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进行公示的通知(菏泽)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06-07-07 08:56:04|浏览次数:
菏建[2006]77号
 
各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对用于评标的标底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底公示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下同)应依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和各类系数)进行编制标底,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招标工程编制标底并做为评标依据或评标参考的,均应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底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取费程序、人工、材料、机械施工使用台班价格及各种取费系数,标底价格,实行综合单价应当有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
二、   标底公示的时间、地点
标底公示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在开标后,评标开始前对标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工作小时。公示的地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人进行标底公示,应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一套完整的公示文本,并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或异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对标底的公示提供相应的服务,设立标底公示的专栏或窗口,提供规范化服务,并对标底公示情况进行鉴证,以保证标底公示的正常进行。
三、   关于对标底异议、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标底公示期内,投标人可以根据《山东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标底存在的下列事项提出异议:1、标底未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2、标底的费用构成不完整,并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不一致;3、存在技术性错误;4、对计价依据或计价办法的执行有明显偏差;5、对无规定项目的计价存在明显偏离实际情况的现象;6、其它违法违规事实。投标人提出异议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有投标人本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相应的注册造价师或工程造价员的签字和证书编号(书面材料应包括其证书及复印件),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要指出错误的事实,提供有关规定的索引和主张,涉及到工程量的部分应附有正确的工程量计算列式和结果。招标人对投标人符合规定提交的异议应当及时受理。投标人对标底的异议在向招标人提交的同进应抄送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标底存在严重问题,投标人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四、对异议、投诉的处理
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认真研究,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标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前后的标底及受理的异议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标底进行全面评审,提出评标意见,形成评审后的标底,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以此做为评标的标底。
招标人对标底的修改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进行:1、标底(包括分部分项)的计价无原则性错误、无技术性错误、无故意行为,且误差在3%以内的不进行修改或调整。2、无计价依据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的项目,标底做出的价格处理在合理幅度范围内的,不进行修改或调整;该项目标底未确定价格的,异议提出人提交的价格要求在合理幅度范围内,按提交的价格进行标底修改(多个投标人提交价格的,按其算术平均值确定)。3、对是否进行标底修改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惯例办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标底进行修改或进行必要的说明。对标底是否准确或进行修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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