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公示的通知(菏泽)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06-07-07 08:56:04|浏览次数:
菏建[2006]76号
 
各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地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标文件公示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应本着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科学安排建设周期,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招标文件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安全标准,造价的计价方法(设标底的包括标底的编制依据、方法原则等),投标报价的要求,工期,工程款的预付、支付期限及额度,工程合同的奖罚,各类保证金、履约金、风险金、保险金的设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评标、定标办法的设置,招标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以及招标人的其他特殊要求等。
二、招标文件公示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的公示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售的同时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具备条件的还应在相关网络上进行同时公示,公示的文本应当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公示时,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或异议,并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公示文本不少于2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场所服务,应为招标文件的公示提供专栏或窗口,提供规范化服务,并进行鉴证,以保证招标文件公示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应当将公示的文本与招标文件同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三、关于异议、投诉的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招标文件公示时间内,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同时将书面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应对受理的异议事项及时进行回复或修改,并交处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备案。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以答复的,可以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关于异议、投诉的处理方法按照《山东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于投诉事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除依法查处外,并将违法违规处理结果记入招标人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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