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21-03-23 09:56:26|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人才知识更新,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4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31-87087272;邮箱:ljzyzgzczx@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本通知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人才知识更新,减轻企业和各类人才负担,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和改进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多方参与
(一)推进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化。支持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较强培训实力的社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用人企业自主开展或依托继续教育机构联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实现继续教育培训便利化多元化。鼓励从业人员按照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既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理念,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健全服务机制
(一)改进培训数据信息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制定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课件审核机制。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数据接口服务。
(二)保护从业人员知情权。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要在培训网站或手机移动应用程序(APP)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师资、教学设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培训目标、管理服务措施、职业道德等进行承诺。
(三)培植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对机构、平台、师资、视频课件、培训班次等满意度测评,促进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开发共享。
三、丰富培训方式
(一)支持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坚持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必修课、选修课均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进行,鼓励针对最新政策宣贯、重大技术革新、重点技术专题等举办高质量线下培训班,通过差异化培训提升培训质量。鼓励从业人员灵活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课程有必修课、选修课区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必修课、选修课学习顺序。
(二)创新学时统计办法。采取更加灵活的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式,线下培训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并录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线上培训由相应培训系统自动统计学时并传输至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相关的行业协会、用人企业自行组织的行业培训、技术研讨交流、专题培训等培训活动,需提供相应组织方案、内容、时间、结果等材料,由属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规范格式统计,定期报送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核实确认后,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统计。适时制定学习成果互认机制,将从业人员高层次论文、调研报告、发明专利、获奖成果以及服务基层、奉献社会等情况纳入学时认定,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学习、潜心研究、服务社会,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专长。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周期确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方案等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交纳不合理费用,切实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济负担。
(二)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秩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新政策、新法规、新理论、新标准、新技术、新方法等,及时调整更新完善继续教育课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满足行业人才发展要求。运用电子监控等技术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整理和保管文字、图像及影音等档案资料,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台账并及时归档。
    此前我省所发有关建设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继续教育政策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反映。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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