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20-08-02 13:31:29|浏览次数:
            鲁建节科函〔2020〕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关《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切实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质量安全管理,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特点,健全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各环节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及《山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等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采用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新技术产品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新技术产品应用审查程序。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标准要求。
二、加强设计质量安全管控。设计单位要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进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优先选用标准化户型、型钢部件和配套部品;要发挥钢结构跨度大优势,积极开发设计空间格局可变户型;要重视结构连接节点、细部构造、防火隔音措施优化设计,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确保楼板、内墙板、外墙板“三板”连接可靠耐久;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提倡菜单式装修和精装修交房,积极打造高品质住宅;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要求,并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设计变更意见、关键节点做法、防火防腐处理、节能保温措施、常见问题防控等内容的审查。
三、加强构件生产质量管控。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构件生产标准规范,根据施工图纸和深化详图技术要求,做好原材检验、结构尺寸控制,加强关键焊缝探伤检验和除锈、防腐处理;要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积极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采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芯片等信息化技术手段,记录构件生产全过程信息,实现生产质量可追溯;要严格出厂检验管理,存在质量问题的构件产品一律不得出厂;要规范构件出厂资料,出厂时须提供执行产品标准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四、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施工单位要根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特点,认真审阅设计文件,合理组织施工管理,科学选择施工方法,合理确定施工顺序,优化部件部品吊装安装方式,提高施工效率;要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要对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挂牌验收,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不得使用;要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安全、质量、技术、施工进度等实现全过程信息化协同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五、切实发挥监理监督作用。监理单位要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根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运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方法,对部件部品进场验收、堆放、吊装、安装、防火、防腐、隔音等关键环节和工序进行重点把关。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依法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六、加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技术培训,提高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监管能力;要发挥有关专家作用,加大技术支持和服务力度。对于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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