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20-11-09 15:18:34|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责任,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6日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品质,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坚决遏制"问题混凝土"发生,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如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和检测活动,落实参建各方单位质量行为和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控制,强化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二、整治范围
  各设区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查清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状况,加强对企业资质情况的动态监管及资质标准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质量监管。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管控,严把原材料进场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出厂及运输管理,严控企业试验室、标准养护室管理。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落实混凝土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严格控制施工荷载,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技术参考要点》。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迅速行动,周密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建设、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整治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细化整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到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1月至6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全面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各市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报告,巩固整治成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每年开展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监管,积极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体系。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验收、浇注、养护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力度,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第三方辅助检查、能力比对等工作。要加强对生产企业、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实施追踪倒查。
  (三)严肃依法依规查处。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向社会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四)加强信息调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的指导,定期调度进展,及时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调度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对整治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组织观摩推广,对进展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督办、约谈、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附件2),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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