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08-01-01 08:56:04|浏览次数:
鲁建发第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
(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
(四)市政公用工程另行约定;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     参加省内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中标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设计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与评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或注册师印章与投标人印章不符的;
(三)资质副本未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和年检基本合格专用章的;
(四)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十七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标,要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满足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设计方案比选、评价,择优确定最优设计方案,并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确定中标方案。如招标人认为侯选方案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设计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给付未中标人设计文件编制成本费,其具体数额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或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招标人、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方案时,必须征得提交方案的非中标投标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不予审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一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执行本《实施细则》,而审查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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