件20篇,工作经验交流、综合知识及信息37篇,总计发行2800多份。

(二)筹建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网站。为方便广大会员单位及时了解行业相关信息,以及协会工作动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快捷、方便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协会精心策划,统筹协调,自去年1月份开始筹建行业协会网站,委托专业网络公司制作,经过多次修改,反复调试,已初步建成,并于今年初开通投入试运行。协会网站的建立,将使协会与会员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更加快捷、高效,成为内容全面、功能强大的信息服务主窗口。

一年来,在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会员单位的支持帮助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协会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由于协会自身条件有限,工作中还有一些地方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今后,我们还要倍加努力,踏踏实实,尽职尽责,不断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协会今年的工作计划建议如下:

一、深入调查研究,着力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引导

充分发挥协会熟悉行业情况、掌握行业动态、渠道多、联系广和信息量大的优势,深入实际,广泛调研,及时了解掌握监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积极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断提出有深度、有新意、有质量的对策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建言献策。要对当前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确定几项重点课题,适时组建多科目的专家委员会,召开不同层次的研讨会、学术研究会、论坛会,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行业整体发展运行情况的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跟踪掌握市场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开展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明确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提出指导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引领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健全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着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逐步健全行业自律约束、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制订并实施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完善监理企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公约机制,通过倡导订立行业公约、企业自律规则和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诚信守法、自律自强的公平竞争氛围。坚持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对扰乱市场秩序、违规违约的行为严格予以制裁,同时积极建议并配合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努力遏制行业内部互相压价、互相排斥等不良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行业统一的信用标准和评价办法,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企业、人员的基础数据库,及时采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和支持,对失信者进行曝光惩戒,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监理人才培训教育机制,着力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理人员教育考核工作,及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规划,完善监理人员教育培训体系,修订教育培训大纲,丰富教育培训模式,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针对项目管理服务、监理安全责任履行、监理资料管理、监理标准化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理控制等行业热点问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的专题教育培训,满足行业需求。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及时了解行业信息、有序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举办项目总监继续教育考核培训班,为省内监理人员参加全国性监理教育培训乃至国际性教育培训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做好和完善监理员和总监定期考核工作,健全准入清出机制,确保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积极引导监理企业建立完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组织引导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开展横向交流学习和专题实务教育,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宣传引导,着力提升行业形象

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实施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建设监理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示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风采,扩大行业影响,提升行业形象。通过会议、文件和会刊、网站等形式,及时向广大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展动态,提高行业理论政策水平。搞好会刊出版发行,提高刊物的整体质量。通过实施兼职通讯员制度,鼓励会员企业选派优秀人员加入到通讯员队伍,提高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原创稿件的数量和质量,着力丰富会刊内容,强化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进一步推动完善网站信息功能建设,不断扩大网站的影响力。充分利用网站在信息传递中的高效快捷优势,把协会网站建设成具有多种功能的信息服务主窗口,建设成协会、企业、人员互动沟通的新渠道。

五、积极开展交流活动,着力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加强与会员单位和地方监理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广泛组织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行业交流活动,研究确定年度活动组织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认真组织活动策划,制定详细活动方案,确保落实。努力搭建平台,更多地为企业之间、地方协会之间的横向交流学习创造机会,更多地组织地方协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到省外开展学习取经、工作交流等活动,更多地邀请和欢迎先进省份的协会、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来山东交流经验、考察,推动行业学习经验、取长补短、丰富认识、拓宽思路。有计划地组织地方协会主管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行业专家和技术管理骨干走出国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论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阔行业眼界,推动提高全行业的素质和水平。

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同志们,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今后一段时期工程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大有可为,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发奋努力,扎实工作,为推动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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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节能减排确定十大重点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十二五"节能减排确定十大重点工作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我国编制的十二五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实施方案拟从强化节能减排、降低碳强度的目标责任等10方面开展工作,这些措施包括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低碳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适时扩大低碳试点内容和范围。

    为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我国将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的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同时,我国将调整能源的消费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我国还将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节能减排。

      我国还将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深化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推动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低碳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为扎实推进低碳试点,我国将组织试点省区和城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适时扩大低碳试点的内容和范围。

    在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方面,我国将健全节能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促进用能产品能效水平快速提升;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识和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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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坚决遏制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提出
坚决遏制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姜伟新主持并作重要讲话 齐骥郭允冲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804日 

  7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对人民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刻吸取“7·23”甬温线动车追尾等事故教训,做好保障性住房和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在内)的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以及城市供水、供气、排水、桥梁等安全运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齐骥、郭允冲出席会议并讲话。

  姜伟新强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三要强化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四要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同时,姜伟新要求各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及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措施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齐骥指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极大挑战和考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广大建筑企业要将思想统一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一认识上。只有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才能把这项民生工程真正建成得民心、顺民意、增民利的惠民工程。齐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层级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制度。齐骥强调,强化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大日常监督巡查、抽查的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节点及竣工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最严格的监督管理,不给违法违规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时,积极创新、不断丰富工程质量监管手段,如强化市场现场监管联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和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推动监管信息化建设等。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市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凡是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实施重点督办,并进行通报,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直接查处。

  郭允冲指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有关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市场监管不到位等方面。对此,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重点做好5方面工作,努力提升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一是要全面排查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要做到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日常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二是要全面落实和完善质量安全制度。要督促各方主体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重点抓好建筑施工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3项新制度的落实;要认真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供水排水安全;要切实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努力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要强化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严格保证合理的工期造价,处理好速度、效益与质量安全的关系,绝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加强责任追究,狠下功夫,切实改进事故查处不严肃、不严厉,特别是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处罚不到位等问题。四是要全面加强质量安全能力建设。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继续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质量安全科技进步;加强质量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五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重视媒体报道和舆论关注,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处理,不断改进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接到有关质量安全的举报,必须在第一时间查明情况并认真处理。

  从7月底开始至9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保障性住房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在全国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全面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情况以及依法查处事故情况。通过检查督导,进一步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会上,北京、哈尔滨、无锡、郑州市相关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委(建交委)、市政市容委、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和房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各地级(含)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各地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同志3万余人在北京主会场和全国各地900多个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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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筑节能各项工作成效明显 部分地区还存在问题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0年建筑节能各项工作成效明显

部分地区还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2010年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了检查情况。

此次检查涵盖了除江苏、浙江、甘肃、青海及西藏外的22个省、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共对5个计划单列市、22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2个地级城市以及22个县(县级市)进行了检查,抽查了385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91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通报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成效显著。到2010年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的比例为99.5%,施工阶段的比例为95.4%,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比例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超额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完成能耗统计3.3万栋,完成能源审计4850栋,公示了近6000栋建筑的能耗状况,已对1500余栋建筑的能耗进行了动态监测。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10年年底,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实施了37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98个示范县。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有所突破。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通报指出,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建筑节能的考核没有纳入政府层面,部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没有专门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建筑节能法规与经济支持政策仍需完善;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仍不平衡;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任务依然繁重;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正式启动。

通报要求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成规模应用,促进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监测及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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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暂行办法

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并下发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根据暂行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总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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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新国标正式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新国标正式实施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水平,新修订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国家标准从61日起正式实施。

新国标首次对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和混凝土外加剂、黏合木结构材料、壁布、帏布甲醛的释放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有关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的规定成为强制性条款。同时,新国标增加了涂料、胶粘剂中甲苯、二甲苯释放量的规定。针对要求检验室内环境的普通住宅用户逐年增加的状况,新国标还细化了室内空气取样测量过程,提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技术要求,增加了简便取样仪器检测的内容。此外,新国标还增加了中央空调新风量的指标标准。

新国标起草人之一,河南建筑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王喜元表示,虽然新标准已实施,但这个标准还需要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建筑发展的需要,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例如,如何合理简化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如何科学地进行新风量测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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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严查建筑外保温材料等隐患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我国将严查建筑外保温材料等隐患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近日召开的有关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排查整治,将突出抓好建筑外保温材料、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三大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刘金国表示,为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公安部作出了四个一律的规定:凡建筑外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核验收通过;凡存在威胁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整改;凡在有人员居住建筑或营业期间施工作业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凡擅自关停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违章用火拒不改正的,一律对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在严格源头监管方面,刘金国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主动与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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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房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南: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房

 

 

     省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
  此举意味着,当开发项目不具备交房条件却为了避免赔付违约金而强制向买房者交房的现象,将不会再发生。
  从这份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政公用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看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开发企业应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供电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供电部门办理。
  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相关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发放《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按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也即意味着无法办理房产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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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承重混凝土多孔砖自保温结构体系应用技术导则》发布实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承重混凝土多孔砖自保温结构体系应用技术导则》发布实施

 

 

    由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潍坊学院联合编制的《承重混凝土多孔砖自保温结构体系应用技术导则》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编号为JD14-015-2010201012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自201131日起施行。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自保温体系主要用于砌体结构,属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符合我国对建筑节能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推广应用步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照国家、山东省有关标准,结合山东省工程应用经验,编制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包括总则、术语、材料和砌体、节能设计与构造、结构设计与构造、施工、检验与验收等内容,对生产、设计、施工、监理、检验验收等方面做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本技术导则可作为工程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并可作为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安装、工程监理、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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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外保温材料市场应用前景发展探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A级外保温材料市场应用前景发展探析

 

    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表示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通知还表示,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目前墙体保温市场上,防火性能达到B1级的企业寥寥无几,达到A级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且多为日本三菱、德国阿鲁克邦、德国可耐福等国外巨鳄,其价格令多数开发企业望而却步。例如,德国阿鲁克邦的A2级铝板售价500/平方米,比国内同类企业B级铝板价格高出5~10倍。

    而国内企业所研发的A2级铝板虽然售价为200/平方米,但相对B级产品价格也高出3~5倍。而且这些创新产品需经国家多个检测部门多项审核、查新,其时间成本亦使开发企业无奈弃之。而增加防火隔离带的硬性规定,也增加了新的成本,每增加一层防火隔离带,将多花费几十至几百元不等。

    对此,业内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的外墙外保温企业应大力加强防火基础研究,加快墙体保温行业技术创新,尽早研发出防火级别更高,且能够形成产业化规模,价格易于市场接受,既节约资源,又可重复利用的低碳类新产品、新技术,以应对行业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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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科学的低碳建筑之路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走出科学的低碳建筑之路 ——暖通学界专家提出实现低碳三大要点

 

 

低碳建筑、低碳城市,这些行业内最近几年先后出现的新词汇在专家眼中绝非遥不可及的传说。他们认为,这条低碳之路不仅要走,更要走得科学、走得扎实。

对于专家而言,低碳建筑是他们在实践过程中更具体和真实的目标。他们认为,实现建筑低碳化并不难,但从暖通学界的视角出发,有三方面观念需要首先订正。

被动技术要主动应用

我们缺乏对于被动式技术的积极理解。同济大学教授龙惟定说,比如说自然通风这方面,在我国南方和北方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现在很多地方刮起欧洲风,火车站像欧洲那样做了很大的透明顶棚,但这并不适合中国的气候条件。一旦遇上高温天气,人们到顶棚下面站一会儿,就能体会到烤箱的感受。]]> 济南五年投入50亿建公租房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南五年投入50亿建公租房

 

  

外来务工人员十二五纳入公租房保障
    
去年9月,济南市出台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称,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保障范围。昨日,这一时间点进一步明确。53日公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透露将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济南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未来五年济南保障房建设,公租房将是主要方向,全市十二五期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万套。济南的公租房将全力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等群体,并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济南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表示,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将先试点运作,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快速推进。
同时,济南市将同步推进廉租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则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补充。此外,继续保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着力改善中等偏下收入阶层住房条件。十二五期间,济南力争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
【户型面积】
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
    
户型面积、配套设施这是每个选房人关注的两大问题。意见规定,在户型设计上,公租房将注重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表示,之所以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也是防止将公租房建设做成变相的福利分房。同时,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规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适当提高公建设施和经营用房配套建设比例,增加困难群众的就业机会,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费用。
【资金投入】
建公租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
    
建房子得有地,还得有资金。意见透露,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5年累计达到50亿元以上。
据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济南市将积极争取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建设实施。
    
意见规定,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由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先期建设,在其土地熟化范围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时,将先期建设有关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期摊入招拍挂用地成本。
【责任追究】
不但约谈,还要扣减用地指标
    
保障性住房谁来建设管理?管好了怎么奖励?管不好又会有怎样的处罚?意见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各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熟化、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各县(市)负责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落实奖惩措施。
    
济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将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嘉奖;对项目建设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约谈其单位主要领导;年终考核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建设单位,要问责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并在其经营收益范围内,以未完成任务量为核算依据,按照土地收储成本拿出相应的净用地或土地运营收益交实施机构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追究相应责任并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用地指标。
   
在奖励措施上,济南市将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承建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奖励资金的分配依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支出金额及建设工程质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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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外保温领域需要技术多元化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外墙外保温领域需要技术多元化

专家热议外墙保温防火问题及新技术热点

随着国家节能战略的日益突出,作为建筑节能关键技术支撑之一的外墙外保温体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在推广及应用过程中,某些外保温技术的问题及弊端也浮出了水面,急需在工程实践中技术创新,攻克相关问题。在日前举行的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外墙保温研究及新进展分论坛现场被围得水泄不通,现场气氛热烈,专家热议外墙保温防火问题、外墙保温新技术。

材料防火还是构造防火

当前,一些火灾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外墙保温防火安全性的广泛关注。火灾的发生引发了一系列质疑:可燃类有机保温材料还能用吗?怎样提高保温材料的阻燃性指标?

多个专家都认为,不应该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对保温材料本身防火性能的提高上,而是应该关注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长期以来防火问题主要是针对有机材料而言。目前我国可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保温材料资源种类有限,工程中普遍使用的聚苯乙烯泡沫和硬泡聚氨酯具有不同程度的可燃性,目前还没有找到可以完全替代它们的材料。本来有机保温材料的成本就不低,如果一味地强调提高其防火性能,一则增加了成本,再则还可能会影响材料的保温性能。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振利说,一直以来对材料防火还是构造防火一直存在争议,他比较倾向于后者。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研究员季广其也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防火体系,应强调体系的整体防火安全性,而不是仅考虑所采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会上,有关专家热议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划分问题。黄振利认为,应加强对防火等级划分的研究。聚苯板的粘贴是受到高度限制的,超过某个高度,就应该放弃使用聚苯板,改而采用岩棉等不燃烧的材料。他说,对于高层建筑而言,为了防止垂直方向的火灾蔓延,一定要设计垂直方向的防火分区隔离带、防火分仓。但很多建筑在设计上就有先天性的隐患,而监理部门在验收时也未恪守原则,这正是很多火灾发生的根源所在。

外墙保温用固体废弃物为原料

怎样看待外墙保温领域技术多元化发展这一现象?由于气候条件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如何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因地制宜的墙体保温围护结构体系是一个重要课题。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力量应组织起来进行研究,鼓励技术多元化,通过工程实践,完善提高技术;形成性能高中低档搭配、形式多样以及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结构自保温等多种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的局面,满足建筑节能市场需求。

单一的保温材料并不能满足所有地区需求,因此,多元化是必然的。例如,眼下村镇更多还是采用传统的自保温,即用墙体材料本身来保温,如空心黏土砖等。气候适宜的地区采用砌块、加气温凝土等墙体自保温材料,造价并不高,且技术又较成熟,效果也好。目前我国所使用的大量外墙保温材料(EPSXPSPU)都依赖于石油化工产品,所以走多元化之路是必然趋势。无论是EPSXPSPU、岩棉等材料,还是保温砌块、陶粒混凝土等墙体自保温材料都应有适当的发展。

会议传达了一个新的信息:用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用于墙体保温。目前我国墙体保温技术的大规模应用,需要消耗大量聚苯板和聚氨酯等有机保温材料以及矿物资源,生产这些材料也需要消耗大量能源。用固体废弃物为原料解决了这个难题。

大掺量固体废弃物技术在外墙外保温系统内的应用已趋于成熟。在胶粉聚苯颗粒砂浆系统中,适量采用回收的废聚苯乙烯泡沫颗粒和粉煤灰、尾矿砂以及废橡胶颗粒、废纸纤维等原料,充分发挥不同材料内在的特殊性能,可用于保温、粘结、找平、界面、勾缝、抗裂、腻子、贴砌等不同方面。固体废弃物在多种外墙外保温体系中的综合利用率已达50%以上。综合利用大量固体废弃物,可以净化环境、变废为宝,有效地解决我国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原材料紧缺的问题。

保温技术更新要基于技术成熟

现在各行业都在提倡技术创新。外墙保温行业也在不断涌现新的技术体系,但一些新的技术体系的实际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产品成熟度与技术更新应该是怎样的关系?

季广其认为一个新的体系面世,首先要符合相关规范及相关的使用要求。其次,新的体系能否被社会认可、采纳,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眼下,对于新的外墙保温体系的认定程序尚存在很多不足。一种保温材料的性能到底怎样?不是做一两次实验就能确定的。对于新技术体系质量的成熟性推广鉴定工作仍需加强。

在传统观念中,相对于结构主体而言,墙体保温技术对建筑安全性的影响似乎低一些,所以,一些企业对墙体保温方面尚不成熟的新技术匆匆上马。事实上,墙体保温系统同样要注重安全性,它的安全性一方面体现在不能坠落伤人方面,另一方面体现在其保温功能上,保温功能丧失就相当于保温系统的安全性丧失,所以墙体保温对成熟度的要求并不低,技术更新必须基于技术成熟。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公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公布

 日前,为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筹部署对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方案》确定今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深入开展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查促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方案》指出,今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内容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等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业务司、法规司和稽查办根据职能分工,协调配合部署和实施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方案》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做好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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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将开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将开展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通知明确了此次检查的具体内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为:各地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建筑市场检查内容为:各地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此外,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8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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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旗下将设立13个二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日前已基本完成了相关组织机构建设的筹备工作,并制定了今年的工作计划和五年规划。

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宋波介绍,今年,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将围绕外墙外保温技术与标准以及行业自律行动召开两场研讨会;针对我国对外墙外保温构造体系防火性能要求的提高,研究能够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构造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生产技术能力和委员会建筑应用研究资源优势,实现产学研结合;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发布行业优秀企业名录,开展技术咨询、展会、研讨会、培训会等,积极推动优质产品走向市场。

今后,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将重点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全面提高保温隔热行业材料、产品和施工质量;二是促进保温隔热行业技术进步,完善保温隔热标准体系;三是加强优秀产品市场推广,提高行业社会形象。切实提高建筑保温隔热行业整体素质,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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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建筑法个别条款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我国修改建筑法个别条款

规定企业须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 7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不仅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7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

2010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也将于今年71日施行。

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考虑到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要的,同时,应当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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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指导意见加强建筑市场资质监管 完善准入清出制度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指导意见
加强建筑市场资质监管 完善准入清出制度
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说,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处理办法》,明确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程序、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各资质审查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对依法诚信]]> 我国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我国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

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近日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个单位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11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用档案,全面公开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实施意见》提供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项目信息公开的22项基本内容、信用信息公开的10项基本内容,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基本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及时、规范地发布相关信息;以现有的电子政务建设为基础,依托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对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检索、查询等服务,并逐步实现项目统一编码,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
    
《实施意见》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行业监管的原则,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加快现有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强化对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及时曝光,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施意见》强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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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新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家发改委发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新标准
施工图审费和招标代理费等下月起降价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日前,国家发改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委发布《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通知》要求,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招标代理费等收费标准将从51起下调。
   
发改委要求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此外,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通知》还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作了打折,并设置收费上限。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差额费率为: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也将降低。《通知》要求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此外,《通知》还适当扩大了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 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召开
                     郭允冲讲话 何权致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0年11月29日 

  11月25日,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这是自2005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后工程监理行业召开的又一次会议。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回顾了五年来的工程监理工作,分析了当前工程监理市场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要求。江苏省副省长何权出席会议并致辞。

  郭允冲指出,5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程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一大批铁路、公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建成,特别是北京奥运、高速铁路、跨海跨江大桥等一大批代表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深、大、难”工程项目高质量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都凝结了监理行业的心血和汗水。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郭允冲指出,在总结、肯定监理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监理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既有监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理市场恶性竞争等,也有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其他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郭允冲强调,质量和安全是一切工程的生命线,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不仅是实现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监理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不仅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责任,也是监理单位的基本责任。广大工程监理工作者应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质量安全摆在首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郭允冲指出,今后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基本要求,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工程监理制度建设为基础,严格依法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不断规范市场行为,严格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高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素质,全面提升监理工作水平。

  郭允冲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理体制机制的研究,并不断加以完善,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明确监理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监理企业全面提高素质。广大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依法履行监理职责。要苦练内功,要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共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监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工程管理局的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北京、江苏、福建等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代表及部分企业代表在会上介绍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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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加快建筑节能发展步伐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我国将加快建筑节能发展步伐

在我国新建建筑中,高能耗建材、高能耗建筑较为普遍。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展,将导致建筑能耗持续上升。为了帮助推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解决目前行业内存在的问题。“2010中国绿色建筑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目前在上海举行,来自全球的行业专家、公司高层以及中国政府高级官员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中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之路。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指出.目前我国建筑节能面临着发展瓶颈,同时表示国家正在采取措施以加快建筑节能发展步伐。

我国建筑节能发展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建筑能源消耗较大。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建筑能源消耗占全国总能源消耗的27%。其次,我国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比较低。再者,建筑用能源增长速度较快。

针对我国建筑节能发展的问题与瓶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取了一系列关于建筑节能的措施。第一是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在严寒程度不同的各地区,国家给予不同标准的每平方米补贴。要求“十一五”期间,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北京、上海、重庆、天津这四个直辖市执行达到50%节能标准。到“十二五”期间,全国范围内执行65%的节能标准。

第二是深化绿色体系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我国北方城镇采暖能耗占全国城镇建筑总能耗近40%,并且不同方式、不同建筑的采暖能耗相差很大。因此,无论从相对还是绝对总量,北方城镇采暖节能潜力均为最大。该地区是我国目前建筑节能的重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在“十一五”期间改造15亿平方米采暖设备建筑,到去年年底。已经完成改造11亿平方米,已经完成待验收的]]> 第四届中国建设监理峰会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第四届中国建设监理峰会召开

 

20101215,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成都召开了第四届中国建设监理峰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各监理协会负责人及获奖企业代表等500余人参加了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李秉仁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吴之乃致开幕辞。会议传达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精神,表彰了2010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协会优秀工作者。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之毅主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李秉仁总经济师指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22年的发展历程中,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监理企业作为专业化的项目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已经从“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业主自营式管理模式中分离出来,以市场化监管方式,在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之间建立了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一批监理企业在做好工程监理主业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服务领域,正在向项目策划、设计咨询、招标代理和项目后评估等方面拓展服务范围,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实行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提高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受项目业主的欢迎。

李秉仁客观分析了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工程监理专业技术水平;要积极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大力推动监理企业总体素质的提升;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全国及各监理协会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张涛副处长传达了今年1125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的精神,要求全国工程监理行业认真学习贯彻。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吴之乃及国际易学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丘亮辉分别做了题为《智库》和《哲学与工程监理》的专题讲座,引起了与会代表浓厚的兴趣。代表们认为,两个讲座题材新颖,内容充实,有益于启发思想、拓展知识,希望协会今后继续举办类似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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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01216,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各地方、专业监理协会秘书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林之毅副会长兼秘书长所作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设想》工作报告,研究讨论了2011年工程监理行业的主要工作。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之毅主持。

林之毅副会长指出,2010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领导下,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心任务,坚持以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促进监理事业发展为宗旨,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单位,努力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加强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认真完成了协会各项工作任务。

2011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精神,加强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大力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努力践行工程监理行业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开拓工程监理事业新局面。提出了“五个推进三个加强”:推进工程监理制度建设;推进监理队伍组织建设;继续推进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继续推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模式;积极推进经验交流活动;加强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加强工程监理宣传工作。同时要积极筹备协会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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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

 

20101216,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第二届三次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领导、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理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李明华主持。会上,理论研究委员会主任刘廷彦作了2010年理论研究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2011——2015理论研究规划纲要》(草案)。

刘廷彦主任提出,2010年理论研究委员会从六个方面开展了工作。一是适时开展了调查研究,二是比较成功地筹备召开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管理论研讨会,三是进一步深化了工作规程建设,四是组织开展了对相关监理企业的法律援助活动,五是加强了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六是组织了部分研究课题验收。

对于2011年理论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刘廷彦主任提出,一是要根据监理行业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梳理有关建设监理的性质和定位问题,二是适时召开第二次总监工作研讨会,三是开展理论研究课题的评优工作试点,推广应用研究成果,四是继续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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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行业共创鲁班奖表彰大会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90家监理企业和94名总监理工程师获表彰

1215,我国监理行业逾400名代表欢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一年一度的全国监理行业共创鲁班奖工程表彰大会。大会对共创2009年度鲁班奖工程的90家监理企业和94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表彰,并对获得3项以上鲁班奖工程的3家监理企业颁发了共创鲁班奖工程优秀监理企业证书。第三届中国建设监理峰会同期举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张青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建和致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晓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王树平到会讲话,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吴之乃等出席会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林之毅主持会议。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自2007年开始,原建设部决定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每年对共创鲁班奖工程的监理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以提高监理行业综合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树立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共创优质工程活动。

张青林在致辞时表示,创建鲁班奖工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是广大监理企业和承包商的共同目标和心愿,要将年度盛会组织好、表彰好、宣传好,使之成为全国监理行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品牌。

张青林说,本届峰会将围绕社会质量观这一新理念,交流创建学习型组织推进一体化服务两大主题。社会质量观就是把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作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灵魂,即以社会责任为核心观点,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争创优质工程为基本要求,以工程项目科学管理为基本方法,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融为一体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集合。

张青林指出,当前经济社会环境复杂,各方行为诚信程度不高,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制度;当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工程项目多,涉及民生安全,更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多种因素插手动脚,更需要强化监督管理制度对各方行为主体的约束。为此,在呼唤、承诺、履行社会质量观的过程中,就会更加清楚监理的地位重要、作用重大,搞好监理责任重如泰山、使命艰巨光荣。弘扬社会质量观有利于提高监理行业地位,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监理行业素质,改进不良作风,提升行业形象。广大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承诺、履行社会质量观,努力开创监理事业的新局面。

                               (摘自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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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结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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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偏高事宜》的答复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近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大众网联合主办的“齐鲁民声”网站(qlms.dzwww.com)的《建言献策》栏目中,有群众反映“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偏高事宜”。针对上述群众反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1127日在该网站上立即做出答复,现将该答复全文收录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全文:

1、《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的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系指单项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材料设备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不是仅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作出的限额规定。
    2、对于交易服务费总额超过15万元的单项工程,应当按照单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材料设备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标准收费额度,加权计算其实际收费数额,交易服务费实际收取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例如:某单项工程总造价1.5亿元,设计招投标中标价200万元,监理招投标中标价300万元,施工(含相关材料设备)招投标中标价14500万元。
    按鲁价费发 [2001243号文规定,设计交易服务标准收费额度为:200(万元)×1%=2万元;监理交易服务标准收费额度为:300(万元)×1%=3万元;施工交易服务标准收费额度为:500(万元)×0.14%+500(万元)×0.12%+2000(万元)×0.10%+11500(万元)×0.08%=12.7万元;该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应收额度合计:2+3+12.5=17.5(万元)。
    按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实际收取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计:
    设计交易服务费应收:15×(2/17.5)=1.7(万元)
    监理交易服务费应收:15×(3/17.5)=2.6(万元)
    施工交易服务费应收:15×(12.5/17.5)=10.7 (万元)
    3
、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正确理解交易服务费收费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如发现不按收费标准收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的问题,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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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名单文件.zip]]>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督导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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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6.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117

9 临沂致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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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十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3年第十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福建工大建筑设计院1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等72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建信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24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山西山大艺典装饰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1112


10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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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3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3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21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王玉兰等281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 关于批准2013年第八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声明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声明

 

近期,我协会接到各地市监理协会和会员单位反映,名为“山东工程建设监理协会”正在开展“2013年度山东省监理行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评选活动。

本协会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系统中登记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其他属名雷同的监理协会与本协会无任何关系。且本协会发布的任何公告信息均通过协会网站(www.sdjlxh.com)进行公布,提醒各地市监理协会和广大会员单位提高警惕,请勿混淆。

特此声明。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关于举办工程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举办工程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3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和有关协会的建设监理分会(专业委员会);各单位会员和监理企业:

在我国进入经济转型和战略调整时期,为积极推动监理企业技术进步,探讨监理企业转型、升级思路,了解行业发展新理论,交流已取得的经验,促进我国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本着服务于企业和会员的宗旨,应广大会员要求,我会拟于201312月中旬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 “工程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会议将邀请我国著名工程管理专家同济大学丁士昭教授做“大数据时代下工程管理与工程监理发展”专题报告。

(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做“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和企业战略发展”专题报告。

(三)行业内知名企业、专家、学者做以下内容的专题报告:

1. 大中型监理企业高端发展战略转型实践

2. BIM等信息化技术在工程管理和监理中的应用

3. 监理企业实现差异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4. 施工监理技术、检测、管理水平与手段的进步与发展

5. 专项监理、特色监理在监理企业转型中的实践等

(四)部分行业内知名企业、专家代表就我国监理企业发展战略、信息化和技术进步等问题与会议代表互动交流。

二、参加人员

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营主管、企业战略发展部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各级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关学者、专家、研究人员及其他工程管理人员自愿参加。

三、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13121819日,1217日报到。

会议地点:深圳迎宾馆新园三楼多功能厅(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十五号。电话:0755-82222722

四、其它事项

(一)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协办。为保证会议质量,将适当控制规模。

(二)本着服务企业和会员,以会养会原则,会议收取会务费每人6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1、参会者于20131125前将电子版报名回执和会务费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参会者请以单位名称汇款并与需要开具的发票一致,注明会议名称:工程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研讨和经验交流会。

3、报到当天凭汇款单据或单据的复印件在宾馆大厅领取发票。

收款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1409014459682

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庞政、张竞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  李晖

    话:010-68346976(北京);(075533052866(深圳)

报名邮箱:2822706393@qq.com jlhyfz@sina.com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经验交流会报名回执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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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度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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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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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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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九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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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八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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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七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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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上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国际论坛”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3中国上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国际论坛

活动通告

 

尊敬的业界同仁:

 

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担当,我会也一直致力于推进行业调研,信息技术交流,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工作。基于2010年首届项目管理国际项目的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促进行业全面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拓展会员与国际业界的交流,我会再度联合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和国际成本工程师协会(AACE International),于20131113-15日(周三-周五),在上海龙之梦大酒店(延安西路1116号),组织召开“2013中国上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国际论坛”。

 

此次论坛积极邀请政府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业界资深专业人士共同参与、搭建起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分享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总结最近三年来在各国建设和运行中的经验;继而期望能以我们全行业之智慧与力量推动未来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城市发展事业做出贡献!

 

我们热切期望您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探讨!论坛汇聚业界菁英,内容精彩纷呈。详情请见后附活动通告,有意者请填妥回执并与会务组确认。

 

坐席有限,欲报从速!

咨询电话:021 62130383

 

 附件:论坛邀请函及回执

 

2013中国·上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国际论坛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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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工程监理企业战略发展研讨和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中国残联组织编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1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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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十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3年第十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上海广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23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园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64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79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北京达明平安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1018


山东新时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延续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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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七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3年全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考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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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29

 

17

山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18

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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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3年第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公布第一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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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第七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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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第六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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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全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报考资格合格人员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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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13年度全省建设监理资质核查不达标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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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五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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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六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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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五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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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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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认定山东省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的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注:中级考试大纲和考试复习题全部放置协会邮箱,邮箱地址lx20002@126.com  密码:706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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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全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情况的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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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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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件》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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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和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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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推荐常务理事、理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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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和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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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3年不符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企业处理意见的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对2013年不符合工程监理

资质标准企业处理意见的公示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158号),根据2013年全省监理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拟对12家经整改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监理企业予以撤回资质,1家监理企业降低资质等级, 112家监理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60天;逾期整改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

现将有关处理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201395-14日。如有异议,请在914日前,实名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

联系人:类红,电话:(053187087015

附件:2013年监理资质撤回、降级、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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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四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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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八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3年第八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等100家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7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 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发〔201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释放市场潜在需求,形成新的增长点,为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服务提升。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升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需求牵引,工程带动。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释放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形成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有力拉动。
  法规驱动,政策激励。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改革的办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调控作用。
  (三)主要目标。
  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点突破,装备和产品的质量、性能显著改善,形成一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国产设备和产品基本满足市场需求。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努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关键材料以及重要设备和产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节能环保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用能单位广泛采用“节能医生”诊断、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师制度等节能服务新机制改善能源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综合环境服务得到大力发展。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健全、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广大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辐射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社会投资增长,有力支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围绕重点领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当前,要围绕市场应用广、节能减排潜力大、需求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一)加快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增效。
  推广高效锅炉。发展一批高效锅炉制造基地,培育一批高效锅炉大型骨干生产企业。重点提高锅炉自动化控制、主辅机匹配优化、燃料品种适应、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小型燃煤锅炉高效燃烧等技术水平,加大高效锅炉应用推广力度。
  扩大高效电动机应用。推动高效电动机产业加快发展,建设1520个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产业化基地。大力发展三相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高效电机产品,提高高效电机设计、匹配和关键材料、装备,以及高压变频、无功补偿等控制系统的技术水平。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建筑幕墙通用技术要求及构造》等2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建筑幕墙通用技术要求及构造》等2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15个单位编制的《建筑幕墙通用技术要求及构造》等23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391日起实施。原《铝合金玻璃幕墙》(97J103-1)、《点支式玻璃幕墙》(03J103-2)、《全玻璃幕墙》(03J103-3)、《铝合金单板(框架)幕墙》(03J103-4)、《铝塑复合板(框架)幕墙》(03J103-5)、《蜂窝结构(框架)、单元幕墙》(03J103-6)、《石材(框架)幕墙》(03J103-7)、《内装修—室内(楼)地面及其它装修构造》(03J5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8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G101系列图集施工常见问题答疑图解》(08G101-11)、《钢筋混凝土过梁》(03G322-14)、《室外消火栓安装》(01S201)、《室外消火栓安装》(07MS101-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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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2

 

 

34

济南龙力热电开发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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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3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孙军良等7565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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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推荐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1: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花名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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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施情况调查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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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施情况调查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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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举办2013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考核认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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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问题座谈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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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13年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省级核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3]19

关于进行2013年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省级核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建设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39号文)的要求,经研究,省厅决定对各市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进行省级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程序

本次核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集中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组抵达各市后,首先听取市级普查情况汇报,然后随机抽取部分监理企业和在监项目查看有关资料和工程现场,检查结束后向各市通报检查情况。

二、核查企业和项目数量

省级核查查监理企业数量约为各市监理企业数量的四分之一,重点核查目前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2012年监理省级抽查下发整改通知书的、2011年及2012年省级监理检查未抽查企业和2014年底前资质有效期到期的企业。由省核查组与被查市商定具体核查企业名单(最少核查一个县级企业),每家企业从在监项目中随机抽查1个在监项目(具体核查查企业数见附件2)。对省外进鲁企业在监项目和在市、县级普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理企业必查。

三、核查分组

本次省级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兴军副厅长总带队,工程处、执法处处级干部带队,抽调部分专家组成4个核查组,分赴17市开展核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

710日起至7月底结束,具体抵达各市时间由各核查组另行电话通知。

五、核查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并积极配合好核查组的工作,提供的有关材料要真实可靠,确保核查效果。

2、市级汇报材料要包括检查部署文件、市级检查台帐、企业自查自改资料,以及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处罚、不良行为记录、资质处理意见等情况。

3、各市要督促监理企业按照检查表所列内容,提前准备好有关资料被查,凡是检查时不能提供的一律视作缺项。

4、请各市尽快确定核查工作联系人,报省厅工程处,并请主动与核查组衔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1.核查分组情况

      2.各市拟核查企业数量表

3. 2013年全省建设监理资质动态核查记录表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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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考试认定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考试认定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

中级水平人员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工程监理人员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鲁建发[2013]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考试认定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的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参加考试认定。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备《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证书)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六)已受聘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七)近3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使用A4纸打印《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根据所学专业和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载明的专业确定第一专业(初次认定仅允许申请一个专业),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汇总后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负责审核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初审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三)各市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盖章后,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人员《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各市《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各一份,连同电子版于715日前报送省建设监理协会。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试组织及时间另行通知。

(五)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和印章。

(六)由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委托专人领取《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认定证书》和印章,同时交回《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三、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申报资料

(一)《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认定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所在监理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金证明复印件;

(八)近3年主要监理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九)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背后注明所在单位和姓名)。  

以上资料请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类红,电话:(053187087015;省建设监理协会联系人:王丽萍、马怀远,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1.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2.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考核认定申报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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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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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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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3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3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3]51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筑福建筑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等82家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等33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4.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627
 

24

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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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三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三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620

50

淄博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51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综合资质

52

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53

潍坊天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54

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55

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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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建函[2013]21号)关于注销济南创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3]21号)关于注销济南创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决定

济南创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

  你们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已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标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交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注销你们单位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4家企业的监理资质类别及证书编号如下:

  济南创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证书编号:E237011502
  滨州东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证书编号:E237005556
  枣庄力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证书编号:E237010988
  日照志诚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证书编号:E237007496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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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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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3]2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自200931日施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鲁建发[2009]3号)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强了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工作,监理行为更加规范,监理工作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根据当前建设监理发展实际,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627

附件下载:
        
山东监理机构配备标准定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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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考核认定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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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证书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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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67


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继续深入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管扣件租赁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维修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4、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检查验收,以及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监测等制度执行情况;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定型化、工具式模板支撑系统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7、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36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7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3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3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强化警示教育,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201311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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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接连发生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不得力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3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煤矿、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4.
消防:各单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
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6.
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7.
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8.
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认真进行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并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乡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国务院安委会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四)要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地区要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T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国务院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620日前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2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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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海砂、麻刚沙生产预拌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预拌混凝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严禁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检验单位,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四、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清出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要重点加强对建筑用砂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超标海砂及麻刚沙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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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5

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9-2013,自20143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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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专家审查情况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关于考核认定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的通知》要求,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共729名人员参加山东省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6月5日随机抽取15名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审查专家,组成省第一批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审查专家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了认真审查,韩强等405名同志通过专家审查。现将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13年6月7日------22日。对此结果如有异议,请在22日前,实名提供有关资料,报省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类红、王丽萍,联系电话:87087166(传真)
 
  附件:山东省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专家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下载见下方链接)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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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三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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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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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3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牛灵明等1397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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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7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13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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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2年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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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正确把握公园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就公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的类型、数量(面积)、发生时间、发生经过等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391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我部。我部将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公园,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公园,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所在城市相关申报和评审资格;对已获相关命名的城市,我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5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园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需求不断提高;二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众休闲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宽、地铁修建、房地产开发以及“以园养园”等变相经营对公园的用地范围、公o属性及健康发展都造成威胁。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

  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一是适应城市防灾避险、历史人文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并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二是与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城市防灾避险及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四是将公园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三、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一是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二是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四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严禁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灌草(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四、严格公园建设过程的监管

  各地要在保护好现有公园的基础上,有序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扩建老旧公园。一是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确保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二是o栽植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坚决制止移植古树名木,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严格控制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等。三是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计,对违反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违规采购等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四是切实加强对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养护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交通、房产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处罚结果。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五、深化公园运营维护管理
  (一)严格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

  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一是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二是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三是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督促整改。

  (二)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

    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三是严禁借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四是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要建立健全安o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各地公园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公园管理细则,明确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游人等的行为准则,以优质服务游人为基本宗旨,倡导文明游园。一要保障公园内所有餐饮、展示、娱乐等服务性设备设施都面向公众开放。二要按功能分区合理设置游览休闲等项目,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文化节、游园会、书画展等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低级庸俗的活动进园。三要加强卫生保洁以及公园内山体、水体、树木花草等保护管理,确保公园水质清新、设施干净、环境优美。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五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讲解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历史名园、遗址保护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湿地公园等,要实行专业化讲解。六要严格限制宠物入园(宠物专类公园除外),严禁动物表演,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

  (四)加大管养投入,保障健康永续发展。

  要本着“三分建设七分管养”的原则,在切实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的同时全面推进公园管养专业化、精细化。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园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园管养经费足额到位、保证专业化管养水准。二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三是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引种驯化、物种资源保护、水质净化水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公园等级类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费标准、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标准完善、考核和监管机制健全的基础上,对公园卫生保洁、安全保卫以及防治病虫害等养护作业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在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资源协调、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主导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完善公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并对辖区内公园运营管理等组织考核并跟踪监督。

  (二)完善公众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园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已建成开放的公园,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园四至范围及坐标位置,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公园要建立自律自治和举报监督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公园的维护、管理,促进公园规范运营、和谐发展。

  (三)健全动态监管。

  各地要建立公园登记注册、普查清理、督查整改等动态监管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31日前将本地区公园建设管理及跟踪督查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地上报信息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和专项调查,并及时通报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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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15个单位编制的《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14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371日起实施。原《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02J404-1)、《内装修—轻钢龙骨内(隔)墙装修及隔断》(03J502-1)、《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总则及构件加固》(06SG311-1)、《户内电力电缆终端头》(93D101-1)、《户外电力电缆终端头》(93D101-2)、《电力电缆接头》(93D101-3)、《电力电缆终端头和接头》(93D101-4)、《预制分支电力电缆安装》(00D101-7)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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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现将《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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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监理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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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建设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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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审查培训专家库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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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第一批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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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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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12年度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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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市政工程设计分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牵头编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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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2127日至26日,我部组织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了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26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6个地级城市以及26个县(市),共抽查了936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58份执法建议书。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2012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12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基本达到100%,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0.8亿平方米,可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69亿平方米,共形成6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截至2012年底,北方15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2.2亿平方米。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山东等5个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约的重点省(区、市)共计完成改造面积8969万平方米。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经启动,共安排改造计划1200万平方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贵州等省市改造工作进展较好,部分项目已经改造完成。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能耗统计40000余栋,能源审计9675栋,能耗公示8342栋建筑,对386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确定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6省为第五批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确定上海市为第二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确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华侨大学等77所高等院校为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中共中央党校、清华大学等14所高校为节能综合改造示范。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4.6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3亿平方米,光电建筑已建成及正在建设装机容量达到1079兆瓦。将21个城市、52个县、3个区、10个镇确定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镇)。在山东、江苏启动了2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将江苏、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确定为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综合示范省。

  (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742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7543万平方米,其中2012年当年有389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达到4094万平方米。上海、江苏、深圳等省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全面强制推广绿色建筑。天津市中新生态城、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新城、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湖南省长沙市梅溪湖新城、重庆市悦来生态城、贵州省贵阳市中天未来方舟生态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等被确定为首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2012年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青海、宁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福建、广西、海南、云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太原、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昆明等城市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较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比较到位,给予表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机构与能力建设。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等省(区、市)建立了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筑节能组织领导及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能力进一步增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设置了建筑节能专门处室,配备了专门人员。山西、内蒙古、上海等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监察)机构。

  (二)完善法规体系与制度创新。各地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化建设,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贵州、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条例,及时将建筑节能成熟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天津、山东在条例中设置了绿色建筑专门章节及条款发展,其他省市的地方法规规定了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及信息公示、既有建筑节能运行及改造、可再生能源强制推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标准等多项制度,为建筑节能法制化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化资金投入与政策激励。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度,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50亿元,地方省、市两级财政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超过130亿元,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山东、青海、宁夏等地资金投入力度较大。部分地区出台了节能建筑与绿色建筑配套费减免、可再生能源应用减免水资源费及享受优惠电价、太阳能建筑应用容积率奖励、墙改基金减免与返还等激励政策。

  (四)突出标准引导与科技支撑。北方采暖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各省市及时修订地方标准,适应国家标准的新要求。北京市出台国内第一部节能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天津、河南、上海、江苏等省市逐步开始建立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及产品、绿色施工等多个领域的标准规范、图集、工法等不断健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升,通过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等,对建筑节能关键技术、产品进行研发,并通过制定发布技术公告、推广目录等形式,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进行推广,促进成果转化。

  (五)严格监督管理与目标考核。各地在现行法律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不断完善和创新管理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既确保标准执行,又对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天津、山西等省市实行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与审查、节能产品质量认定与备案、节能施工专项资格认证、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与信息公示等制度,监管效果明显。各地不断强化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各省在建筑节能检查中共下发执法告知书500份。部分省市通过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的方式,对建筑节能目标进行了分解落实,并按期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依然不足。一是管理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专项工作缺乏专门机构及人员进行管理,工作进度、质量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部分地区没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仍有不到位情况。一是部分省市对新颁布建筑节能国家标准执行不及时,地方实施细则没有及时出台,设置执行过渡期过长。二是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性及精细度不够,不能有效指导施工。节能设计软件管理比较混乱,存在设计指标明显不够而由软件权衡计算通过的现象。三是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偷工减料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地区在施工标准、工艺不健全情况下,推广使用新型外墙外保温,造成质量隐患。四是部分地区对保温材料、门窗、采暖设备等节能关键材料产品的性能检测能力不足,检测质量监管有漏洞,存在检测结果与工程实际应用情况不符情况。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质量及效益水平仍需提高。一是部分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存在问题,部分完成的改造项目已经出现保温层破损、脱落,供热计量表具安装不到位等情况。二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部分北方地区城市尚未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导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造成“节能不节钱”,影响了节能企业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三是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度滞后,改造项目落实及实施情况不理想。

  (四)绿色建筑发展相对缓慢。一是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还不健全,目前仍以评价标准为主,缺乏针对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绿色建筑与现有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结合程度不足。二是绿色建筑配套政策不落实,包括支持绿色建筑的财税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强制推广绿色建筑等的相关政策不配套。三是绿色建筑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缺乏针对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系统技术解决方案。相关设计、咨询、评估机构服务能力不强。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水平仍需加强。一是部分示范市县实施进度缓慢。据统计,2011年批准的96个示范市(县、区、镇)中,项目开工率小于20%的有21个,占批准示范数量的22%2012年批复的112个示范市(县、区、镇)中,项目开工率小于20%的有38个,占批准示范数量的34%。二是技术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示范专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部分偏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市县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跟不上,技术支撑力量薄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业主的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全面推动绿色建筑行动。做好首批8个绿色生态城区组织实施。启动第二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发布绿色生态城区规划编制办法及指标体系。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力度,强化标识质量审查及备案管理。启动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奖励工作。引导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强制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逐步增强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设计咨询、第三方评价等市场服务能力。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二)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节能质量及水平。继续做好北方采暖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总结北京、天津经验,督促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着力抓好新建建筑在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设计及计算模拟软件、材料产品性能检测等行为。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加快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增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

  (三)深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继续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力度,力争2013年完成改造面积1.9亿平方米以上。强化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选材、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修订改造技术导则及验收办法。督促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切实加强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力争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200万平方米以上,下达改造计划指标1500万平方米以上。选择有工作基础、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城市,实行规模化改造试点。

  (四)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力度。进一步扩大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力争到2015年,建设完成覆盖全国的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体系。推动公益性行业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开展“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创建工作。启动第三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推动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指导各地分类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等节能新机制。

  (五)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工作。选择有条件区域打造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推动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进一步挖掘推广潜力。加快示范市县的验收进度。加大“太阳能屋顶计划”实施力度,调整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政策,扩大自发自用光伏建筑应用规模。推动资源条件具备的省(区、市)针对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尽快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

  (六)加强建筑节能相关支撑能力建设。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建设环节,制定修订绿色建筑、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建设工作,增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能力。

  (七)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等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组织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进展情况及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及效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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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公布2013年山东省工程监理专员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监理员)换证考核第二批合格人员名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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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考核认定第一批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人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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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3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合肥中天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合肥中天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查,合肥中天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企业或人员业绩弄虚作假等行为。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合肥中天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被通报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特此通报。

  附件: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32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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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我部2012年组织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

  2012112月,我部共组织审查2293家建设工程企业升级、增项、延续等各类申请,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491家,通过325家,通过率66.19%(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升级、增项393家,通过233家,通过率59.29%);建筑业企业1220家,通过648家,通过率53.11%(建筑业企业升级、增项959家,通过392家,通过率40.88%;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就位261家,通过256家,通过率98.08%);工程监理企业305家,通过207家,通过率67.87%(工程监理企业升级、增项293家,通过195家,通过率66.55%);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131家,通过52家,通过率39.69%(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升级120家,通过43家,通过率35.83%);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146家,通过105家,通过率71.92%(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升级、增项131家,通过90家,通过率68.70%)(见附表1)。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制变更申请181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75家、建筑业企业65家、工程监理企业27家、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10家、设计与施工企业4家。

  2012年,我部委托初审部门对涉及群众举报的95家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核查。其中,初审部门按期返回核查意见并认定举报情况不属实的75家,占78.95%;经初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属实且已被处罚的4家,占4.21%(见附表2)。对初审部门未按时返回核查意见的16家企业,我部将不予核准其资质申请,并在核查意见返回前不受理其任何资质申请。

  附表:1.201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核查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3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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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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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通信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充分发挥光纤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现就贯彻落实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是加快宽带网络发展、提升宽带基础设施水平的关键要素,是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动力,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宽带网络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宽带网络覆盖和接入能力逐步提高,但我国宽带发展水平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慢进亦退”的风险,加快宽带发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宽带接入主要采用以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为代表的铜线宽带技术,升级改造存在固有的技术瓶颈。要加快宽带发展,必须推动技术换代和网络改造,实现光纤到户。与此同时,光纤到户建设中存在建设标准难以落实、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有必要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光纤到户建设中的现实难题。

  二、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自20134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一)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二)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四)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三、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是全面实现光纤到户的难点,各单位应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资源共享的监管力度,对阻挠正常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二)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的指导,积极组织编制光纤到户改造的实施计划。

  (三)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权。

  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普和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光纤到户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做好宣贯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电信运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有关规定,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开展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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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3220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全面部署,协调推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始终坚持为民服务、求真务实、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开展调研和专题研讨,把握问题的实质和关键,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通过解决重点问题促进工作开展。

  二、着力抓好建筑节能

  (一)继续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稳步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促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二)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抓好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的实施工作,确定第三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及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综合示范。启动“节约型医院”建设工作。

  (三)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及县级示范。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到位的地区,扩大实行集中连片推广应用。

  (四)调整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政策,扩大自发自用光伏建筑应用规模。

  三、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落实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政策。抓好首批8个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确保质量与进度,启动第二批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推动有条件地区开展强制性推广绿色建筑试点,启动绿色建筑区域推广示范工作。

  (二)继续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研究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研究和标识评价工作。

  (三)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强化业务培训,积极指导和支持地方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保证评价工作科学、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四)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适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并组织工程示范。

  四、加强科技创新

  (一)通过制定行业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评估推广,引导和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继续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优化“十二五”阶段目标和任务,为《“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的实施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直排重点领域尤其是湖泊地区的典型城市高标准减排综合示范。

  (三)组织实施高分专项《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项目,在城乡规划和动态监测评价等方面开展遥感技术应用示范,加强遥感数据获取、存储、处理和应用服务能力建设。

  (四)组织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研究建立智慧城市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城市政府整合信息资源,开展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在建筑节能监管和地下管网管理等领域的开发利用,优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五、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

  (一)继续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国际合作。继续支持、指导北戴河新区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作,总结经验,扩大影响,加快推广;继续组织“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合作项目”,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与示范。完成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总结项目成果并宣传推广。与教育部、卫生部共同指导完成“公共建筑(中小学校和医院)节能项目”学校节能改造示范、医院节能改造工程示范。启动“中国城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从城市规划层面研究促进建筑节能,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对标与信息披露研究与试点。继续推进中加现代木结构合作,组织木结构建筑发展现状调研,研究制订木结构建筑发展规划,推广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

  (二)大力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技术合作。确定与德国、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合作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技术示范的城市,督促落实示范内容并组织实施。启动“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相关技术与管理方法研究与宣传。

  (三)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天津、乌鲁木齐组织开展供热系统热源和热网能效调查,完成中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基准线研究,组织开展中国建筑领域低碳发展战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建筑低碳标准和制度研究与推广等项目。

  (四)继续组织中国市长赴德国、美国进行建筑节能与低碳生态城市专题培训。继续依托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国学习考察。

  六、积极推进墙材革新

  (一)组织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指南等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二)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开展绿色建材评价试点工作,完善绿色建材用于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

  (三)组织研究建筑工业化部品生产、装配等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研究,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和全装修住宅建设。

  (四)提高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技术和操作水平,组织编制岗位培训教材,研究开展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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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要求,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部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评目的

  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评主体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三、考评实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以建筑施工企业自评为基础,考评主体在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开展自评工作,并将所属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作为企业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提交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审查时,应根据日常安全监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达标评定。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以建筑施工项目自评为基础,考评主体在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管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手册。

  考评主体在对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管时,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建筑施工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手册和自评报告,考评主体应根据日常安全监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达标评定。

  四、考评奖惩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成绩突出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可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建筑施工项目,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督促力度,采取措施增强企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措施,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有序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注重四个有机结合: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和延期审查工作有机结合,二是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与各地已开展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等活动有机结合,四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有机结合。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通报批评不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和不达标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表扬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应当纳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信用档案,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等要尽快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平台,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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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二、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三、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四、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继续教育考核(第七期)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1:

]]>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3220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全面部署,协调推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始终坚持为民服务、求真务实、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开展调研和专题研讨,把握问题的实质和关键,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通过解决重点问题促进工作开展。

  二、着力抓好建筑节能

  (一)继续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稳步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促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二)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抓好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的实施工作,确定第三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及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综合示范。启动“节约型医院”建设工作。

  (三)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及县级示范。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到位的地区,扩大实行集中连片推广应用。

  (四)调整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政策,扩大自发自用光伏建筑应用规模。

  三、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落实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政策。抓好首批8个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确保质量与进度,启动第二批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推动有条件地区开展强制性推广绿色建筑试点,启动绿色建筑区域推广示范工作。

  (二)继续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研究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研究和标识评价工作。

  (三)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强化业务培训,积极指导和支持地方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保证评价工作科学、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四)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适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并组织工程示范。

  四、加强科技创新

  (一)通过制定行业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评估推广,引导和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继续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优化“十二五”阶段目标和任务,为《“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的实施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直排重点领域尤其是湖泊地区的典型城市高标准减排综合示范。

  (三)组织实施高分专项《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项目,在城乡规划和动态监测评价等方面开展遥感技术应用示范,加强遥感数据获取、存储、处理和应用服务能力建设。

  (四)组织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研究建立智慧城市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城市政府整合信息资源,开展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在建筑节能监管和地下管网管理等领域的开发利用,优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五、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

  (一)继续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国际合作。继续支持、指导北戴河新区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作,总结经验,扩大影响,加快推广;继续组织“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合作项目”,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与示范。完成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总结项目成果并宣传推广。与教育部、卫生部共同指导完成“公共建筑(中小学校和医院)节能项目”学校节能改造示范、医院节能改造工程示范。启动“中国城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从城市规划层面研究促进建筑节能,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对标与信息披露研究与试点。继续推进中加现代木结构合作,组织木结构建筑发展现状调研,研究制订木结构建筑发展规划,推广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

  (二)大力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技术合作。确定与德国、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合作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技术示范的城市,督促落实示范内容并组织实施。启动“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相关技术与管理方法研究与宣传。

  (三)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天津、乌鲁木齐组织开展供热系统热源和热网能效调查,完成中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基准线研究,组织开展中国建筑领域低碳发展战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建筑低碳标准和制度研究与推广等项目。

  (四)继续组织中国市长赴德国、美国进行建筑节能与低碳生态城市专题培训。继续依托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国学习考察。

  六、积极推进墙材革新

  (一)组织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指南等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二)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开展绿色建材评价试点工作,完善绿色建材用于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

  (三)组织研究建筑工业化部品生产、装配等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研究,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和全装修住宅建设。

  (四)提高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技术和操作水平,组织编制岗位培训教材,研究开展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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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行动计划》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发布《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行动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惠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构建食品进口注册工作体系。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探索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测评体系。推动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及产品售后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机、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农药质量市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和市场大检查。开展“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推进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区)创建。(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装备制造基础设备、能源生产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质量监理,为南水北调、铁路建设、西气东输等重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提供保障。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督查。针对风景名胜区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商业和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资委、能源局、南水北调办等参加)

四、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培育机制。完善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建立中国知名品牌数据库。深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在我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高端品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监测评估。以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食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农畜产品滥用抗生素、机动车安全隐患等质量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风险排查整治。以酒类、化肥为重点,探索建立质量安全违法责任追溯制度和公开违法违规记录的制度。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功能保健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交通及铁路产品、有机产品、服务外包等认证。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开展产品伤害专项调查,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建立国际邮路生物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严查彻办食品、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制假售假等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葡萄酒、橄榄油等产品制售和进口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工作力度。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社会责任。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汽车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严格实施缺陷汽车召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以及重点、大型企业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开展质量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树立一批质量管理先进标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攻关、质量创新成果分享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八、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乳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白酒、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旅游行业“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组织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旅游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九、开展全国“质量月”等系列主题活动。筹备召开全国质量大会。鼓励各地开展质量文化主题公园、城市质量节、质量安全周、质量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弘扬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案件。开展质量万里行、农资打假下乡、清新居室行动和质量专家企业行等专项活动。加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在汽车、农业机械、家用电器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可靠性提升试点。(质检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十、强化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推动将质量指标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规范质量统计信息公开程序。加强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指标。制定《政府质量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将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考核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各创建城市组织实施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开展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质检总局、统计局等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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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3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努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构筑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一是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二是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三是制定和修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国家级工法管理实施细则》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一是对部分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严把设计、施工、验收关,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二是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召开全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经验,观摩专项治理工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充实工程质量专家库,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政策制定和专题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四是继续做好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以及质量事故的查处、督办、通报工作。

  三、强化建筑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一是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认真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加强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四是继续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培训,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一是开展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推动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强化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三是指导地方开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测量单位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

  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增强技术引导创新能力。一是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在各地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市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二是贯彻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三是引导和推动绿色建造的发展,研究BIM技术在建设领域的作用,研究建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制度,提高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能力和建筑工业化水平。四是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级工法、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六、实行防抗避救结合,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信息系统,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二是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工作。三是研究开展避难场所建设示范活动和减隔震技术应用试点活动。四是积极应对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开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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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3]1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2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建筑市场监管的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行政审批和动态核查,营造诚信和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行业改革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部法规司争取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出台后的宣贯工作。修订出台《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研究制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二)加强合同管理。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文本宣贯工作。组织编写《建设工程施工合%使用手册》,研究修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推进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组建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国评标资深专家和稀缺专业专家资源共享。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重点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起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建造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

  (五)健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层级监督制度。制订《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办法》。

  二、解放思想,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六)简化合并资质等级标准。出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研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七)完善审批制度建设。继续完善三方会审机制,研究制订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企业申报跨省业绩和中央企业申报业绩核查工作规则及企业资质变更、注销管理工作程序。

  (八)改进专家评审系统。推行网上申报和电子评审,实行专家模块化内容审查。修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编制专家审查规范性文件,提高专家审查水平。

  (九)加强申报业绩核查、举报投诉处理和审批后的动态监管,严肃处理申报资质资格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三、加大处罚力度,优化市场环境。

  (十)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十一)完善企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实时动态核查。依法查处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出租出借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对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重点监控。

  (十二)建立健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及时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各级诚信平台对外发布。

  (十三)继续完善建筑市场行政处罚通报制度。健全全国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报送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国通报各地行政处罚情况。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改革发展。

  (十四)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完成企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信息全国互通共享,确定工程项目数据库组建方案和数据标准,出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成果运用,健全建筑市场优胜劣汰的诚信奖惩机制。

  (十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出台《关于做好工程建设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建筑用工方式研究,促进建筑劳务健康发展。健全完善监理制度,研究监理工程师分级注册办法。

  (十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做好促进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做好GPACEPA等协议的谈判准备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开展建筑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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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考前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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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调研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调研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划委:

  为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申报审批系统”)建设,我司成立了申报审批系统模式研究课题组。为了解各地申报审批系统建设情况,课题组编写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调研问卷》,对企业网上申报审批系统建立、使用等情况进行书面调研。请你单位认真填写调研问卷,于2013228日前将填写完整的调研问卷返回我司,并将电子版发至:zzc@cein.gov.cn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李雪飞 米 凯

  联系方式:010-58934626(兼传真)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调研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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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3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3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8起、死亡3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23起、死亡人数增加29人。

  20131月,全国有16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4起、5人)、云南(4起、5人)、江苏(3起、5人)、贵州(3起、4人)、河南(2起、3人)、广东(2起、1人)、广西(1起、2人)、北京(1起、1人)、安徽(1起、1人)、福建(1起、1人)、山东(1起、1人)、湖北(1起、1人)、湖南(1起、1人)、海南(1起、1人)、陕西(1起、1人)、甘肃(1起、1人)。

  20131月,全国没有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与去年同期持平。

  附件:2013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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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国 务 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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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召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召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宣贯会议的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

  最近,我部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7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上述10本规范的宣贯工作,我司拟于4月下旬或5月上旬组织召开宣贯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介绍原规范修订的背景、原则及主要思路;二是宣讲修订后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并重点介绍与原规范相比有变化的内容;三是对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提出要求。

  希望各地区、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具体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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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我国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1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形成了大批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十二五”时期,全国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住房保障档案资料急剧增加,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二)切实增强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紧迫性。201111月,国家档案局已把住房保障相关档案列入民生类、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这是满足住房保障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当前,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能力薄弱、设施经费不足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工作不扎实,监管不到位,不适应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规范档案管理紧迫性的认识,加快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三)全面认识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住房保障资源分配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关系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加快推进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水平。

  二、明确档案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四)明确目标任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13年开始到2015年,利用3年时间,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信息安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地级以上城市和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力争用2年时间率先完成。

  (五)落实工作步骤。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步骤,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顺利实现总体目标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本地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学习培训,配置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作经费。

  第二步:组织完成历史积累档案资料和即期档案资料的归档,对不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档案进行规范;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开发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和检索工具;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步: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措施,实现住房保障档案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管理;组织考核验收和评比表彰活动。

  三、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住房保障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档案信息公开、利用、查询和保密规定,突出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加强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内设机构的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人员编制,适时组织学习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省、自治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档案管理任务,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提高管理能力水平。

  (八)保障档案管理的物资条件。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建档案管理的保障条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防护设施和信息化设备,确保档案安全;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的工作经费,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四、加快推进档案资料建档和信息化工作

  (九)突出抓好建档工作。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的原则,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可聘请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给予技术指导,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形成的档案资料建档工作。对历史积累的档案资料,要集中组织完成建档;对没有建立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的,要抓紧建立房源档案;对已经建档但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和业务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当年新增的档案资料,要即期完成建档。

  (十)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开发档案信息采集、管理和应用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编制不同种类档案相互关联的检索工具,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历史积累档案可分阶段、分批次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对即期档案,应同步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制。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一项长期任务,要落实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档案管理部门责任,落实各层级岗位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作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进度安排,确保工作时效。

  (十二)加强督查指导。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市县落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我部将把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内容,组织督查指导,并通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督查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推动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区在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请及时报送我部住房保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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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3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1日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七)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hichang@mail.cin.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110日。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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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46-2012,自20134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1.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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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47-2012,自20134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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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不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 关于报送201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鲁建建函[2012]26号)关于报送201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65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的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21231日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所有企业。

二、填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由各企业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行业统计版块的工程监理统计栏目(网址:www.mohurd.gov.cn),在系统上报页面点击进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在统计系统中打印形成书面的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2年第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2年第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2]10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4家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1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延续,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延续名单(34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名单(5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名单(1家)

     4.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名单(8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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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王伯勤等18人在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王伯勤等18人在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办市函[2012]74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查,王伯勤等18人(名单见附件)在通过聘用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王伯勤等18人及相关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附件:弄虚作假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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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2]74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山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在上海等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与目标

  试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开展,目]]>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的通知

附件1、2012年1-11月份墙改与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2012年在建、竣工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

      3、居住建筑既该调度 附表3-1、附表3-2、附表3-3

      4、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月调度表(2012年11月)

        5、2012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调度表

      6、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评分表

      7、工程项目围护结构节能检查表

      8、工程项目采暖空调系统节能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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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决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决定

 

中建监协[20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各获奖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中建监协[2012]05号)的要求,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组织评选推荐的“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初审复核,并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审定,已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予以公示、公告。经研究,决定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134家企业荣获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北京京航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雁忠等157名同志荣获2011-2012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阮宏艳等198名同志荣获2011-2012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称号;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张宇红等47名同志荣获2011-2012年度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同时希望广大监理工作者向他们学习,为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一、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二、2011-2012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三、2011-2012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

四、2011-2012年度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名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 关于征集优秀监理企业宣传资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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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2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2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赵会忠等360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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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继续教育考核(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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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继续教育考核(第五期)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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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2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2年第六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大洋碧海渔业规划设计院等25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等2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延续,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等8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单位名单

     4、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21022

 

附件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等级范围

2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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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3-2012,自20136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83.0.93.0.11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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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70-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和第5.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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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2-2012,自20136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8.13.9.34.5.14.5.25.1.65.1.95.5.25.5.7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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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83-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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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9-2012,自20136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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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90-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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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84-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9.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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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81-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97.1.77.2.47.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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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12,自20133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4.0.54.0.64.0.74.0.84.0.95.0.55.0.105.0.115.0.136.1.16.2.16.3.16.3.137.1.21)、7.1.31)、7.1.41)、7.1.57.2.47.3.17.3.57.4.117.5.18.1.211)、8.2.28.3.19.1.79.3.110.1.110.2.111.1.611.2.111.2.411.4.111.4.211.5.112.2.513.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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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81-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1234)、6.1.26.1.56.4.2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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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3-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1.34.6.123)、4.8.13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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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05-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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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96-2012,自201211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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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95-2012,自201211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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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4-2012,自2012111日起实施。其中,第5.3.45.3.55.4.35.5.46.4.46.4.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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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7-2012,自201211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714.1.614.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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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41-2012,自201311日起实施。其中,第11.1.111.2.111.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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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5.1.25.2.55.4.27.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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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建监协[2012]24

根据《关于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中建监协{2012}05号)的有关要求,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组织评选推荐的“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2012830201299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cn)予以公示。经审核,上述受表彰的企业和个人符合表彰条件,特此公告。

 

附件:

一、2011-2012年度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公告名单(134家)

二、2011-2012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公告名单(157名)

三、2011-2012年度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公告名单(198名)

四、2011-2012年度监理协会优秀工作者公告名单(47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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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0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7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11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等11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等11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12]13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等10个单位编制的《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等11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2111日起实施。原《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06G901-1)、《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框支剪力墙结构)》(09G901-2)、《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地下室结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桩基承台)》(09G901-3)、《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楼面与屋面板)》(09G901-4)、《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09G901-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含2005年局部修改版)》[03K4040305K40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94D401-3)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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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鲁建标函[2012]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局)、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461号)要求,为推动我省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1、各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开展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的情况;
    2、钢筋生产企业执行钢筋产品标准情况和钢筋产品质量情况;
    3、2011年以来开工在建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用高强钢筋情况;
    4、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二)检查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应兼顾公用、住宅和建筑面积、层数等不同工程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钢筋生产企业、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等。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分各市自查和省里抽查。
    (一)各市自查工作安排(10月20日前)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经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拟定各市检查方案进行自查,并填写附件1、2,将检查情况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二)省里抽查工作安排(10月30日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将共同组成检查组,抽取部分城市进行实地抽查。其中,济南市和青岛市为国家两部委必查城市,抽查项目不少于6项(含单体建筑),并抽查一家高强钢筋生产企业,其余城市不少于3项(含单体建筑)。
 
    三、抽查工作程序
    1、检查组听取各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汇报;
    2、查阅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工程项目高强钢筋应用情况;
    3、实地查看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4、实地查看钢筋生产企业、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等;
    5、反馈检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各市的自查工作, 督促钢筋生产企业、建筑设计与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检测等单位做好钢筋生产加工与销售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技术及钢筋产品进场检测资料等准备工作。
    请各市于10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络方式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产业处。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原玉磊  0531-87087056
    sdbz1204@163.com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产业处
    李东平  0531-86126201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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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
 

鲁建标字【2012】3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中有关要求,推动我省建筑业和钢铁工业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现就加快高强钢筋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意义
    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用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平均可节约钢材12%以上。高强钢筋作为节材节能环保产品,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可促进建筑钢筋使用的减量化,减少钢铁生产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缓解铁矿石进口、煤炭需求和电力供应的压力,又能减少物流运输和建筑钢筋加工、连接工作量,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推广应用高强钢筋是落实中央节能减排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钢铁工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是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途径,也是建筑业将钢铁行业技术进步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具体体现。各市有关部门要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动我省建筑工程技术整体水平提升,促进建筑业的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为指导思想,按照“政策引导、企业参与、行业服务、技术支撑、典型示范、市场配置、供需平衡”的原则,通过完善政策和标准配套,优化钢筋生产、供应品种和结构,创新推广应用工作机制,实现钢铁行业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并结合我省实际,加快高强钢筋产品生产技改升级、发展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成高强钢筋升级换代的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全省建筑工程中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普及使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重点推广应用500兆帕级高强螺纹钢筋。
    到2015年底,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的产量占我省螺纹钢筋总产量的25%,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20%以上。
 
    三、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
 
    (一)优化高强钢筋生产供应结构。钢铁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按照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标准要求,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生产,提高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生产质量的稳定性,扩大500兆帕级螺纹钢筋产量,保证各规格高强钢筋的供应和生产质量。
    (二)贯彻高强钢筋标准规范的实施。积极开展《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标准、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加强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力度的监督。建筑结构中的纵向受力钢筋要优先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其中,梁、板、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梁、柱箍筋推广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
    (三)积极发展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产业。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制定我省高强钢筋的加工配送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鼓励高强钢筋生产企业、大型经销商和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企业建立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完成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布局,逐步禁止建筑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高强钢筋配套应用技术研究。进一步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新型连接材料和连接技术研究,统一连接件标准体系,降低工程施工难度和加工成本。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特别是高强钢筋和混凝土共同工作机理研究,形成高强高性能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满足不同结构的要求。适时编制我省高强钢筋配套应用技术规范,加快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
    (五)加快高强钢筋生产、应用示范工作。按照示范先行,扎实推进的原则,参照住建部、工信部《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建办标〔2012〕13号)要求,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建设一批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项目,以生产、配送、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机制为核心,通过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城市、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示范,进一步总结完善高强钢筋的生产、应用技术,以点带面全面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示范工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协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共同成立山东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高强钢筋生产及应用的组织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高强钢筋的应用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协调组牵头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日常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成立山东省高强钢筋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全省高强钢筋的应用技术指导,开展高强钢筋生产应用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制定我省高强钢筋工程配套应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研究开发高强钢筋生产、加工和连接新材料、新技术,解决生产应用中的技术难题,对全省高强钢筋应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制定产业鼓励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制订并落实钢铁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政策和高强钢筋生产的扶持政策;设立专项技改资金,用于高强钢筋的技术研发、设备改造、产品分类认证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管理,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
    (四)建立应用奖励机制。积极争取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扶持,建立高强钢筋应用技术研发和工程应用奖励机制。将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纳入全省的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行动等工作中。在设计与施工评优、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创新评奖、康居示范工程、节能示范工程等建设评奖创优活动中加入高强钢筋应用的考核内容。在高烈度地震区的超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鼓励应用500兆帕级高强钢筋。对在推广应用高强钢筋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高强钢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审查,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工程,审查机构应退回设计单位进行重新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进场钢筋质量检查与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高强钢筋产品及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各项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六)强化动态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性,成立相关的协调工作小组,加强高强钢筋相关的生产应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高强钢筋产品进行认证标识和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对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实施专项认定备案。强化高强钢筋生产、配送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高强钢筋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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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一、总体情况

  2012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9起、死亡51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4起、死亡人数减少38人,同比分别下降46.58%42.70%

 

  20128月,全国有19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新疆(5起、6人)、吉林(4起、7人)、湖北(4起、7人)、河南(3起、5人)、江苏(3起、3人)、河北(2起、3人)、宁夏(2起、3人)、内蒙古(2起、2人)、湖南(2起、2人)、海南(2起、2人)、甘肃(2起、2人)、青海(1起、2人)、山西(1起、1人)、辽宁(1起、1人)、浙江(1起、1人)、江西(1起、1人)、广东(1起、1人)、广西(1起、1人)、陕西(1起、1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2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死亡7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6人,同比分别下降33.33%46.15%


20128月,全国有19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新疆(5起、6人)、吉林(4起、7人)、湖北(4起、7人)、河南(3起、5人)、江苏(3起、3人)、河北(2起、3人)、宁夏(2起、3人)、内蒙古(2起、2人)、湖南(2起、2人)、海南(2起、2人)、甘肃(2起、2人)、青海(1起、2人)、山西(1起、1人)、辽宁(1起、1人)、浙江(1起、1人)、江西(1起、1人)、广东(1起、1人)、广西(1起、1人)、陕西(1起、1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2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死亡7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6人,同比分别下降33.33%46.15%


20128月,吉林、湖北各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82日,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万科城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长春万科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江苏南通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正洪,项目经理:冒宏伟),监理单位是长春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法人代表:卞延彬,项目总监:张立宪)。

  829日,湖北省武汉市福星惠誉·福星城工程8#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拆卸塔吊过程中,塔吊平衡臂倾覆,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鞠建中,项目经理:袁顺根),监理单位是湖北九州建设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理钧,项目总监:窦怀金)。

  附件:20128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换证考核第五批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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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第二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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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司法厅

鲁建法字[2012]2

 

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8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颁布施行重要意义的认识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近几年,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发展,城乡规划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城乡规划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19918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对我省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该《办法》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当前形势和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适应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条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办事程序、加强政务公开、严查违法行为的立法原则,对深化细化规划管理程序、严格城乡规划修改条件、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民主决策、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合理安排各项建设、推进城乡统筹、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抓出实效。
  二、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行为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 提高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批级别。《条例》创设了"县城规划"概念,规定县城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既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编制体系作了衔接,又符合我省县城的区划情况和规划管理实际。为提高县城的规划建设水平,《条例》规定,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 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明确了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三) 加强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条例》创设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规定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为促进各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依法编制和逐级落实。《条例》规定在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时,应当同时编制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域、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并作为下一级规划编制的依据。
  (四) 明确了城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县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 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条例》规定,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六) 充分发挥近期和年度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超前指导和调控,《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条例》同时规定,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七) 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条例》规定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并规定要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做好规划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
  (八) 加强批后管理,规范规划技术服务工作。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施,《条例》细化了开工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的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职能和作用。
  (九) 完善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明确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程序和分级管理要求。二是对划拨和出让用地规定了不同的规划许可程序。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三是细化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条例》规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必须进行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四是规范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
  (十) 加强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了建筑用途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二是建立了省城乡规划部门对各市县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和通报制度。三是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
  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在《条例》实施前后,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还要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领会《条例》内容,提高科学规划、依法建设、规范管理的水平。同时,积极向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进行宣传,努力形成全民关注规划、尊重规划、依法实施规划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准确学习理解《条例》,省里正在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条例》释义,将于910月份集中进行系统培训,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加。
  为宣传贯彻好《条例》,经研究确定,今年11月份在全省开展 "城乡规划月"活动。省里将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拉开"城乡规划月"活动的序幕。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板报、墙报、橱窗、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上下联动,努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为《条例》的施行打好基础。
  四、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当前,在集中抓好《条例》学习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按照《条例》授权,抓紧制定有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工作程序,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各地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无资质单位承揽规划编制业务、擅自调整法定城乡规划、违规变更规划许可内容、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责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情况,请于1210日前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关  川、姜国栋
  联系电话:05318708703787080835

  附件:《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标语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标语

  1、热烈祝贺《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
  3、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4、统筹规划城乡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倾力打造"阳光规划"
  7、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促进规划科学民主决策
  8、科学编制规划,依法审批规划,严格实施规划
  9、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城乡统筹长远发展
  10、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11、认真落实《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1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2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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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第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山市实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监理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山市实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监理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查,中山市实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上述8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请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企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希望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认真学习、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711

附件:

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弄虚作假行为

1

中山市实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陈绿香《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2

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周永瑞身份证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

3

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沈洪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4

南京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倪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5

宜昌金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卞华洲、周晓红、田振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6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涂生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7

山东天金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李可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8

新疆建筑科研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供虚假的王志福《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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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2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2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天津市热电设计院等5家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
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淄博文德众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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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2年第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6

11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96

16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66

11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72

120

 

二、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9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t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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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根据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管理部门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开展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钢筋生产企业执行钢筋产品标准情况和钢筋产品质量情况;

  (三)2011年以来开工在建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用高强钢筋情况;

  (四)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分省级检查和两部联合抽查。

  (一)省级检查工作安排

  1.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拟定本地区检查方案,于20129月底前完成检查、填写检查表(详见附件),并将检查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检查范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城市、检查的工程项目和钢筋生产企业,检查的城市数量不得少于3个。

  (二)两部联合抽查工作安排

  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201210月~11月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实地抽查和复验。抽查范围:

  (1)省会(首府)城市和至少1个地市级城市;

  (2)不少于1家钢筋生产企业;

  (3)检查项目数量根据抽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省会(首府)城市不少于6项(含单体建筑),地市级城市不少于3项(含单体建筑)。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地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于201212月底前完成高强钢筋应用情况评估报告。

  三、检查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本地区的自查工作。督促钢筋生产企业、建筑设计与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检测等单位做好钢筋生产加工与销售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技术及钢筋产品进场检测资料等准备工作。

  四、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张磊 010-589330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010-68205595


  附件: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8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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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和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部署,为提高各地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水平,保障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顺利开展,我司决定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我司将组织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举办四期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第一期培训班地点重庆,时间9月底;第二期培训班地点江苏,时间10月中旬;第三期培训班地点新疆,时间11月上旬;第四期培训班地点辽宁,时间11月中旬。

  二、培训对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人员、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成员,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钢筋生产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

  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环节高强钢筋应用技术,钢筋加工与配送技术。

  四、培训费用

  每期培训班2天,报到1天,培训费600/人(含资料费),培训期间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至少参加1期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请于2012914日前将参加培训报名回执(见附件)报我司。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并请于2012914日前将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方案报我司。如需技术支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六、联系人及电话

  标准定额司   张磊 010-58933022

  标准定额研究所 刘彬 010-58933180(传真)

  七、其他

  我司将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培训安排,开班前10天发送报到通知,详告开班时间和地点。

  附件: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2820

 

1

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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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继续教育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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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12年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省级抽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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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省工程监理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座谈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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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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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换证考核第四批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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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第一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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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71-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4.0.61)、4.0.81)、7.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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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72-2012,自201212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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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征求《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科节函[2012]130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根据《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通知》(建科[2012]55号)、《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等有关规定,我司组织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28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电话:010-58934548;传真:010-58934530

  邮箱:xuxl@mail.cin.gov.cn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公室 梁传志

  电话:010-57811049;传真:010-57811445

  邮箱:8536lcz@163.com

  附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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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2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2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天津市热电设计院等5家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
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2:
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等级范围
2淄博文德众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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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同意接纳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十九家监理企业入会的批复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首届建设监理科研课题和论文评优活动表彰暨第二届总监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首届建设监理科研课题和论文评优活动表彰暨第二届总监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中建监协秘[2012]12

各会员单位:

201261314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在西安市共同举办“首届建设监理科研课题和论文评优活动表彰暨第二届总监工作经验交流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陈重出席并讲话。会议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有9名同志在会上交流了经验;上海现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委员会成员梁士毅演示了BIM和数码技术在建设监理工作中的应用。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大家,供参考。

附件:《首届建设监理科研课题和论文评优活动表彰暨第二届总监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2012 年6月28

抄报:副会长

抄送: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委员会顾问、成员

 

附件

首届建设监理科研课题和论文评优活动表彰暨第二届总监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

 

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市政管委、规划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63号),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草案),完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强化超高层建筑等抗灾管理。研究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做好修改论证工作。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研究,调研国内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情况,研究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制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抓紧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修订或制订工作。

  (二)完善工程安全标准体系。抓紧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一)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二)着力抓好重点领域施工安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管力度,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环节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和督查,切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动态管理和预报预警。进一步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的有效实施,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三)着力落实资质审批和施工许可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企业资质申报与安全生产状况联动,对申报资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的资质申请暂停审批;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并依法作出处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四)着力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等行为。

  三、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

  (一)提升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保障能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应急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完善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抓紧建立桥梁信息系统,实现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二)加大对破坏城市道路桥梁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过路过桥,在城市桥梁擅自架设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建筑节能改造消防安全管理

  (一)加强外墙保温材料和施工现场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定做防火构造以及不按规定施工等行为。

  (二)不断提升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的技术水平。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推广应用具备条件的材料和技术,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危化企业规划管理工作

  (一)指导危化企业选址布局。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做好城市各类功能区的科学布局,通过规划审批等措施指导危化企业避开城市上风口、河流上游及水源地保护范围,与城市其他功能用地特别是人流密集地区保持必要的隔离距离,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危害。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监管。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在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全建筑工程,城市供水、供气、市政桥梁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指导有关企业应急预案做好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要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企业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能力,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执行停产撤人等应对措施。着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施工企业参与应急抢险,有条件的地区应依托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资金投入,完善应急物资设备储备机制。

  七、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创造有利格局。要根据国务院重点分工方案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密切协作机制,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长期未发生事故或事故持续下降的地方和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激励有关地方和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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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2年第一批不符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对2012年第一批不符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2]39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今年上半年,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核查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的通知》(建市监函[2012]25号)要求,对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了核查并报告了核查结果。根据相关法规,现就经核查已不符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企业(2012年第一批)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限期整改。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企业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对附件1所列限期整改的企业,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自2012715日至20121015日。对于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甲级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撤回告知书和撤回决定书,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二、注销。对附件2所列主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注销的企业,属于甲级资质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注销申请以及本部门意见,连同本地区企业整改情况一并报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由我部办理相应注销手续;乙级和丙级资质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销。

  三、清除企业资质信息。根据各地反馈结果,部分企业资质已不存在,但其资质信息未及时在中央和地方数据库中清除。对附件3所列乙级、丙级和事务所企业资质信息,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数据库中及时清除,更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数据库;我部将对中央数据库中的有关甲级资质企业信息予以清除。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1030日前,将附件所列本地区企业整改情况、注销完成情况、资质信息清除情况以及需要提请我部处理的甲级资质企业名单函告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附件:1.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略)

     2.注销企业名单(略)

     3.清除资质信息企业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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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四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全面开展竣工工程未接收入馆档案追缴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全面开展竣工工程未接收入馆档案追缴工作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224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各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201111日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简称"两书一证") 制度步骤、要求、文书三统一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但是,在工程档案保证金制度取消之后、我省新的"两书一证"制度实施之前,由于有些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责任意识不强、部门协调不够、执法不到位,部分建设工程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未接收进入城建档案馆,不仅使建(构)筑物维修改造、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缺乏依据,而且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为配合全面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维护公共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全面开展竣工工程未接收进馆档案追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各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以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追缴竣工工程未入馆档案:《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74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部令90号、136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2009]55号明电)、《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鲁建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
  二、追缴范围和重点
  各地要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为线索,对2000年以来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但工程技术资料未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追缴。追缴工程档案,核心是涉及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技术资料和影响公共安全的地下管线技术资料;重点是桥梁、堤坝、隧道、管线、道路、水厂、热源厂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学校、医院、车站、商场、银行、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宾馆酒店、大型办公楼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20126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召开会议或制发文件安排部署。
  (二)摸清底数(20127月至9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部门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受理部门认真查询,到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认真查询,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记录进行比对,对所辖区域内已竣工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竣工工程档案未移交入馆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登记填表(附后),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整理移交(201210月至20136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采取告知催办、上门指导、技术服务等方式,责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工程技术资料按规定整理移交。
  (四)依法处理(20134月至9月):对普通工业和民用建筑,拒绝移交涉及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技术资料和关键资料缺失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七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政府投资、以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形式组织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涉及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技术资料缺失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况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限制投标、资质降级等处罚。
  (五)总结通报(201310月至12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总结,以设区城市为单位向省厅书面报告。省厅将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几点要求
  (一)各设区城市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使全市竣工工程档案追缴工作同步开展。
  (二)各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公用、房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并建立健全长效联络配合机制。各地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要把竣工工程档案追缴工作列为检查内容。
  (三)贯彻"两书一证"制度认识上有偏差、执行上不得力、档案缺失严重的县市区和高新区、开发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必须抓住这次追缴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落实"两书一证"制度,推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附:竣工工程档案未接收进馆建设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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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223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临沂、聊城、菏泽市规划局,各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推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加快实现传统行业向现代行业转型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系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更快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更是国家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总体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利用好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可以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的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全局,抓住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契机,以城乡建设档案存储数字化、检索自动化、利用网络化、备份异地化为导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库建设为重点,以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以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为目的,突出抓好应用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为城乡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提供有效信息服务,推动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上新台阶,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三、发展目标。
  (一)"十二五"期间近期目标:我省目前还未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城建档案馆(室),要在20136月底前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辅助作业和辅助管理;正在进行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的城建档案馆(室),要在20136月底前完成数据库建设,全面实现馆藏档案检索计算机化;已建成城建档案计算机管理局域网络系统的城建档案馆(室),要在20136月底前实现与政府部门政务网的衔接和专题数据库建设;正在开展城建档案数字化转换和信息资源建设的城建档案馆(室),要在20136月底前完成数字档案馆和网络信息服务系统构建。  (二)"十二五"期间终期目标:到2015年底,17设区市城建档案馆,要全面完成"四网一库(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网、馆内局域网、链接当地政务信息网、链接互联网和馆藏档案数据库)" 建设;东部发达地区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城建档案馆(室),要基本完成"三网一库(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网、馆内局域网、链接当地政务信息网和馆藏档案数据库)"建设;中西部地区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城建档案馆(室),要基本完成"二网一库(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网、馆内局域网和馆藏档案数据库)"建设。其中,信息化起步较早的莱芜、日照、威海、济南、青岛、东营、济宁7个城建档案馆,应建成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争创全国数字城建档案馆示范馆。
  (三)"十三五"期间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各市县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与当地房产档案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的资源共]]> 关于举办全省第四十二期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函【2012】125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这、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民政部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近儿年来,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个别社会组织乱评比、乱表彰,有的甚至借机非法敛财,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形式、对象和内容呈多样化趋势,清理和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近日下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行为准则、资质条件、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及时向社会组织传达《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一神。各有关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将文件的有关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到每一个所属的社会组织,确保不留遗漏,为文件的执行工作打好基础。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把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近期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自查自纠。对于经国务院批准保留、已向主办单位反馈且向社会公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保留项目质量。

三、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逐步建立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要以此为契机,督促所属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材止、查处所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或本领域内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查和监管。要从严控制社会组织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日的设立,凡可用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替代,或者可通过日常考核、资质资格认定等方式达到促进工作目的,不再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项目,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组织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需求。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所属社会组织本年度新增加和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上报。

四,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今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与年检、评估、执法、信息化等管理手段的衔接。要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与年检结论和评估结果挂钩。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数据年,汇集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不断提高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强化执法手段,通过抽查审计、群众举报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点查处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乱评比、乱收费等行为,对于不具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现今停止、依法处置。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健全举报制度,畅通投诉,完善举报查处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本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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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宣贯讲座的通知(第二期培训地市:青岛、日照、威海、潍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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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宣贯讲座的通知(第一期培训地市:济南、济宁、莱芜、聊城、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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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借鉴国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经验,完善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部与德国政府自2005年至2011年共同组织实施了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先后在唐山、北京、乌鲁木齐和太原等城市对28栋约1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了综合节能改造示范。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明显提高,采暖能耗明显降低。为我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有很大不同。改造通常都是在建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开展的,涉及居民家庭、房屋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多个主体,在改造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得到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具有许多特殊性。在全面总结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我部组织编写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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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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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2]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目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尽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十二五”期间,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到2014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则。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积极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城市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级、分类指导,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激励引导、规范约束,在发展初期,以政策激励为主,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一)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尽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相关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引导更高水平绿色建筑建设

  (一)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级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设计评价标识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汇总上报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两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报告等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绿色建筑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两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绿色建筑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经过上述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三)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兑付至项目单位,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各地应研究采取措施主要使购房者得益。

  五、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一)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城区。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中央财政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

  (二)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中央财政对经审核满足上述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六、引导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各地要切实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强调绿色节能环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各地在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建设中,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

  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及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要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三)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广适合住宅产业化的新型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与发改、科技、规划、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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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房屋建筑部分)开通运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房屋建筑部分)开通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及广大技术人员使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需要,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开发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房屋建筑部分),已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开通运行。

  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主页面即可进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该系统以查找方便、快捷、精确、先进适用为目标,设置了属性检索、主题检索、快捷查找、强条浏览四种检索查找方式,以满足社会各层面的使用需求。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开发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城乡规划部分)、(城镇建设部分)将于2012年底完成系统开发,届时将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房屋建筑部分)并网上线运行。

  请你们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房屋建筑部分)开通为契机,加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力度,通知所在区域的相关单位和广大技术人员充分应用此系统,加强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执行力度。在应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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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编制的《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261日起实施。原《室外工程》(02J003)、《平屋面建筑构造(一)》(含2003年局部修改版)[99J201-19903J201-1]、《平屋面建筑构造(二)》(03J201-2)、《楼地面建筑构造》(含2003年局部修改版)[01J3040103J304]、《防火门窗》(03J609)、《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06SG614-1)、《管网叠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06SS109)、《住宅小区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03D603)、《住宅智能化电气设计施工图集》(99X60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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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方案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9号)和《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2]17号)要求,现将我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扎实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我部安委会承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安委会办公室(质量安全司),其主要任务为: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汇总各地区开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推进实现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目标,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从4月开始,9月结束,为期6个月,分四个阶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各阶段拟重点做好的工作:

  14月至5月:发布通知,督促、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6月至7月:指导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加强源头治理,构建现场和市场的联动机制。

  38月,指导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9月,督促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总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形成专项行动报告,于2012910日前报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至国务院安委会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集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突出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并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操作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无相应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负责人现场带班、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的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尤其是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要及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信息的统计及报送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并确保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5月开始,请各地区在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月度总结材料,并于910日前报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总报告。同时每个地区每月要报送1条以上工作动态,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部署推动情况;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非法违法施工和违规违章作业相关案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相关意见建议等。上述材料请各地区按时报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楼孝荣  010-58933920,传真:58934250

  邮 箱:louxr@mail.cin.gov.cn

  为便于沟通联系,请各地区明确一名同志为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撰写、报送等工作,并将信息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于518日前报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
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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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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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招字[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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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现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示范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示范工作,为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积累经验。

  请于6月底前将示范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和示范工作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张磊

      电话:010-589330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话:010-68205595

  附件: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推广应用400兆帕、500兆帕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积累高强钢筋生产和应用经验,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制定本示范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全面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基础上,以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重点,按照政策引导、企业参与、行业服务、技术支撑的原则,组织开展城市示范、建设项目示范和生产企业示范。

  二、示范目标

  到2013年底,示范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钢筋生产示范企业的高强钢筋产量占热轧带肋钢筋产量达70%以上,主要规格品种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示范城市新建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全部采用高强钢筋。示范城市建筑用高强钢筋的比例,在2011年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或达到65%以上。

  (三)示范项目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500兆帕级高强钢筋,应用先进的钢筋连接技术,保证钢筋加工质量和工程质量。

  (四)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示范工作,评估示范项目高强钢筋应用情况及产生的效果,总结完善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推广的建议。

  三、示范范围

  (一)示范城市。在示范省(自治区)内,选定省会城市和至少1个地级城市作为示范城市。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示范。

  (二)示范企业。根据《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和示范区域钢铁工业发展现状,确定一定数量的钢筋生产企业作为示范企业。

  (三)示范项目。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定不少于10个新开工建设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结构形式应包括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剪、筒体等。

  四、示范内容

  示范工作要以建立生产、配送、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机制为核心,按照以下内容全面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示范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钢筋市场供需机制

  组织钢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建立畅通的钢筋市场供需信息交流平台,保证钢筋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及时掌握需求量、价格信息,避免高强钢筋价格大幅波动,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制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政策措施

  各地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扶持政策。

  (三)保证高强钢筋产品质量

  加强钢筋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高强钢筋分类认证和标识制度,强化对钢筋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与标识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

  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优先选用高强钢筋。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将高强钢筋应用作为施工图审查要点。加强高强钢筋应用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五)建立高强钢筋生产和应用的统计制度

  定期统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钢筋生产、使用数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鼓励开展高强钢筋区域性集中加工配送

  支持发展高强钢筋加工配送,完善监管制度,保证钢筋加工质量。

  (七)支持高强钢筋应用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新型连接材料和新技术研发。结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情况,适时组织编制高强钢筋应用的地方标准。

  五、实施步骤

  (一)示范时间为20124月至201312月。

  (二)20126月底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示范工作计划,明确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组织专家定期对示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201310月底示范城市完成评估报告,11月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工作进行初评,12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评估。

  六、示范要求

  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工作协调组,统一组织和领导示范工作;制订示范工作计划,确保示范工作稳步、有序开展;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示范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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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市政管委、规划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材工程部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材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材工程部分)》,经专家审查,现予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材工程]]> 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标识,我部组织编制了《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作为现阶段开展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指导绿色超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 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继续教育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

下载附件1

 

]]> 2012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2年第三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


企业名称受理编号所属
现有
资质
申请
资质
审批决定
1寿光市恒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2311潍坊房建丙级升级房建乙级
增项市政乙级
同意
2莱芜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2-0209莱芜房建乙级增项市政丙级同意
3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2-0392青岛房建甲级
市政甲级
增项机电乙级同意
4山东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012-0409济南新设立房建乙级同意
5济南市泉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2-0419济南房建乙级增项市政乙级
变更地址
同意
6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2-0515聊城房建丙级升级房建乙级
增项市政丙级
同意
7东阿天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2-0517聊城房建乙级增项市政丙级同意
8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2-0516聊城房建乙级
市政乙级
增项公路丙级
水利丙级、变更技术负责人
同意
9五莲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2-0520日照房建丙级升级房建乙级
增项市政乙级
同意
10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12-0352淄博变更注册资金同意
11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2-0357东营变更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同意
12淄博鲁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2-0401
淄博变更企业名称同意
13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2-0411
青岛遗失增补资质证书副本同意
14山东德州义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2-0420
德州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意
15威海坤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2-0518
威海变更地址同意
   请以上企业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电话:87087111)领取资质证书;然后到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办理有关手续(省建设厅门口南行50米,右拐西行约20米路北即到省监理协会。电话:8708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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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2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吴庆军等315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 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SPAN lang=EN-US>2012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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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

据新华社 为重点解决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宣传贯彻会召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宣传贯彻会召开

本报讯 记者汪汀报道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合同》)。为了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宣传贯彻会议。会议对《工程监理合同》的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对重点内容和法律风险进行了讲解,并对下一步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了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到会,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一是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活动,提高宣讲人员的能力,保证宣传贯彻水平;二是保证宣传贯彻覆盖到参与工程监理的各方主体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三是注重宣传贯彻实效,准确把握《工程监理合同》的实质和重点,确保落实,更好地发挥其指导示范作用。

据介绍,新发布的《工程监理合同》是在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的。有关人员将近几年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纳入了修订内容,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并借鉴了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经验。《工程监理合同》适用于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14个专业工程类别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通用条件中明确了工程监理基本工作内容,对于规范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防止合同主体利益失衡,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还回顾了2011年工程监理行业整体情况,对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行业监管情况以及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部署了2012年工程监理监管工作。

]]> 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 关于核准2012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核准2012年第二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1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44

山东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45

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 关于开展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统一部署,定于2012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做好组织部署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精心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部署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及时制定印发“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和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并确保取得实效。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建办质[2012]14号)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认真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及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关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办约谈。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地要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开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考核记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要持续开展对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持证上岗。

  五、注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好事故警示教育、宣讲报告、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宣教活动,真正把安全知识、安全文化送到基层,送到一线作业人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文化传播作用,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在全行业营造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1276日前报送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
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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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做好墙体保温、房屋墙体材料革新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本地区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技术公告》的内容,适时调整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技术,积极推进《技术公告》的实施。

  未列入本《技术公告》的,现阶段普遍应用的技术,不在本《技术公告》调整范围。《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第一批)》中有与《技术公告》不一致的,按本《技术公告》执行。

  附件: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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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征集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

  经研究,从即日起征集2013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落实国家有关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针政策和“十二五”规划实施,突出体现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科学发展,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鼓励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尚未制订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等项目,以及标龄较长亟待修订的项目。

  二、项目类别

  申报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城建行业标准、建工行业标准,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三类。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申请表》,申请立项标准的内容应完整、准确,立项理由充分]]> 关于批准《房屋建筑抗震加固(二)(医疗建筑抗震加固)》等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推进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建设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落实到市县,并督促各市县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铁道、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统一纳入改造计划。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开展新开工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土地、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保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季节性停工项目,要抓紧复工,加快建设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开工项目、基本建成(竣工)项目,由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并于20126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并报备。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作为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要资料。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结合实际,优化2012年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集中建设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做到给排水、供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齐全。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投资完成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压力大的地区,要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上给予倾斜。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商业设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手续不全、基础设施不配套、达不到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建设资金安排。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文件要求,指导市县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需求测算,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并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确保各类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具体贴息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分配和运营管理。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市县,完善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审查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等销售合同管理,规范配租、配售行为;探索建立物业管理新机制,规范物业服务,完善使用管理。要指导、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主动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准入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于年度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及所辖市(地、州、盟)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要求,及时公开当地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点,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点考核内容。

  六、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字[2011]57号)的实施;建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工作,动态监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规定,统计开工、基本建成(竣工)要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为准,基本建成以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为准。快报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要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作用,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建设、分配和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限期整改。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建设项目不落实、信息不公开、管理不到位、进展迟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约谈、问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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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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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 关于核准2012年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核准2012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1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 关于2012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2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陈旭东等205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切实做到完善法规制度与加强行政执法并重、严格准入管理与加大市场清出并重、规范资质资格审批与强化过程监管并重,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

  (一)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配合部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推进《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

  (二)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修订有关企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研究制定注册建造师管理相关规定。

  (三)配合部法规司修订完善《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四)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资质资格的动态监管,依法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腐败案件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六)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环节,严肃查处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七)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报送通报制度,督促各地每季度向部里报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部里每半年将各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向全国通报。

  三、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八)按照中央关于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九)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研究起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配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等课题研究,为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资质资格审批事项打好基础。

  四、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出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调研论证起草工程项目数据库数据标准;健全中央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十三)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订信用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结果运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

  (十四)推进企业资质评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系统,实现申报、审查等工作的信息化,提高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五、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国际交流

  (十五)筹备召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科学发展。

  (十六)继续稳妥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政策措施,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七)推进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研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明确职责,提升工程监理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积极推动工程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去”,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积极稳妥做好CEPA补充协议八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建筑领域交流合作工作。

  (十九)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发展研究报告(2012)》,组织完成2011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各单位会员:

    现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239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人事司。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心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第八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引导工程监理企业规范行为,履行职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社会信誉,全面提升工程监理水平,推动工程监理事业科学发展。

一、推进工程监理制度建设

(一)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相关法规的论证、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指导监理企业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及出台后的宣贯工作,指导监理企业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二、推进工程监理队伍建设

(三)协助完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完成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相关工作,不断充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队伍。

(四)参与工程监理行业职业标准和培训考核大纲的编制工作。加强监理人才培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活动,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实效,不断增强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五)组织修订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和继续教育教材。

三、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

(六)加快推进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倡导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行为规范,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七)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监理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市场行为。

四、加强工程监理理论研究和行业服务

(八)加强监理行业理论研究。本着求真务实,有利于规范和培育市场发展的原则,针对当前监理行业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途径。

(九)组织开展工程监理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研究,指导监理人员提高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和能力。

(十)组织编写《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2)》,指导和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发展。

(十一)坚持服务行业的宗旨,为会员单位开展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在会员单位中开展表彰活动,树立行业品牌和样板。

(十二)总结国际合作经验,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工程管理服务业务。

五、加强工程监理业务交流与宣传活动

(十三)继续推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和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总结阶段性成果和经验,召开经验交流总结会,宣传推广先进经验。

(十四)加强工程监理行业宣传。大力宣传工程监理事业取得的丰硕成果,努力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激发行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树立积极进取的行业精神,培育创新发展的行业文化。

(十五)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继续组织开展区域性和专业间的考察交流活动,构筑广泛的沟通和交流平台,通过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企业、行业与社会、国内与国外同行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和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进了解,为企业开拓思路、学习先进、借鉴经验创造条件。

(十六)继续加强同香港有关学会和国际同类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共同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

六、加强协会内部建设

(十七)坚持按协会章程办事。进一步完善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强化落实,实现协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参加民政部组织的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十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协会凝聚力,推进协会文化建设。

(十九)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发挥各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l共同推进监理行业发展。

(二十)做好协会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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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否则招标无效,依法重新招标,并暂停建设单位新项目的招标,暂停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以上的代理资格。投标中如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和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中标结果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都要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要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可以暂停施工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要责令停工整改,整改期间的损失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二、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方面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严格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招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任意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确保工程建设合理费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以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措施费要列入工程造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属于政府投资的,要实行国库直接拨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7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每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确保工程建设合理费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导致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措施费要列入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全面收集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收集可行性研究、立项、环境评估、安全评价、勘察、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明确记录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认真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三、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

  ()依法实施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分包活动,要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工程;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的管理

  ()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及时按程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强化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措施。要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承接新的工程。

  ()确保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服务,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失准、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吊销单位资质并依法对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作出处理。

  ()切实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各地要实施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及假冒伪劣建材的,禁止其产品在本地使用。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

  ()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低资质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各地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监督机构要派出监督人员现场督促整改,隐患不消除监督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落实和结案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建设过程中凡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调查处理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落实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行政许可申请;对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六、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制度建设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要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步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本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依法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清出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业绩不良的及时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继续组织开展鲁班奖国优市政金杯泰山杯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创建活动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十佳企业评选活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评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

  ()坚持科技兴安。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施工和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大力推广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起重机械安全保险电子集成系统;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公开曝光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劣质建材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行为,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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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二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举办2012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考前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举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继续教育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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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第四十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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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会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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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2年第一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

企业名称受理编号

现有
资质
申请
资质
审批决定
1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1-2083青岛房建乙级增项
市政乙级
同意
2山东省剑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1-2265济南房建乙级
市政丙级
升级
市政乙级
同意
3山东百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1-2257日照市政丙级增项
房建丙级
同意
4山东泰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1-2267
济南房建丙级
市政丙级
升级
房建乙级
市政乙级
同意
5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2-0011济南新设立
房建乙级
公路丙级
同意
6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2012-0065烟台房建丙级
市政丙级
升级
房建乙级
同意
7莱芜嘉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2-0091莱芜新设立
房建丙级
同意
8聊城中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12-0094聊城新设立
房建丙级
同意
9莘县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2-0095聊城房建丙级
市政丙级
升级
房建乙级
同意
10淄博北方金地建设有限公司2012-0119
淄博新设立
房建丙级
同意
11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2-0133
东营房建乙级
市政乙级
化工乙级
水利乙级
增项
电力乙级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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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2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2012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2]11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范忠宝等1416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
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79人)     
  李洪广林桂明张振华荆德学魏传祥任成友郑合忠
王子明  扈美玲曹学强  刘春生郭永明周士效
  张传灵王呈杰    刘丽梅王世江闫西德
    宋水清郑国龙张艳丽王春生贾怀康刁在明
闫玉海  许祥东王兆栋  梁玉冰严香臻张学君
周伟军姜春超姜松福李玉良刘学军孙树林成山明郑承杰
陈立国李守国赵姝昉孟祥飞张少青万淑红   
宋惠霞孙同刚徐丽花  王继勋  张建华赵建红
  迟越峰    胡永强刘保华谭吉锋刘继海
张军龙薛书林  李凤鸾杨忠泉张春锋黄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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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1年第六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核实2010-2011年度共创鲁班奖工程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情况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核实2010-2011年度共创鲁班奖工程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情况的通知

 

中建监协秘[20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部门建设监理协会(分会、委员会),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

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经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共有200项工程获得鲁班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决定向获得共创2010-2011年度鲁班奖工程获奖工程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表彰。

为了做好2010-2011年度“共创鲁班奖”工程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表彰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部门建设监理协会(分会、委员会),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具体核实本地区、本行业监理企业参建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实本地区、本行业监理企业参建获奖工程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参建的获奖工程名称;

3、与获奖工程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均需全文);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非会员单位不受理)。

二、核实监理企业参建获奖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

1、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

2、参建的获奖工程名称;

3、参建获奖工程的相关任职证明材料,包括总监任命书或授权书;

4、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请各有关协会根据核实的情况要求相关企业详细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附件2),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请各有关协会于201231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并将属于本地区、本行业的参与获奖工程项目的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材料汇总后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三、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

邮政编码:100142

联系电话:010-88374174,传真:010-88374174

联系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络部 王北卫、张胜利

   

附件:

1获奖工程项目监理企业情况登记表

2获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登记表

3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一览表(仅供各地、各行业协会在开展核实工作时作为参考)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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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多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十一五”期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筑施工规模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易发多发。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不断完善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重点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适应新形势需要,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统一技术规范》等。深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期造价内在规律,制定保障合理工期造价的相关规定。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施工。深入推进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带头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加强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突出检查工程建设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实行督办约谈制度。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不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要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及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吊销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建立事故分析与通报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要将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建筑安全监督检查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又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工程项目及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性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组织加强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性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组织公开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进行暗查暗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在认真仔细上下功夫,真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要严肃认真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

  (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要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岗位安全技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稳定建筑安全监管队伍,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建筑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及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管水平。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效能,并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九)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依法维护和落实建筑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员工监督举报各类建筑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开监督。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积极认真对待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及时对新闻报道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公开查处结果;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让社会公众及舆论全面地知晓情况。

  三、切实加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组织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积极宣传《意见》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基本原则和丰富内涵,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紧密联系实际,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特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和前瞻性,统筹安排好建筑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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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12年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
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12年工作要点
(二
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2012年部稽查办公室将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部中心任务,强化稽查执法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一、全面推进稽查执法工作

  (一)研究部署2012年工作。召开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思路,安排2012年工作任务。

  (二)统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会同部有关司局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市场调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地方稽查执法工作的指导。继续督促各地健全稽查执法机构,建立部、省、市、县稽查执法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转办案件的监督力度,督促查处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各地信息通报与工作交流,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省级稽查执法工作评价办法。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四)深化稽查执法工作机制建设。推动稽查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稽查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协同预防、集体研判、警示震慑等工作机制的作用。探讨与有关部门协同查处案件办法,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五)做好举报受理工作。认真受理网络举报、信件举报和有关部委以及部信访室转(移)交的举报信件。定期对举报进行分析,掌握违法违规行为特点、动态和规律,采取相应预防和惩处措施。继续在各省推广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好中央领导及部领导批示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直接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违规转租转售行为;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违法征收房屋行为;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行为;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阶段偷工减料行为;违规转存住房公积金、违规开立银行账户、骗提骗贷行为;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

  (七)注重以查促管。举一反三,逐件剖析查处案件暴露的问题以及监管漏洞等,提出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

  (八)推进公积金督察制度建设。联合公积金司会同六部门扩大公积金督察员规模,做好公积金督察员遴选和聘任工作。完善公积金督察员管理和工作制度,为公积金督察员开展工作做好服务。推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督察制度。

  (九)进一步做好试点项目的巡查工作。组织公积金督察员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定期巡查,督促试点城市政府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切实防范风险。加强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十)对部分城市开展重点督察。配合公积金司适时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中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城市开展重点督察,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

  四、深化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十一)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覆盖范围。做好第七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和派遣工作,2012年基本覆盖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加大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指导力度,探索督察工作部省联动机制,完善城乡规划层级监督体系。

  (十二)进一步提高督察工作效能。加强对派驻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的督察。突出对“三区”、“四线”的督察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及时发出督察文书予以制止。对发出的督察文书加强跟踪督办。

  (十三)完善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修订《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专题培训和多种形式的督察工作研讨交流,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水平。

  (十四)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继续做好对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图斑分析管理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以查处图斑反映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城乡规划督察和稽查工作。

  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十五)做好部治理商业贿赂协调督导工作。按照中央治贿办和部党组的要求,会同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交流会。加强调研督导,指导各地做好工作。

  (十六)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配合有关司局,研究在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时增加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内容。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建设,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奖惩机制。  

  六、加强队伍和作风建设

  (十七)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定期组织查办案件情况交流和业务培训,增强全体干部守法和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不断强化稽查队伍自身素质。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专题培训。

  (十八)抓好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将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稽查特派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稽查执法工作相结合,查找稽查执法环节廉政风险点,研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约束制度,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水平。

  (十九)开展课题研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的应用与推广》、《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信息化管理研究》、《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巡查动态管理模块建立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管理办法〉深化研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效能研究》等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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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相关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高端环节,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于扩大内需、吸纳就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民经济各行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体现在服务上,基于高技术和支撑科技创新的新兴服务业态不断涌现,高技术服务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体系不完善、创新能力不足、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高端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出发,把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业发展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发展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加强政府引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升高技术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发展高技术服务业要坚持“分类指导、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
  分类指导。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高技术服务业实际情况,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试点、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培育服务企业,实现高技术服务业市场化发展。
  市场驱动。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培育新兴业态,拓展市场空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实现高技术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创新发展。营造有利于新技术、新业务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外部条件,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开放合作。引导高技术服务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接全球高端服务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国际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8%以上,到2015年,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对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基本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政策体系。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基本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重点任务
  当前,要重点推进以下八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加快发展:
  (一)研发设计服务。突出研发设计服务对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关键作用,建立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壮大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提高研发服务能力,创建特色服务平台。加强科研资源整合,发展研发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将可外包的研发设计业务发包给研发设计企业。引导跨国公司和海外高端人才在华设立研发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和实施示范工程,完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研发设计交易市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设计企业和知名品牌。
  (二)知识产权服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基础信息资源。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外事务处理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加强标准信息分析和相关技术咨询等标准化服务能力。
  (三)检验检测服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测试方法、测试技术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培育第三方的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计量、认证技术服务。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农业等重点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鼓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认证型服务向提供综合检测服务延伸。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发展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建立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机构的服务能力,推动市场化运营。
  (五)信息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依托宽带光纤、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服务和三网融合业务,着力推进网络技术和业务创新,培育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信息服务。加强软件工具开发和知识库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面向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由单纯提供产品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信息服务转变,完善电子信息产品售后服务。进一步增强承接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能力,着力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外包品牌。
  (六)数字内容服务。加强数字文化教育产品开发和公共信息资源深化利用,构建便捷、安全、低成本的数字内容服务体系。促进数字内容和信息网络技术融合创新,拓展数字影音、数字动漫、健康游戏、网络文学、数字学习等服务,大力推动数字虚拟等技术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人口、地理、医疗、社保等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社会化服务。
  (七)电子商务服务。重点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鼓励相关机构建立可信交易服务平台。加快促进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骨干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八)生物技术服务。大力完善生物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新业态。重点发展创新药物及产品的临床前研究和评价服务,形成具有特色的研发外包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胚胎工程、细胞工程、分子育种等现代生物农业技术服务,加速生物技术成果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生物环保技术服务。以国家生物信息共享体系为载体,开展生物信息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
  四、政策措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资金渠道加大对高技术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技术服务产业化专项。进一步统筹在岸和离岸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重点,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领域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总体安排,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存在的税收问题。
  (二)拓展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继续推动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加大对高技术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境内外特别是境内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拓展高技术服务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三)完善市场环境。有序开放高技术服务业市场,构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按照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市场化服务。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技术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职称评价体系,促进规范化发展。加快制定高技术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完善统计方法和统计目录,加强统计调查和运行分析。加大高技术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价格政策,实现高技术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实行有利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健全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保护规定,推广电子签名与认证应用,构建网络信任环境,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服务业务社会化。进一步完善高技术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秩序。
  (四)培育市场需求。在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培育高技术服务市场需求。切实落实并完善居民小区光纤接入建设等方面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以基础设施升级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加大政府采购高技术服务的力度,拓展政府采购高技术服务的领域,鼓励政府部门将可外包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企业,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五)增强创新能力。促进服务模式创新,推动高技术服务相关业务融合发展,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方式。促进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集成创新。推动建立各具特色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和支撑工具研发,完善成果转化中试条件,整合和完善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必要的软件平台、仿真环境、资源信息库、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国内外积极获取专利权和注册商标,实施标准战略,构建专利联盟。
  (六)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采用合作办学、定向培养、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创新高技术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完善高技术服务学科设置,允许部分地区高校根据产业需求自行设置高技术服务相关二级学科。鼓励高技术服务企业加大职工培训投入力度,提高职工培训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的比例。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完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知识资本化激励机制。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人才科学管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高技术服务业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七)深化对外合作。扩大高技术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支持承接境外高端服务业转移,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高技术服务业。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及港澳台市场,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推动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保护高技术服务企业海外投资利益。进一步完善外汇、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提升出入境检验检疫能力,促进高技术服务贸易发展。鼓励国内企业和协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高技术服务自主标准国际化。
  (八)引导集聚发展。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向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汇集。引导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企业集群。支持建设一批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鼓励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引导和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依托优势产业集群,完善配套服务。
  五、加强组织落实
  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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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2010年,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审判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个别案件在法律适用或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把握上存在问题,需要切实加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

  3、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5、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确确定责任

  6、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四、准确适用法律

  9、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10、以行贿方式帽馨踩喽焦芾恚蛘叻欠ā⑽シㄉ⒆饕担贾路⑸卮笊踩鹿剩钩墒锏模勒帐锊⒎5墓娑ùΨ!?SPAN lang=EN-US>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2、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3、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4、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非法、违法生产的;

  (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六、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

  17、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

  18、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一)具有本意见第14条、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的;

  (二)数罪并罚的。

  19、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特定活动。

  20、办理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决定减刑、假释,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七、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协调配合

  21、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合议庭成员要充分做好庭审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客观掌握案情,确保案件开庭审理稳妥顺利、依法公正。

  22、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有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依法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23、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4、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达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

  25、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实维护被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案件,应当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26、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制度建设,完善事故预防机制,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27、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对于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要重视做好审判情况的宣传报道,规范裁判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充分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8、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审判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上级法院要以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为重点,加强对下级法院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适时检查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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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01216,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重庆市召开了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应到76人,实到63人,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参会人数要求。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之毅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议程:一是审议协会秘书处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设想;二是审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名单,副会长的推荐条件、产生办法;三是审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四是根据协会章程审议部分监理单位入会申请;五是讨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十一五”发展研究报告》。与会常务理事就各项议程进行了讨论、审议和表决。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副秘书长温健报告的协会秘书处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设想,讨论了协会秘书处2012年工作计划。大家建议在2012年的工作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和加快工程监理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新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加快推进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三是组织开展监理行业取费标准落实情况的调研工作;四是加快推进监理企业信息化建设;五是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和维权工作。

二、会议听取了副秘书长吴江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推荐、产生过程,副会长的推荐条件、产生办法作出的说明,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和副会长的推荐条件及办法。大家建议:一是应适当增加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增强行业活力;二是应将能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作为入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一项重要条件,把真正热心支持和参与协会工作的监理工作者吸纳进来,提高协会工作成效;三是对于副会长的产生方式可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12家监理企业的入会申请。

五、会议讨论了《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十一五”发展研究报告》,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议期间,与会常务理事听取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夏冰同志所做的“数码技术在监理工作中的应用”专题讲座。大家感到很受启发,希望协会今后多组织开展监理信息化技术应用及工程检验检测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监理行业的科技水平。会议结束前,林之毅同志就本次常务理事会做了会议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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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有关工作部署,促进钢铁工业和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中加快应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性

  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具有强度高、综合性能优的特点,用高强钢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335兆帕螺纹钢筋,平均可节约钢材12%以上。高强钢筋作为节材节能环保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钢铁工业和建筑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规模不断增加,2010年建筑钢筋用量已达1.3亿吨,并仍将呈上升趋势。近年来,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高强钢筋使用量已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35%左右。 

    与此同时,高强钢筋推广应用还存在着各地工作不平衡、政策法规和标准缺乏有效约束、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有必要制定目标和措施,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

  二、推广应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筑钢筋使用减量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和标准配套,优化建筑钢筋生产、使用品种和结构,创新应用建筑高强钢筋工作机制,实现钢铁行业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材、节能。

  (二)基本原则。在遵循政策引导、行业服务、技术支撑、典型示范、市场配置和供需平衡等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进应用高强钢筋的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加速淘汰335兆帕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螺纹钢筋,积极推广500兆帕螺纹钢筋。

  2013年底,在建筑工程中淘汰335兆帕螺纹钢筋。

  2015年底,高强钢筋的产量占螺纹钢筋总产量的80%,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

  在应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为主的基础上,对大型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公共建筑,优先采用500兆帕级螺纹钢筋,逐年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和使用比例。对于地震多发地区,重点应用高强屈比、均匀伸长率高的高强抗震钢筋。

  三、重点工作

      (一)保障高强钢筋产品的市场供应。钢铁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扩大符合抗震要求的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提高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生产质量稳定性,并逐步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产量。

      (二)加快混凝土用钢的标准修订。2012年上半年完成钢筋混凝土用钢的产品标准(GB1499)修订,取消GB1499标准中的235兆帕光圆钢筋和335兆帕螺纹钢筋,将光圆钢筋的强度等级从235兆帕提高到300兆帕,钢筋强度等级设置为300兆帕、400兆帕、500兆帕。

      (三)开展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严格规定对微合金化、超细晶粒、余热处理等不同工艺生产的钢筋进行认证和标识,保证产品质量,避免施工使用中的混淆,规范钢材市场。

      (四)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结构中的纵向受力钢筋要优先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其中,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梁、柱箍筋推广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适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进一步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

      (五)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监督,完善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措施。

      (六)加强对高强钢筋应用的质量管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进场钢筋及钢筋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七)加快高强钢筋产品及应用技术研发。研究钢筋连接新工艺和新技术,降低工程施工中钢筋加工成本。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开展6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产品研发。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下游行业工程建设用钢标准,加强在水利、交通、铁路等建设工程中淘汰235兆帕光圆钢筋、335兆帕螺纹钢筋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统筹生产和应用环节,协调解决应用高强钢筋中的问题,完善推广应用机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纳入国家开展的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行动等工作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高强钢筋应用项目和生产企业的示范工作。

      (四)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评奖、评定和示范项目以及钢铁行业相关产品评优活动中,将采用高强钢筋的情况作为参评或获奖的条件之一,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高强钢筋。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高强钢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235兆帕光圆钢筋、335兆帕螺纹钢筋。
      (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高强钢筋。

      (八)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用好钢筋、节约用钢筋的氛围,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领导,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好指导意见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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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 关于召开全国第二届总监工作理论研讨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召开全国第二届总监工作理论研讨会的通知

 

中建监协秘[20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各会员单位:

按照今年的工作计划安排,经协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拟于6月份在西安市共同举办“全国第二届总监工作理论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根据现阶段的情况,此次会议内容在《关于召开全国第二届总监工作理论研讨会的预备通知》(中建监协秘[2010]06号)的基础上,调整为五方面:

1、论总监与企业发展;

2、怎样培养总监;

3、怎样当好总监(结合监理实务等);

4、表彰首届监理科研课题暨论文评优活动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证书;

5BIM工程监理技术演示。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1、会议时间:拟定于20126月初;

2、会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再填报回执。

三、参会人员

1、撰写论文的作者及其单位领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及所属企业;

3、首届监理科研课题暨论文评优活动的获奖单位和个人;

4、其它有意参加研讨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四、参会论文要求

1、参会论文要求包含摘要、关键词,篇幅以4000字左右为宜。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负责论文的征集、初步甄选工作,并于2012410之前将汇总的论文电子版发送到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邮箱(jianliyanjiu2010@sina.com)。已经申报过论文的协会,可继续申报。

3、请各协会、分会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共同参与研讨总监工作。

4、请委员会成员积极撰写论文并参加研讨会。

五、联系办法

联系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东区10B

邮政编码:100142

E-mail:jianliyanjiu2010@sina.com

联系人:王月    010-68346832

        孙璐    010-68346976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代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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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建发[2011]21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管局(处),省建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要点  通知

  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以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为目标,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着力实施城乡统筹、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产业转型、文明和谐"六大工程",保持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主要计划指标:住房保障:完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30.51万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万户,实物建设29.51万套,竣工11.8万套;归集住房公积金450亿元。村镇建设:完成村镇建设投资1450亿元;整村建设改造农房50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城市建设:城市和县城完成城建投资1025亿元,增长8%,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95%房地产业: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750亿元,增长15%;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5%建筑业: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8600亿元,增长15.4%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不低于98%,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7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建筑应用面积1650万平方米;新型墙材年产量350亿标块,占总量的88%
  一、以城乡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实施城乡统筹工程
  
(一)扎实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深入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委21号文件精神,组织各市县扎实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力争全省城镇化水平提高1个百分点,使新型城镇化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落实蓝黄"两区"国家战略,构筑"一群一圈一区一带"的城镇空间格局,完善城镇布局和形态,促进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大中城市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周边小城市和镇延伸,促进区域一体化和城市集群发展。把县城和中心镇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基础设施、服务功能等方面积极与大中城市对接,为承接产业转移、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科学推进迁村并点,指导帮助新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搞好城镇化监测分析,组织好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检查考核。
  (二)全面提升城乡规划水平。配合做好《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审查等工作,争取上半年颁布实施,抓好学习宣贯。编制完成《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为优化全省城镇布局、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依据。实施好《山东省海岸带规划》、《黄河三角洲城镇发展规划》、《鲁南地区城镇发展规划》,推动蓝黄"两区"和鲁南经济带建设。抓好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和审批,力争剩余17个市县全部批复,依法做好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继续编制城市综合交通、绿地水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控规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更新。坚持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和"阳光规划"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继续增加对村镇规划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小城镇详细规划覆盖率,在所有小城镇和村庄深入实行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优秀建筑的保护,提升城乡文化内涵。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深化城建投融资改革,转变城建投资结构,重点投向道路交通、集中供热、管道燃气、地下管网等。切实加强城市道路、立交桥、停车场、公交场站和轨道交通等设施建设,保留和完善自行车道、人行道系统,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组织建设一批热源厂,有序实施天然气置换,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和管道燃气普及率。加快实施供水、燃气、热力等老旧管线改造,大力推广管道共同沟建设,重视城市、村镇住宅和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为目标,配合搞好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精心组织好各类重点城建项目建设,打造一批新亮点,带动城市承载能力和文化品位提升。
  (四)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围绕做大做强国家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实施扩权强镇策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二三产业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人口、产业、资金、技术集聚,壮大城镇规模和实力。完善村庄整治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整治道路泥泞、排水不畅、垃圾乱扔、人畜混居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村容村貌整治,确保1万个行政村完成整治。在有条件的村庄大力推广沼气池和秸秆气化,带动改厕、改灶、改圈,从根本上解决"三大堆"问题。继续开展"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对中心镇实行动态考核。
  二、以保障性住房、农村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为重点,实施民生保障工程
  (五)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在资金、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8.24万套、廉租住房0.49万户、经济适用住房4.8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2.7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万户,改造城市、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13.28万户。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竣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1.8万套。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防止并从严查处骗购、骗租行为。
  (六)继续抓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认真总结三年农房建设经验,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居住安全、群众自愿"的原则,进一步修编规划、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引导更多农村适度集中建设住房,推动农房建设常态化。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明确物业管理职责任务,提高管理效益和服务质量。为符合法律和规划建设的农村住房及时办理核发房产证,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调动农民购房和建房积极性。开展农村危房底数核查,调整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加大各级财政补助力度,争取将沂蒙老区所辖18个县市区纳入中央试点补贴范围。制定完善省级危房改造资金、工程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切实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以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为依托,以水泥为切入点,继续开展建材下乡试点,为全国全面推开建材下乡积累经验。
  (七)继续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认真执行国家差别化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鼓励开发企业和设计单位创新住宅产品,提高中小户型住宅空间使用率。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预售资金用到相应开发项目建设上。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抓紧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尽快完成省、市、县联网。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做好规模以上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社团组织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督促未建、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健全服务措施,完善服务设施,优化业务流程,切实为缴存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以建筑节能、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为重点,实施生态环境工程
  (九)深入推进建筑节能。配合做好《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立法工作。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外保温施工专项资质、节能信息公示制度,突出抓好县级城市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组织建设农村节能住宅示范工程。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17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积极推进"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工程建设。全面开展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及其配套技术产品认定,完善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监管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管理,推进低碳生态示范城市和低碳社区建设。推动公共建筑节能,年内对200栋以上公共建筑能耗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
  (十)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凡是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全部取消按面积收费,实行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继续推进热源、管网、换热站等节能技改,2012年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建立健全供热计量资金筹措、产品准入、工程监管、能耗监测、收费标准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供热计量项目建设。
  (十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制定实施《山东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编制发布绿色建筑评价、设计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和评价标识工作。加快"禁实"步伐,年内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全部实现"禁实"。加强新型墙材节能产品认定管理,推行产品标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保温体系和材料,发展应用节能与结构一体化、自保温烧结砌块、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low-e玻璃、节能门窗、外遮阳系统等建材和部品。加快研发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培育10大绿色建材生产基地。
  (十二)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突出抓好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改造、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年内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制定完善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有关乡镇建设污水管网,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抓好垃圾处理场完善特别是渗滤液处理配套建设,新增垃圾处理能力2000/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研究制定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运行机制,抓好城乡垃圾收集运输一体化设施建设。
  (十三)抓好城乡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增加城市绿荫覆盖,建设生态园林、民生P林、文化园林。加强道路绿化,建设林荫路系统;提升改造公园绿地,建设林荫公园;加强单位绿化,建设林荫庭院和小区;加强停车场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推广立体绿化,丰富城市景观。精心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加强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大小城镇绿化建设力度,创建一批"园林城镇"。结合村容村貌整治,搞好村庄绿化。引导有条件的市县建设"绿道系统"
  四、以城市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为重点,实施公共服务工程
  (十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紧紧抓住服务优先、规范管理、文明执法三个关键,着力构建保障城市有序高效运行的城市管理模式。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因地制宜设置便民利民的固定摊点、特色摊点、季节性和节假日摊点。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在各审批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对渣土运输和建筑工地的管理,年内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率达到90%以上,严厉查处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加快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年内所有设区城市建成投入运行,已建成的切实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及时发现、高效处置各类问题。深入开展城市管理示范路、示范街、示范单位、示范小区等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调和各方主体关系,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规范化执法。
  (十五)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道路、桥梁、井盖、路灯等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提高设施完好率。大力实施制水工艺升级改造,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深入贯彻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确保燃气安全。抓好供热用煤采购调运、天然气气源争取及供气计划落实,保障冬季城市供热、供气正常运行。抓好公园和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览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和查询利用,搞好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在燃气、热力、供水管线中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管线安全事故。抓好城市防汛,完善非工程措施,确保汛期安全。完善城市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应急处理水平。
  (十六)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管理。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繁荣建筑创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把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关,抓好抗震设防特别是学校、医院、幼儿园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严格落实招标信息发布、投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标等制度,全力推进山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稳步开展网上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研究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突出抓好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面修编工程消耗量定额,深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做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测定发布工作。结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和参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实现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深入推进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和分户验收制度。修订《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加强注册管理网络信息化建设,实施个人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强化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好建设机械类产品节能认定,扶持骨干企业发展。深入落实工程档案"两书一证"制度,确保在建、新建工程档案归集率100%;以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已竣工工程档案追缴工作。强化建设行业资质管理,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倡导诚信服务。
  五、以房地产业、建筑业为重点,实施产业转型工程
  (十七)丰富房地产市场品种。引导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发展商业地产、办公地产、旅游地产、工业地产,推动地产开发模式多元化。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策划建设一批集商业、贸易、商务、文化娱乐、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为高端服务业发展提供载体。
  (十八)调整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加快培育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环保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引导大中型施工企业加强与央企合作,通过联合承包等形式参与铁路、水利、隧道、港口、核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省内优势企业合作竞标大型、区域性项目,联合进入省外、境外建筑市场,以投资带开发、以开发带施工,联合投资,"抱团"发展。
  (十九)加快转变建设行业增长方式。以住宅产业现代化为导向,着力推进住宅设计标准化、建筑部品通用化、建筑施工装配化、土建装修一体化、技术应用集成化,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工厂化定制生产、专业化现场装配"的房屋建造模式,引导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研发和应用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鼓励建筑、房地产及市政公用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技术、研发中心。
  (二十)培育大型骨干企业集团。以全省房地产开发50强、建筑业50强为重点,加快培育知名企业、品牌企业,支持企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大型企业发展成为集开发、设计、咨询、施工于一体的建设类综合性企业集团,积极参与高端市场竞争。协调有关部门,对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的建设类骨干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加快发展。
  (二十一)推动房地产、建筑业企业战略协作。鼓励省内开发企业与骨干建筑企业结成合作伙伴,强强联合,深度合作,提高综合效益。以大型开发企业为龙头,以建筑设计、技术研发、建筑施工、装饰装修、部品生产、物业管理等企业和科研单位为依托,组建若干住宅产业联盟,增强技术集成和产品研发能力。
  (二十二)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教育培训。加快建设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组织好科技项目立项、鉴定、评奖和推广,强化全过程管理。全面推进省建设科技"12223工程",年内完成科技攻关项目20项、推广40项、示范工程40项、产业化基地4项、技术研发中心6项。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配合开展市、县、镇党政领导干部新型城镇化专题培训,全面实施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抓好建设类执业师继续教育,加强职业院校建设类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扩大一线农民工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实施世行、亚行贷款城建环保项目,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抓好招商引资和境外技术培训。
  六、以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为重点,实施文明和谐工程
  (二十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因公出国、公车使用、公务接待等厉行节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干部调整使用、人才评聘和各类考试的监督。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深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扎实开展各项监督检查,确保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抓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严肃查办腐败案件。
  (二十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三定一保"立法责任制,确保完成年度立法计划。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和"五五"依法行政规划,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稽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各类行政复议申请,及时撤销、变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推进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
  (二十五)深入推进行业作风建设。继续组织高端业务讲座,推动学习型机关、学习型行业建设。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提升服务意识、服务作风、服务效能和服务能力。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水平和质量。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行政文化和行业文化建设,抓好行政服务和行业文化品牌建设。围绕执政为民主题,完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做好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工作,提升建设系统社会形象。
  (二十六)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加强对村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强化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继续推行"四合法两到位",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加强建筑劳保金收缴和管理,完善劳务资质管理、工资支付监控、劳务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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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2011年第三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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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2011年第二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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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总监)换证考核第二批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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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核准2011年第七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资格及注销资质单位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烟台市正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青岛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
枣庄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
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综合资质
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临沂市兰山区工程建设监理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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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纺织工程制图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纺织工程制图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2月07日 
 

  现批准《纺织工程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675-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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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2月07日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18-2011,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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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2月07日 
 

  现批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73-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4(4)、5.2.18(4)、7.3.28(2)、8.6.2(4)、14.0.10、15.0.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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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2月07日 
 

  现批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8-2011,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6、4.4.8、5.2.3、5.3.4、7.2.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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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2月07日 
 

  现批准《节能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668-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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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2月07日 
 

  现批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4-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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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2月07日 
 

  现批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87-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5、6.2.5、7.2.1、8.3.4(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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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1]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市政市容委):

  为合理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满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的编制需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我部修订了《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号为HGZ-120-2011,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我部1994年发布的《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同时废止。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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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住宅整体厨房》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住宅整体厨房》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住宅整体厨房》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184-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整体厨房》JG/T184-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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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0-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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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51-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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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63-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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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平开玻璃门用五金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平开玻璃门用五金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平开玻璃门用五金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26-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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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堆肥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堆肥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堆肥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69-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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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植物纤维工业灰渣混凝土砌块》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植物纤维工业灰渣混凝土砌块》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植物纤维工业灰渣混凝土砌块》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27-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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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工程用索》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工程用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筑工程用索》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30-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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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装饰用石材蜂窝复合板》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装饰用石材蜂窝复合板》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筑装饰用石材蜂窝复合板》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28-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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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整流机组技术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整流机组技术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整流机组技术条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70-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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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幕墙用氟碳铝单板制品》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幕墙用氟碳铝单板制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筑幕墙用氟碳铝单板制品》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31-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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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供热术语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供热术语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供热术语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55-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供热术语标准》CJJ55-9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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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66-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66-95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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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60-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3、6.2.12、7.1.1、7.1.5、12.6.3、13.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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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0-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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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66-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4、4.2.1、6.3.2、6.4.2、8.1.1、9.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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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50-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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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49-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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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住宅整体卫浴间》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住宅整体卫浴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住宅整体卫浴间》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183-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整体卫浴间》JG/T183-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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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幕墙用陶板》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幕墙用陶板》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筑幕墙用陶板》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24-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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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热物理参数测定仪》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热物理参数测定仪》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混凝土热物理参数测定仪》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29-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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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44-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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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可持续性评价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可持续性评价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8日 
 

  现批准《建筑工程可持续性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22-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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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的通知建质[2011]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1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2011年6月,我部组织专家对有关部门和地区申报的1941项工法进行了评审,审定589项为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其中132项为国家一级工法,364项为国家二级工法,93项为升级版国家二级工法,现予公布。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工法管理工作,鼓励建筑企业及时总结施工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注重以工法开发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附件:1.2009-2010年度国家一级工法名单

     2.2009-2010年度国家二级工法名单     

     3.2009-2010年度国家二级工法名单(升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1. 2009-2010年度国家一级工法名单
  2. 2009-2010年度国家二级工法名单
  3. 2009-2010年度国家二级工法名单(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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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2011年第六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资格及注销资质单位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11/15实施日期: 
关于核准2011年第六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及注销资质单位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注销资质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序号

单位名称

等级范围

35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甲级

36

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37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38

山东能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39

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40

山东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41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42

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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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单位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同志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宣贯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日期: 2011/10/31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同志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宣贯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建市设函[201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0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天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委(建交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1年10月27~28日,我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现将陈重同志在会议上所做的《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同志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1. 《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同志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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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日期: 2011/11/07实施日期: 
关于批准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0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甄光烨等2419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下载: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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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日期: 2011/10/25实施日期: 
关于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201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1月03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两年来,为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建设工程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对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基本情况

  (一)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2010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企业12073家。

  按查处类型划分:撤销、撤回资质1517家,占12.57%;注销资质917家,占7.60%;吊销资质53家,占0.44%;降低资质52家,占0.43%;警告罚款4767家,占39.48%;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96家,占5.76%;停业整顿977家,占8.09%;通报批评2737家,占22.67%;其他查处类型357家,占2.96%(具体见附件1)。

  按企业类型划分:建筑业企业9150家,占75.79%;工程监理企业1075家,占8.90%;工程勘察设计企业389家,占3.22%;招标代理机构252家,占2.09%;设计施工一体企业28家,占0.23%;其他类型企业1179家,占9.77%(具体见附件2)。

  从统计数据看,各地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宽严”差别较大,有的处罚得较多、较严,有的处罚得较少、较轻,处罚种类也很不平衡。

  2010年全国给予撤销撤回资质处罚共1517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江苏(509家)、山东(204家)、河北(171家)、浙江(121家)、河南(111家)、广西(102家),而山西、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0年全国给予注销资质处罚共917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福建(283家)、北京(164家)、宁夏(143家),而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0年全国给予吊销和降低资质处罚共105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山东(38家)、河南(28家),而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0年全国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共4767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山东(855家)、河北(812家)、重庆(751家)、浙江(445家)、上海(444家),而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0年全国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共696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宁夏(109家)、江苏(72家)、上海(67家)、浙江(61家),而天津、吉林、河南、湖北、四川、陕西没有该类处罚。

  2010年全国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共977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内蒙古(250家)、重庆(205家)、湖南(140家),而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0年全国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共2737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山东(498家)、湖南(431家)、广西(252家)、内蒙古(242家)、江西(234家)、江苏(209家),而辽宁、浙江、安徽、云南、陕西、甘肃没有该类处罚。

  (二)2011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2011年上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企业7690家。

  按查处类型划分:撤销、撤回资质921家,占11.98%;注销资质548家,占7.13%;吊销资质22家,占0.29%;降低资质29家,占0.38%;警告罚款2693家,占35.0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96家,占3.85%;停业整顿714家,占9.28%;通报批评1726家,占22.44%;其他查处类型741家,占9.64%(具体见附件3)。

  按企业类型划分:建筑业企业5944家,占77.30%;工程监理企业792家,占10.30%;招标代理机构113家,占1.47%;工程勘察设计企业111家,占1.44%;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32家,占0.42%;其他类型企业698家,占9.08%(具体见附件4)。

  2011年上半年全国给予撤销撤回资质处罚共921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河北(402家)、江苏(284家),而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1年上半年全国给予注销资质处罚共548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河北(176家)、北京(108家)、山东(72家)、辽宁(68家),而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1年上半年全国给予吊销和降低资质处罚共51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河北(15家)、吉林(10家),而北京、天津、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没有该类处罚。

  2011年上半年全国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共2693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河北(422家)、重庆(365家)、山东(348家)、上海(282家),而天津、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陕西、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1年上半年全国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共296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浙江(44家)、江苏(38家)、上海(28家)、内蒙古(23家)、黑龙江(21家),而吉林、河南、湖北、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没有该类处罚。

  2011年上半年全国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共714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内蒙古(227家)、湖南(158家)、重庆(153家),而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陕西、甘肃、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2011年上半年全国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共1726家,给予该类处罚较多的省份有山东(301家)、广东(212家)、内蒙古(188家)、江西(175家)、湖南(130家)、广西(123家)、河北(106家),而黑龙江、安徽、河南、陕西、新疆没有该类处罚。

  二、几点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组织本部门并督促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各类事项,加大查处力度,常抓不懈。同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与其他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逐步建立健全省际、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行业监管效果。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与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相结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理,同时面向社会公告查处情况,并将已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其不良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报送与通报制度,今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第四季度、第二年第四季度,分别向我部报送上半年、下半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我部将每年汇总、分析各地的查处情况,并予通报。


  附件:1、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2、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企业类型)

 

     3、2011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4、2011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企业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1. 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2. 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企业类型)
  3. 2011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4. 2011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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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3/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18-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6.1.1、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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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58-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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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95-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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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6-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6.0.7、6.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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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7-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3、4.3.6、4.3.9、4.4.4、5.1.3、5.4.3、5.5.5、5.5.7、5.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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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05-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96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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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4-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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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60-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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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70-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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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4/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56-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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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浆材料技术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浆材料技术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7日 
 

  现批准《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浆材料技术条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33-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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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活塞平衡式水泵控制阀》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活塞平衡式水泵控制阀》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活塞平衡式水泵控制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73-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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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3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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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居住区数字系统评价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居住区数字系统评价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居住区数字系统评价标准》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76-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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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75-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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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丁烯管材及管件》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丁烯管材及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丁烯管材及管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7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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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桥梁球型钢支座》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桥梁球型钢支座》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城镇桥梁球型钢支座》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74-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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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9实施日期: 2012/02/01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71-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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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4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71-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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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4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4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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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4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3-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4.7、8.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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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04实施日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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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机械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9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机械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冶金机械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0-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5.3.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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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9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1-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6、8.4.3、8.8.4、8.8.6(2)、12.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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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9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4-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5.0.5、6.2.2、6.2.3、6.2.5(1、2)、6.4.1、6.4.2、6.4.3、7.0.1、7.0.3、7.0.4、7.0.6、8.0.1、8.0.4、10.0.3、10.0.5(1、3)、10.0.8、10.0.10、11.3.7(9、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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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9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6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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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9实施日期: 2012/03/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29-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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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9实施日期: 2012/03/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5-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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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3(1)、4.3.16(2)、5.1.8(2)、5.2.15(4)、5.2.16(4)、5.3.4(4)、5.3.12(3)、5.3.1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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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7-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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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1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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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90-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1.7、9.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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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03-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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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3.1、2.5.5、2.5.6、3.1.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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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7、3.1.10、3.1.12、3.2.13、4.2.6、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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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8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6(1、2、3)、6.3.9(1、2、3)、7.2.4、7.2.5、7.3.5、7.4.1、8.2.3、8.2.4、9.1.1、9.2.1、9.2.3、9.2.4、9.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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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酒厂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9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4、4.1.5、4.1.6、4.1.9、4.1.11、4.2.1、4.2.2、4.3.3、5.0.1、5.0.11、6.1.1、6.1.2、6.1.3、6.1.4、6.1.6、6.1.8、6.1.11、6.2.1、6.2.2、6.2.3、7.1.1、7.3.3、8.0.1、8.0.2、8.0.5、8.0.6、8.0.7、9.1.3、9.1.5、9.1.7、9.1.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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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2-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3、5.1.2、5.5.3(3)、6.4.2、8.1.2、8.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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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7-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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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02-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9、4.2.3、4.3.6、4.4.3、4.5.2、4.5.3、4.5.5、4.6.1、4.6.2、4.6.3、4.7.5、4.7.7、9.1.7、10.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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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3-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2、3.2.3、6.2.1、6.2.2、6.4.2、7.1.2、7.1.3、7.3.2(1、2)、9.4.8、10.1.2、10.1.5、10.1.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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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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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79-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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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0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4.2.6、4.2.9、4.2.11、4.2.13、4.2.16、4.5.7、4.5.8、5.6.1、5.6.7、5.6.8、5.7.1、5.7.2、5.7.3、5.9.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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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河道整治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河道整治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6日 
 

  现批准《河道整治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07-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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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烧结机械设备安装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烧结机械设备安装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烧结机械设备安装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3-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3、6.10.4(1)、6.15.6(1)、10.1.11、11.1.2、11.2.5、11.2.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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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01-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6.1.5、7.3.2(6)、10.5.2(1)、14.3.1、15.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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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硅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硅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硅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0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5.2.3、5.2.5、6.6.1、6.6.2、6.6.4、7.2.11、7.3.4、7.5.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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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0-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5.1.2、6.5.7、7.2.3、7.2.5、7.3.3(1、3)、7.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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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28-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50228-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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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2-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6.7.1、6.8.1、6.9.1、8.4.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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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1-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9、12.0.5、12.0.6、12.0.7、12.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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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炼铁机械设备安装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炼铁机械设备安装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炼铁机械设备安装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79-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6、10.5.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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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板带精整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板带精整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板带精整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3-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4.2.4(15)、4.3.3(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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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管涂层车间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管涂层车间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钢管涂层车间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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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管道支架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管道支架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钢铁企业管道支架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09-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5、9.1.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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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10.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J136-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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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涤纶、锦纶、丙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涤纶、锦纶、丙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涤纶、锦纶、丙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9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2.3(4)、2.5.8、3.16.6、3.27.7、9.0.2(2、4、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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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4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3.6、4.2.1(2、6)、4.3.1、5.1.5、5.1.8、5.2.1(5)、5.2.2、5.2.5、5.2.6、5.3.1、5.3.5、5.4.7、5.5.1(1)、6.1.3、6.1.4、6.1.6、7.0.6、7.0.7、9.2.1、9.2.5、10.1.4、10.2.5、11.1.10、11.1.11、11.2.5、12.6.2、12.8.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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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材工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材工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建材工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18-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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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7/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5日 
 

  现批准《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19-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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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发布日期: 2011/09/21实施日期: 
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计统函[2011]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1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国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进程,我部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统计核算学术委员会,对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已形成《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稿)(以下简称《规范》)。经研究,拟在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规范》中的内容,包括规范条文、各行业统计台账和测评表(另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二、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地区及分工》(附件2)中列出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城市(县)开展试点。

  三、试点时间

  2011年10月10日—11月15日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选择试点单位(9月21日—30日)。各有关省(区、市)根据《试点地区及分工》选择1-2个试点市(县),并确定试点单位。

  (二)布置试点工作会议(10月10日—12日)。试点布置会通知另发。

  (三)组织开展试点(10月13日—28日)。试点地区根据试点要求,组织试点单位开展《规范》试行和统计台账及测评表试填工作。试填时间节点为2011年1月至9月。

  (四)试点单位试行(10月29日—11月10日)。各试点单位根据要求试填统计台账,并检验《规范》的可行程度,填写测评表。

  (五)试点工作总结(11月11日—15日)。各试点省(区、市)总结上报试点情况和试填材料。

  城乡建设统计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其效果将作为我部今后完善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重要参考依据。请各有关省(区、市)尽快落实试点城市(县),督促试点城市(县)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做好试点工作,并如实填写测评表。

  附件:1.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稿)

     2.试点地区及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1. 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点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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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城镇建设产品标准体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09实施日期: 2011/09/09
关于发布《城镇建设产品标准体系》的通知
建标[2011]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适应我国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进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我部组织开展了《城镇建设产品标准体系》的研究和编制工作。该体系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镇建设产品标准体系》适用于指导城镇建设领域工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是组织开展标准制定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镇建设产品标准体系》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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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1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日期: 2011/10/17实施日期: 
关于报送2011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1]5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为做好2011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2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于2012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63713359

  传真:010-63716467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
  2.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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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8号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2-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6.2.4、6.4.6(3)、8.1.3、8.2.3、10.1.4、1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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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9号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32-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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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0号
 
 

  现批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8-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6、3.4.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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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材工程术语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材工程术语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1号
 

  现批准《建材工程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31-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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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2号
 
 

  现批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3.1.7、15.0.5、15.0.9(3、4、6)、15.0.10(4、5、6)、15.0.11(2、3、4、5、6、7)、15.0.12(3、6)、15.0.14、16.0.1(4)、16.0.2(6)、16.0.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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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3号
 
 

  现批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7-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6、8.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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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8/26实施日期: 2012/06/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4号
 

  现批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33-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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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1/09/16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6号
 
 

  现批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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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典型地区用节能型外门窗》等10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10/12实施日期: 2011/12/01
关于批准《典型地区用节能型外门窗》等10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11]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典型地区用节能型外门窗》等10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安装》(02SS405-1)、《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给水管安装》(02SS405-2)、《铝塑复合给水管安装》(02SS405-3)、《交联聚乙烯(PE-X)给水管安装》(02SS405-4)、《水箱及水池水位自动控制安装》(90D703-1)、《液位测量装置安装》(90D703-2)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典型地区用节能型外门窗》等10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1. 《典型地区用节能型外门窗》等10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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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2/05/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57号
 

  现批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8-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11.1.2、1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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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2/05/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58号
 
 

  现批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7-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6(1、2、3)、4.0.8、5.1.2、5.1.4、5.1.5、5.2.1、5.3.1、7.1.1、8.1.1、8.1.2、8.1.3、8.1.5、8.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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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10/08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标[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指导各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标准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下载:
  1. 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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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2/05/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59号
 

  现批准《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9-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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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液晶显示器件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液晶显示器件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0号
 

  现批准《液晶显示器件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5-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8.20、5.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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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1号
 

  现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78-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4、4.4.5(1)、4.4.9(3、4、6、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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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2/08/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2号
 
 

  现批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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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第四十期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附件:山东省第四十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名单及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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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9/29实施日期: 
关于2011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史铁荣等2174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史春生等1840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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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产品标准体系》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产品标准体系》的通知

建标[2011]11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适应我国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进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我部组织开展了《房屋建筑产品标准体系》的研究和编制工作。该标准体系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房屋建筑产品标准体系》适用于指导房屋建筑领域工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是组织开展标准制定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管理的基本依据。

  《房屋建筑产品标准体系》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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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18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10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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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接纳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十家监理企业入会的批复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同意接纳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十家监理企业入会的批复

 

中建监协[201115

 

各有关单位:

最近,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0家监理企业,提出加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申请。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征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位常务理事的意见,同意接纳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0家监理企业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名单如下:

1、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江苏南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3、无锡太湖明珠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4、北京德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天津市森宇建筑技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6、天津市博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赛鼎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

8、内蒙古昆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吉林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0、延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1、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2、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4、四川飞红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5、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6、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7、惠州市金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8、珠海市城市开发监理有限公司

19、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桂林华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1、广西南宁宏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2、湖北华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3、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25、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6、济宁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7、山东昊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8、兖矿集团邹城长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9、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30、云南镕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略)

附件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略)

附件三:单位会员证书(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O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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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核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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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第四十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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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1]115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提高改造后农房的抗震能力,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抗震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抗震要求

  享受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农户实施住房重建或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抗震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二、规范房屋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要求,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使用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由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的须出具设计说明,并提交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抗震要求审查。

  三、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农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需组织验收的,村镇建设管理员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指导。

  四、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

  各地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与农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抗震要求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村镇建设司。

  附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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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1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801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和《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等14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191日起实施。原《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03J122)、《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框支剪力墙结构)》(03G101-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03G101-2)、《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筏形基础)》(04G101-3)、《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楼面与屋面板)》(04G101-4)、《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箱形基础和地下室结构)》(08G101-5)、《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桩基承台)》(06G101-6)、《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03G329-1)、《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单层砌体房屋)》(04G329-2)、《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砖墙楼房)》(04G329-3)、《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小砌块墙楼房)》(04G329-4)、《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配筋砖砌体楼房)》(04G329-5)、《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局部框架房屋)》(04G329-6)、《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砖排架房屋)》(04G329-7)、《钢檩条 钢墙梁》(10SG521-12)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2、《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等14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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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5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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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安办函[20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718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防洪水、滑坡、泥石流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应对措施,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将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人员,并强化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工作要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挂牌督办。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强对燃气、公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的市政道路、桥梁、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危旧房屋,及时进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对市政管道的施工、维修和维护要采取措施,严防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市政设施的运营安全。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努力做好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积极为施工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要妥善安排高温、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施工作业时间,及时购置、发放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防暑药品和饮料。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避免食品变质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发现险情要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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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慧娟司长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吴慧娟司长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71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设局(建委):

  2011629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在宁波召开,现将吴慧娟司长在会议上的讲话予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建法[201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71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纲要》和《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任务还很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纲要》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实际,通过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等手段,着力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规范城市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四)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制度。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也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人员要有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营造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突出立法重点,优先解决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七)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工作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与相关法规相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活力、有序与科学的统一。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做好立法协调,积极构建与人大法律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协商渠道,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协调能力,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通过备案等手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九)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健全规章和规范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做到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严格依法决策。行政决策要有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作出重大决策前,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专家会审,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

  (十一)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实现风险可控。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决策评估制度。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规范公共服务,确保住房保障、市政公用等政策的落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a障功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狠抓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每年动态核查企业数不小于企业总数的5%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坚持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文明执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许可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六、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健全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度,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十八)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对缠访问题的处置。

  (十九)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重大行政案件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七、强化行政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加强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增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二十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办事公开。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推进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负总责,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把握规律,解决问题。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健全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保障法制机构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十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依法行政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良好的法制氛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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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715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各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报省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牵头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在20117月集中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于2011731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2011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进行督促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解读政策措施,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积极营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今明两年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二、责任分工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林业局等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各部门主要职责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监督检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监管建设工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编制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审核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国土资源部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农业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审计署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政府相关部门厅局级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国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部级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代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地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一)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

  (二)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包括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等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税费的免收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传达学习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部署要求,贯彻执行中央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林业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工作计划。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工作计划。

  (三)今明两年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题,以中央监督检查组名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以省级监督检查组名义,每年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同时,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组,向各地派出专项巡查联络员,协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方法步骤

  (一)今明两年每年上半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年度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督查要求。各监督检查组细化督查方案,确定日程安排,进行任务分工,并与各地协商行程等具体事项。

  (三)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7日内形成检查报告。适时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听取各组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检查情况。

  (四)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告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检查中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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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申报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申报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1]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715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经研究,从即日起征集2012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等,突出体现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以及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十二五规划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和技术水平提高。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目标,鼓励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尚未制订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等项目,以及复审结果需要尽快修订的标准项目。

  二、项目类别

  申报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以及我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三类。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申请表》,确认内容完整无误后向信息系统提交。同时,打印纸质《申请表》,13份并加盖公章。纸质文档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一致。

  (二)拟申报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项目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并在纸质《申请表》主编部门一栏中加盖公章。《申请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也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

  (三)拟申报为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和我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项目,《申请表》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也可由相应的技术标准归口单位(或技术标准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四、有关事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2011815日。

  (二)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未包括的标准项目时,应提交标准立项的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原则上鼓励主编单位申报,若是其他单位申报,应当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

  (四)修订标准项目在《申请表》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一栏中,除适用范围外,应当填写修订的主要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梁 锋

  电  话:010-58933043 010-58934077

  传  真:010-58934385

  电子信箱:Liangfeng@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邮  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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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省级抽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进行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省级抽查的通知

鲁建建函[201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0号文)的要求,经研究,省厅决定对各市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程序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集中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组抵达各市后,首先听取市级普查情况汇报,然后随机抽取部分监理企业和在监项目查看有关资料和工程现场,检查结束后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二、抽查企业和项目数量
抽查监理企业数量要达到现有监理企业总量的1/3,由省检查组与被查市商定具体抽查企业名单(最少抽查一个县级企业),每家企业随机抽查1-2个在监项目。对在市、县级普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理企业必查。
        三、检查分组
本次检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万利国副厅长总带队,工程建设处和执法监察处处级干部带队,抽调部分专家组成6个检查组,分赴17市开展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
自7月18日起至7月底结束,具体抵达各市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电话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并积极配合好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的有关材料要真实可靠,确保检查效果。
2、市级汇报材料要包括检查部署文件、市级检查台帐、企业自查自改资料,以及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处罚、不良行为记录、资质处理意见等情况。
3、各市要督促监理企业按照检查表所列内容,提前准备好有关资料被查,凡是检查时不能提供的一律视作缺项。
4、请各市尽快确定检查工作联系人,主动与检查组衔接,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      1.检查分组情况
            2.抽查企业数量表
            3.检查记录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检查分组情况

第一组(青岛、日照)
组长:宋锡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处长
成员:高树金  济南市建委建管处副处长
常景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15966627065
                          两名专家
第二组(泰安、莱芜、枣庄、临沂)
组长:窦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调研员
成员:秦泗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18663315098
                          两名专家
第三组(烟台、威海、潍坊)
组长:谭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处副处长
成员:马怀远  省建设监理协会15668377188
两名专家
第四组(济南、滨州)
组长:刘明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副处长
成员:王奇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18660425568
                          两名专家
第五组(济宁、菏泽、聊城)
组长:王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副处长
成员:李虚进  省建设监理协会13606410334
两名专家
第六组(德州、东营、淄博)
组长:宋玉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处副调研员
成员:类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主任科员15553101691
两名专家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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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10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0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0年全国共有6106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11.53%。其中,综合资质企业57个,增长16.33%;甲级资质企业2148个,增长12.05%;乙级资质企业2272个,增长13.66%;丙级资质企业1605个,增长7.29%;事务所资质企业24个,增长71.43%。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表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地区分布情况


 

 

表二、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工商登记类型分布情况


 


 表三、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专业工程类别分布情况

 


    *本统计涉及专业资质工程类别的统计数据,均按主营业务划分。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0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675397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6.05%。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2629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7.92%;临时聘用人员149102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22.08%;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521396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77.2%。

  2010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603695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4.77%。其中,高级职称人员97122人,中级职称人员275729人,初级职称人员156675人,其他人员74169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9.38%。

  2010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14143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63%。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9907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7%,占总注册人数的70.05%;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42360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9.95%。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0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116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28.37%。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744.19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24.96%;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它业务合同额419.81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4.9%。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63.93%。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0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1196.1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9.97%。其中工程监理收入528.3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0.73%;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它收入667.7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8.27%。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44.17%。其中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8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55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办市[201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705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基础上,我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做好本区域内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工作。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关于2011年第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6/23实施日期: 
关于2011年第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6月27日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柳学发等387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陈光裕等3459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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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 2011/05/23实施日期: 
关于开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5月2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57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11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工作。要根据本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知识送进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要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隐患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要求,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要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继续认真开展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关键部位和环节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和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要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严格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要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各地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通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常抓不懈,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五、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一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评选、应急预案演练等各类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组织好6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典型案例,搞好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行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7月5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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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建安办字[2011]2号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
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工程主管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署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工程主管局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11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刘明伟、常景国,电话:(0531)87087018,电子邮箱:sdjszf@163.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署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以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坍塌事故为目标,集中整治,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重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有效预防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边坡、桥梁、隧道、管沟等施工坍塌事故,努力实现2011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坍塌事故及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三、 整治重点
1、以预防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为重点,开展现浇混凝土结构梁板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施工专项整治;
2、以预防高大边坡土方坍塌为重点,开展基坑开挖、管沟开挖、挖孔桩挖扩安全作业专项整治;
3、以预防塔机倾覆、折臂为重点,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专项整治;
4、以预防脚手架坍塌为重点,开展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参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编制完善的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检查,发现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3、通过专项整治,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得到限期整改。在重大隐患未排除,不能确保施工安全时,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或暂停施工。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降低或吊销相关施工资质。
4、开展以“施工现场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督促工程建设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建筑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现场施工活动,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能力。
6、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实用的安全监控、监测技术、预警设备和管理系统,如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隧道施工中应用成熟的预防坍塌的监测、预报技术和监控装置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安全技术监管能力。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1、部署启动阶段:5月份,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2、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至9月份,具体实施。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监督检查。
3、检查督导阶段:10至11月中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并严肃处理。
4、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份,总结分析,归纳评估。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提出继续深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2、突出重点,重在治本。突出抓好汛期、事故多发期等重点时段,开发园区、旧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招商引资以及私营民营投资等事故多发工程,以及重点工程的重点部位、重要时段、关键工艺和关键岗位的专项整治,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
3、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消除隐患。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4、统筹协调,有序推进。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要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制度,完善标准,统筹兼顾,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5、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场、队伍、质量、安全以及设计、招投标等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形成合力。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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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建安办字[2011]3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电视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二次、第三次集中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5月份至7月上旬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明电〔201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和鲁政发〔201077号、鲁政办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二次、第三次集中行动,依据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的以下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理费用,干涉施工、监理单位正常建设管理活动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法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  
(四)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对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六)各地区、各行业近年来发生安全事故暴漏出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上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
集中打击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一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企业和个人。
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实行挂牌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作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对存在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并暂停其新项目的审批及投标资格;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没有彻底整改的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两场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建设、城建、执法等部门及其监管机构,要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相互沟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  “打非行动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力度。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625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及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刘明伟、常景国,联系电话:(053187087018,传真:(053187946348,电子邮箱:sdjsz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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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暨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二次会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召开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暨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二次会议的通知鲁建会通字[2011]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及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经研究,确定在济南召开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暨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二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传达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精神,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建设监理工作,邀请专家教授作项目管理讲座。万利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二、参会人员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建设监理主管科(处)长,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人,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三、会议时间
2011年5月31日上午报到,5月31日下午、6月1日上午开会。
        四、会议地点
舜和国际酒店,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6008号,京福高速公路济南西出口(66号出口)下,向东过腊山立交桥(段店立交桥,经十路与二环西路交叉口)路南,电话:(0531)61388888。
        五、其他事宜
1.各市参会人员由市建委(建设局)建设监理主管科(处)或建设监理协会统一报名。
2.参会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请各市将参会代表名单回执表于5月23日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省建设监理协会。传真:0531-87087166,电子邮箱:sd-jlxh@163.com。

附件:会议代表名单回执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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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11/05/16

实施日期:

 

 

关于2011年第二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520日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刘玉芳等379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鹿铁柱等268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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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11/05/18

实施日期: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52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三、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o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五、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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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推荐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

为了做好《2010年度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编写工作,经研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拟收编部分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实例,请各监理协会协助做好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企业综合条件

1.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

2.经营理念先进,市场行为规范,专业人员配套,管理制度健全。

3.实力雄厚,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如监理合同额、年营业收入和人均产值等位于地区或行业前列

4.近三年未发生任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所监工程至少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省部级优质工程,企业至少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省、市(行业)协会年度表彰。

5.支持协会工作,社会信誉良好。

二、推荐企业具体条件

被推荐企业除满足上述综合条件外,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方面(含一方面)的具体条件,并在该方面有显著成效,对本企业成长和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1.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验;

2.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成功典范;

3.创建学习型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做法;

4.企业文化建设特色;

5.监理素质与人才培养;

6.业务拓展与多种经营方略;

7.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8.防范质量安全责任风险的有益经验;

9.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实施体会;

10.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成就;

11.参与国际竞争的业绩成效;

12.企业创新发展其他方面的建树。

三、推荐企业名额

见《推荐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名额分配表》(附件一)。

四、推荐企业材料

1.被推荐企业需填写《推荐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2.被推荐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取 “具体条件”中的某方面或几方面,撰写企业创新发展实例报告。报告材料要有数据佐证,并穿插图文表格进行对比。要求语言流畅,层次分明,内容真实,全文不超过2500字。

3.开本:787x960毫米  1/16;主题:小二黑体加粗;大、小副标题:五号宋体加粗;正文:宋体五号。

4.企业创新发展文字报告材料请另附页。

5. 被推荐企业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附协会推荐函并加盖公章。

五、推荐企业组织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负责组织推荐工作,《2010年度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编委会将根据相关要求及文稿质量编辑选用。

2.各协会推荐企业名单时请将《推荐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和企业相关报告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一并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六、推荐企业时间安排

各协会推荐企业工作,自通知之日起至2011615日止。由于时间紧迫,请抓紧进行,按时报送,否则视为主动放弃。

七、其它

编委会办公室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庞政、张竞

电话(传真):010-6834697613901094330(庞政);13701355088(张竞)

Emailglcaec@sina.com   jlhyfz@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B

邮政编码:100142

 

附件>:《推荐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推荐创新发展典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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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11/05/11

实施日期:

 2011/05/11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51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伟煸菪邪旆?/SPAN>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四)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第九条 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负责对事故查处督办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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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11/05/10

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11/05/04

实施日期: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5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各省(区、市)应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以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

  (二)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并建立能耗限额标准,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争取用3年左右完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示范省市及高校节能监管体系补助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截止时间为620日。

  (三)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各省(区、市)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四、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效改变公共建筑能耗较高的局面。

  (一)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应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为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对改造重点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平方米,并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额度,根据补助标准与节能改造面积核定,当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待完成竣工验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实际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审核确认后,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财建[2007]558号文件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政策停止执行。申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要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与资金申请表(附件2)。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20日。

  (二)推动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申请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要编制实施方案(附件3)与资金申请表(附件4),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确定。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按照上述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办法执行。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20日。

  (三)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五、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

  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一)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各地应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约束机制,同时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使公共建筑特别是重点用能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目标,将能耗控制在限额内,从而激发节能改造需求,培育发展节能服务市场。对能效交易机制已经建立和完善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时,向实行能效交易的地区倾斜。

  (二)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要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要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要将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对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享的领域,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组织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导则。各地应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用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中,加强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关键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大纲

     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资金申请表

     3.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大纲

     4.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节能改造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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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05/06

实施日期:

 

 

20114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建安办函[20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510日 

 

  一、总体情况

 

  20114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0起、死亡4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0起、死亡人数减少16人,同比分别下降40.00%28.57%
 

 

  20114月,全国有16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7起、12人)、云南(3起、4人)、广东(3起、3人)、内蒙古(2起、3人)、安徽(2起、3人)、河南(2起、3人)、新疆(2起、2人)、福建(1起、2人)、河北(1起、1人)、吉林(1起、1人)、山东(1起、1人)、湖南(1起、1人)、广西(1起、1人)、重庆(1起、1人)、贵州(1起、1人)、甘肃(1起、1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14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1人,同比分别下降50.00%16.67%
 

 

  20114月,浙江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416日,浙江省临安市衣锦人家工程在进行塔吊升顶作业时,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临安市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益民,项目经理:金湘中),专业施工分包单位是江苏泗阳县通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春,项目经理:刘文华),监理单位是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建平,项目总监:王波)。

 

  附件:20114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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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4月2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我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结合今年我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工作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三、时间安排

  部署发动阶段:2011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在基层全面启动。
  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
  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督促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我部将适时组织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我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1日前,将本省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四)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今年8至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1年5月13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建筑市场监管司。

  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联系人:

  质量安全司  丁博涵  010-58933293(传真)

  建筑市场检查联系人:

  建筑市场司  明 刚  010-58933262

              010-5893391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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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构造》等7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11/04/07

实施日期:

 

 

关于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构造》等7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1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42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北京中新方建筑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编制的《建筑玻璃应用构造》等7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161日起实施。原《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04G329-8)、《小城镇住宅结构构件与构造》(05SG332)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玻璃应用构造》等7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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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04/15

实施日期:

 

 

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420日 

 

吉林省、安徽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重要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我部决定在你省、自治区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检查范围

  1. 省会(首府)城市和至少1个地市级城市2010年以来开工在建的公共建筑、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2. 检查项目的数量你省、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省会(首府)城市不少于6项(含单体建筑),地市级城市不少于3项(含单体建筑)。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

  (二)检查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1.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按照本通知要求,拟定本地区检查方案,于20117月底前完成自查、填写检查表,并将自查情况报我部。

  2. 20117月由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自治区自查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和复验。

  3. 我部在各地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于20119月底前完成有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评估报告。

  三、检查要求

  通过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意识,改进和完善相关标准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协调和本地区的自查工作。要督促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技术资料等准备工作。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张磊

  联系电话:010-58933022 传真:010-58933901

  附件: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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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04/08

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42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部署启动阶段:2011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20118月中旬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结合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督导阶段:20118月中旬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我部将结合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总结分析阶段:20111115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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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04/02

实施日期:

 

 

20113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建安办函[20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420日 

 

  一、总体情况


  20113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6起、死亡3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9起、死亡人数减少35人,同比分别下降42.22%52.24%
 


  20113月,全国有12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4起、4人)、湖北(3起、5人)、贵州(3起、4人)、江苏(3起、3人)、广东(3起、3人)、辽宁(2起、3人)、海南(2起、2人)、云南(2起、2人)、河南(1起、3人)、河北(1起、1人)、安徽(1起、1人)、湖南(1起、1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13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起、死亡人数减少18人,同比分别下降66.67%85.71%
 


  20113月,河南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3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春华国际茗都工程在基础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河南省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平顶山市德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德春,项目经理:徐德春),监理单位是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伟,项目总监:张海舰)。

 

  附件:20113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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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和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03/03

实施日期:

 

 

20111月和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建安办函[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420日 

 

  一、总体情况

  201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7起、死亡41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4起、死亡人数减少35人,同比分别下降58.54%58.33%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起、死亡7人,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持平,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减少1人,同比下降12.50%

 



  20111月,全国有11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云南(3起、3人)、湖南(2起、5人)、河北(2起、3人)、浙江(2起、3人)、福建(2起、3人)、河南(1起、2人)、重庆(1起、2人)、黑龙江(1起、1人)、广东(1起、1人)、广西(1起、1人)、贵州(1起、1人)(见附件1);2月,全国有5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3起、3人)、河北(1起、1人)、广东(1起、1人)、海南(1起、1人)、贵州(1起、1人)(见附件2)。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18人,同比分别下降75%85.71%2月,全国没有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20111月,湖南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28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工程,施工人员在浇筑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时,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张家界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魏文雄,项目经理:刘征远),监理单位是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彭万远,项目总监:田刚)。

 

  附件:

  12011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22011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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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4月14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勘察设计、监理资质:010-58934488;

       施工、招标、一体化资质:010-58933294;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5、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升级评审汇总表;

     6、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延续评审汇总表;

     7、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8、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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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建办质[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32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部署落实,为十二五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开局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中,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及我部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每一项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制定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要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直接督办,较大事故由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其他事故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四个结合,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以深基坑、脚手架为重点的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对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地区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

  各地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要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引导市场、引导业主选用诚信企业和质量安全业绩好的企业。

  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该吊销的要吊销,该降级的要降级,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扣,该清出建筑市场的要及时清出市场;对有违法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该吊销证书的要吊销证书,该停止执业的要停止执业。同时各地要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上报工作,将每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罚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五、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积极开展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关注、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加大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于20111125日前上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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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2011年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401日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杨进才等343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郑志强等2616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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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314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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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做好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31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的研究,利用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改革发展和政策咨询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发展,我部拟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请各单位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4、参加过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法规文件、标准的制定或重大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

  2、以世界眼光、战略思维研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大趋势,及时准确提出应对发展的策略和方案。

  3、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发展的宏观战略,提出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4、参与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的制定。

  5、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管理体制。

  6、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起草、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技术经济交流等各项工作。

  7、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选拔

  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已纳入我部其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将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由我部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请各单位做好专家推荐和初审工作,并于20114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可到我部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人:江华 马丛

  电 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邮  箱:ceinsc@126.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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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2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30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建委(建设交通委),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从制度上指导合同当事人防范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我们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进行了修订,组织起草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41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下载。

  联系人:商丽萍 赵向阳

  电话:010-5893332758933869

  传真:010-589339135893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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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1] 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各单位会员:

现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抄报:本协会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会长、副会长。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人事司。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大力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强化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积极引导监理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履行监理职责,维护监理信誉,提高监理水平,努力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一、推进工程监理制度建设

(一)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科学定位工程监理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理清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二)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出台工作,及时组织宣贯,指导监理企业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理水平。

(三)积极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完善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相关工作。

(四)积极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试点工作,参与组织制订考评标准,指导监理企业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

二、推进工程监理队伍建设

(五)加快制定新一轮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明确继续教育新内容,组织开展规范化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六)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监理人员岗位任职条件,会同各地方监理协会、各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组织开展非注册人员监理培训工作。

(七)系统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加快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人才。

(八)组织修订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三、推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

(九)组织编发《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发展。

(十)组织工程监理骨干企业全面深入地开展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活动,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系统总结阶段性成果和经验,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十一)组织会员单位深入分析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典型案例,提高监理人员防范质量安全风险能力,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适时组织开展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总结阶段性试点经验。

(十二)组织编写《2010年度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总结行业发展状况,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展望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推动行业发展的措施建议。

四、加强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

(十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会同各监理协会提出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总结行业自律成功经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五、加强工程监理业务交流活动

(十四)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区域性和专业间的考察交流活动,为会员开拓思路、学习先进、借鉴经验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同国际同类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沟通,搭建业务交流与合作平台,总结和交流国际合作经验。

(十五)会同地方监理协会、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开展工程监理招投标和监理收费标准落实情况调查工作,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六、加强协会内部建设

(十六)落实岗位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业务学习,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协会党建工作,增强协会凝聚力,推进协会文化建设。

(十七)发挥各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协调开展行业服务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工程监理宣传工作,以弘扬监理业绩、监理成效和监理创业精神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站深入开展工程监理系列宣传活动。

(十九)适时成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大型企业联谊会,研究、探讨、交流行业和企业战略发展问题。

(二十)按照协会章程积极筹备协会换届工作。

]]>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第176期培训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第175期培训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第174期培训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管局(处),省建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全省建设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住房  城乡建设  要点  通知
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0年全省建设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也是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一年。全省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依托,按照“一二三四五”的工作布局,积极作为,真抓实干,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围绕一条主线: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深入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提升两大产业:调整优化房地产业,做大做强建筑业;坚持三高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坚持高水平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坚持高效能管理,创新城乡管理体制机制;突出四个重点:住房保障,农房建设,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强化五项保障:科技创新、城建投融资改革、行业稳定、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建设事业主要计划指标:①住房保障:新增廉租住房保障2万户,累计达到10万户;建成经济适用住房4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400万平方米。②村镇建设:完成村镇建设投资1160亿元,增长10%;新建农房100万户,力争完成120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8.5万户。③城市建设:设市城市和县城完成城建投资860亿元,增长5%,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1%、78%。④房地产业: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840亿元,增长15%;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面积均增长6%以上;⑤建筑业: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5500亿元,实现利税165亿元,分别增长19.6%,增长13.7%。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800万平方米,建成节能建筑5000万平方米,占同期竣工新建民用建筑的95%以上;新型墙材生产和应用比例分别达到82%、96%。
 
    一、提升城乡规划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一)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深入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城市集群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城乡可持续发展三个理念,突出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环境生态化三个取向,使新型城镇化成为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的重要依托,力争城镇化水平提高1个百分点。继续坚持“大力推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建设,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培育中心镇,发展城市群,凸显城镇带”的发展方针,构筑以“一群一圈一区一带”为主体、济南和青岛为中心、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县级市和县城为基础、各类小城镇为支点的山东特色城镇体系,构建以济青聊、沿海、京沪铁路、日菏为主轴,其他城市和小城镇点状分布,永久耕地和生态功能区相间隔,结构合理、城乡协调的网络状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加速集聚。
    (二)组织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及考核方案,组织各市、县深入扎实地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着力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提升综合承载和集聚辐射能力,为县域经济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解决进城农民工就业和生活问题的政策,推动进城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组织举办新型城镇化高层论坛,深入研讨城镇布局、发展方略、低碳城市、城乡一体化等重大问题。配合省委组织部分期分批举办新型城镇化研修班,提高各市县党政领导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驾驭和领导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能力。配合省委政研室,开展城镇化工作督查调研。会同统计部门搞好城镇化监测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三)编制实施区域性、战略性规划。编制到2030年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优化城镇空间结构。研究制定《山东省海岸带规划管理办法》,促进海岸带保护与合理利用。组织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城镇体系规划》、《黄河三角洲城镇体系规划》和《鲁南城镇带规划》,推动半岛蓝色经济区、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区和鲁南经济带开发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加快编制城乡统筹建设规划,力争年内完成50%以上。
    (四)加快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抓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报批,争取由国务院审批的11个城市尽快批复,确保由省、市政府审批的市县年内全部批复。结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将重大项目落实到用地空间上。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停车场、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利用、景观风貌等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促进城市总体规划深化落实。加快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确保年内所有市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和规划区内居民点建设用地控规覆盖率100%。继续增加对村镇规划的投入,深化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全部完成新一轮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大幅度提高小城镇详细规划覆盖率。
   (五)提高规划管理水平。配合省人大,做好《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工作。充实完善延伸到街居、乡镇的规划管理网络,确保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严格实施红绿蓝紫黄橙“六线管制”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和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规划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搞好城市综合体策划设计,抓好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和选址定点,为繁荣发展服务业提供优良空间。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力度,提升城乡文化内涵。
 
   二、加大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模
 
    (六)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镇保障性住房三年规划,解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抓好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做好2010年度项目储备上报工作。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10%以上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探索开展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早做到项目、用地、资金和优惠政策四到位。严格执行“50、60”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全面推行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对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实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和保障标准动态管理,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七)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落实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和国家五部委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制定改造规划和工作方案,用三年时间将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基本改造完毕。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对城市棚户区采取就近整合、项目捆绑方式集中连片统一改造,对工矿棚户区采取增减挂钩、土地置换方式在城镇建设安置房。采取市场开发、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棚改资金,用好用活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房屋拆迁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标准,尽可能就近就地安置棚户区居民。
    (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公积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继续扩大公积金归集覆盖面,突出抓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农民合同制产业工人和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全省联网的公积金信息系统,力争年内实现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继续抓好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提高个人贷款使用率。搞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建立公积金运行管理及实时监管系统,加强风险管理,抓好业务考核,确保资金安全。
    (九)推进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继续以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大企业周边村、经济强村和矿区搬迁村为重点,搞好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施工,实施整体改造,同步进行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加快改造城中村,争取三年内基本改造完毕。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统筹使用农村道路、供水、沼气、电网、广电及中小学、卫生室、社区、党建等涉农专项资金,支持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将农村特困户和民政优抚对象的危房改造列入民政支持范围,视情况予以分类补贴。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土地转换平台,缩短有关资金返还和兑现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农房建设融资平台,解决农房项目启动资金问题。加强工程监管和技术指导,建设功能齐全、安全实用、节能省地、经济美观的新农房。
 
    三、优化提升建设类产业,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十)调整优化房地产业。以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增加投资、扩大消费、促进财政增收为着力点,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抓监控、促开工、稳房价,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快在建工程建设进度,督促已批项目尽快开工。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囤地不建、捂盘待涨”行为。全面实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实行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价格监管。抓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搞好市场监测分析。
    (十一)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以优势企业为依托,引导建筑企业联合重组,壮大规模和实力。鼓励大型施工企业向可研、勘察、设计、项目运营延伸,向房地产、建材加工、建筑构件生产等领域拓展,加强银企联合,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转变,由承建商向开发商、投资商转变。引导中小型建筑企业瞄准市场前景好、节能省地、绿色环T、高附加值的项目和行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尖端化路子,培植一批装饰装修重点企业。全力开拓外埠建筑市场,巩固和扩大沿海发达地区市场,努力抢占中西部潜力市场,站稳东南亚、中东等传统境外市场,加大非洲、南美洲等新兴市场开拓力度。提高技术力量、装备水平、工艺研发和施工组织能力,努力开拓海洋、矿山、能源、港航、轨道交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等高端工程市场。
    (十二)提高市政公用事业运营效率。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防范管线事故。加快实施供水、燃气、热力等老旧管线改造,降低网损漏失率,提高供应保障率。加强维护管养,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改造供水工艺,抓好水质监测和督察,规范水质公报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抓好热源厂和天然气备用气源建设,提高集中供热和管道燃气普及率,确保稳定供应。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强对产品、服务质量和成本的监管,推进经营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提高社会满意度。
    (十三)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挥好街居和物业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融合。加快住宅小区水电气暖等专业设施设备产权移交和旧小区整治,建立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质量保修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招投标六项制度,从源头上理清权责关系,扩大物业服务覆盖面。制定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的服务标准,加强考核与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四)抓好勘察设计、建设机械和建设中介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养优秀青年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繁荣建筑创作,鼓励设计创优,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培育勘察设计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建设机械和建筑门窗、幕墙骨干企业发展,推进品牌建设,择优扶持中小企业成长。规范发展建设监理行业,引导工程项目管理行业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产中介及营销代理等机构的经营行为,查处、取缔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扶植、培育一批业务精、信誉好的优秀企业。
 
    四、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十五)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精心策划组织,抓好各类重点城建项目,带动城镇承载能力提升,促进城乡面貌改善。统筹各类工程管线建设,提倡建设管线共同沟,推广管线不开挖技术。突出抓好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快速干道和公共停车场建设,保留和积极修建自行车道、人行道,缓解交通拥堵,减少能耗和污染。加快青岛地铁建设步伐,尽快组织实施济南轨道交通。搞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配合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以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和照明为重点,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向周边村镇延伸,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享。组织搞好“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总评。
   (十六)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结迎全运环境整治集中行动经验,大力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全面开展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突出抓好河湖水系和破损山体治理,有序开展村庄整治。以创建园林城市为载体,以推进节约型绿化为重点,加强城市中心区、城乡结合部绿化建设,推广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建设一批城市生态廊道、湿地公园和郊野公园,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重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景点建设与生态修复,严格执行景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依法加强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力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及开发利用,提升城乡文化内涵。组织开展创建山东园林小城镇活动,会同旅游部门推出一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
    (十七)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深入贯彻《山东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提高市容环境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区、街两级的事权,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管理。将12319服务热线向县市延伸,提高热线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引导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尽快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强化城乡建设档案归集和利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地下管线等信息系统。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为契机,把城市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向村镇延伸。倡导小城镇和中心村设立市政、环卫、绿化专业队伍,鼓励中心镇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从体制上解决村镇环境脏乱差问题。
 
    五、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十八)抓好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所有新建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新标准。推行外墙保温施工企业专项资质和建筑节能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组织研发节能保温与建筑结构一体化技术和产品。以机关、高校、大企业职工居住区为重点,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改,推广低温循环水技术,年内将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降至20公斤标准煤以下。改革供热计量收费方式,新建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改造。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抓好国家示范城市、示范县、示范项目建设。
    (十九)提升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加快污水处理厂特别是配套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提升处理工艺,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质量,搞好污泥无害化处置。济南、青岛年内实现城市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选择部分中心镇和经济强镇,建设经济、小型、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以2011年实现全省“一县一场”为目标,以列入国家扩大内需投资计划的垃圾处理项目为突破口,加快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完善垃圾处理渗滤液处理和垃圾收集运输设施,构建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体系。抓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现达标排放。
    (二十)促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材。加快建制镇规划区禁用实心粘土砖步伐,从城镇向农村延伸,从“禁实”向“禁粘”推进,从“禁用”向“禁产”发展。推广各类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利用的建材,鼓励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利废型新型墙材。针对城乡旧建筑拆迁量大的情况,抓好建筑部品回收利用,引导建设一批建筑垃圾利用项目。
    (二十一)搞好城市节水和绿色照明。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推行阶梯式水价。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器具,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海水、杂排水、再生水利用。按照试点先行、注重实效、稳步推开、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同步推进的原则,从城镇道路、广场、绿地和大型公共建筑抓起,全面推广LED照明产品、太阳能路灯和节能自控技术。
    (二十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实行住宅产业化技术方案审查制度,把省地节能环保要求落实在住宅小区开工建设之前;实行住宅部品认证制度,加快厨卫、隔墙等产品通用化;实行住宅品质状况表、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强制提升住宅品质。推广新建住宅全装修,减少资源浪费和污染;推广SI住宅体系成套技术,延长使用寿命,建造百年住宅。抓好海尔家居、力诺瑞特太阳能、万华节能建材3个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组建几家以大型开发企业为龙头、以住宅部品骨干企业为依托、以科研单位为技术支撑的住宅产业联盟。组织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更多项目争创广厦奖和A级住宅。研究制定《山东省住宅品质促进管理办法》,对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给予政策支持。
 
    六、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二十三)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管理。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各项标准,严把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关。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全过程造价控制,加强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审核备案管理。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实施执业人员责任险制度。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为突破口,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加快建筑市场、建设类执业师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业主、企业和执业师行为。加强施工机械、门窗等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上。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署,用两年时间集中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二十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档案记录、收缴和归集,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解决好质监机构经费问题,建立健全质量信用和质量保险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改善使用功能质量,提高工程观感质量。开展为期三年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再治理活动,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和住宅品质状况表制度。实施“精品工程”战略,争创鲁班奖、泰山杯。加大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城、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质量的巡查力度,减少质量监管盲区,严防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二十五)抓好建筑施工和城市安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等安全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城市应急管理体制,抓好城市防汛、抗震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和公园、景区安全运营监管。抓好供热用煤采购调运、天然气气源争取及供气计划落实,保障冬季城市供热、供气正常运行。
 
    七、加大科技创新和改革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六)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治污和工程质量安全,限期淘汰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产品。加强重点领域科技研发,引导和组织绿色建筑、数字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等重点技术优化集成研究,力争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设科技成果,创制一批技术标准和工法。积极引进和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抓好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组织好建设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好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一线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发挥好建筑劳务基地和农民工业校的综合培训功能,为更多农民工提供培训就业机会。
    (二十七)深化城乡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政府指导调控、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方针,按照城镇资源资本化、融资运作公司化、城乡建设市场化的思路,加快建立完善城乡投融资新体制。以城建投资公司等机构为依托,搭建城建投融资平台,建立城市资产和资源的注入机制、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收储经营的联动机制、重点工程指挥部协调与法人实体相结合的项目实施机制、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和清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融资能力和资本运作水平。提高城乡建设市场开放度,不断推出重大项目对外招商,采取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模式,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经营及特定片区综合开发。加强建设领域各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重点在建筑节能、住宅产业化、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和智力。
    (二十八)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加强建设信访工作,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强化信访积案排查,实行领导包案和跟踪问效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拖欠预防和处置机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规范城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加强拆迁管理,高度重视并妥善灵活调解处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矛盾,维护好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二十九)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好法规制定工作,完成好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研起草任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落实好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考核考评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提高建设行政工作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建设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十)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把好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推进反腐倡廉机制和制度建设,强化源头预防与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执政为民、科学发展”为核心,扎实推进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和强化行业良好形象。以机关行政文化建设为重点,推进建设系统文化建设,提升建设事业发展的“软实力”。发挥好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的引领作用,广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工地、文明小区、文明景区创建活动,把精神文明建设渗透到推进建设事业科学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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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鲁建发〔2010〕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
    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号召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强化引导,使参建各方统一行动,明确目标要求,自觉强化质量管理工作,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
    二、明确专项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在巩固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确保使用功能质量,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主要内容: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治理。
工作目标:到2013年,全省住宅工程四大类十二项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质量投诉明显下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三、明确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应牵头负责具体工程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住宅工程专项治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程实际,针对性地深化细部设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在验收环节应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未落实专项治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质量通病防治做法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应全面负责具体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专项治理内容,并明确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工程中要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四、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专项治理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竞标内容。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应对专项治理给予合理的价格政策支持,施工单位因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所增加且定额中未包括的相关费用,要列入工程措施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工程完工后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质量通病治理的制度规范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资质及评优树先、业绩考核、经济奖惩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专项治理情况要列入各类工程质量评优考核内容,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企业和住宅工程不能参加各类工程质量评优和优秀住宅小区评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每年择优表彰一批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样板工程,并优先推荐鲁班奖、国优、广厦奖工程。各市也要表彰一批市级专项治理样板工程,抓好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市场竞争中给予限制。各市要以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以四大类十二项质量通病治理为重点,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措施,逐步拓宽治理范围,推动各类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在总结全省专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些成熟有效的治理措施进行总结,逐步形成全省质量通病控制的地方标准,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抓,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靠上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成立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内部科室、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推动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深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治理活动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省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检查和总结,对活动开展扎实深入、成效显著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敷衍塞责、走过场、走形式、成效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通过三年努力,使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再上一个大台阶。
    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
技 术 措 施
一、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
通病表现形式: 现浇板易产生贯通性裂缝或上表面裂缝;现浇板外角部位易产生斜裂缝;现浇板沿预埋线管易产生裂缝。
治理主要措施:
1.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在未设梁的板的边缘部位设置暗梁,提高该部位的配筋率,提高混凝土的抗裂性能。
1.2  应加大现浇板的刚度。现浇钢筋混凝土双向板设计厚度不应小于100mm,厨房、厕浴、阳台板不得小于80mm,当埋设线管较密或线管交叉时,板厚不宜小于120mm。对于过长的单向板,设计时应进行抗裂验算,合理确定加密分布筋的配置。
1.3  现浇板配筋设计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细且密的配筋方案。
1.3.1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的现浇板及跨度大于4.2m的板应配制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
1.3.2  外墙转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规格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2m。
1.3.3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导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且不小于
Φ6@200
1.3.4  管线应尽量布置在梁内,当楼板内需埋置管线时,管线必须布置在上下钢筋网片之间,且不宜立体交叉穿越,确需立体交叉的不应超过二层管线。线管在敷设时交叉布线处可采用线盒,同时在多根线管的集散处宜采用放射形分布,尽量避免紧密平行排列,以确保线管底部的混凝土浇筑顺利且振捣密实。当两根以上管并行时,沿管方向应增加Φ4@150宽500mm的钢筋网片,做到在应力集中部位有双层布筋。
1.4  现浇板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当大于C30时,应采取抗裂措施。
1.5  剪力墙结构住宅结构长度大于45m且无变形缝时,宜在中间位置设置后浇带。后浇带处应设置双层钢筋,后浇带混凝土与两侧混凝土浇筑的间隔时间不宜小于2个月。
1.6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前,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
1.7  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配合比设计。
1.8  模板支撑系统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
1.9  后浇带处应采用独立的模板支撑体系,浇筑前和浇筑后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之前,后浇带两侧梁板下的支撑不得拆除。
1.10  应加强对现浇楼板负弯矩钢筋位置的控制。控制负弯矩钢筋位置应设置足够强度、刚度的通长钢筋马镫,马镫底部应有防锈措施。双层上排钢筋应设置钢筋小马镫,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只。
1.11  在混凝土浇筑时,对裂缝易发生部位和负弯矩筋受力最大区域应铺设临时性活动跳板。
1.12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1.13  现浇板浇筑时,应振捣充分,在混凝土终凝前应进行二次压抹,压抹后应及时覆盖和浇水养护。
1.14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宜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冲击。
1.15  主体验收前,应对现浇楼板进行检查,发现裂缝立即处理,并形成记录。
二、 填充墙裂缝
通病表现形式: 不同基体材料交接部位易产生裂缝;填充墙临时施工洞口周边易产生裂缝;填充墙内暗敷线管处易产生裂缝。
治理主要措施:
2.1  蒸压(养)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类的墙体材料至少养护28d后方可用于砌筑。
2.2  严格控制砌块的含水率和融水深度。墙体材料现场存放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潮、防雨淋措施。
2.3  不同基体材料交接处应采取钉钢丝网等抗裂措施。钢丝网与不同基体的搭接宽度每边不小于100㎜。钢丝网片的网孔尺寸不应大于20mmх20mm,其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2mm,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并宜采用先成网后镀锌的后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应用钢钉或射钉加铁片固定,间距不大于300mm。
2.4  在填充墙上剔凿设备孔洞、槽时,应先用切割锯沿边线切开,后将槽内砌块剔除,应轻凿,保持砌块完整,如有松动或损坏,应进行补强处理。剔槽深度应保持线管管壁外表面距墙面基层15mm,并用M10水泥砂浆抹实,外挂钢丝网片两边压墙不小于100mm。
2.5  填充墙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5m,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2.8m;灰缝砂浆应饱满密实,嵌缝应嵌成凹缝,严禁使用落地砂浆和隔日砂浆嵌缝。
2.6  填充墙砌筑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间,至少间隔7d后,再将其补砌挤紧。宜采用梁(板)底预留30-50mm,用干硬性C25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防腐木楔@600mm挤紧)方法。
2.7  填充墙砌体临时施工洞处应在墙体两侧预留
2Ф6@500拉结筋,补砌时应润湿已砌筑的墙体连接处,补砌应与原墙接槎处顶实,并外挂钢丝网片,两边压墙不小于100mm。
2.8  消防箱、配电箱、水表箱、开关箱等预留洞上的过梁,应在其线管穿越的位置预留孔槽,不得事后剔凿,其背面的抹灰层应满挂钢丝网片。
三、 墙面抹灰裂缝
通病表现形式:抹灰墙面易出现空鼓、裂缝
治理主要措施:
3.1  应严格控制抹灰砂浆配合比,宜用过筛中砂(含泥量<5%),保证砂浆有良好的和易性和保水性。采用预拌砂浆时,应由设计单位明确强度及品种要求。
3.2  对混凝土、填充墙砌体基层抹灰时,应先清理基层,然后做甩浆结合层,掺加界面剂与水泥浆拌合,喷涂后抹底灰。
3.3  抹灰前墙面应浇水,浇水量应根据墙体材料和气温不同分别控制,并同时检查基体抗裂措施实施情况。
3.4  抹灰面层严禁使用素水泥浆抹面。抹灰砂浆宜掺加聚丙烯抗裂纤维、碳纤维或耐碱玻璃纤维等纤维材料。必要时,可在基层抹灰和面层砂浆之间增加玻纤网。如墙面抹灰有施工缝时,各层之间施工缝应相互错开。
3.5  墙面抹灰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超过35㎜时,应采取加设钢丝网等抗裂措施。
3.6  墙体抹灰完成后应及时喷水进行养护。
四、 外墙保温饰面层裂缝、渗漏
通病表现形式: 饰面层易出现开裂,外墙易产生渗漏
治理主要措施:
4.1  外墙外保温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均应经同一图审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节能效果,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更改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4.2  外墙外保温设计应明确基层抹灰要求,并应对门窗洞口四周、外墙细部及突出构件等做好防水保温细部设计,出具节点详图。
4.3  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应与其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4.4  保温材料应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认定证书。EPS板自然条件下陈化期不得低于42天,60度恒温蒸汽条件下不得低于5天,XPS板陈化期不得低于28天。
4.5  涂饰饰面应采用与保温系统相容的柔性耐水腻子和高弹性涂料。
4.6  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应作出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4.7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坚持样板引路的原则,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施工。
4.8  外墙基层处理及找平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4.8.1  抹灰前应先堵好架眼及孔洞,封堵应由专人负责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孔洞封堵质量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8.2  封堵脚手架眼和孔洞时,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然后采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封堵严密。
4.8.3  穿墙螺栓孔宜采用聚氨酯发泡剂和防水膨胀干硬性水泥砂浆填塞密实,封堵后孔洞外侧表面应进行防水处理。
4.9  粘贴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4.9.1  条粘法需用工具锯齿涂抹,涂抹面积应达到100%;点框法粘结面积不应小于50%。
4.9.2  涂料饰面时,当采用EPS板做保温层,建筑物高度在20m以上时,宜采用以粘结为主,锚栓固定为辅的粘锚结合的方式,锚栓每平方米不宜少于3个;当采用XPS板做保温层,应从首层开始采用粘锚结合的方式,锚栓每平方米不宜少于4个,锚栓在墙体转角、门窗洞口边缘的水平、垂直方向加密,其间距不大于300mm,锚栓距基层墙体边缘应不小于60mm,锚栓拉拔力不得小于0.3MPa。
4.9.3  以xps板为保温层时,应对xps板表面进行粗造化处理,并应在两面喷刷专用界面砂浆,界面砂浆宜为水泥基界面砂浆。
4.9.4  保温板之间应拼接紧密,并与相邻板齐平,胶粘剂的压实厚度宜控制在3-5mm,贴好后应立即刮除板缝和板侧面残留的胶粘剂。保温板间残留缝隙应采用阻燃型聚氨酯发泡材料填缝,板件高差不得大于1.5mm。
4.9.5  门窗洞口上部和突出建筑物的装饰腰线、女儿墙压顶等有排水要求的外墙部位应做滴水线。
4.9.6  门窗洞口四角聚苯坎坏闷唇樱Σ捎谜迩懈畛尚停捶炖肟遣恐辽?00mm。
4.9.7  耐碱网格布粘贴时,洞口处应在其四周各加贴一块长300mm、宽200mm的45°斜向耐碱玻纤网布;转角处两侧的耐碱玻纤网布应互绕搭接,每边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或可采用附加网处理。
4.9.8  在外墙保温系统的起始和终端部位的墙下端、檐口处及门窗洞口周边等部位应做好耐碱玻纤网的反包处理。
4.10  硬泡聚氨酯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4.10.1  喷涂法施工时,外墙基层应涂刷封闭底涂。喷涂前应采取遮挡措施对门窗、脚手架等非喷涂部位进行保护。
4.10.2  喷涂硬泡聚氨酯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空气相对湿度宜小于80%,风力不宜大于三级。严禁在雨天、雪天施工,当施工中途下雨、下雪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4.10.3  喷涂硬泡聚氨酯采用抹面胶浆时,抹面层厚度控制:普通型3-5mm;加强型5-7mm。并应严格控制表面平整度超差。
4.11  外墙保温层需设置分格缝的,应由设计明确位置及处理措施。
4.12  需穿透外墙保温层固定的管道及设备支架等,其与保温层结合的间隙应采取可靠措施做防水密封处理。
4.13  外墙施工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外墙进行淋水试验,淋水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 外窗渗漏
通病表现形式: 外窗框周边易出现渗水;组合窗的拼接处易出现渗水。
治理主要措施:
5.1  外窗制作前必须对洞口尺寸逐一校核,保证门窗框与墙体间有适合的间隙;外窗进场后应对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抗风压性能进行复验。
5.2  窗下框应采用固定片法安装固定, 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固定片宜为镀锌铁片,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窗侧面及顶面打孔后工艺孔冒安装前应用密封胶封严。
5.3  窗框与结构墙体间应施打聚氨酯发泡胶,发泡前应清理干净,发泡胶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形,填充饱满。
5.4  外窗框四周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密封胶应在外墙粉刷涂料前完成,打胶要保证基层干燥,无裂纹、气泡,转角处平顺、严密。
5.5  外窗台上应做出向外的流水斜坡,坡度不小于10%,内窗台应高于外窗台10mm。窗楣上应做鹰嘴或滴水槽。
5.6  组合外窗的拼樘料应采用套插或搭接连接,并应伸入上下基层不应少于15mm。拼接时应带胶拼接,外缝采用硅酮密封胶密封。
5.7  外窗排水孔位置、数量、规格应根据窗型设置,满足排水要求。
5.8  外窗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外窗现场淋水见证检验,并形成记录。
六、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
通病表现形式: 管根、墙根、板底等部位易出现渗漏。
治理主要措施:
6.1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混凝土应一次浇筑,振捣密实。楼板四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止水台,高度不小于120mm,且应与楼板同时浇筑。
6.2  防水层应沿墙四周上返,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管道根部、转角处、墙根部位应做防水附加层。
6.3  管道穿过楼板的洞口处封堵时应支设模板,将孔洞周围浇水湿润,用高于原设计强度一个等级的防渗混凝土分两次进行浇灌、捣实。管道穿楼板处宜采用止水节施工法。
6.4  对于沿地面敷设的给水、采暖管道,在进入有水房间处,应沿有水房间隔墙外侧抬高至防水层上反高度以上后,再穿过隔墙进入卫生间,避免破坏防水层。
6.5  地漏安装的标高应比地面最低处低5mm,地漏四周用密封材料封堵严密。门口处地面标高应低于相邻无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不小于20mm。
6.6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内穿过楼板的管道根部应设置阻水台,且阻水台不应直接做在地面面层上。阻水台高度应提前预留,保证高出成品地面20mm。 有套管的,必须保证套管高度满足上口高出成品地面20mm。
6.7  防水层上施工找平层或面层时应做好成品保护,防止破坏防水层。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做二次蓄水试验,即防水隔离层施工完成时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蓄水高度不少于20-30mm,并形成记录。
七、 屋面渗漏
通病表现形式: 屋面细部处理不规范,易产生漏水、渗水。
治理主要措施:
7.1  不得擅自改变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材料,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图机构审核批准,图纸设计中应明确节点细部做法。
7.2  屋面防水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施工,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
7.3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井)道等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7.4  卷材防水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做防水附加层;附加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7.5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7.6  伸出屋面的管道、井(烟)道、设备底座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底部应做防水台,防水层收头处应箍紧,并用密封材料封口。
7.7  屋面水落口周围直径500㎜范围内应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水落口,水落口处防水层应伸入水落口内部不应小于50㎜,并用防水材料密封。
7.8  刚性防水层与基层、刚性保护层与柔性防水层之间应做隔离层。屋面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隔缝间距不宜大于4.0m。
7.9  屋面太阳能、消防等设施、设备、管道安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防水层。
7.10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蓄水检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蓄水最浅处不少于30mm;坡屋面应做淋水检验,淋水时间不少于2小时。
八、 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做法不规范
通病表现形式: 等电位联结做法不正确或局部漏做,不能起到等电位保护作用。
治理主要措施:
8.1  设计单位应明确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所选用的标准图集。
8.2  楼板内钢筋网应与等电位联结线连通,墙体为混凝土墙时,墙内钢筋网宜与等电位联结线连通。
8.3  下列部位应进行等电位联结:金属陶瓷浴盆及金属管道;淋浴供水用的金属管道;洗脸盆下与金属排水管道相连的金属有水弯;金属给排水立管。
8.4  散热器的支管为金属材料时,支管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散热器的支管为非金属材料时,散热器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8.5  洗脸盆金属支托架固定与混凝土墙内钢筋相连时,金属支托架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8.6  卫生间、浴室内无PE线,浴室内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不得与浴室外的PE线相连;如浴室内有PE线,浴室内的局部等电位联结必须与该PE线相连。
8.7  等电位联结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4mm²铜芯软导线,导线压接应采用接线端子并搪锡处理,压接螺丝应为热镀锌材料,弹簧垫圈、平垫圈应齐全,并压接牢固。
8.8  等电位箱内端子板材质及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表面应进行搪锡处理。
8.9  卫生间等局部等电位联结施工完成后,应全数做导通测试并形成记录。
九、 电气暗配管不通,管内穿线“死线” ,金属线管有毛刺。
通病表现形式: 电线导管出现扁折、断开、不通,金属线管断口处有毛刺导致无法穿线或穿线困难,造成导线绝缘层损坏,造成电气不通或跳闸。
治理主要措施:
9.1  塑料管及配件的壁厚和外观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JG3050的要求。
9.2  导管敷设后引出地面部位、转弯部位应及时采取防止导管扁、折、断开的措施,配管接口部位应增加防止断裂的加固措施。
9.3  焊接钢管敷设前应对焊接钢管内壁进行防腐处理。
9.4  金属导管煨弯使用的弯管器或模具应与导管管径及其弯曲半径相匹配,并应由熟练的技术工人操作。
9.5  导管敷设后在管口端用拉动法检查铁丝引线应灵活,否则应整改或返工。
9.6  金属导管禁止对口焊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管不得套管焊接。应根据不同的钢管、不同敷设方式,采用管接头连接、套管连接等。
9.7  金属导管末端的管口及中间连接的管口均应打磨光滑,较大管径的管口应打喇叭口或磨光。
9.8  配管施工完成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对管口采取可靠措施封堵。
9.9  管内穿线应在抹灰完成后进行,穿线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线管内无积水或杂物。
9.10  穿线时应在管口上套护口帽,防止导线划伤,杜绝先穿线后套护口的做法。配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内截面积的40%。
十、 户内配电箱安装及配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通病表现形式: 配电箱安装高度不符要求,进线保护管管口位置不规范,箱、盘内配线压接不牢固;多股线随意剪芯线、搪锡处理差;回路标识不清;漏电开关动作不灵敏。
治理主要措施:
10.1  住宅配电箱下沿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5m,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2  照明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 线)汇流排,零地排截面应大于零、地线最大截面积,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10.3  电线(缆)保护管进入箱、盘时,应按对应的开关、设备位置布置管口的排列顺序。
10.4  导线应连接紧密,压接牢固,不伤芯线,不得剪去线芯。同一端子上导线压接不多于 2 根,且导线截面积相同,防松垫圈等配件齐全。PE、N汇流排导线应按顺时针压接。
10.5  开关回路标识应齐全,编号对应。
10.6  配电箱内漏电开关应逐一进行测试,并形成记录。
十一、 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足。
通病表现形式: 地漏标高控制不准确,地面坡度不符要求,排水不畅;地漏水封深度不足,有害气体外泄。
治理主要措施:
11.1  施工图纸设计中应明确地漏型号及规格;洗衣机地漏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式地漏,直通式地漏的支管应增加返水弯,返水弯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11.2  施工前应根据基准线标高及地漏所处位置并结合地面坡度要求确定地漏安装标高,保证地漏安装在地面最低处,地漏顶面应低于地面面层5mm,水封深度应不小于50mm.
11.3  已安装完毕的地漏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堵塞。
十二、 散热器安装不规范,散热器支管渗漏
通病表现形式: 散热器安装固定不牢,支管少支架,管件接口易发生漏水。
治理主要措施:
12.1  散热设备、管材、管件应相匹配,并应按要求进行检验。
12.2  散热器支架、托架安装构造正确,埋设牢固,位置准确。
12.3  散热器支管长度超过1.5m时,应在支管上安装管卡; 塑料管应在转弯处安装管卡,在阀门处安装固定支架;散热器及支管坡度坡向正确。
12.4  隐蔽安装的采暖管道在墙、地面上应标明其位置和走向。
12.5  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距窗台不应小于50mm;距地面高度设计无要求时,挂装应为150~20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散热器排气阀的排气孔应向外斜45°安装。
12.6.1  采用丝接方式连接的管道,套丝时不得出现断丝、缺丝、乱丝,连接后外露2-3扣,并应清理干净,做好防腐处理。
12.6.2  采用热熔方式连接的管道,管材与管件应使用同一厂家材料,切割管材应平整并垂直于管材轴线,热熔时操作环境、加热温度、加热时间及熔焊深度均应严格控制。
12.6.3  塑料管道与金属管道、阀门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专用管件。
12.7  散热器及配管水压试验应在逐户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系统试压,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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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013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〇]]> 关于召开全国第二次总监工作理论研讨会的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召开全国第二次总监工作理论研讨会的预备通知

2010-04-19    访问量:171    

 

中建监协秘2010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2010年工作安排,拟于今年下半年召开第二次总监工作理论研讨会,同时套开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论总监与企业发展;

2、怎样培养总监;

3、怎样当好总监(结合监理实务)等;

4、建设监理定位及发展展望;

5、研讨《中国建设监理理论研究五年规划》(草案);

6、议定新的研究课题。

二、对参会论文要求:

1、围绕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及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撰写论文,篇幅以不超过4000字为宜。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组织论文的征集、初步甄选工作,于2010812之前将电子版汇总发送到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邮箱(jianliyanjiu2010@sina.com)。

3、希望委员会成员积极参加本次论文的撰写工作,各委员的论文也可自主申报委员会办公室。

4、办公室组织专家再次筛选、确定参会论文,并分类编印成册。

三、参会人员条件:

凡撰写论文的同志均可参加会议;委员会成员务须参加会议。各协会可自行组织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联系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B

邮政编码:100142

E-mail:jianliyanjiu2010@sina.com

联系人:王月    010-68346832

         孙璐    010-68346976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代章)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抄报:协会领导、顾问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关于召开“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的理论研讨会预备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建监协秘201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理论研究委员会顾问、委员:

为修订完善建设监理法规、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为规范监理企业相关行为提供交流平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同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计划于20106月,就目前行业中“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问题举办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交流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的经验;

2、介绍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的典型案例;

3、探讨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法规、政策导向。

二、对参会交流论文的要求

1、请各协会根据具体情况推荐1-5篇论文(含典型案例),于2010429之前将电子版汇总发送到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邮箱(jianliyanjiu2010@sina.com)。

2、有关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的理论探讨应结合实例、突出法理;

3、所有文稿均不宜超过2000字;

4、办公室组织专家确定参会交流稿件。

三、参会人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有关人员;

2、撰写文稿的作者和单位领导;

3、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

4、其它志愿参加者。

四、其它事项

会议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B

邮政编码:100142

E-mail:jianliyanjiu2010@sina.com

联系人:王月    010-68346832

         孙璐    010-68346976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代章)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报:协会领导、顾问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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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73 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0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E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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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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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关于印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借鉴国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经验,完善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部与德国政府自2005年至2011年共同组织实施了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先后在唐山、北京、乌鲁木齐和太原等城市对28栋约1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了综合节能改造示范。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明显提高,采暖能耗明显降低。为我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有很大不同。改造通常都是在建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开展的,涉及居民家庭、房屋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多个主体,在改造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得到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具有许多特殊性。在全面总结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我部组织编写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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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12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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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41日起施行。19926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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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鲁建发[2004]34号)

                               2004年11月9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监理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取得和使用从业能力证书,以及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实行从业能力考核认定制度。凡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第四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是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证明。
凡取得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均可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从事相应的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考核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办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考核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能力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4  个专业,每个专业分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和监理员两个类别,其中项目总监从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  个等级。
第七条 取得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建设领域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掌握基本的工程监理专业理论,能够承担旁站监理等施工现场工作;
(三)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项目总监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3  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二)具备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够指导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开展各项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四)申请二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必须取得三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两年以上,并担任过3  个以上三等同类工程的项目总监;
(五)申请一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必须取得二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3  年以上,并担任过5  个以上二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三章 从业能力的认定
第九条 对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的认定实行考试制度,凡拟取得从业能力证书的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必须参加考试。
第十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从业能力认定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拟参加考试的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第十二条 具备良好教学设施、能够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单位,可以组织从业能力认定考试的考前培训。
第十三条 参与考前培训授课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取得工程监理及相关专业讲师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拟取得从业能力证书的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
第十五条 对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并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持证人所具备从业能力的专业、类别及等级。
第四章 从业能力证书及应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分为两种,具备项目总监能力的从业人员持绿色证书,具备监理员能力的从业人员持蓝色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者,可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持有项目总监从业能力证书者,可在证书注明的专业和等级范围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一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1  个一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同时担任2  个二等或3  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1  个二等工程或2  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2  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持有《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每两年考核1  次。
第二十条 从业能力的考核由省统一组织,省、市分级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总监从业能力的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员从业能力的考核及项目总监从业能力考核材料的上报,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业能力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  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考核期内未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监理活动中有过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职业道德低劣,或者监理工作水平较低的;
(四)随意涂改、转借、损坏从业能力证书的;
(五)无故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考核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能力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持一、二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的降低其从业能力等级,持三级项目总监或监理员能力证书的注销其从业能力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取得从业能力证书后,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监理工作能力。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从业能力证书注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人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遗失《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省外工程监理人员到我省从事监理活动的,可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所在省颁发的相应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二、三等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  号)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项目总监证书和监理员上岗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换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第三十一条 2005  年6  月30  日前,原项目总监证书、监理员上岗证书和《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均可使用;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原项目总监证书和监理员上岗证书一律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办法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  年10  月11  日印发实施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鲁建发[2000]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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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版)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定。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瑁山ㄉ栊姓鞴懿棵呕蛘哂泄夭棵乓勒辗珊凸裨汗娑ǖ闹叭ǚ段Ь龆ā?/P>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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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7-06-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
2008-01-28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

2009年10月21日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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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文号:

鲁建发【200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科技成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发布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政府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标准实行全文强制或条文强制。
  第九条 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及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信息技术要求;
  (五)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技术要求;
  (七)全省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的技术规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实施,按规定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第十一条 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且又需要在施工企业内部协调统一的工程技术要求,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二)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采用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
  (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相抵触和重复;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和重复;企业标准不得与地方标准相抵触和重复。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分阶段进行。
  (一)申请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申请报告包括:标准项目名称、主参编单位及其技术水平情况、主参编人员及其及其技术水平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时限以及设备、资金等计划。
  (二)准备阶段。由主编制单位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意见,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讨论编写工作大纲:包括编写依据、原则、章节及其纲要、工作程序和计划、人员分工等。落实设备、资金。编写工作大纲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编写阶段。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论证后,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
  (四)送审阶段。由主编单位将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综合,完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书面分析报告,与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议。
  (五)报批阶段。专家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及其人员对相应专业应有较丰富的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具有组织解决标准中的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主编单位应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定并形成书面审定意见。专家审查委员会应由九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应包括与工程标准内容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科研及工程使用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修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应作为强制性条文。
  在强制性条文中不得同时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
  发布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应在文件中注明“本标准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天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DBJ14──***──****
  ──┬──  ─┬─  ──┬─
    │     │     └────标准发布年号
    │     └─────────标准发布顺序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
  经修编再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不变,只改年号。
  第二十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版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复制。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和省统一的要求。标准出版时应将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及建设部批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备案号印在标准的封面上。
  凡未经批准发布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纳入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均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当事人自愿采用。
  未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可经当事人约定后在建设活动中采用。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当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且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二十五条 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可在省内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标准设计图或施工图、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其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宣贯培训。使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新颁标准。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牒卸怨こ探ㄉ枨恐菩员曜佳芭嘌档募锹肌?BR>  第三十条  负责标准的宣讲人员必须是参加标准的编制人员或是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标准的宣讲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同意。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贯标检查记录报告上签署意见。
  工程贯标检查报告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记录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尤其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建设工业产品、设备,严禁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节能、环保、卫生等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建筑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设活动中的各单位实施强制性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三)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
  第三十八条  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蓟蛘吖こ淌鹿实模谰莨裨骸督ㄉ韫こ讨柿抗芾硖趵酚泄毓娑ǘ允鹿试鹑蔚ノ缓驮鹑稳艘婪ń写Ψ!?BR>    第四十八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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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せ嵊腥ㄒ笥萌说ノ痪勒S萌说ノ挥Φ毖芯抗せ岬囊饧⒔斫峁槊嫱ㄖせ帷?/P>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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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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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2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12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12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7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12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6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11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8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1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8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w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1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1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胍婪ㄉ昵胄姓匆椋部梢砸婪ㄌ崞鹦姓咚稀?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颁布日期:
1997/11/01
 文号:
主席令第 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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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稽2010 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月七日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工作,是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

  第四条 稽查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体研判的原则。

  第五条 部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

  (五)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六)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七条 稽查工作一般应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写稽查报告、督办、结案和归档等程序开展。

  第八条 部稽查办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直接检查、部有关业务司局以及相关单位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认为有必要查处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开展稽查工作。

  对部领导的批办件应直接稽查,或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稽查,部稽查办跟踪督办。

  第九条 开展稽查工作前,应分析案情,并与部有关单位沟通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稽查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与其沟通协调。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商请有关部门参加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稽查工作,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第十条 开展稽查工作应当全面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等,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约谈被稽查对象,召开与稽查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向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三)踏勘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四)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抽样检查等;

  (五)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依法履行稽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第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与稽查工作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涂改有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阻碍稽查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封存有关证据、物件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 稽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报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证材料)。稽查报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发现的其他情况)、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案件的稽查报告应集体研判。

  第十六条 稽查报告以部办公厅函转发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稽查报告转发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部稽查办应要求其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部稽查办转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办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在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对于稽查报告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案件,应将督办情况和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

  第二十条 结案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的线索、立案材料、取证材料、凭证、稽查报告、督办结果等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对被稽查对象的处罚和处分,实行分工负责制度和处罚结果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患捌溆泄夭棵攀凳⒔斫峁ǜ嫔霞蹲》亢统窍缃ㄉ柚鞴懿棵拧?/FONT>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违法干预被稽查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其他影响稽查工作和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 2002/06/29实施日期: 200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5年0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嘌档木选?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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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 2007/03/16实施日期: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0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 2008/12/27实施日期: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9年03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ㄉ琛?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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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七十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第七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第七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七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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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 2007/10/28实施日期: 2008/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贫ū炯豆不沟哪茉聪亩ǘ睿普棵鸥莞枚ǘ钪贫茉聪闹С霰曜肌?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ㄉ璨环锨恐菩越谀鼙曜嫉南钅炕蛘呓孟钅客度肷⑹褂玫模晒芾斫谀芄ぷ鞯牟棵旁鹆钔V菇ㄉ杌蛘咄V股⑹褂茫奁诟脑欤徊荒芨脑旎蛘哂馄诓桓脑斓纳韵钅浚晒芾斫谀芄ぷ鞯牟棵疟ㄇ氡炯度嗣裾凑展裨汗娑ǖ娜ㄏ拊鹆罟乇铡?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自 新华社 20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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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 2007/10/28实施日期: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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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发布机关: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 2007/08/30实施日期: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09月0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建办质20094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 抓规范服务促转型提升努力推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兴军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抓规范服务促转型提升努力推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兴军
同志们:
这次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是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会前,厅党组和宋军继厅长专门听取了汇报,强调要引导监理企业加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坚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通病做出积极贡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这次会议,表扬了部分先进企业和个人,通报了今年监理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在提前公示的基础上,依法对112家(次)企业提出了处理意见,撤回15家(次)企业资质、降低2家企业资质,对95家(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目的就是通过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在全省形成监理市场规范有序、企业良性竞争的氛围。
这次会议也是现场会,刚才大家观摩了现场,烟台市介绍了工作经验,大家感到收获颇丰。烟台的工作概括起来,一是抓制度建设。围绕行业、企业和项目三个层面,建立了20余项制度,推进了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二是龙头企业带动。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增强核心竞争力,烟台市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占到全省的1/3。三是推进项目建设标准化。从机构组成、人员配备到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资料推行标准化管理,提高了服务质量。四是规范监理市场。落实监理取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取费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加强动态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准入清出,有效净化监理市场。另外,济南市从积极培育项目管理市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临沂市从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滨州市从创新监理取费监管模式等方面,介绍了很好的经验,2家企业作了大会交流,还有几家企业也准备了书面材料,总结了近年来抓管理、促提升的一些经验做法,希望大家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促进发展。
多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对山东的监理工作高度重视,给予悉心指导,给予很多关心和帮助。今天,刘晓艳司长、商丽萍处长、马丛科长和温健副秘书长又专程出席会议。会前,刘司长听取了基层部门的工作情况和企业的建议诉求。刚才,刘司长又介绍了国家层面的工作,分析了山东监理行业发展情况,讲了很好的意见,大家要认真领会,结合各自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好。下面,我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讲几点意见。
一、全省建设监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各级监理协会坚持双向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大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爱岗敬业、认真履职、热情服务,推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取得长足发展。
一是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今年以来,根据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实际,省厅先后出台了加强监理工作的意见、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认定办法、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监理招标示范文本、监理提升活动方案等政策文件;各地在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现场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也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是监理队伍持续壮大。目前,全省已发展监理企业 513家,在全国处于第2位;全省监理从业人员超过4万人,居全国第4位。积极引导监理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外埠市场,先后有100余家监理企业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承揽业务,充分展示了“鲁”字号监理企业的实力和形象。
三是人员结构日趋合理。积极引导监理企业完善薪酬体系,吸收引进人才。不断加大培训力度,监理人员整体素质稳步提升。今年,省厅还启动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工作,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监理人员特别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缺口。全省监理从业人员中,注册监理工程师8357人、其他注册师3455人,项目总监4793人、专业监理工程师4027人、监理员3.6万人,全省基本形成了梯次合理、层次配套的人员结构体系。
四是经济效益明显提升。2012年,全省建设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72.73亿元,营业收入达到53.47亿元,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了51.36%和85.79%,在全国居第6位。全省监理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有18家,监理企业特别是一些资质高、业务全、实力强的企业,取得了比较可观的经济效益。随着监理收费的提高,监理企业基本摆脱了长期以来维持生存的局面,在经济上开始有所积累,从业人员收入有了一定幅度提升,企业在信息化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试验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投入逐年加大,监理行业吸引力在逐步提高。
五是监理作用日益凸显。各级积极探索实施“两场联动”、标准化服务、信用考核等制度,推动监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实施监理的工程普遍做到了质量安全稳中有升,建设进度明显加快,投资效益显著提高。全省荣获鲁班奖、泰山杯、市政金杯、安全文明工地等优质奖项的工程,都是实行了监理的项目。部分监理企业不断创新经营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建设监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的结果,更是广大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辛勤努力的结果。
二、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建设监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利因素,行业发展进入瓶颈区。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业整体实力不强。全省监理企业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大而不强;从业人员基数不小但素质不高,多而不专;合同额和营业收入总量不大、人均更少。2012年进入全国百强的只有山东诚信(第40名,电力系统)和胜利油田(第96名,石化系统)两家监理单位;人均营业收入、人均监理收入,分别排在全国第27位、21位,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监理行业的发展与我省经济大省、建筑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
二是监理工作质量不高。部分监理企业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扩大业务规模,求量不求质,不按规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对标准规范理解不深、掌握不透,不能有效指导工程施工;有的监理现场和技术资料管理混乱,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和施工单位串通一气,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三是监理市场不规范。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还不完善,应强制监理的项目不监理,该招标的不招标,监理投标资格审查不严,评标标准显失公允,围标串标、虚假招投标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地方政府工程强行压低监理收费;有些地方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两套标准;有些地方市场、现场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市场上中标的优秀企业和人员落实不到现场,现场监理诸多问题没有在市场竞争环节得到制约。
四是行业发展后劲不足。有些监理企业经营理念落后,停留在“数量扩张”的粗放型发展阶段,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承接业务,重数量、轻质量;有些监理企业薪酬结构不合理,目光短浅,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重视管理层分红,忽视工作层收入,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理人才引不来、留不住。在有些地方、有些项目,每平米仅仅收到6块、8块的监理费,比起开发、设计等行业,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偏低,整个行业缺乏吸引力和发展后劲。
五是监理作用发挥不够。相比全省工程建设任务,监理从业人员数量缺口较大,具备较高综合管理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更少,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难以发挥在方案优化、投资控制、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作用,甚至对施工过程最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都难以到位,建设过程中协调各方的话语权和监督指导地位更是无从树立,甚至有些监理工作面临“建设单位不信任、施工单位不重视、社会各界不认可”的尴尬局面。
三、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集约、智能、绿色、低碳”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设监理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2012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52.4%,进入城镇化提质加速发展阶段。按照城镇化发展规划,每年将有上百万农村人口进城就业、生活,必将带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居住房屋的大量需求,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将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最近,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快地下综合管网、污水垃圾处理、道路交通设施等建设力度。量大面广的建设任务,对建设监理行业而言,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建设监理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明确一个定位,抓好两个规范,促进三个转型,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监理定位,重点解决监理干什么的问题
一是要厘清监理职责。根据国家规定,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三控”(质量、进度、投资)、“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相关各方关系),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要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管,监督监理企业集中精力把这些法定职责履行好。需要强调的是,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其职责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并通过监理合同确定的,它没有能力解决施工现场管理的所有问题,更不能代替政府履行监管责任,各级不能随意扩大监理工作内容。如果一些重要事项需要监理在现场予以把关,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相应的责、权、利。
二是要区分监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监理在权力没有加大、费用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压力越来越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有监督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正确把握、依法查处。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肯定要追究监理的责任,不能姑息迁就,但不能也不应当把主要责任推到监理身上,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
三是要限定监理范围。要严格执行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强制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在目前监理力量短缺的情况下,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保证监理工作成效。
(二)切实抓好两个规范,重点解决监理怎么干的问题
第一,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一要坚决消除地方保护。关于放开建筑市场的问题,国家和省都有明文规定,要求对当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一视同仁。但部分市落实的不好,有的要求审批备案,限制重重;有的要求缴纳保证金,市、县层层加码,动辄几十万,甚至近百万,给企业造成了很大负担;有的在招标时对本地奖项、本地业绩特别加分,造成不平等竞争等等。这些都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还容易滋生腐败。省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地进鲁企业没有设置任何门槛,各地也不能搞市场封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方式很多,绝不能借种种名义,乱收费、乱设卡,要坚决消除地方保护。会后,各市要立即对收取的各种保证金,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在内,进行全面清理。10月底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全部取消,已经收取的要全额返还,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凡是不能按时完成清理和返还工作的,省厅将在全省公开通报,并限制有关市的建设类企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等事项,暂停企业到外省、外市承接业务的资格。对坚持乱收费拒不改正的,省厅将会同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要规范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最多上下浮动20%。建设单位要将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专户,单独列支,确保监理费足额到位,保证监理工作有效实施。对不按国家标准确定监理费的工程,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监理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视作工程合同未履行完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批准建设单位新的项目开工。三要规范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组织监理招标时,要按照全省统一的监理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违反政府指导价竞标,或者在监项目过多、不能按标准组建监理机构的,一律视作废标。要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新版示范文本,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备案要重点审核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凡是监理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要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第二,规范监理现场行为。一要建立联动机制。行业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执法监察等科室之间要密切协作,凡是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都要对监理人员到岗、工作到位情况一并考核,并及时通报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二要规范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厅制定的现场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确保每项监理工程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足监理人员,配齐常规检测设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师、监理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三要加强监理现场监管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严格落实施工质量和建筑材料检验等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要推进监理现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部署开展三项活动。一是监理提升活动。省厅提出用三年时间,从行业管理、人员素质、机构建设、工作质量、薪酬待遇、行业形象等6个方面,促进监理行业全面提升。今天的会议,也是这次提升活动的动员会。各级主管部门要细化措施、认真组织、积极引导,广大监理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根据企业实际,明确提升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哪个方面薄弱,哪个方面欠缺,就先提升哪个方面,有步骤、分阶段逐步展开。二是监理业务排查活动。对本地区监理企业承揽业务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对照企业现有持证人员数量,对照现场人员配置标准,对承揽业务明显超出企业能力的,要责成监理企业主动退出,建设单位要重新选择监理队伍。今后,要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把关,有效解决监理企业承揽业务过多的问题。三是监理合同排查活动。今年3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新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省监理协会也组织了宣贯和培训,但从目前情况看,很多项目还没有执行新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会后,要组织对2013年4月份以来新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全面排查,凡是没有使用新版示范文本,或合同内容不全面、不细致的,要责令重新签订。
(三)大力推动三个转型,重点解决监理如何干好的问题
要打破监理行业发展瓶颈,真正把监理行业做大做强,必须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作全面提升。一是推动监理企业发展模式转型。监理企业要彻底转变“重数量、轻质量”,“重盈利轻服务”的经营理念,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现状,合理确定业务规模,确保承接一项、干好一项,加快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转型。监理工作是一项高智力、强技术的咨询服务,监理企业好不好,监理质量高不高,关键在人。监理企业要树立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股权结构,改进薪酬体系,吸引一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工程监理咨询人员,打造一批有作为、有地位、有影响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团队,集中优势资源在省内外承接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大项目、大工程。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大型公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施项目管理制度,积极培育项目管理市场,引导监理行业发展回归本位。二是推动主管部门监管方式转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监理管理服务系统,完善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监理项目三大数据库,把监理行业管理与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竣工备案有机结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要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监理企业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等信用情况定期考核评价,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对信用良好企业在监理市场中重点推介,在评优树先时重点支持;对信用较差企业实行约谈警示,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资格作出处理,努力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环境。
三是推动行业协会组织机制转型。下午,省监理协会还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成立后,协会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立足于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调查研究、学习交流、教育培训、建言献策、沟通联络等职责,不断完善行业自管自律机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呼声和诉求,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压级压价、盲目扩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好行业声誉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质量安全工作。要下大力气抓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近年来,各级一直在积极开展通病治理专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但始终没有彻底解决,群众意见较大。近期,省厅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研究进一步解决质量通病的意见和措施,还要专门开会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通病问题,选择几项重点,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能实行、真管用的措施,力争在解决水渗漏、电不通、墙板裂缝等方面有所突破,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现在正值施工旺季,也是安全事故高发期,各地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有丝毫松懈情绪,当前要重点搞好大检查工作的总结,巩固检查成效。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重大隐患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这次会上表扬先进监理企业,市里推荐的都是当地综合实力较强的,但有几家企业、几个总监,就因为监理的工程发生过安全事故,没有评上先进。这也提醒广大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随时发现、随时责令整改,对不服从监理指令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相关记录,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履职减责。
同志们,建设监理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监理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大家要坚定信心,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齐心协力,以创新的精神,以务实的作风,共同做好监理工作,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处殷涛处长在省监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今天下午的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产生了省监理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首先,对五届理事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希望省监理协会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继续发扬精诚团结、干事创业的优良传统,为全省建设监理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刚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修璐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协会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五届理事会理事长代表五届理事会作了表态发言;共同研究确定了五届理事会的重点工作。大家一定要认真领会,认真落实。下面,我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理行业主管处室,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监理工作,做一下强调。
一、抓制度建设
在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监理定位、监理范围、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组织各市主管科室和优秀监理企业代表,赴外省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吸取经验,加强我省建设监理立法工作,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从根本上促进监理发展转型。
二、抓市场规范
      一是抓监理取费。要细化监理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理服务标准,根据监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确定取费。监理企业的职责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并通过监理合同确定的,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也是根据监理企业的法定职责确定的。对于各级主管部门或者各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增加法定职责以外的工作内容,必须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责、权、利,并按照增加的工作内容确定监理收费。
      二是抓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要制定出台670号文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落到实处。组织监理招标时,要按照省厅制定的监理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违反政府指导价竞标,或者同时在建项目过多、不能按标准组建监理机构的,一律视作废标。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作为规范监理市场的龙头,必须要抓紧抓好。签订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新版示范文本,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备案要重点审核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凡是监理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对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是抓项目管理。一是积极培育项目管理市场。省里一直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特别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自己组织的工程项目,要先行试点。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项目管理的政策不配套,引导不到位,进展不平衡。各级要继续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尽快把项目管理工作推开,为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拓展空间。二是积极鼓励大型监理单位创建项目管理企业。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优先选择具有综合监理资质或同时具有甲级监理、甲级造价、甲级招标代理等多项资质的大型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面的项目管理服务。有志于从事项目管理的大型监理企业,要从人才、管理、技术等方面全面提升服务技能,通过与省内外甚至国际知名的工程咨询、管理企业合作与交流等方式,锻炼队伍,提高水平。三是规范项目管理市场。建设监理向项目管理的发展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绝不仅仅是变更一下企业名称、更换一下项目监理合同。要坚决避免一拥而上、一蹴而就的简单化倾向。这次大会也印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认真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我们修订完善。
      四是抓动态管理。这次会议,对部分先进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表扬,对今年监理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在提前公示的基础上,这次公布了109家资质核查不达标的企业。需要整改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厅。逾期仍不能整改达标的企业,要由各市进行汇总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厅。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发现一家,处理一家,决不允许资质不达标企业扰乱建设监理市场。
三、抓现场管理。
       今年,省厅印发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这是个最低标准,各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确保每项监理工程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足监理人员,配齐常规检测设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师、监理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各级行业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执法监察等科室之间要密切协作,凡是深入到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都要对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工作到位情况一并考核,并及时通报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不满足定岗标准的企业,发现一家,处理一家,决不能纵容姑息。各项目监理机构要“定岗定职定责”,明确监理责任义务到职位、到个人。前一段时间,各地在省厅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项目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下一步,要继续开展好监理现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省厅也将继续出台相关文件,加强面上指导。
四、抓队伍建设。
       上半年,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的通知》部署,省厅统一认定了一批我省的工程监理人员,有力充实了全省建设监理队伍,为监理行业发展增添了能量。下一步,要研究加强省级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的考试工作,建立健全高、中、初上岗的认定体制,进一步规范业务水平认定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各监理单位也要根据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制定和实施人才战略,落实员工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省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考试,及时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养一支懂技术、通管理、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具备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复合型监理人才队伍。
五、抓信用体系
       省厅将着手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监理管理服务系统,完善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监理项目三大数据库,监理行业管理与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竣工备案有机结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同时,全面实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监理企业的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等信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价考核,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对信用良好企业在市场竞争、评优树先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信用较差企业实行约谈警示,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监理资质。
    另外,对协会的工作,我也提几点希望。
      一是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监理协会应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对会员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充分争取行业利益。要通过积极组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改进会刊和网站建设,为会员单位及时传递信息;通过经常性地考察、学习和研讨活动,加强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二是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监理协会作为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要通过发动会员单位签署自律公约,不断健全自律机制,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要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压级压价、恶性竞争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广大监理企业要彻底转变“重数量、轻质量”,“重盈利轻服务”的经营理念,合理确定业务规模,确保承接一项、干好一项,加快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转型。
       三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监理协会应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同志们,建设监理工作发展到今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广大监理企业要紧紧把握全国城镇化工作快速推进的历史机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履职、诚信服务,持续推动整个行业做大做强。我相信,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精心指导下,在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团结带领下,在广大监理企业的奋发努力下,全省建设监理事业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 王宁副部长在中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峰会暨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殷处长在全省工程建设科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厅领导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以来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各项工作。关于今年的目标和任务,厅领导在全省会议上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会议就是研究如何具体落实。各市汇报了2012年工作情况和今年的打算,刚才窦骞处长、王强处长、明伟处长分别就建设程序管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监理和建筑市场等方面代表处里做了部署安排。建设部建筑市场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商丽萍处长和杨国强科长百忙之中亲自来参加会议,商处长通报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情况,对我省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对我省工作的支持和厚爱,我提议对商处长、杨科长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好商处长的讲话精神。下面,我再谈几点意见。
一、2012年工程建设管理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突出表现在:
   (一)建设监理方面。一是监理队伍持续壮大。截止2012年底,全省已发展建设监理企业499家,其中综合资质10家,甲级资质151家,类别涵盖了除航天航空以外的其他所有工程。工程监理从业人员52011人,其中,中高级职称24477人,注册监理师为8166人,项目总监4500人。2012年全省监理合同额59.23亿元,比2011年增长27%;全省监理收入41.08亿元,比2011年增长29%,监理行业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控制造价和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二是监理市场明显改观。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省厅每年都组织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去年省厅共随机抽查监理企业91家、在监项目85个,下达整改通知书30份,责令整改问题84项,责令4家企业停业整顿,交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跟踪落实整改或进行处罚,有效整顿了监理市场行为。近t来,各市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监理市场秩序,加强了行业的动态考核,推行监理标准化服务,实现了监理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挂靠、出借资质、恶性竞争、监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大大减少,监理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观。三是监理审批更加规范。为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结果公正、公平、公开,省厅完善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查专家库,制订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查操作规程。2012年共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申请275项,一次性通过104项,经补正通过160项。四是监理结构不断优化。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思路,各级主管部门积极鼓励引导监理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形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多元化发展,积极支持监理企业拓宽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监理行业结构不断优化,监理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目前,全省同时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多项资质的监理企业已达203家,占到全省监理企业总量的40%。全省甲级监理企业基本上都具有2-3项以上的建设类企业资质。全省初步建立了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对稳定、协调发展的行业结构体系。近年来,部分监理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外埠市场,先后有100余家监理企业到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南京等地承揽业务,展示了字号监理企业的良好形象。五是监理水平显著提升。我省为提高监理队伍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不断加强监理行业培训工作。2012年,全省共计培训总监理工程师206 人,培训监理员5583人,有力地提升了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广大监理企业加快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步伐,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人才兴企战略得到初步实施,技术装备得到有效改观,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建设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一项重要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组织召开了规格较高的全省质量安全会议,不断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网格化监管,加强过程监控,及时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开展住宅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深入推进防坍塌、防坠落、防起重伤害等专项整治;组织实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中,我省得分位居全国第一。2012年,我省共获鲁班奖4项、国优工程17项、国家装饰奖40项、市政金杯奖8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去年建筑施工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4%33%,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为0.51,低于全国3.28的平均水平,11市实现零死亡,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连续五年被省政府评为先进。
(三)建筑市场管理方面。一是不断强化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的管理,去年建立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月报制度,近期进行了修订完善。二是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去年开展了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检查项目2689个,其中房屋建筑1543个、市政工程1146个,涉及企t6992个,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675份,提出整改意见6253条。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建筑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去年开展全国建筑市场秩序大检查时,对我省给予免检。
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工程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从历次检查的情况看,工程质量特别是保障房质量还存在一些隐患,部分项目参建队伍水平不高,建筑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够到位,安全事故还是有发生,完成全年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还要经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考验。二是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从全省建筑市场检查情况看,未批先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赶抢工期、压缩造价等行为屡禁不止,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有发生,违规施工、违章作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屡纠屡犯,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三是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难题还没有彻底破解。我省监理企业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但龙头企业不多,每年只有34家企业能进入全国百强行列;监理企业人才储备普遍不足,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缺口较大,有些项目监理人员不够到位,监理工作质量不高,监理资料文件不规范,监理行为达不到标准要求;有些地方监理收费办法执行不到位,监理取费偏低,监理企业缺乏必要的积累,一般从业人员收入偏低,致使行业缺乏吸引力和发展后劲。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全省进展不平衡。对这两项工作,各市管理体制不大一样,施工许可多数在服务大厅办理,竣工备案可能多数是委托质监站办理,但职责还是工程科(处)的,归口管理有困难。有些地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率不高,特别是村镇工程、园区项目、市政设施建设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游离于监管之外,部门监管还有盲区和死角。五是整改处罚不严格。目前执法不严格,违法不纠、处罚避重就轻现象还比较普遍。整改和处罚力度不够,多是经济处罚,涉及到资质资格处罚的不多,清出建筑市场的更少,没有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对这些问题要高度重视,深刻反思,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今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013年,是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大发展的关键一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面展开,百强镇建设的全面启动,全省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工程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同时,由于各项改革到了深水区,社会各种矛盾交织到一起,工程建设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管理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同志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攻坚克难,狠抓落实,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抓出新成效。根据住建部、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厅年度工作要点,本着务实高效、重点突破的原则,确定今年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以贯彻落实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中心,以落实建设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为重点,狠抓四个专项治理,加大督查处罚力度、完善政策机制,立争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全面完成向建设部和省政府承诺的各项目标任务。
15月份,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房和青岛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迎接全国大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
2、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部署,组织开展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和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法规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打非治违、文化建设等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3、组织开展好质量通病、施工安全、材料进场和建筑扬尘专项整治,逐步消除当前存在的通病问题,遏制“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起重伤害”高发多发事故,防范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力争年内见到明显成效。
4、按照住建部的部署,启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安监机构及人员考核认定工作,提升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监督工作水平,年内制定考评方案并实施。
5、建立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提出警示。
6、突出抓好65万套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包靠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现进场材料见证取样100%、分户验收100%,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建设监理方面: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为中心,以开展监理提升活动为主线,一方面,优化服务,为监理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动态监管和构建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行为,进一步提升监理队伍素质和工作质量,着力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1、组织开展“建设监理提升”活动,力争用3年时间,在工作质量、行业监管、队伍素质、机构建设、人员待遇、社会形象等方面有明显提升。
2、着手起草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送审稿)》,依法推行建设监理。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细化建设监理取费标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监理取费的督促检查。
4、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关于积极培育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5、贯彻落实建设监理国家规范,拟订地方标准《山东省建设监理资料管理规程》,制定细化监理工作的职责要求,推行建设监理工作标准化、精细化。
6、落实《山东省建设监理人员水平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抓好监理人员认定和培训工作,构建合理的监理队伍。
7、构建监理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监理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并与市场竞争挂钩,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8、完善监理项目机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理机构标准达标活动和“示范项目监理机构”创建活动,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9、加强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国家要求从今年5月起,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各级要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备案管理,凡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低于国家规范要求和取费标准的合同,要不予备案。同时,要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阴阳合同”等。
10、组织召开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暨省监理协会换届会议,总结工作,查找问题,部署任务,进一步加强协会建设,发挥好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
(三)建筑市场方面:以构建诚信体系为中心,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开展市场综合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1、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统计制度,掌握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竣工情况,为落实部门监管全覆盖奠定基础
2、根据住建部关于资质动态监管的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监理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工作质量低下、隐患和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3、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并向住建部报送检查情况。
三、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今年工程建设管理既要强基础,又要有突破,任务十分繁重。工程建设管理面对的是工程,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来不得半点儿花架子,虚招数。
一要深入调查研究。从群众和基层实践中总结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处里每年有重点调研题目,要撰写不少于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方法的调研报告。各市每年有一个重点调研题目,对全省工作有借鉴意义的省里从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
    二要突出重点。抓工作不能平均用力,各市都要抓重点、解难点、创亮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方面,要用宏观的思路谋划工作,在建设工作大局中发挥作用,力争有所作为;另一方面,要用微观的措施落实工作,遵循工作规律,破解工作难题。
三要坚持高标准。这是一个境界问题。工作完成得好不好,取决于当初定的标准高不高。要树立创一流的意识,无论是重点工作,还是日常工作,都要努力争先进、创一流。各项工作都要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不干则已,干就干成、干到最好。
四要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凡是上级布置的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一定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一定要扎扎实实的完成,做到“即时办理、及时反馈”,绝不拖泥带水。无论什么工作,最后都要看完成的结果怎么样。要坚持质量第一,专注做好每一件事情,充分考虑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决不能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五是加强协调。工程建设管理中急、难、险、重的任务较多,多是需要牵头协调的。牵头就是服务。办事说话要换位思考、谦虚谨慎,不能说大话、说狂话。一方面,要搞好纵向沟通。经常主动向上级汇报工作、保持紧密联系,把上级有关部署落到实处,及时把好典型、好经验上报。与各市县要加强沟通,总结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搞好横向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与业务处室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争取支持等。
六是加强交流沟通。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促进工作。省厅今后争取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同时也是观摩交流。要多组织去外省考察学习,各市间也多交流,取长补短,推进工作。
最后,还想提醒大家的是,廉政责任制问题。无论是项目审批、资质核定还是人员培训等方面,大家一定要严格要求,规范运作,不能出事,树立工程管理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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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继同志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杨焕彩同志在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这次来参加会议,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今天参加会议的都是全省城市建设管理战线的中坚力量,平时工作很累很辛苦,在新春佳节刚过之后我来看望和慰问大家,给大家拜年;再就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群众也有很多新的期待,大家肩上的任务都很重,我来给大家鼓鼓劲,争取推进各项工作更上一层楼。
 
  2002年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以来的十几年,是全省城市建设投资最多发展最快的时期,是城乡环境面貌变化最大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享受城市建设成果最多的时期。这11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累计完成城建投资6800亿元,是前30年的总和。2012年达到1037亿元,是2002年的5.1倍。全省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共有国家园林城市25个,国家园林县城8个,国家节水型城市14个、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6个、联合国人居奖城市3个,获奖数量均居全国前列。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一县一场(站)。全省共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40,占国土面积的2.6%,成为国民休闲旅游的好去处。这些年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不仅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论是各级领导还是外省市同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对我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这些巨大成就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建设系统拼搏奋斗的结果,凝聚着全省城市建设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聪明智慧和辛勤汗水。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认真实施十二五规划、深入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巩固城市建设管理事业良好发展势头,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1,省人大第十二届一次会议选举我为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我20026月开始担任省建设厅厅长,到现在有将近11年的时间。这些年来,我有幸跟大家一起共同参与和见证了全省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在这方面也形成了一些想法。下面,我结合这些年来的工作,谈一下自己的体会,供大家借鉴。
 
一、必须坚持服务大局,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把建设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进行审视和把握,积极、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坚定、有力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我们这些年取得成就的根本所在。2002年青岛会议确定的三高原则、国家陆续实施的扩大内需政策就是当时的大局,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等,就是因为我们看准了大局,抓住了机遇,工作就上去了。当前的大局是什么?建设小康社会、四化同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民生保障、转变作风等,就是当前的大局。再具体到我们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就是新型城镇化。姜大明省长在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城镇化作为扩内需的最大拉动力,以宜居、幸福为目标,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就应当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城镇化这个大局,坚定不移、不打折扣地抓好城市绿荫行动、构建和谐城管、饮用水水质提升工程等主题活动,在工作思路、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各个方面搞好配套和衔接,争取取得更大的实效。另一方面,当前建设部门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动应付的较多,主动策划不够,工作超前不够,项目储备不够。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围绕工作中的难点焦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超前研究、科学谋划,当好参谋、助手,争取把我们的工作意图、建议上升成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
 
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归根到底要为人民群众服务。连续8年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迎奥运迎全运环境整治, 构建和谐城管、为人民管理城市,以及烟台旧城区整治、潍坊和淄博人民公园改造、德州新湖景区整治,滨州、广饶、莱州等城市的街头绿地建设;济南、东营、烟台、潍坊等市的供水厂升级改造等城建项目,都是从群众关注的问题入手,从矛盾最为集中的旧城区、中心城区抓起,从老百姓身边的事情做起,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抓起,才赢得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一致认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是我们一切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把维护群众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城建项目安排上,既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要按照居民服务半径要求,加大城市老城区和中心城区的街头绿地建设、公厕环卫设施建设、背街小巷路灯设置、破损道路修复罩面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让群众真正享受到城市建设管理成果。
 
三、必须坚持以城带乡,在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这些年来我们在推进城乡建设管理一体化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烟台、淄博、东营、潍坊、威海等市的城乡环卫一体化,临沂、莱芜等市的城管执法向建制镇延伸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党的十八大将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如何推进城乡统筹、为城乡一体化服务,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现在来看,城建部门在人才储备、科研创新、设施资源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应当也必须在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实践证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不能就城市论城市,必须要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来研究。要坚持政府主导、以城带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的城乡统筹机制。今年的省委1号文件在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中专门强调要:推进城乡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向周边村镇延伸,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享。我们要在继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的基础上,推进城乡道路建设、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的一体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四、必须坚持精心策划,努力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品位和水平
 
  2002年青岛会议确立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三高原则,一直是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些年来,各地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精心策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不断提高城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艺术质量,城市建设亮点频出。济南大明湖、小清河,潍坊白浪河、张面河、弥河,临沂沂河、涑河,菏泽赵王河等水环境整治项目,济南经十路、青岛跨海大桥和海底隧道、烟台、威海、日照滨海路等道路建设项目,都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一个没有亮点、没有精品的城市是一个没有精神、没有特色的城市,也不可能是宜居城市。一个城市要统筹规划、建设、发展,精心规划设计建设若干亮点片区,把整个城市的品位档次水平提上去。在项目策划和实施中要多听听专家的意见,多听听老百姓的想法,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留下遗憾。在质量管理中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质量监督制,确保工程质量。
 
五、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着力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这些年来,我们一直把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采取约谈、督查、通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实现一县一场。连续12年,一年一个现场会,总结和部署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城市园林绿化的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实施城区水系整治,截污、清淤、绿化多措并举,城市水环境明显改善,促进了人水和谐。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这些都为今后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赋予了更重的任务。更加注重生态文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既是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着眼山东实际做出的重要部署。去年冬天以来全国多个城市爆发的雾霾天气也再次敲响了警钟,引起了人民群众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普遍关注。城市建设管理系统在推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中担负着重要任务,我们必须有所作为,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要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突出发挥城市园林树木吸收和阻挡污染物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倡管委会对景区范围内经济、行政、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景区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不断提升软硬件服务水平,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优良载体。要注重城市集约发展,把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全过程,注意把握城市土地、水、能源的制约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科学确定城市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标准,着力推进城市节水、节约型园林、绿色照明等各方面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必须坚持创新驱动,着力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功夫
 
  这些年来,我们不断破除旧思想、老框框的束缚,不断学习吸收新理念、新方法,不断增强驾驭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能力,城市建设管理事业的每一次重大突破、每一次重大跨越、每一次重大进步,都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结果。我们及时推广烟台、潍坊、东营、德州、滨州等城市经验,在全省各市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大城管工作模式,有效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放开环卫、园林、市政养护作业市场,行业活力明显增强。在这方面,全省绝大多数城市都做得很好,但也有个别城市在体制改革方面走了偏路,如淄博、菏泽等市不顾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要求,擅自调整城市水管理体制;也有的城市片面理解重心下移,将城市园林、环卫、市政、执法等方面的管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下放到各个区,造成了各项工作的被动。济宁市建委这几年在城市管理体制方面的探索很实在,大家可以多借鉴。我们支持各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用创新的思路破解发展中的矛盾,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搞好城市建设投融资、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改革,优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投资、管理、运营体制。要把握行业发展规律,科学、有序地推进改革,切忌大呼隆、一刀切;要尊重客观实际,切忌盲目冒进,更不能自行其是。要改进和强化政府监管,加快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服务质量监督、价格监控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提高市政公用事业运营效率。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12319热线建设步伐,推进水专项等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设和管理城市。
 
  同志们,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城市建设管理行业的任务更加繁重。打铁还需自身硬,大家一定要加强学习,要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行业作风建设,打造一支觉悟高、能力强、作风硬的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现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跨越、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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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耕副省长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坚定信心 创新机制 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仇保兴副部长在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坚定信心 创新机制 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仇保兴副部长在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2821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刚才有五个单位介绍了他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我觉得都很好,值得学习、借鉴和推广。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供热计量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快速增加。目前河北、山西、山东等11个省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实施细则。地级以上城市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已经达到105个,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北方城市都已出台供热计量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5.36亿平方米,比2010年(3.17亿平方米)增加了2.19亿平方米,增幅达到69%。
  二是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比例明显提高。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3.45亿平方米,其中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有2.5亿平方米,占新建建筑总量72%,较2010年(52%)提高20个百分点。天津、北京、河北、吉林、山东5个省市基本做到了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施不欠新账,值得表扬。
  三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大规模推进。在“十一五”超额完成国务院下达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的基础上,2011年完成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32亿平方米。内蒙古、吉林、山东超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实践证明,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以节能减排(30%)、减少PM2.5等空气污染(30%)、增加就业、促进生产、增加人民群众收入、提高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质量,是一件“一举多得”的大好事,属于“最优内需”。
  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仍存在“四大”障碍
  2011年新竣工建筑没有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有1亿平方米,占新竣工建筑总量28%。累计供热计量装置安装面积约有9.5亿平方米,但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5.36亿平方米,还有大量已经安装的供热计量装置闲置。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存在“四大”主要障碍:
  一是认识和观念障碍。有些地方的领导只满足于冬季稳定供热,而没有把供热节能摆上议事日程,没有认识到稳定供热和计量节能是同等重要的问题。有些地方将供热节能重点只放在系统设施节能改造上,忽视或贬低供热系统计量收费的行为节能。事实上,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不搞供热计量收费,调动用户的积极性,系统设施节能就是“白搞”,即使节了一些能也被开窗放热而白白浪费掉了。也有少数地方的干部错误地认为搞供热计量收费,供热企业就一定会减少收入。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榆中县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了86%,鹤壁市达到了69%,这些地方供热质量不仅得到很大提高,绝大多数的用户节约了热费,更重要的是,供热企业综合效益不仅没有减少,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鹤壁市实施供热计量后,供热企业实现系统节能30%以上,在总耗能不变、供热质量提高的情况下,供热面积增加100多万平方米。所以说,少数地方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完全没有道理,都只是为推迟改革寻找借口和理由。
  二是体制机制障碍。有些城市监管体系没有形成合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缺乏有效监督配合,缺少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不装表和装“假”表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城市确定的基本热价比例过高,导致群众没有节能的积极性,大部分居民需要多交费,导致“假节省”。有些城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面积上限”,限制了价格对行为节能杠杆作用的发挥,影响了行为节能的积极性。部分城市计量收费政策不配套,装表和收费缺乏有效衔接,没有落实供热企业选表、装表和收费责任,导致即使装了质量好的表,供热企业也不按表收费。有些城市没有出台配套的收费办法或出台的收费办法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计量表质量障碍。一些城市热量表质量良莠不齐。近年来虽然热量表质量有所提高,但质量差、价格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一些城市热量表质量良莠不齐,存在着“假”表、“烂”表驱逐好表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供热计量收费的开展。有些城市的供热系统未安装过滤装置,造成水质特别差,严重影响了计量表的精度和寿命。
  四是能力障碍。有些地方供热计量改革领导机构缺乏必要的专职人员,组织领导能力不足,无法真正开展工作。有些地方的供热企业技术管理水平较低,没有配备专门人员,不知道如何开展供热计量、也不知道如何收费。此外,近年来虽然检测能力有所提高,但总体上还比较弱,不能满足检测要求,如大口径表至今无法检测。
  三、认清形势,坚定信心
  供热计量改革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形势所迫。从承德、鹤壁、榆中、天津等供热计量工作先进城市的情况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提高系统调控水平,供热系统至少可以节能30%以上。如果我国北方地区所有城市全部实现了供热计量收费,每年可节约4000多万吨标准煤,5年下来就是2亿多吨标准煤,二氧化碳减排4亿多吨。供热计量节能潜力巨大,加快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必须实行“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信心。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我部的落实措施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北方采暖地区节能减排的最大潜力在供热计量节能,北方采暖地区是否全面有效推行供热计量改革不仅是完成建筑节能任务的关键,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节能减排任务能否完成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二是强化目标。“十二五”时期要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亿平方米以上的任务。我部已与各省市签订协议,各地要严格按照协议完成改造任务。对于已装表的建筑,全面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无条件地实行按实际热量计价收费方式。
  三是强化措施。新建建筑和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必须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同步实施按热量计价收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今年我部将对这两个“不得”,组织专项检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今年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实际收费比例达不到35%要求的城市,不得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等城乡建设领域的任何奖项。明年这个比例要上升到40%。
  四、创新机制、细化政策
  随着装表和计量收费面积越来越大,供热计量改革到了一个关键转型时期,各地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细化政策,扎扎实实推进此项工作。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主导作用,“一把手”要亲自牵头,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城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城市政府应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建设(供热)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对拒不实施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对其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要创新监管机制。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和销售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对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各类手续和证书。施工图审查部门在审查时,不仅要看有没有进行了供热计量设计,还要看设计合不合理。建筑质量监管部门在验收备案时不仅要看有没有计量装置,更要看安装合不合理、质量合不合格、有没有首检、温控阀是不是自动恒温阀等。
  三是要创新收费机制。严格落实供热企业计量收费改革的主体责任,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热企业选表、安装和收费衔接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计量装置一定要由供热企业按照规定直接公开招标、采购。电表、水表、燃气表管理的成功经验就是让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直接负责招标、采购、收费和更换。计量装置采购合同应明确生产厂家直接承担售后服务。对于不能或不愿承担售后服务的生产厂家,要列入“黑名单”,清理出市场。各城市要在总结前期计量收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将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完善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而且要定期告知用户热量和热费,进一步提高行为节能的积极性,真正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这项工作今年年底之前,我部将组织专项检查。
  四是要创新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和供热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要学习推广山东省和北京市的经验,将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的积极性。今后对于拒不推行供热计量或迟缓推行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不应再发放任何补贴,中央财政也不再给予供热系统技术改造补助。
  五是要强化管理措施。各地要加强供热能耗管理,尽快建立供热监控调度平台,实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控和调度,为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提供决策支撑。供热企业要加大供热系统节能和调控改造力度,实现供热系统需求侧管理、变流量调控。同时,加强计量表和系统水质运行维护管理,采用远传集抄系统,建立电子管理档案,对故障表及时预警、维修和更换。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开展计量装置清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要组织本地各城市在今年采暖季前对辖区内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清查的办法可以是城市间的交叉互查。对于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供热企业补装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补装的,要坚决撤销原有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对于已安装但未收费的合格计量装置,要责令供热企业在这个采暖季按表计量收费。对于不合格的计量装置,要责令采购方在今年采暖季前予以限时更换或维修。对城市出台的计量热价高于30%的,要督促整改。各地要根据清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解决措施。对于清查出的质量不合格的计量装置要建立“黑名单”,坚决清出市场。
  二是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在供热计量改造及收费项目中,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利用能源服务公司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计量收费试点示范项目,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和推广。
  三是认真分解改革目标任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今年采暖季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目标,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所辖城市,对没有完成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今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情况,及时调整明年的任务指标,尽早落实项目。
  四是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供热企业相关人员的供热计量专业技术水平、知识和能力。组织媒体开展多种形式供热计量改革宣传活动,普及供热计量知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供热计量改革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同志们,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全面推行按实际热量计价收费是实现建筑节能减排最直接、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措施,也是供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只要我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一定能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这一光荣神圣使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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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军同志在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下午好!在当前双节临近、各地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把大家请来,主要目的是研究部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节能补贴资金专项审计迎检三项工作,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为专项审计工作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刚才,威海市、沂水县介绍了经验,为各示范市、县做好可再生能源示范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国宏处长代表省财政厅,对三项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强化管理,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十一五”以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县,积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今年,示范申报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烟台、威海2市被批准为国家首批省级集中连片推广重点区,所辖县(市)全部纳入示范范围;临沂、菏泽2市被批准为城市示范,平度、临朐、汶上、莒县、夏津、阳信6县(市)被批准为县级示范,青岛、潍坊、海阳3市、县获批扩大示范规模;10个项目被批准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5个项目被批准为科技及产业化项目。新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6.14亿元。截至目前,我省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连片推广重点区2个、城市示范9个、县级示范17个、集中连片推广区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34个、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3个、科技及产业化项目8个。各类示范累计应用面积5159万平方米、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4.9兆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亿元,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各省区首位。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积极努力,更离不开省及各市、县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协调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我提两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的组织、管理。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中央和省节能减排战略部署、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示范,有利于发挥地区整体优势,推进可再生能源高水平、规模化应用;有利于完善技术标准,加快技术创新和集成,形成有效的推广应用模式;有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目标实现。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切实做好示范工作。
       一要抓紧落实示范项目。今年新列入示范、省级集中连片重点推广区以及获批追加示范任务的市、县,要按照申报实施方案所附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抓紧落实示范项目。示范项目要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建筑、棚户区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农房建设、农村卫生院等民生、公益类项目,特别是县级示范,要重点扶持农村中小学、居民住宅及卫生院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二要尽快编制评审技术方案。项目落实后,各示范市、县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优选技术支撑单位,按照“技术成熟、设备先进、设计科学、经济合理、能效比高”的原则,制定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和优化完善,保证方案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三要加快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国家要求,示范市、县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其中第一年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以上、第二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面积,逾期没有完成的将相应扣减或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进展慢的将取消示范资格。近期,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并组织对20092010年示范市、县进行验收。目前,我省2009年度的3个示范市、县中,威海、沂水进度较快,示范项目已全部竣工并完成能效测评,具备了验收条件;德州的部分示范项目至今尚未竣工,影响了全省示范工作进度,希望会后及时向政府领导做好汇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10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及能效测评,届时如还不能完不成,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联合对市政府进行约谈。其他示范市、县特别是2010年度示范市、县,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尚未完工的项目,要逐一排查梳理、倒排工期,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
       四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示范市、县要成立专家组,加强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实行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一体化设计。要建立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未经专项审查不得施工。项目施工中,要依据国家、省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做好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供热分户计量要求的监督检查,确保达到O能标准和供热分户计量要求。要规范太阳能光热及地源热泵产品、设备建筑应用市场,强化市场准入管理,未取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设备,不得用于示范项目建设。
      五要及时组织检测与验收。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安装完成后,示范市、县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自检,并委托省能效检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检测;达到验收条件后,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验收审核后,将报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复核抽检,并对合格的市、县正式授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称号。
      六要加强示范项目运行管理。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及《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步建设监测系统,并与国家、省监测平台联网,对项目节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要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督促项目业主落实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机构及人员,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切实起到节能效果。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管理模式,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七要按时报送示范工作进展。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各示范市、县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及产业化项目,要于每年的5月和11月,按照规定内容,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报送情况将作为对示范市、县及示范项目验收考核的参考和依据。
      八要规范实施方案调整程序。示范市、县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表》确定的示范项目、应用面积和实施进度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批准,并报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项目,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
       (二)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水平
     近期,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建〔2012604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对示范及资金分配管理政策作出调整:一是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基础条件好、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进一步加大集中连片推广力度;二是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将部分中央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省安排使用;三是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原则上不再新组织申报。对604号文件,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专门转发,并提出贯彻意见,各地要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水平。
      一要加强和改进示范申报。已申报但未获批的市县,应当进一步补充完善申报资料,夯实供热计量收费等基础工作,争取尽早通过国家核查,列入示范市、县;未进行过申报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的市、县,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经省核查通过并报国家验收后,可以增补为示范市、县。604号文件规定,国家切块下达到省的补助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非示范市、县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并向农村地区、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倾斜,优先支持太阳能浴室、保障性住房太阳能推广、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和阳光学校、阳光医院等重点工程。不具备示范市、县申报条件的市县,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及建筑应用潜力,按照上述方向和重点,编制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争取纳入省实施方案,得到中央切块资金的扶持。
       二要提升示范项目技术水平。发展绿色建筑行动,是对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今后一个时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核心工作。各示范市、县要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结合上下功夫、做文章,有效促进示范项目技术水平的提升。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
      三要建立健全政策制度。要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同时,积极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大胆探索,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策体制机制,推进示范工作扎实开展,为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保障。
      四要加大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力度。要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化发展,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研发和推广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成套技术,培养一批新设备制造、新材料生产企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五要加强技术人才培养。随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推进,生产、设计、施工、质检、验收等各方面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要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培训,普及专业技术和标准规程知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要支持有实力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新能源学科专业建设,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新能源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各类技能型人才。要积极引进国内外的优秀专业人才从事科研、教学或创办新能源企业,为突破技术瓶颈、提高科研和生产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二、加快进度,确保完成全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去年与省政府签订的2011-2013年三年改造协议,国家下达我省的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是1742.5万平方米。今年初调度改造计划时,各市上报的本年度改造计划达到3080.13万平方米,远远超过协议确定的任务量。为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快推进超出计划项目的改造,应各市的要求,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2次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追加资金的申请,并跟踪作好争取协调工作,得到了两部委的大力支持。95,国家从扩内需、稳增长资金中拨付我省改造奖励资金4.7亿元,并相应追加我省2012年度节能改造任务1360万平方米。根据各地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省里对新追加的1360万平方米工作项目作了分解和明确,加上原来的1742.5万平方米任务,今年全省的节能改造任务达到3102.5万平方米。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截至8月底,今年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47万平方米、正在施工1030.5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进度明显加快,其中威海市今年原定的改造任务已全部完成。但与3102.5万平方米改造任务相比,尚有1325万平方米改造项目未开工。上周,省厅派出两个督导组,对部分城市进行了重点督导,从督导情况看,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城市政府和建设部门负责同志重视程度不够,地方资金配套不明确、不及时;二是有的城市改造任务至今尚未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已全部落实项目的城市工程总量也缺乏回旋余地,一旦个别项目实施受阻,将直接导致全年任务无法按时完成;三是有的城市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热表检定等程序繁杂,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开工。目前距采暖期开始已不足两个月,任务非常艰巨,时间非常紧迫,形势非常严峻。各市务必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确保完成全年改造任务。
      一要把节能改造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孙绍骋副省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以来,对建设领域的各项约束性指标非常重视,要求一定要严格考核。自今年起,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标的分值调整为2分,在省政府节能考核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加大。这次追加的1360万平方米改造指标,是中央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与以往不同,此次奖励资金一次性足额拨付到位,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节能科技司武涌巡视员在山东调研期间反复强调,一定要确保所有改造项目年内开工、年内竣工。各市要将节能改造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将其放在建设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优先开展追加指标改造,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改造任务。市建设、财政部门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签署承诺书,作为年终节能考核的重点内容。下一步,省厅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进展缓慢城市的督导,必要时将会同省监察厅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二要及时拨付国家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此次中央下达的4.7亿资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下发通知,分解下达至各市。各市要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预算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同时,要抓紧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具体项目,确保改造工程按时开工、顺利实施。
      三要加快项目开工和施工进度。青岛、潍坊、菏泽三市尚未落实的项目要尽快落实;对已落实但尚未开工的改造项目,要认真梳理、突出重点、加强督导,组织人力物力,抓紧组织实施,青岛、淄博、枣庄、潍坊、临沂、聊城、菏泽等进度较慢的城市,尤其要加快开工进度;对已开工的改造项目,要重点督促加快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越是工期紧、任务重,越是不能放松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监管,加强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改造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用能设备改造、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改造工程中,加强安全控制。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技术方案,并进行评审把关。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尤其要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墙体保温材料进场复检和现场抽检制度,外墙外保温材料防火等级要达到B1级以上,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三、认真准备,切实做好专项审计迎检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将于“十一”前后对我省2011-2012年度中央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类专项转移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其中涉及建设系统的包括: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国家近年来下达的相关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都已及时足额下达至各市。刚才,国宏处长对审计工作作了专门部署,各有关市、县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一要抓紧做好自查。要对本地2011-2012年度的所有中央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类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全面逐一梳理,重点对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仔细确认资金使用是否规范、配套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改造内容是否与上报方案一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完善。
       二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要提前准备好资金划拨文件、管理制度、项目进展情况及汇总表等资料,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准备好相关台账。同时,要提前为审计工作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全程做好审计接待工作。对审计组提出的要求,要认真予以落实。
      三要耐心做好沟通解释。要密切关注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争取审计组的理解与支持。对审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及时予以改正,并做到举一反三,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各地在审计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请示,两部门将尽可能给予支持和协调。
     四、积极配合,支持全省首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成功举办
     举办首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是今年省厅的一项重点工作。厅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杨焕彩厅长亲自担任组委会主任,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领导都届时出席绿博会开幕式。我在5月份滨州会议上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后,各市建设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人员,精心设计制作本市成果展区,积极配合做好招展、宣传片录制等有关工作,保证了绿博会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省综合展区及各市成果展区的设计方案都已基本确定,全省建筑节能宣传片已进入后期制作;企业展区已有80%以上的展位完成招展,省内外一大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中型企业确定参展;与绿博会同期举办的高层论坛方案及演讲嘉宾人选也已确定。目前,距绿博会开幕不足1个月时间,组织筹备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和冲刺阶段。今天到会的各位主任、局长都是绿博会组委会的成员,考虑大家工作繁忙,节后不再专门开会部署,借此机会一并提出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与省厅一起,共同把首届绿博会办好。
       一要认真组织人员参会。国庆节后,省厅将向各市建设部门及各行业主管局下发举办绿博会的正式通知,并分配参会人数。各地的参会人员主要包括:建设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规划、市政(城管)、房管等行业主管局有关领导及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设计、开发、施工等企业及建设领域有关科研机构的管理、技术人员等。各市建设部门要承担起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本单位及各行业主管局参会人员的调度、汇总等工作,认真组织本行业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参会,确保参会人数。
      二要设计制作好成果展区。各市成果展区安排在舜耕国际会展中心一楼展厅的核心区域。经审查,各市展区的设计方案各具特色,内容丰富,总体水平较高,基本达到了展会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的城市,要抓紧组织修改;已确定展区方案的城市,要抓紧进行制作。下一步,要按照绿博会的统一安排,及时做好布展工作,确保在开幕前准备完毕。
       三要协助邀请政府分管领导。为提高绿博会的影响和效果,省厅决定邀请各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展会,并将印制邀请函。届时请各市建设部门转呈市政府,并加强与省厅及市政府的联系协调,衔接好领导参会、行程及接待等事宜。同时,对各县级市县政府,特别是获批或拟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县市,由各市建设部门出面邀请,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厅,由省厅统一安排接待。
      四要继续组织协调企业参展。目前,大部分企业展位已落实并签订了参展协议。下一步,各市要加大对参展企业的组织协调力度,指导其细化、优化展览方案,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对当地的骨干企业,要有重点的加强联系和宣传,使企业更多了解绿博会的信息,鼓励动员其自觉、自愿参展、参会。
     同志们,今年的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大事多。本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正在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并将于年内颁布实施。《条例》的出台,将对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制保障。让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高昂的斗志、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提高生态山东建设水平、增创绿色发展新优势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在仲秋、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祝大家及家人节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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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厅长:山东省城镇化战略的思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杨焕彩同志在《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于去年11月24日经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优化市场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刚才,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刘晓艳副司长、省法制办高存山主任和李兴军同志,从不同角度对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省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1988年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994年省人大颁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8年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法规规章都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
  三十多年来,我省招投标工作从无到有,从起步到规范,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形成了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的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较大规模的招标代理行业。招投标范围已经涵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市场主体的依法招投标意识逐渐增强,招投标制度已经成为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共识。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时有发生,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通过去年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暴露出行政干预和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现象。同时,招投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迫切需要依法规范和大力发展,《办法》的出台十分必要和及时。
  《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明确了投标人资格条件,强化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规范,完善了防范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细化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则,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办法》的颁布和施行,既是对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贯彻实施好《办法》,对于加大招投标活动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性质的腐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办法》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级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掌握《办法》的内容,自觉运用《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一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宣传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通过发布会、座谈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确保《办法》宣传的及时性、广泛性。二要开展培训,提高能力。要全方位、多层次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培训。首先,要抓好招投标行政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理解《办法》的各项要求,准确运用《办法》,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其次,要抓好建设类企业、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增强依法招标投标的观念和意识;再次,要抓好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招投标相关主体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三要梳理原规定,配套新制度。各地要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现行招投标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全面的梳理,凡是与《办法》冲突或不一致的,坚决废止或修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办法》提出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和创新性内容,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形成配套制度,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体系,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把贯彻《办法》作为提升招投标工作水平的重要契机,狠抓落实,推动全省招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结合宣传贯彻《办法》,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全面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系统。要按照科学、安全、高效、开放、透明的原则,加快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网络系统的开发、建设,实现全省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招投标工作的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各地要积极支持全省监管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在本地区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电子招投标,实现招标、投标、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程电子化,降低成本,减少人为因素,进一步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尽快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在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相关的平台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与省级发布平台的有效链接,实现公告、公示信息的全省共享。同时,进一步健全中标公示制度,增加公示的内容,不仅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影响中标结果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都要进行公示。
  (四)加大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管力度。各地要抓住《办法》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抽调政治素质过硬、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充实到招投标监管岗位。加强与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能联动,通过建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真正发挥《办法》应有的作用。
  同志们,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各项措施,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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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同志在全省住房保障暨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省政府召开这次全省住房保障暨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体现了对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夏耕副省长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作工作报告。
  一、奋发有为,真抓实干,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1年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任务特别艰巨、成果特别丰硕、贡献特别突出的一年。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建设系统着力保障改善民生,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建设事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扎实推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加大投入,省级奖补资金由2010年的1.3亿元提高到6亿元,各市县多渠道筹集资金500多亿元,建设进度不断加快,提前3个月完成国家下达的开工任务。全年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36.8万套,开工率113.5%,其中:新开工廉租住房1.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9.1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9.07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5万套,改造棚户区13.46万户,均超额完成年度任务。预计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423亿元,发放个人贷款240亿元,提取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4.5亿元。省人大组织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视察,给予高度肯定。
  (二)农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2011年是省政府部署集中开展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最后一年。各地从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惠民利民,引导农民深入推进整村建设改造,建成了一批新型农村社区。目前全省农房整村改造建设新开工117.8万户、改造危房23.2万户,三年累计新建农房320万户、改造危房61万户,超额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1200多万农民搬出危旧房、告别旧村居,少花钱或不花钱住进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新农房。
  (三)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明显。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调控政策,17个设区市、31个县级市按时向社会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济南、青岛出台了居民住房限购政策,投机投资性购房得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控制。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具备了个人住房信息异地查询、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等三项功能。1-11月份,全省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698亿元,实现商品房销售额357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4%29%,增速分别回落5.4个、14个百分点。
  (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成绩显著。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500万平方米,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建筑超过6000万平方米,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98%,新型墙材生产、应用比例分别达到86.8%98%。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2000万平方米。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89%,综合考评成绩列全国第2位。新增垃圾处理场26座、中转站12座,实现"一县一场(站)"目标,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五)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态势良好。新型城镇化扎实推进,组织了"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预计年底全省城镇化水平可达50.5%。城乡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增强,省政府批准实施了《黄河三角洲城镇发展规划》和《鲁南地区城镇发展规划》,全省108个市县的城市总体规划已批复实施91个。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预计全年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948亿元,同比增长4.6%。新增5个国家园林城市、16个省级园林城市。村镇面貌发生较大变化,预计全年完成村镇建设投资1496亿元,同比增长16.2%5450个村庄开展了村容村貌整治,3838个村庄结合整村改造进行了环境建设,受益群众达450多万人。
  (六)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稳步发展。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率达75%以上,9项工程获鲁班奖,19项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保持稳定,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0.9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市实现零死亡。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工程实际招标率、应公开招标工程实际公开招标率均达99%。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壮大,1-11月份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6439亿元,同比增长27.2%;完成出省施工产值974.5亿元、出国施工产值165.4亿元,分别增长22.1%10.1%
  (七)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新增供热面积6460万平方米,管道燃气用户100万户。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全面铺开,设区城市全部开通了12319服务热线,7个设区城市和10个县市已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建设法制工作成效显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被评为全国"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全系统腐败案件发生率进一步下降。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系统内新增全国文明单位1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7个、省级青年文明号21个。
  2011年,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严峻、各项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继续朝着转方式调结构的预期方向发展,呈现增长较快、质量提升、民生改善、稳定和谐的良好态势,全系统出色地完成了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几项硬任务,成绩来之不易。这得益于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得益于我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方法灵活,工作扎实;得益于全系统各级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相互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得益于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广泛认可和积极参与;得益于我们坚持不懈抓政风、带行风,磨练出一支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能打硬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干部职工队伍。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建设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镇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大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小城镇整体实力偏弱,城市群发育程度尚需提升,城镇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城乡发展还不平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仍相对薄弱,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差距明显。三是保障性住房供应还不能满足群众实际需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需加快解决。四是城市基础设施总量仍相对不足,市政管网不够完善,防灾减灾体系还不健全,大中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五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繁重,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资金缺口较大,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尚未大范围推开。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振奋精神,凝聚力量,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实现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明年的工作,对于巩固建设事业良好发展势头、为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以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为目标,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着力实施城乡统筹、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产业转型、文明和谐"六大工程",保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重点抓好六个方面:
  (一)以城乡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大力实施城乡统筹工程。坚持城乡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要扎实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新型城镇化是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各地要继续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委21号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力争全省城镇化水平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明年上半年省政府将召开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我们要上下一齐努力,做好筹备工作。要大力实施蓝黄"两区"国家战略,加快构筑"一群一圈一区一带"的城镇空间格局,完善城镇布局和形态,促进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大中城市要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周边小城市和镇延伸,促进区域一体化和城市集群发展。要把县城和中心镇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基础设施、服务功能等方面积极与大中城市对接,为承接产业转移、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要科学推进迁村并点,新建农村新型社区要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二要全面提升城乡规划水平。《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明年将颁布实施,各地要抓好学习宣贯。相关城市要认真实施《山东省海岸带规划》、《黄河三角洲城镇发展规划》、《鲁南地区城镇发展规划》,推动蓝黄"两区"和鲁南经济带建设。要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力争剩余17个市县全部批复。各地要继续编制城市综合交通、绿地水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控规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更新。要坚持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和"阳光规划"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要继续增加对村镇规划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小城镇详细规划覆盖率,在所有小城镇和村庄深入实行规划公示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优秀建筑的保护,提升城乡文化内涵。三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深化城建投融资改革,转变城建投资结构,重点投向道路交通、集中供热、管道燃气、地下管网等。切实加强城市道路、立交桥、停车场、公交场站和轨道交通等设施建设,保留和完善自行车道、人行道系统,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各地要新建一批热源厂,有序实施天然气置换,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和管道燃气普及率。要加快实施供水、燃气、热力等老旧管线改造,大力推广管道共同沟建设,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要以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为目标,配合搞好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继续精心组织各类重点城建项目建设,打造一批新亮点,带动城市承载能力和文化品位提升。四要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围绕做大做强中心镇,积极实施扩权强镇策略。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人口、产业、资金、技术集聚,壮大城镇规模和实力。要全面推进村容村貌整治,重点整治道路泥泞、排水不畅、垃圾乱扔、人畜混居等突出问题,年内确保完成1万个行政村的整治工作。要继续开展"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对中心镇实行动态考核。
  (二)以保障性住房、农村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为重点,大力实施民生保障工程。住房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一要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今年国家下达我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30.51万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万户,实物建设29.51万套,竣工11.8万套。各地要做到"三个确保":第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在资金、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务;第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第三,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防止并从严查处骗购、骗租行为,确保分配公平。二要继续抓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认真总结三年农房建设经验,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居住安全、群众自愿"的原则,进一步修编规划、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引导更多农村适度集中建设住房,推动农房建设常态化。要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明确物业管理职责任务,提高管理效益和服务质量。抓紧开展农村危房底数核查,调整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制定完善省级危房改造资金、工程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以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为依托,继续搞好建材下乡试点工作。三要继续实施房地产调控。巩固调控成果,继续落实好国家差别化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鼓励开发企业和设计单位创新住宅产品,提高中小户型住宅空间使用率。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预售资金用到相应开发项目建设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个人住房信息查询功能,确保信息安全。四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做好规模以上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社团组织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要督促未建、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审计检查和内部稽核,完善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继续做好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重点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以建筑节能、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为重点,大力实施生态环境工程。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承担着繁重的任务。一要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完善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外保温施工专项资质、节能信息公示制度,突出抓好县级城市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组织建设农村节能住宅示范工程。要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年内完成17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全面开展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及其配套技术产品认定,完善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监管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管理,推进低碳生态示范城市和低碳社区建设。二要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凡是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要全部取消按面积收费,实行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要继续推进热源、管网、换热站等节能技改,2012年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各地要建立健全供热计量资金筹措、产品准入、工程监管、能耗监测、收费标准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供热计量项目建设。三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和评价标识工作。要加快 "禁实"步伐,年内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全部实现"禁实"。加强新型墙材节能产品认定管理,推行产品标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保温体系和材料,发展应用节能与结构一体化、自保温烧结砌块、节能门窗等建材和部品。加快研发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四要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突出抓好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改造、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年内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制定完善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有关乡镇建设污水管网,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各地要抓好垃圾处理场完善特别是渗滤液处理配套建设,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研究制定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要进一步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运行机制,抓好城乡垃圾收集运输一体化设施建设。五要抓好城乡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增加城市绿荫覆盖,建设生态园林、民生园林、文化园林。要加强道路绿化,建设林荫路系统;进一步提升改造公园绿地,建设林荫公园;加强单位绿化,建设林荫庭院和小区;重视停车场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推广立体绿化,丰富城市景观。精心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切实加强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大小城镇绿化建设力度,创建一批园林城镇。结合村容村貌整治,搞好村庄绿化。有条件的市县,要规划建设"绿道系统",促进生态保护和群众健身、休闲。
  (四)以城市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为重点,大力实施公共服务工程。搞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建设、城管、市政公用等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要紧紧抓住服务优先、规范管理、文明执法三个关键,着力构建"和谐城管"。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便民利民的固定摊点、特色摊点、季节性和节假日摊点。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在各审批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对渣土运输和建筑工地的管理,年内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率要达到90%以上,严厉查处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加快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年内所有设区城市都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要切实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及时发现、高效处置各类问题。深入开展城市管理示范路、示范街、示范单位、示范小区等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行为,调和各方主体关系,推动实施《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规范化执法。二要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高效运行。要加强道路、桥梁、井盖、路灯等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提高设施完好率。大力实施制水工艺升级改造,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让群众喝上洁净水、放心水。要抓好供热用煤采购调运、天然气气源争取及供气计划落实,保障冬季城市供热、供气正常运行。抓好公园和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览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和查询利用,搞好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在燃气、热力、供水管线中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管线安全事故。重视城市防汛工作,完善非工程措施,确保汛期安全。三要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管理。各地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深入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繁荣建筑创作,把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关,抓好抗震设防工作。落实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严格落实招标信息发布、投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标等制度。要抓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要结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和参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深入推进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和分户验收。强化建设=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加强注册管理网络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注册建造师签字签章制度。强化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好建设机械类产品节能认定,积极扶持骨干企业发展。要深入落实工程档案"两书一证"制度,确保在建、新建工程档案归集率100%;要以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已竣工工程档案追缴工作。
  (五)以房地产业、建筑业为重点,大力实施产业转型工程。加快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有利于促进二三产业扩容提质、转型升级和地方财政增收,是建设领域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一要丰富房地产市场品种。引导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发展商业地产、办公地产、旅游地产、工业地产,推动地产开发模式多元化。各地要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策划建设一批集商业、贸易、商务、文化娱乐、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为高端服务业发展提供载体。二要调整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要加快培育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环保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引导大中型施工企业加强与央企合作,通过联合承包等形式参与铁路、水利、隧道、港口、核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省内优势企业合作竞标大型、区域性项目,联合进入省外、境外建筑市场,以投资带开发、以开发带施工,联合投资,"抱团"发展。三要培育大型骨干企业集团。要以全省房地产开发50强、建筑业50强为重点,加快培育知名企业、品牌企业,支持企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要大力引导和支持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以及建筑设计、技术研发、装饰装修、部品生产、物业管理等企业加强战略协作,组建住宅产业联盟,增强技术集成和产品研发能力,参与高端市场竞争。各地对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的建设类骨干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要给予更多支持,鼓励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加快发展。四要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加快建设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全面推进省建设科技"12223工程",年内完成科技攻关项目20项。全面实施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抓好建设类执业师继续教育,加强职业院校建设类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扩大一线农民工培训规模。要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实施世行、亚行贷款城建环保项目,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抓好招商引资和境外技术培训。
  (六)以依法行政、行业作风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文明和谐工程。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既能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又能促进全社会和谐稳定。一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实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和"五五"依法行政规划,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和稽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各类行政复议申请,及时撤销、变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要深入推进行业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在全系统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提升服务意识、服务作风、服务效能和服务能力。大力推进企业文化、行政文化和行业文化建设,抓好行政服务和行业文化品牌建设。继续围绕执政为民主题,完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做好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工作,进一步提升建设系统社会形象。三要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要切实加强对村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努力消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强化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继续推行"四合法两到位",妥善处理信访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劳务资质管理、工资支付监控、劳务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围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发展大局,不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廉政教育,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要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员干部监督。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整体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扎实开展廉政教育,制定完善各类制度,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监督,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强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廉政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公车使用、公务接待、会议和文件等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加强对干部调整使用、人才评聘和各类考试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十个禁止"
  (二)深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一是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认真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二是强化制度落实,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分解责任,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推进公开透明和监督制约。三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防控,强化内部监督,努力在实践中探索形成具有住房城乡建设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加强建设行政监察,搞好各项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节能减排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认真抓好省委《关于2012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中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和协办任务的落实。三是大力推进科技防腐,完善建设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施行电子监察。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认真查处信访举报。一是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等,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招标投标监督,查处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管,加大对征地拆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是抓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定期排查信访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春节和省两会即将来临,这里我再强调当前几项工作:一是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现在农民工即将大量集中返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对发现的拖欠问题及时处置,让农民工拿钱回家过年,防止出现集中讨薪事件。二是维护好城市运营安全。要千方百计保证供热用煤,积极争取天然气气源,抓好备用气源建设,搞好管线监测和巡查,确保供热、供气、供水安全稳定供应。抓好节日期间公园和景区安全管理,确保各种各类设施安全运行。同时,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三是抓好拆迁信访工作。下一步,棚户区和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任务仍然很重,拆迁量很大。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依法办事,强化管理,规范行为,从源头上减少上访事件。要切实抓好拆迁信访积案排查和处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安排好困难职工节日生活。对系统内困难企业、困难职工,要积极开展帮扶救助、走访慰问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让他们过一个祥和的春节。
  同志们,做好2012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更加高昂的斗志、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扎实的工作,全面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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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厅长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刚才,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上升,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村民改建、自建房施工伤亡事故。1115日,临沂市苍山县神山镇西南村一废弃冷库,在已鉴定为危库、多年未使用的情况下,库主自行组织村民凿洞改门,导致墙体和屋面失稳倒塌,造成4人死亡;1121日,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东南庄村村民李志森,在不符合规划和用地要求的情况下,不顾村委劝阻,私自雇佣包工头和民工,违法开工建设围墙,施工过程中发生墙体坍塌,造成 2人当场死亡、6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1名重伤人员正在抢救。这两起事故都是典型的小工程、大事故,伤亡惨重,影响较大,教训深刻。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姜大明省长作出重要批示:最近接连发生几起此类事故,请住建厅、安监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今天会议的主题,就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姜省长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分析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冬季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扭转当前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不利局面。济南、淄博、济宁、威海四个城市作了大会发言,介绍了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清醒认识,高度警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主线,抓基层、打基础,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采用普查、抽查、暗访等方式,持续不间断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态势。今年前9个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有12个市保持了零死亡。前段时间建设部通报的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我省为0.97,列全国第二低,远远低于全国2.89的平均水平。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总产值大幅增加,建设规模持续加大的情况下,我们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但是,进入10月份以来,安全事故出现明显反弹,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紧张。这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安全监管不到位,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专项整治不到位,各类安全隐患还不同程度存在。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现在已经进入冬季,施工难度越来越大,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压力增大,加之元旦、春节很快来临,容易出现一些为赶任务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这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多发时段。从全国安全形势来看,也不平稳,重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大连施工坍塌事故死亡13人,西安煤气爆炸事故死亡10人,甘肃校车事故死亡21人,广东汕尾一在建楼房坍塌造成67伤,我省新泰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燃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故,都为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善始善终地做好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稳定,为整个十二五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定科学发展、安全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再提高、工作责任上再落实、依法监管上再强化、措施落实上再下功夫,警钟长鸣,警示长悬,常抓不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绝不能给党委政府添乱,不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都对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我厅也下发通知,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四次集中行动作出了具体安排,这些部署安排,有目标、有要求、有措施,关键还是在于抓落实。从现在开始到春节,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大家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打一场安全生产攻坚战,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抓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村镇建设是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也是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责。近几年,国家和省里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都有明确规定,今天我再次进行重申和强调。一是监管范围问题。凡是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三层以及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房;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村镇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规划、建设、监督相关手续。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管理方式。二是责任制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实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明确乡镇长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镇建设的乡镇长要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凡是市、县安排在乡镇的建设项目,一律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建设项目和农民自建房,均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不得出现空档。三是队伍管理问题。凡是纳入监管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村镇建设工程,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对于居民自建和限额以下的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村镇建设工程,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当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各市对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要进行深入调研,摸清现状,找准症结,研究对策,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东部地区,要率先在机制体制方面有所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遏制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这次大排查大整治,要区别于以往的一般性检查,要广泛宣传,全员发动,动真碰硬,见到实效,坚决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一是要全员参与,动员所有的监督人员、管理人员、市政维护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投入到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来,彻底检查责任到位情况,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设备运行安全情况。二是要全面覆盖,坚决不放过每一个区域,每一个市场主体,每一个工地,每一台机械设备,每一段管线设施,每一个作业岗位,特别是对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工程、保障房工程、农房工程、拆除工程,要进行重点排查。三是要全力整改,对发现的任何隐患,都要多措并举,强力整治,切实做到责任、人员、时限、措施、资金五到位。四是要重点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整顿,隐患不消除,坚决不能恢复生产运营。确实不能停产停业的,要实施重点监控,严防死守,并提前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三)严格落实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冬季气温较低,雨雾、冰雪、大风等恶劣天气频繁,影响施工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稍有不慎,极易诱发安全事故。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辩识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本地区重大事故危险源真正做到心中有数。要督促指导广大施工单位,以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边坡、桥梁、隧道、管沟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为重点,严格落实防风、防冻、防滑、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等措施。施工企业要根据天气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冰雪、寒潮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冰雪等隐患,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对于已经停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及时封存现场设备,清理现场堆料,断水断电,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安全动态,严防闲杂人员进出,切实避免因无人管理诱发安全事故。

  (四)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行。冬季各类市政设施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能否安全、有效运行,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是重要的民生,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供水、供气、供热方面,要针对雨雪冰冻等灾害天气和节假日期间居民的需求,积极督导有关单位加大原料储备、科学调整各工序操作参数,确保足量生产,满足供应;要对生产设备、输配管网进行全面检修检测,特别注意防冻、防泄漏,确保供应系统正常运转;要加大对水质、气质、压力的检测频率,严防水质污染、气压异常以及人为破坏;要加大对终端用户的宣传教育和终端设备的检测保养,确保安全使用。市政道路方面,要及时对道路、桥梁进行修补和加固,对损害严重的道路特别是桥梁要进行安全评估,做好重点路段和城市主干道的巡查和巡检,要及时组织力量处置积雪和履冰,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畅通,确保出行安全。公园景区方面,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和客流量疏导,切实加强对游客运载工具及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加强火种管理,严防拥堵、踩踏、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发生,遇到大风、雨、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公园景区的缆车、索道、游乐设施等要全部停运,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冬季防火工作。冬季风干物燥,低温冰冻,用火、用电增加,防控难度加大,历来是火灾的多发期和重特大火灾的高发季节。今年,国家新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时消防设施、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组织广大施工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1114日,省政府召开了冬季防火工作电视会议,特别提到施工现场的防火问题,要求开展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各级建设部门都参加了会议,要结合冬季施工安全工作一并抓好落实。要督促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防火制度。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有效使用;各类临时生活生产设施以及堆料等要合理布局,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并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明火作业要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明火操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工人宿舍要采取安全可靠的取暖措施,严防中毒窒息、火灾和触电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挂牌督办,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极端天气等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工、停产撤人避险命令。要严格落实外包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连带责任。要严格执行现场值班带班制度,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现场值守,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防患未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必须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分析形势,查找不足,研究对策,时时刻刻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安全生产工作不确定因素很多,对影响质量安全的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出台防控措施。今年已经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市,要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正视问题,强化措施,尽快扭转不利局面;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市,也不能满目乐观,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麻痹思想,越是长时间不出事故越要引起高度重视、高度警惕,毫不放松地抓紧抓好,保持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现场、班组和每一个工作岗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把当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外地进鲁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把所有施工现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监督责任人,切实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对房建工程、市政工程、保障房工程、农房工程,各地都要进一步研究改进监管体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无论由哪个部门负责,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科室,责任到人。快到年底了,各级各部门都在陆续进行考核评比,要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考核指标,对监管到位、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疏于监管、事故频发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严肃事故查处。安全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处罚不严格,违法建设、违规经营、违章作业的事故成本太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这16起事故,涉及到的市要逐一排查处理情况,凡是已经结案的,要严格按照处罚权限落实处理措施;凡是没有结案的,一律暂扣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进行处罚。

  四是严格应急值守。最近,各级党委、政府正在陆续换届,加之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这段时间对社会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等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对本行业系统的安全形势做到心中有数。从现在开始,要落实全天候值班制度,领导轮流带班,保持上下联络畅通。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做到领导到场、措施到位、妥善处置,并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层层上报,力t把损失和社会影响降至最低。

  同志们,年关将至,各方面工作都进入年底冲刺阶段,大家的工作都很繁忙,但安全稳定是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王军民副省长讲过,别的工作是考核成绩,安全生产是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清这个形势。虽然,我们面临的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压力增大,但只要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思想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就一定能够保持行业的安全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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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利国副厅长在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这次全省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是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建设监理工作。刚才,大会表彰了协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此我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济南、青岛、烟台、泰安的同志作了交流发言,从不同侧面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呈现出新的变化、新的气象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建成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建设监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2009年全省建设监理创新发展二十周年大会召开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各级监理协会坚持双向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大监理企业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热情服务,广大监理工作者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受到了各方的广泛赞誉,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呈现出新的变化、新的气象。
一是建设监理队伍持续壮大。截止目前,全省已发展建设监理企业476家,监理企业数量居全国第二位,资质类别涵盖了除航天航空以外的其他所有工程。甲级资质企业136家,综合资质企业7家,甲级以上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30%。监理从业人员达到4.3万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已达7346人。2010年,全省受监工程达到12701个,监理合同额41.3亿元,比2009年增长37.7%。监理行业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控制造价和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2010年,全省建设监理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37.8亿元,比2009年增长31%,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二是监理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自2008年省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监理项目机构建设标准》以来,各级主管部门和广大监理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等市,加强了行业的动态考核,推行监理标准化服务,实现了监理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泰安、日照、东营等市,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监理市场秩序。通过调研、座谈,我们了解到,各地的监理收费普遍得到了提高,济南、青岛、烟台等市的政府投资工程监理收费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为监理企业做强、做大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同时,各级主管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通过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等方式,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挂靠、出借资质、恶性竞争等现象大大减少,监理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观。
三是监理行业结构不断优化。按照全省建设监理创新发展二十周年会议提出的“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积极鼓励引导监理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形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多元化发展,积极支持监理企业拓宽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监理行业结构不断优化,监理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目前,全省同时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设计等多项资质的监理企业已达150家,占到全省监理企业总量的31%。全省甲级监理企业基本上都具有2-3项以上的建设类企业资质。同时,积极引导监理企业调结构、转方式,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发展后劲。据统计,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监理企业有10家,3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有11家,1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达到52家。全省初步建立了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对稳定、协调发展的行业结构体系。
四是监理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广大监理企业借助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加快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步伐,加大科技投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人才兴企战略得到初步实施,技术装备得到有效改观,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在监工程普遍做到了工程质量稳中有升,建设进度明显加快,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投资效益明显提高。特别是在工程质量方面,监理企业积极配合参建单位,大力实施“精品带动战略”,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创建出了一大批精品工程。其中,去年一年全省共创建鲁班奖工程10项、国家优质工程19项、泰山杯工程139项。这些获奖工程,代表了全国、全省的最高建设管理水平,全部都实行了监理。
五是工程项目管理有所突破。借鉴学习发达城市的经验,引导监理企业创新经营管理理念,调整服务思路,优化人才组合,积极探索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为社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2010年,全省监理企业共签订项目管理合同额3亿多元,实现项目管理营业收入近2亿元。济南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大力推行项目管理;青岛市出台了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代建制;烟台、东营、潍坊等市的政府投资工程也逐步开始试点项目管理。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全省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为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增添了
新的活力。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监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加快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5%,五年时间新建农村住房300万户,新增住房保障67万户,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000万平方米,实现房地产开发投资1.9万亿元、建筑业总产值5.8万亿元。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还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各地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仍将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建设监理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繁重的建设任务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社会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标准规范越来越严,施工工艺越来越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能力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认清形势,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就很难满足繁重建设任务的需求。
从目前全省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了可喜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目前,全省在监理企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7346人,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监理工程师虽然注册在监理企业但不从事监理工作,全省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能不超过5000人,对应到我们目前的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很难满足要求。而且随着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缺口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全省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持有《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能力证书》的也不超过2.5万人,远远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二是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大部分监理企业仍然在走数量扩张的路子,不顾企业自身的规模和能力,一味地承揽项目。从各级检查的情况看,很多监理企业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和标准规范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监理企业科技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现场检测装备缺乏,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监理手段单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和监理在社会上的形象。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经验欠缺,该检查的不检查,该跟踪的不跟踪,该检测的不检测,该旁站的不旁站,特别是对发现的问题,处理起来不坚决、不果断,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三是市场主体各方配合支持不够。有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制度认识不足,该授权的不授权,迫使监理单位无原则地按其意愿开展工作,甚至干预或阻碍正常的监理工作,造成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利失衡,影响了工程监理作用的发挥。有的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只注重报价,不考虑企业资信、技术力量、服务水平,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有的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按规定程序报验,不执行监理指令,我行我素,阻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引发了质量安全隐患,甚至最终酿成事故。
四是政府监管不够到位。虽然各级也建立了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但准入的多、清出的少,没有真正实现动态监管。有的监理企业在资质核准后,由于注册人员发生变更而不能满足要求,有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发生了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过低,致使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
五是缺乏龙头骨干企业。单纯从监理企业数量看,我省是监理大省,监理企业数量仅次于江苏省,排在全国第二位。但是,从监理营业收入看,只有齐鲁石化、煤炭、电力等三个行业的工程监理企业过亿元,地方监理企业只有山东三强、济南市监理等极少数企业跻身全国百强;从监理企业服务的地域来看,我省绝大多数企业服务于省内,真正走出去的寥寥无几,这与我省建筑业大省、监理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按照全国监理工作会议和今年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议的总体部署要求,下一步建设监理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动态监管,转变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加强行业监管,努力为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严格执行强制监理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都要实行监理。对国家强制监理范围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业主自行选择,各级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设置前置条件、强制要求监理,真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重大项目上、集中到关系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项目上,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到岗率,确保监理工作质量。二是严格实施动态监管。要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加快推进建设监理企业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实行动态监控,对那些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因监理原因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作出处理,进一步净化监理市场。要实施联动监管,资质、市场、招投标、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要形成合力,把现场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市场,把市场的信息及时传达到现场,加强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和现场监理行为的约束。三是加强监理招投标和合同备案监管。我们已提请省政府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在今后的监理招投标中,一律不得把监理取费作为竞标、评标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标准。意见下发后,各级要认真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一方面要严格落实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人员配备不足、监理措施不到位,以及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四是合理确定监理的安全责任。当前,各级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界定,特别是对监理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偏差,处罚标准不一,甚至存在监理安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致使监理的责、权、利不对等,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压力加大,影响了正常监理业务的开展。为此,各级要依法依规科学界定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不能把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本末倒置。
(二)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条件的监理企业要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扩大规模,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要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广纳人才;要树立长远的经营理念,通过诚信经营、苦练内功、热情服务打造行业品牌,逐步形成人力资源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管理水平较高、核心竞争力较强的综合性工程监理咨询企业。力争通过几年时间,扶持和培育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名牌监理企业,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分类指导,培养大型监理企业树立高端意识,加快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抢占高端市场,主动退出价低、量小的低端市场。中小型企业要合理定位,立足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做精、做专,形成自身特色。
(三)注重人才培养,全面提升人员素质。纵观各行业的发展,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对于建设监理这种技术咨询性的密集型行业,没有良好的人才基础、人才资源,就很难做强做大、做出品牌。因此,人才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了切实解决监理从业人员与建设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今年我们将结合国家出台的新的监理规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条件成熟时实施省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度。为确保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稳步提高,我们将继续坚持两年一度的培训考核制度,改进培训考核方式,尽量满足企业的需求,减轻企业的负担。要对现行的项目总监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严格落实总监负责制。监理企业要牢固树立人才兴企、人才强企的理念,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合理确定薪酬标准,不断改善生活待遇,提高福利水平,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逐步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为企业发展打牢基础。
(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建设,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配备监理人员,切实做到人员到位、专业配套、分工合理。要依据投标承诺,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分阶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作用。监理从业人员要坚持原则、热情服务、尽职尽责,切实做到该审查的审查、该巡视的巡视、该旁站的旁站、该验收的验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不予签字放行,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坚决要求责任方限期整改。同时,广大监理企业要善于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投入,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和设备,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行为,共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工程监理的成效,不仅与政府监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密切相关,还与建设单位的支持和施工单位的配合密不可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在选择监理时,要综合考虑监理企业的资信、业绩和服务水平等因素。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约定充分授权,不得干涉监理企业的正常监理活动,要积极支持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擅自更改监理工作成果或结论。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监理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进行整改,不得以各种手段干扰或阻碍监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积极推行项目管理,为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咨询服务。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关于推行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我省一些监理企业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好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推行项目管理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势在必行。下一步,在推行项目管理上,各级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培育项目管理市场。省里一直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特别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自己组织的工程项目,要先行试点。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项目管理的政策不配套,引导不到位,进展不平衡。各级要继续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尽快把项目管理工作推开,为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拓展空间。二是积极鼓励大型监理单位创建项目管理企业。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优先选择具有综合监理资质或同时具有甲级监理、甲级造价、甲级招标代理等多项资质的大型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面的项目管理服务。有志于从事项目管理的大型监理企业,要从人才、管理、技术等方面全面提升服务技能,通过与省内外甚至国际知名的工程咨询、管理企业合作与交流等方式,锻炼队伍,提高水平。三是规范项目管理市场。建设监理向项目管理的发展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绝不仅仅是变更一下企业名称、更换一下项目监理合同。要坚决避免一拥而上、一蹴而就的简单化倾向。目前,个别地方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对项目管理的政策理解上有偏差,一些企业没有建设类企业资质或者超越相应资质许可的工程等级承揽项目管理业务,扰乱了项目管理市场。前段时间,省厅下发通知,要求对项目管理市场进行专题调查摸底,各市要认真填报。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适时出台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七)完善协会内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建设监理协会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要转变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增强企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加强与其他省份监理协会的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为我省监理企业搭建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要继续做好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同志们,做好建设监理工作意义重大。让我们齐心协力,真抓实干,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推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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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厅长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视频会议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2011年7月29日)
同志们:
  刚才,我们收听收看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4个城市作了发言,姜伟新部长、齐骥和郭允冲副部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安排部署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三位部长的讲话非常重要,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
  最近一段时间,省内外接连发生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事故和刚才哈尔滨、无锡、郑州等建筑物、桥梁垮塌事件,暴露出一些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还存在很多漏洞,为各行业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六条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今年以来,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大的事故。但是,从最近省建设厅、建管局组织的几次检查情况看,各类隐患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还比较严重,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如果稍有放松,很可能诱发大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清做好质量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把质量安全作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头等大事、首要任务,放在第一位,采取更加严密、更加得力、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决不给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添乱。在3月份青岛现场会上,我对今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7月5日全省视频会议上,我再次对质量安全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省建设厅、建管局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房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夏季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文件通知,各级各部门正在抓落实。近几天,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即将发布实施。下面,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我再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切工作要服从、服务于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所有勘察设计成果,进行一次复核、复审,切实避免从勘察设计阶段为工程建设留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设计变更的,要严格履行报批制度,严格把关。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对基坑支护、支撑体系搭拆、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环节和部位,要重点监控、重点防范。对进场使用的所有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建筑材料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测、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建设。上半年全省市政施工发生3起安全事故,死亡3人,都发生在青岛海湾大桥工程。7月17日,青岛地铁施工又发生路面塌陷事故,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这表明,在市政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各地要要重点加强大型桥梁、地铁、隧道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做好土石方开挖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土石方开挖必须要有专项施工方案,市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最近,高温、暴雨、强风、雷电等恶劣天气频现,要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严防倒塌、坍塌、滑坡、坠落、触电、火灾等事故发生。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要求,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问题,建筑施工、环卫保洁、市政维修、园林养护等行业,要科学安排作业时间,高温、暴雨、强风、雷电等特殊时段坚决暂停室外施工,要为户外作业人员购置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对一线职工普及防暑降温常识,制定完善户外作业人员应急救护预案,一旦有人中暑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地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要高度重视夏季农民工的饮食卫生,加强工地食堂管理,切实避免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是确保城市安全度汛。近年来,反常气候和极端天气出现的概率明显提高。前段时间,北京、南京等城市都经历了特大雨情,再次暴露出城市短时间内排水能力不足的问题,城市防汛压力很大。7月25日,我省乳山市遭受有历史记载以来的最强降雨袭击,全市降水量达到285毫米,最大降水达到360毫米,并伴有强雷电天气,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亿元。7、8、9三个月是我省主汛期,其中8月份出现强降雨的可能性很大,去年8月全省发生7次暴雨过程,不少地区降水量达到百年一遇,个别降水点更是达到500年一遇。因此,各城市、县城要对降水趋势和防洪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考虑城市防汛工作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按照5月31日全省城市防汛工作电视会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切实做到汛期不结束、工作不放松。要及时、准确、快速发布城市防汛预警信息,向广大群众宣传防汛救险的基本常识和自我救护知识。要全面排查城市排水除涝设施,该改造的改造、该维修的维修,该扩建的抓紧扩建。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认真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检查、补充和储备工作,保质保量地备足、备齐各种防汛物料,确保一旦汛情出现,能够拉得出、运得到、用得上、起作用。对一些短时间内无法满足防汛要求的危险路段、低洼地区和行洪河道,要安装必要护拦和警示标志。施工现场要落实雨前防控、雨后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临坡、临河、临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和人口密集地段施工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在连续暴雨时要根据情况及时安排工人撤离施工现场。
  三是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要加强对水源、水质情况的监测,加强对重要输水管线和加压站的维护,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安全,特别要确保高温时段的城市用水供应。要认真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燃气风险评估体系,抓好生产、输配环节的安全生产以及终端用户的安全教育,确保避雷系统、消防喷淋降温系统、安全报警系统完好有效,严格落实防泄漏、防爆炸各项措施,确保供气、用气安全。要建立健全市政桥梁设施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制度,完善桥梁设施日常巡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桥梁设施安全使用。公园景区要严格落实夏季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及运动设施搞好检查维护,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对各类水面和水上项目加强监管,遇有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要暂时关闭,严防滑坡、溺水、火灾、游乐设施故障等事故发生。路灯管理部门要全面检修路灯设施,防止因大风、积水造成漏电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城市排水养护单位在进行排水管道疏通前,要落实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防范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行为。在近期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无证经营、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建设、违章施工等行为仍然比较普遍,甚至有些工程在施工图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形成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打非"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坚决纠正,一查到底,从严处罚,力争从源头上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五是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刚才,郭部长、齐部长都提到,部里要组织开展以保障房质量为主的检查,省里也作了部署,各市要提前搞好自查。从现在开始,要发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对所有的施工现场、机具设备、桥梁涵洞、管线管网、站点场所、公园景区、游乐设施和危旧房屋,从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到应急预案,进行全面、系统、彻底地检查、排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坚决停产、停运、停工、停用。要深刻吸取哈尔滨居民楼、无锡旧办公楼等事故教训,加强排查,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切实防止事故发生。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要更加侧重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监督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前段时间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六是突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善民生做出了重大决策,是民生工程,更是政治任务。今年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32.82万套,目前70%以上的已经开工建设,量大面广,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对此,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成立专门的质量安全工作班子,明确主管领导、主管机构,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房建设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保障房的检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确保每一套保障房都符合质量标准,都能够安全使用,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坚决杜绝类似郑州安置房的严重质量事故。
  同志们,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涉及行业多、领域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扎实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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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王早生同志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函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召开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及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推动稽查执法工作深入开展。部稽查办公室主任王早生同志应邀参加会议并讲话。现将讲话印发你们,供参考。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推进稽查执法工作,充分履行省厅的职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各地市的指导。请各地借鉴他们的做法,扎实推进稽查执法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主任 王早生

2011621日)

同志们,大家好!

  很高兴参加福建省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福建省一直高度重视稽查执法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这次在全省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稽查执法工作,在全国也是做得比较好,部稽查办将全力支持大家的工作,与省、市的同志们共同推动福建省稽查执法工作深入开展。今天,借此机会,和同志们交流稽查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一直比较注重制度建设,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相对地讲,比较完善,但对政策执行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疏于监督的问题仍长期存在,稽查执法工作和行业内其他管理工作相比,不仅力量薄弱,而且发展也不平衡。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城镇化阶段,城乡建设任务量大,一些地方违规拆迁征收、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严重损害群众权益,违反城乡规划、破坏风景名胜区危害公共利益,房地产领域违规销售预售、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时有发生。因此,稽查执法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有利于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二五期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任务繁重,如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等,直接关系到促进扩大内需,推动城乡和区域统筹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因此,我们要通过稽查执法工作,抓好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中心任务顺利完成。

  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有利于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快速、大规模发展阶段,城乡建设中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破坏了公共绿地、水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超容积率建设等造成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的,甚至殃及子孙后代。因此,我们要通过稽查执法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苗头,注重预防,将市场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有利于及时解决影响群众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很多工作,如房屋拆迁、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各级政府每一年对群众承诺的民生工程中,一大部分是我们的工作或与我们的工作有关。因此,要求我们通过稽查执法工作,形成有部署、有检查、有问责的机制,及时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保障各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住房城乡建设O业科学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很多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都涉及权力得不到制约和有效监督的问题。因此,要求我们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及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促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

  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地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力度,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推动从注重立法向立法、执法并重转变

  近年来,全系统在法制建设中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在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中,都强化了监督检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为稽查执法提供了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大力加强稽查执法制度建设,增强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010年,海南、山东、广西、河南相继成立建设稽查执法机构,其中河南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为25个行政编制,总队长高配副厅级。安徽、广东的稽查执法机构也是副厅级建制。截至目前,全国省级建设稽查执法机构已经从2006年初的12个发展到36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283个地级城市也分别在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绿化等部门设立了约300个稽查执法机构。江西11个设区市成立了19个稽查执法机构。河北、四川等地,稽查执法工作开展得较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省、市、县三级稽查执法体系。河北注重履行层级指导监督职能,四川开展稽查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在推动和规范全省稽查执法工作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逐步从单一领域稽查向全面稽查执法转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案件稽查的同时,积极探索将稽查执法与行政监管工作紧密衔接,覆盖主要业务领域,并围绕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组织开展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我部自2009年连续三年制定并印发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统筹安排部内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大部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制定了实施方案,协调省级检查和地市级的自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部、省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534次,地市级主管部门开展检查5800余次,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建设领域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细化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内容和标准,年初有部署,年底有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安徽将重点稽查执法作为全年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明确10个方面22项检查内容,精心组织并取得实效。

  (三)更加注重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纠偏转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协同预防、协同联动、集体研判、警示震慑、预警预报等工作机制,强化稽查执法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纠偏的作用。贵州、吉林等多个地方都结合实际,出台了指导、规范和深化稽查执法工作的文件。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建立市、区联动执法、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疑案会商等机制,保持对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态势。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实现了稽查执法全过程电子化、规范化管理。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我部已经向71个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了84名督察员,今后2年,将覆盖107个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对其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仅2010年就制止了110多起违反规划选址和建设的苗头,真正起到了事前预防的作用。陕西、山西、河南、新疆等地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地方性法规中增加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内容。四川、河北、贵州、浙江等地向一些城市派驻了省派规划督察员。重庆、昆明、太原等城市向所辖区县派驻了规划督察员。

  我部会同财政部等五部门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2010年首批聘任18名督察员,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和项目进行了督查,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推进从查处问题向以查促管转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认真查找行政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举一反三,注重完善法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促广州、西安等城市统一了市级规划管理权。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着力推动地方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各地也针对稽查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开展稽查执法,出台或完善了1800余项政策制度。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姜伟新部长在今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今年2月,在全国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召开前夕,姜伟新部长又专门做出重要批示:加强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对完成住房城乡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很重要,也是提高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建设法制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请开好会议,取得积极成效。陈大卫副部长也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近几年稽查执法工作进展,对各地取得的经验给予了肯定,同时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稽查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相关的文件讲话都已经印发了,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二、做好稽查执法工作,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稽查执法工作是一项新的事业,我们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总结怎样才能把稽查执法工作做好,使稽查执法工作紧紧围绕服务大局,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建设活动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目标和原则,做好稽查执法工作

  稽查执法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量大、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因此要找准定位,坚持原则,突出重点。经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在陈大卫副部长的支持下,我们总结出稽查执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稽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实事求是,依法稽查就是要在稽查执法工作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客观公正,经得住检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就是要在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预防为主的理念,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就是要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的中心任务开展稽查执法工作,从单纯的案件查处向全面稽查执法和以查促管转变。

  另外还要找准工作定位。稽查执法工作是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等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稽查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主动与行业监管工作衔接,实现行业闭合管理。

  (二)完善工作体系,实现部、省、市层级指导、监督网络

  要最大限度发挥稽查执法效能,必须注重完善稽查执法体系。各级稽查执法机构要上下联动,不断完善分级负责、层级指导、上下联动的稽查执法工作体系。一是加强稽查执法制度建设,推动尚未建立稽查执法制度的地区,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建立机构,落实稽查执法责任。二是指导机构职能不完善或刚刚成立的稽查执法机构,不断完善职能,充实人员,尽快打开工作局面,取得工作实效。三是加强对基层地区稽查执法工作的指导。市县、乡镇是稽查执法工作一线,直接面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工作任务繁重。要提高大家对一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要在实践中学习社会管理知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及时、快速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今年,部将在研究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专题研究省级稽查执法工作评价方法,探索组织对省级稽查执法工作的考核,促进省级稽查执法工作整体效能提高。目前,我们初步考虑考核内容应涵盖制度建设、工作职能、工作业绩、层级指导、监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多方面。各省也可以探索做好这项工作,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稽查执法工作科学、规范

  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机制,是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协同预防、预警预报、协同联动、集体研判、警示震慑等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协同预防工作机制。稽查执法工作要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各级稽查执法部门要积极与业务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沟通信息,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加强对建设行为过程监管和控制,形成快速反馈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苗头和倾向。二是不断完善集体研判机制。案件查处和认定需要一个集体研判的过程,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方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三是继续完善警示震慑机制。探索稽查执法与制度建设、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选优评奖等联动,发挥市场诚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制约作用,对违法违规主体在各方面予以限制,甚至清出市场,以形成有效震慑。四是坚持预警预报机制。要通过稽查执法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和规律,对问题多发地区、领域和环节的责任人,采取约谈、告诫、现场督导等方式预警预报。我们希望各地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及案件统计分析系统,定期逐级上报稽查执法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一是及时建章立制,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在每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各稽查执法机构根据稽查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内部工作规则的制订,使稽查执法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正执法、合理执法。二是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近年来,部里在规范部机关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裁量基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也要重视这方面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三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手段的优势。利用信息技术,既可以改善公共服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促进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内增强执法管理刚性制约,对外增强执法监督实效。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抓好执法队伍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廉政教育、文明执法教育,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稽查执法人员准入退出制度,对违纪违法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多措并举,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是稽查执法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机构都要按照部领导要求,参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自身办案能力,把案件查处工作做实做细。一是畅通案源发现渠道,在上级领导交办、受理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案件的基础上,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案件查处要依法依规,集体研判,做到过罚相当。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主动沟通,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三是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纠正和惩治,决不姑息。要针对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程质量安全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直接立案稽查,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依法严肃惩处、公开曝光。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群众举报是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重要来源,许多重大案件都是从群众举报中发现的,要重视群众举报的受理工作,同时对上一级主管部门转去的每件督办件都要认真对待,按期回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不能按期回复的也要书面说明理由。对转下一级主管部门调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反馈意见,依法研判,不要简单照转照发。

  (六)围绕中心任务,做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要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开展稽查执法工作。依照今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十项工作,部稽查办会同相关司局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统筹部署对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稽查执法部门也要按照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统筹协调,共同做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在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各级稽查执法部门要做好牵头或配合工作。重点稽查执法中发现的案源要按照案件稽查程序予以严肃查处。省级稽查执法机构还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动市、县做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重任,组织安排好省级检查和城市自查,督促各城市制定和实施好方案,力争取得新进展。

  (七)加强调研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一是要加强调研。稽查执法工作是一项相对较新工作,没有太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要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研究。近几年,稽查办每年都至少开展5个课题研究,我们还编写出版了《稽查执法工作手册》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手册》,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根据部领导的指示,今年我们还对各地反映的当前稽查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地针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组织研究,务实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同时我们还将适时对各地研究和落实情况开展调研,并组织交流。这一点,我希望福建省能积极参与,多出好的经验。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近几年,稽查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专题培训班。如今年我们委托部干部学院和建筑文化中心分别于5月中、下旬在南昌、昆明组织举办了两期培训,来自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1037名从事稽查执法工作的同志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使稽查执法队伍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三是积极组织案例分析和研讨交流。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交流,既可以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还可以增加稽查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稽查执法工作效能。

  同志们!做好稽查执法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需要我们各级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大家在一线工作更是责任重大,希望你们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稽查执法工作新局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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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7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总结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经验,研究部署近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对会议作出重要指示,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郭允冲出席会议并讲话。

  郭允冲在讲话中指出,多年来,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特别是近两年来,各地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探索,在完善地方法规、加大市场清出、加强过程监管、健全诚信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和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为加强和改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希望各地加强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不断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郭允冲强调,在总结、肯定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和首要问题。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各地要深刻认识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依法诚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出贡献。

  郭允冲指出,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社会经济仍将继续稳定快速发展,工程建设任务依然非常繁重,建筑市场监管的压力和责任将更加重大,也给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法规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快地方法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执法队伍,加强建筑市场执法。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时清理本地区已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情况,对尚未依法处罚的,必须尽快严肃查处。

  二是加强动态监管,加大清出力度。各地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把关,切实做到严格准入管理与加大市场清出并重规范资质资格审批与强化过程监管并重。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市场清出力度,通过对资质资格条件的动态监管,取消一批不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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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总结2010年及“十一五”以来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建筑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企业责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总量明显下降。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事故627起,比2005年减少388起,下降38.23%。二是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2005年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死亡1193人,之后每年不断减少,2008年降到1000人以下,2009年降到900人以下,2010年又降到800人以下,2010年比2005年下降35.29%。三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下降。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是29起、125人,比2005年分别下降32.56%和26.47%。“十一五”时期,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没有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四是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十一五”期间,建筑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预计2010年增加值比2005年增长124%,预计2010年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人数约为3人,比2005年的10.38人减少7.38人,下降了71.11%。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这个相对指标的大幅度下降,更充分说明了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五是有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起数下降38.23%,下降50%以上的有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河南、广东、贵州、甘肃等9个省;2010年与2005年相比,死亡人数全国下降了32.59%,下降50%以上的有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甘肃等7个省;有的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相对比较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一直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如2009年全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为3.58人,山东只有1.25人,河南只有1.35人,陕西只有1.90人,辽宁只有1.94人。

  以上数据充分说明,“十一五”期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包括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艰苦且富有成效的工作。回顾五年来的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

  一是加强法规建设,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十一五”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也不断健全。现施行的已有2部法律、5部行政法规、4个部门规章以及20多个规范性文件,有2部国家标准和12部行业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地方法规建设和标准制定。如陕西省修订完善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到强化。“十一五”期间,我们建立并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任职考核等10余项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支撑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如湖南省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安徽省对施工现场采取包括暗查暗访在内的多种检查形式,重庆、广东等地也积极创新,不断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十一五”期间,我部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等多项专项安全检查。仅在2010年“打非”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共开展执法行动21166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43441个,查处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4101起。各地都注重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如北京市2010年全年检查工地52427个,河南省2010年共检查建筑施工企业4128家、工程项目16166项,排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四是注重样板引路,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推进。2009年底,我部在浙江宁波召开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会,对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总结。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32000多个。各地大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如黑龙江、浙江、陕西等地不断完善安全标准化的管理措施,福建省组织编印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有力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的干部职工和广大企业的干部职工辛勤劳动和努力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肯定成绩,是为了鼓舞士气、坚定信心、继往开来,进一步做好我们的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认真研究问题,深刻分析问题,积极想办法、出主意,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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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同志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电视会议上的发言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做个发言:
  一、2010年全省住房保障、农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
  201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组织、深入落实,住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286.6亿元,新建19.37万套、竣工12.05万套,分别完成国家下达年度任务的174.5%108.6%;启动农房整村建设项目4503个,涉及村庄8382个,在建和完工133.3万户,改造危房27万户,均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任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252亿元,商品房销售额3666亿元,全年商品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3946元,低于全国均价,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郭兆信副省长代表山东介绍了经验;《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对我省农房建设予以专题报道;中办《工作情况交流》刊发了我省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做法,李克强副总理作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青岛召开现场会,推广了我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经验。
  二、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抓好的几项工作
  这次会议研究部署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房地产市场调控这三项工作,关系民生,关系全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这些工作的主管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姜大明省长重要讲话的要求,科学策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五个方面狠抓落实,坚决完成任务。
  一是落实工作计划。要把今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住房建设计划抓紧分解下达到县市区,420日之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把计划做实做细,明确任务和工作措施,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要尽可能把具备条件项目的启动时间往前排,尽可能把工作进度往前赶,争取主动,及早完成。各地都如期制定公布了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下一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目标实现。
  二是落实建设项目。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住房建设计划抓紧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组织建设单位开展可研、规划、环评、立项、用地等前期工作,尽快按程序报批。特别要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已完成手续的要尽快上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便项目用地尽快安排,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尽快下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房项目要安排专人逐个调度,重点项目要现场督导。要抓紧确定今年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尽快落实到开发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是落实相关政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发改、财政、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沟通协调,把国家和省有关资金、土地、税费、信贷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落实好省相关管理办法。涉及拆迁的,要认真贯彻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维护好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其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予以保障。要协调涉农部门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农房集中建设项目设施配套。要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实施差别化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和住房限购政策提供依据。
  四是落实项目服务。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房建设项目全力搞好服务,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办理规划许可、拆迁许可、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在遵循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简化环节,缩短周期,特事特办,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加快进度提供便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相关建设单位搞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更多的信贷支持。要继续为保障房和农房建设项目搞好技术服务,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
  五是落实监管措施。要督促所有城乡住房项目,严格遵循法定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牵头抓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房建设和稳控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房建设继续实施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房建设进度缓慢、房价过快上涨的,将约谈有关城市政府负责人;对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房建设任务、房价涨幅超过控制目标的,将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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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同志在全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厅党组召开这次全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十一五"工作成绩,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措施。昨天下午,大家参观了东营城市建设和一站式管理服务大厅,听取了济南、青岛、东营等8个单位的典型经验介绍,普遍感觉收获很大,很受启发。刚才,表彰了全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十佳"和优秀建设执业师,我代表厅党组,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向长期从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干部职工表示感谢和慰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赵春山主任还要做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成效明显,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效益和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国家在建设领域先后建立了建筑师、结构师、规划师、监理师、造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建造师等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改变了以往单纯以企业资质为主导的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建设市场管理体制。"十一五"期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建设领域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目前有14.5万人取得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达13.2万人,建设执业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执业师素质进一步提高,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为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厅党组一直高度重视执业资格管理工作,19974月报省编委批准成立了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厅里成立了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指导各市开展注册管理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对执业资格制度全过程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市也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东营、泰安、德州等市建设部门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东营市将各类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工作集中在一个部门管理,日常执业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管,形成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认知度不断提高。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由于起步较晚,社会、企业及从业人员对这项制度了解不深或不全,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一是针对执业资格制度推行的不同阶段特点,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在有关媒体开辟建设执业注册制度专栏、专刊,先后在省市主流媒体发表专题新闻和文章,组织开展了知识竞赛和大型义务宣传咨询活动,召开了全省建设执业师宣誓大会。二是重视加强了宣贯工作,开展了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制度的宣传贯彻活动。2010年开展的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活动,范围覆盖辖区内各级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三是组织开展了"十佳"建设执业师评选活动,全省共评选出三批"十佳"建设执业师145名,优秀建设执业师327名,在有关媒体上连续进行了专题报道,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社会各界对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认知度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执业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明显增强,为推进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有序。多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重加强与人事考试、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分工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在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组织及派遣阅卷人员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各类考试顺利进行。二级建造师考试由全省建设主管部门独立组织,为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省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控。自2005年以来,全省共组织29.6万人次参加考试, 7.5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增加专业类别资格4850人次。一是完善考试工作制度。制定了考试工作规程,对考试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制定了涵盖考试工作方方面面的7项考试规则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行为;试卷保管和领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建立严格登记手续,并协调保密、检察或公安部门派专人严密监控,确保万无一失。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制。省厅每年与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建立了奖惩机制,各市也逐级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了岗位责任。三是突出抓好考试过程监管。省里每年都要组成考试巡视组,赴各市监督指导考试工作;省市都建立了考试值班制度,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四是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人员。各地严格考试纪律,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6个考试年度全省先后处理违纪违规人员5947人次,确保了考试的公正、公平。
  (四)严格审查,热情服务,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扎实高效。做好注册工作是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顺利进入建设市场执业的关键环节,建设执业师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等事务性工作量大、琐碎、细致,政策性强、时效性强,与注册人员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注册工作,省里制定了一系列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建立了"首接首问责任制""AB角制""公示制""限期办结承诺制"等制度,采取在网站上公开办事程序,发放"小册子""明白纸"等方式,规范和指导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注册工作准确无误。近年来,全省每年完成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手续的审查、审批都在5万人次以上。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里重视注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力量开发完善了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软件,衔接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执业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基础数据采集,实现了资源共享,为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队伍资质管理提供了数据查询渠道,为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师了解相关信息提供了方便。
  (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设执业师继续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省里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继续教育管理,改革创新继续教育培训方式,提高了继续教育质量。一是根据执业师知识结构的实际情况,每类执业师继续教育周期前都组织有关专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执业师代表共同研究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科学制定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培训内容更符合建设执业师的知识需求。二是对担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及高层次的执业人员积极探索有效的继续教育方式,组织专家举办讲座、以研讨为主举办案例教学、外出考察等,提高了学习效果。近3年先后举办了建筑师、结构师、规划师等国家级大师讲座或高层论坛10余次,组织执业师赴先进省市交流学习6次。三是在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对一人多资格人员从事的主专业必修课继续教育实行集中培训,非主专业必修课采取自学加测试的形式进行,尽可能减少他们的集中培训时间,切实减轻了执业师的负担。四是针对二级建造师队伍庞大的实际状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势,建立全省统一师资专家库,制定了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组织编写了继续教育教材,择优考察选定了6所高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目前已优质高效地完成了5万余人继续教育培训,有效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积极推进建设执业资格执法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监督电话,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先后受理群众举报70余起,都逐一认真进行了查处。从2005年起,厅里正式把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综合执法检查内容,由注册中心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每两年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先由各企业单位和执业师自查自纠,再由市里检查,覆盖面达到执业单位的50% 以上,最后由省里进行抽查,范围涵盖省、市、县级单位的各类执业单位的注册师。省里先后检查执业单位460余家,涉及执业师8600多人,发现的侵犯执业师权益、挂靠注册、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370余项,责令受检单位和执业师认真整改。探索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将执业师信用管理与注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完成了诚信档案管理软件开发工作,目前已采集保存各类执业师的注册信息数据13万条、二级建造师考核及考试合格人员信息数据8.2万条、各类执业师的继续教育信息数据7万余条,为下一步抓好执业师信用管理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我省建设执业师队伍发展和资格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省拥有的建设执业注册师总量与建设事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不足,执业师在东西部城市和大中小企业间分布还不均衡;地方管理机构不健全,对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不到位,注册后的动态管理相对薄弱;个别执业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人证分离""挂靠注册""虚假注册"违反职业道德、不讲诚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执业资格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继续教育适宜性不够,执业师工学矛盾突出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充分认识建设执业师在建设事业发展大局中地位和作用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由经济文化大省向经济文化强省跨越的重要时期。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将在新起点上进入新阶段。国家和省里都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两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要求加快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月中旬,省厅在聊城召开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定2011年全省建设系统要以推动转方式调结构为目标,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着力点,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型城镇化、住房保障、农房建设、节能减排,做大做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抓好以数字化为核心的城市管理,抓好依法行政、科技创新和行业稳定,抓好党风廉政、行业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十二五"时期,我省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结构的调整、增长方式的转变、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市场的开放、竞争的加剧、政府职能的转变等,要求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就对建设人才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建设事业重要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建设执业师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繁重而又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强建设执业师队伍建设,增强服务建设事业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第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迫切要求不断壮大建设执业师队伍。省委、省政府把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提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经济区、鲁南经济带的重大战略布局。建设系统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承担着科学构建城镇体系、城镇承载力提升、新农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业转型升级、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等重大任务,迫切需要一支熟练掌握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设备运营、建设管理等领域技能的专业人才队伍。目前我省一些专业的建设执业师数量不足,不仅制约了企业的壮大,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我们要认真研究建设执业人员队伍发展规划,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并在经费、复习时间、考前培训辅导等方面进行支持,充分调动他们参加考试的积极性,促进执业师队伍发展壮大,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建设执业师数量达到20万人。
  第二,加快转变建设事业增长方式,迫切要求全面提升建设执业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执业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建设事业发展的效益,影响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质量。省委、省政府提出,"十二五"期间要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厅里确定,把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作为加快转变建设事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坚持科技兴业,提高建设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联合,加快核心和关键领域技术创新,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加大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力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就迫切需要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迫切需要人力资源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提高行业竞争力。因此,建设执业师必须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效益优先、创新创造、集约发展的理念,全面提升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全面提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熟练运用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能力。建设执业师要有一种历史的责任感,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对本职工作要瞄准一流水平,坚持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率,精心策划、用心去做、多出精品,为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多贡献力量。
  第三,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不断提高建设执业师的责任意识。中央和省委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全省各地都在开工建设一大批涉及民生的建设项目,比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交通、市政、水利项目等。这些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郭兆信副省长在全省建设会上强调,各级建设部门必须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建筑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通病,让老百姓买放心房、住舒心房。要求从今年起,在全行业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追偿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执业师所从事的工作,从规划、勘察、设计、到监理、施工,以及造价咨询、房产评估等中介服务,都是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的特殊岗位。如果执业师责任心不强,造成勘察失误、设计方案不合理、施工管理监督不到位或是造价、估价报告不实,极易引发工程质量或责任事故,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建设执业师要切实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技术规程、规范,坚持质量第一,始终把公众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把保证群众的安全、健康、舒适作为执业的首要条件,保证为社会、为百姓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三、进一步提高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全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全省建设事业发展大局,加大建设执业师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不断壮大建设执业师队伍,突出抓好考试安全、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执业监管,全面提升执业师素质,依法落实执业师责任,为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资格审查,强化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和安全。资格考试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主要方式,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执业实践能力的一项重要考核评价机制。要确保资格考试的质量和安全,必须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生毕业院校、学历、专业不同,对职业实践的年限要求不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时,除了严格依照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对照表审查学历、专业,还要突出审查考生的职业实践,这一环节把握不好,就容易出现"能考不会干"的问题。目前,注册建筑师制度已制定并实施了职业实践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其他执业资格制度的职业实践标准,待这些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真正体现出执业资格制度的水平和作用。二是切实抓好考风考纪工作。考风考纪是考试工作的生命线,考风考纪抓得好与坏,事关考试的成败。近年来,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出现了不少问题,教训是深刻的。大家必须时时刻刻紧绷"安全第一"这根弦不动摇,如履薄冰、常抓不懈,一丝一毫麻痹不得。要认真总结以往考试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考风考纪易出问幕方诤头矫妫险嫜芯糠婪短婵肌⒗猛ㄑ豆ぞ咦鞅住⒋ㄗ鞅椎确矫娴陌旆ù胧釉赐飞戏乐购图跎傥ゼ妥鞅仔形姆⑸6晕ゼ妥鞅椎目忌硪峋觥⒓笆保霾还孟ⅰR⒃ぞ疲贫际酝环⑹录挠贝胧岣咴し篮陀Χ酝环⑹录哪芰Γ阑加谖慈弧R怀鲎ズ帽C芄ぷ鳌J∽⒉嶂行囊跃砉芾怼⒖凸厶庠木怼⒅鞴厶獬杉既胍约翱际猿杉ü芾淼裙ぷ鳎课泄胰峡傻谋C艿ノ桓涸穑跃碓怂透魇斜匦胙牍病⑺痉ɑ蛭渚棵湃嗽苯醒涸耍⒓嗫卦怂褪跃沓盗境龇⒑偷酱锔魇斜C芸獾氖奔洹T谑跃斫邮铡⒃怂秃捅9艿拿恳桓龌方诙急匦胙细褚婪ń校炖斫唤邮中鞅C堋⒓图旎蚬膊棵排勺ㄈ搜厦芗嗫兀繁J跃肀C芄ぷ魍蛭抟皇АH茄细衤涫悼际怨ぷ髟鹑沃啤8骷吨鞴懿棵乓徊浇∪晟屏斓荚鹑沃疲岢炙斓妓涸穑鞴芩涸穑母谖怀隽宋侍馑涸穑目汲〕隽宋侍馑涸鸬脑颍悴懵涫蹈谖辉鹑危┒┰鹑问椤R徊皆谥贫冉ㄉ枭舷鹿Ψ颍际怨ぷ鞯母鞲龌方诙家贫ê屯晟蒲细竦墓嬲轮贫龋魅分霸鸱止ぃ娣豆ぷ鞒绦颉R细裨鹑巫肪恐贫龋忧靠记榧嗫兀哟蠖钥际猿杉ㄊ莘治隽Χ龋猿鱿挚际灾刃蚧炻摇⒋ㄗ鞅谆虺鱿掷淄肀壤细叩目记⒖嫉悖嵬图旒嗖觳棵叛纤嘧肪肯喙厝嗽钡脑鹑巍4咏衲昕迹±锍沙隹际匝彩幼橥猓菇∨捎勺ㄒ等嗽弊槌傻目际远讲熳椋案骺嫉愣懒⒉榇μ婵肌⒆鞅椎任ゼ托形6远讲熳榉⑾治侍饨隙嗟目嫉悖∽》砍窍缃ㄉ杼嵬〖嗖焯继父檬兄鞴懿棵胖饕涸鹑耍侍馔怀觥⒃斐缮缁嶂卮笥跋斓模凑沼泄毓娑ㄗ肪坎棵旁鹑稳说脑鹑巍?SPAN lang=EN-US>
  (二)强化执业师法律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执业资格签章签字制度。一是严格落实执业师法律责任。落实执业师责任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核心,也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过去单纯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对执业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界定不清,出现问题,往往只是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执业人员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为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了管理平台。要加强执业师责任制度研究,全面实施注册执业人员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及造价、估价效果文件等签字签章制度,做到把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深入到工程项目监管体系之中,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我省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实际,抓紧研究完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规范性文件,在全省建设施工管理工作中全面实施注册建造师签字签章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注册和执业管理,切实解决"人证分离"现象。要探索建立注册人员个人手写签名数据库,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提供查阅和比对依据,逐步实现对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过程监管。要加大注册人员重复注册的查处力度,杜绝多资格人员分别从多个单位申报注册的现象。要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及时调查和核实,做到每件必查,限期查清,对隐瞒、欺骗和提供虚假申报注册材料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三是进一步加强注册管理网络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全面实现考试考务、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开发和使用好已形成的注册管理资源信息,尽快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平台,实现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同时为社会提供执业师信息查询平台,增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大社会对注册管理工作和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力度。
  (三)创新继续教育模式,提升建设执业师队伍素质。继续教育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执业师进行继续教育目的是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要抓紧开展"十二五"建设执业师人才培养战略研究,以建设高水平、高素质建设执业师人才队伍为目标,谋划好执业师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和适度的超前性,广泛推广新技术、新理论。当前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学习内容无法满足不同行业差异性要求,执业人员工学矛盾突出,继续教育成本比较高等问题。对此,要进一步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坚持灵活多样,拓展继续教育新路子。研究探讨对不同层次的执业人员实施不同的继续教育方式,可以采用组织国内知名专家、教授举办讲座,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教育论坛、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加强执业师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做好与外省执业师的学习交流工作,扩大交流执业师的类别和数量。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执业资格选修课网络继续教育,研究开发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和相关软件,制定网络教育管理办法,为执业师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培训形式和内容。要进一步探索一人多资格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方式,在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多资格人员的集中培训时间,解决执业师工学矛盾,减轻执业师和企业负担。要改革和创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搞好培训工作,坚持将继续教育培训事务性工作委托给有资格、实力强的单位组织实施。要及时掌握各培训机构的培训信息,对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要及时责成改正。同时探索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清出机制,优入劣出,规范培训行为。
  (四)规范执业师行为,切实维护建设行业市场秩序。目前,个别执业师存在职业道德缺失问题,执业行为不规范,拿回扣、卖牌子、出具不实报告、转包挂靠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败坏了执业师社会信誉,影响了市场秩序,必须进一步加强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执法监管工作。近年来颁布和修订的各类注册执业师管理规定,都增加了法律责任的条款,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对管理工作人员及注册执业师在注册和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执法责任制,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把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强化监督约束、责任追究。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好在行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作用,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执法监督体系,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要严格执法,对存在虚假注册铱孔⒉幔鲎獬鼋柚匆底矢窈椭匆涤≌碌任シㄎス嫘形龅椒⑾忠黄穑榇σ黄穑⒐毓?SPAN lang=EN-US>,绝不姑息迁就。要逐步完善市场清出制度,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注册执业人员要坚决清出市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度。要进一步修订《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完善建设执业师评价体系、标准和评价措施,抓紧制定执业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加大执业师不良行为信息征集和发布力度。要利用注册执业师信誉档案系统,加快建设执业师队伍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对建设执业师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探索研究山东省星级诚信建设执业师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组织开展星级诚信建造师认定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以此引导和激励建设执业师诚实守信,依法规范执业。
  (五)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已建立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等8个行政许可类和房地产经纪人1个行业自律管理类等九大类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涉及很多管理部门,有些还是跨行业领域的,为进一步推动各项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序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执业资格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健全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授权注册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市也要认真研究一下管理体制问题,有条件的市可以考虑实行归口管理。东营市探索相对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值得各市学习借鉴。二是加强注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注册管理工作是行政许可行为,关系到执业师的切身利益。作为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吃透政策精神,把握好标准尺度,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注册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三是加强专家队伍的建设。随着建设执业师队伍的发展壮大,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推进和完善执业管理各项措施。要抓紧成立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抓好专家队伍建设,保证专家队伍的知识结构、职业结构、年龄结构的稳定性、合理性。要充分发挥建设执业师队伍中各方面专家在学术带头、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搞好建设执业资格政策研究,参与建设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阅卷等各项工作。
  同志们,2011年的住房城乡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希望大家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新局面,为全省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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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厅长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这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是经省政府同意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全国、全省两会和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借助现场会的形式,回顾总结我省十一五期间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郭兆信副省长亲自致信,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建设事业大发展、城乡面貌大变化、工作水平大提高的时期,也是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的时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质量兴省、质量兴业这个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质量作为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法规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了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整个十一五期间,全省没有发生大的质量事故,保持了行业的和谐稳定;青岛奥帆基地、十一运场馆、省博物馆新馆、济南东二环高架路、青岛大剧院等重大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创出了一大批精品工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逐步提高;我省援建、承建北川的84个工程项目,获得当地工程质量最高奖,为我省赢得了荣誉。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一直居于全国前列,多次在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回顾这一时期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一)各级高度重视,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省委省政府作出的质量兴省战略部署,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各级都制定了质量兴业、质量兴企的发展规划,把工程质量放在突出位置,作为行业的头等大事来抓,一切工作围绕着质量,一切工作服务于质量,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求信誉、以信誉促发展。在政策引导、机制创新、法规制度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为工程质量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都把工程质量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形成了领导重视质量、部门监督质量、企业提高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不断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新修订了《山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陆续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操作规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等一系列规章、标准、规范.各市也结合当地实际,配套出台了一大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全省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法规制度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三)持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确保工程质量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十一五时期,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活动,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着力加强对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准入清出、质量安全的管理,全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效的净化了建筑市场。仅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就查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134项,经济处罚247万元;累计整改问题861项,涉及项目503个,补办建设手续 287项,补缴各类规费1306万元,处罚责任单位52家;吊销建设类企业资质166家、注销资质436家、撤回资质147家。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在不断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上,各级逐步形成了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备案的监管机制,各监管部门从图纸审查、队伍选择、施工许可、质量监督、质量检测、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质量隐患,形成了各负其责、相互监督、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五)全面提升科技水平和队伍素质,为提高工程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五年来,坚持科技进步带动质量,提高队伍素质保证质量,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加快了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大力实施立体化人才培训。全省建设系统先后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38 项,国家级工法40 项,省节能优秀成果奖22项,建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11个。持续开展了岗位大练兵、技术大比武、素质大提高活动,组织了温暖工程阳光工程三年四千新技师等一系列培训活动,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五年时间各级累计投入资金1.53亿元,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157万人, 进一步增强了参建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主动性,为确保工程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

    (六)始终坚持精品工程带动战略,促进了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引导广大参建单位,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在确保总体工程质量的基础上,积极创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工程、泰山杯工程,带动工程质量上水平。五年来,全省累计获得鲁班奖4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62项、市政金杯示范工程21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88项、住宅项目广厦奖24项。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质量通病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时有发生,监管力量和繁重的建设任务不相适应。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有些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程序,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压级压价,随意变更规划、变更设计,盲目压缩工期;参建企业出卖出借资质证照、围标串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二是工程质量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虽然各级层层建立了目标责任制,有些也签订了责任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缺乏严格的考核,致使工程质量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建筑业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除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一线作业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农民工,虽然也进行了培训,但总体上他们质量意识不强,技术素质不高,导致质量措施不落实,标准执行不到位。

    四是监管力量与建设任务不相适应。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据统计,全省一线监督人员的平均监督面积,由原来的几万平米发展到目前的五十多万平米,监管人员任务重、压力大。

    五是执法处罚不到位。近几年,各级普遍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处罚起来往往避重就轻,特别是在招标投标、队伍资质、人员资格等方面,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作出处理,还有些检查走了过场、流于形式,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细致,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研究,找出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总体部署,近期我们制定下发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十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要达到55%,五年时间新建农村住房300万户,新增住房保障67万户,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000万平方米,实现房地产开发投资1.9万亿元、建筑业总产值5.8万亿元,新建一大批城市供水、供气、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再加上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提速,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工程质量作为建设事业的根基,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一是工程质量监管任务越来越重。十二五期间,建设任务涉及面之宽,建设规模之大,工程技术之复杂,建设标准要求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以适应大规模建设任务的需要。二是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关注工程质量特别是房屋建筑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面对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我们必须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三是工程质量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最近几年,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几起楼房倒塌、桥梁垮塌等恶性质量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警示长悬,警钟长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在我省发生。

    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确保工程质量,不仅是一项建设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更是一项民生任务,领导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关心。今年2月份,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李克强副总理强调指出,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各项规定,确保房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要经得起<史和人民的检验。姜大明省长指出,要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刘伟同志,副省长郭兆信同志,都多次强调工程质量问题。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为我们做好工程质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对整个建设系统来讲,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大局意识来讲,确保工程质量,是建设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事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根本保障。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激发一切可以激发的动力,完善一切可以完善的措施,持续推动工程质量上台阶、上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质量保障。

    三、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质量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全省工程质量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质量兴省、质量兴业的战略决策,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为切入点,全面规范建筑市场,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加快完善法规制度,努力提升科技水平,大力提高队伍素质,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围绕上述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这些年,各级、各市场主体虽然都建立了工程质量责任制,但形式的东西多一些,内容千篇一律,缺乏操作层面的针对性,责任很难落实。下一步,我们要在细化责任内容、完善考核办法、落实主体责任上狠下功夫。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者,也是参与者,如果在执行法定程序、选择参建队伍、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款支付、工期要求等方面发生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部门的质量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肩负着工程质量行政监管职责,如果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监督检查等方面,没有尽职尽责,该把关的没把关,发现问题该处理的没处理,该清出的没清出,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责任。各参建单位和有关机构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如果因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措施不到位、无资质超资质承揽业务、违反技术标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追究参建主体和有关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近期,建设部强调,各级要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今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坚持法规先导,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要结合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加快工程质量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部即将出台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尽快修订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根据工作需要,加快地方标准的制定,尽快出台《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控制标准》,修订完善《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制定出台《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各市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规范市场行为上。一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法定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所有的建设项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只有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才有基础保障。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简化或弱化法定建设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规避监督管理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二要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把监管的重点放在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坚决打击招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私招乱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合同的监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合同全面履行。三要规范工程分包行为。这几年,之所以出现一些质量安全事故,很多都是工程发包、分包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下一步,要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以及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界定的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一经查实,对涉及到的企业,该处罚的处罚,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四要加强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执法。应该说,我们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是尽职尽责的,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形成合力,市场和现场相互脱节。今后,我们要加强两场的信息交流,现场的监管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场,市场的监管信息及时反馈给现场,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及时查处问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各级要制定政策,鼓励参建各方积极开展创名牌、树品牌活动。与江苏、浙江等建筑强省相比,我省虽然建筑企业总量很大,但多年来没有创出在全国叫得响的品牌,没有名牌企业。要引导有实力的大企业以战略眼光谋划企业发展,增强品牌意识和创优意识,争创更多的鲁班奖、国优、泰山杯、优质结构奖等精品工程,提高企业市场知名度,加快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突出、带动效应明显的骨干企业,树立国内一流的齐鲁建筑业品牌。

    (四)加快科技进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除了规范市场、规范行为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依靠科技的进步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下一步,我们应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科技攻关,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养等方面。一是组织科技攻关。针对工程质量在技术和工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大型施工单位联合攻关,每年破解几个难题,逐步提升工程质量技术水平。二是加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要定期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推广示范工程等多种形式,让一批技术成熟、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断提升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三是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培养人才。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素质要求,持续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由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把我省的人力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人才优势。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农民工的培训问题。我省建筑业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与其他行业相比文化素质偏低,与浙江、江苏、四川等省份的技术工人相比,操作技能偏弱。下一步,要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快农民工培训步伐,尽快使劳务层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五)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工程建设的实践证明,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质量的好坏。各级各单位都要重心下移,把主要精力放在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上,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都要针对工程规模和特点,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此基础上,把好关键岗位、重点环节。一是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是严把材料关。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去年,部分省份出现了预拌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瘦身钢筋的问题,我们要引以为戒,特别重视对钢筋、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控制,绝不能因材料问题影响工程质量。三是严把标准规范执行关。要重点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凡是涉及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必须百分之百执行到位,绝不给工程质量留下任何隐患。四是严把工程核验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坚决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制度,严格监控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重点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在抓好上述关键环节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去年,我们部署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四大类、十二大项常见通病,各市积极组织、分步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今年,各级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把通病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指导参建单位加大精细化管理力度,总结成熟可行的工艺和工法,创建一批通病治理示范工程,把通病治理活动不断推向深入。今后,在各类工程质量奖的评选工作中,都要把通病治理情况作为评奖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六)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工程质量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部5号令,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要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要强化对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工程,以及深基坑、超高层、大空间结构、节能建筑、轨道交通等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的质量监管。要大力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和廉政建设教育,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打造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技术精,服务意识强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近几年,有些市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方面,积极探索,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合并升格,整合了资源,加强了力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些做法值得借鉴。目前,还有些市、县监督机构的编制、经费尚未得到落实,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人事、财政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想方设法尽早解决;尚未解决之前,在Χ交沟娜嗽迸渲谩⒕阎С龅确矫妫又鞴懿棵拍诓坑畔劝才牛繁<喙芏游榈奈榷ā?SPAN lang=EN-US>

    (七)深入研究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所谓长效机制,就是要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监管体系,着力强化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实现企业自觉履责,打破现在抓一段只能管一阵的局面。一是加快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积极开展信用评价,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招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获奖等方面实行奖优罚劣,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二是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三是建立重大质量隐患监控制度。施工企业要建立工程质量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机制,监理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隐患检查整改工作机制,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工程项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每天都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跟踪整改。不能整改的,该返工的返工,该拆除的拆除。四是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这项制度是确保住宅工程总体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要求的有效保障,各级要高度重视,全面推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整改,要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今后,所有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五是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引导企业强化危机意识、风险意识,积极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和执业人员责任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要通过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转移在工程建设及使用期间由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技术风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降低工程质量风险。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金融、项目管理、社会意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问题,必须先行试点,通过研究尝试、个案分析、经验总结,首先在小范围内试行,再逐步完善和推广。

    (八)高度关注民生,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和农房建设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到了战略的高度进行部署,不仅大规模增加建设面积,而且将大幅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是各级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全省各级建设部门要下最大决心,做最大努力,坚决把改善住房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做好,解决好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热点问题。各级都要针对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充分调动和利用管理资源,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调整充实监督力量,指派得力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以及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与保障性住房相比,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量大、面广,而且比较分散,监管力量更加薄弱。特别是现在的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基本上都是集中建设的两层以上的楼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把这些工程纳入监管范围,统筹安排监管力量,把有限的监管资源向一线倾斜,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切实避免小工程、大事故

    同志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工程质量作为建设事业的生命线,作为一把手工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重视质量问题、分析质量形势、研究质量措施,分管领导要投入主要精力,亲自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工作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为全省工程质量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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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刚才我去参加了国务院的一个会,来晚了一些。我完全赞成郭允冲同志刚才的讲话,请各地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在这里,我想强调一点,就是对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特别是住宅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各地一定要特别重视。之所以要重视,是因为:第一,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都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第二,这项工作关系到政府的信誉;第三,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所以,希望各地必须要高度重视。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今年的“两会”也即将召开,各地要高度关注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不能出问题,切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另外,从近几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工程质量发生的问题来看,我们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

  下面,我再强调一下住宅工程质量的问题。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问题,大家要特别重视。去年部里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了工程质量除了要有企业法人负责之外,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和参建个人共同对工程质量负责。这项工作今年要有一个实质性的推进。各地要严格按照部里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其中今年的一项具体工作,就是每个省(区、市)要拿出两个住宅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最好是选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一个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工程项目的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以及参建个人都要负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名字要永久留在建筑物上。做好这项涉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工作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项工作可能要突破我们现行的很多政策,但必须往前推进。今年11月底之前,各个省(区、市)要将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报到我部。我们部里也要把这项工作认真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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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强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记者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将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沈建忠出席记者会并接受媒体采访。

  齐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齐骥介绍,“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不断加大,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解决了1500万户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此外,改造农村危房203.4万户。中央累计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1336亿多元。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实际开工590万套户,基本建成370万套户;农村危房改造开工139万户,基本竣工128万户。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体系和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各种棚户区改造,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并逐步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在实行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中,明确了资金、土地、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健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配售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
  齐骥指出,下一步将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构建符合国情的住房政策体系,促进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十二五”时期,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今年要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已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十二五”时期每年要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
  齐骥表示,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针对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多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3次集中部署房地产市场调控。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价格责任、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建立问责机制等8个方面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地已按要求制定下发了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年内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齐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一是督促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责任;二是继续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三是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以及住房限购等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四是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五是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六是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七是强化舆论引导;八是研究制定中长期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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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彩厅长在2011年党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十一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书记姜异康同志提出的省直机关要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走在全省机关党建工作前头的指示精神,总结交流去年工作情况,安排部署2011年厅机关党建工作。

  刚刚过去的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回顾过去五年,我们办成了一系列大事,办好了一系列喜事,办妥了一系列难事。这五年是全省城乡面貌发生明显变化的五年,也是党的建设稳步发展的五年。这五年,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住房保障、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等惠及千万百姓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凸显出党组织服务中心、推动发展的战斗堡垒作用;这五年,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扎实开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这五年,援川、援藏、援疆任务的完成和延续承接,展现出我厅广大党员干部顾全大局、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铁军精神,彰显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五年,机关和直属单位改革发展中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加快解决,体现了我们逐步增强的执政能力。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向在座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0年,党建工作也做了很多比较扎实的工作。一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年初下发了《关于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实施意见》;邀请知名专家,先后组织了6次高层次讲座,用视频向全省建设系统转播,受到了广泛好评;成功举办了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读书演讲比赛。二是积极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机关召开了动员大会,各级纷纷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目标,狠抓落实。三是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各级从抓好党务工作规范化入手,以转变作风,争做服务先锋为活动载体,进一步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了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全年新发展了党员75名。四是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泰安召开了第九次行风建设工作会议;充分发挥群团优势,先后完成了省级文明机关、青年文明号、国家级巾帼文明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等申报认定工作;先后组织三次行风上线;积极参加省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全民健身活动。选拔优秀选手参加登泰山活动,参加田径、羽毛球、乒乓球等比赛,我厅被评为省直机关全民健身先进单位。五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稳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源头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切实加强教育和制度创新,党员干部自律意识明显增强;认真加强了监督检查,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在建设系统的全面落实;狠抓了建设领域各类专项治理,纠风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5月份,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日照召开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暨行风建设经验交流会,在会上我厅作了典型发言。六是机关和直属单位保持了安全稳定。围绕着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要会议,各级不断加强日常调度,认真排查隐患,确保了机关和直属单位不出任何情况。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即将迎来建党90周年,发展机遇难得,风险挑战并存,加强党的建设意义非同寻常。新的一年,厅机关党建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主要抓手,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核心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下面,我讲几个方面问题。

一、围绕中心,凝聚意志,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基层组织建设摆在兴党、强党的战略位置来抓,以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重点,把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我厅各级党组织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在服务中心、推动发展上下功夫。贴近中心,服务中心、推动发展始终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要务。119召开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部署了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型城镇化、住房保障、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做大做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抓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等八方面的工作任务。我们面对的有些具体工作还十分艰巨。比如保障房建设要完成32.4万套;农房整村建设要达到80万户,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要下大力气抓好村容村貌的环境整治;建筑施工、燃气供热、市政设施等方面的质量安全还要继续狠抓落实,来不得半点松懈;节能减排任务中抓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资金缺口还很大,等等,这些工作都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是建设工作的硬任务,我们必须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各级党组织要紧紧扭住这些中心工作,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要做好组织发动、凝心聚力的工作,深入宣传贯彻坚持科学发展,提升质量效益;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筹兼顾,优化城乡结构;坚持绿色发展,建设低碳城镇;坚持民生优先,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理念,使之更加深入人心,切实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要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教育、引导、组织广大党员挺身而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在服务群众、构建和谐上下功夫。 2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胡锦涛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干部要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提出了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我省对群众工作高度重视,自2008年到去年,已经连续3年专题召开全省群众工作会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出要求。在我厅群众工作尤为重要。一方面体现在行业层面上,特别是住房保障、城管执法、房屋拆迁、新农村建设、信访等直接面向群众、关系民生的工作中,我们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他们对党的信任和拥护,关系到行业的稳定和谐。周永康同志在19日的开班仪式上还专门提到,要努力在征地拆迁中充分保护群众利益,努力实现征地拆迁一片、安定和谐一片。因此,我们在这些工作中开展调查研究,要遵循群众立场,站在群众一边思考问题;制定政策,要秉承群众观点,一切服务于群众利益;解决问题,要坚持群众路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另一方面在厅机关内部和直属单位,群众工作内容丰富。一是我们还有一些生活比较困难、家庭负担比较重的干部职工需要我们扶贫帮困;二是随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企改制的深入进行,各方关系的深度调整,作解矛盾、平衡利益、消除隔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群众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做群众工作光喊口号不行,光讲道理不行,必须动真感情,必须有硬措施,必须下实功夫。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让群众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要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合力;要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及时发现矛盾问题,从源头加以解决。具体工作中,要做好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创新沟通交流方式途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要听得懂、讲得出、说得上。要坚持从具体事情抓起,不论大小,各级每年都要努力办几件实实在在的事情,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公开作出承诺,接受监督。要健全完善领导联系点、结对帮扶、基层调研等制度,增强工作的亲和力和号召力。

  三要在建设队伍、凝聚人心上下功夫。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最直接、最现实、最具体的是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反映出来,因此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做培育先锋模范党员的教育阵地,借助各种手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拓展服务本领,努力打造一支坚定忠诚、求真创新、奋发有为、善谋勤干、爱民为民、清正务实、情趣高尚、身心双健的党员干部队伍。要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培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新形势下,我们还必须在凝聚人心上下更大的功夫。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在组织建设上加大创新力度,不断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切实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按照上级要求,今年我厅要成立新社会组织党委。厅属新社会组织原则上按照处室行政管理职责,附有新社会组织的处室各自成立新社会组织党支部,支部书记由新社会组织秘书长兼任,所有专兼职党员均归本支部管理,过组织生活。今年是建党90周年, 这是我们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要抓住这个契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好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纪念活动,宣传党的辉煌历史,讴歌党的丰功伟绩,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的主旋律,最大程度凝聚干部职工意志,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七一前,机关主要抓好五个一活动,即:读一本好书——《中国共产党简史》,系统了解党的历史功绩;上一次党课,邀请专家来厅上一次党的历史传统教育课,增强党性意识;组织一次参观,参观山东省党史馆,直观地了解我省党的历史;搞一次党史知识竞赛,以此促进对党史知识的学习;开展一次歌咏比赛,用唱红歌的形式庆祝党的生日。积极开展党建成果展,从3月份开始,以支部为单位分批次举办创先争优风采录活动。

二、深化认识,完善机制,扎实开展学习年主题实践活动

  去年按照省委的工作部署,我们开展了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各级纷纷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辅导、基层调研、专题探讨、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建工作,在全厅上下营造出重视学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能力不断提升、知识素养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但是,创建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现象。我们有些干部借口工作繁忙不愿学,有的把日常学习当成消遣不真学,有的总是等考核抽查时才突击学,总结起来就是一阵风的表面化学习、机械性的盲目学习、被动性的应付学习。去年举办的几次学习讲座,为了让大家获取更前沿的知识,学到更专业的理论,邀请的都是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准的学者教授,讲课费都很高。但是每次听课的人全机关也就是五六十人,有的干部甚至签了到再回到办公室去。分析探究这些问题根源,一方面我们干部自身缺乏主动性,缺乏学习的自主意识;另一方面我们的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健全。从今年开始省直工委安排三年左右时间,实施机关作风能力建设系统工程,每年开展一项主题实践活动,今年确定为学习年,继续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针对我们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分析的根源,结合当前上级的有关部署,各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督导检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学习年主题实践活动,为学习型党组织的经常性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学习是讲求零存整取的。任何事物的发展是由量变到质变,我们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要靠平日学习的积累。当前,建设工作面临着许多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城乡发展不平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对薄弱,如何缩小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差距明显的问题;保障性住房供应还不能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如何更好地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城市基础设施总量相对不足,如何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教课书可以照搬照抄,也没有任何成功的经验可以参考,需要我们沉下心来谋划,需要我们通过再学习、再思考、再实践的积累,提高思维能力,优化思维方式,推进思维创新,寻找突破路径。因此,我们必须把学习主动地融入到工作中去,做到时时学习,处处学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近几年新进公务员更需要加强日常的学习积累。你们都是从高校研究生甚至博士毕业,理论知识功底比较扎实,但实践经验薄弱,专业知识单一。建设行业是你们踏入的综合性社会大学校,涉及知识繁多,要做好手头的工作,除了要具备精通的专业知识,也要广采众长,学习更多的相近专业知识,一日学习一日功,只有平时坚持,关键时候才能厚积薄发,才能更好地在宏观上把握发展大势,在微观上指导工作。

  二要进一步优化方法,增强学习的实效性。提高学习的实效性,优化学习方法,要注重实践、提倡反思、强化创新。我们常提的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是增强学习有效性的重要方法。我们现在很多工作,特别是一些调研、检查,由于时间紧,任务多,常常疲于应付,满足于完成任务,至于工作完成的效果,还存在哪些不足,都有哪些收获则缺乏全面的分析、总结,缺乏深刻的思考。长期的建设实践证明,改革发展思路的拓展,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就是在对工作积极反思、举一反三的过程中实现的。我们常说创新,这不是一个宏观概念,它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刻反思,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更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所以,完成某项工作容易,在完成工作后发现问题、获得经验不容易,这需要更高标准的学习。

  三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坚持学习的长效性。从实践看,健全完善保障和推动学习的有效机制对创建工作至关重要。去年的学习活动中,各级按照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在学习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保障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促进了学习活动的开展。但在制度的落实上,各级依然是薄弱环节,尤其是监督考核制度的兑现。省委组织部去年开通了山东干部学习网,要求省直机关的公务员都要参加在线学习,取得学分。我注意到,截止到24日,我们机关131名公务员,70名通过学分考核,通过率是53.44%,在100多个厅局中,排名63名,排名靠前的很多厅局的通过率是100%。我大体看了看学习考核内容,一年内只要获得8分的成绩就通过,很简单。这说明,我们对学习的考核监督抓得还很不够。今年人事处和机关党委要针对各类学习的考核拿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督促大家完成学习任务,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另外,今年我们还要继续开展高层次的专题讲座,分批次邀请系统内的一些行业典型来厅作报告;在机关开展读书笔记展示活动。

  厅属各单位在抓落实上也要念真经。要通过制定落实更加细化的考核评价标准、分值、等次,对干部职工学习情况进行专项考察,对考核结果要实行三挂钩,即与评先进挂钩、与年度考核挂钩、与干部的选拔使用挂钩,切实把学习情况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

三、突出重点,选树典型,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今年是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第二年,各级要进一步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建设、机关作风能力建设、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服务工作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中创先争优,在转变作风、增强素质、提升能力中创先争优,在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中创先争优,体现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突出重点环节,抓好各项工作。

  一要精心开展承诺、践诺、评诺的各项工作。创先争优活动有明确要求,党员要公开承诺、领导要公开点评、群众要公开评议、组织要公开结果。作为一级党组织要围绕服务中心、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承诺;作为一级党员要在带头学习、提升能力、认真履职、服务群众、勤政廉政等方面作出承诺,这是创先争优活动中覆盖每个党员干部最实的抓手,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抓好。3月份,各级要集中撰写承诺书,年底前要对践诺情况进行评议,并把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践诺情况和公开评议的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要大力选树、宣传和学习先进典型。各级要把发现典型、宣传典型、推广典型、学习典型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环节,力争推出一批立得住、叫得响、过得硬的典型。进一步抓好争创齐鲁先锋品牌工作,以典型和品牌引领创先争优。结合建党90周年,组织好七一表彰工作,推选出厅内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大力开展向行业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通过报告会、事迹展览、集中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先锋党组织和先锋共产党员的优秀事迹,努力在全厅营造比学习、比作风、比能力、比工作、比贡献的良好风气。

  三要深入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要深入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去年6月,中央下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意识,促进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机关党组织品痘ㄉ琛D昴谝橹淮沃Р渴榧枪歉膳嘌蛋啵氐憔褪凳咎趵拷信嘌怠R徊郊忧炕氐辰üぷ骺己颂逑到ㄉ琛J≈被毓の谀舛ā臼≈被氐车墓ぷ髂勘暝鹑慰己税旆ā浚飧霭旆ㄏ路⒑螅颐歉骷兑惨凑找蠼⒔∪己嘶疲俳姨辰üぷ魃系荡巍⑸纤健R险婀岢孤涫抵醒搿竟赜诘车幕阕橹敌械澄窆囊饧浚扇∏惺涤行Т胧平衬诨忝裰鹘ㄉ韬偷澄窆?SPAN lang=EN-US>

四、改进作风,提升能力,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事业兴衰,关键在党,根本在人,核心在班子。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这些年来,我们能够圆满地完成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急难险重任务,保持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有一支健全完善、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当前,要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促进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势在必行,任重道远。领导班子建设取决于领导干部,作风和能力是最重要的因素。作风,关系到想不想干事;能力,关系到能不能干事,会不会出事。因此,班子队伍建设要自觉得把改进作风、提升能力作为切入点,从不同方面加以配合,形成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要不断改进作风,努力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氛围。要强化四种意识。第一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敢于负责、落实到位的自觉性。这种责任心体现在我们工作中,就要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标准,追求卓越;就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就要雷厉风行、干净利落。现在已经是3月初了,时间过去了六分之一,我们各级现在就要全面深入到工作中,针对确定的目标,件件抓落实,项项求成效。第二要强化务实意识,发扬敢于较真的精神。目前建设事业改革发展任重而艰险,我们企事业单位也面临着一些改企改制等关键步骤的发展问题。这种渐进式改革越是向前推进,触及的矛盾就越深,涉及的利益就越复杂,碰到的阻力也就越大,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因此我们必须要敢于正视问题,对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去研究解决,不等靠推诿、望而却步;要勇于纠正问题,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既敢与跟自己较真,又敢于跟别人较真,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第三要强化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开拓进取、争创一流的能力。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建设行业面临着很多具有开拓性的工作,必然要求我们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要创新就要有敢为天下先的风险意识和实践精神。要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下,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大胆实践,以科学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第四要强化自律意识。领导班子成员手握一定的权力,责任重大,引人注目。必须时刻强化自律意识,时刻用党性原则、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要讲奉献,奉献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责任;要讲正气。正人格,正心志,正言行,正作风;要讲纪律。自觉遵守党纪法规,自觉把握行为准则,经常对照纪律条例反思工作,反省言行,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二要不断提升能力,努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本领。要着重提高三种能力。第一要提高抓大事,谋大事的能力。这关系到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关系到能否真正践行科学发展观。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坚持大局思想,全局观念,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每个处室、单位要自觉把工作放在全厅、全省的大盘子里去统筹谋划,要处理好部门与全厅、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遇到问题要互相理解,相互支持,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增强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努力站在建设事业发展的前沿高瞻远瞩,运筹帷幄。第二要提高处理复杂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们一些工作中,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焦点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突发性事件会不断增多,这要求我们必须有效统筹各方利益,积极应对复杂情况。要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形成有效的应急预案。要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不留后遗症。处理问题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要坚持原则立场。第三要提高团结协作,共谋发展的能力。团结增强凝聚力、团结增强战斗力。团结不仅仅是班子里几个人的关系问题,而是事关一个单位、甚至一个系统的大局问啤T诎嘧永铮颐敲扛鋈硕加谐ごΓ嗷パ埃幻扛鋈硕加卸檀Γハ嗵嵝眩幻扛鋈硕加心汛Γハ喟镏幻扛鋈硕加懈鲂裕ハ嗬斫狻M沤嵝骼氩豢耍怖氩豢贫取8骷兑徊酵晟萍辶斓枷碌拿裰骷兄贫龋揽坑胖实拿裰魍平沤幔灰徊酵晟葡喙毓嬲轮贫龋揽拷∪闹贫壤幢U贤沤幔灰徊街葱懈飨罟嬲轮贫龋揽垦细竦募吐衫次ね沤幔迪址⒄构灿晒蚕恚?SPAN lang=EN-US>

    党建工作我就讲这些,下面我就党风廉政建设强调一下。关于2011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我们已经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部署,总体要求就是:贴近建设大局,紧跟中心任务,着力构建重在防范、及时发现、严肃处理的工作机制,继续抓好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纠风整治和信访举报等各项工作。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大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上级部署,借鉴兄弟部门和有关单位经验,厅党组决定今年上半年在我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起查找风险在前、提醒教育在前、建章立制在前,监督约束在前的防控机制。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范围是:厅领导班子及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行使行政权力相关的社团工作人员。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结合各处室、各单位、各岗位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机制上可能发生问题的风险,积极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具体工作步骤是:2月底前制定实施意见、做好动员部署。今天的会议就算是个动员会;34月份查找廉政风险;5月份进行风险评估;6月份制定防控措施。此项工作是今年我厅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厅里专门成立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调度和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处室各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行政否决权等权力行使这条主线,突出查找本处室、本单位和本岗位的廉政风险,制定落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防范措施,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认真抓好厅内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经过有关处室单位的共同努力,去年我们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规定》。重新修订完善的规定,包含了厅工作规则、公务接待、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培训办班管理、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公车管理等十多项内容,是规范厅机关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提高各处室单位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规定出台了,不能束之高阁,必须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以此促进全厅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因此,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规定,熟知制度内容,牢固树立严格守规的意识;切实执行各项规定,严格按制度办事,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带头执行规定的模范;要切实加强机关政风建设,通过执行工作规则和各项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政风,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一个制定制度的牵头处室,既要带头执行制度规定,又要进行经常性地检查,驻厅纪检组要切实加强监督,一旦发现违反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是努力完成省委赋予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今年,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中明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和协办的任务十多项,其中牵头的任务3项。这些任务几乎涉及机关每个处室,对此我们要下大气力抓好落实,确保任务的全面完成。重点是要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全省建设系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对节能减排等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住房公积金、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治理,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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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和山东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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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型监理公司的现状和发展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同样竞争异常激烈。很多小型监理公司在这样的环境下相比大型的工程监理以及咨询公司所面临的挑战更加的严峻。在很多县级行政区域内,大多都存在着1998年左右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离出来的监理公司。这些公司的资质基本上都是丙级,隶属当地建设局。这些监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靠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保护,才能基本守住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业务不至于流失。想向外扩展业务范围,简直是天方夜谭。这些丙级资质的监理公司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技术力量薄弱。有些监理公司注册所必须的5个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甚至都不是自己公司内部人员所有。而是从其他一些大的监理公司借来的。这种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证的拥有者只在名义上担任某个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而不在现场实际进行监理工作。从事现场实际监理工作的人又不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造成监理工作开展非常不规范,控制和管理的目标不能实现更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由于公司实力弱,资金捉襟见肘,不能长时间的养着一些技术好的监理工作人员,只能随着业务数量的多少而聘任一些工程技术人员临时做监理工作。很多人虽然在担任工程技术人员时对监理工作并不陌生,但是真正转变角色以后却不能全面完成监理员的工作。这样就进入了一个恶性的循环,你不能在工程的控制和管理中完成既定目标,社会信誉和取费额度也会就会降低。你的业务数量就会流失更多。近一步加剧技术力量的流失。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的逐步放开,地方保护渐渐退去。一些技术力量雄厚的监理公司慢慢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市场进行渗透。他们采取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开展监理业务的成本较低。即总监利用自己的能力和关系出面承揽工程的监理业务,向所在监理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以后所得的监理费由总监本人进行支配,其中包括现场监理人员的工资等支出。由于工地监理人员也由总监负责招募聘任,这样监理工程师为了节省开支未必能按照工程的实际需求配备监理人员。而且没有退休职工等一系列的负担。等等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使得这些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小型监理公司的取费低到了惊人的1%左右。这种恶性竞争的最终后果将使竞争双方拼命压缩成本而造成低价聘任一些不能胜任的监理人员,或者监理人员业务严重超负荷。而对工程目标失控。还有些小的监理公司自身建设不完善,技术力量配套不齐全,只重房屋建设工程的主体、装饰等工程,而在安装工程方面缺乏人才;对其他类型的工程项目例如:道路、桥梁、设备安装、钢结构建筑、市政工程等等更是没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开展监理工作。因而业务面较窄。与其在有限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场上挣的头破血流,不如引进各种类型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更广阔的市场。工程监理人员,作为工程建设几大责任主体中,直接在工程现场以第三方身份对工程的每一工序,每一部位进行逐项进行验收。责任与权利相对都比较大,因此作为一个优秀的监理人员不光在业务技术上要过硬,更要在思想上经的起考验。有些小型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跟不上,现场监理人员道德素质良莠不齐,不能恪守职业道德,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吃、拿、卡、要。或者不能廉洁自律经不住施工单位的糖衣炮弹侵蚀,接受施工方不正当目的的礼物、礼金,与施工方沆瀣一气,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的监理公司的形象和信誉。谁又能放心将工程交给这样的监理公司来管理呢?综上所述,一个小的监理公司要想生存下去一定要在管理和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加强人员技术素质的提高。系统的组织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学习。在山东日照有家监理公司本来是丙级资质。但是该公司利用业余时间,不断集中员工一起学习,让一些通过执业考试的人员进行辅导。在当年的执业考试中17人通过,从而一举晋升为乙级企业,在工程监理界被传为美谈。丰富自己公司技术人员种类,使之能承担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加宽业务范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做到热情服务、严格监理。杜绝以权谋私和贪污腐败。对工程负责,对建设方负责。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只有这样扎实的开展工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渐而求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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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 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公正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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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坚持公正立场,公平处理有关各方争议。

4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在坚持按监理合同内容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监理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也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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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岗位职责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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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 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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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各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上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通报了2010年度各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对今年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工作提出要求。

通报指出,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全年共收录上报信息189条,其中建设单位21条、设计单位2条、施工单位153条、监理单位11条、造价咨询单位2条。经审查符合行政处罚规定且公开发布的信息103条。上报情况较好地区有:广东、湖南、天津、浙江、广西等。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报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信息报送不及时且信息上报数量不足。部分地区信息报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不能按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二、信息质量不高。部分地区在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中存在拈轻避重的倾向。三、信息填报不准确。

对于2011年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做好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在加大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力度的同时,重点推进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加强诚信体系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坚强监督检查。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差别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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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鲁建监协字202130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修订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业经2021年6月18日省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618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2021年6月18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监理与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单位自律守则

第三条  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招标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方式非法获得监理与咨询服务业务。

第四条  在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与咨询服务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与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  参照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以下简称计取规则),不宜超出计取规则所允许浮动范围的监理服务酬金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得以回扣或返回监理服务酬金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六条  会员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以逃避税收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与咨询行业正当利益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七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等行业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监理、咨询服务机构,配备监理、咨询服务人员和设施,强化监理、咨询服务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不降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与咨询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敷衍或回避政府部门和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抵制损害行业正当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行业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行为规则,必须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并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超额承担工程监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工作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杜绝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未经业务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工作。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四条  受聘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从业人员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各种不正当的报酬,不得接受任何有损独立和公正判断的酬谢。

第十六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协会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业务活动和工作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会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投诉与举报。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本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于2021年6月18日经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执行。

第二十条  非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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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程序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入会程序)


申请---->资料审核---->正式入会



申请条件


  凡在山东省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业务,经依法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有效的监理或相关服务资质,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入会。


申请成为会员时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资料审核

    

  在收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表》后,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将通过网站及时发布通过审议的新会员名单。


正式入会


   入会企业(公司)在收到加具协会意见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表》后,按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交纳会费。会费请汇入以下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颁发会员证书


   正式会员将颁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证书》。


其他事项


   1、会员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等如有变动,请及时函告协会综合部,以便保持联系;

   2、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3、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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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17158432131154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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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化中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宁市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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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山圣境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尼山圣境宫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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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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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新区方兴大道-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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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V盱眙变电站工程--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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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双岭高架路工程荣获2018-2019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input type="image" src="/media/upload/2020/2020-06-10/139290258.jpg" width="900" height="NaN" />
<p style="text-indent:2em;">  <span style="font-size:14px;color:#666666;line-height:2.5;"><font size="7">山</font>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一九九二年八月,是山东省成立较早的监理公司之一,系全国和山东省轻工业行业综合实力较强的甲级设计单位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以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为技术依托,拥有&ldquo;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rdquo;五个专业监理资质,是行业内率先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单位。</spa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span style="font-size:14px;color:#666666;line-height:2.5;">公司人员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汇集和培养了一大批精通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设备监造等各类专业人才,领导层由高素质、高水平,具有多年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经验的复合型专家组成。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50多人,其中:高、中级技术人员300多人,国家注册监理师110人,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4人,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23人,国家注册造价师10人,国家注册设备师7人,国家注册安全师6人,国家注册环境师15人,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21人,人防监理师24人,济南地方注册监理师80人。</spa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span style="font-size:14px;color:#666666;line-height:2.5;">公司具有独立承担各类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设备监造及进行有关项目技术科研等能力。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建筑工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等,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后期评估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spa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span style="font-size:14px;color:#666666;line-height:2.5;">多年来,公司始终秉承&ldquo;项目利益高于一切&rdquo;的项目管理理念,   &ldquo;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rdquo;的企业宗旨,贯彻执行&ldquo;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信守承诺、持续发展&rdquo;的质量方针,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借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检测设备开展项目管理。公司自主研发办公网络系统,实现了与驻地项目部动态控制联网,使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管理层,及时有效的协助项目监理部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顺利实现了对项目监理工作的预控和技术保障。</spa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span style="font-size:14px;color:#666666;line-height:2.5;">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公司凭借雄厚的综合实力,先进的管理理念。在各类型监理项目上取得了不菲的业绩,合同履约率100%,其中一大批工程荣获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省市级各类奖项。尤其在住宅产业化项目、工业项目、机电设备安装、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和风力发电等工程监理方面处在省内领先地位,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实践经验。以优质的服务、严格的监理、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了广大建设单位的信任。多年来,公司连续荣获省部级&ldquo;先进监理单位&rdquo;及省市级&ldquo;守合同,重信用&rdquo;企业称号等荣誉;在2009年荣获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最高荣誉&ldquo;山东建设监理创新发展二十周年先进企业&rdquo;称号、2014年荣获&ldquo;2013-2014年度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先进监理企业&rdquo;称号。</spa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span style="font-size:14px;color:#666666;line-height:2.5;">在新的形势下,公司将以全新的现代经营思路,科学的管理体系面对国内、外的市场竞争,贯彻落实&ldquo;以客户为中心&rdquo;的经营理念,   &ldquo;以人为本,人性化,人情化,人人平等&rdquo;的企业管理理念,在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上用我们的真诚,为广大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回报广大建设单位对&ldquo;恒信监理&rdquo;的关爱与支持。</spa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span style="font-size:14px;color:#666666;line-height:2.5;">打造&ldquo;恒信监理&rdquo;品牌,建设具有公信力的工程技术咨询企业,将是公司全体员工始终不懈的追求。</spa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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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陇海铁路电气化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838518981.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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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京沪电气化改造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278964909.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720886924.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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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和平路立交桥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179430469.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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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站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37869855.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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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南水北调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787030536.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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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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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轻轨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241226103.jpg" width="900" height="600" type="image"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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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地铁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861706392.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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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西客站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579486234.jpg" width="900" height="540" type="image"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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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站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917716481.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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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京沪高铁无砟轨道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556267054.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nbsp; 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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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大连铁路轮渡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17/684992389.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nbsp; 山</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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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临商银行营业服务大楼(鲁班奖)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768841151.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立于1992年,是临沂市首家监理企业,也是临沂市第一家具备国家房建甲级和市政甲级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以&ldquo;科学、公正、专业、规范&rdquo;为宗旨,以&ldquo;依法维护业主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rdquo;为监理工作准则,以&ldquo;对工程负责,急甲方所急、想甲方所想&rdquo;为监理工作思想,以&ldquo;守法诚信&rdquo;为监理工作原则。</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学科齐全配套,质保体系健全,具有综合优势。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9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占75%,拥有众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设备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接监理项目1100余项,单位工程3000多个,建筑面积28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00亿元,合同履约率100%,监理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公司监理的中行国际金融大厦、桃源大厦、博爱家园住宅楼、临沂市商业银行服务大楼、临西五路等工程获得国家工程最高奖&ldquo;鲁班奖&rdquo;;电信22局综合楼、临沂市污水处理厂工程、临沂飞机场新航站楼等工程获得&ldquo;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rdquo;;沂蒙路祊河大桥工程 、河东区东兴路工程获&ldquo;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rdquo;;陶然居大酒店、水榭华庭14#住宅楼、临沂国土局办公楼、临沂教育局办公楼等20多项工程获省&ldquo;泰山杯奖&rdquo;;交通技术学院住宅楼等40多项工程评为市沂蒙杯奖、市优质结构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先后荣获&ldquo;省先进监理单位&rdquo;、&ldquo;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rdquo;、&ldquo;省安全管理先进单位&rdquo;、全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rdquo;、&ldquo;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rdquo;等20余项荣誉称号。2010年还被山东省援建北川指挥部评为&ldquo;援建北川工作先进集体&rdquo;,1995年至2011年连续十七年被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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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汀香郡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74226049.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立于1992年,是临沂市首家监理企业,也是临沂市第一家具备国家房建甲级和市政甲级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以&ldquo;科学、公正、专业、规范&rdquo;为宗旨,以&ldquo;依法维护业主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rdquo;为监理工作准则,以&ldquo;对工程负责,急甲方所急、想甲方所想&rdquo;为监理工作思想,以&ldquo;守法诚信&rdquo;为监理工作原则。</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学科齐全配套,质保体系健全,具有综合优势。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9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占75%,拥有众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设备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接监理项目1100余项,单位工程3000多个,建筑面积28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00亿元,合同履约率100%,监理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公司监理的中行国际金融大厦、桃源大厦、博爱家园住宅楼、临沂市商业银行服务大楼、临西五路等工程获得国家工程最高奖&ldquo;鲁班奖&rdquo;;电信22局综合楼、临沂市污水处理厂工程、临沂飞机场新航站楼等工程获得&ldquo;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rdquo;;沂蒙路祊河大桥工程 、河东区东兴路工程获&ldquo;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rdquo;;陶然居大酒店、水榭华庭14#住宅楼、临沂国土局办公楼、临沂教育局办公楼等20多项工程获省&ldquo;泰山杯奖&rdquo;;交通技术学院住宅楼等40多项工程评为市沂蒙杯奖、市优质结构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先后荣获&ldquo;省先进监理单位&rdquo;、&ldquo;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rdquo;、&ldquo;省安全管理先进单位&rdquo;、全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rdquo;、&ldquo;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rdquo;等20余项荣誉称号。2010年还被山东省援建北川指挥部评为&ldquo;援建北川工作先进集体&rdquo;,1995年至2011年连续十七年被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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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沂州花园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42082286.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立于1992年,是临沂市首家监理企业,也是临沂市第一家具备国家房建甲级和市政甲级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以&ldquo;科学、公正、专业、规范&rdquo;为宗旨,以&ldquo;依法维护业主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rdquo;为监理工作准则,以&ldquo;对工程负责,急甲方所急、想甲方所想&rdquo;为监理工作思想,以&ldquo;守法诚信&rdquo;为监理工作原则。</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学科齐全配套,质保体系健全,具有综合优势。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9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占75%,拥有众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设备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接监理项目1100余项,单位工程3000多个,建筑面积28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00亿元,合同履约率100%,监理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公司监理的中行国际金融大厦、桃源大厦、博爱家园住宅楼、临沂市商业银行服务大楼、临西五路等工程获得国家工程最高奖&ldquo;鲁班奖&rdquo;;电信22局综合楼、临沂市污水处理厂工程、临沂飞机场新航站楼等工程获得&ldquo;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rdquo;;沂蒙路祊河大桥工程 、河东区东兴路工程获&ldquo;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rdquo;;陶然居大酒店、水榭华庭14#住宅楼、临沂国土局办公楼、临沂教育局办公楼等20多项工程获省&ldquo;泰山杯奖&rdquo;;交通技术学院住宅楼等40多项工程评为市沂蒙杯奖、市优质结构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先后荣获&ldquo;省先进监理单位&rdquo;、&ldquo;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rdquo;、&ldquo;省安全管理先进单位&rdquo;、全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rdquo;、&ldquo;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rdquo;等20余项荣誉称号。2010年还被山东省援建北川指挥部评为&ldquo;援建北川工作先进集体&rdquo;,1995年至2011年连续十七年被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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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博爱家园(鲁班奖)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1806486251.jpg" width="900" height="595" type="image" /></p>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立于1992年,是临沂市首家监理企业,也是临沂市第一家具备国家房建甲级和市政甲级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以&ldquo;科学、公正、专业、规范&rdquo;为宗旨,以&ldquo;依法维护业主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rdquo;为监理工作准则,以&ldquo;对工程负责,急甲方所急、想甲方所想&rdquo;为监理工作思想,以&ldquo;守法诚信&rdquo;为监理工作原则。</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25.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学科齐全配套,质保体系健全,具有综合优势。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9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占75%,拥有众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设备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才。</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接监理项目1100余项,单位工程3000多个,建筑面积28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00亿元,合同履约率100%,监理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公司监理的中行国际金融大厦、桃源大厦、博爱家园住宅楼、临沂市商业银行服务大楼、临西五路等工程获得国家工程最高奖&ldquo;鲁班奖&rdquo;;电信22局综合楼、临沂市污水处理厂工程、临沂飞机场新航站楼等工程获得&ldquo;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rdquo;;沂蒙路祊河大桥工程 、河东区东兴路工程获&ldquo;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rdquo;;陶然居大酒店、水榭华庭14#住宅楼、临沂国土局办公楼、临沂教育局办公楼等20多项工程获省&ldquo;泰山杯奖&rdquo;;交通技术学院住宅楼等40多项工程评为市沂蒙杯奖、市优质结构工程。</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TEXT-INDENT: 3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先后荣获&ldquo;省先进监理单位&rdquo;、&ldquo;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rdquo;、&ldquo;省安全管理先进单位&rdquo;、全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rdquo;、&ldquo;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rdquo;等20余项荣誉称号。2010年还被山东省援建北川指挥部评为&ldquo;援建北川工作先进集体&rdquo;,1995年至2011年连续十七年被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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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唐岛湾南岸绿化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2025578857.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26.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26.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拥有建设监理行业最高资质---综合类资质,同时还具备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资质,是以监理为主业的综合性建设咨询企业<strong>。</strong></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26.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司现有员工400多人,拥有众多具有丰富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经验的高、中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形成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知识结构互补的专家型队伍,为各类咨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取得良好的实效提供了有效的保障。</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27.4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十年来公司坚持&ldquo;敢为人先,勇于创新&rdquo;的精神,始终遵循以优质的监理服务创建行业管理品牌的发展思路。秉承客户为先、团队协作、执着奉献、回馈社会的价值观,持续打造客户导向、卓越服务的组织能力,稳步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ldquo;严格管理,诚信科学,精益求精&rdquo;的质量方针,在行业内率先通过了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三体系认证。通过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的磨砺、创新、修正和自我完善,通过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监理的工程多次获得建设部、省市组织的观摩,近五年4个工程获得国家最高质量奖项-鲁班奖。</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28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十年来公司赢得了各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数十项荣誉,多年被评为青岛市先进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建筑市场诚信守法先进单位、山东省先进监理企业,2006年、2010年荣获中国建设监理先进监理单位,2008年获得中国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2014年在青岛市中介服务行业工程监理企业星级评定中被评为&ldquo;五星级企业&rdquo;。同时,公司也连续多年获得山东省、青岛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青岛市精神文明单位等社会荣誉称号。</span></div>
<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26.2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企业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18项,其中东海路环境工程、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青岛大剧院、西海岸医疗中心、卓亭广场、唐岛湾绿化等项目获得国家最高质量奖项-鲁班奖;青岛名人雕塑园、快速路二期、鲁信长春花园、青岛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崂山创新园等67项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奖项。五月的风、极地海洋世界、跨海大桥端接线、青岛市地铁2号线、3号线、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主题馆及景观等一系列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公司永存的辉煌。</span></div>
</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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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楼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input src="/media/upload/2014/2014-11-07/42283121.jpg" type="image" longdesc="undefined" width="900" height="NaN" /></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属于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具有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策划、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审计、安全检测、品牌宣传、产品推介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能力。拥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水利水电工程乙级监理资质,人防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率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位一体认证,&ldquo;AAA&rdquo;信誉企业,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建设监理》理事单位。<br />
&nbsp;&nbsp;公司目前下设两个全资子公司:山东华宁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华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拥有宁夏、江苏、济南、日照、东营、泰安等14家分公司,一所综合实验室。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00余人,其中教授级高工2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40人,中级职称人员422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65人,国家注册造价师13人,注册设备监理师12人,注册安全工程师6人,国家一级建造师15人,人防监理工程师16人,各类专业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凭借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多年被授予&ldquo;全国优秀监理企业&rdquo;,&ldquo;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先进单位&rdquo;,&ldquo;山东省建设系统先进单位&rdquo;,&ldquo;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rdquo;, &ldquo;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rdquo;,&ldquo;山东省援川工作先进集体&rdquo;&nbsp;,&ldquo;济宁市建设监理先进单位&rdquo;,&ldquo;济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rdquo;,&ldquo;济宁市优秀企业文化品牌&rdquo;,荣获2006山东省&ldquo;最具潜力与竞争力品牌&rdquo;监理企业称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了卓越成绩,2010年以来获12项山东省&ldquo;泰山杯&rdquo;质量奖,5项山东省&ldquo;市政金杯示范工程&rdquo;质量奖,3项四川省&ldquo;天府杯&rdquo;质量奖和2项北京 &ldquo;长城杯&rdquo;金质奖,2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援川项目北川温泉片区安置房评为全国优秀项目工程。2013年12月5日,济宁市中级法院综合审判楼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ldquo;鲁班奖&rdquo;,成为济宁市首家获得该荣誉的监理企业并填补济宁市这一奖项空白。王华董事长于2012年10月荣获&ldquo;第三届济宁市市长质量贡献奖提名奖&rdquo;,2013年5月荣获&ldquo;全市五一劳动奖章&rdquo;。&nbsp;&nbsp;&nbsp; <br />
&nbsp;&nbsp;公司发扬&ldquo;团结奋斗、务实高效、争创一流&rdquo;的企业精神,依靠企业信誉、人力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优势,承揽了不同规模、类型众多的工程监理任务,其中不乏各个地区或行业的标志性建筑。公司经营地域以济宁为中心并辐射省内和省外市场,先后在临沂、日照、枣庄、菏泽、德州、烟台、泰安、东营、济南、河南、四川、内蒙、新疆、宁夏、江苏常州等地开展了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业务工作。&nbsp;&nbsp;&nbsp; <br />
&nbsp;&nbsp;在未来的发展中,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制度创新,自己开发基于网络的办公平台,购置大量的检测设备仪器进行工程实体检测,使监理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始终坚持&ldquo;科学管理、热情服务、公正廉洁、质量第一&rdquo;的质量方针,遵守落实&ldquo;准确实现监理合同,业主满意度达到100%&rdquo;的质量目标,竭诚为建设单位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服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4pt">。</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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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铜九铁路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font face="Arial">&nbsp;
<p><v:shapetype id="_x0000_t136" path="m@7,l@8,m@5,21600l@6,21600e" o:spt="136" coordsize="21600,21600" adj="10800"><v:formulas><v:f eqn="sum #0 0 10800"></v:f><v:f eqn="prod #0 2 1"></v:f><v:f eqn="sum 21600 0 @1"></v:f><v:f eqn="sum 0 0 @2"></v:f><v:f eqn="sum 21600 0 @3"></v:f><v:f eqn="if @0 @3 0"></v:f><v:f eqn="if @0 21600 @1"></v:f><v:f eqn="if @0 0 @2"></v:f><v:f eqn="if @0 @4 21600"></v:f><v:f eqn="mid @5 @6"></v:f><v:f eqn="mid @8 @5"></v:f><v:f eqn="mid @7 @8"></v:f><v:f eqn="mid @6 @7"></v:f><v:f eqn="sum @6 0 @5"></v:f></v:formulas><v:path o:connecttype="custom" o:connectangles="270,180,90,0" o:connectlocs="@9,0;@10,10800;@11,21600;@12,10800" textpathok="t"></v:path><v:textpath fitshape="t" on="t"></v:textpath><v:handles><v:h xrange="6629,14971" position="#0,bottomRight"></v:h></v:handles><o:lock  shapetype="t" text="t"></o:lock></v:shapetype><v:shape style="Z-INDEX: 1;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MARGIN-TOP: -97.85pt; WIDTH: 50.2pt; HEIGHT: 261.5pt; MARGIN-LEFT: 168.65pt; LEFT: 0px; rotation: 90" id="_x0000_s1026" type="#_x0000_t136" strokecolor="maroon" fillcolor="maroon"><v:shadow opacity="49807f" on="t" color="#b2b2b2"></v:shadow><v:textpath style="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44pt; FONT-WEIGHT: bold; v-rotate-letters: t" string="企  业  简  介  " trim="t"></v:textpath><o:lock  text="f"></o:lock><w:wrap type="square"></w:wrap></v:shape><span style="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新宋体"><o:p></o:p></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新宋体"><o:p></o:p></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 <img src="/media/upload/2014/2014-09-02/669305521.jpg" width="900" height="NaN" alt=""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6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br />
</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6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nbsp;山</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新宋体">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span>1998</span>年<span>3</span>月,<span>2002</span>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span>2003</span>年通过<span>ISO9001</span>:<span>2000</span>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INDENT: 2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新宋体">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span>500</span>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span>218</span>人,高级经济师<span>3</span>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span>400</span>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span>103</span>人,注册造价工程师<span>28</span>人,注册咨询工程师<span>3</span>人,注册一级建造师<span>19</span>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span>K30</span>检测仪、<span>EVD</span>检测仪、<span>EV2</span>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INDENT: 2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新宋体">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mdash;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INDENT: 2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新宋体">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span>--</span>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span>--</span>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span>--</span>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span>---</span>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span>---</span>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TEXT-INDENT: 2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新宋体">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ldquo;守法、诚信、公正、科学&rdquo;的工作准则,坚持&ldquo;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rdquo;的质量方针和&ldquo;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rdquo;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span><o:p></o:p></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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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厂4*350MW机组荣获“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由山东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nbsp;<img src="/media/upload/2014/2014-07-07/1364920433.jpg" width="900" height="NaN" alt="" /></p>
<span style="LINE-HEIGHT: 16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
<p style="TEXT-INDENT: 28.1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strong>山东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strong>(原名:济南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2005</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年</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4</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月</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7</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日在山东济南注册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50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万元。公司具有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及山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span></p>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br style="WIDOWS: 2; ORPHAN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
<span style="WIDOWS: 2; ORPHANS: 2; FLOAT: none;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nbsp;&nbsp;&nbsp;&nbsp;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我公司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nbsp;</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br style="WIDOWS: 2; ORPHAN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
<span style="WIDOWS: 2; ORPHANS: 2; FLOAT: none;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公司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经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ldqu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守合同重信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rdqu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单位,由山东省信誉评级委员会认定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ldquo;AAA&rdqu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企业。</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nbsp;</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br style="WIDOWS: 2; ORPHAN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
<span style="WIDOWS: 2; ORPHANS: 2; FLOAT: none;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nbsp;&nbsp;&nbsp;&nbsp; &ldqu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以人为本</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rdqu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是我公司一贯的经营理念。公司拥有一支遵章守纪、明礼诚信、求真务实,作风严谨、富于创新、专业齐全、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公司现有员工</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278</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259</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人,国家注册监理、造价、建造、安全工程师</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87</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人,省部级注册监理工程师</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162</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公司自成立以来,已完成和正在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共</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10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余项,监理的工程总投资</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21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亿元。包括火力发电工程、风力发电工程、水利发电工程、生物质发电工程、电厂大修技改工程、输电线路工程、变电站工程、热网工程、工民建工程等的监理服务。已完成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共</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138</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项,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中标金额超过</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8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3333; FONT-SIZE: 14pt;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亿元。</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o:p></o:p></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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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铁路电气化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002年获建设部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主营工程监理和代建工程,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和相关技术咨询业务能力。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技术资源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各类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8人,高级经济师3人。拥有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4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0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8人,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注册一级建造师19人;拥有综合试验室和核子密度仪、K30检测仪、EVD检测仪、EV2检测仪、全站仪、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可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拥有公司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公司本部和驻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交互、资源共享。

公司依托综合技术优势,完成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铁路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任务以及代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国铁路最高技术水平的京沪高速铁路(联合体);中国城市轨道最高技术水平的上海地铁;地质条件世界之最的新建宜昌—万州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重大的胶济客运专线、徐连电气化改造、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武广客运专线、烟大轮渡(含铁路栈桥)、西宁铁路、胶新铁路、铜九铁路、枣庄至临沂铁路等长大铁路工程;济南站、青岛站、青岛北客站、烟台站等大型新建铁路客站工程;重庆轻轨、上海地铁、徐州和平路斜拉桥等一批市政工程项目;国家南水北调山东段穿越铁路工程、济南市刘长山路和二环西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曲阜市上跨兖石铁路立交桥等几十个代建工程项目。

目前,公司承担的监理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第一条城际铁路工程--青荣城际铁路,山东第一条地铁--青岛地铁,横跨山东全省的晋豫鲁铁路通道工程,铁路营业线改造工程--邯济复线电化和胶新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铁路工程---德龙烟铁路(德大段和龙烟段)、石济客专济南枢纽、青荣城际引入青岛枢纽、临沐铁路工程;新建房建工程---青岛普集路、济南经纬嘉园、济南北货场、泰安站西货场等铁路职工住宅工程。公司承担的代建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包括济南、青岛、临沂、聊城、济宁、烟台、潍坊、泰安辖区十余座地方道路穿越铁路的立交桥工程。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坚持“科学监理,规范运作;客观公正,诚信服务”的质量方针和“立足企业,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市场,强化营销,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关注焦点,竭诚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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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临沂大学图书馆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p><font face="宋体"><font face="Arial">&nbsp; <img src="http://www.sdjlxh.com/upload/2014-07-07/335359933.jpg" width="900" height="NaN" alt="" /></font></font></p>

<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八月,是山东省成立较早的监理公司之一,系全国和山东省轻工业行业综合实力较强的甲级设计单位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以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为技术依托,拥有&ldquo;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rdquo;四个专业监理资质,是行业内率先通过</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ISO9001</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2008</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单位。</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 <span><o:p></o:p></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公司人员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汇集和培养了一大批精通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各类专业人才,领导层由高素质、高水平</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具有多年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经验的复合型专家组成。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400</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多人,其中:高、中级技术人员</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257</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国家注册监理师</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60</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4</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国家注册造价师</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8</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国家注册安全师</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6</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10</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人防监理师</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10</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济南地方注册监理师</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37</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人。</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 <o:p></o:p></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公司具有独立承担各类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及进行有关项目技术科研等能力。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建筑工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等,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后期评估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 <o:p></o:p></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多年来,公司始终秉承&ldquo;项目利益高于一切&rdquo;的项目管理理念,</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ldquo;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rdquo;的企业宗旨,贯彻执行&ldquo;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信守承诺、持续发展&rdquo;的质量方针,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借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检测设备开展项目管理。公司自主研发办公网络系统,实现了与驻地项目部动态控制联网,使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管理层,及时有效的协助项目监理部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顺利实现了对项目监理工作的预控和技术保障。</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 <o:p></o:p></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经过二十年的努力</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公司凭借雄厚的综合实力,先进的管理理念。在各类型监理项目上取得了不菲的业绩,累计承接各类监理项目</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758</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个,建筑面积达</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2000</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多万平方米,合同履约率</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100%</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其中一大批工程荣获省、部优秀工程奖。尤其在工业项目、机电设备安装、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和风力发电等工程监理方面处在省内领先地位,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实践经验。以优质的服务、严格的监理、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了广大建设单位的信任。多年来,公司连续荣获山东省及济南市&ldquo;守合同,重信用&rdquo;企业称号及省部级&ldquo;先进监理单位&rdquo;等荣誉;在</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2009</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年荣获山东省建设系统监理行业最高荣誉&ldquo;山东建设监理创新发展二十周年先进企业&rdquo;的称号。</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 <o:p></o:p></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在新的形势下,公司将以全新的现代经营思路,科学的管理体系面对国内、外的市场竞争,贯彻落实&ldquo;以客户为中心&rdquo;的经营理念,</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ldquo;以人为本,人性化,人情化,人人平等&rdquo;的企业管理理念,在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上用我们的真诚,为广大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回报广大建设单位对&ldquo;恒信监理&rdquo;的关爱与支持。</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打造&ldquo;恒信监理&rdquo;品牌,建设具有公信力的工程技术咨询企业,将是公司全体员工始终不懈的追求。</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2pt"><o:p></o:p></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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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轨道交通1号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济南市轨道交通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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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镇海炼化100万吨年乙烯工程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中国石化镇海炼化100万吨年乙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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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广场城市风光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根据建设部、省建委的规定,经省人防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人防系统中质量监督站、定额站、设计院等单位组建的,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和造价咨询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核算、自主经营,具有的法人资格。我公司是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获得建设部批准的建设监理资质证书,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资质证书。公司连续十年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连续九年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荣誉称号,且再次获得企业信誉等级“AAA级”。
为保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兴企的企业战略,把培养人才做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公司正在实施“5.1050”计划,即在五年内培养十名业务骨干,五年内引进50名大学毕业生。
       在新世纪的征程中,公司继续坚持“精益求精、求实创新”的质量方针和“管理创、服务创品牌”的企业追求,努力开拓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业务,为促进全省工程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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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光5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城市风光4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城市风光3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城市风光2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 城市风光1 Sat, 27 Jul 2024 11:24:26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