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06-11-20 08:56:04|浏览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标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如方案中标单位具备与中标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原则上其施工图设计应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六)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招标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招标前期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2、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3、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务书;
  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6、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代理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召开发标会议
  发售招标文件应采取发标会议的形式进行。发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资格确认(核验设计资质证书及资信业绩证明文件等);
  2、踏勘现场,统一答疑;
  3、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
  投标人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计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并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标。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1、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2、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3、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4、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投标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并以境内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不得带有投标单位或设计人员的名称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任何标识、标记。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主要是验证投标人身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开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验授权委托书与投标人身份;
  (2)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签署情况;
  (3)监管人员宣布核验结果;
  (4)投标人代表(委托人)编号抽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投标人公章的;
  (3)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应具备方案评审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要求,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设计任务书;
  (2)规划部门介绍规划要求;
  (3)踏勘现场;
  (4)技术标评审(暗标评审);
  (5)评委分别发表意见;
  (6)综合评定、评委投票;
  (7)统计投票结果;
  (8)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3、评标应把设计方案本身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定内容,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最优设计方案。
  投标单位的设计费报价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国民同等待遇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收费标准。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或判为不合格: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中没有按有关规定盖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8)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9)设计成果严重违反本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要求,或技术经济指标严重失实,或被2/3以上专家评委成员认为严重不符合本次招标活动要求的;
  (10)设计作品已发表过或2/3以上评委认为抄袭其他类似方案或雷同的;
  (1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设计费报价超出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浮动限额的。
  (12)违反招标文件其他相关规定的。
  5、采取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取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6、定标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最终实施方案应与修改完善后的中标方案基本一致。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应在相关媒体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7、投标人设计产权应予尊重和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资料等提供给他人。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且未支付补偿金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余未中标方案退还投标人。
    (五)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填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见附件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设计招标规定的,予以备案,并签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见附件三)。
  (六)设计合同的签署及备案
  参加省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合同签署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对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以及未颁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揽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业务。
  五、其他
  本通知下发之前有关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
  附件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附件三: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
  附件四: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附件五: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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